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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货币E(000861)

长城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长城货币市场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 2 号 
 
 
 
 
 
 
 
 
 
 
 
 
 
 
 
 
 
 
 
 
 
 
 
 
 
 
 
 
 
 
 



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 会 2005 年 4 月 12 日 证监基金字 【2005】52 号文批准发起设立。 基 金合同 于 2005 年 5 月 30 日正 式生效 。


重 要提 示


(一)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 中国证监会对 本基金募 集的核 准,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 金的价 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 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 (二)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 (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 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 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 (四)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 年 11 月 29 日 ,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15 年 9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五)本招募说明书更新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 。





录 一、绪言 二、释义 三、基金管理人 四、基金托管人 五、相关服务机构 六、基金的 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基金的投资管理 九、基金的业绩 十、基金的财产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十六、风险揭示 十七、基金的 终止与清算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 管理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管理办法》 ”) 、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 定》 (以下简称《货币基金暂行 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长 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 本招募说明 书阐述了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 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 基 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 书不 存 在任 何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并 对其 真实 性 、准 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 本 招 募说 明书 根据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 同编 写,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基 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当事 人 之间 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 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 对基金合同 的 承认和接受,并 按照《基金 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规定享有权 利、承担义 务 。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 细 查阅基金合同 。 二、释 义 在 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文 义另有 所指,下 列词语 具有以 下含义 : 本招募说明书

















指《长城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对本招募说明书的任何更 新 本合同、 《基金合同》








指《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 充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 基金合同》所募集的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 金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 和国(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 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地方法规、 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 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运作办法》

















指《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货币基金暂行规定》





指《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 人民币 元 发售公告























指《长城货 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业务规则























指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和 长 城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 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 构 基金管理人




















指长城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指华夏银行 股份有限公 司 基 金 销售 代 理人














指 具有 开放 式 基金 销 售代 理资 格 ,依 据有 关 基金 销 售与 服务 代 理协 议办 理 本 基 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 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销售代理 人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 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 点 注册与过户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 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 份额注 册登记 、清 算及基 金交 易确认 、发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它符合条件的机 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机构投资者




















指 符合 法 律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资 证 券 投 资基金 的 在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注 册登记 或 经 政 府有权部门批准设立的机 构 合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指 符 合《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境内 证券投 资管理 暂行 办法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总 称 基 金 合同 生 效日














基 金募 集期 结 束达 到 法律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条 件下 ,基 金 管理 人聘 请 法 定 机构验 资后向 中国 证监会 办理 完毕基 金合同 备案 手续并 收到 其书面 确认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起到基金认购截止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 间 日/ 天





























指公历 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 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T 日
































指日常申购、 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 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发售





























指本基金在募 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 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根据基 金销 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 金管 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15 个工 作日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 手续 ,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 份额 的行为。本 基金的 日常赎 回自 基金合 同生 效后不 超过 15 个工作日 的时 间开始 办理 转托管


























指 投 资 者 将 其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 一 交 易 账 户 转 入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另 一 交 易 账 户 的业务;为本条定义之目的, 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 者开 立 的记录 投资者 通过 该销售 机构 办理基 金交易 所引 起的基 金份 额的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转换























指 投 资 者 向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任 一 开 放 式 基 金 (转出 基金) 的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额 转换为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任 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 为 销售服务费用

















指本基金 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本基金对各级基金份额按 照不同 的费率 计提 销售服 务费 ,该笔 费用从 各级 基金份 额的 基金资 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 用 基金份额等级

















指本基金 根据投资者持有本基金的份额数量, 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 的费率 计提销 售服 务费, 因此 形成的 不同的 基金 份额等 级。 各级基 金份额 单独设 置基 金代码 ,并 分别公 布各级 基金 每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份额的升级














指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级基金份额达到 B 级基金份额的 最低份额 要求时,基金的 注册登记机构 自动将投资者在 该基金账户保 留的 A 级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级基 金份 额 基金份额的降级














指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级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级基金份额最低份 额要求 时,基 金的 注册登 记机 构自动 将投资 者在 该基金 账户 保留的 B 级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级基金份额 摊余成本法:

















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 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 益 基金日收益:

















指每万份 基金份额的日收 益 基金七日收益率:











指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 率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 机构于 每期 约定扣 款日 在投资 者指定 银行 账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 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 所得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 收益 基金账户























指 基 金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凭 证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 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 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 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 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资产计价

















指计算评 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 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网 站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 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抗拒、 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签 署之日 后发 生的, 使本 合同当 事人无 法全 部履行 或无 法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府征用、 没收、 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 电或其 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 易 三、基金管理 人 ( 一)基金 管理人 概 况 1 、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2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41 层


3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41 层 4 、法定代表人:杨光 裕 5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 司 6 、设立日期:2001 年 12 月27 日





7 、电话:0755-23982338











8 、传真:0755-23982328





9 、联系人:袁江天 10、管理基金情况:目前管理 久嘉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 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 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富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长城品牌优 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长城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景气行业龙头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长城久兆中小板 3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优化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岁岁金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增强收 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医疗保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淘金一年期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长城久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盈纯债分级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长城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环 保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惠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三十 一只基金 。 11、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 12、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人民 币 13、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占总股本比例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47.059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17.647 % 中原信托有限公 司 17.647 %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 司 17.647 % 合计 100%


