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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添益债券(400030)

东方添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 第 2 号) 
 
 
 
 
 
 
 
 
 
 
基 金 管理 人 :东 方 基金 管 理有 限 责任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 国 农业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5 年第2 号) 重 要 提示 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根据 2014 年7 月18 日 中 国 证 券监 督 管 理 委员 会 ( 以 下简 称 “ 中 国证 监 会 ” ) 《关 于 核 准 东方 添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募 集的 批 复 》 (证 监 许 可[2014] 709 号)和 《 关于 东 方 添 益 债 券 型 证 券投 基 金 募 集时 间 安 排 的确 认 函 》 (基 金 部 函[2014]1700 号)的核准 进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4 年12 月15 日正式生效。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 “本基金管理人” ) 保证 《东 方添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 说明书” )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 募说 明 书 经 中国 证 监 会 注册 , 但 中 国证 监 会 对 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 资 有 风 险, 投 资 人 认购 ( 或 申 购) 基 金 时 应认 真 阅 读 本招 募 说 明 书。 基 金 的 过 往 业绩 并 不 预 示其 未 来 表 现。 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 其他 基 金 的 业绩 并 不 构 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 金 合 同 是约 定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之间 权 利 、 义务 的 法 律 文件 。 基 金 投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同 取 得 基 金份 额 , 即 成为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和 基金 合 同 的 当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行 为 本身 即 表 明 其对 基 金 合 同的 承 认 和 接受 , 并 按 照《 中 华 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 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基 金 管 理 人依 照 恪 尽 职守 、 诚 实 信用 、 谨 慎 勤勉 的 原 则 管理 和 运 用 基金 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 基 金 投 资于 证 券 市 场, 基 金 净 值会 因 为 证 券市 场 波 动 等因 素 产 生 波动 , 投 资 者 在 投资 本 基 金 前, 请 认 真 阅读 本 招 募 说明 书 , 全 面认 识 本 基 金产 品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和 产 品 特 性, 充 分 考 虑自 身 的 风 险承 受 能 力 ,理 性 判 断 市场 , 对 认 购 ( 或 申 购) 基 金 的 意愿 、 时 机 、数 量 等 投 资行 为 作 出 独立 决 策 , 获得 基 金 投 资收益,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证 券 市 场 整体 环 境 引 发的 系 统 性 风险 , 个 别 证券 特 有 的 非系 统 性 风 险, 大 量 赎 回 或 暴 跌 导致 的 流 动 性风 险 , 基 金投 资 过 程 中产 生 的 操 作风 险 , 因 交收 违 约 和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5 年第2 号) 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





本 基 金 为 债券 型 基 金 ,属 证 券 投 资基 金 中 的 较低 预 期 风 险品 种 , 其 长期 平 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 基 金 在 固定 收 益 类 资产 的 投 资 中将 中 小 企 业私 募 债 券 纳入 到 投 资 范围 当 中 , 中 小 企业 私 募 债 券是 根 据 相 关法 律 法 规 由非 上 市 的 中小 企 业 以 非公 开 方 式 发 行 的 债 券。 该 类 债 券不 能 公 开 交易 , 可 通 过上 海 证 券 交易 所 固 定 收益 证 券 综 合 电 子 平 台或 深 圳 证 券交 易 所 综 合协 议 交 易 平台 进 行 交 易。 一 般 情 况下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券 的 交 易 不活 跃 , 潜 在流 动 性 风 险较 大 ; 并 且, 当 发 债 主体 信 用 质 量 恶 化 时 ,受 市 场 流 动性 限 制 , 本基 金 可 能 无法 卖 出 所 持有 的 中 小 企业 私 募 债 券,从而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损失。 基金管理 人提 醒 投 资 人基 金 投 资 的“ 买 者 自 负” 原 则 , 在投 资 人 作 出投 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5 年9 月30 日 (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 年12 月15 日。 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5 年第2 号)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2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生效 .......................................... 37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8 八、基金的投资 .......................................................... 47 九、基金的业绩 .......................................................... 56 十、基金的财产 .......................................................... 58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 59 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 64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6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8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69 十六、风险揭示 .......................................................... 74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6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8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2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2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5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7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08 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1 一、绪


言 《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或 “本 招募说明书”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东方添益债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 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 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上 书 面 签 章 为 必 要 条 件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2 二、释


义 在《 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中, 除非文 意另有所指, 下列 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东方 添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东 方 添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东方 添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 指 《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 金 份额 发 售 公 告: 指 《 东 方 添益债券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基 金 份 额发 售 公 告 》 8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年 7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7 月7 日颁布、 同年 8 月8 日实施的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指 受 基 金 合同 约 束 , 根据 基 金 合 同享 有 权 利 并承 担 义 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3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 机 构 投资 者 : 指 依法 可 以 投 资证 券 投 资 基金 的 、 在 中华 人 民 共 和国 境 内 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18 、 合 格 境外 机 构 投 资者 : 指 符 合《 合 格 境 外机 构 投 资 者境 内 证 券 投资 管 理 办 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投资人: 指 个 人 投资 者 、 机 构投 资 者 和 合格 境 外 机 构投 资 者 以 及法 律 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 基 金 销售 业 务 : 指基 金 管 理 人或 销 售 机 构宣 传 推 介 基金 , 发 售 基金 份 额 ,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 销 售 机构 : 指 东 方基 金 管 理 有限 责 任 公 司以 及 符 合 《销 售 办 法 》和 中 国 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 登 记 业务 : 指 基 金登 记 、 存 管、 过 户 、 清算 和 结 算 业务 , 具 体 内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 登 记 机构 : 指 办 理登 记 业 务 的机 构 。 基 金的 登 记 机 构为 东 方 基 金管 理 有 限 责任公司或接受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 基 金 账户 : 指 登 记机 构 为 投 资人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的 、 基 金 管理 人 所 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 基 金 交易 账 户 : 指销 售 机 构 为投 资 人 开 立的 、 记 录 投资 人 通 过 该销 售 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基金份额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 基 金 合同 生 效 日 :指 基 金 募 集达 到 法 律 法规 规 定 及 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 条 件 ,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28 、 基 金 合同 终 止 日 :指 基 金 合 同规 定 的 基 金合 同 终 止 事由 出 现 后 ,基 金 财 产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4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 基 金 募集 期 : 指 自基 金 份 额 发售 之 日 起 至发 售 结 束 之日 止 的 期 间, 最 长 不 得超过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T 日 :指 销 售 机 构在 规 定 时 间受 理 投 资 人申 购 、 赎 回或 其 他 业 务申 请 的 开 放日 33、T+n 日:指自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 指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 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 认 购 :指 在 基 金 募集 期 内 , 投资 人 根 据 基金 合 同 和 招募 说 明 书 的规 定 申 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 申 购 :指 基 金 合 同生 效 后 , 投资 人 根 据 基金 合 同 和 招募 说 明 书 的规 定 申 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 赎 回 :指 基 金 合 同生 效 后 ,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按 基 金 合同 和 招 募 说明 书 规 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 基 金 转换 : 指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按 照 基 金 合同 和 基 金 管理 人 届 时 有效 公 告 规 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 转 托 管: 指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在本 基 金 的 不同 销 售 机 构之 间 实 施 的变 更 所 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 定 期 定额 投 资 计 划: 指 投 资 人通 过 有 关 销售 机 构 提 出申 请 , 约 定每 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 巨 额 赎回 : 指 本 基金 单 个 开 放日 , 基 金 净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5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 、 基 金 收益 : 指 基 金投 资 所 得 债券 利 息 、 买卖 证 券 价 差、 银 行 存 款利 息 、 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 基 金 资产 总 值 : 指基 金 拥 有 的各 类 有 价 证券 、 银 行 存款 本 息 、 基金 应 收 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 基 金 资产 估 值 : 指计 算 评 估 基金 资 产 和 负债 的 价 值 ,以 确 定 基 金资 产 净 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 指 定 媒体 : 指 中 国证 监 会 指 定的 用 以 进 行信 息 披 露 的报 刊 、 互 联网 网 站 及 其他媒体 5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6 三 、 基金 管 理人 一 、 基 金 管理 人 基 本 情况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1-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1-4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崔伟 成立时间:2004 年6 月11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50 年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80 号 联系人:李景岩 电话:010-6629588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人民币) 出资比例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800 万元 64% 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 5,400 万元 27% 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800 万元 9% 合


