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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鑫禧A(002365)

国联安鑫禧: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国联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 国联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或“基金” )
的 募集 已 经 中 国 证 监 会2015 年7 月28 日 证 监 许 可[2015]1809 号文准予注册募
集 。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并 不 代 表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和 收 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3.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管 理 人 ” 或 “ 本
基金管理人 ” ) ;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登 记 机 构 为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4. 本基金基金代码为:002365(A 类基金份额 ) ,002366(C 类基金份额 ) 。 
5. 本 基金自2016 年1 月25 日 起至2016 年1 月29 日 通过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及
销 售 机 构 的 销 售 网 点 ( 详 见 本 发 售 公 告 附 件 ) 公开发售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情况增加或变更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6. 本 基 金 募 集 对 象 为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 个 人 投 资 者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资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 机 构 投 资 者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组 织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 
7.


本基金募集不设规模上限。 8.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或 销 售 机 构 首 次 认 购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 每 个 基 金 账 户 单 笔 认 购 金 额 不 得 低 于10 元 ( 含 认 购 费 ) ; 追 加 认 购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10 元 ( 含 认 购 费)。 销 售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柜 台 首 次 认 购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 每 个 基 金 账 户 单 笔 认 购 金 额 不 得低于1万元 (含认购费) ; 追加认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 (含认购费)。


9. 在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者 可 多 次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 对 单 一 投 资 者 在 认 购 期 间 累 计 认 购 份 额 不 设 上 限 , 认 购 费 率 按 单 笔 认 购 金 额 计 算 。 投 资 人 在 募 集 期 内 可 以 多 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10. 除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外 , 每个投 资 者 在 国联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只 能 开 设 和 使 用 一 个 基 金 账 户 ; 不 得 非 法 利 用 他 人 账 户 或 资 金 进 行 认 购 , 也 不 得 违 规 融 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11. 投 资 者 应 保 证 用 于 认 购 的 资 金 来 源 合 法 , 投 资 者 应 有 权 自 行 支 配 , 不 存 在 任 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12.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包 括 直 销 中 心 和 代 销 网 点 ) 对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认 购 申 请 。 认 购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投 资 者 可 以 在 基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到 各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最终成 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13. 本 公 告 仅 对 “ 国 联 安 鑫禧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发 售 的 有 关 事 项 和 规 定 予 以 说 明 。 投 资 者 欲 了 解 “ 国联安 鑫禧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详 细 情 况 , 请 详 细 阅 读 刊 登 在 2016 年1 月20 日 《 上 海 证 券 报》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上 的 《 国 联 安 鑫禧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14.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本 公 告 将 同 时 发 布 在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vip-funds.com ,www.gtja-allianz.com ) 上。 投资者亦可通 过本基金 管理人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发行相关事宜。 15. 各 城 市 的 开 户 、 认 购 网 点 及 认 购 细 节 的 安 排 详 见 销 售 机 构 在 各 销 售 城 市 当 地 的公告。 16. 对 未 开 设 销 售 网 点 的 地 方 的 投 资 者 , 请 拨 打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及 直销专线电话 (400-7000-365 (免长途话费) ,021-38784766) 咨询认购事宜。 17.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行安排做适当调整。 18.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因 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 期货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 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 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 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并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 但同时也需承担相 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 会等因素 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 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投资债券 引发的信用风险, 以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 本基金属于主动式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属于 较高预期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 通常 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为:


1、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风险 本 基 金 为 混 合 型 基 金 , 股 票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合 计 投 资 比 例 的 上 限 较 高 , 如 果 股 票等权益类市场出现整体下跌,本基金的净值表现将受到影响。 2、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投 资 在 增 加 预 期 收 益 的 同 时 可 能 会 增 加 本 基 金 的 流 动 性 风险和信用风险。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规 模 一 般 小 额 零 散 , 主 要 通 过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综 合 电 子 平 台、 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或证券公司进行 转让, 难以进行更广泛估值和询价, 因此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估值价格可能与实际变现的市场价格有一定的偏差而对本基金 资产净值产生影响。 同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流动性可能比较匮乏, 因此可能面临较 高的流动性风险,以及由流动性较差变现成本较高而使基金净值受损的风险。 目 前 主 要 是 非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私 募 债 券 , 发 行 人 可 得 信 息 较 少 , 对 信 用 风 险 评 价的难度更高。 资产管理人虽会通过建立系统的信用评级体系对信用风险进行研究 分析,仍可能使本基金承受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风险所带来的损失。 3、股指期货的投资风险 本 基 金 可 投 资 于 股 指 期 货 , 股 指 期 货 作 为 一 种 金 融 衍 生 品 , 其 所 面 临 的 风 险 如下: (1) 杠杆风险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采 用 保 证 金 交 易 方 式 , 由 于 高 杠 杆 特 征 , 当 出 现 不 利 行 情 时 ,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本基金遭受较大损失。 (2) 强制平仓的风险 如 果 市 场 走 势 对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期 货 合 约 不 利 从 而 导 致 账 户 保 证 金 不 足 时 , 期 货公司会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追加保证金, 以使本基金能继续 持有未平仓合约。 如未于规定时间内存入所需保证金, 本基金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 可能在亏损的情况下被强行平仓,本基金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3) 无法平仓的风险 在 市 场 剧 烈 变 化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能 难 以 或 无 法 将 持 有 的 未 平 仓 合 约 平仓。 这类情况将导致保证金有可能无法弥补全部损失, 本基金必须承担由此导致 的全部损失。同时本基金将面临股指期货无法当天平仓而价格变动的风险。 (4) 强行减仓的风险 在 极 端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期 货 合 约 可 能 被 期 货 交 易 所 强 行 减 仓 , 从 而 使 得本基金无法继续持有期货合约,从而导致交易价格的不确定性或者策略失败。 (5) 政策变化的风险 由 于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 政 策 的 变 化 、 期 货 交 易 所 交 易 规 则 的 修 改 、 紧 急 措 施 的出台等原因导致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从而导致损失。 (6) 连带风险 为 委 托 财 产 进 行 结 算 的 结 算 会 员 或 该 结 算 会 员 下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出 现 保 证 金 不 足、 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 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中金所对该结算会员下的经纪 账户强行平仓时,委托财产的资产可能因被连带强行平仓而遭受损失。 (7) 合作方风险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委 托 财 产 投 资 于 股 指 期 货 时 , 会 尽 力 选 择 资 信 状 况 优 良 、 风险控制能力强的期货公司作为经纪商, 但不能杜绝在极端情况下, 所选择的期货 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或破产清算导致委托财产遭受损失。 4、国债期货的的投资风险 本 基 金 可 投 资 于 国 债 期 货 , 国 债 期 货 作 为 一 种 金 融 衍 生 品 , 其 所 面 临 的 风 险 如下: (1)流动性风险。 若 国 债期 货市 场流 动性较 差 ,交 易难 以迅 速、及 时 、方 便地 成交,将产 生 流 动性风险。 (2)保证金管理风险。 期 货 交 易 采 用 保 证 金 制 度 , 每 日 进 行 结 算 , 保 证 金 预 留 过 多 会 导 致 资 金 运 用 效率过低, 减少预期收益。 保证金不足将有被强行平仓的风险, 使得原有的投资策 略不能得以实现。 (3)价差风险。 对 于 通 过 价 差 的 变 动 获 利 的 套 利 策 略 , 价 差 往 不 利 方 向 运 行 将 可 能 造 成 策 略 失效并招致损失。 (4)研判失误风险。 套 利 策 略 成 功 的 核 心 在 于 通 过 历 史 数 据 分 析 和 投 资 品 种 的 基 本 面 分 析 , 发 掘 套利机会,资产管理 人的判断错误将导致策略失效,带来损失。 (5)执行风险。 一 般 情 况 下 很 难 在 同 一 时 间 执 行 套 利 策 略 的 两 端 交 易 , 因 此 存 在 一 端 交 易 已 经执行, 而由于价格的快速波动导致另一端交易执行后获利低于预期甚至造成损失 的可能性。 (6)基差风险。 由 于 期 货 价 格 和 现 货 价 格 都 是 波 动 的 , 基 差 的 不 确 定 性 被 称 为 基 差 风 险 。 基 差的波动给套期保值者带来了无法回避的风险,直接影响套期保值效果。 (7)CTD 券对应的国债品种发生变化的风险。 国债期货采用实物交割形式,国债期货的标的物是虚拟债券,CTD 券对应的 国债品种可能发生变化,存在基差扩大的风险 。 (8)展期风险。 持 有 期 货 合 约 交 割 期 限 短 于 合 同 的 到 期 日 而 需 要 将 期 货 合 约 向 前 延 展 时 , 合 约平仓时的价格与下一个新合约开仓时的价格之差存在着不确定性, 存在多次的基 差风险。 (9)杠杆风险。 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 投 资 者 应 当 认 真 阅 读 《 基 金 合 同 》 、 《 招 募 说 明 书 》 等 基 金 法 律 文 件 , 了 解 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本基金以一元人民币发售面值开展基金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 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发售面值。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 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 现的保证。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认购 (或申购) 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 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 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 行负责。