( 二)基金 管理人 主要人 员情 况





1 、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介 绍 (1) 董事 杨光裕先生,董事长,硕士。曾任江西省审计厅办公室主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 熊科金先生, 董事、 总经理, 硕 士。 曾任中国银行江西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部负责人, 中国东方信托投资公司南昌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公司证券总部负责人, 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江西管理总部总经理, 中国 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部负责人、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负责人,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总经理 。 何伟先生, 董事, 硕士。 现任长 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党委副书记。 曾任职于北京兵器工业部计 算机所、深圳蛇口工业区电子开发公司、深圳蛇口百佳超市有限公司等公司,1993 年 2 月起历任君安证 券有限公司投资二部经理、 总裁办主任、 公司总 裁助理兼资产管理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营业部总经理, 国 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筹) 拟任总经理,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总裁助理、公司副总裁 。 范小新先生, 董事, 博士, 高级 经济师。 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党委委员、 纪 委书记。 曾任重庆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副处长, 西南技术进出口公司总经理助理, 重庆对外经贸委美国公司筹备 组组长,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法律部副主任,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副经理 。 杨玉成先生, 董事, 硕士。 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董事会秘书, 东方金融控股 (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长,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上海财经大学财政系教师, 君安证券有限公 司证券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上海大众科技创业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会秘书、 副总经理, 上海 申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副总经理, 申能集团财务有限 公司董事、总经理 。 姬宏俊先生, 董事, 硕士。 现任 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副总裁。 曾任河南省计划委员会老干部处副处长、 投资处副处长,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金融处副 处长,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信贷一处副处长 。 金树良先生, 董事, 硕士。 现任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济师。 曾任职于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国 际经济系。1992 年 7 月起历任海南省证券公司副总裁、北京华宇世纪投资有限公司副总裁、昆仑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总裁 、北方国际 信 托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部 总 经理及公司总经 理助理兼资 产 管理部总经理、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 王连洲先生, 独立 董事, 现已 退休。 中国 《证券法》 、 《信托 法》 、 《证券投资基金法 》 三部 重要民商法 律起草工作的主要 组 织者和参 与者。曾在中国人民 银行总行 印制管理局工作,1983 年调任 全国人大财经 委员会,历任办公室财金组组长、办公室副主任、经济法室副主任、研究室负责人、巡视员 。 谢志华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 现任北京工商大学副校长。 曾任湖南国营大通湖农场教师、 湘西自治 州商业学校教师、北京商学院(现北京工商大学)副院长、北京工商大学校长助理 。 刘杉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 现 任中华工商时报社副总编辑, 兼任北京工商大学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 信托与基金研究所研究员。 曾任中华工商时报社海外部编辑、 副主任、 中华工商时报财经新闻部主任, 中 国人民 银行深圳分行金融早报社总编辑,中华工商时报社总编辑助理 。 鄢维民先生, 独立董事, 学士 。 现任深圳市证券业协会常务 副会长兼秘书长、 深圳上市公 司协会副会 长兼秘书长。 曾任江西省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发展室副主任, 深圳市体改委宏观调控处、 企业处副处长, 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公司审查处处长,招银证券公司副总经理 。 (2 )监事 吴礼信先生, 监事会主席, 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非执业) 。 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秘书、 财务总监。 曾任安徽省 地矿局三二六地质队会计主管, 深圳中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部部长, 大 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 财综合部经理, 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结算部副总经理, 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2003 年进入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财务部总经理 。 曾广炜先生, 监事, 高级会计师 。 现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风险控制部总经理。 曾任职于中国燕兴天津公司、 天津开发区总公司、 天津滨海新兴产业公司, 2003 年 1 月起 历任北方国际信 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托业务四部副总经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财务中心总经理、风险控制部总经理 。 张令先生, 监事, 硕士。 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总部总经理。 历任中国纺织机械股份有 限公 司财务会计、 副科长、 科长、 副总会计师、 上海浦发银行信托证券部科长、 副总经理、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资金财务管理总部总经理 。 黄魁粉女士, 监事, 硕士。 现任 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固有业务部总经理。 2002 年 7 月进入中 原信托有 限公司。曾在信托投资部、信托综合部、风险与合规管理部、信托理财服务中心工作 。 袁江天先生, 监事, 博士。 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曾任职于广 西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管理部、 国海 (广西)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 证券营业部、 总裁办、 北 方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博士后 工作站。 王燕女士,监事,硕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经理、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2007 年 5 月 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在运行保障部登记结算室从事基金清算工作,2010 年 8 月进入综合管理 部从事财务会计工作 。 张静 女士, 监事, 硕士。 现任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 曾任摩根士丹 利华鑫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员 。 (3 )高级管理人员 杨光裕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 熊科金先生,董事、总经理,简历同上 。 彭洪波先生, 副总经理、 运行 保障部总经理, 硕士。 曾就职 于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历任深 圳东园 路营业部电脑部经理, 公司电子商务筹备组项目经理, 公司审计部技术主审。 2002 年 3 月 进入长城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历任 监察 稽核部 业务主 管、 部门副 总经 理、部 门总经 理、 公司督 察长 兼监察 稽核部 总经 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行保障部总经理 。 桑煜先生, 副总经理、 市场开 发部总经理, 学士。 曾任职于 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 总行基金托管部。 2002 年 8 月 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市场开发部业务主管、 运行保障部副总经 理、运行保障部总经理、市场开发部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 杨建华先生, 副总经理、 投资总 监兼基金管理部总经理、 基金经理, 硕士。 曾就职于大庆石油 管理局、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和君创业有限公司、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1 年 10 月进入 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工作, 历任基金经理助理、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长城中 小盘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车君女士,督察长、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硕士。曾任职于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993 年 起先后在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市场处、 机构监管处、 审理 执行处、 稽查一处、 机构监管 二处、 党办等部 门工作,历任副主任科员 、主任科员、副处长、正处级调研员等职务 。 2 、本基金基金经理简 历 邹德立先生,武汉大学金融学专业学士,华中科技大学工程硕士。具有 9 年债券投资管理经历。曾 就职于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总行资金部,从事债券投资与研究工作。2009 年 3 月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曾任运行保障部债券交易员兼固定收益研究员。 自 2011 年 10 月 19 日起担任本基金的 基金经理, 自 2014 年 6 月 25 日起担任“长 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 。 “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历任基金经理如下 : 黄瑞 庆先生自 2005 年 5 月 30 日 至 2005 年 9 月 24 日任基金经理,王定元先生 自 2005 年 9 月 25 日至 2006 年 3 月 8 日任基金经理, 刘海先生 自 2006 年 3 月 9 日至 2009 年 9 月 21 日 任 基金经理, 王定元先生 自 2009 年 9 月 22 日至 2010 年 10 月 21 日 任基金经 理,钟光正先生 自 2010 年 2 月 24 日至 2011 年 10 月 18 日 任基金经理 。 3 、本基金管理人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 : 熊科金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 杨 建 华先 生,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执 行 委员 ,公 司副 总经 理 、投资 总 监兼 基金 管理 部总 经 理、基 金 经理 。 钟光正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 徐九龙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 吴文庆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研究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 4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 三)基金 管理人 的职 责 1 、根 据《基 金法》、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利 包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 ; (2 )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运用 并管 理基 金财 产并 独立 决 定 其 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 ; (3 )获取基金管理费以及《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收入 ; (4 )办理或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申购和登记事宜 ; (5 )作 为本 基金 注册 与过 户 登记 人 办理 基金 注册 与过 户登 记业 务 并自 行担 任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 办 理基金注册与 过户登记 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 约定的费 用,或 选择、更换基 金注册登 记代理 机构,办理基金 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 (6 ) 监督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行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或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7 )选择和更换代销机构,并 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 监督, 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 反本《基 金合同》 、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 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8 )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 (9 ) 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出现时, 决定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赎回 ; (10)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11)依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2)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13)依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决定基金的除托 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 (17)《基金法》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2 、根 据《基 金法》、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务 包括但 不限于 :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2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 格的 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 式管 理和 运 作 基 金财产 ; (3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 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 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5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6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 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 回和 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金 合同 等 法 律 文件的规定 ; (7 )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8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 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9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0)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 (12)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13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 追偿 ; (14)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 (15)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 (16)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 (17)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18) 负责基金注册登记, 并严格按照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配备足够 的专业人员办理或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 (19)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 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与赎回业务或委托符合条件的其它机构代理该 项业务 ; (2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 (2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22) 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对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托管协议》 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 ; (23) 因基金计价错误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 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 (24) 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 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 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 人利益的活动 ; (26)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 、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 (2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28)负责为基金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 (29)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 四)基金 管理人 承 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 (1 )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的 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行为的发生 ; (2 )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 反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等法规的行为, 并承诺 建立健全的内 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以上法规行为的发生 ; (3 )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基金合同》 , 并承诺建立健全 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 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 2 、基金管理人的禁止性行 为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 ( 五)基金 经理承 诺 1 、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 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 充分发挥专业判断能力, 不受他 人干预,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投资决策权,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 3 、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漏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 ( 六)基金 管理人 的内部 控制制 度 健全、 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是规范公司行为, 有效防范经营风险, 实现公司持续、 稳健 发展的主 要保证, 也是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 为此, 公司建立高效运行、 控制严密、 科学合理、 切实有效 的风险控制制度 。 1 、风险控制的目标 公司风险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 立一个决策科学、 运营规范、 管 理高效和持续、 稳定、 健康发展 的基金 管理实体。具体目标是 : (1 )确保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 (2 ) 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 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 (3 ) 不断提高基金管理的效率 和效益,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努力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 大化 ; (4 ) 努力将各种风险控制在规 定的范围内, 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 维护公司股 东的合法权益 ; (5 )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 制制度。 2 、建立风险控制制度的原 则 公司按照合法、 合规、 稳健的 要求, 制定明确的经营方针, 建立合理的经营机制。 在建立风险控制制 度时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 (1 ) 全面性原则: 风险控制制 度应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 执 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 (2 ) 审慎性原则: 内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 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 内部管理制度 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 (3 ) 独立性原则: 公司风险控制的检查、 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风险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风险控 制与审计委员会、 督察长 和监察稽核部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 行评价和检查 ; (4 ) 有效性原则: 风险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 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成 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执行风险控制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 公司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 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 (5 ) 适时性原则: 内部风险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 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 (6 ) 防火墙原则: 公司基金管 理、 市场开发等相关部门, 应 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 适当分离, 以达到 风险防范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 。 3 、风险控制的主要内 容 (1 )确立加强内部风险控制的指导思想,确定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 (2 )建立层次分明、权责明确的风险控制体系 ; (3 )建立公司风险控制程序 ; (4 )对公司内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估,制定风险控制计划 ; (5 )确定公司风险控制的路径和措施 ; (6 )保障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性和有效性,制定可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的评价和检查机制 。 4 、风险控制体系 公 司 根据 基金 管理 的业 务特 点设 置 内部 机构 ,并 在此 基础 上建 立 层层 递进 、严 密有 效的 多级 风 险防 范体系 : (1 )一级风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 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 负责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 审查和公司的审计工作。 对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的有 效性进行 评价, 对公司经营管 理和基金 业务运 作的合法合规 性进行监 督检查 ,协助董事会建 立并有效维持 公司内部 控制系 统,对公司经 营中的风 险进行 研究、分析和 评估,并 提出风 险防范措施和建 议,保证公司的规范健康发展。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的基本职能为 : ① 协助董事会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 ; ② 审查、 评价公司基金投资管理制度、 市场营销管理制度、 风险管理制度等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 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 ③ 检 查和 评价 公司 管 理和 资产经 营 、基 金管 理和 资产 经 营中对 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监 会 部 门 规章以及基金合同的遵守和执行情况,并出具评估意见或改正方案 ; ④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公司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关于风险管理工作的汇报 ; ⑤ 检查和评价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 ⑥ 评 估公 司管 理和 基金 管 理中存 在 或潜 在的 风险 ,检 查 和评价 公 司各 项业 务风 险控 制 工作的 有 效性 , 并提出改进意见 ; ⑦检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与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交流 ; ⑧ 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 ⑨ 董事会安排的其他事项 。 公司设督察长。 督察长作为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的执行机构, 对董事会负责, 按照中国 证监会的规 定和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的授权进行工作 。 (2 )二级风险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 投 资 决策 委员 会在 总经 理的 领导 下 ,研 究并 制定 公司 基金 资产 的 投资 战略 和投 资策 略, 对基 金 的总 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 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 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的目的。 其在风险控制中主 要职责为 : ① 研究并确立公司的基金投资理念和投资方向 ; ② 决定基金资产在现金、债券和股票中的分配比例 ; ③ 审核基金经理提出的投资组合方案,对其运作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 ④ 批准基金经理拟订的投资原则,对基金经理做出投资授权 ; ⑤ 对超出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及基金经理权限的投资项目作出决定 。 监察稽核部在总经理的领导下, 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 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机构、 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其在风险控制中主要职责是 :





① 根据各项风险的产生环节 ,和相关的业务部门一起,共同制定对风险的事前防范和事后审查方案 ;





② 就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制 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及建议职能 ;





③ 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案件 ,协助监管机构处理相关事宜 ;





④ 对基金运作和公司内部管 理进行日常监督与稽核,并向总经理汇报 。 (3 )三级风险防范 三级风险防范是公司 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 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及风险控制措施, 达到 :





