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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壹诺宝(000434)

新华壹诺宝: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1月)查看PDF公告


















































































新华壹诺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新华壹诺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基金管 理人: 新 华基金管 理 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新华壹 诺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 重要 提示】 新华壹诺宝货币市场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10 月 28 日【2013】1359 号文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 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 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 性风险,再投资风险,通货膨胀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和其他风险。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 属证券投资 基金中的较低风险收益品种。 投资者购买 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 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 存款类 金融机构,基金 管理人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对投资者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 年12 月3 日,有关 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5 年9 月30 日(财务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新华壹诺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





录 一、 前言 ...................................................................................................... 1 二、 释义 ...................................................................................................... 2 三、基 金管理人 ............................................................................................ 6 四、基 金托管人 .......................................................................................... 15 五、相 关服务机构 ...................................................................................... 19 六、基 金的募集 .......................................................................................... 26 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 27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 28 九、基 金的投资 .......................................................................................... 36 十、基 金的业绩 .......................................................................................... 48 十一、 基金的财产 ...................................................................................... 50 十二、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1 十三、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5 十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7 十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9 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0 十七、 基金的风险揭示 .............................................................................. 66 十八、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 算 .................................. 68 十九、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 70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 92 二十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 107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8 二十三 、备查文件 ..................................................................................... 111 新华壹 诺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一、 前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公开募集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及《 新华壹 诺宝货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新华壹诺宝货币市场基金 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 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 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 资者在 作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 招募说明书。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 本招募说明书由新华基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解释。本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投资者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 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 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和义 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新华壹 诺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新华壹诺宝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新华基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 新华壹诺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 效修 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新华壹诺宝货币市 场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 新华壹诺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及 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新华壹诺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 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 性文件、 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 ,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四 次 会 议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新华壹 诺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 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 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 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 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 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 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指符合《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 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 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 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 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新华 基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 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 登记、存管、 过户、清 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 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 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 的登记机构为新华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或接受新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 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 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 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 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新华壹 诺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7、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 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的日 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 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 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 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 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 指 《新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 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要求将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 份 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 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 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 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 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 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 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 每期申购新华壹 诺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 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 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 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股息、 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摊余成本法:指估 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 利率并考 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7、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 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 的日已实 现收益 48、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49、销售服务费:指本 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 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 用,该笔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0、基金资产总值: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 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 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指定媒体: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 网网站及 其他媒体 5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新华壹 诺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三、基 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基金管理人:新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 号力帆中心 2 号办公楼第 1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1 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 C1 座 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 号力帆中心 2 号办公楼第 19 层 法定代表人: 陈重 成立日期:2004 年12 月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97 号 注册资本:21,750 万元人民币 电话:010-68726666 传真:010- 88423310 联系人:齐岩 股权结构: 股 东 名 称 出资额 ( 万元人 民币) 出资比例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750 58.62%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7,680 35.31% 杭州永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320 6.07% 合





计 21,750 100% (二)主 要人 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新华壹 诺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陈重先生:董事长, 金 融学 博士。历任原国家 经委中国企业管理协会 研究部副 主任、主任,中国企业 报社社长,中国企业管 理科学 基金会秘书长, 重庆市政府副 秘书长,中国企业联合 会常务副理事长, 享受 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 现任新华基金 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宗友先生:董事,硕 士。历任内蒙古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营业部经理 、人事部 经理;太平洋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副总裁,分管 经纪业务;恒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副 总裁,分管人力资源、 信息技术、经纪业务等 事务。现任新华基金管 理 股份有限公 司总经理 (持有子公司 深圳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股权) 。 齐靠民先生:董事,博 士。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 深圳分行、蔚深证券公 司、汉唐 证券公司, 历任恒泰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 理、副 总裁等职务,现 任恒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 于芳女士:董事。 历任 北京市水利建设管理中 心项目管理及法务专员 、新时代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 胡波先生:独立董事, 博士,历任中国人民大 学财政金融学院教师、 中国人民 大学风险投资发展研究 中心研究员、副主任、 执行主任,现任中国人 民大学财政金 融学院副教授 。 宋敏女士:独立董事, 硕士,历任四川资阳市 人民法院法官 、中国电 子系统工 程总公司法务人员 、北 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现任北京市东 清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 张贵龙先生:独立董 事 ,硕士, 历 任山西临汾 地区教育 学院 教师。现 任 职于北 京大学财务部 。





