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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优质企业混合(070099)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2 号) 基金管 理人: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上海浦 东发展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重 要提 示 (一) 本基 金 由 嘉实 浦安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保本到 期日 后投 资转 型而 成。 依据中 国证监 会2007年11月22 日 《 关于核 准嘉 实浦 安保 本混 合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的批 复》(证 监 基金字[2007]320 号) ,嘉 实 浦安 保本 基金 由保 本型 基金到 期日 后 投资转 型变 更转 为股 票型 基金 , 并 更名 为 “ 嘉实 优 质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07 年12 月8日起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 效 ,本 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 根据2014 年8月8 日施 行的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 (证 监会 令第104号) 第三十 条第 一项 的规 定, 经与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 “ 嘉实 优 质企 业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于 2015 年7月16 日 更名 为“ 嘉 实 优质 企业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并于2015 年8 月3日发 布相 关 公告。 (二 )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 本 招募说 明书 的内 容真 实 、 准确 、 完 整。 本招 募说 明 书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 但 中国 证监 会 对本基 金募 集的 核准 , 并 不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益 作出 实质 性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三)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者申购 本基 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招 募说 明书 。 (四)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五 )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恪 尽职守 、 诚实 信用 、 勤 勉 尽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但 不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 (六 ) 本 基金 投资 于证 券 市场 , 基 金净 值会 因为 证 券市场 波动 等因 素产 生波 动, 投资 者 在投资 本基 金前 , 应全 面 了解本 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 充分考 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 理 性判 断 市场 , 并 承担 基金 投资 中 出现的 各类 风险 , 包括 : 因政治 、 经济 、 社会 等环 境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险 、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 非系统 性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程 中产 生的 基金 管理 风险、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等 。 (七) 本招 募说 明书 已经 本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本招 募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2015 年12 月8日 , 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 值表现 ( 未经 审计 ) 截 止 日为2015 年9月30 日 (特 别 事项注 明截止 日 除外 ) 。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一、 绪 言....................................................................................................................................... 3 二、 释 义....................................................................................................................................... 3 三、 基金管理人............................................................................................................................. 5 四、 基金托管人........................................................................................................................... 14 五、 相关服务机构....................................................................................................................... 18 六、 基金的历史沿革................................................................................................................... 45 七、 基金的存续........................................................................................................................... 45 八、 基金份额的集中 发售 ........................................................................................................... 45 九、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 47 十、 基金的转换........................................................................................................................... 53 十一、 基金的投资....................................................................................................................... 58 十二、 基金的业绩....................................................................................................................... 67 十三、 基金财产........................................................................................................................... 69 十四、 基金资产的估值 ............................................................................................................... 69 十五、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5 十六、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6 十七、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7 十八、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8 十九、 基金的风险揭示 ............................................................................................................... 81 二十、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清算 ....................................................................................... 83 二十一、 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 85 二十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 95 二十三、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 103 二十四、 其他应披露的事 项 ..................................................................................................... 105 二十五、 招募说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 106 二十六、 备查文件目录 ............................................................................................................. 106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3 一、 绪 言 《嘉实 优质 企业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依据 《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资 基 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 、 《证 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以 及《 嘉实 优质 企业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管 理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 息,或 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 资者 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 的承 认和 接 受, 并按 照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 、 承 担义 务。 基 金投资 者欲 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二、 释 义 在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文 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或 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词语或 简称 含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嘉实优 质企 业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 基 金合 同 嘉实优 质企 业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 招 募说 明书 嘉实优 质企 业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4、 托 管协 议 嘉实优 质企 业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5、 发 售公 告 嘉实优 质企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集 中 发 售期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6、 中 国证 监会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7、 中 国银 监会 中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8、 基 金法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9、 运 作办 法 公开募 集证 券投资 基 金运 作管理 办法 10 、销 售办 法 证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11 、信 息披 露办 法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12 、法 律法 规 中国现 时有 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律 、 行 政法 规、 行政 规 章及规 范性 文件 、 地方法 规、 地方 规章 及规 范性文 件 13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受 《 基金 合同 》 约 束, 根 据 《 基金 合同 》 享 受权 利 并承担 义务 的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14 、基 金管 理人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4 15 、基 金托 管人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16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指根据 《基 金合 同》 及相 关文件 合法 取得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投 资者 17 、个 人投 资者 指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 件可以 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的自 然人 18 、机 构投 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登记 并存 续或 经政 府有 关部门 批准 设立 的并 存续 的企业 法人 、 事 业 法人、 社会 团体 和其 他组 织 19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 资者 指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 及 相关 法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基金管 理机 构、 保险 公司 、证券 公司 以及 其他 资产 管理机 构 20 、投 资者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和法律 法规 或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的总称 21 、注 册登 记业 务 本基金 登记 、 存 管、 清 算 和交收 业务 , 具 体内 容包 括投资 者基 金账 户 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 确认 、 代理发 放红 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等 22 、注 册登 记机 构 办理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 本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机构 为嘉 实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本 基 金 注 册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23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 嘉实 优质 企业 股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生效 起始日 , 原 《 嘉 实浦安 保本 混合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自同一 日起 失 效 。 24 、申购 在本《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投资 者申 请购 买本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25 、赎回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按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要 求 基金管 理人 购回 本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26 、代 销机 构 指 接 受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本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业 务资格 的机 构 27 、销 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28 、投资 转型 指根据 《 嘉 实浦 安保 本混 合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通讯 方式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会 议通 知》 所 附议 案及 嘉实 浦安 混合型 开放 式证 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表 决程 序和 表决 结果 , 嘉实 浦安 保本 混 合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保本到 期日 后的 投资 转型 变更为 “ 嘉 实优 质 企业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变更 的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名 称、 基 金投资 目标 、 投资 范围 、 投资理 念 、 投 资策 略、 业 绩比较 基准 、 分红 条款等 事项 。 29 、集 中发 售期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销 售机构 向投 资者 发售 本基 金的一 段时 间 30 、基 金账 户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由 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办理 注册 登记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 户 31 、存 续期 指基金 存续 的不 定期 期限 32 、开 放日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33 、工 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34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 间受 理投资 者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务 申请 的 日 期 35 、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 T 日) 36 、元 指人民 币元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5 37 、基 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 股 息、 债券 利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 款利 息及其 他合 法收 入 38 、基 金净 收益 指 基 金 收 益 扣 除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在 基 金 收 益 中 扣 除 的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39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购买 的各 类证 券价 值、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的 申购 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40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41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 净值的 过程 42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 数后 所得的 价值 43 、持 有期 自投资 者获 得该 基金 份额 之日起 不间 断持 有的 期间 44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每六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对招 募说 明书 进 行更新 , 并 在公 告时 间 15 日前 报中 国证 监会 审核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将登载 在公 司网 址上 ,更 新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指 定报 刊上 。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公告 内容 的截止 日为 每 6 个月 的最 后一日 (但 有关 财 务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截 止日 等特殊 事项 除外 ) 。 45 、不 可抗 力 是指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并不能 克服 的客 观情 况。 包括但 不限 于国 家 《基金 法 》 及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及重 大政 策调 整 、 地震 、 台 风 、 水 灾、 流行病 等自 然灾 害 , 以 及 罢工 、 国 家紧 急状 况、 政 治动乱 、 戒严 、 战 争、恐 怖主 义行 为等 事件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1、基 本信 息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8 号上海 国金 中心 二期46层06-08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北 大街8号 华 润大厦8层 法定代 表人 邓红国 总经理 赵学军 成立日 期 1999年3 月25 日 注册资 本 1.5亿元 股权结 构 中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40%, 德意 志资 产管 理 ( 亚洲 ) 有限公 司30% , 立信 投资 有 限 责任公 司30%。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字[1999]5 号文批准,于1999 年3 月25 日成 立, 是中 国第 一批 基金 管 理公司 之一 , 是中 外合 资 基金管 理公 司 。 公 司注 册 地上海 , 总部 设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6 在北京 并设 深圳 、 成都 、 杭州 、 青 岛 、 南京 、 福州 、 广 州 分 公司 。 公 司获 得 首批全 国社 保基 金、企 业年 金投 资管 理人 、QDII 资格 和特 定资 产管 理业务 资格 。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无 任何受 处罚 记录 。 2.管理 基金 情况 截止2016 年1月6日 ,基金 管理人共 管理2只封 闭式证 券投资基 金、79只 开放式 证券投 资 基金 , 具 体包 括嘉实 丰和 价值封 闭 、 嘉 实元 和 、 嘉 实成长 收益 混合 、 嘉实 增 长混合 、 嘉实 稳 健 混合 、 嘉 实债 券、 嘉实 服 务增值 行业 混合 、 嘉 实优 质企业 混合 、 嘉 实货 币、 嘉 实 沪深300ETF 联接 (LOF) 、嘉 实超 短债 债券、 嘉实 主题 混合 、嘉 实策略 混合 、嘉 实海 外中 国股票 (QDII ) 混合 、 嘉 实研 究精 选混合 、 嘉 实多 元债 券 、 嘉 实量 化阿尔 法混合、 嘉 实回 报 混合 、 嘉 实基 本 面50 指数 (LOF ) 、 嘉 实价 值优势 混合 、 嘉实 稳固 收 益债券 、 嘉实H 股指 数 (QDII-LOF ) 、嘉 实主题 新动 力混合 、 嘉 实 多利分 级债 券 、 嘉 实领 先 成长混合、 嘉 实深 证基 本 面120ETF 、 嘉 实 深证基本面120ETF 联接、 嘉实黄金(QDII-FOF-LOF) 、嘉实信用 债券 、嘉 实周 期优选 混合 、 嘉实安心货币 、嘉 实 中 创400ETF 、 嘉实 中 创400ETF 联接 、嘉实沪深300ETF 、 嘉实 优 化 红 利 混合 、 嘉 实全 球房 地产 (QDII ) 、 嘉 实理 财宝7 天 债券 、 嘉 实增 强收 益定 期债 券 、 嘉 实纯 债债 券 、 嘉实 中证 中期 企业 债 指数 (LOF ) 、 嘉 实中 证500ETF 、 嘉 实增 强信 用定 期债 券 、 嘉实 中 证 500ETF 联接、嘉 实中证中期 国债ETF 、嘉 实中证金 边中 期国债ETF 联接 、嘉 实丰 益纯债定 期 债券 、 嘉 实研究阿 尔法股 票 、 嘉实 如意宝定 期债券 、嘉实美 国成长股 票 (QDII ) 、嘉实丰 益 策略定 期债 券、 嘉实 丰益 信用定 期 债 券、 嘉实 新兴 市场债 券、 嘉实 绝对 收益 策略定 期混 合 、 嘉实宝A/B 、 嘉实 活期 宝货 币、 嘉实1个 月理 财债 券 、 嘉实活 钱包 货币 、 嘉实 泰 和混合 、 嘉实 薪金宝 货币 、嘉 实对 冲套 利定期 开放 混合 、 嘉 实中 证医药 卫生ETF 、嘉 实中 证 主要消 费ETF 、 嘉实中 证金 融地 产ETF 、 嘉 实3个 月理 财债 券 、 嘉实 医 疗保健 股票 、 嘉实 新兴 产 业股票 、 嘉实 新收益混 合 、嘉实 沪深300 指数研究 增强 、嘉 实逆向 策略股票 、嘉实企 业变革 股票 、嘉 实新 消费股 票 、 嘉 实全 球互 联 网股票 、 嘉实 先进 制造 股 票、 嘉实 事件 驱动 股票 、 嘉实机 构快 线货 币市场基 金 、嘉实 新机遇 混合发起 式、嘉实 低价策 略 股票、 嘉实中证 金融地 产ETF 联接 、嘉 实新起 点混 合、 嘉实 腾讯 自选股 大数 据策 略股 票 、 嘉实环 保低 碳股 票 。 其中 嘉实增 长混合、 嘉实稳健 混合、嘉 实债券3 只开放式 基金 属于 嘉实理 财通系列 证券投资 基金, 同时,管 理 多 个全国 社保 基金 、企 业年 金基金 、特 定客 户资 产 投 资组合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 事、 监事 及高 级管 理 人员 邓红国 先生 , 董事 长 , 硕 士研究 生 , 中 共党 员 。 曾 任物资 部研 究室 、 政策 体 制法规 司副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7 处长 ; 中 国人 民银 行国 际 司、 外资 金融 机构 管理 司 、 银 行监 管一 司 、 银 行管 理司副 处长 、 处 长、 副巡 视员 ; 中 国银 监会 银行监 管三 部副 主任 、 四 部主任 ; 中 诚 信托 有限 责 任公司 董事 长、 党委书 记、 法定 代表 人。2014 年 12 月 2 日起 任嘉 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赵学军 先生 , 董事 、 总经 理, 经济 学博 士 , 中 共党 员。 曾就 职于 天津 通信 广 播公司 电视 设计所 、 外经 贸部 中国 仪 器进出 口总 公司 、 北京 商 品交易 所 、 天 津纺 织原 材 料交易 所 、 商 鼎 期货经 纪有 限公 司、 北京 证券有 限公 司、 大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2000 年 10 月至 今任 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苗菁先 生 , 董 事, 学士 学 位, 中共 党员 。 曾 任中 煤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国 际业 务部项 目经 理、投 资管 理部 业务 经理 ;2004 年 3 月 至今 历任 中 诚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投 资 管理部 业务 经 理、 副经 理 、 经 理、 投资 总监兼 投资 管理 部经 理 ; 现任中 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投资 总监 、 副 总经理 、 公 司党 委委 员。 Bernd Amlung 先 生, 董事 ,德国 籍, 德国 拜罗 伊特 大学商 业管 理专 业硕 士。 自 1989 年 起加入 德意 志银 行以 来 , 曾在私 人财 富管 理 、 全 球 市场部 工作 。 现任 德意 志 资产与 财富 管理 公司(Deutsche Asset & Wealth Management, London )全球 战略 与业 务发 展部 负责人 ,MD。 Mark Cullen 先 生, 董事 , 澳 大利 亚籍 , 澳 大利 亚 莫纳什 大学 经济 政治 专业 学士 。 曾 任 达灵顿 商 品(Darlington Commodities) 商品 交易 主管, 贝恩(Bain&Company) 期货 与商品 部负 责人, 德意 志银 行 ( 纽约 ) 全球 股票 投资 部首 席运 营官、MD 。 现 任德 意志 资 产管理 (纽 约) 全球首 席运 营官 、MD 。 韩家乐 先生 ,董 事,1990 年毕业 于清 华大 学经 济管 理学院 ,硕 士研 究生 。1990 年 2 月 至 2000 年 5 月 任海 问证 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1994 年至 今任 北京 德恒 有限责 任公 司 总经理 ;2001 年 11 月 至 今任立 信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董事 长。 王巍先 生 , 独 立董 事, 美 国福特 姆大 学文 理学 院国 际金融 专业 博士 。 曾任 职 于 中国 建设 银行辽 宁分 行 。 曾 任中 国 银行总 行国 际金 融研 究所 助理研 究员 , 美国 化学 银 行分析 师 , 美 国 世界银 行顾 问, 中国 南方 证券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万 盟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2004 年 至 今任万 盟并 购集 团董 事长 。 张维炯 先生 , 独立 董事 、 中共党 员 , 教 授 、 加 拿大 不列颠 哥伦 比亚 大学 商学 院博士 。 曾 任上海 交通 大学 动力 机械 工程系 教师 ,上 海交 通大 学管理 学院 副教 授、 副院 长。1997 年至 今任中 欧国 际工 商学 院教 授、副 院长 。 汤欣先 生 , 独 立董 事 , 中 共党员 , 法学 博士 , 清华 大学法 学院 教授 、 清华 大 学商法 研究 中心副 主任 、 《清 华法 学》 副主编 , 汤姆 森路 透集 团 “中 国商 法 ” 丛 书编 辑咨 询委员 会成 员。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8 曾兼任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第一 、 二届 并购 重 组审核 委员 会委 员 , 现 兼 任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委员 会委 员、 中国 上市公 司协 会独 立董 事委 员会首 任主 任。 朱蕾女 士 , 监 事 , 中 共党 员, 硕士 研究 生 。 曾 任首 都医科 大学 教师 , 中国 保 险监督 管理 委员会 主任 科员 , 国都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高级 经理 , 中 欧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发展战 略官 、 北 京代表 处首 席代 表、 董事 会秘书 。2007 年 10 月 至 今任中 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国际 业务 部 总经理 。 穆群先 生, 监事, 经济 师, 硕士研 究生 。 曾 任西 安电 子科技 大学 助教 , 长 安信 息产业 (集 团) 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会 秘书, 北京 德恒 有限 责任 公司财 务主 管。 2001 年 11 月至 今任 立信 投资有 限公 司财 务总 监。 龚康先 生, 监事 ,中 共党 员,博 士研 究生 。2005 年 9 月 至今 就职 于嘉 实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司人 力资 源部 ,历 任人 力资源 高级 经理 、副 总监 、总监 。 曾宪政 先生 , 监 事, 法学 硕士。1999 年 7 月至 2003 年 10 月 就职 于首 钢集 团 ,2003 年 10 月至 2008 年 6 月 , 为国 浩律师 集团 ( 北京 ) 事务 所证券 部律 师 。2008 年 7 月 至今 , 就职 于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法律稽 核部 、法 律部 ,现 任法律 部总 监。 宋振茹 女士 , 副 总经 理, 中共党 员, 硕士 研究 生, 经济师。1981 年 6 月至 1996 年 10 月任职 于中 办警 卫局 。 1996 年 11 月至 1998 年 7 月于 中国银 行海 外行 管理 部任 副处长 。 1998 年 7 月至 1999 年 3 月任 博时基 金管 理公 司总 经理 助理。1999 年 3 月 至今 任 职于 嘉 实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 历任 督察 员和公 司副 总经 理。 王炜女 士 , 督 察长 , 中共 党员 , 法 学 硕 士 。 曾 就职 于中国 政法 大学 法学 院 、 北京市 陆通 联合律 师事 务所 、 北京 市 智浩律 师事 务所 、 新华 保 险股份 有限 公司 。 曾任 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法 律部 总监 。 邵健先 生 , 副 总经 理, 硕 士研究 生 。 历 任国 泰证 券 行业研 究员 , 国泰 君安 证 券行业 研究 部副经 理,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基 金经 理、 总经 理助理 。 李松林 先生 , 副总 经理 , 工商管 理硕 士 。 历 任国 元 证券深 圳证 券部 信息 总监 , 南 方证 券 金通证 券部 总经 理助 理, 南方基 金运 作部 副总 监,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2、基 金经 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胡涛先生,13 年 证券从 业 经历, 曾任 北京证 券有限 责任公司投 资银行 部经理 、中国国 际金融 有限 公司 股票 研究 经理 、 长 盛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研 究员 、 友邦 华泰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经 理助 理 、 泰 达宏 利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专 户投 资部副 总经 理 、 研 究部 研 究主管 、 基金 经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9 理等职 务。2014 年 3 月 加 入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股票投 资部 。美 国印 第安 纳大学 凯利 商 学院MBA , 具有 基金 从业 资格, 中国 国籍 。2014 年8 月 20 日 至今 任本 基金 基 金经理 。 (2)历 任 基金 经理 2004 年 12 月1 日至2006 年 8 月2 日 ,田 晶女 士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2006 年8 月3 日 至2007 年12 月 7 日 , 邹 唯先生 任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2007 年12 月8 日至2013 年 6 月 7 日, 刘天君 先生 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6 月7 日至 2014 年 8 月 20 日, 邵健 先生任 本基 金 基金经 理。2014 年4 月 29 日至2015 年5 月 26 日, 刘辉 先生 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 3、股 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本基金 采取 集体 投资 决策 制度 , 股 票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的成 员包 括 : 公 司 副 总 经理 兼 公司 首席投 资官 ( 股票 业务 ) 邵健先 生 , 公 司总 经理 赵 学军先 生 , 公 司研 究总监陈少平 女士,资 深基金 经理 邹唯 先生 、 邵 秋涛先生 、 胡涛 先生 ,定 量投资 部负 责人 张自 力先 生。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 三 )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承 诺 1、 基 金管 理人 严格 遵守 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 按 照 《 招募 说明 书》 列明 的投 资目标 、 策略及 限制 全权 处理 本基 金的投 资。 2、基金管 理人不从 事违反 《证券法 》的行为 ,并建 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 度,采 取有效 措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 施,防 止违 反《 证券 法》 行为的 发生 。 3、基金管 理人不从 事违反 《基金法 》及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规 定的行为 ,并建 立健全 内 部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防 止下 列行 为的 发生 : (1) 基金 之间 相互 投资 ; (2) 基金 管理 人以 基金 的 名义使 用不 属于 基金 名下 的资金 买卖 证券 ; (3)基金 管理人从 事任何 形式的证 券承销或 者从事 除国家债 券以外的 其他证 券自营 业 务; (4) 基金 管理 人从 事资 金 拆借业 务; (5) 动用 银行 信贷 资金 从 事基金 投资 ; (6) 将基 金资 产用 于抵 押 、担保 、资 金拆 借或 者贷 款; (7) 从事 证券 信用 交易 ; (8) 以基 金资 产进 行房 地 产投资 ; (9) 从事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 承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10) 将基 金资 产投 资于 与基金 托管 人或 者基 金管 理人有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 券 ; (11) 中国 证监 会或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行 为。 4、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 金合 同》 或 《托管 协议 》 ;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人员 的合 法利 益;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材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漏 在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 券、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 未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为 公司 进行 基金 投 资外, 直接 或间 接进 行其 他股票 交易 ; (9) 协助 、接 收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 违 反证 券交 易所 业 务规则 , 利用 对敲 、 倒 仓等 手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 扰 乱 市 场秩 序; (11)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2)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 (13)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4)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15)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 第三 人谋取 利益 ; (16)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承担 损失 ; (17) 其他 法律 法规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5、基 金经 理承 诺 (1 ) 依 照有 关法 律 、 法 规 和 《 基金 合同 》 的规 定 , 本着谨 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谋 取最大 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 、 代理 人、 代表 人 、 受 雇 人或任 何其 他第 三人 谋取 不当利 益 ; (3) 不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基金管理人内 部控 制制度 1.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和 化解风险,促进公司诚信 、合法、有效经营,保障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根 据 《证 券 投资基 金管 理公 司内 部控 制指导 意见 》 并结 合公 司 具体情 况, 公司 已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体系 和内部 控制 制度 。


