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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添益A(002324)

南方日添益A: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南方日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基 金 管理 人 : 南 方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 国 农业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1 目





录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 3 二、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的 和原 则 ....................................... 5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6 四、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 11 五、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12 六、指 令的 发送 、确 认及 执行 .............................................. 15 七、交 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 18 八、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 21 九、基 金收 益分配 ........................................................ 26 十、基 金信 息披 露 ........................................................ 27 十一、 基金 费用 .......................................................... 29 十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的 登记 与保 管 .................................. 31 十三、 基金 有关 文件 档案 的保存 ............................................ 32 十四、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 ...................................... 33 十五、 禁止 行为 .......................................................... 35 十六、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36 十七、 违约 责任 .......................................................... 39 十八、 争议 解决 方式 ...................................................... 40 十九、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 .................................................... 41 二十、 其他 事项 .......................................................... 42 二十一 、托 管协 议的 签订 .................................................. 43


2 鉴于南方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系一 家依 照中 国法 律合 法成立 并有 效存 续的 有限 责任公 司 , 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具备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资 格和能力, 拟募集 发行 南方 日添益货 币 市 场 基金 ; 鉴于中 国农 业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系一 家依 照中 国法 律合法 成立 并有 效存 续的 银行, 按 照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具备 担任基 金托 管人 的资 格和 能力; 鉴于南方 管 理有 限公 司拟 担任 南 方日 添益 货币 市场 基金的 基金 管理 人, 中国 农 业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拟担 任 南 方日 添益货 币市 场 基 金的 基金 托管人 ; 为明确 南方 日添 益货 币市 场 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之 间的 权利 义务 关系, 特 制 订本托 管协 议; 除非另 有约 定 , 《 南方 日 添益货 币市 场 基 金基 金合 同》(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 中 定义 的术语 在用 于本 托管 协议 时应具 有相 同的 含义 ; 若 有抵触 应以 基金 合同 为准 , 并 依其 条款 解 释。


3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福 华一 路六 号免 税商 务大厦 塔 楼 31 、32 、33 层 整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福 华一 路六 号免 税商 务大厦 塔 楼 31 、32 、33 层 整层 邮政编 码:518048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成立日 期:1998 年3 月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4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九层 邮政编 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 刘 士余 成立时间 :2009 年1 月 15 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 :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 : 吸收公 众存款 ;发放短 期、中期 、长期 贷款;办 理国内外 结 算; 办理票 据 承兑与 贴现 ; 发行 金融 债 券; 代理 发行 、 代 理兑 付 、 承 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 府债券 、 金融 债 券; 从事 同业 拆借 ; 买 卖 、 代 理买 卖外 汇; 结汇 、 售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 提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保 ;代 理收 付款 项及 代理保 险业 务; 提供 保管 箱服务 ;代 理资 金清 算; 各类汇 兑业 务 ; 代理政 策性 银行 、 外国 政 府和国 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贷款 承诺 ; 组 织或 参 加银团 贷款 ; 外 汇存款 ; 外汇 贷款 ; 外 汇 汇款 ; 外 汇借 款; 发行 、 代理发 行 、 买 卖或 代理 买 卖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价 证券 ; 外汇 票据 承 兑和贴 现 ; 自 营 、 代 客外 汇 买卖 ; 外 币兑 换 ; 外 汇担 保 ; 资 信调 查、 咨询 、 见 证业 务 ; 企 业、 个人财 务顾 问服 务 ; 证 券 公司客 户交 易结 算资 金存 管业务 ; 证券 投 资 基金 托管 业务 ; 企业 年 金托管 业务 ; 产业 投资 基 金托管 业务 ; 合格 境外 机 构投资 者境 内证


4 券投资 托管 业务 ; 代理 开 放式基 金业 务 ; 电 话银 行 、 手 机银 行 、 网 上银 行业 务; 金融 衍生 产 品交易 业务 ;经 国务 院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5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 依据 、目的和原则 (一)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依 据 本协议 依据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等 有关法 律、 法规( 以下 简称 “ 法 律法 规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制 订。 (二)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目 的 本协议 的目 的是 明确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之间 在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 投 资 运作 、 净 值 计算 、 收 益分 配、 信息 披 露及相 互监 督等 相关 事宜 中的权 利义 务及 职责 , 确 保基金 财产 的安 全,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三)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原 则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本着平 等自 愿 、 诚 实信 用 、 充分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合法 权益的 原 则,经 协商 一致 ,签 订本 协议。 (四) 解释 除非文 义另 有所 指, 本协 议所使 用的 所有 术语 与基 金合同 的相 应术 语具 有相 同含义 。


