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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生态优先混合(000294)

华安生态优先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安生 态优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基 金管 理人 :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二○ 一 六年一月 重要提 示 
 
华安 生态优先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由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
称 “基金管理人 ”)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年7月30日
证监许可[2013]1017 号 文核准。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自2013 年11月28 日 正 式 生 效 。2015 年8 月6 日,
基金管理人发布 《华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更名的公告》 , 本基金名称变更
为“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类别变更为混合型。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册 ,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募集的注册,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 基金,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中 高 风 险 投 资 品 种 。 基 金 在 投 资 运 作 过 程 中 可
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 申购基金时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 目的、投资期限、投资 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 基金
是否和 投资者 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 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 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 醒 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在 作 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投资风险,由 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与基金托管人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与基金托管人复核。 除特 别说明外, 本
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5年11月28 日, 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15年9月30日, 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2015年6月30日。 目


录 一、绪 言........................................................................................................................................... 1 二、释 义........................................................................................................................................... 2 三、基 金管理 人 ............................................................................................................................... 6 四、基 金托管 人 ............................................................................................................................. 16 五、相 关服务 机构 ......................................................................................................................... 20 六、基 金的募 集 ............................................................................................................................. 32 七、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34 八、基 金份额 的 申 购、赎 回与转 换 ............................................................................................. 35 九、基 金的投 资 ............................................................................................................................. 45 十、基 金的业 绩 ............................................................................................................................. 55 十一、 基金的 财产 ......................................................................................................................... 57 十二、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58 十三、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63 十四、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65 十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67 十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68 十七、 风险揭 示 ............................................................................................................................. 73 十八、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 算 ..................................................................... 76 十九、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 78 二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要 ................................................................................................. 79 二十一 、对基 金投 资者的 服务 ..................................................................................................... 80 二十二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85 二十三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92 二十四 、备查 文件 ......................................................................................................................... 93 附件一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 94 附件二 :托管 协议 内容摘 要 ....................................................................................................... 108





















































华安生态优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一、绪 言 《华安生态优先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 (以下简称 “ 《 基 金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称 “ 《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 《华 安生态优先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 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 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 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生 效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 投资者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 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 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华安生态优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 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 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华安生态优先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华安生态优先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 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华安生态优先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 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 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 政 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2013 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 ,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华安生态优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17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符合现行 有 效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证 券 市 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投资者: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者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 投资者 21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 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 销 售 机 构 : 指 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取得基金销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的机构 23 、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资者基 金 账 户 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 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 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注册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注册登 记 机 构 为 华安基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或接受 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 基 金 账 户 : 指 注册 登记机构为投 资 者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资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买 卖 基 金 的 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 , 清 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 投资者 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华安生态优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3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 开放日:指为 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 指 《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者 共同遵守 37、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资者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行为 39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将 基 金 份 额 兑 换 为现金的行为 40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 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 份额 的行为 41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构的操作 42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资者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购日 、 扣 款 金 额 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 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 投资者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 赎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 放日, 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申请 份 额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 转 出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基 金转换中 转入申 请份额 总数后的 余额) 超过上 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 基金收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 购 款 及 其 他 资 产的价值总和 4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华安生态优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值的过程 50、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体 51、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华安生 态优先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三、基 金管理人 (一)基 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3、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4、设立日期:1998 年6 月 4 日 5、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 6、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7、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8、经营范围:从事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以及从事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9、存续期间:持 续经营 10、联系电话: (021)38969999 11、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 12、联系人:王艳 13、网址:www.huaan.com.cn (二)注 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 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20%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 20% (三)主 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 监事、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 从业简历、 学历及兼职情况等 。 (1 )董事会 朱学华先生, 大专学历。 历任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 副董事长、 副总经理并兼任海





















































华安生态优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 党总支书记。 童 威 先生 , 博士 研究 生学 历 ,14 年 证券 、基金 从 业经 验 。曾 任上 海证 券 有限 责 任公 司研 究发 展中心部门总经理, 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研究发展总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 , 上投摩根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国际集团有 限公司战略发展总部总经理, 自 2015 年7 月起任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冯祖新先生, 研究生学历。 历任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信息中心副主任、 主任, 上海市工业投资公 司副总经理、总经 理, 上海工业投资(集 团) 有限公司副总裁、党 委 副书记。现任上海工 业 投 资 (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总裁、党委书记。 马名驹先生, 工商管理 硕士, 高级会计师。 历任凤凰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总经理, 上海 东 方上市企业博览中 心副 总经理。现任锦江 国际 (集团)有限公司副 总 裁兼计划财务部经理 及 金 融 事业部总经理、上 海锦 江国际投资管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兼 总 经 理 、 锦 江 麦 德 龙 现 购 自 运 有 限 公司 副董事长、长江养 老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 公司监事、上海国际 信 托 有 限公司监事。 董鑑华先生,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市审计局固定资产投资科员、副处长、处长, 上海市审计局财政审计处处长,现任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财务总监。 王松先生, 研究生学历, 高级经济师。 历任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职员, 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北京 办事处副主任、发 行二 部副总经理、债券 部总 经理,国泰君安证券 股 份有限公司债券业务 一 部 总 经理、固定收益证 券总 部总经理、固定收 益证 券总部总监、总裁助 理 , 现任国泰君安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副总裁。 独立董事: 萧灼基先生, 研究生学 历, 教授。 历任全国政协委员, 政协经济委员会委员, 北京大学经济 学 院教授,博士生导 师, 北京市、云南省、 吉林 省、成都市、武汉市 等 省市专家顾问,北京 市 场 经 济研究所所长, 《经济界》杂志社社长、主编。 吴伯庆先生, 大学学历, 一级律师, 曾被评为上海市优秀律师与上海市十佳法律顾问。 历任上 海市城市建设局秘 书科 长、上海市第一律 师事 务所副主任、上海市 金 茂律师事务所主任、 上 海 市 律师协会副会长。现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夏大慰先生, 研究生学 历, 教授。 现 任上海国 家会计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 教授、 博士生导 师, 中国工业经济学会 副会 长,财政部会计准 则委 员会咨询专家,财政 部 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 员 会 委 员,香港中文大学 名誉 教授,复旦大学管 理学 院兼职教授,上海证 券 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 员 。 享





















































华安生态优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受国务院政府津贴。 (2 )监事会 张志红女士, 经济学博士。 历任上海证管办机构处副处长,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机构监管一 处处长、上市公司 监管 一处处长,长城证 券有 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 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 合 规 总监, 现任国泰君安证券总裁助理、 投行业务委员会副总裁、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陈涵 女士, 研究生学历, 经济师。 历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金融一部项目经理、 资产信托总 部实业投资部副经 理、 资产管理总部副科 长、 科长,现任上海国际 信 托有限公司投资管理 总 部 高 级经理。 章卫进先生,大专学历,会计师。历任上海市有色金属总公司财务处科员、外经处会计主管, 英国 SONOFEC 公司(长驻伦敦)业务经理,上海有色金属总公司房产公司财务部经理、办公室主 任,上海工业投资 (集 团)有限公司财务 部业 务主管、副经理,现 任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 ) 有 限 公司财务部经理。 李梅清女士, 大专学历, 会计师。 历任上海新 亚 (集团) 股份有限公 司财务 部副经理、 上海新 亚(集团)有限公 司财 务部副经理,锦江 国际 (集团)有限公司计 划 财务部副经理及上市 公 司 部 副经理,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金融事业部财务总监。 汪宝山先生, 大学学历 , 经济师。 历任建行上海市分行团委书记、 直属党委书记, 建行宝山 宝 钢支行副行长,建 行上 海市分行办公室副 主任 ,国泰证券公司综合 管 理部总经理,公司专 职 党 委 副书记兼行政管理 部总 经理,公司专职党 委副 书记兼上海营业总部 总 经理,国泰君安证券 专 职 董 事、党委办公室主 任、 机关党委书记,公 司党 委委员、工会主席, 国 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 有 限 公 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赵敏先生, 研究生学历。 曾在上海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发展研究所工作, 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综合管理部总 经理 、电子商务部总经 理、 上海营销总部总经理 , 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总经理助理。 诸慧女士, 研究生学历, 经济师。 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高级监察员, 集中交 易部总监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总监。 (3 )高级管理人员 朱学华先生, 大专学历。 历任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 副董事长、 副总经理并兼任海 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现任华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 党总支书记。 童 威 先生 , 博士 研究 生学 历 ,14 年 证券 、基金 从 业经 验 。曾 任上 海证 券 有限 责 任公 司研 究发





















































华安生态优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 展中心部门总经理, 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研究发展总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 , 上投摩根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战略发展总部总经理, 自 2015 年7 月起任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章 国 富先 生 ,博 士研 究生 学 历,27 年经 济、金 融 从业 经 验。 曾任 上海 财 经大 学 副教 授、 硕士 生导师,上海大华 会计 师事务所会计师、 中国 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 司 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 、 上 海 华虹 (集团) 有限公司 财 务部副部长 (主持工作) 、 上海信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上海新 鑫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薛珍女士,研究生学历,15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任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管办机构处副处长,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信息调研处处长,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法制 工作处处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2、本基金基金经理 翁启森先生, 工业工程学硕士,19 年证券、 基金行业从业经历, 具有中国大陆基金从业资格。 曾在台湾 JP 证券任金 融产业分析师及投资经理,台 湾摩根富林明投信投资管理部任基金经理,台 湾中信证券投资总监助理, 台湾保德信投信任基金经理。 2008 年 4 月加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全球投资部总监。2010 年 9 月起担任华安 香港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1 年 5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6 月起担任基金投 资部兼 全球投资部总监。2014 年 3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宏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 4 月 起同时担任华安大国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 6 月起担任基金投资 部兼全 球投资部高级总监。2015 年 2 月起同时担任 华安安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5 年 3 月起担任公司总经理助理。2015 年 3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物联网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5 年 6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刘伟亭, 硕士研究生,10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任长江巴黎百富勤证券有限公司助理经 理、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6 月加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 年 9 月起担任本 基金及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李冠宇先生,自 2013 年 11 月 28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0 日担任华安生态优先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 施卫平 先生,自 2014 年 4 月 30 日至 2015 年 6 月 26 日担任华安生态优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 3、本公司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股票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





















































