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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强债(166008)

中欧强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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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欧 增强 回 报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中 欧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 管 人: 广 发 银 行股 份 有 限 公司 
 
 
 
 
 
 
二〇一六 年一 月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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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0 年10 月8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 《关于核准中欧
增 强 回 报 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募 集的 批 复 》 (证 监 许 可[2010]1316 号文)核准,
进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0 年12 月2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因基金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决定自 2015 年 10 月 8 日 起对 本基金增
加 E 类份额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认 (申) 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
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 但同时也
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
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
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 以
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
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型基金和
股票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认 (申) 购 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
书 》 和 《 基金 合 同 》 。本 基 金 的 过往 业 绩 并 不代 表 将 来 表现 。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
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 现的保证。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2015 年12 月1 日 (特 别事项注明除外)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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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5 年9 月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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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 11 四、基金托管人 .............................................................................................................................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基金的募集 ............................................................................................................................. 4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4 八、基金的上市交易 ..................................................................................................................... 45 九、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转换与赎回 ..................................................................................... 46 十、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 ................................................................................................. 56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和基金份额的登记、 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 61 十二、基金的投资 ......................................................................................................................... 63 十三、基金的业绩 ......................................................................................................................... 74 十四、基金的财产 ......................................................................................................................... 76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 77 十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 83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5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7 十九、基金运作方式的转换及相关事宜 ..................................................................................... 88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 89 二十一、风险揭示 ......................................................................................................................... 94 二十二、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98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0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1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2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3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5 二十八、备查文件 ....................................................................................................................... 106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 ............................................................................................................... 107 附件二:托管协议摘要 ............................................................................................................... 124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 / 136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中欧增强回 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以下简称 “本 基 金 ” 或 “基 金 ” ) 的投 资 目 标 、策 略 、 风 险、 费 率 等 与投 资 人 投 资决 策 有 关 的 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 身 即 表 明其 对 基 金 合同 的 承 认 和接 受 , 并 按照 《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权 利 、 承 担义 务 。 基 金投 资 人 欲 了解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权利 和 义 务 ,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6 / 136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 金 合同 或 本 基 金合 同 : 指 《中 欧 增 强 回报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基 金 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 管 协议 : 指 基 金管 理 人 与 基金 托 管 人 就本 基 金 签 订之 《 中 欧 增强 回 报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 募 说明 书 : 指 《中 欧 增 强 回报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招 募 说 明 书》 及 其 定期的更新 7 . 基 金 份额 发 售 公 告: 指 《 中 欧增 强 回 报 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份 额发 售 公 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2003 年 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 年 6 月1 日起实施,并经2015 年 4 月24 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 改 〈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港 口 法> 等七 部 法 律 的决 定 》 修 改的 《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作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作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 行 业监 督 管 理 机构 : 指 中 国人 民 银 行 和/ 或 中 国 银行 业 监 督 管理 委 员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7 / 136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以外的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 23.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并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 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 24.直销机构: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 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 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6.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 代销机构以及具有基金代销资格且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会员单位,其中场外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7.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 括 投 资 人基 金 账 户 的建 立 和 管 理、 基 金 份 额注 册 登 记 、基 金 销 售 业务 的 确 认 、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8.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中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8 / 136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和/或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9.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和/或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30.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31.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 基金交 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4.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39.T+n 日:指自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 封闭期: 指根据本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运作方式的约定, 对本基金采取 封闭式运作的期间, 在该期间内基金份额保持不变,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 购、赎回本基金 42.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 《业务规则》 :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 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深圳证券交 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 、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9 / 136 务规则》 等相关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 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申购: 指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赎回: 指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 合同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 基金份额类别: 指本基金根据 注册登记机构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 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48.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49. 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 同一注册登记系 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位) 之 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0. 跨系统转登记: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之 间 进 行 转 登 记 的行为 51.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 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2.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3.元:指人民币元 54.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0 / 136 55.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8.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9.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60.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克服且在本 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 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 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府征用、 没收、 恐怖袭击、 传染病传播、 法律法规 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1 / 136 三 、 基 金 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8 层 3.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中心 5 层、上海 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8 层 4.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5.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6.设立日期:2006 年7 月 19 日 7.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8.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6]102 号 9.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电话:021-68609600


11.传真:021-33830351 12.联系人:袁维


13.客户服务热线:021-68609700 、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 14.注册资本:1.88 亿元人民币 15.股权结构: 意大利意联银行股份合作公司 (简称 UBI) 出资6,580 万元人民币, 占公司 注册资本的35%;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3760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0%; 北京百骏投资有限公司出资 3760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0%; 上海睦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出资 3,760 万元人民币, 占公司注 册资本的20%; 万盛基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 940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5%。 上述5 个股东共出资18,800 万元人民币。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窦 玉 明 先 生, 清华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本科、 硕士, 美国杜兰大学 MBA, 中国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2 / 136 籍。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 民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职于君安 证 券 有 限 公司 、 大 成 基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 历 任嘉 实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投 资 总 监 、 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Marco D ’Este 先生, 意大利籍。 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历 任布雷西亚农业信贷银行(CAB) 国际部总监,联合信贷银行(Unicredit) 米兰 总部客户业务部客户关系管理、 跨国公司信用状况管理负责人, 联合信贷银行东 京分行资金部经理,并曾在 Credito Italiano( 意大利信贷银行) 圣雷莫分行、 伦 敦 分 行 、 纽 约 分 行 及 米 兰 总 部 工 作 , 之 后 担 任 意 大 利 意 联 银 行 股 份 合 作 公 司 (UBI)机构银行业务部总监。 朱 鹏 举 先 生, 中国籍。 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国都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投资银行总部业务董事、 投资银行业务内核小组副组长, 兼 任国都景瑞投资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曾任职于联想集团有限公司、 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大 连柏荣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高级经理、 副总经 理。 刘 建 平 先 生, 北京大学 法学硕士, 中国籍。 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 董事。 历任北京大学助教、 副科长,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 监管部副 处长,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David Youngson 先 生, 英国籍。 现任 IFM (亚洲) 有限公司创办者及合伙人, 英 国 公 认 会计 师 特 许 公会- 资 深 会员 及 香 港 会计 师 公 会 会员 , 中 欧 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独立董事。 历任安永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及英国伯明翰, 伦敦) 审计经理、 副总监,赛贝斯股份有限公司亚洲区域财务总监。 郭 雳 先 生 ,北 京 大 学法学 博 士 (国际 经 济 法) , 美 国 哈佛大 学 法 学硕士 ( 国 际 金 融 法 ) , 美 国 南 美以 美 大 学 法学 硕 士 ( 国际 法/ 比 较法 ) , 中 国籍 。 现 任 北京 大学法学院教授、 院长助理 、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 历任北京大学法 学院讲师、副教授,美国康奈尔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唐 步 先 生 , 中 欧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监 事 会 主 席, 中 欧 盛 世资 产 管 理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董事 长 , 中 国籍 。21 年以 上 证 券 从业 经 验 。 历任 中 欧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上 海 证 券 中央 登 记 结 算公 司 副 总 经理 , 上 海 证券 交 易 所 会员 部 总 监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3 / 136 监察部总监,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总经理。 廖海先生,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中国 籍。 武汉大学法学博士、 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博士后。 历任深圳市深华工贸总公 司法律顾问, 广东钧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美国纽约州 Schulte Roth & Zabel LLP 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 陆 正 芳 女 士, 中欧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交易总监, 中国籍, 上海财经大学证券 期货系学士, 13 年以上证券及基金从业经验。 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路营业部经纪人。 李琛女士,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总监, 中国籍, 同济大学计算机 应用专业学士, 17 年以上证券及基金从业经验。 历任大连证券上海番禺路营业 部系统管理员,大通证券上海番禺路营业部客户服务部主管。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窦 玉 明 先 生,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籍。简历同上。 刘 建 平 先 生,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籍。简历同上。 卢 纯 青 女 士,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管投资副总经理, 兼任中欧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研究总监、 事业部负责人, 中国籍。 加拿大圣玛丽大学金融学硕士,10 年以上基金从业经验。 历任北京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中信基金管理有 限 责 任 公 司研 究 员 , 银华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研究 员 、 行 业主 管 、 研 究总 监 助 理 、 研究副总监。 许欣先生,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管市场副总经理, 中国籍。 中国人民大 学 金 融 学 硕士 ,14 年以 上 基 金 从业 经 验 。 历任 华 安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北 京 分 公 司销售经理,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机构理财部总监,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 黄 桦 先 生 , 中 欧 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司督 察 长 ,中国 籍 。 复旦大 学 经 济学硕 士 , 25 年 以 上证 券 及 基 金从 业 经 验 。历 任 上 海 爱建 信 托 公 司场 内 交 易 员, 上 海 万 国 证券公司部门经理助理、 部门经理,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展中心部 门经理, 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助理总经理,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 技术部总监, 信 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 信息技术部总监, 中欧基金管理有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4 / 136 限 公 司 分管运 营 副 总经理 。 (经 公司 第 四届 董事会 会议审 议 通过 , 同意 黄桦先 生辞任 公 司 督察长 。 公司 已按相关 法律 法规要求 报送 中国证券 投资 基金业协 会备 案,自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正式离任 ,上 述事项已 于2016 年1 月5 日进行了 信息 披露。) 4.本基金基金经理 (1 )现任基金经理 刘 德 元 先 生,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 , 中国籍。 武 汉 轻 工 大学 ( 原 武 汉工 业 学 院 )物 流 管 理 专业 学 士 ,10 年 以 上 证券 及基金从 业经验。 历任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技术总监, 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研究员。2015 年 6 月加入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信用研究员,现任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 经理 (2015 年8 月20 日起至今) 、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9 月 25 日起至今) 、中欧瑾和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10 月22 日起至今) 、 中欧强势 多策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11 月 10 日起至今) 、 中 欧瑾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11 月27 日起至今) 、 中欧琪丰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11 月27 日起至今) 、 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5 年 12 月2 日起至今) 。 (2)历任基金经理 赖 海 英 女 士, 于2011年7月28 日至2012年6月13日期间担任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 聂 曙 光 先 生, 于2010年12月2日至2014年5月7日期间担任中欧增强回报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 袁争光先 生, 于2014年5月7日起至2015年7月13日期间担任 中欧增强回报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 赵小强先 生, 于2015年7月13 日起至2015年8月20日期间担任 中欧增强回报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 5、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由总经理刘 建平、 分管投资副总经理卢纯青、 事业部负责人周蔚文、 陆文俊、 刁羽、 曹剑飞 、 刘明月、 周玉雄、 曲径、 赵国英, 风控部总监卞玺云组成。 其中总经理刘建平任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5 / 136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 自 本基 金 合 同 生效 之 日 起 ,依 照 有 关 法律 法 规 和 本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独 立运用基金财产; (2 ) 依 照基 金 合 同 获得 基 金 管 理费 以 及 法 律法 规 规 定 或监 管 部 门 批准 的 其 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 在 符合 有 关 法 律法 规 的 前 提下 , 制 订 和调 整 有 关 基金 认 购 、 申购 、 赎 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 围 内 决 定 和 调 整 基 金 的 除 调 高 托 管 费 率 和 管 理 费 率 之 外 的 相 关 费 率 结 构 和 收 费方式; (6 ) 根 据本 基 金 合 同及 有 关 规 定监 督 基 金 托管 人 , 对 于基 金 托 管 人违 反 了 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 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依据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本基金运作方式; (9)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0) 自行担任或选择、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 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选择、 更换代销机构, 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2)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3)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6 / 136 (14)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 依 法募 集 基 金 ,办 理 或 者 委托 经 中 国 证监 会 认 定 的其 他 机 构 代为 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 合 同 生 效之 日 起 , 以诚 实 信 用 、勤 勉 尽 责 的原 则 管 理 和运 用 基 金财产; (4 ) 配 备足 够 的 具 有专 业 资 格 的人 员 进 行 基金 投 资 分 析、 决 策 , 以专 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健 全 内 部 风险 控 制 、 监察 与 稽 核 、财 务 管 理 及人 事 管 理 等制 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 采 取适 当 合 理 的措 施 使 计 算基 金 份 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 和 注 销价 格 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 严 格按 照 《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 ,履 行 信 息 披露 及 报 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 法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 另有 规 定 外 ,在 基 金 信 息公 开 披 露 前应 予 保 密 ,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7 / 136 分配收益; (16 ) 依 据《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召 集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 ) 组 织并 参 加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组 , 参 与 基金 财 产 的 保管 、 清 理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 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 基 金 管理 人 承 诺 不从 事 违 反 《证 券 法 》 的行 为 , 并 承诺 建 立 健 全内 部 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 基 金 管理 人 承 诺 不从 事 违 反 《基 金 法 》 的行 为 , 并 承诺 建 立 健 全内 部 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8 / 136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基 金 管理 人 承 诺 严格 遵 守 基 金合 同 , 并 承诺 建 立 健 全内 部 控 制 制度 , 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 基 金 管理 人 承 诺 加强 人 员 管 理, 强 化 职 业操 守 , 督 促和 约 束 员 工遵 守 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 照 有关 法 律 、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原 则 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 不 违 反现 行 有 效 的有 关 法 律 法规 、 基 金 合同 和 中 国 证监 会 的 有 关规 定 ,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 健 全性 原 则 。 内部 控 制 应 当包 括 公 司 的各 项 业 务 、各 个 部 门 或机 构 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 有 效性 原 则 。 通过 科 学 的 内控 手 段 和 方法 , 建 立 合理 的 内 控 程序 , 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 独 立性 原 则 。 公司 各 机 构 、部 门 和 岗 位职 责 应 当 保持 相 对 独 立, 公 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5 ) 成 本效 益 原 则 。公 司 运 用 科学 化 的 经 营管 理 方 法 降低 运 作 成 本, 提 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 各个业务 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9 / 136 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 董 事会 : 负 责 制定 公 司 的 内部 控 制 政 策, 对 内 部 控制 负 完 全 的和 最 终 的责任。 (2 ) 监 事会 : 对 公 司的 经 营 情 况进 行 检 查 ,并 对 董 事 会和 管 理 层 履行 职 责 的情况进行监督。 (3 ) 督 察长 : 独 立 行使 督 察 权 利, 直 接 对 董事 会 负 责 ;就 内 部 控 制制 度 和 执 行 情 况 独立 地 履 行检 查 、 评 价、 报 告 、 建议 职 能 ; 向董 事 会 和 中国 证 监 会 进 行定期、不定期报告。 (4 ) 投 资决 策 委 员 会: 负 责 指 导基 金 财 产 的运 作 , 对 基金 投 资 的 所有 重 大 问题进行决策。 (5 ) 风 险控 制 委 员 会: 协 助 确 立公 司 风 险 控制 的 原 则 、目 标 和 策 略, 并 就 风险控制重要事项进行讨论和决策。 (6 ) 监 察稽 核 部 : 独立 于 其 他 部门 和 业 务 活动 , 对 内 部控 制 制 度 的执 行 情 况进行全面及专项的检查和反馈, 使公司在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7 ) 业 务部 门 : 具 体执 行 公 司 各项 内 部 控 制制 度 及 政 策, 确 保 各 项业 务 活 动合法、合规进行。 3.内部控制的措施