6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 基 金合 同 明确约 定 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种 池和 交易 对手 库 , 以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系 统 , 对 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对存 在疑 义 的事项 进行 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现金 、 通知 存款、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含一 年) 的 银行 存款 和大 额存单 、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期限在 一 年以内( 含一 年) 的 短期 融资 券 、 剩 余期 限在 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的债 券 和 中期票 据 、 剩 余期限 在 397 天 以内 (含 397 天 )的 资产 支 持 类证 券以及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民银 行认 可 的其他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货币市 场工 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并 可依据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适时 合理 地调 整投 资范 围 。 (二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 融 资、融 券 比例 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按 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 过 120 天; (2)投资 于同一公 司发行 的短期企 业债券及 短期融 资券的比 例,合计 不得超 过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10% ; (3)本基 金管理 人 管理 且 由本基金 托管人托 管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公 司发行 的证券 , 不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4)除发 生巨额赎 回的情 形外,本 基金债券 正回购 的资金余 额在每个 交易日 均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 的 20% ;因发生巨额 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 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 产 净值 20%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5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5)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6) 本基 金买 断式 回购 融 入基础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不 得超 过 397 天; (7)本基 金的存款 银行为 具有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人 资格、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 业 务资 格 或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托 管人资 格的 商业 银行 。 存 放 在具有 基金 托管 资格 的同 一商业 银行 的 7 存款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30% ;存 放在 不具 有基金 托管 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行 的存 款,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8) 本基 金投 资于 定期 存 款的比 例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0% , 根据 协议 可提前 支 取且没 有利 息损 失的 银行 存款, 不受 此限 制;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剩余 期 限不超 过 397 天但 剩余 存 续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 率债券 摊 余成本 总计 不得 超过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 基 金持有的同一(指同 一信 用级别)资产支持证 券的 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得 超 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信 用级 别评 级 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1 )本 基金 投资 的短 期 融资券 的信 用评 级, 应不 低 于以 下标 准: 1)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1 级 或相 当于 A-1 级 的短期 信用 级别 ; 2)根据有 关规定予 以豁免 信用评级 的短期融 资券, 其发行人 最近三年 的信用 评级和 跟 踪评级 具备 下列 条件 之一 : i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的长 期信 用级 别; ii )国际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低于 中国 主权评 级一 个 级别的 信用 级别( 例如 , 若中国 主 权评级 为 A- 级,则 低于 中 国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 的 为 BBB+ 级) 。 3)同 一发 行人 同时 具有 国 内信用 评级 和国 际信 用评 级的, 以国 内信 用级 别为 准。 4)本基金 持有短期 融资券 期间,如 果其信用 等级下 降、不再 符合投资 标准, 应在评 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 20 个交 易 日内予 以全 部减 持。 (12)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比 例限 制。 除上述第(4)、 (10 ) 、( 11 )项另有约定 外,因证 券 市场波动、 证 券发行人 合 并、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 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 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部门 另有 规 8 定的, 从其 规定 。 如果法 律法 规及 监管 政策 等对本 基金 合同 约定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本基金 可 相应调 整投 资比 例限 制规 定, 不需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审议 。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 本基 金投 资可 不受 上述 规定限 制。 (三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本 协议 第 十五条 第九 项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从 事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互 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 其更新 , 并 以 双 方约定 的方 式提 交 , 确 保 所提供 的关 联交 易名 单的 真实性 、 完整 性、 全面 性。 基金管 理人 有 责任保 管真 实 、 完 整、 全 面的关 联交 易名 单 , 并 负 责及时 更新 该名 单 。 名 单 变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确 认 已知名 单的 变更 。 如果 基 金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格 遵循 了监 督流 程 , 基金管 理人 仍违 规进 行关 联交易 , 并造 成基 金资 产 损失的 , 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责任 ,基 金托 管人并 有权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控 股股东 、 实际 控制 人或 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 行 的证券 或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 大 关联交 易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遵 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 原则 , 防范利 益冲 突 , 符 合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 并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 (四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经慎重 选择 的 、 本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 并 约 定各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算 方式。基 金托管 人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按 事前 提供 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交易 。 基 金 管 理人可 以每 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更新 , 如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 市场情 况需 要 临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 , 应 向基 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 在与 交 易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解 决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 被 确认 调 整的名 单开 始生 效 , 新 名 单生效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 仍 应 按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 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 资信控 制 , 按 银行 间债 券 市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交 易 , 基 金托 管人 则 根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 单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 督 , 但不 承担 交 易对手 不履 行合 同造 成的 损失。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 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 照事 先约定 的交 易 对手或 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 醒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


9 (五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进 行监 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选择 存 款银行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应当与 存款银行 建立定 期对账机 制,确保 基金银 行存款 业 务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基金托 管人应加 强对基 金银行存 款业务的 监督与 核查,严 格审查、 复核相 关协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3、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在开展 基金存款 业务时 ,应严格 遵守《基 金法》 、 《运作 办 法》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定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立 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或拒 绝 结算 。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各类基 金份 额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计 算 、 应 收资 金到 账 、 基金费 用开 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益 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 金 宣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 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 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 传推介材 料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将在 发现后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七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 金首次 投资 中期 票据 前 , 与基金 托管 人签 署相 应的 风险控 制补 充协议 , 并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 规定和 补充 协议 的约 定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经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批 准的有 关基 金投 资中 期票 据的投 资管 理制 度。 (八)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中违 反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 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 知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对 并以 书 面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说 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 内及时 改正 。 在上 述规 定 期限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10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 纠 正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对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十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 由, 拒绝 、 阻 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11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托 管职责情况进行 核查,核 查事项包括基金 托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计 算 、 根 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二 )基金管 理人发现基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未执行或 无故延迟 执行基 金管理人 资金划拨 指令、 泄露基金 投资信息 等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说 明违 规 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 并 保证 在 规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金 管 理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托 管人 改正 。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核 查行 为 , 包括但 不限 于 : 提 交相 关 资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 内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三 )基金管 理人发现基金托 管人有重 大违规行为,应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12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合法 程序 作出 的合 法合规 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 5、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指令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 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 对 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7、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 金募 集期 间的 资金 应 存于基 金管 理人 在 具 有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基金认购 专户。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开立 并管 理。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 募 集的 基金 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 托 管资 金账 户 , 同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 聘 请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具 验资 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由 参 加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方 为有 效。 3、 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充 分协 助 。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资 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 2 、 基 金托管人可 以本基金的 名义在其营 业机构开设本 基金的资金 账户 ,并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金 收付 。 本基 金的 银 行预留 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和 使用 。 本 基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 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 支 付基 金收 益、 收取申 购款 ,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资 金账 户进行 。 3、基金托 管资金账 户 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13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基金 托管 资 金账 户的 开 立和 管 理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有关 规定 。 5、在符合 法律法规 规定的 条件下, 基金托管 人可以 通过基金 托管人专 用账户 办理基 金 资产的 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 基金 托管人以 自身法人名 义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开立结算备付 金账 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 完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工 作 , 基 金 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 助 。结 算 备 付 金 的 收 取 按照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公司的规定执 行。 4、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 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5、 在 本托 管协 议生 效日 之 后,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其 他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 涉及相 关 账户的 开设 、 使用 的 , 按 有关规 定开 设 、 使 用并 管 理; 若无 相关 规定 , 则基 金托管 人应 当比 照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使 用的 规定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基金托管人 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 有关规 定 , 以 基金 的名 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 管与 结算账 户 , 并 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 券的结 算。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同 时代 表基 金签 订全国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 协议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 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 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 以根 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在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商议 后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用 并管 理。 2、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 期存款存单等有 价凭证 由 基金托管人 负责 妥善 保管 , 保 管凭 证由 基金 托 管人持 有 。 实 物证 券的 购 买和转 让 , 由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办理 。 属于 基金 托 管人实 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券 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的 损坏 、 灭 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 托管 人 对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制 的证 券不 承担保 管责 任。


