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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信用增益A(519162)

新华信用增益: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1月)查看PDF公告

 
 
 
 
新华信用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基金管 理人 : 新 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 重要 提示】


新华信用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经中国证 监会 2013 年 8 月 8 日证监许可 【2013】1061 号文 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 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 性风险,再投资风险,通货膨胀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和其他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其 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 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 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中等风险的品种。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所面临的信 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是由目前 国内中小企业的发展状 况所导致的发 行人违约、不按时偿付 本金或利息的风险;流 动性风险主要是由债券 非公开发行和 转让所导致的无法按照 合理的价格及时变现的 风险。由于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特殊 性,本基金的总体风险将有所提高。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 尽 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对投资者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 年12 月4 日,有关 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2015 年9 月30 日(财务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目





录 一、 前言 ..................................................................................................................................... 3


二、 释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0 六、基金的募集 ......................................................................................................................... 3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1 八、基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 回 ..................................................................................................... 31 九、基金的投资 ......................................................................................................................... 43 十、基金的业绩 ......................................................................................................................... 59 十一、基金的财产 ..................................................................................................................... 61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 值 ............................................................................................................. 62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70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72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 露 ............................................................................................................. 73 十七、基金的风险揭 示 ............................................................................................................. 79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82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 84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99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116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 事项 ....................................................................................................... 117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118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19


一、 前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公开募集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及 《 新华信 用增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新华信用增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 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 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 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 请募集。 本招募说明书由 新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 解释。本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 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投资者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 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 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权利和义 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新华信用增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 新华信用增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新华信用增益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新华信用增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 新华信用增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 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 性文件、 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四 次 会 议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 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 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 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 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 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指符合《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 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 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 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 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 新华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 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 登记、存管、 过户、清 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 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 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 的登记机构为 新华基金 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 或接受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 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 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 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 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 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的日 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 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 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 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 指 《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 ,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 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要求将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 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 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 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 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 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 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 每期 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 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 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 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股息、 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 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 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体: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 网网站及 其他媒体 51、不可抗力: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 基 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基金管理人: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 号力帆中心2 号办公楼第 1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1 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 C1 座 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 号力帆中心2 号办公楼第 19 层 法定代表人: 陈重 成立日期:2004 年12 月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97 号 注册资本: 贰亿壹仟柒佰伍拾万元 人民币 电话:010-68726666 传真:010- 88423310 联系人:齐岩 股权结构: 股 东 名 称 出资额 ( 万元人 民币) 出资比例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750 58.62%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7,680 35.31% 杭州永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320 6.07% 合





计 21,750 100% (二)主 要人 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重先生:董事长, 金 融学 博士。历任原国家 经委中国企业管理协会 研究部副 主任、主任,中国企业 报社社长,中国企业管 理科学基金会秘书长, 重庆 市政府副 秘书长,中国企业联合 会常务副理事长, 享受 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 现任 新华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张宗友先生:董事,硕 士。历任内蒙古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营业部经理 、人事部 经理;太平洋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副总裁,分管 经纪业务;恒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副 总裁,分管人力资源、 信息技术、经纪业务等 事务。现任 新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 司 总经理(持有子公司 深圳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股权) 。 齐靠民先生:董事,博 士。曾就职于中国人民 银行深圳分行、蔚深证 券公司、 汉唐证券公司, 历 任恒 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 裁助理、副总裁等职务 ,现 任恒泰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 于芳女士:董事。 历任 北京市水利建设管理中 心项目管理及法务专员 、新时代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 。 宋敏女士:独立董事, 硕士,历任四川资阳市 人民法院法官 、中国电 子系统工 程总公司法务人员 、北 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律 师 ,现任北京市东清律 师事务所合伙 人 。 胡波先生:独立董事, 博士,历任中国人民大 学财政金融学院教师、 中国人民 大学风险投资发展研究 中心研究员、副主任、 执行主任,现任中国人 民大学财政金 融学院副教授 。 张贵龙先生:独立董事 ,硕士, 历 任山西省临 汾地区教育学院教师。 现任职 于 北京大学财务部。





2、监事会成员 王海兵先生: 监事会主席, 学士。 山西 财经学 院会计学专业 , 历任山西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业务部副经 理、山西天元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部经理、长财 证券经纪有限 责任公司财务部副经理 、财务总监、恒泰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合规负责 人、合规总监 等职务,现任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李会忠先生: 职工监事, 硕士。 八 年证券从业 经验, 历任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 投资管理部行业分析师。 现任 新华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工程部副总监 、 新华鑫利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新华鑫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新华 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新华行业轮 换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新 华灵活主题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新华增盈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别冶女士: 职工监事, 金融学学士。 八年证券从业经验, 历任 《每日 经济新闻》 、 《第一财经日报》财经 记者,新华基金媒体经 理,现任新华基金总经 理办公室主任 助理。 3、高级管理 人员情况 陈重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张宗友先生: 总经理,简历同上。 徐端骞先生:副总经理 ,学士。历任上海君创 财经顾问有限 公司并购 部经理、 上海力矩产业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并购部经理、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投行部项目 经理, 新华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理 兼运作保障部总监。现 任 新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晏益民先生:副总经理 ,学士。 历任大通证券 投行总部综合部副总经 理,泰信 基金机构理财部总经理 ,天治基金北京分公司 总经理,天治基金总经 理助理,新华 基金总经理助理,现任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沈健, 副总经理, 硕士。 历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客户部高级客户经理、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渠道副总监、天治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 监、纽银梅隆 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渠道销售副总监、华商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 业务部部门总 经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林艳芳,副总经理,学 士。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 呼和浩特分行金融管理 处副主任 科员、内蒙古自治区证 券公司证券交易部部门 总经理、内蒙古自治区 证券登记公司 登记存管部部门总经理 、内蒙古紫玉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 理、恒泰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事业 部总裁助理兼部门总经 理、新时代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副总经 理、吉林省股权投资基 金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 书长、东北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零售客 户部总裁助理,现任新 华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 、子公司深 圳新华富时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薪酬从子公司领取) 。 齐岩先生:督察长,学 士。历任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解放北路营业 部职员、 天津管理部职员、天津 大港营业部综合部经理 。 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督 察长 兼任子公司深圳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持有子公司1%股权)。