(1)部门及岗位设置体现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原则。 各部门及岗位均设立明确的授权分工及工作职责, 并编制详 细的岗位说明书 和业务流程; 建立重要凭据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 实现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 的监督制衡。 (2)严格授权控制。 授 权 控 制 贯穿 于 公 司 经营 活 动 的 始终 。 公 司 建立 了 合 理 的授 权 标 准 和流 程 , 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重大业务的授权应采取书面形式, 明确授权内容和实 效,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3)实行恰当的岗位分离。 建立科学的岗位分离制度, 各业务部门在适当授权的基础上实行恰当的岗位 分离。 重要业务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投资与交易、 交易与清算、 基金会计与公 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重叠。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20 / 136 (4)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 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 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 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 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5)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 风险管理系统包括两方面: 一是公司主要业务的风险评估和检测办法、 重要 部门风险指标考核体系以及业务人员道德风险防范体系等; 二是公司灵活有效的 应急、 应变措施和危机处理机制。 通过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 对公司内外部 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建立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 真实、 全面、 及时、 准 确地记载每一笔业务, 及时准确地进行会计 核算和业 务记录, 完整妥善地保管好会计、 统计和各项业务资料档案, 确保原始记录、 合 同契约、各种信息资料数据真实完整。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 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 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本基金管理人特 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 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21 / 136 四 、 基 金 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注册日期:1988 年7 月8 日 注册资本:154 亿元人民币 托管部门联系人:李春磊 电话:010-65169830 传真:010-65169555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88 年, 是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 的我国首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 总部设于 广东省广州市, 注册资本 154 亿元。 二十多年来, 广发银行栉风沐雨, 艰苦创业, 以自己不断壮大的发展历程, 见证 了中国经济腾飞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每一个脚印。 2006 年,广 发 银 行 成功 重 组 , 引入 了 花 旗 集团 、 中 国 人寿 、 国 家 电网 、 中 信信托等世界一流的知名企业作为战略投资者。 重组后, 广发银行紧紧围绕 “建 设 一 流 商 业银 行 ” 的 战略 目 标 , 注重 战 略 规 划的 执 行 , 坚持 “ 调 结 构、 打 基 础 、 抓 创 新 、 促发 展 ” , 强化 风 险 控 制, 坚 持 又 好又 快 可 持 续发 展 , 取 得了 良 好 的 经 营业绩。 2.主要人员情况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 , 是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职能部门, 内设业务运行处、 监控管理 处 、 产品营销 处和期货业务处, 部门全体人员均具备 本科以上学历和基金从业资格,部门经理以上人员均具备研究生以上学历。 总经理寻卫国先生, 管理学博士研究生学历, 中国注册会计师、 高级会计师, 从事托管工作十三年,具有丰富的托管业务经验,是我国第一批从事 QFII 资产 托管业务的人员之一。 曾担任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业务运作中心副 处长、交易监督处处长等职务。2014 年 4 月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资格,任广发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22 / 136 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职务。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9 年 5 月 4 日获 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 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 许可[2009]363 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 法规、 规 章、 行政性规定、 行业准则和 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 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 整、 及时,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下设资产托管部, 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管理和 运营部门, 专门设置了监控管理 处, 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 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资产托管部建立了托管系统和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制度体系包含管理制度、 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 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 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 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 息披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 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 根据 《 基金法》 、 《 运 作 办 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 托管 人 对 基 金的 投 资 对 象和 范 围 、 投 资组合比例、 投资限制、 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 基金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估值 和 基 金 净 值的 计 算 、 收益 分 配 、 申购 赎 回 以 及其 他 有 关 基金 投 资 和 运作 的 事 项 ,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 金 管理 人 有 违 反《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基 金 合同 和 有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23 / 136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 金 管理 人 有 重 大违 规 行 为 ,立 即 报 告 中国 证 监 会 ,同 时 ,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其他 有 关 规 定, 或 者 违 反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立 即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 ,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24 / 136 五 、 相 关 服务 机 构


(一)场内发售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二)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8 层 联系人:袁维


电话:021-68609602 传真:021-68609601 客服热线:021-68609700 、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zofund.com





(2)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网址:www.zofund.com


2. 代销机构 (1)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服热线: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25 / 136 联系人:张静 电话:010-66215533 传真:010-66218888 客服热线: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杨娟 电话:010-68858076 传真:010-68858057 客服热线: 95580 网址:www.psbc.com (4)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江宁路168 号兴业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兴业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李博 电话:021-52629999-218966 客服热线:95561


网址:www.cib.com.cn (5)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穆婷 电话:010-57092845 传真:010-57092611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26 / 136 客服热线:95568 网站:www.cmbc.com.cn (6)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联系人:王媛 电话:010-65556689 传真:010-65550828 客服热线: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7)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人:朱红 电话:010- 63636388 传真:010- 63636713 客服热线: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8)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联系人:潘逸 电话:020-38322888 传真:020-87310779 客服热线:400-830-8003 网址:www.gdb.com.cn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27 / 136 (9)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64482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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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guodu.com (1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60141 客服热线: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1)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 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578 传真:0755-82130573


客服热线: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12)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3 楼(4301-4316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28 / 136 房) 办公地址: 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41、42、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0265 传真:020-87553600 网址:www.gf.com.cn (13)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热线: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4)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268 号


办公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 五道口广场1 号楼20-22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夏中苏 电话:0591-38507869 传真:0591-38507538 客服热线:95562c 网址:www.xyzq.com.cn (15)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29 / 136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热线: 95525、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16)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7-8 层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96326 传真:010-88085195、010-88085265-8191 客服热线: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17)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2 至6 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2 至6 层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邓颜 电话:010-66568062


传真:010-66568704、010-66568532、010-66568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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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8)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 济南市经七路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23 层


法定代表人: 李玮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30 / 136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18 传真:0531-68889093 客服热线: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19)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人:黄莹


电话: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热线: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0)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31 / 136 联系人:王立群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707、021-6341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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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htsec.com (22)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国元证券 法人代表:蔡咏 联系人:李飞 电话:0551-62207323 传真:021-38670767 客服热线:95578、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23)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吴琼 电话:0755-22622268 传真:0755-82400862 客服热线:95511-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2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798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32 / 136 传真:021-38670798 客服热线: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5)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安联大厦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张晨 电话:021-66581727 传真:010-66581721 客服热线: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s.com.cn (26)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0985 传真:010-63081173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27)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孔晓君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25-84579938、025-84579778 客服热线:95597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33 / 136 网址:www.htsc.com.cn (28)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朱磊