① 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 互相监督; 直接与交易、 资金、 电脑系统、 重要空白支票、 业务用章接触的 岗位,实行双人负责;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强化后续的监督机制 ; ② 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关键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凭据顺畅传递的 渠道,各部门和岗位分别在自己的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的职责,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 5 、 基金管 理人关于 内部合 规控制 声明书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概 况 1 、 基本情 况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100005)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100005) 法定代表人:吴建 成立时间: 1992 年 10 月 14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资本:10,685,572,211 元人 民 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 银复(1992 )391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5 号 联系人:徐昊光 电话: (010)85238982 传真: (010)85238680 2 、 主要人 员情 况 华夏银行资产托管部内设市场一室、 市场二室、 风险管理室和运营室 4 个职能处室。 资产 托管部共有 员工 29 人,高管人员拥有硕 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 3 、 基金托 管业务经 营情 况 华夏银行于 2005 年 2 月 23 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获得证 券投资基金托 管资格, 是《证 券投资基金法 》和《证 券投资 基金托管资格 管理办法 》实施 后取得证 券投资 基金托管资格的第一家银行。 自成立以来, 华夏银行资产托管部本着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行业精神, 始终遵循“安 全保管基 金资产 ,提供优质托 管服务” 的原则 ,坚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 服务理 念,依托严格的 内控管理、先 进的技术 系统、 优秀的业务团 队、丰富 的业务 经验,严格履 行法律和 托管协 议所规定的各项 义务,为广大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和资产管理机 构提供安 全、高 效、专业的托 管服务, 取得了 优异业绩。截至 2015 年 6 月末, 托管证券投资 基金、 券商集合计划、 银行理财、 信托、 保险等各类产品合计 593 只, 托管 规模 12,206.50 亿元。 ( 二)基金 托管人 的内部 风险控 制制 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严 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 业 务的法 律 法规 、行 业监 管规 章 和行内 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 经 营、规 范 运作 、 严格监察,确 保业务的 稳健运 行,保证基金 资产的安 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 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总行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险 控制工作进行 检查指导 。资产 托管部内部专 门设置了 风险管 理室,配备了 专职内控 监督人 员负责托管业务 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 和能力。 3 、内部风险控制的原则 (1 )合 法性 原则 :必 须符 合 国家 及 监管 部门 的法 律法 规和 各项 制 度并 贯穿 于托 管业 务经 营管 理 活 动 的始终 ; (2 ) 完整性原则: 一切业务、 管理活动的发生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必须渗 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到资产托管部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 (3 ) 及时性原则: 托管业务经 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照 “内控优先” 原则,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 (4 )审慎性原则:必须实现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 (5 ) 有效性原则: 必须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华夏银行经营管理的发展变化进行适时修订; 必须保证 制度的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 (6 )独 立性 原则 :资 产托 管 部内 部 专门 设置 了风 险管 理室 ,配 备 了专 职内 控监 督人 员负 责托 管 业 务 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 4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办法、 实施细 则、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等, 可以保 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 集中控制 ,业务 印章按规程保 管、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 格保管, 制约机 制严格有效;专 门设置业务操 作区,封 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 控;指定 专人负 责受托资产的 信息披露 工作, 防止泄密;业务 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 ( 三)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运作基金 进行监 督的方 法和程 序 托管人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 象、投资比例 、融资比 例、基 金投资禁止行 为、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基 金 管理人报 酬的计 提和支付、基金 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督 。 1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行为,应及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 金管理人 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核 对确认。 在限期 内,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 。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 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2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 求需 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 的事 项,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 合 提 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3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 人有 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限 期 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 五、相关服务机构 ( 一)基金 份额发 售机 构 1 、直销机 构 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4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41 层 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联系人: 黄念英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 网站:www.ccfund.com.cn 2 、代销机 构 (1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陈秀良 传真:010-85238680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2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站:www.cmbchina.com (3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张静 电话: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站:www.ccb.com (4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 23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电话:010-85108223 传真:010-85109219 联系人:牛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站:www.abchina.com (5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 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宋亚平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4946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6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联系人:胡迪峰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7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电话:010-570692623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王继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8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孔超 电话:010-66223588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9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唐苑 网址:www.spdb.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10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 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21-50979507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11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联系人:丰靖 电话:010-65550827 传真:010-65541230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站:www.bank.ecitic.com (12 )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 3038 号合作金融大 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 3038 号合作金融大 厦 法定代表人:李伟 联系人:王璇 联系电话:0755-25188269 传真:0755-25188794 客服电话:4001961200 公司网站:www.961200.net (13 )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南城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南城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杨亢 电话:0769-22866270 传真:0769-22320896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4 )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联系人:刘芳 联系电话:(0472 )5109729 传真:(0472 )5176541 客服电话:内蒙古地区:0472-96016 ;北京地区:010-96016 ;宁波地区:0574-967210 ;深圳 地区:0755-967210 ;成都地区 :028-65558555 公司网站:www.bsb.com.cn (15 )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联系电话:0595-22551071 联系人:董培姗 客服电话:400-8896-312 公司网站:www.qzccbank.com (16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邱艇 电话:0574-87050397 客服电话:95574 公司网站:www.nbcb.cn (17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10-85130577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站:www.csc108.com (18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991 联系人:程丽辉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4008888001 网站:www.htsec.com (19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95521 网址:www.gtja.com (20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7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站:www.dfzq.com.cn (21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68419974 联系人:谢高得 客户服务热线:95562 网站:www.xyzq.com.cn (22 )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电话:0755-33680000,4006666888 网站:www.cgws.com (23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联系人:田嶶 电话:010-6656804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24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60167 传真:0755-82943237 联系人:黄婵君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网站:www.newone.com.cn (25 )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石静武 电话:021-38631117 传真:021-33830395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6168 网站:www.pingan.com (26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3290845 联系人:庞晓芸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7 )


申万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33388215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4008000562 网址:www.swhysc.com


(28 )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网站:www.bhzq.com (29 )


中航证券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联系人:戴蕾 电话:0791-868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服电话:400-8866-567 网站:www.avicsec.com (30 )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8 楼 法定代表人:张慎修 联系人:张曼 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755-8302599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18 公司网站:www.hx168.com.cn (31 )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大厦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 普 联系电话:0791-86281305 联系人:周欣 玲 客户服务电话:4008222111 网站:www.gsstock.com (32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法人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3066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33 )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 17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网站:www.gzs.com.cn (34 )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联系人:袁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199599 网站:www.csco.com.cn (35 )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炜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36 )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37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郑向溢 电话:0755-82558038 传真:0755-82558355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客服热线:4008001001 (38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 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李芳芳 客服电话: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39 )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常州延陵西路 59 号常信大厦 18、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区东方路 989 号中达广场 17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21-20333910 传真:021-50498820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40 )


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电话:0471-4972042 传真:0471-4930707 联系人:孙伟 客服电话: 0471-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41 )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电话:0551-2257012 传真:0551-2272100 联系人:祝丽萍 客户服务电话:全国统一热线 4008888777 ,安徽省内热线 96888 网址:www.gyzq.com.cn (42 )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43 )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电话:029-87406649 传真:029-87406387 客服热线:029—87419999 联系人:刘莹 网址:www.westsecu.com.cn (44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热线:4008-888-999 或 95579 网址:www.95579.com (45 )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锡林南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陈文彬 联系电话:010-83991716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rxzq.com.cn (46 )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刘闻川 电话:021-68778790 传真:021-501222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7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 A 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联系人:侯艳红 电话:010-6083899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站:www.cs.ecitic.com (48 )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49 )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人:余政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联系人:赵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50 )


天源证券经纪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长江路 53 号汇通大厦 6 楼 法人代表:林小明 联系人:王斌 联系电话:0755-33331188-8801 客服电话:4006543218 公司网站:www.tyzq.com.cn (51 )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A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李慧灵 联系电话:010-58315221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话:010-58568118 公司网站:www.hrsec.com.cn (52 )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国海大厦 电话:0755-83702462 传真:0755-83700205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张亦潇 客服电话:95563 公司网站:www.ghzq.com.cn (53 )


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赵明 客户服务热线:40088 -95618 网址:www.e5618.com (54 )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世贸中心 A 座 13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客户服务热线: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55 )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徐勇力 联系人: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客服电话:400-8888-993 公司网站:www.dxzq.net.cn (56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57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 、18、19、36、38、39、41、42、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 点 公司网站:www.gf.com.cn (58 )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客服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站:www.swsc.com.cn (59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李学东 电话:010-85679888 传真:010-85679535 联系人:秦朗 客服电话:400-910-1166 网站:www.cicc.com.cn (60 )


中信期货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磊 联系人:洪成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站:www.citicsf.com (61 )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 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 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 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李季 联系人: 李巍 传真:010-8808519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62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 电话:028-8669005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63 )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25 层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64 )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朱晓超 联系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65 )


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销 售投资顾问有限公 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徐诚 联系电话:021-38509636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站:www.noah-fund.com (66 )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高莉莉 联系电话:020-87599121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站:www.1234567.com.cn (67 )


