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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阿鑫一号(000900)

新华阿鑫一号: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1月)查看PDF公告





















































































招募说明书 新华阿鑫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 : 新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平安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 重要 提示】 新 华 阿 鑫 一 号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2014 年 11 月 2 日证监 许可[2014]1160 号文核 准募集。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4 年 12 月 2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 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 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 利率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再投资风险, 通货膨胀风险, 操 作或技术风险, 合规性风险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和其他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中小企 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 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 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为积极配置的 保本混合型基金 , 属证券投资 基金中的低风险 品种, 其长 期平均预期风险与预期 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 、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 场基金。投 资者投资 于 保本基金并不等将 基金作为存款放在银行或 存款类金融机构, 保本基金 在极端情况下 仍然存在损失投资 本金 的风险。投资人购买本 基金份额的行 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认购 (或申购) 基金份额 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对投资者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 年12 月2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5 年9 月30 日(财务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 前言 ....................................................... 1 二、 释义 ....................................................... 2 三 、基 金管理 人 ................................................... 8 四 、基 金托管 人 .................................................. 16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 21 六 、基 金的募 集 .................................................. 23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24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25 九 、保 本、保 本的 保证及 保 本 周期到 期 .............................. 33 十 、基 金的投 资 .................................................. 48 十 一、 基金的 业绩 ................................................ 62 十 二、 基金的 财产 ................................................ 64 十 三、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65 十 四、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70 十 五、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72 十 六、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75 十 七、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76 十 八、 基金的 风险 揭示 ............................................ 82 十 九、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 86 二 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 88 二 十一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 105 二 十二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118 二 十三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119 二 十四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 120 二 十五 、备查 文 件 ............................................... 121


























































































































招募说明书 -1 -


一、 前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公开募集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关于保本基 金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 见》”) 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及 《新华阿鑫一 号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新 华 阿 鑫 一 号 保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投 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 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 作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 本招募说明书由 基金管理人解 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 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 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投资者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 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2 -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新华阿鑫一号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人、担保人: 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 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 供 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 保证的机构。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 由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 司作为保证人,为本基 金第一个保本 周期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5、 保本义务人: 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 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期 (第 一个保本周期除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6、 基金合同: 指 《 新华阿鑫一号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新华阿鑫一号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8、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新华阿鑫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9、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 新华阿鑫一号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10、法律法规:指中国 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 、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四 次 会 议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招募说明书 -3 -


12、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 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 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 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 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 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指符合《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 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 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 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 新华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 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 登记、存管、过户、清 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 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招募说明书 -4 -


26、登记机构:指办理 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 的登记机构为 新华基金 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 或接受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 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 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 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 导致 基金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 毕,并获得中国 证监会 书面确认的日 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 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 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 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保本周期: 指基金 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 。本基金以每十八个月 为一个保 本周期,即第一个保本 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至十八个月后的对应 日止,此后各 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告 的该保本周期起始之日 起至十八个月后对应日 止;如对应日 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 应 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 作日。本基金保本周期 内不开放申购 及赎回 (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 ,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下一个保 本周期的起始时间。 《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保本周期即为当期保本周期 34、保本周期起始日: 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 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其后保 本周期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35、保本周期到期日: 指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 一日,如该对应日为非 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即为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 36、持有到期:在本基 金第一个保本周期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其认 购的 基金 份额至第一个保本周期 到期日的行为;在第二 个保本周期起后续各保 本周期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其开放 期申购、开放期从上一 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 周期的基金份























































































































招募说明书 -5 -


额至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 37、开放期:指本基金 保本周期到期时及到期 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 赎回与申 购操作的期间。 本基金的开放期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最长 4 个工作日的时间 (最 长共计 5 个工作日) , 其中开放期首个工作日同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其余开放日 仅开放申购业务 38、开放期申购:指投 资者在开放期的限定期 限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 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39、折算日:指本基金 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 本周期起始日的前一工 作日,即 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基金合同》 中若无特别所指, 折算日即为当期保本周期起 始日的前一工作日 40、基金份额折算:指 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在 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 净值总额 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 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41、认购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第 一个保本 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 42、认购保本金额:指 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数乘以基金份 额初始面值 43、开放期申购保本金 额:即开放期申购的基 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 期的转入 金额,等于得到本基金 管理人确认的基金份额 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 一工作日(即 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44、转入当期保本周期 的保本金额: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开放期选择 从上一保 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 期并得到基金管理人确 认的基金份额在下一保 本周期开始前 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45、保本金额:本基金 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 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 资金额,即认购保本金 额;本基金第一个保本 周期后各保本 周 期的保本金额为开放 期申购保本金额和转入 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金 额。如发生基 金合同约定的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 46、保本:在第一个保 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 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 到期的基























































































































招募说明书 -6 -


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 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 项之和低于其 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 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 十个工作日内 (含第二十个工作日) 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基金第一 个保本周期后 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 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期 申购、从上一保本周期 转入当期保本 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 的可赎回金额加上 该等基金份额在当期保 本周期内的累 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 开放期申购保本金额和 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保 本金额,由当 期有效的《基金合同》 、 《保证合同》或《风险 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 管理人或保本 义务人将该差额支付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由基 金管理人将该差额支付 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当期有效的《保证合同》的担保人对此按照相关约定提供担保 47、保证、担保:指保 证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 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 证。本基 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由 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为本基金保本提供的不 可撤销的连带 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 保本周期到期 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 和低于其认购 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保证期限为本基金第一 个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 个月。本基金 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 本周期涉及的基金保本 的保证,由基金管理人 与保证人或保 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 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 在当期保本周 期开始前公告 48、保本赔付差额:指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 金份额在 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4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 50、T 日: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51、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5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4、 《业务规则》 : 指 《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 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招募说明书 -7 -


55、认购:指在基金募 集期内,投资人 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 行为 56、申购: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7、赎回: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 明书 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8、保证合同:指基金 管理人和保证人签订的 《 新华阿鑫一号 保本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59、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 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届 满时,符合法律法规有 关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 、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 的其他机构,为本基金 下一保本周期 提供保本保障, 与基金 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同 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60、保本周期到期后基 金的存续形式: 指保本 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 本基金存 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 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 期;如保本周期到期后 ,本基金未能 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对基金的 存续要求,则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并进入清算程序 61、基金转换: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 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 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 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2、转托管:指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本基金的不 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 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3、元:指人民币元 64、基金收益: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股息、 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5、基金资产总值: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 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招募说明书 -8 -


68、基金资产估值:指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 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 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9、指定媒介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 网网站及 其他 媒介 70、不可抗力: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 基 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 江北区聚贤岩广场6 号力帆中心2 号办公楼第 1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1 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 C1 座 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 号力帆中心 2 号办公楼第 19 层 法定代表人: 陈重 成立日期:2004 年12 月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 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97 号 注册资本:21,750 万元人民币 电话:010-68726666 传真:010- 88423310 联系人:齐岩 股权结构: 出资单位 出资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金比例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750 58.62%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7680 35.31% 杭州永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320 6.07%


























































































































招募说明书 -9 -


合计 21750 100%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董事会成员 陈重先生:董事长, 金 融学 博士。历任原国家 经委中国企业管理协会 研究部副 主任、主任 ,中国企业 报社社长,中国企业管 理科学基金会秘书长, 重庆市政府副 秘书长,中国企业联合 会常务副理事长, 享受 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 现任 新华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张宗友先生:董事,硕 士。历任内蒙古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营业部经理 、人事部 经理;太平洋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副总裁,分管 经纪业务;恒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副 总裁,分管人力资源、 信息技术、经纪业务等 事务。 现任新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 司 总经理(持有子公司深圳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股权) 。 齐靠民先生:董事,博 士。曾就职于中国人民 银行深圳分行、蔚深证 券公司、 汉唐证券公 司,曾任恒 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 裁助理、副总裁等职务 ,现任恒泰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 于芳女士:董事。历任 北京市水利建设管理中 心项目管理及法务专员 、新时代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 张贵龙先生:独立董事 ,硕士, 曾任 山西临汾 地区教育学院 教师。现 任 职于北 京大学财务部。 胡波先生:独立董事, 博士,历任中国人民大 学财政金融学院教师、 中国人民 大学风险投资发展研究 中心研究员、副主任、 执行主任,现任中国人 民大学财政金 融学院副教授。 宋敏女士:独立董事, 硕士,历任四川省资阳 市人 民法院法官、中国 电子系统 工程总公司法务人员、 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现任北京东 清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





2、监事会成员 王海兵先生:监事会主 席,学士。山西 财经学 院会计学专业 ,曾任山 西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业务部副经 理、山西天元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部经理、长财 证券经纪有限























































































