2、监事会成员 王海兵先生:监事会主 席,学士。 历任山西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业务部 副经理、 山西天元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部经理、长财证券 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财务 部副经理、财 务总监、恒泰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合规负责人、 合规总监等职务,现任 恒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李会忠先生: 职工监事, 硕士。 八 年证券从业 经验, 历任新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 限公司投资管理部行业分析师。 现任新华基金 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副总监 、新华壹 诺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新华 鑫益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新华 中证环保产业 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新 华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新华行业轮 换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新 华灵活主题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新华增盈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别冶女士: 职工监事, 金融学学士。 八年证券从业经验, 历任 《每日 经济新闻》 、 《第一财经日报》财经 记者,新华基金媒体经 理,现任新华基金总经 理办公室主任 助理。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陈重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张宗友先生:总经理, 简历同上。 徐端骞先生:副总经理 ,学士。历任上海君创 财经顾问有限公司并购 部经理、 上海力矩产业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并购部经理、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投行部项目 经理,新华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兼 运作保障部总监。 现 任新华基金管 理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晏益民先生:副总经理 ,学士。 历任大通证券 投行总部综合部副总经 理,泰信 基金机构理财部总经理 ,天治基金北京分公司 总经理,天治基金总经 理助理,新华 基金总经理助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沈健, 副总经理, 硕士。 历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客户部高级客户经理、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渠道副总监、天治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 监、纽银 梅隆 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渠道销售副总监、华商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 业务部部门总 经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林艳芳,副总经理,学 士。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 呼和浩特分行金融管理 处副主任 科员、内蒙古自治区证 券公司证券交易部部门 总经理、内蒙古自治区 证券登记公司 登记存管部部门总经理 、内蒙古紫玉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 理、恒泰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事业 部总裁助理兼部门总经 理、新时代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副总经 理、吉林省股权投资基 金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 书长、东北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零售客 户部总裁助理,现任新 华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 、子公司深 圳新华富时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薪酬从子公司领取) 。 新华壹 诺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齐岩先生:督察长,学 士。历任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解放北路营业 部职员、 天津管理部职员、天津 大港营业部综合部经理 ,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督 察长 兼任子公司深圳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持有子公司1%股权)。 4、基金经理 情况 马英女士: 金融学硕士, 7年证券从业经验。 历任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 定收益部业务董事、 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 2012 年11 月加入新 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 历任 固定收益部 债券研 究员 、新华壹诺宝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助理。现任新华财富金30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 理、新华壹诺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新华活期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管理委员会成员 主席:总经理 张宗友先 生;成员: 投资总监兼 基金管理部总监崔建波 先生、固 定收益部总监于泽雨先 生、研究部总监张霖女 士、 金融工程部副总监 李会忠先生、 贲兴振先生、姚秋先生 。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 监 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 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 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 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方 案,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 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新华壹 诺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 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 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 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3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 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禁止将基 金财产用 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 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以任何形式的交 易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 合的真实久期,变相持 有长期券 种; (8)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他活 动。 4 、本基金管理人将加 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 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 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6 )泄漏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 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新华壹 诺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7) 除依法进行基金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业务外, 直接或间接 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8)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 为自己、代理人、代表 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 第三人谋 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 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 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 五)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 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 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 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 构、部门和 岗位职责应 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 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①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 内部控制的基础,环境 控制包括管理思想、经 营理念、新华壹 诺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控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② 管理层通过定期学 习、讨论、检讨内控制 度,组织内控设计并以 身作则、 积极执行,牢固树立诚 实信用和内控 优先的思 想,自觉形成风险管理 观念;通过营 造公司内控文化氛围, 增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 ,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 分、岗位和业 务环节。 ③ 董事会负责公司内 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 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 ,对公司 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 统承担最终责任;同时 ,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 事和监事会的 监督职能,避免不正当 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 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建立健全符 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④ 建立决策科学、运 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 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 的决策程 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 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 、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 监督和反馈系 统 。 ⑤ 建立科学的聘用、 培训、轮岗、考评、晋 升、淘汰等人事管理制 度,严格 制定单位业绩和个人工 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 ,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 保持正直、诚 实、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风险评估 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 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 括所有可能对经营目标 产生负面 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 ,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 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 的程度及可能 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董事会层面 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 的风险控制工作的指导 ;公司董 事会层面对公司 经营管 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的 组织主要是董事会通过 其下设的风险 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经营活动的合规性进行监督。 风险控制委员会在董事 会领导下,着力于从强 化内部监控的角度对公 司自有资 产经营、基金资产经营 及合规性经营管理中的 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 的跟踪分析并 提出改进方案,调整、 确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制 度并评估其有效性。其 目的是完善董 事会的合规监控功能,建立良性的公司治理结构。 新华壹 诺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督 察 长 负 责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决 议 的 具 体 执 行, 按 照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风 险 控 制委员会的授权对公司 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规合 法性进行监督稽核;参 与公司风险控 制工 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有权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第二层次:公司管理层 对经营风险进行预防和 控制的组织主要是督察 长领导下 的风险管理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和金融工程部; ①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最高风险控制机构。 主要职权是: 拟 定公司风险控制的基本 策略和制度,并监督实 施;对公司日常经营管 理风险进行整 体分析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负责公司的危机处理工作等。 ②监察稽核部是公司内部监察部门, 独立执行内部的监督稽核工作。 金融工程 部数量分析师使用数量 化的风险管理系统,随 时对基金投资过程中的 市场风 险进行 独立监控,并提出具体的改进意见。 第三层次:各职能部门对各自业务的自我检查和监控。 公司各职能部门作为公 司内部风险控制的具体 实施单位,在公司各项 基本管理 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公 司经营计划、业务规划 和各部门的具体情况制 订本部门的业 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行,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4)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① 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 业务控制制度、 会计核算控制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② 内部管理控制制度 包括授权管理 制度、人 力资源及业绩考核制度 、行政管 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③ 业务控制制度包括 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 制制度、资料档案管理 制度、技 术保障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5)信息与沟通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 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 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 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2、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新华壹 诺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 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新华壹 诺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四、基 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 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 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 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 合交易所挂牌上 市(股票代码939) ,于2007 年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939)。 2015 年6 月末,本集 团资产总额 182,192 亿 元,较上年末增长 8.81%;客户贷 款和垫款总额101,571 亿元, 增长 7.20%; 客户 存款总额 136,970 亿元, 增长6.19%。 净利润1,322 亿元, 同比增长 0.97%; 营业收入 3,110 亿元, 同比增长 8.34%, 其中, 利 息 净 收 入 同 比 增 长 6.31% , 手 续 费 及 佣 金 净 收 入 同 比 增 长 5.76% 。 成 本 收 入 比 23.23%,同比下降 0.94 个百分点。资本充足率 14.70%,处于同业领先地位。 物理与电子渠道协同发展。 总行成立了渠道与运营管理部, 全面推进渠道整合; 营业网点“三综合”建设取得新进展,综合性网点达到1.44万个,综合营销团队达 到19,934个、综合柜员占比达到84%,客户可在转型网点享受便捷舒适的“一站式” 服务。加快打造电子银行的主渠道建设,有力支持物理渠道的综合化转型,电子 银 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交易量占比达94.32% ,较上年末提高6.29 个百分点;个人网上新华壹 诺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银行客户、 企业网上银行客户、 手机银行客户分别增长8.19%、10.78%和11.47%;善 融商务推出精品移动平台,个人商城手机客户端“建行善融商城”正式上线。 转型重点业务快速发展。2015年6月末,累计承销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2,374.76 亿元,承销金额继续保持同业第一;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只数和新发基金托 管只数均列市场第一,成为首批香港基金内地销售代理人中唯一一家银行代理人; 多模式现金池、票据池、银联单位结算卡等战略性产 品市场份额不断扩大,现金管 理品牌“禹道”的市场影响力持续提升;代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代理中央非 税收入收缴业务客户数保持同业第一,在同业中首家按照财政部要求实现中央非税 收入收缴电子化上线试点。 “鑫存管” 证券客户 保证金第三方存管客户数3,076万户, 管理资金总额7,417.41 亿元,均为行业第一。 2015年上半年,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得到市场与业界广泛认可,先后荣获 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40多项重要奖项。在英国《银行家》杂志2015年“世界银行 1000 强排名”中,以一级资本总额继续位列全球第2;在美国《福 布斯》杂志2015 年全球上市公司2000 强排名中继续位列第2;在美国《财富》杂志2015年世界500强 排名第29位, 较上年上 升9位; 荣获美国 《环球金融》 杂志颁发的 “2015年中国最佳 银行”奖项;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奖”和“年 度社会责任最佳民生金融奖”两个综合大奖。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 资托管业务部,下设综 合处、基金市场处、证 券保险资 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 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 、养老金托管处、清算 处、核算处、 监督稽核处等9个职能 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 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 ,共有员工210 余人。自2007年起,托 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 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 行内部控制审 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投资托管业务 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 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 、总行信 贷部、总行信贷二部、 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 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 行营业部、总 行个人银行业务部、总 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 个人银行业务 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业务 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 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 、中国建新华壹 诺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设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部 、个人银行业务部、行 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 售业务和个人 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投资托管业务 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 经济部、 信贷二部、信贷部、信 贷管理部、信贷经营部 、公司业务部,并在总 行集团客户部 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 分行担任领导职务,长 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 客户业务等工 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投资托管业务 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 部,长期 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 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 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一直秉持 “以客户为中心”的经 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 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 履行托管人的 各项职责, 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 金、社保基金、保险资 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 、QFII、企业 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国内 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2015 年末,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556 只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 的托管服务能 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 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 连续五年被国际权威杂志 《全球托管人》 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 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 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 规、行业 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 管理规定,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 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 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 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 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 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 监督稽核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 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 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 使监督稽核工新华壹 诺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 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 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 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 严格实行复核、审核、 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 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使用,账户资料 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 格有效;业务 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 管理,实施音像监控 ;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防 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 —— 基金监督子系统” ,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 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 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 投资比例、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等情 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 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 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 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 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 管理人发送的 投资指令、基 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 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 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 标进行例 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 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 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 ,与基金管理 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 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 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及交易 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 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 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 各基金投 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 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 价, 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 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 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 金管理人 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新华壹 诺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五、相 关服务机构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新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1 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 C1 座 法定代表人: 陈重 电话:010-68730999 联系人: 张秀丽 公司网址: www.nc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819-8866 电子直销:新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 网址:trade.ncfund.com.cn 2、代销机构 1)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东路 10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东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 刘建忠 联系人: 范亮 客服电话:966866 网址:www.cqrcb.com 2) 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 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 号新恒基国际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联系人: 赵森 新华壹 诺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客服电话:95162、400-8888-160 公司网站:www.cifco.net


