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景源:关于增加C类份额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关 于大 成景源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增加C 类份额 并相 应
修 订基 金合 同的 公告
为进一步满足个人投资者的理财 需求, 提供更便捷的销售服务, 大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我公司” 或 “基金管 理人” ) 经与基金托管 人 兴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决定自 2016 年 1 月 14 日起,
对 大成景源 灵活 配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以 下简称“ 本 基金”) 增加 收取销售
服务费的C 类份额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作出相应修改。 现将具体事宜公告 如下:
一、 增加 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本情况
本基金增加 C 类份额后, 将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
值, 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与 A 类份额或 C 类份额相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
申购。原有的基金份额在增加收取销售服务费的 C 类份额后,全部自动转换为
大成 景源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份额。A 类和 C 类模式销售费率
如下表所示:
(一) 本基金A 类份额(现有份额)收费模式(基金代码:001295)
1、申购费
投资人申购 A 类基金份 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投资
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M<50 万 1.50%
50 万≤M<200 万 1.20%
200 万≤M<500 万 0.80%
M≥500 万 1000 元/笔
2、赎回费
A 类基金 份额 的赎回 费 率随投资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期限的 增加 而递减 。 具体 赎
回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
持有基金时间(T) 赎回费率
T<7 天 1.5% 7 天≤T<30 天 0.75%
30 天≤T<6 个月 0.5 %
6 个月≤T<1 年 0.1%
1 年≤T<2 年 0.05%
T≥2 年 0%
注:1 年指365 天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 30 日但少 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 的赎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 3 个月但少
于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 对
持续持有 基金份 额长 于 6 个月 的投资 人收 取的赎回 费,将 不低于 赎回费总 额的
25% 归入基金财产。 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二) 本基金C 类份额(新增加份额)收费模式(基金代码:002373 )
1、申购费
本基金 C 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 C 类份额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0.5% , 随申请赎回份额的持有时间增加
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示:
C 类份额赎回费率
T < 30 天 0.50%
T≥ 30 天 0
赎回费用 由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承担 ,在 基金份 额 持有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收取 ,
赎回费用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
日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
(三)本基金C 类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C类份额的销售机构暂仅包括本公司直销柜台。
如有其他销售机构新增办理本基金 C 类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请以本公司
届时相关公告为准。
二 、修 改基金 合同 的相关 内容
为确保大成景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份额符合法律、法规和
《大成 景源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公司 根据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致 的结果 ,对《 大成 景源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 同》 ”) 的相关内容进 行了修订。 本次 《基金 合同》 修订
的内容 属于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修改的
事项, 属于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影响的事项, 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合同》 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在《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中增加:
“45 、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6、 基金份额类别: 指本基金根据是否收取销售服务费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 不从本类别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A 类基金
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
以下序号依次修改。
(二)在《基金合同》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中增加: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 根据是否收取销售服务费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不从
本类别资 产中计 提销售 服务费的 基金份 额,称 为 A 类基 金份额 ;从 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 由于两类份额的收费方式不
同,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单 独 公 告 。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两类份额之间不能转换。
本基金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 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 在不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履行证监会要求相关流程后,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
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 别。
(三)在《基金合同》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中:
将“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中第1 点的合同原文:
“1 、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 5%。 ”
修改为:
“1 、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 基金财 产,认 购费率不 得超过 认购金 额的 5%。 本基金 认购 费用仅适用
于A 类基金份额。 ”
(四)在《基金合同》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中:
将“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中第4 点的合同原文:
“4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
修改为:
“4 、A 类基金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C 类基金份额不收
取申购费用。 ”
(五)在 《基金 合同》 “第七部 分
基金合 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 务 ”中“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修改为: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六) 在 《基金合同》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中“ 一、 召开事
由 ”中第 1 条第5 小点:
“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修改为:
“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收费标准; ”
(七) 在 《基金合同》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中“ 一、 召开事由 ”中第 2 条第1 小点:
“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修改为:
“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
(八)在《基金合同》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中:
1、在 “一、 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中增加“3、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
以下序号依次修改。
2、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 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中增加:
“3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不收取销 售服务 费,C 类基金份 额的销 售服务 费按前
一日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50%÷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双方核对 无误后 ,基金 托管人于 次月前 3 个 工作日内 从基金 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
付日期顺延。 ”
3、将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合同原文: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
降低基金 管理费 和基金 托管费, 此项调 整不需 要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修改为:
“四、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基金 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
降低基金管理费 、 基金托管费 和基金销售服务费 , 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公告。 ” (九)在《基金合同》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中:
将“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中合同原文:
“4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修改为
“4 、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 每一
基金份额享 有同等分配权; ”
(十)在《基金合同》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中:
将“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之“ (七) 临时报告 ”第(16) 小点合同原
文:
“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修改为:
“ 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十一) 在 《基金合同》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中对上述修
订内容进行修订。
三 、其 他需要 提示 的事项
1、本基金 增加 C 类基 金份额并相应 修改 基金合同的事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基金管理人已就 相关事项履行规定程序, 符合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基金 管理人 将 据此 在更新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时,对上 述相关 内容进 行相应
修订 。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 增加 C 类基金份额的有 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
解 本基金的详细情况, 请仔细阅读刊登于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dcfund.com.cn)
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
4、 风险 提示: 基金管 理人承诺 以诚实 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
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
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投资人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5558 或 相关销
售机构的客服电话进行咨询。
特此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1 月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