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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先锋(217005)

招商先锋: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一号)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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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 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二零 一 六 年第 一号) 基 金管 理人: 招商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二○ 一 六年 一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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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 重要提示 招商先锋证 券投资 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经中 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 员会 2004 年 4 月 14 日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 基金字 〔2004 〕54 号文 批 准公开 发行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同 于 2004 年6 月1 日 正式 生效 。 本 基金为 契约 型开 放式 。 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以下称“ 本基金管 理人” 或“管理 人” )保证 招募说 明书的 内 容真实 、 准确 、 完 整。 本招 募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的价 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 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 险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 当 投资 人赎 回 时, 所得 或会 高于 或低 于 投资人 先前 所支 付的金 额。 如对 本招 募说 明书有 任何 疑问,应 寻求 独 立及专 业的 财务 意见 。 投资有 风险 , 基金 的过 往 业绩并 不预 示其 未来 表现 。 投 资人 认购 (或 申购 ) 本 基金时 应 认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本更新招募 说明书 所载内 容截止日为2016 年12 月1 日 ,有关财务 和业绩 表现数 据截止日 为2015 年9 月30 日, 财务 和 业绩表 现数 据未 经审 计。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15 年12 月30 日 对本招募说明书中的基金投 资组合 报告 和基 金业 绩中 的数据 进行 了复 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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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一、绪 言 .................................................................... 4 二、 释 义 .................................................................... 4 三、基 金管 理人 ............................................................... 7 四、基 金托 管人 .............................................................. 16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7 六、基 金的 募集 与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38 七、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和转 换 .............................................. 39 八、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与 转托管 ................................................ 47 九、基 金的 投资 .............................................................. 48 十、基 金的 业绩 .............................................................. 59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60 十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 61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64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66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和 审计 ...................................................... 67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8 十七、 风险 揭示 与管 理 ........................................................ 71 十八、 基金 的终 止与 清算 ...................................................... 74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75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86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93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95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97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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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4 一、绪 言 招商先 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简 称 “本 基金” ) 由招 商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 本 基金管 理 人”或“ 管理人” )依照 《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以下简 称《基 金 法》 )等相 关 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发 布的有关 规定以及 《招商 先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以下 简 称 基金合 同) 及其 它有 关规 定发起 设立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 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的 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 基 金 合同是 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 资人 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并 按照《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享有权利 、承担义 务。基 金投资人 欲 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 称代表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招商 先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修 订和补 充 招募说 明书 : 指《招 商先 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招 商先 锋证 券投 资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托管协 议: 指《招 商先 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协议 》 《证券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 《基金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 指《公 开募 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销售 办法 》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 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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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管 理人 或本基 金管 理人 : 指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法或依本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取得并持有本 基金任何基 金份额 的投 资者 注册登 记人 : 指办理 基金 登记 、注 册、 过户、 清算 和结 算业 务的 机构, 本基 金的注 册登 记人 指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或 接受 招商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基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ING : 指本基 金管 理人 的外 方股 东荷兰 投资 的母 公司 荷兰 国际集 团 销售机 构: 指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及其他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代销机构或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指依据 有关 销售 代理 协议 办理本 基金 销售 的代 理机 构 基金投 资者 : 指个人 投资 者和 机构 投资 者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 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定可以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投资者 机构投 资者 :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 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定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 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以及 合格的境外 机构投 资者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 行办法》规 定条件 ,可 投资 于中 国证 券市场 的境 外投 资者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 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 合同规定的 程序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终止基 金的 日期 基金募 集期 : 指自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 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到 基金认购截 止日的 时间 段, 最长 不超 过 3 个月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并存 续的 不定期 之期 限 开放日 :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 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 业务的工作 日 工作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证 券交易场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T 日: 指申购 、赎 回、 转换 或其 他交易 的申 请确 认日 T +n 日: 指T 日 后( 不 含T 日)第n 个工 作日 认购: 指本基 金在 发行 募集 期内 投资者 申请 购买 本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申购: 指基金存续期间内投资者 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购 买本基金份 额的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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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6 赎回: 指基金存续期间持有本基 金份额的投资者向基金管 理人申请卖 出本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 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 其持有的某 一基金(包括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转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由 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 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包括 本基金)的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转托管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 其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 户持有的基 金份额 全部 或部 分转 出并 转入另 一销 售机 构交 易账 户的行 为 元: 指人民 币元 基金收 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 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 价差、银行 存款利 息及 其他 合法 收入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 等的价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基金账 户: 指基金管理人给投资者开 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 本基金的所 有权凭 证 基金交 易账 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 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 机构买卖本 基金份 额的 变动 及 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管理人每六个月 对原 招募 说明书 进行 的内容 更新 不可抗 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 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 且在基金合 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签署并生效之日后发 生的,使基 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 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 件,包括但 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 自然灾害、战争、骚乱、 火灾、政府 征用、没收、法律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 场所非 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等。 指定媒 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 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 联网站,包 括但不 限于 《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网站 及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网 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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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7 三、基 金管理人 ( 一) 基金 管理人 概况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深圳 市 福 田区 深南 大道7088 号 设立日期:2002 年12 月 27 日 法定代表人:李浩 办公地址:深 圳市 福田 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28 楼 电话: (0755 )83199596 传真: (0755 )83076974 联系人:赖 思斯 注册资本:人 民币2.1 亿元 股权结构和公司沿革 :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 经中国 证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2]100 号 文批 准设立,是 中国第 一家中 外合资基金 管理公 司。公 司由招商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兰 投 资) 、 中国 电力 财务 有限 公 司、 中国 华能 财务 有限 责 任公司 、 中远 财务有 限责 任公 司共 同投 资组建 。 经公 司股 东会 通 过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 公司的 注册 资本 金已经 由人 民币 一亿 元(RMB100 ,000 ,000 元) 增 加为人 民币 二亿 一千 万元 (RMB210 , 000 ,000 元) 。 2007 年 5 月, 经公 司股 东 会通过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复同意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受 让中国 电力 财务 有限 公司 、 中 国华 能财 务有 限责 任 公司 、 中 远财 务有 限责 任 公司及 招商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分 别持 有的 公司 10 %、10%、10 %及 3.4% 的 股权 ;公 司外 资股 东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兰 投 资) 受让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持有 的公 司 3.3 % 的 股权 。 上 述股 权转让 完成 后 , 招 商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的 股东 及股 权结构 为 : 招 商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持 有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33.4%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33.3%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 兰投 资)持 有公 司全 部股 权 的 33.3% 。 2013 年 8 月 ,经 公司 股东 会审议 通过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证 监许 可[2013]1074 号文批 复 同意 , 荷 兰投 资公 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将 其持有 的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1.6% 股权转 让给招 商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11.7% 股权转 让 给招商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上述 股权 转 让完成 后 , 招 商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的 股东 及股 权结 构为 :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持 有全 部股 权的 55 % ,招 商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持 有全 部股 权 的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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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8 公司主 要股 东招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成立 于 1987 年 4 月 8 日, 总行 设在 深 圳,业 务以 中国市 场为 主。 招商 银行 于 2002 年 4 月 9 日 在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股 票代 码:600036)。 2006 年 9 月 22 日, 招商 银行在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上 市(股 份代 号:3968)。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是 百年招 商局 旗下 金融 企业 , 经 过多 年创 业发 展 , 已 成 为拥有 证 券 市 场 业 务 全 牌 照 的 一 流 券 商 。2009 年 11 月 , 招 商 证 券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 代 码 600999)。 公司本 着 “ 长期 、 稳 健、 优良、 专业 ” 的 经营 理念 , 力争 成为 客户 推崇 、 股 东满意 、 员 工热爱 ,并 具有 国际 竞争 力的专 业化 的资 产管 理公 司。 ( 二) 主要 人员情 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监 事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介绍 : 李浩, 男, 工 商 管理 硕士 ,高级 会计 师。1997 年 5 月加入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 曾 任行长 助理 、 上海 分行 行 长、 副行 长 , 现 任执 行董 事、 党委 副书 记 、 常 务副 行长兼 财务 负责 人。现 任公 司董 事长 。 邓晓力,女 ,毕业于美国纽约州立大 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2001 年加入招商证券 , 期间 于 2004 年 1 月至 2005 年 9 月被 中国 证监 会借 调至南 方证 券行 政接 管组 工作, 参与 南方 证券的 清算 ; 在加 入招 商 证券前 , 曾在 美国 纽约 花 旗银行 从事 风险 管理 工作 。 现 任招 商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分 管风险 管理 、 公司 财务 、 清算及 培训 工作 ; 中国 证 券业协 会财 务与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副主 任 。 现任公 司副 董事 长。 金旭 , 女 , 北京 大学 硕士 研究生 。1993 年 7 月至 2001 年 11 月在 中国 证监 会 工作 。2001 年 11 月至 2004 年 7 月 在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副总经 理。 2004 年 7 月至 2006 年 1 月在 宝盈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总经理 。 2006 年 1 月至 2007 年 5 月 在梅 隆全 球投 资 有限公 司北 京 代表处 任首 席代 表。2007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 担 任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2015 年 1 月 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现任 公司 总经 理、董 事。 李 俊 江 ,男 , 经济 学 博士, 教 授, 博士 生 导师 。 历任吉 林 大 学经 济 学院 副院 长、 德 国不 莱梅 大 学客 座教 授、 美国 印第安 纳大 学经 济系 高级 访问学 者。 现任 吉林 大学 经济学 院院 长 、 金融学 院院 长 、 社 会科 学 学部学 术委 员会 主任 、 美 国研究 所所 长 。 兼 任中 国 世界经 济学 会副 秘书长 、 中国 美国 经济 学 会副秘 书长 、 教育 部经 济 学专业 教学 指导 委员 会委 员、 中共 吉林 省 委决策 咨询 委员 会委 员、 吉林省 政府 决策 咨询 委员 会委员 等。 现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王莉, 女, 高级 经济 师。 毕业于 中国 人民 解放 军外 国语学 院, 历任 中国 人民 解放军 昆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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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9 军区三 局战 士、 助理 研究 员 ; 国务 院科 技干 部局 二处 干 部; 中 信公 司财 务部 国际 金 融处干 部、 银 行部 资金 处副 处长; 中信 银行( 原中 信实 业银行) 资 本市 场部 总经理 、行 长助 理、 副行 长 等职。现任中国 证券市场 研究设计中心( 联办) 常务 干事兼基金部总 经理; 联 办控股有限公 司 董事总 经理 等。 现任 公司 独立董 事。 蔡廷基 , 男, 毕业 于香 港 理工学 院 ( 现为 香港 理工 大学) 会计 系。 历 任香 港 毕马威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部 副经 理 、 经理 , 毕 马威 会计 师事 务 所上海 办事 处执 行合 伙人 , 毕 马威 华振 会 计师事 务所 上海 首席 合伙 人,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 务所华 东华 西区 首席 合伙 人。 现为 香港 会 计师公 会资 深会 员 、 上 海 市静安 区政 协委 员 、 上 海 市静安 区归 国华 侨联 合会 名誉副 主席 。 兼 任中国 石化 上海 石油 化工 股份有 限公 司等 三家 香港 上市公 司的 非执 行独 立董 事。 现 任公 司 独 立董事 。 孙谦 , 男 , 新 加坡 籍, 经济 学博士 。1980 年至 1991 年 先后就 读于 北京 大学 、 复 旦大 学 、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并获得学士、 工商 管理 硕士和 经济 学博 士学位 。 曾任 新加 坡南 洋 理工大 学商 学院 副教 授 、 厦门大 学任 财务 管理 与会 计研究 院院 长及 特聘教 授 、 上 海证 券交 易 所高级 访问 金融 专家 。 现 任复旦 大学 管理 学院 特聘 教授和 财务 金融 系主任 。兼 任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中国 金融 期货 交易 所和上 海期 货交 易所 博士 后工作 站导 师 , 科技部 复旦 科技 园中 小型 科技企 业创 新型 融资 平台 项目负 责人 。现 任公 司独 立董事 。 张卫华 , 女 ,1981 年 07 月 ――1988 年 8 月, 曾 在江 苏省连 云港 市汽 车运 输公 司财 务 部 门任职 ;1983 年 11 月― ―1988 年 08 月, 任中 国银 行连云 港分 行外 汇会 计部 主任;1988 年 08 月 ――1994 年 11 月 , 历任招 商银 行总 行国 际部 、会计 部主 任、 证券 业务 部总经 理助 理 ; 1994 年 11 月― ―2006 年 02 月 ,历 任招 银证 券、 国 通证券 及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总裁 助 理兼稽 核审 计部 总经 理 ; 2006 年 03 月― ―2009 年 04 月 , 任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稽核监 察总审 计师 ;2009 年 04 月起任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合 规总 监。 现任 公司 监事会 主席 。 周松, 男, 武汉 大学 世界 经济专 业硕 士研 究生 。1997 年 2 月加入 招商 银行 ,1997 年 2 月至 2006 年 6 月历 任招 商 银行总 行计 划资 金部 经理 、 总经 理助 理、 副总 经理 ,2006 年 6 月 至 2007 年 7 月任 招商 银行 总行计 划财 务部 副总 经理 ,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7 月 任招 商银 行武汉 分行 副行 长 。2008 年 7 月至 2010 年 6 月任 招 商银行 总行 计划 财务 部副 总经理 ( 主持 工作) 。2010 年 6 月至 2012 年 9 月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计划财 务部 总经 理 。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6 月 任招 商银 行总行 业 务总监 兼总 行计 划财 务部 总经理 。201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 招商银 行总 行业 务总 监兼 总行资 产负 债管 理部 总经 理。 2014 年 12 月起 任招 商 银行总 行同 业 金融总 部总 裁兼 总行 资产 管理部 总经 理。 现任 公司 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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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 罗琳,女, 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1996 年加入招商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投资银行部, 先 后担任项 目经理、 高级经 理、业务 董事;2002 年 起 参与招商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筹备, 公司 成立后 先后 担任 基金 核算 部高级 经理 、 产品 研发 部 高级经 理 、 副 总监 、 总 监, 现任产 品运 营 官兼市 场推 广部 总监 、公 司监事 。 鲁丹, 女, 中 山大 学国 际工 商管理 硕士 ; 2001 年加 入 美的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任 Oracle ERP 系统实 施顾 问;2005 年 5 月至 2006 年 12 月 于韬 睿 惠悦咨 询有 限公 司任 咨询 顾问;2006 年 12 月至 2011 年 2 月于 怡 安翰威 特咨 询有 限公 司任 咨询总 监;2011 年 2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 倍智人 才管 理咨 询有 限公 司首席 运营 官 ; 现 任招 商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人 力资 源部总 监 、 公 司 监事, 兼任 招商 财富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李扬,男, 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 ,2002 年加入招商基金, 历任基金核算部高级 经 理、副 总监 、总 监, 现任 产品一 部总 监、 公司 监事 。 钟文岳 , 男 ,厦 门大 学货 币银行 学硕 士 。1992 年 7 月至 1997 年 4 月于 中国 农 村发展 信 托投资 公司 任福 建 ( 集团 ) 公司 国际 业务 部经 理;1997 年 4 月至 2000 年 1 月 于申银 万国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任九 江营 业部总 经理 ; 2000 年 1 月至 2001 年 1 月 任厦 门海 发 投资股 份有 限 公司总 经理 ;2001 年 1 月至 2004 年 1 月任 深圳 二 十一世 纪风 险投 资公 司副 总经理 ;2004 年 1 月至 2008 年 11 月任 新江南 投资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2008 年 11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 招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管理部 总经 理;2015 年 6 月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任副 总经理 。 沙骎 , 男 , 中 国国 籍, 中 欧国际 工商 学 院 EMBA , 曾任职 于南 京熊 猫电 子集 团, 任设 计 师; 1998 年 3 月加 入原 君 安证券 南京 营业 部交 易部 , 任 经理 助理 ;1999 年 11 月加入 中国 平 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资金运营中心基金投 资部,从事交易及证券研 究工作;2000 年 11 月加 入宝 盈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基 金投 资部 , 任 交易主 管;2008 年 2 月加 入国泰 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量化投 资事业 部,任投 资总监、 部门总 经理;2015 年 加入招商 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现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欧志明 , 男, 华中 科技 大 学经济 学及 法学 双学 士 、 投资经 济硕 士 ;2002 年 加 入广发 证 券深圳 业务 总部 任机 构客 户经理 ; 2003 年 4 月至 2004 年 7 月 于广 发证 券总 部 任风险 控制 岗 从事风 险管 理工 作;2004 年 7 月 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曾任 法律 合规 部高级 经理 、 副总监 、 总监 、 督察 长, 现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 董 事 会秘书 , 兼任 招商 财富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潘西里 ,男,硕士,1998 年加入 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 律部,负责法务工作;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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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 年 10 月加 入天 同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监 察稽 核部 , 任 职主管 ;2003 年 2 月加 入 中国证 券监 督 管理委员 会深圳监 管局, 历任副主 任科员、 主任科 员、副处 长及处长 ;2015 年加入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现 任督 察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介绍 本公司 采用 团队 投资 方式 , 通过整 个投 资部 门全 体人 员的共 同努 力来 争取 良好 的投资 业 绩。 基 金经 理简 介如 下: 付斌,2008 年 1 月加 入中 欧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任研 究员,2009 年 8 月加 入银 河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任研 究员 ,2014 年 3 月加 入招 商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现任 招 商先 锋证券 投资 基 金 基金 经理 (管 理时 间:2015 年1 月14 日至 今) 、 招商安 盈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 (管 理时 间 :2015 年3 月 31 日 至今 ) 、 招 商安 达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 管 理时间 :2015 年 3 月 31 日至今 )。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包括 :陈进 贤先 生, 管理 时间 为 2004 年 6 月 1 日至 2005 年 7 月 30 日; 周炜 炜先 生, 管理 时间为 2005 年 8 月 24 日至 2006 年 6 月 16 日。 张 冰先生 ,管 理 时间为2004 年6 月1 日至 2009 年8 月27 日。 郝 联峰 先 生, 管理 时间 为2009 年8 月27 日 至2010 年1 月30 日。 刘 树祥先生 , 管理 时间 为2010 年 4 月 8 日至2010 年11 月5 日。 涂 冰云先 生, 管理 时间为2008 年3 月27 日至2011 年12 月14 日。 韦文 赞 先 生 ,管理 时间 为 2011 年 1 月 6 日至 2012 年 1 月 20 日。 吕 一凡 先生 ,管理 时间 为 2013 年 6 月 5 日 至 2014 年12 月31 日。 唐 祝益 先 生,管 理时 间为2014 年 6 月 21 日至 2014 年12 月 31 日。袁 野 先 生,管 理时 间 为2012 年1 月 20 日 至2015 年 5 月 5 日。 3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的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由 如下成 员组 成 : 总 经理 金 旭、 副总 经理 沙骎 、 总 经 理助理 兼投 资管理 二部 负责 人杨 渺 、 总经理 助理 兼投 资管 理四 部负责 人王 忠波 、 总经 理 助理兼 全球 量化 投资部 负责 人吴 武泽 、总 经理助 理裴 晓辉 、国 际业 务部总 监白 海峰 、交 易部 总监路 明。 4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 在 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职责 1、 依法募集基 金,办 理或者 委托经国务 院证券 监督管 理机构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4、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5、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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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 6、 编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7、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8、 办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9、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0、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金管理 人名义,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行使诉 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2、 国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职责 。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本基金 管理人 不得从事 违反《证 券法》 、 《 基金法 》以及其 它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行 为,并 应承 诺建 立健 全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违规 行为 的发 生。 2、 本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从 事 以下违 反 《证 券法》 《基 金 法》 以及 其它 国家 法律 法 规的行 为, 并承诺 建立 健全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下 列行 为的 发生 : (1)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3)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法 律 、 行 政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 为 。 3、基 金管 理人 禁止 利用 基 金资产 从事 以下 投资 或活 动: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保 ; (3)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国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其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出资或 者买卖 其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发行 的 股票或 者债 券; (6) 买卖与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有 控股关 系的股 东或者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交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 有关 规定,由国 务院证 券监督 管理机构规 定禁止 的其他 活 动。 上述禁止行 为为引 用当时 有效的相关 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的有 关禁止 性规定 ,如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 门 取消 上述禁止性 规定, 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不受 上述规 定 的限制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 强人员 管理 , 强化 职业 操 守, 督促 和约 束员 工遵 守 国家有 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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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 托管协 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的 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 报送的 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 挠或严 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监 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 职权;