华安生态优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 朱学华先生,董事长、党总支书记 翁启森先生,基金投资部兼全球投资部高级总监、基金经理 杨


明先生,投资研究部高级总监 许之彦先生,指数投资部高级总监 贺


涛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 近亲属关系。 4、业务人员的准备情况: 截至 2015 年 9 月30 日, 公司目前共有员工 313 人 (含香港公司 7 人) , 其中54.6%具有硕士 及以上学位,81%以上具有三年证券业或五年金融业从业经历, 具有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 所有上 述人员在最近三年 内均 未受到所在单位及 有关 管理部门的处罚。公 司 业务由投资与研究、 营 销 、 后台支持等三个业务板块组成。 (四)基 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 责。 (五)基 金管理人的承诺





















































华安生态优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 1、 基金管理人承诺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 反 《证券法》 行为的发 生 ; 2、 基金管理人承诺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 反 《基金法》及相关法 律 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 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 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将 以 取 信 于 市 场 、 取 信 于 社 会 为 宗 旨 , 按 照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 严 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 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 不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也不协助、 接受 委 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 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 度 1、内部控 制的原则





















































华安生态优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 (1 )健全性原则 内 部 控 制 包 括 公 司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或 机 构 和 全 体 人 员 , 并 涵 盖 到 决 策 、 执 行 、 监 督 、 反 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职 责 应 当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 公 司 基 金 资 产 、 自 有 资 产 、 其 他 资 产 的 运 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 司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经 营 管 理 方 法 降 低 运 作 成 本 ,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 以 合 理 的 控 制 成 本 达 到 最 佳 的内部控 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 组 织 体 系 是 一 个 权 责 分 明 、 分 工 明 确 的 组 织 结 构 , 以 实 现 对 公 司 从 决 策 层 到 管理层、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组成部分: (1 )董事会: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2 ) 监事会: 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行为 行使监督权。 (3 ) 督察长: 督察长对 董事会直接负责。 对公 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合规性监督和检查, 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 ) 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是为加强公司在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控制而成立的非常 设机 构,以召开例会形 式开 展工作,向公司总经 理 负责。主要职责是定 期 和 不 定期审议公司合规报告、风险管理报告以及其他风险控制重大事项。 (5 ) 合规监察稽核部: 合规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合规性监督 检查,向公司 合规与风险管理 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6 ) 各业务部门: 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和基本的职责。 各部门的主管在 权限范围内,对其 负责 的业务进行检查监 督和 风险控制。各位员工 根 据国家法律法规、公 司 规 章 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 职责进行自律。





















































华安生态优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是 对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内 控 原 则 的 细 化 和 展 开 , 是 各 项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的 纲 要 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包 括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基 金 会 计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监 察 稽 核 制度、信息技术管 理制 度、公司财务制度 、资 料档案管理制度、业 绩 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 应 变 制 度等。 部 门 业 务 规 章 是 在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的 基 础 上 , 对 各 部 门 的 主 要 职 责 、 岗 位 设 置 、 岗 位 责 任、操 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 )控制环境 控 制 环 境 构 成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的 基 础 , 包 括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体 系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体系又包括公司的 经营 理念和内控文化、 内部 控制的组织体系、内 部 控制的制度体系、员 工 的 道 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 司 自 成 立 以 来 , 通 过 不 断 加 强 公 司 管 理 层 和 员 工 对 内 部 控 制 的 认 识 和 控 制 意 识 , 致 力 于 从 公司文化、组织结 构、 管理制度等方面营 造良 好的控制环境氛围, 使 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 各 个 部 门、各个岗位 和 各 个 业 务 环 节 。 逐 步 完 善 了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 加 强 了 公 司 内 部 合 规 控 制 建 设 , 建立 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2 )风险评估 公 司 通 过 对 组 织 结 构 、 业 务 流 程 、 经 营 运 作 活 动 进 行 分 析 、 测 试 检 查 , 发 现 风 险 , 将 风 险 进 行分类、按重要性 排序 ,找出风险分布点 ,分 析其发生的可能性及 对 目标的影响程度,评 估 目 前 的控制程度和风险 高低 ,找出引致风险产 生的 原因,采取定性定量 的 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 高 低 和 危害程度。在风险 评估 后,确定应进一步 采取 的对应措施,对内部 控 制制度、规则、公司 政 策 等 进行修订和完善,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3 )控制活动 公司的一系 列规章制度、 业务规则在制定、 修 订的过程中, 也得到了一贯的实施。 主要包括: 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 ① 组织结构控制





















































华安生态优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 公 司 各 个 部 门 的 设 置 体 现 了 部 门 之 间 的 职 责 分 工 , 及 部 门 间 相 互 合 作 与 制 衡 的 原 则 。 基 金 投 资管理、基金运作 、市 场营销等业务部门 有明 确的授权分工,各部 门 的操作相互独立、相 互 牵 制 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权责分明、严格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以 各 岗 位 目 标 责 任 制 为 基 础 的 第 一 道 监 控 防 线 : 各 部 门 内 部 工 作 岗 位 合 理 分 工 、 职 责 明 确 , 对不相容的职务、 岗位 分离设置,使不同 的岗 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 检 查、相互制约的关系 , 以减 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各 相 关 部 门 、 相 关 岗 位 之 间 相 互 监 督 和 牵 制 的 第 二 道 防 线 : 公 司 在 相 关 部 门 、 相 关 岗 位 之 间 建立标准化的业务 操作 流程、重要业务处 理表 单传递及信息沟通制 度 ,后续部门及岗位对 前 一 部 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以合规 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② 操作控制 公 司 制 定 了 一 系 列 的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 如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基 金 会 计 制 度 、 公 司 财务制度、信息披 露制 度、监察稽核制度 、信 息技术管理制度、资 料 档案管理制度、业绩 评 估 考 核制度和紧急应变 制度 等,控制日 常 运 作 和 经 营 中 的 风 险 。 公 司 各 业 务 部 门 在 实 际 操 作 中 遵 照实 施。 ③ 会计控制 公 司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与 公 司 自 有 资 产 完 全 分 开 , 分 账 管 理 , 独 立 核 算 ; 公 司 会 计 核 算 与 基 金 会 计核算在业务规范 、人 员岗位和办公区域 上严 格分开。公司对所管 理 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 账 户 , 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独立。 基 本 的 会 计 控 制 措 施 主 要 包 括 : 复 核 、 对 账 制 度 ; 凭 证 、 资 料 管 理 制 度 ; 会 计 账 务 的 组 织 和 处理制度。运用会 计核 算与账务系统,准 确计 算基金资产净值,采 取 科学、明确的资产估 值 方 法 和估值程序,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4 )信息沟通 为 了 及 时 实 现 信 息 的 沟 通 , 有 效 地 达 成 自 下 而 上 的 报 告 和 自 上 而 下 的 反 馈 , 公 司 采 取 以 下 措 施: 建 立 了 内 部 办 公 自 动 化 信 息 系 统 与 业 务 汇 报 体 系 , 通 过 建 立 有 效 的 信 息 交 流 渠 道 , 保 证 公 司 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息及 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制 定 了 管 理 和 业 务 报 告 制 度 , 包 括 定 期 报 告 和 不 定 期 报 告 制 度 。 按 既 定 的 报 告 路 线 和 报 告 频 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华安生态优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 (5 )内部监控 监 控 是 监 督 和 评 估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设 计 合 理 性 和 运 行 有 效 性 的 过 程 , 对 控 制 环 境 、 控 制 活 动 等 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监察稽 核 人 员 负 责 日 常 监 督 工 作 , 促 使 公 司 员 工 积 极 参 与 和 遵 循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保 证 制 度 的 有效实施。 公司合规监 察 稽 核 部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持 续 的 检 查 。 检 验 其 是 否 符 合设计要求,并及 时地 充实和完善,反映 政策 法规、市场环境、组 织 调整等因素的变化趋 势 , 确 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声 明 以 上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披 露 真 实 、 准 确 , 并 承 诺 公 司 将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和 业 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华安生态优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6 四、基 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 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 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总 部设在北京。 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5 年 10 月 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939),于 2007 年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 2015 年 6 月末,本集 团资产总额 182,192 亿 元,较上年末增长 8.81%;客户贷款和垫款总额 101,571 亿元,增长 7.20%;客户存款总额 136,970 亿元,增长 6.19%。净利润 1,322 亿元,同比 增长 0.97%;营业收入 3,110 亿元,同比增长 8.34%,其中,利息净收入同比增长 6.31%,手续费 及佣金净收入同比增长 5.76%。 成本收入比23.23%, 同比下降0.94 个百分点。 资本充足率 14.70%, 处于同业领先地位 。 物理与电子渠道协同发展。 总行成立了渠道与运营管理部, 全面推进渠道整合; 营业网点 “ 三 综合”建设取得新进展,综合性网点达到1.44 万个,综合营销团队达到19,934个、综合柜员占比 达到84% ,客户可在转型网点享受便捷舒适的“一站式”服务。加快打造电子银行的主渠道建设, 有力支持物理渠道的综合化转型,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交易量占比达94.32%,较上年末提 高6.29个百分点; 个人网上银行客户、 企业网上银行客户、 手机银行客户分别增长8.19%、10.78% 和11.47% ;善融商务推出精品移动平台,个人商城手机 客户端“建行善融商城”正式上线。





















