4、基金经理 情况 于泽雨先生: 经济学博士,7年证券从业经验。 历任华安财产保险公司债券研究 员、合众人寿保险公司 债券投资经理,于2012 年10月加入新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 司 ,现任新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 固定收益 部总 监、新华纯债添利 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新 华信用增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新 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 5、投资管理委员会 成员 主席:总经理张宗友先 生; 成员: 投资总监兼 基金管理部总监崔建波 先生、固 定收益部总监于泽雨先 生 、研究部总监 张霖女士 、金融工程部副总监 李会忠先生、 姚秋 先生、贲兴振 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 中 国 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 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 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方 案,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 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 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 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 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3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 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禁止将基 金财产用 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以任何形式的交 易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 合的真实久期,变相持 有长期券 种; (8)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他活 动。 4 、本基金管理人将加 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 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 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6 )泄漏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 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7) 除依法进行基金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业务外, 直接或间接 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8)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 为自己、代理 人 、 代 表人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其 他第 三 人 谋 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 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 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 五)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 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 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 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 机 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 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 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①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 内部控制的基础,环境 控制包括管理思想、经 营理念、 控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② 管理层通过定期学 习、讨论、检讨内控制 度,组织内控设计并以 身作则、 积极执行,牢固树立诚 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 想,自觉形成风险管理 观念;通过营 造公司内控文化氛围, 增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 ,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 分、岗位和业 务环节。 ③ 董事会负责公司内 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 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 ,对公司 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 统承担最终责任;同时 ,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 事和监事会的 监督职能,避免不正当 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 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建立健全符 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④ 建立决策科学、运 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 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 的决策程 序和管理议事规则 、高 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 、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 监 督和反馈系 统。 ⑤ 建立科学的聘用、 培训、轮岗、考评、晋 升、淘汰等人事管理制 度,严格 制定单位业绩和个人工 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 ,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 保持正直、诚 实、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风险评估 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 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 括所有 可能对经营目标 产生负面 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 ,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 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 的程度及可能 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董事会层面 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 的风险控制工作的指导 ;公司董 事 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 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的 组织主要是董事会通过 其下设的 风险 控制 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经营活动的合规性进行监督。 风险控制委员会在董事 会领导下 , 着力于从强 化内部监控的角度对公 司自有资 产经营、基金资产经营 及合规性经营管理中的 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 的跟踪分析并 提出改进方案 ,调整、 确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制 度并评估其有效性。其 目的是完善董 事会的合规监控功能 ,建立良性的公司治理结构。 督 察 长 负 责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决 议 的 具 体 执 行, 按 照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风 险 控 制委员会的授权对公司 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规合 法性进行监督稽核;参 与公 司风险控 制工作 ,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有权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第二层次:公司管理层 对经营风险进行预防和 控制的组织主要是 督察 长 领导下 的风险 管理委员会、监察稽核部 和金融工程部 ; ①风险管理 委员会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最高风险控制机构。 主要职权是: 拟 定公司风险控制的基本 策略和制度,并监督实 施;对公司日常经营管 理风险进行整 体分析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负责公司的危机处理工作等。 ②监察稽核部是公司内部监察部门, 独立执行内部的监督稽核工作。 金融工程 部 数量分析师使用数量 化的风险管理系统,随 时对基金投资过 程中的 市场风险进行 独立监控,并提出具体的改进意见。 第三层次:各职能部门对各自业务的自我检查和监控。 公司各职能部门作为公 司内部风险控制的具体 实施单位,在公司各项 基本管理 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公 司经营计划、业务规划 和各部门的具体情况制 订本部门的业 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行,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4)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① 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 业务控制制度、 会计核算控制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② 内部管理控制制度 包括授权管理制度、人 力资源及业绩考核制度 、行政管 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③ 业务控制制度包括 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 制制度、资料档案管理 制度、技 术保障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5)信息与沟通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 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 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 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2、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 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 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金管理人 承诺将 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 基金管理人 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四、基 金托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2、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投资托管业务 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 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 、总行信 贷部、总行信贷二部、 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 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 行营业部、总 行个人银行业务部、总 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 个人银行业务 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业务 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 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 、中国建 设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部 、个人银行业务部、行 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 售业务和个人 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投资托管业务 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 经济部、 信贷二部、信贷部、信 贷管理部、信贷经营部 、公司业务部,并在总 行集团客户部 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 分行担任领导职务,长 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 客户业务等工 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投资托管业务 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 部,长期 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 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一直秉持 “ 以客户为中心”的经 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 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 履行托管人的 各项职责, 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 金、社保基金、保险资 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 、QFII、企业 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国内 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2015 年9 月末,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537 只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专业 高 效 的 托 管 服 务 能 力 和 业 务 水 平 , 赢 得 了 业 内 的 高 度 认 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自 2009 年至今连续五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 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 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 规、行业 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 管理规定,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 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 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 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 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 托管业务 部专门设置了 监督稽核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 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 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 使监督稽核工 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 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 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 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 严格实行复核、审核、 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 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使用,账户资料 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 格有效;业务 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 管理,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防 止泄密;业务实现 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 。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 —— 基金监督子系统” ,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 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 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 投资比例、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等情 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 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 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 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 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 投资指令、基 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 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 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 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 标进行例 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 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 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 ,与基金管理 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 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 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及交易 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 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 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 各基金投 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 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 段发 现基金涉嫌违规交 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 金管理人 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


五、相 关服务机构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 和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 : 1、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1 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 C1 座 法定代表人: 陈重 电话:010-68730999 联系人:张秀丽 公司网址: www.nc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819-8866 电子直销: 新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 网址:https://trade.ncfund.com.cn (2)代销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联系人:杨菲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联系人:唐文勇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联系人:廉赵峰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bank.ecitic.com 4)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杨菲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5)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杨文川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6)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7)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朱雅崴、芮敏祺 客服电话:400-8888-666 / 95521


网址:www.gtja.com 8)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9)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客服电话:95587 网站:www.csc108.com 10)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法定代表人:田德军


联系人:田芳芳 客服电话:400-698-9898 公司网址:www.xsdzq.cn 11)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李颖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2)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魏巍


客服电话: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13) 中泰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 阳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1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侯艳红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15)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服电话:95548 联系人:吴忠超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16)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7)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陕西街 239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张曼 客服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18)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A 座40F-43F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李微 客服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19)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庞晓芸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0)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客服电话:400-689-8888、0931-96668 网址:www.hlzqgs.com 21)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钱达琛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2)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纪静 客服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23)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余永键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24)上海天天 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 丁姗姗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25)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层IJ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联系人:童 彩平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26)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联系人:李晓明


网址:http://www.fund123.cn/


27)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 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毛林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28)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胡凯隽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29)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服电话:4009200022


联系人:耿杰 公司网站:licaike.hexun.com 30)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 27 号院5 号楼3201 内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9 层04-08 法定代表人: 王斐 客服电话:400-081-6655


联系人:付少帅 公司网站:www.wy-fund.com 31)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客服电话: 400-678-5095


联系人:高静 公司网站:www.niuji.net 32)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6 层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联系人:马林 公司网站:www.myfund.com


33) 公司全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林海明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34)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张晔 客服电话:4007-868-868 公司网站:www.chtfund.com 35)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1208-1209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王天





