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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A(150259)

重组A/B: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1月)查看PDF公告

 
 
 
 
 
 
 
 
 
 
 
易 方达 并 购重组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 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六年 一月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I 重要提 示 本基金根据2015 年4 月 2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 《关于准予易 方达并 购重组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 注册的批复》 (证监 许可 [2015 ]674 号) 和 2015 年 5 月 7 日 《关 于易方达并购重组指 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 时间 安排的确认函》 (基金部函 [2015 ]1252 号)进行募集。 本基 金的 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6 月 3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 《招募 说 明书》 的内容真实、 准确 、 完整。 本 《招募说明书 》 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 但 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 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的投 资价值、 市场 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 性判 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 投资 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分级基金, 包 括 易方达并购重组份额 ( “ 基 础份额” ) 、 易方达并购 重 组 A(“ A 类份额” ) 、易方达并 购重 组 B(“ B 类份额” )三类 基金份额。其中,投 资者 可通过场内、 场外两种方式认购/申购 或 赎回基础份额; A 类份额与B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 在其存续期 内始终保持 1:1 不变,此 两类份额可上市交易 ,不 可单独申购或赎回。 本基 金 A 类份额、 B 类份额上市交易 及基础 份额与A 类份 额、 B 类份额 之间的配对转换遵照 深圳 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 业务 规则,提请投资者关 注。 本基金为股票基金, 主要 采用完全复 制策略跟 踪标 的指数的表现, 其风险收 益特征与 标的指数相似。 长 期而言 , 其风险收益水平 高于混 合基金、 债券基金 和货币 市场基金。 从 投资者具体持有的基 金份 额来看,由于基金收 益分 级的安排,A 类份额的 预 期收益和预期 风险低于基础份额;B 类 份额的预期收益和预 期风 险高于基础份额。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 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 市场 波动等因素而产生波 动。 投资有风 险 , 投 资者 在 投资 本 基金前 , 敬 请认 真 阅读 本 《招募 说 明 书》 , 全面 认 识本 基金 的 风 险 收 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 、 理性判断市场, 对认购 (或申购) 基 金的意愿、 时机 、 数量等 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 策, 获得基金投资收益 , 亦承 担基金投资中 出现的各类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 的风 险主要包括: 与本基金指 数化投资方式、 分级运作 方式及特 殊的投资品种相关的 特有 风险; 市场风险 ; 与基金 运营的实际操作相关 的运 作风险; 因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量赎 回或 市场暴跌导致的流动 性风 险; 以及其他意外因素 导 致的不可抗力 风险等。其中,本基 金特 有风险包括: (1 ) 与 本基 金 指 数化 投 资方 式 相 关 的特 定 风险 , 如标 的 指 数 回报 与 股票 市 场平 均 回 报偏离的风险 ; 本基金为 保持与业绩比较基准 一致 的风险收益特征而存 在系 统性风险; 本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II 基金对于无法获取足 额数 量的股票寻找投资替 代品 而潜在的投资替代风 险; 因业绩比较基 准变更或投资组合调 整导 致的标的指数变更风 险; 以及因基金业绩表现 与业 绩比较基准产 生差异而导致的跟踪 偏差 风险等; (2) 与本基金运作方式相 关的特定风险。 如与基金 份额上市交易相关的 流动 性风险、 折溢价风险; 与 B 类份额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 算规 则相关的杠杆风险、 与 A 类份额约定收 益支付方式相关的风 险、A 类份额与 B 类份额的 本 金风险及因基金份额 折算 导致基金份额 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 险; 因基金份额折算业务 过程 中折算方式、 折算业务处 理规则等导致 的份额折算风险 ;以 及份 额配对转换业务相关 的风 险等; (3 ) 与 本基 金 投 资于 股 指期 货 等 金 融衍 生 品相 关 的特 有 风 险 。如 因 股指 期 货合 约 与 标的指数波动不一致导致的基差风险以及股指期货合约之间价差异常变动可能导致的展 期风险; 因股 指期货交易 采取保证金制度且盯 市结 算可能导致的盯市结 算风 险; 因所选择 的期货经纪商破产清 算或 违规经营导致的第三 方风 险等。 本基金认购、申购及 赎回 的要求如下: (1 ) 募 集期 内 , 除《 基 金份 额 发 售 公告 》 另有 约 定, 投 资 者 通过 场 外非 直 销销 售 机 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 系统 首次认购本基金的单 笔最 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 , 追加认购单笔 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 元 ; 投资者通过本 公司直销 中心首次认购本基金 的单 笔最低限额为 人民币50,000 元,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 为人 民币1,000 元。 场内认购采用 “ 份额认购” 方式,单笔最低认购 数量 为 50,000 份;在最低认 购份额数量的基础上 ,累 加认购申报数 量须为1,000 份的 整数倍 ,单笔申报最高不得 超过 人民币 99,999,000 份。 (2 ) 开 放申 购 、 赎回 业 务后 , 投 资 者办 理 本基 金 场外 申 购 时 ,通 过 场外 非 直销 销 售 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 易系 统首次申购的单笔最 低金 额为 10 元人民币,追加 申购单笔最低 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 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 次申 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人民币,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 额为1,000 元人民币。 各 销售 机 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 交易 级差有其他 规定的 , 需同 时 遵循 该 销售 机 构 的 相关 规 定 。 场 内申 购 时 , 每笔 申 购金 额 最低 为 50,000 元人民币, 超过50,000 元的应为1 元的整数倍 (以 上金额均含申购费) ;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办理场外赎回时,每 笔赎 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1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 额持 有人办理场内 赎回时,每笔赎回申 请的 最低份额为 10 份基金份额 ,同时赎回份额必须 是整 数份额。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 之前 ,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 的 《 招募说明书》 和 《基金合 同》 等信 息披露文件, 确保已经理 解上述文件的全部内 容,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 险收 益特征和产品 特性, 自主判断基 金的投 资价值, 并充分考 虑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 断市场, 自主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III 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预示 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 职守 、 诚实信用 、 谨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 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 基金 托管人复核。 除非另有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 容截止日 为2015 年12 月 3 日, 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15 年 9 月 30 日, 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 2015 年9 月 30 日。 (本报告中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IV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 8 四 、 基 金托 管 人 .............................................................................................................................. 18 五 、 相 关服 务 机构 .......................................................................................................................... 22 六 、 基 金份 额 的分 级 运作 与净 值 计 算规 则 .................................................................................... 51 七 、 基 金的 募 集 .............................................................................................................................. 54 八 、 基 金合 同 的生 效 ...................................................................................................................... 55 九 、 基 金份 额 的上 市 交易 ............................................................................................................... 56 十 、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与赎 回 ........................................................................................................... 57 十 一 、 基金 的 非交 易 过户 、冻 结 与 质 押 ........................................................................................ 72 十 二 、 基金 份 额的 配 对转 换 ........................................................................................................... 73 十 三 、 基金 份 额的 登 记结 算 ........................................................................................................... 77 十 四 、 基金 的 投资 .......................................................................................................................... 79 十 五 、 基金 的 财产 .......................................................................................................................... 89 十 六 、 基金 资 产的 估 值 .................................................................................................................. 90 十 七 、 基金 的 收益 与 分配 ............................................................................................................... 94 十 八 、 基金 的 费用 与 税收 ............................................................................................................... 95 十 九 、 基金 份 额的 折 算 .................................................................................................................. 98 二 十 、 基金 的 会计 和 审计 ............................................................................................................. 108 二 十 一 、基 金 的信 息 披露 ............................................................................................................. 109 二十二 、风 险 揭示 ........................................................................................................................ 115 二 十 三 、基 金 合同 的 变更 、终 止 与 基金 财 产的 清算 ................................................................... 122 二 十 四 、基 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要 ..................................................................................................... 124 二 十 五 、基 金 托管 协 议的 内容 摘 要 ............................................................................................. 140 二 十 六 、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服 务 ............................................................................................. 154 二 十 七 、其 他 应披 露 事项 ............................................................................................................. 155 二 十 八 、招 募 说明 书 存放 及查 阅 方 式 .......................................................................................... 160 二 十 九 、备 查 文件 ........................................................................................................................ 161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一、绪 言 本 《招募 说明 书》 依 据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运 作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分 级基 金产 品审 核 指引》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内容 与格 式准 则第5 号<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与格 式>》 等有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 易 方达 并购重 组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 同》 (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 )编 写。 基 金 管 理 人承 诺 本 《招 募说 明 书 》 不存 在 任 何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 述 或者 重 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性 承担 法律 责任 。本 基金是 根据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 资料申 请募 集的 。本 基金 管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他 人提 供未 在本 《招 募说明 书》 中 载明的 信息 ,或 对本 《招 募说明 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 募说 明书 》根 据本 基金的 《基 金合 同》 编写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注 册。 基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基 金投资 者自 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金 份额 , 即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其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其 对基 金 合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 承 担义 务。 基金投 资者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细 查阅 《基 金合 同》 。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二 、 释 义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 非文意 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有如 下含 义: 1.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易 方达 并购重 组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金 2. 基金 管 理人 :指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建设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4. 《基金 合同 》 : 指 《易 方达 并购重 组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 对 《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 :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易 方达 并购 重组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招募 说明 书》 或本 《招 募说明 书》 : 指 《 易方 达 并 购重组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 指 《易方 达 并 购重 组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8. 法律法 规: 指中 国现 行有 效 并公 布实 施的 法律 、行 政法规 、规 范性 文件 、司 法解 释、行 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有约 束力的 决定 、决 议、 通知 等 9. 《基金 法》 :指2012 年12 月28 日经 第十 一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三 十次会 议通 过, 自 2013 年6 月1 日 起实 施的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0. 《销售 办法 》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3 月15 日 颁布 、 同 年6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04 年6 月8 日 颁 布、 同年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 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运作 办法 》 : 指中 国证 监 会 2014 年7 月7 日颁 布、 同年8 月8 日实 施的 《公 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 中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 中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国 银 行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指 受《基 金合 同》 约束 ,根 据《基 金合 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务 的法 律主 体, 包括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16. 个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 券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机构投 资者 :指 依法 可以 投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 登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织 18.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 符合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以投资 于在 中国 境内 依法 募集 的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机 构投 资者 19. 投资者、 投资 人 :指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的合 称 20.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基金合 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 合 法取 得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者 21. 基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 理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 基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业 务 22. 销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和 非直销 销售 机构 23. 直销机 构: 指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24. 非直销 销售 机构 :指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销售业 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签 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协议,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5.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销 售机 构的销 售网 点 26. 登记结 算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存 管、 过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 人基金 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基金 份额 登记 、基 金销 售业务 的确 认、 清算 和 结 算、 代理发 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和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7. 登记结 算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结算 业务 的机 构。 本基 金的登 记结 算机 构为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 基金管 理人 也可 以自 行或 委托其 他机 构担 任登 记结 算机 构 28. 注册登 记系 统: 指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放式 基金 登记 结算 系统 29.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指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深 圳分 公司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30. 基金账 户: 指登 记结 算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的 账户 31. 基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机 构为投 资者 开立 的、 记录 投资者 通 过 该销 售机 构买 卖基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金、办 理认 购、 申购 、赎 回、转 换、 转托 管、 定期 定额投 资等 业务 而引 起的 基金 份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32. 《基金 合同 》 生 效日: 指基 金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条 件 , 基金管 理人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完 毕, 并获得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3. 《基金 合同 》终 止日 :指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基 金合同 》终 止事 由出 现后 ,基 金财产 清算 完毕 ,清 算结 果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予 以公告 的日 期 34. 基金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份 额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 之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 超过 3 个月 35. 年度对 应日 :指 递增 年份 的同月 同日 ,若 该日 不存 在,则 顺延 至下 一日 。例 如, 2015 年 n 月 n 日的 年度 对 应日 为2015 年 以后 每一 年 的n 月 n 日 。 举 例而 言, 2015 年 8 月 31 日的 下一 年度 对 应日 为 2016 年 8 月 31 日 ;次两 个年 度对 应日 为 2017 年 8 月 31 日, 依此 类推 36. 存续期 :指 《基 金合 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7. 工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易 日 38.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 时间受 理投 资者 申购 、赎 回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 日 39.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n 为自 然数 40. 开放日 :指 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务 的工 作日 41. 开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 接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 易的时 间段 42. 《业务 规则 》 : 指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 登记 结算 机构 、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 相关业 务规 则,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投资 者共 同遵 守 43. 基金份 额分 级: 指通 过事 先约定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分 配,将 本基 金场 内基 础份 额分 为预期 风险 、收 益不 同的A 类份 额与B 类 份额, 并 将基础 份额 (含 场外 份额 、场 内份额 ) 、A 类 份额 和B 类 份额所 代表 的基 金资 产合 并管理 的运 作方 式 44. 易方达 并购 重组 份额 、基 础份额 :指 易方 达并 购重 组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础份额 45. 易方达 并购 重 组 A 类 份额 、A 类 份额、 易方 达并 购重 组 A: 指按 《 基金 合同》 约 定 规则所 自动 分离 或选 择分 拆的稳 健收 益类 基金 份额 ,即易 方达 并购 重组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 的 A 类 份额 46. 易方达 并购 重 组 B 类 份额 、B 类 份额、 易方 达并 购重 组 B: 指按 《 基金 合同》 约 定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的规则 自动 分离 或选 择分 拆的进 取收 益类 基金 份额 ,即易 方达 并购 重组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 的 B 类 份额 47. 场内: 通过 具有 相应 业务 资格的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位 利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系统 办理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认 购、 申购 、赎 回和 上市交 易等 业务 的场 所。 通过 该等场 所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申购 、赎 回也 称为 场内认 购、 场内 申购 、场 内赎 回 48. 场外: 指深 圳证 券 交 易所 交易系 统外 的销 售机 构利 用其自 身柜 台或 者其 他交 易系 统办理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认 购、申 购和 赎回 业务 的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场 所。 通过 该等 场所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也 称为 场外 认购、 场外 申购 和场 外赎 回 49. 场外份 额: 指登 记在 注册 登记系 统下 的基 金份 额


50. 场内份 额: 指登 记在 证券 登记结 算系 统下 的基 金份 额 51. 认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者根 据《 基金 合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52. 发售: 指在 本基 金募 集期 内,销 售机 构向 投资 者销 售本基 金基 础份 额的 行为 53. 自动分 离 : 指 本基 金发 售 结束后 , 各投 资者 成功 认 购的场 内份 额按 照 1 :1 初 始份 额配比 ,分 别确 认 为 A 类 份额 和B 类 份额 的过 程 54. 申购: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投资 者根 据《 基金 合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 的规 定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55. 赎回 : 指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 基金合 同 》 和 《 招募 说明 书》 规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 金份 额兑换 为现 金的 行为 56. 巨额赎 回 : 指 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内 的基 础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 上 基金转 换中 转出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 份额 总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上 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包括 基础份 额、A 类 份额 、B 类份 额) 的10% 57. 上市交 易: 指投 资者 通过 证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以集 中竞价 的方 式买 卖易 方达 并购 重组 A 与易 方达 并购 重 组B 的行 为 58.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 指 《 易方达 并购 重组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之 易方 达并 购重 组 A、 易方 达并 购重 组 B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 59. 基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按 照 《 基金 合同 》 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 的条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某 一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60. 转托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 构之间 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 金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转托 管包括 系统 内转 托管 和跨 系统转 托管 61. 系统内 转托 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在注册 登记 系统 内不 同销 售机 构(网 点) 之间 或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内不 同会 员单 位(交 易单 元) 之间 进行 转登 记的行 为 62. 跨系统 转托 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在注册 登记 系统 和证 券登 记结 算系统 间进 行转 登记 的行 为 63.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 资者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 出申请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机构 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资 者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理 基金 申购 申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64. 运作周 年: 指自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 每两 个年 度对应 日之 间的 运作 区间 。本 基金的 首个 运作 周年 为《 基金合 同》 生效 日( 含该 日)至 《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的 第一个 年度 对应 日 ( 不含 该日) 之间 的运 作区 间; 本 基金的 第二 个运 作周 年指 《 基 金 合同 》生 效日 第一 个年 度对应 日( 含该 日)至 《基 金合同 》生 效日 第二 个年 度对 应日( 不含 该日) 之间 的运 作 区间 ;以 后依 此类 推 65. 标的指 数: 中证 万得 并购 重组指 数 66. 配对转 换: 指本 基金 存续 期内, 基础 份额 与 A 类 份 额、B 类 份额 之间 按约 定 的转 换规则 进行 转换 的行 为, 包括分 拆和 合并 67. 分拆: 指本 基金 存续 期内 ,根据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将其 持有的 每 2 份 场内 基础份 额按1:1 的比 例转 换为 1 份 A 类 份额 与 1 份B 类份 额 的行为 68. 合并: 指本 基金 存续 期内 ,根据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持有 的每 1 份A 类 份额 与每 1 份 B 类 份额 申请 按 照 1 : 1 的比例 转换 成 2 份 场内 基 础 份额的 行为 69. A 类份 额的 本金 : 除非 《 基金合 同 》 文 意另 有所 指 , 对 于每 份A 类份 额而 言 , 指 人民 币1.0000 元 70. A 类份 额的 约定 年基 准收 益率: A 类 份额 约定 年基 准收益 率为 “同 期银 行人 民币 一年期 定期 存款 利率 (税 后)+3% ” 。 其中 ,同 期银 行人民 币一 年期 定期 存款 利率 为上一 运作 周年 最后 一个 工作日 实际 生效 的、 中国 人民银 行公 布的 金融 机构 人民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币一年 期存 款基 准利 率; 《 基金合 同》 生效 日所 在年 度的年 基准 收益 率为 “ 《 基 金 合同》 生效 日实 际生 效的 、中国 人民 银行 公布 的金 融机构 人民 币一 年期 存款 基准 利率 (税 后 ) +3 %” 。 如某 一运作 周 年A 类 份额 约定 年基准 收益 率相 较上 一运 作周 年有所 变化 ,基 金管 理人 将予 以 公告 71. A 类份 额累 计约 定应 得收 益:指 A 类份 额依 据约 定 年基准 收益 率及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截至 计算 日的 实际 天数计 算的 累计 收益 72. 元:指 人民 币元 73. 基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 得红利 、股 息、 债券 利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 行存 款利 息、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74.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75.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76.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基金份 额总 数所 得的 单位 基金 份额的 价值 。其 中,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数 为计 算日 基础份 额、A 类份 额与 B 类份 额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之 和 77.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指按 照《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基 金份额 类别 及净 值计 算规 则计 算得到 的T 日本 基金 每份A 类份 额、 每份B 类 份额 的估算 价值 。除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基金 份额 折算 及清 算等情 形外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值 并不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获 得的 实际 价值 78.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 估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79. 指定媒 介: 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 的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 他媒 介 80. 不可抗 力: 指《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三 、 基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基本情 况 1. 基本情况 公司名 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3 号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珠 江东 路 30 号广 州银 行大 厦 40-43F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 监基 金字[2001]4 号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设立日 期:2001 年4 月 17 日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2,000 万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20-38797888 联系人 :贺 晋 2.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 财信 托有 限公 司 1/4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4 盈峰投 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 1/4 广东省 广晟 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 1/6 广州市 广永 国有 资产 经营 有限公 司 1/12 总


