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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研究精选(000880)

富国研究精选: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二 0 一 五年第二 号) 
 
 
 
 
 
 
 
基金管理人 :富国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 中国工 商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富国 研究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i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3 第二部分


释义......................................................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38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3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0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50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62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6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0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7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5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81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84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6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3 第二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118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120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122 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1 重要提示 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已于2014 年7 月25 日 获得中国证监会 准予注册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14 】756 号) 。 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于2014 年12 月12 日生效。 基 金 管 理人 保 证招 募 说 明书 的 内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本 招 募说 明 书 经 中 国证监会 注册 ,但 中国 证 监会 对 本基 金 募集 的 注册 , 并不 表明 其 对本 基 金的 价 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 基 金 投资 于 证券 市 场 ,基 金 净值 会 因为 证 券市 场 波 动等 因 素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有 风险 , 投资 人认 购 (或 申 购) 基 金时 应认 真 阅 读本 招募 说 明书 , 全面 认 识 本 基 金产 品 的风 险收 益 特征 和 产品 特 性, 充分 考 虑 自身 的风 险 承受 能 力, 理 性 判 断 市场 , 对认 购基 金 的意 愿 、时 机 、数 量等 投 资 行为 作出 独 立决 策 。投 资 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可能包括: 证 券 市 场整 体 环境 引发 的 系统 性 风险 、 个别 证券 特 有 的非 系统 性 风险 、 大量 赎 回 或 暴 跌导 致 的流 动性 风 险、 基 金管 理 人在 投资 经 营 过程 中产 生 的操 作 风险 以 及本基金 特 有 的风 险等。 本基 金 为混 合 型基 金, 在 通 常情 况下 其 预期 收 益及 预 期 风 险 水平 高 于债 券型 基 金与 货 币市 场 基金 ,低 于 股 票型 基金 , 属于 中 高预 期 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本 基 金 的投 资 范围 包 括 中小 企 业私 募 债券 , 中小 企 业 私募 债 是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由非 上 市中 小企 业 采用 非 公开 方 式发 行的 债 券 。中 小企 业 私募 债 的风 险 主 要 包 括信 用 风险 、流 动 性风 险 、市 场 风险 等。 信 用 风险 指发 债 主体 违 约的 风 险 , 是 中小 企 业私 募债 最 大的 风 险。 流 动性 风险 是 由 于中 小企 业 私募 债 交投 不 活 跃 导 致的 投 资者 被迫 持 有到 期 的风 险 。市 场风 险 是 未来 市场 价 格( 利 率、 汇 率 、 股 票价 格 、商 品价 格 等) 的 不确 定 性带 来的 风 险 ,它 影响 债 券的 实 际收 益 率。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基 金 管 理人 提 醒投 资 者 基金 投 资的 “ 买者 自 负 ” 原 则 ,在 投 资者 作 出 投 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 金 管 理人 依 照恪 尽 职 守、 诚 实信 用 、谨 慎 勤勉 的 原 则管 理 和运 用 基 金 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2 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 至2015 年12 月12 日,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截止 至2015 年 9 月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3 第一部分


