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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增鑫: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中融增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 中融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 重要提 示 中融增鑫 (原名道富增鑫)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本基金 根据2013 年10 月1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 核 准 道 富 增 鑫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的 批 复 》 ( 证 监 许 可 [2013]1307 号)和 2013 年 11 月 6 日《关于 道富增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募集时 间安 排的确认函》 (基 金部 函[2013]953 号)的注 册,进行 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3 年12 月3 日正式生效, 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 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核准 ,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而波动, 投资者根 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 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本基金的 风险包括: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职业道德风 险、流动性风险、合规 性风险 、 投资管理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等其他风险。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 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 本基金是定期开放型基金, 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与 净 转 出 申 请 之 和 超 过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百 分 之 二 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 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风险 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在于该类 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 由于不公开资料, 外部评级机构一般不对这 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 可能会降低市场对该类债券的认可度, 从而影响该类债 券的市场流动性。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在于该类债券发行主体的资产 规模较小、经营的波动 性较大,同时各类材料 (包括募集说明书、审 计报告 ) 不公开发布, 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债主体信用基本面的难度。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上述风险会影响组合的风险特征。 同时由于该类债券的投资情况需 进行公开披露, 则当基金持有的该类或某只债 券出现重大价格波动, 特别是由 于信用风险带来价格的大幅下跌, 可能会引发赎回压力。 由于该类债券的流动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3 性较差, 如果对该类债券的持仓比例或 或整体杠杆比例较高, 将会给基金较大 的流动性冲击。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合同,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考虑自身的 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 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 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 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 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载内 容 截 止 日 为 2015 年 12 月3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 2015 年9 月 30 日 (未经审计 ) 。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4 目录 第一节 绪言 ...................................................................................................... 5 第二节 释义 ...................................................................................................... 6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 ........................................................................................ 11 第四节 基金托管人 ........................................................................................ 19 第五节 相关服务机构 .................................................................................... 24 第六节 基金的募集 ........................................................................................ 32 第七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7 第八节 基金的封闭期与开放期 .................................................................... 38 第九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9 第十节 基金的投资 ........................................................................................ 48 第十一节 基金的业绩 ........................................................................................ 61 第十二节 基金的财产 ........................................................................................ 63 第十三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 64 第十四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9 第十五节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1 第十六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4 第十七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5 第十八节 风险揭示 ............................................................................................ 81 第十九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4 第二十节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6 第二十一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 87 第二十二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88 第二十三节 其他应披露事项 ................................................................................ 90 第二十四节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 和查阅方式 ........................................................ 92 第二十五节 备查文件 ............................................................................................ 93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4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 要 ................................................................... 110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5 第 一节


绪言 《中融增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 募 说明书 ” 或 “本招募说明书 ”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 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和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以及《 中融 增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 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 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 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 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6 第 二节 释义 本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中融增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 中融 增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 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就 本基金签订之 《中融 增 鑫一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 基 金招募说明书 :指《 中 融增鑫一年定期开放 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指 《中融增鑫一年 定 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 国 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 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 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 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7 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 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 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 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 业法人 、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 中融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 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 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中融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或接受中融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 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交易、 转换及转 托管等业务而引起 基金份额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8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封闭期: 指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一年的期间。 本基金 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一年的期间。 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一年的期间, 以此类 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 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红利再投资除外) ,也 不上市 交 易 32、 开放期: 本基金办 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 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原则上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不超过 10 个 工作日的期间, 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如封闭期结 束 后 或 开 放 期 内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无 法 按 时 开 放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 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 的, 开放期 时间相应顺延, 直至满 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33、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 的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6、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务规则》 : 指 《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9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销售 服务费: 指从 基金资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3、 基金份额类别: 指 根据认购费用、 申购费用、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各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不同, 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或有不同 44、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并不再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5、 C 类基金份额: 指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46、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 、 巨 额赎 回 : 指本 基金 单 个 开放 日 , 基金 净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份 额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50、 元:指人民币元 51、 基金收益:指基 金 投资所得红利、股息 、 债券利息、买卖证券 价 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52、 基金资产总值: 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 金应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10 收申购款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 基金份额净值: 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所得 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55、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 媒体 57、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58、 中国: 指中华人民 共和国。 就本 招募说明书 而言,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11 第 三节 基 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概况 名称 中融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前海 深港 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8 号民 生金 融中 心 A 座 7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瑶 总经理 严九鼎 成立日 期 2013 年 5 月 31 日 注册资 本 7.5 亿元 经营范围 基金募 集、 基金 销售 、 特 定客户 资产 管理 、 资 产管 理和中 国证 监会 许可的 其他 业务 股权结 构 中融国 际信托有限公司占注册资 本的 51%, 上海融晟投资有 限公司 占注册 资本 的 49%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电话 (010 )85003388 传真 (010 )85003386 联系人 肖佳琦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 王瑶女士, 董事长, 法学硕士。1998 年 7 月至 2013 年 1 月在中国证监会 工作期间,先后在培 训 中心、机构监管部、 人 事教育部等部门工作 。 自 2013 年 5 月起至 2014 年 9 月担任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自 2014 年 10 月 起至 2015 年 7 月代任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2015 年 3 月至今任中融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范韬先生, 董事, 大学 本科, 经济师。 曾任职 于黑龙江省证券监督管理办 公室、中国证监会哈尔滨特派员办事处,2001 年 12 月至 2002 年 3 月任中植 企业集团总裁助理,2002 年 3 月至今任职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目前任董 事长职务。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12 严九鼎先生, 董事, 博士研究生。1988 年 9 月至 1993 年 5 月, 任职于辽 宁省财政厅; 1993 年 5 月至 2004 年 5 月先后担任辽宁东方证券公司总经理助 理、副总经理;200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1 月先后担任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副总裁、总裁;2014 年 11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 2015 年 1 月起 至 2015 年 7 月担任副总经理职位; 2015 年 7 月起至今任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 李骥先生, 独立董事, 1989 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 获学士学位, 曾任 西 安飞机工业公司法律顾问、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投资与市场研究所办公室主 任、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裁。 现任中农科创投资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中农科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国华先生,独立 董事 ,2002 年毕业于美国 加利福尼亚大学, 获博 士学 位, 并拥有香港科技大学硕士学位以及北京大学学士学位。 任职于北京大学光 华管理学院, 同时担任北京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 以及北京大学燕京学堂办公 室主任。 董志勇先生,独立 董事 ,2003 年毕业于新加 坡南洋理工大学, 获经 济学 硕士学位,并拥有英国 剑桥大学经济学硕士学 位以及中国人 民大学学 士学位 。 曾在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任副教授并兼任院长助理。 现于北京大学经济学院 担任教授一职,同时兼任教务部部长。 (2 )基金管理人 监事 裴芸女士, 监事, 法学 学士。 曾任职于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 甘肃太平 洋律师事务所,2013 年 5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法律合规 部总监。 (3 )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 严九鼎先生, 公司总经理, 博士研究生。1988 年 9 月至 1993 年 5 月, 任 职于辽宁省财政厅; 1993 年 5 月至 2004 年 5 月先后担任辽宁东方证券公司总 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0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1 月先后担任中天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副总裁、 总裁; 2014 年 11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自 2015 年 1 月起 至 2015 年 7 月担任副总经理职位; 2015 年 7 月起至今任中融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 向祖荣先生, 督察长, 法学博士。 曾就职于北京建工集团总公司、 中国证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13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筹备组、 中国 上市公司协会。2014 年 8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自 2014 年 10 月起 至今任督察长。 曹健先生, 公司副总经理, 工商管理硕士, 注 册税务师。 曾任黑龙江省国 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财务负责人、 天元证券公司财务负责人、 江海证券有限 公司财务负责人。2013 年 5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首席财 务官。自 2014 年 12 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2、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玥女士, 中国国籍, 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 香港大学金融学硕士, 具备 基金从业资格, 证券从业年限 5 年。2010 年7 月至2013 年7 月曾就职于中信 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任高级经理。2013 年 8 月加入中融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任固收投资部基金经理,于 2013 年12 月至今任本基金基金经 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 员 包括:总经理严九鼎 先 生、权益投资部娄涛 先 生、 固收投资部贾志敏先生 、秦娟女士、量化投资 部 赵菲先生、专户部黄 震先生 、 交易部闫旭先生、 风险管理部 李晓伟 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 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14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 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法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自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 中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的其他行 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他人或任何其 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 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 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15 (2 )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 法律合规部 ,法律合规部保持高度的 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公司各 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 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 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 )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 和稳固的基础 上,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 高管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 控, 法律合规部 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 组成部分: (1 )董事会: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内部控制、风险管 理,从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2 )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风险和合 规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 工作报告; (3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 置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 )内控及风险管理委员会 :分为内控和风险管理 2 个专业小组,其 中,内控小组主要负责研究审议公司内控机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制度、业 务流程)建设等内部管理方面的事项;风险管理小组主要负责研究制订公司 业务风险政策,研究处理紧急情况和风险事件等业务风险管理方面的事项。 