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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保核心产业混合(002376)

国寿安保核心产业混合: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国 寿 安保 核心 产 业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国寿安保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二○一 六年 一月





录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 2 二、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 的、原 则和 解释 ............................................................................ 3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4 四、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 7 五、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8 六、指 令的 发送 、确 认及 执行 ............................................................................................ 10 七、交 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 12 八、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 14 九、基 金收 益分 配 .............................................................................................................. 16 十、基 金信 息披 露 .............................................................................................................. 17 十一、 基金 费用 .................................................................................................................. 19 十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 21 十三、 基金 有关 文件 档案 的保存 ........................................................................................ 22 十四、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的更 换 ............................................................................. 23 十五、 禁止 行为 .................................................................................................................. 24 十六、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25 十七、 违约 责任 和责 任划 分 ............................................................................................... 26 十八、 适用 法律 与争 议解 决 方式 ........................................................................................ 28 十九、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 ....................................................................................................... 29 二十、 托管 协议 的签 订 ....................................................................................................... 30 1 鉴于国寿安保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是 一 家 依 照 中国 法律 合 法 成 立 并 有 效 存续 的有 限 责 任 公司,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具备 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资 格和 能力 ; 鉴于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是一 家依 照中 国法 律合 法成立 并有 效存 续的 银行 , 按照相 关 法律法 规 的 规定 具备 担任 基金托 管人 的资 格和 能力 ; 鉴于国寿安保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拟 担 任 国 寿 安保 核心 产 业 灵 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的基 金管 理人 , 中国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拟 担任 国寿 安保核 心产 业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金的 基金 托管 人; 为明确国 寿 安 保 核 心产 业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之 间 的权利 义务 关系 ,特 制订 本协议 。 2 一、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或简 称 “ 管理 人 ” ) 名称:


国寿安 保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虹口 区丰 镇 路 806 号 3 幢 306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慧敏 成立时 间:2013 年 10 月 2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许可[2013]1308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资 本: 5.88 亿 元人 民币 经营范 围: 基金募 集、 基金 销售 、资 产管理 及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 持续经 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或简 称 “ 托管 人 ” ) 名称: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资 本: 人民币 贰仟 柒佰 玖拾 壹亿 肆仟柒 佰贰 拾贰 万叁 仟壹 佰玖拾 伍元 整 经营范 围: 吸收人 民币 存款 ; 发 放短 期、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结算; 办理 票据 贴现;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 理发 行 、 代理 兑付、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从事 同业拆 借;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供 保险 箱服 务;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 款; 外汇汇 款; 外 汇兑 换; 国 际结算 ; 同业 外汇 拆借; 外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借 款; 外 汇 担保; 结汇 、 售 汇; 发 行和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 价证 券;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 自营 外汇 买卖 ; 代 客外 汇买卖 ; 外 汇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款 ; 资信 调查、 咨询 、 见证 业务; 组织或 参加 银团贷 款; 国 际贵 金属 买 卖; 海外 分支 机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银 行业 务 ; 在 港澳 地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 发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3 二、托 管协议 的依 据、目 的、原 则和解 释 (一) 依据 本协议依 据《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合同 法》 、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下 简 称 “ 《基金 法》 ”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及其 他有 关 法 律法规与《 国寿 安保核 心产 业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 《基 金合 同》 ” ) 订立 。 (二) 目的 订立本 协 议 的 目 的 是明 确 国寿安保核心产业灵 活配 置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基金 托 管 人 和 国寿 安保 核心 产业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管 理人 之间 在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 投资 运作、 净值 计算 、 收 益分 配、 信 息披 露及 相互 监督 等相关 事宜 中的 权利 、 义 务及职 责,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三) 原则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本着平 等自 愿、 诚实 信用 的原则 ,经 协商 一致 ,签 订本 协 议 。 (四) 解释 除非文 义另 有所 指, 本协 议的所 有术 语与 《基 金合 同》的 相应 术语 具有 相同 含义。 4 三、基 金托管 人 对 基金管 理人 的 业务监 督 和 核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的 下列 投 资运 作进 行监督 : 1 、对 基金 的 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 理人应 将拟 投资 的股 票库 、债 券库 等各投 资品 种的 具体 范围 及时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的 变化 , 对 各投资 品种 的具 体范 围 予 以更新 和调 整, 并及时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 上述 投资 范围对 基金 的投 资 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小板 、创业 板和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 票) 、权 证等权 益类 金融工 具,债 券等固 定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 包括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 金 融 债券、 次级 债券 、 企 业债 券 、 公司 债券 、 中期票 据、 短期 融资 券、 超 短期融 资券 、 政 府支 持机 构债券 、 政 府支 持债 券、 地 方政府 债券 、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 证 券公 司短期 公司 债、 资产 支持 证券、 可转 换债 券、 可交 换债券 、 债 券回 购、 银 行存 款、 大额 存单 等)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 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0%-95% ,其 中不 低 于 80% 的 非现金 资 产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所 界 定 的 核 心 产 业 相 关 股 票 ; 其 余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5%-100% ; 持有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的 现金 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比例要 求有 变更 的, 本基 金将及 时对 其做 出相 应调 整, 并 以调 整变更 后的 投资 比例 为准 。 2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 、融 资比 例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 监督 : (1 ) 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 0%-95% , 其 中不 低于 80% 的非现金 资产 投 资于本 基金 所界 定的 核心 产业相 关股 票, 其余 资产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为 5%-100% ; (2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6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 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8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9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 该资产 支5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0 )本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全 部基 金投 资 于同 一原始 权 益人 的各 类 资产 支持证 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基 金持 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2 )基 金财 产参 与 股票发 行 申购 ,本 基 金所 申报的 金 额不 超过 本 基金 的总资 产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股 票的 总量 ;


(13 )本 基金 进入 全 国银行 间 同业 市场 进 行债 券回购 的 资金 余额 不 得超 过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40% ; 在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限 为 1 年 , 债 券回 购 到期后 不展 期 ; (14 ) 本 基金 应 当 保持 不低 于 基 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 或 到 期日 在 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 债 券; (15 )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 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16 )本 基金 持有 的 单只证 券 公司 短期 公 司债 券,其 市 值不 得超 过 本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17 )本 基金 的基 金资 产 总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40% ; (18 )本 基金 参与 融 资业务 后 ,在 任何 交 易日 日终, 持 有的 融资 买 入股 票与其 他 有价 证券市 值之 和,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95% ; (19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比例 限 制。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约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如 适用 于 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制 。


除上述 (11 ) 项 另有 约定 外,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司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但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基 金合 同另 有约定 的除 外。 在上 述期 间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 策略 应当 符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与 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开 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变更 或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的上 述限 制相应 变更 或取 消。 (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复核 。 ( 三) 基金 托管 人在 上述 第 (一 ) 、 ( 二) 款 的监 督和 核查中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 上述 约 定 , 应 及时 提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示 后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式 对基 金托6 管人发 出回 函 并 改正 。 在 限期内 ,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对 提示 事项 进行 复查 。 