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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策略成长混合(400007)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 2 号 ) 基金管 理人 :东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重要提 示 东方策 略成 长混合型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本基 金” ) 根据2008 年3月21 日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关于 核准 东方 策略 成长 股票 型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募 集的批 复》 ( 证 监许可 【2008】407 号)和《 关于 同意 东方 策略 成长 股票型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募集 时间 安 排的函 》 (基 金部 函 【2008 】121号) 的 核准 募集 。 本 基金基 金合 同于2008 年6 月3日正 式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 准确 、 完 整。 本招 募说 明书经 中国 证监会 审核 同意,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作 出的 任何 决定 , 均 不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益 作出 实质 性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份 额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波 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者 在投资本 基金 之前 , 请仔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 合同 , 全面认 识本 基 金的风 险收 益特 征和 产品 特性, 充分 考虑 自身 的风 险承受 能力 , 并 对认 购 ( 或申购 ) 本 基金 的意愿 、 时机 、 数 量等 投 资行为 作出 独立 决策 。 基金管理 人提 醒 投资者 基金 投资要 承担 相应 风险, 包括 市场 风险 、 管 理风险 、 流 动性 风险 和本 基金所 投资 的股 票、 债券 、 衍生 品等 各种 投资工 具的 相关 风险 等。 在投资 者 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化 导致 的投 资风险 ,由 投资 者 自行负 担。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新 基 金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管 理人 于2015年8月7 日在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发布 《 关于东 方策 略成 长股 票型 开放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变更 基金 名称 并修改 基金 合同 的公 告》, 决定不 变更 本基 金的 股票 投资比 例, 将 本基金 的类 别变 更为 混合 型, 基 金名 称变 更为 “ 东方 策略成 长混 合型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 , 基金简 称变 更为 “东 方策 略成长 混合 ” , 基金 代码 不 变。基金管 理人 于2015年8 月7日在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对更 名后 的基 金合同 、 托 管协 议进 行了 披露。 上述 文件 可通 过本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查阅。 基金管 理人 于2015年8月10日在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发布 《关于 变更 东方 策略 成长 混合型 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业 绩比 较基准 并修 改基 金合 同的 公告》, 决定变 更 本 基金 的 业绩比 较基 准, 由“中信标 普300 指数收 益率×70%+中 信标 普全 债指 数收益 率×30% ”变 更为 “中信标 普300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指数收 益率 ×70%+中证综 合债指 数收 益率 ×30%”, 并且修 改基 金合 同相 应条 款。 基金管 理人 于2015 年8 月10 日在 基金 管理人网 站 对 修订 后的 基金 合同进 行了 披露 。上 述文 件可通 过本 基 金管理 人网站 查阅 。 基金管 理人 于2015年11月4 日在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发布 《东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关 于 旗下部 分基 金业 绩比 较基 准名称 变更 并修 改基 金合 同的公 告》 ,决 定将 本基 金的业绩 比较 基 准进行 更名 , 由 “中信标 普300 指数 收益 率×70%+ 中证综合 债指 数收 益 率×30%”更名 为“ 标 普中国A股300 指数收 益率 ×70%+ 中证 综合 债指 数收 益率×30%”, 基金管 理人 于2015 年11 月4 日在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对修 订后的 基金 合同 进行 了披 露。 上述 文件 可通 过本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查 阅。 有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 截止日 为2015 年 9 月 30 日(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本招募 说 明书其 他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2015 年12 月 3 日 。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 金管 理人


............................................................... 6 四、基 金托 管人


.............................................................. 16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0 六、基 金的 募集 与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41 七、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42 八、基 金的 投资


.............................................................. 50 九、基 金的 业绩


.............................................................. 60 十、基 金的 财产


.............................................................. 62 十一、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63 十二、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68 十三、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70 十四、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72 十五、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3 十六、风险 揭示


.............................................................. 77 十七、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80 十八、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 82 十九、托管 协议 内容 摘要


...................................................... 96 二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104 二十一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07 二十二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09 二十三 、备 查文 件


........................................................... 110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1 一、绪 言 本 《招募说 明书 》 依据 《中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以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证券 投资 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和 其他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以及 《东 方策 略成 长混合型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同 ”)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 《招募说明书 》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遗漏 , 并 对其真 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是根 据 本 《 招募 说明 书》 所载明 的资 料 申请募 集的 。 本基 金管 理 人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提 供未 在本 《 招募 说明书 》 中载明 的 信息, 或对 本《 招募 说明 书》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 《 招募 说明 书 》 根据 本 基金的 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基金合同是 约定 基金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的法 律文 件。 基金 投资者 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 和接受 , 并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享 有权 利、 承担义 务。 基金投资者 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2 二、释 义 在本基 金合 同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基金或 本基 金 : 指东方策略成 长 混合型 开放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2、基金管 理人 或本 基金 管理人: 指 东方 基 金管 理有 限 责任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或本 基金 托 管人: 指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4、基金合 同或本基 金合同 :指《东 方策略成 长混合 型 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 及对本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5、托管协 议:指基 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 本基金 签订之《 东方策略 成长混合型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对 该托管 协 议的 任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募说 明书 : 指《 东方 策略成 长混合型 开放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招募说 明 书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 发售 时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 明的 法律文 件,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每6 个月更 新 1 次, 并于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后 的 45 日内 公告, 更新 内容 截至 每 6 个月的 最后 1 日 7、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指《 东方 策略 成长 混合 型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8、法律法 规:指中 国现行 有效并公 布实施的 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 释、行 政规章 以 及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束 力的 决定 、决 议、 通知等 9、 《基金 法》 : 指2012 年12 月28 日经第 十一 届全 国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十 次 会议通 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 指 2013 年 2 月 17 日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员 会第 28 次主 席 办公会 议通过 ,自 2013 年6 月1 日起实 施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1、 《信 息披 露办 法》 : 指中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及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12、 《运 作办 法》 : 指2014 年7 月 7 日由中 国证 监会 公布并 于 2014 年 8 月 8 日起实施 的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及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3、中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中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律主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3 体,包 括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人 投资 者:指 依据 有关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 可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金 的 自然人 17、 机构 投资 者 :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境内 合法 注册登 记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部 门批 准设 立并存续 的企业 法人 、 事业 法人 、 社 会团体 或其 他 组织 18、合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暂行办 法》 规定的 条件 , 经中 国证 监 会批准 投资 于中 国证 券市 场, 并取 得国 家外 汇管 理 局额度 批准 的中 国境外 基金 管理 机构 、保 险公司 、证 券公 司以 及其 他资产 管理 机构 19、 投资 者:指个 人 投资者、机构 投资 者 和合格 境外机构 投资 者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资者 的合 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募说 明书 合法取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者 21、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金的认 购、 申购、 赎回 、 转换 、 非交易 过户 、 转托管及定 期定 额投资 等业 务 22、销售机 构 : 指直 销机 构和代 销机 构 23、直销机 构: 指 东方 基 金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24、 代销 机构 : 指符 合 《销售办 法》 和中国 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得 基金代销 业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25、 会员 单位 : 指具有 开放式基 金代 销资 格, 经上海证券 交易 所和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认可 的、 可通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系 统办理 开放 式基 金的 认购 、 申购、 赎回 和 转托管 等业 务的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会员 单位 26、基金销 售网 点 : 指直 销机构 的直 销中心 及 代销 机构的 代销 网点 27、 份额 登记 业务 : 指基金登记 、 存管 、 过户、 清算和结 算业 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者 基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基金销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算 和结算 、 代理发 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等 28、 份额 登记 机构 : 指办理 份额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的 份额 登记 机构 为 东方 基金 管理 有限责任 公司或 接受 东方 基金管 理有 限责任 公 司委 托代为 办理 份额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29、 基金 账户 : 指 份额 登记 机构 为 投资者 开立 的、 记录其 持有 的、 基金管 理人所管 理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30、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销售机构 为 投资者 开立 的、 记录 投资者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本基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4 金份额 的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户 31、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规 定及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理 人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 监会书 面确认的 日期 32、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基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金 财产 清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日期 33、 基金 募集 期限 : 指 自 基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 售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 长不得 超过 3 个月 34、存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5、日/天:指 公历 日 36、月:指 公历 月 37、工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8、T 日: 指本 基金 在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者 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日 期 39、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 日 ( 不包 含 T 日) 40、开放 日 :指 为投资者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 工作日 41、 交易 时间 : 指开放 日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或 其他交易 的时 间段 , 具体 时间见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42、 《开放 式基金 业务规则》: 指《东方 基金 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 是规范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注 册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 投资者 共同 遵守 43、认购 :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间, 投资 者 申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4、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 投资者 根据 基金 合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 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5、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基金管 理人 购回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6、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的公 告在本 基 金份额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份额 间的 转换 行为 47、 转托 管: 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在 同一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构 之间 实施 的所 持基 金份额 销 售机构 变更 的操 作 48、 巨额 赎回:指 本基 金 单个开 放日 , 基金 净赎 回申请 (赎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5 超过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的10% 49、元 :指人民 币元 50、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指 投资 者 通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扣款日 、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售 机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 投资者 指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51、 基金 收益 : 指基 金投 资所得红 利、 股息、 债券利 息、 买卖证 券价 差、 银行存 款利息 、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 证 券持有 期间 产生 的公 允价 值变动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的 成本 和 费用的 节约 52、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应 收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3、基金资 产净 值 :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4、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发 行在 外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55、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计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6、 指定 媒体 : 指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及其他 媒体 57、 不可 抗力 : 指本基 金合同当 事人 无法 预见 、 无法抗拒 、 无法 避免 且在 本基金合 同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签署之 日后 发生 的 , 使 本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全部 或部分 履行 本基 金合同 的任 何事 件, 包括但不限 于洪 水、 地震及 其他自然 灾害 、 战争 、 骚乱、 火灾、 政府 征 用、没 收、 法律 法规 变化 、突发 停电 或其 他突 发事 件、证 券交易所 非正 常暂 停或停 止交 易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6 三、基 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东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锦什 坊街28 号1-4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锦什坊 街28 号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崔伟 成立日 期:2004 年6 月11 日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民币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4 】80 号 基金管 理公 司法 人许 可证 编号:A039 企业法 人营 业执 照注 册号 :110000007042263 联系人 :李景岩 电话:010-66295888 股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出资金 额 ( 人民 币) 出资比 例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2,800 万元 64% 河北省 国有 资产 控股 运营 有限公 司 5,400 万元 27% 渤海国 际信 托股 份有 限公 司 1,800 万元 9% 合