招募说明书 -10 -


责任公司财务部副经理 、财务总监、恒泰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合规负责 人、合规总监 等职务,现任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李会忠先生: 职工监事, 硕士。 八年证券从业 经验, 历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行业研究员、策 略分析师、新华钻石品 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 资 基金基金经理 助理。现任新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工 程部副总监、新华鑫益 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新华鑫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新华 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新华增盈回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新华灵活主 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新华行业轮 换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别冶女士: 职工监事, 金融学学士。 八年证券从业经验, 历任 《每日 经济新闻》 、 《第一财经日报》财经 记者,新华基金媒体经 理,现任新华基金总经 理办公室主任 助理。 3、高级管理 人员 陈重先生:董 事长,博士。简历同上。 张宗友先生:总经理,硕士。 简历同上。 徐端骞先生:副总经理 ,学士。历任上海君创 财经顾问有限公司并购 部经理 , 上海力矩产业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并购部经理 ,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投行部项目 经理, 新华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理 兼运作保障部总监。现 任 新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晏益民先生:副总经理 ,学士。历任大通证券 投行总部综合部副总经 理,泰信 基金机构理财部总经理 ,天治基金北京分公司 总经理,天治基金总经 理助理,新华 基金总经理助理,现任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沈健先生:副总经 理, 硕士。历任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机构客户部 高级客户 经理、海富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渠道副总监、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市场总监、纽 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渠道销售副总监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渠道业务部 部门总经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林艳芳女士:副总经理 ,学士。历任中国人民 银行呼和浩特分行金融 管理处副 主任科员、内蒙古自治 区证券公司证券交易部 部门总经理、内蒙古自 治区证券登记























































































































招募说明书 -11 -


公司登记存管部部门总 经理、内蒙古紫玉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 总经理、恒泰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 事业部总裁助理兼部门 总经理、新时 代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副 总经理、吉林省股权投 资基金协会常务副会长 兼秘书长、东北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零 售客户部总裁助理,现 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子公 司深圳新华富 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薪酬从子公司领取) 。 齐岩先生:督察长,学 士。历任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解放北路营业 部职员、 天津管理部职员、天津 大港营业部综合部经理 。现任 新华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 督 察长 兼任子公司深圳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持有子公司1%股权) 。 4、基金经理 姚秋先生 : 经济学博士、注册金融分析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投资银 行部债 券投资研究员、中国工商银行资产管理部固定收益投资经理。2014 年 4 月加 入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 年 7 月 18 日起任新华阿里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8 月 7 日起任新华 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4 年 12 月 2 日起任新华阿鑫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6 月 11 日起任新华增盈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9 月 2 日起担 任新华鑫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11 月 19 日起 担任新华阿鑫二 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管理委员 会成员 主席:总经理 张宗友先 生;成员: 总经理助理 兼投资总监、基金管理 部总监崔 建波先生、固定收益部 总监于泽雨先生 、研究 部总监张霖女士、李会 忠先生、贲兴 振先生、姚秋先生 。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 、 依法募集 资 金 ,办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监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为办 理 基 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 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方 案,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 有人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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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 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 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 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 金的投资。 2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 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3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 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禁止将基 金财产用 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他活动。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 不再受上述规定限制。 4 、本基金管理人将加 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 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 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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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6 )泄漏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证 券 、 基 金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公 开 的 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或泄露因 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 信息、利用该 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 为自己、代理人、代表 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 第三人谋 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 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 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 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 五)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 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 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 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 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 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 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 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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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①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 内部控制的基础,环境 控制包括管理思想、经 营理念、 控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② 管理层通过定期学 习、讨论、检讨内控制 度,组织内控设计并以 身作则、 积极执行,牢固树立诚 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 想,自觉形成风险管理 观念;通过营 造公司内控文化氛围, 增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 ,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 分、岗位和业 务环节。 ③ 董事会负责公司内 部控制基本制度 的制定 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 ,对公司 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 统承担最终责任;同时 ,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 事和监事会的 监督职能,避免不正当 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 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建立健全符 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④ 建立决策科学、运 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 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 的决策程 序和管理议事规则 、高 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 、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 监督和反馈系 统。 ⑤ 建立科学的聘用、 培训、轮岗、考评、晋 升、淘汰等人事管理制 度,严格 制定单位业绩和个人工 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 ,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 保持正直、诚 实、公正、廉 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风险评估 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 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 括所有 可能对经营目标 产生负面 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 ,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 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 的程度及可能 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董事会层面 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 的风险控制工作的指导 ;公司董 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 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的 组织主要是董事会通过 其下设的 风险 控制 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经营活动的合规性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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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控制委员会在董事 会领导下 , 着力于从强 化内部 监控的角度对公 司自有资 产经营、基金资产经营 及合规性经营管理中的 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 的跟踪分析并 提出改进方案 ,调整、 确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制 度并评估其有效性。其 目的是完善董 事会的合规监控功能 ,建立良性的公司治理结构。 督察长负责风险控制委 员会决议的具体执行 ,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和风险控 制委员会的授权对公司 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规合 法性进行监督稽核;参 与公司风险控 制工作 ,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有权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第二层次:公司管理层 对经营风险进行预防和 控制的组织主要是 督察 长 领导下 的风险 管理委员会、监察稽核 部和金融工程部 。 ①风险管理 委员会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最高风险控制机构。 主要职权是: 拟 定公司风险控制的基本 策略和制度,并监督实 施;对公司日常经营管 理风险进行整 体分析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负责公司的危机处理工作等。 ②监察稽核部是公司内部监察部门, 独立执行内部的监督稽核工作。 金融工程 部 数量分析师使用数量 化的风险管理系统,随 时对基金投资过程中的 市场风险进行 独立监控,并提出具体的改进意见。 第三层次:各职能部门对各自业务的自我检查和监控。 公司各职能部门作为公 司内部风险控制的具体 实施单位,在公司各项 基本管 理 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公 司经营计划、业务规划 和各部门的具体情况制 订本部门的业 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行,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4)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① 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 业务控制制度、 会计核算控制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② 内部管理控制制度 包括授权管理制度、人 力资源及业绩考核制度 、行政管 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③ 业务控制制度包括 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 制制度、资料档案管理 制度、技 术保障制度和危机处 理制度。 5)信息与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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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 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 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 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2、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 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 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金管理人 承诺将 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 基金管理人 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概况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 平安银行)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建一 成立时间:1987 年12 月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5,123,350,416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李玉彬 联系电话:(0755) 2216 8677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平安银行,股 票简称:平安银行,股 票代码: 000001 )是由原深圳发 展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以 吸收合并原平安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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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完成两行整合并更 名而来,是中国内地首 家向公众发行股票并公 开上市的全国 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总 部设于深圳。中国平安 保险(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及其子公 司合计持有平安银行股份约 67.34 亿股,约占 平安银行总股本的 59% ,为平安银行 的控股股东。 截至 2014 年 12 月末, 本行资产总 额 21,864.59 亿元, 较年 初增长 15.58% ; 各项存款余额 15,331.83 亿元,较年初增加 3,161.81 亿元,增幅 25.98% ,增量为上 年全年增量的 1.6 倍,增速居同业领先地位,市场份额提 升;各项贷款(含贴现) 余额突破万亿, 达 10,247.34 亿元, 较年初增幅 20.94% ; 营业收入 734.07 亿元, 同 比增长 40.66% ,其中非利息净收入 203.61 亿元,同比增长 77.04% ;准备前营业利 润 412.57 亿元, 同比增 长 53.69% ; 净利润 198.02 亿元, 同比增长 30.01% ; 根据中 国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计算的资本充足率 10.86% 、一级资本 充足率 8.64%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8.64% ,满足监管标准。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平安银行在全国 43 个主要城市拥有共计 747 家网点, 基本形成对东北、华北 、华东、华南、中部、 西南和西北地区的全面 覆盖,并在香 港设有代表处 ,分别为公司、零售和政府部门等客户提供多种金融服务。 平安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事业部, 下设市场拓展处、 创新发展处、 估值核算处、 资金清算处、规划发展处、IT 系统支持处、督 察合规处、外包业务中心 8 个处室, 目前部门人员为 53 人。 2、主要人员情况 陈正涛,男,中共党员, 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 师、高级理财规划师、 国际注册 私人银行家, 具备 《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 。 长期从事商业银行工作, 具有本外币资 金清算,银行经营管理及基金 托管业务的经营管理经验。1985 年 7 月至 1993 年 2 月在武汉金融高等专科学校任教;1993 年 3 月至 1993 年 7 月在招商银行武汉分行 任客户经理;1993 年 8 月至 1999 年 2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武昌支行任计划信贷部经 理、 行长助理; 1999 年 3 月-2000 年 1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青山支行任行长助理; 2000 年 2 月至 2001 年 7 月 在招行武汉分行公司银行部任副总经理;2001 年 8 月至 2003 年 2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解放公园支行任行长;2003 年 3 月至 2005 年 4 月在招行武 汉分行机构业务部任总经理;2005 年 5 月至 2007 年 6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硚口支行 任行长;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1 月在招行 武汉分行同业银行部任总经理;自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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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2 月加盟平安银行先 后任公司业务部总经理助理、产品及交易银行部副总经理, 一直负责公司银行产品 开发与管理,全面掌握 银行产品包括托管业务 产品的运作、 营销和管理,尤其是对商业银行有关的各项监管政策比较熟悉。2011 年 12 月任平 安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13 年 5 月起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事业部副总裁 (主 持工作) ;2015 年 3 月 5 日起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事业部总裁。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8 年 8 月 15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截至 2015 年 6 月底,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净值规模合计 2.10 万亿,托 管证券投资基金共 26 只, 具体包括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 富量子生命力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长信可转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 保证金 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平 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新华鑫益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新华阿里一 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东吴中证可转换 债券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 华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 、红塔红土盛世普益灵 活配置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财 富金 3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活期添利货 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新华阿鑫 一号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 增盈回报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鹏华安盈宝货 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新鑫先锋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 万银多元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进取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天弘普 惠养老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东吴移动互 联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 安大华智慧中国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金通用鑫 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嘉合 磐石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 鑫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控 制制 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平安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 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 的法律法 规、行业监管要求,自 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 运作的经营理念和经营 风格;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 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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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内 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 经营风险,确 保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行,促进经营目标的实现。