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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趋势(001225)

中邮趋势: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中邮趋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基 金 管理 人 : 中 邮 创业 基 金管 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 国 工商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零一 六 年 一 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 根据 2015 年 4 月 7 日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关 于准 予中邮 趋 势精 选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注册 的批 复》 ( 证 监许 可[2015]573 号) 进行 募集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 注册 ,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金 募集 的注册 , 并不 表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人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全面 认识本 基金产 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品 特性 ,充 分考 虑自 身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 判断市 场 , 对认购 基金 的意 愿、 时机 、 数 量等 投资 行为作 出独 立决策 。 投资 人在获 得基 金投资 收 益 的同时 , 亦承 担基金 投资 中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 本基 金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 中 小企 业 私募债 是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由非 上市 中小 企业 采用 非公开 方式 发行 的债 券 。 由 于不能 公 开交易 , 一 般情 况下, 交易 不活跃 , 潜 在较 大流 动性 风险。 当发 债主 体信 用质 量恶化 时, 受市场 流动 性所 限, 本基 金可能 无法 卖出 所持 有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 由 此可 能给基 金净 值带来 更大 的负 面影 响和 损失。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详见招 募说 明书 “风 险揭 示”章 节 。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 原则 , 在投 资者 作出 投资 决策 后, 基 金运 营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者 自行负 责。 投资者 应当 认真 阅读 《基 金合同 》 、 《 招募 说明 书》 等基金 法律 文件 , 了 解基 金的风 险收益 特征 , 根 据自 身的 投资目 的、 投资 期限 、 投 资经验 、 资 产状 况等 判断 基金是 否和 自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相适 应, 并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管理 人委 托的 具有 基金 代销业 务 资格的 其他 机构 购买 基金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为 2015 年 11 月 27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现 数 据截止 日 为 2015 年 9 月 30 日。 本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已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录 一、前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 金管 理人 ............................................................................................................................... 6 四、基 金托 管人 ............................................................................................................................. 19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4 六、基 金的 募集 ............................................................................................................................. 45 七、基 金备 案 ................................................................................................................................. 48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49 九、基 金的 投资 ............................................................................................................................. 57 十、基 金的 财产 ............................................................................................................................. 67 十一、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68 十二、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73 十三、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 75 十四、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77 十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8 十六、 风险 揭示 ............................................................................................................................. 83 十七、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86 十八、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 88 十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内容 摘要 ................................................................................................... 102 二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119 二十一 、其 他披 露事 项 ............................................................................................................... 121 二十二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22 二十三 、备 查文 件 ....................................................................................................................... 123

























































































5-1 一、前





言 《 中邮 趋势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 以下 简称 “ 本 招募 说明 书 ” )依据《中 华人民共 和 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 (以 下 简称《基金 法》 ) 、 《 公开 募 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运 作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信 息披 露办法 》 ) 等有关法 律法 规以及 《中邮 趋势精 选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以下 简 称 “ 基 金合 同 ” ) 编写 。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邮 趋势精选灵活配置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的 投 资 目 标、 策 略、 风险 、 费 率等 与投 资 者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全 部必 要事项 , 投资 人在做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内 容、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真 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本 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招 募说 明书 由 中 邮创 业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解释 。 本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 明书中 载明 的信 息, 或对 本招募 说明 书做 出任 何解 释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 基金 投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的 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金 合 同的承认 和接 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 担义务 。 基金投 资人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2 二、释





义 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中 邮 趋势精 选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中邮 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工 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 基 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 指 《中 邮 趋 势精 选 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及对本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中邮 趋势精 选 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招募 说明书 :指《 中邮 趋势精选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及其 定 期的更 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中邮 趋 势精 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 售 公告》 8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 , 并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一 届全 国人 民 代表大 会常 务 委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 修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0 、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 布、同 年 8 月 8 日 起实 施 的《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 、中 国证 监 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3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 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19 、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 22 、 销 售机 构: 指 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及符 合 《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证 监 会 规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售 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人 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理 协议 , 代 为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3 、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4 、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 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或 接受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 司 委 托代 为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25 、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6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27 、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8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0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4 32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3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34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5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6 、 《业 务规则》 :指 《 中 邮创业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 基金管 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务 规则 , 由基 金 管 理人 和投资 人共 同 遵守 37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8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9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0 、 基 金转 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1 、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2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3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4 、元 :指 人民 币元 45 、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 债 券利 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 款 利息、 已实 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6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7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8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 49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0 、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1 、不 可抗 力: 指本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6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 本情 况 名





称: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 司 成立时 间:2006 年 5 月 8 日 住





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直门 北大 街 60 号 首钢 国 际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直门 北大 街 60 号 首钢 国 际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涛 注册资 本:3 亿 元人 民币 股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出资比 例 首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47% 中国邮 政集 团公 司 29% 三井住 友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24% 总


计 100% 公司客 服电 话:400-880-1618 公司联 系电 话:010-82295160 联系人 :李 晓蕾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吴涛先 生, 公司 董事 长, 大学本 科, 曾任 国家 外汇 管理局 储备 司干 部、 中国 新技术 创业 投资公 司深 圳证 券营 业部 总经理 、 首 创证 券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现任 首创 证券 有限责任 公 司董 事长 。 俞昌建 先生 , 董 事, 中共 党员, 高级 会计 师。 曾任 北京化 工集 团财 务审 计处 副处长 、 北 京航宇 经济 发展 公司 副总 经理 , 北 京首 都创业 集团 财务部 经理 、 财务总 监 , 首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长, 现任 北京 首创股 份有 限责 任公 司总 经理。 马敏先 生 , 董 事, 中共 党 员, 大学 本科 学历 , 会 计 师。 曾任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 财政 厅 商财 处干部 、 广西 壮族自 治区 财政厅 商财 处副 主任 科员 、 广 西财 政厅 商财处 主任 科员 、 财 政部 商 贸司内 贸二 处主 任科 员、 财政部 经贸 司粮 食处 主任 科员 、 财 政部 经建司 粮食 处副处 长 、 财 政

























































































7 部经建 司粮 食处 处长 、 财 政部经 建司 交通 处处 长、 财政部 经建 司粮 食处 处长 、 财 政部 经建 司 粮食处 调研 员 、 中国 邮政 集团公 司财 务部 干部 、 中 国邮政 集团 公司 财务 部总 经理助 理 。 现 任 中国邮 政集 团公 司财 务部 副总经 理。 毕劲松 先生 , 董事 , 硕 士 研究生 。 曾任 中国 人民 银 行金融 管理 司主 任科 员 ; 国泰证 券投 资银行 部副 总经 理; 北京 城市合 作银 行阜 裕支 行行 长; 国泰 证券 北京分 公司 总经理 ; 国泰君 安证券 北京 分公 司总 经理 兼党委 书记 ; 中 富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筹备 工作 组长 ; 中富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董 事长 兼总 裁; 民生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总裁; 首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 现任首 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总经 理, 兼任 京都 期货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金昌雪 先生 , 董事 , 大 学 本科 。 曾 任职 于北 京煤 炭 管理干 部学 院 (期 间曾 赴 日本东 丽大 学任教 、赴日 本埼玉 大学 研究生 院进修) ;日 本住友 银行北 京代表 处职员 、代 表;日 本三井 住友银 行北 京代 表处 副代 表见北 京分 行筹 备组 副组 长;2008 年 3 月 至今 ,任 三井住 友银 行 (中国 )有 限公 司北 京分 行副行 长、 总行 行长 助理 。 周克先 生 , 董 事, 中共 党 员 。 曾任 中信 实业 银行 北 京分行 制度 科科 长 ; 中 信 实业银 行总 行开发 部副 总经 理; 中信 实业银 行总 行阜 成门 支行 行长 ; 首 创证 券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 现 任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王忠林 先生 , 董 事, 曾 在中 国人民 银行 总行 办公 厅任 职; 在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任 职, 历 任法 律部 稽查 处负 责人; 稽查 局信 访处 副处 长、 处 长; 办公 厅信 访办 主任;2009 年 3 月,自 中国 证监 会退 休。 刘桓先 生, 董事 , 大 学本 科。 曾 就职 于北 京市 朝阳 区服务 公司 ;1978 年至 1982 年, 就 读于中 央财 经金 融学 院;1982 年 7 月至 今, 就职 于 中央 财 经大 学, 现任 中央 财经大 学税 务 学院副 院长 。 期间 于 2004 年 4 月至 2005 年 6 月, 在 北京市 地方 税务 局挂 职锻 炼, 任职 局长 助理。 戴昌久 先生, 董事 ,法 学 硕士。 曾在财 政部 条法 司 工作(1993 年美 国波士 顿 大学访 问 学者) ; 曾 任职 于中 洲会 计 师事务 所 ; 1996 年 2 月 至 今, 任北 京市 昌久 律师 事务 所 ( 主任 / 支 部书记) 。期间 任北 京市律 师协会 五届、 六届理 事会 理事; 北京市 律师协 会预 算委员 会副主 任、 主 任; 北京 市律 师协 会税务 专业 委员 会副 主任 ; 全国 律师 协会 财务 委员 会委员 ; 曾 任南 方基金 管理 公司 、(香港) 裕田中 国发 展有 限公 司 独 立董事 ; 现 任深 圳天 源迪 科信息 技术 股 份有限 公司 、信 达金 融租 赁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2. 监事会成员 赵永祥 先生 , 监 事长 , 中 共党员 , 硕 士研 究生 , 高 级经济 师。 曾任 河北 省邮 电管理 局计

























































































8 财处干 部 、 河 北省邮 电管 理局经 营财 务处 干部 、 石 家庄市 邮政 局副 局长 、 借 调国家 邮政 局 计 财部任 副处长 、石家 庄市 邮政局 党委副 书记及 副局 长(主 持工作) 、石 家庄市 邮政局 局长及 党委书 记、 河北 省邮 政局 助理巡 视员 、 中 国邮 政集 团公司 财务 部副 总经 理及 河北省 邮政 公司 助理巡 视员 、中 国邮 政集 团公司 财务 部副 总经 理。 现任中 国邮 政集 团公 司审 计局局 长。





周 桂岩 先生 , 监 事 , 法学硕 士 。 曾 任中国 信息 信托投 资公 司证 券部 经理 助理兼 北京 营业 部总经 理 ; 北 京凯源 律师 事务所 律师 ; 航空信 托投 资有限 责任 公司 证券 部总 经理 ; 首 创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资 产管 理总 部总经 理; 现任 首创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合 规总 监兼 合规部 经理 , 首 创京都 期货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有 二十 多年 证券 从业 经历。 张钧涛 先生 , 监 事, 大学 学历。 曾任 西南 证券 北京 营业部 客户 经理 ; 中 国民 族证券 北京 知春路 营业 部副 总经 理;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综合 管理 部副 总经 理、 营 销部 副总 经理、 营销 部总 经理 ,现 任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营 销总 监。 刘桓先 生, 监事, 大学 学历 。 曾 任 真维 斯国 际香 港有 限 公司北 京分 公司 行政 人事 部主任 ; 北京国 声文 化艺 术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 北 京时 代泛 洋广告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北京尚 世先 锋广 告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客户 服务 部部 门总 经理 助理, 营销 部副 总经理 、人 力资 源部 总经 理;现 任公 司基 金运 营副 总监。 潘丽女 士, 监事 , 大 学学 历。 先 后就 职于 英国 3 移 动通讯 公司 、 武 汉城 投房 产集团 有限 公司、 雀巢 (中 国) 有 限 公司、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 司,现 任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股 份限 公司 营销 总部 副总经 理。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吴涛先 生, 公司 董事 长, 大学本 科, 曾任 国家 外汇 管理局 储备 司干 部、 中国 新技术 创业 投资公 司深 圳证 券营 业部 总经理 、 首 创证 券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现任 首创 证券 有限责任 公 司董 事长 。 周克先生 ,中 共党员 ,20 年金融、 证券 从业经 历。 曾任中信 实业 银行总 行开 发部副 总 经理、 首创 证券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现任 中邮 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张静女 士, 金融 学硕 士, 中 共党员 。 曾 任中 国旅 行社 总社集 团证 券部 、 人 力资 源部职 员; 中国国 际技 术智 力合 作集 团人力 资源 部副 经理 ;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人力 资源 部 总经理 、公 司人 力资 源总 监、总 经理 助理 、现 任中 邮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副 总 经 理 。 李小丽 女士 , 大 学本 科, 中共党 员, 曾任 邮电 部邮 政运输 局财 务处 会计 师; 国家邮 政局 邮政储 汇局 ( 中国邮 政储 蓄银行 前身 ) 资金调 度中 心主任 ; 中国 邮政集 团公 司财务 部资 深 经 理 ,现 任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9 郭建华 先生 , 硕士研 究生 , 曾 任长 城证 券有限 公司 研发中 心总 经理 助理 、 长 城证券 有 限 公司海 口营 业部 总经 理, 现任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许进财 先生 : 经济学 硕士 , 曾 任安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投 资经 理助 理、 中邮 创业基 金 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行业 研究 员、 中 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助 理, 现任 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杨欢, 曾担 任中 国银 河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研究 总部分 析师 、 中 邮创 业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投 资研 究部 行业 研究员 、基 金经 理助 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 成员 本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包括 :


委员会 主席 : 周克先 生, 见公 司高 级管 理人员 介绍 。 委员:


邓立新 先生 : 大学专 科 , 曾任中 国工 商银 行北 京珠 市口办 事处 交换 员、 中国 工商银 行北京 信托 投资 公司 白塔 寺证券 营业 部副 经理 兼团 支部书 记 、 华 夏证 券有 限公 司北京 三 里河营 业部 交易 部经 理、 首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投 资部职 员、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基金 交易 部总 经理 、 投资 研究 部投 资部 负责 人、 投 资部 总经 理、 投资 副总监 , 现 任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投 资总 监兼 邓立 新投资 工作 室总 负责 人 、 中 邮核心 成 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 金经理、中邮核心优 势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经 理、中 邮创 新优 势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张萌女 士: 商学 、 经 济学 硕士, 曾任 中信 银行 总行 营业部 国际 业务 部主 管、 日本瑞 穗银行 悉尼 分行 资金 部助 理、 澳大 利亚 康联 首域 全球 资产管 理公 司全 球固 定收 益与信 用 投资部 基金 交易 经理 、 中 邮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固 定收 益部 负责 人、 固定收 益部 总经理 , 现任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 司固 定收 益副总 监兼 中邮 稳定 收益 债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中 邮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中 邮双 动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邮稳 健添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刘涛先 生: 工商 管理 硕士 , 中共 党员 , 曾 任中 国民 族国际 信托 投资 公司 职员 、 安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研 究员 、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行 业研 究员 、 中 邮核心 主题

























































































