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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金砖(160121)

南方金砖: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 人: 南 方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 境 内 :中国工 商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境外: 布朗兄弟 哈
里曼银行 
截止日:2015 年12 月09 日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2 
 
目录 
§1 绪言.............................................................................................................................................. 4 
§2 释义.............................................................................................................................................. 5 
§3 风 险揭 示 ...................................................................................................................................... 9 
§4 基 金的 投资 ................................................................................................................................ 13 
§5 基 金管 理人 ................................................................................................................................ 28 
§6 境 外投 资顾 问 ............................................................................................................................ 38 
§7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40 
§8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49 
§9 基 金的 财产 ................................................................................................................................ 52 
§ 10 基 金资 产估 值 .......................................................................................................................... 54 
§ 11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59 
§ 12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61 
§ 13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62 
§ 14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和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67 
§ 15 基 金托 管人 .............................................................................................................................. 70 
§ 16 境 外托 管人 .............................................................................................................................. 74 
§ 17 相 关服 务机 构 .......................................................................................................................... 77 
§ 18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107 
§ 19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127 
§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 144 
§ 21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47 
§ 22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其 查阅方 式 ............................................................................................ 148 
§ 23 备 查文 件 ................................................................................................................................ 149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3 
重要提 示 
南方金 砖四 国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以 下简 称“ 本基 金”) 经中 国证 监会 2010 年 5 月 4
日证监 许可[2010]592 号 文核准 募集 ,基 金合 同已 于2010 年12 月 9 日 正式 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 说明 书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 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 证监会核
准 , 但 中 国 证监 会 对 本 基金 募 集 的 核 准, 并 不 表 明其 对 本 基 金 的价 值 和 收 益做 出 实 质 性判
断或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 券市 场,基金净值会因为 境外 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 产生 波动。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投 资 者 应全 面 了 解 本 基金 的 产 品 特性 , 充 分 考 虑自 身 的 风 险承 受 能 力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对 认 购 基 金的 意 愿 、 时 机、 数 量 等 投资 行 为 作 出 独立 决 策 , 获得 基 金 投 资收
益 , 亦 承 担 基金 投 资 中 出现 的 各 类 风 险。 本 基 金 的主 要 风 险 一 是境 外 投 资 风险 , 包 括 海外
市场风 险、汇 率风险 、政 治风险 、新兴 市场投 资风 险等。 新兴市 场国家/ 地区 仍处于 现代化
发 展 的 初 级 阶段 , 难 以 预计 的 改 变 有 可能 影 响 基 金投 资 收 益 。 二是 开 放 式 基金 风 险 , 包括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风 险 、会 计 核 算 风 险、 税 务 风 险、 交 易 结 算 风险 、 法 律 风险 、 衍 生 品风
险 等 。 三 是 本基 金 特 有 的风 险 等 。 金 砖四 国 中 的 巴西 、 印 度 、 俄罗 斯 和 中 国目 前 均 属 于新
兴 市 场 , 面 临新 兴 市 场 投资 的 一 般 性 风险 。 同 时 由于 金 砖 四 国 政治 体 制 、 经济 发 展 模 式和
速 度 差 异 使 各国 上 市 公 司盈 利 和 收 益 出现 差 异 , 从而 存 在 使 标 的指 数 和 成 份股 的 风 险 收益
特征发 生显 著变 化的 风险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者认 购 (或 申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
明书。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 ,但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本 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为2015 年12 月9
日,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 现截止 日 为2015 年9 月30 日( 未经 审计 )。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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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 理办法 》 ( 以
下简称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以及《 南方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 募说 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 者 重大 遗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确 性 、 完 整性 承 担 法 律 责任 。 本 基 金是 根 据 本 招 募说 明 书 所 载明 的 资 料 申请
募 集 的 。 本 基金 管 理 人 没有 委 托 或 授 权任 何 其 他 人提 供 未 在 本 招募 说 明 书 中载 明 的 信 息,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编写,并 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基金 合同 是约定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权 利 、 义 务的 法 律 文 件 。基 金 投 资 人自 依 基 金 合 同取 得 基 金 份额 , 即 成 为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和 基 金 合 同的 当 事 人 , 其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行 为 本 身即 表 明 其 对基 金 合 同 的承
认和接 受, 并按 照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享有 权利 、承 担义 务。 基 金投 资人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5 
§2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除 非文 义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以下 含义 : 
 
本合同 、《 基金 合同 》 指 《南 方金 砖四 国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 对本合 同
的任何 有效 的修 订和 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 民共和 国( 仅 为《 基金合同 》目的 不包 括香 港特别行 政区、 澳门 特别
行政区 及台 湾地 区) 
法律法 规 指 中 国 现 时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部 门 规 章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及其制 定机 构所 作出 的修 订、补 充和 有权 解释 
《基金 法》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销售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运作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试行 办法 》 指《合 格境 内机 构投 资者 境外证 券投 资管 理试 行办 法》 
《通知 》 《关于实施<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 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有关问题
的通知 》 
元 指中国 法定 货币 人民 币元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依据 《基 金合 同》 所募 集的南 方金 砖四 国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指 《 南方 金砖 四国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即供 基 金 投资者 选择 并决 定是 否提 出基金 认购 或申 购申 请的 要约邀 请文 件, 及其 定期 的更新 《托管 协议 》 指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签订 的 《南 方金 砖四 国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及其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发售 公告 》 指《南 方金 砖四 国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业务 规则 》 指《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监 管机 构 指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或 其 他 经 国 务 院 授 权 的 银 行 业 监 管 机 构 外管局 指国家 外汇 管理 局或 其授 权的代 表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指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仅指 该法 人) 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境外托 管人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 根 据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其 签 订 的 合 同 , 受 基 金 托管人 委托 为本 基金 提供 境外资 产托 管服 务的 境外 金融机 构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6 境外投 资顾 问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其 签 订 的 合 同 , 为 本 基 金 境 外 证券 投 资 提 供证 券 买 卖 建 议或 投 资 组 合管 理 等 服 务 的境 外 金 融 机构 。 基 金 管理 人有权 根据 基金 运作 情况 选择、 更换 或撤 销境 外投 资顾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根据 《招 募说 明书 》 和 《 基金合 同》 及相 关文 件合 法取得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投 资者 基金代 销机 构 指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条 件, 取得 基金代 销业 务资 格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 基金 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为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基金销 售网 点或 网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清 算 和 交 收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管 理 、 基 金份 额 注 册 登记 、 清 算 及 基金 交 易 确 认、 发 放 红 利 、建 立 并 保 管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名册 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办 理 基 金 注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本 基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指受 《 基金 合同 》 约 束, 根据 《 基金 合同 》 享 受权 利并承 担义 务 的法律 主体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个人投 资者 指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 件可以 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的自 然人 机构投 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并存 续或 经政 府有 关部 门批准 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和其 他组 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 允许购 买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者的 总称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条 件, 基金管 理人 聘请 法定机 构验 资并 办理 完毕 基金备 案手 续, 获得 中国 证监会 书面 确认 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不超 过 3 个 月的 期限 基金存 续期 指《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合 法存续 的不 定期 之期 间 日/天 指公历 日 月 指公历 月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 机构 办理 本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等 业务 的工 作日 (即 上海 和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日 ,但 本基 金投 资的主 要市 场全 部因 节假 日而休 市的 日期 除外 ) T 日 指申购 、 赎 回或 办理 其他 基金业 务的 申请 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 第 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T 日)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7 认购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者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发售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销 售机构 向投 资者 销售 本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投 资者根 据基 金销 售网 点规 定的手 续, 向基 金管 理人 购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赎回 指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基 金销 售网点 规定 的手 续, 向基 金管理 人卖 出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注册登 记系 统 指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登记 结算 系统 系统内 转托 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网 点) 之间 进行 转托 管的行 为 基金账 户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的开 放式基 金份额 情况 的账户, 记录在 该账 户下的 基金份 额登记 在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的注 册登记 系统 交易账 户 指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认 购 、 申 购、赎 回、 转换 及转 托管 等业务 而引 起的 基金 份额 的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基金转 换 指 投 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任 一 开 放式基 金 (转 出基金 ) 的 全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开放式 基金 ( 转 入基 金 )的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 投 资 者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式 , 由 销 售机 构 于 每 期 约定 扣 款 日 在投 资 者 指 定 银行 账 户 内 自动 完 成 扣 款及 基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基金收 益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的 股 票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票 据 投 资 收 益 、 买 卖 证 券差价 、银 行存 款利 息以 及其他 收益 和因 运用 基金 财产带 来的 成本 或费 用的 节约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本 基 金 应 收 的申购 基金 款以 及其 他投 资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扣除 负债 后的净 资产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过 程 货币市 场工 具 指 银 行 存 款 、 可 转 让 存 单 、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 银 行 票 据 、 商 业 票 据 、 回购协 议、 短期 政府 债券 等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民 银行认 可的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 公司行 为信 息 指 证 券 发 行 人 所 公 告 的 会 或 将 会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的 价 值 及 权 益 的 任 何 未 完 成 或 已完 成 的 行 动, 及 其 他 与 本基 金 持 仓 证券 所 投 资 的 发行 公 司 有 关的 重 大 信 息, 包括但 不限 于权 益派 发、 配股、 提前 赎回 等信 息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 披 露的 全国 性报 刊 ( 以下 简称 “指 定报 刊”)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互联 网网 站( 以下简 称“ 网站 ”)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8 不可抗力




















指 本 合 同当 事人 不 能预 见、 不 能 避免 且不 能 克服 的客 观 事件 或因素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9 §3 风险 揭示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 券市 场,基金净值会因为 境外 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 产生 波动。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的 风 险 分 为如 下 三 类 , 一是 境 外 投 资风 险 , 包 括 海外 市 场 风 险、 汇 率 风 险、 政 治 风 险 、 新兴 市 场 投 资风 险 等 ; 二 是开 放 式 基 金风 险 , 包 括 流动 性 风 险 、管 理 风 险 、会 计 核 算 风 险 、税 务 风 险 、交 易 结 算 风 险、 法 律 风 险、 衍 生 品 风 险等 ; 三 是 本基 金 特 有 的风 险等。 一、境 外投 资风 险 1 、海 外市 场风 险





市 场 风 险 是 指 由于 市场 因 素 如 基 础 利 率 、 汇 率、 股 票 价 格 和 商 品 价 格 的变 化 或 由 于这些 市场 因素 的波 动率 的变化 而引 起的 证券 价格 的非预 期变 化, 并产 生损 失的可 能性 。 本基金将主要投资于 境外 证券市场,因此一方 面基 金净值会因境外市场 的整 体变化而 出 现 价 格 波 动 。 另 一 方 面 , 境 外 市 场 经 济 发 展 的 周 期 变 化 也 将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收 益 产 生 影 响。 2 、汇 率风 险 一方面,本基金每日 的净 资产价值以人民币计 价, 而基金资产主要投资 于以 港币和美 元计价 的标 的, 因此 当人 民币汇 率发 生变 动时 ,将 会影响 到人 民币 计价 的净 资产价 值。 3 、政 治风 险 国家或地区的财政政 策、 货币政策、产业政策 、地 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 策发 生变化, 导 致 市 场 波 动而 影 响 基 金收 益 , 也 会 产生 风 险 , 称之 为 政 治 风 险。 例 如 , 外国 政 府 可 能会 鉴 于 政 治 上 的优 先 考 虑 ,改 变 支 付 政 策。 本 基 金 以境 外 市 场 为 主要 投 资 地 区, 因 此 境 外市 场 的 政 治 、社 会 或 经济 情势 的 变 动( 包括 天 然 灾害 、战 争 、 暴 动或 罢 工 等), 都可 能 对 本基 金造成 直接 或者 是间 接的 负面冲 击。 4 、新 兴市 场投 资风 险 新兴市场 国家/ 地区仍 处于 现代化发 展的 初级阶 段, 难以预计 的改 变有可 能影 响基金 投 资 收 益 。 新 兴市 场 政 府 一般 会 维 持 高 度而 直 接 的 经济 控 制 权 , 可能 采 取 一 些突 然 而 且 影响 深 远 的 政 策 。 国 有 化 、 征 用 私 人 财 产 、 提 高 税 收 、 外 汇 管 制 、 政 治 变 动 、 政 府 规 定 的 变 化 、 社 会 不 稳定 或 外 交 事件 , 均 有 可 能对 新 兴 市 场经 济 以 及 基 金所 投 资 的 金融 工 具 构 成不 良 影 响 。 此 外, 投 资 新 兴市 场 还 面 临 市场 流 动 性 不足 、 价 格 波 动大 、 对 外 国投 资 及 本 金汇 出有管 制、 高通 胀、 高利 率的风 险。 二、开 放式 基金 风险 1 、流 动性 风险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10





流 动 性 风 险 是 指金 融资 产 不 能 迅 速 变 现 , 而 可能 遭 受 折 价 损 失 的 风 险 。流 动 性 风 险 将 主 要 表 现在 以 下 几 个方 面 : 基 金 资产 不 能 迅 速转 变 成 现 金 ,或 变 现 成 本很 高 ; 不 能应 付可能出现 的投 资 人 大 额赎 回 的 风 险 ;证 券 投 资 中个 券 和 个 股 的流 动 性 风 险等 。 这 些 风险 的 主 要 形 成 原因 是 市 场 整体 流 动 性 相 对不 足 或 者 证券 市 场 中 流 动性 不 均 匀 ,存 在 个 股 流动 性风险 。 2 、管 理风 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 中, 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决策、技能 等, 会影响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以 及 对 经 济形 势 、 证 券 价格 走 势 的 判断 , 从 而 影 响基 金 收 益 水平 。 基 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的管 理手 段和管 理技 术等 因素 的变 化也会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3 、会 计核 算风 险 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 指由 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 理上 违规操作形成的风险 ,如 经常性的 串 户 , 帐 务 记重 , 透 支 、过 失 付 款 , 资金 汇 划 系 统款 项 错 划 , 日终 轧 帐 假 平, 会 计 备 份数 据 丢 失 , 利 息计 算 错 误 等。 通 过 双 会 计制 以 及 基 金会 计 核 算 、 托管 方 会 计 复核 的 方 法 可以 有效控 制会 计核 算风 险。 4 、税 务风 险 在境外投资时,因海 外税 务法律法规的不同, 可能 会就股息、利息、资 本利 得等收益 向 当 地 税 务 机构 缴 纳 税 金, 包 括 预 扣 税, 该 行 为 可能 会 使 得 资 产回 报 受 到 一定 影 响 。 境外 市 场 的 税 收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 可 能 变 化 ,或 者 加 以 具有 追 溯 力 的 修订 , 所 以 可能 须 向 投 资所 在 国 家 或 地 区缴 纳 本 基 金销 售 、 估 值 或者 出 售 投 资当 日 并 未 预 计的 额 外 税 项。 本 基 金 在投 资 境 外 市 场 时会 事 先 了 解当 地 的 税 务 法律 法 规 , 同时 , 在 境 外 托管 人 的 协 助下 , 完 成 投资 所在国 家或 地区 的税 务扣 缴工作 。 5 、交 易结 算风 险 结算风险是一种特殊 形式 的信用风险。当双方 在同 一天进行交换时,就 会产 生结算风 险 。 在 一 方 已经 进 行 了 支付 后 , 如 果 另一 方 发 生 违约 , 就 会 产 生结 算 风 险 。本 基 金 将 通过 国际性 的专 业清 算公 司统 一进行 交易 结算 ,规 避结 算风险 。 6 、法 律风 险 由于交易合约在法律 上无 效、合约内容不符合 法律 的规定,或者由于税 制、 破产制度 的改变 等法 律上 的原 因, 给交易 者带 来损 失的 可能 性。法 律风 险主 要发 生 在OTC (也 称为柜 台市场 ) 的交 易中 。法 律风 险主要 来自 两个 方面 :一 是合约 的不 可实 施性 ,包 括合约 潜在 的 非 法 性 , 对 手缺 乏 进 行 该项 交 易 的 合 法资 格 , 以 及现 行 的 法 律 法规 发 生 变 更而 使 该 合 约失 去 法 律 效 力 等; 二 是 交 易对 手 因 经 营 不善 等 原 因 失去 清 偿 能 力 或不 能 依 照 法律 规 定 对 其为 清 偿 合 约 进 行平 仓 交 易 。对 于 法 律 风 险, 本 基 金 将本 着 审 慎 的 原则 按 照 中 国证 监 会 的 要求 选 择 交 易 对 手, 并 借 助 于本 基 金 聘 请 的海 外 律 师 严格 合 约 的 各 项条 款 与 内 容, 同 时 , 关注 相应国 家或 地区 法律 环境 的变化 ,有 效规 避法 律风 险。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11 7 、衍 生品 风险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的 目的 是为了基金的有效管 理和 避险,而不是投机, 基金 管理人将 通过控 制规 模、 计算 合约 理论 价 值、 风险 敞口 、及 时移仓 等手 段来 有效 控制 风险。 三、本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1 、标 的指 数的 风险 标的指数因为编制方 法的 缺陷有可能导致标的 指数 的表现与总体市场表 现的 差异。因 标 的 指 数 编 制方 法 的 不 成熟 也 可 能 导 致指 数 调 整 较大 , 增 加 基 金投 资 成 本 ,并 有 可 能 因此 而 增 加 跟 踪 误差 , 影 响 投资 收 益 。 如 果标 的 指 数 被停 止 编 制 及 发布 , 或 编 制者 或 所 有 者停 止 对 本 基 金的 指 数 使用 授权 , 或 标 的指 数 由 其他 指数 替 代( 单 纯更 名 除 外),或 由 于 指 数编 制方法 等重 大变 更而 不宜 继续作 为标 的指 数, 导致 本基金 变更 标的 指数 。 2 、跟 踪偏 离风 险 基金在跟踪指数时由 于各 种原因 导 致 基 金 的 净值 表现 与 标 的 指 数 表 现 之间 产生 差 异 的 不确定 性, 可能 包括 : (1)基 金在跟 踪指数 过程 中由于买 入和 卖出证 券时 均存在交 易成 本,导 致本 基金在 跟 踪指数 时可 能产 生收 益上 的偏离 ; (2)受 市场流 动性风 险的 影响,本 基金 在实际 管理 过程中由 于投 资者申 购而 增加的 资 金 可 能 不 能 及时 地 转 化 为标 的 指 数 的 成份 股 , 或 在面 临 投 资 者 赎回 时 无 法 以赎 回 价 格 将股 票及时 地转 化为 现金 ,使 得本基 金在 跟踪 指数 时存 在一定 的跟 踪偏 离风 险; (3)在 本基金 实行指 数化 投资过程 中, 管理人 对指 数基金的 管理 能力, 例如 跟踪指 数 的 技 术 手 段 、买 入 卖 出 的时 机 选 择 等 ,会 对 本 基 金的 收 益 产 生 影响 , 从 而 影响 本 基 金 对标 的指数 的跟 踪程 度。 3 、金 砖四 国风 险 金砖四国中的巴西、 印度 、俄罗斯和中国目前 均属 于新兴市场,面临新 兴市 场投资的 一 般 性 风 险 。同 时 由 于 金砖 四 国 政 治 体制 、 经 济 发展 模 式 和 速 度差 异 使 各 国上 市 公 司 盈利 和 收 益 出 现 差异 , 导 致 各个 市 场 的 风 险收 益 特 征 发生 显 著 变 化 ,从 而 存 在 使标 的 指 数 和成 份股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发生 显著变 化的 风险 。 4 、指 数成 份股 上市 地、 代 表性风 险 根据标 的指 数编 制方 法, 如果同 一只 股票 有多 个 H 股或者 存托 凭证 ,则 以最 近 12 个月 总 成 交 量 为 标准 , 选 取 流动 性 最 好 的 作为 成 份 股 。虽 然 上 述 方 法选 取 的 成 份股 具 有 较 好的 流 动 性 , 但 是仍 然 存 在 着入 选 成 份 股 无法 完 全 代 表上 市 公 司 股 票走 势 的 风 险。 同 时 由 于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数 量 的 限 制, 存 在 着 标 的指 数 走 势 无法 完 全 反 映 金砖 四 国 上 市公 司 整 体 状况 的 风 险 。 根 据指 数 编 制 方法 , 如 果 金 砖四 国 的 整 体市 值 和 流 动 性持 续 增 强 ,富 时 指 数 公司 将在每 年 12 月 的定 期调 整 中决定 是否 相应 增加 指数 的成份 股数 量。 5 、投 资于 股指 期货 风险 :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12 (1) 市场 风险 :是 指由 于股指 期货 价格 变动 而给 投资者 带来 的风 险。 (2) 流动 性风 险: 是指 由于股 指期 货合 约无 法及 时变现 所带 来的 风险 。 (3)基差风险:是 指股 指期货合约价格 和 指数 价格 之 间 的 价 格 差 的 波动 所造 成 的 风 险。 (4 ) 保 证金 风险 :是 指由 于无法 及时 筹措 资金 满足 建立或 者维 持股 指期 货合 约头寸 所 要求的 保证 金而 带来 的风 险。 (5) 信用 风险 :是 指期 货经纪 公司 违约 而产 生损 失的风 险。 (6 ) 操 作风 险: 是指 由于 内部流 程的 不完 善, 业务 人员出 现差 错或 者疏 漏, 或者系 统 出现故 障等 原因 造成 损失 的风险 。