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设有总行独立一级部 门 资产托管事业部,是全 行资产托 管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 门,专门配备了专职内 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 管业务的内部 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事业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取得基金从 业资格的人员符合监管要求;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 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 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 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 三)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利用行业普遍使用的 “资产托管业务系统 ——监控子系统” ,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 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 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 投资比例、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等情 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 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 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 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 清算和核算服务 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 投资指令、基 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监控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 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 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 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 与基金管理人 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后, 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及交 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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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金 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 、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 著 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报送中国证监 会。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 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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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相 关 服 务 机构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1 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 C1 座 法定代表人: 陈重 电话:010-68730999 联系人:张秀丽 公司网址:www.nc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819-8866 电子直销: 新华基金网上交易系统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 、 法规的要求, 变更或增减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 二) 登记机 构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 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 号力帆中心 2 号办公楼第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1 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 C1 座 重庆市 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 号力帆中心 2 号办公楼第 19 层 法定代表人: 陈重 电话:023-63711923 传真:023-63710297 联系人:陈猷忧 ( 三) 出具法 律意 见书的 律师 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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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 、陆奇 ( 四) 审计基 金财 产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名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 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2 号楼 4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 8 号院 7 号楼中海地产广场西塔 5-11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剑涛 电话:010-88095588 传真:010—88091199 经办注册会计师: 张伟、胡慰 联系人:胡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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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 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 2014 年 11 月 2 日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2014]1160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募集期为 2014 年 11 月 19 日—2014 年 11 月 28 日。经瑞华 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875,055,395.37 份,有效认 购户数为 32,374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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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基 金 合 同 的生 效 经中国证监会 基金部函[2014]1160 号文件 《关 于 新华阿鑫一号保本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备案确认的函》确认,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4 年12 月2 日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二十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二 百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 万元 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六 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 当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 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 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进行表决 。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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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 回 本基金保本周期内不开放申购 及赎回业务 (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 , 即本基金仅 在开放期开放申购与赎回。 ( 一) 申购与 赎回 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为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 当在基金管理人直销系 统或按基金管理人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 回 。 ( 二) 申购与 赎回 的开放 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在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 开放日 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 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 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 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 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 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外,本基 金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 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 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 停申购或赎回 业务的,开放期时间相 应顺延,直至满足开放 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 间以基金管理 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 基金管理人不得 在基金 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或者 赎回。 在开放期内,投 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 外的时间提出申购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 申购价格为该开放期内 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 购的价格。但 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视为无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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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 业务的具体事宜见 本招 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告。 ( 三) 申购与 赎回 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 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 管理人按 “后进先出” 的原则, 即 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 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 认购、申购确 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 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 四) 申购与 赎回 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 构规定的程 序,在开放 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 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 项,申购 申请 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 回申请,赎回成立;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 支付赎回款项。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 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 在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 柜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 申请的 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 项退还给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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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 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 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 回申请。申购、赎回的 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及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 ( 五) 申购与 赎回 的数额 限制 1、 投资者通过网上直销系统每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追加申购 金额为 100 元,同时最 低每笔申购金额必须是 100 元的整数倍;直 销中心首次最低 申购金额为 10000 元, 追加申购金额为 500 元 ,同时最低每笔申购金额必须是 100 元的整数倍。超过最低申购金额的部分不设申购金额级差 。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 额;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时或 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 ,需一次全部 赎回。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 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 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 规定请参 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4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的申购金 额和赎回 份额 及最低持有份额 的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本基金 的申 购费率 和赎 回费率 1、本基金保本周期内 不开放申购、赎回及转 换业务(保本周期到期 日除外) , 即本基金仅在开放期开放申购与赎回 。 2、申购费 本基金不收取 申购费用。 3、赎回费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调整后 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上述费率如发生 变更,基金管 理人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 定 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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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申购份 额和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投资者以金额申购获得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以 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 算 。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 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假设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则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0=50000.00 份 即:假设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50000.00 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 公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 净值 例: 假定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 ×1.200=12000.00 元 即:假定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000 元。 赎回金额结果按照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小数 点后 两 位, 由 此 误 差 产 生的 损 失 由 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 按规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八) 申购与 赎回 的登记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 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 权益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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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 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 扣除权益的 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 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 但 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 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 媒介公告。 (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购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 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 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 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 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 延。 ( 十) 暂停赎 回或 者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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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受赎回申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足 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 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 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 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且开放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 。 ( 十一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重复 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 工作日在指定 媒介 连续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 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 十二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 基金合 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 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 换费,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 合同 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三 )基金 份额 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 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 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 有人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 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 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 记机构办理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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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 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 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 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 十四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 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 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 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 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 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 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 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 机构的规定办 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五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 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 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六 )基金 份额 的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 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 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 十七 )基金 预约 赎回


