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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日增利(000379)

平安日增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期)查看PDF公告

 
 
 
 
 
 
 
 
 
 
 
平 安大华 日增 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更新) 
2015 年第2 期 
 
 
 
 
 
 
 
 
 
基 金管理人 :平安 大华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基 金托管人 :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重要提示 】 平安大华 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于 2013 年 9 月 24 日 经 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 【2013】1211 号文核准募集 。 本基金基金 合同于2013 年12 月 3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 《招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 《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 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 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 是一种长 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收益品种。 投资者购 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不 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 者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 《招 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 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 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 管理人提醒 投资人 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 则, 在 投资人 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期)所载内容截止 日期为 2015 年 12 月 2 日, 其中投资组合报告与基金业绩截止日期为2015 年9 月30 日。 有关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1 本基金托管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30 日对本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2 期)进行了复核。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2 目 录 一、 绪言 ........................................................ 3 二、 释义 ........................................................ 4 三、 基金管理人 ................................................... 8 四、 基金托管人 ...................................................19 五、 相关服务机构 .................................................23 六、 基金的募集安 排 ...............................................35 七、 基金合同的生 效 ...............................................36 八、 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 .........................................37 九、 基金转换和定 期定额投资 计划 ...................................45 十、 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转托 管及冻结与 解冻..........................46 十一 、基金的投资 .................................................47 十二 、基金的业绩 .................................................60 十三 、基金的财产 .................................................62 十四 、基金资产的 估值 .............................................63 十五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66 十六 、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68 十七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71 十八 、基金的信息 披露 .............................................72 十九 、风险揭示 ...................................................77 二十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 算 ........................81 二十 一、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85 二十 二、基金托管 协议的内容 摘要 ..................................107 二十 三、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服务 ..................................128 二十 四、其他应披 露事项 ..........................................130 二十 五、对招募说 明书更新部 分的说明 ..............................134 二十 六、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 查阅方式 ..............................135 二十 七、备查文件 ................................................136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3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 依 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运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销 售 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 “ 《暂行规定》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 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以下简称 “ 《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 等有关法 律法规以及《 平安大华日增利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 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 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 按照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 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4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 本基金合同 :指《 平安 大华日 增利货币市场基 金基金合同 》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订之《 平安大华日增 利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 :指《 平安 大华日增利 货币市 场基金招募说明 书 》及其定期 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 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指 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5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19、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0、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 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21、 销售机构: 指 平安大华 基金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 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2、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3、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平安大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4、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5、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7、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8、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 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2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6 3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1、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2、T+n 日:指 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5、 《业务规则 》 :指《平 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开放式基金 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7、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9、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转托管: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1、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2、巨 额赎 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基 金净 赎回申 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43、元:指人民币元 44、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5、 摊余成本法: 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7 46、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47、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48、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 基金的营运费用 49、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 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4、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 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8 三、基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 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大厦酒店 01:419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大厦 5 楼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0 】1917 号 法定代表人: 罗春风 成立日期:2011 年1 月7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0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 姜昊 联系电话:0755-22622020 2、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股东 名称 出资 额(万元) 出资 比例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8,210 60.7% 新加坡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7,500 25% 三亚盈湾旅业有限公司 4,290 14.3% 合计 30,000 100%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成员 罗春风:董事 长,博士, 高级经济师 。1966 年生。曾任中华 全国总工 会国 际部干部, 平安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 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 平安 人 寿 总公 司人 事行 政部/ 培 训部 总经 理、 平安保 险 集团 品牌 宣传 部总 经理 、平 安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9 人寿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任 总经理, 兼 任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姚波先生,董事,硕士,1971 年生。 曾任 R.J.Michalski Inc. (美国)养 老金咨询分析员、Guardian Life Ins.Co (美国)助理精算师、Swiss Re (美 国)精算 师、Deloitte Actuarial Consulting Ltd. (香港)精算 师、中 国平安 保险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精算师、 总经 理助理等职务, 现任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兼首席财务官 兼 总精算师。 陈敬达先生, 董事,硕士 ,1948 年生, 新加 坡。曾任香港罗 兵咸会计 师事 务所审计师; 新鸿基证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DBS 唯高达香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平安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副总经 理;平安证 券有 限责任公司副董 事长/副总经 理;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执行委员会执行顾问, 现 任集团投资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 杨玉萍女士,董 事,学士,1983 年生。曾 于 平安数据科技( 深圳)有限公 司从事运营规划, 现任平安保险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薪酬规划管 理部高级人力资源经理。 肖宇鹏先生,董 事,学士,1970 年生。曾 任 中国证监会江西 证监局主任科 员及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证券公司风险处置一处副处长。 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王世荣先生, 董事,学士 ,1950 年生, 新加 坡。曾任大华银 行有限公 司金 融机构 (银行) 部业务高级经理; 新加坡贴现 公司 (大华银行的子公司) 总经理; 大华银行有限公司政府证券及债券部第一副总裁; 大华银行有限公司黄金及期货 部和外汇资金服务部高级副总裁;大华银行有限公司国际银行业务执行副总裁; 大华银行有限公司环球金融与投资管理业务高级执行副总裁。 张文杰先生, 董事,学士 ,1964 年生, 新加 坡。现任大华资 产管理有 限公 司执行董事及首席执行长, 新加坡投资管理协会执行委员会委员。 历任新加坡政 府投资公司 “特别投资部门” 首席投资员, 大 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经理, 国 际股票和全球科技团队主管。 曹勇先生,独 立董事,博 士,1954 年生 ,新 加坡。曾任中国 社会科学 院经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10 济研究所发展研究室副主任; 澳大利亚工业研究院研究员; 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 南洋商学院讲师, 南洋理工大学, 亚洲商业与经济研究中心, 中国经济研究部研 究主任; 南洋理工大学, 南洋商学院, 管理经 济学硕士项目副主任; 南洋理 工大 学, 亚洲商业与经济研究中心主任; 南洋理工 大学, 南洋商学院副院长; 南洋理 工大学, 南洋商学院副教授。 现任南京大学特 聘教授; 瑞丰生物科技 (新加坡上 市企业)独立董事。 刘茂山先生, 独立董事, 学士,1935 年 生。 曾任中央人民政 府林业部 干部 学校干部; 中央林业部人事司干部; 南开大学经济学系政经教研室主任兼支部书 记; 南开大学金融学系副主任、 主任; 南开大 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系主任; 中 国平安保险集团博士后工作站指导专家。 郑学定先生, 独立董事, 硕士,1963 年生。 曾 任江西财经大学会计系教师; 深圳市财政局会计处公务员; 深圳市 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 深圳天健信德会计 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合伙人。 黄士林先生,独立董事,学士,1954 年生。 现任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 首 席合伙人 兼主任律师,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副理事长, 兼职教授。 历任国家劳 动人事部政策研究室法规处副处长, 深圳法学研究服务中心主任 兼深圳市振昌律 师事务所主任。 (2)监事会成员 张云平: 监事会主席, 学士。 曾任河北财经学院财政系教师、 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税务学校教师、 深圳市义达会计师事务所职员、 深圳市招信金融设备有限公 司财务部经理/副总经理、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部职员、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部室主任/部门负责人、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合规部专业合规负责人 、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规部 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现任平安数据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反洗钱监控中心高 级稽核经理 。 冯方女士 ,监 事, 硕 士,1975 年生,新 加坡 。 曾任职于淡马 锡控股和 其旗 下的富敦资产管 理公司以及 新加坡毕盛 资产公 司、鼎崴资本管 理公司。于 2013 年加入大华资产管理,现任区域总办公室主管。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11 毛晴峰先生, 监事,硕士 ,1986 年生。 曾任 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股 份有 限公司法律岗;现任 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级律师 。 郭晶女士,监 事,硕士,1979 年生。曾 任广 东溢达集团研发 总监助理 、侨 鑫集团人力资源管理岗; 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室副经理 。 (3)公司高管 罗春风: 博士, 高级经济师 。1966 年生。 曾任 中华全国总工会国际部 干部, 平安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 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 平安人寿总公司 人事行政部/ 培 训部总经理、 平安保险集 团品 牌宣传部 总经理 、平安人寿北 京分 公司总经理 、 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董事长兼 总经理,兼任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 林婉文女士,1969 年生,毕 业于新加坡 国立 大学,拥有学士 和荣誉学 位, 新加坡籍。曾任新加坡国防部职员,大华银行集团助理经理、电子渠道负责人、 个人金融部投资产品销售主管、 大华银行集团行长助理, 大华资产管理公司大中 华区业务开发主管,高级董事。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汪涛先生,1976 年 生,毕业 于 谢菲尔德 大学 ,金融硕士学位 。 曾任海 赛宁 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经理、 汇丰银行上海分行市场代表、 新加坡华侨银行产品 经理、 渣打银行产品主管、 宁波银行总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助理、 总行审计部副 总经理、 总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宁波银行总 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深圳平安大 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4)督察长 肖宇鹏先生, 督察长,学 士,1970 年生 。曾 任中国证监会江 西证监局 主任 科员及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证券公司风险处置一处副处长。 现任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基金经理 孙健先生,基 金经理,硕 士,1975 年生 。