客服电话:400-001-8811 公司网站:www.zcvc.com.cn 36)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C 座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刘栋栋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37)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5 号楼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5 号楼215A 联系人:赵海峰 客服电话:400-6262-818 公司网站:www.5irich.com 38)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C 座9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8.jrj.com.cn 39)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何雪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站:www.lufunds.com 40)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钟琛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 、 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2、场内发售机构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 “上证所” ) 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 证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上证所网站)。 ( 二) 登记机 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金颖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 三) 出具法 律意 见书的 律师 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 、陆奇 ( 四) 审计基 金财 产 的会 计 师 事务所 名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 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2 号楼 4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 8 号院 7 号楼中海地产广场西塔 5-11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剑涛 电话:010-88095588 传真:010—88091199 经办注册会计师: 张伟、胡慰 联系人:胡慰 六、基 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 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经 2013 年 8 月8 日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 【2013】1061 号文注册募集,募集期为 2013 年 11 月 11 日—2013 年 11 月 29 日。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 设立募集期共募集 1,154,972,634.76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2,187 户。 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 一) 基金合 同生 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3 年 12 月 4 日生效。 ( 二) 基 金存 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量 和资 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二十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二 百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 万元 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六 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 的, 基金管理人应 当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 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 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进行表决 。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一) 申购与 赎回 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 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 增减基金 销售 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 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二) 申购与 赎回 的开放 日及 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 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 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 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 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 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 投资者应 当在开放日办 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开 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 载明或另行 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 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 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 实际情况 需要,基金管理人可 视 情况 对前述开放日及开 放时间 进行调整,但此 项调整应在实 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公告。 ( 三) 申购与 赎回 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 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赎回遵循 “先进先 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 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四) 申购与 赎回 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 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 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销 售机构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 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 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 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 在T +2 日后 (包括该日) 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申购 、赎回申 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 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发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 申请。申购、赎回 的确 认以基金登记机构或基 金管理 人的确 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 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 项,申购 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 回申 请,赎回成立;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 回时,赎 回生效。 投资者T 日 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 构在T+7 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 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 五) 申购与 赎回 的数额 限制 1、投资者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 元,代销机 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投资者在直销机构 销售网点单笔申购的最 低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 追加申购金额为 500 元; 通过 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单笔申购的 最低额为 人民币 1,000 元。投资者场内申购时,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500 元,最低 追加申购金额为 500 元 ,同时每笔申购金额必须是 100 元的整数倍, 且单笔申购最 高不超过 99,999,900 元。基金投资者将当期 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 金份额时,不 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 场外 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 金份额;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 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需一次 全部赎回。 场内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 且申请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并 且每笔赎回最大不超过 99,999,999 份基金份额。 如因红利再投资、 非交易过户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100 份之情况, 不受 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 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 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 规定请参 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4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 述规定的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及最低持有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本基 金 的申 购费率 和赎 回费率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类。其中: A 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 、赎回费,C 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申购费用,对 持有期限 少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 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 费,对于持有期限不少 于 30 日的本 类别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2、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3、申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 购金 额( 记 为M) A 类份 额申 购费 率 M





100


万元 0.8% 100 万元





M < 200 万元 0.5%


200 万元





M < 500 万元 0.3%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 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 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 笔申购金 额所对应的费率。 4、赎回费率: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天)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0-29 0.75% 30-364 0.1% 365-729 0.05% 730 及以上 0% 本基金 C 类 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天)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0-29 0.75% 30 及以上 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 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于持有期不少于 30 日的 A 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赎回费用的 25%归入基金财产, 对于持有期限 少于 30 日的A 类、C 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调整后 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上 述费率如发生 变更,基金管 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 等)等进行基金 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 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 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监 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 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 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和基金赎回费 率。 ( 七) 申购份 额和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 (1)若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为: 申购费用采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采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 例: 某投资者投资 6,000.00 元申购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A 类基 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1.210 元, 申购费率为 0.8%, 则其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 下: 净申购金额=6,000.00/(1+0.8% )=5,952.38 元 申购费用=6,000.00 -5,952.38=47.62 元 申购份额=5,952.38/1.210=4,919.32 份 若投资者通过场外 投资6,000.00 元 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 份额, 假 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10 元,即可获得 4,919.32 份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 若投资者通过场内投资 6,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投资者申购所 得份额为 4,919 份,整 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具体 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4,919×1.210=5,951.99 元 退款金额=6,000.00-5,951.99-47.62=0.39 元 即投资者投资 6,000.00 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假 设申购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210 元,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 4,919 份,退款 0.39 元。 (2)若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 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者投资 6,000.00 元申购 本基金C 类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 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10 元,则其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6,000.00/1.210=4,958.68 份 若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 6,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假 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10 元, 即可获得 4,958.68 份本 基金的 C 类基金 份额。 若投资者通过场内投资 6,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 投 资者申购所得 份额为 4,958 份,整数 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具体计 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4,958×1.210=5,999.18 元 退款金额=6,000.00-5,999.18=0.82 元 即投资者投资 6,000.00 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 C 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1.210 元, 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 4,958 份, 退款0.82 元。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该类 别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T 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10,000 份,假设 持有期为 100 天,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 0.1%, 假定T 日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1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10 元=12,100.00 元 赎回费用=12,100×0.1%=12.10 元