14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 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 的原件分 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 除 协议 另 有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15 六、指令的发送、确 认及 执行 基金 管理人在 运用基金财产时 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资金划 拨及其他 款项收付指令, 基金 托管人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基金 名下 的资 金往来 等有 关事 项。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发送 指令人 员的 书面 授权 1、基 金管 理人 应指 定专 人 、专用 传真 号码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指 令。 2、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供书 面授 权文 件, 该文件 中应 含有 管理 人预 留印鉴 , 该预 留 印鉴 为托 管人 确定 管理人 所发 送指 令形 式真 实性的 唯一 依据 。 向 托管 人 发送授 权文 件 后,要 及时 电话 确认 ,以 保证托 管人 及时 查收 。 3、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授权 文 件 后并 经确 认后 ,授 权文 件即生 效。 4、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对授 权文 件负 有保 密义 务, 其 内容 不得 向被 授权 人及相 关 操作人 员以 外的 任何 人泄 漏。 (二) 指令 的内 容 1 、指令包括 付款指令(含赎回 、分红付款 指令 、银行间 业务划款指 令) 以及其他 资金 划拨指 令等 。 2、基 金管 理人 发给 基金 托 管人的 指令 应写 明款 项事 由、支 付时 间、 到账 时间 、金额 、 账户资料 等, 并 加盖 预留 印鉴。 (三) 指令 的发 送 、 确认 及执行 的时 间和 程序 1、指 令的 发送 基金 管理人发 送指令应采用加 密传真方 式或其他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双方书 面共 同确认 的方式 。 基金 管理人应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在其合 法的经营 权限和交易权限 内发 送指令 。 指令发 出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以电 话方 式向 基金 托管人 确认 。 基金 管理人应 在交易结束后将 全国银行 间 交易成交单加 盖印章后 及时传真给基金 托管 人,并 电话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在发 送指 令时 ,应为 基金 托管 人留 出执 行指令 留出 至 少 2 个工 作 小时 。 由 基金管 理人 的原 因造 成的 指令传 输不 及时 、 未能 留 出足够 的划 款时 间 , 未 准 备足够 资金,致 使资金 未能 及时 到账 所造 成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2、指 令的 确认 基金 托管人应 指定专人接收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 答复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确认电话 。 指 令到达 基金 托管 人后 , 基 金 托管人 应指 定专 人根 据资 产管理 人提 供的 授权 文件 进行表 面相 符 的形式 审查 , 及时 审慎 验 证有关 内容 及印 鉴 , 基 金 托管人 对指 令的 真实 性不 承担责 任 。 如有 16 疑问必 须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3、指 令的 时间 和执 行 基金托 管人 对指 令验 证后 ,应及 时办 理。 基金 管理人应 确保 基金托管人 在执行指 令时, 基金托管 资金账户 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 否则 基 金托 管人 可不 予执 行, 但应 立即 通知 基 金 管 理人 , 由 基金 管理 人审 核 、 查 明原 因, 确 认此交 易指 令无 效。 在及 时通知 后,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因 未执 行该 指令 造成 损失的 责任 。 对于 时效性要 求高的指令,管 理公司必 须及时将指令传 至托管人 ,并预留充足的 指令 处理时 间。 对于 发送时资 金不足的指令, 托管人有 权不予执行,基 金管理人 确认该指令不予 取消 的, 资金 备足 并以 通知 托 管人的 时间 视为 指令 收到 时间 , 因 账户 资金 余额 不 足导致 的投 资损 失不由 托管 人承 担。 (四)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错 误指令 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 托管人发 现指令错误,提 示基金管 理人改正后再予 以执行 , 若由此造成的延 误损 失由基 金管 理 人 承担 。 (五)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暂缓 、拒 绝执 行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若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违 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行 ,及时 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若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 依据交易 程序已经生效的 指令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 应 当及时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此 造 成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六) 基金 托管 人未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执行 的处 理方法 基金 托管人由 于其自身原因未 能执行或 错误执行基金管 理人指令 致使本基金的利 益受 到损害 , 应在 发现 后 , 及 时采取 措施 予以 弥补 ,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失 的, 对由 此造 成 的直接 经济 损失 负赔 偿责 任。 (七) 授权 通知 的变 更 1、 基 金 管 理人 若对 授权 通 知的内 容进 行修 改, 应当 提前至 少三 个工 作日 电话 通知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需 提 供书面 的变 更授 权通 知文 件, 在加 盖公 章后 以传 真 或其他 双方 约定 的方式 发送 给基金 托 管人 , 同 时以 电话 形式 向基金 托管人 确认 。 变更 授权 通 知文件 在基金 托 管人收 到相 关文 件传 真件 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电话 确认 时生效 。 基金 管 理人 在此 后 三个工 作日 内 将变更 授权 通知 文件 原件 送交基金 托 管人 。 2、 基 金 托 管人 更改 接受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的 人员 及 联 系方式 , 应 至少 提 前1 个 工作日 以 传真方 式发 送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更改 接受 基金 管理人 指令 的人 员及 联系 方式自 基金 管 理人电 话确 认后 生效 。 (八) 其他 事项


