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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稳健成长混合A(481004)

工银稳健成长混合A: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工 银 瑞信 稳 健成 长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更新的招 募 说明 书 
(2016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 人:工 银 瑞信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 示 本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2006 年11 月17 日 证 监 基 金 字[2006]239 号 文 核 准 募 集。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于2006 年12 月6 日 正式 生效 , 并于2015 年8 月19 日 进行 了 更新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认购 或申购 基金 份额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基金管 理人 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利 ,也 不向 投资 者保 证最低 收益 。 本招募 说明书 所载 内容截 止日为2015 年12 月5 日, 有 关财务 数据和 净值 表现数 据截止 日 为2015 年9 月30 日( 财务 数 据未经 审计 ) 。 本招 募说 明 书已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重要提示.............................................................................................................................................. 1 一、绪言.............................................................................................................................................. 3 二、释义.............................................................................................................................................. 3 三、基金管理人.................................................................................................................................. 7 四、基金托管人................................................................................................................................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19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 金合 同的生效 ................................................................................................ 54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与转换 ................................................................................................ 55 八、基金的投资................................................................................................................................ 63 九、基金的业绩................................................................................................................................ 71 十、基金的财产................................................................................................................................ 72 十一、基金财产的估 值 .................................................................................................................... 73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 78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79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81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 露 .................................................................................................................... 81 十六、基金的风险揭 示 .................................................................................................................... 85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87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 89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89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89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 事项 ................................................................................................................ 92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 94 二十三、备查文 件............................................................................................................................ 94 附件一 ............................................................................................................................................... 95 附件二 ............................................................................................................................................. 109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一、绪 言 《工银 瑞信 稳健 成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以 下简 称 “ 本招 募说 明书 ”)依 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 以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 《 证 券 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 销售 办 法》 ” ) 、 《 公 开募 集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及 其他 有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 工银 瑞信 稳健成 长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 合 同》 ( 以下 简称 “ 基金合 同 ” ) 编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工银 瑞信稳 健成 长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 策 略、 风 险、 费率等 与投 资者 投资 决策 有关的 全部 必要 事项 ,投 资者在 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招 募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 对 其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基金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 集。 本招募 说明 书由 工银 瑞信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解 释。 本基 金管 理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中 载明 的 信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基 金投 资者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 承 认和接 受, 并按 照 《基 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 基金 投资 者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二、释 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义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代 表如 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工银 瑞信稳 健成 长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或本 基金管 理人: 指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或本 基金托 管人: 指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4. 基金合同 或本基金合同:指《工 银瑞信稳健成长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 对本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 混合 型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6. 招 募说 明书 : 指 《 工银 瑞 信稳健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招募 说明书 是基金 向社 会公 开发 售时 对基金 情况 进行 说明 的法 律文件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 每 6 个月更 新 1 次 , 并于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后 的 45 日 内 公告 , 更 新内 容截 至 每 6 个月的 最 后 1 日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指 《工银 瑞信 稳健 成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 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 以 及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束 力的 决定 、 决 议、 通知等 9. 《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通过 ,并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会 议修 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 ,并 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 届全 国人 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 十四 次会 议《 全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关 于修 改<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港 口法> 等七部 法律 的决 定》 修改 的《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 的修订 10. 《销 售办 法》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信 息披露 办法 》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作出 的修 订 12. 《运 作办法 》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 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 《 公开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作出 的修 订 13. 中国 证监 会: 指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4.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5.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 指 受 基金合 同约 束 , 根 据基 金 合同享 有权 利并 承 担 义务 的法律 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人 投资 者: 指依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批 准可 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金 的 自然人 17. 机 构投 资者 : 指 依法 可 以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合 法 注册登 记并 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部 门批 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业 法人 、事 业法 人、 社会团 体或 其 他组织 18.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指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 规 定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的条件 ,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投资 于中 国证 券市 场, 并取得 国家 外汇 管理 局额 度批准 的中 国 境外基 金管 理机 构、 保险 公司、 证券 公司 以及 其他 资产管 理机 构 19. 投资 人 : 指 个人 投资 者 、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 外 机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者 的合 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 法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21. 基金 销售 业务: 指基 金 的认购 、 申 购、 赎回、 转 换、 非 交易 过户 、 转 托管 及定期 定 额投资 等业 务 22. 销售 机构 :指 直销 机构 和代销 机构 23. 直销 机构 :指 工银 瑞信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包括 直销中 心及 网上 交易 系统 ) 24. 代销 机构: 指符 合 《 销 售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代销业 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25. 基 金销 售网 点:指 直销 机构的 直销 中心 及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 26. 注 册登 记业 务 : 指 基金 登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结算 业务 , 具体 内容 包 括投资 人 基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确认 、清 算和 结算、 代理 发 放红利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27. 注册 登记 机构 : 指办 理 注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基 金的注 册登 记机 构为 工银 瑞信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或 接受 工银 瑞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为 办理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28. 基金 账户: 指注 册登 记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 其持 有的 、 基 金管 理人 所管理 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29.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销 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买卖本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30.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 指 基 金募集 达到 法律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 基 金 管理人 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 监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1.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2. 基金 募集 期限 :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 最 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3. 存续 期: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至终 止之 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34. 工作 日: 指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35.T 日: 指本 基金 在规 定 时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 回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日期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36.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 作日( 不 包含 T 日) 37. 开放 日: 指为 投资 人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业 务的 工作 日 38. 交易 时间: 指开 放日 基 金接受 申购 、 赎 回或 其他 交易的 时间 段, 具体 时间 见基金 份 额发售 公告 39. 业 务规则: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基金注 册登记 业务规则》 ,是 规范基 金管 理人 所管 理的 证券投 资 基 金注 册登 记方 面的业 务规 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注册 登 记机构 、销 售机 构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40. 认购 :指 在基 金募 集期 间,投 资人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1. 申购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42. 赎回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要 求基 金管理 人 购回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3. 基金 转换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的公 告在本 基 金份额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份额 间的 转换 行为 44. 转 托管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同一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构 之间 实施 的所 持基 金份额 销 售机构 变更 的操 作 45. 巨 额赎 回 :本 基金 单个开 放 日, 基金 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 申请 份额 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过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时 46. 元: 指人 民币 元 47. 基金 收益: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 债 券利 息、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 存款利 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8. 基金 资产 总值: 指基 金 拥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 行存款 本息 、 基 金应 收申 购款及 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9. 基金 资产 净值 :指 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0. 基金 份额 净值 :指 计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发行 在外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51.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 评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2 、基 金份 额分 类: 本基 金根据 基金 销售 地及 申购 赎回费 率的 不同 ,将 基金 份额分 为 不同的 类别 。两 类基 金份 额分设 不同 的基 金代 码, 并分别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53 、A 类 基金 份额 :仅 在中 国大陆 地区 销售 ,并 收取 申购和 赎回 费用 的基 金份 额