华安生态优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7 转型重点业务快速发展。2015年6月末, 累计承销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2,374.76亿元, 承 销金额继续保持同业第一;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只数和新发基金托管只数均列市场第一,成为首批 香港基金内地销售代理人中唯一一家银行代理人;多模式现金池、票据池、银联单位结算卡等战 略性产品市场份额不断扩大,现金管理品牌“禹道”的市场影响力持续提升;代理中央财政授权 支付业务、代理中央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客户数保持同业第一,在同业中首家按照财政部要求实现 中央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上线试点。 “鑫存管”证券客 户保证金第三方存管客户数3,076万户,管 理资金总额7,417.41 亿元,均为行业第一。 2015年上半年,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得到市场与业界广泛认可,先后荣获国内外知名机 构授予的40多项重要奖项。在英国《银行家》杂志2015年“世界银行1000强排名”中,以一级资 本总额继续位列全球第2; 在美国 《福布斯》 杂志2015年全球上市公司2000强排名中继续位列第2; 在美国《财富》杂志2015年世界500强排名第29位,较上年上升9位;荣获美国《环球金融》杂志 颁发的“2015年中国最佳银行”奖项;荣获中国银行业协 会授予的“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 奖”和“年度社会责任最佳民生金融奖”两个综合大奖。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设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 下 设 综 合 处 、 基 金 市 场 处 、 证 券 保 险 资 产 市 场 处 、 理 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监督稽核处等9个职能处室, 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 共有员工210余人。 自2007 年起, 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 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 观 甫 ,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 曾 先 后 在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郑 州 市 分 行 、 总 行 信 贷 部 、 总 行 信 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 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 河北省分行营业部、总 行个人银行业务部、总 行审 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 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 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 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 服务 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 军 红 ,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青 岛 分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零 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 务部、行长办公室,长 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 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 具有 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 力 铮 ,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建 筑 经 济 部 、 信 贷 二 部 、 信 贷部、信贷管理部、信 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 , 并在总行集团客户部 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 分行 担任领导职务,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 秀 莲 ,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会 计 部 , 长 期 从 事 托 管 业 务





















































华安生态优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8 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 为 国 内 首 批 开 办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商 业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一 直 秉 持 “ 以 客 户 为 中 心”的经营理念,不断 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 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 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 产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 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 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 步 发展,中国建设银行 托管 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 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 金、社保基金、保险资 金、 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 、企业年金等产品 在 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 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 种 最齐 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 2015 年9 月末,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537 只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 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 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 续五年被国际权威杂志 《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监 管 规 章 和 本 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严 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 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 的安 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设 有 风 险 与 内 控 管 理 委 员 会 , 负 责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 对 托 管 业 务 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 指导。投资托管业务部 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 人员 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具 备 系 统 、 完 善 的 制 度 控 制 体 系 , 建 立 了 管 理 制 度 、 控 制 制 度 、 岗 位 职 责 、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 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 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 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 理严 格实行复核、审核、检 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 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 规程保管、存放、使用 ,账 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 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 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 理,实施音像监控;业 务信 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 责,防止泄密;业务实 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 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 统完 整、独立。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华安生态优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9 1、监督方法 依 照 《 基 金 法 》 及 其 配 套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监 督 所 托 管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利 用 自 行 开 发的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 ——基金监督子系统” ,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 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 资比例、投资范围、投 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 ,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 运作 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 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 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 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 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 )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 发 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 情况,向基金管理人 发 出 书 面 通 知 ,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情 况 核 实 , 督 促 其 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 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 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 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 )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 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华安生态优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基 金 销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1)华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 层


电话: (021)38969960 传真: (021)58406138 联系人: 姚佳岑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522 室 电话: (010)57635999 传真: (010)66214061 联系人: 朱江 (3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8号高德置地夏广场D座504单元 电话: (020)38082891


传真: (020)38082079 联系 人:林承壮 (4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88号长安国际中心A座706室 电话: (029)87651812 传真: (029)87651820 联系人:翟


均 (5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19号威斯顿联邦大厦12层1211K-1212L 电话: (028)85268583 传真: (028)85268827 联系人:张晓帆





















































华安生态优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1 (6)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 59 号财富中心 E 座2103 室 电话: (024)22522733 传真: (024)22521633 联系人: 杨贺 (7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华安电子交易热线:40088-50099 智能手机 APP 平台:iPhone 交易客户端、Android 交易客户端 传真电话: (021 )33626962 联系人: 谢伯恩 2、 代销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华安生态优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2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电话: (86)10-66596688 传真: (86)10-66594568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 www.boc.cn


(4)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传真:010-66107571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5)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刘士余 客户服 务电话:95599 网址: www.abchina.com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109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7)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深圳市深南中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建一 电话: (0755)82080387 传真: (0755)82080386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华安生态优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3 网址: bank.pingan.com (8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电话:0086-21-38576709 传真:0086-21-50105085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999 网址:www.srcb.com


(9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 www.ehowbuy.com


(10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12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电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11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 220 室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电话:021-58788678 传真:021-58787698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com.cn (12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生态优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4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13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14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1 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 融广场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15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 (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16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 www.ebscn.com





















































华安生态优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5 (17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 龚德雄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网址: www.shzq.com (18 )新时代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法定代表人: 刘汝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19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工 客户服务电话:96518 网址: www.hazq.com (20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21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广场 E 座18F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卫东 电话:021-20835787 传真:021-20835879 (22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I 、J 单元





















































华安生态优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6 办公地址:深圳市 罗湖 区梨园 路物 资控 股置 地大 厦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 www.jjmmw.com www.zlfund.cn (23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易峥 客户服务电话:0571-88920897


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24 )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 号新恒基国际大厦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客服电话: 95162 公司网站: www.cifco.net (2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 (021)38676798 传真: (021)3867079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6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 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武汉保利广场 A 座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电话: (027)87618889





















































华安生态优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7 传真: (027)87618863 客户服务电话: (028)86712334 网址:www.tfzq.com (27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杭大 路 1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杭大 路 1 号黄 龙世 纪广 场 A 区 6/7 楼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电话: (0571 )87901053 传真: (0571 )87901913 客户服务电话: (0571 )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zszq/index/index.jsp


(28 )中国国际金融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建 国 门外大 街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6 层、26 层、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电话: (010 )65051166 传真: (010 )65051156 客户服务电话: (010 )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29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客户服务电话:0871-68898130 网址:http://www.tpyzq.com (30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1807-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 楼


法定代表人: 张皛





















































华安生态优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8 联系电话: 021-33323998 传真号码:


021-3332399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2819 网址: fund.bundtrade.com (31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泉州市云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 泉州市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联系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号码:0595-22505215 (32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邮编:200031)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021-96250500 网址: www.swhysc.com (33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34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35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华安生态优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9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16 楼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16 楼B 单元 法定代表人: 刘惠 联系电话: 021-80133888 传真号码:021-8013341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8-1016 网址: http://www.fundhaiyin.com (36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东码头园区 C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021-38600676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37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联系电话:021-20665952 传真号码:021-22066653(38)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1 号楼 16 层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8-1176 网址: www.jimufund.com (39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路 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华安生态优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0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40)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8 号楼3 层


法定代表人: 燕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04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41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B 区4 楼A506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 号文广大厦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电话:021-22267987 传真号码:021-22268089 网址: www.dtfunds.com/ (42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 1 号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电话:020-89629021 传真号码:020-89629011 (43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21 楼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 路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21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 (0931)4890100 传真: (0931)4890118 客户服务电话: 0931-4890619 网址:www.hlzqgs.com





















































华安生态优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1 (44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 10 楼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 吴玉明 客服电话: 4008-366-366 网址: http://www.hxzq.cn (45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61 号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人: 沈继伟 联系电话: 86-021-50583533 传真号码: 86-021-50583633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76266 网址: www.leadbank.com.cn (二) 注 册登记机构 名称: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法定代表人: 朱学华 电话: (021)38969999 传真: (021)33627962 联系人:赵良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三) 出 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市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14 楼 负责人: 廖海 电话: (021)51150298





















































华安生态优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2 传真: (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张兰 (四)会 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 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东三办公楼)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港平


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 边卓群 经办会计师: 边卓群,蒋燕华 六、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经 中国证监会 2013 年7 月30 日证监许可【2013】1017 号文批准设立 。 本基金自 2013 年11 月1 日起向全社会公开 募集, 截至 2013 年11 月26 日募集工作顺利 结束。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的发 售 对 象 为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952,287,131.63 元人民币; 认购资 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413,965.84 元人民币。募集资金已于 2013 年 11 月 28 日划入 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6,159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算, 设立募集期间募集的有效份额共计 952,287,131.63 份基金份额 ; 利 息 结 转 的 基 金 份 额 为





















































华安生态优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3 413,965.84 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 华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本公司” 或“本基金管理人” ) 基 金从业人员认购持有的基金份 额总额为32,057.05 份 (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 , 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 0.00336%。 按照有 关法律规定,本基金募 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 露费、会计师费、律师 费以及其他费用由本基 金管 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华安生态优先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4 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本基 金本次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13 年 11 月 28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 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2015 年8 月6 日, 基金管理人发布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更名的公 告》 ,本基金名称变更为“华安生态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类别变更为混合型。





















