四、本 基金 法律 文件 风险 收益特 征表 述与 销售 机构 基金风 险评 价可 能不 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 章节 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 表述 是基于投资范围、投 资比 例、证券 市 场 普 遍 规 律等 做 出 的 概述 性 描 述 , 代表 了 一 般 市场 情 况 下 本 基金 的 长 期 风险 收 益 特 征。 销售机构( 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对 本 基 金 进 行 风 险 评 价 , 不 同 的 销售 机 构 采 用的 评 价 方 法 也不 同 , 因 此销 售 机 构 的 风险 等 级 评 价与 法 律 文 件中 风 险 收 益 特 征的 表 述 可 能存 在 不 同 , 投资 人 在 购 买本 基 金 时 需 按照 销 售 机 构的 要 求 完 成风 险承受 能力 与产 品风 险之 间的匹 配检 验。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13 §4 基金 的投资 4.1 投资目 标 本基金 采用 被动 式指 数化 投资, 以实 现对 标的 指数 的有效 跟踪 。 4.2 投资范 围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全 球 证 券 市 场 中 的 金 砖 四 国 指 数 的 成 份 股 ( 包 括 股 票 和/ 或 存 托 凭 证,下 同 ) 、 备选成 份股 、新 股 ( 一级 市场首 次发 行或增 发 ) , 其中金 砖四 国指数 成份 股 及 备选成份股的投资 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85%,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本基 金还 可投资 全球 证券市场 中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其他 金融 工具,包括在证券 市场挂 牌交易的普通股、 优先股 、存托凭证、ETF 基 金 、权 证 、 结 构 性 投 资 产 品 、 金融 衍 生 产 品、 银 行 存 款 、短 期 政 府 债券 等 货 币 市 场工 具 以 及 中国 证 监 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 以 将 其 纳 入投 资 范 围 。如 法 律 法 规 或中 国 证 监 会变 更 投 资 品 种的 比 例 限 制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与 基 金 托管 人 协 商 一致 并 履 行 相 关程 序 后 , 可相 应 调 整 本 基金 的 投 资 比例 规 定 , 不需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4.3 投资理 念 金砖四国指数涵盖了 中国 、巴西、俄罗斯和印 度金 砖四国的大型上市公 司, 反映了金 砖 四 国 股 票 市场 的 整 体 状况 , 具 有 很 好的 代 表 性 。本 基 金 通 过 被动 式 指 数 化投 资 以 实 现对 金砖四 国指 数的 有效 跟踪 ,为投 资者 提供 一个 分享 金砖四 国经 济长 期增 长的 投资工 具。 4.4 投资策 略 本基金 为被 动式 指数 基金 , 采用 指数 复制 法 。 本 基金 按照成 份股 在 金 砖四 国指 数 中的 基 准权重 构建 指数 化投 资组 合, 并 根据 金砖 四国 指数 成份股 及其 权重 的变 化进 行相应 调整,在 保持基 金资 产的 流动 性前 提下, 达到 有效 复制 标的 指数的 目的 。 本 基金 力争 控制基金 净 值增 长率与 业绩 比较 基准 之间 的日均 跟踪 偏离 度不 超过0.4%, 年 跟踪 误差 不超 过5% 。 跟踪 偏离 度 和跟踪 误差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1 、 跟踪 偏离 度 (Tracking Difference ) 采 用基 金份 额净值 增长 率与 业绩 基准 收益率 之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14 差来衡 量, 计算 公式 如下 : Bt Pt t R R TD ? ? 其中 Pt R 和 Bt R 分别 为t 日基 金份 额 净值增 长率 和和 业绩 基准 收益率 。 日均跟 踪偏 离度 ? TD 为跟 踪偏 离度 t TD 的样本 均值 ,计 算方 法为: n R R TD Bt Pt ) ( ? ? ? ? 其中n 为观 测日 个数 。 2 、跟 踪误 差(Tracking Error ) 采用 跟踪 偏离 度的 波动性 来衡 量, 年化 跟踪 误差计 算 公式如 下: 250 1 ) ( 1 2 ? ? ? ? ? ? ? n TD TD TE n t t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调 整 跟踪 偏离度 和跟 踪误 差的 计算 方法 , 并予 以公 告 。 ( 一) 资产 配置 策略 为实现 有效 跟踪 标的 指数 的投 资 目标 , 本基 金将 主要 投资于 金砖 四国 指数 成份 股及备 选 成份股 , 该 部分 的投 资 按 照成份 股在 金砖 四国 指数 中的基 准权 重构 建指 数化 投资组 合 。 因投 资者 的 申购 和赎 回等 对本 基金跟 踪效 果可 能带 来影 响时 , 或 因 基 金规 模等 原因 导致流 动性 不 足时 , 或 其他 原因导 致无 法有效 复制 和跟 踪标 的指 数时 , 基 金管 理人 将 利用 优化方 法 , 对 成 份股进 行部 分替 代, 以实 现对标 的指 数的 有效 跟踪 。 ( 二) 股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对于 金砖 四国 指数 成份股 和备 选成 份股 的投 资 , 根据 金砖 四国 指数 成份 股的基 准 权重构 建股 票投 资组 合, 并根据 成份 股及 其权 重的 变动而 进行 相应 调整 。 1 、股 票投 资 组 合的 构建 本基金 在建 仓期 内, 将按 照 金砖 四国 指数 各成 份股 的基准 权重 对其 逐步 买入 。 在力 求跟 踪误差 最小 化的 前提 下, 本基金 可采 取适 当方 法, 以降低 买入 成本 。 当 遇到 成份股 停牌 、 流 动性不 足等 其他 市场 因素 而无法 依指 数权 重购 买某 成份股 及预 期标 的指 数的 成份股 即将 调 整或其 他影 响指 数复 制的 因素时 , 本基 金可以 根据 市场情 况 , 结 合经验 判断 , 对 基金 资产 进 行适当 调整 ,以 期在 规定 的风险 承受 限度 之内 ,尽 量缩小 跟踪 误差 。 2 、股 票投 资组 合的 调整 (1) 定期 调整 本基金 将依 照标 的指 数的 定期调 整规 则, 对股 票组 合进行 相应 的调 整。 (2) 不定 期调 整 1) 当 成份 股发 生并 购、 股 份回购 、增 发、 送配 、拆 股等情 况而 影响 成份 股在 指数中 权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15 重的行 为时 , 本基 金将 根据 指数公 司发 布的 调整 决定 及其需 调整 的权 重比 例 , 进 行相应 调 整 ; 2) 根 据本 基金 的申 购和 赎 回情况 , 对 股票 投资 组合 进行调 整, 从而 有效 跟踪 标的指 数; 3) 若 个别 成份 股因 停牌 、 流动性 不足 或法 规限 制等 因素, 使得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按照 其 所占标 的指 数权 重进 行购 买时, 将综 合考 虑跟 踪误 差最小 化和 投资 者利 益, 决定部 分持 有现 金或买 入相 关的 替代 性组 合。 构造替 代性 组合 的方 法如 下: 1 )按 照与 被替 代股 票所 属 行业及 基本 面相 似的 原则 ,选取 替代 股票 备选 库 。 本基金 投 资采用 与标 的指 数相 同或 类似的 行业 分类 标准 ; 2 ) 采用 备选 库中 各股 票过 去较长 一段 时间 的历 史数 据, 分 析其 与被 替代 股票 的相关 性 ; 3 )选 取备 选库 中与 被替 代 股票相 关性 较高 的股 票组 成模拟 组合 ,以 模拟 组合 与被替 代 股票的 日收 益率 序列 的相 关系数 最大 化为 优化 目标 ,求解 组合 中各 股票 的权 重。 我们认 为, 据此 得到 的优 化组合 能较 好的 代表 被替 代股票 的收 益率 波动 情况 。 (三) 债券 和货 币市 场工 具 的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将主要 以 降低 跟踪 误差 和 投资 组合 流动 性管 理为 目 的, 综合 考虑 流动 性 和收 益 性 ,构 建 本 基金 债券 和货 币市场 工具 的 投 资组 合。 (四) 金融 衍生 产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经中 国证 监会允 许的 各种 金融 衍生 产品, 如 金 砖四 国股 指 期 货、期 权 、 权证以 及其 他与 标的 指数 或标的 指数 成份 股相 关的 衍生工 具 。 本 基金 在金 融衍 生品的 投资 中 主要遵 循有 效管 理投 资策 略, 对冲 某些 成份 股的 特殊 突发风 险和 某些 特殊 情况 下的流 动性 风 险 , 以及 利用 金融衍 生产 品的杠 杆作 用 , 达到 对标的 指数 的有 效跟 踪, 同时 降低仓 位频 繁 调 整带来 的交 易成 本。 4.5 投资决 策依 据和决策 程序 (一) 决策 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基 金合 同和标的指数的相关 规定 是基金管理人运用基 金财 产的决策 依据。 (二) 投资 管 理 体制 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 决策 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 经理 团队制。投资决策委 员会 负责制定 有 关 指 数 重 大调 整 的 应 对决 策 、 其 他 重大 组 合 调 整决 策 以 及 重 大的 单 项 投 资决 策 ; 基 金经 理 负 责 日 常 指数 跟 踪 维 护过 程 中 的 组 合构 建 、 调 整决 策 。 基 金 管理 人 有 权 根据 基 金 运 作情 况 选 择 、 更 换或 撤 销 境 外投 资 顾 问 , 为本 基 金 境 外证 券 投 资 提 供证 券 买 卖 建议 或 投 资 组合 管理等 服务 。 (三) 投资 程序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16 研究支持、投资决策 、组 合构建、交易执行、 绩效 评估、组合维护等流 程的 有机配合 共 同 构 成 了 本基 金 的 投 资管 理 程 序 。 严格 的 投 资 管理 程 序 可 以 保证 投 资 理 念的 正 确 执 行, 避免重 大风 险的 发生 。 1 、研究 支持: 金融工 程小 组依托基 金管 理人整 体研 究平台, 整合 外部信 息以 及券商 等 外 部 研 究 力 量的 研 究 成 果, 开 展 指 数 跟踪 、 成 份 股公 司 行 为 、 股指 期 货 跟 踪有 效 性 等 相关 信 息 的 搜 集 与分 析 、 流 动性 分 析 、 误 差及 其 归 因 分析 等 工 作 , 撰写 研 究 报 告, 作 为 基 金投 资决策 的重 要依 据。 2 、投资 决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依据 金融 工程小 组提 供的研究 报告 ,定期 或遇 重大事 项 时 召 开 投 资 决策 会 议 , 决定 相 关 事 项 。基 金 经 理 根据 投 资 决 策 委员 会 的 决 议, 进 行 基 金投 资管理 的日 常决 策。 3 、组合 构建: 根据标 的指 数,结合 研究 报告, 基金 经理以复 制标 的指数 成份 股的方 法 构 建 组 合 。 在追 求 跟 踪 误差 和 偏 离 度 最小 化 的 前 提下 , 基 金 经 理将 采 取 适 当的 方 法 , 降低 买入成 本、 控制 投资 风险 。 4 、交 易执 行: 中央 交易 室 负责具 体的 交易 执行 ,同 时履行 一线 监控 的职 责。 5 、投资 绩效评 估:金 融工 程小组定 期和 不定期 对基 金进行投 资绩 效评估 ,并 提供相 关 报 告 。 绩 效 评 估 能 够 确 认 组 合 是 否 实 现 了 投 资 预 期 、 跟 踪 误 差 的 来 源 及 投 资 策 略 成 功 与 否,基 金经 理可 以据 此调 整投资 组合 。 6 、组合 维护: 基金经 理将 跟踪标的 指数 变动, 结合 成份股基 本面 情况、 流动 性状况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现 金 流 量 情况 以 及 组 合 投资 绩 效 评 估的 结 果 , 对 投资 组 合 进 行监 控 和 调 整 , 紧密跟 踪标 的指 数。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 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 下有 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 际需 要对上述 投资体 制和 程序 做出 调整 ,并在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 4.6 投资限 制 (一) 禁止 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合法权益,除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定外,本基金 禁止 从事下列 行为: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提供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购 买不 动产 ; 5 、购 买房 地产 抵押 按揭 ; 6 、购 买贵 重金 属或 代表 贵 重金属 的凭 证;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17 7 、购 买实 物商 品; 8 、除 应付 赎回 、交 易清 算 等临时 用途 以外 ,借 入现 金; 9 、利 用融 资购 买证 券, 但 投资金 融衍 生品 除外 ; 10 、参 与未 持有 基础 资产 的卖空 交易 ; 11 、购 买证 券用 于控 制或 影响发 行该 证券 的机 构或 其管理 层; 12 、直 接投 资与 实物 商品 相关的 衍生 品; 13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 14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15 、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 可不受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不需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除非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部门 禁止, 本基 金可 以 投 资境 外托管 人发 行的 金融 产品 。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基金 持有同 一家银 行的 存款不得 超过 基金净 值的 20%。在 基金托 管账 户的存 款可以 不受上 述限 制。 2 、基金 持有与 中国证 监会 签署双边 监管 合作谅 解备 忘录国家 或地 区以外 的其 他国家 或 地区证券市场挂牌 交易的 证券资产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其 中 持 有任 一 国 家 或 地 区市场 的证 券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3 、基金 持有非 流动性 资产 市值不得 超过 基金净 值的 10%。前 项非流 动性 资产是 指法律 或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流 通受 限证券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 资 产。 4 、基金 持有境 外基金 的市 值合计不 得超 过基金 净值 的 10% 。持有 货币市 场基 金可以 不 受前述 限制 。 5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 基金持有 任何 一只境 外基 金,不得 超过 该境外 基金 总份额 的 20 %。 6 、为应 付赎回 、交易 清算 等临时用 途借 入现金 的比 例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临时借 入现 金的 期限 以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期限 为准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若 基金 超过 上述 1-6 项 投资 比例 限制 ,应 当在超 过比 例后30 个 工作 日内采 用合 理 的商业 措施 进行 调整 以符 合投资 比例 限制 要求 。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 、大 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 营销 活动或其他原因引起 的基 金净资产 规模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增 加 10 亿元 以上 的情 形, 而导致 证券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 并及时 书面 报告中国 证监 会后, 可将 调整时限 从 30 个工作 日延 长 到3 个 月。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18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 修改 或变更,致使本款约 定的 投资组合 限 制 被 修 改 或取 消 的 , 基金 管 理 人 在 履行 适 当 程 序后 , 本 基 金 可相 应 调 整 投资 限 制 规 定, 不需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三) 金融 衍生 品投 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 当仅 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 有效 管理 , 不 得 用 于 投 机或 放大 交 易 , 同时应 当严 格遵 守下 列规 定: 1 、本 基金 的金 融衍 生品 全 部敞口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 2 、本基 金投资 期货支 付的 初始保证 金、 投资期 权支 付或收取 的期 权费、 投资 柜台交 易 衍生品 支付 的初 始费 用的 总额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3 、本 基金 投资 于远 期合 约 、互换 等柜 台交 易金 融衍 生品, 应当 符合 以下 要求 : (1)所 有参与 交易的 对手 方(中资 商业 银行除 外) 应当具有 不低 于中国 证监 会认可 的 信用评 级机 构评 级。 (2)交 易对手 方应当 至少 每个工作 日对 交易进 行估 值,并且 基金 可在任 何时 候以公 允 价值终 止交 易。 (3) 任一 交易 对手 方的 市 值计价 敞口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20 %。 4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本基 金会计年 度结 束后 60 个 工作日内 向中 国证监 会提 交包括 衍 生品头 寸及 风险 分析 年度 报告。 (四) 本基 金可 以参 与证 券借贷 交易 ,并 且应 当遵 守下列 规定 : 1 、所有 参与交 易的对 手方 (中资商 业银 行除外 )应 当具有中 国证 监会认 可的 信用评 级 机构评 级。 2 、 应 当 采 取 市 值 计 价 制 度 进 行 调 整 以 确 保 担 保 物 市 值 不 低 于 已 借 出 证 券 市 值 的 102%。 3 、借方 应当在 交易期 内及 时向本基 金支 付已借 出证 券产生的 所有 股息、 利息 和分红 。 一旦借 方违 约, 本基 金根 据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 留和处 置担 保物 以满 足索 赔需要 。 4 、除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 外,担 保物 可以 是以 下金 融工具 或品 种: (1) 现金 ; (2) 存款 证明 ; (3) 商业 票据 ; (4) 政府 债券 ; (5 ) 中 资 商 业 银 行或 由不 低 于 中 国 证 监 会认 可 的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级的 境 外金 融 机 构 (作为 交易 对手 方或 其关 联方的 除外 )出 具的 不可 撤销信 用证 。 5 、本基 金有权 在任何 时候 终止证券 借贷 交易并 在正 常市场惯 例的 合理期 限内 要求归 还 任一或 所有 已借 出的 证券 。 6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对基 金 参与证 券借 贷交 易中 发生 的任何 损失 负相 应责 任。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19 (五 ) 基 金可 以根 据正 常市 场惯 例 参与 正回 购交 易、 逆回购 交易 ,并 且应 当遵 守下列 规 定: 1 、所有 参与正 回购交 易的 对手方( 中资 商业银 行除 外)应当 具有 中国证 监会 认可的 信 用评级 机构 信用 评级 。 2 、参与 正回购 交易, 应当 采取市值 计价 制度对 卖出 收益进行 调整 以确保 现金 不低于 已 售 出 证 券 市 值的 102 % 。一 旦 买 方 违 约 , 本基 金 根据 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有 权 保留 或 处 置 卖 出 收益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 3 、买方 应当在 正回购 交易 期内及时 向本 基金支 付售 出证券产 生的 所有股 息、 利息和 分 红。 4 、参与 逆回购 交易, 应当 对购入证 券采 取市值 计价 制度进行 调整 以确保 已购 入证券 市 值不低于支付现金 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 ,本基 金根据协议和有关 法律有 权保留或处置 已购入 证券 以满 足索 赔需 要。 5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对 基金 参与证券 正回 购交易 、逆 回购交易 中发 生的任 何损 失负相 应 责任。 (六 ) 基 金参 与证 券借 贷交 易、正 回购 交易 ,所 有已 借出而 未归 还证 券总 市值 或所有 已 售出而 未回 购证 券总 市值 均不得 超过 基金 总资 产 的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 基金 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 、正 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 保物 、现金不 得计入 基金 总资 产。 4.7 基金投 资组 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 及董 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 料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 述或重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 金合 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 中的 财务指标、净值表现 和投 资组合报 告等内 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基金管理 人承 诺以诚 实信 用、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 定 盈利。 基金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投资者在 做出 投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5 年9 月30 日( 未经审 计) 。 1.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 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52,342,826.38 90.83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20 其中: 普通 股 31,485,134.87 54.64 优先股 4,070,300.34 7.06 存托凭 证 16,787,391.17 29.13 房地产 信托 凭证 - 0.00 2 基金投 资 - 0.00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0.00 其中: 债券 - 0.00 资产支 持证 券 - 0.00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0.00 其中: 远期 - 0.00 期货 - 0.00 期权 - 0.00 权证 - 0.00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0.00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 0.00 6 货币市 场工 具 - 0.00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 合计 5,095,991.00 8.84 8 其他资 产 187,318.64 0.33 9 合计 57,626,136.02 100.00


1.2 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 (地 区)证券市场的股票 及存 托凭证投资分布 国家( 地区 )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中国 31,698,652.18 55.36 美国 12,377,124.15 21.61 英国 8,267,050.05 14.44 合计 52,342,826.38 91.41


1.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股 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 合 1.3.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 存托 凭证投资组合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通讯 5,276,513.51 9.21 非必需 消费 品 560,907.76 0.98 必需消 费品 4,010,259.55 7.00 能源 7,353,975.44 12.84 金融 22,519,377.45 39.33 工业 1,379,098.03 2.41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21 材料 1,111,204.35 1.94 科技 9,547,106.40 16.67 公用事 业 584,383.89 1.02 合计 52,342,826.38 91.41 注: 以上 行业 分类 采用 彭 博行业 分类 标准 。 1.3.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 存托 凭证投资组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积 极投 资。


1.4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 凭证 投资明细 1.4.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 值比例大小排 序 的 前十 名股 票 及 存 托凭证投资明细 序 号 公司名 称 ( 英 文) 公司名 称(中 文) 证券 代码 所 在 证 券 市 场 所属 国家 (地 区)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人 民币元 )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Tencent Holdings Limited 腾讯控 股有限 公司 700 HK 香 港 交 易 所 中国 53,900 5,720,446.51 9.99 2 China Construction Bank Corporation 中国建 设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939 HK 香 港 交 易 所 中国 1,200,000 5,072,605.80 8.86 3 China Mobile Limited 中国移 动有限 公司 941 HK 香 港 交 易 所 中国 53,500 4,031,244.15 7.04 4 Infosys Ltd. Infosys 科技有 限公司 INFY UN 美 国 交 易 所 美国 24,800 3,011,642.98 5.26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22 5 Bank Of China Limited 中国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3988 HK 香 港 交 易 所 中国 1,100,000 3,006,627.03 5.25 6 HDFC Bank Limited 印度 HDFC 银 行有限 公司 HDB UN 美 国 交 易 所 美国 4,400 1,709,891.99 2.99 7 China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中国人 寿保险 股份有 限公司 2628 HK 香 港 交 易 所 中国 75,000 1,649,828.10 2.88 8 Ping An Insurance (Group) Company Of China,Ltd. 中国平 安保险 (集团) 股份有 限公司 2318 HK 香 港 交 易 所 中国 51,000 1,605,381.24 2.80 9 Companhia de Bebidas das Americas Ambev 巴西安 贝夫公 司 ABEV UN 美 国 交 易 所 美国 50,400 1,570,986.65 2.74 10 Open Joint Stock Company Gazprom 俄罗斯 天然气 工业公 司 OGZD LI 伦 敦 交 易 所 英国 59,000 1,508,773.13 2.63 注: 本基 金对 以上 证券 代 码采用 当地 市场 代码 。 1.4.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 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五名 股票及存 托凭证投资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积 极投 资。