计 100%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 员 叶俊英 先生 , 经济 学博 士 , 董 事长 。 曾 任中 国南 海 石油联 合服 务总 公司 条法 部科员 、 副 科长 、 科 长 , 广 东省 烟草 专 卖局专 卖办 公室 干部 , 广发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投 资银 行部总 经理 、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 公司董 事 、 副 总裁 ,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裁 、 董 事 、 副 董事 长。 现任 易方达 基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易 方达 国际控 股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刘晓艳 女士 , 经济 学博 士 , 副 董事 长、 总裁 。 曾 任广 发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投资 理财部 副 经理 、 基 金经 理, 基金 投 资理财 部副 总经 理 、 基 金 资产管 理部 总经 理 , 易 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督察 员、监察 部总经 理、市场 部总经理 、总裁 助理、公 司副总裁 、常务 副总裁、 董事 。 现任易方 达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副董 事长、总 裁,易 方达资产 管理(香 港)有 限公司董 事长 , 易方达 国际 控股 有限 公司 董事。 秦力先 生 , 经 济学 博士 , 董事 。 曾 任广 发证 券投 资 银行部 常务 副总 经理 、 投 资理财 部总 经理 、 资 金营 运部 总经 理 、 规 划管 理部 总经 理 、 投 资自营 部总 经理 、 公司 总 经理助 理 、 副 总 经理。现 任 广发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 董事、常 务副总 经理,广 发控股( 香港) 有限公司 董事 , 广东金 融高 新区 股权 交易 中心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杨力先 生 , 高 级管 理人 员 工商管 理硕 士 (EMBA ) , 董事 。 曾 任美 的集 团空 调 事业部 技术 主管、企 划经理, 佛山顺 德百年科 技有限公 司行政 总监,美 的空调深 圳营销 中心区域 经理 , 佛山顺 德创 佳电 器有 限公 司董事 、 副总 经理 , 长 虹 空调广 州营 销中 心营 销总 监, 广东 盈峰 投 资控股 集团 有限 公司 战略 总监 、 董 事、 副总 裁。 现任 盈峰投 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董事 , 开 源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董事 长,盈 峰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刘东辉 先生 , 管理 学博 士 , 董 事。 曾任 广州 市东 建 实业总 公司 发展 部投 资计 划员 , 广 州 商贸中 心 (马 来西 亚) 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 董事 总 经理 , 广 州东 建南 洋经 贸 发展有 限公 司董 事总经 理 , 广 东粤 财信 托 有限公 司综 合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 信 托管 理三 部副 总 经理 。 现 任广 东 粤财信 托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信托 管理 三部 总经 理。 刘韧先 生 , 经 济学 硕士 , 董事 。 曾 任湖 南证 券发 行 部经理 助理 , 湘财 证券 投 资银行 总部 总经理 助理 , 财富 证券 投资 银行总 部副 总经 理 , 五 矿二 十三冶 建设 集团 副总 经理 、 党委委 员 。 现任广 东省 广晟 资产 经营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资 本运营 部部 长 , 兼 任佛 山 市国星 光电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深圳 市中 金岭南 有色 金属 股份 有限 公司监 事, 新晟 期货 有限 公司董 事。 王化成先 生,经济 学博士 ,独立董 事。曾任 中国人 民大学商 学院助教 、讲师 、副教授 。 现任中 国人 民大 学商 学院 教授、 博士 生导 师。 何小锋 先生 , 经济 学硕 士 , 独 立董 事。 曾任 广东 省 韶关市 教育 局干 部 , 中 共 广东省 韶关 市委宣 传部 干部 , 北京 大 学经济 学院 讲师 、 副教 授 、 金 融系 主任 。 现 任北 京 大学经 济学 院教 授、博 士生 导师 。 朱征夫先 生,法学 博士, 独立董事 。曾任广 东经济 贸易律师 事务所金 融房地 产部主任 , 广东大 陆律 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广东 省国 土厅 广东 地 产法律 咨询 服务 中心 副主 任。 现任 广东东 方昆仑 律师 事务 所主 任。 陈国祥 先生 , 经济 学硕 士 , 监 事会 主席 。 曾 任交 通 银行广 州分 行江 南西 营业 部经理 , 广 东粤财 信托 投资 公司 证券 部副总 经理 、 基金 部总 经 理,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市 场拓 展部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 总经理 、总 裁助 理、 市场 总监。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李舫金 先生 , 经济 学硕 士 , 监 事。 曾任 华南 师范 大 学外语 系党 总支 书记 , 中 国证监 会广 州证管 办处 长 、 广 州市 广 永国有 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广州 股权 交易 中 心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立根 融资 租赁 有限 公 司董事 长 、 广 州立 根小 额 再贷款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现任 广州 金 融控股 集团 有限 公司 副董 事 长 、 总 经理 , 万联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董事 长 , 广 州银 行副董 事长 , 广州汽 车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独立 董事 , 广州 金控 资本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广州 中盈 (三 明 )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广永 期货 有限 公司 董事 。 廖智先 生 , 经 济学 硕士 , 监事 。 曾 任广 东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基 金部 主管 ,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综合 管理 部副 总经理 、 人力 资源 部副 总 经理 、 市 场部 总经 理。 现 任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互联 网金 融部 总经理 ,兼 任广 东粤 财互 联网金 融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张优造先生 ,工商 管理硕 士(MBA) ,常务副 总裁。 曾 任南方证券 交易中 心业务 发展部经 理, 广东 证券 公司 发行 上 市部经 理 、 深 圳证 券业 务 部总经 理 、 基 金部 总经 理 , 易 方达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 副总 裁 。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常务 副总 裁 , 易 方 达资产 管理 ( 香 港)有 限公 司董 事。 肖坚先 生 , 经 济学 硕士 , 副总裁 。 曾任 广东 粤财 信 托投资 公司 职员 , 香港 安 财投资 有限 公司财 务部 经理 , 粤信(香港)投 资有 限公 司业 务部 副 经理 , 广 东粤 财信 托投 资 公司基 金部 经 理,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投资 管理 部常 务副 总经 理、 研究 部总 经理 、 基金 投 资部总 经理 、 总裁助 理 、 专 户投 资总 监 、 专 户首 席投 资官 ; 基 金 科翔基 金经 理 、 易 方达 策 略成长 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易 方达策 略成长 二 号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投资经 理, ACE GP 董 事,ACE MANCO 董事,ACE Investment Fund LP 投 资决策委员会 委员。现 任 易方达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易方 达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陈彤先 生 , 经 济学 博士 , 副总裁 。 曾任 中国 经济 开 发信托 投资 公司 成都 营业 部研发 部副 经理 、 交 易部 经理 、 研 发 部经理 、 证券 总部 研究 部 行业研 究员 , 易方 达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市 场拓展 部主 管 、 基 金科 瑞 基金经 理 、 市 场部 华东 区 大区销 售经 理 、 市 场部 总 经理助 理 、 南 京 分公司 总经 理 、 成 都分 公 司总经 理 、 上 海分 公司 总 经理 、 总 裁助 理 、 市 场总 监。 现任 易方 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马骏先 生 , 高 级管 理人 员 工商管 理硕 士 (EMBA ) , 副总裁 。 曾任 君安 证券 有 限公司 营业 部职员 , 深圳 众大 投资 有 限公司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 广发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研 究员 , 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总经 理 、 现 金管 理部 总 经理 、 总 裁助 理、 固定 收 益投资 总监 、 固 定收益 首席 投资 官; 基金 科讯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 5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易 方达 深 证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基 金经 理。 现任 易方 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兼固定 收益 总 部总经理 ,易方达 资产管 理(香港 )有限公 司董事 、人民币 合格境外 投资者 (RQFII )业 务 负责人 、 证券 交易 负责 人 员 (RO ) 、 就证 券提 供意 见负责 人员 (RO ) 、 提供 资产管 理负 责人 员(RO ), 中债 资信 评估 有限责 任公 司独 立董 事。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 张南女 士 , 经 济学 博士 , 督察长 。 曾任 广东 省经 济 贸易委 员会 主任 科员 、 副 处长 , 易 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 拓展部 副总 经理 、 监察 部 总经理 。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范 岳 先生 , 工商 管理 硕 士(MBA) , 首席 产 品执 行官 。曾 任 中国 工 商银 行深 圳分行 国 际 业务部 科员 ,深 圳证 券登 记结算 公司 办公 室经 理、 国际部 经理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北 京中 心 助理主 任、 上市 部副 总监 、基金 债券 部副 总监 、基 金管理 部总 监。 现任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首席 产品 执行 官, 易方达 资产 管理 (香 港) 有限公 司董 事。 2. 基金经理 王建军 先生 ,经 济学 博士 。曾任 汇添 富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数量 分析 师、 易方 达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量化 研究 员、 基金经 理助 理。 现任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易方 达深证10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 基金 经理 ( 自 2010 年9 月27 日起任职 ) 、 易方 达深 证100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基 金经 理 ( 自2010 年9 月 27 日起 任职)、 易 方达 创业板 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自2011 年 9 月 20 日起 任职) 、 易 方达 创业板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基 金经 理 ( 自 2011 年 9 月 20 日 起任 职) 、 易 方达中 小 板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理 (自2012 年 9 月 20 日起 任职 ) 、 易 方达 并购 重组指 数分 级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 自 2015 年6 月 3 日起 任职 ) 、 易 方达 生物 科技 指数 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 自2015 年6 月3 日 起任 职) 、 易方 达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 (自2015 年 6 月 3 日起 任 职) 。 成曦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曾任华 泰联 合证 券资 产管 理部研 究员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集 中交 易室 交易 员、 指数与 量化 投资 部指 数基 金运作 专员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易 方达 深证10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基 金基 金经 理助理 、易 方达 深证100 交易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基金 经理 助理 、易 方达 创业板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助 理、 易方 达创 业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基金 经理助 理、 易 方达中 小板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易方达 并购 重组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助 理、 易方 达生 物科技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易方 达银行 指数 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助理。 3. 指数与量化 投资决策 委员 会成员 本公司 指数 与量 化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成 员包 括: 林飞 先生、 罗山 先生 、张 胜记 先生。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 林飞先 生, 经济 学博 士。 曾任融 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研究 员、 基金 经理 助理 ,易方 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经 理助理 、指 数与 量化 投资 部总经 理助 理、 指数 与量 化投资 部副 总 经理、 易方 达沪 深30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易方 达深 证1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基 金基金 经理 、易 方达 5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易方 达深 证 1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基 金 经理 、易 方达 沪深3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指数 与量 化投资 部总 经理 、易 方达 沪深 300 医药 卫生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沪 深300 非 银行 金融 交易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兼 任易 方达 资产 管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基 金经 理、就 证券 提 供意见 负责 人员 (RO ) 、 提 供资产 管理 负责 人员 (RO ) 、证券 交易 负责 人员 (RO)。 罗山先 生, 天体 物理 学博 士。曾 任巴 克莱 银行 纽约 分行衍 生品 交易 部董 事、 新加坡 分 行信用 产品 交易 部董 事, 苏格兰 皇家 银行 香港 分行 权益及 信用 产品 部总 经理 ,加拿 大皇 家 银行香 港分 行结 构化 产品 部总经 理, 诚信 资本 合伙 人,五 矿证 券公 司副 总裁 ,安信 证券 资 产管理 部副 总经 理,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指数 及量化 投资 部资 深投 资经 理。现 任易 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指数 及量化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易方达 沪深300 量化 增强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兼任 易方 达资 产 管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基 金经理 。 张胜记 先生 ,管 理学 硕士 。曾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投资 经理 助理 、基 金经理 助 理、行 业研 究员 、易 方达 沪深 3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原 易 方达沪 深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基 金经 理。 现任 易方达 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指数与 量化 投 资部总 经理 助理 、 易 方达 上证中 盘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易方 达上 证 中盘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基金 经理、 易方 达恒 生中 国企 业交易 型开 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易方 达恒 生中 国企 业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 基金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 5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 方达 标普 全球 高端 消费品 指数 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兼 任易 方达 资产 管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基 金经 理 。 4.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 在近 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 依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者 委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 转换 和登记 事宜 ; 2.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 3.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4.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 5.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7.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8. 办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9.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0.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 资 料; 11.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12.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遵 守现行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规 定,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 证监会 有关 规定 的行 为发 生。 2.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遵 守《证 券法 》 、 《 基金 法》 及有关 法律 法规 ,建 立健 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防 止下 列行 为发 生: (1)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3)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用 基金 财产 ; (6) 泄露因 职务 便利 获取 的未 公开信 息、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者 明示 、暗 示他 人从 事相关 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职 守, 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责 ; (8)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定 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人 员管理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 (1) 越权或 违规 经营 ; (2) 违反基 金合 同或 托管 协议 ; (3) 故意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或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利益 ; (4) 在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的资 料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扰 、阻 挠或 严重 影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 (6) 玩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 (7) 违反现 行有 效的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违反证 券交 易场 所业 务规 则,利 用对 敲、 倒仓 等手 段操纵 市场 价格 ,扰 乱市 场秩序 ; (9) 贬损同 行, 以抬 高自 己; (10) 以不正 当手 段谋 求业 务发 展; (11) 有悖社 会公 德, 损害 证券 投资基 金人 员形 象; (12) 在公开 信息 披露 和广 告中 故意含 有虚 假、 误导 、欺 诈成分 ; (13) 其他法 律、 行政 法规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4. 基金经 理承 诺 (1)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 着谨 慎的 原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 取最大 利益 ; (2) 不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及 其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 (3) 不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 定, 泄漏 在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 未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 交易及 其他 活动 。 ( 五)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为保证 公司 规范 化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促 进公 司诚 信、 合法 、有效 经 营,保 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维护 公司 及公 司股 东的合 法权 益, 本基 金管 理人建 立了 科 学、严 密、 高效 的内 部控 制体系 。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 1. 公司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 保证公 司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合法合 规性 ; (2) 保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不受 侵犯 ; (3) 实现公 司稳 健、 持续 发展 ,维护 股东 权益 ; (4) 促进公 司全 体员 工恪 守职 业操守 ,正 直诚 信, 廉洁 自律, 勤勉 尽责 ; (5) 保护公 司最 重要 的资 本: 公司声 誉。 2. 公司内 部控 制遵 循的 原则 (1) 全面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必 须覆盖 公司 的所 有部 门和 岗位, 渗透 各项 业务 过程 和业 务环节 ,并 普遍 适用 于公 司每一 位职 员; (2) 审慎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的 核心是 有效 防范 各种 风险 ,公司 组织 体系 的构 成、 内部 管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 (3) 相互制 约原 则: 公司 设置 的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 明、相 互制 衡; (4) 独立性 原则 :公 司根 据业 务的需 要设 立相 对独 立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 公司 内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5) 有效性 原则 :各 种内 部管 理制度 具有 高度 的权 威性 ,应是 所有 员工 严格 遵守 的行 动指南 ;执 行内 部管 理制 度不能 有任 何例 外, 任何 人不得 拥 有 超越 制度 或违 反规 章的权 力; (6) 适时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应 具有前 瞻性 ,并 且必 须随 着公司 经营 战略 、经 营方 针、 经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国 家法 律法 规、 政策 制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 变及 时进 行相应 的修 改和 完善 ; (7) 成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运用 科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 低运作 成本 ,提 高经 济效 益, 力争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内部控 制的 制度 体系 公司制 定了 合理 、完 备、 有效并 易于 执行 的制 度体 系。公 司制 度体 系由 不同 层面的 制 度构成 。按 照其 效力 大小 分为四 个层 面: 第一 个层 面是公 司章 程; 第二 个层 面是公 司内 部 控制大 纲, 它是 公司 制定 各项规 章制 度的 基础 和依 据;第 三个 层面 是公 司基 本管理 制度 ; 第四个 层面 是公 司各 机构、 部门根 据业 务需 要制 定的 各种制 度及 实施 细则 等。 它 们的制 订 、 修改 、 实施 、 废止应 该遵 循 相应的 程序 , 每 一层 面的 内 容不得 与其 以上 层面 的内 容相违 背。 公司重 视对 制度 的持 续检 验,结 合业 务的 发展 、法 规及监 管环 境的 变化 以及 公司风 险控 制 的要求 ,不 断检 讨和 增强 公司制 度的 完备 性、 有效 性。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6 4. 关于授 权、 研究 、投 资、 交易等 方面 的控 制点 (1) 授 权制 度 公司的 授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活动 。股 东会 、董 事会、 监事 会和 管理 层必 须充分 履 行各自 的职 权, 健全 公司 逐级授 权制 度, 确保 公司 各项规 章制 度的 贯彻 执行 ;各项 经济 经 营业务 和管 理程 序必 须遵 从管理 层制 定的 操作 规程 ,经办 人员 的每 一项 工作 必须是 在业 务 授权范 围内 进行 。公 司重 大业务 的授 权必 须采 取书 面形式 ,授 权书 应当 明确 授权内 容和 时 效。公 司授 权要 适当 ,对 已获授 权的 部门 和人 员应 建立有 效的 评价 和反 馈机 制,对 已不 适 用的授 权应 及时 修改 或取 消授权 。 (2) 公 司研 究业 务 研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客 观,不 受任 何部 门及 个人 的不正 当影 响; 建立 严密 的研究 工 作业务 流程 ,形 成科 学、 有效的 研究 方法 ;建 立投 资产品 备选 库制 度, 研究 部门根 据投 资 产品的 特征 ,在 充分 研究 的基础 上建 立和 维 护 备选 库。建 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流 制度 , 保持畅 通的 交流 渠道 ;建 立研究 报告 质量 评价 体系 ,不断 提高 研究 水平 。 (3) 基 金投 资业 务 基金投 资应 确立 科学 的投 资理念 ,根 据决 策的 风险 防范原 则和 效率 性原 则制 定合理 的 决策程 序; 在进 行投 资时 应有明 确的 投资 授权 制度 ,并应 建立 与所 授权 限相 应的约 束制 度 和考核 制度 。建 立严 格的 投资禁 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保证 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 规性。 建立 投 资风险 评估 与管 理制 度, 将重点 投资 限制 在规 定的 风险权 限额 度内 ;对 于投 资结果 建立 科 学的投 资管 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交 易业 务 建立集 中交 易室 和集 中交 易制度 , 投 资指 令通 过集 中交易 室完 成; 应建 立交 易监测 系 统、 预警系 统和 交易 反馈 系 统, 完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 集中交 易室 应对 交易 指令 进行审 核, 建立公 平的 交易 分配 制度 ,确保 各基 金利 益的 公平 ;交易 记录 应完 善, 并及 时进行 反馈 、 核对和 存档 保管 ;同 时应 建立科 学的 投资 交易 绩效 评价体 系。 (5) 基 金会 计核 算 公司根 据法 律法 规及 业务 的要求 建立 会计 制度 ,并 根据风 险控 制点 建立 严密 的会计 系 统,对 于不 同基 金、 不同 客户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公司 通过 复核 制度 、凭 证制度 、合 理 的估值 方法 和估 值程 序等 会计措 施真 实、 完整 、及 时地记 载每 一笔 业务 并正 确进行 会计 核 算和业 务核 算。 同时 还建 立会计 档案 保管 制度 ,确 保档案 真实 完整 。 (6) 信 息披 露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7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信 息披 露制度 ,保 证公 开披 露的 信息真 实、 准确 、完 整。 公司设 立 了信息 披露 负责 人, 并建 立了相 应的 程序 进行 信息 的收集 、组 织、 审核 和发 布工作 ,以 此 加强对 信息 的审 查核 对, 使所公 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同 时加 强对 信息披 露的 检 查和评 价, 对存 在的 问题 及时提 出改 进办 法。 (7) 监 察稽 核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经 董事 会聘任 ,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根 据公 司监 察稽 核工 作的需 要 和董事 会授 权, 督察 长可 以列席 公司 相关 会议 ,调 阅公司 相关 档案 ,就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 行情况 独立 地履 行检 查、 评价、 报告 、建 议职 能。 督察长 定期 和不 定期 向董 事会 报 告公 司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董事 会对督 察长 的报 告进 行审 议。 公司设 立监 察部 开展 监察 稽核工 作, 并保 证监 察部 的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公司 明确了 监 察部及 内部 各岗 位的 具体 职责, 严格 制订 了专 业任 职条件 、操 作程 序和 组织 纪律。 监察部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促使 公 司各项 经营 管理 活动 的规 范运行 。 公司董 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重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对违 反法 律法 规和 公司 内部控 制 制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的 责任 。 5. 基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制 制度声 明书 (1) 本 公司 承诺 以上 关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本 公司 承诺 根据 市场 变化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8 四、基金托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情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于1954 年10 月, 是一家 国内 领先 、国际 知名 的大 型股 份制 商业 银 行,总 部设 在北 京。 中国 建设银 行 于 2005 年 10 月 在香港 联合 交易 所挂 牌上 市(股 票代 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挂 牌上 市( 股 票代 码601939) 。 2015 年 6 月 末, 本集 团资 产总 额 182,192 亿元 ,较 上年末 增 长 8.81%; 客户 贷款和 垫 款总 额101,571 亿元 , 增 长 7.20% ; 客 户存 款总 额 136,970 亿元 , 增长6.19% 。 净利 润1,322 亿元, 同比 增长0.97% ; 营 业收 入3,110 亿 元, 同比 增长 8.34% , 其中 , 利 息净 收入同 比增 长6.31%, 手续 费及 佣金 净 收入同 比增 长 5.76% 。 成 本 收入 比 23.23% , 同 比下 降0.94 个百 分点。 资本 充足 率14.70% ,处于 同业 领先 地位 。 物理与 电子 渠道 协同 发展 。 总 行成 立了 渠道 与运 营 管理部 , 全面 推进 渠道 整 合; 营业 网 点 “ 三综 合 ” 建 设取 得新 进展 , 综 合性 网点 达到1.44 万个 , 综合 营销 团队 达到19,934 个 、 综 合柜员 占比 达到84% ,客 户 可在转 型网 点享 受便 捷舒 适的“ 一站 式” 服务 。加 快打造 电子 银 行的主 渠 道 建设 , 有力 支 持物理 渠道 的综 合化 转型 , 电 子银 行和 自助 渠道 账 务性交 易量 占比 达94.32% , 较 上年 末提 高6.29 个 百分 点; 个人 网上 银 行客户 、 企业 网上 银行 客 户、 手机 银行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9 客户分 别增 长8.19% 、10.78% 和11.47% ;善 融商 务推 出精品 移动 平台 ,个 人商 城手机 客户 端 “建行 善融 商城 ”正 式上 线。 转型重 点业 务快 速发 展。2015 年6 月末 ,累 计承 销非 金融企 业债 务融 资工 具2,374.76 亿 元, 承销 金额 继续 保持 同业 第一 ;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只 数和新 发基 金托 管只 数均 列市场 第一 , 成为首 批香 港基 金内 地销 售代理 人中 唯一 一家 银行 代理人 ; 多模 式现 金池 、 票据池 、 银联 单 位结算 卡等 战略 性产 品市 场份额 不断 扩大 ,现 金管 理品牌 “禹 道” 的市 场影 响力持续 提升 ; 代理中 央财 政授 权支 付业 务、 代理 中央 非税 收入 收 缴业务 客户 数保 持同 业第 一, 在同 业中 首 家按照 财政 部要 求实 现中 央非税 收入 收缴 电子 化上 线试点 。 “ 鑫存 管” 证券 客 户保证 金第 三 方存管 客户 数3,076 万户 , 管理资 金总 额7,417.41 亿 元,均 为行 业第 一。 2015年 上半 年 , 本 集团 各 方面良 好表 现 , 得 到市 场 与业界 广泛 认可 , 先后 荣 获国内 外知 名机构 授予 的40 多项 重要 奖项。 在英 国《 银行 家》 杂志2015 年 “世 界银 行1000 强 排名 ”中 , 以一级 资本 总额 继续 位列 全球第2; 在美 国《 福布 斯 》杂志2015 年全 球上 市公 司2000 强排 名 中继续 位列 第2 ;在 美国 《 财富》 杂志2015 年世 界500 强排名 第29 位, 较上 年上 升9位 ;荣 获 美国 《 环球 金融》 杂志 颁发 的 “2015 年 中国 最佳 银行” 奖项; 荣获 中国 银行 业协 会授予 的 “ 年 度最具 社会 责任 金融 机构 奖”和 “年 度社 会责 任最 佳民生 金融 奖” 两个 综合 大奖。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下 设综 合处 、基金 市场 处、 证券 保险 资产市 场 处、 理 财信 托股 权市 场处 、QFII 托管 处、 养 老金 托 管处、 清算 处、 核 算处、 监督稽 核处 等 9 个职 能处 室 , 在 上海 设有 投资托 管服 务上 海备 份中 心, 共有 员工210 余人 。 自2007 年起 , 托管部 连续 聘请 外部 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托管 业务 进行 内部控 制审 计, 并已 经成 为常规 化的 内 控工作 手段 。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赵观甫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总经理 ,曾 先后 在中 国建 设银行 郑州 市分 行、 总行 信贷部 、 总行信 贷二 部、 行长 办公 室工作 ,并 在中 国建 设银 行河北 省分 行营 业部 、总 行个人 银行 业 务部、 总行 审计 部担 任领 导职务 ,长 期从 事信 贷业 务、个 人银 行业 务和 内部 审计等 工作 , 具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理 经验 。 张军红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总行零 售业 务部 、个 人银 行业务 部、 行长 办公 室, 长期从 事零 售业 务和 个人 存款业 务管 理 等工作 ,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 张力铮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建 筑经 济部 、信贷 二 部、信 贷部 、信 贷管 理部 、信贷 经营 部、 公司 业务 部,并 在总 行集 团客 户部 和中国 建设 银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 行北京 市分 行担 任领 导职 务,长 期从 事信 贷业 务和 集团客 户业 务 等 工作 ,具 有丰富 的客 户 服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 黄秀莲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长 期从事 托 管业务 管理 等工 作, 具有 丰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验 。 3.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以 客 户为中 心” 的经 营理 念, 不断加 强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严格 履行 托管 人的 各项职 责, 切 实维护 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为资 产委托 人提 供高 质量的 托管 服务。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 中国建 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断 扩大 , 托管 业务 品种 不断增 加, 已形成 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基 金、 保险 资金 、基 本养老 个人 账户 、QFII 、 企业年 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务 体系 , 是目前 国内 托管 业务 品种 最齐全 的商 业银 行之 一。 截至 2015 年 9 月末, 中国 建设银 行已 托 管537 只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国建 设银 行专 业高 效的 托管服 务能 力和 业务 水平 ,赢得 了业 内 的高度 认同 。 中 国建 设银 行 自 2009 年 至今 连续 五年 被 国际权 威杂 志 《 全球 托管 人 》 评为 “ 中 国最佳 托管 银行 ” 。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行 业监管 规 章和本 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守法 经营 、规 范运 作 、 严格监 察, 确保 业务 的稳 健运行 ,保 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完整 ,确 保有关 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合法权 益。 2.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对 托 管业务 风险 控制 工作 进行 检查指 导。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专门 设置 了监 督稽 核处 ,配备 了专 职 内控监 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内 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行 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能 力。 3.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投资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控 制制 度、岗 位 职责 、 业务 操作 流程 , 可 以 保证托 管业 务 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 从业资 格; 业务管 理严 格实 行复 核、 审核、 检查 制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1 存放、 使用 ,账 户资 料严 格保管 ,制 约机 制严 格有 效;业 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 管理 , 实施音 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职 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泄 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作 ,防 止 人为事 故的 发生 ,技 术系 统完整 、独 立。 ( 三)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1. 监 督方 法 依照《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利 用 自行开 发的 “托 管业 务综 合系统 —— 基金 监督 子系 统 ” , 严 格按 照现 行法 律法 规以及 基金 合 同规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的投 资比 例、 投资 范围、 投资 组合 等情 况进 行监督 ,并 定 期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在日常 为基 金投 资运 作所 提供的 基金 清 算和核 算服 务环 节中 ,对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的投 资指 令、基 金管 理人 对各 基金 费用的 提取 与 开支情 况进 行检 查监 督。 2.监督 流程 (1) 每 工作 日按 时通 过基 金监督 子系 统,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比 例控 制指 标进 行例行 监 控,发 现投 资比 例超 标等 异常情 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书 面通 知, 与基 金管 理人进 行情 况 核实, 督促 其纠 正, 并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 收 到基 金管 理人 的划 款指令 后 , 对 涉及 各基 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资 对象 及 交易对 手 等内容 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 ) 根 据基 金投 资运 作监 督情况 ,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 资运作 监督 报告 , 对各 基 金投资 运 作的合 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和 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评 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 通 过技 术或 非技 术手 段发现 基金 涉嫌 违规 交易 , 电话 或书 面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解释或 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2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构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1.场外 销售 机构 (1) 直销 机构 :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 3 号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电话: (020 )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 : 温 海萍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 构的 网点 信息 : (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广州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 楼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温 海萍 (2)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北京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1703 室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刘 蕾 (3)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上海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世 纪大 道 88 号金 茂大 厦 2706-2708 室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于 楠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3 (4)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网上交 易系 统 网址:www.efunds.com.cn (2) 场外 非直 销销 售机 构 1) 中 国建 设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联系人 :王 未雨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中 国工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联系人 :杨 菲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 国邮 政储 蓄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联系人 :王 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传真: 010-68858117 网址:www.psbc.com 4) 交 通银 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联系人 :张 宏革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4 联系电 话:021-5878123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www.bankcomm.com 5) 招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 东 莞农 村商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东 路 2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东 路 2 号东 莞农 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联系人 :杨 亢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7) 东 莞银 行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 21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 21 号 法定代 表人 :卢 国锋 联系人 :陈 幸 联系电 话:0769-22119061 客户服 务电 话:96228 ( 广 东省内 ) ;40011-96228 ( 全国)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8) 杭 州银 行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5 联系人 :严 峻 联系电 话:0571-8510819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508 、0571-96523 传真:0571-85106576 网址:www.hzbank.com.cn 9) 河 北银 行 注册地 址: 石 家庄 市平 安 北大 街 28 号 办公地 址: 石 家庄 市平 安 北大 街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 乔志 强 联系人 : 王娟 电话:0311-88627587 传真:0311-8862702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2-9999 公司网 站:www.hebbank.com 10) 华 夏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王 者凡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577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5238680 网址:www.hxb.com.cn 11) 江 南农 村商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常州 市和 平 路413 号 办公地 址: 常州 市和 平 路413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向阳 联系人 :包 静 电话:0519-89995066 传真:0519-89995170 客户服 务电 话:96005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6 公司网 站:http://www.jnbank.cc 12) 江 苏银 行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中 华路26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 平 联系人 :田 春慧 、张 洪玮 联系电 话:025-58587018 、025-58587036 客户服 务电 话:96098 、40086-96098 传真:025-58587038 网址:www.jsbchina.cn 13) 民 生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联系人 :王 继伟 联系电 话:010-5856066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传真:010-57092611 网址:www.cmbc.com.cn 14) 平 安银 行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人 :张 莉 联系电 话:021-3863767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50979507 网址: bank.pingan.com 15) 浦 发银 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7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高 天、 姚磊 联系电 话:021-61618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传真:021-63604196 网址:www.spdb.com.cn 16) 泉 州银 行 注册地 址: 泉州 市云 鹿 路3 号 办公地 址: 泉州 市云 鹿 路3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 子能 联系人 :董 培姗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312 公司网 站: www.qzccbank.com 17) 上 海农 村商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8 号 中融 碧玉 蓝天 大 厦15-20 ,22-2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8 号 中融 碧玉 蓝天 大 厦15-20 ,22-27 层 法定代 表人 :侯 福宁 联系人 :施 传荣 联系电 话:021-38576666 客服电 话:021-962999 、 4006962999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38523664 网址:www.srcb.com 18) 上 海银 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一飞 联系人 :汤 征程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8 联系电 话:021-68475521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594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68476111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9) 兴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154 号 中山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联系人 :曾 鸣 联系电 话:021-5262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20) 广 发证 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36、38、41、42、43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0-87555305 网址:www.gf.com.cn