(7 )泄漏 在任职期 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的 商业秘密 ,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 资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为 公司 进行 基 金投资 外, 直接 或间 接进 行其他 股票 交易 ;





(9) 协助 、接 受委 托 或以其 它任 何形 式为 其它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5、本 公司 承诺 履行 诚信 义 务,如 实披 露法 规要 求的 披露内 容。 6、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为 自己 、其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 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 以其它 任何 形式 为其 它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 五)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 原则 、 有 效性 原则 、独立 性原 则、 相互 制约 原则、 成本 效益 原则 。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组织 体系 是一个 权责 分明 、 分工 明 确的组 织结 构 , 以 实现 对 公司从 决策 层到管 理层 和操 作层 的全 面监督 和控 制。 具体 而言 ,包括 如下 组成 部分 : (1) 监事会 : 监事 会依 照公 司 法和公 司章 程对 公司 经营 管理活 动 、 董 事和 公司 管 理层 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董事会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作为 董事 会下设 的专 门委 员会 之一 , 负 责决定 公司 各项 重要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并检 查其 合法 性、 合理 性和 有效 性 , 负 责 决 定公司 风险 管理 战略 和政 策并检 查其 执行 情况 , 审 查 公司关 联交 易和 检查公司的 内部审 计和 业务 稽查 情况 等。 (3) 督察长 : 督 察长 负责 监督 检 查基金 和公 司运 作的 合法 合规情 况及 公司 内部 风 险 控 制情况 , 并负 责组 织指 导 公司监 察稽 核工 作 。 督 察 长发现 基金 和公 司存 在重 大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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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4 险或隐 患, 或发 生督 察长 依 法认为 需要 报告 的其 他情 形以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 其 他情形 时, 应当 及时 向公 司董事 会和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4)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 风 险管 理 委员会 是总 经理 办公 会下 设的负 责风 险管 理的 专 业 委 员会, 主要 负责 对公 司经 营 管理中 的重 大问 题和 重大 事项进 行风 险评 估并 作 出 决 策, 并针 对公 司经 营管 理 活动中 发生 的重 大突 发性 事件和 重大 危机 情况 , 实 施危 机处理 机制 。 (5) 监察稽 核部 门 : 监察 稽核 部 门 负责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和风 险管 理政 策的 执 行 情 况进行 合规 性监 督检 查, 向公司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和 总经理 报告 。 (6) 各业务 部门 : 风险 控制 是 每一个 业务 部门 和员 工最 首要的 责任 。 各部 门的 主 管在 权限范 围内 , 对其 负责 的业 务进行 检查 监督 和风 险控 制。 员工 根据 国家 法律 法 规 、 公司规 章制 度、 道德 规范 和行为 准则 、自 己的 岗位 职责进 行自 律。 3、 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1) 内控 制度 概述 公司内 控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公司 基本 制度 、部 门管理 办法 和业 务管 理办 法组成 。 其中 , 公 司内 控大 纲包 括 《内 部控 制大 纲》 和 《 法 规遵循 政策 ( 风险 管理 制 度) 》 , 它 们 是各项 基本 管理 制度 的纲 要和总 揽, 是对 公司 章程 规定的 内控 原则 的细 化和 展开。 公司基 本制 度包 括投 资管 理制度 、基 金会 计核 算制 度、信 息披 露制 度、 监察 稽核制 度 、 公司财 务制 度 、 资 料档 案 管理制 度 、 业 绩评 估考 核 制度 、 人 力资 源管 理制 度 和危机 处理 制度 等。 部门 管理 办法 在公 司 基本制 度基 础上 , 对各 部 门的主 要职 责 、 岗 位设 置 、 岗 位责 任进 行 了规范 。业 务管 理办 法对 公司各 项业 务的 操作 进行 了规范 。 (2) 风险 控制 制度 内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由 一系 列的具 体制 度构 成, 具体 包括内 部控 制大 纲、 法规 遵循政 策 、 岗位分 离制 度 、 业 务隔 离 制度 、 标 准化 作业 流程 制 度、 集中 交易 制度 、 权限 管理制 度 、 信 息 披露制 度、 监察 稽核 制度 等。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设 立相 对独 立的 内部 控制组 织体 系和 监察 稽核 部门。 监察 稽核 部门 的职 责 是依据 国 家的有 关法 律法 规、 公司 内 部控制 制度 在所 赋予 的权 限内按 照所 规定 的程 序和 适当的 方法 对 监察稽 核对 象进 行公 正客 观的检 查和 评价 , 包括 调 查评价 公司 内控 制度 的健 全性 、 合 理性 和 有效性 、 检查 公司 执行 国家 法律法 规和 公司 规章 制度 的情况 、 进行 日常 风险 控制 的监控 工作 、 执行公 司内 部定 期不 定期 的内部 审计 、调 查公 司内 部的违 法案 件等 。 4、 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 内部 监控。 (1) 控制 环境 公司致 力于 树立 内控 优先 和风险 控制 的理 念 , 培 养 全体员 工的 风险 防范 意识 , 营 造一 个 浓厚的 风险 控制 的文 化氛 围和环 境 , 使 全体 员工 及 时了解 相关 的法 律法 规 、 管理层 的经 营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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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5 想、 公司 的规 章制 度并 自 觉遵循 , 使风 险意 识贯 穿 到公司 各个 部门 、 各个 岗 位和各 个业 务环 节。 (2) 风险 评估 公司对 组织 结构 、业 务流 程、经 营运 作活 动进 行分 析,发 现风 险, 并将 风险 进行分 类 , 找出风 险分 布点 , 并对 风 险进行 分析 和评 估 , 找 出 引致风 险产 生的 原因 , 采 取定性 定量 的手 段分析 考量 风险 的高 低和 危害程 度。 落实 责任 人, 并不断 完善 相关 的风 险防 范措施 。 (3) 控制 活动 公司控 制活 动主 要包 括组 织结构 控制 、操 作控 制和 会计控 制等 。 A.组 织结 构控 制 各部门 的设 置体 现部 门之 间职责 有分 工 , 但 部门 之 间又相 互合 作与 制衡 的原 则。 基金 投 资管理 、 基金 运作 、 市 场 营销部 等业 务部 门有 明确 的授权 分工 , 各部 门的 操 作相互 独立 、 相 互牵制 并且 有独 立的 报告 系统, 形成 了权 责分 明、 严密有 效的 三道 监控 防线 : a. 以各岗 位目标 责任制 为 基础的第一 道监控 防线: 各部门内部 工作岗 位合理 分工、职 责明确 , 并有 相应 的岗 位 说明书 和岗 位责 任制 , 对 不相容 的职 务 、 岗 位分 离 设置 , 使 不同 的 岗位之 间形 成一 种相 互检 查、相 互制 约的 关系 ,以 减少舞 弊或 差错 发生 的风 险。 b. 各相关 部门、 相关岗 位 之间相互监 督和牵 制的第 二道监控防 线:公 司在相 关部门、 相关岗 位之 间建 立标 准化 的业务 操作 流程 、 重要 业 务处理 凭据 传递 和信 息沟 通制度 , 后续 部 门及岗 位对 前一 部门 及岗 位负有 监督 和检 查的 责任 。 c. 以督察 长、 监 察稽核 部 门 对各岗位 、各部 门、各 机构、各项 业务全 面实施 监督反馈 的第三 道监 控防 线。 B.操 作控 制 公司设 定了 一系 列的 操作 控制的 制度 手段 , 如标 准 化业务 流程 、 业务 、 岗 位 和空间 隔离 制度 、 授 权分 责制 度、 集 中交易 制度 、 保密 制度 、 信息披 露制 度 、 档 案资 料 保全制 度 、 客 户 投诉处 理制 度等 ,控 制日 常运作 和经 营中 的风 险。 C.会 计控 制 公司确 保基 金财 产与 公司 自有资 产完 全分 开 , 分 帐 管理 , 独 立核 算; 公司 会 计核算 与基 金会计 核算 在业 务规 范 、 人员岗 位和 办公 区域 上进 行严格 区分 。 公司 对所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以 及本基 金下 分别 设立 账户 ,分帐 管理 ,以 确保 每只 基金和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和 独立。 (4) 信息 沟通 即指及 时地 实现 信息 的流 动,如 自下 而上 的报 告和 自上而 下的 反馈 。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渠 道 , 保证公 司 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可 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关 的信 息, 保证 信息 及 时送达 适当 的 人员进 行处 理。 公司制 定管 理和 业务 报告 制度 , 包 括定 期报 告制 度 和不定 期报 告制 度 。 定 期 报告制 度按 照每日 、每 月、 每年 度等 不同的 时间 频次 进行 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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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6 A.执行体 系报告路 线:各 业务人员 向部门负 责人报 告;部门 负责人向 分管领 导、总 经 理报告 ; B.监督体 系报告路 线:公 司员工、 各部门负 责人向 监察稽核 部门 报告 , 监察 稽核部 门 向总经 理、 督察 长分 别报 告; C.督察长 定期出具 监察报 告, 报送 董事会及 其下设 的风险控 制委员会 和中国 证监会 ; 如发现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立即向 董事 会 和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5) 内部 监控 督察长 和监 察稽 核部 门人 员负责 日常 监督 工作 , 促 使 公司员 工积 极参 与和 遵循 内部控 制 制度 , 保 证制 度有 效地 实 施。 公司 监事 会 、 董 事会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 督察 长 、 风 险管 理委 员 会、 监察 稽核 部门 对内 部 控制制 度持 续地 进行 检验 , 检 验其 是否 符合 规定 要 求并加 以充 实和 改善, 及时 反映 政策 法规 、市场 环境 、技 术等 因素 的变化 趋势 ,保 证内 控制 度的有 效性 。 四、基 金托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基本情 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 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电 话:95566 2. 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 员情况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 1998 年 , 现有 员工 110 余人 , 大 部分 员工 具有 丰 富的银 行、 证券 、 基 金 、 信 托从 业经 验, 且具 有海 外工 作 、 学 习或培 训经 历 ,60 %以 上 的员工 具有 硕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 给客户 提供 专业 化的 托管 服务 , 中 国银 行已 在境 内 、 外 分行 开展 托 管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国 银行 拥有 证券 投 资基金 、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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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7 金 ( 一对 多、 一对 一) 、 社 保基金 、 保险 资金 、QFII 、RQFII 、QDII 、 境 外三 类 机构 、 券 商资 产管理 计划 、 信托 计划 、 企业年 金 、 银 行理 财产 品 、 股 权基 金、 私募 基金 、 资金托 管等 门类 齐全 、 产 品丰 富的 托管 业 务体系 。 在国 内, 中国 银 行首家 开展 绩效 评估 、 风 险分析 等增 值服 务,为 各类 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托 管增 值服 务, 是国 内领先 的大 型中 资托 管银 行。 3.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5 年 9 月 30 日,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401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其 中境 内基 金 375 只, QDII 基金 26 只 , 覆盖 了 股票型 、 债券 型 、 混 合型 、 货 币型 、 指数 型等 多种 类型的 基金 , 满 足了不 同客 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财 需求 ,基 金托 管规 模位居 同业 前列 。 (二) 托管业务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 承中国 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 坚 持 “规 范运 作、 稳健 经营 ” 的 原则 。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部 风 险 控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 通 过风 险识 别与 评估 、 风险控 制措 施设 定及 制度 建设 、 内 外部 检 查及审 计等 措施 强化 托管 业务全 员、 全 面 、全 程的 风险管 控。 2007 年起, 中国 银行 连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 先后获得基 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 等国际主 流内控审阅 准 则的无 保留 意见 的审 阅报 告。2014 年, 中 国银 行同 时获得 了基 于 “ISAE3402”和“SSAE16 ” 双准则 的内 部控 制审 计报 告。 中国 银行 托管 业务 内 控制度 完善 , 内控 措施 严 密, 能够 有效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 (三)托管人对管理 人运 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的 相 关规定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 他 有关规 定 , 或 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拒绝 执行 , 及时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 , 并 及时 向国 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报 告 。 基 金托 管人 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 、 行 政 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 定,或 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 定的, 应 当及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并及时向 国 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报告 。 五、相 关服务机构 ( 一) 基金份 额销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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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8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887-9555 ( 免长 途 话费 ) 招商基金网上交易平 台 交易网 站:www.cmfchina.com 交易电 话:400-887-9555 (免长 途话 费) 电话: (0755 )83195018 传真: (0755 )83199059 联系人 :李 涛 招商基金战略客户部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B 座2 层 西侧 207-219 单元


电话: (010 )66290540


联系人 :刘 超 招商基金机构理财部 地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深南 大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23 楼


电话: (0755 )83190452


联系人 :刘 刚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陆 家嘴东 路166 号 中国 保险 大厦 1601 室 电话: (021 )68889916-116


联系人 : 秦向 东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B 座2 层 西侧 207-219 单元


电话: (010 )83064741


联系人 :张 鹤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 务联 系方式 地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深南 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23 层招 商基 金市 场部 客户 服务中 心 电话: (0755 )83196359 83196358 传真: (0755 )83196360 备用传 真: (0755 )83199266 联系人 :贺 军莉


2. 代销机构: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电话:95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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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19 传真: (010 )66594853 联系人 :张 建伟 3. 代销机构:招商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联系人 :邓 炯鹏 4. 代销机构:中国工商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 :杨菲 5. 代销机构:中信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 振明 电话:95558 传真: (010 )65550827 联系人 : 廉 赵峰 6. 代销机构:中国农业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刘 士余 电话:95599