10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助 理 、 研 究部副 总经 理、 研究 部总 经理 , 现 任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部总 经理兼 中邮 核心 优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任泽松 先生 : 理学硕 士 , 曾任毕 马威 华振 会计 师事 务所审 计员 、 北京源 乐晟 资产管 理有 限公司 行业 研究 员、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行业 研究 员、 中邮 核心 成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中邮战 略新 兴产 业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投 资部 总经 理助理 、 投资 部副总 经理 、 投 资部 总经 理, 现任 中 邮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任 泽松 投资 工作室 总负 责人 、 中 邮战 略新兴 产业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中 邮双 动力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邮 核心竞 争力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中邮 信息 产 业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陈梁先 生 : 经 济学硕 士 , 曾任大 连实 德集 团市 场专 员、 华夏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行业 研究 员、 中 信产 业投 资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高级 研究 员、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研究 部副 总经理 , 现任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 司投 资部 副总经 理兼 中邮 多策 略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邮核 心主 题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邮 稳健添 利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中 邮乐 享收 益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黄礴先 生 : 理 学硕士 , 曾 任新时 代证 券有 限公 司研 究员 、 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行业 研究 员、 银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研 究员 、 中 邮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研 究部 新兴 产业研 究组 组长 ,现 任中 邮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研 究部 副总 经理 。 俞科进 先生 : 经济学 硕士 , 曾 任安 徽省 池州市 殷汇 中学教 师 、 中 国人保 寿险 有限公 司 职 员、 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金融 工程 分析 师、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金融 工程 研究 员、 中邮 核心 竞争力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助 理 、 量化 投资 部员工 , 现任 中 邮创业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量化 投资 部副总 经理 兼中邮上 证 380 指 数增强 型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许进财 先生 : 经济学 硕士 , 曾 任安 信证 券 股份 有限 公司投 资经 理助 理、 中邮 创业基 金 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行业 研究 员、 中 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助 理, 现任 中 邮 创 业 基 金管 理 股 份 有限 公 司 许 进 财投 资 工 作 室总 负 责 人 兼 中邮 中 小 盘 灵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邮趋 势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聂 璐女 士 : 硕士 研究 生, 曾任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研究 员、 首誉光 控资 产 管

























































































11 理有限 公司 投资 经理 ,现 任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投 资经 理。 刘田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现 任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 中 邮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兼行 业研 究员 。 张腾先 生 : 工 学硕士 , 曾 任 申银 万国 证券 研究 所研 究员 、 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司 行业 研究 员、 中邮 核心优 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现 任中 邮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中 邮核 心优 势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曹思女 士 : 经 济学硕 士 , 曾任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行业 研究 员、 中邮中 小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 现 任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 中邮核心竞争力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经理兼中邮核心科技 创新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周楠先 生 : 工 商管理 硕士 , 曾 任大 唐微 电子技 术有 限公司 工程 师 、 大唐 电信 科技 股 份有限 公司 产品 工程 师、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行业 研究 员、 中邮 战略新 兴产 业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助理 、 中邮 核心 竞争 力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 金经理 助理 , 现任 中邮 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中 邮信息 产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杨欢先 生 : 经 济学硕 士 , 曾任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研究 部研 究员 、 中 邮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行 业研究 员 、 中 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助理 , 现 任中 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兼 中邮 趋势 精选 灵活配 置 混合型 基金 基金 经理 。





吴 昊先 生 : 理学 硕士 , 曾 任宏 源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固 定收 益研 究员 、 中 邮创业 基金 管 理 股份有 限公 司固 定收 益研 究员、 中邮 双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现 任中 邮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份 有 限 公 司中 邮 稳 定 收 益债 券 型 基 金基 金 经 理 兼 中邮 稳 健 添 利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中邮 乐享 收益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李晓博 先生 : 经 济学 硕士, 曾任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中邮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助理 ,现任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固 定收 益研 究员。 6、上述人员之间均 不存在 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

























































































12 的发售 、申 购、 赎回 、转 换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 8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9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0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1 、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 不得泄露基 金投资 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2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3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14、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应当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15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16 、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17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8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19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20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1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 基 金管 理人 的承 诺

























































































13 1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现行 有效 的相关 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 合同 和中 国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 2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法》 、 《 基金法 》及 有关 法律 法规,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下列 行为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人财 产混 同于 基金 财产 从事证 券投 资;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 第三 人谋取 利益 ;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禁 止的 其 他 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证 券法规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为 。 3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法 规 、 规章 及行 业规范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不从 事以 下活 动: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协议 ;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他基 金相 关机 构的合 法利 益;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的资 料中 弄虚 作假 ;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严重 影响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监管 ;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不 按照 规定 履行 职责 ; (7)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法律 、 法 规、 规 章、 基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容 、 基 金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8)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秩序 ;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己; (10) 以 不正 当手 段谋 求 业务发 展; (11 ) 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 公开 信息 披露 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4 (13) 其 他法 律、 行政 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履行 诚 信义务 的承 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将以 取信 于市场 、 取 信于 社会 为宗 旨 , 按照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 严格遵 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发布 的监 管规 定,不 断更 新投 资理 念, 规范基 金 运 作 。 5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 照有 关法律 、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本 着谨慎 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谋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己及 其代 理人 、受 雇人 或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3) 不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关法 律、 法规 、规 章、 基金合 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规 定 ,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容 、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券 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五) 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 控制体 系 为保证 公司 规范 化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促 进公 司诚 信、 合 法、 有效经 营,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维 护公 司及 公司股 东的 合法权 益 , 本 基金管 理人 建立了 科学 、 严 密、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1 、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目标 (1)保 证公司 经营运 作严 格遵守国 家有 关法律 法规 和行业监 管规 则,自 觉形 成守法 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防 范和化 解经营 风险 ,提高经 营管 理效益 ,确 保经营业 务的 稳健运 行和 受托资 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4) 切实 保障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2 、公 司内 部控 制遵 循的 原 则 (1) 健全 性原 则 风险管 理必 须涵 盖公 司各 个部门 和各 个岗 位, 并渗 透到各 项业 务过 程和 业务 环节, 包括 各项业 务的 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馈 等环 节。

























































































15 (2) 有效 性原 则 通过科 学的 内控 手段 和方 法, 建立 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 维护风 险管 理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各 机构 、 部门 和岗 位确 保相对 独立 并承 担各 自的 风险控 制职 责 。 公 司基 金资 产、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须分 离 。 督察 长和 监察 稽核部 对公 司风 险控 制制 度的执 行情 况进行 检查 和监 督。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司在 制度 安排 、 组 织机 构的设 计 、 部 门和岗 位设 置上形 成权 责分 明、 相互 制约 的 机制 , 从 而建 立起不 同岗 位之间 的制 衡体 系, 消除 内部风 险控 制中 的盲 点, 强化监 察 稽 核部对 业务 的监 督检 查功 能。








(5)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司将 运用 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 , 并 充分 发挥 各机 构、 部门 及员 工的 工作 积极 性, 尽量降 低经 营成 本, 提高 经营效 益, 保证 以合 理的 控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 效 果 。 (6) 适时 性原 则 风险管 理应 具有 前瞻 性, 并且必 须随 着国 家法 律、 法规 、 政 策制 度等外 部环 境的 改 变和公 司经 营战 略 、 经 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及 时进 行相 应的 修改 和完 善 。 (7) 内控 优先 原则 内控制 度具 有高 度的 权威 性, 所有 员工 必须严 格遵 守, 自觉 形成 风险防 范意 识; 执 行内控 制度 不能 有任 何例 外, 任 何人 不得 拥有 超越 制度或 违反 规章 的权 力; 公司业 务的 发展必 须建 立在 内控 制度 完善并 稳固 的基 础之 上。 (8) 防火 墙原 则 公司在 敏感 岗位 如: 基金 投资、 交易 执行 、 基 金清 算岗位 之间 , 基 金会 计和 公司会 计之间 、 会计 与出纳 之间 等等 , 在 物理 上和制 度上 设置严 格的 防火 墙进 行隔 离, 以控 制 风险。 3 、内 部控 制 的 制度 体系 公司制 定了 合理 、 完 备 、 有效并 易于 执行 的制 度体 系。 公司 制度 体系由 不同 层面的 制度构 成 。 按 照其效 力大 小分为 四个 层面 : 第 一个 层面是 公司 章程 ; 第 二个 层面是 公 司

























































































16 内部控 制大 纲 , 它 是公 司制 定各项 规章 制度 的基 础和 依据 ; 第 三个 层面 是公 司基 本管理 制度 ; 第四个 层面 是公 司各 机构 、部门 根据 业务 需要 制定 的各种 制度 及实 施细 则等 。它们 的制 订 、 修改、 实施 、 废 止遵 循相 应的程 序, 每一 层面 的内 容不得 与其 以上 层面 的内 容相违 背。 监察 稽核部 定期 对公 司制 度、 内 部控制 方式 、 方 法和 执行 情 况实行 持续 的检 验, 并出 具 专项报 告。 4 、内 控监 控防 线 为体现 职 责 明确 、 相 互制 约的原 则, 公司 根据 基金 管理业 务的 特点 , 设 立顺 序递进 、 权 责分明 、严 密有 效的 三道 监控防 线: (1) 建立 以各 岗位 目标 责任制 为基 础的 第一 道监 控防线 。 各 岗位 均制 定明 确的岗 位职 责, 各 业务 均制 定详 尽的 操作流 程, 各岗 位人 员上 岗前必 须以 书面 形式 声明 已知悉 并承 诺遵 守,在 授权 范围 内承 担各 自职责 ; (2) 建立 相关 部门 、 相 关岗位 之间 相互 监督 的第 二道监 控防 线。 公司 在相 关部门 、 相 关岗位 之间 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凭 据传 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 后 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 一部门 及岗 位 负有监 督的 责任 ; (3) 建立 以督 察长 、 监 察稽核 部对 各岗 位、 各 部 门、 各 机构 、 各 项业 务全 面实施 监督 反馈的 第三 道监 控防 线。 公司督 察长 和内 部监 察稽 核部门 独立 于其 他部 门, 对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况 实行 严格 的检 查和反 馈。 5 、关 于授 权、 研究 、投 资 、交易 等方 面的 控制 点 (1) 授权 制度 公司的 授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活动 。 股东会 、 董 事会 、 监 事会 和管理 层必 须充分 履行 各自的 职权 , 健全公 司逐 级授权 制度 , 确保公 司各 项规章 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各项经 济经 营 业 务和管 理程 序必 须遵 从管 理层制 定的 操作 规程 , 经办 人员的 每一 项工 作必 须是 在业务 授权 范 围内进 行 。 公 司重大 业务 的授权 必须 采取 书面 形式 , 授 权书 应当 明确授 权 内 容和时 效 。 公 司 授权要 适当 , 对 已获 授权 的部门 和人 员应 建立 有效 的评价 和反 馈机 制, 对已 不适用 的授 权应 及时修 改或 取消 授权 。 (2) 公司 研究 业务 研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 观, 不受 任何 部门及 个人 的不正 当影 响 ; 建立 严密 的研究 工 作 业务流 程, 形成 科学 、 有 效的研 究方 法; 建立 投资 产品备 选库 制度 , 研 究部 门根据 投资 产品

























































































17 的特征 , 在充 分研究 的基 础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 保 持畅通 的交 流渠 道; 建立 研究报 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不断提 高研 究水 平。 (3) 基金 投资 业务 基金投 资应 确立 科学 的投 资理念 , 根据 决策 的风 险防 范原则 和 效 率性 原则 制定 合理 的决策 程序 ; 在 进行 投资 时应有 明确 的投 资授 权制 度, 并 应建 立与 所授 权限 相应的 约束 制度和 考核 制度 。建 立严 格的投 资禁 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保证 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规 性 。 建立投 资风 险评 估与 管理 制度, 将重 点投 资限 制在 规定的 风险 权限 额度 内; 对于投 资结 果建立 科学 的投 资管 理业 绩评价 体系 。 (4) 交易 业务 建立集 中交 易室 和集 中交 易制度 , 投 资指 令通 过集 中交易 室完 成; 建立 了交 易监测 系统 、 预 警系 统和交 易反 馈系统 , 完善 了相关 的安 全设施 ; 集中 交易室 对交 易指令 进 行 审核, 建立 公平 的交 易分 配制度 , 确 保各 基金 利益 的公平 ; 交 易记 录应 完 善 , 并及 时进 行反馈 、核 对和 存档 保管 ;同时 建立 了科 学的 投资 交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5) 基金 会计 核算 公司根 据法 律法 规及 业务 的要求 建立 会计 制度 , 并根 据风险 控制 重点 建立 严密 的会 计系统 , 对 于不 同基 金、 不 同客户 独立 建账 , 独 立核 算; 公 司通 过复 核制 度、 凭 证制度 、 合理的 估值 方法 和估 值程 序等会 计措 施真 实、 完整、 及时地 记载 每一 笔业 务并 正确进 行 会计核 算和 业务 核算 。同 时还建 立会 计档 案保 管制 度,确 保档 案真 实完 整。 (6) 信息 披露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信 息披 露制度 , 保 证公 开披 露的 信息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公 司设 立了信 息披 露负 责人 ,并 建立了 相 应 的程 序进 行信 息的收 集、 组织 、审 核和 发布工 作 , 以此加 强对 信息 的审 查核 对, 使 所公 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 同 时加 强对信 息披 露的检 查和 评价 ,对 存在 的问题 及时 提出 改进 办法 。 (7) 监察 稽核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对 董事 会负责 , 经 董事 会聘 任,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根据 公司监 察稽核 工作 的需 要和 董事 会授权 ,督 察长 可以 列席 公司相 关会 议, 调阅 公司 相关档 案 , 就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独立 地履 行检 查、 评价 、 报告 、 建 议职 能。 督 察长 定期和 不

























































