计 20,000 万元 100% 注: 公 司股 东渤 海国 际信 托有限 公司 于2015 年 7 月 16 日完 成股 改, 企业名 称变更 为渤 海国际 信托 股份 有限 公司 。 内部组 织结 构: 股东会 是公 司的 最高 权力 机构, 下设 董事 会和 监事 会, 董事 会下 设合 规与 风险 控制委 员 会、 薪酬 与考 核委 员会 ; 公司组 织管 理实 行董 事会 领导下 的总 经理 负责 制 , 下设投资决 策委 员会、产品 委员 会、IT 治 理委员 会、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和权益投 资部 、固 定收 益部、 量化 投 资部 、 电子商 务部 、 专户 投资部 、 产品 开发 部、 销售部 、 公募业 务部 、 专户 业务部 、 运营 部、 信息技 术部 、 财务 部、 人力资源 部、 综合管 理部 、 董事会 办公 室、 风险管 理部、 监察 稽核 部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7 十七个职能 部门 及北 京分 公司 、 上海分 公司 、 广州分 公司 ; 公司设 督察 长, 分管 风险管 理部 、 监察稽 核部 ,负 责组 织指 导公司 的风险管 理和 监察 稽核工 作。 (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人 员情况 1、董事会 成员 崔伟先 生, 董事 长, 经济 学博士 。 历任 中国 人民 银行副主 任科 员、 主任科 员、 副处级 秘 书, 中国 证监 会党 组秘 书、 秘书处 副处 长、 处长, 中国人 民银 行东 莞中 心支 行副行 长、 党委 委员 , 中国人 民银 行汕 头中心支 行行 长、 党委书 记兼国家 外汇 管理 局汕 头中 心支局 局长 , 中 国证监 会海 南监 管局 副局 长兼党 委委 员 、 局 长兼 党 委书记 , 中国 证监 会协 调 部副主 任兼 中国 证监会 投资 者教 育办 公室 召集人 ; 现任 东方 基金 管 理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长 , 兼任东 北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 、 吉林大学 商学 院教 师、 中国证券投 资基 金业 协会 理事 、 东方汇 智资 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张兴志 先生 , 董事 , 硕士 , 研究 员。 历任 吉林 省经 济体制 改革 委员 会宏 观处 处长 , 吉林 省体改 委产 业与 市场 处处 长, 吉林 亚泰 (集团 ) 股份有限 公司 总裁 助理 、 副总裁 , 东北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副 总裁 , 东证融达 投资 有限 公司 董事 、 副总经 理; 现 任东 北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裁 、纪 委书 记, 兼任 吉林省 证券 业协 会监 事长 。 何俊岩先 生,董事 ,硕士 ,高级会 计师、中 国注册 会计师、 中国注 册资产评 估师,吉林 省五一 劳动 奖章 获得 者。 历任吉 林省 五金 矿产 进出 口公司 计划 财务 部财 务科 长, 东 北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计划 财务 部总 经理、 客户 资产管 理总 部 总经理 , 福 建凤竹 纺织 科 技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总 监, 东北证 券有 限责任公 司财 务部 负责 人、 财务总 监, 东北证 券股 份有限公 司副 总裁 兼财务 总监 , 东证 融达 投 资有限 公司 董事 , 东证 融 通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东方基 金管 理 有限责 任公 司监 事会 主席 ; 现任 东北 证券股 份有 限 公司总 裁, 兼任吉 林省 总 会计师 协会 副会 长、吉 林省 证券 业协 会副 会长、 渤海 期货 股份 有限 公司董事 。 郭兴哲 先生 , 董事 , 硕士, 高级经 济师 。 历任唐 山钢铁公 司技 术员 、 调度 , 河北省 委科 教部干 部, 河北省 经济 体制改革 委员 会干 部, 河北省体改 委证 管办 副主 任, 河北省 证券 委员 会国内 业务 处处 长、 综合处处长 , 中国 证监 会石 家庄特派 员办 公室 综合 处调 研员 , 河北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总 裁、 顾问; 现任河 北省 国有 资产 控股运营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党委常 委, 兼任 河北国 控化 工有 限公 司党 委书记 、董 事长 ;河 北卓 城企业 管理 服务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 经 理 。 彭铭巧 女士 , 董事 , 经济学 硕士 。 历任黑 龙江 证券 有限公司 深圳 营业 部交 易员 、 研究员, 特区时 空杂 志社 编辑 , 国 泰君安 证券 公司 海口 营业 部研究 员 , 海 航集 团有 限 公司证 券业 务部 研究室 经理 , 海航 集团 财 务有限 公司 投资 银行 部理 财主管 ; 现任 渤海 国际 信 托股份 有限 公司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8 投资部 总经 理,兼任 国都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监 事 。 田瑞璋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大学本 科 。 历 任中 国北 方 工业 (集 团) 总公 司副 总 经理 , 中国 兵器工业 总公司总 经济师 、副总经 理、党组 成员( 副部级) , 中国工 商银行党 委副书记 、 副 行长、中 央金融工 委委员 (副部级) ,工商 东亚金融 控股有限 公司全国 政协委 员、工商 东 亚 董事长、 渤海银行 独立董 事;现任 中国扶贫 开发协 会常务副 会长(中 组部任 命、副部 级) 、 中国金 融学 会常 务理 事、 中国城 市金 融学 会副 会长 、 中国宏 观经 济学 会常 务理事 、 晋商银 行 独立董 事。 金硕先 生 , 独 立董 事, 教 授。 历任 吉林 大学 总务 办 公室副 主任 、 副教 授、 教 授, 长春 税 务学院 党委 书记 、 院长 , 长春市 政协 委员 , 吉林 省 政协委 员 , 文教卫 生委 员会副主 任, 吉林 财经大 学党 委书 记。 关雪凌 女士 , 独立 董事 , 经济学 博士 。 历任 中国 俄罗斯东 欧中 亚学 会常 务理 事 , 山东 博 汇纸业 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中国人 民大 学东 欧中亚研 究所 副所 长、 所长; 现任中 国人 民 大学俄 罗斯 研究 中心 主任 , 国务院 发展 研究 中心 欧亚社会 发展 研究 所特 约高 级研究 员,兼 任 中国世 界经 济学 会副 秘书 长,石嘴山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独 立董 事 。 孙晔伟 先生 , 董事 , 经济学博士 。 历任 吉林 省社 会科学院 助理 研究 员, 东北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投资 银行 部经 理, 东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督察 长, 新华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基金 公司 筹备 组副 组长 , 安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 现任东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总经 理,兼任 东方 汇智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 2、监事会 成员 赵振兵 先生 ,监 事会 主席 ,本科 ,高 级经 济师 。历 任河北 华联 商厦 部门 助理 、副经 理 、 副总经 理 , 河 北省 商贸 集 团经营 二公 司副 总经 理 , 河北省 工贸 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改 革发 展处 副处长 , 河北 省国 有资 产控股运 营有 限公 司企 业管 理部副 部长 、 资产 运营 部部长 ; 现任河 北 省国有 资产 控股 运营 有限 公司副 总裁 、河 北省 国控 矿业开 发投 资有 限公 司董 事。 杨晓燕女士 ,监事 ,硕士 研究生,高 级经济 师。曾 任职北京银 行等金 融机构 ,20 余 年 金融、 证券 从业经历 ;现 任本 公司 风险 管理 部 总经理。 肖向辉 先生 , 监事 , 本科 。 曾任职 北京 市化 学工 业研究院 、 中国 工商 银行 总行; 现任 本 公司运 营部 副总 经理 。 3、高级管 理人 员 崔伟先 生, 董事 长, 简历 请参见 董事 介绍 。 孙晔伟 先生 ,总 经理 ,简 历请参 见董 事介 绍。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9 刘鸿鹏 先生 , 副 总经 理, 吉 林大学 行政 管理 硕士 。 历任吉林物 贸股 份有 限公 司投 资顾问 , 君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长 春办事 处融 资融 券专 员 , 吉林省 信托 营业 部筹 建负 责人 , 新 华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长 春同 志街 营业部 副经 理 、 经 理, 东 北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杭州 营业部 经理 、 营 销管理 总部 副经 理、 经理 。2011 年 5 月加盟 本公 司, 历任 总经 理助 理兼 市场 总监及市场 部 经理。 陈振宇 先生 , 副总 经理 , 华中理 工大 学经 济学 硕士 。 历 任大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证 券投 资一部 经理 、 深圳 深南 中 路营业 部总 经理 、 资产 管 理部总 经理 等职 , 招商 证 券股份 有限 责任 公司深 圳福 民路 营业 部总 经理 ,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资 产管 理部 负责 人、 证券投 资部 负责 人, 安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 任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兼 基金 投资部 总经 理 。2014 年 2 月加盟 本公 司, 曾任特别助 理。 秦熠群 先生 , 副 总经 理, 中央财经 大学 经济 学 博士。 历任 中央 财经 大学 经济 学院 副院长 、 学校分部 副主任等 职务。2011 年加 盟本公 司,历任董办主任 、董秘、 总经理 助理等职 务, 期间曾 兼任 人力 资源 部、 综合管 理部 、风 险管 理部 等部门 总经 理职 务。 李景岩 先生 , 督察 长, 硕士研究 生,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历任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延吉 证券营 业部 财务 经理 、北 京管理 总部 财务 经理 。2004 年 6 月加 盟本 公司 , 历任 财务 主管 , 财务部 经理 ,财 务负 责人 ,综合 管理 部经 理兼 人力 资源部 经理 、总 经理 助理 。 4、本基金 基金 经理 姓名 任职时 间 简历 张洪建 (先 生) 2014年12月15日至 今 清华大 学物 理学 博士,6年 证券从 业经 历, 曾 任银 联商务 创新 业务 部专 员, 平安证 券综 合研 究所TMT 行业研究员 。2012年5月加盟东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 任公司 , 曾 任权 益投 资部 电子、 传媒、 家用 电器 、 电 气设 备行 业研 究员, 东方 核心 动力 股票 型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于2015 年7月31 日更名 为东 方核 心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助理 。现 任 东方 策略 成长 股票型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于 2015 年8 月7 日更 名为东 方策 略成 长混 合型 开放 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东方 龙混 合型 开放 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东 方新 思路 灵活 配置 混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10 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东 方创 新科 技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王然( 女士 ) 2015年5月4 日至 今


北京交通大学产业经济学硕士,7 年证券从业经 历 ,曾 任益 民基 金交通 运输 、纺 织服 装、 轻工 制 造行业 研究 员。2010 年4 月加盟东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 责任公 司, 曾 任权 益投 资 部交通 运输、 纺织 服装 、 商 业零 售行 业研 究员, 东方 策略 成长 股票 型开 放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于2015 年8 月7 日更 名为东 方策 略 成长 混合 型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助 理 ,现 任东 方保 本混合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 经理 、东 方策 略成长 股票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 (于2015 年8 月7 日更 名为 东方 策略 成长 混合 型 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东 方新 兴成 长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东方 新思 路灵 活 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东方 赢家 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于鑫( 先生 ) 2008年6月3 日至2015 年1 月1日任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付勇( 先生 ) 2008年6月3 日至2010 年2 月12日任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5、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陈振宇 先生 , 副 总经 理,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主 任委 员。 简 历请参 见其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介绍 。 李仆先 生, 固定 收益 部总 经理, 东方 永润 18 个月 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 理,投资决 策委员 会委员, 东方双债 添利债券 型证券 基金基金 经理,东 方稳健 回报债券 型 基 金基金基 金经理, 东方赢家 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理 、东方稳 定增利 债券型证 券 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15 年 证 券从业经 历,历任 宝钢集 团财务有 限责任公 司投资 经理、宝 钢集 团有限 公司 投资 经理 、 宝岛 (香港 ) 贸易有 限公 司投资部 总经 理、 华宝信 托有限责 任公 司资 管部投 资副 总监 、信 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经理 。2014 年 2 月加盟 东方 基金管理 有限 责 任公司 ,曾 任特 别顾 问 。 王丹丹 女士 ,固 定收 益部 副总经 理, 东方 安心 收益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投资决策 委员会委 员。中 国人民银 行研究生 部金融 学硕士,9 年证券 从业经 历。2006 年 6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11 月加盟 东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 历任 债 券研 究 员、 债券 交易 员、 东方 金 账簿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助理 、 东方金 账簿 货币 市场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东方强化 收益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东方 稳健 回报 债券 型基 金基金 经理 。 刘志刚 先生 , 量 化投 资部 总经理 , 东方央 视财 经 50 指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于 2015 年 12 月 3 日起 转型 为东 方 启明量 化先 锋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投资决策 委员 会 委员。 吉林 大学 数量 经济 学博士 ,7 年基 金从 业经 历。 历任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产 品 开发部产品开发经理、 安信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市 场部副总经理兼产品开发 总监。2013 年5 月加盟 东方 基金 管理 有限责 任公 司, 曾任指 数与 量化投 资部 总经 理、 专户业 务部总 经理 、 产品开 发部 总经 理、 投资 经理。 朱晓栋 先生, 对 外经 济贸 易大学 经济 学硕 士,6 年 证券从 业经 历。2009 年 12 月加盟 东 方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 曾任研 究部 金融 行业 、 固定收 益研 究、 食品饮 料行业 、 建筑建 材 行业研 究员 , 东方 龙混 合 型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助理 、 东方 精选 混 合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现任权益投 资部 总经 理助 理、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 东方利群 混合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东方 安心 收益 保本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东方 多策 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东方龙 混合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东方 鼎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东 方 核心动 力股 票型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 于 2015 年7 月31 日更 名为 东方核 心动 力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东方新策 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东 方精 选混 合型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6、上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亲属 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 1、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金 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12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为;


12、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本基金 管理人承 诺严格 遵守现行 有效的相 关法律 、法规、 规章、基 金合同 和中国 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施 ,防 止违 反现 行有 效的有 关法 律 、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 的行 为发生 。 2、本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严格 遵守《证 券法》 、 《 基金法 》及有关 法律法规 ,建立 健全的 内 部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防 止下 列行 为发 生: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本基金 管理人承 诺加强 人员管理 ,强化职 业操守 ,督促和 约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7)违反 现行有效 的有关 法律、法 规、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金的 商业 秘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8)违反 证券交易 场所业 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 纵市场价 格,扰 乱市场 秩 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13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基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违 反现行有 效的有 关法律、 法规、规 章、基 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 ,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内容 、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从事损 害基 金财 产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①健全性 原则:内 部控制 应当包括 公司的各 项业务 、各个部 门或机构 和各级 人员,并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②有效 性原 则: 通过 科学 的 内控手 段和 方法,建立合 理的内控 程序,维护内 控制 度的有效 执行。 ③独立 性原 则: 公司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职 责应 当保持相 对独 立, 基金 资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 分离 。 ④相互 制约 原则 : 公 司内 部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 应当 权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 ⑤成本 效益 原则 : 公 司运 用 科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 低运作 成本,提高经 济效 益,以合 理 的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制 效果 。