传真: (010 )85109219 联系人 : 唐 文勇 7. 代销机构:中国建设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电话:010 -66275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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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 传真:010 -66275654 联系人 :王 琳 8. 代销机构:交通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 张 宏革 9. 代销机构:中国邮政 储蓄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国华 电话:95580 传真: (010 )68858117 联系人 :王硕 10. 代销机构:平安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深南 东 路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电话:95511-3 传真: (021 )50979507 联系人 :张莉 11. 代销机构: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 6 号光 大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电话:95595 传真: (010 )63636248 联系人 :朱红 12. 代销机构:上海浦东 发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 (021 )6161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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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1 传真: (021 )63604199 联系人 :高 天 13. 代销机构:中国民生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电话: (010 )57092619 传真: (010 )58092611 联系人 : 王 继伟 14. 代销机构:北京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电话:95526 传真:010-66226045 联系人 :孔超 15. 代销机构:华夏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电话: (010 )85238667 传真: (010 )85238680 联系人 :郑 鹏 16. 代销机构:包商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7 联系人 : 张 建鑫 17. 代销机构:招商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 (0755 )8296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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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2 传真: (0755 )82960141 联系人 :林 生迎 18. 代销机构:中信建投 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电话:4008888108 传真: (010 )65182261 联系人 :权 唐 19. 代销机构:国泰君安 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杨 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联系人 :芮 敏祺 20. 代销机构:海通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21. 代销机构:广发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417 联系人 :黄 岚 22. 代销机构:中国银河 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电话: (010 )66568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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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3 传真: (010 )66568990 联系人 :宋 明 23. 代销机构:申万宏源 证券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 :曹 晔 24. 代销机构:平安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电话: (0755 )22621866 传真: (0755 )82400862 联系人 :吴 琼 25. 代销机构:光大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联系人 :刘 晨 26. 代销机构:长城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6088 号 特区 报业 大 厦 14 、16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电 话: (0755 )83516289 传真: (0755 )83515567 联系人 :刘 阳


27. 代销机构:财富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 际财富 中 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 蔡 一兵 电话: (0731 )4403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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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4 传真: (0731 )4403439 联系人 :郭 磊 28. 代销机构:湘财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黄兴中 路 63 号 中山 国际 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电话: (021 )68634518-8503 传真: (021 )68865680 联系人 :钟 康莺 29. 代销机构:安信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余 江 30. 代销机构:中信证券 (山 东)有限责任公司( 原中 信万通证 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 广场1 号楼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联系人 :吴 忠超 31. 代销机构:中信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顾 凌 32. 代销机构:国信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人代 表人 :何 如 电话:0755-8213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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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5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 : 齐 晓燕 33. 代销机构:兴业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 1199 弄证 大五 道 口广 场 1 号楼 22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电话: (021 )38565785 传真: (021 )38565955 联系人 :谢 高得 34. 代销机构:长江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杨 泽柱 电话: (027 )65799999 传真: (027 )85481900 联系人 : 奚 博宇


35. 代销机构:中银国际 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电话: (021 )20328000 传真: (021 )50372474 联系人 : 王 炜哲


36. 代销机构:申万宏源 西部 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许 建平 电话: (010 )88085858 传真: (010 )88085195 联系人 :李 巍 37. 代销机构:信达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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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6 电话: (010 )63081000 传真: (010 )63080978 联系人 :唐 静 38. 代销机构:华福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电话:021-20655175 传真:021-20655196 联系人 :郭 相兴 39. 代销机构:国海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 西桂 林市 辅 星路 13 号 法定代 表人 : 何 春梅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 :牛 孟宇 40. 代销机构:华泰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0755-83290978 传真: (025 )84579763 联系人 : 陈 志军


41. 代销机构:天相投资 顾问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701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电话: 010-66045608 传真: 010-66045527 联系人 :林 爽 42. 代销机构:大通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 河口区 会展 路 129 号 大连 国际金 融中 心 A 座- 大连 期 货大 厦38 、39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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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7 法定代 表人 : 李 红光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39673214 联系人 : 谢 立军


43. 代销机构:中航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A 座41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联系人 :史 江蕊 44. 代销机构:华宝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电话:021-68777222 传真:021-68777822 联系人 :刘 闻川


45. 代销机构:华安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电话: 0551-5161666 传真: 0551-5161600 联系人 :甘 霖 46. 代销机构: 中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原齐鲁证 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 :吴 阳 47. 代销机构:方正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 -24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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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8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徐 锦福 电话:010-57398062 传真:010-57308058 48. 代销机构 :华融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 85556153 联系人 :李 慧灵 49. 代销机构:东兴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勇力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联系人 :汤 漫川 50. 代销机构:山西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 太 原市 府西 街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电话:0351 -8686659 传真:0351 -8686619 联系人 :郭 熠 51. 代销机构:西藏同信 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西藏 自治 区拉 萨市北 京中 路101 号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电话:021-36533016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 : 汪 尚斌 52. 代销机构:中山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 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 层、8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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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9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40511 联系人 :罗 艺琳 53. 代销机构:广州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 :林 洁茹 54. 代销机构:东海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19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51 联系人 :王 一彦 55. 代销机构:华龙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 财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 : 邓 鹏怡 56. 代销机构:恒泰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系人 :魏 巍


电话:0471-4974437 传真:0471-4961259 57. 代销机构:国元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安徽 省合 肥市梅 山 路 1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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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30 法定代 表人 :蔡 咏 电话:0551-62246273 传真:0551 —62207773 联系人 :陈 琳琳 58. 代销机构:渤海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 王 春峰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 :王 兆权 59. 代销机构:民生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岳 献春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联系人 :赵 明 60. 代销机构:万和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 地 址: 海口 市南 沙 路49 号 通信 广场 二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治理 电话:0755-82830333 传真:0755-25161630 联系人 :黎 元春 61. 代销机构:东吴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 :方 晓丹 62. 代销机构:五矿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28 号 经贸 中心 48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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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31 法定代 表人 :赵 立功 联系人 :王 鹏宇 电话:0755- 8321919 传真:0755-82545500 63. 代销机构:中信证券 (浙 江)有限责任公司( 原中 信金通证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22 层 法人代 表: 沈强 联系人 :王 霈霈 电话:0571-87112507 传真:0571-85713771 64. 代销机构:中国中投 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65. 代销机构:国金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 :刘 一宏 66. 代销机构:西南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 :张 煜 67. 代销机构: 国都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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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32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常喆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142 联系 人: 张睿 68. 代销机构:浙商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电话:021-64718888 传真:021-64713795 联系人 :李 凌芳 69. 代销机构:英大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骏 联系人 : 陈 红艳 联系人 电话 :0755-83007030 联系人 传真 :0755-83007034 70. 代销机构:东北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杨 树财 联系电 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 :安 岩岩 71. 代销机构:华鑫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 、B01 (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洪 家新 联系人 :陈 敏 电话:021-64339000-807 传真:021-64333051 72. 代销机构:新时代证 券有 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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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33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联系人 :田 芳芳 电话:010-8356114 传真:010-83561094 73. 代销机构:中国国际 金融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立群 联系人 :蔡 宇洲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66 74. 代销机构:中国民族 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5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电话:59355941 传真:56437030 联系人 :李 微 75. 代销机构:九州证券 有限 公司 (原天源证券)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长江 路 53 号汇 通大 厦六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小明 电话:0755-33331188 传真:0755-33329815 联系人 :聂 晗 76. 代销机构:第一创业 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路12号 中民 时代 广场B 座25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崔 国良 电话:0755-25832583 传真:0755-25831718 77. 代销机构:万联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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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34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东路11号 高德 置地广 场F 座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 王鑫 电话:020-38286588 传真:020-38286588 78. 代销机构:大同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15 号 桐城 中央21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联系人 :薛 津 联系电 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30322 79. 代销机构:太平洋证 券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云 南省 昆明 市 青年路389 号志 远大 厦18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长 伟 联系人 : 谢兰


电话:010-88321613 传真:010-88321763 80. 代销机构:联讯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电话:


0752-2119700 联系人 :彭 莲 81. 代销机构:上海长量 基金 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人代 表: 张跃 伟 电话:400-820-2899 传真:021-58787698 联系人 :敖玲 82. 代销机构:深圳众禄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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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35 法人代 表: 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 : 童 彩平 83. 代销机构:杭州数米 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法人代 表: 陈柏 青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 :张裕 84. 代销机构:北京展恒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法人代 表: 闫振 杰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088-8802 联系人 : 王 婉秋 85. 代销机构:诺亚正行 (上 海)基金销售投资顾 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7650 号205 室 法人代 表: 汪静 波 电话:400-821-5399 传真: (021 )38509777 联系人 :方 成 86. 代销机构:上海好买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法人代 表: 杨文 斌 电话: (021 )58870011 传真: (021 )68596916 联系人 :张 茹 87. 代销机构:中期资产 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6 号1 幢11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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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36 法人代 表: 路瑶 电话:400-8888-160 传真:010-59539866 联系人 :朱 剑林 88. 代销机构:上海天天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人代 表: 其实 电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 :潘 世友 89. 代销机构:和讯信息 科技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人代 表: 王莉 电话:400-9200-022 传真:0755-82029055 联系人 :吴 阿婷 90. 代销机构: 浙江同花 顺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法人代 表: 凌顺 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 :杨翼 91. 代销机构:上海陆金 所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 嘴环 路1333 号14 楼09 单元 法人代 表: 郭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 :宁 博宇 92. 代销机构:北京唐鼎 耀华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延 庆县 延庆经 济开 发区 百泉 街 10 号2 栋236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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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37 法人代 表: 张鑫 电话:010-53570572 传真:010-59200800 联系人 : 刘 美薇 93. 代销机构:上海联泰 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区 富特 北 路 277 号3 层310 室 法人代 表: 燕斌 电话:400-046-6788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 :凌 秋艳 94. 代销机构:北京乐融 多源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 1 号楼 1603 法人代 表: 董浩 电话:400-068-1176 传真:010-56580660 联系人: 于 婷婷 95. 代销机构:深圳市新 兰德 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10 层1006# 法人代 表: 杨懿 电话:400-166-1188 传真:010-83363072 联系人: 文雯 96. 代销机构:深圳富济 财富 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201 室 法人代 表: 齐小 贺 电话:0755-83999913 传真:0755-83999926 联系人: 陈 勇军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选 择其 他符 合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 基金, 并 及 时公告 。 ( 二) 注册登 记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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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38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浩 成立日 期:2002 年 12 月27 日 电话: (0755 )83196445 传真: (0755 )83196436 联系人 :宋 宇彬 ( 三) 律师事 务所 和经办 律师 名称: 北京 高朋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2 号 南银 大 厦28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磊 电话: (010 )59241188 传真: (010 )59241199 经办律 师: 王明 涛、 李勃 联系人: 王 明涛 ( 四) 会计师 事务 所和经 办注 册会计 师 名称: 德勤 华永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延 安东 路 222 号外 滩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曾 顺福 电话:021-6141 88888 传真:021-6335 0177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陶 坚 吴 凌志 联系人 :陶 坚 六、基 金 的募集与基金合 同的生效 ( 一) 基金 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办 法》 、 《 信息 披 露 管 理办法 》 、 《业务 规则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 章及 基金 合同 ,并经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2004 年 4 月 14 日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 基金字 〔2004 〕54 号 文批 准公开 发行 。募 集期 从 2004 年 4 月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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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39 日起 到4 月 28 日止 , 共募 集 1,604,206,857.28 份 基 金份额 , 有效 认购 总户 数 为 26,381 户。 ( 二) 基金 合同的 生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 2004 年6 月1 日 正式 生效 。 七 、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和转换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在 存 续期间 可与 本基 金管 理人 所管理 的其 它基 金进 行相 互转换 。 基 金转换 包括 基金 转出 和基 金转入 。 基金转 换只 适用 于在 同一 销售机 构购 买的 本基 金管 理人旗 下的 各基 金品 种之 间。 ( 一) 申购、 赎回 和转换 的场 所 1、 本公司 直销 网点 及网 站; 2、 受 基金 管理 人 委 托、 具有 销售本 基金 资格 的商 业银 行或其 它机 构的 营业 网点 ; 3、 有网上 交易 功能 的销 售机 构的网 站。 上述直 销和 代销 机构 的名 称、 住所 等参 见本 招募 说 明书 “五 、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 ) 基金 份额销售 机 构”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变化增 加或 减少 销售 机构 并另行 公告 。 销 售机 构可 以 根据情 况 变化增 加或 减少 销售 的网 点并另 行公 告。 ( 二) 申购、 赎回 和转换 的 开 放日期 及办 理时间 本基金 的日 常申 购 、 赎 回 和转换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不超过 三个 月开 始办 理 , 具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申 购 、 赎 回和 转 换开始 的公 告中 规定 。 在 确定申 购开 始 、 赎 回开 始 和转换 开始 的时 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申 购、赎 回和 转换 开放 日前3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 媒体上 刊登 公告 。 申购 、 赎 回和 转换 的开 放 日为证 券交 易场 所的 交易 日 ( 基金 管理 人公 告暂 停 申购 、 赎 回 和转换 时除 外) ,以 上海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为主 。开 放日的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为相关 证券 交 易所的 交易 时间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或交易 所交 易时 间更 改或 实际情 况需 要, 基金 管理 人可对 申 购、 赎回 和转 换时 间进 行 调整 , 但 此项 调整 不应 对 投 资者 利益 造成 实质 影响 并应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 在实 施日3 个 工 作日前 在至 少一 种证 监会 指定的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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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40 投资人 在 非 开放 时间 提出 的申购 、 赎回 及转 换申 请 , 其 基金 申购 、 赎 回及 转 换价格 为下 一 开放 日 基 金申 购、 赎回 及转换 的价 格 。 ( 三) 申购、 赎回 和转换 的原 则 1、 “未知 价 ” 原 则, 即申 购 、 赎回和 转换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2、 “金额 申购 、 份额 赎回 和 转换 ” 原 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 赎 回和 转换 以份 额 申请。 3、 在分级 申购 限制 的情 况下 , 申购费 用按 单笔 申购 申请 金额对 应的 费率 乘以 单笔 确认 的申购 金额 计算 。 4、 当日的 申购 、 赎回 和 转 换 申请应 当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时 间之 前提 出 , 可 以 在基金 管理人 规定 的时 间以 前撤 销。 5、 本基金管理人只在转出和转入的基金均有交易的当日,方可受理投资者的转换申 请。 6、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更 改上 述原 则。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于新 规 则开 始实施 日前 的3 个工 作日 内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 四) 申购、 赎回 和转换 的程 序 1、 申请方 式: 书面 申请 或基 金管理 人认 可的 其它 方式 。 2、 投资者 在提 交申 购本 基金 的申请 时 , 须 按销 售机 构 规定的 方式 备足 申购 资金 ; 投 资 者在提 交赎 回和 转换 申请 时, 帐户 中必 须有 足够 的 基金份 额余 额 , 否 则所 提 交的赎 回和 转换 申请无 效而 不予 成交 。 3、 申购、 赎回 和转 换的 确认 与通知 : T日在 规定 时间 之前 提交 的 申购 、 赎 回和 转换 申请 , 本 基金注 册与 过户 登记 人在T+1 日内 为投资 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行 确认 ,投 资者 可在T+2 日后 (包 括该 日) 到销 售网点 或销 售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购、 赎回 和转 换的 确认 情况。 4 、申 购、 赎回 款项支 付:基 金投 资人申 购时 ,采用全 额缴 款方式 ,若 资金未全 额到 账 则申购 无效 , 基金 管理 人 将申购 无效 的款 项退 回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申请 确认后 , 赎回 款 项将 在T+7 日内 划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赎回 人) 账 户。 在发 生延 期赎 回的 情 形时 , 款 项的 支 付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条款 处理 。 敬请投 资人 务必 自办 理日 常业务 申请 之日 起三 个工 作日内 及时 到销 售机 构查 询申 购 、 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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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41 回、 转 换等 业务 是否 被确 认 成功。 否则 , 如 因申 请未 得 到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而 造成的 损失 ,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五) 申购、 赎回 和转换 的限 制 1、 申购、 赎回 和转 换的 限制( 实际操 作中 ,以 各销 售机 构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销售机 构类 型 最低申 购额 (元 ) 最低赎 回份 额( 份) 最低转 换份 额( 份) 代销 100 100 100 代销网 点每 笔申 购本 基金 的最低 金额 为 100 元 ( 含 申购费 ) 起。 通过 本公 司 电子商 务 平 台办理 申购 的 , 每 次扣 款 金额不 得低 于100 元。 通 过本公 司直 销中 心认 购 , 首次最 低认 购金 额为 50 万 元人 民币 ,追 加 认购单 笔最 低金 额 为100 元。 每次赎 回/ 转换 转出 的基 金 份额不 得低 于100 份, 通过 本公司 电子 商务 平台 办理 赎回和 转 换的, 每次 办理 份额 不得 低于100 份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 销售 机构( 网点) 保 留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足100 份的, 需一 次性 全部 赎回 。 如遇巨 额赎 回等 情况 发生 而导致 延期 赎回 时, 赎回 办 理和款 项支 付的 办法 将参 照基金 合 同有关 巨额 赎回 或连 续巨 额赎回 的条 款处 理。 投资人 参加 本基 金的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时 ,通 过代 销 网点 办理 的, 每期 扣款金 额 最低不 少于 人民 币100 元 。 通过本 公司 电子 商务 平台 办理 的 ,每 期扣 款金 额最 低不少 于人 民 币100 元。 实际 操作 中, 以 各销售 机构 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投资人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再 投资 时, 不受 最低 申购金 额的 限制 。 2、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规定 和市 场情 况, 调整 申购金 额、 赎回 和转 换份 额的 数 量限制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在 调整 前3 个工 作日 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六) 申购份 额、 赎回价 格和 转换份 额的 计算 1、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 2、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费 = 赎回 当日 该基 金 份额净 值× 赎回 份额 ×赎 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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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42 赎回金 额 = 赎 回当 日该 基 金份额 净值 ×赎 回份 额 – 赎回费 3、基 金转 换份 额的 计算 基 金 转 换 份 额 计 算 方 法 采 用 “ 外 扣 法 ” 计算, 各 基 金 之 间 转 换 份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计算公 式: D C B X Y ? ? ? ? ? 1 ) 1 ( A