3)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魏巍


客服电话: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4)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法定代表人:田德军


联系人:田芳芳 客服电话:400-698-9898 公司网址:www.xsdzq.cn 5)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余永键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6)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联系人:丁姗姗 新华壹 诺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7) 公司全称: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 27 号院5 号楼3201 内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 27 号院5 号楼3201 内 法定代表人:王斐 客服电话: 400-059-8888


联系人:付少帅 公司网站:www.wy-fund.com 8)公司全称: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客服电话: 400-678-5095


联系人:高静 公司网站:www.niuji.net 9)公司全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6 层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联系人:马林 公司网站:www.myfund.com 10)公司全称: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林海明 客服电话:4008-773-772 新华壹 诺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11)公司全称: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张晔 客服电话:4007-868-868 公司网站:www.chtfund.com 12) 公司全称: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1208-1209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张蕾





客服电话:400-001-8811 公司网站:www.zcvc.com.cn 13) 公司全称: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 4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AB 座303 层 法定代表人:王岩 联系人:胡明会 客服电话:400-819-9868 公司网站:www.tdyhfund.com 14) 公司全称:厦门市鑫鼎盛 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1501-1504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1501-1504 法定代表人:林松 联系人:袁艳艳 客服电话:400-698-0777 新华壹 诺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公司网站:www.dkhs.com 15) 公司全称: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SOHO 现代城C 座180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联系人:刘梦 轩 客服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站:www.yixinfund.com 16) 公司全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联系人:唐诗洋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17) 公司全称: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12 楼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站:www.fund123.cn 18) 公司全称: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C 座 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段京璐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新华壹 诺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9) 公司全称: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5 号楼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5 号楼215A 联系人:赵海峰 客服电话:400-6262-818 公司网站:www.5irich.com 20) 公司全称:品今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4 号楼40 层46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财富中心A 座46 层 联系人:李海燕 客服电话:400-075-6663 公司网站:www.pjfortune.com 21) 公司全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胡凯隽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howbuy.com 22) 公司全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C 座9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8.jrj.com.cn 23) 公司全称: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新华壹 诺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何雪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站:www.lufunds.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新增为本基 金的发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 二) 登记机 构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 号力帆中心 2 号办公楼第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1 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 C1 座 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 号力帆中心 2 号办公楼第 19 层 法定代表人: 陈重 电话:023-63711923 传真:023-63710297 联系人:陈猷忧 ( 三) 出具法 律意 见书的 律师 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 陆奇 联系人:安冬 ( 四) 审计基 金财 产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名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2 号楼 4 层 新华壹 诺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 西滨河路 8 号院 7 号楼中海地产广场西塔 5-11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剑涛 电话:010-88095588 传真:010—88091199 经办注册会计师: 张伟、胡慰 联系人:胡慰 六、基 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 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经 2013 年 10 月28 日中国证监 会【2013 】1359 号文注 册募集 , 募集期为 2013 年 11 月 25 日—2013 年 11 月 29 日。 经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验资,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 设立募集期 共 募集 409,018,569.10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288 户。 新华壹 诺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一) 基 金备 案的条 件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3 年 12 月 3 日生效。 (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二十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二 百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 万元 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六 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 当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 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 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进行表决 。 新华壹 诺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一) 申购与 赎回 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为新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代销机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 当在 基金管理人直销系 统或按基金管理人 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 回。 ( 二) 申购与 赎回 的开放 日及 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 开始时 间后,基金管理 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 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 投资者应 当在开放日办 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 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载明或另行 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 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 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 实际情况 需要,基金管理人可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行调整,但此 项调整应在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公告。 ( 三) 申购与 赎回 的原则 1、“ 确定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 每份基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为 基准 进行计算 ;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 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必新华壹 诺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四) 申购与 赎回 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 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 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销 售机构 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 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 ,在正 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1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 况。若 申购不成功,则 申购款项退还 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或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 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 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确认结果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的前 提下,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 并提前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购成立, 申购是否生效以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 回申请,赎回成立,赎 回是否生效以基金登记 机构确认 为准。 正常情况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1 日内(包 括该日)支付赎回款项。 特殊情况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 可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 付赎回款项。 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 数据传输延迟、通讯 系 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 系统故障或其 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 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 赎回款项的支 付时间可相应顺延。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 五) 申购与 赎回 的数额 限制 1、 投资者通过网上直销系统每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0.01 元, 直销中心新华壹 诺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0 元。超过最低申购金额的部分不设申购金额级差。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 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 不限,赎 回最低份额0.01 份。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 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 的基金份额上限,具 体规 定 请 参 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4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 述规定的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及最低持有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本基金 的申 购费率 和赎 回费率 1、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为零。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为零。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 赎回费率或收 费方式。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七 ) 申购份 额和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 1.00 元,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申购价格和赎 回价格均为人民币 1.00 元。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投资者以金额申购获得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 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0/1.00=50,000.00 份 新华壹 诺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50,000.00 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赎回金额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三: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五万 份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50,000.00×1.00=50,000.00 元 即:投资者 赎回50,000.00 份基金份额 ,5 万元本基金。 ( 八) 申购与 赎回 的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1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 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 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但 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 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 九) 巨额赎 回的 认定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 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前提下, 可对新华壹 诺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 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 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 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 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如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 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 赎回 申请;已经接受的 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 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 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 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 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第(1 ) 、 (2 ) 、 (3)、( 5)、( 6 ) 项 暂停 申 购 情 形之 一 且 基金管 理 人 决 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刊 登新华壹 诺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十一 )暂停 赎回 或者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 者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 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 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 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 先选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 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十二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 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 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重复新华壹 诺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 工作日在指定媒体连续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 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三 )基金 的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 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 转换费,相关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 公告 ,并提前 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四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 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 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 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 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 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 机构的规定办 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五 )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六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 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在届 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 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时可自行 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 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 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 或更新的 招募 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七 )基金 份额 的冻结 与解 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 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 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基金新华壹 诺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 十八 ) 基金管理人可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 益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新华壹 诺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九、基 金的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在力求保持基金资产安全性与较高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 1、现金; 2、通知存款; 3、短期融资券; 4、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5、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 据; 6、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7、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对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三) 投资策 略 本基金采取以长期利率 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 短中期经 济周期、宏观 政策方向 及收益率曲线分析,通 过债券类属配置和收益 率曲线配置等方法,实 施积极的债券 投资组合管理 。 1. 利率趋势分析 通过对宏观经济、货币 政策、短期资金供给等 因素的分析,形成对利 率走势的 判断。如果预期利率下 降,将增加组合的久期 ;反之,如果预期利率 将上升,则缩 短组合的久期。 2. 期限结构配置 剩余期限是 指货 币 基 金持 有 的 投 资 组合 平 均 临近 到 期 日 的 天数 。 对 于货 币 基 金 而言,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能超过 120 天,但一般而言, 越临近到期日收新华壹 诺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益越低,期限较长的债 券收益较高,因而从收 益角度而言,剩余期限 较长的货币基 金收益 可能较高,但相 对而言持有期限较长的 债券面临的流动性风险 较大,也将加 大基金的整体风险程度 ,因而剩余期限的选择 需要兼顾流动性以及收 益率。 本基金 将根据 对货币政策短期 资金供给等因素的分析 、兼顾流动性风险 ,对 剩余期限进行 配置。 3. 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在 久 期 确 定 的 基 础 上 , 根 据 对 收 益 率 曲 线 形 状 变 化 的 预 测 , 采 用 子 弹 型 策 略 (Bullet Strategy) 、 哑 铃型策略(Barbell Strategy) 或梯形策略(Stair Strategy) , 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 券间进行配置,以从长 、中、短期债券的相对 价格变化中获 利。如预测 收益率曲线 平行移动或变平时,将 采取哑铃型策略;预测 收益率曲线变 陡时,将采取子弹型策略。 4. 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根据国债、 金融债、 企 业短期融资券 等不同债券板块之间的相对投资价值分析, 增持价值被相对低估的 债券板块,减持价值被 相对高估的债券板块, 借以取得较高 收益。 5. 现金流管理策略 根据对市场资金面以及 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动态 预测,通过所投资债券 品种的期 限结构和债券回购的滚 动操作,动态调整并有 效分配本基金的现金流 ,在充分保证 本基金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获取较高收益。 ( 四) 投资管 理程 序 1、 决策和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管理委 员会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管 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审批基金大类资产的配 置策略,以及重大单项 投资。基金经 理的主要职责是在投资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大类资产配置范围内构建和调整投资组 合。基金经理负责下达 投资指令。集中交易室 负责资产运作的一线监 控,并保证确 保交易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执行。 2、 资产配置策略的形成: 基金经理在公司内外研究平台的支持下, 对大类资产 的风险收益状况做出判 断。本公司的策略分析 师提供宏观经济分析报 告,行业研究 员提供行业分析报告、 公司分析报告,债券研 究员提供利率走势分析 报告、信用评新华壹 诺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级报告、债券 市场运行 报告,金融工程研究员 提供数量化报告。基金 经理结合自己 的分析判断和研究员的 投资建议,根据合同规 定的投资目标、投资理 念和投资范围 拟定投资组合的大类资 产配置比例、债券配置 期限结构及类属品种的 配置比例,并 向投资管理委员会提交 投资策略报告。投资管 理委员会进行投资策略 报告的程序审 核和实质性判断,并根据审核和判断结果予以审批。 3、 组合构建: 研究员根据自己的研究独立构建债券投资品种的备选库。 基金经 理从中选择具体的投资 品种,并决定交易的数 量和时机。对投资比例 重大的单一品 种的投资必须经过投资 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投 资管理 委员会根据相关 规定进行决策 程序的审核、投资价值 的实质性判断,并听取 金融工程研究员的风险 分析意见,最 终做出投资决策。基金经理根据审批结果实施投资。 4、 交易操作和执行: 中央交易室负责资产运作的一线监控, 并保证确保交易指 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 下得到执行。基金经理 负责下达投资指令,并 由中央交易室 负责投资指令的操作和执行。 中央交易室确保投资指令处于合法、 合规的执行状态, 对交易过程中出现的任 何情况,负有监控、处 置的职责。中央交易室 确保将无法自 行处置并可能影响指令执行的交易状况和市场变化向基金经理、 投资 总监及时反馈。 5、 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 金融工程研究员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组合进行风险 评估和绩效分析,并提 交报告。风险评估报告 帮助投资管理委员会和 基金经理了解 投资组合承受的风险水 平和风险的来源。绩效 分析报告帮助分析既定 的投资策略是 否成功以及组合收益来 源是否是依靠实现既定 策略获得。金融工程研 究员就风险评 估和绩效分析的结果随 时向基金经理和投资管 理委员会反馈,对重大 的风险事项可 报告风险控制委员会。 6、 投资管理委员会在确 保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 要调整上述投资管理程序。 ( 五) 投资组 合限 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 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