(2) 内部 控制 的主 要内 容 <1>控制环 境 ①控制 环 境 构成 公司 内部 控制的 基础 ,环 境控 制包 括管理 思想 、经 营理 念、 控制文 化 、 公司治 理结 构、 组织 结构 和员工 道德 素质 等内 容。 ②管理 层通 过定 期学 习、 讨论、 检讨 内控 制度 ,组 织内控 设计 并以 身作 则、 积极执 行 , 牢固树 立诚 实信 用和 内控 优先的 思想 , 自觉 形成 风险 管理观 念 ; 通 过营 造公 司内 控文化 氛围 , 增进员 工风 险防 范意 识, 使其贯 穿于 公司 各部 分、 岗位和 业务 环节 。 ③董事 会负 责公 司内 部控 制基本 制度 的制 定和 内控 工作的 评估 审查 , 对 公司 建 立有效 的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14 内部控 制系 统承 担最 终责 任; 同时 , 通过充 分发 挥独立董 事和 监事 会的 监督 职能 , 避免不 正 当关联 交易 、 利益 输送 和 内部人 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 建立健 全符 合现 代企 业制 度要求 的法 人治 理结构 。 ④建立 决策 科学 、 运营 规范、 管理 高效 的运 行机 制, 包括民 主透 明的 决策 程序和管 理议 事规则 ,高 效严 谨的 业务 执行系 统, 以及 健全 有效 的内部 监督 和反 馈系 统。 ⑤建立 科学 的聘 用、 培训、 轮岗、 考评 、 晋升、 淘汰等人 事管 理制 度, 严格制定单 位业 绩和个 人工 作表 现挂 钩的 薪酬制 度, 确保公 司职 员具备和 保持 正直 、 诚实 、 公正 、 廉洁的 品 质与应 有的 专业 能力 。 <2>风险评 估 公司定期评 估公 司风 险状 况, 范围包 括所 有能 对经 营目标产 生负 面影 响的 内部 和外部 因 素, 评估 这些 因素 对公 司 总体经 营目标产 生影 响的 程度及 可能 性, 并将评 估报告报 公司 董事 会及高 级管 理人 员。 <3>组织体 系 内部控 制组 织体 系包 括三 个层次 : 第一层 次: 董事 会层 面对 本公司 经营 管理 过程 中的 风险控 制工 作的 指导 ; 公司董 事会 通过 其下 设的 合规与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督 察长对 本公 司和 本基 金的 合法合 规 性进行 监督 。 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代表 董事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 内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 法合规 性及风 险控 制状 况进 行评 估,并 督促 经理 层、 督察 长落实 或改 进。 督察长 根据 法律 、 法规 的 规定 , 监 督检 查基 金和 公 司运作 的合 法合 规及 公司 内部风 险控 制情况 ,行 使法 律、 法规 及中国 证监 会和 公司 章程 规定的 职权 。 第二层 次 : 公 司管 理层 对 经营风 险进 行预 防和 控制 的组织 主要 是总 经理 办公 会、 风险 控 制委员 会和 风险 与监 察稽 核部门 ; ①总经 理办 公会 为公 司经 营重大 事项 之决 策机 构, 并负责 公司 层面 风险 管理 工作。 ②风险 控制 委员 会是 公司 基金投 资的 最高 风险 控制 机构。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的 主 要职权 是 拟定基 金投 资风 险控 制的 基本制 度和 标准 , 划分 和 量化市 场风 险 , 并 进行 基 金投资 组合 的风 险评估 和业 绩评 价。 ③风险 与监 察稽 核部 门 , 负责对 公司 、 基金 运作 和 资产管 理的 合法 合规 性 、 内部控 制制 度的有 效性 及公 司日 常风 险和基 金投 资的 绩效 评价 进行风险管 理、 监察 、稽 核。 第三层 次: 各职 能部 门对 各自业 务的 自我 检查 和监 控。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15 公司各 业务 部门 作为 公司 内部风 险控 制的 具体 实施 单位, 在公 司各 项基 本管 理 制度的 基 础上 , 根 据具 体情 况制 订 和执行 本部 门的 业务 管理 办法和 操作 流程 , 对各 自 业务中 潜在 风险 进行自 我检 查和 控制 。 <4>制度体 系 制度是 内部 控制 的指 引和 规范, 制度 缜密 是内 部控 制体系 的基 础。 ①内部 控制 制度 包括 内部 管理控 制制 度、 业务控 制制度 、 会计核 算控 制制 度、 信息披 露 制度、 监察 稽核 制度 等。 ②内部 管理 控制 制度 包括 授权管 理制 度、 人力资 源及业绩 考核 制度 、 行政 管理制度 、 员 工行为 规范、纪 律程 序。 ③业务 控制 制度 包括 投资 管理制 度、 风险控 制制 度、 资料档 案管 理制 度、 技术保障 制度 和危机 处理 制度 。 <5>信息与 沟通 建立内 部办 公自 动化 信息 系统与 业务 汇报 体系 , 通 过建立 有效 的信 息交 流渠 道, 保证 公 司员工 及各 级管 理人 员可 以充分 了解 与其 职责 相关 的信息 , 保 证信 息及 时送 达 适当的 人员 进 行处理 。 3、基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制的声 明 (1)本公 司确知建 立、实 施和维持 内部控制 制度是 本公司董 事会及管 理层的 责任, 董 事会承 担最 终责 任;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16 四、基 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基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行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青 联系电 话: (010 ) 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于 1954 年10 月, 是一 家国 内领 先 、 国际知 名的 大型 股份 制商 业银行 , 总部设 在北 京。 中国 建设 银行 于2005 年10 月在香 港联合 交易 所挂 牌上 市( 股票代 码 939), 于2007 年9 月在上 海证 券交易所 挂牌 上市(股票代 码 601939) 。 2015 年6 月末 , 本集团 资产总 额 182,192 亿元 , 较上年末 增长 8.81% ; 客户贷 款和垫 款 总额 101,571 亿元, 增长 7.20% ;客 户存 款总 额 136,970 亿元, 增长 6.19%。 净利润 1,322 亿元, 同比 增长 0.97% ;营业收 入 3,110 亿元, 同比增 长 8.34% ,其 中, 利 息净收 入同 比增 长 6.31% ,手 续费 及佣 金净收入 同比 增长 5.76% 。成本收 入比 23.23% ,同 比下降 0.94 个百 分点。 资本 充足 率14.70% ,处于 同业 领先 地位 。 物理与 电子 渠道 协同 发展 。 总行成 立了 渠道 与运 营管理部 , 全面 推进 渠道 整合; 营业 网 点“三 综合 ”建 设取 得新 进展, 综合 性网 点达 到1.44 万个, 综合 营销 团队 达到 19,934 个、 综合柜 员占 比达 到84% , 客户可 在转 型网 点享 受便 捷舒适 的 “ 一站 式” 服 务 。 加快 打造 电子 银行的 主渠 道建 设 , 有 力 支持物 理渠 道的 综合 化转 型, 电子 银行 和自 助渠 道 账务性 交易 量占 比达94.32%, 较上年 末提 高 6.29 个百分 点; 个人网 上 银行 客户 、 企业网 上银 行客户 、 手机 银行客 户分 别增 长8.19% 、10.78% 和11.47%; 善融 商务推出 精品 移动 平台 , 个人商城 手机 客 户端“ 建行 善融 商城 ”正 式上线 。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17 转型重 点业 务快 速发 展。2015 年 6 月末, 累计承 销非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 工具 2,374.76 亿元 , 承销金 额继 续保 持同业第 一; 证券投 资基 金托管只 数和 新发 基金 托管 只数均 列市 场第 一, 成为 首批 香港 基金 内 地销售 代理 人中 唯一 一家 银行代 理人 ; 多模 式现 金 池、 票据 池、 银 联单位 结算 卡等 战略 性产 品市场 份额 不断 扩大 , 现 金管理 品牌 “ 禹道 ” 的 市 场影响 力持 续提 升; 代理 中央 财政 授权 支 付业务、 代理 中央 非税 收入收缴 业务 客户 数保 持同 业第一 , 在同 业 中首家按 照财政部 要求实 现中央非 税收入收 缴电子 化上线试 点。 “鑫 存管”证 券客户保 证 金 第三方 存管 客户 数3,076 万户, 管理 资金 总额 7,417.41 亿元 ,均 为行 业第 一。 2015 年 上半年, 本集团 各 方面良好表 现,得 到市场 与业界广泛 认可, 先后荣 获国内外 知名机 构授 予的 40 多项 重 要奖项 。 在英 国 《 银行 家》 杂志2015 年 “世界 银行 1000 强 排名” 中,以 一级 资本 总额 继续 位列全 球 第 2 ;在 美国 《福布斯 》杂 志 2015 年全球 上市公 司 2000 强排名 中继 续位 列第 2; 在美国 《财 富》 杂 志2015 年世 界 500 强排 名第 29 位, 较上 年上 升 9 位; 荣获 美国 《 环球 金融 》 杂 志颁 发的 “2015 年中国最佳 银行 ” 奖项 ; 荣获中国银 行业 协 会授予 的 “年 度最 具社 会 责任金 融机 构奖 ” 和 “ 年 度社会 责任 最佳 民生 金融 奖” 两个 综合 大 奖。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 下设 综合 处 、 基金市 场处 、 证券 保险 资 产市场 处、 理财信托 股权市场 处、QFII 托管处、 养老金 托管处、 清算处、 核算处、 监督稽 核处等9个职 能处室, 在上海设 有投资 托管服务 上海备份 中心, 共有员工210 余人 。 自2007 年起,托 管部 连续聘 请外 部会 计师 事务 所对托 管业 务进 行内 部控 制审计 , 并已经 成为 常规 化的内控 工作 手 段。 2、主要人 员情 况 赵观甫 ,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总经理 , 曾先 后在 中国 建设银行 郑州 市分 行、 总行信贷部 、 总 行信贷 二部 、 行 长办 公室 工 作, 并 在中 国建 设银 行河 北 省分行 营业 部、 总行 个人 银 行业务 部、 总行审 计部 担任 领导 职务 , 长期从 事信 贷业 务、 个人银行 业务 和内 部审 计等 工作 , 具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军红 ,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副总经 理, 曾就职 于中 国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中国建设银 行 总 行零售 业务 部 、 个 人银 行 业务部 、 行长 办公 室, 长 期从事 零售 业务 和个 人存 款业务 管理 等工 作,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 张力铮 , 投资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理 , 曾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行总 行建 筑经 济部 、 信贷二部、 信贷部 、 信贷 管理 部、 信 贷经营 部 、 公 司业 务部 , 并在总 行集 团客 户部 和中 国建设 银行 北京 市分行 担任 领导 职务 , 长 期从事 信贷 业务 和集 团客 户业务 等工 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18 务管理 经验 。 黄秀莲 ,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副总经 理, 曾就职 于中 国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长期从事 托管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3、基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行 一直 秉 持 “ 以客 户 为中心 ” 的经 营理 念,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格 履行 托管 人的 各 项职责 , 切实 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资产 委托 人提 供高 质量的托 管服 务。 经过多 年稳步发 展, 中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 品种 不断增加 , 已形 成包 括证 券投资基 金、 社保 基金 、 保险资 金、 基本养 老个人 账户 、QFII 、 企业 年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 是目 前 国内托 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业 银行 之一 。截至 2015 年 9 月末 ,中 国建 设银 行已托 管 537 只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国 建 设银行 专业 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力 和业 务水 平 , 赢 得 了业内 的高 度认 同。中 国建 设银 行自 2009 年至今 连续 五年 被国 际权 威杂志《全 球托 管人 》评 为“中 国最 佳 托管银 行”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部控 制目 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国 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运 作、 严格监察 , 确保 业务 的稳 健运行 , 保证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保 有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2、内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责 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托 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专门设 置了 监督 稽核 处, 配备了 专职 内 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3.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投资托 管业务 部具备 系统 、 完善的 制度 控制 体系 ,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制 制度、 岗位 职 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 可 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务 人员 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核、 检查 制度 ,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印 章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用 , 账户资 料严 格保管 ,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业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 封闭管 理, 实施 音像监 控; 业务信 息由 专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泄密 ; 业务实 现自 动化 操作, 防止 人为 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完整 、独立 。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19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1、监督方 法 依照 《基 金法 》 及 其配 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用 自 行开发的 “托管业 务综合 系统—— 基金监督 子系统” ,严格按 照现行法 律法规 以及基金 合 同 规定 , 对基金 管理 人运 作基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资 范围、 投资 组合 等情 况进 行监督 , 并定期 编 写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 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 在日 常 为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清 算和 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 对 基金 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2、监督流 程 (1)每工 作日按时 通过基 金监督子 系统,对 各基金 投资运作 比例控制 指标进 行例行 监 控, 发现 投资 比例 超标 等异常情 况, 向基金 管理 人发出书 面通 知, 与基金 管理人进 行情 况核 实,督 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2)收到 基金管理 人的划 款指令后 ,对涉及 各基金 的投资范 围、投资 对象及 交易对 手 等内容 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根据 基金投资 运作监 督情况, 定期编写 基金投 资运作监 督报告, 对各基 金投资 运 作的合 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和 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评 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通过 技术或非 技术手 段发现基 金涉嫌违 规交易 ,电话或 书面要求 基金管 理人进 行 解释或 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20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 直销 机构 : 1、柜台交 易: 名称: 东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直 销中 心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锦什 坊街28 号1-4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锦什坊 街28 号3 层 法定代 表人 :崔伟 联系人 :孙 桂东 电话:010-66295921 传真:010-66578690 网址: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2、电子交 易: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统 办理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等业 务 , 具 体业 务 办理情 况 及业务 规则 请登 录本 公司 网站查 询。 本公司 网址 :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二) 代销 机构 : 1、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长安兴 融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王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中国 北京 复兴 门内 大街55 号 办公地 址:中国 北京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联系人 :杨菲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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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2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中国 银行总行 办公 大楼 法定代 表人 :田国立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商 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5、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崎 联系人 :刘健 电话:010-57092637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6、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 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国华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22 联系人 :王硕 传真:010-6885811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7、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甲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孔 超 电话:010-66223588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8、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振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9、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锡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或 拨打各 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网址:www.95559.com.cn 10、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士余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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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23 网址:www.abchina.com 11、吉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吉林 省长 春市 东南 湖大 路 1817 号


办公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东南湖 大 路18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唐 国兴


联系人 :孟 明 电话:0431-84992680 传真:0431-84992649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96666( 全国 )、96666( 吉林省 ) 网址:www.jlbank.com.cn 12、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树财 联系人 :潘锴 电话:0431-85096709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13、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5 号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 :宋 明 电话:010-66568450 传真:010-6656899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4、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 市福田 区中心 三路 8 号卓越 时代 广场( 二期 ) 北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朝阳 区亮 马桥 路 48 号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24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ecitic.com 15、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梅 联系人 :钱 达琛 电话:021-33388253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6、海通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广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李笑鸣 电话:021-23219275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5553 、400-8888-001 或拨打 各城市营 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网址:www.htsec.com 17、中信建 投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2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8、山西证 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69 号山西国 际贸 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69 号山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19、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3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 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20、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 西路23 号投资 广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1928 号东 海证 券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联系人 :梁旭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 或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21、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26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 :芮敏祺/朱雅崴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22、中信证 券 ( 浙江 )有 限责任 公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 东路29 号迪凯 银座 22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29 号迪凯 银座 22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强 联系人 :周妍 电话:0571-86078823 传真:0571-8510638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bigsun.com.cn 23、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17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178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咏 联系人 :李蔡 电话:0551-68167423 传真:0551-68167431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24、中 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任 公司 住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宝林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27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25、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益民 联系人 :吴 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06 或40088-88506 网址:www.dfzq.com.cn 26、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 北路 183 号大都 会广 场 43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大都 会广 场5 、18 、19 、36、38、41、42、43、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27、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江苏 省南 京市 江东 中路2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江东中 路2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程 高峰 电话:025-83389999


传真:025-83387337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2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或40088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8、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99 号标 力大 厦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陆 家嘴 东路166 号中保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谢 高得 电话:021-68419393-1098 传真:021-6841986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9、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凤 凰大 厦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30、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十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1、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29 住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联系人 :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32、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苏 大 厦A 座 38-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迎生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33、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济南 市经 七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济南 市经 七路86 号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34、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 香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30 联系人 :刘 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 务热 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5、宏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 艺路233 号宏源 大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19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联系人 :李 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6、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福州 市五 四路 157 号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 务电 话:96326(福建省外 请先 拨 0591 ) 网址:www.hfzq.com.cn 37、五矿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28 号经贸 中心 4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28 号经贸 中心 48 楼 法定代 表人 :赵立功 联系人 :马国栋 电话:0755-83252843 传真:0755-82545500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3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38、恒 泰长 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住所: 长春 市长 江路 经济 开发区 人民 大 街280 号科 技城 2 层 A-33 段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长 江路 经济开 发区 人民 大 街280 号科技 城 2 层 A-33 段 法定代 表人 :赵 培武 联系人 :曲 志诚 电话:0431-82945299 传真:0431-82946531 客户服 务电 话:0431-82951765 网址:www.cczq.net 39、东莞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 区可园 南路 一号 金源 中 心30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区 可园 南 路1 号金源 中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张 运勇 联系人 :孙旭 电话:0769-22119348 客户服 务电 话:961130(省内直 拨, 省外 请加 拨区 号 0769) 网址:www.dgzq.com.cn


40、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 文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甘 霖 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客户服 务电 话:96518( 安徽 )、4008096518( 全国 ) 网址:www.hazq.com 41、方正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 中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32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22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郭 军瑞 电话: 0731-85832503 传真: 0731-8583221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42、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内蒙 古呼 和浩 特新 城区新 华东 街 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新城 区新 华东 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系人 :罗俊峰 电 话:0471-4972042 传 真:0471-4961259 客户服 务电 话:0471-4961259 网 址:www.cnht.com.cn 43、联讯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惠州 市江 北东 江三 路 55 号广 播电 视新 闻中 心 西面一 层大 堂和 三、 四层 办公地 址: 惠州 市江 北东 江三 路55 号广 播电 视新 闻 中心西 面一 层大 堂和 三、 四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联系人: 陈思 电话: 021-33606736 传真:021-33606760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44、中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 中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7 层、8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华 侨城 深南大 道9010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联系人 :罗 艺琳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33 电话:0755- 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 45、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安联 大厦 28 层A01、B01 (b)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8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王 逍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967293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46、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 中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联系人 :许 曼华 电话:021-53519888-6220 传真:021-6360883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18918/021-962518 网址:www.shzq.com 47、上 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住所: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 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单丙烨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户服 务电话:400-820-2899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34 网址:www.erichfund.com 48、杭 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3588 号恒生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韩爱彬 传真:0571-26698533 客户服 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49、深 圳众 禄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 东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大 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50、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住所: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1118 号鄂尔 多斯 国际 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 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51、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住所: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613 号6 幢 55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195 号 3C 座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35 联系人 :彭远芳 电话:021-54509998-2010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 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52、北 京展 恒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华严 北里2 号民 建大 厦 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华严北 里2 号民 建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宋 丽冉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888 6661 网址:http://www.myfund.com 53、中国国 际期 货有 限公 司 住所: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门外光 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麦子店 西 路3 号新恒 基国 际大 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兵 联系人 :孟夏 电话:010-59539861 传真:010-59539806 客服电 话:95162 或400 888 8160 网址:www.cifco.net 54、北 京钱 景财 富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 赵荣 春 联系人 :车倩倩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36 客服电 话:400 678 5095 公司网 址:www.niuji.net 55、深 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 北路赛 格科 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10 号庄胜 广场中央 办公 楼东 翼 7 层 727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懿 联系人 :张燕 电话:010-58325388-1588 传真:010-58325282 客服电 话:400-166-1188 网址:https:// 8.jrj.com.cn 56、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 路7 号杭州 电子 商务 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汪林林 联系电 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8910240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公司网 站:www.5ifund.com 57、 北京 增财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 士路 66 号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66 号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法定代 表人 :罗 细安 联系人 :史 丽丽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58、上 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37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伟 联系人 :赵 沛然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 话:400 067 6266 网址:www.leadfund.com.cn 59、北京恒 天 明 泽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北 京经 济技 术开发区 宏达 北路 10 号五 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路 20 号乐 成中 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梁 越 联系人 :马 鹏程 联系电 话:13501068175 传真:010-56810628 客服:4008980618 网站:www.chtfund.com 60.上 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联系人 :宁 博宇 联系电 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4008219031 网站:www.lufunds.com 61、北 京乐 融多 源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 望路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联系人 :张 婷婷


