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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领先(519669)

银河领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1月)查看PDF公告

 
 
 
 
 
 
 
 
银河领先债 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银河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兴业银行 股 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2 年9 月4 日 《关于核准 银河领先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2】1192 号)的核准, 进行募 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银河领先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 招募说明书”或“ 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 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 ,但 中国证 监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核 准,并 不表 明其 对本基金 的 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 或申购) 本基金时应 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投资于 证券 市场,基金 净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波 动等因 素产 生波 动,投 资者在 投资本 基金前, 需充分 了解本 基金的 产 品特性,并承 担基金 投 资中出 现的 各类风险,包括: 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 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 成的系 统性风 险,个 别 证券特 有的非 系统性 风 险,由 于基金 投资人 连 续大量 赎回 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 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 年 11 月 29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2015 年9 月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原招募 说明 书与本 次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不 一致 的,以 本次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为准。



































银 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 目


录 一、绪








言 ............................................................................................................ 2 二、释








义 ............................................................................................................ 3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0 六、基金的募集 .......................................................................................................... 41 七、基金合同生效 ...................................................................................................... 4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 46 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 .................................................................. 56 十、基金的投资 .......................................................................................................... 56 十 一、基金财产 .......................................................................................................... 68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69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 74 十四、基金的费用 ...................................................................................................... 75 十五、基金税收 .......................................................................................................... 77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7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78 十八、风险揭示 .......................................................................................................... 84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87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9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04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5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7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1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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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公开募集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 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其 他有 关 规定及 《 银 河 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述 了 银河 领先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的 投资 目标、 策略 、风 险、费 率等与 投资 人投 资决策 有关的 必要 事项 ,投资 人在 做出 投 资决 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管理 人承诺 本招 募说明 书不 存在任 何虚 假记载 、误 导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招 募说 明书所 载明 资料申 请募 集的。 本招 募说明 书由 本基 金管理 人解释 。本 基金 管理人 没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其 他 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 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据 基金 合同编 写, 并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当 事人之 间权 利、 义务的 法律文 件。 基金 投资人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金份 额,即 成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其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人 欲了 解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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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 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 银河 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银河 领先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银河领先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银河领先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 释、行 政规 章以 及其他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有约 束力的 决定 、决 议、通知 等 9、 《基金法》 :指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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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5、基 金合 同当事 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束 ,根 据基金 合同 享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依 据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可 投资于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7、机 构投 资者: 指依 法可以 投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境 内合法 登记并 存续 或经 有关政 府部门 批准 设立 并存续 的企业 法人 、事 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投 资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者 和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19、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指 符合 现行有 效的 相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可以 投资 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1、基 金销 售业务 :指 基金管 理人 或销售 机构 宣传推 介基 金,发 售基 金份 额,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赎 回、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投资 等业务 22、销 售机 构:指 银河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条 件, 取得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 并与基 金管理 人签 订了 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 记业 务:指 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具 体内 容包 括投资 人基金 账户 的建 立和管 理、基 金份 额登 记、基 金销售 业务 的确 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登 记机 构:指 办理 登记业 务的 机构。 基金 的登记 机构 为 银河 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或接受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 金账 户:指 登记 机构为 投资 人开立 的、 记录其 持有 的、基 金管 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 金交 易账户 :指 销售机 构为 投资人 开立 的、记 录投 资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办 理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资 等 业务 而 引起本 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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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7、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指基金 募集 达到法 律法 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基 金管理 人向 中国 证监会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完毕 ,并获 得中 国证 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28、基 金合 同终止 日: 指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合同终 止事 由出现 后, 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金份 额发 售之日 起至 发售结 束之 日止的 期间 ,最 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 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 的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 指 《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 范基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登 记方面 的业务 规则 ,由 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 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投 资人根 据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 回: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按基 金合 同规定 的条 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 金转 换: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照基 金合 同和基 金管 理人 届 时有 效公 告规定 的条件 ,申 请将 其持有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某 一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 、且由同一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 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本基金 的不 同销售 机构 之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指投 资人 通过有 关销 售机构 提出 申请, 约定 每期 申购 日 、扣款 金额 及扣 款方式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约 定扣款 日在 投资 人指定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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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 金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额 总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 金收 益:指 基金 投资所 得红 利、股 息、 债券利 息、 买卖证 券价 差、 银行存 款利息 、已 实现 的其他 合法收 入及 因运 用基金 财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用的 节约 46、基 金资 产总值 :指 基金拥 有的 各类有 价证 券、银 行存 款本息 、基 金应 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 金资 产估值 :指 计算评 估 基 金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指 定媒 体:指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用以 进行 信息披 露的 报刊、 互联 网网 站及其他媒体 51、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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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三、基 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基金管理人:银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 世纪大道1568 号 1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 号15 层 法定代表人:许国平 成立日期:2002 年6 月14 日 注册资本:2.0 亿元人民币 电话:(021)38568888 联系人:罗琼 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出资额(万元) 占总股本比例 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10000 50%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2500 12.5% 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 2500 12.5% 首都机场集团公司 2500 12.5%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500 12.5% 合