新华壹 诺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 (2)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 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4) 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当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 证券投资基金代 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 的商业银行。存放在具 有基金托管资 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 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投 资于定期存款 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5) 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中,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 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因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致 使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20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6) 本基金投资持有的 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 定的 A-1 级或相当 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 别;


2) 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 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 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新华壹 诺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i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 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 级别; ii ) 国 际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定 的 低 于 中 国 主 权 评 级 一 个 级 别 的 信 用 级 别 ( 例 如 ,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 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 级) ; 3)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 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4)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8)本基金进行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9)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限制。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六个月内使基金投资组合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基金合同的约定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以符合有关限制规定。


对于法律法规要求的强制性规定,当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 规定时,本基金将相应修改投资组合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公式 负 债 + 债 券 正 回 购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剩 余 期 限 剩 余 期 限 + 债 券 正 回 购 负债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剩 余 期 限 - 资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 ? ? ? ? ? 其中:本基金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 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 银行定期存 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中期 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 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新华壹 诺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 内(含一年)的正回购 、买断式 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方法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 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 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 一年以内 (含一年) 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 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 以下情 况除外: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4) 回购 (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5) 中央银行票据、 资产支持证券、 中期票据的 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 据、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六) 禁止 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新华壹 诺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七) 业绩 比较基 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人民币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 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 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方 能支取的存款,具有存 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 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 期存款利息的 收益。本基金为货币市 场基金,具有低风险、 高流动性的特征。根据 基金的投资标 的、投资目标及流动性 特征,本基金选取同期 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 后)作为本基 金的业绩比 较基准。 随着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发生变化, 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 本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 情况对业绩比 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 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 ,但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审议 。 ( 八) 风险 收益特 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在所有证券投资基金中, 是风险相对较低的基金产品。 在一般情况下,其风险 与预期收益均低于一般 债券基金,也低于混合 型基金与股票 型基金。 ( 九) 基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股 东权 利和债 权人 权利的 处理 原则及 方法 1、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4、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 十) 基金投 资组 合报告 新华壹 诺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 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 ――中 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 值表现和投资组 合报告 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 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1、 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4,468,464,635.17 56.97 其中:债券 4,468,464,635.17 56.97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783,005,074.50 22.73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551,413,206.23 19.78 4 其他各项资产 40,419,291.16 0.52 5 合计 7,843,302,207.06 100.00 2、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0.23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说明 新华壹 诺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 净值的20%。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50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62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45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合同约定 “本基 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 ,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发生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的情况。