1.5 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 等级 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债 券。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23 1.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债 券。


1.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 资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1.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 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金 融衍 生品 。


1.9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基金投 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基 金。


1.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0.1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本期 没有 出现 被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 或在 报告编 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1.10.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中,没 有投 资于 超出 基金 合同规 定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股票 。 1.10.3 其他资产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 人民 币元 )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93,414.23 4 应收利 息 408.03 5 应收申 购款 49,023.31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44,473.07 8 其他 - 9 合计 187,318.64


1.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 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24 1.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 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 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况 。


4.8 标的指 数和 业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为 富时 金砖四 国 50 指数 (FTSE BRIC 50 Index ) ,简 称金 砖四国 指 数。 金砖四国指数由富时 指数 公司编制,选取巴西 、印 度和俄罗斯的上市公 司在 纽约证券 交 易 所 、 纳 斯达 克 和 伦 敦证 券 交 易 所 挂牌 的 存 托 凭证 , 选 取 中 国上 市 公 司 在香 港 交 易 所挂 牌的 H 股和红 筹股 ,作为 指数的成 份股 ,涵盖 金砖 四国中的 大型 上市公 司, 反映了金 砖四 国股票 市场 和经 济发 展的 整体状 况, 具备 很好 的代 表 性。金 砖四 国指 数 以 2007 年 2 月 28 日 为基期 ,基 点为 1000 点。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富时 指数 公司网 站(www.ftse.com )查询 金砖 四 国指数 情况 ;也 可以 通过 彭博资 讯查 询金 砖四 国指 数情况 ,代 码 为FBRIC 。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人 民币计价的金砖四国指数 收益率×95%+ 人 民 币活 期存 款 收 益 率×5% (税 后) 。 如果金砖四国指数被 停止 编制及发布,或金砖 四国 指数编制者或所有者 停 止对 本 基 金 的 指 数 使 用授 权 , 或金 砖四 国 指 数 由其 他 指 数替 代(单 纯 更 名 除外) , 或 由于 指数 编 制 方法 等 重 大 变 更 导致 金 砖 四 国指 数 不 宜 继 续作 为 标 的 指数 , 或 证 券 市场 上 有 其 他代 表 性 更 强、 更 合 适 作 为 投资 的 指 数 作为 本 基 金 的 标的 指 数 , 或有 更 能 代 表 本基 金 风 险 收益 特 征 的 业绩 比 较 基 准 , 本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 依 据 审 慎性 原 则 和 维护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合 法 权益 的 原 则 更换 本基金 的标的 指数和/或业 绩比较 基准。 基金管 理人 将依据 市场代 表性、 流动 性、与 原指数 的相关 性等诸 多因素 选择 确定新 的标的 指数和/或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由于 上述原 因变更 标的指 数和/或 业绩 比较基 准 ,基 金管理 人应履 行适 当程序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备 案后予 以公告 。 4.9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属股票基金, 风险 与收益高于混合基金 、债 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 金。 本基金为 指 数 型 基 金 ,主 要 采 用 综合 指 数 复 制 法跟 踪 标 的 指数 的 表 现 , 具有 与 标 的 指数 、 以 及 标的 指数所 代表 的股 票市 场相 似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4.10 基金 管理 人代表基 金行 使权利 的处 理原则 及方 法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25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 立行 使股东权利,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人 的利益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金 行使 股东 或债 权人 权利时 应遵 守以 下原 则: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4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债权人权 利,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4.11 基金 的融 资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法律 、法 规和监 管部 门的 有关 规定 进行融 资融 券。 4.12 未来 条件 许可情况 下的 基金模 式转 换 若将来 条件 许可 ,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 情况 决定 是否 将其转 型为 上市 型开 放式 基金 (LOF ) 或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 (ETF )联 接基 金。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条 件成 熟时另行安 排 在 证 券交 易所 场 内 接 受 基 金 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和 上市交易 ,使 本基金 转型 为上市型 开放 式基金 (LOF ),其场 内申 购赎回 、上 市交易、 注册 登 记 、 收 益 分配 等 场 内 业务 规 则 遵 循 本基 金 上 市 交易 的 证 券 交 易所 及 中 国 证券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有 关 规 定 ,届 时 无 须 召 开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但 须报 中 国 证 监会 核 准 或 备案 并提前 公告 。 若将来本 基金 管理人 推出 同一标的 指数 的交易 型开 放式指数 基金 (ETF ),则 基金管 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使本 基金采 取 ETF 联 接基 金模 式并相 应修 改 《 基金 合同》 ,届时 将报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并提 前公告 。 4.13 代理 投票 1 、基金 管理人 作为基 金投 资者的代 理人 ,将行 使股 票的代理 投票 权。在 代理 投票时 , 公 司 将 本 着 投资 者 利 益 最大 化 的 原 则 ,按 照 增 加 股东 利 益 、 提 高股 东 发 言 权的 原 则 提 出代 理投票 的建 议。 2 、代 理投 票权 的决 定将 由 基金经 理做 出。 公司 将保 留代理 投票 的文 件至 少三 年以上 。 3 、管理 人可委 托境外 投资 顾问或境 外托 管人进 行代 理投票。 基金 投资于 注册 地在中 国 以 外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和 没 有 在 中 国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投 票 权 的 股 票 。 国 外 的 公 司 治 理 标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26 准 、 法 律 或 监管 要 求 和 披露 实 务 操 作 与中 国 的 相 关规 定 存 在 差 异。 当 委 托 投票 权 与 非 中国 证 券 相 关 时 ,受 托 机 构 将考 虑 在 相 关 外国 市 场 上 适用 的 不 同 的 法律 法 规 , 提出 决 定 如 何行 使表决 权的 建议 。 4 、在某 些中国 以外的 法域 中,就基 金组 合内公 司的 股份行使 投票 权的股 东可 能被限 制 在 股 东 大 会 召开 日 期 前 后的 一 段 时 间 内对 股 票 进 行交 易 。 由 于 此类 交 易 限 制会 妨 碍 组 合管 理 且 可 能 导 致基 金 的 流 动性 受 损 , 如 果存 在 此 类 限制 , 管 理 人 在一 般 情 况 下将 不 行 使 代理 投 票 权 。 此 外, 某 些 中 国以 外 的 法 域 要求 投 票 的 股东 就 不 同 的 基金 披 露 当 前的 持 股 情 况, 如 果 存 在 此 类 披 露 要 求 , 管 理 人 在 一 般 情 况 下 将 不 行 使 委 托 投 票 权 , 以 保 护 基 金 持 有 信 息。 5 、基 金将 保留 委托 投票 权 的记录 ,至 少保 存 3 年以 上。其 中包 括: (1) 基金 作为 证券 持有 人 收到的 有报 告义 务的 发行 人的证 券持 有人 会议 相关 的材料 ; (2) 发行 人的 名称 ; (3) 组合 证券 的交 易所 代 码; (4) 会议 日期 ; (5) 会议 上需 投票 的事 项 的简要 描述 ; (6) 需投 票的 事项 是否 由 发行人 、其 管理 层或 其他 人或公 司提 出; (7) 基金 是否 对该 等事 项 进行了 投票 ; (8) 基金 如何 就该 等事 项 进行了 投票 ; (9) 基金 的投 票是 赞成 还 是反对 发行 人的 管理 层的 提议。 6 、 管 理 人 也 可 聘 请 ISS ( 专 业 从 事 代 理 投 票 顾 问 服 务 的 公 司 Institutional Shareholder Services ) 等 第三方 提 供 代理 投票 服务 ,协助 进行 代理 投票 的决 定。第 三方 代 理 投 票 服 务 机构 将 提 供 代理 投 票 的 分 析、 提 出 投 票建 议 , 并 将 管理 人 提 出 的投 票 决 定 形成 指令通 知发 给统 计投 票机 构,按 月出 具持 有股 票的 报告、 投票 的季 度和 年度 总结。 4.14 证券 交易 1 、券商 的交易 及清算 执行 能力、研 究实 力和提 供的 研究服务 等, 这是选 择券 商以及 分 配交易 量最 主要 的原 则和 标准, 包括 以下 几个 方面 : 交易及清算执行能力 。主 要指券商是否对投资 指令 进行了有效的执行、 能否 取得较高 质 量 的 成 交 结果 以 及 成 交以 后 的 清 算 完成 情 况 。 衡量 交 易 执 行 能力 的 指 标 主要 有 : 是 否完 成交易 、成 交的 及 时 性、 成交价 格、 对市 场的 影响 、清算 系统 的能 力与 清算 时效性 等; 研究机构的实力和水 平。 主要是指券商能否提 供高 质量的宏观经济研究 、行 业研究及 市场走 向、 个股 分析 报告 和专题 研究 报告 ,报 告内 容是否 详实 ,投 资建 议是 否准确 ;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27 提供研究服务的质量 。主 要指券商承接调研课 题的 态度、协助安排上市 公司 调研、以 及就有 关专 题提 供研 究报 告和讲 座。 其他有 利于 基金 持有 人利 益的商 业合 作考 虑。 2 、管理 人根据 上述标 准对 境外券商 进行 遴选, 拟定 交易量分 仓比 例,并 每季 度进行 调 整,考 核内 容包 括服 务质 量、证 券推 荐的 成功 率、 交易的 执行 力等 因素 。 3 、对于 在券商 选择和 分仓 中存在或 潜在 的利益 冲突 ,管理人 应该 本着维 护持 有人的 利 益出发 进行 妥善 处理 ,并 及时进 行披 露。 4 、交易 佣金的 返还。 交易 佣金如有 折扣 或返还 ,应 归入基金 资产 ,或者 使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受 益。 4.15 基金 业绩 (一)本 基金在 业绩 披露 中将采用 全球 投资表 现标 准(GIPS )。GIPS 是一套 确保公 司 表现得 到公 平报 告和 充分 披露的 投资 表现 报告 道德 标准。 1 、在 业绩 表述 中采 用统 一 的货币 ; 2 、按 照GIPS 的 相关 规定 和标准 进行 计算 ; 3 、如果 GIPS 的标 准与国 内现行要 求不 符时, 同时 公布不同 标准 下的计 算结 果,并 说 明其差 异 ; 4 、对 外披 露时 ,需 要注 明 业绩计 算标 准是 符 合 GIPS 要求的 。 (二)基 金管 理人依 照恪 尽职守、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资产,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定 盈 利 , 也不 保 证 最 低 收益 。 基 金 的过 往 业 绩 并 不代 表 其 未 来表 现 。 投 资有 风险, 投资 者在 做出 投资 决 策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说 明书 。 基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及其 与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比 较 阶