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国联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代码:002365 ;C 类 基金 份额代码:002366 ) 2、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5、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6、基金投资目标 通过投资财务稳健、业绩良好、管理规范的公司来获得长期稳定的收益。 7、 发行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8、 销售渠道与销售地点 直销机构: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9 楼国 联安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 代销机构:代销机构的联系方式请见 本公告的附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 基金,并及时公告。 9、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本基金 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在本基金的 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视募集情况提前结束募集 。 10、发售时间安排与基金成立 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自2016 年1 月25 日到2016 年1 月29 日, 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同时发售。 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备案条 件, 基金可在募集期限 内继续销售。 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 延长或 缩短基金 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 二、认购方式与相关规定 1、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全额缴款的方式。 2、投资者交纳认购费用时,按认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具体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6% 100 万≤M<500 万 0.4% 500 万元(含)以上 每笔交易1000 元 投资人重复认购, 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基金认购费用不 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 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 )若投资人选择支付认购费用,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 )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1 : 某投资者分别投 资 10000 元和 1000 万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认 购利息分别为 2 元和 2000 元,则两笔认购中 投资者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 1 :认购金额 10000 元,认购利息 2 元 ,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6% 。 净认购金额=10000/ (1+0.6% )=9940.36 ( 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59.64 (元) 认购份额=(9940.36+2 )/1.00=9942.36 (份 )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资金产生的 利息为 2 元,则可得到 9942.36 份 A 类基 金份额。 认购 2 : 认购金额 1000 万元, 认购利息 2000 元, 对应的认购费用为 1000 元。 认购费用=1000 (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000=9999000.00 ( 元) 认购份额=(9999000+2000 )/1.00=10001000.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 万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假定该笔认购费用产生的 利息为 2000 元,则可 得到 100010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 3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认购利 息 2 元, 则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 (10,000+2 )/1=10,002 份 即: 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 假定该笔认购费用产 生的利息为 2 元,则可得到 10,002 份 C 类基 金份额。


4、认购的限额 在募集期内, 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 份额不设上限。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每个基金账户单 笔认购 金额不得低于10 元 (含认购费) ; 追加 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 为10 元 (含认购费) 。 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 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每个基金账户单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 万元 (含认购 费) ;追加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认购费) 。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有关规定, 调整直销 机构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并及时公告。


5、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 6、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7、缴款方式:通过代销机构认购的投资者 采用 “实时扣款”方式或代销机构 确认的其他方式; 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的投资者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 三、 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 注意事项: 1、 一个机构投资者 在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 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 购。 2、 机构投资者认购基金可以在代销机构认购, 认购金额起点 为10 元, 如果认 购金额在1 万元(含1 万元)以上,还可以选择到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办理。 3、直销机构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9 楼。 4、机构认购业务 的办理时间为:2016 年 1 月 25 日到 2016 年 1 月 29 日(除 部分机构外,非工作日不受理) ,具体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 (二) 通过代销本基金的 银行办理开户和认 购的程序: 以 下 机 构 投 资 者 开 户 和 认 购 程 序 原 则 上 适 用 于 代 销 本 基 金 的 银行 。 