21) 安 信证 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2008 号中 国凤 凰 大厦 1 栋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82555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22) 渤 海证 券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9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蔡 霆 联系电 话:022-2845199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51-5988 传真:022-28451958 网址:www.bhzq.com 23) 长 城证 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刘 阳 联系电 话:0755-8351628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6-888 传真:0755-83515567 网址:www.cgws.com 24) 长 江证 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联系人 :奚 博宇 联系电 话:027-6579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25) 大 通证 券 注册地 址 : 辽 宁省 大连 市沙 河口区 会展 路 129 号 大连 国际金 融中 心A 座- 大连 期 货大厦 38 、39 层 办公地 址: 辽 宁省 大连 市 沙河口 区会 展路129 号大 连国际 金融 中心A 座- 大连 期货大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0 厦38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红 光 联系人 :谢 立军 联系电 话:0411-3999180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69-169 传真:0411-39673214 网址:www.daton.com.cn


26) 第 一创 业证 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 厦20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 厦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毛 诗莉 联系电 话: 0755-2383875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188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7) 东 北证 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树财 联系人 :安 岩岩 联系电 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28) 东 海证 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联系人 :梁 旭 联系电 话:021-20333333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传真:021-50498825 网址:www.longone.com.cn 29) 东 吴证 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联系人 :方 晓丹 联系电 话:0512-6558113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01555 传真:0512-65588021 网址:www.dwzq.com.cn 30) 光 大证 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联系电 话:021-2216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400-8888-788 、10108998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31) 国 都证 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黄 静 联系电 话:010-841833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4183311-3389 网址:www.guodu.com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2 32) 国 金证 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 都市 青羊 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冉云 联系人 :刘 婧漪 联系电 话:028-8669005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00109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 www.gjzq.com.cn 33) 国 盛证 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 信国 际 金融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 西省 南昌 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 信国 际 金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曾小 普 联系人 :俞 驰 联系电 话:0791-8628308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22111 传真:0791-86288690 网址:www.gsstock.com 34) 国 泰君 安证 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1 或400-8888-666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 www.gtja.com 35) 国 信证 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6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3 联系人 :周 杨 联系电 话:0755-821308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36) 海 通证 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联系电 话:021-232190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37) 华 安证 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范 超 联系电 话:0551-65161821 客户服 务电 话:96518 ( 省 内) 、400-80-96518 (全 国 )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551-6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38) 华 宝证 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联系电 话:021-6877879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4 传真:021-68777992 网址:www.cnhbstock.com 39) 华 福证 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郭 相兴 联系电 话:021-20655175 客户服 务电 话:0591-96326 传真:021-20655196 网址:www.hfzq.com.cn 40) 华 龙证 券 注册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 财富 中心 办公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 财富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联系电 话:0931-489020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9-8888 、0931-96668 传真:0931-4890628 网址:www.hlzq.com 41) 华 融证 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18 号 中国 人 保寿险 大 厦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联系人 :李 慧灵 联系电 话:010-855561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8-9999 传真:010-85556153 网址:www.hrsec.com.cn 42) 华 泰证 券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5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8 号 华泰 证券 广场、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4011 号港中 旅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庞 晓芸 联系电 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网址:www.htsc.com.cn 43) 华 西证 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198 号华 西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198 号华 西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联系人 :张 曼 联系电 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44) 华 信证 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锐敏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联系人 :倪 丹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784818 网址:shhxzq.com 45) 江 海证 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周 俊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6 联系电 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6) 金 元证 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海 口市 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联系人 :马 贤清 联系电 话:0755-8302502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228 传真:0755-83025625 网址:www.jyzq.cn 47) 联 讯证 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四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联系人 :彭 莲 电话:0752-2119700 传真:0752-211911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4 公司网 站:http://www.lxsec.com 48) 平 安证 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石 静武 联系电 话:021-3863111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传真:021-58991896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7 网址:stock.pingan.com 49) 山 西证 券 注册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办公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联系电 话:0351-868665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3 或400-666-1618 传真:0351-8686619 网址:www.i618.com.cn 50) 上 海证 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四 川中 路 213 号久 事商 务大 厦 7 楼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联系人 :许 曼华 联系电 话:021-53686888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18 传真:021-53686100 ,021-53686200 网址:www.962518.com 51) 申 万宏 源西 部证 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 京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 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 京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 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季 联系人 :李 巍 联系电 话:010-8808585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8 52) 申 万宏 源证 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曹 晔 联系电 话:021-33389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53) 天 风证 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武昌区 中南 路 99 号 保利 广 场 A 座37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杨 晨 电话:027-87107535 传真:027-87618863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005000 公司网 站:http://www.tfzq.com/ 54) 西 部证 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16-17 层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人 :梁 承华 联系电 话:029-87406168 客户服 务电 话:029-95582 传真:029-87406710 网址:www.westsecu.com.cn 55) 西 南证 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9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张 煜 联系电 话:023-637866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56) 湘 财证 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198 号标 志商务 中 心A 栋11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198 号标 志商务 中 心A 栋11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人 :赵 小明 联系电 话:021-68634510-8620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1551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68865680 网址:www.xcsc.com 57) 新 时代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1501


法定代 表人 :田 德军


联系人 :田 芳芳 联系电 话: 010-83561146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58) 信 达证 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0 传真:010-63080978 网址:www.cindasc.com 59) 银 河证 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邓 颜 联系电 话:010-6656829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8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60) 中 金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写 字楼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联系人 :杨 涵宇 联系电 话:010-6505116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8088 网址:www.cicc.com.cn 61) 中 山证 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 层、8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良 联系人 :罗 艺琳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62) 中 泰证 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马 晓男 联系电 话:021-2031525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传真:021-20315137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1 网址:www.qlzq.com.cn 63) 中 天证 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沈 阳市 和平区 光荣 街 23 甲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沈 阳市 和平区 光荣 街 23 甲 法定代 表人 :马 功勋 联系人 :王 力华 电话:024-23280810 传真:024-2328083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80315


公司网 站:http://www.stockren.com/ 64) 中 投证 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涛 联系人 :刘 毅 联系电 话:0755-8202344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65) 中 信建 投证 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587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66) 中 原证 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2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联系人 :程 月艳


范 春艳 联系电 话:0371-69099882 联系传 真:0371-655858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377 网址:www.ccnew.com 67) 长 量基 金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单 丙烨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公司网 站:www.erichfund.com 68) 创 金启 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5 号楼 215A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5 号楼 215A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联系人 :张 旭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8806752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62-818 公司网 站:www.5irich.com 69) 泛 华普 益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成华区 建设 路 9 号高 地中 心 1101 室 办公地 址: 四 川省 成都 市 锦江区 下东 大 街 216 号喜 年广 场A 座1502 室 法定代 表人 :于 海锋 联系人 :邓 鹏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3 联系电 话:028-867454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88-588 传真:028-82000996-805 公司网 址:www.pyfund.cn 70) 海 银基 金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 16 楼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 16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惠 联系人 :刘 艳妮 电话:021-80133827 传真:021-8013341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8-1016 公司网 站:www.fundhaiyin.com 71) 好 买基 金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联系电 话:021-206136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www.ehowbuy.com 72) 和 讯信 息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于 杨 电话:021-20835779 传真:021-2083587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4 公司网 站:http://licaike.hexun.com/ 73) 恒 天明 泽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20 号乐 成中 心 A 座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梁 越 联系人 :马 鹏程 电话:010-57756074 传真:010-577561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80-618 公司网 站: www.chtfund.com 74) 汇 付金 融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黄浦 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金外 滩国 际广 场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 冯修 敏 联系人 :陈 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19 公司网 站:fund.bundtrade.com 75) 久 富财 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莱阳 路 2819 号 1 幢109 室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民生 路 1403 号上 海信 息 大厦 1215 室 法定代 表人 : 赵惠 蓉 联系人 : 徐金 华 电话:021-68685825 传真:021-6868229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21-9898 公司网 站: www.jfcta.com 76) 凯 石财 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5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东 路 1 号凯 石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李 晓明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 178 000 公司网 站:www.lingxianfund.com 77) 联 泰资 产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座3 楼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凌 秋艳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46-6788 公司网 站: www.66zichan.com 78) 陆 金所 资管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公司网 站:www.lufunds.com 79) 诺 亚正 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杨浦 区秦 皇岛 路 32 号 C 栋 2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张 裕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6 电话:021-38509680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5399 公司网 站:www.noah-fund.com 80) 深 圳新 兰德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联系人 :张 燕 电话:010-83363099 传真:010-8336301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公司网 站: http://8.jrj.com.cn 81) 数 米基 金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文一 西 路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黄龙 时代 广 场 B 座6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韩 爱彬 联系电 话:0571-8113749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701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82) 天 天基 金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7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联系电 话:021-5450999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7 网址:www.1234567.com.cn 83) 同 花顺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翠柏 路 7 号电 子商 务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吴 强 联系电 话:0571-8891181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传真:0571-86800423 网址:www.5ifund.com


84) 万 银财 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 观 A 座32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浦 项中 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 表人 :王 斐 联系人 :付 少帅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 话:400-059-8888 公司网 站: http://www.wy-fund.com 85) 一 路财 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9 号 五栋 大 楼C 座7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外大 街 2 号新 世界 广场 A 座2208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刘 栋栋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1-1566 公司网 站:www.yilucaifu.com 86) 宜 投基 金销 售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鲤 鱼门 街 1 号 前海 深港 合作 区管 理局综 合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8 办公 楼A 栋 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028 号 皇岗 商务 中 心 2405


法定代 表人 :华 建强 联系人 :刘 娜 电话:0755-23919658 传真:0755-8860318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55-811 公司网 站:www.yitfund.com 87) 盈 米财 富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1201-12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黄 敏嫦 电话:020-8962901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公司网 站:www.yingmi.cn 88) 展 恒基 金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苑 路 15-1 号 邮电 新闻 大 厦 2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王 琳 联系电 话:010-620200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6661 传真:010-62020355 网址: www.myfund.com 89) 中 信建 投期 货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中 山三 路 107 号上 站大 楼平 街 11-B, 名 义层11-A, 8-B4 , 9-B、 C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中山三 路 107 号 皇冠 大 厦11 楼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9 法定代 表人 :彭 文德 联系人 :刘 芸 电话:023-86769637 传真:023-8676962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7-780 公司网 站:www.cfc108.com 90) 众 禄金 融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 薛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公司网 站: www.zlfund.cn





www.jjmmw.com 2.场内 销售 机构 本基金 办理 场内 认购 业务 的销售 机构 为深 圳证 券交 易所内 具有 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的 会 员单位 , 详见 《 基金 份额 发 售公告 》 。 本 基金 认购 期结 束前获 得基 金销 售业 务资 格的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会 员单 位也 可代 理本基 金 的 场内 发售 。 3.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并 予以公 告。 ( 二) 基金登 记结 算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明 电话:(010) 50938888 传真:(010) 50938907 联系人 :周莉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0 ( 三) 出具法 律意 见书的 律师 事务所


律师事 务所 :上 海市 通力 律师事 务所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经办律 师: 吕红 、安 冬 联系人 :安 冬 ( 四) 审计基 金财 产的会 计师 事务所 1.本基 金的 法定 验资 机构 会计师 事务 所: 安永 华明 会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主要经 营场 所: 北京 市东 城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安永 大 楼 17 层01-12 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 平


电话: (010 )58153000


传真: (010 )8518829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昌 华、 熊姝英 联系人 :许 建辉 2.本基 金的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他 规定 事项 的审 计机 构 会计师 事务 所: 普华 永道 中天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合 伙)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首席合 伙人 :李 丹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陈 玲、 沈兆杰 联系人 :沈 兆杰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 六 、 基 金 份 额 的分 级 运 作 与 净 值计 算 规 则 ( 一) 基金份 额类 别 根据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不同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包括 基础份 额、A 类份 额与 B 类份额 三 类。 三 类基 金份 额分 配不 同的基 金代 码, 基金 资产 合并运 作。 其中,A 类 份额 、B 类 份额 在 其存续 期内 始终 保 持 1:1 的基金 份额 配比 不变 。 根据基 金份 额登 记托 管账 户的不 同, 基础 份额 分为 场外份 额与 场内 份额 ,共 用同一 个 基金代 码。 其中 ,场 外份 额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开 放式 基 金 账户下 ;场 内 份额登 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深圳 证券账 户下 。 ( 二) 场内基础 份 额的自 动分 离与分 拆规 则 1、 本 基金 通过 场外、 场内 两种方 式公 开发 售。 基金 发售结 束后 , 投 资者 成功 认购的 场 外份额 全部 确认 为场 外基 础份额 ; 投 资者成 功认 购的 场内份 额将 按 照1: 1 的初 始份额 配比 , 分别确 认 为A 类 份额 、B 类 份额。 即每2 份 场内 份额 将被自 动分 离 为1 份 A 类 份额 和 1 份 B 类份额 。 2、本 基金 开放 申购 、赎 回 后,基 础份 额可 接受 场外 与场内 申购 和赎 回;A 类 份额、B 类份额 不可 单独 进行 申购 和赎回 ,但 在本 基金 符合 上市条 件的 情况 下,A 类 份额与 B 类份 额可申 请上 市交 易; 3、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配对 转换业 务后 , 投 资者 可申请 将其 持有 的 每2 份 场内 基础份 额 按1:1 的份 额配 比分 拆成1 份A 类份 额和1 份B 类 份额; 或 按1:1 的份 额配 比将其 持有 的 每1 份A 类 份额 和 每 1 份B 类份 额申 请合 并为2 份 场内基 础份 额。 4、 场外 基础 份额 不可 进行 分拆, 但 《基 金合 同》 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投资 者可 将其持 有 的场外 基础 份额 跨系 统转 托管至 场内 , 并 申请 将其 分 拆成A 类份 额和B 类份 额后 上市交 易 。 5、 经 基金 份额 折算 ( 包括 定期份 额折 算、 不定 期份 额折算 ) 所 产生 的基 础份 额均不 进 行自动 分离 。 ( 三)A 类份 额 与 B 类份 额 的 基金份 额 参 考净值 计算 规则 A 类份 额和B 类 份额 具有 不同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计算规 则。 其中, A 类 份额 为预期 风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2 险、收 益相 对较 低的 子份 额;B 类份 额为 预期 风险 、 收益 相对 较高 的 子 份额 。本基 金的 资 产净值 扣除 基础 份额 所代 表的资 产净 值后 ,将 优先 用于分 配 A 类份 额的 本金 及约定 应得 收 益,剩 余部 分计 为B 类份 额的应 得资 产及 收益 。 A 类份 额与B 类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计算 规则 具体如 下: 1. A 类份 额 与B 类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将在 每个 工作日 收市 后进 行计 算 ; 2. 每 2 份 基础 份额 所代 表的 资产净 值等 于 1 份A 类份 额 和1 份B 类份 额 的 资产 净值 之和; 3. A 类份 额为 预期 风险 、收 益较低 的子 份额 ,其 约定 年基准 收益 率为 “同 期银 行人 民币一 年期 定期 存款 利率 (税后 )+3%” 。 其中 ,同 期银行 人民 币一 年期 定期 存款 利率指 上一 运作 周年 最后 一个工 作日 实际 生效 的、 中国人 民银 行公 布的 金融 机构 人民币 一年 期存 款基 准利 率; 《 基金 合同 》 生 效日 所 在年度 的年 基准 收益 率为 “ 《基 金合同 》生 效日 实际 生效 的、中 国人 民银 行公 布的 金融机 构人 民币 一年 期存 款基 准利率 ( 税后 ) +3% ” 。 如 某一运 作周 年 A 类份 额约 定年基 准收 益率 相较 上一 运作 周年有 所变 化, 基金 管理 人将予 以公 告。 年基 准收 益均 以 1.0000 元为 基准 进 行计 算 ; 4. B 类份 额为 预期 风险 、收 益较高 的子 份额 。本 基金 的 资产 净值 扣除 基础 份额 所代 表的资 产净 值后 , 将 优先 用于分 配A 类份 额的 本金 及约定 应得 收益 ,剩 余部 分计 为 B 类份 额的 应得 资产 及 收益。 其中 ,A 类 份额 累 计约定 应得 收益 按前 述 A 类份 额约定 年基 准收 益率 计算 的每日 收益 率和 截至 计算 日 A 类 份额 应计 收益 的天 数确 定 ; 5. 任一运 作周 年内 , A 类份 额在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计 算日应 计收 益的 天数 按自 上一 基金 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次日 起至计 算日 的实 际天 数计 算(若 为本 基金 第一 个运 作周 年,则 按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日 次日 至计 算日 的实 际天数 计算 ) ; 6. A 类份额 和 B 类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并非 交易 价格, 除《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基金份 额折 算及 清算 等情 形外,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并不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获 得的实 际价 值 。 基金管 理人 并不 承诺 或保 证 A 类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约定 应得 收益 以及 本金不 受 损失。 极端 情况 下,A 类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能会面 临无 法取 得约 定应 得收益 甚至 损 失本金 的风 险 。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3 ( 四) 基金份 额净 值与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 的计算 1、基 础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计算 T 日基 础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T 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T 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T 日基金 份额 的总 数为 T 日日终 基础 份额 (包 括场 外份额 、场 内份 额) 、A 类 份额和 B 类份额 的份 额余 额之 和。 2、A 类份 额和B 类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计 算


min 2 ,1+ 365 A t NAV NAV R ?? ? ? ? ?? ?? 类 份 额 基 础 份 额   ? ? max 0,2 BA NAV NAV NAV ? ? ? 类 份 额 基 础 份 额 类 份 额   t = min{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不含 该日 ) 至 T 日 (含该 日) ,自 最近 一个 基 金份额 折算基 准日 (不 含该 日) 至 T 日 (含 该日 )} ; NAV 基础份 额 为T 日每 份基 础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NAVA 类份额 为T 日 每份A 类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NAVB 类份额 为T 日 每份B 类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R 为各 运作 周年A 类 份额 的约定 年基 准收 益率 。 基础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A 类份 额与 B 类份 额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均保 留 到小数 点后 第4 位, 小数 点后 第 5 位 四舍 五入 。 3、基 金份 额净 值与 基金 份 额参考 净值 的计 算时 间与 公告时 间 T 日的 基础 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 净值 、 A 类 份额 与 B 类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在 当天收 市 后计算 , 并 按《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规 则公 告。 如遇 特殊情 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可以 适 当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4 七 、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 《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 规定、 并经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关 于准 予易 方达 并 购重 组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募 集注册 的批 复》 (证 监许 可 [2015 ]674 号) 进 行募 集 。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股 票型基 金、 指数 型基 金、 分 级基金 。 基 金的 存续 期为 不 定期 。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每份 基金 份额的 初始 面值 为人 民 币1.00 元。 本基金 募集 期为 自2015 年5 月18 日至2015 年5 月29 日止 。 募集对 象为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可投 资于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者 和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资 人。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5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生 效 ( 一)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5 年6 月3 日 正式 生效 。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起, 本基 金管理 人正 式开始 管理 本基 金。 ( 二) 基金存 续期 内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元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 期报告 中予 以披 露; 连续 60 个工 作日 出 现前述 情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并提出 解决 方案 , 如 终止 基金合 同, 转 换运作 方式 或与 其他 基金 合并等 ,并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进行 表决 。 法律法 规或 《基 金合 同》 另有规 定时 ,从 其规 定。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6 九 、 基 金 份 额 的上 市 交 易 ( 一) 基金份 额 的 上市 根据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具备 上市 条件 ,自 2015 年6 月11 日起 在深圳 证 券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基 金 二级市 场交 易简 称和 交易 代码:A 类 份额 简称 :重组 A; 交易 代 码:150259 ;B 类份 额简 称:重组 B ,交 易代 码:150260 ) ( 二) 上市交 易 的 规则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在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上市 交易 需遵 循《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基 金 上市规 则》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交 易规 则》 等有 关规 定 。 ( 三) 上市交 易 的 费用 基金份 额上 市交 易的 费用 按照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有关 规定办 理。 ( 四) 上市交 易 的 停复牌 、暂 停上市 、 恢 复上市 和终 止上市 上市基 金份 额的 停复 牌、 暂停上 市、 恢复 上市 和终 止上市 等事 项按 照《 基金 法》相 关 规定和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相关规 定执 行。 具体 情况 见基金 管理 人届 时相 关公 告 。 ( 五) 其他 1、 相关 法律 法规、 《 业务 规 则》 、 中 国证 监会 及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对 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规则 等相关 规定 内容 进行 调整 的, 《基 金合 同 》 可 相应 予 以修改 ,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审议。 2、 若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 登 记结算 机构 增加 了基 金上 市交易 的新 功能 , 本基 金 可以增 加 相应功 能,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3、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及不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前提 下, 本基 金可 以申 请在包 括 境外交 易所 在内 的其 他交 易场所 上市 交易 ,而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7 十 、 基金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回 投资者 可通 过场 外或 场内 两种方 式对 本基 金的 基础 份额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在 本基金 存 续期内 ,A 类份 额、B 类 份 额只上 市交 易, 不单 独接 受申购 和赎 回 。 ( 一) 基金投 资者 范围 个人投 资者 、机 构投 资者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购 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 二) 申购与 和赎 回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其 中, 场外基 础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场所 为 基金管 理人 的直 销网 点及 场外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的销 售网点 ;场 内基 础份 额的 申购和 赎回 场 所为具 有基 金销 售业 务资 格,且 经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及其指 定的 登记 结算 机构 认可的 会员 单 位 。 具体的 销售 机构 将由 基金 管理人 在《 招募 说明 书》 或其他 相关 公告 中列 明。 基金管 理 人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 销售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投资者 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基金 销售 业 务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 三) 申购和 赎回 的开放 日及 时间 1.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开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 为 上海证 券 交易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的 正常交 易日 的交 易时 间 (目 前为每 个交 易日 的9 : 30 至11 : 30 、 13 :00 至 15 :00 ) , 但基 金管理 人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回时 除外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他 特殊 情况 或根 据业 务需要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可视 情况 对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 调整 ,但 应在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 2.申购 、赎 回开 始日 及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已 于 2015 年 6 月 11 日 开放 基础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业务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间 办理 基础 份额 的申 购或者 赎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8 回或者 转换 。投 资者 在《 基金合 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回 或转换 申请 且 登记结 算机 构确 认接 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 的价格 。 ( 四) 申购与 赎回 的原则 1. “未知 价” 原则 , 即 申购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础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当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可 以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 的时 间以内 撤销 ; 4. 除指定 赎回 外, 场外 赎回 遵循“ 先进 先出 ”原 则, 即按投 资者 认购 、申 购确 认的 先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 回; 5. 投资者 申购 、赎 回场 内基础 份额 时, 需遵 守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和 登记 结算 机构 的相 关 《业 务规 则》 。 若相 关法 律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或 登记 结算 机构 对申购 、赎 回业 务等 规则 有新的 规定 ,按 新规 定执 行。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依 法对 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 新规则 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 五) 申购与 赎回 的程序 1. 申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者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 或 赎 回的申 请。 2.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者 交付 申购 款项 ,申 购成立 ; 登记结 算机 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申购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 登 记结 算机构 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申 请成 功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自接 受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申请 之日 (T 日) 起7 个 工作 日内 (T +7 日 , 包 括该 日 ) 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 定的除 外 。 在 发生巨 额赎 回或 《基 金合 同》载 明的 其他 暂停 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时, 款项 的 支付办 法参 照《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9 3.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 日 (T 日 )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 金 登 记结 算机 构在 T+1 日内 对该 交易 的有 效 性进行 确认 。 T 日提 交的 有效 申请 ,投 资者应 及时 向销 售机 构或 以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询 申请 的 确认情 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申 购款 项本 金退 还给 投资者 。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 代 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 接收到 申购 、赎 回申 请。 申购、 赎回 的确 认以 登记 结算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对于 申购 申 请及申 购份 额的 确认 情况 , 投资 者应 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使 合法 权利 。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业务 规则, 对上 述业 务办 理时 间进行 调 整并公 告。 ( 六) 申购与 赎回 的数额 限制 1. 申购金 额限 制 投资者 办理 本基 金场 外申 购时 , 通过 场外 非直 销销 售 机构 或本 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首 次 申购的 单笔 最低 金额 为 10 元人民 币, 追加 申购 单笔 最低金 额为10 元 人民 币 ; 通过本 公 司 直销中 心首 次申 购的 单笔 最低金 额 为 50,000 元人 民币, 追加 申购 单笔 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人民 币。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定 的前 提下 , 各 销售 机构对 最低 申购 限额 及交 易级差 有其 他 规定的 , 需 同时 遵 循 该销售 机 构 的 相 关规 定 。 场内申 购 时 , 每 笔申 购 金 额最低 为 50,000 元人民 币,超过 50,000 元 的应 为1 元 的整 数倍 (以 上金额 均含 申购 费) 。 投资人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法 律法 规、 中国证 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2. 赎回份 额限 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办理 场外 赎回时 , 每 笔赎 回申 请的 最低份 额 为 10 份基 金份 额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办 理场 内赎 回时 , 每笔 赎回 申请 的最 低份 额为 10 份 基金 份额, 同时 赎回份 额必 须 是整数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其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但某笔 交易 类业 务( 如赎 回、基 金 转换 、 转 托管 等 ) 导 致单 个 交易账 户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少于 10 份 时 , 余 额部 分基 金份额 必须 一同赎 回。 3.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 况下, 调整 上述 对申 购金 额和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0 赎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生效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 介 上 公告 。 ( 七) 申购、 赎回 的费率 1. 申购费 率 本基金 对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直销中 心申 购 的 特定 投资 群体与 除此 之外 的其 他投 资者实 施 差别的 申购 费率 ,对 通过 直销中 心申 购的 特定 投资 群体实 施特 定申 购费 率。 特定投 资群 体 指全国 社会 保障 基金 、依 法设立 的基 本养 老保 险基 金、依 法制 定的 企业 年金 计划筹 集的 资 金及其 投资 运营 收益 形成 的企业 补充 养老 保险 基金 ( 包括企 业年 金单 一计 划以 及集合 计划 ) , 以及可 以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社会保 险基 金。 如将 来出 现可以 投资 基金 的住 房公 积金、 享受 税 收优惠 的个 人养 老账 户、 经养老 基金 监管 部门 认可 的新的 养老 基金 类型 ,基 金管理 人可 将 其纳入 特定 投资 群体 范围 。 (1) 场外 基础 份额 的申 购 费率 特定申 购费 率仅 适用 于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直 销中 心、 以场外 方式 申购 的特 定投 资群 体 。 申购金额(元) 特定申购费率(特定 投资 群体) 申购费率(其他投资 者) M<100 万 0.10% 1.0% 100 万 ≤M <200 万 0.06% 0.6% 200 万 ≤M <500 万 0.03% 0.3% M≥50 0 万 按笔固 定收 取 1,000 元/ 笔 (2 ) 场 内基础 份 额的 申购 费率比 照 场 外其 他投 资者 ( 非 特定 投资 群体 ) 的申 购 费率执 行。 (3 ) 在 申购 费按 金额 分档 的情况 下 , 如 果投 资者 多 次申购 , 申购 费适 用单 笔 申购金 额 所对应 的费 率。 2. 赎回费 用 (1) 场外 基础 份额 的赎 回 费率 如 下: 持有期限(天) 赎回费率 0-364 0.50% 365-729 0.25% 730 及 以上 0.00%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1 (2) 场内 基础 份额 的赎 回 费率为 固定 赎回 费 率 0.5% 。 3.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 《 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申购费 率和 赎回 费率 , 并 最迟 应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 , 调 整后的 申购 费率 和赎 回费 率在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4. 申 购费 用 由 基金 申购 投资 人承担 , 不 列入基 金财 产, 主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登记 结算 等各 项费 用。 5.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收 取。 赎回 费总 额 的25% 归 基金 财产 ,其 余用 于 支付登 记结 算费 等其 他相 关手续 费。 6.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反 法律法 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情形 下根 据市 场情 况制定 基金 促销 计划 ,针 对基金 投资 人定 期或 不定 期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在基金 促销 活 动期间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调 低基 金销 售费 率, 或针对 特定 渠道 、特 定投 资群体 开展 有 差别的 费率 优惠 活动 。 ( 八) 申购和 赎回 的数额 和价 格 1. 基础 份 额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4 位, 小数 点后 第 5 位 四 舍五 入,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T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 市后计 算, 并 在T+1 日内 公告 。 遇 特殊 情况,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2.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申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 用和 净申购 金额 。登 记结算 机 构根据 单次 申购 的实 际确 认金额 确 定每次 申购 所适 用的 费率 并分别 计算 。 当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 基础 份额 基金 份额 净值


