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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策略(700003)

平安策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期)查看PDF公告

 
 
 
 
 
 
 
 
 
 
平 安大华 策略 先锋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2 期 
 
 
 
 
 
 
基 金管理人 :平安 大华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基 金托管人 :中国 银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重要提示 】 平安大华策略先锋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 简称 “本基金” )于 2012 年2 月 2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2】248 号 文核准募集。 本基 金基金合同于2012 年 5 月29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 《招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 《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 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 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 者 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请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 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对认购 (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 作出 独立决策。 投资者在 获得基金投资收益 的同时 ,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 投资本基金可能 遇到的风险包括: 政府政策变化等因素带来的行业风险以及行业股票整体表现可 能较差的风险, 基金投资回报可能低于业绩比较基准的风险, 证券市场整体环境 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 性风险,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 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 险 , 以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 , 等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风 险和收益水平高于债券 型 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提 醒投资 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 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2 期)所载内容截止 日期为2015 年11 月28 日, 其中投资组合报告与基金业绩截止日期为2015 年9 月30 日 。 有关财务数据未经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1 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24 日对本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2 期)进行了复核。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2 目





录 一、 绪言 3 二、 释义 4 三、 基金管理人 8 四、 基金托管人 19 五、 相关服务机构 21 六、 基金的募集安 排 45 七、 基金合同的生 效 46 八、 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 47 九、 基金转换和定 期定额投资 计划 56 十、 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转托 管及冻结与 解冻 57 十一 、基金的投资 58 十二 、基金的业绩 73 十三 、基金的财产 73 十四 、基金资产的 估值 76 十五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82 十六 、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84 十七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87 十八 、基金的信息 披露 88 十九 、风险揭示 92 二十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 算 97 二十 一、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100 二十 二、基金托管 协议的内容 摘要 134 二十 三、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服务 145 二十 四、其他应披 露事项 147 二十 五、对招募说 明书更新部 分的说明 151 二十 六、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 查阅方式 152 二十 七、备查文件 153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3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 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招募说 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 平安大华策略先锋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4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 金: 指平安大华 策略先锋 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指《平安大华策略先锋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 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 充; 招募说明书 : 指《平安大华策略先锋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 其定期更新 ; 发售公告: 指《平安大华策略先锋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 告》 托管协议 指《平安大华策略先锋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 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 指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 ; 《基金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 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 常务 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 通过的自 2004 年6 月 1 日 起实施 ,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 会第 三十次 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 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 出的 修订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 会2014 年7 月7 日颁布、 同年8 月8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 办法》 : 指中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 及不时 作出 的修订 ; 元: 指人民币元 ; 基金管理人 : 指平安大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 : 指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登记业 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 管理、 基 金份额注 册登记、 清算及基 金交 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 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 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机构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5 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平安大华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委托代 为办理本 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 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 资者 ; 个人投资者 :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 可以投资于证券 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 机构投资者 :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 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 人、社会团 体或其他 组织;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 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 境外的机 构投资者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指按照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其合 法的代理 人进行表 决的会议 ; 基金募集期 :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 核 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 期限, 自 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 起最长不 超过3 个月; 基金合同生 效日: 指募集结束, 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 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 基金管 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 中国证 监会的书面 确认之日 ;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 生效至终 止之间的 不定期期 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 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 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 购买本 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 本 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 为; 赎回: 指在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 基金合 同规定的条 件要求基 金管理人 购回 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 行为;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 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 出申请 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 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 ;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 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6 管理的其他 基金的基 金份额的 行为; 定期定额投 资: 指投资者通过有 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 投资者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 投资方 式;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 份额从 一个销售机 构托管到 另一销售 机构的行 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 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 拨及实物 券调拨等 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 资格并接 受基金管 理人委托 , 代为办 理 基 金认购、 申购、赎回 和其他 基 金业务的 机构 ; 销售机 构: 指基金管理 人及本基 金代销机 构; 基金销售网 点: 指基金管理 人的直销 中心及基 金代销机 构的代销 网点 ;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 网网站 或其它媒体 ;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 该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 额余额及其变动情 况的账 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 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 办理基金 申购、赎 回等业务 的工作日 ; T 日: 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 日; T+n 日 : 指T 日后( 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 ,n 指自 然数 ;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 行存款利息 以及其他 合法收入 ; 基金资产总 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以及 以其他资产 等形式存 在的基金 资产的价 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 值: 指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 基金负债 后的价值 ; 基金份额净 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 得的单 位基金份额 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 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7 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 程; 货币市场工 具: 指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 单;剩 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 ;期限 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 其他具 有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 工具;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 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 规的不时 修改和补 充;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 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 ,且在 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 生的, 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 的任何 事件。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8 三、基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大厦酒店 01:419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大厦 5 楼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0 】1917 号 法定代表人: 罗春风 成立日期:2011 年1 月7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 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0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 姜昊 联系电话:0755-22622020 2、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股东 名称 出资 额(万元) 出资 比例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8,210 60.7% 新加坡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7,500 25% 三亚盈湾旅业有限公司 4,290 14.3% 合计 30,000 100%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成员 罗春风:董事 长, 博士,高级经 济师。1966 年生。曾任中华全 国总工会国 际部干部, 平安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 平 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 平安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9 人寿总 公司 人事 行政 部/ 培训 部总 经理 、平安 保险集 团品 牌宣 传部 总经 理、 平安 人寿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任 总经理, 兼 任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姚波先生,董事,硕士,1971 年生。 曾任 R.J.Michalski Inc. (美国)养 老金咨询分析员、Guardian Life Ins.Co (美 国)助理精算师、Swiss Re (美 国)精算师 、Deloitte Actuarial Consulting Ltd. ( 香港) 精算师、 中国平安 保险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精算师、 总经理助理等职务, 现任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兼首席财务官 兼 总精算师。 陈敬达先生, 董事 ,硕士,1948 年 生,新加 坡。曾任香港罗兵 咸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师 ; 新鸿基证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 DBS 唯高达香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副总经理 ;平 安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董事长 ;中国 平安保险 (集团)执行委员会 执行顾问,现 任集团投资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 杨玉萍女士 ,董事, 学士,1983 年生 。曾于 平安数据科技(深圳 )有限公 司从事运营规划, 现任平安保险 (集团) 股份 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薪酬规划管 理部高级人力资源经理。 肖宇鹏先生,董事, 学士,1970 年生 。曾任 中国证监会江西证监 局主任科 员及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证券公司风险处置一处副处长。 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王世荣先生, 董事 ,学士,1950 年 生,新加 坡。曾任大华银行 有限公司金 融机构 (银行) 部业务高级经理 ; 新加坡贴现公司 (大华银行的子公司) 总经理 ; 大华银行有限公司政府证券及债券部第一副总裁 ; 大华银行有限公司黄 金及期货 部和外汇资金服务部高级副总裁 ;大华银行有限公司国际银行业务执行副总裁 ; 大华银行有限公司环球金融与投资管理业务高级执行副总裁。 张文杰先生,董事 ,学士,1964 年 生。现任 大华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执行董 事及首席执行长, 新加坡投资管理协会执行委员会委员。 历任新加坡政府投资公 司 “特别投资部门” 首席投资员, 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经理, 国际股票和 全球科技团队主管。 曹勇先生, 独立董 事, 博士,1954 年生,新 加坡。曾任中国社 会科学院经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10 济研究所发展研究室副主任 ; 澳大利亚工业研究院研究员 ; 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 , 南洋商学院 讲师 , 南洋理工大学 , 亚洲商业与 经济研究中心 , 中国经济研究部研 究主任 ; 南洋理工大学, 南洋商学院, 管理经济学硕士项目副主任 ; 南洋理工大 学, 亚洲商业与经济研究中心主任 ; 南洋理工大学, 南洋商学院副院长 ; 南洋理 工大学, 南洋商学院副教授 。 现任南京大学特聘教授 ; 瑞丰生物科技 (新加坡上 市企业)独立董事 。 刘茂山先生, 独立 董事,学士,1935 年生。 曾任中央人民政府 林业部干部 学校干部; 中央林业部人事司干部; 南开大学经济学系政经教研室主任兼支部书 记; 南开大学金融学系副主任、 主任; 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系主任; 中 国平安保险集团 博士后工作站指导专家。 郑学定先生, 独立董事, 硕士,1963 年生。 曾 任江西财经大学会计系教师; 深圳市财政局会计处公务员;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 深圳天健信德会计 师事务所合伙人 ;现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合伙人 。 黄士林先生,独立董事,学士,1954 年生。 现任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 首 席合伙人 兼主任律师,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副理事长, 兼职教授。 历任国家劳 动人事部政策研究室法规处副处长, 深圳法学研究服务中心主任 兼深圳市振昌律 师事务所主任。 (2)监事会成员 张 云 平 : 监 事会 主 席 , 学士 。 曾 任 河北 财 经 学院 财 政 系 教 师 、河北省税务 局 河 北 税 务学 校 教 师、 深 圳 市义 达 会 计师 事 务所 职 员 、 深圳 市 招 信金 融 设 备 有 限公司财务部经理/副总经理、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部职 员、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部室主任/部门负责人、中国平安保险 ( 集团)股 份 有 限公 司 合规 部 专业 合 规 负责 人 ,现 任 中 国平 安 保 险( 集团) 股份有 限公司合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冯方女士 ,监事, 硕 士,1975 年生 ,新加坡 。 曾任职于淡马锡 控股和其旗 下的富敦资产管理公 司以及新加坡 毕盛资产公 司、鼎崴资本管理公 司。于 2013 年加入大华资产管理,现任区域总办公室主管。 毛晴峰先生,监事 ,硕士,1986 年 生。曾任 中国平安保险(集 团)股份有 限公司法律岗;现任 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级律师 。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11 郭晶女士,监事, 硕士,1979 年生 。曾任广 东溢达集团研发总 监助理、侨 鑫集团人力资源管理岗; 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室副经理 。 (3)公司高管 罗春风: 博士, 高级经济师 。1966 年生。 曾任 中华全国总工会国际部 干部, 平安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 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 平安人寿总公司 人事行政部/ 培训部 总经理、平安保 险集团品 牌宣传部 总经理、平 安人寿北京分 公司总经理 、 平安 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董事长兼 总经理,兼任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 林婉文女士,1969 年 生,毕业于新 加坡国立 大学,拥有学士和 荣誉学位, 新加坡籍。曾任新加坡国防部职员,大华银行集团助理经理、电子渠道负责人、 个人金融部投资产品销售主管、 大华银行集团行长助理, 大华资产管理公司大中 华区业务开发主管,高级董事。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汪涛先生,1976 年生 ,毕业于 谢菲 尔德大学 ,金融硕士学位。 曾任海赛宁 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经理、 汇丰银行上海分行市场 代表、 新加坡华侨银行产品 经理、 渣打银行产品主管、 宁波银行总行个人 银行部总经理助理、 总行审计部副 总经理、 总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永赢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宁波银行总 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深圳平安大 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4)督察长 肖宇鹏先生 ,督察 长,学士,1970 年生。曾 任中国证监会江西 证监局主任 科员及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证券公司风险处置一处副处长。 现任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基金经理 乔海英女士, 南开大学金融学硕士,曾先后任职于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担任行 业研究员,2013 年加入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担任行业研究员, 现任平安大华深证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平安大华策略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12 3、投资 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 副总经理 林婉文女士, 基金经理孙健先生, 基金经理 胡昆明 先生。 林婉文女士,1969 年 生,毕业于新 加坡国立 大学,拥有学士和 荣誉学位, 新加坡籍。曾任新加坡国防部职员,大华银行集团助理经理、电子渠道负责人、 个人金融部投资产品销售主管、 大华银行集团行长助理, 大华 资产管理公司大中 华区业务开发主管,高级董事。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孙健先生, 基金经理 ,硕士,1975 年生。曾 任湘财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资产 管理总部投资经理, 中国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投资部、 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组合投资经理, 摩根士丹利华鑫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 基金、银华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 9 月加入平安大华基金 公司, 任投资研究部固定收益研究员, 现担任 “平安大华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 、 “平安 大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平 安大华新鑫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平安大华智慧中国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鑫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胡昆明先生,基金 经理,硕士,1970 年生。 曾任巨田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行 业研究员、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行业研究员、 平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高级行业 研究经理。2009 年加入 平安大华基金 公司, 任投资研究部行业研 究员,现担任 平安大华行业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方 案,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13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 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 诺严格遵守现 行有效的相 关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现行有效 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 诺严格遵守《 证券法》 、 《 基金法》及有关法律 法规,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 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 诺加强人员管 理,强化职 业操守,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14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 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 的有关法律法 规、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 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 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 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促进公司诚信、 合法、 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维护公 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 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15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5)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6)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必须 覆盖公司的 所有部门和岗位,渗 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 司每一位职员; (2)审慎性原则: 内部控制的核 心是有效防 范各种风险,公司组 织体系的 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 独立性原则: 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 对独立的机构、 部门和岗位;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有效性原则: 各种内部管理 制度具有高 度的权威性,应是所 有员工严 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 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 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适时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具 有前瞻性 , 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 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 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 学化的经营 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 本,提高 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 (8)防火墙原则: 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 当分离, 基金投资研究、 决策、 执行、 清算、 评估等部门和岗位, 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 适当隔离 。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 完备、 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 度体系。 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16 层面的制度构成。 按照其 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 纲, 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包括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监察稽核制 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资料档案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 急应变制度; 第三个层面是部门业务规章, 是 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 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第四个层面是业 务操作手册, 是各项具体业务和管理工作的运行办法, 是对业务各个细节、 流程 进行的描述和约束。 它们的制订、 修改、 实施、 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 每一 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 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 结合 业务的发展、 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 不断检讨和增强 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和管理层必 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 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 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 执行; 各项经济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 经办人员 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 公司重大 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 形式, 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公司 授权要适当, 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 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 客观, 不受任何部门及 个人的不正当影响; 建立严密 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 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 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建立研 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 立科学的投资理念, 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 定合理的决策程序; 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 并应建立与所授权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17 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 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 保证基金 投资的合法合规性。 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 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 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 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 应建立交 易监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 完善 相关的安全设施; 集中交易室应对 交易指令进行审核, 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 制度, 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 交易记 录应完善, 并及时进行反馈、 核对和存档保管 ; 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 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 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 的会计系统, 对于不同基金、 不同客户独立建账, 独立核算; 公司通过复核制度、 凭证制度、 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 完整、 及时地记载每一 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 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 确保档 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 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 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 组织、 审核 和发布工作, 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 使所 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 经董事会聘任, 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 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 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 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 调阅公司相关档案, 就 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 建议职能。 督察长定期 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 行情况 ,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 议。 公司设立 监察稽核部 开展监察稽核工作, 并保证 监察稽核部 的独立性和权威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18 性。 公司明确了 监察稽核部 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 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 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部 强化内部检查制度,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制度。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19 四、基金托 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 (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 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 级职称 。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 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 、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 、RQFII 、QDII、 境外三类机构、 券商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 企业年金、 银行理财产品、 股权 基金、 私募基金、 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 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 在国内, 中 国银行首家 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5 年 9 月30 日, 中国银行已托 管401 只证券投资基金, 其中境内基 金375 只,QDII 基金26 只, 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 混合型、 货币型、 指数型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 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 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20 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 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 营”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 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 风险 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 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 连续聘请外部 会计会计 师事务所开展托管 业务内部控 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和“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 准则的无保留 意见的审阅 报告。2014 年,中国银 行同时获 得了基于 “ISAE3402”和“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银行托管 业务内控制度完善 ,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的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 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 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 报 告。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21 五、相关服 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名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大厦 5 楼 法定代表人: 罗春风 电话:0755-22627627 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 王源 网址:www.fund.pingan.com (2)平安大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 网址:www.fund.pingan.com