根据公司总体风险控制目标,将交易、运营风险控制目标和要求分配到各部 门;讨论、协调各部门之间的风险管理过程;听取各部门风险管理工作方面 的汇报,确定未来一段时间各部门应重点关注的风险点,并调整与改进相关 的风险处理和控制策略;讨论向公司高级管理层提交的基金运作风险报告;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16 (5 )法律合规部 :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 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提供合规控制标准,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 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 )风险管理部:通过投资交易系统的风控参数设置,保证各投资组合 的投资比例合规;参与各投 资组合新股申购、一级债申购、银行间交易等场 外交易的风险识别与评估,保证各投资组合场外交易的事中合规控制;负责 各投资组合投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7 )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部 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风险负第一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 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 (8 )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 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 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 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 各个环节。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 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 )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 规章制度,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不断提高经 营管理水平, 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 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建立 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 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 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公司信誉, 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针对公 司面临的各种风 险, 包括政策和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 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 并制定岗位分离制度、 空间分离制度、 作业流程制度、 集中交易制度、 信息披 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2 )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公司设督察长和 法律合 规部 。督察长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公司任何 会议,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资产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 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和中国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17 证监会。如发现公 司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 告。 法律合规部 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并协助督察长工作。 法律合规部 具 有独立的检查权、独立的报告权、知晓权和建议权。具体负责对公司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提出修改意见,并提交基金运作风险管理委员会;检查公司各部 门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监督公司资产运作、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规 性、合理性;监督基金财产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调查公司内部 的违规事件;协助监管机关调查处理相关事项;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协调 外部审计事宜等。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 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 权,确保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 册,并定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项制 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 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 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 防范和减少风险; (4 )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公司建立了基金运 作风险管理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 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 )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 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 实时的监控;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 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市场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 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 少损失;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18 (7 )提供足够的培训。公司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 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 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 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 将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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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19 第 四节 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基 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 洪渊 联系电话: (010 )66105799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5 年 9 月末,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05 人,平均年 龄 30 岁,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 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 家提 供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宗旨, 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 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 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 务团队 , 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 户提供安全、 高效、 专 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 建立了 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 最成熟的产品线。 拥有 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 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 产、QDII 资产、 股权投资基金、 证券公司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 划、 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QDII 专 户资产、 ESCROW 等门类齐全 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 管理等增值服务, 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至 2015 年 9 月, 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496 只。 自 2003 年以来, 本行连续十一年 获得香港 《亚洲货币》 、 英国 《全球托管人》 、 香 港 《财资》 、 美国 《环球 金融》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 内地《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49 项最佳托 管银行大奖; 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 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 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 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手抓内控建设” 的做法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 险管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 要工作来做。继 2005 、2007、2009、2010、2011 、2012、2013 年 七次顺利通 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 (审计标 准第 70 号) 审阅后, 2014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八次通过 ISAE3402 (原 SAS70 ) 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 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 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 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 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 进水平 。 目前,ISAE3402 已经 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 和建立守 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 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 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 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 、内部审计局) 、资产 托管部 内 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 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部 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 核 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 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 察人员 ,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 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1 (1 )合法性原则。 内 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 法 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 监 管要 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 托 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 理 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 规 范程 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 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 托 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 在 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 记 录; 按照 “内控优先” 的原 则,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 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 的规章制度。 (4 )审慎性原则。 各 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 防 范风险,审慎经营, 保 证基 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 内 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 策 、法律及经营管理的 需 要适 时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 不得有任何空间、 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 资 产托管部托管的基金 资 产、托管人的自有资 产 、托 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应当分离; 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 适当 分 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 度 。资产托管业务与传 统 业务实行严格分离, 建 立了 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 一系列规章制度, 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 能够确保资产独立、 环境 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高层检查。主 管 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 理 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 政 策和 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 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 进展, 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 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事控制。资 产 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 责 任制,建立“自控防 线 ”、 “互控防线” 、 “监控 防线” 三道控制防线, 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 “以人为本” 的内控文化, 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 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 竞争力。 并通过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签订承诺书, 使员工 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2 (4 )经营控制。资 产 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 、 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 各 种业 务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 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 达到资源利用 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险管理 。 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 监 察、风险评估等方式 加 强内 部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 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全控制 。 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 相 对独立、数据和传真 加 密、 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备与响 应 。资产托管业务建立 了 基于数据、应用、操 作 、环 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应急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除了在数据服务端 和应用服务端实时同步备份与数据更新外, 资产托管部还建立了操作 端的异地 备份中心,能够确保交易的及时清算和交割,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管部内 部 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 门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 人 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 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 , 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完 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 要 从上 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 与,只有这样,风险控 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 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 位, 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 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全规章 制 度。资产托管部十分 重 视内控制度的建设, 一 贯坚 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 过多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稽 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 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 和岗位 ,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内部风险控制 始 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 之 一,保持与业务发展 同 等地 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 别强调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 重点。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 断出现,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3 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 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 命线。 (五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的相关规定, 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 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 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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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4 第 五节 相 关服 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指本公司直销柜台以及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1 )直销柜台 名称: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办公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7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瑶 邮政编码:100005 电话:010-85003560 、010-85003217 传真:010-85003387


联系人: 张蓁蓁、郭丽苹 网址 :www.zrfunds.com.cn (2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网址 :https://trade.zrfunds.com.cn 2、 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服电话:95588 2)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青羊区陕西街 239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电话:028-86135991 联系人:周志茹 3)中天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5 住所 :辽宁省沈阳市 和平区光荣 街23 甲 办公地址 :辽宁省 沈阳市和平区光荣 街23 甲 法定代表人 :马功勋 电话:024-23280810 联系人 :王力华 4)五矿 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 47 层01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 超经贸中心办公楼 47 层 01 单 元 法定代表人 :赵立功