当申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 基础 份额 基金 份额 净值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2 申购费 用以 四舍 五入 方式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通 过场外 方式 进行 申购 的, 申购份 额 计算结 果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此误 差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财 产 承担; 通过 场内 方式 进行 申购的 ,申 购份 额计 算结 果采用 截尾 法保 留至 整数 位,不 足 1 份 部分对 应的 申购 资金 将返 还给投 资者 。 举例说 明一 : 某投资 者 (特 定投 资群 体 ) 场 外申 购 本 基金100,000 元, 对 应的 申购 费率 为 0.1% , 假 设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100 元, 则可 得到 的 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1 +0.1% )=99,900.10 元


申购费 用 =100,000 -99,900.10 =99.90 元 申购份 额 =99,900.10 /1.1100=90,000.09 份 即:该 投资 者 场 外申 购 100,000 元本 基金 ,可 得到90,000.09 份基 金份 额 。 举例说 明二 : 某投资 者场 内申 购本 基 金100,000 元 , 对 应的 申购 费 率为 1.0%, 假设 申购 当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 为1.1100 元, 则 其申购 手续 费、 可得 到的 申购份 额及 返还 的资 金余 额为: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 (1+1.0% )=99,009.90 元 申购费 用 =100,000 -99,009.90 =990.10 元


申购份 额 =99,009.90 /1.1100=89,198.11 份


因场内 申购 份额 计算 结果 采用截 尾法 保留 至整 数份 , 故 投资 者申 购所 得份 额 为 89,198 份,不 足1 份部 分对 应的 申购资 金将 返还 给投 资者 。具体 计算 公式 为:


实际净 申购 金额 =89,198 ×1.1100=99,009.78 元


退款金 额 =100,000 -99,009.78 -990.10 =0.12 元 即:该 投资 者场 内申 购本 基金 100,000 元, 假设 申 购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1100 元,则 其可 得 到89,198 份 基金份 额, 退 款0.12 元。 3. 基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投资者 在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需缴纳 一定 的赎 回费 用。 计算公 式如 下:


赎回费 =赎 回份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 回费


赎回金 额单 位为 元, 计算 结果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此 产生的 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享有 或承担 。


举例说 明: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3 某投资 者持 有10,000 份 基础 份额 365 天后 ( 未 满 730 天 ) 决 定从 场外 赎回 , 对 应的赎 回费率 为0.25% ,假 设赎 回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是1.1320 元, 则可 得到 的净赎 回 金额 为:


赎回费 用 =10000 ×1.1320 ×0.25%=28.30 元


净赎回 金额 =10000 ×1.1320-28.30 =11,291.70 元


即: 该 投资 者持 有 10,000 份基础 份额 365 天后 (未 满 730 天) 从场 外赎 回, 假设赎 回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1320 元, 则可 得到 的净 赎 回金额 为11,291.70 元。 ( 九) 申购与 赎回 的登记 结算 1. 基础 份 额申 购与 赎回 的登 记 结算 业务 按照 登记 结算 机构 的 有关 规定 办理 。正 常情 况下, 投资 人T 日申 购基 金成功 后, 登记 结算 机构 在T+1 日 内为 投资 人登 记 权益并 办理 登 记结算 手续 ,投 资者 人 T +2 日 起( 含该 日) 有权 赎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 2. 投资 者T 日 赎回 成功 后, 正常情 况下 , 登 记结 算机 构 在T +1 日内 为投 资人 扣 除权 益并办 理相 应的 登记 结算 手续。 3. 登记结 算机 构 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对 上述 登记结 算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不得 实质 影响 投资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于开 始实 施前2 个 工作 日在 指 定媒 介 上公告 。 ( 十)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申请 : 1. 因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法 正常运 作或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接受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 3. 证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 4. 接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请 将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 5. 基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基 金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 投资品 种, 或其 他可 能对 基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或其 他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情 形。 6. 因本基 金的 资产 组合 中的 重要部 分发 生暂 停交 易或 其他重 大事 件, 继续 接受 申购 可能会 影响 或损 害其 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 7. 当一笔 新的 申购 申请 被确 认成功 ,使 本基 金总 规模 超过基 金管 理人 规定 的本 基金 总规模 上限 时; 或使 本基 金当日 申购 金额 超过 基金 管理人 规定 的当 日申 购金 额上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4 限时; 或该 投资 者累 计持 有的份 额超 过单 个投 资者 累计持 有的 份额 上限 时; 或该 投资者 当日 申购 金额 超过 单个投 资者 当日 申购 金额 上限时 。 8.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登记 结算 机构 、销 售机 构、支 付结 算机 构等 因异 常情 况导致 基金 销售 系统 、基 金销售 支付 结算 系统 、基 金注册 登记 系统 、基 金 会 计系 统或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等 无法正 常运 行 。 9. 根据《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基金份 额折 算方 式及 相关 业务规 则, 须暂 停接 受申 购申 请的。 10.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 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 ( 第4、7 项除 外) 且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接 受申 购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公 告 。 如果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被 拒 绝,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本 金将退 还给 投资 者。 在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 十一) 暂停 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法 正常运 作或 基金 管理 人不 能支付 赎回 款 项 。 2. 因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接受 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3.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 4. 证券交 易场所 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5. 连续两 个 或 两个 以上 开放 日发生 巨额 赎回 。 6. 本基金 的资 产组 合中 的重 要部分 发生 暂停 交易 或其 他重大 事件 ,继 续接 受赎 回可 能会影 响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 7.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 登记 结算 机构 、销 售机 构、支 付结 算机 构等 因异 常情 况导致 基金 销售 系统 、基 金销售 支付 结算 系统 、基 金注册 登记 系统 、基 金会 计系 统或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等 无法正 常运 行 。 8. 根据《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基金份 额折 算方 式及 相关 业务规 则, 须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的。 9.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付 赎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5 回款项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若出 现上述 第 5 项所 述情 形, 按 《基 金合 同》 的相关 条款 处理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部 分予 以 撤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 。 ( 十二 ) 巨额 赎回 的情形 及 处 理方式 1.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 本 基 金 单个 开 放 日内 的 基础份 额 净赎 回 申 请(赎 回申 请 份 额 总数 加 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扣 除申购 申 请 份额 总 数及 基 金转换 中 转 入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的 余 额) 超过 前一开 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包括 基础 份额 、A 类份 额、B 类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余额之 和) 的 10% , 即认 为是 发生 了巨 额 赎回 。 2.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 全 额赎 回: 当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 资人 的全部 赎回 申请 时, 按正 常赎回 程 序执行 。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管 理人 在 当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 包 括基础 份额 、 A 类 份额 、 B 类 份额总 和) 的 10% 的前 提下 ,可 对其 余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对 于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单个 账户 赎 回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确 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分, 投资 者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期 赎回 或取 消赎 回。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将 自动 转入下 一个 开 放日继 续赎 回, 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 选择 取消 赎回 的 ,当 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申 请将 被 撤销。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 一并 处理,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一 开放日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以此 类推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如 投资 者在 提交赎 回申 请 时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者 未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处 理。 部分 顺延 赎回 不受单 笔赎 回 最低份 额的 限制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 登记 结算 机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 (3) 暂 停赎 回: 连 续 2 个开 放日以 上( 含本 数) 发 生巨 额赎回 , 如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要 , 可暂停 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得 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 在 指定 媒介上 进行 公告 。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6 (4 ) 巨 额赎 回业 务的 场内 处理 , 按 照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及登 记结 算机 构的 有关 《业 务规 则》办 理 。 3.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传 真或 者《 招募说 明 书》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在 3 个交易 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同 时在 指 定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 ( 十三 )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定 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暂 停公告 。 2.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暂 停申购 或赎 回的 时间 ,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也可 以根 据实际 情况 在 暂停公 告中 明确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届时 不再另 行发 布重 新开 放的 公告 。 ( 十四 ) 基金 转换 1、基 金转 换开 始日 及时 间 本基金 已 于2015 年6 月 11 日开 始办 理本 基金 场外 份额的 转换 业务 ,具 体实 施办法 参 见相关 公告 。 (1) 投 资者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础份 额场 外份 额的 转换, 具体办 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的 交易 时间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的 要 求或《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公告暂 停转 换时 除外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将 视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 及开 放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 但应在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2) 投资 者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转换申 请且 登记 机构 确认 接受的 , 其基金 份额 转换 价格 为下 一开放 日基 金份 额转 换的 价格。 2、基 金转 换的 原则 (1 ) 基 金转 换是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照 《基 金合 同 》 和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定 的条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某 一基 金的基 金份 额 转 为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7 且由同 一注 册登 记机 构办 理注册 登记 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2) 基 金转 换只 能在 同一 销售机 构进 行。 转换 的两 只基金 必须 都是 该销 售机 构销售 的 同一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在同一 注册 登记 机构 注册 登记的 基金 。 (3 ) 基 金转 换以 份额 为单 位进行 申请 。 投资 者可 以 发起多 次基 金转 换业 务 , 基金转 换 费用按 每笔 申请 单独 计算 。转换 费用 以人 民币 元为 单位, 计算 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方 法, 保 留小数 点后 两位 。 (4 ) 基 金转 换采 取未 知价 法, 即基 金的 转换 价格 以 转换申 请受 理当 日各 转出 、 转 入基 金的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5) 基 金转 换后 , 转 入的 基金份 额的 持有 期将 自转 入的基 金份 额被 确认 之日 起重新 开 始计算 。 (6 ) 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转换 业务时 , 转出 方的 基金 必 须处于 可赎 回状 态 , 转 入 方的基 金 必须处 于可 申购 状态 。 (7) 转 换业 务遵 循 “ 先进 先出” 的业 务规 则, 即 份 额注册 日期 在前 的先 转换 出, 份 额 注册日 期在 后的 后转 换出 。 (8) 具 体份 额以 注册 登记 机构的 记录 为准 , 转 入份 额的计 算结 果保 留位 数依 照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 其中转 入本 基金 的份 额计 算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小 数点 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基 金财 产 所有。 3、基 金转 换的 程序 (1) 基金 转换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规 定的手 续, 在开 放日 的业 务办理 时 间提出 转换 的申 请。 提交基 金转 换申 请时 ,账 户中必 须有 足够 可用 的转 出基金 份额 余额 。 (2) 基金 转换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有效 基金 转换 申请的 当天 作为 基金 转换 的申请 日 (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前(含 T+1 日) 对该 交 易的有 效性 进 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 有效 申请, 投资 者应 在 T+2 日后(包 括该 日)到 销售 网点 柜台或 以销 售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的 确认 情况 。 4、基 金转 换的 数额 限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其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转 换成 另一只 基金 ,本 基金 场外 份额单 笔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8 转出申 请不 得少 于10 份( 如该账 户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该 基金 场外 份额 余额 不足 10 份, 则必须 一次 性赎 回或 转出 该基金 全部 场外 份额 ) ; 若 某笔转 换导 致投 资者 在销 售机构 托管 的 该基金 场外 份额 余额 不 足10 份 时,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 将投资 者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该 基金 场 外份额 剩余 份额 一次 性全 部赎回 。 5、基 金转 换费 率 基金转 换费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承 担, 由转 出基 金赎 回费用 及基 金申 购补 差费 用构成 , 其中赎 回费 用按 照基 金合 同、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及 最新的 相关 公告 约定 的比 例归入 基金 财 产, 其 余部 分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费 等相 关手 续费, 具体 实施办 法和 转换 费率 详见 相关公 告 。 转换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计 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反 法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情况 下根 据市 场情 况制定 基 金促销 计划 ,针 对基 金投 资者定 期和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动 期间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 基金销 售费 率, 或针 对特 定渠道 、特 定投 资群 体开 展有差 别的 费 率优惠 活动 。 6、基 金转 换份 额的 计算 方 式 A=[B×C×(1-D)/(1+G) +F]/E H=B ×C ×D J=[B×C×(1-D)/(1+G)] ×G 其中 ,A 为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 ;B 为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C 为转换 申请 当日 转出 基金 的基金 份额净 值;D 为 转出 基金 的对应 赎回 费率 ;E 为转 换申请 当日 转入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F 为货币 市场 基金 全部 转出 时账户 当前 累计 未付 收益 ( 仅限转 出基 金为 易方 达货 币市场 基金 、 易方达 天天 理财 货币 市场 基金、 易方 达财 富快 线货 币市场 基金 、易 方达 天天 增利货 币市 场 基金、 易方 达龙 宝货 币市 场基金 、易 方达 增金 宝货 币市场 基金 和易 方达 现金 增利货 币市 场 基金) 或者 短期 理财 基金 转出时 对应 的累 计未 付收 益(转 出基 金为 易方 达月 月利 理 财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和易 方达 双月利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G 为 对应 的申 购 补差费 率;H 为转出 基金 赎回 费;J 为 申购补 差费 。 说明: (1) 基金 转换 费用 由转 出 基金赎 回费 用及 基金 申购 补差费 用两 部分 构成 。 (2 ) 转 入基 金时 , 从申 购 费用低 的基 金向 申购 费用 高的基 金转 换时 , 每次 收 取申购 补 差费用 ;从 申购 费用 高的 基金向 申购 费用 低的 基金 转换时 ,不 收取 申购 补差 费用( 注: 对 通过直 销中 心申 购实 施差 别申购 费率 的特 定投 资群 体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 ,以 除通过 直销 中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9 心申购 的特 定投 资群 体之 外的其 他投 资者 申购 费为 比较标 准) 。 申购 补差 费用 按照转 换金 额 对应的 转出 基金 与转 入基 金的申 购费 率差 额进 行补 差,具 体收 取情 况视 每次 转换时 两只 基 金的申 购费 率的 差异 情况 而定并 见相 关公 告。 (3) 转出 基金 时, 如 涉及 的转出 基金 有赎 回费 用, 收取该 基金 的赎 回费 用。 收取的 赎 回费按 照基 金合 同、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及 最新 的相 关公告 约定 的比 例归 入基 金财产 ,其 余 部分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等相关 手续 费。 (4 ) 投 资者 可以 发起 多次 基金转 换业 务 , 基 金转 换 费用按 每笔 申请 单独 计算 。 转 换费 用以人 民币 元为 单位 ,计 算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例:假 设某 持有 人( 非特 定投资 群体 )在 场外 持有 本基金 基础 份 额 10,000 份,持 有 90 天, 现欲 转换 为易 方达 永旭添 利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场 外基 础份 额; 假 设转 出 基金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000 元 , 转 入基 金易 方达永 旭添 利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 基金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1.020 元, 则转 出基 金的 赎回费 率 为0.50% , 申购 补 差费率 为0。 转换份 额计 算如 下: 转换金 额= 转出 基金 申请 份 额×转 出基 金份 额净 值=10,000 ×1.1000=11,000.00 元 转出基 金赎 回费=转 换金 额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率=11,000.00 ×0.50%=55 元 申购补 差费=( 转换 金额- 转出基 金赎 回 费 )× 申购 补差费 率÷ (1 +申 购补 差 费率)= (11,000.00-55) ×0 ÷(1+0)=0 元 转换费=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申购补 差费=55+0=55 元 转入金 额= 转换 金额- 转换 费=11,000.00-55 =10,945 元 转入份 额= 转入 金额 ÷转 入 基金份 额净 值=10,945 ÷1.020=10,730.39 份 注: 本基 金场 外份 额转 出 至易方 达永 旭添 利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场外 份额、 易方 达中 债新 综合 债券指 数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场外 份额 、 易 方达中 小板 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场外 基础份 额、 易方 达岁 丰添 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场 外份额 、易 方 达银行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场 外基 础份 额和 易方 达生物 科技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场 外 基础份 额时 ,转 入份 额的 计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分 四舍 五 入,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产 生的 收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7、基 金转 换的 注册 登记 投资者T 日 申请 基金 转换 成功后 ,注 册登 记机 构将 在 T+1 工作 日为 投资 者办 理减少 转 出基金 份额 、 增 加转 入基 金份额 的权 益登 记手 续, 一般情 况下 , 投 资者 自T+2 工作 日起 (含 该日) 有权 赎回 转入 部分 的基金 份额 。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0 8、基 金转 换与 巨额 赎回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请 份 额总数 后扣 除申 购申 请总 数及基 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总 数后 的余 额) 超过 上一日 基金 总 份额 的 10% 时, 即认 为发 生了巨 额赎 回。 发生 巨额 赎回时 ,基 金转 出与 基金 赎回具 有相 同 的优先 级,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决定全 额转 出或 部分 转出 ,并且 对于 基 金转出 和基 金赎 回 , 将 采 取相同 的比 例确 认 (除 另 有公告 外) ; 在转 出申 请得 到部分 确认 的 情况下 ,未 确认 的转 出申 请将不 予以 顺延 。 9、拒 绝或 暂停 基金 转换 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 )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法正 常运 作或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接受 投资 者的 转换 申请或 基 金管理 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3)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4)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转 换 申请可 能会 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 (5 )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 或 其他 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或基 金管理 人认 定的 其他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6) 因 本基 金的 资产 组合 中的重 要部 分发 生暂 停交 易或其 他重 大事 件, 继续 接受转 换 可能会 影响 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 (7) 当 一笔 新的 转换 转入 申请被 确认 成功 , 使 本基 金总规 模超 过基 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本 基金总 规模 上限 时; 或使 本基金 当日 转换 转入 金额 超过基 金管 理人 规定 的当 日转换 转入 金 额上限 时; 或该 投资 者累 计持有 的份 额超 过单 个投 资者累 计持 有的 份额 上限 时;或 该投 资 者当日 转换 转入 金额 超过 单个投 资者 当日 转换 转入 金额上 限时 (8)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登记 结算 机构、 销 售机构 、 支 付结 算机 构等 因异常 情 况导致 基金 销售 系统 、基 金销售 支付 结算 系统 、基 金注册 登记 系统 、基 金会 计系统 或证 券 登记结 算系 统等 无法 正常 运行 (9) 根据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基 金份 额折 算方 式及 相关业 务规 则 , 须暂 停接 受转换 申 请的。 (10)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放 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11)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转 换业 务的 解释 权归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市 场情 况在 不违 背有关 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之 前提 下调 整上 述转 换的收 费方 式、 费率 水平 、业务 规则 及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1 有关限 制, 但应 在调 整生 效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 十五 )基金 的转 托管 1.系统 内转 托管 (1 ) 系 统 内转 托 管 是指 持有 人 将 其 持有 的 基 金份 额在 注 册 登 记系 统 内 不同 销售 机 构 (网点 )之 间或 证券 登记 结算系 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 交易 单元 )之 间进 行转 托管的 行 为 。 (2 ) 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证券 登记结 算系 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变 更办 理场 内赎 回或上 市 交易的 会员 单位 时, 须办 理已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系统 内转托 管。 (3 ) 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注册 登记系 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变 更办 理基 金份 额赎 回业务 的 销售机 构( 网点 )时 ,须 办理已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系 统内转 托管 。 2.跨系 统转 托管 基础份 额的 持有 人 自 2015 年 6 月 11 日起 可办 理跨 系 统转托 管业 务。 (1 ) 跨 系统 转托 管是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持有 的基 础份额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和 证券登 记 结算系 统之 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为 。 (2 ) 基 础份 额跨 系统 转托 管的具 体业 务按 照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 机构 的相关 规 定办理 。 3.基金 销售 机构 可以 按照 相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收取 转托 管费 。 ( 十六 )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本基金 已 于2015 年6 月11 日开 放基 础份 额的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 投资者 在办 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 每期 扣款金 额,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不 低 于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中所规 定的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最 低申 购 金额 。 ( 十七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相关 法律 法规允 许、 相应 技术 条件 成熟的 情况 下, 开通 多币 种(包 括 但不限 于美 元) 的申 购、 赎回业 务, 不同 币种 的申 购、赎 回价 格以 受理 申请 当日的 对应 币 种折算 净值 为基 准计 算。 多币种 的申 购、 赎回 业务 细则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相关 公告为 准 。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2 十 一 、 基 金 的 非交 易 过 户 、 冻 结与 质 押 ( 一)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结算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 法强 制执 行 等 情形而产 生的非 交易 过户 以及 经登 记结算 机构 认可 、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形 下发 生的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 情况 下,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 者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 强制 执 行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其 他自 然 人、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登记 结算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关 资料 ,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的规 定办 理, 并按 基金 登记结 算机 构 规定的 标准 收费 。 ( 二) 基金的 冻结 和解冻 基金登 记结 算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登 记 结算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冻 。 ( 三) 基金份 额的 质押 与 转让 1.在条 件许 可的 情况 下, 基金登 记结 算机 构可 依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及 其业 务规 则,办 理 基金份 额质 押业 务, 并可 收取一 定的 手续 费。 2.在法 律法 规允 许且 条件 具备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受 理基 础份 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通过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交易场 所或 者交 易方 式进 行份额 转让 的申 请并 由登 记结算 机构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过 户登 记。 基金管 理人 拟受 理基 金份 额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公 告,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应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公告的 《业 务规 则》 办理 基金份 额转 让业 务 。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3 十 二 、 基 金 份 额的 配 对 转 换 ( 一) 基金份 额配 对转换 业务 份额配 对转 换是 指本 基金 的基础 份额 与 A 类 份额 、B 类份额 之间 的配 对转 换 ,包括 分 拆和合 并两 个方 面。 1.分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持 有的 每两 份场 内基 础份额 申请 转换 成一 份 A 类份额 与 一份B 类份 额的 行为 。 2.合并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持 有的 每一 份 A 类份 额与一 份B 类份 额进 行配 对申请 转 换成两 份场 内基 础份 额的 行为。 场外基 础份 额不 进行 份额 配对转 换。 在场 外基 础份 额通过 跨系 统转 托管 至场 内后, 可 按照场 内份 额配 对转 换规 则进行 操作 。 ( 二) 份额配 对转 换 的业 务办 理时间 本基金 已 于2015 年6 月11 日开 始办 理份 额配 对转 换业务 。 份额配 对转 换的 业务 办理 日为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日(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暂停 份额配 对 转换时 除外 ) , 具体 业务 办 理时间 见《 招募 说明 书》 或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公 告。 若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更改 或实 际情 况需 要, 基金管 理人 可对 份额 配对 转换业 务 的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并公 告 。 ( 三) 份额配 对转 换的业 务办 理机构 份额配 对转 换业 务通 过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 位办 理,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另有 规定的 除 外。投 资者 应当 在份 额配 对转换 业务 办理 机构 的营 业场所 或按 其提 供的 其他 方式办 理份 额 配对转 换。 ( 四) 份额配 对转 换原则 1. 份额配 对转 换以 份额 申请 。 2. 申请进 行 “ 分拆 ”的 场内 基础份 额必 须是 偶数 。 3. 申请进 行 “ 合并 ”的A 类 份额与B 类 份额 必须 同时 配对申 请, 且基 金份 额数 必须 为正整 数且 相等 。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4 4. 场外基 础份 额如 需申 请进 行 “分拆 ” ,须 跨系 统转 托管为 场内 基础 份额 后方 可进 行。 5. 份额配 对转 换应 遵循 届时 相关机 构发 布的 相关 业务 规则。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登 记结 算机构 或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可视情 况对 上述 规定 作出 调整, 并 在正式 实施 前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五) 份额配 对转 换的程 序 1、 投资 者以 中登 深圳 分公 司 A 股 账户 或证 券投 资基 金账户 (以 下简 称 “深 市证 券账户 ” ) 申报份 额配 对转 换业 务中 的“分 拆” 或“ 合并 ”指 令,申 报前 需备 足对 价, 即投资 者提 出 “合并 ”申 请时 ,其 所申 报的深 市证 券账 户上 须有 足够的 、可 交易 的易 方达 重组分 级 A 与 易方达 重组 分 级B ; 投 资者 提出 “分 拆 ” 申 请时 , 其 所 申报的 深市 证券 账户 上须 有足够 的、 可交易 的易 方达 重组 分级 。 2、 投资 者通 过业 务办 理机 构提出 份额 配对 转换 申请 的, 统 一以 易方 达重 组分 级的交 易 代码“161123 ” 作为 申请 指令的 证券 代码 ,以 份额 为单位 进行 “合 并” 或“ 分拆” 申 报 。 3、 本基 金最 低分 拆份 额为2 份 , 即 份额 持有 人申 请易 方达重 组分 级分 拆时 , 申 请分拆 数量不 能低 于2 份, 且必 须是 2 份的 整数 倍。 本基金 最低 合并 份额 为 2 份,且 必须 是2 份的 整数 倍,即 份额 持有 人申 请合 并时, 易 方达重 组分 级A 和易 方达 重组分 级 B 都不 能低 于 1 份,合 并后 的重 组分 级场 内份额 不低 于 2 份。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调整 “合 并” 或“ 分拆 ”每笔 申报 的最 低份 额数 量限制 , 并在调 整生 效前 依照 有关 规定进 行公 告。 4、 办理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 的深交 所会 员单 位应 对投 资者每 笔 “ 分拆” 或 “合 并” 申 请 的可用 份额 数量 进行 检查 并对相 应基 金份 额进 行预 冻结。 5、 投 资者 提出 “ 合并 ” 申 请的, 易方 达重 组分 级 A 与易方 达重 组分 级B 必须 同时配 对 申请, 且易 方达 重组 分级A 与易 方达 重组 分级B 的 份额数 必须 分别 为相 关业 务公告 规定 份 额的正 整数 倍、 份额 数配 比为 1 :1 。 6、在 交易 时间 内, 份额 配 对转换 业务 办理 机构 通过 深证通FDEP 消息 传输 系统 将份额 配对转 换申 报指 令发 送给 中登的 基金 业务 系统 。正 常情况 下, 中登 深圳 分公 司在 T 日收 市 后对投 资者T 日 交易 时间 内提交 的份 额配 对转 换业 务申请 进行 有效 性确 认, 并进行 份额 变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5 更处理 ,办 理转 出基 金份 额的扣 除以 及转 入基 金份 额的登 记。 自T+1 日 起( 包括该 日) 投 资者可 查询 基金 份额 配对 转换的 成交 情况 。 7、 投 资者T 日 提出 的 M 份 份额 “ 分拆 ” 申 请被 确认 成功后 , 中 登深 圳分 公司 将在投 资 者所申 报的 深市 证券 账户 上扣减 M 份易 方达 重组 分 级,同 时增 加 M/2 份易 方 达重组 分级 A 与M/2 份易 方达 重组 分 级B。 正 常情 况下, 自T+1 日 (含该 日) 起新 增的 易方 达重组 分 级A 与易方 达重 组分 级B 可进 行交易 。 8、 投 资者T 日 提出 的 N 份 份额 “ 合并 ” 申 请被 确认 成功后 , 中 登深 圳分 公司 将在投 资 者所申 报的 深市 证券 账户 上扣减 N/2 份易 方达 重组 分级 A 和 N/2 份易 方达 重 组分级 B,同 时增加N 份 易方 达重 组分 级。正 常情 况下 ,自T+1 日(含 该日 )起 新增 的易 方达重 组分 级 可进行 赎回 等交 易。 9、 份额 配对 转换 目前 只开 通 “ 场 内份 额配 对转 换成 场 内份额 ” 的 转换 模式, 易方 达重组 分级的 场外 份额 如需 申请 进行 “ 分拆” , 须 跨系 统转 托管为 易方 达重 组分 级的 场内份 额后 方 可进行 。本 公司 今后 若增 加开通 “场 内份 额配 对转 换 成场 外份 额” 或“ 场外 份额配 对转 换 成 场内 份额 ”等 其它 模式 的基金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 ,将按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公 告。 10、投 资者 提出 的份 额配 对转换 申请 ,在 当日 交易 时间结 束前 可以 撤销 ,交 易时间 结 束后不 得撤 销。 11、投 资者 提交 申请 “合 并”或 “分 拆” 的基 金份 额在当 日撤 销 申 请前 不能 再进行 卖 出或赎 回等 交易 。 12、本 基金 分级 运作 期内 场内份 额配 对转 换程 序及 业务办 理规 则遵 循深 交所 、中登 的 最新业 务规 则。 深交 所、 中登、 基金 管理 人可 视情 况对上 述规 定作 出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将 按规定 在至 少一 家中 国证 监会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公告 。 ( 六) 暂停份 额配 对转换 的情 形 1.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本基 金届 时投资 运作 、交 易及 办理 折算业 务的 实际 情形 ,可 决定 是否暂 停接 受配 对转 换。 2.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某一 类或 几类基 金份 额数 量情 况 , 认 为有必 要暂 停分 拆或 合并 的 。 3.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登 记结 算机构 、份 额配 对转 换业 务办理 机构 因异 常情 况无 法办 理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 。 4. 法律法 规、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规定 或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情 形。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6 发生前 述情 形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停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 的公告 。 在暂停 份额 配对 转换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份 额配 对转 换业 务的办 理, 并 依照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 ( 七) 份额配 对转 换的业 务办 理费用 本基金 场内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的 办理 机构 可对 该业 务的办 理酌 情收 取一 定的 费用,具 体见相 关业 务办 理机 构公 告。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7 十 三 、 基 金 份 额的 登 记 结 算 ( 一) 基金的 份额 登记结 算业 务 本基金 的登 记业 务指 本基 金登记 、存 管、 过户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投 资 者基金 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基金 份额 登记 、基 金销 售业务 的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代 理发 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和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等。 ( 二) 基金登 记结 算业务 的办 理 机构 本基金 的登 记结算 业 务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委托的 其他 符合 条件 的机 构办理 。 基金管 理人 委托 其他 机构 办理本 基金 登记 业务 的, 应与代 理人 签订 委托 代理 协议, 以明 确 基金管 理人 和代 理机 构在 投资者 基金 账户 管理 、基 金份额 登记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确 认、 发 放红利 、建 立并 保 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事 宜中 的权利 和义 务,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合法权 益。 本基金 的登 记结 算机 构为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基 金管 理人 也可 以自行 或 委托其 他机 构担 任登 记结 算机构 。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采 用分 系统登 记的 原则 。其 中, 场外基 础份 额登 记在 注册 登记系 统 持有人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下 ;场内 基础 份额 、A 类 份 额与 B 类 份额 登记 在证 券 登记结 算系 统 持有人 深圳 证券 账户 下 。 ( 三) 基金登 记结 算机构 的权 利 基金登 记结 算机 构享 有以 下权利 : 1. 取得登 记费 ; 2. 建立和 管理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 3.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开户 资料、 交易 资料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等 ; 4.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制定 和调 整登 记业 务相 关规则 ,并 依照 有关 规定 于开 始实施 前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5.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8 ( 四) 基金登 记结 算机构 的义 务 基金登 记结 算机 构承 担以 下义务 : 1. 配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理 本基金 份额 的登 记业 务; 2. 严格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条件 办理 本基金 份额 的登 记业 务; 3. 妥善保 存登 记数 据, 并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称 、身 份信息 及基 金份 额明 细等 数据 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 机构。其保存期限自 基金 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 20 年; 4.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账户信 息负 有保 密义 务, 因违反 该保 密义 务对 投资 者或 基金带 来的 损失 ,须 承担 相应的 赔偿 责任 ,但 司法 强制检 查情 形及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除 外; 5. 按《基 金合 同》 和《 招募 说明书 》及 相关 业务 规则 的规定 为投 资者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业 务, 并提 供其 他必 要的服 务; 6. 接受基 金管 理人 的监 督; 7.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 义务 。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9 十 四 、 基 金 的 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紧密跟 踪业 绩比 较基 准, 追求跟 踪偏 离度 及跟 踪误 差最小 化。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 权 证等 权益 类品 种 , 国债 、 央 行 票据、 金融 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中 期票 据、 短期 融资券 、可 转换 债券 (含 分离型 可转 换 债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债 券回购 、 银 行存 款等 固定 收益类 品种 , 股 指期 货以 及法律 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本基 金可 将 其 纳入 投资 范围,其 投资原 则及 投资 比例 按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的 相关 规定执 行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的 90% ,其 中投 资于 标的指 数 成份股 和备 选成 份股 的资 产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5% 。 若法律 法规 的相 关规 定发 生变更 或监 管机 构允 许, 基金管 理人 可对 上述 资产 配置比 例 进行调 整。 ( 三) 投资策 略 1.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的投 资比 例范 围为 , 股票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 90% 。 其中 投资 于标的 指 数成份 股和 备选 成份 股的 资产不 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 产的 80% ;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约 需缴 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 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5% 。 基 金管 理 人将综 合考 虑市 场情 况、 基金资 产的 流动 性要 求及 投资比 例限 制等 因素 ,确 定股票 、债 券 等资产 的具 体配 置比 例。 本基金 力争 将年 化跟 踪误 差控制 在 4% 以 内, 日 跟踪 偏离度 绝对 值 的平均 值控 制 在0.35% 以 内。 2.权益 类品 种投 资策 略 (1) 股票 投资 策略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0 本基金 主要 采取 完全 复制 法,即 完全 按照 标的 指数 的成份 股组 成及 其权 重 构 建基金 股 票投资 组合 ,并 根据 标的 指数成 份股 及其 权重 的变 动进行 相应 调整 。但 在因 特殊情 形导 致 基金无 法完 全投 资于 标的 指数成 份股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采 取其 他指 数投 资技 术适当 调整 基 金投资 组合 ,以 达到 紧密 跟踪标 的指 数的 目的 。特 殊情形 包括 但不 限于 : ① 法律法 规的 限制 ; ②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流动 性严 重不足 ; ③ 标的指 数的 成份 股票 长期 停牌; ④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进行 配股 或增发 ; ⑤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派发 现金 股息; ⑥ 其他可 能严 重限 制本 基金 跟踪标 的指 数的 合理 原因 等。 (2) 股票 组合 的动 态调 整 在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当发 生以下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对 投资 组合 进行 调整 : ① 指数编 制方 法发 生变 更。 基金管 理人 将评 估指 数编 制方法 变更 对指 数成 份股 及权 重的影 响, 适时 进行 投资 组合调 整; ② 指数成 份股 定期 或临 时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指 数成份 股调 整方 案, 判断 指数 成份股 调整 对投 资组 合的 影响, 在此 基础 上确 定组 合调整 策略 ; ③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出现 股本 变化、 增发 、配 股、 派发 现金股 息等 情形 。基 金管 理人 将密切 关注 这些 情形 对指 数的影 响, 并据 此确 定相 应的投 资组 合调 整策 略; ④ 基金发 生申 购赎 回等 影响 跟踪效 果的 情形 。基 金管 理人将 分析 这些 情形 对跟 踪效 果的影 响, 据此 对投 资组 合进行 相应 调整 。 ⑤ 法律法 规限 制、 股票 流动 性不足 、股 票停 牌等 因素 导致基 金无 法根 据指 数建 立组 合。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以跟 踪误差 最小 化为 原则对 投资 组合 进行 调 整 。 3.金融 衍生 品的 投资 策略 (1) 权证投 资策 略 权证为 本基 金辅 助性 投资 工具。 权证 的投 资原 则为 有利于 基金 资产 增值 、控 制风险 、 实现保 值和 锁定 收益 。 (2) 股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根 据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主要 选择 流动 性好 、交易 活跃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进行 交 易,以 降低 股票 仓位 调整 的交易 成本 ,提 高投 资效 率,从 而更 好地 跟踪 标的 指数, 实现 投 资目标 。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1 4.其他 未来, 随着 市场 的发 展和 基金管 理运 作的 需要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在 不改 变投 资目标 的 前提下 ,遵 循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相应 调整 或更 新投 资策略 ,并 在招 募说 明书 更新中 公 告 。 ( 四)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 中证万得 并 购重 组 指 数收 益率×95%+ 活期 存款 利率 (税后 )×5%。 若指数 编制 单位 变更 或停 止标的 指数 的编 制、 发布 及维护 ,或 指数 名称 发生 变更, 或 标的指 数由 其他 指数 替代 ,或标 的指 数因 编制 方法 发生重 大变 更而 不适 合继 续作为 业绩 比 较基准 的组 成部 分、 或法 律法规 发生 变化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依 据维 护投 资者 合法权 益的 原 则,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 变更 标的 指数 、 调 整业 绩比较 基准 并 及时公 告,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 五)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股 票基 金, 主要 采用完 全复 制策 略跟 踪标 的指数 的表 现, 其风 险收 益特征 与 标的指 数相 似。 长期 而言 ,其风 险收 益水 平高 于混 合基金 、债 券基 金和 货币 市场基 金。 此外 , 从 投资 者具 体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来看 , 由于 基 金收益 分级 的安 排 , A 类 份额的 预 期收益 和预 期风 险低 于基 础份额 ;B 类份 额的 预期 收益和 预期 风险 高于 基础 份额。 ( 六) 投资决 策依 据及决 策程 序 1.投资 决策 依据 (1)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2) 标的指 数的 编制 方法 及其 调整公 告等 ; (3) 对证券 市场 发展 趋势 的研 究与判 断。 2.投资 决策 流程 (1) 基金经 理制 定资 产配 置计 划,按 照公 司制 度提 交审 议并实 施。 (2) 基金经 理依 据指 数成 份股 名单及 权重 ,进 行投 资组 合构建 。 (3) 基金经 理根 据标 的指 数编 制方案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及其权 重变 化情 况、 基金 申购 赎回情 况、 指数 成份 股派 息情况 等, 及时 调整 投资 组合, 以降 低跟 踪误 差, 实现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2 对标的 指数 的紧 密跟 踪 。 (4) 投资风 险管 理部 门定 期对 投资组 合的 跟踪 误差 进行 量化评 估 , 提 供基 金经 理参 考 。 (5) 基金经 理参 考有 关研 究报 告及投 资风 险管 理部 的报 告,及 时进 行投 资组 合调 整 。 ( 七) 投资限 制与 禁止行 为 1.投资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股 票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的 90% , 其 中投 资于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和备 选成份 股 的资产 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 (2) 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保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5%的 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3)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4)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5 ) 本 基 金在 任 何 交易 日买 入 权 证 的总 金 额 ,不 得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6)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8)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9)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0)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1)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股 票的 总量 ; (12)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40% ,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 债 券回 购到 期 后不展 期 ;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3 (13)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指 期货, 还应 遵循 如下 投资 组合限 制: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 值不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 总市值 的 20% 。 ②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本基 金持有 的买 入期 货合 约价 值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 和, 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0% 。 其 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 不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③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应 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 于股 票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④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包 括平 仓) 的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本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按 照中 国金融 期货 交易 所的 要求 向其报 告所 交易 和持 有 的 卖出期 货 合约情 况、 交易 目的 及对 应的证 券资 产情 况等 。 (14) 本基 金基 金总 资产 不得超 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15)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投资证 券衍 生品 种的 ,应 当根据 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并制定 严 格的授 权管 理制 度和 投资 决策流 程。 基金 管理 人运 用基金 财产 投资 证券 衍生 品种的 具体 比 例,应 当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有关 规定 。 因证券 及期 货市 场波 动、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 调整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 金合同 》的 有关 约定 。在 上述期 间,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投资 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2.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4 (6)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3.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组合 限制 或禁 止行 为规定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 金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 述组 合限制 或禁 止行 为规 定进 行变更 的, 本 基金可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基金 管理 人可 依据 法律法 规或 监 管部门 规定 直接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变更 ,该 变更 无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 八)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股东 和债 权人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代 表基 金独 立行 使所 投资证 券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2. 不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 ,不参 与所 投资 上市 公司 的经营 管理 ; 3. 有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与 增值。 ( 九)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在条件 许可 的情 况下 ,基 金管理 人可 在不 改变 本基 金既有 投资 目标 、策 略和 风险收 益 特征并 在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参与融 资融 券业 务, 以提 高投资 效率 及 进行风 险管 理。 届时 基金 参与融 资融 券业 务的 风险 控制原 则、 具体 参与 比例 限制、 费用 收 支、信 息披 露、 估值 方法 及其他 相关 事项 按照 中国 证监会 的规 定及 其他 相关 法律法 规的 要 求执行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 十) 其他 若基金 管理 人注 册并 成立 追踪标 的指 数的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基 金(ETF ) ,在 不改变 本 基金投 资目 标的 前提 下, 经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协商一 致, 本基 金可 变更 为 ETF 联接 基 金,但 分级 运作 的有 关约 定不受 此影 响, 此事 项无 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 十一 ) 基金 投资 组合报 告( 未经审 计)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重 大遗漏 ,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根 据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复 核了 本报告 的 内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5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有关 数据 的期间 为 2015 年 7 月1 日至 2015 年9 月30 日。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2,184,662,421.08 83.43 其中: 股票 2,184,662,421.08 83.43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92,509,702.80 14.99 7 其他资 产 41,413,562.52 1.58 8 合计 2,618,585,686.40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6,795,538.75 0.26 B 采矿业 53,884,563.76 2.08 C 制造业 1,096,901,116.50 42.35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104,981,041.20 4.05 E 建筑业 18,692,781.48 0.72 F 批发和 零售 业 88,224,632.85 3.41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28,423,502.03 1.10 H 住宿和 餐饮 业 25,148,520.00 0.97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330,921,862.22 12.78 J 金融业 144,782,955.72 5.59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6 K 房地产 业 156,273,545.25 6.03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9,055,560.30 0.35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43,902,420.00 1.70 S 综合 76,674,381.02 2.96 合计 2,184,662,421.08 84.35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600705 中航资 本 9,518,932 144,782,955.72 5.59 2 300059 东方财 富 3,579,711 128,798,001.78 4.97 3 600649 城投控 股 6,348,800 81,201,152.00 3.14 4 600525 长园集 团 3,993,241 59,898,615.00 2.31 5 300315 掌趣科 技 5,239,352 57,528,084.96 2.22 6 600879 航天电 子 3,534,700 56,272,424.00 2.17 7 600777 新潮实 业 5,452,774 54,745,850.96 2.11 8 600547 山东黄 金 3,111,118 53,884,563.76 2.08 9 002739 万达院 线 538,680 43,902,420.00 1.70 10 300182 捷成股 份 962,535 41,879,897.85 1.62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 报 告 期 末按 公 允 价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 值比 例 大 小排序 的 前 十 名 资产 支 持 证券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7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国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11.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没有 出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 或在 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 (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 (3)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3,521,761.1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36,589,399.55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77,563.42 5 应收申 购款 1,195,524.96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29,313.44 8 其他 - 9 合计 41,413,562.52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600525 长园集 团 59,898,615.00 2.31 重大事 项停 牌 2 600777 新潮实 业 54,745,850.96 2.11 重大事 项停 牌 3 600547 山东黄 金 53,884,563.76 2.08 重大事 项停 牌 4 002739 万达院 线 43,902,420.00 1.70 重大事 项停 牌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8 十五、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 并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 资 有风险 , 投资者 在作出 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 2015 年 6 月3 日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来 (截 至2015 年9 月30 日) 的投资 业绩 及与 同期 基准 的比较 如下 表所 示: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基金合 同 生效日 至 2015 年9 月30 日 -47.90% 3.88% -47.84% 3.97% -0.06% -0.09%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9 十 六 、 基 金 的 财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银 行存款 本息 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基 金 款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总 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 资所需 的其 他专 用账 户。 开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 和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自有 的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账 户相 独立 。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和基 金销 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财 产承 担 其自身 的法 律责 任, 其债 权人不 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求 冻结 、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除依 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处 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作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不得 与 其固有 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不 同基 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生 的债 权 债务不 得相 互抵 销。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0 十 七 、 基 金 资 产估 值 ( 一) 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 ( 二) 估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衍生 工具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 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产 及 负债 。 ( 三) 估值方 法 本基金 所持 有的 投资 品种 ,按如 下原 则进 行估 值 : 1、 对 存在 活跃 市场 的投 资 品种, 如估 值日 有市 价的 , 采用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 估值 日 无市价 ,但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且证券 发行 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 重大事 件的 ,采 用最 近交 易市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 2、 对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投资 品种 , 如 估值 日无 市价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了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 价及重 大变 化等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值 。 3、 当投 资品 种不 存在 活跃 市场 , 采 用市 场参 与 者 普 遍认同 , 或被 以往 市场 实 际交易 价 格验证 的估 值技 术, 确定 投资品 种的 公允 价值 。 4、 在不 违背 上述 公允 价值 确定原 则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可以 采用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供 的 相关数 据。 5、 如有 充足 理由 认为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存 在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 监管部 门有 相关 规范 且适 用于本 基金 的 , 从其 规定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 金合同 》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序 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 查 明原因 ,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1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 四) 估值程 序 1.基础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A 类 份额 和 B 类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的计 算精确 到 0.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5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础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A 类 份额 和 B 类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并 按规 定公 告。 2.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的 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后 ,将 基础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A 类 份额 和 B 类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 净值 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 管 人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 ( 五)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时性 。当 基础 份额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4 位 以内( 含第4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时 ,视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错 误。 《基金 合同 》的 当事 人应 按照以 下约 定处 理: 1.估值 错误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结 算机 构、 或销售 机 构、或 投资 者自 身的 过错 造成估 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人 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任 人应 当 对由于 该估 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事 人( “受 损方 ”) 的 直接损 失按 下述 “估 值错 误处理 原则 ” 给予赔 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 差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 2.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2 未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由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损 失承 担 赔偿责 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 更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 向有 关当 事 人进行 确认 ,确 保估 值错 误已得 到更 正。 (2 )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 且仅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还 不当 得 利造成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 则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并 在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如 果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其 已经 获 得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给 估值 错 误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值 错误 处理 程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 并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 因确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 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 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 结算机 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 基金登 记 结算机 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估值错 误的 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础份 额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托 管 人;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础 份 额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5%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并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3)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 由基 金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3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定。 (4)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 ( 六)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不 可抗 力 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3.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利 益决 定延 迟估 值时 ; 4.中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合 同》认 定的 其它 情形 。 ( 七)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础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A 类 份额 和 B 类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进行 复核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 每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上述 数据 并发 送给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算 结果 复 核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基 金合同 》予 以公 布。 ( 八) 特殊情 况的 处理 1.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5 、6 项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不 作 为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由于 不可 抗力 ,或 证券 交易所 、期 货交 易所 、登 记结算 机构 及存 款银 行等 第三方 机 构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 或国 家会计 政策 变更 、市 场规 则变更 等非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原 因,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但 未能 发 现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任 。但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或减 轻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4 十 八 、 基 金 的 收益 与 分 配 本基金 存续 期内 不进 行收 益分配 。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5 十 九 、 基 金 的 费用 与 税 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金上 市初 费和 年费 ; 4.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 金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5.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 金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 、诉 讼费 和仲 裁费; 6.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 7. 基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基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标的指 数 许 可使 用 费 ; 10. 证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账户 维护费 用 ; 11. 按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年费率 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H=E×1.0%÷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务 数 据,自 动在 月初5 个 工作 日内、 按照 指定 的账 户路 径进行 资金 支付 ,基 金管 理人无 需再 出 具资金 划拨 指令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休息 日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费 用自 动扣 划后, 基金 管 理人应 进行 核对 ,如 发现 数据不 符, 及时 联系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解决 。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2%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 下: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6 H=E×0.22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务 数 据,自 动在 月初5 个 工作 日内、 按照 指定 的账 户路 径进行 资金 支付 ,基 金管 理人无 需再 出 具资金 划拨 指令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休息 日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费 用自 动扣 划后, 基金 管 理人应 进行 核对 ,如 发现 数据不 符, 及时 联系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解决 。 3.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的标 的指数 许可 使用 费按 照基 金管理 人与 中证 指数 有限 公司签 署 的指数 使用 许可 协议 及补 充协议 的约 定, 从基 金财 产中向 相关 机构 支付 。标 的指数 许可 使 用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0.02%的 年费 率计 提 。 具体计 算方 法如 下: H=E ×0.0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付的 指数 许可 使用费 E 为本 基金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指数许可 使 用费 每日 计提 , 逐日 累计 。标 的指 数许 可使用 费的 收取 下限 为每 季度人 民 币伍万 元(50,000 ) ,计 费 期间不 足一 季度 的, 根据 实际天 数按 比例 计算 。


