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鑫B: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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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 惠鑫 A 份额开放申购、赎
回业务公告
公告 送 出 日期 :2016 年 1 月 21 日
1. 公 告 基 本信 息
基金名称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 (场内简称:新华惠鑫 )
基金主代码 164302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4 年 1 月 24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新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 新 华 惠 鑫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 新 华 惠 鑫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16 年 1 月 22 日
赎回起始日 2016 年 1 月 22 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 A
(场内简称:惠鑫 A )
新华惠鑫分级债券 B
(场内简称:惠鑫 B )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164303 150161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
赎回
是 否
2. 日 常 申 购、 赎 回 业 务的 办 理 时 间
根据 新华 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基 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惠鑫 A 份
额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 6 个月 开放一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
内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投资人可在惠鑫 A 份额的开放日办理惠鑫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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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但在第六个开放日仅开放赎回, 不开放申购。 按照 《基金合
同》的规定,惠鑫 A 分级债券 基金于 2014 年 1 月 24 日基金合同生效 ,至 2016
年 1 月 22 日运作期满 24 个月,惠鑫 A 根据约定将在 1 月 22 日打开申购赎回。
惠鑫 B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封闭运作。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
届满,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如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日为该影响因
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3. 日 常 申 购业 务
3.1 申 购 金额 限 制
惠鑫 A 在 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人民币 1,000 元,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基金管理人
直销网点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
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
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2 申购费 率
惠鑫 A 不收取申购费
3.3 其 他 与申 购 相 关 的事 项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 日 常 赎 回业 务
4.1 赎 回 份额 限 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 惠鑫 A 份额赎回,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
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 惠鑫 A 份额
余额少于 100 份的, 则在该销售机构的该类基金剩余份额 需一次性全部赎回。 各
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赎 回 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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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鑫 A 不收取赎回费。
4.3 其 他 与赎 回 相 关 的事 项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 基金 销售 机 构
5.1 场 外 销售 机 构
5.1.1 直 销机 构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1 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 C1 座
法定代表人:陈重
电话:010-68730999
联系人: 张秀丽
公司网址: www.nc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819-8866
电子直销:新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
网址:trade.ncfund.com.cn
5.1.2 场 外非 直 销 机 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 中信 建 投 证 券股 份 有 限 公司 、 新 时 代证 券 股 份 有限 公 司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恒 泰 证 券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泰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 司 、 中信 证 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 (山东) 有限责任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西证 券
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万宏
源证券有限公司、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好
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万银财富 (北京)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
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一路财富 (北
京)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 公司、 上海陆金所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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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6.基 金 份 额净 值 公 告/ 基 金 收 益 公告 的 披 露 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惠鑫 A 份额 首次开放日及惠鑫 B 份额上市交易前,基
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惠鑫 A 份额和惠鑫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在惠鑫 A 份额首次开放或惠鑫 B 份额上市 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交
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交易日的惠鑫 A 份
额和惠鑫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 ;
本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及惠鑫 A 和惠鑫 B 的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 本基金管理人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及
惠鑫 A 和惠鑫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 )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7.惠鑫 A 开 放 日 基 金 份额 净 值 披 露的 特 别 说 明
基金管理人将于惠鑫 A 的申购开放日对 惠鑫 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惠鑫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惠鑫 A 份额数按折算比
例相应增减。开放日当日,惠鑫 A 按照 1.000 元的基金份额净值办理申购。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 在
T+1 日内公告。 因此, 惠鑫申购开放日当日通过本公司网站以及指定报刊披露的
净值仍然为折算日前一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并不是折算调整至 1.000 元的基
金份额净值。
8.其 他 需 要提 示 的 事 项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 惠鑫 A、惠
鑫B 两级份额, 两者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 惠鑫A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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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约定收益, 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 接受申购 与赎回
申请, 惠鑫A 的每次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将对 惠鑫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惠鑫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 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 在
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 折算基准日折算前 惠鑫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惠鑫A 份
额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惠鑫B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3 年内封闭运作, 封闭期为 3 年, 如届满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
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在扣除惠鑫A 的应计 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 惠鑫B 享 有,
亏损以惠鑫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 惠鑫B 承担。
(2 )对于此次开放日惠鑫 A 的申购申请,将以惠鑫 B 的份额余额为基准,
在不超过7/3 倍惠鑫B 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惠鑫 A 的申购申请进行确认。 惠鑫A
此 次 开 放 日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确 认 办 法 及 确 认 结 果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相
关 公 告 。 基金 销 售 机 构对 惠鑫 A 申 购 和 赎 回申 请 的 受 理并 不 代 表 该申 请 一 定 成
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惠鑫A 申购和赎回申请。 惠鑫 A 申购和赎回申
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 ) 根 据深 圳 证 券 交易 所 、 中 国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的 相 关规 定 ,
基金管理人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 惠鑫B 于2016 年1 月21 日 开市起停牌1 小
时, 于 2016 年1 月22 日和2016 年1 月25 日实施停牌, 并于 2016 年1 月26 日
复牌。
(4 )惠鑫 A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取约定收益,其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将 在 每 个 开放 日 重 新 设定, 并 按 照《 信 息 披 露办 法 》 有 关规 定 及 《 基金 合 同 》 的
约定进行相关公告。 惠鑫A 在本次开放日后的约定年收益率将根据 2016 年1 月
22 日 中 国人 民 银 行 公布 并 执 行 的金 融 机 构 人民 币 一 年 期银 行 定 期 存款 利 率 ( 税
后) 重新设定惠鑫A 的约定年收益率, 该收益率即为惠鑫 A 在接下来 6 个月的年
收益率, 适用于该开放日 (不含) 到下一个开放日 (含) 的时间段 。 计算公式如
下:
惠鑫 A 约定 年 收 益 率 (单利)=1.4 × 一 年期 银 行 定 期存 款 利 率 (税 后 )+
利差。
利差的取值范围从 0%(含)到 1%(含),本次利差为1% 。
(5) 本公告仅对惠鑫 A 本次 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等有关事项予以说明。 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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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 2015 年 9 月 7 日刊登在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券日报》 和公司网站上的本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 (www.ncfund.com.cn ) 查阅本基金 《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等资料。
(6 ) 对 未开 设 销 售 网点 地 区 的 投资 者 及 希 望了 解 本 公 司旗 下 管 理 基金 其 他
有关信息的投资者, 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819-8866) 垂询相关事
宜。
(7 ) 风 险提 示 : 基 金管 理 人 承 诺以 诚 实 信 用、 勤 勉 尽 责的 原 则 管 理和 运 用
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
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新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