段 净值增 长率(1)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2)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3 )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4) (1) - (3) (2) - (4 ) 2010.12.09-2010.12.31 0.20% 0.06% 2.60% 1.12% -2.40% -1.06% 2011.01.01-2011.12.31 -21.15% 1.43% -23.98% 1.48% 2.83% -0.05% 2012.01.01-2012.12.31 9.55% 1.11% 7.44% 1.11% 2.11% - 2013.01.01-2013.12.31 -6.60% 1.00% -8.00% 1.01% 1.40% -0.01% 2014.01.01-2014.12.31 -4.04% 1.04% -4.15% 1.05% 0.11% -0.01% 2015.01.01-2015.09.30 -7.49% 1.30% -9.99% 1.31% 2.50% -0.01% 自基金 成立 起至 今 -28.23% 1.18% -33.48% 1.20% 5.25% -0.02%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28 §5 基金 管理人 5.1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路 六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 楼 31 、32 、33 层整 层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6 日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注册资 本:3 亿 元人 民币 电话: (0755 )82763888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 :鲍 文革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 号文批准,由南方证 券有限 公司、厦 门国 际 信托 投资 公司、广 西信 托投资 公司 共同发起 设立 。2000 年, 经中国证 监会 证监基 金字[2000]78 号文 批准进 行了 增资 扩股 ,注 册资本 达到 1 亿 元人 民币 。2005 年, 经 中国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201 号文 批准进 行增资 扩股,注 册资本 达 1.5 亿 元人民币 。 2010 年, 经证 监许 可[2010]1073 号 文核 准深 圳市 机 场(集 团) 有限 公司 将其 持有 的 30% 股 权转让 给深 圳市 投资 控股 有限公 司。2014 年 公司 进 行增资 扩股 ,注 册资 本金 达 3 亿元 人民 币。目 前股 权结 构: 华泰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45% 、 深圳市 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30% 、 厦门 国际 信托有 限公 司15% 及 兴业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0% 。 5.2 主要人 员情 况 5.2.1 董事 会成 员 吴万善先生,董事, 中共 党员,工商管理硕士 ,高 级经济师,中国籍。 历任 中国人民 银 行 江 苏 省 分行 金 融 管 理处 科 员 、 中 国人 民 银 行 南京 市 分 行 江 宁支 行 科 员 ;华 泰 证 券 证券 发 行 部 副 经 理、 总 经 理 助理 ; 江 苏 省 证券 登 记 处 总经 理 ; 华 泰 证券 副 总 经 理、 总 裁 。 现任 华 泰 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董事 长 兼 党 委 副书 记 、 南 方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董 事 长、 华 泰 金 融控 股(香 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 张涛先生,董事,中 共党 员,毕业于河海大学 技术 经济及管理专业,获 博士 学位,中 国籍。1994 年 8 月加 入华 泰证券 ,历 任总 裁秘 书、 投资银 行一 部业 务经 理、 上海总 部投 资 银 行 业 务 部 副总 经 理 、 公司 董 事 会 秘 书、 总 裁 助 理兼 董 事 会 办 公室 主 任 、 副总 裁 、 党 委委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29 员 。 现 任 华 泰证 券 股 份 有限 公 司 副 总 裁、 党 委 委 员; 华 泰 长 城 期货 有 限 公 司董 事 长 、 华泰 金融控 股(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事 。 姜健先生,董事,中 共党 员,毕业于南京林业 大学 经济及管理专业,获 硕士 学位,中 国籍。1994 年12 月加 入华 泰证券 并一 直在 华泰 证券 工作, 历任 人事 处职 员、 人事处 培训 教 育 科 科 长 、 投资 银 行 总 部股 票 事 务 部 副总 经 理 、 投资 银 行 一 部 副总 经 理 、 投资 银 行 一 部高 级 经 理 、 投 资银 行 总 部 副总 经 理 兼 发 行部 经 理 、 资产 管 理 总 部 总经 理 、 投 资银 行 总 部 业务 总 监 、 总 裁 助理 、 副 总 裁、 董 事 会 秘 书等 职 务 。 现任 华 泰 证 券 股份 有 限 公 司的 副 总 裁 、党 委 委 员 、 董 事 会 秘 书 ; 华 泰 联 合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 华 泰 紫 金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 江 苏 股 权交 易 中 心 有限 责 任 公 司 董事 长 、 华 泰瑞 通 投 资 管 理有 限 公 司 董事 、 江 苏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证通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夏桂英女 士, 董事, 中共 党员,高 级经 济师,26 年 法律公司 管理 经济工 作从 业经历 。 毕 业 于 中 国 政法 大 学 法 律专 业 , 获 法 学硕 士 学 位 ,中 国 籍 。 曾 先后 担 任 中 国政 法 大 学 中国 法 制 研 究 所 教师 、 深 圳 市人 大 法 工 委 办公 室 主 任 科员 、 深 圳 市 光通 发 展 有 限公 司 办 公 室主 任 、 深 圳 市 投资 管 理 公 司总 法 律 顾 问 、深 圳 市 对 外劳 动 服 务 有 限公 司 党 总 支书 记 、 董 事长 等职。2004 年10 月加 入深 圳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 历任法 律事 务部 部长 、企 业一部 部长 职 务 。 现 任 深 圳市 投 资 控 股有 限 公 司 副 总经 理 、 深 圳市 通 产 集 团 有限 公 司 董 事、 深 圳 市 高新 投集团 有限 公司 董事 、深 圳市城 市建 设开 发 ( 集团) 公司董 事、 深圳 市中 小企 业信用 融资 担 保集团 有限 公司 董事 。 项建国先生,董事, 中共 党员,高级会计师, 大学 本科毕业于中南财经 大学 财务会计 专 业 , 中 国 籍。 曾 在 江 西财 经 大 学 任 教并 担 任 审 计教 研 室 副 主 任, 其 后 在 深圳 蛇 口 信 德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深 圳 市 商 贸投 资 控 股 公 司、 深 圳 市 投资 控 股 有 限 公司 任 职 , 历任 深 圳 市 投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投 资 部 部 长、 投 资 发 展 部部 长 、 企 业一 部 部 长 、 战略 发 展 部 部长 , 长 期 从事 投 融 资 、 股 权管 理 、 股 东事 务 等 工 作 。现 任 深 圳 市投 控 产 业 园 区开 发 运 营 公司 副 总 经 理、 中国深 圳对 外贸 易 ( 集团) 有限公 司董 事、 深圳 市高 新投集 团有 限公 司监 事、 华润五 丰肉 类 食品( 深圳 )有 限公 司董 事、深 圳市 建筑 设计 研究 总院有 限公 司董 事。 李自成先生,董事, 中共 党员,硕士研究生学 历, 中国籍。历任厦门大 学哲 学系团总 支 副 书 记 、 厦门 国 际 信 托投 资 公 司 办 公室 主 任 、 营业 部 经 理 、 计财 部 经 理 、公 司 总 经 理助 理 、 厦 门 国 际信 托 投 资 有限 公 司 副 总 经理 、 厦 门 国际 信 托 有 限 公司 副 总 经 理、 工 会 主 席、 党总支 副书 记。 现任 厦门 国际信 托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庄园芳女士,董事, 工商 管理硕士,经济师, 中国 籍。历任兴业证券交 易业 务部总经 理 助 理 、 负 责人 , 证 券 投资 部 副 总 经 理、 总 经 理 ,投 资 总 监 ; 现任 兴 业 证 券股 份 有 限 公司 副总裁 、兴 业创 新资 本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兴 证( 香港) 金融 控股 有限 公司 董事。 杨小松先生,总裁, 中共 党员,经济学硕士, 注册 会计师,中国籍。历 任德 勤国际会 计师行会计专业翻译,光 大银行证券部职员,美国 NASDAQ 实习 职 员 , 证 监 会处 长 、 副 主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30 任。2012 年 加入南 方基金 ,担任督 察长 ,现任 南方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总裁、党 委副 书记。 姚景源先生,独立董 事, 经济学硕士,中国籍 。历 任国家经委副处长、 商业 部政策研 究 室 副 处 长 、国 际 合 作 司处 长 、 副 司 长、 中 国 国 际贸 易 促 进 会 商业 行 业 分 会副 会 长 、 常务 副 会 长 、 国 内贸 易 部 商 业发 展 中 心 主 任、 中 国 商 业联 合 会 副 会 长、 秘 书 长 、安 徽 省 政 府副 秘 书 长 、 安 徽省 阜 阳 市 政府 市 长 、 安 徽省 统 计 局 局长 、 党 组 书 记、 国 家 统 计局 总 经 济 师兼 新闻发 言人 。现 任国 务院 参事室 特约 研究 员, 中国 经济 50 人论 坛成 员, 中国 统 计学 会副 会 长。 李心丹先生,独立董 事, 金融学博士,国务院 特殊 津贴专家,国务院学 位委 员会、教 育 部 全 国 金 融硕 士 专 业 学位 教 学 指 导 委员 会 委 员 ,中 国 籍 。 历 任东 南 大 学 经济 管 理 学 院助 教 、 讲 师 、 副教 授 、 教 授, 现 任 南 京 大学 工 程 管 理学 院 院 长 、 金融 工 程 研 究中 心 主 任 、南 京 大 学 创 业 投 资 研 究 与 发 展 中 心 执 行 主 任 、 教 授 、 博 士 生 导 师 、 江 苏 省 省 委 决 策 咨 询 专 家 、 上 海 证 券交 易 所 上 市委 员 会 委 员 及公 司 治 理 委员 会 委 员 、 上海 证 券 交 易所 、 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 、 国 信证 券 等 单 位的 博 士 后 指 导导 师 , 中 国金 融 学 年 会 常务 理 事 、 国家 留 学 基 金会 评审专 家、 江苏 省资 本市 场研究 会会 长 、 江苏 省科 技创新 协会 副会 长。 周锦涛先生,独立董 事, 工商管理博士,香港 证券 及投资学会高级资深 会员 ,中国香 港 籍 。 曾 任职 香 港 警务 处( 商 业 罪 案 调查 科) , 香港 证券 及 期 货 专员 办 事 处, 及香 港 证 券及 期 货 事 务 监 察委 员 会 , 退休 前 为 该 会 的法 规 执 行 部总 监 。 其 后 曾任 该 会 法 规执 行 部 顾 问及 香港汇 业集 团控 股有 限公 司独立 非执 行董 事。 现任 香港金 融管 理局 顾问 。 郑建彪先 生, 独立董 事, 中共党员 ,经 济学硕 士,20 年以上 证券 从业经 历, 中国籍 。 毕 业 于 财 政 部科 研 所 , 曾任 职 于 北 京 市财 政 局 、 深圳 蛇 口 中 华 会计 师 事 务 所、 京 都 会 计师 事务所 等机 构, 先后 担任 干部、 经 理 、副 主任 等工 作。现 担任 致同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 殊普 通 合伙) 董事 合伙 人, 中国 证监会 上市 公司 并购 重组 专家咨 询委 员会 委员 职务 。 周蕊女 士, 独立 董事 ,硕 士研究 生学 历, 中国 籍。 曾工作 于北 京市 万商 天勤 (深圳) 律 师事务 所、 北京 市中 伦 ( 深圳) 律师 事务 所、 北京 市信利 (深 圳) 律师 事务 所,现 任北 京市 金杜 ( 深圳) 律师 事务 所华 南区管 理合 伙人 ,全 联并 购公会 广东 分会 副会 长、 广东省 律师 协 会 女 律 师 委 员会 副 主 任 、深 圳 市 中 小 企业 改 制 专 家服 务 团 专 家 、深 圳 市 中 小企 业 公 共 服务 联盟副 主席 、深 圳市 易尚 展示股 份有 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5.2.2 监事 会成 员 舒本娥女 士, 监事,15 年 的证券行 业从 业经历 。毕 业于杭州 电子 工业学 院会 计专业 , 获学士 学位 ,中 国籍 。曾 任职于 熊猫 电子 集团 公司 ,担任 财务 处处 长工 作。1998 年10 月加 入 华 泰 证 券 ,历 任 计 划 资金 部 副 总 经 理、 稽 查 监 察部 副 总 经 理 、总 经 理 、 计划 财 务 部 总经 理 。 现 任 华 泰证 券 股 份 有限 公 司 财 务 负责 人 、 计 划财 务 部 总 经 理; 华 泰 联 合证 券 有 限 责任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31 公 司 监 事 会 主席 、 华 泰 长城 期 货 有 限 公司 副 董 事 长、 华 泰 紫 金 投资 有 限 责 任公 司 董 事 、华 泰瑞通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姜丽花女士,监事, 中共 党员,高级会计师, 大学 本科毕业于深圳广播 电视 大学会计 学 专 业 , 中 国籍 。 曾 在 浙江 兰 溪 马 涧 米厂 、 浙 江 兰溪 纺 织 机 械 厂、 深 圳 市 建筑 机 械 动 力公 司、深圳 市建 设集团 、深 圳市建设 投资 控股公 司工 作,2004 年 深圳市 投资控 股有限公 司成 立 至 今 , 历 任公 司 计 划 财务 部 副 经 理 、经 理 , 财 务预 算 部 副 部 长, 长 期 从 事财 务 管 理 、投 融 资 、 股 权 管理 、 股 东 事务 等 工 作 , 现任 深 圳 市 投资 控 股 有 限 公司 考 核 分 配部 部 长 , 深圳 经济特 区房 地产 (集 团)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深圳 市建安 (集 团)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 深圳 市国际 招标 有限 公司 董事 、深圳 市深 投物 业发 展有 限公司 董事 。 苏 荣 坚 先 生 , 监 事 , 中 共 党 员 , 学 士 学 位 , 高 级 经 济 师 , 中 国 籍 。 历 任 三 明 市 财 政 局、财 委 , 厦门 信 达 股 份有 限 公 司 财 务部 、 厦 门 国际 信 托 投 资 公司 财 务 部 业务 主 办 、 副经 理,自 营业 务部 经理 ;现 任厦门 国际 信托 有限 公司 财务总 监兼 财务 部总 经理 。 林红珍女士, 监 事 ,投 资 经济 管 理 专 业 学 士 学位, 后 参加 人 民 大 学 金 融 学院 研 究生 进 修 班 , 中 国 籍 。曾 任 厦 门 对外 供 应 总 公 司会 计 、 厦 门中 友 贸 易 联 合公 司 财 务 部副 经 理 、 厦门 外供房地 产开 发公司 财务 部经理,1994 年进 入兴业 证券,先 后担 任计财 部财 务综合组 负责 人 、 直 属 营 业部 财 务 部 经理 、 财 务 会 计部 计 划 财 务部 经 理 、 风 险控 制 部 总 经理 助 理 兼 审计 部经理 、风险 管理部 副总 监、稽 核审计 部副总 监、 风险管 理部副 总经理 (主 持工作 )、 兴 业 证 券 风 险 管理 部 总 经 理, 现 任 兴 业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 司 财 务 部 总经 理 、 兴 业创 新 资 本 管理 有限公 司监 事。 苏民先生,职工监事 ,博 士研究生,工程师, 中国 籍。历任安徽国投深 圳证 券营业部 电 脑 工 程 师 ,华 夏 证 券 深圳 分 公 司 电 脑部 经 理 助 理, 南 方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运 作 保 障 部副 总监、 市场 服务 部总 监、 电子商 务部 总监 ;现 任南 方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风险 管理部 总监 。 张德伦先生,职工监 事, 中共党员,硕士学历 ,中 国籍。历任北京邮电 大学 副教授、 华 为 技 术 有 限公 司 处 长 、汉 唐 证 券 人 力资 源 部 总 经理 、 海 王 生 物人 力 资 源 总监 、 华 信 惠悦 咨询公 司副 总经 理、 首席 顾问,2010 年 1 月加 入南 方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 任人力 资源 部 总监。 徐超先生,职工监事 ,工 商管理硕士,中国籍 。曾 担任建设银行深圳分 行科 技部开发 中心副 经理 ,2000 年10 月 加入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历 任信 息技 术部 主管 、总监 助理 、 副总监 、执 行总 监, 现任 运作保 障部 总监 。 林斯彬先生,职工监 事, 民商法专业硕士,中 国籍 。先后担任金杜律师 事务 所证券业 务 部 实 习 律 师、 浦 东 发 展银 行 深 圳 分 行资 产 保 全 部职 员 、 银 华 基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监 察 稽核 部法务 主管 、民 生加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监察 稽核 部职员 ,2008 年12 月 加入 南方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任 监 察 稽 核部 经 理 、 高 级经 理 、 总 监助 理 、 副 总 监, 现 任 监 察稽 核 部 执 行总 监。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32 5.2.3 公司 高级 管理 人员 吴万善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杨小松 先生 ,总 裁, 简历 同上。 俞文宏先生,副总裁 ,中 共党员,工商管理硕 士, 经济师,中国籍。历 任江 苏省投资 公 司 业 务 经 理 、 江 苏 国 际 招 商 公 司 部 门 经 理 、 江 苏 省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部 总 经 理、江苏 国信 高科技 创业 投资有限 公司 董事长 兼总 经理。2003 年加入 南方基 金,现任 南方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党委 委员 、南 方资 本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兼 总经 理。 郑文祥先生,副总裁 ,工 商管理硕士 , 中 国 籍。 曾任 职 于 湖 北 省 荆 州 市农 业银 行 、 南 方证券公 司、 国泰君 安证 券公司。2000 年加 入南方 基金,历 任国 债投资 经理 、专户理 财部 副 总 监 、 南 方避 险 增 值 基金 基 金 经 理 、总 经 理 助 理兼 养 老 金 业 务部 总 监 , 现任 南 方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朱运东先生,副总裁 ,中 共党员,经济学学士 ,中 国籍。曾任职于财政 部地 方预算司 及办公厅 、中 国经济 开发 信托投资 公司 ,2002 年加 入南方基 金, 历任北 京分 公司总经 理、 产 品 开 发 部 总监 、 总 裁 助理 、 首 席 市 场执 行 官 , 现任 南 方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副 总 裁 、 党委 委员。 秦长奎先生,副总裁 ,中 共党员,工商管理硕 士, 中国 籍 。 历 任 南 京 汽车 制造 厂 经 营 计 划 处 科 员 ,华 泰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 司 营业 部 总 经 理、 总 裁 助 理 兼基 金 部 总 经理 、 投 资 银行 总部副总 经理 兼债券 部总 经理。2005 年加入 南方基 金,曾任 督察 长兼监 察稽 核部总监 ,现 任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裁 、纪 委委 员。 常克川先 生, 副总裁 ,中 共党员,EMBA 工商 管理硕 士,中国 籍。 历任中 国农 业银行 副 处 级 秘 书 , 南方 证 券 有 限责 任 公 司 投 资业 务 部 总 经理 、 沈 阳 分 公司 总 经 理 、总 裁 助 理 ,联 合证券( 现为 华泰联 合证 券)董事 会秘 书、合 规总 监等职务 ;2011 年 加入南 方基金, 任职 董 事 会 秘 书 、纪 委 书 记 ,现 任 南 方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副 总 裁 、 董事 会 秘 书 、纪 委 书 记 、南 方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李海鹏先 生,副 总裁, 工 商管理硕 士,中 国籍。 曾 任美国 AXA Financial 公 司投资 部 高级分析 师,2002 年加入 南方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历任高级 研究 员、基 金经 理助理、 基金 经 理 、 全 国 社保 及 国 际 业务 部 执 行 总 监、 全 国 社 保业 务 部 总 监 、固 定 收 益 部总 监 、 总 经理 助 理 兼 固 定 收益 投 资 总 监, 现 任 南 方 基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副 总 裁 、固 定 收 益 投资 总 监 、 南方 东英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香港) 董事 。 鲍文革先生,督察长 ,中 国民主同盟盟员,经 济学 硕士,中国籍。历任 财政 部中华会 计师事务 所审 计师, 南方 证券有限 公司 投行部 及计 划财务部 总经 理助理 ,1998 年加入 南方 基 金 , 历 任 运作 保 障 部 总监 、 公 司 监 事、 财 务 负 责人 、 总 经 理 助理 , 现 任 南方 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司 督察 长、 南方 资本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5.2.4 基金 经理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33 黄亮先生,北京大学 工商 管理硕士,具有基金 从业 资格。曾任职于招商 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天华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2005 年加 入南 方基 金国际 业务 部, 负责QDII 产品设 计及 国 际业务 开拓 工作 ,2007 年9 月至 2009 年 5 月, 担任 南方全 球基 金经 理助 理;2014 年 12 月 至今, 担任 国际 业务 部副 总监;2009 年6 月至 今, 担任南 方全 球基 金经 理;2010 年12 月至 今,任 南方 金砖 基金 经理 ;2011 年9 月至2015 年5 月,任 南方 中国 中小 盘基 金经理 ;2015 年5 月 至今 ,任 南方 中国 香港优 选基 金基 金经 理。 5.2.5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总裁杨 小松 先生 ,副 总裁 兼固定 收益 投资 总监 、南 方东英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香港) 董 事李海 鹏先 生, 总裁 助理 兼权益 投资 总监 史博 先生 ,国际 业务 部副 总监 黄亮 先生。 5.2.6 上述 人员 之间 不存 在近亲 属关 系。 5.3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基 金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 管理的 不同基 金分别 管理, 分别 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 6 、除 依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和赎回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规 定 , 按 有关 规 定 计 算 并公 告 基 金 资产 净 值 , 确 定基 金 份 额 申购 、 赎 回 的价 格;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严 格按 照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义 务 ; 12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 》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34 13 、按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 益;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 投资 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 资料 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 证投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 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面临解散、依法 被撤 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金 托管人 ; 20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应 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同 》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22 、境外投资顾问和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职责过 程中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 行为 依法承担 责 任 ; 因 共 同行 为 造 成 的损 失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承担 连 带 赔 偿 责任 。 是 否 因共 同 行 为 造成 损 失 , 应 根 据基 金 管 理 人与 境 外 投 资 顾问 之 间 的 协议 的 适 用 法 律及 当 地 的 证券 市 场 惯 例认 定;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24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因 募集 行 为 而 产生 的 债 务 和 费用 , 将 已 募集 资 金 并 加 计银 行 同 期 存款 利 息 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 基金认 购人 ;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册,定期或 不定 期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名册 ; 2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5.4 基金管 理人 关于遵守 法律 法规的 承诺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35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证 券法 》的行 为, 并承诺建 立健 全的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以下违反 《基 金法》 的行 为,并承 诺建 立健全 的内 部风险 控 制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下 列行 为的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 有财产 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金 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3)利 用 基金 财产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 法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 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9)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 纵市 场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10)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己; (11)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23 )以 不正 当手 段谋 求 业务发 展; (13)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4)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5.5 基金管 理人 关于禁止 性行 为的承 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36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提供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购 买不 动产 ; 5 、购 买房 地产 抵押 按揭 ; 6 、购 买贵 重金 属或 代表 贵 重金属 的凭 证; 7 、购 买实 物商 品; 8 、除 应付 赎回 、交 易清 算 等临时 用途 以外 ,借 入现 金; 9 、利 用融 资购 买证 券, 但 投资金 融衍 生品 除外 ; 10 、参 与未 持有 基础 资产 的卖空 交易 ; 11 、购 买证 券用 于控 制或 影响发 行该 证券 的机 构或 其管理 层; 12 、直 接投 资 与 实物 商品 相关的 衍生 品; 13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 14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15 、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 可不受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不需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除非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部门 禁止, 本基 金可 以投 资境 外托管 人发 行的 金融 产品 。 5.6 基金经 理承 诺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37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 能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者 谋取利 益;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5.7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控 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 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 理风 险、经营风险以及操 作风 险,确保 基 金 财 务 和 公司 财 务 以 及其 他 信 息 真 实、 准 确 、 完整 , 从 而 最 大程 度 地 保 护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的利 益,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了 科学 合理 、控 制严 密、运 行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指 公 司 为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而 建 立 的 一 系 列 组 织 机 制 、 管 理 方 法 、 操 作 程 序与 控 制 措 施的 总 称 。 内 部控 制 制 度 由内 部 控 制 大 纲、 基 本 管 理制 度 、 部 门业 务规章 等组 成。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大纲 是对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内控 原则 的 细 化 和 展 开 , 是对 各项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的 总 揽和 指 导 , 内部 控 制 大 纲 明确 了 内 控 目标 、 内 控 原 则、 控 制 环 境、 内 控 措 施等 内容。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包括 内部 会 计 控 制 制 度 、 风险 控制 制 度 、 投 资 管 理 制度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 基 金 会计 制 度 、 信息 披 露 制 度 、信 息 技 术 管理 制 度 、 资 料档 案 管 理 制度 、 业 绩 评估 考核制 度和 紧急 应变 制度 等。


部 门 业 务 规 章 是在 基本 管 理 制 度 的 基 础 上, 对各 部 门 的 主 要 职 责 、岗 位设 置 、 岗 位责任 、操 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明 。 2 、内 部控 制原 则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部 控制 机 制 必 须 覆 盖 公 司的 各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或机 构和 各 级 人 员,并 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 运作 环节。


有 效 性 原 则 。 通过 科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建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维 护内 控 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 机构 、部门和岗位在职能 上应 当保持相对独立,公 司基 金资产、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 内部 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 须权 责分明、相互制衡, 并通 过切实可 行的措 施来 实行 。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38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公 司应 充 分 发 挥 各 机 构 、各 部门 及 各 级 员 工 的 工 作积 极性 ,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方 法尽 量 降 低 经营 运 作 成 本 ,提 高 经 济 效益 , 以 合 理 的控 制 成 本 达到 最 佳 的 内部 控制效 果。


3 、主 要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 司依 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会计 法》 等国 家有 关法律 、法 规制 订了 基金 会计制 度、 公 司 财 务 会 计制 度 、 会 计工 作 操 作 流 程和 会 计 岗 位职 责 , 并 针 对各 个 风 险 控制 点 建 立 严密 的会计 系统 控制 。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制度 包括 凭 证 制 度 、 复 核 制度 、账 务 处 理 程 序 、 基 金估 值制 度 和 程 序 、 基 金 财 务清 算 制 度 和程 序 、 成 本 控制 制 度 、 财务 收 支 审 批 制 度 和 费 用 报销 管 理 办 法、 财产登 记保 管和 实物 资产 盘点制 度、 会计 档案 保管 和财务 交接 制度 等。


(2)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 度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由风 险控 制 委 员 会 组 织 各 部门 制定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由风 险控 制 的 机 构 设 置 、 风 险控 制 的 程 序、 风 险 控 制 的具 体 制 度 、风 险 控 制 制 度执 行 情 况 的监 督 等 部 分组 成。


风 险 控 制 的 具 体制 度主 要 包 括 投 资 风 险 管理 制度 、 交 易 风 险 管 理 制度 、财 务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信息 技 术 系 统风 险 控 制 制 度以 及 岗 位 分离 制 度 、 防 火墙 制 度 、 反馈 制 度 、 保密 制度等 程序 性风 险管 理制 度。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 司 设 立 督 察 长, 负责 监 督 检 查 基 金 和 公 司 运作 的 合 法 合 规 情 况 及公 司内 部 风 险 控制情 况。 督察 长由 总经 理提名 ,董 事会 聘任 ,并 经全体 独立 董事 同意 。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 公司 监察稽核工作。除应 当回 避的情况外,督察长 享有 充分的知 情 权 和 独 立 的调 查 权 。 督察 长 根 据 履 行职 责 的 需 要, 有 权 参 加 或者 列 席 公 司董 事 会 以 及公 司 业 务 、 投 资决 策 、 风 险管 理 等 相 关 会议 , 有 权 调阅 公 司 相 关 文件 、 档 案 。督 察 长 应 当定 期 或 者 不 定 期向 全 体 董 事报 送 工 作 报 告, 并 在 董 事会 及 董 事 会 下设 的 相 关 专门 委 员 会 定期 会议上 报告 基金 及公 司运 作的合 法合 规情 况及 公司 内部风 险控 制情 况。


公 司 设 立 监 察 稽核 部门 , 具 体 执 行 监 察 稽 核 工作 。 公 司 配 备 了 充 足合 格的 监 察 稽 核人员 ,明 确规 定了 监察 稽核部 门及 内部 各岗 位的 职责和 工作 流程 。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 部稽 核管理办法、内部稽 核工 作准则等。通过这些 制度 的建立, 检 查 公 司 各 业务 部 门 和 人员 遵 守 有 关 法律 、 法 规 和规 章 的 情 况 ;检 查 公 司 各业 务 部 门 和人 员执行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各项 管理 制度 和业 务规 章的情 况。 §6 境外 投资顾问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39 本基金目前不设境外 投资 顾问。基金管理人有 权选 择、聘任、更换或撤 销境 外投资顾 问,并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有 关规 定公 告。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40 §7 基金 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 7.1 申购与 赎回 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 包括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管 理人 委托 的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本 基金 申 购 和 赎回场 所为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网 点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销 网点 。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 的其他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与赎 回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根 据情 况 变 更 或 增减 基 金 代 销机 构 , 并 予以 公告。 7.2 申购与 赎回 的开放日 及时 间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自 《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不 超过3 个月 的时 间内 开始 办理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的具体 日期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公 告 。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 为上 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 日,但本基金投资的 主要 市场全部 因 节 假 日 而 休市 的 日 期 除外 。 本 基 金 目前 投 资 的 主要 市 场 为 金 砖四 国 指 数 成份 股 挂 牌 交易 的 主 要 证 券 交易 所 , 即 纽约 证 券 交 易 所、 香 港 交 易所 和 伦 敦 证 券交 易 所 。 若本 基 金 投 资的 主要市 场发 生变 更, 将在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中 进行 列示。 本基 金的 开放 时间 由基金 管理 人 和 代 销 机 构 遵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约 定 ,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开 放 日 的 开 放 时 间 办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与 销 售机 构 约 定 , 在非 开 放 日 或开 放 日 的 其 他时 间 受 理 或者 拒 绝 投 资者 的 申 购 、 赎 回申 请 , 届 时以 基 金 管 理 人或 者 销 售 机构 的 公 告 为 准。 如 果 本 基金 接 受 投 资者 在 非 开 放 时 间提 出 的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的, 其 基 金 份额 申 购 、 赎 回价 格 为 下 次办 理 基 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时间 所在 开放 日的价 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 市场 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 改或 实际情况需要,基金 管理 人可对开 放 日 和 开 放 时间 进 行 调 整, 但 此 项 调 整应 依 照 《 信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在 指 定 媒 体公 告。 本基金 已 于2011 年1 月10 日开 放日 常申 购赎 回业 务。 7.3 申购与 赎回 的原则 1 、“ 未知 价” 原则 ,即 申 购、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 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41 4 、赎回 遵循先 进先出 原则 ,即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销 售机构赎 回基 金份额 ,基 金管理 人 对 该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基金 份 额 进 行 赎回 处 理 时 ,认 购 、 申 购 确认 日 期 在 先的 基 金 份 额先 赎回, 认购 、申 购确 认日 期在后 的基 金份 额后 赎回 ,以确 定所 适用 的赎 回费 率; 5 、投 资者 办理 申购 、赎 回 应使用 基金 账户 ;