此 程 序 仅 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1、开立银行的交易账户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 银行的交易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 营 业 执 照 或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原 件 正 本 或 副 本 及 上 述 文 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 投资者填写,并加盖机构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 章和与资金账户一致的预 留印鉴的开户申请表; (3) 授权委托书(加盖法定代表人签章和机构公章) ; (4)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5) 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加盖法定代表人签章和单位公章) 。 2、提出认购申请 机 构 投 资 者 在 开 立 银 行 交 易 账 户 后 , 可 提 出 基 金 认 购 申 请 。 提 出 认 购 申 请 时 应提供 加盖印鉴的认购申请表。 银行在接收到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后, 将自动向基金管理人提交投资者开立 基金 账户的申请和认购申请,经基金管理人确认后,投资者应在 T+2 日(工作日)在 银行销售网点打印基金开户确认书和认购业务确认书。 3 、 机构 投资 者在 代销机 构 开户 和认 购的 详细程 序 如与 上述 规定 有所不 同 , 或 若代销机构有其它方面的要求,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三) 通过 代销本基金的 证券公司 办理开户 和认购手续 以 下 机 构 投 资 者 开 户 和 认 购 程 序 原 则 上 适 用 于 代 销 本 基 金 的 证 券 公 司 。 此 程 序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1、开立资金账户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机构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 ) 资 金 账 户 开 户 申 请 表 ( 加 盖 机 构 公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章 ) , 已 开 立 了 资 金 账户的客户不必再开立该账户;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 (营业执照或注册登 记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且已完成上一年度年检)及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 (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5)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标准格式的授权委托书; (6)预留印鉴; (7)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8)开户合同书(相关公司适用) 。 2、开立基金账户 机构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开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 (2)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 (4)代销券商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3、提出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1)认购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 (2)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 (4)代销券商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投资者还可通过电话委托、 自助/ 热自助委托、 网上交易等方式提出认购申请。 4、注意事项 (1) 机构投资者需要由授权的业务经 办人本人到代销机构指定的代销网点办 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2) 机构投资者如办理认购, 应预先在资金账户或存款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资 金; (3)机构投资者在代销机构开户和认购的详细程序如与上述规定有所不同, 或若代销机构有其它方面的要求,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四) 通过直销 机构办理 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 1、开立基金账户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 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附有最新年检记录),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它组织则需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书复印件并加盖公 章;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附有最新年检记录)并加盖公章; (3)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5) 法人及业务经办人身份证 (正、 反面) 附有有效期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6 )指 定银 行账 户的银 行 《开 户许 可证 》或《 开 立银 行账 户申 请表》 复 印 件并加盖公章; (7)印鉴卡一式两份; (8)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9 )填 妥的 《基 金账户 业 务申 请表 》并 加盖单 位 公章 和法 定代 表人章 、 经 办人章; (10) 《传真委托协议书》 ; (11 )国联安基金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机构)并加盖公 章。 机构投资者开户资料的填写必须真实、准确,否则由此引起的错误 和损失, 由投资者自己承担。 2、提出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在直销中心认购应 提交以下资 料: (1) 加盖预留印鉴的认购申请表; (2)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复印件。 尚未办理开户手续的投资者可提供规定的资料将开户与认购一起办理。 (五) 缴款方式 机构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认购只需准备足额的认购资金存入指定的资金结算 账户,由代销机构扣款。 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的机构投资者, 则需通过全额缴款的方式缴款, 具体方式如 下: 1 、 机构 投资 者应 在提出 认 购申 请当 日营 业 时间 内 ,将 足额 认购 资金划 至 本 基 金管理人 在工商银行、 招商银行、 建设银行 开立的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直销 专户 ” 。 (1)户名: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第二营业部 账号:1001190729013312233 交换号:001021907 (同城交换使用) 联行行号:20304018 (异地汇款使用) 大额支付系统号:102290019077 (2)户名: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账号:216089186210002 交换号:096819(同 城交换使用) 联行行号:82051 (异地汇款使用) 大额支付系统号:308290003020














