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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添益A(002324)

南方日添益A: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南方日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南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监 会 2015 年12 月 11 日证 监许 可[2015] 2896 号文 准予 注册 募 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整 。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 会注册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注 册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 投 资人购 买本 货币 市场 基金 并不等 于将 资金 作为 存款 存放在 银 行 或存 款类 金融 机构 , 基 金管理 人不 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投 资人 在投 资 本基金 前, 应全 面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包括 : 因 整体 政治、 经济 、 社 会等 环境 因素对 证券 市场 价格产 生影 响的 市场 风险 , 因金融 市场 利率 的波 动而 导致证 券市 场价 格和 收益 率变动 的利 率 风险或 负收 益风 险 , 因 债券 和票据 发行 主体 信用 状况 恶化而 可能 产生 的到 期不 能兑付 的信 用 风险 , 因 本产 品相关 技术 、 规 则、 操作 等创 新性 造 成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 实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金 管理 风险 , 因内 部控 制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操 作失 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等 引致 的 风险 。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详见招 募说 明书 “风 险揭 示” 章 节。 本基 金长 期平 均风险 和预 期收 益率均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混合型 基金 及债 券型 基金 。 投 资人 在投 资本基 金之 前, 请仔 细阅 读 本基金 的《招 募说明 书》 和《基 金合同》 ,全 面认识 本基金 的风险 收益特 征和 产品特 性,并 充分考 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理性 判断 市场 ,谨 慎做出 投资 决策 。 基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 与债 券,基 金投 资人 有可 能获 得较高 的收 益, 也有 可能 损失本 金 。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人在 进 行投资 决策 前 , 请 仔细 阅 读本基 金的 《 招募 说明 书 》 及 《 基金 合同 》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 本 基金的 过往 业绩并 不预 示其 未来 业绩 表现 ; 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构 成对 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保 证 。 基 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人 基金 投 资的 “ 买者 自负” 原则 , 在 作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 金运 营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投 资风 险, 由投资 人自 行负 担 。





































































































招募说明书 2 目录 第一部 分








绪言 .................................................................................................................. 3 第二部 分








释义 ................................................................................................................... 4 第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 8 第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 17 第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24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分类 ............................................................................................. 26 第七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 27 第八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 30 第九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 31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 39 第十一 部分 基金的 财产 ..................................................................................................... 47 第十二 部分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48 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 52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54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57 第十六 部分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58 第十七 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64 第十八 部分 风险揭 示 ......................................................................................................... 68 第十九 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71 第二十 部分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84 第二十 一部 分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 95 第二十 二部 分 其他应 披露 事项 ............................................................................................. 96 第二十 三部 分 招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 97 第二十 四部 分 备查文 件 ......................................................................................................... 98





































































































招募说明书 3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运作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 售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信息披 露办 法》 ” ) 以及 《南 方 日 添益 货币市 场基 金基 金合 同》 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 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金管理人 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 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 息,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 基金 投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 和接受 ,并按 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义 务。 基金投 资人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4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非 文意 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有如 下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南 方 日添益 货币 市场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南方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农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或 本基金 合同 :指《 南 方日 添益货 币市 场 基金基 金合 同》及 对本 基金合 同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南方 日添益 货币 市场 基 金 托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指 《 南 方 日添益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南方 日添 益货 币市 场 基 金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8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 一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次 会 议修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十 二届 全国 人民 代表大 会常 务 委员 会第 十四 次会 议《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关 于修 改<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港 口法> 等七部 法律 的决 定》 修 改 的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及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 的 修订 10 、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3 月15 日 颁布、 同年6 月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7 月 7 日 颁 布、同 年 8 月8 日 实施 的 《 公开 募 集证 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招募说明书 5 15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 他组 织 18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指符合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 券投资 管理 办法》 (包 括其不 时修 订 ) 及 相关 法律 法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内 证券 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机 构投 资 者 19、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 指按 照 《 人民 币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投 资试 点办法 》 (包括 其不 时修订 )及相 关法律 法规规 定, 运用来 自境外 的人民 币资 金进行 境内证 券投资 的境 外法 人 20 、 投 资人 : 指 个人 投资 者、 机 构投 资者 、 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和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1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投 等业 务 。 23 、 销 售机 构: 指 南 方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售 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机 构 24 、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 等 25、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本 基金 的登 记机 构为 南方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26 、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7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 办理 基金 业务而 引起 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28 、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招募说明书 6 人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9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0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1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2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3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n 为 自然 数 35、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6、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7、 《业 务规则》 :指 《南方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金业 务规 则》 ,是 规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38、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 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9、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0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 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1 、 基 金转 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2 、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3 、 定投 计划 : 指投 资人 通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 出申 请,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 约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 指定 银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及 受理 基金 申 购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4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招募说明书 7 45 、元 :指 人民 币元 46 、 基金 利润 : 指基 金 利 息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相 关费 用后的 余额 47、 摊余 成本 法: 指估 值 对象以 买入 成本 列示 , 按 照票面 利率 或协 议利 率并 考虑其 买入 时的溢 价与 折价 ,在 剩余 存续期 内平 均摊 销, 每日 计提损 益 48、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按照 相关 法规 计算 的每万 份基 金份 额的 日已 实现收 益 49、7 日年 化收 益率 :指 以最 近 7 日( 含节 假日) 收益 所折算 的年 资产 收益 率 50 、 销售 服务 费: 指本 基 金用于 持续 销售 和服 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费用 , 该 笔费用 从基 金财产 中扣 除, 属于 基金 的营运 费用 51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2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3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4 、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 、 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 的 过程 55 、指定 媒 介: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媒介 56 、不 可抗 力: 指本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招募说明书 8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 金管理 人 概况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路 六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 楼 31 、32、33 层整 层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6 日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注册资 本:3 亿 元人 民币 电话: (0755 )82763888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 :鲍 文革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是 经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4 号文 批准 , 由 南方 证 券有限 公 司、厦门 国际 信托投 资公 司、广西 信托 投资公 司共 同发起设 立。2000 年,经 中国证监 会证 监基金 字[2000]78 号 文批 准进行 了增 资扩 股, 注册 资本达 到 1 亿元 人民 币。2005 年 ,经 中 国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5]201 号文 批准 进行 增资 扩 股, 注 册资 本达1.5 亿元 人民币 。2013 年, 注册 资本 金由1.5 亿 元人民 币增 至 3 亿元 人民 币。 目前 股权 结构 : 华 泰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45% 、 深圳 市投资 控股 有限公 司 30% 、厦门 国际 信托有 限公 司 15%及 兴业 证券股 份有 限 公 司10% 。 二、主 要人 员情 况 吴万善 先生, 董事, 中共 党员, 工商管 理硕 士, 高 级经济 师, 中 国籍。 历任 中国人 民 银 行江苏 省分 行金 融管 理处 科员、 中国 人民 银行 南京 市分行 江宁 支行 科员 ; 华 泰证券 证券 发行 部副经 理、 总经 理助 理; 江苏省 证券 登记 处总 经理 ; 华泰 证券 副总 经理 、 总 裁。 现 任华 泰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兼 党委副 书记 、 南 方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华 泰金 融 控股 ( 香港) 有限公 司董 事。 张涛先 生, 董事 , 中 共党 员, 毕 业于 河海 大学 技术 经济及 管理 专业 , 获 博士 学位, 中国 籍。1994 年 8 月 加入 华泰 证券, 历任 总裁 秘书 、投 资银行 一部 业务 经理 、上 海总部 投资 银 行业务 部副 总经 理、 公司 董事会 秘书 、总 裁助 理兼 董事会 办公 室主 任、 副总 裁、党 委委 员 。 现任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 党 委委员 ; 华 泰长城 期货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华泰 金融 控 股(香 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 姜健先 生, 董事 , 中 共党 员, 毕 业于 南京 林业 大学 经济及 管理 专业 , 获 硕士 学位, 中国





































































































招募说明书 9 籍。1994 年12 月加 入华 泰 证券并 一直 在华 泰证 券工 作, 历 任人 事处 职员、 人 事处培 训教 育 科科长 、 投资 银行总 部股 票事务 部副 总经 理、 投资 银行一 部副 总经 理、 投资 银行一 部高 级 经 理、投 资银 行总 部副 总经 理兼发 行部 经理 、资 产管 理总部 总经 理、 投资 银行 总部业 务总 监 、 总裁助 理、 副总 裁、 董事 会秘书 等职 务。 现 任 华泰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的 副总 裁、党 委委 员 、 董事会 秘书 ; 华泰联 合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 华 泰紫金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 江 苏股 权 交易中 心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长、 华泰 瑞通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江苏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证 通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夏桂英女 士, 董事, 中共 党员,高 级经 济师,26 年 法律公司 管理 经济工 作从 业经历 。 毕业于 中国 政法 大学 法律 专业 , 获 法学 硕士学 位 , 中国籍 。 曾先 后担任 中国 政法大 学中 国法 制研究 所教 师、 深圳 市人 大法工 委办 公室 主任 科员 、深圳 市光 通发 展有 限公 司办公 室主 任 、 深圳市 投资 管理 公司 总法 律顾问 、深 圳市 对外 劳动 服 务有 限公 司党 总支 书记 、董事 长等 职 。 2004 年10 月加 入深 圳市 投资控 股有 限公 司, 历任 法律事 务部 部长 、 企 业一 部部长 职务 。 现 任深圳 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 深 圳市 通产 集团有 限公 司董 事、 深圳 市高新 投集 团有 限公司 董事 、 深 圳市 城市 建设开 发 ( 集团 ) 公 司董 事、 深 圳市 中小 企业 信用 融资担 保集 团有 限公司 董事 。 项建国 先生 , 董 事, 中共 党员, 高级 会计 师, 大学 本科毕 业于 中南 财经 大学 财务会 计专 业, 中国 籍。 曾在 江西 财 经大学 任教 并担 任审 计教 研室副 主任 , 其后在 深圳 蛇口信 德会 计师 事务所 、 深圳 市商贸 投资 控股公 司 、 深 圳市投 资控 股有限 公司 任职 , 历 任 深 圳市投 资控 股 有 限公司 投资 部部 长、 投资 发展部 部长 、企 业一 部部 长、战 略发 展部 部长 ,长 期从事 投融 资 、 股权管 理 、 股 东事务 等工 作。 现任 深圳 市投控 产业 园区开 发运 营公 司副 总经 理、 中国 深圳 对 外贸易 (集 团) 有 限公 司董 事、 深 圳市 高新 投集 团有 限公司 监事 、 华 润五 丰肉 类食品 (深 圳) 有限公 司董 事、 深圳 市建 筑设计 研究 总院 有限 公司 董事。 李自成 先生 , 董 事, 中共 党员, 硕士 研究 生学 历, 中国籍 。 历 任厦 门大 学哲 学系团 总支 副书记 、厦 门国 际信 托投 资公司 办公 室主 任、 营业 部经理 、计 财部 经理 、公 司总经 理助 理 、 厦门国 际信 托投 资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 厦门国 际信 托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工 会主席 、 党总 支 副书记 。现 任厦 门国 际信 托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庄园芳 女士 , 董 事, 工商 管理硕 士, 经济 师, 中国 籍。 历 任兴 业证 券交 易业 务部总 经理 助理、 负责 人, 证券 投资 部副总 经理 、 总 经理 , 投 资总监 ; 现 任兴 业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副总 裁、兴 业创 新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兴 证( 香港 )金融 控股 有限 公司 董事 。 杨小松 先生, 总裁, 中共 党员, 经济学 硕士, 注册 会计师, 中国 籍。 历 任德 勤国际 会 计 师行会 计专 业翻 译, 光大 银行证 券部 职员 ,美 国 NASDAQ 实 习职 员, 证监 会处 长、副 主任 。 2012 年加 入南 方基 金, 担 任督察 长 , 现 任南 方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 总 裁 、 党 委副 书记 。 姚景源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经济学 硕士 , 中 国籍 。 历 任国家 经委 副处 长、 商业 部政策 研究 室副处 长、 国际 合作 司处 长、 副 司长 、 中 国国 际贸 易促进 会商 业行 业分 会副 会长、 常务 副会





































































