6 、本基 金申购 、赎回 的币 种为人民 币,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在不 违反 法律法 规规 定的情 况 下 , 接 受 其 他币 种 的 申 购、 赎 回 , 并 对业 绩 基 准 、信 息 披 露 等 相关 约 定 进 行相 应 调 整 并公 告; 7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基金 运作的实 际情 况并在 不影 响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实 质利 益的前 提 下调整 上述 原则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按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7.4 申购与 赎回 的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 基金 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 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 间向 基金销售 机构提 出申 购或 赎回 的申 请。 投资者在 申购 本基金 时须 按销售机 构规 定的方 式备 足申购资 金, 投 资者在 提交 赎回申 请 时,必 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的 申请 无效 而不 予成交 。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规 定时 间受 理的 申请 , 正常情 况下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在T+2 日内 为投 资 者对该 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投 资者应 在 T +3 日 后( 包括 该日) 及时 向销 售机 构或 以销售 机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查 询 申 购 与赎 回 的 成 交 情况 , 否 则 ,如 因 申 请 未 得到 基 金 管 理人 或 注 册 登记 机 构 的 确 认 而造 成 的 损 失, 由 投 资 者 自行 承 担 。 基金 销 售 机 构 对投 资 者 申 购申 请 的 受 理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一 定 成 功 ,而 仅 代 表 销 售机 构 确 实 接收 到 申 购 申 请。 申 购 申 请的 确 认 以 注册 登记机 构或 基金 管理 人的 确认结 果为 准。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 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 间内 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 成功 ,若申购 不成功 或无 效, 申购 款项 将退回 投资 者账 户。 投资者 T 日赎 回申 请成功 后,基金 管理 人将通 过基 金注册登 记机 构及其 相关 基金销 售 机构在 T +10 日内 将赎回 款项划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账户,但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除外 ;如 基 金 投 资 所 处的 主 要 市 场或 外 汇 市 场 正常 或 非 正 常停 市 时 , 赎 回款 项 支 付 的时 间 将 相 应调 整。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基 金合 同》 的有 关条 款处理 。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42 7.5 申购与 赎回 的数额限 制 1 、本基 金首次 申购和 追加 申购的最 低金 额均 为 10 元,各销 售机 构在符 合上 述规定 的 前 提 下 , 可 根据 情 况 调 高首 次 申 购 和 追加 申 购 的 最低 金 额 , 具 体以 销 售 机 构公 布 的 为 准, 投资人需 遵循 销售机 构的 相关规定 。本 基金单 笔赎 回申请不 得低 于 1 份,投 资人全额 赎回 时 不 受 上 述 限制 , 基 金 销售 机 构 在 符 合上 述 规 定 的前 提 下 , 可 根据 情 况 调 高单 笔 最 低 赎回 份额要 求, 具体 以基 金销 售机构 公布 的为 准, 投资 人需遵 循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规定。 2 、本 基金 不对 投资 者每 个 交易账 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进 行限 制。 3 、本 基金 不对 单个 投资 者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限 制。 4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情况下, 调整 上述对 申购 金额和 赎 回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调 整生 效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至少 在 一家指 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 7.6 申购费 用和 赎回费用 1 、投资 者 申购 本基金 时可 以选择支 付前 端 申购 费用 或后端申购 费用 。本 基金 前端申 购 费率最 高不 高于 1.3% ,且 随申购 金额 的增 加而 递减 ,后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不高 于 1.4% ,且 随 持有时 间的 增加 而递 减, 如下表 所示 : 前端收 费: 购买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100 万 1.3% 100 万≤M<500 万 0.7% 500 万≤M<1000 万 0.2% M≥100 0 万 每笔1000 元 后端收 费( 其 中1 年 为 365 天): 持有期限 (N ) 申购费率 N<1 年 1.4% 1 年≤N <2 年 1.2% 2 年≤N <3 年 1.0% 3 年≤N <4 年 0.7% 4 年≤N <5 年 0.4% N≥5 年 0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43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基金 申购人 承担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推 广 、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2 、 本 基金 赎回 费率 不高 于0.5%, 随申 请份 额持 有时 间 增加而 递减 (其 中1 年 为365 天)。 具体如 下表 所示 : 申请份 额持 有时 间(N) 赎回费 率 N<1 年 0.5% 1 年≤N <2 年 0.3% N≥2 年 0 投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本基 金的赎 回费 用在 投资 者赎 回本基 金 份额时 收 取 , 扣除用 于市 场推广 、 注册 登记费 和其 他手续 费后 的余 额归 基金 财产 , 赎 回费 归 入基金 财产 的比 例不 得低 于 25% 。 3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赎 回费率和 收费 方式由 基金 管理人根 据《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确 定。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合同 》 的 相关 约定 调整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新 的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 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4 、基金 管理人 及其他 基金 销售机构 可以 在不违 背法 律法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情形下 , 对 基金 销售 费用 实行一 定的 优惠 , 费 率优 惠的相 关规 则和 流程 详见 基金管 理人 或其 他基金 销售 机构 届时 发布 的 相关 公告 或通 知 。 7.7 申购份 额与 赎回金额 的计 算 1 、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 (1) 若投 资者 选择 缴纳 前 端申购 费用 ,则 申购 份额 的 计算 公式 为: 净申购 金额 = 申购 金额/ (1+ 前 端申 购费 率) 前端申 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 额 = 净 申购 金额/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 某投 资者 投资10 万元 申购本 基金 , 选择 缴纳 前 端申购 费 , 对 应费 率为1.3%, 假设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1.016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1+1.3%) =98,716.68 元 前端申 购费 用=100,000 -98,716.68 =1,283.32 元 申购份 额 = 98,716.68/1.016 = 97,162.09 份 (2) 若投 资者 选择 缴纳 后 端申购 费用 ,则 申购 份额 的计算 公式 为: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申 购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44 当投资 者提 出赎 回时 ,后 端申购 费用 的计 算公 式为 : 后端申 购费 用= 赎回 份额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后端 申购 费率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 10 万元 申购本 基金 , 选 择缴 纳后 端申购 费 ,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金份 额 净值 为1.016 元 ,则 其可 得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申购份 额 =100,000/1.016 =98,425.20 份 2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1) 若投 资者 认/ 申 购时 选择缴 纳前 端认/申 购费 用 ,则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公式 为: 赎回费 用= 赎回 份额 ? 赎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 赎 回费 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 赎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 赎 回费 用 例、 某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10 万份 基金 份额 , 赎 回费 率 为0.5% ,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是1.016 元 ,则 其可 得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费 用=100,000 ×1.016 ×0.5% =508.00 元 赎回金 额=100,000 ×1.016 -508.00 =101,092.00 元 (2) 若投 资者 认/ 申 购时 选择缴纳 后端 认/申购 费用,则赎 回金 额 的 计算 公式 为: 后端认 (申) 购费用 =赎 回份额 ×认 ( 申) 购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后端 认 ( 申) 购 费 率 赎回费 用= 赎回 份额 ? 赎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 赎 回费 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 赎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后端 认(申 )购 费用 -赎 回费 用 例、若 该投 资者 赎 回 100,050 份基 金份 额,一 年内 赎回, 对应 的赎 回费 率 为 0.5%,对 应的后 端认 购费 率 是 1.2%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36 元, 则其 可 得到的 赎回 金 额为: 后端认 购费 用=100,050 ×1.00 ×1.2%=1200.60 元 赎回费 用=100,050 ×1.036 ×0.5%=518.26 元 赎回金 额=100,050 ×1.036 -1200.60 -518.26=101,932.94 元 例、 某投 资者 赎回10 万份 基金份 额 , 持 有时 间在 一 年内 , 对 应的 赎回 费率 为0.5%,对 应的后 端申 购费 率 是 1.4%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36 元, 申购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 值为1.016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赎 回金 额为 : 后端申 购费 用=100,000 ×1.016 ×1.4%=1,422.40 元 赎回费 用=100,000 ×1.036 ×0.5%=518.00 元 赎回金 额=100,000 ×1.036 -1,422.40 -518.00=101,659.60 元 3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T+2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监 会同意 ,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4 、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45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基准计 算 。 申 购份额 计算 结果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2 位 ,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后 的部 分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5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以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并扣 除相 应的费 用 , 赎回金 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6 、申 购和 赎回 的注 册与 过 户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2 日 为投资 者登 记权 益并 办理 注册登 记 手续, 投资 者 自T+3 日( 含该日 )后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金 份额 。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2 日 为投资 者办 理扣 除权 益的 注册登 记 手续。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依 法对 上述注 册 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整 , 并 最迟于 开始 实施 前 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在指定 媒 体上 公 告。 7.8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出现或 者可 能出 现如 下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暂 停或拒 绝基 金投 资者 的申 购申请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 本 基 金 投 资 所 处 的 主 要 市 场 或 外 汇 市 场 正 常 或 非 正 常 停 市 , 可 能 影 响 本 基 金 投 资,或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本 基金的 资产组 合中 的重要部 分发 生暂停 交易 或其他重 大事 件,继 续接 受申购 可 能会影 响或 损害 其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4)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 金销 售机构 或注 册登记机 构因 技术保 障或 人员伤 亡 导致基 金销 售系 统或 基金 注册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5)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可 能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6)基 金资产 规模或 者份 额数量达 到了 基金管 理人 规定的上 限(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外 管局的 审批 及市 场情 况进 行调整 ); (7)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因 异常情 况无 法办 理申 购; (8)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9)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可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10)基 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损于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某 笔申 购。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46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 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的, 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 投资 者。因上 述(1 )到 (9) 项暂 停申 购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指定媒 体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并 依照 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7.9 暂停赎 回或 延缓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出现或者可能出现如 下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拒 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赎 回申请 或者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2 ) 本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可能影响本基金投 资,或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 他原因 而出 现连 续 2 个或 2 个以 上开 放日 巨额 赎回 ,导致 本 基金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 (4)本 基金的 资产组 合中 的重要部 分发 生暂停 交易 或其他重 大事 件,继 续接 受赎回 可 能会影 响或 损害 其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 金销 售机构 或注 册登记机 构因 技术保 障或 人员伤 亡 导致基 金销 售系 统或 基金 注册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无 法正 常运 行时 ; (6)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因异常 情况 无法 办理 赎回 ;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而 基金 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 或暂 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 申请或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 项 的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在当 日 立 即 向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 已 接 受的 赎 回 申 请, 基 金 管 理 人 将足 额 支 付 ;如 暂 时 不 能 足额 支 付 的 ,可 延 期 支 付 部分 赎 回 款 项, 按 每 个 赎回 申 请 人 已 被 接受 的 赎 回 申请 量 占 已 接 受赎 回 申 请 总量 的 比 例 分 配给 赎 回 申 请人 , 未 支 付部 分由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发生 的情况 制定 相应 的处 理办 法在 20 个 工作 日内 予以 支 付。 同时,在 出现 上述第 (3 ) 款的情形 时, 对已接 受的 赎回申请 可延 期支付 赎 回 款项, 最 长不超 过支 付时 间 20 个工 作日, 并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等媒 介上 公告 。投 资者 在申请 赎回 时 可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暂停基 金的 赎回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在指 定媒 体刊 登暂停 赎回 公告 。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 赎回业务的办理,并 依照 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7.10 巨额 赎回 的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47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基金 净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 转出 申请 份额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请 总 数 及 基金 转 换 中 转 入申 请 份 额 总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日基 金 总 份 额的 10% 时 ,即 认为 发生 了巨 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 金当 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 额赎回或 部分顺 延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者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顺延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支付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可 能 会 对 基金 的 资 产 净 值造 成 较 大 波动 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当 日接 受 赎 回 比例 不低于上一日基金 总份额 的 10% 的 前 提下 , 对 其 余赎 回 申 请 延 期 予 以办 理 。对 于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赎 回 申 请 ,应 当 按 照 其 申请 赎 回 份 额占 当 日 申 请 赎回 总 份 额 的比 例 , 确 定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当 日办 理 的 赎 回 份额 ; 投 资 者未 能 赎 回 部 分, 除 投 资 者在 提 交 赎 回申 请 时 选 择 将 当日 未 获 办 理部 分 予 以 撤 销外 , 延 迟 至下 一 个 开 放 日办 理 , 赎 回价 格 为 下 一个 开 放 日 的 价 格。 依 照 上 述规 定 转 入 下 一个 开 放 日 的赎 回 不 享 有 赎回 优 先 权 ,并 以 此 类 推,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部分 顺延赎 回不 受单 笔赎 回最 低份额 的限 制。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顺延 赎回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2 日 内通过 指 定 媒 体 或 基 金代 销 机 构 的网 点 刊 登 公 告, 并 在 公 开披 露 日 向 中 国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同 时以 邮寄、 传真 或 《 招募 说明 书》 规 定的 其他 方式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并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本基金连 续 2 个开 放日以 上发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 必要, 可暂 停接受 赎 回申请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但 不得 超过 支付 时间 20 个工 作日 , 并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7.11 其他 暂停 申购和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发生 《 基金 合同 》 或 《 招募 说明书 》 中 未予 载明 的事 项,但 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由认 为 需 要 暂 停 基 金申 购 、 赎 回的 , 可 以 经 届时 有 效 的 合法 程 序 宣 布 暂停 接 受 投 资者 的 申 购 、赎 回申请 。 7.12 暂停 申购 或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 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48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依法及时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依 照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 停申购或 赎回 的时间 ,依 照《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 迟 于 重 新 开放 日 在 指 定媒 体 上 刊 登 重新 开 放 申 购或 赎 回 的 公 告; 也 可 以 根据 实 际 情 况在 暂停公 告中 明确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届时 不再另 行发 布重 新开 放的 公告。 7.13 基金 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 人, 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 和准 备完备的情况下,投 资者 可以依照 基 金 管 理 人 的有 关 规 定 选择 在 本 基 金 和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进 行基 金 转 换 。基 金转换 的数 额限 制、 转换 费率等 具体 规定 可以 由基 金管理 人届 时另 行规 定并 公告。 7.14 定投 计划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本 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旗下部 分基 金在直销机构和部分 代销 机构的定 期定额 投资 业务 ,具 体内 容详 见 2011 年1 月 7 日发 布的《 南方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开放日 常申 购、 赎回 、定 期定额 投资 业务 公告 》和 其他有 关基 金定 期定 额投 资的公 告。 7.15 基金 的转 托管 一、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1 、基 金的 份额 登记 在注 册 登记系 统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开放式 基金 账户 下。 二、系 统内 转托 管 1 、系 统内 转托 管是 指持 有 人将持 有的 基 金 份额 在注 册登记 系统 内不 同销 售机 构 ( 网点) 之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 为。 2 、本 基金 系统 内转 托管 按 照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的 相关 规定 办理 。 7.16 其他 业务 注册登记机构可依据 其业 务规则,受理基金份 额的 非交易过户、冻结与 解冻 、质押等 业务, 并收 取一 定的 手续 费用。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49 §8 基金 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的 管理 费; 2 、基 金的 托管 费;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上 市费 及年 费( 若 今后本 基金 上市 交易 ); 5 、基 金的 指数 使用 费; 6 、 基 金 的 证 券 交 易 费 用 及 在 境 外 市 场 的 交 易 、 清 算 、 登 记 等 实 际 发 生 的 费 用 (out-of-pocket fees); 7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8 、 《基 金合 同 》 生 效后 与基 金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税 务顾 问费 等根 据有 关法规 、 《基金 合同 》 及相 应协 议的 规定, 由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其他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的规定 ,按 费 用支出 金额 支付 ,列 入或 摊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9 、 基 金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应 当 缴 纳 的 , 购 买 或 处 置 证 券 有 关 的 任 何 税 收 、 征 费 、 关 税、印 花税 、交 易及 其他 税收及 预扣 提税 (以 及与 前述各 项有 关的 任何 利息 、罚金 及费 用 ) (简称 “税 收” ); 10 、代 表基 金投 票或 其他 与基金 投资 活动 有关 的 费 用; 11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12 、与 基金 有关 的诉 讼、 追索费 用; 13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管理 费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日 起计 提。 基金 管理人 若聘 请境 外投 资顾 问的, 基金 管 理 人 应 以 其收 取 的 基 金管 理 费 支 付 境外 投 资 顾 问的 投 资 顾 问 费, 其 中 境 外投 资 顾 问 的投 资顾问 费在 境外 投资 顾问 与基金 管理 人签 订的 《顾 问协议 》中 进行 约定 。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0.8% 的年 费 率计提 。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0.8%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的 管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50 基金的管理费每日计 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 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 金管 理费划 款指 令,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后于 次月前 2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假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2 、基 金的 托管 费 本基金托管费自基金 合同 生效日起,按如下方 法进 行计提。本基金的托 管费 按前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5% 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 托管 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前 2 个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 支取。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3-12 项 费用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或摊 入当期 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用 ,包 括但不 限于 验资费、 会计 师和律 师费 、信息 披 露费用 等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费 用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协商一致后,可根据 基金 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 理费 率、基金 托管费 率等 相关 费率 。 调 高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除 非 基 金 合 同 、 相 关 法 律法 规 或 监 管机 构 另 有 规 定; 调 低 基 金管 理 费 率 和 基金 托 管 费 率, 无 须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在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并 在公 告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五、基 金税 收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51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各个 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行 。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52 §9 基金 的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 买的 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 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 申购基金 款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总 和。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 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 及证 券账户。开立的基金 专用 账户与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境 外 托 管 人 、境 外 投 资 顾问 、 基 金 代 销机 构 和 基 金注 册 登 记 机构 自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财 产账 户相 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不 得 将 基金 财 产 归 入 其固 有 财 产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因 基 金 财 产的 管 理 、 运 用 或其 他 情 形 而取 得 的 财 产 和收 益 , 归 入基 金 财 产 。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注 册 登 记机 构 和 基 金代 销 机 构 以 其自 有 的 财 产承 担 其 自 身 的法 律 责 任 ,其 债 权 人 不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行 使 请 求 冻结 、 扣 押 或 其他 权 利 。 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因依 法 解 散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被 依 法 宣 告破 产 等 原 因 进行 清 算 的 ,基 金 财 产 不 属于 其 清 算 财产 。 除 依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处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非因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担的 债务 , 不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基 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债 权债 务不 得相 互抵 销。 在 符 合 本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有 关 资 产 保 管 的 要 求 下 , 对 境 外 托 管 人 的 破 产 而 产 生 的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人 应 采 取 措施 进 行 追 偿 ,基 金 管 理 人配 合 基 金 托 管人 进 行 追 偿。 基 金 托 管人 存在故 意或 过失 行为 的,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除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存 在 过 失 、 疏 忽 、 欺 诈 或 故 意 不 当 行 为 ,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将 不 保 证托 管 人 或 境外 托 管 人 所 接收 基 金 财 产中 的 证 券 的所 有权、 合法 性或 真实 性( 包括是 否以 良好 形式 转让 )。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53 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 管人 应妥善保存基金管理 人基 金财产汇入、汇出、 兑换 、收汇、 现金往 来及证 券交易 的记 录、凭 证等相 关资料 ,并 按规定 的期限 保管 ,但境 外托管 人持有 的与境 外托 管人 账户 相关 的资料 的保 管应 按照 境外 托管人 的业 务惯 例保 管。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54 §10 基金资 产估值 一、估 值目 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 是客 观、准确地反映基金 资产 是否保值、增值,依 据经 基金资产 估 值 后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而 计 算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是 计 算 基 金 申 购 与 赎 回 价 格 的 基 础。 二、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的开放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 基金 净值的非 开放日 。 三、估 值方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交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 包括股 票、 权证 、存 托凭 证、ETF 基 金等) ,以 其估 值日在 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债 券和 权证 等按 成本估 值。 3 、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 股权证, 从配 股除权 日起 到配股确 认日 止,若 配股 权证可 以 在交易所 交易 ,则按 照 1 中确定的 方法 进行估 值; 不能在交 易所 交易的 配股 权证,如 果收 盘 价 高 于 配 股价 , 则 按 收盘 价 和 配 股 价的 差 额 进 行估 值 , 如 果 收盘 价 低 于 或等 于 配 股 价, 则估值 为零 。 4 、对于 非上市 证券, 采用 公允价值 进行 估值, 具体 可采用行 业通 用权威 的报 价系统 提 供的报 价进 行估 值。 5 、开放 式基金 的估值 以其 在估值日 公布 的净值 进行 估值,开 放式 基金未 公布 估值日 的 净值的 ,以 估值 日前 最新 的净值 进行 估值 。 6 、外 汇汇 率 (1 ) 估 值 计 算 中 涉 及 美 元 、 港 币 、 日 元 、 欧 元 、 英 镑 等 五 种 主 要 货 币 对 人 民 币 汇 率 的 , 将 依 据 下列 信 息 提 供机 构 所 提 供 的汇 率 为 基 准: 当 日 中 国 人民 银 行 公 布的 人 民 币 与主 要货币 即期 汇率 的中 间价 。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55 (2)其 他货币 采用美 元作 为中间货 币进 行换算 ,与 美元的即 期汇 率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双 方约 定的 数据 供应商 提供 的报 价 数 据为 准。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 价格 信息时,以基金托管 人或 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 合理 公开外汇 市场交 易价 格为 准。 7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果采 用本 项 1-6 中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用 了 适 当 的估 值 方 法 。 但是 , 如 有 确凿 证 据 表 明 按上 述 方 法 进行 估 值 不 能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价 值 的 , 基金 管 理 人 可 根据 具 体 情 况与 基 金 托 管 人商 定 后 , 按最 能 反 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8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审 查基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因 此 , 就 与本 基 金 有 关的 会 计 问 题 ,如 经 相 关 各方 在 平 等 基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仍 无 法 达成 一 致 的 意 见, 按 照 基 金管 理 人 对 基 金资 产 净 值 的计 算 结 果 对外 予以公 布。 四、估 值对 象 本基金 所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五、估 值程 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 管理 人进行。基金管理人 完成 估值后,将估值结果 加盖 业务公章 以 书 面 形 式 加 密 传 真 或 以 其 他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 值方法 、时 间、 程序 进行 复核, 复核 无误 后在 基金 管理人 传真 的 书 面 估 值 结 果上 加 盖 业 务公 章 或 以 其 他双 方 认 可 的方 式 返 回 给 基金 管 理 人 ;月 末 、 年 中和 年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 允许的情况下,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 各自 委托第三 方 机 构 进 行 基金 资 产 估 值, 但 不 改 变 基金 管 理 人 与基 金 托 管 人 对基 金 资 产 估值 各 自 承 担的 责任。 六、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确认 和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后3 位 ,小 数点 后第4 位四 舍五 入。 当基 金估值 出现 影 响 基 金 份 额净 值 的 错 误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立 即纠 正 , 并 采 取合 理 的 措 施防 止 损 失 进一 步扩大。 当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差错 小于 基金份 额净 值 0.5% 时, 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 人应 在 发 现 日 对 账务 进 行 更 正调 整 , 不 做 追溯 处 理 。 当基 金 份 额 净 值偏 差 达 到 基金 份 额 净 值的 0.5% , 视 为 基金 份 额 净 值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公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会 备 案。 因 基 金 估 值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56 错 误 给 投 资 者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先 由 基 金管 理 人 承 担, 基 金 管 理 人对 不 应 由 其承 担 的 责 任, 有权向 过错 人追 偿。