17 1、 基 金托 管人 在接 收指 令 时, 应 对指 令的 要素 是否 齐全、 印鉴 是否 与预 留的 授权文 件 内容相 符进 行检 查, 如发 现问题 ,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2、 除因 其 自身 原因 致使 基 金的利 益受 到损 害而 负赔 偿责任 外, 基金 托管 人 按 照法律 法 规、 本合 同的 规定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指令 而引 起的 任何 可能发 生的 损失 , 均由 基金 管理人 负 责 。


18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 安排 (一) 选择 代理 证券 买卖 的证券 经营 机构 基金 管 理人应 设计选择代理证 券买卖的 证券经营机构的 标准和程 序。基金管理人 负责 选择代 理本 基金 证券 买卖 的证券 经营 机构 , 使用 其 交易单 元 作 为基 金的 交易 单元 。 基 金管 理 人和被 选中 的证 券经 营机 构签订 委托 协议 , 由基 金 管理人 提前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 应根据 有关 规定 , 在基 金 的中期 报告 和年 度报 告中 将所选 证券 经营 机构 的有 关情况 、 基金 通 过该证 券经 营机 构买 卖证 券的成 交量 、 回购 成交 量 和支付 的佣 金等 予以 披露 , 并 将上述 情况 及基金 专用 交易 单元 号、 佣 金费率 等基 金基 本信 息以 及变更 情况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因相 关法 律法 规或 交 易规则 的修 改带 来的 变 化 以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和 相关交 易规 则 为准。 (二) 基金 投资 证券 后的 清算交 收安 排 1、清 算与 交割 基金 托管人负 责基金买卖证券 的清算交 收。资金汇划由 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 交易成 交结 果具 体办 理。 如果 因为基金 托管人自身原因 在清算上 造成基金资产的 损失,应 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赔 偿基金 的损 失 ; 如 果因 为 基金管 理人 未事 先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增 加交 易单 元 , 致使基 金托 管人 接收数 据不 完整 , 造成 清 算差错 的责 任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如果 因为 基金 管 理人未 事先 通知 需要单 独结 算的 交易 ,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的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如果 由于 基 金管理 人违 反 法 律法 规 、 交易 规则 的 规 定 进行超 买 、 超 卖等 原因 造 成基金 投资 清算 困难 和风 险,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后 应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解决 ,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的 损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基金管 理人 应采 取合 理措 施,确 保在 T+1 日 12:00 之前有 足够 的资 金头 寸用 于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和深 圳分 公司 的资金 结算 。 基金 管理人应 保证基金托管人 在执行基 金管理人发送的 划款指令 时,基金托管资 金账 户或资 金交 收账 户上 有充 足的资 金 。 基 金的 资金 头 寸不足 时 , 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拒绝 基金 管理 人发送 的划 款指 令 , 但 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理 人在 发送 划款 指令 时应充 分考 虑基 金托管 人的 划款 处理 时间 。 在 基金 资金 头寸 充足 的 情况下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 金管理 人符 合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 本协 议的指 令不 得拖 延或 拒绝 执行。 2、交 易记 录、 资金 和证 券 账目核 对的 时间 和方 式 (1) 交易 记录 的核 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按日进 行交 易记 录的 核对 。 每 日对 外披 露净 值之 前 , 必须保 证 当天所 有实 际交 易记 录与 基金会 计账 簿上 的交 易记 录完全 一致 。 如 果实 际交 易 记录与 会计 账 19 簿记录 不一 致 , 造 成基 金 会计核 算不 完整 或不 真实 ,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的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2) 资金 账目 的核 对 资金账 目按 日核 实, 账实 相符。 (3) 证券 账目 的核 对 基金 托管人应 按时核对证券账 户中的种 类和数量 ,确保 每日交易 结束后证券账户 中证 券的种 类和 数量 与基 金会 计账簿 中的 记载 一致 。 (4) 实物 券账 目 实物券 账目 ,每 月月 末相 关各方 进行 账实 核对 。 (三) 基金 申购 、赎回 及 转换 业 务处 理的 基本 规定 1.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及 转换 的 确认 、清 算由 基金 管理人 指定 的登 记机 构负 责。 2.基 金管理人 应将每个开放日 的申购、 赎回、转换开放 式基金的 数据传送给基金 托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应对 传递 的申购 、赎 回、 转换 开放 式基金 的数 据真 实性 负责 。 3.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其委 托的登 记 机 构必 须于 每个 工作 日 15:00 前向 基金 托 管人发 送 前一开 放日 上述 有关 数据 ,并保 证相 关数 据的 准确 、完整 。 4. 登 记 机 构 应 通 过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建 立 的 系 统 发 送 有 关 数 据( 包 括 电 子 数 据 和 盖 章 生 效 的纸制清 算汇总表),如因 各种原因 ,该系统 无法正 常发送, 双方可协 商解决 处理方式 。 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的数 据, 双方 各自 按有 关规定 保存 。 5.如 基金管理 人委托其他机构 办理本基 金的注册登记业 务,上述 事宜由基金管理 人负 责。 6.关于 清算 专用 账户 的设 立和管 理 为满 足申购、 赎回及分红资金 汇划的需 要,由基金管理 人开立资 金清算的专用账 户, 该账户 由登 记机 构管 理。 (四) 开放 式基 金申 购、 赎回和 基金 转换 的资 金清 算 基金申 购、 赎回 等款 项采 用轧差 交收 的结 算方 式。 如果当 日基 金为 净应 收款 , 基金 管理 人最 晚不 迟于 款项交 收日 当 日15 :00 前 将资金 划 往资产 托管 专户 。 基金 托管人应 及时查收资金是 否到账, 对于未准时到账 的资金, 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 人划付 ,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如果 当日基金 为净应付款,基 金托管人 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及时进行划付。 如果 指令接 收时 , 账户 余额 不 足支付 , 以账 户足 额时 间 为指令 接收 时间 。 因基 金 托管资 金账 户没 有足够 的资 金 , 导 致基 金 托管人 不能 按时 拨付 , 如 系基金 管理 人的 原因 造成 , 责 任由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垫 款义 务。 (五) 基金 融资


