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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香港中小盘人民币(002379)

工银香港中小盘:基金合同摘要查看PDF公告

 
 
 
 
 
 
工 银 瑞信 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工 银 瑞 信 香港 中 小 盘 股票 型 证 券 投资 
基金 (QDII ) 基 金 合同 摘要 
 
 
 
 
 
 
 
 基金 管 理人 : 工 银 瑞信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 国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QDII )


















































基金合同摘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 号、 甲5 号6 层甲5 号601、甲 5 号7 层甲 5 号701、甲5 号8 层甲 5 号801、甲5 号9 层甲5 号901 法定代表人: 郭特华 设立日期:2005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 】93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811-9999 (二 )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改革中国银 行体制的请示报告》 (国发[1979]72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QDII )


















































基金合同摘要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条件 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 期货 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QDII )


















































基金合同摘要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 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QDII )


















































基金合同摘要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 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 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QDII )


















































基金合同摘要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 账 户等投资 所需账 户 、为 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并与之签署有关协议; (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 诚实信 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持 有并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现金 存入现 金账户时构成境外资产托管人的等额债务, 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 规定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外 ;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 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 按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QDII )


















































基金合同摘要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 除第 (26) 项所 述资料外,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 ) 对基金的境外财产, 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 受托人职责。 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 因本身过错、 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 金财产受损的, 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基金托管人对境外托管人的责任 承担应视主 次托管协议的适用法律、 托管资产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及市场惯例而定; (23 )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 入情况实施监督, 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 违规, 应当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外管局报告; (24 ) 安全保护基金财产, 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确保基金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QDII )


















































基金合同摘要 及时收取应得收入; (25 ) 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 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6 ) 办理基金的有关结汇、 售汇、 收汇、 付 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并保 存基金的资金汇出、 汇 入 、 兑换、 收汇、 付汇 、 资金往来、 委托及成 交记录等相 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 外管局 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 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QDII )


















































基金合同摘要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 除法 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和 基金合 同另有 规定的以 外, 当 出现或 需要决 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不 违背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约 定,以 及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QDII )


















































基金合同摘要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及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 且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在 不损害 已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权 益的情 况下增加 、取消 或调整 基金份 额类别设置; (7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前 提下, 经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 金管理 人、销 售机构、 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收益分配、 非 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 )在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 允许的 范围内 且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 自行召 集 ,并 自出具书 面决定 之日起 六十日内 召开并 告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QDII )


















































基金合同摘要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QDII )


















































基金合同摘要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 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以及 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 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表 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 应 不 少 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 或大会公告载 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QDII )


















































基金合同摘要 (1 )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 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 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在会议 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 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 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 序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QDII )


















































基金合同摘要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 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5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 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QDII )


















































基金合同摘要 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通过方可做出。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 更换基 金管理 人或者基 金托管 人、终 止《基金 合同》 、本基 金与其他基 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 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 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QDII )


















































基金合同摘要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 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1、由于 本基金 各类基 金份额分 别以其 认购或 申购时的 币种计 价, 基 金收益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QDII )


















































基金合同摘要 分配币种与其对应份额的认购/ 申购币种相同。本基金同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 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 收益分 配采用 现金方式 或红利 再投资 方式,对 某一基 金份额 类别,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可自行 选择收益 分配方 式;基 金份额持 有人事 先未做 出选择的, 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 或默认选择现金分红形式, 则某一币种的份额相应的以该币种进行现金分红; 如果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 则 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按除息日 (具体以届时的基金分红公告为准) 该 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 购费; 3、基金 收益分 配后的 每一基金 份额净 值分别 不能低于 其面值 ,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准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减去 每单位 基金份 额收益分 配金额 后不能 低于面值; 对于外币认购、 申购的份额, 由于汇率因素影响, 存在收益分配后外币基金份额 净值低于对应的基金份额面值的可能;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 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QDII )


















































基金合同摘要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含境外托管人收取的费用) ;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 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 的证券 、期货 账户开立 费用、 证券、 期货交易 费用及 在境外 市场的 交易、 清算、 登记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out-of-pocket fees ) , 包括但不限 于经手费、 印花税、 证管费、 过户费、 手续费、 券商佣金、 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 质的费用等;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进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9、基金 依照有 关法律 法规应当 缴纳的 ,购买 或处置证 券有关 的任何 税收、 征费、 关税、 印花税、 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 (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 利息及费用及有关手续费、汇款费等) ; 10、与基金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等; 11 、代表基金投票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 12、 因基金运作需要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 人及基金资产由原基金托管人转移新基金托管人所引起的费用; 13、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8%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8%÷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QDII )


















