曾 任湘财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资产 管理部投资经理, 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投资经理,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12 理有限公司货币基金经理, 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信用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 9 月加入平安大华基金公司,任投资研究部固定收益 研究员, 现担任 “平安大华添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 、 “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平安大华新鑫先锋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平安大华智慧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平 安大华鑫享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 副总经理林婉文女士 , 基金经理孙健先生, 基金经理 胡昆明 先生。 林婉文女士,1969 年生,毕 业于新加坡 国立 大学,拥有学士 和荣誉学 位, 新加坡籍。曾任新加坡国防部职员,大华银行集团助理经理、电子渠道负责人、 个人金融部投资产品销售主管、 大华银行集团行长助理, 大华资产管理公司大中 华区业务开发主管,高级董事。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孙健先生,基 金经理,硕 士,1975 年生 。曾 任湘财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资产 管理部投资经理, 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投资经理,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货币基金经理, 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信用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 9 月加入平安大华基金公司,任投资研究部固定收益 研究员, 现担任 “平安大华添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 、 “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平安大华新鑫先锋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平安大华智慧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平 安大华鑫享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 胡昆明先生, 基金经理, 硕士,1970 年 生。 曾任巨田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行 业研究员、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行业研究员、 平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高级行业 研究经理。2009 年 加入平安大 华基金公司 , 任投资研究部行 业研究员, 现担任 平安大华行业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 金,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13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确 定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 人承诺严格 遵守现行有 效的相 关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现行有效 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 人承诺严格 遵守《证券 法》 、 《 基金法》及有关 法律法规,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14 3、本基金管理 人承诺加强 人员管理, 强化职 业操守,督促和 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 有效的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 交易场所业 务规则,利 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 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 诺 (1)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 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15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 营风险, 促进公司诚信、 合法、 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 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5)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6)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 则:内部控 制必须覆盖 公司的 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审慎性原 则:内部控 制的核心是 有效防 范各种风险,公 司组织体系的 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 (4) 独立性原则: 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 部门和岗位;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有效性原 则:各种内 部管理制度 具有高 度的权威性,应 是所有员工严 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 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 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适时性原 则:内部控 制应具有前 瞻性, 并且必须随着公 司经营 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 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成本效益 原则:公司 运用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法降低运 作成本,提高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16 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 (8)防火墙原 则:公司基 金资产、自 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 作应当分离, 基金投资研究、 决策、 执行、 清算、 评估等部 门和岗位, 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 适当隔离 。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 完备、 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 层面的制度构成。 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 纲, 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包括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 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监察稽核制 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资料 档案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 急应变制度; 第三个层面是部门业务规章, 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 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操作守 则等的具体说明; 第四个层面是业 务操作手册, 是各项具体业务和管理工作的运行办法, 是对业务各个细节、 流程 进行的描述和约束。 它们的制订、 修改、 实施 、 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 , 每一 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 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 结合 业务的发展、 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 不断检讨和增强 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和管理层必 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 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 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 执行; 各项经济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 经办人员 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 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 形式, 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公司授权要适当, 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 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 客观, 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 建立严密 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17 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 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建立研 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 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 定合理的决策程序; 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 并应建立与所授权 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 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 保证基金 投资的合法合规性。 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 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 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 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 应建立交 易监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 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集中交易室应对 交易指令进行审核, 建立公 平的交易分配制度, 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 交易记 录应完善, 并及时进行反馈、 核对和存档保管; 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 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 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 的会计系统, 对于不同基金、 不同客户独立建账, 独立核算; 公司通过复核制度、 凭证制度、 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 完整、 及时地记载每一 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 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 确保档 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 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 组织、 审核 和发布工作, 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 使所 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稽核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18 公司设立督察长, 经董事会聘任,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 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 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 调阅公司相关档案, 就 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 建议职能。 督察长定期 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 议。 公司设立 监察稽核部 开展监察稽核工作, 并保证 监察稽核部 的独立性和权威 性。 公司明确了 监察稽核部 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 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 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部 强化内部检查制度,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 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19 四、基金托 管人 (一)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成立日期:1987 年12 月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123,350,416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方琦 联系电话:(0755) 2216 8073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 平安银行, 股 票简称: 平安银行, 股票代码: 000001 ) 是由原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吸收合并原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的方式完成两行整合并更名而来, 是中国内地首家向公众发行股票并公开上市的 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于深圳。 中国 平安保险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及 其子公司合计持有平安银行59%的股份,为平安银行的控股股东。 截至2014 年12 月末,本行资产总额21,864.59 亿元,较年初增长15.58%; 各项存款余额15,331.83 亿元, 较年初增加3,161.81 亿元, 增幅25.98% , 增量 为上年全年增量的1.6 倍, 增速居同业领先地 位, 市场份额提升; 各项贷款 (含 贴现) 余额突破万亿, 达10,247.34 亿元, 较年 初增幅20.94% ; 营业收入734.07 亿元, 同比增长40.66%, 其中非利息净收 入203.61 亿元, 同比增长77.04%;准 备前营业利润 412.57 亿元,同比增长 53.69% ;净利润 198.02 亿元,同比增长 30.01%;根据中国银 监会《商业 银行资本管 理 办法(试行) 》 计算的资本 充足率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20 10.86% 、一级资本充足率8.64%、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8.64% ,满足监管标准。 平安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事业部, 下设市场拓展室、 创新发展室、 估值核算 室、 资金清算室、 规划发展室、IT 系统支持室 、 督察合规室、 外包业务中心8 个 处室,现有员工51 人。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陈正涛,男,中共党员, 经济学硕士、 高级经济 师、 高级理财规划师、 国际注 册私人银行家, 具备《中国证 券业执业证 书》 。长期从事商业 银行工作,具 有本 外币资金清算,银行经 营管理及基金托管业务的经营管理经验。1985 年 7 月至 1993 年2 月在武汉金融高等专科学校任教; 1993 年3 月至1993 年7 月在招商银 行武汉分行任客户经理;1993 年 8 月至1999 年2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武昌支行任 计划信贷部经理、行长助理;1999 年 3 月-2000 年 1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青山支 行任行长助理;2000 年 2 月至2001 年 7 月在 招行武汉分行公司银行部任副总经 理;2001 年 8 月至2003 年2 月在招行武汉分 行解放公园支行任行长;2003 年3 月至2005 年 4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机构业务部 任总经理; 2005 年5 月至2007 年6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硚口支行任行长;2007 年 7 月至2008 年 1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 同业银行部任总经理;自 2008 年 2 月加盟平 安银行先后任公司业务部总经理助 理、 产品及交易银行部副总经理, 一直负责公司银行产品开发与管理, 全面掌握 银行产品包括托管业务产品的运作、 营销和管理, 尤其是对商业银行有关的各项 监管政策比较熟悉。2011 年12 月任平安银行 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13 年5 月 起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事业部副总裁 (主持工作) ;2015 年 3 月 5 日起任平安银 行资产托管事业部总裁。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8 年8 月6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 、 银监会核准 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 法规、 行业监管要求,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 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和经营风格; 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份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21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确保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防范和化解经营 风险,确保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行,促进经营目标的实现。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有总行独立一级部门资产 托管部, 是全行资产托管 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 专门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 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 全部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 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行业普 遍使用的“资 产托管业务 系统 —— 监控子系统 ” ,严格按照 现行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 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 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 按时通过监 控子系统, 对各基 金投资运作比例 控制指标进行 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 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后, 对涉及 各基金的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22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 投资运作监 督情况,定 期编写 基金投资运作监 督报告,对各 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 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报送中 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 或非技术手 段发现基金 涉嫌违 规交易,电话或 书面要求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 ——基金监督子系统” ,严格按照现行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 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 进行例行监控, 发现投 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 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 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 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报送中 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 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23 五、相关服 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1)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名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大厦 5 楼 法定代表人: 罗春风 电话:0755-22627627 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 王源 网址:www.fund.pingan.com (2)平安大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 网址:www.fund.pingan.com