电话:021-68761616-8259 传真:021-68761616 客服热线: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29)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十一、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骏 联系人:李欣 电话:0755-83007179 传真:0755-83007167 客服热线:4008-698-698 网址:www.ydsc.com.cn (3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北京市朝阳区 亮马桥路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侯艳红 电话:010-60836030;0755-23835383 传真:010-60836031;0755-23835525 客服热线: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34 / 136 (31)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13 传真:0532-85022301 客服热线: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32)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 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13 层1301-1305 室、14 层 办 公 地 址 :深 圳 市 福 田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二 期 )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城 电话:0755-23953913 客户热线: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33)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3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32 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联系人:戴莉丽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10-60836221 客服热线: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34)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35 / 136 住所:海口市南宝路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大厦17 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马贤清 电话:0755-83025500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热线: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35)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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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热线: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36) 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惠 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宋航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931-4890628


网址:www.lxzq.com.cn (37)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大厦21 楼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大厦21 楼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36 / 136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邓鹏怡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客服热线:0931-4890100 、0931-4890619、0931-4890618 网址:www.hlzqgs.com (38)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 李慧灵 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 85556153 客服热线: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39) 民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A 座6-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5 号楼 法人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李微 电话:400-889-5618 传真:010-66553216


客服热线: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40)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 方晓丹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37 / 136 电话:0512-62601555 传真:0512-62938812 客服热线:400-860-1555 网址:www.dwzq.com.cn (41)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 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85679535 客服热线:4009101166 公司网站:www.cicc.com.cn (42)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B 座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电话:010-66045152 传真:010-66045518 客服热线: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www.jjm.com.cn (43)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 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3 传真:0755-82080798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38 / 136 客服热线:4006-788-887 众禄基金销售网:www.zlfund.cn 基金买卖网:www.jjmmw.com (44)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客服热线: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45)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刘潇 电话:021-58788678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热线: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46)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外大街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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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卫东 电话:021-68419822 传真:021-68419822-8566 客服热线: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39 / 136 (47)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801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姚杰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热线: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48)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徐昳绯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热线: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49)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李广宇 电话:021-54509998-7019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热线: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50)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40 / 136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法定代表人:李晓涛 联系人:汪林林 电话:0571-88920810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热线: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51)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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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梅路 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7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客户热线: 400-821-3999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 并另行公告。 销售机 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 网点, 并 另行公告。 各销售机构 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41 / 136 本基金A 类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信息如下: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联系人:朱立元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本基金E 类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信息如下: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8 层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总经理:刘建平 成立日期:2006 年7 月19 日 电话:021-68609600 传真:021-68609601 联系人:管志斌 (四)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经办律师:吕红 安冬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吕红 (五)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42 / 136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11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俞伟敏 经办会计师:单峰、俞伟敏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43 / 136 六 、 基 金 的募 集 本 基 金 由 基金 管 理 人 依照 《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 、 《 销 售办 法 》 、 基金 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0 年 10 月 8 日证监许可[2010]1361 号文 核准募集发售。募集期为 2010 年 11 月 1 日 至 2010 年 11 月 26 日 。经普华永道 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 募集期共募集2,374,288,996.67 份基金份额 (含利息转份额) , 有效认购户数为 17,590 户。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44 / 136 七 、 基 金 合同 的 生 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0 年 12 月2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连续20 个工作日达不到200 人, 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 元,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向 中国 证 监 会 说明 出 现 上 述情 况 的 原 因并 提 出 解 决 方案。 (三)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注册登记机构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 类基金份 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E 类基金份额 的注册登记 机构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E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E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 算 日某 类 基 金 份额 净 值 = 该计 算 日 该 类基 金 份 额 的基 金 资 产 净值/ 该 计 算 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 互相转换。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 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明。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调整现 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停止现有基金份额 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45 / 136 八 、 基 金 的上 市 交 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 申请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 额上市交易。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上市后,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 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放 式 基 金 登记 结 算 系 统 中 的 基 金 份额 可 通 过 办理 跨 系 统 转登 记 业 务 将基 金 A 类 份额转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 再上市交易。 本基金E 类基金份额不在交易 所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A 类 基金份额 已于2011 年2 月18 日开 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上 市 交 易 的费 用 按 照 深圳 证 券 交 易所 相 关 规 则及 有 关 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 统揭示。行情发布系 统 同 时 揭 示 基 金 前 一 交 易 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 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46 / 136 九 、 基 金 份额 的 场 外 申购 、 转 换 与赎 回


本章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 A 类份额和E 类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 (一)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办理的场所 投资人可在以下场所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 2 . 不 通 过深 圳 证 券 交易 所 交 易 系统 办 理 申 购、 赎 回 及 相关 业 务 的 场外 代 销 机构的代销网点。 具体销售网点由基金管理人在本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等公告中 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份额 变更增减基金销售机构或办理本基金 申购、 转换与赎回的场所, 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 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具体 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办理时间 1 . 本 基 金合 同 生 效 后一 年 内 封 闭运 作 , 在 深圳 证 券 交 易所 上 市 交 易。 在 封 闭期内, 投资人不能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 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证券交 易所交易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满一年后,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投 资人方可申购、 赎 回基金份额。转换运作方式后,基金份额 (新增 E 份额后 对应的 A 类 基金份额) 仍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首次开放申购、 赎回业务的 3 个工作日前, 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的信息。 2 . 申 购 和赎 回 的 开 放日 为 上 海 、深 圳 证 券 交易 所 交 易 日( 基 金 管 理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本 合 同 的 规定 公 告 暂 停申 购 、 赎 回时 除 外 ) 。开 放 日 业 务办 理 具 体 时 间为交易所的交易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基金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 间提出申购、 赎回申请 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为下次办理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3. 若 出 现新 的 证 券 交易 市 场 或 交易 所 交 易 时间 更 改 或 实际 情 况 需 要, 基 金 管理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47 / 136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注:本基金于2011 年12 月2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 (三)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赎 回 遵循 “ 先 进 先出 ” 原 则 ,即 按 照 投 资人 申 ( 认 )购 的 先 后 次序 进 行 顺序赎回; 4. “全额缴款” 原则, 投资人申购基金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只有在 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后,申购申请方为有效; 5 . 当 日 的申 购 与 赎 回申 请 可 以 在当 日 的 交 易时 间 结 束 前撤 销 , 在 当日 的 交 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指 定的媒体上公告。 (四)场外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有效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为投资人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投资人可向销售网点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 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或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 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若申购资金在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内未全额 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 机构将把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 资人, 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48 / 136 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 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在 T+7 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 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赎回的处理办法请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 条款处理。 (五)场外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申请受理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增加权益的 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 日起可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 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 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六)场外申购与赎回的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场外申购时, 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 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 本基金A 类份额的 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 民币。 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 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 本基金 E 类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追 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0.01 元。 直销机构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0 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 最低金额为 10,000 元人民币(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 制,其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其 E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申购 最低金额为1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0.01 元) 。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场外赎回时, 赎回本基金 A 类份额的最低份额为5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 基金 账户的该类基金 份额余额少于5 份时,剩余基金份额将与该次赎回份额一起全部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 本基金 E 类份额时, 每次对本基金 E 类份额 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0.01 份基金 份额。 本基金 E 类份额的最低保留份额为 0.01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49 / 136 份。 3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根 据市 场 情 况 ,在 法 律 法 规允 许 的 情 况下 , 对 上 述限 制 性 规定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场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 人 实施差 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 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在 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 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单笔金额(M) 收费标准 M<50 万元 0.24% 50 万元≤M<100 万元 0.15% 100 万元≤M<500 万元 0.09%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其他投资人场外申购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单笔金额(M) 收费标准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0 / 136 M<50 万元 0.8% 50 万元≤M<100 万元 0.5% 100 万元≤M<500 万元 0.3%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赎回人承担,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归基金财产, 其 余部分作为注册登记等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N) 收费标准 N<1 年 0.10% 1 年≤N <2 年