如果指 数 许 可使 用费 的计 算方法 或费 率发 生调 整, 本基金 将采 用调 整后 的方 法或费 率 计算指 数 许 可使 用费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按照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的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进 行公告 ,此 项调 整无 须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4.除管 理费 、托 管费 和标 的指数 许可 使用 费之 外的 基金费 用 ,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 相应 协 议规定 ,按 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列 入当 期费 用 。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7 (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可 按照 基金 发展情 况, 并根 据法 律法 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调 整基 金管理 费率 、基 金托 管费 率等相 关费 率 。 ( 五) 与基金 销售 有关的 费用 1.本基 金申 购费 、赎 回费 的费率 水平 、计 算公 式、 收取方 式和 使用 方式 请详 见本招 募 说明书 “ 十、 基金 份 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中 “ (七 ) 申 购、 赎 回的 费率 ” 与 “ (八 ) 申购 和赎 回的数 额和 价格 ”中 的相 关规定 。 2.转换 费率 本基金 与基 金管 理人 所管 理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费率由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 规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另行 制定 并公 告。 3.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基金合 同》 的相 关约 定调 整上述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上述费 率 如发生 变更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或其他 相关 规定 于新 的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实施前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 六) 基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或 所投资 市场 所在 国家 的法 律法规 的 规定履 行纳 税。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8 二十、 基金份额 的 折算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折 算包 括定期 份额 折算 与不 定期 份额折 算两 类折 算方 式 。 ( 一) 定期份额 折算 1.基金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 各运作 周年 的最 后一 个工 作日 作 为折 算基 准日 。 2.基金 份额 折算 对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 的 A 类 份额 、基 础份 额 。 3.基金 份额 折算 频率 每一运 作周 年折 算一 次, 若距离 上一 次基 金份 额折 算不 满 3 个 月则 可不 进行 折算。 4.基金 份额 折算 方式 A 类份 额和 基础 份额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净值 计算规 则进 行净 值计 算。 在基金 份 额折算 前与 折算 后,A 类 份额 和B 类 份额 的份 额配 比保 持 1:1 的 比例 。 在折算 时,A 类份 额的 累 计约定 应得 收益 ,即 A 类 份额每 个运 作周 年的 最后 一个工 作 日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超 出本 金 1.0000 元部 分 , 将 折算为 场内 基础 份额 分配 给 A 类 份额 持 有人。 基础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2 份基 础份 额将 按 1 份A 类份额 获得 新增 基础 份额 的分配 。 其中, 持有 场外 基础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按前 述折算 方式 获得 新增 场外 基础份 额的 分 配; 持有 场内 基础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按前 述折 算方式 获得 新增 场内 基础 份额的 分配 。 经过上 述份 额折 算 ,A 类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和 基础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将相应 调 整 。


各类份 额定 期份 额折 算时 ,有关 计算 公式 如下 : (1)A 类 份额 定期份 额折 算前 后 A 类份 额的份 额数 量不 变。 即 AA NUM NUM ? 折 算 后 折 算 前 类 份 额 类 份 额


折算后 ,基 础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调 整为 : ? ? 1 = 1.0000 2 A NAV NAV NAV ? ? ? 折 算 后 折 算 前 折 算 前 基 础 份 额 基 础 份 额 类 份 额 A 类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新增 的场 内基 础份 额的 份额数 量为 :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9 ? ? 1.0000 = AA A NUM NAV NUM NAV ?? ? 折 算 前 折 算 前 类 份 额 类 份 额 类 份 额 基 础 份 额 折 算 后 基 础 份 额 其中, A NUM 折 算 前 类 份 额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A 类 份额的 份额 数量 ; A NUM 折 算 后 类 份 额 :定期 份额 折算 后,A 类 份额的 份额 数量 ; NAV 折 算 前 基 础 份 额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 基础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NAV 折 算 后 基 础 份 额 :定期 份额 折算 后, 基础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A NAV 折 算 前 类 份 额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A 类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 A NUM ? 类 份 额 基 础 份 额 : 定 期份 额折 算后 , 原A 类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新增的 场内 基础 份额 的份额 数量 。 (2)B 类 份额


定期份 额折 算不 改 变 B 类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及其份 额数 。 (3) 基础 份额


基础份 额 折 算后 ,基 础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按 如下 公式计 算: ? ? 1 = 1.0000 2 A NAV NAV NAV ? ? ? 折 算 后 折 算 前 折 算 前 基 础 份 额 基 础 份 额 类 份 额 基础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新增 基础 份额 的数 量为 : ? ? 1 1.0000 2 = A NUM NAV NUM NAV ? ? ? ? 折 算 前 折 算 前 基 础 份 额 类 份 额 基 础 份 额 基 础 份 额 折 算 后 基 础 份 额 定期折 算后 基础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础 份额的 份额 数量 =定 期份 额折算 前 基础份 额的 份额 数量 +基 础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新增的 基础 份额 的份 额数 量 NUM NUM NUM ? ? ? 折 算 后 折 算 前 基 础 份 额 基 础 份 额 基 础 份 额 基 础 份 额 即: ? ? 1 1.0000 2 A NUM NAV NUM NUM NAV ? ? ? ?? 折 算 前 折 算 前 基 础 份 额 类 份 额 折 算 后 折 算 前 基 础 份 额 基 础 份 额 折 算 后 基 础 份 额 其中: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0 NAV 折 算 前 基 础 份 额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 基础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NAV 折 算 后 基 础 份 额 :定期 份额 折算 后, 基础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A NAV 折 算 前 类 份 额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A 类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 NUM 折 算 前 基 础 份 额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 基础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 NUM 折 算 后 基 础 份 额 :定期 份额 折算 后, 基础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 NUM ? 基 础 份 额 基 础 份 额 :基础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新增 基础 份额 的份 额数 量 。 5.举例 假设在 本基 金成 立后 第 2 个运作 周年 的最 后一 个 工 作日 ( 定期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 ) , 当 天 折算前 基金 资产 净值 为 14,950,000,000 元。 当天 场外 基础 份额 、 场内 基础 份额 、 A 类份 额 、 B 类份 额 的 份额 数分 别为 50 亿份 、20 亿份 、30 亿份 、30 亿 份。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每份 A 类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参 考净 值为 1.0700 元 ,且 未进 行 不定期 份额 折算 。 (1) 定 期份 额折 算的 对象 定期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 的 A 类 份额 和 基础 份额 , 即分 别为 30 亿份 和 70 亿 份。 (2) A 类份 额 定期份 额折 算前 后 A 类份 额 的份 额数 量不 变。 即 AA NUM NUM ?? 折 算 后 折 算 前 类 份 额 类 份 额 30 亿份 折算后 , 基 础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按 如下 方式 计算 : ? ? 1 = 1.0000 2 A NAV NAV NAV ? ? ? 折 算 后 折 算 前 折 算 前 基 础 份 额 基 础 份 额 类 份 额 = 14,950,000,000/13,000,000,000 -(1.0700 -1.0000)/ 2 = 1.1150( 元) A 类份 额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新增 的场 内基础 份 额的 份额数 量为 : ? ? 1.0000 = AA A NUM NAV NUM NAV ?? ? 折 算 前 折 算 前 类 份 额 类 份 额 类 份 额 基 础 份 额 折 算 后 基 础 份 额 = 3,0 00,0 00,0 00×[ (1.0700 -1.0000)/ 1.1150 ] = 188,340,807(份) A 类份 额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新增 的场 内基础 份额 取 整计算(最 小单 位为 1 份) ,余额 计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1 入基金 财产 。 因此 , A 类 份额 持 有人 新增 场内 基础 份额合计为 188,340,807 份; 折算 完成 后A 类 份额 仍为 30 亿份 。 (3) 基 础份 额 场外基础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新增 的场外 基础 份额 的份 额数 按如 下方 式计 算: ? ? 1 1.0000 2 = A NUM NAV NUM NAV ? ? ? ? 折 算 前 折 算 前 基 础 份 额 类 份 额 基 础 份 额 基 础 份 额 折 算 后 基 础 份 额 = 5,000,000,000.00 ×[ (1.0700-1.0000)/(2 ×1. 1 150) ] = 156,950,675(份) 即场外 基础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新 增的 场外 基础 份额的 份额 数 为156,950,675 份。 定期份 额折 算后 场外 基础 份额的 份额 数 = 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场外 基础 份额 的份 额数 + 新增 场外 基础 份额 的份 额数 = 5,000,000,000.00 +156,950,675 = 5,156,950,675( 份) 场内基础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新增 的场 内基础 份 额的份 额数 按相 同公 式 计 算: ? ? 1 1.0000 2 = A NUM NAV NUM NAV ? ? ? ? 折 算 前 折 算 前 基 础 份 额 类 份 额 基 础 份 额 基 础 份 额 折 算 后 基 础 份 额 = 2,0 00,0 00,0 00×[ (1.070-1.0000)/(2 ×1.1150) ] = 62,780,270( 份) 即场内 基础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新 增的 场 内 基础 份额的 份额 数 为62,780,270 份。 定期份 额折 算后 场内 基础 份额的 份额 数 = 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场内 基 础份额 的份 额数 +新增 场 内基础 份额 的份 额数 = 2,000,000,000+62,780,270 = 2,062,780,270( 份) 在实施 定期 份额 折算 时 , A 类份 额与 基础 份额 折算 的具体 计算 过程 及计 算结 果以基 金 管理人 届时 发布 的折 算结 果公告 为准 。 ( 二) 不定期 份额 折算 除以上 定期 份额 折算 外, 本基金 还将 在以 下两 种情 况进行 份额 折算 ,即 : (1 )基础 份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2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大 于 1.5000 元; 或(2 )B 类 份额的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小于 0.2500 元 。 1. 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 大于 1.5000 元的不定期份 额折算情形 (1) 基金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 基础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大于 1.5000 元 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确定 折算基 准 日。


(2) 基金 份额 折算 对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 的 A 类 份额 、B 类份 额和基 础份 额。


(3) 基金 份额 折算 频率


不定期 。


(4) 基金 份额 折算 方式


折算前 后,A 类 份额 的份 额数量 保持 不变 ,且 A 类 份额与 B 类 份额 始终 保持 1:1 的基 金份额 配比 。折 算完 成后 ,A 类份 额与 B 类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基础 份额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均调 整 为1.0000 元。 具体计 算公 式如 下:


1)A 类份 额


折算前 后A 类份 额的 份额 数量保 持不 变。 AA NUM NUM ? 折 算 后 折 算 前 类 份 额 类 份 额 折算完 成后 ,A 类 份额 持 有人获 得新 增的 场内 基础 份额, 即每 份 A 类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 净值超 出1.0000 元 以上 的 部分全 部折 算为 场内 基础 份额。 ? ? 1.0000 = 1.0000 AA A NUM NAV NUM ?? ? 折 算 前 折 算 前 类 份 额 类 份 额 类 份 额 基 础 份 额 其中, A NAV 折 算 前 类 份 额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A 类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A NUM 折 算 前 类 份 额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A 类份额 的份 额数 量; A NUM 折 算 后 类 份 额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后 ,A 类份额 的份 额数 量; A NUM ? 类 份 额 基 础 份 额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后 ,A 类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新增的 场内 基础 份额 的份额 数量 。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3 2)B 类份 额


折算前 后,B 类 份额 与 A 类份额 的份 额数 保 持 1:1 的份额 配比 。 1:1 BA NUM NUM ? 折 算 后 折 算 后 类 份 额 类 份 额   : 折算前B 类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折算 后将 持有B 类份 额与 新增 场内 基础 份额。 折 算前B 类份 额的 资产 净值 与份额 折算 后 B 类份 额的 资产净 值及 新增 场内 基础 份额的 资产 净 值之和 相等 。即 : ? ? 1.0000 = 1.0000 BB B NUM NAV NUM ?? ? 折 算 前 折 算 前 类 份 额 类 份 额 类 份 额 基 础 份 额 其中, B NUM 折 算 前 类 份 额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B 类份额 的份 额数 量; B NUM 折 算 后 类 份 额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后 ,B 类份额 的份 额数 量; A NUM 折 算 后 类 份 额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后 ,A 类份额 的份 额数 量; B NAV 折 算 前 类 份 额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B 类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B NUM ? 类 份 额 基 础 份 额 : 不 定期 份额 折算 后, 原B 类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新增 的场 内基 础份 额的份 额数 量。 3)基 础份 额


折算后 ,场 外基 础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获 得新 增场外 基础 份额 ,场 内基 础份额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获 得新 增场内 基础 份额 。折 算完 成后, 原基 础份 额( 含场 内份额 、场 外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折算 后的 基础 份额 (含场 内份 额、 场外 份额 )的份 额数 量 按如下 方式 计算 : 1.0000 NUM NAV NUM ? ? 折 算 前 折 算 前 折 算 后 基 础 份 额 基 础 份 额 基 础 份 额 其中: NUM 折 算 前 基 础 份 额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基 础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数 量; NUM 折 算 后 基 础 份 额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后 ,基 础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数 量; NAV 折 算 前 基 础 份 额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基 础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5)举例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4 某投资 者持 有 基 础份 额 、A 类份 额 、B 类 份额 各10,000 份 ,在 本基 金的 不定 期份额 折 算日, 基础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A 类份 额 与B 类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如下表 所示 , 折算后 , 基 础份 额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A 类 份额 与 B 类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均调 整为 1.0000 元。 基金份 额 折算前 折算后 基金份 额净 值 (或参 考净 值) 基金份 额 基金份 额净 值 ( 或参 考净 值) 基金份 额 新增基础 份额 基础份 额 1.5700 10,000 1.0000 10,000 5,700 A 类份 额 1.0300 10,000 1.0000 10,000 300 B 类份 额 2.1100 10,000 1.0000 10,000 11,100 在实施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时 , 基础 份额 、A 类 份额 与 B 类份额 折算 的具 体计 算 过程及 计 算结果 以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的 折算 结果 公告 为准 。 2. B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小于 0.2500 元的不定 期份额折算情形 (1) 基金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 B 类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小 于 0.2500 元 ,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确 定折算 基 准日。


(2) 基金 份额 折算 对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 的 A 类 份额 、B 类份 额、基 础份 额。


(3) 基金 份额 折算 频率


不定期 。


(4) 基金 份额 折算 方式


折算前 后 ,A 类份 额与B 类 份额始 终保 持1:1 的 份额 配比 。 折 算后 ,A 类 份额 与B 类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基础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均调整 为 1.0000 元。 A 类份 额、B 类 份额 、基 础 份额三 类份 额按 照如 下公 式进行 份额 折算 。