电话 :0755-23902400 联系人 :赖君伟 5)中泰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23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联系人:吴阳 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 :021-23219275 联系人:李笑鸣 7)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 自由大路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电话:0431-85096517 联系人 :安岩岩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6 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电话 :010-60838888 联系人 :顾凌 9)中信证券(山东 )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20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电话 :0532-85022326 联系人 :吴忠超 10)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56398 联系人: 许梦园 11)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057 联系人:刘婧漪 12)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5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 A 座40 层-43 层 法定代表人 :赵大建 电话:010-59355941 联系人 :李微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7 13)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电话:010-85556153 联系人 :李慧灵 14)平安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中心 区金田路4036 号荣 超大厦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中心 区金田路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电话:021-38631117 联系人 :石静武 15)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福州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福州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 :兰荣 电话:0591-38281978 联系人 :林武能 16)信 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 :010-63080985 联系人 :唐静 17)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 :薛峰 电话: 0755-33227950 联系人 :童彩平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8 18)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电话 :0571-88911818 联系人 :吴强 19)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1 号楼 12 层120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电话:010-67000988 联系人: 张蕾 20)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 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010-56183769 联系人: 车倩倩 21)北京 坤元投资咨询 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延庆 县延庆经济 发开区百泉街 10 号2 栋87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 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8 号B 座501 法定代表 人:李 雪松 电话 :010-85264528 联系人 :马镜 22)中期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11 层110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 朝阳区建国门 外光华路 16 号中期大厦A 座8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新 电话 :010-65807865 联系人 :侯英建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9 23)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北美广场 B 座1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 :021-38509735 联系人:张裕 24)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 :冯修敏 电话:021-33323999 联系人 :陈云卉 25)上海陆金 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电话:021-20665952 联系人 :宁博宇 26)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1 号楼 16 层160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1 号楼16 层1603 室 法定代表人 :董浩 电话:18510450202 联系人 :张婷婷 27)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 :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1301- 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30 电话:0755-23953913 联系人 :洪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 公告。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7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瑶 电话:010-85003388 传真:010-85003386 联系人: 高欣


网址:www.zrfunds.com.cn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师: 安冬 、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 路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人:魏佳亮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31 经办注册会计师: 单峰、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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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32 第 六节 基金 的 募集 本基金由 基金管理人依 照《基金法》 、 《运作 办 法》 、 《销售办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3 年 10 月 15 日《关于 核 准 道 富 增 鑫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的 批 复 》 ( 证 监 许 可 [2013]1307 号)的注册,进行募集 。 (一)基金类别 、存续期间 与运作方式 1、基金类别: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 2、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 3、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其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或自每一开放期 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一年的期间。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一年的期间。 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 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原则上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 的首个开放期, 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如封闭期结 束后 或 开 放 期 内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无 法 按 时 开 放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 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 的, 开放期时间 相应顺延, 直至满 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 第二个封闭期 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一 年的期间, 以此类推。 本基金封 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 ,也不上市交易。 (二)基金份额类别 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 申购费和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 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相关费率的设置及 费率水平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 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33 式为: 计算日某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 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 类别 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调整认 (申) 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 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依照 《信息披 露 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 况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 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 调整 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 )募集概况 1、募集方式: 本基 金 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 直 销机构及基金 销售机构的 销 售 网点或按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公开发售,各 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 式。 2、募集期限: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 2013 年 11 月 11 日 至 2013 年 11 月 29 日。 3、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4、基金募集规模: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 集金 额应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 售进行规模控制,具体规定见本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除法律、 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任何与基金份额发 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5、基金 份额发售 初始面值、认购价格及认购费用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 发售初始 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每份基金份额认购价格为人民币 1.00 元。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34 投资人认购需缴纳认购费用。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两 类不 同的类别。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即在认购时支付认购费用。A 类 基金份额投资人需缴纳的认购费用按认购金额的大小划分为 四档; 本基金 C 类 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两类基 金份额具体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A 类基 金份额 单笔 认购 金额 认购 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60% 100 万元(含)-200 万元 0.40% 200 万元(含)-500 万元 0.20% 500 万元以上(含) 每笔1000 元 C 类基 金份额 0 本基金的认购费由 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承担。基金认 购费 用不列 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 费用。 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 不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若投资人重复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 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 应的 认购 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6、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7、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1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 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 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 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35 认购份额的计算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误差 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 所有。 例 1: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对应 的认购 费 率为 0.60%,假设该笔 认购资金在认购期间产生利息 50 元,则其可得到的 认 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 (1+0.60%)=99,403.58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403.58 =596.42 元 认购份额=(99,403.58+50)/1.00 =99,453.58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期结束 时 , 加 上 认 购 资 金 在 认 购 期 内 获 得 的 利 息 , 投 资 人 账 户 登 记 有 本 基 金 99,453.58 份。 (2 )C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 资金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 2: 某投资人投资 30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其认购 资金 在认购期间产生 的利息为30.00 元, 由于 C 类基金份额无认购费用, 其对 应费率为“0” ,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数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300,000+30.00 )/1.00=300,03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30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期结束 时 , 加 上 认 购 资 金 在 认 购 期 内 获 得 的 利 息 , 投 资 人 账 户 登 记 有 本 基 金 300,030.00 份。 8、 基金的认购 (1 )认购场所 本基金可通过 基金管理人 的直销 中心和销售 机构认购本基金。 详细认购场 所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 )时间安排 在发售期内, 本基金的直销 中心与销售机构在工作时间中持续办理本基金 的认购手续。具体时间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和相关销售机构公告。 (3 )基本认购程序 和认购限额 1)投资者认购本基 金 需首先办理开户手续 , 已经开立基金账户的 客 户无 需重新开户。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36 2) 投资者依照销售机构的规定, 在募集期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 认购申请, 并办理有关手续。 3)本基金 认购采取 金额 认购方式,投资者 认购 本基金,须按销售 机 构规 定 全额缴纳认购款项。 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网上直销认购本基金, 单笔最低认 购金额 (含认购费) 为 1,000 元, 追加认购最低认购 金额 (含认购费) 为 1,000 元 ;通过 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为 1,000 元, 追加认购时最低认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 销售机构网点公告; 通过直销 机构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为 10 万 元,追加 认购单笔最低金额 (含认购费) 为 1,000 元。 已在基金管理人 直销中心有认购 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但受追加认购最低限额的 限制。 4)在 基金募集期内 , 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 金 份额 ,A 类基金份额的 认购 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5) 销售机构受理申 请 并不表示该申请已经 成 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 确实 收到了认购申请。 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投资人 应 在提 交认购申请后T+2 日后到销售 机构 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 6)本基金对单个基 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 份 额没有最高和最低比 例 或数 量的限制。 9、基金募集期间的 资 金存入专门账户,在 基 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 何人 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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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37 第 七节 基金 合同 的生效 (一)基金 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 基金合同已于 2013 年 12 月 3 日生效 ,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 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同时,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每个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 如发生以下情形 之一的, 则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将于该日次日终止并根据 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1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 (3 ) 本 基 金 前 十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90% 。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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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38 第 八节 基 金的 封闭期 与开 放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或自 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一年的期间。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一年的期间。 第二个封闭期 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以此类推。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 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红 利 再投资除外) ,也不 上 市交 易。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 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原则上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的期 间, 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如封闭期结束后 或开放 期内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 或依据基 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 的, 开放期时间相应顺延, 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 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 (三)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比如,本基金的首 个开放期为5个工作日,假设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4 年8月1日生效,则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一年的期间,即2014 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首个封闭期结 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为2015年8月3日,则第一个开放期为自2015年8月3日至 2015 年8 月7日;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 年的期间,即2015年8月8日至2016 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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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39 第 九节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 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 理人或其指定的 销售 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 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 起, 本基金进入首个开放期, 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本基金每个封闭期 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下一个开放期 。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 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 始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 、 赎回或者转换。 在开 放期内,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 该开放 期内 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 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 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40 1、 “ 未 知价 ” 原则 ,即 申购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 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赎回 遵循 “ 先 进先 出 ” 原 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 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 回 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 办 理时间结束前撤销, 在 当日 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四 )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 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 款 项,投资人交付 申购 款 项, 申购申请即为 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回款项。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 据 交 换 系 统 故 障 或 其 它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能 控 制 的 因 素 影 响 业 务 处理流程时, 赎回款项顺延至 上述因素消除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 在发生巨额 赎回 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 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 括该日) 及 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 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41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 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 法权利。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网上直销申购本基金, 单笔最低申购金额 (含申购费) 为1,000 元, 追加申购最低申购金额 (含申购费) 为 1,000 元; 通过 销售 机构 申购本基金, 单笔最低申购金额 (含申购费) 为 1,000 元, 追加申购时最低申 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 销售 机构网点公告; 通过直销机构直销柜台申购 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含申购费)为 10 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 (含申购费) 为1,000 元。 已在基金管理人销售网点有 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 人不受 申购 最低限额的限制。 2、投资者赎回份额不设限制。 3、 基金管理人可 在 法 律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 , 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 回 份额 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基金的申购费与赎回费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类不同的类别。