20 如 本 基 金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融 资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融 资 提 供 必 要 的 协 助 。 21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及复核 程序 1、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净资 产值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7 日年化 收益 率,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按规 定公 告。 2、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 将 基 金 估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 依 据基 金合 同和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外 公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2、估 值方 法 (1) 本基 金估 值采 用 “摊 余成本 法” , 即 估值 对象 以 买入成 本列 示 , 按 照票 面 利率或 协 议利率 并考 虑其 买入 时的 溢价与 折价 , 在剩 余存 续 期内平 均摊 销 , 每 日计 提 损益 。 本 基金 不 采用市 场利 率和 上市 交易 的债券 和票 据的 市价 计算 基金资 产净 值。 (2)为了 避免采用 “摊余 成本法” 计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与按 市场利率 和交易 市价计 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发生 重大 偏离 , 从 而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产生 稀释 和不 公平的 结果 , 基 金管理 人于 每一 估值 日 , 采用估 值技 术 , 对 基金 持 有的估 值对 象进 行重 新评 估, 即 “ 影子 定 价” 。当“ 摊余成 本法”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 与“影 子定价” 确定的基 金资产 净值偏离 达 到 或超 过 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根据 风险 控制 的需 要调整 组合 , 其中 , 对于 偏离程 度达 到 或 超过 0.5% 的情 形, 基金 管 理人应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后 ,参 考成 交价 、市 场利率 等信 息 对投资 组合 进行 价值 重估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更 能公 允地反 映基 金资 产价 值。 (3)如有 确凿证 据 表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相关 法律法规 以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22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 的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及 7 日 年化 收益率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 算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本 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 方由基 金管 理 人担任 , 因此 , 就 与本 基 金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 如 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 , 仍 无 法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及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3、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1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按 估值 方法 的第 (3) 进行估 值时 , 所造 成的 误 差不作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2)由于 不可抗力 原因, 或由于证 券交易所 、登记 公司及存 款银行发 送的数 据错误 , 或国家 会计 政策 变更 、 市 场 规则变 更等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发 现错 误的 , 由此 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减轻 或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三) 基金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方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资产 的计 价 导致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小数 点 后 4 位或 7 日年 化收益 率百 分 号内小 数点 后 3 位以 内发 生差错 时, 视为 估值 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 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 则 ” 给 予赔偿,承担 赔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 下 达指 令 差错等 。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系 同行 业 现有技 术水 平不 能预见 、不 能避 免、 不能 克服,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23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 值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的 利益 损 失(“ 受损 方”) , 则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损 方的 损 失,并 在其 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 果获 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 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 法如下 : (1)基金 估值出现 错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 ,并采 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24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前述 内容如法 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 , 从其规定 处理。 如 果行业 有通行 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不 可抗力或 其他情 形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无 法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 值 时; (3)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 同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基 金管 理人 独立 地 设置 、 记 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 应 以基 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时 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编制 并对外 提供 真实 、 完整 的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 月度 报表 的编制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月 终了 后 5 工作 日 内完 成; 招募 说 明书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6 个月 更新 并 公告一 次 , 于 该等 期间 届 满后 45 日 内公 告 。 季 度报 告应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15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 完毕 并 予 以公 告; 半年 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了 后 60 日内 编 制完 毕 并 予以 公告 ; 年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90 日 内编 制完 毕并 予以 公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 足 2 个 月的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2、报 表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报 表盖 章后 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 在3 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 人在季 度报 告完 成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后 7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半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 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收 到后 30 日内 完 成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 25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年 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 将 有关 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后 45 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之 间的上 述文 件往 来均 以加 密传真 的方 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他 方式 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 符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整 ,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双 方无 法 达成一 致 , 以 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务 处理 为准 。 核 对无 误后 , 基金 托 管 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 务部门 公章 或者 出具 加盖 托管业 务专 用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 双 方各 自留 存一 份 。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 理 人有权 按照 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八)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 季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业 绩比较 基准 的基 础数 据和 编制 结 果 。