计 20000 100%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董事长许国平先生, 中共党员, 经济学博士。2014 年4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历任 中国人 民银 行国 际司处 长、东 京代 表处 代表、研 究局调 研员、 金融 稳定 局体改 处处长 ,中 央汇 金投资 有限责 任公 司建 行股权管 理部主 任,中 国银 河投 资管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现任 中国银 河金 融控 股有限责 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董事刘立达先生,中共党员,英国威尔士大学(班戈)金融 MBA 。2014 年 4 月被 选举为 银河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 。现 任中国 银河金 融控 股有 限责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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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司战略发展部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1988 年至 2008 年在中国 人民银行 总行工 作,历 任金 融研 究所国 内金融 研究 室助 理研究 员,研 究局 金融 市场处主 任科员 、 货币政策处副调研员。2008 年6 月进入中国银河金控, 曾任股权管理 运营部总经理、银河保险经纪公司董事。 董事王志强先生, 中共党员, 工商管理硕士。2006 年3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第 二届 董事会 董事, 第三 届董 事会、 第四届 董事 会连 任。历任 上海机 电(集 团) 公司 科长、 处长、 总会 计师 ,上海 久事公 司计 财部 副总,上 海市城 市建设 投资 开发 总公司 计财部 副总 经理 、副总 会计师 等职 。现 任上海市 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副总经理。 董事熊人杰先生, 大学本科学历。2006 年3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第 二届董 事会 董事 ,第三 届董事 会 、 第四 届董事 会连任 。曾 任职 于湖南人 造板厂 进出口 公司 、湖 南省广 电总公 司、 湖南 电广传 媒股份 有限 公司 。现任深 圳市达晨创业投资公司副总裁。 董事唐光明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2011 年 10 月被选举 为银 河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第 三届董 事会董 事, 第四 届董事 会连任 。历 任中 国船舶工 业总公 司综合 计划 司投 资一处 科员, 金飞 民航 经济发 展中心 项目 经理 ,首都机 场集团公司业务经理。现任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副总经理。 董事卢丽平女士, 中共党员, 大学本科学历。2015 年9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第 四届 董事会 董事。 历任 中国 石油天 然气集 团公 司劳 动工资局 劳动组 织处副 处长 、社 会保险 中心副 主任 ,苏 丹大尼 罗河石 油作 业公 司人力资 源部高 级主管 ,中 油国 际(苏 丹)劳 动工 资部 部门经 理,中 国石 油天 然气集团 供公司 人事劳 资部 劳动 组织处 处长、 中国 石油 天然气 集团公 司资 本运 营部专职 董事。 独立董事王福山先生, 大学本科学历, 高级工程师。2002 年6 月被选举为 银河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第一届 董事会 独立 董事 ,第二 届、第 三届 、第 四届董事 会连任 。历任 北京 大学 教师, 国家地 震局 副司 长,中 国人民 保险 公司 部门总经 理,中 国人保 信托 投资 公司副 董事长 ,深 圳阳 光基金 管理公 司董 事长 等职。现 任中国 人寿保险公司巡视员。 独立董事王建宁先生,中共党员,硕士,律师。2015 年 11 月被选举 为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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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河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第 四届董 事会独 立董 事。 历任国 家建设 委员 会干 部,国家 经济委 员会外 事局 干部 ,国家 计划委 员会 工业 经济联 合会国 际部 干部 ,日本野 村证券 株式会 社总 部投 资及咨 询顾问 ,全 国律 协会员 法律助 理, 现任 北京德恒 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独立董事郭田勇先生,2014 年4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中 央财经 大学 金融 学院教 授、博 士生 导师 ,中央 财经大 学中 国银 行业研究 中心主 任。亚 洲开 发银 行高级 顾问、 中国 人民 银行货 币政策 委员 会咨 询专家、 中国银 监会外 聘专 家、 中国支 付清算 协会 互联 网金融 专家委 员会 委员 、中国国 际金融学会理事。 独立董事李笑明先生, 中共党员, 经济师。2014 年4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 主 任;国 家外汇 管理 局办 公室副 主任、 主任 ;中 央汇金 投资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中再保、国开行董事。 监事长 李立生 先生 ,中 共党员 ,硕士 研究 生学 历。历 任建设 部标 准定 额研 究所助 理研究 员, 中国 华融信 托投资 公司 证券 总部研 究发展 部副 经理 ,中国银 河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研 究中心 综合研 究部 副经 理,银 河基金 管 理 有限 公司筹备 组成员 ,银河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研究 部总 监、 基金管 理部总 监、 基金 经理、金 融工程部总监、产品规划部总监、督察长等职。 监事朱 洪先生 ,中 共党 员,经 济学硕 士, 高级 经济师 。历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华融信 托投资 公司 华东 分部总 经理、 远东 房地 产公司 总经理 ;银 河证 券上海总 部党委 书记、 总经 理、 公司纪 检委员 ;亚 洲证 券(银 河证券 党委 派任 )总裁、 党委书 记;银 河保 险经 纪公司 总经理 、董 事长 等职, 现任中 国银 河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 监事赵斌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2015 年 11 月被选举为银 河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第 四届 监事会 监事。 先后 任职 于北京 城建华 城监 理公 司、银河 证券有限公司。现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副总经理陈勇先生 (代为履行总经理职务) , 中共党员, 大学本科学历。 历 任哈尔滨证券公司友谊路证券交易营业部电脑部经理、 和平路营业部副总经理, 联合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哈尔滨 和平路 营业 部总 经理、 联合证 券公 司投 资银行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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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部高级经理,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办公室秘书处副处长、 处长、 (党 委办公 室)副 主任 ,中 国银河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总裁 办公室 (党 委办 公室)副 主任( 主持工 作) , 期 间任北 京证券 业协会 秘 书长( 兼), 中国银 河 金融控 股有 限责任公司战略发展部执 行总经理, 现兼任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 原总经 理尤象 都先 生因 个人原 因辞职 ,经 公司 第四届 董事会 审议 通过 ,由 副总经理陈勇先生代为履行总经理职务。该事项已经于 2015 年 8 月 21 日对外 公告。 督察长 董伯儒 先生 ,中 共党员 ,博士 研究 生学 历。历 任中国 东方 信托 投资 公司经 理,中 国银 河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基 金部 高级经 理,银 河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支持保障部总监等职。现兼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总监。 2、本基金基金经理 韩晶先生, 中共党员, 本科学历,13 年证券从业经历, 先后就职于中国民 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 券营业部、固定收益部,期间从事交易清算、产品 设计、 投资管理等工作。2008 年6 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从事固定收 益产品研究工作,历任债券经理助理、债券经理。2010 年1 月至2013 年3 月 担任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1 年8 月起担任银河银信添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2 年11 月起担任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7 月起担任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4 月起担任银河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6 月起 担任银河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现任固定收益部总监 助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副总经 理陈 勇先生 (代 为履行 总经 理职务 ) , 总经理 助理 兼固定 收益 部总 监索峰 先生, 总经 理助 理兼股 票投资 部总 监钱 睿南先 生,总 经理 助理 兼市场部 总监兼 战略规 划部 总监 吴磊先 生,研 究部 总监 刘风华 女士, 股票 投资 部副总监 王培先 生,股 票投 资部 基金经 理张杨 先生 ,股 票投资 部基金 经理 神玉 飞先生, 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韩晶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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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上述人员之间均无亲属关系。 (三)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 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 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保 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得 泄露 基金投 资计 划、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金 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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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分配收益; 16、 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 基金 管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行 使诉 讼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组 织并 参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 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 金托 管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 临解 散、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 照法 律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资 公司 行使股 东权 利,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券 所产生 的权 利, 不谋求 对上市 公司 的控 股和直接 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四)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 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建立健全 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其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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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 法规、 规 章及行业规范,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 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者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倒仓等 手段 操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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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5)向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五) 基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敬业、 诚信和谨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协助、接受委托 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为 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 券交 易,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 不 违反 现行 有 效法律 、 法 规、 规章 、 基金合 同 和 中国 证监 会 的有关 规 定 , 不泄 露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有 关 证券 、基 金的 商 业秘 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 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 基金 管理人 内部控 制制 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包括内控架构体系、 管理制度体系和风险定 位管理系统等。 其中, 内控架构体系分成员工自律、 各部门内设风险经理的监督 和检查、 总经理领导下的监察部的监督和检查、 董事会领导下的专门委员会及督 察长办公室的监督和指导等四个层次。 与此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个多层次的管理制度体系来加强和完善内 部风险控制, 包括公司章程、 内部控制指引、 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管理暂行 办法 与业务手册等五个层次; 风险定位管理系统则是在分析公司业务和流程中的风险 点、 评估风险的大小和等级、 针对潜在风险点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等基础上形成 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国内外市场形势的变化, 对内部风险控 制体系进行及时的修整和完善。 基金管理人依据内部控制指引制定了监察稽核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人力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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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源管理制度等基本制度和一系列部门规章制度、业务操作程序与风险控制措施, 从而进一步防范风险, 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 施。 1、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管理人在董事会专门设立了合规审查与 风险控制委员会, 并下设督察长 办公室作为其常设机构, 负责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审查, 指导公司监察部 的日常工作。 督察长可列席公司的任何会议, 每 季出具独立的监察稽核报告, 分 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及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如发现有重大违规违法行为, 督察长将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及公司董事长报告。 2、财务管理制度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公 司 财 务 管 理 与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严 格 区 分 。 公 司 财 务 管 理 主 要 通过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会计政策、 制度和准则, 如实、 准确地反映公司各项业务 活动及成本开支情况。 与此同时, 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基金会 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 计岗位工作手册, 根据全面性、 独立性、 相互制约等原则针对各个风险点建立起 了严密的基金会计控制系统。 3、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是规范公司员工行为、 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提高 员工素质和工作效率、保护员工的正当权利、促进公司发展的制度基础。为此,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整套科学化、 标准化的聘用、 培训、 考评、 晋升及淘汰制度 体系,提高员工业务与道德素质,努力塑造出业内一流的员工队伍。 4、投资控制制度 (1)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 配置比例, 基金经理小 组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 负责确定与实施投资 策略、 进行具体的证券选择、 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 中央交易室 交易员负责交易执行; (2)投资决策权限控制。基金经理小组对单只证券投资超过一定比例的,须 提交书面报告,经投资总监或投资决策委员会(视投资比例而定)批准后才能执 行; (3)警示性控制。中央交易室对有问题的交易指令进行预警,并在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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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将达到法规和公司规定的比例限制时进行预警。 对投资比 例的预警是通过交易系统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 在达到接近限制比例 前的某一数值时, 系 统自动预警, 中央交易室及时向基金经理小组反馈预警情况; (4)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禁止行为,制定证券投资限 制表,包括受限制的证券和受限制的行为(如反向交易、对敲和单只证券投资的 一定比例等)。基金经理小组构建组合时不能突破这些限制,同时中央交易室对 此进行监控,通过预先的设定,交易系统能对这些情况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5)一致性控制。对基金经理小组下达的投资交易指令、交易员输入交易系 统的交易指令和基金会计成交回报进行一致性复核,确保交易指令得到准确执 行; (6)多重监控和反馈。 中央交易室对投 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包括上述警示性 控制和禁止性控制) 。中央交易室本身同时受基金经理小组及监察稽核的双重监 控:基金经理小组监控交易指令的正确执行;监察稽核部门监控有问题的交易。 5、会计控制制度 (1)具有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和会计核算业务的操作及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 务有章可循; (2)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双人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 相关业务的相互核查监督制度; (3)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 理制度; (4)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6、技术系统控制 制度 为保证 技术 系统的 安全 稳定运 行, 公司对 硬件 设备的 安全 运行、 数据 传输 与网络 安全管 理、 软硬 件的维 护、数 据的 备份 、信息 技术人 员操 作管 理、危机 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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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四、基 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路154 号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注册日 期:1988 年7 月20 日 注册资 本:190.52 亿 元人 民币 托管部 门联 系人 :周频 电话:021-62677777-212017 传真:021-62159217 兴业银行成 立于1988 年8 月 ,是经国务 院、中 国人民 银行批准成 立的首 批股份 制商业银 行之一 , 总行 设在 福建省 福州市 , 注册 资本190.52 亿元 。 开 业二 十多 年来 , 兴业银 行始 终坚 持“真 诚服 务, 相伴 成长 ”的经 营理 念, 致力 于为 客户提 供全 面、 优质 、高 效的金 融服 务 。 截至2014 年12月31 日,兴 业银行资产 总额达4.41 万 亿元,股东 权益2579.34 亿 元,全年实 现 归属于 母公 司股 东的 净利 润471.38亿元。2014 年 兴 业银行 市场 地位 和品 牌形 象稳步 提升 , 稳 居全球银行50强( 英国《 银行家》杂 志排名 )、世 界企业500 强(美 国《财 富 》杂志排名 ) 和全 球 上市 企业200 强( 美 国《福 布斯 》杂 志排 名) 行列。 2.主 要人 员情 况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行设资 产托 管部 , 下 设综 合 管理处 、 市 场处、 委托 资产 管理处 、 科技支 持处 、 稽核 监察处 、 运 营管 理处 、 期 货业 务 管理处 、 期货 存管 结算处 和养老 金管 理中 心等处 室, 共有 员工90 余 人,业 务岗 位人 员均 具有 基金从 业资 格。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于2005 年4 月26 日取 得基 金托 管资格 。基 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号 : 证监基 金字[2005]74 号。 截 止2015 年9 月30 日, 兴 业银 行已托 管开 放式 基金53只 , 托管 基金 财产规 模2093.37 亿 元。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目 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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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行业 监管 规章和 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守法 经 营、规 范运 作、 严格 监察 ,确保 业务 的稳 健运 行, 保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完整 ,确保 有关 信 息的真 实、 准确 、完 整、 及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兴业银 行基 金托 管业 务内 部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兴 业银行 风险 管理 部 、 法 律与 合规部 、 审计部 、 资 产托 管部 内设 稽核监 察处 及资 产托 管部 各业务 处室 共同 组成 。 总 行风险 管理 部、 法律与 合规 部、 审计 部对 托管业 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指导 和监 督; 资产 托管 部内设 独立 、 专职的 稽核 监察 处, 配备 了专职 内控 监督 人员 负责 托管业 务的 内控 监督 工作 ,具有 独立 行 使监督 稽核 工作 职权 和能 力。各 业务 处室 在各 自职 责范围 内实 施具 体的 风险 控制措 施。 3.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 ) 全 面性 原则 : 风险 控 制必须 覆盖 基金 托管 部的 所有处 室和 岗位 , 渗透 各 项业务 过 程和业 务环 节; 风险 控制 责任应 落实 到每 一业 务部 门和业 务岗 位, 每位 员工 对自己 岗位 职 责范围 内的 风险 负责 。 (2 ) 独 立性 原则 : 资产 托 管部设 立独 立的 稽核 监察 处, 该处 室保 持高 度的 独 立性和 权 威性, 负责 对托 管业 务风 险控制 工作 进行 指导 和监 督。 (3 ) 相 互制 约原 则 : 各 处 室在内 部组 织结 构的 设计 上要形 成一 种相 互制 约的 机制 , 建 立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 衡体 系。 (4 ) 定 性和 定量 相结 合原 则: 建立 完备 的风 险管 理 指标体 系 , 使 风险 管理 更 具客观 性 和操作 性。 (5 ) 防 火墙 原则 : 托管 部 自身财 务与 基金 财务 严格 分开 ; 托 管业 务日 常操 作 部门与 行 政、研 发和 营销 等部 门严 格分离 。 (6) 有效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体系 同所 处的 环境 相适 应,以 合理 的成 本实 现内 控目标 , 内部制 度的 制订 应当 具有 前瞻性 ,并 应当 根据 国家 政策、 法律 及经 营管 理的 需要, 适时 进 行相应 修改 和完 善; 内部 控制应 当具 有高 度的 权威 性,任 何人 不得 拥有 不受 内部 控 制约 束 的权力 ,内 部控 制存 在的 问题应 当能 够得 到及 时反 馈和纠 正。 (7)审慎性 原则: 内控与 风险管理必 须以防 范风险 ,审慎经营 ,保证 托管资 产的安全 与完整 为出 发点 ; 托管业 务经营 管理 必须 按照 “内 控优先 ” 的原 则, 在新 设 机构或 新增 业务 时,做 到先 期完 成相 关制 度建设 。 (8)责任追 究原则 :各业 务环节都应 有明确 的责任 人,并按规 定对违 反制度 的直接责 任人以 及对 负有 领导 责任 的主管 领导 进行 问责 。 4.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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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1)制度建 设:建 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 责、科 学的业 务流程、详 细的操 作手册 、严格的 人员行 为规 范等 一系 列规 章制度 。 (2)建 立 健全 的组 织管 理 结构: 前后 台分 离, 不同 部门、 岗位 相互 牵制 。 (3)风险识 别与评 估:稽 核监察处指 导业务 处室进 行风险识别 、评估 ,制定 并实施风 险控制 措施 。 (4) 相对 独立 的业 务操 作 空间: 业务 操作 区相 对独 立,实 施门 禁管 理和 音像 监控。 (5)人员管 理:进 行定期 的业务与职 业道德 培训, 使员工树立 风险防 范与控 制理念, 并签订 承诺 书。 (6) 应急 预案 :制 定完 备 的《应 急预 案》 ,并 组织 员 工定期 演练 ;建 立异 地灾 备中心 , 保证业 务不 中断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基金托 管人 负有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行使 监督 权的职 责 。 根 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的投资对 象和范围 、投资 组合比例 、投 资限制 、 费用 的计 提和支 付方式 、 基金 会计 核算 、 基金资 产估 值和 基金 净值 的计算 、 收益 分 配、申 购赎 回以 及其 他有 关基金 投资 和运 作的 事项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业务 监督、 核查 。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反《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基金合同 和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的 行为 , 应及 时以 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 在 限期 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复 查,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立 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 ,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 行,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和 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 应 当立 即 通知 基 金管 理人 , 并及 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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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五、相 关服务机构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15 层 法定代表人:许国平 网址:www.galaxyasset.com (支持网上交易)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 直销业务电话:(021)38568981/ 38568507