联系电 话:18510450202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38 传真:010-56580660 客服:400-068-1176 网站:www.jimufund.com 62、上 海汇 付 金 融服 务有 限公司 住所: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场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场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联系人 :陈 云卉 联系电 话:021-33323999-5611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400-820-2819 网址: http://www.chinapnr.com/ 63、诺 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售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住所: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 路508 号北 美广 场 B 座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张 裕 联系电 话:021-38509735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400-821-5399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64、中 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二 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区中 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场 (二期 ) 北座 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洪 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3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65、嘉 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8 号上海 国金 中心 办公楼 二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91 号金 地中 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联系人 :余 永键


电话:010-85097570 传真:010-8509730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三) 份额 登记 机构 名称: 东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锦什 坊街28 号1-4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锦什坊 街28 号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崔伟 联系人 :王骁骁 电话:010-66295873 传真:010-66578680 网址: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四)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市 银城 中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联系人 :吕 红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 师: 吕红 黎明 (五)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40 名称: 立信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南 京东 路61 号新黄 浦金 融大 厦4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四环 中路 16 号院7 号楼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朱 建弟


联系人 :朱 锦梅 电话:010-68286868


传真:010-8821060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朱锦梅 、 赵立 卿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41 六、基 金的募集 与基金合 同的生效 (一) 本基 金根 据2008年3 月21日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关 于同 意 东方策 略成长 股 票型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的 批复 》 ( 证监许 可 【2008 】407 号)和《 关于 同意东方 策略 成 长股票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募 集时 间安 排的 函》 (基金部 函 【2008 】121 号 ) 的核准 , 并按 照《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进行 募集 。 (二) 本基金类 型 : 混合 型 本基金 运作 方式 :契 约型 开放式 本基金 存续 期限 :不 定期 (三)本基 金募 集期 为:2008 年4 月15 日至 2008 年 5 月 30 日


募集份 额为 :329,260,029.20 份


有效户 数为 :7,660 户 (四) 本 基金根据 《关于 东方策略 成长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备案确认 的函》 ( 基金部 函 【2008 】225 号)的 批准 ,于2008 年6 月 3 日基金合同生 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连 续二十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两百 人或者 基 金资产 净值 低于 五千 万元 情形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定期 报告 中予 以披 露 ; 连续六 十个 工作 日出现 上述 情形 的, 基金管理人 应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如转换运作 方式 、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同 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42 七、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 和赎 回 办理 场所 1、本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机构为直 销 中心以 及电 子交 易平台 。 2、经本基 金管理人 委托, 具有销售 开放式基 金资格 的商业银 行或其他 机构的 营业网 点 即代销 机构 销售 网点 。 目前代销 机构 的名 称、 住所等信息 请详 见本 招募 说明 书 “五、 相关 服 务机构 ”中 “ (二) 代销 机构”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况增 减基 金代 销机 构, 并予以 公告 。 3、投 资者 可通 过本 基金 直 销机构 或指 定的 代销 机构 按照规 定的 方式 进行 申购 或赎回 。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办理 时间 1、本 基金 办理 日常 申购 和 赎回的 开放 日为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 易日 (本基金 管理 人公 告暂停时 除外 ) 。 具体业 务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交 易日 的交 易时 间 。 目前 ,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交 易时 间为交 易日 上午 9:30-11:30,下午1:00-3:00 。 2、若 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 场、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或 其他 原因 ,基 金管 理人可 对 前述开 放日 及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并 于实施 前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体 上 公 告 。 3、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 之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 购、赎 回申 请的,其基金 份额申购 、 赎回视 为下 一开 放日 的交 易申请 。 4、本基金 自2008年6 月18 日开始 正常 申购 ;自2008 年6月18日开始 正常 办理 赎回。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知 价” 原则 ,即 申 购、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赎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原则, 即按 照 投资者 申( 认)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4、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并 在不 影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实质 利益 的前提 下 调整上 述原 则 。 基 金管 理 人必须 在新 规则 开始 实施 前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 限定 1、申购金 额的 限制 每个账 户首 次申 购的 最低 金额为1.00 元人 民币 (如 果投资者 已通 过认 购交 易持 有本基 金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43 基金份 额 , 则不受 此限 制。 ) 追加 申购 的最 低金 额为1.00 元人 民币 , 超过1.00 元的 部分 不设 最低级 差限 制。 当投资者 选 择红利 再投 资将 所得 现金 红利转购基 金份 额或 采用 定期定 额投 资 计划时 ,不 受最 低申 购金 额的限 制。 2、赎回份 额的 限制 赎回的 最低 份额 为1 份基 金 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其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但 某笔赎 回导 致单 个交 易账 户的基 金 份额余 额少 于1 份时 ,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将剩 余基 金份 额一次 性全 部赎 回。 3、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 情况,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情况下 ,调 整申 购的 金额 和赎回 的 份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金 管理人必 须在 调整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公 告。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者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交易时 间内 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请。 投资者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者 在提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而 不予 成交。 2、申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 申请日 (T 日) ,并 在T+1 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交的 有效 申请 , 投资 者可在T+2日 (包 括该日 )到 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 3、申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 申购 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投资者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本 金退 还 给投资 者 。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 基金管 理人 将在T+7 日 ( 包括该 日 ) 内支付 赎回 款项。 在发 生 巨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处 理。 (六)基金 的申 购费 和赎 回费 1、申购费 用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 申购费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和 销 售。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采用 前、 后端收 费模 式, 具体 如下 表所示 :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44 前端收 费费 率如 下: 申购金 额(M) 费率 M<100 万 1.5% 100 万 ≤M <500 万 1.2% M≥500 万 单笔 1000 元 后端收 费费 率如 下: 持有期 限 申购费 率(F) 1 年以 内( 含) F=1.8% 1 年—3 年(含 ) F=1.0% 3 年以上 F=0 最低申 购金 额:1.00 元 投资者 选择 红利 再投 资所 转成的 份额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 2、赎回费 用 赎回费 用由 基金 赎回 人承 担,赎 回费 用的25% 归基 金 资产, 其余 部分 作为 注册 登记等 其 他必要 的手 续费 。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如 下: 持有期 限 费率 1 年以 内( 含) 0.5% 1 年—3 年(含 ) 0.25% 3 年以 上 0 3、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法 律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调 整申购 费率 和赎 回费 率, 最新的申 购 费率和 赎回 费率 在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费率 如发生 变更,基金管 理人 最迟应于 新的 费 率开始 实施3个工作 日前 在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七)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 和价格 1、申购和 赎回 数额 、余 额的处理 方式 (1) 申购 份额 、余 额的 处 理方式 :申 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实 际确 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除 相 应的费 用后 , 以申 请当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计算 ,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 数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分 舍去 ,舍 去部 分所 代表的 资产 计入 基金 资产 ; (2) 赎回 金额 的处 理方 式 :赎回 金额 为按 实际 确认 的有效 赎回 份额 乘以 申请 当日基 金 份额净 值并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 四舍 五入 保留 到小 数 点后两 位 , 由 此误 差产 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3) 申购 费、 赎回 费的 处理方式 : 采用截 位法 ,即 :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小 数点后 两 位以后 的部 分舍 去。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45 2、申购份 额的 计算 (1) 前端 收费 模式 : 前端申 购费 用 ={申购金 额/(1+前端 申购 费率 )}* 前端申 购费 率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前端申购 费用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购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前端申 购费 用在 投资 者 申 购基金 时收 取。 例一 :某 投资 者 投资4 万元申购 本基 金, 申购费 率为1.5% ,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1.0400元 ,如 果其 选择 前端收 费方 式, 则其 可得 到的申 购份 额为 : 前端申购费 用 ={40,000/ (1+1.5% )}*1.5% =591.13元 净申购 金额=40,000 -591.13=39,408.87元 申购份 额=39,408.87/1.0400=37,893.14份 (2) 后端 收费 模式 :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申购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后端申 购费 用= 赎回 份额 ×申购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后端申 购费 率 后端申 购费 用在 投资 者 赎 回份额 时收 取。 例二: 某投资者 投资4万元申购本 基金 ,假 设申 购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0400 元,如 果 其选择 后端 收费 方式 ,则 其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申购份 额=40,000/1.0400 =38,461.53份 3、赎回金 额的 计算 (1) 如果 投资 者 在认 (申 ) 购时选 择交 纳前 端申 购费用 , 则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法如 下: 赎回费 用= 赎回 份额 × 赎回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 回费 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 赎回日基金 份额 净值-赎回费 用 例一: 某投资者 赎回1万份基金份 额, 对应 的赎 回费 率为0.5%,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份 额 净值是1.0160元 ,则 其可 得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费 用=10,000×1.0160 ×0.5% =50.80 元 赎回金 额=10,000×1.0160-50.80 =10,109.20 元 (2) 如果 投资 者 在 申购 时 选择交 纳后 端申 购费 用, 则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后端申 购费 用= 赎回 份额 ×申购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后端申 购费 率 赎回费 用= 赎回 份额 ×赎 回日基 金份 额净 值×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 额×赎 回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 后端 申购费 用- 赎回 费用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46 例二 :某 投资 者 赎回1 万 份基金 份额 , 对应 的赎 回 费率为0.5% , 假设 赎回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是1.0160元, 投资 者对应的 后端 申购 费是1.8% , 申购时 的基 金净 值为1.0100元, 则其可 得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后端申 购费 用=10,000×1.0100×1.8%=181.80 元 赎回费 用=10,000×1.0160 ×0.5%=50.80元 赎回金 额=10,000×1.0160-181.80-50.80=9,927.40 元 (3) 赎回 金额 计算 结果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第三 位四舍 五入 。 4、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公式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资产 净值总 额/ 发行 在外 的基 金份额总 数 本基金T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T+1 日公告 。遇 特殊 情况,经 中 国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 (八)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资者 的申购 申请 : 1、因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法正常 运作 。 2、证 券交 易所 在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发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基金管 理人认为 接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申请 可能会 影响或损 害其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 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法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刊 登 暂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者 。 在暂 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 (九) 暂停 赎回 或者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 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法正常 运作 ; 2、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连续两 个开 放日 发生 巨额赎回 ; 4、发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47 5、法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 已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按时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 可 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但 不得超 过正 常支 付时 间 20 个工作 日,并 在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投资 者 在申请 赎回 时可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理 部分 予 以撤销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超过 前一 日的基 金总 份额 的10% ,即认为是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巨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顺 延赎 回。 (1) 全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者 的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 赎回程 序 执行。 (2)部分 顺延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 投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 或认为 支付投资 者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 金 管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0% 的前提 下, 对其余 赎回 申请延期 办理 。 对 于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 按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 定当日 受理 的赎 回份额 ; 投资 者 未能赎 回部分 , 投资者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 当日未 获赎 回的 部分 申请 将被撤 销。 延期的 赎回 申请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 一并处 理, 无优 先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额 ,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 如投资 者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作 明确 选择 , 投资者 未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处 理。 (3) 暂停 赎回 : 连续2 日以上 (含本数 ) 发生巨 额赎回 , 如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必要 ,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不得超 过正 常支 付时间20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指 定媒 体上 进行 公告 。 3、巨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顺 延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立即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2 日内通 过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48 指定媒 体、 基金 管理 人的 公司网 站或 销售 机构 的网 点刊登 公告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法 。 (十一 )其他暂 停申 购和 赎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发生法律 、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可暂 停申购和/ 或赎回的 情形, 基金管 理 人在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或 备案后应 当立即在 指定媒 体及基金 管理人网 站刊登 暂停申购 和/ 或 赎回公 告。 (十二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上刊 登暂 停公 告。 2、如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1 日,第2个工作 日基 金管 理人应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 体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公 告, 并公 布最 近1个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3、如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1日但 少于2 周, 暂停 结束 ,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前2日 在至 少 一种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公告 最近1 个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4、如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2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管 理 人应每2周至少 刊登 暂停 公告1次。 暂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提 前2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体 上连 续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公 告, 并公 告最 近1 个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十三 )基金转 换 为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本 公司已 在部 分销 售机 构开 通本基 金和 旗下 各只 基金 的基金 转 换业务 。基 金转 换的 数额 限制、 转换 费率 等具 体规 定以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发布 的公告 为准 。 (十四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份额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而产 生的非 交 易过户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 情况下 ,接 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是 合格 的个 人投资者 或机构 投资者。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持有 的基 金 份额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受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质 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 制 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 效司 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 划转 给其他自然 人、 法人 或其 他组 织。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份额 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合 条件 的非 交易 过户 申请自 申请 受理 日 起2 个 月内办 理, 并按 基金 份额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 标准收 费。 (十五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 售机构 可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49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六 )定期定 额 投资计 划 为方便 投资 者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本基 金已 在部 分 销售机 构开 通定 期定 额投 资业务 , 具 体内容 详见 基金 管理 人和 其他代 销机 构有 关基 金定 期定额 投资 的公 告。 未来 在 各项技 术条 件 和准备 完备 的情 况下 ,将 在其它 销售 渠道 酌情 增加 本基金 的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 (十七 )基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份额登 记 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账 户或 是基 金份 额的 冻结与 解 冻。基 金账 户或 是基 金份 额被冻 结的 ,被 冻结 部分 产生的 权益 一并 冻结 。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50 八、基金 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重点 投资 受益 于国 家发展 战略 并具 有成 长潜 力的上 市公 司, 分享 国民 经 济快速发 展带来 的成 长性 收益 ,追 求管理 资产 的长 期稳 定增 值。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国 内依法 公开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国 债 、 金融债 、 企业 债、 回购 、 央行票 据 、 可 转换 债券 、 权证 、 资 产支 持证 券以 及 经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它金 融工具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投资 于股票 资产的 比例为基金 资产 的 60%-95% (其中投资于 权证 的比 例为基金 净资产 的 0% -3%) ,投 资于 债券 资产 的比 例为 基金 资产的 5% -40% (其中 投资 于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比 例大 于等 于基金净 资产 的 5%)。 (三) 投资 理念 本基金 通过 分析 宏观 经济 发展战 略, 确定基 金重 点投资的 行业 , 在风 险控 制 的框架 之下 进行积 极主 动的 投资 管理 ,自上 而下 配置 资产 ,自 下而上 精选 证券 。 (四)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标普中 国A 股 300 指 数收 益率×70%+ 中证 综合 债指 数收益 率 ×30% 。 标普中 国 A 股300 指 数采 用国际 上广 泛使 用的 全球 行业分 类标 准(GICS),选择中国 A 股 市场中 市值 规模 大、 流动 性强和 基本 因素 良好 的300 家上 市公 司作 为样 本股, 并根据 自由 流 通市值 加权 计算 。 该指 数编制方 法清 晰透 明, 具有独立性 , 符合 国际 标准 , 具有较 强的 公正 性与权 威性 ,能 够反 映A 股市场 总体 发展 趋势 并具 有良好 的投 资价 值。 中证综 合债 指数 是综 合反 映银行 间和 交易 所市 场国 债、 金融 债、 企业 债 、 央 票 及短融 整 体走势 的跨 市场 债券 指数 , 能够体 现中 国债 券市 场整 体走势 , 反应 本基 金对 债券 配置的 业 绩 。 若未来 市场 发生 变化 导致 此业绩 比较 基准 不再 适用 或有更 加适 合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根据 市场 发展 状况及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策略 ,调 整本 基金 的业绩 比较 基 准。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变 更 须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 由 基金 管 理人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及 时公 告。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51 (五)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其 预期收 益及 预期 风险 水平 高于债 券型 基金 和货 币市 场基金 , 但 低于股 票型 基金 ,属 于中 等风险 水平 的投 资品 种。 (六) 投资 策略 1、资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为 “自 上而 下配 置资产 , 自下而 上精 选证 券” 的混合 型 基 金。 本基 金 在全面 评估 证券市 场现 阶段 的系 统性 风险和 预测 证券 市场 中长 期预期 收益 率的 基础 上, 制 订本基 金资 产 在股票 、债 券和 现金 等大 类资产 的配 置比 例、 调整 原则和 调整 范围 。 本基金 在做 类别 资产 的主 动性配 置时 所考 虑的 因素 主要有 : 整体 市场 估值 水平、 宏观 经 济运行 状况 、利 率水 平、 国家政 策以 及本 基金 独有 的对系 统性 风险 的个 性化 判断。 在整体 市场 估值 水平 方面 , 本基金 主要 关注 市场 整体 估值水 平的 高低 以及 市场 整体盈 利 增长速 度的 高低 ; 在 宏观 经济方 面, 本基 金主 要关 注GDP 、 工业增 加值 以及 社会商品 零售 总 额的增 长速 度; 在利率 水平 方面 , 主要关 注由 于市 场收 益率水 平变 化引 起的 资本 成本的 变化 ; 在政策 方面 主要 关注 政府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以及 其他产 业政 策的 变动 。 本基金 还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经验 与国 内证 券市 场的 现状, 利用 自创 的市 场成 长 风险值 对 市场的系统性风险进行 判断 。市场成长风险值是 根据 本基金管理人开发的 数量 化模型得到 的, 该指 标度 量了 市场 成长性风 险, 值越高 , 市场成长风 险越 大, 相反, 值越小 , 市场成 长 风险越 小。 本基金 根据 市场成长 风险 值来 判断 风险 区域 , 最后通 过市 场成 长风险值 的大 小将 市场划 分为 高风 险区 域、 中风险 区域 和低 风险 区域 。 如市 场成 长风 险值 低于1 , 则判 断市 场 为低风 险区 , 如市场 成长 风险值 高于 1.5 , 则判断 市场进入 高风 险区 ; 在高风 险区域 适度 减 仓,在 低风 险区 域适 度加 仓,在 中风 险区 域中 调整 资产配 置结 构。 2、股票资 产投 资策 略 (1) 行业 配置 本基金 将依 据宏 观经 济发 展方向 、国 家重 点投 资支 持领域 来分 析各 个行 业受 益的程 度 , 通过三 重评 价, 即产业 政策支持 力度 、 受益 大小 、 进入壁 垒, 来判断 各个 行业的受 益大 小与 持续性 ,由 专家 打分 的形 式确定 行业 的配 置。 本基金 将定 期或 不定 期全 面审查 重点 投资 的行 业, 并 且根据 宏观 经济 变化 以及 执行情 况 适时调 整。 未来几 年内 将主 要配 置于 以下相 关行 业: 现代服 务业与消 费升 级、 先进制 造业、 节能 与 新能源 、 环保 与循 环经 济、 教育、 农业、 具有 自主 创新能 力的 生物 医药 、 电子等行 业内 的上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52 市公司 。 (2) 股票 选择 本基金的择股范围将主要集 中在受益于国家经济产业 政策和重点投资支持的相 关行业 内的上 市公 司, 尤其 是此 类行业 中具 有代 表性 、竞 争力强 的优 势企 业。 本基金 认为 受益 于国 家宏 观经济 发展 战略 的行 业中 最有可 能产 生成 长性 公司 。 本基金 通 过在受 益于 国家 产业 政策 支持的 行业 中寻 找成 长性 上市公 司, 进而 分享 国民 经 济高速 增长 带 来的成 长性 收益 。本 基金 还利用 自创 的成 长风 险值 指标来 指导 投资 、规 避成 长风险 。 上市公司股票 的成长风 险 值是根据 GARP(Growth at Rational Price) 理念 ,考虑了 股票的 价格 、 每股 收益 增 长、 每股 现金 流量 、 主营 业务收 入增 长率 、 主营 业 务利润 增长 、 净 资产收 益率 、 市净 率等 因 素, 通过 模型 优化 得到 的 指标 。 该指标 度量 了股 票成长性 风险 , 值 越高, 股票 的成 长风 险越 大,相 反, 值越 小股 票的 成长风 险越 小。 成长风 险值 指标 计算 公式 如下所 示: 12 3 1 42 53 64 () C PE C PB CG CG CG CG GRV + +++ = 其中 123456 ,,,,, CCCCCC 为常数 , 1234 ,,, GGGG 分别为 主营 业务收 入、 主营 业务 利润 、 每股收 益、 净资 产收 益率 的平均 增长 率,PE 为市 盈率,PB 为市净 率。 为了增 强本 基金 的个 股精 选及时 机把 握能 力, 将对 由 行业筛 选出 的股 票以 成长 风险值 为 依据进 行更 深层 次挑 选, 重点锁 定 150 只个 股, 并在此 基础上 构建 东方 策略 成长 优选股 票库 , 为管理 人制 定投 资方 案提 供有效 的决 策依 据。 本基金通 过成长风 险值控 制成长风 险,以合 理 的价 格投资于 优秀公司 和/或相 对价值 低 估的其 他公 司; 通过 组合 投资有 效分 散风 险, 谋求 基金资 产长 期稳 定的 增长 。 在对股 票进 行评 价时 ,除 上述因 素外 ,本 基金 还考 虑以下 相关 因素 : ①行业 代表 性: 上市公 司的总资 产在 整个 行业 占的 比重 , 企业的 业绩 的变 化能够反 应这 个行业 的业 绩变 化; ②区域 经济 实力 :如 企业 所属地 域的 人均 GDP ; ③公司 背景 及管 理: 包括公司的 历史 沿革 、 公司 治理结构 、 体制 与效 率、 决策层的 素质 和能力 、激 励机 制、 凝聚 力、部 门合 作与 协调 、团 队年龄 结构 、知 识结 构等 ; ④行业 中的 竞争 地位 : 包括行业 特性 , 行业 近年 来发展动 态, 行业的 发展 前景 (替代 产 品的发展 、国家特 殊的行 业政策、 国际市场 的变化 情况等) , 公司在 行业中的 地位和竞 争 优 势(如 市场 占有 率变 化等 ) ,公司 有关 经济 效益 指标 与行业 平均 水平 或相 关公 司的比 较;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53 ⑤业务 分析 : 包括 主要 影 响因素 分析 ( 原材 料供 应 及市场 情况 、 销售 情况 、 产品技 术含 量和科研 开发、主 要竞争 对手、产 品价格) ;成本及 利润分析 (主要产 品或项 目的成本 、 生 产能力、 实际产销 量、利 润及毛利 率、增长 速度等 等) ;投资 项目分 析(在建 及计划投 资 项 目的产 品市 场、 收益 预测 及主要 影响 因素 、未 来3 年内新 项目 的利 润贡 献预 测等) 。 (3) 股票 组合 构建 在构建 股票 组合 时, 基金 经理将 考虑 以下 因素 : ①个股 的相 关性 矩阵 基金经 理通 过个 股间 的相 关性矩 阵分 析 , 尽 量使 组 合内个 股之 间的 相关 性最 小, 达到 分 散投资 从而 分散 风险 的目 标; ②行业 的集 中度 基金经 理将 根据 对相 关行 业的把 握, 适当 分散 投资 ,避免 选择 的股 票行 业集 中度 过 高 。 3、债券资 产投 资策 略和 其他资产 投资 策略 (1)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债券 投资 管理 的目 标是分 散股 票投 资的 市场 风险, 保持 投资 组合 稳定 收益和充 分 流动性 。 在选择国债品种中, 本基金将 重点分析国债品种所蕴含 的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根据 利率预测 模型构造 最佳期 限结构的 国债组合 ;在选 择金融债 、企业债 品种时, 本基金将 重 点 分析债 券的 市场 风险 以及 发行人 的资 信品 质。 资信 品 质主要 考察 发行 机构 及担 保机构 的财 务 结构安全 性、历史 违约/担 保纪录等 。本基金 还将关 注可转债 价格与其 所对应 股票价格 的 相 对变化 , 综合 考虑 可转 债 的市场 流动 性等 因素 , 决 定投资 可转 债的 品种 和比 例, 捕捉 其套 利 机会。