计 20,000 万元 100% 注: 公司股东渤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于 2015 年7 月16 日完成股 改, 企业名称 变更为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组织结构: 股 东 会 是 公 司 的 最 高 权 力 机 构 , 下 设 董 事 会 和 监 事 会, 董 事 会 下 设 合 规 与 风 险 控制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公司组织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 产品委员会、 IT 治理委员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 和权益投资部、 固定收益部、 量化投资部、 专户投资部、 产品开发部、 销售部、 公募业务部、 电子 商务部、专 户 业 务 部 、 运 营 部 、 信 息 技 术 部 、 财 务 部 、 人 力 资 源 部 、 综 合 管 理 部 、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7 董事会办公室、 风险管理部、 监察稽核部十 七个职能部门及北京分公司、 上海分公 司、 广州分公司;公 司设督察长, 分管 风险管理部、 监察稽核部, 负责组织指导公 司的监察稽核工作。 二 、 基 金 管理 人 主 要 人员 情 况 (一)董事会成员 1、董事会成员 崔 伟 先 生 , 董 事 长 , 经 济 学 博 士 。 历 任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副 主 任 科 员 、 主 任 科 员 、 副处级秘书, 中国证监会党组秘书、 秘书处副处长、 处长, 中国人民银行东莞中心 支行副行长、 党委委员, 中国人民银行汕头中心支行行长、 党委书记兼国家外汇管 理局汕头中心支局局长, 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副局长兼党委委员、 局长兼党委书 记, 中国证监会协调部副主任兼中国证监会投资者教育办公室召集人; 现任东方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兼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吉林大学商学 院教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理事、东方汇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兴志先生, 董事, 硕士, 研究员。 历任吉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宏观处处 长 , 吉 林 省 体 改 委 产 业 与 市 场 处 处 长 , 吉 林 亚 泰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 副 总 裁 , 东 北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副 总 裁 , 东 证 融 达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副 总 经 理 ; 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纪委书记,兼任吉林省证券业协会监事长。 何俊岩先生, 董事, 硕士, 高级会计师 , 中国注册会计师 ,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 师, 吉林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历任吉林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计划财务部财务 科长, 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客户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 福建 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负责人、 财务 总监,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 东证融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东证融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现任东北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兼任吉林省总会计师协会副会长 , 吉林省证券业协会副会长, 渤海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郭兴哲先生, 董事, 硕士, 高级经济师。 历任唐山钢铁公司技术员、 调度, 河 北省委科教部干部, 河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干部, 河北省体改委证管办副主任, 河北省证券委员会国内业务处处长、 综合处处长, 中国证监会石家庄特派员 办公室 综合处调研员, 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 顾问; 现任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8 有限公司副总裁、 党委常委, 兼任河北国控化工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 河北 卓城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彭铭巧女士, 董事, 经 济学硕士。 历任黑龙江证券有限公司深圳营业部交易员、 研究员, 特区时空杂志社编辑, 国泰君安证券公司海口营业部研究员, 海航集团有 限公司证券业务部研究室经理, 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理财主管; 现任 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兼任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金硕先生, 独立董事, 教授。 历任吉林大学 总务办公室副主任、 副教授、 教授, 长春税务学院党委书记、 院长, 长春市政协委员, 吉林省政协委员、 文教卫生委员 会副主任,吉林财经大学党委书记。 陈守东先生, 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 历任通化煤矿学院教师, 吉林大学数学 系教师, 吉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 吉林大学商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现任 吉林大学数量经济研究中心教授、 博士生导师, 兼任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 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理事, 吉林省现场统计学会副理事长, 吉林省法学会金 融法学会副会长及金融法律专家团专家。 刘峰先生, 独立董事, 大学本科。 历任湖北省黄石市律师事 务所副主任, 海南 方圆律师事务所主任; 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兼任梓昆科技 (中 国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 中 华 全 国 律 师 协 会 律 师 发 展 战 略 研 究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 金融证券委员会委员, 中国国际经济, 科技法律学会理事, 并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总局聘为首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组专家。 孙晔伟先生, 董事, 经济学博士。 历任吉林省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 东北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督察长, 新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公司筹备组副组长, 安信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兼任东方汇 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二)监事会成员 赵 振 兵 先 生 , 监 事 会 主 席 , 本 科 , 高 级 经 济 师 。 历 任 河 北 华 联 商 厦 部 门 助 理 、 副经理、 副总经理, 河北省商贸集团经营二公司副总经理, 河北省工贸资产经营有 限 公 司 改 革 发 展 处 副 处 长 , 河 北 省 国 有 资 产 控 股 运 营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管 理 部 副 部 长 、 资产运营部部长; 现任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副总裁、 河北省国控矿业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9 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杨 晓 燕 女 士 , 监 事 , 硕士 研 究 生 , 高 级 经 济 师 。 曾 任 职 北 京 银 行 等 金 融 机 构 , 20 余年金融、证券从业经 历 ; 现 任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 部 总 经理。 肖向辉先生, 监事, 本科。 曾任职北京市化学工业研究院、 中国工商银行总行; 现任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运营部副总经理。 (三)高级管理人员 崔伟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董事介绍。 孙晔伟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董事介绍。 刘鸿鹏先生, 副总经理, 吉林大学行政管理硕士。 历任吉林物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顾问, 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办事处融资融券专员, 吉林省信托营业部筹 建负责人, 新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同志街营业部副经理、 经理, 东北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杭州营业部经理、营销管理总部副经理、经理。2011 年 5 月加盟本公司, 历任总经理助理兼市场总监和市场部经理。 陈 振 宇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兼 任 权 益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华 中 理 工 大 学 经 济 学 硕 士 。 历任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一部经理、 深圳深南中路营业部总经理、 资产 管理部总经理等职,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福民路营业部总经理, 安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负责人、 证券投资部负责人,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总经理助理兼基金投资部总经理。2014 年2 月加盟本公司, 曾任特别助理。 秦熠群先生, 副总经理, 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 历任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 院副院长、 学校分部副主任等职务。 2011 年7 月加盟本公司, 历任董办主任、 董秘 、 总经理助理等职务, 期间曾兼任人力资源部、 综合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等部门总经 理职务。 李景岩先生, 督察长, 硕士研究生, 中国注册会计师。 历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延吉证券营业部财务经理、北京管理总部财务经理。2004 年 6 月加盟本公司, 历任财务主管, 财务部经理, 财务负责人, 综合管理部经理兼人力资源部经理、 总 经理助理。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 徐昀君先生,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硕士,CFA,FRM,7 年证券从业经历。 曾任安信证券资产管理部研究员、 投资经理, 华西证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2013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10 年3 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曾任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助理、 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 东方安心收益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现任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东方添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永润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陈振宇先生, 副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 简历请参见高级管理人员 介绍。 李仆先 生 ,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经 理 , 东 方 稳 健 回 报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永润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东方稳定增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15 年证券从业经历, 历任宝 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经理、 宝钢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宝岛 (香港) 贸 易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资管部投资副总监、 信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2014 年2 月 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曾任特别顾问。 王丹丹女士, 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 ,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金融学硕士,9 年基金从业 经历。 2006 年6 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曾任债券研究员、 债券交易员、 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刘志刚先生,量化投资部总经理,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自2015 年12 月3 日 起转型为东方启明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吉林大学数量经济学博士,7 年基金从业经历。历任工银瑞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开发部产品开发经理、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市场部 副总经理兼产品开发总监。2013 年5 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曾任指数 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专户业务部总经理、 产品开发部总经理、 投资经理。 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11 朱晓栋先生,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硕士,6 年证券从业经历。2009 年 12 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曾任研究部金融行业、 固定收益研究、 食品饮 料 行 业 、 建 筑 建 材 行 业 研 究 员 , 东 方 龙 混 合 型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投资 决策委员会委员、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安心收益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于 2015 年7 月31 日 更名为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六)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 基 金 管理 人 职 责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独 立 运 用 并 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 照 《 基 金 合 同 》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 务 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12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 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 ) 依 法 募 集 资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13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 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14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不 能 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 基 金 管理 人 的 承 诺 (一)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现 行 有 效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现行有 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二)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基金法》 及有 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 他行为。 (三)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15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业 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 倒 仓 等 手 段 操 纵 市 场 价 格 , 扰 乱 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四)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 不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 基 金 管理 人 的 内 部控 制 制 度 (一)内部控制的原则 1 、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应 当 包 括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或 机 构 和 各 级 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 制度的有效执行。 3 、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职 责 应 当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 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二)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16 (1)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 环境控制包括管理思想、 经营理念、 控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 管理层通过定期学习、 讨论、 检讨内控制度, 组织内控设计并以身作则、 积极执行, 牢固树立诚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想, 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 通过营 造公司内控文化氛围, 增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 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分、 岗位和业 务环节。 (3 ) 董 事 会 负 责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基 本 制 度 的 制 定 和 内 控 工 作 的 评 估 审 查 , 对 公 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承担最终责任; 同时, 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 的监督职能, 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建立健全 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4 ) 建 立 决 策 科 学 、 运 营 规 范 、 管 理 高 效 的 运 行 机 制 , 包 括 民 主 透 明 的 决 策 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 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 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 系统。 (5 ) 建 立 科 学 的 聘 用 、 培 训 、 轮 岗 、 考 评 、 晋 升 、 淘 汰 等 人 事 管 理 制 度 , 严 格 制 定 单 位 业 绩 和 个 人 工 作 表 现 挂 钩 的 薪 酬 制 度 , 确 保 公 司 职 员 具 备 和 保 持 正 直 、 诚实、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 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 和外部因素, 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 并将评 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工作的指导; 公司董事会通过其下设的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督察长对公司和基金的合法 合规性进行监督。 合 规 与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代 表 董 事 会 在 董 事 会 授 权 范 围 内 对 公 司 和 基 金 运 作的 合法合规性及风险控制状况进行评估,并督促经理层、督察长落实或改进。 督察长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及公司内部 风险控制情况,行使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17 第二层次: 公司管理层对经营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的组织主要是总经理办公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和风险与监察稽核部门; (1 )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为 公 司 经 营 重 大 事 项 之 决 策 机 构 , 并 负 责 公 司 层 面 风 险 管 理工作。 (2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是 公 司 基 金 投 资 及 资 产 管 理 的 最 高 风 险 控 制 机 构 。 风 险 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拟定基金投资风险控制的基本制度和标 准, 划分和量化市 场风险,并进行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评估和业绩评价。 (3) 风险与监察稽核部门, 负责对公司、 基金运作和资产管理的合法合规性、 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及公司日常风险和基金投资的绩效评价进行风险管理、 监察、 稽核。 第三层次:各职能部门对各自业务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业务部门作为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 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 制度的基础上, 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和执行本部门的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 对各 自业务中潜在风险进行自我检查和控制。 4、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1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包 括 内 部 管 理 控 制 制 度 、 业 务 控 制 制 度 、 会 计 核 算 控 制 制 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2 ) 内 部 管 理 控 制 制 度 包 括 授 权 管 理 制 度 、 人 力 资 源 及 业 绩 考 核 制 度 、 行 政 管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3 ) 业 务 控 制 制 度 包 括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资 料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 技术保障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5、信息与沟通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息及时送 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三)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知 建 立 、 实 施 和 维 持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及 管 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18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将 根 据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控制制度。 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19 四 、 基金 托 管人 一、基 金 托管 人 情 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成立时间:2009 年1 月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中 国 金 融 体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总 行 设 在 北 京 。 经国务院批准, 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1 月 15 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 债、 业务、 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 成为国内网点最多、 业务辐射范围最广, 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 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 银行之一。 在海外, 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 每年位 居 《财富》 世界500 强企业之列。 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国际、 功能齐备的大型 国有商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 营、 可持续发展, 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 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 着力打造 “伴 你成长” 服务品牌, 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 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 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 经验丰富, 服务优 质, 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 《全球托管人》 评为中国 “最佳托管银行” 。2007 年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20 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 内部控制审计, 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 告, 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 内部控 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 品牌声誉进一步提 升,在 2010 年首届“ ‘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 行”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 。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成立,2004 年 9 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技术保障处、 营运中心、 委托资产托管处、 保险资产托管处、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 境外资产 托 管处、综合管理处、风险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40 余名,其中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 高级工程师、律师等专家 10 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 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 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15 年9 月30 日,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共306 只。 二 、 基 金 托管 人 的 内 部控 制 制 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监 管 规 章 和 行 内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 务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监 督 和 评 价 。 托 管 业 务 部 专 门 设 置 了 风 险 管 理 处 ,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21 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可 以 保 证 托 管 业 务 的 规 范 操 作 和 顺 利 进 行 ; 业 务 人 员 具 备 从 业 资 格 ;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 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 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 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管 理 人 运 作基 金 进 行 监督 的 方 法 和程 序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 参 数 设 置 将 《 基 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规 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 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 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 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 、 书 面 警 示 。 对 本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接 近 超 标 、 资 金 头 寸 不 足 等 问 题 , 以 书 面 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 书面报告。 对投资比例超标、 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 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22 五 、 相关 服 务机 构 一、基 金 份额 发 售 机 构 (一) 直销机构 1、柜台交易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1-4 层 法定代表人:崔伟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3 层 联系人:孙桂东 电话:010-66295921 传真:010-66578690 网址:www.orient-fund.com 或www.df5888.com 2、 电子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的申购、 赎回等业务, 具体业务 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本公司网址:www.orient-fund.com 或www.df5888.com。 (二) 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69 号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23 法定代表人:唐国兴