传真交易电话:(021)38568985 联系人:郑夫桦、张鸿 、赵冉


(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西街 6 号院A-F 座三层(邮编:100045) 电话: (010)56086900 传真: (010)56086939 联系人:孙妍 (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 1 号锦绣联合商务大厦 25 楼2515 室(邮 编:510075) 电话: (020)37602205 传真: (020)37602384 联系人:史忠民 (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 206 号 电话: (0451)82812867 传真: (0451)82812869 联系人:崔勇 (5)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 京分公司 地址:南京市太平南路 1 号新世纪广场 B 座805 室(邮编:210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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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电话: (025)84671299 传真: (025)84523725 联系人:李晓舟 (6)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西路 17 号赛格景苑 2 楼(邮编:518048 ) 电话: (0755)82707511 传真: (0755)82707599 联系人:史忠民 2 、 场外 代 销 机 构 : (1)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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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网址:www.bankcomm.com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傅育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7)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8)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9)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南城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客户服务电话: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0)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湖滨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世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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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58-8888 网址:www.xmbankonline.com (1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A 座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12)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林复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400(全国) 96400( 江苏) 网站:www.njcb.com.cn (1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 (010)66568990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齐晓燕 客户服务热线: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5)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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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林洁茹 客户服务电话: (020)961303 网址: www.gzs.com.cn (16)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人:陆涛 电话: (0755)83025666 传真: (0755)83025625 联系人:蒋浩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n


(17)华龙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 (0931)4890208 传真: (0931)4890628 联系人:邓鹏怡 客户服务电话:96668、4006898888 网址:www.hlzqgs.com (1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30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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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9)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刘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20)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街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66 传真:(010)66045500 联系人:林爽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jijin.txsec.com (21)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6 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肖婷 客户服务电话: (010)6505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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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网址:www.cicc.com.cn (22)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40511 联系人:刘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23)中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 (0531)68889155 传真: (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 www.newone.com.cn (2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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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传真: (021)22169134 联系人: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2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 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27)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胡运钊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 (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或95579 网址:www.95579.com (28)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黄莹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29)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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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0)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 (021)38676767 传真: (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祺、朱雅崴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31)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1 栋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 (0755)82825551 传真: (0755)82558355 联系人:朱贤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32)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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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电话: (0791)6768763 传真: (0791)6789414 联系人:余雅娜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scstock.com


(33)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 楼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 (0755)83709350 传真: (0755)83700205 联系人:牛孟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34)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人代表:雷杰


电话:(010)57398059 传真:(010)57398058 联系人 :刘 丹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35)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 (0591)87841160 传真: (0591)87841150 联系人:张宗瑞 客户服务电话: (0591)96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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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网址:www.hfzq.com.cn (36)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 (021)68767981 联系人:罗芳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37)华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联系人:甘霖 客户服务电话:96518(安徽) ,4008096518 (全国) 网址:www.hazq.com


(38)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住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联系人:沈刚 客户服务热线: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39)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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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 (0351)8686703 传真: (0351)8686619 联系人:张治国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40)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 (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41)平安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 (0755)22626391 传真: (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联系人:郑舒丽 网址: www.pingan.com (4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20 层经纪业务管理部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电话: (010)84683893


传真: (010)84685560 联系人:陈忠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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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网址:www.cs.ecitic.com (43)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20 层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1 号楼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 (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44)东海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 延陵西路23 号投资广场 18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 (021)50498851 联系人:王一彦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 www.longone.com.cn


(45)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 (025)83290979;( 0755)82569143 传真: (025)84579763;( 0755)82492962 联系人:孔晓君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46)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杭州市解放路 111 号金钱大厦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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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电话: (0571)87925129 传真: (0571)87828042 联系人:徐轶清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336(上海地区 962336) 网址:www.ctsec.com (47)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 (021)68778075 传真: (021)68777723 联系人:汪明丽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8)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18 、19、36、38、41 和42 楼 法定代表人:林治海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 www.gf.com.cn (49)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 层 法定代表人:徐勇力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联系人:汤漫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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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50)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 安岩岩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51)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 、02、03、05、11、12 、13、15、16、18、19、20、21、 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 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95532 (52)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 26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崔国良


电话:0755-25832852


传真:0755-8248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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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客服服务电话:4008881888


(53)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54)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3、第三方独立销售机构 (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浦东新区峨山路 613 号6 幢551 室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 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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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 网址: www.howbuy.com (3)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江南大道 3588 号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4)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或 www.jjmmw.com (5)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128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6)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02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广场 18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021-20835588 网址:licaike.hexun.com (7)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魏争





电话:010-57418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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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传真:010-57569671


网址:www.niuji.net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5095 (8)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企大厦 C 座9 层 法定代表人:马令海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7771 网址:t.jrj.com.cn (9)北京万银财 富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3201 内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5 号楼3201 内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10)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11)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702 室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12)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989 号中达广场 201 室 法定代表人:盛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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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客户服务电话:400-067-6266 网址: www. leadfund.com.cn (13)日发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大厦 1307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大厦1307 室 法定代表人:周泉恭 客户服务电话:021-61600500 网址: www.rffund.com (14)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梅路 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 7 层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址: fund.bundtrade.com (15)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658 弄 2 号楼B 座6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0-466-788 网址: www.91fund.com.cn (16)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 民建大厦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17)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16 楼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16 楼B 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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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法定代表人:刘惠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18)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 号保利 国际广场南塔12 楼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19)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20)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 12 号惠恒集团二期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21)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户服务电话:4000-178-000 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22)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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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 B 区4 楼A506 室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 大厦一号楼B 区4 楼A506 室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 网址: www.dtfunds.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要求, 选择 其他符 合要 求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4、场内代销机构: 通过上 海证 券交易 所开 放式基 金销 售系统 办理 开放式 基金 的认购 、申 购、 赎回和 转托管 等业 务的 上海证 券交易 所 会 员。 具体以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最新公布 名单为准。 ( 二) 基金登 记结算 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839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朱立元 ( 三) 律师事 务所 和经办律 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层。 (200120)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823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


孙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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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四) 会计师 事务 所和经办 注册 会计师 : 名称:安 永 华 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住 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长 安 街1 号 东 方 广 场 东 方 经 贸 城 安 永 大 楼16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海市浦东 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0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葛 明 经 办 会 计 师 : 徐 艳 、 蒋 燕 华


电 话 :(021)22288888


传 真 :(021)22280000


联 系 人 : 蒋 燕 华





六、基 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核准文件: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2【1192】号 核准日期:2012 年9 月4 日 ( 一) 基金类 型与 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 债券型基金 2、存续期间:不定期 3、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二) 募集 方式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具 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 本基 金将通过场内、 场外两 种方式向社 会公开 发售。 场外 发售 渠道为 基金管 理人 的直 销机构 及场外 代销 机构 的代销网 点;场 内发售 渠道 为通 过上海 证券交 易所 开放 式基金 销售系 统办 理相 关业务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相关业务公告) 。 通过场 内认 购的基 金份 额登记 在上 海证券 账户 下,通 过场 外认购 的基 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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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额登记 在开放 式基 金账 户下。 两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通过办 理跨 系统 转 托管业 务实现基金份额在两个登记系统、账户之间的转换。 ( 三) 募集对 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定 的可 投资于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个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以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其 他投资者。 ( 四) 募集期 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时间由 基金 管理人与代销机构约定(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 ( 五) 募集场 所 本公司的直销机构 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包括: 直销机 构: 银河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及其北 京分 公司、 深圳 分公司 、广 州分 公司、南京 分公司、哈尔滨分公司、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平台。 场外代 销机构 : 兴 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中国 农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国建 设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 交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 招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北京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东 莞农村 商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广州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金 元证 券股 份有限公 司 、 华龙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 天相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中国 国际金 融有 限公 司、中 山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 泰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招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光 大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海通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长 江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申银万 国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国 泰君安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安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国海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方 正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华福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德邦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华安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国 联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山西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信 达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平安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中 信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东海 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华 泰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财通 证券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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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责任公 司、华 宝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 中信 期货 有限公 司 、上 海利 得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 日发 资产 管理 (上海 )有限 公司 、 上 海汇付 金融服 务有 限公 司 、上海 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 海银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 珠海盈 米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 诺亚正 行( 上海 )基金 销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 深圳富 济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 上海凯 石财 富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 大泰 金石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 。 场内代 销机 构:通过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开放 式基 金销售 系统 办理开 放式 基金 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 会员。 第三方 独立 销售机 构: 上海天 天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上海 好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深 圳众 禄基金 销售 有 限公 司、 上海长量 基金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司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投资 咨询有 限公司 、北 京展 恒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北京万 银财富 投资 有限 公司、浙 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述销 售机 构办理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的具体 情况 和联系 方法 ,请参 见本 基金 之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六) 本基金 的 基 金份额初始 面 值、认 购价 格及计 算公 式、认 购费 用 1、基金份额初始 面值:每份基金份额初始 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2、认购价格: 初始面值 3、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 场内、场外 采用相同的 认购费率,具体如下: 认购金额 认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6% 100 万元(含)-500 万元 0.4%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4、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将采用外扣法计算认购费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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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 初始面值 场外认购的有效份额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 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 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认 购的 有效份 额保 留到整 数位 ,剩余 部分 按每份 基金 的认购 价格 折回 金 额返还投资人,折回金额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 以后的部 份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和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 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 为3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 10,000/(1+0.6%)= 9,940.36 元 认购费用 = 10,000-9,940.36 = 59.64元 认购份额 =(9,940.36+3)/1.00 =9,943.36 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外认购, 则认购份额为 9,943.36 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 内 认 购, 认购份额为9,943 份,其余0.36 份对应 的金额返还给投资人。 5、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 募集期间发生的信 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 七) 投资 人对基 金份额 的认 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具体认购时间安排请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 办理手续: 投资人认购 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 开立基金账户( 已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客户无 需重新开户),然后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投资人 认购 应提交 的文 件和办 理的 手续请 详细 查阅本 基金 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3、认购方式及确认 本基金 认购 采取金 额认 购的方 式。T 日的 申请 是否有 效应 以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 投资人可以自 T+2 日起, 通过其原认购网点 柜台或 本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客 户服 务中心 ,查询 认购 申请 的 受理 情况。 投资 人可 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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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4、认购限制 (1)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已 受理的认购申请 不允许撤 销。 (2) 本基金场外代销机构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按照基金管理人 和代销 机构约 定的 为准 ,场内 认购须 遵守 上海 证券交 易所相 关规 则; 本 基金直 销网点 最低认 购金 额由 基金管 理人制 定和 调整 。详见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发售公 告。 本基金 对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比例或 数量 无上限 ,法律 、 法规或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 八) 首次募 集期 间认购资 金 的 管理和 利息 的处理 方式 基金募 集期 间募集 的资 金只能 存入 专用账 户, 在基金 募集 行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用 。有 效认 购资金 在募集 期所 产生 的利息 折成基 金份 额, 归投资人 所有,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 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七、基 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12 年 11 月29 日正式生效。 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本 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 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 份额持有人 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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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非交易过户与 转托管 ( 一) 基金份 额申 购和赎回 的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赎 回将 通过场 内、 场外两 种方 式进行 。场 外申购 赎回 场所 为基金 管理人 的直 销机 构及场 外代销 机构 的 销售 网点 ;场内 申购 赎回 场所为通 过上海 证券交 易所 开放 式基金 销售系 统办 理相 关业务 的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会员单 位。 具 体的销 售网 点将 由基金 管理人 在相 关公 告中列 明。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根据 情况 变 更或增 减 代 销机 构,并 另行公 告 。 若基 金管理 人或其 指定 的代 销机构开 通电话 、传真 或网 上等 交易方 式,投 资人 可以 通过上 述方式 进行 申购 与赎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述第五章第(一) 条。 投资人 可以 在销售 机构 办理基 金销 售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或按 销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 二) 申购与 赎回 的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 具体办 理时 间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在基金 开放 日,投 资者 提出的 申购 、赎回 申请 时间在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与深 圳证券 交易所 当日 收市 时间( 目前为 下午 3:00)之前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回 视为当 日的交 易申 请; 如果投 资者提 出的 申购 、 赎回 申请时 间在 上海 证券交易 所与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当 日收市 时间之 后, 其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 视为 下一开放 日的交易申请。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出 现新的 证券 交易市 场、 证券交 易所 交易时 间变 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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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 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与 赎回 开始时 间后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 申购 、赎回 开放 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赎 回或者 转换 。投 资人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时 间提 出申 购、赎回 或转换 申请 且 登记 机构 确认接 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三) 申购与 赎回 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赎回遵循 “先进先 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 理人 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根据 基金运 作的 实际情 况依 法对 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5、 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 回的,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 四) 申购与 赎回 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 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销 售机 构规定 的程 序,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 在提 交申购 申请 时须按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方式备 足申 购资金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 须持 有足够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否则 所提交 的申 购、 赎回申请 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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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交 易时 间结束 前受 理申购 和赎 回申请 的当 天作为 申购 或赎 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 该日)到销 售网点 柜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 的 确认情 况 。 基金 销售机构 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登 记机 构可根 据相 关业务 规则 ,对上 述业 务办 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份 额时 ,必须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投 资人 交付款 项, 申购 申请即 为有效 。 若 申购 资金在 规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购 不成 功。 若申购不 成功或 无效,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管理 人指 定的 代销机 构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申购 款项退还 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购 与赎回 的数额 限制 1、场外交易时, 投资者首次申购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 场内交 易时 , 投资 者通 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会员 单位 首 次申 购基金 份额 单笔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 元, 且每笔申购金额 必须是 100 元的整数倍, 同时单笔 申购最高不超过99,999,900 元。 2、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 金额的限制。 3、场外交易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0 份基 金份额;场内交易时,赎回的 最低份额为10 份基金份额, 同时赎回份额必 须是整数份额, 并且单 笔赎回最多 不超过99,999,999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将其 全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赎 回 。若 某投 资者托 管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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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份额不足 10 份或其某 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 10 份的,投资 者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否则将自动赎回。 4、 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 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5、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 数量限 制。 基金 管理人 必须在 调整 前 依 照《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 六) 申购和 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1、申购费和赎回费 本基金场内、场外采用相同 的申购费率与赎回费率; (1)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 申购费率随 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投资 者可以 多次申 购本 基金 ,申 购 费率按 每笔 申 购 申请单 独计算 。本 基金 的申购费 率表如下: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8% 100 万元(含)-500 万元 0.5%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本基金 的申 购费用 由投 资人承 担, 并应在 投资 人申购 基金 份额时 收取 ,不 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费率如下: 连续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365 天 1.5% 365 天≤N<547 天 1.0% 547 天≤N<730 天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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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N≥730 天 0