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托 管人 提示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 四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法 规 、 本 协议的 规定 , 应 当拒 绝 执行 , 及 时提 示 基金 管理 人, 并 依 照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 金托 管人 发 现基金 管理人 依据交 易程 序已经 生效的 指令违 反法 律法规 、 、本协 议 规 定的, 应当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 依照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 五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包括但 不限 于 :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提供 相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等 。 7 四、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的 业务核 查 1 、在 本协 议的 有效 期内 , 在不违 反公 平 、合 理原 则 以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况 进行 必 要的 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 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 根 据 基 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2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无正 当理由 未执 行或 延迟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法律法 规 、 《 基 金合同 》 及本 协议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 包括但 不限 于 :提 交相 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8 五、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 证券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 5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 法 律法 规 规 定外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募 集资金 的验 资和 入账 1 、 基 金募 集期满 或基 金 管 理人 宣 布停 止募 集 时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 等有关 规定 的 ,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 法定 期限 内 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 金进行 验资 , 并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以上 ( 含 2 名) 中国 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 效。 2 、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本 基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 在基金 托管 人 处 为本 基金 开立的 基 金银行 账户 中, 并确 保划 入的资 金与 验资 确认 金额 相一致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 、基 金托 管人 以本 基金 的 名义开 设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 鉴由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行 。 3 、本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 银行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 符合 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 (四) 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资的 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以基 金名 义在 基金托 管人 认可 的存 款银 行的指 定营 业网 点开 立存 款账户 ,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该 账户 银行 预留印 鉴的 保管 和使 用 。 在 上述账 户开 立和 账户 相关 信息变 更过 程 中,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开户 或账 户变更 所需 的相 关资 料。 ( 五) 基金 证券 账户 、结 算备付 金账 户及 其他 投资 账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代表 本 基金 ,以 基金 托管 人和 本 基金联 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9 2 、本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 或 转让 本基金 的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本 基金 的证 券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3 、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用于 办理 基金 托管 人所 托管的 包括 本基 金在 内的 全部基 金在 证券 交易 所进 行证券 投资 所 涉及的 资金 结算 业务 。结 算备付 金的 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的规 定 执 行 。 4 、在 本托 管协 议 生 效日 之 后,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其 他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的 ,涉 及相 关账户 的开 设、 使用 的, 若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比 照并 遵守 上述 关于账 户开 设 、 使用的 规定 。 ( 六)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向 中国 人民 银行 备案 获得基 金进 入银 行间市 场成 员资 格 , 备 案完 成后 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和银 行间 市 场清算 所股 份有 限公 司开 设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账户 和资 金账 户 , 并 代表 基金进 行银行 间债券 市场 债券 和资 金的 清算。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 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妥善保 管 。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 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 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表 基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的 重大 合 同 及 有关凭 证 。 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 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重大 合同由 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 少 15 年。 10 六 、指 令的发 送、 确认 及 执行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发送 指令人 员的 书面 授权 1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事先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书面 通知 (以 下 简 称“ 授权 通知” ) ,载 明基 金管理 人有权 发送指 令的 人员名 单(以 下 简称 “指 令发送 人员” ) 及各 个人员 的权限 范围。 基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指令 发送 人员 的人 名印鉴 的预 留印 鉴样 本和 签字样 本。 2 、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的授 权通 知应 加盖 公章并 由法 定代 表人 或其 授权签字 人 签署 , 若由 授权 签 字人 签署 , 还 应附 上法定 代表 人的授 权书 。 基金托 管人 在收到 授权 通 知 后以电话 确 认。 3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对授 权通 知及 其更 改负 有保密 义务 , 其内 容不 得 向指令 发 送人员 及相 关操 作人 员以 外的任 何人 披露 、泄 露。 (二) 指令 的内 容 指令是 基金 管理 人在 运作 基金财 产时 , 向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的资 金划 拨及 投资 指令。 