联系人:张勇


客服电话:400-800-4800 2、代销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陈洪源 联系电话:010-66592194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465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22 网址:www.boc.cn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王琳 联系电话:010-66275654 客服电话:95533 传真:010 -66275654 网址:www.ccb.com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话:95559 传真:021-58408483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23 网址:www.bankcomm.com (5)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 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卞晸煜 电话:021-52629999-218022 传真:021-62569070/62569187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6)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联系电话:021-38637673 客服电话:95511-3 传真:021-50979507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7)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24 联系电话:0574-89068340 客服电话:95574 传真:0574-87050024 网址:www.nbcb.com.cn


(8)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196 号 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196 号 法定代表人:邢增福 联系人:林波 联系电话:0577-88990082 客服电话: (0577)96699 传真:0577-88990169 网址:www.wzcb.com.cn (9)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 号3C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0)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 弄37 号 4 号楼449 室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25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浦 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1)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朱晓超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电话:4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2) 深圳市前海凤凰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朱晓超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26 客服电话:4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3)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 城区南礼士路66 号建威 大厦1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 号建威 大厦1208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李皓 联系电话:13521165454 客服电话:400-001-8811 传真:010-67000988-6000 网址:www.zcvc.com.cn (14)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 号五栋 大楼C 座7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 号万 通新世界广场A 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刘栋栋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15)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 号 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658 弄 2 号楼 B 座6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27 联系人:凌秋艳 电话:021-51507071 传真:021-62990063 客服电话: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16)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 号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 号金外 滩国际广场19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周丹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0 客服电话:400-820-2819 网址:www.fund.bundtrade.com (17)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路1 号 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刘昊 电话:0755-83999907 传真: 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18)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28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9) 深圳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 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 号 富卓大厦16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电话:010-83363099 传真:010-83363010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20)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 号 1 号楼 16 层16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 号 1 号楼 16 层1603 室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张婷婷 电话:18510450202 客服电话:400-068-1176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29 网址:www.jimufund.com (21)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市江东中路35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386 号文广 大厦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何庭宇



















































































电话:13917225742













































































传真:021-22268089










































































客服电话:021-22267995/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22)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朝外大街22 号泛利大厦1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8 号保利 大厦18 楼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耿杰



















































































电话:021-20835888










































































传真:021-20835879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www.hexun.com (23)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 号保利 国际广场南塔12 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吴煜浩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30 电话:020-89629021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2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 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上 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朱雅葳 联系电话:021-38676767 客服电话:400-8888-666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25)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魏明 联系电话:010-85130588 客服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26)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 信证券大厦16-26 层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3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 信证券大厦16-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客服电话:95536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27)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联系电话:0755-82960223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28)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187 号大都会 广场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 、38、39、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 传真:020-87557689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32 网址:www.gf.com.cn (29) 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 号京城大 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联系电话:010-84588888 客服电话:95558 传真:010-84588888 网址:www.cs.ecitic.com (30)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 企业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 企业大厦C 座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客服电话:400-8888-888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联系电话:021-23219275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33 客服电话:95553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32)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0 楼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李玉婷 联系电话:021-33388229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33)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 弄证 大五道口广场1 号楼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黄英 联系电话:0591-38162212 客服电话:95562 传真:0591-38507538 网址:www.xyzq.com (34)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 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34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联系人:李良 联系电话:027-65799999 客服电话:95579 或4008-888-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35)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A02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A02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558305 客服电话:400-800-1001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36)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 号中山 国际大厦12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 号中山 国际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钟康莺 联系电话:021-68634518 -8503 客服电话:400-888-1551、95532 传真:021-68865680 网址:www.xcsc.com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35 (37)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90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90 号 深圳市深南大道4011 号港中旅大厦18、24 层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传真:025-51863323 (南京) ;0755-82492962 (深圳) 网址:www.htsc.com.cn (38)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 号澳柯玛 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 际金融广场1 号楼第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0532-96577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citicssd.com (39)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36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客服电话:400-800-8899 传真:010-63080978 网址:www.cindasc.com (40)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 号 2 号楼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 市中山南路318 号 2 号楼21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客服电话:95503 传真:021-63326173 网址:www.dfzq.com.cn (41)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2 段华侨国际大 厦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2 段华侨国际大 厦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刘丹 联系电话:010-57398059 客服电话:95571 传真:010-57398058 网址:www.foundersc.com (42)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 区报业大厦14、16、17 层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37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 区报业大厦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李春芳 联系电话:0755-83516089 客服电话:400-6666-888 传真:0755 -83515567 网址:www.cgws.com (43)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联系电话:021-22169081 客服电话:95525、400-8888-788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44)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 号黄龙世纪 广场A 座6/7 楼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 号黄龙世纪 广场A 座6/7 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许嘉行 联系电话:0571-87901912 客服电话:967777 传真:0571-87902090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38 网址:www.stocke.com.cn (45)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 心区金田路4036 号 荣超大厦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 荣超大厦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石静武 联系电话:0755-22626319 客服电话:400-8816-168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stock.pingan.com (46)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3 层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联系电话:0755-83709350 客服电话:95563 传真:0755-83704850 网址:www.ghzq.com.cn (47)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 号投资 广场18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 号东 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王一彦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39 联系电话:021-20333910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传真:021-50498825 网址:www.longone.com.cn (48)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D 座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 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D 座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魏巍 电话:0471-3953168 传真:0471-3979545 客服电话: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49)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人:李季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40 (50)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20518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 号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王霖 联系电话:0531-68889157 客服电话:95538 传真:0531-68889752 网址:www.zts.com.cn (51)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20518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 号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王霖 联系电话:0531-68889157 客服电话:95538 传真:0531-68889752 网址:www.qlzq.com.cn (52)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 贸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85679203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41 客服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53)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18 层


