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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国企(001239)

长盛国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1月)查看PDF公告

 长盛 国企改 革 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长盛国企 改 革 主 题 灵活 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基 金管 理人 :长 盛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 农业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长盛 国企改 革 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 2015 年 4 月 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 许可〔2015〕568 号文 注册募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确 、完整 。本 招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但 中国 证监会 对本基 金募 集的 注册, 并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证券 市场 ,基金 净值 会因为 证券 市 场波 动而 波动, 投资 者根 据所持 有的基 金份 额享 受基金 收益, 同时 承担 相应的 投资风 险。 投资 本基金的 风险包 括:因 政治 、经 济、社 会等环 境因 素对 证券市 场价格 产生 影响 而形成的 系统性 风险, 个别 证券 特有的 非系统 性风 险, 基金管 理人在 基金 管理 实施过程 中产生 的积极 管理 风险 ,由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连续大 量赎回 基金 产生 的流动性 风险, 和由 于本 基金股 票 等权 益类 资产 投资比 例为 0%-95% 、且 投资 于 国企改 革 主题的股票和债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产生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 为混合 型基金 ,具 有较 高风险 、较高 预期 收益 的特征 ,其风 险和 预期 收益低于 股票型 基 金、 高于 债券 型基金 和货币 市场 基金 。 投资 有风险 ,投 资者 在投资本 基金之 前,请 仔细 阅读 本基金 的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合 同,全 面认 识本 基金的风 险收益 特征和 产品 特性 ,并充 分考虑 自身 的风 险承受 能力, 理性 判断 市场,谨 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 产,但 不保证 投资 本基 金一定 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金 的业绩 并不 构成 对本基 金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 资人基金 投资的 “买者 自负 ”原 则,在 投资人 作出 投资 决策后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 基金净 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 年 12 月 4 日,有关 财务数 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5 年9 月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长盛 国企改 革 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2 目


录 重 要提 示 ....................................................................................................................... 1 第 一部 分、绪 言 ........................................................................................................... 1 第 二部 分、释 义 ........................................................................................................... 2 第 三部 分、基 金管 理人 ............................................................................................... 6 第 四部 分、基 金托 管人 ............................................................................................. 15 第 五部 分、相 关服 务机构 ......................................................................................... 18 第 六部 分、基 金的 募集 ............................................................................................. 44 第 七部 分、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45 第 八部 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 46 第 九部 分、基 金的 投资 ............................................................................................. 56 第 十部 分、基 金的 业绩 ............................................................................................. 67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 68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 69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 75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的费用 与税 收 ............................................................................. 77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 79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80 第 十七 部分、 风险 揭示 ............................................................................................. 86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 的清 算 ..................................... 88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90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06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 118 第 二十 二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 119 第 二十 三部分 、招 募说明 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 121 第 二十 四部分 、备 查文件 ....................................................................................... 122 长盛 国企改 革 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 第 一部 分、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长盛 国 企改革 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等 编写。 基金管理 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 对基金合 同的承 认和接 受,并按 照《基 金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 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长盛 国企改 革 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2 第 二部 分、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长盛 国企改革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长 盛 国企改 革 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长盛 国 企改革 主题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长盛 国 企改革主题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长 盛 国企 改革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长盛 国企改 革 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3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 注册 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 代销 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长盛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 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 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长盛 国企改 革 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4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 超过 三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 的 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 务规则 》 :指 《 长盛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 由 长盛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制定并不 时修订的,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 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扣长盛 国企改 革 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 款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1、 不可抗力: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2、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长盛 国企改 革 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6 第 三部 分、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 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 A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新 电话: (010)82019988 传真: (010)82255988 联系人:叶金松 本基金管 理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6 号文件批准, 于 1999 年 3 月 26 日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8900 万元。截至目前,基金管理人 股东及其出 资比例为: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41% ; 新加坡星展银 行有限公司 占注册资本的 33% ;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13% ;安徽省 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13% 。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4 日, 基金管理人 共管理 四十 只开放式基金和五只社保基金委托资产, 同时管理专户理财产品 。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高新先生, 董事长, 管理工程硕士。 曾担 任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发 行部副经理、 证券营业部经理, 安徽国元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上 海安申投资管理公司总经理, 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 总裁 助理、副总裁,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蔡咏先生,董事,学士,高级经济师。曾任 安徽财经大学财政金融系讲师、 会计教研室主任, 安徽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美国分公司财务经理, 安徽省国 际信托投资公司国际金融部经理、 深圳证券部经理、 证券总部副总经理, 香港黄 山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总裁、 党委副书记。 现任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 兼任安徽国元控股 (集团) 有限责任 公司党委委员、国元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钱力先生, 董事, 博士。 曾任安徽省政府办公厅综合调研室干部、 科员、 副长盛 国企改 革 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7 主任科员、 一处副主任科员、 主任科员、 秘书一室主任科员、 副调研员、 副主任, 安徽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处长、 综合处处长、 副主任、 党组成员, 淮南市政府 副市长。现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陈翔先生,董事, 硕士。曾任安徽省六安行署办公室秘书、副科长、科长、 副主任, 安徽省政府办公厅综合调研室助理调研员、 副主任、 调研员, 安徽省政 府办公厅一处处长、 助理巡视员兼秘书一室主任、 副主任、 党组成员, 安徽省政 府副秘书长、 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 安徽省委统战部副部长、 安徽省工商 联党组书记、 第一副主席、 安徽省委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副书记。 现任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葛甘牛先生, 董事, 硕士。 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 包括所罗门兄弟公司、 瑞 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 香港) 有限公司、 美林集团、 德意志银行、 荷 兰 银行、 中 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现任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行长/ 行政总裁。 陈健元先生, 董事, 硕 士。 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 包括高盛( 亚洲) 有限责任 公司、 巴克莱银行。 现任星展银行 (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北亚洲区私人 银行业务主管。 周兵先生, 董事、 总经理, 经济学硕士。 曾任中国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副主 任科员、 香港南洋商业银行内地融资部副经理、 香港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企业 财务部经 理、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业务总部副总经理 (期间兼任海南华银 国际信托 投资公 司北京 证券营业 部托管 组负责 人) 、北 京朝阳 门大街 证券营业部 总经理。2004 年 10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长 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伟强先生, 独立董事, 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工商管理硕士, 美国宾州 州立大学政府管理硕士和法国文学硕士。 曾任摩根士丹利纽约、 新加坡、 香港等 地投资顾问、 副总裁, 花旗环球金融亚洲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 现任香港国际资 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仁良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 公共政策讲座教授。 曾任香港消费者委员会 有关银行 界调查 的项目 协调人、 太平洋 经济合 作理事会 (PECC )属 下公司管制 研究小组主席、 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院兼职教授、 上海复旦大学顾问教授、 香港长盛 国企改 革 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8 城市大学讲座教授、香港浸会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现任香港教育学院校长、 香港金融管理局 ABF 香港创富债券指数基金监督委员会主席。2007 年被委任为 太平绅士。2009 年获香港特区政府颁发铜紫荆星章。 荣兆梓先生, 独立董事, 学士, 教授。 曾任安 徽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 院长。 现任安徽大学教授、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 政治经济学博士点学科带头人, 武汉大 学商学院博士生导师, 中国科技大学兼职教授, 安徽省政府决策咨询专家 委员会 委员, 全国马经史学会理事, 全国资本论研究会常务理事, 安徽省经济学会副会 长。 周放生先生, 独立董事, 在职研究生毕业。 曾 任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副处长、 处长, 国有资产管理研究所副所长, 国家经贸委国有企业脱困工作办公室副主任,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国有资产管理研究室主任, 国务院国资委企业改革局副巡 视员。 现任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 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监事, 恒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陈新先生,监事会主席,硕 士,经济师。曾担任交通银行淮南分行信贷员, 安徽省国债服务中心投资副经理, 香港黄山有限公司投资业务经理, 国元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总部总经理、 总裁助理、 副总裁。 现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副总裁, 兼公司董事会秘书, 同时兼任国元期货有限公司董事, 国元股权投资 有限公司董事,国元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吴达先生, 监事, 伦敦 政治经济学院金融经济学硕士, 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 曾就职于新加坡星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星展珊顿全球收益基金经理助理、 星展增裕基金经理, 新加坡毕盛高荣资产管理公司亚太专户投资组合经理、 资产 配置 委员会成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策略分析师、固定收益投资经理。 2007 年 8 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监,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 大盘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兼任长盛基金 (香港) 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魏斯诺先生, 监事, 英国雷丁大学硕士。 历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长盛 国企改 革 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9 资组合经理、高级组合经理,合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总经理。2013 年7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社保业务管理部总监, 社 保组合组合经 理。 3、管理层成员 高新先生,董事长,管理工程硕士。同上。 周兵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同上。 杨思乐先生, 英国籍, 拥有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与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 硕士学位, 特许另类投资分析师 CAIA。从 1992 年 9 月开始曾先后任职于太古 集团、 摩根银行、 野村项目融资有限公司、 汇丰投资银行亚洲、 美亚能源有限公 司、康联 马洪资 产管理 公司、星 展银行 有限公 司(新加 坡) 。2007 年 8 月起加 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兼任长盛基金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叶金松先生, 大学, 会计师。 曾任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财会部经理, 安徽省信 托投资公司财会部副经理, 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中心主任、 风险监管部副 经理、 经理。2004 年 10 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察长。 林培富先生, 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 曾任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国际业务 部科长、 副经理、 投资银行总部副经理、 经理, 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公司 筹备组负责人。2005 年1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人力资源部总监、长盛基金(香港) 有限 公司董事、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王宁先生,EMBA 。 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 兴业基金经理 等职务。2005 年8 月加盟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基金经理助理、长盛动 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权益投资部总监,社保组合组合经理,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经理,长盛城镇化主题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德主 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 国企改 革 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0 蔡宾先生, 中央财经大学硕士, 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历任宝盈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6 年 2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 研究员、 社保组合助理, 投资经理, 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禧 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鑫二号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 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固定收益部总监, 社 保组合组合经理, 长盛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田间女士,1978 年11 月出生。 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2008 年7 月加入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行业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 、 同盛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等职务。 自2014 年9 月 9 日起担任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自2014 年10 月14 日起兼任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 )基金经理 ,自2014 年11 月5 日起兼任 长盛同盛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 自2015 年6 月4 日起兼任长盛 国企改革主 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基金经理 。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周兵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同上。 王宁先生, 副总经理,EMBA 。同上。 蔡宾先生, 副总经理 ,中央财经大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同 上。 吴达先生, 监事, 伦敦政治经济学院金融经济学硕士, 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 同上。 魏斯诺先生, 监事, 英国雷丁大学硕士。 同上。 刘旭明先生, 清华大学管理学硕士。 曾任中信证券研究部首席分析师、 国信 证券经济研究所首席分析师。2013 年 7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研 究部总监 , 长盛生态环境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长盛养老 健康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长盛转型升级主题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 经 理 , 长 盛 同 益 成 长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基金经理。 长盛 国企改 革 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1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 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 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 理人承 诺不从 事违反《 证券法 》的行 为,并承 诺建 立 健全内 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的未 公开信 息、利 用该信息 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长盛 国企改 革 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2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6.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 慎的原 则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能利用 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 泄露在 任职期 间知悉的 有关证 券、基 金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制应 当包括 公司的 各项业务 、各个 部门或 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学的 内控手 段和方 法,建立 合理的 内控程 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 立性原 则。公 司各部门 和岗位 职责保 持相对独 立,基 金资产 、公司 自有资产、委托理财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 互制约 原则。 公司及各 部门在 内部组 织结构和 岗位的 设置上 要权责 分明、相互制衡。 (5 )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运用 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法 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 )风 险控制 与业务 发展并重 原则。 公司的 发展必须 建立在 风险控 制制度 完善和健全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2、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长盛 国企改 革 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3 公司建立了 “三层控制二道监督” (董事会 —经营管理层—业务操作层、 督 察长 —监察稽核部、 风险管理部)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管 理委员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听取督察长关于风险控制方面的报告。 督察长负责监督 检查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 对基金运作、 内部管 理、 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进行监察稽核; 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对基金资产运 作的风险进行评估, 对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发现的风险问题进行研究; 风险管理部 负责日常的投资风险监控、 投资风险分析和绩效评价工作;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 司各部门进行监察稽核、评估、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3、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