华安生态优先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5 八、基 金 份额的申购、赎 回与转换 (一) 申购、赎回与转换 的场所 本基金的 申购、 赎回与转换 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 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 赎回与转换 。 (二) 申购、赎回与转换 的开放日及时间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 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 赎回与转换 ,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 目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 上午9:30-11:30, 下 午 1:00-3:00 时间段。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 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 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 注册 登记机构确认接收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购、赎回与转换 的原则 1 、 “ 未知价” 原 则 ,即 申 购 、 赎 回 与转换 价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 与转换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 销;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 5 、投资者办理申购、 赎回与转换 等 业 务 时 应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手 续、 办 理 时 间 、 处 理 规 则 等 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





















































华安生态优先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6 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 申购、赎回与转换 的程序 1、 申购、赎回与转换 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 赎 回与转换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 或转换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无效。 2、 申购、赎回与转换 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 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 划往基金份额持有 人账户 。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 出 。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 款项的支付办 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 申购、赎回与转换 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申购、 赎回与转换 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 赎回与转换 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 人 可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 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 申购、赎回与转换 的数额限制 1、 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 每次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 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者当期 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 限制;





















































华安生态优先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7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网点) 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 余额部分基 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1、 申购费用 本基金在投资人 申购时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投资者在一天 之内如果 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 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通 过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为每笔 500 元。 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单笔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100 万 1.5% 100万≤M<300万 1.2% 300万≤M<500万 0.8% M ≥500万 每笔1000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本基金的投资者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 赎回费用 本基金 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递减。 赎回费用由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 将不低于其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具体费率如 下: 赎回费率(持有期限Y ) Y <1年 0.5% 1年≤Y <2年 0.25% Y ≥2年 0





















































华安生态优先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8 注:一年指365 天,两年为730 天,依此类推。 3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 本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 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 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 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 对特定交易方式 (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 等) , 在不违背法律法 规规定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 人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 与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 若投资者选择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则申购份 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或,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 , 某投资者投资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对应费率为1.5%,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5%)=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15=97,066.18 份 即投资者投资10 万元 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 元, 则可得到97,066.18 份基金份额。 例四 , 某投资者一次性投资 5000 万元申购本基金, 对应单笔申购费为 1000 元, 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00-1,000=49,999,000 元 申购费用=1,000 元





















































华安生态优先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9 申购份额=49,999,000/1.015 =49,260,098.5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 , 则 可 得 到 49,260,098.52 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若投资者认/申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 方法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五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三个月, 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 100,000×1.015 =101,500 元 赎回费用=101,500×0.5% =507.50 元 赎回金额=101,500-507.50=100,992.5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 元,则其可得 到 的赎回金额为100,992.50 元。 3、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 基金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按转入与转出基金之间申购费的差额计算收取,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max[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转出基金 的 申 购费 ) ,0 ] , 即 转 入 基 金申 购费减去转出基金申购费,如为负数则取 0 转入金额 = 转出金额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转入份额 = 转入金额÷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其中: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转出金额-转出金额÷ (1+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转入基金固定收费 金额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转出金额-转出金额÷ (1+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转出基金固定收费





















































华安生态优先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0 金额 注 1: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注 2:本基金暂未开通后端 收费模式的基金转换业务。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 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5、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 算,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6、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 金 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注册登记 1 、经基金销售机构同 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 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 间之前可以撤销。 2、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 记手续,投资者自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份额。 3、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 注册登记手续。 4、投资者转换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工作日为投资人办理转出基金权益 的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并同时办理相关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投资者于 T+2 工作日起 (含 该日)起可以赎回或转出该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





















































华安生态优先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1 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 、转换转入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转换转入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 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 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 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 形。 发生上述第 1、2、3 、5 、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暂停申购 、 转换转入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 转换转入 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 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 、 转换转入 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 转换转入 业务的办 理。 (十 )暂停赎回、转换转出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转换转出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 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 述第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 、 转换转出 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 、 转换转出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 、转换转出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华安生态优先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2 (十 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的 基 金 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 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 基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付 投 资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请 时 , 按 正 常 赎 回 程 序 执 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继续 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 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 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 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 二)暂停申购、赎回与转换 的公告和重新开放 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公告 1 、 发生上述暂停申 购、 赎 回 与 转 换 情 况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在





















































华安生态优先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3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赎回与转换 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 赎回与转换 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 赎回 与转换 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 申购、 赎回与转换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 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 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 次。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 赎回与转换 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 赎回与转换 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 申购、 赎回 与转换 日公告最近一个估值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三)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 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 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 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可补充其他情况)。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 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 或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 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划转主体 。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 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或按其 他方式处理。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 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 照





















































华安生态优先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4 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 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 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注册登记机 构 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 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 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 )基金上市交易 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规则安排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 具体上市交易安排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提前发布公告, 并告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华安生态优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5 九、基 金的投资 (一 )投 资目标 本 基 金 重 点 投 资 于 生 态 保 护 与 生 态 友 好 相 关 的 行 业 或 企 业 ,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力 争 把握标的行业投资机会 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 增值。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A 股股票等权益 类证券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权证等) 、 债券、 货币 市场工 具、股指期货、资产支 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需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 %-95%,其中,投资于生态保护与生态友好相关的股 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 (三 )投资 理念 资 源 环 境 已 经 成 为 制 约 国 内 经 济 发 展 的 主 要 因 素 。 未 来 经 济 发 展 过 程 中 行 业 与 公 司 对 于 资 源 环境消耗的依赖必须刚 性下降。因此,致力于 改善环境生态的行业与 公司将有可能迎来加速 发展 的战略机遇期。此外, 对资源环境依赖度较低 的公司也会逐步体现出 其比较优势,将会最终 体现 在其市场份额以及盈利 水平上。本基金将主要 通过对这两类公司的投 资,追求基金资产的长 期增 值。 (四)投 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采 取 相 对 稳 定 的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 一 般 情 况 下 将 保 持 股 票 配 置 比 例 的 相 对 稳 定 , 避 免 因 过于主动的仓位调整带 来额外的风险。在大类 资产配置过程中,本基 金将使用定量与定性相 结合 的研究方法对宏观经济 、国家政策、资金面和 市场情绪等可能影响证 券市场的重要因素进行 研究





















































华安生态优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6 和预测,结合使用公司 自主研发的多因子动态 资产配置模型、基于投 资时钟理论的资产配置 模型 等经济模型,分析和比 较股票、债券等市场和 不同金融工具的风险收 益特征,确定合适的资 产配 置比例,动态优化投资组合。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生态保护相关行业和生态友好型行业的精选以及对行业内相关股票的深入分 析,挖掘该类型企业的投 资价值。 (1 )生态优先主题的界定 本 基 金 所 指 的 生 态 优 先 主 题 是 指 那 些 生 产 和 经 营 过 程 中 对 环 境 的 影 响 较 小 或 者 以 改 善 环 境 生 态作为主业的相关行业。 据 此 界 定 , 本 基 金 借 鉴 上 海 申 银 万 国 证 券 研 究 所 的 行 业 分 类 方 法 , 将 机 械 设 备 、 纺 织 服 装 、 信息服务、信息设备、 交运设备、电子、医药 生物、农林牧渔、食品 饮料、餐饮旅游、化工 新材 料、环保工程与服务等 申万一级和二级行业界 定为生态优先主题相关 行业。未来,本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整体经济、行业 的发展变化以及申万行 业分类的调整,动态调 整对于生态优先相关行 业的 定义,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2 )行业配置 生 态 优 先 相 关 的 各 个 行 业 由 于 所 处 的 商 业 周 期 不 同 , 面 临 的 上 下 游 市 场 环 境 也 各 不 相 同 , 因 此,其相关行业表现也 并非完全同步,在不同 行业之间进行资产配置 有助于提高基金投资组 合的 总体收益,配置过程中需要考虑的具体因素如下: 1)经济发展转型因素 在 中 国 经 济 发 展 转 型 的 过 程 中 , 与 本 主 题 相 关 的 各 行 业 所 面 临 的 战 略 机 会 及 出 现 时 点 各 不 相 同,本基金将密切跟踪 中国经济发展及结构调 整的步伐,前瞻性地在 各个行业间进行布局, 以充 分分享中国经济发展与结构转型为生态保护和生态友好型行业带来的发展机遇。 2)技术发展因素 技 术 的 发 展 与 变 革 可 能 对 生 态 保 护 和 生 态 友 好 型 行 业 造 成 深 远 的 影 响 , 新 技 术 和 工 艺 的 出 现 会很大程度上影响行业 和企业的生产方法和资 源消耗程度,从而影响 相关子行业的发展前景 。鉴 于此,本基金管理人将 密切关注相关科学技术 领域的最新进展,并重 点配置于那些受益于新 技术 新工艺发展的子行业。 3)政策因素 生 态 保 护 和 生 态 友 好 型 行 业 的 发 展 会 受 到 政 府 产 业 政 策 、 环 境 政 策 等 政 策 的 影 响 , 不 同 子 行





















































华安生态优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7 业会因为相关政策的出台而面临或正面或负面的影响, 本基金管理人将密切跟踪政府政策的变化, 重点配置于那些受益于当时政策或者未来政策变化预期的子行业。 4)经济社会因素