至21 层及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04、











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客服电话:95532、400-600-8008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54)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 号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 号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文思婷 联系电话:010-83991737 客服电话:4006609839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rxzq.com.cn (55)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55 号广播电视 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 四层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42





办公地址: 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55 号广播 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








四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陈思 电话:021-33606736 传真:021-33606760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56) 开源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 号都市之门 B 座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 号都市之门 B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黄芳 电话:029-63387256 传真:029-81887060 客服电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57)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贾鹏 电话:18010562170 传真:028-86690126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43 客服电话:4006600109 网址: www.gjzq.com.cn (58)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 号投行 大厦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 号投行 大厦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吴军 电话:0755-23838751 传真:075525838701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大厦酒店 01:419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 路星河发展中心大厦 5 楼 法定代表人: 罗春风 电话:0755-22624581 传真:0755- 23998639 联系人: 张平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7 号韦伯 时代中心C 座1910 负责人: 曹斌(执业证号:11101200110651368 ) 电话:010-68938188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44 传真:010-88578761 经办律师:杨晓勇(执业证号:11101200210185600 ) 王月贤(执业证号:11101201011310452 ) 联系人:杨 晓勇(执业证号:11101200210185600 )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 号普华永道中 心11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 号普华永 道中心11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电话: (021)2323 8888 传真: (021)2323 8800 联系人:边晓红 经办注册会计师:曹翠丽、边晓红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45 六、基金的 募集 安排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 的相关规定 、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核准 平安大华策略先锋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2】248 号)核准募集。 自2012 年 4 月23 日 至2012 年 5 月25 日, 本 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 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者同时发售,共募集459,456,398.33 份, 有效认购户数为5794 户。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46 七、基金合 同的生效 (一)基金 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于2012 年5 月29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 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合同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 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47 八、基金份额 的申购 、 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申购、赎回的场所 1、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网上交易系统; 2、各代销机构开办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网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的销售机构,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投资者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基金代销机构以电话或互联网等其 他电子交易方式进行申购、赎回,具体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三)申购、赎回 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上海、 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 时除外) 。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日的交易时间。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 基 金管理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原则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在实施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2 年 6 月29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 购、赎回等业务。 基金管理 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 格。 (四)申购、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 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48 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 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 申购确认日期在 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以确定所适用的赎 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 业务办理 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必须 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或其他相关规定在新的原则实施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 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的业 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 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提交赎 回申请时 , 账户 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的申请 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 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包括 该日)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投资者可在 T+2 日后(包括 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相关 基金销售机构在T+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49 (六)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基金的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首次申购金额最低1000 元(已 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不受首次申购金额的限制) ,追加申购每次最低金额 500 元。 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50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追 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0 元人民币(含申 购费) 。各代销 机构对最低申购限 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 不 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的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 或部分基金份 额赎回。单笔 赎回或转换不得少 于 500 份 ( 如该 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余额不足 500 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 转出该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 将导致投 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 的单只基金余 额不足500 份时, 基金管理人 有权将投资者在 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份额 一次性全部赎回。 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 ,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 务规定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申购、赎回的程序及有关限 制, 但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或其他相关规 定在调整生效前至少在一家指定媒 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赎回的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率设置如下表所示: 申购费率为: 申 购 金额 M (万元) ( 含申购费) 申购费 率 M <100 1.50% 100 ≤ M <500 1.00% 500 ≤M <1000 0.30% M ≥1000 每笔 1000 元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50 赎回费率为 (其中一年为365 天) : 持有 年限(年) 赎回 费率 N <1 0.50% 1 ≤ N <2 0.20% 2 ≤N <3 0.10% N ≥3 0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 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 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 金额所对应的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调整后 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还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或其他相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 施前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 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基金 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 净值 对于1000 万元(含)以上的申购,净申购金 额=申购金额-绝对数额的申购 费金额 举例说明: 例一:某 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 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050=9,383.07 份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51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 申购费率为 1.50%,假设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 元,则可得到9,383.07 份基金份额。 例二:某 投资者投资 10,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0 - 1,000=9,999,000 元 申购费用=1,000 元 申购份额=9,999,000/1.050=9,522,857.14 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对应申购费率为1,000 元,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 元,则可得 到9,522,857.14 份基金份额。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四舍五入, 保留 至小数点后 二位; 申购份数采 取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二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 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举例说明: 例三: 某投资者赎回100,000 份基金份额 , 份 额持有期限100 天, 对应 赎回 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3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0×1.213=121,300.00 元 赎回费用 =121,300.00 ×0.5% = 606.50 元 净赎回金额 =121,300.00 -606.50=120,693.5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0 份基金份额 , 份额持有期限100 天, 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13 元,则其可得到 的 净赎回金额为120,693.50 元。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52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基金总份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不计入基金财产;本基金的赎回费由赎 回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基金财 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九)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 同意,基金投 资者提出的 申购和赎回申请,在 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 2、 投资者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在T +1 日为投资者增加 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 日 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投资者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在T +1 日为投资者扣除 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 法律法规允许 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 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 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 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 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能 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 赎回申请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53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兑付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 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 变现可 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 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 对 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 份额; 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者外, 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 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转入下一开放 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 回并延期办理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3 个工作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暂停接 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 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 交易时间非正 常停市,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发生 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 况; (4)基金财产规模 过大,使基金 管理人无法 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 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 技术故障 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 册登记 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 行;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54 (6)基金管理人认 为接受某笔或 某些申购申 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 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 申购款项将退回 投资者账户。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 停接 受申购申 请时(第(6)种情形除 外),应当依 法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 法公告。 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2、在以下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 以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 交易时间非正 常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 巨额赎回,根 据 基金合同 规定,可以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 的情况; (4)发生 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的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及时公 告。 除非发生巨额赎回,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 ; 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 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 告。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55 3、 暂停基金的申购、 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按规 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 期间结束,基 金重新开放 时,基金管理人应依 法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 的时间为一天 ,基金管理 人将于重新开放日, 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体,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 的时间超过一 天但少于两 周,暂停结束,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指 定媒体, 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 的时间超过两 周,暂停期 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两周至少 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 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的频率进行调整。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56 九、基金转 换和定期 定额投资 计划 (一)基金转换 本基金于2012 年 6 月29 日开放直销柜台及网 上交易渠道的基金转换业务, 于 2012 年 7 月 9 日开放代销渠道的基金转换 业务。