26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 益分 配是 指按 规定 将基金 的可 供分配 利润 按 基金份 额进 行比 例分 配。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原 则 基金收 益分 配应 遵循 下列 原则: 1、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内 的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2、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 红利再 投资 ,免 收再 投资 的费用 ; 3、 “每日分 配、按 日支付” 。本基金 根据每日 基金收 益情况, 以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收 益 为基准 , 为投 资人 每日 计 算当日 收益 并分 配 , 且 每 日进行 支付 。 投资 人当 日 收益分 配的 计算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2 位 ,小 数点后 第 3 位按 去尾 原则 处理; 4、本基金 根据每日 收益情 况,将当 日收益全 部分配 ,若当日 已实现收 益大于 零时, 为 投资人 记正 收益 ; 若当 日 已实现 收益 小于 零时 , 为 投资人 记负 收益 ; 若当 日 已实现 收益 等于 零时, 当日 投资 人不 记收 益; 5、 本基 金每 日进 行收 益计 算并分 配时 , 收益 支付 方 式只采 用红 利再 投资(即 红 利转基 金 份额) 方式 ,投资 人可通过 赎回基金 份额获得 现金收 益;若投 资人在当 日累计 收益支付 时 , 若当日 净收 益大 于零 , 则 增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份额 ; 若 当日 净收 益等 于 零时 , 则 保持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份 额不 变; 基金 管理 人将 采取 必 要措施 尽量 避免 基金 净收 益小于 零 , 若 当 日基金 净收 益小 于零 时, 缩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份额; 6、当日申 购的基金 份额自 下一个工 作日起, 享有基 金的收益 分配权益 ;当日 赎回的 基 金份额 自下 一个 工作 日起 ,不享 有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权益 ; 7、在不违 反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的 约定以及 对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 的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 按照监 管部 门要 求履 行适 当程序 后调 整基 金收 益的 分配原 则和 支 付方式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8、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二)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按日 计算 并分 配收 益, 基金 管理 人不 另行 公 告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27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 保密 义务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应按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信息 披露 , 拟 公开 披 露的信息 在公开 披露之前 应予保密 。除按 《基金法 》 、 《信息 披 露办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进 行信 息披 露外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运作 中产 生的 信息 以及从 对方 获 得的业 务信 息应 予保 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除了为 合法 履行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及 本协 议规 定的 义务所 必 要之外 , 不得 为其 他目 的 使用 、 利 用其 所知 悉的 基 金的保 密信 息 , 并 且应 当 将保密 信息 限制 在为履 行前 述义 务而 需要 了解该 保密 信息 的职 员范 围之内 。 但是 , 如下 情况 不 应视为 基金 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保 密义务 : (1 )非 因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的原 因导 致保 密信息 被披 露、 泄露 或公 开; (2)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为 遵守和 服 从法院 判决或裁 定、仲裁 裁决或 中国证 监 会等监 管机 构的 命令 、决 定所做 出的 信息 披露 或公 开。 (二) 信息 披露 的内 容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主要 包括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 同、托 管协 议、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 基金募 集情 况 、 基 金合 同 生效公 告 、 基 金资 产净 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7 日 年化 收益 率 、 基 金 份额申 购 、 赎 回价 格 、 基 金定期 报告 : 包括 基金 年 度报告 、 基金 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 以 及 临 时报 告、 澄清 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 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其 他信 息。 基金 年度报 告需 经具 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后 , 方可 披 露。 (三)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在信 息披 露中 的职 责和信 息披 露程 序 1.职责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信息 披露 过程 中应 以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为 宗旨, 诚 实 信用 , 严 守秘 密 。 基 金管 理人负 责办 理与 基金 有关 的信息 披露 事宜 , 对于 本 章第 (二 ) 条规 定的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的事项 ,应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予以 公布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时间 内, 将应 予 披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 中国 证监会 指 定的全 国性 报刊 和基 金管 理人的 互联 网网 站等 媒介 披露。 根据 法律 法规 应由 基 金托管 人公 开 披露的 信息 ,基 金托 管人 将通过 指定 报刊 和 基 金托 管人的 互联 网网 站公 开披 露。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信 息: (1) 不 可抗 力; (2)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28 2.程序 按有关 规定 须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的信 息披 露文 件 , 由基金 管理 人起 草 、 并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发生 基金 合同 中规 定需 要披露 的事 项时 ,按 基金 合同规 定 公 布 。 3.信息 文本 的存 放 基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招 募说明 书公 布后 , 应当 分 别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发 售机 构的 住所 ,供公 众查 阅、 复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投资者 可以 免费 查阅 上述 文件 。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可 在 合理时 间获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件 或 复印件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29 十一、基金费用 (一) 基金 管理 费的 计提 比例和 计提 方法 基金管 理费 按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8% 年费 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0.28%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 法如下 : H=E× 年管 理费 率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二) 基金 托管 费的 计提 比例和 计提 方法 基金托 管费 按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10% 年费 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10%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 法如下 : H=E× 年托 管费 率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三)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的 计提比 例和 计提 方法 本基金 的A 类基 金份 额的 年销售 服务 费率为 0.25% 。 本基金 的E 类基 金份 额的 年销售 服务 费率为 0.15% 。 销售服 务费 计提 的计 算公 式具体 如下 : H=E× 该类 基金 份额 年销 售服务 费率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应 计提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四 ) 银 行汇 划费 用、 基 金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证 券 账户开 户费 用和 银行 账户 维护费 、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费用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与基金 相关 的 会 计师费 、 律师 费 、 诉讼 费 和仲裁 费 等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及 相应 协 议的规 定 , 可以 列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五)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募 集期 间的 律师 费 、 会计师 费和 信息 披露 费用 不得从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资 产的 损失 , 以及处 理与 基 金运作 无关 的事 项发 生的 费用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 。 基金合 同生 效前 的相 关费 用, 包括 但不 限 于验资 费、 会计 师和 律师 费、信 息披 露费 等费 用不 列入基 金费 用。 (六 ) 本 基金 运作 前产 生 的相关 费用 由管 理人 垫付 , 运 作后 由 由 基金 管理 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划付 指令,经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后 于次 日起 3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资产 中一 次性支 付给 基 金管理 人 。


30 (七) 基金 管理 费 、 基金 托管费 、销 售服 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降低 基金 管理 费 、 基金 托管 费 、 销售 服 务费 , 此 项 调整不 需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基 金管 理 人必须 依照 有关 规定 最迟 于新的 费率 实 施日前 在指 定媒介 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刊 登公 告。 (八) 基金 管理费 、 基金 托管费 、销 售服 务费 的复 核程序 、支 付方 式和 时间 1、复 核程 序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计提的 基金 管理 费 、 基 金 托管费 、 销售 服务 费 等 , 根据本 托管 协议和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进行 复核 。 2、支 付方 式和 时间 基金管 理费 、 基金 托管 费 、 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支 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划付 指令,经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 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资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或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的 ,顺 延至 最近 可支 付日 支 付 。 (九) 违规 处理 方式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反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 运作 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从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费用 时 , 基金托 管人 可要 求基 金管 理人予 以说 明解 释 , 如 基 金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基金 托管 人可 拒绝 支付。