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或注册登记机 构、 或代理销 售 机 构 、 或 投资 者 自 身 的过 错 造 成 差 错, 导 致 其 他当 事 人 遭 受 损失 的 , 过 错的 责 任 人 应当 对由于 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人 (“ 受 损 方”) 按下 述“差 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承 担赔 偿 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 包括 但不限于:资料申报 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 算差错、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下 达 指 令差 错 等 ; 对 于因 技 术 原 因引 起 的 差 错 ,若 系 同 行 业现 有 技 术 水平 不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并 不能克 服的 客观 情况 ,按 下列有 关不 可抗 力的 约定 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 成投 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 或被 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 差错 ,因不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差 错 的 当 事人 不 对 其 他 当事 人 承 担 赔偿 责 任 , 但 因该 差 错 取 得不 当 得 利 的当 事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 , 在 基 金 管理 人可 承 担 的 范 围 内 应 先由 基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理 人 对 不 应由 其 承 担 的 责任 , 有 权 根据 过 错 原 则 ,向 过 错 人 追偿 , 本 协 议的 当事人 应将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1)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正 差 错 发 生的 费 用 由 差 错责 任 方 承 担; 由 于 差 错 责任 方 未 及 时更 正 已 产 生的 差 错 , 给 当 事人 造 成 损 失的 由 差 错 责 任方 承 担 ; 若差 错 责 任 方 已经 积 极 协 调, 并 且 有 协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有 足 够 的 时间 进 行 更 正 而未 更 正 , 则其 应 当 承 担 相应 赔 偿 责 任。 差 错 责 任方 应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 更正 。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如 果 由 于获 得 不 当 得 利的 当 事 人 不返 还 或 不 全 部返 还 不 当 得利 造 成 其 他当 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损 方”) ,则 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 享有 要 求 交 付不 当 得 利 的 权利 ; 如 果 获得 不 当 得 利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此 部 分 不 当得 利 返 还 给 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 应 当 将 其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已 经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分 支付 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时,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金 的 利 益 向基 金 管 理 人 追偿 , 如 果 因基 金 托 管 人 过错 造 成 基 金资 产 损 失 时,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57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为 基 金 的 利益 向 基 金 托 管人 追 偿 。 除基 金 管 理 人 和托 管 人 之 外的 第 三 方 造成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赔 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 (6)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 受损方 进行 赔偿,并 且依 据法律 、行 政 法规 、 《基金 合同 》 或其 他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决 、仲 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担 了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管 理 人 有 权向 出 现 过 错 的当 事 人 进 行追 索 , 并 有 权要 求 其 赔 偿或 补 偿 由 此发 生的费 用和 遭受 的损 失。 (7)由 于证券 交易所 、交 易市场及 登记 结算公 司及 数据供应 商发 送的数 据错 误,券 商 或 交 易 对 家 的成 交 回 报 错误 或 延 误 , 或由 于 其 他 不可 抗 力 原 因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必 要 、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进 行 检 查 ,但 是 未 能 发 现该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 的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误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可 以 免除 赔 偿 责 任 。但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8)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 发生 的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七、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主要 证券交易 所、 市场或 外汇 市场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因 暂 停交易 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投 资者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出现 基金管 理人认 为属 于紧急事 故的 任何情 况, 会导致基 金管 理人不 能出 售或无 法 评估基 金资 产的 情形 ; 5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58 八、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 的第 7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 误处理 ; 2 、由于 其他不 可抗力 原因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 当、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查 , 但 是 未能 发 现 该 错 误的 , 由 此 造成 的 基 金 资 产估 值 错 误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以 免 除 赔 偿责 任 。 但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应 当积 极 采 取 必要 的 措 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59 §11 基金的 收益与分配 一、基 金收 益的 构成 本基金合同项下基金 收益 是指基金利润。基金 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 资收 益、公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和 其 他 收 入扣 除 相 关 费 用后 的 余 额 。基 金 已 实 现 收益 指 基 金 利润 减 去 公 允价 值变动 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期 末可 供分 配利 润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 用期 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 配利 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 收益的孰 低数( 为期 末余 额, 不是 当期发 生数 )。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2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准日 的基金份 额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配 基 准 日 的 基金 份 额 净 值减 去 每 单 位 基金 份 额 收 益分 配 金 额 后不 能低于 面值 ,基 金收 益分 配基准 日即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 3 、若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4 、在符 合上述 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提 下, 基金收 益分 配每年最 多 12 次, 每份 基金份 额 每次基 金收 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于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每份 基金 份额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10% ; 5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除权 日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 自 动转 为 基 金 份额 进 行 再 投 资; 若 投 资 者不 选 择 , 本基 金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分 红; 6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 的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可 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酌情 调整以上 基 金 收 益 分 配原 则 , 此 项调 整 不 需 要 召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但 应 于 变 更实 施 日 前 在指 定媒体 公告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载 明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 配时 间、分配 数额及 比例 、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60 本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人 拟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复 核, 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 体 上 公 告 并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备案 。 收 益 分 配基 准 日 由 基金 管 理 人 确 定, 基 金 红 利发 放 日 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 时间 不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 银行 转账或其 他 手 续 费 用由 投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额 , 不 足 以支 付 银 行 转 账或 其 他 手 续费 用 时 , 基 金注 册 登 记 机构 可 将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金 红 利 按 权益 登 记 日 除 权后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自 动 转为 基 金 份 额。 红 利 再 投资 的计算 方法 ,依 照《 业务 规则》 执行 。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61 §12 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8 、基金 管理人 在会计 年度 结束后 60 个 工作日 内向 证监会提 交包 括衍生 品头 寸及风 险 分析年 度报 告。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62 §13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一、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试 行 办法》 、《 通知 》等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有关 信息披 露的 其他 规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包 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 的规定披露基 金 信 息, 并保 证 所 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 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 息通过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报刊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网 网站 (以 下简 称“ 网站” ) 等 媒介 披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 信息资 料。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 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 息采 用阿拉伯数字。本基 金可 以人民币、美元等主 要外 汇币种计 算 并 披 露 净 值 及 相 关 信 息 。 涉 及 币 种 之 间 转 换 的 , 应 当 披 露 汇 率 数 据 来 源 , 并 保 持 一 致 性 。 如 果 出 现改 变 , 应 当予 以 披 露 并 说明 改 变 的 理由 。 人 民 币 对主 要 外 汇 的汇 率 应 当 以报 告 期 末 最 后 一个 估 值 日 中国 人 民 银 行 或其 授 权 机 构公 布 的 人 民 币汇 率 中 间 价为 准 。 除 特别 说明外 ,本 基金 货币 单位 为人民 币元 。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63 (一) 《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 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 《 招募 说 明书 》 、 《 基金 合同 》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基 金合 同 》 、 《托管 协议 》登 载在 网站 上。 1 、《招 募说明 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者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回 安 排 、 基金 投 资 、 基 金产 品 特 性 、风 险 揭 示 、 信息 披 露 及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更 新《 招 募说明 书 》 并 登载在 网站 上,将 更新 后的 《招 募说 明书 》 摘 要登 载在指 定媒 体上; 基金 管 理 人在公告的 15 日 前 向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报送 更 新的 《 招 募 说 明 书》, 并就 有关 更新 内容 提供书 面说 明。 2 、《基 金合同 》是界 定《 基金合同 》当 事人的 各项 权利、义 务关 系,明 确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的 规 则 及 具体 程 序 , 说 明基 金 产 品 的特 性 等 涉 及 基金 投 资 者 重大 利 益 的 事项 的法律 文件 。 3 、《托 管协议 》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 《 发 售公告 》 , 并在 披露 《 招募 说明书 》 的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体。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登 载《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告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办 理基 金份额 申购 或者赎回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每个 估值 日后 2 个工 作日内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份 额 发 售 网点 以 及 其 他 媒介 , 披 露 开放 日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和 基金 份 额 累 计净 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 1 个 工作日 基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在前款 规定 的市场交 易日 的 2 个工作 日内,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定 媒体 。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 基金 合 同》 、 《 招募 说明 书》 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算 方 式 及 有关 申 购 、 赎 回费 率 , 并 保证 投 资 者 能 够在 基 金 份 额发 售 网 点 查阅 或者复 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 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64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上 , 将 年 度报 告 摘 要 登 载在 指 定 媒 体上 。 基 金 年 度报 告 的 财 务会 计 报 告 应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会 计年 度结束 后 60 个工 作日 内向 证监会 提交 包括 衍生 品头 寸及风 险 分析年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2 个 月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期 报告 在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作 日, 分别报 中国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和书 面报 告两 种方式 。 (七) 临时 报告 本 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2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披 露 日 分 别报 中 国 证 监 会和 基 金 管 理人 主 要 办 公 场所 所 在 地 的中 国 证 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 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 生重大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境 外托 管人 ,选 择、更 换或 撤销 境外 投资 顾问; 5 、对 基金 投资 可能 产生 重 大影响 的境 外投 资顾 问主 要负责 人员 发生 变更 ; 6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7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8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9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10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1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 主要 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 动超 过百分之 三十; 12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3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65 1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15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6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7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8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9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 务 所; 20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1 、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22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3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4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5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6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7 、基 金暂 停上 市、 恢复 上市或 终止 上市 ; 28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生 误 导 性 影响 或 者 引 起 较大 波 动 的 ,相 关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知 悉后 应 当 立 即对 该消息 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核 准 或 者 备 案,并 予以 公告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 集人应 当至 少提 前 40 日公 告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召开 时间 、会 议形式 、审 议事 项、 议事 程序和 表决 方式 等事 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对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决 定 的 事项 不 依 法 履 行信 息 披 露 义务 的 , 召 集 人应 当 履 行 相关 信 息 披 露义 务。 (十)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 理制度,指定专人负 责管 理信息披 露事务 。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开 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 披露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66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基 金 资 产 净值 、 基 金 份 额净 值 、 基 金份 额 申 购 赎 回价 格 、 基 金定 期 报 告 和定 期更新 的 《 招募 说明 书》 等 公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复 核、 审查 ,并 向基 金管理 人出 具 书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除依法在指定媒体披 露信 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 其他公共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但 是 其 他公 共 媒 体 不 得早 于 指 定 媒体 披 露 信 息 ,并 且 在 不 同媒 介 上 披 露同 一信息 的内 容应 当一 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 说明 书 》 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的 住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 阅、复 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保 证文 本的 内容与 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有关交易管理、佣金 返还 安排、代理投票 政 策、 流程 、 记 录 的 文 件 公 布后 ,应 当 分 别 置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的 住所 ,以 供公 众查 阅、复 制。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67 §14 基金合 同的变更、终 止和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以 下变 更《 基金 合同 》 的事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的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 范围或策 略 ( 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 定的除 外)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 议,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同 意后变 更并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及 其他 应由 基金 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的 费用;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范围 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赎 回费 率; (4)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 基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5)基 金管理 人、 注 册登 记机构、 代销 机构在 法律 法规规定 的范 围内调 整有 关基金 认 购、申 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规 则; (6)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规 定的情 况下 ,接 受其 他币 种的申 购、 赎回 ; (7)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8)《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性不 利影 响或修 改不 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9)除 按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应当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 情形。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生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基 金合 同》 变更 生效之 日 起2 日 内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68 二、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国 证 监 会 指 定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 产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 合理 费用,清 算费用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 分配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69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 分配 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 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 财产清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行分 配。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 审计并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合 同 》 终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70 §15 基金托 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洪 渊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截至2015 年 9 月 末, 中国 工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共有 员工 205 人 ,平 均年龄30 岁,95% 以上员 工拥 有大 学本 科以 上学历 ,高 管人 员均 拥有 研究生 以上 学历 或高 级技 术职称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中 国工 商银 行自 1998 年 在国 内首 家提 供托 管服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实 信 用 、 勤勉 尽 责 ” 的 宗旨 , 依 靠 严密 科 学 的 风 险管 理 和 内 部控 制 体 系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先 进 的 营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严 格 履 行 资产 托 管 人 职责 , 为 境 内外 广 大 投 资 者 、金 融 资 产 管理 机 构 和 企 业客 户 提 供 安全 、 高 效 、 专业 的 托 管 服务 , 展 现 优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影 响 力 。 建立 了 国 内 托 管银 行 中 最 丰富 、 最 成 熟 的产 品 线 。 拥有 包 括 证 券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安 心 账 户 资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 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 划、商 业银 行信 贷资 产证 券化、 基金 公司 特定 客户 资产管 理、QDII 专户 资产 、ESCROW 等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产 品 体 系 ,同 时 在 国 内 率先 开 展 绩 效评 估 、 风 险 管理 等 增 值 服务 , 可 以 为各 类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 托管 服务。 截至 2015 年 9 月 ,中国 工商 银行 共托 管证 券投资 基金 496 只。 自2003 年 以来 ,本 行连续 十一 年获 得香 港 《 亚洲货 币 》 、 英国 《 全球 托管人 》 、香 港 《财资 》 、 美国 《 环球 金 融》 、 内地 《 证券 时报》 、 《上 海证 券报》 等境 内 外权威 财经 媒体 评选的 49 项 最佳 托管 银行 大奖; 是获 得奖 项最 多的 国内托 管银 行, 优良 的服 务品质 获得 国 内外金 融领 域的 持续 认可 和广泛 好评 。 四、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 管部 自成立以来,各项业 务飞 速发展,始终保持在 资产 托管行业 的 优 势 地 位 。这 些 成 绩 的取 得 , 是 与 资产 托 管 部 “一 手 抓 业 务 拓展 , 一 手 抓内 控 建 设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的 。 资 产 托管 部 非 常 重 视改 进 和 加 强内 部 风 险 管 理工 作 , 在 积极 拓 展 各 项托 管 业 务 的 同 时, 把 加 强 风险 防 范 和 控 制的 力 度 , 精心 培 育 内 控 文化 , 完 善 风险 控 制 机 制,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71 强 化 业 务 项 目 全 过 程 风 险 管 理 作 为 重 要 工 作 来 做 。 继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 2012 、2013 年 七次 顺利 通 过评估 组织 内部 控制 和安 全措施 是否 充分 的最 权威 的 SAS70 (审计 标准 第70 号) 审阅 后,2014 年 中国 工商 银行 资产 托 管部第 八次 通 过ISAE3402 (原SAS70 ) 审 阅 获 得 无 保留 意 见 的 控制 及 有 效 性 报告 , 表 明 独立 第 三 方 对 我行 托 管 服 务在 风 险 管 理、 内 部 控 制 方 面的 健 全 性 和有 效 性 的 全 面认 可 。 也 证明 中 国 工 商 银行 托 管 服 务的 风 险 控 制能 力已经与 国际 大型托 管银 行接轨, 达到 国际先 进水 平。目前 ,ISAE3402 审 阅 已经成为 年度 化、常 规化 的内 控工 作手 段。 1 、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 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 业监 管规则,强化和建立 守法 经营、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思 想 和 经 营风 格 , 形 成 一个 运 作 规 范化 、 管 理 科 学化 、 监 控 制度 化 的 内 控体 系 ; 防 范 和 化解 经 营 风 险, 保 证 托 管 资产 的 安 全 完整 ; 维 护 持 有人 的 权 益 ;保 障 资 产 托管 业务安 全、 有效 、稳 健运 行。 2 、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内 控 合规部 、内 部审 计局 ) 、资 产托管 部内 设风 险控 制处 及资产 托管 部各 业务 处室 共同组 成。 总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 监 督 。 资 产 托 管部 内 部 设 置专 门 负 责 稽 核监 察 工 作 的内 部 风 险 控 制处 , 配 备 专职 稽 核 监 察人 员 , 在 总 经 理的 直 接 领 导下 , 依 照 有 关法 律 规 章 ,对 业 务 的 运 行独 立 行 使 稽核 监 察 职 权。 各业务 处室 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实 施具 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3 、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合 法 性原 则。内 控制 度应当符 合国 家法律 法规 及监管机 构的 监管要 求, 并贯穿 于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2 ) 完 整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的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都 必 须 有 相 应 的 规 范 程 序 和 监 督 制 约 ; 监 督 制 约 应 渗 透 到 托 管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所 有 的 部 门 、 岗 位 和 人 员。 (3)及 时性原 则。托 管业 务经营活 动必 须在发 生时 能准确及 时地 记录; 按照 “内控 优 先”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审 慎性原 则。各 项业 务经营活 动必 须防范 风险 ,审慎经 营, 保证基 金资 产和其 他 委托资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5)有 效性原 则。内 控制 度应根据 国家 政策、 法律 及经营管 理的 需要适 时修 改完善 ,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独 立性原 则。设 立专 门履行托 管人 职责的 管理 部门;直 接操 作人员 和控 制人员 必 须 相 对 独 立 ,适 当 分 离 ;内 控 制 度 的 检查 、 评 价 部门 必 须 独 立 于内 控 制 度 的制 定 和 执 行部 门。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72 4 、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严 格的隔 离制度 。资 产托管业 务与 传统业 务实 行严格分 离, 建立了 明确 的岗位 职 责 、 科 学 的 业务 流 程 、 详细 的 操 作 手 册、 严 格 的 人员 行 为 规 范 等一 系 列 规 章制 度 , 并 采取 了 良 好 的 防 火墙 隔 离 制 度, 能 够 确 保 资产 独 立 、 环境 独 立 、 人 员独 立 、 业 务制 度 和 管 理独 立、网 络独 立。 (2)高 层检查 。主管 行领 导与部门 高级 管理层 作为 工行托管 业务 政策和 策略 的制定 者 和 管 理 者 , 要求 下 级 部 门及 时 报 告 经 营管 理 情 况 和特 别 情 况 , 以检 查 资 产 托管 部 在 实 现内 部控制 目标 方面 的进 展, 并根据 检查 情况 提出 内部 控制措 施, 督促 职能 管理 部门改 进。 (3 ) 人 事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严 格 落 实 岗 位 责 任 制 , 建 立 “ 自 控 防 线 ” 、 “ 互 控 防 线 ” 、 “ 监 控防 线 ” 三 道控 制 防 线 , 健全 绩 效 考 核和 激 励 机 制 ,树 立 “ 以 人为 本 ” 的 内控 文 化 , 增 强 员工 的 责 任 心和 荣 誉 感 , 培育 团 队 精 神和 核 心 竞 争 力。 并 通 过 进行 定 期 、 定向 的业务 与 职 业道 德培 训、 签订承 诺书 ,使 员工 树立 风险防 范与 控制 理念 。 (4)经 营控制 。资产 托管 部通过制 定计 划、编 制预 算等方法 开展 各种业 务营 销活动 、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内 部风险 管理。 资产 托管部通 过稽 核监察 、风 险评估等 方式 加强内 部风 险管理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地 对 业 务 运作 状 况 进 行 检查 、 监 控 ,指 导 业 务 部 门进 行 风 险 识别 、 评 估 ,制 定并实 施风 险控 制措 施, 排查风 险隐 患。 (6)数 据安全 控制。 我们 通过业务 操作 区相对 独立 、数据和 传真 加密、 数据 传输线 路 的冗余 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和 保障 等 措 施来 保障 数据安 全。 (7)应 急准备 与响应 。资 产托管业 务建 立专门 的灾 难恢复中 心, 制定了 基于 数据、 应 用 、 操 作 、 环境 四 个 层 面的 完 备 的 灾 难恢 复 方 案 ,并 组 织 员 工 定期 演 练 。 为使 演 练 更 加接 近 实 战 , 资 产托 管 部 不 断提 高 演 练 标 准, 从 最 初 的按 照 预 订 时 间演 练 发 展 到现 在 的 “ 随机 演 练 ” 。 从 演 练 结 果 看 , 资 产 托 管 部 完 全 有 能 力 在 发 生 灾 难 的 情 况 下 两 个 小 时 内 恢 复 业 务。 5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资 产托管 部内部 设置 专职稽核 监察 部门, 配备 专职稽核 监察 人员, 在总 经理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照 有 关 法 律规 章 , 全 面 贯彻 落 实 全 程监 控 思 想 , 确保 资 产 托 管业 务 健 康 、稳 定地发 展。 (2)完 善组织 结构, 实施 全员风险 管理 。完善 的风 险管理体 系需 要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 的 共 同 参 与 ,只 有 这 样 ,风 险 控 制 制 度和 措 施 才 会全 面 、 有 效 。资 产 托 管 部实 施 全 员 风险 管 理 , 将 风 险控 制 责 任 落实 到 具 体 业 务部 门 和 业 务岗 位 , 每 位 员工 对 自 己 岗位 职 责 范 围内 的 风 险 负 责 ,通 过 建 立 纵向 双 人 制 、 横向 多 部 门 制的 内 部 组 织 结构 , 形 成 不同 部 门 、 不同 岗位相 互制 衡的 组织 结构 。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73 (3)建 立健全 规章制 度。 资产托管 部十 分重视 内控 制度的建 设, 一贯坚 持把 风险防 范 和 控 制 的 理 念和 方 法 融 入岗 位 职 责 、 制度 建 设 和 工作 流 程 中 。 经过 多 年 努 力, 资 产 托 管部 已 经 建 立 了 一整 套 内 部 风险 控 制 制 度 ,包 括 : 岗 位职 责 、 业 务 操作 流 程 、 稽核 监 察 制 度、 信 息 披 露 制 度等 , 覆 盖 所有 部 门 和 岗 位, 渗 透 各 项业 务 过 程 , 形成 各 个 业 务环 节 之 间 的相 互制约 机制 。 (4)内 部风险 控制始 终是 托管部工 作重 点之一 ,保 持与业务 发展 同等地 位。 资产托 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行 新 兴 的 中间 业 务 , 资 产托 管 部 从 成立 之 日 起 就 特别 强 调 规 范运 作 , 一 直将 建 立 一 个 系 统、 高 效 的 风险 防 范 和 控 制体 系 作 为 工作 重 点 。 随 着市 场 环 境 的变 化 和 托 管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新 问 题 、新 情 况 不 断 出现 , 资 产 托管 部 始 终 将 风险 管 理 放 在与 业 务 发 展同 等重要 的位 置, 视风 险防 范和控 制为 托管 业务 生存 和发展 的生 命线 。 五、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基金 合同 和有 关基 金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对基 金的投 资 对 象 、 基 金 资产 的 投 资 组合 比 例 、 基 金资 产 的 核 算、 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计 算 、基 金 管 理 人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托 管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申 购 资 金 的 到 账 和 赎 回 资 金 的 划 付、基 金收 益分 配等 行为 的合法 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 ,或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拒绝执 行,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并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 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 生效 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或 者 违 反基 金 合 同 约 定的 , 应 当 立即 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 并 及时 向 中 国 证监 会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其 他违 反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基 金合 同和有 关基 金 法 律 法 规 规定 的 行 为 ,应 及 时 以 书 面形 式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 限 期纠 正 , 基 金管 理 人 收 到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对 确 认 并 以书 面 形 式 对 基金 托 管 人 发出 回 函 。 在 限期 内 , 基 金托 管 人 有 权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管 理人 改 正 。 基金 管 理 人 对 基金 托 管 人 通知 的 违 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74 §16 境外托 管人 一 、基 本情况 名称: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Brown Brothers Harriman & Co. ) 地址:140 Broadway New York, NY 10005 法定代表人: Douglas A. Donahue (Managing Partner) 组织形式:合伙制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成立于1818 年 的 布 朗 兄 弟 哈 里 曼 银 行 ( “ B B H” ) 是 全 球 领 先 的 托 管 银 行 之 一 。 BBH 自1928年起已经开 始在美国提供托管服务。 1963年,BBH 开始 为客户提供 全球托管 服务, 是首批 开展全球 托管业 务的美 国银行之 一。目 前全球 员工 约5千 人,在全球17个国家和地区设有分支机构。 BBH 的惠誉长期评级为A+ ,短期评级为F1 。 二 、托 管业务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的全球托管业务隶属于本行的投资者服务部。在全球范围 内,该部门由本行合伙人William B. Tyree先 生领导。在亚洲,该部门由本行合 伙人Taylor Bodman 及William Rosensweig先生领导。 作为一家全球化公司, BBH 拥有服务全球跨境 投资的专长, 其全球托管网络覆盖 近一百个 市场。 截至2014年12月31日, 托管资产 规模达 到了4 万亿美 元,其中约 百分之七十是跨境投资的资产。 亚洲是BBH 业 务增长最快的地区之一。 我们投身 于亚洲市场,迄今已逾25年,亚洲服务管理 资产近6千亿美元。 投资者服务部是公司最大的业务, 拥有 近3800名员工。 我们 致力 为客户提供 稳定优质的服务, 并根据客户具体需求提供定制化的全面解决方案, 真正做到 “ 以 客户为中心 ” 。.