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控 制大 纲 、 基 本管 理 制度 、 部 门 业 务规 章等 部 分组成 。 公司 内 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 章程 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 化和 展开,是各项基本管 理制 度的纲要和总 揽。 基本 管理 制度 包括 投 资管理 、 信息 披露 、 信 息 技术管 理 、 公 司财 务管 理 、 基 金会 计、 人 力资源 管理 、 资料 档案 管 理、 业绩 评估 考核 、 监 察 稽核 、 风 险控 制、 紧急 应 变等制 度 。 部 门 业务规 章是 对各 部门 的主 要职责 、岗 位设 置、 岗位 责任、 操作 守则 等具 体说 明。 2.内部 控 制 的原 则 (1)健全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包括公 司的各项 业务、 各个部门 或机构和 各级人 员,并 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效 性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 法,建 立合理的 内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必须 保持 相对 独立 ; (4)相互 制约原则 : 组织 结构体现 职责明确 、相互 制约的原 则,各部 门有明 确的授 权 分工, 操作 相互 独立 。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 (5)成本 效益原则 :运用 科学化的 经营管理 方法降 低运作成 本,提高 经济效 益,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3、内 部控 制组 织体 系 (1)公司 董事会对 公司建 立内部控 制系统和 维持其 有效性承 担最终责 任。董 事会下 设 审计与 合规 委员 会 , 负 责 检查公 司内 部管 理制 度的 合法合 规性 及内 控制 度的 执行情 况 , 充 分 发挥 独 立董 事监 督职 能, 保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益 。 (2)股票 投资决策 委员会 由公司总 经理、 副 总经理 、总监及 资深基金 经理组 成,负 责 指导权 益类 基金 资产 的运 作、确 定基 本的 投资 策略 和投资 组合 的原 则。 (3)风险 控制委员 会 为公 司风险管 理的最高 决策机 构,由公 司总经理 、督察 长及部 门 总监组 成, 负责 全面 评估 公司经 营管 理过 程中 的各 项风险 ,并 提出 防范 化解 措施。 (4)督察 长负责 对 公司各 项制度、 业务的合 法合规 性及公司 内部控制 制度的 执行情 况 进行监 察、 稽核 ,定 期和 不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5)监察 稽核部: 公司管 理层重视 和支持监 察稽核 工作,并 保证监察 稽核部 的独立 性 和权威 性 , 配 备了 充足 合 格的监 察稽 核人 员 , 明 确 监察稽 核部 门及 其各 岗位 的职责 和工 作流 程、 组织 纪律 。 监 察稽 核 部具体 负责 公司 各项 制度 、 业 务的 合法 合规 性及 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况 的监 察稽 核工 作。 (6)业务 部门: 部 门负责 人为所在 部门的风 险控制 第一责任 人, 对本 部门业 务范围 内 的风险 负有 管控 、及 时报 告的义 务。 (7)岗位 员工: 公 司努力 树立内控 优先和风 险管理 理念,培 养全体员 工的风 险防范 意 识,营 造一 个浓 厚的 内控 文化氛 围, 保证 全体 员工 及时了 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规 章制 度 , 使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门 、 各个 岗位 和各 个 环节 。 员 工在 其岗 位职 责 范围内 承担 相应 的内控 责任 ,并 负有 对岗 位工作 中发 现的 风险 隐患 或风险 问题 及时 报告 、反 馈的义 务。 4、内 部控 制措 施 公司确 立“ 制度 上控 制风 险、技 术上 量化 风险 ” , 积 极吸收 或采 用先 进的 风险 控制技 术 和手段 ,进 行内 部控 制和 风险管 理。





(1) 公司 逐步 健全 法 人治理 结构 , 充分 发挥 独 立董事 和监 事会 的监 督职 能, 严禁 不正 当 关联交 易、 利益 输送 和内 部人控 制现 象的 发生 ,保 护投资 者利 益和 公司 合法 权益。


(2 ) 公 司设 置的 组织 结构 , 充 分体 现职 责明 确 、 相 互制 约的 原则 , 各部 门均有 明确 的授 权分工 , 操作 相互 独立 。 公司逐 步建 立决 策科 学 、 运营规 范 、 管 理高 效的 运 行机制 , 包括 民 主、 透明 的决 策程 序和 管 理议事 规则 , 高效 、 严谨 的业务 执行 系统 , 以及 健 全、 有效 的内 部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 监督和 反馈 系统 。


(3) 公司 设立 了顺 序 递进、 权责 统一 、严 密有 效的内 控防 线: ①各岗 位职 责明 确 , 有 详 细的岗 位说 明书 和业 务流 程, 各岗 位人 员在 上岗 前 均应知 悉并 以书面 方式 承诺 遵守 ,在 授权范 围内 承担 责任 ;


② 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传 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关 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督 制衡 ;


(4) 公司 建立 有效 的 人力资 源管 理制 度 , 健 全 激励约 束机 制 , 确 保公 司 人员 具 备与 岗位 要求相 适应 的职 业操 守和 专业胜 任能 力。


(5) 公司建 立科学严 密的风险 评估体系 ,对公 司内外部 风险进行 识别、 评估和分 析 , 及时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 (6) 授权 控制 应当 贯穿 于 公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授 权控制 的主 要内 容包 括: ①股东 会 、 董 事会 、 监 事 会和管 理层 充分 了解 和履 行各自 的职 权 , 建 立健 全 公司授 权标 准和程 序, 确保 授权 制度 的贯彻 执行 ;


② 公司 各部 门、 分公 司及员 工在 规定 授权 范围 内行使 相应 的职 责;


③ 重大 业务 授权 采取 书面形 式, 授权 书应 当明 确授权 内容 和时 效;


④ 对已 获授 权的 部门 和人员 建立 有效 的评 价和 反馈机 制 , 对已 不适 用的 授 权应及 时修 改 或取消 授权 。


(7) 建立完 善的基金 财务核算 与基金资 产估值 系统和资 产分离制 度,基 金资产与 公 司 自有 资 产 、 其 他委 托资 产 以及不 同基 金的 资产 之间 实行独 立运 作 , 分 别核 算 , 及 时、 准确 和 完整地 反映 基金 财产 的状 况。


(8) 建立科 学、严格 的岗位分 离制度, 明确划 分各岗位 职责,投 资和交 易、交易 和 清 算、基金会计和公 司会计 等重要岗位不得有 人员的 重叠。投资、研究 、交易 、IT 等重要业 务部门 和岗 位进 行物 理隔 离。


(9) 建立和 维护信息 管理系统 ,严格信 息管理 ,保证客 户资料等 信息安 全、真实 和 完 整。 积极 维护 信 息 沟通 渠 道的畅 通 , 建 立清 晰的 报 告系统 , 各级 领导 、 部 门 及员工 均有 明确 的报告 途径 。


(10 ) 建立 和完 善客 户服务 标准 , 加强 基金 销 售管理 , 规范 基金 宣传 推 介, 不得 有不 正 当销售 行为 和不 正当 竞争 行为。 (11 ) 制 订切 实有 效的 应 急应变 措施 , 建立 危机 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 对 发生 严 重影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 可 能引 起 系统性 风险 、 严 重影 响社 会 稳定的 突发 事件 , 按 照预 案 妥善处 理。 (12 ) 公 司建 立健 全内 部 监控制 度 , 督 察长 、 监 察 稽核部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执 行情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14 况进行 持续 的监 督, 保证 内部控 制制 度落 实; 定期 评价内 部控 制的 有效 性并 适时改 进。 ①对公 司各 项制 度 、 业 务的 合法合 规性 核查 。 由监 察稽 核部设 计各 部门 监察 稽核 点明细 , 按照查 核项 目和 查核 程序 进行 部 门自 查 、 监 察部 核 查, 确保 公司 各项 制度 、 业务符 合有 关法 律、行 政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行业 监管 规则 。 ②对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的 持续监 督 。 由 监察 稽核 部 组织相 关业 务部 门 、 岗 位 共同识 别风 险点 , 界 定风 险责 任人 , 设计内 部风 险点 自我 评估 表, 对风 险点 进行 评估 和 分析 , 并 由监 察 稽核部 监督 风险 控制 措施 的执行 ,及 时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③督察 长发 现公 司存 在重 大风险 或者 有违 法违 规行 为, 在 告知 总经 理和 其他 有 关高级 管 理人员 的同 时, 向董 事会 、中国 证监 会和 公司 所在 地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报 告。 5、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控 制体 系和 内部 控制 制度。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 况 本基金 托管 人为 上海 浦东 发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基本信 息如 下: 名称: 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成立时 间: 1992 年10 月19 日 经营范 围 : 经 中国 人民 银 行和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批 准 , 公司 主营 业 务主要 包括 : 吸 收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期和 长期 贷款 ; 办理 结 算; 办理 票据 贴现 ; 发 行 金融债 券 ; 代 理 发行 、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 府债券 ; 买卖 政府 债券 ; 同业拆 借 ; 提 供信 用证 服 务及担 保 ; 代 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提供 保险 箱业 务; 外汇 存款; 外汇 贷款 ;外 汇汇 款;外 币兑 换 ; 国际结 算 ; 同 业外 汇拆 借 ; 外 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 外 汇借 款; 外汇 担保 ; 结汇 、 售 汇; 买 卖和代 理买 卖股 票以 外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自营 外汇 买卖; 代客 外汇 买卖 ;资 信调查 、咨 询 、 见证业 务 ; 离 岸银 行业 务 ;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业 务 ; 全 国社 会保 障基 金托 管 业务 ; 经 中国 人 民银 行 和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批准 经营 的其 他业务 。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15 织形式 :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186.53 亿元 人民币 存续期 间: 持 续经 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3]105 号 联系人 :朱 萍 联系电 话: (021 )61618888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自 2003 年开展 资产 托管 业务 ,是 较早开 展银 行资 产托 管服 务的股 份 制商业 银行 之一 。经 过二 十年来 的稳 健经 营和 业务 开拓, 各项 业务 发展 一直 保持较 快增 长 , 各项经 营指 标在 股份 制商 业银行 中处 于较 好水 平。 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总 行于 2003 年 设立基金 托管部,2005 年 更名为资 产托管部 ,2013 年再次 更名 为资 产托 管与 养老金 业务 部 , 目 前下 设 证券托 管处 、 客户 资产 托 管处 、 养 老金 业 务处、 内控 管理 处、 运营 管理处 五个 职能 处室 。 目前 , 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 已拥有 客户 资金 托管 、 资 金信托 保管 、 证券 投资 基 金托管 、 全 球资产 托管 、 保险 资金 托 管、 基金 专户 理财 托管 、 证券公 司客 户资 产托 管 、 期货公 司客 户资 产托管 、 私募 证券 投资 基 金托管 、 私募 股权 托管 、 银行理 财产 品托 管 、 企 业 年金托 管等 多项 托管产 品, 形成 完备 的产 品体系 ,可 满足 多领 域客 户、境 内外 市场 的资 产托 管需求 。 (二)主要人员情况 吉晓辉,男 ,1955 年出 生 ,工 商管理 硕士, 高级经 济师。曾任 中国工 商银行 上海浦东 分行行 长 、 党 委副 书记 ; 中国工 商银 行上 海市 分行 副行长 、 党委 副书 记; 中 国工商 银行 上海 市分行 行长 、 党委 书记 ; 上海市 政府 副秘 书长 、 上 海市金 融工 作党 委副 书记 、 上 海市 金融 服 务办公 室主 任 、 上 海国 际 集团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党 委书记 , 第十 届、 第十 一届 全国政 协委 员。 现任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党委 书记。 中共 上海 市第 十届 委员会 委员 。 刘信义,男 ,1965 年出 生 ,研究生学 历,高 级经济 师,曾任上 海浦东 发展银 行空港支 行副行 长( 主持 工作) 、 上 海浦东 发展 银行 上海 地区 总部副 总经 理 、 党 委 委 员 ; 上 海市 金融 服 务办挂 职任 机构 处处 长 、 市金融 服务 办主 任助 理 ;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副 行长 、 财 务总 监; 上 海国盛 集团 有限 公司 总裁 。现任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副董事 长、 行长 、党 委副 书记。 邓从国 , 男,1962 年出 生 , 工 商管 理硕 士, 高级 会 计师 。 历 任河 南省 财政 厅 预算处 副 处长 、 基 本建 设处 处长 ,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郑 州分 行副行 长 、 党 委委 员, 参 与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南 昌分 行的 筹建 工作 并任分 行行 长、 党委 书记 。2015 年 4 月 1 日 起任 上 海浦东 发展 银 行资产 托管 与养 老金 业务 部总经 理。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16 (三)基金托管业务 经营 情况





截止 2015 年 6 月 30 日, 上 海 浦 东发 展银 行资 产 托管与 养老 金业 务部 共托 管证券 投资 基 金三十 五只 ,分 别为 安信 动态策 略灵 活配 置基 金、 北信瑞 丰宜 投宝 货币 、博 时安丰 18 个月 LOF 、博时 产业债 纯债债 券 、东方红 稳健精选 混合基 金、工银 瑞信目标 收益一 年定期开 放基 金、 工银 瑞信 生态 环境 行 业股票 基金 、 广发 小盘 成 长、 国联 安货 币基 金、 国 联安鑫 富混 合基 金、 国联 安鑫 享混 合基 金 、 国 联安 中债 信用 债指 数 增强型 基金 、 国寿 安保 尊 益信用 纯债 、 国 泰金龙 行业 精选 、 国泰 金 龙债券 、 华富 保本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华 富国 泰 民安灵 活配 置混 合、 华富 恒财 分级 债券 、 汇添富 和聚 宝货 币 、 汇 添 富货币 、 汇添 富双 利增 强 债券 、 嘉 实机 构 快线货 币基 金 、 嘉 实优 质 企业 、 鹏 华丰 泰定 期开 放 、 天 弘新 价值 灵活 配置 混 合基金 、 天治 财 富增长 、 鑫元 合丰 分级 债 券基金 、 易方 达裕 丰回 报 、 银 华永 泰债 券型 基金 、 长安鑫 利优 选混 合基金 、 长信 金利 趋势 、 长信利 众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中 海安 鑫保 本 、 中 海医 药健 康 产业、 中信 建投 稳信 债券 。合计 托管 证券 投资 基金 总净值 为 858.60 亿 元。 (四)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本行内 部控制 目标为: 确保经营 活动中严 格遵守 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 、监管 部门监管 规 则 和本行 规章 制度 , 形成 守 法经营 、 规范 运作 的经 营 思想 。 确 保经 营业 务的 稳 健 运行 , 保证 基 金资产 的安 全和 完整 , 确 保业务 活动 信息 的真 实 、 准确 、 完 整, 保护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2、本行内 部控制 组织架构 为:总行 法律合规 部是全 行内部控 制的牵头 管理部 门,指导 业 务 部门建 立并 维护 资产 托管 与养老 金业 务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总行 风险 监控 部是 全 行操作 风险 的 牵头管 理部 门 。 指 导业 务 部门开 展资 产托 管和 养老 金业务 的操 作风 险管 控工 作。 总行 资产 托 管与养 老金 业务 部下 设内 控管理 处。 内控 管理 处是 全 行托管 业务 条线 的内 部控 制具体 管理 实 施机构 ,并 配备 专职 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独立 行使 监督稽 核 职 责 。 3、内部控 制制度 及措施: 本行已建 立完善的 内部控 制制度。 内控制度 贯穿资 产托管业 务 的 决策 、 执 行、 监督 全过 程, 渗透到 各业 务流 程和 各操 作环节 , 覆盖 到从 事资 产 托管各 级组 织 结构 、 岗 位及 人员 。 内部 控制以 防范 风险 、 合规 经 营为出 发点 , 各项 业务 流 程体现 “ 内控 优 先”要 求。 具体内 控措 施包 括: 培育 员工树 立内 控优 先、 制度 先行、 全员 化风 险控 制的 风险管 理理 念 , 营造浓 厚的 内控 文化 氛围 , 使 风险 意识 贯穿 到组 织 架构 、 业 务岗 位、 人员 的 各个环 节 。 制 定 权责清 晰的 业务 授权 管理 制度 、 明 确岗 位职 责和 各 项操作 规程 、 员工 职业 道 德规范 、 业务 数 据备份 和保 密等 在内 的各 项业务 管理 制度 ; 建立 严 格完善 的资 产隔 离和 资产 保管制 度 , 托 管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17 资产与 托管 人资 产及 不同 托管资 产之 间实 行独 立运 作、分 别核 算; 对各 类突 发事件 或故 障 , 建立完 备有 效的 应急 方案 , 定 期组 织灾 备演 练, 建 立重大 事项 报告 制度 ; 在 基金运 作公 区域 建立健 全安 全监 控系 统 , 利用录 音 、 录 像等 技术 手 段实现 风险 控制 ; 定期 对 业务情 况进 行自 查、内 部稽 核等 措施 进行 监控, 通过 专项/全 面审 计 等措施 实施 业务 监控 ,排 查风险 隐患 。 (五)托管人对管理 人运 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 程序 1、监 督依 据 托管人 严格 按照 有关 政策 法规、 以及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议 等进 行监 督。 监督 依据具 体 包括: (1)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法》 ; (2)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3)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4)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5) 《 基金 合同 》 、 《 基金 托管协 议》 ; (6) 法律 、法 规、 政策 的 其他规 定。 2、监 督内 容