54 、H 类基 金份 额: 仅在 中国香 港地 区销 售, 并收 取申购 和赎 回费 用的 基金 份额


55. 指 定媒 体: 指 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 互 联网 网站 及 其他媒 体 56. 不可 抗力: 指本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无 法预 见、 无 法 抗拒、 无法 避免 且在本 基 金合同 由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签署之 日后 发生 的, 使本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全部 或部分 履行 本 基金合 同的 任何 事件 ,包 括但不 限于 洪水 、地 震及 其他自 然灾 害、 战争 、骚 乱、火 灾、 政 府征用 、没 收、 法律 法规 变化、 突发 停电 或其 他突 发事件 、证 券交 易所 非正 常暂停 或停 止 交易。 三、基 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1 、 基金 管理 人基 本情 况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 大街 5 号 、 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 、 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大 街 5 号 新盛 大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 表人 : 郭 特华 成立日 期:2005 年 06 月 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 】93 号




















中国 银监 会银监 复[2005]105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 亿元 人民 币 联系人 : 朱 碧艳 联系电 话: 400-811-9999 股权结 构: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占 公司 注册 资本的 80% ;瑞 士信 贷 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占公 司注 册资 本 的 20% 。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 董事 会成 员 沈立强 先生, 董事 长,硕 士, 高级会 计师 。1976 年 参加 工作, 先后 在中 国人 民银 行杭州 分行、 中国 工商 银行 浙江 分行、 河北 分行 、上 海分 行工作 。历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杭州 分行 营 业部副 主任 、杭 州分 行营 业部主 任、 浙江 分行 会计 出纳处 副处 长、 储蓄 处副 处长、 储蓄 处 处长、 人事 处处 长、 党委 组织部 部长 、营 业部 总经 理(兼 ) 、 浙江 分行 行长 助 理、副 行长 、 党委副 书记 ;中 国工 商银 行河北 分行 行长 ;中 国工 商银行 上海 分行 行长 ,兼 任上海 市银 行 同业公 会会 长、 上海 市城 市金融 学会 会长 、上 海市 支付清 算协 会会 长、 上海 市金融 学会 副 会长 、 上 海国 际商 会副 会 长、 上海 世界 贸易 中心 协 会副会 长 、 中 国城 市金 融 学会常 务理 事、 上海市 宏观 经济 学会 常务 理事、 中国 社会 科学 院陆 家嘴研 究基 地理 事会 理事 、上海 财经 大 学校董 会董 事, 上海 市人 大代表 。 Neil Harvey 先生,董事,瑞 士信贷 执行董 事,常 驻香 港。瑞 士信贷 银行香 港和 大中华 区 首席执 行官 ,负 责私 人银 行、财 富管 理和 投资 银行 业务。 同时 ,Neil Harvey 先生还 是资 产 管理 亚 太地 区副 主席 、亚 太区运 营委 员会 成员 。Neil Harvey 先生 在投 资银 行和 资产管 理领 域有三 十年 的工 作经 历, 对新兴 市场 和亚 太地 区有 着深刻 的了 解, 在亚 太地 区也有 十七 年 的工作 经历 。Neil Harvey 先生在 瑞士 信贷 工作 十五 年,担 任过 很多 职务 ,目 前他是 资产 管 理亚太 和新 兴市 场负 责人 。 此前 , 他 担任 亚洲 ( 除日 本) 投 资银 行和 固定 收益 业务负 责人 。 另外, 他在 瑞士 信贷 和其 他公司 都担 过要 职, 负责 澳大利 亚、 非洲 、日 本、 拉美、 中东 、 土耳其 和俄 罗斯 地区 的业 务。 郭特华 女士 :董 事, 博士 ,现任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兼 任工 银瑞信 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董 事长, 工银 瑞信 资产 管理 (国际 )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历任 中国 工 商银行 总行 商业 信贷 部、 资金计 划部 副处 长, 中国 工商银 行总 行资 产托 管部 处长、 副总 经 理。 王一心 女士,董事,高 级经 济师, 中国 工商 银行 战略 管 理与投 资者 关系 部高 级专 家、 专职 董事。 历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专项融 资部 (公 司业 务二 部、营 业部 )副 总经 理; 中国工 商银 行 营业部 历 任副 处长 、处 长 ;中国 工商 银行 总行 技术 改造信 贷部 经理 。 王莹女 士, 董事 ,高 级会 计师, 中国 工商 银行 集团 派驻子 公司 董监 事办 公室 专家、 专 职派出 董事 , 于 2004 年 11 月 获得 国际 内审 协会 注 册内部 审计 师(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 资格 证书。 历任 中国工 商银 行国 际业 务部 外汇清 算处 负责 人, 中国 工商银 行清 算 中心外 汇清 算处 负责 人 、 副处长 , 中国 工商 银行 稽 核监督 局外 汇业 务稽 核处 副处长 、 处长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 中国工 商银 行内 部审 计局 境外机 构审 计处 处长 ,工 行悉尼 分行 内部 审计 师、 风险专 家。 田国强 先生 ,独 立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上 海财 经大 学经济 学院 院长 ,上 海财 经大学 高 等研究 院院 长, 美国 德州A&M 大 学经 济系Alfred F. Chalk 讲席 教授 。首 批中 组部“ 千 人 计划” 入选 者及 其国 家特 聘专家 ,首 批人 文社 会科 学长江 学 者 讲座 教授 ,曾 任上海 市人 民 政府特 聘决 策咨 询专 家, 中国留 美经 济学 会会 长(1991-1992)。 2006 年 被《 华尔街 电讯 》 列为中 国大 陆十 大最 具影 响力的 经济 学家 之一 。主 要研究 领域 包括 经济 理论 、激励 机制 设 计、中 国经 济等 。 孙祁祥 女士 ,独 立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现 任北 京大 学经济 学院 院长 ,教 授, 博士生 导 师,享 受国 务院 政府 特殊 津贴专 家。 兼任 北京 大学 中国保 险与 社会 保障 研究 中心主 任, 中 国金融 学会 学术 委员 会委 员、常 务理 事, 中国 保险 学会副 会长 ,教 育部 高等 学校经 济学 类 学 科 专 业 教学 指 导 委员 会委 员 , 美 国国 际 保 险学 会董 事 会 成 员、 学 术 主持 人, 美国 C.V. Starr 冠名 教授 。曾 任亚 太风险 与保 险学 会主 席、 美国国 家经 济研 究局 、美 国印第 安纳 大 学、 美 国哈 佛大 学、 香 港 大学访 问学 者。 在 《经 济 研究》 等学 术刊 物上 发表 论文 100 多 篇, 主持 过20 多项 由国 家部 委 和国际 著名 机构 委托 的科 研课题 。 Jane DeBevoise 女士 ,独 立董事 ,香 港大 学艺 术系 博士, 历任 银行 家信 托公 司(1998 年与德 意志 银行 合并 )董 事总经 理、 所罗 门 ? 古根 海姆基 金会 副主 席及 项目 总监、 香港 政 府委任 的展 览馆 委员 会成 员、 香 港西 九龙 文娱 艺术 馆咨询 小组 政府 委任 委员 。2003 年至 今 担任香 港亚 洲艺 术文 献库 董 事局 董事 及主 席,2009 年至今 担任 美国 亚洲 艺术 文献库 总裁 。 2 . 监事 会成 员 吴敏敏 女士: 监事 ,经 济学 硕士。1996 年入 职中 国工 商银行 深圳 市分 行,2007 年调入 中国工 商银 行总 行。 历任 中国工 商银 行深 圳分 行计 划财务 部副 总经 理、 财务 会计部 副总 经 理、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制 改革办 公室 战略 引资 与上 市处副 处长 、战 略管 理与 投资者 关系 部 战略发 展与 合作 处副 处长 、处长 ,现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战略 管理 与投 资者 关系 部专家 。 黄敏女 士: 监事, 金融 学 学士。 黄敏 女士 于 2006 年 加入 Credit Suisse Group ( 瑞士信 贷 集团) , 先 后担 任全 球 投 资 银行战 略部 助理 副总 裁、 亚太区 投资 银行 战略 部副 总裁、 中国 区 执行首 席运 营官 ,资 产管 理大中 国区 首席 运营 官, 现 任资产 管理 中国 区负 责人 。 张舒冰 女士 :监 事, 硕士 。2003 年 4 月至 2005 年 4 月, 任职 于中 国工 商银 行,担 任 主任科 员。2005 年 7 月加 入工银 瑞信 ,2005 年 7 月至 2006 年 12 月担 任综 合 管理部 翻译 兼综合 ,2007 年至 2012 年担任 战略 发展 部副 总监 ,2012 年至 2014 年 9 月 任职于 机构 客 户部, 担任 机构 客户 部副 总监及 总监 职务 ;2014 年 9 月至 2015 年 7 月, 担任 机构产 品部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 总监。2014 年 11 月至 今 , 担任 工银 瑞 信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监 事。2015 年 7 月至今 担任 工 银瑞信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洪波女 士: 监事 ,硕 士。ACCA 非执 业会 员。2005 年至 2008 年 任安 永华 明会 计师事 务所高 级审 计员 ; 2008 年至 2009 年 任民 生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监 察稽 核总 部业 务主管 ; 2009 年 6 月加 入工 银瑞 信法 律 合规部 ,现 任法 律合 规部 副总监 。 倪莹女 士 : 监 事, 硕士 。2000 年至 2009 年任 职于 中 国人民 大学 , 历任 副科 长 、 科 长, 校团委 副书 记。2009 年至 2011 年就 职于 北京 市委 教 工委, 任干 部处 副调 研员 。2011 年加 入工银 瑞信 战略 发展 部, 现任副 总监 。 3 . 高级 管理 人员 郭特华 女士 :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 朱碧艳 女士 :硕 士, 国际 注册内 部审 计师 ,现 任工 银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长 , 兼任工 银瑞 信资 产管 理 ( 国际 )有 限公 司董 事、 工 银瑞信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 。1997 - 1999 年 中国 华融 信托 投资 公司证 券总 部经 理,2000 -2005 年 中国 华融 资产 管 理公司 投资 银行部 、证 券业 务部 高级 副经理 。 4 .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杨柯先生,8 年 证券 从业 经 验; 曾 任中 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司 研究 员; 2011 年加 入工银 瑞 信, 现 任研 究部 副总 监 。2013 年 4 月 16 日 至今 ,担 任工银 瑞信 稳健 成长 股票 基金基 金经 理;2014 年 1 月 20 日至 今,担 任工 银 红 利基 金基 金经理 ;2014 年10 月 23 日至今 ,担 任 工银瑞 信研 究精 选股 票型 基金基 金经 理;2015 年 5 月 26 日起 至今 ,担 任工 银 瑞信农 业产 业股票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 刘天任 先生 ,8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 曾 任埃 森哲 咨询 公司资 深分 析员 。2008 年 加入工 银 瑞信 , 现 任研 究部 基金 经 理 。2013 年11 月 11 日 至 今, 担任 工银 瑞信 信息 产 业股票 型基 金 基金经 理;2014 年 6 月 5 日至今 ,担 任工 银瑞 信稳 健成长 股票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4 年 12 月 11 日 至今 ,担 任工 银瑞 信创新 动力 股票 型基 金基 金经理 ;2015 年 6 月 5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瑞 信互 联网 加股 票型 基金基 金经 理。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 张翎先 生,2006 年 12 月6 日至2007 年 11 月5 日 管理本 基金 。 吴刚先 生,2006 年 12 月6 日至2007 年 11 月5 日 管理本 基金 。 王筱苓 女士 ,2007 年1 月5 日至2008 年2 月 20 日 管理本 基金 。 杨建勋 先生 ,2007 年3 月19 日至 2009 年5 月17 日 管理本 基金 。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 温震宇 先生 ,2007 年11 月5 日至 2009 年 8 月 31 日管理 本基 金。 曹冠业 先生 ,2009 年5 月18 日至 2014 年6 月12 日 管理本 基金 。 5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郭特华 女士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任, 简历 同上 。 江明波 先生 ,15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 曾任 鹏华 基金 普 天债券 基金 经理 、固 定收 益负责 人; 2004 年6 月至 2006 年12 月, 担 任全 国社 保基 金二零 四组 合和 三零 四组 合基金 经理 ; 2006 年加 入工 银瑞 信, 现 任投资 总监 , 兼任 工银 瑞 信资产 管理 ( 国际 ) 有限 公司固 定收 益 投资总 监 , 工 银瑞 信投 资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2011 年起担 任全 国社 保组 合基 金经理 ;2008 年4 月14 日至 今, 担任 工 银添利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1 年2 月 10 日 至今 , 担 任 工银四 季收 益债券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3 年3 月6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瑞 信增 利分 级债 券基 金基金 经理 。 杜海涛 先生 ,18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先 后在 宝盈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担 任基 金经 理助理 ,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担 任招商 现金 增值 基金 基金 经理;2006 年加 入工 银瑞 信, 现 任投 资 总监兼 固定 收益 部总 监; 2006 年9 月 21 日至2011 年 4 月 21 日, 担 任工 银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经 理; 2010 年8 月16 日至2012 年1 月 10 日 ,担任 工银 双利 债券 型基 金基金 经理 ; 2007 年5 月 11 日至 今, 担任工 银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基金基 金经 理;2011 年8 月10 日至 今 , 担任工 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2 年 6 月 21 日 至今 ,担 任工银 纯债 定期开 放基 金基 金经 理;2013 年 1 月 7 日 至今 ,担 任工银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2013 年8 月14 日至 2015 年11 月11 日, 担任 工银 月月 薪 定期支 付债 券型 基金 基金 经理;2013 年 10 月 31 日 至今 ,担 任 工银瑞 信添 福债 券基 金基 金经理 ;2014 年 1 月 27 日至今 ,担 任 工银薪 金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理 ;2015 年 4 月 17 日至今 ,担 任工 银总 回报 灵活配 置混 合 型基金 基金 经理 。 何江旭 先生 ,18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曾 担任 国泰 基金 金鑫、 基金 金鼎 、金 马稳 健回报 、 金鹰增 长以 及金 牛创 新成 长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基金 管理部 总监 兼权 益投 资副 总监;2009 年 加入工 银瑞 信, 现任 工银 瑞信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2010 年 4 月12 日至 2014 年7 月30 日, 担任 工银 核 心价值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1 年 4 月 21 日至 2014 年7 月 30 日, 担任工 银消 费服 务行 业基 金的基 金经 理。 宋炳珅 先生 ,11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 曾任 中信 建投 证 券有限 公司 研究 员 ;2007 年加入 工 银瑞信 ,现 任权 益投 资总 监兼研 究部 总监 。2012 年 2 月 14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瑞信添 颐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3 年 1 月 18 日至 今,担 任工 银双 利债 券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3 年1 月28 日至2014 年12 月5 日 , 担 任工 银瑞 信60 天 理财 债券型 基金 基 金经理 ; 2014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 年1 月20 日至 今, 担任 工 银红利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4 年1 月 20 日 至今 , 担 任 工银核 心价 值基金 基金 经理 ;2014 年10 月 23 日 至今 ,担 任工 银瑞信 研究 精选 股票 型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4 年 11 月 18 日 至今 , 担任工 银瑞 信医 疗保 健行 业股票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2015 年 2 月 16 日 至今 ,担 任工 银瑞 信 战略转 型主 题股 票型 基金 基金经 理。 欧阳凯 先生 ,13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 曾任 中海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 经理 ;2010 年加 入 工银瑞 信, 现任 固定 收益 投资总 监。2010 年 8 月 16 日至今 ,担 任工 银 双 利 债券型 基金 基 金经理 , 2011 年12 月 27 日至今 担任 工银 保本 混合 基金基 金经 理, 2013 年 2 月7 日 至今 担 任工银 瑞信 保本 2 号 混合 型发起 式基 金基 金经 理,2013 年 6 月 26 日起 至今 担 任工银 瑞信 保本3 号混 合型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 7 月 4 日起 至今担 任工 银信 用纯 债两 年定期 开放 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4 年9 月19 日 起至 今担 任工 银瑞 信 新财富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5 年5 月 26 日起 至今 担任工 银丰 盈回 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 黄安乐 先生 ,12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 先后 在天 相投 资 顾问有 限公 司担 任研 究员 , 国 信证 券经济 研究 所担 任资 深分 析师 , 国 信证 券资 产管 理 总部担 任投 资经 理 、 研 究 员;2010 年加 入工银 瑞信 , 现任 权益 投 资部总 监 。2011 年11 月 23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主题 策 略混合 基金 基金经 理;2013 年 9 月 23 日至今 ,担 任工 银瑞 信 精选平 衡基 金基 金经 理;2014 年 10 月 22 日 至今 ,担 任工银 高端 制造行 业股 票型 基金 基金 经理;2015 年4 月28 日 至今, 担任 工 银新材 料新 能源 行业 股票 型基金 基金 经理 。 李剑峰 先生 ,12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 曾任 中央 国债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业务 经理 、 高 级副经 理 ;2008 年 加入 工 银瑞信 , 曾任 固定 收益 研 究员 , 现 任专 户投 资部 总 监, 专户 投资 部投资 经理 。