(1)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默认为 预约赎回 状态, 即该保本周 期到期日当日默认赎回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2)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保本周期到期日前 不对预约赎回状态进行变更, 则视 为选择保本周期到期日当日赎回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3)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取消预约赎回申请, 则视为选择转 入下一个保本周期 ; (4)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多次取消或提起预约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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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预约赎回安排以相关销售机构业务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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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保 本 、 保 本的 保 证 及 保 本 周期 到 期 ( 一) 担保人 基本 情况 担保人名称: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在本部分简称为“瀚华担保”) 住所:重庆市北部新区财富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1 号环球金融中心东塔 13F 法定代表人:张国祥 成立日期:2009 年 8 月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5 亿元 联系人: 买建辉 联系电话:010-57766602 传真:010-57766700 经营范围: 融资性担保、 履约担保、 财产保全 担保及其他担保和再担保业务; 财务顾 问、资产管理、投 资咨询业务。


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是在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支持和指导下, 经重庆市人民 政府金融 工作办公室批准设立的全国性大型商 业担保机构, 注册资本金 35 亿元, 净 资产 40 亿元。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机构编码为渝 062002L 。 获评信贷市场 AAA-、 资本市场 AA+信用评级, 是担保行业唯一一家获评中 国驰名商标企业,担任中国融资性担保业协会副会长单位。 瀚华担保在北京、 天津 、 上海、 广东 、 重庆、 四川、 湖北、 江苏、 辽 宁、 广西、 甘肃、黑龙江、吉林、 山东、河北、湖南、湖 北、陕西、云南、贵州 等省 、市、自 治区设立了25 家省级经营机构, 与全国 65 家 商业银行 及44 家非银行金融机构 建立 了合作伙伴关系 ,共获得逾 600 亿元的授信额度 。 瀚华担保专注为中小 微 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 务 。经过十年的探索与 实 践,在普 惠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方面积累下丰富的经验和成果。十年来,累计为 17000 余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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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提供担保近 1000 亿元,新增和稳定就业 50 余万人,累计 户均额度 600 万 元。担保客户群 70%以 上是首次通过瀚华增信 获得银行贷款,行业主 要分布在制造 业、商贸流通业、建筑 施工业以及为大型制造 业配套生产的实体企业 。通过不懈努 力,瀚华担保为解决中 小微企业融资难题,促 进地方经济发展,构建 社会信用体系 方面都做出了极大贡献。 瀚华担保于2011 年设立市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是国内担保行业第 一个博士后科研 工作站。2014 年 6 月,母公司瀚华金控(股票代码 03903.HK)在香港联交所上市, 瀚华担保成为全国唯一一家(经国家监管部门审批的)H 股上市担保公司。 ( 二) 担保人 对外 承担保 证责 任的情 况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末的担 保余额为 255.54 亿元, 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2014 年末的净资产为 38.35 亿元 (合 并) 。截至2015 年10 月31 日,瀚华担保股 份有限公司为保本基金承担保证责任或 偿付责任的总金额约为 60 亿元,未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 的净资产的 10 倍。 ( 三) 保证合 同 鉴于: 《新华阿鑫一号 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基金合 同》 ” )约 定了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 (见 《基金合同》 第十二部分) 。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 权益,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担保法》 、 《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 见》等法律法规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基金管理人和担 保人在平等自愿、诚实 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 资者及相关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基础上,特订立《 新华 阿鑫一号 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保 证合同 》 (以下简称 “ 本合同” 或“ 《保证合 同 》 ”)。 担保人就新华阿鑫一号 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 简称“ 本基金” )份额 (以下简称“基金份额 ” ) 的第一个保 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 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所承担保本 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 《 保证合同》 为准。 《保证合同》 的当事人 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 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本基金份额,即成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保 证合同 》的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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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人,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 《保证合同》 另有约定, 本 《保证合同》 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 《基 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1、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为: 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乘以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即 1.00 元) 。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为: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 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数乘以保 本周期到 期日份额累计净值(即 该日份额净值加上保本 周期内每份额累计收益 分配金额)低 于基金份额初始面值的差额部分。 (3) 第一个保本周期内, 担保人承担保 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4) 本基金首个保本周期到期日为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至十八个月后的对 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 工作日或 无对应 日,则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以每十 八个月为一个保本周期 ,即第一个保本周期自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十 八个月后的对 应日止,此后各保本周 期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 周期起始之日起至十八 个月后对应日 止。基金管理人将在保 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 处理规则,确定下一个 保本周期的起 始时间。在保本周期内(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 ,本基金不开放申购和赎回业务。 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3、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4、 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或将免除 保证责任: (1)在保本 周期到期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累计份额净值等于或高于 1.000 元; (2)在保本 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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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在保本 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 担保 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4) 在保本 周期到期日之后 (不包括该日) , 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 减少; (5) 未经担保人 书面同意修改 《基金合同》 条款, 且可能 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 的 ,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 (6)保证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 (7)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 本基金投资亏损; 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 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 履行义务的 ;或《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 5、 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 如果保本 周期到期日, 本基金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低于 1.000 元, 且基金管 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 同》 的约定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履行保本义 务的 ,基金管理人 应在保本 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担保人发出书面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应 当载明 基金管理人应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 本基金 基金份额 保本赔付 差额总额、 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 的金额 、需担保 人支付 的代偿款项以 及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托 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 信息)。 (2) 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后的 5 个工作 日内,将《履行保证责 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 款项划入 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托管人处 开立的 指定账户中,由 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 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担保人将 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 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托管 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 后即为全部履 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 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逐一进行代偿。 代偿款 项的分配与支 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 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日) 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 如果保本 周期到期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低于 1.000 元, 且基金管理 人及担保人未履行 《基金合同》 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 自保本 周期到期日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 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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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部分“争议的处理 ” 约定,直接向基金管 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 保本赔付差额 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6、 追偿权、追偿 程序和还款方式 (1) 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 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 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 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所载明金额 支付的实际代偿款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 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 、 基金份额持 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向 担保人 要 求代偿的金额 及担保人 为履行保证责 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 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 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 的利息以 及担 保 人为履行保证责任而 支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为 代偿追偿产生 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 、诉讼费、保全费、评 估费、拍卖费、公证费 、差旅费、抵 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担保 人出具的书面追偿通知 书后十五日(含)内归 还全部代 偿资金、代偿资金占用费的,代偿资金占用费按照 6 个月内同期银行 贷款基准利率 执行;超过十五日的每 日按代偿金额的万分之 五计算代偿资金占用费 直到收回全部 代偿资金、代偿资金占用费和因追偿而产生的合理费用之日止。 (2) 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 向担保人提交担保 人认 可的还款计划,在 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 间、还款方式,并按担 保人认可的还 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履 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 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 利息以及担保 人的其他合理费用和损失。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 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 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 款义务的,担保人有权 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 付上述款项及 其他费用,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 7、 担保费的收取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 担保费收取方式: 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 按本 条第 3 款公式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从 《基金合 同 》 生效日起, 于每月 前10 个工作日内向 担保人支付上一月担保费 , 并于保本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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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最后一个月担保费。担保人收到款项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3)每日担保费计算 公式:每日担保费=( 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 基 金资产净值 ×0.15%)/当年日历天数。 8、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 保证合同 》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发生争议时, 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 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且仲裁裁决为 终局,并对各 方当事人 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等 解决争议的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9、 其他条款 (1)基金管理人应 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公告本《保证合同》。 (2) 本 《保证合同 》 自 基金管理人、 担保人双 方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 权代理人) 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3) 本基金保本 周期到期日后, 基金管理人、 担保人双方全面履行了本合同规 定的义务, 且基金管理人全面履行了其在 《基金合同》 项下的义务的, 本合同终止。 (4) 担保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个保本 周期承担担保或保本义务的, 双方另行签署 合同。 (5) 本合同一式五份, 双方各持两份, 报中国证监会一份, 每份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 四) 担保人 或保 本义务 人更 换和保 本保 障机制 的变 更 1、更换担保人 (1)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程序 ①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有权提名 新担保人,被提名的新 担保人应当符合保本基 金担保人的资质条件, 且同意为本基 金的保本提供 不可撤销的连带 保证。 ②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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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更换担保人的事项进 行审议并 形成决议。相关程序应 遵循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约定的程序 规定。 更换担保人的决议需经 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 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表决通过。 ③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更换担保人的决 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④保证义务的承继:基 金管理人应自更换担保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经 表决通过之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与新担保人签署保证合同,并将该保证合同向中国证 监会报备, 新保证合同自经中国证监会备 案之日起生效。 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 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 本基金担保责任相关的 权利义务将由继任的担 保人承担。在 新的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⑤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2) 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 由 更换后的担保人为本基 金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 本提供保证责任,此项 担保人更换事 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 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 及新担保人的 有关资质情况、保证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2、更换保本义务人 (1) 保本周期内变更 保本义务人的, 保本义务人的选举及公告程序参照上述方 式进行。 (2) 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义务人, 由更换后的保本义务人 为本基金下一个保本周 期提供保本,此项保本 义务人更换事 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 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 及新保本义务 人的有关资质情况、风险买断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3、变更保本保障机制 (1)保本周期内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程序 ①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有权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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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保本保障机制下的保 本义务人或担保人,被 提名的新保本义务人或 担保人应当符 合保本基金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保障。 ②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 事项进行 审议并形成决议。相关 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 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约定 的程序规定。 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决 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 二分之 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 )表决通过。 ③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更换保本保障机 制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④保本保障义务:基金 管理人应自更换保本保 障机制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经表决通过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与新保本义务人签署风险买断合同或与新担保人 签署保证合同,并将该 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 同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新风险买断合 同或保证合同自中国证监会备案之日起生效。 在新的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接任之前, 原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应继续承担保本保障义务。 ⑤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 2 日 内在指定 媒介 公告。 (2) 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 制,并另行确 定保本义 务人或担保人,此项变 更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但是基金管 理人应当将涉及新保本 义务人或担保人的有关 资质情况、新 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 五) 影响担 保人 担保能 力或 保本义 务人 偿付能 力情 形的处 理 保本周期内, 担保人或 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 担保能力 或偿付能力情形的, 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 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3 个 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包 括但不限于加强对担保 人或保本义务人担保能 力或偿付能力的持续监 督、在确信担 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丧失 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 情形下及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等。 当确定担保人 或保 本义务人丧担保能力或 偿付能力 的情况下, 基 金管理人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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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通知之日起 60 日内 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就更换担保 人或保本义务 人、或终止基金合同、 或基金变更等事项进行 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 接到担保人 或 保本义务人上述通知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上述情形。 ( 六) 基金的 保本 1、 保本周期 本基金每个保本周期为十八个月。 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 期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至十八个月后对 应日止。 如果该对应日为非 工作 日或 无对应日,保本周 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 工作日。第一 个保本周期届满时,在 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下(符合法律法规有关 担保人或保本 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 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 机构,为本基金下一保 本周期提供保 本保障,与基金管理人 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 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 断合同,同时 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 金存续要求),本基金 继续存续并进 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 本周期仍为十八个月, 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 管理人届时公 告为准。如保本周期到 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 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或 不符合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对基 金的 存续要求,则本基 金将根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终止并 进入清算程序。 2、 保本条款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 金额为: 认购的基金份额( 含利 息转份额)×1.00 元人民 币 。 本 基 金 第 一个 保本 周 期 后 各 保 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 开放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在当期保本周期前的份 额折算日的资 产净值,以及上一保本 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 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 周期前的份额 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1)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 人认购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 计分红金额之和高于或 等 于其保本金额,基金 管理人将按可赎回金额 支付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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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 人认购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 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 保本金额,差额部分即 为保本赔付差额,则基 金管理人应补 足该差额并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将该差额支付至指定账户。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 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 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 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 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 开放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 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 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 累计分红款项 之和低于其开放期申购 的基金份额的保本 金额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 入当期保本周 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 额,则由基金管理人或 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支 付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 3、 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对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的基金份额; (2) 在开放期, 对于认购的基金份额、 开放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 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 选择赎回或转入下一保 本周期,均适 用保本条款。 4、 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与相应基金份额于保本 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 之和不低于 其保本金额 ;在第二个保 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 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 持有人开放期申购、或 从上一保本周 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 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加上其开放期申购、或 从上一保本周 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 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 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 和不低于其开 放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 (2) 在保本 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 担保 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3)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4)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 (不包括该日) 基 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 少;


(5) 未经担保人 书面同意修改 《基金合同》 条款, 且可能 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 的 ,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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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保证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 (7)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 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 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 义务的,或《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 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 七) 保本周 期到 期 1、 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本基 金具有符合《关于保本 基金的指导意见》的保 本保障机 制,同时本基金满足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 情况下,本基 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 保本周期,下一保本周 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 基金管理人届 时公告为准。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 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 存续条件,或不符合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对基金的 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 定终止并进入 清算程序。 2、 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 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 人进行赎 回、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 届时公告规定的时间内 按照公告规定 的方式进行赎回或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1)本基金的开放期 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 后最长4个工作日的时 间(最长共 计5个工作日) , 其中开放期首个工作日同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其余开放日仅开 放申购业务。在赎回开放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 1)赎回基金份额; 2) 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根据届时基 金管理人的公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基金份额净值按届时公告的折算方法调整至 1.000 元; 3) 若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对 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并进入清 算程序。 (2) 基金赎回采取 “未知价” 原则, 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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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在开放期, 除暂时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外, 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保持 为现金、银行存款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无法变现的基金 财产,如在开 放期内具备变现条件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 场情况安排变现),基 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 除保本周期到期日 )的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 费及销售服务 费。 (4)比例确认 在开放期第一个工作日 日终,按照该日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如果当日 申购金额 与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 周期的基金 资产净值之 和大于或等于法律法规 允许的本基金 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额 度上限,则基金管理人 将对当日申购份额及选 择转入下一个 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进 行比例确认,并及时公 告确认比例的计算结果 。同时,本基 金将不开放后续申购开放日。 在开放期的其余申购开 放日日终,按照该日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如果 当日申购 金额与基金资产净值大 于或等于法律法规允许 的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 的保本额度上 限, 则基金管理人对当日申购申请进行比例确认, 并及时公告确认比例的计算结果。 同时,本基金将不开放后续申购开放日。 3、 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 保本周期届满时 , 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 本基金将继续存续。 基金 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 续存续、开放期的期限 等相关事宜进 行公告。