我 行根据基 金合同 及 托管协议 约定, ,对 基金合 同生效之 后所托管 基金的 投资范围 、投 资比例 、投 资限 制等 进行 严格监 督, 及时 提示 基金 管理人 违规 风险 。 3、监 督方 法 (1)资产 托管部 设置核算 监督岗位 ,配备相 应的业 务人员, 在授权范 围内独 立行使对 基 金 管理人 投资 交易 行为 的监 督 职责 , 规范 基金 运作 , 维护基 金投 资人 的合 法权 益, 不受 任何 外 界力量 的干 预; (2)在日 常运作 中,凡可 量化的监 督指标, 由核算 监督岗通 过托管业 务的自 动处理程 序 进 行监督 ,实 现系 统的 自动 跟踪和 预警 ; (3) 对非 量化 指标 、投 资 指令、 管理 人提 供的 各种 报表和 报告 等, 采取 人工 监督的 方法 。 4、监 督结 果的 处理 方式 (1)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运作监 督结果 ,采取定 期和不定 期报告 形式向基 金 管 理人和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定 期报告 包括 基金 监控 周报 等。 不 定期 报告 包括 提示 函 、 临时 日报 、 其他临 时报 告等 ; (2)若基 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违规违 法 操作, 以电话、 邮件、书 面提示 函的方式 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 指明 违规 事 项, 明确 纠正 期限 。 在 规 定期限 内基 金托 管人 再对 基金管 理人 违规 事项进 行复 查 , 如 果基 金 管理人 对违 规事 项未 予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将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 如 果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18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运作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时 , 基 金 托管人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3)针对 中国证 监会、中 国人民银 行对基金 投资运 作监督情 况的检查 ,应及 时提供有 关 情 况和资 料。 五、 相 关服 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1)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南大 街7 号 万豪 中 心 D 座 12 层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215577 联系人 赵佳 (2)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 8 号上 海国 金中 心二 期 46 层 06-08 单元 电话 (021 )38789658 传真 (021 )68880023 联系人 邵琦 (3)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成都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成都市 高新 区交 子大 道177 号中 海国 际中心A 座2 单元21 层04-05 单元 电话 (028 )86202100 传真 (028 )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深圳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 6001 号太平 金融 大 厦 16 层 电话 (0755 )84362200 传真 (0755 )25870663 联系人 陈寒梦 (5)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青岛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市南 区香 港中 路 10 号颐和 国际 大 厦 A 座 3502 室 电话 (0532 )66777766 传真 (0532 )66777676 联系人 胡洪峰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19 (6)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杭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杭州市 西湖 区杭 大 路 15 号 嘉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313 室 电话 (0571 )87759328 传真 (0571 )87759331 联系人 章文雷 (7)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福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鼓楼 区五 四 路 158 号环球 广 场 25 层 04 单元 电话 (0591 )88013673 传真 (0591 )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南京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白下 区中 山东 路 288 号新 世纪 广场A 座4202 室 电话 (025 )66671118 传真 (025 )66671100 联系人 徐莉莉 (9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广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西 路 5 号广州 国际 金融 中 心 50 层 05-06A 单元 电话 (020 )88832125 传真 (020 )81552120 联系人 周炜 2. 代销机构 (1)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东一 路 12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东一 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晓辉 联系人 高天、 虞谷 云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网址 www.spdb.com.cn 客服电 话 95528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 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建清 联系人 陶仲伟 传真 010-66107914 网址 www.icbc.com.cn 客服电 话 95588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超良 联系人 滕涛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 (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5)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 (6)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7)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8)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9)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电话 (010 )85108227 传真 (010 )85109219 网址 www.abchina.com 客服电 话 95599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中国 银行 总行 办公 大楼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国立 电话 (010 )66596688 传真 (010 )66594946 网址 www.boc.cn 客服电 话 95566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1 号院1 号 楼长 安兴 融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王洪章 网址 www.ccb.com 客服电 话 95533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188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 张宏革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网址 www.bankcomm.com 客服电 话 95559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网址 www.cmbchina.com 客服电 话 95555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8 号 富华 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振明 联系人 廉赵峰 网址 bank.ecitic.com 客服电 话 95558 住所 福州市 湖东 路154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江宁 路168 法定代 表人 高建平 联系人 卞晸煜 电话 (021 )52629999 传真 (021 )62569070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21 (10)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 (1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 (12)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13)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14)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15) 上海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网址 www.cib.com.cn 客服电 话 95561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外大 街 6 号 光大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唐双宁 联系人 朱红 电话 (010 )63636153 传真 010-63639709 网址 www.cebbank.com 客服电 话 95595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文标 联系人 杨成茜 电话 (010)58560666 传真 (010 )57092611 网址 www.cmbc.com.cn 客服电 话 95568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3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国华 联系人 王硕 传真 (010 )68858117 网址 www.psbc.com 客服电 话 95580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甲17 号 首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丙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冰竹 联系人 谢小华 电话 (010 )66223587 传真 (010 )66226045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客服电 话 95526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建 联系人 郑鹏 电话 010-85238667 传真 010-85238680 网址 www.hxb.com.cn 客服电 话 95577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煜 联系人 汤征程 电话 021-68475888 传真 021-68476111 网址 www.bankofshanghai.com 客服电 话 95594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22 (16)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17)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18)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19)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20)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21)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22)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东省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肖遂宁 联系人 张青 电话 0755-22166118 传真 0755-82080406 网址 www.bank.pingan.com 客服电 话 95511-3 或95501 住所、 办公 地址 宁波市 鄞州 区宁 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电话 (0574 )89068340 传真 (0574 )87050024 网址 www.nbcb.com.cn 客服电 话 96528 ,962528 上海 、 北京地 区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 8 号中融 碧玉 蓝天 大厦 15 -20 、22-27 层 法定代 表人 侯福宁 联系人 施传荣 电话 021-38523692 传真 021-50105124 网址 www.srcb.com 客服电 话 (021 )962999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16 号元 亨大 厦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16 号元 亨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金山 联系人 王薇娜 电话 (010 )85605006 传真 (010 )85605345 网址 www.bjrcb.com 客服电 话 96198 住所、 办公 地址 青岛市 市南 区香 港中 路 68 号华普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郭少泉 联系人 于庆君 电话 68602127 传真 85709799 网址 www.qdccb.com 客服电 话 96588 ( 青 岛 ) 、 4006696588 (全 国) 住所、 办公 地址 安徽省 合肥 市安 庆 路79 号 天徽大 厦 A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宏鸣 联系人 叶卓伟 电话 (0551 )62667635 传真 (0551 )62667684 网址 www.hsban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96588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23 (23)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24)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25)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26)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27)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28)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浙江省 杭州 市庆 春 路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达洋 联系人 毛真海 电话 (0571 )87659546 传真 (0571 )87659188 网址 www.czbank.com 客服电 话 95527 住所、 办公 地址 东莞市 城区 运河 东一 路 193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玉林 联系人 巫渝峰 电话 (0769 )22119061 传真 (0769 )22117730 网址 www.dongguanbank.cn 客服电 话 4001196228 住所、 办公 地址 杭州市 庆春 路 46 号 杭州 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 严峻 电话 (0571 )85108309 传真 (0571 )85108309 网址 www.hzban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508 住所、 办公 地址 南京市 玄武 区中 山 路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复 联系人 刘静 电话 (025 )86775044 传真 (025 )86775376 网址 www.njcb.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96400 住所、 办公 地址 山东省 临沂 市沂 蒙 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傢玉 联系人 寇廷柱 电话 (0539)8304657 传真 (0539)8051127 网址 www.lsbchina.com 客服电 话 400-699-6588 住所 温州市 车站 大道 华海 广 场1 号楼 办公地 址 温州市 车站 大 道196 号 法定代 表人 邢增福 联系人 林波 电话 (0577 )88990082 传真 (0577 ) 88995217 网址 www.wzbank.cn 客服电 话 (0577 )96699 住所、 办公 地址 南京市 洪武 北 路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平 联系人 展海军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24 (29)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30)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31)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32) 乌鲁木齐商业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33)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34)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电话 (025 )58587018 传真 (025 )58587038 网址 www.jsbchina.cn 客服电 话 ( 025 ) 96098 、 4008696098 住所、 办公 地址 天津市 河西 区马 场 道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宝凤 联系人 王宏 电话 (022 )58316666 传真 (022 )58316569 网址 www.cbhb.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811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 东路 3038 号合 作金 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伟 联系人 王璇 电话 0755-25188269 传真 0755-25188785 网址 www.4001961200.com 客服电 话 961200 ( 深 圳 ) 4001961200 (全 国) 住所、 办公 地址 洛阳市 洛龙 区开 元大 道 25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建甫 联系人 董鹏程 电话 (0379 )65921977 传真 (0379 )65921869 网址 www.bankofluoyang.com.cn 客服电 话 (0379 )96699 住所 乌鲁木 齐市 新华 北 路8 号 办公地 址 乌鲁木 齐市 新华 北 路8 号 商业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农惠臣 联系人 何佳 电话 (0991 )8824667 传真 (0991 )8824667 网址 www.uccb.com.cn 客服电 话 (0991 )96518 住所、 办公 地址 山东省 烟台 市芝 罘区 海港 路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叶文君 联系人 王淑华 电话 0535-6699660 传真 0535-6699884 网址 www.yantaibank.net 客服电 话 4008-311-777 住所、 办公 地址 哈尔滨 市道 里区 尚志 大 街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志文 联系人 王超 电话 0451-86779007 传真 0451-86779218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25 (35)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36)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37)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38)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39)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 行股 份有限公司 (40)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网址 www.hrbb.com.cn 客服电 话 95537 住所 浙江省 义乌 市江 滨路 义乌 乐园东 侧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延 安 路128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子军 联系人 董晓岚 、张 予多 电话 (0571)87117616 传真 (0571)87117607 网址 www.czcb.com.cn 客服电 话 (0571)96527 、 4008096527 住所 东莞市 东城 区鸿 福东 路2 号东莞 农商 银行 大厦 。 办公地 址 东莞市 东城 区鸿 福东 路2 号东莞 农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何沛良 联系人 谭少筠 电话 0769-22866255 传真 0769-22866282 网址 www.drcbank.com


客服电 话 (0769 )961122 住所、 办公 地址 天津市 河西 区友 谊 路15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金龙 联系人 杨森 电话 (022 )28405330 传真 (022 )28405631 网址 www.bank-of-tianjin.com 客服电 话 4006-960296 住所、 办公 地址 石家庄 市平 安北 大 街28 号 法定代 表人 乔志强 联系人 王娟 电话 0311-88627587 传真 0311-88627027 网址 www.hebbank.com 客服电 话 4006129999 办公地 址 常州市 和平 中 路413 号 注册地 址 常州市 和平 中 路413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向阳 联系人 包静 电话 13951229068 传真 0519-89995170 网址 www.jnbank.com.cn 客服电 话 96005 住所、 办公 地址 内蒙古 包头 市钢 铁大 街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镇西 联系人 张晶 刘芳 电话 (0472 )5109729 传真 (0472 )5176541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26 (41)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42)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43)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44)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45)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 行股 份有限公司 (46)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 公司 网址 http://www.bsb.com.cn 客服电 话 0472-96016 010-96016 0574-967210 0755-967210 028-65558555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新 城华 夏路 1 号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新 城华 夏路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继康 联系人 戴一挥 电话 020-22389188 传真 020-22389031 网址 www.grcbank.com 客服电 话 020-961111 办公地 址 四川省 成都 市武 侯区 科华 中路 88 号 注册地 址 四川省 成都 市武 侯区 科华 中路 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萍 联系人 杨琪 电话 028-85315412 传真 028-85190961 网址 http://www.cdrcb.com/ 客服电 话 028-962711 办公地 址 吉林省 长春 市经 济技 术开 发区东 南湖 大 路1817 号 注册地 址 吉林省 长春 市经 济技 术开 发区东 南湖 大 路18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唐国兴 联系人 孟明 电话 0431-84992680 传真 0431-84992649 网址 www.jlban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96666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苏州 市钟 园 路728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苏州 市东 吴北 路 143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兰凤 联系人 熊志强 电话 0512-69868390 传真 0512-69868370 网址 www.suzhoubank.com 客服电 话 0512-96067 住所、 办公 地址 杭州市 建国 中 路99 号杭 州 联合银 行大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晨 联系人 胡莹 电话 0571—87923324 传真 0571—87923214 网址 www.urcb.com 客服电 话 96592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27 (47)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 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48)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 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49)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 司 (50) 诺亚正行(上海)基 金销 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51)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山东省 威海 市宝 泉 路9 号 注册地 址 山东省 威海 市宝 泉 路9 号 法定代 表人 谭先国 联系人 刘文静 电话 0631-5211651 传真 0631-5215726 网址 whshls@163.com 客服电 话 4000096636 办公地 址 浙江绍 兴柯 桥笛 扬 路1363 号 注册地 址 浙江绍 兴柯 桥笛 扬 路1363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俊海 联系人 孔张海 电话 0575-84788101 传真 0575-84788100 网址 www.borf.cn 客服电 话 4008896596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温州 市龙 湾区 永宁 西路 555 号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温州 市龙 湾区 永强 大道衙 前段 法定代 表人 刘少云 联系人 胡俊杰 电话 0577-86923223 传真 0577-86982650 网址 www.lwrcb.com 客服电 话 4008296596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外 大 街 22 号泛 利 大厦 10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外 大 街 22 号泛 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莉 联系人 习甜 传真 021-20835879 网址 http://fund.licaike.com/ 客服电 话 4009200022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杨浦 区昆 明 路508 号北美 广 场 B 座 12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虹口 区飞 虹 路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 张裕 电话 021-38509735 传真 021-38509777 网址 www.noah-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821-5399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梨 园路 物资 控股置 地大 厦8 楼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深 南东 路5047 号 发展 银行 25 层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28 (52)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 限责 任公司 (53)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54)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 限公 司 (55)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 资顾 问有限公司 (56)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 有限 公司 (57)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 份有 限公司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33227951 网址 www.zlfund.cn 客服电 话 4006-788-887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田 路 195 号3C 座 10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田 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法定代 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 话 400-1818-188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南 路1118 号 鄂 尔多斯 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虹口 区场 中 路685 弄 37 号 4 号楼44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20613999 传真 021-68596916 网址 www.ehowbuy.com 客服电 话 4007009665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滨 江区 江南 大道 3588 号恒 生大 厦12 楼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余杭 区仓 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 张裕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客服电 话 4000-766-123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大 道555 号 裕景 国际B 座16 层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单丙烨 电话 021-20691869 传真 021-20691861 网址 www.erich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089-1289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翠柏路 7 号 杭州电 子商 务产 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文 二西 路一 号元茂 大 厦903 室 法定代 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林海明 传真 0571-86800423 网址 www.5i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8-773-772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华 严北 里2 号民建 大 厦 6 层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29 (58)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 司 (59)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 北京 )有限公司 (60) 万银财富(北京)基 金销 售有限公司 (61)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 限公 司 (62) 中经北证(北京)资 产管 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顺义 区后 沙峪 镇安 富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 翟飞飞 电话 13520236631 传真 010-62020355 网址 010-62020355 客服电 话 4008886661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 元 、 北 京市 朝阳 区建国 路 91 号 金地 中心A 座 6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景琪 电话 021-20289890 传真 021-20280110 网址 www.harvestwm.cn 客服电 话 400-021-8850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 路88 号SOHO 现 代城C 座1809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国路 88 号9 号楼 15 层1809 法定代 表人 沈伟桦 联系人 程刚 电话 010-52855713 传真 010-85894285 网址 www.yixin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6099-200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北 四环 中 路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北 四环 中 路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李招弟 联系人 高晓芳 电话 010-59393923 传真 010-59393074 网址 www.wy-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059-8888 办公地 址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2028 号 卓 越 世 纪 中 心 1 号楼 1806-1808 室 注册地 址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2028 号 卓 越 世 纪 中 心 1 号楼 1806-1808 室 法定代 表人 曾革 联系人 鄢萌莎 电话 0755-33376922 传真 0755-33065516 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6877899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北 礼士 路 甲129 号3 号 楼创 新工 场一 层109-1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北 礼士 路 甲129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福星 联系人 徐娜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30 (63)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 限公 司 (64)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 询有 限公司 (65)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 有限 公司 (66)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 限公 司 (67)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68)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电话 010-68292940 传真 010-68292941 网址 www.bzfunds.com 客服电 话 010-68292745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南 路100 号金 外滩国 际广 场 19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南 路100 号金 外滩国 际广 场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冯修敏 联系人 陈云卉 电话 021-33323998 传真 021-33323837 网址 暂无 客服电 话 400-820-2819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西 大望 路1 号 1 号楼 16 层1603 室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西 大望 路1 号 1 号楼 16 层16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董浩 联系人 张婷婷 电话 18510450202 传真 010-56580660 网址 www.jimu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068-1176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网址 www.lufunds.com 客服电 话 4008219031 办公地 址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 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 表人 肖雯 联系人 黄敏嫦 电话 020-89629019 传真 020-89629011 网址 www.yingmi.cn 客服电 话 020-89629066 办公地 址 福建省 泉州 市丰 泽区 云鹿 路 3 号 注册地 址 福建省 泉州 市丰 泽区 云鹿 路 3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子能 联系人 董培姗 、王 燕玲 电话 0595-22551071 传真 0595-22578871 网址 http://www.qzccbank.com 客服电 话 4008896312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31 (69) 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 行股 份有限公司 (70)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71)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 司 (7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 (73)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辽宁省 锦州 市科 技 路68 号 注册地 址 辽宁省 锦州 市科 技 路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伟 联系人 张华阳 电话 0416-3220085 传真 0416-3220017 网址 www.jinzhoubank.com 客服电 话 400-6696178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乐清 市城 南街 道伯 乐西 路99 号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乐清 市城 南街 道伯 乐西 路99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剑飞 联系人 金晓娇 电话 0577-61566028 传真 0577-61566063 网址 www.yqbank.com 客服电 话 4008896596 办公地 址 贵州省 贵阳 市中 华北 路 77 号 注册地 址 贵州省 贵阳 市中 华北 路 77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宗权 联系人 黎荣荣 电话 18092299120 传真 0851-86851953 网址 www.gyccb.cn 客服电 话 4001196033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新 街口 外大 街 28 号 C 座 5 层





邮编:100088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 街19 号 富凯大 厦 B 座 701


邮编 :100032 法定代 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尹伶 电话 010-66045529 传真 010-66045518 网址 http://www.jjm.com.cn


http://www.txsec.com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168 号 上海 银行 大厦29 楼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商 城 路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网址 www.gtja.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666 住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立 路66 号4 号楼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32 (74)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75)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76)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7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78)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 (79)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门内 大 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 )65183880 传真 (010 )65182261 网址 www.csc108.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108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红 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 十六 层 至二十 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网址 www.guosen.com.cn 客服电 话 95536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 江苏 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网址 www.newone.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11 、95565 住所 广州天 河区 天河 北 路183-187 号 大都 会广 场 43 楼( 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广州 天河 北路 大都 会广 场18 、19 、36 、38 、41 和 42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305 网址 www.gf.com.cn 客服电 话 95575 或 致 电 各 地 营 业网点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亮 马桥 路 48 号中信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电话 (010 )60833722 传真 (010 )60833739 网址 www.cs.ecitic.com 客服电 话 95558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5 号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 田薇 电话 (010 )66568430 传真 010-66568990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住所 上海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广东 路689 号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33 (80)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 司 (81)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82)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83)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84)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85) 中信证券(浙江)有 限责 任公司 法定代 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金芸、 李笑 鸣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网址 www.htsec.com 客服电 话 95553 或 拨 打 各 城 市 营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长 乐 路989 号 45 层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长 乐 路989 号 45 层 法定 代 表人 李梅 联系人 钱达琛 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 021-33388224 网址 www.swhysc.com 客服电 话 021-962505 住所 福州市 湖东 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1199 弄 证大 五道 口广 场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荣 联系人 雷宇钦 电话 (0591 )38507679 传真 (021 )38565955 网址 http://www.xy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62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北省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泽柱 联系人 李良 电话 (027 )65799999 传真 (027 )85481900 网址 www.95579.com 客服电 话 95579 或4008-888-999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 4018 号安联 大 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 4018 号安联 大 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深圳 市 福田区 深南 大道 凤凰 大 厦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冠兴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 (0755 )82825551 传真 (0755 )82558355 网址 www.essence.com.cn 客服电 话 4008001001 住所、 办公 地址 重庆市 江北 区桥 北 苑8 号 西南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余维佳 联系人 张煜 电话 (023 )63786141 传真 (023 )6378212 网址 www.swsc.com.cn 客服电 话 4008096096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34 (86)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87)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88)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89)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90)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9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浙江省 杭州 市解 放东 路 29 号迪凯 银 座 22 层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解 放东 路 29 号迪凯 银 座 22 层 法 定代 表人 沈强 联系人 王霈霈 电话 0571-85783737 传真 0571-85106383 网址 www.bigsun.com.cn 客服电 话 (0571 )95548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南省 长沙 市天 心区 湘府 中路 198 号 新南 城商 务中 心A 栋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 钟康莺 电话 (021 )68634518 传真 (021 )68865680 网址 www.xcsc.com 客服电 话 400-888-1551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州市 中山 二 路18 号电 信 广场 36 、37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罗创斌 电话 (020 )37865070 传真 020-22373718-1013 网址 www.wl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33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8 号民 生金 融中 心A 座 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政 联系人 赵明 电话 (010 )85127622 传真 (010 )85127917 网址 www.mszq.com 客服电 话 400-619-8888 住所、 办公 地址 安徽省 合肥 市寿 春 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良志 联系人 陈玲玲 电话 (0551 )2246273 传真 (0551 )2272100 网址 www.gy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78 住所 天津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第二 大街 42 号 写字 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市 南开 区宾 水西 道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庆平 联系人 王兆权 电话 (022 )28451861 传真 (022 )28451892 网址 www.bhzq.com 客服电 话 4006515988 住所 江苏省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 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 深 圳市 深南大 道 4011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35 (92)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93) 中信证券(山东)有 限责 任公司 (94)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95)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96)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97)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号港中 旅大 厦 24 楼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 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











深圳 市深 南 大道4011 号港 中旅 大厦24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万善 联系人 庞晓芸 电话 0755-82492193 传真 025-51863323 (南 京) 0755-82492962 (深 圳) 网址 www.htsc.com.cn 客服电 话 95597 住所、 办公 地址 太原市 府西 街 69 号 山西 国 际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法 定代 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 (0351 )8686659 传真 (0351 )8686619 网址 www.i618.com.cn 客服电 话 400-666-1618 住所、 办公 地址 青岛市 崂山 区深 圳 路222 号青岛 国际 金融 广 场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网址 www.citicssd.com 客服电 话 95548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5 号新盛 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勇力 联系人 汤漫川 电话 (010 )66555316 传真 (010 )66555246 网址 www.dxzq.net.cn 客服电 话 400-8888-993 住所、 办公 地址 苏州工 业园 区翠 园 路181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 )65588021 网址 www.dw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8601555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 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冠江 联系人 唐静 电话 (010 )63081000 传真 (010 )63080978 网址 www.cindasc.com 客服电 话 95321 住所 上海市 中山 南 路318 号2 号楼 22-29 层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36 (98)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99)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10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101)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102)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103)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南 路318 号2 号楼 21-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 吴宇 电话 (021 )63325888 传真 (021 )63326173 网址 www.df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03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南长 沙芙 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际 大 厦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杰 联系人 郭军瑞