上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 依法 募集基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 、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 续;








3 、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 基金资 产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4 、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配 收益 ;





5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 算并编 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








7 、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 资产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





8 、 办理 与基 金资 产 管理业 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事 项;








9 、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0 、 保存 基金资 产管 理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理 人名 义,代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行使 诉讼权 利或者 实 施其他法 律行 为;








12 、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将根 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按照招 募 说明书列 明的投 资目标 、 策略及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 .本基 金管理 人不从 事违 反《证券 法》的 行为, 并 建立健全 内部控 制制度 , 采取有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证 券法 》行为 的发 生。 3 .本基 金管理 人不从 事违 反《基金 法》的 行为, 并 建立健全 内部控 制制度 , 采取有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向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 出 资或 者 买卖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发 行的 股 票 或者债 券; (6 ) 买卖 与 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 人有 控 股关 系 的股 东 或 者 与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将 基金 资产 用于 购买 基金管 理人 股东 发行 和承 销期内 承销 的有 价证 券; (8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9 ) 依照 法 律 、行 政 法规有 关 规 定 ,由 国 务院 证 券监 督 管 理 机构 规 定禁 止 的其 他 活 动。 4 、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加强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 公平 地对 待 其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 (4 )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其 它法 律法 规以 及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 禁 止的行 为。 5 、 基金 经理 承诺 (1 )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本 着 谨慎的原 则为基 金份额 持 有人谋取 利益。 (2 )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 己、被代 理人、 被代表 人 、受雇人 或任何 其他第 三 人谋取不 当利益 。 (3 )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的 商 业秘密以 及尚未 依法公 开 的基金投 资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除基 金管 理 人以 外的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1 )健 全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应当 包括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或机构 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 ) 有效 性 原 则。 通 过科学 的 内 控 手段 和 方法 , 建立 合 理 的 内控 程 序, 维 护内 控 制 度的有 效执 行。 (3 ) 独立 性 原 则。 基 金管理 人 各 机 构、 部 门和 岗 位职 责 应 当 保持 相 对独 立 ,基 金 管 理人基 金资 产、 自有 资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 当分 离。 (4 )相 互制 约原 则。 基金 管理人 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应 当权 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5 ) 成本 效 益 原则 。 基金管 理 人 运 用科 学 化的 经 营管 理 方 法 降低 运 作成 本 ,提 高 经 济效益 ,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2 、 内部 控制 的主 要内 容 (1 )控 制环 境 董事会 下设 公司 治理 与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主要 负责 对公司 治理 结构 进行 定期 的评估 、 检验, 提出 对公 司治 理结 构的修 改和 完善 方案 , 对 公司经 营管 理和 基金 投资 业务进 行风险 管理和 合规 性控 制, 对公 司内部 稽核 审计 工作 结果 进行审 查和 监督 并向 董事 会报告 ;董 事 会下设 资格 审查 与薪 酬 委 员会, 负责 对股 东推 荐的 董事人 选资 格、 高级 管理 人员资 格、 独 立董事 资格 进行 审查 ,拟 定董事 、监 事、 高级 管理 人员薪 酬和 激励 政策 ,报 股东会 或董 事 会批准 。 公司管 理层 在总 经理 领导 下,认 真执 行董 事会 确定 的内部 控制 战略 ,为 了有 效贯彻 公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 司董事 会制 定的 经营 方针 及发展 战略 ,总 经理 下设 执行委 员会 ,负责 公司 日 常经营 管理 活 动中的 重要 决策 ,执 行委 员会下 设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和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就基 金投资 和风 险 控制等 发表 专业 意见 及建 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是 基 金的 最 高投 资决 策机 构 。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对 董事 会负责 ,主 要负 责对 公司 内部控 制的 合法 合规 性、 有效性 和 合理性 进行 审查 ,发 现重 大风险 事件 时向 公司 董事 会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2 )风 险评 估 a )董 事会 下属 的公司 治 理 与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和 督察 长对公 司内 外部 风险 进行 评估; b) 执 行 委 员 会 下 属 的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负 责 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中 的 重 大 突 发 性 事 件 和 重 大 危机情 况进 行评 估 , 制 定 危机处 理方 案并 监督 实施 ; 负 责对 基金 投资 和运 作 中的重 大问 题和 重大事 项进 行风 险评 估; c) 各级 部门 负责 对职 责范 围内的 业务 所面 临的 风险 进行识 别和 评估 。 (3 )控 制活 动 控制活 动包 括自 我控 制、 职责分 离、 监察 稽核 、实 物控制 、业 绩评 价、 严格 授权、 资 产分离 等政 策、 程序 或措 施。 控制活 动体 现为 : 自 我控 制以各 岗位 的目 标责 任制 为基础 , 是 内部 控制 的第 一道防 线。 在公司 内部 建立 科学 、严 格的岗 位分 离制 度、 授权 制度、 资产 分离 制度 等, 在相关 部门 和 相关岗 位之 间建 立重 要业 务处理 凭据 传递 和信 息沟 通制度 ,后 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一 部门 及 岗位负 有监 督责 任, 使相 互监督 制衡 的机 制成 为内 部控制 的第 二道 防线 。充 分发挥 督察 长 和法律 合规 部对 各岗 位、 各部门 、各 机构 、各 项业 务全面 监察 稽核 作用 ,建 立内部 控制 的 第三道 防线 。 (4 )信 息与 沟通 公司建 立双 向的 信息 交流 途径, 形成 了自 上而 下的 信息传 播渠 道和 自下 而上 的信息 呈 报渠道 。 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交 流渠 道, 保证 了公 司员工 及各 级管 理人 员可 以充分 了解 与 其职责 相关 的信 息, 并及 时送达 适当 的 人 员进 行处 理。公 司根 据组 织架 构和 授权制 度, 建 立了清 晰的 业务 报告 系统 。 (5 )内 部监 控 内部监 控由 公司 公司 治理 与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督察 长、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和法 律合规 部 等部门 在各 自的 职权 范围 内开展 。 本 公司 设立 了独 立于各 业务 部门 的法 律合 规部, 其中 监 察稽核 人员 履行 内部 稽核 职能, 检查 、评 价公 司内 部控制 制度 合理 性、 完备 性和有 效性 , 监督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 揭示 公司 内部 管理及 基金 运作 中的 风险 ,及时 提出 改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6 进意见 ,促 进公 司内 部管 理制度 有效 地执 行。 3 、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控 制的声 明 (1 ) 基金 管 理 人确 知 建立、 实 施 和 维持 内 部控 制 制度 是 本 公 司董 事 会及 管 理层 的 责 任; (2 )上 述关 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 公司 承诺 将根 据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 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于1954 年10 月, 是一家 国内 领先 、国际 知名 的大 型股 份制 商业 银 行,总 部设 在北 京。 中国 建设银 行 于 2005 年 10 月 在香港 联合 交易 所挂 牌上 市(股 票代 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挂 牌上 市( 股 票代 码601939) 。 2015 年 6 月 末, 本集 团资 产总 额 182,192 亿元 ,较 上年末 增 长8.81% ; 客户 贷款和 垫 款总 额101,571 亿元 , 增 长 7.20% ; 客 户存 款总 额 136,970 亿元 , 增长6.19% 。 净利 润1,322 亿元, 同比 增长0.97% ; 营 业收 入3,110 亿 元, 同比 增长 8.34% , 其中 , 利 息净 收入同 比增 长6.31%, 手续 费及 佣金 净 收入同 比增 长 5.76% 。 成 本 收入 比23.23% , 同 比下 降0.94 个百 分点。 资本 充足 率14.70% ,处于 同业 领先 地位 。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7 物理与 电子 渠道 协同 发展 。总行 成立 了渠 道与 运营 管理部 ,全 面推 进渠 道整 合;营 业 网点 “ 三综 合” 建设 取得 新进展 , 综 合性 网点 达到1.44 万 个, 综合 营销 团队 达 到19,934个、 综合柜 员占 比达 到84% , 客 户可在 转型 网点 享受 便捷 舒适的 “一 站式 ” 服 务。 加 快打造 电子 银行的 主 渠 道建 设, 有力 支持物 理渠 道的 综合 化转 型,电 子银 行和 自助 渠道 账务性 交易 量 占比达94.32% , 较上 年末 提高6.29 个 百分 点; 个人 网上银 行客 户、 企业 网上 银行客 户、 手 机银行 客户 分别 增长8.19% 、10.78% 和11.47% ; 善融 商 务推出 精品 移动 平台 , 个 人商城 手机 客户端 “建 行善 融商 城” 正式上 线。 转型重 点业 务快 速发 展。2015 年6 月末 ,累 计承 销非 金融企 业债 务融 资工 具2,374.76 亿元, 承销 金额 继续 保持 同业第 一;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只 数和 新发 基金 托管 只数均 列市 场 第一 , 成 为首 批香 港基 金 内地销 售代 理人 中唯 一一 家银行 代理 人 ; 多 模式 现 金池 、 票 据池 、 银联单 位结 算卡 等战 略性 产品市 场份 额不 断扩 大, 现金管 理品 牌“ 禹道 ”的 市场影 响力 持 续提升 ;代 理中 央财 政授 权支付 业务 、代 理中 央非 税收入 收缴 业务 客户 数保 持同业 第一 , 在同业 中首 家按 照财 政部 要求实 现中 央非 税收 入收 缴电子 化上 线试 点。 “ 鑫存 管” 证 券客 户 保证金 第三 方存 管客 户数3,076 万 户, 管理 资金 总额7,417.41 亿 元, 均为 行业 第 一。 2015年 上半 年, 本集 团各 方面良 好表 现, 得到 市场 与业界 广泛 认可 ,先 后荣 获国内 外 知名机 构授 予的40多 项重 要奖项 。在 英国 《银 行家 》杂志2015 年“ 世界 银行1000 强 排名 ” 中 ,以 一级 资本 总额 继续 位列全 球第2; 在美 国《 福 布斯》 杂志2015 年全 球上 市公司2000 强排名 中继 续位 列第2; 在 美国《 财富 》杂 志2015 年 世界500 强 排名 第29 位, 较 上年上 升9 位;荣 获美 国《 环球 金融 》杂志 颁发 的“2015 年中 国最佳 银行 ”奖 项; 荣获 中国银 行业 协 会授予 的“ 年度 最具 社会 责任金 融机 构奖 ”和 “年 度社会 责任 最佳 民生 金融 奖”两 个综 合 大奖。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下 设综 合处 、基金 市场 处、 证券 保险 资产市 场 处、 理财 信托 股权 市场 处 、QFII 托 管处 、 养 老金 托 管处 、 清 算处 、 核 算处 、 监督稽 核处 等9 个职能 处室 , 在 上海 设有 投资托 管服 务上 海备 份中 心, 共 有员 工210 余 人。 自2007年 起, 托 管部连 续聘 请外 部会 计师 事务所 对托 管业 务进 行内 部控制 审计 ,并 已经 成为 常规化 的内 控 工作手 段。 2、主 要人 员情 况 赵观甫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总经理 ,曾 先后 在中 国建 设银行 郑州 市分 行、 总行 信贷部 、 总行信 贷二 部、 行长 办公 室工作 ,并 在中 国建 设银 行河北 省分 行营 业部 、总 行个人 银行 业 务部、 总行 审计 部担 任领 导职务 ,长 期从 事信 贷业 务、个 人银 行业 务和 内部 审计等 工作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8 具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理 经验 。 张军红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总行零 售业 务部 、个 人银 行业务 部、 行长 办公 室, 长期从 事零 售业 务和 个人 存款业 务管 理 等工作 ,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 张力铮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建 筑经 济部 、信贷 二 部、信 贷部 、信 贷管 理部 、信贷 经营 部、 公司 业务 部,并 在总 行集 团客 户部 和中国 建设 银 行北京 市分 行担 任领 导职 务,长 期从 事信 贷业 务和 集团客 户业 务等 工作 ,具 有丰富 的客 户 服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 黄秀莲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长 期从事 托 管业务 管理 等工 作, 具有 丰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验 。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以 客 户为中 心” 的经 营理 念, 不断加 强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严格 履行 托管 人的 各项职 责, 切 实维护 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为资 产委 托人 提供 高质量 的托 管服 务。 经过 多年稳 步发 展, 中国建 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断 扩大 , 托 管业 务品 种不断 增加 , 已 形成 包括 证券投 资基 金、 社保基 金、 保险 资金 、基 本养老 个人 账户 、QFII 、 企业年 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务 体系 , 是目前 国内 托管 业务 品种 最齐全 的商 业银 行之 一。 截至 2015 年 9 月末, 中国 建设银 行已 托 管537 只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国建 设银 行专 业高 效的 托管服 务能 力和 业务 水平 ,赢得 了业 内 的高度 认同 。 中 国建 设银 行 自 2009 年 至今 连续 五年 被 国际权 威杂 志 《 全球 托管 人 》 评为 “ 中 国最佳 托管 银行 ”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行 业监管 规 章和本 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守法 经营 、规 范运 作、 严格监 察, 确保 业务 的稳 健运行 ,保 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完整 ,确 保有关 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合法权 益。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 管 理委 员会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对 托 管业务 风险 控制 工作 进行 检查指 导。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专门 设置 了监 督稽 核处 ,配备 了专 职 内控监 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内 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行 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能 力。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9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投资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控 制制 度、岗 位 职责 、 业 务操 作流 程 , 可 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务 人员 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务管 理严 格实 行复 核、 审核、 检查 制度 , 授 权工 作实行 集中 控制 , 业 务印 章按规 程保 管、 存放、 使用 ,账 户资 料严 格保管 ,制 约机 制严 格有 效;业 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 管理 , 实施音 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职 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泄 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作 ,防 止 人为事 故的 发生 ,技 术系 统完整 、独 立。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1、监 督方 法 依照《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利 用 自行开 发的 “托 管业 务综 合系统 —— 基金 监督 子系 统” , 严 格按 照现 行法 律法 规以及 基金 合 同规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的投 资比 例、 投资 范围、 投资 组合 等情 况进 行监督 ,并 定 期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在日常 为基 金投 资运 作 所 提供的 基金 清 算和核 算服 务环 节中 ,对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的投 资指 令、基 金管 理人 对各 基金 费用的 提取 与 开支情 况进 行检 查监 督。 2、监 督流 程 (1) 每 工作 日按 时通 过基 金监督 子系 统,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比 例控 制指 标进 行例行 监 控,发 现投 资比 例超 标等 异常情 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书 面通 知, 与基 金管 理人进 行情 况 核实, 督促 其纠 正, 并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 收 到基 金管 理人 的划 款指令 后 , 对 涉及 各基 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资 对象 及 交易对 手 等内容 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 ) 根 据基 金投 资运 作监 督情况 ,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 资运作 监督 报告 , 对各 基 金投资 运 作的合 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和 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评 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 通 过技 术或 非技 术手 段发现 基金 涉嫌 违规 交易 , 电话 或书 面要 求基 金 管 理人进 行 解释或 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A 类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 直销 机构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 、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 、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 、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 、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 新盛 大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 表人 : 郭 特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 传


真:010-66583111 联系人 : 王秋 雅 网


址:www.icbccs.com.cn 2 、 代销 机构 (1 )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传真:010 -6610791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联系人 :张 静


传真:010 -66275654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3 )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刘 士余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1 网址:http://www.abchina.com (4 )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银城 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锡 明


联系人 : 张 宏革 电话:021 —58781234


传真:021 —58408483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 中国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联系人 :侯 燕鹏


传真:010 -6659443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6 )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 -83198888 传真:0755 -8319504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 6 号 光大 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光 大中 心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2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联系人 :朱 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615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8 )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 首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 谢 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9 )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总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联系人 :董 云巍


电话:010 -58560666 传真:010 -57092611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0 )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 富华 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 富华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常 振明 联系人 :丰 靖 传真:010 -65550828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1 )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法定代 表 人 :刘 宝凤 联系人 :王 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 —5831656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12 )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郑 鹏 电话:010 -85238667 传真:010 -8523868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3 ) 北京 农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内大 街 410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9 号 金融 街中 心 B 座 法定代 表人 :乔瑞 联系人 :王 薇娜 电话:010 —63229475 传真:010 —63229478 客户服 务电 话:96198 网址:www.bjrcb.com (14 )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4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北 京东 路 689 号 东银 大厦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于 慧 电话:021 —61618888 传真:021 —6360243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15 ) 杭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杭州 市庆 春 路 46 号杭 州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 46 号杭 州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联系人 :严 峻 电话:0571 -85108195 传真:0571 -85106576 客户服 务电 话: 0571-96523 400-8888-508 网址: www.hzbank.com.cn (16 )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 -22169081 传真:021 -2216913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788 ;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7 )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上海 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杨 德红 联系 人:芮 敏祺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5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16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18 )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2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 —66568430 传真:010 —6656899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9 )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常 青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010 -85130588 传真:010 -651822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0 )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 —82960223 传真:0755 -8294363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11 ;95565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6 网址:www.newone.com.cn (21 )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南路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新源南 路 6 号 京城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 -84588888 传真:010 -84865560 客户服 务电 话:010 —84588888 网址:http://www.cs.ecitic.com/ (22 )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海 通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电话:021 -23219275 传真:021 -6360272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23 ) 中信证券 ( 山东 )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大 厦 15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青岛 国际 金 融广 场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 —85022326 传真:0532 —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http://www.zxwt.com.cn (24 )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99 号标 力大 厦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7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 1199 弄 五道 口广 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业务联 系人 :谢 高得 电话:021 -38565785 传真:021 -3856578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3 网址:http://www.xyzq.com.cn/ (25 )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 武 汉市 新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 厦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 武 汉市 新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杨 泽柱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 —65799999 传真:027 —854819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6 ) 申万宏 源证 券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上 海市 徐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梅 联系人 :黄 维琳 、 钱 达琛 电话:021 -33389888 传真:021 -3338822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http://www.swhysc.com/ (27 )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联系人 :张 同亮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8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客户服 务电 话: 0471-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28 )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电话:0755 -82825551 传真:0755 -8255835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网址:http://www.essences.com.cn (29 )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联系人 :李蔡 电话:0551 -2272101 传真:0551 -2272100 客户服 务电 话: 全国 统一 热线 4008888777 ,安 徽省 内热 线 96888 网址:www.gyzq.com.cn (30 )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 -821339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9 网址:www.guosen.com.cn (31 ) 国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16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太湖新 城金 融一 街 8 号 国 联金融 大 厦 702 室 法定代 表人 :范 炎 联系人 :沈 刚 电话:0510 -82831662 传真:0510 -8283016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5288 ( 全国) ,0510 —82588168 ( 无锡 ) 网址: http://www.glsc.com.cn (32 ) 中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 区北四 环 中路 27 号 盘古 大观 A 座 40F-43F 法定代 表人 : 何 亚刚 联系 人:李 微 电话:010-59355930 传真:010 —6655379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33 )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路183 —187 号 大都 会 广场43 楼(4301 —4316房) 办公地 址 : 广 东省 广州 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5 、18 、19 、36 、38 、39 、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 -87555888 传真:020 -87555305 客户服 务电话 :95575 或 致 电各地 营业 网点 网址:http://www.gf.com.cn (34 ) 长城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0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深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报 业 大厦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高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 6666 888


网址:http://new.cgws.com/ (35 )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 陆家 嘴环 路 166 号未 来 资产大 厦 23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楼 法定代 表人 : 陈林 联系人 :袁 月 电话:0755 —36659385 传真:021 -6877782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021 —38929908 网址 : http://www.cnhbstock.com/ (36 )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42 号写 字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春峰 联系人 :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37 ) 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 济 南市 经十路20518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路86 号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1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客户服 务电话 :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38 ) 东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广 场 18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 东海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联系人 :汪 汇 电话: 021 —50586660 传真:021 —5831959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http://www.longone.com.cn (39 )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与 福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中 心A栋第18 层 —21 层及第04 层01 、02 、03 、05 、11 、12 、13 、15 、16 、18 、19 、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3 号荣 超商务 中 心A栋第04 、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 —82023442 传真:0755 —8202653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 网址:http://www.china-invs.cn/ (40 )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 :郑 舒丽 电话:0755 -22626172 传真:0755 -82400862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6168 网址:http://www.pingan.com/ (41 )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 291 号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 29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联系人 :余 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42 )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 忠民 网址:www.962518.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18 (43 ) 东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 新盛 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 新盛 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 人 :徐 勇力 联系人 :汤 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993 网址:http://www.dxzq.net.cn (44 )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东 塔楼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 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3 电话:0351 -8686659 传真:0351 -868661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45 ) 德邦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 510 号南 半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 福山 路 500 号城 建 国 际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 方 加春 联系人 :罗 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46 )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益民 联系人 :吴 宇 电话:021-63325888-310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 务电话 :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47 )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新 天地 大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新 天地 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 务 电 话:96326 ( 福 建省外 请先 拨 0591 )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4 网址:www.hfzq.com.cn (48 ) 广州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 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 广 州国际 金融 中 心 19 、20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 天 河区 珠江新 城 珠 江西 路 5 号 广 州国际 金融 中 心 19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东 联系人 :林 洁茹 电话:020 -88836999 传真:020 -88836654 客户服 务电 话: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49 ) 中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29 号迪 凯银 座22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29 号迪 凯银 座22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联系人 :周 妍


电话:0571 -86811958


传真:0571 -85783771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5548


网址:http://www.bigsun.com.cn/ (50 )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010 -63080985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51 ) 中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建国 门外大 街1 号 国贸 大厦2 座28 层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5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建国 门外大 街1 号 国贸 大厦2 座28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立群 联系人 :罗 春蓉


武 明明 电话:010 -65051166 传真:010 -65051156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 ) 85679238 / 85679169;( 0755 ) 83195000;( 021 ) 63861195 ; 63861196 网址:http://www.cicc.com.cn/ (52 )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 -24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 郭 军瑞 电话:0731 —85832503 传真:0731 —8583221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53 )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 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西 南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张 婷


电话:023 —63786220 传真:023 —6378621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网址:http://www.swsc.com.cn (54 ) 厦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二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二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傅 毅辉 电话:0592 -5161816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6 传真:0592 -5161102 客户服 务电 话:0592 —5163588 网址:http://www.xmzq.cn (55 ) 华龙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城关区 东岗 西 路 638 号 财 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晓安 联系人 : 李 昕田 电话:0931 -8888088 传真:0931 -4890515 客户服 务电 话:0931-4890100 、4890619 、4890618 公司网 址:www.hlzqgs.com (56 ) 联讯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下埔 路 14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联系人 :丁 宁 电话:010-64408820 传真:010-64408252 客服电 话:400-8888-929


网址:http://www.lxzq.com.cn (57 ) 西藏同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 101 号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联系电 话:021-36535002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 :汪 尚斌 网址:www.xzsec.com 客户咨 询电 话:40088 —11177 (58 )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A 座 3 、5 层 法定代 表人 : 宋 德清 联系人 :黄恒 联系电 话:010 -58568235 联系传 真:010 -58568062 公司网 址:www.hrsec.com.cn 客服电 话:010-58568118 (59 )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吉林 省 长 春市 自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吉林 省 长 春市 自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联系人 : 潘锴 电话:0431-85096709 传真:0431-85096795 客户服 务电 话:0431-85096709 网址:www.nesc.cn (60 ) 红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 红塔 大 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况 雨林 客服电 话:0871 —3577946 联系人 : 高 国泽 电话:0871-3577942 (61 )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华 泰证 券大 厦 、深 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4011 号港中 旅大 厦 24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庞 晓芸 电话:025-84457777 传真:025-84579763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62 )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 菅 明军 联系人 :程 月艳