赎回金额=12,100-12.10=12,087.9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0 份,假定赎回当日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1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087.90 元。 例: 某投资者赎回 本基 金 C 类基金 份额10,000 份, 假设持有期为 10 天, 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0.75%,假定T 日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1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10 元=12,100.00 元 赎回费用=12,100×0.75%=90.75 元 赎回金额=12,100-90.75=12,009.25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C 类份额 10,000 份,假定赎回当日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1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009.25 元。 通过场外或场内赎回,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 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八) 申购与 赎回 的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 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 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 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 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 但 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 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 九) 巨额赎 回的 认定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 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 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前提下, 可对 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 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 时可以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 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 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 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如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 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 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 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 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 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发生下列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 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 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 、 (2 ) 、 (3 ) 、 (5)、( 6 ) 项 暂停 申 购 情 形 之一 且 基金管 理 人 决 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十一 )暂停 赎回 或者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基金管 理人 可暂停 接受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 者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 (5)法律法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 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 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 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 先选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 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二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 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重复 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 工作日在指定媒体连续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 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三 ) 基金 的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 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 转换费,相关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 公告,并提前 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四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 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 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 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 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 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 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 机构的规定办 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五 ) 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六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 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在届 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中确定。 投资 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时可自行 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 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 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 或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七 )基金 份额 的冻结 与解 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 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 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基金 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九、基 金的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本基金通过对信用债投 资价值的深度挖掘,积 极把握信用债投资机会 ,力争在 严格控制信用风险并保 持较高资产流动性的前 提下,为投资者提供长 期稳定的投资 收益。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债 券、股票(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货币市场 工具、权证、资产支持 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 ,投资于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 金融债券、企业债券( 含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公司债券、可转换公 司债券(含分 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 券)、短期融资券、中 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 、回购等债券 资 产 占基 金资 产 比例 不低 于80% ;其 中, 投资于 信 用债 券的 资 产占 所有 非 现金 基 金 资产比例不低于80% ;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比 例 不 高 于10% 。基金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所指信 用债券指 金融债券(不含政策性 金融债)、企业债券( 含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公司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 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 司债券)、短 期融资券、中期票据、 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 和中央银行票据之外的 、非国家信用 的固定收益类债券。 本基金还可投资于一级 市场首次公开发行或增 发新股、持有可转债转 股所得股 票、 持有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得权证, 也可以投资于二级市场股票和权证, 但 权 益类 金融 工 具的 投资 比 例合 计不 超 过基 金资 产 的20% , 其中 ,基金 持 有全 部 权 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 他 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三) 投资理 念 通过深入分析影响信用 债定价的各类因素,深 入挖掘信用债投资价值 ,并辅以 积极主动的配置策略和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 可增强基金获取稳定投资收益的能力。 ( 四) 投资策 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主要 包括:大类资产配置策 略、固定收益类资产投 资策略以 及权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首先,本基金管理人 将采用 战略性与战术性 相结合的大类 资产配置策略,在基金 合同规定的投资比例范 围内确定各大类资产的 配置比例。在 此基础之上,一方面综 合运用久期策略、收益 率曲线策略以及信用策 略进行固定收 益类资产投资组合的构 建;另一方面采用自下 而上的个股精选策略, 精选具有持续 成长性且估值相对合理 ,同时股价具有趋势向 上的股票构建权益类资 产投资组合, 以提高基金的整体收益水平。 ( 一) 大类资 产配 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战略性与战术性相结合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1、战略性资产配置策略 综合运用定性及定量方 法,通过对国内外各重 要经济指标的分析,判 断宏观经 济当前的运行周期以及 未来发展趋势,进一步 结合估值水平、制度和 政策变化以及 市场情绪等因素对各大 类资产的预期风险收益 进行评估,在约定的投 资比例范围内 确定各大类资产的 中长期基本配置比例中枢及偏离幅度。 2、战术性资产配置策略 紧密跟踪市场流动性、 资金流向及供需关系等 市场运行状态指标,深 入分析突 发性事件对于市场的作 用深度及影响广度,在 已设定的基本配置比例 中枢及偏离幅 度的范围内,动态调整 各大类资产的中短期配 置比例,以从变化的市 场环境下最大 程度地获利。 ( 二) 固定收 益类 资产投 资策 略 1、久期策略 久期策略的目标是在预 期利率上升时保全资本 ,预期利率下降时获得 较高的资 本利得。本基金将通过 综合分析宏观经济指标 (如国内生产总值、工 业增加值、固 定 资 产 投 资 增 速 、 价 格 指 数 、 消 费 增 长 率 、m1 、m2 、 信 贷 增 长 、 汇 率 、 国 外 利 率 等)、宏观政策(如货 币政策、财政政策、汇 率政策等)以及市场指 标(如新债券 的发行利率与市场收益 率的差异、中央银行的 公开市场操作、回购利 率等)预测利 率的变动方向、范围和幅度。 具体而言,当预期利率 上升,本基金将缩短债 券组合的平均久期,在 规避市场 风险的同时,获取再投 资收益。当预期利率下 降,本基金将增加债券 组合的平均久 期,获取因利率下降所带来的资本利的收益。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在短期、中期、长期品种的配置上主要采用收益率曲线策略。 债券收益率曲线形状在 受到央行货币政策、公 开市 场操作、经济增长 率、通货 膨胀率、货币供应量和 市场预期等多种因素的 影响下,可能发生平行 移动、非平行 移动(平坦化、陡峭化 、扭曲)等变动。收益 曲线策略就是通过对市 场收益率曲线 的非平行变动预期,追 求获得因收益曲线变化 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变化 所产生的超额 收益。 本基金将用情景分析的 手段比较不同的收益曲 线投资策略,即子弹策 略(构成 组合的证券期限集中于 收益率曲线上某一点) 、梯形策略(构成组合 内每种期限的 证券数量基本相当) 和哑铃策略 (构成组合中的证券的期限集中到两个极端期限) , 采取当时市场状况下相 应的最优投资策略,确 定债券资产 中短期、中 期、长期品种 的配置比例。 3、信用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信用债 券,主要包括:金融债 券(不含政策性金融债 )、企业 债券(含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公司债券、可 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 交易的可转换 公司债券)、短期融资 券、中期票据、资产支 持证券等除国债和中央 银行票据之外 的、非国家信用的固定 收益类债券。因此,信 用策略是本基金固定收 益类资产投资 策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基金的信用策略主要 包含信用利差曲线配置 、个券精选策略、信用 调整策略 以及信用风险控制等方面。


(1)信用利差曲线策略 信用债收益率是在基准 收益率基础上加上反 映 信用风险的信用利差, 因此信用 债利差曲线能够直接影 响相应债券品种的信用 利差收益率。总体而言 ,本基金将重 点关注信用利差趋向缩 小的类属品种及个券。 在信用利差曲线的分析 上,本基金将 重点关注如下因素: ① 经济周期: 经济周期的变化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化影响很大, 在经济上行阶 段,企业盈利状况持续 向好,经营现金流改善 ,则信用利差可能收窄 ,而当经济步 入下行阶段时,企业的盈利状况减弱,信用利差可能会随之扩大。 ② 国家政策也会对信用利差造成很大的影响, 例如政策放宽企 业发 行信用债的 审核条件, 则将扩大发行主体的规模, 进而扩大市场的供给, 信用利差有可能扩大。 ③ 行业景气度的好转往往会推动行业内发债企业的经营状况改善, 盈利能力增 强,从而可能使得信用 利差相应收窄,而行业 景气度的下行可能会使 得信用利差相 应扩大。 ④ 债券市场供求、 信用 债券市场结构和信用债券品种的流动性等因素的变化趋 势也会在较大程度上影 响信用利差曲线的走势 ,比如,信用债发行利 率提高,相对 于贷款的成本优势减弱 ,则信用债券的发行可 能会减少,这会影响到 信用债市 场的 供求关系,进而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化趋势产生影响。 (2)个券精选策略 本基金将借助本基金管 理人内部的行业及公司 研究员的专业研究能力 ,并综合 参考外部权威、专业研 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对 发债主体进行深入的基 本面分析,并 结合债券的发行条款( 包含期限、票息率、赋 税特点、增信方式、提 前偿还和赎回 等条款),以确定信用 债券的实际信用风险状 况及其信用利差水平, 挖掘并投资于 信用风险相对较低、信 用利差相对较大的优质 品种。具体的分析内容 及指标包括但 不限于国民经济运行的 周期阶段、债券发行人 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发 行人业务发展 状况、企业 市场地位、 财务状况(包含盈利能 力、偿债能力、现金流 获取能力、运 营能力等)、管理水平及其债务水平等。 (3)信用调整策略 除 受 宏 观 经 济 和 行 业 周 期 影 响 外, 信 用 债 券 本 身 素 质 的 变 化 是 影 响 个 券 信 用 变 化的重要因素,包括公司治理结构、 股东背景 、 管理水平、 经营状况 、 财务状况、 融 资能力等经营管理和偿债能力指标。 本基金将 通过信用债跟踪评级制度,在个券本身 素 质 发 生 变 化 后 进 行 严 谨 评 价, 以 判 断 个 券 未 来 信 用 发 生 变 化 的 方 向, 从 而 发 掘 价 值 低估债券或规避信用风险。 (4)信用风险控制: 本基金将从如下方面进行信用风险控制: ① 根据国家有权机构批准或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 依靠 基金管理人 内部信用分析团队,同 时整合基金管理人外部 有效资源,深入分析挖 掘发债主体的 经营状况、现金流、发展趋势等情况 ② 严格遵守信用类债券的备选库制度, 根据不同的信用风险等级, 按照不同的 投资管理流程和权限管理制度,对入库债券进行定期信用跟踪分析。 ③ 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和集中度限制,严格控制组合整体的违约风险水平。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基 金管理人将 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 格的投资 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 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并经董 事会批准,以 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本基金主要通过定量与 定性相结合的研究及分 析方法进行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 选择和投资。定性分析重点关注所发行债券的具体条款以及发行主体情况。 (1)定量分析 定量分析方面,本基金 重点关注债券发行人的 财务状况,包括发行主 体的偿债 能力、盈利能力、现金 流获取能力以及发行主 体的长期资本结构等。 具体关注指标 如下: ① 偿债能力: 重点关注流动比率、 速 动比率、 利息保障倍数以及现金利息保障 倍数等指标; ② 盈利能力:重点关注ROE 、ROA 、毛利率以及净利率等指标; ③ 现金流获取能力:重点关注销售现金比率、资产现金回收率等指标; ④ 资本结构:重点关注资产负债率指标。 (2)定性分析


