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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新起点A(001254)

泰达宏利基金:关于泰达新思路与泰达新起点增加B类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关于 泰达宏利新思路 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与泰达宏利新起点灵 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增加B 类份额并 修改基金合同 和托管 协议 的公告 
为了能 更灵 活地 为投 资者 提供理 财服 务 , 经 与相关 基金 托管 人中 国银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协
商一致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泰达 宏利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以下 简称 “本公司 ”) 决定 自
2016 年1 月25 日起 , 对 旗 下泰达 宏利 新思 路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简 称 “ 泰
达新思 路” )与 泰达 宏利 新起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泰达新 起点 ” )
增加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的 B 类份额 并相 应修 订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 。 具体 事项 公告如 下: 
 
一、基 金份 额分类 
上述基 金按 照投 资者 的申购 费、 销售 服务 费 收 取方 式的不 同 将 基金 份额 分类, 分类后 上
述 基金 将设 两 类 基金 份额 : A 类基 金份 额和B 类基 金份 额。 其 中 泰 达新 思路 原基 金 代码001419
作为 泰 达新 思 路A 类 基金 代码, 新 增 002314 为泰 达 新思 路 B 类 基金 代码 , 泰 达新起 点原基
金代 码001254 作为 泰达 新 起点 A 类基 金代 码, 新增 002313 为泰 达新 起点B 类 基金代 码, 两
类 基金 份额 单独 公布 各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 
(一) 上述 基金 的原 有基 金份额 全部 自动 划归 为该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类 别,A 类份额 的
各项业 务规 则与 原基 金合 同相同 ; 新 增加 的B 类基 金份额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 但收取 销售 服务
费。新 增加 的B 类基 金份 额的销 售服 务费 年费 率 为0.30% 。 
B 类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 日 B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此误 差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二) 新增 加 的B 类 份额 收取赎 回费 用。 赎回 费率 随赎回 份额 持有 时间 的增 加而递 减 。
详见下 表: 
B 类 赎回费 率 
连续持 有期 限( 日历 日) 最低赎 回费 率 计入基 金资 产比 例 
1 天-29 天 0.5% 100% B 类基 金份 额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T 日B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金 额- 赎 回费用 
计算结 果均 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三) 新增 加的B 类 基金 份额 的 销售 机构 暂仅 包括 本公司 直销 中心。如 本公 司 新增 办理
上述基 金B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机 构, 请以 本公 司届 时 相关公 告为 准。 
(四) 新增 加的B 类 份额 单 笔申购 申请 最低 限额 为1000 万元, 追加 申购 最低 金 额为1000
元。 
(五) 上述 基金 A 类 份额 和B 类 份额 之间 暂不 开通 转换业 务。 
( 六) 在符 合相 关份 额最 低要求 前提 下, 直销 柜台 客户可 将本 基 金 B 类 份额 与直销 基金
份额之 间进 行转 换 。 上述 基金 B 类 份额 适用 本公 司 已 公告的 基金 转换 费用 及转 换份额 计算 规
则。 上 述基 金B 类份 额增 加销售 机构 后的 转换 规则 以本公 司届 时公 告为 准。 
(七) 上述 基金 B 类 份额 暂不开 通 定 期定 额投 资 业 务。 
 