(3)户名: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营业室 账号:31001520313056010691 交换号:055203(同城交换使用) 联行行号:52364 (异地汇款使用) 大额支付系统号:105290061008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 办法划付认购款项, 造成认购无效的,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及 直销专户的开户 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2、如果机构投资者当日没有把足额 资金划到账,则以资金到账之日作为受理 申请日(即有效申请日) 。 3 、 至认 购期 结束 ,以下 情 况将 被视 为无 效认购 , 款项 将退 往投 资者 的 指定资 金结算 账户: (1)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 申请或认购申请确认无效 的; (3)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六 ) 投资者提示 1 、 请机 构投 资者 尽早向 直 销 机 构或 代销 机构 索 取 开户 和认 购申 请表。 投 资 者 也可从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网站(www.vip-funds.com 或 www.gtja-allianz.com) 下载 直销业务申请表格, 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 的格式一致。 2、直销机构与代销 机构的业务申请表不同,机构投资者请勿混用。 3、直销机构咨询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 四、个人投资者 认购方式 (一) 注意事项 1、投资者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开户。 2、个人投资者不能以现金方式 申请认购。 3、 个人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办理基金业务 , 必须事先开立代销机构资金账户; 个人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办理基金业务, 必须事先开立银行活期存款账户, 作 为直 销资金结算账户。 4、 个人投资者认购基金可以在基金代销机构认购, 认购金额起点为 10 元, 如 果认购金额在1 万元 (含 1 万元) 以上, 还可 以选择到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办理。 直销中心办理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9 楼。 5、 个人认购业务的办理时间为:2016 年 1 月 25 日到 2016 年 1 月 29 日 (除部 分机构外,非工作日不受理) ,具体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规定 为准。 (二) 通过代销本基金的 银行办理开 户和认 购的程序: 以下个人 投 资 者 开 户 和 认 购 程 序 原 则 上 适 用 于 代 销 本 基 金 的 银行 。 此 程 序 仅 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1、开立银行的交易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 银行的交易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原 件 ( 身 份 证 、 军 官 证 、 士 兵 证 、 警 官 证 )及复印 件; (2) 银行存折或资金卡 ;


(3) 填妥的《开户 申请表》 ; (4) 填妥《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测试》并签字。 2、提出认购申请 个 人 投 资 者 在 开 立 银 行 交 易 账 户 后 , 可 提 出 基 金 认 购 申 请 。 提 出 认 购 申 请 时 应提供以下材料: (1)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原 件 ( 身 份 证 、 军 官 证 、 士 兵 证 、 警 官 证 ) 及复印 件; (2) 银行存折或资金卡 ; (3) 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 银行在接收到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后, 将自动向基金管理公司提交投资者开立基 金账户的申请和认购申请,经基金管理公司确认后,投资者应在 T+2 日(工作日)在银行销售网点打印基金开户确认书和认购业务确认书。 3、注意事项 个人投资者在代销机构开户和认购的详细程序如与上述规定有所不同, 或若代 销机构有其它方面的要求,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三) 通过代销本基金的 证券公司办理开户 和认购手续 以下程序原则上适用于代销本基金的证券公司。 此程序仅供投资者参考, 具体 程序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1 、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已 在 代销 机构 处开 立了资 金 账户 的客 户不 必再开 立 该 账 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资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妥的《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 (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部指定银行的存折(储蓄卡) 。 2、基金账户的开立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在本代销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4)营业部指定银行的存折(储蓄卡) 。 3 、 在认 购本 基金 前已经 开 立了 基金 账户 和 交易 账 户的 个人 投资 者无须 再 开 立 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可直接认购本基金。 4、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 (2)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在本代销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投资者还可通过电话委托、 自助/ 热自助委托、 网上交易等方式提出认购申请。


5、注意事项 (1)个人投资者需要本人到代销机构指定的代销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2)个人投资者如办理认购,应预先在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资金。 (3 )个 人投 资者 在代销 机 构开 户和 认购 的详细 程 序如 与上 述规 定有所 不 同 , 或若代销机构有其它方面的要求,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四) 通过直销 中心办理 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 1、开立基金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 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 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 ) ; (2) 银行活期存款账户; (3) 填妥的《开户 申请表》 ; (4) 国联安基金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个人)并签字。 2、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需准备以下资料 : (1) 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 (2) 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复印件; (3)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尚未开户者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 续。 (五) 缴款方式 个人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认购只需准备足额的认购资金存入指定的资金结算 账户,由代销机构扣款,由代销机构扣划相应款项。 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个人投资者, 则需通过全额缴款的方式缴款, 具体方式如 下: 1 、 个人 投资 者应 在提出 认 购申 请当 日营 业时间 内 ,将 足额 认购 资金划 至 本 基 金管理人 在工商银行、 招商银行、 建设银行 开立的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直销 专户 ” 。 (1)户名: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第二营业部 账号:1001190729013312233 交换号:001021907 (同城交换使用) 联行行号:20304018 (异地汇款使用) 大额支付系统号:102290019077 (2)户名: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账号:216089186210002 交换号:096819(同城交换使用) 联行行号:82051 (异地汇款使用) 大额支付系统号:308290003020