随 着 人 均 收 入 水 平 的 提 高 、 人 口 分 布 和 结 构 的 变 化 , 不 同 子 行 业 面 临 的 发 展 机 遇 各 不 相 同 , 也会不断的涌现出新的 适宜于生态优先主题的 新兴行业。本基金管理 人将动态地跟踪这些变 化, 积极配置于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的相关子行业。 5)市场短期因素 中 短 期 内 , 各 个 子 行 业 所 面 临 的 市 场 需 求 弹 性 也 各 不 相 同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分 析 短 期 宏 观 经 济形势,及子行业产品价格变化的基础上,积极配置于各个阶段预期收益率较高的子行业。 (3 )个股选择 在 个 股 选 择 方 面 , 本 基 金 所 界 定 的 符 合 生 态 优 先 要 求 的 上 市 公 司 分 为 以 下 两 个 层 次 : 第 一 个 层次是目前已经满足相 关条件,被界定为生态 优先相关子行业成分股 的上市公司;另一个层 次是 当前仍未被界定为生态 优先相关子行业,但是 未来生态保护和生态友 好型的相关业务可能成 为其 主要利润来源的上市公 司。基金管理人将对两 类公司分别进行系统地 分析,最终确定投资标 的股 票,构建投资组合。 1)第一层次的上市公司 对 于 目 前 已 被 界 定 为 生 态 优 先 相 关 子 行 业 成 分 股 的 上 市 公 司 , 本 基 金 将 采 用 定 量 与 定 性 相 结 合的研究方法选择个股。 首 先 , 本 基 金 基 于 公 司 财 务 指 标 分 析 公 司 的 基 本 面 价 值 , 选 择 财 务 和 资 产 状 况 良 好 且 盈 利 能 力较强的公司。 具体的考察指标包括成长性指标 (主营业务收入 增长率、 息税折旧前利润增长率、 现金流) 、 盈利指标 ( 毛利率、 净资产收益率 、 投资回报率、 企业净 利润率) 等指标。 结合 相关财 务模型的分析,形成对标的股票的初步判断。 其 次 , 公 司 投 资 研 究 人 员 将 通 过 案 头 研 究 和 实 地 调 研 等 基 本 面 研 究 方 法 深 入 剖 析 影 响 公 司 未 来投资价值的驱动因素,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研究: ①市场竞争格局:企业在市场格局中处于有利位置,有能力进行创新投入和技术改造; ②盈利效率:企业盈利效率较高,财务结构合理,各项财务指标在业内处于领先水平; ③ 技 术 升 级 : 企 业 核 心 生 产 技 术 符 合 国 家 科 技 创 新 的 大 政 方 针 和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的 内 在 需 求 且 存在技术壁垒; ④ 公 司 治 理 : 企 业 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稳 定 高 效 , 同 时 企 业 家 致 力 于 打 造 企 业 的 核 心 竞 争 力 , 规





















































华安生态优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8 划公司长远发展; ⑤ 短 期 事 件 : 企 业 是 否 有 诸 如 整 体 上 市 、 集 团 公 司 优 质 资 产 注 入 、 并 购 重 组 、 股 权 激 励 等 短 期事件对公司未来发展可能会有正面的影响。 2)第二层次的上市公司 对 于 当 前 仍 未 被 界 定 为 生 态 优 先 相 关 子 行 业 , 但 是 未 来 生 态 优 先 相 关 业 务 可 能 成 为 其 主 要 利 润来源的上市公司, 除了采用 1) 中提到的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外, 还会重点关注该公司的业务构 成指标和行业占比指标 ,分析公司主营业务与 生态优先相关业务的比 例;生态优先 相 关 业 务 产 生 的利润占比;以及该公司生态优先相关业务未来的成长性等。 3、债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可 投 资 于 国 债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和 可 转 换 债 券 等 债 券 品 种 , 基 金 经 理 通 过 对 收 益 率 、 流动性、信用风险和风 险溢价等因素的综合评 估,合理分配固定收益 类证券组合中投资于国 债、 金融债、企业债、短期金融工具等产品的比例,构造债券组合。 在选择利率债品种时, 本产品将重点分析利 率 债品种所蕴含的利率 风 险和流动性风险, 根 据 利 率预测模型构造最佳期限结构的利率债券组合; 在选择信用债品种时,本基金将重点分析债券的市 场风险以及发行人的信 用资质,信用资质 主 要 考 察 发 行 机 构 及 担 保 机 构 的 财 务 结 构 安 全 性 、 历 史 违约、担保纪录等。本 基金还将关注可转债价 格与其所对应股票价格 的相对变化,综合考虑 可转 债的市场流动性等因素,决定投资可转债的品种和比例,捕捉其套利机会。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风 险 管 理 的 原 则 , 以 套 期 保 值 为 目 的 , 有 选 择 地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好 、 交 易 活 跃 的 股指期货合约。 本 基 金 在 进 行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时 , 首 先 将 基 于 对 证 券 市 场 总 体 行 情 的 判 断 和 组 合 风 险 收 益 的 分 析确定投资时机以及套期保值的类型 (多头套期保值或空头套期保值) , 并根据风险资产投资 (或 拟投资)的总体规模和 风险系数 决 定 股 指 期 货 的 投 资 比 例 ; 其 次 , 本 基 金 将 在 综 合 考 虑 证 券 市 场 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以 及股指期货流动性、收 益性、风险特征和估值 水平的基础上进行投资 品种 选择,以对冲风险资产组合的系统性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5、权证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在 实 现 权 证 投 资 时 , 将 通 过 对 权 证 标 的 证 券 基 本 面 的 研 究 , 结 合 权 证 定 价 模 型 寻 求 其 合理估值水平,谨慎地进行投资,以追求较为稳定的收益。 6、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





















































华安生态优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9 本 基 金 投 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将 综 合 运 用 久 期 管 理 、 收 益 率 曲 线 、 个 券 选 择 和 把 握 市 场 交 易 机 会 等积极策略,在严格遵 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基础上,通过信用研究 和 流动性管理,选择经 风险 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80%中证800 指数收益率+20%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 、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 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 基准的指数时,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 投资 范围和投资策略,确定 变更基金的比较基准或 其权重构成。业绩比较 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及时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六) 风 险收益特征 本 基 金 为 混 合 型 基 金 , 基 金 的 风 险 与 预 期 收 益 高 于 债 券 型 基 金 和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低 于 股 票 型 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投资品种。 (七 )投 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 其中, 投资于生态保护与生态友好相关的股票的 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





















































华安生态优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0 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8% ; (10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11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 产 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 购)等;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 出期 货合约价 值不得 超过基 金持有的 股票总 市值 的 20% ; 本基金 在任 何交易 日 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股指期 货合约 的成交 金额不得 超过上 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的 20% ;本 基金持 有的股 票 市值和 买入、卖 出股指 期货合 约价值的 轧差合 计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的 90% ;本基金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12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13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4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 模的 10 %; (1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6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1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华安生态优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上 述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 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不 受 上 述 规 定的限制 。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 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 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八) 基 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 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 方法 1、基金 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 益。 (九) 基 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融券。 (十)基 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





















































华安生态优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2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5 年10 月22 日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 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 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5 年9 月30 日。 1 报告期末 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92,582,825.48 87.37 其中:股票 92,582,825.48 87.37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0,723,336.51 10.12 7 其他资产 2,662,207.31 2.51 8 合计 105,968,369.30 100.00 2 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2,180,515.00 2.11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48,669,567.11 47.06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5,011,626.00 4.85 F 批发和零售业 5,923,893.58 5.73





















































华安生态优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3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7,585,420.00 7.33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13,207,213.29 12.77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2,999,674.00 2.90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208,690.50 3.10 M 科学研究和技术 服务业 1,066,200.00 1.03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2,730,026.00 2.64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92,582,825.48 89.52 3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00796 易食股份 195,600 4,694,400.00 4.54 2 000018 中冠A 182,300 4,557,500.00 4.41 3 300274 阳光电源 186,363 4,372,075.98 4.23 4 300075 数字政通 179,300 4,204,585.00 4.07 5 600576 万好万家 341,354 4,188,413.58 4.05 6 002657 中科金财 65,000 3,959,150.00 3.83 7 600562 国睿科技 91,905 3,842,548.05 3.72 8 600172 黄河旋风 256,900 3,730,188.00 3.61 9 002690 美亚光电 131,100 3,576,408.00 3.46 10 603308 应流股份 173,734 3,238,401.76 3.13 4 报告期末 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 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华安生态优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4 5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 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资的股指 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投 资股指期货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有选择地投资于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 期货合约 。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首先将基于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判断和组合风险收益的分析确 定投资时机以及套期保值的类型(多头套期保值或空头套期保值),并根据风险资产投资(或拟 投资)的总体规模和风险系数决定股指期货的投资比例;其次,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证券市场和 期货市场运行趋势以及股指期货流动性、收益性、风险特征和估值水平的基础上进行投资品种选 择,以对冲风险资产组合的系统性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10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资的国债 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基金投 资国债期货的投 资政策 无。 10.2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 资的国 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没有投资国债期货。 10.3 本基金投 资国债期货的投 资评价 无。





















































华安生态优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5 11 投资组合 报告附注 11.1 本报 告期内 ,本 基金投 资的前 十名证 券 的发行 主体不 存在被 监 管部门 立案调 查,在 本 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也不存在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2 本基金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05,601.4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189,862.38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748.24 5 应收申购款 364,995.27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662,207.31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债。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十、基 金的业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 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 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 在作 出投资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 述 基 金 业 绩 指 标 不 包 括 持 有 人 认 购 或 交 易 基 金 的 各 项 费 用 , 计 入 费 用 后 实 际 收 益 水 平 要 低 于所列数字。 (一)基金净值表现 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华安生态优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6 (截止时间 2015 年6 月30 日)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 效(2013 年11 月28 日)起至 2013 年12 月31 日 0.00% 0.07% -2.47% 0.87% 2.47% -0.80% 2014 年1 月1 日至2014 年12 月31 日 24.00% 0.93% 40.12% 0.92% -16.12% 0.01% 2015 年1 月1 日至 2015 年6 月30 日 51.05% 2.47% 29.54% 1.76% 21.51% 0.71%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华安生态优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7 十一、 基金的财产 (一 )基 金资产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款 以 及 其 他 资 产的价值总和 。 (二 )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户 、 证 券 账户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注 册 登 记机构 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 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售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 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 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 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 产产 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华安生态优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8 十二、 基金资产 的估值 (一 )估 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 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 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 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 发行 机构 未发 生影 响 证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 重大事 件 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 最近 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 价,确定公允 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 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 成本 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





















































