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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香港中小盘人民币(002379)

工银香港中小盘: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工 银 瑞信 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工 银 瑞 信 香港 中 小 盘 股票 型 证 券 投资 
基金 (QDII ) 基 金 合同 
 
 
 
 
 
 
 
 基金 管 理人 : 工 银 瑞信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 国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QDII )



























































基金合同 1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8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10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1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0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8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41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42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4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52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3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59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1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3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4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0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72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73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73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74 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QDII )



























































基金合同 1 第 一部 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保 护投资 人合法 权益,明 确基金 合同当 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 《合同 法》”) 、 《 中 华 人 民共和 国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法 》(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 理 办法 》( 以下 简 称 “ 《 销 售办 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 信息 披 露管理 办 法》( 以 下简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合 格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外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以下简称 “ 《试行 办法》 ” ) 、 《关于实施<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 外证券投资 管理试行办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原则是平 等自愿 、诚实 信用、充 分保护 投资人 合法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金合同 有冲突 ,均以 基金合同 为准。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工 银 瑞 信 香 港 中 小 盘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QDII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 简称 “ 中国证监会”) 批准 。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批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QDII )



























































基金合同 2 投资者 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若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 在本基金存续期间,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基金销售、 基金投资等运作环节 中的任何汇率变动风险。 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QDII )



























































基金合同 3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QDII ) 2、 基金管理人:指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 托管人 :指符 合法律法 规规定 的条件 ,根据基 金托管 人与其 签订的 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 基金 合同或 本基金 合同:指 《 工银 瑞信香 港中小盘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QDII )基金合同》及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工银瑞 信香港 中 小 盘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QDII ) 托 管 协 议 》 及 对 该 托 管 协 议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和补充 7、 招募说明书:指《 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QDII )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 工银瑞信香港中小 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QDII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10、 《基金法》 : 指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 : 指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 : 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 : 指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试行办法》 : 指 《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QDII )



























































基金合同 4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7、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 18、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1、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4、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 销售机构: 指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7、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工银瑞信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或接受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QDII )



























































基金合同 5 29、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 :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三个月 33、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7、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 上 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 香港证券交易所 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 基金的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38、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业务规则》 : 指 《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 务规则 》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QDII )



























































基金合同 6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 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 、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 申购、赎回所使用的货币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认购、 申购、 赎回的 份额类别, 称为人民币份额; 以美元计价并进行认购、 申购、 赎回的份额类别, 称为美元份 额 48、 基准货币: 指基金资产估值的记账本位币。 本基金的基准货币为人民币 49、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 50、美元:指美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51、 元:指人民币元 52、 汇率: 如无特指, 指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 价 53、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4、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8、 指定媒介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QDII )



























































基金合同 7 59、 不可抗力: 指本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60、中 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为基金合同目的 ,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QDII )



























































基金合同 8 第 三部 分


基 金 的基 本情 况 一、基金名称 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QDII )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QDII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在香港上市的中小盘中国概念股票, 持续关注经济转 型中新业 态和政策扶持的行业带来的投资机会, 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 资回报。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和募集目标上限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其中美元份额的募集金额应以募集期 最后一日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 并与人民币份额的金额相加, 以确定募集是否达 到最低募集金额要求。 本基金可根据中国证监会、 外管局核准的境外投资额度 (美元额度需折算为 人民币) , 在额 度范围 内 对基金 发售规 模 上限 进行限制 。具体 规模限 制在招募说 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规定。 六、基金份额 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人民币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美元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除以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 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计算 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本基金 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QDII )



























































基金合同 9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 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 申购、 赎回所使用货币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 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认购、 申购、 赎回的份额类别, 称为人民币份额; 以美 元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美元份额。 本基金对人民币基金份额和美元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者在认购、 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 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并交付相应币 种的款项。 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 本基金不同基金 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如外管局规定发生变化或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成熟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 增加新的销售币种及相应份额类别、 或者调整现有基金销售币种及相应份 额类别设置、 或者停止现有币种及相应份额类别的销售等, 该等事项无须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上述变更相关的业务规则届时由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 并提前公告 。 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QDII )



























