(3)户名: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营业室 账号:31001520313056010691 交换号:055203( 同城交换使用) 联行行号:52364 (异地汇款使用) 大额支付系统号:105290061008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 办法划付认购款项, 造成认购无效的,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及 直销专户的开户 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2 、 如果 个人 投资 者当日 没 有把 足额 资金 划到账 , 则以 资金 到账 之日作 为 受 理 申请日(即有效申请日) 。 3 、 至认 购期 结束 ,以下 情 况将 被视 为无 效认购 , 款项 将退 往投 资者指定的资 金结算 账户: (1)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 申请或认购申请确认无效 的; (3)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六) 投资者提示 1 、 请有 意认 购基 金的 个人投资 者尽 早向 直销 机 构 或代 销机 构 索 取开户 和 认 购 申请表。 个人投资者也可从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网站(www.vip-funds.com 或 www.gtja-allianz.com) 下载有关 直 销 业 务 表 格 , 但 必 须 在 办 理 业 务 时 保 证 提 交 的 材 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式一致。 2、直销机构与代销 机构的业务申请表不同, 个人投资者请勿混用。 五 、清算与交割 1 、 本基金 基 金合 同生效 前 ,全 部认 购资 金将被 冻 结在 基金 认购 专户中 , 有效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2 、 本基 金登 记机构 (国联安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 在 发售 结 束后 对基金 份 额 进 行登记 。 六、退款 1 、 投资 者通 过代 销机构 进 行认 购时 产生 的 无效 认 购资 金, 将于 认购申 请 被确 认无效 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 的指定银行账户或指定券商资金账户 划出。 通 过直销机构进行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在认购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 的指定银 行账户划出。 2、基 金募 集期 届满 , 未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 则基 金合 同不 能生 效, 基金 管理 人 应 以其 固有 财产 承担因 募 集行 为而 产生 的债务 和 费用 ,并 在募 集期限 届 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七、基金的验资与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 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 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八、本次 发售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庹启斌 成立日期:2003 年 4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联系电话: (021)38992888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成立时间:1992 年 10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银复 1992(601)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186.5347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3、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详见本发售公告附件。 (2)代销机构: 详见本发售公告附件。 4、登记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庹启斌 联系人:茅斐


电话:021-38992863 5、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安冬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 陆奇 6、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 号恒隆广 场 50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 号恒 隆广场 50 楼 负责人:蔡廷基 联系人:王国蓓 联系电话:021-22122888 传真:021-62881889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 张楠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一 月二十日


附 : 本基 金 直销 机 构及 各 代销 机 构联 系 方式 名 录 一、直 销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 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9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庹启斌 客户服务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 (免长途话费) 联系人:茅斐 公司网址:www.vip-funds.com 或 www.gtja-allianz.com 募集期间, 客户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进行发售相关事宜的 问询、 开放式基金的投资咨询及投诉等。 直 销客户还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 务中心电话查询汇入资金的到账情况。 二、代 销机构 1 、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电话: 021-61616206 联系人: 虞谷云 客服电话: 95528 网址: www.spdb.com.cn 2 、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 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电话: 0755-83077278 联系人: 邓炯鹏 客服电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3 、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二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中关村南大街 1 号友谊宾馆嘉宾楼 法定代表人: 洪崎 电话: 010-68946790 联系人: 万青元 客服电话: 95568 网址: www.cmbc.com.cn 4 、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电话: 021-58781234 联系人: 曹榕 客服电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5 、名称: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电话: (021 )38676161 联系人: 芮敏琪 客服电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6 、名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电话: (021 )23219275 联系人: 李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 网址: www.htsec.com.cn 7 、名称: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电话: 010-65051166 联系人: 杨涵宇 客服电话: 4009101166 网址: www.cicc.com.cn 8 、名称: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 中心 