投 资人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即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 的大小划分为四档, 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 减(适用固定金额费率 的申购除外) ,申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投 资者申 购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而是从该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具 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A 类 基 金份额 单笔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 率 100 万元以下 0.60% 100 万元 (含) -200 万元 0.40% 200 万元 (含) -500 万元 0.20% 500 万元以上(含) 每笔 1000 元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42 C 类 基 金份额 0 2、赎回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均不收取赎回费。 (七 )申购份额 和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受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 额单位为份, 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 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1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计算方法为: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例 1: 某投资者以 4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为 0.60% ,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 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0/ (1+0.60% )=397614.31 元 申购费用=400,000 -397614.31 =2385.69 元 申购份额=397614.31/1.100 =361467.55 份 即:投资者以 4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如果申购当日 A 类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361467.55 份。 (2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T 日 C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例 2: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 设申购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43 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60=94,339.62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60 元, 则其可得到 94,339.62 份基金份额。 2、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的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 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在本基金开放期赎回本基金的,A 类基金 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均不收取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 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者在申购赎回开放期赎回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0 份, 假 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是 1.2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金额=10,000 ×1.200=12,000.00 元 即:投资人在申购赎回开放期赎回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0 份,假设 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 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是 1.2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 12,000.00 元。 3、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总额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 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各个基金份额类别单独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计算日该类别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4、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5、 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 定范围内调整费率或 收 费方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44 式。 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 最迟 应在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 实 施 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 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及 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 下 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申购费 率。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 同 意,基金投资者提出 的 申购和赎回申请,在 基 金管 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增加 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 +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扣除 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 法 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 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 进 行调 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 )巨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单 个 开 放日 内的 基 金 份额 净 赎 回申 请( 赎 回 申 请份 额 总 数加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 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额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全额赎回延缓支付 :本基金出现巨额 赎 回的,基金管理人对 符 合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办理和确认。 但对于已接 受的赎回申请,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全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45 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 基金管理 人可对赎回款项进行延缓支付,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 上予以公告 。 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如基金管理人无法在 20 个工作日 内支付上述未支付部分的赎回款 项, 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在变现过程中 存在明显损害其他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 情形,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有权终止本基金合同, 而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 赎回 并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 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 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 情况时 , 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 无法正常运作 ; (2 )证券交易场所 交 易时间 非正常停市, 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 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3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资产规模 过 大,使基金管理人无 法 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 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 )基金管理人认 为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响或损害 现 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 (6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销售 机 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 保 障等 发 生 异 常 情 况 导 致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或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或 基 金 会 计 系 统 无 法 正 常运行 ; (7 )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 述第 (1) 、 (2) 、 (3) 、 (5) 、 (6) 、 (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 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 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46 务的办理 ,且开放期间按暂停申请的期间相应顺延 。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 情况时 , 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场所 交 易时间 非正常停市, 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 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3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 确认 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当 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 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公告 , 且开放期按暂停赎回 的期间相应顺延 。 (十二)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 购 或赎回情况的,基金 管 理人 基金管理人当日 应 立即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体 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根 据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 ,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 》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 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 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 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四)基金的 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47 (十 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 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 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 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 易过户 。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或按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执行 。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 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 过户申请按基 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六)基金的冻结 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 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 付。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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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48 第 十节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值的基础上, 力求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 准的稳定收益。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公司债、企 业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转换债券、质押及买断式 债券回购、次级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协议存款、通 知存款、定期存款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增发新股申购,但不直接从二级市场 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本基金 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 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 、因投资于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等金融工具而产 生的权证 等。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6个月内 卖出。因上述原因持有的权证,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1个月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 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但应开放期流动 性需要, 为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 在每次 开放期前 三个月、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 比例限制。 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 (包括股票、 权证等) 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15% , 其中持有的全部权证 市 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 的 3%。在开放期,本 基金持有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封闭 期内,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 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三 )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49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趋势、金融货币政策、供求因素、估值因素、市 场行为因素等进行评估分析,对固定收益类资产和货币资产等的预期收益进 行动态跟踪,从而决定其配置比例。固定收益类资产中,本基金将采取久期 管理、收益率曲线策略、类属配置等积极投资策略,在不同券种之间进行配 置。 2、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在债券组合的具体构造和调整上,本基金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 线策略、类属配置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1 )久期管理策略是根据对宏观经济环境、利率水平预期等因素,确定 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控制基金资产风险。当预测利率上升 时,适当缩短投 资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测利率水平降低时,适当延长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 (2 )收益率曲线策略是指在确定组合久期以后,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形态 特征进行利率期限结构管理,确定组合期限结构的分布方式,合理配置不同 期限品种的配置比例。通过合理期限安排,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 动态调整,在保持组合一定流动性的同时,可以从长期、中期、短期债券的 价格变化中获利。 (3 )类属配置包括现金、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之间的配置。在确定组 合久期和期限结构分布的基础上,根据各品种的流动性、收益性以及信用风 险等确定各子类资产的 配置权重,即确定债券、存款、回购以及现金等资产 的比例。类属配置主要根据各部分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增持相对低估、价 格将上升的类属,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类属,借以取得较高的总回 报。 3、信用类债券投资策略 信用债券收益率可以分解为与其具有相同期限的无风险基准收益率加上 反映信用风险的信用利差之和。信用利差收益主要受两方面的影响:一是该 债券对应的信用利差曲线;二是该信用债券本身的信用变化的影响,因此本 基金分别采用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和基于本身信用变化的策略: (1 )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 信用利差曲线的 变化受宏观经济周期及市场供求两方面的影响较大,因 此本基金一方面通过分析经济周期及相关市场的变化,判断信用利差曲线的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50 变化,另一方面将分析债券市场的市场容量、市场形势预期、流动性等因素 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综合各种因素确定信用债券总的投资比例及分行业 投资比例。 (2 )基于信用债信用变化策略 本基金主要依靠内部信用评级系统分析信用债的信用水平变化、违约风 险及理论信用利差等。本基金信用评级体系将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着力 分析信用债券的实际信用风险,并寻求足够的收益补偿。另外,评级体现将 从动态的角度,分析发行人的资产 负债状况、盈利能力、现金流、经营稳定 性等关键因素,进而预测信用水平的变化趋势,决定投资策略的变化。 4、相对价值策略 本基金认为市场普遍存在着失效的现象,短期因素的影响被过分夸大。 债券市场的参与者众多,投资行为、风险偏好、财务与税收处理等各不相 同,发掘存在于这些不同因素之间的相对价值,也是本基金发现投资机会的 重要方面。本基金密切关注国家法律法规、制度的变动,通过深入分析市场 参与者的立场和观点,充分利用因市场分割、市场投资者不同风险偏好或者 税收待遇等因素导致的市场失衡机会,形成相对价值投资策略,为本基金的 投资 带来增加价值。 5、债券选择策略 根据单个债券到期收益率相对于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偏离程度,结合其信 用等级、流动性、选择权条款、税赋特点等因素,确定其投资价值,选择那 些定价合理或价值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6、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 、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在 内的资产支持证券,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 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述基本面因素, 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7、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综合考虑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等方 面特征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和比较,对个券发行主体的性质、行业、经营情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51 况、以及债券的增信措施等进行全面分析,选择具有优势的品种进行投资, 并通过久期控制和调整、适度分散投资来管理组合的风险。 8、期限管理策略 由于本基金封闭期为一年,基金规模相对稳定,但在开放期内本基金规 模的不确定性增强。本基金将采用期限管理策略,分散化投资于不同剩余期 限标的,临近开放期时,在最大限度保证收益的同时将组合剩余期限降低, 保证开放期内具备足够流动 性应对可能发生的组合规模变化。 9、短期交易性策略 本基金将把握以下短期交易性机会,提高基金业绩: (1 )短期经济运行指标, 如短期通货膨胀率、短期名义利率、汇率等发 生变动,引起的市场实际利率的变动; (2 )中长期国内通货膨胀预期的变动引起中长期利率走势变动,导致整 个投资组合重新估价; (3 )央行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引导市场收益率水平的走向,从而引起债券 市场结构性调整; (4 )债券一级市场上的发行方式创新及新债定价与认购情况,导致二级 市场收益率产生波动; (5 )由于市场交易规则改变等因素引起的流动风险溢价的重新估价; (6 )市场平均风险偏好的变化引起信用风险溢价的变动; (7 )单个券种或某一类别债券的定价偏差,也就是市场失衡导致的投资 机会等。 (四 )投资决策依据和程序 固定收益投资实质是固定收益研究与风险管理的过程, 我司固定收益类产 品的投资流程分为投资研究、 模拟组合构建、 组合优化、 实际组合管理等四个 连续的步骤,风险管理贯穿固定收益投资的全过程。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52 1、 投资研究(Investment Research) 。 固定收益 投研团队从宏观经济研究、 利率产品研究、 信用产品研究 等多角度对固定收益市场进行全面分析, 形成定 期和不定期研究报告。 2、 模拟组合 (Model Portfolio ) 。 根据确定的久期策略, 基金经理与信用 产品研究员在组合久期与久期策略偏离中性的前提下, 构建利率产品与信用产 品的模拟组合。 根据基金经理确定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决定模拟组合中利率 产品、 转债产品、 除转债之外的信用产品的配置比例, 结合利率产品与信用产 品模拟组合,建立最终的模拟组合。 3、 组合优化 (Portfolio Optimization) 。 通 过对模拟组合的跟踪差、 风 险管理要求的合规性指标等测试, 对模拟组合 进行完善和优化, 经固定收益负 责人的批准,建立优化模拟组合。 4、 组合管理 (Portfolio Management ) 。 基金经理根据公司投资决策委员 会和固定收益投资周会的决议, 参考优化模拟组合方案, 根据所管理基金组合 契约的具体要求, 制定个性化的基金投资策略及组合管理方案, 在授权范围内 进行组合管理。 (五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53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应开放期 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开放期 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 (2 )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3 )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权证等)的比例不高于基金 资产的15%,其中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4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票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10 %;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 证券的10%;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 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自投资之日 起至当期封闭期结束之日的时间长度;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54 (14)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合计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5 )本基金投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且适用于本基金,则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 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限制、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变 更的,本基金投资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六) 业绩比较基准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55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税后)+1.2%。 