招募说明书 10 长、 国 内贸 易部 商业 发展 中心主 任、 中国 商业 联合 会副会 长、 秘书 长、 安 徽省 政府副 秘书 长、 安徽省 阜阳 市政 府市 长、 安 徽省统 计局 局长 、 党 组书 记 、 国家 统计 局总 经济 师兼 新 闻发言 人。 现任国 务院 参事 室特 约研 究员, 中国 经 济50 人论 坛 成员, 中国 统计 学会 副会 长。 李心丹 先生 , 独 立董 事, 金融学 博士 , 国 务院 特殊 津贴专 家, 国务 院学 位委 员会、 教育 部全国 金融 硕士 专业 学位 教学指 导委 员会 委员 ,中 国籍。 历任 东南 大学 经济 管理学 院助 教 、 讲师、 副教 授、 教授, 现 任南京 大学 工程 管理 学院 院长、 金融 工程 研究 中心 主任、 南京 大学 创业投 资研 究与 发展 中心 执行主 任、 教授 、 博 士生 导师、 江苏 省省 委决 策咨 询专家 、 上 海证 券交易 所上 市委 员会 委员 及公司 治理 委员 会委 员、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 、 国 信 证券等 单位 的博 士后 指导 导师 , 中 国金 融学年 会常 务理事 、 国家 留学基 金会 评审专 家 、 江 苏 省资本 市场 研究 会会 长、 江苏省 科技 创新 协会 副会 长。 周锦涛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工商管 理博 士, 香港 证券 及投资 学会 高级 资深 会员 , 中国 香港 籍。 曾任 职香 港警务 处( 商 业罪案 调查 科) , 香 港证 券 及期货 专员 办事 处, 及香 港证券 及期 货 事务监 察委 员会 , 退 休前 为该会 的法 规执 行部 总监 。 其后 曾任 该会 法规 执行 部顾问 及香 港汇 业集团 控股 有限 公司 独立 非执行 董事 。现 任香 港金 融管理 局顾 问。 郑建彪先 生, 独立董 事, 中共党员 ,经 济学硕 士,20 年以上 证券 从业经 历, 中国籍 。 毕业于 财政 部科 研所 , 曾 任职于 北京 市财 政局 、 深 圳蛇口 中华 会计 师事 务所 、 京 都会 计师 事 务所等 机构 , 先 后担 任干 部、 经 理、 副主 任等 工作 。 现担 任致 同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董 事合 伙人 ,中 国证 监会上 市公 司并 购重 组专 家 咨询 委员 会委 员职 务。 周蕊女 士, 独 立董 事, 硕 士研究 生学 历, 中 国籍。 曾工作 于北 京市 万商 天勤 (深圳) 律 师事务 所、 北京 市中 伦 ( 深圳) 律师 事务 所、 北 京 市信利 (深 圳) 律 师事 务 所, 现 任北 京市 金杜 ( 深圳 ) 律 师事 务所 华南区 管理 合伙 人, 全联 并购公 会广 东分 会副 会长 、 广东 省律 师协 会女律 师委 员会 副主 任、 深圳市 中小 企业 改制 专家 服务团 专家 、 深 圳市 中小 企业公 共服 务联 盟副主 席、 深圳 市易 尚展 示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2 、监 事会 成员 舒本娥女 士, 监事,15 年 的证券行 业从 业经历 。毕 业于杭州 电子 工业学 院会 计专业 , 获学士 学位 , 中国 籍 。 曾 任职于 熊猫 电 子 集团 公司 , 担 任财 务处 处长 工作 。1998 年10 月加 入华泰 证券 , 历 任计 划资 金部副 总经 理、 稽查 监察 部副总 经理 、 总 经理、 计划 财务部 总经 理。 现任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财务 负责 人、 计划 财务 部总经 理; 华泰 联合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监 事会主 席 、 华 泰长城 期货 有限公 司副 董事 长、 华泰 紫金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 华泰 瑞通 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姜丽花 女士 , 监 事, 中共 党员, 高级 会计 师, 大学 本科毕 业于 深圳 广播 电视 大学会 计学 专业, 中国 籍。 曾在 浙江 兰溪马 涧米 厂、 浙江 兰溪 纺织机 械厂 、深 圳市 建筑 机械动 力公 司 、 深圳市建 设集 团、深 圳市 建设投资 控股 公司工 作 ,2004 年 深圳市 投资控 股有 限公司成 立至 今,历 任公 司计 划财 务部 副经理 、经 理, 财务 预算 部副部 长, 长期 从事 财务 管理、 投融 资 、





































































































招募说明书 11 股权管 理 、 股 东事务 等工 作, 现任 深圳 市投资 控股 有限公 司考 核分 配部 部长 , 深 圳经 济特 区 房地产 (集团 )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 深 圳市 建安 ( 集团) 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 深圳市 国际 招 标有限 公司 董事 、深 圳市 深投物 业发 展有 限公 司董 事。 苏荣坚 先生 ,监 事, 中共 党员, 学士 学位 ,高 级经 济师, 中国 籍。 历任 三明 市财政 局 、 财委, 厦门 信达 股份 有限 公司财 务部 、 厦 门国 际信 托投资 公司 财务 部业 务主 办、 副 经理 , 自 营业务 部经 理; 现任 厦门 国际 信 托有 限公 司财 务总 监兼财 务部 总经 理。 林红珍女士, 监 事 ,投 资 经济 管 理 专 业 学 士 学位, 后 参加 人 民 大 学 金 融 学院 研 究生 进 修 班, 中 国籍 。 曾 任厦 门对 外供应 总公 司会 计、 厦门 中友贸 易联 合公 司财 务部 副经理 、 厦 门外 供房地 产开 发公 司财 务部 经理,1994 年进 入兴 业证 券, 先 后担 任计 财部 财务 综合组 负责 人、 直属营 业部 财务 部经 理 、 财 务会计 部计 划财 务部 经理 、 风险控 制部 总经 理助 理兼 审计部 经理 、 风险管 理部副 总监、 稽核 审计部 副总监 、风险 管理 部副总 经理( 主持工 作) 、 兴业 证券风 险管理 部总 经理 , 现 任兴 业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 部总经 理、 兴业 创新 资本 管理有 限公 司监 事。 苏民先 生, 职工 监事 , 博 士研究 生, 工程 师, 中国 籍。 历 任安 徽国 投深 圳证 券营业 部电 脑工程 师 , 华 夏证 券深 圳分 公司电 脑部 经理 助理 , 南方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运 作保 障部副 总监 、 市场服 务部 总监 、电 子商 务部总 监;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风 险管 理部 总监。 张德伦 先生, 职工 监事, 中共党 员, 硕 士学 历, 中 国籍。 历 任北 京邮 电大 学 副教授、 华 为技术 有限 公司 处长 、 汉 唐证券 人力 资源 部总 经理 、 海 王生 物人 力资源 总监 、 华 信惠 悦咨 询 公司副 总经 理、 首席 顾问 ,2010 年 1 月加 入南 方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现 任人 力资源 部总 监 。 徐超先 生, 职工 监事 , 工 商 管理 硕士 , 中 国籍 。 曾 担任建 设银 行深 圳分 行科 技部开 发中 心副经 理 ,2000 年 10 月 加入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信息 技术 部主 管 、 总 监助 理 、 副 总监、 执行 总监 ,现 任运 作保障 部总 监。 林斯彬 先生 , 职 工监 事, 民商法 专业 硕士 , 中 国籍 。 先后 担任 金杜 律师 事务 所证券 业务 部实习 律师 、 浦 东发 展银 行深圳 分行 资产 保全 部职 员、 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察 稽核 部法 务主管 、 民 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监察 稽核 部职 员,2008 年12 月 加入 南方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历任 监察 稽核 部经 理、高 级经 理、 总监 助理 、副总 监, 现任 监察 稽核 部执行 总监 。 3 、公 司高 级管 理人 员 吴万善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杨小松 先生 ,总 裁, 简历 同上。 俞文宏 先生 , 副 总裁 , 中 共党员 , 工 商管 理硕 士, 经济师 , 历 任江 苏省 投资 公司业 务经 理、 江苏 国际 招商公 司部 门经理 、 江苏 省国际 信托 投资公 司投 资银 行部 总经 理、 江苏 国信 高 科技创业 投资 有限公 司董 事长兼总 经理 。2003 年加 入南方基 金, 现任南 方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党委 委员 、南 方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兼总 经理 。 郑文祥 先生 , 副 总裁, 工商 管理硕 士。 曾任 职于 湖北 省荆州 市 农 业银 行、 南方 证券公 司、





































































































招募说明书 12 国泰君安 证券 公司。2000 年加入南 方基 金,历 任国 债投资经 理、 专户理 财部 副总监、 南方 避险增 值基 金基 金经 理、 总经理 助理 兼养 老金 业务 部总监 , 现 任南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朱运东 先生 ,副 总裁 ,中 共党员 ,经 济学 学士 。曾 任职于 财政 部地 方预 算司 及办公 厅 、 中国经济 开发 信托投 资公 司,2002 年 加入南 方基金 ,历任北 京分 公司总 经理 、产品开 发部 总监、 总裁 助理 、首 席市 场执行 官,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党 委委员 。 秦长奎 先生 , 副 总裁, 中共 党员, 工商 管理 硕士。 历任 南京汽 车制 造厂 经营 计划 处科员 , 华泰证 券有 限 责 任公 司营 业部总 经理 、 总 裁助 理兼 基金部 总经 理、 投资 银行 总部副 总经 理兼 债券部总 经理 。2005 年加 入南方基 金, 曾任督 察长 兼监察稽 核部 总监, 现任 南方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纪 委委 员。 鲍文革 先生 , 督 察长 , 中 国民主 同盟 盟员 , 经 济学 硕士。 历任 财政 部中 华会 计师事 务所 审计师, 南方 证券有 限公 司投行部 及计 划财务 部总 经理助理 ,1998 年 加入南 方基金, 历任 运作保 障部 总监 、 公 司监 事、 财 务负 责人、 总经 理助 理 , 现 任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督察 长、 南方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 常克川 先生 , 副总 裁 , 中 共党员 ,EMBA 工商 管理 硕 士。 历任 中国 农业 银 行 副 处级秘 书, 南方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投 资业务 部总 经理 、 沈 阳分 公司总 经理 、 总 裁助 理, 联合证 券 ( 现为 华泰联合 证券 )董事 会秘 书、合规 总监 等职务 ;2011 年加入 南方 基金, 任职 董事会秘 书、 纪委书 记,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董 事会秘 书、 纪委 书记 、 南 方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李海鹏先 生,副 总裁, 工 商管理硕 士。曾 任美 国 AXA Financial 公司 投资部 高级分 析 师,2002 年 加入南 方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历任 高级 研究员、 基金 经理助 理、 基金经理 、全 国社保 及国 际业 务部 执行 总监 、 全 国社 保业务 部总 监、 固定 收益 部总监 、 总 经理助 理 兼 固定 收益投 资总 监 , 现任 南方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固 定收 益投 资总监 、 南 方东英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香港 )董 事。 4 、基 金经 理 夏晨曦 先生 , 香 港科 技大 学理学 硕士 , 具 有基 金从 业资格 。2005 年5 月 加入 南方基 金, 曾担任 金融 工程 研究 员、 固定收 益研 究员 、风 险控 制员等 职务 ,现 任固 定收 益部总 监助 理 。 2008 年5 月至2012 年7 月, 任 固定 收益 部投 资经 理, 负 责社 保、 专 户及 年 金组合 的投 资管 理;2012 年 7 月至 2015 年 1 月, 任南 方润 元基 金 经理;2012 年 8 月至 今, 任南方 理财 14 天基金 经理 ;2012 年10 月至今 ,任 南方 理财60 天基 金经 理;2013 年 1 月 至 今,任 南方 收 益宝基 金经 理;2014 年 7 月至今 ,任 南方 现金 增利 基金经 理;2014 年 7 月至 今,任 南方 现 金通基 金经 理;2014 年 7 月至今 , 任 南方 薪金 宝基 金经理 ;2014 年12 月至 今 , 任南 方理 财 金基金 经理 。 董浩先 生, 南开 大学 金融 学硕士 ,具 有基 金从 业资 格。2010 年 7 月 加入 南方 基金, 具





































































































招募说明书 13 有5 年 债券 交易 、 研 究及 投资管 理工 作经 验, 历任 交易管 理部 债券 交易 员、 固定收 益部 货 币 理财类 研究 员 、 南 方现 金 通基金 经理 助理 ;2015 年9 月至 今 , 任 南方 现金 通基 金经理 ;2015 年9 月 至今 ,任 南 方50 债 基金经 理;2015 年9 月 至 今,任 南方 中票 基金 经理 。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总裁杨 小松 先生 , 副 总裁 兼固定 收益 投资 总监 李海 鹏先生 , 交易 部总监 王珂 女士 , 固 定 收益部 总监 韩亚 庆先 生。 6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 续;





(3)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 基金财 产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4)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配 收益 ;





(5)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 算并编 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 季度 、半 年 度和年 度基 金报 告;





(7)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 资产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8) 办理 与基 金财 产 管理业 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事 项;





(9)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0)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报 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1 ) 以 基金 管理 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1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职 责 。


四、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遵守 法律法 规的 承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遵 守《 基金法》 及其 他相关 法律 法规的规 定, 建立健 全的 内部控 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违反 《基 金法 》及 其他 相关法 律法 规行 为的 发生 。 2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下列行 为: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招募说明书 14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五、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禁止 性行为 的承 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 款或者 提供 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 的投资 ;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国务 院 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5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 纵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的 证 券 交易 活动 ;





7 、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如 法律 、 行政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 相 关限制 。


六、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 能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者 谋取利 益;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 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七、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了保 证公 司规 范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管 理风 险、 经营 风险 以及操 作风 险, 确保 基 金财务 和公 司财 务以 及其 他信息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从而最 大程 度地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利益,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 了科学 合理 、控 制严 密、 运行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内部控 制制 度是 指公 司为 实现内 部控 制目 标而 建立 的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管理 方法、 操作 程序与 控制 措施 的总 称。 内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 基 本管 理制度 、 部 门业务 规章 等组 成。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 化和 展开 , 是对 各项 基本 管理制 度 的总揽 和指 导, 内部 控制 大纲明 确了 内控 目标 、内 控原则 、控 制环 境、 内控 措施等 内容 。





































































































招募说明书 15 基本管 理制 度包 括内 部会 计控制 制度 、风 险控 制制 度、投 资管 理制 度、 监察 稽核制 度 、 基金会 计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信息 技术 管理 制度 、 资料 档案 管理 制度 、 业 绩评估 考核 制度 和紧急 应变 制度 等。 部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 理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 各部 门 的主要 职责 、 岗 位设 置、 岗 位责任 、 操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2 、内 部控 制原 则