(2)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 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或不符合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对基 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 金将根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终止并 进入清算程序。 (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4、 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 认购、 或开放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还 是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 ,其认购、或开放期申 购 、或从上一 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2) 若认购、 或开放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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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选择在开放期 赎回基金份额,或者选 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 基金份额,而 相应的基金份额在保本 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 额加上其持有期间的累 计分红金额低 于其认购保本金额、或 开放期申购的保本金额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 入当期保本周 期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 ,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 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 到期日后二十 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下同)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 在发生保本赔付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 行保本差额的支付义务 ;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 履行保本差额 支付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 《履 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 的本基金保本 差额、基金管理人已自 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 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 基金管理人指 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 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并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赔付款到账日 期。担保人收到基金管 理人发出的书面通知后 五个工作日内,将需代 偿的金额划入 本基金 管理人的指定账户中。


(2)在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差额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代偿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查收 资金是否到账。如未按 时到账,基金管理人应 当履行催付职 责。资金到账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和支付。


(3)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6、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处理规则 保本周期届满时,担保 人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 其他符合条件的担保人 或保本义 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 周期提供保本担保,与 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 一保本周期签 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 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 存续要求的,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 (1)开放期申购 1)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担 保人或者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担保额度或保 本偿付额度确定并公告本基金开放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的方法。


2) 开放期申购采取 “未知价” 原则, 即开放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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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投资者进行开放期申 购的, 其持有相应基金 份额至开放期最后一日 (含该日) 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4)开放期申购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开放期申购费用。 5) 开放期 申购的日期、 时间、 场所、 方式、 程序、 比例确认等事宜由基金管理 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6)开放期内,除 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 银行存款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无 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如 在开放期内具 备变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安排变现),期间收益计入基金资产。 7)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期内对本基金进行每日估值并公告。 8)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免收该期间 (保本 周期到期日除外) 的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及销售服务费。 (2)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1)保本期末的基金份额 如果第一个保本周期到 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 认购的基金份额的可赎 回金额加 上其认购的基金份额累 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 总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 金额,则基金 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 对于投资者认购的基金 份额,选择转入下一保 本周期的,转入下一保 本周期的 转入金额等于选择转入 下一保本周期并得到基 金管理人确认的基金份 额在下一保本 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份额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2)开放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对于投资者开放期申购 的基金份额,转入下一 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等 于得到本 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基金 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 始前一工作日(即份额 折算日)所对 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份额折算


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 日前一工作日)为基金 份额折算 日。 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在 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 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 提下,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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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元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 比例相应调整。 (4)开始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开放期结束的下一个工 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开 始日,本基金进入下一 保本周期 运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转 入下一保本周期并得到 确认的份额以及开放期 申购并得 到确认的基金份额,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 基金份额至下一保本周 期到期的,如果下一保 本周期到 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在该保本周期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 额, 低出的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则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补足该差额, 并由担保人或者保本义 务人提供保本保证。开 放期申购的基金份额的 保本金额为折 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 的基金份额,保本额为 折算日所代表 的资产净值。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后,仍使用原名称和基金代码。 自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后, 本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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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综合运用投资组合保险 策略,严格控制风险, 在为投资人提供投资金 额安全保 证的基础上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 ( 二) 投资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债 券、 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货币市场工 具、权证、资产支持证 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将依照投资组合保本策略将基金资产配置于 固定收益资产 与风险资产: 固 定收益资产 为国内依法 发行交易的债券(包括 国债、央行票据和政策 性 金融债、企 业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 (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 短期融 资券、 中期票据等)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货币市场工具和银行存款等固定收 益资产;风险资产为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 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 其 中 基金 持有 的 全部 权证 的 市值 不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3% ;债 券、货 币 市场 工 具 等 固定收益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 在每个开放期间的前 3 个月、 开放 期间及开放期的后 3 个 月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现 金 或 投资 于到 期 日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府 债 券的 比例 合 计不 低于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在保本周期内(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 ,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三 ) 投资策 略 在投资策略方面,本基金将主要采用恒定比例组合保本策略(CPPI, 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CPPI 策略以数量 化的分析模型为基础, 主要通过动态 地监控和调整基金在 固 定收益资产 与风险资产 上的投资比例,确保基 金投资组合的 风险暴露水平不 超过基金可承担的损失限额 (又称安全垫) , 以实现确保保本周期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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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时本金安全的目标。 而主动承担股票投资风 险,通过选择市场时机 和精选个股进 行投资,还可为基金实现资本增值。 1、 资产配置策略 CPPI 策略的基本公式可表述为:E = M ×(A-F)。 其中,E 为可投资于风险资产(主要指股票)的上限;M 为风险乘数,M≥1;A 为投资组合(包括 固定 收益资产 与风险资产 ) 的资产总值;F 为最低 保证额度(本 基金为100%)的折现值。 由此可见,CPPI 策略的应用首先必须确定两个值:M 和F 。 M 主要根据保证周期内 证券市场的风险特征 来 确定。以历史模拟为例 ,如上证 综指的月数据在 3 年期间的最大下跌幅度为-58.73%(1993 年 2 月~1996 年2 月) , 则历史模拟得出的风险 乘数为 1.7(=1/58.73%) 。但是,历史趋势不 能用来预测未 来。因此,在实际操作 中,基金管理人主要依 据对未来保证周期内证 券市场的风险 特征,与担保机构协商 一致后,确定适当的风 险乘数。在每一个保证 周期内,除非 有重大意外事件导致证券市场的风险特征发生改变,否则,风险乘数不可调整。 F 主要根据保证周期内 固定收益工具的收益率 水平和距离保证周期的 剩余期限 来确定。 如在保证周期初 (距 离保证期到期日尚有 3 年) , 市场上剩余期限为 3 年的 国债收益率为 3% ,则 F=100%/1.03 3 =91.5% 。在保证周期内,随着距离保证周期的 剩余期限的缩小,F 值逐步向上调整,直至达到 100%。 防 守垫 风险资产 M*(A-F) 固定收益 资产 ×风险乘数M 最低保证额度折现值 F