本基金基金转换业务的具体 办理时间、办理机构及相关事项详见 2012 年 7 月 6 日《关于平安大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在代销渠道开通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2 年 7 月 7《 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更正办理基金转换业务的渠道的公告》、2012 年 7 月13 日《 关于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农业银行、 中信银行开通办理开放式基金 转换业务的公告 》及相关公告。 (二)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推出的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是基金申 购业 务的一种方式。 投资者可 以通过销售机构提交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时间、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 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 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 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本基金于2012 年 6 月29 日开放日常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基金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的具体 办理时间、办 理机构及相关事项 详见 2012 年 6 月 27 日《平安大华策略先锋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 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2012 年 6 月 27 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平安大华策略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参加代销机构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及相关公告。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57 十、基金的 非交易过 户、转托 管及冻 结与解冻 (一)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 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 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 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 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 (二)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 申请人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 转托管在转出方进行申报, 基金份额转托管一次完成。 投资者于 T 日转托管基金 份额成功后, 转托管份额于T+1 日到达转入方 网点, 投资者可于T+2 日起赎回该 部分基金份额。 (四)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 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 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 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 在国家有权机 关作出决定之前,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 与收益分配。 (五)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 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58 十一、基金 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积极进行资产配置和灵活运用多种投资策 略,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 下,充分挖掘和利用市场中潜在的投资机会,谋求基金资产的持续、 稳健 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中期 票据、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范围为30%-80%, 除股 票外的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20%-70%, 其中权证投资比例不高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3%,在 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基金保留的现 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三)投资理念 通过对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投资趋势的定量和定性分析, 进行积极的资产配 置, 能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实现更高回报。 同时, 多种投资策略的灵活运用, 能够 充分挖掘和利用市场中潜在的投资机会,创造投资组合超额收益。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基于宏观经济环境、 微观经济因素、 经 济周期情况、 政策形势和证券 市场趋势的综合分析,结合经济周期理论,形成对不同市场周期的预测和判断, 进行积极、 灵活的资产配置, 确定组合中股票、 债券、 现金等资产之间的投资比 例。 本基金通过平安大 华大类资产配置评 价体系 (TAES)( PINGAN-UOB TACTICAL ASSET EVALUATION SYSTEM )系统化 管理各大 类资产的配置比 例。平安 大华大类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59 资产配置评 价 体系(TAES )分析因素具体 包括:宏观经济因素、政府政策因素、 盈利因素、 估值因素、 流动性因素和行为因素 六个方面, 并将各子 因素的 细分指 标划分为先行指标、同步指标和预警指标三类。 本基金严谨衡量不同 类别资产的预 期风险/收 益特征,评估股票市 场 相对投 资 价值。在实际投资运作中,不同时期 或预期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如下: (1)预期股票市场 将趋势 上涨, 或整体股票 市场处于低估值的安 全区域, 本基金将通过 高仓位配置股票 资产, 低配或者少配债券 资产 , 以增加获取股票市 场潜在收益的可能性 。 (2) 股票市场处于震荡阶段、 方向不明确时, 本基金将 动态调整股票 资产、 债券 资产比例 , 以波段操作策略为主。 重点选择被市场低估的或因市场情绪变化 而 大幅下跌的行业中的 优质个股 进行波段操作,追求 投资组合的 正阿尔法收益。 (3)预期股票市场 将趋势下跌, 或整体股票 市场处于高估值的风 险区域, 本 基金将及时降低股票资产配置比例 , 最低可至股票资产最低比例 。 同时适度增 加债券资产配置比例, 严格控制投资 组合风险, 避免或减少 可能给投资人带来潜 在的资本损失。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策略, 在构建股票投资组合时, 灵活运用多 种投资策略,积极挖掘和利用市场中 可行的投资机会, 以实现基金 的投资目标。 其中, 优势主题策略和成长精选策略是基金在股票投资组合构建中的两个主要策 略, 在基于自上而下的优势主题分析框架下, 精选未来具有高成长速度、 广阔成 长空间、 较好成长模式 并且 成长估值相对合理的 个股进行重点 投资。 同时, 本基 金将 辅以趋势投资和价值反转策略 , 通过对股票价格与价值相对波动和偏离程度 的分析来 判断投资 时机。 (1) 优势主题策略 基于 “自上而下” 的原则对市场的投资主题进 行挖掘, 通过运用定量和定性 分析方法, 深入挖掘市场发展的内在驱动因素以及潜在的投资主题, 从中筛选出 未来的优势主题,并选择那些受益于优势主题的公司进行重点投资。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60 具体步骤如下: ①主题发掘。 从制度变革, 产业调整, 技术创新 , 区域振兴等各个角度出发, 分析和挖掘导致这些行业产生变化的根本驱动因素,提前发现值得投资的主题。 ②主题遴选。 在发现这些主题因素后, 对其进 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 根据 这 些主题因素 对上市公司经营绩效传导的路径 和影响程度 、 受益于该投资主题的行 业与产业之数量、 受益于该投资主题的上市公司之数量与质量、 持续时间的长短 等等,遴选出未来具有比较优势的主题。 ③主题投资。 根据这些优势主题所关联的行业及主题板块, 找出与主题投资 关联度 较高的公司,再做进一步的研究,以确定投资标的。 ④主题转换。 密切跟踪主题投资的变化情况, 在主题投资开始转换时 逐步退 出原有 的投资 主题,并发现和挖掘新的投资主题。 (2)成长精选策略 采用GARP 选股策略精选股票进行投资。 GARP(Growth at a Reasonable Price) 是指在合理价格投资成长性股票, 追求成长与价值的 平衡。 即将不同成长类型的 股票进行成长性分析,提早发掘其成长潜力或者看到其被低估的价值。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以下几类成长性股票: ? 传统 成长 (Classic growth): 优先挑选具有持续、 稳定的业绩增长历史, 且预期盈利能力将保持增长的公司; ? 新兴成长 (Rising growth): 对于部 分处于成 长阶段没有盈利 的行业, 优先考虑营业收入能够保持增长、且成本控制基本合理的公司; ? 周期成长 (Cyclical growth): 对于周 期类公 司,优先考虑市 场份额能 够保持增长的公司。 ? 并购成长 (Merging growth ) :适当考虑并购和重组类机会。 在运用 GARP 选股策略时,重点关注 ①成长速度:重点选择营业收入和营业 利润在行业中未来将保持相对领先增长速度的公司。 ②成长空间: 通过分析公司 所处的行业前景, 行业集中度和在行业中的地位, 选择服务和产品未来具备广阔 成长空间的公司。 ③成长模式: 通过对公司的竞争壁垒、 内部管理能力、 行业属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61 性等进行定性分析, 选择业绩增长具有合理基础, 在未来能够持续的公司。 ④成 长估值:重点关注PEG<1 或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的公司。 (3)趋势投资策略 趋势投资策略是根据对个股的价格趋势进行分析来把握可行的投资机 会, 是 本基金的辅助投资策略。在运用趋势投资策略时,具体方法有: ①根据个股相对涨跌幅度来进行投资机会的分析。 股票价格趋势是不可忽略 的一项投资分析要素, 因为市场的变化会领先于投资者对市场的认识, 而股价趋 势是对部分未知或者隐含信息的提示, 能够作 为提醒投资机会与投资错误的依 据。 本基金的具体应用方法如下: 本基金将相对涨跌幅度作为判断价格变化趋势 的指标, 凡是相对涨跌幅度处于行业内前1/4 的公司都将作为价格趋势良好的公 司进入基金趋势投资选股的范围, 在此基础上再进行公司基本面分析, 并构建本 基金的趋势投资组合。 ②根据动量 策略, 来进行短期热点机会的把握。 国内和国际市场经验均表明, 个股股价走势在短期具有连续性:美国股票市场以 3 至 12 个月为间隔所构造的 股票组合的中间呈连续性, 即中间价格具有向某一方向连续的动量效应; 而中国 股票市场存在强者恒强、弱者恒弱的现象,时间周期在 3-24 周。本基金将适当 运用动量策略捕捉一些短期 的投资机会 。 (4)价值反转策略 价值反转策略是通过寻找价值被深度低估的股票进行投资, 以谋求反转所获 得的超额收益。通过 “自下而上” 的深入公司 分析,运用多种指标 如 PE 、PB、 PEG 、PS、EV/EBITDA 等进行 相对估 值,通 过 与同行业公司以及 国际可比公司进 行估值比较,找出其中价值被深度低估的公司。 根据市场有效性原理, 当某一种投资策略受到投资者的过度追捧时运用该种 策略进行投资的有效性就会相对下降。 为了 避免或减少单一投资策略在不同市场 情形下的适应性弊端 , 本基金 通过 多维度 “策 略雷达” 对每种投资策略在当前情 况下进行适应性评估, 捕捉各种投资策略中具备比较价值优势的股票 , 以此为基 础构建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62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的债券品种包括 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可转换债券及可分离转债、 中 期票据、 资产支持证券、 次级债和债 券回购等债券品种 。 综合考虑宏观经济运行状况、 金融市场环境及利率走势, 采 取至上而下和至下而上结合的投资策略积极 选择和 配置债券 资产。 本基金在具体债券组合构建时 , 以利率预期策略 、 类属资产配置和久期 策略 为主, 以 品种选择策略、 收益率利差策略 和债券置换策略为辅, 在控制利率风险、 信用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的基础上, 构建能获取 长期、 稳定收益的固定收益类投 资组合。 (1)利率预期策略 首先根据对国内外经济形势的预测, 分析市场投资环境的变化趋势, 重点关 注利率趋势变化。 通过全面分析宏观经济、 货 币政策 与财政政策、 物价水平变化 趋势等因素,对利率走势形成合理预期。 (2)类属资产配置 在类属资产配置层次, 根据市场和类属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 在判断各类属 的利率期限结构与交易活跃的国家信用 等级短 期券利率期限结构应具有的合理 利差水平基础上, 将市场细分为交易所国债、 交易所企业债、 银行间国债、 银行 间金融债等子市场。 结合各类属资产的市场容量、 信用等级和流动性特点, 在此 基础上运用修正的均 值- 方差等模型 ,对投资 组合类属资产进行最 优化配置和调 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 (3)久期策略 根据对利率期限结构变化的预判, 对债券组合 的久期和持仓结构制定相应的 调整方案, 以降低可能的利率变化给组合带来的损失。 具体久期目标的确定将视 利率期限结构变化方向而定, 例如在预计利率期限结构可能变的更加陡峭时, 不 久的将来长期债券的价格可能会由于长期利率的上升而下跌, 短期债券的价格可 能会由于短期利率的下降而上涨, 因此可制定适量降低组合久期的目标, 增加对 短期债券的投资,同时减少对长期债券的投资。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63 在上述基础上利用债券定价技术, 进行个券选择, 选择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 资,获取超额的投资收益。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权证的投资作为提高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的辅助手段 。 根据权证对应 公司基本面研究成果确定权证的合理估值,发现市场对股票权证的非理性定价; 利用权证衍生工具的特性, 通过权证与证券的组合投资, 来达到改善组合风险收 益特征的目的。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时机和数量的决策建 立在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 判断和组合风险收益分析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宏观经济因素、 政策及法 规因素和资本市场因素, 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 确定投资时机。 基金管理人 将结 合股票投资的总体规模, 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限定和要求, 确定参与股指期货 交 易的投资比例。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运用股指 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 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如大额申购赎回等; 利用 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基金管理人 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前 将建立股指期货投资决策部门或小组, 负 责股指期货的投资管理的相关事项, 同时针对股指期货投资管理制定投资决策流 程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若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 基金管理人期货投资管理从其最新规定, 以符 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五)投资 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决策依据 以《基金法》 、基金 合同、公司章 程等有关法 律法规为决策依据, 并以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 2、决策程序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64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 投资研究部根据自身以及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 构建股票备选库、 精选库,对拟投资对象进行持续跟踪调研,并提供个股、债券决策支持。 (3)基金经理根据 投资决策委员 会的投资战 略,结合投资研究部 对证券市 场、 上市公司、 投资时机的分析, 拟订所辖基金的具体投资计划, 包括: 资产配 置、行业配置、重仓个股投资方案。 (4)投资决策委员 会 对基金经理 提交的方案 进行论证分析,并形 成决策纪 要。 (5)根据决策纪要 ,基金经理小 组构造具体 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 案,交由 集中交易室执行。 (6)集中交易室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 (7)基金绩效评估 岗及风险管理 岗定期进行 基金绩效评估,并向 投资决策 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8)风险管理委员 会对识别、防 范、控制基 金运作各个环节的风 险全面负 责, 尤其重点关注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状况; 基金绩效评估岗及风险管理岗重点 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 比较基准为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60% + 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40%。 本基金采用沪深 300 指数和中证全 债指数作 为业绩比较基准主 要基于以下 原因: 1) 沪深300 指数是沪深证券交易所 于2005 年 4 月8 日联合发布 , 现由中证 指数有限公司负责日常维护和运营。 沪深300 指数编制目标是反映中国证券市场 股票价格变动的概貌和运行状况, 并能够作为投资业绩的评价标准。 该指数的成 分股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覆盖了沪深市场 60%左右的市值,是中国 A 股市场中代表性强、 流动性高、 可投资性大的 股票组合, 能够反映 A 股市场总体 发展趋势 。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65 2)中证全债指数是 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为综合 反映沪深证券交易所 和银行间 债券市场价格变动趋势,为债券投资者 提供投 资分析工具和业绩评价基准,于 2007 年 12 月 17 日正式发布中证全债指数(简称“中证全债” ) 。该指数从沪深 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挑选国债、 金融债及企业债组成样本券, 最大限度地涵盖了 中国固定收益市场可供投资的产品, 已成为广受投资者认可的投资中国固定收益 市场的基准指标。 3 ) 本 基 金 为 混合 型 基 金 , 通 常 状 况 下 基 金 在 运 作 过 程 中 股 票 资 产 将 在 30%-80%范围内调整, 中 长期可能的股 票仓位 平均在 60%左右 。权 益类资产和固 定收益类资产对应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权重分别是60%和40%。 因此,沪深300 指数和中证全债指数是衡量本 基金投资业绩的理想基准。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 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 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和债券型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买 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66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 ,由国务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构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2)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总和,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范 围 为 30%-80%,除股票外的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20%-70%; (4)本基金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5)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买入权 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7)本基金持有的 同一(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 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财产参 与股票发行申 购,所申报 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67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债 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权证、 资产支持 证券、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1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 所 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 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4)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 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交易账户 开立、清算、估值、交割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3、若将来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 会 的相关规定 发生修改或变更,致 使本款前 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 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 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九)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 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 代表基金独 立行使股东权利,保 护基金份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68 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 代表基金独 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一)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 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5 年 9 月30 日,本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 报告期末基 金资产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53,860,512.69 62.01 其中:股票