电话 (0731 )85832503 传真 (0731 )85832214 网址 www.foundersc.com 客服电 话 95571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耀华 联系人 刘阳 电话 (0755 )83516289 传真 (0755 )83515567 网址 www.cgws.com 客服电 话 4006666888、( 0755 ) 33680000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 李芳 芳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网址 www.ebscn.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788 、 10108998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新 城珠 江西 路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19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网址 www.gzs.com.cn 客服电 话 (020 )961303 住所、 办公 地址 长春市 自由 大 路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树财 联系人 潘锴 电话 (0431 )85096709 传真 (0431 )85096795 网址 www.nesc.cn 客服电 话 4006000686、( 0431 ) 85096733 住所、 办公 地址 江苏省 南京 市大 钟 亭8 号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37 (104)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105)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106)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107)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108)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109)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步国旬 联系人 潘月 电话 (025 )83367888 传真 (025 )83320066 网址 www.nj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8285888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四川 中 路213 号久 事商务 大 厦 7 楼 法定代 表人 龚德雄 联系人 许曼华 电话 (021 )53686888 传真 ( 021 ) 53686100-7008 网址 www.962518.com 客服电 话 (021) 962518 、 4008918918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海淀 区北 三环 西 路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 孙恺 电话 (010 )83561149 传真 (010 )83561094 网址 www.xsdzq.cn 客服电 话 4006989898 住所 大同市 城区 迎宾 街 15 号 桐 城中 央 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省 太原 市长 治 路111 号山西 世贸 中 心 A 座F12 、F13 法定代 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 (0351 )4130322 传真 (0351 )4130322 网址 www.dtsbc.com.cn 客服电 话 4007121212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 融一 街8 号 国联 金融 大 厦702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168 号国 联大 厦6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建辉 联系人 沈刚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网址 www.glsc.com.cn 客服电 话 95570 住所、 办公 地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杭 大 路1 号 黄龙世 纪广 场 A 座 6-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 许嘉行 电话 (0571 )87901912 传真 (0571 )87901913 网址 www.stocke.com.cn 客服电 话 (0571 )967777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 大中 华国际 交易 广 场8 楼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38 (110)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111)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112)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113)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114)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115)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 大中 华国际 交易 广 场8 楼(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杨宇翔 联系人 郑舒丽 电话 0755-22626391 传真 (0755 )82400862 网址 http://www.pingan.com 客服电 话 95511 —8 办公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政 务文 化新 区天鹅 湖 路198 号 注册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政 务文 化新 区天鹅 湖 路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工 联系人 甘霖、 钱欢 电话 055165161821 传真 055165161672 网址 www.hazq.com 客服电 话 96518 、4008096518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西桂 林市 辅星 路 13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雅锋 联系人 牛孟宇 电话 0755-83709350 传真 0755-83700205 网址 www.gh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63 (全 国)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南省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 心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晖 联系人 郭磊 电 话 (0731 )84403319 传真 (0731 )84403439 网址 www.cfzq.com 客服电 话 (0731 )84403360 住所、 办公 地址 东莞市 莞城 区可 园南 路1 号金源 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运勇 联系人 苏卓仁 电话 (0769 )22112062 传真 (0769 )22119423 网址 www.dgzq.com.cn 客服电 话 (0769 )961130 住所、 办公 地址 郑州市 郑东 新区 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


范 春艳 电话 0371--69099882 传真 0371--65585899 网址 www.ccnew.com 客服电 话 95377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资 大 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喆 联系人 黄静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39 (116)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117)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 任公 司 (118)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119)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120)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121)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电话 (010 )84183389 传真 (010)84183311-3389 网址 www.guodu.com 客服电 话 400-818-8118 住所、 办公 地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 23 号投资 广 场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化军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 (021 )20333910 传真 (021 )50498825 网址 www.longone.com.cn 客服电 话 95531 ;400-888-8588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200 号 中银 大厦3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200 号 中银 大厦40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刚 联系人 李丹 传真 (021 )50372474 网址 www.bocichina.com.cn 客服电 话 4006208888 住所、 办公 地址 内蒙古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 新华大 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介民 联系人 王旭华 电话 (010 )66297386 传真 (0471 )4961259 网址 www.cnht.com.cn 客服电 话 (0471 )4972343 住所 江西省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江 信国 际金 融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西省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江信 国际 金融 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曾小普 联系人 俞驰 电话 (0791 )86285337 传真 (0791 )86282293 网址 www.gsstock.com 客服电 话 4008222111 住所 四川省 成都 市陕 西 街239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4001 号 时代金 融中 心 18 楼 深圳 总 部 法定代 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 金达勇 电话 (0755 )83025723 传真 (0755 )83025991 网址 www.hx168.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818 住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文艺 路 233 号宏 源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9 号宏源 证券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40 (122) 中泰证券有限公司 (123)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124)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 (125)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126)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127)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冯戎 联系人 李巍 电话 (010 )88085858 传真 ( 010 ) 88085195 网址 www.hysec.com 客服电 话 4008-000-562 住所、 办公 地址 山东省 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 (0531 )68889155 传真 (0531 )68889752 网址 www.ql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38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 银行大 厦 40-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昧军 联系人 方文 电话 (0755 )83199599 传真 (0755 )83199545 网址 www.csco.com.cn 客服电 话 (0755 )83199511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东省 深圳 罗湖 区笋 岗 路12 号 中民 时代 广场B 座 25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崔国良 电话 (0755 )25832852 传真 (0755 )82485081 网址 www.fcsc.cn 客服电 话 4008881888 住所 海南省 海口 市南 宝 路36 号 证券大 厦 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4001 号 时 代金融 中 心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涛 联系人 马贤清 电话 (0755 )83025022 传真 (0755 )83025625 网址 www.jyzq.cn 客服电 话 400-8888-228 住所、 办公 地址 南昌市 红谷 滩新 区红 谷中 大道 1619 号国 际金 融大 厦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航 联系人 戴蕾 电话 (0791 )86768681 传真 (0791 )86770178 网址 www.avicsec.com 客服电 话 400-8866-567 住所 上海市 普陀 区曹 阳 路510 号南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福山 路 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文平 联系人 罗芳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41 (128)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129)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130)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131)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 司 (132)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133)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 任公 司 电话 (021 )68761616 传真 (021 )68767981 网址 www.tebon.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28 住所、 办公 地址 陕西省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信托 大 厦 16-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 刘莹 电话 (029 )87416787 传真 (029 )87417012 网址 www.westsecu.com 客服电 话 95582 住所 福州市 五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五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张腾 电话 (0591 )87383623 传真 (0591 )87383610 网址 www.hfzq.com.cn 客服电 话 (0591 )96326 住所、 办公 地址 甘肃省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 西路 638 号 财富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电话 (0931 )4890208 传真 (0931 )4890628 网址 www.hlzqgs.com 客服电 话 ( 0931 ) 96668 、 4006898888 住所 北京建 国门 外大 街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建 国门 外大 街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剑阁 联系人 廉赵峰 电话 (010 )65051166 传真 (010 )85679535 网址 www.ciccs.com.cn 客服电 话 ( 010 ) 85679238 ; (010 )85679169 住所、 办 公 地址 杭州市 杭大 路 15 号 嘉华 国 际商务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沈继宁 联系人 乔骏 电话 (0571 )87925129 传真 0571-87818329 网址 www.ctsec.com 客服电 话 ( 0571 ) 96336 、 962336 (上 海地 区)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9 楼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42 (134)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135)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136)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 任公 司 (137)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138)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139)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 表人 罗浩 联系人 倪丹 电话 021-38784818


传真 021-68775878 网址 www.shhxzq.com 客服电 话 68777877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 厦 28 层 A01 、B01 (b )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洪家新


联系人 孔泉 电话 (0755 )82083788 传真 (0755 )82083408 网址 www.cfsc.com.cn 客服电 话 ( 021 ) 32109999 , (029 )68918888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7 号英蓝 国际 金融 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程宜荪 联系人 牟冲 电话 (010 )58328112 传真 (010)58328748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客服电 话 400-887-8827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与福 中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 -21 层 及第04 层 01、02、03 、05、11 、12、13、15、16、18、19 、 20、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 6003 号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增来 联系人 刘毅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网址 www.china-invs.cn 客服电 话 400 600 8008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6009 号新世 界中 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永良 联系人 李珍 电话 (0755 )82570586 传真 (0755 )82960582 网址 www.zszq.com 客服电 话 4001022011 住所 呼和浩 特市 新城 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1 号长 安兴 融中 心西 楼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孔佑杰 联系人 冯杰 电话 (010)83991743 传真 (010)66412537 网址 www.rx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6609839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43 (140)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141)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 任公 司 (142)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143)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 司 (144)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145)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黑龙江 省哈 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注册地 址 黑龙江 省哈 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刘爽 电话 0451-85863719 传真 0451-82287211 网址 www.jh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666-2288 住所、 办公 地址 成都市 东城 根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云 联系人 金喆 电话 (028 )86690126 传真 (028 )86690126 网址 www.gj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6600109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 街5 号 新盛大 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大建 联系人 李微 电话 (010 )59355941 传真 (010 )66553791 网址 www.e5618.com 客服电 话 400-889-5618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林 联系人 夏元 电话 (021 )68777222 传真 (021 )68777822 网址 www.cnhbstock.com 客服电 话 4008209898 住所、 办公 地址 厦门市 莲前 西 路2 号 莲富 大厦十 七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勇 联系人 卢金文 电话 (0592 )5161642 传真 (0592 )5161140 网址 www.xmzq.cn 客服电 话 (0592 )5163588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1600 号32 楼 法定代 表人 宫龙云 联系人 陈敏 电话 (021 )32229888 传真 021- 68728782 网址 www.ajzq.com 客服电 话 (021 )63340678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中 路华 能大厦 三十 、三 十一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中 路华 能大厦 三十 、三 十一 层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44 (146)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147)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148)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二)注册登记机构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同上) (三)律师事务所和 经办 律师 (四)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安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 特殊普 通合 伙) 办公地 址 中 国北京 市东 城区东 长安街 1 号东 方广场 东方经 贸城 东三 办 公楼 16 层 负责人 葛明 联系人 李慧民 法定代 表人 吴骏 联系人 吴尔晖 电话 0755-83007159 传真 0755-83007034 网址 www.ydsc.com.cn 客服电 话 4000-188-688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8 号中国 华 融 A 座 3 层、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宋德清 联系人 黄恒 电话 010-58568235 传真 010-58568062 网址 www.hrsec.com.cn 客服电 话 (010 )58568118 办公地 址 湖北省 武汉 市武 昌区 中南 路 99 号保 利广 场A 座 37 楼 注册地 址 湖北省 武汉 市东 湖新 技术 开发区 关东 园 路2 号 高科 大厦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磊 联系人 崔成 电话 027-87610052 传真 027-87618863 网址 www.tfzq.com 客服电 话 4008005000 办公地 址 四川成 都市 人民 南 路2 段18 号 川信 大厦 10 楼 注册地 址 四川成 都市 人民 南 路2 段18 号 川信 大厦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玉明 联系人 刘进海 电话 028-86199278 传真 028-86199382 网址 www.hxzq.cn 客服电 话 4008366366 名称 国浩律 师集 团( 北京 )事 务所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东 三环 北 路38 号 泰康 金融 大厦9 层 负责人 王卫东 联系人 黄伟民 电话 (010 )65890661 传真 (010 )65176801 经 办 律 师 黄伟民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45 电话 (010 )65246688 传真 (010 )85188298 经办会计 师 李慧民 、王 珊珊 六、 基 金的 历史沿 革 根据 《嘉实浦安 保本混合型开 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 《嘉 实浦安保本混 合型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生效 公告 》 ,嘉 实优质 企业股票 型证券投 资 基 金 由嘉 实浦 安保 本混 合型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保本 到期日 后投 资转 型而 成。 根据 2014 年 8 月 8 日施 行 的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证监 会 令第 104 号) 第三 十条 第一 项的 规 定, 经与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 “嘉 实 优 质企 业 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于 2015 年 7 月 16 日 更名 为 “ 嘉实 优质 企业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并于 2015 年 8 月 3 日发 布相关 公告 。 嘉 实 浦 安 保 本 混 合 型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2004]151 号 文批 准 募集 。 2004 年 12 月 1 日起嘉 实浦 安保 本混 合型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正 式 生 效 。





依据 中 国证 监 会 2007 年 11 月 22 日 证监 基金 字[2007]320 号文 核 准, 嘉实 浦安保 本混 合 型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生 效。 自 2007 年 12 月 8 日 起, 《嘉 实 浦安保 本混 合 型开放 式证 券 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失 效, 本基金 基 金合同 生效 。 七、 基金 的 存续 ( 一)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07 年12 月8 日起 正式 生效 。 (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 模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的 存续期 间 ,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数量不 满200 人 或者 基金 资产净 值 低于 5,000 万 元的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前 述情 形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向中 国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并 报送 解决方 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八、 基金 份额 的集 中发 售 (一) 集中 发售 集中发 售期 ;自2007 年11 月26日 起至2007 年12 月5 日止 (二) 销售 对象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46 个人投 资者 、机 构投 资者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和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买 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者 。 (三) 销售 方式 及场 所 投资者 应当 在各 销售 机构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方 式 购买本 基金 。 (四) 投资 者在 集中 发售 期购买 本基 金的 原则 1、投 资者 需按 销售 机构 规 定的方 式备 足购 买金 额。 2、 集 中发 售 期 内, 投资 者 可多次 购买 基金 份额 , 首 次最低 购买 金额 为 1 万元 人民币 (含 集中申 购费) , 追 加购 买金 额为 1000 元人 民币 , 通过 直销中 心购买 的 最低 金额 为 5 万 元人 民 币(含 集中 申购 费) , 追 加 购买金 额 为 1000 元 人民 币 。 (五) 集中 发售 期集 中申 购的费 用 集中发 售期 集中 申购 的费 用按如 下费 率结 构表 执行 : 集中申购金额 集中申购费率 M <50 万元 1.2% 50 万 元 ≤M <200 万元 1.0% 200 万 元 ≤M<500 万元 0.6% M ≥5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上述费 用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募集 期间 发生 的各 项费 用。 (六) 集中 发售 期集 中申 购份数 的计 算 集中发售期本基金的集中 申购金额包括集中申购费 用和净集中申购金额。计 算方法如 下: (1) 净集 中申 购金 额= 集 中申购 金额/(1+ 集中 申购 费率) (2) 集中 申购 费用 =集 中 申购金 额- 净集 中申 购金 额 (3) 集中 申购 份数 =( 净 集中申 购金 额+ 利息)/基 金份额 初始 面值 但在集 中发 售期 内, 本基金 集中 申购 金额 在 500 万 元(含 )以 上 , 适用 绝对 数 额的 集 中申购 费金 额( 每 笔 1000 元) ,即 净 集 中申 购金额= 集中申 购 金 额- 集中 申购 费用。 基金份 数的 计算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 小 数点 后两 位 以后的 部分 舍去 , 舍去 部 分所代 表的 资产计 入基 金资 产。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为 人民 币1.00元。 在集中 发售 期内 ,本 基金 每份基 金份 额的 集中 申购 价格为 人民 币 1.00 元加 上 相应的 申 购费 。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47 九、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 围 个人投 资者 、机 构投 资者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和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买 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者 。 (二)申购和赎回场 所 1、本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 点。 2 、经本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 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 业网点, 即代销 机构 销售 网点 。 3、投资者 可通过本 基金直 销机构或 指定的代 销机构 按照规定 的方式办 理本基 金的申 购 与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变化增 加或 者减 少代 销机 构,并 另行 公告 。 代销机 构 可 以根 据情 况变 化增加 或者 减少 其销 售城 市(网 点) ,并 另行 公告 。 (三)申购与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将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每 个 交易日 设为 开放 日 , 为 投 资者办 理申 购、赎 回等 基金 业务 。 投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者转 换申 请的 , 其 基金申 购 份额、 赎回 价格 为下 次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时 间所在 开放 日的 价格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其他 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 理 人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 进行相 应 的调整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日常 申 购、 赎回 的开 始 时间 本基金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即 2007 年 12 月 8 日起 开始办 理正 常申 购 和 赎回 业务 。 (四)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 未知 价” 原则 , 即 本基 金的申 购 、 赎 回价 格以 受 理申请 当日 收市 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 净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本 基金 采用 金额 申购 和 份额赎 回的 方式 ,即 申购 以金额 申请 ,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五)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申 请方 式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48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办 理时 间( 下午 3:00 之前) 提 出申购 或赎 回的 申请 。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申购资 金。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与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于受 理基 金投资 者申 购 、 赎 回申 请 之日 起 2 个 工作 日内 , 对 申请的 有效 性进行 确认 。正 常情 况下 基金投 资者 可从 T +2 工 作 日起直 接到 其办 理业 务的 销售网 点查 询 确认情 况, 打印 确认 单。 3、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方 式与 时间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申 购不成 功或 无效款 项将 退回 投资 者账 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通 过 注 册 登记 机 构 按 规 定 向 投 资 者 支付 赎 回 款 项, 赎 回款 项在 自受 理基 金 投资者 有效 赎回 申请 之日 起不超 过 7 个工 作日 的时 间内划 往赎 回 人银行 账户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按《基 金合 同》 有关 规定 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1 、 投 资者 首次 最低 申购 金 额为 1 万元 人民 币 (含 申 购费) , 追 加申 购单 笔最 低 限额为 人 民币1000 元 ; 通过 直销 中 心 首次 申购 的最 低金 额 为5 万元 人民 币 (含 申 购 费) , 追 加申 购单 笔最低 限额 为人 民币 1000 元,但 已在 本基 金 集 中发 售期申 购或 嘉实 浦安 保本 基金转 型为 本 基金 并 仍持 有份 额的 除外 ; 投资者 通过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网 上直 销首 次申 购本基 金单 笔 最低金 额为 人民 币100 元 ,追加 申购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民 币100 元 。 2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 机构赎 回时 , 每次 赎回 申 请不得 低 于 1000 份 基金 份 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保 留的 基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1000 份的, 在赎 回 时需一 次全 部赎 回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通过 嘉实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网 上直 销赎 回本基 金时 , 每 次赎回 申请 不得 低 于 100 份基金 份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 本公 司网上 直销 保 留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100 份的 ,在 赎回 时需 一次 全部赎 回 。 3、基金管 理人在不 损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 的情况 下可以根 据实际情 况对以 上限制 进 行调整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最 迟在 调整 生效 前 3 个 工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信 息披露 媒体 公告 。 (七)本基金的申购 费与 赎回费 1、本基金 的申购费 按申购 金额采用 比例费率 ,投资 者在一天 之内如果 有多笔 申购, 适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49 用费率 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可 用于 市场推 广、 销售 、注 册登 记等各 项 费 用 。





申购 费 率表 如下 : 申购金 额 申购费 率 50 万 元以 下 1.5% 50 万 元( 含) -200 万元 1.2% 200 万 元( 含) —500 万元 0.8% 500 万 元( 含) 以上 每笔1000 元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 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申 购本基金业务实行申购费 率优惠, 其申购费率不按申购金额 分档,统一优惠为申购金 额的 0.6 % , 但 中 国银 行长 城 借 记 卡 、 招商银行借记卡、中 国农 业银行借记卡持卡人 ,申 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优惠 按照相关公告 规定的费率执行;机 构投 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 人直 销网上交易系统申购 本基 金,其申购费 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统 一优惠为申购金额 的 0.6%。优惠后费率如果低于 0.6 %,则按 0.6 %执行。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相关公告规定的相应 申购费率低于 0.6% 时 ,按实 际 费 率 收 取申购费。 个 人 投 资者 于本 公 司 网 上 直 销 系 统通 过汇 款 方 式 申 购 本 基 金的 ,前 端 申 购 费 率 按照相 关公 告规 定的 优惠 费率执 行 。 2、 本基 金的 赎回 费用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赎 回 费用的75% 用于 注册 登记 费 及相关 手 续费,25% 归基 金财 产。 赎 回费率 表如 下 : 持有期 赎回费 率 <365 天 0.5% 365天≤M <730 天 0.25% ≥730 天 0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嘉 实浦安保本混合型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的保本期内 或转型期 内, 连续 地持 有部 分嘉 实 浦安保 本混 合型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 直 到投资 转型 为 嘉 实优质 企业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份额 , 那 么这 部 分基金 份额 在嘉 实浦 安保 本混合 型开 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保 本期 内或转 型期 内的 持有 期, 将 被累加 进入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在本 基金 的 持有期 内。 3、根据本 基金募集 和持续 营销的需 要,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部 分或全部 投资人 减免募 集 费用和 申购 费用 。 4、基金管 理人可以 调整申 购费率和 赎回费率 ,最新 的申购费 率和赎回 费率在 更新招 募 说明书 中列 示 。 费 率如 发 生变更 ,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 将于新 的费 率开 始实 施 前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5、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不违 背《基金 法》及其 他相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情 形下根 据市 场情 况制 定基 金促销 计划 , 针对 特定 地 域范围 、 特定 行业 、 特 定 职业的 投资 者以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50 及特定 的交 易方 式 (如 网 上交易 ) 等进 行基 金交 易 的投资 者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八)申购份数与赎 回金 额的计算方式 1、申 购份 数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购费 率)