定性分析重点关注所发 行债券的具体条款以及 发行主体情况。主要包 括债券发 行的基本条款(包括私 募债券名称、本期发行 总额、期限、票面金额 、发行价格或 利率确定方式、 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等) 、 募集资 金用途、 转让范围及约束条件、 偿债保障机制、股息分 配政策、担保增信情况 、发行主体历史发行债 券及评级情况 以及发行主体主营业务发展前景等方面。 5、收益率曲线骑乘策略 债券收益的来源主要由 两大部分组成,第一部 分是息票收入,第二部 分是资本 利得收入。在息票收入 固定的情况下,通过主 动式债券投资的管理, 尽可能多的获 取资本利得收入是提高 本基金收益的重要手段 。而资本利得收入主要 是通过债券收 益率下降取得的,基于此,本基金提出了骑乘策略。 骑乘策略是指当收益率 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 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 可以买入 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 峭 处的债券,也即收益 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 债券,随着持 有期限的延长,债券的 剩余期限将会缩短,从 而此时债券的收益率水 平将会较投资 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骑乘策略的关键影响因 素是收益率曲线的陡峭 程度,若收益率曲线较 为陡峭, 则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的 缩短,债券的收益率水 平将会有较大下滑,进 而获得较高的 资本利得。 6、杠杆放大策略 当债券市场出现上升行 情时,由于现券收益率 较高, 市场资金成本较 低时,本 基金 可以不断利用正回 购的方式进行滚动操作 ,放大资金规模 、获得 超额收益 。当 债券市场出现下降行 情 时,由于现券收益率低 ,市场资金成本高时, 本基金可以通 过买断式逆回购,在降低债券仓位的同时获取超额收益。 本基金参与国债回购交 易融入的资金可用于股 票二级市场投资,但投 资比例及 投资策略应严格依照基金合同约定。 7、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是普通信用 债与一系列期权的结合 体,既有债券的保护性 又有像股 票那样的波动性。本基 金一方面将对发债主体 的信用基本面进行深入 挖掘以明确该 可转换债券的债底保护 ,防范信用风险,另一 方面,还会进一步分析 公司的盈利和 成长能力以确定可转换债券中长期的上涨空间。


考虑到可转换债券内含的权利,尤其是转股价的修正权,本基金在借助


Black-Scholes 期权定价模型和二叉树期权定 价 模型等数量化估值模 型 对可转换债券 进行定价的同时,将密 切跟踪上市公司的经营 状况,从财务压力、融 资安排、未来 的投资计划等方面推测 、并通过实地调研等方 式确认上市公司对转股 价的修正和转 股意愿。通过上述方式 ,基金管理人对可转换 债券的价值进行综合评 估,从中选择 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 8、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包 括 资 产 抵 押 贷 款 支 持 证 券 (ABS ) 、 住 房 抵 押 贷 款 支 持 证 券 (MBS ) 等。 可以从信 用因素 、 流动性因素、 利率因素、 税收因素和提前还款因素 等 五 个 方 面进 行 考虑 。其 中 信 用 因素 是 目前 最重 要 的 因 素, 本 基金 运用CreditMetrics 模型 ——信用矩阵来估 计信用利差。该模型的 方法主要是估计一定期 限内,债务及 其它信用类产品构成的 组合价值变化的远期分 布。这种估计是通过建 立信用评级转 移矩阵来实现的。其中 先对单个资产的信用风 险进行分析,然后通过 考虑资产之间 的相关性和风险头寸,把模型推广到多个债券或贷款的组合。 ( 三) 权益类 资产 投资策 略 1、一级市场新股申购策略 在参与股票一级市场投 资的过程中,本基金管 理人将全面深入 地把握 上市公司 基本面,运用基金管理 人的研究平台和股票估 值体系,深入发掘新股 内在价值,结 合市场估值水平和股市 投资环境,充分考虑中 签率、锁定期等因素, 有效识别并防 范风险,以获取较好投资收益。 2、二级市场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自下而 上的个股精选策略。一 方面,本基金将从上市 公司盈利 模式、盈利能力、所属 行业发展前景、上市公 司行业地位、竞争优势 、治理结构等 方面对上市公司进行深 入分析和研究, 筛选出 具有持续成长性且估值 相对合理的个 股进行重点关注。另一 方面,本基金也将积极 跟踪上市公司二级市场 股价表现,运 用趋势跟踪及模 式识别 模型进行股价跟踪,重 点关注股价具有向上趋 势的个股。基 于以上两方面构建股票二级市场投资组合,以提高基金的整体收益水平。