基金合同 10 第 四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发 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三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 以人民币和美元两种货币同时 公开发售, 以 人民币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为人民币份额, 以美元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为美元份 额。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 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 4、 募集规模 本基金将 按照 外 管局 批 准的额度 (美元 额度需 折算为人 民币) ,在额 度范围 内 设定基金募集规模上限, 对基金发售规模进行限制。 具体规模限制在招募说明 书、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等公告中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 述限制, 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的外汇额度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 申购。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 算为 相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归 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 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QDII )



























































基金合同 11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 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三、 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每个基金 交易账 户的单 笔最低认 购金额 进行限 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募集期间 的单个 投资人 的累计认 购金额 进行限 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4、 投资 人在募 集期内 可以多次 认购基 金份额 ,但已受 理的认 购申请 不得撤 销 。 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QDII )



























































基金合同 12 第 五部 分


基 金 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三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 币 (募集资金中的美元应以募集期最后一日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以确定募集是否 达到最低募集金额要求) 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 届满或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 》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 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存款利息 ;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 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 在定期报告 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 则直接终止基金合同并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 序,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QDII )



























































基金合同 13 第 六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本基金同时设立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 人民币份额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申 购、 赎回; 美元份额以美元计价并进行申购、 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 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 设立以其它币种计价的基金份额以及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 赎回。 以其他外币种类进行基金份额申赎的原则、 费用等届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提前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香港证券交易所 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 为本基金的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其中主要投资市场 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和更新。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 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 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QDII )



























































基金合同 14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或 者时间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价 ” 原则, 即申 购 、 赎回 价 格以 受理 申 请 当 日的 各类 基 金 份额 净 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 分 币种 申 赎 ” 原则, 即 以 人民 币 申购 获 得人 民 币 计价 的 份额 , 赎回 人 民 币份额获得人民币赎回款, 以美元申购获得美元计价的份额, 赎回美元份额获得 美元赎回款,依此类推; 5 、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按 照 投资 人认 购 、 申购 的 先后 次 序进 行 顺 序赎回 ;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 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准。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款项, 申 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 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QDII )



























































基金合同 15 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 回款项。 遇证券、 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 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 理流程时, 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 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 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2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 T+3 日后( 包括该 日) 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或 无效 ,则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人 首次申 购和每 次申购的 最低金 额以及 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人 每个基 金交易 账户的最 低基金 份额余 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单个投 资人累 计持有 的基金份 额上限 ,具体 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 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人民币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 点后第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QDII )



























































基金合同 16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 T 日 的美元 基金 份额净值 为 T 日 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按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 间价折算 的美元 金额 , 美元基金 份额净 值保留 到小数点 后 4 位 ,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T 日的各类 基 金份额净值 在 T+1 日计算,并在 T+2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 份额的 计算及 余额的处 理方式 : 以人 民币申购 的基金 份额确 认为人 民币份额, 以美元申购的基金份额确认为美元份额。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 。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 该类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 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 赎回 金额的 计算及 处理方式 : 人民 币份额 赎回金额 单位为 元,美 元份额 赎回金额 单位为 美元, 本基金赎 回金额 的计算 详见《招 募说明 书》 。 本基金的赎 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 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 均按 四舍五入 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4、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 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 未归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申购份 额具体 的计算 方法、赎 回费率 、赎回 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 介 上公告。 7、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QDII )



























