前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以及 《 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基 金 管 理人 承 诺本 招 募 说明 书 不存 在 任何 虚 假记 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并对 其 真实 性、 准 确性 、 完整 性 承担 法律 责 任 。本 基金 是 根据 本 招募 说 明 书 所 载明 的 资料 申请 募 集的 。 本基 金 管理 人没 有 委 托或 授权 任 何其 他 人提 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明 书 根据 本 基 金的 基 金合 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 证监 会 注册 。 基金合 同 是 约 定基 金 当事 人之 间 权利 、 义务 的 法律 文件 。 基 金投 资者 自 依 基 金 合同 取 得 基 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和 基金 合同 的 当 事人 ,其 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 有 关 规定 享 有权 利、 承 担义 务 。基 金 投资 者欲 了 解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权利 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 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4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 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 基金签订之 《 富国研究精选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 及 对该 托 管 协议 的任 何 有效 修 订和 补 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富国研究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 富国研究精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 法 解 释、 行 政规 章以 及 其他 对 基金 合 同当 事人 有 约 束力 的决 定 、决 议 、通 知 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 三 十次会议 修订,自 2013 年6 月1 日起实 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14 年7 月7 日颁布、 同年8 月 8 日 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5 会 15 、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 指受 基 金合 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 合同 享 有权 利 并 承 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 个 人投 资 者: 指 依 据有 关 法律 法 规规 定 可投 资 于 证券 投 资基 金 的 自 然 人 17 、 机 构投 资 者: 指 依 法可 以 投资 证 券投 资 基金 的 、 在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记 并 存续 或经 有 关政 府 部门 批 准设 立并 存 续 的企 业法 人 、事 业 法人 、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 合 格境 外 机构 投 资 者: 指 符合 相 关法 律 法规 规 定 可以 投 资于 在 中 国 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投资 者 : 指个 人 投 资者 、 机构 投 资者 和 合格 境 外 机构 投 资者 以 及 法 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者的合称 20 、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 指依 基 金合 同 和招 募 说明 书 合 法取 得 基金 份 额 的 投 资者 21 、 基 金销 售 业务 : 指 基金 管 理人 或 销售 机 构宣 传 推 介基 金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办 理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 、转 换 、非 交易 过 户 、转 托管 及 定期 定 额投 资 等业务 22 、 销 售机 构 :指 富 国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以 及符 合 《 销售 办 法》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的 其 他条 件, 取 得基 金 销售 业务 资 格并 与 基 金管 理人 签 订了 基 金销 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 登 记业 务 :指 基 金 登记 、 存管 、 过户 、 清算 和 结 算业 务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资者 基 金 账户 的建 立 和管 理 、基 金 份额 登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确 认 、清 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 、 登 记机 构 :指 办 理 登记 业 务的 机 构。 基 金的 登 记 机构 为 富国 基 金 管 理 有限公司 或接受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 基 金账 户 :指 登 记 机构 为 投资 者 开立 的 、记 录 其 持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 基 金交 易 账户 : 指 销售 机 构为 投 资者 开 立的 、 记 录投资者 通过该销售 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6 27 、 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 : 指基 金 募集 达 到法 律 法规 规 定 及基 金 合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 中国 证 监会 办 理基 金 备案 手续 完 毕 ,并 获得 中 国证 监 会书 面 确认的日期 28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 : 指基 金 合同 规 定的 基 金合 同 终 止事 由 出现 后 , 基 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 基 金募 集 期: 指 自 基金 份 额发 售 之日 起 至发 售 结 束之 日 止的 期 间 , 最 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 投资者 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 、T+n 日:指自T 日起 第n 个工作日 (不包 含T 日) 34 、开放日:指为 投资者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 《业务规则》 : 指 《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 范 基 金 管理 人 所管 理的 开 放式 证 券投 资 基金 登记 方 面 的业 务规 则 ,由 基 金管 理 人和 投资者 共同遵守 37 、 认 购: 指 在基 金 募 集期 内 , 投资者根 据 基金 合 同 和招 募 说明 书 的 规 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 申 购: 指 基金 合 同 生效 后 , 投资者 根 据 基金 合 同 和招 募 说明 书 的 规 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 赎 回: 指 基金 合 同 生效 后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按 基 金合 同 和招 募 说 明 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 基 金转 换 :指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按 照 基 金 合同 和 基 金管 理 人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条 件 ,申 请将 其 持有 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 金份 额 转换 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 转 托管 : 指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在 本 基金 的 不同 销 售 机构 之 间实 施 的 变 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 构的操作 42 、 定 期定 额 投资 计 划 :指 投 资者 通 过有 关 销售 机 构 提出 申 请, 约 定 每 期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7 申购 日 、扣 款 金额 及扣 款 方式 , 由销 售 机构 于每 期 约 定扣 款日 在 投资 者 指定 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 巨 额赎 回 :指 本 基 金单 个 开放 日 ,基 金 净赎 回 申 请 ( 赎 回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金 转 换中 转出 申 请份 额 总数 后 扣除 申购 申 请 份额 总数 及 基金 转 换中 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 基 金收 益 :指 基 金 投资 所 得红 利 、股 息 、债 券 利 息、 买 卖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利 息 、已 实现 的 其他 合 法收 入 及因 运用 基 金 财产 带来 的 成本 和 费用 的 节约 46 、 基 金资 产 总值 : 指 基金 拥 有的 各 类有 价 证券 、 银 行存 款 本息 、 基 金 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 基 金资 产 估值 : 指 计算 评 估基 金 资产 和 负债 的 价 值, 以 确定 基 金 资 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 指定 媒介:指 中 国 证监 会 指定 的 用以 进 行信 息 披 露的 报 刊、 互 联 网 网 站及其他 媒介 51 、 不 可抗 力 :指 基 金 合同 当 事人 不 能预 见 、不 能 避 免且 不 能克 服 的 客 观 事件 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8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 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 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 国金中心二期16-1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 国金中心二期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薛爱东 总经理:陈 戈 成立日期:1999 年4 月13 日 电话: (021)20361818 传真: (021)20361616 联系人: 范伟隽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截止于2015 年12 月12 日) :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万宏源证券 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 股份 有限公司 16.675% 公 司 设 立了 投 资决 策 委 员会 和 风险 控 制委 员 会等 专 业 委员 会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负 责制 定 基金 投资 的 重大 决 策和 投 资风 险管 理 。 风险 控制 委 员会 负 责公 司 日 常 运 作的 风 险控 制和 管 理工 作 ,确 保 公司 日常 经 营 活动 符合 相 关法 律 法规 和 行业监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 司 目 前下 设 二十 二 个 部门 、 三个 分 公司 和 二个 子 公 司, 分 别是 : 权 益 投 资 部 、 固定 收 益投 资部 、 固定 收 益专 户 投资 部、 固 定 收益 研究 部 、量 化 与海 外 投 资 部 、权 益 专户 投资 部 、养 老 金投 资 部 、 权益 研 究 部、 集中 交 易部 、 董事 会 办 公 室 、综 合 管理 部、 机 构业 务 部、 零 售业 务部 、 营 销管 理部 、 客户 服 务部 、 电 子 商 务部 、 战略 与产 品 部、 监 察稽 核 部、 计划 财 务 部、 人力 资 源部 、 信息 技 术部、运营部、北京分公司、成都分公司、广州分公司、富国资产管理 (香港) 有 限 公 司、 富 国资 产管 理 (上 海 )有 限 公司 。权 益 投 资部 :负 责 权益 类 基金 产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9 品 的 投 资管 理 ;固 定收 益 投资 部 :负 责 固定 收益 类 公 募产 品和 非 固定 收 益类 公 募产品的债券部分 (包括公司自有资金等) 的投 资管理;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 负 责 一 对一 、 一对 多等 非 公募 固 定收 益 类专 户的 投 资 管理 ;固 定 收益 研 究部 : 负 责 固 定收 益 类公 募产 品 和非 固 定收 益 类公 募产 品 的 债券 部分 的 研究 管 理等 ; 量 化 与 海外 投 资部 :负 责 量化 权 益投 资 、量 化衍 生 品 投资 及境 外 权益 等 各类 投 资 的 研 究 与投 资 管 理; 权 益 专户 投 资 部: 负 责社 保 、 保 险、QFII 、 一 对一 、 一 对 多 等 非 公 募 权 益 类 专 户 的 投 资 管 理 ; 养 老 金 投 资 部 : 负 责 养 老 金 ( 企 业 年 金 、 职 业年 金 、基 本养 老 金、 社 保等 ) 及类 养老 金 专 户等 产品 的 投资 管 理; 权 益 研 究 部: 负 责行 业研 究 、上 市 公司 研 究和 宏观 研 究 等; 集中 交 易部 : 负责 投 资 交 易 和风 险 控制 ;董 事 会办 公 室: 履 行公 司章 程 规 定的 工作 职 责, 暂 与综 合 管 理 部 合署 办 公; 综合 管 理部 : 负责 公 司董 事会 日 常 事务 、公 司 文秘 管 理、 公 司 ( 内 部) 宣 传、 信息 调 研、 行 政后 勤 管理 等工 作 ; 机构 业务 部 :负 责 年金 、 专 户 、 社保 以 及共 同基 金 的机 构 客户 营 销工 作; 零 售 业务 部: 管 理华 东 营销 中 心 、 华 中营 销 中心 、华 南 营销 中 心( 广 州分 公司 ) 、 北方 营销 中 心( 北 京分 公 司 ) 、 西部 营 销中 心( 成 都分 公 司) 、 华北 营销 中 心 ,负 责共 同 基金 的 零售 业 务;营销管 理部:负 责营销计 划的拟定 和落实 、品牌建设 和媒体关 系管理, 为零 售 和 机 构业 务 团队 、子 公 司等 提 供一 站 式销 售支 持 ; 客户 服务 部 :拟 定 客户 服 务 策 略 ,制 定 客户 服务 规 范, 建 设客 户 服务 团队 , 提 高客 户满 意 度, 收 集客 户 信 息 , 分析 客 户需 求, 支 持公 司 决策 ; 电子 商务 部 : 负责 基金 电 子商 务 发展 趋 势 分 析 ,拟 定 并落 实公 司 电子 商 务发 展 策略 和实 施 细 则, 有效 推 进公 司 电子 商 务 业 务 ; 战 略 与 产 品 部 : 负 责 开 发 、 维 护 公 募 和 非 公 募 产 品 , 协 助 管 理 层 研 究 、 制 定、 落 实、 调整 公 司发 展 战略 , 建立 数据 搜 集 、分 析平 台 ,为 公 司投 资 决 策 、 销售 决 策、 业务 发 展、 绩 效分 析 等提 供整 合 的 数据 支持 ; 监察 稽 核部 : 负 责 监 察 、 风 控 、 法 务 和 信 息 披 露 ; 信 息 技 术 部 : 负 责 软 件 开 发 与 系 统 维 护 等 ; 运 营部 : 负责 基金 会 计与 清 算; 计 划财 务部 : 负 责公 司财 务 计划 与 管理 ; 人 力 资 源部 : 负责 人力 资 源规 划 与管 理 ;富 国 资 产 管 理( 香港 ) 有限 公 司: 证 券交易、 就 证 券提 供意 见 和提 供 资产 管 理; 富国 资 产 管理 (上 海 )有 限 公司 : 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 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10 截止到 2015 年11 月 30 日,公司有员工 331 人,其中 61.8%以上具有硕士 以上学历。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薛 爱 东 先生 , 董事 长 , 研究 生 学历 , 高级 经 济师 。 历 任交 通 银行 扬 州 分 行 监 察 室 副主 任 、办 公室 主 任、 会 计部 经 理、 证券 部 经 理, 海通 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 司 扬 州 营业 部 总经 理, 兴 安证 券 有限 责 任公 司托 管 组 组长 ,海 通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黑 龙江 管 理总 部总 经 理兼 党 委书 记 、上 海分 公 司 总经 理兼 党 委书 记 、公 司 机关党委书记兼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陈 戈 先 生, 董 事, 总 经 理, 研 究生 学 历。 历 任国 泰 君 安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 司 研 究 所 研究 员 ,富 国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研究 员、 基 金 经理 、研 究 部总 经 理、 总 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2005 年4 月至2014 年4 月任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麦陈婉芬女士(Constance Mak ) ,董 事 , 文 学及 商 学 学 士 , 加拿 大 注 册 会 计师。现任 BMO 金 融 集 团 亚 洲 业 务 总 经 理 (General Manager, Asia,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中加 贸易理事会董事和加拿大中文电 视台顾问团的成员。 历任St. Margaret ’s College 教师, 加拿大毕马威 (KPMG) 会计事务所的合伙人。 方 荣 义 先生 , 董事 , 研 究生 学 历, 高 级会 计 师。 现 任 申万 宏 源证 券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理 、 财务 总监 。 历任 北 京用 友 电子 财务 技 术 有限 公司 研 究所 信 息中 心 副 主 任 ,厦 门 大学 工商 管 理教 育 中心 副 教授 ,中 国 人 民银 行深 圳 经济 特 区分 行 ( 深 圳市 中 心支 行)会 计处 副 处长 , 中国 人民 银行 深 圳市 中 心支 行 非银 行金 融 机 构 处 处 长, 中 国银 行业 监 督管 理 委员 会 深圳 监管 局 财 务会 计处 处 长、 国 有银 行 监管处处长,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裴 长 江 先生 , 董事 , 研 究生 学 历。 现 任海 通 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 司副 总 经 理 。 历 任 上 海万 国 证券 公司 研 究部 研 究员 、 闸北 营业 部 总 经理 助理 、 总经 理 ,申 银 万国证券公司闸北营业部总经理、 浙江管理总部副总经理、 经纪总部副总经理, 华 宝 信 托投 资 有限 责任 公 司投 资 总监 , 华宝 兴业 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董 事 兼总 经 理。 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11 Edgar Normund Legzdins 先生,董事,本科学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现 任BMO 金融集团国际业务全球总裁 (SVP & Managing Director,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1980 年至1984 年在Coopers & Lybrand 担任审计工作; 1984 年加入加拿大BMO 银行金融集团蒙特利尔 银行。 蒲冰先生, 董事,本科学历, 中级审计师。 现任 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 司自营业务部副总经理。 历任山东正源和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 评估部员工, 山 东 省 鲁信 置 地有 限公 司 计财 部 业务 经 理, 山东 省 国 际信 托有 限 公司 计 财部 业 务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合规审计部副总经理。 张 克 均 先生 , 董事 , 研 究生 学 历。 现 任申 万 宏源 证 券 有限 公 司战 略 规 划 总 部 总 经 理。 历 任福 建兴 业 银行 厦 门分 行 电脑 部副 经 理 、计 划部 副 经理 、 证券 部 副经理、 杏林支行副行长;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证券营业部副经理、 经理、深圳分公司副总经理兼厦门夏禾路证券营业部经理、经纪总部总经理。 黄 平 先 生, 独 立董 事 , 研究 生 学历 。 现任 上 海盛 源 实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局 主席 。 历任 上海 市 劳改 局 政治 处 主任 ;上 海 华 夏立 向实 业 有限 公 司副 总 经理;上海盛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总裁。 戴国强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上海财经大学 MBA 学院院长、 党 委 书 记。 历 任上 海财 经 大学 助 教、 讲 师、 副教 授 、 教授 ,金 融 学院 副 院长 、 金融学院 常 务 副院 长、 金 融学 院 院长 ; 上海 财经 大 学 教授 、博 士 生导 师, 金融 学院党委书记, 教授委员会主任。 伍时焯 (Cary S. Ng) 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 现任圣力嘉学院(Seneca College) 工商系会计及财务金融科教授。1976 年加入 加拿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 Thorne Riddell 公司担任审计工作,有 30 余 年财务管理及信息系统项目管理经验,曾任职在 Neo Materials Technologies Inc. 前身AMR Technologies Inc., MLJ Global Business Developments Inc., UniLink Tele.com Inc. 等国际性公司为首席财务总监(CFO) 及财务副总裁。 李宪明先生, 独立董事, 研究生学历。 现任上 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级合伙人。历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师。 2、监事会成员 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12 岳增光先生, 监事长,本科学历, 高级会计师。 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 限 公 司 纪委 书 记、 风控 总 监。 历 任山 东 省济 南市 经 济 发展 总公 司 会计 , 山东 正 源 和 信 有限 责 任会 计师 事 务所 室 主任 , 山东 鲁信 实 业 集团 公司 财 务, 山 东省 鲁 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 务,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沈 寅 先 生, 监 事, 本 科 学历 。 现任 申 银宏 源 证券 有 限 公司 合 规与 风 险 管 理 总 部 总 经理 助 理及 公司 律 师。 历 任上 海 市中 级人 民 法 院助 理审 判 员、 审 判员 、 审判组长;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综合科科长。 夏瑾璐女士, 监事, 研究生学历。 现任蒙特利 尔银行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 历 任 上 海大 学 外语 系教 师 ;荷 兰 银行 上 海分 行结 构 融 资部 经理 ; 蒙特 利 尔银 行 金融机构部总裁助理;荷兰银行上海分行助理副总裁。 仇 夏 萍 女士 , 监事 , 研 究生 学 历。 现 任海 通 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 司计 划 财 务 部 总 经 理 。历 任 中国 工商 银 行上 海 分行 杨 浦 支 行所 任 职 ;在 华夏 证 券有 限 公司 东 方路营业部任职。 孙琪先生, 监事, 本科学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IT 副总监。 历任 杭 州 恒 生电 子 股份 公司 职 员, 东 吴证 券 有限 公司 职 员 ,富 国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系统管理员、系统管理主管、IT 总监助理。 唐洁女士, 监事, 本科学历,CFA 。 现任富国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策略研究员。 历 任 上 海夏 商 投资 咨询 有 限公 司 研究 员 ,富 国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研究 助 理、 助 理研究员。 王 旭 辉 先生 , 监事 , 研 究生 学 历。 现 任富 国 基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华 东 营 销 中 心 总 经 理。 历 任职 于郏 县 政府 办 公室 职 员, 郏县 国 营 一厂 厂长 , 富国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客户经理、高级客户经理。 陆 运 天 先生 , 监事 , 研 究生 学 历。 现 任富 国 基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电 子 商 务 部 电 子 商 务总 监 助理 。历 任 汇添 富 基金 任 电子 商务 经 理 ,富 国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资深电子商务经理。 3、督察长 范 伟 隽 先生 , 督察 长 。 中共 党 员, 硕 士研 究 生。 曾 任 毕马 威 华振 会 计 师 事 务所项目经理,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主任科员、副处长。2012 年 10 月 20 日 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13 4、经营管理层人员 陈戈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 林 志 松 先生 , 副总 经 理 。中 共 党员 , 大学 本 科, 工 商 管理 硕 士。 曾 在 漳 州 商检局 办公 室 、晋 江商 检 局检 验 科、 厦 门证 券公 司 投 资发 展部 工 作。 曾 任富 国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监察 稽 核部 稽 察员 、 高级 稽察 员 、 部门 副经 理 、经 理 、督 察 长。2008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陆文佳女士,研究生学历,13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现任富国基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副 总 经理 。历 任 中国 建 设银 行 上海 市分 支 行 职员 、经 理 ,华 安 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 上 海营 销总 部 投资 顾 问、 总 监助 理、 市 场 部总 监助 理 、上 海 分公 司 总经理助理、市场部总经理、市场总监、公司副营销总裁。 李笑薇女士, 研究生学历, 高级经济师,13 年 证券、 基金从业经验。 现任 富国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副 总经 理 兼基 金 经理 。历 任 国 家教 委外 资 贷款 办 公室 项 目官员, 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 Barra 公司 (MSCIBARRA)BARRA 股票风险评估部 高级研究员,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公司 (BarclaysGlobal Investors) 大中华 主 动 股 票投 资 总监 、高 级 基金 经 理及 高 级研 究员 , 富 国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量 化 与 海 外 投资 部 总经 理兼 基 金经 理 、总 经 理助 理兼 量 化 与海 外投 资 部总 经 理兼 基 金经理。 朱少醒先生, 研究生学历,16 年证券、 基金从业经验。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副 总 经理 兼基 金 经理 。 历任 富 国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产 品 开发 主 管、 基 金 经 理 助理 、 基金 经理 、 研究 部 总经 理 兼基 金经 理 、 总经 理助 理 兼研 究 部总 经 理兼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5、本基金基金经理 (1) 现任基金经理: 李晓铭先生, 硕士, 曾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 研究员,2006 年 4 月至 2009 年 10 月任富国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部行业 研究员, 富国天博创新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09 年10 月至 2014 年10 月任富国天源基金经理 ,2011 年8 月至2014 年 7 月任富国低碳环保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4 月起 任富国 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5 年 2 月起兼任富国研究精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兼任权益研究部总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2)历任基金经理: 尚鹏岳先生 自 2014 年 12 月至 2015 年 6 月担任本基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14 金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构成如下: 公司总经理陈戈先生,主动权益及固定收益投资副总经理朱少醒先生和量 化与海外投资副总经理李笑薇女士。 列 席 人 员包 括 :督 察 长 、集 中 交易 部 总经 理 以及 投 委 会主 席 邀请 的 其 他 人 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0 、 按 法律 法 规规 定 的 年限 保 存基 金 财产 管 理业 务 活 动的 记 录、 账 册 、 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 基金 管 理人 名 义 ,代 表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行 使诉 讼 权利 或 者 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关 于遵守法律 法规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 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 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15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 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 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 违法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 泄 露 在任 职期 间 知悉 的 有关 证 券、 基金 的 商 业秘 密、 尚 未依 法 公开 的 基 金 投 资内 容 、基 金投 资 计划 等 信息 , 或利 用该 信 息 从事 或者 明 示、 按 时他 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 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 从业 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 基金管理人关 于禁止性行 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16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 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 、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 行政 法 规或 监 管 部门 取 消上 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 本基 金 ,则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六、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 露 在 任职 期 间知 悉的 有 关证 券 、基 金 的商 业秘 密 , 尚未 依法 公 开的 基 金投 资 内 容 、 基金 投 资计 划等 信 息 , 或 利用 该 信息 从事 或 者 明示 、按 时 他人 从 事相 关 的交易活动 ;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 基金管理人的 风险管理和 内部控制制 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 基 金 在运 作 过程 中 面 临的 风 险主 要 包括 市 场风 险 、 信用 风 险、 流 动 性 风 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 对 上 述各 种 风险 , 基 金管 理 人建 立 了一 套 完整 的 风 险管 理 体系 , 具 体 包 括以下内容: (1) 建立风险管理环境。 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 理战略、 目标, 设置相应的 组 织 机 构, 配 备相 应的 人 力资 源 与技 术 系统 ,设 定 风 险管 理的 时 间范 围 与空 间 范围等内容。 (2) 识别风险。 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的原 因。 (3) 分析风险。 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 分析风 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 后果。 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17 (4) 度量风险。 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 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 也有定量的 度 量 手 段。 定 性的 度量 是 把风 险 水平 划 分为 若干 级 别 ,每 一种 风 险按 其 发生 的 可 能 性 与后 果 的严 重程 度 分别 进 入相 应 的级 别。 定 量 的方 法则 是 设计 一 些风 险 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 处理风险。 将风险水平与既定 的标准相对 比, 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 险, 则承担它, 但需加以监控。 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 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 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 监视与检查。 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 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 在必 要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 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 独 立 性原 则 。公 司 设 立独 立 的督 察 长与 监 察稽 核 部 门, 并 使它 们 保 持 高 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 相 互 制约 原 则。 公 司 部门 和 岗位 的 设置 权 责分 明 、 相互 牵 制, 并 通 过 切 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 重 要 性原 则 :公 司 的 发展 必 须建 立 在风 险 控制 完 善 和稳 固 的基 础 上 , 内 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 控制环境 公 司 董 事会 、 监事 会 重 视建 立 完善 的 公司 治 理结 构 与 内部 控 制体 系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董 事 会下 设立 有 独立 董 事参 加 的风 险委 员 会 ,负 责评 价 与完 善 公司 的 内 部 控 制体 系 ;公 司监 事 会负 责 审阅 外 部独 立审 计 机 构的 审计 报 告, 确 保公 司 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 司 管 理层 在 总经 理 领 导下 , 认真 执 行董 事 会确 定 的 内部 控 制战 略 , 为 了 有 效 贯 彻公 司 董事 会制 定 的经 营 方针 及 发展 战略 , 设 立了 总经 理 办公 会 、投 资 决 策 委 员会 、 风险 控制 委 员会 等 委员 会 ,分 别负 责 公 司经 营、 基 金投 资 、风 险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18 管理的重大决策。 此 外 , 公司 设 有督 察 长 ,全 权 负责 公 司的 监 察与 稽 核 工作 , 对公 司和基金 运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 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 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 风险评估 公 司 内 部稽 核 人员 定 期 评估 公 司及 基 金的 风 险状 况 , 包括 所 有能 对 经 营 目 标 、 投 资目 标 产生 负面 影 响的 内 部和 外 部因 素, 对 公 司总 体经 营 目标 产 生影 响 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 操作控制 公 司 内 部组 织 结构 的 设 计方 面 ,体 现 部门 之 间职 责 有 分工 , 但部 门 之 间 又 相 互 合 作与 制 衡的 原则 。 基金 投 资管 理 、基 金运 作 、 市场 等业 务 部门 有 明确 的 授 权 分 工, 各 部门 的操 作 相互 独 立, 并 且有 独立 的 报 告系 统。 各 业务 部 门之 间 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 业 务 部门 内 部工 作 岗 位分 工 合理 、 职责 明 确, 形 成 相互 检 查、 相 互 制 约 的 关 系 ,以 减 少舞 弊或 差 错发 生 的风 险 ,各 工作 岗 位 均制 定有 相 应的 书 面管 理 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 设置科学、 合 理、 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 项 业 务操 作 有清 晰、 书 面化 的 操作 手 册, 同时 , 规 定完 备的 处 理手 续 ,保 存 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 信息与沟通 公 司 建 立了 内 部办 公 自 动化 信 息系 统 与业 务 汇报 体 系 ,通 过 建立 有 效 的 信 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 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 金 管 理人 设 立了 独 立 于各 业 务部 门 的监 察 稽核 部 , 履行 内 部稽 核 职 能 , 检 查 、 评价 公 司内 部控 制 制度 合 理性 、 完备 性和 有 效 性, 监督 公 司内 部 控制 制 度 的 执 行情 况 ,揭 示公 司 内部 管 理及 基 金运 作中 的 风 险, 及时 提 出改 进 意见 , 促 进 公 司内 部 管理 制度 有 效地 执 行。 内 部稽 核人 员 具 有相 对的 独 立性 , 监察 稽 核报告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19 (1)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 人 一、 基金托管人基 本情况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成 立 时 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 系 电 话 :010-66105799 联 系 人 : 洪 渊 二、主 要 人 员 情 况 截至 2015 年 9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205 人 , 平 均 年龄30 岁,95%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 三、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情 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诚 实 信 用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安 心 账 户 资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 QFII 资 产 、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20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理、QDII 专 户 资 产 、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 至 2015 年 9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496 只 。 自 2003 年 以 来 ,本 行 连 续 十 一 年 获 得 香 港《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49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四 、 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控制制 度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自 成 立 以 来 , 各 项 业 务 飞 速 发 展 , 始 终 保 持 在 资 产 托 管 行 业 的 优 势 地 位 。 这 些 成 绩 的 取 得 , 是 与 资 产 托 管 部 “ 一 手 抓 业 务 拓 展 , 一 手 抓 内 控 建 设 ”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 的 。 资 产 托 管 部 非 常 重 视 改 进 和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 在 积 极 拓 展 各 项 托 管 业 务 的 同 时 , 把 加 强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力 度 ,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 化 , 完 善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 强 化 业 务 项 目 全 过 程 风 险 管 理 作 为 重 要 工 作 来 做 。 继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年 七 次 顺 利 通 过 评 估 组 织 内 部 控 制 和 安 全 措 施 是 否 充 分 的 最 权 威 的SAS70 ( 审 计 标 准 第70 号 ) 审 阅 后 ,2014 年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第 八 次 通 过 ISAE3402 (原SAS70 )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 第 三 方 对 我 行 托 管 服 务 在 风 险 管 理 、 内 部 控 制 方 面 的 健 全 性 和 有 效 性 的 全 面 认 可 。 也 证 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已 经 与 国 际 大 型 托 管 银 行 接 轨 ,达 到 国 际 先 进 水 平 。 目 前 ,ISAE3402 审 阅 已 经 成 为 年 度 化 、常 规 化 的 内 控 工 作 手 段 。 1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目 标 保 证 业 务 运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 强 化 和 建 立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风 格 , 形 成 一 个 运 作 规 范 化 、 管 理 科 学 化 、 监 控 制 度 化 的 内 控 体 系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保 证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维 护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 保 障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安 全 、 有 效 、 稳 健 运 行 。 2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稽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21 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 )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设 风 险 控 制 处 及 资 产 托 管 部 各 业 务 处 室 共 同 组 成 。 总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 监 督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门 负 责 稽 核 监 察 工 作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处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对 业 务 的 运 行 独 立 行 使 稽 核 监 察 职 权 。 各 业 务 处 室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实 施 具 体 的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3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1 )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 要 求 , 并 贯 穿 于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的 始 终 。 (2 )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 程 序 和 监 督 制 约 ; 监 督 制 约 应 渗 透 到 托 管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所 有 的 部 门 、 岗 位 和 人 员 。 (3 ) 及 时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在 发 生 时 能 准 确 及 时 地 记 录 ; 按 照“ 内 控 优 先 ”的 原 则 , 新 设 机 构 或 新 增 业 务 品 种 时 ,必 须 做 到 已 建 立 相 关 的 规 章 制 度 。 (4 )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 基 金 资 产 和 其 他 委 托 资 产 的 安 全 与 完 整 。 (5 )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 适 时 修 改 完 善 , 并 保 证 得 到 全 面 落 实 执 行 , 不 得 有 任 何 空 间 、 时 限 及 人 员 的 例外。 (6 )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 员 和 控 制 人 员 必 须 相 对 独 立 , 适 当 分 离 ; 内 控 制 度 的 检 查 、 评 价 部 门 必 须 独 立 于 内 控 制 度 的 制 定 和 执 行 部 门 。 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实 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 了 明 确 的 岗 位 职 责 、 科 学 的 业 务 流 程 、 详 细 的 操 作 手 册 、 严 格 的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等 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 并 采 取 了 良 好 的 防 火 墙 隔 离 制 度 , 能 够 确 保 资 产 独 立 、 环 境 独 立 、 人 员 独 立 、 业 务 制 度 和 管 理 独 立 、 网 络 独 立 。 (2 )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22 和 策 略 的 制 定 者 和 管 理 者 , 要 求 下 级 部 门 及 时 报 告 经 营 管 理 情 况 和 特 别 情 况 , 以 检 查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方 面 的 进 展 , 并 根 据 检 查 情 况 提 出 内 部 控 制 措 施 , 督 促 职 能 管 理 部 门 改 进 。 (3 )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 、 “ 互 控 防 线 ” 、 “ 监 控 防 线 ”三 道 控 制 防 线 ,健 全 绩 效 考 核 和 激 励 机 制 ,树 立 “ 以 人 为 本 ” 的 内 控 文 化 , 增 强 员 工 的 责 任 心 和 荣 誉 感 , 培 育 团 队 精 神 和 核 心 竞 争 力 。 并 通 过 进 行 定 期 、 定 向 的 业 务 与 职 业 道 德 培 训 、 签 订 承 诺 书 , 使 员 工 树 立 风 险 防 范 与 控 制 理 念 。 (4 )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 业 务 营 销 活 动 、 处 理 各 项 事 务 , 从 而 有 效 地 控 制 和 配 置 组 织 资 源 , 达 到 资 源 利 用 和 效 益 最 大 化 目 的 。 (5 )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对 业 务 运 作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 监 控 , 指 导 业 务 部 门 进 行 风 险 识 别 、 评 估 , 制 定 并 实 施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排 查 风 险 隐 患 。 (6 ) 数 据 安 全 控 制 。 我 们 通 过 业 务 操 作 区 相 对 独 立 、 数 据 和 传 真 加 密 、 数 据 传 输 线 路 的 冗 余 备 份 、 监 控 设 施 的 运 用 和 保 障 等 措 施 来 保 障 数 据 安 全 。 (7 )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 了 基 于 数 据 、应 用 、 操 作 、 环 境 四 个 层 面 的 完 备 的 灾 难 恢 复 方 案 ,并 组 织 员 工 定 期 演 练 。 为 使 演 练 更 加 接 近 实 战 , 资 产 托 管 部 不 断 提 高 演 练 标 准 , 从 最 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 。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 管 部 完 全 有 能 力 在 发 生 灾 难 的 情 况 下 两 个 小 时 内 恢 复 业 务 。 5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情 况 (1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全 程 监 控 思 想 , 确 保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健 康 、 稳 定 地 发 展 。 (2 )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 上 至 下 每 个 员 工 的 共 同 参 与 , 只 有 这 样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措 施 才 会 全 面 、 有 效 。 资 产 托 管 部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将 风 险 控 制 责 任 落 实 到 具 体 业 务 部 门 和 业 务 岗 位 , 每 位 员 工 对 自 己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负 责 , 通 过 建 立 纵 向 双 人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23 制 、 横 向 多 部 门 制 的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 形 成 不 同 部 门 、 不 同 岗 位 相 互 制 衡 的 组 织 结 构 。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 坚 持 把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理 念 和 方 法 融 入 岗 位 职 责 、 制 度 建 设 和 工 作 流 程 中 。 经 过 多 年 努 力 , 资 产 托 管 部 已 经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包 括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稽 核 监 察 制 度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等 ,覆 盖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 形 成 各 个 业 务 环 节 之 间 的 相 互 制 约 机 制 。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 地 位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 行 新 兴 的 中 间 业 务 , 资 产 托 管 部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就 特 别 强 调 规 范 运 作 , 一 直 将 建 立 一 个 系 统 、 高 效 的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体 系 作 为 工 作 重 点 。 随 着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托 管 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 新 问 题 、 新 情 况 不 断 出 现 , 资 产 托 管 部 始 终 将 风 险 管 理 放 在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重 要 的 位 置 , 视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为 托 管 业 务 生 存 和 发 展 的 生 命 线 。 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24 第 五 部分