公司严格按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 指导意见》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按照合法合规性、 全面性、 审慎性、 适时性 原则,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 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1 )公 司内部 控制大 纲是对公 司章程 规定的 内控原则 的细化 和展开 ,是公 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控制 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 )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 稽核监察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 金会计核算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资料档 案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和 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3 )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 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 定,其制定和实施需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会随着市场的发展和金融创新来进行相关调整。 公司各 部门对规章制度的调整与更 新情况由监察稽核部负责监督。 4、内部控制实施 (1 )建 立了详 细、书 面化的内 部控制 指引, 使内部控 制制度 和各项 控制措 施能够得以有效实施。 (2 )建 立了一 套严格 检验程序 ,以检 验控制 制度建立 后能得 到执行 ,主要长盛 国企改 革 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4 由监察稽核部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各个部门的工作流程, 以纠正不符合公司规章 制度的情况,对制度中存在的不合理情况,监察稽核部有权提请相关部门修改。 同时报告总经理和公司督察长,以保证多重检查复核。 (3 )建 立了一 套报告 制度。报 告制度 能将内 部控制制 度中的 实质性 不足或 控制失效及时向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监管部门进行报告。 公司的 督察长定期向中国 证监会和公司董事会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指出近期存在的问题, 提出改进的方法 和时间。 监察稽核部总监负责公司的日常监察稽核工作, 定期向督察长出具检查 报告。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 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 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 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 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长盛 国企改 革 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5 第 四部 分、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中 国 金 融 体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总 行 设 在 北 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 部资产、 负债、 业务、 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 成为 国内网点最多、 业务辐射范围最广, 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 业务功能齐 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 在海外, 中国农 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 良好的信誉, 每年位居 《财富》 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 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 国际、 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 营理念 ,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 可持续发展, 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 实施差异 化竞争策略, 着力打造 “伴你成长” 服务品牌, 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 庞大 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 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与广 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长盛 国企改 革 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6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 经验丰富, 服务 优质,业 绩突出 ,2004 年被英 国《全 球托管 人》评为 中国“ 最佳托 管银行”。 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 控 制 审 计 , 并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SAS70 审计报告, 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 程的风 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 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 在 2010 年首届 “ ‘金 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 中成绩 突出, 获 “最佳托管银行” 奖。2010 年再次荣获 《首席财务官》 杂志颁发的 “最 佳资产托管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成立,2004 年 9 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技术保 障处、 营运中心、 委托资产托管处、 保险资产托管处、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 境 外资产托管处、 综合管理处、 风险管理处, 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 施和基金托管 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40 余名, 其中高级会计师、 高级经济师、 高级工程师、律师等专家 10 余名,服务团队 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 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 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 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15 年 9 月 30 日,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共 306 只。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 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 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 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 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长盛 国企改 革 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7 处,配备 了专职 内控监 督人员负 责托管 业务的 内控监督 工作, 独立行 使监督稽 核职 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 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 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 作区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实施 音像监 控;业 务信息由 专职信 息披露 人负责, 防止 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基金合同、 托管协 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 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 理人的 投资运作, 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 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 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长盛 国企改 革 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8 第 五部 分、相 关服 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 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 A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 高新 邮政编码:100088 电话: (010)82019799 、82019795 传真: (010)82255981 、82255982


联系人:张晓丽 、吕雪飞 2、代销机构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联系人: 唐文勇 电话:010-85109219 传真:010-85109219 公司网址: www.abchina.com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宋府 电话: (010)66594904 传真: (010)66594942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长盛 国企改 革 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9 公司网址:www.boc.cn (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 王未雨 电话:010-67596233 传真: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4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杨菲