基金合同 17 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 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8、 在未 来条件 成熟时 ,本基金 可以开 通不同 基金份额 类别之 间的转 换,具 体规则详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基金 投资者 提出的 申购和赎 回申请 ,在基 金管理人 规定的 时间之 前可以 撤销。 2、基金登记机构对投资者的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后,于 T +2 日为投资 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 +3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以人民币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为人民币份额, 以美元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为美元 份额。 3、基金登记机构对投资者的基金份额赎回申请确认后,于 T +2 日为投资 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范 围内, 对上述注 册登记 办理时 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 对某一类份额或多类 份额 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外汇市 场 交易 时间非 正常停市 或休市 ,导致 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本基 金的资 产组合 中的重要 部分发 生暂停 交易或其 他重大 事件, 继续接 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销售机 构或登 记机构的 技术 故 障等异 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QDII )



























































基金合同 18 8、基金 资产规 模或者 份额数量 达到了 基金管 理人规 定 的上限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外管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 9、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3、5、6、7、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接受投资人 对某一类份额或多类份额 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 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 对某一类份额或多类份额 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外汇市 场 交易 时间非 正常停市 或休市 ,导致 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接受某笔或某些 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对某一类份额或多类 份额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 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在计算单个赎回申 请人的赎回申请量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和赎回申请总量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 值时, 美元份额所代表的部分依据当日适用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 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QDII )



























































基金合同 19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 人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可 以选择 延期赎 回或取消 赎回。 选择延 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 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QDII )



























































基金合同 20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份额 的基金份额 净值。 3、如果发生 暂停 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1 个开放 日各类份额 的 基金份额净值 。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 至少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 由基金 管理人 届时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及本基金 合同的 规定制 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 管人 与相关机构。 除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未 来 条 件 成 熟 后 另 行 公 告 开通相关业务,本基 金 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 间 不得互相转换。 十三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由其 合法的 继承人 继承;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QDII )



























































基金合同 21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其 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 取转托管费。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 、基金份额 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 律法规 允许基 金管理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质押业 务或其 他基金 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QDII )



























































基金合同 22 第 七部 分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 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 、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法定代表人: 郭特华 设立日期:2005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 】93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811-9999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 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QDII )



























































基金合同 23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 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条件 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 期货 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 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QDII )



























































基金合同 24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 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QDII )



























































基金合同 25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改革中国银 行体制的请示报告》 (国发[1979]72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QDII )



























































基金合同 26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 账户 等投资 所需账 户 、为 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并与之签署有关协议; (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 诚实信 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持 有并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现金 存入现 金账户时构成境外资产托管人的等额债务, 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 规定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外 ;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 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 按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QDII )



























































基金合同 27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 除第 (26) 项所 述资料外,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 ) 对基金的境外财产, 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 受托人职责。 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 因本身过错、 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 金财产受损的, 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基金托管人对境外托管人的责任 承担应视主 次托管协议的适用法律、 托管资产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及市场惯例而定 ; (23 )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 入情况实施监督, 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 违规, 应当及时向中国证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QDII )



























































基金合同 28 监会、外管局报告; (24 ) 安全保护基金财产, 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确保基金 及时收取应得收入; (25 ) 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 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6 ) 办理基金的有关结汇、 售汇、 收汇、 付 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并保 存基金的资金汇出、 汇 入、 兑换、 收汇、 付汇 、 资金往来、 委托及成 交记录等相 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 外管局 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 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内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QDII )



























































基金合同 29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QDII )



























































基金合同 30 第 八部 分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除法 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和 基金合 同另有 规定的以 外, 当 出现或 需要决 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不 违背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约 定,以 及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及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 且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QDII )



























































基金合同 31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在 不损害 已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权 益的情 况下增加 、取消 或调整 基金份 额类别设置; (7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前 提下, 经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 金管理 人、销 售 机构、 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收益分配、 非 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 )在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 允许的 范围内 且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 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 自行召 集 ,并 自出具书 面决定 之日起 六十日内 召开并 告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QDII )



























































基金合同 32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 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QDII )



























































基金合同 33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以及 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表 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 应 不 少 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 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QDII )



























































基金合同 34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 书 面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在会议 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 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 序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QDII )



























































基金合同 3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5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通过方可做出。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 更换基 金管理 人或者基 金托管 人、终 止《基金 合同》 、本基 金与其他基 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QDII )



























