31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 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包 括基金 合 同生效日、基金合同 终止 日、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日、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益 登记 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至 少应包 括持 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 登 记机构 编制 , 由基 金管 理 人审核 并提 交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 基 金 托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任意 一个 交易 日或 全部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提 供, 不得 拖延或 拒绝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每 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下 月前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等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 作日 内提交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 并应遵 守保 密 义务 。 若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由 于自 身原 因无 法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应按 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32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 档案 的保存 (一) 档案 保存 基金管 理人 应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 账册 、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 资 料。 基金 托 管人应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 账册 、 报 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都应 当按 规定 的期 限保 管。保 存期 限不 少 于15 年。 (二) 合同 档案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金 相关 的 重 大合 同文 本后, 应 及 时以 加密 方式 将 重大合 同 传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在 十个工 作日 内 将 合同 文本 正本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三) 变更 与协 助 若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 发生变更 ,未变更 的一方 有义务协 助变更后 的接任 人接收 相 应文件 。 (四)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应 按各 自职 责完 整保 存原始 凭证 、 记 账凭 证、 基 金账册 、 交易记 录和 重要 合同 等, 承担保 密义 务并 保存 至 少15 年 以上 。


33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更换 1.基金 管理 人的 更换 条件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 : (1) 基金 管理 人被 依法 取 消其基 金管 理资 格的 ; (2) 基金 管理 人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 被依 法宣 告破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被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解 任; (4)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情形 。 2.基金 管理 人的 更换 程序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依照 如下程 序进 行: (1)提名 :新任基 金管理 人由基金托 管人 或 者由单 独或合计持 有基金 总份 额 10%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名 ; (2) 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后 6 个 月内 对被 提名 的新任 基 金管理 人形 成决 议 , 该 决议 需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2/3 以上 (含2/3 ) 表决通 过; (3) 临时 基金 管理 人 :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产 生之 前 , 由中国 证监 会指 定临 时基 金管理 人 ; (4)备案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选 任基金管 理人的 决议自表 决通过之 日起生 效,自 通 过之日 起五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5)公告 :基金管 理人更 换后,由 基金托管 人在 更 换基金管 理人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 生效 后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6)交接 :基金管 理人职 责终止的 ,应当妥 善保管 基金管理 业务资料 ,及时 向临时 基 金管理 人或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办理 基金 管理 业务 的移 交手续 , 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或 新任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及时 接收 。临 时基 金管理 人或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应 与 基金 托管 人核 对基 金资产 总值 ; (7)审计 :基金管 理人职 责终止的 ,应当按 照法律 法规规定 聘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 金 财产进 行审 计 , 并 将审 计 结果予 以公 告 , 同 时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 ; 审 计费 用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8)基金 名称变更 :基金 管理人更 换后,如 果原任 或新任基 金管理人 要求, 应按其 要 求替换 或删 除基 金名 称中 与原任 基金 管理 人有 关 的 名称 字 样。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1、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


34 (1) 基金 托管 人被 依法 取 消其基 金托 管资 格的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被 依法撤 销或 被依 法宣 布破 产; (3) 基金 托管 人 被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解 任; (4)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情形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程 序 (1)提名 :新任基 金托管 人由基金管 理人 或 者由单 独或合计持 有基金 总份 额 10%(含 10% )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提名 ; (2) 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后 6 个 月内 对被 提名 的新任 基 金托管 人形 成决 议 , 该 决议 需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2/3 以上 (含2/3 ) 表决通 过; (3)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 : 新 任基金 托管 人产 生之 前 , 由中国 证监 会指 定临 时基 金托管 人 ; (4)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选 任基金托 管人的 决议自表 决通过之 日起生 效,自 通 过之日 起五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5)公告 :基金托 管人更 换后,由 基金管理 人在 更 换基金托 管人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 生效 后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6)交接 :基金托 管人职 责终止的 ,应当妥 善保管 基金财产 和基金托 管业务 资料, 及 时办理 基金 财产 和托 管业 务移交 手续 ,新 任基 金托 管人或 者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及 时接 收 。 新任基 金托 管人 或临 时基 金托管 人与 基 金 管理 人核 对基金 资产 总值 ; (7)审计 :基金托 管人职 责终止的 ,应当按 照规定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基金 财产进 行 审计, 并将 审计 结 果 予以 公告, 同时 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审计 费用 从基 金财 产中列 支; 3、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同时 更换 (1) 提 名: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时 更换 , 由单独 或合 计持 有基 金 总份 额 10% (含10% )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的 更换 分别 按上 述程 序进行 ; (3)公告 :新任基 金管理 人和新任 基金托管 人 应 在 更换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生 效并 经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 依照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 媒介 上联合 公告 。 (三) 新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基金管 理或 新基 金托 管人 或接受 基金 财 产 和基 金托 管业务 前 , 原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应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相关 职责, 并保 证 不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造成损 害。 原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在 继续 履行 相关职 责期 间 , 仍有权 按照 本合 同的 规定 收取基 金管 理费 或基 金托 管费。


35 十五、禁止行为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禁止 从事 的行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 (一)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人财 产混 同于 基金 财产 从事证 券 投 资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不公 平 地对待 其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 基 金托 管人 不公 平 地对待 其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三)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 第三 人牟取 利益 。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五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对 他人 泄漏 基金 经营 过程中 任何 尚未 按法 律法 规规定 的方 式 公开披 露的 信息 。 (六 ) 基 金管 理人 在没 有 充足资 金的 情况 下向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投资 指令 和 付 款指令 , 或违 规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出指 令。 (七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在行 政上 、 财务 上 不独立, 其 高级 管理 人员 和其他 从业 人员 相互兼 职。 (八 ) 基 金托 管人 私自 动 用或处 分基 金资 产 , 根 据 基金管 理人 的合 法指 令 、 基金合 同或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进行 处分 的 除 外。 (九) 基金 财产 用于 下列 投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 款或者 提供 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 的投资 ;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 纵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7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 国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十 )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 以 及 依照法 律 、 行 政法 规有 关 规定 , 由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禁 止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从 事的 其 他 行为。 如法律 、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 部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 如 适 用于本 基金 , 则本 基金 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制 。