电话:010-66107909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6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盛 国企改 革 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20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姚磊、高天 电话:021—61614467 传真:021—63604196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7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上海路 5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联系人:李格格 电话: :0411-82356627 传真:0411-82356590 客户服务电话:400-664-0099 公司网址 :www.bankofdl.com (8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21-50979507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公司网址:bank.pingan.com (9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长盛 国企改 革 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21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10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958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址 :www.bhzq.com (11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12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朱磊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长盛 国企改 革 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2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址:www.tebon.com.cn (13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电话: (0755)23838750 传真: (0755)2383870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址:www.fcsc.com (14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 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400-600-0686 传真: (0431)85096795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公司网址:www.nesc.cn (15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95531、400-8888-588 传真:(021 )50498825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长盛 国企改 革 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23 (16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公司网址:www.dxzq.net (17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乔芳 电话:0769-22100155 传真:0769-22119426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30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18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郭军瑞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公司网址:www.foundersc.com (19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长盛 国企改 革 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24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4008888788、10108998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20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21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址:www.guodu.com (22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 长盛 国企改 革 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25 电话: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地区服务热线: 95105111 (四川)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23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 135 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 (021)62580818-213 传真: (021)62569400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 (24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客户服务电话:96518 ( 安徽) 、4008096518 (全国) 公司网址:www.hazq.com (25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宗锐 电话: (0591)87383600 传真: (0591)87383610 长盛 国企改 革 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26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26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21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8888、0931-96668 公司网址:www.hlzqgs.com (27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联系人:黄恒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68118 公司网址:www.hrsec.com.cn (28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 、B01(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丽娟 电话:021-54967202 传真:021-54967293 客户服务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长盛 国企改 革 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27 (29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刘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址:www.jhzq.com.cn (30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办公地址: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郭晴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公司网址:www.lxzq.com.cn (31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518048 )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郑舒丽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www.pingan.com (32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长盛 国企改 革 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28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址:www.i618.com.cn (33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联系人:张瑾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 :021-53519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021-962518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34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邮编:200031 )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公司网址:国际互联网网址: www.swhysc.com (35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法定代表人:吴涛 联系人:刘宇 长盛 国企改 革 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29 电话:010-59366070 传真:010-59366055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0620 公司网址:www.sczq.com.cn (36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九号华远企业号 D 座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联系人:陈征 电话:010-88321882 传真:010-88321763 客户服务电话:0871-68885858-8152 公司网址:www.tpyzq.com (37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室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经贸中心 47-49 楼 法定代表人:张永衡 联系人:赖君伟 电话:0755-23902400 传真:0755-82545500 客户服务电话:40018-40028 公司网址:www.wkzq.com.cn (38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刘莹 电话:029-87406649 传真:029-87406710 长盛 国企改 革 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30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公司网址:www.westsecu.com (39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633 传真:023-63786212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40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赵小明 电话:021-68634510-8620 传真:021-6886568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址:www.xcsc.com (41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42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盛 国企改 革 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31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40—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40—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237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0755 )26951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4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44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A 座 40F-43F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李小雅 电话:010-59355930 传真:010-5935594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公司网址:www.e5618.com (45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长盛 国企改 革 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32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 (010)6656853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6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 -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95532 公司网址:www.china-invs.cn (47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 路 291 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址:www.avicsec.com (48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长盛 国企改 革 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33 联系人:罗艺琳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公司网址:www.zszq.com (49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qlzq.com.cn (50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 (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51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天泰金融广场 A 座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天泰金融广场 A 座 20 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赵艳青 电话:0532-85023924 长盛 国企改 革 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34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5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 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张于爱 电话:010-84864818 传真:010-84865560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53)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姚杰 联系电话:021-38509636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54)深圳众禄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萍 联系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站: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长盛 国企改 革 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35 (5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 国 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700-9665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68596916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56)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福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马林 联系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公司网站:http://www.myfp.cn (57)上海天天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九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何春燕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站:http://www.1234567.com.cn/ (58)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长盛 国企改 革 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36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徐昳绯 联系电话:021-60897840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站:http://www.fund123.cn (59)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企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马令海 联系人:邓洁 联系电话:010-58321105 传真:010-58325282 客服电话:4008507771 网站:www.jrj.com.cn (60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 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卫东 联系电话:021-20835787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站:http://licaike.hexun.com (61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长盛 国企改 革 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37 客服电话:0571-88920897


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62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联系人:宋欣晔 联系电话:010-52361860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站:www.yixinfund.com (63)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陈攀 联系电话:010-57756019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电话:4007-868-868 网站:http://www.chtfund.com (64)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周悦 联系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678-5095 网站:http://www.niuji.net (65)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长盛 国企改 革 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38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法定代表人:王斐 联系人:付少帅 电话:010-53300532 传真:010-59393074 客服电话:400-808-0069 网站:www.wy-fund.com (66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郑茵华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67 )一路财富(北京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段京璐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68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2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658 弄 2 号楼 B 座 6 楼 长盛 国企改 革 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39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张巍婧 电话:021-51507071 传真:021-62990063 客户服务电话:021-51507071 网址:www.66zichan.com (69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周丹 电话:021-33323999*8318


传真:021-33323830 客服电话:4008202819 网站:fund.bundtrade.com (70 )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财富中心 A 座 46 层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转 814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话:400-075-6663 网站: www.pjfortune.com (71 )中经北证( 北京)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 129 号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联系人:李美 长盛 国企改 革 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40 电话:010-68998820 客服电话:400-600-0030 网站: www.bzfunds.com (72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李皓 电话:13521165454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服电话:400-001-8811 网站:www.zcvc.com.cn (73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何雪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站:lufunds.com (74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纪伟 联系人:赵沛然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5353 客服电话:400-033-7933 长盛 国企改 革 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41 网站: www.leadfund.com.cn (75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 大连)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薛长平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服电话:400-6411-999 网站:www.taichengcaifu.com (76 )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室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联系人:季长军 电话:010-68854005 传真:010-68854009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77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张婷婷 电话:18510450202 传真:010-56580660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1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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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长盛 国企改 革 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42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 12 号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陈勇军 电话:0755-83999907-806 传真:0755-83999926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公司 网址:www.jinqianwo.cn (79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80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 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李晓明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客户服务电话:4000 178 000 公司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 10D 长盛 国企改 革 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43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 A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 高新 电话: (010)82019988 传真: (010)82255988 联系人:龚珉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海 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华阳路 112 号 2 号楼东虹桥法律服务园区 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东方路 69 号裕景国际商务广场 A 座 15 层 负责人: 颜学海 电话: (021)58773177 传真: (021)58773268 联系人:张兰 经办律师:沈国勇、张兰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华明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 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 合伙人 :吴港平 电话 :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 汤骏、贺耀 联系人: 贺耀 长盛 国企改 革 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44 第 六部 分、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4 月 7 日证监许可〔2015 〕568 号文 注册 募集 。 本基金募集期为2015年5月13日至2015年6月2日。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验资,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 本次募集资 金及其产生的利息结 转的基金份额共计3,250,867,544.91 份,有效认购户数 65,329 户。 长盛 国企改 革 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45 第 七部 分、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本基金合同 自2015 年6 月 4 日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可直接终止《基金合同》 ,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长盛 国企改 革 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46 第 八部 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 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开放 日的具体业 务办 理时间 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 申购与赎回 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 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 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的价格。 长盛 国企改 革 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47 三、申购与赎回的限制 1、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本基金申购的最低申购金额为100元人民币 。 各代销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 购金额另有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 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单个账户持有本基金份额的限制 本基金暂无单个账户基金份额最低持有余额限制, 根据市场情况, 基 金管理 人可以调整单个账户持有本基金份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但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申 购 、 赎回 价 格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后 计 算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当日 业务办 理时间结 束前撤 销,在 当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 4 、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按 照 投资 人认 购 、 申购 的 先后 次 序进 行 顺 序赎回; 5、基金 管理人 有权决 定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持有 本基金的 最高限 额和本 基金的 总规模限额, 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长盛 国企改 革 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48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赎回申请 无效。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 投资人交付申购 款项, 申 购 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 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 回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 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 赎回 款项顺延至 上述影响因素消除后的 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基金合 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 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对于 基金开放日开放 时间结束前成立的 申购和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以 该 开放日 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 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可在 T+2 日后( 包 括该日) 到 销 售 网 点柜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定 的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的 确认 情 况 。 若 申购 未生效 ,则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 申请是否生效以登记机构 的确认结 果为准 。 对于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 利 。 六、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不高于1.5% , 随申购金额的 增加而递减, 可适用以下收费 费率标准: 长盛 国企改 革 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49 申购金额 (M , 含申购 费) 申购费率 M <100万 1.5% 100万≤M <200万 1.0% 200万≤M <500万 0.5% M ≥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 笔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着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期<7日