0.05% N≥2 年 0 在 场 外 认 购、 场 外 申 购的 投 资 人 其份 额 持 有 年限 以 份 额 实际 持 有 年 限为 准 ; 在场内认购、 场内申购以及场内买入, 并转托管至场外赎回的投资人其份额持有 年限自份额转托管至场外之日起开始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最新的 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费率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八)场外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及计算 1.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1 ) 申 购份 额 、 余 额的 处 理 方 式: 场 外 申 购时 , 申 购 的有 效 份 额 为按 实 际 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有效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2 ) 赎 回金 额 的 处 理方 式 : 赎 回金 额 为 按 实际 确 认 的 有效 赎 回 份 额乘 以 有 效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1 / 136 本基金以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 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申购费率为 0.8%,假设申购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40,000 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0.8%) =39,682.54 元 申购费用=40,000-39,682.54 =317.46 元 申购份额=(40,000-317.46)/1.0400 =38,156.29 份 即: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可得到 38,156.29 份该类基金 份额。 3.本基金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以赎回总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T 日申请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 A 类 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假设 赎回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160 =10,160 元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2 / 136 赎回费用 =10,160×0.10% =10.16 元 赎回金额 =10,160-10.16 =10,149.84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10,000 份,假设赎回当日 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是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49.84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某类基 金 份额 净 值 = 计算 日 该类 基金 资 产 净 值总 额/ 计 算日 发 行 在 外的 该类 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次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 生 下 列 情况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可 拒绝 或 暂 停 接受 投 资 人 的申 购 申 请 。此 时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入申请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证 券 交易 所 交 易 时间 非 正 常 停市 , 导 致 基金 管 理 人 无法 计 算 当 日基 金 资 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 基 金 管理 人 认 为 接受 某 笔 或 某些 申 购 申 请可 能 会 影 响或 损 害 现 有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 基 金 资产 规 模 过 大, 使 基 金 管理 人 无 法 找到 合 适 的 投资 品 种 , 或其 他 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 、5、6 项暂 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3 / 136 款项。此时,本基金的转出申请将按同样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证 券 交易 所 交 易 时间 非 正 常 停市 , 导 致 基金 管 理 人 无法 计 算 当 日基 金 资 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 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 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但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 额赎 回 : 当 基金 管 理 人 认为 有 能 力 支付 投 资 人 的全 部 赎 回 申请 时 ,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 分延 期 赎 回 :当 基 金 管 理人 认 为 支 付投 资 人 的 赎回 申 请 有 困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在当 日 接 受 赎回 比 例 不 低于 上 一 开 放日 基 金 总 份额 的 10 %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4 / 136 分 , 投 资 人在 提 交 赎 回申 请 时 可 以选 择 延 期 赎回 或 取 消 赎回 。 选 择 延期 赎 回 的 ,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 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 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 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 生 上述 暂 停 申 购或 赎 回 情 况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证 监 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公告最近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 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 少刊登 暂停公告1 次。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 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 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5 / 136 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 金 注 册 登记 机 构 只 受理 国 家 有 权机 关 依 法 要求 的 基 金 份额 的 冻 结 与解 冻 ,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6 / 136 十 、 基 金 份额 的 场 内 申购 与 赎 回 本 章 内 容 仅适 用 于 本 基金 A 类 份额 通 过 深 交所 会 员 单 位办 理 的 场 内申 购 和 赎回业务。 (一)投资人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法律、 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定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 以及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使用账户 投资人通过深交所场内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应当使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账户开 立的具体事项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三)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办理场所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会员单位。 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办理单位的名单 (有可能进行调整或变更) 可在深 交所网站查询,本基金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办理时间 1 . 本 基 金合 同 生 效 后一 年 内 封 闭运 作 , 在 深圳 证 券 交 易所 上 市 交 易。 在 封 闭期内, 投资人不能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 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证券交 易所交易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满一年后,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投 资人方可申购、 赎 回基金份额。转换运作方式后,基金份额仍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首次开放申购、 赎 回业务的3 个工作日前, 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的信息。 2 . 申 购 和赎 回 的 开 放日 为 上 海 、深 圳 证 券 交易 所 交 易 日( 基 金 管 理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本 合 同 的 规定 公 告 暂 停申 购 、 赎 回时 除 外 ) 。开 放 日 业 务办 理 具 体 时 间为交易所的交易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基金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 间提出申购、 赎回申请 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7 / 136 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3 . 若 出 现新 的 证 券 交易 市 场 或 交易 所 交 易 时间 更 改 或 实际 情 况 需 要, 基 金 管理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注:本基金于2011 年12 月2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 (五)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全额缴款” 原则, 投资人申购基金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只有在 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后,申购申请方为有效; 4 . 当 日 的申 购 与 赎 回申 请 可 以 在当 日 交 易 结束 时 间 前 撤销 , 在 当 日的 交 易 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六)场内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需遵循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相关业务规则,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A 类 份额 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否 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余额, 否 则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有效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通常情 况下,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到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办理单 位或以其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或 赎 回 申 请的 受 理 并 不代 表 申 请 一定 成 功 , 而仅 代 表 销 售机 构 确 实 接收 到 申 请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8 / 136 申购或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 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 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关于“巨额赎回 的 认 定 ” 和 “ 巨 额 赎 回 的 公 告 ” 参 照 第 九 章 相 关 内 容 规 定 。 (七)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单笔场内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同时申购金额必须是整数金额。 2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根 据市 场 情 况 ,在 不 违 反 相关 法 律 法 规规 定 的 前 提下 , 调 整上述限制。 如调整上述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3 个工作日前至少在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 申 购 份额 、 余 额 的处 理 方 式 :本 基 金 的 有效 申 购 份 额由 申 购 金 额扣 除 申 购 费 用 后 除以 申 购 申 请当 日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 确定 。 基 金 份额 份 数 保 留到 整 数 位 , 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 4 . 赎 回 金额 的 处 理 方式 : 本 基 金的 赎 回 金 额由 赎 回 份 额乘 以 赎 回 申请 当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扣除赎回费用后确定。 赎回金额计量单位为人民币元, 赎回金额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 本 基 金的 申 购 费 用由 基 金 申 购人 承 担 , 不列 入 基 金 财产 , 主 要 用于 本 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A 类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率如下表: 单笔金额(M) 收费标准 M<50 万元 0.8% 50 万元≤M<100 万元 0.5% 100 万元≤M<500 万元 0.3%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59 / 136 2 . 投 资 人可 将 其 持 有的 全 部 或 部分 基 金 份 额赎 回 。 赎 回费 用 由 基 金份 额 赎 回人承担,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基金财产, 其余部分作为注册登记等 其他 必要的手续费。 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0.1% ,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 3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 在基 金 合 同 约定 的 范 围 内调 整 费 率 或收 费 方 式 ,基 金 管 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九)场内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 +申购费率) 申购手续费=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 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 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例:某投资人通过场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 额 ,对应的申购费 率为0.8%,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0 元, 则其申购手续费、 可得到 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 +0.8%)=9,920.63 元 申购手续费=10,000-9,920.63 =79.37 元 申购份额=9,920.63/1.0250 =9,678.66 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 故投资人申购所得份额为 9,678 份, 整数位 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678×1.0250 =9,919.95 元 退款金额=10,000-9,919.95 -79.37=0.68 元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1.0250 元,则其可得到基金 A 类份额9,678 份,退款 0.68 元。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T 日赎回份额 ×T 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60 / 136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净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从深交所场内赎回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10,000 份,赎回费率 为0.1%,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0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1% =11.48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11.48 =11,468.52 元 即:投资人从深交所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 份额,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68.52 元。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 并在次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A 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 A 类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发行在外的 A 类基金 份额总数 (十)场内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 办理本基金份额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 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规则有新 的规定,将按新规定执行。 (十二) 有关拒绝或暂停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参见本 招募说明书第九章中关于 “拒绝或暂停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 的相关内容以及深 交所有关规定,并据此执行。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61 / 136 十 一 、 基 金的 非 交 易 过户 和 基 金 份额 的 登 记 、系 统 内 转 托管 和 跨 系 统转 登 记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 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继 承 是 指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死 亡 , 其持 有 的 基 金份 额 由 其 合法 的 继 承 人继 承 ; 捐 赠 指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认购、 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 . 登 记 在证 券 登 记 结算 系 统 中 的基 金 份 额 可直 接 申 请 场内 赎 回 , 也可 上 市 交易。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如需办理场外赎回, 应当办理跨系 统转登记后方能实施。 3 . 登 记 在注 册 登 记 系统 中 的 基 金份 额 可 直 接申 请 场 外 赎回 。 登 记 在注 册 登 记系统中的A 类基金份额如需办理场内赎回或上市交易, 应当办理跨系统转登记 后方能实施。 (三)系统内转托管 1 . 系 统 内转 托 管 是 指持 有 人 将 持有 的 基 金 份额 在 同一注册 登 记 系 统内 不 同 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位) 之间进行转 托管的行为。 2 . 基 金 份额 登 记 在 注册 登 记 系 统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在 变更 办 理 场 外基 金 赎 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 时, 应 依照销售机构 (网点) 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系统 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62 / 136 市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 (席位) 时, 应 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 管。 (四)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 A 类 基金份额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之 间 进 行 转 登 记 的 行 为。 2 . 本 基 金跨 系 统 转 登记 的 具 体 业务 按 照 中 国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公 司的 相 关 规定办理。 场外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跨系统转登记业务将场外 A 类基金份额转登记到场内后进行上市交易,E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进行跨系 统转登记。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63 / 136 十 二 、 基 金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力争为持有人创造稳定的当期收益和长期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地 方 政 府 债 券 、 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可转债、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 类证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非固定收益类资产, 但可以参与 新股申购、 股票增发, 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持有股票所派发的 权证和因投资可分离债券所产生的权证。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 权证等非固定收益 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本基金投资于信用债券的资产占 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比例合计不低于 40%。 本 基 金 所 指信 用 债 券 是指 金 融 债 (不 包 括 政 策性 金 融 债 ) 、 企 业 债 、公 司 债 、 短 期融资券、 地方政府债券、 可转债、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 和中央银行票据之外的、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在封闭期结束后, 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以记分卡体系为基础。 本基金在记分卡体系中设定影响债 券市场前景的相关方面, 包括宏观经济趋势、 利率走势、 债券市场收益率、 市场 情绪等四个方面。 本基金定期对上述四个方面进行评估和评分, 评估结果分为非 常正面、正面、中性、负面、非常负面等并有量化评分相对应。 本基金加总上述四个方面的量化评分即可得到资产配置加总评分 并 据 此 调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64 / 136 整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比例。 2.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利率策略 ① 久期管理策略 由于久 期 反 映 了 利 率 变 化 对 债 券 价 格 的 影 响 程 度 , 因 此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对 宏 观经济趋势和利率走势的预判, 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组合的久期进行积极管理。 本 基 金 还 通 过市 场 上 不 同期 限 品 种 交易 量 的 变 化来 分 析 市 场在 期 限 上 的投 资 偏 好 , 并结合对利率走势的判断选择合适久期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② 收益率曲线策略 在确定投资组合久期后, 本基金根据对市场利率变化周期以及不同期限券种 供 求 状 况 等的 分 析 , 预测 未 来 收 益率 曲 线 形 状的 可 能 变 化, 并 相 应 选择 子 弹 型 、 哑铃型或梯形策略,以获取因收益率曲线的形变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③ 骑乘策略 骑乘策略是指当收益率曲线相对陡峭时, 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 债券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 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缩短, 债券的收益率 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 对应的是债券价格走高, 本基金通过骑乘策略获 得价差收益。 ④ 息差策略 息差策略是指利用市场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 通过正回购将所获 得资金投资于债券的策略。 市场回购利率往往低于中长期债券的收益率, 为息差 交 易 提 供 了机 会 。 本 基金 充 分 考 虑市 场 回 购 资金 利 率 与 债券 收 益 率 之间 的 关 系 , 选择适当的杠杆比率,谨慎实施息差策略,以提高投资组合收益水平。 (2)信用策略 本基金力争通过主动承担适度的信用风险来获取较高的收益, 所以在信用债 券的选择时特别重视信用风险的评估和防范。 本基金通过分析宏观经济趋势和信 用风险历史情况, 判断当前信用债券市场整体的信用风险水平, 从而确定信用债 券整体投资比例。 本基金根据信用债券发行人的行业前景、 行业地位、 财务状况、 管理水平和债务水平等因素, 评价信用 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 同时根据信用债 券的特别条款,评估信用债券的信用风险。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65 / 136 (3)可转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可转债发行公司的基本面研究和定价分析, 选择行业前景看好、 基本面良好、 定价偏低的 公司 的可转债进行投资 。 本基金还基于对利率走势、 到 期收益率、 可转债特别条款、 发行公司信用风险、 个券流动性等因素, 分析可转 债的债券投资价值。 同时, 采用期权定价模型, 估算可转债的转换期权价值。 综 合以上因素,对可转债进行定价分析,制定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是 指 将 缺 乏 流 动 性 但 可 预 测 未 来 现 金 流 的 资 产 组 成 资 产 池 并 以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偿付基础的证券品种。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池结构和 质量的跟踪考察、 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条款、 预估提前偿还率变化对资产支 持证券未来现金流的影响,谨慎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5)流动性策略 本 基 金 还 将 根 据 个 券 发 行 总 量 、 流 通 量 、 上 市 时 间 、 交 易 量 等 流 动 性 指 标 , 决定该个券投资总量的上限。 3.非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的新股申购策略包括新股发行和股票增发的申购策略。 在股票发行市 场上, 股票供求关系不平衡经常导致股票发行价格与二级市场价格之间存在一定 差价, 从而使新股申购成为一种风险较低的投资方式。 本基金同时也认为, 该差 价是暂时现象,新股申购策略是一种阶段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公司基本面研究和定价分析, 选择行业前景看好、 公司基本面 良好、定价偏低的个股进行申购,规避质量较差的公司。 本基金还综合考虑新股中签率、 上市首日涨幅、 锁定期限内股价表现和市场 资金供求关系等因素, 选择网上申购或网下申购及申购数量。 所中签的新股在上 市交易后择机卖出。 (2)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不主动投资权证但可持有因持有股票或可分离债而获得的权证。 在个 券层面上, 本基金通过对权证标的公司的基本面研究和未来走势预判, 估算权证 合理价值,同时还充分考虑个券的流动性,谨慎进行持有并择机卖出。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66 / 136 (四)投资决策 1、投资决策依据 投资决策依据包括: 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规 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宏 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企业运行趋势;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决策原则 合法合规、 保密、 忠于客户、 资产分离、 责任分离、 谨慎投资、 公平交易及 严格控制。 3、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投资的主要组织机构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事业部负责人、 基金 经理、 研究部和中央交易室, 投资过程须接受监察稽核部的监督和基金运营部的 技术支持。 其中, 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基金投资决策的最高机构, 对基金投资的重 大问题进行决策,并在必要时做出修改。 投资事业部负责人负责本事业部内投资管理和内外部沟通工作, 并监控、 审 查基金资产的投资业绩和风险。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原则和决议精神, 结合股票池及有关研究报 告, 负责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 向中央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并监控组合仓 位。 4、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通过对不同层次的决策主体明确投资决策权限, 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 体系和投资运作流程: (1)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主持, 对基金总体投资政 策、 业绩表现和风险状况、 基金投资授权方案等重大投资决策事项进行深入分析、 讨论并做出决议。 (2)在借助外部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研究部同时进行独立的内部研究。 (3)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和会议决议, 在研究部的研究支持下,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67 / 136 拟定投资计划, 并进行投资组合构建或调整。 在组合构建和调整的过程中, 基金 经理必须严格遵守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及其他要求。 (4) 中央交易室按照有关制度流程负责执行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 并担负一 线风险监控职责。 5.风险分析与绩效评估 数量分析师负责定期和不定期就投资目标实现情况、 业绩归因分析、 跟踪误 差来源等方面, 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 并提供相关报告。 基金经理可以据此 评判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将跟踪宏观经济状况和发展预期以及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 结合基 金当期的申购和赎回现金流量情况, 以及组合风险与绩效评估的结果, 对投资组 合进行监控和调整。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中国债券总指数。 中国债券总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于2001 年12 月 31 日 推 出的 中 国 全 市场 债 券 指 数, 该 指 数 同时 覆 盖 了 交易 所 和 银 行间 两 个 债 券 市场的主要固定收益证券并以债券托管量市值为样本券权重。 该指数能够反映债 券市场总体走势, 具有较强的代表性、 权威性, 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若 未 来 市 场 发 生 变 化 导 致 此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不 再 适 用 或 有 更 加 适 合 的 业 绩 比 较基准,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调 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预期风险和预 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本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 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68 / 136 (1)本基金持有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的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投 资于股票、 权证等非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本基金投资 于信用债券的资产占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比例合计不低于 40% ; (7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在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69 / 136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 金的 投 资 组 合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 其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出 资 或 者买 卖 其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 卖与 其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有 控股 关 系 的 股东 或 者 与 其基 金 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 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 基 金 管理 人 按 照 国家 有 关 规 定代 表 基 金 独立 行 使 股 东及 债 权 人 权利 , 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 不 通 过关 联 交 易 为自 身 、 雇 员、 授 权 代 理人 或 任 何 存在 利 害 关 系的 第 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70 / 136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广发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 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本基金 2015 年第 3 季度报 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5 年9 月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599,240,053.20 90.54 其中:债券 585,240,053.20 88.42