联系人:张勇


客服电话:400-800-4800 2、代销机构 (1)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联系电话:021-38637673 客服电话:95511-3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24 传真:021-50979507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陈洪源 联系电话:010-66592194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465 网址:www.boc.cn (3)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 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卞晸煜 电话:021-52629999-218022 传真:021-62569070/62569187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4)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 号首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 号北 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25 联系人:孔超 客服电话:95526 传真:010-66226045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5)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电话:0574-89068340 客服电话:95574 传真:0574-87050024 网址:www.nbcb.com.cn


(6) 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园路111 号 1 层 105 单元,2 层,3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园路111 号 1 层 105 单元,2 层,3 层


法定代表人: 黄一宗


联系人: 王珺


客服电话: 400-800 -4800


传真: 021-68860908


网址: http://www.uobchina.com.cn (7)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 号建威 大厦1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 号建威 大厦1208 室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26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李皓 联系电话:13521165454 客服电话:400-001-8811 传真:010-67000988-6000 网址:www.zcvc.com.cn (8)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 号五栋 大楼C 座7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 号万 通新世界广场A 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刘栋栋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9)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 号 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658 弄 2 号楼 B 座6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凌秋艳 电话:021-51507071 传真:021-62990063 客服电话: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27 (10)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 号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 号金外 滩国际广场19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周丹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0 客服电话:400-820-2819 网址:www.fund.bundtrade.com (11)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路1 号 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刘昊 电话:0755-83999907 传真: 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12) 深圳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 号 富卓大厦16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电话:010-83363099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28 传真:010-83363010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13)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14)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市江东中路35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386 号文广 大厦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何庭宇



















































































电话:13917225742













































































传真:021-22268089










































































客服电话:021-22267995/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15)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朝外大街22 号泛利大厦1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8 号保利 大厦18 楼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耿杰



















































































电话:021-20835888










































































传真:021-20835879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www.hexun.com (16)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29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 号保利 国际广场南塔12 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吴煜浩
















































