本基金 的赎 回费用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赎 回基金份 额时收 取。 赎 回费 总额 的 80%应 归基金 财产 , 其余用 于支付 注册 登记 费 和其他 必要的 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收 费方式 ,并最 迟将 于新 的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开始 实施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将采用外扣法计算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其中 :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的有效份额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 位 。由 此产生的收益和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申 购的 有效份 额保 留到整 数位 ,剩余 部分 按每份 基金 份额申 购价 格折 回金额返回投资人,折回金额的计算 保留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 以后的部 份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和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一: 某投资人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 对应的 申购 费率为 0.8%, 假设申购 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40,000 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0.8%)=39,682.54 元 申购费用=40,000-39,682.54=317.46 元 申购份额=39,682.54/1.040=38,156.29 份 如果投资人是 场外申购, 申购份额为38,156.29 份; 如果是场内申购, 申 购份额为38,156 份,其余 0.29 份对应的金额返回给投资人。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 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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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 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 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申 请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金 额, 净 赎回金 额为 赎回 金额扣 除相应 的费 用。 赎回 金 额、净 赎回 金额 的计算按 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二: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430 天,对应的赎 回费 率为1.0%, 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50=10,500 元 赎回费用=10,500×1.0%=105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105=10,395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395 元。 3、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 此产生 的 收 益或 损失 由 基金财 产承 担。T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在 当日收市 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 告 。遇特殊情况,经证监会同意后, 基金份额净值 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 制定基 金促销 计 划,针 对以特 定交易 方 式(如 网上交 易、电 话 交易等)等 进行基 金交易 的投 资人 定期或 不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在基 金促 销活动期 间,按 相 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行 必要手 续后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适当 调低 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 七) 申购与 赎回 的注册登 记 1、 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 购和赎回申请, 在当日 交易时间结束之前可以撤销 ; 2、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 增加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 3、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 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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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 并最迟 于开 始实 施前 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规 定 在 指定 媒体予以 公告 。 ( 八) 拒绝或 暂停 申购、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形 及处 理 1、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接 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 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 投资品种, 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 、 (2) 、 (3) 、( 5) 、( 6) 项暂 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暂 停申 购公 告。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被拒 绝,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还 给投资 人。 在暂 停申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 发生下列情形时 , 基 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接 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 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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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 赎回申 请,基 金管理 人应 足额 支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应将可 支付 部分 按单个账 户申请 量占申 请总 量的 比例分 配给赎 回申 请人 ,未支 付部分 可延 期支 付,并以 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 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 (4 ) 项所述情 形,按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处 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申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择将 当日可 能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撤 销。在 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九) 巨额赎 回的 认定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转换 中转出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 生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时 ,基 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基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 投资人 的赎 回申 请而进 行的财 产变 现可 能会对 基金资 产净 值造 成较大波 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理 。对 于当 日的赎 回申请 ,应 当按 单个账户 赎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确定 当日 受理的 赎回份 额; 对于 场外未能 赎回部 分,投 资 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赎 回或取 消赎 回。 选择延期 赎回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开 放日继 续赎 回, 直到全 部赎回 为止 ;选 择取消赎 回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赎 回申请 将被 撤销 。延期 的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放日 赎回申 请一并 处理 ,无 优先权 并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赎回 金额, 以此类 推, 直到 全部赎 回为止 。如 投资 人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确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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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择,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 对于 场内赎 回部 分, 当日未获 受理的 赎回申 请将 自动 视为取 消赎回 ,而 不会 延至以 后的开 放日 做延 期赎回处 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 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 可暂停 接受 基金 的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赎 回并 延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通过 邮寄、 传真 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 申购 或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 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2 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 暂停公 告 一次 。暂 停结 束,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提前 2 日在指 定媒体 上连 续刊 登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公 告,并 公告 最近 一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一)基金 的非 交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是指 基金登 记机 构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 法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产 生的非 交易 过户 以及登 记机构 认可 、符 合法律 法规的 其他 非交 易过户。 无论在 上述何 种情 况下 ,接受 划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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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合 法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赠 给福利 性质 的基 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 强制 执行 是指司 法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 人、 法人 或其 他组织 或者以 其他 方式 处分 。办 理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登记机 构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料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易 过户申请按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二)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办理 已持有 基金 份额在 不同 销售机 构之 间的转 托管 ,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1、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 同销售 机构( 网点 )之 间或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 内不同 会员单 位( 席位 )之间进 行转托管的行为。 (2)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场外基金 赎回业 务的销 售机 构( 网点) 时,应 依照 销售 机构( 网点) 规定 办理 基金份额 系统内转托管。 (3)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场内 赎回的 会员单 位( 席位 )时, 应办理 已持 有基 金份额 的系统 内转 托管 。 在上海 证券交 易所 系 统内 进行 基金份 额转托 管的 ,按 照《上 海证券 交易 所全 面指定交 易制度试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2、跨系统转登记 (1) 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 关规定办理。 ( 十三)定期 定额 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为 投资 人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具 体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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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在届时 发布公 告或 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中确 定。 投资人 在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计划 时可自 行约定 每期 扣款 金额, 每期扣 款金 额必 须不低 于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公告 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四)基金 的冻 结和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受 理国 家有权 机关 依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与 解冻 ,以 及登记 机构认 可、 符合 法律法 规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结 与解冻 。 基 金账 户或是基 金份额 被冻结 的, 对冻 结 部分 产生的 权益 一并 冻结, 被冻结 部分 份额 仍然参与 收益分配。 九、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决 定开办 本基 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及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基 金的投资 ( 一) 投 资目 标 在合理 控制 风险的 前提 下,力 求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创 造高 于业绩 比较 基准 的投资收益。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国家 债券、 地方 政府 债、金 融债券 、次 级债 券、中 央银行 票据 、企 业债券、 公司债 券、短 期融 资券 、中期 票据、 资产 支持 证券、 可转换 债券 、可 分离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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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和回购 、银行 存款 等金 融工具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他 固定收益证券品种(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主动投资于 权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 权益类 资产 ,也 不参与 一级市 场的 新股 申购或 增发新 股, 仅可 持有因可 转债形 成的股 票、 因所 持股票 所派发 的权 证以 及因投 资可分 离债 券而 产生的权 证等。 因上述原因持有 的股票和权证资产 , 本 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30 个 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今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为 :投资 于固 定收益 类资 产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的 80% ,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 。 ( 三)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以自上而下的分析方法为基础, 依据国内外宏观经济、 物价、 利率、 汇率、流动性、风险偏好等变化趋势,拟定债券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 依据 各固定 收益 品种绝 对收 益率水 平、 流动性 、供 求关系 、信 用风 险环境 和利差 波动 趋势 、利率 敏感性 、机 构投 资者行 为倾向 等进 行综 合分析,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通过积极主动的管理构建及调整固定收益投资组合。 (一)债券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 在债 券配置 上 将 采取久 期偏 离、收 益率 曲线配 置和 类属配 置等 积极 投资策略. (1)久期偏离 策略 久期偏 离是 根据对 利率 水平的 预期 ,在预 期利 率下降 时, 增加组 合久 期, 以较多 地获得 债券 价格 上升带 来的收 益, 在预 期利率 上升时 ,减 小组 合久期, 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本 基 金 通 过 对 影 响 债 券 投 资 的 宏 观 经 济 状 况 和 货 币 政 策 等 因 素 的 分 析 判 断,形 成对未 来市 场利 率变动 方向的 预期 ,主 动地调 整债券 投资 组合 的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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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提高债券投资组合的收益水平。 本基金 主要 考虑的 宏观 经济政 策因 素包括 :经 济增长 、固 定资产 投资 、库 存周期 、企业 盈利 水平 、居民 收入等 反映 宏观 经济运 行态势 的重 要指 标,银行 信贷、 货币供 应和 公开 市场操 作等反 映货 币政 策执行 情况的 重要 指标 ,以及居 民 消 费 物 价 指 数 和 工 业 品 出 厂 价 格 指 数 等 反 映 通 货 膨 胀 变 化 情 况 的 重 要 指 标 等。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 通过 对债券 市场 微观因 素的 分析判 断, 形成对 未来 收益率 曲线 形状 变化的 预期, 相应地 选 择子弹 型、哑 铃型或 梯 形的短-中- 长期债 券品 种的组合 期限配置,获取因收益率曲线的形变所带来 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 主要 考虑的 债券 市场微 观因 素包括 :收 益率曲 线、 历史期 限结 构、 新债发行、回购及市场拆借利率等。 (3)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 依据 宏观经 济层 面的信 用风 险周期 和代 表性行 业的 信用风 险结 构变 化,做出信用风险收缩或扩张的基本判断。 本基金 根据 对 金融 债、 企业债 、公 司债、 中期 票据等 债券 品种与 同期 限国 债之间 收益率 利差 的扩 大和收 窄的预 期, 主动 地增加 预期利 差将 收窄 的债券类 属品种 的投资 比例 ,降 低预期 利差将 扩大 的债 券类属 品种的 投资 比例 ,获取不 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二)债券品种 选择策略 在债券 资产 久期、 期限 和类属 配置 的基础 上, 本基金 根据 债券市 场收 益率 数据, 运用利 率模 型对 单个债 券进行 估值 分析 ,并结 合债券 的内 外部 信用评级 结果、 流动性 、信 用利 差水平 、息票 率、 税赋 政策、 提前偿 还和 赎回 等含权因 素,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1) 利率品种: 本基 金主要考虑绝对收益水平和利率变动趋势, 配置目标 以获取 资本利 得为 主, 在信用 环境出 现恶 化及 投资组 合必须 保持 相当 的流动性 时,作为次要防御目标。 (2) 信用债券: 在风险可控前提下, 本基金将主要配置信用类债券, 以获 取较高的息票收益和骑乘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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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本基金 投资 的信用 类债 券 需经 国内 评级机 构进 行信用 评估 。为了 防范 和控 制基金 的信用 风险 ,本 基金将 依据公 司建 立的 内部信 用评价 模型 对外 部评级结 果进行 检验和 修正 ,并 基于公 司对宏 观和 行业 研究的 优势, 深入 分析 发行人所 处行业 发展前 景、 竞争 状况、 市场地 位、 财务 状况、 管理水 平、 债务 水平、抵 押物质 量、担 保情 况、 增信方 式等因 素, 评价 债券发 行人在 预期 投资 期内的信 用风险 ,进一 步识 别外 部评级 高估的 信用 债潜 在风险 ,发掘 外部 评级 低估的信 用债投 资机会 ,做 出可 否投资 、以何 种收 益率 投资和 投资量 的决 策; 本基金亦 会考虑 信用债 一二 级市 场之间 的利差 变动 水平 ,对投 资组合 内的 个券 做 出短期 获利了结和继续持有的决策。 如果债 券获 得主管 机构 的豁免 评级 ,本基 金根 据对债 券发 行人的 信用 风险 分析,决定是否将该债券纳入基金的投资范围。 (三)动态增强策略 在以上 债券 投资策 略的 基础上 ,本 基金还 将根 据债券 市场 的动态 变化 ,采 取多种灵活策略,获取超额收益,主要包括: (1)骑乘策略 骑乘策 略是 指当收 益率 曲线相 对陡 峭时, 买入 期限位 于收 益率曲 线陡 峭处 的债券 ,也即 收益 率水 平处于 相对高 位的 债券 ,随着 债券剩 余期 限缩 短,债券 的收益 率水平 将会 较投 资期初 有所下 降, 通过 债券的 收益率 的下 滑, 获得资本 利得收益。 (2)息差策略 息差策 略是 指通过 正回 购融资 并买 入债券 的操 作,套 取债 券全价 变动 和融 资成本 之间的 利差 。只 要回购 资金成 本低 于债 券收益 率,就 可以 达到 杠杆放大 的套利目标。 本基金 将根 据对市 场回 购利率 走势 的判断 ,适 当地选 择杠 杆比率 ,谨 慎地 实施息差策略,提高投资组合的收益水平。 (四)附权债券投资 附权债 券指对 债券 发行 体授予 某种期 权, 或者 赋予债 券投资 者某 种期 权,从 而使债券发行体或投资者有了某种灵活的选择余地, 从 而 增 强 该 种 金 融 工 具 对 不同发行体融资的灵活性,也增强对各类投资者的吸引力。 当前附权债券的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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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种类有 可转换 公司 债券 、分离 交易可 转换 公 司 债券以 及含赎 回或 回售 选择权的 债券等。 (1)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 公司 债券不 同于 一般的 企业 (公司 )债 券,其 投资 人具有 在一 定条 件下转 股和回 售的 权利 ,因此 其理论 价值 应当 等于作 为普通 债券 的基 础价值加 上可转 换公司 债内 含期 权价值 ,是一 种既 具有 债性, 又具有 股性 的混 合债券产 品,具有抵御价格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 可转换 公司 债券可 以按 照约定 价格 转换为 上市 公司的 股票 ,因此 在日 常交 易过程 中可能 会出 现可 转换公 司债券 市场 与股 票市场 之间的 套利 机会 。本基金 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转换成股票。 可转换 债券 是本基 金组 合的可 选配 置品种 ,本 基金在 投资 可转换 债券 时, 将主要基于其债性和防御性进行选择, 只投资到期收益率或回售收益率大于零、 流动性较好的可转债品种。 (2)其他附权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利用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 运用利率模型,计算含赎回或回售选择权 的债券的期权调整利差(OAS),作为此类债券投资估值的主要依据。 分离交 易可 转换公 司债 券,是 认股 权证和 公司 债券的 组合 产品, 该种 产品 中的公 司债券 和认 股权 证可在 上市后 分别 交易 ,即发 行时是 组合 在一 起的,而 上市后 则自动 拆分 成公 司债券 和认股 权证 。本 基金因 认购分 离交 易可 转换公司 债券所获 得的认股权证自可交易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全部卖出, 分离交易可转 换公司债券上市后分离出的公司债券的投资按照普通债券投资策略进行管理。 (五)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池的资产特征进行分析, 估计资产违约 风险和 提前偿 付风 险, 并根据 资产证 券化 的收 益结构 安排, 模拟 资产 支持证券 的本金 偿还和 利息 收益 的现金 流过程 ,利 用合 理的收 益率曲 线对 资产 支持证券 进行估 值。本 基金 投资 资产支 持证券 时, 还将 充分考 虑该投 资品 种的 风险补偿 收益和市场流动性,控制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风险,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 四) 业 绩比 较 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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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的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


