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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货币(511860)

博时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博时 保证 金实 时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博时保证金实时 交易型 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 人: 博 时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 人: 中 国建设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 司 
 
 
 
 
 博时 保证 金实 时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 重 要提 示】 
1、 本基金根 据 2014 年9 月9 日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 员会 《关于核 准博时保 证金实时 交
易型货币市 场基金募 集的批复》 (证监许 可[2014]935 号) 和 2014 年 10 月 31 日 《关于 博时
保 证 金 实 时 交 易 型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募 集 时 间 安 排 的 确 认 函 》 ( 证 券 基 金 机 构 监 管 部 部 函
[2014]1674 号)的准予 注册 , 进行募集 。 
2、基金管理人保 证招募说明 书的内容真 实、准确、 完整。本招募说 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
注册 , 但中国 证监会对 本基金募 集的 注册 , 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 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 也 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 险。 中国证 监会不对基 金的投资 价值及市 场前景等
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者 保证。 基金管 理人依照 恪尽职守 、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保证 最低 收益。 
3、本基金投资于 货币市场, 每百份基金 净收益会因 为货币市场波动 等因素产生 波动。
投资者在投 资本基金 前, 需充分 了解本基 金的产品 特 性, 并承担基 金投资中 出现的各 类风险。
本基金投资 中的风险 包括: 因整体 政治、 经济、 社会 等环境因素 对证券市 场价格产 生影响而
形成的系统 性风险, 中 央银行的 利率调整 和市场利 率 的波动构成 本基金的 利率风险 , 由于基
金份额持有 人连续大 量赎回基 金产生的 流动性风 险及 本基金的特 定风险等。 本 基金为货 币市
场基金, 本基金 属于低风 险、 低预期收 益的基金 品种 , 其预期风险和 预期收益 均低于股 票型
基金、混合 型基金及 债券型基 金。 
4、本基金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对于选择买 卖的投资人而言 ,交易费用 和二级
市场流动性 等因素都 会在一定 程度上影 响投资人 的投 资收益。 如本基 金销售机 构未免除 本基
金的交易费 用, 则会降 低投资人 的投资 收益; 另外 , 二级市场的 价格受供 需关系的 影响, 可
能高于或低 于基金的 份额净值, 形 成溢价交 易或折价 交易。 当溢价交 易时, 买入份 额的投资
人以高于 份 额净值 的 价格买入 本基金, 投 资收益可能减少, 而卖出 份额的投 资人以高 于 份额
净值 的价格 卖出本基 金, 投资收益 有望增加; 当 折价 交易时, 买入份 额的投资 人以低于 份额
净值 的价格 买入本基 金, 投资收 益 有望增 加, 而卖出 份额的投资 人以低于 面值的价 格卖出本
基金, 投资收 益 可能减 少。 由于上 海证券交 易所可根 据基金管理 人的要求 对本基金 当日的赎
回申请进行 总量控制 ,所以投 资人可能 面临无法 及时 赎回本基金 的风险。 
5、 正常情况 下, 本基 金 T 日申 购份额 ,T+2 日可赎 回 或卖出;T 日 买入的基 金份额当 日
可赎回或卖 出。 
6、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进 行投资决策 前,请仔细 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及基博时 保证 金实 时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金合同 等信 息披露文 件 , 全面认 识本基金 的风险收 益 特征和产品 特性 , 自主 判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 , 并充分 考虑自身 的风险承 受能力, 理性判断 市 场, 谨慎做出 投资决策 , 自行承 担投资
风险 。 
7、基金的过 往业绩并 不预示其 未来表现 。 
8、 基金管理人依 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但不
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 
9、基金管理人提 醒投资人基 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人 作出投资决 策后,
基金运营状 况引致的 投资风险 ,由投资 人自行负 责。 
10、 基金招募 说明书 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 起, 每 6 个月 更新一次, 并 于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后
的 45 日内公 告,更新 内容截至 每 6 个月 的最后1 日。 
11、本招募 说明书( 更新)所 载内容截 止日 为 2015 年 11 月 25 日,有 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 为 2015 年9 月30 日(财务数 据未经 审计) 。 博时 保证 金实 时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 人 ................................................................................................................... 5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 人 ................................................................................................................. 12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 机构 ............................................................................................................. 1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 集 与基金 合同的生 效 ................................................................................. 26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的折算 ......................................................................................................... 2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的上市交 易 ................................................................................................. 28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 29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 资 ................................................................................................................. 35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 业绩 ............................................................................................................. 4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财产 ............................................................................................................. 45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 46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 用与税收 ..................................................................................................... 5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 配 ................................................................................................. 52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 计 ................................................................................................. 54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55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 示 ................................................................................................................. 61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 同的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产 清算 ............................................................. 64 第二十部分 、 基金合 同的内容 摘要 ............................................................................................. 66 第二十一部 分、基金 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 要 ................................................................................. 80 第二十二部 分、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服 务 ................................................................................. 93 第二十三部 分


其他 应披露事 项 ................................................................................................. 94 第二十四部 分、招募 说明书存 放及查阅 方式 ............................................................................. 95 第二十五部 分、备查 文件 ............................................................................................................. 96 博时 保证 金实 时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第 一 部分 、 绪 言 《 博时保证金实 时交易型 货 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 募说明书 ” 或“本 招募说明书 ” )依 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 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 作管 理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 《销售 管理办法 》 ” ) 、 《证 券投资基 金 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 披露办法》 ” ) 以及 《 博 时保证金 实时交易 型 货币市 场 基金基金合 同》 ( 以下简称 “基金 合同 ” ) 编写。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 漏, 并对其 真 实性、准确 性、完整 性承担法 律责任。 博时保证金实时 交易型 货币 市场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或“ 本基金 ” )是根据本 招募 说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 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管 理人没有 委托或授权 任何其他 人提供未 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 书作任何 解释 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 写, 并 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以下简 称 “中 国证监会 ” )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 之间权利、义务 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 者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 人, 其持有 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 并 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 利、 承担义务 。 基 金投资者 欲了解基 金份 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 务, 应详细查 阅基 金合同。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认 购 (或申 购) 基金 时应认真 阅 读本招募说 明书 、 基金 合同 等信 息 披露文件 。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 新基 金业绩表现 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 保证最低 收益。 博时 保证 金实 时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第 二 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文义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具 有以下含义 : 1、 基金或本 基金:指 博时 保证 金实时 交 易型 货 币市 场基金 2、 基金管理 人 :指 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3、 基金托管 人:指 中 国建设银 行 股份有 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 博时 保证 金实时 交易 型 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 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 人就本基金 签订之《 博时 保 证金实时 交 易型 货 币市场 基金 托管协议 》及对该 托管协议 的任何有 效修 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说 明书:指《 博时 保证金实 时 交易型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及其定期的 更新 7、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指《博时 保证金 实时 交 易型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 8、 法律法规 : 指中国 现行有效 并公布实 施的法律 、 行 政法规、 规范 性文件、 司法解释 、 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 约束力的 决定 、决议、通 知等 9、 《基金法》 :指《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 修订 10 、 《销售办 法》 :指 《证券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 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 订 11 、 《信息披 露办法》 : 指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 理办法》 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 的修订 12 、 《运作办 法》 : 指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 理办法》 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 的修订 13 、 中国证 监会:指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4 、 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指 中国人民 银行和/ 或中 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 员会 15 、 基金合同当 事人: 指受基 金合同约 束, 根据基金 合同享有权 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 律主 体,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 16 、 个人投 资者:指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可投 资于 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 人 17 、 机构投资者: 指 依法可以 投资证券 投资基金 的、 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经有 关政府部 门批准设 立并存续 的企业法 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 织 18 、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 指符合 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 可以投资于 在中国境 内依法募 集的博时 保证 金实 时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证券投资基 金的中国 境外的机 构投资者 19 、 投资人 : 指个人 投资者、 机构 投资者和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 人的合称 20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指依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合 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 资人 21 、 基金销售 业务: 指 基金管理 人或销售 机构宣传 推 介基金, 发售 基金份额 , 办理基 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等 业务 22 、 销售机构 : 指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符合 《 销售办法》 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 他条件,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 管理人签 订 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 的机构 23 、 登记 业务: 指基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 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 和管理、 基 金份额 登记、 基金 销售业务 的 确认、 清算和 结算、 代 理发放红 利、 建 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 交易过户 等 24 、 登记机构: 指办 理登记业 务的机构 , 本 基金的登 记机构为 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25 、 证券账户: 指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 海人民币普 通股票账 户或证券 投资 基金账户 26 、 基金合同生 效日: 指基金 募集达到 法律法规 规定 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 件, 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 手续完毕 ,并获得 中国 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 期 27 、 基金合同 终止日: 指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基 金合同 终止 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 , 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 的日期 28 、 基金募集 期: 指自 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 起至发售 结 束之日止的 期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29 、 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生效 至终止之 间的不定 期期 限 30 、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31 、T 日:指 销售机 构在规定 时间受理 投资人申 购、 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2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3 、 开放日 :指为投 资人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或 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34 、 交易时间 :指开 放日基金 接受申购 、 赎回或 其他 交易的时间 段 35 、 认购: 指在基金 募集期内,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博时 保证 金实 时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36 、 申购: 指基金合 同生效后, 投 资人根据 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37 、 赎回: 指基金合 同生效后,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按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金份 额兑换为 现金的行 为 38 、巨 额赎回 :指 本基 金单个 开放 日,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超过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10% 39 、 基金份额 折算: 本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 金管理人 根据基金合 同规定将 投资者的 基金 份额进行变 更登记的 行为 40 、 上市交 易: 指基 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管 理人根据 规定向上海 证券交易 所申请基 金份 额的上市。 申请成功 后,投资 者可在上 海证券交 易所 进行本基金 份额的买 入和卖出 操作 41 、 元:指 人民币元 42 、 基金收益 : 指基金 投资所得 债券利息 、 买卖证 券 价差、 银行存 款利息、 已实现的 其 他合法收入 及因运用 基金财产 带来的成 本和费用 的节 约 43 、 摊余成本法: 指 估值对象 以买入成 本列示, 按照 票面利率或 协议利率 并考虑其 买入 时的溢价与 折价,在 剩余存续 期内平均 摊销,每 日计 提损益 44 、 每百份 基金净收 益:指按 照相关法 规计算的 每百 份 基金份额 的日 净收益 45 、7 日年化 收 益率 :指以最 近 7 日(含 节假日) 收益 所折算的年 资产收益 率 46 、 销售服务费: 指 本基金用 于持续销 售和服务 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费用, 该笔 费用从基 金财产中扣 除,属于 基金的营 运费用 47 、 基金资产 总值: 指 基金拥有 的各类有 价证券、 银 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 其 他资产的价 值总和 48 、 基金资 产净值: 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49 、 基金份 额净值: 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总数 50 、 基金资产 估值: 指 计算评估 基金资产 和负债的 价 值, 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 值 、 各类 基 金份额的 每 百份 基金 净收益和7 日年化 收益率 的 过程 51 、 指定媒介 : 指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 露的报刊、 互联 网网站及 其他 媒介 52 、 不可抗 力:指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不能 预见、不 能避 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 事件 博时 保证 金实 时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第 三 部分 、基金 管理人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概 况 名称: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所: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08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08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29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光 华 成立时间: 1998 年 7 月 13 日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韩强 联系电话:


(0755 )8316 9999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字[1998]26 号文批 准 设 立 。 目 前 公 司 股 东 为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股 份 49%; 中 国 长 城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 持有股份 25% ; 天 津 港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 持 有 股 份 6 % ; 上 海 汇 华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 持 有 股 份 12% ; 上 海 盛 业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有 限 公 司 , 持 有 股 份 6 % ; 广 厦 建 设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持有股份 2% 。 注 册 资 本 为 2.5 亿 元 人 民 币 。 公 司 设 立 了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负 责 指 导 基 金 资 产 的 运 作 、 确 定 基 本 的 投 资 策 略 和 投 资 组 合 的 原 则 。 公 司 下 设 两 大 总 部 和 二 十 七 个 直 属 部 门 , 分 别 是 : 权 益 投 资 总 部 、 固 定 收 益 总 部 以 及 宏 观 策 略 部 、 交 易 部 、 指 数 投 资 部 、 特 定 资 产 管 理 部 、 年 金 投 资 部 、 产 品 规 划 部 、 营 销 服 务 部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 国 际 业 务 部 、 销 售 管 理 部 、 养 老 金 业 务 部 、 战 略 客 户 部 、 机 构-上海、 机构- 南 方 、 券 商 业 务 部 、 零 售- 北 京 、 零 售- 上 海 、 零 售- 南 方 、 互 联 网 金 融 部 、 董 事 会 办 公 室 、 总 裁 办 公 室 、 人 力 资 源 部 、 财 务 部 、 信 息 技 术 部 、 基 金 运 作 部 、 风 险 管 理 部 和 监 察 法律部。 权 益 投 资 总 部 负 责 公 司 所 管 理 资 产 的 权 益 投 资 管 理 及 相 关 工 作 。 权 益 投 资 总 部 下 设 股 票 投 资 部 ( 含 各 投 资 风 格 小 组 ) 、 研 究 部 。 股 票 投 资 部 负 责 进 行 股 票 选 择 和 组 合 管 理 。 研 究 部 负 责 完 成 对 宏 观 经 济 、 投 资 策 略 、 行 业 上 市 公 司 及 市 场 的 研 究 。 固 定 收 益 总 部 负 责 公 司 所 管 理 资 产 的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管 理 及 相 关 工 作 。 固 定 收 益 总 部 下 设 现 金 管 理 组 、 公 募 基 金 组 、 专 户 组 、 国 际 组 和 研 究 组 , 分 别 负 责 各 类 固 定 收 益 资 产 的 研 究 和 投 资 工 作 。 销 售 管 理 部 负 责 进 行 市 场 和 销 售 战 略 管 理 、 市 场 分 析 与 策 略 管 理 、 协 调 组 织 、 目 标 和 费 用 管 理 、 市 场 销 售 体 系 专 业 培 训 。 战 略 客 户 部 负 责 北 方 地 区 由 国 资 委 和 财 政 部 直 接 管 辖 企 业 以 及 该 区 域 机 构 客 户 的 销 售 与 服 务 工 作 。 机 构- 上 海 和 机 构- 南 方 分 别 主 要 负 责 华 东 地 区 、 华 南 地 区 以 及 其 他 指 定 区 域 的 机 构 客 户 销 售 与 服 务 工 作 。 养 老 金 业 务 部 负 责 养 老 金 业博时 保证 金实 时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务 的 研 究 、 拓 展 和 服 务 等 工 作 。 券 商 业 务 部 负 责 券 商 渠 道 的 开 拓 和 销 售 服 务 。 零 售- 北 京 、 零售- 上 海 、 零 售- 南 方 负 责 公 司 全 国 范 围 内 零 售 客 户 的 渠 道 销 售 和 服 务 。 营 销 服 务 部 负 责 营 销 策 划 、 总 行 渠 道 维 护 和 销 售 支 持 等 工 作 。 宏 观 策 略 部 负 责 为 投 委 会 审 定 资 产 配 置 计 划 提 供 宏 观 研 究 和 策 略 研 究 支 持 。 交 易 部 负 责 执 行 基 金 经 理 的 交 易 指 令 并 进 行 交 易 分 析 和 交 易 监 督 。 指 数 投 资 部 负 责 公 司 各 类 指 数 投 资 产 品 的 研 究 和 投 资 管 理 工 作 。 特 定 资 产 管 理 部 负 责 公 司 权 益 类 特 定 资 产 专 户 和 权 益 类 社 保 投 资 组 合 的 投 资 管 理 及 相 关 工 作 。 年 金 投 资 部 负 责 公 司 所 管 理 企 业 年 金 等 养 老 金 资 产 的 投 资 管 理 及 相 关 工 作 。 产 品 规 划 部 负 责 新 产 品 设 计 、 新 产 品 报 批 、 主 管 部 门 沟 通 维 护 、 产 品 维 护 以 及 年 金 方 案 设 计 等 工 作 。 互 联 网 金 融 部 负 责 公 司 互 联 网 金 融 战 略 规 划 的 设 计 和 实 施 , 公 司 互 联 网 金 融 的 平 台 建 设 、 业 务 拓 展 和 客 户 运 营 , 推 动 公 司 相 关 业 务 在 互 联 网 平 台 的 整 合 与 创 新 。 国 际 业 务 部 负 责 公 司 国 际 业 务 的 规 划 管 理 、 资 源 协 调 和 国 际 业 务 的 产 品 线 研 发 , 会 同 博 时 国 际 等 相 关 部 门 拟 定 公 司 国 际 业 务 的 市 场 策 略 并 协 调 组 织 实 施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负 责 零 售 客 户 的 服 务 和 咨 询 工 作 。 董 事 会 办 公 室 专 门 负 责 股 东 会 、 董 事 会 、 监 事 会 及 董 事 会 各 专 业 委 员 会 各 项 会 务 工 作 ; 股 东 关 系 管 理 与 董 、 监 事 的 联 络 、 沟 通 及 服 务 ; 基 金 行 业 政 策 、 公 司 治 理 、 战 略 发 展 研 究 ; 与 公 司 治 理 及 发 展 战 略 等 相 关 的 重 大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 政 府 公 共 关 系 管 理 ; 党 务 工 作 ; 博 时 慈 善 基 金 会 的 管 理 及 运 营 等 。 总 裁 办 公 室 负 责 公 司 的 战 略 规 划 研 究 、 行 政 后 勤 支 持 、 会 议 及 文 件 管 理 、 公 司 文 化 建 设 、 品 牌 传 播 、 对 外 媒 体 宣 传 、 外 事 活 动 管 理 、 档 案 管 理 及 工 会 工 作 等 。 人 力 资 源 部 负 责 公 司 的 人 员 招 聘 、 培 训 发 展 、 薪 酬 福 利 、 绩 效 评 估 、 员 工 沟 通 、 人 力 资 源 信 息 管 理 工 作 。 财 务 部 负 责 公 司 预 算 管 理 、 财 务 核 算 、 成 本 控 制 、 财 务 分 析 等 工 作。 信 息 技 术 部 负 责 信 息 系 统 开 发 、 网 络 运 行 及 维 护 、IT 系 统 安 全 及 数 据 备 份 等 工 作 。基 金 运 作 部 负 责 基 金 会 计 和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等 业 务 。 风 险 管 理 部 负 责 建 立 和 完 善 公 司 投 资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与 流 程 , 组 织 实 施 公 司 投 资 风 险 管 理 与 绩 效 分 析 工 作 , 确 保 公 司 各 类 投 资 风 险 得 到 良 好 监 督 与 控 制 。 监 察 法 律 部 负 责 对 公 司 投 资 决 策 、 基 金 运 作 、 内 部 管 理 、 制 度 执 行 等 方 面 进 行 监 察 , 并 向 公 司 管 理 层 和 有 关 机 构 提 供 独 立 、 客 观 、 公 正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 另 设 北 京 分 公 司 、 上 海 分 公 司 、 沈 阳 分 公 司 、 郑 州 分 公 司 和 成 都 分 公 司 , 分 别 负 责 对 驻 京 、 沪 、 沈 阳 、 郑 州 和 成 都 人 员 日 常 行 政 管 理 和 对 赴 京 、 沪 、 沈 阳 和 郑 州 处 理 公 务 人 员 给 予 协 助 。 此 外 , 还 设 有 全 资 子 公 司 博 时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及 境 外 子 公 司 博 时 基 金 ( 国 际 ) 有 限 公 司 。 截止到 2015 年 9 月 30 日 , 公 司 总 人 数 为 416 人 , 其 中 研 究 员 和 基 金 经 理 超 过 94%拥 有 硕 士 及 以 上 学 位 。 公 司 已 经 建 立 健 全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内 部 监 察 制 度 、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 人 事 管 理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和 员 工 行 为 准 则 等 公 司 管 理 制 度 体 系 。 ( 二 ) 主 要 成 员 情 况 博时 保证 金实 时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 、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张 光 华 先 生 , 博 士 , 董 事 长 。 历 任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政 研 室 副 主 任 , 计 划 处 处 长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海 南 省 分 行 副 行 长 、 党 委 委 员 ,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副行长、 党委副书记, 广 东 发 展 银 行 行 长 、 党 委 副 书 记 , 招 商 银 行 副 行 长 、 执 行 董 事 、 副 董 事 长 、 党 委 副 书 记 , 在 招 商 银 行 任 职 期 间 曾 兼 任 永 隆 银 行 副 董 事 长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招 商 信 诺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招 银 国 际 金 融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招 银 金 融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董 事长。2015 年 8 月 起 ,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暨 法 定 代 表 人 。 桑 自 国 先 生 , 博 士 后 , 副 董 事 长 。1993 年 起 历 任 山 东 证 券 投 资 银 行 部 副 总 经 理 、 副 总 经 理 、 泰 安 营 业 部 副 总 经 理 , 中 经 信 投 资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中 经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筹 备 组 组 长 , 永 汇 信 用 担 保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 中 国 华 融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投 资 事 业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副 总 经 理 , 中 国 长 城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投 资 投 行 事 业 部 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 2011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2013 年 8 月 起 ,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五 届 董 事 会 副 董 事 长 。2014 年 11 月 起 ,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副 董 事 长 。 熊 剑 涛 先 生 , 硕 士 , 工 程 师 , 董 事 。1992 年 5 月至 1993 年 4 月 任 职 于 深 圳 山 星 电 子 有限公司。1993 年起,历任招商银行总行电脑部信息中心副经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电 脑 部 副 经 理 、 经 理 、 电 脑 中 心 总 经 理 、 技 术 总 监 兼 信 息 技 术 中 心 总 经 理 ;2004 年 1 月至 2004 年 10 月 ,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借 调 至 南 方 证 券 行 政 接 管 组 任 接 管 组 成 员 ;2005 年 12 月 起 任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现 分 管 经 纪 业 务 、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 信 息 技 术 中 心 , 兼 任 招 商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证 券 经 纪 专 业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委 员 。 2014 年 11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江 向 阳 先 生 , 博 士 , 总 经 理 。1990 年 起 先 后 在 中 国 农 业 工 程 研 究 设 计 院 、 中 国 证 监 会工作。2015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2015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王 金 宝 先 生 , 硕 士 , 董 事 。1988 年 7 月至 1995 年 4 月 在 上 海 同 济 大 学 数 学 系 工 作 , 任教师。1995 年 4 月进入招商证券,先后任上海澳门路营业部总经理、上海地区总部副 总 经 理 ( 主 持 工 作 ) 、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兼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经 理 、 股 票 销 售 交 易 部 总 经 理 ( 现 更 名 为 机 构 业 务 总 部 ) 、 机 构 业 务 董 事 总 经 理 。2002 年 10 月至 2008 年 7 月 ,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二 届 、 第 三 届 监 事 会 监 事 。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四 届 至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董 事 。 杨 林 峰 先 生 , 硕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董 事 。1988 年 8 月就职于国家纺织工业部,1992 年 7 月至 2006 年 6 月 任 职 于 中 国 华 源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先 后 任 华 源 发 展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证 交 所 上 市 公 司 ) 董 秘 、 副 总 经 理 、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等 职 。2006 年 7 月就职于上海市国 资 委 直 属 上 海 大 盛 资 产 有 限 公 司 , 任 战 略 投 资 部 副 总 经 理 。2007 年 10 月 至 今 , 出 任 上 海博时 保证 金实 时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盛 业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 总 经 理 。2011 年 7 月至 2013 年 8 月 ,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公 司 第 五 届 监 事 会 监 事 。2013 年 8 月 起 ,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五 届 、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董 事 。 何 迪 先 生 , 硕 士 , 独 立 董 事 。1971 年 起 , 先 后 在 北 京 西 城 区 半 导 体 器 件 厂 、 北 京 东 城 区 电 子 仪 器 一 厂 、 中 共 北 京 市 委 党 校 、 社 科 院 美 国 研 究 所 、 加 州 大 学 伯 克 利 分 校 、 布 鲁 津 斯 学 会 、 标 准 国 际 投 资 管 理 公 司 工 作 。1997 年 9 月 至 今 任 瑞 银 投 资 银 行 副 主 席 。2008 年 1 月 , 何 迪 先 生 建 立 了 资 助 、 支 持 中 国 经 济 、 社 会 与 国 际 关 系 领 域 中 长 期 问 题 研 究 的 非 营 利 公 益 组 织 “ 博 源 基 金 会 ” , 并 担 任 该 基 金 会 总 干 事 。2012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五 届 、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 李 南 峰 先 生 , 学 士 , 独 立 董 事 。1969 年 起 先 后 在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酒 泉 卫 星 基 地 、 四 川 大 学 经 济 系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深 圳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 华 润 深 国 投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工 作 , 历 任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总 行 金 融 研 究 所 研 究 院 、 深 圳 特 区 人 行 办 公 室 主 任 , 深 圳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 董 事 长 、 党 委 书 记 , 华 润 深 国 投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副 董 事长。1994 年至 2008 年 曾 兼 任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董 事 长 。2010 年 退 休 。2013 年 8 月 起 ,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五 届 、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 顾 立 基 先 生 , 硕 士 , 独 立 董 事 。1968 年至 1978 年 就 职 于 上 海 印 染 机 械 修 配 厂 , 任 共 青 团 总 支 书 记 ;1983 年起,先后任招商局蛇口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秘书、主任;招 商 局 蛇 口 工 业 区 免 税 品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总 经 理 ; 中 国 国 际 海 运 集 装 箱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 招 商 局 蛇 口 工 业 区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国 际 招 商 局 贸 易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 蛇 口 招 商 港 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总 经 理 ; 招 商 局 蛇 口 工 业 区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总 经 理 ; 香 港 海 通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总 经 理 ; 招 商 局 科 技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总 经 理 、 招 商 局 蛇 口 工 业 区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2008 年退休。2008 年 2 月 至 今 , 任 清 华 大 学 深 圳 研 究 生 院 兼 职 教 授 ;2008 年 11 月至 2010 年 10 月,兼任招商局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2009 年 6 月 至 今 , 兼 任 中 国 平 安 保 险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外 部 监 事 、 监 事 会 主 席 ;2011 年 3 月 至 今 , 兼 任 湘 电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外 部 董 事 ;2013 年 5 月至 2014 年 8 月 , 兼 任 德 华 安 顾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ECNL)董事;2013 年 6 月 至 今 , 兼 任 深 圳 市 昌 红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独立董事;2014 年 12 月 至 今 , 兼 任 深 圳 市 创 鑫 激 光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2014 年 11 月 起 ,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 2 、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车 晓 昕 女 士 , 硕 士 , 监 事 。1983 年 起 历 任 郑 州 航 空 工 业 管 理 学 院 助 教 、 讲 师 、 珠 海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经 理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总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管 理 董 事 总 经 理 。2008 年 7 月 起 ,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四 至 六 届 监 事 会监事。 余 和 研 先 生 , 监 事 。1974 年 12 月 入 伍 服 役 。 自 1979 年 4 月 进 入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总 行博时 保证 金实 时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工 作 , 先 后 在 办 公 室 、 农 村 金 融 研 究 所 、 发 展 研 究 部 、 国 际 业 务 部 等 部 门 担 任 科 员 、 副 处 长 、 处 长 等 职 务 ;1993 年 8 月 起 先 后 在 英 国 和 美 国 担 任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伦 敦 代 表 处 首 席 代 表 、 纽 约 代 表 处 首 席 代 表 ;1998 年 8 月 回 到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总 行 , 在 零 售 业 务 部 担 任 副 总经理。1999 年 10 月起到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工作, 先后在总部国际业务部、 人力资 源 部 担 任 总 经 理 ;2008 年 8 月 起 先 后 到 中 国 长 城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天 津 办 事 处 、 北 京 办 事 处 担任总经理;2014 年 3 月至今担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控股的长城国富置业有限公司 监 事 、 监 事 会 主 席 , 长 城 环 亚 国 际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2015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监事。 赵 兴 利 先 生 , 硕 士 , 监 事 。1987 年至 1995 年就职于天津港务局计财处。1995 年至 2012 年 5 月 先 后 任 天 津 港 贸 易 公 司 财 务 科 科 长 、 天 津 港 货 运 公 司 会 计 主 管 、 华 夏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部 总 经 理 、 天 津 港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2012 年 5 月筹备天 津 港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金 融 事 业 部 ,2011 年 11 月 至 今 任 天 津 港(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金 融 事 业部副部长。2013 年 3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郑 波 先 生 , 博 士 , 监 事 。2001 年 起 先 后 在 中 国 平 安 保 险 公 司 总 公 司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工 作 。 现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总 经 理 。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四 至 六 届 监 事 会 监 事 。 林 琦 先 生 , 硕 士 , 监 事 。1998 年 起 历 任 南 天 信 息 系 统 集 成 公 司 任 软 件 工 程 师 、 北 京 万 豪 力 霸 电 子 科 技 公 司 任 技 术 经 理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MIS 系统分析员、东方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信 息 技 术 部 副 总 经 理 。 现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信 息 技 术 部 总 经 理 。2010 年 4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至六届 监事会监事。 严 斌 先 生 , 硕 士 , 监 事 。1997 年 7 月 起 先 后 在 华 侨 城 集 团 公 司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工 作 。 现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2015 年 5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六 届 监 事 会 监 事 。 3 、 高级管理人员 张 光 华 先 生 , 简 历 同 上 。 江 向 阳 先 生 , 简 历 同 上 。 王 德 英 先 生 , 硕 士 , 副 总 经 理 。1995 年起先后在北京清华计算机公司任开发部经理、 清 华 紫 光 股 份 公 司 CAD 与信息事业部任总工程师。2000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 任 行 政 管 理 部 副 经 理 , 电 脑 部 副 经 理 、 信 息 技 术 部 总 经 理 、公司副总经理及代总经理 。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兼 任 博 时 基 金 ( 国 际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博 时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董良泓先生,CFA ,MBA,副总经理。1993 年 起 先 后 在 中 国 技 术 进 出 口 总 公 司 、 中 技 上 海 投 资 公 司 、 融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从 事 投 资 管 理 工 作 。2005 年 2 月 加 入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社 保 股 票 基 金 经 理 , 特 定 资 产 高 级 投 资 经 理 ,博时 保证 金实 时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研 究 部 总 经 理 兼 特 定 资 产 高 级 投 资 经 理 、 社 保 股 票 基 金 经 理 、 特 定 资 产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兼 高 级 投 资 经 理 、 社 保 组 合 投 资 经 理 , 兼 任 博 时 基 金 ( 国 际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博 时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邵 凯 先 生 , 经 济 学 硕 士 , 副 总 经 理 。1997 年至 1999 年 在 河 北 省 经 济 开 发 投 资 公 司 从 事 投 资 管 理 工 作 。2000 年 8 月 加 入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债 券 组 合 经 理 助 理 、 债 券 组 合 经 理 、 社 保 债 券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固 定 收 益 部 副 总 经 理 兼 社 保 债 券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经 理 、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总 监 。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兼 社 保 组 合 投 资 经 理 、 兼 任 博 时 基 金 ( 国 际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博 时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徐 卫 先 生 , 硕 士 , 副 总 经 理 。1993 年 起 先 后 在 深 圳 市 证 券 管 理 办 公 室 、 中 国 证 监 会 、 摩 根 斯 坦 利 华 鑫 基 金 工 作 。2015 年 6 月 加 入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孙 麒 清 女 士 , 商 法 学 硕 士 , 督 察 长 。 曾 供 职 于 广 东 深 港 律 师 事 务 所 。2002 年加入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监 察 法 律 部 法 律 顾 问 、 监 察 法 律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公 司 督 察 长 , 兼 任 博 时 基 金 ( 国 际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博 时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董 事 长 。 4 、 本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魏 桢 女 士 , 学 士 。2004 年 起 在 厦 门 市 商 业 银 行 任 债 券 交 易 组 主 管 。2008 年 加 入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债 券 交 易 员 、 固 定 收 益 研 究 员 、 博 时 理 财 30 天 债 券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 现 任 博 时 岁 岁 增 利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基 金 (2013 年 6 月 26 日 至 今 ) 、 博 时 月 月 薪 定 期 支 付 债 券 基 金 (2013 年 7 月 25 日 至 今 ) 、 博 时 安 丰 18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LOF ) 基 金 (2013 年 8 月 22 日 至 今 ) 、 博 时 双 月 薪 定 期 支 付 债 券 基 金 (2013 年 10 月 22 日 至 今 ) 、 博 时 天 天 增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2014 年 8 月 25 日 至 今 ) 、 博 时 月 月 盈 短 期 理 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4 年 9 月 22 日至今) 、 博 时 现 金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2014 年 9 月 18 日至今) 、 博 时 现 金 收 益 货 币 基 金 (2015 年 5 月 22 日至今) 、 博 时 安 盈 债 券 基 金 (2015 年 5 月 22 日至今) 、 博时保证金货币 ETF 基金(2015 年 6 月 8 日 至 今 ) 、 博 时 外 服 货 币 基 金 (2015 年 6 月 19 日至今) 、 博 时 安 荣 18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基 金 (2015 年 11 月 24 日至今)的 基 金 经 理 。 历 任 基 金 经 理 : 张 勇 (2014 年 11 月 25 日至 2015 年 6 月 8 日)。