36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 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 、 中国 证 监会 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项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本 基金 到点 终止 的变 现与清 算 基金资产变 现:本 基金在 出现到点终 止的情 况后的 下一工作日 起,基 金进入 变现期 , 变现期 不超 过 5 个工 作日 , 除 暂时 无法 变现 的资 产 外,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变 现 期内将 基金 资产 全部变 现。 变现 期, 本基 金可暂 停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回 。 基金清 算流 程: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1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 基金 清算。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组成 。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的 工作 人 员。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本基 金变现期 结束且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已成立 ,则本基 金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37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10 个 工作 日。 如本 基金 遇 二次清 算的 情况 , 详见 本 部分第 三 条第( 三) 款“ 本基 金到 点终止 涉及 二次 清算 的情 况” 。 二)本 基金 一般 终止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 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6、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一 致或基金 资产清 算小组认 为有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更 为有利 的清 算方 法 , 本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可 按该 方法 进行 , 并 及时 公告 , 不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按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的要 求 办 理 。 三)本 基金 到点 终止 涉及 二次清 算的 情况 变现期 内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可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计提 管理 费和 托管 费。 若 本 基 金所持有的个别债券 资产 流动性不足等原因导 致基 金所持有资产在变现 期内 不能顺利变现 38 的, 则基 金需 要进 行二 次 清算 。 二 次清 算原 则上 需 待所涉 及二 次清 算的 资产 流动性 满足 要求 的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变 现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采 用其 他方 法或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认 为对 基金 持有 人更为 有利 的方 法或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1、本基金 发生一般 终止的 情形以及 发生到点 终止的 ,本基金 变现期结 束且资 产全部 变 现的情 况下 , 依据 基金 财 产 清算 的分 配方 案 , 将 基 金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 剩余 资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 款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 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2、本基金 到点终止 涉及二 次清算的 情况下, 将基金 财产清算 后的全部 已变现 的剩余 资 产扣除 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 金债务 后 , 按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当二 次清算 资产 恢复 交易 或流 动性满 足要 求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将 未变 现资 产全 部变现 ,并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分 配。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协商 一致 采用 其他 方法 , 或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组 认 为对基 金持 有人更 为有 利的 方法 , 或 根据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尽 快完 成全 部资产 变现 , 并 制作二 次清 算报 告, 清算 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 由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后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后 ,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比例 将剩 余资 产进 行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算报 告 (包 括二 次清 算 报告 ) 经会 计师事 务所 审计 , 律师 事 务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 ,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 由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39 十七、违约责任 (一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不履 行本 协议 或履 行本协 议不 符合 约定 的 , 应当承 担违 约责任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在履 行各 自职 责的 过程中 , 违反 《 基金 法》 或者基 金 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约定 , 给 基金财 产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害的 , 应当 分 别对各 自的 行为 依法承 担赔 偿责 任 ; 因 共 同行为 给基 金财 产或 者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 害的 , 应 当承 担连 带 赔偿责 任。 对损 失的 赔偿 ,仅限 于直 接损 失。 (三 ) 当 事人 违约 , 给 另 一方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应就直 接损 失进 行赔 偿 ; 给基金 资产 造成损 失的 ,应 就直 接损 失进行 赔偿 ,另 一方 当事 人有权 利及 义务 代表 基金 向违约 方追 偿 。 如发生 下列 情况 ,当 事人 可以免 责: 1、不 可抗 力; 2、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按照当 时有效的 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的 规定作 为或不 作 为而造 成的 损失 等; 3、基金管 理人由于 按照基 金合同规 定的投资 原则投 资或不投 资造成的 直接损 失或潜 在 损失等 ; (四 ) 当 事人 违约 , 另 一 方当事 人在 职责 范围 内有 义务及 时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 尽 力防 止 损失的 扩大 。 没有 采取 适 当措施 致使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的 , 不 得就 扩大 的损 失 要求赔 偿 。 非 违 约方因 防止 损失 扩大 而支 出的合 理费 用由 违约 方承 担。 (五 ) 违 约行 为虽 已发 生 , 但 本托 管协 议能 够继 续 履行的 , 在最 大限 度地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前 提下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继续 履行 本协 议 。 若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因履 行本 协议 而被 起诉, 另一 方应 提供 合理 的必要 支持 。 (六 ) 由 于不 可抗 力,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 但 是未 能发 现 该错误 的 , 由 此造 成基 金 财产或 基金 投资 者损 失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当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或 减 轻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40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裁 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 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除非 仲裁 裁决另 有规 定, 仲裁 费由 败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41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 力 双方对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约 定如下 : (一 ) 基 金管 理人 在向 中 国证监 会申 请发 售基 金份 额时提 交的 托管 协议 草案 , 应 经托 管 协议当 事人 双方 盖章 以及 双方法 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表签字 或签 章 , 协议 当事 人 双方根 据中 国 证监会 的意 见修 改托 管协 议草案 。托 管协 议以 中国 证监会 注册 的文 本为 正式 文本。 (二 ) 托 管协 议自 基金 合 同成立 之日 起成 立 , 自 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生 效 。 托管协 议的 有效期 自其 生效 之日 起至 该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 公告 之日 止。 (三) 托管 协议 自生 效之 日对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四 ) 本 协议 一式 六 份 , 协议双 方各 持二 份 , 上 报 有关监 管部 门两 份 , 每 份 具有同 等法 律效力 。


42 二十、其他事项 除本协 议有 明确 定义 外 , 本协议 的用 语定 义适 用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 本 协议 未 尽事宜 , 当 事人依 据基 金合 同、 有关 法律法 规等 规定 协商 办理 。


43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 签订 本协议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人 签章 、签 订地 、签订 日


44 ( 本页 无正 文 , 为南 方日 添益货 币市 场基 金托 管协 议签字 页 ) 基金管 理人 :南方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法 人盖 章) 法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表( 签字) :


签订地 :北 京 签订日 :














日 基金托 管人:中 国农 业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 法人 盖章 ) 法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表( 签字) : 签订地 :北 京 签订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