Y = 转 入基 金Y的 份额





X = 转出 基金X 的份额





A = 转换 申请 受 理当日 转出 基金X 的 份额 净 值





B = 转出 基金X 的赎回 费率





C = 转换转 入金 额所对应的转入基金和转 出基金之间的申购费率差 (转入基 金申购 费率 小于 转出 基金 申购费 率时,C = 0) D = 转换 申请 受理 当日 基 金 Y 的 份额 净值 4、申 购份 额的 处理方 式: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 费 用后 , 除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 净值而 得 。 计 算保 留小 数 点后两 位 , 两 位以 后的 部 分舍去 , 舍去 部 分所代 表的 资产 归基 金财 产所有 。 5、赎 回金 额的 处理方 式: 赎回 金额 为按 实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两位 以 后的部 分舍 去, 舍去 部分 归 基金财 产。 6、 转换 份额 的处 理方 式 : 转换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计算确 认的 转换 金额 在扣 除相应 的 费用后 ,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 额净值 而得 , 计算 保留 小 数点后 两位 , 两位 以后 的 部分舍 去 , 由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7、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闭 市后的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T 日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 小数点 后第 五位 四舍 五入 。T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 收市 后计算 , 并在T+1 日内 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可以 适 当延迟 计算 或公 告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七) 申购、 赎回 和转换 的费 用 1、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采用 比例 费率, 投资 人在 一天 之内 如果有 多笔 申购 ,适 用费 率按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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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43 笔分别 计算 。费 率如 下: 申购金 额 适用的 申购 费率 50万元 以下 1.5% 50万元 (含 )-100万元 1.2% 100万 元( 含)-200 万元 1.0% 200万 元( 含)-500 万元 0.6% 500万 元( 含) 以上 1000 元/笔 注:网 上直 销、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等 特殊 申购 业务 规则另 见已 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申购费 用的 计算 方法 :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 金额/ (1+ 申购费 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 申购费 用 由 申购 人承 担 , 在申购 基金 时从 申购 金额 中收取 , 不列 入基 金资 产 。 申 购费 用 由基金 管理 人及 代销 机构 收取,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售 和注 册登 记费 用。 电子商 务交 易包 括www.cmfchina.com 网上 交易 和400-887-9555 的 电话 交易 , 详 细 费率标 准请查 阅 招 商基 金电 子商 务平台 。 2、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按持 有时 间的增 加而 递减 ,费 率如 下: 连续持 有期限 ( 日历 日) 适用的 赎回 费率 1天-365 天 (含 ) 0.5% 366天-730 天( 含) 0.25 % 731天 以上 0% 赎回费 用的 计算 方法 :赎 回费用 =赎 回金 额× 赎回 费率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人承 担, 在投资 者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赎回 费用 的75% 作 为 注册登 记 费,剩 余25% 归 基金 资产 所 有。 注: (1) 认购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期 限的 起始 日为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 申购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期 限的起 始日 为 申 购的 注册 登记日 ,截 止日 为赎 回、 转换的 注册 登记 日。 (2 ) 投资 人对 本基 金连 续 持有期 限超 过 731 天 , 赎 回费率 为零 , 期间 如进 行 赎回或 转换, 持有 期限 需重 新计 算,不 予累 计。 3、 转换费 用 (1) 各基 金间 转换 的总 费 用包括 转出 基金 的赎 回费 和申购 补差 费两 部分 。 (2) 每笔 转换 申请 的转 出 基金端,收 取转 出基 金的 赎 回费, 赎回 费中 不低 于25 % 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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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44 归入转 出基 金的 基金 资产 。 (3) 每笔 转换 申请 的转 入 基金端,从 申购 费率( 费用) 低向高 的基 金转 换时,收 取 转入基 金与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差额; 申购 补差 费用 按照 转入基 金金 额所 对应 的申 购费率(费用) 档次进 行补 差计 算。 从申 购费率(费用)高 向低 的基 金转换 时, 不收 取申 购补 差 费用。 (4) 基金 转换 采取 单笔 计 算法, 投资 者当 日多 次转 换 的,单 笔计 算转 换费 用。 (5) 各只 基金 的标 准申 购 费率( 费用) 按照 最新 的招 募说明 书列 示执 行。 如标 准申购 费 率(费用)调整, 基金 转换 费 的 计算 相应 调整 。 上述基 金转 换费 用收 取标 准及转 换费 率自2008 年2 月22日起 执行,原 基金 转换 费 用收取 标准及 转换 费率 同时 废止 。 4、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申 购费率 、赎 回费 率和 转换 费率, 调 整后的 申购 费率 、 赎 回费 率 和转换 费率 应在 实施 前3 个 工作日 内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5、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背 法 律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 制定基 金 促销计 划, 针对 特定 地域 范围、 特定 行业 、特 定职 业的投 资者 以及 以特 定交 易方式(如 网上 交易、 电话 交易 等) 等定 期 或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对促 销活 动范 围内 的投资 者调 整基 金申 购费 率、 赎回 和转 换费 率 。 如 因 此或其 他原 因 导致上 述费 率发 生变 更, 基金管 理人 最迟 应于 新费 率实施 日3 个工 作日 前在 至 少一种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针对 特定 投资人 ( 如养 老金 客户 等 ) 开 展费 率优 惠活 动, 届 时将提 前公 告。 ( 八) 申购、 赎回 和转换 的注 册登记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收到 基金投 资者 申购 、 赎 回和 转 换申请 之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为投 资 者登记 权益 并办 理注 册登 记手续 。 基 金管 理人 自接 受 基金投 资者 有效 赎回 申请 之日 起 7 个工 作日内 ,支 付赎 回款 项。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 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对 上述 注册与 过户 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调 整 , 但不得 实质 影响 投资 者的 合法权 益, 并最 迟于 开始 实施前3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 种中国 证监 会 指定的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 九) 暂停或 拒绝 申购、 赎回 和转换 的情 形和处 理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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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45 1、暂 停或 拒绝 申购 的情 形 和处理 本 基金旗 下任何基 金发生下 列情况 时,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或 拒绝接受 基金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场所 正常 交 易时间 非正 常停 市; (3 ) 基 金资 产规模 过大 ,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 或 可能 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 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4)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它 暂停 申购情 形; (5 ) 当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某 笔申购 申请 会影 响到 其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 可拒绝 该 笔申购 申请 。 发 生上述第 (1 )-(4) 项 暂停申购 情形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在 指定媒体 上刊登 暂停申 购公 告; 发生上 述第 (5 )项 拒绝 申 购情形 时, 申购 款项 将全 额退还 投资 者。 基金管理 人拒绝 或暂停 接 受申购的 方式包 括: (1)拒绝 接受、 暂停接 受某笔或 某数笔 申购申 请 ; (2)拒绝 接受、 暂停接 受某个或 某数个 工作日 的 全部申购 申请; (3)按比 例拒绝 接受、 暂停 接受 某个或 某数个 工 作日的申 购申请 。 发 生基金 合同或招 募说明书 中未予 载明的事 项,但基 金管理 人有正当 理由认为 需要暂 停基金 申购 , 应当 报中 国 证监会 批准 ; 经批 准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2、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 回款项 的情 形和 处理 本基金 旗下 任何 基金 发生 下列情 况时 , 基金 管理 人 可暂停 接受 基金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 暂停赎 回将 导致 对该 基金 的转换 也暂 停: (1) 不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交 易场 所正 常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无 法计 算 ; (3) 因市场 剧烈 波动 或其 它原 因而出 现连 续巨 额赎 回, 导 致本基 金的 现金 支付 出 现 困 难; (4) 涉及转 换的 两只 基金 ,其 中的一 只或 两只 当日 为非 日常交 易开 放日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它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在 当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已接 收的 申请 , 基金 管理人 足 额对付 ;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 兑付 , 可 兑付 部分 按单 个 账户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量 占该基 金已 接受 赎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回 申请 人, 未兑 付部 分 由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发 生的 情况制 定相 应 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 放日 予以兑付,并以该开 放日 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依 据计算赎回金 额。投 资者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选择 将当 日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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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46 发 生基金 合同或招 募说明书 中未予 载明的事 项,但基 金管理 人有正当 理由认为 需要暂 停基金 赎回 , 应当 报中 国 证监会 批准 ; 经批 准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暂 停公告 。 暂停 期间 , 每两 周至少 刊登 提示 性公 告一 次, 暂停 期间 结束 , 基金 重新开 放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 十)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 巨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 本 基金 净 赎回申 请 (赎 回申 请总 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 转出 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总 数及 基金 转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余 额) 超过 本基 金上 一 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0% 时, 即认 为本 基金 发生了 巨额 赎回 。 2、 巨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能力 兑付投 资者的 赎回申请时 ,按正 常赎回 程序 执行。 (2) 部分延期赎 回:当 基金管 理人认为兑 付投资 者的赎 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 为兑付 投资 者的赎回申 请而进 行的财 产变现可能 对基金 的财产 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 时,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于 上一 日 基 金总 份额 的10 %的 前提 下, 对 其余 赎 回 申请延期办 理。对 于当日 的赎回申请 ,按单 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 占赎回 申请总 量的 比例,确定 当日受 理的赎 回份额; 投 资者未 能赎回 部分,除投 资者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明确作 出不参 加顺延 下一个开放 日赎回 的表示 外,自动转 为下 一 个开放 日赎 回处理。转 入下一 个开放 日的赎回申 请不享 有优先 权并 以该开 放日的 基金份额 净 值为依 据计 算赎 回金 额 , 以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3) 巨额赎回的 公告: 当 发生 巨额赎回并 延期支 付时, 基金管理人 应通过 指定媒 体、 基金管 理人 的公 司网 站或 代销机 构的 网点 在 3 个证 券交易 所交 易日 内刊 登公 告 , 并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若本基 金连续 两 个开 放日 以上 发 生巨 额赎 回 , 如 基 金管理 人 认 为有 必要 , 可 暂停接 受 本 基金 赎回 申请;已 经接受 的赎回申 请可以延 缓支付 赎回款项 ,但不得 超过正 常支付时 间 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上 进行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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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47 ( 十一 )暂停 申购 、 赎回 和转 换的公 告, 重新开 放申 购、赎 回和 转换的 公告 1、 基金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 、 赎回和 转换 情况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当日 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应 在规 定期 限内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2、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天, 第 二个 工作 日基 金管 理 人应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体 上刊 登本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 赎回 和转 换公 告并公 布最 近一 个工 作日 的基金 收益 情 况。 3、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但 少于 两周 , 暂停 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 赎 回和转 换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1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本 基金重 新开 放 申购 、 赎 回和 转换 公告 ,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 、 赎 回 和转换 日公 告暂 停期 间的 本基金 的收 益情 况。 4、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 暂 停期 间 , 基 金管 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 公告一 次。 暂停 结束 ,本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 赎回 和转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3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体 上连 续刊 登本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 、 赎 回和 转 换公告 , 并在 重 新开放 申购 、赎 回和 转换 日公告 暂停 期间 的本 基金 收益情 况。 八 、基 金的非交易过户与 转托管 ( 一) 非交易 过户 非交易过 户是指不 采用申 购、赎回 等基金交 易方式 , 将一定 数量的基 金份额 按照一 定 规则从 某一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转移 到另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的 行为 , 包括 继承 、 捐赠 、 遗 赠、 自 愿离婚 、 分家 析产 、 国 有 资产无 偿划 转 、 机 构合 并 或分立 、 资产 售卖 、 机 构 清算 、 企 业破 产 清算、强 制执行, 及基金 注册与过 户登记人 认可的 其它行为 。无论在 上述何 种情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合格 的个人 投资 者或 机构 投资 者。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与转 托管 必须提 供相 关资 料 。 符 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与 转托 管按 《招 商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业 务管 理规 则》 的有 关规定 办理 。 ( 二) 转托管 投资者 认购/申 购基 金 后 可 以向原 认购/申 购基 金 的 销 售机构 发出 转托 管指 令。 转 托管完 成后, 投资 者才 可以 在转 入 销售 机 构 赎回 其基 金份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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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48 ( 三) 其他 在相关 法律 法规 有明 确规 定的条 件下 , 基 金管 理人 将 可以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质押 业务或 其 他非交 易过 户业 务, 并制 定、公 布并 实施 相应 的业 务规则 。 九 、基 金的投资 ( 一) 投资理 念 动态的 资产 配置 能够 有效 地回避 证券 市场 的系 统风 险, 充分 把握 投资 机会 , 适 当的集 中 投资可 以提 高组 合的 盈利 能力 。 ( 二) 投资目 标 通过动 态的 资产 配置 , 在 股市和 债市 之间 选择 投资 机会 , 精 选股 票和 债券 品 种, 适当 集 中投资 , 追 求长 期资 本增 值。 ( 三) 投资范 围及 对象 限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具 , 包括 国内 依法 公 开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 债 券 及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其中 , 股票 的主 要 投资对 象是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 具有 良好 盈 利成长 性 , 同 时价 值被 市 场低估 的具 有较 高相 对投 资价值 的股 票 。 债 券的 主 要投资 对象 是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具 有相 对投 资 价值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 包括国 债 、 金 融债 、 企业 (公 司 ) 债 与可 转换债 等。 本基金 投资 股票 的比 例为35-80%, 债 券和 短期 金融 工 具的比 例为20-65% ( 其中 现 金或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最低 不低 于5 %)。 ( 四) 投资策 略 1、投资方法 本基金 将应 用本 公司 从外 方股 东 ING 引进 的投 资技 术, 包 括投 资时 钟和 市场 量 表的资 产 配置技术 、PFG (Price for Growth )数量化 筛选模 型、SRS(Stock Rating System )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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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49 分析系 统、 科学 的风 险控 制模型 以及 严谨 的投 资管 理流程 。 2、 资产配置 a) 本基金投资股票的比例为 35-80%,


债券和短期金融工具的比例为 20-65% 。


(其中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最 低不 低于 5 %)。 b) 股票与 债券 之间 具体 的比 例将根 据不 同的 市场 情况 灵活配 置。 c) 本基金 在资 产配 置上 , 借 鉴了本 公司 的外 方股 东 ING 的成 熟技 术 , 主 要采 用两 个 投资工 具: 投资 时钟 和市 场量表 (Marketometer)。 投资时 钟 : 一 种纯 粹的 基 本面分 析方 法 , 它 通过 对 与股票 市场 中长 期趋 势密 切相关 的宏 观因素 分析 , 寻找 每一 时 期在经 济景 气周 期和 股票 市场周 期中 的具 体位 置 , 并针对 不同 阶段 制订相 应的 资产 配置 策略 。 市场量 表 : 通 过对 影响 股 票市场 和债 券市 场的 基本 因素和 市场 因素 的分 析 , 对股票 市场 和债券 市场 趋势 作出 更全 面的评 估 。 本 基金 拟采 用 的市场 量表 中 , 基 本分 析 包括一 系列 反映 宏观经 济的 定量 指标 和反 映市场 投资 价值 的定 量指 标, 其 目的 在于 判断 股票 市 场和债 券市 场 的投资 价值 ; 市场 分析 通 过对股 票市 场和 债券 市场 驱动因 素的 分析 , 以及 分 析股票 市场 与债 券市场 的相 对投 资 价 值分 析, 对股 票市 场和 债券 市 场的趋 势作 出评 估 。 市 场 量表的 结论 是采 用定性 的评 分方 法, 资产 配置比 例将 根据 评分 结果 得出。 3、 股票选择和组合构建 本基金 的股 票资 产将 适当 集中投 资于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具有 较高 相对 投资 价值 的股票 。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强调 将定 量的股 票筛 选和 定性 的公 司研究 有机 结合 , 并 实时 应 用风险 控 制手段 进行 组合 调整 。 其 中, 公司 研究 是整 个股 票 投资流 程的 核心 。 通过 研 究, 得出 对公 司 盈利成 长潜 力和 合理 价值 水平的 评价 , 从 而发 掘出 价 值被市 场低 估并 具有 良好 现金流 成长 性 的股票 。 构建股 票模 拟组 合时 , 本 基 金将采 用本 公司 从外 方股 东 ING 引进 的较 为成 熟 的PFG 模型 和SRS 系统 构建 股票 池, 并对股 票池 中所 有股 票进 行相对 投资 价值 的排 序。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过程 如下 图所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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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0 a) 以流动性指标筛选, 建立 备选股票库。 在应 用PFG 模型 进行 数量 分析前 , 需要 对 A 股股 票 进行流 动性 筛选 。 具体 做 法是按 照流 通市值 大小 进行 排序 , 挑 选出符 合基 金投 资规 模和 流动性 要求 的股 票 。 只 有 流动性 好 、 在 买 入和沽 出时 不会 造成 市场 剧烈波 动的 股票 才能 进入 可投资 的股 票备 选库 。 b) 对备选库内的股票用 PFG 模型进行定量分析和 评分 筛选。 PFG 模型 是既关 注价值又 关注成长性 的定量 筛选模 型。该模型 选取与 股价变 动有较 强 相关性 的参 数作 为模 型的 输入 , 通 过对 股票 收益 率 与这些 参数 之间 关系 的统 计分析 , 建立 股 票收益 率的 预测 模型 , 并 与当前 股价 比较 , 筛选 出 具有合 理价 值和 成长 性的 股票 。 这 些参 数 中既包含反 映价值 的指标 ,如市盈率 、市净 率、EV/EBITDA ,也包含 反映成 长 的指标,如 每 股收益 的增 长率 、 每股 经 营性现 金流 等参 数 , 还 包 括一些 反映 技术 面的 参数 。 由 于模 型的 参 数选取 有很 强的 灵活 性 , 本基金 根据 中国 市场 的特 点作了 相应 的调 整 。 目 前 , 本 基金 采用 的 PFG 模 型共 选取 了每 股收 益及增 长率 、 每股 经营 性 现金流 、 市盈 率等 基本 面 参数 和 技术 面参 数, 每 周对 更新 的数 据进 行 处理, 从而 得到 不断 更新 的 备选库 股票 的排 序。 对所 选 出的股 票, 再应 用SRS 模型 作进 一步 分析。 c) 以定性的股票评级系 统全 面考察公司的投资价 值。 SRS 股 票评 级系 统是 本基 金对股 票基 本面 进行 定性 分析的 核心 模型 。 它 是对 公 司的短 期 增长 、 长 期增 长 、 竞 争环 境、 管理 层 、 资 本结 构、 资本密 集水 平和 股票 的相 对价值 等因 素 进 行全面 系统 评价 的投 资分 析系统 。 SRS 建 立了 一套 有纪 律的 公司分 析检 讨步 骤 , 对 不 同行业 、 不同 公司 的研 究 采用统 一的 评价标 准, 使得 股票 评级 具有可 比较 性和 一致 性。 SRS 系 统从 成长 和价 值两 个 方面 进行 系统 评价 。 成长分 析 : 通 过对 行业 的 成长速 度和 发展 趋势 的判 断, 分析 公司 每股 收益 增 长的内 部因 素和外 部条 件 , 考 量实 现 公司短 期和 长期 增长 目标 的可能 性 。 尤 其关 注公 司 管理层 对公 司未 定量 分析 PFG 筛选 股票 定性 评级 SRS 系统 评级 PFG