联系人:孟明 电话:0431-84992680 传真:0431-8499264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666 (全国)、96666(吉林省) 网址:www.jlbank.com.cn 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王硕 传真:010-68858117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5、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联系人: 潘锴 电话:0431-85096709 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24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6、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梁旭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户服务电话:95531 或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7、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孙旭 电话:0769-22119348 客户服务电话:961130(省内直拨,省外请加拨区号 0769 ) 网址:www.dgzq.com.cn 8、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3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25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朱雅崴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10、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275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电话:021-95553 、400-8888-001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11、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客户服务电话:96518(安徽)、4008096518(全国) 网址:www.hazq.com 12、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7 至10 层 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26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网址:www.hfzq.com.cn


13、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28 层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王逍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967293 客户服务电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14、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刘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15、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办公地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 四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27 联系人: 陈思 电话: 021-33606736 传真:021-33606760 客户服务电话: 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16、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经七路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23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17、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18、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 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53686262 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28 传真:021-53686100-7008/021-53686200-7008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021-962518 网址:www.shzq.com 19、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钱达琛 电话:021-33388253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0、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经贸中心4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经贸中心48 楼 法定代表人:赵立功 联系人:马国栋 电话:0755-83252843 传真:0755-82545500 客户服务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2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迎生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29 网址:www.newone.com.cn 22、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华侨城深南大道 9010 号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罗艺琳 电话:0755- 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 2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4、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25、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30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2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22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周妍 电话:0571-86078823 传真:0571-85106383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bigsun.com.cn 2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99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ecitic.com 27、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28、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31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传真:0571-26698533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29、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30、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浦东新区峨山路613 号 6 幢55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彭远芳 电话:021-54509998-2010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31、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宋丽冉 电话:010-62020088 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32 传真:010-62020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 6661 网址:http://www.myfund.com 32、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联系人:车倩倩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 678 5095 公司网址:www.niuji.net 33、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10 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东翼 7 层727 室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电话:010-58325388-1588 传真:010-5832528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s:// 8.jrj.com.cn 34、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文二西路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汪林林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8910240 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3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35、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史丽丽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36、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61 号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赵沛然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话:400 067 6266 网址:www.leadfund.com.cn 37、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马鹏程 联系电话:13501068175 传真:010-56810628 客服:4008980618 网站:www.chtfund.com 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34 38、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联系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4008219031 网站:www.lufunds.com 39、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1 号楼16 层1603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1 号楼16 层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张婷婷