范春 艳 电话:0371 —69099882 传真:0371 —65585899 客户服 务电 话:0371 —967218 ;4008139666 网址:http://www.ccnew.com/ (63 ) 新时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联系人 :马 骏杰 电话:010-83561329 传真:010-83561094 客服电 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64 )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林 爽 电话:010 -66045608 传真:010 -66045500 客户服 务电 话:010 —66045678 网址:http://www.txsec.com (65 )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9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金 喆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 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66 ) 国都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67 )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 深 南东 路 5047 号深 圳发 展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深 圳发 展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肖 遂宁 联系人 :张 青 电话:0755 -22166118 传真:0755 -2584109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 —3 网址:http://www.bank.pingan.com (68 ) 大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 河口区 会展 路 129 号大 连 国际金 融中 心 A 座- 大连 期 货大厦 38 、39 层 办公地 址 : 辽宁 省 大 连市 沙 河口区 会展 路 129 号大 连 国际金 融中 心 A 座- 大连 期 货大厦 38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永成 客服电 话:4008-169-169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0 网址: www.daton.com.cn (69)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罗湖 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萍


联系电 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82080798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70 )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德胜门 外华 严北 里 2 号 民 建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宋 丽冉 联系电 话: 010-62020088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传真: 62020088--8802 网址: www.myfund.com (71 ) 上海天天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二层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联系电 话:021-54509988-7019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网址:www.1234567.com.cn (72 ) 杭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1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3588 号 恒 生大 厦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周 嬿旻 电话: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73)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大 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薛 年 联系电 话:021-58870011 —6705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http://www.ehowbuy.com/ (74) 诺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心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李 玲 联系电 话:021-38602750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75)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朝外 大 街 22 号泛 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习 甜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2 联系电 话:010-85650920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传真:010-85657357 网址: http://www.hexun.com (76) 浙江金 观诚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拱墅 区霞 湾 巷 239 号 8 号楼 4 楼 403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教 工 路 18 号 EAC 欧美 中心 A 座 D 区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彬彬 联系人 :鲁 盛 联系电 话:0571-56028617 客服电 话:400-068-0058 传真:0571-56899710 网址: www.jincheng-fund.com





(77) 上海利 得基金 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东方 路 989 号 中达 大厦 2 楼 法定代 表人 :盛 大 联系人 :徐 雪吟 联系电 话:021-50583533-3011


客服电 话:400-005-6355 传真:021-50583533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78) 嘉实财富 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91 号金 地中 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联系人 :景 琪 联系电 话:010- 65215266


客服电 话:010-85572999 传真:010-65185678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3 网址: http://www.harvestwm.cn/ (79) 万银财富 ( 北京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朝阳 区北四 环中 路 27 号盘 古大 观 3201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弟 联系人 :高 晓芳 联系电 话: 010-59393920-811 客服电 话:4008080069 传真: 010-59393074 网址: www.wy-fund.com (80)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 路 7 号杭 州电 子商 务 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杨 翼


联系电 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81) 上海长 量 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 裕景 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单 丙烨 联系电 话:021-20691832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传真:021-58787698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82)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 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企大 厦 C 座 9 层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4 法定代 表人 :马 令海


联系人 : 邓洁 联系电 话: 010-58325388-1105 客服电 话:4008507771


传真: 010-58325282 网址: t.jrj.com (83) 宜信普 泽投 资顾 问( 北京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 京市 朝阳 区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 城 C 座 1809 法定代 表人 :沈 伟桦 联系人 : 程刚 联系电 话: 010-85892781 客服电 话:400-609-92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84 ) 一路财 富( 北京 ) 信 息科 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9 号 五栋 大 楼C 座7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大 街 2 号 万通 新世 界广 场 A 座2208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苏 昊 联系电 话:010-88312877-8033 客服电 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85 ) 中国国 际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光华 路 16 号中 期大 厦 A 座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兵 联系人 :赵 森 联系电 话:010-65807399 客服电 话:95162 网址:www.cifco.net (86 ) 中期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5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6 号 中国 中期大 厦 A 座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路 瑶 联系人 :侯 英建 联系电 话:010-65807865 客服电 话:010-65807609 网址:www.cifcofund.com (87 ) 中天嘉 华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八大 处高 科技 西井 路 3 号 3 号楼 7457 房间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京顺 路 5 号曙 光大 厦 C 座 1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俊辉 联系人 :张 立新 联系电 话:010-58276785 客服电 话:400-650-9972 网址:www.sinowel.com (88 ) 北京唐 鼎耀 华投 资咨 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延 庆县 延庆经 济开 发区 百泉 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甲 40 号二十 一世 纪大 厦 A303 法定代 表人 :杨 涛 联系人 :周 君 联系电 话:010-53570568 客服电 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89 ) 北京增 财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法定代 表人 :罗 细安 联系人 :李 皓 联系电 话:13521165454 客服电 话:400-001-8811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6 网址:www.zengcaiwang.com (90 ) 海银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刘 惠 联系人 :冯 立 联系电 话:021-80133535 客服电 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91 ) 上海大 智慧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杨高 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杨高 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 表人 :申 健 联系人 :付 江 联系电 话:021-20219988*31781 客服电 话:020-20219931 网址:https://8.gw.com.cn/ (92 ) 上海汇 付金 融服 务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联系人 :周 丹 电话:021-33323999*8318


客服电 话:4008202819 网站:fund.bundtrade.com (93 ) 华安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南二 环 959 号 财智 中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甘 霖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7 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客户服 务电 话:0551 —96518/4008096518 网址:http://www.hazq.com/ (94 )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江 宁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联系人 :刘 玲 电话:021-52629999 客服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95 ) 中国 邮 政储 蓄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联系人 :陈 春林


传真:010 -6885811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网址:http://www.psbc.com (96 ) 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白 下区 淮海 路 50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中山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复


联系人 :刘 晔


电话:025 -86775335


传真:025 -8677537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400


网址:http://www.njcb.com.cn (97 ) 天风证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高 科大 厦 4 楼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8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唐家 墩 路 32 号 国资 大厦 B 座 4 楼 法定代 表人 : 余磊 联系电 话: (027 )87618889


传真: (027 )87618882 联系人 :刘 鑫


客服电 话: (027 )87618889


公司网 址:http://www.tfzq.com (98 )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详细) : 渝 中区 中山三 路 107 号 上站 大楼 平街 11-B , 名义 层 11-A , 8-B4 , 9-B 、 C


办公地 址 ( 详细) : 渝 中区 中山三 路 107 号 上站 大楼 平街 11-B , 名义 层 11-A , 8-B4 , 9-B 、 C


法定代 表人 :彭 文德


注册日 期:1993.3.16


注册资 本:3.9 亿


联系人 :万 恋 电话:021-68762007 客服电 话: 4008-877-780 网址:http://www.cfc108.com/ (99 ) 深圳 前海 京西 票号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 1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 深圳 市前 海商务 秘 书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和平路 鸿隆 世纪 广 场 B 座 323 室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宏


联系人 : 张明 海 电话:1353097595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668


网址:www.ph6.com (100 )泛 华普 益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成 华区 建设 路 9 号高 地中 心 1101 室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9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 成都 市 锦江区 下东 大 街 216 号 喜 年广 场 A 座 1502 室 联系人 :付 勇斌 电话:028-86758820 传真:028-86758820-805 客服电 话:4008-588-588 网址:www.pyfund.com.cn/ (101 )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02) 北京 乐融 多源 投资 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联系人 : 张婷 婷 电话:010 -66045608


传真:010 -6604550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68-1176


网址:www.jimufund.com (103) 上 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 凌秋 艳 电话:021-52822063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0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104 )君 德汇 富投 资咨 询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18 号 15 层 办公楼 一 座 15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18 号恒 基中 心办公 楼一 座 2202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振


联系人 :魏 尧


电话:010-65181028 传真:010-65174782/65231189


客服电 话:400-066-9355


网址:www.kstreasure.com (105 )上 海凯 石财 富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东 路 1 号 凯石 大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李 晓明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 178 000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106 )北 京微 动利 投资 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 景山 财 富中 心 34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 景山 财 富中 心 341


法定代 表人 : 梁洪 军 联系人 : 季长 军 电话: 010-52609656 传真: 010-5195743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9-6665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 (107 )深 圳富 济财 富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前海 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 入驻 深圳 市前 海商务 秘 书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苑南 路高 新南 七道 惠恒 集团二 期 418 室


法定代 表人 :齐 小贺


联系人 刘勇 电话: 0755-83999907-813 传真: 0755-83999926 客户服 务电 话: 0755-83999907 网址: www.jinqianwo.cn (108 )汉 口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建设 大 道 933 号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建设 大 道 933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新民


联系人 :李 欣


电话:027-82656704 传真:027-82656236


客服电 话:96558 ( 武汉 )4006096558 (全 国) 网址:www.hkbchina.com (109 )晋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万柏林 区长 风西 街一 号丽 华大 厦 A 座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万柏林 区长 风西 街一 号丽 华大 厦 A 座 法定代 表人 :阎 俊生


联系人 :杨 瑞


电话:0351-6819579 传真:0351-6819926 客服电 话:9510-5588


网址:www.jshbank.com (110 )东 莞农 村商 业 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区 鸿福 东 路 2 号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2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区 鸿福 东 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联系人 :林 培珊


电话: 0769-22866254 传真: 0679-22866282 客服电 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11 )齐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淄 博市 张店区 金晶 大 道 105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淄 博市 张店区 金晶 大 道 105 号 法定代 表人 :杲 传勇 联系人 :郭 媛媛 电话: 0533-2178888-9535 传真:0533-2163766 客服电 话:400-86-96588 网址:www.qsbank.cc (112 )德 州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德 州市 三八东 路 126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德 州市 三八东 路 126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玉芝 联系人 :王 方震 电话: 0534-2297326 传真:0533-2297327 客服电 话:40084-96588 网址:www.dzbchina.com (113 )威 海市 商业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威海 市宝 泉 路 9 号 办公地 址: 威海 市宝 泉 路 9 号 法定代 表人 :谭 先国 联系人 :刘 文静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3 电话: 0631-5211651 传真:0631-5215726 客服电 话:40000-96636 网址:whshls@163.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 办法》 和基 金合 同等 的规 定,选 择 其他符 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本 基金 ,并 及时 履行 公告义 务。 (二)H 类基 金份 额发 售 机构 1 、H 类 基金 份额 香港 代表 工银瑞 信资 产管 理( 国际)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香港 中环 花园 道 3 号中 国工 商银 行大 厦 8 楼 801 室 办公地 址: 香港 中环 花园 道 3 号中 国工 商银 行大 厦 8 楼 801 室 联系电 话:(852)3975 3675 网址:www.icbccs.com.hk 2 、H 类 基金 份额 的香 港销 售机构 详见 本基 金的 香港 说明文 件。 (三)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


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 、 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 、 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 新盛 大厦 A 座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郭 特华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 传


真:010-66583100 联系人 :朱 辉毅 (四) 律师 事务 所及 经办 律师 名


称 :北 京德 恒律 师事 务 所 住


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街19 号富 凯大 厦B 座十 二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19 号 富凯 大厦B 座 十 二层 负责人 :王 丽 电


话 : (010 )66575888 传


真 :(010 )65232181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4 经办律 师: 徐建 军、 李晓 明 (五)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


称 :安 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 所 :北 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 经贸城 ,东 三办 公 楼 1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 1 号 东方 广场 东 方经贸 城, 东三 办公 楼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葛 明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王静 , 王珊珊 联系电 话: (010 )58152145 传真: (010 )58114645 联系人 : 王 珊珊 六、基 金的募集 与基金合 同的生效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法律 法规的 有关 规定 募集 。本 基金募 集申 请已 经中 国证 监会 2006 年 11 月 17 日证监 基金 字 [2006] 239 号 文核 准。 (二) 基金 类型 混合型 基金 。 (三)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 放式 。 (四) 基金 存续 期间 不定期 。 (五) 基金 的面 值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的面 值为人 民币1.00 元。 (六) 基金 份额 的类 别 本基金 根据 基金 销售 地及 申购赎 回费 率的 不同 ,将 基金份 额分 为不 同的 类别 。


仅 在 中国 大陆 地区 销售 ,并 收 取申 购和 赎回 费用 的基 金 份额 ,称 为A 类 基金份 额 ;仅 在中国 香港 地区 销售 , 并 收取申 购和 赎回 费用 的基 金份额 , 称 为H 类基 金份 额 。 本基 金A 类 和H 类 基金 份额 分设 不同 的 基金代 码, 并分 别公 布基 金份额 净值 。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5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以及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响 的 情况下 ,根 据基 金实 际运 作情况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基 金管 理人 可停 止某 类基金 份额 类 别的申 购、 或者 调整 某类 基金份 额类 别的 费率 水平 、或者 增加 新的 基金 份 额 类别等 ,调 整 实施前 基金 管理 人需 及时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而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七) 基金 合同 生效 自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之 日起, 基金 备案 手续 办理 完毕, 基金 合同 生效 。本 基金合 同 已于 2006 年 12 月 6 日生效 ,并 于 2015 年 8 月 19 日进行 了更 新 。 (八)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金数额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 内,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达不 到 200 人, 或连 续 20 个工作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人民 币 5000 万 元,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及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说明出 现上 述情 况的 原因 并提出 解决 方案 。 七 、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与转换 (一)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投资者 应当 在 基 金管 理人 、代销 机构 办理 开放 式基 金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 基 金管理 人 、 代销机 构 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 销售机 构名 单和 联系 方式 见上述 五、 ( 一) (二)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增加或 者减 少代 销机 构 , 并另行 公告 。 销售 机构 可 以根据 情况 增加或 者减 少其 销售 城市 、网点 ,并 另行 公告 。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 、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A 类 份额( 即在 中国 大陆 销售 的基金 份 额类别 )的 开放 日为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的 交易 日,H 类 份额 的开放 日为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及香 港交 易所 的共 同交易 日( 基金 管理 人公 告暂停 申购 或 赎回时 除外 ) , 申 购和 赎回 的具体 办理 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正 常交 易 日的交 易时 间。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 赎回 时除 外。 开放日 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以销 售机 构公 布的 时间 为准。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6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若出 现 新的证券交 易市场 、证券 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 更或其 他 特殊情 况, 基金 管理 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应 的调 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2 、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始 时间 本基 金 A 类份 额 自 2006 年 12 月 28 日起 开始 办理 日常申 购和 赎回 业务 。 本基金 将 在 H 类份 额开 始 办理 申 购赎 回 业 务之 前进 行公告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 未知 价 ” 原则, 即申 购、 赎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 后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进 行 计算; 2 .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 原 则,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 赎回以 份额 申请 ; 3. 赎 回遵 循 “ 先 进先 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申( 认) 购的 先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 回; 4.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并 在不 影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实质 利益 的前提 下 调整上 述原 则。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新 规则 开始 实施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交 易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 赎回 的申 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 申请时 须持 有足 够 的 基金 份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回 申请 无效 而不 予成交 。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并在 T+1 日 内对 该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可 在 T+2 日 到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的 确认 情况 。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若申 购 不成功 或无 效,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构 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款 项本 金 退还给 投资 人。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T +7 日( 包 括该日)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付 办法 参照 本基 金合 同有关 条款 处理 。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7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 本基 金A 类 份额 申购 与 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 ) 代销网 点 和 本公 司 网 上交易 系统 每个 基金 账户 单笔申 购最 低金 额为10 元 人民币 ; 直销中心 每 个 基金 账 户首次 最 低 申购 金 额为100 万 元人 民 币 ,已 在 直销 中心 有认购或申购 本基金 记录 的投 资者 不受 首次申 购最 低金 额的 限制 ,单笔 申购 最低 金额 为10 元人民 币; (2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在 销售 机 构 赎回 时 ,每 次 赎 回申 请 不 得低 于10 份基 金 份额 。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在 销售 机构 (网 点) 单个交 易账 户保 留的 基金 份额余 额不 足 10 份的 ,余 额部 分基 金份 额在赎 回时 需同 时全 部赎 回。 2 、 本基 金H 类份 额的 申购 与赎回 的数 额限 制以 香港 销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3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 在 法律法 规允许 的 情况下, 调整上述 申购 的 金额和赎 回的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 金 管理人 必须 在调 整三 个工 作日前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信 息披露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 、 申购 费 本基金 对 A 类 份额 的 申 购 设置级 差费 率 , 申 购费 率 随申购 金额 的增 加而 递减 , 最 高申 购费率 不超过 3%, 投 资 者可以 多次 申购 本基 金, 申 购费 率按 每笔 申购 申请 单独计 算 。 根据《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增 加工 银瑞 信稳健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H 类基金 份额 类别 及修 改基 金合同 、托 管协 议的 公告 》 ,基金 管理 人 决 定自 2015 年 8 月 19 日起增 加本 基金 的 H 类 基 金份额 类别 。 申购金 额(M ) A 类申 购费 率 H 类 申购 费率 M <100 万 1.5% 不超过 3% , 由 香港 销售 机 构在此 范围 内自 行确定 100 万≤M <300 万 1.0% 300 万≤M <500 万 0.8% M≥5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投资 人承担 ,并 应在 投资 人申 购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不列 入基金 财 产,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各项 费用 。 2 、 赎回 费 持有期 限 A 类赎 回费 率 H 类 赎回 费率 持有期<1 年 0.5% 0.125%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8 1 年 ≤ 持 有期<2 年 0.25% 持有 期 M≥ 2 年 全免


