电话:020-89629021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7)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 企业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 企业大厦C 座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客服电话:400-8888-888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8)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989 号世 纪商贸广场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0 楼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李玉婷 联系电话:021-33388229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30 网址:www.swhysc.com (19)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联系电话:021-22169081 客服电话:95525、400-8888-788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20)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 荣超大厦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 荣超大厦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石静武 联系电话:0755-22626319 客服电话:400-8816-168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stock.pingan.com (21)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D 座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D 座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魏巍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31 电话:0471-3953168 传真:0471-3979545 客服电话: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22)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人:李季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3)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 贸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85679203 客服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24)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32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 号都市之门 B 座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 号都市之门 B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黄芳 电话:029-63387256 传真:029-81887060 客服电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25)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贾鹏 电话:18010562170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4006600109 网址: www.gjzq.com.cn (26)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 号投行 大厦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 号投行 大厦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吴军 电话:0755-25838701 传真:0755-25838701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33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大厦酒店 01:419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大厦 5 楼 法定代表人: 罗春风 电话:0755-22624581 传真:0755-23998639 联系人: 张平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7 号韦伯 时代中心C 座1910 负责人: 曹斌(执业证号:11101200110651368 ) 电话:010-68938188 传真:010-88578761 经办律师:杨晓勇(执业证号:11101200210185600 ) 师红宇(执业证号:11101201011622926 ) 联系人:杨晓勇(执业证号:11101200210185600 )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 号普华永道中 心11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 号普华永 道中心11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34 电话: (021)2323 8888 传真: (021)2323 8800 联系人:边晓红 经办注册会计师:曹翠丽、边晓红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35 六、基金的 募集 安排 本基金由基金管 理人依照《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办 法》 、基金合同 的相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核准 平安大华 日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 【2013 】1211 号)核准募集。 自 2013 年 11 月 18 日至 2013 年 11 月 29 日,本基金面向个人投 资者、机构投资者、合规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同时发售, 共募集525,508,703.96 元,有效认购户数为3,430 户。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36 七、基金合 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于2013 年12 月3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合同存续期 内,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37 八 、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回 (一)基金 投资人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 (二)申购、赎回的场所 1、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网上交易系统; 2、各代销机构开办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网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的销售机构,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投资人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基金代销机构以电话或互联网等其 他电子交易方式进行申购、赎回,具体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3 年12 月 9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 购、赎回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三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三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 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并被受理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或转换 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或转换的价格。 (四)申购、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38 准进行计算 ;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 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购申 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3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可 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六)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本基金支持 投资者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0.01 元。 如销售机构有 其它约定的,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限。 3、基金管理人 可以规定单 个投资者累 计持有 的基金份额数量 限制,具体规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39 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申 购和赎回以 每份基金份 额净值为 人民币 1.00 元的基 准进行计 算。 2、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3、本基金申购 份额、余额 的处理方式 为:申 购份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 后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产 生的误差由基金财产承担。 4、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为: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 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产生的误差 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份额 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1.00 元。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数=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 例二:某投资人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0= 10,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可得 到10,000 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1)部分赎回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40 投资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 如其账户中的累计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 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每份 1.00 元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 的未付收益负值时,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某投资 人持有本基金 10 万份,累计收 益为 100 元,T 日该投资 人赎 回5 万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50,000×1.00=50,000.00 (元) 即: 投资 人赎回本基金5 万份, 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5 万元, 投资 人账 户内基金份额余额为5 万份,剩余累计收益为 100 元。 例四:投资 人持有本基金 100,000 份,累计收益为-100 元,T 日该投资者 赎回5 万份, 此时 , 该投资 人部分赎回其持有 的, 赎回后剩余5 万份 , 足以弥补 其累计至T 日的累计收益-100 元,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50,000×1.00=50,000 元 即: 投资 人赎回本基金5 万份, 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5 万元, 投资 人账 户内基金份额余额为5 万份,剩余累计收益为 -100 元。 投资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净值时, 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 每份1.00 元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账户中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 时, 则将自动按部分赎回份额占投资 人账户总份额的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 赎 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按比例结转的累计未付收 益 其中, 赎回份额对应的累计收益= (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账户基金总份额) ×账户当前累计收益 例五: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10 万份,累计收益为-1,000 元,T 日该投资者赎 回99,200 份, 此时, 该投资者部分赎回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 赎回后剩余800 份, 按照 1.00 元 人 民 币 为 基 准 计 算 的 价 值 不 足 以 弥 补 其 累 计 至 该 日 的 累 计 收 益 -1,000 元,则: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41 赎回份额对应的累计收益=-1,000 ×(99,200/100,000 )=-992 元 赎回金额=99,200×1.00-992 =98,208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99,200 份基金份额, 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98,208 元。投资者账户内基金份额余额为800 份,剩 余累计收益为-8 元。 (2)全部赎回 投资者全部赎回本基金份额余额时, 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账户中的累计 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 支付给投资者,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该份额对应的累计未付收益 例六: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当前累计收益为 40 元,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0+40.00=10,04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 万份,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10,040 元。 3、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人民币,有效份额 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人民币,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九)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 机构同意, 基金投资人 提出的 申购和赎回申请 ,在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 投资人T 日申购基金成功 后, 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在T +1 日为投资人增加 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 日 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投资人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在T +1 日为投资人扣除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42 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范 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 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 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 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 交易时间非 正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4、基金管理人 认为接受某 笔或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影响或损 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 模过大,使 基金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投资品 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第1、2、3 、5、6 项暂停申购情形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该退回款 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十一)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 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2、证券交易所 交易时间非 正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 3、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 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43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若连续两个或两个 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 投资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 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予以公告 。 (十二)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 的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 赎回:当基 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 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44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 无优先权 ,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 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 个交易日内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三)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 停申购或赎 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立即 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含 2 周) ,基金管理人应于 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日的前 2 日在指定媒 体 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并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期间每 2 周至少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 公告的频率。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 日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 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 化收益率 。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45 九、基金转 换和定期 定额投资 计划 (一)基金转换 本基金于2013 年12 月 9 日开放基金转换业务 。 本基金基金转换业务的具体 办理时间、 办理机构及相关事项详见2013 年12 月9 日《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 场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二)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推出的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是基金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 投资者可 以通过销售机构提交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时间、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 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帐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 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本基金于2013 年12 月 9 日开放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 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的具体办理时间、 办理机构及相关事项详见2013 年12 月9 日《 平安大华日增 利货币市场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46 十、基金的 非交易过 户、转托 管及冻 结与解冻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 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 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 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 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三)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 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按照我国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 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47 十一、基金 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基金资产投资风险和保持基金资产较高流动性的基础上, 力争获 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通知存 款, 短期融资券, 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期限在一年 以内 (含一年) 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 剩余 期限在397 天以内 ( 含397 天 ) 的债券、 资产 支持证券 、 中期票据 , 中国证监会 及/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范围与限制进行调整, 本 基金将随之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未来短期利率变动的预测, 确定和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 余期限。 对各类投资品种进行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方法, 确定和调整参与的投资 品种和各类投资品种的配置比例。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 上,力争获得稳定的当期收益。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 财政与货币政策、 金融监管政策、 短期资金市 场状况等因素的分析, 综合判断未来短期利率变动, 对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进行控制。 (1)利率预期分析 通过对通货膨胀 、GDP 、货币 供应量、 国际利 率水平、金融监 管政策取向等 跟踪分析, 形成对基 本面的宏观研判。 同时, 结合微观层面研究, 主要考察指标 包括: 央行公开市场操作、 主要机构投资者的 短期投资倾向、 债券供给、 回购抵 押数量等,合理预期货币市场利率曲线动态变化。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48 (2)动态调整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根据利率预期分析,动态确定并控制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在120 天以内。 当市场利率看涨时, 适度缩短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即减持剩余期限较长投资 品种增持剩余期限较短品种, 降低组合整体净值损失风险; 当市场看跌时, 则相 对延长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增持较长剩余期限的投资品种,获取超额收益。 2、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类属资产配置指投资组合在各类投资品种如央行票据、 国债、 金融债、 企业 短期融资券以及现金等投资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 作为现金管理工具本基金将根 据各类投资品种的流动性、收益性和风险特征,利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方法, 决定参与的投资品种和各类投资品种的配置比例及投资品种期限组合。 (1)流动性分析 通过对市场资金面、 基金申购赎回金额的变化进行动态分析, 确定本基金的 流动性目标。 在此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在高流动性资产和相对流动性较低资产之 间寻找平衡,以满足组合的日常流动性需求。 (2)收益-风险分析 通过分析各类投资品种的相对收益 、利差变化、市场容量、信用等级情况、 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等因素来确定配置比例和期限组合, 寻找具有投资价值的 投资品种,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能给组合带来相对较高回报的类属; 减持相对高估、 价格将下降的, 给组合带来相对较低回报的类属, 借以取得较高 的总回报。 3、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层面, 本基金将首先从安全性角度出发, 优先选择央票、 短期国 债等高信用等级的债券品种以规避信用违约风险。 对于信用评级等级较高 (符合 法规规定的级别) 的企业债、 短期融资券等信用 类债券, 本基金也可以进行配置。 除考虑安全性因素外,在具体的 券种选择上,基金管理人将遵循以下原则: (1)根据明细 资产的剩余 期限、资信 等级、 流动性指标(流 通总量、日均 交易量) ,决定是否纳入组合;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49 (2)根据个别 债券的收益 率(到期收 益率、 票面利率、利息 支付方式、利 息税务处理)与剩余期限的配比,对照基金的收益要求决定是否纳入组合; (3) 根据个别债券的流动性指标 (发行总量、 流通量、 上市时间) , 决定投 资总量。 (4)若出现因 市场原因所 导致的收益 率高于 公允水平,则该 券种价格出现 低估,本基金将对此类低估品种进行重点关注。 4、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作为现金管理工具, 必须具备较 高的流动性。 基金管理人在密切关注 基金的申购赎回情况、 季节性资金流动情况和日历效应等因素基础上, 对投资组 合的现金比例进行优化管理。 基金管理人将在遵循流动性优先的原则下, 综合平 衡基金资产在流动性资产和收益性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 通过现金留存、 持有高 流动性券种、 正向回购、 降低组合久期等方式提高基金资产整体的流动性, 以满 足日常的基金资产变现需求。 5、套利策略 由于市场环境差异、 交易市场分割、 市场参与者差异, 以及资金供求失衡导 致的中短期利率异常差异, 使得债券现券市场上存在着套利机会。 本基金通过分 析货币市场变动趋势、 各 市场和品种之间的风险收益差异, 把握无风险套利机会, 包括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出现的跨市场套利机会、 在充分论证套利可行性的基础 上的跨期限套利等。 基金管理人将在保证基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 适当 参与市场的套利, 捕捉和把握无风险套利机会, 进行跨市场、 跨品种操作, 以期 获得安全的超额收益。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决策依据 以《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公司章程等 有关法 律法规为决策依 据,并以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 2、决策程序 (1)公司设立 投资决策委 员会,根据 宏观经 济和固定收益市 场的具体情况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50 决定基金固定收益资产的战略配置比例; (2)基金经理 在投资决策 委员会确定 的战略 资产配置比例下 ,根据市场情 况对具体投资结构进行战术性调整; (3)基金经理 根据各基金 的投资目标 、原则 及比较基准,拟 定各基金的资 产配置和个别资产投资计划; (4)基金 债券 库的建立和 维护参照《 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债券库管 理制度》执行,基金经理在各基金债库券基础上构造本基金的投资组合 ; (5)集中交易室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 ; (6)基金绩效 评估岗及风 险管理岗定 期进行 基金绩效评估, 并向投资决策 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 意见和改进方案 ; (7)风险管理 委员会对识 别、防范、 控制基 金运作各个环节 的风险全面负 责, 尤其重点关注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状况; 基金绩效评估岗及风险管理岗重点 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同期 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 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 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 方可支取的存款, 具有存期灵活、 存取方便的特征, 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 息的收益。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具有低风 险、 高流动性的特征。 根据基金的 投资范围、 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 选取同期 七天通知存款利率 (税后) 作为本 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 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本基金可以在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 货币市场基金, 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本基金的风险和 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51 (七)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 款利率为基 准利率的浮 动利率 债券,但市场条 件发生变化后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流通受限证券; (8)权证; (9)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 天; (2)本基金与 由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不 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投 资于定期存 款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根据协 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可不受此限制; (4)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5)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 天; (6)本基金存 放在具有基 金托管资格 的同一 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52 (7)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公 司发行的短 期企业 债券及短期融资 券的比例,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除发生巨 额赎回的情 形外,本基 金债券 正回购的资金余 额在每个交易 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因发生巨 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 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9) 条外,因基 金规模或市 场变化 导致本基金投资 组合不符合以 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以达到上述标准。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 级或相当 于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 规定予以豁 免信用评级 的短期 融资券,其发行 人最近三年的 信用评级和跟踪评 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②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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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53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 个交易日内对其 予以全部减持。 4、本基金投资 的资产支持 证券须具有 评级资 质的资信评级机 构进行持续信 用评级, 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 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 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 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对其予以 全部卖出。 5、若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 定发生 修改或变更,基 金管理人履行 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八)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九)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54 1、平均剩余期限 ( 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Σ投 资于金融工具产 生的负债×剩 余期限+Σ 债券 正回购×剩余期 限 )/(投资 于金 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 (含银行存款、 清算备付 金、交易保证金 、证券清算款 、买断式回 购履 约金 ) 、一年以 内 (含一年 ) 的银 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 内 (含397 天 ) 的债券、 期限在一 年以内 (含一年 ) 的逆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 ( 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 买断 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 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 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 正回购、 买断式 回购产生的 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 贴现式 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 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一年以内 (含一年 ) 银行定期存 款、大 额存单的剩余期 限以计算日至 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组合中债 券的剩余期 限是指计算 日至债 券到期日为止所 剩余的天数, 以下情况 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 (包 括正回购和 逆回购 )的 剩余期 限以计算日至回 购协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 票据的剩余 期限以计算 日至中 央银行票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55 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 购产生的待 返售债券的 剩余期 限以计算日至回 购协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 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债权人权 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 交易为自身 、雇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 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 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融券 。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 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5 年 9 月30 日,本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 报告期末基 金资产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1 固定收益投 资 9,898,682,581.05 46.79 其中:债券 9,158,782,213.55 43.30 资产支持证 券 739,900,367.50