18 定期向 董事 会报 告公 司内 部控制 执行 情况 ,董 事会 对督察 长的 报告 进行 审议 。 公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开展 监察稽 核 工 作, 并保 证监 察稽核 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公 司明 确了监 察稽 核部 及内 部各 岗位的 具体 职责 ,配 备了 充足的 人员 ,严 格制 订了 专业任 职条 件 、 操作程 序和 组织 纪律 。 监察稽 核部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确保 公司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有效运 行。 公司董 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重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 对违 反法 律、 法 规和 公司 内部控 制 制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的 责任 。 6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声明 书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 实、准 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变化 和公 司业 务发 展不 断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19 四 、基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的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以下 简称 “ 中 国工商 银行 ” ) 住所: 北 京市 西城 区复 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 姜 建清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 立机关 和批准 设立 文号: 国务院 《关于 中国 人民银 行专门 行使中 央银 行职能 的决定 》 (国发 【1983 】146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证监 基字 【1998 】3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市 )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存续 期间 :持 续经营 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洪渊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截至2015 年9月末 ,中 国工 商银行资 产托 管部共 有员 工205人 ,平均 年龄30 岁,95%以上 员工拥 有大 学本 科以 上学 历,高 管人 员均 拥有 研究 生以上 学历 或高 级技 术职 称。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中 国工 商银 行自 1998 年 在国 内首 家提 供托 管服 务以来 , 秉 承 “ 诚实 信用 、 勤勉 尽责 ” 的 宗旨, 依 靠严密 科学 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控 制体 系、规 范的 管理 模式 、先 进的营 运系 统和 专业 的服 务团队 ,严 格履 行资 产托 管人职 责 , 为境内 外广 大投 资者 、 金 融 资产管 理机 构和 企业 客户 提供安 全、 高效、 专业 的托 管服务 , 展现优 异的 市场 形象 和影 响力 。 建 立了 国内托 管银 行中最 丰富 、 最成熟 的产 品线 。 拥 有 包括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托 资产、 保险 资产 、 社 会保 障基金 、 安 心账 户资 金、 企业年 金基 金、QFII 资 产、QDII 资产 、股权 投资 基金 、证 券公 司集合 资产 管理 计划 、证 券公司 定 向资产管 理计 划、商 业银 行信贷资 产证 券化、 基金 公司特定 客户 资产管 理、QDII 专户 资产、ESCROW 等门 类齐全 的托管产 品体 系,同 时在 国内率先 开展 绩效评 估、 风险管 理 等增值 服务 ,可 以为 各类 客户提 供个 性化 的托 管服 务。截 至 2015 年 9 月 ,中 国工商 银 行共托 管证 券投 资基 金 496 只。 自2003 年以 来, 本 行连续 十一 年获 得香 港 《 亚 洲货币 》 、

























































































20 英国《 全球托 管人》 、香港 《财资》 、美国 《环 球金融 》 、内地 《证券 时报》 、 《上 海证券 报》 等境内 外权 威财 经媒 体评 选的 49 项最 佳托 管银 行大 奖;是 获得 奖项 最多 的国 内托管 银行 , 优良的 服务 品质 获得 国内 外金融 领域 的持 续认 可和 广泛好 评。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责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履行 下列 职责: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按照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 产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3)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4)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5)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 (6)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7)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0)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1)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它职 责。 ( 五)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各 项业 务飞 速发展 ,始 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行 业 的优势 地位 。 这 些成 绩的 取得, 是与 资产 托管 部 “ 一手抓 业务 拓展 , 一 手抓 内控建 设” 的做 法是分 不开 的。 资产 托管 部非常 重视 改进 和加 强内 部风险 管理 工作 , 在 积极 拓展各 项托 管业 务的同 时, 把加 强风 险防 范和控 制的 力度 , 精 心培 育内控 文化 , 完 善风 险控 制机制 , 强 化业 务项目 全过 程风 险管 理作 为重要 工作 来做 。 继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年七次 顺利 通过 评估 组织 内部控 制和 安全 措施 是否 充分 的 最权 威的SAS70 ( 审 计标准 第70 号) 审阅后 ,2014 年 中国 工商 银行资 产托 管部 第八 次通 过ISAE3402 (原SAS70 ) 审 阅获得 无保 留 意见的 控制 及有 效性 报告 , 表明 独立 第三 方对 我行 托管服 务在 风险 管理 、 内 部控制 方面 的健 全性和 有效 性的 全面 认可 。 也证明 中国 工商 银行 托管 服务的 风险 控制 能力 已经 与国际 大型 托 管银行 接轨 , 达 到国 际先 进水平 。 目 前,ISAE3402 审阅已 经成 为年 度化 、 常 规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1 、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强 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 范运作 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 风 格, 形成 一个 运作 规范 化 、 管理 科学 化、 监 控制 度化 的内控 体系 ;

























































































21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维护持 有人 的权 益; 保障 资产托 管业 务 安 全、有 效、 稳健 运行 。 2 、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内 控合规 部、 内部 审计 局) 、资产 托管 部内 设风 险控 制处及 资产 托管 部各 业务 处室共 同组 成 。 总行稽 核监 察部 门负 责制 定全行 风险 管理 政策 , 对各 业务部 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指导 、 监督 。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处 , 配 备专 职稽 核监察 人员 , 在 总经理 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 业务 的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 各 业务 处 室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 、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 合法 性原 则。 内 控制 度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及监管 机构 的监 管要 求, 并贯穿 于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2) 完整 性原 则。 托管 业 务的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须有 相应 的规 范程 序和 监督制 约;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 及时 性原 则。 托管 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 在发 生时 能准确 及时 地记 录 ; 按 照 “内 控优 先”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品 种时 , 必 须做 到已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 ) 审 慎性 原则 。 各 项 业务经 营活 动必 须防 范风 险, 审慎 经营 , 保 证基 金 资产和 其 他委托 资产 的安 全与 完整 。 (5) 有效 性原 则。 内控 制 度应根 据国 家政 策、 法律 及经营 管理 的需 要适 时修 改完善 ,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 独立 性原 则。 设 立专 门履行 托管 人职 责的 管理 部门; 直接 操作 人员 和控 制人员 必 须相对 独立 , 适 当分 离; 内 控制度 的检 查、 评价 部门 必 须独立 于内 控制 度的 制定 和执行 部门 。 4 、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 严格 的隔 离制度 。 资 产托管 业务 与传 统业 务实 行严格 分离 , 建 立了 明确 的岗位 职 责、 科 学的 业务 流程 、 详 细的操 作手 册、 严格 的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并采 取了 良好的 防火 墙隔 离制 度, 能够确 保资 产独 立、 环境 独立、 人员 独立 、业 务制 度和管 理独 立 、 网络独 立。 (2) 高层 检查 。 主管 行领 导与部 门高 级管 理层 作为 工行托 管业 务政 策和 策略 的制定 者 和管理 者, 要求 下级 部门 及时报 告经 营管 理情 况和 特别情 况, 以检 查资 产托 管部在 实现 内部 控制目 标方 面的 进展 ,并 根据检 查情 况提 出内 部控 制措施 ,督 促职 能管 理部 门改进 。

























































































22 (3) 人事 控制 。 资 产托 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建立 “自控 防线 ” 、 “ 互控 防线 ” 、 “监控 防线 ” 三道 控制 防 线, 健 全绩效 考核 和激 励 机制, 树立 “ 以人为 本” 的内控 文化, 增 强员工 的责 任心 和荣 誉感 , 培 育团 队精 神和核 心竞 争力 。 并 通过 进行定 期 、 定向的 业务 与职 业道德 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员 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理 念。 (4) 经营 控制 。资 产托 管 部通过 制定 计划 、编 制预 算等方 法开 展各 种业 务营 销活动 、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 内部 风险 管理 。资 产 托管部 通过 稽核 监察 、风 险评估 等方 式加 强内 部风 险管理 ,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 检查 、 监 控, 指导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 评 估, 制 定 并实施 风险 控制 措施 ,排 查风险 隐患 。 (6) 数据 安全 控制 。 我 们 通过业 务操 作区 相对 独立 、 数 据和 传真 加密 、 数 据 传输线 路 的冗余 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和 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安 全。 (7) 应急 准备 与响 应。 资 产托管 业务 建立 专门 的灾 难恢复 中心 , 制定 了基 于 数据 、 应 用、 操 作、 环境 四个 层面 的完备 的灾 难恢 复方 案, 并组织 员工 定期 演练 。 为 使演练 更加 接近 实战, 资产 托管 部不 断提 高 演练标 准, 从最 初的 按照 预 订时间 演练 发展 到现 在的 “ 随机演 练” 。 从演练 结果 看, 资产 托管 部完全 有能 力在 发生 灾难 的情况 下两 个小 时内 恢复 业务。 5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 况 (1) 资产 托管 部内部 设置 专职稽 核监 察部 门, 配备 专职稽 核监 察人 员, 在总 经理的 直 接领导 下, 依照 有关 法律 规章, 全面 贯彻 落实 全程 监控思 想, 确保 资产 托管 业务健 康、 稳定 地发展 。 (2) 完善 组织 结构, 实施 全员风 险管 理。 完善 的风 险管理 体系 需要 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 的共同 参与 , 只 有这 样,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有效 。 资 产托 管部 实施全 员风 险管 理, 将 风险 控制 责任 落实 到具体 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 位员 工对 自己 岗位 职责范 围内 的风 险负责 , 通 过建 立纵 向双 人制、 横向 多部 门制 的内 部组织 结构 , 形 成不 同部 门、 不 同岗 位相 互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3) 建立 健全 规章制 度。 资产托 管部 十分 重视 内控 制度的 建设 , 一 贯坚 持把 风险防 范 和控制 的理 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职 责 、 制 度建设 和工 作流程 中 。 经 过多年 努力 , 资 产托 管部 已 经建立 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包括 :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稽核 监察制 度、 信息 披露制 度等 , 覆盖所 有部 门和岗 位 ,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 , 形 成各 个业务 环节 之间的 相互 制 约 机制。 (4)内 部风险 控制 始终是 托管部 工作重 点之一 ,保 持与业 务发展 同等地 位。 资产托 管业务

























































































23 是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 务, 资 产托 管部 从成 立之 日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 一直 将建 立一 个系统 、 高 效的 风险 防范 和控制 体系 作 为 工作 重点 。 随着 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 托管业 务的 快速 发展 , 新 问题 、 新 情况 不 断出现 , 资产 托管部 始终 将风险 管理 放在 与业 务发 展同等 重要 的位 置, 视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 托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 命线。 (六)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 托 管协 议和 有关 基金 法规的 规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范围 和投 资对 象、 基金 投融资 比例 、 基 金投 资禁 止行为 、 基 金参 与银 行间 债券市 场、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露 、 基 金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 基 金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 其 中 对基金 的投 资比 例的 监督 和核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后六个 月开 始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 人违反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或有 关基金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确认 。 在 限期内 ,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 人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为 ,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24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1)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 份有限 公司 北京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直门 北大 街 60 号 首钢 国 际大 厦 10 层 联系人 :隋 奕 电话:010 -82290840 传真:010 -82294138 网址:www.postfund.com.cn (2) 京东 金融 基金 直销 平 台中邮 基金 旗舰 店 公司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辰西 路 8 号北 辰世 纪中 心 A 座 公司网 址:http://jr.jd.com 客服电 话:400-098-8511 (3) 中邮 基金 官方 微信 平 台 —— 中邮 基金 服务 号:zyjjfwh 2. 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姜 建清 联系人 :杨 菲 联系电 话:010-6610566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国华 联系人 :王 硕 传真: (010 )68858117

























































































25 客服电 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3) 晋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万柏林 区长 风西 街1 号丽 华大厦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万柏林 区长 风西 街1 号丽 华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阎 俊生 客服电 话:95105588


网址:www.jshbank.com (4)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154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江 宁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联系人 :柳 澍 客服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5) 首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1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15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涛 联系人 :刘 宇 客服电 话:400 620 0620


网址:www.sczq.com.cn (6)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座 法定代 表人 : 陈 有安 联系人 :李 洋 联系电 话:66568047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6 (7)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第 A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顾 凌 电话:010-84683893


客服电 话:4008895548 网址:www.ecitic.com


(8)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客服电 话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9)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钱 达琛 电话:021-33389888 客服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0)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客服电 话:4008-888-666/95521 网址: www.gtja.com




























































































27 (11)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4011 号港 中旅 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庞 晓芸 联系电 话: :0755-82492193 客服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2)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 183 号大 都会 广 场43 楼 (4301-4316 房 )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36 、38、39、41 、42 、43、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客服电 话:(020)95575 或 致电各 地营 业网 点 网址:www.gf.com.cn (13)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 道2008 号中 国凤 凰大 厦 1 栋9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联系人 :陈 剑虹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14)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联系电 话:0591-87383623

























































































28 业务传 真:0591-87383610 客服电 话:96326 ( 福建 省 外加 拨 0591 ) 或拨 打各 城 市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网址:www.hfzq.com.cn (15)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客服电 话: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6)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电话:021 -232190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或 拨打各 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17)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 268 号标 力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谢 高得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18)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联系人 :宋 扬 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 话:95559




























































































29 网址:www.bankcomm.com (19)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阳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 http://www.zts.com.cn/ (20)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刘 阳 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 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21)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 人: 刘晨 客服电 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22)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工 联系人 :甘 霖 客户服 务电 话:96518 ( 安 徽) 、4008096518 ( 全国 ) 网址: www.hazq.com (23) 新时 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30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田 德军 联系人 :孙 恺 联系电 话:010-83561149 客服电 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24)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新 疆乌 鲁木 齐 市高新 区 (新 市区 ) 北京 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 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 新 疆乌 鲁木 齐 市高新 区 (新 市区 ) 北京 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 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许 建平 联系人 :李 巍


联系电 话: 010-88085858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5) 浙商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 路1 号黄 龙世 纪广 场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 路1 号黄 龙世 纪广 场6-7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吴 颖 联系电 话:0571-87902080 客服电 话: (0571 )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 (26)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168 号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联系人 :袁 丽萍 客服电 话:0510-82588168


400-888-5288

























































































31 网址: www.glsc.com.cn (27)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40-42 楼 法定代 表人 :姜 昧军 联系人 :袁 媛 联系电 话:0755-83199511 网址:www.csco.com.cn (28)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抚河北 路 291 号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国际 金融 大厦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联系人 :史 江蕊 电话:010-64818301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29)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B 座701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 尹伶 联系电 话:010-66045152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天相投 顾网 址: 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 金网 网址 :www.jjm.com.cn (30)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刘 一宏 电话:028-86690070 客服电 话:400 660 0109

























































































32 网址:www.gjzq.com.cn (31)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联系人 :李 良、 奚博 宇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 话:95579 或400 8888 999 网址: www.95579.com (32)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厦16-20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 1333 号平 安金 融大 厦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石 静武 全国免 费 业 务咨 询电 话:95511-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58991896 全国统 一总 机:95511 网址: stock.pingan.com (33)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周 俊 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客户服 务热 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4) 联讯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惠州 市江 北东 江三 路 55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广播 电视新 闻中 心

























































































33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联系人 :张 悦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35)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办公区 地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安苑 路 15-1 号邮 电新 闻 大厦 2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马 林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62020355 网址:www.myfund.com (36)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 北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SOHO 现代城 C 座1809 法定代 表人 :沈 伟桦 联系人 :程 刚 联系电 话:010-5285571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37) 北京 创金 启富 投资 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5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5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梁蓉 联系人 :张 晶晶 联系电 话:010-66154828 客户服 务电 话:010-88067525 网址:www.5irich.com (38)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34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3588 号 恒 生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39)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40) 深圳 众禄 金融 控股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办公地 址: 深 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41)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 杨文 斌 联系人 :张 茹 电话:021-20613600 传真:021-68596919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公司网 站:www.ehowbuy.com (42)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 地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翠柏 路 7 号杭 州电 子商 务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35 法定 代表 人: 凌顺 平 联系 人: 汪林 林 联系 电话 :0571-88911818-8653 传真 :0571-86800423 客服 电话 :0571-88920897


