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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沪深300指数C(002385)

博时沪深300指数:关于增加C类、R类基金份额及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博 时裕富沪深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 类、R 类基金份
额 及修 改 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的公告 
 
为向香港投资者提供更为丰富的投资品种, 为更好的服务于投资者实现不同
的费率需求, 根据《 博时裕富沪深 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 “ 原基金合同” )的 有关 约 定 , 博 时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 以下 简 称 “基金管理人 ”
或 “ 本公司 ” )决定自 2016 年 1 月 26 日起对 博时裕富沪深 300 指 数证券投资基
金 实施基金份额分类,根据销售市场区域不同和认购/ 申购费用、赎回费用收取
方 式 不 同 等 特 征 将 本 基 金 划 分 为 A 类 ( 原 来 的 基 金 份 额 , 代 码 :050002 ) 、C
类 (代码:002385 ) 和 R 类三类基金份额 。 
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公司对原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中有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现将本基金实施基金
份额分类的相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 、博 时裕富 沪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增加 C 类、R 类 基金 份额 的 说明 
本公司拟对博时裕富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增加 C 类、R 类基金 份额,
具体情况如下: 
1、基金份额类别: 
C 类基金份额: 指在中国大陆市场销售,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R 类基金 份额: 指在中 国香港市 场销售 ,在 赎回时依 据固定 赎回费 率收取
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2、C 类、R 类基金份 额销售币种:人民币。 
3、C 类、R 类基金 份 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C 类、R 类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 C 类份额具体办理时
间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R 类份额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证券交易所的共同交易
日。 申购和赎回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
的交易时间。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 一个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价格。 
5、C 类、R 类基金份 额的销售机构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方式暂时为博时基金直销,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
况 增加 C 类份额的销售机构, 敬请关注本公司后续公告 。 
香港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R 类基金份额的起 始日期及业务规则等相关信息敬
请关注本公司后续公告。 
6、申购、赎回费率 
本基金 R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 ,R 类基金份额
的 申购费 具体收费方式请关注本基金 R 类基金份额代销机构的公告。赎回费率
为 0.125% ,赎回费全部归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和赎回费,但 从本类别的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率 为年费率 0.40% 。 
7、管理费、托管费率 
本基金各类份额的管理费率、 托管费率以及计算方法与原有的基金份额 (现
在的 A 类基金份额)保持一致 
8、C 类、R 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9、C 类、R 类基金 份 额的收益分配方式 
R 类份额的分红方式仅为现金分红; C 类基金份额 的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
红方式或红利再投资的分红方式 ,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 
10、 其他事项 
(1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自公告生效之日起开通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以及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2 )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自公告生效之日起开通 C 类基金份额与本基金管
理人旗下其他基金的转换业务,但不开通本基金其他份额与 C 类基 金份额之间
的转换业务; 
(3 ) 、 本基金管理人暂不开通本基金 R 类基金份额与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其
他基金的转换业务, 也不开通本基金其他份额与 R 类基金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 
(4 ) 、本基金管理人暂不开通本基金 R 类基金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5 ) 、本基金管理人暂不开通本基金 R 类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业务;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进行调整并按照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披露。 
本基金将在下期更新《博时裕富沪深 300 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二、对“原基金合同”和“原托管协议”与实施基金份额分类有关的内容进行
修改 
1、 对“ 原基金 合同 ”与 实施 基金份 额分 类有关 的内 容进行 修改 
(1 )在“二、释义”中增加内容:


“A 类基金份额:指在中国大陆市场销售,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 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指在中国大陆市场销售,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R 类基金份额: 指在中国香港市场销售 , 在赎回时依据固定赎回费率收取赎 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 (2 )在“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五)召开方式”中增加内容: “3 、本基金 R 类份额 持有人可以根据香港地区法规和相关规则通过其名义 持有人行使表决权。 ” (3 )在“七、基金的基本情况” “ (四)基金投资者范围”中将 “基金投资者包括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法律、 法规及其 他有关 规定禁 止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者 除外)和 合格境 外机构 投资者。 ” 修改为: “符合 法律法 规规定的 可投资 于证券 投资基金 的个人 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 (4 )在“七、基金的基本情况”中增加内容: (八) 、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销售市场区 域不同和认购/ 申 购 费 用 、 赎 回 费 用 收 取 方 式 不 同 等 特征, 将基金份额实施分类, 三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 不同, 本基金三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 别基金份额总数。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增加、 减少或调整基 金份额类别设置、 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非经基金管理人另行 公告,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5 )在“十、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中增加内容: “三类份额的申购、 赎回业务均适用本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但基 金管理人为销售R 类份额而编制的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或相关公告可对R 类份额 在香港地区销售的规则另作规定。 ” (6 )在“十、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 一)申购和赎回的办理时间”中将 “本基金 的开放 日为上 海证券交 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 的正常 交易日 。 ”修 改为: “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正常交易日,R 类基金份额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 港证券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 ” (7 )在“十、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 ( 三)申购与赎回原则”中增加内容: “4. 本 基 金 三 类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的 币 种 为 人 民 币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法律法 规规定 并与托 管人协商 一致的 情况下 ,接受其 他币种 的申购 、赎回。 ”