华安生态优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9 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次公开发 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 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 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 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 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 协商 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 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 公布。 (四 )估 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 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 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





















































华安生态优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0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 )估 值错误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机 构 、 或 销 售 机 构 、或 投资 者 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 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 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 错误 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 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 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 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 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 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 更正 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 当事人造成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 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 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 应当 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 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 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 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 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 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 部返还不当得利造 成 其 他 当 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 方 ”) , 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 额的范 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 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 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 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 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华安生态优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1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 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 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 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 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 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 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 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处理。





















































华安生态优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2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 变更、市场规则变 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华安生态优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3 十三、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一)基 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基 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 孰 低 数。 ( 三)基 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次收益分配 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 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 基 金份额持有人选择采取 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分 红资金将按红利发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基 金份 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 免收申购费;同一投资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只能 选择一种分红 方 式 , 如 投 资 人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 的分红方式不同,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 人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 方式 为准;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收 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以 及 该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 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 五)收 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 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华安生态优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4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 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 作日。 ( 六)基 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 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资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资者的 现 金 红 利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 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华安生态优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5 十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 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 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 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 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 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1.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 计提,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一 致 的 财 务 数 据 , 自 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 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 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 计提,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一 致 的 财 务 数 据 , 自 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 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





















































华安生态优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6 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 至最近可支付日。 上述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8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入 或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 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的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协 商 酌 情 降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 此 项 调 整 不 需 要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 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华安生态优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7 十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 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 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 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 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 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应 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华安生态优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8 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 保 证 所 披 露 信 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 网站 ” ) 等媒介披露, 并 保证基 金 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华安生态优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9 (1 )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 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 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 集中 申 购、赎回与转换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等 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 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 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册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前 ,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有关规定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 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5、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 投 资 者 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 信息 资料。





















































华安生态优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0 6、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式。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下 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 托管人 基金 托 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 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 (11 )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华安生态优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1 (12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 重行政 处罚 , 基 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 )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 更换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 (21 )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 (24 )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在 基 金 合 同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 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召 集 人 应 当 至 少 提 前 30 日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时 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华安生态优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 的招 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 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 体 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 的内 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 业 机 构 , 应 当 制 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供 公 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以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八) 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 基金相关信息: 1、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 况; 4、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华安生态优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3 十七 、 风险揭示 (一)市 场风险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证 券 市 场 的 价 格 可 能 会 因 为 国 际 国 内 政 治 环 境 、 宏 观 和 微 观 经 济因素、国家政策、 投 资 者 风险收益偏好和市 场流动程度等各种因素 的变化而波动,从而产 生市 场风险,这 种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 财 政 政 策 、 货 币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 地 区 发 展 政 策 等 国 家 宏 观 政 策 发 生 变 化 , 导 致 市 场 波 动 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 着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国 家 经 济 、 各 个 行 业 及 上 市 公 司 的 盈 利 水 平 也 呈 周 期 性 变 化 , 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走势。 3、利率风险 利 率 风 险 是 指 由 于 利 率 变 动 而 导 致 的 证 券 价 格 和 证 券 利 息 的 损 失 。 利 率 风 险 是 债 券 投 资 所 面 临的主要风险,息票利率、期限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的利率风险水平。 4、信用风险 信 用 风 险 是 指 发 行 人 是 否 能 够 实 现 发 行 时 的 承 诺 , 按 时 足 额 还 本 付 息 的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 。一般认为:国债的信 用风险可以视为零,而 其它债券的信用风险可 按专 业 机 构的 信用 评级 确定, 信 用等 级的 变化 或市场 对 某一 信用 等级 水平下 债 券收 益率 的变 化都会 影 响 债券的价格,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5、再投资风险 再 投 资 获 得 的 收 益 有 时 又 被 称 做 利 息 的 利 息 , 这 一 收 益 取 决 于 再 投 资 时 的 利 率 水 平 和 再 投 资 的策略。因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而引起给定投资策略下再投资收益率的不确定性为再投资风险。 6、购买力风险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收 益 将 主 要 通 过 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 而 现 金 可 能 因 为 通 货 膨 胀 因 素 而 使 其 购 买 力下降。 7、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状 况 受 多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 如 经 营 决 策 、 技 术 更 新 、 新 产 品 研 究 开 发 、 高 级 专 业人才流动、因为中国 加入WTO而产生的国 际竞争加剧等风险。如 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 司基





















































华安生态优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4 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 化,其所发行的股票价 格下跌,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 金预 期的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二)管 理风险 1、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 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 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 上,例如 资 产 配 置 、 类 属 配 置 不 能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要求,不能达到预期收 益目标;也可能表现在 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 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 投资 目标等。 2、新产品创新带来的风险 随 着 中 国 证 券 市 场 与 国 际 市 场 的 接 轨 , 各 种 国 外 的 投 资 工 具 也 逐 步 引 入 , 这 些 新 的 投 资 工 具 在为基金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 也会产生一些新的投资风险, 例如可赎回债券所带来的赎回风险, 可转换债券带来的转股 风险,利率期货带来的 期货投资风险等。同时 ,基金管理人可能因为 对这 些新的投资产品的不熟悉而发生投资错误,产生投资风险。 (三)流 动性风险 本 基 金 面 临 的 证 券 市 场 流 动 性 风 险 主 要 表 现 在 几 个 方 面 : 基 金 建 仓 困 难 , 或 建 仓 成 本 很 高 ; 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 成现金,或变现成本很 高;不能应付可能出现 的 投资者 大 额 赎 回 的 风 险 ; 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 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 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 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 流动性非常好,而在另 一些时期,则可能成交 稀少,流动性差。在市 场流 动性相对不足时,本基 金的建仓或变现都有可 能因流动性问题而增加 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 对本 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不利影响。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申购和大额赎回时表 现尤为突出。 2、 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 存在个券和个股流动性风险。 由于流动性存在差异, 即使在市 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 下,一些个券或个股的 流动性可能仍然比较差 ,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 本基 金在进行个券或个股操 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 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 ,或者买入卖出行为对 个券 或个股价格产生比较大 的影响,增加个券或个 股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 本。这种风险在出现个 券和 个股停牌或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华安生态优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5 (四)本 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作 为 混合 型 基金 ,在投资 管理中 会至少 维持 60% 的股票 投资 比例,具 有对股 票市场 的 系统性风险, 不 能 完 全 规 避 市 场 下 跌 的 风 险 和 个 股 风 险 , 在 市 场 大 幅 上 涨 时 也 不 能 保 证 基 金 净 值 能够完全跟随或超越市场上涨幅度。 同时, 本基金为主题行业型 混合型基金, 其未来表现除了受到股票市场总体景气度的影响外, 也很大程度上决定于特定标的行业的未来表现,可能与市场总体表现存在较大的差异。 (五)其 他风险 1、现金管理风险 由 于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特 殊 要 求 , 本 基 金 必 须 保 持 一 定 的 现 金 比 例 以 应 付 赎 回 的 需 求 , 在 管 理 现 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 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 过多而带来的机会成本 风险。此外,本基金也 可能 由于向 投资者 分红而面临现金不足的风险。 2、技 术风险 当 计 算 机 、 通 讯 系 统 、 交 易 网 络 等 技 术 保 障 系 统 或 信 息 网 络 支 持 出 现 异 常 情 况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 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 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 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 产生 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3、大额赎回风险 本 基 金 是 开 放 式 基 金 , 基 金 规 模 将 随 着 投资者 对基金份额的申 购 、 赎 回 与 转 换 而 不 断 变 化 , 若是由于投资者的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而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被 迫 抛 售 债 券 和 股 票 以 应 付 基 金 赎 回 的 现 金 需 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4、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 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基金 投资者 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5、其它风险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有 遭 受 损 失 的 风 险 , 以 及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管 理 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可 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 工作,从而有影响基金 的 申购、赎回与转换按 正 常 时限完成的风险。





















































华安生态优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6 十 八、 基金 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基 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及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本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 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完成备案手续后可执行 , 自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 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的清算 1、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 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华安生态优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7 (5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 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华安生态优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8 十九、基金合 同的内 容 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一。





















































华安生态优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9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二。





















































华安生态优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0 二十一 、对基金 投资者的 服务 本 公 司 承 诺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并 将 根 据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适 时对服务项目进行调整。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投资者对账单 服务 本公司在每个年度结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向定制纸质对账单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纸质对账 单;每月向定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二)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 7X24 小时的基金净值信息、 投资者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 的自助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座席在交易日提供人工服务, 基金投资者可以通过客服热线获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账户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三)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者可 以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站 的 “ 在 线 客 服 ” 在 线 就 基 金 投 资 、 交 易 操 作 中 的 各 种 问 题 进 行 咨 询互动或留言。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 以 通 过 拨 打 本 公 司 客 服 热 线 、 发 送 邮 件 或 者 直 接 登 录 本 公 司 网 站 定 制 电 子 对 账 单 及 资讯服务 等各类信息服务 。 (五)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 以 通 过 各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柜 台 、 客 服 热 线 人 工 服 务 、 在 线 客 服 、 客 服 电 子 邮 箱 、 纸 质 信函等多种不同的渠道 提出投诉或意见。本公 司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 的投诉,原则上在受理 投诉 后 1 个工作日内回复; 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本公司承诺在 3 个 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于非 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六)电子直销交易服务 依 据 相 关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以 及 《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的 规 定 , 本 公 司 可 向 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 资 者 提供基金电子直销交 易服务。本公司基金电 子交易服务内容及相关 结算 方式安排如下: 1、基础交易服务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条 件 下 , 受 理 包 括 基 金 集 中 申 购 、赎回转认 购 、 基 金 申 购 、 基 金 转 换 、 基





















































