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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短融A(000128)

大成短融:关于增设基金份额类别、变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位数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关 于大 成景 安短 融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增设 基金 份额 类别 、 变更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位 数并 相应 修订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 议的 公告 
 
为进一步满足个人投资者的理财需求, 提供更便捷的销售服务, 大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我公司” 或 “基金管 理人” ) 经与基金托管 人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决定自 2016 年 1 月 12
日起, 对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增设 E 类份
额。 同时为了减少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与实际值的偏差, 从而更好地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我 公司将 对本基 金的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 精确度 进行调整,
由保留至小数点后3 位修改为保留至小数点后 4 位。具体情况如下。 
一 、增 设 E 类基 金份额的 基本 情况 
本次增设E 类基金份额后, 本基金将包括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 额和E
类基金份额。 三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基金代码, 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分类情况如下: 
份额类 别 A 类基 金份 额 B 类基 金份 额 E 类基 金份 额 
代码 000128 000129 002086 
首次申 购最 低金 额 10 元 暂不开 放申 购 0.01 元 
追加申 购最 低金 额 10 元 暂不开 放申 购 0.01 元 
申购费 率 0 0 0 
赎回费 率 0 
持有低 于30 天 收取
0.1% , 持有 超 过30
天不收 取 
0 
份额之 间相 互转 换 
A、B 份额 之间 的转 换请 见 更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与A、B 份 额不 能相
互转换 
销售服 务费 (年 费率 ) 0.30% 0.01% 0.10% 
 
二 、变 更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位 数的情 况 
为了更好地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我 公司将对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精确度进行调整,由保留至小数点后 3 位修改为保留至小数点后 4 位。 三 、修 改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的相关 内容 
因上述增设基金份额类别 、 变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位数 事宜, 基金管理人对
《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 相关
条款进行了相应的修改 , 并对应修改了 《大成 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 (以下简称 “ 《托管协议》 ” ) 的相关条款。 在修改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根据
2014 年 7 月7 日颁布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对 《基金合同》
部分 条款进行了 必要的调整 。具体修改如下: 
1、基金合同修改的内容 
章节 原基金 合同 修订后的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 的、依据和原则 ……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证 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 据和原则 ……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下简称 “ 《合同法》 ”)、 《中华 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 金 法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理办法》(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 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五次会议通 过, 自 2004 年 6 月1 日起实施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出的修订 10 、 《 销 售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2011 年 6 月 9 日 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12 、 《 运 作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券投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9、 《基金法》 : 指2012 年 12 月28 日经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 次会议 通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 销 售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 12 、 《 运 作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同年 8 月8 日 实施的 《公开募 集 证 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 本情况 八、基金份额的等级 1、基金份额等级


本 基 金 根 据 投 资 者 认( 申) 购本 基 金 的 金 额 , 对 投 资 者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按 照 不 同 的 费 率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用 , 因 此 形 成 不 同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 本 基 金 将 设 A 类和 B 类 两类 基金份 额,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单 独 设 置 基 金 代 码 , 并 分别 计算基 金份额 净值。 根 据 基 金 实 际 运 作 情 况 ,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 基 金 份 额 等 级 进 行 调 整 并 公 告。


2、基金份额等级的限制


投 资 者 可 自 行 选 择 认 ( 申 )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等 级 , 不 同 基 金 份 额 等 级 之 间 不 得 互 相 转 换, 但 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 (申) 购 、 赎 回 、 基 金 转 换 等 交 易 而 发 生 基 金 份 额 自 动 升 级 或 者 降 级的除外。 本基金 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的 金 额 限 制 具 体 见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并 在 履 行 相 关 程 序 后 , 调 整 认 ( 申 ) 购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最 低 金 额 限 制及规 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开 始 调 整之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公告。 八、基金份额的分类 1、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设 A 类 基 金 份 额 、B 类基 金份额和 E 类 基金 份额 , 三类 基金 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并分别 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 相关规定见招募 说明书。根 据基 金实际运 作情 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影 响的前 提下, 并在 履行 适当 程 序后, 对基 金份额 分类 规则 和办 法 进行 调整并 公告 。