3.50 2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 回购的买 入返售 - -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56 金融资产 3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11,032,657,196.43 52.15 4 其他资产 222,463,552.76 1.05 5 合计 21,153,803,330.24 100.00


2 、 报告期债券 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 例(%) 1 报告期内债 券回购融 资余额 2.63 其中:买断 式回购融 资 0.00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 例 (%) 2 报告期末债 券回购融 资余额 630,348,654.47 3.07 其中:买断 式回购融 资 - - 注: 本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 融资余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 正回购的资金 余额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20% 的 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 20%。 3 、 基金投资组 合平均剩余期 限 (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 资组合平 均剩余期 限 93 报告期内投 资组合平 均剩余期 限最高值 102 报告期内投 资组合平 均剩余期 限最低值 75 报告 期内投资组合 平均剩余期 限超过 180 天情况说 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180 天。 (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 限 各期限资产 占基金资 产 净值的比例 (% )


各期限负债 占基金资 产净 值的比例(% ) 1 30 天以内 21.65


3.07


其中:剩余 存续期超 过 397 1.14 -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57 天的浮动利 率债 2 30 天(含)-60 天 17.23 - 其中:剩余 存续期超 过 397 天的浮动利 率债 1.06 - 3 60 天(含)-90 天 14.40 - 其中:剩余 存续期超 过 397 天的浮动利 率债 0.92 - 4 90 天(含)-180 天 40.88 - 其中:剩余 存续期超 过 397 天的浮动利 率债 0.86 - 5 180 天(含)-397 天( 含) 7.89