相关服务 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 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 中心二期16-1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 国金中心二期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薛爱东 总经理:陈戈 直销网点:上海投资理财中心 上海投资理财中心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588 号宝地广场A 座23 楼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 、4008880688 (全国统一, 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20361544 联系人:林燕珏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2、 销售 机构 ( 1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 街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人代表: 姜建清 联系电话: (010)95588 传真电话: (010)95588 联系人员: 杨先生 客服电话: 95588 公司网站: www.icbc.com.cn ( 2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法人代表: 刘士余 联系电话: (010)85108227 传真电话: (010)85109219 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25 联系人员: 曾艳 客服电话: 95599 公司网站: www.abchina.com ( 3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中 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人代表: 田国立 联系电话: (010)66594946 传真电话: (010)66594946 联系人员: 陈洪源 客服电话: 95566 公司网站: www.boc.cn ( 4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 1 号楼 法人代表: 王洪章 联系电话: (010)66275654 传真电话: 010-66275654 联系人员: 张静 客服电话: 95533 公司网站: www.ccb.com ( 5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法人代表: 牛锡明 联系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电话: (021)58408483 联系人员: 张宏革 客服电话: 95559 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26 公司网站: www.bankcomm.com ( 6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法人代表: 李建红 联系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电话: (0755)83195109 联系人员: 曾里南 客服电话: 95555 公司网站: www.cmbchina.com ( 7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 华大厦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 号文 化大厦 法人代表: 常振明 联系电话: (010)65550827 传真电话: (010)65550827 联系人员: 常振明 客服电话: 95558 公司网站: bank.ecitic.com ( 8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689 号 法人代表: 吉晓辉 联系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电话: (021)63604199 联系人员: 唐小姐 客服电话: 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 9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27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 号 法人代表: 李国华 联系电话: (010)68858057 传真电话: (010)68858057 联系人员: 王硕 客服电话: 95580 公司网站: www.psbc.com ( 10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 号 法人代表: 吴建 联系电话: 010-85238667 传真电话: 010-85238680 联系人员: 郑鹏 客服电话: 95577 公司网站: www.hxb.com.cn ( 11 )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南 城路2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南城路2 号 法人代表: 何沛良 联系电话: 0769-22866268 传真电话: 0769-22866268 联系人员: 何茂才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公司网站: www.drcbank.com ( 12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上 海银行大厦29 楼 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28 法人代表: 杨德红 联系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电话: (021)38670666 联系人员: 芮敏琪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95521 公司网站: www.gtja.com ( 13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 号 法人代表: 王常青 联系电话: (010)65183888 传真电话: (010)65182261 联系人员: 权唐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 14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 信证券大厦16-26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 信证券大厦16-26 层 法人代表: 何如 联系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电话: (0755)82133952 联系人员: 周杨 客服电话: 95536 公司网站: www.guosen.com.cn ( 15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 39—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 39—45 层 法人代表: 宫少林 联系电话: (0755)82943666 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29 传真电话: (0755)82943636 联系人员: 林生迎 客服电话: 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 www.newone.com.cn ( 16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 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 号中信 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王东明 联系电话: (010)84588888 传真电话: (010)84865560 联系人员: 顾凌 客服电话: 95558 公司网站: www.cs.ecitic.com ( 17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 企业大厦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 企业大厦C 座 法人代表: 陈有安 联系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电话: (010)66568990 联系人员: 田薇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公司网站: www.chinastock.com.cn ( 18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法人代表: 王开国 联系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电话: (021)23219000 联系人员: 李笑鸣 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30 客服电话: 95553 公司网站: www.htsec.com ( 19 )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 层 法人代表: 李梅 联系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电话: (021)33388224 联系人员: 黄莹 客服电话: 95523 或4008895523 公司网站: www.swhysc.com ( 20 )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 北苑8 号西南证券 大厦 法人代表: 王珠林 联系电话: 023-63786464 传真电话: 023-63786311 联系人员: 陈诚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公司网站: www.swsc.com.cn ( 21 )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 际金融广场1 号楼20 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 际金融广场1 号楼20 层 法人代表: 杨宝林 联系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电话: 0532-85022605 联系人员: 吴忠超 客服电话: 95548 公司网站: www.citicssd.com 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31 ( 22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 1 号楼 法人代表: 张志刚 联系电话: 010-63080985 传真电话: 01063080978 联系人员: 唐静 客服电话: 400-800-8899 公司网站: www.cindasc.com ( 23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人代表: 薛峰 联系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电话: 021-22169134 联系人员: 刘晨、李芳芳 客服电话: 95525 公司网站: www.ebscn.com ( 24 )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 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 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法人代表: 常喆 联系电话: (010)84183333 传真电话: (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员: 黄静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公 司网站: www.guodu.com ( 25 )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239 号 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32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杨炯洋 联系电话: 010-52723273 传真电话: 028-86157275 联系人员: 张曼 客服电话: 95584 公司网站: www.hx168.com.cn ( 26 )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福山路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人代表: 姚文平 联系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电话: 021-68767880 联系人员: 朱磊 客服电话: 400 8888 128 公司网站: http://www.tebon.com.cn ( 27 )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6 号SK 大厦3 层 法人代表: 李剑阁 联系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电话: 010-65051166 联系人员: 陶亭 客服电话: 010-65051166 公司网站: http://www.cicc.com.cn ( 28 )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 18 层 -21 层及第04 层01、02、03、05 、11 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33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人代表: 高涛 联系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电话: (0755)82026539 联系人员: 刘毅 客服电话: 95532、400-600-8008 公司网站: www.china-invs.cn ( 29 ) 诺亚正行(上 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 号时 代金融中心8 楼 法人代表: 汪静波 联系电话: 021-3860-0672 传真电话: 021-3860-2300 联系人员: 张姚杰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公司网站: www.noah-fund.com ( 30 )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发 展银行大厦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发 展 银行大厦25 楼I、J 单元 法人代表: 薛峰 联系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电话: 0755-82080798 联系人员: 汤素娅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公司网站: www.zlfund.cn ( 31 )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 号3C 座 9 楼 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34 法人代表: 其实 联系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电话: 021-64385308 联系人员: 潘世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公司网站: www.1234567.com.cn ( 32 )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 号26 号楼2 楼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 号鄂尔多斯 大厦903~906 室 法人代表: 杨文斌 联系电话: (021)58870011 传真电话: (021)68596916 联系人员: 张茹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公司网站: www.ehowbuy.com ( 33 )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文二西路1 号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 西湖区翠柏路7 号电 子商务产业园2 号楼 2 楼 法人代表: 凌顺平 联系电话: 0571-88911818 传真电话: 0571-86800423 联系人员: 吴强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公司网站: www.5ifund.com ( 34 ) 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 号15 层办公楼一座150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 号 恒基中心办公楼一座2202 室 法人代表: 李振 联系电话: 010-65181028 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35 传真电话: 010-65174782/65231189 联系人员: 魏尧 客服电话: 400-066-9355 公司网站: www.kstreasure.com ( 35 )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 号 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 号 8 座 3 楼 法人代表: 燕斌 联系电话: 021-52822063 传真电话: 021-52975270 联系人员: 凌秋艳 客服电话: 400-046-6788 公司网站: www.66zichan.com ( 36 )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 号凯石大 厦4 楼 法人代表: 陈继武 联系电话: 021-63333319 传真电话: 021-63332523 联系人员: 李晓明 客服电话: 4000-178-000 公司网站: www.lingxianfund.com ( 37 )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 法人代表: 郭坚 联系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电话: 021-22066653 联系人员: 宁博宇 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36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公司网站: www.lufunds.com ( 38 )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 号105 室-3491 办 公 地 址: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人代表: 肖雯 联系电话: 020-89629099 传真电话: 020-89629011 联系人员: 吴煜浩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公司网站: www.yingmi.cn 基 金 管 理人 可 根据 有 关 法律 法 规的 要 求, 选 择其 它 符 合要 求 的机 构 销售本 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 登记 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 中心二期16-1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 国金中心二期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薛爱东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 年4 月13 日 电话: (021)20361818 传真: (021)20361616 联系人:雷青松 三、 出具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 心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37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 孙睿 经办律师: 黎明、孙睿 四、 审计基金财产 的 会计师事 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 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 号环 球金融中心50 楼 法定代表人: 葛明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38 第 六部分


基金的募 集 本 基 金 由基 金 管理 人 依 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销 售办 法 》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已于 2014 年 7 月 25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 准予注册 的批复 (证监许可 【2014 】756 号)。 一、 基金类型 混合型 二、 基金运作方式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三、 基金存续期限 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四、 募集情况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为 30,548 户, 本 次 募 集 期 的 有 效 认 购 份 额 2,489,391,378.75 份 , 利 息 结 转 的 基 金 份 额 757,362.83 份,两项合计共2,490,148,741.58 份基金份额。 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39 第 七 部分