健 全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机制 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务 、 各个 部门或 机构 和各级 人员 , 并 涵盖到 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 等各 个运 作环 节。 有效性 原则 。 通过科 学的 内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 理的内 控程 序 , 维护 内控 制度的 有 效 执行。 独立性 原则 。 公 司各 机构 、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应 当保持 相对 独立 , 公 司基 金资产 、 自 有资产 、其 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分 离。 相互制 约原 则 。 公司 内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相互 制衡 , 并 通 过切实 可行 的措施 来实 行。 成本效 益原 则 。 公司 应充 分发挥 各机 构 、 各部 门及 各级员 工的 工作 积极 性, 运用科 学 化 的方法 尽量 降低 经营 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 济效 益 , 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


3 、主 要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 度


公 司依 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会计 法》 等国 家有 关法律 、 法 规制 订了 基金 会计制 度、 公司 财务会 计制 度、 会计 工作 操作流 程和 会计 岗位 职责 , 并针 对各 个风 险控 制点 建立严 密的 会计 系统控 制。 内部会 计控 制制 度包 括凭 证制度 、 复 核制 度、 账务 处理程 序、 基金 估值 制度 和程序 、 基 金财务 清算 制度 和程 序、 成本控 制制 度 、 财务 收支 审批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管理 办法 、 财 产登 记 保管和 实物 资产 盘点 制度 、会计 档案 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度 等。


(2)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 度


风 险控 制制 度由 风险 控制委 员会 组织 各部 门制 定, 风险 控制 制度 由风 险控 制的目 标和 原 则、 风 险控 制的 机 构 设置 、 风险 控制 的程 序、 风险 类型的 界定 、 风 险控 制的 主要措 施、 风险 控制的 具体 制度 、风 险控 制制度 的监 督与 评价 等部 分组成 。 风险控 制的 具体 制度 主要 包括投 资风 险管 理制 度、 交易风 险管 理制 度、 财务 风险控 制制 度以及 岗位 分离 制度 、 防 火墙制 度、 岗位 职责 、 反 馈制度 、 保 密制 度、 员工 行为准 则等 程序 性风险 管理 制度 。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 司设 立督 察长 , 负责 监督检 查基 金和 公司 运作 的合法 合规 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险 控制 情 况。督 察长 由总 经理 提名 ,董事 会聘 任, 并经 全体 独立董 事同 意。





































































































招募说明书 16


督 察长 负责 组织 指导 公司监 察稽 核工 作。 除应 当回避 的情 况外 , 督 察长 享有充 分的 知情 权和独 立的 调查 权。 督察 长根据 履行 职责 的需 要, 有权参 加或 者列 席公 司董 事会以 及公 司业 务、 投 资决 策、 风险 管理 等相关 会议 , 有 权调 阅公 司相关 文件 、 档 案。 督察 长应当 定期 或者 不定期 向全 体董 事报 送工 作报告 , 并在 董事 会及 董事 会下设 的相 关专 门委 员会 定期会 议上 报 告基金 及公 司运 作的 合法 合规情 况及 公司 内部 风险 控制情 况。


公 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门, 具体 执行 监察 稽核 工作 。 公 司配 备了 充足 合格 的监 察稽核 人员 , 明确规 定了 监察 稽核 部门 及内部 各岗 位的 职责 和工 作流程 。 监察稽 核制 度包 括内 部稽 核管理 办法 、 内部稽 核工 作准则 等 。 通 过这 些 制度 的建立 , 检查 公 司各业 务部 门和 人员 遵守 有关法 律、 法规 和规 章的 情况; 检查 公司 各业 务部 门和人 员执 行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 、各 项管 理制度 和业 务规 章的 情况 。





































































































招募说明书 1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刘 士余 成立日 期:2009 年1 月 1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 :林 葛 中国农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是中国 金融 体系的 重要 组成部分,总行 设在北 京。 经国务 院 批准, 中国 农业 银行 整体 改 制为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并于2009 年1 月15 日依法 成立 。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承继 原中 国农 业银 行全 部资产 、负 债、 业务 、机 构网点 和员 工 。 中国农 业银 行网 点遍 布中 国城乡 ,成 为国 内网 点最 多、业 务辐 射范 围最 广, 服务领 域最 广 , 服务对 象最 多 , 业务 功能 齐全的 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 之一 。 在 海外 , 中 国农 业 银行同 样通 过自 己的努 力赢 得了 良好 的信 誉,每 年位 居《 财富 》世 界 500 强企 业之 列。 作为 一家城 乡并 举 、 联通国 际 、 功 能齐 备的 大型 国有商 业银 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一贯 秉承 以客 户为 中心 的经营 理念 , 坚持审 慎稳 健经 营、 可持 续发展 , 立 足县 域和 城市 两大市 场, 实施 差异 化竞 争策略 , 着 力打 造 “伴 你成 长” 服务 品牌, 依托覆 盖全 国的 分支 机构 、 庞大 的电 子化 网络 和多 元化的 金融 产 品,致 力为 广大 客户 提供 优质的 金融 服务 ,与 广大 客户共 创价 值、 共同 成长 。 中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开展 托管 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行 , 经验 丰富 , 服 务 优质 , 业 绩





































































































招募说明书 18 突出,2004 年被 英国 《全 球托管 人》 评为 中国 “最 佳托管 银行 ” 。2007 年中 国 农业银 行通 过 了美 国SAS70 内 部控 制审 计, 并 获得 无保 留意 见的 SAS70 审计 报告, 表明 了独 立公正 第三 方 对中国 农业 银行 托管 服务 运作流 程的 风险 管理 、 内 部控制 的健 全有 效性 的全 面认可 。 中 国农 业银行 着力 加强 能力 建设 , 品 牌声 誉进 一步 提升 , 在 2010 年 首届 “ ‘ 金牌 理 财’TOP10 颁奖 盛典”中 成绩 突出, 获“ 最佳托管 银行 ”奖。2010 年再次荣 获《 首席财 务官 》杂志颁 发的 “最佳 资产 托管 奖” 。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于 1998 年 5 月经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成 立,2004 年 9 月 更名 为托 管业务 部, 内设 养老 金管 理中心 、技 术保 障处 、营 运中心 、委 托 资产托 管处 、 保 险资 产托 管处、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处、 境 外资 产托 管处 、 综 合管理 处、 风险 管理处 ,拥 有先 进的 安全 防范设 施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系统。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 140 余 名, 其中 高级会 计师 、 高级经 济师 、 高 级工 程 师、律 师等 专家 10 余 名, 服务团 队成 员专 业水 平高 、业务 素质 好、 服务 能力 强,高 级管 理 层均 有20 年以 上金 融从 业 经验和 高级 技术 职称 ,精 通国内 外证 券市 场的 运作 。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止 到2015 年6 月30 日 ,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的 封闭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和开 放式 证券投 资 基金 共287 只 , 包 括富 国天 源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夏 平稳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积 极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创新 成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盛同 德主题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博 时内 需增 长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汉 盛证 券投 资基金 、 裕 隆证 券投 资基 金、 景 福证 券投 资基 金、 鸿阳证 券投 资基 金、 丰 和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 久 嘉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盛成 长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 宝 盈鸿 利收 益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价 值 增长证 券 投 资基 金、 大成 债 券投资 基金 、 银 河稳 健证 券 投资基 金、 银河收 益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盛中 信全 债指 数增 强型 债券投 资基 金、 长信 利息 收益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 长 盛动态 精选 证券投 资基 金 、 景顺 长城 内需增 长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万 家增 强 收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 信银 利精 选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 富国 天瑞强 势地 区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鹏华 货币 市场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海 分 红增利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 新 华优 选分 红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银 施罗 德精选 股票 证券投 资基 金 、 泰达 宏利 货币市 场基 金 、 交银 施罗 德货币 市场 证 券 投资基 金 、 景 顺长城 资源 垄断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沪 深 30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 信 诚 四季红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 国天 时货 币市 场基 金、 富 兰克 林国 海弹 性市 值股票 型证 券投





































































































招募说明书 19 资基金 、 益民 货币市 场基 金、 长城 安心 回报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中邮 核心 优选股 票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景 顺长 城内 需增 长贰号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银 施罗 德成 长股 票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盛中 证1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泰 达宏 利首 选企 业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吴价 值成 长双 动力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华 动力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宝 盈策 略增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泰 金牛创 新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益民创 新优 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中 邮 核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华夏 复兴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富 国天 成红 利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信双 利优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富 兰克 林国 海深化 价值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申 万巴 黎竞争 优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新 华优 选成 长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金 元惠 理成 长动 力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天 治稳 健双 盈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中海蓝 筹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长信 利丰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金 元惠理 丰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 银施 罗德先 锋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 吴进 取策 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开 放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建 信 收 益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银 华 内 需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大 成行 业轮 动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交 银施 罗德上 证 180 公司 治理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 上证 180 公司 治理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 兰克 林国 海沪 深3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南方 中证 5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 金(LOF) 、景 顺长城 能源基 建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邮核心 优势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工 银瑞 信中小 盘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吴货 币市 场证 券 投 资基 金、 博时 创业 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商信 用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易方 达消 费行 业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富国 汇利分 级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景丰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兴 全沪 深 300 指 数增强 型证券 投资 基金(LOF) 、 工银瑞 信深证 红利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资基 金、 工 银 瑞 信 深 证红 利 交 易 型开 放 式 指 数 证券 投 资 基 金联 接 基 金 、 富国 可 转 换 债券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大 成深 证成 长4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 成深 证成 长 4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泰达宏 利领 先中 小盘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 银施 罗德信 用添 利债 券证券 投 资基 金(LOF) 、东 吴中证新 兴产 业指数 证券 投资基金 、工 银瑞信 四季 收益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招商安 瑞进 取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汇添富 社会 责任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工 银瑞信 消费 服务 行业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易 方达 黄金主 题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 中邮 中小 盘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浙 商聚 潮产 业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嘉实领 先成 长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中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中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 南 方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银 施罗德 先进 制造 股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上投 摩根 新 兴动 力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富兰 克林 国海 策略回 报灵 活配





































































































招募说明书 20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金元惠 理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商 安达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深证300 价值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南 方中 国中 小盘 股票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交 银施罗 德深 证 300 价值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基 金、富国 中证 50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长信 内需 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中 证内 地消 费主题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海 消费 主题 精选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盛同 瑞中 证 200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景顺 长城核 心竞 争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汇 添富 信用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光 大保 德信 行业 轮动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 日本) 机会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汇添 富逆 向投资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新锐 产业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申万菱 信中 小板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消费 品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鹏 华金 刚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汇添富 理财 14 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嘉 实全 球房 地产证 券投 资 基金 、 金 元惠 理新经 济主 题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吴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建 新社 会 责任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嘉实 理财 宝7 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富兰 克林 国海恒 久 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月添利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安 信目 标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富 国 7 天理 财宝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交 银施 罗德理 财 21 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易 方达中 债新 综合 指数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工银瑞 信信 用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景 顺长 城支 柱产 业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易方 达月月 利理 财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摩根 士丹利 华鑫 量化 配置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东 方央 视财经 50 指数 增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交 银施罗 德纯 债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鹏 华理 财 21 天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民安 增利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万 家 14 天理 财债 券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华 安纯 债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金元 惠理惠 利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南 方 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 招 商双 债增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景 顺长 城品质 投资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 海可 转换 债券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融 通标普 中国 可转 债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 成现 金宝 场内 实时 申赎货 币市 场基 金、 交银 施罗德 荣祥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中国 企业 境外 高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兰 克林国 海焦 点驱 动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景顺 长城沪 深 300 等权 重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聚源 定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景安短 融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嘉 实研 究 阿尔法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新 华行 业轮 换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国目 标收 益一 年期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汇添 富高 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东 方利 群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南方 稳利 一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景顺 长城 四季 金利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华夏 永福 养老理 财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嘉实 丰益 信用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招募说明书 21 投资基 金、 国泰 国证 医药 卫生行 业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金 、 交 银施 罗德 定期 支付双 息平 衡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光大 保德信 现金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易 方达 投资 级信 用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趋 势优选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华 润元 大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 盛双月 红一 年期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 国国有 企业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富安 达信用 主题 轮动 纯债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 景 顺长城 沪 深300 指数 增强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中邮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安信 永利 信用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工 银 瑞信信 息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大成 景祥 分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 兰克林 国海 岁岁 恒丰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景 顺 长城 景益 货币市 场基 金、 万家 市政 纯债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建信 稳定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投 摩根 双债 增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嘉实 活期 宝货 币市 场基金 、融 通通 源一 年目 标触发 式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信 用增 利一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鹏 华品牌 传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国泰 浓益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汇添 富恒生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盛航 天 海工装 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新动 力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吴阿 尔法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安 天天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前 海开 源可 转债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新 华鑫 利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国天 盛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景顺长 城中 小板 创业 板精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邮双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建 信改 革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 银施 罗德 周期 回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海 积极 收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申万 菱信 中证 环保产 业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金 、 博 时裕 隆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国寿 安保沪 深 300 指数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前海开源 沪深 30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天弘季 加利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新 华鑫 安保 本一号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诺 安 永鑫 收益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景益 平稳收 益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南方 稳利1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申万 菱信 中证 军工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基 金、 招商可 转债 分级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泰达宏 利货 币市场 基金 、宝盈科 技 30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华润 元大 医疗 保健 量化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融通 月月 添利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海 惠祥 分级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建 信稳 定添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东 方新 兴成 长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银华双 月定 期理 财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嘉实新 兴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诺安 天天 宝货 币市 场 基金 、 招 商招 利1 个月期 理财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工 银瑞 信高端 制造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工 银瑞 信添 益快线 货币 市场 基金、 国泰 国证 食品 饮料 行业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 证 500 医 药卫 生指 数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国 天时货 币市 场基 金、 鹏华 先进制 造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纳 斯





































































