- 其中:剩余 存续期超 过 397 天的浮动利 率债 - - 合计 102.05 3.07 4 、 报告期末按 债券品种分类 的债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088,075,528.33 5.30 其中:政策 性金融债 1,088,075,528.33 5.30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 资券 5,900,899,987.34 28.77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2,169,806,697.88 10.58 8 其他 - - 9 合计 9,158,782,213.55 44.65 10 剩余存续期 超过 397 天的浮 动利率债券 817,474,938.01 3.99 5 、 报告期末按 摊余成本占基 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十名 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 1 111591925 15 北京农 商银行 CD031 5,000,000 496,218,412.39 2.42 2 111519059 15 恒丰银 行CD059 5,000,000 491,589,757.88 2.40 3 111591880 15 贵州银 行CD019 5,000,000 491,426,370.37 2.40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58 4 111591922 15 华融湘 江银行 CD008 4,000,000 392,853,479.76 1.92 5 111591904 15 富邦华 一银行 CD017 3,000,000 297,718,677.48 1.45 6 011599266 15 包钢集 SCP005 2,500,000 250,002,705.02 1.22 7 011599306 15 西南水 泥SCP001 2,000,000 200,017,000.94 0.98 8 011599328 15 魏桥铝 电SCP001 2,000,000 200,001,627.04 0.98 9 120227 12 国开 27 1,800,000 175,877,927.64 0.86 10 011599157 15 潞安 SCP002 1,500,000 150,001,365.17 0.73 6 、 “影子定价 ”与“摊余成 本法 ” 确定 的基金资 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 离度的绝 对值在 0.25( 含)-0.5% 间的 次数 58 报告期内偏 离度的最 高值 0.4012% 报告期内偏 离度的最 低值 0.1524% 报告期内每 个工作日 偏离度的 绝对值的 简单平均 值 0.3053% 7 、 报 告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 排序的前十名 资产支持证 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份) 期末市值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1 1589137 15 兴银 3A2(总价) 1,800,000.00 179,949,915.51 0.88 2 1589167 15 企富 2A1(总价) 1,000,000.00 100,000,000.00 0.49 3 1589152 15 恒金 1A1(总价) 900,000.00 90,000,000.00 0.44 3 1589153 15 恒金 1A2(总价) 900,000.00 90,000,000.00 0.44 4 1589203 15 工元 2A1(总价) 800,000.00 79,982,347.21 0.39 5 1589148 15 启元 1A1(总价) 700,000.00 70,000,000.00 0.34 6 1589207 15 京诚 1A1(总价) 700,000.00 69,968,104.78 0.34 7 1589121 15 润元 500,000.00 50,000,000.00 0.24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59 1A(总价) 8 15080501 15 南方水 泥A1(总 价) 100,000.00 10,000,000.00 0.05 8 、 投资组合报 告附注 (1) 本基金采用摊 余成本法计价,即计价对 象以 买入成本列示, 按票面利率或 商定 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 其 剩余期 限 内 按 实 际 利 率 法 摊 销, 每日计 提收益 。 (2) 本报告期内不存在“持有剩余期限小于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 动利率债券 ” 的摊余成本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情况 。 (3) 本基金本报告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 主体, 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的情形,也没有出现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 (4)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息 159,607,647.15 4 应收申购款 62,855,905.61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222,463,552.76 (5)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60 十二、基金 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 (2013 年12 月3 日 ) 至2015 年9 月30 日基金份 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基金净 值收益 率① 基金净 值收益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 ③ ② - ④ 2013.12.3-2013.12.31 0.4061% 0.0027% 0.1088% 0.0000% 0.2973% 0.0027% 2014.1.1-2014.6.30 2.4604% 0.0021% 0.6788% 0.0000% 1.7816% 0.0021% 2014.7.1-2014.12.31 2.3876% 0.0074% 0.6900% 0.0000% 1.6976% 0.0074% 2015.1.1-2015.6.30 2.1589% 0.0040% 0.6788% 0.0000% 1.4801% 0.0040% 2015.7.1-2015.9.30 0.8404% 0.0021% 0.3450% 0.0000% 0.4954% 0.0021% 自基金合同 生效起至 今 8.5111% 0.0048% 2.5013% 0.0000% 6.0098% 0.0048%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61 1 、本基金基 金合同 于 2013 年12 月 3 日 正式生 效, 截至报告期 已满 两年; 2 、按照本基 金的基金 合同规定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 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六个月内 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 约定,截 至报告期 末本 基金 已完成 建仓。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62 十三 、基金 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 票据、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 收款 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 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其 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 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 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 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 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63 十 四、基金 资产的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基金持有 的债券 (包 括票据 )采 用摊余 成本法进行估值 ,即估值对象 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其剩 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 每日计提收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 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 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由于按摊余 成本法估值 可能会出现 被估值 对象的市价和成 本价偏离,为 消除或减少因基金资产净值的背离导致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稀释或其他不公 平的结果, 在实际操作中,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需对基金资产净值按市价法 定期 进行重新评 估,即进行“ 影子定价” 。当 影子定价确定的 基金资产净值 与摊 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25%时, 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 其中, 对于 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3、如有确凿证 据表明按上 述规定不能 客观反 映基金资产公允 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 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 的方法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64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 是按照相关 法规计 算的每万份基金 份额的日已实 现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 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 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2、基金日常估 值由基金管 理人进行。 基金管 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 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 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四位或七日年化收益率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估值错误。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当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估 值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 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 市场 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 或其它情形 致使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 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 比例的投资 品种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而基金 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 已决定延迟估值; 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 况,会导致基金 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65 (七)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 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 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66 十 五、基金 的收益 与 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约定为红利再投资,不收取再投资费用。 3、 “每日分配、按月支付” 。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每月集中支付。 投资人 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去 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 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 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 投资人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 其累计收益为正值, 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 份额,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若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 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 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 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67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基金份额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 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 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 收益率。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月例行对上月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 (如遇节假日顺延 ) ,每月 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 本基金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本基金 合同基金的信息披露章节。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68 十 六、基金 的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依法可以 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二)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 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3% 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E×0.3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08%年费率计提。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69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8%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E×0.0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 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 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托管人 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等,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 后, 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 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4、 本章第 (一) 款第4 至第10 项费用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章第 ( 一) 款约定以外的其他 费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 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 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 务费,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70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71 十 七、基金 的会计与 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 月 1 日至12 月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 保留完整的 会计 账目、 凭证并 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 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 7、基金托管人 定期与基金 管理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报表编 制等进行核对 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 聘请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 及其他规定事项 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充足 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通知基金 托管人后,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基金管理人应当 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72 十 八、基金 的信息披 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 将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15 日前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报 刊休刊, 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 下同 ) 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 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1、基金合同生 效后,在开 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前一日的七日年化收 益率。 2、 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73 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于节假日结束 后第2 个自然日, 公告节假日期间 的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 后首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总份额]×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4 位。 本基金七日 年化收益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0000 1 ] [ 7 365 7 1 i t R × 100% 其中,R i 为最近第 i 公历日(i=1 ,2……7 ) 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七 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3 位, 如不足7 日, 则采取上述公 式类似计算。 3、基金管理人 在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 个市场 交易日的次日 ( 若遇法定节假 日指定报刊休刊, 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 下同 ) 公布该交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4、暂停公告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情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货 币市场工具 主要交 易场所遇法定节 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 形致使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 法准确评估基 金财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 当比例的投 资品种的估 值出现 重大转变,而基 金管理人为保 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 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74 1、 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将半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 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75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 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19、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0、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2、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3、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基金份额类别的变动; 26、 当“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 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76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 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 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十一) 暂停或延迟 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出现基金管 理人认为属 于会导致基 金管理 人不能出售或评 估基金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77 十九 、风险 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是 一种长 期投资工具,其 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 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既包括市场风险, 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 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 种风险, 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 投资 人 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 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 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 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 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 货 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 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 来说, 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 投资人承担的风 险也越大。 因拆分、 封转开、 分红 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 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不会降低基金投 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收益品种。 投资者购 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 者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 《招 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 基金。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 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 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人 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78 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 投资 人 自行负担。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其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 流动 性风险、 操作风险、 管理风险、 合规风险以及 本基金特有风险等。 基金份额持有 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 、 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 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 变 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 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 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引起基金收益水平的变化。 特别是短期利率变化以及货币 市场投资工具市场价格的相关波动,会影响基金组合投资业绩。 4、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 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再投资风险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79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 这与利率上 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二 、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 状况恶化, 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 另外,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 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 、 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 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 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 同时,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 能否有 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 也会对 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 、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 风险主要 包括两种风 险:一是 指因投资 组合的变现能力 较弱所导致 基金收益变动的风险。 当部分货币市场工具的交投不活跃、 成交量不足时, 其变 现的难度加大, 并有可能导致基金的净值出现损失; 二是短期内基金出现较大的 赎回, 并迫使基金管理人在短期内大幅抛售持有资产, 从而导致基金净值出现较 大幅度波动的风险。 五 、 操作和技术风 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 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 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 如越权交易、 内幕交易、 交 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 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 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注册登记人、 销 售机构、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等。 六 、 合规性风险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80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 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 、 本基金特有的 风险 由于本基金 为货币市场基金, 作为现金管理工具,必须具备较高的流动性。 基金日常运作可能面临较大金额的申购赎回资金的进出, 另外, 季节性资金流动 情况也是造成本基金流动性风险的一个重要因素。 同时为应对赎回进行资产变现 时,可能会由于货币市场工具交易量不足而面临流动性风险。 由于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 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及货币市场利 率波动的系统性风险。 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 并影响到 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 八 、 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 快速发展而 在制度建设 、人员 配备、风险管理 和内控制度等 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战争、自然 灾害等不可 抗力因素的 出现, 可能严重影响证 券市场运行, 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81 二十 、基金 合同的 变 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 变 更内容对基 金合同当事 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 影响的, 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 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 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 投资 范围或 投资策略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 准。但根据 适用 的相关规定 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 法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 变更基金的收费 方式或调低基 金的销售服务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 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 修改 ; (4)对 基金合 同的 修改不 涉及本基金 合同当 事人权利义务 关 系发生 重大变 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82 (6)经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 代销机构在法 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按照法律 法规或本基 金合同规定 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2、关于变更 基 金合同 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应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或备 案, 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自生效之日起2 日内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 因解散、破 产、撤销等 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 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 在6 个月内 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 承 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 因解散、破 产、撤销等 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 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 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发 生时,成立 基金财 产清算组,基金 财产清算组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 清算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 清算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83 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 情形发生后,发布基金 财产 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民事诉讼 ;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 告于 基金合 同终止情 形发生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84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85 二十 一、基 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权利、义务 :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出席或者 委派代表出 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 金销售 机构损害其合法 权 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 认购、申购 、赎回款项 及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 同》所规定的 费用; (5)在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 范围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基金 合同》终止的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86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 管理人的 权利与义 务 1、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 (2)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 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 金合同》收 取基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 金合同》及 有关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人,如 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 换基金销售 机构,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关行为 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 托其他符合 条件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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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87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业 资格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析、决 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控 制、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度, 保 证 所管 理的 基金 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 产相互 独 立, 对 所管 理 的不 同基 金分 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施 使计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 履行 信 息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88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 并参 加基 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 与基金 财 产的 保 管、 清理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 人在募集期 间未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基 金合同》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 托管人的 权利与义 务 1、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89 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 合同》约定 获得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规规定 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 管理人对本 基金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 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 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 证券账户 、为基金办理 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 的基金托管 部门,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控 制、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 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 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 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除《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 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90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 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集 、议事及表 决的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91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 、 《基金合 同》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 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 规和本基金 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 调低基金的销售 服务费率或变 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 合同》的修 改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 规定或《基 金合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92 3、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 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基 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 有人会议的 召集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间、地 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 证明的内容 要求(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93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 会方式并进 行表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 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 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 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 人确定。 1、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票授权 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 会议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 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托人 的代理投票 授权 委托证明符合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决事项 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94 (2)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 定通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 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 人、与其他基 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 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95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若 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 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 额 应 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 件号码、持 有或 代表有表决权的 基金份额、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 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 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 当经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 通过方 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96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 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点并由 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 主持人或基 金份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提交的 表决结果有怀 疑, 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完成备案手续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97 大会的决议。[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与将来颁布的涉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规定的法律法规不一致 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执行 方式 (一)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 3、 “每日分配 、 按月支付 ” 。 本基金 根据每日 基金收益情况, 以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 每 月集中支付。 投资人 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小 数点后第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 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 4、本基金根据 每日收益情 况,将当日 收益全 部分配,若当日 已实现收益大 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 进行收益计 算并分配时 ,每 月 累计 收益支付方 式只采用红利 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 投资人 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 投资人在 每月 收益支付时, 其累计收益为正值, 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其累计收益为负值, 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若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其对应 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当日申购的 基金份额自 下一个工作 日起, 享有基金的收益 分配权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本基金 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 ,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三)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98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 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 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 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 月例行对上 月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 月例 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四)本基金基 金份额每万 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 及 7 日年化收益 率的计算见本 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四、 与基金财产管 理、运用有 关费用的提 取、支付 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 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33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99 基 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 遇法定 节 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 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08%÷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 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登记机构, 由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 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 付。 上述“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的投 资方向和投 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基金资产投资风险和保持基金资产较高流动性的基础上, 力争获 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回报。 (二)投资范围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100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通知存 款, 短期融资券, 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期限在一年 以内 (含一年) 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 剩余 期限在397 天以内 ( 含397 天 ) 的债券、 资产 支持证券、 中期票据, 中国证监会 及/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范围与限制进行调整, 本 基金将随之调整。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2)本基金与 由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不 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3)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根据协 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可不受此限制; (4)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券的 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5)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6)本基金存 放在具有基 金托管资格 的同一 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30% ;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7)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公 司发行的短 期企业 债券及短期融资 券的比例,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101 (9)除发生巨 额赎回的情 形外,本基 金债券 正回购的资金余 额在每个交易 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 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在全 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11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9) 条外,因基 金规模或市 场变化 导致本基金投资 组合不符合以 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以达到上述标准。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 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 规定予以豁 免信用评级 的短期 融资券,其发行 人最近三年的 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内信用评 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 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②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 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 级) 。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 准。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对其 予以全部减持。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 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 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 全部卖出。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 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102 效之日起开始 。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 款利率为基 准利率的浮 动利率 债券,但市场条 件发生变化后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流通受限证券; (8)权证; (9)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 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 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方法 和公告方式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103 (一) 基金份额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 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是 按 照 相 关 法 规 计 算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的 日 已 实 现 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 按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 收益率, 精确到 0.001% ,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二) 基金份额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公告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 人将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 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 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 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 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产 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 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登载在 指定媒体上。 七、 基金合同解除 和终止的事 由、程序以 及基金财 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 自完成备案手续 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 指定媒体 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10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 终 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105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本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 合同当事 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 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 任何 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深圳的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仲裁 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金合同的效 力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 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合同》 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 会 备案 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 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106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1-5-107 二十 二 、基 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 摘要 一、 托管协议的 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第八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第八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杨秀丽