基金合同 的生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 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 认购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 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 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 和资金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 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12 月 12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40 第八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 所 本 基 金 的申 购 与赎 回 将 通过 销 售机 构 进行 。 具体 的 销 售网 点 将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招 募说 明 书或 其他 相 关公 告 中列 明 。基 金管 理 人 可根 据情 况 变更 或 增减 销 售 机 构 ,并 予 以公 告。 基 金投 资 者应 当 在销 售机 构 办 理基 金销 售 业务 的 营业 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与赎回 的 开放日及时 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 放 日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和赎 回 ,具 体 办 理时 间 为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 金 合 同生 效 后, 若 出 现新 的 证券 交 易市 场 、证 券 交 易所 交 易时 间 变 更 或 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 确 定 申购 开 始与 赎 回 开始 时 间后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在 申购 、 赎回 开 放 日 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或 者 转换 。投资者 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之外 的 日 期和 时间 提 出申 购 、赎 回 或 转 换 申请 且 登记 机构 确 认接 受 的, 其 基金 份额 申 购 、赎 回价 格 为下 一 开放 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 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41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 投资者 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 理 规 则等 在 遵守 基金 合 同和 招 募说 明 书规 定的 前 提 下, 以各 销 售机 构 的具 体 规定为准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在法 律 法 规允 许 的情 况 下, 对 上述 原 则 进行 调 整 。基金管理 人 必 须 在新 规 则开 始实 施 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 根 据销 售 机 构规 定 的程 序 ,在 开 放日 的 具 体业 务 办理 时 间 内 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 基 金份 额 时 ,必 须 全额 交 付申 购 款项 , 投 资者 交付 申购款项, 申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递 交 赎 回申 请 ,赎 回 成立 ; 登记 机 构 确认 赎 回时 , 赎 回 生 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 款项。 遇交 易 所或 交易 市 场 数 据 传输 延 迟、 通讯 系 统 故障 、银 行 数据 交 换系 统 故 障 或 其它 非 基金 管理 人 及基 金 托管 人 所能 控制 的 因 素影 响业 务 处理 流 程, 则 赎 回 款 顺延 至 上述 情形 消 除后 的 下一 个 工作 日划 往 投 资者 银行 账 户。 在 发生 巨 额赎回 或基 金 合同 载明 的 其他 暂 停赎 回 或延 缓支 付 赎 回款 项的 情 形 时 , 款项 的 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在 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允 许 的范 围 内 ,对 上 述业 务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 在 调整 实施 前 依照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 关规 定 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人 应 以交 易 时 间结 束 前受 理 有效 申 购和 赎 回 申请 的 当天 作 为 申 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42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者 应 在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 到 销 售 网点 柜 台或 以销 售 机构 规 定的 其 他方 式查 询 申 请的 确认 情 况。 若 申购 不 成功,则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销 售 机 构对 申 购、 赎 回 申请 的 受理 并 不代 表 该申 请 一 定成 功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实 接 收到 申购 、 赎回 申 请。 申 购、 赎回 的 确 认以 登记 机 构的 确 认结 果 为 准 。 对于 申 购申 请及 申 购份 额 的确 认 情况 , 投资者 应及 时查 询 并妥 善 行使 合 法权利。 五 、 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限制 1、 本基金 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投资者通过 销售机构申购本 基 金 时 ,除 需 满足 基金 管 理人 最 低申 购 金额 限制 外 , 当销 售机 构 设定 的 最低 金 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 直销网点单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 元,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为单笔20,000 元; 已在直销网点有该基金认购 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 金 额 的 限制 。 其他 销售 网 点的 投 资者 欲 转入 直销 网 点 进行 交易 要 受直 销 网点 最 低 申 购 金额 的 限制 。投 资 者当 期 分配 的 基金 收益 转 购 基金 份额 时 ,不 受 最低 申 购 金 额 的限 制 。通 过基 金 管理 人 网上 交 易系 统 或 电 话 交易 系统 办 理基 金 申购 业 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 部 申请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 额 的 数量 限 制。 基金 管 理人 必 须在 实施 前 依照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 关规 定 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费用和赎 回费用 1、申购费率 投资者 申购 本 基金 份 额 时, 需 交纳 申 购费 用 。投 资 者 在一 天 之内 如 果 有 多 笔 申 购 ,适 用 费率 按单 笔 分别 计 算。 本 基金 对通 过 直 销中 心认 购 的养 老 金客 户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43 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 申购费率。 养 老 金 客户 包 括基 本 养 老基 金 与依 法 成立 的 养老 计 划 筹集 的 资金 及 其 投 资 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 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 将 来 出现 经 养老 基 金 监管 部 门认 可 的新 的 养老 基 金 类型 , 基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招 募 说明 书 更新 时或 发 布临 时 公告 将 其纳 入养 老 金 客户 范围 , 并按 规 定向 中 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申购本基金 的养老金客户申 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含申 购费)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45% 100 万元(含) —500 万元 0.36%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其他投资者 申购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含申 购费)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50% 100 万元(含) —500 万元 1.20%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基金申 购费 用 不列 入 基 金财 产 ,主 要 用于 基 金的 市 场 推广 、 销售 、 注 册 登 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1)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投资人认 (申) 购本基金所对应的赎回 费率随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见下表: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1 年以内(含) 2% 1 年—2 年(含) 1% 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44 2 年—3 年(含) 0.50% 3 年以上 0% (2)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本基金的赎回费 用在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0 日 但少于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 回费, 将赎回费总额的75%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 个月但少于 6 个 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 于6 个月的投资人, 将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 基金财产 ,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上文表述中的 3 个月为 90 天;6 个月为 180 天;1 年为365 天;2 年为730 天 ;3 年为 1095 天)。 3、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 应 于 新 的费 率 或收 费方 式 实施 日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 办 法》 的有 关 规定 在 指定 媒 介 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 情 况 制定 基 金促 销计 划 ,针 对 投资 者 定期 或不 定 期 地开 展基 金 促销 活 动。 在 基 金 促 销活 动 期间 ,按 相 关监 管 部门 要 求履 行必 要 手 续后 ,基 金 管理 人 可以 适 当调低基金 销售 费率。 七、 申购份额与赎 回金额的计 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人投资4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则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5%, 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 元,则其可得 到的申购份额为: 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45 净申购金额=40,000/ (1+1.5%)=39,408.87 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 元 申购份额=(40,000-591.13)/1.040=37,893.14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40,000 元申购本基金,可 得到37,893.14 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 赎回费 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 赎回费用 例: 某投资人在T 日赎 回10,000 份, 其在认购/申购时已交纳认购/申购费 用, 假设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 元,持有 时间为 0.5 年,则其获得的 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费用= 1.250×10,000×2%=250.00 元 赎回金额=1.250×10,000-250.00 =12250.00 元 即 : 投 资 人 赎 回 本 基 金 10,000 份 基 金 份 额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12250.0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 ,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由 此 产 生的 收 益或 损失 由 基金 财 产承 担 。T 日的 基 金 份额 净值 在 当天 收 市后 计 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 购 的 有效 份 额为 净 申 购金 额 除以 当 日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 有 效份 额 单 位 为 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 回 金 额为 按 实际 确 认 的有 效 赎回 份 额乘 以 当日 基 金 份额 净 值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赎 回 金额 单位 为 元。 上 述计 算 结果 均按 四 舍 五入 方法 , 保留 到 小数 点 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八、 申购和赎回的 登记 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46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 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 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 理扣除权益的登 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 媒 介 公告 。 九、 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 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 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 、5、6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 受投资 者的 申 购申 请 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根 据有 关 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 刊 登暂 停 申 购 公 告。 如 果 投 资者 的 申购 申 请被 拒 绝, 被拒 绝 的 申购 款项 本金 将 退 还给 投 资者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可暂 停 接受 投 资者 的 赎 回申 请 或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47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情 形 之一 且 基 金管 理 人决 定 暂停 接 受 投资者 的赎 回 申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项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在 当日 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 案, 已确 认 的赎 回 申请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足额 支付 ; 如暂 时 不能 足 额支 付, 应 将 可支 付部 分 按单 个 账户 申 请 量 占 申请 总 量的 比例 分 配给 赎 回申 请 人, 未支 付 部 分可 延期 支 付。 若 出现 上 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 时 可 事 先选 择 将当 日可 能 未获 受 理部 分 予以 撤销 。 在 暂停 赎回 的 情况 消 除时 ,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理 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单 个 开放 日 内 的基 金 份额 净 赎回 申 请 ( 赎 回 申请 份 额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转 出 申请 份额 总 数后 扣 除申 购 申请 份额 总 数 及基 金转 换 中转 入 申请 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 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现 巨 额赎 回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可以 根 据基 金 当 时的 资 产组 合 状 况 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 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 投资者 的 赎回 申 请而 进 行的 财 产变 现可 能 会 对基 金资 产 净值 造 成较 大 波 动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在当 日 接受 赎 回比 例 不低于 上 一 开放 日 基金 总 份额 的 10% 的 前 提 下, 可 对其 余赎 回 申 请 延 期办 理 。对 于当 日 的 赎回 申请 , 应当 按 单个 账 户 赎 回 申请 量 占赎 回申 请 总量 的 比例 , 确定 当日 受 理 的赎 回份 额 ;对 于 未能 赎 回部分, 投资者 在 提交 赎 回申 请 时可 以 选择 延期 赎 回 或取 消赎 回 。选 择 延期 赎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48 回 的 , 将自 动 转入 下一 个 开放 日 继续 赎 回, 直到 全 部 赎回 为止 ; 选择 取 消赎 回 的 , 当 日未 获 受理 的部 分 赎回 申 请将 被 撤销 。延 期 的 赎回 申请 与 下一 开 放日 赎 回 申 请 一并 处 理, 无优 先 权并 以 下一 开 放日 的基 金 份 额净 值为 基 础计 算 赎回 金 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 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者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 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 理 人 认 为有 必 要, 可暂 停 接受 基 金的 赎 回申 请; 已 经 接受 的赎 回 申请 可 以延 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 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延期赎 回并延期 办理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当通过 邮寄、 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公告。 十二 、 暂停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和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 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 日, 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1 个工作日在指定 媒介 刊 登 基 金重 新 开放 申购 或 赎回 的 公告 , 并在 重新 开 始 办理 申购 或 赎回 的 开放 日 公告最近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 、基金的转换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根 据 相 关法 律 法规 以 及 基 金 合同 的 规 定决 定 开办 本 基 金 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 关 规 则由 基 金管 理人 届 时根 据 相关 法 律法 规及 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 制定 并 公告 ,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 、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可 办 理 已持 有 基金 份 额在 不 同销 售 机 构之 间 的转 托 管 , 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五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49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为 投资者 办 理 定期 定 额投 资 计划 , 具 体规 则 由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规 定。 投 资者 在办 理 定期 定 额投 资 计划 时可 自 行 约定 每期 扣 款金 额 ,每 期 扣 款 金 额必 须 不低 于基 金 管理 人 在相 关 公告 或更 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中所 规 定的 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交 易 过户 是 指 基金 登 记 机 构 受理 继 承、 捐 赠 和司 法 强制 执 行 等情 形 而 产 生的 非 交易 过户 以 及登 记 机构 认 可、 符合 法 律 法规 的其 它 非交 易 过户 , 或 者 按 照相 关 法律 法规 或 国家 有 权机 关 要求 的方 式 进 行处 理的 行 为 。 无 论在 上 述 何 种 情况 下 ,接 受划 转 的主 体 必须 是 依法 可以 持 有 本基 金基 金 份额 的 投资 者 或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 赠 指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将 其合 法 持有 的 基金 份额 捐 赠 给福 利性 质 的基 金 会或 社 会 团 体 ;司 法 强制 执行 是 指司 法 机构 依 据生 效司 法 文 书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 强 制划 转给 其 他自 然 人、 法 人或 其他 组 织 。办 理非 交 易过 户 必须 提 供 基 金 登记 机 构要 求提 供 的相 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 件 的非 交易 过 户申 请 按基 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七 、 基金的冻结 、解冻和质 押 基 金 登 记机 构 只受 理 国 家有 权 机关 依 法要 求 的基 金 份 额的 冻 结与 解 冻 , 以 及 登 记 机构 认 可、 符合 法 律法 规 的其 他 情况 下的 冻 结 与解 冻。 基 金账 户 或基金 份额 、 被冻 结 的, 被冻 结 部分 产 生的 权 益一 并冻 结 , 被冻 结部 分 份额 仍 然参 与 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质 押 业 务 或 其 他 基 金 业 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 、基金上市交 易 在 不 违 反法 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以及 对 份额 持 有 人利 益 无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况 下 , 在 未来 系 统条 件 允许 的 情况 下 , 在 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 基 金管 理 人 可 以 根据 相 关证 券交 易 所上 市 交易 规 则安 排本 基 金 上市 交易 事 宜。 具 体上 市 交 易 安 排由 基 金管 理人 届 时提 前 发布 公 告, 并告 知 基 金托 管人 与 相关 机 构 ,而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50 第 九部分


基金的投 资 一、 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通过 对 企业 基 本 面全 面 、深 入 的研 究 ,持 续 挖 掘具 有 长期 发 展 潜 力 和估值优势的上市公司,实现基金资产的 长期稳定增值 。 二、 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投 资 范围 为 具 有良 好 流动 性 的金 融 工具 , 包 括国 内 依法 公 开 发 行 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 、 衍生工 具 (权证、 股指期货等) 、 债券资产 (国债、 金 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中 小 企 业私 募 债券 、 可 转 换债 券 、分 离 交易 可转 债 、 央行 票据 、 中期 票 据、 短 期融资券等)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以及法 律 法 规 或中 国 证监 会允 许 投资 的 其他 金 融工 具( 但 须 符合 中国 证 监会 的 相关 规 定) 。 未 来 若 法律 法 规或 监 管 机构 允 许基 金 投资 同 业存 单 、 期权 、 优先 股 的 , 在 不 改 变 基金 投 资目 标、 不 改变 基 金风 险 收益 特征 的 条 件下 ,本 基 金可 参 与同 业 存 单 、 期权 、 优先 股的 投 资, 不 需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具 体投 资 比例 限 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 未来若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 (以下简称 “沪港通” ) 正式启 动 ( 包 括“ 沪 港通 ”未 来 任何 替 代或 修 正机 制的 启 动 )且 法律 法 规或 监 管机 构 允 许 基 金通 过 港股 通的 机 制买 卖 规定 范 围内 的香 港 联 合交 易所 上 市的 股 票, 本 基 金 可 参与 港 股通 股票 范 围内 的 香港 依 法发 行上 市 的 股票 投资 , 不需 召 开持 有 人大会。 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 定执行 。 如 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 机 构 以后 允 许基 金 投资 其 他品 种 , 基金 管 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债券、货 币市场工具及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为5%-100%;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为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 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充分 发 挥基 金 管 理人 的 研究 优 势, 将 科学 、 规 范的 选 股方 法 与 积 极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51 主 动 的 投资 风 格相 结合 , 采用 “ 自上 而 下” 资产 配 置 和行 业配 置 策略 , 同时 辅 以 “ 自 下而 上 ”股 票精 选 策略 , 根据 对 宏观 经济 和 市 场风 险特 征 变化 的 判断 , 动态优化资产配置,以研究驱动个股精选,实现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值 。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在资 产 配置 中 贯 彻“ 自 上而 下 ”的 策 略, 根 据 宏观 经 济环 境 , 主 要 包括国内生产总值、 经济增长率、 失业率、 通 货膨胀率、 财政收支、 国际收支、 固 定 资 产投 资 规模 、货 币 政策 和 利率 走 势等 指标 , 并 通过 战略 资 产配 置 策略 和 战 术 资 产配 置 策略 的有 机 结合 , 持续 、 动态 、优 化 确 定投 资组 合 的资 产 配置 比 例。 (1)战略资产配置策略 在 长 期 范围 内 ,基 金 管 理人 将 在理 性 预期 的 基础 上 获 得战 略 资产 配 置 的 最 优 比 例 ,并 以 此作 为资 产 配置 调 整的 可 参照 基准 。 主 要考 虑因 素 包括 大 类资 产 的 历 史 回报 、 历史 波动 率 、各 类 资产 之 间的 相关 性 、 行情 驱动 因 素、 类 别风 格 轮 动 、 行业 强 弱等 ,从 其 变动 及 趋势 中 得出 未来 资 产 回报 、风 险 及相 关 性的 可 能变化。 (2)战术资产配置策略 在 短 期 范围 内 ,基 金 管 理人 将 对组 合 进行 战 术资 产 配 置, 即 在战 略 资 产 配 置 长 期 维持 均 衡的 基础 上 积极 主 动的 实 现对 大类 资 产 配置 的动 态 优化 调 整。 重 点考虑以下因素: [1] 基本面 (Fundamental Factors ) :评估基本面因素,包括国内外宏观形 势、 工业企业利润、货币政策等; [2] 资金面 (Liquidity Factors ) :评估影响股市中短期资金流; [3] 估值 (Valuation Factors ) :评估股市历史绝对、相对估值及业绩调升 调降; [4] 市场面 (Market Factors ) :评估市场情绪指标、动量、技术面等指标。 2、股票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将运 用 “价 值 为 本, 成 长为 重 ”的 合 理价 格 成 长投 资 策略 来 确 定 具 体 选 股 标准 。 该策 略通 过 建立 统 一的 价 值评 估框 架 , 综合 考虑 上 市公 司 的增 长 潜力和市场估值水平,以寻找具有增长潜力且价格合理或被低估的股票。 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52 同时,本 基 金 将综 合 考 虑投 资 回报 的 稳定 性 、持 续 性 与成 长 性, 通 过 精 细 化 风 险 管理 和 组合 优化 技 术, 实 现行 业 与风 格类 资 产 的均 衡配 置 ,从 而 实现 风 险调整后收益的最大化。 (1)第一层:侧重量化筛选 本基金重点关注由以下量化筛选过程产生的股票样本: 本 基 金 构建 的 量化 筛 选指 标 主要 包 括: 市 净率(PB ) 、市 盈 率(PE ) 、 动 态 市盈率(PEG )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等: [1] 价值股票的量化筛选:选取PB 、PE 较低的 上市公司股票; [2] 成 长 型 股票 的 量化 筛 选: 选 取 动态 市 盈率(PEG ) 较 低, 主 营业 务 收 入 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排名靠前 的上市公司股票。 (2)第二层:突出基本面分析 在 量 化 筛选 的 基础 上 , 本基 金 将基 于 “定 性 定量 分 析 相结 合 、动 态 静 态 指 标 相 结 合” 的 原则 ,进 一 步筛 选 出运 营 状况 健康 、 治 理结 构完 善 、经 营 管理 稳 健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 基 金 管 理人 将 通过 运 用 (定 量 的) 财 务分 析 模型 和 资 产估 值 模型 , 重 点 关 注 上 市 公司 的 资产 质量 、 盈利 能 力、 偿 债能 力、 成 本 控制 能力 、 未来 增 长性 、 权 益 回 报率 及 相对 价值 等 方面 ; 通过 运 用( 定性 的 ) 上市 公司 质 量评 估 模型 , 重 点 关 注上 市 公司 的公 司 治理 结 构、 团 队管 理能 力 、 企业 核心 竞 争力 、 行业 地 位、研发能力、公司历史业绩和经营策略 等方面。 3、 “自上而下”的债券投资 本 基 金 将采 用 “自 上 而 下” 的 投资 策 略, 对 债券 类 资 产进 行 合理 有 效 的 配 置,并在此框架下进行具有针对性的债券选择。 基 金 管 理人 将 基于 对 国 内外 宏 观经 济 形势 的 深入 分 析 、国 内 财政 政 策 与 货 币市场政策以及结构调整因素 (包括: 资金面 结构的调整、 投资者结构的变化、 制 度 建 设和 品 种创 新等 ) 对债 券 市场 的 影响 ,进 行 合 理的 利率 预 期, 判 断债 券 市 场 的 基本 走 势, 制定 久 期控 制 下的 资 产类 属配 置 策 略, 力争 有 效控 制 整体 资 产 风 险 。在 确 定组 合整 体 框架 后 ,基 金 管理 人将 对 收 益率 曲线 以 及各 种 债券 品 种价格的变化进行进一步预测, 相机而动、积极调整。 在 债 券 投资 组 合构 建 和 管理 过 程中 , 基金 管 理人 将 具 体采 用 久期 控 制 、 期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53 限结构配置、市场转换、相对价值判断、信用风险评估等管理手段。 (1) 久期控制是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 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 析确定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的控制整体资产风险。 (2) 期限结构配置: 在确定组合久期后, 基金 管理人将针对收益率曲线形 态特征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结构, 通过采用子弹策略、 杠铃策略、 梯子策略等, 在 长 期 、中 期 与短 期债 券 间进 行 动态 调 整, 从长 、 中 、短 期债 券 的相 对 价格 变 化中获利。 (3) 市场转换: 基金管理人将针对债 券子市场 之间不同的运行规律, 在充 分 研 究 风险 - 收益 特征 、 流动 性 特性 的 基础 上构 建 与 调整 组合 ( 包括 跨 市场 套 利操作) ,以求提高投资收益。 (4) 相对价值判断: 基金管理人将在现金流特征相近的债券品种之间选取 价 值 相 对低 估 的债 券品 种 进行 投 资, 并 选择 合适 的 交 易时 机, 增 持相 对 低估 、 价格将会上升的品种,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会下降的品种。 (5)信用风险评估:基金管理人将充分利用现有行业与公司的研究力量, 根 据 发 债主 体 的经 营状 况 与现 金 流等 情 况对 其信 用 风 险进 行评 定 与估 测 ,以 此 作为品种选择的基本依据。 债 券 投 资策 略 制定 与 贯 彻的 过 程, 也 是基 金 管理 人 对 于风 险 进行 动 态 评 估 与 管 理 的过 程 。在 系统 化 的风 险 控制 体 系下 ,通 过 对 管理 指标 的 设定 与 监控 , 结 合 对 风险 定 价失 效机 会 的把 握 ,基 金 管理 人不 但 可 以有 效控 制 整体 资 产的 风 险水平,而且可以在寻求风险结构优化的过程中不断提高组合的收益水平。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本 基 金 对中 小 企业 私 募 债 券 的 投资 主 要围 绕 久期 、 流 动性 和 信用 风 险 三 方 面 展 开 。久 期 控制 方面 , 根据 宏 观经 济 运行 状况 的 分 析和 预判 , 灵活 调 整组 合 的 久 期 。信 用 风险 控制 方 面, 对 个券 信 用资 质进 行 详 尽的 分析 , 对企 业 性质 、 所处行业、 增信措施以及经营情况进行综合考量, 尽可 能地缩小信用风险暴露。 流动性控制方面, 要根据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整体的流动性情况来调整持仓规模, 在力求获取较高收益的同时确保整体组合的流动性安全。 5、金融衍生工具投资 本 基 金 还可 能 运用 组 合 财产 进 行权 证 投资 。 在权 证 投 资过 程 中, 基 金 管 理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54 人 主 要 通过 采 取有 效的 组 合策 略 ,将 权 证作 为风 险 管 理及 降低 投 资组 合 风险 的 工具: (1) 运用权证与标的资产可能形成的风险对冲功能, 构建权证与标的股票 的组合,主要通过波幅套利及风险对冲策略实现相对收益; (2) 构建权证与债券的组合, 利用债券的固定收益特征和权证的高杠杆特 性,形成保本投资组合 ; (3) 针对不同的市场环境, 构建骑墙组合、 扼制组合、 蝶式组合等权证投 资组合,形成多元化的盈利模式; (4) 在严格风险监控的前提下, 通过对标的股 票、 波动率等影响权证价值 因素的深入研究,谨慎参与以杠杆放大为目标的权证投资。 本 基 金 投资 股 指期 货 将 根据 风 险管 理 的原 则 ,主 要 选 择流 动 性好 、 交 易 活 跃 的 股 指期 货 合约 。本 基 金力 争 利用 股 指期 货的 杠 杆 作用 ,降 低 股票 仓 位频 繁 调整的交易成本 。 四、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 (2) 本基金债券、 货币市场 工具及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100%; (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4)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 10%; (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 (9)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55 (10 ) 本基 金 持有 的 全 部资 产 支持 证 券, 其 市值 不 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1 ) 本基 金 持有 的 同 一 ( 指 同一 信 用级 别 )资 产 支 持证 券 的比 例 , 不 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2 ) 本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的 全 部基 金 投资 于 同一 原 始 权益 人 的各 类 资 产 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 资 产 支持 证券 期 间, 如 果其 信 用等 级下 降 、 不再 符合 投 资标 准 ,应 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 基金 财 产参 与 股 票发 行 申购 , 本基 金 所申 报 的 金额 不 超过 本 基 金 的 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 本基 金 进入 全 国 银行 间 同业 市 场进 行 债券 回 购 的资 金 余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6 ) 本基 金 持有 单 只 中小 企 业私 募 债券 , 其市 值 不 得超 过 本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10%; (17 ) 本基 金 投资 中 小 企业 私 募债 的 合计 市 值比 例 不 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 值 的 10% ; (18 ) 本基 金 在任 何 交 易日 日 终, 持 有的 买 入股 指 期 货合 约 价值 ,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9 ) 本基 金 在任 何 交 易日 日 终, 持 有的 买 入股 指 期 货合 约 价值 与 有 价 证 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20 ) 本基 金 在任 何 交 易日 日 终, 持 有的 卖 出股 指 期 货合 约 价值 不 得 超 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21)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2 ) 本基 金 在任 何 交 易日 内 交易 ( 不包 括 平仓 ) 的 股指 期 货合 约 的 成 交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56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3)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 因证券、期 货 市场 波 动 、 证 券 发行 人 合并 、 基金 规 模 变动 、 股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价 等 基金 管理 人 之外 的 因素 致 使基 金投 资 比 例不 符合 上 述规 定 投资 比 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 基 金 合同 的 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 投 资范 围、 投 资策 略 应当 符 合 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 基 金 托管 人 对基 金 的投 资的 监 督 与检 查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开始。 如 果 法 律法 规 对基金合同 约 定 投资 组 合比 例 限制 进 行 变更 的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部 门 取消 上 述限 制, 如 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 本 基金 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 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 行政 法 规或 监 管 部门 取 消上 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 本基 金 ,则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五、 投资决策与交 易机制 1、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 资 决 策委 员 会负 责 确 定本 基 金的 大 类资 产 配置 比 例 、组 合 基准 久 期 、 回 购的最高比例等重大投资决策。 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57 基 金 经 理 在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确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内 制 定 并 实 施 具 体 的 投 资 策 略,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集 中 交 易室 设 立债 券 交 易员 , 负责 执 行投 资 指令 , 就 指令 执 行过 程 中 的 问 题 及 市 场面 的 变化 对指 令 执行 的 影响 等 问题 及时 向 基 金经 理反 馈 ,并 可 提出 基 于 市 场 面的 具 体建 议。 集 中交 易 室同 时 负责 各项 投 资 限制 的监 控 以及 本 基金 资 产与公司旗下其他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2、投资程序 投 资 决 策委 员 会负 责 决 定基 金 投资 的 重大 决 策。 基 金 经理 在 授权 范 围 内 , 制定具 体的投资组合方案并执行。集中交易室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1) 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趋势、 运行的格局和特点, 并结合基金合同、 投 资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2) 投资策略报告提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定基金 的投资比例、大类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回购比例等重要事项。 (3) 基金经理根据批准后的投资策略确定最终的资产分布比例、 组合基准 久期和个券投资分布方式等。 (4)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六、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65%+中债综合指数收 益 率×35% 。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由中证指数有 限公司开发的中国 A 股市场指数,其成份股票为中国 A 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 动性高、流通市值大的主流股票,能够反映 A 股市场总体价格走势。中债综合 指 数 是 由中 央 国债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 司编 制的 具 有 代表 性的 债 券市 场 指数 。 根 据 本 基金 的 投资 范围 和 投资 比 例, 选 用上 述业 绩 比 较基 准能 够 客观 、 合理 地 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 果 今 后法 律 法规 发 生 变化 , 或者 有 更权 威 的、 更 能 为市 场 普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准 推 出, 或者 是 市场 上 出现 更 加适 合用 于 本 基金 业绩 基 准时 , 经与 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一致 ,本 基 金可 以 在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后变 更业 绩 比较 基 准并 及 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58 七、 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 金 为混 合 型基 金 , 在通 常 情况 下 其预 期 收益 及 预 期风 险 水平 高 于 债 券 型 基 金 与货 币 市场 基金 , 低于 股 票型 基 金, 属于 中 高 预期 收益 和 预期 风 险水 平 的投资品种。 八 、 基金的融资 、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 、 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行使 相关权利的 处理原则 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 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 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 基金投资组合 报告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129,459,056.55 83.01 其中:股票 2,129,459,056.55 83.01 2