53,860,512.69 62.01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 资


1,163.52 0.00 其中:债券


1,163.52 0.00








资产 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买断 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32,760,121.87 37.71 8 其他资产


242,090.25 0.28 9 合计





86,863,888.33





100.00 2 、 报告期末按 行业分类的股 票投资组合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牧 、渔业 - -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69 B 采 矿 业 - - C 制造业 40,112,510.77 59.41 D 电力、热力 、燃气及 水生产和 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5,007,849.75 7.42 F 批发和零售 业 - -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 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 务 业 4,615,802.00 6.84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538,821.00 0.80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 业 - - N 水利、环境 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1,635,244.00 2.42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 1,950,285.17 2.89 S 综合 - - 合计 53,860,512.69 79.78 3 、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十名 股票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1 002464 金利科技 114,800 4,112,136.00 6.09 2 002348 高乐股份 202,900 3,228,139.00 4.78 3 300197 铁汉生态 199,500 2,611,455.00 3.87 4 300262 巴安水务 175,500 2,395,575.00 3.55 5 600135 乐凯胶片 153,000 2,048,670.00 3.03 6 002139 拓邦股份 125,200 1,993,184.00 2.95 7 300367 东方网力 35,265 1,987,888.05 2.94 8 002175 东方网络 57,900 1,979,601.00 2.93 9 002657 中科金财 32,400 1,973,484.00 2.92 10 300336 新文化 77,400 1,938,096.00 2.87 4 、 报告期末按 债券品种分类 的债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70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 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1,163.52 0.00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163.52 0.00 5 、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 排名的前五名 债券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1 128009 歌尔转债 9 1,163.52 0.00 6 、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名的前十名 资产支持证 券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占 基 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 排名的前五名 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 、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五名 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贵金属投资。 9 、 报告期末本 基金投资的股 指期货交易 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资 的股指期货持 仓和损益明 细 本基金无股指期货投资。 9.2 本基金投 资股指期货 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情况。 10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资的 国债期货交 易情况说明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71 10.1 本期国 债期货投资 政策 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0.2 报告期末本基 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持仓和 损益明 细 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10.3 本期国债期货 投资评价 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 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 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63,663.27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519.47 5 应收申购款 74,907.51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42,090.25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28009 歌尔转债 1,163.52 0.00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 分的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流通受限情 况说 明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72 1 002464 金利科技 4,112,136.00 6.09 重大事 项 2 002348 高乐股份 3,228,139.00 4.78 重大事项 3 300197 铁汉生态 2,611,455.00 3.87 重大事项 4 300262 巴安水务 2,395,575.00 3.55 重大事项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73 十二、基金 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 (2012 年5 月29 日 ) 至2015 年 9 月30 日基金份 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④ 2012.5.29-2012.12.31 1.10% 0.37% -1.53% 0.73% 2.63% -0.36% 2013.1.1-2013.6.30 10.85% 1.18% -6.70% 0.90% 17.55% 0.28% 2013.7.1-2013.12.31 0.49% 1.29% 2.31% 0.78% -1.82% 0.51% 2014.1.1-2014.6.30 2.14% 1.19% -2.02% 0.62% 4.16% 0.57% 2014.7.1-2014.12.31 31.08% 1.18% 37.12% 0.80% -6.04% 0.38% 2015.1.1-2015.6.30 46.99% 2.35% 17.51% 1.36% 29.48% 0.99% 2015.7.1-2015.9.30 -20.82% 3.60% -16.58% 2.00% -4.24% 1.60%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起 至今 75.49% 1.65% 23.80% 1.02% 51.69% 0.63%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74 注:1、本基 金基金合 同于 2012 年 5 月 29 日正 式生 效,截至报 告期末 已 满三年; 2、按照本基金 的 基金合同规 定,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六个月 内使基 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 ,截至报 告期 末本基金 已 完成建仓 。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75 十三 、基金 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 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 于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 人的固有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 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因基 金财产的管 理、运用或者其他情 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因依 法解散、被 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非 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 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及其 他有 关法律法规 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76 十 四、基金 资产的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 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 允价值。 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 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 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 市价 (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的 ,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 收盘价 )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实 行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 的 ,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 ,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 确定公允价 值。 (3)交易所上市未 实行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77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的 ,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按有 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值 ; 估值日无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 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 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 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定期 的股票,同 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 后,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 有的配股权 ,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的债 券、资产支 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 种,采用 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个以 上市场交易 的,按债券所处的市 场分别估 值。 6、金融衍生品的估值 (1)上市流通金融 衍生品按估值 日其所在证 券交易所的结算价估 值;估值 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78 (2)未上市金融衍 生品按成本价 估值,如成 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 值,则采 用估值模型确定公允价值。 。 7、如有确凿证据表 明按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如有 新 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 ,基 金管理人计算 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 《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双方认可的方式发给基 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进行 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79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 值导致基金份 额净值小数 点后三位(含第三位 )内发生 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将采 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 金财产估 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3、关于差错处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或代理销售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差错的责任人 ( “差错责任方” ) 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 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①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方已 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 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 保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80 差错已得到更正。 ② 差错责任方对有 关当事人的直 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 对因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③ 因差错而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的 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已 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 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④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⑤ 差错责任方拒绝 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 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 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并有权要求赔偿或补偿由此 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 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 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责任方追偿。 ⑥ 如果差错责任方未按规 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 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差错责任方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 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⑦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① 查明差错发生的 原因,列明所 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 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②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③ 根据差错处理原 则 或当事人协 商的方法由 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81 损失; ④ 根据差错处理的 方法,需要修 改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⑤ 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基金 份额净值计 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并同 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 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7 项条款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82 十 五、基金 的收益 与 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本期利润是指基金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基金本 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 入、 投资收益、 其他收入 (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部分的孰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 用现金方式或 红利再投资 方式,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自行 选择收益分配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 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 红利; 选择红利再投资的, 分红资金将按除息日 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基金份额;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减去 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 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 6 次;每次 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 收益分配基准日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30%。 基金 的收 益分配比例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以期末资产负债 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 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 个工作日; 7、投资者的现金红 利和红利再投 资形成的基 金份额均按照 四舍五 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 产所有;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83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 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基金管 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的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 有权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基金管理人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84 十 六、基金 的费用与 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 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5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 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85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 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托管 人。 (3)本条第 1 款第(3)至第(8)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1 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以及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 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4、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本基金申购费、 赎回费的费率 水平、计算 公式、收取方式和使 用方式请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 回”中的“ (七)申 购、赎回的费 率”与“ (八)申购 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中的相关规定。 2、转换费率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 转换费率由基金管理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原则另行制定并公告 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 的相关约 定调整上述费率或收费方式。 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 息披露办法》 或其他相关规定于新 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调整后的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86 上述费率还应在最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 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 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 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 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五)基金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87 十 七、基金 的会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 、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 留完整的会计 账目、凭证 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 算,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 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 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独立的、具有从 事证券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 等对基 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 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充足理由更 换会计师事 务所,须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2 日内公 告。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88 十 八、基金 的信息披 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 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 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 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 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89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 法 规 和 中国 证 监 会 颁 布 的 有 关 证 券 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 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 之日起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 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 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 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90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长、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91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 构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 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92 十九 、风险 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基金” )是一种长 期投资工具,其主要 功能是分 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者 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 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既包括市场风险, 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 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 种风险, 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 投资 者 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 者 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 投资者 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者应 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 判断基金是否和 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 行 长 期 投 资 、平 均 投资 成 本 的 一 种 简 单 易 行 的 投 资 方 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 投资者 获得 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拆分、 封转开、 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 值变化, 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 收益特征, 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 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以1 元初始面值开展基 金募集或因拆分、 封转开、 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或 1 元附近, 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基金 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 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 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 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 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 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 投资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93 者 自行负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 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 、 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 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 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 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 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 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管理能力、 行业竞争、 市场前景、 技术更新、 财务状况、 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 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 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 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上市公司还可能出 现难以预见的变化。 