原来的第4 条顺延至第 5 条。 (8 )在“十、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中将 “2. 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与通知: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 T+2 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人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 修改为: “2. 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与通知: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 A 类、C 类基金份额 申购和赎回 的申请, 正常情 况下,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在 T+2 日 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R 类份额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请咨 询当地销售机构。 ” (9 )在“十、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中将 “本基金的实际执行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或最新的公开 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上述费率限额内调整申购和赎回费率, 但必须 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修改为: “本基金 A 类、 R 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A 类、R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 本基金 A 类、R 类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用。 本基金A 类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 R 类基金份额采用固定赎回费率 0.125% 。 C 类份额销售服务费率最高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对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不超过 0.1%。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具体的 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 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 ” (10 ) 在 “十、 基金的 申购与赎回” “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 式”中将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申购价格=基金份额资产净值×(1+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申购价格” 修改为: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1 )A 类、R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申购价格=基金份额资产净值×(1+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申购价格 (2 )C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计算 销售服务费模式下,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 (11 ) 在 “十、 基金的 申购与赎回” “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 式” “3.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由 基 金 申 购 人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 金 资 产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 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赎 回费的 25% 归基金资产其余部分作为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修改为: “3.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资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 登记等各项费用。 赎回 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A 类基金 份额赎回 费的 25% 归基 金资产其 余部分 作为注 册登记费 和其他 必要的 手续费,R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全部归入基金资产。 ” (12 )在 “十 、基金 的申购与 赎回” “ ( 九 )拒绝或 暂停申 购的情 形和处 理”中增加内容: “( 5) 基金互认额度不足或本基金在香港地区销售份额超过法规规定的比例 导致投资人无法申购 R 类份额的情形” 。 原来的第 5 条顺延为第 6 条。 (13 )在“十一、基金转换” 中将 “ 基 金 转 换 是 指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按 规 定 申 请 将 所 持 有 的 本 基 金 份额转 换为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并在同一注册登记人处登记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 具 体规定请 参见本 基金管 理人公告 。 ” 修改为: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根据 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登记结 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本基金 R 类份额暂不开通基金转换业务,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规定 开通R 类份额的基金转换业务,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 (14 )在“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中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 时, 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不能通买通卖的, 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即投 资者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到另一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 修改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 时, 销 售机构 (网点) 之间不能通买通卖的, 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即投资 者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到另一交易账户进行交易。本基金 R 类份额暂不开通转托管业务, 若条件成熟, 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规定开通 R 类份 额的转托管业务,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 (15 )在“十九、基金资产的估值” “ (二)估值方法”中将 “1. 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 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 所 的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 无交易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计量; 2)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如 采 用 本 项 第(1) -(2)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第(1) -(2)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市场实 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 估 值日收盘价估值,估 值 日没有 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证券交易所市场未 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 按 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 券 收盘价 中所含的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净价估值; (3) 发行未上市债券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 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的债券、资 产 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 品 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 易 的,按债券所处的市 场 分别估 值; (6)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如 采 用 本 项 第(1) -(5)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第(1) -(5)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 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率曲线等 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 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 基金持有的权证,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 出 日或行权日止,上市 交 易的权 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按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 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 项第(1) 小 项规定 的方 法对基金 资产进 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 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 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修改为: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除 本部分 另有约 定的品种 外,交 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 包括股 票、权 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具体估值机构 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 )交 易所上 市交易 的可转换 债券按 估值日 收盘价减 去债券 收盘价 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 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 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以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4、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16 ) 在 “二十、 基金费用与税收”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增加内容: “3 、销售服务费:本基金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 ” 原先的 3-7 依次顺延为 4-8 条。 (17 ) 在 “二十、 基金费用与税收” “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 和支付方式”中增加: “3 、 C 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R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 。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 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 后, 由基金托管人自动于次月首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登记机构, 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 日等,支 付日期 顺延。 费用自动 扣划后 ,管理 人应进行 核对, 如发现 数据不 符, 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在首期支付销售服务费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基金销 售服务费的收款账户。 基金管理人如需要变更此账户, 应提前 5 个工作日向托管 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通知。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 (18) 在“二十一、基金收益分配” “ (三)收益分配原则”中将 “1.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 权 ; ” 修 改 为 : “1. 本 基 金 同 一 类 别 的 每 份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19) 在“二十一、基金收益分配” “ (三)收益分配原则”中将 “3. 投 资 者 可 以 选 择 现 金 分 红 方 式 或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分 红 方 式 , 基金默认的分红 方式为现金分红;” 修 改 为 : “3. R 类份额的 分红方式仅为现金分红;其余两类 份额类别的 投 资 者 可 以 选 择 现 金 分 红 方 式 或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分 红 方 式, 基 金 默 认 的 分 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 若 投 资 者 要 修 改 分 红 方 式 , 请 自 行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销 售 机 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修改; ” (20 ) 在 “二十四、 基 金的终止与清算” “ (五) 基金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中将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修改为: “4 根据基 金合同终止日各类别份额的资产净值计算各类份额在剩余财产 中的应计比例, 在 此基础上, 按每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该类基金份额的比例对该类 基金财产可供分配的剩余资产进行分配。 ” 2、 对“ 原托管 协议 ”与 实施 基金份 额分 类有关 的内 容进行 修改 (1 )在 “五、 基金财 产的保管 ” “ (四) 基 金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管 理”中 将 “1. 基 金 托 管 人 代 表 基 金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和 深 圳 分 公 司分别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开设证券账户,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开立 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 用于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和存管。 托管人负责开立和管理 证券账户,基金账户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修改为: “1. 基 金 托 管 人 代 表 基 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分别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 的方式开设证券账户,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 用于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和存管。 托管人负责开立 和管理证券账户,基金账户运用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 ” (2 )在 “六、 基金资 产估值、 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与复 核” “ (二 ) 估值方 法”中将“估值方法”的修改同合同修改部分” (3 )在“八、基金收益分配” “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中将 1.本基金 的每份 基金份 额享有同 等分配 权; ” 修改为: “1.本 基金同 一类别的 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4 )在“八、基金收益分配” “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中将: “3. 投 资 者 可 以 选 择 现 金 分 红 方 式 或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分 红 方 式 , 基 金 默 认 的 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 修改为: “3. R 类份额的分红方式仅为现金分红;其余 两 类份额类别的投资者 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方式 或红利再投资的分红方 式, 基金默 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若投资者要修改分红方式, 请自行到销售网点柜台或 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修改; ” (5 )在“十四、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中将: “第十四部分、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修改为: “十 四、基金的费用” 。 (6 ) 在 “十四、 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中增加内容: “ (三)C 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 A 类、R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年费率为 0.40% 。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 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 (7 ) 在 “十四、 基金 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 ( 四) 基 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中将 “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 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根据本托管协议 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核对无误后通知基金管理人。 2. 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给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 ” 修改为: “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 时间 1. 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根 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核对无误后通知基金管理人。 2. 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 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自动于次月首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 的账户路 径进行 资金支 付,管理 人无需 再出具 资金划拨 指令。 若遇法 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 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费/ 销售服务费前,基金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正式 函件指定基金管理费/ 销售服务费的收款账户。 基金管理人如需要变更此账户,应提前 5 个工作日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通知。 三 、因法律 法规 发生修订 ,博时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以下 简称“ 本公司 ” )管理 的该只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其他部分内容也需进行修改,内容如 下: (1 ) 基金合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 “吴雄伟” 修改为 “张光华” ; 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币”修改为“2.5 亿元人民币” 。 (2 )将《基金合同》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七)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 修改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 (3 ) 将 《基金合同》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 “ (九) 生效与公告” “1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通过 的一般 决议和 特别决议 ,召集 人应当 自通过 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 国证监会 依法核 准或者 出具无异 议意见 之日起 生效。 ” 修改为 : “1、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4 ) 将 《基金合同》 “六、 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的更换” 的更 换程序 进行修订 更换基金管理人程序 “( 3) 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 原任基金管理人经 中国证监 会批准; ” 修改为: “ (3)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 4) 更换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更换基金管理人后 5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 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 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 如果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 由基金发起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5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 ” 修改为 “ (4) 更换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 决议生效后依法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 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 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 如果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 由基金发起人在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 3) 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方可继任, 原 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方可退任; ” 修改为: “ (3) 更换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 4) 更换基 金托管 人,由基 金管理 人在中 国证监会 和中国 人民银 行批准 后 5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任 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 并核对资产总值。 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同时更换, 由基金发起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5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 ”修改 为: “ (4 )更换基金托管人, 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 生效后依法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任基金 托管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 并核对资产总值。 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5 ) 将 “九、 基金的 成立” 中 “ (三) 基金 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和资金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 工作日 达不到100 人, 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 基金管 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 存续 期内, 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100 人, 或连续 60 个工 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 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基金终止,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修改为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6 )将“十六、基金的投资”中“ (十)基金经理简历”


“基金 经理陈 亮先生 ,1975 年出 生,硕 士学 历,具 有基金 从业资 格 。1999 年 7 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国民经济学系,获得经济学硕士学位。1999 年 7 月 至2000 年10 月, 任职于中信证券金融产品开发小组, 从事多因素定价模型实证研究、 指数系统开发、VaR 研究和证券研究数据库建设等;2000 年10 月至2001 年3 月, 任北京玖方量子金融技术有限公司高级经理, 从事证券定价研究、 市场 流动性研究、组合投资研究和投资管理系统开发等;2001 年 3 月至今,任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师, 从事证券定价研究、 交易行为市场冲击研究、 股 权溢价研究、 投资策略研究、 债券基金产品设计、 开放式基金产品设计等。2002 年 10 月起,担任博时 价值增长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主要负责基金仓位水平的监 测。 如果本基金合同生效, 则陈亮先生不再继续担任博时价值增长基金基金经理 助理 。 ”修改为 “赵云 阳先生 ,硕 士。2003 年至 2010 年在 晨星中 国研究 中心 工作 。2010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量化分析师、 基金经理助理、 博时特许价值 混合 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博时深证基本面 200ETF 基金兼博时深证基本面 200ETF 联接基金、 上证企债 30ETF 基金、 博时招财一号保本基金、 博时中证淘金大数据 100 基金、博时沪深 300 指数基金、博时证券保险指数分级基金、博时黄金 ETF 基金、 博时上证50ETF 基金、 博时上证50ETF 联接基金、 博时银行分级基金的基 金经理。 桂征辉先 生, 硕士。2006 年起先 后在 松 下电 器、美国 在线 公司、 百 度公司 工作。2009 年加入 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历任高级 程序员 、高级 研究员、基 金经理助理。 现任博时沪深 300 指数基金兼博时中证淘金大数据 100 指数基金的 基金经理。 ” (7 ) 将 《托管协议》 “十三、 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的 更换程 序进行修订 更换基金管理人程序 “( 3) 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 原任基金管理人经 中国证监会批准; ” 修改为: “ (3)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 4) 更换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更换基金 管理人后 5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 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 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 如果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人同 时更换 ,由基金 发起人 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 修改为 “ (4) 更换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生效后依法在至少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 续, 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 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 由 基金发起人在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 3) 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方可继任, 原 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方可退任; ” 修改为: “ (3) 更换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 4) 更换基金托管人, 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 5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任基 金托管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 并核对资产总值。 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同时更换, 由基金发起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5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 修改为: “ (4) 更 换基金托管人, 由 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生 效后依法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任基金托 管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 并核对资产总值。 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上述修订自 2016 年 1 月 26 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