固定收益投 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 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 回购的买 入返售 金 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433,484,247.65 16.90 7


其他资产 2,493,175.89 0.10 8


合计 2,565,436,480.09 100.00 2 、 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 、渔业 - - B 采矿业 52,830,521.20 2.07 C 制造业 1,401,419,991.39 54.82 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59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 水生产和 供应业 66,217,056.14 2.59 E 建筑业 66,017,338.00 2.58 F 批发和零售 业 190,849,915.30 7.46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 政业 112,024,498.80 4.38 H 住宿和餐饮 业 9,469,053.00 0.37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 务业 98,713,880.94 3.86 J 金融业 105,313,790.92 4.12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环境 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 -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 26,603,010.86 1.04 S 综合 - - 合计 2,129,459,056.55 83.29 3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300204 舒泰神 3,436,842 104,479,996.80 4.09 2 601021 春秋航空 879,959 98,731,399.80 3.86 3 300285 国瓷材料 3,000,000 93,000,000.00 3.64 4 002304 洋河股份 1,620,055 88,276,796.95 3.45 5 300156 神雾环保 2,662,971 84,016,735.05 3.29 6 002572 索菲亚 2,023,999 77,559,641.68 3.03 7 601933 永辉超市 7,179,302 72,869,915.30 2.85 8 300429 强力新材 832,223 72,395,078.77 2.83 9 002215 诺普信 5,879,796 70,910,339.76 2.77 10 002030 达安基因 1,600,000 70,240,000.00 2.75 4 、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60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 基 金 投资 股 指期 货将 根 据风 险 管理 的 原则 ,主 要 选 择 流 动性 好 、交 易 活跃 的 股 指 期 货合 约 。本 基金 力 争利 用 股指 期 货的 杠杆 作 用 ,降 低股 票 仓位 频 繁调 整 的交易成本。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申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 罚的情形。 本 报 告 期本 基 金投 资的 前 十名 证 券的 发 行主 体没 有 被 监管 部门 立 案调 查 或在 本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申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 报 告 期本 基 金投 资的 前 十名 股 票中 没 有在 基金 合 同 规定 备选 股 票库 之 外的 股 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830,244.83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70,925.44 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61 5 应收申购款 592,005.62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493,175.89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1 300429 强力新材 72,395,078.77 2.83 筹划重大事 项 2 002030 达安基因 70,240,000.00 2.75 筹划重大事 项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 述部分。 因 四 舍 五入 原 因, 投 资 组合 报 告中 市 值占 净 值比 例 的 分项 之 和与 合 计 可 能 存在尾差。 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62 第 十部分


基金的业 绩 基 金 管 理人 依 照恪 尽 职 守、 诚 实信 用 、谨 慎 勤勉 的 原 则管 理 和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但不 保 证基 金 一定 盈利, 也不 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 金的 过 往业 绩 并不 代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投 资 人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1、 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历史各时间段份额净值增长 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4.12.12-2014.12.31 -1.20% 0.59% 7.24% 1.17% -8.44% -0.57% 2015.1.1-2015.9.30 18.22% 2.76% -2.99% 1.76% 21.21% 1.01% 2014.12.12-2015.9.30 16.80% 2.67% 4.18% 1.72% 12.62% 0.94% 2015.1.1-2015.3.31 37.25% 1.08% 9.82% 1.19% 27.43% -0.11% 2014.12.12-2015.3.31 35.60% 1.03% 17.01% 1.18% 18.59% -0.15%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63 注: 截止日期为2015 年 9 月30 日, 本基金于 2014 年12 月12 日成立。 自合同 生效日起至本报告期末不足一年。 本基金建仓期6 个月, 即 从2014 年12 月12 日 起至2015 年 6 月11 日, 建仓期 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 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资 产总 值 是指 基金拥 有 的 各类 有价 证 券 、银 行 存 款本 息 和基 金 应 收 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 资产 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 户 基 金 托 管人 根 据相 关 法 律法 规 、规 范 性文 件 为本 基 金 开立 资 金 账户、证券 账户 以 及投 资 所需 的其 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 用 账户 与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销售 机构 和 基金 登 记机 构 自有 的财 产 账 户以 及其 他 基金 财 产账 户 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 管和处分 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64 本 基 金 财产 独 立于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 销售 机 构 的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人 保 管。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 登 记机 构和 基 金销 售 机构 以 其 自 有 的财 产 承担 其自 身 的法 律 责任 , 其债 权人 不 得 对本 基金 财 产行 使 请求 冻 结 、 扣 押或 其 他权 利。 除 依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处 分外 , 基金 财 产不 得 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因 依 法解 散 、被 依 法撤 销 或 者被 依 法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清 算 的, 基金 财 产不 属 于其 清 算财 产。 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 运作 基 金财 产 所 产 生 的债 权 ,不 得与 其 固有 资 产产 生 的债 务相 互 抵 销; 基金 管 理人 管 理运 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65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资 产的估值 一、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估 值 日为 本 基 金相 关 的证 券 交易 场 所的 交 易 日以 及 国家 法 律 法 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有 的 股票 、 权 证、 债 券和 银 行存 款 本息 、 应 收款 项 、 股指期货合 约、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 所 上市 的 有价 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 其 估值 日 在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的 市 价( 收盘 价 )估 值 ;估 值 日无 交易 的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 化 或 证券 发 行机 构 未发 生 影响 证券 价 格 的重 大事 件 的, 以 最近 交 易 日 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 最近 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 境发 生了 重 大变 化 或证券 发 行 机 构发 生 影响 证券 价 格的 重 大 事 件 的, 可参 考 类 似投 资品 种 的现 行 市价 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环 境 发生 了 重大 变 化的 ,可 参 考 类似 投资 品 种的 现 行市 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 含 的 债券 应 收利 息得 到 的净 价 进行 估 值; 估值 日 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 未 发生 重大 变 化, 按 最近 交 易日 债券 收 盘 价减 去债 券 收盘 价 中所 含 的 债 券 应收 利 息得 到的 净 价进 行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 日 后经 济环 境 发生 了 重大 变 化 的 , 可参 考 类似 投资 品 种的 现 行市 价 及重 大变 化 因 素, 调整 最 近交 易 市价 , 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 所 上市 的 资产 支持 证 券, 采 用估 值 技术 确定 公 允 价值 ,在 估 值技 术 难以 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66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 同 一 股票 的 估值 方法 估 值; 该 日无 交 易的 , 以 最 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 盘 价) 估 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 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 易 所 上 市的 同 一股 票的 估 值方 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 有 明确 锁定 期 的股 票 ,按 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 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6、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 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 无 结 算 价的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 未发 生重 大 变 化的 ,采 用 最近 交 易日 结 算价估值。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 管 理 人可 根 据具 体情 况 与基 金 托管 人 商定 后, 按 最 能反 映公 允 价值 的 价格 估 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 估值 违 反基 金 合 同订 明 的估 值方法、 程 序 及 相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或 者 未能 充 分维 护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时 , 应立 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法 律 法规 , 基 金资 产 净值 计 算和 基 金会 计 核 算的 义 务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本 基 金的 基金 会 计责 任 方由 基 金管 理人 担 任 ,因 此, 就 与本 基 金有 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67 四、 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 精确到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人 于 每个 工 作 日计 算 基金 资 产净 值 及基 金 份 额净 值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 基 金 份额 净 值结 果发 送 基金 托 管人 , 经基 金托 管 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 基 金管 理 人对外公布。 五、 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将 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施 确 保基 金 资 产 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 基 金 运作 过 程中 , 如 果由 于 基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或 登记 机 构 、 或 销 售 机 构、 或 投资 者 自 身 的过 错 造成 估 值错 误, 导 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 损 失的 , 过 错 的 责任 人 应当 对由 于 该估 值 错误 遭 受损 失当 事 人 (“ 受损 方 ”) 的 直接 损 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估 值错 误 的主 要 类 型包 括 但不 限 于: 资 料申 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 差 错 、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 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 协 调 各方 , 及时 进行 更 正, 因 更正 估 值错 误发 生 的 费用 由估 值 错误 责 任方 承 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 且 有 协助 义 务的 当事 人 有足 够 的时 间 进行 更正 而 未 更正 ,则 其 应当 承 担相 应 赔 偿 责 任。 估 值错 误责 任 方应 对 更正 的 情况 向有 关 当 事人 进行 确 认, 确 保估 值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68 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估 值 错误 责 任方 仍应 对 估值 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 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 事 人不 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 则估值错 误 责 任 方应 赔 偿受 损方 的 损失 , 并在 其 支付 的赔 偿 金 额的 范围 内 对获 得 不当 得 利 的 当 事人 享 有要 求交 付 不当 得 利的 权 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 得利 的 当事 人 已经 将 此 部 分 不当 得 利返 还给 受 损方 , 则受 损 方应 当将 其 已 经获 得的 赔 偿额 加 上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4 )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 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 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69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 期货 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 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 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托 管 人负 责进 行 复核 。 基金 管 理人 应于 每 个 工作 日交 易 结束 后 计算 当 日 的 基 金资 产 净值 和基 金 份额 净 值并 发 送给 基金 托 管 人。 基金 托 管人 对 净值 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殊情况的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 、 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 由于不可抗力 等 原 因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虽 然 已经 采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的 措 施进 行 检 查 , 但是 未 能发 现该 错 误而 造 成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计 算错 误,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免 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应积 极采 取 必要 的 措施 消 除 或减轻 由此造成的影响 。 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70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 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 金 利 润指 基 金利 息 收 入、 投 资收 益 、公 允 价值 变 动 收益 和 其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后 的 余额 ,基 金 已实 现 收益 指 基金 利润 减 去 公允 价值 变 动收 益 后的 余 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分 配 利润 指 截 至收 益 分配 基 准日 基 金未 分 配 利润 与 未 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 份基 金 份额 每次 收 益分 配 比例 不 得低 于 收 益 分 配基 准日 每 份基 金 份额 该 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 红 利 或将 现 金红 利自 动 转为 基 金份 额 进行 再投 资 ; 若投 资者 不 选择 , 本基 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 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同一类别内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分 配 方案 中 应 载明 截 止收 益 分配 基 准日 的 可 供分 配 利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定、公 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发 放 日距 离 收 益分 配 基准 日 (即 可 供分 配 利 润计 算 截止 日 ) 的 时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 基金收益分 配 中发生的费 用 基 金 收 益分 配 时所 发 生 的银 行 转账 或 其他 手 续费 用 由 投资 者 自行 承 担 。 当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71 投 资 者 的现 金 红利 小于 一 定金 额 ,不 足 于支 付银 行 转 账或 其他 手 续费 用 时, 基 金 登 记 机构 可 将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现 金 红利 自动 转 为 基金 份额 。 红利 再 投资 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72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费 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 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证券 、期货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 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计提 标准和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费 每 日计 算 , 逐日 累 计至 每 月月 末 ,按 月 支 付,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 内 从 基 金财 产 中一 次性 支 付给 基 金管 理 人。 若遇 法 定 节假 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费 每 日计 算 , 逐日 累 计至 每 月月 末 ,按 月 支 付,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向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73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 项费用 ”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 基金税收 本 基 金 运作 过 程中 涉 及 的各 纳 税主 体 ,其 纳 税义 务 按 国家 税 收法 律 、 法 规 执行。 五、 基金管理费和 基金托管费 的 调整 在 法 律 法规 规 定的 范 围 内,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 可协 商 酌情 降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和基 金 托管 费, 此 项调 整 不需 要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决 议 通过 。 基金 管 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 个工作 日前 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74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 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 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 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 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 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75 第十 六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 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 露办法》 、 基 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相 关 法律 法规 关 于信 息 披 露的 规定 发 生变 化 时,本 基金 从其最新规定 。 二、 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 基 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 包括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召 集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等法 律 法规 和 中国 证监 会 规 定的 自然 人 、法 人 和其 他 组织。 本 基 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 按照 法 律法 规 和中 国 证监 会 的 规定 披 露基 金 信 息 , 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 应当 在 中国 证 监会 规 定时 间 内 ,将 应 予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中 国 证监 会指 定 的 媒介和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的 互 联网 网 站( 以 下简称 “网站 ”) 等媒 介 披露 , 并保 证 基金 投资 者 能 够按 照 基 金 合同 约 定的 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承 诺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 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 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 基金 公 开披 露 的信 息 应采 用 中文 文 本。如 同 时 采用 外 文文 本 的,基 金 信 息 披露 义务 人 应保 证 两种 文 本的 内容 一 致。 两 种 文本 发生 歧 义的 , 以中文 文本 为准。 本 基 金 公开 披 露的 信 息 采用 阿 拉伯 数 字; 除 特别 说 明 外, 货 币单 位 为 人 民 币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76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召 开的 规则 及 具体 程 序, 说 明基 金产 品 的 特性 等涉 及 基金 投 资者 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 明 基 金认 购 、申 购和 赎 回安 排 、基 金 投资 、基 金 产 品特 性、 风 险揭 示 、信 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 将 基 金 招募 说 明书 、 基 金 合同 摘 要登 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就 基 金 份额 发 售的 具 体事 宜 编制 基 金 份额 发 售公 告 , 并 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 上。 (三)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收 到 中国 证 监会 确 认文 件 的次 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登载基金 合同 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 效 后, 在 开 始办 理 基金 份 额申 购 或者 赎 回 前,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 开 始 办理 基 金份 额 申 购或 者 赎回 后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在 每 个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网 站 、基 金份 额 销售 网 点以 及 其他 媒介 , 披 露开 放日 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公 告 半 年度 和 年度 最 后一 个 市场 交 易 日基 金 资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值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 前款 规 定的 市场 交 易 日的 次日 , 将基 金 资产 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77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基 金 合同 、 招募 说 明书 等 信息 披 露 文件 上 载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回 价 格的 计算 方 式及 有 关申 购 、赎 回费 率 , 并保 证投 资 者能 够 在基 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 六 ) 基金 定 期报 告 , 包括 基 金年 度 报告 、 基金 半 年 度报 告 和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 编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 年 度 报 告正 文 登载 于网 站 上, 将 年度 报 告摘 要登 载 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 年度 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 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 主 要 办公 场 所所 在地 中 国证 监 会派 出 机构 备案 。 报 备应 当采 用 电子 文 本 或 书 面报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 以 公 告, 并 在公 开披 露 日分 别 报中 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 管理 人主 要 办公 场 所所 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 大 事件 , 是 指可 能 对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权 益 或者 基 金份 额 的 价 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 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78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 管部 门 的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一 年 内 变 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 、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管 理 人及 其 董 事、 总 经理 及 其他 高 级管 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 受 到 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 基金 管理费、 基金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 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 金 合同 存 续期 限 内 ,任 何 公共 媒介 中 出 现的 或 者 在市 场 上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金 份 额价 格产 生 误导 性 影响 或 者引 起较 大 波 动的 ,相 关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 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79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 定的 事 项, 应 当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会 备 案, 并 予 以 公 告。 (十) 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季度 报 告 、半 年 度报 告 、年 度 报告 等 定 期报 告 和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等 文 件中 披露 股 指期 货 交易 情 况, 包括 投 资 政策 、持 仓 情况 、 损益 情 况 、 风 险指 标 等, 并充 分 揭示 股 指期 货 交易 对基 金 总 体风 险的 影 响以 及 是否 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 一)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 信息披露 基 金 管 理人 在 本基 金 投 资中 小 企业 私 募债 券 后两 个 交 易日 内 ,在 中 国 证 监 会指定 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等信息。 本 基 金 应当 在 季度 报 告 、半 年 度报 告 、年 度 报告 等 定 期报 告 和招 募 说 明 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 二)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在基 金 年 报及 半 年报 中 披露 其 持有 的 资 产支 持 证券 总 额 、 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在基 金 季 度报 告 中披 露 其持 有 的资 产 支 持证 券 总额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市值 占 基金 净资 产 的比 例 和报 告 期末 按市 值 占 基金 净资 产 比例 大 小排 序 的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 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应 当 建立 健 全信 息 披露 管 理 制度 , 指定 专 人 负 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义务 人 公 开披 露 基金 信 息, 应 当符 合 中 国证 监 会相 关 基 金 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 基 金 管理 人 编制 的基 金 资产 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 基金 份额 申 购赎 回 价格 、 基 金 定 期报 告 和定 期更 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等公 开披 露 的 相关 基金 信 息进 行 复核 、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8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 刊。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除 依 法在 指 定 媒介 上披 露 信 息外 , 还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公 共 媒介 披露 信 息, 但 是其 他 公共 媒介 不 得 早于 指定 媒介 披 露 信息 ,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 公开 披 露的 基 金信 息 出具 审 计 报告 、 法律 意 见 书 的 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终止后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放与查 阅 招 募 说 明书 公 布后 , 应 当分 别 置备 于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和 基 金 销 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报 告 公布 后 , 应当 分 别置 备 于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的 住 所 ,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 暂停或延迟信 息披露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81 第 十七部分