(2)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的权 证投 资策 略主 要包括 以下 几个 方面 :


①本基 金 主 要采 用市 场公 认的多 种期 权定 价模 型对 权证进 行定 价, 作为 权证 投 资的价 值 基准; ②本基 金将 深入 研究 行权 价格 、 标的价 格和 权证 价格之间 的内 在关 系, 以利用非完 全有 效市场 中的 无风 险套 利机 会; 根据 权证 对应 公司 基 本面的 研究 估值 , 结合 权 证理论 价值 进行 权证的 趋势 投资 ;


③利用 权证 衍生 工具 的特 性, 本基 金通 过权 证与 证券的组 合投 资, 来达到 改善组合 风险 收益特 征的 目的 ; 包括 但 不限于 杠杆 交易 策略 、 看 跌保护 组合 策略 、 保护 组 合成本 策略 、 获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54 利保护 策略 等。 (3)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将综合 运用 久期 管理 、 收 益率曲 线变 动分 析 、 收益率利差 分析 和公司 基本 面分 析、 把握市场交 易机 会等 积极 策略 ,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的情 况下, 通过 信用 研 究和流 动性 管理 ,选 择风 险调整 后的 收益 高的 品种 进行投 资, 以期 获得 长期 稳定收 益。 (七) 投资 管理 流程 研究 、 决策、 组合构 建、 交易 、 风险监 控、 评估和 组合调 整的 有机 配合 共同 构成了 本基 金的投 资管 理流 程 。 严 格 的投资 管理 流程 可以 保证 投资理 念的 正确 执行 , 避 免重大 风险 的发 生。 1、研究 本基金 的投 资研 究主 要依 托于公 司整 体的 研究 平台 , 采用自 上而 下和 自下 而上 相结合 的 方式 。 通过对 全球 宏观 经济 形势 、 中国 经济 发展 趋势、 货币 政策 和财 政政 策执行 情况进 行分 析, 深入 研究 行业 景气 状 况、 市场 合理 估值 水平 , 预测利 率变 化趋 势 ; 深 入 研究其 合理 的投 资价值 ;据 此提 出大 类资 产配置 、行 业配 置、 个股 配置的 投资 建议 。 2、资产配 置决 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依据 上述 研究报 告, 对基金 的投 资方向 、 资产配 置比 例等 提出指导 性意 见。 基金经理基于研究员的投资 建议,根据自己对未来一 段时期内证券市场走势的 基本判 断, 对 基金 资产的 投资 , 制定月 度资 产配 置和 行业 配置计 划, 并报投 资决 策委员会 审批 , 审 批通过 ,方 可按 计划 执行 。 3、组合构 建 大类资 产配 置比 例范 围确 定后 , 基金经 理参 考研 究员的个 股投 资建 议, 结合自身的 研究 判断 , 决定具 体的 投资 品种并决 定买 卖时 机, 其中重大单 项投 资决 定需 经投 资总监 或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审 批。 4、交易执 行 中央交 易室 负责 具体 的交 易执行 , 依据 基金 经理 的 指令 , 制 定交 易策 略, 统 一执行 证券 投资组 合计 划, 进行 具体 品种的 交易 。 5、风险监 控 本基金 管理 人各 相关 业务 部门对 投资 组合 计划 的执 行过程 进行 监控 , 定 期向 风 险控制 委 员会汇 报。 风险控 制委 员会根据 风险 监控 情况 , 责令投资 不规 范的 基金 经理 进行检 讨, 并及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55 时调整 。 6、风险绩 效评 估 绩效评 估小 组定 期和 不定 期对基 金的 投资 进行 风险 绩效评 估 , 并 提供 相关 报 告, 使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和基 金经 理能 够更加 清楚 组合 承担 的风 险水平 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资 策略 , 并 了解组 合是 否实 现了 投资 预期 、 组合收 益的 来源 及投资策 略成 功与 否。 基金经理可 以据 以检 讨投资 策略 ,进 而调 整投 资组合 。 7、组合调 整 基金经 理将 依据 宏观 经济 状况 、 证券市 场和 上市 公司的发 展变 化, 以及组 合风险与 绩效 的评估 结果 ,对 投资 组合 进行动 态调 整, 使之 不断 得到优 化。 基金管 理人 在确 保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有 权根据 环境 变化 和实 际需 要对上 述 投资管 理流 程进 行调 整。 (八)投资 限制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和其 他有 关 规定 , 运作 管理 本基 金。 本基金 投 资组合 遵循 下列 规定 : 1、组合限 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 通 过分 散投 资 降低基 金 财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2)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 ; (3) 本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基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 本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5) 本基金持 有的 同一 资产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6)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7)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8)本基 金持有的 全部资 产支持证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20%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品种 除外 ; (9) 进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40%; (10)本基 金投资 于股票 资产的比例 为基金 资产的 60%-95% (其中 投资于权证 的比 例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56 为基金 净资 产的 0% -3% ) ,投资 于债券资 产 的比例 为基金 资产 的 5% -40% ( 其中投 资于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的 比例 大于 等于 基金净 资产 的5% ) (11) 本基 金投 资于 资产 支持证 券,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BBB 以上 (含BBB)的 资 产支持 证券 ; (12 ) 本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发行 申购 , 基金 所申 报的金额 不超 过基 金的 总资 产, 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13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14)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投 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 (1)— (10)项规定 的投 资比例 的,基金 管 理 人应当 在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调整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 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2、禁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其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 买卖其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卖 与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控 股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券交 易 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九)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57 (十)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 规定,已复核了本报告中 的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 告等内 容,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5 年 9 月 30 日( 财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1、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比 例 (% ) 1 权益投 资 402,909,019.19 81.07 其中: 股票 402,909,019.19 81.07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93,152,177.79 18.74 8 其他资 产