该指数的样本券包括了商业银行债券、 央行票据、 证券公司债、 证券公司 短期融 资券、 政策 性银 行债券 、地方 企业 债、 中期票 据、记 账式 国债 、国际机 构债券 、非银 行金 融机 构债、 短期融 资券 、中 央企业 债等债 券, 综合 反映了债 券市场整体价格和回报情况。 该指数以债券托管量市值作为样本券的权重因子, 每日计 算债券 市场 整体 表现, 是目前 市场 上较 为权威 的反映 债券 市场 整体走势 的基准指数之一。


该指数合理、 透明、 公开, 具有较好的市场接受度, 可以较好的体现本基 金的投 资特征 与目 标客 户群的 风险收 益偏 好。 为此, 本基金 选取 中债 综合指数 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 后法 律法规 发生 变化, 或者 有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 场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经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本 基金 可以在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变更 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 五) 风 险收 益特征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 基 金 ,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较 低 风 险 品 种 , 其 预 期 风 险 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 六) 投 资决 策依据 和投资 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 国 内 外 宏 观 经 济 发 展 状 况 、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导 向 、 微 观 经 济 运 行 环 境 和证券市场发展态势 ; (3)投资资产的预期收益率及风险水平 等。 2、投资决策程序 (1) 研究与分析 本基金管理人内设研究部, 通过对宏观经济状况、 货币政策和证券市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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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况的分析,制定投资策略和投资建议。 本基金管理人内设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 运用风险模型及监测指标对市场 风险实 施监控 。市 场部 根据每 日基金 申购 赎回 的数据 ,提供 分析 报告 ,供基金 经理参考。 (2) 构建投资组合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基金合同 规定的投资框架下,决定基金资产配置方案, 并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下, 参考研究部和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 的研究 分析, 制定 基金 的投资 策略, 在其 权限 范围内 进行基 金的 日常 投资组合 管理工作。 (3)交易 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操作计划并通过交易系统或书面指令形式向中央交 易室发 出交易 指令 。中 央交易 室依据 投资 指令 具体执 行买卖 操作 ,并 将指令的 执行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 (4)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负责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汇报基金投资执行情况。 监察部对基金投 资进行 日常监 督。 绩效 与风险 评估小 组定 期对 基金投 资 进行 绩效 评估 和风险分 析,并 通过监 察部 呈报 给合规 审查与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及督察 长办 公室 、投资决 策委员 会、基 金经 理及 相关人 员。在 监察 部和 绩效与 风险评 估小 组提 供的绩效 评估和 风险分 析报 告的 基础上 ,基金 经理 定期 对证券 市场变 化和 基金 投资阶段 成果和经验进行反思,对基金投资组合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 3、交易机制 基金经 理在授 权的 范围 内,通 过交易 系统 或书 面指令 形式向 中央 交易 室发 出交易 指令。 中央 交易 室负责 交易执 行和 一线 监控。 通过严 格的 交易 制度和实 时的一 线监控 功能 ,保 证基金 经理的 投资 指令 在合法 、合规 的前 提下 得到高效 的执行。 ( 七) 投 资限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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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1、组合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 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的5%; (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在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5)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6)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7)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果法 律法 规对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行 变更 的,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消 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则 本基金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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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的 监督与 检查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 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其 他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的 证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的 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 八)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股东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九) 基 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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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十) 基金投 资组 合报告 (截 止于 2015 年 9 月 30 日) 本投资 组合 报告已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保 证复 核内容 不存 在虚假 记载 、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1.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固定收 益投 资


508,989,168.90 93.00 其中: 债券


508,989,168.90 93.00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0,045,297.13 3.66 7 其他资 产


18,262,352.23 3.34 8 合计





547,296,818.26





100.00


1.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票。


1.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票。





1.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40,770,000.00 11.53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40,770,000.00 11.53 4 企业债 券 438,037,868.40 123.89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30,009,000.00 8.49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172,300.50 0.05 8 其他 - - 9 合计 508,989,168.90 14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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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1.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380052 13 皋投 债 400,000 42,016,000.00 11.88 2 124054 12 株云 龙 399,000 41,755,350.00 11.81 3 124040 12 绍迪 荡 400,000 40,964,000.00 11.59 4 124429 13 亭公 投 300,000 32,886,000.00 9.30 5 124082 12 青国 信 299,900 32,029,320.00 9.06





1.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 投资 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1.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投资 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贵 金属 。 1.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1.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9.1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1.9.2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持仓 和损 益明细 注:本 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1.9.3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评价 本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1.10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0.1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本期 未出 现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在 报告编 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1.10.2


本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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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1.10.3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4,553.89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7,559,535.45 5 应收申 购款 698,262.89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8,262,352.23