基金合同摘要 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3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 人。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3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 或摊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或投资市场所在国 家或地区的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除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疏忽、 故意行为 导致基金在税收方面的损失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六、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在 香港上市的中小盘中国概念股票 , 持续关注经济转 型中新业态和政策扶持的行业带来的投资机会, 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QDII )


















































基金合同摘要 资回报。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 境外市场 依法发行的股票、 债券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具体包括: 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 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 优先股、 全球存 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 房地产信托凭证; 银行存款、 可转让存单、 银行承兑汇 票、 银行票据、 商业票据、 回购协议、 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 政府债券、 公司债券、 可转换债券、 住房按揭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及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 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 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 ETF ) ;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境 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金融衍生产品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为: 股票的投资比例不少于基金资产的 80% , 其中 投资于 香港市场上市的中小盘中国概念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现金 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三 )投资策略 1、类别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运用国际化的视野审视中国经济和资本市场, 依据定量和定性相结合 的方法 , 考虑经济情景、 类别资产收益风险预期等因素, 在股票与债券等资产类 别之间进行资产配置。 (1 )经济前景分析 本基金定 期评估 宏观经 济和投资 环境, 确定未 来市场发 展的主 要推动 因素, 预测关键的经济变量, 判断未来宏观经济的三个可能的情景 (正面, 中 性, 负面) , 并给出每个情景发生的概率。 (2 )类别资产收益风险预期 针对宏观经济未来三个可能的预期情景, 分别预测股票和债券类资产未来的 收益和风险, 并对每类资产未来收益的稳定性进行评估。 将每类资产的预期收益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QDII )


















































基金合同摘要 与目前的市场情况进行对比, 揭示未来收益可能发生的结构性变化, 并对这一变 化进行评估。 结合上述分析的结果, 拟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及债券等资产类别之间的配置方 案。


2、股票选择策略 本 基 金 的 股 票 资 产 主 要 投 资 于 在 香 港 及 其 他 境 外 证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中 小 盘 中 国概念股, 其中投资于香港上市的中小盘中国概念股票的比例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 80% 。 本基金建 立了系统化、 纪律化的投资流程, 遵循初选投资对象、 成 长性评估、 投资吸引力评估、 组合构建及优化等过程, 选择具有投资价值的中小 盘股票,构造投资组合。 (1 )初选投资对象 本基金所界定的香港上市的中小盘中国概念股票为WIND 资 讯 系 统 股 票 分 类 数据中的 香港上 市H股 、红筹股 、中资 民营股 。 以上股 票按照 总市值 从小到大排 序并累加 ,累计 市值达 到上述股 票总市 值前50% 的股票 列入 香 港上市 的 中小盘中 国概念股。 (2 )成长性评估 中小企业一般处于所在行业的初创阶段或者成长阶段, 考察其潜在成长能力 是本基金的投资重点。 本基金将首先采用定量分析 指标, 筛选出成长潜力较大的 中小市值 上市公司 , 采用的定量指标主要包括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主营业务利 润增长率 、净利润增长率、 销售收入增长率、 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 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 本基金将进一步研究 有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 的基本面, 考察企业 的可持 续成长 能力。 针 对本基 金主要 投资对象 是 中小 市值公 司的特点, 重点 从下列几个方面 考察企业的可持续成长能力: 1) 企业所处行业的 发展前景; 2) 技术或产品的发展前景;3) 企业的创新 能力;4) 企业的市场 战略;5) 企业 的公司治理结构等, 同时, 结 合公司在行业内的相对竞争地位, 对企业在未来两 到三年的 可持续成长性做出预测 ,优选具有较高可持续 成长能力的上市 公司。 (3 )投资吸引力评估 基于对公司未来业绩发展的预测, 采用 股息贴现模型、 自由 现金流折现模型 等方法评估公司股票的合理内在价值,同时结合股票的市 场 价 格 , 考 虑 市 盈 率 、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QDII )


















