申购费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 但本基 金申 购金 额 在 500 ( 含) 万元 以上 , 适 用绝 对数 额的申 购费 金额 ( 每笔 1000 元) , 即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金 额- 申购费 用。 基金份 数的 计算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 小 数点 后两 位 以后的 部分 舍去 , 舍去 部 分所代 表的 资产计 入基 金资 产。 例一 : 假 定T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为1.200 元 , 申 购金 额 为10万 元 , 那 么申 购负 担 的申购 费 用和获 得的 基金 份数 计算 如下: 申购 申购金 额( 元,A) 100,000 适用费 率(B) 1.5% 申购费 用(C=A-D) 1,477.84 净申购 金额 〔D=A/(1 +B) 〕 98,522.16 申购份 数(=D/1.200 ) 82,101.80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回 费用 例二:假定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200 元, 三 笔 赎回份 数分 别 为5,000 份、5 万份、 50 万 份。 其中5000 份的 一 笔持有 期 <1 年,5 万份 的 一笔持 有期 ≥1 年、 <2 年,50 万份 的 一笔持 有期 ≥2 年。 那么 各笔赎 回负 担的 赎回 费用 和获得 的赎 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 额(A) 5,000 50,000 500,000 适用费 率(B) 0.5% 0.25% 0% 赎回总 额(C) 6000 60,000 600,000 赎回费 用(D=B*C ) 30 150 0 赎回金 额(E=C-D ) 5,970.00 59,850.00 600,000.00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 3、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公 告。 遇市场 中断 事 件等特 殊 情况,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九)申购与赎回的 注册 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注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 为 投资者 办理 增加 权益 的登 记手续, 投资者 自 T+2 日 起有 权赎 回该部 分基 金。 投资 者赎 回基金 成功 后,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资 者办 理扣 除权 益的 登记手 续。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 《基 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注 册登记 办理 时间进行 调整,并 最迟于 开始实施 前3个工 作日在至 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 信息披露 媒 体 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 购、 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 1、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不可 抗力 ;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3)基金 管理人认 为市场 缺乏合适 的投资机 会,继 续接受申 购可能 对 已有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产生 损害 ; (4)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认 为会 有损 于已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其他 申购; (5) 《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 2、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 (1) 不可 抗力 ;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3)因市 场剧烈波 动或其 他原因而 出现连续 巨额赎 回,导致 本基金的 现金支 付出现 困 难; (4) 《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立 即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已 接 受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足 额 兑付 ;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 兑 付,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已 被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总 量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其余 部分 在后 续开 放 日予以 兑付 ,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 金额 。 投资者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选 择将当 日未 获 受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3 、发生《 基金合 同》 、 《招 募说明书 》或更新 招募说 明书中未 予载明的 事项, 但基金 管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 理人有 正当 理由 认为 需要 暂停接 受基 金申 购 、 赎 回 申请的 , 报经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后 可以 暂 停 接受投 资者 的申 购、 赎回 申请。 4、暂停基 金的申购 、赎回 ,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在至 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 信息披 露 媒体公 告。 5、暂 停期 间结 束, 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公 告。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天,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 开放日 ,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信息 披露 媒体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并公 告最 新的 每一 基金 份额资 产 净 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1 天但 少于 两周 , 暂停 结束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提前 1 个工作 日 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 刊登基 金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并 在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新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资产 净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 暂 停期 间 , 基 金管 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 一次 ; 当 连续 暂停 时间 超 过两个 月时 , 可对 重复 刊 登暂停 公告 的频 率进 行调 整。 暂停 结束 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3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信 息 披露媒 体连 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告 最新 的 每一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 (十一)巨额赎回的 认定 及处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超过 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时, 为 巨 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接受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能 力兑付 投资者的 全部赎回 申请时 ,按正 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部分 延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兑付 投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 ,或认 为兑付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现 可能 使基 金份 额净 值发生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 理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 额 10% 的前提 下,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 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 确定 当日 受理 的赎回 份额 ; 未受理 部分 除投 资者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选 择将 当日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者 外, 延 迟至 下 一 开放日 办理 。 转 入下 一开 放 日的赎 回申 请不 享有 赎回 优先权 并将 以该 下一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计 算赎 回金 额,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53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部 分延 期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立 即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在3 个工 作 日内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并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本基金 连续 两个 开放 日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 可 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 请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不得 超过 正常 支付 时 间20 个工 作日, 并应当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注:2013 年 4 月 9 日, 本 基金管 理人 发布 了《 关于 网上直 销开 通基 金后 端收 费模式 并 实施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 , 自 2013 年4 月12 日 起 , 在本公 司基 金网 上直 销系 统开通 旗下 部分 基金产 品的 后端 收费 模式 (包 括申 购 、 定 期定 额投 资、 基金 转换 等业 务 ) 、 并对通 过本 公 司 基金网 上直 销系 统交 易的 后端收 费进 行费 率优 惠。 本 公司直 销中 心柜 台和 代销 机构暂 不开 通 后端收 费模 式。 具体 请参 见嘉实 基金 网站 刊载 的公 告。 十、 基 金的 转换 (一) 基金 转换 开始 日及 时间 基金转 换的 开 始 办理 时间 :2008 年7 月28 日。 投资者 需在 转出 基金 和转 入基金 均有 交易 的当 日, 方可办 理基 金转 换业 务 。 (二) 适用 基金 范围 本基金与 本公司 旗下 以 下 基金发生 转换, 包 括 嘉 实 货币 A 、 嘉实 货币 B 、 嘉 实 超短债 债券 、 嘉 实安 心货 币 A 、 嘉实安 心货 币 B 、 嘉 实成 长收益 混合 、 嘉实 增长 混 合、 嘉实 稳健 混 合、 嘉实 债券 、 嘉 实服 务增 值行业 混合 、 嘉实 主题 混 合、 嘉实 策略 混合 、 嘉 实研 究精选 混合 、 嘉实多 元债 券 A 、 嘉实 多 元债 券 B 、 嘉实 量化 阿尔 法 混合 、 嘉 实回 报混 合、 嘉实价 值优 势 混 合 、 嘉实 稳固 收益 债券 、 嘉实主 题新 动力 混合 、 嘉 实深证 基本 面 120ETF 联接、 嘉实 信用 债 券 A 、 嘉实 信用 债券 C 、 嘉实领 先成 长混合、 嘉 实 周期优 选混合 、 嘉 实中 创 400 联 接、 嘉实 优化红 利混合 、 嘉实 纯债 债券 A 、 嘉实 纯债 债券 C 、 嘉实 中证 500ETF 联接 、 嘉实 研究 阿尔 法 混合 、 嘉实 绝对 收益 策 略定期 混合 、 嘉实 泰和 混 合、 嘉实 丰益 纯债 定期 债 券、 嘉实 新兴 产 业股票 、 嘉实 医疗 保健 股 票 、 嘉实 新收 益混 合、 嘉 实沪 深 300 指数 研究 增强 、 嘉 实逆 向策 略 股票、 嘉实 企业 变革 股票 、嘉实 对冲 套利 定期 混合 、嘉实 新消 费股 票、 嘉实 先进制 造股 票 、 嘉实机 构快 线货 币 、 嘉 实 如意宝 定期 债券 、 嘉实 沪 深 300ETF 联接(LOF) 、嘉 实基本 面 50 指 数(LOF) 、 嘉实 中证 中期 企 业债指 数 (LOF ) 、 嘉 实中 证金融 地 产 ETF 联接 、 嘉 实事件 驱动 股 票、 嘉实 低价 策略 股票 、 嘉实增 强收 益定 期债 券 、 嘉实丰 益信 用定 期债 券 、 嘉实环 保低 碳股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54 票 。 (三) 基金 转换 费用 1、通过代销机构办理基 金 转换业务(仅限“前 端转 前端”的模式) (1 ) 嘉实 货币A、 嘉实 货 币 B、 嘉实 超短 债 债 券、 嘉实多 元债券 B 、嘉 实安 心货 币 A 、 嘉实安 心货 币 B、 嘉实 机 构快线 货 币 A 、嘉 实机 构 快线货 币 B、 嘉实 机构 快 线货 币 C 转换 为 嘉实优 质企 业混 合时, 收取 转入 基金 适用 的申 购费 率,计 算 公 式如 下: 净转入 金额=(B ×C )/(1+F)+M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E 其中,B 为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C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出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E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入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F为转 入基 金适 用的 申购 费 率; M 为 嘉实 货币A、 嘉实货 币B、 嘉实 安心 货币A、 嘉实 安心 货币B 、 嘉实 机构 快线 货币A 、 嘉实机 构快 线货 币B 或 嘉实 机构快 线货 币C 全 部转 出时 账户当 前累 计未 付收 益。 (2) 嘉 实信 用债 券 C 、嘉 实纯债 债 券C、 嘉实 稳固 收益债 券、 嘉实 如意 宝定 期债 券 C 转 换为 嘉 实优 质企 业混 合时 , 采用 “赎 回费+申 购费 率 ”算法 : 净转入 金额 = B ×C× (1 -D)/ (1+F )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 E 其中,B 为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C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出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D 为转 出基 金的 对应 赎回 费率; F为转 入基 金适 用的 申购 费 率; E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入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3) 嘉实 优质 企业混 合与嘉 实成 长收益 混合 、嘉实增 长混 合、嘉 实稳 健混合、 嘉实 服 务增值 行业 混合 、 嘉实 主 题新动 力 混 合 、 嘉 实主 题 混合 、 嘉 实策 略混 合、 嘉实 研究精 选混 合、 嘉实量 化阿 尔法 混合 、 嘉 实回报 混合 、 嘉实 价值 优 势混合 、 嘉实 领先 成长 混 合、 嘉实 周期 优 选混合 、 嘉实 优化 红利 混 合、 嘉实 研究 阿尔 法股 票 、 嘉 实绝 对收 益策 略 定 期 混合 、 嘉 实泰 和 混合 、 嘉 实新 兴产 业股 票 、 嘉 实医 疗 保 健股 票、 嘉 实新收 益混 合 、 嘉 实沪 深 300 指 数研 究增 强、 嘉实 逆向 策略 股票 、 嘉实企 业变 革股 票 、 嘉 实 对冲套 利定 期混 合 、 嘉 实 新消费 股票 、 嘉 实先进 制造 股票 、 嘉实 事 件驱动 股票 、 嘉实 低价 策 略股票 、 嘉实 环保 低碳 股 票 之间 互转 , 以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55 及转入 嘉实 货 币 A 、 嘉实 货币 B 、 嘉 实超 短债 债券 、 嘉 实多 元债 券 B 、 嘉 实 安心货 币 A、嘉 实安心 货 币 B 、嘉 实债 券 、嘉实 多元 债 券 A 、 嘉实 稳固收 益债 券、 嘉实 深证 基本 面 120ETF 联接、 嘉实 信用 债 券 A 、 嘉实信 用债 券 C 、 嘉实 中 创 400 联接 、 嘉 实纯 债债 券 A 、 嘉 实纯 债 债券 C 、 嘉实 中证 500ETF 联接、 嘉实 丰益 纯债 定期 债券、 嘉实 如意 宝定 期债 券 A 、 嘉 实如 意宝定 期债 券 C 、 嘉 实机 构快线 货 币 A、 嘉 实中 证 金融地 产 ETF 联接 、 嘉 实 增强收 益定 期债 券A、 嘉实 丰益 信用 定期 债券 A 时, 仅收 取转 出基 金的赎 回费 ,计 算公 式如 下: 净转入 金额 = B ×C× (1 -D)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E 其中,B 为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C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出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D 为转 出基 金的 对应 赎回 费率; E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入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4) 嘉实 深证 基本 面 120ETF 联 接、 嘉实 中创400 联 接、嘉 实中 证500ETF 联接 、 嘉实 中 证 金 融 地 产 ETF 联接转入嘉 实 优 质 企 业 混 合 时 , 采 用 “ 赎 回 费+ 固 定 补 差 费 率 ” 算 法: 净转入 金额 = B ×C× (1 -D)/ (1+G ) 转换补 差费 用= [B× C×( 1 -D)/ (1+G ) ] ×G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 E 其中,B 为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C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出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D 为转 出基 金的 对应 赎回 费率; G 为对应的固定补差费率: 1) 当转出金额≥500 万元 时,固定补差费率为零;2) 当转出 金额<500 万元, 并且转出 基金的持有 期≥90 天,则 固定补差费 率为零 ;3)当 转出金额 小 于500 万元 ,并 且转 出基 金 的持有 期< 90 天 ,则 固定 补差费 率为0.2% 。 E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入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5 ) 嘉 实债 券、 嘉实 多元 债券 A 、嘉 实信 用债 券 A 、 嘉实纯 债债 券A 、 嘉实 丰益 纯债定 期债券 、嘉 实如 意宝 定期 债券 A、 嘉实 增强 收益 定 期债 券 A 、嘉 实丰 益信 用 定期债 券 A 转入 嘉实优 质企 业混 合时 ,采 用 “赎 回费+固 定补 差费 率 ”算法 : 净转入 金额 = B ×C× (1 -D)/ (1+G ) 转换补 差费 用= [B× C×( 1 -D)/ (1+G ) ] ×G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56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 E 其中,B 为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C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出基 金的基 金份 额 净 值; D 为转 出基 金的 对应 赎回 费率; G 为对应的固定补差费 率: 1) 当转出金额≥500 万 元 时,固定补差费率为零 ;2) 当转出 金额< 500 万元, 并且转 出 基金的持 有期≥90 天,则 固定补差 费率为零 ;3)当 转出金额 小于 500 万 元, 并且 转出 基金 的 持有期< 90 天, 则固 定补 差费率 为0.5% 。 E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入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2、通过直销(直销柜台 及 网上直销)办理基金 转换 业务


1)对于“ 前端转前端 ” 的模式,采用以下规则: (1) 嘉实 货币A 、 嘉实 货 币B 、 嘉实 超短 债债 券、 嘉 实多元 债券B 、 嘉实 安心 货 币A、嘉 实 安心 货币B、 嘉实 机构 快 线货币A 、嘉 实机 构快 线 货币B 、 嘉实 机构 快线 货币C 转 换为 嘉实 优质企 业混 合 时 ,收 取转 入基金 适用 的申 购费 率, 计算公 式如 下: 净转入 金额=(B ×C )/(1+F )+M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E 其中,B 为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C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出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E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入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F为转 入基 金适 用的 申购 费 率; M 为 嘉实 货币A、 嘉实货 币B、 嘉实 安心 货币A、 嘉实 安心 货币B 、 嘉实 机构 快线 货币A 、 嘉实机 构快 线货 币B 或 嘉实 机构快 线货 币C 全 部转 出时 账户当 前累 计未 付收 益。 通过网 上直 销办 理转 换业 务的 , 转 入基 金适 用的 申购 费率比 照该 基金 网上 直销 相应 优 惠 费率执 行。 (2 ) 嘉实 信用 债券C、 嘉 实纯债 债 券C、 嘉实 稳固 收益债 券、 嘉实 如意 宝定 期债 券 C、 嘉实中 证中 期企 业债 指数 (LOF )C 转 换为 嘉实 优质 企业混 合时 ,采用 “ 赎回 费+ 申 购费 率 ” 算法: 净转入 金额 = B ×C× (1 -D)/ (1+F )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 E 其中,B 为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C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出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D 为转 出基 金的 对应 赎回 费率;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57 F为转 入基 金适 用的 申购 费 率; E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入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3 ) 嘉实优 质企 业混 合与 嘉实成 长收 益混合 、 嘉 实 增长混 合、 嘉实稳 健混 合 、嘉实 债 券、嘉实服务增值行 业混 合、嘉实主题新动力 混合 、嘉实主题混合、嘉 实策 略混合、嘉实 研究精选混合、 嘉 实量 化阿 尔 法 混合、 嘉 实 多元 债券 A 、 嘉 实 回 报 混 合、 嘉实 价 值 优 势 混 合 、嘉 实领 先成 长混合 、 嘉实深 证基 本 面 120ETF 联接、 嘉实 信用 债 券 A 、 嘉实周 期优 选 混 合 、嘉 实中 创 400 联接 、 嘉实优 化红 利混合 、 嘉实 纯债债 券 A、 嘉实 中证 500ETF 联接 、嘉 实研究 阿尔 法股 票、 嘉实 绝对收 益策 略定 期混 合 、 嘉实丰 益纯 债定 期债 券、 嘉实泰 和混 合 、 嘉实新 兴产 业股 票 、 嘉 实 医疗保 健股 票 、 嘉 实新 收 益混合 、 嘉实 沪深 300 指 数研究 增强 、 嘉 实逆向 策略 股票 、 嘉实 企 业变革 股票 、 嘉实 对冲 套 利定期 混合 、 嘉实 新消 费 股票 、 嘉 实先 进 制造股 票、 嘉实 如意 宝定 期债 券 A 、 嘉 实事 件驱 动 股票 、 嘉实 沪 深 300ETF 联接(LOF) 、嘉 实基本 面 50 指数(LOF) 、嘉实中 证中 期企 业债 指数 (LOF )A 、嘉 实中 证金 融 地产 ETF 联 接、 嘉 实增 强收 益定期 债 券 、 嘉 实丰 益信 用定期 债 券 A 、 嘉实 低价 策略 股票 、 嘉实 环保 低碳 股票 互 转, 以及 转入 嘉实 货币 A 、 嘉实 货币 B 、 嘉 实超短 债债 券、 嘉实 多元 债券 B 、 嘉实 安 心货 币 A 、 嘉实 安 心 货币 B、嘉 实信 用债 券 C 、嘉 实 纯债债 券 C 、嘉 实稳 固收 益债券 、嘉实 机构快 线货 币A 、嘉 实如 意宝定 期债 券 C 、 嘉 实中 证 中期企 业债 指数 (LOF )C 时,仅 收取 转 出基金 的赎 回费 ,计 算公 式如下 : 净转入 金额 = B ×C× (1 -D)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 E 其中,B 为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C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出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D 为转 出基 金的 对应 赎回 费率; E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入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2 )对于“ 后端转后端 ” 的模式,采用以下规则: (1) 若转 出基 金有 赎回 费 ,则仅 收取 转出 基金 的赎 回费; (2) 若转 出基 金无 赎回 费 ,则不 收取 转换 费用 。 转出基金时, 如 涉 及 的 转 出基 金 有 赎 回 费 用, 收 取 该 基金 的 赎 回 费 用 。 收 取 的 赎回 费 归 入基金 财产 的比 例不 得低 于转出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及 招募说 明书 的相 关约 定。 基 金 转 换 费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转 换 费 率,调 整后 的基 金转 换费 率应及 时公 告。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58 注:2014 年 5 月 23 日起 ,嘉实 超短 债债 券单 日单 个基金 账户 累计 申购 ( 或 转入 ) 不 超 过 500 万元 ;2014 年 11 月 13 日 起, 嘉实 纯债 债券 单日单 个基 金账 户累 计申 购(或 转入 、 定投) 不超 过 100 万 元;