由于坚持长期提供 优质 稳定的客户服务,BBH 多年来在行业 评比 中屡获 殊 荣 ,包括 ∶ 1. : 《全球托管人》 ? Global Custodian - 2014 Agent Bank Survey : 《全球托管人 》2014 代理银行 调查 ? #1 Asset Servicing among US Agent Banks :BBH 被评为美国 代理行资 产服务 第一名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75 ? BBH has received 'Top Rated' recognition from GC 19 of the past 20 years :BBH 在 该 机构 过去 20 年的 评比中已 19 年获 此殊荣


? Global Custodian - 2014 Mutual Fund Administration Survey : 《全球 托管人》2014 全球 共同 基金行政 服务调查 ? Roll of Honor in four categories (max. numbers awarded) : BBH 在 4 个类 别中名 列前茅 ? #1 in four of eight categories; #2 in the remaining :在 8 个类 别 中获得 4 个第一 名,在 另 外 4 个类 别中获 得第二 名 ? Global Custodian - 2013 Securities Lending Survey : 《全球 托管人 》 2013 年证 券借贷 业务调 查 ? #2 Securities Lending - Global Category :全球类 别第 二名 2. : 《全球投资人》 ? Global Investor - 2015 Sub-custody Survey :《全球投资人》- 2015 年次托管 调查 ? #1 - US Market (weighted by AuM and unweighted categories) : 美国市场 第一名 ? Global Investor - 2014 Global Custody Survey : 《 全球 投资人 》 - 2014 年全球托 管调查 ? #1 - Clients with AuM over $3 billion – Global : 30 亿美元管 理 资产以上 的全球 基金管 理 人服务第 一名 ? #1 - Clients with AuM over $3 billion - EMEA : 30 亿美元管 理 资产以上 的 欧洲 、中东 、 非洲 地区 基金管 理人服 务 第一名 ? #1 - Clients with Americas Mutual Fund Managers : 美国共同 基 金管理人 服务第 一名 ? Global Investor - 2013 Foreign Exchange Survey :《 全球投资 人》 -2013 年 外汇服务 调查 ? #1 Overall (weighed by AUM) : 总 体排名 第一名 (按 资产规模) 3. : 《ETF Express 》 ? ETF Express - 2014etfexpress Awards :《ETF Express 》-2014 年 ETF 基金 服务评比 调查 ? BBH named Best North America ETF Fund Administrator : 荣获 ‘北 美 ETF 基 金最佳 服 务商 ’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76 4. : 《R&M 调查》 ? R&M Surveys - 2014 Global Custody.net Global Custody Survey ? #1 Americas : 美国市 场第 一名 5. : 《Private Asset Management 》 ? Private Asset Management - 2015 Best Wealth Manager Long-Term Performance (3 years) : 2015 长期 业绩最 佳财富 管 理人 6. : 《World Finance 》 ? World Finance – 2014 Best Private Bank, U.S. (East) : 2014 年美国 最佳私人 银行( 东部) 7. : 《Wealth & Finance International 》 ? Wealth & Finance International – 2014 Best U.S. Private Bank : 2014 年美国最 佳私人 银行 三 、境 外托管 人的 职责 1、安全保管受托财产; 2、计算境外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 3、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受托资产的清算、交割事宜; 4 、按照相关合同的 约 定 和 所 适 用 国 家 、 地 区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开 设 受 托资产的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5、按照 相关合 同的约 定,提供 与受托 资产业 务活动有 关的会 计记录 、交易 信息; 6、保存受托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7、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77 §17 相关服 务机构 17.1 销售 机构 17.1.1 直销 机构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路 6 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 楼 31 、32 、33 层整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0755-82763905 、82763906 传真:0755-82763900 联系人 :张 锐珊 17.1.2 代 销机 构 代销银 行: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中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 人:姜 建清 联系人: 陶仲伟 客服电话 :95588 公司网站 :www.icbc.com.cn 2 中国建设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闹市口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王 洪章 电话:010 -66275654 传真:010 -66275654 联系人: 王嘉朔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3 中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 人:刘 士余 客服电话 :95599 公司网站 :www.abchina.com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78 4 中国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 人:田 国立 客服电话 :95566 公司网站 :www.boc.cn 5 交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牛 锡明 联系人: 张宏革 联系电话 :021-58781234 客服电话 :95559 公司网站 :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李 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客服电话 :95555 公司网站 :www.cmbchina.com 7 上海浦东 发展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浦东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中山 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 人:吉 晓辉 联系人: 高天、 虞谷云 联系电话 :021-61618888 客服电话 :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8 中国民生 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 人:洪 崎 联系人: 王继伟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 :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9 中国光大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外 大街 6 号 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太平桥大 街 25 号 中国光大 中心 法定代表 人:唐 双宁 联系人: 朱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客服电话 :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79 10 平安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地址:深 圳市深 南东路5047 号 法定代表 人:孙 建一 联系人: 张莉 联系电话 :021-38637673 客服电话 :95511-3 公司网站:bank.pingan.com 11 杭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 庆春路46 号 法定代表 人:吴 太普 联系人: 严峻 联系电话 :0571-85108309 客服电话 :95398 公司网站 :www.hzbank.com.cn 12 上海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表 人:金 煜 联系人: 汤征程 联系电话 :021-68475521 客服电话 :95594 公司网站 :www.bankofshanghai.com 13 上海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 人:侯 福宁 联系人: 施传荣 联系电话 :021-38576666 客服电话 :021-962999 ,4006962999 公司网站 :www.srcb.com 14 江苏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中华 路 26 号 办公地址 :南京 市中华 路 26 号 法定代表 人:夏 平 联系人: 田春慧 电话:025-58587018 客服电话 :95319 公司网站 :www.jsbchina.cn 15 东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 市莞城 区 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 :东莞 市莞城 区 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 :卢国 锋 联系人: 陈幸 联系电话 :0769-22119061 客服电话 :4001196228 公司网站 :www.dongguanbank.cn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80 16 华夏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 人:吴 建 联系人:李慧 客服电话:95577 公司网站 :www.hxb.com.cn 17 宁波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 市鄞州 区 宁南南路700 号 法定代表 人:陆 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客服电话 :96528 ,上海 、北京地 区 962528 公司网站 :www.nbcb.com.cn 18 浙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 人:沈 仁康 联系人: 唐燕 联系电话 :0571-87659056 客服电话 :95527 公司网站 :www.czbank.com 19 重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 市渝中 区 邹容路 153 号 办公地址 :重庆 市渝中 区 邹容路 153 号 法定代表 人:甘 为民 联系人: 孔文超 电话:023-63799379 传真:023-63792412 客服电话 :400-70-96899 网址:www.cqcbank.com 20 东莞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东莞 市 东城区鸿 福东路2 号 办公地址 : 东莞 市东城 区 鸿福东路2 号东 莞 农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 人:何 沛 良 联系人: 杨亢 电话:0769-22866270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81 21 乌鲁木齐 市商业 银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乌鲁 木齐市 新 华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 :乌鲁 木齐市 新 华北路 8 号 法定代表 人:杨 黎 联系人: 余戈 电话:0991-4525212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话 :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22 广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广州 大 道北 195 号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广州 大 道北 195 号 法定代表 人:姚 建军 联系人: 唐荟 电话:020-28302742 传真:020-37590726 客服电话 :020-96699 网址:www.gzcb.com.cn 23 河北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石家 庄市平 安 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 :石家 庄市平 安 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 人:乔 志强 联系人: 郑夏芳 电话:0311-67807030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 :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24 江苏江南 农村商 业银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常州 市天宁 区 延宁中路668 号 办公地址 :常州 市天宁 区 延宁中路668 号 法定代表 人:陆 向阳 联系人: 韩璐 电话:0519-89995066 传真:0519-89995066 客服电话 :96005 网址:www.jnbank.cc 25 厦门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厦门 市湖滨 北 路 101 号 商业银 行 大厦 办公地址 : 厦门 市湖滨 北 路 101 号 商业银 行 大厦 法定代表 人:吴 世群 联系人: 刘冬阳 电话:0592-2275261 传真:0592-5373973 客服电话 :400-858-8888 网址:www.xmbankonline.com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82 26 泉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福建 省泉州 市 丰泽区云 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 : 福建 省泉州 市 丰泽区云 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 人:傅 子能


联系人: 王燕玲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412411870 客服电话 :96312 网址: http://www.qzccbank.com/ 代销券 商及 其他 代销 机构 :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华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江东 中 路 228 号 法定代表 人:吴 万善 联系人: 庞晓芸 联系电话 :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 :95597 公司网站 :http://www.htsc.com.cn 2 兴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 市湖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民生路1199 弄 证大五道 口广场1 号楼20 层 法定代表 人:兰 荣 联系人: 柯延超 联系电话 :0591-38507950 客服电话 :95562 公司网站 :www.xyzq.com.cn 3 国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 红岭中路1012 号 国信证券 大厦十 六层至 二 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 红岭中路1012 号 国信证券 大厦十 六 层至 二 十六层 法定代表 人:何 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 中国银河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35 号国 际企业大 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35 号国 际企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 人:陈 有安 联系人: 邓颜 联系电话 :010-66568292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公司网站 :www.chinastock.com.cn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83 5 国泰君安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 商 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表 人:杨 德红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021 -38676666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公司网站 :www.gtja.com 6 中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济南 市 市中区经 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 省济南 市 市中区经 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玮 联系人: 马晓男 电话:021-20315255 传真:021-20315137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www.zts.com.cn 7 海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广东 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开国 电话:021 -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李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 公司网址 :www.htsec.com 8 中信建投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安立路 66 号4 号 楼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门 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常青 联系人: 权唐 联系电话 :010-85130588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9 广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广州 天河区 天 河北路 183-187 号 大都会广 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 广东 省广州 天 河北路大 都会广 场 5、18 、19 、36、38、39 、41、42 、43、44 楼 法定代表 人:孙 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统一客户 服务热 线:95575 或致电 各地营 业 网点 公司网站 :广发 证券网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84 http://www.gf.com.cn 10 长城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 特区报 业 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 特区报 业 大厦 14、16 、17 层 法定代表 人:黄 耀华 联系人:刘阳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站 :www.cgws.com 11 招商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益田路江 苏大厦A 座38 —45 层 法定代表 人:宫 少林 联系人: 黄婵君 联系电话 :0755-82960167 客服电话 :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站 :www.newone.com.cn 12 中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 福田区中 心三路8 号卓越时 代广场 (二期 ) 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亮 马桥路48 号中 信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 人:王 东明 联系人: 顾凌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 :95558 公司网站 :www.cs.ecitic.com 13 申万宏源 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徐汇区 长乐路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 长乐路 989 号40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梅 联系人: 李玉婷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 :95523 或4008895523 公司网站: www.swhysc.com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85 14 光大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静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 静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 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 :95525 ,10108998 公司网站 :www.ebscn.com 15 中国中投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益田路与 福中路 交 界处荣超 商务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03 、05、11 、12 、13 、15、 16、18 、19 、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益田路 6003 号荣 超商务中 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 人:高涛 联系人: 刘毅 联系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 :400-600-8008 、95532 公司网站 :www.china-invs.cn 16 申万宏源 西部证 券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新 疆乌鲁 木齐 市高新区 (新 市区) 北京南路358 号 大成国 际 大厦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 乌鲁木 齐 市高新区 (新市 区) 北京南 路358 号大 成 国际大 厦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 人:李 季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 李 巍 客户服务 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7 湘财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湖南 省长沙 市 天心区湘 府中路 198 号标 志商务 中心 A 栋11 层 法定代表 人:林 俊波 联系人: 吴昊 联系电话 :021-68634510-8620 客服电话 :400-888-1551 公司网站 :www.xcsc.com 18 安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 凤凰大 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 人:牛 冠兴 联系人: 陈剑虹 联系电话 :0755-82825551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86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公司网站 :www.essence.com.cn 19 中信证券 (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青岛 市崂山 区 深圳路 222 号青 岛 国际金融 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 : 青岛 市崂山 区 深圳路 222 号青 岛 国际金融 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 人:杨 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联系电话 :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 :95548 公司网站 :www.citicssd.com 20 中银国际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200 号 中银大厦39F 法定代表 人:许 刚 联系人: 王炜哲 联系电话 :021-20328309 公司网站 :www.bocichina.com 21 信达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办 公) 地 址: 北 京 市西城区 闹市口 大 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张 志刚 联系人: 唐静 联系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 :400-800-8899 公司网址 :www.cindasc.com 22 民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28 号民生金 融中心A 座16-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28 号民生金 融中心A 座16-18 层 法定代表 人:余 政 联系人: 赵明 联系电话 :010-85127622 客服电话 :4006198888 公司网站 :www.mszq.com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87 23 东方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中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 中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21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表 人:潘 鑫军 联系人: 胡月茹


















































联系电话 :021-63325888 客服电话 :95503 公司网站 :www.dfzq.com.cn 24 华融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北京市 西城区 金 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 北京市 西城区 金 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 人:祝 献忠 基金业务 联系人 :李慧 灵 联系电话 :010-58315221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话 :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25 华西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 省成都 市 高新区天 府二街 198 号华 西证券 大厦


办公地址 :四川 省成都 市 高新区天 府二街 198 号华 西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杨 炯洋 联系人: 张 曼 联系电话 :010-52723273 客服电话 :95584 公司网站: www.hx168.com.cn 26 长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武汉 市新华 路 特 8 号长 江证券 大 厦 法定代表 人:杨 泽柱 客户服务 热线: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 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 客户服 务网站 :www.95579.com 27 世纪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7088 号 招商银行 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7088 号 招商银行 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 人:姜 昧军 联系人: 袁媛 联系电话 :0755-83199511 客服电话 :0755-83199511 公司网站 :www.csco.com.cn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88 28 东北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 市自由 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 :长春 市自由 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 人:杨 树财 联系人: 安 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4006000686 ,0431-85096733 公司网站 :www.nesc.cn 29 上海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西藏 中 路 336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四川 中 路 213 号 久事商 务 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 人:龚 德雄 联系人: 许曼华 联系电话 :021-53686888 客户服务 电话:021-962518 传真:021-53686100 ,021-53686200 网址:www.962518.com 30 江海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黑龙 江省哈 尔 滨市香坊 区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址 : 黑龙 江省哈 尔 滨市香坊 区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表 人:孙 名扬 联系人: 周俊 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1 东莞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 东莞市 莞城区可 园南路1 号金源中 心 办公地址: 广东省 东莞市 莞城区可 园南路1 号金源中 心 联系人:李荣 联系电话 :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公司网站:www.dgzq.com.cn 32 渤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天津 市经济 技 术开发区 第二大 街 42 号写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 市南开 区 宾水西道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春峰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89 33 平安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中 心区金田 路 4036 号荣超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中 心区金田 路 4036 号荣超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 人:谢 永林 联系人: 石 静武 联系电话:021-38631117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站 :stock.pingan.com 34 国都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东城 区 东直门南 大街 3 号 国华投资 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东城 区 东直门南 大街 3 号 国华 投资 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 人:常 喆 联系人: 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5 东吴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 工业园 区 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 :苏州 工业园 区 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 人:范 力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 :4008601555 网址: www.dwzq.com.cn 36 广州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西路5 号广 州 国际金融 中心主 塔 19 楼、20 楼 办公地址 :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西路5 号广 州 国际金融 中心主 塔 19 楼、20 楼 法定代表 人:邱 三发 联系人: 林洁茹 联系电话 :020-88836999 客服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站 :www.gzs.com.cn 37 华林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西藏 自治区 拉 萨市柳梧 新区察 古 大道 1-1 号君泰 国际 B 栋 一层 3 号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民田路 178 号华 融 大厦 6 楼 法人代表 :陈永 健 联系人: 曲浩元 联系电话 :0755-82707988 客服电话:400-188-3888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90 公司网站:www.chinalions.com 38 南京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玄武 区 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 市玄武 区 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 人:歩 国旬 联系人: 陈秀丛 联系电话 :025-52310550 客服电话 :4008285888 公司网站 :www.njzq.com.cn 39 华安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安徽 省合肥 市 政务文化 新区天 鹅 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 安徽 省合肥 市 政务文化 新区天 鹅 湖路 198 号财智 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 人:李 工 联系人: 范超 联系电话 :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 :96518 ,4008096518 公司网站 :www.hazq.com 40 银泰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竹子林四 路紫竹 七 道18 号光 大银行 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竹子林四 路紫竹 七 道18 号光 大银行 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 人:黄 冰 联系电话 :0755-83706665 客服电话 :4008-505-505 公司网站 :www.ytzq.com 41 浙商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 杭大路1 号黄龙世 纪广场 A6-7 楼 法定代表 人:吴 承根 联系人: 张智 电话:021-64716089 传真:021-64713795 客服电话 :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42 华宝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世纪大 道 100 号 上海环球 金融中 心 57 楼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世纪大 道 100 号 上海环球 金融中 心 57 楼 法定代表 人:陈 林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91 联系人: 刘闻川















