3.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 期 限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比例(% ) 各 期 限 负 债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1 30 天以内 56.96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 天(含) —60 天 22.07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 天(含) —90 天 8.94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 天(含) —180 天 5.56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 - 新华壹 诺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的浮动利率债 5 180 天(含) —397 天(含) 6.01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99.55 -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401,545,982.72 5.12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401,545,982.72 5.12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4,066,918,652.45 51.88 6 中期票据 - - 7 其他 - - 8 合计 4,468,464,635.17 57.01 9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率债券 - - 5、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 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011590008 15 苏交通 SCP008 2,200,000.00 219,991,049.61 2.81 新华壹 诺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 071511008 15 国 信 证 券 CP008 2,000,000.00 199,965,041.93 2.55 3 011503003 15 中石化 SCP003 2,000,000.00 199,940,545.87 2.55 4 071548001 15 国 开 证 券 CP001 1,600,000.00 160,002,975.94 2.04 5 011537003 15 中建材 SCP003 1,500,000.00 150,651,740.62 1.92 6 150411 15 农发 11 1,500,000.00 150,513,042.23 1.92 7 011548002 15 中节能 SCP002 1,100,000.00 109,997,804.49 1.40 8 140230 14 国开 30 1,000,000.00 100,217,559.50 1.28 9 011517006 15 华电 SCP006 1,000,000.00 100,144,113.14 1.28 10 011569002 15 沪电力 SCP002 1,000,000.00 100,108,337.29 1.28 6、 “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 含)-0.5% 间的 次数 0 次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1743% 报告期内偏 离度的最低值 0.0862%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1178%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 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 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新华壹 诺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 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 (封闭式回购) 以成本列示, 按实际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 内逐日计提利息; (3) 基金持有的附息债券、 贴现券购买时采用实际支付价款 (包含交易费用) 确定 初始成本,每日按 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4) 基金持有的买断式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 所产生的利息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 计提。 回购期间对涉及的金融资产根据其资产的性质进行相应的估值。 回购期满时, 若双方都能履约,则按 协议进行交割。若融资 业务到期无法履约,则 继续持有现金 资产,实际持有的相关资产按其性质进行估值; (5) 基金持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视同债券, 购买 时采用实际支付价款 ( 包含交易费用) 确定初始成本,每日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8.2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持有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8.3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8.4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40,419,291.16 4 应收申购款 -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40,419,291.16 8.5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新华壹 诺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十、 基 金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 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 未来表现。投 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3 年 12 月 3 日, 基金 业绩数据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一)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收 益率① 净值收 益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3.12.3(基金合 同生效日) -2013.12.31 0.3136% 0.0039% 0.1073% 0.0000% 0.2063% 0.0039% 2014年全年 (2014.1.1-2014.1 2.31) 4.3071% 0.0055% 1.3591% 0.0000% 2.9480% 0.0055% 上半年 (2015.1.1-2015.6 .30) 0.9101% 0.0084% 0.3371% 0.0000% 0.5730% 0.0084%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3.12.3-2015. 9.30) 9.2759% 0.0115% 2.4633% 0.0000% 6.8126% 0.0115% 新华壹 诺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注:本基金利润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新华壹诺宝货币市场基金 累计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3 年12 月3 日至 2015 年9 月30 日) 注: 报告期内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新华壹 诺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十 一、 基金的 财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 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以及 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 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 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 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 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 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 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 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 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 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新华壹 诺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十 二、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 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 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 余成本法” ,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 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 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 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 ,每日计提损 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 为了避免采用“摊 余 成本法”计算的基金 资 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 和 交易市价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 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 生稀释和不公 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 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 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 估值对象进行 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 调整组合, 其中, 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 0.5% 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后,参考成 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 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 估,使基金资 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或者 未 能 充 分维 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因此,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新华壹 诺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 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 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精确到小数点后三位,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 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将估 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或七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 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 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 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 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 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 按 下述 “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 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 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 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 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 方承担;由于 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 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新华壹 诺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 责任。 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 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不返还或不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受损方”)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 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 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 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 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 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估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新华壹 诺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 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七日 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 个 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新华壹 诺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十三、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一)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 3. “每日分配、按日 支付” 。本基金根据每 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 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 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 并分配,且每日进行支 付。投资人当 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 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 处理(因去尾 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 ;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 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 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 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 收益;若当日 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 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 红利再投资, 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 5.当日申购的基金份 额 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 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日赎 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三)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 四) 收益分 配的 时间和 程序 本 基 金 每 个 开 放 日 公 告 前 一 个 开 放 日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 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 期间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 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依 据本合同的约定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新华壹 诺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 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 转(如遇节假日顺延), 每日例行 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 五) 本基金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本 招 募说明书 第十五部分。 新华壹 诺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十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 法如下: H=E×0.3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 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 管 理 费 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 法如下: 新华壹 诺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 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 金托管费 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托管 人。 3、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人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 支 付销售机构佣金、以 及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营 销 广告费、 促销活动费、持有人服务费等。 4、 本条第 (一) 款第4 至第 8 项费用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依照国 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新华壹 诺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十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基 金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式 确认。 ( 二) 基金年 度审 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新华壹 诺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十六 、 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 二)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 网 站 ”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本基 金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列 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 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 为人民币元。 ( 五) 公开 披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是界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新华壹 诺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 及基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 回安排、基金投资、基 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 起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 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 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 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 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 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已 实 现 收 益/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7 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 七个自然日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按每日复 利折算出 的年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新华壹 诺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7 日年化收益率 (% )=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 自然日( 包括计算当日)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 化收益率 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2) 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 份 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 介,披露开放日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 基金管理人将公 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 日)基金 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 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登载在 指定媒体 上。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体上。基金 年 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 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 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新华壹 诺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书,予以公告,并在公 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 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 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 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 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估值错误达基金支持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新华壹 诺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 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 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 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 信息披 露事 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 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七日 年化收益率 、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 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 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 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 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 得早于指定 媒体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 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新华壹 诺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 七)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 机构的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 公众查阅、复制。 新华壹 诺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十七、 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在于以下几方面: ( 一) 市场风险 基金份额净值将受证券 市 场波动所影响。