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付少帅 联系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105 客服电话:400-808-0069 公司网站:www.wy-fund.com (68 )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 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翟飞飞 联系电话:010-62020088 客服电话:400-888-6661 公司网站:www.myfund.com (69 )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1209 室 法定代表人:王昌庆 联系人:张蕾 联系电话:010-67000988 客服电话:400-001-8811 公司网站:www.zcvc.com.cn (70 )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 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阿婷 联系电话:0755-82721106 客服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站:licaike.hexun.com (71 )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胡锴隽 联系电话: 021-20613635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本基金 E 级基金份额目前可通 过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以及本 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相关业务,未来如新增销售渠道,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情 况变 化增 加 或者 减少 代销 机构 ,并 另行 公 告。 销售 机构 可以 根据 情况 变 化增 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 ( 二)基金 注册登 记 人 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4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41 层 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联系人: 张真珍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 ( 三)律师 事务所 与经办 律 师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 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6-37 层 负责人:张学兵 电话:0755-33256666 传真:0755-33206888 联系人:李雅婷 ( 四)会计 师事务 所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李妍明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 效 ( 一)基金 的募 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05 年 4 月 12 日证监基金字 【2005 】 52 号文批准发起设立, 由管理人依照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募集, 募集期 从 2005 年 4 月 22 日 起到 2005 年 5 月 25 日止,共募集 2,934,887,104.33 份基金份额,募集户数为 19,425 户。 ( 二)基金 合同的 生 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05 年 5 月 30 日正式生效。 ( 三)基金 类 型 契约型开放式 。 ( 四)基金 的存续 期 间 不定期 。 ( 五)销售 对 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的个人投 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除 外) 及 合 格 境 外机构投资者 。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 一)基金 份额分 级 1 、 本基金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 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等级。 本基金设 A 级基金份额、B 级基金份额和 E 级基金份额,各级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各 级基金每万份 基金净收 益和七 日年化收益率 。本基金 对各级 基金份额计提 的销售服 务费年 费率不得超过本 基金合同规定的最高销售服 务费年费率 。 2 、在基金存续期内的任何一个开放日,单个基金账户内保留的本基金份额超过 500 万份( 含 500 万 份)时,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自动升级其单个基金账户内持有的可用基金份额为 B 级基 金份额,未结转 收益将不结转,一并带入 B 级 份额,并于升级当日适用 B 级 份额的相关费率;在基金存续期内的任何一个 开放日,单个基金账户内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低于 500 万份( 不含 500 万份)时,本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将自 动降级其单个基金账户内持有的可用基金份额为 A 级基金份 额, 未结转收益将不结转, 一并 带入 A 级份额, 并于降级当日适用 A 级份额的相关费 率。 3 、本基金的 E 级基金份额不 进行基金份额升降级,仅限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电子交易平台办理 申购、赎回等 业务,投 资者办 理具体业务时 需遵循本 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更新)及 本基金 管理人指定的电 子交易平台的有关规定 。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调 整本 基 金的 基 金份 额等 级数 量及 对各 级基 金 份额 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年费 率 , 基 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调整生效日的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 二)基金 投资者 范 围 合格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其它有关规定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 。 ( 三)申购 与赎回 场 所 1 、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及网站 ; 2 、受本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 ; 3 、有网上交易功能的代售机构的网站 。 上述直销和代销机构的名称、 联系方式等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 售机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 ( 四)申购 和赎回 办理的 时 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 基金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 期和时 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 换申请 的,其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 格为下次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 间 本基金已 于 2005 年 6 月 6 日同 时开放申购、赎回业务 。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即开放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具体 为上午 9 :30-11:30 和下午 1 :00-3 :00 。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 放日、开放时间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 ( 五)申购 与赎回 的原 则 1 、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采用“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一元人民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 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消 ; 4 、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全 部基 金 份额 时, 其账 户内 待结 转的 基 金收 益将 全部 结转 ,再 进行 赎 回 款 项结算;部分 赎回基金 份额时 ,剩余的基金 份额必须 足以弥 补其当前累计 收益为负 时的损 益,否则将自动按部 分赎回份额占投资者基金帐户总份额的比例结转当前部分累计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 5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基金 运 作的 实 际情 况并 在不 影响 投资 者实 质 利益 的前 提下 调整 上述 原则 。 基 金 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 ( 六)申购 与赎回 的程 序 1 、 申购和 赎回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 2 、 申购和 赎回申请 的确 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 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 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 在 T +2 日后 (包括该日) 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它方式查询申购与赎 回的成交情况 。 3 、 申购和 赎回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用全 额缴款 方式,若 申 购资金在规 定时间 内未全额 到 账则申购不 成功, 若申购不 成 功或无效,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 投资者赎 回申请成 功后, 赎回 款项将在 T +1 日从基金 托管 专 户中划 出,通过 各销售 代理 人划往基金 份额持有人指 定的银行 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 回的情形 时,款 项的支付办法 参照本《 基金合 同》的有关条款 处理 。 ( 七)申购 与赎回 的数额 限 制 1 、 本基金 A 级基金份额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0.01 元。 本基 金 E 级基金份额单笔申购的最 低金额为 1 元,最低持有份额为 0.01 份 。 2 、本基金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0 份。 3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网点保有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受限制 。 4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 5 、 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份额按实际确认 的申购金额除以一元确定, 保留至 0.01 份。 6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本基 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 效赎回份额乘以一元计算并保 留到 0.01 元。 7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 况,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 况下 ,调 整 上述 规定 的申 购的 金额 和赎 回 的 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 ( 八)申购 费用和 赎回费 用 1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 2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 ( 九)申购 份额与 赎回金 额的计 算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 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地域范围、 特定行业 、 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 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 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 1.00 元。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基金份额净 值 2 、赎回金额的计 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 值 3 、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公告前一工作日基金日收益及前一个工作日 (含节假日) 基金七日收 益率。 遇特 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 十)申购 和赎回 的注册 与过户 登 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 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 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 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与过户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 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 ( 十一)拒 绝或暂 停申购 、赎回 的情况及 处理方 式 1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 ; (3)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 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 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 面影响,从 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 (5) 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 ; (6)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 发生上述(1 )到(5 )项暂停申购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 2 、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 (4) 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 ;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 的,基金 管 理人应在当 日立即 向中国证 监 会报告备案 。已接 受的赎回 申 请,基金管 理人将足额支 付;如暂 时不能 支付的,可支 付部分按 每个赎 回申请人已被 接受的赎 回申请 量占已接受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 赎回申 请人,未支付 部分由基 金管理 人按照发生的 情况制定 相应的 处理办法在后续 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 (3 ) 款的情形时, 对已 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 最长不 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 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 。 3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 4 、 暂停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 基金 管 理人 应按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及 时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 的 信 息披露媒体公告 。 (十二) 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1 、巨额赎回的认 定 本基金单个 开放日 ,基金净 赎 回申请(赎 回申请 总数加上 基 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数 后 扣除申购申 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 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 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 (2) 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可能 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 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 继续赎回 ,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 ;选 择取 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赎 回的部分申请 将被撤消 。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 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 权并以 该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 回金额 。如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者 未能赎 回部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理 。 依照上述规 定转入 下一个开 放 日的赎回不 享有赎 回优先权 并 将以下一个 开放日 的基金份 额 净值为准进 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 (3)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2 日内 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 网站或销售代理人的网点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 本基金连续 两个开 放日以上 发 生巨额赎回 ,如基 金管理人 认 为有必要, 可暂停 接受赎回 申 请;已经接 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 告。 ( 十三)其 它暂停 申购和 赎回的 情形及处 理方 式 发生 《基金合同》 或招募说明书 中未予载明的事项, 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 赎回申请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 ( 十四)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的 公 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 天, 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一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 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体 上刊登基 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 并在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暂停结 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日公 告最近一个开 放日的基 金日收 益和基金七日收 益率 。 ( 十五)基 金的转 换 基 金 转 换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按 规 定 申 请 将 所 持 有 的 本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并 在 同 一注册登记人登记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 。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本基金与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久恒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 金、长城久泰沪深 3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品牌优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长 城稳健增 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 金、长城 双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长城景 气行业龙头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长 城中小盘成长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长城积 极增利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长 城优化升级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长城保本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长城久 利保本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长 城医疗保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久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新兴产业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环 保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长城改革红利 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长城久惠保 本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长城 新策略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之间的基金转换业务 。 本基金 E 级基金份额暂不开通 转换业务 。 ( 十六)基 金的非 交易过 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 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 则 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 基金注册与 过户登 记人只受 理 继承、捐赠 、遗赠 、自愿离 婚 、分家析产 、国有 资产无偿 划 转、机构合 并或分立、资 产售卖、 机构清 算、企业破产 清算、司 法执行 等情况下的非 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 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 “继承”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社会团体; “遗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立遗嘱将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 “自愿离婚” 指原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基金份额因基金份额持 有 人自愿离婚而使原在某一方名下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划转至另一方名下; “分家析产” 指原 属家庭共有 (如 父子共有、 兄弟共有等) 的基金份额从某一家庭成员名下划转至其他家庭成员名下的行为; “国有资产无偿 划转”指因管 理体制改 革、组 织形式调整或 资产重组 等原因 引起的作为国 有资产的 基金份 额在不同国有产 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机构合并或分立” 指因机构的合并或分立而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 “资产售卖” 指一企业出售 它的下属 部门( 独立部门、分 支机构或 生产线 )的整体资产 给另一企 业的交 易,在这种交易 中, 前者持有的基金份额随其他经营性资产一 同转让给后者, 由后者一并支付对价; “机构 清算” 是指机构 因组织文件规 定的期限 届满或 出现其他解散 事由,或 因其权 力机关作出解 散决议, 或依法 被责令关闭或撤 销而导致解散, 或因其他原因解散, 从而进入清算程序 (破产清算程序除外) , 清算组 (或类 似组织, 下同) 将该机构持有 的基金份 额分配 给该机构的债 权人以清 偿债务 ,或将清偿债 务后的剩 余财产 中的基金份额分 配给机构的股东、 成员、 出资 者或开办人; “企业破产清算” 是指一企业法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 产法( 试行) 》 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九章的有关规定被宣告破产, 清算组依法 将破产企业持 有的基金份额直接分配给该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所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 “司法执行” 是指根据生效法律文 书,有履行义 务的当事 人(基 金份额持有人 )将其持 有的基 金份额依生效 法律文书 之规定 自动过户给其他 人,或法院依 据生效法 律文书 将有履行义务 的当事人 (基金 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 金份额 强制划转给其他 人。 投资者办理因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原因的非交易过户可到转出方的基金份额托管 机构申请办理。投资者办理因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资产售卖、机构解散、企业破产、司 法执行原因引起的非交易过户须到基金注 册与过户登记人处办理。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长 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 ( 十七)基 金的冻 结 基金注册与 过户登 记人只受 理 国家有权机 关依法 要求的基 金 账户或基金 份额的 冻结与解 冻 。基金账户 或基金份额被 冻结的, 被冻结 部分产生的权 益一并冻 结。基 金份额被冻结 期间仍按 基金合 同的规定进行分 红,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将每月根据累计基金收益 (亏损) , 结转被冻结基金份额当月产生的应增加 (减 少)份额,并对原冻结基金份额逐笔调增(减) 。 ( 十八)转 托 管 本基金目前 实行份 额转托管 的 交易制度。 投资者 可 将所持 有 的基金份额 从一个 交易账户 转 入另一个交 易账户进行交易 。 进行份额转 托管时 ,投资者 可 以将其某个 交易账 户下的基 金 份额全部或 部分转 托管。办 理 转托管业务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需在 转出方 办理基金份额 转出手续 ,在转 入方办理基金 份额转入 手续。 对于有效的转托 管申请, 转出的基金份额将在投资者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交易账户。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 《长 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业务规则 。 ( 十九)定 期定额 投资计 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指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的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月 扣款时间、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月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 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 本基金管理人自 2005 年 7 月 25 日起,推出了长城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业务,相关业务详情请见本基金管理 人 2005 年 7 月 21 日发 布的《关于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推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业务的公告》 。 本基金管理人已通过华夏银行、 招商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农业银行、 中国银行、 交通银 行、 民生银 行、北京银行 、平安银 行、中 信银行、深圳 农村商业 银行、 东莞农村商业 银行、包 商银行 、泉州银行、宁 波银行、 长城证券、 银河证券、 安信证券、 中信证券、 中信建投证券、 招商证券、 国信证券、 海通证券、 齐 鲁证券、兴业 证券、华 西证券 、华泰证券、 平安证券 、 申万 宏源 证券、申 万宏源西 部证券 、 国盛证券、广 州证券、 世纪证券、 中信证券 (山东) 、 国泰君安证券、 东海 证券、 恒泰证券、 日信证券、 华宝证券、 长江 证券、民生证 券、天源 证券、 华融证券 、中 投证券、 国海证 券 、信达证券 、广发证 券、西 南证券、中信期 货、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 、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 公司、上海天 天基金销 售有 限 公司、万银财 富(北京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展 恒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增财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和讯信息科技 有限公司 、上海 好买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等机构 为投资者提供本 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详情请查阅相关公告 。 本基金 E 级基金份额暂不开通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