4008-773-772 公司 网站 : www.5ifund.com (43)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4) 万银 财富 (北 京)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 观 32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浦 项中 心 A 座9 层 04-08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弟 联系人 :付 少帅 联系电 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105 万银客 服电 话:400-059-8888 万银财 富网 址:www.wy-fund.com (45)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杨浦 区秦 皇岛 路 32 号C 栋 2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魏 可妤 客服电 话:400 -821 -5399


网站:www.noah-fund.com

























































































36 (46) 北京 增财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 大厦12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 大厦1208 室 法定代 表人 :罗 细安 联系人 :孙 晋峰 联系电 话:010-67000988 客服电 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47)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敖 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 —58787698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公司网 站: www.erichfund.com (48) 网信 证 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沈阳 市沈 河区 热闹 路 4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晓 联系人 :贾 丽媛


电话:024-22955449


网址: www.chstock.com (49) 天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湖北 武汉 市江 汉区唐 家墩 路 32 号 国资 大 厦 B 座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翟 璟 电话:027-87618882 客服电 话:400-800-5000 网址:http://www.tfzq.com

























































































37 (50) 东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联系人 :张 巧玲 联系电 话:0769-22112062 客服电 话: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51)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联系人 :王 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服电 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52) 国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竹子林 光大 银行 大 厦3F 法人: 张雅 锋 联系人 :牛 孟宇 客服电 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53)西 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16-17 层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电话:029-87406168 传真:029-87406387

























































































38 联系人 :梁 承华 网址:www.westsecu.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82 (54) 东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 、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魏 庆华 联系电 话:010-66555316 联系人 :汤 漫川 客服电 话: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cn (55)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 金 融广 场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客服电 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56) 开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B 座5 层 办公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B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刚 联系人 :付 琦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57) 华融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18 号 中国 人 保寿险 大 厦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联系人 :李 慧灵

























































































39 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 85556153 客服电 话: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58) 中期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1 幢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1 幢2 层 法定代 表人 :朱 剑林 联系人 :侯 英建 客服电 话:010-65807609 网址:www.cifcofund.com (59)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 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联系人 :张 燕 电话:010-833630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公司网 站:http://8.jrj.com.cn/ (60) 一路 财富 (北 京) 信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9 号 五栋 大 厦C 座7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9 号 五栋 大 厦C 座702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宋 志强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1-1566 公司网 站:www.yilucaifu.com (61) 北京 钱景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40 联系人 :魏 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3-6885 公司网 站:www.qianjing.com (62) 北京 恒天 明泽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20 号乐 成中 心 A 座23 层 法定代 表人 : 梁越 联系人 :陈 攀 联系电 话:010-57756019 客服电 话:400-786-8868-5 网址:www.chtfund.com (63)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 中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郭 君瑞 电话:010-57398059 客服电 话:95571 网址:http://www.foundersc.com/ (64)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客服电 话:95532 、400 600 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65)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41 法人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 周杨 联系电 话:0755-82130833 客服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66) 湘财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黄兴中 路 63 号 中山 国际 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人 :钟 康莺 客服电 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67) 中经 北证 (北 京)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车公庄 大 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法定代 表人 : 徐福 星 客服电 话:400-600-0030 网址:www.bzfunds.com (68) 中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 层、8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楼 7、8 层和 深圳 市华 侨城深 南 大道9010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联系人 :刘 军 电话:0755- 83734659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 (69)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 融中 心 5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 融中 心 57 层

























































































42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电话:021-501222222 联系人 :楼 斯佳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70)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人 :张 莉 电话:0755-25879756 、021-38637673 客服热 线:95511-3


网址: www.bank.pingan.com


(71) 东亚 银行 (中 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花园石 桥 路 66 号东 亚银 行 金融大 厦 2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花园石 桥 路 66 号东 亚银 行 金融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宝 联 系 人: 杨俊 客服电 话:800 830 3811 网址:www.hkbea.com.cn (72)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士余 联系人 :刘 一宁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 http://www.abchina.com/cn/ (73)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43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服电 话: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74)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 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 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洪 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75) 北京 君德 汇富 投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18 号15 层 办公楼 一 座15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18 号 恒基 中 心一 座 22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振 电话:65181028 传真:65174782 联 系 人: 周汶 客服电 话:400-057-8855 网址:www.kingstartimes.com (76) 宏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人民南 路二 段 18 号 川信 大 厦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玉明 联 系 人: 杨磊 电话:028-86199665 传真:028-86199079 客服电 话:4008-366-366

























































































44 网址:www.hxzq.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 要求, 选择 其他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本基金 , 并及时 履行 公告 义务 。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直 门北大 街 60 号 首钢 国际 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直门 北大 街 60 号 首钢 国 际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涛 联系人 :李 焱 电话:010-82295160 传真:010-82292422 (三) 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北京 市瑞 天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莲花 池东路 甲 5 号院 1 号楼 2 单元 15 层1507 室 负责人 :李飒 联系人 :李 飒 电话:010 -62116298 传真:010 -62216298 经办律 师: 刘敬 华


李飒 (四) 审 计基 金财 产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致同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门外大 街 22 号 赛特 广场 五 层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徐 华 联系人 :卫 俏嫔 联系电 话:010-85665232 传真电 话:010-8566532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卫 俏嫔


李惠 琦

























































































45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 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售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募 集, 募集 申请 经中国 证监 会 2015 年 4 月 7 日 证监 许可[2015]573 号文注册 。 (一) 基金 基本 情况 1 、基 金类 型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2 、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3 、基 金存 续期 不定期 4 、募 集规 模上 限 本基金 不设 募集 规模 上限 。 (二)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时 间、发 售方 式、 发售 对象 1 、发 售时 间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得 超过 三个 月, 具体 发售时 间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2 、发 售方 式 通过各 销售 机构 的基 金销 售网点 公开 发售 , 各销 售机 构的具 体名 单见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以及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增加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公 告。 3 、发 售对 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 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三) 基金 份额 的面 值和 认购价 格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为 1.00 元 ,本 基金 认购 价 格为 1.00 元/ 份。 (四) 认购 安排 1 、认购 时间: 具体发 售时 间由基金 管理 人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 及本 基金基 金合 同,在 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中确 定并 披露。 2 、认 购申 请的 确认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接 收 到认购 申请 。 认 购的 确认 以注册 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 于认购 申请 及认

























































































46 购份额 的确 认情 况, 投资 人应及 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 合法权 利。 3 、认 购数 量限 制 (1) 投资 人认 购前 ,需 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缴款。 (2) 投资 人在 募集 期内 可 以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但 已确认 的认 购申 请不 允许 撤销。 (3 )通 过代销机 构认购本基 金时,各 代销网点 接受认 购申请的 最低金额 为单笔 1,000 元 (通 过本基 金管理 人基 金网上 交易系 统等特 定交 易方式 认购本 基金暂 不受 此限制) ;直 销 网点接 受首 次认 购申 请的 最低金 额为 单 笔 50,000 元 ,追加 认购 的最 低金 额为 单笔 1,000 元。 本基金 直销 网点 单笔 最低 认购金 额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酌情调 整。 (4) 基金 募集 期间 单个 投 资人的 累计 认购 金额 没有 限制。 4 、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费用 及 认购份 额 的 计算 公式 (1) 认购 费用 本基金 的认 购费 率如 下: 认购金 额( 元, 含认 购费 ) 认购费 率 100 万 元以 下 1.0% 100 万 元( 含) —200 万元 0.6% 200 万 元( 含) —500 万元 0.2% 500 万元 ( 含) 以上 1000 元/ 笔 基金认 购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 于基金 的市 场推广 、 销售 、 注 册登 记 等募集 期间 发生的 各项 费用 。 (2)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认购 采用 金额 认购 的方式 。 基 金的 认购 金额 包括认 购费 和净 认购 金额 。 计算 公式 如下: 净认购 金额 = 认购 金额/(1 +认 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 认 购金 额- 净认购 金额 认购份 额 =(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利息)/ 基金份 额面 值 对于 500 万元( 含) 以上 的认 购适用 绝对 数额 的认 购费 金额。 认购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果 按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 认 购 份额计 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47 担,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有 。多 笔认 购时 ,按 上述公 式进 行逐 笔计 算。 例: 某 投资 人投 资 1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 对应 费率 为 1.0% , 如 果募 集期 内认 购资金 获 得的利 息 为 2 元, 则其 可 得到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如下 : 净认购 金额 =10000/(1 +1.0%) =9900.99 元 认购费 用=10000 -9900.99 =99.01 元 认购份 额=(9900.99 +2)/1.00 =9902.99 份 即 投 资 人 投 资 1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 加 上 认 购 资 金 在 募 集 期 内 获 得 的 利 息 , 可 得 到 9902.99 份 基金 份额 。

























































































48 七 、基金备案 (一) 基金 备案 的条 件 1 、本基 金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金 募集份额 总额 不少于 2 亿 份,基 金募集 金额 不少 于 2 亿 元 人民币 且基 金认 购人 数不 少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 金管理 人依 据 法律法 规及 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定 停止 基金 发售 , 并 在 10 日内 聘请 法定 验资 机构验 资, 自收 到验资 报告 之日 起 10 日 内,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对基 金合 同生 效事 宜予 以公告 。 3 、基金 合同生 效前, 投资 人的认购 款项 只能存 入专 用账户, 任何 人不得 动用 。有效 认 购款项 在募 集期 形成 的利 息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将折 算成基 金份 额, 归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有 。 利息转 份额 的具 体数 额以 注册登 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 (二) 基金 募集 失败 1 、基 金募 集期 届满 ,未 达 到基金 备案 条件 ,则 基金 募集失 败。 2 、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 基 金 管理人 应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募 集行 为而 产生 的债 务和费 用, 在基金 募集 期届 满后 30 日内返 还投 资人 已缴 纳的 认购款 项 ,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存 款利 息 (税后 ) 。 3 、 如 基金 募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代 销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代 销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连续 二十 个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二 百人 或者 基金资 产 净值低 于五 千万 元情 形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 报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六 十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情 形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 提 出解 决方 案 , 如转 换运 作方式 、 与其 他 基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49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回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销 售 机 构 办理 基 金 销 售 业务 的 营 业 场所 或 按 销 售 机构 提 供 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 回时 除外 。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若出 现新 的证 券交易 市场 、 证 券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 其他特 殊情 况 , 基 金管 理人 将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时 间进 行 相应的 调整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或 者赎回或 者转换 。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的且 登记 机构 确认接 受的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价格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 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 行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 先 进先 出 ” 原 则,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50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 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 须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投 资 人交付 款项 , 申 购申 请即 为 有效。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 内 支付 赎回 款 项。 在发 生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法 参照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条款 处理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 (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 提交的 有效 申请 ,投 资人 可在 T+2 日 后( 包括 该日 )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 机构 规定 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基金 销售 机构 对申 购、 赎 回申 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售 机构 确实接 收到 申请 。 申 购 、 赎回申 请的 确认 以注 册登 记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若 申购不 成功 , 则申购 款项 退还给 投资 人 。 如因 申请 未得到 基金 管 理 人或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确认而 造成 的损 失, 由投 资者自 行承 担。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金额 1 、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代销网 点每 个账 户单 笔申 购的最 低金 额为 单 笔 1,000 元。 直销网 点每 个账 户首 次申 购的最 低金 额 为 50,000 元 , 追 加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单笔 1,000 元 (通 过本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网上 交易系 统等特 定交 易方式 认购本 基金暂 不受 此限制) ;代 销 网点的 投资 者欲 转入 直销 网点进 行交 易要 受直 销网 点追加 申购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投资 者当 期 分配的 基金 收益 转购 基金 份额时 ,不 受最 低申 购金 额的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市 场情 况 , 调整本 基金 首次 申购 的最 低金额 。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资 人的 累计 持有 份额 不设上 限限 制。 2 、 单笔赎 回不 得少 于 500 份( 如该 账户 在该 销售 机构 保留的 基金 余额 不 足 500 份, 则必 须一次 性赎 回基 金全 部份 额) ; 若 某笔 赎回 将导 致投 资者在 销售 机构 保留 的基 金余额 不足 500 份时,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将 投资者 在 该 销售 机构 保留 的剩余 基金 份额 一次 性全 部赎回 。

























































































51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 况下, 调整 上述规定 申购 金额和 赎回 份额的 数 量限制 。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调整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 基金 的申 购费 和赎 回费 1 、本基 金申购 费率按 照申 购金额递 减, 即申购 金额 越大, 所 适用 的申购 费率 越低。 投 资者在 一天 之内 如果 有多 笔申购 ,适 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计 算。 本基金 申购 费率 最高 额不 超过申 购金 额 的 5% , 具体 如下: 申购金 额( 元, 含申 购费 ) 申购费 率 100 万 元以 下 1.5% 100 万 元( 含) —200 万元 1.0% 200 万 元( 含) —500 万元 0.5% 500 万 元及 以上 1000 元/ 笔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 主要 用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售 、 注 册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2. 本 基金赎回 费率按照 持有时 间递减, 即基金份 额持有 时间越长 ,所适用 的赎回 费率 越低。 本基金 赎回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赎回 金额 的 5% ,随 持有 期限的 增加 而递 减。 具体 如下: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对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 不含 7 日) 的投资 人收 取不 低 于 1.5% 的赎回 费 , 对 持续 持有 期 长于 7 日 (含 7 日 ) 但 少 于 30 日 ( 不含 30 日) 的投 资人 收取 不低 于 0.75% 的赎 回费 ,并将 上述赎 回费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对持 续 持有期 长于 30 日 (含 30 日)但 少于 93 日 (不 含 93 日) 的投 资人 收取 不低 于 0.5% 的赎 回 费,并 将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的 75% 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持续 持有 期长 于 93 日( 含 93 日 )但 少于 186 日( 不 含 186 日 )的 投 资人 收取 不低 于 0.5% 的赎 回费 ,并 将不 低于 赎回费 总额 的 持有时 间 赎回费 率 7 日以 下 1.5% 7 日( 含 7 日) —30 日 0.75% 30 日 (含 30 日) —365 日 0.5% 365 日( 含 365 日) —730 日 0.25% 730 日 以上( 含 730 日) 0.0%

























































