SRS 评分 加权 执行 组合 执行 及 动态 调整 风险 管理 事前 事后 跟踪 差 组合 构建 模拟 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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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 来发展 的战 略规 划, 以及 管理层 领导 公司 实现 增长 目标时 表现 出来 的管 理水 平。 价值分 析 : 除 了进 行常 规 的估值 倍数 的比 较之 外 , 本基金 加强 了对 股票 价值 回归重 要影 响因素 的关 注和 研究 。 不 同时期 , 股票 的市 场定 价 会出现 过高 或过 低的 现象 。 本 基金 不仅 关 注暂时 被市 场低 估的 股票 , 发 现市 场定 价异 常现 象 , 同时还 将探 寻市 场价 格向 合理的 股票 价 值回归 的线 索 。 重 要的 企 业行为 , 比如 重组 、 收购 兼并 、 股 票回 购 、 战 略投 资者的 加盟 和其 他各种 发展 动态 , 都为 市 场重新 评价 公司 业务 和股 票内在 价值 提供 了新 的机 会。 总之 , 发 现 股票价 值低 估只 是价 值投 资取得 成功 的一 个方 面 , 而把握 股票 价值 回归 实现 的契机 , 是价 值 投资获 得成 功的 另一 关键 因素。 SRS 评分 方法: 首先对 行 业的基本 状况作 全面 的了 解, 然 后以每 个行业 基本 面指标 的 平均水 平为 基准 , 对公 司 进行评 分 。 当公 司的 状况 好 于行业 的一 般水 平时 , 评 分 为正分 , 相 反为负 。 对每 个指 标的 打 分范围 为-2 ,-1,0 ,1 ,2 五个分 数等 级 。 分 数越 高 , 公 司的 基本 面越好 。 最后 , 按 照本 基 金认为 合理 的权 重 , 对 每 个指标 的分 数加 权平 均 , 得出公 司的 最后 得分。 d) 建立模拟股票组合。 通过 PFG 和 SRS 所 得出 的 对公司 定量 和定 性的 两个 分数加 总, 按照 加总 的分 值进行 相 对投资 价值 的排 名, 并据 此建立 模拟 股票 组合 。 e) 运用 ING 风险控制模型进 行组合调整和投资风 险控 制。 本基金 投资 风险 控制 工具 主要运 用 ING 的 成熟 模型 。ING 的 风险 控制 模型 , 不 仅能够 对 投资组 合的 风险 程度 ( 跟 踪误差 ) 进行 事后 评测 , 对基金 业绩 归属 和风 险构 成进行 分析 , 更 重要的 是它 还能 够在 事前 对模拟 股票 组合 的风 险度 进行预 测, 并根 据实 际情 况 提出将 跟踪 差 控制在 一定 水平 所需 要做 的组合 调整 , 即通 过减 少 那些对 组合 风险 贡献 度大 的个股 , 加入 那 些更有 利于 分散 组合 风险 的个股 , 来达 到控 制组 合 风险的 目的 , 把跟 踪误 差 保持在 合理 的范 围内 。 这 使得 组合 风险 控 制不再 是事 后调 整 , 而 变 得更加 具有 前瞻 性 , 同 时 也使得 投资 风险 能够得 到更 好的 控制 。 f) 模拟组合的 执行 经过ING 风 险控 制模 型调 整后所 确定 的股 票组 合 , 将成为 最终 可供 执行 的股 票组合 , 用 以进行 实际 的股 票投 资。 4 、债券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 的债 券投 资采 用主 动的投 资管 理 , 获 得与 风 险相匹 配的 收益 率 , 同 时 保证组 合的 流动性 满足 正常 的现 金流 的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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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 本基金的债 券投资 借鉴了 ING 在海 外的投 资管理的 先进经验, 采用科 学化、 定量化 的 方法指 导投 资, 通过 收益 率 曲线的 分析 寻找 相对 价值 低估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作为 积极投 资的 对 象。本基 金将采用 自下而 上的方法 ,利用收 益率曲 线的形状 变动、 单个债券 的收益率 和 基 准收益率曲线的偏离 选择 投资券种;同时本 基金 还将 通 过 发 现 市 场 的 不均 衡进 行 无 风 险 套 利,增 加基 金收 益。 本公司 债券 的投 资流 程如 下表所 示: (1) 预测收益率曲线的长 期变 动 中国债 券市 场两 个显 著特 点是 : 一 是债 券品 种以 政 府债券 为主 , 因此 信用 风 险很小 , 债 券组合 的主 要收 益来 源是 预测基 准收 益率 曲线 的变 动; 二 是由 于处 于经 济转 轨 和增长 的双 重 挑战 , 市 场对 中长 期利 率 水平的 预期 波动 剧烈 , 投 资组合 首要 控制 的目 标是 利率风 险 。 通 过 分析宏 观经 济的 运行 情况 和中央 银行 货币 政策 变动 的趋势 , 来 预测 收益 率曲 线 的中长 期变 动 趋势。 (2) 久期管理 我们通 过细 致的 经济 基本 面分析 , 对未 来的 经济 和 利率走 势进 行判 断 , 将 市 场隐含 的利 率走势 预期 与我 们自 己的 研究分 析相 比较 。 评 估的 过 程首先 是根 据当 前的 市场 收益率 曲线 和 远期收 益率 曲线 , 来推 断 市场隐 含的 对未 来经 济和 利率走 势的 判断 。 然后 , 把这种 市场 隐含 确定债券组合的组合久期 模拟债券组合 债券收益率及信用分析 风险管理 收益率曲线的长期判断 宏观经济预估和 央行货币政策走向判断 执行债券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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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3 的判断 与我 们自 己的 研究 的分析 相比 较 , 来 确定 现 在债券 的相 对投 资价 值 。 如果我 们认 为市 场隐含 的利 率走 势会 高于 我们自 己分 析的 结论 , 债 券的价 值可 能是 低估 的 ; 反之 , 则 是高 估 的。根 据研 究的 结果 ,确 定组合 的久 期和 收益 率曲 线的定 位。 (3) 债券组合管理 A. 债 券的 选择


债券投 资专 家负 责决 定投 资 品种 的选 择, 在选 择债 券 时根据 已经 确定 的组 合久 期和收 益 率曲线 配置 来自 下而 上选 择债券 品种 , 在选 择具 体 债券品 种时 , 主要 依据 是 : 收 益率 曲线 的 形状变 动 、 单 个债 券的 收 益率和 基准 收益 率曲 线的 偏离 、 债 券品 种的 发行 集 中度和 二级 市场 交易的 集中 度分 析、 中央 银行公 开市 场的 直接 操作 情况、 B. 流 动性 分析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和交 易所 债券市 场的 流动 性不 同,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的 双边 报价 券种和 非 双边报 价券 种的 流动 性不 同, 不同 发行 量和 发行 集 中度的 债券 的流 动性 不同 , 不 同信 用等 级 的债券 流动 性也 有差 异 。 确定债 券组 合时 根据 流动 性情况 调整 组合 , 保证 核 心债券 组 合 的流 动性。 C. 信 用分 析 组合所 包含 的债 券最 低的 信用等 级 为 BBB+ 或 同等 信 用。 在 此基 础上, 组合 的平 均信用 等 级应 在A+ 以上 。 D.通 过发 现市 场的 不均 衡 进行无 风险 套利 ,增 加基 金收益 中国债 券市 场具 有信 息不 完全有 效 、 市 场分 割、 利 率形成 机制 效率 不足 等特 点。 市场 参 与主体 需求 不同 、 市场 规 则变化 、 债券 市场 与股 票 市场资 金流 动的 特点 常常 给某一 市场 、 某 一债券 类属 或单 只债 券带 来不平 衡的 需求 , 使得 其 价格偏 离价 值 , 这 都给 基 金的积 极管 理带 来了机 会。 (4)债券组合的风险控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团 队将 预测 未来利 率水 平出 现变 化的 几种可 能性 , 计 算不 同利 率 变化对 组 合收益 的影 响 。 对 每种 利率 变化的 可能 性都 分别 给出 不同的 发生 概率 , 计算 不同 概率分 布下 , 债券组 合收 益的 期望 值 , 以及不 同置 信区 间的 收益 分布图 。 通过 即时 计算 债 券组合 的收 益和 波动性 ,与 不同 概率 分布 的组合 收益 和波 动性 的比 较,监 控风 险度 。 5 、投资决策程序 (1)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议 投资策 略、 资产 配置 和其 它重大 事项 ; (2) 基金 管理 部通 过股 票 投资周 会和 债券 投资 周会 ,确定 拟投 资的 个股 和个 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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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4 (3) 基金 经理 根据 所管 基 金的特 点, 确定 基金 投资 组合; (4) 基金 经理 发送 投资 指 令; (5) 交易 部审 核与 执行 投 资指令 ; (6) 数量 分析 人员 对投 资 组合的 分析 与评 估; (7) 基金 经理 对组 合的 检 讨与调 整。 在投资 决策 过程 中 , 风 险 管理部 门负 责对 各决 策环 节的合 规性 、 事前 及事 后 风险 、 操 作 风险等 投资 风险 进行 监控 , 并 在整 个投 资流 程完 成 后, 对投 资风 险及 绩效 做 出评估 , 提供 给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投 资总 监、基 金经 理等 相关 人员 ,以供 决策 参考 。 6 、业绩比较标准(Benchmark )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65%× 上证 180 指 数+35 %× 中信 标普 国债 指数 。 在国家 法律 法规 许可 的条 件下 , 本 基金 的股 票投 资 比例超 过 80%时, 基金 管理 人将可 能 对此基 准进 行调 整, 并提 前三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 七) 投资限 制 1、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下列限 制: (1) 本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的股 票 市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10% ; (2) 本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共同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不 得 超 过该证 券的10% ; (3) 本基金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 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得超 过 本基金 的总 资产 , 所申 报 的股 票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4) 本基金 保留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5% 的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以 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的款 项准备 ; (5) 本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 合同 关于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和投资 比例 的约 定; (6)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不符合 以上 第1 、2 条规 定 比例或 者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十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 列行为 : (1) 承销证 券; (2) 投资于 其他 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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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5 (3) 以基金 的名 义使 用不 属于 基金名 下的 资金 买卖 证券 ; (4)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5 )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6) 将基金 财产 用于 非法 抵押 、担保 、资 金拆 借或 者贷 款; (7)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8) 以基金 财产 进行 房地 产投 资; (9) 向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 的股 票或者 债券 ; (10) 买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11)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交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12) 依照法 律 、 行 政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 动 。 如国家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定 发生变 更, 上述 禁止 行为 应相应 变更 。 ( 八)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股东 权利 或债务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 不谋求 对所 投资 企业 的控 制或者 进行 管理 ; 2、 依照 《民 法通 则》 、 《 民事 诉讼法 》 、 《企 业破 产法 》 、 《基 金法 》 及其 他法 律法 规 的有关 规定 行使 有关 权利 。 ( 九) 基金投 资组 合报告 招 商先锋 证券投 资基金 管理 人 -招 商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的董 事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所 载资料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 漏 , 并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5 年09 月30 日, 来 源于 《 招商 先锋 证券 投资 基 金2015 年第3 季度 报告 》 。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 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 的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459,990,800.37 74.77 其中: 股票


1,459,990,800.37 74.77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453,172,653.10 23.21 其中: 债券


453,172,653.10 23.21








资产 支持 证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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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6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7,964,797.42 0.92 8 其他资 产


21,447,604.47 1.10 9 合计





1,952,575,855.36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 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237,412,869.77 12.22 B 采 矿业 - - C 制造业 628,882,702.12 32.38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98,595,354.46 5.08 E 建筑业 70,104,475.75 3.61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1,799,517.09 0.61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10,883.40 0.00 H 住宿和 餐饮 业 21,252,888.00 1.09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192,340,864.04 9.90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80,791,527.66 4.16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47,196.00 0.00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16,261,557.60 0.84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84,177,751.48 4.33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18,313,213.00 0.94 S 综合 - - 合计 1,459,990,800.37 75.16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2714 牧原股 份 3,037,331 135,161,229.50 6.96 2 002508 老板电 器 3,339,507 120,389,227.35 6.20 3 000601 韶能股 份 10,371,364 90,334,580.44 4.65 4 300015 爱尔眼 科 2,505,962 69,264,789.68 3.57 5 300028 金亚科 技 5,655,584 67,301,449.60 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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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7 6 600872 中炬高 新 4,591,389 66,621,054.39 3.43 7 600654 中安消 2,754,678 54,735,451.86 2.82 8 300186 大华农 1,436,058 49,687,606.80 2.56 9 002321 华英农 业 5,375,884 43,867,213.44 2.26 10 600555 九龙山 4,628,929 42,956,461.12 2.21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216,076,535.80 11.12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 券 237,096,117.30 12.21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237,096,117.30 12.21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453,172,653.10 23.33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019503 15 国债 03 1,000,000 101,000,000.00 5.20 2 010616 06 国债 ⒃ 1,000,000 100,560,000.00 5.18 3 018001 国开1301 871,680 87,961,228.80 4.53 4 130229 13 国开 29 500,000 50,985,000.00 2.62 5 130228 13 国开 28 500,000 50,505,000.00 2.60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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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8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 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合 约。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的投资政策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 基金不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 国债期货交易 情况说 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 策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 基金不 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合 约。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 价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 基金不 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报 告期 内基 金投 资的 前十名 证券 除金 亚科 技( 股票代 码 300028 ) 外其 他 证券的 发行 主 体未有 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不存 在报 告编 制日 前 一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 处 罚的情 形 。2015 年6 月6 日 公告 , 金亚 科 技股份 有限 公司 及实 际控 制人周 旭辉 因涉 嫌违 反证 券法律 法规 , 根 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 法》 的有 关规 定, 证监 会 决定对 其进 行立 案调 查 。 截止本 公告 发布 日, 公司 尚未 收到 中国 证 监会的 最终 调查 结论 。 对 该股票 的投 资决 策程 序的 说明 : 本 基金 管 理人看 好金 亚科 技布 局电 子竞技 行业 将带 来股 价的 上涨; 经过 与管 理层 的交 流 以及本 基金 管 理人内 部严 格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该股 票被 纳入 本基 金的实 际投 资组 合。 11.2 本基 金投资 的前十 名 股票没有 超出基 金合同 规 定的备选 股票库 ,本基 金 管理人从 制度 和流程 上要 求股 票必 须先 入库再 买入 。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360,489.08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0,042,043.78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8,927,62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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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59 5 应收申 购款 117,447.87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1,447,604.47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 明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000601 韶能股 份 90,334,580.44 4.65 重大事 项 2 300028 金亚科 技 67,301,449.60 3.46 重大事 项 3 600654 中安消 54,735,451.86 2.82 重大事 项 4 600555 九龙山 42,956,461.12 2.21 重大事 项 十 、基 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至 2015 年9 月30 日 止的业 绩表 现如 下: 阶段 基金份 额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4.06.01-2004.12.31 -1.49% 0.65% -10.07% 0.88% 8.58% -0.23% 2005.01.01-2005.12.31 -0.48% 0.94% -0.53% 0.85% 0.05% 0.09% 2006.01.01-2006.12.31 113.28% 1.09% 69.45% 0.91% 43.83% 0.18% 2007.01.01-2007.12.31 111.37% 1.62% 84.61% 1.48% 26.76% 0.14% 2008.01.01-2008.12.31 -47.16% 1.94% -47.77% 1.99% 0.61% -0.05% 2009.01.01-2009.12.31 42.16% 1.62% 55.09% 1.34% -12.93% 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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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60 2010.01.01-2010.12.31 -1.39% 1.21% -9.26% 1.01% 7.87% 0.20% 2011.01.01-2011.12.31 -26.47% 0.87% -14.04% 0.84% -12.43% 0.03% 2012.01.01-2012.12.31 6.57% 0.93% 8.57% 0.81% -2.00% 0.12% 2013.01.01-2013.12.31 -1.81% 0.97% -5.22% 0.94% 3.41% 0.03% 2014.01.01-2014.12.31 16.07% 0.85% 38.91% 0.82% -22.84% 0.03% 2015.01.01-2015.06.30 36.45% 1.65% 14.96% 1.50% 21.49% 0.15% 2015.01.01-2015.09.30 14.12% 2.12% -6.50% 1.77% 20.62% 0.35% 2004.06.01-2015.09.30 233.71% 1.32% 135.96% 1.21% 97.75% 0.11% 十 一、 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财 产的 构成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通 过发行 基金 份额 方式 募集 资金, 并进 行证 券投 资等 交 易所形 成 的各类 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包括:


1、 银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2、 根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证 金;


3、 应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4、 应收申 购款 ;


5、 股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6、 债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和 应计利 息;


7、 其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8、 其他资 产等 。 本 基金 基金 资产总 值包 括基 金所 拥有 的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 行存 款本 息 及其他 投资 等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 二) 基金资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 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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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61 ( 三) 基金资 产的 保管及 处分


1.本 系列 基金 旗下 各基 金 财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 产。 基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将 本 基金财 产归 入其 固有 财产 。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运用 或者 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财 产和 收 益,归 入 本 基金 财产 。


3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因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原 因进 行 清算的 , 本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清 算财 产。


4. 非 因基 金财 产本 身 承担的 债务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强 制执 行。 十二 、 基金资产估值 ( 一) 估 值目 的 本基金 估值 的目 的是 为了 准确、 真实 地反 映本 基金 所 持有金 融资 产和 所承 担金 融负债 的 公允价 值 , 并 准确 计算 出 本基金 的经 营收 益 , 为 本 基金的 申购 、 赎回 等交 易 提供公 允的 价值 基础。 ( 二) 估 值日 本基金 成立 后, 每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 ( 三) 估 值对 象 本基金 基金 所持 有的 金融 资产和 所承 担的 金融 负债 。 ( 四) 估 值方 法 1、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以最近 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送股、 转增 股、 配 股和 公 开增发 新股 等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按 估值 日在 交易 所挂牌 的 同 一股票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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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62 首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的 情 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 有明 确锁 定期 股票 的 估值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上 市的同 一 股 票的收 盘价 估值 ; 非公 开 发行且 处于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 协会的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2、固 定收 益证 券的 估值 办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实行 净价 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净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 按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净价 估值。 (2)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未 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 易的 , 按 有交 易的 最近 交 易日所 采用 ( 原 为债券 收盘 价计 算得 到) 的净价 估值 。 (3) 未上 市债 券采 用估 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4) 在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 交易 所以 大宗 交易 方 式转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 公 允价 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3、权 证估 值: (1) 配股 权证 的估 值: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类 同权 证处 理方 式的 ,采用 估值 技术 进行 估值 。 (2) 认沽/ 认购 权证 的估 值: 从持有 确认 日起 到卖 出日 或行权 日止 ,上 市交 易的 认沽/ 认购 权证 按估 值日 的 收盘价 估 值,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按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未 上市 交易 的认 沽/ 认 购权证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的 情况下 , 按成 本估 值; 停 止交 易 、 但未 行 权的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4、 本基 金持 有的 回购 以成 本列示 , 按 合同 利率 在回 购期间 内逐 日计 提应 收或 应付 利 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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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63 5、本 基金 持有 的银 行存 款 和备付 金余 额以 本金 列示 ,按相 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6、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采 用上 述1-5 项 规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均 应 被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 但 是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充 足的 理由 认为 按上 述方法 对基 金 财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综合 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 流动性 、 收益 率曲 线等 多 种因素 的基 础上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 按最 能反 映 公允 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7、根 据中 国证 监会 《关 于 进一步 规范 证券 投资 基金 估值业 务的 指导 意见 》( 中国证 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公告[2008]38 号 )的 规定 ,本 基金 自 2008 年9 月16 日 起, 采用《 中国 证 券业协 会基 金估 值小 组关 于停牌 股票 估值 的参 考方 法》 中的 “指 数收 益法 ” 对 持有的 长期 停 牌股票 进行 估值 , 并于2008 年9 月 16 日 在中 国证 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和 证券 时 报刊登 了 《招 商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所管理 基金 执行<关 于进 一 步规范 证券 投资 基金 估值 业务的 指导 意 见>的 提示 公告 》。 8、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进 行估 值。 ( 五) 估 值程 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 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 后 , 将估值 结 果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按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值 方法 、 时间 、 程 序进 行复 核 , 复 核无误 后 , 以 双方 认可 的 方式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 月末 、 年 中和 年 末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 六) 暂 停公 告净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 值 时 ; 3、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 七) 估 值错 误的确 认及 处理方 式 1、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四 位(含 第四 位) 内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 并 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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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64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 当 计 价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当计 价错 误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的同 时, 及时 进行公 告。 3、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 八) 基 金净 值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基 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 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予 以 公 布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五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 九) 特 殊情 形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第 ( 四)款 有关 估值 方法 规定 的第 6 项条 款进 行估 值时 ,所造 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处理 。 2、由 于本 基金 所投 资的 各 个市场 及其 登记 结算 机构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国 家会 计政策 变 更、 市场 规则 变更 等, 或 由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查 ,但 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3、如 果法 律、 法规 、规 章 及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十三 、 基金的收益分配 ( 一) 基金收 益的 构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 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利 息、 买卖 证券 差价 、 银行 存款利 息以 及其他 合法 收入 。 因 运用 基金财 产带 来的 成本 或费 用的节 约应 计入 收益 。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 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 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 目后的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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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65 额。 ( 二) 收益分 配原 则 1、基金收 益分配采 用现金 分红方式 或红利再 投资方 式,红利 再投资方 式指投 资者可 选 择将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2、本 基金 默认 的分 红方 式 为现金 分红 方式 ; 3、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4、基 金当 期收 益先 弥补 上 期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期 收益分 配; 5、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每基 金 份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6、如 果基 金当 期出 现净 亏 损,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7、在符合 有 关基金 分红条 件的前提 下,本基 金收益 每年至少 分配一次 ,基金 收益分 配 每年不 超 过6 次;


8、基 金每 次收 益分 配比 例 不低于 当期 已实 现净 收益 的 90 %; 9、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 三)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的范 围 、 基 金 净收益 、 基金 收益 分配 对 象、 分配 原 则、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分 配方 式与 支付 方式及 有关 手续 费等 内容 。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与 公告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权 益登 记 日前 2 日于 指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公 告 。 ( 五) 收益分 配 中 发生的 费用 1、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收 益分 配时 发生 的银 行 转账等 手续 费用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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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66 十四 、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与基金 运作 有关的 费用 1、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 用列 示: (1)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4)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基 金信 息披露 费用 ; (5)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与 基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6)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 (7) 其它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它费用 ; 上述 (3)到 (7) 项费用由基 金托管人根 据其它有关法 规及相应协 议的规定, 按 费用 实际支 出金 额支 付, 列入 当期基 金费 用;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 完全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金资产 的损 失,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可协 商酌情调 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 费,无须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2、 基金管理费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费 年费 率为1.5 %, 即基 金管 理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5 %年 费 率计提 。计 算方 法如 下: H=E×1.5 %÷ 当年 天数 H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 费 E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 首日起5个 工作日 内从基金 资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基金 管理人, 若 遇 法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3、 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基 金托管 费年费 率为0.25% ,即基 金托管 费 按前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0.25 %年 费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 ×0.25% ÷当 年天 数 H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 费 E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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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67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 首日起5个 工作日 内从基金 资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基金 托管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 二) 与基金 销售 有关的 费用 基金的 申购 费用 、 赎回 费 用、 转换 费用 请参 见本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六 、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和 转换 ” 。 ( 三) 基金的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十五 、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2、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会 计制 度按 国家 有关 的 会计制 度执 行。 4、本基金 独立建账 、独立 核算。 基 金管理人 应保留 完整的会 计 帐目、 凭证并 进行日 常 的会计核 算,按照 有关规定 编制基金 会计报表 ,基金 托管人定 期与基金 管理人 就基金的 会 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 5、本基金 会计责任 人为基 金管理人 ,在法规 允许的 情况下, 基金管理 人也可 以委托 具 有证券 从业 资格 的独 立的 会计师 事务 所担 任基 金会 计, 但 该会 计师 事务 所不 能 同时从 事本 基 金的审 计业 务。 ( 二) 基 金审 计 1、本基金 管理人聘 请具有 从事证券 业务资格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独 立的会 计 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证 券从 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对基 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 他规 定事项进行年 度审计 。 2、会计师 事务所更 换经办 注册会计 师, 应事 先征得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 认 为有 充足 理由 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经基 金 托管人 (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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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68 基金管 理人 )同 意,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 换。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须 在两日 内 公 告 。 十六 、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按照 《基 金法 》 、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运 作办 法》 、 《 证券投 资基 金 信 息披露内 容和格式 准则》 、 本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办理。 本基金的 信息披 露事项须 在 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 二) 信息披 露的 种类、 披露 时间和 披露 形式 1 、基金募集信息 披露 (1)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 金合同 、托 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 基金 法》 、 《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内 容和格 式 准则》 、基 金合同 编制招募 说明书, 并在基金 份额发 售的三日 前将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 同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同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将 基金 合同 、 基 金托管 协议 登载 在网站 上。 (2)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招 募 说明书 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3)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4)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每 六个 月结 束之日 起四 十五 日内 ,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 将 更 新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公告 的十五 日前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明 。 2 、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本基金 运作 信息 披露 包括 年度报 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季 度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基金 资产净 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 。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 金法 》 等 相关 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颁布 的《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 内容和 格式准则 》 、等相关 文件 进行编 制, 在指 定媒 体予 以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定期报 告 (年 度报 告 、 半 年度报 告 、 季 度报 告 ) 应 当在公 开披 露的 第二 个工 作日 , 采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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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69 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 两种 方式分别报中国证监 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 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1) 年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九 十日 内 , 编 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 并 将 年度报 告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2) 半年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六十 日内 ,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 年 度报 告 ,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3)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十 五个 工作 日内 ,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 报告 ,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4)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开 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的 次日 , 通过 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 披 露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 易日基金份额 净 值 和 基 金份 额 累 计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上述 规 定的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登 载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5)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及转换 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申 购、 赎回 及转 换费 率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开 放式 基金的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 书等信 息披 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份 额 申购 、 赎 回及 转换 价格 的 计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及转 换的 费率 , 并保 证 投资人 能够 在基 金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 或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3、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基金发生如下可 能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的 重 大 事 件 时 , 有 关信 息披 露义 务 人应当 在两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书 , 予以 公告 , 并 在 公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开 ; (2) 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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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70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 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 一年内 变动超 过百分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 行政处 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 所; (19) 变更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 构; (20) 基金 更换 注册 登记 机 构; (21) 开放 式基 金开 始办 理 申购、 赎回 ; (22) 开放 式基 金申 购、 赎 回费率 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23) 开放 式基 金发 生巨 额 赎回并 延期 支付 ; (24) 开放 式基 金连 续发 生 巨额赎 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25) 开放 式基 金暂 停接 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购 、赎 回;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事项 。 4 、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 人应 当至 少提 前三十 日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召开 时间 、 会议 形式 、 审议事 项 、 议 事程 序和 表 决方式 等事 项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不依 法履 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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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71 息披露 义务 的, 召集 人应 当履行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 5 、澄清公告与说明