八、基金的投资管理 (一) 投 资目 标 在本金安全和足够流动性的前提下,寻求货币资产稳定的收益 。 ( 二)投资 范 围 本基金投资 于国内依 法发行、 高信用等级 、具有一 定剩余到 期期限的债 券、央行 票据、回 购,以及 法律法规允许 投资的其 他金融 工具。包括: 现金;一 年以内 (含一年)的 银行定期 存款、 大额存单;剩余 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 )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 根据当前市 场的实际 情况以及 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长城货 币市场证券 投资基金 的组合配 置比例范 围为:央行票据:0 —80% ,回购 0 —70% ,短期债券 0 —80% ,同 业存款/ 现金比例 0 —70% 。 ( 三)投资 策 略 1 、一级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宏观经济研究(利率水平、CPI 指标、GDP 增长率、货币供应量、可比币种利率水平、主要币种 汇率水平等) ,分析市场趋势和 政府政策变化,决定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 根据债券的信用评级及担保状况,决定组合的信用风险级别 。 根据当前市场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的组合配置比例范围 为:央行票据:0 —80% ,回购 0 —70% ,短期债券 0 —80% , 同业存款/ 现金比例 0 —70% 。 2 、二级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不同类别资产的剩余期限结构、 流动性指标 (二级市场 存量、 二级市场交易量、 交易 场所等) 、 收 益率水平(到 期收益率 、票面 利率、付息方 式、利息 税务条 款、附加期权 价值、类 别资产 收益率差异等) 、 市场偏好、法 律法规对 货币市 场基金的限制 、基金合 同、目 标收益、业绩 比较基准 、估值 方式等决定不同 类别资产的配置比例 。 3 、三级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明细资产的剩余期限、资信等级、流动性指标,确定构建基金投资组合的投资品种 。 根据对个券收益率水平、 剩余期限、 流动性状况的权衡, 参照收 益目标确定个券投资品种与投资数量 。 ( 四)业绩 比较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税后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市场上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较基准, 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目标、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提前公告 。 ( 五)风险 收益特 征 本基金在证 券投资基 金中属于 高流动性、 低风险的 品种,其 预期风险和 预期收益 率都低于 股票、债 券和混合型基金 。 ( 六)建仓 期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 ( 七)禁止 行 为 1 、本基金不得投资以下金融工具 :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 的企业债券 ; (5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 (6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2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或者 买卖其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 股票或 者债券 ; (6 ) 买卖与其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3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如下的投资限 制 (1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80 天; (2 )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 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存放在不具 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4 )除 发生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 外, 货 币市 场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中, 债 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在 每个 交 易 日 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 %的,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5 )货币市场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小于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 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摊 余成本总 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6 )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7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 ( 八)基金 投资组 合平均 剩余期 限的计算 方 法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其中: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包 括 现 金 类 资 产 (含银行存款、 清算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 证券清算款、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 、 一年以内 ( 含一年) 的银行 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剩余期 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 一年) 的逆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 内(含一 年)的 中央银行票据 、买断式 回购产 生的待回购债 券、中国 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 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 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 的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 待返售 债券等 。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 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 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 ( 九) 基金 管理人 代表基 金行使股 东权利的 处理原 则及方 法 1 、不谋求对所投资企业的控制或管理 。 2 、所有参与行为均应在合法合规和维护基金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进行,并谋求基金资产的保值增 值。 3 、基金管理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 ( 十) 基金 投资组 合报 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本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5 年 12 月 18 日复核了本投资组合 报告,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本投资组合报告数据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止,本报告财务资 料未经审计 。 1 、 报告期 末基金资 产组合 情 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固定收益投资 9,160,332,874.59 47.75


其中:债券 9,160,332,874.59 47.75


资产支持证 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3,874,468,448.01


20.20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1,669,362,420.36 8.70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5,963,562,586.06 31.09 4 其他资产 184,076,171.08 0.96 5 合计 19,182,440,079.74 100.00 2 、 报告期 债券回购 融资情 况 序 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 额 8.56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 资 - 序 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 额 1,286,807,199.78 7.19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 资 - - 注:报告期内 债券回购 融资余 额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 例为报 告期内每个交 易日融资 余额占 资产净值比例的 简单平均值 。 债 券正回购 的资金 余额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20% 的说明 注: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 20% 。 3 、 基金 投资组 合平均剩 余期 限 3.1 投 资 组合 平均剩余 期限基本 情 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 限 161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 值 171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 值 134 报 告期内投 资组合 平均剩 余期限 超过 180 天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发生违规超过 180 天的情况。 3.2 报告 期末投 资组合 平均剩余期 限分布比 例 序 号 平均剩余期 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 ) 1 30 天以 内 26.60


7.19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的浮动利率 债 1.02 - 2 30 天( 含)-60 天 7.94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的浮动利率 债 - - 3 60 天( 含)-90 天 2.69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的浮动利率 债 0.11 - 4 90 天( 含)-180 天 16.19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的浮动利率 债 - - 5 180 天( 含)-397 天(含) 52.80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的浮动利率 债 - - 合计 106.22 7.19 4 、 报告期 末按债券 品种分 类的债 券投资组 合 序 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本(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717,952,069.11 15.20


其中:政策性金融 债 2,717,952,069.11 15.20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6,442,380,805.48 36.02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 - 8 其他 - - 9 合计 9,160,332,874.59 51.21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 券 202,295,118.41 1.13 5 、 报告 期末按 摊余成本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大小 排序的 前十名 债券投资 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张) 摊余成本(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50413 15 农发 13 5,800,000 579,519,677.91 3.24 2 150411 15 农发 11 4,000,000 400,994,321.10 2.24 3 150416 15 农发 16 3,600,000 359,985,499.97 2.01 4 110221 11 国开 21 2,500,000 250,452,570.02 1.40 5 011524004 15 中冶 SCP004 2,500,000 249,617,567.26 1.40 6 100236 10 国开 36 2,400,000 240,062,554.00 1.34 7 011599157 15 潞安 SCP002 2,000,000 199,983,248.33 1.12 8 011541002 15 鞍钢 SCP002 2,000,000 199,936,710.54 1.12 9 041560057 15 川铁投 CP001 2,000,000 199,926,495.96 1.12 10 011599477 15 潞安 SCP003 2,000,000 199,925,400.07 1.12 6 、 “ 影子定 价 ” 与 “ 摊余 成本法 ” 确 定的基金 资产净 值的偏 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 含)-0.5% 间的次数 9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 值 0.2922%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 值 0.1128%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 值 0.2177% 7 、 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大小 排序的 前十名 资产支持 证券投 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 8 、 投资 组合报 告附 注 8.1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实际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其剩余存续 期内摊销 ,每日 计提损益。本 基金不采 用市场 利率和上市交 易的债券 和票据 的市价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本基金通过每日分红使得基金份额的净值始终维持在 1.0000 元。 8.2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内未出现过剩余期限小于 397 天但剩余存 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券的摊余成 本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20 %的情况。 8.3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过 公开谴责、处罚,不存在需说明的证券投资决策程序 。 8.4 其 他 资产 构 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183,268,106.85 4 应收申购款 808,064.23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184,076,171.08 8.5 投 资 组合 报告附注 的其他文 字描述部 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 九、基金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 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 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 的招募说明书 。 本基金合同生效 于 2005 年5 月30 日。本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 较如下表所示(数据截止日为 2015 年9 月30 日):


长城货币 A 阶段 基金净值收 益率 ① 基金净值收益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④ 基金合同生效日 至 2005 年 12 月 31 日 1.1590% 0.0040% 1.0652% 0.0000% 0.0938% 0.0040% 2006 年 1.8773% 0.0030% 1.8799% 0.0003% -0.0026% 0.0027% 2007 年 3.2799% 0.0069% 2.7850% 0.0019% 0.4949% 0.0050% 2008 年 3.5389% 0.0109% 3.7725% 0.0012% -0.2336% 0.0097% 2009 年 0.8435% 0.0029% 2.2500% 0.0000% -1.4065% 0.0029% 2010 年 2.0594% 0.0061% 2.3041% 0.0003% -0.2447% 0.0058% 2011 年 3.8924% 0.0058% 3.2801% 0.0007% 0.6123% 0.0051% 2012 年 4.1070% 0.0083% 1.2584% 0.0038% 2.8486% 0.0045% 2013 年 5.0055% 0.0091% 0.3500% 0.0000% 4.6555% 0.0091% 2014 年 5.1149% 0.0052% 0.3500% 0.0000% 4.7649% 0.0052% 2015 年 1 月 1 日 至 9 月 30 日 3.1195% 0.0049% 0.2618% 0.0000% 2.8577% 0.0049% 基金合同生效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39.6314% 0.0076% 20.8523% 0.0036% 18.7791% 0.0040% 长城货币 B 阶段 份额净值增 长率 ① 份额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④ ①- ③ ②-④ 自 2012 年 4 月 9 日(B 级设立 日)起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8911% 0.0081% 0.3090% 0.0001% 2.5821% 0.0080% 2013 年 5.3299% 0.0096% 0.3500% 0.0000% 4.9799% 0.0096% 2014 年 5.3770% 0.0052% 0.3500% 0.0000% 5.0270% 0.0052% 2015 年 1 月 1 日 至 9 月 30 日 3.7580% 0.0088% 0.2618% 0.0000% 3.4962% 0.0088% 自 2012 年 4 月 9 日(B 级设立 日)起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18.4941% 0.0082% 1.2463% 0.0001% 17.2478% 0.0081% 长城货币 E 阶段 份额净值增 长率 ① 份额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④ ①- ③ ②-④ 自 2015 年 4 月 1 日(E 级设立 日)起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2.0278% 0.00530% 0.1755% 0.0000% 1.8523% 0.00530%