基金合同 36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 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 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 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QDII )



























































基金合同 37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 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QDII )



























































基金合同 38 第 九部 分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 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表决通过 ,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3、临时 基金管 理人: 新任基金 管理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管理人; 4、 备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选任基 金管理 人的决议 自通过 之日起 五日内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5、公告 :基金 管理人 更换后, 由基金 托管人 在 更换基 金管理 人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 公告; 6、交接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 原 基金管 理人应妥 善保管 基金管 理业务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QDII )



























































基金合同 39 资料,及 时向临 时基金 管理人或 新任基 金管理 人办理基 金管理 业务的 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 或临时基金管理 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 8、基金 名称变 更:基 金管理人 更换后 ,如果 原任或新 任基金 管理人 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 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在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后 六个 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表决通过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3、临时 基金托 管人: 新任基金 托管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更换基 金托管 人的决议 自通过 之日起 五日内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5、公告 :基金 托管人 更换后, 由基金 管理人 在 更换基 金托管 人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 公告; 6、交接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妥善 保管基金 财产和 基金托 管业务 资料, 及时 向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 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 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 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 提名 :如果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时 更换,由 单独或 合计持 有基金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QDII )



























































基金合同 40 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 :新任 基金管 理人和新 任基金 托管人 应在更换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上联合公告 。 三、 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 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相 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QDII )



























































基金合同 41 第 十部 分


基 金 的托 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托管人可以委托符合 《试行办法》 规定条 件的境外托管人负责境外资产 托管业务。 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托管人的委托履行其相应职责。 基金托管人应当 与境外托管人签署相应的协议, 用以规范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 务。 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 因本身过错、 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 损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 。 是否存在过错、 疏忽等不当行为时, 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 协议适用法律及当地的证券市场惯例决定。 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QDII )



























































基金合同 42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 份 额的 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 本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 以明确 基金管 理人和代 理机构 在投资 者基金账 户管理 、基金 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内, 对登记 业务的 办理时间 进行调 整,并 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 按照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条件办理 本基金 份 额的 登记业 务; 3、 妥善 保存登 记数据 ,并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名称、身 份信息 及基金 份额明 细 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 20 年; 4、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金账 户信息 负有保 密义务, 因违反 该保密 义务对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QDII )



























































基金合同 43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除外; 5、按《 基金合 同》及 招募说明 书规定 为投资 者办理非 交易过 户业务 、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义务。 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QDII )



























































基金合同 44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 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在 香港上市的中小盘中国概念股票 , 持续关注经济转 型中新业 态和政策扶持的行业带来的投资机会, 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 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 境外市场 依法发行的股票、 债券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具体包括: 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 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 优先股 、 全球存 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 房地产信托凭证; 银行存款、 可转让存单、 银行承兑汇 票、 银行票据、 商业票据、 回购协议、 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 政府债券、 公司债券、 可转换债券、 住房按揭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及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 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 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 ETF ) ;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境 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金融衍生产品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为: 股票的投资比例不少于基金资产的 80% , 其中 投资于 香港市场上市的中小盘中国概念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现金 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三、投资策略 1、类别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运用国际化的视野审视中国经济和资本市场, 依据定量和定性相结合 的方法, 考虑经济情景、 类别资产收益风险预期等因素, 在股票与债券等资产类 别之间进行资产配置。 (1 )经济前景分析 本基 金定 期评估 宏观经 济和投资 环境, 确定未 来市场发 展的主 要推动 因素,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QDII )



























































基金合同 45 预测关键的经济变量, 判断未来宏观经济的三个可能的情景 (正面, 中 性, 负面) , 并给出每个情景发生的概率。 (2 )类别资产收益风险预期 针对宏观经济未来三个可能的预期情景, 分别预测股票和债券类资产未来的 收益和风险, 并对每类资产未来收益的稳定性进行评估。 将每类资产的预期收益 与目前的市场情况进行对比, 揭示未来收益可能发生的结构性变化, 并对这一变 化进行评估。 结合上述分析的结果, 拟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及债券等资产类别之间的配置方 案。