成立时间:2011 年1 月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0】191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0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平安银行) 住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成立日期:1987 年12 月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5,123,350,416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108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李玉彬 联系电话:(0755) 2216 8677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贷、结算、汇兑业务;人民币票据承兑和贴现 各项信托业务; 经监管机构批准发行或买卖人民币有价证券;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 府债券; 外汇存款、 汇款; 境内境 外借款; 从事同业拆借;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在境内境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 有价证券; 买卖或代客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汇买卖; 贸易、 非贸易 结算; 办理国内结算; 国际结算; 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贷款;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代理收付款项; 黄金进口业务; 提供信用 证服务及担保; 提供保管箱服务; 外币兑换; 结汇、 售汇; 信用卡业务; 经有关 监管机构批准或允许的其 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管理人 之间的业务 监督、核 查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 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通知存 款, 短期融资券, 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 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期限在一年 以内 (含一年) 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 剩余 期限在397 天以内 ( 含397 天) 的债券、 资产 支持证券、 中期票据, 中国证监会 及/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范围与限制进行调整, 本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109 基金将随之调整。 2、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 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 为基准利率的 浮动利率债 券,但市场条件发生 变化后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流通受限证券; 8)权证; 9)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 天; 2)本基金投资于 定期存款的比 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30%,根 据协议 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可不受此限制; 3)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 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 天; 5)本基金存放在具 有基金托管资 格的同一商 业银行的存款,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30% ;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 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110 基金资产净值的5%; 6)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公司发行的 短期企业债 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 例,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除发生巨额赎回 的情形外,本 基金债券正 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 个交易日 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 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 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9)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 购的资 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8) 条外,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 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 级或相当于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 以豁免信用评 级的短期融 资券,其发行人最近 三年的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②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 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111 准。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 个交易日内对其 予以全部减持。 (4)本基金投资 的 资产支持证券 须具有评级 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 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 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 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对其予以 全部卖出。 (5)若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发 生修改或变更,基金 管理人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 始。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与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 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 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 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 机构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 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 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 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112 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 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 基 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只能进 行事后结算,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 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 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在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前, 基金管理人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名 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对于 不符合规定的银 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113 1、基金管理人负责 对本基金存款 银行的评估 与研究,建立健全银 行定期存 款的业务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 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 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损失 。 基金托管人负责 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审查、 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 资指令、 存款证实书 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 管职责。 基金托管人只负责对存款 开户证实书进行保管, 不负责对存款开户证实书真伪的辨别, 不承担存款开户证 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 (1)基金管理人负 责控制信用风 险。信用风 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 的信用等 级、 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因选择存款银行不 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 责控制流动性 风险,并承 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 的损失。 流 动性风险主要包 括基金管理人要 求全部提 前支取、部分提前支 取或到期支取 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 的风险、 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 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 加强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的 建设。如因基金管理 人员工的 个人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投 资银行存款时 ,应就相关 事宜在更新招募说明 书中予以 披露,进行风险揭示。 2、基金管理人在投 资银行存款之 前,需与存 款银行总行(本基金 托管 人除 外) 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体合作协议, 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 指定的分支机构, 并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 具体存款协议应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内容: (1)存款账户必须 以基金名义开 立,并加盖 基金管理人公章,账 户名称为 基金名称。 (2)协议须约定存 款类型、期限 、利率、金 额、账号、起止时间 ,存款银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114 行经办行名称、地址及进款账户。 (3)协议须约定基 金托管人经办 行名称、地 址和账户,且该基金 账户为唯 一回款账户,任何情况下,存款银行都不得将存款本息划往任何其他账户。 (4)资金汇划须通 过人民银行支 付结算系统 ,存 款银行经办行须 满足基金 托管人的查询要求,在查复内容中须明确资金到账时间、金额、所入账户名称、 账号。 (5)存款存续期间 ,基金管理人 应督促存款 银行经办行定期向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余额对账单。 (6)未支取存款受损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7)协议须约定存 款银行不得接 受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任何 一方单方 面提出的对存款进行更名、 转让、 挂失、 质押、 撤销、 变更印鉴及回款账户信息 等可能导致财产转移的操作申请。 (8)为防范特殊情 况下的流动性 风险,存款 银行须提供提前支取 时的支付 保证承诺和利息计付等具体安排。 (9)需要由存款银 行提供上门送 、取单服务 的,应在存款协议中 明确,存 款银行对存款证实书的真实性负责, 并承担移交过程中由于存款证实书丢失、 损 毁、被人为调换等所引发的一切后果。 3、办理基金投资银 行存款的开户 、全部提前 支取、部分提前支取 或到期支 取, 需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持授权委托书共同全程办理, 基金 管理人上述事项被授权人员与基金管理 人负责 洽谈存款事宜并签订存款协议的 人员不能为同一人。 由存款银行提供上门送、 取单服务。 存款银行 要事先指定经办人员, 提供经 办人员的姓名、 身份证号码。 在上门送、 取单时, 存款银行经 办人员应携带单位 介绍信/授权书以及个人身份证件,以便托管行进行核查。 4、基金管理人投资 银行存款或办 理存款支取 时,需提前发送投资 指令及其 它相关证明材料到基金托管人处, 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115 操作程序。 如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 导致出现利息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负责 补足已提取资金 部分的息 差(即本基金已计提 的资金利息和 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 金利息差额)。 如发生逾 期支取,托管银行不 承担相应利息 损失及逾期支取手续费。 5、本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应符合以下规定: (1)可以投资于现金、通知存款 、1 年以内(含1 年)的存款。