1.5% 7日≤持有期<30日 0.75% 30日≤持有期<一年 0.5% 一年≤持有期<两年 0.25% 持有期≥两年 0 3、本基 金的申 购费用 由投资人 承担, 主要用 于本基金 的市场 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4、本基 金的赎 回费用 由赎回 基 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承担 , 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 的赎回费, 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 人收取的赎 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 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不低于 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 对 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归入基金财产。 未 计入基金财产的 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费率 或收费方式 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 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 长盛 国企改 革 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0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 份额的 计算方 式:申购 的有效 份额为 按实际确 认的申 购金额 在扣除 申购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在500 万元( 含) 以上的适用固定金额的申购费, 即净申购金额= 申 购金额- 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 净申购金 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 100,000元 基金份额净值(NAV) 1.016元 净申购金额 100,000/ (1+1.5% )=98,522.17 元 申购费用 100,000-98,522.17 =1477.83元 申购份额 98,522.17/1.016 =96970.64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 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 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 各计算 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10,000 份本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 元,持有期为3 个月,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份额 10,000份 基金份额净值(NAV) 1.056元 长盛 国企改 革 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1 赎回金额 10,000×1.056=10,560.00元 赎回费用 10,560.00×0.5% =52.80元 净赎回金额 10,560.00–52.80 =10,507.2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 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 此 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当 日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内公告 。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总额/ 当日基金份额总数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 金销售 机构同 意,基金 投资者 提出的 申购和赎 回申请 ,在基 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 T 日申购基 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增 加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 +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 T 日赎回基 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扣 除权益并 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范 围内, 对上述注 册登记 办理时 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拒 绝或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交易所 、期货 交易所交 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长盛 国企改 革 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2 发生上述第 1、2、3、5 、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 本金 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交易所 、期货 交易所交 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 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2、3、5 项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 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长盛 国企改 革 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3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公告。 十二、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如 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 则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公告次数, 但基金管 理人须依 照《信 息披露 办法》 , 最迟于 重新开 放日在指 定媒介 上刊登 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或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长盛 国企改 革 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4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 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 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 或按法 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执行 。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 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 基金的冻结 、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 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 并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 长盛 国企改 革 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5 十八、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 前公告。长盛 国企改 革 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6 第 九部 分、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在于 把握中 国国 企改革 所 蕴 含的投 资机 会,分 享国 企改 革带给 上市公 司的 投资 收益, 在严格 控制 投资 风险的 基础上 ,力 求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获取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 上市的股票) 、 债 券、资 产支持 证券 、货 币市场 工具、 权证 、股 指期货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投 资其他 品种 ,基 金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 等权 益类 资产 占 基金资 产的 0%-95% ; 其中 投资于国企改革主题的股票和债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保 持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年期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 充分 发挥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研究优 势, 运用科 学严 谨、规 范化 的资 产配置 方法, 灵活 配置 国企改 革主题 上市 公司 股票和 债券, 谋求 基金 资产的长 期稳定增长。 (一)大类资产配置 在大类资产配置中, 本基金将主要考虑: (1) 宏观经济指标, 包括 GDP 增 长率、 工业增 加值 、PPI 、CPI 、 市场 利率变 化 、进出 口数据 变化 等; (2) 微观 经济指标, 包括各行业主要企业的盈利变化情况及盈利预期等; (3) 市场指标, 包括股 票市场 与债 券市 场的涨 跌及预 期收 益率 、市场 整体估 值水 平及 与国外市 场的比 较、市 场资金 的 供求关 系及其 变化等 ; (4) 政策因 素,包 括 财政政 策、 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及其它与证券市场密切相关的各种政策。 本基金将通过深入分析上述指标与因素, 动态 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 债券、长盛 国企改 革 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7 货币市场工具等类别资产间的分配比例,控制市场风险,提高配置效率。 (二)国企改革主题上市公司的界定 本基金投资的国企改革主题公 司,主要分为两类: 一是直 接或 间接受 益于 已经公 告的 国企改 革方 案(含 预案 ,下同 )的 上市 公司。 国企改 革方 案包 括但不 限于资 产重 组方 案、股 权激励 方案 及纳 入国有资 本投资 运营平 台方 案等 。该类 上市公 司包 括通 过改革 将使经 营状 况和 盈利能力 获得提 升的国 有企 业, 参与国 有企业 改革 并使 经营状 况和盈 利能 力获 得提升的 上市公司, 以及其他在国企改革进程中获得发展机遇或利润增长点的上市公司。 二是处 于国 企改革 的重 点区域 、行 业,且 改革 预期较 确定 的国有 企业 ,或 与上述国有企业有较大业务关联的上市公司。 如果未 来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更 适当 的国企 改革 主题上 市公 司界定 标准 ,基 金管理 人有权 对国 企改 革主题 上市公 司的 界定 方法进 行变更 。本 基金 由于上述 原因变 更国企 改革 主题 上市公 司界定 方法 不须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公告,但 应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公告。 若因基 金管 理人界 定国 企改革 主题 上市公 司的 标准发 生调 整,或 者公 司经 营发生 变化等 原因 导致 本基金 持有的 国企 改革 主题上 市公司 股票 和债 券的比例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将在三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三)股票投资策略 1、国企改革主题上市公司股票的投资机会 在具体的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上,本基金主要按以下思路挖掘投资机会。 (1)从改革对央企和地方国企不同的影响看 1)央企 对于资 产规 模较大 的央 企来说 ,投 资机会 主要 在于激 励机 制和反 腐带 来的 效率提升;对于资产规模较小的央企,投资机会主要在于资产重组和并购。 2)地方国企 地方国 企改 革的重 点是 优化产 业布 局,将 资本 集中到 优势 产业、 从不 具有 优势的 行业中 退出 ,有 利于提 升效率 、盘 活存 量资产 、推动 经济 转型 。因而, 对于地方国企,投资机会主要在于地方政府的资本运作、和并购重组。 (2)从改革对各个行业的不同影响看 长盛 国企改 革 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8 1) 在国企占比较高、 政府管制较多的行业, 比如能源、 电信、 军工、 金融 等行业, 投资机会主要 源于整 个行业大规模地放松管制、 推进混合所 有制改革。 2) 对于国企占比较高但本身属于竞争性的行业, 如原材料等行业, 投资机 会主要在于行业存在较大的整合空间。 3) 对于国企占比相对较低、 政府管制相对较少的行业, 比如大部分的消费 行业,需主要挖掘改善激励、理顺机制、释放潜力带来的投资机会。 2、构建国企改革主题股票精选池 本基金 将按 照上述 思路 ,筛选 出具 有投资 机会 的上市 公司 股票, 构建 并动 态调整国企改革主题股票精选池。 3、选择估值水平合理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任何投资都必须选择估值水平合理或者价值被低估的标的进行投资。 本基金 将通 过对内 在价 值、相 对价 值、收 购价 值等方 面的 研究, 考察 市盈 增长比率 (PEG ) 、 市盈 率 (P/E ) 、 市净率 (P/B ) 、 企业价值/ 息税前利润 (EV/EBIT)、 自 由 现金 流 贴现 (DCF ) 等 一系 列估 值 指标 ,给 出 股票 综合 评 级, 从而 筛 选 出 估值水 平相对 合理 或低 估的上 市公司 股票 ,并 本着审 慎精选 的原 则, 根据市场 波动情况构建股票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四)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 的债 券投资 采取 稳健的 投资 管理方 式, 获得与 风险 相匹配 的投 资收 益,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保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 本基金 通过 分析未 来市 场利率 趋势 及 市场 信用 环境变 化方 向,综 合考 虑不 同券种 收益率 水平 、信 用风险 、流动 性等 因素 ,构造 债券投 资组 合。 在实际的 投资运 作中, 本基 金将 运用久 期控制 策略 、收 益率曲 线策略 策略 、类 别选择策 略、个券选择策略等多种策略,获取债券市场的长期稳定收益。 另外, 对于 上述国 企改 革主题 公司 发行的 债券 ,本基 金将 更加关 注国 企改 革对债券价格走势本身的影响,选择收益水平合理的债券进行投资。 (五)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以投资组合的避险保值和有效管理为目标,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 慎原则 ,适 当参 与股指 期货的 投资 。利 用股指 期货流 动性 好, 交易成本 低 等特 点,在 市场 向下 带动净 值走低 时, 通过 股指期 货快速 降低 投资 组合的仓长盛 国企改 革 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9 位,从 而调整 投资 组合 的风险 暴露, 避免 市场 的系统 性风险 ,改 善组 合的风险 收益特 性;并 在市 场快 速向上 基金难 以及 时提 高仓位 时,通 过股 指期 货快速提 高投资组合的仓位,从而提高基金资产收益。 (六)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 的权 证投资 是以 权证的 市场 价值分 析为 基础, 配以 权证定 价模 型寻 求其合 理估值 水平 ,以 主动式 的科学 投资 管理 为手段 ,充分 考虑 权证 资产的收 益性、 流动性 及风 险性 特征, 通过资 产配 置、 品种与 类属选 择, 追求 基金资产 稳定的当期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其中投资 于国企改 革主题的股票和债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长盛 国企改 革 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60 (11 )本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 财产参 与股 票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额 不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 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期 货合 约价值 ,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6)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期货合 约价 值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17)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的 卖出 期货合 约价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18)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内 交易 (不包 括平 仓)的 股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20)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期货 市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 并、基 金规 模变动 、股 权分 置改革 中支付 对价 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 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六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金 合同的 有 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间 内, 本基 金的投 资范围 、投 资策 略应当符长盛 国企改 革 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61 合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督 与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上 述投 资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变 更后 的规定 为准 。法 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相关 限制 , 但须提 前公 告, 并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如 本基金 增加 投资 品种,投 资限制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 法规和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定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 制人或 者与 其有 其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券 或承 销期 内承销的 证券, 或者从 事其 他重 大关联 交易的 ,应 当符 合基金 的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略, 遵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的原则 ,防 范利 益冲突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批机制 和评估 机制, 按照 市场 公平合 理价格 执行 。相 关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管人 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 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 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 三分之 二以 上的 独立董 事通过 。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50%*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0%* 中证综合债 指数收 益率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中证 指数有限公司编制,从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长盛 国企改 革 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62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的综合性指数; 样本选择标准为规模大、 流动性好的股票, 目前沪深 300 指数样本 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 性。中 证综合 债券 指数 由中证 指数有 限公 司编 制,是 综合反 映银 行间 和交易所 市场国 债、金 融债 、企 业债、 央票及 短融 整体 走势的 跨市场 债券 指数 ,其选样 是在中 证全债 指数 样本 的基础 上,增 加了 央行 票据、 短期融 资券 以及 一年期以 下的国 债、金 融债 和企 业债, 以更全 面地 反映 我国债 券市场 的整 体价 格变动趋 势,为 债券投 资者 提供 更切合 的市场 基准 。本 基金是 混合型 基金 ,基 金在运作 过程中 将维 持 0%-95% 的股票 等权 益类 资产 , 其余资 产主 要投 资于债 券、货币 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因此, “50%* 沪深 300 指数 收益率+50%* 中证综合 债指数收益率 ” 是适合衡量本基金投资业绩的比较基准。 如果今 后法 律法规 发生 变化, 或者 有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 场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本基金 经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可以在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变更 业绩比 较基准 并及 时公 告。如 果本基 金业 绩比 较基准 所参照 的指 数在 未来不再 发布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据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合 法权益 的原 则, 经 基金托 管人同 意 并按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选取相 似的或 可替 代的 指数作为 业绩比较基准的参照指数。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基 金, 具有较 高风 险、较 高预 期收益 的特 征,其 风险 和预 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长盛 国企改 革 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63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 管理 人的董 事会 及董事 保证 所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据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复核 了本报 告中的 财务 指标 、净值 表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等 内容, 保证 复核 内容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所 载数 据取自 长盛 国企改 革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2015 年第 3 季度报告,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440,661,896.81 83.12 其中: 股票