注:1 年指 365 天。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对于 A 类 份额 赎回 费总 额 的 25% 归 基金财 产,75% 用于 支付 注册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费 ,对于 H 类份 额持 有人收 取的 基 金赎回 费 100% 计入 基金 资 产。 3 、 基 金管 理 人 可以 在 基金合 同 约 定 的范 围 内调 整 申购 费 率 、 赎回 费 率或 收 费方 式 , 并最迟 将于 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开始 实施 前 3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信 息 披露媒 体公 告。 (七) 申购 份数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 、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申购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采 用前端 收费 模式 (即 申购 基金时 缴纳 申购 费) , 投资 人的申 购 金额包 括申 购费 用和 净申 购金额 。 (1 )A 类份 额的 申购 份额 的计算 方式 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 日 A 类份 额 基 金份 额 净值 (2 )H 类份 额 的 申购 份额 的计算 方式 具体 请参 见香 港说明 文件 。 申购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计 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申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有 。 例: 某 投资 者投 资 5 万 元 申购本 基 金 A 类份 额 , 假 设申购 当 日 A 类份 额 基 金 份额净 值 为 1.05 元 ,则 可得 到的 申 购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50000/ (1 +1.5% )=49261.08 申购费 用=50000 -49261.08=738.92 申购份 额=49261.08 /1.05=46915.31 即:投 资者 投资 5 万 元申 购本基 金 A 类份 额 , 其对 应费率 为 1.5% ,假 设申 购 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05 元, 则 其可得 到:46915.31 份 A 类基金 份额 。 2 、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9 (1 ) 投资 人在 赎回 本基 金 时缴纳 赎回 费 , A 类份 额 投 资人的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总 额扣减 赎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T 日 A 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 费用 赎回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计 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赎 回 金额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产 生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例: 某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 A 类基 金份 额 , 持 有时间 为一 年两 个月 , 对 应的赎 回 费率 为 0.25% ,假 设赎 回 当日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5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 回金额 为: 赎回总 额=10000×1.05=10500 元 赎回费 用=10500×0.25%=26.25 元 赎回金 额=10500-26.25=10473.75 元 即: 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 A 类 基金 份额, 假设 赎回当 日 A 类 基金 份额 净 值是 1.05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10473.75 元。 (2 )H 类份 额赎 回金 额 的 计算具 体请 参见 香港 说明 文件。


香港销 售机 构 对 H 类份 额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有其 他规 定的 , 以 香港 销售 机构 的 业务规 定 为准。 3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T 日某类 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基金 资产 净值/T 日登记在册 的该类 基金份 额总数 。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计算 日该类 基金 份额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计 算日 登记 在册 的该类 基金 份 额总数 ,基 金份 额净 值单 位为元 ,计 算结 果保 留在 小数点 后四 位, 小数 点后 第五位 四舍 五 入。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在基 金财产 中列 支。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在 当 天收市 后计 算,并 在 T +1 日公告 。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证 监会同 意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 、 基金 投资 者提 出的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在 基金 管理 人规定 的时 间之 前可 以撤 销。 2 、 投资 者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 投资 者增 加权 益 并办理 注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0 册登记 手续 ,投 资者 自 T +2 日起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 基金份 额。 3 、 投资 者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 投资 者扣 除权 益 并办理 相 应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4 、 基 金管 理 人 可在 法 律法规 允 许 的 范围 内 ,对 上 述注 册 登 记 办理 时 间进 行 调整 , 并 最迟于 开始 实施 三个 工作 日前予 以公 告。 (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 基金财产 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 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的 情形 ; 5.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某 笔 或 某些 申 购 申 请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到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6. 法 律、 法规 规定 或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定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上 刊 登暂停 申购 公告 。如 果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资 人。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 十)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连 续两 个开 放日 发生巨 额赎回 。 4.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 法 律法 规规 定 或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基 金 管理人 应按 时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可 支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申 请总 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但不 得超 过自 正常 支付 时间 起 20 个 工作日 ,并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投资 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选 择将 当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1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赎回 业 务的办 理。 (十一 )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过 前一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 或部分 顺延 赎回 。 (1) 全 额赎 回: 当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时, 按正 常赎 回程序 执 行。 (2) 部 分顺 延赎 回 : 当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支 付投资 人 的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 变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 的前提 下,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期 办理 。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 的赎回 份额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部 分,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或 取消 赎 回。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将 自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 续赎回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选 择取 消 赎回的 ,当 日未 获赎 回的 部分申 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申 请一 并 处理,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一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 部赎回 为止 。如 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资 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自 动延 期 赎回处 理。 (3) 暂 停赎 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 本数) 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暂 停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过 正常 支 付时 间 20 个工 作日 ,并 应 当在指 定媒 体上 进行 公告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顺 延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立 即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 在 2 日 内通 过指定 媒体 、基 金管 理人 的公司 网站 或销 售机 构的 网点刊 登公 告, 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十二)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上述 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2 规定期 限内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上刊 登暂 停公 告。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第二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上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告 ,并 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3.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 但少 于 2 周, 暂停 结 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日 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告 最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 4.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管 理人应 每 2 周至 少刊 登 暂 停公告 1 次。 暂停 结束 ,基 金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日 在至 少 一种指 定媒 体 上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告 最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 (十三 )基 金转 换 1 、 基金 的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决 定开 办本 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 管理的 、且 由同 一登 记结 算机构 办理 登记 结算 的其 他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基金转 换可 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关 规则请 参照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制 定 并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2 、 基金 的转 换业 务办 理时 间


基金转 换业 务办 理时 间与 基金的 申购 、赎 回时 间约 定相同 。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转换业 务 时,转 出方 的基 金必 须处 于 可赎回 状态, 转 入方 的基 金 必须处 于可 申购 状态 。 如果 涉及转 换的 基金有 一只 不处 于开 放日, 基金转 换申 请处 理为 失败 。 具 体业 务办 理机 构和 相 关规则 参见 基 金管理 人的 有关 公告 。 3 、 转换 费 转换费 率详 见基 金管 理人 发布的 基金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 转换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并 最迟 将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开始实 施 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体 公告 。 (十四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 法强 制执 行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 无论 在上 述何 种情况 下, 接受 划转 的主 体必须 是合 格的 个人 投资 者或机 构投 资 者。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受 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性 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 强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3 制执行 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司 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转 给其 他 自然人 、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的 相关 资 料,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 交 易过户 申请 自申 请受 理日 起 2 个月 内办 理, 并按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 构规定 的标 准收 费。 (十五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 十六)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定期定 额投 资是 基金 申购 业务的 一种 方式 ,投 资者 可通过 基金 销售 机构 提交 申请, 约 定每期 扣款 日、 扣款 金额 及扣款 方式 ,由 指定 的销 售机构 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资 者指 定 资金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和基金 申购 申请 。定 期定 额投资 并不 构成 对基 金日 常申购 、赎 回 等业务 的影 响, 投资 者在 办理相 关基 金定 期定 额投 资的同 时, 仍然 可以 进行 日常申 购、 赎 回业务 。 本基金 管理 人已 开通 本基 金份额 在直 销机 构 和 部分 代销机 构的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具 体内容 详见 基金 管理 人和 其他代 销机 构有 关基 金定 期定额 投资 的公 告。 八 、基 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有效控 制投 资组 合风 险, 追求基 金长 期资 本增 值。 (二) 投资 理念 选择经 营稳 健、 具有 长期 可持续 成长 能力 的上 市公 司股票 ,以 合理 价格 买入 并进行 中 长期投 资, 获取 超过 市场 平均水 平的 长期 投资 收益 。 (三)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限 于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票 、 债券、 中央 银行 票据 、回 购,以 及法 律法 规允 许或 经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它 金融工具 ,其中, 股票资产占基 金 资产的比例为60%-95% ,债 券、现金等金融工具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5%-40% , 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5% 。


(四) 投资 策略





本基金专注 基本面研 究, 采取“ 自下而上” 的策 略,运用工银瑞信上市公 司成长性评价 体系选 择具 有长 期可 持续 成长能 力的 上市 公司 股票 。 本基金 在多 数情 况下 将进 行充分 投资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4 通过发 掘成 长型 股票 ,以 合理价 格买 入并 进行 中长 期投资 ,获 取超 过市 场平 均水平 的长 期 投资收 益。


1 . 股票 选择 选择成 长型 股票 是本 基金 投资策 略的 核心 ,本 基金 采用的 上市 公司 成长 性评 价体系 具 体包 括 行业 发展 前景 及竞 争格局 考察 、公 司竞 争力 分析、 公司 可持 续成 长潜 力评估 及投 资 吸引力 评估 等四 个层 次, 如下图 所示 。


图1 -1








上 市公 司成 长性评 价体 系 (1 )行 业发 展前 景及 竞争 格局考 察


根据行 业所 处生 命周 期 、 产业竞 争结 构 、 近 期发 展 趋势等 数方 面因 素对 各行 业的相 对盈 利能力 及投 资吸 引力 进行 评价 。 本 基金 将致 力于 从 那些处 于成 长期 、 发展 前 景光明 、 盈利 能 力强的 行业 , 例如 , 新 能 源、 新材 料、 信息 技术 、 生物医 学 、 健 康保 健等 , 发掘具 有持 续增 长潜力 的公 司 。 此 外, 对 于传统 行业 , 本基 金将 会 致力发 掘那 些应 用新 技术 或新商 业模 式等 途径创 造客 户需 求或 扩大 客户群 体及 市场 份额 的上 市公司 。 行业发展前景 生命周 期 竞争结 构 近期趋 势 可持续成长潜力 主营业 务收 入 主营业 务利 润 增长速 度 公司竞争力 治理、 战略 、 机制、 品牌 、 成本、 研发 、 技术、 财务 投资吸引力 FCF 、PEG 长期可持续 成长股票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5 (2 )公 司竞 争力 分析 考察公 司的 竞争 战略 , 从 公司治 理 、 经 营机 制、 品 牌、 生产 成本 、 营 销 、 产 品研发 、 技 术、 财 务管 理等 方面 , 评 价 上市公 司在 所处 行业 中的 竞争力 及相 对竞 争地 位。 那 些具有 清晰 、 合理的 竞争 战略 , 主营 业 务突出 , 在品 牌、 技术 、 自 主创新 能力 等方 面具 有明 显竞争 优势 的 公司是 本基 金深 入研 究的 对象。 (3 )可 持续 成长 能力 评估 结合公 司所 处行 业特 性及 公司在 行业 内的 相对 竞争 地位 , 分 析公 司可 持续 成 长能力 , 选 择预期 未来3-5 年 或更 长时 间, 公司 主营 业务 收入 、 主 营业务 利 润 具有20% 以 上 可持续 成长 速 度的公 司进 行跟 踪研 究。 其 中可持 续成 长速 度是 公司 未来一 段时 间剔 除掉 短期 非经营 性或 者 非正常 收入 或者 损失 后的 增长速 度。 (4 )投 资吸 引力 评估 运用自 由现 金流 折现(Discounted Free Cash Flow ) 等估 值模型 评估 公司 股票 市场 价值 , 并 结合PEG( 当前市盈率PE 与 可持续增长速度G ×100 的 比值) 等指标,评估投资的 安全边际与投 资吸引 力, 选 择具 有足 够 安全边 际、 PEG 指 标在1.0 以下且 在投 资期 限内 预期 投资收 益能 达到 30% 以 上的 股票 ,构 建投 资组合 。 2 . 组合 优化 基于基 金组 合中 单 个 证券 的预期 收益 及风 险特 性, 对组合 进行 优化 ,在 合理 风险水 平 下追求 基金 收益 最大 化, 同时监 控组 合中 证券 的估 值水平 ,在 证券 价格 明显 高于其 内在 合 理价值 时适 时卖 出证 券。 此外, 由于 流动 性管 理及 策略性 投资 的需 要, 本基 金将进 行国 债、 金融 债等 固定收 益 类证券 以及 可转 换债 券的 投资。 债券 投资 策略 包括 利率策 略、 信用 策略 等, 由相关 领域 的 专业研 究人 员提 出独 立的 投资策 略建 议, 经固 定收 益投资 团队 讨论 ,并 经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批准后 形成 固定 收益 证券 指导性 投资 策略 。 本基金 还将 在法 规允 许的 范围内 ,基 于谨 慎原 则利 用权证 以及 其它 金融 工具 进行套 利 交易或 风 险 管理 ,为 提高 基金收 益提 供增 加价 值。 本基金 进行 权证 投资 时, 将在对 权证 标 的证券 进行 基本 面研 究及 估值的 基础 上, 结合 股价 波动率 等参 数, 运用 数量 化期权 定价 模 型,确 定其 合理 内在 价值 ,从而 构建 套利 交易 或避 险交易 组合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业绩基 准收 益率=80%× 沪深300 指数 收益 率+20%× 上 证国债 指 数收益 率。 随着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 如 果上述 业绩 比较 基准 不适 用本基 金时 , 本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依据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原则 , 根据 实际 情 况对业 绩比 较基 准进 行相 应调整 。 调整 业 绩比较基 准应经 基金托 管 人同意 , 报中国 证监会 备 案,基金 管理人 应在调 整 前3 个工 作日 在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6 本基金 是混 合型 基金 ,其 预期收 益及 风险 水平 高于 货币型 基金 和债 券型 基金 ,低于 股 票型基 金, 属于 风险 水平 中高的 基金 。( 七) 投资 组合 限制与 禁止 行为 1. 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通 过分 散投 资降低 基 金财产 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保持基 金组 合良 好的 流动 性。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下 限 制 : (1)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百分 之十 ; (2)本基 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百 分之 三; (3)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百 分 之 十;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百 分之 十; (5)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百 分 之四十 ; (6) 本基金股票资产 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为 60%-95% , 投资于 债券、现金等金 融 工具 占 基金资 产 的 比例 为 5%-40% ; (7)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 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8)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得 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千 分 之五; (9) 本基 金持 有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百 分 之五; (1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限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支 付对 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1) —(6) 项 规定 的投 资 比例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上述投 资组 合限 制条 款中 ,若属 法律 法规 的强 制性 规定, 则当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 消上述 限制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以后 ,不 再受上 述限 制约 束。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 销证 券;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7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 买 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八)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所投 资证 券产 生的 权利的 处理 原则 和方 法 1 .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2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 独立行 使 所投资证 券产生 的权利 , 保护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九) 基金 的融 资政 策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 (十)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报告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期 为 2015 年 7 月 1 日起至 9 月30 日 止(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1.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 资 1,779,873,215.90 70.79 其中: 股票