本基金选择“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2%”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原 因为:本基金运作期为一年,在投资期限上与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较为类似。 本基金为债券型 基金,且不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运作 的目标为为投资人实现绝对收益,因此,业绩比较基准采用“一年期定期存 款利率(税后)+1.2% ”能够反映货币市场的收益率水平。 在每个封闭期首日至下一个开放期最后一日, 上述 “一年期定期存款 利率 (税后) ”指当期封闭 期首日(若为首个封闭 期,则为基金合同生效 日)中 国 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一年期定期存款税后利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或停止该利率的发 布, 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 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七)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 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 )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 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规定 , 于 2015 年 12 月 15 日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 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 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5 年9 月 30 日,本 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56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1 权益投资 469,229.85 0.27 其中:股票 469,229.85 0.27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64,258,269.21 94.62 其中:债券 164,258,269.21 94.62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781,913.06 2.75 8 其他资产 4,080,420.52 2.35 9 合计 173,589,832.64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51,943.56 0.18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03.84 0.00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317,082.45 0.38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57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69,229.85 0.57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0016 民生银行 30,921 261,282.45 0.31 2 600356 恒丰纸业 16,183 140,792.10 0.17 3 601211 国泰君安 3,000 55,800.00 0.07 4 002408 齐翔腾达 544 5,815.36 0.01 5 002521 齐峰新材 605 5,336.10 0.01 6 000089 深圳机场 32 203.84 0.00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705,860.00 2.06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705,860.00 2.06 4 企业债券 141,295,009.21 170.29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20,228,000.00 24.38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58 6 中期票据 - 7 可转债 1,029,400.00 1.24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64,258,269.21 197.96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480407 14台基投债 200,000 21,270,000.00 25.63 2 122009 08新湖债 150,180 15,663,774.00 18.88 3 112220 14福星01 120,401 13,723,305.98 16.54 4 122310 13苏新城 120,000 13,606,800.00 16.40 5 041469060 14东特钢CP002 100,000 10,157,000.00 12.24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59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未发现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过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18,397.2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062,023.24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合计 4,080,420.52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60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128009 歌尔转债 646,400.00 0.78 2 113008 电气转债 131,150.00 0.16 3 110030 格力转债 130,150.00 0.16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 的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况 说明 1 600356 恒丰纸业 140,792.10 0.17 重大事项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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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61 第 十一 节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 基金业绩 数据 截止日为 2015 年 9 月 30 日。 1、 本 报告 期基金 份额 净值增 长率 及其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的 比 较 (1 ) 中融增鑫定期开放债券A 阶段 净值 增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20.60% 0.25% 7.22% 0.01% 13.38% 0.24% (2 )中融增鑫定期开放债券C 阶段 净值 增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19.80% 0.25% 7.22% 0.01% 12.58% 0.24% 2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以 来基 金累计 净值 增长率 变动 及其与 同期 业绩比 较 基 准收 益率变 动的 比较 中融增 鑫定 期开 放债 券A 累 计份额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的历史 走势 对比 图 (2013 年12 月03 日至2015 年9月30 日)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62 中融增 鑫定 期开 放债 券C 累 计份额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的历史 走势 对比 图 (2013 年12 月03 日至2015 年9月30 日) 注:按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的 约定 ,本 基金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日起6个 月内 为 建仓期 , 建仓期 结束 时本 基金 的各 项投资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中融增鑫定期开放债券A 业绩比较基准 2013-12-03 2014-03-11 2014-06-13 2014-09-12 2014-12-18 2015-03-27 2015-06-30 2015-09-30 26% 24% 22% 20% 18% 16% 14% 12% 10% 8% 6% 4% 2% 0% 中融增鑫定期开放债券C 业绩比较基准 2013-12-03 2014-03-11 2014-06-13 2014-09-12 2014-12-18 2015-03-27 2015-06-30 2015-09-30 24% 22% 20% 18% 16% 14% 12% 10% 8% 6% 4% 2% 0%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63 第 十二 节 基 金的 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 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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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64 第 十三 节 基金 资 产的估 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 资产支持证 券 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 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 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 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 证券 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易所上市实 行 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 值 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 值 机构 提供的价格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3 )交易所上市未 实 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 估 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 收 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 存 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 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 允价 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65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 理: (1 )送股、转增股 、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 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 所挂 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 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 未 上市的股票、债券和 权 证,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 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次公开发行 有 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 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 后 ,按 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 场交易的债券、资产 支 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 种 ,采 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 两 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 易 的,按债券所处的市 场 分别 估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 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 因持有股票而享 有 的配股权,类同权证 处 理方式的,采用估值 技 术进 行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 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 不 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 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 反 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 方 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程序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66 1、基金份额净值是 按 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 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 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以及《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对外公布。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 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 损失的 ,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 损 方 ”) 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 类 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 料 申报差错、数据传输 差 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 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 成 损失时,估值错误责 任 方应 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 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 保估值错误已 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 任 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 接 损失负责,不对间接 损 失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67 (3 )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 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 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 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 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 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 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 责任方 。 (4 )估值错误调整 采 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 发 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 形 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 有 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 进 行处理,处理的程序 如 下: (1 )查明估值错误 发 生的原因,列明所有 的 当事人,并根据估值 错 误发 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 处 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 的 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 成 的损 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 处 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 的 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 任 方进 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 处 理的方法,需要修改 基 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 的 ,由 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 计 算出现错误时,基金 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 当 立即 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 的 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 节 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 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 价值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68 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7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 ,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 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 及 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 错 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 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 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69 第 十四 节 基 金的 收益与 分配 (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 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 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份基金份额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 得 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 每 份基金份 额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若 《基金合同 》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 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 销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 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5、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开始舍去, 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70 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 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 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权 日 的 该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动转为 同一类别的 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 的计算方法,依照《业 务规则 》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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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71 第 十五 节 基 金的 费用与 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 仲裁费 和诉 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9、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 ,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 支 的其 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 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7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 后 ,基金托管人 于次月 首 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 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 经基金管理人与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72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 后 ,基金托管人 于次月 首 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 支付日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为年费率 0.40% 。 在通常情况下,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 资产 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40%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 致后,基金托管人 于 次 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 支付给注 册登记机构, 由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 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C 类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服 务 费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持 续 销 售 以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务等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 项说明。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 第 3-7、9 项费用 ”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 完 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 用 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 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 有 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 费 用的 项目。 (四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 金发展情况协商调整、 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率。 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或在不提高费率水平的情况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73 下变更收费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模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 执行。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74 第 十六 节 基 金的 会计与 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 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 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 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 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 的 会计账目、凭证并进 行 日常 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 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 会 计核算、报表编制等 进 行核 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 券 从业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 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 务所,须通报基金托 管 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 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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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75 第 十七 节 基 金的 信息披 露 (一 )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 信 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 全国性报刊(以下 简称“指定报刊” ) 和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 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 等媒介披露, 并 保证基金投 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三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祝 贺性、恭维性或推荐 性 的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 露 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 本 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76 A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 服务等内容。 