招募说明书 22 达克1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银 华惠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华润 元大 富时 中国 A5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安 信现金 增利 货币市 场基 金 、 南方 理财 金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 金、 工银瑞 信创 新 动 力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方添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富国 中证 国有 企业 改革指 数 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 华 夏沪 港通 恒生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 成产 业升 级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LOF) 、华夏 沪港通 恒生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 接基金 、前 海开源股 息率 100 强 等权 重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开 泰富 货币 市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高新技 术产 业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兰 克林国 海大 中华 精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 华可 转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华夏 沪深300 指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工银 瑞信 战略 转型 主题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天弘 云端 生活 优选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安信 消费 医药 主题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国 泰深 证 TMT50 指 数分级证 券投 资基金 、新 华策略精 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中证 500 工 业指 数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华 融新锐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 证 500 原材 料指数 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华安智 能装 备主题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 金、宝 盈转 型动 力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景 明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富国中 证银 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 成景 穗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 邮稳 健添 利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申 万菱 信新 能源 汽车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英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中 融中 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 、 中邮信 息产 业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南方 改革机 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融通新 区域 新经 济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景 鹏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工银瑞 信农 业产 业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交 银施 罗德 中证海 外中 国互 联网 指数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LOF) 、 国寿 安保 中证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寿 安保 中证500 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 交 银施 罗德 多策 略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金 元顺安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鹏 华医 药科 技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盛 国企 改 革主 题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 成深 证成 份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银 施罗 德国 企改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 邮乐 享收 益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前 海开 源 清 洁 能 源 主题 精 选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鹏 华 弘 鑫 灵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申 万菱 信中 证申 万医 药生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易方 达瑞 享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中 证500 信 息技 术指数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风 险控制 制度 说明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招募说明书 23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 行 业监 管规 章和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 法经营 、 规范运 作 、 严 格监 察,确 保 业务的 稳健 运行,保 证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确 保有 关 信息的 真实 、 准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风险管理 委员 会总体 负责 中国农业 银行 的风险 管理 与内部控 制工 作, 对托 管业 务风险 管 理和内 部控制 工作进 行监 督和评 价。托 管业务 部专 门设置 了风险 管理处, 配备 了专职 内控监 督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 的内 控监督 工作,独 立行 使监 督 稽核职 权。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具备系 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系 , 建 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制 制度 、 岗 位职 责、 业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 托管业 务的 规范操 作和 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员 具备 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实行 严 格 的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 授权 工作 实行 集中 控制 , 业务 印章 按规 程保 管、 存放、 使用, 账 户资料 严格保 管,制 约机 制严格 有效; 业务操 作区 专门设 置,封 闭管理, 实施 音像监 控;业 务信息 由专职 信息披 露人 负责,防 止泄密 ;业 务实现 自动化 操作, 防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技 术系统 完整 、独 立。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基金托管 人通 过参数 设置 将《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基金合 同、 托管协 议规 定的投 资 比例和 禁止 投资 品种 输入 监控系 统, 每日 登录 监控 系统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 投 资运作 , 并 通过 基金资 金账 户、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等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其 他行 为。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 、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 、书面 警示。 对本基 金投 资比例接 近超 标、资 金头 寸不足等 问题 ,以书 面方 式对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提示 ;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 例 超标、清算资金透支 以及 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 行为 ,书面提 示有关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招募说明书 2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 售机 构 1、直 销机 构: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及 办公 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路 六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 楼 31 、 32 、 33 层整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 (0755 )82763905 、82763906 传真: (0755 )82763900 联系人 :张 锐珊 2、其 他销 售机 构情 况 情 况 详见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以 及 基金 管理 人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 二、登 记机 构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路 六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 楼 31 、 32 、 33 层整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 (0755 )82763849 传真: (0755 )82763868 联系人 :古 和鹏 三、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的律 师事务 所 名称: 北京 市盈 科( 深圳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B 座3 层 负责人 :姜 敏 电话:(0755)36866820





传 真:(0755)36866661 经办律 师: 戴瑞 冬、 付强 四、审 计基 金财 产的 会计 师事务 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招募说明书 25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丹 联系人 :陈 熹 联系电 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陈 熹 、 薛竞





































































































招募说明书 26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 金份 额分 类 本基金 设 A 类和 E 类 两类 基金份 额, 两类 基金 份额 单独设 置基 金代 码, 按照 不同的 费 率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用 ,并 分别公 布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收 益率 。 二、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划分 A 类和 E 类 通过 各自 销售 机构的 销售 网点 进行 公开 发售, 办理 申购 、赎 回等 业务。 不 同份额 类别 之间 不得 互相 转换。 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 额和 E 类 基金 份额 适用 的 费率如 下: 项目 A 类基 金份 额 E 类基 金份 额 认(申 )购 费 0 0 赎回费 0 0 管理费 (年 费率%) 0.28 0.28 托管费 (年 费率%) 0.1 0.1 销售服 务费 ( 年费 率%) 0.25 0.15 三、基 金份 额分 类办 法及 规则的 调整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的约 定以 及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的 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可 增加 、 减 少或 调整 基金份 额类 别设置 、 对基 金份额 分类 办法及 规则 进 行 调整并 在调 整实 施之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不需 要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招募说明书 27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2015 年 12 月11 日证 监许 可[2015] 2896 文 注册 募集 。 一 、基 金的 类别 货币市 场基 金 二 、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三 、基 金存 续期 不定期 四 、募 集期 限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得 超 过 3 个 月, 具体 发售时 间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五 、发 售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和 人 民币 合 格 境 外机 构 投 资 者 以及 法 律 法 规或 中 国 证 监 会允 许 购 买 证券 投 资 基 金的 其他投 资人 。 六 、发 售方 式 本基金 将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销 网点 及各 基金 销 售 机构的 销售 网点 或按 基金 管理人 、 销 售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公开 发售 ,具 体名 单详 见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或相 关业务 公告 。 本基金 认购 采取 全额 缴款 认购的 方式 。 若 资金 未全 额到账 则认 购 不 成功 , 基 金管理 人将 认购 不 成功 或认 购 无 效的 款项退 回。 基金 投资 人在 募集期 内可 多次 认购 , 认 购一经 确认 不得 撤销。 销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 理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已经 接收到 认





































































































招募说明书 28 购申请 。 认购 的确认 以登 记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对于认 购申 请及 认购 份额 的确认 情况 , 投 资人应 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法 权利 。 本基金 认购 的申 请方 式为 书面申 请或 基金 管理 人 公 布的其 他方 式。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 为人民 币 1.00 元, 按面 值 发售。 当日(T 日) 在规 定时 间 内提交 的申 请, 投资 人通 常可 在 T+1 日到 网点 查询 交易情 况 , 在募集 截止 日 后 3 个 工作 日内可 以到 网点 打印 交易 确认书 。 七 、募 集规 模上 限 本基金 不设 募集 规模 上限 。 八 、认 购费 用 本基金 不收 取认 购费 用。 九 、基 金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1 、基 金认 购采 用 “ 金 额认 购、份 额确 认 ” 的方 式。 认 购份额 的计 算公 式为 : 认购份 额 = (认 购金 额+ 认购金额 利 息)/ 基金 份额 发售面值 例: 某投 资人 投资 10 万 元 认购本 基金 , 该笔认 购 金 额在募 集期 产生 利 息 50 元 。 则 其可 得到的 认购 份额 为: 认购份 额 = (100,000 +50 )/1.00 = 100,050.00 份 2 、认购 份额的 计算结果 保 留到小数 点后 两位, 小数 点后两位 以后 的部分 舍弃 ,舍弃 部 分归入 基金 财产 。 3 、有效 认购款 项在募 集期 间产生的 利息 将折算 为基 金份额归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有, 其 中利息 转份 额 的 数额 以基 金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十 、基 金认 购金 额的 限制 本基金 首次 认购 和追 加认 购最低 金额 均为 人民 币 0.01 元, 如各 基金 销售 机构 另有规 定 的,以 各销 售机 构的 规定 为准。 十一、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和 持有限 额 基金管 理人 不对 每个 账户 的认购 和持 有基 金份 额进 行限制 。





































































































招募说明书 29





































































































招募说明书 30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 于 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金 管理 人 依据法 律法 规 及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并 在 10 日内 聘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收到 验资 报 告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 日起 , 《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否则 《基 金合 同》不 生效 。基 金管 理人 在收 到 中国 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 基金合 同 》 生 效事宜 予以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基 金募集 期间 募 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二、基 金合 同不 能生 效时 募集资 金的 处理 方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 基金 备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 人 已缴 纳 的款项 ,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存款 利息 ; 3 、 如 基金 募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售 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售 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元 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基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的情 况下 , 基 金合 同应当 终止 ,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届时将 按照 信息 披露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公告 。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情形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 提出解 决方 案, 如转 换运 作方式 、 与 其 他基金 合并 或者 终止 基金 合同等, 并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进行 表决 。 法律法 规 或 中国 证监 会 另 有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招募说明书 31 第九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赎 回 一 、申 购、 赎回 的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 投资 人 应当在销 售 机 构 办理 基 金 销 售 业务 的 营 业 场所 或 按 销 售 机构 提 供 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若基 金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销售 机构 开 通电 话 、 传 真或 网上 等交易 方式 ,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上述 方式 进行申 购与 赎回 。 二 、申 购、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 基金 销售 机构 另有规 定的 , 可 在上 述范 围内规 定具 体的 交易时 间) ,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告 暂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 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 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月 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月 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 的, 视为 下一 开放 日的 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招募说明书 32 三 、申 购、 赎回 的原 则 1 、 “ 确定 价 ” 原 则, 即申 购、 赎回 价格 以每 份基 金 份额净 值 为 1.00 元 的基 准 进行计 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可以在基 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内 撤销 ,基金 销售 机构另 有 规定的 ,以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 四 、申 购、 赎回 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 不 成立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 在 规定 的时 间内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否则 所提 交的申 购申 请不成 立。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 须持 有足 够的 基金份 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赎 回申 请不 成立。 投资 人交 付申 购 款 项, 申 购 成 立; 登记 机构 确认基 金份 额时 , 申 购生 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递 交赎 回申 请, 赎回 成立; 登记 机构 确认 赎回 时,赎 回生 效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期限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正 常情 况下 , 投 资人 赎回 (T 日) 申请成 功后 , 赎回 款项 于 T+1 日 从基 金托 管账 户划 出 , 经销 售机 构划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指 定的银 行账 户。 如遇 证券 交易所 或交 易市 场数 据传 输延迟 、 通 讯系 统故障 、 银行 交换 系统 故障 或其他 非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所 能控 制的 因素 影响了 业务 流 程, 则赎 回款 项划付 时间 相应顺 延 。 在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 款 项的 支付办 法参 照本基 金合 同 有 关条款 处理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 放日 规定 时 间 结束前受理 有效 申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作 为申 购 或 赎 回申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 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行 确认 。 T 日 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投 资人 应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 日) 及时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售 机构 规





































































































招募说明书 33 定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情 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申 购款 项退 还给 投资 人。 五 、申 购、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1 、 本基 金首 次申 购和 追加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均 为 0.01 元, 基 金销售 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以 基金销售 机 构的 规定 为准 。 本基 金不 对单 笔最 低赎 回份额 进行 限制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将其 全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基金 销售 机构 另有 规定 的,以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规 定为准 ; 2 、投资 人 当日 分配 的基 金 收益转 为基 金份 额时 ,不 受最低 申购 金额 的限 制; 3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设置 单 日累计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 额上限 、 单 个账 户单 日累 计申购 金 额/ 净申 购金 额上 限、 单日 累计赎 回金 额/ 净 赎回 金额 上限 、 单 个账 户单 日累 计 赎回金 额/净赎 回金额 上限 、单 笔申 购赎 回上限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 况下, 调整 上述 规定 申购 和赎回 的数 额限制 ,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调整 实施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 、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1 、本 基金 不收 取 申 购费 用 和赎回 费用 。 2 、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价 格为每 份基 金份额 1.00 元。 3 、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采 用 “ 金额 申 购、份 额确 认 ” 的方 式。 申 购份额 的计 算公 式为 : 申购份 额 = 申购 金额/1.00 例:某 投资 人投 资 10 万 元 申购本 基金 ,则 其可 得到 的申购 份额 为: 申购份 额=100,000.00/1.00 =100,000.00 份 4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采 用 “ 份额 赎回 、 金 额确 认 ” 的 方式 。 投资 人在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基金份 额 对应的 未付 收益 是否 与赎 回款一 并支 付给 投资 人 , 以 销售机 构或 指定 电子 交易 平台的 具体 规 定为准 。 (1) 如 销售 机构 或指 定电子交 易平 台规 定投 资 人在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将 按比例 结转 的未 付 收益一 并结 算并 与赎 回份 额对应 的款 项一 并支 付给 投资 人 , 赎回 金额 包括 赎回 份额对 应的 款 项和未 付收 益两 部分 ,具 体的计 算方 法为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1.00 元﹢赎 回份 额对 应的 未付 收益





































































