相关 登记结 算公 司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的结 算通 知视 为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指 令。 (三) 指令 的发 送、 确认 和执行 1 、指 令由 “ 授权 通知 ”确 定的指 令发 送人 员代 表基 金管理 人用 加密 传真 的方 式或其 他 双方确 认的 方式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 对于 指令 发送 人员发 出的 指令 ,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否 认其 效力。 但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已经撤 销或 更改 对指 令发 送人员 的授 权, 并且 基金 托管人 已收 到该 通知 , 则 对于 此后该 指令 发送人 员无 权发 送的 指令 , 或 超权 限发 送的指 令 , 基金管 理人 不承 担责任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照《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基 金合同 》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在其合 法的 经营 权限 和交 易权限 内 , 并 依据相 关业 务规则 发送 指令 。 指 令发 出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电 话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3 、基 金托 管人 在接 受指 令 时, 应对 指令 的要 素是 否 齐全 、印 鉴是 否与 授权 通 知 相符 等 进行表 面真 实性 的检 查, 对合法 合规 的指 令 ,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规定 期限 内执 行, 不得 不合 理 延 误。 4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交 易结 束后将 银行 间 同 业市 场债 券交易 成交 单经 有权 人员 签字并 加 盖 预留 印鉴 后及 时传 真给 基金托 管人 。 5 、 基 金管 理人 在发 送指 令 时, 应为基 金托 管人 执行 指令留 出执 行指 令时 所必 需的时 间。 指令传 输不 及时 未能 留出 足够的 执行 时间 , 致使 指令 未能及 时执 行所 造成 的损 失由基 金管 理 人承担 。 (四)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错 误指令 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错误 指令 的情形 主要 包括 : 指 令要 素错误 、 无投 资行为 的指 令、 预留 印11 鉴错误 等情 形。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错 误时 , 有权 拒绝 执行 , 并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 对基金 管理 人更 正并 重新 发送后 的指 令经 基金 托管 人核对 确认 后方 能执 行。 (五)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暂缓 、拒 绝执 行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法 规规 定或者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应当不 予 执行, 并立 即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要 求其 变更 或撤 销相关 指令 , 若 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托 管人 发出上 述通 知后 仍未 变更 或撤销 相关 指令 ,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拒绝 执行 , 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 告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下达指 令时 ,应 确保 基金 的银行 存款 账户 有足 够的 资金余 额 , 确保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有足 够的证 券余 额。 对超 头寸 的指令 , 以 及超 过证 券账 户证券 余 额 的指 令, 基 金托 管人 可不 予执 行, 但 应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六) 基金 托管 人未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执行 的处 理方法 基金托 管人 因未 正确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合法 合规 的指 令, 致 使本 基金 、 基金 管理 人 的利 益 受到损 害 , 基 金托管 人应 承担相 应的 责任 。 除 此之 外, 基金 托管 人对执 行基 金管理 人的 合 法 合规指 令对 基金 造成 的损 失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 七) 被授 权人 员及 授权 权限的 变更


基金管 理人 若对 授权 通知 的内容 进行 修改 (包 括但 不限于 指令 发送 人员 的名 单的修 改 , 及/ 或权 限的 修改) , 应当 至 少提 前 1 个工 作日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 ; 修 改授 权通 知 的文件 应由 基 金管理 人加 盖公 章并 由法 定代表 人或 其授 权 签 字人 签署, 若由 授权 签字 人 签 署, 还 应附 上法 定 代 表 人 的 授权 书 。 基 金管 理 人 对 授 权通 知 的 修 改应 当 以 加 密 传真 的 形 式 发送 给 基 金 托管 人, 同时 电话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收 到变 更通知 后 应 向基 金管 理人 电话 确 认 。 基 金 管理人 对授 权通 知的 内容 的修改 自基 金托 管人 电话 确认后 于通 知载 明的 生效 时间 起 生效 。 基 金管理 人在 此 后 3 个工 作 日内将 对授 权通 知修 改的 文件原 件送 交基 金托 管人 。 12 七、交 易 及清 算交 收 安排 (一)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选 择代理 本基 金证 券买 卖的 证券经 营机 构。 1 、选 择代 理 证 券买 卖的 证 券经营 机构 的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相关 标准 进行考 察后 确定 证券 经营 机构的 选择 。 基金 管理 人与 被选择 的 证券经 营机 构签 订委 托协 议, 并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 金管理 人应 将委 托协议 (或 交易 单元 租用 协议) 的原 件及 时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2 、相 关信 息的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专用 交 易单 元 的 号码 、 券 商名称 、 佣 金费率 等基 金基 本信 息以 及变更 情况 , 其中 交易 单 元 租用 应至 少在 首次 进行 交易 的 10 个工 作日前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交易单 元 退 租应 在次 日内 通知到 基金 托管 人。 (二) 基金 清算 交收 1 、因 本基 金投 资于 证券 发 生的所 有场 内 、场 外交 易 的清算 交收 , 由基 金托 管 人负责 根 据相关 登记 结算 公司 的结 算规则 办理 。 2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原因 导致 基金 资金 透支 、超 买或 超卖 等情 形 的, 由责 任 方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基 金管理 人同 意在 发生 以上 情形时 ,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有关 规定办 理。 3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原因 导致 基金 无法 按时支 付清 算款 时 ,责任 方应对 由 此给基 金财 产造 成的 损失 承担相 应的 赔偿 责任 。 4 、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在交 收日 (T+1 日)10 :00 前 基金银 行账 户有 足够 的资 金用于 交 易所的 证券 交 易 资金 清算 , 如 基金 的资金 头寸 不足 则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的有 关规 定办 理 。 5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 金 托管人 在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发送的 划款 指令 时 ,基 金 银行账 户 或资金 交收 账户 上有 充足 的资金 。 基 金的 资金 头寸 不足时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拒绝基 金管 理人 发送的 划款 指令 , 由 此造 成的损 失 ,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赔 偿 。 基 金管理 人在 发送划 款指 令 时 应充分 考虑 基金 托管 人的 划款处 理时 间。 