华安生态优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1 金赎回、代销份额托管转入 、赎回转申购的交易申请与撤销。 2、定期交易服务 受理包括定期定额、 定期不定额、 组合定投交易计划的创建、 修改、撤销、 暂停与恢复申请, 并根据交易计划的内容为 投资者定时自动提交交易申请。 3、预约交易服务 受理包括预约 集中申购 、 预约赎回转认购、 预约申购、 预约转换、 预约赎回交易计划的创建、 修改、撤销申请,并根 据交易计划的内容为 投 资 者 自动提交交易申请 。其中预约集中申购 、 预 约 赎回转认购交易计划可 按指定日期进行预约; 预约申购、预约转换、 预约赎回交易计划可按 收盘 点位、指定 日期、基金涨跌、指数波动、相对点位、均线事件进行预约。 4、创新型交易服务 受 理 包 括 趋 势 定 投 、 智 赢 定 投 、 利 增 利 、 自 动 停 损 、 智 能 再 平 衡 交 易 计 划 的 创 建 、 修 改 、 暂 停与恢复、撤销申请, 并根据交易计划的内容 、 投资者账 户 资 产 及 投 资 收 益 等 信 息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地为 投资者 自动提交交易申请。 5、基金电子直销交易结算方式 本 公 司 已 开 通 的 基 金 电 子 直 销 交 易 资 金 结 算 的 银 行 包 括 : 工 商 银 行 、 建 设 银 行 、 农 业 银 行 、 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上海银行 。 本 公 司 已 开 通 的 基 金 电 子 直 销 交 易 资 金 结 算 的 第 三 方 支 付 渠 道 包 括 : 天 天 盈 、 通 联 支 付 、支 付宝 。 基金电子直销交易资金结算模式包括“自动扣款模式”和“页面支付模式” 。 不同结算银行、第三方支付渠道所支持的结算模式以及交易费用优惠信息如下表所示: 结算银行 银行直连 第三方支付( 申购 4 折/ 定投 4 折/ 转换 4 折) 银联通 天天盈 通联支付 工商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8 折/ 定投 8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建设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8 折/ 定投 5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 农业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7 折/ 定投 4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中国银行 - - 自动扣款 - 交通银行 页面支付( 申购 8 折/ 转换 4 折) - - - 招商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8 折/ 定投 8 折/ 转换 8 折) - - - 浦发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4 折/ 定投 4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华安生态优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2 结算银行 银行直连 第三方支付( 申购 4 折/ 定投 4 折/ 转换 4 折) 银联通 天天盈 通联支付 民生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4 折/ 定投 4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 兴业银行 - - - - 平安银行 - - - 自动扣款 上海银行 -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6、电子直销交易服务平台 基 金 管 理人 提供 的 基金电 子 直销 交 易服 务 平台包 括 :网 上 平台 ( 以下简 称 “WEB ” ) 、智 能手 机 APP 平台 (以下简 称 “APP ” ) 、 电话语音 平台 (以下简称 “IVR ” ) 。 对于不同类型的资金结算模 式,不同平台所支持的交易功能有所差异,详见下表: 交易功能 自动扣款模式 页面支付模式 WEB APP IVR WEB APP IVR 基 础 交 易 认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 - 赎回转认购 支持 - 支持 支持 - 支持 申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 - 转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赎回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直销转托管 - - - - - - 代销份额托管转入 支持 - - 支持 - - 赎回转申购 支持 - - 支持 - - 定 期 交 易 定期定额 支持 支持 - 转/ 赎 转/ 赎 - 定期不定额 支持


- 转/ 赎


- 组合定投 支持


- 转


- 预 约 交 易 预约认购 支持


- - - - 预约赎回转认购 支持 - - 支持 - -





















































华安生态优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3 预约交易 支持 支持 - 转/ 赎 转/ 赎 - 创 新 交 易 趋势定投 支持 - - 转 - - 智赢定投 支持 - - 转 - - 利增利 支持 - - 转 - - 自动停损 支持 - - 转 - - 智能再平衡 支持 - - 支持 - - 注: 1. 上表中的“支持”表示该平 台下的对应支付模式支持该功能的所有类型交易; 2. “转”表示该平台下的对应 支付模式仅支持该功能的转换交易; 3. “赎”表示该平台下的对应 支付模式仅支持该功能的赎回交易。 (七)电子查询服务 本公司向个人 投 资 者 和 机 构 投资者 提 供 电 子 查 询 服 务 。 具 体 查 询 服 务 内 容 以 及 相 关 的 服 务 平 台如下: 1、 账户资产/ 收益查询服务, 支持按照 “基金产品” 和 “交易账户” 两种不同的汇总方式进行 查询; 2、定期交易计 划资产/ 收益独立核算服务; 3、跨账户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将多个基金账户进行关联并查询; 4、历史委托、历史成交、电子对账单查询服务,允许 投资者查询任意时间区间的历史委托、 历史成交和电子对账单; 5、 账户管理服务, 本 公司提供账户信息修改、 风险测评、 密码修改 、 分红方式修改、 银行 卡 管理(用于开通或关闭电子直销交易功能、增加或减少资金结算银行账户)服务; 6、 电子账单定制与服务定制,本公司提供 电子对账单定制服务,以及其他电子服务的定制; 7、 电子查询服务平台, 本公司提供的电子查询服务平台包括: 网上平台、 智能手机 APP 平台、 电话语音平台。对于不同渠道的 投资者,不同平台所支持的功能有所差异,详见下表: 查询功能 电子直销投资 者 代销投资者 WEB APP IVR WEB APP IVR 资产状况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投资收益查询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资产/ 收益变动曲线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华安生态优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4 跨账户查询 支持 - - 支持 - - 定期交易计划 资产/ 收益独立核算 支持 - - - - - 当日委托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 - - 历史委托查询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历史成交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电子对账单查询 支持 - - 支持 - - 账单定制 支持 - - 支持 - - 服务定制 支持 - - 支持 - - 分红方式修改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银行卡管理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密码修改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风险测评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账户资料修改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八)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中心热线:40088-50099(免长途话费) 客户服务传真: (021)33626962 公司网址:www.huaan.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huaan.com.cn 客服地址:上海市四平路 1398 号 同济联合广场 B 座 14 楼 邮政编码:200092





















































华安生态优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5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事项 1. 近三年基金管理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工商、 财税等有关机关的处 罚。 2.本期公告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信息披露报纸 名称 披露日期 1


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华安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旗下基 金参加深圳 众禄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5年5月29日 2


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华安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旗下基 金参加中国 农业银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5年5月29日 3


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增 加汇付 天下为 销售机构的 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5年6月2日 4


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基金电 子交易平 台开展 机构客 户认购、申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5年6月2日 5


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在 官方京 东店开 展认购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5年6月10日 6


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在京东 电商平台 开通华 安基金 官方旗舰店 基金网上直销业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5年6月10日 7


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基金电 子交易平 台延长 工行直 联结算方式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2015年6月12日





















































华安生态优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6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8


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 金持有的 “招商 地产” 等股票估值 调整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5年6月12日 9


华安生态 优先股 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5年6月16日 10


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华安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旗下基 金参加交通 银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5年6月26日 11


华安生态 优先股 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5年6月27日 12


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电子直 销平台延 长“微 钱宝” 账户交易费 率优惠活动时间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5年6月29日 13


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副总经 理变更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5年6月30日 14


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增 加泉州 银行为 销售机构并 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5年7月1日 15


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在官方 京东店开 展申购 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 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5年7月4日 16


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 高管投资旗下基金相关事宜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5年7月7日 17


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旗 下基 上海证券报、 2015年7月9日





















































华安生态优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7 金持有的 “友好 集团“ 等股票估值 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18


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华安旗 下部分基 金增加 申万宏 源证券为销 售机构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5年7月9日 19


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 金持有的 “新宁 物流“ 等股票估值 调整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5年7月10日 20


华安生态 优先股 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5年第2 号)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5年7月11日 21


华安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 员变更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5年7月11日 22


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 金持有的 “东方 园林“ 等股票估值 调整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5年7月13日 23


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参 加同花 顺申购 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5年7月14日 24


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 金持有的 “西安 饮食“ 等股票估值 调整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5年7月15日 25


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增 加一路 财富为 销售机构并 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5年7月16日 26


华安生态 优先股 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2015年第2 季度报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5年7月18日





















































华安生态优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8 27


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增 加恒天 明泽为 销售机构并 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5年7月24日 28


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增 加海银 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为销售机 构并参 加费率 优惠活动的 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5年7月24日 29


华安基金 关于参 加数米 基金网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5年8月5日 30


华安生态 优先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更新)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5年8月6日 31


华安生态 优先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更新)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5年8月6日 32


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 分开放式基金更名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5年8月6日 33


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参 加京东 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 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5年8月12日 34


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华安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旗下基 金参加中金 公司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5年8月19日 35