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 员 : 江 向 阳 、 邵 凯 、 黄 健 斌 、 李 权 胜 、 欧 阳 凡 、 魏 凤 春 、 王 俊 。 江 向 阳 先 生 , 简 历 同 上 。 邵 凯 先 生 , 简 历 同 上 。 黄 健 斌 先 生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1995 年 起 先 后 在 广 发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 广 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投 资 管 理 部 、 中 银 国 际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管 理 部 工 作 。2005 年加入博时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历 任 固 定 收 益 部 基 金 经 理 、 博 时 平 衡 配 置 混 合 型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固 定 收 益 部 副 总 经 理 、 社 保 组 合 投 资 经 理 、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固 定 收 益 总 部 董 事 总 经 理 兼 年 金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社 保 组 合 投 资 经 理 、 高 级 投 资 经 理 、 兼 任 博 时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博时 保证 金实 时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董事。 李 权 胜 先 生 , 硕 士 。2001 年起先后在招商证券、 银华基金工作。2006 年加入博时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研 究 员 、 研 究 员 兼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特 定 资 产 投 资 经 理 、 特 定 资 产 管 理 部 副 总 经 理 、 博 时 医 疗 保 健 行 业 股 票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股 票 投 资 部 副 总 经 理 、 股 票 投 资 部 成 长 组 投 资 总 监 。 现 任 股 票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兼 价 值 组 投 资 总 监 、 博 时 精 选 股 票 基 金 基 金经理。 欧 阳 凡 先 生 , 硕 士 。2003 年起先后在衡阳市金杯电缆厂、南方基金工作。2011 年加 入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曾 任 特 定 资 产 管 理 部 副 总 经 理 。 现 任 特 定 资 产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兼 社 保 组 合 投 资 经 理 、 社 保 组 合 投 资 经 理 助 理 。 魏 凤 春 先 生 , 经 济 学 博 士 。1993 年 起 先 后 在 山 东 经 济 学 院 、 江 南 证 券 、 清 华 大 学 、 江 南 证 券 、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公 司 工 作 。2011 年 加 入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现 任 宏 观 策 略 部总经理兼 抗 通 胀 基 金 基 金 经理。 王 俊 先 生 , 硕 士 ,CFA 。2008 年从上 海 交 通 大 学 硕 士 研 究 生 毕 业 后 加 入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研 究 员 、 金 融 地 产 与 公 用 事 业 组 组 长 、 研 究 部 副 总 经 理 。 现 任 研 究 部 总 经 理 兼 博 时 主 题 行 业 股 票(LOF) 基 金 、 博 时 国 企 改 革 股 票 基 金 、 博 时 丝 路 主 题 股 票 基 金 的 基金经理。 6 、 上 述 人 员 之 间 均 不 存 在 近 亲 属 关 系 。 博时 保证 金实 时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第 四 部分 、基 金托 管 人 一、基金托 管人情况 (一)基本 情况 名称: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简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 亿壹仟零 玖拾柒万 柒仟肆佰 捌拾 陆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 格批文及 文号:中 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 行成立于1954 年 10 月, 是一 家国内领 先、 国际知名的 大型股份 制商业银 行, 总部设在北 京。 中国 建设银行 于 2005 年 10 月在 香港 联合交易所 挂牌上市( 股票代 码 939) , 于 2007 年9 月在上海 证券交易 所挂牌上 市(股票 代码601939) 。 2015 年 6 月 末, 本集团资 产总额 182,192 亿 元, 较上 年末增长 8.81%; 客户贷 款和垫款 总额 101,571 亿元 ,增长 7.20%;客 户存款总 额 136,970 亿元, 增长 6.19%。净利 润 1,322 亿元,同比 增长 0.97% ;营 业收 入 3,110 亿元 ,同比 增长 8.34% ,其中 ,利息净 收入同比 增 长 6.31% ,手续费 及佣金净 收入同比 增长 5.76%。成 本收入比 23.23%, 同比下 降 0.94 个百 分点。资本 充足率 14.70%,处 于同业领 先地位。 物理与电子 渠道协同 发展。 总行成 立了渠道 与运营管 理部, 全面推进 渠道整合; 营 业网 点 “三综合” 建设取得 新进展, 综合性网 点达到1.44 万个, 综合营 销团队达 到19,934 个、 综 合柜员占比 达到84%, 客户可在 转型网点 享受便 捷舒 适的“一站 式”服务 。加快打 造电子银 行的主渠道 建设, 有力 支持物理 渠道的综 合化转型, 电子银行和 自助渠道 账务性交 易量占比 达94.32% , 较 上年末提 高6.29 个 百分点; 个人网上 银 行客户、 企业 网上银行 客户、 手 机银行 客户分别增 长8.19%、10.78% 和11.47%; 善融商 务推 出精品移动 平台,个 人商城手 机客户端 “建行善融 商城”正 式上线。 博时 保证 金实 时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转型重点业 务快速发 展。2015 年6月末, 累计承 销非 金融企业债 务融资工 具2,374.76 亿 元, 承销金额 继续保持 同业第一; 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 只 数和新发基 金托管只 数均列市 场第一, 成为首批香 港基金内 地销售代 理人中唯 一一家银 行代 理人; 多模式现 金池、 票据池、 银 联单 位结算卡等 战略性产 品市场份 额不断扩 大,现金 管理 品牌“禹道 ”的市场 影响力持 续提升; 代理中央财 政授权支 付业务、 代 理中央非 税收入收 缴 业务客户数 保持同业 第一, 在同 业中首 家按照财政 部要求实 现中央非 税收入收 缴电子化 上线 试点。 “鑫存 管”证券 客户保证 金第三 方存管客户 数3,076万 户,管理 资金总额7,417.41 亿 元,均为行 业第一。 2015 年上半 年, 本集团各 方面良好 表现, 得到市 场与 业界广泛认 可 , 先后荣获 国内外知 名机构授予 的40多项 重要奖项 。在英国 《银行家 》杂 志2015年“ 世界银行1000 强排 名”中, 以一级资本 总额继续 位列全球 第2;在美 国《福 布斯 》杂志2015 年全球上 市公司2000 强排名 中继续位列 第2;在美 国《财富 》杂志2015 年世 界500 强排名第29 位,较上 年上升9 位 ;荣获 美国 《环球金融》 杂 志颁发的 “2015 年中 国最佳银 行” 奖项; 荣获中国 银行业协 会授予的 “年 度最具社会 责任金融 机构奖” 和“年度 社会责任 最佳 民生金融奖 ”两个综 合大奖。 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设 投资托管 业务部, 下 设综合处 、 基 金市场处、 证 券保险 资 产市场处 、 理财信托股权市 场处、QFII 托管处、养 老金托管处 、 清算处、核算处 、监督稽核 处等9个职 能处室,在上海 设有投资托 管服务上海 备份中心,共 有员工210余人。 自2007 年 起,托管部 连续聘请外 部会计师 事务所对 托管业务 进行内部 控制 审计, 并已经成 为常规化 的内控工 作手 段。 (二)主要 人员情况 赵观甫, 投资 托管业务 部总经理 , 曾先后 在中国建 设 银行郑州市 分行、 总行 信贷部、 总 行信贷二部、 行长办公 室工作, 并 在中国 建设银行 河北 省分行营业 部、 总行个 人银行业 务部、 总行审计部 担任领导 职务, 长期从 事信贷业 务、 个人 银行业务和 内部审计 等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服务 和业务管 理经验。 张军红, 投资托 管业务部 副总经理, 曾 就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青岛 分行、 中国建 设银行总 行零售业务 部、 个人银行 业务部、 行长 办公室, 长期 从事零售业 务和个人 存款业务 管理等工 作,具有丰 富的客户 服务和业 务管理经 验。 张力铮, 投资 托管业务 部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中国 建设 银行总行建 筑经济部、 信贷二部 、 信贷部、 信贷 管理部、 信贷经营 部、 公司 业务部, 并 在总行集团 客户部和 中国建设 银行北京 市分行担任 领导职务, 长期从事 信贷业务 和集团客 户 业务等工作, 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 务和业 务管理经验 。 博时 保证 金实 时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黄秀莲, 投资托 管业务部 副总经理, 曾 就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总行 会计部, 长期 从事托管 业务管理等 工作,具 有丰富的 客户服务 和业务管 理经 验。 (三)基金 托管业务 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 批开办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 务的商业 银行 , 中国建设银 行一直秉 持 “以客户 为中心” 的经 营理念, 不断加强 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 制 , 严格履行托 管人的各 项职责, 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为资产 委托人提 供高质量 的托管服务。 经 过多年稳 步发展, 中国 建设银行托 管资产规 模不断扩 大, 托管业务 品种不断 增加, 已形成包 括证券投 资基金、 社保 基金、 保险资 金、 基本 养老个人 账户、QFII 、 企业 年 金等产品在 内 的托管 业务体系 , 是目前 国内托管业 务品种最 齐全的商 业银行之 一。截 至 2015 年 9 月末 ,中国建 设银行已 托管 537 只证券投资 基金。 中国 建设银行 专业高效 的托管服 务 能力和业务 水平, 赢得 了业内的 高度认 同。中国建 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 连续五年 被国际权 威杂志 《全 球托管人 》 评为“ 中国最佳 托管银行” 。 二、基金托 管人的内 部控制制 度 (一)内部 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银行 严格遵守 国家有关 托 管业务的法 律法规、 行 业监管规 章 和本行内有 关管理规 定,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 严 格 监察, 确保业 务的稳健 运行, 保 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 完整, 确保 有关 信 息的真实、 准确、 完 整 、 及时, 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 益。 (二)内部 控制组织 结构 中国建设银 行设有风 险与内控 管理委员 会, 负责全 行 风险管理与 内部控制 工作, 对托 管 业务风险控 制工作进 行检查指 导。 投资托 管业务部 专 门设置了监 督稽核处, 配备了专 职内控 监督人员负 责托管业 务的内控 监督工作 ,具有独 立行 使监督稽核 工作职权 和能力。 (三)内部 控制制度 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 务部具备 系统、 完善 的制度 控制体系, 建 立了管理制 度、 控制制 度、 岗位 职 责、 业务操作 流程, 可 以保证托 管业务的 规范操作 和 顺利进行; 业 务人员具 备从业资 格; 业 务管理严格 实行 复核、 审核、 检 查制度, 授权工作 实 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 按规程 保管、 存 放、 使用 , 账户 资料严格 保管, 制约机制 严格有效 ; 业务操作区 专门设置 , 封闭 管理, 实施 音像监控; 业 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 披露人 负责, 防止 泄 密; 业务实现 自动化操 作, 防止 人为事 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 完整、独 立。 三、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运作基金 进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序 博时 保证 金实 时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一)监督 方法 依照 《基金法 》 及其配 套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监 督所托管基 金的投资 运作。 利用 自 行开发的“托管 业务综合系 统 —— 基金 监督子系统” ,严格按照现行 法律法规以 及基金合同 规定, 对基金 管理人运 作基金 的 投资比 例、 投资范 围 、 投资组合等 情况进行 监督, 并 定期编 写基金投资 运作监督 报告, 报送 中国证监 会。 在日常 为基金投资 运作所提 供的基金 清算和核 算服务环节 中, 对基金 管理人发 送的投资 指令、 基金 管理人对各 基金费用 的提取与 开支情况 进行检查监 督。 (二)监督 流程 1. 每工作日 按时通过 基金监督 子系统, 对各基金 投资 运作比例控 制指标进 行例行监 控, 发现投资比 例超标等 异常情况 ,向基金 管理人发 出书 面通知,与 基金管理 人进行情 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 ,并及时 报告中国 证监会。 2. 收到基金 管理人的 划款指令 后, 对涉及 各基金的 投 资范围、 投资 对象及交 易对 手等 内 容进行合法 合规性监 督。 3. 根据基金 投资运作 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 基金投资 运 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金 投资运作 的 合法合规性 、投资独 立性和风 格显著性 等方面进 行评 价,报送中 国证监会 。 4. 通过技术 或非技术 手段发现 基金涉嫌 违规交易, 电 话或书面要 求基金管 理人进行 解释 或举证,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第五 部分 、相关服 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 1 、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简 称 “ 一级交易 商 ” ) (1)中信建 投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路66 号4 号楼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街188 号 法定 代表 人: 王常 青 联系 人: 权唐 电话 : 010-85130588 传真 : 010-6518226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08 网址 : http://www.csc108.com/ (2)国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博时 保证 金实 时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法定 代表 人: 何如 联系 人: 周杨 电话 : 0755 -82130833 传真 : 0755 -82133952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36 网址 : http://www.guosen.com.cn/ (3)中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路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A 层 办公 地址 : 北京 朝阳 区新 源南路6 号京 城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王东 明 联系 人: 陈忠 电话 : 010 -84588888 传真 : 010 -84865560 客户 服务 电话 : 010-84588888 网址 : http://www.cs.ecitic.com/ (4)中国银 河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5 号国 际 企业 大厦C 座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C 座2 -6 层 法定 代表 人: 陈有 安 联系 人: 田薇 电话 : 010-66568430 传真 : 010-6656899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888 网址 : http://www.chinastock.com.cn/ (5)海通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淮 海中路98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广 东路689 号海 通证 券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王开 国 联系 人: 李笑 鸣 电话 : 4008888001 传真 : 021 -63602722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53 网址 : http://www.htsec.com/ (6)申万宏 源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路989 号45 层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路989 号45 层 法定 代表 人: 李梅 博时 保证 金实 时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联系 人: 曹晔 电话 : 021-33389888 传真 : 021-33388224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 : http://www.sywg.com/ (7)兴业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福州 市湖 东路99 号 标力 大厦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民 生路1199 弄五 道口 广场1 号楼21 层 法定 代表 人: 兰荣 联系 人: 谢高 得 电话 : 021 -38565785 传真 : 021 -38565783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23 网址 : http://www.xyzq.com.cn/ (8)安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 代表 人: 牛冠 兴 联系 人: 陈剑 虹 电话 : 0755 -82825551 传真 : 0755 -82558355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001001 网址 : http://www.essences.com.cn (9)中信证 券(浙 江)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 东路29 号 迪凯 银座22 、23 层 办公 地址 :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 东路29 号 迪凯 银座22 、23 层 法定 代表 人: 沈强 联系 人: 姚锋 电话 : 0571-86087713 传真 : 0571-85783771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71-95548 网址 : http://www.bigsun.com.cn/ (10)万联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东路11 号 高德 置地 广场F 栋 18 、19 层 办公 地址 :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东路11 号 高德 置地 广场F 栋 18 、19 层 法定 代表 人: 张建 军 联系 人: 王鑫 博时 保证 金实 时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电话 : 020-38286686 传真 : 020-22373718 -1013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33 网址 : http://www.wlzq.com.cn (11)渤海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第二 大街42 号 写字楼101 室 办公 地址 :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 西道8 号 法定 代表 人: 王春 峰 联系 人: 胡天 彤 电话 : 022-28451861 传真 : 022-28451892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515988 网址 : http://www.bhzq.com (12)华泰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 东路90 号 华泰 证券 大厦 办公 地址 :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 东路90 号 华泰 证券 大厦 法定 代表 人: 吴万 善 联系 人: 庞晓 芸 电话 : 025-84457777 传真 : 025 -84579763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97 网址 : http://www.htsc.com.cn/ (13)中信 证券( 山东)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222 号 青岛 国际 金融 广场1 号楼20 层 办公 地址 :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222 号 青岛 国际 金融 广场1 号楼20 层 法定 代表 人: 杨宝 林 联系 人: 吴忠 超 电话 : 0532-85022326 传真 : 0532-85022605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48 网址 : http://www.citicssd.com (14)东吴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江苏 省苏 州市 翠园路181 号 办公 地址 : 江苏 省苏 州市 星阳街5 号 法定 代表 人: 吴永 敏 联系 人: 方晓 丹 电话 : 0512 -65581136 博时 保证 金实 时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传真 : 0512 -6558802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601555 网址 : http://www.dwjq.com.cn (15)信达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 代表 人 : 张志 刚 联系 人: 唐静 电话 : 010-63080985 传真 : 010-63080978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008899 网址 : http://www.cindasc.com (16)长城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大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6 、17 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大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法定 代表 人: 黄耀 华 联系 人: 高峰 电话 : 0755 -83516094 传真 : 0755 -83515567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666888 网址 : http://www.cgws.com (17)光大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法定 代表 人: 薛峰 联系 人: 刘晨 电话 : 021 -22169081 传真 : 021 -22169134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788 ;95525 网址 : http://www.ebscn.com/ (18)广州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主塔19 层 、20 层 办公 地址 :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主塔19 层、20 层 法定 代表 人: 邱三 发 联系 人: 林洁 茹 电话 : 020 -88836999 传真 : 020 -88836654 博时 保证 金实 时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0-961303 网址 : http://www.gzs.com.cn (19)东北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吉林 省长 春市 自由 大路1138 号 办公 地址 : 吉林 省长 春市 自由 大路1138 号 法定 代表 人: 矫正 中 联系 人: 潘锴 电话 : 4006-000-686 传真 : 0431-85096795 客户 服务 电话 : 0431-85096709 网址 : http://www.nesc.cn (20)上海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西 藏中路336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西 藏中路336 号 法定 代表 人: 龚德 雄 联系 人: 张瑾 电话 : 021-53519888 传真 : 021-6360883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918918 、021-962518 网址 : www.962518.com (21)新时 代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海 淀区 北三 环西路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 环西路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法定 代表 人: 刘汝 军 联系 人: 孙恺 电话 : 010-83561000 传真 : 010-8356100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989898 网址 : www.xsdzq.cn (22)华安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 文化 新区 天鹅 湖路198 号 办公 地址 : 安徽 省合 肥市 南二环959 号 财智 中心B1 座 法定 代表 人: 李工 联系 人: 甘霖 电话 : 0551 -65161821 传真 : 0551 -65161672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51-96518/4008096518 博时 保证 金实 时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网址 : http://www.hazq.com/ (23)国海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13 号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竹子 林四 路光 大银 行大厦3 楼 法定 代表 人: 张雅 锋 联系 人: 武斌 电话 : 0755 -83707413 传真 : 0755 -83700205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00 ( 全国 ),96100 (广 西) 网址 : http://www.ghzq.com.cn (24)国都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 门南 大街3 号 国华 投资 大厦9 层10 层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 门南 大街3 号 国华 投资 大厦9 层10 层 法定 代表 人: 常喆 联系 人: 黄静 电话 : 010-84183333 传真 : 010-84183311-3389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18-8118 网址 : http://www.guodu.com (25)恒泰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 新城 区新 华东街111 号 办公 地址 :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 新城 区新 华东街111 号 法定 代表 人: 刘汝 军 联系 人: 张同 亮 电话 : 0471 -4913998 传真 : 0471 -4930707 客户 服务 电话 : 0471-4961259 网址 : http://www.cnht.com.cn/ (26)中泰 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路20518 号 办公 地址 :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路86 号23 层 法定 代表 人: 李玮 联系 人: 吴阳 电话 : 0531 -81283938 传真 : 0531 -812839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38 网址 : http://www.qlzq.com.cn/ 博时 保证 金实 时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27)第一 创业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 一路115 号投 行大厦18 楼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 一路115 号投 行大厦18 楼 法定 代表 人: 刘学 民 联系 人: 毛诗 莉 电话 : 0755-25831754 传真 : 0755-23838750 客户 服务 电话 : 0755-25832852 网址 : www.fcsc.com (28)华龙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路308 号 办公 地址 : 甘肃 省兰 州市 城关 区东 岗西路638 号 财富 大厦 法定 代表 人: 李晓 安 联系 人: 李昕 田 电话 : 0931 -8888088 传真 : 0931 -4890515 客户 服务 电话 : 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网址 : http://www.hlzqgs.com/ (29)财通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杭州 市解 放路111 号 办公 地址 : 杭州 市杭 大路15 号 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1602 室 法定 代表 人: 沈继 宁 联系 人: 董卿 电话 : 0571 -87822359 传真 : 0571 -879251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96336 (上 海地区962336 ) 网址 : http://www.ctsec.com (30)中国 中投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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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代表 人: 龙增 来 联系 人: 刘毅 电话 : 0755-82023442 传真 : 0755-82026539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008008 博时 保证 金实 时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网址 : http://www.cjis.cn/ (31)华宝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道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57 楼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道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57 楼 法定 代表 人: 陈林 联系 人: 刘闻 川 电话 : 021-68777222