投资 者可能因债券市场波动 承担短期 亏损,也可能在市场转折期遭遇长期损失。 (二) 利率风险 利率上升时,基金持有 的固定收益证券组合的 价值将随之下降。期限 较短的债 券受利率变动的影响较 小,波动性也小于期限 长的债券。 由于基金投 资组合的平均 剩余期限不超过 120 天,所以市场利率上升导致基金本金损失的风险 较小。 当市场利率下降时,基 金再投资的短期金融工 具的利息水平将下降, 导致基金 的当期收益随之降低。 (三) 再投资风险 利率下降时,基金的利息收入和利息再投资收益将下降。 (四) 信用风险 当债券发行人 出 现 违约、 拒 绝 支 付 到 期 本 息,或 由 于 债 券 发 行 人 信用质 量 降 低 导致债券价格下降时,将对基金投资组合价值产生负面影响。 ( 五) 流动性风险 在市场或个券流动性 不 足的情况下,基金管 理 人可能无法迅速、低 成 本地调整 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 本基金必须保持 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要求, 在管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带来的收益下降风险。 ( 六) 积极管理风险 在积极管理操作中,基 金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 、技术、经验等因素而 影响其对 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和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 断, 其 精选出的债券业绩表 现不一定持续 优于其他债券。 ( 七) 债券回购风险 新华壹 诺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债券回购为提升基金组 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 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债 券回购的 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 、投资风险及波动性放 大的风险,其中,信用 风险是指回购 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 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 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 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 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回 购利率高于债券投资收 益而导致的损 失风险;波动性放大的 风险是指由于回购操作 导致基金投资总量放大 ,致使整个组 合风险放大,即回购比 例越高,基金风险暴露 程度越高,基金资产损 失的可能性也 就越大。 ( 八) 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 环 节操作过程中,因内 部 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 为 因素造成 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 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会计 部门欺诈、交 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 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 交 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 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 的 故障或者 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 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 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 术风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公司、 登记结算机构、 销售机构、 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九) 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 可 抗力因素的出现,将 会 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 运 行,可能 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 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 出基金管理人 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新华壹 诺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十八 、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 一)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 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自完成备案手 续后方可 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 二) 《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 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 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 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 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新华壹 诺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财 产清 算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 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 事项 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新华壹 诺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十 九、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 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 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 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 委托其他符合 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 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 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新华壹 诺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 基 金 合 同》 生效 之 日 起, 以 诚 实信 用、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管 理和 运 用 基 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 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 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 基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 外, 不 得利 用 基金 财 产 为 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 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 露及报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 泄露; 新华壹 诺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按《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 账册、报表、记录和其 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 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 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 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 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 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 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 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 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 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 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新华壹 诺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 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 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 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 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 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财产 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 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 户,独立核算,分账管 理,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新华壹 诺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券 账户, 按 照 《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 , 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 告、季度、半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 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 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 益和赎回 款项; 15、依据《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 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 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新华壹 诺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 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 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新华壹 诺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 额计算,下同)就同一 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 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 费方式; 新华壹 诺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 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 或合计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新华壹 诺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 及其联系方式 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如 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 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 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 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 的召开方 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 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 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 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新华壹 诺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若到 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 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 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 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 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 集人按《 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 议通知后,在 2 个工 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 人在基金托管 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 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 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书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表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若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 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基金份额的 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 表他人出新华壹 诺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 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 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 通 知后,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 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 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 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 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 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 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新华壹 诺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 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 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 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 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 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 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 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 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 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 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 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新华壹 诺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 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 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 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 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 票 过 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基 金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人 拒不 出 席 大 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 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 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完成备案手续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 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对 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 由、召开条件、议事程 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 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 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 改和调整,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新华壹 诺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 3. “每日分配、按日 支付” 。本基金根据每 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 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 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 并分配,且每日进行支 付。投资人当 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 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 处理(因去尾 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 ;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 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 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 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 收 益;若当日 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 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 红利再投资, 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 5.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 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 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日赎 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 基 金 每 个 开 放 日 公 告 前 一 个 开 放 日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 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 期 间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 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依 据本合同的约定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 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 转(如遇节假日顺延), 每日例行 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 本基金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 算见本基新华壹 诺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的费用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 =E× 0.33 %÷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 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一致的 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 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 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 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 =E× 0.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新华壹 诺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一致的 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 定 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 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 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收取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 。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 提,按月支付。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销 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注册登记 机 构,由注册登记机构 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 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8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在力求保持基金资产安全性与较高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 新华壹 诺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 1、现金; 2、通知存款; 3、短期融资券; 4、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5、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 据; 6、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7、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对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 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 (2)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新华壹 诺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 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4) 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当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人资格、 证券投资基金代 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 的商业银行。存放在具 有基金托管资 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 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投 资于定期存款 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5) 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中,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 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因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致 使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20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6) 本基金投资持有的 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 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 别;