对 于要 求当 天到帐 的指 令, 应 在当 天 15:00 前 发送 ; 对于要 求当 天某 一时 点到 账, 则指 令需 提前 2 个 工 作小时 发送 , 并相 关付 款 条件已 经具 备。 对于新 股申 购网 下公 开发 行业务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网下申 购缴 款日(T 日) 的前 一日下 班前 将 新股申 购指 令发 送给 托管 人,指 令发 送时 间最 迟不 应晚 于 T 日上 午 10 :00 时。 对上海 证券 交易 所认 购权 证行权 交易 , 基金 管理 人 应 于行权 日 15:00 前将 需要 交付的 行 权金额 及费 用书 面通 知托 管人, 托管 人 在 16:00 前 支付至 登记 结算 公司 指定 账户。 对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实行 T+0 非担 保交收 的业 务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交 易日 14 :00 将划 款指 令 发送至 托管 人。 13 因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传 输不 及时 , 致 使资 金未 能及 时划 入中登 公司 所造 成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 包括 赔偿 在 深 圳市场 引起 其他 托管 客户 交易失 败、 赔偿 因占 用中 登深圳 公司 最低 备付金 带来 的利 息损 失。 在基金 资金 头寸 充足 的情 况下,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 、 本 协 议的指 令不 得 不 合理 拖延 或拒绝 执行 。 (三) 资金 、 证 券账 目 和 交易记 录核 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对本 基金 的资 金、 证券 账目及 交易 记录 进行 核对 。 (四) 申购 、赎 回 和 基金 转换的 资金 清算 1 、T 日 ,投 资者 进行 基金 申购、 赎回 和转 换申 请,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分别计 算 基金资 产净 值, 并进 行核 对;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履 行净值 披露 义务 。 2 、T+1 日 ,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申购份 额、 赎回 金额 及转 换份额 , 更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据 库; 并将 确认 的申购 、 赎 回及转 换数 据向 基金 托管 人传送 。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确 认数据 进行 账务 处理 。 3 、基 金托 管账 户与 “基 金 清算账 户 ”间 的资金 清算 遵循 “净 额清 算、 净额 交 收” 的原 则,即 每日(T 日 :资 金交 收日, 下同) 按照 托管 账户 应收资 金( 直销 T-1 日和 代销 T-2 日申 购申请 对应 申购 金额 与 T-3 日基 金转 换入 申请 对应 金额之 和 ) 与托 管账 户应 付额 (T-3 日赎 回申请 对应 赎回 金额 与 T-3 日基 金转 换出 申请 对应 金额之 和 ) 的 差额 来确 定托 管账户 净应 收 额或净 应付 额 , 以此 确定 资金交 收额 。 当存在 托管 账户净 应收 额时 , 基 金管 理人负 责将 托 管 账户净 应收 额在 T 日 16:00 前从“ 基金 清算 账户 ” 划到基 金托 管账 户; 当存 在托管 账户 净 应付额 时 , 基金 托 管行 按 管理人 的划 款指 令将 托管 账户净 应付 额 在 T-1 日 16:00 前 划到 “ 基 金清算 账户 ” 。 4 、基 金管 理人 未能 按上 款 约定将 托管 账户 净应 收额 全额 、及 时汇 至基 金托 管 账户 ,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应 由 该 基 金管 理 人 承 担 ; 基 金 托 管 人未 能 按 上 款 约定 将 托 管 账户 净 应 付 额全 额、 及 时汇 至 “ 基金 清算 账户” , 由 此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担 。 ( 不可 抗力或 基金 托 管人无 过错 的情 况除 外) 。 5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每个 开 放日的 申购 、 赎回 、转 换 开放式 基金 的数 据传 送给 基金托 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对 传递 的申购 、 赎 回、 转换 开放 式基金 的数 据真 实性 负责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查 收申 购资 金的 到账 情况并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及时 划付 赎回 款项 。 14 八、基 金 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 资产 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指 计 算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总 数后 的价 值。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开放 日 对基金 财产 估值 。 估值 原 则应符 合 《基 金合 同》 、 《 证券投 资 基金会 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及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开放 日结束 后计 算 得出当 日的 该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 在盖 章后 以双 方约 定的 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对净 值计 算结 果进 行复 核, 并 以双 方约 定的 方式 将复核 结果 传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 月末 、年 中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3 、 当 相关 法律法 规或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不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财 产公 允价值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 价格 估值 。 4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 金合同 》 订明 的估 值方法 、程 序以 及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 双 方应 及时 进行协 商和 纠 正。 5 、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三 位内发 生差 错时 , 视为 基 金份额 净 值估值 错误 。 当基金 份额 净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取 合理 的 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当计 价错 误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报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的 同时 并及 时进 行公 告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前述 内容 另有 规定 的 , 按 其规定 处 理 。 6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 布的任 何基 金净 值数 据错 误, 导致 该基 金财 产或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实际 损失 , 基 金管 理人应 对此 承担 责任 。 若 基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正确 , 则基 金 托管人 对该 损失 不承 担责 任; 若 基金 托管 人计算 的 净值数 据也 不正 确, 则基 金托管 人也 应承 担部分 未正 确履 行复 核义 务的责 任 。 如 果上 述错 误造 成了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不 当 得利, 且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已 各自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向 不当 得利 之主体 主张 返还 不当 得利 。 如果返 还金 额不 足以 弥补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已承担 的赔 偿 金额, 则双 方按 照各 自赔 偿金额 的比 例对 返还 金额 进行分 配。 