传真 : 021 -68777822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209898;021-38929908 网址 : http://www.cnhbstock.com (32)财达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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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地址 :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路183-187 号 大都 会广场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 地址 :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 路大 都会 广场5、18、19、36 、38 、39 、41 、42 、 43、44 楼 法定 代表 人: 孙树 明 联系 人: 黄岚 电话 : 020 -87555888 传真 : 020 -87555305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75 或 致电 各地 营业 网点 网址 : http://www.gf.com.cn/ (34)方正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2 段 华侨 国际 大厦22-24 层 办公 地址 :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2 段 华侨 国际 大厦22-24 层 法定 代表 人: 雷杰 联系 人: 郭军 瑞 电话 : 0731-85832503 传真 : 0731-85832214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71 博时 保证 金实 时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网址 : http://www.foundersc.com (35)德邦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路510 号 南半幢9 楼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 山路500 号城 建国 际中心26 楼 法定 代表 人: 方加 春 联系 人: 罗芳 电话 : 021-68761616 传真 : 021-6876798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28 网址 : http://www.tebon.com.cn (36)天风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 新技 术开 发区 关东 园路2 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办公 地址 : 湖北 省武 汉市 武昌 区中 南路99 号 保利 广场A 座37 楼 法定 代表 人: 余磊 联系 人: 崔成 电话 : 027-87610052 传真 : 027-87618863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00-5000 网址 : http://www.tfzq.com/site/index.html 2、 二级市场 交易代理 券商 包括具有经 纪业务资 格及上海 证券交易 所会员资 格的 所有证券公 司。 3、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 变 更、 增减发 售 本基金的 销 售机构 , 并 及时公告 。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太平桥大 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 周明