资 产 总 值 A CPPI 机制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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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CPPI 公式来看,M 越大,F 越小,基金可承担的风险和收益潜力就越高; 反之,M 越小,F 越大, 基金可承担的风险和收益潜力也就越低。 因此, 基金管 理人需细致分析证券市 场的风险特征和固定收 益工具的收益率水平, 确定合理的 M 和F 值,以兼顾基金的保本目标和增值目标。 此外,公式中的 A 是指 基金实际投资组合的资产 价值,由固定收益组合和股票 组合的估值相加而得。 由此可见,CPPI 的操作策略就是以前期基金收益 (包括债券 投资的潜在收益和股票 投资的股息红利、已实 现资本利得)作为后期 风险投资的损 失 上 限 ( 又 称 “ 安 全 垫 ” ) , 乘 以 一 个 放 大 倍 数 后 , 作 为 股 票 投 资 的 上 限 。 按 CPPI 策略进行操作时,手法类似于“买高卖低” ,即在股票组合价值上涨(即 A↑)时, 进一步加大股票投资以 增加收益,同时相应地 减少债券投资;而在股 票组合价值下 跌时(即A↓) ,减少股票投资以实现止损,同时相应地增加债券投资。 2、 保本组合投资策略 保本组合主要由未来现 金流稳定 、风险可预期 的固定收益工具组成。 最佳保本 资产是到期日与保本周 期到期日完全匹配的零 息债券,无利率风险和 利息再投资风 险,无变现损失风险,计算 F 值的折现率就等 于该债券的到期收益率,在保本周期 内恒定。 由于国内债券市场上缺 少类似的零息债券,因 此,基金的目标是选择 到期日与 保本周期到期日匹配的 债券构成保本组合。对 于这部分债券,基金采 取买入持有策 略,追求获得稳定的利 息支付和本金偿还。这 部分投资无利率风险, 无变现损失风 险, 但有一定的利息再投资风险, 即利息收入部分可能无法买入同样剩余期限匹配、 收益率水平相同的债券 。但由于保证 周期较短 、利息收入较小,所以 利息再投资风 险对保本组合整体收益率水平的影响不大,计算 F 值的折现率可近似 等于所投资债 券的到期收益率,在保本周期内稳定。 但在实际投资操作中, 基金可能无法买到到期 日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完 全匹配的 债券,或是此类债券不 足于满足基金的建仓需 求,导致基金必须进行 一定的组合积 极管理。积极管理的基本思路是: (1) 以到期日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本匹配的债券为基准, 根据其到期收益率确 定在保本周期内计算 F 值的折现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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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以到期日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本匹配的债券为基准, 计算其久期。 在综合 考虑剩余期限、收益 率 和流动性后,基金选择 个券构建组合,并保持 组合的加权平 均久期等于基准债券的 久期。当因市场利率变 动、组合内个券到期或 变现,导致组 合加权平均久期与基准债券的久期偏离较大时 (超过 1 个月) , 基金将 动态调整债券 组合。 (3) 由于构成组合的个券剩余期限可能长于或短于保本周期, 所以组合面临利 率风险、变现损失风险 和利息再投资风险。当 这些风险导致债券组合 价值低于按基 准债券收益率折算的 F 值时,基金风险投资的安全垫将缩小,基金应按照预定的放 大倍数,减少相应的股 票投资;同理,当这些 风险导致债券组合价值 高于按基准债 券收益率折算的 F 值时 ,基金风险投资的安全垫将扩大,基金应按照预定的放大倍 数,增加相应的股票投资。 3、 增值组合投资策略 本基金增值组合主要投资于股票,投资上限根据 CPPI 公式 E = M ×(A-F)决 定,其中,公式中的 M 和 F 已于保本周期期初 由基金管理人和担保机构协商确定。 由于基金资产每日估值,所以股票投资上限也随着 A 的每日波动而波 动。如果基金 随时根据投资上限 E 的 变化而调仓,必将导致大量的交易费用和变现损失,从而影 响基金的收益能力。因 此,基金调整股票投资 比例的主要原则是:每 周审核投资上 限的变动, 如投资上限变动的幅度超过 5%,则 根据当时市场的流动性和个股交易成 本确定是否需要调仓,以及调整的时间计划。 在具体操作策略方面, 受保证周期到期日的限制以及投资上限频繁波动的影响, 本基金主要采取“顺势 而为、波段操作”的策 略,重点选择具有以下 特征的股票进 行投资: (1) 企业基本面素质优良、无重大损失风险; (2) 股票交易活跃,方便基金进出; (3) 符合市场热点,短期内可能兑现收益; (4) 股票估值(P/E、P/B)水平合理,下行风险较小。 在构建组合时,本基金 强调行业分散、个股分 散,以降低组合风险, 提高流动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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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票投资之外,本基 金增值组合还可投资于 可转债或是日后推 出的 金融衍生 产品等,以实现较高收 益。此外,在短期股市 缺乏投资机会时,基金 还将积极参与 风险低且可控的债券回购等短期投资,以提高流动性管理的收益。 4、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基金管理人将 根据审慎原则,只选择 并投资债 券剩余期限与当期保本周期剩余期限相匹配的个券, 并且制定严格的 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 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并经董事会批准, 以防范信用风 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本基金主要通过定量与 定性相结合的研究及分 析方法进行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 选择和投资。定性分 析重点关注所发行债券的具体条款以及发行主体情况。 (1)定量分析 定量分析方面,本基金 重点关注债券发行人的 财务状况,包括发行主 体的偿债 能力、盈利能力、现金 流获取能力以及发行主 体的长期资本结构等。 具体关注指标 如下: ① 偿债能力: 重点关注流动比率、 速动比率、 利息保障倍数以及现金利息保障 倍数等指标; ② 盈利能力:重点关注ROE 、ROA 、毛利率以及净利率等指标; ③ 现金流获取能力:重点关注销售现金比率、资产现金回收率等指 标; ④ 资本结构:重点关注资产负债率指标。 (2)定性分析 定性分析重点关注所发 行债券的具体条款以及 发行主体情况。主要包 括债券发 行的基本条款(包括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名称、 本期发行总额、期限、 票面金额、发 行价格或利率确定方式 、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 式等)、募集资金用途 、转让范围及 约束条件、偿债保障机 制、股息分配政策、担 保增信情况、发行主体 历史发行债券 及评级情况以及发行主体主营业务发展前景等方面。 5、本基金投资权证的投资策略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本基金将采用以下策略。 普通策略: 根据权 证定价模型, 选择低估的权证进行投 资。持股保护策略:利 用认沽权证,可以实现 对手中持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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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套利策略:当认 沽权证和正股价的和低 于行权价格时,并且总 收益率超过市 场无风险收益率时,可以进行无风险套利。 6、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ABS) 、 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MBS) 等。可以从信用因素、 流动性因素、利率因素 、税收因素和提前还款 因素等五个方 面进行考虑。其中信用因素是目前最重要的因素,本基金运用 CreditMetrics 模型 —— 信用矩阵来估计信 用利差。该模型的方法 主要 是估计一定期限内 ,债务及其它 信用类产品构成的组合 价值变化的远期分布。 这种估计是通过建立信 用评级转移矩 阵来实现的。其中先对 单个资产的信用风险进 行分析,然后通过考虑 资产之间的相 关性和风险头寸,把模型推广到多个债券或贷款的组合。 7、 开放期的投资


在开放期内,除暂时无 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外, 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 产保持为 现金、银行存款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无法变现的基金财 产,如在开放 期内具备变现条件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 情况安排变现),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销售服务费。 ( 四) 投资管 理程 序 1、 决策和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 投资管理委员会 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管 理委员会 的主要职责是 审批基金大类资产的配 置策略,以及重大单项 投资。基金经 理的主要职责是在投资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大类资产配置范围内构建和调整投资组 合。基金经理负责下达 投资指令。集中交易室 负责资产运作的一线监 控,并确保交 易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执行。 2、 资产配置策略的形成: 基金经理在公司内外研究平台的支持下, 对大类资产 的风险收益状况做出判 断。公司的策略分析师 提供宏观经济分析报告 ,行业研究员 提供行业分析报告、公 司分析报 告,债券研究 员提供利率走势分析报 告、信用评级 报告、债券市场运行报 告,金融工程研究员提 供数量化报告。基金经 理结合自己的 分析判断和研究员的投 资建议,根据合同规定 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 和投资范围拟 定投资组合的大类资产 配置比例、债券配置期 限结构及类属品种的配 置比例,并向 投资管理委员会提交投 资策略报告。投资管理 委员会进行投资策略报 告的程序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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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实质性判断,并根据审核和判断结果予以审批。 3、 组合构建: 研究员根据自己的研究独立构建债券投资品种的备选库。 基金经 理从中选择具体的投资 品种,并决定交易的数 量和时机。对投资比例 重大 的单一品 种的投资必须经过投资 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投 资管理委员会根据相关 规定进行决策 程序的审核、投资价值 的实质性判断,并听取 金融工程研究员的风险 分析意见,最 终做出投资决策。基金经理根据审批结果实施投资。 4、 交易操作和执行: 中央交易室负责资产运作的一线监控, 并确保交易指令在 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 到执行。基金经理负责 下达投资指令,并由中 央交易室负责 投资指令的操作和执行 。中央交易室确保投资 指令处于合法、合规的 执行状态,对 交易过程中出现的任何 情况,负有监控、处置 的职责。中央交易室确 保将无法自行 处置并可能影响指令执行的交 易状况和市场变化向基金经理、投资总监及时反馈。 5、 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 金融工程研究员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组合进行风险 评估和绩效分析,并提 交报告。风险评估报告 帮助投资管理委员会和 基金经理了解 投资组合承受的风险水 平和风险的来源。绩效 分析报告帮助分析既定 的投资策略是 否成功以及组合收益来 源是否是依靠实现既定 策略获得。金融工程研 究员就风险评 估和绩效分析的结果随 时向基金经理和投资管 理委员会反馈,对重大 的风险事项可 报告风险控制委员会。 6、 投资管理委员会 在确 保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 际需要调整上述 投资管理程序。 ( 五) 投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 股 票、 权证 等 风险 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比例 不 高于 40% ; 债 券、 货 币市场工具等 固定收益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在每个开放期间的前 3 个月、开放期间及开放期的后 3 个月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2) 在开放期,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在保本周期内(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 ,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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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 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 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不高于 10% ; (16)保本周期内,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另有约定 外,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 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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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 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 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如果 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 合比例限制进 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六 ) 禁止 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 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 关限制。运用基金财产 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其他 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 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 突,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 七) 业绩 比较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1% )×1.5 。 本基金选择 “ (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1% ) ×1.5” 作为业 绩比较基 准的原因如下:本基金 是采取定期开放式运作 的保本型基金产品,保 本周期为十八 个月。 因此, 以 (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1% ) ×1.5 作为本 基金的业绩比 较基准,能够使本基金 投资人 理性判断本基金 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合理地衡量比 较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上述“一年期银行定期 存款税后收益率”指当 期保本周期起始日(若 为第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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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本周期,则为基金合 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 行公布并执行的一年期 金融机构人民 币存款基准税后利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中国人民银 行调整或停止该基准利率的发布, 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 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 市场上出现更 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 基金的投资范 围和投资策略,确定变 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 需经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 于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实施前2日在指定 媒介 上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八)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为积极配置的保 本混合型基金,属于证 券投资基金当中的低风 险品种, 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与 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 基金、非保本的混合型 基金,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 ( 九)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股东 权利 和债权 人权 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 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 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 取任何不当利益。 ( 十) 基金投 资组 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 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 ――平安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 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 了本报告 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 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 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 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5 年9 月30 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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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69,295,369.22 16.46 其中:股票 169,295,369.22 16.46 2 固定收益投资 802,954,432.00 78.05 其中:债券 802,954,432.00 78.05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0,500,000.00 1.99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4,037,770.07 1.36 7 其他资产 21,976,930.50 2.14 8 合计 1,028,764,501.79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8,677,173.68 0.85 C 制造业 53,004,814.86 5.17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 生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6,107,208.00 0.6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1,975,600.00 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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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金融业 17,605,400.00 1.72 K 房地产业 76,941,062.68 7.51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4,984,110.00 0.49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69,295,369.22 16.52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000002 万