二、基 金合 同修 改 
将 《泰 达宏 利新 思路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泰 达宏 利新 起点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进行 如下 修改 : 
(一) 在“ 第2 部分 释义”中增 加 四 条释 义: 
30 天-365 天 0.1% 0% 
366 天( 含) 以上 0% - 52 、 基 金份 额类别 : 指根 据申购 费 、 销售 服务 费收 取方式 的不 同 和 销售 渠道 的不同 , 将
基金份 额分 为不 同的 类别 , 各基 金份 额类 别分 别设 置代码 , 分 别计 算和 公告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53 、A 类基 金份 额: 指 在投 资人申 购时 收取 申购 费 , 但不再 从本 类别 基金 财产 中计提 销
售服务 费的 一类 基金 份额 ,或简 称 “A 类 份额 ” 
54 、B 类基 金份 额: 指 在投 资人申 购时 不收 取申 购费 , 但从 本类 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销 售
服务费 的一 类基 金份 额, 或简称 “B 类份 额 ” 
55、 销 售服 务费 : 指 从基 金资产 中计 提的 , 用 于本 基金市 场推 广、 销售 以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服 务的 费用 
(二) 在“ 第3 部分 基 金 的基本 情况 ”中 增加 : 
“ 八、 基金 份额 的类 别设 置 
本基金 根据 申购 费 、 销售 服务费 收取 方式 的不 同 和 销售渠 道的 不同 , 将 基金 份额分 为不
同的类 别, 分别 设置 代码 、分别 计算 和公 告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类别 包 括A 类基 金份 额 和B 类 基金 份额 。A 类基 金份 额是 在投 资者申 购
时收取 申购 费 , 但不 再从 本类别 基金 财产 中计 提销 售服务 费 的 一类 基金 份额 ;B 类基 金份 额
是在投 资者 申购 时不 收取 申购费 ,但 从本 类别 基金 资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 的 一类基 金 份 额 。 
有关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具体 设置 、 费 率水 平等 由基 金管 理人确 定 , 并 在招 募说 明书 中公告 。
根据基 金销 售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可在 不损 害已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增 加新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或 者调 整现 有基 金份 额类别 的费 率水
平、 或者 停止 现有基 金份 额类别 的销 售等 , 调 整实 施前基 金管 理人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并 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规 定公告 。 ” 
(三) 在“ 第6 部分 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回 ” (泰 达新思 路)/“ 第6 部分 基金的 份
额申购 与赎回 ” (泰 达新 起点) 中: 
在 “六 、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费 用及 其用 途 ” 中, 原“2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及 余额的 处
理方式 : 本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算 详见 《招 募说 明书》 。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由基 金管理 人决 定,并在招 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净 申购 金额除 以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有效 份额
单位为 份 , 上 述计算 结果 均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 此产 生的收 益或 损 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 
4 、申 购费 用由 投资 人承 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 
6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申 购份额 具体 的计 算方 法、 赎回费 率、 赎回 金额 具体 的计算 方
法和收 费方 式由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确 定,并 在招 募说 明书 或相 关公告 中列 示 。
基金管 理人 可 以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 并最 迟应 于新 的费率 或收 费
方式实 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修改为: 
“2、 申购 份额的 计算 及余 额的处 理方 式: 本基 金申 购份额 的计 算详 见 《 招募 说明书 》 。
本基 金A 类 份额 的申 购费 率由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 并 在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 申 购的有 效份 额为
净申购 金额 除以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有效 份额 单位 为份 , 上 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入 方法 ,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本 基金B 类 份额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 
4 、本 基金A 类 份额 的申 购 费用由 投资 人承 担, 不列 入基金 财产 。 
…… 
6 、本 基金A 类 份额 的申 购 费率、A 类 份额 和B 类份 额的申 购份 额具 体的 计算 方法、A
类份额 和B 类份 额的 赎回 费率 、 赎 回金 额具 体的 计算 方法和 收费 方式 由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确定 , 并 在招 募说明 书 或 相关 公告 中列 示。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并最 迟应 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 介 上 公告。 ”。 (四) 在“ 第7 部分 基 金 合同当 事人 及权 利义 务” 中: 
将原 “ 三、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 中 的 “ 每 份基 金份 额 具有同 等的 合法 权益 。 ” 修改为 “ 同
一类别 每份 基金 份额 具有 同等的 合法 权益 。”。 
( 五) 在“ 第8 部分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中 : 
在“一 、召 开事 由 ” 中的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部 分, 原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修改为 “ (5)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的 报酬 标准 和销 售服 务费; ”。 
在“一 、召 开事 由 ” 中的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部分 ,原 “ (1) 调 低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 费和法 律法 规
规定的 其他 费用 ;” 修改 为“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 费 、 销售 服务 费 和法 律法 规
规定的 其他 费用 ;” ;原 “ (3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范围 内且在 对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 前提 下, 调整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率 或 变更 收费
方式 ; ”修 改为 “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且在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 调 整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 调 低赎 回费率 或变 更收费 方式 、 调
整基金 份额 类别 ;”。 
( 六) 在“ 第 15 部分 基 金费用 与税 收” 中: 
在“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中, 增加 “9 、B 类份 额 的销售 服务 费; ” , 以下 费用种 类
序号依 次修 改。 
在“二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计 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中补 充: 