(2)投资定期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含一年),且到期后不得展期。


(3)存放在具有基 金托管资格的 同一商业银 行的存款,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百分之三十。


(4)存放在不具有 基金托管资格 的同一商业 银行的存款,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百分之五。 (5)基金应按照基金合同有关投资范围的约定投资银行存款。 (6)银行存款属于 固定收益类投 资品种,基 金所持有的各类固定 收益类投 资品种价值之和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7) 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十 (基 金投资于有存款期限、但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不受此限) 。 (8)基金的存款银 行应当是具有 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人资格、证券 投资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基金托管人将据此监督。 6、基金投资于银行 存款时,应本 着便于基金 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 督核查的 原则,尽量选择基金托管账户所在地的基金托管人分支机构。 7、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对上述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116 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 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 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八)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 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十)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的业 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 、基 金合同、本协议 及其他有 关规定时,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117 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 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 托管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别 设置账户,确保基金 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 协议的约定 保管基金财产,如有 特殊情况 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 开户银 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 用) 。 6、对于因为基金投 资产生的应收 资产,应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118 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外,基 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 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 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 集的资金应存 于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 业机构开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 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 届满,未能达 到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由基金 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 基金的名义在 其营业机构 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 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 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119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证券账 户卡的保管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 金托管人的名 义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 其他监管机构 在本托管协 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 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 的有关规定, 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 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 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 而开立的其他 账户,可以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 规定对相关账 户的开立和 管理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120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有价凭证的 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 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并在 30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 件不 得转移。 四、 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精确 到小数点后4 位, 小数点后 第5 位四舍五入。 七日年化收益率是指以日结转份额 方式将最近七个自然日 (含节假日) 的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精 确到0.001%,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 , 。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121 3、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 基金持有的 债券(包括票 据)采用摊 余成本法进行估值, 即估值对 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其 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 每日计提收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 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 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由于按摊余成 本法估值可能 会出现被估 值对象的市价和成本 价偏离, 为消除或减少因基金资产净值的背离导 致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稀释或其他不 公平的结果, 在实际操作中,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需对基金资产净值按市价 法定期进行重新评估 ,即进行“影子 定价” 。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 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25%时, 基金管 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 其中, 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3)如有确凿证据 表明按上述规 定不能客观 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 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 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 值的方法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122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三)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小数点后 四位或七日 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 小数点后 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错误。 当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 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当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 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2、当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和七日年 化收益率给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造成损 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 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人 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 讨论后, 尚不 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 的建 议执行 ,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已 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 书面说明,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 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 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 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对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 收益率的 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 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 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123 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信息 错误(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 赎回金额 等) ,进而导致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和 七日年化 收益率计算错误而引 起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 及登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数 据错误,有关会计制 度变化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 收益率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 法规或者监管 部门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如 果行业另 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 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 的投资品种的 估值出现重 大转变,而基金管理 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 已决定延迟估值;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 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124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 独立地 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和 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 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 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完 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 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125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五、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保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 六、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 托管协议的变 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126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 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 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 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 情形发生时, 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 清算组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 组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 算过程中,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 行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 组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 情形发生后,发布基金 财产 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127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民事诉讼 ;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 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 基金合同终 止情形发生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 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128 二十 三 、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 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基金交易记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 中心进行交易的投资人的要 求提交成交确认单。 基金代销机构应根据在代销网点进行交易的 投资人的要求提 交成交确认单。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对帐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以下方式之一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对账单服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fund.pingan.com)查 阅对账单。 2、一般情况下通过 书面、电子或 短信形式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定期或不 定期对账单。 (四)基金间转换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 定在其所管理的基金间进行 转换,具体实施以有关公告为准。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利用代销机构网点和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 开通) 为 投资人 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 通 过定期投资计划, 投资人可以通过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129 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另行公告。 (六)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 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 息,可拨打 客服电话: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 。 2、互联网站及电子信箱 公司网址:www.fund.pingan.com 电子信箱:fundservice@pingan.com.cn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130 二十四、其 他应披露 事项 (一)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二) 最近半年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何处 罚。 (三)2015 年6 月3 日至2015 年12 月2 日发 布的公告: 1、2015 年 6 月 11 日,关于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暂停大额申购的 公告 ; 2、2015 年 6 月 11 日,平安大华旗下基金关于新增一路财富(北京)信息 科技有限公司为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 3、2015 年 6 月17 日,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 4、2015 年 6 月 19 日,平安大华旗下基金关于新增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 公司为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 5、2015 年 6 月 19 日,平安大华旗下基金关于新增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为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 6、2015 年 7 月 1 日,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2015 年 6 月30 日基金净 值公告 ; 7、2015 年 7 月 16 日,关于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暂停大额申购的 公告 ; 8、 2015 年7 月18 日,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 场基金2015 年第 2 季度报告 ; 9、2015 年 7 月 20 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增财基金为销售机构及开通转换和定投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10、2015 年 8 月24 日, 平安大华旗下基金关 于新增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 公司为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 11、 2015 年8 月25 日,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 场基金2015 年半年度报告 摘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131 要; 12、2015 年 8 月25 日,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2015 年半年度报告 ; 13、2015 年 8 月28 日,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开源证券为销售机构及开通转换和定投业务的公告 ; 14、2015 年 9 月 8 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中金公司为销售机构及开通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15、2015 年 9 月10 日,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为销售机构及开通转 换和定 投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 16、2015 年 9 月16 日,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恒泰证券为销售机构及开通转换和定投业务的公告 ; 17、2015 年 9 月18 日,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18、2015 年 9 月23 日,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销售 机构及 开通转换和定投业 务并参与其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19、2015 年 9 月23 日,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兴业银行为销售机构及开通转换和定投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20、2015 年 9 月24 日,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天风证券为销售机构及开通转换和定投业务的公告 ; 21、2015 年 9 月26 日,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关于新增上海天天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为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 22、2015 年 10 月 12 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银行为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 23、2015 年 10 月 21 日,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关于新增上海陆金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132 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 24、2015 年 10 月 22 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 增中泰证券为销售机构及开通转换和定投业务的公告 ; 25、2015 年 10 月 26 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 增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销售机 构及开 通转换和定投业务并参与其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 26、2015 年10 月27 日,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2015 年第 3 季度报 告 ; 27、2015 年 10 月 29 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 告 ; 28、2015 年11 月 3 日, 关于平安大华日增利 货币市场基金因直销系统升级 暂停直销渠道申购、定投、赎回、转换业务的公告 ; 29、2015 年11 月 6 日,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 及开通 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 30、2015 年 11 月 10 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 增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及 开通转 换和定投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 31、2015 年 11 月 23 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 增国金证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 32、2015 年 11 月 25 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 增光大证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 33、2015 年 11 月 26 日,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 增第一创业证券为销售机构及开通转换 和定投 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 (四) 《招募说明书 》与本次更新 的招募说明 书内容若有不一致之 处,以本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133 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为准。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134 二十五、对 招募说明 书更新部 分的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 2013 年 11 月 15 日公布的 《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进 行了更新, 并根据本基 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经营活动进行了内容补充和更新, 主要更新的内容 如下: 1、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三、基金管理人”部分; 2、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 3、 “十一、基金的 投资”中,根 据最新资料, 更新了“ (十二)基 金投资组 合报告”的内容; 4、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十二 、基金的业绩”内容; 5、 在 “二十 四、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部分, 披 露了2015 年 6 月 3 日至2015 年12 月 2 日期间涉及本基金的公告 ; 6、根据最新情况,更新 了“二十 五、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135 二十六 、招 募说明书 的存放及 查阅方 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注册登记机 构、 基金销售机构处, 投资人 可在营业时间免 费查阅。 基金 投资人 在支付工本费 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 对 投资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 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 直接登录 基金管理 人的网站(www.fund.pingan.com)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136 二十七 、备 查文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 平安大华日增利 货币市场基金 募集的文件; 2、《 平安大华 日增利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 3、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4、《 平安大华 日增利 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 5、关于申请募集 平安大华 日增利 货币市场基金 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1 月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