1,440,661,896.81 83.12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89,545,803.89 16.71 8 其他资 产


2,983,717.89 0.17 9 合计





1,733,191,418.59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59,727,921.24 3.48 B 采矿业 19,744,141.05 1.15 C 制造业 936,909,833.96 54.52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52,487,284.15 3.05 E 建筑业 49,783,225.88 2.90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7,692,989.86 1.03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64,785,302.17 3.77 H 住宿和 餐饮 业 4,879,521.90 0.28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40,443,261.66 2.35 J 金融业 - - 长盛 国企改 革 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64 K 房地产 业 114,061,871.33 6.64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8,091,606.25 0.47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72,054,937.36 4.19 S 综合 - - 合计 1,440,661,896.81 83.84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300063 天龙集 团 2,808,103 99,687,656.50 5.80 2 002074 东源电 器 3,059,365 90,190,080.20 5.25 3 000838 国兴地 产 5,592,816 88,981,702.56 5.18 4 000958 东方能 源 1,864,251 49,216,226.40 2.86 5 002020 京新药 业 1,820,804 48,251,306.00 2.81 6 000957 中通客 车 2,292,920 46,913,143.20 2.73 7 002407 多氟多 936,914 34,244,206.70 1.99 8 000068 华控赛 格 3,499,984 34,019,844.48 1.98 9 300207 欣旺达 1,260,779 31,494,259.42 1.83 10 000988 华工科 技 2,816,020 30,891,739.40 1.80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长盛 国企改 革 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65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5 年 7 月 22 日公 告 : 中 国 证券 监 督管 理委 员 会 河 南监 管 局( 以下 简 称 “ 河 南证 监 局 ” )对 公 司 下 达行政 监管措 施决 定书 ,分别 为对董 事长 李世 江、总 经理侯 红军 、董 事会秘书 陈相举 、财务 总监 程立 静的《 关于对 李世 江、 侯红军 、陈相 举、 程立 静实施监 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2015]19 号) 和对公司的 《关于对多氟多化工 股份有限公 司实施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15]20 号) 。 本基金做出如下说明: 多氟 多是国 内锂电 池产 业链 上最优 秀的六 氟磷 酸锂 供应商 。公司 设立 焦作 新能源公 司和收 购红星 汽车 ,切 入电池 生产及 整车 产业 环节。 新能 源 汽车 受国 家产业政 策扶持, 符合节能环保 发展方向。 公司已与新 大洋公司签订动力电池供应合同, 和金龙 客车公 司达 成战 略合作 协议。 今后 ,我 们将继 续加强 与该 公司 的沟通, 密切 关 注其制 度建 设与 执行、 信息披 露等 公司 基础性 建设问 题的 合规 性以及企 业的经营状况。本基金认为:该处罚对于公司整体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除上述 情况 外,本 基金 报告期 内基 金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主 体无 被监长盛 国企改 革 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66 管部门立案调查,无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收到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285,934.36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26,541.91 5 应收申 购款 571,241.62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983,717.89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投资前十名股票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和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 长盛 国企改 革 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67 第 十部 分、基 金的 业绩 本基金成立以来的业绩如下: 项目 基金份 额净 值增长 率 同期业 绩比 较 基准收 益率 超额 收益率 2015 年6 月 3 日(长盛 国 企改革 主题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基金 基金 合同生 效 日)至2015 年9 月30 日 -46.50% -19.08% -27.42%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资 产,但 不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基 金的过 往业 绩不 代表未来 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长盛 国企改 革 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68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指 基金 拥有 的 各类 有价证券 、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 金应 收款 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 、规 范性文 件为 本基金 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期货账 户 以 及投 资所需 的其他 专用 账户 。开立 的基金 专用 账户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销售 机构和 基金 登记 机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他基 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 构的财 产, 并由 基金托 管人保 管 ,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基 金财产 归人 其固 有财产。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登记 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以 其自 有 的 财产承担 其自身 的法律 责任 ,其 债权人 不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使 请求冻 结、 扣押 或其他权 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清算 的, 基金 财产不 属于其 清算 财产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财产 所产生 的债权 ,不 得与 其固有 资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抵 销;基 金管 理人 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长盛 国企改 革 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69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易 日以 及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需要 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票 、权 证、债 券 、 股指期 货 和 银行存 款本 息、应 收款 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对于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情 况下, 应以 活跃市 场上 未经调 整的 报价作 为计 量日 的公允 价值; 对于 活跃 市场报 价未能 代表 计量 日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应对市场 报价进 行调整 以确 定计 量日的 公允价 值; 对于 不存在 市场活 动或 市场 活动很少 的情况下,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 上市 交易 的有价 证券( 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 以其 估值 日在证 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或 证券发 行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 的,以最 近交易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或 证券发 行机构 发生 影响 证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交易 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和含权固定收益品种 (另 有规定 的除外)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 交易所上市交易 或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中小企业私募债,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本 估值; (4) 交易所市场上市 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 估值日收盘 全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券 收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价中长盛 国企改 革 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70 所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净 价进行 估值 。如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化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 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 市场的 情况下 ,应以 活跃 市场 上未经 调整的 报价 作为 计量日 的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对 于活跃 市场报 价未 能代 表计量 日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本 应对 市场 报价进行 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 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 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4)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 估值方 法估值 ;非 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 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 无结算 价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的, 采用 最近 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6、 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 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 价格数据。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估 值。 长盛 国企改 革 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71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 程序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 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暂 停估值 时除外 。基 金管 理人每 个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估值 后,将 基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送 基金托 管人 ,经 基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或登记 机构 、或 销售机 构、或 投资 人自 身的过 错造成 估值 错误 ,导致 其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的,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主 要类 型包括 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差 错、 数据传 输差 错、长盛 国企改 革 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72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由于不 可抗 力原因 造成 投资人 的交 易资料 灭失 或被错 误处 理或造 成其 他差 错,因 不可抗 力原 因出 现差错 的当事 人不 对其 他当事 人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该 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行 更正, 因更正 估值 错误 发生的 费用由 估值 错误 责任方承 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 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 协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未 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应 赔偿责 任。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 错误责 任方 仍应 对估值 错误负 责。 如果 由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估 值错误责 任方应 赔偿受 损方 的损 失,并 在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利 的权利 ;如 果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此部 分不当 得利返 还给 受损 方,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获 得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长盛 国企改 革 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73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 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 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 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基 金托管 人负 责进 行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个 开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当 日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 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 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 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 期货交 易场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长盛 国企改 革 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74 他不可 抗力原 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 行检查 ,但 是未 能发现 该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免 除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长盛 国企改 革 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75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的 余额 ,基 金已实 现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去 公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 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 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基金合同》生 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金红 利或将 现金 红利 按除权 日经除 权后 的该 基金份 额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投资者的现金红利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 资产承担;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长盛 国企改 革 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76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 投资者 的现金 红利 小于 一定金 额,不 足于 支付 银行转 账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基 金登记 机构可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 ,依照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中有关规定执行 。 长盛 国企改 革 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77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 的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 与基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律师 费 、诉 讼费 和仲 裁费 用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或结算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 二、基金费用计 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 工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公休假或 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 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 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0.25%÷ 当年天数 长盛 国企改 革 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78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 工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取。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休 日或 不可 抗力等致 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 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 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协 商酌 情降低 基金 管理费 和基 金托管 费, 此项 调整不 需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 。基 金管理 人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实 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涉及 的各纳 税主 体,其 纳税 义务按 国家 税收法 律、 法规 执行。 长盛 国企改 革 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79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 下一个会 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长盛 国企改 革 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80 第十 六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一、本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应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等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自 然人 、法 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披露基 金信 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在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文 本。 如同时 采 用 外文文 本的 ,基 金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 证两种 文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采用阿 拉伯 数字; 除特 别说明 外, 货币单 位为 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长盛 国企改 革 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81 1、 《 基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各项权 利、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的规 则及具 体程 序, 说明基 金产品 的特 性等 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 金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安 排、基 金投 资、 基金产 品特性 、风 险揭 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 人在每 6 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 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 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面说 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文 件的 次日 (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指定 报刊休 刊,则 顺延 至法 定节假 日后首 个出 报日 。下同 ) 在指 定媒介 上 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 或者 赎回 前,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开 放日 的次 日,通 过网站 、基 金份 额发售 网点以 及其 他媒 介,披 露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一 个市 场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长盛 国企改 革 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82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易 日的次 日, 将基 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 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式 及有关 申购 、赎 回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在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基 金年 度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将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 案。报 备应当 采用 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 告,并 在公 开披 露日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件 ,是 指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或者 基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长盛 国企改 革 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83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的 主要业 务人 员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 金管 理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基金管理费、 基金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 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变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长盛 国企改 革 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84 在《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 出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可 能对基 金份 额价 格产生 误导性 影响 或者 引起较 大波动 的, 相关 信息披露 义务人 知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当依 法报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备 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在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年 度报 告等定 期报 告和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等 文件中 披露股 指期 货交 易情况 ,包括 投资 政策 、持仓 情况、 损益 情况 、风险指 标 等, 并充分 揭示 股指 期货交 易对基 金总 体风 险的影 响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在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基 金管 理人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额 、资 产支 持证券 市 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比 例和报 告期 内所 有的资 产支持 证券 明细 ;在基金 季度报 告中披 露基 金管 理人持 有的资 产支 持证 券总额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占基 金净资 产的比 例和 报告 期末按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 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建立 健全信 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 基金 信息, 应当 符合中 国证 监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 定, 对基金 管理 人编 制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份额 申购赎回 价格、 基金定 期报 告和 定期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长盛 国企改 革 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85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除依 法在 指定 媒介 上 披露信 息外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在其 他公共 媒介 披露 信息, 但是其 他公 共 媒介 不得 早于指 定媒介 披 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出 具审计 报告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业机 构,应 当制 作工 作 底稿 ,并将 相关 档案 至少保 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布 后, 应当分 别置 备于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住 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长盛 国企改 革 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86 第十 七 部分、 风险 揭示 本基金主要面临的风险有: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各种证券的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 素、 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收益的不确定性。 市场 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 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3、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4、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 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 货膨胀抵消, 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 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因此, 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 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 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和赎回。 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 金净值产生不 利的影响, 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 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长盛 国企改 革 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87 时, 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 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 导致流动性风 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五、本基金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主题投资基金,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95% , 其中投资于 国企改革 主题的股票和债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 因此本基 金需承担股票市场的下跌风险; 同时由于本基金持有一 定比例的债券, 故而也需 承担债券价格变动导致的风险。 投资人面临本基金特有的风险还表现为本基金重 点投资于 国企改革主题 的股票和债券的风险: 该类型股票的波动会受到宏观经济 环境、 政策走向和公司自身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影响。