2015 年 7 月 9 日 起, 嘉 实货币 单日 单个 基金 账户 累计申 购( 或 转入、 定 投 ) 不 超过500 万 元; 自2015 年7 月22 日起, 嘉 实安 心货 币单 日单 个基金 账户 的 累计申 购 (含 转入 及定 投 ) 金额不 得超 过 200 万 元; 自 2015 年11 月16 日起, 嘉实中 证中 期 企业债 指数 (LOF ) 单 日单 个基金 账户 累计 申购 ( 或 转入、 定投 ) 不超 过 2000 万元 ; 嘉实 绝 对收益策略定期混合 、嘉 实丰益纯债定期债券 、嘉 实对冲套利定期混合 、 嘉实 丰 益 信 用 定 期债券、嘉实增强收 益定 期债券 为 定 期 开 放 ,在 封闭 期 内 无 法 转 换 。 具体 请参 见 嘉 实 基 金 网站刊 载的 相关 公告 。 基金转 换费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承 担。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据 市场 情况 调整 基金 转换费 率 , 调整 后 的基 金转 换费 率应 及时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促销 计划 , 针对 以特 定 交易方 式 (如 网上 交易 等 ) 或 在特 定时 间段 等进 行 基金交 易的 投资 者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 在基 金促 销 活动期 间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对促 销活 动范 围内的 投资 者调 低基 金转 换费率 。 十 一、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力争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创 造长期 超额 收益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 股票 资产 、 衍生 工具 (权 证 、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 、 债券 资产 (政府 债券; 金融 债券; 企业 ( 公 司) 债券、 可转 债等) 、 债券 回 购、 现金 资产 , 以 及法 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 可 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的资 产配 置范围 为: 股票 等权 益类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为 60~95% ; 现金、 债券 资产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证券 品种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5-40% ,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59 现金及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权证 占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比 例不超 过 3% 。 若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对基金 投资 权证 的比 例有 新的规 定, 适用 新的 规定。 股票 指 数 期货及 其他 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例 符合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构 的规 定。 (三) 投资 理念 投资优 质企 业, 获取 长期 回报; 适度 均衡 配置 ,控 制组合 风险 。 (1)企业 的内在 价值取 决 于其制度 、人力 、资产 等 资源的合 理有效 配置。 优 质企业往 往具有 完善 的法 人治 理结 构、清 晰的 发展 战略 和卓 越的执 行力 。 (2)证券 投资的 超额收 益 主要来自 于企业 价值超 过 市场平均 水平的 持续增 长 ,长期投 资于优 质企 业能 够分 享企 业价值 增长 带来 的超 额收 益。 (3) 在股 票组 合中 , 适度 均衡配 置各 行业 中的 优质 企业 , 减 少熟 悉度 偏误 (familiarity bias ) ,从 而控 制组 合风 险 。 (四)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在大 类资 产配 置上 , 在具 备足 够多 预期 收益 率良好 的投 资标 的时 , 优 先考虑 股 票 类资产 的配 置, 剩余 资产 将配置 于债 券类 和现 金类 等大类 资产 上。 除主要 的股 票投 资策 略外 , 本基金 还可 通过 新股 申 购策略、 债券 投资 策略、 及衍 生 工 具 投资策 略 , 如 : 可 转债 投 资策略 、 权证 及其 他金 融 工具投 资策 略等 辅助 投资 策略 , 进 一步 为 基金组 合规 避风 险、 增强 收益。 (1) 股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以自 下而 上的 个股 精选策 略为 主, 结合 行业 配 置适度 均衡 策略 , 构 造和 优 化组合 , 力争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创 造长期 超额 收益 。 首先, 在个 股选 择上 ,本 基金采 用自 下而 上的 个股 精选策 略, 通过 “ 投 资备 选 库流程 ” , 强化投 资纪 律, 保护 组合 质量, 生成 作为 主要 买入 备选股 票的 “ 优 质企 业群 ” 。 进而,在行业配 置上,本 基金采用行业配 置适度均 衡策略,通过滚 动执行 “ 行 业配置流 程 ” , 确定 或调 整个 股配 置 比例, 从而 构建 组合 、优 化组合 。 1 )个 股选 择 本基金 采取 自下 而上 的个 股精选 策略 。 自 下而 上的 投资策 略相 信, 无论 经济 环境或 行 业 环境如 何变 化, 总是 有一 些 优质企 业能 超越 其竞 争组 , 获得高 于市 场平 均水 平的 回报。 因而 , 自下而 上的 研究 方法 , 就 是非常 密切 地关 注公 司的 管理 、 历 史、 商业 模式 、 成 长前景 及其 他 特征。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60 在个股 选择 上, 本基 金执 行 “ 投 资备 选库 流程 “ ,包 括: 第一步 , 在内 部和 外部 的研 究范围 内 , 通 过估 值筛 选和 特殊环 境分 析 , 建 立投 资备 选库 : ? 估值筛 选: 分 析 PE ,PB ,PCF ,EV/EBITDA ,ROE ,ROA 等 指标 ,选 择估 值 水 平较低 或较 合理 的公 司; ? 特殊环 境分 析 : 分 析经 济 周期或 经济 结构 趋势 、 管 理变化 、 经营 环境 变化 , 寻找 从








中受益 的公 司 第二步,从公司层面和股 票层面,深度分析投资备 选库内的股票,精选 “ 优质企业群 ” 作为本 基金 组合 的主 要买 入备选 股票 : ? 从公司 层面 看, 一般情 况下 , “ 优 质企 业群 ” 应覆盖 所有 影响 国民 经济 的重点 行业 和具 备成 长潜 力的 新 兴 行业 , 并 具备 较强 的行 业 代表性 ; 主要 由渡 过了 初 创期 、 具 有较 好业 绩记 录 的公司 组成 ; 其 中的大 部分 公司 从事 专业 化经营 。进 入 “ 优质 企业 群 ” 的公 司通 常具 备以 下特 征 : ? 具备完 善的 法人 治理 结构 和有效 的激 励机 制; ? 拥有优 秀的 企业 家或 管理 层, 具有 良好 的业 绩记 录 , 管理层 对所 属行 业有 深刻 理解和 较强 的前 瞻性 , 形 成 了清晰 的发 展战 略及 有利 于提升 投资 者价 值的 盈利 模式; ? 基本面 正在 改善 ; ? 比较包 括 ROIC 、 企业 加权 平均资 本成 本 (W ACC ) 、 企业成 长(G) 等核 心指 标, 具有中 长期 成长 性; ? 从股票 层面 看, 进入“ 优质 企业 群 ” 的 个股 , ? 比较动 态市 盈率 、PEG 等 指标, 目前 的估 值水 平明 显偏低 或相 对合 理, 或 ? 具有中 短期 市场 表现 的催 化剂。 在个股 调整 上, 本基 金将 动态跟 踪研 究优 质企 业的 基本面 , 结 合行 业配 置比 例和个 股 动 态估值 水平 ,进 行组 合层 面的优 化配 置。 2 )行 业配 置 在以自 下而 上的 个股 精选 策略为 主的 基础 上, 本基 金采取 适度 均衡 的行 业配 置策略 。 本基金 行业 配置 的核 心方 法是: 全 面覆 盖主 要行 业 , 适度均 衡配 置。 充 分借 鉴内部 和 外 部研究 观点 , 动态 跟踪 行 业景气 度和 估值 水平 , 确 定或调 整行 业配 置比 例 , 构建组 合 , 并 推 进个股 在 组 合层 面的 不断 优化。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61 在行业 配置 上, 本基 金执 行 “ 行 业配 置流 程 ” , 包括 : 第一步 ,通 过持 续的 行业 研究, 形成 行业 配置 比例 : ? 建立行 业景 气度 跟踪 模型 , 找出 各行 业的 核心 驱动 因素, 对这 些核 心因 素进 行敏 感 性分析 和持 续跟 踪, 找 出 景气度 最高 和景 气度 变化 最大的 行业。 其中, 本公 司定 量 分析小 组将 根据 季度 环比 和同比 的毛 利率 变动 , 外 部分析 师盈 利预 测调 整, 资金 流 向等指 标提 供景 气度 变化 的相关 信息 ; ? 全面跟 踪行 业估 值水 平, 比较各 行业 的平 均估 值指 标 (动 态市 盈率 ,PEG , 分 红 收 益率等 ) , 找出 估值 水平 相 对较低 的行 业; ? 结合行 业景 气度 和估 值水 平, 确 定阶 段性 重点 关注 的行业 ; ? 形成行 业配 置比 例。 第二步 , 根据 行业 配置 比 例, 以个 股选 择形 成的 “ 优 质企业 群 ” 为主 要买 入备 选 股票 , 确 定个股 在组 合中 的配 置权 重,从 而构 建组 合。 在行业 配置 调整 上, 本基 金认为 ,持 续的 行业 研究 有利于 减少 投资 盲点 和行 业偏离 度 。 因而 , 本 基金 通过 滚动 执 行行业 配置 流程 , 带动 重 点行业 配置 的动 态调 整 , 促进投 资备 选库 股票及 “ 优 质企 业群 ” 个股 的相应 调整 ,从 而推 动个 股选择 在组 合层 面的 不断 优化。 (2 ) 权证 及其 他金 融工 具 投资策 略


本基金 将按 照相 关法 律法 规, 利用 权证 及其 他金 融 工具进 行套 利 、 避 险交 易 , 控 制基 金 组合风 险, 获取 超额 收益 。 本基金 在权 证投 资中 , 将 对权证 标的 证券 的基 本面 进行研 究 , 结 合期 权定 价 模型和 我国 证券市 场的 交易 制度 估计 权证价 值, 主要 考虑 运用 的策略 包括 :杠 杆策 略、 价值挖 掘策 略 、 获利保 护策 略、 双向 权证 策 略、 卖 空有 保护 的认 购权 证 策略、 买入 保护 性的 认沽 权 证策略 等 。 (3 ) 可转 债投 资策 略 本基 金在对可 转债券条款和发 行债券公 司的基本面进行 深入研究 的基础上,利用 期权 定价模 型和 正股 估值 模型 等数量 化工 具 进 行估 值分 析; 通 过分 析不 同市 场环 境 下可转 债股 性 和债性 的相 对价 值, 把握 可转债 的价 值走 向, 选择 相应券 种, 从而 获取 较高 的稳 定 回报 。 (4 ) 债券 投资 策略 债券投 资采 取 “ 自 上而 下 ” 的 策略, 深入 分析 宏观 经济 、 货币 政策 和利 率变 化趋 势以及 不 同债券 品种 的收 益率 水平 、 流 动性 和信 用风 险等 因 素, 以价 值发 现为 基础 , 采取以 久期 管理 策略为 主 , 辅 以收 益率 曲 线策略 等 , 确 定和 构造 能 够提供 稳定 收益 、 较高 流 动性的 债券 和货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62 币市场 工具 组合 。


(5 ) 新股 申购 策略 本基金 根据 新股 发行 人的 基本情 况 、 对 认购 中签 率 和新股 上市 后表 现的 预期 , 择 机参 与 新股申 购, 以取 得比 较稳 定的收 益增 强。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业绩比 较基 准 = 沪深 300 指数× 95% + 上证国 债指 数× 5%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市场 中出 现更 具 有代表 性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 本 基金 将 根据实 际情 况对 业绩 比较 基准予 以调 整。 业绩 比较 基 准的变 更需 经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且及 时 公告。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较高风 险, 较高 收益 。 (七)投资程序 1、 公 司研 究部 通过 内部 独 立研究 , 并借 鉴其 他研 究 机构的 研究 成果 , 形成 宏 观、 政策、 投资策 略、 行业 和上 市公 司等分 析报 告, 为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和 基金 经理 小组 提供决 策 依 据 。 2、 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的指 导下 , 基 金经 理小 组和 资 产配置 小组 综合 对国 内外 宏观经 济、 货币环 境 、 证 券市 场发 展 趋势等 要素 的分 析判 断 , 按照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定 , 提 出下 一阶 段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中大 类资 产的配 置比 例, 制订 基金 在重要 股票 资产 类别 上的 具体配 置 计 划 。 3、投资决 策委员会 定期和 不定期召 开会议, 根据基 金投资目 标和对市 场的判 断决定 本 基金的 总体 投资 策略 ,审 核并批 准基 金经 理小 组提 出的资 产配 置方 案或 重大 投资决 定。 4、基金经 理小组根 据投资 决策委员 会所做的 决议, 参考本公 司研究部 和其他 研究机 构 的研究 报告 ,选 择具 体的 投资目 标, 构建 投资 组合 。 5、基金经 理将投资 指令下 达给集中 交易室, 交易主 管在复核 投资指令 合法合 规的基 础 上,将 指令 分发 给交 易员 执行, 保证 决策 和执 行权 利的分 离。 6、风险控 制委员会 根据市 场变化对 基金投资 组合进 行风险评 估与监控 ,并授 权风险 控 制小组 进行 日常 跟踪 ,出 具风险 分析 报告 。监 察稽 核部对 基金 投资 过程 进行 日常监 督。 7、基金经 理小组将 跟踪证 券市场和 上市公司 的发展 变化,结 合基金申 购和赎 回导致 的 现金流 量变 化情 况 , 以 及 组合风 险和 流动 性的 评估 结果 , 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对 投资 组 合进行 动态 调整 。 8、基金管 理人在确 保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前提下 ,有权根 据环境变 化和实 际需要 对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63 上述投 资程 序做 出调 整。 (八)投资组合比例 限制 1、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2、本基金 与由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 共同持 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 不得超 过 该证券 的10% ; 3、基金财 产参与股 票发行 申购,本 基金所申 报的金 额不得超 过本基金 的总资 产,所 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4、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3 个月 内, 使本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的 约 定 ; 5. 本基 金投 资权证 ,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的总 金额 ,不 超过 上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5% ,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本 公司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 同一权证 的比例不 超过该 权证的 10% 。其 它权证 的 投资比例 ,遵从法 规或监 管部门的 相关 规定; 6.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 指 同 一信用级 别) 资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 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 。本 基金投 资 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全 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7 、 《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 述比例 限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 司合并 或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导 致的投 资 组合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不在 限制 之内 ,但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以 达到标 准。 (九)禁止行为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 3、从 事可 能使 基金 承担 无 限责任 的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国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买卖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 的股票 或 债券; 6、买卖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有控股关 系的股 东或者其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易 活动 ;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64 8、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及《 基金 合同 》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十) 若将 来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发 生修改 或变 更, 致使 本款 前述约 定 的 投资组 合比 例限 制和 禁止 行为被 修改 或取 消 , 基 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本 基金 可相 应 调整 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和 禁止行 为 规 定。 (十一)基金管理人 代表 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 处理 原则 1、不 谋求 对所 投资 企业 的 控股, 不参 与所 投资 上市 公司的 经营 管理 ; 2、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 保 护基 金投 资 者的利 益 ; 3、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债权人权 利,保护 基金投 资者的 利 益; 4、 所有 参与 均在 合法 合规 的前提 下维 护基 金投 资者 利益并 谋求 基金 资产 的保 值和 增 值 。 (十二)基金投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 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 发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 据本 基金合同规定,于2015 年10 月23日 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 财务指 标、净值 表现和投 资组合 报告等内 容,保证 复核内 容不存在 虚 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5 年9 月30 日( “ 报 告期末 ” ), 本报 告所 列财 务数据 未 经审计 。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2,670,930,863.83 93.34 其中: 股票


2,670,930,863.83 93.34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84,074,242.85 6.43 8 其他资 产


6,507,105.73 0.23 合计





2,861,512,212.41





100.00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65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966,041,782.28 68.92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55,413,541.70 1.94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569,166,157.87 19.95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4,131,562.38 0.14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76,177,819.60 2.67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670,930,863.83 93.63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300017 网宿科 技 4,976,505 262,311,578.55 9.20 2 002450 康得新 5,915,703 179,186,643.87 6.28 3 002415 海康威 视 4,892,677 159,403,416.66 5.59 4 002292 奥飞动 漫 4,059,610 118,784,188.60 4.16 5 300287 飞利信 7,964,880 115,809,355.20 4.06 6 300113 顺网科 技 2,587,934 113,817,337.32 3.99 7 600271 航天信 息 2,074,812 111,396,656.28 3.90 8 002572 索菲亚 2,842,474 108,923,603.68 3.82 9 002475 立讯精 密 3,526,999 104,293,360.43 3.66 10 300274 阳光电 源 4,008,039 94,028,594.94 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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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投资组合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 资 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贵金属 投资 。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报告期 内, 本 基 金未 参与 股指期 货交 易。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报告期 内, 本基 金未 参与 国债期 货交 易。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


报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未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在本 报 告编制 日 前一年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未受 到公开 谴责 、处 罚。 (2 )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中,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股 票。 (3 )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292,280.6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69,567.46 5 应收申 购款 4,145,257.62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67 8 其他 - 合计 6,507,105.73 (4 )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 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 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 明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十 二、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 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1 、报 告期 基金 份额 净值 增 长率及 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的比 较 阶段 净 值增长 率 ① 净 值增长 率 标 准差② 业 绩比较 基准 收 益率③ 业 绩比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07-12-8 至 2007-12-31 2.90% 1.32% 5.63% 1.63% -2.73% -0.31% 2008 年 -47.72% 2.11% -63.70% 2.89% 15.98% -0.78% 2009 年 52.79% 1.63% 90.74% 1.95% -37.95% -0.32% 2010 年 23.24% 1.36% -11.66% 1.50% 34.90% -0.14% 2011 年 -20.63% 1.12% -23.70% 1.23% 3.07% -0.11% 2012 年 12.19% 1.08% 7.44% 1.22% 4.75% -0.14% 2013 年 15.41% 1.28% -7.05% 1.32% 22.46% -0.04% 2014 年 2.22% 1.25% 48.98% 1.15% -46.76% 0.10% 2015 年上 半年 72.36% 2.79% 25.45% 2.15% 46.91% 0.64%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40.01% 3.36% -8.44% 2.57% 48.45% 0.79% 2、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以来基 金累计净 值增长率 变动及 其与同期 业绩比较 基准收 益率变 动 的 比较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68 图: 嘉 实优 质企 业混 合 累 计份额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的历 史走势 对比 图 (2007 年 12 月8 日至 2015 年9 月30 日) 注1 : 本 基金 由嘉 实浦 安保 本混合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转 型而 成, 自2007 年12 月8 日 (含 当日) 起,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效 ,嘉 实浦 安保 本基 金基金 合同 失效 。 注2: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 本 基金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起3 个月 内为 建仓 期。 建仓 期 结束时 本基 金的各项 投资比例 符合基 金合同第 十八条( (二)投 资范围和 (八 )投 资组合 比例限制 ) 的 规定: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 的股 票,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2 ) 本基 金与 由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共同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 不得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3 ) 基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所 申报 的股 票 数量不得 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股 票的总量 ; (4) 《基金 法》及 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对 上述 比例 限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69 十 三、 基 金财 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 成 基金资 产总 值 包 括基 金所 拥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 行存款 本息 、 应收 申购 款 及 其他 投 资 等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二)基金财产的账 户 本基金财产的账户,包括 银行存款账户、证券交易 清算备付金账户、证券账 户、国债 托 管 账 户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本 基 金 资 产 的 账 户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开 设,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销售机构、 注册 登记机构自有的资产 账户 以及其他基金 资产账 户严 格分 开、 相互 独立。 (三)基金财产的保 管及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 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 将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以 其自 有资 产 承 担法 律责任 , 其债 权 人不得 对本 基金 资产 行使 请求冻 结 、 扣 押和 其他 权 利。 除依 据 《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 规、 《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处 分外, 基金 资产 不得 被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 资产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 将基金 资产 归入 其固 有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因 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 运用或 者其 他情 形而取 得的 财产 和收 益 , 归入基 金财 产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依法 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 基 金财 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 产 ; 非 因 基金财 产本 身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强制 执行 。 十 四、 基 金资 产的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 金资 产 的价值 , 并为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与 赎回 提供计 价依 据。 (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 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70 ( 三)估值方法 1.股票 估值 方法 : (1) 上市流 通股票 按估值 日 其所在证券 交易所 的收盘 价估值;估 值日无 交易的 ,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 以 最近 交易 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 如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2) 未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① 首次发 行 未上市 的股票 ,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 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 按 成本 计量; ②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 公开增发 新股等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按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 所 挂牌的 同一 股票 的 市 价估 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③ 首次公 开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的股 票,同一 股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按 交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市 价估 值; ④ 非公开 发行有明 确锁定 期的流通 受限股票 ,按监 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 有关规 定确定 公 允价值 ; (3) 在任何 情况下 ,基金管 理人如采用 本项 第(1) -(2) 小项规定 的方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 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 项第(1) -(2)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2.债券 估值 方法 (1) 证券交 易所市 场实行 净 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 按 最近 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参 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 (2) 证券交 易所市 场未实 行 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 估值日 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应 收利息(自 债券 计息 起始 日 或上一 起息 日至 估值 当日 的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 值, 估 值日 没 有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收 盘净价 估值 ;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71 (3) 发 行未 上市 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进行 后续 计量 ;