52 50% 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持 续持有 期长 于 186 日 ( 含 186 日 ) 的 投资 人, 应当 将 不低于 赎回 费 总额 的 25% 计入 基金 财产 。 其余 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费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 公告 。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以特 定交易 方式 (如 网上 交易 、 电话 交易 等) 等进 行基 金交易 的投 资 人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 (七)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 和价格 1 、申 购和 赎回 数额 、余 额 的处理 方式 (1)申 购份额 余额的 处理 方式:申 购份 额计算 结果 按四舍五 入方 法,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两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2)赎 回金额 的处理 方式 :赎回金 额计 算结果 均按 四舍五入 方法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 位,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2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基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净申购 金额 = 申购 金额/(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 申 购金 额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 额 = 净 申购 金额/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举例说 明: 假 定 T 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申购金 额 10000 元, 计算 如下: 适用申 购费 率为 1.5% 净申购 金额= 10000 /(1 +1.5%) = 9852.22 元 申购费 用= 10000-9852.22 = 147.78 元 申购份 数=


9852.22/ 1.200= 8210.18 份 3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基金 的 赎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 扣减 赎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总 金额 = 赎回 份额×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 赎回费 用 举例说 明: 假定 T 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为 1.200 元 , 赎回份 数为 10000 份 ,各 时期 净 赎

























































































53 回金额 如下 : 持有期限 适用费率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净赎回金额 7 日以下 1.50% 10000*1.200=12000 12000*1.50%=180 12000-180=11820 7 日(含 7 日)—30 日 0.75% 10000*1.200=12000 12000*0.75%=90 12000-90=11910 30 日(含 30 日)—365 日 0.5% 10000*1.200=12000 12000*0.5%=60 12000-60=11940 365 日( 含 365 日) —730 日 0.25% 10000*1.200=12000 12000*0.25%=30 12000-30=11970 730 日以上( 含 730 日) 0.0% 10000*1.200=12000 12000*0.0%=0 12000-0=12000 4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计算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 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 T+1 日内 公 告。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收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 有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1)、( 2) 、 (3)、( 5)、( 6)项 暂停 申购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有 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理 。 (九) 暂停 赎回 或者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收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4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些 赎回 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金 额 。 若 出现上 述 第 5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 的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申 请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理 并予 以公 告。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全额 赎回: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有 能力 支付投 资人 的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 常赎回 程 序执行 。 2 )部分 延期赎 回:当 基金 管理人认 为支 付投资 人的 赎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因 支付投 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的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3 )暂 停赎 回: 连续 2 日 以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可 暂

























































































55 停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介 上进行 公告 。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一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发 生上述 暂停申 购或 赎回情况 的, 基金管 理人 当日应立 即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在规定 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暂停 公告 。 (2)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 重新开 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3)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1 日,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 购或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个工作 日在 指定 媒介 和基 金管理 人网 站上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 公告 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二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 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 机 构 。 (十三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注 册登 记机 构认可 、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非交 易过 户 。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四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56 (十五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 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六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注 册登记 机 构认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57 九 、基金的投资 一、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通过 合理 的动 态资 产配置 , 在 有效 控制 投资 组合风 险的 前提 下, 把握 投资市 场的 变化趋 势, 谋求 基金 资产 的长期 稳定 增值 。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 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含 中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含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可转 换债券 、 银 行存 款、 货币 市场工 具、 权证 、 股 指期 货、 资 产支 持证 券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为 0% –95% , 投 资 于债券 、 银 行存 款、 货 币市 场工具 、 现金、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证 券品种 占基 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5%-100% , 其 中权证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为 0% –3%; 扣除 股指期 货合 约 需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现 金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本基金 持有 的单 只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本基金 参与 股 指期货 交易 , 应符 合法 律法 规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限 制并 遵守 相关 期货 交易所 的业 务 规则。 三、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采 用 “ 自上 而下 ” 的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和 “自下 而上 ” 的 股票 投资 策略相 结合 的方法 进行 投资 。 (一) 大类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根据 各项 重要 的经 济指标 , 通 过深 入分 析中 国 宏观 经济 发展 变动 趋势 、 中国 经济 增长趋 势和 资本 市场 的发 展趋势 , 判断 当前所 处的 经济周 期 , 进而 对未 来做 出科学 预测 。 在 此基础 上, 结合 对流 动性 及资金 流向 的分 析 , 综合 股市和 债市 估值 及风 险分 析进行 灵活 的大 类 资产 配置 。 此外 , 本 基金 将持 续地 进行 定期与 不定 期的 资产 配置 风险监 控 , 适 时地 做出 相应 的调 整 。 (二) 行业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通过 对国 家宏 观经 济运行 、 产业 结构调 整 、 行业自 身生 命周 期、 对国 民经济 发展

























































































58 贡献程 度以 及行 业技 术创 新等影 响行 业中 长期 发展 的根本 性因 素进 行分 析 , 从 行业对 上述因 素变化 的敏 感程 度和 受益 程度入 手 , 筛 选处 于稳 定的 中长期 发展 趋势 和预 期进 入稳定 的中 长 期发展 趋势 的行 业作 为重 点行业 资产 进行 配置 。 对于国 家宏 观经 济运 行过 程中产 生的 阶段 性焦 点行 业, 本 基金 通过 对经 济运 行周期 、 行 业竞争 态势 以及 国家 产业 政策调 整等 影响 行业 短期 运行情 况的 因素 进行 分析 和研究 , 筛选 具 有短期 重点 发展 趋势 的行 业资产 进行 配置 , 并依 据上 述因素 的短 期变 化对 行业 配置权 重进 行 动态调 整。 ( 三)股 票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评估 社会 发展 趋势 、 行 业发 展趋势 、 公 司成长 趋势 以及 价格 趋势 , 从 而确 定 本基金 重点 投资 的具 有趋 势型的 成长 企业 , 并 根 据定 期分析 和评 估结 果对 投资 组合进 行动 态 调整。 1 、社会 发展趋 势。中 国在 国际分工 中的 地位在 悄然 发生变化 ,中 国城镇 化的 道路也 在 发生转 变 , 中 国人口 结构 刘易斯 拐点 已经 到来 。 在 这些大 背景 下 , 本基 金将 分析中 国社 会 的 发展趋 势, 积极 把握 中国 社会发 展趋 势下 资本 市场 中蕴涵 的投 资机 会。 (1)中 国在国 际分工 中地 位变化。 国际 分工是 一国 社会分工 不断 发展和 深化 进而向 国 际领域 扩展 的结 果, 随着 中国的 产业 升级 和经 济发 展, 中 国在 国际 分工 的价 值链中 的地 位逐 渐提升 ,本 基金 将选 择受 益于国 际分 工变 化、 产业 结构升 级的 优势 行业 进行 配置。 (2)城 镇化发 展趋势 。城 镇化在经 济领 域的体 现就 是各种非 农产 业发展 的经 济要素 向 城市集 聚的 过程 , 城 镇化 将推动 相关 产业 的快 速发 展。 过往 的城 镇化 , 我 们 看到的 是城 市面 积扩张 , 商 品房 项目 大幅 增加, 城市 房价 和土 地价 格的上 升。 然而 , 新 一届 政府要 求, 新型 城镇化 是以 “ 人” 为 核心 的城镇 化, 表 现为 产业 发 展、 人口 集聚 、 城市 基础 设施改 进、 城 市 商业发 展等 ,本 基金 将关 注受益 于新 型城 镇化 发展 的行业 。 (3)人 口趋势 转变。 改革 开放以来 ,中 国“人 口红 利”是推 动中 国制造 业、 外贸等 产 业发展 的根 本基 础, 然而 在不同 的口 径测 算下 ,2010-2017 年, 中国 人口 刘易 斯拐 点 已经 悄 然来到 , 我们 已经感 受到 劳动力 成本 的大 幅上 升, 人口老 龄化 也在 迫近 。 本 基金通 过分 析 中 国人口 在总 量 、 结构 、 分 布等方 面的 变化 趋势 , 选 择受益 于人 口结 构转 变趋 势的优 势行 业进 行配置 。 2 、行业 发展趋 势。本 基金 将确定宏 观经 济及产 业政 策等因素 对不 同行业 的潜 在影响 , 通 过 行 业 生 命周 期 分 析 和行 业 景 气 度 分析 , 筛 选 出处 于 成 长 期 和处 于 景 气 度上 升 趋 势 的行 业,进 行重 点配 置和 动态 调整。

























































































59 本基金 将从 全球 视野 的角 度出发 , 遵循 从国际 到国 内、 从宏 观到 行业的 分析 思路 , 密 切 跟踪受 益于 国际 经济 一体 化、 国 际产 业变 迁趋 势的 产业和 行业 , 寻 找和 挖掘 符合国 际 产 业演 变趋势 、 切 合国 内经 济未 来发展 规划 的产 业和 行业 。 本基 金同 时结 合国 内经 济的结 构性 变革 趋势和 产业 政策 导向 , 通 过对经 济结 构调 整和 产业 升级方 向的 前瞻 性分 析, 把握新 兴产 业的 崛起以 及传 统产 业的 升级 换代所 带来 的中 长期 投资 机会。 3 、公司 成长趋 势。本 基金 将通过分 析上 市公司 的商 业模式、 研发 能力、 公司 治理等 方 面, 判 定公 司所 处的 发展 阶段。 在商 业 模 式方 面, 选择主 营业 务鲜 明、 行业 地位突 出、 产品 与服务 符合 行业 发展 趋势 的上市 公司 股票 ; 研 发能 力方面 , 选 择具 有较 强的 自主创 新和 市场 拓展能 力的 上市 公司 股票 ; 公 司治 理方 面, 选择 公 司治理 结构 规范 , 管 理水 平较高 的上 市公 司股票 。 本基金将 重点 关注预 期未 来主营业 务收 入增长 率、 净利润增 长率 和 PEG 高于 市场平 均 水平的 上市 公司 , 选 择成 长趋势 明确 的公 司的 股票 。 在 此基 础上 , 本 基金 将 主要考 察各 上市 公司的 现金 流量 指标 和其 他财务 指标 ( 主要是 净资 产收益 率和 资产 负债 率) , 从 各行 业中 选 择现金 流量 状况 好、 盈利 能力和 偿债 能力 强的 上市 公司, 作为 本基 金的 备选 股票。 4 、价格 趋势。 公司的 经营 业绩成长 和公 司投资 价值 的提升具 有连 续性和 延展 性,这 决 定了公 司股 票价 格的 长期 趋势。 同时 ,在 股票 市场 上,由 于受 到当 期各 种外 部因素 的影 响 , 股票价 格还 具 有 中、 短期 趋势。 中期 趋势 表现 为股 价相对 长期 趋势 的估 值偏 离和估 值修 复过 程, 而 短期 趋势 则表 现为 外部因 素影 响短 期股 价偏 离和恢 复的 过程 。 由 于市 场反应 不足 或反 应过度 , 股 票价 格的 涨跌 往往表 现出 一定 的惯 性。 因此, 本基 金将 通过 基本 面分析 、 行 为金 融分析 和事 件分 析, 利用 股价中 、 短 期趋 势的 动态 特征, 进行 股票 的买 入和 卖出操 作, 从而 提高单 只股 票的 投资 收益 。 (四) 债券 投资 策略 1 、平 均久 期配 置 本基金 通过 对宏 观经 济形 势和宏 观经 济政 策进 行分 析, 预 测未 来的 利率 趋势, 并据此 积 极调整 债券 组合 的平 均久 期, 在 控制 债券 组合 风险 的基础 上提 高组 合收 益 。 当预期 市场 利率 上升时 , 本基 金将缩 短债 券投资 组合 久期 , 以 规避 债券价 格下 跌的 风险 。 当 预期市 场利 率 下 降时, 本基 金将 拉长 债券 投资组 合久 期, 以更 大程 度的获 取债 券价 格上 涨带 来的价 差 收 益 。 2 、 期 限结 构配 置 结合对 宏观 经济 形势 和政 策的判 断, 运用 统计 和数 量分析 技术 , 本 基金 对债 券市场 收益 率曲线 的期 限结 构进 行分 析,预 测收 益率 曲线 的变 化趋势 ,制 定组 合的 期限 结构配 置策 略 。

























































































60 在预期 收益 率曲 线趋 向平 坦化时 ,本 基金 将采 取哑 铃型策 略, 重点 配置 收益 率曲线 的两 端 。 当预期 收益 率曲 线趋 向陡 峭化时 , 采取 子弹型 策略 , 重 点配 置收 益率曲 线的 中部 。 当 预期 收 益率曲 线不 变或 平行 移动 时,则 采取 梯形 策略 ,债 券投资 资产 在各 期限 间平 均配置 。 3 、类 属配 置 本基金 对不 同类 型债 券的 信用风 险 、 流 动性 、 税 赋 水平等 因素 进行 分析 , 研 究同期 限的 国债、 金融债 、 央票 、 企 业债、 公 司债 、 短期 融资 券之间 的利 差和 变化 趋势 , 制定债 券类 属 配置策 略, 确定 组合 在不 同类型 债券 品种 上的 配置 比例。 根据 中国 债券 市场 存在市 场分 割的 特点, 本基 金将 考察 相同 债券在 交易 所市 场和 银行 间市场 的利 差情 况, 结合 流动性 等因 素的 分析, 选择 具有 更高 投资 价值的 市场 进行 配置 。 4 、回 购套 利 本基金 将在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限 定的 比例 内 , 适时 适度 运用 回购 交易 套利策 略 以增强 组合 的收 益率 , 比 如运用 回购 与现 券之 间的 套利、 不同 回购 期限 之间 的套利 进行 低风 险的套 利操 作。 (五)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按 照相 关法 律法 规通过 利用 权证 及其 他金 融工具 进行 套利 、 避 险交 易, 控 制基 金组合 风险 , 获取超 额收 益。 本基 金进 行权证 投资 时, 将在 对权 证标的 证券 进行基 本面 研 究 及估值 的基 础上 , 结 合股 价 波动率 等参 数, 运用 数量 化 期权定 价模 型, 确定 其合 理 内在价 值, 从而构 建套 利交 易或 避险 交易组 合 。 未 来, 随着 证 券市场 的发 展 、 金融 工具 的丰富 和交 易方 式的创 新等 ,基 金还 将积 极寻求 其他 投资 机会 ,履 行适 当 程序 后更 新和 丰富 组合投 资 策 略 。 (六) 股指 期货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在 注重 风险 管理 的前提 下, 以套 期保 值为 目的, 遵循 有效 管理 原则 经充分 论证 后适度 运用 股指 期货 。 通 过对股 票现 货和 股指 期货 市场运 行趋 势的 研究 , 结 合股指 期货 定价 模型, 采用 估值 合理 、 流 动性好 、 交 易活 跃的 期货 合约, 对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进行及 时、 有效 地调整 和优 化, 提高 投资 组合的 运作 效率 。 四、投 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 0% –95% , 投资 于债 券、 银行 存款 、货币 市 场工具 、 现金 、 权 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证券 品 种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5%-100% ;

























































































61 (2)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 ,应 当 保持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的 债 券 回 购 融 入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1年 ,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 不得展 期 ; 本 基金 的基 金 资产总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5)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交易 依据 以下 标准 构建 组 合: (15.1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10% ; (15.2)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95% ,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 券)、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不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 (15.3)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持有的 股

























































