1,779,873,215.90 70.79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 金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732,327,785.38 29.12 7 其他资 产


2,265,720.87 0.09 8 合计





2,514,466,722.15





100.00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金额占 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分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8 2. 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代 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739.50 0.00 B 采矿业 29,782,673.14 1.19 C 制造业 970,684,338.36 38.77 D 电 力 、 热 力 、 燃 气 及 水 生 产 和供应 业 26,244,952.00 1.05 E 建筑业 109,904,382.92 4.39 F 批发和 零售 业 26,596,466.42 1.06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571,250.08 0.02 H 住宿和 餐饮 业 788.20 0.00 I 信 息 传 输 、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务业 234,179,197.46 9.35 J 金融业 353,818,571.76 14.13 K 房地产 业 26,371,964.44 1.05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3,974.43 0.00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710.50 0.00 N 水 利 、 环 境 和 公 共 设 施 管 理 业 1,712,403.00 0.07 O 居 民 服 务 、 修 理 和 其 他 服 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114.40 0.00 S 综合 689.29 0.00 合计 1,779,873,215.90 71.09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分 项 之和 与合 计可 能有尾 差。


3.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300131 英唐智 控 12,986,126 225,828,731.14 9.02 2 002329 皇氏集 团 12,429,998 158,606,774.48 6.34 3 300288 朗玛信 息 4,124,201 134,778,888.68 5.38 4 002413 常发股 份 3,634,459 123,062,781.74 4.92 5 300213 佳讯飞 鸿 5,137,852 103,270,825.20 4.12 6 300059 东方财 富 2,160,917 77,749,793.66 3.11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9


7 601628 中国人 寿 2,846,007 72,658,558.71 2.90 8 601601 中国太 保 3,181,995 70,608,469.05 2.82 9 600315 上海家 化 1,944,589 67,010,536.94 2.68 10 600491 龙元建 设 6,290,406 56,110,421.52 2.24 4. 报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股 指期货 。 (2)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 投资政 策 本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未运 用股指 期货 进行 投资 。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政 策 本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未运 用国债 期货 进行 投资 。 (2)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国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3)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评 价 无。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0 11.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出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在 报告 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处 罚的 情形 。 上海家 化: 违规行 为:2009 年 3 月至 12 月, 上海 家化 与沪 江 日化之 间发 生的 采购 、销 售及资 金 拆借等 关联 交易 金额 合计 达 2.81 亿 元, 占上 海家 化 当年年 末净 资产 的 25.64% (其中 3 月 至 6 月, 合计达 4272 万 元 ,占比 3.90%); 2010 年 , 合计达 4.27 亿 元, 占比 32.38% (其 中1 月至 6 月, 合计 达 1.89 亿元 , 占 比14.36%); 2011 年 , 合 计达5.4 亿元 , 占比 36.12% (其 中1 月至 6 月, 合计 达 2.46 亿 元, 占比16.41%); 2012 年, 合计 达 5.54 亿元 ,占 比 31.52% ( 其中1 月至 6 月 , 合 计达2.50 亿元 , 占比14.19% ) 。 上述 采购 、 销售 及资金 拆借 等关联 交易 金额 已分 别达 到 2009 年至 2012 年 年度 报告的 披露 标准 ,但 上海 家化对 于与 沪 江日化 构成 关联 关系 以及 关联交 易情 况均 未予 以披 露。 处分类 型: 按照 《证 券法 》第一 百九 十三 条的 规定 ,上海 证监 局拟 做出 如下 决定: 对 上海家 化给 予警 告, 并处 以 30 万元 罚款 。 (2)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未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 (3) 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969,992.81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51,680.24 5 应收申 购款 144,047.82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265,720.87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可转换 债券 。 (5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300131 英唐智 控 225,828,731.14 9.02 重大事 项 2 300288 朗玛信 息 134,778,888.68 5.38 重大事 项 3 002413 常发股 份 123,062,781.74 4.92 重大事 项 4 600315 上海家 化 67,010,536.94 2.68 重大事 项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1 (6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无。 九、基 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恪 尽职 守 、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不 向 投资者 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表 现 。 投 资 有风险 ,投 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 1.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2006 年 12 月6 日 , 基 金合 同 生效以 来 (截 至 2015 年9 月 30 日)的 投资 业绩 及同 期基 准的比 较如 下表 所示 : 阶段 净 值 增 长 率①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 - ③ ②-④ 2006.12.6-2006.12.31 2.16% 0.25% 10.90% 1.49% -8.74% -1.24% 2007 年 95.05% 1.82% 117.92% 1.84% -22.87% -0.02% 2008 年 -47.97% 1.98% -56.18% 2.44% 8.21% -0.46% 2009 年 62.32% 1.81% 73.60% 1.64% -11.28% 0.17% 2010 年 9.37% 1.52% -9.12% 1.26% 18.49% 0.26% 2011 年 -22.33% 1.16% -19.67% 1.04% -2.66% 0.12% 2012 年 0.46% 1.22% 7.04% 1.02% -6.58% 0.20% 2013 年 29.19% 1.31% -5.30% 1.11% 34.49% 0.20% 2014 年 7.76% 1.26% 41.16% 0.97% -33.40% 0.29% 2015.1.1-2015.9.30 0.05% 3.37% -5.80% 2.16% 5.85% 1.21%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至 今 100.04% 1.77% 80.93% 1.57% 19.11% 0.20% 2.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基 金 累 计 净 值 增 长 率 变 动 及 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变 动的比 较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2 注:1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06 年12 月 6 日 生效 。 2、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 , 本 基 金自基 金合 同生 效起 六个 月内为 建仓 期 。 截 至报 告 期末本 基 金的各 项投 资符 合基 金合 同关于 投资 范围 及投 资限 制的规 定: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占基 金资 产 的比例 为60%-95% , 债券 、现金 等金 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5%-40% ,现 金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十、基 金的财产 (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以 基金 托管人 的名 义开 立证 券交 易清算 资 金的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以 基金托 管人 和本 基金 联名 的方式 开立 基金 证券 账户 ,以本 基金 的 名义开 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销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3 售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与 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代 销机 构的固 有财 产,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有 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 产。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按基 金合 同的约 定收 取管 理费 、托 管费以 及其 他基 金合 同约 定的费 用。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以 其自有 资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行使 请求 冻 结、扣 押和 其他 权利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处分外 ,基金财 产不得被 处分。 非因基 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十 一、 基金财产的估值 (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正 常营业 日。 ( 二) 估值 方法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 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 其所在 证券 交易 所的 收盘 价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 未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 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 收盘 价估 值, 该日 无交易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2) 首次 发行 的股 票, 按成 本价估 值; (3) 配股 权证 ,从 配股 除权 日起 到配 股确 认日 止,若 收盘 价高 于配 股价 ,则按 收盘 价 和配 股 价的 差额 进行 估值 ;若收 盘价 等于 或低 于配 股价, 则估 值为 零; (4) 在 任何情况下,基金管 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 -(3)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 项 第(1) -(3)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4 情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5)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2. 债 券估 值 方 法: (1) 证券交 易所 市场 实行 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估 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按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未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 自 债券 计息 起始日 或上 一起 息日 至估 值当日 的利 息) 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按最 近交易 日债 券收 盘净 价估 值;


(3) 未上市 债券 按其 成本 价 估值;


(4) 在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 的债券 按其 成本 价估 值;


(5) 在任何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 人如采 用本 项第(1) -(4) 小 项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估 值, 均 应被 认为采 用了 适 当的估 值方 法。 但 是,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 本项 第(1) -(4)小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 资 产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在 综合考 虑市 场 成交价 、 市 场报 价、 流动 性、收 益率 曲线 等多 种因 素基础 上形 成的 债券 估值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6) 国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3. 权 证估 值方 法: (1) 基 金持 有的 权证, 从持 有确认 日起 到卖 出日 或行 权日止 , 上 市交 易的 权证 投资按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该权证 投资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按 最近交 易日 的 收盘价 估值 ;未 上市 交易 的权证 投资 按公 允价 估值 ; (2)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 用 本项 第(1) 小 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但是, 如果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按 本项 第(1) 小项规 定的 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并与 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3)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4. 如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 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共 同查 明 原因, 双方 协商 解决 。 5.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 值计 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 相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5 关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见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 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 四) 估值 程序 1. 各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 照每个 开放 日闭 市后 , 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的 余 额数量 计算 ,精 确到0.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五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每工作 日计 算各类 基金 资 产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按规 定公 告。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 基 金 管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 产估值 后, 将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 公布。 月末 、年 中和 年末 估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对 同时 进行 。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时性 。当 某一 类 基 金份 额净值 小数 点后 4 位 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 该类 基金 份额净 值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注 册登 记机 构、 或代销 机 构、或 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差 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受损 方”) 按 下述 “ 差 错 处理原 则 ” 给予 赔偿 ,承 担 赔偿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若 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水 平 不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服 ,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下 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 错 ,因不 可 抗力原 因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对 其他 当事 人承 担赔 偿责任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得 利的 当 事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 差 错已 发生 , 但 尚未 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 差 错 责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 及时进 行 更正,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的 费用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由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产 生的 差 错,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若 差错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 助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6 义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行 更正 而未 更正 ,则 其应当 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差错 责任 方 应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到 更正 。 (2) 差 错的 责任 方对 可能 导 致有关 当事 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且 仅 对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 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 但 差错 责 任方仍 应 对差错 负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受 损方 ”) , 则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 并 在其 支付 的 赔偿金 额的 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已 经获 得 的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 差 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 偿时,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人 过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基金 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基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 财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追 偿过 程中产 生的 有 关费用 ,应 列入 基金 费用 ,从基 金资 产中 支付 。 (6) 如 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 未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 偿, 并 且依 据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或其他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则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并有 权要求 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的 费用 和 遭受的 损失 。 (7) 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 方; (2)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根 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交易 数据 的, 由基 金注 册登记 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7 (1)各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 错误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 误偏 差达 到 某 一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3) 因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 误, 给 基金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的 , 应 由基 金管理 人 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4)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它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 如出现基 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 事故的任何情况 ,会导致 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 评 估基金 资产 的;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各类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基 金 托管人 负责 进行 复核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结 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各类 基金 资产 净 值并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股 票估 值方 法的第(4) 项、债 券估 值方 法的第(5) 项或权 证 估值方 法的 第(2) 项 进行 估 值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不可 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错误,本基金 管 理人和 本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未 能 发现错 误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本基 金管 理人 和本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本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8 十 二、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1. 买 卖证 券差 价; 2. 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股 息、债 券利 息; 3. 银 行存 款利 息; 4. 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入 。 5 . 持有 期间 产生 的公 允价 值变动 。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应计 入收 益。 ( 二) 基金 净收 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在 基金收 益中 扣除 的费 用后 的余 额 。 (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 基金 的 同 一类 别 基金 份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2.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同一类 别 基金 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3. 收益分配 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 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可 将投 资 人的现 金红 利按 红利 发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 4. 本 基金 收益 每年 最多分 配四次 ,每 次基 金收 益分 配比例 不低 于可 分配 收益 的 60% ; 5.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 或 将现金 红利 按除 息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进 行再 投资 ;若 投资 人不选 择, 本 基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金 分红 ; 6. 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净亏 损,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7. 基 金当 年收 益应 先弥补 上一年 度亏 损后 ,方 可进 行当年 收益 分配 ; 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 收 益分配 政策 进行 调整 。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分 配原则 、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及 比 例、分 配方 式、 支付 方式 等内容 。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 公告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9 1.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 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并在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在分配方案公布后( 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 管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 付。 (六)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 、 收益 分配 采用 红利 再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 、 收 益分 配 时 发生 的 银行转 账 等 手 续费 用 由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自行 承 担; 如 果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所 获现 金红 利不 足支付 前述 银行 转账 等手 续费用 ,注 册登 记机 构 可 将该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转 为基 金份额 。 十 三、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用 1 .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财 产拨 划支 付的 银 行费用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信 息 披露费 用;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允 许 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可以从 基金 财产 中计 提销 售服务 费, 具 体计提 方法 、计 提标 准在 招募说 明书 或相 关公 告中 载明;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2 . 上 述基 金 费 用由 基 金管理 人 在 法 律规 定 的范 围 内按 照 公 允 的市 场 价格 确 定, 法 律 法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3 .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年 管理 费率÷ 当 年天 数,本 基金 年管 理费 率 为 1.5%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0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 指 令,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 于次月 首日 起 3 个 工作 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管 理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年 托管 费率÷ 当 年天 数,本 基金 年托 管费 率 为 0.25%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 令,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 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 工作 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托 管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3) 上 述第( 一) 款第 1 条中第(3) 到(9) 项费 用由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其 他有 关法 规及 相应协 议 的规定 ,按 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用 。 4 .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的 损 失,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基 金合 同生效 前所 发 生的信 息披 露费 、律 师费 和会计 师费 以及 其他 费用 不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5.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可根 据 基 金发 展情 况调 整基金 管理 费率 和基 金托 管费率 。 降低基 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费 率,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最 迟 于新的 费率 实施 日 2 日 前 在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赎 回费 的费率 水平 、计 算公 式、 收取方 式和 使用 方式 详见 本招募 说 明书第 七章第( 六) 款及 第( 七) 款 的相 关规 定。 本基金 的 转 换费 用的 费率 水平、 计算 公式、 收取 方式 和使用 方式 详见 本公 司相 关公 告 。 ( 三 ) 基 金税 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1 十 四、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基金 的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如 果基 金首 次募 集的会 计 年度, 基金 合同 生效 少 于 2 个 月, 可以 并入 下一 个 会计年 度; 3. 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立 核算; 6. 基金管理 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 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7. 基 金托 管人 定期 与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 书面确 认 。 ( 二) 基金 的审 计 1. 基金管理 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 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 金管理 人( 或基 金托管人) 认为有 充足理 由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 ,经基 金托管人( 或基 金管理 人) 同意 , 并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就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十 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 基金信 息, 并 保证所 披露 信息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按 规定 将应 予披露 的基 金信 息披 露事 项在规 定时 间 内通过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性 报刊( 以 下简 称 “ 指 定报刊 ”)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的 互 联网网 站( 以下 简称 “ 网 站”) 等媒介 披露 。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2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 人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 一) 招募 说明 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 金 管 理人 按 照《 基 金 法》 、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 、 基 金合 同 编 制并 在 基金 份 额 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并 登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招 募说 明 书, 并就 有关 更新 内容 提 供书面 说明 。 更新 后的 招 募说明 书公 告内 容的 截止 日为 每 6 个月 的最 后 1 日。 ( 二)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前 ,将 基金 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将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登载在 各自 网站 上。 ( 三)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基金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 事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并 在披 露招 募说 明书 的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 四)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 金合同 生效 公告 中将 说明 基金募 集情 况。 ( 五)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基金份 额获 准在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 3 个工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3 作日前 ,将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公 告书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 六)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公告 1. 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 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2. 基金管理 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 披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3.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述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 七)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额 申 购、赎 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关 申购 、赎 回费 率,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 查阅或 者复 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 八)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告 1.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年 结束之 日 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 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需经 具有从 事证 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审 计后 ,方 可披 露;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3.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足 2 个 月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5. 基金定期 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 第二个工作日,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 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 报 备应 当采用 电子 文本 和书 面报 告两种 方 式 。 ( 九)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在基金 运作 过程 中发 生如 下可能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或 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重 大 影响的 事件 时 ,有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 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开;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4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 30% ;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 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 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更 ;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 达 某一 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 19. 变更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 20. 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中国 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事项。 ( 十) 澄清 公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关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当 立即 对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5 该消息 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 十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十二)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十三)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 季度报 告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等 文本 文件 在编 制完 成后, 将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所在 地、 基 金托管 人所 在地 、有 关销 售机构 及其 网点 ,供 公众 查阅。 投资 人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 理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制件或 复印 件。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将 在指定 媒 体上公 告。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十 六、 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 的投 资风 险包 括投 资组合 的风 险、 管理 风险 、合规 性风 险、 操作 风险 以及其 他 风险。 (一) 投资 组合 的风 险 投资组 合的 风险 主要 包括 市场风 险、 信用 风险 及流 动性风 险。 1 、 市场 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使本 基金 资产 面临 潜在 的 风险 , 本基金 的市 场风 险来 源于 基金股 票资 产与 债券 资产 市场价 格的 波动 。影 响股 票与债 券市 场 价格波 动的 风险 包括 但不 限于以 下多 种风 险因 素: (1 )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 策、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宏 观经 济政 策的变 化导 致证 券市 场价 格波动 , 影 响基金 收益 而产 生风 险。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经济运 行具 有周 期性 的特 点, 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 受到宏 观经 济运 行状 况的 影响 , 也 呈 现周期 性变 化 , 基 金投 资 于债券 与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 其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发 生变化 , 从而 产 生风险 。 (3 )利 率风 险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6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股票 市场 及债 券市 场的 价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 同 时 直接影 响 企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水 平。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和债 券,其 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化 的影 响 , 从而产 生风 险。 (4 )通 货膨 胀风 险 基金持 有人 的收 益将 主要 通过现 金形 式来 分配 , 如 果发生 通货 膨胀 , 现金 的 购买力 会下 降,从 而影 响基 金的 实际 收益。 (5 )汇 率风 险 汇率的 变化 可能 对国 民经 济不同 部门 造成 不同 的影 响, 从 而导 致本 基金 所投 资 的上市 公 司业绩 及其 股票 价格 。 (6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受多 种因 素影响 。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 的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 其 股票价 格可 能下跌 , 或者 能够 用于 分 配的利 润减 少 , 使 基金 投 资收益 下降 。 虽然 本基 金 可通过 分散 化投 资减少 这种 非系 统性 风险 ,但并 不能 完全 消除 该种 风险。 (7 )债 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的风险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 是指与 收益 率曲 线非 平行 移动有 关的 风险 ,单 一的 久期指 标 并不能 充分 反映 这一 风险 的存在 。 (8 )再 投资 风险 市场利 率下 降将 影响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利息 收入 的再 投资收 益率 ,这 与利 率上 升所带 来 的价格 风险 互为 消长 。 2 、 信用 风险 债券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 ,或 由于 债券发 行人 信用 质量 降低 导致债 券 价格下 降的 风险 ,信 用风 险也包 括证 券交 易对 手因 违约而 产生 的证 券交 割风 险。 3 、 流动 性风 险 因市场 交易 量不 足 , 导致 证券不 能迅 速、 低成 本地 转变为 现金 的风 险。 流动 性风险 还 包括由 于本 基金 出现 投资 者大额 赎回 ,致 使本 基金 没有足 够的 现金 应付 基金 赎回支 付的 要 求所引 致的 风险 。 (二) 管理 风险