电 话:4008-058-058


三 、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 市 通力律 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 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 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 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 融中心 19 楼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 安冬、孙 睿 博时 保证 金实 时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机构名称: 普华永道 中天会计师 事务 所( 特殊普 通合 伙)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1318 号 星展 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湖滨 路 202 号 普华永道 中心11 楼 法人代表: 杨绍信 电话: 021-61238888 传真: 021-61238800 联系人: 沈 兆杰 经办注册会 计师: 薛 竞、沈兆 杰 博时 保证 金实 时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第 六 部分 、基金 的募集 与 基金 合同 的生效 一、基金的 募集 基金管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募集本基金 ,并于 2014 年9 月9 日经中 国证监 会证 监许可[2014]935 号文 予以募 集 注册 。 本基金募集 期从 2014 年 11 月 17 日起至 2014 年 11 月 19 日 止, 共募集 1,506,040,000.00 份,有效认 购户数 8,779 户。 二、基金合 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 基 金合同 已 于 2014 年11 月 25 日正式 生效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 份 额持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 金 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 元情形 的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定 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 连 续 60 个 工作日 出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 监会 报告 并 提出解决 方案 , 如转换 运作方式、 与 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 止基金合 同等,并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博时 保证 金实 时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第 七 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折 算 一、基金份 额折算的 时间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于 2014 年11 月 25 日。 本基金 的 份额折算日 为基金合 同生效当 日。 二、基金份 额折算的 原则 基金份额折 算由基金 管理人办 理 ,并由 登记机构 进行 基金份额的 变更登记 。 基金份额折 算后 , 本基金 的基金份 额总额与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 额数额将 发生 调整 , 但调整 后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持有的 基金份额 占 基金份额总 额的比例 不发生变 化。 基金 份额折算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权益无实 质性影响。 基 金份额折算后,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将按照 折算后的基 金份额享 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 。 如果基金份 额折算过 程中发生 不可抗力, 基金管 理人 可延迟办理 基金份额 折算。 三、基金份 额折算的 方法 折算后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折算前 基金 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 金份额/100


折算后每份 基金份额 对应的面 值为 100 元。 博时 保证 金实 时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第 八 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上 市交 易 一、基金份 额的上市 本基金已于 2014 年 12 月9 日 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 上市 交易 。 二、基金份 额 的上市 交易 本基金基金 份额在上 海证券交 易所的上 市交易需 遵照 《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 规则》 、 《上 海证券交易 所证券投 资基金上 市规则》 等有关规 定。 三、终止上 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后, 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 上海证券 交 易所可终止 基金份额 的上市交 易,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1、 不再具备 本部分第 一 款规定 的上市条 件; 2、 基金合同 终止;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上市; 4、 上海证券 交易所认 为应当终 止上市的 其他情 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收到上海 证券交易所终 止基金上市 的决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发布 基金份额终 止上市交 易公告。 博时 保证 金实 时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第 九 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 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将通过销 售机构进 行。 具体的销 售网点将由 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 说明 书或其他相 关公告中 列明。 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 并予 以公告。 基金 投 资者 应当 在 销售机 构办 理基金 销售业 务的 营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构 提供的 其他 方式办 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 二、申购和 赎回的开 放日及时 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 放日办理 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 赎回, 具体办 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 易所的正 常交 易日的交易 时间,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告 暂 停申购、赎 回时除外 。 基金合同生 效后, 若出 现新的证 券交易市 场、 证券交 易 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 况, 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 行相 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 《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 告。 2、 申购、赎 回开始日 及业务办 理时间 自 2014 年 12 月9 日 起,本基 金开始办 理申购、 赎回 业务。 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 时间 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回。 三、申购与 赎回的原 则 1、 “确定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 以每份基 金份 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 算 ; 2、 “ 份额 申 购、份额 赎回 ” 原 则,即申 购以 份额 申请 ,赎回以份 额申请; 3、 本基金根据每 日基金收益 情况,以 基 金净收益 为 基准,为投资人 每日计算当 日收益 并分配, 记入投 资人收益 账户。 投资人 赎回基金 份额 时, 其对应比例 的累计收 益将以现 金 形 式 支付给投 资人;若 累计收益 为负值, 则从投资 人赎 回款中按比 例扣除; 4、当日的申 购、赎回 申请在当 日基金交 易时间 内提 交后不得撤 销 ; 5、基金管理人有 权决定本基 金的总规模 限额,但应 最迟在新的限额 实施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 则 进行调整。 基 金管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 定 媒介上公 告。 博时 保证 金实 时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四、申购与 赎回的程 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方式 投资人必须 根据销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在开 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 赎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投资人申购 基 金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付申 购款项, 投 资人 在规定 时间前全 额 交付申购 款 项,申购申 请 成立; 登记机构 确认基金 份额时, 申购 生效 。基金 份额持有 人递交赎 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 确认赎回 时,赎回 生效。 正常情况下 , 投资人 赎回 (T 日) 申请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人将 在 T+7 日(包 括该日) 内支 付赎回款 项 。 如 遇交易所 或交易市 场数据传 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 障、 银行数据 交换系统 故障 或其它非基 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 管人所能 控制的因 素影 响业务处理 流程, 则赎回 款项的支 付时 间可相应顺 延。 在发 生巨额赎 回时,款 项的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合 同 有关条 款处理。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基 金管 理人应 以交 易时 间结束 前受 理 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当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 日(T 日) , 在 正常情况 下, 本基 金登记机 构在 T+1 日 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本基金 登记机构在 T+1 日(包 括该日) 对完成交 收的申购 账户 进行份额的 记增, 对赎回 的证券账 户进 行份额注销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请 , 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 日) 及时 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 确认情况。 若 申购不 生效, 则申购款 项退还给 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 申购、 赎回 申请的受 理并不代 表该申请 一 定 生效 , 而仅 代表销售 机构已经 接 收到申购、 赎 回申请。 申 购与赎回 的确认 以登记机 构的 确认结果为 准。 对于申 请的确认 情况, 投资人应及 时查询 。 因投资 者 怠于查询 , 致使其相 关 权益受损的 ,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 构不承担 由此造成 的损失或 不利后果 。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不 违反法律 法规的前 提下, 对上 述 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 整, 并提前 公 告。 在不损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 的前提下, 基 金管理人 可以因交易 所和 登记 机构 相关 规则 的变更等原 因更改上 述程序。 基金 管理人最 迟须于新 规则开始日 前按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五、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限制 1、 本基金最 低申购、 赎回份额 为 1 份。基 金管理人 有权对最低 申购、赎 回份额予 以调 整。 博时 保证 金实 时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2、 投资者申 购、赎回 的基金份 额须为 1 份或其 整数 倍 。 3、 上海证券 交易所可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 要求对 当日 的 申购/赎回 申请进行 总量控制 。 4、 基金管理人可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 述规定 各项 的数 量限制。基 金管理 人必须在调 整 实施前 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六、申购和 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不 收取申购 费用和赎 回费用。 2、 本基金的 申购、赎 回价格为 每份基金 份额 100 元。 3、 申购金额 的计算方 式 : 申购金额= 申 购份额× 基金份额 净值 。 4、 赎回金额 的计算方 式 : 赎回金额= 赎 回份额× 基金份额 净值 5、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范 围内 以及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 下 调整收 费方式, 并最 迟应于新 的收费方 式实施日前 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 公告。 七 、 拒 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3、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4、本基金出现当 日净收益或 累计未分配 净收益小于 零的情形,为保 护投资人的 利益, 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本 基金的申 购。 5、 基金管理人认 为接受某笔 或某些申购 申请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时。 6、 基金资产规模 过大,使基 金管理人无 法 找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或 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 影响, 或 出现其他 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的情 形。 7、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 上海证券 交易所、 销 售机构或登记机 构的技术 故 障等异 常情况导致 无法办理 申购业务 。 8、 当日超出 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 申购限额 。 博时 保证 金实 时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9、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 、2、3、4 、6、7 、8、9 项情 形 之一 且 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 基金投资 者的 申购申请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 告。 如果投 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 拒绝, 被拒绝 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 给投资人 。 在暂停申购 的 情况消除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 八 、 暂停赎 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管理人 不能支付 赎回款 项。 2、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3、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4、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 上开放日 发生巨额 赎回。 5、本基金出现当 日净收益或 累计未分配 净收益小于 零的情形,为保 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利益,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本 基金的赎 回。 6、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 机构或登记 机构的技术保障 等异常情况 导致无 法办理赎回 业务。 7、当日超出 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 赎回限额 。 8、 发生继续接受 赎回申请将 损害 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情形 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 申请。 9、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 1、2 、3、4、5、6、8 、9 项 情形 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接 受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赎回 申请或者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在当日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已确认 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 支付; 如 暂时不能 足 额支付 , 未支 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 。 对于 上述第 7 项 拒绝赎回 的情形, 基金 管理人将 于每一开 放日在基金 管理人网 站上公布 相关赎回 上限设定。 若出 现上述第4 项所述 情形, 按基金 合同 的相关条款 处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申 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 以撤 销。 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 业务的办 理并公告 。 九 、 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 内的基金 份额净赎 回申请超 过前 一开放日的 基金总份 额的 10%,即博时 保证 金实 时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 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当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 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 据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 回或 部分延期赎 回。 (1)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能 力支付投资 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时,按正 常赎回 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 而进行的 财产变现 可能会对 基金 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 动时, 基金管 理人 可延缓支付 赎回款, 但延缓期 限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并应在 指定 媒介 上进行公 告。 (3)暂停赎 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发 生巨额赎 回,如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 ,可 暂停接受基 金的赎回 申请。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延期赎回 并延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通过邮寄、 传 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 规 定的其他方 式在 3 个 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 人, 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 同 时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 、 暂停申 购或赎回 的公告和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 申购或赎回 情况的,基 金管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 ,并在 规定期限内 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 暂停公告 。 2、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暂停 申购或赎回 的时间,最 迟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 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的公告; 也可 以根据实 际情况在 暂停公告中 明确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 时 间,届时 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 开放的公 告。 3、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消除的 , 基金 管理人应 于 重新开放日 公布最近1 个开放 日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每百 份 基金 净 收益、7 日 年化收 益率 。 十 一 、 基金 份额的转 让 在法律法规 允许且条 件具备的 情况下, 基金 管理人可 受理基金份 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 证监 会 认可 的交易 场所或 者交 易方式 进行份 额转 让的申 请并 由登 记机构 办理基 金份 额的过 户登 记。 基金管理人 拟受理基 金份额转 让业务的, 将 提前 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应 根据基金 管理 人公告的业 务规则办 理基金份 额转让业 务。 十 二、基金 的非交易 过户 、冻 结和解冻 基金的登记 机构 可依 据其业务 规则, 受理 基金的非 交 易过户、 基金 份额的冻 结与解冻 等博时 保证 金实 时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业务,并收 取一定的 手续费用 。 十 三 、其他 申购赎回 方式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不 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 的情况下, 调 整基金申购 赎回方式 或开通其 他服 务功能,并 提前公告 。 十 四 、 基金管 理人可在 不违反相 关法律法 规、 不影响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实质利 益的前提 下, 根据具体情 况对上述 申购和赎 回的安排 进行补充 和调 整并提前公 告。 博时 保证 金实 时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第十 部分 、基 金的 投 资 一、投资目 标 在保持相对 低风险和 相对 高流 动性的前 提下获得 高于 业绩比较基 准的回报 。 二、投资范 围 本基金投资 于法律法 规及监管 机构允许 投 资的金 融工 具, 包括现金, 通知 存款, 一年以 内 (含一 年) 的 银行定期 存款 、 协议存款 和大额存 单 , 期限在 一年以内 (含一 年) 的 债券回 购, 期限 在一年以 内 (含 一年) 的中央银 行票据 、 国 债、 政策 性银行金 融债、 短期融资 券及 超级短期融 资券 , 剩余 期限在 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 的 企业债券 和中期票 据, 剩余 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 )的资产 支持证券 , 以及中 国 证监会及/或 中国人民 银行认可 的其他 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 货 币市场工 具 。 如果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以后 允许货币 市场基金 投资 其他品种, 基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三 、投资策 略 本 基金在资 产配置时 应充分考 虑各类资 产的收益 性、 流动性及风 险性特征。 在风险与 收 益的配比中, 力求 降低 各类风险, 并 争取在 控制投资 组合良好流 动性的基 础上为投 资者获取 稳定的收益 。 (一) 资产配置策 略 本基金将深 入研究宏 观经济状 况、 政策变化 趋势、 市 场资金供求 状况等, 通过 自上而下 和自下而上 相结合 , 充 分运用收 益率策略 与估值策 略 相结合的方 法, 对各类 可投资资 产进行 合理的配置 和选择, 同时控制 组合内资 产的平均 剩余 期限在 120 天以内。 (二)利率 策略 在宏观分析 与流动性 分析的基 础上, 结合 历史与经 验 数据, 通过定 性分析与 定量分析 相 结合的方法, 判断当前 资金的 时间价值、 通货膨胀 补 偿、 流动性溢 价、 收益 率曲线 等 , 进而 对短期利率 的变化态 势做出及 时反应 , 并据此动 态调 整投资组合 。 (三)回购 配置策略 在长期、 中期 和短期回 购资产类 属配置层 上, 强调通 过对中长期 回购利率 波动规律 的把 握对回购资 产进行时 间方向上 的动态配 置策略。 同时 根据回购利 差进行回 购品种的 配置比例博时 保证 金实 时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调整。 (四)个券 选择策略 在短期债券 的个券选 择上利用 收益率利 差策略、 收益 率曲线策略 以及含权 债券价值 变动 策略选择收 益高或价 值低估的 短期债券 ,进行投 资决 策。 (五)银行 定期存款 及大额存 单投资策 略 银 行定期存 款及大额 存单的投 资将是本 基金关注 的目标 之一。 具体 而言, 在组 合投资过 程中, 本基金将 在综合考 虑成本收 益的基础 上, 根据 不同银行的 银行存款 收益率情 况, 结合 银行的信用 等级、存 款期限等 因素的分 析,以及 对整 体利率市场 环境及其 变动趋势 的研究, 在严格控制 风险的前 提下选择 具有较高 投资价值 的银 行存款进行 投资。 并且尽 可能的扩 大交 易 对手 方的覆 盖范围 , 挖 掘出利 率报价 较高 的多家 银行 进行 银行定 期存款 及大 额存单 的投 资,在获取 较高投资 收益的同 时尽量分 散投资风 险, 提高存款及 存单资产 的流动性 。 (六)流动 性管理策 略 本 基金 将综合 平衡 基金 资 产在 流动 性资产 和收 益性 资产 之间 的配置 比例 ,通 过现金 留 存、 控制同业 存款的比 例、 持有 高流动性 券种、 正 向 回购、 降低组 合久期等 方式提高 基金资 产整体的流 动性。 并且 , 在日常 投资管理 中, 本基 金 将会紧密关 注申赎现 金流变化 情况、 季 节性资金流 动等影响 货币市场 基金流动 性管理的 因素 。 未来,随着 证券市场 投资工具 的发展和 丰富,本 基金 可相应调整 和更新相 关投资策 略, 并在招募说 明书更新 中公告。 四、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不得 投资于以 下金融工 具: (1)股票、 权证 ; (2)可转换 债券; (3)剩余期 限超过 397 天的 债券; (4)信用等 级在 AAA 级以下 的企业债 券; (5)以定期 存款利率 为基准利 率的浮动 利率债 券, 但市场条件 发生变化 后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6)非在全 国银行间 债券交易 市场或证 券交易 所交 易的资产支 持证券; (7)中国证 监会 、中 国 人民银 行 禁止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具。 若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限制, 履行适当 程序 后,本基金 不受上述 规 博时 保证 金实 时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定的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1)本基金 投资组合 的平均剩 余期限在 每个交 易日 均 不得超过 120 天; (2)投资于同一 公司发行的 短期企业债 券及短期融 资券的比例,合 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0% ; (3)本基金持有 一家公司 发 行的证券 , 其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本 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得 超过该证券 的 10% ; (4)本基金 投资 于定期存款 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0% ,但如果基 金投资 有存款期限 但协议中 约定可以 提前支取 且提前支 取无 利息损失的 存款,不 受该比例 限制; (5)本基金的存 款银行为具 有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资 格、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业务 资格或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托管人资 格的商业 银行。 存放在 具有基金托 管资格的 同一商业 银行的存 款,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30% ; 存放 在不具有 基 金托管资格 的同一商 业银行的 存款, 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6)除发生巨额 赎回情形外 , 本基金 债 券正回购的 资金余额在每个 交易日均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因 发生巨额 赎回导致 债券正回 购 的资金余额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20%的, 基金管理人 应在 5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 (7)本基金 通过买断 式回购融 入基础债 券的剩 余期 限不得超过 397 天; (8)本基金 持有的剩 余期限不 超过 397 天但剩余 存 续期超 过 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券 的 摊余成本总 计不得超 过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 本 基金不得投 资于以定 期存款利 率为基准 利率的 浮动 利率债券 ; (9)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 (10 ) 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 (指同 一信用级 别) 资产 支 持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 支 持证券规模 的 10%; (11 ) 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 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证券投 资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2 )本基 金投资的 短期融资 券的信用 评级应不 低于 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 评级机构 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 的短期信用 级别 或主 体评级为 AAA 级的超级短 期融资券 ; ; ②根据有关规定 予以豁免信 用评级的短期 融资券,其 发行人最近 3 年 的信用评级 和跟博时 保证 金实 时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踪评级具备 下列条件 之一: A, 国内信用 评级机构 评定的 AAA 级或相 当于 AAA 级 的长期信用 级别; B, 国际信用 评级机构 评定的低 于中国主 权评级一 个级 别的信用级 别 (例如, 若 中国主权 评级为 A-级 ,则低于 中国主权 评级一个 级别的 为 BBB+ 级) ; ③ 同一发行 人同时具 有国内信 用评级和 国际信用 评级 的,以国内 信用级别 为准 ; ④本基金持 有短期融 资券期间, 如 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 、 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 应在评 级报 告发布之日 起 20 个 交易日内 予以全部 减持; (13 )本基 金投资的 资产支持 证券须具 有评级资 质的 资信评级机 构进行持 续信用评 级; 本基金投资 的资产支 持证券不 得低于国 内信用评 级机 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 于 AAA 级 ;持 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 如 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标准, 本 基金应在 评级报告 发布 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14 ) 本基金 在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的债 券回购最 长 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 得 展期 ; (15 ) 在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债券 正回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百分 之四 十; (16 ) 本基 金的基 金 资产总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40%; (17 ) 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比例限 制。 除上述(6 )、(12 )、(13 )外,由于 市场变化或 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 原因导致的 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 述约定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 ,但 中国 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 间内, 本基 金的投 资范围、 投 资 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 。 基金 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 日 起开始。 如果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 对 基金合同 约 定投资组 合比例限 制进行变 更的, 以变 更 后的规定为 准。 法律法 规或监管 部门取 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 于本基金 ,本基金 投资不再 受相 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 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博时 保证 金实 时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4)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 (5)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 交 易活动; (6)法律 、 行政法规 和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 活动 。 法律、 行政 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则本基 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 限制。 五、业绩比 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 准拟为: 七天通知 存款税后 利率 本基金定位 为现金管 理工具, 根据 基金的投 资标的、 投资目标及 流动性特 征, 本基金采 用七天通知 存款利率 (税后) 作为本基 金的业绩 比较 基准。 如果今后法 律法规发 生变化, 或 者有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普遍 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 准推 出, 或者是市场 出现更加 适合用于 本基金的 业绩比较 基准, 在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 本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调整或变 更业 绩比较基准 并及时公 告 , 而无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 六、风险收 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 币市场基 金, 是证券 投资基金 中的较低 风 险品种。 本基 金的 预期 风险和预 期 收益低于股 票型基金 、混合型 基金、债 券型基金 。 七、投资组 合平均剩 余期限计 算方法 1、平均剩余 期限(天 )的计算 公式如下 : - + - + ? ?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剩 余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 券 正 回 购 其中: 投资于金融 工具产生 的资产包 括现金类 资产(含 银行 存款、清算 备付金、 交易保证 金、 证券清算款、买 断式回购履 约金) 、银行 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债券 、逆回购、 中 央银行票 据、买断式 回购产生 的待回购 债券或中 国证监会 允许 投资的其他 固定收益 类金融工 具。 投资于金融 工具产生 的负债包 括正回购 、买断式 回购 产生的待返 售债券等 。 采用 “摊余成本 法” 计算的附 息债券成 本包括债 券的 面值和折溢 价; 贴现式债 券成本包 括债券投资 成本和内 在应收利 息。 2、各类资产 和负债剩 余期限的 确定 (1) 银行 存款、 清算备付 金、 交易 保证金的 剩余期 限 为 0 天; 证券清算 款的剩余 期限 以计算日至 交收日的 剩余交易 日天数计 算; 买断式回 购履约金的 剩余期限 以计算日 至协议到博时 保证 金实 时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期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 计算; (2) 银行定期 存款、 大 额存单的 剩 余期限 以计算日 至 协议到期日 的实际剩 余天数计 算; 银行通知存 款的剩余 期限以存 款协议中 约定的通 知期 计算; (3)组合中债券 的剩余期限 是指计算日 至债券到期 日为止所剩余的 天数,以下 情况除 外 :允 许投资 的浮动 利率 债券的 剩余期 限以 计算日 至下 一个 利率调 整日的 实际 剩余天 数计 算;允许投 资的含回 售条款债 券的剩余 期限以计 算日 至回售日的 实际剩余 天数计算 ; (4)回购(包括 正回购和逆 回购)的剩 余期限以计 算日至回购协议 到期日的实 际剩余 天数计算; (5)中央银 行票据的 剩余期限 以计算日 至中央 银行 票据到期日 的实际剩 余天数计 算; (6)买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回购 债券的剩 余期限 为该 基础债券的 剩余期限 ; (7)买断式回购 产生的待返 售债券的剩 余期限以计 算日至回购协议 到期日的实 际剩余 天数计算; (8)短期融 资券的剩 余期限以 计算日至 短期融 资券 到期日所剩 余的天数 计算 ; (9)对其它金融 工具,本基 金管理人将 基于审慎原 则,根据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 监会的 规定、或参 照行业公 认的方法 计算其剩 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 限的计算 结果保留 至整数位, 小数点后 四 舍五入。 如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 对剩余期限 计算方法 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 定。 八、基金的 融资融券 和转融通 本基金可以 按照国家 的有关法 律法规规 定 进行融 资、 融券以及参 与转融通 等相关业 务, 待基金参与 融资融券 和转融通 业务的相 关规定颁 布后 , 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不改 变本基金 作为 货币市场基 金 既有投 资策略和 风险收益 特征并在 控制 风险的前提 下, 参与融资 融券业务 以及 通过证券金 融公司办 理转融通 业务, 以提 高投资效 率 及进行风险 管理。 届时 基金参与 融资融 券、 转融通等 业务的风 险控制 原则、 具体 参与比例 限 制、 费用收支 、 信息披 露、 估值 方法及 其他相关事 项按照中 国证监会 的规定及 其他相关 法律 法规的要求 执行, 无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 九、基金投 资组合报 告 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会 及董事保 证本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 在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 内容的真 实性、准 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 个别 及连带责任 。 基金托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根据本基 金合 同规定复核 了本报告 中的财务 指标、 净 值表现和投 资组合报 告等内容 ,保证复 核内容不 存在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 大遗漏。 博时 保证 金实 时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本投资 组合报告 所载数据 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本报告中 所列财务 数据未经 审计 。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 比例(%) 1 固定收益投 资 470,053,644.50 30.68 其中:债券 470,053,644.50 30.68 资产支持证 券 - - 2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40,000,180.00 2.61 其中: 买断式回 购的买入 返 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 计 1,018,141,404.30 66.45 4 其他各项资 产 4,072,231.76 0.27 5 合计 1,532,267,460.56 100.00 2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 例(%) 1 报告期内债 券回购融 资余额 7.35 其中:买断 式回购融 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资产 净值 的比例(% ) 2 报告期末债 券回购融 资余额 54,647,718.03 3.70 其中:买断 式回购融 资 - - 注: 报告期内债 券融资余 额占基金 资产净值 的比例为 报告期内每 个交易日 融资余额 占资 产余额比例 的简单平 均值。 债券正回购 的资金余 额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 的说 明 本报告期内 本基金债 券正回购 的资金余 额未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 。 3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3.1 投资组 合平均剩 余期限基 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 资组合平 均剩余期 限 99 报告期内投 资组合平 均剩 余期 限最高 值 116 报告期内投 资组合平 均剩余期 限最低 值 40 报告期内投 资组合平 均剩余期 限超过 120 天情况 说明 博时 保证 金实 时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报告期内投 资组合平 均剩余期 限没有超 过 120 天 的情 况。 3.2 报告期 末投资组 合平均剩 余期限分 布比例 序 号 平均剩余期 限 各期限资产 占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 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 比例(%) 1 30天以内 73.69 3.70 其中: 剩余存续 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 率债 - - 2 30天(含) —60天 - - 其中: 剩余存续 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 率债 - - 3 60天( 含) —90天 - - 其中: 剩余存续 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 率债 - - 4 90天(含) —180天 0.68 - 其中: 剩余存续 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 率债 - - 5 180天 (含) —397天 (含 ) 29.12 - 其中: 剩余存续 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 率债 - - 合计 103.49 3.70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70,092,424.68 4.75 其中:政策 性金融债 70,092,424.68 4.75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 资券 399,961,219.82 27.08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 - 8 其他 - - 9 合计 470,053,644.50 31.83 10 剩余存续期 超过397 天的浮 动利率债券 - - 注:上表中 ,债券的 成本包括 债券面值 和折溢价 。 5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名 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博时 保证 金实 时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张) 摊余成本( 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 1 041562052 15 东方 CP002 600,000 59,962,751.33 4.06 2 150419 15 农发 19 600,000 59,956,008.90 4.06 3 041562043 15 盐城东方 CP002 500,000 50,007,948.17 3.39 4 011599636 15 武钢 SCP003 500,000 49,986,236.53 3.38 5 011537010 15 中建 材SCP010 500,000 49,950,836.20 3.38 6 041558078 15 供销 CP001 300,000 30,002,492.37 2.03 7 041564073 15 津地铁 CP001 300,000 29,997,500.15 2.03 8 041553072 15 深茂业 CP002 300,000 29,982,538.06 2.03 9 041562050 15 物产中拓 CP001 200,000 19,990,706.34 1.35 10 140432 14 农发 32 100,000 10,136,415.78 0.69 注 :上表中 ,债券的 成本包括 债券面值 和折溢价 。 6“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 基金资产净 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 离度的绝 对值在0.25( 含)-0.5% 间的 次数 3 次 报告期内偏 离度的最 高值 0.26% 报告期内偏 离度的最 低值 0.02% 报告期内每 个 工作日 偏离度的 绝对值的 简单平均 值 0.15% 注:上表中 “偏离情 况 ”根据 报告期内 各工作日 数据 计算。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名 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 基金计价 方法说 明 本基金采用 摊余成本 法计价, 即 计价对象 以买入成 本 列示, 按实际 利率并考 虑其买入 时 的溢价与折 价, 在其剩 余期限内 摊销, 每 日计提收 益 。 本基金采用 固定份额 净值, 基 金账面 份额净值始 终保持 100.00 元。 8.2 本报告期 内, 本基金 未持有剩 余期限小 于 397 天 但剩余存续 期超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券。 8.3 报告期内 本基金 投资的前 十名证券 的发行主 体没 有被监管部 门立案调 查, 或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 年内受到 公开谴责 、处罚。 8.4 其他各项 资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博时 保证 金实 时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息 4,062,565.61 4 应收申购款 - 5 其他应收款 19.01 6 待摊费用 9,647.14 7 其他 - 8 合计 4,072,231.76 8.5 投资组合 报告附 注的其他 文字描述 部分 由于四舍五 入的原因 ,分项之 和与合计 项之间可 能存 在尾差。 第十 一部分