风险揭 示 一、 投资于本基金 的主要风险 (一 )市场风险 证 券 市 场价 格 受到 各 种 因素 的 影响 , 导致 基 金收 益 水 平变 化 而产 生 风 险 , 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 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 率 直 接影 响 着债 券的 价 格和 收 益率 , 影响 着企 业 的 融资 成本 和 利润 , 并通 过 对股票市场走势变化等方面的影响,引起基金收益水平的变化。 4、 通货膨胀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 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 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 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 理能力、 财 务 状 况、 市 场前 景、 行 业竞 争 、人 员 素质 等, 这 些 都会 导致 企 业的 盈 利发 生 变 化 。 如果 基 金所 投资 的 上市 公 司经 营 不善 ,其 股 票 价格 可能 下 跌, 或 者能 够 用 于 分 配的 利 润减 少, 使 基金 投 资收 益 下降 。虽 然 基 金可 以通 过 投资 多 样化 来 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6、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二 )信用风险 信 用 风 险主 要 指债 券 、 资产 支 持证 券 、短 期 融资 券 等 信用 证 券发 行 主 体 信 用 状 况 恶化 , 到期 不能 履 行合 约 进行 兑 付的 风险 , 另 外 , 信用 风 险也 包 括证 券 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 )流动性风险 流 动 性 风险 是 指因 证 券 市场 交 易量 不 足, 导 致证 券 不 能迅 速 、低 成 本 地 变 现 的 风 险。 流 动性 风险 还 包括 基 金出 现 巨额 赎回 , 致 使没 有足 够 的现 金 应付 赎 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82 (四 )操作风险 操 作 风 险是 指 基金 运 作 过程 中 ,因 内 部控 制 存在 缺 陷 或者 人 为因 素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违 反 操作 规程 等 引致 的 风险 , 例如 ,越 权 违 规交 易、 会 计部 门 欺诈 、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五 )管理风险 在 基 金 管理 运 作过 程 中 ,基 金 管理 人 的研 究 水平 、 投 资管 理 水平 直 接 影 响 基 金 收 益水 平 ,如 果基 金 管理 人 对经 济 形势 和证 券 市 场判 断不 准 确、 获 取的 信 息不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六 )合规性风险 合 规 风 险指 基 金管 理 或 运作 过 程中 , 违反 国 家法 律 、 法规 的 规定 , 或 者 违 反 基金合同 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 ) 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 本 基 金 属于 混 合型 基 金 ,将 根 据资 本 市场 情 况灵 活 选 择权 益 类、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投资 比 例及 策略 , 因此 本 基金 将 受到 来自 权 益 市场 及固 定 收益 市 场两 方 面 风 险 :一 方 面如 果固 定 收益 市 场系 统 性风 险爆 发 或 对各 类固 定 收益 金 融工 具 的 选 择 不准 确 都将 对本 基 金的 净 值表 现 造成 不利 影 响 ;另 一方 面 ,对 股 票市 场 的 筛 选 与判 断 是 否 科学 、 准确 , 基本 面 研究 以及 定 量 分析 的准 确 性, 也 将影 响 到本基金所选券种能否符合预期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的投 资 范围 包 括 中小 企 业私 募 债券 , 中小 企 业 私募 债 是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由非 上 市中 小企 业 采用 非 公开 方 式发 行的 债 券 。中 小企 业 私募 债 的风 险 主 要 包 括信 用 风险 、流 动 性风 险 、市 场 风险 等。 信 用 风险 指发 债 主体 违 约的 风 险 , 是 中小 企 业私 募债 最 大的 风 险。 流 动性 风险 是 由 于中 小企 业 私募 债 交投 不 活 跃 导 致的 投 资者 被迫 持 有到 期 的风 险 。市 场风 险 是 未来 市场 价 格( 利 率、 汇 率 、 股 票价 格 、商 品价 格 等) 的 不确 定 性带 来的 风 险 ,它 影响 债 券的 实 际收 益 率。这些风险可 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 基 金 可投 资 于股 指 期 货, 股 指期 货 作为 一 种金 融 衍 生品 , 具备 一 些 特 有 的 风 险 点。 投 资股 指期 货 所面 临 的主 要 风险 是市 场 风 险、 流动 性 风险 、 基差 风 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具体为: 1)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人带来的风险。 市场风险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83 是股指期货投资中最主要的风险; 2) 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 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标的指数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 成 的 风 险, 以 及不 同股 指 期货 合 约价 格 之间 价格 差 的 波动 所造 成 的期 限 价 差风 险; 4) 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维持股指期货合约头 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 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 业务 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 或 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八 )其他风险 1、 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型投资工具出现和发展后, 如果投资于这些 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 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 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 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 声明 (一)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二 ) 本基 金 通过 基 金 管理 人 直销 网 点和 指 定的 基 金 销售 机 构公 开 发 售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84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合 同的变更 、终止 和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 的变 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决 议 通过 的 事项 的, 应 召开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 议通 过。 对 于可 不 经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通 过 的事 项 ,由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 管人 同 意后 变 更并 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 自决 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 个 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 的; 3、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 清 算 小组 , 基金 管理 人 组织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组 并 在 中国 证监 会 的监 督 下进 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 具有 从 事证 券相 关 业务 资 格的 注 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 证监 会 指定 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85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是 指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 行基 金 清算 过 程 中发 生 的所 有 合 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资产的 分配 依 据 基 金财 产 清算 的 分 配方 案 ,将 基 金财 产 清算 后 的 全部 剩 余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算 费 用、 交纳 所 欠税 款 并清 偿 基金 债务 后 , 按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持有 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中 的 有关 重 大 事项 须 及时 公 告; 基 金财 产 清 算报 告 经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由 律 师事 务所 出 具法 律 意见 书 后报 中国 证 监 会备 案并 公 告。 基 金财 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86 第十 九 部分