在基 金合 同期 限内 , 任 何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息 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 三)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本基金 合 同 、 招募 说明 书 及其摘 要 、 定 期报 告、 临 时报告 等信 息披 露文 件 , 投资者 可以 直接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的网 站进行 查阅 。 在支 付工 本 费后 , 可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 取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件 或复 印件 。 对投 资 者按上 述方 式所 获得 的文 件及其 复印 件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与 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1)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建立健全 信息披 露管理制 度,指定 专人负 责管理 信 息披露 事务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按 照 相关法 律 、 行 政法 规、 中 国证监 会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 、 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 基 金定 期报 告 和定期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行 复核 、 审查 , 并向 基 金管理 人出 具 书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3)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报 刊中选 择披露信 息的报刊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除依 法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披 露信 息外 , 还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 他公 共媒体 披露 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 媒体 不 得早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披 露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媒 介 上披露 同一 信息 的内容 应当 一致 。 (4)为基 金信息披 露义务 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出 具审计报 告、法律 意见书 的专业 机 构,应 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相 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十年 。 (5)招募 说明书公 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份 额发售 机 构的住 所 , 供 公众 查阅 、 复制 。 基 金定 期报 告公 布 后, 应当 分别 置备 于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住所 ,供 公众 查阅 、复制 。 十七 、 风险揭示与管理 本基金属 于动态配 置的股 票/ 债券混 合基金, 由于采 取主动的 投资管理 、积极 的选时 操 作、 动态 的资 产配 置、 相 对集中 投资 的策 略 , 因 此 本基金 相对 其他 平衡 型基 金的风 险收 益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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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72 高。 ( 一) 证券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受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所引 起的 波动 , 将对 本 基金资 产产 生潜 在风 险 。 引起市 场风 险的主 要因 素有 : 1、 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 策、 产 业政 策 、 国有 股减 持与 流 通政策 等国 家经 济政 策的 变化会 对证 券市场 产生 影响 ,导 致证 券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的 风险。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股市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 因 此 , 宏 观经 济运 行的 周 期性波 动将 会通 过证 券市 场反映 出 来,对 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产生 影响 ,从 而产 生风 险。 3、 利 率风 险 利率的 变化 直接 影响 着债 券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 同 时 也影响 到证 券市 场资 金供 求关系 , 并 在一定 程度 上影 响上 市公 司的盈 利水 平 , 作 为平 衡 型基金 , 上述 变化 将直 接 影响本 基金 的收 益。 4、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如 管理 能力 、财务 状况 、市 场前 景、 行业竞 争 、 人员素 质等 都会 导致 公司 盈利发 生变 化 。 如 果本 基 金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盈利 下降 , 其 股票 价 格可能 会下 跌 , 或 能够 用 于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 导 致 本基金 投资 收益 减少 。 虽 然, 本基 金可 以 通过多 样化 投资 来分 散这 种非系 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规避 。 5、 购 买力 风险 本基金 的利 润将 主要 采取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 而通 货 膨胀将 使现 金购 买力 下降 , 从 而影 响基 金 所产生 的实 际收 益率 。 ( 二) 相对集 中投 资的风 险 本基金 采用 相对 集中 投资 的策略 来获 取较 高的 绝对 回报, 在市 场流 动性 不足 的情况 下 , 基金管 理人 如果 无法 迅速 、 低 成本 地调 整基 金资 产 的配置 比例 , 可能 对 基 金 收益造 成不 利影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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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73 ( 三) 流动性 风险 由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 本基 金必 须保 持一 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付赎 回的 要求 。 由 于 我国证 券市 场波 动性 大 , 在市场 下跌 时经 常出 现交 易量急 剧减 少的 情况 , 而 本基金 采取 相对 集中投 资的 投资 策略 , 如 果在这 时出 现较 大数 额赎 回申请 , 则基 金资 产变 现 困难 , 基 金面 临 流动性 风险 。 ( 四) 管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管理人 的知 识 、 技 能、 经 验、 判断 等主 观因 素会 影 响其对 相关 信息和 经济 形势 、证 券价 格走势 的判 断, 从而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市场 走势 的正确 判断 实现 较高 的绝 对回报 , 但 并不 保证 基金 投 资收益 为 正。 管理 人可 能因 信息 不 全等原 因导 致判 断失 误 , 使得基 金投 资目 标无 法完 成, 甚至 造成 基 金资产 损失 。 ( 五) 其他风 险 1.操作风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 内部 控制 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或违反操 作规程等 引致的 风险,例 如,越权 违规交 易、会计 部门欺诈 、交易 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 风险 。 2.技术风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 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 司 、 注册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等。 3.法律风险 由于法 律法 规方 面的 原因 , 某 些市 场行 为受 到限 制 或合同 不能 正常 执行 , 导 致基金 资产 的损失 。 4.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 灾害等 不可抗 力因素的出 现,将 会严重 影响证券市 场的运 行,可 能导致 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 金 融市 场 危机 、 行 业竞 争、 代理 商 违约 、 托 管行 违约 等超 出 基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能 力之 外的 风险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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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74 十八 、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一) 基金的 终止 1、本 基金 出现 下列 情形 之 一的, 本基 金经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后将 终止 :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终止的 ; (2)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职责终 止 , 在 六个 月内 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基 金 托管 人承接 的; (3)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其它 情形 ; (4)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它情 况。 2、 本 基金 终止 后, 应予 公 告, 并 按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约定, 组织 基金清 算小 组对 基金 进行 清算。 ( 二) 基金的 清算 本基金 终止 后, 应当 对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算 。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 基金自 终止 之日 起 30 个 工 作日内 成立 清算 小组 , 清 算小组 必须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 (2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具有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 计 师 事务所 、 律 师事 务所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机 构 或人 员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可 以聘请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资产 的保 管 、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2、基金清算程序 (1) 基金终 止后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资 产; (2)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对 基金 资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 (4) 对基金 资产 进行 变现 ; (5) 将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6) 公布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7) 进行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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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75 3、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清 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费 用 由清算 小 组优先 从基 金资 产中 支付 。 4、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产 扣除 清算 费用 后, 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比 例进行 分配 。基 金财 产分 配须在 合理 的期 限内 完成 。 5、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清算 小组 公告 ; 清 算过 程 中的有 关 重大事 项将 及时 公告 ; 基 金清算 小组 作出 的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意 见书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公 告。 6、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 的 保存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 规定 保 存15 年以 上。 十九 、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 一) 基金合 同当 事人的权 利、 义务 1、 基金管 理人 权利 、义 务 (1)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a.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 谨慎 、 有效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b. 根据本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制 订并 公布 有关 基金 募集、 认购 、申 购、 赎回 、 转托管 、非 交易 过户 、冻 结、质 押、 收益 分配 等方 面的业 务规 则; c. 根据本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获得 基金 管理 费, 收取 或委托 收取 投资 者认 购费 、 申购费 、赎 回费 及其 他事 先公告 的合 理费 用以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的其 他费 用; d. 根据本 《基 金合 同》 规定 销售基 金份 额; e. 提议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f. 在基金 托管 人更 换 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g. 依据本 《 基金 合同 》 及 有 关法律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 反 了本 《基 金合 同》 或国 家 有关法 律规 定,并 对基 金 财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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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76 造成重 大损 失的 , 应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银 监会 , 并 有权 提议 召开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表决 更换 基金 托管人 , 或采取 其它 必要措 施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h. 选择 、 委 托、 更换 基金 份 额发售 机构 , 对基 金份 额 发售机 构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 督和检 查;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认为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的 作为或 不作 为违 反了 法律 法规 、 本 《 基金 合同 》 或 基金销 售代 理协 议 , 基 金 管理人 应行 使法 律法 规 、 本 《基金 合同 》 或基 金销 售 代理协 议赋 予 、 给 予、 规 定的基 金管 理人 的任 何及 所 有权利 和救 济措 施, 以保 护基金 财产 的安 全和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i. 在《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赎回 申请 ; j. 依照有 关法 律法 规, 代表 基金行 使股 权或 因投 资于 证券而 产生 的其 他权 利; k. 依据本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 分配 方案; l. 法律 、 法 规、 本 《 基金 合 同》 以及 依据 本 《 基金 合 同》 制订 的其 他法 律文 件 所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a. 遵守基 金合 同; b.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 产 ; c. 设置相 应的 部门 并配 备足 够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 人员 进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 以专业 化的 经营 方式 管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d. 设置相 应的 部门 并配 备足 够的专 业人 员办 理基 金份 额的认 购 、 申 购、 赎回 、 转 换和其 它业 务或 委托 其它 机构代 理该 项业 务; e. 配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进行 基金注 册登 记或 委托 其它 机构代 理该 项业 务; f. 不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 和直接 管理 ; g.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察与 稽核 、 财务 管理 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证 所 管 理的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资 产相 互独 立 , 保 证 不同基 金在 财产 运作 、 财 务 管理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h. 除依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外,不 得委托其他 人运作 基金财 产; i. 接受基 金托 管人 依法 进行 的监督 ; j. 按照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财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 k. 严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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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77 l.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 意 向等 。 除 法律 法规 、 基 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 露前 , 应 予以 保密 , 不 向 他 人泄露 ; m. 按基金 合同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n. 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o.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 及 时 、 足 额支 付赎 回 和分红 款项 ; p. 保管基 金的 会计 账册 、报 表、记 录15 年以 上; q. 参加基 金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r. 面临解 散 、 依 法被 撤销 、 破产或 者由 接管 人接 管其 资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 监 会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s. 因过错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过 错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 除 ; t. 基金托 管人 因过 错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基 金向 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u. 确保向 基金 投资 人提 供的 各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内发 出; 保证 投资 人能 够 按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 和方式 ,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 金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 并 得 到 有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v.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本 基金其 他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w. 负责为 基金 聘请 注册 会计 师和律 师; x. 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义务 。 2、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a. 依法持 有并 保管 基金 财产 ; b.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c. 监督基 金的 投资 运作 ; d. 在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e.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 如认 为 基金管 理人 违反 了 《基 金 合同 》 的 有关 规定 , 应 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银 监会 ,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 金投资 人的 利益 。 除非 法 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及《托 管协议》规 定,否 则基金 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 人的行 为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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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78 f.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以及依据本 《基金 合同》 制定的其他 法律文 件所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2)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a. 遵守基 金合 同; b.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c. 设有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 具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 合 格的 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d.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 得委托 其他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e.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财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f.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察与 稽核 、 财务 管理 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保 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 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资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不 同的 基 金分别 设置 账户 , 独立 核 算, 分账 管理 , 保 证不 同 基 金之间 在账 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立 ; g.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h. 设立证 券账 户 、 银 行存 款 账户等 基金 财产 账户 , 负 责基金 投资 于证 券的 清算 交 割,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负 责基 金名 下的 资金往 来; i.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j. 按规定 出具 基金 业绩 和基 金托管 情况 的报 告, 并报 中国 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 k. 采取适 当 、 合 理的 措施 , 使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等 事项 符合 基金 合 同 等有关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l. 采取适 当 、 合 理的 措施 , 使基金 管理 人用 以计 算基 金份额 认购 、 申购 、 赎 回 和 注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m. 采取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基金 投资 和融 资符 合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 n. 在基金 定期 报告 内出 具基 金托管 人意 见, 说明 基金 管 理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有未执 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行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o. 按有关 规定 ,保 存基 金的 会计 账 册、 报表 和记 录、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等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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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79 年以上 ; p. 按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 q. 依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 有关规 定支 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r. 参加基 金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s. 面临解 散 、 依 法被 撤销 、 破产或 者由 接管 人接 管其 资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 监 会和中 国人 民银 行, 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t. 因过错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过 错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 除 ; u. 基金管 理人 因过 错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管 人 应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v.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本 基金其 他当 事人 利 益 的活 动; w. 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义务 。 3、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权利 a. 按本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出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并 行 使 表决权 ; b. 按本《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取得基 金收 益; c. 监督基 金经 营情 况, 查询 或获取 公开 的基 金业 务及 财务状 况的 资料 ; d. 申购或 赎回 基金 份额 ; e. 在不同 的基 金直 销或 代销 机构之 间转 托管 ; f. 获取基 金清 算后 的剩 余财 产; g. 依照本 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h. 因基金 管理 人 、 托 管人 、 注册登 记人 、 销售 机构 的 过错导 致利 益受 到损 害时 要 求赔偿 的权 利; i. 要求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 管人及 时依 据法 律法 规 、 本 《 基金 合同 》 以 及依 据 本 《基金 合同 》制 定的 其他 法律文 件行 使权 利、 履行 义务; j. 法律 、 法 规、 本 《 基金 合 同》 以及 依据 本 《 基金 合 同》 制定 的其 他法 律文 件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义务 a. 遵守基 金合 同; b. 缴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项 ,承担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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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80 c. 以其对 基金 的投 资额 为限 承担基 金亏 损或 者终 止的 有限责 任; d.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本 基金其 他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e. 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义务 。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 组成 。 基金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都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有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应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变更基 金合 同, 但本 基金 合同中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2) 决定终 止基 金合 同; (3) 基金扩 募或 者延 长基 金合 同期限 ; (4)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5)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的 报酬 标准 ; (6)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 (7)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8)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要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9) 代 表基金份 额百分之 十以上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就同一 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 (10)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它情 形以及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它 事项。 3、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方式 (1) 在正常情况 下,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权益登 记日 、开 会时 间、 地点由 基金 管理 人选 择确 定; (2) 在更换基金 管理人 、审议 与基金管理 人有利 益冲突 的事项或者 基金管 理人无 法行 使召集 权的 情况 下,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3) 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应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 书面 提 议。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十日内 决定是否 召集,并 书面告 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 起六十日内 召开;基 金管 理人决 定不 召 集 ,基 金托 管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自行 召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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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81 (4) 代表基金份 额百分 之十以 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就同 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应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 之 日 起十日内 决定是否 召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和基金 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或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能 作出书 面答 复, 代表 基金 份 额百分 之十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仍 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当 向 基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十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十 日内 召开 。 如果 基 金托管 人也 决定不 召集 或在 规定 时间 内未能 作出 书面 答复 , 代 表 基金份 额百 分之 十以 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应 当 至少提 前三 十日 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4、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通 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集人 必须 至少 提前 三十 日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信 息披露 媒体 上公 告通 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至少应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和 方式; (2) 有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权益 登记 日; (3) 代 理投票授 权委托书 的内容 要求(包 括但不限 于委托 人身份、 代理人身 份、代 理 权限、 代理 有效 期限 等)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4) 出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文 件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5) 会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和 议事日 程; (6) 会议的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7) 会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电 话; (8) 召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 项。 采用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 表决的 情况 下, 由基 金管 理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方 式 ,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寄交 、收 取方 式和截 止时 间。 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以 采取现 场方 式召 开, 也可 以采取 通讯 等方 式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由召 集人 确定 , 但 更 换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必须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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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82 现场开 会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 百分 之五 十以 上基 金份额 的持 有人 参加 ,方 可召开 。 (1) 现场方 式召 开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委派 代表 出席 并行 使表 决权。 现 场 开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亲自出 席会 议者 应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席 会 议者应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以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书 应当 符合 法律 、 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 规 定 。 如果出 席会 议的 持有 人代 表的基 金份 额未 达到 百分 之五十 以上 , 或 有其 他情 况 未达到 现 场开会 的条 件 , 则 对同 一 议题可 履行 再次 开会 程序 。 再 次开 会日 期的 提前 通 知期限 为 15 天, 但确定 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日 不应 发生 变化 。 再 次 开会仍 然必 须 达到上 述所 有相 关条 件, 才能视 为有 效。 (2) 通讯方 式召 开 通讯方 式开 会应 以书 面方 式进行 表决 。 在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 开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a. 召集人 按 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告 会议 通知 后, 在两 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b. 召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 和公 证 机 关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c. 直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提 交的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以 及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所 应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应当 符合 法律 、 法规 、 本 基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d. 会议通 知公 布前 已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如果以 通讯 方式 开会 达不 到上述 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条 件, 或 者召 集人 收 到 的出 具 书面表 决 意见书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未 能达 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 的百分之五十 以上, 则对 同一 议题 可履 行再次 开会 程序 。再 次开 会日期 的提 前通 知期 限为 15 天, 但确 定 有权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资格 的权 益登 记日 不应发 生变 化。 再次 开会 仍 然必须 达到 上 述所有 相关 条件 ,才 能视 为有效 。 6、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议 事内容 与程 序 (1) 议事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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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83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修改 基金 合同 、 决定 终 止基金 、 更 换基金 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 托管人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 式、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提 高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报酬 以及 召集 人 认为 需要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 它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百 分之 十以 上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 会召 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 向大 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案 ; 也可 以 在会议 通知 发出 后向 大会 召集人 提交 临时 提案 , 临 时提案 应当 在大 会召开 日前 15 天提 交召 集 人。召 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交 的临时 提案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日 前 10 天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 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日 前 10 天公告 , 否 则会 议的 召开 日 期应当 顺延 并保 证至 少 有10 天 的间 隔 期。 召集人 应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进 行审 核: a. 关联性 : 召集 人负 责对 提案 进行审 议 , 如 果提 案所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 、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 的 , 则 可以提 交大 会审 议 ; 对 于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如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案 提交 大会 表决, 应当 在该 次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 说明。


b. 程序性 : 召集 人可 以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 的程序 性问 题作 出决 定 。 如 将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 原 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 序性 问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作 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程 序进行 审议 。 单 独 或 合 并持 有 权 益登 记日 基 金 总 份额 百 分 之十 以上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提 交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未获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同 一 提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需 由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百分 之十 五以上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交 ; 基金 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提 案 , 未 获 得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过 ,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 提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其 时间 间 隔不少 于六 个月 。 (2) 议事程 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8 )款 规定 程序确 定和 公布监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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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84 人, 然后 由大 会主 持人 宣 读提案 ,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 决, 并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 会主持 人为 基金 管理人 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 金管 理人 未能 主 持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 托管人 授权 出席 会议的 代表 主持 ; 如果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 由出 席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 金份 额百分之五十以上多 数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 持有 人作为该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 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册 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 或 单位名 称) 、 身份证 号码 、 住所 地址 、 持有或 者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 委 托人 姓名 ( 或单位 名称 ) 等 事项。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天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第 二天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 在公证 机构 监督 下形 成决 议。 7、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表 决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a. 一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经 参 加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表 决权 的百 分之 五十 以上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 B 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 他 事 项 均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


b. 特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须经 参 加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 二以 上通过 方为 有效 。 更换 基 金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决定 终止 基金 合同 、 转 换基金 运作 方式 等重 大事 项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效 。