基金 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往业 绩 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 险, 投 资者在做出 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 说 明 书。 自基金合同 生效开始 基金份额 净值增长 率及其与 同期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的比较: 期


间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4/11/25-2014/12/31 0.4010% 0.0066% 0.1368% 0.0000% 0.2642% 0.0066% 2015/1/1-2015/9/30 2.3019% 0.0095% 1.0097% 0.0000% 1.2922% 0.0095% 2014/11/25-2015/9/30 2.7121% 0.0092% 1.1466% 0.0000% 1.5655% 0.0092% 博时 保证 金实 时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第十 二部分 、 基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 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购 买的各类 证券及票 据价值、 银行 存款本息和 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 金款 以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 和。 二、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三、基金财 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 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 件为本基 金 开立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 以及投 资 所需的其他 专用 账户。 开 立的基金 专用账户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 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 构 自有的财 产账户以 及其他基 金财产账 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 产的保管 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 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销售 机构的财 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 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 金登记机 构和基金 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 债权人不 得对本基 金财产行 使请求冻 结、 扣押或其他 权利。 除依 法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的 规定处分 外,基金 财产不得 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财产不 属于其清 算财产。 基金 管理人管 理运 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 债权, 不得与 其固 有 资产产生 的债务相 互抵销; 基金 管理人管 理运作不 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 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 博时 保证 金实 时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第十 三部分 、 基金 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值 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 以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 外披露 基金 资产净值 、 各类基 金份额的 每百份 基 金净 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 率 的非交 易日。 二、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 的各类证 券和银行 存款本息 、应收款 项、 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 债。 三、估值方 法 1、 本基金估 值采用 “摊 余成本 法” , 即估 值对象以 买 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 议 利率并考虑 其买入时 的溢价与 折价, 在剩余 存续期内 平均 摊销, 每日 计提损益。 本 基金不采 用市场利率 和上市交 易的债券 和票据的 市价计算 基金 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 “摊余成本 法”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 值与按市场利率 和交易市价 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 值发生重 大偏离, 从 而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 的利益产生 稀释和不 公平的结 果, 基金 管理人于每 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 技术, 对 基金持有 的估 值对象进行 重新评估, 即 “影子 定价” 。 当 “摊余成本 法” 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与 “影子定 价 ” 确定的基金 资产净值 的偏离度 的绝对 值达到或超 过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根 据风险控 制 的需要调整 组合, 其中 , 对于偏 离度的 绝对值达到或超 过 0.5% 的 情形,基金 管理人应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参考 成交价、市 场利率等信 息对投资 组合进行 价值重估 ,使基金 资产 净值更能公 允地反映 基金资产 价值。 3、如有确凿证据 表明按上述 方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 门有强制规 定的,从其 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 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序 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时,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 、 各类基 金份额的 每百份基金 净收益和7 日年化 收益 率 计算和基 金会计核 算的义务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 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 任, 因此, 就 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 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 讨论后, 仍 无法达 成 一致 的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每百份 基金 净收益 和 7博时 保证 金实 时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日年化收益 率 的计算 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 四、估值程 序 1、 每百份 基金净 收益是按照 相关法规计 算的 每百份 基金份额的日 净 收益,精确 到小数 点后第 4 位, 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入。 本基金的 收 益分配是按 日结转份 额的,7 日 年化收 益率是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所 折算的年 资产收 益率,精确到 0.001%,百 分号内 小数 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 。国家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2、基金管理人应 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 估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 基 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每个 工作日对 基 金资产估值 后, 将 估值 结果发送 基金托 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 后,由基 金管理人 按规 定 对外公布 。 五、估值错 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 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 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 性、 及时性。 当基金 资产的计 价导致 每 百份 基金 净收益小 数点 后4 位或 7 日年 化收益率 百分号内 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 生差错时 ,视为估 值错误。 基金合同 的 当事人应 按照以下 约定处理 : 1、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基 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 人、 或登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 的过错造 成估值错 误, 导致其 他当事人 遭 受损失的, 过 错的责任 人应当对 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 受损失当 事人 (“ 受 损方 ”) 的直接损 失按 下述 “估值 错误处理 原则 ”给 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估值错 误的主要 类型包括 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 差 错、 数据传输 差错、 数据 计算差错 、 系统故障差 错、下达 指令 差错 等。 2、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时,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 正, 因更正 估值错误 发生的费 用由估值 错 误责任方承 担; 由于估 值错误责 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 产生的估 值错误, 给 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 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值 错误责任 方已经积 极协调, 并 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 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 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 责任。 估值 错误责任 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 值错误已 得到更正 。 (2)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对有 关当事人的 直接损失负 责,不 对间接损 失负责,并 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博时 保证 金实 时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3)因估值错误 而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利的 义务。但估 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 对估值错 误负责。 如果 由于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不 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 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估值 错 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 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享 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 的权利; 如果 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 受损 方, 则受损方应 当将其已 经获得的 赔偿 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 际损 失的差额部 分支付给 估值错误 责任方。 (4)估值错 误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假设 未发生 估值 错误的正确 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 发现后, 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程 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 误发生的原 因,列明所 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 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2)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 因估值错误 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 误处理原则 或当事人协 商的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 误处理的方 法,需要修 改基金登记 机构交易数 据的 ,由基金登 记机构 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 错误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 4、估值错误 处理的方 法如下: (1)基金 估值计 算出现错误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 即予以纠正,通 报基金托管 人,并 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 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2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 (3)前述内 容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处 理。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 业 时; 2、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它情 形。 七、基金净 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各类基 金份额的 每百份基金 净收益和7 日 年化 收益 率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 核 。 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 工作日 交 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 的 每百份 基金 净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 并发送给博时 保证 金实 时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复核 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 管理 人,由基金 管理人 按 规定 予以 公布。 八、特殊情 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 和/或基 金托管人 按估值 方 法的第 3 项 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 为 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处 理; 2、 由于证券交 易所及其 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 的数据错 误 或不可抗力 或国家会 计政策变 更、 市场规则变 更 等原因,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行 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 误的, 由此造 成的基金 资产 估值错误,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可 以免除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减 轻或消除 由此造成 的影响 。 博时 保证 金实 时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第十 四部分 、 基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 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销售服务 费 ; 4、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信 息披露费 用; 5、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会 计师费、 律师 费和诉讼费 ; 6、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7、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 用; 8、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 用; 9、基金的开 户费用和 账户维护 费用; 10 、基金上 市费及年 费; 11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和《基 金合同》 约定,可 以在 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 用计提方 法、计提 标准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30% 年费 率计提。管 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 下: H= E×0.3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 按 月支 付, 经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 由基 金托管人 自动 于次 月 首日 起 3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基金 管 理 人。若遇 法定节假 日、公休 假等 ,支 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 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09% 的年费 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方 法 如 下: H= E×0.09%÷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博时 保证 金实 时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 按 月支 付, 经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 由基 金托管人 自动 于次 月 首日 起 3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基金 托 管 人。若遇 法定节假 日、公休 日等,支付 日期顺 延。 3. 基金销售 服务费 本基金年销 售服务费 率为 0.25% ,销售 服务费计 提的 计算公式如 下: H=E ×年销 售服务费 率÷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该类 基金份 额应计提 的基金销 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 类基金 份额的基 金资产净 值 基金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算,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 按 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核对一致 后, 由基金托 管人 自动 于次月首 日起 3 个 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 基金 管理人。若 遇法 定节假日、 休 息日或不 可抗力致 使无 法按时支付 的, 支付日期 顺延至最 近可 支付日支付 。 上述“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中 第 4-11 项 费用” ,根 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 当期费用 ,由基金 托管人从 基金 财产中支付 。 三、不列入 基金费用 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 未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 《基金合 同》生效 前的相关 费用; 4、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不得列入 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四、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博时 保证 金实 时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第十 五部 分、 基金 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 、 基金收益 的构成 基金收益是 指基金投 资所得债 券利息、 票据 投资收益 、 买卖证券差价、 银 行存款 利 息收 入 以及其他 收入。 因运 作基金财 产带来的 成本或费 用 的节约计入 收益。 基金 净收益为 基金收 益扣除相关 规定可以 在基金收 益中扣除 的费用后 的余 额。 二 、 收益分 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 分配应遵 循下列原 则: 1、本基金 同 一类别 的 每份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 配权 ; 2、本基金收益分 配方式为红 利再投资, 记入投资人 收益账户,免收 再投资的费 用。投 资人收益账 户里的权 益和其本 金 (投资人基 金份额) 一起参加当 日的收益 分配, 并享有 同等 收益分配权 ; 3、本基金根据每 日基金收益 情况,以每 百份基金 净 收益 为基准,为 投资人每日 计算当 日收益并分 配, 记入投资 人收益账 户。 投资人赎 回基 金份额时, 其对 应比例的 累计收益 将以 现金 形式支 付给投资 人;若累 计收益为 负值,则 从投 资人赎回基 金款中按 比例扣除 ; 4、 本基金根据每 日基金收益 情况,以基 金净收益为 基准,为投资人 计算当日收 益,若 收益账户当 日累计收 益满足结 转条件 , 则 为投资者 结 转相应的基 金份额。 若 当日净收 益大于 零时, 则为投资 者收益账 户记增收 益, 满足结转 条件 的则增加投 资人基金 份额; 若当日 净收 益等于零时, 则保持投 资人基金 份额和收 益账户收 益 不变; 基金管 理人将采 取必要措 施尽量 避免基金净 收益小于 零, 若当日净 收益小于 零时, 不 缩减投资人 基金份额, 记 减投资者 收益 账户收益。 基 金公司根 据以上基 金收益分 配原则确 定 投资者的收 益份额, 并 委托登记 机构办 理相应的基 金份额收 益结转的 变更登记 ; 5、投资人 卖出部 分基金份额 时,不支付 对应的收益 ;但投资人份额 全部 卖出 时 ,以现 金方式将全 部累计收 益与投资 人结清; 6、当日申购的基 金份额自下 一个工作日 起享有 基金 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日赎回 的基金 份额及其对 应的收益 自下一工 作日起, 不享有基 金的 收益分配权 益; 7、投资人当日买 入的基金份 额自买入当 日起享有基 金的收益分配权 益;当日卖 出的基 金份额自卖 出当日起 ,不享有 基金的收 益分配权 益; 8、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三 、 收益分 配方案 博时 保证 金实 时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 人拟定, 并由基金 托管 人复核后确 定。 四 、 收益分 配的时间 和程序 本基金按日 计算并 进 行收益分 配。 每个开放 日公告前 一个开放日 各类基金 份额的 每 百份 基金 净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 若 遇法定节 假日, 应 于节假日结 束后第二 个 自然日, 披 露节 假日期间 各类基 金份额 的 每 百份 基金 净 收益和节假 日 最后一日 各类基 金份额 的 7 日年化收 益率, 以及节 假日后首 个开放日 各类基金 份额 的每百份 基金净 收 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 率。 经中 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 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 告。法律 法规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本基金 每日 例行的收 益 分配不 再另行公 告。 五、本基金 各类基金 份额 每百 份 基金 净 收益及 7 日年 化收益率的 计算见 招 募说明书 第 十七 部分。 博时 保证 金实 时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第十 六部分 、 基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 计政策 1、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 2、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 募集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则: 如果《基 金合同》 生效少于2 个月, 可以 并入下一个 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会计 制度; 5、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 各自保留完 整的会计账 目、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计 核算,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7、基金托管人每 月与基金管 理人就基金 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 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 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 会 计师 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 进行 审计。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充足理 由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博时 保证 金实 时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第 十 七部分 、 基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 的信息披 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 二、信息披 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自然 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的 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 并保 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 间内 , 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 媒介披 露, 并保证基 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承 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不得有下 列行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四、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应采用 中文文本。 如 同时 采用外文文 本的, 基金信 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 两种文本 的内容一 致。两种 文本发生 歧义 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一)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管 协议 1、 《基金 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的各 项权 利、 义务 关 系, 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 的规则及 具体程序, 说 明基金产 品的特性 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 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 书应当最大 限度地披露 影响基金投 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 基金认博时 保证 金实 时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购、 申购和赎 回安排、 基金投资 、 基金产 品特性、 风 险揭示、 信息 披露及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 人在每 6 个 月结束之日 起 45 日内 ,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并登 载在网 站上, 将更 新后的 招募说 明书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上 ;基金 管理 人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 构报送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说明 。 3、基金托管协议 是界定基金 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在 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 系的法律 文件。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人在 基 金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 说明书、 《 基金合同 》 摘 要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应当将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 网站上。 (二)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 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 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 《基金 合同》生 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收 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基金 份额上市 交易公告 书 基金份额获 准在证券 交易所上 市交易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金 份额上市 交易 3 个 工作 日前,将基 金份额上 市交易公 告书登载 在指定报 刊和 网站上。 (五)申购 、赎回清 单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之后,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个 开放日, 通过 网站、 基 金份额发售 网点以及 其他媒介 公告当日 的申购、 赎回 清单。 ( 六 )基金 资产净值 、 每百份 基金净 收 益和 7 日 年化 收益率 公告 1、 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 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 人将至 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 资产 净值 、各类基 金份额的 每百 份 基金净收 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 率 ; 每百份基金 净收益和7 日年化 收益率的 计算方法 如下 : 日 每百份基金 净收益 =当日该 类基金份 额的 基金 净收益/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 总额×100 7 日年化收益 率 的计 算方法 如 下: 博时 保证 金实 时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按日结转份 额的 7 日 年化收益 率={ 7 365 7 1 )] 10000 1 ( [ ? ? ? i i R -1}×100% 其中,Ri 为 最近 i 个 自然日( 包括计算 当日)的 每百 份基金 净收 益。 每百份基金 净收益采 用四舍五 入保留至 小数点后 第 4 位,7 日年化收 益率采用 四舍五入 保留至百分 号内小数 点后第 3 位。 如果 基金成立 不足 七日, 按类似 规则计算 。 其中, 当日基 金份额总额 包括截至 上一 工作 日(包括节 假日)未 结转 份额。 2、在开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 人将在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 通过网 站 、基 金份额 销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露 开放日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每百份 基金 净 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 若遇法定 节假日, 于节 假日结束 后第2 个自然日, 公 告节假日 期间的各 类基 金份额的 每 百份 基金 净收益、 节 假日最后 一日 各类 基 金份额 的 7 日年化收 益率, 以及 节假日 后首个工作 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 每百份基金 净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 经中国 证监会同 意, 可 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 告。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3、 基金管理人将 公告半年度 和年 度最后 一个市场交 易日(或自然日 )基金资产 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百份基金 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述 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 次日, 将基金 资产净值、 各 类基金份 额的 每百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 率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 七 )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报 告、基金 半年 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 将年度报 告正 文登载于网 站上, 将年 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 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 内,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 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 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 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 管理人可 以不 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开 披露的第2 个工作 日, 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备案。报 备应当采 用电 子文本 或书 面报告方 式。 ( 八 )临时 报告 博时 保证 金实 时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本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 在 2 个工作日内 编制临时 报告书, 予 以 公告, 并在公开 披露日分 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是指 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 资 产净值 产 生重大影 响的 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 2、终止《基 金合同》 ; 3、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4、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5、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 更; 7、基金募集 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长、总 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 9、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在一年内 变更超过 百分之 五十 ; 10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 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 之三 十; 11 、涉及基 金管理业务 、基金 财产、基 金托管业 务的 诉讼 或仲裁 ; 12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 查; 13 、基金管 理人及其 董事、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经 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 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 、重大关 联交易事 项; 15 、基金收 益分配事 项 ,但 基 金合同 另 有约定的 除外 ; 16 、管理费 、托管费 和 销售服 务费 等费 用计提标 准、 计提方 式和 费率发生 变更; 17 、基金资产 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 资产 净值百分 之零 点五; 18 、基金改 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 、变更基 金销售机 构; 20 、更换基 金登记机 构; 21 、本基金 开始办理 申购、赎 回; 22 、本基金 收费方式 发生变更 ; 博时 保证 金实 时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23 、本基金 发生巨额 赎回并延 期 办理 ; 24 、本基金 连续发生 巨额赎回 并暂停接 受赎回申 请; 25 、本基金 暂停接受 申购、赎 回申请后 重新接受 申购 、赎回; 26 、 调整基 金份额类 别的设置 ; 27 、 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合并; 28 、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 项。 ( 九 )澄清 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 期限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 对基 金 资产净值 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 相 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 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 证监 会。 ( 十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予以公 告。 ( 十一)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信息。 六、信息披 露事务管 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建 立健全信 息披露管 理 制度, 指定专 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 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 应 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 容与 格式准则的 规定。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会 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各 类基金 份额的 每 百份 基金 净收益、7 日年化 收益率 、 基金定 期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等公开 披露的相 关基 金信息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 管理 人出具书面 文件或者 盖章确认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媒介 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除依法 在指定媒介 上披露 信 息外, 还可以 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 共 媒介 披露信 息, 但是其 他公共媒介 不得早 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 且在不同 媒介上披 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 应当一致 。 为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出具 审计 报告、 法律意 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档 案至少保 存到《基 金合 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 露文件的 存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 所,博时 保证 金实 时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 阅、 复制。 博时 保证 金实 时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第 十 八部分 、 风险 揭 示 一、投资于 本基金的 主要风险 本基金虽然 相比其他 金融产品 具有低风 险的特点, 但 基金产品依 靠投资获 得收益, 基 金 投资人仍有 可能承担 一定的风 险。具体 的 风险及 相应 管理措施包 括: 信用风险 在现有投资 工具的范 围内, 信用风 险主要指 交易对方 不能履行还 款责任或 不能履行 交割 责任而造成 的风险。 在短 期债券中 主要是金 融债和企 业债的发行 人不能按 期还本付 息和回购 交易中交易 对手在回 购到期时 交割责任 时, 不能偿 还 全部或部分 证券或价 款, 造成本 基金净 值损失的风 险。 博时基金 在审慎使 用外部评 级的基础 上, 内部开发了 一套信用 评级系统, 严 格监控信用 违约风险 。 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 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 运作对内 及对外的 业务 操作过程中 所产生的 风险,比 如: 内部控制不 严造成的 违规风险、 基 金管理人 系统及软 件错误 或失 灵、 人为疏忽 及错误、 控制 中断、 机构设 置或操作 过程中的 低效、 操 作方法本 身 的错误或不 精确、 灾难 性事故等 。 博时 基金内部各 部门均对 部门可能 的风险点 进行过梳 理和 查露补缺, 通 过培养员 工责任感, 设置 奖惩机制, 规范操作 流程等措 施,尽可 能降低误 操作 带来的风险 。 利率风险 中央银行的 利率调整 和市场利 率的波动 构成本基 金的 利率风险。 如市 场利率因 资金供求 情况出现下 调, 而央行 制定的存 款利率没 有下调, 由 于现金管理 基金的投 资工具是 在短期债 券市场上, 其 收益取决 于市场各 金融产品 的收益率, 基金投资人 会面临投 资现金管 理基金的 收益率没有 存款利率 高的风险。 针对此项 风险, 博时 基金风险管 理部会定 期出具独 立的风险 分析报告, 从 宏观环境 、 债券市 场、 收益 率曲线变 动 等角度, 对组 合持券的 风险暴露 和敏感 度进行分析 ,提示相 应风险。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 是指某一 回购品种 到期后所 产生的现 金流 , 面临因市场利 率变化而 不能以原 来的利率进 行再投资 的风险。 如债 券偿付本 息后以及 回购到期后 可能由于 市场利率 的下降面 临资金再投 资的收益 率低于原 来利率, 由 此本基金 面 临再投资风 险。 博时基 金投研团 队及风 险管理部会 密切跟踪 市场变化, 对可能的 风险提前 制 定应对对策, 通过投资 策略的调 整等降 低再投资资 金收 益率 的非预期 波动。 博时 保证 金实 时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通货膨胀风 险 如果中国今 后出现物 价水平持 续上涨, 通 货膨胀率 提 高, 现金管理 基金的投 资价值会 因 此降低。 博时 基金投研 团队和风 险管理部 会密切关 注 通胀水平, 一 方面在投 资券种选 择上考 虑通胀因素 的影响, 另一 方面在投 资风险分 析上, 也 会将通胀水 平作为考 核的参考 因素, 促 使组合投资 实现真实 收益。 政策风险 目前国家对 个人买卖 基金差价 收入暂不 征收所得 税, 从基金分配 中获得的 国债利息 收入 也暂不征收 所得税; 对 企业和个 人买卖基 金的交易 暂 不征收印花 税。 这些政 策发生不 利用基 金投资人的 变化, 构成 本基金的 政策风 险。 另外, 如 果国 家对同 业存款利 率下调, 会 使基金 的现金投资 部分的收 益减少, 也 是本基金 的政策风 险 。 博时基金具 有完善的 高水平的 投研分 析平台, 由分析、 风 险各部门 为投资提 供相关信 息, 协助投资经 理对政策 的判断和 及时的适 应调整,尽 可能减少 非预期的 损失。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 策略不同 于股票基 金和债券 基金, 对流 动 性要求较高, 这种确保 高流动性 的 投资策略有 可能造成 投资收益 的减少, 另一 方面, 由 于大额赎回 被迫减仓 的个券, 若市 场流 动性弱, 变现 冲击成本 较大, 会 造成变现 损失, 降 低 资产净值。 博 时基金风 险管理部 会定期 评估投资组 合的流动 性风险水 平, 与投资 经理 及时 沟 通, 使得流动 性资产配 置比例保 持在适 当水平,既 不损害投 资收益, 也能应对 可能的较 大额 度赎回或减 仓需求。 估值风险 本基金估值 采用摊余 成本法, 在 未持有到 期时, 会产 生资产净值 的账面价 值与市场 价值 不一致的风 险。 对此风险, 博 时基金会 定期比较 成本 估值与公允 估值的差 价, 对估值偏 离度 较高的个券 给予风险 提示。 技术风险


在本基金的 投资、 交易、 服务 与后台运 作等业务 过程 中, 可能因为技 术系统的 故障或差 错导致投资 人的利益 受到影响。 这 种技术风 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 证券交易 所、 登记机构 及 销售机构等 。 博时基金 会定期检测 内部设备,培训 相关人员, 同时增强与 外部合作机 构的技术 交流, 关注系 统的更新 升级, 尽 可能保证技 术合作的 顺利开展, 降 低此 类风险发生 概率。 不可抗力


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 力可能导 致基金资 产有遭受 损失的风险。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博时 保证 金实 时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管人、 证券交易 所、 登记机构 和销售机 构等可能 因不 可抗力无法 正常工作, 从 而影响基 金的 各项业务按 正常时限 完成。博 时基金通 过设置远 程备 份服务器、 定期进行 灾备演练 等措施, 加强应对灾 害时的能 力,尽可 能的保证 公司核心 业务 的正常运转 ,保障投 资人权益 。 二、本基金 特有风险 本基金是一 只场内申 购、 赎回的 货币市场 基金, 兼具 货币市场基 金及场内 交易基金 的风 险特征: 1、 当日收益 为负或投 资收益减 少的风险 作为货币基 金, 在大多 数情况下 , 每日收 益为正。 但 在极端情况 下, 当基金 卖出债券 所 得收益及利 息收入在 扣除相关 费率之后 可能为负。 这 时显示的基 金每百份 收益可能 为负 并将 记减投资者 收益账户 收益 。 本基金在上 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 交易, 对于 选择买卖 的 投资人而言, 交易费用 和二级市 场 流动性等因 素都会在 一定程度 上影响投 资人的投 资收 益。 如本基金销 售机构未 免除本基 金的 交易费用, 则 会降低投 资人的投 资收益; 另外, 二 级 市场的价格 受供需关 系的影响, 可能高 于或低 于基 金的份额 净值, 形成溢 价交易或 折价交易 。 当溢价交易时, 买 入份额的 投资人以 高于 份额净 值 的价格 买入本基 金, 投资收益 可能减少 ; 当折价交易时, 卖 出份额的 投资人以 低于 份额净 值 的价格 卖出本基 金,投资 收益 可能 减少 。 2、无法赎回 本基金的 风险 由于上海证 券交易所 可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要求对 本基 金当日的赎 回申请进 行总量控 制, 所以投资人 可能面临 无法及时 赎回本基 金的风险 。 三 、声明 1、投资者投 资于本基 金,须自 行承担投 资风险 ; 2、本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代销机 构都不能 保证其 收益 或本金安全 ; 3、投资者一 旦场内申 购、赎回 该基金即 表示对 相 关 份额变更登 记方式及 资 金交收方式 的安排已 经认可。 博时 保证 金实 时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第 十九 部分 、 基金 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 财产 清算 一、 《基金合 同》的变 更 1、变更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 的事项的, 应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对 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 并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2、关于《基金合 同》变更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 自生效后方可 执行,自决 议生效 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 公告。 二、 《基金合 同》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财 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 终止事 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 师 以及中 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 《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意见书; 博时 保证 金实 时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 (7)对基金 剩余财产 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 基金所持 证券的流动 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 及时 变现的,清 算期限相 应顺延 。 四、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五、基金财 产清算剩 余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 基金财产 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六、基金财 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 产清算账 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博时 保证 金实 时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第 二 十部 分 、 基金 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权 利、义务 ( 一 )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与 义务 1、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 集 资金; (2)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根据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独 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 合同》收取 基金管理费 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 用; (4)销售基 金份额; (5)按照 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6) 依据 《基 金合同 》 及有关 法律规定 监督基金 托管 人, 如认 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 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 有关法律 规定, 应呈报 中国证监 会和 其他监管部 门, 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 护基 金投资者的 利益; (7)在基金 托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 人; (8)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 构的 相关行为 进 行监督和 处理; (9)担任或委托 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担 任基金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登 记业务并获 得《基 金合同》规 定的费用 ; (10 )依据 《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规 定决定基 金收 益的分配方 案;