重要说明 : 本基金采取的收益分配方式是:每日计算投资人帐户当日所产生的收益,每月将投资人账户累计的 收益结转为其基金份额,计入该投资人账户的本基金份额中。本基金管理人 继 2005 年 7 月15 日 首次对本 基金收益进行集中支付并结转为基金份额后,本基金投资者的累计收益定于每月 15 日集中 支付并按 1 元 面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 。 本基金自 2012 年 4 月 6 日起业 绩比较基准由“税后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变更为“税后银行活 期存款利率” 。 十、基金的财 产 ( 一) 基 金资产 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通过发行基金份额方式募集资金, 并进行证券投资等交易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的 价值总和 。 其构成主要有 : 1 、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 2 、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 3 、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 4 、应收申购款; 5 、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 6 、其它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 7 、其它资产等。 ( 二)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基金资产净值的构成主要有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基金份额所支付的款项 ; 2 、运用基金资产所获得收益(亏损) ; 3 、以前年度实现的尚未分配的收益或尚未弥补的亏损 。 ( 三)基金 资产的 账 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与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独立 。 ( 四)基金 资产的 保管和 处 分 本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注册登记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它权利 。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 值 ( 一) 估 值目 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 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出基金份额收益。本基金采用固定份额净值,基金账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为人民币 1.00 元 。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 ( 三) 估 值方 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 1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 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 。 2 、债券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 ,按协议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利息 。 3 、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 4 、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 券。 5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 偏离,消除或减少因基金份额净值的背离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稀释或其他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 人于每一估值日计算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之间的偏离程度,并定期 测试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确定方法的 有效性。当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的偏离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 时,或基金 管理人认为发生了其他的重大偏离时,基金管 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进行调整,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确保以摊余成本 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 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计价。即使存在上述情况,基金管理人若采用上 述 1 —4 规定的方法为基金资产 进行了计价,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计价方法 。 7 、有新增事项,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估值 。 ( 四)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一切有价证券等资产 。 ( 五) 估 值程 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步进行。 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 公章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 、 时间、 程序进 行复核;基金 托管人复 核无误 后加盖业务公 章返回给 基金管 理人;月末、 年中和年 末估值 复核与基金会计 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 六)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本基金采用相应的方法, 基金日收益保留小数点后五位, 基金七日收益率保留小数点后三位, 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采取 必要、 适当、合理的 措施确保 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确性 和及时性。当 基金资产 的估值 导致基金日收 益小数点 后五位 或基金七日收 益率小数 点后三 位以内发生差错 时,基金管理 人应立即 予以纠 正,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 防止损 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 原则如下: 1 、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 ; 2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保留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 3 、基金管理人仅负责赔偿在单次交易时给每一单一当事人造成 10 元人民币以上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本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或代理销 售机构、 或 投资者自身的 过错造成 差错, 导致其它当事 人遭受损 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 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的当 事人( “受损方” )按 下述“差 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 上 述 差错 的主 要类 型包 括 但不限 于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 据传输 差 错、 数据 计算 差错 、 系统故 障 差错 、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 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它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 错的当事人不 对其它当 事人承 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 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 负有返 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 2 、差错处理原则 (1 )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 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 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 差错发生的费 用由差错 责任方 承担;由于差 错责任方 未及时 更正已产生的 差错,给 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由差 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 责任方 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 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 足够的时 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 (2 )差 错的 责任 方对 可能 导 致有 关 当事 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不 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并 且仅 对差 错 的 有 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 (3 )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它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 差错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 方的损 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 金额的 范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 利;如果 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 人已经将 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 给受损方 ,则受 损方应当将其已 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 (5 )差 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 偿时 ,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人 过错 造成 基 金资 产损 失时 ,基 金托 管人 应 为 基 金的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 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 管人过错 造成基 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 理人应 为基金的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 偿。除基 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 外的第三 方造成 基金资产的损 失,并拒 绝进行 赔偿时,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 (6 )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 《基金 合同》 或 其它规定,基 金管理人 自行或 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 决对受 损方承担了赔 偿责任, 则基金 管理人有权向出 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原则处理差错 。 3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 (4 )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 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 (5 )基 金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 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 错误偏 差达 到基金资产 净值 0.5% 时,基金 管理人 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 七)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 、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 2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 ( 八)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 2 、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其登 记 结算 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或 由于 其 它不 可抗 力原 因, 基金 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 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 该错误的 ,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 任。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 配 ( 一) 基 金收益 的构 成 基金收益包括: 基金投资所得 利息收入、 买卖证券差价收入 、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它收入 。 因运用基 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 ( 二) 基 金净收 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 (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原 则 1 、 “每日分配、 按月支付” 。 本基金收益根据每日基金收益公告, 以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为基准, 为 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每月集中支付收益。 投资者当日收益的精度为 0.01 元, 第三位采用去尾 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 。 2 、本基金根 据每日收 益情况, 将当日收益全 部分配, 若当日 净收益大于零 时,为投 资者记 正收益; 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为投资者不记收益 。 3 、 本基金每日收益计算并分配时, 以人民币元方式簿记, 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 方式, 投 资 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投资者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 其累计收益为 负值,则 将缩减 投资者基金份 额。若投 资者全 部赎回基金份 额时,其 收益将 立即结清,若收 益为负值,则将从投资者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 4 、T 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 当日分红权益,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当日分红权益 。 5 、本基金收益每月中旬集中支付一次,成立不满一个月不支付。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6 、在不影 响投资者 利益情况 下 ,若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 并报有关 监管机构 批准后,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 四) 收 益公 告 本基金每工作日公告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收益公告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 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 基金日收益=[ 当日基金净收益/ 当日基金发行在外的总份额]*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 0.00001 元,第六位采用去尾的方式。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1 }×100%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公历日 (i=1,2 …..7 ) 的基金日收益, 基金 七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 小数点后三位 。 ( 五) 基 金收益 分配中发 生的费 用 收益分配采 用红利再 投资方式 ,免收再投 资的费用 ;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 额时发生 的银行转 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 ( 六) 基 金的支 付功 能 本基金可作为现金的管理工具之一,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销售机构技术条件许可的情况下, 可以与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 基金销售 代理人 处开立的银行 账户相连 接进行 现金支付划款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运用银行账户 实现本基金支付功能的指令被视为对其所持有的相应价值基金份额的赎回指令 。 本基金开通支付功能的具体时间和实施规则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 。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 收 ( 一)与基 金 运作 有关的 费 用 1 、 基金的费 用的种 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4 )证券交易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 (7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 2 、 基金费 用计提方 法、计 提标准 和支付方 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33% 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 H =E ×0.33%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 基 金 管 理 人的 管 理 费每 日 计提,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 管 人于 次月 首 两 个 工作 日 内 从基 金 资产中 一 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 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10% 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 H =E ×0.1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托管人 的托管费 每日计算 ,每日计提 ,按月支 付,由基 金托管人于 次月首两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 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 (3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各级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其中,A 级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 ,B 级基金份额的年销售 服务费率为 0.01% ,E 级基金份 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1% 。 各级基金份额 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 H =E ×R ÷当年天数 H 为各级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 费 E 为前一日该级基金份额的基 金资产净 值 R 为该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 各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划往 基金注 册 登记清 算账户,由基 金管理人 支付给 各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 节假日 、休息日等,支 付日期顺延 。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对各级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率, 但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最高不超过 0.25% 。 在基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 内调整 基金销售服务 费,无须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 金管理 人必须最迟于新 的费率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 上述(一)中 (4 )到 (8 )项 费用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 其它有 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 定,按 费用实际 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 ( 二)与基 金销售 有关的 费 用 1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 用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 2 、转换费 (1)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二部分构成, 具体收取情况视每 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 转入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转入基金财产所有 。 ①如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出金额= 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 率 转入总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 费 转入基金申购费补差费率=转入基金适用申购费率-转出基金适用申购费 率 转入基金申购费补差=转入总金额-转入总金额/(1+ 转入基金申购费补差费率) 转入净金额=转入总金额-转入基金申购费补 差 转入份额=转入净金额/ 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转换费=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入基金申购费补 差 例: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10 万份基金份额,决定转换为长城久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假设 转换当日转入基金 (长城久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净值是 1.5800 元,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为 0 , 申购补差费率为 1.5% ,则可得 到的转 换份额及基金转换费为: 转出金额=100,000 ×1 =100,000 元 转出基金赎回费=0 转入总金额=100,000 -0 =100,000 元 转入基金申购费补差=100,000 -100,000/ (1+1.5% )=1,477.83 元 转入净金额=100,000 -1,477.83 =98,522.17 元 转入份额=98,522.17/1.58 =62,355.80 份 基金转换费=0 +1,477.83 =1,477.83 元 ②如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 率 基金转换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 率 例:某投资者持有长城久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0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为 100 天,决定转换为本基金, 假设转换当日转出基金 (长城久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净值是 1.5800 元, 转出 基金对应赎回费率为 0.5% ,申 购补差费率为 0 ,则可得到的转换份额及基金转换费为 : 转出金额=100,000 ×1.58 =158,000 元 转出基金赎回费=158,000 ×0.5% =790 元 转入总金额=158,000 -790 =157,210 元 转入基金申购费补差=0 转入净金额=157,210 -0 =157,210 元 转入份额=157,210/1 =157,210 份 基金转换费=790 +0 =790 元 (2) 对于实行级差申购费率( 不同 申购金额对应不同申 购费率的 基金) ,以转入总金额 对应的转 出基金申 购费率、转入 基金申购 费率计 算申购补差费 用;如转 入总金 额对应转出基 金申购费 或转入 基金申购费为固 定费用时,申购补差费用视为 0 。 (3) 转出基金赎回费的 25 %计入 转出基金资产 (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另有规定的除外) 。 (4) 计算基金 转换费 用所涉 及的 申购费率 和赎回 费率 均按基 金 合同、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规 定 费率执行 , 对于通过本公 司网上交 易、费 率优惠活动期 间发生的 基金转 换业务,按照 本公司最 新公告 的相关费率计算 基金转换费用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之前提下, 调整上述收费方 式和费率水平, 但最迟应于新收费办法开始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 ( 三)不列 入基金 费用的 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 基金运作无关 的事项发 生的费 用等不列入基 金费用。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 关费用, 包括但 不限于验资费、 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 (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磋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 下调前 述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 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 五)基金 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 计 ( 一) 基 金会计 政 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 6 、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 各自 保 留完 整的 会计 账目 、凭 证并 进 行日 常的 会计 核算 ,按 照有 关 规 定 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 (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 、 本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具有 证 券从 业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及 其注 册 会计 师对 本基 金的 年度 财务 报 表 进 行审计 。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 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 2 日内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 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固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 ( 一) 基 金募集 信息披 露 1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网站上 。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 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 4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更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十五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 面说明 。 ( 二)基金 运作信 息披 露 1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工作日前, 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2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日 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最近一日 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最近一日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登载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4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 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 5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 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 6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7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 8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 9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 (2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 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托管 部 门 负 责人发生变动 ;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 (24)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10、基金管理人若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 11、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 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 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 ( 三)信息 披露事 务管 理 1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日收益 、基金七日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 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 3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 众查阅、复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 4 、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 众查阅、复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 5 、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 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 十六、风险揭示 本 基 金主 要投 资于 货币 市 场工具 , 由于 这些 金融 工具 的 自身特 点 ,整 个基 金的 风险 处 于较低 的 水平 。 但本基金面临 着利率 风 险、信 用风险、流动 性风险、 通货膨 胀风险、政策 风险、再 投资风 险、操作风险、 法律风险等各 种风险。 因此, 将针对本基金 所面临的 各种风 险采取相应的 风险管理 措施, 有效地控制各类 风险 。 ( 一)投资 风 险 1. 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主要是指利率与债券价格的负相关关系, 具体为当利率水平上升时债券的价格会下跌, 这样, 如果利率水平 急剧上升 ,债券 投资者要承担 一定的资 本损失 。因此利率上 升是债券 投资面 临的主要风险, 到期期限、票面利率、嵌入期权的存在都是决定利率风险大小的因素 。 2.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即当利率下降时, 从投资的 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 3.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由于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 无法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下降导致债 券价格下降,而导致的损失 。 4. 流动性风险 流 动 性 风 险 主 要 是 指 某 些 流 动 性 不 佳 的 证 券 使 投 资 者 在 买 卖 证 券 时 较 难 获 得 合 理 的 价 格 或 者 要 付 出 更高的费用。 短期资金 市场金 融工具的流动 性相对较 好,但 是在特殊市场 情况下( 加息或 市场资金紧张的 情况下)也会 出现部分 品种交 投不活 跃、成 交量不足 的情形 ,此时如果基 金赎回金 额较大 ,可能会导致基 金净值出现波动 。 5. 通货膨胀风险 通货膨胀风险反映了由于物价水平的上升导致固定收益证券的实际收益率低于名义收益率的情况, 甚 至在极端情况下,实际收益率为负(通货膨胀率高于名义收益率) 。 6. 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主要指由于中央政府的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的变动导致短期资金市场波动所引发的风险 。 ( 二)操作 风 险 1. 交易风险 交 易 风险 是指 因交 易执 行 流程不 畅 、指 令传 输错 误、 交 易策略 和 交易 方法 选择 错误 、 主观疏 漏 差错 、 系统故障、交易记录错误等带来基金利益的直接损失 。 2. 清算风险 指基金由于清算交收、 会计核算等业务出现差错, 从而给投资人、 基金或基金管理人造成损失的风险 。 ( 三)法律 风 险 本基金法律法规风险来自于违反有关法律、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监管部门的 有 关政策法规、通行惯例或道德标准,或法律法规不明确的情况。这些风险都有可能导 致 本基金遭受罚款、民事赔偿或信誉损失 。