1)A 类份 额 折算前 后,A 类 份额 与 B 类份额 始终 保 持1:1 的 份 额配比 。 1:1 BA NUM NUM ? 折 算 后 折 算 后 类 份 额 类 份 额   : 折算后 ,A 类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获得 新增 的场 内基础 份额 。折 算前 A 类 份额的 资 产净值 与折 算 后A 类 份额 及其新 增的 场内 基础 份额 的资产 净值 之和 相等 。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5 1.0000 = 1.0000 A A A A NUM NAV NUM NUM ? ? ? ? 折 算 前 折 算 前 折 算 后 类 份 额 类 份 额 类 份 额 类 份 额 基 础 份 额 其中, A NUM 折 算 前 类 份 额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A 类份额 的份 额数 量; A NUM 折 算 后 类 份 额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后 ,A 类份额 的份 额数 量; A NAV 折 算 前 类 份 额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A 类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B NUM 折 算 后 类 份 额 :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后 ,B 类份额 的份 额数 量; A NUM ? 类 份 额 基 础 份 额 : 不 定期 份额 折算 后, 原A 类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新增 的场 内基 础份 额的份 额数 量。 2)B 类份 额 折算前 后B 类份 额的 资产 净值不 变; 折算 后 B 类份 额的份 额数 量以 折算 前 B 类份额 的 份额数 量为 基础 , 按 1.0000 元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进行折 算。 1.0000 BB B NUM NAV NUM ? ? 折 算 前 折 算 前 折 算 后 类 份 额 类 份 额 类 份 额 其中: B NUM 折 算 前 类 份 额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B 类份额 的份 额数 量; B NUM 折 算 后 类 份 额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后 ,B 类份额 的份 额数 量; B NAV 折 算 前 类 份 额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B 类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3)基 础份 额 基础份额 ( 含场 内份 额、 场外份 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折 算后 持有 的基 础份额 (含 场 内份额 、场 外份 额) 按如 下方式 计算 : 1.0000 NUM NAV NUM ? ? 折 算 前 折 算 前 折 算 后 基 础 份 额 基 础 份 额 基 础 份 额 其中: NUM 折 算 前 基 础 份 额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基 础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数 量; NUM 折 算 后 基 础 份 额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后 ,基 础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数 量;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6 NAV 折 算 前 基 础 份 额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 ,基 础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5)举例 某投资 者持 有 基 础份 额 、A 类份额 、B 类份 额 各10,000 份, 在本 基金 的不 定期 份 额折算 基 准日 , 基 础份 额 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A 类份 额 与B类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如 下表所 示 ; 折 算 后, 基 础份 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A类 份额 与B类 份额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均 调整 为1.0000元。 基金份 额 折算前 折算后 基金份 额净 值 (或参 考净 值) 基金份 额 基金份 额净 值 ( 或参 考净 值) 基金份 额 新增 基 础份 额 基础份 额 0.5940 10,000 1.0000 5,940 0 A 类份 额 1.0400 10,000 1.0000 1,480 8,920 B 类份 额 0.1480 10,000 1.0000 1,480 0 ( 三) 基金份 额折 算期间 的基 金业务 办理 为保证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本基金 的平 稳运 作,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登 记结算 机构 的相 关业 务规 定,暂 停 A 类份 额与B 类 份额的 上市 交易 、 基 础份 额 与 A 类份 额 /B 类 份额 之间 的 份 额配 对 转换和 基础 份额 的申 购或 赎回等 相关 业务 , 具体 见 基金管 理人 届 时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 四) 基金份 额折 算余额 的处 理方法 及基 金份额 折算 结果的 公告 折算完 成后 ,场 外基 础份 额余额 的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点后 两位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后 的 部分舍 去, 余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场内 基础 份额 、A 类份额 及 B 类 份额 的份 额 余额计 算结 果 保留到 整数 位( 最小 单位 为 1 份) , 不足 1 份 的零 碎份 加 总后 并保 留至 整数 位(最 小单 位 为1 份) , 按 各个 场内 份额 持有人 零碎 份从 大到 小的 排序, 依次 向相 应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记 增1 份, 直到 所有 零碎 份 的合计 份额 分配 完毕 。 如 相关规 则及 有关 规定 有变 化, 以其 最新 规定为 准。 基金份 额折 算结 束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 五)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1. 如某次 定期 折算 距离 前一 次不定 期折 算的 时间 不超 过 3 个 月, 则基 金管 理人 可不 进行该 次定 期折 算 。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7 2. 若在某 一运 作周 年最 后一 个工作 日发 生本 基金 不定 期份额 折算 的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本 着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原则 ,根 据具 体情况 选择 按照 定期 份额 折算 的规则 或者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的规 则进 行份 额折 算 。 ( 六) 其他 1. 未来在 条件 许可 情况 下, 定期份 额折 算可 以采 取现 金方式 ,即A 类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 超过1.0000 元 部分的 折算 可采 取现 金分 配方式 而非 基础 份额 方式, 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2. 基金管 理人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登记 结算 机构 有权 调整基 金份 额折 算业 务相 关规 则, 《基 金合 同》 届 时可 相应 予以修 订, 此事 项无 须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8 二十一 、 基 金 的会 计 和 审 计 ( 一) 基金的 会计 政策 1.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 的 1 月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露 ; 3.基金 核算 以人 民币 为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会计制 度; 5.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6.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 托管 协 议约定 方式 确认 。 ( 二) 基金的 年度 审计 1.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9 二十二 、 基 金 的信 息 披 露 ( 一) 信息披 露的 基本要 求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相关 法律 法规关 于信 息披 露的 披露 方式、 登载 媒介 、报 备方 式等规 定发 生 变化时 ,本 基金 从其 最新 规定 。 ( 二)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网 网站 (以 下简 称 “ 网站” )等 媒 介披露 ,并 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制 公开 披 露的信 息资 料 ( 三) 信息披 露义 务人公 开披 露基金 信息 的禁止 行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四) 信息披 露文 本规范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 人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0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 五)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招 募说 明书 》 、 《 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 议 》 (1) 《 基金 合同 》 是界 定 《 基金合 同 》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等 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益 的事 项 的法律 文件 。 (2) 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应 当最大 限度 地披 露影 响基 金投资 者决 策的 全部 事项 , 说 明基 金认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基金 投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风 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服 务等 内容 。 《 基金 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并登 载在 网站上 ,将 更新 后的 《招 募说明 书》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基 金管理 人在 公告 的 15 日 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 更新的 《 招募 说明书 》 , 并就 有关 更新 内 容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 金 托 管协 议 是 界定 基金 托 管 人 和 基金 管 理 人在基 金 财 产 保 管及 基 金 运作监 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 金份额 发售 的3 日前 , 将 基 金 《 招 募说明 书》 、 《基 金合 同》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将 《基 金 合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登 载 在网站 上。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 《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并在 披露 《招 募说明 书》 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媒 介上 。 3.《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告 。 4.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A 类份 额、 B 类份 额获 准在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上市 交 易3 个 工作 日前 ,将 《上 市交易 公告 书》 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 5.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值 公告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1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 A 类份额 、B 类 份额 上市 交 易前或 者 开 始办 理基础 份 额申购 或者赎 回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净 值 、 基础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 A 类份 额和B 类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 在存续 期内 , 在 A 类份 额 、B 类份 额上 市交 易后 或 者 开始 办理 基础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 交易 日的 次日 ,通 过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 披露交易 日的 基 础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 、A 类 份额 和 B 类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 基础 份额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A 类 份额 和 B 类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 净值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前款规 定的 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将 基础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A 类份额 和 B 类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参 考净 值 登载在 指定 媒 介 上。 6.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 基金 合 同》 、 《招募 说明 书》 等信 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购 、赎 回费 率, 并保 证投资 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网 点查 阅 或者复 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 7.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8.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 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中 国证 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2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 (3)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5)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 更; (6) 基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资 比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 经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 内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 分之 三十; (11) 涉及基 金业 务、 基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或 仲裁; (12)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受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变 更; (17)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 基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 五; (18) 基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换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 (21) 本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 回; (22) 本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 其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支付 ; (24) 本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基金 暂停 接受 基础 份额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购 、赎 回;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3 (26) 基金份 额的 折算 ; (27) 本基金 接受 其它 币种 的申 购、赎 回; (28)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9.澄清 公告 在《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任 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 基金份 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应 当立 即 对该消 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 1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 公 告并 依法 报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备案 , 并予以 公告 。 11.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信息 若本基 金投 资 股 指期 货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定期 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 等文 件中 披露 股指 期货 交易情 况 , 包括 投资 政策 、持仓 情况 、 损益情 况、 风险 指标 等, 并充分 揭示 股指 期货 交易 对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否 符合 既 定的投 资政 策和 投资 目标 等。 ( 六) 信息披 露事 务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事务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 金管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础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A 类 份额 和 B 类 份额的 基金 份 额参考 净值 、基 础份 额 申 购赎回 价格 、基 金定 期报 告和定 期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等公 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件 或者 盖章 或 XBRL 电子 方式复 核 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媒体 披露 信息 ,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体 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介披 露信 息, 并且 在不 同媒介 上披 露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4 同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同 》终 止 后10 年。 ( 七)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招募 说明 书》 公布 后, 应当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构 的 住所, 供公 众查 阅、 复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 查 阅、复 制。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5 二十三 、 风 险 揭示 本基金 的投 资运 作中 可能 出现的 风险 包括 特有 风险 、 市场 风险 、管 理风 险、 流动性 风 险 及不 可抗 力风 险 等 。 ( 一) 本基金 的 特 有风险 1. 与指数化投资方式 相 关的 特有风险 本基金 为股 票指 数基 金, 以追踪 标的 指数 为投 资目 标,在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过 程中可 能 面临指 数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 (1) 系统性 风险 本基金 为股 票基 金, 重 点投 资于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及其 备选成 份股 。 在具 体投 资管 理中 , 本基金 可能 面临 标的 指数 成份股 以及 备选 股所 具有 的特有 风险 ,也 可能 由于 股票投 资比 例 较高而 带来 较高 的系 统性 风险。 本基 金采 取指 数化 投资策 略, 被动 跟踪 标的 指数。 为实 现 投资目 标, 当基 础市 场下 跌而导 致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发生系 统性 的下 跌时 ,本 基金不 会采 取 防守策 略, 由此 可能 对基 金资产 价值 产生 不利 影响 。 (2) 投资替 代风 险 因特殊 情况 (比 如市 场流 动性不 足、 个别 成份 股被 限制投 资等 )导 致本 基金 无法获 得 足够数 量的 股票 时, 基金 管理人 将搭 配使 用其 他合 理方法 ( 如 买入 非成 份股 等)进 行适 当 的替代 ,由 此可 能对 基金 产生不 利影 响。 (3) 标的指 数变 更风 险 根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若出现 指数 编制 单位 变更 或停 止标的 指数 的编 制、 发 布及 维护 , 或指数 名称 发生 变更 ,或 标的指 数由 其他 指数 替代 ,或标 的指 数因 编制 方法 发生重 大变 更 而不适 合继 续作 为业 绩比 较基准 的组 成部 分 等 情形 时,本 基金 本基 金可 能变 更标的 指数 , 届时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随 之调整 ,基 金的 收益 风险 特征可 能发 生变 化, 投资 者还须 承担 投 资组合 调整 所带 来的 风险 与成本 。 (4) 跟踪偏 差风 险 跟踪偏 差风 险是 指基 金业 绩表现 与业 绩比 较基 准表 现之间 的差 异及 其不 确定 性。产 生 跟踪偏 差风 险的 因素 包括 但不限 于: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6 1)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发生 的费 用或成 本, 如交 易成 本、 市场冲 击成 本、 管理 费、 托管 费、基 金上 市费 用、 指数 许可使用 费 等; 2) 因指数 成份 股现 金分 红, 或基金 参与 融券 所获 利息 而得到 的现 金收 入; 3) 因新股 市值 配售 收益 等因 素,导 致基 金收 益率 超过 标的指 数收 益率 ,产 生正 的跟 踪偏离 度; 4) 当标的 指数 调整 成份 股构 成,或 成份 股公 司发 生配 股、增 发等 行为 导致 该成 份股 在指数 中的 权重 发生 变化 ,或标 的指 数变 更编 制方 法时, 基金 在相 应的 组合 调整 中可能 暂时 扩大 与标 的指 数的构 成差 异, 而且 会产 生相应 的交 易成 本, 导致 跟踪 偏离度 和跟 踪误 差扩 大; 5) 基金发 生申 购或 赎回 。本 基金在 实际 管理 过程 中由 于投资 者申 购而 增加 的资 金可 能不能 及时 地转 化为 目标 指数的 成份 股票 、或 在面 临投资 者赎 回时 无法 将股 票及 时地转 化为 现金 ,这 些情 况使得 本基 金在 跟踪 指数 时存在 一定 的跟 踪偏 离风 险 ; 6) 在指数 化投 资过 程中 ,管 理人对 指数 基金 的管 理能 力,如 跟踪 技术 手段 、买 入卖 出的时 机选 择等 都会 对本 基金的 收益 产生 影响 ,从 而影响 本基 金对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跟踪 程度 ; 7) 其他因 素产 生的 偏离 。如 因受到 最低 买入 股数 的限 制,基 金投 资组 合中 个别 股票 的持有 比例 与标 的指 数中 该股票 的权 重可 能不 完全 相同; 因缺 乏低 成本 的卖 空、 对冲机 制及 其他 工具 造成 的指数 跟踪 成本 较大 ;因 指数发 布机 构指 数编 制错 误等 产生的 跟踪 偏离 度与 跟踪 误差。 (5) 标的指 数回 报与 股票 市场 平均回 报偏 离风 险 标的指 数并 不能 完全 代表 整个股 票市 场, 标的 指数 的回报 率与 整个 股票 市场 的平均 回 报率可 能存 在偏 离。 2. 与基金分级运作方式 相关 的特有风险 (1) 与上市 交易 相关 的 流 动性 风险 如缺少 交易 对手 方, 本基 金A 类 份额 与 B 类份 额 或 不能以 合理 的价 格交易 , 可能发 生 流动性 风险 。 (2) 暂停或 终止 时上 市的 风险 如因不 满足 上市 条件 而被 暂停或 终止 上市 ,或 按相 关业务 规则 暂停 交易 ,则 本基 金 A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7 类份额 与B 类份 额 等 基金 份额将 不能 在二 级市 场交 易,可 能发 生暂 停或 终止 上市的 风 险 。 (3) B 类份 额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的杠 杆风 险 根据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分 类与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计 算规则 , B 类份 额 由 于参 考净值 的 计算内 含杠 杆机 制, 其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的波 动幅 度可能 超过 基础 份额 ,具 有高风 险、 高 预期收 益的 特征 。 即 , 在 市场处 于上 涨阶 段时 , B 类份额 受惠 于财 务杠 杆 , 其表现 可能 大 幅超越 基础 份额 ; 而在 市 场处于 下跌 阶段 时 , B 类 份额 由 于财 务杠 杆较 高 , 其表现 可能 大 幅落后 于基 础份 额 。 (4) A 类份 额 及B 类 份额 的本 金风险 根据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本 基金的 资产 净值 扣除 基础 份额所 代表 的资 产净 值后 ,将优 先 用于分 配A 类份 额 的 本金 及约定 应得 收益 ,剩 余部 分计为B 类 份额 的应 得资 产及收 益。 若 因市场 发生 极端 波动 ,本 基金的 基金 财产 在确 认进 行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后 继续 大幅下 跌, 导 致本基 金无 法根 据基 金合 同的约 定支 付A 类份 额 的 约定收 益, 甚至 无法 支付A 类份 额的本 金, 则 在此 情形 下本 基金A 类份额 可能 发生 本金 风险 , B 类 份额 参考 净值 将出 现 归零风 险。 (5) 折溢价 交易 风险 本基金A 类 份额 与B 类份 额 上市 交易 后, 由于 受市 场供求 关系 的影 响, 基金 份额的 交 易价格 与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或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可能 出现偏 离 , 进 而产 生折/ 溢 价交易 风险 。 对于A 类份 额 与B 类 份额 而言, 因无 法单 独进 行申 购或赎 回, 此两 类份 额的 折价或 溢 价水平 完全 取决 于市 场供 求关系 。虽 然份 额配 对转 换机制 可影 响其 供给 水平 ,但该 机制 无 法消除 折/ 溢价 交易 风险 。 由于B 类份 额的 杠杆 机制 以及交 易价 格存 在涨 跌停 限制, 当市 场出 现大 幅波 动时, 会 出现B 类份 额参 考净 值涨 跌幅大 于 B 类份 额交 易价 格涨跌 幅的 情况 , B 类 份额 存在折/溢价 水平被 动加 大的 风险 。 (6) 基金份 额风 险收 益特 征变 化风险 由于基 金份 额折 算导 致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结构 发生 变化 ,或 因基金 份 额折算 产生 新的 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面临 基金份 额风 险收 益特 征变 化风险 。可 能 发生这 一风 险的 情形 包括 : ① 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在 B 类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值 触发 预先 设定 的阈 值后, 本 基金将 进行 份额 不定 期份 额折算 。不 定期 份额 折算 完成后 ,原 A 类份 额 、B 类份额 的持 有 人或将 在基 金份 额折 算结 束后获 得一 定数 量的 场内 基础份 额。 因此 ,原 A 类 份额 、B 类份 额 持有 人可 能因 为不 定期 份额折 算而 改变 所持 基金 份额的 结构 , A 类份 额 或B 类份 额被 折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8 算为场 内基 础份 额后 ,其 风险收 益特 征发 生了 变化 。 ② 根据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本 基金将 在以 各运 作周 年的 最后一 个工 作日 为基 准日 ,进 行定期 份额 折算 , A 类份 额 所享 有的 约定 收益 将被 折算为 场内 基础 份额 并分 配给对 应的 持 有人。 因此 ,原A 类 份额 持有人 在基 金定 期份 额折 算完成 后将 持有 两类 风险 收益特 征不 同 的基金 份额 ,即 其所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整体 风险 收益 特征将 会发 生改 变。 (7) 与基金 份额 折算 相关 的风 险 ① 在 基金 份额 折算 过程 中 由于尾 差处 理而 可能 给投 资者带 来损 失 场外份 额进 行份 额折 算时 计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分 舍 去,舍 去部 分所 代表 的资 产计入 基金 财产 。场 内份 额进行 份额 折算 时计 算结 果保留 至整 数 位(最 小单 位为 1 份) , 不足 1 份 的零 碎份 按登 记 结算机 构的 业务 规则 进行 分配。 因此 , 在基金 份额 折算 过程 中由 于尾差 处理 而可 能给 投资 者带来 损失 。 ② 基 金份 额折 算后 新增 份 额有可 能面 临无 法赎 回的 风险 新增份 额可 能面 临无 法赎 回的风 险是 在场 内购 买本 基金 A 类份 额 或B 类 份额 的投资 者 可能面 临的 风险 。由 于只 有具备 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的证券 公司 方可 代理 接受 投资者 的赎 回 申请。 因此 ,如 果投 资者 通过不 具备 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的 证券 公司 购买A 类 份额 或B 类份 额 ,在 基金 实施 份额 折算 后, 由 折算 新增 的基 础份 额并不 能通 过该 证券 公司 办理赎 回 。 投 资者可 将新 增的 场内 基础 份额转 托管 至具 有基 金销 售业务 资格 的证 券公 司后 进行赎 回。 ③ 基 金份 额折 算后 所得 基 础份额 的赎 回可 能面 临流 动性风 险 基金份 额折 算后 产生 的基 础份额 很可 能被 集中 赎回 ,由此 可能 会导 致巨 额赎 回而面 临 流动性 风险 。 ④


基 金份 额折 算后 交易 价格调 整的 风险 根据现 有交 易所 业务 规则 , 基金 份额 折算 后, A 类 份额 与B 类 份额 复牌 后的 前收盘 价 格将调 整为 前一 交易 日各 类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由 于停 牌前 相关 份额 的交易 价格 相 对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存在 折/溢 价交 易的 情况 , 复牌 当日交 易价 格可 能出 现较 大波动 的 风 险 。 ⑤ 基 金触 发向 下折 算时 ,B 类份 额所 面临 的特 殊风 险 当临近 或触 发向 下折 算且B 类份 额存 在大 幅溢 价时 ,投资 者买 入B 类份 额可 能面临 向 下折算 及交 易价 格调 整而 带来的 重大 损失 。同 时, 随着下 折的 临近 ,B 类投 资者可 能面 临 无法卖 出的 市场 流动 性风 险,对 此投 资者 可以 考虑 买入 A 类份 额并 配对 转换 成基础 份额 后 赎回( 但须 注意 ,按 照现 有交易 所规 则, 折算 基准 日当天 将暂 停申 购、 赎回 以及配 对转 换 等业务 ,无 法进 行相 关操 作,基 础份 额的 赎回 也可 能面临 一定 流动 性风 险) ;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9 投资者 应当 随时 关注B 类 份额的 参考 净值 变化 、折 溢价率 以及 管理 人发 布的 可能发 生 折算的 风险 提示 公告 ,确 保在知 悉相 关风 险并 愿意 承担的 基础 上进 行 投 资。 (8) 与基金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 相关的 风险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 基础份 额、A 类份 额 和 B 类份额 的存 续期 内, 基金 管理人 将 根据 《基 金合 同 》 的 约定 办 理基础 份额 与 A 类份 额 、B 类份额 之间 份额 配对 转换 。 一 方面 , 份额配 对转 换业 务的 办理 可能改 变 A 类份 额 和B 类 份额 的 市场 供求 关系 ,从 而可能 影响 其 交易价 格; 另一 方面 ,份 额配对 转换 业务 可能 出现 暂停办 理的 情形 ,投 资者 的份额 配对 转 换申请 也可 能存 在不 能及 时确认 的风 险。 (9) 与 A 类 份额 约定 收益 支付 方式相 关的 风险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本 基金 基础 份额和A 类 份额 实施 定期 份额折 算 后,如 果出 现新 增份 额的 情形, 投资 者可 通过 卖出 或赎回 折算 后新 增份 额的 方式获 取投 资 回报, 但是 ,投 资者 通过 变现折 算后 的新 增份 额以 获取投 资回 报的 方式 并不 等同于 基金 收 益分配 ,投 资者 不仅 须承 担相应 的交 易成 本, 还可 能面临 基金 份额 卖出 或赎 回的价 格波 动 风险。 3. 与股指期货等金融衍 生品 投资相关的特定风险 (1) 基差风 险 在使用 股指 期货 对冲 市场 风险的 过程 中, 基金 资产 可能因 为所 持有 股指 期货 合约与 标 的指数 价格 波动 方向 不一 致而承 受基 差风 险。 因存 在基差 风险 ,在 进行 股指 期货合 约展 期 的过程 中, 基金 资产 可能 因股指 期货 合约 之间 价差 的异常 变动 而遭 受展 期风 险。 (2) 盯市结 算风 险 股指期 货采 取保 证金 交易 制度, 保证 金账 户实 行当 日无负 债结 算制 度, 对资 金管理 要 求较高 。如 出现 极端 行情 ,市场 持续 向不 利方 向波 动导致 期货 保证 金不 足, 又未能 在规 定 的时间 内补 足, 按规 定期 货保证 金账 户将 被强 制平 仓,从 而导 致超 出预 期的 损失。 (3) 交易对 手风 险 ① 对手方 风险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资产 投资于 股指 期货 ,会 尽力 选择资 信状 况优 良、 风险 控制能 力 强的期 货公 司作 为经 纪商 ,但不 能杜 绝因 所选 择的 期货公 司在 交易 过程 中存 在违法 、违 规 经营行 为或 破产 清算 导致 基金资 产遭 受损 失。 另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银行 间市 场进行 交易 ,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0 也会因 为银 行间 交易 对手 违约等 发生 对手 方风 险。 ② 连带风 险 为基金 资产 进行 结算 的结 算会员 或该 结算 会员 下的 其他投 资者 出现 保证 金不 足、又 未 能在规 定的 时间 内补 足 , 或 因其他 原因 导致 中金 所对 该结算 会员 下的 经纪 账户 强行平 仓时 , 基金资 产的 资产 可能 因被 连带强 行平 仓而 遭受 损失 。 ( 二) 市场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期货市 场, 而证 券市 场价 格因受 到经 济政 治因 素、 政治经 济 因素、 投资 者心 理和 交易 制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而 产生波 动, 从而 导致 基金 收益水 平发 生 变化, 产生 风险 。主 要的 风险因 素包 括: 1.政策 风险 。因 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 策、 地区发 展政 策等 国家 宏观 政策发 生 变化, 可能 导致 市场 证券 市场价 格波 动, 进而 影响 基金收 益。 2.经济 周期 风险 。经 济运 行具有 周期 性的 特点 ,随 着宏观 经济 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证 券、期 货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周 期性 变化 ,本 基金 所投资 的各 类资 产的 收益 水平也 会随 之 变化。 3.利率 风险 。金 融市 场利 率的波 动会 导致 证券 市场 价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利 率直接 影 响着债 券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影响 着企 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润 。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和股票 ,其 收 益水平 可能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影 响。 4.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 市公司 的经 营状 况受 多种 因素的 影响 ,如 管理 能力 、行业 竞 争、市 场前 景、 技术 更新 、新产 品研 究开 发等 都会 导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 化。 如果基 金所 投 资的上 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其股票 价格 可能 下跌 ,或 者能够 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使 基金 投 资收益 下降 。虽 然基 金可 以通过 投资 多样 化来 分散 这种非 系统 风险 ,但 不能 完全避 免。 5.购买 力风 险。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投资 于证 券所 获收 益将主 要通 过现 金形 式来 分配, 若 发生通 货膨 胀 , 现 金的 购买 力可能 因为 通货 膨胀 因素 而使其 购买 力下 降, 从而 使 基金的 实际 收益下 降。 6.国际 竞争 风险 。随 着对 外开放 程度 的不 断提 高, 我国上 市公 司在 发展 过程 中必将 面 临来自 国际 市场 上具 有同 类技术 、提 供同 类产 品的 企业的 激烈 竞争 ,部 分上 市公司 可能 会 由于这 种竞 争而 导致 业绩 下滑, 造成 其股 票价 格下 跌,从 而影 响本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 7.信用 风险 。信 用风 险是 指基金 在交 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约 ,或 者基 金所 投资 债券之 发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1 行人出 现违 约、 拒绝 支付 到期本 息, 都可 能导 致基 金资产 损失 和收 益变 化。 ( 三) 管理风 险 1. 在 基金 资产 运作 过程 中 , 基 金管 理人 的知 识、 经 验、 判断 、 决 策 、 技 能等 , 会影响 其对信 息的 占优 以及 对经 济形势 、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从而 影响 基金 资产 收益水 平; 2. 基 金 管 理人 与 基 金托 管人 的 管 理 手 段和 管 理 技术等 因 素 的 变 化也 会 影 响基金 收 益 水平。 ( 四) 流动性 风险 1. 在 某些 情况 下如 果基 金 持有的 某些 投资 品种 的流 动性不 佳 、 交 易量 不足 , 将会导 致 证券交 易的 执行 难度 提高 ,例如 该投 资品 种的 买入 成本提 高, 或者 不能 迅速 、低成 本地 变 现,从 而对 基金 财产 造成 不利的 影响 。 2. 本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为 契 约型开 放式 , 基金 规模 将 随着基 金投 资者 对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和赎回 而不 断波 动。 若由 于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导 致本基 金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或被 迫 在不适 当的 价格 大量 抛售 证券, 将会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受到 不利 影响 。 ( 五) 不可抗 力风 险 1.因技 术因 素而 产生 的风 险,如 电脑 等技 术系 统的 故障或 差错 产生 的风 险; 2.因战 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力 导致 的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登记 结算 机构、 基 金销售 机构 等机 构无 法正 常工作 ,从 而影 响基 金运 作的风 险; 3.因金 融市 场危 机、 代理 商违约 、基 金托 管人 违约 等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控 制能力 的 因素出 现,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的 风险 。 4.因固 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主要在 场外 市场 进行 交易 ,场外 市场 交易 现阶 段自 动化程 度 较场内 市场 低, 本基 金在 投资运 作过 程中 可能 面临 操 作风 险。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2 二十四 、 基 金 合同 的 变 更 、 终 止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 一)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1.变更 《基 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基 金合 同》约 定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 的, 应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对 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决议 通过 的事 项, 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 2.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自决 议 生效 后2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 二) 《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在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 终 止事 由 之日 起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清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3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 四)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 五) 基金财 产清 算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将根 据《 基金合 同》 终止 日A 类份 额、B 类份 额 的和基 础份 额的 资产 净值 计算并 确定 三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分别 应得 的剩 余资 产比例 ,并 据 此比例 对 A 类 份额、B 类 份额及 基础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进 行剩 余基 金资 产的分 配, 再 由三类 份额 分别 对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照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清算 报告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公 告;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 务所审 计,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 七)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4 二十五 、 基 金 合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基金合 同当 事人及 权利 义务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基金合 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基金 投 资者自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取得的 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同 》的 当 事人,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作 为《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并 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上 书面 签章或 签字 为必 要条 件。 同一类 别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具有同 等的 合法 权益 。 (1)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 分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 金财产 ; 3) 依法转 让其 持有 基础 份额 、A 类份 额和 B 类份 额, 依法申 请赎 回或 转让 其持 有的 基础份 额 ; 4) 按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 项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8) 对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服 务机 构损 害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 诉讼 或仲裁 ; 9)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他权 利。 (2)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 认真阅 读并 遵守 《基 金合 同》 、 《 招募 说明 书》 等信 息披露 文件 ; 2) 了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了 解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 主判断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 自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时 行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5 4) 缴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项 及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 基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 6)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 他《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 8) 返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获 得的不 当得 利; 9)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义 务。 2.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 务 (1)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依法募 集资 金; 2)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独立 运用 并管理 基金 财产 ;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 取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4) 销售基 金份 额; 5) 按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6) 依据 《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 律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7) 在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 名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行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 的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 法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 分配方 案; 11) 在《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 、赎 回与 转换 申请 ; 12) 依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 益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行 融资 、融 券;