本基金坚持价值和长期投资理念,重视股票投资风险的防范,但是基于投 资范围的规定,本基金无法完全规避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下跌风险。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如基金在交易时所采用的电脑系统可能因突 发性事件或不可抗原因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在制度 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的 不完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如基金经理违反职业操守的道德风险,以及 因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违规风险;


4、人才流失风险,公司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如基金经理的离职等可能会在 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长盛 国企改 革 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88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基金合并 本基金 与其 它基金 合并 ,应当 按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及监 管部 门规定 的程 序进 行。 二、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 定和本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或变更注册。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 ,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三、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成立 清算小 组, 基金 管理人 组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并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律 师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长盛 国企改 革 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89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产 清算费 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 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并由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九、本 基金 被其他 基金 吸收合 并或 本基金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为新基 金引 起本 基金基 金合同 终止 的, 本基金 财产应 清理 、估 价,但 可根据 届时 有效 的相关规 定,基 金财产 不予 变现 和分配 ,并直 接过 户至 合并后 的基金 。本 基金 的债权债 务由合并后的 基金享有和承担。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参照前述约定执行。 长盛 国企改 革 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90 第十 九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 了《基 金合 同》 及国家 有关法 律规 定, 应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 《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范 围内 ,拒 绝或暂 停 受理 申购 、赎回 和转 换 申请; (12) 依照 法律法 规为 基金的 利益 对被投 资公 司行使 股东 权利, 为基 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前提 下, 为基金 的利 益依法 为基 金进行 融资 、融 券及转融通业务 ; (14)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长盛 国企改 革 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91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所 、会 计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 商 、期 货经 纪机 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 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的 基金 财产 和基金 管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 合《基 金合 同》 等法律 文件的 规定 ,按 有关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不 泄露 基金投 资计 划、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披 露 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长盛 国企改 革 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92 (13) 按《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 定保存 基金 财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会 计账册 、报 表、记 录和 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 需要向 基金 投资者 提供 的各项 文件 或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发出 ,并 且保证 投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方 式,随 时查 阅到 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按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 基金托 管人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 金管理 人将 其义务 委托 第三方 处理 时,应 当对 第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 金管理 人名 义,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全部募 集费用 ,将 已募 集资金 并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长盛 国企改 革 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93 (二)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中国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 定 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合同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行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保证其 托管的 基金 财产 与基金 托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不同 的基金 财产相 互独 立; 对所托 管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设 置账户 ,独 立核 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 账户 及本基金投资所需的其他长盛 国企改 革 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94 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出具 意见 ,说 明基金 管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的 运作是 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进行;如 果基金 管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令 或有 关规定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参 与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时,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 规 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应 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长盛 国企改 革 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95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即 视为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 受,基 金投资 者自 依据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为 本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和《基 金合同 》的 当事 人,直 至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作为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并 不以在 《基 金合 同》上 书面签 章或 签字 为必要条 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 的费用; 长盛 国企改 革 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96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组 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有 权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出席会 议并 表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之一的, 除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外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收 到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计算, 下同 )就 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长盛 国企改 革 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97 2、 在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 影响的 前提 下, 以下情 况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法律法规 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或收 费方式 、调低赎回费率; (4) 在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对 《基金合同》 的 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7) 基金管理人、 登 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 范围内 调整 有 关 申购、 赎回、 转换 、基 金交易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管等 业务规则; (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召 集 的,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 由基金 托管人 自行 召集 ,并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六 十日内 召开 并告 知基金管 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管理人长盛 国企改 革 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98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而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 定 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 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所采 取的 具体 通讯方 式、委 托的 公证 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长盛 国企改 革 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99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 人,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理 人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 ;如 召集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则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对书 面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可 通过现 场开 会方式 、通 讯开会 方式 或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 席,现 场开 会时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表 应当 列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 人或托 管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且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 表决截 至日 以前 送达至 召集人 指定 的地 址。通 讯开会 应以 书面 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 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监 督。 会议 召集人在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监督 下按照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书 面表决 意见 ;基 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长盛 国企改 革 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00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 (4) 上述第 (3 )项 中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具 书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同 时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受 托出 具书面意 见的代 理人出 具的 委托 人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 相 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可通过 网络 、电 话或其 他方式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也可 以采 用网络、 电话或 其他方 式进 行表 决,或 者采用 网络 、电 话或其 他方式 授权 他人 代为出席 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第 1 项 (2)或第 2 项(3)规 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 间的三 个月 以后 、六个 月以内 ,就 原定 审议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 (含 1/3 ) 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重 大事 项,如 《基 金合同 》的 重大 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 合并、 法律法 规及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及 会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集会 议的 通知后 ,对 原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先由 大会 主持人 按照 下列第 七条 规定程 序确 定和长盛 国企改 革 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01 公布监 票人, 然后 由大 会主持 人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表 决, 并形 成大会决 议。大 会主持 人为 基金 管理人 授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未 能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 由基金 托管人 授权 其出 席会议 的代表 主持 ;如 果基金管 理人授 权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表 均未 能主 持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 含 50% ) 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主持 人。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拒不出 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制 作出 席会议 人员 的签名 册。 签名册 载明 参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5 个工作日 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 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 (含 2/3 ) 通过方可做出。 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与其 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明 ,否 则提 交符合 会议通 知中 规定 的确认 投资者 身份 文件 的表决 视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表面符 合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或相 互矛盾 的视为 弃权 表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表的长盛 国企改 革 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02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代 理人 中 选 举两名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共 同担任 监票 人; 如大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然 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未出席 大会的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会 议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 异 议 ,可 以在宣 布 表 决结 果后立 即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行 重新清 点。 监票 人应当进 行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 以一次 为限。 重新 清点 后,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 证机关予以公证 ,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况 下, 计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授权 代表 (若 由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则 为基金 管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督 下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对 其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自 表决通 过之 日起生 效。 该表决 通过 之日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计票完 成且计 票结 果符 合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决 议通过条件之日。 长盛 国企改 革 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0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果采 用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在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时 ,必 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议 。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对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 分关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事 由、召 开条 件、议 事程 序、 表决条 件等规 定, 凡是 直接引 用法律 法规 或监 管规则 的部分 ,如 将来 法律法规 或监管 规则修 改导 致相 关内容 被取消 或变 更的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并 提前公 告后 ,可 直接对 本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和 调整, 无需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并 本基金 与其 它基金 合并 ,应当 按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及监 管部 门规定 的程 序进 行。 (二)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 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 定和本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或变更注册。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 ,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三)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长盛 国企改 革 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04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成立 清算小 组, 基金 管理人 组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并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律 师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产 清算费 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长盛 国企改 革 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05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并由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见 书后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九) 本基 金被其 他基 金吸收 合并 或本基 金与 其他基 金合 并为新 基金 引起 本基金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本基 金财产 应清 理、 估价, 但可根 据届 时有 效的相关 规定, 基金财 产不 予变 现和分 配,并 直接 过户 至合并 后的基 金。 本基 金的债权 债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参照前述约定执行。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金合 同》 而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如经友 好协 商未 能解决 的,应 提交 仲裁 。仲裁 机构为 北京 的中 国国际经 济贸易 仲裁委 员会 ,仲 裁地点 为北京 ,按 照其 时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仲 裁裁决 是终局 的, 对仲 裁各方 当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除非仲 裁裁 决另 有规定, 仲裁费 用、律 师费 用由 败诉方 承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应恪守各 自的职 责,继 续忠 实、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 合同 》正本 一式 六份, 除 上 报有关 监管 机构一 式二 份外, 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供 投资 者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销 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长盛 国企改 革 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06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本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基金管理人 为长盛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 为中国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 资范围 、投资 对象 进行 监督。 基金合 同明 确约 定基金 投资风 格或 证券 选择 标准 的,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照 基金托 管人要 求的 格式 提供投 资品种 池和 交易 对手库, 以便基 金托管 人运 用相 关技术 系统, 对基 金实 际投资 是否符 合基 金合 同关于证 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票 (包括 中小 板、 创业板 及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发行 、上 市的 股票)、 债券、 资产支 持证 券、 货币市 场工具 、权 证、 股指期 货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的 相关 规定 )。