科A 2,653,000 33,772,690.00 3.30 2 600048 保利地产 2,385,000 19,056,150.00 1.86 3 600835 上海机电 373,508 8,695,266.24 0.85 4 600498 烽火通信 403,000 8,571,810.00 0.84 5 002521 齐峰新材 900,000 7,938,000.00 0.77 6 600223 鲁商置业 1,336,682 7,672,554.68 0.75 7 600028 中国石化 1,615,332 7,656,673.68 0.75 8 600694 大商股份 181,600 6,107,208.00 0.60 9 000024 招商地产 193,500 5,512,815.00 0.54 10 601211 国泰君安 290,000 5,394,000.00 0.53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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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金融债券 97,686,934.60 9.53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453,148,497.40 44.21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231,933,000.00 22.63 6 中期票据 20,186,000.00 1.97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802,954,432.00 78.34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018001 国开 1301 968,060 97,686,934.60 9.53 2 011557001 15 中电 SCP001 500,000 50,380,000.00 4.92 3 1480225 13 普兰店债 02 430,000 46,719,500.00 4.56 4 124088 12 东台债 401,250 42,034,950.00 4.10 5 011516001 15 华电股 SCP001 400,000 40,304,000.00 3.93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 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无股指期货投资。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合同尚无股指期货投资政策。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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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合同尚无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无国债期货投资。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合同尚无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科伦药业因未按照规定披 露临时公告和2011年度、 2012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收到四川证监局处罚,对科伦药业给予60万元罚款。 (2)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 债券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778,475.1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1,198,455.34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1,976,93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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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一 、 基 金 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 守、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 未来表现。投 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4 年 12 月 2 日, 基金 业绩数据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一)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4.12.2-201 4.12.31 1.40% 0.18% 0.46% 0.00% 0.94% 0.18% 过去三个月 (2015.7.1-20 15.9.30) -2.17% 0.76% 1.10% 0.00 -3.27% 0.76% 过去 六个月 (2015.4.1-20 15.9.30) 6.17% 0.94% 2.35% 0.00 3.82% 0.94% 从成立至今 (2014.12.2-20 15.9.30) 17.10 0.78% 4.17% 0.00 12.93% 0.78%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 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 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新华阿鑫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4 年 12 月 2 日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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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本基金自 2014 年 12 月 2 日成立, 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披露日未满一年。 2、本报告期末本基金各项资产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 守、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投 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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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二 、 基 金 的 财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 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 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 用 账户。开立的基金专 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 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 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 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 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 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 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 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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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三 、基金 资 产的 估 值 (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 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 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依据经基 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 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 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 基金申购与赎 回价格的基础。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 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 股票、权 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 息、应收款项、其它投 资等资产 及负债。 ( 四) 估值 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 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 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后,将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 按规定对 外公布。 ( 五) 估值 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 价证券 (包括股票、权 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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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 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 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 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 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发的 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 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 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基金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按成本估值。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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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 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因此,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六)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 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 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 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 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 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 按 下述 “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 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 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 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 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 方承担;由于 估值 错误责任方未及时 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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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 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 值错误负责。如果 由于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不返还或不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受损方”)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 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 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 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 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 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 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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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七) 暂停 估值的 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八)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九)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6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 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 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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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四 、 基 金 的 收益 与 分 配 ( 一)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份 基金份额每次收益 分配比例不得低于 收益 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 额 该次可供分 配利润的 2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 2 、本基金收益分配 方 式,保本周期内:仅 采 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 分 配方式, 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3 、基金收益分配后 基 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基准 日 的 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 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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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 费用 在保本周期内, 本基金 红利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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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五 、 基 金 的 费用 与 税 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的其他费 用。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4% 年费率计提 。 管理费 的计算方法 如下: H =E× 0.4%÷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假等 , 支付日 期顺延。 本基 金在开放期间( 除保本周期到期日 )不收取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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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 费的 计算方 法如下: H=E×0.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 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等 ,支付日期顺延。 本 基金在开放期 间(除保本周期到期日)不收取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本 基金在开放期 间(除保本周期到期日)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 第 4 -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 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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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 四) 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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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六 、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 一个会计年度 披 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式确认。 ( 二) 基金 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 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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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七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 二)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 ,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 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本基 金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列 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 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 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 五) 公开 披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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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合同》是界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 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 及基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 回安排、基金投资、基 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 起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 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 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 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 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收到 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 的 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载 《基 金合 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保本周期内 (除保本周期到期日外) ,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 在开放期间内, 基 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 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 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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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 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 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 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 在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 定媒介上。基金年 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 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 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 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 书,予以公告,并在公 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 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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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证人或变更保本保障机制 ;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 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 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和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 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暂停接受 申购、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与保本周期到期相关事项的公 告;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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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 限内,任何公共 媒介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 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 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 (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1、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作为保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的附件,随基金合同 、招募说 明书一同公告。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 信息披 露事 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 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上 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不 得早于指定 媒介 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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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开 披露的基金信息出 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 七)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 销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 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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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八 、 基 金 的 风险 揭 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 称 “基金” )是一种长 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 能 是分散 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 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 债券等能够提 供固定收益预期 的金融 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 分享基金投资 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 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 损失。投资人投资于保 本基金并不等 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 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 构,保本基金仍然存在 本金损失的风 险。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 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 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 基金自身 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基金分为股票 型基金、 混合 型基金、债券 型基 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 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 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 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 度的风险。一 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 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 限、投资经验、资产状 况等判断基金 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 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 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定 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 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 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 投资方式。但 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 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 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 获得收益,也 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 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 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不会降 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 益。以 1 元 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或因分红等行 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或 1 元附近, 在市场波动等 因素的影响下, 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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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 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不构成对 本基金 业绩表 现的 保证 。基金 管理人 提醒 投资 人基金 投资的 “ 买 者自 负 ” 原则, 在做 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在于以下几方面: ( 一) 市场 风险 即由于债券价格的不利 变化导致基金损失的可 能性。根据引起债券( 股票) 价格 波动的主要因素,市场风险主要分为: 1、 政策风险: 由于国 家财政政策或货币政策的变动导致债券( 股票) 波动, 所引 发本基金收益产生损失的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的周期性变化, 国家经济和各个行业也呈周期性变 化,从而影响到债券( 股票) 走势,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带来风险。 3、 利率风险: 中央银行基准利率的调整或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引起债券( 股票) 价 格的波动,因此可能造成相应的损失。 本基金可持有不同到期 时间的债券产品,因此 ,对于本基金持有 的剩 余期限较 长的债券来说,利率风 险的影响是比较大的。 本基金将保持组合合理 的剩余期限结 构,规避可能的相对较 大损失。同时尽量提高 对利率预测的准确性, 减少利率风险 和再投资风险。 4、 再投资风险: 票据、 债券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的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取 决于再投资时的利率水 平和再投资的策略。因 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而 引起再投资收 益率的不确定性为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与利率风险呈反向关系。 ( 二) 流动 性风险 包括因基金资产无法按 照合理的价格及时变现 所导致基金收益变动的 风险。本 基金投资对象的流动性 相对较好,但是在特殊 市场情况 下(如大幅加 息或市场资金 紧张等情况下)也会出 现部分品种的交投不活 跃、成交量不足的情形 ,此时如果基 金赎回金额较大,可能因流动性风险导致基金收益出现波动。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 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 非上市中 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活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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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 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 限,本基金可 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 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 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 的负面影响和 损失。 ( 三) 现金 储备管 理风险 债券基金的特殊性质要 求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 现金比例应对较为频繁 的赎回需 求。在管理现金头寸时 ,可能存在现金备付不 足而需以较高利率融资 ,或者现金备 付过多而损失相应的投资机会,从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 ( 四) 信用风 险 当基金持有的债券、票 据的发行人违约,不按 时偿付本金或利息时, 将直接导 致基金资产的损失,产生信用风险。 从整体看来, 本基金主要投资品种信用等级都非常高。 例如, 国债、AAA 级企 业债,央行票据以及相 关品种的回购,信用风 险很低甚至为零。但是 ,随着短期资 金市场的发展,本基金 的可投资品种增加以后 ,可能会出现一定程度 的信用风险。 比如,商业票据可能出 现企 业拒绝支付的情况 ,这些潜在的风险会给 投资者带来不 利的影响。本基金将利 用本公司所具有的行业 和公司分析能力,采用 国内外成熟的 信用分析方法,对信用风险进行深入分析来控制信用风险。 ( 五) 交易对 手违 约风险 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是指 当债券、票据或债券回 购等交易对手发生交收 违约时, 将直接导致基金资产的 损失,或导致基金不能 及时抓住市场机会,对 投资收益产生 影响。 ( 六) 管理 风险 指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 中,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研究水平、经营管理能 力,会影 响其对市场走势的判断和具体投资操作, 如果发生失误, 可能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 七) 本基金 的特 有风险 1、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 式运作,即在基金保本 周期内采取封闭式运作 (保本周 期到期日除外),期间不开放 赎回业务 。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着流动性风险。 2、担保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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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为保本基金,投 资人投资于本基金并不 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 存 放在银行 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 八) 资产 配置风 险 虽 然 资 产 配 置 将 会 对 本 基 金 资 产 的 增 值 带 来 超 额 回 报 , 但 由 于 信 息 来 源 的 不 足、滞后或错误,导致 基金管理人在判断宏观 市场、行业周期产生偏 差及选择证券 品种的失误, 造成基金资产的 配置未能达到预期的目标, 投资者将蒙受一定的损失。 ( 九) 不可 抗力风 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 风险;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代 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 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 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 险,也可能导 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受损。 ( 十) 其他 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 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其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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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九 、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一)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 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 生效后方可 执行 ,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 二) 《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 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 成: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 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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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合同》终止 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财 产清 算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 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于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 七)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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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基 金 合 同的 内 容 摘 要 (本摘 要如 与正 文不 符, 以正文 为准 )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 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 号力帆中心 2 号办公楼第 19 层 法定代表人:陈重 设立日期: 2004 年 12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97 号 组织形式:股份 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投资) 注册资本:21,750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8726666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建一 成立日期:1987 年 12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5,123,350,416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李玉彬 联系电话:(0755) 2216 8677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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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 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 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 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 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 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 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 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 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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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 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 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 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 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 产净值,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 照《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履 行信息 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 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 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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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 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 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 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 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 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 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 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 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 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 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 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 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 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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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 约 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 为,对基金财产、其他 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 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 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 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 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 不同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 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 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 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 规 定 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 ,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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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 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 收 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 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 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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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 包括但 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 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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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销售服务费率, 但法律法规要 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 额计算,下同)就同一 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在某一保本周期 内,更换担保人或保本 义务人,但担保人或保 本义务人 因歇业、停业、被吊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 告破产或其他足以影响 继续履行担保 责任能力的情 况除外;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或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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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 回费率 或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 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 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保本周期内, 当确 定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继续履行保证责任 能力或歇业、停业、被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宣告破产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更 换新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7) 某一保本周期结束后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8)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 召集 ,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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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 或合计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 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 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 及其联系方式 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 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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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 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 讯开会方式 或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 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若到 会者在权益登记日 代表 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 二 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 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 代表的有效的基金 份额 应不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 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 人在基金托管 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 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 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书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表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 基金份 额 持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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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若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 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 (含三分之 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 (4)上述第(3)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 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 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下,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亦可采用 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 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 方式上,本基 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 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 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 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 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 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 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 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 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 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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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 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 主持大会,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 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更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 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 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 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 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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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 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 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 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 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 金 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 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 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 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 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 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 指定 媒介上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 公证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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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 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 件等规定,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凡与将来颁 布的涉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规定的 法律法规不一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 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 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 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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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 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五、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 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 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 据该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 对各方当事人 具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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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 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销 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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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一 、 基 金 托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要 (本摘 要如 与正 文不 符, 以正文 为准 ) ( 一)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 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 号力帆中心2 号办公楼第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1 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 C1 座