《基金 合 同》生效后,基金管 理 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 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 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 界 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 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 及 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 国证 监会 注册后,基金 管理 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摘要登 载在指定 媒体上;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B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体上。 C .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 报刊休刊, 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 下同) 在指定媒体上 登载 《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D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本基金的封闭期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期首日披露本 基金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本基金的开放期期间,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网站、基 金销售机构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 , 披露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77 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 载在指定媒体上。 E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 金合同》 、招募说明 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 明 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F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 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 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 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 开披 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 书面报告方式。 G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 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 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 制临 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 (不包括本基金封闭 期 与开放期运作方式的 转 换) ;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78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 长、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和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 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 进入开放期 ;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 在开放期内 发生巨额赎回并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24、本基金 在开放期内 暂停接受 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变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H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79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I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 告。 J .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等信 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K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 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 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 露信息 ,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80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 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住 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 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 他 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 评 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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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81 第 十八 节 风 险揭 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因 国 家宏观政策(如货币 政 策、财政政策、行业 政 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 变 化,证券市场的收益 水 平也 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金 融 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 致 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 率 的变 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 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债券市场流动 性 风险。由于银行间债 券 市场深度和宽度相对 较 低, 交易相对较不活跃, 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 力的风险。 (5 )购买力风险。 基 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 现 金形式来分配,而现 金 可能 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 )再投资风险。 再 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 下 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 息 收入 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利率风险) 互 为消长。 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 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7 )信用风险。基 金 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 如 出现违约、无法支付 到 期本 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 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2、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 人为因素、 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 成操 作失误或公司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 )决策风险:指 基 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 定 、投资决策执行和投 资 绩效 监督检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 )操作风险:指 基 金投资决策执行中, 由 于投资指令不明晰、 交 易操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82 作失误等人为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 )技术风险:是 指 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 置 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 成 的损 失。 3、职业道德风险: 是 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 业 操守,发生违法、违 规 行为 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4、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 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巨额赎回可 能会 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5、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 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投资管理风险: (1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 金 ,其预期收益和 预期 风 险均 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 较低 风险品种; (2) 选券方法、 选券模型风险; (3) 基金经理主观判断错误的风险; (4)其他风险。 7、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在于该类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 易, 由于不 公开资料, 外部评级机构一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 可能会 降低市场对该类债券的认可度,从而影响该类债券的市场流动性。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在于该类债券发行主体的资产规模较小、 经 营的波动性较大, 同时, 各类材料 (包括募集说明书、 审计报告) 不公开发布, 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债主体信用基本面的难度。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上述风险会影响组合的风险特征。 同时由于该类债券 的投资情况需进行公开披露, 则当基金持有的该类或某只债券出现重大价格波 动, 特别是由于信用风险带来价格的大幅下跌, 可能会引发赎回压力。 由于该 类债券的流 动性较差, 如果对该类债券的持仓比例或整体杠杆比例较高, 将会 给基金较大的流动性冲击。 (二)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每年开放 一 次申购和赎回,投资 者 需在开放期提出申购 赎 回申 请,在非开放期间将无法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进行申购和赎回。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83 2、开放期如果出现 较 大数额的净赎回申请 , 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 难 ,基 金可能面临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存在着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3、本基金将投资于 信 用类的固定收益类品 种 ,因此,本基金除承 担 由于 市场利率波动造成的利率风险外还要承担如企业债、 公司债、 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 等信用品种的发债主体信用恶 化造成的信用风险。 4、 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 如出现 《基金合同》 约定的资产规模过小、 持有人人数较少或持有情况较为集中等情形的, 《基金合同》将终止。 (三)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 以及证 券市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销售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产生 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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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84 第 十九 节 基 金合 同的 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 法律 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自完成备案手续后 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 媒体公告。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 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发生基金合同第五部分中第三条约定的终止情形; 4、发生基金合同第七部分中第九条约定的终止情形; 5、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 职责: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 管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 终止 情形出现时,由基金 财 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 基 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85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 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 部 审计,聘请律师事务 所 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 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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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86 第 二十 节 基 金合 同 的内 容摘 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87 第 二十 一节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88 第 二十 二节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 要、市场状况以及基金 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 ,增加 、 修改以下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 (一 )主动通知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短信、 电子邮件、 邮寄信件或主动致电等方式按基金份额 持有人意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各项主动通知服务。 主动通知服务 内容包括 账户交易确认通知、 纸质账单寄送失败通知、 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关的基金管 理人公告及重要信息通知等服务。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留意各联系方式的完整性 和准确性。 (二 )查询服务 基金管理人开通了 24 小时自助语音服务和网上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通过以上方式进行基金管理人信息查询和账户信息查询。 客服专员在工作 时间还可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周到的人工查询、答疑服务。 具体查询内容: 最新公告、 各基金产品介绍、 基金管理人介绍等基金管理 人信息; 基金交易信息、 资产市值、 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收益分配等账户信息。 (三 )资料索取服务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各种直销交易手续,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提供直 销业务表单下载。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向客服专员索取业务 表格 、对账单、资产证明等资料。 (四 )资讯服务定制 为进一步提升服务品质, 满足基金份额持有人个性化需要, 基金管理人推 出全方位资讯服务定制计划。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 客服邮箱 定制各类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通过电子邮件、 短信等方式提供 交易确认通知、持有基金周净值、对账单等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不定期发送其他资讯, 以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了解基金管 理人发布的公告信息、市场研判、最新动态等。 (五 )基金理财业务咨询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89 为更好地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沟通, 客服专员可以在工作时间内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解答基金理财方面的疑问,提供 关于基金理财的咨询服务。 (六 )投诉建议受理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有疑问, 可通过发送电 子邮件、 客服热线等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限期处理、 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诉建议。 (七 )互动活动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各种互动活动, 以 加强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互动 联系。 (八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400-160-6000;010-8500 3210 人工坐席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除节假日)9:00-17:00 网址:www.zrfunds.com.cn 客服邮箱:services@zrfunds.com.cn ( 九 ) 如 本 招 募 说 明 书存 在 任 何 您/ 贵 机 构 无法 理 解 的 内 容 , 请 通 过上 述 方式联系基金管理 人。 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 构 已 经 全 面 理 解了 本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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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90 第 二十 三节 其 他应 披露事 项 自 2015 年 6 月 3 日 至 2015 年 12 月 3 日,本 基金的 临时报告刊登于《 中 国证券报 》 、 《上海证券报》 和《 证券时报》 。 序号 临 时报 告名称 披 露日 期 备注 1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为中融旗 下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销 售机构的 公告 2015 年 6 月 12 日 含本基金 2 关于旗下基金增加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 销售 机构及开通 定投、转 换业务 并参与 其 费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5 年 7 月 10 日 含本基金 3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诺亚正行(上海)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及开通定投业务并参 与其费率 优惠活 动的公 告 2015 年 7 月 13 日 含本基金 4 关于旗下基金增加北京坤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及 开通转换 业务并 参与其 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 告 2015 年 7 月 15 日 含本基金 5 关于旗下基金增加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 及开通定 投、转 换业务 并 参与其费 率优惠 活动的 公 告 2015 年 7 月 28 日 含本基金 6 关于旗下基金增加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及开通 转换业务 的公告 2015 年 8 月 3 日 含本基金 7 关于旗下基金增加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及开通 定投、转 换业务 并参与 其 费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5 年 8 月 5 日 含本基金 8 关于旗下基金增加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销售机构及开通 定投、转 换业务 的公告 2015 年 8 月 13 日 含本基金 9 关于旗下 基金参 加天天 基 金网费率 优惠的 公告 2015 年 8 月 27 日 含本基金 10 关于旗下基金参加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2015 年 8 月 27 日 含本基金 11 关于旗下基金参加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2015 年 9 月 1 日 含本基金 12 关于旗下基金增加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及开通 定投、转 换业务 并参与 其 费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5 年 10 月 14 日 含本基金 13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费率 优惠活 动的公 告 2015 年 10 月 20 日 含本基金 14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销售 2015 年 11 月 16 日 含本基金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91 机构并参 与其费 率优惠 活 动的公告 15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及 开通定投 、转换 业务并 参 与其费率 优惠活 动的公 告 2015 年 11 月 17 日 含本基金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92 第 二十 四节 招 募说 明书的 存放 和查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投资人按上述方式 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 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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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93 第 二十 五节 备 查文 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准予中融 增鑫一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 注册的 文 件; 2、 《中融增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3、 《中融增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4、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5、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存放地点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处, 基金投 资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 复印件。 (三)投资者查阅方式 可咨询本基金管理人,部分备查文件可在本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查阅。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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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94 附 件一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第 一节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 权利 、义 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权 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 金; (2 )自《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起,根据法 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 独 立运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 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 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 证 监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 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 督 基金托管人,如认为 基 金托 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 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 金 销售机构,对基金销 售 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 监 督和 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 他 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 基 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 登 记业 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 赎回和转换 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 券 ;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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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95 (15 )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 )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 相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 机构相关业务规则的前 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 、 交易、转托管、收益分配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义 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 金 ,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 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 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 信 用、谨慎勤勉的原则 管 理和 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 有 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 基 金投资分析、决策, 以 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 用 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 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 销 价格 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 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96 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 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 人 按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 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 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 募 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 的 备案条件, 《 基金合 同 》不 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97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权 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起,依法律 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 定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 》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以 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监 管 部门 批准的其他费用; (3 )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 规 则,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交 易资 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 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 义 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 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 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 互独立 ; (4 )除依据《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利 用 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 理 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 基 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 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 金 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 券 账户 ,按照《基金合 同 》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98 (7 )保守基金商业 秘 密,除《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 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 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 赎回 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 监 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 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义务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99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 和接 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 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 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 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 》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 人 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在开放期内, 依法申请赎回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 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 代 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对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 售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 的 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 人 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 金 份额范围内,承担基 金 亏损或者《基金合同 》 终止 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100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 二节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一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变) ; (5 )提高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 标 准 ,提高销售服务费 率 ,但 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和费率标准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 目 标、范围或策略 (法 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 有 规定 的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 基 金合同》或中国证监 会 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 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 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 商后修改,不需召开 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 费 、基金托管费 、销售 服 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 承 担的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101 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规定的范 围 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 费 率 或 变更收费方式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 (4 )在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 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 额 持有 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5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对《基金合同 》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 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 响或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7 )基金管理人、 登 记机构、基金销售机 构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 国 证监 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 关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基金交易、非交 易过户 、 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 )在法律法规规 定 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 情 形下,本 基金推出新 业 务或 服务; (9 )按照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规定不 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3、基金合同生效后 , 在每个开放期的最后 一 日日终,如发生以下 情 形之 一的, 则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将于该日次日终止并根据本 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1 )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 (3 ) 本 基 金 前 十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90% 。 4、基金合同生效后 , 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 开 放日出现巨额赎回且 基 金管 理人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如基金管理人无法在 20 个工作日内支付 上述未支 付部分的赎回款项, 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在变现过程中 存在明显损害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有权终止本基金 合同,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二 )会议召集人及 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 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 外,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由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102 基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 金 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 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 会 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 确 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 式和 权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 的 内容要求(包括但不 限 于代理人身份,代理 权 限和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103 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 式 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 会 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 理人,还应另行书面 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 地 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 不 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 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 等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 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 或 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证 明委 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 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 决效力 。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 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 受托出席会议 者出具 的 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 记资料相符; (2 )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 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 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 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 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104 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开会。通讯 开 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 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 票 以书 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 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 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 二分 之一 ) 。若本人直接出 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 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 机构记 录 相符 。 3、在法律法规或监 管 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 会议通知载明,基金 份 额持 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105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 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 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 基 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 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选举产 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 、身 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 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 份额、 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 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 督 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 有 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 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 所持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106 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 决 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 理 人所 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 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 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 、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 金托管人、终止《基金 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 并,以特 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 明, 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 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 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 投资者 ,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 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的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 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 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 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 基 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 立 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 主 持人 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 人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代 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 结 果有 异议 ,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 当 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 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107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 决议,召集人应当 自通 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完成备案手续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事 由、召开条件、议事 程 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 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三节 基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的 事由 、程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 法律 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 》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决 议自完成备案 手 续后 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 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事由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10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发生基金合同第五部分中第三条约定的终止情形; 4、发生基金合同第七部分中第九条约定的终止情形; 5、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 职责: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 管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 终止 情形出现时,由基金 财 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 基 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 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 部 审计,聘请律师事务 所 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109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 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 四节 争议 解决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 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 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 五节 基金 合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同 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 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110 附 件二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第 一节 托管 协议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法定代表人: 王瑶 成立时间:2013 年5 月3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3]667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柒亿伍仟 万元整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 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85003388 传真:85003386 联系人: 肖佳琦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 洪渊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 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 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111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 据承兑、 贴现、 转贴现、 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资金清算;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 业务(银证转账) ;保 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 性银行 、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 券、金融债券;证券投 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 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 理服务 ; 年金账户管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 查、 咨询、 见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业、 个 人 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 参加银团 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币兑换; 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 外汇票据承兑 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发行、 代理发行、 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 银行、 网上银行、 手机银行业务; 办理结汇、 售汇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 二节 基金 托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之 间的 业务监 督、 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公司债、企 业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转换债券、质押及买断式 债券回购、次级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协议存款、通 知存款、定期存款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增发新股申购, 但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 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 资产,本基金 可持有因 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 的股票 、 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 、 因投资于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等金融工具而产生的权 证 等。