2) 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 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 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 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 级别; ii ) 国 际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定 的 低 于 中 国 主 权 评 级 一 个 级 别 的 信 用 级 别 ( 例 如 , 若中 国主权评级为 A- 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 级) ; 3)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 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4)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8)本基金进行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9)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限制。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六个月内使基金投资组合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基金合同的约定新华壹 诺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以符合有关限制规定。


对于法律法规要求的强制性规定,当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 规定时,本基金将相应修改投资组合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基金资产估值 (一)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 1.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 余成本法” ,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 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 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 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 ,每日计提损 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 为了避免采用“摊 余 成本法”计算的基金 资 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 和 交易市价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 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 生稀释和不公 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 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 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 估值对象进行 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 确定 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 调整组合, 其中, 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 0.5% 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后,参考成 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 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 估,使基金资 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应 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因此,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新华壹 诺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 、估值程序 1、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 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 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 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精确到小数点后三位,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 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将估 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七、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 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 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 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新华壹 诺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 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 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 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 该会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 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 方当事人具有新华壹 诺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 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 法律文件。 (一) 《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 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并经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二) 《基金合同》 的有 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告之日止。 (三) 《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 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 《基金合同》 可 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新华壹 诺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二 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 一)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 号力帆中心 2 号办公楼第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1 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 C1 座


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 号力帆中心 2 号办公楼第 19 层 邮政编码:100089 法定代表人:陈重 成立日期:2004 年12 月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 】197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投资) 注册资本:21,750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 章 成立日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新华壹 诺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 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承销政府 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 事同业拆借;买卖、代 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 卡业务;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 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 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业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核 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 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 托管人运用相 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 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1、现金;2、 通知存款;3、 短期融资券;4、 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 大 额存单;5 、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6、期限 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债券回购;7、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 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上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 新股申购和新股增发。 对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


(2)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 (或回 售期限) 超过 397 天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中期票据;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以定期存款利率 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 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 变化后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华壹 诺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 的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 (2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 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3 )本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 券 正 回购的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 (4 )本基金的存款银 行应当是具有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 投资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 格的商业银行。存放在 具有基金托管 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 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0%;存放在 不具有基金托 管 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 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 投资于定期存 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5 )除发生巨额赎回 的情形外,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中,债券正回购 的资金余 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因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致 使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20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6)本基金投资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 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 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 )根据有关规定予以 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 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 年的信用 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 级) ; 3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 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 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 用级别为新华壹 诺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准;


4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 资券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资 标 准 ,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8)本基金进行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9)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限制。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使基金投资组合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 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基 金合同的约定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以符合有关限制 规定。