62 票总市 值的20% ;


(15.4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市 值和 买入 、卖 出股 指期货 合约 价值 ,合 计( 轧差计 算 )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即占基 金资 产的0%-95% ;


(15.5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内交 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16) 本基 金持 有的 单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 期 货 市 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价 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人 的同 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 并 经 过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过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 查。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 且监 督职 责仅 以托 管协 议中承 诺监 督 的内容 为限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3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上述组 合限 制、 禁止 行为 的设定 依据 为本 基金 合同 生效时 法律 法规 及监 管机 关的要 求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上述 组合 限制 、 禁 止行 为进行 调整 的, 基金 管理 人将按 照调 整后 的规定 执行 。 五、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整体 业绩 比较 基准 构成为 :沪 深 300 指数 ×60% +上 证国 债指 数 ×40%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的 业 绩比 较基准 为沪 深 300 指 数 , 债 券投资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上证国 债 指数, 主要 基于 以下 原因 : 沪深300 指数 是由上 海和 深圳证 券市 场中 选取300 只A 股作 为样 本编制 而成 的成份 股 指 数, 覆盖 了沪 深市场 六成 左右的 市值 , 具有良 好的 市场代 表性 和市 场流 动性 。 沪 深 300 指数 与市场 整体 表现 具有 较高 的相关 性, 且指 数历 史表 现强于 市场 平均 收益 水平 , 具有 良好 的投 资价值 。 该 指数 由中 证指 数公司 在引 进国 际指 数编 制和管 理经 验的 基础 上编 制和维 护, 编制 方法的 透明 度高 ,具 有独 立性。 上证国债 指数 是以上 海证 券交易所 上市 的所有 固定 利率国债 为样 本, 按照 国债 发行量加 权而成 。 上 证国 债指 数编 制合理 、 透 明、 运用 广泛 , 具有 较强 的代 表性 和权 威性, 能够 满足 本基金 的投 资管 理需 要。 随着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 如 果上述 业绩 比较 基准 不适 用本基 金 或 市场 推出 代表 性更强 、 投 资者认 同度 更高 且更 能够 表征本 基金 风险 收益 特征 的指数 时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据 维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根据 实际 情况 对业 绩比较 基准 进行 相应 调整 。 调整 业绩 比较 基准应 经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调整 前 3 个工 作日在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介 上刊登 公告 。 六、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其 预期风 险与 预 期 收益 高于 债券型 基金 和货 币市 场基 金, 低 于股 票型基 金,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中 的中 等风 险品 种。 七、基 金的 融资 、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八、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报告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期 为 2015 年 7 月 1 日起至 9 月 30 日 止。

























































































64 1、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2,673,249,834.77 69.61 其中: 股票


2,673,249,834.77 69.61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163,733,973.76 30.30 8 其他资 产


3,542,904.86 0.09 9 合计





3,840,526,713.39





100.00 注:由于 四舍五 入的 原因报 告期末 基金资 产组合 各项 目公允 价值占 基金总 资产 的比例 分项之 和与合 计可 能有 尾差 。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349,062,898.67 36.04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1,264,466,936.10 33.78 J 金融业 59,720,000.00 1.60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65 合计 2,673,249,834.77 71.41 3 、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300451 创业软 件 2,199,775 235,177,945.25 6.28 2 000938 紫光股 份 2,989,975 208,610,555.75 5.57 3 300159 新研股 份 9,745,779 144,334,986.99 3.86 4 300468 四方精 创 2,524,781 129,647,504.35 3.46 5 300167 迪威视 讯 8,254,212 124,308,432.72 3.32 6 300467 迅游科 技 3,013,228 111,218,245.48 2.97 7 000503 海虹控 股 4,500,000 108,315,000.00 2.89 8 300463 迈克生 物 1,329,136 108,125,213.60 2.89 9 300257 开山股 份 6,818,960 107,739,568.00 2.88 10 300456 耐威科 技 1,347,433 106,824,488.24 2.85 4、报 告期 末按 券种 分类 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无 5、报 告期 末 按 市值 占基 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明细 :无 6、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报 告期内 未出 现基金 投资的 前十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被 监管部 门立案 调查 或者在 报告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处 罚的 情况 。 (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中, 没有 投资 超出 基金 合同规 定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股票 。 (3) 基金 的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342,718.6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11,182.56 5 应收申 购款 989,003.65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542,904.86 (4) 报告 期 末 无处 于转 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本报 告期 内未 获得 因 股权分 置改 革被 动持 有的 权证, 无主 动投 资的 权证 。 (6) 本报 告期 末权 证持 有 情况: 无。 (7) 本报 告期 内及 本报 告 期末没 有持 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8) 本报 告期 内基 金管 理 人运用 固有 资金 投资 本基 金的情 况 : 无

























































































66 (9 ) 报 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000938 紫光股 份 208,610,555.75 5.57 重大事 项 2 300467 迅游科 技 111,218,245.48 2.97 重大事 项 3 300456 耐威科 技 106,824,488.24 2.85 重大事 项 7、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变动 单位 :份 报告期 期初 基金 份额 总额 7,047,667,033.65 报告期 期间 基金 总申 购份 额 463,987,072.75 减: 报告 期期 间基 金总 赎回 份额 1,674,920,668.36 报告期 期间 基金 拆分 变动 份额( 份额 减少 以"-" 填列) - 报告期 期末 基金 份额 总额 5,836,733,438.04 8、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恪 尽职 守、 诚 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向 投资者 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表 现 。 投 资 有风险 ,投 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 2015 年 5 月 27 日 ,基 金合 同 生效以 来的 (截 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的 投资 业绩 及同 期基 准的比 较如 下表 所示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过去三 个 月 -27.98% 4.13% -16.99% 2.01% -10.99% 2.12% 自基金 合 同生效 起 至今 -35.90% 3.66% 23.75% 2.02% -12.15% 1.64%

























































































67 十、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 金款以 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所 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 机 构和 基金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账 户相 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管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登记 机构 和基金 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产 承担 其自身 的 法 律责 任, 其债 权人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冻 结 、 扣 押 或其 他权 利。 除依 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处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的 , 基金 财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财产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运 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 不 得与其 固有 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互 抵销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作 不同 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产 生 的债权 债务 不得 相互 抵销 。

























































































68 十 一 、 基 金 资 产的 估 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 债 。 三、估 值方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在交 易所 市场 上市 交 易或挂 牌转 让的 不含 权固 定收益 品种 (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选 取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交 易或挂 牌转 让 的含权 固定收 益品种 (另 有规定 的除外) ,选 取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 应品 种当日 的唯 一 估值净 价或 推荐 估值 净价 估值。 (3)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 交易的 可转 换债 券, 按照 每日收 盘价 作为 估值 全价 。 (4)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 转让的资 产支 持证券 和私 募债券, 估值 日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时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其 公允 价值 进 行估 值 。 如成 本能 够近似 体现 公允 价值 , 应 持续评 估上 述做 法的适 当性 ,并 在情 况发 生改变 时做 出适 当调 整。 (5)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 未上市或 未挂 牌转让 的债 券,对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情 况下, 应 以活跃 市场 上未 经调 整的 报价作 为计 量日 的公 允价 值 进行 估值 ; 对于 活跃 市场 报价未 能代 表 计量日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 应 对市 场报 价进行 调整 , 确认 计 量日 的公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 对 于 不存在 市场 活动 或市 场活 动很少 的情 况下 ,则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其 公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和 权证 ,采用 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

























































































69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3)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 未上市或 未挂 牌转让 的债 券,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 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4)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对银 行间市 场上不 含权 的固定收 益品 种,按照 第 三方估值 机构 提供的 相应 品种当 日 的估值 净价 估值 。 对 银行 间市场 上含 权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按照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日 的唯 一估 值净 价或 推荐估 值净 价估值 。 对于 含投资 人回 售权 的固 定收 益品种 , 回 售登 记期截 止日 ( 含当日 ) 后 未行使 回售 权的 按照 长待 偿期所 对应 的价 格进 行估 值 。 对银 行间 市 场未上 市, 且第 三方 估值 机构未 提供 估值 价格 的债 券, 在 发行 利率 与二 级市 场利率 不存 在明 显差异 、未 上市 期间 市场 利率没 有发 生大 的变 动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股 指期 货合 约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合约 , 一 般以 估值 当日结 算价 进行估 值 , 估 值日无 结算 价的 ,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 交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6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 值程 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70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 损失当事 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 失按下 述 “ 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 担 赔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损 方”)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 得的 赔偿 额

























































































71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差错给 基金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需 要进 行 赔 偿时,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实 际情 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责 任,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条款 进行 赔 偿: ①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双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基 金管理 人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② 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 由 此给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失 的, 应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投资 者或基 金支 付赔 偿金 , 就 实际向 投资 者或 基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过错 程度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 责任 。 ③ 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算 和核对 或 对基金 管理 人采 用的 估值 方法,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为避免 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情 形, 以基 金管 理人的 计算 结果对 外公 布 , 由此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失 ,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赔付 。 ④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信息错 误 (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进 而导 致

























































































72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赔 付。 (4)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处理 。 如果 行业 另有通 行 做法, 双方 当事 人应 本着 平等和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原 则进 行协 商。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投资 人的利 益, 决定延 迟估 值;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估值 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按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估 值方法进 行估 值时, 所造 成的误 差 不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或国家 会 计政策 变更 、 市 场规 则变 更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 检 查 ,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减轻 或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73 十 二 、 基 金 收 益与 分 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 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 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指截 至收益 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12 次,每 次 收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50% , 若《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益 分配 ;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 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 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止 日)的时 间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74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75 十 三 、 基 金 费 用与 税 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或仲 裁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开户 费 及 交易 费用 ;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1.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基金 管理 费每 日计 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支 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 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于 次月前 3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 假等 , 支 付 日期顺 延至 法定 节假 日 、 休息日 结束 之日 起 3 个工 作日内 或不 可抗 力情 形消 除之日 起 3 个工作 日内 支付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 管费的 计 算方法 如下: H =E× 0.2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 管 人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

























































































76 次性支 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日 等 , 支 付日 期顺 延至 法定 节假日 、 休 息日 结束之 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或不可 抗力 情形 消除 之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支付 。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3 -7 项 费用 ” ,根 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四)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规模 等因 素协 商一致 , 酌 情调 低基 金管 理费率 、 基 金托管 费率 ,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提高 上述费 率需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须最 迟于 新费率 实施 日 2 日前 在指 定 媒介 刊登 公告 。 ( 五) 基金 税收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相关 税收 ,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基金管 理人 或者 其他 扣缴 义务人 按 照国家 有关 税收 征收 的规 定代扣 代缴 。 本 基金 运作 过程中 涉及 的各 纳税 主体 , 其纳 税义 务按 国家税 收法 律、 法规 执行 。

























































































77 十 四 、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 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 度按如 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同 》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以 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披露 ;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 算,按 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计 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与基金 管理 人就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 表编制等 进行 核对并 以约定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行 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介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78 十 五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相 关法 律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 的披 露方式 、 登载 媒介 、 报 备 方式等 规定 发生 变化时 ,本 基金 从其 最新 规定。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介 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 联网网 站 (以 下简 称 “网站 ” ) 等 媒介 披露 ,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资 料。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 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合 同》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79 (2)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 基金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 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 《基 金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 内,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上 , 将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主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 构报 送更 新的招 募 说明书 ,并 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 督等活 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的 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将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 载在网 站上 。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书 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上。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基金 合同 》 生效公 告。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80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81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业 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或 者仲 裁;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及 其董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 基金 经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管 部门 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政 处罚 ;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 、 销售服 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 更 ; (17)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资产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收 费方 式发 生变更 ;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 、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金 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响 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应 当 立即对 该消 息进 行公 开澄 清,并 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备案 , 并予 以公告 。 10 、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的 信息披 露


在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 报 告和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披 露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 包 括投资 政策 、 持 仓情 况、 损益情 况、 风险 指标 等, 并充分 揭示 股指期 货交 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的 影响 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的 投资 政策 和投 资目 标等。 11 、 投资 于中 小企 业私 募 债券的 信息 披露 (1)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投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后两个交 易日 内,在 中国 证监

























































































82 会指定 媒介 披露 所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的名 称、 数量、 期限 、收 益率 等信 息。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季 度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等 定期 报告 和招 募说 明书 ( 更 新)等 文件 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投 资情 况。 12 、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信 息披露 本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 证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告 期内 所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明细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季度 报告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总 额 、 资 产支 持证 券市值 占 基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 期末按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10 名资 产支持 证券 明 细。 13、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 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介 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 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介 不 得早 于指 定媒介 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 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83 十 六 、风险揭示 一、本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1 、巨 额赎 回风 险 若本基 金在 开放 期发 生了 巨额赎 回 , 基 金管 理人 有可 能采取 部分 延期 支付 或 暂 停支 付的措 施以 应对 巨额 赎回 , 因此 在巨 额赎 回情 形发 生时,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存 在不能 及时 赎回份 额的 风险 。 2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风险 本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是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由非 上市 中小 企业采 用非 公开 方式 发行 的债券 。 由 于不 能公 开交 易, 一 般情 况下 , 交 易不 活跃, 潜在 较大流 动性 风险 。 当 发债 主体信 用质 量恶 化时 , 受 市场流 动性 所限 , 本 基金 可能无 法 卖 出所持 有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由 此可 能给 基金 净值 带来更 大的 负面 影响 和损 失。 3 、本基 金使用 股指期 货作 为风险对 冲工 具,股 指期 货交易采 用保 证金交 易制 度, 由于保 证金 交易 具有 杠 杆 性, 当 出现 不利 行情 时, 股 价指数 微小 的变 动就 可能 会使投 资 者权益 遭受 较大 损失 ,存 在潜在 损失 可能 成倍 放大 的风险 。 二、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经 济因 素、 政 治因 素、 投 资心 理和 交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而 引起的 波动 ,将 对本 基金 资产产 生潜 在风 险, 主要 包括: 1 、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策 、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政 策的 变化 对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 的影 响, 导 致市场 价格 波动 ,影 响基 金收益 而产 生风 险。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而经 济运 行具 有周 期性的 特点 。 宏 观经 济运 行状况 将对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产生影 响,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波 动会 导致 股票市 场及 债券 市场 的价 格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 同 时直 接影 响企业 的融 资成 本和 利润 水平。 因此 基金 投资 收益 水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4 、购 买力 风险 如果发 生通 货膨 胀, 基金 投资于 证券 所获 得的 收益 可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 消, 从而影 响基金 资产 的保 值增 值。 5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84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 如 市场 、 技 术、 竞 争、 管理、 财务 等 都会导 致公 司盈利 发生 变化 ,从 而导 致基金 投资 收益 变化 。 三、信 用风 险 指基金 在交 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 者基 金所 投资 债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拒绝支 付到 期本息 , 导 致基 金资 产损 失。 四、流 动性 风险 指基金 资产 不能 迅速 转变 成现金 , 或 者不 能应 付可 能出现 的投 资者 大额 赎回 的风险 。 在 开放式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可能会 发生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 巨 额赎 回可 能会 产生 基金仓 位调 整的 困难, 导致 流动 性风 险, 甚至影 响基 金份 额净 值。 五 、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可能因 基金 管理 人对 经济 形势和 证券 市场 等判 断有 误、 获 取的 信息不 全等 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管理 水平 、 管 理手段 和管 理技 术等对 基金 收益 水平 存在 影响。 指相关 当事 人在 业务 各环 节操作 过程 中 , 因 内部 控制 存在缺 陷或 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作 失 误或违反操作 规程等引 致 的风险,例如 ,越权违 规 交易、会计部 门欺诈、 交 易错误、IT 系 统故障 等风 险。 在本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 或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 技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 而影响 交 易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 资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 种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 管理公 司、 注册 登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 券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等 等。 六 、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 反国 家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 或 者基 金投资 违反 法规及 基金 合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七 、法 律文 件风 险收 益特 征表述 与销 售机 构基 金风 险评价 可能 不一 致的 风险 法律文 件投 资章 节有 关 风 险收益 特征 的表 述是 基于 投资范 围、 投资 比例、 证券 市场普 遍 规律等 做出 的概 述性 描述 , 代表了 一般 市场 情况 下本 基金的 长期 风险 收益 特征 。 销售机 构( 包 括基金管理人和其他销售机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 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 采用的 评价 方法 也不 同 , 因 此销售 机构 的风 险等 级评 价与法 律文 件中 风险 收益 特征的 表述 可 能存在 不同 , 投资 人在 购买 本基金 时需 按照 销售 机构 的要求 完成 风险 承受 能力 与产品 风险 之 间的匹 配检 验。 八 、其 他风 险

























































