基金合 同的内容 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2)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 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有 关 法律 规 定, 应 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和 其他 监 管部 门 ,并 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 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 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 照 法 律法 规 为 基金 的 利益 对 被投 资 公司 行 使 股东 权 利, 为 基 金 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法 律 法规 允 许 的前 提 下, 为 基金 的 利益 依 法 为基 金 进行 融 资 、融 券 ; (14 ) 以基 金 管理 人 的 名义 , 代表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 利益 行 使诉 讼 权 利 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 更换 律 师 事务 所 、会 计 师事 务 所、 证 券 经纪 商 或其 他 为 基 金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87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 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 所 管理 的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 管 理人 的 财产 相互 独 立 ,对所 管 理 的不 同 基金 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 据 《基 金 法》 、 基金 合 同 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外 ,不 得 利用 基 金财 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 金 合同 等法 律 文件 的 规定 , 按有 关规 定 计 算并 公告 基 金资 产 净值 ,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 ,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 保守 基 金商 业 秘 密, 不 泄露 基 金投 资 计划 、 投 资意 向 等。 除 《 基 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88 (13 )按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确 定 基金 收 益分 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 定 保存 基 金 财产 管 理业 务 活动 的 会计 账 册 、报 表 、 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 需 要向 基 金 投资 者 提供 的 各项 文 件或 资 料 在规 定 时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资 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时间 和方 式 , 随时 查阅 到 与基 金 有关 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 解 散、 依 法 被撤 销 或者 被 依法 宣 告破 产 时 ,及 时 报告 中 国 证 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 反 基金 合 同 导致 基 金财 产 的损 失 或损 害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合 法 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 金托 管 人 按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自 己 的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 基金 财 产损 失 时, 基金 管 理 人应 为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 金 管理 人 将 其义 务 委托 第 三方 处 理时 , 应 当对 第 三方 处 理 有 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 金 管理 人 名 义, 代 表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 行使 诉 讼权 利 或 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 管 理人 在 募 集期 间 未能 达 到基 金 的备 案 条 件, 基 金合 同 不能生 效 , 基 金管 理 人承 担全 部 募集 费 用, 将 已募 集资 金 并 加计 银行 同 期 活期 存款 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 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89 (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 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 基 金财 产 、其 他 当 事 人 的利 益造 成 重大 损 失的 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 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 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 基 金财 产 的安 全, 保 证其 托 管的 基 金财 产与 基 金 托管 人自 有 财产 以 及不 同 的 基 金 财产 相 互独 立; 对 所托 管 的不 同 的基 金分 别 设 置账 户, 独 立核 算 ,分 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 据 《基 金 法》 、 基金 合 同 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外 ,不 得 利用 基 金财 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 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90 户,按照 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 据 基金 管 理人 的投 资 指 令, 及时 办 理清 算 、交 割 事宜; (7 ) 保守 基 金商 业 秘密 ,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另有 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 财务 会 计 报告 、 季度 、 半年 度 和年 度 基 金报 告 出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理 人 在各 重要 方 面的 运 作是 否 严格 按照 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 进行 ; 如果 基 金 管 理 人有 未 执行 基金 合 同 规 定 的行 为 ,还 应当 说 明 基金 托管 人 是否 采 取了 适 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 基 金管 理 人 的指 令 或有 关 规定 向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支付 基 金 收 益 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 基 金财 产 清 算小 组 ,参 与 基金 财 产的 保 管 、清 理 、估 价 、 变 现 和分配; (18 ) 面临 解 散、 依 法 被撤 销 或者 被 依法 宣 告破 产 时 ,及 时 报告 中 国 证 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 基金 合 同 导致 基 金财 产 损失 时 ,应 承 担 赔偿 责 任, 其 赔 偿 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 管 理人 因 违反 基金 合 同 造 成 基金 财 产损 失时 , 应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利益 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91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2)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 投 资者 持有 本 基 金 基金 份 额的 行 为即 视 为对 基 金 合同 的 承认 和 接 受 , 基 金 投 资者 自 依据 基金 合 同 取 得 基金 份 额, 即成 为 本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和 基金 合 同 的 当 事人 , 直至 其不 再 持有 本 基金 的 基金 份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作 为 基金 合 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者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 机 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 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 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限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92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 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集 、议事及表 决的程序 和规则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由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组 成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代 表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出 席会 议 并表 决。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持有 的 每一 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 基金合同(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的除外)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 标准 , 但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 要 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 规 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的除 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 (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 提 议当 日 的基 金份 额 计 算, 下同 ) 就同 一 事项 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 法 规、 基 金 合同 或 中国 证 监会 规 定的 其 他 应当 召 开基 金 份 额 持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93 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 回费率; (4 )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对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增加、减少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或 分类规则, 或变更收费方式 ;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 基金合同 进行修改; (6)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 )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对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以及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 (8 )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对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管 理 人、 登记 机 构、 基 金销 售 机构 在法 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 监 会许 可 的 范 围 内调 整 有关 申购 、 赎回 、 转换 、 基金 交易 、 非 交易 过户 、 转托 管 等业 务 规则 ; (9)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 面 告知 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 理人 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94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 召 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应 当向 基 金管 理人 提 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 和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管 理 人决 定召 集 的 ,应 当自 出 具书 面 决定 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仍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 的 ,应 当 向基 金托 管 人 提出 书面 提 议。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表 和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决 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出 具 书面 决 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 而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 独 或合 计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 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 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 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 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95 中 说 明 本次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所采 取 的具 体通 讯 方 式、 委托 的 公证 机 关及 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 意 见 的计 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 基 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 通知 基 金管 理 人 到 指 定地 点 对表 决意 见 的计 票 进行 监 督; 如召 集 人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 拒 不派 代 表对 表决 意 见 的计 票进 行 监督 的 ,不 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可 通过 现 场开 会 方式 、 通讯 开 会 等方式 或法 律 法 规 和 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 表 出 席, 现 场开 会时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的 授 权代 表应 当 列席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托管 人 不派 代表 列 席 的, 不影 响 表决 效 力。 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 的委托人 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凭 证及 委 托人 的 代理 投 票授 权委 托 证 明符 合法 律 法规 、 基金 合 同 和 会 议通 知 的规 定, 并 且持 有 基金 份 额的 凭证 与 基 金管 理人 持 有的 登 记资 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 效 的 基金 份 额不 少于 本 基金 在 权益 登 记日 基金 总 份 额的 二分 之 一(含 二分 之 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到会 者 在权 益 登记 日代 表 的 有效 的基 金 份额 应 不少 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 式 在 表决 截 至日 以前 送 达至 召 集人 指 定的 地址 。 通 讯开 会应 以 书面 方 式进 行 表决。 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96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 为 基 金管 理 人) 到指 定 地点 对 书面 表 决意 见的 计 票 进行 监督 。 会议 召 集人 在 基 金 托 管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 为 召集 人 ,则 为基 金 管 理人 )和 公 证机 关 的监 督 下 按 照 会议 通 知规 定的 方 式收 取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 书 面表 决意 见 ;基 金 托管 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所 持有 的 基金 份额 不 小于 在 权益 登 记日 基金 总 份 额的 二分 之 一(含 二分 之 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小 于在 权 益登 记 日基 金 总份 额的 二 分 之一 ,召 集 人可 以 在原 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 新 召 集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重新 召 集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有 代表 三 分 之 一 (含 三 分之 一) 以 上基 金 份额 的 持有 人直 接 出 具书 面意 见 或授 权 他人 代 表出具书面意见; (4 )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 接出 具 书面 意 见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或受 托 代表 他 人 出 具 书面 意 见的 代理 人 ,同 时 提交 的 持有 基金 份 额 的凭 证、 受 托出 具 书面 意 见 的 代 理人 出 具的 委托 人 持有 基 金份 额 的凭 证及 委 托 人的 代理 投 票授 权 委托 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 议通知载明 , 基金份额持有 人 也 可 以采 用 网络 、电 话 或其 他 方式 进 行表 决, 或 者 采用 网络 、 电话 或 其他 方 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在会议的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 话 等 其他 非 现场 方式 或 者以 非 现场 方 式与 现场 方 式 结合 的方 式 召开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 基 金 合同 、更 换 基金 管 理人 、 更换 基金 托 管 人、 与其 他 基金 合 并、 法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97 律法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 其他 事 项以 及 会议 召集 人 认 为需 提交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 召集 人 发出 召 集会 议 的通 知 后 ,对 原 有提 案 的 修 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会 的 方式 下 , 首先 由 大会 主 持人 按 照下 列 第 七条 规 定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人 , 然后 由大 会 主持 人 宣读 提 案, 经讨 论 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 成 大会 决 议 。 大 会主 持 人为 基金 管 理人 授 权出 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 金管 理 人授 权 代表 未 能 主 持 大会 的 情况 下, 由 基金 托 管人 授 权其 出席 会 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 果 基金 管 理 人 授 权代 表 和基 金托 管 人授 权 代表 均 未能 主持 大 会 ,则 由出 席 大会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和 代 理人 所持 表 决权 的 二分 之 一 以 上( 含 二 分之 一 ) 选 举产 生 一名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作为 该次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主 持 人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 拒 不 出席 或 主持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不 影响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作 出的 决 议的效力。 会 议 召 集人 应 当制 作 出 席会 议 人员 的 签名 册 。签 名 册 载明 参 加会 议 人 员 姓 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 公布提案, 在 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98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 分 之二 以上 ( 含 三 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 出 。转 换基 金 运作 方 式、 更 换 基 金 管理 人 或者 基金 托 管人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与 其 他基 金合 并 以特 别 决议 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方 式 进行 表 决 时, 除 非在 计 票时 有 充分 的 相 反证 据 证明 ,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议 通 知中 规定 的 确认 投 资者 身 份文 件的 表 决 视为 有效 出 席的 投 资者 , 表 面 符 合会 议 通知 规定 的 书面 表 决意 见 视为 有效 表 决 ,表 决意 见 模糊 不 清或 相 互 矛 盾 的视 为 弃权 表决 , 但应 当 计入 出 具书 面意 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所 代表 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 各项 提 案或 同 一项 提 案内 并 列 的各 项 议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逐项表 决。 (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始 后宣 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和 代理 人 中选 举 两名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表 与大 会 召集 人 授权 的 一名 监督 员 共 同担 任监 票 人; 如 大会 由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自 行召 集 或大 会 虽然 由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召集 , 但是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人 未 出席 大 会的 ,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的 主 持人 应 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出 席会 议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中选 举 三 名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代表 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 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 , 可 以在 宣 布表 决结 果 后立 即 对所 投 票数 要求 进 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 应当 进 行 重 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 一次 为 限。 重 新清 点后 , 大 会主 持人 应 当当 场 公布 重 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99 2、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会 的 情况 下 , 计票 方 式为 : 由大 会 召集 人 授 权的 两 名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授 权 代表 (若 由 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 金 管 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监 督 下 进 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 关对 其 计票 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 媒介上公告。 如 果 采 用通 讯 方式 进行 表 决, 在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 须 将公 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和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应当 执 行 生效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决 议 。生 效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议 对 全 体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 分 关于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召 开 事由 、 召 开条 件 、议 事 程 序 、 表 决 条 件等 规 定, 凡是 直 接引 用 法律 法 规的 部分 , 如 将来 法律 法 规修 改 导致 相 关 内 容 被取 消 或变 更的 , 基金 管 理人 提 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 对本 部 分内 容 进行 修 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方法 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的公告方 式 基金合同 生 效 后, 在 开 始办 理 基金 份 额申 购 或者 赎 回 前,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 开 始 办理 基 金份 额 申 购或 者 赎回 后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在 每 个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网 站 、基 金份 额 销售 网 点以 及 其他 媒介 , 披 露开 放日 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公 告 半 年度 和 年度 最 后一 个 市场 交 易 日基 金 资产 净 值 和 基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100 金 份 额 净值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 前款 规 定的 市场 交 易 日的 次日 , 将基 金 资产 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四 、 基金合同的变 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通 过 的事 项的 , 应召 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可 不经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议 通 过的 事 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同意 后 变更 并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 自决 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 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 个 月内没有新基 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 清 算 小组 , 基金 管理 人 组织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组 并 在 中国 证监 会 的监 督 下进 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 具有 从 事证 券相 关 业务 资 格的 注 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 证监 会 指定 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 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101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是 指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 行基 金 清算 过 程 中发 生 的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财 产 清算 的 分 配方 案 ,将 基 金财 产 清算 后 的 全部 剩 余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算 费 用、 交纳 所 欠税 款 并清 偿 基金 债务 后 , 按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持有 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中 的 有关 重 大 事项 须 及时 公 告; 基 金财 产 清 算报 告 经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由 律 师事 务所 出 具法 律 意见 书 后报 中国 证 监 会备 案并 公 告。 基 金财 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 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五 、 争议解决方式 各 方 当 事人 同 意, 因 基 金合 同 而产 生 的或 与 基金 合 同 有关 的 一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商 未 能解 决的 , 应提 交 仲裁 或 向人 民法 院 起 诉。 则任 何 一方 有 权将 争 议 提 交 位于 北 京 市 的中 国 国际 经 济贸 易 仲裁 委员 会 , 按照 其时 有 效的 仲 裁规 则 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争 议 处 理期 间 ,基 金 合 同当 事 人应 恪 守各 自 的职 责 , 继续 忠 实、 勤 勉 、 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管辖。 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102 六 、 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投资者 取得合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 可 印 制成 册 , 供投 资 者在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销 售 机 构 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103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 管协议的 内容摘 要 一、 基金托管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 中心二期16 、17 楼 法定代表人: 薛爱东 成立时间:1999 年4 月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11 号 注册资本: 人民币1.8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 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21)20361818 传真: (021)20361616 联系人:范伟隽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 元 批 准 设 立机 关 和设 立 文 号: 国 务院 《 关于 中 国人 民 银 行专 门 行使 中 央 银 行 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办 理人 民 币 存款 、 贷款 、 同业 拆 借业 务 ; 国内 外 结算 ; 办 理 票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104 据 承 兑 、贴 现 、转 贴现 、 各类 汇 兑业 务 ;代 理资 金 清 算; 提供 信 用证 服 务及 担 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 理兑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 (银证转账) ; 保险代理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 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 融 债 券; 证 券投 资基 金 、企 业 年金 托 管业 务; 企 业 年金 受托 管 理服 务 ;年 金 账 户 管 理服 务 ;开 放式 基 金的 注 册登 记 、认 购、 申 购 和赎 回业 务 ;资 信 调查 、 咨询、 见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业、 个人财务 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币兑换; 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 外 汇 借 款; 外 汇担 保; 发 行、 代 理发 行 、买 卖或 代 理 买卖 股票 以 外的 外 币有 价 证 券 ; 自营 、 代客 外汇 买 卖; 外 汇金 融 衍生 业务 ; 银 行卡 业务 ; 电话 银 行、 网 上 银 行 、手 机 银行 业务 ; 办理 结 汇、 售 汇业 务; 经 国 务院 银行 业 监督 管 理机 构 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 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 基 金 的投 资 范围 为 具 有良 好 流动 性 的金 融 工具 , 包 括国 内 依法 公 开 发 行 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 、 衍生工 具 (权证、 股指期货等) 、 债券资产 (国债、 金 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中 小 企 业私 募 债券 、 可 转 换债 券 、分 离 交易 可转 债 、 央行 票据 、 中期 票 据、 短 期融资券等)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以及法 律 法 规 或中 国 证监 会允 许 投资 的 其他 金 融工 具( 但 须 符合 中国 证 监会 的 相关 规 定) 。 未 来 若 法律 法 规或 监 管 机构 允 许基 金 投资 同 业存 单 、 期权 、 优先 股 的 , 在 不 改 变 基金 投 资目 标、 不 改变 基 金风 险 收益 特征 的 条 件下 ,本 基 金可 参 与同 业 存 单 、 期权 、 优先 股的 投 资, 不 需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具 体投 资 比例 限 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未来若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 (以下简称 “沪港通” ) 正式启 动 ( 包 括“ 沪 港通 ”未 来 任何 替 代或 修 正机 制的 启 动 )且 法律 法 规或 监 管机 构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105 允 许 基 金通 过 港股 通的 机 制买 卖 规定 范 围内 的香 港 联 合交 易所 上 市的 股 票, 本 基 金 可 参与 港 股通 股票 范 围内 的 香港 依 法发 行上 市 的 股票 投资 , 不需 召 开持 有 人大会。 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 如 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 机 构 以后 允 许基 金 投资 其 他品 种 , 基金 管 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经托管人书面确认后,可纳入监督范围。 本 基 金 不得 投 资于 相 关 法律 、 法规 、 部门 规 章及 《 基 金合 同 》禁 止 投 资 的 投资工具 。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 :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债券、货 币市场工具及其他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为5%-100%; 权证投资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 每个 交 易 日 日终 在 扣除 股指 期 货合 约 需缴 纳 的交 易保 证 金 后, 现金 或 者到 期 日在 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a、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 b、 本基金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为5%-100%; c、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d、 本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e、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协议项下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f、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g、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协议项下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 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10%; h、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i、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106 金资产净值的10%; j、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k、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l、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协议项下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0%; m、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 持 有资 产 支持 证券 期 间, 如 果其 信 用等 级下 降 、 不再 符合 投 资标 准 ,应 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 出; n、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o、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展期; p、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 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q、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合计市值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r、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10%; s、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 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 t、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 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 u、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v、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 约的成交金额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107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w.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 如果法律法规对 上述 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 的,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 本 基 金投 资 不再 受相 关 限制 , 但须 提 前公 告, 不 需 要经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审议 。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 、期货 市 场 波 动、 证 券发 行 人 合 并 、基 金 规 模变 动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对 价 等基 金管 理 人之 外 的因 素 致使 基金 投 资 比例 不符 合 上述 规 定投 资 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 要求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 作 日 正 式向 基 金托 管人 发 函说 明 基金 可 能变 动规 模 和 基金 管理 人 应对 措 施, 便 于 基金 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 可能使基金 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 是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如 法律、行 政 法规 或 监 管部 门 取消 上 述禁 止 性规 定 , 如适 用 于本 基 金 , 则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 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金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 据 法 律法 规 有关 基 金 从事 关 联交 易 的规 定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应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108 事 先 相 互提 供 与本 机构 有 控 股 关 系的 股 东或 与本 机 构 有其 他重 大 利害 关 系的 公 司 名 单 及其 更 新, 加盖 公 章并 书 面提 交 ,并 确保 所 提 供的 关联 交 易名 单 的真 实 性 、 完 整性 、 全面 性。 基 金管 理 人有 责 任保 管真 实 、 完整 、全 面 的关 联 交易 名 单 , 并 负责 及 时更 新该 名 单。 名 单变 更 后基 金管 理 人 应及 时发 送 基金 托 管人 ,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 运 作 中 严格 遵 循了 监督 流 程, 基 金管 理 人仍 违规 进 行 关联 交易 , 并造 成 基金 资 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运 用 基 金财 产 买卖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及其 控 股 股东 、 实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其 他 重大 利害 关 系的 公 司 发 行 的证 券或 承 销 期内 承销 的 证券 , 或者 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 范 利 益冲 突 ,符 合中 国 证监 会 的规 定 , 相 关交 易 必 须事 先得 到 基金 托 管人 的 同意, 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 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 人提 供 符合 法 律法 规 及行 业 标 准的 银 行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的 名单 , 并按 照审 慎 的风 险 控制 原 则在 该名 单 中 约定 各 交 易 对手 所 适用 的 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现 券 及 回 购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名 单中 增 加或 减少 银 行间 市 场交 易 对手 时须 提 前 书面 通知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 基 金 托 管人 书 面确 认后 , 被确 认 调整 的 名单 开始 生 效 ,新 名单 生 效前 已 与本 次 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 果 基 金托 管 人发 现 基 金管 理 人与 不 在名 单 内的 银 行 间市 场 交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 应及 时 提醒 基金 管 理人 撤 销交 易 ,经 提醒 后 基 金管 理人 仍 执行 交 易并 造 成 基 金 资产 损 失的 ,基 金 托管 人 不承 担 责任 ,发 生 此 种情 形时 , 基金 托 管人 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109 基 金 管 理人 在 银行 间 市 场进 行 现券 买 卖和 回 购交 易 时 ,需 按 交易 对 手 名 单 中 约 定 的该 交 易对 手所 适 用的 交 易结 算 方式 进行 交 易 。如 果基 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 金 管 理 人没 有 按照 事先 约 定的 交 易方 式 进行 交易 时 , 基金 托管 人 应及 时 提醒 基 金 管 理 人与 交 易对 手重 新 确定 交 易方 式 ,经 提醒 后 仍 未改 正时 造 成基 金 资产 损 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 国 银 行 、中 国 建设 银行 、 中国 农 业银 行 和交 通银 行 , 基金 管理 人 在通 知 基金 托 管 人 后 ,可 以 根据 当时 的 市场 情 况调 整 核心 交易 对 手 名单 。基 金 管理 人 有责 任 控 制 交 易对 手 的资 信风 险 ,在 与 核心 交 易对 手以 外 的 交易 对手 进 行交 易 时, 由 于 交 易 对手 资 信风 险引 起 的损 失 先由 基 金管 理人 承 担 ,其 后有 权 要求 相 关责 任 人 进 行 赔偿 。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 督 责任 仅 限于 根据 已 提 供的 名单 , 审核 交 易对 手 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 基 金 投资 银 行存 款 的 信用 风 险主 要 包括 存 款银 行 的 信用 等 级、 存 款 银行 的 支 付 能力 等 涉及 到存 款 银行 选 择方 面 的风 险。 本 基 金核 心存 款 银行 名 单为 中 国 工 商 银行 、 中国 银行 、 中国 建 设银 行 、中 国农 业 银 行和 交通 银 行, 本 基金 投 资 除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以 外 的 银 行 存 款 出 现 由 于 存 款 银 行 信 用 风 险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时 , 先 由基 金 管理 人负 责 赔偿 , 之后 有 权要 求相 关 责 任人 进行 赔 偿。 基 金管 理 人 在 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后 , 可以 根 据当 时 的市 场情 况 对 于核 心存 款 银行 名 单进 行 调 整 。 基金 托 管人 的监 督 责任 仅 限于 根 据已 提供 的 名 单, 审核 核 心存 款 银行 是 否在名单内列明。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 规 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 行 为 的紧 急 通知 》 、 《 关于 基 金投 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等流 通 受限 证 券有 关问 题 的 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 发 行 股 票、 公 开发 行股 票 网下 配 售部 分 等在 发行 时 明 确一 定期 限 锁定 期 的可 交 易证券 ,不 包 括由 于发 布 重大 消 息或 其 他原 因而 临 时 停牌 的证 券 、已 发 行未 上 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110 (3)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 金 管 理人 董 事会 批准 的 有关 基 金投 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 的投 资决 策 流程 、 风险 控 制制度。 基 金 投资 非公 开 发行 股 票, 基 金管 理人 还 应 提供 基金 管 理人 董 事会 批 准 的 流 动性 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 述 资料 应 包括 但不 限 于 基金 投资 流 通受 限 证券 的 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 金 管 理人 应 至少 于 首 次执 行 投资 指 令之 前 两个 工 作 日将 上 述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管 人 ,保 证基 金 托管 人 有足 够 的时 间进 行 审 核。 基金 托 管人 应 在收 到 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 规 要 求的 有 关书 面信 息 ,包 括 但不 限 于拟 发行 证 券 主体 的中 国 证监 会 批准 文 件 、 发 行证 券 数量 、 发 行 价格 、 锁定 期 ,基 金拟 认 购 的数 量、 价 格、 总 成本 、 总 成 本 占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比例 、 已持 有 流通 受限 证 券 市值 占资 产 净值 的 比例 、 资 金 划 付时 间 等。 基金 管 理人 应 保证 上 述信 息的 真 实 、完 整, 并 应至 少 于拟 执 行 投 资 指令 前 两个 工作 日 将上 述 信息 书 面发 至基 金 托 管人 ,保 证 基金 托 管人 有 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 问 题 的通 知 》规 定, 对 基金 管 理人 是 否遵 守法 律 法 规进 行监 督 ,并 审 核基 金 管 理 人 提供 的 有关 书面 信 息。 基 金托 管 人认 为上 述 资 料可 能导 致 基金 出 现风 险 的 , 有 权要 求 基金 管理 人 在投 资 流通 受 限证 券前 就 该 风险 的消 除 或防 范 措施 进 行 补 充 书面 说 明, 并保 留 查看 基 金管 理 人风 险管 理 部 门就 基金 投 资流 通 受限 证 券 出 具 的风 险 评估 报告 等 备查 资 料的 权 利。 否则 , 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拒 绝 执行 有 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无 法达 成 一致 , 应及 时 上 报中 国 证监 会 请 求 解 决 。 如 果基 金 托管 人 切 实 履行 监 督职 责 ,则 不承 担 任 何责 任。 如 果基 金 托管 人 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 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 二 ) 基金 托 管人 应 根 据有 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 定及 《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净 值 计算 、基 金 份额 净 值计 算 、应 收资 金 到 账、 基金 费 用开 支 及收 入 确 定 、 基金 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 披露 、 基金 宣传 推 介 材料 中登 载 基金 业 绩表 现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111 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 三 )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 的投 资 运作及 其 他 运作 违 反《 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 纠 正 ,基 金 管理 人收 到 通知 后 应在 下 一个 工作 日 及 时核 对, 并 以书 面 形式 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 限 期 内, 基 金托 管 人 有权 随 时对 通 知事 项 进行 复 查 ,督 促 基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 基金 托 管人 通 知 的 违 规事 项未 能 在 限期 内纠 正 的, 基 金托 管 人 应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当 督促 基金 管 理 人赔 偿因 其 违反 《 基金 合 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 于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尚 未 成 交 的 且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交 易 前 能 够 监 控 的 投 资 指 令 , 基 金托 管 人发 现该 投 资指 令 违反 关 法律 法规 规 定 或者 违反 《 基金 合 同》 约 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 于 必 须于 估 值完 成 后 方可 获 知的 监 控指 标 或依 据 交 易程 序 已经 成 交 的 投 资 指 令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 该投 资 指令 违 反法 律法 规 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 理人 应 积极 配 合 和协 助 基金 托 管人 的 监督 和 核 查, 必 须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金 托 管人 并改 正 ,就 基 金托 管 人的 合理 疑 义 进行 解释 或 举证 , 对基 金 托 管 人 按照 法 规要 求需 向 中国 证 监会 报 送基 金监 督 报 告的 ,基 金 管理 人 应积 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 金 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 管 理人 有 重大 违 规行 为 ,应 立 即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 , 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 金 管 理人 无 正当 理 由 ,拒 绝 、阻 挠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 本协 议 规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 手段 妨 碍基 金 托管 人进 行 有 效监 督, 情 节严 重 或经 基 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 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查 基 金 管 理人 对 基金 托 管 人履 行 托管 职 责情 况 进行 核 查 ,核 查 事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托 管 人安 全保 管 基金 财 产、 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 资金 账户 和 证券 账 户 和期 货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 基金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 金 管 理人 发 现基 金 托 管人 擅 自挪 用 基金 财 产、 未 对 基金 财 产实 行 分 账 管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112 理 、 无 故未 执 行或 无故 延 迟执 行 基金 管 理人 资金 划 拨 指令 、泄 露 基金 投 资信 息 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及 时 以 书面 形 式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 限期 纠 正, 基金 托 管 人收 到通 知 后应 及 时核 对 确 认 并 以书 面 形式 向基 金 管理 人 发出 回 函。 在限 期 内 ,基 金管 理 人有 权 随时 对 通 知 事 项进 行 复查 ,督 促 基金 托 管人 改 正, 并予 协 助 配合 。基 金 托管 人 对基 金 管 理 人 通知 的 违规 事项 未 能在 限 期内 纠 正的 ,基 金 管 理人 应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 。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 金 管 理人 发 现基 金 托 管人 有 重大 违 规行 为 ,应 立 即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 和 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 金 托 管人 应 积极 配 合 基金 管 理人 的 核查 行 为, 包 括 但不 限 于: 提 交 相 关 资料 以 供基 金 管理 人核 查 托管 财 产的 完 整性 和真 实 性 ,在 规定 时 间内 答 复基 金 管理人并改正。 基 金 托 管人 无 正当 理 由 ,拒 绝 、阻 挠 基金 管 理人 根 据 本协 议 规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 手段 妨 碍基 金 管理 人进 行 有 效监 督, 情 节严 重 或经 基 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 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 证券账户 和期货账户 等 投资所需账户 。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 业 务 和其 他 基金 的托 管 业务 实 行严 格 的分 账管 理 , 确保 基金 财 产的 完 整与 独 立。 对 于 因 基金 认 (申 ) 购 、基 金 投资 过 程中 产 生的 应 收 财产 , 应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有 关 当事 人确 定 到账 日 期并 通 知基 金托 管 人 ,到 账日 基 金财 产 没有 到 达 基 金 托管 人 处的 ,基 金 托管 人 应及 时 通知 基金 管 理 人采 取措 施 进行 催 收。 由 此 给 基 金造 成 损失 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 负 责向 有关 当 事 人追 偿基 金 的损 失 ,基 金 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113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 集 期 内销 售 机构 按 销 售与 服 务代 理 协议 的 约定 , 将 认购 资 金划 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具有 基金 托 管资 格 的商 业 银行 开 设的 富国 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基 金 认购 专 户 。 该 账户 由 基金 管理 人 开立 并 管理 。 基金 募集 期 满 或基 金停 止 募集 时 ,募 集 的 基 金份 额 总额 、 基金 募集 金 额、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人数 符 合《 基 金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有 关 规定 后, 由 基金 管 理人 聘 请具 有从 事 证 券业 务资 格 的会 计 师事 务 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 ) 中 国注 册 会计 师签 字 有效 。 验资 完 成, 基金 管 理 人应 将募 集 的 属 于 本基 金 财 产 的 全部 资 金 划 入基 金 托管 人 为基 金 开立 的资 产 托 管专 户中 , 基金 托 管人 在 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 基 金 募集 期 限届 满 或 基金 停 止募 集 时 , 未 能达 到 《 基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条 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 (“资产托管专户 ”) 的开立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人 以 基金 托 管 人的 名 义在 其 营业 机 构开 设 资 产托 管 专户 , 保 管 基 金 的 银 行存 款 。该 账户 的 开设 和 管理 由 基金 托管 人 承 担。 本基 金 的一 切 货币 收 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 产 托 管专 户 的开 立 和 使用 , 限于 满 足开 展 本基 金 业 务的 需 要。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管 理 人不 得假 借 本基 金 的名 义 开立 其他 任 何 银行 账户 ; 亦不 得 使用 基 金 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 产 托 管专 户 的管 理 应符 合 《人 民 币银 行 结算账 户 管 理办 法 》 、 《 现金 管 理 暂 行 条例 》 、 《 人民 币利 率 管理 规定 》 、 《 利率 管理 暂 行规 定 》 、 《支 付结 算 办法 》 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人 以 基金 托 管 人和 本 基金 联 名的 方 式在 中 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 金 托 管人 以 基金 托 管 人的 名 义在 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 上 海 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 金 证 券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用 , 限于 满 足开 展 本基 金 业 务的 需 要。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管 理 人不 得出 借 和未 经 对方 同 意擅 自转 让 基 金的 任何 证 券账 户 ;亦 不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114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 基金 合 同》 生 效后 , 基金 管 理人 负 责以 本基 金 的 名义 申 请并 取 得进 入 全 国 银 行间 同 业拆 借市 场 的交 易 资格 , 并代 表基 金 进 行交 易; 基 金托 管 人负 责 以 本 基 金的 名 义在 中央 国 债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公 司 开 设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 债券 托 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 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 本 托 管协 议 订立 日 之 后, 本 基金 被 允许 从 事符 合 法 律法 规 规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定 的 其他 投资 品 种的 投 资业 务 时, 如果 涉 及 相关 账户 的 开设 和 使用 ,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 七 ) 基金 财 产投 资 的 有关 实 物证 券 、银 行 定期 存 款 存单 等 有价 凭 证 的 保 管 基 金 财 产投 资 的有 关 实 物证 券 由基 金 托管 人 存放 于 基 金托 管 人的 保 管 库 ; 其 中 实 物证 券 也可 存入 中 央国 债 登记 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 司或 中国 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或票据营 业 中 心 的代 保 管库 。实 物 证券 的 购买 和 转让 ,由 基 金 托管 人根 据 基金 管 理人 的 指 令 办 理。 属 于基 金托 管 人实 际 有效 控 制下 的实 物 证 券在 基金 托 管人 保 管期 间 的 损 坏 、灭 失 ,由 此产 生 的责 任 应由 基 金托 管人 承 担 。基 金托 管 人对 基 金托 管 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理 人 代表 基 金 签署 的 与基 金 有关 的 重大 合 同 的原 件 分别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管理 人保 管 。除 本 协议 另 有规 定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 代表 基 金签 署 与 基 金 有关 的 重大 合同 时 应保 证 基金 一 方持 有两 份 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 作 日 内 通过 专 人送 达、 挂 号邮 寄 等安 全 方式 将合 同 原 件送 达基 金 托管 人 处。 合 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 年以上。 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115 对 于 无 法取 得 二份 以 上 的正 本 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 向 基 金托 管 人提 供 加 盖 授 权 业 务 章的 合 同传 真件 , 未经 双 方协 商 或未 在合 同 约 定范 围内 , 合同 原 件不 得 转移。 五、 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 复核 (一)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 金 资 产净 值 是指 基 金 资产 总 值减 去 负债 后 的价 值 。 基金 份 额净 值 是 指 计 算 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 除以 该 计算 日 基金 份 额总 份额 后 的 数值 。基 金 份额 净 值的 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 。 (二) 基金资产净值的复核 基 金 管 理人 应 每工 作 日 对基 金 资产 估 值, 但 基金 管 理 人根 据 法律 法 规 或 本 托 管 协议 的 规定 暂 停估 值的 除 外。 估 值原 则应符 合 《基 金 合同 》 、 《 证券 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算 业 务指 引 》 及 其他 法 律、 法 规的 规定 。 用 于基 金信 息 披露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和基 金 份额 净值 由 基金 管 理人 负 责计 算, 基 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于 每 个工 作 日交 易结 束 后计 算 当日 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 金份 额 净值 并 以双 方 认 可 的 方式 发 送给 基金 托 管人 。 基金 托 管人 对净 值 计 算结 果复 核 后以 双 方认 可 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 查 基 金管 理 人计 算的 基 金资 产 净值 。 因此 ,本 基 金 的会 计责 任 方是 基 金管 理 人 , 就 与本 基 金有 关的 会 计问 题 ,如 经 相关 各方 在 平 等基 础上 充 分讨 论 后, 仍 无 法 达 成一 致 的意 见, 按 照基 金 管理 人 对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 计算 结 果对 外 予以 公 布 。 法 律法 规 以及 监管 部 门有 强 制规 定 的, 从其 规 定 。如 有新 增 事项 , 按国 家 最新规定估值。 六、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注 册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 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由 基金 的 基金 登 记机 构 根据 基 金 管理 人 的指 令 编 制 和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116 保管 ,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应按 照 目前 相关 规 则 分别 保管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 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 每年6 月30 日、 每 年12 月31 日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应 于 下月 前 十个 工作日 内 提交 ; 《基 金 合同 》生 效 日 、 《 基 金 合同 》 终止 日等 涉 及到 基 金重 要 事项 日期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应于 发 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 金 托 管人 以 电子 版 形 式妥 善 保管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 并 定期 刻 成 光 盘 备份, 保存期限为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 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议解决方式 相 关 各 方当 事 人同 意 , 因本 协 议而 产 生的 或 与本 协 议 有关 的 一切 争 议 , 除 经 友 好 协商 可 以解 决的 , 应提 交 中国 国 际经 济贸 易 仲 裁委 员会 根 据该 会 当时 有 效 的 仲 裁规 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 的 地点 在 北京 市, 仲 裁 裁决 是终 局 性的 并 对相 关 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期 间 ,相 关 各 方当 事 人应 恪 守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勤 勉 、尽 责地 履 行《 基 金合 同 》和 托管 协 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 护 基金 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管协议的变 更和终止 (一)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程 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 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的 情 形 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117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有 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有 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118 第二十 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 基 金 管 理人 承 诺为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提 供一 系 列的 服 务 。基 金 管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 需要 和 市场 的 变化 , 增加 或变 更 服 务项 目。 主 要服 务 内容 如 下 : 一 、 基金份额持有 人交易资料 的寄送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者应在T+2 个工作日后 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 打印确认单; 在第一、 二、 三季度结束后15 个 工作日内, 向本季度有交易并定 制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寄送季度对账单。 每年结束后15 个工作日内, 向本年度 末 所 有 持有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 并定 制 对账 单服 务 的 投资 者, 或 在第 四 季度 有 交易、年末基金份额余额为零并定制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寄送年度对账单 。 二 、 网上交 易服务 投 资 者 除可 通 过基 金 管 理人 的 直销 网 点和 销 售机 构 的 销售 网 点办 理 申 购 、 赎回及信息查询外, 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fullgoal.com.cn ) 享受 网上交易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说明 。 三 、 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通 过 定 期定 额 投资 计 划 ,投 资 者可 以 通过 固 定的 渠 道 ,定 期 定额 申 购 基 金 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和开放时间另行公告 。 四 、 免费信息定制 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电话、发送邮件或者发短信 3 种方式定制每周基金净 值 、 交 易确 认 信息 、富 国 周刊 、 公告 信 息、 月度 、 季 度电 子对 账 单等 , 基金 管 理人通 过手机短信、E-MAIL 定期为投资者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 五 、 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者通过基金账户号和查询密码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客户服务” 栏目, 可 享 有 账户 查 询, 信息 定 制, 资 料修 改 ,投 资刊 物 查 阅, 在线 咨 询等 多 项在 线 服务 。 六 、 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 小时基 金净值信息、 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 5 天、每天不少于 8 小时的座席服务,投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119 资 者 可 以通 过 该热 线获 得 业务 咨 询、 信 息查 询、 服 务 投诉 、信 息 定制 、 资料 修 改等专项服务 。 七 、 客户投诉受理 服务 投资者 可以 通 过各 销 售 机构 网 点柜 台 、基 金 管理 人 网 站投 诉 栏目 、 自 动 语 音留言栏目、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 6 种不同的渠道对基 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 基金管理人 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 八 、 基金管理人客 户服务联络 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 ,4008880688 ,工作时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传真: (021)80126256 基金管理人网址:http://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120 第二 十 二部分