如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 等权 益类 资产 占 基金资 产的 0%-95% ; 其中 投资于国企改革主题的股票和债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保 持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年期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二)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 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其中投 资于国 企改革主题的股票 和债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本基金与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 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持有 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4、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长盛 国企改 革 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07 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本基金的基 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5、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 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 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 基金与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由本 基金 托管 人托管 的其他 基金 持有 的同一权 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 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 部卖出; 8、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9、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①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②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入 期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证 券市 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卖出 期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④本基 金所 持有的 股票 市值和 买入 、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合 计( 轧差长盛 国企改 革 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08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⑤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内交易 (不 包括平 仓) 的股指 期货 合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本 基金 不得违 反基 金合同 中有 关投资 范围 、投资 策略 、投资 比例 的规 定; 11、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期货 市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 并、基 金规 模变动 、股 权分 置改革 中支付 对价 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六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在上 述期间 内, 本基 金的投 资范围 、投 资策 略应当符 合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督 与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上 述投 资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变 更后 的规定 为准 。法 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相关 限制, 但须提 前公 告, 并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如 本基金 增加 投资 品种,投 资限制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三)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本 协议 第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 基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的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先 相互提 供与 本机 构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 与本机 构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系的 公司名 单及其 更新 ,并 以双方 约定的 方式 提交 ,确保 所提供 的关 联交 易名单的 真实性 、完整 性、 全面 性。基 金管理 人有 责任 保管真 实、完 整、 全面 的关联交 易名单 ,并负 责及 时更 新该名 单。名 单变 更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发送 基金托管 人,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确认已 知名单 的变 更。 如果基 金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格遵 循了监 督流程 ,基 金管 理人仍 违规进 行关 联交 易,并 造成基 金资 产损 失的,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 理人 运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长盛 国企改 革 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09 际控制 人或者 与其 有其 他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的 证券或 承销 期内 承销的证 券,或 者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基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遵 循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的 原则, 防范 利益 冲突,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制和 评估机 制,按 照市 场公 平合理 价格执 行。 相关 交易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人的 同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露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提交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议, 并经过 三分之 二以 上的 独立董 事通过 。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 基金 托管人 根 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管 理人参 与银行 间债 券市 场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基金投 资运 作之 前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经 慎重 选择 的、本 基金适 用的 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并约 定各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结 算方式 。基 金托 管人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事前 提供的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单 进行 交易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每半 年对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行 更新, 如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市场 情况 需要 临时调整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单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说明 理由, 在与 交易 对手发生 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 托管人书面 确认后 ,被确 认调 整的 名单开 始生效 ,新 名单 生效前 已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手 所进行 但尚未 结算 的交 易,仍 应按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易对 手的资 信控制 ,按 银行 间债券 市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交 易,基 金托 管人 则根据银 行间债 券市场 成交 单对 合同履 行情况 进行 监督 ,但不 承担交 易对 手不 履行合同 造成的 损失。 如基 金托 管人事 后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对手 或交易 方式进 行交 易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管 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期 存款 的,基 金管 理人应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选择存款银行。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长盛 国企改 革 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10 2、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 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国家 有关 账户管 理、 利 率管 理、 支付结算 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在 选择 存款银 行时 有违反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应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 工作日 内纠 正 或拒绝结 算。 (六)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应 收资 金到 账、基 金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相 关信 息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 金管 理人未 经基 金托管 人的 审核擅 自将 不实的 业绩 表现数 据印 制在 宣传推 介材料 上, 则基 金托管 人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并将 在发 现后 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 (七)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 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 为的紧 急通知 》、 《关 于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等 流通受 限证 券有 关问题的 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 、公开 发行 股票 网下配 售部分 等在 发行 时明确 一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交易 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 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 制制度 、流 动性 风险控 制预案 等规 章制 度。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根 据基金流长盛 国企改 革 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11 动性的 需要合 理安 排流 通受限 证券的 投资 比例 ,并在 风险控 制制 度中 明确具体 比例, 避免基 金出 现流 动性风 险。上 述规 章制 度须经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准。 上述规 章制度 经董 事会 通过之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将 上述规 章制 度以 及董事会 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 在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提 前 一 个 交 易 日 向 基 金 托 管人提 供有关 流通 受限 证券的 相关信 息, 具体 应当包 括但不 限于 如下 文件(如 有): 拟发行 数量 、定价 依据 、监管 机构 的批准 证明 文件复 印件 、基金 管理 人与 承销商 签订的 销售 协议 复印件 、缴款 通知 书、 基金拟 认购的 数量 、价 格、总成 本、划 款账号 、划 款金 额、划 款时间 文件 等。 基金管 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的真 实、完整。 5.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过 程 中 , 如 认 为 因 市 场 出 现 剧 烈 变 化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具 体 投 资 行 为 可 能 对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较 大 风 险,基 金托管 人有 权要 求基金 管理人 对该 风险 的消除 或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和整 改,并 做出书 面说 明。 否则, 基金托 管人 经事 先书面 告知基 金管 理人 ,有权拒 绝执行 其有关 指令 。因 拒绝执 行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的 ,基 金托 管人不承 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的 受 限 证 券 登 记 存 管 在 本 基 金 名 下 , 并 确 保 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 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的 责任 与损 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7.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照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报 送 相 关 数 据 或 者 报 送了虚 假的数 据, 导致 基金托 管人不 能履 行托 管人职 责的, 基金 管理 人应依法 承担相 应法律 后果 。除 基金托 管人未 能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本协 议履 行职 责外,因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 产生 的损失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本协 议履行 监督 职责 后不承担 上述损失。 (八)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首 次投 资中期 票据 或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前 ,与 基金托 管人签 署相 应的 风险控 制补充 协议 ,并 按照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和 补充协议 的约定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的 有关基 金投 资中 期票据或长盛 国企改 革 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12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管理制度。 (九)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上述 事项 及投资 指令 或实际 投资 运作 中违反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期纠 正。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查 。基 金管 理人收到 通知后 应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基 金托管 人发 出回 函,就基 金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说 明违 规原 因及纠 正期限 ,并 保证 在规定期 限内及 时改正 。在上 述 规定期 限内, 基金托 管 人有权 随时对 通知事 项 进行复 查, 督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内 纠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交易 程序已 经生效 的投 资指 令违反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关规 定, 或者 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基金 管理人 有义 务配合 和协 助基金 托管 人依照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议 对基 金业 务执行 核查。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的书 面提 示, 基金管理 人应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并改正 ,或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对基 金托管 人按照 法规 要求 需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 基 金监督 报告的 事项 ,基 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正 ,并 将纠 正结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管 理人无 正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行 使监督 权, 或采 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 或经基 金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不改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 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本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长盛 国企改 革 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13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 产的完 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 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 账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到 账日 基金 财产没 有到达 基金 账户 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 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 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长盛 国企改 革 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14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人数 符 合《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等 有关规 定后, 基 金管理人 应将属 于基金 财产 的全 部资金 划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的 基金托 管资 金账 户,同时 在规定 时间内 ,聘 请具 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出 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 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本 基金的 名 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设 本基金 的资 金账 户, 并根据 基金管 理人 合法 合规的 指令办 理资 金收 付。本 基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基 金托管 人保管 和使 用。 本基金 的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支付 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得假 借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任 何其他 银行 账户 ;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的条件 下, 基金托管 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或 未经对 方同 意擅 自转让 基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 管人 以自 身 法人名 义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账户 ,并 代表 所托管 的基金 完成 与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 责 任公司的 一级法 人清算 工作 ,基 金管理 人应予 以积 极协 助。结 算备付 金的 收取 按照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长盛 国企改 革 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15 4、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 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 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 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 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按有关规定开设、 使用并管理;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中国人 民银 行、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有 关规 定, 以基金 的名义 在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立债 券托管 与结算 账户 ,并 代表基 金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券 的结算 。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 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 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有 关实 物证券 、银 行定期 存款 存单 等 有价 凭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妥善保 管, 保管 凭证由 基金托 管人 持有 。实物 证券的 购买 和转 让,由基 金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理 。属 于基 金托管 人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实物 证券在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的 损坏、 灭失 ,由 此产生 的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人承 担。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原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除 协议另 有规 定外 ,基金 管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署与 基金有 关的重 大合 同时 应保证 基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上 的正本 ,以 便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份 正本的 原件 。重 大合同 的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同终 止后 15 年。 对于无 法取 得两份 以上 的正本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务 章的合 同复 印件 ,未经 双方协 商或 未在 合同约 定范围 内, 合同 原件不得长盛 国企改 革 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16 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 额净 值是指 基金 资产净 值除 以基金 份额 总数后 得到 的基金 份额 的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值 后, 将基金 份额 净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管 人,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无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依据基 金合 同和 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须 分 别 妥 善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包 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基金权 益登记 日、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 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由 注册登 记机 构编制 ,由 基金管 理人 审核并 提交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要求基 金管 理人 提供任 意一个 交易 日或 全部交易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每年 6 月 30 日 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等涉 及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期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应 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 存期限为 15 年。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将 所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用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的 其他用 途,并 应遵 守保 密义务 。若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由于 自身 原因无法 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与 之相 关的争 议, 双方当 事人 应通过 协商 、调解 解决 ,协长盛 国企改 革 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17 商、调 解不能 解决 的, 任何一 方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员 会,仲 裁地点 为北 京市 ,按照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裁规 则进行 仲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对 当事 人均 有约束 力。除 非仲 裁裁 决另有规 定,仲裁费用 、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双 方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职责 ,各 自继 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规 定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 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长盛 国企改 革 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18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主 要由 基金管 理人 和代销 机构 提供。 基金 管理 人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供以下 一系列 的服 务。 基金管 理人有 权根 据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以及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增加、修改服务项目: 一、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七天、 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 查询服 务,客 户可 以通 过电话 查询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账 户信息查 询。同时,客服中心提供工作日每天 8:30-17:00 的电话人工服务。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010) 62350088