资产支持证券 14,000,000.00 2.12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0,537,800.03 3.10 8 其他资产 42,086,554.13 6.36 9 合计 661,864,407.36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 . 报 告 期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 比 例大 小 排 序 的前 十 名 股 票投 资 明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71 / 136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国家债券 10,020,000.00 2.06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30,458,820.00 6.25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0,458,820.00 6.25 4 企业债券 453,598,233.20 93.11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91,163,000.00 18.71 7 可转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585,240,053.20 120.13 5 . 报 告 期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 比 例大 小 排 序 的前 五 名 债 券投 资 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380243 13振湘治理债 300,000 31,671,000.00 6.50 2 1380213 13西宁经开债 300,000 30,909,000.00 6.34 3 112119 12恒邦债 300,000 30,834,000.00 6.33 4 101553026 15海亮MTN002 300,000 30,096,000.00 6.18 5 1280287 12郴州债 300,000 25,365,000.00 5.21 6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投资明细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72 / 136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23918 先锋A2 140,000 14,000,000.00 2.87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权 证 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股指期货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股指期货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10.报 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国债期货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国债期货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国债期货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报告期内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0,671.4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73 / 136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0,831,637.08 5 应收申购款 31,224,245.61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2,086,554.13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本 报 告 中 因四 舍 五 入 原因 , 投 资 组合 报 告 中 市值 占 总 资 产或 净 资 产 比例 的 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74 / 136 十 三 、 基 金的 业 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作出 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2010年12 月2日,基金业绩截止日2015 年9月30日。 1. 本报 告期 基 金 份 额净 值 增 长 率及 其 与 同 期业 绩 比 较 基准 收 益 率 的比 较 阶段 ①净值 增长率 ②净值增 长率标准 差 ③业绩比 较基准收 益率 ④业绩比 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 差 ①-③ ②- ④ 2010.12.2 —2010.12.31 -0.04% 0.08% 0.25% 0.09% -0.29% -0.01% 2011.1.1 —2011.12.31 -0.57% 0.13% 2.52% 0.11% -3.09% 0.02% 2012.1.1 —2012.12.31 5.15% 0.09% -0.67% 0.07% 5.82% 0.02% 2013.1.1-2013.12.31 4.83% 0.11% -5.28% 0.11% 10.11% 0.00% 2014.1.1-2014.12.31 17.61% 0.23% 7.48% 0.15% 10.13% 0.08% 2015.1.1-2015.6.30 5.00% 0.31% 0.77% 0.13% 4.23% 0.18% 2015.1.1-2015.9.30 8.19% 0.26% 2.09% 0.11% 6.10% 0.15% 2010.12.2 —2015.9.30 39.39% 0.17% 6.10% 0.11% 33.29% 0.06% 数据来源:中欧基金


Wind 2. 基金 累计 净 值 增 长率 与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率 的 历 史 走势 对 比 图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0 年12 月2 日至2015 年9 月30 日)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75 / 136 数据来源:中欧基金


Wind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LOF ) 基金基准 2010-12-02 2011-08-12 2012-04-27 2013-01-04 2013-09-17 2014-06-06 2015-02-12 2015-09-30 35% 30% 25% 20% 15% 10% 5% 0%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76 / 136 十 四 、 基 金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设基金银行账户 (即基金托管专户) 和证 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 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 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 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固 有 财 产的 债 务 相 互抵 销 , 不 同基 金 财 产 的债 权 债 务 , 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 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77 / 136 十 五 、 基 金资 产 的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 易所 上 市 实 行净 价 交 易 的债 券 按 估 值日 收 盘 价 估值 , 估 值 日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近 交 易 日 后经 济 环 境 未发 生 重 大 变化 , 按 最 近交 易 日 的 收盘 价 估 值 。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 易所 上 市 未 实行 净 价 交 易的 债 券 按 估值 日 收 盘 价减 去 债 券 收盘 价 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 应 收 利 息得 到 的 净 价进 行 估 值 。如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 环境 发 生 了 重大 变 化 的 ,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 股、 转 增 股 、配 股 和 公 开增 发 的 新 股, 按 估 值 日在 证 券 交 易所 挂 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 估值; (2 ) 首 次公 开 发 行 未上 市 的 股 票、 债 券 和 权证 , 采 用 估值 技 术 确 定公 允 价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78 / 136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 次公 开 发 行 有明 确 锁 定 期的 股 票 , 同一 股 票 在 交易 所 上 市 后,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同 一 股 票 的市 价 ( 收 盘价 ) 估 值 ;非 公 开 发 行有 明 确 锁 定期 的 股 票 ,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全 国 银行 间 债 券 市场 交 易 的 债券 、 资 产 支持 证 券 等 固定 收 益 品 种, 采 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同 一 债券 同 时 在 两个 或 两 个 以上 市 场 交 易的 , 按 债 券所 处 的 市 场分 别 估 值。 5 . 如 有 确凿 证 据 表 明按 上 述 方 法进 行 估 值 不能 客 观 反 映其 公 允 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 相 关 法律 法 规 以 及监 管 部 门 有强 制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如 有 新 增事 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他投资等资 产。 (四)估值程序 1 . 基 金 份额 净 值 是 按照 每 个 工 作日 闭 市 后 ,基 金 资 产 净值 除 以 当 日基 金 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 本基金A 类基金 份额和E 类 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 告。 2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每个 工 作 日 对基 金 资 产 估值 。 基 金 管理 人 每 个 工作 日 对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79 / 136 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 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 时 性 。 当基 金 份 额 净值 ( 含 各 类基 金 份 额 的基 金 份 额 净值 , 下 同 ) 小数点后4 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过 程 中 , 如果 由 于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或 注 册 登 记机 构 、 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差 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 差 错已 发 生 , 但尚 未 给 当 事人 造 成 损 失时 , 差 错 责任 方 应 及 时协 调 各 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 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 差 错的 责 任 方 对有 关 当 事 人的 直 接 损 失负 责 , 不 对间 接 损 失 负责 , 并 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80 / 136 (3 ) 因 差错 而 获 得 不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负 有 及时 返 还 不 当得 利 的 义 务。 但 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 当 得 利 造成 其 他 当 事人 的 利 益 损失 ( “ 受 损方 ” ) , 则 差错 责 任 方 应赔 偿 受 损 方 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 差 错责 任 方 拒 绝进 行 赔 偿 时, 如 果 因 基金 管 理 人 过错 造 成 基 金财 产 损 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 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 从基金资产 中支付。 (6 ) 如 果出 现 差 错 的当 事 人 未 按规 定 对 受 损方 进 行 赔 偿, 并 且 依 据法 律 法 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 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 明差 错 发 生 的原 因 , 列 明所 有 的 当 事人 , 并 根 据差 错 发 生 的原 因 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 根 据差 错 处 理 原则 或 当 事 人协 商 的 方 法由 差 错 的 责任 方 进 行 更正 和 赔 偿损失; (4 ) 根 据差 错 处 理 的方 法 , 需 要修 改 基 金 注册 登 记 机 构交 易 数 据 的, 由 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 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81 / 136 (1 ) 基 金份 额 净 值 计算 出 现 错 误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立即 予 以 纠 正, 通 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 误偏 差 达 到 基金 份 额 净 值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通 报基 金 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 因 基金 份 额 净 值计 算 错 误 ,给 基 金 或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造 成 损 失的 , 应 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赔偿。 (4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由于 各 自 技 术系 统 设 置 而产 生 的 净 值计 算 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 因 不 可抗 力 或 其 他情 形 致 使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无 法 准 确 评估 基 金 资产价值时; 3 . 占 基 金相 当 比 例 的投 资 品 种 的估 值 出 现 重大 转 变 , 而基 金 管 理 人为 保 障 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息 披 露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和 基 金 份 额净 值 由 基 金管 理 人 负 责计 算 ,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 E 类基 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 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82 / 136 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83 / 136 十 六 、 基 金的 收 益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的 收 益分 配 比 例 以期 末 ( 收 益分 配 基 准 日) 可 供 分 配利 润 为 基 准计 算 。 基 金 期 末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 . 基 金 收益 分 配 后 各基 金 份 额 类别 基 金 份 额净 值 不 能 低于 面 值 , 即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 4 . 收 益 分配 时 所 发 生的 银 行 转 账或 其 他 手 续费 用 由 投 资人 自 行 承 担 。当投 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5 . 在 封 闭期 内 , 本 基金 收 益 分 配方 式 为 现 金分 红 。 在 封闭 期 结 束 后, 本基 金 场 外 认 购、 申 购 基 金份 额 的 收 益分 配 方 式 分为 两 种 : 现金 分 红 与 红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人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息 日 该类别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同一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基金份额和 E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 分红方式; 场内认购、 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红利, 投资人 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 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交所及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6 . 在 符 合有 关 法 律 法规 规 定 和 基金 合 同 约 定的 基 金 分 红条 件 的 前 提下 , 本 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 次; 若本基金在每季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每 10 份基金份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84 / 136 额可供分配利润高于0.1 元(含) ,则本基金须进行收益分配;