2、股票选择策略 本 基 金 的 股 票 资 产 主 要 投 资 于 在 香 港 及 其 他 境 外 证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中 小 盘 中 国概念股, 其中投资于香港上市的中小盘中国概念股票的比例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 80% 。 本基金建 立了系统化、 纪律化的投资流程, 遵循初选投资对象、 成 长性评估、 投资吸引力评估、 组合构建及优化等过程, 选择具有投资价值的中小 盘股票,构造投资组合。 (1 )初选投资对象 本基金所界定的香港上市的中小盘中国概念股票为WIND 资 讯 系 统 股 票 分 类 数据中的 香港上 市H股 、红筹股 、中资 民营股 。 以上股 票按照 总市值 从小到大排 序并累加 ,累计 市值达 到上述股 票总市 值前50% 的股票 列入 香 港上市 的 中小盘中 国概念股。 (2 )成长性评估 中小企业一般处于所在行业的初创阶段或者成长阶段, 考察其潜在成长能力 是本基金的投资重点。 本基金将首先采用定量分析 指标, 筛选出成长潜力较大的 中小市值 上市公司 , 采用的定量指标主要包括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主营业务利 润增长率 、净利润增长率、 销售收入增长率、 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 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 本基金将进一步研究 有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 的基本面, 考察企业 的可持 续成长 能力。 针 对本基 金主要 投资对象 是 中小 市值公 司的特点, 重点 从下列几个方面 考察企业的可持续成长能力: 1) 企业所处行 业的 发展前景; 2) 技术或产品的发展前景;3) 企业的创新 能力;4) 企业的市场 战略;5) 企业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QDII )



























































基金合同 46 的公司治理结构等, 同时, 结 合公司在行业内的相对竞争地位, 对企业在未来两 到三年的 可持续成长性做出预测 ,优选具有较高可持续 成长能力的上市 公司。 (3 )投资吸引力评估 基于对公司未来业绩发展的预测, 采用 股息贴现模型、 自由 现金流折现模型 等方法评估公司股票的合理内在价值,同时结合股票的市 场 价 格 , 考 虑 市 盈 率 、 市净率等相对估值指标,选择最具有投资吸引力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4 )组合构建及优化 基于基金组合中单个证券的预期收益及风险特性, 对组合进行优化, 在合理 风险水平下追求基金收益最大化, 同时监控组合中证券的估值水平, 在市场价格 明显高于其内在合理价值时适时卖出证券。 3、其它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由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 本基金将进行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等固定收益类证券以及可转换债券的投资。 债券投资策略包括利率策略、 信用策 略等。 本基金还将在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基于谨慎原则利用金融衍生工具进行套利 交易或风险管理, 为基金收益提供增加价值。 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 将在对权 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 的基础上, 结合股价波动率等参数, 运用数量 化期权定价模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从而构建套利交易或避险交易组合。 四、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购买不动产; 2、 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 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 购买实物商品; 5、 除应 付赎回 、交易 清算等临 时用途 以外, 借入现金 。该临 时用途 借入现 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 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 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QDII )



























































基金合同 47 8、 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0、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2、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3、 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4、 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5、 法律、行政 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上述禁止 行为的 设定依 据为本基 金合同 生效时 法律法规 及监管 机关的 要求,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上述组合限制、 禁止行为进行调整的, 基金管理人将 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二) 基金投资 组合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 遵守下列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 股票 的投资比例不少于基金 资产的 80% ,其中投 资于香港 市场上市的中小盘中国概念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2、 本基金 持有同一家 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20% , 在 基金托管 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3、本 基 金持有 同一机 构(政府 、国际 金融组 织除外) 发行的 证券市 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4、本 基 金持有 与中国 证监会签 署双边 监管合 作谅解备 忘录国 家或地 区以外 的其他国 家或地 区证券 市场挂牌 交易的 证券资 产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10%,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 券发行总量。 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应当合并计算, 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 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 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 换。 6、本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 该非流动性 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 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资 产 。 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QDII )



























