联系电话:18510450202 传真:010-56580660 客服:400-068-1176 网站:www.jimufund.com 40、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陈云卉 联系电话:021-33323999-5611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400-820-2819 网址: http://www.chinapnr.com/ 41、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35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北美广场B 座1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裕 联系电话:021-38509735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400-821-5399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42、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43、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46 层4609-10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A 座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余永键 电话:010-85097570 传真:010-85097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二 、 份额登记 机构 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36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1-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1-4 层 法定代表人:崔伟 联系人:王骁骁 电话:010-66295879 传真:010-66578680 网址:www.orient-fund.com 或www.df5888.com 三 、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 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孙睿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四 、 审 计 基金 财 产 的 会计 师 事 务 所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南京东路61 号新黄浦金融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7 号楼10 层 法定代表人:朱建弟 联系人:朱锦梅 电话:010-68286868 传真:010-88210608 经办注册会计师:朱锦梅、赵立卿 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37 六 、 基金 的 募集 与 基金 合 同生 效 (一) 本基金根据2014 年 7 月1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核准东 方 添 益 债 券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募 集 的批 复 》 ( 证监 许 可[2014]709 号 )和 《 关 于 东 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 (基金部函[2014]1700 号) 核 准 , 并按 照《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 办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进 行募集。 (二)本基金类型:债券型 本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本基金募集期为:2014 年11 月20 日至2014 年12 月10 日 募集份额为:428,312,029.98 有效户数为:3964 户 ( 四 ) 本基金 根 据 《关于 东 方 添益债 券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备案 确 认 的函》 ( 基 金部函[2014]2033 号)的批准,于 2014 年12 月15 日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38 七 、 基金 份 额的 申 购与 赎 回 一、申 购 和赎 回 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 机构, 并予以公 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 销售机构开通 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具体 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 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 购 和赎 回 的 开 放日 及 时 间 (一)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人不 得 在 基金合 同 约 定之外 的 日 期或者 时 间 办理基 金 份 额的申 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39 三 、 申 购 与赎 回 的 原 则 (一) “未知 价 ” 原则, 即 申 购、赎 回 价 格以申 请 当 日收市 后 计 算的基 金 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二)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 (三)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四)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 进 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四、申 购 与赎 回 的 程 序 (一)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二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因投资人怠于该项查询, 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已经受理了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三)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 投资人交付 申购款项, 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40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 购 和赎 回 的 数量 限制 (一) 投资者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 元 (含申购费) , 每次定期定额最低 申购金额为 1.00 元,具体办理要求以销售机构的交易细则为准,但不得低于基 金管理人规定的最低限额。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网点) 保留的基金份额 余额不足 1.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三)本基金不设 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的 数量或比例限制。 但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 申 购 费用 和 赎 回 费用 (一) 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资产, 申购费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 登记等。投资者 选 择 红 利 再 投 资 转 基 金 份 额 时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 别的申购费率。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费率 M<50 万 0.08% 50 万≤M<500 万 0.05% 500 万≤M<1000 万 0.03% M≥1000 万 1000 元/笔 其他投资者申购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费率 M < 50 万 0.80% 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41 50 万≤M<500 万 0.50% 500 万≤M<1000 万 0.30% M≥1000 万 1000 元/笔 (二) 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T) 赎回费率 T<6 个月 0.30% 6 个月≤T <1 年 0.10% 1 年≤T<2 年 0.05% T≥2 年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所收取的赎回费 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 其余部分用于支付市场推广、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 费等。 (三)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 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公告。 (四)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 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相 关 手 续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和 基金赎回费率。 七 、 申 购 份额 与 赎 回 金额 的 计 算 (一)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 ? 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42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1: 某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份额, 对应费 率为 0.80%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22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为: 申购费用=100,000.00 ? 0.80%/ (1+0.80%)=793.65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00 -793.65=99,206.35 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622 =93,397.05 份 例 2:某投资者(养老金客户)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投资 100,000 元 申 购 本 基金 份 额 , 对应 费 率 为 0.08% , 假 设申 购 当 日 基金 份 额 净 值为 1.0622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00 ? 0.08%/ (1+0.08%)=79.93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00 -79.93=99,920.07 元 申购份额=99,920.07/1.0622 =94068.97 份 上述计算中, 涉及基金份额、 费用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 点后两位以后 的部分舍弃,舍弃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二)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数×赎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份数×回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 3: 假定某投资者在T 日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 40 天, 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0.30%,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 算如下: 赎回费用=10,000.00×00,000 ×0030%=37.50 元 净赎回金额=10,000.00×000000-37.50=12,462.50 元 上述计算中, 涉及赎回费用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 小数点后两位 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三)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当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43 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 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 八 、 拒 绝 或暂 停 申 购 的情 形 及 处 理方 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二)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三)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四)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五)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一) 、 (二) 、 (三) 、 (五) 、 (六)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 暂 停 赎回 或 者 延 缓支 付 赎 回 款项 的 情 形 及处 理 方 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二)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三)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四)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44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四 ) 项所 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 巨 额 赎回 的 情 形 及处 理 方 式 (一)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二)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 全 额赎回 : 当 基金管 理 人 认为有 能 力 支付投 资 者 的全部 赎 回 申请时 ,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 分延期 赎 回 :当基 金 管 理人认 为 支 付投资 人 的 赎回申 请 有 困难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 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 请 量 占赎回 申 请 总量的 比 例 ,确定 当 日 受理的 赎 回 份额; 对 于 未 能赎 回 部 分 ,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45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三)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 一 、 暂 停申 购 或 赎 回的 公 告 和 重新 开 放 申 购或 赎 回 的 公告 (一)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二)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 公 告 , 并 公 布 最 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三)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四)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刊 登暂停公告。