7 . 在 符 合有 关 法 律 法规 规 定 和 基金 合 同 约 定的 基 金 分 红条 件 的 前 提下 , 在 封闭期内, 本基金收益分配每年不少于 1 次, 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 已 实现收益的90% (本基金依据前述第 6 项每季度进行的收益分配计入封闭期年 度 收益分配) ; 8 . 本 基 金每 次 分 配 比例 不 低 于 收益 分 配 基 准日 可 供 分 配利 润 的 60%,且基 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超 过15 个工作日;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 基 金 收益 分 配 方 案由 基 金 管 理人 拟 订 , 由基 金 托 管 人复 核 , 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在 收 益分 配 方 案 公布 后 , 基 金管 理 人 依 据具 体 方 案 的规 定 就 支 付的 现 金 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 红资金的划付。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85 / 136 十 七 、 基 金的 费 用 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上市费;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 通 常 情 况下 , 基 金 管理 费 按 前 一日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0.7% 年 费 率 计提 。 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 通 常 情 况下 , 基 金 托管 费 按 前 一日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0.2% 年 费 率 计提 。 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86 / 136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 除 管 理费 、 托 管 费外 的 基 金 费用 , 由 基 金托 管 人 根 据其 他 有 关 法规 及 相 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 财 产 的 损失 , 以 及 处理 与 基 金 运作 无 关 的 事项 发 生 的 费用 等 不 列 入基 金 费 用 。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 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 金托管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 告。 (五)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 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87 / 136 十 八 、 基 金的 会 计 与 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 管理 人 保 留 完整 的 会 计 账目 、 凭 证 并进 行 日 常 的会 计 核 算 ,按 照 有 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 托管 人 定 期 与基 金 管 理 人就 基 金 的 会计 核 算 、 报表 编 制 等 进行 核 对 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 . 基 金 管理 人 聘 请 具有 从 事 证 券相 关 业 务 资格 的 会 计 师事 务 所 及 其注 册 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88 / 136 十 九 、 基 金运 作 方 式 的转 换 及 相 关事 宜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一年内封闭运作,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在封闭期 内, 投资人不能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 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证券交易所 交易基金份额。 自2011 年12 月2 日起,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业务。 转换运作方式后, 基金份额仍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相关事宜并不因基金转换运作方式而发生调整。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一 年 后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不 需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89 / 136 二 十 、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基 金 的 信 息披 露 应 符 合《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 、基 金 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指定 报刊” ) 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 披 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 金 管 理 人按 照 《 基 金法 》 、 《 信 息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编 制 基 金 招募 说 明 书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 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 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 关更新内容提供书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90 / 136 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将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登 载 在 各 自 网 站 上 。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就基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的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上市交易前, 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 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交易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3 . 在 开 始办 理 基 金 份额 申 购 或 者赎 回 后 , 基金 管 理 人 将在 每 个 开 放日 的 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 . 基 金 管理 人 将 公 告半 年 度 和 年度 最 后 一 个市 场 交 易 日基 金 资 产 净值 和 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 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91 / 136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 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 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 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 . 基 金 定期 报 告 应 当按 有 关 规 定分 别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 金 管理 人 的 董 事长 、 总 经 理及 其 他 高 级管 理 人 员 、基 金 经 理 和基 金 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92 / 136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0%;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8.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年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 将存放于基金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93 / 136 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 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 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 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94 / 136 二 十 一 、 风险 揭 示