招募说明书 34 例 : 某投 资 人 持有 本 基金 份额 100,000 份, 赎回 50,000 份 , 赎 回份 额对 应的 未 付收益 为 1.5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额 为: 赎回金额 =50,000 ×1.00+1.50 =50001.50 元 (2) 如 销 售 机 构 或 指 定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规 定 投 资 人 在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未 付 收 益 不 与 赎 回 份额对 应的 款项 一并 支付 给投资 人, 未付 收益 将结 转为份 额后 留存 在投 资 人 的基金 账户 。 赎 回金额 的计 算公 式为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1.00 元 例: 某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份 额 10,000 份, 则赎 回金 额 =10,000 ×1.00 =10,000 元 5 、申 购份 额的 处理 方式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2 位 , 小 数点 后 2 位 以后 的部 分舍 弃, 舍弃部 分归 入基金 财产 。 6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金 额 的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2 位, 小 数点 后 2 位 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 此产 生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 七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 正常停市 ,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 算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或者 无法办 理申 购业 务 。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 或 其他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6 、本基 金出现 当日净 收益 或累计未 分配 净收益 小于 零的情形 ,为 保护投 资人 的利益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本 基金 的申购 。 7 、本 基金 每日 累计 申购 金 额/ 净申 购金 额达 到基 金管 理人所 设定 的上 限。 8 、单 一账 户每 日累 计申 购 金额/ 净 申购 金额 达到 基金 管理人 所设 定的 上限 。





































































































招募说明书 35 9 、单 笔申 购金 额达 到基 金 管理人 所设 定的 上限 。 10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 第 1、2、3 、5、6 、10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暂 停申 购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介 上 刊登 暂停 申购公 告 。 对 于上述 第 7 、 8、 9 项拒 绝申 购的情 形, 基金 管 理 人将 在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公布 相关申 购上 限设 定。 如果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拒 绝 ,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八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 正常停市 ,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 算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或者 无 法办 理赎 回业 务 。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遵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优先原 则, 发生损 害持 有人利益 的情 形时, 可暂 停接受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 6 、本基 金出现 当日净 收益 或累计未 分配 净收益 小于 零的情形 ,为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本基 金的 赎回 。 7 、本 基金 每日 累计 赎回 金 额/ 净赎 回金 额达 到基 金管 理人所 设定 的上 限。 8 、单 一账 户每 日累 计赎 回 金额/ 净 赎回 金额 达到 基金 管理人 所设 定的 上限 。 9 、单 笔赎 回金 额达 到基 金 管理人 所设 定的 上限 。 10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 第 1、2 、3 、5、6 、10 项 情形 之一 而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暂 停接 受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赎回 申请 或者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暂 停 赎回 公 告。 对于 上述 第 7 、8、9 项 拒绝 赎回 的情 形,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上公 布 相关赎 回上 限设 定。 已确 认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足额 支付 , 应 将可支 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量 占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 未 支付 部分可 延期 支 付。 若出 现上 述第 4 项所 述情形 , 按基 金合同 的相 关条款 处理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申请 赎 回





































































































招募说明书 36 时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公告 。 九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 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 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选 择, 投资 人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回 处理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开放 日以 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金 的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 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包括 但 不 限于短 信 、 电 子邮件 或由 基金销 售机 构通 知等 方式 ) 在 3 个 交易 日 内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招募说明书 37 十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 应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在规 定 期限内 在指 定媒介 上 刊登 暂停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 停申购或 赎回 的时间 ,依 照《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也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在 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告 。 十一、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 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份额 之 间的转 换业 务, 基金 转换 可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关规 则由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及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并 公告 ,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管 人与 相 关机构 。 十二、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三、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十四、 定投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投 计 划, 具体 规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 定。 投资人 在办 理 定投 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 每期扣 款金 额 ,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须 不低 于基 金管 理人 在相关 公告 或





































































































招募说明书 38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所规 定的定投 计 划最 低申 购金 额。 十五、 基金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份额 的冻 结手 续、 冻结 方式按 照登 记 机 构的相 关规 定办 理。 基金 份额被 冻结 的 , 被冻 结部 分产生 的权 益按 照我 国法 律法规 、 监管 规 章及国 家有 权机 关的 要 求 以及登 记机 构业 务规 定来 处理。 十六、 基金 份额 的转 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场 所 或 者 交易 方 式 进 行 份额 转 让 的 申请 并 由 登 记 机构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 过 户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受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公告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根据 基金 管 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招募说明书 39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 资目 标 在控制 投资 组合 风险 ,保 持流动 性的 前提 下, 力争 为投资 人提 供稳 定的 收益 。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 规及 监 管机 构允 许投 资的 金融 工具, 包括 : 现 金、 通 知存 款、 期 限 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 行存款和大额存单、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债 券回购、期限在 一年以 内( 含 一年) 的中 央银 行票据 、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含一年) 的短 期融 资券 、 剩 余期限 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 券 和中 期票 据 、 剩余 期限 在 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的资 产支 持 类证券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人 民银 行认 可的 其他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货 币市 场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并 可依据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适 时 合理 地调 整投 资范 围 。 三、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采 用积 极管 理型 的投资 策略 , 在 控制 利率 风险、 尽量 降低 基金 净值 波动风 险并 满足流 动性 的前 提下 ,提 高基金 收益 。 1 、利 率策 略 本基金 将首 先采 用 “ 自上 而下” 的研 究方 法, 综合 研究主 要经 济变 量指 标、 分析宏 观经 济情况 , 建 立经 济前 景的 情景模 拟, 进而 判断 财政 政策、 货币 政策 等宏 观经 济政策 取向 。 同 时, 本 基金 还将 分析 金融 市场资 金供 求状 况变 化趋 势, 对 影响 资金 面的 因素 进行详 细分 析与 预判, 建立 资金 面的 场景 模拟。 在宏观 分析 与流 动性 分析 的基础 上, 结合 历史 与经 验数据 ,确 定当 前资 金的 时间价 值 、 通货 膨 胀补 偿 、 流动 性溢 价等要 素 , 得 到当前 宏观 与流动 性条 件下 的均 衡收 益率曲 线 。 区 分 当前利 率债 收益 率曲 线期 限利差 、 曲 率与 券间 利差 所面临 的历 史分 位, 然后 通过市 场收 益率 曲线与 均衡 收益 率曲 线的 对比, 判断 收益 率曲 线参 数变动 的程 度和 概率 , 确 定组合 的平 均剩 余期限 ,并 据此 动态 调整 投资组 合。





































































































招募说明书 40 2 、骑 乘策 略 当市场 利率 期限 结构 向上 倾斜并 且相 对较 陡时 , 投 资并持 有债 券一 段时 间, 随着时 间推 移, 债 券剩 余年 限减 少, 市场同 样年 限的 债券 收益 率较低 , 这 时将 债券 按市 场价格 出售 , 投 资人除 了获 得债 券利 息以 外, 还可 以获 得资本 利得 。 在 多数 情况 下, 这样 的 骑乘操 作策 略可 以获得 比持 有到 期更 高的 收益。 3 、放 大策 略 放大策 略即 以组 合现 有债 券为基 础 , 利 用买断 式回 购、 质押 式回 购等方 式融 入资金 , 并 购买剩 余年 限相 对较 长的 债券 , 以 期获 取超额 收益 的操作 方式 。 在回购 利率 过高 、 流 动性 不 足、或 者市 场状 况不 宜采 用放大 策略 等情 况下 ,本 基金将 适时 降低 杠杆 投资 比例。 4 、信 用债 投资 策略 (1) 信 用风 险控 制。 本基金拟 投资 的每 支信 用债券 必需 经过 南方 基金 债券信 用评 级系 统 进行内 部评 级, 符合 基金 所对应 的内 部评 级规 定的 方可进 行投 资, 以事 前防 范和控 制信 用风 险。 (2) 信 用利 差策 略。 信用产品 相对 国债 、政 策性金 融债 等利 率产 品的 信用利 差是 获取 较 高投资 收益 的来 源。 首先 , 伴随 经济 周期 的波 动, 在经济 周期 上行 或下 行阶 段, 信 用利 差通 常会缩 小或 扩大 , 利 差的 变动会 带来 趋势 性的 信用 产品投 资机 会 。 同时 , 研 究不同 行业 在经 济周期 和政 策变 动中 所受 的影响 , 以 确定 不同 行业 总体信 用风 险和 利差 水平 的变动 情况 , 投 资具有 积极 因素 的行 业, 规避具 有潜 在风 险的 行业 。 其 次, 信用 产品 发行 人 资信水 平和 评级 调 整 的 变 化 会使 产 品 的 信用 利 差 扩 大 或缩 小 , 本 基金 将 充 分 发 挥内 部 评 级 在定 价 方 面 的作 用, 选 择评 级有 上调 可能 的信用 债, 以获 取因 利差 下降带 来的 价差 收益 。 第 三, 对 信用 利差 期 限结 构进 行研 究, 分析 各期限 信用 债利 差水 平相 对历史 平均 水平 所处 的位 置, 以 及不 同期 限之间 利差 的相 对水 平, 发现更 具投 资价 值的 期限 进行投 资 ; 第 四, 研究 分 析相同 期限 但不 同信用 评级 债券 的相 对利 差水平 ,发 现偏 离均 值较 多、相 对利 差有 收窄 可能 的债券 。 (3) 类 属选 择策 略。 国内信用 产品 目前 正经 历着快 速发 展阶 段, 不同 审批机 构批 准发 行 的信用 产品 在定 价、 产品 价格特 性 、 信 用风险 方面 具有一 定差 别 , 本基 金将 考虑产 品定 价 的 合理性 、 产 品主 要投 资人 的需求 特征 、 不 同类 属产 品的持 有收 益和 价差 收益 特点和 实际 信用 风险状 况, 进行 信用 债券 的类属 选择 。 5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资产支 持证 券市 场投 资关 键在于 对基 础资 产质 量及 未来现 金流 的分 析 , 本 基金 将在国 内 资产证 券化 产品 具体 政策 框架下 , 采 用基 本面 分析 和数量 化模 型相 结合 , 对 个券进 行风 险分





































































































招募说明书 41 析 和 价 值 评 估后 进 行 投 资。 本 基 金 将 严格 控 制 资 产支 持 证 券 的 总体 投 资 规 模并 进 行 分 散投 资,以 降低 流动 性风 险。 6 、其 他金 融工 具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密 切跟 踪银 行承 兑汇票 、商 业承 兑汇 票等 商业票 据以 及各 种衍 生产 品的动 向 , 一旦监 管机 构允 许基 金参 与此类 金融 工具 的投 资, 本基金 将在 届时 相应 法律 法规的 框架 内 , 根据对 该金 融工 具的 研究 , 制定 符合 本基 金投 资目 标的投 资策 略, 在充 分考 虑该投 资品 种风 险和收 益特 征的 前提 下, 谨慎投 资。 7 、投 资决 策依 据和 决策 程 序 1 、决 策依 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依法决 策是 本基 金进 行投 资的前 提 ; (2)宏 观经济 发展态 势、 微观经济 运行 环境和 证券 市场走势 。这 是本基 金投 资决策 的 基础; (3)投 资对象 收益和 风险 的配比关 系。 在充分 权衡 投资对象 的收 益和风 险的 前提下 做 出投资 决策 ,是 本基 金维 护 投资 人 利 益的 重要 保障 。 2 、决 策程 序 (1)决 定主要 投资原 则: 投资决策 委员 会决定 基金 的主要投 资原 则,并 对基 金投资 组 合的资 产配 置比 例等 提出 指导性 意见 。 (2) 提 出投 资建 议: 固 定 收益部 研究 员以 内外 部研 究报告 以及 其他 信息 来源 作为参 考, 对利率 市场 、 信用市 场进 行研究 , 提出 债券市 场运 行趋势 的分 析观 点, 在重 点关注 的投 资 产 品范围 内根 据自 己的 研究 选出有 投资 价值 的各 类债 券向基 金经 理做 出投 资建 议。 研究 员根 据 基金经 理提 出的 要求 对各 类投资 品种 进行 研究 并提 出投资 建议 。 (3)制 定投资 决策: 基金 经理在遵 守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制定的 投资 原则前 提下 ,根据 研 究员提 供的 投资 建议 以及 自己的 分析 判断 ,做 出具 体的投 资决 策。 (4)进 行风险 评估: 风险 管理部门 对公 司旗下 基金 投资组合 的风 险进行 监测 和评估, 并出具 风险 监控 报告 。 (5)评 估和调 整决策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有权根 据环 境的变化 和实 际的需 要调 整决策 的 程序。 四、投 资限 制 (一)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以下金 融工 具:





































































































招募说明书 42 (1) 股票 、权 证; (2) 可转 换债 券; (3) 剩余 期限 (或 回售 期 限)超 过 397 天 的债 券; (4) 信用 等级 在 AAA 级 以下的 企业 债券 ; (5) 以 定期 存款 利率 为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但市场 条件 发生 变化 后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6) 非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 交易市 场或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7)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禁止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 过 120 天; (2)投 资于同 一公司 发行 的短期企 业债 券及短 期融 资券的比 例, 合计不 得超 过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10%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除 发生巨 额赎回 的情 形外,本 基金 债券正 回购 的资金余 额在 每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 产 净值 20%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5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5) 债券 回 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6) 本基 金买 断式 回购 融 入基础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不 得超 过 397 天; (7)本 基金的 存款银 行为 具有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人 资格、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业务资 格 或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托 管人资 格的 商业 银行 。 存放 在具有 基金 托管 资格 的同 一商业 银行 的 存款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30% ; 存放 在不具 有基金 托管 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行 的存 款,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8 ) 本 基金 投资 于定 期存 款的比 例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0% , 根 据协议 可提前 支 取且没 有利 息损 失的 银行 存款, 不受 此限 制; (9) 本基 金持 有 的 剩余 期 限不超 过 397 天 但剩 余存 续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券 摊 余成本 总计 不得 超过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本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用 级 别 ) 资 产支 持 证 券 的比 例 , 不 得 超过 该 资 产 支持 证 券 规 模的





































































