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 日在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十 二 、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 金 管 理人管 理 的 其他基 金 之 间的转 换 业 务,基 金 转 换可以 收 取 一定的 转 换 费 ,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三 、 基 金的 非 交 易 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46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 承 是 指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死 亡 ,其持 有 的 基金份 额 由 其合法 的 继 承人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四 、 基 金的 转 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 管费。 十 五 、 定 期定 额 投 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六 、 基 金份 额 的 冻 结和 解 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47 八 、 基金 的 投资 一 、 投 资 目标 在适度承担信用风险并保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条件下, 对固定收益类资产进行 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实现基金资产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 、 投 资 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包 括 国 债 、 地 方 政 府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司债、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可分离交易 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 本基金履行适当程序后, 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本基金保持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 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三 、 投 资 策略 本 基 金 通 过 对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情 况 和 金 融 市 场 运 行 趋 势 及 国 家 政 策 趋 向 和 市 场 利率水平变化特点等进行分析, 判断我国债券市场中期和长期的运行情况以及风险 收益波动特征。通过选取具有投资价值的个券,实现基金的持续稳定增值。 1、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鉴于各券种的收益率变化和利差变化的影响因素存在差异, 且各经济阶段内的 各券种波动性特征也存在不同, 本基金通过综合分析、 比较各券种的利差变化趋势、 收益率水平、 市场偏好、 流动性等特征, 结合具体宏观经济 环境、 政策环境的变化 等因素,合理配置并动态调整类属债券的投资比例。 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48 根据债券的发行主体、 风险来源、 收益率水平、 市场流动性等因素, 本基金将 债券市场主要划分为一般债券 (含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等) 和信用 债券 (含公司债、 企业债、 非政策性金融债、 短期融资券、 地方政府债等) 两大类 。 ① 一般债券投资策略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等一般债券具有良好的流动性, 本基金将 通过对一般债券的投资为基金的流动性提供支持。 ② 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信用债券的信用利差与债券发行人所在行业特征和自身情况密切相关。 本基金 将通过行业分析、 公司资产负债分析、 公司现金流分析、 公司运营管理分析和公司 发展前景分析等细致的调查研究, 分析信用债券的违约风险及合理的信用利差水平, 对信用债券进行独立、客观的价值评估。 ③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 主要通过期限和品种的分散投资控制流动性风 险。以买入持有到期为主要策略,审慎投资。 针对内嵌转股选择权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本基金通过深入的基本面分析及定性 定量研究, 自下而上精选个债,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谋求 内嵌转股权潜在的增强 收益。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 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并经董事会批准, 以防 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2、久期调整策略 在全面分析宏观经济环境与政策趋向等因素的基础上, 本基金将通过调整债券 资产组合的久期, 达到增加收益或减少损失的目的。 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降低 时, 本基金将延长所持有的债券组合的久期, 从而可以在市场利率实际下降时获得 债券价格上升所产生的资本利得; 反之, 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上升时, 则缩短 组合久期, 以避免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带来的资本损失, 并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 3、期限结构策略 在债券资产久期确定的基础上, 本基金将通过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 的合理预期, 调整组合的期限结构策略, 适当的采取子弹策略、 哑铃策略、 梯式策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49 略等, 在短期、 中期、 长期债券间进行配置, 以从短、 中、 长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 化中获取收益。 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陡时, 采取子弹策略; 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平 时,采取哑铃策略;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采取梯形策略。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 个券选择和把握 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 通过信用研究 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以期获得长期稳 定收益。 5、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策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衍生金融工具,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对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资主要以对 冲投资风险或无风险套利为主要目的。 本基金将在有效风险管理的前提下, 通过对 标的品种的基本面研究, 结合衍生工具定价模型预估衍生工具价值或风险对冲比例, 谨慎投资。 四 、 投 资 管理 流 程 研究、 决策、 组合构建、 交易、 风险监控、 评估和组合调整的有机配合共同构 成 了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管 理 流 程 。 严 格 的 投 资 管 理 流 程 可 以 保 证 投 资 理 念 的 正 确 执 行 , 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研究 本基金的投资研究主要依托于公司整体的研究平 台, 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 相结合的方式。 通过对全球宏观经济形势、 中国经济发展趋势进行分析, 深入研究 国家宏观经济走势、 政策走向和利率变化趋势; 通过对信用利差的分析判断, 可转 债的投资价值分析等, 深入研究各类债券合理的投资价值。 在全面深入研究的基础 上,提出大类资产配置建议、目标久期建议、类属资产配置建议等。 2、资产配置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上述研究报告, 对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 目标久期设定等 提出指导性意见。 基金经理基于研究员的投资建议, 根据自己对未来一段时期内宏观经济走势的 基本判断, 对基金资产的投资, 制定月度资产配置和久期设置计划, 并报投资决策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50 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方可按计划执行。 3、组合构建 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范围及目标久期设定范围确定后, 基金经理参考研究员的投 资建议, 结合自身的研究判断, 决定具体的投资品种并决定买卖时机, 其中重大单 项投资决定需经投资总监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4、交易执行 中央交易室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 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 制定交易策略, 统一 执行证券投资组合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5、风险监控 本基金管理人各相关业务部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监控, 定期向风 险控制委员会汇报。 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风险监控情况, 责令投资不规范的基金经 理进行检讨,并及时调整。 6、风险绩效评估 绩效评估小组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的投资进行风险绩效评估, 并提供相关报告, 使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和 基 金 经 理 能 够 更 加 清 楚 组 合 承 担 的 风 险 水 平 以 及 是 否 符 合 既 定的投资策略, 并了解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 组合收益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 功 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此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和优化投资组合。 7、组合调整 基金经理将依据宏观经济状况、 证 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 以及组合风 险与绩效的评估结果, 结合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 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 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 要对上述投资管理流程进行调整。 五 、 投 资 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51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10%; (4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7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中期票据的比例,不得超过该中期票据规模的 10%。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可对前述比例进行调整;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52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 、 业 绩 比较 基 准 本基金采用“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 ”作为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 该指数样本 具 有 广 泛 的 市 场 代 表 性 , 涵 盖 主 要 交 易 市 场 ( 银 行 间 市 场 、 交 易 所 市 场 等 ) 、 不 同 发 行 主 体 ( 政 府 、 企 业 等 ) 和 期 限 ( 长 期 、 中 期 、 短 期 等 ) , 是 中 国 目 前 最 权 威 , 应用也最广的指数。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的构成品种基本覆盖了本基金的债券投资标 的,反映债券全市场的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 若 未 来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或 市 场 发 生 变 化 导 致 此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不 再 适 用 或 有 更加适合的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 基金的投资范围 和投资策略, 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 、 风 险 收益 特 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预期风险品种, 其长期平均预 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八 、 基 金 管理 人 代 表 基金 行 使 股 东权 利 及 债 权人 权 利 的 处理 原 则 及 方法 (一)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 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二)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三)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四)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53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 、 基 金 的融 资 融 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 、 基 金 的投 资 组 合 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已复核了本报告中的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 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5 年9 月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475,939,878.91 85.04 其中:债券