29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华侨城深南大道 9010 号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电话: 0755-82570586 联系人: 罗艺琳 客服电话: 400-1022-011 网址: www.zszq.com 9 、名称: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电话: 021-22169089 联系人: 刘晨 客服电话: 95525 网址: www.ebscn.com 10、 名称: 申万宏源 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电话: 021-33388211 联系人: 黄莹 客服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1 、名称:天相投资顾 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608 联系人:尹伶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12、名称:上海好买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 际大厦 903—9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 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58870011 联系人:王玉山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3、名称:上海天天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98 联系人:练兰兰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4、名称:北京展恒基 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62020088 联系人:宋丽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15 、名称:杭州数米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 1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 12 层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0571-28829790 联系人:周嬿旻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6 、名称:深圳众禄金 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联系人:童彩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17 、名称:和讯信息科 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 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 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 广场 E 座 18 楼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021-68419822 联系人:周轶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18 、名称:上海长量基 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 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20691835 联系人:单丙烨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9 、名称:北京增财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 大厦 1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 大厦 1208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电话:010-67000988 联系人:李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 http://www.zcvc.com.cn 20、名称:上海利得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电话:021-50583533 联系人:赵沛然 客户服务电话:4000-676-266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21、名称:浙江同花顺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联系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22、名称:北京钱景财 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010-57418829 联系人:魏争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5095 网址:www.niuji.net 23、名称:浙江金观诚 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 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 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法定代表人:陈峥 电话:0571-88337529 联系人:邵俊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24、名称:海银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陆 家嘴金融服务广场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陆 家嘴金融服务广场 16 楼 B 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惠 电话:021-80133828 联系人:徐烨琳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25 、名称:深圳市新兰 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 门外大街 28 号 富卓大厦 16 层 A 区 法定代表人:杨懿 电话:15810206817 联系人:张燕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26 、名称:上海陆金所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电话:021-20665952 联系人:宁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27 、名称:北京乐融多 源投资咨询 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法定代表人:董浩 电话:010- 56580666 联系人:张婷婷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1176 网址:https://www.jimufund.com/ 28 、名称:上海联泰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话:021-52822063 联系人:凌秋艳 客户服务电话: 4000-466-788 网址:http ://www.66zichan.com 29 、名称:大泰金石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 大厦一号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桥路 1386 号文广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电话:021-22267943 联系人:朱真卿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30、名称:一路财富( 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电话:88312877 联系人:段京璐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http://www.yilucaifu.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 基金,并及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