c.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d.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的 视为 无效 表决 。 e.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逐 项表 决。 8、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a. 如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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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85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b.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票结 果。 c. 如果会 议主 持人 对于 提交 的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以 对所投 票数 进行 重新 清点 ; 如果会 议主 持人 未 进 行重 新清点 , 而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代 理人 对会 议主 持人宣 布的 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有 权在 宣布 表决 结果 后 立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会议 主持人 应当 立即 重新 清点 并公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 d. 记票过 程应 当由 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2) 通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为 : 由大 会召 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 授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程 予以 公证 。 9、 生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按照 上述 第 7 款 的规 定表 决通 过的事 项,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 过之日 起 五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定的 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依 法核 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生 效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对 全体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均 具 有法 律 约 束力 。基 金 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决 议应 在 生 效 之日 起 五 个工 作日 内 在 至 少一 种 中 国证 监会 指 定 的 信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 三) 基金合 同解 除和终 止 1、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后终止 : 存续期间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数量连 续60个 工作日 达不到100 人,或 连续60 个 工作日基 金财产 净值 低于 人民 币5000 万元 ,基 金管 理人 宣布 本 基金终 止; (1) 基金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表决 终止 ; (2) 因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基金被 中国 证监 会责 令终 止; (3) 基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等 事由 , 不 能继 续 担任本 基金 的管 理人 , 而 无其 他适当 的基 金管 理机 构承 接其权 利及 义务 ; (4) 基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等 事由 , 不 能继 续 担任本 基金 的托 管人 , 而 无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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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86 他适当 的基 金托 管机 构承 接其权 利及 义务 ; (5) 由于投 资方 向变 更引 起的 基金合 并、 撤销 ; (6)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其 他情 况。 2、本基金 终止后, 须按法 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 同对基 金进行清 算。中国 证监会 对清算 结 果批准 并予 以公 告后 本基 金合同 终止 。 ( 四) 争议 的处理 1、 本《基 金合 同》 适用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2、 本 《 基金 合同 》 的 当事 人 之间因 本 《基 金合 同》 产 生的或 与本 《 基金 合同 》 有关的 争议可 首先 通过 友好 协商 解决。 自一 方书 面要 求协 商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 内 如果争 议未 能 以协商 方式 解决 , 则 任何 一 方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 于北 京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根 据 提交仲 裁时 该会 的届 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 对 仲 裁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约 束力 。 3、 除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 本 《基 金合 同 》 的 其他 部分 应当由 本 《基 金合 同 》 当 事人继 续履行 。 ( 五)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 、 基金 合同 、 基金定 期报 告 、 临 时公 告 等文本 存 放 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的 办 公场 所和 营业 场所 ,投 资 者可 免费 查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二 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本 托 管协 议 内容 摘要 依 据本 基 金的 基 金管 理人 招 商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与 基 金托 管 人中 国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于 2004 年3 月 签订 的 《招 商先 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编制。 本托 管协议 摘要 中的 有关 数据 和内容 仅截 至本 基金 托 管 协议签 订之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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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87 ( 一)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 深 南大 道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浩 注册资 本: 2.1 亿 元人 民币 经营范 围: 基金管 理业 务、 发起 设立 基金及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营业期 限: 50 年 2、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基金托 管 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 二)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之间 的业 务监督 、核 查 1、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根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和有 关证 券法 规的 规 定, 托管 人应 对基 金管 理 人就基 金财 产的投 资对 象 、 基 金财 产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 基金 财 产的核 算 、 基 金财 产净 值 的计算 、 基金 管 理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 基金托 管人 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 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等行为 的合 法性 、合 规性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1)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违 反《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 定的行为 ,应及时 以书面 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 人限期 纠正,基 金管理人 收到通 知 后 应及时核 对确认并 以书面 形式对基 金托管人 发出回 函。在限 期内,基 金托管 人 有 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 进行复 查,督促 基金管理 人改正 。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 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违 反《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和 有关法 律、 法规规 定的 行为 ,可 以拒 绝执行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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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88 (3)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其他有关 规定,或 者违反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应 当立 即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并 及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按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运作 。 (4) 如基金 托管 人认 为基 金管 理人的 作为 或不 作为 违反 了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 或 本 托管协议 ,基金托 管人应 呈报中国 证监会和 其他监 管部门, 有权利并 有义务 行 使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 或本托 管协 议赋 予 、 给 予 、 规 定的 基金 托管 人的 任 何及 所 有权利和 救济措施 ,以保 护基金财 产的安全 和基金 投资者的 利益,包 括但不 限 于 就更换基 金管理人 事宜召 集基金持 有人大会 、代表 基金对因 基金管理 人的过 错 造成的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向 基金管 理人 索赔 。 2、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根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管理 人就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及时 执 行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 是 否 将基金 财产 和自 有资 产分 账管理 、 是否 擅自 动用 基 金财产 、 是否 按 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 息账 户等事项,对基金托 管人 进行监督和核 查。 (1) 基 金管理人 定期对基 金托管 人保管的 基金财产 进行核 查。基金 管理人发 现基金 托 管 人未对基 金财产实 行分账 管理、擅 自挪用基 金财产 、因基金 托管人的 过错导 致 基 金财产灭 失、减损 、或处 于危险状 态的,基 金管理 人应立即 以书面的 方式要 求 基 金托管人 予以纠正 和采取 必要的补 救措施。 基金管 理人有义 务要求基 金托管 人 赔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 失。 (2) 基金 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 管人的 行为违反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和有关法 律、 法 规 的规定, 应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 限期纠 正,基金 托管人收 到通知 后 应 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 形式对 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 函。在 限期内, 基金管理 人有权 随 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督 促基金托 管人改正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通知 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3) 如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基 金托 管人的 作为 或不 作为 违反 了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 或本 托 管协议, 基金管理 人应呈 报中国证 监会和其 他监管 部门,有 权利并有 义 务行 使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或 本托管 协议 赋予 、 给予 、 规定的 基金 管理 人的 任何 及所 有 权利和救 济措施, 以保护 基金财产 的安全和 基金投 资者的利 益,包括 但不限 于 就 更换基金 托管人事 宜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代 表基金对 因基金托 管人的 过 错造成 的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向基金 托管 人索 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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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89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 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 监督、 核查。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 权 , 或采取 拖延 、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重或 经监 督方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 监督方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 三) 基金财 产保 管 1、 基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的保 管责任, 由基金 托管人承 担。基金 托管人 将遵守《 信托法 》 、 《基 金 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最大 利益 处理 基金 事务 。 基 金托管人 保证恪尽 职守, 依照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 的原则, 谨慎、有 效的持 有 并保管 基金 财产 。 (2) 基 金托管人 应当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管 部门,具 有符合 要求的营 业场所, 配备足 够 的 、合格的 熟悉基金 托管业 务的专职 人员,负 责基金 财产托管 事宜;建 立健全 内 部 风险监控 制度,对 负责基 金财产托 管的部门 和人员 的行为进 行事先控 制和事 后 监督, 防范 和减 少风 险。 (3) 基 金托管人 应当购置 并保持 对于基金 财产的托 管所必 要的设备 和设施( 包括硬 件 和软件 ) , 并 对设 备和 设施 进行维 修、 维护 和更换 , 以 保持设 备和 设施 的正 常运 行 。 (4) 除依据 《信 托法 》 、 《 基金 法》 、 本 《 基金 合同 》 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外, 不为 自己 及任 何 第三人谋 取利益, 基金托 管人违反 此义务, 利用基 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 何第三 方 谋 取利益, 所得利益 归于本 基金财产 ;基金托 管人不 得将基金 财产转为 其固有 财 产 ,不得将 固有资产 与基金 财产进行 交易,或 将不同 基金财产 进行相互 交易; 违 背 此款规定 的,将承 担相应 的责任, 包括但不 限于恢 复相关基 金财产的 原状、 承 担赔偿 责任 。 (5) 基 金托管人 必须将基 金财产 与自有资 产严格分 开,将 基金财产 与其托管 的其他 基 金 财产严格 分开;基 金托管 人应当为 基金设立 独立的 账户,建 立独立的 账簿, 与 基 金托管人 的其他业 务和其 他基金的 托管业务 实行严 格的分账 管理,保 证不同 基 金之间 在名 册登 记、 账户 设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 录等方 面具 有实 质的 独立 性。 (6) 除依据 《信 托法 》 、 《 基金 法》 、 本 《 基金 合同 》 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7) 基 金托管人 应安全、 完整地 保管基金 财产;未 经基金 管理人的 正当指令 ,不得 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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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90 行运用 、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何 财产 。 2、 基金合 同生 效时 募集 资金 的验证 基金设 立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管理人 宣布 停止 募集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将设 立募 集的 资金存 入 其指定 的相 应验 资专 户; 由 基金管 理人 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对 基金 进 行验资 , 并分 别出 具验 资 报告 ,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应 由参加 验资 的2 名以 上 ( 含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师 签字 有效 。 3、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 基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金 的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 (2) 基 金托管人 以本基金 的名义 在其营业 机构开设 本基金 的银行账 户。本基 金的银 行 预 留印鉴, 由基金托 管人保 管和使用 。本基金 的一切 货币收支 活动,包 括但不 限 于 投资、支 付赎回金 额、支 付基金收 益、收取 申购款 ,均需通 过本基金 的银行 账 户进行 。 (3) 本 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 立和使 用,限于 满足开展 本基金 业务的需 要。基金 托管人 和 基 金管理人 不得假借 本基金 的名义开 立其他任 何银行 账户;亦 不得使用 基金的 任 何银行 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4) 基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票 据 法》 、 《 银行 账户 管理办 法》 、 《现 金管 理条例 》 、 《 中国银监会利 率管理的 有关规定 》 、 《关 于大额现 金支付管理的 通 知》 、 《 支付 结算 办法 》以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4、 基金证 券账 户和 资金 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 (1) 基 金托管人 应当代表 本基金 ,以托管 人和本基 金联名 的方 式在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2) 本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 立和使 用,限于 满足开展 本基金 业务的需 要。基金 托管人 和 基 金管理人 不得出借 和未经 另一方同 意擅自转 让本基 金的任何 证券账户 ;亦不 得 使用本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 基 金托管人 以自身法 人名义 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结算 备付金 账 户 ,用于办 理基金托 管人所 托管的 包 括本基金 在内的 全部基金 在证券交 易所进 行 证 券投资所 涉及的资 金结算 业务。结 算备付金 、结算 互保基金 的收取按 照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4) 基 金证券账 户和资金 账户的 开 设和管 理可以根 据当时 市场的通 行做法办 理,而 不 限于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 使用的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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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91 (5) 在 本托管协 议订立日 之后, 本基金被 允许从事 其他投 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 的,涉 及 相 关账户的 开设、使 用的, 若无相关 规定,则 基金托 管人应当 比照并遵 守上述 关 于账户 开设 、使 用的 规定 。 5、 国债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1) 基 金合同生 效后,基 金管理 人负责以 基金的名 义申请 并取得进 入全国银 行间同 业 拆 借市场的 交易资格 ,并代 表基金进 行交易; 基金托 管人负责 以基金的 名义在 中 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开设银 行间债券 市场债 券托管账 户,并代 表基金 进 行 债券和资 金的清算 。在上 述手续 办 理完毕之 后,由 基金托管 人负责向 银行监 管 部门进 行报 备。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 议,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协 议副 本由 基金 管理人 保存 。 6、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的 保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托 管银 行的 保管 库, 但 要与非 本基 金的 其他 实物 证券分 开 保管; 也可 存入 中央 国债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或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代保 管 库。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 人持有 。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 和转让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办 理。 7、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保 管 (1) 与基金投资有关的 重大合 同的签署,除本协议另有 规定外,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 。 合同原 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保 管期 限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执行 。 (2)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 同,根据基金的需要以基 金的名义签署。合同原件 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 四) 基金财 产净 值计算 和会 计核算 1、 基金财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复 核 (1) 基金财产净值是指基金财 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 基 金财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本 基金份 额总 数后 的价 值。 (2)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 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 应符合《基金合同》 、 《证 券投 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 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 金 财 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 于 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 出当日的本基金份额净值 ,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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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92 发送给相应的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 上述传真后马上对净值计 算 结 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复核结 果传送给相应的基金管理 人 ;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 果与相应的基金管理人的 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 方 经 协商未 能达 成一 致, 基金 管 理人有 权按 照其 对基 金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相应的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将 相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基金账 册的 建账 和对 账 (1)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应 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 方 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 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 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 自 的 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 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 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 方 法 存在分 歧, 应以 基金 管理 人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2) 双方应每日核对账目,如 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 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 人 必须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保证 双方 平行 登录 的账 册记录 完全 相符 。 ( 五)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登记与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包 括基金 设立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权 益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每 月最 后 一个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 均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托 管人 负责 分别 保管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及时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相 关信息 。 ( 六) 适用法 律与 争议解 决 1、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2、 基金/基金 管理人、 基金/ 基金托管人 之间因 本协议 产生的或与 本协议 有关的 争议可 通过友 好协 商解 决, 但若 自一方 书面 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之 日起 60 日内 争议 未 能以协 商方 式 解决的 , 则任 何一 方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根据 提交 仲 裁时该 会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 的 , 对 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 具 有约束 力 。 除 提 交仲裁 的争 议之 外 , 各 方 当事人 仍应 履行 本协 议的 其他规 定 。 争 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人 应 恪守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 各 自 继续忠 实 、 勤 勉、 尽责 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维 护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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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93 ( 七) 托管协 议的 修改和 终止 1、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 经协商 一致,可以 对协议 进行修 改。修改后 的新协 议,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何 冲突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后生效 。 2、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基金或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本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 本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4) 发生《 基金 法》 或其 他法 律法规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二十 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 下列 服务 。 同 时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根 据投资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对 以下服 务内 容进 行相 应调 整。 ( 一) 网上开 户与 交易服 务 客户持 有指 定银 行的 账户 ,通过 招商 基金 网上 交易 平台, 可以 实现 在线 开户 交易。 招商基 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 二) 资料的 寄送 服务 1、本基金管理人 将按照份 额持有人的定制 情况,提 供纸质、电子邮 件或短信 方式对 账 单。 客户 可通 过招 商基 金 客 户服 务热 线或 者网 站进 行账单 服务 定制 或更 改 。 服务费 用由 本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客户 无需 额外承 担费 用。 2、由于交易对账 单记录信 息属于个人隐私 ,如果客 户选择邮寄方式 ,请务必 预留正 确 的通讯 地址 及联 系方 式 , 并及时 进行 更新 。 本基 金 管理人 提供 的资 料邮 寄服 务原则 上采 用邮 政平信 邮寄 方式 , 并不 对 邮寄资 料的 送达 做出 承诺 和保证 ; 也不 对因 邮寄 资 料出现 遗漏 、 泄 露而导 致的 直接 或间 接损 害承担 任何 赔偿 责任 。 3、电子邮件对账 单经互联 网传送,可能因 邮件服务 器解析等问题无 法正常显 示原发 送 内容 , 也 无法 完全 保证 其 安全性 与及 时性 。 因此 招 商基金 管理 公司 不对 电子 邮件或 短信 息电 子化账 单的 送达 做出 承诺 和保证 , 也不 对因 互联 网 或通讯 等原 因造 成的 信息 不完整 、 泄露 等 而导致 的直 接或 间接 损害 承担任 何赔 偿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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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94 4、根 据客 户的 需求 ,本 基 金管理 人可 提供 如资 产证 明书等 其它 形式 的账 户信 息资料 。 ( 三) 信息发 送服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招商基 金管 理公 司网 站 、 客户服 务热 线提 交信 息定 制申请 , 基 金管理 人通 过手 机短 讯或E-MAIL 方式 发送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定 制的 信息 。 可 定制 的信息 包括 : 基金净 值 、 投 研观 点 、 公 司最新 公告 提示 等 , 基 金 公司还 将根 据业 务发 展的 实际需 要 , 适 时 调整定 制信 息的 内容 。 除了发 送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定制的 各类 信息 外, 基金 公 司也会 定期 或不 定期 向预 留手机 号 码及EMAIL 地址 的基金持 有 人发送基 金分红、 节日问 候、产品 推广等信 息。如 基金持有 人不 希望接 收到 该类 信息 ,可 以通过 招商 基金 客户 服务 热线取 消该 项服 务。 ( 四) 网络 在线服 务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供基金 账号/开户 证件号码 及 登录 密码登录 招商基金 网站, 可享有 账 户查询 、信 息定 制、 资料 修改、 理财 刊物 查阅 等多 项在线 服务 。 招商基 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 金电 子邮 箱:cmf@cmfchina.com ( 五) 客户 服务中 心(CALL-CENTER ) 电话服 务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全天 候24 小时 的自 动语 音查询 服务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可进 行 基金账 户余 额、 交易 情况 、基金 份额 净值 等信 息的 查询。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每周 六天 ( 法定 节假 日 除外) , 每天 不少 于7小 时 的人工 咨询 服务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可 通过该 热线 享受 业务 咨询 、 信 息查 询 、 投 诉建 议、 信息定 制 、 资 料 修改等 专项 服务 。 招商基 金 全 国统 一 客 户服 务热线: 400-887-9555 ( 免长途 费) ( 六) 客户投 诉受 理服务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直销和 代销 机构 网点 柜台 的意见 簿 、 基 金公 司网 站 、 客户服 务 热线、 书信 及 电 子邮 件等 不同的 渠道 对基 金公 司和 销售网 点提 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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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95 对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 原则 上是 及时 回复 , 对于不能 及 时回 复的 投诉 , 基 金公 司 将在承 诺的 时限 内进 行处 理。对 于非 工作 日提 出的 投诉, 将在 顺延 的工 作日 当日进 行 处 理 。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事项 1、招商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关于养老 金账户通 过直销 中心申购 或转换转 入旗下 部分基金 产 品 费率优 惠的 公 告2015/11/26 2、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参 加积 木基 金费 率优 惠的公 告2015/11/11 3、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参 加诺 亚正 行费 率优 惠的公 告2015/11/9 4、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旗 下基 金估 值变 更的 公告 2015/11/7 5、招商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 相关基金 参加中 国民族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费率优惠 活 动 的公 告2015/11/2 6、招 商先 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5 年第 3 季度 报告2015/10/24 7、招商基 金旗下 部分基金 增加乐融 多源为代 销机构 及开通定 投和转换 业务并 参与其费 率 优 惠活动 的公 告2015/10/23 8、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旗 下基 金估 值变 更的 公告 2015/10/22 9、招商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 参加华 宝证券手 机、网上 委托等 非现场交 易 方 式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10/19 10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估值 变更 的公 告 2015/10/17 11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旗 下相 关基 金增 加联 讯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2015/10/16 12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估值 变更 的公 告 2015/10/16 13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参加 好买 基金 费率 优惠的 公 告 2015/10/13 14 、关 于变 更招 商先 锋证 券投资 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并修改 基金 合同 的公 告2015/9/28 15 、 招 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 增加联 泰资 产为 代销 机构 及开 通 定投 和转 换业 务并 参与其 费率 优 惠活动 的公 告2015/9/16 16 、 招 商 基 金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唐 鼎 耀 华 为 代 销 机 构 及 开 通 定 投 和 转 换 业 务 的 公 告 2015/9/14 17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估值 变更 的公 告 2015/9/9 18 、招 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陆金 所为 代销 机构 并参与 其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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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96 19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旗 下相 关基 金参 加国 都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 告2015/8/31 20 、招 商先 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5 年 半年 度报 告2015/8/26 21 、招 商先 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5 年 半年 度报 告摘 要 2015/8/26 22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高级 管理 人员 变更 的公 告 2015/8/24 23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估值 变更 的公 告 2015/8/22 24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旗 下基 金参 与中 国国 际金融 有限 公司 申购 场外 开放式 基金 费 率优惠 的公 告2015/8/19 25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旗 下相 关基 金参 加平 安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 的公 告2015/8/12 26 、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与 “微 信 0 元购 ” 活 动实 施 费率优 惠的 公告 2015/8/7 27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高级 管理 人员 变更 的公 告 2015/8/7 28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参加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5/8/7 29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高级 管理 人员 变更 的公 告 2015/8/5 30 、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参加 上海 浦东发 展银 行网 上银 行 、 手机银 行基 金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8/3 31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估值 变更 的公 告 2015/7/24 32 、招 商双 债增 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2015 年第2 季 度报 告2015/7/20 33 、招 商先 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一五 年第 二号 )2015/7/14 34 、招 商先 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二零 一五 年第 二号 )2015/7/14 35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估值 变更 的公 告 2015/7/14 36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估值 变更 的公 告 2015/7/11 37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旗 下相 关基 金参 加第 一创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费率优 惠活 动 的公 告2015/7/10 38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高级 管理 人员 变更 的公 告 2015/7/10 39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高级 管理 人员 变更 的公 告2015/7/9 40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估值 变更 的公 告 2015/7/8 41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公 司 、 高 管 及 基 金 经 理 投 资 旗 下 基 金 相 关 事 宜 的 公 告 201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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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97 42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估值 变更 的公 告 2015/7/4 43 、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继续 参加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网上 银行 、 手 机银行 基金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 告2015/7/1 44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估值 变更 的公 告 2015/6/30 45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 旗下 基金 估值 变更 的公 告2015/6/26 46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高级 管理 人员 变更 的公 告 2015/6/25 47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估值 变更 的公 告 2015/6/20 48 、招 商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金 在中 国工 商银 行


开通转 换业 务的 公 告2015/6/1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的住 所, 并刊 登 在基金 管理 人的 网站 上 ,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 在 支 付工本 费后 , 可在 合理 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 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二十四 、备查文件 投资者如 果需了 解更详 细 的信息, 可向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或 基金份 额 发售机构 申请查 阅以 下文 件: 1、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本基 金设 立的文 件 2、 《招商 先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3、 《招商 先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4、 《招商 先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代销协 议》 5、 《律师 事务 所法 律意 见书 》 6、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业 务资格 批件 、营 业执 照和 公司章 程 7、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业 务资格 批件 和营 业执 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