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 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 (申) 购的基 金份额类别, 不同基金份额 类别之 间不得互相转换, 但 依 据 招 募 说 明书约定因认 (申) 购 、 赎回、 基 金转换等交易而发生基金份额自 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 本基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B 类基金 份额和 E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限 制 具体 见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 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 行相关程序后, 调整认 (申) 购各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 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 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 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 用途 1 、 本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保 留 到小数点后4 位, 小数 点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 法定代表人:张 树忠 …… 法定代表人:刘卓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 法定代表人: 蒋 超良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 法定代表人:刘 士余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召 集人 应当自 通过 之日起 5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议 意见之 日起 生效 。 八、生效与公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自 表决 通过之 日起 生效。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按 照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第八 十七 条的规 定表 决通 过的 事 项, 召 集人 应当自 通过 之日 起五 日 内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的更 换条件和 程序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更换程序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更 换 程 序 …… 4、 核准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选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决 议 须 经 中 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 ;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由基金托管人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公告。 …… (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程 序 …… 4、 核准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决 议 须 经 中 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 ;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 由基金管理人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公告。 …… (三)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 3、 公告: 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 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 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 监会备案; 5 、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后 , 由 基金托管人在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生 效 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 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 监会备案; 5 、 公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后 , 由 基金管理人在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生 效 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 (三)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 3 、 公 告 :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新 任 基金托管人应在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生 效 后 2 个工 作 日 内 在 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核准 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 联合公告。 第十四部 分


基金 资产估值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四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国 家 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估值程序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五 位四舍 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部 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 值 错 误 时 ,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误。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确保基金 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 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 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第十五部 分 基金的 费用与税 收 二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准和支付方式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 基 金 分 设 两 级 基 金 份 额 :A 级基金份额和 B 级基金份额。 本基金对 A 级基金份额和 B 级 基 金 份 额 设 置 不 同 的 销 售 服 务 费率。 本基金 A 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 务年费率为 0.30%,B 级基金份 额的年费率为 0.01% 。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 和支付方式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分设三类基金份额:A 类基 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和 E 类基金 份额。 本基金对各类基 金份额设置 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 本基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年费率为 0.30%,B 类 基金份额的 销售服务年费率为 0.01% ,E 类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年 费 率 为 0.10%。 对于由 B 类降 级为 A 类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年销售服务费率 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 适用A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 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 的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享 受 B 类基金 份额的费率。 第十六部 分


基金 的收益与 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4、 由于本基金 A 级和 B 级基金 份 额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 各 级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对 应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4 、 由 于 本 基 金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收 取 销售服务费, 各类基金份额类别对 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 同。 本润 将 有 所 不 同 。 本 基 金 同 一 级 别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权; 基金同一类别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享 有同等分配权; 第二十四 部分


基 金合同内 容摘要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召 集人 应当自 通过 之日起 5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议 意见之 日起 生效 。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 基 金 分 设 两 级 基 金 份 额 :A 级基金份额和 B 级基金份额。 本 基金对 A 级基金 份额和 B 级 基 金 份 额 设 置 不 同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0%,B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年 费 率为 0.01% 。对于由 B 类降级 为 A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应 自 其 降 级 后 的 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 份额的费率。对于由 A 类升级 为 B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应 自 其 升 级 后 的 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金 份额的费率。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4、 由 于 本基 金 A 级和B 级基 金 份 额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 各 级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对 应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将 有 所 不 同 。 本 基 金 同 一 级 别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 权; 4、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 按照每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自 表决 通过之 日起 生效。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按 照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第八 十七 条的规 定表 决通 过的 事 项, 召 集人 应当自 通过 之日 起五 日 内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分设三类基金份额:A 类基 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 和 E 类 基金 份额。 本 基金 对各类 基金 份额 设置 不 同的 销售服 务费 率。 本基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年费率为 0.30%,B 类 基金份额的 销售服务年费率为 0.01% ,E 类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年 费 率 为 0.10%。 对于由 B 类降 级为 A 类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年销售服务费率 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 适用A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 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 的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享 受 B 类基金 份额的费率。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4 、 由 于 本 基 金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收取 销 售服 务费, 各类基 金份 额类 别对 应 的可 供分配 利润 将有所 不同。 本 基 金 同 一 类 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 有 同等 分配权 ; 4、估值程序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 到 0.0001 元,小数点 后第 五 位四 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5、估值错误的处理 点后第 四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国 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 值 错 误 时 ,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确保基金 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 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 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三 、其 他需要 提示 的事项 1、本基金增设 E 类基 金份额 、变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位数 并相应 修改基金 合同的事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基金管理人已就 相 关事项 履行规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基金 管理人 将 据此 在更新基 金招募 说明书 时,对上 述相关 内容进 行相应 修订 。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设 E 类基金份额 、变 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位数 等有 关事项予以说明。 投资者欲了解 本基金的详细情况, 请仔细阅读刊登于基金管理 人网站 (www.dcfund.com.cn)的 本基 金《基 金合同 》等 法律文 件, 以及相 关业 务公告。 4、 风险 提示: 基金管 理人承诺 以诚实 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 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 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投资人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5558 或 相关销 售机构的客服电话进行咨询。 特此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0 一六年 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