基金合同 48 7、本 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持有货币 市场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8、 本基 金管理 人 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 任何一 只境外基 金,不 得超过 该境外 基金总份额的20%。 9、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 参与交 易的对 手方(中 资商业 银行除 外)应当 具有中 国证监 会认可 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 采取市 值计价 制度进行 调整以 确保担 保物市值 不低于 已借出 证券市 值的102 %。


3)借方 应当在 交易期 内及时向 本基金 支付已 借出证券 产生的 所有股 息、利 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 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 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① 现金;


② 存款证明;


③ 商业票据;


④ 政府债券;


⑤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 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 金有权 在任何 时候终止 证券借 贷交易 并在正常 市场惯 例的合 理期限 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 6)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10、 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 不得用于投机或放 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 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 本基 金投资 期货支 付的初始 保证金 、投资 期权支付 或收取 的期权 费、投 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 本基 金投资 于远期 合约、互 换等柜 台交易 金融衍生 品,应 当符合 以下要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QDII )



























































基金合同 49 求: ① 所有 参与交 易的对 手方(中 资商业 银行除 外)应当 具有不 低于中 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② 交易 对手方 应当至 少每个工 作日对 交易进 行估值, 并且本 基金可 在任何 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③ 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本基金会 计年 度结束 后60个工作 日内 向中国 证 监会提 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11、 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 逆回购交易, 并且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1)所有 参与正 回购交 易的对手 方(中 资商业 银行除外 )应当 具有中 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 正回购 交易, 应当采取 市值计 价制度 对卖出收 益进行 调整以 确保现 金不低于 已售出 证券市 值的102% 。一旦 买方 违约,本 基金根 据协议 和有关法律 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 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 4)参与 逆回购 交易, 应当对购 入证券 采取市 值计价制 度进行 调整以 确保已 购入证券 市值不 低于支 付现金的102 %。 一旦 卖方违约 ,本基 金根据 协议和有关 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 管理人 应当对 基金参与 证券正 回购交 易、逆回 购交易 中发生 的任何 损 失负相应责任。


12、 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 正回购交易, 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 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本项比例限制 计算, 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 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 现金不得计入基 金总资产。


13、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1 ) 其他基金中基金; (2 ) 联接基金(A Feeder Fund); 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QDII )



























































基金合同 50 (3 ) 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6个月 内使基金 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约定。 因证券 、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投 资不符 合基金合 同约定 的1-8 条投资比 例规定 的,基 金管理人应 当在3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时,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限制、 投资禁止等作出 强制性调整的, 本基 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 上述投资限制、 投资禁止性规定, 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 基金管理 人有权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 并 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 基 金 业 绩比 较 基准 为: 恒 生 综 合中 型 股指 数收 益 率 ×50%+ 恒 生综合 小 型 股指数收益率×30%+ 香港三个月期银行同业拆借利率 ×20% 。 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和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是由恒生指数公司编制的反映 在香港上 市的中型股和小型股整体状况 的指数, 香港三个月期银行同业拆借利率 能够较好的反应本基金非权益类资产的收益情况 。 选取该指数组合作为本基金的 业绩比较基准能够较好的衡量本基金投资于香港等境外上市的中小盘中国概念 股票的收益情况。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 指数名称、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 市场上出 现更加 适合用 于本基金 业绩基 准的指 数时,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一致,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 而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投资于香港等海外市场中小盘中国概念股的股票型基金, 属于风险 水平较高的基金品种, 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型基金和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QDII )



























































基金合同 51 混合型基金。































































































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QDII )



























































基金合同 52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 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 户 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QDII )



























