400-888-2666 (免 长途话费) 二、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以获得如下服务: 1、在 线客服 。投 资者 可点击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在线 客服” ,进 行咨 询或留 言。 2、 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 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

















www.csfunds.com.cn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子信箱: services@csfunds.com.cn 三、投诉建议受理 如果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提供的 各项 服务有 疑问 ,可通 过语 音留 言、 传真、Email 、 网站 信箱、 手机短信等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也可直 接与客 户服务 人员 联系 ,基金 管理人 将采 用限 期处理 、 分级 管理 的原 则,及时 处理客 户的投 诉; 同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理建议 是基金 管理 人发 展的动力 与方向。 长盛 国企改 革 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19 第 二十 二部分 、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其他在本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如下: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日 期 1 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2 最近3 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 何处罚。 3 长 盛 国 企 改 革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2015/6/5 4 关 于 增 加 汇 付 金 融 和 增 财 基 金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推 出 定 投业务及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6/19 5 关 于 增 加 中 经 北 证 和 品 今 财 富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推 出 定 投业务及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6/19 6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一路财富和同花顺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6/26 7 关 于 增 加 首 创 证 券 为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以 及 开 通 基 金 定投业务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5/7/15 8 关于开展网上直销金算盘转换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7/29 9 长 盛 国 企 改 革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开 放 日 常 申 购 赎回 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15/7/31 10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网 上 银 行 和 手 机 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7/31 11 关于参加天天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8/26 12 关 于 增 加 陆 金 所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参 加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告 2015/9/1 13 关 于 中 信 证 券 ( 浙 江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整 体 迁 移 并 入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限公司涉及相关基金业务影响的公告 2015/9/1 14 关 于 增 加 大 连 银 行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以 及 开 通 基 金 定 投 业 务及转换业务并参与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9/7 15 关于在直销柜台开通旗下部分基金跨 TA 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5/9/16 16 关 于 增 加 泰 诚 财 富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定 投 及 转 换 业 务的公告 2015/9/23 17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中 金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电 话 委 托 及 柜 台委托申购(不含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9/24 18 关 于 增 加 利 得 基 金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推 出 定 投 业 务 及 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10/8 19 关 于 增 加 微 动 利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定 投 业 务 及 转 换 业务的公告 2015/10/19 20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平 安 证 券 申 购 ( 含 定 投 ) 费 率 优 惠 活动的公告 2015/10/20 21 关于旗下基金参加好买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10/20 22 关 于 增 加 交 通 银 行 为 长 盛 电 子 信 息 主 题 混 合 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以 及 开 通 基 金 定 投 业 务 及 转 换 业 务 并 参 与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2015/10/22 长盛 国企改 革 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20 告 23 关 于 增 加 建 设 银 行 为 长 盛 电 子 信 息 主 题 混 合 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基金定投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5/10/23 24 长盛国企改革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3 季度 报告 2015/10/26 25 关于增 加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为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以 及 开 通 基金定投业务及转换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10/29 26 关 于 增 加 工 商 银 行 为 长 盛 电 子 信 息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以 及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并 参 加 个 人 电 子 银 行 基 金 申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11/2 27 关 于 增 加 北 京 乐 融 多 源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销 售 机 构并开通定投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5/11/16 28 关 于 增 加 盈 米 财 富 为 旗 下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并 推 出 定 投 和 转 换 业 务 及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11/24 29 关 于 增 加 凯 石 财 富 为 旗 下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并 推 出 定 投 和 转 换 业 务 及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11/24 30 关 于 增 加 富 济 财 富 为 旗 下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并 推 出 定 投 和 转 换 业 务 及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11/24 31 长 盛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参 加 长 量 基 金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并 开 通 转 换业务的公告 2015/11/30 长盛 国企改 革 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21 第 二十 三部分 、招 募说明 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的 办公场所 ,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 查阅;投资人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但应以正本为准。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 网站 (http://www.csfunds.com.cn)查 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长盛 国企改 革 主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22


第 二十 四部分 、备 查文件 (一) 中 国 证 监 会 关 于 准 予 长 盛 国 企 改 革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注册的批复文件 (二) 《长盛国企改革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长盛国企改革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法律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文件 以上第 (六 )项备 查文 件存放 在基 金托管 人的 办公场 所, 其他文 件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的 办公 场所 。基金 投资者 在营 业时 间内可 免费查 阅, 在支 付工本费 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1 月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