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基金电 子直销平 台延长 “赎回 转认购”交 易费率优惠活动时间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5年8月20日 36


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 上海证券报、 2015年8月24日





















































华安生态优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9 分基金增 加诺亚 为销售 机构并参加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37


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华安旗 下基金调 整单笔 最低申 购金额的公 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5年8月27日 38


华安生态 优先股 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201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5年8月28日 39


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 金持有的 “铜陵 有色” 等股票估值 调整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5年8月28日 40


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调整旗 下开放式 基金申 购金额 下限的公告 (数米)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5年8月28日 41


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增 加陆 金 所为销 售机构并参 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5年8月31日 42


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基金电 子交易平 台延长 机构客 户认购、申 购费率优惠活动时间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5年9月2日 43


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基金电 子交易平 台延长 工行直 联结算方式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5年9月11日 44


华安生态 优先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5年9月25日 45


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持有的 “雅本 化学” 股票估值调 整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5年10月20日





















































华安生态优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0 46


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增 加乐融 多源为 销售机构并 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5年10月26日 47


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增 加上海 联泰资 产管理有限 公司为销 售机构 并参加 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5年10月26日 48


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增 加富济 财富为 销售机构并 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5年10月26日 49


华安生态 优先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2015年第3 季度报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5年10月27日 50


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参加长 量基金费率优惠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5年10月30日 51


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增 加大泰 金石投 资管理有限 公司为销 售机构 并参加 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5年11月4日 52


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参加京 东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5年11月5日 53


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华安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旗下基 金参加诺亚 正行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5年11月7日 54


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增 加盈米 为销售 机构并参加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5年11月13日





















































华安生态优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1 55


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增 加华龙 证券为 销售机构并 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5年11月18日 56


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增 加宏信 证券为 销 售机构的 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5年11月23日 57


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增 加利得 为销售 机构并参加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5年11月25日 58


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基金电 子直销平 台延长 “赎回 转认购”交 易费率优惠活动时间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5年11月27日





















































华安生态优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2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 , 投资者可 免 费 查 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 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华安生态优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3 二十四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法律意见书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托管协议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的住所。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1 月 12 日





















































华安生态优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4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 要 一、基金 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义务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基金合同 》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 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 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 申购、赎回与转换 申请;


(12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 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4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15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 部 机 构;


(16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和 非 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华安生态优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5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 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 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 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 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 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 本的 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华安生态优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6 人; (2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时 , 应 当 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 违反 《 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 事 务 的 行 为 承 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 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 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 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 采 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





















































华安生态优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7 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 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 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 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 的不 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 账册 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度、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 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 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免除;





















































华安生态优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8 (2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据《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直至 其不 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 并不以在《基金合同》 上书 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 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 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华安生态优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9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 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但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 定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 但法 律法规 、 中国证监会 和 《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 的 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 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 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 费方式;





















































华安生态优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0 (4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变更或增加基金份额类别; (5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发生变化; (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 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 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 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 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华安生态优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1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 等 ) 、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 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 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 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 见寄 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 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 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 对 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在符合会议通知载明形式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 通 讯 开 会 及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的 其 他 方 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托 管 人 不 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 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 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议程: (1 )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





















































华安生态优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2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 代表的有效的基金 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 的有效的基金份额 应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 基金总份额 的三分之一。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 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 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 召集 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 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书面 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 召 集 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 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 额的 持有人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 (4 )上述第(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 托出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 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 《 基 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 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





















































华安生态优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3 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 权出 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 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 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 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 议的 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 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 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 金份额、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 式等 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 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 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终 止 《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华安生态优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4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 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 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 决意 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 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 授权 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 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果会议主持人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 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 限。 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 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 计票 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 代表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 响计 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完成备案手续之日 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 等一





















































华安生态优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5 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 部 分 关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 召 开 条 件 、 议 事 程 序 、 表 决 条 件 等 规 定 ,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 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 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 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 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 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完 成 备 案 手 续 后 可 执 行 , 自 决 议 生 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华安生态优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6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议 的处理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 基 金 合 同 》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 基 金 合 同 》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未能解决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华安生态优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7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金 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 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 金 合 同 正 本 一 式 六 份 , 除 上 报 有 关 监 管 机 构 一 式 二 份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持 有 二份 ,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 金 合 同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查阅。





















































华安生态优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8 附件二 :托管协议内容摘 要 一、基金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勍 成立时间:1998 年6 月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 注册资本:1.5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设立,基金业务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21)38969999


传真: (021)58406138


联系人:冯颖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 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华安生态优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9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现;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 事同 业拆借;买卖、代理买 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 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 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 代理 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 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 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 进行监 督。 《基金合同》 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 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 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 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 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 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A 股股票等权益 类证券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权证等) 、 债券、 货币 市场工 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 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 %-95%,其中,投资于生态保护与生态友好相关的股 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 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 其中, 投资于生态保护与生态友好相关的股票的 比例不低于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 80%; (2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华安生态优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0 (4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6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8% ; (8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到期后不得展期; (9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 价 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 的 95% , 其 中 有 价 证 券 指 股 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 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本基 金在任何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总市值的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的轧差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90%;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10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11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 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模的10%; (13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 部卖出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上 述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 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华安生态优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1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 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 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 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 行监督。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 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 的、经慎重选择的、本 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 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 的交 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 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 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 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 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 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 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 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 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 的交 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 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 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 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 临时 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 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 手发 生交易前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 理 人 负 责 对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控 制 , 按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 交 易 规 则 进 行 交 易 , 并 负 责 解 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 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 及损 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 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 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 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 相关 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 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 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 托管 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 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 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 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 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 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 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流通 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流 通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应 事 先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明 确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流 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 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 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 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 和操 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 相关 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 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 时明确一定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 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 通流通受限证券。本基 金不 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华安生态优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2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限 于 可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应 保 证 登 记 存 管 在 本 基 金 名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相 关 工 作 的 落 实 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 安 全 保 管 本 基 金 资 产 的 责 任 与 损 失 , 及 因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存 管 直 接 影 响 本 基 金 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 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 风 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 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 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 动性 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 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 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 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 通流 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负 责 , 确 保 对 相 关 风 险 采 取 积 极 有 效 的 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 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 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 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 变动 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 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 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 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 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 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 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 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 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 赔偿 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 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提 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 证向基金托管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资 料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有 关 资 料 如 有 调 整 ,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发 行 人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名称、数量、总 成本、账面价 值 , 以 及 总 成 本 和 账 面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 基 金 有 关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比 例 如 违 反 有 关 限 制 规 定 , 在 合 理 期 限 内 未 能 进 行 及 时 调 整 ,





















































华安生态优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3 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 在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管 理 工 作 方 面 有 关 制 度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的 建 立 与 完 善 情 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 ) 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 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 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 、基金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 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 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 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 工作 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就基金托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说 明 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 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基金管 理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 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 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 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 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 承担。 10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 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阻挠对方根 据本 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 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 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 基金 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华安生态优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4 (二)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 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 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 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 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 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 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 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 核查 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 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 理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 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双 方 可 另 行 协 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 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 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 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 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 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 费和 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 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 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 取措





















































华安生态优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5 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的 “ 基 金 募 集 专 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数符合《基金法》 、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 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 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 划入 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 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 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 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 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 计师 签字方为有效。 3.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 办 理 退 款 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 并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合 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以外 的活动。 3.基 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托 管 人 专 用 账 户 办 理 基 金 资 产 的 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为 基 金 开 立 基 金 托 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仅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 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 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证 券 账 户 卡 的 保 管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 账 户 资 产 的 管 理 和 运 用 由 基





















































华安生态优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6 金管理人负责。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 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 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 人应 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 付金、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 开立、使用的,若无相 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 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 立 、 使 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 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 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 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 ,并 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 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 间债 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而 开 立 的 其 他 账 户 , 可 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 由 基 金 托 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 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开 户 证 实 书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 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 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有价凭证的购买和 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 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 控制 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签 署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 与 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 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 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 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 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 信息 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 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 少各 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 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 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 金托





















































华安生态优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7 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 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 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金合同》 终止 后15 年。 四、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 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交 易 日 闭 市 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 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交 易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 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2.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 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 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 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 近交 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 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华安生态优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8 确定公允价格; 4)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 本估 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 2)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 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 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 允价 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 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 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 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 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华安生态优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9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 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 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 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 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 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 先行 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差 错 给 基 金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需 要 进 行 赔 偿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 按 基 金 管理人的建议执行,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 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 偿金,就 实 际 向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 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 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 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 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 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 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与 转 换 金 额 等 ) , 进 而 导 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于证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变 化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 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结果为准。





















































华安生态优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0 5.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果 行 业 另 有 通 行 做 法 , 双 方 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如 果 出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属 于 紧 急 事 故 的 任 何 情 况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出 售 或 评 估 基 金 资产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独 立 地 设 置 、 记 录 和 保 管本基金的全套账 册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 在 分 歧 ,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 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 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 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和公 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后 , 进 行 独 立 的 复 核 。 核 对 不 符 时 , 应 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 告。





















































华安生态优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1 (2) 报表的复核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完 成 报 表 编 制 , 将 有 关 报 表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 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 明原因,进行调整,调 整以 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 八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编 制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之 前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五、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至 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 别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或 编 制 半 年 报 和 年 报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有 关 资 料 送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 不 得 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六、争议 解决方式 因 本 协 议 产 生 或 与 之 相 关 的 争 议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 协 商 、 调 解 不 能 解 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 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各 自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 协议的修改、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华安生态优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2 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 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部审计,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6) 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华安生态优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3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并 由 律 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