7 、由 于不 可抗 力, 或证 券 交易所 、 登记 结算 公司 发 送的数 据错 误等 原因 , 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 能发 现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或减 轻 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8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的复 核 结果与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存 在差 异 ,且 双方 经 协商未 能 达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照 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基金 托管 人可15 以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二) 基金 会计 核算 1 、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 分别独 立地 设置 、 登 记和 保管基 金的 全套账 册 , 对 双方各 自的 账册定 期进 行 核 对, 互 相监 督, 以保 证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若双 方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2 、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 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 如发 现存 在不符 , 双 方应及时 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 、基金 财 务报 表和 定期 报 告的 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终了 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完 成; 招募 说明 书在 《基 金 合同 》生 效后 每六 个月 更 新并公 告一 次, 于该等 期间 届满 后 45 日 内公告 。季 度报 告应 在每 个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0 个 工作日 内编 制完 毕并于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予 以公 告 ; 半年 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 半 年终了 后 40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 度半年 终了 后 60 日内 予 以公告 ;年 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结 束 后 60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 度终了 后 90 日 内予 以公 告 。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 报表 盖章 后提 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 3 个工 作日 内 进 行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季 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复 核 ,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理 人在 半年 度报 告完 成当日 , 将有 关 报告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10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复 核 , 并将 复核 结 果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管理 人在 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1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之间 的上述 文件 往来 均以 加密 传真的 方式 或双 方商 定的 其他方 式 进 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双方 无法 达成一 致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账 务处 理为 准。 核对无 误后 ,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务 部门公 章或 者出 具加 盖托 管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双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按照 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16 九、基 金收益 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依 据 1 、 基金 收益 分配 是指 将该 基金期 末可 供分 配利 润根 据持有 该基 金份 额的 数量 按比例 向 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进 行分 配。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采用 期末余额 表 中未 分配 利润 与未分 配利 润 中已实 现部 分的 孰低 数。 2 、收 益分 配应 该符 合《 基 金合同 》关 于收 益分 配原 则的规 定。 (二)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程 序 1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 定制 定。 2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收益 分 配日之 前将 其制定 的 收益 分配方 案提 交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管 人应 于收 到收 益分 配方案 后完 成对 收益 分配 方案的 复核 , 并将 复核 意见 书面通 知基 金 管理人 , 复核 通过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将 收益 分配 方案 报中国 证监 会 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 案, 并及 时 公 告;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不能 于收 益 分配日 之前 就收 益分 配方 案达成 一致 , 基金 托管 人有 义务将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相 关情况 的说 明 提交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在 上述 文件提 交完 毕之 日起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利 对 外 公 告 其 拟订 的 收 益 分配 方 案 , 且 基金 托 管 人 有义 务 协 助 基 金管 理 人 实 施该 收 益 分 配方 案,但 有证 据证 明该 方案 违 反法 律法 规及 《基 金合 同》 的 除外 。 3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 投资 ,投 资者 可选 择现 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4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收益 分配 方案 和提 供的现 金红 利金 额的 数据 ,在 红利 发放日 将分 红资 金划 入基 金管理 人指 定账 户 。 如果 投资者 选择 转购 基金 份额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则应 当进 行红 利再投 资的 账务 处理 。 17 十、基金 信息 披露 (一) 保密 义务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除为履行 法 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及 本协 议规定 的义 务所必 要 之外 , 不 得为 其他目 的使 用、 利用 其所 知悉的 基金 的信息 , 并且 应当将 基金 的 信息 限制 在 为 履行前 述义 务而 需要 了解 该信息 的职 员范 围之 内。 但是, 如下 情况 不应 视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违 反保 密义 务: 1 、非 因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的原 因导 致保 密信 息被披 露、 泄露 或公 开;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为遵 守和 服从 法院 判决 、仲 裁裁 决或 中国 证监 会 等监管 机 构的命 令、 决定 所做 出的 信息披 露或 公开 。 (二)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在信 息披 露中 的职 责和信 息披 露程 序 1 、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应 根据 相 关 法 律 法规 、 《 基 金 合同 》 的规 定 各自承 担 相 应 的信息 披露 职责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负 有积 极配合 、 互 相督 促、 彼此 监督, 保证 其履 行按照 法定 方式 和时 限披 露的义 务。 2 、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所 有 文件 ,包 括《 基金 合同 》 和本协 议规 定的 定期 报告 、临 时报 告、 基 金资 产净 值公 告及 其他必 要的 公告 文件 ,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有 关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予 以公 布。 