475,939,878.91 85.04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70,183,661.76 12.54 8 其他资产


13,573,798.01 2.43 9 合计








559,697,338.68


100.00





2、报告期 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持有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54 3 金融债券 22,557,750.00 5.52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2,557,750.00 5.52 4 企业债券 262,154,128.91 64.18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91,228,000.00 46.81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475,939,878.91 116.51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11047 08 长兴债 199,990 20,250,987.40 4.96 2 011599164 15 水电七局 SCP002 200,000 20,194,000.00 4.94 3 041567001 15 烟打捞 CP001 200,000 20,096,000.00 4.92 4 1280048 12 五华国投债 190,000 15,253,200.00 3.73 5 0980160 09 鹤城投债 200,000 14,494,000.00 3.55 6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55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4,797.5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99,438.33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3,349,641.49 5 应收申购款 9,920.64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3,573,798.01 (2)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3)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56 九 、 基金 的 业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基金净值表现 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4.12.15-2015.6.30 5.21% 0.08% 1.83% 0.09% 3.38% -0.01% 2015.7.1-2015.9.30 1.86% 0.04% 1.12% 0.06% 0.74% -0.02% (二)本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注: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4 年12月15日生效, 建仓期为6个月, 建仓 期结束时各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57 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合同规定。 截至2015年9月30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一年。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58 十 、 基金 的 财产 一 、 基 金 资产 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 价值。 三 、 基 金 财产 的 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账户 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 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 基 金 财产 的 保 管 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 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59 十 一 、基 金 资产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 估 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 负债。 三 、 估 值 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60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债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值。 5 、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按 成 本 估 值 。 国 家 有 最 新 规 定 的 , 按 其 规 定 进行估值。 6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 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 估 值 程序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 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 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五 、 估 值 错误 的 处 理 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6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 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 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 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 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 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 估 值 错 误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 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 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 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62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 明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估 值 错 误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估; (3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赔偿损失; (4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 金 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 暂 停 估值 的 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 基 金 净值 的 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 特 殊 情形 的 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 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63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变 化 或 由 于 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64 十 二 、基 金 收益 与 分配 一 、 基 金 利润 的 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 基 金 可供 分 配 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 基 金 收益 分 配 原 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每 次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该 次 可 供 分 配利润的3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 分红资金将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 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 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则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 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 收 益 分配 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 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65 五、收益分配 方 案 的 确定 、 公 告 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在指定 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 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 、 基 金 收益 分 配 中 发生 的 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 《业 务规则》执行。 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66 十 三 、基 金 的费 用 与税 收 一 、 基 金 费用 的 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证券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 、 基 金 费用 计 提 方 法、 计 提 标 准和 支 付 方 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0.7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67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 不 列 入基 金 费 用 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 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 基 金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执 行 。 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68 十 四 、基 金 的会 计 与审 计 一 、 基 金 会计 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以 书面方式确认。 二 、 基 金 的年 度 审 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更 换 会 计师事务所需在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69 十 五 、基 金 的信 息 披露 一 、 本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应 符 合 《 基金 法 》 、 《 运作 办 法 》 、 《信 息 披 露 办法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他 有 关 规 定。 二 、 信 息 披露 义 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 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 以 下 简 称 “ 网 站”)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 本 基 金信 息 披 露 义务 人 承 诺 公开 披 露 的 基金 信 息 , 不得 有 下 列 行为 : (一)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四)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五)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六)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 基 金公 开 披 露 的信 息 应 采 用中 文 文 本 。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 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 五 、 公 开 披露 的 基 金 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70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 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作 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 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 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71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 基 金 合 同 》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 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 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 用 电 子 文 本 或 书 面 报 告 方 式 。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 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72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和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 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 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73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等信息, 并在季度报 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 信 息 披露 事 务 管 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 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 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 向基 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 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 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 信 息 披露 文 件 的 存放 与 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 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 众查阅、复制。 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74 十 六 、风 险 揭示 一 般 来 讲 , 预 期 投 资 收 益 越 高 , 所 伴 随 的 预 期 风 险 越 大 。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 基 金 , 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混合型基金、 股 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部分:


1、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经济、 政治、 环 境等因素的变化对证券价格造成的系统性影响, 其主要包括利率风险、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购买力风险等。 ①场利率风险: 对于债券投资而言, 利率风险是最重要的系统性风险。 利率的变 化 将 直 接 导 致 债 券 价 格 的 变 化 并 改 变 市 场 参 与 者 对 于 后 市 利 率 变 化 方 向 及 幅 度 的 预 期, 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此外, 利率的变化将带来票息的再投资风险, 对基金的 收益造成影响。 对于股票投资而言, 利率的变化将导致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 上市 公 司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水 平 等 发 生 变 化 , 同 时 利 率 变 化 是 国 家 货 币 政 策 的 一 种 反 映 , 这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发生变化,进而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②场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 区域发展 政策,进出口贸易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③场经济周期风险: 宏观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宏观经济的运行状况将直 接影响上市公司的经营、 盈利情况, 直接影 响债券发行人的支付本息的能力。 证券市 场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直接反映将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④场购买力风险: 购买力风险又称通货膨胀风险, 是由于通货膨胀、 货币贬值造 成投资者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2、个别风险: 个别风险是指某个行业或某只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包括信用风险、 上市公 司经营风险等。 ①别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发行人出 现违约、 无法支付到期本息, 或者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下降等原因造成的基金资 产损失的风险。 ②别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市场、 技术、 竞争、 管 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 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75 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指在市场或个券、 个股流动性不足 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 低成本地变现或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 另 一方面是指本基金面临大量赎回而无法及时变现其资产而造成的风险。 4、运作风险 ①、 管理风险: 指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而产生的风险,或者由于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的风险。 ②、交易风险:指在基金投资交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风险。 ③、 运作风险: 由于运营系统、 网络系统、 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等 突发情况而造成的风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中的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风险。 ④、 道德风险: 指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 包括由内幕交易、 违规操 作、欺诈行为等原因造成的风险; 5、中小企业私募债风险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中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 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 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的中小 企业以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该类债券不能公开交易, 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或深圳证 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一般情况下,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交易不活跃, 潜在流动性风险较大; 并且,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 受市场流动性限制, 本基 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从而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损失。 6、其他风险 主要是由某些不可抗力因素,如战争、自然灾 害 等 造 成 的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的 风 险 。 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76 十七 、 基 金 合同 的 变更 、 终止 与 基金 财 产的 清 算 一 、 《 基金合 同 》 的 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 《 基金合 同 》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 基 金 财产 的 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77 (4)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 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 、 清 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剩 余资 产 的 分 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 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六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账 册及 文 件 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78 十 八 、基 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 要 一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的 权 利 、义 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 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服 务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提 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 缴 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款 项 、 赎 回 费 用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所 规 定 的 费用; 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79 (5 )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的 有 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独 立 运 用 并 管 理基金财产; (3 ) 依 照 《 基 金 合 同 》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 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 务 并 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80 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财产;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 露; (13) 按 《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81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8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安 全 保 管 基金财产; (2 ) 依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他费用; (3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 据 相 关 市 场 规 则 , 为 基 金 开 设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 为 基 金 办 理 证 券 交 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 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 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 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83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召 集 、 议事 及 表 决 的程 序 和 规 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 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 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84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但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的事项。 2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 低 赎 回费率或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 改 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以 外 的 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人召集。 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85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 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 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86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 他事项。 2 、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 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委 派 代 表 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 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 若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 月以后、6 个月 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 通 讯 开 会 。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书 面 形 式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87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 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 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 若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以上基金 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上述第 (3) 项 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 在 会 议 召 开 方 式 上 , 本 基 金 亦 可 采 用 其 他 非 现 场 方 式 或 者 以 现 场 方 式 与 非 现 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 会的程序进行。 4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机 关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亦 可 采 用 其 他非书面方式进行表决或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 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 基 金 合 同 》 的 重 大 修 改 、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88 决 定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法 律 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 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 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 委 托 人 姓 名 ( 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监督 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89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 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反 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 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计票结果。 (3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大 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90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 人 授 权 代 表 ( 若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 代表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 、 公 证 机 构 、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 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 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 基 金 合同 变 更 和 终止 的 事 由 、程 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2、 关于 《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91 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 、 争 议 解决 方 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 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 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 任何 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 基 金 合同 存 放 地 和投 资 者 取 得基 金 合 同 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92 十 九 、基 金 托管 协 议的 内 容摘 要 一 、 托 管 协议 当 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1-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1-4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崔伟 成立日期:2004 年6 月1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8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50 年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成立时间:2009 年1 月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 理 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 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 府债券 、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结汇、 售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 ;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93 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贷款承诺; 组 织 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汇借款; 发行、 代理发行、 买卖 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 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 币兑换; 外汇担保;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证券公司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企 业年金托管业务; 产业 投资基 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 电 话银行、 手机银行、 网上银行业务; 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 理 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管 理 人 的 业务 监 督 、 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 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 关 技 术 系 统 , 对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约 定 进 行 监 督 ,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债、 地方政 府债、 中央 银行票据、 金融债、 企 业债、 公司 债 、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 债 部分、 债券回购、 银行 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本基金也 可投资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 本基金履行适当程序后, 具 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本 基金保持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 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 例进行适当调整。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 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的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94 (2) 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3 ) 本 基 金 与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5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10%;;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投 资 于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的 债 券 回 购 融 入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中期票据的比例,不得超过该中期票据规模的 10%。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可对前述比例进行调整;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 若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则当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或按调 整后的规定执行。 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95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协议第十五 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 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应向基金托 管人说明理由, 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 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 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则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 造成的损失。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 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 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选 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选择存款银行。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与 存 款 银 行 建 立 定 期 对 账 机 制 , 确 保 基 金 银 行 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加 强 对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业 务 的 监 督 与 核 查 , 严 格 审 查 、 复 核 相 关 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 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 定。 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96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时 有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 作日内纠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 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 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审 核 擅 自 将 不 实 的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印 制 在 宣 传 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期票据或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 与基金托 管人签署相应的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基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有 关 基 金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或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投资管理制度。 (八)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 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 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 管 理 人 , 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九)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十)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97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 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三 、 基 金 管理 人 对 基 金托 管 人 的 业务 核 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 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本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 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 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四 、 基 金 财产 的 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合 法 程 序 作 出 的 合 法 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98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立。 5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保 管 基 金 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对此 不承担任何责任。 7 、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的 募 集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具 有 托 管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开 设 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开 立 的 基 金 托 管 资 金 账 户 , 同 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 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 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 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 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 、 基 金 托 管 资 金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99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 、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托 管 人 专 用 账 户 办 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为 基 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 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 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 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证 券 账 户 卡 的 保 管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 账 户 资 产 的 管 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生 效 日 之 后 , 本 基 金 被 允 许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 涉 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按有关规定开设、 使用并管理;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 算账户, 并代表本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 表本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因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而 开 立 的 其 他 账 户 , 可 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100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妥善保管,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 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 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 ,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 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 、 基 金 资产 净 值 计 算与 会 计 核 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后 得 到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资 产 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二)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外公布。 六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名册 的 登 记 与保 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 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任 意 一 个 交 易 日 或 全 部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101 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 合 同 终 止 日 等 涉 及 到 基 金 重 要 事 项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发 生 日 后 十 个 工 作 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 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 争 议 解决 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 解 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北 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 、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 、 托 管 协议 的 变 更 与终 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 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 不 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 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102 二 十 、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 将随着业务的发展和客户 需求的变化,积极增加或变更服务内容,努力提高服务品质,为客户提供专业、便捷 、 周到的全方位服务。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 开 户 确认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开户网上查询确认服务, 投资者 可通过登陆基金管理人网 站了解相关的开户信息。 二 、 资 料 发送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电子对账单定期发送服务, 并为有 需要的投资者 提供纸质对账单的寄送服务。 为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得方便、 快捷、 私密 性较强的对账单信息, 基金管理人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电子对账单发送服务。 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户后可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站、 客服电话、 客服 邮箱留下本人的电子邮件地址及相关信息, 基 金管理人将定期为 其发送电子对账单。 2、其他资料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客户的 定制要求和相应的客户类别, 寄 送公司期刊及各类研究报 告,动态地向客户提供时效性强的财经资讯。 三 、 呼 叫 中心 服 务 东方基金呼叫中心已经开通并能为客户提供安全高效的信息查询服务及人工咨询 服务。 客户可以通过自动语音系统进行交易信息查询、 账户信息查询与修改以及基金信 息的查询, 在这过程中客户有任何需要帮助的地方, 均可以转接人工或在语音信箱中留 言;东方基金呼叫中心同时受理 E-Mail、传真等多样化咨询方式,为客户提供便捷 多 样的交流方式。 东方基金呼叫中心电话:010-66578578,400-628-5888(免长途通话 费用) 东方基金呼叫中心传真:010-66578700 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103 四 、 短 信 服务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留了手机号码(小灵通用户除外) ,可获得免费手机短信 服 务, 包括交易短信、 短信对账单、 净值短信、 产品信息、 基金分红提示、 公司最新公 告 等。 未预留 手机号码的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添加后获得此项服 务。若因网络、数据传输等原因导致短信内容有误,具体内容以公司信息为准。 五 、 网 上 交易 业 务 本基金已开通网上交易业务, 个人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 的开户、 申购、 赎回等 各项业务, 基金管理人在遵循法律法规的 前提下开展网上交易申 购费率优惠活动, 个人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申购业务时可享受 申购费率优惠,详情可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查阅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开通网上交易业务的公告。 为方便个人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 , 本基金管理人将酌情丰富网上交易渠道。 六 、 网 上 查询 服 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所有东方开放式基金的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 账户 信 息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 客户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 包 括基金的法律 文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七 、 客 户 投诉 受 理 服 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东方基金呼叫中心 (010-66578578 或400-628-5888) 、 基金管理人 网站(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 、 电 子 邮 件 (services@orient-fund.com ) 、传真、信件等方式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 我 们将用心倾听投资者的需求和意见, 并按照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投诉业务处理 制度》流程处理,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反馈。 八 、 投 资 顾问 服 务 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104 基金管理人拥有一支具有金融专业技能与良好沟通技能的专业的理财顾问团队, 分 布于北京、上海等地区,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异的个性化理财服务。 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105 二 十 一、 其 他应 披 露事 项 一、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机构设置、 职能划分可能会发生变化, 职能也会相应地做出调整, 但不会影响本基金的投资理念、 投资目标 、 投资范围 和投资 运作。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 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对上述规则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上述规 则 由本基金管理人制定,并由其解释与修改,但规则的修改若实质性地修改了基金合同 ,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合同的修改达成决议。 三、 本招募说明书将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更新。 招募说明书解释与基金 合同不一致时,以基金合同为准。 四、 从上次 《招募说明书》 截止日 2015 年6 月15 日到本次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 截止日2015 年12 月15 日之间的信息披露事项。 公告名称 发布日期 关于在东海证券开通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5-06-19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公告 2015-06-23 关于增加恒天明泽为旗下基金销售渠道及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并参 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06-29 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半年度最后一日净值公告 2015-07-01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投资 旗下基金相关事宜的公告 2015-07-06 关于增加中信期货为旗下基金销售渠道及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的公 告 2015-07-17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参加数米基金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2015-07-17 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2 季度报告 2015-07-21 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摘要 (2015 年第1 号) 2015-07-29 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 1 号) 2015-07-29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开通通联支付业务的公告 2015-07-31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在京东旗舰店开展申购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2015-08-14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东方稳健回报债券、 东方强化收 益债券、 东 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展直销柜台赎回费率 (含转 2015-08-26 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106 换转出赎回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半年度报告 2015-08-27 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5-08-27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参加天天基金网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5-08-28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参加好买基金网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5-09-25 关于增加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并参与 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09-25 关于增加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及开 通定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09-29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业务规则的公告 2015-10-14 关于增加诺亚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 售机构及开通定投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10-17 关于增加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及开通定 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10-17 关于增加嘉实财富为旗下基金销售渠道及开通转换业务并参与其申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10-22 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3 季度报告 2015-10-26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参与长量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11-30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在京东旗舰店开展申购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2015-12-04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直销系统升级暂停直销交易的公告 2015-12-09 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107 二 十 二、 招 募说 明 书存 放 及查 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108 二 十 三、 备 查文 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 《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注册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6 年1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