954,112.38 0.19 9 合计





497,015,309.36


100.00 2、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57,055,624.17 52.15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4,906,946.25 3.02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364,500.00 0.07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15,295,075.85 3.10 J 金融业 15,481,000.00 3.14 K 房地产 业 9,588,000.00 1.95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30,492,921.50 6.19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4,718,000.00 0.96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58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11,606,671.72 2.35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38,805,359.76 7.87 S 综合 4,594,919.94 0.93 合计 402,909,019.19 81.74 3、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 1 000681 视觉中 国 1,353,537 35,841,659.76 7.27 2 300232 洲明科 技 1,549,832 31,771,556.00 6.45 3 300012 华测检 测 1,698,770 30,492,921.50 6.19 4 300306 远方光 电 2,080,508 29,751,264.40 6.04 5 000538 云南白 药 300,000 19,200,000.00 3.90 6 000050 深天马 A 1,100,000 15,279,000.00 3.10 7 002654 万润科 技 700,000 12,656,000.00 2.57 8 300015 爱尔眼 科 419,923 11,606,671.72 2.35 9 300005 探路者 599,972 10,379,515.60 2.11 10 600048 保利地 产 1,200,000 9,588,000.00 1.95 4、报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 排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投资股 指期 货。 10、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11、投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 本 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投 资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未发 现存 在被 监管 部门 立案调 查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59 或在报 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的情 况。 (2) 本报 告期 内本 基金 投 资的前 十名 股票 中, 没有 投资于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备选股 票 库之外 的股 票。 (3)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772,488.7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6,899.24 5 应收申 购款 164,724.39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954,112.38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可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002654 万润科 技 12,656,000.00


2.57


重大资 产重 组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60 九、基 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低收 益。 基金的 过往 业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一) 基金 净值 表现 历史各 时间 段基 金份 额净 值增长 率及 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收 益率 的比 较 (二) 本基 金累 计净 值增 长率与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历 史走 势对 比图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8/6/3-2008/12/31 -14.61% 2.05% -35.06% 2.12% 20.45% -0.07% 2009/1/1-2009/12/31 67.65% 1.21% 61.47% 1.43% 6.18% -0.22% 2010/1/1-2010/12/31 -1.66% 1.14% -6.77% 1.10% 5.11% 0.04% 2011/1/1-2011/12/31 -10.95% 1.02% -17.47% 0.91% 6.52% 0.11% 2012/1/1-2012/12/31 10.07% 0.93% 6.71% 0.88% 3.36% 0.05% 2013/1/1-2013/12/31 -1.96% 1.03% -2.90% 0.96% 0.94% 0.07% 2014/1/1-2014/12/31 46.39% 0.88% 36.26% 0.84% 10.13% 0.04% 2015/1/1-2015/6/30 83.11%


2.31%


19.81%


1.58%


63.30%


0.73%


2015/7/1-2015/9/30 -39.96%


4.17%


-19.30%


2.28%


-20.66%


1.89%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61


注: ①根据 《东方 策略 成长 混合 型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 本基金 投资 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 产的 60% -95% (其中投资 于权证的比例为基金净资 产的 0% - 3%) ,投资 于债券 资产的比 例为基金 资产的 5%-40%(其中投 资于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大于 等于基金净 资产 的 5% ) 。 本 报告期 内, 本基 金严 格执 行了 《东方 策 略成长 混合 型 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的相 关规定 。 ②本基 金建 仓期 为 6 个月 , 建仓期 结束 时各 项资 产配置比 例符 合合 同约 定。 本基金 合同 生效日 为2008 年6 月3 日, 截至 2015 年9 月30 日, 本基 金成 立不 满八 年。 ③所述 基金 业绩 指标 不包 括持有 人认 购或 交易 基金 的各项 费用 , 计 入费 用后 实际收益 水 平要低 于所 列数 字。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62 十、基 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款本 息、 基金应 收申 购款以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 基金 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 以 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 和份额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处 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不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因 基金 财产的 管理 、 运用 或者 其他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 和收 益归入 基金 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可以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收取管 理费 、托 管费 以及 其他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费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以其 自有 资产 承担法 律责 任 , 其 债权 人 不得对 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和 其 他权利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处分外 ,基金财产 不得被 处分。 非因基 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63 十 一、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 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 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二) 估值 方法 1、股票估 值方 法: (1)上市 流通股票 按估值 日其所在 证券交易 所的收 盘价估值 ;估值日 无交易 的,以 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①首次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按成 本 计量; ②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新 股等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 票, 按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估值 ; ③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易 所上 市的 同一 股票的 市价 估值 ; ④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流 通受 限股 票, 按监 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 价值; (3)在任 何情况 下,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本项 第(1) -(2)小 项规定 的方法对 基金 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应 被认 为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按本 项第 (1 ) -(2)小 项规定 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 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债券估 值 方 法: (1)证券 交易所市 场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 估值日 收盘价估 值,估值 日没有 交易的 , 按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2)证券 交易所市 场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价 中所含 的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以最近交 易日 的收盘净 价估值 ;


(3)发行 未上市债 券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 公允价 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 续计量 ; (4)在全 国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资 产支持 证券等固 定收益品 种,采 用估值 技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64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5)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6)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金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 (5 )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金资 产 进行估 值, 均应被 认为 采用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本项 第 (1 )- (5)小项 规定的 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在 综 合 考虑市 场成 交价 、 市场 报 价、 流动 性、 收益 率曲 线 等多种 因素 基础 上形 成的 债券估 值 , 基 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权证估 值方 法: (1)基金 持有的权 证,从 持有确认 日起到卖 出日或 行权日止 ,上市交 易的权 证按估 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该 权证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日没有 交易 的, 按最近 交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未上市 交易 的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计 量;


(2)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 值,均应 被认为采 用了适 当的估值 方法。但 是,如 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 按本项 第(1)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 并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3)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4、如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估值 违反基 金合同订 明的估值 方法、 程序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 应 立即 通知 对 方,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5、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 基金会 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 金管理 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 如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四) 估值 程序 1、基金份 额净值是 按照每 个开放日 闭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 金份额 的余额 数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65 量计算 ,精 确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五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管 理人应每 个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基金 管理人每 个开放日 对基金 资产估 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基 金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 (含第4 位 ) 发生差错 时, 视为基 金份额 净值 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登记 结算 机构 、 或 代 销机构 、 或投资 者 自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 导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失 的, 过错的 责任 人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 “受损方” )按下述 “差 错处 理原则” 给予 赔偿 ,承 担赔 偿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申 报差 错、 数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算差错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对于因 技术 原因 引起的差 错, 若系同 行业 现有技术 水平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资者 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差错处 理原 则 (1)差错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 时,差 错责任方 应及时协 调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赔 偿责任 ; 若差错 责任 方已 经积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应 赔 偿责任 。 差错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保 差错已 得到 更正 。 (2)差错 的责任方 对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人的 直接损 失负责, 不对间接 损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差 错而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 时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务。 但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66 人的利益 损失( “ 受损方” ) ,则差错 责任方 应赔偿受 损方的损 失,并 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 额 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错 责任方拒 绝进行 赔偿时, 如果因基 金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 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果 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基金 管 理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 方造成 基金 财 产的损 失, 并拒绝 进行 赔偿时 ,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错 方追 偿; 追偿过 程中产生 的有 关费 用,应 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资 产中 支付 。 (6)如果 出现差错 的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受损 方进行 赔偿,并 且依据法 律法规 、基金 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基金管 理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则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并有 权 要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费 用和 遭 受的损 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差错发生 的原因 ,列明所 有的当事 人,并 根据差错 发生的原 因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据 差错处理 的方法 ,需要修 改基金登 记结算 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结 算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现错误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基 金 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因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 错误,给 基金或基 金份额 持有人造 成损失的 ,应由 基金管 理 人先行 赔付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错 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人 追偿 。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67 (4)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技术 系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值计 算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交易 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如出现 基金管理 人认为 属于紧急 事故的任 何情况 ,会导致 基金管理 人不能 出售或 评 估基金 资产 的; 4、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它情形。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发 送给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对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 后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按股票 估值方法 的第(3 )项、债 券估值方 法的第 (6) 项 或权证 估值 方法 的第 (2 ) 项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处 理。 2、由于不 可抗力原 因,或 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 登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 错误, 或国家 会 计政策 变更 、 市场 规则 变更等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未能 发现错误 的, 由此造 成的 基金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68 十二、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1、买卖证 券差 价; 2、基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息、债 券利 息; 3、银行存 款利 息; 4、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 5、证券持 有期 间产 生的 公允价值 变动 。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应计 入收 益。 (二) 基金 净收 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在 基金收 益中 扣除 的费 用后 的余额 。 (三)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基金收 益分 配后 每一 基金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3、收益分 配时所发 生的银 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 费用由 投资者自 行承担。 当投资 者 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份额登 记机构可将 投资者 的现金 红利 按红 利发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4、本基金 收益 每年 最多 分配 12 次, 每次 基金 收益 分配比例 不低 于可 分配 收益 的 50% ; 5、本基金 收益分配 方式为 现金分红 。投资者 可选择 将现金红 利按除息 日的基 金份额 净 值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资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6、基金投 资当 期出 现累 计净亏损 ,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7、基金当 期收 益应 先弥 补 以往年 度亏 损后 ,方 可进 行当期 收益 分配 ; 8、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规定 的 , 从其 规定 。 (四)收益 分配 方案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中应 载明基 金收 益的 范围 、 基 金收益 分配 对象 、 分配 原 则、 分配 时 间、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 配方式 、支 付方 式及 有关 手续费 等内 容。 (五)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1、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由基 金管理人 拟订,由 基金托 管人复核 ,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69 2、 在分配 方案 公布 后 (依据具体 方案 的规 定 ) , 基金管理人 就支 付的 现金 红利 向基金 托 管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 划付。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70 十三、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金财 产拨 划支 付的 银行费用 ; 4、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基 金信息披 露费 用; 5、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6、基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基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在中国 证监会规 定允许 的前提下 ,本基金 可以从 基金财产 中计提销 售服务 费,具 体 计提方 法、 计提 标准 在招 募说明 书或 相关 公告 中载 明。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 上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管理 人在 法律 规定 的范 围内按 照公 允的 市场 价格 确定 ,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三)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E×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本基 金年 管理 费率 为 1.5%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2、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E×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本基 金年 托管 费率 为 0.25%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71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3、上述 ( 一) 中 3 到 9 项 费用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其 他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的规定, 按 费用支 出金 额支 付, 列入 或摊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 (四)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 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 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 产的损 失, 以及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金 合同生效 前 所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 托管费 率。 降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和基金托 管费 率, 无须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最 迟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 2 日 前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六) 基金 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72 十四、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 的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会计责 任方 ; 2、本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如果 基金 首次 募集的会 计 年度, 基金 合同 生效 少于2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 一个 会计年 度; 3、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会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的会计 制度 ; 5、本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核算; 6、基金管 理人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并 进行日 常的会计 核算,按 照有关 规定编 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7、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书面确 认。 (二) 基金 的审 计 1、基金管 理人聘请 具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会 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 册会计 师对本 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 认为有 充足 理由 更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经基 金托管人 ( 或 基金管 理人 ) 同意 , 并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73 十 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 息披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 信息披露 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 基金信 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 露义 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 披露 的 基金信息披露事项 在规 定时间内通 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 的全国 性报刊( 以下简称 “指定 报刊” )和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 互 联网网 站( 以下 简称 “网 站” ) 等媒 介披 露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测; 3、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时 采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招募 说明 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编 制并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内 ,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上 ,将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公告 的 15 日前向 中国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 就 有关更新 内容提供 书面说 明。更新 后的招募 说明书 公告内容 的截止日 为每 6 个月的最 后 1 日。 (二)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74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3 日前, 将基金 合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各 自网 站上 。 (三)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基 金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规 定 , 就 基金 份额 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四)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 金 合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 金募集 情况 。 (五)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基金份 额获 准在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 易3 个工 作 日前, 将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告 书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六)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公告 1、本基金 的基金合 同生效 后,在开 始办理基 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前, 基金管 理人将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2、基金管 理人将在 每个开 放日的次 日,通过 网站、 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 以及其 他媒介 , 披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3、 基金 管理 人将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述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基 金 资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七)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 式 及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 并保证 投资 者 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八)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告 1、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 编制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年度报 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年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金年 度报 告需 经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2、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3、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 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 , 编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告 , 并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75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4、基 金合 同生 效不足 2 个 月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5、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 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电 子文 本和 书面 报告 两种方 式。 (九)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 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 影响的 事件 时, 有关信 息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以 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1、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开; 2、终止基 金合 同; 3、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4、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 经理和基 金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30% ;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 、5% ; 18、基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76 20、基金更 换 份额登 记 机构; 21、本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十) 澄清 公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 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十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十二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十三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与 查阅 基金合 同、 托管协 议、 招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年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告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 所在地 、 基金 托 管人所 在地 、 有关 销售 机构及其 网点 , 供公 众查 阅。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投资者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77 十六、 风险揭示 投资于 本基 金的 主要 风险 有以下 几方 面: (一) 市场 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 将对本 基金 资产 产生 潜在 风险 , 主 要 因素包 括: 政策因 素, 如货币政 策、 财 政政 策、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政 策的 变化 对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的 影响 , 导致 市场 价 格波动 , 影响 基金 收益 。 经济周 期因 素, 经济运 行具有周 期性 的特 点。 宏观 经济 运行 状况 将 对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产 生影响 。 利率 因素 , 金融市场利 率波 动会 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 场的 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 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 资成 本和利润水 平。上市公 司的 经营 业绩 ,上市 公司 的经 营业 绩会 对其证 券价 格产 生影 响。 (二) 信用 风险 指基金 在交 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者 基金 所投 资 债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 拒绝支 付到 期本息 ,导 致基 金资 产损 失。 (三) 流动 性风 险 指基金 资产 不能 迅速 转变 成现金 , 或者 不能 应付 可 能出现 的投资者 大额 赎回 的风险 。 在 开放式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 可能会 发生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 巨额 赎回 可能 会产 生 基金仓 位调 整的 困难, 导致 流动 性风 险, 甚至影 响基 金份额 净值。 (四) 产品 风险 本基金 的设 计与 管理 主要 基于本 基金 的投 资理 念, 可 能因基 金管 理人 对经 济形 势和证 券 市场等 判断 有误 、获 取的 信息不 全, 导致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低于 收益 基准 。 (五) 管理 风险 1、管理风 险