1.10.4 报 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换 债券 明细


注: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末 未持有 处于 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券 。 1.10.5 报 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票。 §2 开放式 基金份额变动 单位: 份 报告期 期初 基金 份额 总额 313,440,580.92 报告期 期间 基金 总申 购份 额 41,802,989.51 减:报 告期 期间 基金 总赎 回 份额 61,967,474.45 报告期 期间 基金 拆分 变动 份额 (份 额减 少以"-" 填列) - 报告期 期末 基金 份额 总额 293,276,095.98 ( 十一 ) 基金 的业 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 产,但 不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 不预示其 未来表 现。投 资有 风险 ,投资 人申购 基金 时应 认真阅 读本招 募说 明书 。有关业 绩数据经托管人复核 ,但未经审计。 1、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 较表(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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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阶段 净值 增长率 ① 净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 比较基 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率 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2-11- 29 至 2012-12-31 0.30% 0.03% -0.09% 0.02% 0.39% 0.01% 2013-1-1 至 2013-12-31 3.06% 0.11% -3.75% 0.08% 6.81% 0.03% 2014-1-1 至 2014-12-31 14.25% 0.17% 6.54% 0.11% 7.71% 0.06% 2015-1-1 至2015-9-30 9.24% 0.12% 2.34% 0.08% 6.90% 0.04% 自基金 合 同生效 起至 今 29.01% 0.13% 4.85% 0.09% 24.16% 0.04% 注:本 基金 合同 于 2012 年 11 月 29 日 生效 。 十一、 基金财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指 购买 的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行 存款 本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购 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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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 、规 范性文 件为 本基金 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以 及投资 所需 的其 他专用 账户。 开立 的基 金专用 账户与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和基金 登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 构的财 产, 并由 基金托 管人保 管。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 售机构以 其自有 的财 产 承担 其自 身的法 律责任 ,其 债权 人不得 对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求冻 结、扣 押或其 他权 利。 除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清算 的, 基金 财产不 属于其 清算 财产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财产 所产生 的债权 ,不 得与 其固有 资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抵 销;基 金管 理人 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二、 基金资产估值 ( 一) 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 交易 场所 的交易 日以 及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估值方 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券 (包括 股票 、权 证等)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估 值;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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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未发生 重大变 化, 以最 近交易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净 价进行 估值 ;估 值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盘 价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所含 的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值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 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 上市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 股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近 一日的 市价 (收 盘价)估 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 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 估值方 法估值 ;非 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 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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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 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 程序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承担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 估值 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他 投 资 等 资产及负债。 (四) 估值 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 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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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五)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或登记 机构 、或 销售机 构、或 投资 人自 身的过 错造成 估值 错误 ,导致 其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的,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主 要类 型包括 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差 错、 数据传 输差 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行 更正, 因更正 估值 错误 发生的 费用由 估值 错误 责任方承 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 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 协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 更 正而未 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应 赔偿责 任。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 错误责 任方 仍应 对估值 错误负 责。 如果 由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估 值错误责 任方应 赔偿受 损方 的损 失,并 在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利 的权利 ;如 果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此部 分不当 得利返 还给 受损 方,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获 得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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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 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 法准确评估基金 财产 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 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 其他情形。 ( 七)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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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基 金托管 人负 责进 行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个 开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当 日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 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八) 特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 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 会计政 策变 更、 市场规 则变更 等,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采 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查 ,但 未能 发现错 误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资 产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 基金收益与分配 ( 一)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的 余额 ,基 金已实 现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去 公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后的余 额。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 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 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8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若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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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2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金红 利或将 现金 红利 自动转 为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资 ;若投 资者 不选 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 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所 发生 的银行 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由 投资 者自行 承担 。当 投资者 的现金 红利 小于 一定金 额,不 足于 支付 银行转 账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基 金 登记 机构可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四、 基金的费用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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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相关账户开户费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 二) 上 述 基 金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参 照 公 允 的 市 场 价 格 确定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时 从其规 定 。 ( 三)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6%÷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 假日、 公休假等,支 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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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8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四)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五)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可根据 基金 规模 等因素 协商一 致, 酌情 调低 基金管 理费率 、基 金托 管费率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提高 上述费率 需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十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涉及 的各纳 税主 体,其 纳税 义务按 国家 税收法 律、 法规 执行。 十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基金的 会计 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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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 下一个会 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留完 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基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等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自 然人 、法 人和其他 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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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披露基 金信 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在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时间内 ,将 应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通 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互 联网 网站(以 下简称 “ 网站 ” )等 媒 介披 露 , 并 保证 基 金投 资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 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 金公开 披露 的信息 应采 用中文 文本 。如同 时采 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应 保证两 种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本 发生 歧义 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采用阿 拉伯 数字; 除特 别说明 外, 货币单 位为 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 合同 》是 界 定《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的各项 权利、 义务 关系 ,明 确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的 规则及 具体 程序 ,说明 基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及基 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 明基 金 认购 、申 购和赎 回安排 、基 金投 资、基 金产品 特性 、风 险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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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 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报 送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供书 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文 件的 次日在 指定 媒体上 登载 《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前,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开 放日 的次 日,通 过网站 、基 金份 额发售 网点以 及其 他媒 介,披 露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一 个市 场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易 日的次 日, 将基 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 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式 及有关 申购 、赎 回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在基 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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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将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 体上 。基 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 案。报 备应当 采用 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 临时 报告书 ,予以 公告 ,并 在公开 披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件 ,是 指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或者 基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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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10)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管 部门 的主要 业务 人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 管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其 他高 级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媒 体中 出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可 能对基 金份 额价 格产生 误导性 影响 或者 引起较 大波动 的, 相关 信息披露 义务人 知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 事 项, 应当依 法报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核 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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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建立 健全信 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 基金 信息, 应当 符合中 国证 监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基金 管理 人编 制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份额 申购赎回 价格、 基金定 期报 告和 定期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进行 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除依 法在 指定媒 体上 披露信 息外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在其 他公共 媒体 披露 信息, 但是其 他公 共媒 体不得 早于指 定媒 体披 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出 具审计 报告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业机 构,应 当制 作工 作底稿 ,并将 相关 档案 至少保 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5 年。 (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布 后, 应当分 别置 备于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住 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 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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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八、 风险揭示 ( 一) 投资于 本 基 金的风险 本基金 的投 资风险 包括 投资组 合的 风险、 管理 风险、 合规 性风险 、操 作风 险以及其他风险。 1、投资组合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受 各种 因素的 影响 而产生 波动 ,使基 金财 产面临 潜在 的风 险。影响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市场风险因素: 1)政策风险 因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和产业 政策 等国家 宏观 经济政 策发 生变化 ,导 致证 券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投资收益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 行具 有周期 性的 特点, 证券 市场的 收益 水平受 到宏 观经济 运行 状况 的影 响 ,也呈 现周 期性 变化。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与上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收益水平 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市场利 率的 波动会 导致 股票市 场及 债券市 场的 价格变 动, 同时也 将影 响企 业的融 资成本 和利 润水 平。基 金投资 于股 票和 债券, 其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率变 化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4)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持 有人 的收益 将主 要通过 现金 形式来 分配 ,如果 发生 通货膨 胀, 现金 的购买力会下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受 多种 因素影 响。 如果基 金所 投资的 上市 公司经 营不 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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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其股票 价格可 能下 跌, 或者能 够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少 ,使基 金投 资收 益下降。 虽然本 基金可 通过 分散 化投资 减少这 种非 系统 性风险 ,但并 不能 完全 消除该种 风险。 6)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因债券 收益 率曲线 非平 行移动 ,导 致单一 的久 期指标 并不 能充分 反映 这一 风险的存在。如果基金债券组合在期限配置上不当,将影响基金投资收益。 7)再投资风险 因市场 利率 下降, 导致 债券组 合的 利息收 入再 投资的 收益 率下降 ,将 影响 基金投资收益。 8)提前偿付风险 基金投 资资 产支持 证券 品种时 ,证 券化的 信托 财产中 债务 人提前 还款 会造 成信托 财产的 现金 流量 失衡, 从而与 设计 的现 金流量 规划不 同, 影响 基金投 资 资产支 持证券 的收 益。 除受债 务人自 身的 财务 状况影 响外, 市场 利率 的变化, 其他融 资成本 的变 化等 因素都 将影响 债务 人提 前还款 。由于 影响 因素 多且不确 定,因此债务人提前还款的时间和数量都很难准确预计。 (2)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 交易 量不足 ,导 致证券 不能 迅速、 低成 本地转 变为 现金的 风险 。流 动性风 险还包 括由 于本 基金出 现投资 者大 额赎 回,致 使本基 金没 有足 够的现金 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3)信用风险 债券发 行人 出现违 约、 拒绝支 付到 期本息 ,或 由于债 券发 行人信 用质 量降 低导致 债券价 格下 降的 风险, 信用风 险也 包括 证券交 易对手 因 违 约而 产生的证 券交割风险。 2、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特定投资对象风险


本基金 为债 券型基 金, 在具体 投资 管理中 ,本 基金主 要投 资债券 类资 产, 本基金可能因投资债券类资产而面临较高的市场系统性风险。


(2)信用违约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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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信用债券, 因此基金资产中一旦出现信用违约事件, 基金净值,将产生较大波动。


3、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过 程中 ,由于 基金 管理人 对宏 观经济 形势 和证券 市场 判断 有误、 获取的 信息 不完 全等因 素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都可能影响基金的 收益水平。 4、操作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因内 部控制 存在 缺陷或 者人 为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或 违反 操作规 程等引 致的 风险 ,例如 ,越权 违规 交易 、会计 部门欺 诈、 交易 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5、合规性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过 程中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违 反国 家法律 、法 规的 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 抗力因 素的 出现, 将会 严重影 响证 券市场 的运 行, 可能导 致基金 资产 的损 失。金 融市场 危机 、行 业竞争 、代理 商违 约等 超出基金 管理人 自身直 接控 制能 力之外 的风险 ,可 能导 致基金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 受损。 ( 二) 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 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代理销 售,但 是,基 金并 不是 代销机 构的存 款或 负债 ,也没 有经代 销机 构担 保或者背 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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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十九、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清 算 ( 一)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 指定媒体 公告。 ( 二) 基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 现《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成立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 组,基 金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律 师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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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1)出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 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12 个月。 ( 四)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 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财 产清 算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产 清算费 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并由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 告。 ( 七)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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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二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一、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权 利、 义务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与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即 视为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 受,基 金投资 者自 依据 《基金 合同》 取得 的基 金份额 ,即成 为本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 基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基 金份额持 有人作 为《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并不以 在《 基金 合同》 上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要 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 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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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 金管 理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 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 了《基 金合 同》 及国家 有关法 律规 定, 应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 法律法 规为 基金的 利益 对被投 资公 司行使 股东 权利, 为基 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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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所 、会 计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 商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 合《基 金合 同》 等法律 文件的 规定 ,按 有关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不 泄露 基金投 资计 划、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披 露 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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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13) 按《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 定保存 基金 财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 会 计账册 、报 表、记 录和 其他 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 需要向 基金 投资者 提供 的各项 文件 或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发出 ,并 且保证 投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方 式,随 时查 阅到 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按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 基金托 管人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 金管理 人将 其义务 委托 第三方 处理 时,应 当对 第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 金管理 人名 义,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全部募 集费用 ,将 已募 集资金 并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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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三) 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及 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 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合同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行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 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保证其 托管的 基金 财产 与基金 托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不同 的基金 财产相 互独 立; 对所托 管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设 置账户 ,独 立核 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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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6) 按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出具 意见 ,说 明基金 管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的 运作是 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进行;如 果基金 管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令 或有 关规定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参 与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时,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应 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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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组 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有 权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出席会 议并 表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 一) 召开事 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或者 单 独或合 计持有 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基 金份 额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基金 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2)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 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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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 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 二) 会议召 集人 及召集 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出 书面提 议。 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都不召 集的 ,单 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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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 三)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通 知时 间、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 定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 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所采 取的 具体 通讯方 式、委 托的 公证 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 人,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理 人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 ;如 召集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则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对书 面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 四)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出 席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可 通过现 场开 会方式 或通 讯开会 方式 召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 席,现 场开 会时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表 应当 列席 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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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持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 人或托 管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且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 表决截 至日 以前 送达至 召集人 指定 的地 址。通 讯开会 应以 书面 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 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监 督。 会议 召集人在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监督 下按照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书 面表决 意见 ;基 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 上述第 (3 )项 中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具 书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同 时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受 托出 具书面意 见的代 理人出 具的 委托 人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 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五) 议事内 容与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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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 内容。 (2)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 会召集 人提交 需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提 案;也 可以 在会 议通知发 出后向 大会召 集人 提交 临时提 案,临 时提 案应 当在大 会召开 日至 少 30 天前提 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召集人 对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交的临 时提 案进 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 。大 会召集 人对 于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接 关系 ,并且 不超 出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职 权范 围的, 应提 交大 会审议; 对于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不提 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如果 召集 人决定不 将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 会召集 人可 以对提 案涉 及的程 序性 问题做 出决 定。如 将其 提案 进行分 拆或合 并表 决, 需征得 原提案 人同 意; 原提案 人不同 意变 更的 ,大会主 持人可 以就程 序性 问题 提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出 决定, 并按 照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 或合并 持有 权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提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的 提案 、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 托 管人 提交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提 案,未 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通过 ,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 要对原 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 否则, 会 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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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1)现场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先由 大会 主持人 按照 下列第 七条 规定程 序确 定和 公布监 票人, 然后 由大 会主持 人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 成大会决 议。大 会主持 人为 基金 管理人 授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未 能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 由基金 托管人 授权 其出 席会议 的代表 主持 ;如 果基金管 理人授 权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表 均未 能主 持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制 作出 席会议 人员 的签名 册。 签名册 载明 参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 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50%以上 (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 除 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 含 2/3)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明 ,否 则提 交符合 会议通 知中 规定 的确认 投资者 身份 文件 的表决 视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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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表面符 合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或相 互矛盾 的视为 弃权 表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代 理人 中选 举两名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共 同担任 监票 人; 如大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然 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未出席 大会的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 以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立 即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行 重新清 点。 监票 人应当进 行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 以一次 为限。 重新 清点 后,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关 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况 下, 计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授权 代表 (若 由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则 为基金 管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督 下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对 其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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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八) 生效与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 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决议自 中国 证监会 依法 核准或 者出 具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 上公告。 如果采 用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在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时 ,必 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议 。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对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一)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 指定媒体 公告。 ( 二) 《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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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 情形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成立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 组,基 金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律 师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出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12 个月。 ( 四)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财 产清 算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产 清算费 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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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并由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 七)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议 的解决 方式