基金合同 53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的开放日和本基金境外主要投资场所正常交易的非开 放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基金、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期货合 约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 )上 市流通 股票, 按估值日 其所在 证券交 易所的收 盘价估 值;估 值日无 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 未上市股票, 送股 、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 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估值。 首次发行且未上市的股票, 按成本价估值。 首次发行且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 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 )对 于上市 流通的 债券,证 券交易 所市场 实行净价 交易的 债券按 估值日 收盘净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易 的,按 最近交 易日的收 盘净价 估值。 证券交易 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债券 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所得到的净价估值。


(2 )对 于非上 市债券 ,参照主 要做市 商或其 他权威价 格提供 机构的 报价进 行估值。 3、衍生工具估值方法 (1 )上 市流通 衍生工 具按估值 日当日 其所在 证券交易 所的收 盘价估 值;估 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未 上市衍 生工具 按成本价 估值, 如成本 价不能反 映公允 价值, 则采用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QDII )



























































基金合同 54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5、基金估值方法


(1 )上 市流通 的基金 按估值日 其所在 证券交 易所的收 盘价估 值;估 值日无 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6、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 市流 通、或 流通受限 、或 暂停交 易 的证券, 应参 照上述 估 值原则 进行估值。 如果上述估值方法 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 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 1-6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 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 项 1-6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法律法规对此有新的规定的,按其新的规定进行估值。


9、 估值中的汇率选取原则: 估值计算中涉及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 构公 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货币, 其对人民币汇率以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 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涉及其他货币对人民币的汇率, 采用指定数据 服务商提供的估值日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并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10、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 税金, 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 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 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 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 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对 于 非 代 扣 代 缴 的 税 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聘 请 税 收 顾 问 对 相 关 投 资 市 场 的 税 收情况给予意见和建议。 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 税务的申报、 缴纳及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 基金管理人或其聘请的税务顾问 对最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负责。 四、估值程序 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QDII )



























































基金合同 55 1、 每个 估值日 计算上 一 估值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人民 币基金 份额净 值 精确 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美元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 0.0001 美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 日 计算上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 于每个 估值日 对上一 估值日的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 基金管理人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 方式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 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或以其他约定的方式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 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各自委托第三方机 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 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各自应 承担的责任。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结算机构、 或 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 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按下述 “差错 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并承担相关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QDII )



























































基金合同 56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基金投资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协 商共同承担,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有权根据过错原 则,向过错人追偿,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给当 事人造 成损失 时,差错 责任方 应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的损 失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导致 有关当 事人的 直接损失 负责, 不对间 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 负有及 时返还不 当得利 的义务 。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则差错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 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 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 0.5% 时,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 (5 )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赔偿 时,如 果因基 金托管人 过错造 成基金 资产损 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 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向差错 方追偿。 (6 )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人未 按规定 对受损 方进行赔 偿,并 且依据 法律法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QDII )



























































基金合同 57 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 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 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 明所有 的当事 人,并根 据差错 发生的 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 据差错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 的方法 由差错的 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损失;其中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 份额净值 0.5% 时,基 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 不做追溯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差错达到或超过基金份 额净值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 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 基金登 记结算机 构的交 易数据 的,由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计算每个估值日基金净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人 按上述 估值方 法进行估 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对 于因税 收规定 调整或其 他原因 导致基 金实际交 纳税金 与基金 按照权 责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 的, 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3 )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各家数据服务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本基 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QDII )



























































基金合同 58 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 、期 货 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 份额 净值的确认 本基金分别计算并披露不同币种份额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 人民币基金份额 净值和美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分别精确到 0.001 元和 0.0001 美元, 人民币基金 份额净值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 美元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美元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按 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 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的美元金额。 用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个估值日计算前一估值 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 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对于 因税收 规定调 整或其他 原因导 致基金 实际交纳 税金与 基金按 照权责 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 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 理。 3、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于 证券、 期货交 易所及 登 记结算 公司 发 送的数 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 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QDII )



























