本基金 可能 因为 基金 管理 人的管 理水 平、 手段和 技术等因 素, 而影响 基金 收益水平 。 这 种风险 可能 表现 在基 金整 体的投 资组 合管 理上 , 例 如资产 配置 、 类属 配置不能达到 预期 收益 目标; 也可 能表 现在 个券 个股的 选择 不能 符合 本基 金的投 资风 格和 投资 目标 等。


2、新产品 创新 带来 的风 险


随着中 国证 券市 场不 断发 展, 各种 国外 的投 资工 具 也将被 逐步 引入 , 这些 新 的投资 工具 在为基 金资 产提 供保 值增 值功能 的同 时, 也会产 生一些新 的风 险, 例如利 率期货带 来的 期货 投资风 险, 期权 产品 带来 的定价 风险 等。 (六) 操作 或技 术风 险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78 指相关 当事 人在 业务 各环 节操作 过程 中, 因内 部控 制 存在缺 陷或 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作 失 误或违反 操作规程 等引致 的风险, 例如,越 权违规 交易、会 计部门欺 诈、交 易错误、IT 系 统故障 等风 险。 在开放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 的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 司、 份额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 (七)法律 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反国 家法 律、 法规 的规定 , 或者基 金投 资违 反法规及 基金 合同有关规 定的 风险 。 (八)其它 风险 战争 、 自然灾 害等 不可 抗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严 重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能导致 基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 行 业竞 争、 代理商 违约 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自 身直 接控 制能 力之 外的风 险 , 可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持 有人利 益受 损。 (九) 声明


本基金由 基金管理 人依照 《基金法》 、本基金 合同和 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募 集,并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 中国 证 监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 核准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 价值和 收益 做出 实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份 额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波 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资者 在 投资本 基金 之前 , 请仔 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和基金 合同 , 全面 认识 本 基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和 产品 特性 , 充分 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 并对认 购 (或 申购 ) 本 基金 的意愿 、 时机、 数量等 投资 行为 作出 独立 决策 。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者 基金投 资要 承担 相应 风险 , 包括市 场 风险 、 管 理风 险、 流动 性 风险和 本基 金所 投资 的股 票、 债券 、 衍 生品 等各 种 投资工 具的 相关 风险等 。 在投资者 作出 投资决策 后, 基金运 营状 况与基金 净值 变化 导致 的投 资风险 , 由 投资 者自行 负担 。 基金管 理人 建议 投资 者 根据自身 的风 险收 益偏 好, 选择适 合自 己的 基金 产品 , 并且中 长 期持有 。


本基金 未经 任何 一级 政府 、 机构及 部门 担保 。 基金投资者 自愿 投资 于本 基金 , 须自行 承 担投资 风险 。


除基金 管理 人直 接办 理本 基金的 销售 外, 本基 金还 通过基 金代 销机 构代 理销 售,但 是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79 基金资 产并 不是 代销 机构的存款 或负 债, 也没有 经基金代 销机 构担 保收 益, 代销机 构并 不能 保证其 收益 或本 金安 全。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80 十 七、 基金合同的终 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本基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终止 的; 2、基金管 理人因解 散、破 产、撤销 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 金管理人 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原有 权利 义务 ; 3、基金托 管人因解 散、破 产、撤销 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 金托管人 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基金合 并、 撤销 ; 5、中国证 监会 允许 的其 他情况。 (二)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基金合 同终止时 ,成立 基金财产 清算组, 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中国证 监会的 监督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2、基金财 产清算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律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组 负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三)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基 金清算 公告 ; 1、基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2、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认; 3、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变现; 4、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意见 书; 5、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将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告中国 证监 会; 7、参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民事诉 讼; 8、公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9、对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四) 清算 费用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81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偿 1、支付清 算费 用; 2、交纳所 欠税 款; 3、清偿基 金债 务; 4、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 规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 于基金 合同终止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 金财产清 算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82 十八、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及 权利义 务 1、基金 管理 人 的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①依法 募集 基金 ; ②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 产; ③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金 认购和 申购 费用 、 基 金赎 回 手续费 用和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规 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④发售 基金 份额 ; ⑤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⑥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前提下 , 制订 和调 整有 关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 非交 易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⑦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监 督基 金托管人 , 对于基金托 管人 违反 了本 基金 合同或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 对基金 资产 、 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及 时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利 益; ⑧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⑨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⑩自行 担任 或选 择、 更换份额登 记机构, 并对 份额登记 机 构的 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的 监督 和检查 ; ○ 11 选择 、 更换销 售代 理机 构, 并依据 销售 代理 协议 和有关法 律法 规, 对其行 为进行必 要 的监督 和检 查; ○ 12 选择、 更换 律师 、审 计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 13 在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 14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5 ①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 理或 者 委托经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权利 。 2、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83 金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 回和登 记事 宜; ②办理基金 备案 手续 ; ③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④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 方式管 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⑤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察与 稽核 、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所管理 的基 金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 金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⑥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⑦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⑧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⑨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基金 合 同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⑩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 回款项 ; ○ 11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 12 编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 13 严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4 保守基金商业 秘密, 不得 泄露基金 投资计划 、投资 意向等。 除《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15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 16 依据《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 配合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 17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 18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9 组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0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应当 承 担赔 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 21 基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 人追偿 ; ○ 22 按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84 ○ 23 面临解 散、 依法被 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 基金托 管 人; ○ 24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 25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 他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 ○ 26 依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 益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 因 基金 财 产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和 直接 管理 ; ○ 27 ⑦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 在基金 信 法律法 规、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理 机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3、基金 托管人 的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①依基金合 同约 定 获得基 金托管 费 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②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③自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④在基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 ⑤根据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监 督基 金 管理人 , 对于基金管理 人违反 本基 金合 同或有 关 法律法 规规定 的行为 , 对基金资 产、 其他当 事人 的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及时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利益 ; ⑥依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⑦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⑧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4、基金托 管人 的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①安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②设立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 具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基 金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③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④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⑤保管由基 金 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⑥按规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85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⑧对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中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明基 金管 理人 在各重要 方面 的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行 为 , 还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⑨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⑩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11 办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有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 12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 13 按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运作 ; ○ 14 按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 ○ 15 依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 有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 额持 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7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损 失,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18 基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 19 参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 20 面临解 散、 依法被 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业监督 管 理机构 ,并 通知 基金管理 人; ○ 21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 22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 他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 ○ 23 建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⑤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 项行使 表 决权; ○ 24 法律法 规、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理 机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他义 务。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①分享基金 财产 收益 ; ②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财 产; ③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④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86 ⑥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⑦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⑧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损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 讼 ; ⑨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他权 利。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6、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①遵守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②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③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④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的活动 ; ⑤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 ⑥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因任何 原因 , 自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基金 管 理人的 代理 人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⑦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共 同组成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 每一基 金 份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2、召开事 由 (1)当出 现或需要 决定下 列事由之 一的,经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或持有 基金份 额 10%以上 ( 含10%,下同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以基 金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份 额计 算, 下同) 提议 时,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①终止 基金 合同 ; ②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③变更 基金 类别 ; ④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投资 范围 或 投资 策略; ⑤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程序 ; ⑥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 ; ⑦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根据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准 的除外 ;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87 ⑧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 并 ; ⑨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2)出现 以下情形 之一的 ,可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 基金合 同,不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①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②在法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③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④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⑤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⑥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3、召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除法 律法规或 本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外,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 金管理 人召集 , 开会时 间、 地点、 方式 和 权益登 记日 由基 金管 理人 选择确 定。 基金管 理人 未按规定 召集 或者 不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2)基金 托管人认 为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应 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自 行召集并 确定 开会 时间 、 地点、 方式 和权 益 登记日 。 (3) 代表 基金份 额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 应 当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召开 。 (4)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就同 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份 额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30 日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88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4、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集 人 (以 下简 称 “召 集人” )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 地 点、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30 天在指 定媒体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内 容: ①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 和出席 方式 ; ②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项 ; ③会议 形式 ; ④议事 程序 ; ⑤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权 益登 记日 ; ⑥代理 投票 的授 权委 托书 的内容 要求 ( 包括 但不 限于代理 人身 份、 代理权 限和代理 有效 期限等 )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⑦表决 方式 ; ⑧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⑨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⑩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 事项。 (2 ) 采用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召集 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方 式,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达意 见的 寄交 和收 取方 式。 (3)如召 集人为基 金管理 人,还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 点对书 面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集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则应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5、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方 式 (1) 会议 方式 ①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②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托书 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 现场开 会 时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拒不派代 表 出席 的,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③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89 ④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集 人确定 , 但决 定转 换基 金运作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更换或基 金托 管人的 更换 、终 止基 金合 同的事 宜必 须以 现场 开会 方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条件 <1>现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议方 可举 行 : ①对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 有效的 基金 份额 应占 权益 登记日 基 金总份 额的 50% 以上 (含50% ,下 同 ) ; ②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代理 人身 份证 明 、 委托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授权 委托代 理手 续完 备, 到会 者 出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料 相符 。 <2>通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①召集人按 本基金 合同规 定公布会议 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 布相关 提示性公 告; ②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 和公证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和 统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基 金管理 人 或 基 金托管 人经 通知 拒不 参加 收取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③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 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 金份额 应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50% 以上 ; ④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其他 代表, 同 时 提交的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 同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 与登记 注册 机构 记录相 符; ⑤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表 面符合法 律法 规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 决,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 互矛盾 的视 为 弃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6、议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①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 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 及召集 人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90 ②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 召集 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 召开 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③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 。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 应 提交 大会 审 议; 对于 不符 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作 出决 定。 如将 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决 定,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④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集人发出召开 会议的通知 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 改,应 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日前 30 日 公告。 否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应 当顺 延 并保证 至少 与公 告日 期有30 日的间 隔期 。 (2) 议事 程序 ①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法执业 的律 师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金 管理 人为召集 人的, 其 授权代 表未 能主 持大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 数选 举产生一名 代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册 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 或单位名 称 ) 、 身份证 号码 、 住所 地址 、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额 、 委托 人姓名 (或单位名 称) 等事 项。 ②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天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第 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构监 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有 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91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7、决议形 成的 条件 、表决方式、 程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①一般 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通过方为 有效, 除下 列② 所规 定的 须以特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过; ②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及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 二以 上 (含三分 之二 ) 通过方 为有 效; 涉及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换基金托 管人 、 转换 基金 运 作方式、终止 基 金合同 等重 大事 项必 须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3)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 中国证监 会核准, 或者备 案,并 予 以公告 。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5)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 内并列的 各项议题 应当分 开审议 、 逐项表 决。 8、计票 (1) 现场 开会 ①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两名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自行 召 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 理人中 推举 3 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担任 监票 人。 ②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 果。 ③如会 议主 持人 对于 提交 的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以对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会议 主持 人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而出 席 会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人 对会 议主 持人 宣布 的表决 结果 有 异议 , 其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 会议主 持人 应当 立即 重新清点 并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 限一次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92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为 : 由大 会召 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 授权代 表 (如果基 金托 管人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理人授 权代 表) 的监督 下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如基金 管理 人拒 绝按 照上 述规定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表决后 的计 票程 序进 行监 督或配 合 , 则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指 派授 权代表完成 计票 程序 ; 如基金托管 人拒 绝按 照上 述规 定对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的 计票 程序 进行监 督或 配合 ,则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指派 授权 代表 完成计 票程 序 ; 如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经通 知仍 拒绝 派代 表监 督计票 的, 不影 响大 会会 议决议 的 效 力 。 9、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通过的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自中国 证监 会依 法核 准或者 出具 无 异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执行 。 (2)生效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均有 约束 力。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定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应 自生 效之 日起 2 日 内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公 告。如 果 采用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 公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 公证 机构 、 公证员 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三)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 终止与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合 同的 变更 : (1)基金 合同变更 内容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 利、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应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的 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同意 。 ①终止 基金 合同 ; ②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③变更 基金 类别 ; ④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投资 范围 或 投资 策略; ⑤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程序 ; ⑥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 ; ⑦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根据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准 的除外 ; ⑧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 并 ;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93 ⑨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 可 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①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并 属于 基金 合同 必须 遵照进 行变 更的 情形 ; ②基金 合同 的变 更并 不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的 ; ③因为 当事 人名 称、 注册地址 、 法定代 表人 变更 , 当事人 分立 、 合并 等原 因导致基 金合 同内容 必须 作出 相应 变动 的。 (2)关于 变更基金 合同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或备案 ,并于 中 国证监 会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后生效 执行 ,并 自生 效之 日起2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公告 。 2、本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 (2)基金 管理人因 解散、 破产、撤 销等事由 ,不能 继续担任 基金管理 人的职 务,而 在 6 个月 内 无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理 公司 承 接 其原 有权 利义务 ; (3)基金 托管人因 解散、 破产、撤 销等事由 ,不能 继续担任 基金托管 人的职 务,而 在 6 个月 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构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 基金 合并 、撤 销; (5)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其他情况 。 3、基金 财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①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成立基金 财产 清算组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清 算。 ②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人员。 ③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基 金财产 清算 公告 ; ①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②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94 ③对基 金财 产进 行 估 价和 变现; ④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见 书; ⑤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⑥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⑦参加 与基 金 财产 有关的 民事诉 讼 ; ⑧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 ⑨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偿 ①支付 清算 费用 ; ②交纳 所欠 税款 ; ③清偿 基金 债务 ; ④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① -③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5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 组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四) 争议 的处理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行和 解释 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合同当 事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解 途 径解决 。 不愿 或者 不能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的,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按照 中国 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仲裁 费用 由 败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忠 实、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95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五) 基金 合同 的效 力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 投资 者 在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代销 机构 和份额登 记机 构办公 场所 查阅 ,但 其效 力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96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 摘要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基金管 理人 名称: 东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锦什 坊街28 号1-4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锦什坊 街28 号1-4层 法定代 表人 :崔伟 成立日 期:2004 年6 月1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4 】80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50年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2、基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行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公 众存 款; 发放短 期、 中期 、 长期贷款 ; 办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代理兑 付、 承销政府债 券; 买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代理买卖 外汇 ; 从事 银行 卡业务 ; 提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保 ; 代理收 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 经 中国 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97 业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资 对 象进行 监督 。 基金 托管 人 运用相 关技 术系 统 , 对 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 督, 对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 查。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国 内依法 公开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国 债 、 金融债 、 企业 债、 回购 、 央行票 据 、 可 转换 债券 、 权证 、 资 产支 持证 券以 及 经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它金 融工具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资产 的比例为 基金 资产 的60% -95% (其中 投资 于 权证 的比例 为基金 净 资产的0%-3%) ,投 资于 债券资 产的比例 为基 金资 产的5% -40% (其中 投资 于现金或 者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例 大于 等于 基金 净资 产的5% )。 2、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融 资比例 进 行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2)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3%; (3) 本基金持 有的 同一 资产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10% ; (4)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5) 本基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持 证券 , 其市 值不 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中国证 监 会规定 的特 殊品 种除 外; (6)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40%; (7)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资产 的比 例为 基金 资产 的60%-95% (其 中 投资于 权证 的 比例为 基金净 资产 的0% -3% ), 投资于 债券 资产 的比 例为 基金资 产的5%-40% (其 中投资于 现金 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的比 例大 于等 于基 金净资 产的5%); (8) 本基 金投 资于 资产 支 持证券 ,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级 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 产 支持证 券; (9) 本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基金 的总 资产 ,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10)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入 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得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98 0.5%; (11)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 (1 )— (7 ) 项规定 的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10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6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 定。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3、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本托 管协 议第 十五条 第 九款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事 后监督 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投 资禁 止 行为和 关联 交易 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止从 事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 互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 利害关 系的 公 司名单 及有 关关 联方 交易 证券名 单。 基金管 理人 有责 任确保 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 实性 、 准确性 、 完整性 ,并 负责 及时 将更 新后的 名单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与 关联 交易 名单 中列 示的关 联方 进行 法律 法规 禁止基 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 关联交 易的 发 生, 如基 金托 管人 采取 必 要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发 生时 ,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已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事前 无法 阻止 该关联交易 的发 生, 只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4、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 业标准 的、 经慎重 选择 的、 本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 并约定各 交易 对手 所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 金管理 人应 严格 按照 交易 对手名 单的 范围 在银 行间 交易市 场选 择 交易对 手。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是否 按事 前提 供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进 行 交易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每半年对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进 行更新 , 新名 单 确定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易 ,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 行结算 。 如基 金 管理人 根据 市场 情况 需要 临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的, 应 向基 金 托 管人说 明理 由, 并在 与交 易对手 发生 交易 前3 个工 作 日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行 间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 并承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99 担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 同造 成的损 失 , 基 金托 管人 不 承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 法律 责任及 损失 ,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向 相关 交易 对手追 偿,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 况进行 监督 。 如 基金 托管 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 行交易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并 不承担 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 失和责 任。 5、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 金到账 、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 收入确 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6、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 令或实 际投 资运 作中 违反 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应及时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 纠正。 基金管 理人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 形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说明 违 规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时改 正。 在上述 规定 期限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7、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议 对 基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对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并 改正 , 或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对基金 托管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 料和制 度等 。 8、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违 反基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当 立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此造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9、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 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管 理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 方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或采取 拖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情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 托管人 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设 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 相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金 投资 运作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100 等行为 。 2、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未 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 基金 合 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说 明违规 原因 及 纠正期 限, 并保证 在规 定期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上 述规定期 限内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人 改正 。 基金 托管 人应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 但不限 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 以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 在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3、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 方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采取 拖延 、 欺诈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严 重 或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1、基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 基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与独 立。 (5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按照基 金合同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 基金财 产,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 生的应 收资 产, 应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到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账 户的 , 基金 托管 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人 追偿 基 金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 ) 除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 基金 托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2、基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金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的资 金 应存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托管人 的营 业机 构开 立的 “基金 募 集专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 停止募 集时 ,募 集的 基金 份额总 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基金 份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101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等有关规定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将属于 基金 财产 的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立 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 同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 聘 请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具 验资 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由 参 加验资 的2 名或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 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件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 退款等 事宜 。 3、基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基 金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立 基金的 资金 账户 ,并 根据 基金管 理 人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付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用 。 (2)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 何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应符 合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4)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 的条件 下,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通过 基金 托管 人专 用账 户办理 基 金资产 的支 付。 4、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 圳分 公司 为基金 开 立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仅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 用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证券 账户 卡的 保管 由基 金托管人负 责, 账户 资产 的管理 和 运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 管人的 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备 付 金账户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完 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清 算工 作 , 基金管 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 算备 付金 的收 取按 照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规 定 执行。 (5) 若中 国证 监会 或其 他 监管机 构在 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之 后允 许基 金从 事其 他投资 品 种的投 资业 务 , 涉 及相 关 账户的 开立 、 使用 的, 若 无相关 规定 , 则基 金托 管 人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于 账户 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102 5、债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管 与结 算账 户 , 并 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时代 表基金 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回 购主协 议。 6、其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 立的其 他账 户, 可以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由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开 立。 新账 户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 管理 。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7、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托管 银行 的保 管库, 也 可 存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 保管库 ,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 托管人 持有 。 实物 证券 等 有价凭 证的 购买 和转让 ,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共同 办理 。 基 金托管 人对 由基 金托 管人 以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制 的证 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8、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保 管。 除协 议另有 规定 外,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时应保 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上 的正 本 ,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重 大合同 签署 后 及时以 加密 方式 将重 大合 同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 ,并 在十个 工作 日内 将正 本送 达基金 托管 人 处。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金 合同 终止 后15 年。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计 核算 1、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五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每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公 告。 2、复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103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3、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 如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分别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如 不能妥 善保 管, 则按 相关 法规承 担 责 任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由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资料 , 由 基金托 管人 按规 定建 立并 保管 。 在 基 金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 报和年 报前 , 基金 管理 人 应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 管人 , 不 得无 故 拒绝或 延误 提供 ,并 保证 其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裁 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 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 托管 协议 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托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生效 。 2、基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的情形 (1) 本基 金合 同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104 二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 容, 基金 管 理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服 务内容 如下: (一) 开户 确认 基金管 理人 为投资 者 提供 开户信 息的 短信 确认 及 网上查询 确认 服务 , 投资者 可通过 接收 公司的 开户 确认 短信 或者 登录公司网 站 了解 相 关的 开户信 息。 (二) 资料 寄送 1、基金投 资人 对账 单 基金管 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供对 账单 定期 发 送 服务。 为保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获 得方便 、 快捷 、 私 密性 较 强的对 账单 信息 , 基金 管 理人同 时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电子 对账单 发送 服务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开户 后可 通过 公司网 站 、 客 服 电话 、 客 服邮 箱留 下本 人 的电子 邮件 地址 及相 关信 息, 我们 将按 投资 者的 选 择定期 为其 发送 电子对 账单 。 2、其他资 料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客 户的 定制要 求和 相应 的客 户类别,寄 送公 司期 刊及 各类 研究报 告, 动态地 向客 户提 供时 效性 强的财 经资 讯。 (三) 呼叫 中心 服务 东方呼叫中 心已 经开 通并 能 为客 户提 供安 全高 效的 信息查 询服 务及 人工 咨询 服务。 客 户 可以通 过自 动语 音系 统进 行交易 信息 查询 、 账户 信 息查询 与修 改以 及基 金信 息的查 询 , 在 这 过程中 客户 有任 何需 要帮 助的地 方, 均可 以转 接人 工或在 语音 信箱 中留 言; 系统同 时受 理 E-Mail 等多 样化 服务 ,为 客户提 供便 捷多 样的 交流 方式。 (四) 网上 交易 业务 本基金 已开 通网 上交 易业 务, 个 人投资者 可通 过本 基 金管理 人网 上交 易平 台办 理本基 金 的开户 、 申购 、 赎回等 各项业务 , 基 金 管理 人在 遵 循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开展 网上交 易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 个人 投资者 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网 上交 易平 台办理 本基 金申 购业 务时 可享受 申购 费 率优惠 ,详 情可 登陆 本公 司网站www.orient-fund.com或www.df5888.com 查阅 基金管 理人 旗 下基金 开通 网上 交易 业务 的公告 。 为方便 个人 投资 者 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未来 在各 项技术条 件和 准备 完备 的情 况下 , 本基 金管理 人将 酌情 丰富 网上 交易渠 道。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105 (五) 网上 查询 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站 ,客 户还 可获得 如下 服务 : 1、查询服 务 所有东 方开 放式 基金 的持 有人均 可通 过公 司网 站实 现基金 交易 查询 、 账 户信 息 查询和 基 金信息 查询 。 2、信息资 讯服 务 客户可 以利 用公 司网 站获 取基金 和公 司的 各类 信息 , 包 括基 金的 法律 文件 、 业 绩报告 及 公司最 新动 态等 各类 最新 资料。 (六) 短信 服务 通过短 信向 投资 者 发 送本 公司基 金、 公司 活动 等内 容的相 关信 息。 (七) 资讯 服务 投资者 如果 想了 解申 购与 赎回的 交易 情况 、 基金 账 户余额 、 基金 产品 与服 务 等信息 , 可 拨打本 公司 如下 电话 : 电话呼 叫中 心:010-66578578或400-628-5888 ,该 电话 可转 人工 座席 。 传真:010-66578700 (八) 红利 再投 资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时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选择 将所 获红利 再投 资于 本基 金 , 如果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选 择将 所获 红利 再投资 于本 基金 , 份额登 记机构将 其所 获红 利按 红利 发放日 前一 工 作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免收 申购 费用 。 (九)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为方便 投资 者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本基 金已 在部 分 销售机 构开 通定 期定 额投 资业务 , 具 体内容 详见 基金 管理 人和 其他代 销机 构有 关基 金定 期定额 投资 的公 告。 未来 在 各项技 术条 件 和准备 完备 的情 况下 ,将 在其它 销售 渠道 酌情 增加 本基金 的定期定 额投 资业 务。