招募说明书 43 10%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本基 金应 投 资于信 用级 别评 级 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1 )本 基金 投资 的短 期 融资券 的信 用评 级, 应不 低于以 下标 准: 1 )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1 级 或相 当于 A-1 级 的短期 信用 级别 ; 2 )根据 有关规 定予以 豁免 信用评级 的短 期融资 券, 其发行人 最近 三年的 信用 评级和 跟 踪评级 具备 下列 条件 之一 : i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的长 期信 用级 别; ii )国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低于 中国 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的 信用 级别 ( 例如 , 若中国 主 权评级为 A- 级,则 低于 中 国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 的 为 BBB+ 级) 。 3 )同 一发 行人 同时 具有 国 内信用 评级 和国 际信 用评 级的, 以国 内信 用级 别为 准。 4 )本基 金持有 短期融 资券 期间,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评 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 20 个交 易 日内予 以全 部减 持。 (12)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比 例限 制。 除上述第(4)、(10 ) 、( 11 )项另有约 定 外, 因证券 市场波动、 证券发 行人 合 并、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 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及 监管 政策 等对本 基金 合同 约定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本基金 可 相应调 整投 资比 例限 制规 定, 不 需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上 述限制 。 (三)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招募说明书 44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 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东 、 实 际控 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 大关联 交易 的 , 应当 符 合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和投资 策略 ,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 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 按法 律法规 予以 披露 。 重 大关 联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议 , 并 经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通 过 。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 查 。 如 法律 、 行政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 相 关限制 。 五、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计算 方法 1 、平 均剩 余期 限( 天) 的 计算公 式如 下: -+ -+ ? ?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剩 余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 券 正 回 购 其中: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资 产包括 现金 类资 产( 含银 行存款 、清 算备 付金 、交 易保证 金 、 证券清 算款、 买断式 回购 履约金) 、银行 定期 存款、 大额存 单、债 券、逆 回购 、中央 银行票 据、买 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 回购债 券、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投 资的 其他 固定 收益 类金融 工具 。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 债包括 正回 购、 买断 式回 购产生 的待 返售 债券 等。 采用 “摊 余成 本法 ” 计 算 的附息 债券 成本 包括 债券 的面值 和折 溢价 ; 贴 现式 债券成 本包 括债券 投资 成本 和内 在应 收利息 。 2 、各 类资 产和 负债 剩余 期 限的确 定 (1 ) 银 行存 款、 清算 备付 金、 交易 保证 金的 剩余 期 限 为 0 天 ; 证 券清 算款 的 剩余期 限 以计算 日至 交收 日的 剩余 交易日 天数 计算 ; 买断 式回 购履约 金的 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至 协议 到 期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2) 银 行定 期存 款、 大 额 存单的 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协议 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计 算; 银行通 知存 款的 剩余 期限 以存款 协议 中约 定的 通知 期计算 ;





































































































招募说明书 45 (3)组 合中债 券的剩 余期 限是指计 算日 至债券 到期 日为止所 剩余 的天数 ,以 下情况 除 外 : 允 许 投 资的 浮 动 利 率债 券 的 剩 余 期限 以 计 算 日至 下 一 个 利 率调 整 日 的 实际 剩 余 天 数计 算;允 许投 资的 含回 售条 款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以 计算 日至回 售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算 ; (4)回 购(包 括正回 购和 逆回购) 的剩 余期限 以计 算日至回 购协 议到期 日的 实际剩 余 天数计 算; (5) 中央 银行 票据 的剩 余 期限以 计算 日至 中央 银行 票据到 期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算 ; (6) 买断 式回 购产 生的 待 回购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为该 基础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 (7)买 断式回 购产生 的待 返售债券 的剩 余期限 以计 算日至回 购协 议到期 日的 实际剩 余 天数计 算; (8) 短期 融资 券的 剩余 期 限以计 算日 至短 期融 资券 到期日 所剩 余的 天数 计算 。 (9)对 其它金 融工具 ,本 基金管理 人将 基于审 慎原 则,根据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 的 规定、 或参 照行 业公 认的 方法计 算其 剩余 期限 。 平均剩 余期 限 的 计算 结果 保留至 整数 位, 小数 点后 四舍五 入。 如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对剩余 期限 计算 方法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六 、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同期中 国人 民银 行公 布的 七天通 知存 款利 率 ( 税后 ) 。 根据基 金的 投资 标的 、 投 资目标 及流 动性 特征 , 本 基金选 取同 期 七 天通 知存 款税后 利率 作为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业 绩基 准时,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本 基金 的投 资范围 和投 资策 略, 依据 维护投 资人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经 与基 金 托 管人 协商 一致并 按照 监管 部门要 求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调整 或变 更本 基金 的业 绩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而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七 、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其长期 平均 风险 和预 期收 益率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 混 合型基 金和 债券型 基金 。 八、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债 权人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招募说明书 46 1. 基金 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 代表基金独立 行使债权人 权利,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2.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3. 不通 过关联交易为 自身、雇员 、授权代理人 或任何存在 利害关系的第 三人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招募说明书 47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非 因基 金财 产本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得 对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





































































































招募说明书 48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资产 净值 、各 类基金 份额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及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的非 交 易 日 。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三、估 值方 法 1 、 本 基金 估值采 用 “ 摊余 成本法 ” , 即估值 对象 以买 入成本 列示 , 按 照票 面利 率或协 议 利率并 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折 价 , 在 剩余存 续期 内平均 摊销 , 每日计 提损 益。 本 基 金不 采 用市场 利率 和上 市交 易的 债券和 票据 的市 价计 算基 金资产 净值 。 2 、为了 避免采 用“摊 余成 本法”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与按市 场利 率和交 易市 价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从 而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结 果, 基金 管理人 于每 一估 值日 , 采 用 估值技 术, 对基 金持 有的 估 值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 即 “ 影子定 价” 。 当 “摊 余成 本法 ” 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与 “影 子定 价” 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偏离达 到或 超过 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风险 控制 的需 要调 整组 合, 其 中, 对于偏 离程 度达 到或超 过 0.5% 的情形 , 基金 管理人 应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参考成 交价 、 市场利 率等 信息对 投资 组 合 进行价 值重 估, 使基 金资 产净值 更能 公允 地反 映基 金资产 价值 。 3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及 7 日 年化





































































































招募说明书 49 收益率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 算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 人担任 ,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及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四、估 值程 序 1 、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 是按照相 关法 规计算 的每 万份基金 份额 的日已 实现 收益, 精 确到小 数点 后第 4 位 ,小 数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本基金 的收 益分 配是 按日 结转 份 额的 ,7 日年化 收益 率是 以最 近 7 日( 含节 假日) 收益 所折 算的 年收益 率, 精确 到 0.001% , 百分 号内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估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公 布。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资 产的 计价 导致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小数 点 后 4 位或 7 日年 化收益 率百 分 号内小 数点 后 3 位以 内发 生差错 时, 视为 估值 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 损失当事 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 失按下 述 “ 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 担 赔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对于 因技术 原因 引起 的 差错 , 若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水 平 不 能预见 、不 能避 免、 不能 克服,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招募说明书 50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 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 法如下 : (1)基 金 估值 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并采 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招募说明书 51 (3)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处理 。 如果 行业 有通行 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年 化 收益率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进 行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工作 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并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予 以 公 布 。





八 、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3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登 记公 司及存款 银行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或 国家会 计 政 策变 更、 市场 规则变 更等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 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发 现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减轻 或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招募说明书 52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损益 后的 余额 。 二、收 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内的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 红利再 投资 ,免 收再 投资 的费用 ; 3 、 “每日 分配、 按 日 支付” 。本基金 根据 每日基 金收 益情况, 以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为基准 , 为投 资人每 日计 算当日 收益 并分 配, 且每 日进行 支付 。 投资人 当日 收益分 配的 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2 位 ,小 数点后 第 3 位按 去尾 原则 处理; 4 、本基 金根据 每日收 益情 况,将当 日收 益全部 分配 ,若当日 已实 现收益 大于 零时, 为 投资人 记正 收益 ; 若 当日 已实现 收益 小于 零时 , 为 投资人 记负 收益 ; 若 当日 已实现 收益 等 于 零时, 当日 投资 人不 记收 益; 5 、 本基 金每 日进 行收 益计 算并分 配时 , 收 益 支 付方 式只采 用红 利再 投资(即 红 利转基 金 份额)方 式,投 资人 可通过 赎回基 金份额 获得现 金收 益;若 投资人 在 当日 累计 收益支 付时, 若当日 净收 益大 于零 , 则 增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份额 ; 若 当日 净收益 等于 零时 , 则 保持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份 额不 变; 基 金管 理人 将采 取必 要措施 尽量 避免 基金 净收 益小于 零, 若当 日基金 净收 益小 于零 时, 缩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份额 ; 6 、当日 申购的 基金份 额自 下一个工 作日 起,享 有基 金的收益 分配 权益; 当日 赎回的 基 金份额 自下 一个 工作 日起 ,不享 有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权益 ; 7 、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的 约定 以及对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的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按照监 管部 门要 求履 行适 当程序 后调 整基 金收 益的 分配原 则和 支 付方式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8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招募说明书 53 三、收 益分 配方 案 本基金 按日 计算 并分 配收 益,基 金管 理人 不另 行公 告 。 四、收 益分 配的 时间 和程 序 本基金 每日 进行 收益 分配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每 个工 作日 的次 日, 通过网 站 、 基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 披露 工作 日的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应 于节 假日结 束后 第二 个自 然日 , 披露 节假 日期 间的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节假日 最后 一日 的7 日年 化收益 率 , 以 及节 假日 后首 个 工作 日的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可以适 当延 迟 计算或 公告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本基金 每 日 例行 对当天 实 现的收 益进 行支付 ,每 日 例行的 收益 支付 不再 另行 公告。 五、 本基 金各 类基 金份 额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及 7 日年化 收益 率的 计算 见本 基金合 同 第十八 部分 。





































































































招募说明书 54 第十四部分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销 售服 务费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诉讼 费 和 仲裁 费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银 行账户 维护 费用 ;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8 %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 支付 日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 的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招募说明书 55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托 管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 5 个 工作 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3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的 年 销售服 务 费 率均 为 0.25% 本基 金 E 类基 金份 额的 年 销售服 务 费 率均 为 0.15% 基金份 额的 销售 服务 费计 提的计 算公 式具 体如 下: H =E×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当年天 数 H 为每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应 计提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 按月支 付 。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次 月首 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登 记机 构, 由登 记机 构代付 给销 售机构 。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 或不 可 抗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支付 日期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日 支付 。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第 4-10 项费 用”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费 用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规模 等因 素协 商一致 , 酌 情调 低基 金管 理费率 、 托 管费率 、 销售 服务费 率 , 无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除 根据 法律法 规要 求提高 该等 报酬 标准以 外, 提高 上述 费率 需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前 根据 《信 息披露 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招募说明书 56 五、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 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招募说明书 57 第十五部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露 ;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介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招募说明书 58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 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相 关法 律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 的 披 露内容 、 披 露方 式、 登载 媒介、 报备 方式 等规定 发生 变化 时, 本基 金从其 最新 规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基 金投 资 人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招募说明书 59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 《基 金合同 》 是界 定 《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人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 律文件 。 2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 人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并登 载在 其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说明 。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其网 站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公告 1 、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生效 后,在开 始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 前,基 金管 理人将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 ( 按日结 转和 按月 结转 不一 致)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日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 的已实现收 益/ 当日该类基 金份额总额 × 10000





































































































招募说明书 60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 最近 第 i 个 自 然日( 包 括计 算当 日) 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采 用四舍 五入 保留 至小 数点 后第 4 位, 7 日年 化收 益率 采用四 舍 五入保 留至 百分 号内 小数 点后 第 3 位。 如 果基 金成 立不足 七日 ,按 类似 规则 计算。 2 、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后 ,基金 管理 人将在每 个 工 作日 的 次日 ,通过 其 网站、 基金 份额 销售 网点 以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工作 日的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 于节 假日 结束后 第 2 个自 然日 , 公 告节假 日期 间 的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节假 日最 后一日 的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以及 节假 日后 首个工作 日的 各类基 金份 额的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经 中国证监 会同 意,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3 、基金 管理人 将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或 自然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率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述市 场交 易 日 (或 自然 日) 的次 日,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五)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 其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其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本基金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 年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总 额 、 资 产支 持证 券市值 占 基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 期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明细。





































































































招募说明书 61 本基金 应在 基金 季度 报告 中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总 额 、 资 产支 持证 券市 值占基 金 净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 期末 按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 10 名 资产 支 持证券 明细 。 ( 六)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 资 产净 值 产 生重 大影响 的 下列事 件: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仲裁 ;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 但本基 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销 售服务 费 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资产 计 价错 误达 基金资产 百 分之 零点 五;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招募说明书 62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 当 “摊 余成 本法”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与 “影 子定价 ” 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偏 离度 绝对值 达到 或超 过 0.5% 的 情形; 27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事 项。 根据基 金合 同约 定, 上述 第 2 项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项 中,若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资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的 情况 , 基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在 连续 15 个工 作日以 上出 现 基 金资 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情 况时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实际 情况发 布提 示 性公告 。 ( 七)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 资产 净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 九)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7 日年 化收 益率 、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 期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露 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核 、 审 查, 并 向基 金管 理人出 具书 面 文件或 者盖 章确 认或者 XBRL 电子方式 复核 确认 。





































































