其他 应披露事 项 1 、2015 年 6 月 2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公司 网 站 发 布《 关 于在 京东 电 商平 台 开通 富 国基 金官 方 旗 舰店 基金 网 上直 销 业务 的 公告》 。 2 、2015 年7 月6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投资旗下基金相关事宜的公告》 。 3 、2015 年7 月7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 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展官方京东旗舰店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4 、2015 年8 月14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 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展京东官方旗舰店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5 、2015 年 8 月 18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公司 网 站 发 布《 富 国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关 于 旗下 部分 基 金 在直 销网 点 开展 转 换费 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 6 、2015 年10 月15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和公司 网 站 发 布《 关 于富 国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电子 交易 平 台 开展 在售 基 金支 付 宝客 户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7 、2015 年11 月16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日 报》和公司网站发布《提请广大投资者 持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相关业务的公告》 。 8 、2015 年12 月3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 9 、2015 年12 月4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 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展官方京东旗舰店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第二十三部 分


招募 说明书存 放及其 查阅方式 招 募 说 明书 公 布后 , 应 当分 别 置备 于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所 , 供公 众查 阅 、复 制 。在 支 付工 本费 后 , 可在 合理 时 间内 取 得上 述 文件的复 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 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121 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122 第二 十四部分


备查 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 ( 一 ) 中国 证 监会 准予 富国 研 究精 选 灵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募集的 文件 (二) 《 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 《 富国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 申请 募集注册 富 国 研究 精 选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之法 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 六年一月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