14)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纪 商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6 部机构 ; 16)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 前提下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等业务 规则 ; 17)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依法募 集资 金 , 办 理或 者委 托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机构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 产 ; 4) 配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 的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 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 管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对 所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别 记 账,进 行证 券 投 资; 6) 除依据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 采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 算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 基 金合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础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A 类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B 类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 确 定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9)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11) 严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按《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 收益; 14) 按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7 15) 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 管理 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 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 供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发出 ,并 且保 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支 付合 理成 本的 条件 下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 印件 ; 18) 组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9)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 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 托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对 第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 24) 基金管 理人 在募 集期 间未 能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 基金合 同 》 不 能生 效 , 基 金 管 理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 人; 25)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26) 建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27)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3.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 务 (1) 根 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依《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8 3)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违 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4) 根据相 关市 场规 则, 为基 金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 办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6) 在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2)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 金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 所,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 熟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 互独立 ;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的基金 分别 设置 账户 ,独 立核算 ,分 账管 理, 保证 不同 基金之 间在 账户 设置 、资 金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独 立; 4) 除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 议》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照 《基金 合同 》及 《托 管协 议》 的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事 宜; 7)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 《 托管协 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人 泄露 ; 8)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础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A 类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B 类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基础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 办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有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季 度、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出具 意见 ,说 明基 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金 合同 》 、 《 托管协 议》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 、 《 托管 协议 》规 定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9 11) 保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 建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13) 按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 有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 15) 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 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及《 托管 协议 》的 规定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 参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 和《 托管协 议》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0) 按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议; 22)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4.本《 基金 合同 》当 事各 方的权 利义 务以 本《 基金 合同》 为依 据, 不因 基金 财产账 户 名称而 有所 改变 。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召 集、议 事及 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权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审 议事项 应该 分别 由本 基金 基础份 额、 A 类份 额、 B 类 份额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进 行独 立表 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 基金 份额 在其 对应 的份额 级别 内 拥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且相 同类别 基金 份额 的同 等投 票权不 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取得基 金份 额 的方式 (场 内认 购、 申购 、买入 或场 外认 购、 申购 )而有 所差 异。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未 设日常 机构 。 1.召开 事由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0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终 止《 基金 合同》 ,但 依据本 《基 金合 同》 约定 终止《 基金 合同 》的 情形 除外;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但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或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 的除外 ; 4)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 但 法 律法规 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 标准的 除 外; 5)变 更基 金类 别, 但《 基 金合同 》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6)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7)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 范 围或策 略 , 但 《基 金合 同 》 另 有约 定, 或法 律法 规 和中国 证 监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8)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9)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0)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基础 份额、A 类 份额 、B 类 份额 各自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以基 金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份 额计 算, 下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 要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1)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2)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事项。 (2) 出现 以下 情况 之一 的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基金 合同》 , 不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本 基金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率或 变 更收费 方式 ; 4)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登记 结算机 构、 基金 销售 机构 , 在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许 可的范 围内 调整 有关 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基 金交易 、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质押 等 业务规 则; 6)在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许可 的范 围内 基金 推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1 7) 在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不 利影 响的 情况 下, 增加 或减 少份 额类 别 , 或调整 基金份 额分 类办 法及 规则 ; 8)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 定,变 更 标 的指 数及 调整 业绩比 较基 准; 9) 在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不 利影 响的 情况 下, 基 金管 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 商一致 ,调 整基 金收 益的 分配原 则和 支付 方式 ; 10) 根据 《 基金 合同》 约定 , 参与融 资融 券、 转 融通, 变更组 合限 制或 禁止 行为 规 定 ; 11) 对 《基 金合同 》 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12)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2.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 基金合 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并自 出具书 面决 定 之日起 六十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配合 。 (4)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基 础 份额、A 类 份额 、B 类 份额 各自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 书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 之日起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单独 或合计 持有 基础 份额 、A 类份额 、B 类 份额各 自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 起10 日内 决定 是 否召集 , 并 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和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并 告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配合 。 (5)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基 础 份额、A 类 份额 、B 类 份额 各自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10%)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都不召 集的 , 单 独或 合计 持 有基础 份额 、 A 类 份额 、 B 类 份额各 自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2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集 ,并 至少 提 前30 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6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7)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 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3.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会 议召集 人决 定在 会议 通知 中说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如 召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代 表对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影 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4.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通 讯开 会方式 及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允 许的其 他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开 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1) 现 场开 会。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基 金管 理 人或托 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现 场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3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的 有关证 明文 件、 受托 出席 会议者 出示 的委 托人 的代 理投票 授 权委托 证明 及有 关证 明文 件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 且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的 登记 资料 相符 ; 2)经 核对 ,到 会者 在权 益 登记日 代表 的有 效的 基础 份额、A 类份 额、B 类 份额 各自基 金份额 分别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各 自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含 50%)。 (2) 通 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对表决 事项 的投 票以 书面 形式在 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 金合 同》 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 召集 人按 《基 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为基 金 管理人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会 议召 集 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方 式收 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理 人经 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面 表决 意 见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 础份 额、A 类 份额、B 类份额 各自 基金 份额 分别 不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各自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4) 上述 第3 ) 项 中直 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 的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有 关证明 文件 、受 托出 具书 面意见 的代 理人 出示 的委 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 及有 关证 明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注 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3)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条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 基础 份额 、A 类 份额 、 B 类 份额 各自基 金份 额二 分之 一 以上基 金份 额的 持有 人参 加,方 可召 开。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 低于 上述规 定比 例的 ,召 集人 可以在 原 公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时间 的三 个月 以后 、六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应 当有 代表 基础 份额 、 A 类份 额、 B 类份 额各 自基 金份 额三 分之一 以上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 (4 ) 在 不与 法律 法规 冲突 的前提 下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可通 过网 络 、 电 话 或其他 方 式召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采 用书 面、 网络 、电 话、短 信或 其他 方式 进行 表决, 具体 方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4 式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通 知中 列明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授权 他人代 为出 席会 议并 表决 的, 授 权方 式可 以采 用书 面 、 网络 、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5.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决 定 终止 《 基 金合 同》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 律法规 及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 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大会 主持 人按 照下 列第 七条规 定程 序确 定和 公布 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 理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未能主 持大 会的 情况 下, 由基金 托管 人 授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和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未 能主 持 大会 , 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 础份额 、A 类 份额 、B 类 份 额各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人 以所 代 表的基 金份 额50% (含 50% ) 选举 产生 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主持人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 席 或 主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影响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 名称)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位 名称 ) 和联系 方式 等事 项。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 在 公证 机关 监 督下形 成决 议 。 6.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5 (1) 一般 决议 ,一 般决 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 基础 份额 、A 类 份额 、B 类 份额 的各 自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 的50% 以 上 (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以 外的 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 别决 议 应当经 出席 会议 的基 础份 额、A 类份 额、B 类份 额各 自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 二以 上(含 三分 之二) 通过 方可 做出。 转换 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 终 止 《基 金合 同》 、 与其 他基 金合并 以特 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 通知中 规定 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的 投资 者, 表面 符合 会议通 知规 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但 应当 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 表决。 7.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中选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三 名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 力 。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代 理人 对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 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 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讯 开会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6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并 由公 证 机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8.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均 有约束 力。 9.其他 本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事由 、召 开条 件、议 事程 序、 表决 条件 等规定 ,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 部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 改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 变更的 ,基 金 管理人 提前 公告 后, 可直 接对本 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整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审议。 ( 三) 《 基金 合同 》 解除 和终 止的事 由、 程序以 及基 金财产 清算 方式 1.《基 金合 同 》 的变 更 (1) 变 更 《 基金 合同》 涉 及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 通过 的事 项的 ,应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后 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2) 关于 《 基金 合同 》 变更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自 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自 决 议生效 后 两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 。 2.《基 金合 同 》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终止的 ; (2)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终 止, 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 托管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7 人承接 的 ; (3)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 情形; (4) 相关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起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清 算小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人 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 责: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 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 4.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5.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将根 据《 基金合 同》 终止 日 A 类份 额、B 类份 额 的和基 础份 额的 资产 净值 计算并 确定 三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分别 应得 的剩 余资 产比例 ,并 据 此比例 对 A 类 份额、B 类 份额及 基础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进 行剩 余基 金资 产的分 配, 再 由三类 份额 分别 对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照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6.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8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7.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 四) 争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 尽量 通过 协商、 调解 途径 解决 。 如 经友好 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任何一 方均 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照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届 时有 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 地点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 对 各方 当事 人均 有 约束力 , 仲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除非仲 裁裁 决另 有决 定。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金 合同 》 当事 人应 恪守 各自 的职 责, 继 续忠 实、 勤 勉、 尽 责地履 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 五) 基金合 同存 放地和 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是 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基 金与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 件。 1、 《基 金合 同》 经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双 方盖 章以及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 签字 或 盖章 并在 募集 结束 后经基 金管 理人 向中 国证 监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并经中 国证 监 会书面 确认 后生 效。 2、 《基 金合 同》 的有 效期 自其生 效之 日起 至基 金财 产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公 告之日 止。 3、 《基 金合 同》 自生 效之 日起对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内 的《基 金合 同》 各方 当事 人具有 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 4、 《基 金合 同》 正本 一式 六份,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 构一式 二份 外,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各持 有二 份, 每份 具有同 等的 法律 效力 。 5、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 册,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销 售机 构的办 公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9 场所和 营业 场所 查阅 。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0 二十 六 、 基 金 托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要 ( 一)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3 号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43 楼 邮政编 码:510620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成立日 期:2001 年4 月 1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2001 ]4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壹亿 贰仟 万元 人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2.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 承兑与 贴现 ;发 行金 融债 券;代 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 债券 ;买 卖政 府债券 、金 融 债券; 从事 同业 拆借 ;买 卖、代 理买 卖外 汇; 从事 银行卡 业务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1 代理收 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经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监 管部 门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 二) 基金托 管人 与基金 管理 人之间 的业 务督查 、核 查 1. 基 金托 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 约 定, 对基 金投资 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 基金 合同 》 明 确约 定基 金投 资 风格或 证券 选择 标准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 按照基 金托 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供 投资 品种 池, 以便 基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对基 金 实际投 资是 否符 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证券 选择 标准 的约定 进行 监督 ,对 存在 疑义的 事项 进 行核查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 权 证等 权益 类品 种 , 国债 、 央 行 票据、 金融 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中 期票 据、 短 期 融资券 、可 转换 债券 (含 分离型 可转 换 债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债 券回购 、 银 行存 款等 固定 收益类 品种 , 股 指期 货以 及法律 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本基 金可 将 其 纳入 投资 范围,其 投资原 则及 投资 比例 按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的 相关 规定执 行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的 90% ,其 中投 资于 标的指 数 成份股 和备 选成 份股 的资 产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5% 。 若法律 法规 的相 关规 定发 生变更 或监 管机 构允 许, 基金管 理人 可对 上述 资产 配置比 例 进行调 整。 2. 基 金托 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 约 定, 对基 金投资 、 融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监 督 : (1) 股票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90% ,其 中投 资于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和备 选成 份股 的资产 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 (2) 在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保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3)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3%; (4)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2 0.5%; (5) 本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6)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 持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7)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 一 信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8) 本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 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 有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9) 基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 购,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0) 本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 %; (11)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指期 货, 还应遵 循如 下投 资组 合限 制: 1)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本基 金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卖出 期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股 票总 市值 的 20% 。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 金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 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0% 。 其 中 , 有 价证 券指 股票 、 债 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3) 本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值 和买入 、 卖 出股 指期 货合 约 价值 , 合计 ( 轧差计 算) 应当符 合《 基金 合同 》关 于股票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4)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不 包括 平仓 )的 股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基金 在开 始进 行股 指期 货投资 之前 ,应 与基 金托 管人、 期货 公司 三方 一同 就股指 期货 开户 、清 算、 估值、 交收 等事 宜另 行签 署协议 。 (12) 本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3)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投资 限制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3 因证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证 券发行 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在 上述 期间 内,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与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本托 管协 议第十 五 条第九 款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通过 事后 监督 方式 进行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与其 有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或 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的 原则 , 防范利 益冲 突,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意 ,并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4.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 规及行 业标 准的 、经 慎重 选择的 、本 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并 约定 各 交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基 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照 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选 择 交易 对手 。基 金托管 人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按 事前 提供 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 对手名 单进 行交 易。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每半 年对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算 方式 进 行更新 ,新 名单 确定 前已 与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应按 照协 议 进行结 算。 如基 金管 理人 根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 时调 整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单 及结 算 方式的 ,应 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理 由, 并在 与交 易对 手发生 交易 前3 个工 作日 内与基 金托 管 人协商 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 负责解 决因 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同 而造 成的 纠纷 及 损 失,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成 的任 何 法律责 任及 损失 。若 未履 约的交 易对 手在 基金 托管 人与基 金管 理人 确定 的时 间前仍 未承 担 违约责 任及 其他 相关 法律 责任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相应 损失 先行 予以 承担 ,然后 再向 相 关交易 对手 追偿 。基 金托 管人则 根据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交 单对 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监 督。 如 基金托 管人 事后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没有 按照 事先 约定 的交易 对手 或交 易方 式进 行交易 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5.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4 基金份 额净 值 ( 含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 )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金收 益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行 监督 和 核查。 6. 基 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 管理 人 的 上 述事 项 及 投资 指令 或 实 际 投资 运 作 违反 法律 法 规 、 《基金 合同 》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和 核查 。基 金管 理人收 到书 面 通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就 基金托 管人 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说 明违规 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 规定期 限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7.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本 托管协 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 改正, 或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对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事项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8.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此造 成的 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9.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 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 对方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或 采取 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三)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1.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 财产。 (2) 基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3)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4) 基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5 (5)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基 金合 同》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 基金财 产, 如有 特殊 情况 双方 可另行 协商 解决 。基 金托 管人未 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 配本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不 包含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中国 结算公 司结 算数 据完 成场 内交 易交收 、托 管资 产开 户银 行扣收 结算 费和 账户 维护 费等费 用) 。 (6) 对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的 应收资 产,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账 户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行 催收 。由 此给 基金 财产造 成损 失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7) 除依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外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2.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 金的验 资 (1)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应存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托管人 的营 业机 构开 立的 “基 金募集 专户 ” 。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理 人委 托的 登记 结算 机构 开 立并 管理 。 在 基金 募集 期结束 前, 任何 人不 得动 用 。 (2) 基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止 募集时 ,募 集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等 有关 规定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托 管人 开立 的基 金银 行账户 ,同 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聘请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具 的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 资 的2 名或2 名 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 (3)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未 能达到 《基 金合 同》 生效 的条件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 办理退 款等 事宜 。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基金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立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 并 根据 基金管 理 人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付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用 。 (2 )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4) 在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件 下,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通过 基金 托管 人专 用账 户办理 基 金资产 的支 付。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6 3.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 付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 深 圳分 公司 为基金 开 立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2 )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 基 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亦 不得 使用基 金的 任 何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活 动。 (3)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证券 账户 卡的 保管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 账户 资产 的管理 和 运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证券账 户开 户费 由本 基金 财产承 担, 于证 券账 户开 立次月 第七 个工 作日 由基 金托管 人 从本基 金银 行存 款账 户中 直接扣 收; 若因 基金 银行 存款余 额不 足导 致证 券账 户开户 费无 法 扣收, 基金 托管 人顺 延至 次月第 七个 工作 日进 行扣 收;证 券账 户开 立后 连续 六个月 内, 因 本基金 银行 存款 余额 持续 不足导 致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无法扣 收的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务 先行 支 付基金 托管 人垫 付的 开户 费用。 (4 ) 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备 付 金账户 ,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金管 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结 算备 付金 、结 算互 保基金 、交 收价 差资 金等 的收取 按照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规定 执行 。 (5 ) 若 中国 证监 会或 其他 监管机 构在 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之 后允 许基 金从 事其 他投资 品 种的投 资业 务, 涉及 相关 账户的 开立 、使 用的 ,若 无相关 规定 ,则 基金 托管 人比照 上述 关 于账户 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5.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 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中国 人民 银行 、银行 间市 场 登记结 算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在银 行间 市场 登记 结算 机 构开 立债 券托 管账 户, 持有人 账户 和 资金结 算账 户,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 券的 结算。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共同 代 表基金 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回购 主协 议。 6.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 之后,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务 时, 如果 涉及 相关 账户的 开设 和使 用, 由基 金管理 人协 助 托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开立 有关 账户 。该 账户按 有关 规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7 则使用 并管 理。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7.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银行 存款 开户 证实 书等有 价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存放 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也 可存入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 公司/深 圳 分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管 库 , 保 管凭 证由 基金 托管人 持有 。 实物证 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证实书 等有 价凭 证的 购买 和转让 ,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双 方约定 办理 。基 金托 管人 对由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资产 不承 担保管 责 任 。 8.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由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署 的、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 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的与 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 包括 但不 限于基 金年 度 审计合 同、 基金 信息 披露 协议及 基金 投资 业务 中产 生的重 大合 同, 基金 管理 人应保 证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重大 合同 签署后 及时 以 加密方 式将 重大 合同 传真 给基金 托管 人, 并在 三十 个工作 日内 将正 本送 达基 金托管 人处 。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 基金合 同》 终止 后 15 年。 ( 四)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与 会 计核算 1.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复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基金 份额 净值 按照 每个交 易 日闭市 后,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计 算( 其中 ,计 算日 基金份 额的 余 额数量 为计 算日 基础 份额 、A 类份 额与 B 类 份额 的 份额余 额之 和) ,精 确到 0.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五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A 类份 额与B 类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按照 《基 金 合同》 约定 的计 算方 法进 行 计算。 A 类份 额和B 类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的计 算精 确到 0.0001 元 , 小数 点后 第 5 位 四舍 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 的 ,从 其规定 。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 但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 《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后,将 基础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A 类份额和 B 类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参 考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经 基金 托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8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2.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衍生 工具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应 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产 及 负债 。 (2)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所持 有的 投资 品种 ,按如 下原 则进 行估 值 : 1) 对 存在 活跃 市场 的投 资 品种, 如估 值日 有市 价的 , 采用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 估值 日 无市价 ,但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且证券 发行 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 重大事 件的 ,采 用最 近交 易市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 2) 对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投资 品种 , 如 估值 日无 市价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了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 价及重 大变 化等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值 。 3) 当投 资品 种不 存在 活跃 市场 , 采 用市 场参 与者 普 遍认同 , 或被 以往 市场 实 际交易 价 格验证 的估 值技 术, 确定 投资品 种的 公 允 价值 。 4) 在不 违背 上述 公允 价值 确定原 则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可以 采用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供 的 相关数 据。 5) 如有 充足 理由 认为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存 在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 监管部 门有 相关 规范 且适 用于本 基金 的 , 从其 规定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 金合同 》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序 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 查 明原因 ,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 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出具 加 盖公章 的书 面说 明后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3)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按估值 方法 的 第 5) 、6) 项 进行估 值时 , 所造 成的 误 差不作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9 3.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 理方式 (1)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4 位以 内( 含第4 位) 发生差 错时 ,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 误;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采 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错误 偏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并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当 发生 净值 计算错 误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处理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基金造 成损 失的 ,应 由基 金管理 人先 行赔 付, 基金 管理人 按差 错情 形, 有权 向其他 当事 人 追偿。 (2)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差错给 基金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需 要进 行赔 偿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实 际 情 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责 任,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条款 进行 赔 偿: 1)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双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按 基金管 理人 的建 议执 行, 由此给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付 。 2)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而且 基金托 管 人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错且 造成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损失 的, 应根 据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对 投资 者或 基金支 付赔 偿金 ,就 实际 向投资 者或 基 金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费 和托 管费 的比 例各 自承担 相应 的 责任。 3)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算 和核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 对外公 布,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4)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信息错 误 (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进而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赔 付。 (3) 由于 不可 抗力, 或证 券交易 所、 期货 交易 所、 登记结 算 机 构及 存款 银行 等第三 方 机构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进 行检查 ,但 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而 造成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错误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的 影 响 。 (4)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 以基 金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0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者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 定 。 如 果行 业另 有 通行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4.暂停 估值 与 公 告基 金份 额净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 资品种 的估 值出 现重 大转 变, 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决定 延迟 估值 时;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5.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6.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独 立地 设置、 记 录和保 管本 基金 的全 套账 册。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对会 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歧 ,应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暂 时无法 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响 到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7.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 编制和 复核 (1)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表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 进 行独 立的复 核。 核对 不符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 核时间 安排 1)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 日起 15 个 工作日 内完 成基 金季度 报告 的编 制; 在上 半年结 束之 日起60 日 内完 成基金 半 年 度报告 的编 制;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完 成基 金 年度报 告的 编制 。 基 金年 度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 基金合 同 》 生 效不 足两 个 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 编制当 期季 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2)报表 的复 核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1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 托 管人在 复 核过程 中,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在 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共 同查 明原因 ,进 行 调整, 调整 以国 家有 关规 定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8.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编 制季 度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报 告之 前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 供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基 础数据 和编 制结 果。 ( 五) 托管协 议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1.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 与《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 任何冲 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更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生效 。 2.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 的情形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3.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和 变现; 4)制作 清算 报告 ;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2 5)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将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5)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将根 据《 基金合 同》 终止 日 A 类份 额、B 类份 额 的和基 础份 额的 资产 净值 计算并 确定 三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分别 应得 的剩 余资 产比例 ,并 据 此比例 对 A 类 份额、B 类 份额及 基础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进 行剩 余基 金资 产的分 配, 再 由三类 份额 分别 对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照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并 由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后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财 产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8)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登记与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登 记结 算机构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编 制和 保管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应 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保存 期不 少 于 20 年 。 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 则 按相 关法 规承担 责任 。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有关 资料 送交 基金 托管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并保 证其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 管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用 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3 ( 七) 争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 不 能解决 的, 任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 , 按照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 当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 《 基金 合同 》 和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 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4 二十 七 、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基 金 管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有权增 加、 修改 这些 服务 项目: ( 一) 场外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投资交 易确 认服务 基金登 记结 算机 构保 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上 列明 的 场外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金 交 易记录 。 基金管 理人 直销 网点 应根 据在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网点 进行交 易的 投资 者的 要求 提交成 交 确认单 。 基金 非直 销销 售机 构应根 据在 销售 网点 进行 交易的 投资 者的 要求 提供 成交确 认 单 。 ( 二) 场外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交易记 录查 询服务 场外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客 户服 务中心 查询 历史 交易 记录 。 ( 三) 场外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对帐单 服务 1. 场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登录 本 公司 网站(http://www.efunds.com.cn) 查阅 对 账单。 2. 场 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也 可向本 公司 定制 纸质 、 电子 或短信 形式 的定 期或 不定 期对账 单。 具体查 阅和 定制 账单 的方 法可参 见本 公司 网站 或拨 打客服 热线 咨询 。 ( 四) 资讯服 务 1. 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 投资者 如果 想了 解申 购与 赎回的 交易 情况 、基 金账 户余额 、基 金产 品与 服务 等信息 , 或反馈 投资 过程 中需 要投 诉与建 议的 情况 , 可 拨打 如 下电话 : 400 881 8088 ( 免 长途话 费) 。 投资者 如果 认为 自己 不能 准确理 解本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 同》 的具 体内容 ,也 可 拨打上 述电 话详 询 。 2. 互 联网 站及 电子 信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 箱:service@efunds.com.cn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5 二十八 、 其 他 应披 露 事 项 公告事 项 披露日 期 易方达 并购 重组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2015-06-04 易方达 并购 重组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之 重组A 与 重组B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2015-06-08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易 方 达 并 购 重 组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金开 通跨 系统 转托 管与 份额配 对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2015-06-09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易 方 达 并 购 重 组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金开 放日 常申 购、 赎回 、转换 和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的公 告 2015-06-09 易方达 并购 重组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之 重组A 与 重组B 份额 上市 交易提 示性 公告 2015-06-11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对 市 场 上 出 现 假 冒 公 司 客 服 电 话 进 行 诈 骗活动 的特 别提 示 2015-06-11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交 通 银 行 为 易 方 达 并 购 重 组 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场外 销售机 构 、 参 加交 通银 行申 购与定 期定 额 投资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06-12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网上银 行、 手机 银行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06-25 易方达 并购 重组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 B 类 份额 交 易价格 波动 提 示公告 2015-07-03 易 方 达 并 购 重 组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可 能 发 生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的第一 次风 险提 示公 告 2015-07-03 易方达 并购 重组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 B 类 份额 交 易价格 波动 提 示公告 2015-07-04 易 方 达 并 购 重 组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可 能 发 生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的第二 次风 险提 示公 告 2015-07-04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第 一 创 业 证券申 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07-06 易方达 并购 重组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 B 类 份额 不 定期份 额折 算 的风险 提示 公告 2015-07-07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易 方 达 并 购 重 组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金办 理不 定期 份额 折算 业务及 折算 期间 暂停 办理 申购、 赎回、 转 2015-07-07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6 换、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的 公告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公 司 、 高 管及 基金 经理 投资旗 下基 金 相关事 宜的 公告 2015-07-07 关 于 易 方 达 并 购 重 组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业 务 期间停 复牌 的公 告 2015-07-08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在 官 方 京 东 店 开 展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的公 告 2015-07-08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易 方 达 并 购 重 组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金之 易方 达并 购重 组 A 类份额 、 易方 达并 购重 组 B 类份额 不定 期 份额折 算后 前收 盘价 调整 的公告 2015-07-09 关 于 易 方 达 并 购 重 组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结 果 及恢复 交易 的公 告 2015-07-09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估 值 调 整 情 况 的 公告 2015-07-09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估 值 调 整 情 况 的 公告 2015-07-11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估 值 调 整 情 况 的 公告 2015-07-18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增 加 汇 付 金 融 为销售 机构 、 参加 汇付 金融 申购与 定期 定额 投资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 告 2015-07-22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估 值 调 整 情 况 的 公告 2015-07-24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增 加 河 北 银 行 为销售 机构 、 参加 河北 银行 申购与 定期 定额 投资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 告 2015-07-27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估 值 调 整 情 况 的 公告 2015-07-28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浦 发 银 行 网上银 行、 手机 银行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08-03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估 值 调 整 情 况 的 公告 2015-08-04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7 关于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子 公司 变更 的公 告 2015-08-05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平 安 银 行 橙子银 行渠 道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5-08-10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估 值 调 整 情 况 的 公告 2015-08-11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平 安 证 券 申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08-12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增 加 江 南 农 村 商业银 行为 销售 机构 的公 告 2015-08-13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在 官 方 京 东 店 开 展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的公 告 2015-08-14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中 金 公 司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08-24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估 值 调 整 情 况 的 公告 2015-08-25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估 值 调 整 情 况 的 公告 2015-08-27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参 加天 天基 金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5-08-27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估 值 调 整 情 况 的 公告 2015-08-29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国 都 证 券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08-31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河 北 银 行 电子渠 道申 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08-3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聘 任基 金经 理助 理的 公告 2015-09-02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估 值 调 整 情 况 的 公告 2015-09-08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增 加 天 风 证 券 为销售 机构 的公 告 2015-09-16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估 值 调 整 情 况 的 公告 2015-09-16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8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估 值 调 整 情 况 的 公告 2015-09-23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降 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转 换转 出及 最低 持有 份额的 数额 限制 的公 告 2015-09-24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估 值 调 整 情 况 的 公告 2015-09-26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增 加 盈 米 财 富 为销售 机构 、 参加 盈米 财富 申购与 定期 定额 投资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 告 2015-10-12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增 加 诺 亚 正 行 为销售 机构 、 参加 诺亚 正行 申购与 定期 定额 投资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 告 2015-10-15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降 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在 直 销 中 心赎回 、转 换转 出及 最低 持有份 额的 数额 限制 的公 告 2015-10-16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估 值 调 整 情 况 的 公告 2015-10-21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估 值 调 整 情 况 的 公告 2015-10-27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在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并 参 加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10-28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西 南 证 券 申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11-02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增 加 联 泰 资 产 为销售 机构 、 参加 联泰 资产 申购与 定期 定额 投资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 告 2015-11-02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设 立大 连分 公司 的公 告 2015-11-04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长 量 基 金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11-10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增 加 凯 石 财 富 为销售 机构 、 参加 凯石 财富 申购与 定期 定额 投资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 告 2015-11-20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9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增 加 深 圳 新 兰 德为销 售机 构、 参加 深圳 新兰德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5-11-26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估 值 调 整 情 况 的 公告 2015-11-28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增 加 陆 金 所 资 管为销 售机 构的 公告 2015-11-30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增 加 联 讯 证 券 为销售 机构 的公 告 2015-12-02 注:以 上公 告事 项披 露在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券 时报 上及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上。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60 二十 九 、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本《招 募说 明书 》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金 销售 机构 住所 ,投 资者可 在 营业时 间免 费查 阅, 也可 按工本 费购 买复 印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保 证其所 提供 的 文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全 一致 。






























































易方达并购重 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61 三十、 备查文件 1. 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易方 达 并购重 组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注册 的文 件; 2. 《 易方 达 并 购重 组 指 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3. 《 易方 达 并 购重 组 指 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4. 法 律意 见书 ;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 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6 年 1 月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