对于法律法规要求的强制性规定, 当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 规定时,本基金将相应修改投资组合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 监督方式对基 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 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 基金禁止从事 关联 交易的程序性或限 制 规定,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 提供与本机构 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 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 关联方发行的 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 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 性、准确性、 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 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 必要措施阻止 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 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 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基 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 理人 已成交的关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 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 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 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由此造成 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 向基金托管人新华壹 诺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 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 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 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 应严格按照交 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 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 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 基金管理人是 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 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 可以每半年对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 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 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 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 管理人根据市 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 向基金托管人 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 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 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 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 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 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管理人确 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 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 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 以对相应损失 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 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 间债券市场成 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 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 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 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 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 金到账、基金 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6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 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 作违反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 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 示等方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基 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 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托管人发 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并保证 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 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新华壹 诺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7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 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 作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 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 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托管人 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 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 正期限,并保 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 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 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 管理人应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 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 金托管人按照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 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 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 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 理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阻挠对方根 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监 督、核 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 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 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根 据基金管理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 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 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 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 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 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违反新华壹 诺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 管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 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管理人发出 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 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 上述规定期限 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 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 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 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 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 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 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管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或 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 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 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 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 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 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 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不得 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 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 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 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 用)。 (6 )对于因为基金投 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 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 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 失的,基金管 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外,基金托管 人 不 得 委托 第 三 人新华壹 诺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 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 业机构开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 合《基金法》、《运作 办法》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 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 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 时在规定时间 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 验资报告。出 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 届满,未能达到《基金 合同》生效的条件,由 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当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 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 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 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 鉴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使用。 (2 )基金银行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 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 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 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 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 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 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 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 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 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证 券 账 户 卡 的 保管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账 户 资 产新华壹 诺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 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 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 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结算互 保基金、交收 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 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 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 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若无相关规 定,则基金托 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 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 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 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 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 托管账户,持 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 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 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 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 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 规定对相关账户的 开 立和 管 理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其 规 定 办 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 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 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共同办 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 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包括新华壹 诺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 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 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 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 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 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 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 的保管期限为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5 年。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与 会计核 算 1 、 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的计算、 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3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规 ,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基 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 收益率计 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 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管理 人担任,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金融资产和负债。 (2)估值方法 ①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 余成本法” ,即估值对 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 票面利率 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 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 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 ,每日计提损 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 ②为了避免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新华壹 诺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 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 生稀释和不公 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 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 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 估值对象进行 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 离达到或超过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 险控制的需要 调整组合, 其中, 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后,参考成 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 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 重 估,使基金资 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并披露临时报告 ; ③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 ④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按估值方法的第(2)、( 3 )项进 行 估 值 时 ,所 造 成 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 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 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 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资产的估 值导致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 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4 位) , 或者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 (含第3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 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当发生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计算错误时,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新华壹 诺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 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 错情形,有权 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 年化收益率计算差错给 基金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 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根据实际情况 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 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 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 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 益率已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 确认后 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 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 或要求基金管 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出错 且造成基金份 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 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 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 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 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 托管费的比例 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 日年化收 益率的计算结果,虽然 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 避免不能按时 公布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 收益率的情形,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 结果 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 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 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 年化收益率计算错误而 引起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 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因此,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4 )前述内容如法律 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如 果行业另 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4、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新华壹 诺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 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 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 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 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 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 计处理方法存 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 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 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7、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 的复核。 核对 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 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 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 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共同查新华壹 诺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8 、基金管理人应在编 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 时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 (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 编制和 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 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 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 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 遵守保密义务。 ( 七) 争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 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仲裁 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 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和托 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 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八) 托管协 议的 变更和 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新华壹 诺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新华壹 诺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二十 一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资料寄 送 1、基金投资者对账单: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发 生 交 易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书 面 或 电 子 文 件 形 式 定 期 或 不 定期寄送对账单。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户服务中心开通净值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 (每 工作日)发送基金净值信息。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 二) 多种收 费方 式选择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多种收费方式购买本基金, 满足基 金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具体实施办法见有关公告。 ( 三) 基金电 子交 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现已开通基金网上交易服务, 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条件成熟时, 基金 管理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更多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 四) 联系方 式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 基金 帐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 信息, 可拨打新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 如下电话: 客户服务专线:400-819-8866(免长途) 传真:010-68731199 互联网站: http://www.ncfund.com.cn 新华壹 诺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二十 二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1、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2、2015 年 6 月 26 日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数米基金、众 禄基金网上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2015 年 7 月1 日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2015 年 半年度资产 净值揭示的公告 4、 2015 年7 月3 日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名称变更的 公告 5、2015 年 7 月17 日 新华壹诺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6、2015 年 7 月17 日 新华壹诺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7、2015 年 7 月17 日 关于新华基金网上直销系统维护暂停服务通知 8、2015 年 7 月20 日 新华壹诺宝货币市场基金 2015 年第 2 季度报告 9、2015 年 7 月 27 日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深圳市新 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10、 2015 年 8 月20 日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新华壹 诺宝货币市场基金关于增 加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11、2015 年 8 月 24 日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天天基金、 同花顺网上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2、2015 年 8 月26 日 新华壹诺宝货币市场基金 2015 年半年度报告 13、2015 年 8 月 29 日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在数米基金 销售平台申购金额下限的公告 14、2015 年 9 月30 日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名称及住所变更公告 15、2015 年 10 月 13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好买基 金网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16、2015 年 10 月 24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华壹诺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17、2015 年 10 月24 日 新华壹诺宝货币市场基金 2015 年第 3 季度报告 新华壹 诺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8、2015 年 11 月 27 日 新华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陆金所资管为代销 机构并参加网上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9、2015 年 11 月 28 日 新华壹诺宝货币市场基金关于增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015 年 11 月 28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长量基 金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21、 2015 年 12 月1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公告 新华壹 诺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二 十二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 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 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 件或复印件。 基金招募说明书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新华壹 诺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二 十三 、备查 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 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 新华壹诺宝货币市场基金 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 《新华壹诺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三) 《新华壹诺宝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 新华壹诺宝货币市场基金 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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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