(4) 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交易的 债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在任何 情况下 ,基金管 理人如采用 本项第(1) -(5) 小项规定 的方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 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 项第(1) -(5)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 在综合 考虑 市 场成交 价 、 市 场报 价、 流 动性 、 收 益率 曲线 等多 种 因素基 础上 形成 的债 券估 值,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3.权证 估值 方法 (1) 基金持 有的权 证,从 持 有确认日起 到卖出 日或行 权日止,上 市交易 的权证 按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该权 证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 日 没有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未上市 交易 的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 况下 , 按成 本计 量; 因持 有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2)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1) 小 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 均应被认 为采用了 适当的 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 金管理人 认为按本 项第(1) 小项规定 的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 情况 , 并 与基 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3) 停 止交 易、 但未 行权 的 权证,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4)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4、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估值 方 法 (1)交易 所以 大宗 交易方 式转让的 资产支持 证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2)全国 银行间市 场交易 的资产支 持证券, 根据行 业协会指 导的处理 标准或 意见并 综 合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流动 性及 收益 率曲 线等因 素确 定其 公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3)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5.如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 值违 反基 金合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 序及相 关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72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6.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 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此 ,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 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 五)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开放 日闭 市后 , 基 金资 产 净值除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数 量 计算, 精确 到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 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 基 金管 理 人 每 个 开 放 日 对 基 金资 产 估 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 值结 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4 位 以内(含第 4 位)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 额净值 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登记 结算 机构 、 或 代 销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 受损失 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受 损方”)按 下述 “差 错处 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承 担赔 偿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 有技术 水平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差错 处理 原则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73 (1) 差错已 发生, 但尚未 给 当事人造成 损失时 ,差错 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进行 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 差错责 任方 承担 赔偿 责任 ; 若 差错 责任 方已 经积 极 协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 则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差错 责任 方 应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到 更正 。 (2) 差错的 责任方 对可能 导 致有关当事 人的直 接损失 负责,不对 间接损 失负责 ,并且仅 对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差错 而获得 不当得 利 的当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 务。但 差错责 任方仍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损失( “ 受损 方 ”), 则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 并 在其 支付 的 赔偿金 额的 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 利的当 事人 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 其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 当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错 责任 方。 (4) 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 差错责 任方拒 绝进行 赔 偿时,如果 因基金 管理人 过错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 如 果因 基 金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 金管 理 人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基 金财 产 的损失 ,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 错 方追偿 ; 追 偿过 程中 产生 的 有关费 用, 应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 资产中 支付 。 (6) 如果出 现差错 的当事 人 未 按规定对 受损方 进行赔 偿,并且依 据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或其他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 有权 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损失 。 (7) 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差 错发生 的原因 , 列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 据差错发生 的原因 确定差 错的责任 方; (2)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74 (4) 根据差 错处理 的方法 , 需要修改基 金登记 结算机 构交易数据 的,由 基金登 记结算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出 现 错误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 正,通 报基金 托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通报基 金托管人 、 对 外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因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错 误,给基金 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 失的, 应由基 金管理人 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4)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 人由于各自 技术系 统设置 而产生的净 值计算 尾差, 以基金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 时 ; 3.如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属于紧 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 会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 能出 售或评 估 基金资 产的 ; 4.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它 情形。 (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发 送给 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股 票估 值方 法的 第(3) 项、 债 券估 值方 法的 第(6) 项或权 证 估值方 法的 第(2) 项 进行 估 值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 或国家 会计 政策变 更 、 市 场规 则变 更 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75 施进行 检查 , 但未 能发 现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十 五、 基 金的 收益与 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 成 1、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 2、买 卖证 券差 价; 3、银 行存 款利 息; 4、法 律法 规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其 他收 入。 因运用 基金 资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计入 收益 。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每 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2、基 金当 年收 益先 弥补 上 一年度 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年收 益分 配; 3、如 果基 金当 期出 现亏 损 ,则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4、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5、在符合 有关基金 分红条 件的前提 下,本基 金收益 每年至少 分配一次 , 但每 年至多 分 配六次 。 6、本基金 收益分配 采用现 金方式和 红利再投 资方式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可以 事 先选择 将 所获分 配的 现金 收益 按照 《基 金合 同》 有关 基金 份 额申购 的约 定转 为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未 事先 明确 选择 收益 分配方 式的 ,则 默认 为采 用现金 方式 进行 分配 。 7、基 金收 益分 配比 例不 得 低于基 金净 收益 的 20% ; 8、 《基 金法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须 载明 基金收 益的 范围 、 基金 净 收益 、 分 配对 象、 分配 原 则、 分配 时 间、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 配方式 等内 容。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76 (五)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与公告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由 基金 托 管人核 实后 确定 , 在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公 告。 十 六、 基 金的 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与 基金 运作 有关 的费 用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5% 年 费率计 提。 基金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为 基数 计提 。如 费率 为 1.5% , 计算 方法 如 下: H =E×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日内 从基 金资 产中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帐 户, 若 遇 法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 支 付日期 顺延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托 管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5% 年费率 计提 。 在 通 常 情 况下 , 基金 托 管费 按 前 一 日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0.25% 年 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 法 如下: H=E×0.2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资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管 人, 若 遇 法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 付日期 顺延 。 (3)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其 他费用 主要包 括证 券交 易费 用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基 金信 息披露 费用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费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77 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该 等费 用由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其 他有 关法规 及相 应协 议的 规定 ,按费 用实 际支 出金 额支 付,列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 2、与 基金 销售 有关 的费 用 (1) 集中 发售 期集 中申 购 费 本基金 集中 发售 期集 中申 购费的 费率 水平 、 计算 公 式和收 取方 式 , 详 见 “ 基 金份额 的集 中发售 ”一 节 。 (2) 申购 费 本基金 申购 费的 费率 水平 、计算 公式 和收 取方 式详 见“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一节。 (3) 基金 赎回 费 本基金 赎回 费的 费率 水平 、计算 公式 和收 取方 式详 见 “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一节。 (4) 基金 转换 费 有关基 金转 换的 业务 规则 和费率 安排 参见 基金 管理 人的届 时相 关公 告。 (5) 销售 服务 费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从 基金 财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 用 于基金 的 持续销 售和 服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3、其 他费 用 按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列 入的其 他费 用根 据相 关法 律及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列支。 (二)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资产的 损 失,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三)基金管理费和 基金 托 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磋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经 中国 证 监会核 准 后公告 ;此 项调 整无 须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四)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十 七、 基 金的 会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78 2、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会 计制 度按 国家 有关 的 会计制 度执 行; 4、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 基金会 计账目、 凭证并进 行日 常 的会计 核 算,按 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计 报表 ; 6、基金托 管人每月 与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行 核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年度审计 1、本基金 管理人应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相独立、 具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 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计 师对 基金 财务 报表 进行审 计; 2、会计师 事务所更 换经办 注册会计 师,应事 先征得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 认 为有 充足 理由 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经基 金 托管人 ( 或 基金管 理人 ) 同意 , 并 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更换 会 计 师事 务所 须 在 5 个 工作 日内 公告。 十 八、 基 金的 信息披 露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 《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中国证 监会 颁布 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 及 其它有 关规 定进 行 。 应 予 披露的 信息 将通 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刊(以 下简 称指 定报 刊)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互 联网 网站(以 下简 称 网站) 等媒 介 披露。 (一)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 (1)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 基金 合同 ; (3) 基金 托管 协议 ; (4)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5) 基金 募集 情况 ; (6)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79 (7)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 份额净 值; (8) 基金 份 额 申购 、赎 回 价格; (9)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 基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10) 临时 报告 ; (1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重 大人事 变动 ; (13)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4) 澄清 公告 ; (15)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二)基金募集信息 披露 1.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 合同生 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登载 基金 成立 公告。 2.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每6 个月 结 束之日 起45 日内 ,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并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更 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三)基金运作信息 披露 1.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 开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 站 、 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 其他媒 介, 披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2.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 述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和网 站上 。 3.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 结束之 日起90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 将 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 务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审 计。 4.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 年结束 之日 起6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5.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 季度结 束之 日起15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6.基 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 开披露 的第 二个 工作 日, 分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7. 基 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两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 予以公 告,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80 并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 备案。 重大事 件是 指可 能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 基金 份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下列 事 件: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 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20) 基金 更换 注册 登记 机构; (21) 开放 式基 金开 始办 理申购 、赎 回; (22) 开放 式基 金申 购、 赎回费 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更 ; (23) 开放 式基 金发 生巨 额赎回 并延 期支 付; (24) 开放 式基 金连 续发 生巨额 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请 ; (25) 开放 式基 金暂 停接 受申购 、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申 购、 赎回 ;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81 8.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集 人应 当至 少提 前30日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召开时 间 、 会 议形 式、 审 议事项 、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 方式等 事项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 集持有 人大 会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义 务的 ,召 集人 应当 履行相 关信 息披 露义 务。 9.在 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任 何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 关法律 、行 政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金 管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 、 基 金份 额申 购与 赎回 价 格、 基金 定期 报 告和定 期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公 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进 行复 核 、 审 查 , 并 向 基金管 理人 出 具书面 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除依 法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披 露信 息外 ,还 可以 根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 披露 信息 , 但 是其 他公 共媒 体不 得 早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 同媒介 上披 露同 一信 息的 内容应 当一 致。 3.招 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和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的住所 ,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4.基金定 期报告公 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住所, 以及基 金 上市交 易的 证券 交易 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十 九、 基 金的 风险揭 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 将对本 基金 资产 产生 潜在 风险 , 主 要 包括: 1、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 策、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政 策的 变化 对资本 市场 产生 一定 的影 响, 导致 市 场价格 波动 ,影 响基 金收 益而产 生风 险。 2、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 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 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 行状况将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82 对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产 生影响 ,从 而产 生风 险。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 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 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 直接影响 企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水 平。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和债 券,收 益水 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的 影响 。 4、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 金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 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 证券所获 得的收 益可 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消 ,从 而影 响基 金资 产的保 值增 值。 5、购 买力 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 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 术、竞争、管理、财务因 素等都会 导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 化, 从而导 致基 金投 资收 益变 化。 (二)信用风 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 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 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 到期本 息, 导致 基金 资产 损失。 (三)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 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 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 的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 程中 ,可能会发生巨额赎 回的 情形。巨额赎回可能 会产 生基金仓位调 整的困 难, 导致 流动 性风 险,甚 至影 响基 金份 额净 值。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 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 误、获取 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 金的 收益水平。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 平、 管理手段和管 理技术 等对 基金 收 益 水平 存在影 响。 (五)操作或技术风 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 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 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 等引 致的风险,例如,越 权违 规交易、会计部门欺 诈、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 障等 风险 。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 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 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 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 或者 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 到影 响。这种技术风险可 能来 自基金管理公 司、注 册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结 算机 构等 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基金 投资 违反 法规及 《 基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83 金合同 》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七)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 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金融 市场 危机、行业竞争、代 理商 违约、托管人违约等 超出 基金管理人自 身直接 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 险,可 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二 十、 基 金合 同的变 更、 终止与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 更 1、本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应 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2、变更基 金合同应 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并报中国 证监会批 准,自 批准之 日 起生效 。 但如 因相 应的 法 律法规 发生 变动 并属 于本 基金合 同必 须遵 照进 行变 更的情 形 , 或 者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不涉 及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生 变化 , 或 者基 金合 同 的变更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 可 不经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 而 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变 更后 公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 止 1、出 现下 列情 况之 一的 , 本基金 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后 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在 六个月 内没有新 基金管理 人、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基金 存续 期间 内,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连 续 60 个 工作 日达 不 到 200 人, 或连 续 60 个 工作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低于人 民 币5000 万 元,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宣 布本 《 基 金合同》 终止 ;


(4) 相关 法律 、法 规规 定 或许可 的其 他情 况。


2、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予 公告 并组 织清 算组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清 算小 组 (1)自基 金合同终 止之日 起三个工 作日内成 立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清 算小组 必须在 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84 (2)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 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 务资格 的注册 会 计师事 务所 、 律师 事务 所 等中介 服务 机构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 清算小 组可 以 聘 请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清算 小组负责 基金资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清算 小组可 以依法 进 行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 清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资 产; (2) 清算 小组 对基 金资 产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价 ; (4)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变 现 ; (5) 清算 组出 具清 算报 告 ; (6)清算 组出具的 清算报 告经会计 师事务所 审计、 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 律意见 书后, 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 财 产,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清 算 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费 用 由清算 小 组从基 金资 产中 支付 。 4、基 金清 算剩 余财 产的 分 配 基金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除 基金 清算 费用 后, 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比 例进行 分配 。 5、清 算的 公告 清算小 组作 出的 清算 报告 经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 作日 由清算 小组 公告 。 6、清 算的 账册 及文 件的 保 存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保存 。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85 二 十一 、 基 金合 同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权利和义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享 基 金 财产 收益 ; (2) 取得 基金 清算 后的 剩 余资产 ; (3)依法 转让或者 申请赎 回其持有 的基金份 额,并 在《基金 合同》规 定的时 间取得 有 效申请 的款 项或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并行使 表决 权; (6) 监督 基金 经营 情况 ,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资 料; (7) 因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注册 登记 机构 、 销售机 构的 过错 导致 利益 受到损 害, 有要求 赔偿 的权 利; (8) 提请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履 行按 本合 同规 定的应 尽义 务; (9) 《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基 金合 同》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 承担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费用 ; (3)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 金合同 提前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本基 金其 他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5)返还 在基金交 易过程 中因任何 原因,自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及基金 管理人 的 代理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6) 《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依法 申请 并募 集基 金 ; (2)自本 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依 法律法规 和本基 金合同的 约定运用 并管理 基金财 产 并独立 决定 其投 资方 向和 投资策 略; (3)获取 基金管理 费以及 《基金法 》及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 收入;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86 (4)办理 或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金 份额发售 、申购 和登记 事 宜,并 获取 认购 (申 购) 费; (5)作为 本基金注 册与过 户登记人 办理基金 注册与 过户登记 业务并; 自行担 任基金 注 册登记 机构 、 办理 基金 注 册与过 户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 同 》 约 定的 费用 , 或 选择 、 更换 基金注 册登 记代 理机 构 , 办理基 金注 册与 过户 登记 业务 , 并 按照 《基 金合 同》 对 基金 注册 登 记代理 机构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检 查; (6)监督 基金托管 人的托 管行为, 如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 基金合同 》或《 基金法 》 及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 利 益 ; (7) 选择 和更 换代 销机 构 ,并对 其销 售代 理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 (8) 按照 《基 金法 》 及 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 分配方 案; (9)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情形出 现时 , 决定 拒绝 或 暂停受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 暂 停受 理 基金份 额的 赎回 ; (10 ) 按 照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 购 、 赎回 价 格; (11 ) 依 照 《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 代表 基 金行使 因运 营基 金财 产而 产生的 股 权、债 权及 其他 权利 ; (12)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3 ) 依 据 《基 金法 》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 基 金合同 》 的规 定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律 行为;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 会 计师 、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并确 定 有关费 率; (16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前提 下 , 制订和 调整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则 , 决 定 基金 的除 托管 费率 之外 的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17) 《基 金法 》及 其他 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遵守 《基 金法 》及 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 (2)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87 (4)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5)对所 管理的不 同基金 分别进行 基金会计 核算并 编制财务 会计报告 及基金 报告( 包 括半年 度报 告和 年度 报告 ) ; (6)办理 与基金财 产管理 业务活动 有 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严 格按照《 基金法 》及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报 告义 务; (7)按照 规定计算 并公告 基金资产 净值及基 金份额 净值,确 定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 格; (8)依据 《基金法 》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在基金托管人 依法 召集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 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予 以配合 ; (9)负责 基金注册 登记, 并严格按 照《基金 法》及 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 的约定 , 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 员办理 或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机 构办 理 本 基金的 注册 登 记业务 ; (10 ) 设 置相 应的 部门 并 配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 按 照 《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办理 或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办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 足额支 付赎 回和 分红 款项 ;








(11 ) 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分配 收 益; (12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3 )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 业资格 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析 、 决策 , 以 专业 化 的经营 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14 )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 控制 、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 管理及 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 保证所 管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资产 相互 独立 , 保证 不 同基金 在资 产运 作 、 财 务 管理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15)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依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进行 的监 督; (16 ) 因 基金 估值 错误 给 投资者 造成 损失 的 , 应 先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 基 金 管理人 对不 应由其 承担 的责 任, 有权 向过错 人追 偿; (17)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18 )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外 , 不 得 为自己 及任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88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其 他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19 ) 按 照 《 基 金 法》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保 守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 基金投 资 计划 、 投 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法 》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 法规和 《 基金 合同 》 另 有 约定外 ,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 予以 保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 (20)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 表、记 录 15 年 以上 ; (21) 参加 基金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2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 、 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 及 时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并提 前15 天书 面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 (23) 因过 错导 致基 金财 产的损 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过 错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除 ; (24)采 取所有必 要措施 对基金托 管人违反 《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 合 同》和 《托 管协 议》 的行 为进行 纠正 和补 救,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因过 错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托管 人追 偿; (25 ) 确 保向 基金 投资 者 提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 规定时 间内 发出 ;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时 间和方 式 , 随 时查 阅到 与 基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得到有 关资 料的 复印件 ; (26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照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履 行义 务, 基金 托管 人因 违反 基 金合同 的有 关约定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托 管 人追偿 , 但不 承担 连带 责 任、 赔偿 责任 及 其他法 律责 任(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除 外) ; (27)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本 基金 其他 当事 人利 益的活 动; (28) 《基 金法 》及 其他 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自本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依 法律法规 和本基 金合同的 规定持有 并安全 保管基 金 财产; (2)依据 《基金合 同》的 约定获取 基金托管 费、其 他法定收 入和其他 法律法 规允许 或 监管部 门批 准的 收入 ; (3)依据 《基金法 》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监 督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 认为本 基金 或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规 或其 他有 关规 定 , 或者违 反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 应当 拒绝 执行 ,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 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 规和 其他 有 关规定 , 或者 违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89 反《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4)依据 《基金法 》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 (5)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6) 《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约 定的 其他 权利 。 2、基 金托 管 人 的义 务 (1) 遵守 《基 金法 》及 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 (2) 依法 持有 基金 财产 ; (3)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4)设有 专门的基 金托管 部,具有 符合要求 的营业 场所,配 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5)除依 据《基金 法》及 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外 ,不得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其他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6)复核 、审查基 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7)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资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不同的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 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 在 账户设 置 、 资 金 划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的 完整与 独立 ; (8)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9)以基 金托管人 的名义 开立基金 托管专户 和证券 交易资金 账户,以 基金托 管人及 基 金联名 的方 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户 , 以基 金的 名义 开 立银行 间债 券托 管账 户 , 负责基 金投 资于 证券的 清算 交割 ,执 行基 金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 ,并 负责 办 理基 金名 下的 资金 往来; (10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除 《 基金 法 》 及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 的 规 定外,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11 ) 按 规定 出具 基金 业 绩和基 金托 管情 况的 报告 , 复 核基 金业 绩报 告。 对 基金财 务会 计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和年 度基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并 报银行 业监 管机 构和 中国 证监会 ; (12 ) 采 取适 当 、 合 理的 措 施, 使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 申 购、 赎回 等事 项符 合 《基 金 合同》 等有关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3 ) 采 取适 当 、 合 理的 措施 , 使 基金 管理 人用 以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的 方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90 法符合 《基 金合 同》 等法 律文件 的规 定; (14 ) 采 取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基 金投 资和 融资 符 合 《 基金 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 (15 ) 在 基金 定期 报告 内 出具基 金托 管人 意见 , 说 明基金 管理 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有 未执 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 还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16 ) 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 ,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 的投资 指令 , 及时 办理 清 算、 交割 事 宜; (17 )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 额申购 、 赎 回价格 ; (18) 依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或 有关规 定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收益 和赎 回款 项自 基金 托管专 户 划出; (19) 按有 关规 定, 保存 托管业 务活 动的 基金 的账 册、报 表和 记录 等 15 年 以 上; (20)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21)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支付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22) 参加 基金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3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 接 管其资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24) 因过 错导 致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过 错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除 ; (25 ) 监 督基 金 管 理人 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 履 行义务 , 基金 管理 人因 过 错造成 基金 财产 损 失时 ,基 金托 管人 应 代表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2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本 基金 其他 当事 人利 益的活 动; (27)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28 ) 接 受基 金管理 人依 照 《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进行 的监督 ; (29 ) 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在基 金管 理 人依法 召集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情 况下 ,基 金托 管人 有义务 予以 配合 ; (30) 《基 金法 》及 其他 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约 定 的 其他 义务 。 (四)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组 成。 1、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 时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变更 基金 类型 或转 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3)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或 投资策 略; (4)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91 (5)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6)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7)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 报 酬标准 的除 外; (8) 本基 金与 其它 基金 的 合并; (9)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事项 。 2、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在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内变 更本基 金的申购 费率、赎 回费率 或收费 方 式;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4)对基 金合同的 修改不 涉及基金 合同当事 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变化 或对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 (5)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它情 形。 3、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 同另有约 定外,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 管理人 召集, 开 会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记 日由 基金 管理 人选 择确定 。 (2)基金 托管人认 为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应 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 召集 , 基 金托 管人 仍认 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 应 当自 行 召集并 确定 开会 时间 、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 登记日 。 (3)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不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 不含10 % ) 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92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不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而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召 集的 ,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不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 提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5)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4、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天,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 证监会 指 定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通 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就 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决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将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 (3) 投票 委托 书送 达时 间 和地点 ; (4)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5)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权益 登记 日; (6) 如采 用通 讯表 决方 式 ,则载 明投 票表 决的 截止 日以及 表决 票的 送达 地址 ; (7) 其他 需要 说明 的事 项 。 5、开会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现 场开 会由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托其 代理 人出 席, 现场 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 表应当 出席 ; 通讯 方式 开 会指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约定以 通讯 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决 。 会议 的 召开方 式由 召集 人确 定 , 但决定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或 基金托 管人 的更 换 、 转 换 基金运 作方 式和 提前终 止基 金合 同事 宜必 须以现 场开 会方 式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现 场开 会同 时符 合 以下条 件时 ,可 以进 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A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和 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 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和 授权 委托 书等 文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本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B、经 核对 ,有 代表50% (不 含50% ) 以上 基金 份额 的持有 人参 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2) 在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A、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下一 个工作 日内 公布 相关 提示 性公告 ;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93 B、召 集人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C、 本人 直接出具 书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 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代表 的 基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50% (不 含50% )以上 ; D、 直接 出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 受托代 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 见的其 它代表 ,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 议者 出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和 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E、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已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表 明 符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 规定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效 的表 决 ; 表 决意 见 模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但 应当计 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份 额 总 数 。 6、议事程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宣读 提案 , 经 讨论后 依照 本条 第 7 款和 第 8 款 的有 关约定 进行 表决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 依照 本条 第7 款和 第 8 款的有 关约 定进 行表 决。 7、表决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A、特 别决 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 2/3 以上 ( 不 含 2/3)通 过。 B、一 般决 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50% 以 上( 不 含 50%)通 过。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更 换 基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 人 、 终止 基金 合同 应当 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为 有效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4)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 决时,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5)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 内并列的 各项议题 应当分 开审议 、 逐项表 决。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就 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决 。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94 8、计票 (1) 现场 开会 A、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为 召集人的 授权代 表,如大 会由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 管人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中推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人 ; 如 大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推 举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担 任监票 人。 B、 监票 人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 即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A、由大会 召集人授 权的两 名计票员 在监督员 监督下 进行计票 ,并由公 证机关 对计票 过 程予以 公证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为 召集 人 , 则 由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任 监督员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的授 权代 表任监 督员 ;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均未 指派 授 权 代表 任监 督员, 则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行 推举 代表 任监 督员 。 B、由 大会 召集 人聘 请的 公 证机关 的工 组人 员进 行计 票。 9、生效与公告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按照《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的有关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有关约 定 表决通 过的 事项 ,召 集人 应当自 通过 之日 起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2)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自中国 证监会 依法核准 或者出具 无异议 意见之 日 起生效 。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均有法 律约 束力 。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应 当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告 。 (五)基金合同的终 止 1、出 现下 列情 况之 一的 , 本基金 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后 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在 六个月 内没有新 基金管理 人、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95 (3) 基金 存续 期间 内,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连 续 60 个 工作 日达 不 到 200 人 ,或连 续 60 个 工作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低于人 民 币5000 万 元,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宣 布本 《 基 金合同》 终止 ;