招募说明书 63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介 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 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介 不 得早 于指 定媒介 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招募说明书 64 第十七部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 财产 的 清 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基金 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的 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 于 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 ,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 于 《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自生效 后 方可 执行 , 自 决议生 效 2 日 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二、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一) 一般 终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二) 到点 终止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资 产净值 低 于 5000 万元 的 情况 ,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本基 金到 点终 止的 变现与 清算 基金资产 变现 :本基 金在 出现到点 终止 的情况 后的 下一工作 日起 ,基金 进入 变现期 , 变现期 不超 过 5 个工 作日 , 除暂 时无 法变 现的 资产 外,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变现 期内将 基金 资产 全部变 现。 变现 期, 本基 金可暂 停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回 。 基金清 算流 程:





































































































招募说明书 65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1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组 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的 工作 人 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本 基金变 现期结 束且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已 成立 ,则本基 金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5 、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10 个 工作 日。 如本 基金 遇 二次清 算的 情况 , 详 见本 部分第 三 条第( 三) 款“ 本基 金到 点终止 涉及 二次 清算 的情 况” 。 (二) 本基 金一 般终 止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 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招募说明书 66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6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一 致或 基金资 产清 算小组认 为有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更 为有利 的清 算方 法, 本基 金财产 的清 算可 按该 方法 进行 , 并 及时 公告 , 不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按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的要 求 办 理 。 (三) 本基 金到 点终 止涉 及二次 清算 的情 况 变现期 内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可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计提 管理 费和 托管 费。 若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个别 债 券 资 产流 动 性 不 足 等原 因 导 致 基金 所 持 有 资 产在 变 现 期 内不 能 顺 利 变现 的, 则 基金 需要 进行 二次 清算。 二次 清算 原则 上需 待所涉 及二 次清 算的 资产 流动性 满足 要求 的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变现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采 用其 他方 法或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认 为对 基金 持有 人更为 有利 的方 法或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1 、本基 金发生 一般终 止的 情形以及 发生 到点终 止的 ,本基金 变现 期结束 且资 产全部 变 现的情 况下 , 依 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 案, 将基 金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 剩余 资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用 、 交 纳所 欠税 款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 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2 、本基 金到点 终止涉 及二 次清算的 情况 下,将 基金 财产清算 后的 全部已 变现 的剩余 资 产扣除 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务 后,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当二 次清算 资产 恢复 交易 或流 动性满 足 要 求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将 未变 现资 产全 部变现 ,并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分 配。





































































































招募说明书 67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协商 一致 采用 其他 方法 , 或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认 为对基 金持 有人更 为有 利的 方法 , 或 根据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尽 快完 成全 部资产 变现 , 并 制作二 次清 算报 告 , 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 由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后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后 ,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比例 将剩 余资 产进 行分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 (包 括二次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事 务所 审计 并由 律师 事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金财 产清 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进 行 公 告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招募说明书 68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一、本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1 、申 购赎 回风 险 (1)本 基金基 金管理 人可 在每个开 放日 对本基 金的 累计申购 或对 单一账 户的 累计申 购 设定上 限。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接 受后 将使 当日 申购相 关控 制指 标超 过上 限, 则 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可 能确 认失 败。 (2)特 定条件 下 ,如 基金 收益为负 、交 易所假 期休 市等情况 ,基 金可能 暂停 申购, 投 资人可 能面 临无 法申 购本 基金的 风险 。 (3)特 定条件 下,如 基金 收益为负 、交 易所假 期休 市等情况 ,基 金可能 暂停 赎回, 投 资人可 能面 临无 法赎 回本 基金的 风险 。 (4)本 基金可 能出现 节假 日集中赎 回量 较大, 而本 基金在短 时间 内无法 及时 变现基 金 资产, 导致 本基 金出 现流 动性风 险。 2 、收 益分 配风 险 (1)如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未 付收 益为 负, 在持有 人全 部赎回基 金份 额 时, 基金 管理人 有 权通过 销售 机构 或自 行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追索 负收 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予 支付, 如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未 支付 负收 益 , 将面临 被追 索负 收益 的风 险。 (2) 本 基金 首次 申购 和追 加申购 的最 低金 额均 为 0.01 元 , 若投 资人 申购 份额 较 少, 由 于 投资人 当日 收益分 配的 计算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可能出 现当 日基金 收益 无法显示 的情 况。 3 、流 动性 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是指 投资 人 提 交了赎 回申 请后 , 基 金管 理人无 法及 时变 现基 金资 产, 导 致赎 回款交 收资 金不 足的 风险 ; 或 者为 应付 赎回款 , 变 现冲击 成本 较高 , 给 基金 资产造 成较 大的 损失的 风险 。 大 部分 债券 品种的 流动 性较 好, 也存 在部分 企业 债、 资产 证券 化、 回 购等 品种 流动性 相对 较差 的情 况 , 如 果市场 短时 间内 发生 较大 变化或 基金 赎回 量较 大 可 能会影 响到 流 动性和 投资 收益 。 4 、机 会成 本风 险 由于本 基金 申购 赎回 的高 效率使 本基 金对 流动 性要 求更高 , 本基 金 必 须保 持一 定的现 金





































































































招募说明书 69 比例以 应付 赎回 的需 求, 在管理 现金 头寸 时, 有可 能存在 现金 过多 而带 来的 机会成 本风 险 , 本基金 长期 收益 可能 低于 市场平 均水 平 。 5 、系 统故 障风 险 本基金 每日 进行 清算 和收 益分配 , 系 统实 现要 求更 高, 可 能出 现系 统故 障导 致基金 无法 正常估 值或 办理 相关 业务 的风险 。 6 、到 点清 算风 险 本基金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元情况下 , 基 金合 同应 当终 止 。 本基 金将启 动到 点终 止的 变现 和清算 流程 。 二、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格受到经 济因素、政 治因素、投资 心理和交易 制度等各种因 素的影响, 导 致基金 收益 水平 变化 ,产 生风险 ,主 要包 括: 1 、 政 策风 险 。 因 国家 宏观 政策 (如 货币 政策 、 财政 政策 、 行 业政 策 、 地 区发 展政策 等) 发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2 、经济 周期风 险。随 经济 运行的周 期性 变化, 证券 市场的收 益水 平也呈 周期 性变化 。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收 益水 平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险 ;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和收 益率 的变动 。利 率直接 影 响着国 债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 影 响着 企业 的融资 成本 和利润 。 基金 投资于 债券 , 其 收益 水平 会 受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 4 、购买 力风险 。基金 的利 润将主要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而 现金 可能因 为通 货膨胀 的 影响而 导致 购买 力下 降, 从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 三、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 验、 判断、 决策 、 技 能等, 会 影响其 对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造 成管理 风险 。 但 从长期 看 , 本基 金的 收益 水平仍 与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平 、 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等 相关 性较 大 ,可 能因 为基 金管 理人 的因素 而影 响基 金的 长期 收益水 平。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可能 因内 部控 制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操 作 失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引 致风险 , 例 如越 权违 规交 易、 欺 诈行 为、 清算 交收 差错、 份额 登记 差错等 风险 。 四、法 律文 件 风 险收 益特 征表述 与销 售机 构基 金风 险评价 可能 不一 致的 风险 法律文 件 投 资章 节有 关风 险收益 特征 的表 述是 基于 投资范 围、 投资 比例、 证券 市场普 遍





































































































招募说明书 70 规律等 做出 的概 述性 描述 , 代表了 一般 市场 情况 下本 基金的 长期 风险 收益 特征 。 销售机 构( 包 括基金管理人 和其他销售机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 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 采用的 评价 方法 也不 同 , 因 此销售 机构 的风 险等 级评 价与 法 律文 件 中 风险 收益 特征 的 表述 可 能存在 不同 , 投资 人在 购买 本基金 时需 按照 销售 机构 的要求 完成 风险 承受 能力 与产品 风险 之 间的匹 配检 验。 五、其 他风 险 1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 、因 业务 快速 发展 而在 制 度建设 、人 员配 备、 内控 制度建 立等 不完 善而 产生 的风险 ; 3 、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 、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 、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 、不 可抗 力可 能导 致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从 而带 来风 险; 7 、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招募说明书 71 第十九部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务 (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人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3) 以基 金 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4)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 回 、 转换 、 非交易 过户 、 转 托管 和定 投等 业 务规 则 , 在法 律法 规和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决 定和 调整 基金的 除调 高管 理费 率、 托管费 率、 销售 服务 费率 之外的 基金 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费 方式 ; (16) 委托 第三 方机 构 办 理本基 金的 份额 登记 、核 算、估 值等 业务 ;





































































































招募说明书 72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 管理人 的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 账,进行 证券投 资; (6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额 的每 万 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 人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 人





































































































招募说明书 73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期 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 人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招募说明书 74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 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根据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各类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 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 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 和 《 托管 协议》 的 规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招募说明书 75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 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 义务 基金投 资 人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人 自依 据《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 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同一类 别 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者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招募说明书 76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 自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若 将来 法律 法规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有 规定 的 , 以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为 准 。 ( 一) 召开 事由 1 、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 事由之一 的,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但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和提 高销售服 务费 ,但根 据法 律法规 的 要求提 高该 等报 酬标 准的 除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招募说明书 77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的约 定以及 对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响 的 情况下 调低 基金 的销 售服 务费率 或变 更收 费方 式, 增加、 减少 或调 整基 金份 额类别 设置 及对 基金份 额分 类办 法、 规则 进行调 整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6)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以及 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 响的情 况下 , 调 整有 关基 金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 换、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务 的 规 则 ; (8)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 金 托 管 人 仍认 为 有 必 要召 开 的 , 应 当由 基 金 托 管人 自 行 召 集 ,并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招募说明书 78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 并 告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配 合 。 5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配合 , 不得 阻 碍、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表决 意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招募说明书 79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会 或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允 许的其 他 方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 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 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 分 之一 (含 二 分之 一)。 若 到 会者在 权益 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 的 3 个 月以 后、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 基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分 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 以召 集人 通知的 非 现场方 式 在 表决 截至 日以 前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 的地 址 或系 统 。 通 讯开 会应 以召 集人通 知的 非 现场方 式 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 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 不影 响表决效力; (3)本 人直接 出具表决 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表决 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不 小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含 二分 之一); 若本 人直接 出具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他 人 代 表 出具 表 决 意 见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所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小 于在 权 益 登 记日





































































































招募说明书 80 基金总份 额的 二分之 一, 召集人可 以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的 3 个月 以 后、6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上 (含 三分 之一) 基金 份额的 持有 人直 接出 具表 决意见 或授 权 他人代 表出 具表 决意 见 ;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表决 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 表决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 3 、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 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可通 过网 络、电 话或 其他方 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采用 书面 、 网 络、 电话 、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 决, 具 体方 式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中 列明 。 4 、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 前提下,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授权他人 代为 出席会 议并 表决的, 授权方 式可 以采 用书 面、 网络、 电话 、短 信或 其他 方式, 具体 方式 在会 议通 知中列 明 。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二 分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之一 )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招募说明书 81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同等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二分 之一 以 上 (含 二分之 一 ) 通过方 为有 效 ; 除下 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 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人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 人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表 决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在上述 规则 的前 提下 ,具 体规则 以召 集人 发布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为 准 。 (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招募说明书 82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公 证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 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的 ,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 定媒 介 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是 直接 引用法 律法 规的部 分 , 如 将来法 律法 规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 基 金管理 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 终止 的事由、程序 (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基金 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招募说明书 83 通过的 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 于 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 于 《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自生 效 后 方可 执行 , 自 决议生 效 2 日 内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一)一 般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二)到 点终 止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资 产净值 低 于 5000 万元 的 情况 ,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市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的,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 除非 仲裁 裁决 另有 规定 ,仲裁 费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资 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招募说明书 84 第二十部分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内 容 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福 华一 路六 号免 税商 务大厦 塔 楼 31 、32 、33 层 整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福 华一 路六 号免 税商 务大厦 塔 楼 31 、32 、33 层 整层 邮政编 码:518048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成立日 期:1998 年3 月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4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九层 邮政编 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 刘 士余 成立时间 :2009 年1 月 15 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 :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 : 吸 收公众 存款 ;发放短 期、 中期、 长期 贷款;办 理国 内外结 算; 办理票 据 承兑与 贴现; 发行 金融 债 券; 代 理发行 、 代理 兑付 、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 卖政 府债券、 金融 债 券; 从 事同 业拆 借; 买 卖 、 代理 买卖 外汇; 结汇、 售汇; 从事 银行 卡业 务; 提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保 ;代 理收 付款 项及 代理保 险业 务; 提供 保管 箱服务 ;代 理资 金清 算; 各类汇 兑业 务 ; 代理政 策性 银行 、 外 国政 府和国 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贷 款承 诺; 组织 或参 加银团 贷款 ; 外 汇存款 ; 外汇 贷款; 外汇 汇款; 外汇借 款; 发 行、 代理发 行、 买 卖或 代理 买 卖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 证券 ; 外 汇票 据承 兑和贴 现; 自营 、 代 客外 汇 买卖; 外币 兑换 ; 外 汇担 保 ; 资信 调查 、





































































