3、权证投资策略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本基金将采用以下策略。 普通策略: 根据权证定价模型, 选择低估的权证进行投 资。持股保护策略:利 用认沽权证,可以实现 对手中持股的 保护。套利策略:当认 沽权证和正股价的和低 于行权价格时,并且总 收益率超过市 场无风险收益率时,可以进行无风险套利。 ( 四) 投资管 理程 序 1、 决策和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 投资管理委员会 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管 理委员会 的主要职责是 审批 基金大类资产的配 置策略,以及重大单项 投资。基金经 理的主要职责是在投资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大类资产配置范围内构建和调整投资组 合。基金经理负责下达 投资指令。集中交易室 负责资产运作的一线监 控,并保证确 保交易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执行。 2、 资产配置策略的形成: 基金经理在公司内外研究平台的支持下, 对大类资产 的风险收益状况做出判 断。本公司的策略分析 师提供宏观经济分析报 告,行业研究 员提供行业分析报告、 公司分析报告,债券研 究员提供利率走势分析 报告、信用评 级报告、债券市场运行 报告,金融工程研究员 提供数量化报告。基金 经理结 合自己 的分析判断和研究员的 投资建议,根据合同规 定的投资目标、投资理 念和投资范围 拟定投资组合的大类资 产配置比例、债券配置 期限结构及类属品种的 配置比例,并 向投资管理委员会提交 投资策略报告。投资管 理委员会进行投资策略 报告的程序审 核和实质性判断,并根据审核和判断结果予以审批。 3、 组合构建: 研究员根据自己的研究独立构建债券投资品种的备选库。 基金经 理从中选择具体的投资 品种,并决定交易的数 量和时机。对投资比例 重大的单一品 种的投资必须经过投资 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投 资管理委员会根据相关 规定进行决策 程序的审核、投资价值 的实质性 判断,并听取 金融工程研究员的风险 分析意见,最 终做出投资决策。基金经理根据审批结果实施投资。 4、 交易操作和执行: 中央交易室负责资产运作的一线监控, 并保证确保交易指 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 下得到执行。基金经理 负责下达投资指令,并 由中央交易室 负责投资指令的操作和执行。 中央交易室确保投资指令处于合法、 合规的执行状态, 对交易过程中出现的任 何情况,负有监控、处 置的职责。中央交易室 确保将无法自 行处置并可能影响指令执行的交易状况和市场变化向基金经理、 投资 总监及时反馈。 5、 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 金融工程研究员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 金组合进行风险 评估和绩效分析,并提 交报告。风险评估报告 帮助投资管理委员会和 基金经理了解 投资组合承受的风险水 平和风险的来源。绩效 分析报告帮助分析既定 的投资策略是 否成功以及组合收益来 源是否是依靠实现既定 策略获得。金融工程研 究员就风险评 估和绩效分析的结果随 时向基金经理和投资管 理委员会反馈,对重大 的风险事项可 报告风险控制委员会。 6、 投资管理委员会 在确 保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 要调整上述投资管理程序。 ( 五) 投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 金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 工具 资 产占 基 金 资产 比 例不 低 于 80% ,权 益 类金 融 工具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 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 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5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单 只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六) 禁止 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 七) 业绩 比较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债企业债总全价指数收益率×60%+ 中 债国债总全 价指数收益率×30%+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10% 。 中债企业债总全价指数 和中债国债总全价指数 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中债公 司) 编制并发布。中债 企业债总全价指数综合 反映了银行间 债券市场、柜台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流通交易 的所有中央企业债和地 方企业债的整 体价格走势和投资回报 情况;中债国债总全价 指数综合反映了银行间 债券市场、柜 台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流通交易的记账式国债的整体价格走势和投资回报情况。 沪深30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反映A 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 其样 本覆盖了沪深市场60% 左右的市值。 上述指数具有良好的市 场代表性,能够分别反 映我国企业债、国债以 及沪深股 票市场的总体走势,适合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 变化,或者 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 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 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 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 数时,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确定变更基金的业绩比 较基准。业绩 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 最迟应于新的 业绩比较基准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在 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进 行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八) 风险 收益特 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其长期平均 预期风险和 预期收益率低于混合型 基金、股 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 九) 基金 管理 人 代表 基金 行使股 东权 利 和债 权人 权利 的 处理 原则及 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4、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 十) 基金投 资组 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 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根据本基金合同 规定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 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 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 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1、 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资 66,625,382.64 18.16 其中:股票 66,625,382.64 18.16 2 固定收益投资 274,563,389.22 74.85 其中:债券 274,563,389.22 74.85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8,300,000.00 2.26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6,596,382.25 1.80 7 其他资产 10,718,601.32 2.92 8 合计 366,803,755.43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36,464,056.00 10.98 C 制造业 30,161,326.64 9.08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 生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66,625,382.64 20.06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0166 福田汽车 2,400,000 13,872,000.00 4.18 2 601088 中国神华 934,800 13,526,556.00 4.07


3 600123 兰花科创 1,910,000 13,465,500.00 4.05 4 600875 东方电气 846,629 10,582,862.50 3.19 5 601699 潞安环能 1,600,000 9,472,000.00 2.85 6 600141 兴发集团 528,866 5,706,464.14 1.72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0,005,000.00 3.01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0,005,000.00 3.01 4 企业债券 67,566,533.60 20.35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76,839,500.00 53.25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156,520.00 0.05 8 其他 19,995,835.62 6.02 9 合计 274,563,389.22 82.68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041461064 14青投CP002 300,000 30,285,000.00 9.12 2 041454071 14双欣CP001 200,000 20,276,000.00 6.11 3 041471008 14株城发 CP001 200,000 20,200,000.00 6.08


4 041456048 14华工科技 CP001 200,000 20,196,000.00 6.08 5 041452053 14京能CP001 200,000 20,180,000.00 6.08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无股指期货投资。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合同中尚无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合同中尚无国债期货的投资政策。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无国债期货投资。 10.3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评价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无国债期货投资。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债券14华工科技CP001 (041456048 ),2012年6月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000988.SZ ) 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 , 被调查 对象为时任公 司董事长马新强、 董秘刘卫独立 董事骆晓鸣及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的武汉 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7月,公司部分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骨干 员工将其所持武汉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自然人刘卫, 并于2014 年7月23日办理完工商变更手续。至此,华工科技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骨干 员工不再直接或间接持有武汉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 经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 决定将涉案单位武汉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人员刘卫、 骆晓鸣移交司法, 相关涉案单位及人员目前与华工科技已不存在关联关系,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 院已下达《判决书》认定前 述涉案单位及人员犯内幕交易罪并作出处罚。 除此之外,基金投资前十名证券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公开谴责、处罚。 11.2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 外的股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7,271.2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0,671,290.49 5 应收申购款 20,039.58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0,718,601.32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占基金资产 流通受限 公允价值( 元) 净值比例 (%) 情况说明 1 600141 兴发集团 5,706,464.14 1.72 拟筹 划收购资 产重大事 项,停牌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 基 金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 守、诚实 信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 未来表现。投 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3 年 12 月 4 日,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1、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1)新华信用增益债券 A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3.12.4-2013.12. 31) 0.30% 0.07% -1.15% 0.14% 1.45% -0.07% 2014 年全年 (2014.1.1-2014.12.3 1 ) 18.44% 0.16% 10.30% 0.17% 8.14% -0.01%


过去 六 个月 (2015.4.1-2015.9.30) -0.41% 0.71% 0.02% 0.31% -0.43% 0.40%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3.12.4-2015.9.3 0 ) 20.60% 0.41% 10.11% 0.23% 10.49% 0.18% (2)新华信用增益债券 C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② - 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3.12.4-2013.12.31) 0.20% 0.07% -1.15% 0.14% 1.35% -0.07% 2014 年全年 (2014.1.1-2014.12.31 ) 17.96% 0.17% 10.30% 0.17% 7.66% 0.00% 过去 六 个月 (2015.4.1-2015.9.30) -0.42% 0.71% 0.02% 0.31% -0.44% 0.40%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3.12.4-2015.9.30) 19.90% 0.41% 10.11% 0.23% 9.79% 0.18%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变动的比较 新华信用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3 年 12 月 4 日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1. 新华信用增益债券 A