“3、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B 类 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30%。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将 专门 用于本 基金 的销 售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基金 年
度报告 中对 该项 费用 的列 支情况 作专 项说 明。 
销售服 务费 按前 一 日 B 类 份额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30%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 下: H =E×0.30%÷ 当年 天数 
H 为B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B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销售 服务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 
在“ 二 、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 中, 原 “ 上述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中 第3-9 项 费用 ’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实 际支出 金额 列入当 期费 用,
由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 中支付 。” 修改 为“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3-8 项 及第
10 项 费用 ’, 根据 有关 法 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
托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将“四 、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管 费的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规模 等因 素协 商一致 , 酌 情调 低基 金管 理费率 、 基
金托管 费率,无 须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提高 上述费 率需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须最 迟于 新费率 实施 日2 日前 在指 定媒介 刊登 公告 。 ” 
修改为 “ 四 、基 金管 理费 、基金 托管 费 、 销售 服务 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规模 等因 素协 商一致 , 酌 情调 低基 金管 理费率 、 基
金托管 费率 、 销售服 务费 率, 无 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提 高上述 费率 需经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基金 管理人 须最 迟于 新费 率实 施日 2 日前 在指 定媒 介刊 登公告 。”。 
( 七) 在“ 第 16 部分 基 金的收 益与 分配 ”中 : 
在 “三 、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中 ,原“2 、本 基金 收 益分配 方式 分两 种: 现金 分红与 红
利再投 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红 利或 将现 金红 利自 动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若 投资 者不
选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 ” 修改为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式 分两 种:
现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 资 , 投 资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 或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 对 应类 别的 基 金份 额进行再 投资 ;若 投资 者不 选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 原“4、 每一
基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 配权 ; ” 修改 为 “4、 同一 基金 类 别的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 权 ; ” 。 
在“ 六 、 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的 费用 ” 中 , 原 “ 基 金收益 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续 费用 由投 资者 自行 承担。 当投 资者 的现 金红 利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于 支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手 续费 用时 , 基 金登 记机构 可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额 。 红 利再
投资的 计算 方法, 依照 《 业务规 则》 执 行。 ” 修改 为 “ 基金 收益 分配 时所 发 生的银 行转 账或
其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 者自 行承担 。 当 投资 者的 现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 时 , 基 金登 记机构 可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 对 应类别 的基金
份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 执行。 ”。 
( 八) 在“ 第 18 部分 基 金的信 息披 露 ” 中: 
在 “ 五 、 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 中的 “ ( 四)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部分,原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过 其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修改为:“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购 或者 赎回 前,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过 其网
站、 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 披 露开 放日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 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 在“ ( 七 ) 临 时报告 ” 中 , 原 “16、 管 理费 、 托 管 费等费 用计 提标 准 、 计 提 方式和 费率
发生变 更; ” 修改 为 “16 、 管理 费、 托 管费、 销售 服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 计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变 更; ”。 
 
三、 根据 上述 变更 , 本 公 司与基 金托 管人 对上 述基 金的托 管协 议进 行相 应修 订; 上述 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及摘 要将 随后在 定期 更新 时进 行相 应的修 改。 
 
重要提 示: 
1 、上 述修 改为 遵照 法律 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所作 出的 修改 ,根 据上 述基金 的
基金合 同, 该修 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表
决。 
2 、本 公司 于本 公告 日在 网 站上同 时公 布经 修改 后的 泰达宏 利新 思路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泰 达宏 利新 起点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 
3 、投 资者 可通 过以 下途 径 咨询有 关详 情: 
本公司 客户 服务 电话 :400-698-8888 ,010-66555662


本公司 网站 :www.mfcteda.com


风险提 示 : 本 公司承 诺以 诚实信 用 、 勤 勉尽责 的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保 证 基 金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益 。投 资者 投资 于上 述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该基 金的基 金合 同 、 招募说 明书 等文 件。 敬请 投资者 留意 投资 风险 。 特此公 告。 泰达宏 利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6 年1 月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