虽然基金可以 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5)通货膨胀风 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 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94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 这与利率上 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二 、 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 拒绝支 付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三 、 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 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 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 同时,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 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 能否有 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 也会对 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 、 流动性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转轨市场, 市场整体流动性风险较高。 基金投资组合 中的股票和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 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 高, 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 此外, 基金投资 者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仓位 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 投资和精选个股原则的基础 上, 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 防范和控制, 但基金管 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五 、 操作和技术风 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 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 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 如越权交易、 内幕交易、 交 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 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95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注册登记人、 销售机构、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等。 六 、 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 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 、 本基金特有的 风险 本基金通过积极进行资产配置和灵活运用多种投资策略,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 前提下, 充分挖掘和利用市场中潜在的投资机会, 谋求基金资产的持续、 稳健增 值。 因此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要包括: ? 资产配置风险 本基金是灵活配置型混合基金, 资产配置比例可灵活调整, 股票投资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30% ~80%。在灵活 调整资 产配置比例时,基金 经理的判断可 能与市场的实际表现存在差异, 存在市场上涨时基金可能降低股票投资比例, 或 在市场下跌时基金可能提高股票投资比 例,从 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的风 险。 ? 投资 策略漂移风险 由于本基金采用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策略, 在构建股票投资组合时, 灵活运 用多种投资策略, 积极挖掘和利用市场中可行的投资机会, 以实现基金的投资目 标。 在 具体投资策略选择和 精选个股的实际操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可能限于知 识、技术、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其 选择的投资策略不一定是最优策略或 精选出的 个 股 的 业 绩 表 现 不 一 定 持 续 优 于其他股票。 这些特有的风险因素可能使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在特定时期落后于大市或其 它股票型基金。 八 、 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 速发展而在制 度建设、人 员配备、风险管理和 内控制度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96 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 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97 二十 、基金 合同的 变 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 及法律法规规 定或本合同 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 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 律法规发生变 动并属于 基 金合同 必须遵照进行 修改的情 形, 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而经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职责 终止,在六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行使请求给 付报酬、从基 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 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有关 规定组织 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98 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 组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 组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 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部 审计,聘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99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2) 、 (3)项规定清 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 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 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100 二十 一、基 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资产; (3)在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本基 金合同的前 提下,制订和调整有 关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决定本 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 和收费方 式, 获得基金管理费, 收取认购费、 申购费、 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 理 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 效期内,在不 违反公平、 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 基金托管 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规定对基金资产、 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及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 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选择适 当的基金代 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 销协议和 有 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 或选择、更 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 机构,办 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 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 融资;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101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 按照法律法规, 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 行使股东权利, 代表基金行使 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选择、 更换律师、 审计师、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 托经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 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以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资产; (4)配备足够的具 有专业资格的 人员进行基 金投资分析、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5)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方 案,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 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不得为自 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 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102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 , 不得 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 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代表基金签订的重 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资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103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2)设立专门的基 金托管部,具 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配备足 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资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 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不得以基 金资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5)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资产的完整和独立; (6)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 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令,及时办 理清算、 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 秘密。除《基 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 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 披露事项; (11)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度和年度基 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104 (12)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应 承担赔偿责任, 其责任不因其 退 任而免除; (19)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 事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每 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资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 基金资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自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 代表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105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 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 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 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 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 损基金、其他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 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一)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 的代理人组成。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 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106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 人权利、义务 产生重大影 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三)有以下情形 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 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规定应 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 的其他情 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 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107 3、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本条 中“以上” 均包括本数,下同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 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集人 负责选择确 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体上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108 6、如采用通讯表决 方式,还应载 明具体通讯 方式、委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 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 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但决 定基金管理人更 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 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和受 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 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显示,全 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 金合 同规定公布会 议通知后, 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 意见的其 他代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 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109 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 本条前述第( 二)款规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事 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表基金份 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 会召集 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交的 提案,大会 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 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 集人对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 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 有直接关 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 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 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 集人可以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 性问题做 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 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 按照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代表基金份 额 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 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 个月。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110 大会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 下, 首先 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 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 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 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 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 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 人为召集人 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 ,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推举两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111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 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 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 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指定)共同担任监票 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有 人表决后立 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 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 人对于提 交的 表决结果有 怀疑,可以对所投票 数进行重 新清点; 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重 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担任召集人 的情形下,如果在计 票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 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 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十)生效与公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 《基金法》 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基 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应当 自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 意见后 2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112 4.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三、 基金收益分配 的原则及执 行方式: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本期利润是指基金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基金本 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其他收入 (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 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部分的孰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 用现金方式或 红利再投资 方式,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自行 选择收益分配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 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 红利; 选择红利再投资的, 分红资金将按除息日 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基金份额;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 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 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 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 6 次;每次 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 30%。基 金的收 益分配比例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以期末资产负债 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 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 个工作日; 7、投资者的现金红 利和红利再投 资形成的基 金份额均按照四舍五 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113 产所有;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 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基金管 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的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时, 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有权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基金管理人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四、 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计提 标准和支付 方式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 和支付方式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114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5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 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 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托管 人。 3、 本条第 (一) 款第3 至第8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 (一) 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以及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115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 五、 基金财产的投 资方向和投 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通过积极进行资产配置和灵活运用多种投资策 略,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 下,充分挖掘和利用市场中潜在的投资机会,谋求基金资产的持续、 稳健 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中期 票据、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范围为30%-80%, 除股 票外的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20%-70%, 其中权证投资比例不高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3%,在 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 基金保留的现 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投资理念 通过对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投资趋势的定量和定性分析, 进行积极的资产配 置, 能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实现更高回报。 同时, 多种投资策略的灵活运用, 能够 充分挖掘和利用市场中潜在的投资机会,创造投资组合超额收益。 (四)投资策略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116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基于宏观经济环境、 微观经济因素、 经 济周期情况、 政策形势和证券 市场趋势的综合分析,结合经济周期理论,形成对不同市场周期的预测和判断, 进行积极、 灵活的资产配置, 确定组合中股票 、 债券、 现金等资产之间的投资比 例。 本基金通过平安大华大类资产配置评 价体系 (TAES)( PINGAN-UOB TACTICAL ASSET EVALUATION SYSTEM )系统化 管理各大 类资产的配置比 例。平安 大华大类 资产配置评 价 体系(TAES )分析因素具体 包括:宏观经济因素、政府政策因素、 盈利因素、 估值因素、 流动性因素和行为因素 六个方面, 并将各子 因素的 细分指 标划分为先行指标、同步指标和预警指标三类。 本基金严谨衡量不同 类别资产的预 期风险/收 益特征,评估股票市 场 相对投 资 价值。