2.新华信用增益债券 C 注:报 告期 内本 基金 的各 项投资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十 一、 基金的 财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 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 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 用 账户。开立的基金专 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 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 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 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 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 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 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 二、 基金 资 产的 估值 (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 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 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依据经基 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 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 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 基金申购与赎 回价格的基础。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 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 股票、权 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 息、应收款项、其它投 资等资产 及负债。 ( 四) 估值 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 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 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 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后,将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五) 估值 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 价证券 (包括股票、权 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 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 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 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 券,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 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基金所持有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按成本估值。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 定进行估值 。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 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 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因此,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六)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 基金资 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 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 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 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 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 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 按 下述 “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 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 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 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 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 方承担;由于 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 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 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 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 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不返还或不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受损方”)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 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 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 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 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 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 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 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七) 暂停 估值的 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 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 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八)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十 三、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一)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2、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 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 、本基金收益分配 方 式分两种:现金分红 与 红利再投资,投资者 可 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 、基金收益分配后 基 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基准 日 的 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5、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 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 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 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 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 销售服务费;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 的 计算方法 如下: H=E×0.7%÷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 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由 基金托管 人根据与 基金 管理人核 对一致的 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 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 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 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等,支付日 期顺延。费用 自动扣划后, 基金 管理 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 数据不符,及时联系 基金 托管人协商 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 费的 计算方 法如下: H=E×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 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由 基金托管 人根据与 基金 管理人核 对一致的 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 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 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 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等,支付日 期顺延。费用 自动扣划后, 基金 管理 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 数据 不符,及时联系基金 托管人协商 解决。 3、C 类基金份额 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年 费 率 为 0.4% 。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 类基金份额 基金资产净值的0.4% 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 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 路径进行资金 支 付,基金管理人无需 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 日等,支付日 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 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 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 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 四) 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式确认。 ( 二) 基金年 度审 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 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 二)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包括中国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媒体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 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本基 金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列 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 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 五) 公开 披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是界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 及基金投资者 重大利 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 回安排、基金投资、基 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 起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 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 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 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收到 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 的 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 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 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 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 在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 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和书面报告两 种方式。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中披露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的投资情况 。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 日内编制 临时报 告 书,予以公告,并在公 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 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 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 易日内,在指定媒体披 露所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 等信息;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 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 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 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 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 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 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流动 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 六) 信息披 露事 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 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体上 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 得早于指定 媒体 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 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 七)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 机构的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 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 公众查阅、复制。


十七、 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在于以下几方面: ( 一) 市场 风险 即由于债券价格的不利 变化导致基金损失的可 能性。根据引起债券( 股票) 价格 波动的主要因素,市场风险主要分为: 1、 政策风险: 由于国 家财政政策或货币政策的变动导致债券( 股票) 波动, 所引 发本基金收益产生损失的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的周期性变化, 国家经济和各个行业也呈周期性变 化,从而影响到债券( 股票) 走势,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带来风险。 3、 利率风险: 中央银行基准利率的调整或市场利率 的波动会引起债券( 股票) 价 格的波动,因此可能造成相应的损失。 本基金可持有不同到期 时间的债券产品,因此 ,对于本基金持有的剩 余期限较 长的债券来说,利率风 险的影响是比较大的。 本基金将保持组合合理 的剩余期限结 构,规避可能的相对较 大损失。同时尽量提高 对利率预测的准确性, 减少利率风险 和再投资风险。 4、 再投资风险: 票据、 债券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的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取 决于再投资时的利率水 平和再投资的策略。因 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而 引起再投资收 益率的不确定性为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与利率风险呈反向关系。 ( 二) 流动 性风 险 包括因基金资产无法按 照合理的价格及时变现 所导致基金收益变动的 风险。本 基金投资对象的流动性 相对较好,但是在特殊 市场情况下(如大幅加 息或市场资金 紧张等情况下)也会出 现部分品种的交投不活 跃、成交量不足的情形 ,此时如果基 金赎回金额较大,可能因流动性风险导致基金收益出现波动。 ( 三) 现金 储备管 理风险


债券基金的特殊性质要 求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 现金比例应对较为频繁 的赎回需 求。在管理现金头寸时 ,可能存在现金备付不 足而需以较高利率融资 ,或者现金备 付过多而损失相应的投资机会,从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 ( 四) 信用 风 险 当基金持有的债券、票 据的发行人违约,不按 时偿付本金或利息时, 将直接导 致基金资产的损失,产生信用风险。 从整体看来, 本基金主要投资品种信用等级都非常高。 例如, 国债、AAA 级企 业债,央行票据以及相 关品种的回购,信用风 险很低甚至为零。但是 ,随着短期资 金市场的发展,本基金 的可投资品种增加以后 ,可能会出现一定程度 的信用风险。 比如,商业票据可能出 现企业拒绝支付的情况 ,这些潜在的风险会给 投资者带来不 利的影响。本基金将利 用本公司所具有的行业 和公司分析能力,采用 国内外成熟的 信用分析方法,对信用风险进行深入分析来控制信用风 险。 ( 五) 交易对 手违 约风险 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是指 当债券、票据或债券回 购等交易对手发生交收 违约时, 将直接导致基金资产的 损失,或导致基金不能 及时抓住市场机会,对 投资收益产生 影响。 ( 六) 管理 风险 指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 中,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研究水平、经营管理能 力,会影 响其对市场走势的判断和具体投资操作, 如果发生失误, 可能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 七) 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 风险 指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所面临的信 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 主要是由目前国内中小 企业的发展状况所导致 的发行人违约、不按时 偿付本金或 利 息的风险;流动性风险 主要是由债券非公开发 行和转让所导致的无法 按照合理的价 格及时变现的风险。由 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特殊性,本基金的总体 风险将有所提 高。


本基金在选择投资标的 时,将充分考虑上述风 险给投资者带来的不利 影响,在 投资比例和标的选择上 进行严格的风险控制, 最大程度降低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 对本基金整体运作的影响。 ( 八) 本基金 的特 有风险 根据本基金投资范围的 规定,本基金投资于 信 用债券的资产占所有固 定收益类 金融工具资产比例不低于 80% 。 本基金无法完 全规避发债主体的信用质量变化造成 的信用风险。 ( 九) 资产 配置风 险 虽 然 资 产 配 置 将 会 对 本 基 金 资 产 的 增 值 带 来 超 额 回 报 , 但 由 于 信 息 来 源 的 不 足、滞后或错误,导致 基金管理人在判断宏观 市场、行业周期产生偏 差及选择证券 品种的失误, 造成基金资产的配置未能达到预期的目标, 投资者将蒙受一定的损失。 ( 十) 不可 抗力风 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 风险;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代 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 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 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 险,也可能导 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受损。 ( 十一) 其 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 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其他风险。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 一)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 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完成备案手 续 后方可 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 二) 《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 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 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 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财 产清 算剩余 资产 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 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于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 九、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1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 》及国家 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 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 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 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 金的利益 对被投资公司 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 的利益 行 使 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 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 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 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 基 金 合 同》 生效 之 日 起, 以 诚 实信 用、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管 理和 运 用 基 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 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 基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 外, 不 得利 用 基金 财 产 为 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 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 净值,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 露及报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 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 账册、报表、记录和其 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 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 资料在 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 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 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 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 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 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 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 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 金托 管人的 权利 与义 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 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 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 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 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 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 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财产 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 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 户,独立核算,分账管 理,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券 账户, 按照《基金 合同 》的 约 定 , 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 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 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 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 适当的措 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 益和赎回 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 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 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 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 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 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 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 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召 集、议 事及 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 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 C 类基金份额的 销售服务费率 ,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费率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 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 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 计算,下同)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 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 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 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 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 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 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 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 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 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 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 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 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 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 的召开 方 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 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 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 若到会 者在权益登记日 代表 的 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 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 二分 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 日 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 额 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在表 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 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 按照会议通知 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 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 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 具书面意见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若本 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 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 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基金份额的持 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 4)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 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 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 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 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 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 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 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 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 代表 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 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 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可 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本 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 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 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 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 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 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 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 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 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 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 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 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 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 管人 授权代表(若由基 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 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核 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完成备案手续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 上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 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 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 三) 基金合 同 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 完成备案手续后方可 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 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 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 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 该会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 地点为北京市,仲 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 各方当事人具 有约束力。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 基金合 同存 放地和 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 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销 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 、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 一)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 号力帆中心 2 号办公楼第 19 层 法定代表人:陈重 成立时间:2004 年12 月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金字【2004】197 号 注册资本: 21,750 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投资)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 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承销政府 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 事同业拆借;买卖、代 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 卡业务;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 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 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核 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基 金 投 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 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 托管人运用相 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 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 券、 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货币市场工 具、权证、资产支持证 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投资于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 ( 含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 公司债券、 可转换公 司债券 (含分离 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资产支持证券、 回购等固定收益 类金融工具资产占基金 资产比例不低于 80%; 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 的资产占所有 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资 产比例不低于 80% ;单 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占 基金资产比例 不高于 10%。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指 金融债券(不含政策性 金融债) 、 企 业 债 券 (含 中 小 企 业私募债券) 、公司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 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 司债券) 、短期 融资券、中期票据、资 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和 中央银行票据之外的、 非国家信用的 固定收益类债券。