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 算 ( 一) 基 金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 1 、 《基金合同》经持有人大会 表决终止的 ; 2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 3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 4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 5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况 。 ( 二)基金 资产清 算 组 1 、基金资产清算组: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资产 清算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 2 、 基金资产清算组组成: 基金 资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资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3 、 基金资产清算组职责: 基金 资产 清算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 基金资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 4 、基金资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资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 ; (2 )对基金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 ( 三)清算 费 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资 产清算组 在进行基金 清算过程 中发生的 所有 合理费 用,清算 费用由基 金资产清 算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 ( 四)基金 剩余资 产的分 配 基金资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 五)基金 资产清 算的公 告 基金资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2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资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资产清算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2 个工作日内公告。 ( 六)清算 账册及 文件的 保 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以下内容摘自《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 一)基金 管理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1 、根 据《基 金法》、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利 包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 ; (2 )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运用 并管 理基 金财 产并 独立 决 定 其 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 ; (3 )获取基金管理费以及《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收入 ; (4 )办理或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申购和登记事宜 ; (5 )作 为本 基金 注册 与过 户 登记 人 办理 基金 注册 与过 户登 记业 务 并自 行担 任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 办 理基金注册与 过 户登记 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 约定的费 用,或 选择、更换基 金注册登 记代理 机构,办理基金 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 (6 ) 监督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行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或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7 )选择和更换代销机构,并 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 监督, 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 反本《基 金合同》 、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 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8 )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 (9 ) 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出现时, 决定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赎回 ; (10)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11)依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2)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13)依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决定基金的除托 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 (17)《基金法》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2 、根 据《基 金法》、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务 包括但 不限于 :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2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 格的 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 式管 理和 运 作 基 金财产 ; (3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 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 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5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6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 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 回和 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金 合同 等 法 律 文件的规定 ; (7 )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8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 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9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0)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 (12) 因违反 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13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 追偿 ; (14)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 (15)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16)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 (17)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18) 负责基金注册登记, 并严格按照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配备足够 的专业人员办理或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 (19)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 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与赎回业务或委托符合条件的其它机构代理该 项业务 ; (2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 (2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22) 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对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托管协议》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 ; (23) 因基金计价错误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 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 (24) 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 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 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 (26)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 、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 (2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28)负责为基金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 (29)《基金法》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 二)基金 托管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1 、根 据《基 金法》、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利 包括但 不限于 :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资产 ; (2 )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 收入 ; (3 )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认为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5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 (6 )按照《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7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 2 、根 据《基 金法》、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务 包括但 不限于 : (1 )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 (2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 (3 ) 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 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 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委托其他人托管基金资产 ; (5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 (6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保证 其托管的基金 资产与基 金托管 人自有资产以 及不同的 基金资 产相互独立; 对不同的 基金分 别设置账户,独 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7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8 ) 设立证券账户、 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 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 执行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 (9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10)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 (11)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施, 使基金单位的认购、 申购、 赎回等事项符合 《基金合同》 等有关法律 文件的规定 ; (12)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施, 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 ;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 (14) 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负责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在基金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 意见,说 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 运作是 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 (15)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15 年以上 ;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 ;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 、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并 通知基金管理人 ;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22)按照《基金法》等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3)按照《基金合同》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2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 (2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 三)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利和 义 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 自取得依 据 《基金合同》 发行的基 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 其不再持有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并享有 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人的过错导致其损失的求偿权 ;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 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 (3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 的不当得利 ; (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 四)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 1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 7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8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9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 2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 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 5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它情形 。 2 、会议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 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该比例以提出提议之 日提请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与基金总份 额之比例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含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 内召开 。 (5 )如在上述第 4 条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 (7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 得阻碍、干扰 。 3 、通 知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 性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登记日 ; 4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 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 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 4 、会议的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 (1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 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 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 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 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 (2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 1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公证机关 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 2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 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 3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 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 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 中规定 的确认投资者 身份文件 的表决 视为有效出席 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 会议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 决意见 即视为有效的 表决,表 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 视为弃 权表决,但 应当 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 5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提前终止基金 合同或者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 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 主持 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两个工作日 内由会议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 6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 通过方 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 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 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 7 、计票 (1 )现场开会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 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 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 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 以公证。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 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 8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由会议召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自 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 除非《基金合同》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 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 告。 ( 五)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与 基金资产 的清 算 1 、 《基金合同》的变 更 (1 )本基金合同的变更涉及本基金合同第四部分第一条第 1 款规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 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 (2 )除上述第 1 项规定的情形外,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合同的内容 进行变更 应当按 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进行 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2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 (1 ) 《基金合同》经持有人大 会表决终止的 ; (2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 (3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 (4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 (5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况 。 3 、基金资产清算组 (1 )基金资产清算组: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资 产清算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 (2 ) 基金资产清算组组成: 基 金资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资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3 ) 基金资产清算组职责: 基 金资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基金 资产清算组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 (4 )基金资产清算程 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资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 ; 2 )对基金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资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资产清算 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 5 、基金剩余资产的分 配 基金资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6 、基金资产清算的公 告 基金资产清算报告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2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资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资产清算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2 个工作日内公告。 7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 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六)争议 的处理 和适用 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 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 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 辖。 ( 七)基金 合同的 效 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 1 、 《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后生效 。 2 、 《 基金 合同 》自 生效 之日 起对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内的 《基 金 合同 》 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 3 、 《 基金 合同 》正 本一 式六 份, 除 上报 有关 监管 机构 二份 外,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各持 有 二份 , 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4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 买《基金合同》印制件或复印件;如涉及争议事项需协商、仲 裁或诉讼的,《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 《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 要 以下内容摘自《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 一)托管 协议当 事 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 心 41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光裕 电话:0755 -23982338 传真:0755 -23982328 联系人:袁江 天 成立时间 :2001 年12 月 27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人民 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55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 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 营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 建 电话:010-85238667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郑 鹏 成立时间 :1992 年10 月 14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资本:6,849,725,776 元 人民 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 银复(1992 )391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 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 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险 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自营或代客外汇买卖;买 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发行或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币兑换;外汇担 保;外币租赁;贸易、非贸易结算;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社保基金托管;保 险资金托管、委托资产托管业务 。 ( 二)基金 托管人 与基金 管理人 之间的业 务监督 与核 查 1 、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 金资产的投资 组合比例 、基金 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 净值的 计算、基金管 理人报酬 的计提 和支付、基金托 管人报酬的计 提和支付 、基金 费用的支付、 基金申购 资金的 到账和赎回资 金的划付 、基金 收益分配、基金 的融资条件等 行为的合 法性、 合规性进行监 督和核查 ,其中 对基金的投资 比例的监 督和检 查自本基金合同 生效之后三个月开始 。 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 本 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管 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收 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 面形式 对基金托管人发 出回函确认。 在限期内 ,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 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 基金管理 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 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 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 管人有义务要求 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致使基金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 2、 根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 金管理人的划 款指令、 是否擅 自动用基金资 产、是否 对基金 资产实行分账 管理、是 否按时 将分配给基金持 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 行分账管理、 擅自挪用 基金资 产、因基金托 管人的过 错导致 基金资产灭失 、减损或 处于危 险状态的,基金 管理人应立即 以书面的 方式要 求基金托管人 予以纠正 并采取 必要的补救措 施。基金 管理人 有义务要求基金 托管人赔 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 本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的 规定, 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 托管人 限期纠正,基 金托管人 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核 对并以书 面形式 对基金管理人发 出回函。在限 期内,基 金管理 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 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 正。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 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 三)基金 资产保 管 1 、 基金资 产保管的 原 则 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基金资产, 应安全保管所收到的基金的全部资产。 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资产 。 基金托管人必须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 分账管理 。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 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 基金的任何资 产。属于 基金托 管人实际有效 控制下的 实物证 券在基金托管 人保管期 间发生 损坏、灭失,由 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 对 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 应收资 产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与有 关 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 期 并通知 托 管人 , 到账日基金资 产没有到 达托管 人处的,托管 人应及时 通知基 金管理人采取 措施进行 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 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 对于基金申 (认) 购过程中产 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 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 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 职人员, 负责基 金资产托管事 宜;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监控制 度,对负 责基金 资产托管的部门 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 2 、 募集资 金的验 证 认购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 银行开设的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 基金设 立募集期满,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 师签字有 效。验 资完成,基金 管理人应 将属于 本基金资产的 全部资金 存入基 金托管人为基金 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资产接收报告 。 3 、 基金的 银行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银 行账户, 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 人承担。 本基金 的一切货币收 支活动, 均需通 过本基金的基 金银行账 户进行 。本基金的银行 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