在实际投资运作中,不同时期 或预期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如下: (1)预期股票市场 将趋势上涨, 或整体股票 市场处于低估值的安 全区域, 本基金将通过 高仓位配置股票 资产, 低配或者少配债券 资产 , 以增加获取股票市 场潜在收益的可能性 。 (2) 股票市场处于震荡阶段、 方向不明确时, 本基金将 动态调整股票 资产、 债券 资产比例 , 以波段操作策略为主。 重点选择被市场低估的或因市场情绪变化 而 大幅下跌的行业中的 优质个股 进行波段操作,追求 投资组合的 正阿尔法收益。 (3)预期股票市场 将趋势下跌, 或整体股票 市场处于高估值的风 险区域, 本 基金将及时降低股票资产配置比例 , 最低可至股票资产 最低比例 。 同时适度增 加债券资产配置比例, 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 避免或减少 可能给投资人带来潜 在的资本损失。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策略, 在构建股票投资组合时, 灵活运用多 种投资策略,积极挖掘和利用市场中 可行的投资机会, 以实现基金 的投资目标。 其中, 优势主题策略和成长精选策略是基金在股票投资组合构建中的两个主要策 略, 在基于自上而下的优势主题分析框架下, 精选未来具有高成长速度、 广阔成 长空间、 较好成长模式 并且 成长估值相对合理的 个股进行重点 投资。 同时, 本基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117 金将 辅以趋势投资和价值反转策略 , 通过对股票 价格与价值相对波动和偏离程度 的分析来 判断投资 时机。 (1) 优势主题策略 基于 “自上而下” 的原则对市场的投资主题进 行挖掘, 通过运用定量和定性 分析方法, 深入挖掘市场发展的内在驱动因素以及潜在的投资主题, 从中筛选出 未来的优势主题,并选择那些受益于优势主题的公司进行重点投资。 具体步骤如下: ①主题发掘。 从制度变革, 产业调整, 技术创新 , 区域振兴等各个角度出发, 分析和挖掘导致这些行业产生变化的根本驱动因素,提前发现值得投资的主题。 ②主题遴选。 在发现这些主题因素后, 对其进 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 根据 这 些主题因素 对上市公 司经营绩效传导的路径 和影响程度 、 受益于该投资主题的行 业与产业之数量、 受益于该投资主题的上市公司之数量与质量、 持续时间的长短 等等,遴选出未来具有比较优势的主题。 ③主题投资。 根据这些优势主题所关联的行业及主题板块, 找出与主题投资 关联度 较高的公司,再做进一步的研究,以确定投资标的。 ④主题转换。 密切跟踪主题投资的变化情况, 在主题投资开始转换时 逐步退 出原有 的投资 主题,并发现和挖掘新的投资主题。 (2)成长精选策略 采用GARP 选股策略精选股票进行投资。 GARP(Growth at a Reasonable Price) 是指在合理价格投资成长性股票, 追求成长与价值的平衡。 即将不同成长类型的 股票进行成长性分析,提早发掘其成长潜力或者看到其被低估的价值。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以下几类成长性股票: ? 传统 成长 (Classic growth): 优先挑选具有持续、 稳定的业绩增长历史, 且预期盈利能力将保持增长的公司; ? 新兴成长 (Rising growth): 对于部 分处于成 长阶段没有盈利 的行业, 优先考虑营业收入能够保持增长、且成本控制基本合理的公司; ? 周期成长 (Cyclical growth): 对于周 期类公 司,优先考虑市 场份额能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118 够保持增 长的公司。 ? 并购成长 (Merging growth ) :适当考虑并购和重组类机会。 在运用 GARP 选股策略时,重点关注 ①成长速度:重点选择营业收入和营业 利润在行业中未来将保持相对领先增长速度的公司。 ②成长空间: 通过分析公司 所处的行业前景, 行业集中度和在行业中的地位, 选择服务和产品未来具备广阔 成长空间的公司。 ③成长模式: 通过对公司的竞争壁垒、 内部管理能力、 行业属 性等进行定性分析, 选择业绩增长具有合理基础, 在未来能够持续的公司。 ④成 长估值:重点关注PEG<1 或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的公司。 (3)趋势投资策略 趋势投资 策略是根据对个股的价格趋势进行分析来把握可行的投资机会, 是 本基金的辅助投资策略。在运用趋势投资策略时,具体方法有: ①根据个股相对涨跌幅度来进行投资机会的分析。 股票价格趋势是不可忽略 的一项投资分析要素, 因为市场的变化会领先于投资者对市场的认识, 而股价趋 势是对部分未知或者隐含信息的提示, 能够作 为提醒投资机会与投资错误的依 据。 本基金的具体应用方法如下: 本基金将相对涨跌幅度作为判断价格变化趋势 的指标, 凡是相对涨跌幅度处于行业内前1/4 的公司都将作为价格趋势良好的公 司进入基金趋势投资选股的范围, 在此基础上再进行公司 基本面分析, 并构建本 基金的趋势投资组合。 ②根据动量策略, 来进行短期热点机会的把握。 国内和国际市场经验均表明, 个股股价走势在短期具有连续性:美国股票市场以 3 至 12 个月为间隔所构造的 股票组合的中间呈连续性, 即中间价格具有向某一方向连续的动量效应; 而中国 股票市场存在强者恒强、弱者恒弱的现象,时间周期在 3-24 周。本基金将适当 运用动量策略捕捉一些短期 的投资机会 。 (4)价值反转策略 价值反转策略是通过寻找价值被深度低估的股票进行投资, 以谋求反转所获 得的超额收益。通过 “自下而上” 的深入公司 分析,运用多种指标 如 PE 、PB、 PEG 、PS、EV/EBITDA 等进行 相对估值,通 过 与同行业公司以及 国际可比公司进 行估值比较,找出其中价值被深度低估的公司。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119 根据市场有效性原理, 当某一种投资策略受到投资者的过度追捧时运用该种 策略进行投资的有效性就会相对下降。 为了 避免或减少单一投资策略在不同市场 情形下的适应性弊端 , 本基金 通过 多维度 “策 略雷达” 对每种投资策略在当前情 况下进行适应性评估, 捕捉各种投资策略中具备比较价值优势的股票 , 以此为基 础构建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的债券品种包括 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据、 地方 政府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可转换债券及可分离转债、 中期票据、 资产支持证券、 次级债和债 券回购等债券品种 。 综合考虑宏观经济运行状况、 金融市场环境及利率走势, 采 取至上而下和至下而上结合的投资策略积极 选择和 配置债券 资产。 本基金在具体债券组合构建时 , 以利率预期策略 、 类属资产配置和久期 策略 为主, 以 品种选择策略、 收益率利差策略 和债券置换策略为辅, 在控制利率风险、 信用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的基础上, 构建能获取 长期、 稳定收益的固定收益类投 资组合。 (1)利率预期策略 首先根据对国内外经济形势的预测, 分析市场投资环境的变化趋势, 重 点关 注利率趋势变化。 通过全面分析宏观经济、 货 币政策与财政政策、 物价水平变化 趋势等因素,对利率走势形成合理预期。 (2)类属资产配置 在类属资产配置层次, 根据市场和类属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 在判断各类属 的利率期限结构与交易活跃的国家信用 等级短 期券利率期限结构应具有的合理 利差水平基础上, 将市场细分为交易所国债、 交易所企业债、 银行间国债、 银行 间金融债等子市场。 结合各类属资产的市场容量、 信用等级和流动性特点, 在此 基础上运用修正的均 值- 方差等模型 ,对投资 组合类属资产进行最 优化配置和调 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 (3)久期策略 根据对利率期限结构变化的预判, 对债券组合的久期和持仓结构制定相应的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120 调整方案, 以降低可能的利率变化给组合带来的损失。 具体久期目标的确定将视 利率期限结构变化方向而定, 例如在预计利率期限结构可能变的更加陡峭时, 不 久的将来长期债券的价格可能会由于长期利率的上升而下跌, 短期债券的价格可 能会由于短期利率的下降而上涨, 因此可制定适量降低组合久期的目标, 增加对 短期债券的投资,同时减少对长期债券的投资。 在上述基础上利用债券定价技术, 进行个券选择, 选择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 资,获取超额的投资收益。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权证的投资作为提高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的辅助手段。 根据权证对应 公司基本面研究成果确定权证的合理估值,发现市场对股票权证的非理性定价; 利用权证衍生工具的特性, 通过权证与证券的组合投资, 来达到改善组合风险收 益特征的目的。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时机和数量的决策建 立在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 判断和组合风险收益分析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宏观经济因素、 政策及法 规因素和资本市场因素, 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 确定投资时机。 基金管理人 将结 合股票投资的总体规模, 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限定和要求, 确定参与股指期货 交易的投资比例。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运用股指 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 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如大额申购赎回等; 利用 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基金管理人 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前 将建立股指期货投资决策部门或小组, 负 责股指期货的投资管理的相关事项, 同时针对股指期货投资管理制定投资决策流 程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若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 基金管理人期货投资管理从其最新规定 , 以符 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121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决策依据 以《基金法》 、基金 合同、公司章 程等有关法 律法规为决策依据, 并以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 2、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 投资研究部根据自身以及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 构建股票备选库、 精选库,对拟投资对象进行持续跟踪调研,并提供个股、债券决策支持。 (3)基金经理根据 投资决策委员 会的投资战 略,结合投资研究部 对证券市 场、 上市公司、 投资时机的分析, 拟订所辖基金的具体投资计划, 包括: 资产配 置、 行业配置、重仓个股投资方案。 (4)投资决策委员 会对基金经理 提交的方案 进行论证分析,并形 成决策纪 要。 (5)根据决策纪要 ,基金经理小 组构造具体 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 案,交由 集中交易室执行。 (6)集中交易室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 (7)基金绩效评估 岗及风险管理 岗定期进行 基金绩效评估,并向 投资决策 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8)风险管理委员 会对识别、防 范、控制基 金运作各个环节的风 险全面负 责, 尤其重点关注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状况; 基金绩效评估岗及风险管理岗重点 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的市场风 险和流动性风险。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60% + 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40%。 本基金采用沪深 300 指数和中证全 债指数作 为业绩比较基准主 要基于以下 原因: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122 1) 沪深300 指数是沪深证券交易所 于2005 年 4 月8 日联合发布 , 现由中证 指数有限公司负责日常维护和运营。 沪深300 指数编制目标是反映中国证券市场 股票价格变动的概貌和运行状况, 并能够作为投资业绩的评价标准。 该指数的成 分股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覆盖了沪深市场 60%左右的市值,是中国 A 股市场中代表性强、 流动性高、 可投资性大的 股票组合, 能够反映A 股市场总体 发展趋势。 2)中证全债指数是 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为综合 反映沪深证券交易所 和银行间 债券市场价格变动趋势,为债券投资者 提供投 资分析工具和业绩评价基准,于 2007 年 12 月 17 日正式发布中证全债指数(简称“中证全债” ) 。该指数从沪深 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挑选国债、 金融债及企业债组成样本券, 最大限度地涵盖了 中国固定收益市场可供投资的产品, 已成为广受投资者认可的投资中国固定收益 市场的基准指标。 3 ) 本 基 金 为 混合 型 基 金 , 通 常 状 况 下 基 金 在 运 作 过 程 中 股 票 资 产 将 在 30%-80%范围内调整, 中 长期可能的股 票仓位 平均在 60%左右 。权 益类资产和固 定收益类资产对应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权重分别是60%和40%。 因此,沪深300 指数和中证全债指数是衡量本 基金投资业绩的理想基准。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 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 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和债券型 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123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买 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 ,由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2)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总和,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范 围 为 30%-80%,除股票外的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20%-70%; (4)本基金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5)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 买入权 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7)本基金持有的 同一(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 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124 (9)本基金财产参 与股票发行申 购,所申报 的金额不 得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债 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权证、 资产支持 证券、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1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 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 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 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4)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 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交易账户 开立、清算、估值、交割 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3、若将来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发生修改或变更,致 使本款前 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 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 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六、 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方法 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 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 允价值。 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125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 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 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 市价 (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的 ,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 收盘价 )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实 行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 的 ,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 确定公允价 值。 (3)交易所上市未 实行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的 ,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按有 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值 ; 估值日无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126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 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 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 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定期 的股票,同 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 后,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 有的配股权 ,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的债 券、资产支 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 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个以 上市场交易 的,按债券所处的市 场分别估 值。 6、金融衍生品的估值 (1)上市流通金融 衍生品按估值 日其所在证 券交易所的结算价估 值;估值 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2)未上市金融衍 生品按成本价 估值,如成 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 值,则采 用估值模型确定公允价值。 。 7、如有确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 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如有新 增事项,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127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 ,基 金管理人计算 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 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 《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双方认可的方式发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进行 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 值导致基金份 额净值小数 点后三位(含第三位 )内发生 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128 2、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将采 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 金财产估 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3、关于差错处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或代理销售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差错的责任人 ( “差错责任方” ) 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 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 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①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方已 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 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 差错已得到更正。 ② 差错责任方对有 关当事人的直 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 对因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③ 因差错而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129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 的 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已 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④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⑤ 差错责任方拒绝 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 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 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并有权要求赔偿或补偿由此 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 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 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责任方追偿。 ⑥ 如果差错责任方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 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差错责任方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 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⑦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① 查明差错发生的 原因,列明所 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 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②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③ 根据差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人协 商的方法由 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 损失; ④ 根据差错处理的 方法,需要修 改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⑤ 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基金 份额净值计 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130 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 达 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并同 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7 项条款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 基金合同解除 和终止的事 由、程序以 及基金财 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 及法律法规规 定或本合同 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 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 律法规发生变 动并属于本 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 行修改的 情形, 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而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职责 终止,在六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131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行使请求给 付报酬、从 基 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 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法律法 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 关规定组 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 组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 组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部 审计,聘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 分配。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132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2) 、 (3)项规定清 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 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八、 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 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 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 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 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 人继续履行。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133 九、 基金合同存放 地及查阅方 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 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 金合同 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 准。