85 1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 、因 业务 快速 发展 而在 制 度建设 、人 员配 备、 内控 制度建 立等 不完 善而 产生 的风险 ; 3 、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 、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 、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 、不 可抗 力可 能导 致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从 而带 来风 险; 7 、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九 、声明 1 、本基 金未经 任何一 级政 府、机构 及部 门担保 。投 资人自愿 投资 于本基 金, 须自 行承担 投资 风险 。 2 、本基 金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直销网点 和指 定的基 金代 销机构公 开发 售,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代销 机构 都不 能保 证其收 益或 本金 安全 。

























































































86 十 七 、基金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自表决 通过 之日起 生效 ,自决 议 生效之 日起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 3 、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 4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87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 算费用 、 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基 金债 务后 , 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例 进行 分配。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 由律师 事务 所 出 具法 律意 见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 产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88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务 (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及转 融 通 ;


(13 ) 在 不 违 反 法 律法 规和 监 管 规 定 且 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利 影响 的 前 提 下, 为支 付本 基金应 付的 赎回 、 交 易清 算等款 项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代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资产 作为 抵押 进行 融资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 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89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 人的 义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发 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 《基 金合 同 》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 方式管 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 管理 的基金财 产和基金管理人 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 账,进 行证 券投 资; (6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 额认购 、申 购、赎回 和注 销价格 的方 法符 合 《基 金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的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确定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格按 照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 义务;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 不 向他 人 泄露;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90 合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91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 基金 合同》 及国家 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 基金财 产 、 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 人的 义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 熟悉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 管 的基金 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财 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相 互 独立;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分 别设 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账 管理 , 保 证不 同基金 之间 在账户 设置 、资 金划 拨、 账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严 格按 照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 金 管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92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权利和 义务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93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 范围内, 承担 基金亏 损或 者《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并 表决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 有平等 的 投票权 。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未设 立日 常机 构。 ( 一)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决定 修改 基金 合同 的 重要内 容或 提前 终止 《基 金 合同 》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提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 要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94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 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 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开的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管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当 由基金 托管 人自行召 集, 并自出 具书 面决定日 起 60 日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配合 。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 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5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95 持有人大会,而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 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 人应当 配 合,不 得阻 碍、 干扰 。 6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 召集人负 责选 择确定 开会 时间、地 点、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 期限 等 )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取 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 人、书 面表 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时 间和 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 代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表 决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会 方式等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 许的其 他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开 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 席, 现 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当 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基

























































































96 金管理 人或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席 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现场 开会 同时符 合以 下条件 时 , 可 以 进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召 集人 确定的 非 现场方 式在 表决 截至 日以 前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 召集 人确 定的非 现场 方 式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 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 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 不影 响表决 效 力 ; (3)本 人直接 出具表 决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表 决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表 决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表决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表决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 、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 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可通 过网 络、电 话或 其他方 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采用 书面 、 网 络、 电话 、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 决, 具 体方 式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中 列明 。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 人代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的 ,授权方 式可 以采用 书面 、网络 、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97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止《 基金 合同》 、 更换 基金管理 人、 更换基 金托 管人、与 其他 基金合 并、 法律法 规 及《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其他 事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讨论 的 其他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大会 主持 人按 照下 列第 七条规 定程 序确 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 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案 ,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持 人为 基金管 理人 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表 ,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由基 金托管 人授 权 其 出席 会议 的代表 主持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代 表 均未能 主持 大会 , 则由 出 席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 产生 一名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或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作 出 的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称) 、身份 证明文 件号 码、持有 或代 表有表 决权 的基金份 额、 委托人 姓名 (或单 位 名称) 和联 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 期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监 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有 效表 决 ,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形 成决议 。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 (含 50% ) 通 过方 为有效 ;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以 外

























































































98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 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终止 《基 金合 同》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决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表决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 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在上述 规则 的前 提下 ,具 体规则 以召 集人 发布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为 准。 (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99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 通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 证机构 、 公证员 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均有 约束 力。 ( 九)参加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 有人的基金份额低 于 50% 的,召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时间 的三 个月 以后 、 六个 月以 内,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重 新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上 基 金份额 的持 有人 参加 , 方 可召开 。 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的 通知 、 形 式、 议 事程 序、表 决、 生效 和公 告等 适用本 合同 中有 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规定 。 ( 十)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件 等规定 , 凡 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规 或监 管规 则的 部分 ,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规则修 改导 致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 变更 的, 基 金管 理人 提前 公告 后, 可 直接 对本 部分 内容 进行修 改和 调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 终止 的事由、程序以及基 金财 产清算方式 (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 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并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 2 、 关 于 《 基金 合同 》 变 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方可 执行, 自决议 生效 之日 起按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规 定在 指定媒 介公 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100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 3 、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 4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 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101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 由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 产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应 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径 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过 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各 方当事 人均 有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义务 ,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102 十九 、 基 金 托 管协 议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直 门北大 街 60 号 首钢 国际 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涛 成立时 间:2006 年 5 月 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2006 】23 号 注册资 本:3 亿元 组织形 式: 股 份有 限公 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 010-82295160 传真: 010-82294086 联系人 : 李 晓蕾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赵 会军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 机关 和设立 文号 :国务院 《关 于中国 人民 银行专门 行使 中央银 行职 能的决定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办理 人民 币存 款、 贷 款、 同业 拆借 业务; 国内外 结算 ; 办 理票 据承 兑、 贴 现、 转贴现 、 各 类汇 兑业 务; 代 理资金 清算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 理销 售业 务; 代 理发 行、

























































































103 代理承 销、 代理 兑付 政府 债 券; 代 收代 付业 务; 代 理证 券投资 基金 清算 业务 (银 证 转账) ; 保险代 理业 务; 代理 政策 性银行 、 外 国政 府和 国际 金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保管 箱服务 ; 发 行金融 债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 融债 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企业 年金 托管 业务 ; 企业 年金 受托管 理服 务; 年金 账户 管理服 务; 开放 式基 金的 注册登 记、 认购 、申 购和 赎回业 务 ; 资信调 查、 咨 询、 见 证业 务; 贷 款承诺 ; 企业 、 个 人财务 顾问 服务; 组织 或 参加银 团贷 款; 外 汇存款 ; 外汇 贷款 ; 外币 兑换; 出口托 收及 进口代 收; 外 汇票 据承 兑 和贴现; 外 汇借款 ; 外 汇担 保; 发 行、 代理发 行、 买卖 或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 券; 自 营、 代客外 汇买 卖; 外汇 金融 衍生业 务; 银行 卡业 务; 电 话银行 、 网 上银 行、 手 机银 行业务 ; 办理结 汇、 售汇 业务 ;经 国务院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下述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 上 市 的股 票 (包含 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含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可 转换债 券、银 行存 款、货币 市场 工具、 权证 、股指期 货、 资产支 持证 券以及 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融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的 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本基金 股 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为 0% –95% , 投 资于债 券 、 银 行存款 、 货 币市场 工具 、 现 金、 权证 、 资 产支 持证券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证 券 品种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为5%-100% , 其 中权 证投 资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为 0%–3%;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 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 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5% ,本基 金持有的 单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10% 。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因素导 致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规 定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合

























































































104 理的期 限内 调整 基金 的投 资组合 ,以 符合 上述 比 例 限定。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时,从 其 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并可依 据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适 时合 理地 调整 投资 范围。 (2)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


1 )本基 金股票 投资占 基金 资产的比 例为 0%–95% , 投资于债 券、 银行存 款、 货币市 场 工具 、 现 金、 权证 、 资 产支 持证券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证 券品 种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为5%-100% ; 2 )本基 金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 货合约 需 缴 纳的交易 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且 由本基金 托管 人托管 的全 部基金持 有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 不超过 该证 券 的10 %; 5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6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且 由本基金 托管 人托管 的全 部基金持 有的 同一权 证, 不得超 过 该权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 )本基 金投 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且 由本基 金托 管人 托管 的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2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 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金 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4 )本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140% ;

























































































105 15 )本 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依 据以 下标 准构 建组 合: 15.1 )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10% ; 15.2)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5% , 其中 , 有 价证 券指 股票 、 债 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 政府债 券) 、权 证、 资产 支 持证券 、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 15.3)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持有的 股票总 市值 的20% ;


15.4)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 轧差 计算)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即占基 金资 产 的0%-95% ;


15.5 )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内交 易 (不 包括平 仓 ) 的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6)本 基金 持有 的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与 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他 重 大关联 交易 的 , 应当 符合 基金的 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持有 人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 利益冲 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意 , 并 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露 。 重 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审议 , 并 经过 三分之 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少 每半 年对关 联交 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基 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 监督 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3) 法规 允许 的基 金投 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由于证 券 、 期 货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或基 金规 模变动 、 股权 分置改 革中 支付 对 价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 导致 的投 资组 合 不 符合 上述约 定的 比例 , 不 在限 制之内 ,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 行调 整, 以达 到 规 定的投 资比 例限 制要 求。 法律法 规

























































































106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 至 少提 前2 个工 作日 正式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函说 明基 金可 能变动 规模 和公 司应 对措 施,便 于托 管人 实施 交易 监督。 (4) 本基 金可 以按 照国 家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资禁止 行 为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提供 担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 规定的 限制 。 4 、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于基金 关联 投资限 制 进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先 相 互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其 更新 , 加 盖公章 并书 面提 交, 并确 保所提 供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实 性、 完整 性、 全面 性。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任 保管 真实 、 完 整、 全面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 并 负责及 时更 新该 名单 。 名 单变更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于2 个工 作日内 进行 回函 确认 已知 名单的 变更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循 了监 督流 程, 基金 管理人 仍违 规进 行关 联交 易, 并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责任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生 , 若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 于交 易所 场内已 成交 的违 规关 联交 易,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相关 法律法 规和 交易 所规则 的规 定进 行结 算, 同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107 5 、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基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基 金托管 人按以 下方 式对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 交易对 手资 信风 险控制 措施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 手的 名单, 并按 照审 慎的 风险 控 制原 则在 该名 单中 约定 各交易 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方 式 。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名 单 后2 个工 作日 内回 函确 认收 到该名 单 。 基 金管 理人 应定 期或不 定 期对银 行间 市场 现券 及回 购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 行更 新, 名单 中增 加或 减少 银行 间市场 交 易对手 时须 提前 书面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于 2 个 工作 日内 回函 确认 收到后 , 对 名单进 行更 新。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被确 认调 整的 名单 开始生 效 , 新名单 生效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算 的交 易 ,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行 结 算。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 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撤销 交易,经提醒后基金 管理 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 资产损失 的,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责 任,发 生此 种情 形时 ,托 管人有 权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管 理人在 银行间 市场 进行现券 买卖 和回购 交易 时,需按 交易 对手名 单中 约定 的该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算 方式 进行 交易 。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有 按 照事先 约定 的交 易方 式进 行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与 交易 对手重 新 确定交 易方 式, 经提 醒后 仍未改 正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责任 。 (3) 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场 交易 的核 心交 易对 手为中 国工 商银 行、 中国 银行、 中国建 设银 行 、 中国 农业 银行和 交通 银行 , 基 金管 理人在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后 , 可 以根 据 当时的 市场 情况 调整 核心 交易对 手名 单。 基金 管理 人有责 任控 制交 易对 手的 资信风 险 , 在与核 心交 易对 手以 外的 交易对 手进 行交 易时 , 由于 交易对 手资 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先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其 后有 权要求 相关 责任 人进 行赔 偿。 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责 任仅限 于根 据已提 供的 名单 ,审 核交 易对手 是否 在名 单内 列明 。 6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 存款 银行 的支 付能 力等涉 及到 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的 风险 。 本 基金 核心 存款银 行名 单为 中国 工商 银行、 中国 银行 、 中 国建 设银行 、 中 国农业 银行 和交 通银 行, 本基金 投资 除核 心存 款银 行以外 的银

























































































108 行存款 出现 由于 存款 银行 信用风 险而 造成 的损 失时 , 先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偿, 之 后有 权要 求相关 责任 人进 行赔 偿。 基金管 理人 在通 知基 金托 管人后 , 可 以根 据当 时的 市场情 况对 于核 心存款 银行 名单 进行 调整 。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责任 仅限于 根据 已提 供的 名单 , 审核 核心 存款 银行是 否在 名单 内列 明。 7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应遵 守《 关于规 范基 金投资非 公开 发行证 券行 为的紧 急 通知》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2)流 通受限 证券, 包括 由《上市 公司 证券发 行管 理办法》 规范 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公开发 行股票 网下配 售部 分等在 发行时 明确一 定期 限锁定 期的可 交易证 券,不 包括由 于发布 重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证 券、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3)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 首次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经基 金管理 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 流程 、 风 险控 制制 度。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供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的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 述资 料应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 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 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 发至 基金托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基 金管 理人应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 符合法 律法 规要求 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 包括 但不 限于拟 发行 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监 会批 准 文 件、 发行 证券数 量 、 发 行 价格、 锁定期 , 基金 拟认 购的数 量、 价 格、 总 成本 、 总成本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已持 有 流通受 限证 券市 值占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 资金 划付 时间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的 真实 、 完整, 并应 至少 于拟 执行 投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信 息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基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5)基 金托管 人应按 照《 关于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等流 通受 限证券 有关 问题的 通 知》 规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 是否遵 守法 律法 规进 行监 督, 并审 核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的有 关书 面信 息。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上述 资料可 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 险的, 有权 要求 基 金 管理 人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前就 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 说明 , 并 保留 查看 基金 管理 人风险 管理 部 门就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出具 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 备查资 料的 权利 。 否 则,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

























































