(一)市场风险与对策 由于经济和政治环境、 产业和行业状况、 上市公司基本面等方面的变化, 可 能导致基金投资组合中的证券市值发生不可预见的变动, 进而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市场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 经济周期风险、 利率风险、 公司经营风险、 通货膨 胀风险和财务风险等。 其中, 政策风险是指有关证券市场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 是有重要的法规、 举措出台, 引起证券市场的 波动, 从而给投资人带来风险; 经 济周期风险是指证券市场行情周期性变动而引起的风险, 这种行情变动不是指证 券价格的日常波动和中级波动, 而是指证券行情长期趋势的改变; 利率风险是指 市场利率变动引起证券投资收益变动的可能性, 市场利率的变化会引起证券价格 变动, 并进一步影响证券收益的确定性; 公司经营风险是指公司的决策人员与管 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失误而导致公司盈利水平变化, 从而使投资人预期 收益下降的可能; 通货膨胀风险是指由于通货膨胀、 货币贬值给投资人带来实际 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财务风险是指公司财务结构不合理、 融资不当而 导致投资 人预期收益下降的风险。 为 控 制 此 类风 险 , 本 基金 管 理 人 将努 力 加 强 对宏 观 经 济 与国 家 政 策 的分 析 , 研究并预测经济周期、 利率走势和行业发展趋势, 以此作为资产配置和证券选择 的 依 据 ; 本基 金 管 理 人的 风 险 控 制系 统 实 施 对从 个 股/ 个券 到 全 部 组合 等 风 险 源 的全面风险管理, 从而得以实时监控组合风险敞口, 及时识别风险源并调整投资 组 合 ; 本 基金 将 通 过 构建 多 样 化 组合 并 限 制 单只 证 券 过 高持 仓 以 避 免个 股/ 个券 过度风险; 岗位风险管理职能方面: 本基金管理人的业绩和风险评价小组自行开 发风险管理系统并将定期出具业绩和风险评价报告, 重点股票的波动性、 贝塔系 数、 风险值和债券的剩余期限、 久期、 凸性等指标; 基金经理和投资总监将负责 时时监控组合风险头寸并决定是否调整投资组合;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每月审阅 业绩和风险评价报告。 (二)流动性风险与对策 在基金转为上开放式基金后的所有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和赎回。 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 值 产 生 不 利的 影 响 , 都会 影 响 基 金运 作 和 收 益水 平 。 尤 其是 在 发 生 巨额 赎 回 时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95 / 136 如 果 基 金 资产 变 现 能 力差 , 可 能 会产 生 基 金 仓位 调 整 的 困难 , 导 致 流动 性 风 险 , 进而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为控制此类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组合管理和交易系统设置了预警和自 动控制功能, 以便对基金交易中可能存在的流动性风险发出警报; 基金运营部将 与代销机构、 托管行保持高效沟通以及时预测资金流动; 基金经理将每日依据基 金 运 营 部 提供 的 信 息 监控 基 金 的 净现 金 头 寸 和资 金 流 入/流 出 情 况 ;业 绩 和 风 险 评价小组定期计算流动性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并出具报告提交基金经理、 投资总 监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另外, 投资组合持有的证券由于外部环境影响或基本面重大变化 而导致流动 性降低, 基金管理人难以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公允价格将其变现而引起资产 的损失 或交易成本的不确定性, 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将根据个别债券发行总量、 流通量、上市时间等流动性指标,决定投资总量。 (三)管理风险与对策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技能、 经验及判断等主观因素 会影响其对相关信息、 经济形势及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可能会影响本基金的 收益水平。 为控制此类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发挥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在国际化 和本土化方面的双重优势, 吸取国内外同行业在投资管理方面的经验教训, 引进 外 资 股 东 的先 进 管 理 经验 和 管 理 技术 , 建 立 优秀 的 管 理 团队 和 专 业 团队 ; 同 时 , 本基金管理人实施积极的人才战略, 通过外部引进、 内部培训、 科学考核、 有效 激励等多种方式不断提高团队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投资研究能力, 并根据实际情况 引进新的管理技术和方法, 努力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带来更好的投资回报; 投资总 监、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助理、 基金经理和投资总监等各级岗位的基金投 资分别实施不同的投资交易限制以及重要交易的逐级授权制度, 从而确保实现对 于管理风险的有效监督和管理。 (四)信用风险与对策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96 / 136 为控制此类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将选择资信状况良好的机构作为本基金交易 对手,投资于具备较 高 信 用 评 级 的 债 券 并 尽 可 能 通 过 多 样 化 持 债 回 避 信 用 风 险 。 (五)其他风险 1.操作风险与对策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等风险。 为控制此类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建立科 学、 严密、 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投资组合管理和交易 系统中设置了交易前的自 动限制和控制功能, 以防止主观和客观的错误交易和违规交易。 中央交易室每日 提 交 交 易 报 告 以 便 投 资 总 监 和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及 时 发 现 操 作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并 予 以修正。 同时, 本基金管理人注重提高员工专业水平, 并加强员工职业道德教育, 以促进合规文化的形成。 2.技术风险与对策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 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 基金管理公司、注册 登 记 机 构 、 销 售 机 构 、 证 券 交 易 所 、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等 。 这类风险的控制和防范主要依赖于系统的可靠性以及完备的备份策略。 3.其他风险与对策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及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 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 之 外 的 风 险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受 损 。 为控制这类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突发紧急事件处理制度以及完备的灾 难恢复计划,以防范和控制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风险。 4.上市交易风险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且符合上市交易条件后,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交易。 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 投资人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 基金,产生风险; 同时, 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基金流动性风险; 另外, 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份 额 转 向 场 外 交 易 后 导 致 场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或 持 有 人 数 不 满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97 / 136 足上市条件时,本基金存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可能。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98 / 136 二 十 二 、 基金 的 终 止 与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 金 管理 人 因 解 散、 破 产 、 撤销 等 事 由 ,不 能 继 续 担任 基 金 管 理人 的 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 基 金 托管 人 因 解 散、 破 产 、 撤销 等 事 由 ,不 能 继 续 担任 基 金 托 管人 的 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时, 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 基金管理 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组成 员 由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 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组负 责 基 金 财产 的 保 管 、清 理 、 估 价、 变 现 和 分配 。 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99 / 136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 -(3 )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 金 财 产 清算 公 告 于 基金 合 同 终 止并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00 / 136 二 十 三 、 基金 合 同 的 内容 摘 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01 / 136 二 十 四 、 基金 托 管 协 议的 内 容 摘 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02 / 136 二 十 五 、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服 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 内容,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 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 点查询和打印确认单;在每季度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 管理人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 向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 式寄送季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 作日内,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 人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 对所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 年度对账单。 (二)在线服务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基金公司的网站 www.zofund.com 订制基金 信息资讯、并享受本基金管理人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投资报告服务。 (三)查询与咨询服务 中欧基金公司客服中心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7×24 小时的电话语音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电话021-68609700, 400-700-9700 (免长途话费) 的语音系统或登录公司网站 www.zofund.com 查询基金净值、基金账户信息、基 金 产 品 介 绍等 情 况 , 人工 座 席 在 工作 时 间 ( 周一 至 周 五 ,9 :00 -17:00 )还将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周到的人工答疑服务。 (四)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客服电话 021-68609700,400-700 -9700 (免长途 话费)投诉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人员及其服务。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03 / 136 二 十 六 、 其他 应 披 露 事项 以下为本基金管理人自 2015 年 6 月 2 日至 2015 年 12 月 1 日刊登于《中国 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的公告。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1 中欧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 关于旗下 部 分开放式 基 金实施特 定 申购 费率的公 告 2015/6/10 2 中欧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 高级管理 人 员变更公 告 2015/6/20 3 中欧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 关于调整 旗 下部分基 金 场外单笔 最 低申 购金额的 公 告 2015/6/25 4 中欧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 关于旗下 基 金 2015 年 6 月 30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基 金份额净 值 和基金份 额 累计净值 公 告 2015/7/1 5 中欧增强 回 报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分红 公告 2015/7/10 6 中欧增强 回 报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基金 经理变更 公 告 2015/7/10 7 中欧增强 回 报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 书 (2015 年第 2 号) 2015/7/16 8 中欧增强 回 报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更新 招募说明 书 摘要 (2015 年第 2 号) 2015/7/16 9 中欧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 关于旗下 部 分基金参 与 平安证券 有 限责 任公司费 率 优惠活动 的 公告 2015/7/17 10 中欧增强 回 报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2015 年第 2 季度 报告 2015/7/20 11 中欧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 关于网上 直 销系统开 通 通联支付 渠 道并 实施费率 优 惠的公告 2015/7/28 12 中欧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 关于网上 直 销系统通 联 支付渠道 实 施费 率优惠调 整 的公告 2015/7/31 13 中欧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 关于网上 直 销系统通 联 支付渠道 延 长费 率优惠活 动 的公 2015/8/14 14 中欧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 关于旗下 部 分基金参 与 中国国际 金 融股 份有限公 司 费率优惠 活 动的公告 2015/8/19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04 / 136 15 中欧增强 回 报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基金 经理变更 公 告 2015/8/22 16 中欧增强 回 报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2015 年半年度 报告 2015/8/26 17 中欧增强 回 报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2015 年半年度报 告 ( 摘 要) 2015/8/26 18 中欧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 关于旗下 部 分基金参 与 国都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费 率 优惠活动 的 公告 2015/8/27 19 中欧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变 更公告 2015/9/25 20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工商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 E 类份额并 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2015/10/8 21 中欧增强 回 报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20151008 更新) 2015/10/8 22 中欧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 关于新增 中 信期货有 限 公司为旗 下 基金 代销机构 并 开通转换 和 定投的公 告 2015/10/14 23 中欧增强 回 报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分红 公告 2015/10/16 24 中欧增强 回 报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2015 年第 3 季度 报告 2015/10/24 25 中欧增强 回 报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暂停 大额申购、 转换 转入、定 期 定额投资 业 务公告 2015/10/29 26 中欧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 关于通过 旗 下理财交 易 及客户服 务 平台 申购旗下 基 金费率优 惠 的公告 2015/10/30 27 中欧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 关于旗下 理 财交易及 客 户服务平 台 上线 的公告 2015/10/30 28 中欧增强 回 报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恢复 大额申购、 转换 转入、定 期 定额投资 业 务公告 2015/11/12 29 中欧增强 回 报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暂停 大额申购、 转换 转入、定 期 定额投资 业 务公 2015/11/23 30 中欧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 关于旗下 部 分基金新 增 汇付金融 为 代销 机构并开 通 定期定额 投 资和费率 优 惠的公告 2015/11/27 31 中欧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 关于对通 过 旗下理财 交 易及客户 服 务平 台申购旗 下 部分基金 开 展费率优 惠 活动的补 充 公告 2015/12/1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05 / 136 二 十 七 、 招募 说 明 书 的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本 招 募 说 明书 存 放 在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销 售机 构 等 办 公场 所 ,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印件, 但应以 正本为准。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06 / 136 二 十 八 、 备查 文 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会批准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与登记过户委托代理协议》 4.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人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1 月15 日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07 / 136 附 件 一 : 基金 合 同 摘 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中心 5 层、 上海市浦 东新区花园石桥路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8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成立时间:2006 年7 月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10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围 : 基金募集 、基 金 销售 、资 产 管理 和经 中国 证 监会 许 可的 其他 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成立时间:1988 年7 月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36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5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吸 收 公 众 存款 ; 发 放 短期 、 中 期 和长 期 贷 款 ;办 理 国 内 外结 算 ;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08 / 136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等有价证券; 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从 事银行卡服务;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外汇存、 贷款;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 自 本 基金 合 同 生 效之 日 起 , 依照 有 关 法 律法 规 和 本 基金 合 同 的 规定 独 立 运用基金财产; 2 . 依 照 基金 合 同 获 得基 金 管 理 费以 及 法 律 法规 规 定 或 监管 部 门 批 准的 其 他 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 决 定 和 调 整 基 金 的 除 调 高 托 管 费 率 和 管 理 费 率 之 外 的 相 关 费 率 结 构 和 收 费 方 式; 6 . 根 据 本基 金 合 同 及有 关 规 定 监督 基 金 托 管人 , 对 于 基金 托 管 人 违反 了 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 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依据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本基金运作方式; 9.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0. 自行担任或选择、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对 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09 / 136 11 .选择 、更 换 代 销 机构 , 并 依 据基 金 销 售 服务 代 理 协 议和 有 关 法 律法 规 ,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2.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3.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 依 法 募集 基 金 , 办理 或 者 委 托经 中 国 证 监会 认 定 的 其他 机 构 代 为办 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之日 起 , 以 诚实 信 用 、 勤勉 尽 责 的 原则 管 理 和 运用 基 金 财产; 4 . 配 备 足够 的 具 有 专业 资 格 的 人员 进 行 基 金投 资 分 析 、决 策 , 以 专业 化 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 健全 内 部 风 险控 制 、 监 察与 稽 核 、 财务 管 理 及 人事 管 理 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 采 取 适当 合 理 的 措施 使 计 算 基金 份 额 认 购、 申 购 、 赎回 和 注 销 价格 的 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 严 格 按照 《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 履行 信 息 披 露及 报 告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10 / 136 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 . 依 据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 规定 召 集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 20 . 因 违 反基 金 合 同 导致 基 金 财 产的 损 失 或 损害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合 法权 益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 依 基 金合 同 约 定 获得 基 金 托 管费 以 及 法 律法 规 规 定 或监 管 部 门 批准 的 其 他收入;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11 / 136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 5 . 根 据 本基 金 合 同 及有 关 规 定 监督 基 金 管 理人 , 对 于 基金 管 理 人 违反 本 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资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 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 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 立 专门 的 基 金 托管 部 , 具 有符 合 要 求 的营 业 场 所 ,配 备 足 够 的、 合 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对 基 金财 务 会 计 报告 、 季 度 、半 年 度 和 年度 基 金 报 告出 具 意 见 ,说 明 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 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 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12 / 136 12.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18.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19.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0.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 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 席 或者 委 派 代 表出 席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13 / 136 8 . 对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 份 额 发售 机 构 损 害其 合 法 权 益的 行 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 6 . 返 还 在基 金 交 易 过程 中 因 任 何原 因 , 自 基金 管 理 人 及基 金 管 理 人的 代 理 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 . 当 出 现或 需 要 决 定下 列 事 由 之一 的 , 经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或 持 有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 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 ) 转 换基 金 运 作 方式 , 本 基 金按 照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 直接 转 换 运 作方 式 的 除外;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14 / 136 (7 ) 提 高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的 报 酬 标准 , 但 法 律法 规 要 求 提高 该 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 出 现 以下 情 形 之 一的 , 可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后 修 改基 金 合 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 在 法律 法 规 和 本基 金 合 同 规定 的 范 围 内变 更 基 金 的申 购 费 率 、收 费 方 式 或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或 在 对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 对 基金 合 同 的 修改 不 涉 及 本基 金 合 同 当事 人 权 利 义务 关 系 发 生实 质 性 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 按 照法 律 法 规 或本 基 金 合 同规 定 不 需 召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的 其 他 情形。 3.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当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召集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合同》终止或与其他基金合并事项:


(1)连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 (2)连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3000 万元的; (3)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额超过基 金总份额的90%的。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 除 法 律法 规 或 本 基金 合 同 另 有约 定 外 ,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由 基金 管 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 基 金 托管 人 认 为 有必 要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 ,应 当 向 基 金管 理 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15 / 136 60 日 内 召开 ; 基 金 管理 人 决 定 不召 集 , 基 金托 管 人 仍 认为 有 必 要 召 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 3 . 代 表 基金 份 额 10%以 上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认 为 有 必 要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 决定 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 告知 提 出 提 议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代 表和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 代 表 基金 份 额 10%以 上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就 同 一 事 项要 求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 中 国证监会备案。 5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依法 自 行 召 集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的 召 集 人( 以 下 简 称 “ 召集人”)负责选择确 定 开 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 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 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 代 理投 票 的 授 权委 托 书 的 内容 要 求 ( 包括 但 不 限 于代 理 人 身 份、 代 理 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16 / 136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用 通讯 方 式 开 会并 进 行 表 决的 情 况 下 ,由 召 集 人 决定 通 讯 方 式和 书 面 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 式。 3 . 如 召 集人 为 基 金 管理 人 , 还 应另 行 书 面 通知 基 金 托 管人 到 指 定 地点 对 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 人 到 指 定地 点 对 书 面表 决 意 见 的计 票 进 行 监督 ; 如 召 集人 为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 则应另行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 现 场开 会 由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本 人 出 席 或通 过 授 权 委托 书 委 派 其代 理 人 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如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通 讯方 式 开 会 指按 照 本 基 金合 同 的 相 关规 定 以 通 讯的 书 面 方 式进 行 表 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 对 到 会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在 权益 登 记 日 持有 基 金 份 额的 统 计 显 示, 其 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50% ,下同) ; ② 到 会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身 份 证明 及 持 有 基金 份 额 的 凭证 、 代 理 人身 份 证 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17 / 136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 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②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 (分别或共同称 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 召 集 人在 监 督 人 和公 证 机 关 的监 督 下 按 照会 议 通 知 规定 的 方 式 收取 和 统 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④ 本 人 直接 出 具 书 面意 见 和 授 权他 人 代 表 出具 书 面 意 见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⑤ 直 接 出具 书 面 意 见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或 受托 代 表 他 人出 具 书 面 意见 的 代 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 议 事内 容 为 本 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事 由 所涉 及 的 内容。 (2 )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单 独 或 合 并持 有 权 益 登记 日 本 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 上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可 以 在大 会 召 集 人发 出 会 议 通知 前 就 召 开事 由 向 大 会 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 对 于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提 交 的提 案 , 大 会召 集 人 应 当按 照 以 下 原则 对 提 案进行审核: 关 联 性 。 大会 召 集 人 对于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提 案涉 及 事 项 与基 金 有 直 接关 系 ,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 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18 / 136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 单 独或 合 并 持 有权 益 登 记 日基 金 总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 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5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 召 集人 发 出 召 开会 议 的 通 知后 , 如 果 需要 对 原 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30 日 前公告。否则,会议的 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 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 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 委托人姓名 (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 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 决 截 止 日期 后 第 2 个 工 作 日 在公 证 机 关 及监 督 人 的 监督 下 由 召 集人 统 计 全 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19 / 136 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 通 过 方为 有 效 , 除下 列 (2 )所 规 定 的 须以 特 别 决 议通 过 事 项 以外 的 其 他 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为有效; 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 . 采 取 通讯 方 式 进 行表 决 时 , 除非 在 计 票 时有 充 分 的 相反 证 据 证 明, 否 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 进行投票表决。 6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的 各 项 提案 或 同 一 项提 案 内 并 列的 各 项 议 题应 当 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 ) 如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由 基金 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 管 人召 集 , 则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20 / 136 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但如 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 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 监 票人 应 当 在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表 决 后 立即 进 行 清 点, 由 大 会 主持 人 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 大会 主 持 人 对于 提 交 的 表决 结 果 有 异议 , 可 以 对投 票 数 进 行重 新 清 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 会 主 持 人 宣布 的 表 决 结果 有 异 议 ,其 有 权 在 宣布 表 决 结 果后 立 即 要 求重 新 清 点 ,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 方 式 1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通 过 的 一般 决 议 和 特别 决 议 , 召集 人 应 当 自通 过 之 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 生 效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议 对 全 体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21 / 13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 金 管理 人 因 解 散、 破 产 、 撤销 等 事 由 ,不 能 继 续 担任 基 金 管 理人 的 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 基 金 托管 人 因 解 散、 破 产 、 撤销 等 事 由 ,不 能 继 续 担任 基 金 托 管人 的 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 基金管理 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组成 员 由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 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组负 责 基 金 财产 的 保 管 、清 理 、 估 价、 变 现 和 分配 。 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 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22 / 136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 金 财 产 清算 公 告 于 基金 合 同 终 止并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 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按照中 国 国 际 经 济贸 易 仲 裁 委员 会 届 时 有效 的 仲 裁 规则 进 行 仲 裁。 仲 裁 地 点为 上 海 市 。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代销机构和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23 / 136 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24 / 136 附 件 二 : 托管 协 议 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中心 5 层、 上海市浦 东新区花园石桥路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8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成立日期:2006 年7 月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6]10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围 : 基 金 募集 、基 金 销售 、资 产 管理 和经 中 国证 监会 许 可的 其他 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成立时间:1988 年7 月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36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5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吸 收 公 众 存款 ; 发 放 短期 、 中 期 和长 期 贷 款 ;办 理 国 内 外结 算 ;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25 / 136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等有价证券; 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从 事银行卡服务;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外汇存、 贷款;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 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 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地 方 政 府 债 券 、 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可转债、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 类证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非固定收益类资产, 但可以参与 新股申购、 股票增发, 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持有股票所派发的 权证和因投资可分离债券所产生的权证。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 权证等非固定收益 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本基金投资于信用债券的资产占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40%。 本 基 金 所 指信 用 债 券 是指 金 融 债 (不 包 括 政 策性 金 融 债 ) 、 企 业 债 、公 司 债 、 短 期融资券、 地方政府债券、 可转债、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 和中央银行票据之外的、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 融工具。 在封闭期结束后, 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26 / 136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策 略 上 兼 顾 投 资 原 则 以 及 本 基 金 的 固 有 特 点 , 通 过 分 散 投 资 降 低 基 金 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的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投 资于股票、 权证等非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本基金投资 于信用债券的资产占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40% ; (7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在封闭期结束后, 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27 / 136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 金的 投 资 组 合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 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 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 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 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 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28 / 136 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 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 . 基 金 投资 流 通 受 限证 券 , 应 遵守 《 关 于 规范 基 金 投 资非 公 开 发 行证 券 行 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 流 通 受限 证 券 , 包括 由 《 上 市公 司 证 券 发行 管 理 办 法》 规 范 的 非公 开 发 行股票、 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等规章制度。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 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 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 避免基金出现流 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 述 资 料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额 度 和 投 资 比 例 控 制情 况。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4 . 在 投 资流 通 受 限 证券 之 前 , 基金 管 理 人 应按 约 定 时 间向 基 金 托 管人 提 供 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 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 如 有 ) :拟 发 行 证 券主 体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批 准文 件 、 拟 发行 数 量 、 定价 依 据 、 锁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29 / 136 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 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 划款账号、 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 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 基 金 投资 流 通 受 限证 券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根据 本 协 议 的规 定 与 基 金托 管 银 行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协议应包括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 制度、流动型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等内容。 6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在 基金 投 资 非 公开 发 行 股 票后 两 个 交 易日 内 , 在 中国 证 监 会制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 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7 . 基 金 托管 人 应 对 基金 管 理 人 是否 遵 守 法 律法 规 、 投 资决 策 流 程 、风 险 控 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 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 看 基 金 管 理 人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就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出 具 的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等 备 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七)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 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30 / 136 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 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十)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管 理 人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 阻挠 对 方 根 据本 托 管 协 议规 定 行 使 监督 权 ,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 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 反 《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本 协议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时 ,应 及 时 以 书面 形 式 通 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31 / 136 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 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 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所 托管 的 不 同 基金 财 产 分 别设 置 账 户 ,确 保 基 金 财产 的 完 整与独立;


5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基金 管 理 人 的指 令 , 按 照基 金 合 同 和本 协 议 的 约定 保 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 对 于 因为 基 金 投 资产 生 的 应 收资 产 , 应 由基 金 管 理 人负 责 与 有 关当 事 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 责任; 7 . 除 依 据法 律 法 规 和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外 , 基金 托 管 人 不得 委 托 第 三人 托 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 金 募集 期 间 募 集的 资 金 应 存于 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 司的 开 放 式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32 / 136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 若 基 金募 集 期 限 届满 , 未 能 达到 基 金 合 同生 效 的 条 件, 由 基 金 管理 人 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 金 托管 人 以 基 金的 名 义 在 其营 业 机 构 开设 基 金 托 管专 户 , 保 管基 金 的 银行存款。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 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 . 基 金 托管 专 户 的 开立 和 使 用 ,限 于 满 足 开展 本 基 金 业务 的 需 要 。基 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 金 托管 专 户 的 开立 和 管 理 应符 合 有 关 法律 法 规 以 及银 行 业 监 督管 理 机 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 金 托管 人 在 中 国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上 海 分公 司 、 深 圳分 公 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 基 金 证券 账 户 的 开立 和 使 用 ,仅 限 于 满 足开 展 本 基 金业 务 的 需 要。 基 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 金 证券 账 户 的 开立 和 证 券 账户 卡 的 保 管由 基 金 托 管人 负 责 , 账户 资 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 基 金 托管 人 以 基 金托 管 人 的 名义 在 中 国 证券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司 开 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 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 若 中 国证 监 会 或 其他 监 管 机 构在 本 托 管 协议 订 立 日 之后 允 许 基 金从 事 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33 / 136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 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 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 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 基金管理人保存 协议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 公 司 上 海分 公 司/ 深圳 分 公 司 或票 据 营 业 中心 的 代 保 管库 , 保 管 凭证 由 基 金 托 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 30 个 工 作日 内 将 正 本送 达 基 金 托管 人 处 。 重大 合 同 的 保管 期 限 为 基金 合 同 终 止 后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34 / 136 基 金 份 额 净值 是 指 基 金资 产 净 值 除以 基 金 份 额总 数 , 基 金份 额 净 值 的计 算 , 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 根 据 有关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资 产净 值 计 算 和基 金 会 计 核算 的 义 务 由基 金 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 会 计 问 题, 如 经 相 关各 方 在 平 等基 础 上 充 分讨 论 后 , 仍无 法 达 成 一致 意 见 的 ,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 准。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35 / 136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 至少 应 包 括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名 称 和持 有 的 基 金份 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 或文档的形式, 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 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料 时,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 保 证其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 分会,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 基 金 管理 人 解 散 、依 法 被 撤 销、 破 产 或 由其 他 基 金 管理 人 接 管 基金 管 理 权;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136 / 136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