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1-5-134 二十 二 、基 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 摘要 一、 托管协议的 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 名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第八层 法定代表人:杨秀丽 成立日期:2011 年1 月7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0 】1917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0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 肖钢 成立时间: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135 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 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 险箱服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汇兑换; 国际结算; 同业外汇拆 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 担保; 结汇、 售汇; 发行和代理发 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 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 代理国外信 用卡的发行及付款; 资 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国际贵金属买卖; 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 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 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管理人 之间的业务 监督、核 查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 资的股票 库、 债券库 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的变化, 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 及时通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2)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总和,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范 围 为 30%-80%,除股票外的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20%-70%; (4)本基金进 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136 (5)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买入权 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7)本基金持有的 同一(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 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财产参 与股票发行申 购,所申报 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债 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权证、 资产支持 证券、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12)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 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 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4)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 资限制。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137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 公司管理基金所持有的单只流通受限证券数量 与公司管理基金所持有的可 在二级市场交易的该证券数量之和与该证券总股本 (发行后) 之比不得超过 10%; 投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合计总市值,不能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投资单个上市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 的市值,不 能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5%;参 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 中签持有并在锁定期内的总市值, 不能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基金投资的非公开发行证券必须已获得中国证监会批 准, 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 开发行证券; 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 锁定期不明确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投资于锁定期在1 年以上的流通受限证券。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3、对基金禁止从事 的关联交易进 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相互 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基金管理人 应及 时 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其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 交易对手 库, 交易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 实力雄厚、 信用等级高的交 易对手组成。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 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 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 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 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 评估,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在具体的交易中, 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 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如投资银行 存款,基金管 理人应根据 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7、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138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复核。 (三) 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一) 、 (二) 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 《基金 合同》 及本协议 的约定,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并改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令 违反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及本协议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 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 基金合同》 、本协议 约定的,应当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限 于: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的业 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 期内,在不违 反公平、合 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 金托管人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 行本 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 基金托管人擅 自挪用基金 财产、未对基金财产 实行分账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139 管理、 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 本协议有 关规定时,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 理人发出 回函并改正。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 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管 理人的核查 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三、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 全保管基金财 产,未经基 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 指令或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另有 规定,不 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 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 托管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别 设置账户,确保基金 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 基金管理人宣 布停止募集 时,募集的基金份额 总额、基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 事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进行验资,并出具验 资报告,出具 的验资报告 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 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140 2、基金管理人应将 属于本基金财 产的全部资 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 处为本基 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 基金的名义开 设本基金的 银行账户。本基金的 银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 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 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 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 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 保管和使用。 基金管理人应派专人 协助办理开户事宜。 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 关信息变更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 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五)基金证券账户 、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 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 代表本基金, 以基金托管 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 式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 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 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 身法 人名义在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 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141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 效日之后,本 基金被允许 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 的,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 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 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 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 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 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 年。 四、 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 指基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债 后的价值。基金份额 净值是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 开放日对基金 财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 合《基 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142 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 并 以约定的方式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并在 以约定的 方式 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 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 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 基金财产 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 与基 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估值违 反《基金合同》订明 的估值方 法、 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 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 值导致基金份 额净值小数 点后三位(含第三位 )内发生 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当基金 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 时并及时进行 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的任 何基金净值 数据错误,导致该基 金财产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 净值数据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 据也不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 如果上述 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 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 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 利。 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 则双 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143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 的复核结果与 基金管理人 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 ,且双方 经协商未能达 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登 记与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 年度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 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 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 管费给予补偿。 六、 争议解决方式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144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 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 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 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 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 本协议的当事人 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七、 托管协议的修 改 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 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145 二十 三 、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 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基金交易记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 中心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 求提交成交确认单。 基金代销机构应根据在代销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 交成交确认单。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对帐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以下方式之一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对账单服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fund.pingan.com)查 阅对账单。 2、一般情况下通过 书面、电子或 短信形式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定期或不 定期对账单。 (四)基金间转换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 定在其所管理的基金间进行 转换,具体实施以有关公告为准。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利用代销机构网点和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 开通) 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 通 过定期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146 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另行公告。 (六)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如果 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 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可拨打 客服电话: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 。 2、互联网站及电子信箱 公司网址:www.fund.pingan.com 电子信箱:fundservice@pingan.com.cn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147 二十四、其 他应披露 事项 (一)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二) 最近半年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何处 罚。 (三)2015 年5 月29 日 至2015 年11 月28 日 发布的公告: 1、2015 年 6 月 5 日, 平安大华旗下基 金关于 新增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 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 2、2015 年 6 月 11 日,平安大华旗下基金关于新增一路财富(北京)信息 科技有限公司为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 3、2015 年 6 月 19 日,平安大华旗下基金关于新增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 公司为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 4、2015 年 6 月 19 日,平安大华旗下基金关于新增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为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 5、2015 年 7 月 1 日, 平安大华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2015 年 6 月30 日基金净 值公告 ; 6、2015 年 7 月 10 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估值调整 的公告 ; 7、2015 年 7 月 11 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估值调整 的公告 ; 8、2015 年 7 月 14 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估值调整 的公告 ; 9、2015 年 7 月 20 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增财基金为销售机构及开通转换和定投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10、2015 年 7 月20 日,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平安证券申 购与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148 11、2015 年 7 月28 日,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估值调整 的公告 ; 12、2015 年 8 月21 日,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估值调整 的公告 ; 13、2015 年 8 月24 日, 平安大华旗下基金关 于新增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 公司为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 14、2015 年 8 月25 日,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参加天天基金网费 率优惠的公告 ; 15、2015 年 8 月 25 日,平安大华策略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半 年度报告 摘要 ; 16、2015 年 8 月 25 日,平安大华策略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半 年度报告 ; 17、2015 年 8 月28 日,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开源证券为销售机构及开通转换和定投业务的公告 ; 18、2015 年 9 月 1 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19、2015 年 9 月 8 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中金公司为销售机构及开通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20、2015 年 9 月10 日, 平安大华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为销售机构及开通转 换和定 投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 21、2015 年 9 月16 日,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恒泰证券为销售机构及开通转换和定投业务的公告 ; 22、2015 年 9 月18 日,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149 23、2015 年 9 月23 日,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销售 机构及 开通转换和定投业务并参与 其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24、2015 年 9 月23 日,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兴业银行为销售机构及开通转换和定投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25、2015 年 9 月24 日,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天风证券为销售机构及开通转换和定投业务的公告 ; 26、2015 年 10 月 22 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估值调 整的公告 ; 27、2015 年10 月27 日, 平安大华策略先锋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3 季度报告 ; 28、2015 年 10 月 29 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 告 ; 29、2015 年11 月 3 日, 关于平安大华策略先 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因直销 系统升级暂停直销渠道申购、定投、赎回、转换业务的公告 ; 30、2015 年11 月 6 日,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 及开通 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31、2015 年11 月 7 日,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估值调整 的公告 ; 32、2015 年 11 月 10 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 增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及 开通转 换和定投业务并参与 其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 33、2015 年 11 月 23 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 增国金证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 34、2015 年 11 月 26 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估值调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150 整的公告 ; 35、2015 年 11 月 26 日,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 增第一创业证券为销售机构及开通转换 和定投 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 (四) 《招募说明书 》与本次更新 的招募说明 书内容若有不一致之 处,以本 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为准。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151 二十五 、 对 招募说明 书更新部 分的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 2012 年 4 月 16 日 公布的 《平安大华策略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进行了更新, 并根 据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经营活动进行了内容补充和更新, 主要更新 的内容如下: 1、根据最新 资料,更新了“ 三、基金管理人 ”部分; 2、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四、基金托管人”部分; 3、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 4、 “十一、基 金的 投资”中,根 据最新资料, 更新了“ (十二)基 金投资组 合报告”的内容; 5、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十二 、基金的业绩”内容; 6、 在 “二十四、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部分, 披露 了2015 年 5 月29 日至2015 年11 月28 日 期间涉及本基金的公告; 7、根据最新情况,更新了“二十五、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152 二十六 、招 募说明书 的存放及 查阅方 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注册登记机 构、 基金销售机构处, 投资者 可在营业时间免 费查阅。 基金 投资者 在支付工本费 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招募说明书的 复印件。 对 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 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 直接登录 基金管理 人的网站(www.fund.pingan.com)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期) 153 二十七 、备 查文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 平安大华策略先锋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 平安大华策略先锋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3、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4、《 平安大华策略先锋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5、关于申请募集 平安大 华策略先锋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1 月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