(十) 基金 转换 为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本 公司已 在部 分销 售机 构开 通本基 金和 旗下 各只 基金 的基金 转 换业务 。基 金转 换的 数额 限制、 转换 费率 等具 体规 定以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发布 的公告 为准 。 (十一 )客 户投 诉受 理服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客户服 务热 线 (010-66578578 ) (400-628-5888 ) 、 公司网 站 (www.orient-fund.com ) (www.df5888.com ) 、 电 子邮件 (services@orient-fund.com ) 、 传真(010 -66578700) 、信件等 方式 对我 们的 工 作 提出建 议或 意见 。我 们将 用心倾 听投资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106 者的需 求和 意见 ,并 以最 快的速 度做 出答 复。 (十二 )投 资顾 问服 务 本公司 拥有 一支 具有 金融 专业技 能与 良好 沟通 技能 的专业 的理 财顾 问团 队, 分布于 北 京、上 海、 深圳 等地 区, 致力于 为客 户提 供优 异的 个性化 理财 服务 。 公司网 址:http:// www.orient-fund.com 或 http:// www.df5888.com 电子信 箱:services@orient-fund.com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107 二十 一 、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 在本 基金 存续 期内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机 构设置 、职 能划 分可 能会 发生变 化 , 职能也 会相 应地 做出 调整 , 但不会 影响 本基 金的 投资 理念、 投资 目标 、 投 资范 围 和投资 运作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应遵 守 《东 方 基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放式基 金业 务规则 》 等有 关规 定 ( 包 括本基 金管 理人 对上 述规 则的任 何修 订和 补充 ) 。 上述规 则由 本基 金管理 人制 定, 并由其 解释与修 改。 本基金 托管 人不受 《东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任公 司开 放式 基金业 务规 则》 的限 定。 (三 ) 本招募 说明 书将 按中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 定期 进行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解释与基 金合 同不一 致时 ,以 基金 合同 为准。 (四) 从上 次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 截止 日2015年6 月3日到本 次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 截止日2015 年12 月3 日之间的信息 披露 事项 。 公告名 称 发布日 期 关于在 东海 证券 开通 东方 新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转换 业 务的公 告 2015-06-19 东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关于 子公 司增 加注 册资 本的公 告 2015-06-23 关于增 加恒 天明 泽为 旗下 基金销 售渠 道及 开通 定投 和转换 业务 并参 与其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06-29 东方策 略成 长股 票型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半年 度最 后一日 净值 公告 2015-07-01 东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关于 公司 、 高 级管 理人 员及基 金经 理投 资旗 下基 金相关 事宜 的公 告 2015-07-06 东方策 略成 长股 票型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5 年第 1 号) 2015-07-17 东方策 略成 长股 票型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摘要 (2015 年 第1 号) 2015-07-17 东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关于 参加 数米 基金 网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07-17 关于增 加中 信期 货为 旗下 基金销 售渠 道及 开通 定投 和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2015-07-17 东方策 略成 长股 票型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 金2015 年第 2 季度报 告 2015-07-21 关于东 方策 略成 长股 票型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变更 基金名 称并 修改 基金 合 同的公 告 2015-08-07 东方策 略成 长混 合型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 于2015 年 8 月 7 日更名 )托 管 协议 2015-08-07 东方策 略成 长混 合型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 于2015 年 8 月 7 日更名 )基 金 合同 2015-08-07 东方策 略成 长混 合型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2015 年 8 月 10 日修订 ) 2015-08-10 东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关于 在京 东旗 舰店 开展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 告 2015-08-14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108 关于本 公司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与兴 业证 券开 展的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并 开通 转 换业务 的公 告 2015-08-26 东方策 略成 长股 票型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 金2015 年半年度报 告 2015-08-27 东方策 略成 长股 票型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 金2015 年半年度报 告摘 要


2015-08-27 东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关于 参加 天天 基金 网费 率优惠 的公 告 2015-08-28 东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关于 参加 好买 基金 网费 率优惠 的公 告 2015-09-25 关于增 加上 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为 旗下 基金 销售机 构并 参与 其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09-25 关于增 加北 京乐 融多 源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为旗 下基 金销售 机构 及开 通定 投 和转换 业务 并参 与其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09-29 东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关于 调整 旗下 部分 基金 业务规 则的 公告 2015-10-14 关于增 加诺 亚正 行 (上 海)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为 旗下 基金 销售 机构 及开通 定投 业务 并参 与其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10-17 关于增 加上 海汇 付金 融服 务有限 公司 为旗 下基 金销 售机构 及开 通定 投和 转 换业务 并参 与其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5-10-17 关于增 加陆 金所 资管 为东 方金账 簿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渠道 的公 告 2015-10-20 关于增 加嘉 实财 富为 旗下 基金销 售渠 道及 开通 转换 业务并 参与 其申 购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10-22 东方策 略成 长混 合型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 金2015 年第 3 季度报 告 2015-10-26 东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业绩 比较基 准名 称变 更并 修 改基金 合同 的公 告 2015-11-04 东方策 略成 长混 合型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2015 年 11 月2 日修订 ) 2015-11-04 东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关于 参与 长量 基金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11-30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109 二十二 、招募说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 募说 明书 》公 布后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的住所 ,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110 二十三 、备查文件 以下备 查文 件分 别置 备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的住 所, 供公 众 查阅、 复制 。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东 方策略 成长 股票 型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 金募 集的 文件 (二) 《东 方策 略成 长混合型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三) 《东 方策 略成 长混合型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议 》 (四) 《东 方策 略成 长混合型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律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东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2016 年1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