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6 个月 内卖出。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112 因上述原因持有的权证,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 规定。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 的投资工具 。 2、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下 述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法律法规的 规 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 定, 本基金的投资资 产 配置 比例为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债 券 资 产的 比 例 不 低 于基 金 资 产的 80% , 但 应 开 放 期流 动 性需要,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 开放期及开放 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 资产 (包括股票、 权证等) 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15%, 其中持有的全部权 证市值不超过基金资 产 净值的 3%。在开放期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 该比例的限制。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 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 地调整投资范围。 (2 )根据法律法规 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 约定,本基金投资组 合 遵循 以下投资限制:


a.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应开放期流 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开放期及 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 b.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 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113 c.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权证等)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 产的15%,其中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 证的 10 %; d.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 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e.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f.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g.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h.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i.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 模的 10 %; j.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k.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l.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 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m.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自投资之日起至 当期封闭期结束之日的时间长度; n.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合计市值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o.本基金投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114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如果法律 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且适用于本基金, 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不需要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3 )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 工 作 日 正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函 说 明 基 金 可 能 变 动 规 模 和 公 司 应 对 措 施 , 便 于 基金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 3、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下 述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基金托管人 依据 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 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 基 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按 以 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 参 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 交 易对 手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115 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 的交易结算方式。基 金 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 收到该名 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 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 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 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 托管人 , 基金托管人于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 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 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 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 行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托管人有权 报告中国证监会。 (2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进 行 现 券 买 卖 和 回 购 交 易 时 , 需 按 交 易 对 手 名 单中约定的 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 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 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参 与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 心 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 银 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 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 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 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 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时 ,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 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 任人进行赔偿。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交易对 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存 款 银 行 的 信 用 等 级 、 存 款 银 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 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本 基金 投 资 除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以 外 的 银 行 存 款 出 现 由 于 存 款 银 行 信 用 风 险 而 造 成 的 损 失时, 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基金管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116 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 行调整。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核心存款银行 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 受 限证券,应遵守《关 于 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 行证 券行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 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 , 包括由《上市公司证 券 发行管理办法》规范 的 非公 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 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 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 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 未 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金管理人应 在 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 限 证券前,向基金托管 人 提供 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 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 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 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投资流通 受 限证券前,基金管理 人 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符 合法 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 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格、 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 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 的比例 、 资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 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 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 )基金托管人应 按 照《关于基金投资非 公 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 限 证券 有关问题的通知》 规定 , 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 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117 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 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 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 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 人 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 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 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 ,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 现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及其他运作违反《基 金 法》 、 《基金合同》 、基金托 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管理 人 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 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 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 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 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 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118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 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 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 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 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 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 三节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119 2、基金托管人应安 全 保管基金财产。未经 基 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 不得 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 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 别 设置账户,与基金托 管 人的 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 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 申 )购、基金投资过程 中 产生的应收财产,应 由 基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 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 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 商业银行开设的 中融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 购专户 。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 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 《运作办法》等有 关 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 报告, 出具的 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 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 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 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 金的银行存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 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 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120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 暂行条例》 、 《人民币利 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 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 算办法 》 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需 求 负 责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和 上海清算所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 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 基 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 间 债券 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 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和使用 ,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 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 实 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 存 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 管 库; 其 中 实 物 证 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 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 券 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121 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 产生的责 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 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 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 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 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 管人处 。 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第 四节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与 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 本基金 根据认购费、 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 各基金份 额 类别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 额净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公 式 为 计 算 日 该 类别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发 售 在 外 的 该 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 时除外。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办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以 双 方 认 可 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 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 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122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第 五节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登记 与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保管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 向 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 日 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 日、 《基金合同》终止 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 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应 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 备份,保 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 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 六节 争议 解决方 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 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 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中融增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123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 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 七节 托管 协议的 变更 与终 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 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 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 在履 行相关程序后,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 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 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