各 方当事 人同 意, 因《基 金合同 》而 产生 的或与 《基金 合同 》有 关的一切 争议, 如经友 好协 商未 能解决 的,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仲 裁地点 为北 京市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对各方 当事人 均有 约束 力,仲裁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处理 期间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职 责,继 续忠 实、 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 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金 合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供 投资 者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销 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一 、基金托管协议内 容摘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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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一 ) 基金管 理人 名称: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 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 1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 15 层 邮政编码:200122 法定代表人:许国平 成立日期:2002 年 6 月 1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0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募 集;基 金销 售;资 产管 理以及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他业 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时间:1988 年8 月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07.86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 据承兑 与贴 现; 发行金 融债券 ;代 理发 行、代 理兑付 、承 销政 府债券; 买卖政 府债券 、金 融债 券;代 理发行 股票 以外 的有价 证券; 买卖 、代 理买卖股 票以外 的有价 证券 ;资 产托管 业务; 从事 同业 拆借; 买卖、 代理 买卖 外汇;结 汇、售 汇业务 ;从 事银 行卡业 务;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代 理保险 业务; 提供 保管 箱服务 ;财务 顾问 、资 信调查 、咨询 、 见 证业 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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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电话:(021)62677777 传真:(021)62159217 二 、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管 理人 之间的 业务 监督与 核查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督 、核 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国家债券、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债券 和回购、银行存款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固定收益证券品种(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主动投资于 权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仅可持有因可 转债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 证等。 因上述原因持有 的股票和权证资产, 本 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30 个 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今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 投资于 固定 收益 类资产 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 80%, 现金 和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 。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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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 3) 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的5%; 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在全 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5)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7) 同一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果法 律法 规对本 基金 合同约 定投 资组合 比例 限制进 行变 更的, 以变 更后 的规定 为准。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限 制,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则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六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由于证 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 原 因 导致 的投资 组合 不符 合 上述 约定的 比例 , 不 在限制 之内, 但基 金管 理人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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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 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 作日正 式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函说 明基金 可能 变动 规模和 公司应 对措 施, 便于基金 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债券的正、逆回购。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对下述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 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的其 他行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对基金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关 基金 禁止从 事的 关联交 易的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事先相 互提 供与 本机构 有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与 本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害关 系的公 司名单 及 有 关关 联方发 行的证 券名 单 , 加盖公 章并书 面提 交, 并确保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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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提供 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完整性、 全面 性。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 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 并负责 及时 更新 该名单 。名单 变更 后基 金 管理人 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 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 变更。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基金托 管人书 面确 认后 ,新的 关联交 易名 单开 始生效。 如果基 金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格 遵循了 监督 流程 ,基金 管理人 仍违 规进 行 关联交 易,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 关 联交易 名单 中列示 的关 联方 进 行法 律法 规禁止 基金从 事的 关联 交易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提 醒并协 助基 金管 理人采取 必要措 施阻止 该关联 交 易的发 生, 若 基金 托管 人采取 必要措 施后 仍无 法阻止关 联交易 发生时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由此造 成的 损失 和责任由 基金管 理人承 担。 对于 交易所 场内已 成交 的违 规 关联 交易, 基金 托管 人应按相 关法律 法规和 交易 所规 则的规 定进行 结算 ,同 时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5、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 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业标 准的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的名 单, 并按 照审慎 的风险 控制 原则 在该名 单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适 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 认收到该名 单。基 金管理 人应 定期 或不定 期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现 券及回 购交 易对 手的名单 进行更 新,名 单中 增加 或减少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时须 向基 金托 管人提出 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 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 金管理 人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面 确认后 ,被 确认 调整的 名单开 始生 效, 新名单生 效前已 与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手 所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仍 应按 照协 议进行结 算。 如果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与 不在名 单内 的银行 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进 行交 易,应 及时 提醒 基金管 理人撤 销交 易, 经提醒 后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交易 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 应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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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 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 名单中 约定的 该交 易对 手所适 用的交 易结 算方 式进行 交易。 如果 基金 托管人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有 利 于 信 用 风 险 控 制 的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基 金管理 人与 交易 对手重 新确定 交易 方 式, 经提醒 后仍未 改正时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的 ,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相应 责任 ,基 金托管人 不承担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 行、中 国银行 、中 国建 设银行 、中国 农业 银行 、交通 银行和 兴业 银行 等,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后,可 以根 据当 时的市 场情况 调整 核心 交易对手 名单。 基金管 理人 有责 任控制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在与核 心交 易对 手以外的 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 权要求 相关 责任 人进行 赔偿,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在运作 中严 格 遵 循了上述 监督流 程,则 对于 由于 交易对 手资信 风险 引起 的损失 ,不承 担赔 偿责 任。在基 金管理 人与核 心交 易对 手,以 约定适 用的 交易 方式进 行交易 的情 况下 ,由于交 易对手 资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基金管 理人 不承 担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有权要求 相关责 任人进 行赔 偿, 对于相 关责任 人未 足额 赔偿导 致的相 关损 失由 基金财产 承担。 6、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信用风 险主 要包括 存款 银行的 信用 等级、 存款 银行 的支付 能力等 涉及 到存 款银行 选择方 面的 风险 。本基 金核心 存款 银行 名单 为中 国工商 银行、 中国 银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 中国 农业银 行、交 通银 行和 兴业银行 等,本 基金投 资除 核心 存款银 行以外 的银 行存 款出现 由于存 款银 行信 用风险而 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 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如果基 金托管 人在 运作 过程中 遵循上 述监 督流 程,则 对于由 于存 款银 行信用风 险引起 的损失 ,不 承担 赔偿责 任。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后,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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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中期票据进行监督 (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 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部 门的 规定 ,制定 严格的 关于 投资 中期票 据的风 险控 制制 度和流动 性风险 处置预 案, 并书 面提供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依 据上 述文 件对基金 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 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另 有规定的,从其约定。 (3) 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律法 规遵守 情况, 有关 制度 、信用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的 完善 情况 ,有关额 度、比 例限制 的执 行情 况。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上 述事 项违 反法律法 规和基 金 合同 以及 本协 议的规 定,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纠正。基 金管理 人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相关托 管协议 要求向 基金 托管 人及时 发出回 函, 并及 时改正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时对 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 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 事 项未能在 限期内 纠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未能 切实履行 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 基金 托管人 应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基 金费 用 开 支及收入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 相关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他 运作违 反《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 基金 托 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 期纠正 ,基 金管 理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在下 一个工 作日及 时核 对, 并以书面 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 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有 义务 要求 基金管 理人赔 偿因 其违 反《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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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违 反关 法律法 规规 定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投资 指令违 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或 者违反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应当 立即 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必须在 规定 时间 内答复 基金托 管人 并改 正,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或 举证 ,对 基金托管 人按照 法规要 求 需 向中 国证监 会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本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 权,或 采取拖 延、 欺诈 等手段 妨碍基 金托 管人 进行有 效监督 ,情 节严 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投资 的监 督和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 规定,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托 管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核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于 基金托 管人 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 复核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根据管 理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督基 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金 财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 理、无故 未执 行或 延迟 执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令 、泄露 基金 投资 信息等违 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以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正 ,基 金托 管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确认 并以书 面形式 向基 金管 理人发 出回函 ,说 明违 规原因 及纠正 期限 ,并 保证在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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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定期限 内及时 改正 。在 限期内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督 促基金 托管人 改正 ,并 予协助 配合。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通 知的 违规事项 未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要求 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 理人 基于正 当合 理理由 可定 期和不 定期 地对基 金托 管人保 管的 基金 财产进行核查 。 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 但不限于: 提交相 关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性 和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本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 权,或 采取拖 延、 欺诈 等手段 妨碍基 金管 理人 进行有 效监督 ,情 节严 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财产 保管 ( 一) 基金财 产保 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 、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 人的其 他业务 和其他 基金 的托 管业务 实行严 格的 分账 管理, 确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与独 立。 5、 对于因基金认 (申 ) 购、 基金投资过程中 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到 账日 基金 财产没有 到达基 金托管 人处 的, 基金托 管人应 及时 通知 并有义 务配合 基金 管理 人采取措 施进行 催收。 由此 给基 金造成 损失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负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偿基 金的损失,基金 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6、除 依据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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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二) 募集资 金的 验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构 按销 售与服 务代 理协议 的约 定,将 认购 资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在 具有托 管资 格的 商业银 行开设 的银 河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基 金认 购专户。 该账户 由基金 管理 人开 立并管 理。基 金募 集期 满,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基金 募集金 额、基 金份额 持 有人人 数符合 《基金 法 》 、 《 运作办 法》等 有关 规定后, 由基金 管理人 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进 行验 资, 出具验资 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 上( 含 2 名)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 字有效 。验资 完成 ,基 金管理 人应将 募集 的 属 于本基 金财产 的全 部资 金 划入基 金托管 人为基 金开 立的 资产托 管专户 中, 基金 托管人 在收到 资金 当日 出具确认 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 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 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 理 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 三) 基金的 银行 账户的 开立 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 托管人的名义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财 产的银 行存款 。该资 产托 管专 户同时 也是基 金托 管人 在法人 集中清 算模 式下 ,代表所 托管的 包括本 基金 财产 在内的 所有托 管资 产与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 进行一 级结算 的专 用账 户。该 账户的 开设 和管 理由基 金托管 人承 担。 本基金的 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2、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本 基金的 名义 开立 其他任 何银行 账户 ;亦 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 理暂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 四) 基金证 券账 户与证 券交 易资金 账户 的开设 和 管理 1、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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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基金托管人 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3、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立 托 管 人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用 于 所 托 管 产 品 的 证 券 资 金 清 算。结 算备付 金、 结算 互保基 金、交 收价 差资 金等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 对 方 书 面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 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 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 五) 定期存 款账 户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 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 其预留 印鉴经 各方 商议 后预留 。对于 任何 的定 期存款 投资, 基金 管理 人都必须 和存款 机构签 订定 期存 款协议 ,约定 双方 的权 利和义 务,该 协议 须使 用基金托 管人提 供的版 本或 者经 过基金 托管人 审核 ,该 协议作 为划款 指令 附件 ,对于协 议未经 基金托 管人 审核 的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不予执 行。 在取 得存款证 实书后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证实 书正本 或者 复印 件。基 金管理 人负 责控 制流动性 风险, 即在合 理的 时间 内进行 定期存 款的 投资 和支取 事宜, 若因 基金 管理人控 制不力 而造成 的损 失, 基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基金 管理人 提前 支取 或部分提 前支取 定期存 款, 若产 生息差 (即本 基金 已计 提的资 金利息 和提 前支 取时收到 的资金利息差额) ,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 决。定 期存款 资金 的支 取必须 回流到 基金 财产 在基金 托管人 开立 的资 产托管专 户内 ,不得划入其他账户。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还需按 照法规规定, 与基金托 管人、 存款机构签订相关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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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六) 债券托 管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 1、 《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以基 金的名 义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 拆借 市场 的交易 资格,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交易; 基金 托管 人负责以 基金的 名义在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和银行 间债券 市场 清算 所股份有 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本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 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 七) 其他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立 日之 后,本 基金 被允许 从事 符合法 律法 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品种的 投资业 务时 ,如 果涉及 相关账 户的 开设 和使用, 由基金 管理人 协助 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开 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 八) 基金财 产投 资的有 关实 物证券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有 关实 物证券 由基 金托管 人存 放于基 金托 管人的 保管 库, 也可存 入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或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 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 由 基金托 管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办 理。 属于 基金托 管人实 际有 效控 制下的实 物证券 在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间 的损坏 、灭 失, 由此产 生的责 任应 由基 金托管人 承担。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实 物证 券不 承担保管 责任。 ( 九) 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财产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的原件 分别 应由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保管 ,相关 业务 程序 另有限 制的除 外。 除本 协议另有 规定外 ,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应保 证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重大 合同签署 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5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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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人处。 因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合 同传真 件与 事后 送达的 合同原 件不 一致 所造成的 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 法取 得二份 以上 的正本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务 章的合 同传 真件 ,未经 双方协 商或 未在 合同约 定范围 内, 合同 原件不得 转移。 四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与 会计 复核 ( 一) 基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 每个 交易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财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交易日 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 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 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 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 二) 基金资 产估 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和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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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交 易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化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 的,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 环 境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c、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估 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的 ,且 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按 最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含的 债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行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化 的,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d、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 上市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 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b、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 的同一 股票 的估 值方 法 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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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 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 程序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 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 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 三) 估值差 错处 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 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 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 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 额,由基 金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 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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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 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 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 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与基金 托管 人的计 算结 果不一 致时 ,双 方应本 着勤勉 尽责 的态 度重新 计算核 对, 如果 最后仍 无法达 成一 致, 应以基金 管理人 的计算 结果 为准 对外公 布,由 此造 成的 损失以 及因该 交易 日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 顺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损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赔偿 责任, 基金 托管 人不负赔 偿责任。 ( 四) 基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应 按照 双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和会 计处 理原 则,分 别独立 地设 置、 登录和 保管本 基金 的全 套账册, 对双方 各自的 账册 定期 进行核 对,互 相监 督, 以保证 基金资 产的 安全 。若双方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 发现 双方的 账目 存在不 符的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纠正 ,保 证双 方平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相 符。若 当日 核对 不符,暂 时无法 查找到 错账 的原 因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 五) 基金定 期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每月 分别独 立编 制。月 度报 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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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书更 新一次 并登 载在 网站上 ,并将 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体 上。基 金管理 人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 工作日 内完成 季度 报告 编制并公 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 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 计年度结束 后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度 报表 完成当 日, 对报表 加盖 公章后 ,以 加密传 真方 式将 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 个工作日内进 行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 及时 书面 通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季度 报告 完成 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后 7 个工作日内进 行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半 年报完 成当 日, 将有关报 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管 理人 在年 度报告 完成当 日, 将有 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个工作日内复核, 并将 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在复核 过程 中,发 现双 方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共 同查 明原 因,进 行调整 ,调 整以 双方认 可的账 务处 理方 式为准。 核对无 误后, 基金 托管 人在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上 加盖业 务印 鉴 或 者出具加 盖托管 业务部 门公 章的 复核意 见书 , 双方 各自 留存一 份。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 人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告 之日之 前就 相关 报表达 成一致 ,基 金管 理人有权 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财 务会 计报告 、半 年报告 或年 度报告 复核 完毕后 ,需 盖章 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六)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 法准确评估基金 财产 价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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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 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 括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的 注册 登记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编 制和 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按 照目 前相 关规则 分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 册 应于 下月前 十个工 作 日内提 交; 《 基金合 同 》生效 日、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等 涉及到 基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应于发 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子 版形 式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并定期 刻成 光盘 备份, 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由 于自 身原因 无法 妥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 、争 议解决 方式 双方当 事人 同意, 因本 协议而 产生 的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议 ,除 经 友 好协商 可以解 决的 ,应 提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效的 仲裁规 则进行 仲裁 ,仲 裁的地 点在北 京, 仲裁 裁决是 终局性 的并 对双 方均有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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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双 方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继 续忠 实、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 议规定 的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 一) 托管协 议的 变更与 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的 内容进 行变 更。变 更后 的托 管协议 ,其内 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变更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 二)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成立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基 金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律 师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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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1)出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布;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12 个月。 7、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8、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产 清算费 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 项规定清偿 前, 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 三)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 四)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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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二十二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树 立 并 倡 导 “ 以 客 户 为 中 心 ” 的 服 务 理 念 以 及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至上 ” 的企 业价 值观, 致力于 为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提供 完善 的理 财服务解 决方案 和 卓越 的 服 务体 验实践 。 基金 管理 人 通 过完善 服务过 程,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创 造价值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 供专 业 和 优质的 理财服 务体 验。 基金管理 人 根据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需求、 业务发 展和 技术 变迁, 不断完 善服 务内 容,提升 服务品质。 对于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的 共 性 需 求 ,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利 用 两 个 公 共 接 触 点 : 网 址和呼叫中心(Call Center)来提供公共服务; 对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个性化 需求与 隐性需 求, 基金 管理人 采用服 务定 制的 方式以 及通过 专业 的理 财顾问团 队与基金 份额持有人接触拜访、沟通和交流的机制,提供个性化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持 续 完 善 服 务 。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资 料寄 送 1、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需求向发生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纸质 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寄送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 二) 基 金收 益分配 申购基 金份 额 基金管 理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供 将现金 收益 转换基 金份 额申购 的服 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 以事 先选择 将所获 分配 的现 金收益 ,按照 基金 合同 有关基金 份额申 购的约 定转 为基 金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事先 未做出 选择 的, 基金管理 人 将支付现金。 ( 三) 基 金转 换 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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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在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提 供本基 金与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的 转换服 务。 基金 转换可以 收取一 定的转 换费 ,相 关规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四) 呼 叫中 心及网 站服务 基金管 理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预设 基金查 询密 码,预 设的 基金 账 户查 询的 缺省密码为基金持有人开户证件号码的后六位( 若开户证件号码的后六位包含 特殊字 符或中 文,该 位 字符以 “0” 替换) 。为 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账户的安 全和隐 私权不 受侵 犯, 请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其 知晓基 金账号 后, 及时 拨打基金 管理 人 呼 叫 中 心 全 国 统 一 客 服 电 话 400-820-0860 或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站 www.galaxyasset.com 修 改 基金 查询 密码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电 话 和 网 站 查询其账户及交易信息 。 基 金 管理 人 呼 叫 中心(400-820-0860) 自 动语 音系 统 提供 7*24 小时账 户余 额、交易等信息的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 5*8 小时的人工服务 ,为 基金 份额持有人 提供业务咨询、账户信息查询、资料修改、投诉受理等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galaxyasset.com 可以得 到各种 网上在 线服务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通过 基金 管理 人“鼠 来宝” 网上 基金 平台可以 进行 自助开户、基金 交易、账户查询、信息修改 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和呼 叫中心 全国 统一客 服电 话进 行 服务定制。 ( 五) 投 诉和 建议 受 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留言、 呼叫 中心人 工 座席 、书 信、 电子邮 件、传 真等 渠道 对基金 管理人 和 代 销机 构所提供 的服务 进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还可以 通过代 销机 构的 服务电话 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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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二十三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及本基金管理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 《证券日报》 报纸上进行的信息披露如下: 1.关于 旗下 基金参 加中 国农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网上 银行 、手机 银行 申购 费率优惠的公告(2015.6.3) 2.关于 旗下 基金所 持有 股票“ 怡亚 通”因 长期 停牌变 更估 值方法 的提 示性 公告(2015.6.5) 3.关于 旗下基 金所 持有 股票" 爱施德"因 长期 停 牌变更 估值方 法的 提示 性公 告(2015.6.6) 4.关于 旗下 基金所 持有 股票“ 新华 医疗” 因长 期停牌 变更 估值方 法的 提示 性公告(2015.6.9) 5.关于 旗下 基金所 持有 股票“ 华菱 钢铁” 因长 期停牌 变更 估值方 法的 提示 性公告(2015.6.11) 6.关于 旗下 基金所 持有 股票“ 天源 迪科” 因长 期停牌 变更 估值方 法的 提示 性公告(2015.6.19) 7.关于 旗下 基金所 持有 股票“ 仁和 药业” 因长 期停牌 变更 估值方 法的 提示 性公告(2015.6.24) 8.关于 旗下基 金所 持有 股票" 飞利信"因 长期 停 牌 变更 估值方 法的 提示 性公 告(2015.6.25) 9.关于 旗下基 金所 持有 股票" 海南海 药" 因长 期 停牌变 更估值 方法 的提 示性 公告(2015.6.25) 10. 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 威创股份" 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 性公告(2015.6.25 ) 11.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 “暴风科技” 因 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 性公告(2015.6.26 ) 12.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 “雷柏科技” 因 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 性公告(2015.6.30 ) 13.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 “金亚科技” 因 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 性公告 (201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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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14.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 “龙泉股份” 因 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 性公告(2015.7.1) 15.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 “围海股份” 因 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 性公告(2015.7.1) 16.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有 股 票 因 长 期 停 牌 变 更 估 值 方 法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2015.7.3) 17.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继续参加交通银行网上银行、 手机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5.7.3 )