3 、 基金 年度 报告 中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必 须经 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 审计。 4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应 通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全 国性报 刊 (以 下简 称“ 指 定报刊 ” ) 和基金 管理人 的互联 网 网 站(以 下简称 “网站 ” )等 媒介进行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其 他 公 共 媒介 披 露 信 息 ,但 是 其 他 公共 媒介 不 得 早于 指 定 报 刊和 网 站 披 露信 息,并 且在 不同 媒介 上披 露同一 信息 的内 容应 当一 致。 5 、信 息文 本的 存放 与备 查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将招 募说 明书、 定 期报告 等文 本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住所 , 并 接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查 询和 复制 要求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文本 存放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查 询有 关文 件提供 必要 的场 所和其 他便 利。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6 、对 于因 不可 抗力 等原 因 导致基 金信 息的 暂停 或延 迟披露 的 (如 暂停 披露 基 金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并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采 取补救 措施 。 不可 抗力 等情 形消 失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恢 复办理 信 息披露 。 (三) 基金 托管 人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 办法》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18 于每个 上半 年度 结束 后 60 日内 、每 个会 计年 度结 束后 90 日 内在 基金 半年 度报告 及年 度报 告中分 别出 具托 管人 报告 。 19 十一、 基金费 用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 下: H =E ×1.5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 致后,由 基金 托 管人 于次月 首日 起 2-5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 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假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在首期 支付 基金 管理 费前 , 基金管 理人 应向 托管 人出 具正式 函件 指定 基金 管理 费的收 款 账户。 基金 管理 人 如 需要 变更此 账户 ,应提前 5 个 工作日 向托 管人 出具 书面 的收款 账户变 更通知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 下: H=E ×0.25% ÷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 人 核对一 致后 , 由基 金托 管 人于次 月首 日 起 2-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取 。 若遇 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日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三)开 户费 用、证 券交 易费用、 基金 财产划 拨支 付的银行 费用 、账户 维护 费、 《基 金 合同》 生效后 的信息 披露 费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费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基 金有关 的会计 师费和 律师费 等根 据有关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及 相应协 议的规 定, 列入当 期基金 费用。 (四)不 列入 基金费 用的 项目: 《 基金合 同》生 效前 的律师费 、会 计师费 和信 息披露 费 用不得 从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 支出或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以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 入基金 费用 。 ( 五) 经双方当事 人 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可酌情调低该 基金管理费 和/ 或托管 费。 此项 调整 不需 要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于 新的 费率 实施 日 2 日前 在指 定媒介 上刊登 公告 。 20 ( 六) 对于 违反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 、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包 括基 金费 用的计 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支 付方 式等) 的基 金费 用, 不得 从任何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21 十二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保 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 1 、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2 、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4 、每 半年 度 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供 对于每 半年 度 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每 半年 度 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定 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 对于 基金 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 基 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 名 册生成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 监会 报告 ,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 金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 给 予补 偿。 22 十三、 基金有 关文 件档案 的保存 (一)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存 基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资 料 , 基金托 管人 应保 存基 金托 管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 保存期 限 为 15 年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按本 协议 第十 条的 约定对 各自 保存 的文 件和 档案履 行 保密义 务。 23 十四、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 的更换 (一 ) 基 金管 理人职 责终 止 后 , 仍 应妥 善保管 基金 管理业 务资 料 , 并与 新任 基金管 理 人 或临时 基金 管理 人 及 时办 理基金 管理 业务 的移 交手 续。 基 金托 管人 应给 予积 极配合 , 并 与新 任基金 管理 人 或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 和净值 。 (二 ) 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后 , 仍 应妥 善保管 基金 财产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资料 , 并 与新 任 基金托管 人 或临 时基 金托管 人及 时办 理基 金财 产和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移交 手续 。 基金管 理人 应 给予积 极配 合, 并与 新任 基金托 管人 或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核 对基 金资 产总 值和 净值。 (三) 其他 事宜 见 《 基金 合同 》 的相 关约 定。 24 十五、 禁止行 为 (一) 《基 金法 》第 二十 条 、第三 十 八 条禁 止的 行为 。 (二) 《基 金法 》第 七十 三 条禁止 的投 资或 活动 。 (三)除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令或 《基 金合同》 、本 协议另有 规定 外,基 金托 管人不 得 动用或 处分 基金 财产 。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高 级管 理人 员和 其他从 业人 员不 得相 互兼 职。 ( 五)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和 本协 议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25 十六、 托管协 议的 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二)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 应当 终止 : 1 、 《 基金 合同 》 终 止; 2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 、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本 基金 的财产 进 行清算 。 26 十七、 违约责 任和 责任划 分 (一) 本协 议 当 事人 不履 行本协 议或 履行 本协 议不 符合约 定的 ,应 当承 担违 约责任 。 (二) 因 本 协议 当事 人违 约给基 金财 产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造 成损 害的 , 应 当分别 对各 自的行 为依 法承 担赔 偿责 任, 因 共同 行为 给基 金财 产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害 的, 应当 承担连 带赔 偿责 任。 对损 失的赔 偿, 仅限 于直 接损 失。 但 是发 生下 列情 况, 当 事人可 以免 责 : 1 、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作 为或不 作 为而造 成的 损失 等; 2 、基 金管 理人 由于 按照 《 基金合 同 》规 定的 投资 原 则而行 使或 不行 使其 投资 权而造 成 的损失 等; 3 、不 可抗 力; 4 、计 算机 系统 故障 、网 络 故障 、通 讯故 障、 电力 故 障、 计算 机病 毒攻 击及其 它非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的 意外 事故 。 (三) 一方 当事 人违 反本 协议, 给另 一方 当事 人造 成损失 的,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 四 ) 因 不可 抗力不 能履 行本协 议的 , 根据不 可抗 力的影 响 , 违 约方部 分或 全部免 除 责 任,但 法律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当 事人 迟延 履行 后发 生不可 抗力 的, 不能 免除 责任。 ( 五 ) 当 事人 一方违 约 , 另一方 在职 责范 围内 有义 务及时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 尽力防 止损 失的扩 大。 ( 六 ) 违 约行 为虽已 发生 , 但 本协 议能 够继续 履行 的, 在最 大限 度地保 护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利益 的前 提下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继 续履行 本协 议。 ( 七 ) 为 明确 责任 , 在 不 影响本 协议 本条 其他 规定 的普遍 适用 性的 前提 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对 由于 如下 行为造 成的 损失 的责 任承 担问题 ,明 确如 下: 1 、由 于下 达违 法、 违规 的 指令所 导致 的责 任,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2 、指 令下 达人 员在 授权 通 知载明 的权 限范 围内 下达 的指令 所导 致的 责任 , 由 基金管 理 人承担 , 即 使该 人员 下达 指令并 没有 获得 基金 管理 人的实 际授 权 ( 例如 基金 管理人 在撤 销或 变更授 权权 限后 未能 及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


3 、基金托管人未对指令上签名和印鉴与预留签字样本和预留印鉴进行 表 面 真 实 性 审 核 , 导致 基金 托管人 执行 了应当 无效 的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未审 核指 令的 责任 , 如 管理 人 内部管 理不 当导 致指 令下 达人员 发出 无效 指令 ,管 理人也 应承 担相 应责 任 ; 4 、属 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 有 效控制 下的 基金 财产 ( 包 括实物 证券 ) 在基 金托 管 人保管 期 间的 损 坏、 灭失 ,由 此产 生的责 任应 由该 基金 托管 人承担 ; 5 、基 金管 理人 应承 担对 其 应收取 的管 理费 数额 计算 错误的 责任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 后同意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 则基 金托 管人 也应 承担未 正确 履行 复核 义务 的 相应 责任 ; 6 、基 金管 理人 应承 担对 基 金托管 人应 收取 的托 管费 数额计 算错 误的 责任 。 如 果基金 托27 管人复 核后 同意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 , 则 基金 托管 人也应 承担 未正 确履 行复 核义务 的相应 责任; 7 、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或 托管 人原因 导致 本基 金不 能依 据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的业务 规则 及时 清算 的, 由 责任 方承 担由 此 给 基金 财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及 受损 害 方造 成的 直接损 失 , 若 由于 双方 原因 导致本 基金 不能 依据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业 务规 则 及时清 算的 ,双 方应 按照 各自的 过错 程度 对造 成的 直接损 失合 理分 担责 任 ; 8 、在 资金 交收 日, 基金 资 金账户 资金 首先 用于 除新 股申购 以外 的其 他资 金交 收义务 , 交收完 成后 资金 余额 方可 用于新 股申 购 。 如 果因 此资 金不足 造成 新股 申购 失败 或者新 股申 购 不足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 如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因 此提 出赔 偿要 求, 相关法 律责 任 和 损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28 十 八、 适用法 律与 争议解 决 方式 (一)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之 间因 本协 议产 生的 或与本 协议 有关 的争 议可 通过友好 协商解 决 。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 方式解 决的 , 则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于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 并按 其时 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 行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力 。 (三) 除争 议所 涉的 内容 之外 ,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行 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29 十九、 托管协 议的 效力 (一) 基金 管理 人在 向中 国证监 会申 请发 售基 金份 额时提 交的 基金 托管 协议 草案, 应经 托管协 议双方 当 事人 的 法 定代表 人或 授权 签字 人签字 并加 盖公 章 , 协 议当 事人 双方根 据中 国 证监会 的意 见修 改托 管协 议草案 。托 管协 议以 中国 证监会 注册 的文 本为 正式 文本。 (二 ) 本 协议 自 双方 签署 之日起 成立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生效 。 本 协议 的有效 期 自 其生效 之日 起至 基金 财产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之 日止 。 (三) 本协 议自 生效 之日 起对双方 当 事人 具有 同等 的法律 约束 力。 (四) 本协 议正 本一 式陆 份 , 协议 双方 各执 贰份, 上报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银 监会 各壹份 , 每份具 有同 等法 律效 力。30 二十、 托管协 议 的 签订 见签署 页。 31 (本页为 《国寿安保核心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 签署 页,无正文) 基金托管 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法定代表 人 或授权 签字人: 签订日: 签订地: 基金管理 人: 国寿安保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 人 或授权签字 人:


签订日: 签订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