招募说明书 85 咨询、 见证 业务 ; 企 业、 个人财 务顾 问服 务; 证券 公司客 户交 易结 算资 金存 管业务 ; 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 企 业年 金托管 业务 ; 产业投 资基 金托管 业务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 境 内 证 券投资 托管 业务 ; 代 理开 放式基 金业 务; 电话 银行 、 手机 银行 、 网 上银 行业 务; 金 融衍 生产 品交易 业务 ;经 国务 院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 、核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 进 行监 督。 基金 合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种 池和 交易 对手 库, 以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系 统, 对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 对 存在 疑义 的事项 进行 核 查。 本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 规及 监管机 构允 许投 资的 金融 工具, 包括 : 现 金、 通 知存 款、 期 限 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 行存款和大额存单、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债 券回购、期限在 一年以 内( 含 一年) 的中 央银 行票据 、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含一年) 的短 期融 资券 、 剩 余期限 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 债 券和中 期票 据、 剩余 期限 在 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的资 产支 持 类证券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人 民银 行认 可的 其他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货 币市 场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并 可依据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适时 合理 地调 整投 资范 围 。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 融资、融 券 比例 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按 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 过 120 天; (2)投 资于同 一公司 发行 的短期企 业债 券及短 期融 资券的比 例, 合计不 得超 过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10% ; (3)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 且 由本基金 托管 人托管 的 全 部基金持 有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 不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4)除 发生巨 额赎回 的情 形外,本 基金 债券正 回购 的资金余 额在 每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 产 净值 20%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5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5)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6) 本基 金买 断式 回购 融 入基础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不 得超 过 397 天; (7)本 基金的 存款银 行为 具有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人 资格、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业务资 格





































































































招募说明书 86 或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托 管人资 格的 商业 银行 。 存放 在具有 基金 托管 资格 的同 一商业 银行 的 存款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30% ; 存放 在不具 有基金 托管 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行 的存 款,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8 ) 本 基金 投资 于定 期存 款的比 例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0% , 根 据协议 可提前 支 取且没 有利 息损 失的 银行 存款, 不受 此限 制;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剩余 期 限不超 过 397 天 但剩 余存 续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券 摊 余成本 总计 不得 超过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本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用 级 别 ) 资 产支 持 证 券 的比 例 , 不 得 超过 该 资 产 支持 证 券 规 模的 10%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本基 金应 投 资于信 用级 别评 级 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1 )本 基金 投资 的短 期 融资券 的信 用评 级, 应不 低于以 下标 准: 1 )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1 级 或相 当于 A-1 级 的短期 信用 级别 ; 2 )根据 有关规 定予以 豁免 信用评级 的短 期融资 券, 其发行人 最近 三年的 信用 评级和 跟 踪评级 具备 下列 条件 之一 : i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的长 期信 用级 别; ii )国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低于 中国 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的 信用 级别 ( 例如 , 若中国 主 权评级 为 A- 级,则 低于 中 国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 的 为 BBB+ 级) 。 3 )同 一发 行人 同时 具有 国 内信用 评级 和国 际信 用评 级的, 以国 内 信 用级 别为 准。 4 )本基 金持有 短期融 资券 期间,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评 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 20 个交 易 日内予 以全 部减 持。 (12)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比 例限 制。 除上述第(4)、(10 ) 、( 11 )项另有约 定 外, 因证券 市场波动、 证券发 行人 合 并、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 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 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另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如果法 律法 规及 监管 政策 等对本 基金 合同 约定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本基金 可 相应调 整投 资比 例限 制规 定, 不 需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 本基 金投 资可 不受 上述 规定限 制。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本协 议第 十五条 第九 项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从 事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互 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 其更新 , 并以 双 方约定 的方 式提 交, 确保 所提供 的关 联交 易名 单的 真实性 、 完 整性 、 全 面性。 基金管 理人 有 责任保 管真 实、 完整 、 全 面的关 联交 易名 单, 并负 责及时 更新 该名 单。 名单 变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确认 已知名 单的 变更 。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格 遵循 了监 督流 程, 基金管 理人 仍违 规进 行关 联交易 , 并造 成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责任 ,基 金托 管人并 有权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 人及 其控 股股东 、 实 际控 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交 易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遵 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 原则 , 防范利 益冲 突 , 符 合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 并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 (四) 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进 行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在 基 金 投 资运 作 之 前 向 基金 托 管 人 提供 经 慎 重 选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 并约 定各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算 方式 。 基金托 管人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否 按事 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券 市 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交 易 。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每半 年对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更 新 , 如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场 情况 需 要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 应 向基 金托管 人说 明理 由, 在与 交易对 手发 生交 易前3 个工 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解决 。 基 金管 理人收 到基 金托 管人 书面 确认后 , 被 确认 调整的 名单 开始 生效 , 新 名单生 效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的 交易 , 仍 应按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对 交易 对手 的资信 控制 , 按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的交 易规 则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据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对 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但不 承担 交易 对 手不 履行 合同 造成 的损失 。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 事先约 定的 交 易对手 或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的 任何 损失 和责 任 。 (五) 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选择 存 款银行 进行 监督 。





































































































招募说明书 88 基金投 资银行定期存 款的,基金 管理人应根据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选择 存款银 行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与存 款银 行建 立定 期对账 机制 , 确 保基 金银 行存款 业 务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加 强对 基 金银行 存款 业务 的监 督与 核查, 严格 审查 、复 核相 关协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3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在开 展基 金存 款业 务时 , 应 严格 遵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定 。 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在选 择存款银行时 有违反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 同 的约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或拒 绝 结算 。 (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各类基 金份 额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计 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金费 用开 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金收 益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 金 宣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 基金 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 不实 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 在宣 传推介材 料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将在 发现后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七)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首次 投资 中期 票据 前, 与基金 托管 人签 署相 应的 风险控 制补 充协议 , 并按 照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和 补充 协议 的约 定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经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批 准的有 关基 金投 资中 期票 据的投 资管 理制 度。 ( 八)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 的上 述事项 及投 资指令或 实际 投资运 作中 违反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对 并以 书 面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说明 违规原 因及 纠 正 期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立 即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 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九) 基金管理人有 义务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 人依照法律 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 协 议对基 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并





































































































招募说明书 89 改 正, 或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 需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 十) 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 人有重大违规 行为,应及 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 阻 挠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拖 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 基 金托管人 履行托管职责 情况进行核 查,核查事项 包括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7 日年化 收益 率计 算 、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二) 基金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管 人擅自挪用基 金财产、未 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理 、 未执行 或无故 延迟执 行基 金管理 人资金 划拨指 令、 泄露基 金投资 信息等 违反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本协 议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 并保 证在 规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托 管人 改正 。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核 查行 为 , 包括但 不限 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 规定 时间 内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三) 基金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管 人有重大违规 行为,应及 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 阻 挠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 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拖 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 未 经基 金管 理 人依据 合法 程序 作出 的合 法合规 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 5 、基 金托 管 人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指令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招募说明书 90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 、 对 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7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 基金 募集 期间 的资 金应 存于基 金管 理人 在 具 有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基金认购 专户。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开立 并管 理。 2 、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 止募集 时 , 募 集的 基金 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 托 管资 金账 户 , 同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聘请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方 为有 效。 3 、 若 基金 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充 分协助 。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资 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 2 、 基金托管 人可以本基金的名 义在其营业机构 开设本基 金的资金账户 , 并根据基 金 管理人 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金 收付 。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留 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和 使用 。 本 基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括 但不 限于 投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 收益、 收取申 购款 ,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资 金账 户进行 。 3 、基金 托管资 金账户 的开 立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金 托管 资 金账 户的 开 立和管 理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有关 规定 。 5 、在符 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 条件下,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通过基金 托管 人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 资产的 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 基 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 深 圳分 公司 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 基金 托管 人以自身法人名义 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 账





































































































招募说明书 91 户,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完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工 作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积 极 协 助 。结 算 备 付 金 的收 取 按 照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限责任 公 司 的 规 定执 行。 4 、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5 、 在 本托 管协 议生效 日之 后,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其 他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 涉及相 关 账户的 开设 、 使 用的 , 按 有关规 定开 设、 使用 并管 理; 若 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管 人应 当比 照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 户 开 设、使 用的 规定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 金托管人根 据中国人民银 行、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的 有关规 定,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 管与 结算账 户,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 券的结 算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时代 表基 金签 订全国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 协议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 因 业务 发展 需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 以根 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在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商议 后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用 并管 理。 2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 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资的有关 实物证券 、 银行定期存款 存单等有价 凭证 由基金托 管人 负责妥 善 保管 , 保 管凭 证由基 金托 管人持 有 。 实 物证券 的购 买和转 让 , 由 基金托 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 人 的指令 办理 。 属 于基 金托 管人实 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券 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的 损坏 、 灭 失, 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 托 管人 对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制 的证 券不 承担保 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的 原件分别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除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 与 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及复核 程序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净资 产值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类 基 金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 7





































































































招募说明书 92 日年化 收益 率,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按规 定公 告。 2、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 估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 依 据基 金合 同和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外 公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2 、估 值方 法 (1) 本基 金估值 采用 “摊 余成本 法” , 即估 值对 象以 买入成 本列 示, 按照 票面 利率或 协 议利率 并考 虑其 买入 时的 溢价与 折价 , 在剩余 存续 期内平 均摊 销 , 每日 计提 损益 。 本 基金 不 采用市 场利 率和 上市 交易 的债券 和票 据的 市价 计算 基金资 产净 值。 (2)为 了避免 采用“ 摊余 成 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与按 市场 利率和 交易 市价计 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发生 重大 偏离, 从而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产生 稀释 和不 公平的 结果 , 基 金管理 人于 每一 估值 日, 采用估 值技 术, 对基 金持 有的估 值对 象进 行重 新评 估, 即 “影 子定 价” 。当 “摊余 成本 法”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与 “影 子定价 ”确定 的基金 资产 净值偏 离达到 或超 过 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根据 风险 控制 的需 要调整 组合 , 其中 , 对 于 偏离程 度达 到或 超过 0.5% 的 情形 ,基 金管 理人应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后 ,参 考成 交价 、市 场利率 等信 息 对投资 组合 进行 价值 重估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更 能公 允地反 映基 金 资 产价 值。 (3)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及 7 日 年化 收益率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 核 算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 人担任 ,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及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招募说明书 93 3 、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按 估值 方法 的第 (3) 进行估 值时 ,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作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2)由 于不可 抗力原 因, 或由于证 券交 易所、 登记 公司及存 款银 行发送 的数 据错误 , 或国家 会计 政策 变更 、 市 场 规则变 更等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发 现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减轻 或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 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包 括基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基金 合 同 终 止日 、 基 金 权 益登 记 日 、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权 益 登记 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至 少应包 括持 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登 记机构 编制 , 由 基金 管理 人审核 并提 交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任意 一个 交易 日或 全部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 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提 供, 不得 拖延或 拒绝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每 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下 月前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等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 作日 内提交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 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 并应遵 守保 密 义务。 若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由 于自 身原 因无 法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应 按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除非 仲裁 裁决另 有规 定, 仲裁 费由 败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招募说明书 94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和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 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 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 生法 律法 规 、 中国 证 监会 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项 。





































































































招募说明书 95 第二十一部分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服 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及销 售 机构 提供 。 以下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 基 金 管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有权增 加和 修 改相关 服务 项目 。 如 因系 统、 第 三方 或不 可抗 力等 原因, 导致 下述 服务 无法 提供, 基金 管理 人不承 担相 关责 任。 一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电 话 服 务 投资人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线400-889-8899( 国内 免长途 话费 )可 享有 如下 服务 : 1 、 自 助语 音服务 : 提 供7 ×24小 时基 金净 值信 息、 基金产 品、 最新 公告 信息 等自助 查询 服务。 2 、人 工服 务: 提供 每周 七 天,每 日不 少于8小 时的 人 工服务 (法 定节 假日 除外 ) 。 二 、 客 户 投 诉 及 建 议 受 理 服 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客户 服务 中心 人工 热线 、 在线 客服、 书信 、 电 子邮 件、 短 信、 传真等 渠道 对基 金管 理人 和销售 渠道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或提 出建 议。 三 、 网 站 资 讯 服 务 基 金管理 人网 站 (www.nffund.com )为 投资 人 提供 理财 刊物查 阅 、 热点问 答、市 场波 动点评 、 研 究资 讯等 信息 服务。 同时 , 网 站还 设有 在线客 服、 客服 电子 邮 箱 等, 投 资人 可在 线提问 或留 言 。 如本招 募说 明书 存在 任何 您/ 贵机 构无 法理 解的 内容 , 请通 过上 述方 式联 系基 金管理 人。 请确保 投资 前, 您/ 贵 机构 已经全 面理 解了 本招 募说 明书。





































































































招募说明书 96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暂 无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基 金合同 》如有 未尽 事宜,由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各 方 按有关 法律 法规 协商 解决 。





































































































招募说明书 97 第二十三部分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销 售机 构的 住所 , 投 资人 可 在办 公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本招 募说 明书 复制件 或复 印件 , 但 应以 招募说 明书 正本 为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 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招募说明书 98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1 、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本基 金 募集注册 的 文件 ; 2、《 南方 日 添益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 金合 同》 ; 3、《 南方 日 添益 货币 市场 基金 托 管协 议》 ; 4 、法 律意 见书 ;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 7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备查文 件。





































































































招募说明书 99 本页无 正文 ,为 《南 方 日 添益 货 币市 场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的盖 章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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