18.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 “长江电力” 因 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 性公告(2015.7.4) 19.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有 股 票 因 长 期 停 牌 变 更 估 值 方 法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2015.7.7) 20.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高级经营管理人员投资旗下基金相 关事宜的公告(2015.7.7) 21.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 方法的提示性公告(2015.7.8) 22.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 方法的提示性公告(2015.7.9) 23.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 方法的提示性公告(2015.7.10) 24.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 方法的提示性公告(2015.7.11) 25.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2015.7.11) 26. 银 河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直 销 平 台 基 金 转 换 补 差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2015.7.14) 27.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2 季报(2015.7.20) 28.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 公司和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及费率优惠的公告(2015.7.21 )


29.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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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方法的提示性公告(2015.7.21) 30.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 方法的提示性公告(2015.7.23) 31.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 方法的提示性公告(2015.7.25) 32.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5.7.30)


33.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并参加申购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2015.8.13 ) 34.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及费率优惠的公告(2015.8.14 )


35.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中信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投和转换业务的公告(2015.8.18) 36. 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2015.8.19 )


37.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总经理离职及副总经理代行总经理职务的 公告(2015.8.21) 38.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 基 金 网 上 交 易 申 购 和 定 期 定 额 费 率 优 惠的公告(2015.8.21 ) 39.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5.8.25) 40.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半年报(2015.8.26) 41.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 方法的提示性公告(2015.8.26) 42.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 方法的提示性公告(2015.8.27) 43.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 长 期 停 牌 变 更 估 值 方法的提示性公告(2015.8.28) 44.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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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方法的提示性公告(2015.8.29) 45.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 方法的提示性公告(2015.9.2) 46.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 方法的提示性公告(2015.9.9) 47.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 方法的提示性公告(2015.9.22) 48.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分 基 金 在 平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通定投 业务并 参加 平安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开展 的基金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告 (2015.9.24)


49.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销 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及费率优惠的公告(2015.9.29) 50.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京东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申购费 率优惠的公告(2015.10.15 ) 51.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为代销机构及费率优惠的公告(2015.10.16)


52.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在 京 东 电 子 商 务 平 台 进 行 申 购 费 率优惠的公告(2015.10.16)


53.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 方法的提示性公告(2015.10.20) 54.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 方法的提示性公告(2015.10.21) 55.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3 季报(2015.10.24) 56.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 公司为代销机构及费率优惠的公告(2015.10.26)


57. 银河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上 海 长 量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及费率优惠的公告(2015.11.10)


58.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及费率优惠的公告(2015.1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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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59.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5.11.10) 60.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为代销机构及费率优惠的公告(2015.11.10 )


61.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深 圳 富 济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司为代销机构及费率优惠的公告(2015.11.10 )


62.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 方法的提示性公告(2015.11.12) 63.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 方法的提示性公告(2015.11.13) 64.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 方法的提示性公告(2015.11.14) 65.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 方法的提示性公告(2015.11.17) 66.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 方法的提示性公告(2015.11.19) 67.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 方法的提示性公告(2015.11.27) 二十四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和 代销机 构的 办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投资 人可免 费查阅 ,在 支付 工本费 后,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或复 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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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二十五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包括: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 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银河领先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银河领先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以上备 查文 件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投 资人可 以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查阅 或下 载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 书、 托管协议 及基金的各种定期和临时公告。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一 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