(4) 相关 法律 、法 规规 定 或许可 的其 他情 况 。 2、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予 公告 并组 织清 算组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六)争议解决方式 1、本 《基 金合 同》 适用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2、本《基 金合同》 的当事 人之间因 本《基金 合同》 产生的或 与本《基 金合同 》有关 的 争议可 首先 通过 友好 协商 解决。 自一 方书 面要 求协 商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 内 如果争 议未 能 以协商 方式 解决 , 则 任何 一 方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提交 仲裁 时 该会的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 对 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约 束 力 。 3、除争议 所涉内容 之外, 本《基金 合同》的 其 他部 分应当由 本《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继 续履行 。 (七)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 正本 一式 六 份, 其中 上报 中国 证监 会 两份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各持 有两份 ,每 份具 有同 等的 法律效 力。 《基金 合同 》 将印 制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代 销机 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投资 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 《基 金 合同 》 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但内容 应以 《 基 金合同 》正 本为 准。 二 十二 、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或 简称 “ 管理人 ” )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 8 号上 海国 金中 心二 期 46 层 06-08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邓 红国 注册资 本: 1.5 亿 元人 民币 组织形 式: 中外合 资经 营企 业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96 营业期 限: 持续经 营 2、基 金托 管人 (或 简称 “ 托管人 ” ) 名称: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山 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 吉 晓辉 注册资 本:


43.5488 亿 元 人民币 组织形 式: 股份有 限公 司 营业期 限: 持续经 营 (二)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 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 督、 核查 1、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根据 《基 金法 》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 的 规定 , 托管 人应 对基 金管理 人就 基金资 产的 投资 对象 、基 金资产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 基金资 产的 核算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 基金管 理人 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 基 金托 管人 报酬 的 计提和 支付 、 基金 的申 购 与赎回 、 基金 收 益分配 等行 为的 合法 性 、 合 规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其中 对基金 的投 资比 例监 督和 核查自 本 《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六个 月后开 始。 (1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其 他有 关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 同 》 约 定的 , 应 当拒 绝执 行 , 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 并 及时 向 国务院 证券 监督 管 理机 构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 法规和 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 《 基金合 同 》 约 定的 , 应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及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2)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的 行为违反 《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 金 合同 》 的 规定 , 应 及时 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 在限 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3) 如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基 金管理 人的 作为 或不 作为 违反了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 或本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97 托管协 议 , 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立即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 有 权利 并 有义务 行使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或本托 管协议赋 予、给予 、规定 的基金托 管人的任 何及所 有权利和 救 济 措施 , 以 保护 基金 资产 的 安全和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包 括但 不限 于就 更换 基 金管理 人事 宜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代 表基金 对因 基金 管理 人的 过错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的损 失向基 金管 理 人索赔 。 2、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根据 《基 金法 》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 的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就基 金托 管人是 否及 时执 行基 金管 理人的 符合 《 基金 合同 》 的合法 合规 的投 资指 令 、 是否将 基金 资产 和自有 资产 分账 管理 、 是 否擅自 动用 基金 资产 、 是 否按时 将分 配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收 益划 入分红 派息 账户 等事 项, 对基金 托管 人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1)基金 管理人定 期对基 金托管人 保管的基 金资产 进行核查 。基金管 理人发 现基金 托 管人未 对基 金资 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擅自 挪用 基金 资 产、 因基 金托 管人 的过 错 导致基 金资 产灭 失、 减损 、 或 处于 危险 状 态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立 即 以书面 的方 式要 求基 金托 管人予 以纠 正和 采取必 要的 补救 措施 。基 金管理 人有 义务 要求 基金 托管人 赔偿 基金 因此 所遭 受的损 失。 (2)基金 管理人发 现基金 托管人的 行为违反 《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 金 合同 》 的 规定 , 应 及时 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纠 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人 发出 回函 。 在限 期 内,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3)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基 金托管 人的 作为 或不 作为 违反了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 或本 托管协议 ,基金管 理人应 呈报中国 证监会和 其 他监 管部门, 有权利并 有义务 行使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 本托 管协 议赋予 、给 予、 规定 的基 金管理 人的 任何 及所 有权 利和救 济措 施 , 以保护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和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包括 但 不限于 就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事宜召 集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代 表基 金对因基金托管人的 过错 造成的基金资产的损 失向 基金托管人索 赔。 3、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有义务 配合和协 助对方 依照本协 议对基金 业务执 行监督 、 核查。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 权 , 或采取 拖延 、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重或 经监 督方 提出 警告 仍 不改 正的 ,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98 监督方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金财产的保 管 1、基 金资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托管 人保 证恪 尽 职守 , 依 照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责 的原 则 , 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设 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 具 有 符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 配 备足够 的、 合格的 熟悉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专职 人员 , 负责 基金 资 产托管 事宜 ; 建立 健全 稽 核控制 制度 和内 部风险 监控 制度 。 (3)基金 托管人应 当购置 并保持对 于基金资 产的托 管所必要 的设备和 设施( 包括硬 件 和软件 ) , 并对 设备 和设 施 进行维 修、 维护 和更 换, 以保持 设备 和设 施的 正常 运行。 (4)除依 据《基金 法》 及 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有关规 定外, 不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 基金托 管人 违反 此义 务 , 利用基 金资 产为 自己 及任 何第三 方谋 取利 益, 所得 利益 归于 该基 金 资产 ;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将 基金资 产转 为其 固有 财产 , 或 将不 同基 金 资产进 行相 互交 易 ; 违 背 此款规 定的 , 将承 担相 应 的责任 , 包括 但不 限于 在 可行的 情况 下恢 复相关 基金 资产 的原 状、 承担赔 偿责 任。 (5)基金 托管人必 须将基 金资产与 自有资产 严格分 开,将基 金资产与 其托管 的其他 基 金资产 严格 分开 ;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为 基金 设立 独立 的账户 , 建立 独立 的账 簿 , 与 基金 托管 人 的其他 业务 和其 他基 金的 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 分账 管理 ,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 在名册 登记 、 账 户设置 、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等 方面 具有 实质 的独 立性。 (6)除依 据《基金 法》及 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有关规 定外, 基金托 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资产 ; (7)基金 托管人应 安全、 完整地保 管基金资 产;未 经基金管 理人的正 当指令 ,不得 自 行运用 、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何 资产 。 (8)对于 因为基金 投资产 生的应收 资产,应 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 账 日期 , 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到 账日 , 基 金资 产没 有 到达基 金托 管人 处的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 管 理人 负 责催 收, 因基 金应 收 资产未 及时 到账 , 给 基金 造 成的损 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追 偿, 但基 金托 管人 有义务 协助 追偿 。 2、基 金银 行存 款账 户的 开 立和管 理 (1)经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 ,由基 金托管人 负责开立 基金的 银行存 款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99 账户 , 并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 基 金的 银行 存款 账 户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保 管和 使用 。 本基 金 的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 括但不 限于 投资 、 支付 赎 回金额 、 支付 基 金收益 、收 取申 购款 ,均 需通过 本基 金的 银行 存款 账户进 行。 (2)基金 银行存款 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限于 满足开 展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银行 存款 账户 的 开立和 管理 应符 合《 银行 账户管 理办 法》 、 《现 金管 理条例 》 、 《中国 人民 银行 利率 管理 的有关 规定 》 、 《 关于 大额 现金支 付管 理的 通知 》 、 《 支付结 算办 法 》 以及其 他相 关规 定。 3、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本基 金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分公 司以本 基金和 基 金托管 人联 名的 名义 开立 证券账 户 , 用 于本 基金 证 券投资 的交 割和 存管 。 基 金托管 人代 表基 金以本 基金 和基 金托 管人 联名的 方式 办理 证券 账户 的开立 事宜 , 并 对证 券账 户 业务发 生情 况 根据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 深圳分 公司 发送 数据 进行 如实记 录。 (2)基金 证券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该 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本 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 用本基 金的 任 何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活 动。 4、清 算备 付金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1)基金 托管人应 根据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的有 关规定, 负责办 理本基 金 资金清 算的 相关 工作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积 极协 助。 (2)清算 备付金账 户按规 定开立、 管理和使 用 。基 金托管人 负责办理 开户事 宜,该 帐 户用于 办理 本基 金在 证券 交易所 进行 证券 投资 所涉 及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 结 算 备付金 、 结算 互 保基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基金证 券账 户和 资金 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可 以根 据当 时市场 的通 行做 法办 理, 而 不限于 上 述关于 账户 开设 、使 用的 规定。 5、国 债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1)本《 基金合同 》生效 后,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为 基金向中 国证监会 和其他 主管机 关 申请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拆借市 场进 行交 易。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0 (2)基金 托管人根 据主管 机关、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有 关规定 ,在中 央 国债登记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司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与 结算 账户 , 并 代 基 金 进 行 银行 间市 场 债 券 的 结 算。 (3)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按规 定同时代 表基金 签订全国 银行间债 券市场 债券回 购 主协议,正 本由 托管 人保 管,管理 人保 存副 本。 6、其 它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因业 务发展而 需要开 立的其它 账户,可 以根据 基金合同 或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 经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 , 由 基金 托 管人负 责为 基金 开立 。 新 账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并 管理 。 (2) 法律 、法 规等 有关 规 定对相 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7、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协 助 基金托 管人 开立 上述 帐户 。 8、证 券账 户卡 保管 证券账 户卡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原 件。 9、基 金资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的保 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托 管银 行的 保管 库; 也 可以存 入中 央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 任公司 及其 他有 权保 管机 构的代 保管 库中 。 保管 凭 证由基 金托 管人 持有 。 实 物证券 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 保管 费用按 证监 会及 有权 机关 的规定 执 行 。 10、与 基金 资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金 投资 有关 的各 类合 同并及 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与基金 资 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 的原件 ,除本协 议另有规 定外,由 基金托管 人负责保 管。由 于合同产 生 的 问题, 由合 同签 署方 负责 处理。 (四)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与复核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个 开放日 闭市 后, 基金 资产 净 值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量 计 算,精 确 到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 四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 基 金管 理人每 个开 放日 对基 金资 产估值 后 , 将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 。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1 用于基 金信 息 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发 送给 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4 位 以内(含第 4 位)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 额净值 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登记 结算 机构 、 或 代 销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 受损失 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受 损方”)按 下述 “差 错处 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承 担赔 偿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 有技术 水平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 担 赔偿 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差错 处理 原则 (1) 差错已 发生, 但尚未 给 当事人造成 损失时 ,差错 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进行 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 差错责 任方 承担 赔偿 责任 ; 若 差错 责任 方已 经积 极 协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 则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差错 责任 方 应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到 更正 。 (2) 差错的 责任方 对可能 导 致有关当事 人的直 接 损失 负责,不对 间接损 失负责 ,并且仅 对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差错 而获得 不当得 利 的当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 务。但 差错责 任方仍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损失( “ 受损 方 ”), 则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 并 在其 支付 的 赔偿金 额的 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 利的当 事人 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 其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2 当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错 责任 方。 (4) 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 差错责 任方拒 绝进行 赔 偿时,如果 因基金 管理人 过错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 如 果因 基 金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 金管 理 人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基 金财 产 的损失 ,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 错 方追偿 ; 追 偿过 程中 产生 的 有关费 用, 应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 资产中 支付 。 (6) 如果出 现差错 的当事 人 未按规定对 受损方 进行赔 偿,并且依 据法律 法 规、 基金合同 或其他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 有权 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损失 。 (7) 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差 错发生 的原因 , 列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 据差错发生 的原因 确定差 错的责任 方; (2)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根据差 错处理 的方法 , 需要修改基 金登记 结算机 构交易数据 的,由 基金登 记结算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出 现 错误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 正,通 报基金 托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通报基 金托管人 、对 外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因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错 误,给基金 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 失的, 应由基 金管理人 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4)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 人由于各自 技术系 统设置 而产生的净 值计算 尾差, 以基金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3 (5)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五)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包 括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每 月最 后一 个 交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均 由基 金管 理人 编 制并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及时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相关 信息 。 (六)争议解决方式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之 间因本 协议 产生 的或 与本 协议有 关的 争议 可通 过友 好协商 解 决,但 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 协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 60 日 内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 式解 决的, 则任 何 一方均 应将 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上海分 会, 根据 提交 仲裁 时 该会的 仲裁 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 均 具有约 束力 。 除 提交 仲裁 的 争议之 外, 各方当 事人 仍应 履行 本协 议的其 他规 定 。 争 议处 理 期间 , 双 方当 事人 应恪 守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 各 自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尽责 地履 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 管协 议 规定的 义务 , 维 护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七)托管协议的修 改与 终止 1、本协议 双方当事 人经协 商一致, 可以对协 议进行 修改。修 改后的新 协议, 其内容 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何 冲突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后生效 。 2、发 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 协议终 止: (1) 基金 或《 基金 合同 》 终止; (2)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3)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4) 发生 《基 金法 》及 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终 止事项 。 二 十三 、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资料寄送 1、开 户确 认书 和交 易对 帐 单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4 首次基 金交 易 (除 基金 开 户外其 他交 易类 型 ) 后 15 个工作 日内 向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寄送 开户确 认书 和交 易对 帐单 。 2、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对账 单 基金管理人 在每年 第1-3 季 度结束后向 定制纸 质对账 单且在季度 内有交 易的投 资者寄送 季度对账 单,在每 年第4 季 度结束后 向定制纸 质对账 单且季度 内有交易 或最后 一个交易 日 仍 持有份 额的 投资 者寄 送年 度对账 单; 每月 向定 制电 子 对帐单 服务 的份 额持 有人 发送电 子对 帐 单。 3、由于投 资者提供 的邮寄 地址、手 机号码、 电子邮 箱不详、 错误、未 及时变 更或邮 局 投递差 错 、 通 讯故 障、 延 误等原 因有 可能 造成 对账 单无法 按时 或准 确送 达 。 因上述 原因 无法 正常收 取对 账单 的投 资者 ,敬请 及时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或 拨打 本公 司客 服热 线查询 、核 对 、 变更您 的预 留联 系方 式。 ( 二) 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向 定 制净 值短 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基金净值 短 信服 务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可 通过 拨打 客户 服务 电话 400-600-8800 ( 免长 途电 话费) 、(010)85712266 , 也可通 过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定制 短信 服务 。


(三)在线服务 通过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还 可获 得如下 服务 : 1、查 询服 务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可通 过 基 金管理 人 网 站实 现基 金交 易查询 、 账 户信 息查 询和 基 金信息 查 询 。 2、信 息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可以 利用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 获取 基金 和 基 金管 理人 的 各类 信息 , 包 括基 金 的法律 文 件、业 绩报 告及 基金 管理 人 最新 动态 等资 料。 3、网 上交 易服务 服务 投资者可 登录本基 金管理 人网站, 通过直销 网上交 易办理认 购/申购、 赎回、 转换、 定 期定额 申购 、定 期定 额赎 回、定 期定 额转 换、 查询 等业务 。具 体参 见相 关公 告。 (四)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推出 本基 金定 期定 额 投资 计划 业务 , 投 资 者可通 过 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 等代销 机构办 理本 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业 务。 (五)咨询 服务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5 1、 投资 者 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如果 想了 解 本 基金 申购 与赎回 的交 易情 况 、 基 金 账户余 额、 基 金产 品与 服务 等信息 ,可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 全国 统一 客服 电话400-600-8800 ( 免长 途电 话 费)、(010)85712266 , 或传真 (010 )65182266 。 2、网 址 及 电子 信箱 网址:http://www.jsfund.cn , 电子 信箱 :service@jsfund.cn 二 十四 、 其 他应 披露的 事项 2015 年 6 月 8 日至 2015 年 12 月 8 日, 本基 金刊 登 于 《中 国证 券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 时报 》的 临时 报告 如下: 序号 临时报 告名 称 披露日 期 备注 1 嘉 实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关于 降 低 旗下 部 分 开 放 式基 金 申购 、 赎回、 转 换 及最 低 账面份额 单笔最 低要求 的 公告 2015 年 6 月 25 日 含本基 金 2 嘉 实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关于 在 直 销自 有 平 台 ( 含电 话 交易 ) 开展转 换 费 率优 惠 活动的公 告 2015 年 6 月 29 日 含本基 金 3 嘉 实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关于 在 京 东店 铺 开展 0 折 费率优 惠活动 的 公告 2015 年 7 月 7 日 含本基 金 4 嘉 实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关于 在 平 安证 券 有 限 责 任公 司 前端 申 购费用 基 金 产品 的 申 购 、 定期 定 额申 购 费率优 惠 活 动的 公 告 2015 年 7 月 20 日 含本基 金 5 嘉 实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关于 旗 下 部分 开 放式基金 更名的 公告 2015 年 8 月 3 日 含本基 金 6 嘉 实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关于 在 第 一创 业 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交 易系统 网 上 申购 费 率优惠( 含定投 )活动 的 公告 2015 年 8 月 3 日 含本基 金 7 关 于 工 商银 行 开办 嘉 实旗下 基 金 日常 转 换业务的 公告 2015 年 8 月 5 日 含本基 金 8 嘉 实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关于 在 京 东店 铺 开展 0 折 费率优 惠活动 的 公告 2015 年 8 月 14 日 含本基 金 9 关于增加 诺 亚 正行 为 嘉实旗 下 基 金代 销 机 构 并 开展 定 投业 务 及参加 诺 亚 正行 费 率优惠的 公告 2015 年 8 月 19 日 含本基 金 10 嘉 实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关于 旗 下 基金 在 中金公司所有渠道实施申购费率优惠 ( 不含转 入、定 投) 的公告 2015 年 8 月 24 日 含本基 金 11 关 于 增 加上 海 汇付 为 嘉实旗 下 基 金代 销 机构及参 加上海 汇付费 率 优惠的公 告 2015 年 8 月 24 日 含本基 金 12 关 于 增 加乐 清 农商 行 为嘉实 旗 下 基金 代 2015 年 8 月 27 日 含本基 金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6 销 机 构 并开 展 定投 业 务及参 加 乐 清农 商 行费率优 惠的公 告 13 于 增 加 上海 陆 金所 资 产管理 有 限 公 司为 嘉 实 旗 下基 金 代销 机 构及参 加 上 海陆 金 所资产管 理有限 公司费 率 优惠的公 告 2015 年 9 月 1 日 含本基 金 14 关 于 增 加成 都 农商 行 为嘉实 旗 下 基金 代 销机构并 开展定 投业务 的 公告 2015 年 9 月 24 日 含本基 金 15 关 于 嘉 实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旗 下 基金 在 华 宝 证 券网 上 、手 机 端等非 现 场 交易 方 式 实 施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 含 定 投 、 不 含 转 入) 的公 告 2015 年 9 月 30 日 含本基 金 16 关 于 增 加盈 米 财富 为 嘉实旗 下 基 金代 销 机 构 并 开展 定 投业 务 及参加 费 率 优惠 的 公告 2015 年 10 月 16 日 含本基 金 17 关 于 嘉 实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旗 下 基金 在 西 南 证 券通 过 所有 代 销渠道 实 施 申购 费 率优惠 ( 含定 投、转 入) 的公告 2015 年 11 月 2 日 含本基 金 18 关 于 增 加中 经 北证 为 嘉实旗 下 基 金代 销 机 构 并 开展 定 投业 务 及参加 费 率 优惠 的 公告 2015 年 11 月 6 日 含本基 金 19 嘉 实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关于 在 京 东店 铺 开展 0 折 费率优 惠活动 的 公告 2015 年 12 月 4 日 含本基 金 20 关 于 增 加贵 阳 银行 为 嘉实旗 下 基 金代 销 机构并开 展定投 业务的 公 告 2015 年 12 月 4 日 含本基 金 二 十五 、 招 募说 明书的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本基金 《 招募 说明 书》 存 放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办 公场 所和营 业场 所, 投 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在 支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二 十六 、 备 查文 件目录 (一) 嘉实 浦安 保本 混合 型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公 告 ; (二 ) 中 国证 监会 《 关于 核 准 嘉实 浦安 保本 混合 型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决 议的 批复 》 ( 证监 基 金字[2007]320 号) ; (三)《 嘉 实优 质企 业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四)《 嘉 实优 质企 业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 (五) 法律 意见 书;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7 (六) 基金 管 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嘉 实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016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