在 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 理人 的研 究水 平、投 资管 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金 收益 水 平,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对经 济形势 和证 券市 场判 断不 准确、 获取 的信 息不 全、 投资操 作出 现 失误, 都会 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7 (三) 合规 性风 险 是指本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不 符合相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和基 金合 同的 要求 而带 来的 风 险 。 (四) 操作 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因 内部 控制存 在缺 陷或 者 人 为因 素造成 操作 失误 或违 反操 作规程 等 引致的 风险 ,例 如, 越权 违规交 易、 会计 部门 欺诈 、交易 错误 、IT 系统 故障 等风险 。 (五) 其他 风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可 能导致 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金融 市场 危机、 行业 竞争 、代 理商 违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制 能 力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受 损。 十 七、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基金合同 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 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内 容 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1) 终 止基 金合 同; (2)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变 更基 金类 别; (4)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5)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8)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9)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 意变更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并 属于 基金 合同 必须 遵照进 行变 更的 情形 ; (2)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并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的 ; (3) 因 为当 事人 名称 、 注 册 地址 、 法 定代 表人 变更 , 当事人 分立 、 合并 等原 因 导致基 金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8 合同内 容必 须作 出相 应变 动的。 2. 关于变更 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 国 证监会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后 生效执 行, 并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 媒体公 告。 ( 二) 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 (2) 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基 金合 并、 撤销 ; (5) 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的其 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成立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 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的 工作 人 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基 金财产 清算 公告 ;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2)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4)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7) 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9 (8) 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9)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清 偿: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事 务所 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 八、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一。 十 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见附件 二。 二十 、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 本 基金 的份额 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务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需 要和 有关 情况 ,增加 或修 改 ) 。具 体内 容 如下: 一、关 于基 金账 户确 认 公司向首 次开立基 金账户 的客户寄 送《基金 账户确 认书》 (公 司获得投 资人准 确的邮 寄 地址) 。 《基 金账 户确 认书 》将在 客户 开户 后15 个工 作日内 寄送 。 在基金 募集 期间 新开 户的 客户, 公司 将 于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的15 个工 作日 内寄 送 《基 金 账 户确认 书》 。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0 二、关 于对 账单 服务 1 、 公司 的网 站、 热线 电话 提供对 账单 自助 下载 服务 。 (1 )份 额持有 人可登 录公 司网站(www.icbccs.com.cn )进入“ 我的账 户”栏 目,输 入 开户 证件 号码 或基 金账 号,自 助查 询或 下载 任意 时段的 对账 单。 (2 ) 份额 持有 人用 带有 传 真机的 电话 , 拨打 公司 热 线电话 (4008119999 ) , 选 择自助 服务, 按“3 ”后 ,输 入需 要下载 的对 账单 日期 ,进 行对账 单自 助传 真。 2 、 公 司将 按照 份额 持有 人 的需求 , 提 供纸 质、 电 子 邮件、 短信 对账 单。 上 述 对账单 需 份额持 有人 通过 电话 、邮 件、短 信等 向公 司主 动定 制。其 中: (1 ) 电子 邮件 对账 单: 公 司为定 制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的份额 持有 人提 供月 度、 季度和 年 度电子 对账 单。 电子 对账 单在每 月、 季、 年 度结 束 后15 个工 作 日内 向份 额持 有人指 定的 电子 信箱发 送。 (2 ) 手机 短信 对账 单: 公 司为定 制手 机短 信对 账单 的份额 持有 人发 送交 易发 生时间 段 的季度 手机 短信 账单 。 手 机短信 对账 单在 每季 度、 年度结 束后15 个 工作 日内 向份额 持有 人 指 定的手 机号 码发 送。 (3 ) 纸质 对账 单: 公司 为 定制纸 制对 账单 的份 额持 有人寄 送交 易发 生期 间的 季度纸 质 对账单 。 季度 内无 交易 发 生, 公司 将 不 邮寄 该季 度 纸质对 账单 。 定制 纸质 对 账单 的 份额 持有 人将获 得年 度对 账单 。纸 质对账 单的 寄送 时间 为 每 季度 或 年度 结束 后的15 个 工作日 内 。 3 、 提示: 由于 份额 持有 人 提供的 邮寄 地址 、 手 机号 码、 电 子邮 箱 不 详或 因 邮 局投递 差 错、 通讯 故障 、 延 误等 原 因 , 造成 对账 单无 法按 时 准确送 达 , 请 及时 到原 基 金销售 网点 或致 电本公 司客 服中 心办理 相 关信息 变更 。如 需补 发对 账单, 敬请 拨打 客服 热线 电话。 三、关 于收 益分 配方 式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份额 持有 人 可通过 销售 机构 选择 现金 分红或 红 利再投 资 , 并通 过 本 公司 网站、 客户 服务 中心 或销 售机构 查询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 四、关 于 定 期定 额投 资 本基金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 和 我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 为份 额持有 人 提 供定 期定 额投 资的服 务 , 即 份额 持有 人 可 通过 固定 的渠道 , 采用 固定 期限 、 固定金 额的 方式 申购 基金 份额 。 定 期定 额 投资金 额限 制以 销售 机构 规定及 相关 公告 为准 。 五、关 于资 讯服 务 公司为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本 基金信 息 、 基 金投 资报 告 、 宏 观形 势分 析、 基金 净 值等多 种资 讯(电子 版) 。如 需通过手 机或电子 邮件获得 上述资 讯,份额 持有人可 通过公 司网站或 热 线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1 电话定 制。 六、关 于联 络方 式 公司提 供多 种联 络方 式, 供份额 持有 人与 公司 及时 沟通, 主要 包括 : 1 、 热线 电话 :4008119999 (免长 途费 ) , 客户 服务 传 真:010-66583100 。 (1 ) 人工服 务 :我 公司为 客户提供 每天24 小时人 工 服务,内 容包括 :账 户信 息查询 、 基金产 品咨 询、 业务 规则 解 答及 网上 交易 咨询 等服 务。 (2 ) 自助电 话服务 :公司 提供每天24 小时 自动语 音 服务,客 户可通 过热 线电 话进行 账 户信息 、 基金 份额 、 基金 净值 、 基 金对 账单 、 最新 公告的 自助 查询 , 以及 下 载对账 单及 业务 单据等 操作 。 2 、 在线 客户 服务 公司网 站设 置了 “ 在线 客 服” 栏目 ,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登 录公 司网 站首 页 , 点击 “在 线 客服” 图标 通过 网络 在线 开展相 关咨 询。 在线 客服 服务时 间为 每 天 24 小时 , 内容包 括: 基 金产品 咨询 、业 务规 则解 答及网 上交 易咨 询等 服务 。 3 、 电子 邮件 和电 话留 言 份额持 有人 可向 公司 客户 服务电 子邮 箱 (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 、 热线 电话 (按 “6 ” )发 送邮 件或 留言 , 您的各 种服 务需 求将 在一 个工作 日内 得到 回复 。 七、关 于电 子化 交易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电子 自助 交易 系统 (7*24 小 时服 务) 办理 基金 交易 业务, 包 括: 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 换 、 撤 单 、 分 红方 式变 更及查 询等 业务 。 电子 化 交易方 式 有 : 网上交 易: 客户 可以 使用 多家银 行的 银行 卡通 过网 上交易 系统 自助 办理 基金 交易 业 务 。 网址:https://etrade.icbccs.com.cn/etrading/ 。 手机APP 客 户端: 操作 简单 、应用 灵活 ,客户 可随 时 随地通 过 手 机客户 端办 理 业务。 下 载方式 : 客户 可以 通过 在 本公司 官 网 下载 , 也可 以 通过App Store 、91 助手 、 安卓网 等应 用市 场搜索 下载 。 微信交 易: 客户 可通 过关 注 “工 银微 财富 ” 的 微信 服务号 , 使 用开 户身 份证 号绑定 账 户 即可办 理基 金交 易业 务。 电话交 易 : 是 网上 交易 的 一种补 充委 托方 式 , 客 户 在外出 或者 不方 便上 网的 时候可 以通 过电话 交易 系统 自助 办理 基金交 易业 务。 电话 :4008119999-3 电子化 交易 的具 体交 易操 作方法 参考 公司 网站 “网 上交 易 ”栏 目下 相关 交易 指引。 八、关 于网 站服 务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2 公司网 站为 客户 提供 账户 查询 、 产 品信 息查 询、 产 品净 值 查询 、 公告 信息 查 询、 基金 资 讯、投资 策略报 告、交易 状态查询 、基金 认购/申购/赎回/ 定期 定额计 算器专 业理财工 具、 定期定 额投 资理 财规 划 、 财富俱 乐部 积分 兑换 、 微 博/微信/网 站活 动参 与和 交流等 内容 的服 务。 九、客 户意 见、 建议 或投 诉处理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热线 电话 、 电子 邮箱 、 传真 、 在 线客 服等 渠道 对 基金管 理人 和销售 机构 提出 意见 、建 议或投 诉。 十、 如本 招募 说明 书存 在 任何您/ 贵 机构 无法 理解 的 内容 , 请 联系 本公 司客 户 服务电话 。 请确保 投资 前, 您/ 贵机 构 已经全 面理 解了 本招 募说 明书。 二十 一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期 间,本 基金 及基 金管 理人 的有关 公告 如下 : 1 、 工 银瑞 信 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关 于 增加 上 海汇 付 金融 服 务 有 限公 司 为旗 下 基金 销 售 机构并 实行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2015-06-30 ; 2 、 工 银瑞 信 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关 于 公司 、 高管 及 基金 经 理 投 资旗 下 基金 相 关事 宜 的 公告 ,2015-07-06 ; 3 、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在 “ 京东 金融 ” 平台实 行基 金申 购费 率优 惠的公 告 ,2015-07-07 ; 4 、 工 银瑞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参 加数 米基 金网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2015-07-08 ; 5 、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直 销电 子自 助交 易系统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 2015-07-08 ; 6 、 工 银瑞 信 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关 于 增加 汉 口银 行 股份 有 限 公 司为 旗 下基 金 销售 机 构 并实行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5-07-21 ; 7 、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住 所变 更的 公告 ,2015-07-30 ; 8 、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更 名的 公告 ,2015-08-05 ; 9 、 工 银瑞 信 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关 于 旗下 部 分基 金 参加 平 安 证 券申 购 、定 投 申购 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08-11 ; 10 、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在北 京京 东世 纪贸易 有限 公司 “ 京东 金 融” 平台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3 实行基 金申 购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5-08-13 ; 11 、 关 于增 加深 圳前 海京 西票号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为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旗 下 七只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公告 ,2015-08-17 ; 12 、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中 金公 司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 公告 ,2015-08-19 ; 13 、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 工银 瑞信 稳健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H 类 基金份 额类 别及 修改 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的公 告 ,2015-08-19 ; 14 、工 银瑞 信稳 健成 长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2015 年更 新) ,2015-08-19 ; 15 、工 银瑞 信稳 健成 长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2015 年更 新) ,2015-08-19 ; 16 、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 上海 陆金 所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为旗 下基金 销 售机构 并实 行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5-09-01 ; 17 、工 银瑞信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董事 长变 更公 告 ,2015-09-16 ; 18 、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 晋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为 旗下 基金 销售机 构 并实行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5-09-16 ; 19 、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 中信 期货 有限公 司为 旗下 基金 销售 机构的 公 告 ,2015-09-18 ; 20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 北京 乐融 多源投 资咨 询有 限公 司为 旗下基 金 销售机 构并 实行 费率 优惠 ,2015-09-30 ; 21 、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 上海 联泰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为 旗下 基金销 售 机构并 实行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5-10-22 ; 22 、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 东莞 农村 商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为 旗下基 金 销售机 构并 实行 费率 优惠 的公告 ,2015-10-26 ; 23 、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 齐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为 旗下 基金 销售机 构 的公告 ,2015-10-28 ; 24 、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 北京 君德 汇富投 资咨 询有 限公 司为 旗下基 金 销售机 构并 实行 费率 优惠 的公告 ,2015-10-29 ; 25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参加 上海 长量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费率 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5-11-02 ; 26 、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关于 参加 乐融 多源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11-11 ; 27 、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关于 参加 嘉实 财富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11-12 ;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4 28 、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 上海 凯石 财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为 旗下基 金 销售机 构并 实行 费 率 优惠 的公告 ,2015-11-17 ; 29 、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 北京 微动 利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为旗 下基金 销 售机构 并实 行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5-11-23 ; 30 、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关于 参加 上海 利得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11-27 ; 31 、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 德州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为 旗下 基金 销售机 构 的公告 ,2015-11-27 ; 32 、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 威海 市商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为旗 下基金 销 售机构 的公 告 ,2015-12-01 ; 33 、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 深圳 富济 财富管 理有 限公 司为 旗下 基金销 售 机构并 实行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5-12-03 ; 34 、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在北 京京 东世 纪贸易 有限 公司 “ 京东 金 融” 平台 实行基 金申 购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5-12-04 。 二十 二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 投 资者 可免 费 查阅 。 在 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十 三 、备查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工 银瑞信 稳健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工 银瑞 信稳 健成 长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三) 《工 银瑞 信稳 健成 长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以上第 (一) 至 (五) 项 备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办公 场所 、 营 业场 所, 第 (六) 项 文件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办公场 所。 基金 投资 者在 营业时 间可 免费 查阅 ,在 支付工 本费 后 ,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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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5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二〇一 六 年 一月 十九 日 附件一