基金合同摘要 市净率等相对估值指标,选择最具有投资吸引力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4 )组合构建及优化 基于基金组合中单个证券的预期收益及风险特性, 对组合进行优化, 在合理 风险水平下追求基金收益最大化, 同时监控组合中证券的估值水平, 在市场价格 明显高于其内在合理价值时适时卖出证券。 3、其它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由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 本基金将进行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等固定收益类证券以及可转换债券的投资。 债券投资策略包括利率策略、 信用策 略等。 本基金还将 在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基于谨慎原则利用金融衍生工具进行套利 交易或风险管理, 为基金收益提供增加价值。 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 将在对权 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 结合股价波动率等参数, 运用数量 化期权定价模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从而构建套利交易或避险交易组合。 (四 )投资限制 1、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购买不动产; (2 )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 )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 )购买实物商品; (5 )除 应付赎 回、交 易清算等 临时用 途以外 ,借入现 金。该 临时用 途借入 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 )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 )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 )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0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2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QDII )


















































基金合同摘要 (13 )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4 )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5 )法律、行政 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上述禁止 行为的 设定依 据为本基 金合同 生效时 法律法规 及监管 机关的 要求,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上述组合限制、 禁止行为进行调整的, 基金管理人将 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2、 基金投资组合 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 遵守下列限制: (1 )本基金持有的 股票的投资比例不少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投资于香 港市场上市的中小盘中国概念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2 ) 本基金持有同一 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20%, 在基金托 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3 )本 基金持 有同一 机构(政 府、国 际金融 组织除外 )发行 的证券 市值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4 )本 基金持 有与中 国证监会 签署双 边监管 合作谅解 备忘录 国家或 地区以 外的其他 国家或 地区证 券市场挂 牌交易 的证券 资产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10% ,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 )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 证券发行总量。 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 本应当合并计算, 同时应当一并计算 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 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 转换。 (6 ) 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该非流动 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 产。 (7 ) 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持有货 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8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任何 一只境外 基金, 不得超 过该境 外基金总份额的20 %。 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QDII )


















































基金合同摘要 (9 )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 参与交 易的对 手方(中 资商业 银行除 外)应当 具有中 国证监 会认可 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 采取市 值计价 制度进行 调整以 确保担 保物市值 不低于 已借出 证券市 值的102 %。


3)借方 应当在 交易期 内及时向 本基金 支付已 借出证券 产生的 所有股 息、利 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 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 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① 现金;


② 存款证明;


③ 商业票据;


④ 政府债券;


⑤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 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 金有权 在任何 时候终止 证券借 贷交易 并在正常 市场惯 例的合 理期限 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10 )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 不得用于投机或放 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 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 本基 金投资 期货支 付的初始 保证金 、投资 期权支付 或收取 的期权 费、投 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 本基 金投资 于远期 合约、互 换等柜 台交易 金融衍生 品,应 当符合 以下要 求: ① 所有 参与交 易的对 手方(中 资商业 银行除 外)应当 具有不 低于中 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② 交易 对手方 应当至 少每个工 作日对 交易进 行估值, 并且本 基金可 在任何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QDII )


















































基金合同摘要 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③ 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本基金会 计年 度结束 后60个工作 日内 向中国 证 监会提 交包括 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11 ) 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 逆回购交易, 并且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 参与正 回购交 易的对手 方(中 资商业 银行除外 )应当 具有中 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 正回购 交易, 应当采取 市值计 价制度 对卖出收 益进行 调整以 确保现 金不低于 已售出 证券市 值的102% 。一旦 买方 违约,本 基金根 据协议 和有关法律 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 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 4)参与 逆回购 交易, 应当对购 入证券 采取 市 值计价制 度进行 调整以 确保已 购入证券 市值不 低于支 付现金的102 %。 一旦 卖方违约 ,本基 金根据 协议和有关 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 管理人 应当对 基金参与 证券正 回购交 易、逆回 购交易 中发生 的任何 损失负相应责任。


(12 ) 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 正回购交易, 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 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 本项比例限 制计算, 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 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 现金不得计入 基金总资产。


(13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1) 其他基金中 基金; 2) 联接基金(A Feeder Fund); 3) 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6个月 内使基金 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约定。 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QDII )


















































基金合同摘要 因证券 、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投 资不符 合基金合 同约定 的1-8 条投资比 例规定 的,基 金管理人应 当在3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时,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限制、 投资禁止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 本基 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 上述投资限制、 投资禁止性规定, 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 基金管理 人有权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 并 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七、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 每个 估值日计算上一估值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 按规定公告。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T+2 日( T 日为开 放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后 2 个工 作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 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须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QDII )


















































基金合同摘要 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决议生效后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情形 的, 则直接终止基金合同并进入基金财产的清算程序, 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基 金财产 清算过 程中,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各自 履行职 责,继 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QDII )


















































基金合同摘要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九、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 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 的并对各 方当事人 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 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基金合同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