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 立和使 用,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 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 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条例》 、 《中国人民 银行利率 管理的有关规定》 、 《关于大额 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 《支付 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 银行的其他规定 。 4 、 基金证 券账户和 证券交 易资金 账户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 未经对方同意 擅自转让 本基金 的任何证券账 户;亦不 得使用 本基金的任何 证券账户 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 活动 。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 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结算备付金、 结算互保基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 5 、 债券托 管账户的 开设和 管 理 (1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 管理 人 负责 向中 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 银行 申请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 业 拆借市场进行 交易。由 基金管 理人在中国外 汇交易中 心开设 同业拆借市场 交易账户 ,由基 金托管人在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开 设债券托管乙 类账户, 并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 基金的债 券的后 台匹配及资金的 清算 。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 行交易; 基金托 管人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 在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开 设银行间债券市 场债券托管账 户,并代 表基金 进行债券和资 金的清算 。在上 述手续办理完 毕之后, 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向中 国银监会进行报备 。 (2 )同 业拆 借市 场交 易账 户 和债 券 托管 账户 根据 中国 人民 银行 、 中国 外汇 交易 中心 和中 央国 债 登 记 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有 关规定 ,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签订补充协议 ,进行使 用和管 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应一起负 责为基 金对外签订全 国银行间 国债 市 场回购主协议 ,正本由 基金托 管人保管,基金 管理人保存副本 。 (3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同 时 代表 基金 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 市场 债券 质押 式回 购主 协议 及 买 断 式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 6 、 其他账 户的开立 和管 理 (1 )因 业务 发展 而需 要开 立 的其 他 账户 ,可 以根 据基 金合 同或 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由 基金 托 管 人 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 7 、 基金资 产投资的 有关实 物证券 的保 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 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 也可存 入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或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代 保管库。 保管凭 证由基金托管人 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 8 、 与基金 资产有关 的重大 合同的 保 管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签署。 签署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正本, 以 便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至 少各持有一份 正本的原 件。如 上述合同只有 一份正本 先由基 金管理人取得, 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保管 。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 ( 四)资产 净值计 算和会 计核 算 1 、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日收 益、 基金七日 收益率 的计算 和复 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日收 益、基金 七日收 益率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 管理人 应于每个估值日 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日收益、 基金七日收益率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 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基 金日收 益和基金七日 收益率计 算结果 复核后,签名 、盖章并 以加密 传真方式传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予以公布 。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 (1 )本 基金 估值 采用 摊余 成 本法 , 即估 值对 象以 买入 成本 列示 , 按实 际利 率并 考虑 其买 入时 的 溢 价 与折价,在其 剩余存续 期内摊 销,每日计提 损益。本 基金不 采用市场利率 和上市交 易的债 券和票据的市价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 (2 )债券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按协议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利息 。 (3 )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 提利息。 (4 )在 有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交 易所 短 期债 券可 以采 用摊 余成 本法 计 价前 ,本 基金 暂不 投资 于交 易 所 短 期债券 。 (5 )为 了避 免采 用摊 余成 本 法计 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与 按其 他可 参 考公 允价 值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发 生重大偏离, 消除或减 少因基 金份额净值的 背离导致 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 的稀释或 其他不 公平的结果,基 金管理人于每 一估值日 计算货 币市场基金投 资组合摊 余成本 与其他可参考 公允价值 指标之 间的偏离程度, 并定期测试其 他可参考 公允价 值指标确定方 法的有效 性。当 基金资产净值 与按其他 可参考 公允价值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 值的偏 离达到或 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 的 0.50% 时, 或基金管理 人认为 发生了其 他 的重大偏离 时, 基金管理人可 以与基金 托管人 商定后进行调 整,使基 金资产 净值更能公允 地反映基 金资产 价值,确保以摊 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 (6 )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在与基金托管 人商议后 ,按最 能反映基金资 产公允价 值的方 法计价。即使 存在上述 情况, 基金管理人若采 用上述 1 —4 规定的方法为基金资产进行了计价,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计价方法 。 (7 )有新增事项,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估值。 2 、净 值差错 处 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有 权向过错人追偿 。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日收益、 基金七日收益率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 资者或基金的 损失,应 根据法 律法规的规定 对投资者 或基金 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 投资者 或基金支付的赔 偿金额,按照差错发生的具体情况,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 导致基金日收 益、基金 七日收 益率计算错误 造成投资 者或基 金的损失,以 及由此造 成以后 交易日基金日收 益、 基金七日收益率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是 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由 此造成 的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 偿责任。 但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 针对基金日收益、 基金七日收益率差错处理, 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 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如果行业有通 行做法, 在不违 背法律法规且 不损害投 资者利 益的前提下, 相关各方 当事人 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 当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日收益、 基金七日收益率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各方应本 着勤勉尽 责的态 度重新计算核 对,如果 最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 金管理 人的计算结果为 准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 的损失 以及因该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日收益 、基金七 日收益 率的计算顺延错 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按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但有权向相关责任方追偿 。 3 、 基金账 册的建账 和对 账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在基金 合 同生 效后 ,应 按照 相 关各方 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 和 会计处 理 原则 , 分别独立地设 置、登录 和保管 本基金的全套 账册,对 相关各 方各 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 核对, 互相监督,以保 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 关各方平行登 录的账册 记录完 全相符。若当 日核对不 符,暂 时无法查找到 错账的原 因而影 响到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 4 、基 金财务 报表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 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月 终了后 5 日 内完成 。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基金管理人 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 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对报表加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在 5 日内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 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5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 报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在年度报 告完成当 日,将 有关报告提供基 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发现 相关各方 的报表 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 因,进 行调整,调整以 相关各方认可 的账务处 理方式 为准。核对无 误后,基 金托管 人在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 报告上 加盖公章,相关 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 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 ( 五)基金 持有人 名册的 登记与 保 管 基金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持有人名 册、基金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由本基金注册登记 人负责制定。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对基金持有人名册负保管义务 。 ( 六)争议 的处理 和适用 法 律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 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 七)托管 协议的 修改与 终 止 1 、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 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必要的核准或备案手续后生效 。 2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 (1 )《基金合同》终止 ; (2 )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 (3 )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 (4 )发生《基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 一) 账单 服 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账户查询系统查阅对账单 。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 网 站、 电 话等 方式 向本 基金 管理 人定 制 对账 单。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的对账 单定制情 况,向 账单期内发生 交易或账 单期末 仍持有本公司 旗下基金 份额的 持有人定期或不 定期发送对账 单,但由 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未 详实填写 或未及 时更新相关信 息(包括 姓名、 手机号码、电子 邮箱、邮寄地址、邮政编码等)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送出的除外 。 ( 二)客户 服务中 心(Call Center )电话 服 务 1 、24 小时自动语音应答服务,为投资者提供基金净值查询、基金账户查询、基金信息查询等服务 。 2 、 工作 时间 由专 门客 服人 员 为投 资 者提 供全 面业 务咨 询( 包括 公 司信 息、 基金 信息 、基 金投 资 指 南 等)及投诉受理等服务 。 公司网站:www.ccfund.com.cn 客服邮箱:support@cc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8868-666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 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 式 法定披露日 期 1 关于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端午节 假期前暂停 A 级、 B 级份额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本 基金管理人网 站 2015/06/16 2 关于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A 级份额调整 单笔最低申购金额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本 基金管理人网 站 2015/06/18 3 关于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大额申 购、定投和转换转入业务限额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本 基金管理人网 站 2015/06/24 4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公 司 、 高 管 投 资 旗 下基金相关事宜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 人网 站 2015/07/06 5 关于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大额申 购、定投和转换转入业务限额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本 基金管理人网 站 2015/07/09 6 长 城 基 金 关 于 增 加 中 信 期 货 为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 人网 站 2015/07/24 7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参 加 数 米 基 金 网 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 人网 站 2015/08/07 8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参 加 天 天 基 金 网 费 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 人网 站 2015/08/25 9 长 城 基 金 关 于 增 加 宁 波 银 行 为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 人网 站 2015/08/26 10 关 于 长 城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在 中 国 人 民 抗 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 70 周年纪念日 假期前暂停 A 级、 B 级份额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本 基金管理人网 站 2015/08/28 11 关 于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参 与 国 都 证券手机炒股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 人网 站 2015/08/31 12 关于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A 级份额调整 单笔最低申购金额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本 基金管理人网 站 2015/09/23 13 关于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国庆节 假期前暂停 A 级、 B 级份额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本 基金管理人网 站 2015/09/24 14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参 加 好 买 基 金 公 司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 人网 站 2015/09/28 15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参 加 华 宝 证 券 有 限 责任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 人网 站 2015/09/30 16 长 城 基 金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基 金 申 购 金 额 起 点 的 公 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 人网 站 2015/10/12 17 长 城 基 金 关 于 增 加 申 万 宏 源 西 部 证 券 为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定 投 、 转 换 业 务 的 公 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 人网 站 2015/10/22 18 长 城 基 金 关 于 增 加 国 金 证 券 为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 人网 站 2015/11/06 19 关于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大额申 购、定投和转换转入业务限额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本 基金管理人网 站 2015/11/12 20 本期刊登的其他公 告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人的办公场所以及相 关网站,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印件,但应以正本为准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 件 (二) 《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 (三) 《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 》 (四)法律意见 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 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 照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 件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二○一六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