109 拒绝执 行有 关指 令。 因拒 绝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任 何责 任,并 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如果基 金托 管 人 没有 切实 履行监 督 职责, 导致 基金 出现 风险 ,基金 托管 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无故 未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本 托管协 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 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向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 并予 协助 配合 。 基 金托 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管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失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正当 指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110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与基 金托 管人的 其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 、对于 因基金 认(申 )购 、基金投 资过 程中产 生的 应收财产 ,应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与 有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托管人 处的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基金管 理人 应 负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承 担责 任。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 将 认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在具有 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基金 认购 专户 。 该账 户由基 金管 理 人开立 并管 理。 基金 募集 期满,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出 具验资 报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应 由参 加验 资 的2 名 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有效 。 验资 完成,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募集 的属 于本 基金 财产 的全部 资金 划 入基金 托管 人为 基金 开立 的资产 托管 专户 中, 基金 托管人 在收 到资 金当 日出 具确认 文件 。 若 基 金 募集 期 限 届满 , 未能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条 件 ,由 基 金 管理 人 按规 定 办 理 退款事 宜。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 开设 资产托管专户,保管 基金 的银行存 款。 该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通 过基 金 托 管人的 资产 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 产 托 管 专 户的 管 理 应 符合 《 人 民 币 银行 结 算 账 户管 理 办 法》 、 《 现金 管 理 暂行 条 例》 、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 率管 理暂 行规定 》 、 《 支付结 算办 法 》 以及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的其他 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 上海分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 户。 基金托管 人 以 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深圳 分

























































































111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 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自 营账户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基金 的债 券 的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 清算 。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一起 负责 为基金 对外 签订全国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回购主 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和 使用 , 由 基金 管理 人协助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开立 有关账 户。 该账 户按 有关 规则使 用并 管 理。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中 实物证 券 也可存 入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或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 圳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 实 物证 券的 购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 理。 属于 基金 托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间 的损 坏 、 灭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或保 管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的 重大 合同时 应保 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份 以上 的正 本 , 以 便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持 有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 基 金管 理人在 合同 签署 后5 个工 作日 内 通过 专人 送达 、 挂 号邮寄 等安 全方式 将合 同原 件送 达基 金托管 人处 。 合同 原件 应存 放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各 自 文件保 管部 门 15 年 以上 。

























































































112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基 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 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总 份额 后的 数值 。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 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估值 原则应 符合 《基 金合 同 》 、 《证券 投资 基 金 会计 核算 办法 》及 其他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 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日 交易 结束 后 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资产净 值并 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对净 值 计算结 果复 核后 以双 方认 可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因此 ,本 基金 的会 计责任 方是 基金 管理 人,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 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 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有强制 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 最新 规定 估值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1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 债 。 2 、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①交易所 上市 的有价 证券 (包括股 票、 权证等) ,以 其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② 在交易 所市 场上市 交易 或挂牌转 让的 不含权 固定 收益品种 (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选 取 第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值 。 在交 易所 市场 上市 交易 或挂牌 转让 的 含权固 定收益 品种(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选取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 品种 当日的 唯一估 值净价 或推 荐估 值净 价估值 。

























































































113 ③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交 易的可 转换 债券 ,按照 每 日收盘 价作 为估 值全 价。 ④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挂 牌转 让的资 产支 持证 券和 私募 债券 , 估 值日 不存 在活 跃市 场 时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其 公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 如成 本能 够近 似体现 公允 价值 , 应 持续 评估上 述做 法的 适当性 ,并 在情 况发 生改 变时做 出适 当调 整。 ○ 5 对在交易 所市 场发行 未上 市或未挂 牌转 让的债 券, 对存在活 跃市 场的情 况下 ,应以 活 跃市场 上未 经调 整的 报价 作为计 量日 的公 允价 值 进 行估值 ; 对于 活跃 市场 报价 未能代 表计 量 日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 应 对市场 报价 进行 调整 , 确 认计量 日的 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对 于不 存 在市场 活动 或市 场活 动很 少的情 况下 ,则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其 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①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②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和 权证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③对在 交易 所市 场发 行未 上市或 未挂 牌转 让的 债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 4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上 市的同一 股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规 定确 定公允 价值 。 (3)对 银行间 市场上 不含 权的固定 收益 品种, 按照 第三方估 值机 构提供 的相 应品种 当 日的估 值净 价估值 。 对银 行间市 场上 含权 的固 定收 益品种 , 按照 第 三方 估值 机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当 日的 唯一 估值 净价 或推荐 估值 净价 估值 。 对 于含投 资人 回售 权的 固定 收益品 种, 回售 登记期 截止 日 (含当 日 ) 后未行 使回 售权 的按 照长 待偿期 所对 应的 价格 进行 估值 。 对 银行 间 市场未 上市 , 且 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未提 供估 值价 格的 债券, 在发 行利 率与 二级 市场利 率不 存在 明显差 异、 未上 市期 间市 场利率 没有 发生 大的 变动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4)因 持有股 票而享 有的 配股权,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5)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6)基 金投资 的股指 期货 合约,一 般以 估值当 日结 算价进行 估值 ,估值 当日 无结算 价 的,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7)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114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8)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三) 估值 差错 处理 因 基 金估 值错 误给 投资 者造 成 损失 的应 先由 基金 管理 人 承担 ,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 由其 承担的 责任 ,有 权向 过错 人追偿 。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 已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确认 后公告 的, 由 此造 成的 投资 者或 基金的 损失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付 赔偿 金, 就 实 际向 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由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费 率和 托管 费 率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由 于 一方 当事 人提 供的 信息 错 误, 另一 方当 事人 在采 取 了必 要合 理的 措施 后仍 不 能发 现 该错 误, 进而 导致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错 误造 成投 资者 或基金 的损 失, 以 及 由此 造成 以后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顺延 错误 而引 起的投 资者 或基 金 的损失 ,由 提供 错误 信息 的当事 人一 方负 责赔 偿。 由 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其登 记结 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 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偿 责任 。但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计算结 果不 一致 时 , 相 关各 方应本 着 勤勉尽 责的 态度 重新 计算 核对, 如果 最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计算 结果 为准 对外公 布 , 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以及因 该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损失 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 金托管 人不 负赔 偿责 任。 (四)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 分 别独 立地设 置 、 登 录和保 管本 基金的 全套 账册 , 对 相关 各方各 自的 账 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 以保 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双 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分 歧, 应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 纠正 , 保 证相 关各方 平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115 (五)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基金 管 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一 次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并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季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 后 60 日内 完成 半年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 会计年 度结 束 后90 日内 完 成年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月度 报告 ,在 月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对报 告加 盖公章 后 , 以加密 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 3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核 结果 及时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 7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季度 报告, 在季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 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 后7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30 日内 完成 半年 度报 告, 在半年 报完 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后 30 日 内进 行复 核,并 将复 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45 日 内完 成年度 报告 ,在 年度 报告 完成当 日,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后 45 日 内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书 面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 整以 相关 各方 认 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 核 对无误 后, 基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管 理 人 提 供的 报 告 上 加 盖业 务 印 鉴 或者 出 具 加 盖 托管 业 务 部 门公 章 的 复 核意 见书, 相关 各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半年 报告 或年 度报 告复核 完毕 后, 需盖 章确 认或出 具相 应的复 核确 认书 ,以 备有 权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 核时 提示。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 在 地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须 分 别妥 善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包 括《 基金 合 同》 生效日 、 《基 金合 同 》 终 止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权利登 记日 、 每年6 月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称 和

























































































116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由 基金 的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根据 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 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按照 目前 相关 规则 分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保管 方式 可 以采用 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保管 期限 为 15 年。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交下 列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利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每 年 12 月31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其 中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 下月 前十个 工作 日 内 提交 ; 《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 《基金 合同 》终 止日 等涉 及到 基金 重要 事项日 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工 作日 内提 交。 基 金 托管 人以 电子 版形 式妥 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并 定期 刻成 光盘 备份 , 保存 期限 为15 年。 基金 托管 人 不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以 外的 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若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由 于自 身原 因无 法妥 善保 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应 按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 协 议双 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 致 ,可 以对 协议 的内 容进 行 变更 。变 更后 的托 管协 议 ,其 内 容不 得与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生 效。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117 2 、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职 责。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 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4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6 、清 算费 用 清 算 费用 是指 基金 清算 小组 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 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 基金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7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三)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 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 须 及时 公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并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公 告 于 《基 金合同 》 终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四)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118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议解决方式 相 关 各方 当事 人同 意, 因本 协 议而 产生 的或 与本 协议 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除 经友 好 协商 可以解 决的 , 应提 交中 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根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 行仲 裁, 仲 裁的 地点 在北 京,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相关各 方均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用 由败 诉方 承 担。 争 议 处理 期间 ,相 关各 方当 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继 续忠 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119 二 十 、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需要 、 市场状 况及 自身服 务能 力的 变化 , 有 权增加 、 修 改这些 服务 项目 。 ( 一) 红 利再 投资 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若选 择红 利再投 资形 式进 行基 金收 益分配 ,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期 分配所得现金红利将 按除 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自动 转为基金份额,且免 收再 投资的费 用。


( 二)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在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 本 基金可 为投 资人 提供 定期 定额投 资服 务, 具体 实施 方法以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公 布的 业务 规则为 准。 ( 三) 网 上交 易服 务


在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 为 客户提 供网 上交 易平 台。 通过网 络通 讯技 术, 为客 户提 供 安全、 高效 的基 金交 易服 务。


( 四) 客 户分 级服 务





根 据客 户持 有基 金份 额, 划 分出 六个 级别, 根据 不同级 别 客 户需 求给 予更 全面、 更优 质、 更个性 化的 服务 。 ( 五) 信 息查 询服 务 客户可 以通 过自 动与 人工 两种查 询方 式及 时了 解公 司信息 、 产品 信息 、 投资 资 讯等 。 自动查 询: 我公 司开 通 24 小时自 动语 音服 务、 网上 查询服 务。 客户 可以 通过 拨打 客服电 话通 过自 动语 音进 行信息 查询 , 也可 以通 过网 站账户 查询 系统 及时 了解 账户信 息 和交易 信息 。 人工查 询 : 客 户可 以在 工作 时间通 过拨 打客 服电 话直 接与客 服人 员进 行业 务咨 询或 交流, 也可 以通 过语 音电 话留言 、 网 站留 言、 客服 邮箱的 方式 和我 公司 取得 联系, 公司 客服人 员会 在最 短的 时间 内和您 联络 ,竭 诚为 您服 务。 查询内 容包 括: 最新 活动 公告、 基金 产品 介绍 、 公 司介绍 等公 司信 息; 基金 净值查 询、 基金 份额 查询 、 基 金 交易确 认查 询 、 基金 分红 查询及 基金 历史 交易 记录 等账户 及交 易信息 等。 ( 六) 主 动通 知服 务




























































































120 我公司 会根 据业 务开 展情 况, 通 过信 函、 电子 邮件、 短信、 电话 等方 式主 动为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提供 各项 通知 服务 , 包括 公司 信息 、 产 品信 息、 交 易信 息、 投研 资料 及重要 信息 提示 等。 ( 七) 对 账单 寄送 服务 我公司 会根 据相 关规 则, 定期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对账 单邮 寄服 务。 ( 八) 信 息定 制服 务


为进一 步提 升服 务品 质, 我公司 推出 服务 定制 业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 客服热 线 、 公司网 站等 途径 , 按 照我 公 司服务 定制 规则 和定 制范 围, 定 制各 种资 讯, 公 司会 通过 EMAIL 、 短信、 信函 等多 渠道 发送 相关资 讯与 资料 。


( 九) 投 诉建 议受 理


如果客 户对 我公 司提 供的 各种服 务感 到不 满或 有其 它需求 , 可拨 打投 诉电 话或 通过语 音 留言 、 客 服邮 箱、 网站 留 言等各 种方 式随 时向 我公 司提出 , 我公 司将及 时处 理客户 投诉 和建 议。 (十) 客 户服 务中 心联 系 方式 1、客 户服 务部 电话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0-1618 客户投 诉电 话: (010 )58511618 2、网 址:www.postfund.com.cn 3、客 服信 箱:info@postfund.com.cn

























































































121 二十一 、 其 他 披露 事 项 事 项 名 称 披露日期 中邮趋 势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2015-05-12 中邮趋 势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摘要) 2015-05-12 中邮趋 势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2015-05-12 中邮趋 势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5-05-12 中邮趋 势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2015-05-1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中邮趋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增 加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5-05-16 关于中 邮基 金官 方微 信平 台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5-05-1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中邮趋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增 加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5-05-19 关于通过京东店铺购买中邮趋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费率优 惠的 公告 2015-05-19 关于中邮趋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提前结束募集的公 告 2015-05-22 中邮趋 势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生效 公告 2015-05-28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中邮趋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增 加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5-06-11 中邮趋 势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变更 公告 2015-06-24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参加代销机构及直销机构网上申购基金 费率优 惠的 公告 2015-06-26 关于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旗下 基金 参加 工商 银行、 兴业 银行 、 交通银 行、 平安 银行 、农 业银行 网上 交易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06-26 关于实 施特 定投 资群 体通 过直销 中心 申购 费率 优惠 的公告 2015-06-26 中 邮趋 势精选 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开放日常 申购 、 赎回 及 定期定 额投 资业 务公 告 2015-06-26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基金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06-29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基 金 2015 年 6 月 30 日 资产 净值 公 告 2015-07-01 中 邮创业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 关于在京 东店铺开展 0 折 费率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5-07-08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参加 天天 基金 网费 率优惠 的公 告 2015-08-25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费率优 惠的 公告 2015-08-25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费 率优惠 的公 告 2015-09-2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加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5-10-17 中邮趋 势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5 年第 3 季 度报 告 2015-10-24

























































































122 二十 二 、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 金代销 机构 住所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在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其 所提 供的 文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全 一致 。

























































































123 二十三 、 备 查 文件 (一) 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中邮 趋势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注册 的文件 ; (二) 《 中邮 趋势 精选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 ( 三) 《 中邮 趋势 精选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 ; ( 四) 《 法律 意见 书》 ; ( 五)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 六)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2 016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