基 金合 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 利义务 ( 一)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依法募集 基金, 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 独立运 用基 金财 产; 2. 依照基金 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 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 用和管理费以及法律法 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入 ; 3. 发 售基 金份 额; 4. 依 照有 关规 定行 使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 在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 非 交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则 ; 6. 根据本基 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 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 或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对基 金资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应及 时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人 的利 益; 7.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9. 自行担任 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 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 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 监 督和检 查; 10. 选择、 更换 销售 代理 机 构, 并 依据 销售 代理 协议 和有关 法律 法规 , 对 其行 为进行 必 要的监 督和 检查 ; 11. 选择 、更 换律 师、 审计 师、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 12.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3.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4.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6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依法募集 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 财 产; 4. 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 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进 行证 券 投资;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 8.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 回款项 ; 11.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 保 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 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16. 依 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7 20.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 应 当承担 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 同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 管人追 偿; 22. 按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 料; 23.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 管人; 24.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决定 ; 25.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基 金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6.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 利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 东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 使因基 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7. 法律 法规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2.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 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4. 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名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 5. 根据本基 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 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 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金 资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应 及时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的 利益 ; 6.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7. 按 规定 取得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设立专门 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 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 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8 4. 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 产; 5.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 基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对基金财 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 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 方 面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行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 按照 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11.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 与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或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16.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 金财产 损失 , 应承 担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 退任而 免 除; 18.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19.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0.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监 督 管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3.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24. 法律 法规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同一类 别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合 法权 益。 根据 《基 金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基 金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9 份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余 基金财 产; 3. 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的 基金份 额; 4.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或者 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运作; 8. 对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 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 讼; 9.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其 他 权 利。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遵 守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2. 交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规定 的费 用; 3. 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6. 返还在基 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 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 代 理人处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 7.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 七) 本基 金合 同当 事各方的 权利 义务 以本 基金合 同为 依据 ,不 因基 金账户 名称 而有 所 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共同 组成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同一 类 别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 票权。 ( 二) 召开 事由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0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列 事由之 一的 , 经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或持 有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下同)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提议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终 止基 金合 同; (2)转换 基 金运 作方 式; (3) 变 更基 金类 别; (4)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5)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8)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9)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2. 出现以下 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赎 回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3)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 三)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 除法律法 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开 会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记 日由 基金 管理 人选 择确定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召 集或 者 不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2. 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 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 不召集 ,基 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自 行召集 并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点、 方式 和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1 权益登 记日 。 3.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 否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 开。 4.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但 应当 至少 提 前 30 日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 四)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集人( 以 下简 称 “ 召集 人”) 负责 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 记日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必须 于会 议召 开日 前 30 天在 指定 媒 体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 会 议形 式; (4) 议 事程 序; (5)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权 益登 记日 ; (6) 代 理投 票的 授权 委托 书 的内容 要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 代理人 身份 、 代 理权 限和 代 理有效 期限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7) 表 决方 式; (8)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 事项。 2. 采用通讯 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 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2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及 其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达 意见 的寄 交 截 止时 间 和收 取方 式。 3.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在 上述 情形 下, 若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托管人接到书面通知后未在指定时间及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的方 式 1. 会 议方 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2) 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托书 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出席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 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 人确定 , 但 决定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或基 金 托管人 的更 换、 终止 基金 合同的 事宜 必须 以现 场开 会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2.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条 件 (1) 现 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1)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以上( 含 50% , 下同) ; 2)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托 代理 手续 完备 ,到 会者出 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法 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记 资料 相 符。 (2) 通 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1) 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3 2)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 为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 的监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和统 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经 通知 拒不 参加 收取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 应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50% 以上 ;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 时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与登 记注 册 机构记 录相 符;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表面 符合法 律 法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 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 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 六)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 议 事 内 容 为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事 由 所 涉 及 的 内 容 以 及 召 集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2)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上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在 大会 召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就 召开事 由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需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3)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 核 : 关联性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 出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范 围的 ,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对于 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提案提 交大 会表 决, 应当 在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进 行解 释和 说明 。 程序性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作 出决 定。如 将 其提案 进行 分拆 或合 并表 决,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的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决 定,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 的 程序进 行审 议。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发出 召开 会议 的通 知后 , 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 案进行 修 改,应 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日前 30 日公告 。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日期 应当 顺 延并保 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 间隔 期。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4 (5) 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未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就 同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其 时 间间隔 不少 于 6 个 月。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 定的除 外。 2. 议 事程 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大会 主持 人按 照规 定程 序宣布 会议 议事 程序 及注 意事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证后 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 况下,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能 主持 大 会,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以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50% 以上 多数选 举产 生 一名代 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 位名称) 、 身 份证 号码、 住所 地址、持 有或 代表有 表决 权的基金 份额 、委托 人姓 名( 或 单位 名称)等事 项。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天公布 提案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截 止 日期后 第 2 个 工作 日在 公 证机构 监督 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 成决 议。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 七) 决议 形成 的 条 件、 表决 方式、 程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 般决 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及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通过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2)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事 项 均 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2) 特 别决 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及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含三 分之二) 通 过方 为有 效; 涉 及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 换 基金托 管人、 转换 基金 运 作方式 、 终止 基金合 同等 重大 事项 必须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并予 以 公告。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5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 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 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 项表决 。 ( 八)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则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 行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和代 理人 中推 举 3 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担 任监 票人 。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 会议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 的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以 对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会议 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而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代 理人 对会 议主 持人 宣布的 表决 结 果有异 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会议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重新 清点 并 公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仅 限一 次。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托 管 人 授权 代表(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管理 人授 权代表) 的 监督下 进行 计票 ,并 由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公 证。 如基金 管理 人拒 绝按 照上 述规定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表决后 的计 票程 序进 行监 督或配 合 , 则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指 派授 权代表 完成 计票 程序 ; 如 基 金托管 人拒 绝按 照上 述规 定对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的 计票 程序 进行监 督或 配合 ,则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指派 授权 代表 完成计 票程 序 ; 如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经通 知仍 拒绝 派代 表监 督计票 的, 不影 响大 会会 议决议 的 效 力 。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报中 国证 监 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自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核 准或者 出具 无 异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执行 。 2.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 均有约 束力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6 大会的 决定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 内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公告 。如果 采 用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 公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 文、 公证 机构 、 公证员 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三、基金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基金合同 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 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内 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1) 终 止基 金合 同; (2)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变 更基 金类 别; (4)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5)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 提 高基 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8)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形 。 但 出现下 列情 况时 ,可 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同 意变 更后 公布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①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并 属于 基金 合同 必须 遵照进 行变 更的 情形 ; ②基金 合同 的变 更并 不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的 ;


③因为 当事 人名 称、 注册 地址、 法定 代表 人变 更, 当事人 分立 、合 并等 原因 导致基 金 合同内 容必 须作 出相 应变 动的 。


2. 关于变更 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 国 证监会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后 生效执 行, 并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 媒体公 告。 ( 二) 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 6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7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 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基 金合 并、 撤销 ; (5) 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的其 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成立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的 工作 人 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基 金财产 清算 公告 ;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2)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4)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7) 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8) 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9)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清 偿: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8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事 务所 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履行 和解 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应尽 量通 过协 商、 调解 途径解 决。 不愿 或者 不能 通过协 商、 调解 解决 的, 任何一 方均 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照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届 时有 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市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的 ,对 当事 人均 有约束 力, 仲 裁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五、基金合同 的效力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基 金 当 事人 之 间 、 基 金 与基 金 当 事人 之 间 权 利 义 务关 系 的 法律 文 件。


( 一) 本基 金合 同经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加盖 公章 以及双 方法 定代 表人 或法 定 代表人 授权 的代 理人 签字 , 在 基金 募集 结束 , 基金 备 案手续 办理 完毕 , 并获 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后 生效 。 基金 合同 的有效 期自 其生 效之 日起 至该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之 日止 。


( 二) 本基 金合 同自 生效 之日 起对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内的基 金合 同各 方当 事人 具有同 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9 ( 三) 本基 金合 同正 本一 式八 份,除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各持 两份 外,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各持有 两份 。每 份均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效力 。


( 四) 本基金 合同 可印制 成册 ,供 投资人 在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代销机构 和注 册登 记 机构办 公场 所查 阅, 但其 效力应 以基 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附件二


基 金托管协议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 、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 、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 、 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法定代 表人 : 郭特华 成立日 期:2005 年 06 月 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 】93 号




















中国 银监 会银监 复[2005]105 号 经营范 围 : 经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的 基金 等资 产管 理业 务; 募集 设立 基金 ; 中 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业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王洪 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壹仟 玖佰 肆拾 贰亿叁 仟零 贰拾 伍万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0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 承兑与 贴现 ;发 行金 融债 券;代 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 债券 ;买 卖政 府债券 、金 融 债券; 从事 同业 拆借 ;买 卖、代 理买 卖外 汇; 从事 银行卡 业务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理收 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经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监 管部 门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 基 金托 管 人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 对 基金实 际投 资是 否符 合基 金合同 关于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对存 在疑 义的 事项 进行 核查。 根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限于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 债 券 、 中 央银 行票 据、 回购 , 以 及法律 法规 允许 或经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它金 融工 具, 其中 ,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 60%-95% , 债 券 、 现 金 等 金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5%-40% , 现金 或者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5% 。 (二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 融 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1)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百分 之十 ; (2)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百 分之 三; (3) 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 理由 本基 金 托 管人 托 管的 全部 基金 持 有 一家 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百分 之十 ; (4) 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 理 由 本基 金 托 管人 托 管的 全部 基金 持 有 的同 一 权证 ,不 得超 过 该权 证的百 分之 十; (5) 进 入全 国 银行 间 同业 市场 进 行 债券 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不 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百 分之 四十; (6) 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60% -95% , 投资于 债券 、 现金 等金 融 工具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 5%-40% ;


(7) 基 金财 产 参与 股 票发 行申 购 , 本基 金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 超 过本 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8) 本 基金 在 任何 交 易日 买入 权 证 的总 金 额, 不得 超过 上 一 交易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千分 之五; (9) 本基金持 有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百 分 之五;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1 (1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限制 。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因证 券市 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 股权 分置 改 革中支 付对 价等 基 金 管理 人 之外 的因 素 致使 基 金投 资 比例 不符 合 上述(1) —(6) 项 规 定的 投资 比例 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上述投 资组 合限 制条 款中 , 若 属法 律法 规的 强制 性 规定 , 则 当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以 后, 不再 受上述 限制 约束 。 (三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本 托管 协 议第十 五条 第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 事后监 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投资 禁 止行为 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根据 法律 法规 有关 基 金禁止 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事先 相互 提供与 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 、 与 本机 构有 其他 重 大利害 关系 的 公司名 单及 有关 关联 方交 易证券 名单 。 基金 管理 人 有责任 确保 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实 性 、 准 确 性、完 整性 ,并 负责 及时 将更新 后的 名单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 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 止该 关联交易的发 生, 如基 金托 管人 采取 必 要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发 生时 ,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已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事前 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 只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四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 及 行业标 准的 、 经慎 重选 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 并约定 各交 易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 易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 间交易 市场 选 择交易 对手 。 基 金托 管人 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进 行交易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每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进行更 新 , 新 名 单确定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 仍 应按 照协 议 进行结 算 。 如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的, 应向 基 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并 在与 交易对 手发 生交 易 前 3 个 工作 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 按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 基 金 托管人 则根 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成 交单 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行 监督 。 因 交易 对手 不 履行合 同造 成 的基金 财产 损失 ,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 损失 或责 任,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 如 基金 托管 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并不 承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 和责任 。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 收 资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益 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2 (六)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中违 反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 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 知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对 并以 书 面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说 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 内及时 改正 。 在上 述规 定 期限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 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七 )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对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议 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 合提供 相关 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八 )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 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 应 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 此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九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 由, 拒绝 、 阻 挠 对方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 核 查事 项 包 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 开 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二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基 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明违 规原 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保 证在 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 在 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 基 金管 理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 事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金托 管人改正 。基金托 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 金管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交 相关 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 在 规定 时间 内 答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三)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3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 阻挠对 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或 采取 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管 基金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 ,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 有特殊 情况 双方 可另 行协 商解决 。 6. 对 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 并通 知 基金 托管 人 , 到 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追 偿基 金的 损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7.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 金募 集期 间的 资金应 存于基 金管 理人 开立 的 “ 基 金募集 专户 ” 。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理 人 开立并 管理 。 2.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停 止募集 时 , 募 集的 基金 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人 数符 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 法 》 等 有关 规 定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 于基金 财产 的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 同 时 在规定 时间 内 , 聘 请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的 会计师 事务所 进 行验资, 出具验 资报告 。 出具的验 资报告 由参加 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 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未 能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 件,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 办理退 款 等事宜 。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基金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资金 账 户, 并根 据基 金管理 人 合 法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2. 基金 资金 账 户的 开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4 3. 基金 资金 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应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4. 在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条件下 ,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 资 产的支 付。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及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 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 基 金证 券 账 户的 开立和 使用,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 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户 ,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算备 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规定 执 行。 5.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及 相关 账 户的开 立 、 使 用的 , 若 无 相关规 定 , 则 基金 托管 人 比照并 遵守 上述 关于账 户开 立、 使用 的规 定。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管 与结 算账 户 , 并 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时代 表基金 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回 购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 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 以根 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由基 金 托 管人负 责开 立。 新账 户按 有关规 则使 用并 管理 。 2.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银行 存款 定期 存单 等 有价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托 管 银行的 保管 库 , 也 可存 入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持有。实物证 券、 银行 存款 定期 存单 等 有价凭 证的 购买 和转 让 ,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共同 办理 。 基 金托管 人对 由基 金托 管人 以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 证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5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 负责 , 包 括基 金席 位租 用 协议 、 信 息 披露协 议 、 基 金审 计合 同 等。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 金签署 的 、 与 基金 有关 的 、 重 大合 同的 原 件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 除 协议 另 有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至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重大 合 同签署 后及 时以 加密 方式 将 重大 合同 传 真给基 金托 管人 , 并在 十 个工作 日内 将正 本送 达基 金托管 人处 。 重大 合同 的 保管期 限为 基金 合同终 止 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 各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 算,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五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每工作 日计 算各类 基 金资 产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按规 定公 告。 2. 复 核程 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 人,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3.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 相 关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见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 各类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分别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如 不能妥 善保 管, 则按 相关 法规承 担 责 任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 册由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资料 , 由 基金托 管人 按规 定建 立并 保管 。 在 基 金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 报和年 报前 , 基金 管理 人 应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 管人 , 不 得无 故 拒绝或 延误 提供 ,并 保证 其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裁 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 对当 事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6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本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