基金合同 59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含境外托管人收取的费用) ;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 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费用; 6、 基金 的证券 、期货 账户开立 费用、 证券 、 期货 交易 费用及 在境外 市场的 交易、 清算、 登记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out-of-pocket fees ) , 包括但不限 于经手费、 印花税、 证管费、 过户费、 手续费、 券商佣金、 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 质的费用等 ;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进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9、基金 依照有 关法律 法规应当 缴纳的 ,购买 或处置证 券有关 的任何 税收、 征费、 关税、 印花税、 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 (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 利息及费用及有关手续费、汇款费等) ; 10、与基金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等; 11 、代表基金投票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 12、 因基金运作需要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 人及基金资产由原基金托管人转移新基金托管人所引起的费用; 13、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8%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8%÷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QDII )



























































基金合同 60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3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 人。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3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 或摊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或投资市场所在国 家或地区的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除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疏忽、 故意行为 导致基金在税收方面的损失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QDII )



























































基金合同 61 第 十六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1、由于 本基金 各类基 金份额分 别以其 认购或 申购时的 币种计 价, 基 金收益 分配币种与其对应份额的认购/ 申购币种相同。本基金同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 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 收益分 配采用 现金方式 或红利 再投资 方式,对 某一基 金份额 类别,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可自行 选择收益 分配方 式;基 金份额持 有人事 先未做 出选择的, 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现金分红形式, 则某一币种的份额相应的以该币种进行现金分红; 如果选择红利再投资形 式, 则 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按除息日 (具体以届时的基金分红公告为准) 该 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 购费; 3、基金 收益分 配后的 每一基金 份额净 值分别 不能低于 其面值 ,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准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减去 每单位 基金份 额收益分 配金额 后不能 低于面值; 对于外币认购、 申购的份额, 由于汇率因素影响, 存在收益分配后外币基金份额 净值低于对应的基金份额面值的可能;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QDII )



























































基金合同 6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 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QDII )



























































基金合同 63 第 十七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QDII )



























































基金合同 64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相关法 律法规 关于信息 披露的 规定发 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QDII )



























































基金合同 65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 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 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T+2 日( T 日为开 放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 各类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 后 2 个工 作日 ,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 在指定 媒 介上。 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QDII )



























































基金合同 66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本基金若投资境外衍生品,基金管理人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 作日内 向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或境外托管人 ; 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QDII )



























































基金合同 67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 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 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 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 业务、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 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17、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境外托管人; 27、 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QDII )



























































基金合同 68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 或者以 XBRL 电 子方式复核审查并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 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 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QDII )



























































基金合同 69 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期 货交易 市场遇 法 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3、 出现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QDII )



























































基金合同 70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 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须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决议生效后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情形 的, 则直接终止基金合同并进入基金财产的清算程序, 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基 金财产 清算过 程中,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各自 履行职 责,继 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 益。 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QDII )



























































基金合同 71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QDII )



























































基金合同 72 第 二十 部分


违约责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 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 损失。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免责: 1、 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基金 管理人 由于按 照基金合 同规定 的投资 原则行使 或不行 使其投 资权而 造成的损失等 ; 4、 基金 托管人 不对根 据相关司 法管辖 区域内 的法律法 规及市 场惯例 无法追 偿的机构承担责任 ; 5、 基金 托管人 对境外 托管人因 依法解 散、被 依法撤销 或者被 依法宣 告破产 等原因 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 二、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 下, 《 基金合 同》能够 继续履 行的应 当继续履 行。非 违约方 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QDII )



























































基金合同 73 第 二十 一部 分


争 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 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 的并对各 方当事人 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 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 二十 二部 分


基 金 合同 的效 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并 在 募 集 结 束 后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合同》 的有效 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QDII )



























































基金合同 74 第 二十 三部 分


其 他 事项 《基金合同》 如有未尽事宜, 由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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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本页为 《 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QDII) 基金合同》 签署页, 无正文)


基 金管 理人: 工银 瑞信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法 定代 表人 或 授权 签字人 : 签 订日 :


签 订地 :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法 定代 表人 或 授权 签字人 :


签 订日 : 签 订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