本基金还可投资于一级市场首次公开发行或增发新股、 持有可转债转股所得股 票、 持有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得权证, 也可以投资于二级市场股票和权证, 但权益类金融工具的投 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 资产的 20%,其中,基 金持有全部权 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 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不低于 80%, 权益类金融 工具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 总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0.5%; (6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不得 超 过 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基金财产 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本基金持有的 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 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13)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4)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 监督方式对基 金管 理人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 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 基金禁止从事 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 有控股关系的 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 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 证券名单。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 单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并负 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 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 必要措施阻止 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 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 施后仍无法阻止关 联交 易发生时,基 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 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 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 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 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由此造成 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 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 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 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 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 应严格按照交 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 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 易 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 基金管理人是 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 可以每半年对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 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 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 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 管理人根据市 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 向基金托管人 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 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 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 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 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 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管理人确 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 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 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 以对相应损失 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 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 间债券市场成 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 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 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 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 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 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 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的受 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 票、公开 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 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 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 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 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 购交易中的质 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 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受 限 证 券 限 于 可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央 国 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 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 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 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 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 因产生的受限 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 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 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 与损失,及因 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 金。 (2 )基金管理人投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 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并经其董 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 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 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 基金投资比例 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 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 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 异常情况的处 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 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 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 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 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 因基金巨额赎 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 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 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提供 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 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 失。对本基金因投资受 限证券导致的 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 本基金出现损 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 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 人由此遭受的 损失。 (3 )本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 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 工作日向 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 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 真实、准确、 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 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 述书面资料包 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 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 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金管理人应在 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 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 称、数量、总成本、账 面价值,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 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 时调整,基金管理人 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金投资受限证 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 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的建立 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审慎原则,制定 严格的投 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 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 董事会批准, 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如 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和协助 乙方的监督和核查。基 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导致的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 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 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 致使基金托管 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7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等进行监督和 核查。 8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 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 作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 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 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托管人 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 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 正期限,并保 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 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 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 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 管理人应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 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 金托管人按照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 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1、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 理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阻挠对方根 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监 督、核 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 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 算交收、相关 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 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 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 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管理人发出 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 限,并保证在规 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 上述规定期限 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 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 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 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 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管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 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 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 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 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 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 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 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 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 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 人 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 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 用)。 (6 )对于因为基金投 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 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 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 失的,基金管 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 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 业机构开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 合《基金法》、《运作 办法》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 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 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 时在规定时间 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 验资报告。出 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 届满,未能达到《 基 金合 同 》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基 金 管 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当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 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 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 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 鉴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使用。 (2 )基金银行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 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 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 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 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 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 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 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 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 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 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 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 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结算互 保基金、交收 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 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 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 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若无相关规 定,则基金托 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 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 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 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 托管账户,持 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 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 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 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 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 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 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办 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 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 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 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共同办 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 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 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 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 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 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 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 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 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 的保管期限为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5 年。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 与 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是 指基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债 后 的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净 值 是 按 照每个交易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 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 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 资等资产 和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 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 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 最近交易日债券 收盘价 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 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 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 监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按成本估值。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因此,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 公章的书面说明后,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 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 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 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 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 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0.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 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 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 要进行赔 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 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 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 经双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 一致时, 按基金 管理人 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 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 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 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 额净值出错且 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 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 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 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 照管理费和托 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 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 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 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 形,以基金管 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 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付。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 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 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 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于证券交易所 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 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 度变化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 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 的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错 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 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如 果行业另 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4、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 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 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 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 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 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 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 计处理方法存 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 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 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7、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对 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 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 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 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 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共同查 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8 、基金管理人应在编 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 时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 (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登记与 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 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 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 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 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 遵守保密义务。 ( 七) 争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 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仲裁 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 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和托 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 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 管辖。 ( 八) 托管协 议的 修改和 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生效 。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 一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资料寄 送 1、基金投资者对账单: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发 生 交 易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书 面 或 电 子 文 件 形 式 定 期 或 不 定期寄送对账单。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户服务中心开通净值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 (每 工作日)发送基金净值信息。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 二) 多种收 费方 式选择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多种收费方式购买本基金, 满足基 金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具体实施办法见有关公告 。 ( 三) 基金电 子交 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现已开通基金网上交易 服务, 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条件成熟时, 基金 管理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 更多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 四) 联系方 式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 基金帐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 信息, 可拨打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如下电话: 客户服务专线:400-819-8866(免长途) ;010-68730888 传真:010-68731199 互联网站: http://www.ncfund.com.cn


二十 二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1. 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 讼事项。 2. 2015 年7 月 1 日新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2015 年半年 度最 后一个交易日资产净值的公告 3. 2015 年7 月8 日新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万银财富开 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4. 2015 年7 月17 日关于新华基金网上直销系统维护暂停服务通知 5. 2015 年7 月18 日新华信用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 新) 全文 6. 2015 年7 月18 日新华信用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 新) 摘要 7. 2015 年7 月20 日新华 信用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2 季 度报 告 8. 2015 年7月27日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深圳市新 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9. 2015 年7月30日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0. 2015 年8 月6 日新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平安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橙子银行基金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1. 2015 年 8 月 15 日新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国 际金融有限公司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2. 2015 年8 月26 日新华 信用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半年度 报告 13. 2015 年 9 月 9 日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在中 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14. 2015 年9 月16 日新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 法的公告 15.


2015 年9 月30 日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名称及住所变更公告


16. 2015 年10 月16 日新华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 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17.


2015 年10 月24 日新 华信用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3 季度 报告 18. 2015 年 11 月 27 日新华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上 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网上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9.


2015 年11 月28 日 新 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长量 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二十 三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 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 可免费查阅。在支付 工 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 件或复印件。 基金招募说明书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二十 四 、备查 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 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 准予新华信用增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 《新华信用增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 《新华信用增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 新华信用增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新 华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 2016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