(11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拒绝或暂 停受 理申购与赎 回申请; (12 )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为基 金的利益 依法 为基金进行 融资 融券 ; (13 ) 以基金 管理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14 )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15 ) 在符 合 有关法律 、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和调 整 有关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和非 交 易过户的业 务规则; (16)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和监 管规 定且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不 利影 响的前 提 下, 为支付本基 金应付的 赎回、 交易清 算等款项, 基 金管理人有 权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博时 保证 金实 时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金资产作为 抵押进行 融资。 (17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 资 金,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 发售、申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 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 以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以 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保证 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 立 ,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运作基金 财产 ; (7)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8) 采 取适当合 理的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 购、 申购 、 赎回和 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 合 《 基 金合同》 等法律 文件的规 定, 按有关规 定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产净 值, 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 百份 基金 净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 ; (9)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 及其 他有关规 定, 履 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 务; (12 ) 保 守基金商 业秘密 , 不泄露 基金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等 。 除 《 基金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 公 开披 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 他人泄露 ; (13 ) 按 《基 金合同》 的约定确 定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 , 及时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理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规定保 存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活动 的会计账册 、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博时 保证 金实 时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7 ) 确保需 要向基金 投资者提 供的各项 文件或资 料 在规定时间 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 者 能够按照 《基 金合同》 规定的时 间 和方式 , 随时查 阅 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 件下得到 有关资料 的复印件 ; (18 ) 组 织并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 参与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 (19 ) 面临解散、 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 基金财产 的损失或 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 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1 ) 监督基 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 管理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 偿; (22 ) 当基金 管理人将 其义务委 托第三方 处理时, 应 当对第三方 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责任 ; (23 ) 以基金 管理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24 )基金管理 人在募集期 间未能达到 基金的备案条 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 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集 费用, 将已募 集资金并 加计银行 同期 活期存 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 基金认购 人; (25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27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与 义务 1、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依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 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 同》约定获 得基金托管 费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 理人对本基 金的投资运 作,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违 反《基金合 同》及 国家法律法 规行为, 对基 金财产、 其他 当事人的 利益 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 应 呈报中国 证监 会,并采取 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 利益; 博时 保证 金实 时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4)根据相 关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证 券 账户 、为 基金办理证 券交易资 金清算 ; (5)提议召 开或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6)在基金 管理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管理 人; (7)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持有 并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 基金托管部 门,具有符 合要求的营 业场所,配备足 够的、合格 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 人员,负 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 宜; (3)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安全, 保 证其托管 的基金财 产与基金 托管人自 有 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 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 分别设置 账户,独 立核算, 分账 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 之间在账 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 等方面相 互独立; (4)除依据《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 财产 ; (5)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 , 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 , 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 ,及时办 理清算、 交割事宜 ; (7)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 外,在 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 予以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 (8)复核、审查 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百份基金 净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9)办理与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 (10 ) 对基金 财务会计 报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年度 基 金报告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 人 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 按照 《基 金合同》 的 规 定进行; 如果 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 行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 ,还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 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 )保存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报 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13 )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4 )依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或有关规 定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15 )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 ,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博时 保证 金实 时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6 )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17 )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 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应 承担赔偿责 任, 其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免除 ; (20 ) 按规定 监督基金 管理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 规定履行 自己的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违反 《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为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 人追偿; (21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 议; (22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三)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权利与 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即视为对 《基 金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基金 投资 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本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 合同》的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 持有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以 在 《基 金合同》上 书面签章 或签字为 必要条件 。 同一类别 每 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 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 于: (1)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3)依法申 请 赎回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 (4)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或 者召 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 派代表出席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8)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 服务机构损 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博时 保证 金实 时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2、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 于: (1)认真阅 读并遵 守 《基金合 同》 、招 募说明书 等信 息披露文件 ; (2)了解所投资 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 险承受能力 , 自主判断基金 的投资价值 ,自主 做出投资决 策, 自行 承担投资 风险; (3)关注基 金信息披 露,及时 行使权利 和履行 义务 ; (4)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款项 及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所规 定的费用 ; (5)在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担 基金亏 损或 者《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法权益 的活动; (7)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 议; (8)返还在 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因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集 、议事及 表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组成,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 代表 基金份额持 有人出席 会议并表 决。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 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 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不设日 常机构。 (一)召开 事由 1、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终止《 基金合同 》 (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会 和基 金合同另有 规定的除 外) ; (2)更换基 金管理人 ; (3)更换基 金托管人 ; (4)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定的除 外) ; (5)提高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报 酬标准 或销 售服务费率,但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 (6)变更基 金类别; (7)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8)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 法律法 规和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 的除外) ; (9)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 除外) ; (10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1 ) 单 独或合计 持有本基 金总份 额 10%以上 (含10% ) 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 以博时 保证 金实 时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 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 算, 下同) 就 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2 )对基 金 合同当 事人权利 和义务产 生重大影 响的 其他事项; (13 ) 终止基 金上市, 但 因基金不 再具备上 市条件而 被上海证券 交易所终 止上市的 情形 除外; (14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 其他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 由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协商后 修改 ,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销 售服务 费 ; (2)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3)在不违反法 律 法规、基 金合同的约 定以及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 变更收费 方式,增 加、减少 或调整基 金份 额类别设置 ; (4)在不违反法 律法规、基 金合同的约 定以及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 人、 登记 机构、 销 售机构调 整 有关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收 益分配、 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的 规则; (5)在不违反法 律法规且对 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 下,基 金推出新业 务或服务 ; (6)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行修 改; (7) 对 《基金 合同 》 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 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8)按照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 形。 (二)会议 召集人及 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 定或《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外,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 集 。 2、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 定召集或 不能召集 时,由 基金 托管人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 为有必要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 议。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应当 自出具 书 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博时 保证 金实 时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人自行召集 , 并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应当配 合 。 4、 代表基金份 额 10%以上 ( 含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 ,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 提 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 集,并书 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决 定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并 告知基金 管理人 , 基金管 理人应当配 合。 5、 代表基金份 额 10%以上 ( 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就同一事 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都不召 集的, 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 权自行 召集, 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 , 不得阻 碍、 干 扰。 6、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三)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 时间、通 知内 容、通知方 式 1、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集人应 于会议召 开 前 30 日, 在 指定媒介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通知应 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 (1)会议召 开的时间 、地点和 会议形式 ; (2)会议拟 审议的事 项、议事 程序和表 决方式 ; (3)有权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益登 记日; (4)授权委托证 明的内容要 求(包括但 不限于代理 人身份,代理权 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 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 (5)会务常 设联系人 姓名及联 系电话; (6)出席会 议者必须 准备的文 件和必须 履行的 手续 ; (7)召集人 需要通知 的其他事 项。 2、采取通讯开会 方式并进行 表决的情况 下,由会议 召集人决定在会 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所采取的 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 的 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 人、 书面博时 保证 金实 时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表决意见寄 交的截止 时间和收 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 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如 召集人 为基金托 管人, 则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 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 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 票效力。 (四)基金 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 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 场开会方 式 、 通讯开会 方式 或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 许的 其他方式 召 开,会议 的召开方 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 定。 1、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 席或以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委派代表 出席, 现场开 会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 应当 列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管 人不派代 表列席的, 不 影响表决 效力。 现 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 条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议程: (1)亲自出席会 议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 证明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 议通知的 规定, 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与基 金管理人 持有的登 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 总到会者出 示的在权益 登记日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 显示,有效 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 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 有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 记日 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 一, 召集人可 以在 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 的 3 个月 以后 、6 个月 以内, 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 新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重新召集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到会者 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 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 不少于本 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 一) 。 2、通讯开会。通 讯开会系指 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对 表决事项的投票 以书面形式 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 送达至召 集人指定 的地址。 通讯开会 应以 书面方式进 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 ,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会议召 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 布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 关 提示性公告 ; (2)召集人按基 金合同 约定 通知基金托 管人(如果 基金托管人为召 集人,则为 基金管 理人) 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 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 则为基 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 取基金份博时 保证 金实 时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额持有人的 书面表决 意见; 基金 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 人 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书 面表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决效 力; (3)本人直接出 具书面意见 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 面意见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 于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 一 (含二分之一 ) 。若本人直 接出具表 决 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 具表决 意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持有 的基金 份额小 于在 权益登 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 分之一,召 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 内, 就原 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 分之一以 上 (含三分 之一) 基金 份额的持有 人直接出 具表决意 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 具表决意 见 ; (4) 上述第 (3) 项中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 面意 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 的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 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及委托人 的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证 明 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 登记机构 记录相符 。 3、在不与法律法 规冲突的前 提下,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 他方式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可以采 用书面、 网 络、 电话 、 短信或其他 方式进行 表决, 具 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 确定并在 会议通知 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 人授权他人 代为出席会 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 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短信 或其他方 式,具体 方式在会 议通知中 列明 。 (五)议事 内容与程 序 1、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 理人、更换 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 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 项以及会 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 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集 会议的通 知后 , 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前 及时公告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持 人 按照下 列第 七条规定程 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 人, 然后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 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 管理博时 保证 金实 时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人授权出席 会议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人授 权代表未 能 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 由 基金托管 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 的代表主 持;如果 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 表和 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 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 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 分之一 ) 选 举产 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 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人。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不 影响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 签名 册 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 (或单位 名 称) 、身份证明文 件号码、持 有或代表有 表决权的基 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 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 事项。 (2)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首先由 召集人提 前 30 日公布 提案,在所 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 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 机关监督 下由召集 人统计全 部有 效表决,在 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 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 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一般决议,一 般决议须经 参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 的 二分 之一 以上 (含 二 分之一 ) 通过 方为有效; 除 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 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 别决议应当 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 权的 三 方之二 以上 (含 三方 之二 )通 过方可做 出。 除本 基金 合同另有约 定的, 转 换基金运 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 、本 基金与其他 基金合并 以 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票时 有充分的 相 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 通 知 中规定的 确认投资 者身份文 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 出席 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 的书 面表决意见 视为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 互 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 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 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博时 保证 金实 时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如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理 人中 选举 两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 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 会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 行召集或 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 集, 但是基 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未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中 选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 票人。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 响计票的 效力。 (2)监票人应当 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表决 后立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会主 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 持人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代理人对 于提交的表决结 果有怀疑, 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 对所投票 数要求进 行重新清 点。 监票人应当 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 以 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 后,大会 主持人应 当当场公 布重 新清点结果 。 (4)计票过程应 由公证机关 予以公证 ,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大会 的,不 影响计票的 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 为: 由大会 召集人授 权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由基 金托管人 召集, 则 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 代 表) 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 , 并由公 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 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 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 计票和表 决结果。 (八)生效 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 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 效之日起2 个工作 日内 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果 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 决, 在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时, 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 公 证机构、 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均有 约束力。 (九) 本部分 关于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事由、 召 开条件、 议事 程序、 表 决条件等 规 定, 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 法规或监 管规则的 部分, 如将 来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 则修改导 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 变更的, 基金 管理人提 前公告后, 可 直接 对本部分内 容进行修 改和调整, 无 需召博时 保证 金实 时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三、基金合 同解除和 终止的事 由、程序 (一) 《基金 合同》的 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二)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 终止事 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 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 《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 (7)对基金 剩余财产 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 基金所持 证券的流动 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 及时 变现的,清 算期限相 应顺延 。 (三)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用博时 保证 金实 时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四)基金 财产清算 剩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 基金财产 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五)基金 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进行公 告。 (六)基金 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 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生 的或与 《基 金合同》 有关的一 切争议 , 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 解决的, 任 何一方均 有权将争 议提交中 国 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 按照 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 仲裁 。 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 仲 裁裁决是 终局 的,对各方 当事人均 有约束力 ,仲裁费 用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 间, 基金合 同当事人 应恪守 各自的职 责, 继续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基 金 合同规定的 义务,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 法律管辖 。 五、基金合 同存放地 和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 册, 供投 资者在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 所 和营业场所 查阅。 博时 保证 金实 时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第二十 一 部分 、基 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一、托管协 议当事人 (一)基金 管理人 名称: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 省深圳市 福田区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 : 张光华 成立时间: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监 基字 【1998】26 号 注册资本: 2.5 亿元 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 售;资产 管理;中 国证 监会许可的 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 托管人 名称: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简 称: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叁佰 叁拾陆亿 捌仟玖佰 零捌万肆 仟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 吸收公 众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期 、 长期 贷 款; 办理 国内外结 算; 办理票据 承 兑与贴现; 发 行金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代 理兑付、 承销 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 券、 金融 债券; 从事同业拆 借; 买卖、 代理买卖 外汇; 从 事银行卡 业 务; 提供信用 证服务及 担保; 代 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 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 箱服务; 经 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 机构等监 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 理人的业 务监督、 核查 博时 保证 金实 时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一)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 对 基金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进行监 督。 基金合 同明确约 定基金投 资风格或 证 券选择标准 的, 基金管 理人应按 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 的格式提 供投资品 种池, 以便 基金托管 人 运用相关技 术系统, 对 基金实际 投资 是 否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 证券选择 标准的约 定进行监 督, 对存在疑义 的事项进 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 于法律法 规及监管 机构允许 投资的金 融工 具, 包括现金, 通知存款, 一年以 内 (含一 年) 的 银行定期 存款、 协议存款 和大额存 单 , 期限在 一年以内 (含一 年) 的 债券回 购, 期限 在一年以 内 (含 一年) 的中央银 行票据 、 国 债、 政策 性银行金 融债、 短期融资 券及 超级短期融 资券, 剩余 期限在 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 的企业债券 和中期票 据, 剩余 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 )的资产 支持证券 ,以及中 国 证监会及/或 中国人民 银行认可 的其他 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货 币市场工 具。 如果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以后 允许货币 市场基金 投资 其他品种, 基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二)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 对 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 人按下述 比例和调 整期限进 行监 督: 1、本基金不 得投资于 以下金融 工具: (1)股票、 权证; (2)可转换 债券; (3)剩余期 限超过 397 天的 债券; (4)信用等 级在 AAA 级以下 的企业债 券; (5) 以定 期存款利 率为基准 利率的浮 动利率债 券, 但 市场条件发 生变化后 另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6)非在全 国银行间 债券交易 市场或证 券交易 所交 易的资产支 持证券; (7)中国证 监会、中 国人民银 行禁止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具。 若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限制, 履行适当 程序 后,本基金 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 制。 2、本基金投 资组合遵 循以下投 资限制: (1)本基金 投资组合 的平均剩 余期限在 每个交 易日 均不得超过 120 天;


(2)投资于同 一公司发行 的短期企 业债券及短 期融 资券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3) 本基 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 , 其市 值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本基 金管 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得 超过该证 券的 10% ; 博时 保证 金实 时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4)本基金投 资于定期存 款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0% ,但如果 基金投资 有存款期限 但协议中 约定可以 提前支取 且提前支 取无 利息损失的 存款,不 受该比例 限制;


(5)本基金的 存款银行为 具有证券 投资基金托 管资 格、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业 务资格或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托管人资 格的商业 银行。 存放在 具有基金托 管资格的 同一商业 银行的存 款,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30% ; 存放 在不具有 基 金托管资格 的同一商 业银行的 存款, 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6)除发生巨 额赎回情形 外,本基 金债券正回 购的 资金余额在每 个交易日均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因 发生巨额 赎回导致 债券正回 购 的资金余额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20%的, 基金管理人 应在 5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 (7)本基金 通过买断 式回购融 入基础债 券的剩 余期 限不得超过 397 天;


(8)本基金 持有的剩 余期限不 超过 397 天但 剩余存 续期超过 397 天的 浮动利率 债券的 摊余成本总 计不得超 过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 本 基金不得投 资于以定 期存款利 率为基准 利率的浮动 利率债券 ; (9)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


(10 ) 本基 金持有的 同一 (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 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规模 的 10%;


(11 )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证券投 资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 不得 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基金托管人 的监督义 务仅限于 其托管的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基 金;


(12 )本基 金投资的 短期融资 券的信用 评级应不 低于 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 评级机构 评定的 A-1 级或相 当于 A-1 级 的短期信用 级别或主 体评级为 AAA 级的超级短 期融资券 ;


②根据有关规 定予以豁免 信用评级的 短期融资 券,其 发行人最近 3 年的信用 评级和跟 踪评级具备 下列条件 之一: A, 国内信用 评级机构 评定的 AAA 级或 相当于 AAA 级 的长期信用 级别;


B, 国际信用评 级机构评 定的低于中 国主权评级 一个 级别的信用级 别(例如, 若中国主 权评级为 A- 级,则低 于中国主 权评级一 个级别的 为 BBB+ 级) ; ③同一发行 人同时具 有国内信 用评级和 国际信用 评级 的,以国内 信用级别 为准;


④本基金持 有短期融 资券期间, 如果其信 用等级下 降 、 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博时 保证 金实 时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告发布之日 起 20 个 交易日内 予以全部 减持;


(13 )本基 金投资的 资产支持 证券须具 有评级资 质的 资信评级机 构进行持 续信用评 级; 本基金投资 的资产支 持证券不 得低于国 内信用评 级机 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 于 AAA 级 ;持 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 如 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标准, 本 基金应在 评级报告 发布 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14 ) 本基 金在全 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 的债券回 购最长 期限为 1 年 , 债券 回购到期 后不得 展期; (15 ) 在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 场债券 正回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百分 之四 十; (16 )本基 金的基金 资产总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40%; (17 )法律 法规或中 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比例限 制。


除上述(5)、( 11)、( 12 ) 外,由于 市场变化或 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 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 比例不符 合上述约 定的,基 金管理人 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但中 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 外 。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3 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 间内, 本 基金的投 资范围、 投 资策略应当 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 日起开始。 如果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对 本基金合同 约定投资 组合比例 限 制进行 变更的, 以 变 更后的规定 为准。 法律 法规或监 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 制,如适 用于本基 金,本基 金投资不 再受 相关限制。