重庆市 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 号力帆中心2 号办公楼第 19 层 邮政编码:100089 法定代表人:陈重 成立日期:2004 年12 月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金字【2004】197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投资) 注册资本: 21,750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平安银行)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 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建一 成立日期:1987 年12 月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5,123,350,416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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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李玉彬 联系电话:(0755) 2216 8677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贷、结算、汇兑业务;人民币票据承兑和贴现 各项信托业务;经监管 机构批准发行或买卖人 民币有价证券;发行金 融债券;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外汇存款、汇 款;境内境外 借款;从事同业拆借; 外汇借款;外汇担保; 在境内境外发行或代理 发行外币有价 证券;买卖或代客买卖 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汇买卖;贸易、 非 贸易结算; 办理国内结算;国际结 算;外币票据的承兑和 贴现;外汇贷款;资信 调查、咨询、 见证业务;保险兼业代 理业务;代理收付款项 ;黄金进口业务;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 担保;提供保管箱服务 ;外币兑换;结汇、售 汇;信用卡业务;经有 关监管机构批 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 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 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 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 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 管人运用相关 技 术系统,对基金实际 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 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 的约定进行监 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 发行上市 的债券、 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货币市 场工具、权证、资产支 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将依照投资组合 保本策略将基金资产配 置于 固定收益资产 与风 险资产: 固定收益资产 为国内依 法发行交易的债券(包 括国债、央行票据和政 策性金融债、 企业债、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 (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 短期 融资券、 中期票据等)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货币市场工具和银行存款等固定 收益资产;风险资产为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同业 存单的,本基金可参与 同业存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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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投资,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 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 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为:股票、权 证等风险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 其中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3%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 固定收益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在 每个开放期间的前 3 个 月、开放期间及开放期的后 3 个月不受前述投 资组合比例的 限制。在开放期, 本基 金持有现金或投资于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比例合 计 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5% , 在保 本周 期内( 保 本周 期到 期 日除 外) , 本基 金 不 受该比例的限制。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股票、 权证等风 险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 债券、 货币市场工 具等固定收益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在每个开放期 的前 3 个月、开放 期 间、开放期的后 3 个月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 (2) 在开放期,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在保本周期内(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 ,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 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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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 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 资产净值 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 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 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持有单只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 市值不 得超过该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16)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17)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 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 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除上述另有约定外, 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 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 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 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议 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 督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 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 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 基金托管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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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 算方式(如法律法规及 交易所无强制 规 定 )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严 格 按 照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的 范 围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选 择 交 易 对 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 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 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进 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 算方式进行更 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 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 议 进行结算。如基金管 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 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 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 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 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 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 则进行交 易,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 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 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 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 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管理人确 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 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 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 以对相应损失 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 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 行 间债券市场成 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 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 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 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 确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 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 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 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本基金 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 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 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 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 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 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 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或中央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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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 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 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 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 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 人负责相 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 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 人原因产生的 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 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 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 产的责任与损 失, 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 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 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 的基金投资比 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 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 应对解决措 施,以及有 关异常情况的 处置。 基金管理人应在 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基 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 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 关风险采 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 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 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市场发 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 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 供足额现金确 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 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 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导致的流动性 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 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 出现损失致使 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 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 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 实、准确、完 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 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 书面资料包括 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 非 公 开 发 行 股票 发行 人 与 中 国 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中 央国 债 登 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 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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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在本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发 行股 票 后 两 个 交 易 日内 ,在 中 国 证 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所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 称、数量、总成本、账 面价值,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 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 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 在 基 金 投 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 管 理 工 作 方 面 有关 制 度 、 流 动 性 风险 处置 预 案 的 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 、 基 金 投 资 中 小企 业私 募 债 券 , 基 金 管理 人应 根 据 审 慎 原 则 ,制 定严 格 的 投 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 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 董事会批准, 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如 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和协助 乙方的监督和核查。基 金因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导致的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 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 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 致使基金托管 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7、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和核 查。 8、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 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基 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 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托管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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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并保证 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 本 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 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 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 管理人应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 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 金托管人按照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 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1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 理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阻挠对方根 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 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 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 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 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 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 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 定期限内,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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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 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 查托 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 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 段妨碍对方进 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 ) 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 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 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结 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 )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 金 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 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 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 的,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 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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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份额持有人人数符 合《基金法》 、 《运作办 法》等有关规定后,基 金管理人应将 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 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 报告。出具的 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 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 应当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 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 账户 ,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 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 鉴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使用。 (2 ) 基金银行账户 的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基 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 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 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 规定。 (4 )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规 定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托管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托 管人 专 用 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 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 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 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 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 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 金、结算互保 基金、交收价 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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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 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 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 记结算机 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 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 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 托管账户,持 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 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 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 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 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 金托管人 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 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 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 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共同办 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 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 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 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 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 及时以将重大合同传真 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 十个工作日内 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与复 核 1、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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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是按照每个 交易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 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 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 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后, 将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 按规定对 外公布。 (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登记与 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 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 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 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 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 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 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 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 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 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 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 遵守保密义务。 ( 七) 争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 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 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 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仲裁 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 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 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 基金托 管协 议的修 改与 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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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 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 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破产或 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 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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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二 、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资料寄 送 1、基金投资者对账单: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发 生 交 易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书 面 或 电 子 文 件 形 式 定 期 或 不 定期寄送对账单。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户服务中心开通净值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 (每 工 作日)发送基金净值信息。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 二) 多种收 费方 式选择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多种收费方式购买本基金, 满足基 金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具体实施办法见有关公告。 ( 三) 基金电 子交 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现已开通基金网上交易 服务, 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条件成熟时, 基金 管理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 更多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 四) 联系方 式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 基金 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 信息,可拨打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如下电话: 客户服务专线:400-819-8866(免长途) 传真:010-68731199 互联网站: http://www.ncfun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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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 、 其 他 应披 露 事 项 1、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2、 2015 年 7 月4 日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 的公告 3、2015 年 7 月 14 日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 的公告 4、2015 年 7 月 16 日 新华阿鑫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 新)摘要 5、 2015 年 7 月 16 日 新华阿鑫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 新) 全文 6、 2015 年 7 月20 日 新华阿鑫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2 季 度报告 7、 2015 年 8 月26 日 新华阿鑫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半年度 报告 8、2015 年 9 月30 日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名称及住所变更公告 9、2015 年 10 月24 日 新华阿鑫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3 季 度报告 10、 2015 年 12 月1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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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 、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 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 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 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 件或复印件。 基金招募说明书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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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 、 备 查 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 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 准予新华阿鑫一号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 《新华阿鑫一号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 《新华阿鑫一号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 新华阿鑫一号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新 华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 2016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