(三)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本托 管协议第 十五条 第九款基金 投资禁止 行为通过 事后监督 方式进行 监督 。 基金管理人运 用基金财 产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及其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 其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 者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 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 易 的, 应当符合 基金的投 资目标和 投资策 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 的原则, 防范 利益 冲突, 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 托管 人 的同意, 并履行信 息披露义 务。 (四)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参 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 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 投资运作 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符合法 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 经 慎重选择 的、 本基金适 用的银行 间债 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 并 约定各交 易对 手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 方式。 基金管 理人应严 格按照交 易对手名单 的范围在 银行间债 券市场选 择交易对手。 基 金托管人 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 否按事前 提供的银行 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 手名单进博时 保证 金实 时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行交易。 基金 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 对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 易对手名单 及结算方 式进行更 新, 新名 单确定 前已 与本次剔 除的交易 对手所进 行但尚未 结算 的交易, 仍应 按照协议 进行结算。 如基 金管理人根 据市场情 况需要临 时调整银 行间债券 市场 交易对手名 单及结算 方式的, 应向 基金 托管人说明 理由,并 在与交易 对手发生 交易前 3 个工 作日内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 基金管理人 负责对交 易对手的 资信控制 , 按银 行间债 券市场的交 易规则进 行交易 , 并负 责解决因交 易对手不 履行合同 而造成的 纠纷及损 失,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 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 若 未履约的 交易对手 在基金托 管人与基 金管理人确 定的时间 前仍未承 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 关法律责 任的, 基金 管理人可 以对相应 损 失先行予以 承担, 然后 再向相关 交易对 手追偿。 基金 托管人则 根据银行 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 对 合同履行情 况进行监 督。 如基金 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 金管理人 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 的交易对 手或 交易方式进 行交易时, 基 金托管人 应及 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 的任 何损失和责 任。 (五)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 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百 份基金净 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 益率 计算、 应收资 金到账、 基 金费用开 支及 收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配、 相 关信息披 露、 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 查。 (六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 人的 上述事 项及 投资指 令或 实际投 资运 作违反 法律 法 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的规 定, 应及时 以电话提 醒或书面提 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 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 的 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 人收到书 面通知 后应在下一 工作日前 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 金托 管人发出回 函, 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 义进 行解释或举 证, 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 正期限, 并保 证在 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 上述规定 期限 内, 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管理人 改正。 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 的,基金 托管 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七) 基金 管理人 有义务配 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 人依照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本托 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 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 管人发出 的书面提 示 , 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 复并改 正, 或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 对 基金 托管人按照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 本托 管协议的要 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 的事 项,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 关数 据资料和制 度等。 (八) 若基 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依据交易 程序已 经生效的指 令违反法 律、 行 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 规定, 或者违 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 应 当立 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 由此 造成的损 失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博时 保证 金实 时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九) 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重大 违规行为 , 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 知 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 结果报 告中国证 监会 。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 阻挠 对方根据本 托管协议 规定行使 监督权, 或采 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 进行有效 监督, 情 节严重或经 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 正的,基 金托 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 会。 三、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 的业务监 督、核查 (一)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 托管职责 情况进 行核查, 核 查事项 包括基金 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开 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 券 账户、 复核基 金管理 人 计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各类基 金份额的 每百份基 金净收益 和 7 日年 化 收益率、 根据 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 理清算 交收、相关 信息披露 和监督基 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 (二) 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托管 人擅自挪 用基金财 产 、 未对基金财 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 执行基金管 理人资金划 拨指令、泄 露 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本协议及 其他有关 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 纠正。 基金托 管人 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 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 基金管理 人发 出回函, 说明 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 限, 并 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 时改正。 在 上述规定 期限内, 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 管人改正。 基 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 合基金管 理人的核查 行为, 包括但 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 理人核查 托管财产 的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 人并 改正。 (三) 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托管 人有重大 违规行为 , 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 知 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 结果报 告中国证 监会 。 基金托管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 阻挠 对方根据本 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 权, 或采取拖 延、 欺诈 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 有效监督, 情 节严 重或经基金 管理人提 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四、基金财 产的 保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1、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的固 有财产。 2、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3、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确保基 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 立。 5、基金托管人 按照基金合 同和本协 议的约定保 管基 金财产,如有 特殊情况双 方可另行 协商解决。 基 金 托管人 未经基金 管理人 的指令, 不 得 自行运用、 处 分、 分配 本基金的 任何资 产 (不包含基 金托管人 依据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 任公司结算 数据完成 场内交易 交收、 托博时 保证 金实 时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管资产开户 银行扣 收 结算费和 账户维护 费等费用 ) 。 6、对于因为基 金投资产生 的应收资 产,应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 金财产没 有到达基 金 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 施进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财产 造成损失 的 , 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 有关当事 人追偿 基金财产的 损失,基 金托管人 对此不承 担任何责 任。 7、除依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 产。 (二)基金 募集期间 及募集资 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 满或基金停 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基金 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关规 定 后, 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 于基金财 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 基金托管 人开立的 基金银行 账户, 同时 在 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 验资,出具 验资报告。 出 具的验资报告由 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 注册会计 师签字方 为有效。 2、若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生 效的 条件,由基金 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 (三)基金 银行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基金托管人 应以基金的 名义在其 营业机构开 立基 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 合法合规的 指令办理 资金收付 。本基金 的银行预 留印 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 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 户的开立和 使用,限 于满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 假借本基 金的名义 开立任何 其他银行 账户 ;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 本基 金业务以外 的活动。 3、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应符合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构的有 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的 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 可以 通过基金托管 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 资产的支付 。 (四)基金 证券账户 和结算备 付金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基金托管人 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 与基金联 名的证券 账 户。 2、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和 使用,仅 限于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 得出借或 未经对方 同意擅自 转让基金 的任 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 何账 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 3、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和 证券账户 卡的保管由 基金 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博时 保证 金实 时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用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 4、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管 人的名义 在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 账户, 并代表 所托管的 基金完成 与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公 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 工作, 基 金管理人应 予以积极 协助。 结算备 付金、 结算互 保基 金、 交收价差资 金等的 收 取按照中 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 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 会或其他监 管机构在 本托管协议 订立 日之后允许基 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 账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 关规定, 则基 金托管人 比照上述 关于账 户开立、使 用的规定 执行。 (五)债券 托管专户 的开设和 管理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管理 人负责 以基金的 名义申请 并取得进入 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 借市 场的交易资 格, 并代表基 金进行交 易; 基金托管 人根 据中国人民 银行、 银行间 市场登记 结算 机构的有关 规定, 在银 行间市场 登记结算 机构开立 债 券托管账户, 持有人账 户和资金 结算账 户, 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 行间市场 债券的结 算。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共 同代表基 金签订全 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 券回购主 协议。 (六)其他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在本托管协 议订立日之 后,本基 金被允许从 事符 合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 合同》约 定的其他投 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 时, 如果涉 及相关账 户 的开设和使 用, 由基金 管理人协 助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 《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开立有关账 户。 该账户 按有关规 则使用 并管理。 2、法律法规 等有关规 定对相关 账户的开 立和管 理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办理。 (七)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有 价凭证等 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 存款开 户证实书 等有价凭证 由基金托 管人存放 于基 金托管人的 保管库, 也 可存入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 限 责任公司、 银 行间市场 清算所股 份有限 公司、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 圳分公司或 票据营业 中心的代 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 基金托管 人持有。 实物 证券、 银行定 期存 款证实书等 有价凭证 的购买和 转让, 按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双方 约定办理。 基 金托管人 对由基金托 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 的资产不承 担保管责 任。 (八)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的保 管 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 签署, 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 由基金 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 署 的、 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 原件分别 由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有 规定博时 保证 金实 时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外 ,基 金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 包括但 不限于 基金 年度审 计合 同、 基金信息 披露协议 及基金投 资业务中 产生的重 大 合同, 基金管 理人应保 证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 基 金管理人 应在重大合 同签署后 及时以加 密方式将 重大合同传 真给基金 托管人, 并 在三十个 工作日内 将 正本送达基 金托管人 处。 重大合 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 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 得二份以 上的正本 的, 基金管理 人应向基 金托管人提 供加盖公 章的合同 传真 件 ,未经双 方协商一 致,合同 原件不得 转移。 五 、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与复核 (一) 基金资 产净值、 各 类基金份 额的每百 份基金 净 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 率的计算、 复 核与完成的 时间及程 序 1、基金资产 净值、各 类基金份 额的每百 份基金 净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金 额。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 日计算基 金资产净 值、 各类基金 份额的 每百 份基金净 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 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 ,按规定 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 每工作日 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 值后, 将基金 资产净值、 各类基 金份额的 每百份 基金净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 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 人,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理 人按规定对 外公布。 3、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资 产净值、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百份 基金净收 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计算 和基金会 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 金管理人 承担 。 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 管理 人担任, 因此 ,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计问 题, 如经 相 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 后, 仍无 法达成一致 意见的, 按 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 值 、 各类基金份 额的 每百 份基金净 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 率 的计 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 布。 (二)基金 资产估值 方法和特 殊情形的 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各类证 券 和银行 存款本息 、应收款 项、 其他投资等 资产及负 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 下方式进 行估值:


(1)本基金估 值采用摊余 成本法, 即估值对象 以买 入成本列示, 按票面利率 或协议利 率并考虑其 买入时的 溢价与折 价, 在其剩 余存续期 内 按照实际利 率法进行 摊销, 每日 计提损博时 保证 金实 时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益。本基金 不采用市 场利率和 上市交易 的债券和 票据 的市价计算 基金资产 净值。 (2)为了避免 采用 “摊余 成本法 ” 计算的基金 资产 净值与按市场 利率和交易 市价计算 的基金资产 净值发生 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 金份额持 有 人的利益产 生稀释和 不公平的 结果, 基 金管理人于 每一估值 日, 采用估 值技术, 对基 金持 有 的估值对象 进行重新 评估, 即 “ 影子定 价” 。当“摊余成 本法”计算 的基金资产 净值与“影 子定价”确定的 基金资产净 值的偏离度 的绝对值达 到或超过0.2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 风 险控制的需 要调整组 合, 其中, 对于偏 离度的绝对值达 到或超过 0.5% 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 ,参考成交 价、 市场利率 等信息对 投资组合 进行价值 重估, 使基 金资产净值 更能公允 地反映基 金资产价 值。 (3)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 情况与基 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 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4)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的 ,从 其规定。如有 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 程序及 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查 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 决。





3、特殊 情形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的 第(3)项进 行估值时,所造 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处理。 由于证券交 易所及其 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 的数据错 误或 不可抗力或 国家会计 政策变更 、 市 场规则变更 等原因,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 查, 但是未能发 现该错误 的, 由此造成 的基金资 产估 值错误,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可以 免除赔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 措施减轻 或消除由 此造成的 影响。 (三)估值 错误的处 理方式 1 、 当基金 资产的 估值导致 本基金各 类基金份 额的每 百份基金净 收益小数 点后 4 位 以内 ( 含 第 4 位) , 或 者基金 7 日年化收 益率百分 号内小数 点 后 3 位 (含 第 3 位) 发 生差错 时, 视为 估值 错误。 基 金估值出 现错误时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 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 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 进一步扩 大; 错 误偏差 达 到基金 资产净值的 0.25% 时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博时 保证 金实 时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应当公告 ; 当 发生基金 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 份额的 每 百份基金净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 计算 错误时, 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处理, 由此 给基金份 额持 有人和基金 造成损失 的, 应由基金 管理 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 理人按差 错情形, 有权向其 他当 事人追偿。 2 、当 基金资 产 净值、 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 百份基 金净 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 计算差错 给基金 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 成损失需 要进行赔 偿时,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根据实际 情况界定 双方承 担的 责任,经 确认后按 以下条款 进行赔偿 : (1)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担 任, 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 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 讨论后, 尚不 能达成一 致时, 按 基金管理人 的建议执 行, 由此给基 金份 额持有人和 基金财产 造成的损 失,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 赔付。 (2)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 、各类 基金 份额的每百 份基金净 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已 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 确认后公 告, 而且基金 托管人未对 计算过程 提出疑义 或要求基 金管理人书 面说明, 基 金资产净 值、 各类基 金份额的 每百份基金 净收益和7 日年化 收益率出 错且造成基 金份额持 有人损失 的, 应根据 法律法规 的 规定对投资 者或基金 支付赔偿 金, 就实 际向投资者 或基金支 付的赔偿 金额, 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按 照管理费 和托管费 的比例各 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 (3)如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资产净 值、 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百份基 金净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的 计算结果, 虽 然多次重 新计算和 核对, 尚不能达 成一致时, 为 避免不能 按时公布基 金资产净 值、 各类基 金份额的 每百份基 金 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的情 形, 以基 金管理人的 计算结果 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和基金造 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赔付。 (4)由于基金 管理人提供 的信息错 误(包括但 不限 于基金申购或 赎回金额等 ),进而 导致基金资 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 的每百份 基金净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 计算错误 而引起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 金财产的 损失,由 基金管理 人负 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由于各 自技术系统 设置 而产生的净值 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 果为准。 4、 前述内容如 法律法 规或者监 管部门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果 行业另有 通行做法 , 双方当事人 应本着平 等和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的 原则进行协 商。 (四)暂停 估值与公 告的情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所遇法定 节假日 或因 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 2、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博时 保证 金实 时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3、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他情 形。 (五)基金 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 部门规定 的会计制 度执行。 (六)基金 账册的建 立 基金管理人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 告。 基金管 理人独 立地设置 、 记录 和保管本基 金的全套 账册。 若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 人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 在分歧, 应 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 理方法为 准。 若当日 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 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 影响到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和 公告的, 以基金管 理人的账 册为准。 (七)基金 财务报表 与报告的 编制和复 核 1、 财务报表 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 表由基金 管理人编 制,基金 托管人复 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基 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 金财务报 表后 ,进行独立 的复核。 核对不符 时, 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 人共同查 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 至双方数据 完全一致 。 3、财务报表 的编制与 复核时间 安排 (1)报表的 编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月结束后5 个工作 日内完成 月度 报表的编制 ; 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 基金季度 报告的编 制; 在上半 年 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 成基金半 年度报 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 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 基金年度 报告的编制 。基金年 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 合同生效 不足两个 月的, 基 金管理人可 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 告。 (2)报表的 复核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完 成报表编 制, 将 有关报表 提供基 金托管人复 核; 基 金托管人 在复核 过程中, 发现 双方的报 表存在不 符时, 基 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 原因, 进行 调整, 调整以国家 有关规定 为准。 基金管理人 应留足充 分的时间 ,便于基 金托管人 复核 相关报表及 报告。 六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的登 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至少应包 括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名 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 基金登记 机构根据 基 金管理 人的指令 编制 和保管,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分博时 保证 金实 时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别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保存期不 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 保管,则 按相关法 规承担责 任。 在基金托管 人要求或 编制半年 报和年报 前,基金 管理 人应将有关 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 人, 不得无故拒 绝或延误 提供, 并保证 其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和完整性。 基 金托管人 不得将所 保管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 务以外的 其他 用途,并应 遵守保密 义务。 七 、 争议解 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 生或与之 相关的争 议, 双方 当事人应 通过 协商、 调解 解决, 协商、 调 解不能 解决的, 任何一 方均有权 将争议提 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仲裁地点 为北京市, 按 照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 进行仲裁。 仲 裁裁决是 终局的, 对 当事 人均有约束 力,仲裁 费用和律 师费由败 诉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 间, 双方 当事人应 恪守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职责 , 各自继 续忠实 、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规定 的义务, 维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八 、 托管协 议的修改 与终止 双方对托管 协议的效 力约定如 下: (一) 托管 协议应 经托管协 议当事人 双方盖章 以及双 方法定代表 人或授权 代表签章 。 托 管协议以中 国证监会 注册的文 本为正式 文本。 (二) 托管协 议自基金 合同成立 之 日起成 立, 自基 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生效。 托管协议 的 有效期自其 生效之日 起至基金 财产清算 结果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并 公告之日 止。 (三)托管 协议自生 效之日起 对托管协 议当事人 具有 同等的法律 约束力。 (四)托管 协议的变 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 议进行修 改 。 修改后的新 协议, 其内 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 规定有任 何冲突。 基金托管 协议的变 更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五)基金 托管协议 终止出现 的情形 1、基金合同 终止; 2、基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产 或由其 他基 金托管人接 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产 或由 其 他基 金管理人接 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 法规或基 金合同规 定的终止 事项。 博时 保证 金实 时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第二十 二 部分 、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 服务 。 基金管理人根 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 ,有权增 加或变更 服务项目 。主 要服务内容 如下: 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服 务内容如 下: 一、客户服 务电话 “博时一线 通” 自动语 音系统提 供每周七 天、 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 语音服务 和查询服 务, 客户可以通过电 话查询基金份 额净值。同 时,客服中 心提供工作日每 天 9:00-21:00 、节假 日(十一和 春节除外 )9:00-17:00 的电 话人工 服务 。 博时一线通 :95105568 (免长 途话费) 二、网上客 户服务中 心 网上客户服 务为投资 人提供查 询服务、 资讯 服务以及 在线交流的 平台。 登陆网 站后, 投 资人可以查 询基金相 关信息, 享受 资讯服务; 投 资人 还可以查询 热点问题 及其解答, 并 提交 投诉与建议 。 公司网址: www.bosera.com 电子邮箱:service@bosera.com 三、客户投 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 博时基金网 站、 “博时一 线通”自动 语音留言、人工 坐席、书信 、电子 邮件、 传真等 渠道对基 金管理人 提供的服 务进行投 诉 。 投资人还可 以通过 其 他销售机构 的服 务电话对该 销售 机构 提供的服 务进行投 诉。 四、 如本招募 说明书存 在任何您/贵机构 无法理解 的内 容, 请联系本 公司客户 服务热线 。 请确保投资 前,您/贵 机构已经 全面理解 了本招 募说 明书。 博时 保证 金实 时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第二十 三 部分


其 他 应披 露事 项 ( 一)、2015 年 10 月26 日, 我公司分 别在中国 证券报 、 上海证券 报、 证 券时报上 公告了 《 博 时保证金实 时交易型 货币市场 基金 2015 年第 3 季度 报告》;


( 二)、2015 年 9 月 26 日,我 公司 分别 在中国 证券报 、上 海证券 报、 证券 时报上 公告 了 《20150926 关于新增 博时保证 金实时交 易型货币 市场 基金代办券 商的公告》;


( 三)、2015 年 09 月24 日, 我公司分 别在中国 证券报 、 上海证券 报、 证 券时报上 公告了 《 博 时保证金实 时交易型 货币市场 基金 2015 年“国 庆节 ”假期前暂 停申购业 务公告 》 ;


( 四)、2015 年 09 月12 日, 我公司分 别在中国 证券报 、 上海证券 报、 证 券时报上 公告了 《 关 于新增博时 保证金实 时交易型 货币市场 基金代办 券商 的公告》;


( 五)、2015 年 08 月27 日, 我公司分 别在中国 证券报 、 上海证券 报、 证 券时报上 公告了 《 博 时保证金实 时交易型 货币市场 基金 2015 年半年 度报 告(摘要) 》;


( 六)、2015 年 08 月 26 日,我公司 分别在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 报上公告了 《20150826 博 时保证 金实时交 易型货币 市场基金2015 年抗战胜利 纪念日假 期前暂停 申购业 务公告》;


( 七)、 2015 年 07 月18 日 , 我 公司分 别在中国 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 时报上公 告了 《 博 时保证金实 时交易型 货币市场 基金 2015 年第 2 季度 报告 》 ;


( 八)、2015 年 06 月 10 日,我公司 分别在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 报上公告了 《20150610 博 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关 于博时保证 金 实时交易型货币 市场基金的基 金经理变 更的公告》;


博时 保证 金实 时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第二十 四 部分 、招 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 存放在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销 售机构的住 所 , 投资人 可在办公 时 间查阅; 投资人 在支付工 本费后, 可在 合理时间 内取 得上述文件 复制件或 复印件。 对投 资人 按 此种 方式所 获得的 文件 及其复 印件, 基金 管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容 与所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投资人还可 以直接登 录基金管 理人的网 站(www.bosera.com )查 阅和下载 招募说明 书。 博时 保证 金实 时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第二十 五 部分 、 备 查 文件 以下备查文 件存放在 基金管理 人的办公 场所,在 办公 时间可供免 费查阅。 一、中国证 监会 准予 博 时保证 金实时交 易型货币 市场 基金 募集注册 的文件 二、《博时 保证金实 时交易型 货币市场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博时 保证金实 时交易型 货币市场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基金管 理人业务 资格批件 、营业执 照 五、基金托 管人业务 资格批件 、营业执 照 六、关于申 请募集 博 时保证金 实时交易 型货币市 场基 金 之法律意 见书 七、中国证 监会要求 的其他文 件 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 在营业时 间免费查 阅,也可 按工 本费购买复 印件。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016 年 1 月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