电话:021-68778790 客 服 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 :www.cnhbstock.com 43 山西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 省太原 市 府西街 69 号山西 国际贸易 中心东 塔楼 办公地址 :山西 省太原 市 府西街 69 号山西 国际贸易 中心东 塔楼 法定代表 人:侯 巍 联系人: 郭熠 联系电话 :0351 -8686659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95573 公司网站 :www.i618.com.cn 44 第一创业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福华一路115 号投 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福华一路115 号投 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 人:刘学 民 联系人: 毛 诗莉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公司网站:www.firstcapital.com 45 华福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福州 市五四 路 157 号 新天地 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 : 福州 市五四 路 157 号 新天地 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 人:黄 金琳 联系人: 张宗锐 电话:0591-87383600 传真:0591-87383610 客服电话 :96326 (福建 省外请先 拨 0591 ) 公司网站 :www.hfzq.com.cn 46 中山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南山 区 科技中一 路西华 强 高新发展 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华侨 城 深南大道9010 号 法定代表 人: 黄 扬录 联系人: 罗艺琳 联系电话 :0755-82570586 客服电话 :4001022011 公司网站 :http://www.zszq.com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92 47 国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 省桂林 市 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 : 广东 省深圳 市 福田区竹 子林四 路 光大银行 大厦 3F 法定代表 人:何 春梅 联系人: 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 :95563 网址:http://www.ghzq.com.cn 48 中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 市郑东 新 区商务外 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 :郑州 市郑东 新 区商务外 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 人:菅 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 范春艳 联系电话 :0371-69099882 联系传真 :0371-65585899 客服电话 :95377 公司网站 :www.ccnew.com 49 德邦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普陀 区 曹杨路 510 号南 半 幢9 楼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福山路500 号城 建国际中 心 26 楼 法定代表 人:姚 文平 联系人: 朱磊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50 中航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昌 市红谷 滩 新区红谷 中大道 1619 号国 际金融 大厦 A 座41 楼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安立路 60 号润枫 德尚 6 号楼 3 层 中航证 券 法定代表 人:王 宜四 联系人: 史江蕊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93 51 国盛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 南昌市 北京西路88 号江 信 国际金融 大厦 办公地址: 江西省 南昌市 北京西路88 号江 信 国际金融 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 普 联系人: 周 欣玲 联系电话:0791-86281305 公司网站:www.gsstock.com 52 中国国际 金融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建国 门 外大街 1 号国贸 大 厦2 座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建国 门 外甲 6 号SK 大厦 法定代表 人:丁 学东 联系人: 杨涵宇 联系电话 :010-65051166 客服电话 :400-910-1166 公司网站 :www.cicc.com.cn 53 大同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 市城区 迎 宾街 15 号 桐城中 央21 层 办公地址 : 山西 省太原 市 长治路 111 号山 西 世贸中心A 座F12 、F13 法定代表 人:董 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54 方正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湖南 长沙芙 蓉 中路 2 段 华侨国 际 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 : 湖南 长沙芙 蓉 中路 2 段 华侨国 际 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 人:何 其聪 联系人: 高洋 联系电话 :010-68546709 客服电话 :95571 公司网站 :www.foundersc.com 55 财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际 商 务中心 201 、501 、502 、1103、1601-1615 、 1701-1716


办公地址 :杭州 市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际 商 务中心 201 、501 、502 、1103、1601-1615 、 1701-1716


法定代表 人:沈 继宁 联系人: 夏吉慧 联系电话 :0571-87925129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94 客服电话 :95336,40086-96336 公司网站 :www.ctsec.com 56 东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常州 市 延陵西路23 号投 资广场 18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 东方路1928 号 东海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 人:朱 科敏 联系人: 梁旭 客服电话 :95531 ;400-888-8588 公司网站 :www.longone.com.cn 57 西部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陕西 省西安 市 东新街 232 号陕 西 信托大厦16-17 层 办公地址 : 陕西 省西安 市 东新街 232 号陕 西 信托大厦6 楼616 室 法定代表 人:刘 建武 联系人: 冯萍 电话:029-87406168 传真:029-87406710 客服电话 :95582 网址:http://www.westsecu.com/ 58 新时代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海淀区 北三环西路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 海淀区 北三环西路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1501 法定代表 人:田 德军 联系人: 田芳芳 联系电话 :010-83561146


客服电话 :4006989898 公司网站 :www.xsdzq.cn 59 瑞银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7 号英 蓝 国际金融 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7 号英 蓝 国际金融 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 人:程 宜荪 联系人: 冯爽 联系电话 :010-58328373 客服 电话 :400-887-8827 公司网站 :www.ubssecurities.com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95 60 金元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口 市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楼 办公地址 :深圳 市深南 大 道 4001 号 时代金 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 人:陆 涛 联系人: 马贤清 联系电话 :0755-83025022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公司网站 :www.jyzq.cn 61 万联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东路11 号高 德置地广 场 F 栋18 、19 层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东路11 号高 德置地广 场 F 栋18 、19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建军 联系人:王鑫 联系电话 :020-38286651 客服电话:400-8888-133 公司网站 :www.wlzq.com.cn 62 国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 市东城 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成都 市东城 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 人:冉 云 联系人: 刘婧漪 联系电话 :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 :4006600109 网址:www.jyzq.cn 63 财富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 市芙蓉 中 路二段 80 号顺天 国际财富 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 : 长沙 市芙蓉 中 路二段 80 号顺天 国际财富 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 人:蔡 一兵 客服电话 : 400-88-35316 (全国) 公司网站:www.cfzq.com 64 华龙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兰州 市城关 区 东岗西路638 号财 富大厦 办公地址 : 兰州 市城关 区 东岗西路638 号财 富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 人:李 晓安 联系人: 邓鹏怡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 :4006-89-8888 ,0931-96668 网址:www.hlzqgs.com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96 65 华鑫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28 层 A01 、B01 (b)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 宛平南路8 号 法定代表 人:俞 洋 联系人: 王逍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967293 客服电话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66 日信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内蒙 古呼和 浩 特市新城 区锡林 南 路18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闹市口大 街 1 号长 安兴融中 心 西座11 层 法定代表 人:孔 佑杰 联系人: 陈 文彬 联系电话 :010-83991716 公司网站 :www.rxzq.com.cn 67 英大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中路 华能大 厦 三十、三 十一层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中路 华能大 厦 三十、三 十一层 法定代表 人:吴 骏 联系人: 吴尔晖 联系电话 :0755-83007159 客服电话 :4000-188-688 公司网站 :www.ydsc.com.cn 68 大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 省大连 市 沙河口区 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 际金融 中心A 座- 大 连期 货大厦 38、39 层 办公地址 : 大连 市沙河 口 区会展路129 号大 连期货大 厦 39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红光 联系人: 谢立军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39673219 客服电话 :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97 69 联讯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广东 省惠州 市 惠城区江 北东江 三 路惠州广 播电视 新闻中 心 三、四楼 办公地址 : 广东 省惠州 市 惠城区江 北东江 三 路惠州广 播电视 新闻中 心 三、四楼 法定代表 人:徐 刚 联系人: 郭晴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70 东兴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5 号新 盛 大厦 B 座12-15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5 号新 盛 大厦 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 人:魏 庆华 联系人: 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133 客服电话 :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71 开源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西安 市高新 区 锦业路 1 号都市 之 门B 座5 层 办公地址 : 西安 市高新 区 锦业路 1 号都市 之 门B 座5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刚 联系人: 黄芳 电话:029-81887063 传真:029-88447611 客服电话 :400-860-8866 网址:http://www.kysec.cn 72 中邮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陕西 省西安 市 唐延路 5 号陕西 邮 政信息大 厦 9~1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珠市口东 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 人:丁 奇文 联系人: 邱丽君 电话:010-67017788-9194 传真:010-67017788-9696 客服电话 :4008888005 网址:www.cnpsec.com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98 73 中国民族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北四环中 路 27 号 盘古大观A 座40F-43F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北四环中 路 27 号 盘古大观A 座40F-43F 法定代表 人:赵 大建 联系人: 李微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56437030 客服电话 :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74 太平洋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云南 省昆明 市 青年路 389 号志 远 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北展北街 九号华 远 企业号 D 座三单 元 法定代表 人: 李 长伟 联系人: 谢兰 电话:010-88321613 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电话 :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75 宏信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四川 省成都 市 锦江区人 民南路 二 段18 号川 信大 厦 10 楼 办公地址 : 四川 省成都 市 锦江区人 民南路 二 段18 号川 信大 厦 10 楼 法定代表 人: 刘 晓亚 联系人: 郝俊杰 电话:028-86199278 传真:028-86199382 客服电话 :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76 天风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湖北 省武汉 市 东湖新技 术开发 区 关东 园路2 号高 科大厦 四 楼 办公地址 : 湖北 省武汉 市武昌区 中南路99 号保利广 场 A 座37 楼 法定代表 人: 余磊 联系人: 崔成 电话:027-87610052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话 :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99 77 诺亚正行 ( 上海) 基 金销 售投资 顾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虹口 区 飞虹路 360 弄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杨浦 区 昆明路 508 号北 美 广场 B 座12F 法定代表 人:汪 静波 联系人: 张裕





电话:021-38509735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78 深圳众禄 金融控 股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罗湖 区 梨园路物 资控股 置 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罗湖 区 梨园路物 资控股 置 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 人:薛 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79 上海好买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虹口 区 欧阳路 196 号26 号楼 2 楼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浦东南 路 1118 号鄂尔多 斯国际 大厦 903 ~906 室 ;上海 市 虹口区欧 阳路 196 号 ( 法 兰桥创意 园)26 号 楼2 楼 法定代表 人:杨 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80 杭州数米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余杭 区 仓前街文 一西路 1218 号 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 :杭州 市滨江 区 江南大道3588 号 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 人:陈 柏青 联系人: 韩爱彬 电话:0571-81137494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100 81 上海长量 基金销 售投资 顾 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高翔路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浦东大 道 555 号 裕景国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跃伟 联系人: 单丙烨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82 上海天天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徐汇 区 龙田路 190 号2 号 楼2 层 办公地 址 : 上海 市徐汇 区 龙田路 195 号3 号 楼C 座7 楼 法定代表 人:其 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83 北京展恒 基金销 售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顺义 区 后沙峪镇 安富街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安苑路 15-1 号邮 电新闻大 厦 2 层 法定代表 人:闫 振杰 联系人: 王琳, 翟文 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 :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84 浙江同花 顺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浙江 省杭州 市 文二西路 一号元 茂 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 浙江 省杭州 市 翠柏路 7 号杭州 电 子商务产 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 人:凌 顺平 联系人: 吴杰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85 万银财富 ( 北京)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北四环中 路 27 号 院5 号楼3201 内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朝阳 区 望京浦项 中心 A 座 9 层 04-08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101 法定代表 人: 李 招弟 联系人: 付少帅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105 客服电话 :400-059-8888


网址:www.wy-fund.com 86 和讯信息 科技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朝外大街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朝外大街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莉 联系人: 张紫薇 电话:0755-82021122


传真:0755-82029055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87 宜信普泽 投资顾 问 (北京 )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建国路 88 号9 号 楼15 层1809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建国路 88 号SOHO 现代城 C 座1809 法定代表 人:沈 伟桦 联系人: 王巨明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88 泛华普益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四川 省成都 市 成华区建 设路 9 号 高地中心1101 室 办公地址 : 四川 省成都 市 成华区建 设路 9 号 高地中心1101 室 法定代表 人:于 海锋 联系人: 邓鹏 电话:13981713068 传真:028-82000996-805 客服电话 :400-8588588 网址:http://www.pyfund.cn 89 嘉实财富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世纪大 道 8 号B 座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世纪大 道 8 号B 座46 楼 06-10 单元 法定代表 人:赵 学军 联系人: 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102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90 深圳市新 兰德证 券投资 咨 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华强北路 赛格科 技 园4 栋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宣武门外 大街 28 号富卓大 厦 16 层 法定代表 人:杨 懿 联系人: 张燕 电话:010-83363099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 :400-166-1188 网址:https:/8.jrj.com.cn 91 北京恒天 明泽基 金销售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经济 技 术开发区 宏达北 路 10 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东三环中 路 20 号 乐成中心A 座23 层 法定代表 人:梁 越 联系人: 马鹏程 电话:010-56810780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电话 :400-786-8868-5 网址:www.chtfund.com 92 深圳宜投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南山 区 粤兴二道6 号武 汉 大学深圳 产学研 大楼 B815 房(入 驻深圳 市 前海商务 秘书有 限公司 )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 2028 号皇 岗商务中 心 2405 法定代表 人:华 建强 联系人: 黄晶龙 电话:0755-23601676 传真:0755-88603185 客服电话 :4008955811 网址:www.ucffund.com 93 北京创金 启富投 资管理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民丰胡 同 31 号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民丰胡 同 31 号5 号楼 215A


法定代表 人: 梁蓉


联系人: 张旭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88067526


客服电话 :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94 海银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东方路1217 号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103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东方路1217 号 陆家嘴金 融服务 广场 16 楼 法定代表 人:刘 惠 联系人: 刘艳妮 电话:021- 80133827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 :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95 上海联泰 资产管 理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 富 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长宁 区 金钟路 658 弄2 号 楼B 座6 楼 法定代表 人:燕 斌 联系人: 汤蕾 电话:021-51507071 传真:021-62990063 客服电话 :4000-466-788 网址:http://www.66money.com 96 北京增财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南礼士 路66 号建 威大厦 1208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南礼士路66 号建 威大厦 1208


法定代表 人:罗 细安 联系人: 史丽丽 电话:010-67000988-6028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服电话 :010-67000988 网址:www.zcvc.com.cn 97 上海汇付 金融服 务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黄浦区 中山南路100 号1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 黄浦区 中山南路100 号19 层 法定代表 人: 冯 修敏 联系人: 周丹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993 客服电话:400-820-2819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104 98 中信建投 期货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重庆 办公地址 : 渝中 区中山 三路 107 号上站 大 楼平街 11-B,名 义层 11-A,8-B4,9-B 、C 法定代表 人: 彭 文德 联系人: 万恋 电话:021-68762007 传真:021-68763048 客服电话 :400-8877-780 网址:www.cfc108.com 99 上海陆金 所资产 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33 号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 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 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00 中信期货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中心三路8 号卓 越 时代广场 (二 期 ) 北座 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中心三路8 号卓 越 时代广场 (二 期 ) 北座 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 人: 张皓 联系人: 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101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 市横琴 新区宝华 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 广州 市海珠 区琶洲大 道东 1 号 保利国际 广场南 塔 B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 人:肖 雯


联系人: 吴煜浩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105 102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前海 深 港合 作区 前湾一 路 1 号 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 :深圳 市南山 区 高新南七 道 12 号 惠恒集团 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 人:齐 小贺


联系人: 陈勇军 电话:0755-83999907-806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 :0755-83999913 网址:www.jinqianwo.cn 103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 西藏南路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黄浦 区 延安东路1 号凯 石 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 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李晓明 电话:021-6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客服电话 :4000178000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104 本基金其 他代销 机构情 况 详见基金 管理人 发布的 相 关公告 17.2 登记 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明 电话: (010 )58598839 传真: (010 )58598907 联系人 :程 爽 17.3 出具 法律 意见书的 律师 事务所 通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联系人 :黎 明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106 电话: (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经办律 师: 吕红 黎明 17.4 审计 基金 财产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陈 熹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陈熹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107 §18 基金合 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基金 投资 者自取 得依 据 《 基金 合同 》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 基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作 为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并不 以 在《基 金合 同》 上书 面签 章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 遵守 《基 金合 同》 ; (2)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3)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5)返 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 中因任何 原因 ,自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 基金 代销机 构 处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6)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108 1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依 据《基 金合同 》及 有关法律 法规 规定监 督基 金托管人 ,如 认为基 金托 管人违 反 了 《基 金合 同》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并采 取必 要 措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委 托、 更换 基 金代销 机构 ,对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相关 行 为 进行 监督 和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 办理 基金注 册登 记业务 并 获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并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获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决定 基金收 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 、交易 所 ( 如适 用) 及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相 关业 务规 则和 《 基 金合同 》 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整 《 业务 规则 》 , 决 定和调 整除 调高 管理 费率 和托管 费率 之外 的基金 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式 ;


(13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4)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15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 律行为 ;


(16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 部机构 ; (17) 选择 、更 换或 撤销 境外投 资顾 问; (18)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 尽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109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和 基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对 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分 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 金 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 额认购 、申 购和赎回 价格 的方法 符合 《基金 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按 有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的 价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 格按 照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 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 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基 金托 管人违 反 《 基金合 同 》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110 (22 ) 境 外投 资顾 问和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职 责过 程中 ,应当 分别 对各 自的 行为 依法承 担 责 任 ; 因 共 同行 为 造 成 的损 失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承担 连 带 赔 偿 责任 。 是 否 因共 同 行 为 造成 损 失 , 应 根 据基 金 管 理 人与 境 外 投 资 顾问 之 间 的 协议 的 适 用 法 律及 当 地 的 证券 市 场 惯 例认 定;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施 其他 法 律 行 为; (24 ) 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 合同 》 不 能 生效, 基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因募 集 行 为 而产 生 的 债 务 和费 用 , 将 已募 集 资 金 并 加计 银 行 同 期存 款 利 息 在基 金募集 期结 束 后30 日内 退 还基金 认购 人;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6 )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定 期或 不定 期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名册 ;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收 入;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行 为 , 对 基金 财 产 、 其 他当 事 人 的 利益 造 成 重 大 损失 的 情 形 ,应 呈 报 中 国证 监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4) 选择 、更 换或 撤销 境 外托管 人; (5)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6)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7)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8)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 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证 其 托 管 的基 金 财 产 与 基金 托 管 人 固有 财 产 以 及 不同 的 基 金 财产 相 互 独 立;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111 对 所 托 管 的 不同 的 基 金 分别 设 置 账 户 ,独 立 核 算 ,分 账 管 理 , 保证 不 同 基 金之 间 在 名 册登 记、账 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 境外投 资顾 问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另有 规定外 ,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确 保基金 份额净 值按 照有关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规定的 方法 进行计 算, 复核、 审 查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 基 金管 理人 就管 理本 基金的 资金 汇出 、汇 入、 兑换、 收汇 、付 汇、 资金 往来、 委 托及成 交记 录等 相关 资料 ,其保 存的 时间 应当 不少 于 20 年 ;其 他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的相 关 资料的 保存 时间 应不 少 于15 年; (12) 建立 并 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 (15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基 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金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 对 基金 的境 外财 产, 基金托 管人 可授 权境 外托 管人代 为履 行其 承担 的职 责。境 外 托 管 人 在 履 行职 责 过 程 中, 因 本 身 过 错、 疏 忽 原 因而 导 致 的 基 金财 产 受 损 的, 基 金 托 管人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112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在 决 定 境外 托 管 人 是 否有 过 错 、 疏忽 等 不 当 行 为, 应 根 据 基金 托 管 人 与境 外 托 管 人 之 间 的 协 议 的 适 用 法 律 及 当 地 的 证 券 市 场 惯 例 决 定 。 本 条 不 受 本 协 议 终 止 的 影 响; (23 )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按照 规定 对基 金日 常投资 行为 和资 金汇 出入 情况实 施 监督, 如发 现投 资指 令或 资金汇 出入 违法 、违 规, 应当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 外管局 报告 ; (24 ) 安 全保 护基 金财 产, 准时将 公司 行为 信息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确 保基 金及 时收取 所 有应得 收入 ; (25)每 月结 束后 7 个工 作日内, 向中 国证监 会和 外管局报 告基 金管理 人境 外投资 情 况,并 按相 关规 定进 行国 际收支 申报 ; (26 ) 办 理基 金管 理人 就管 理本基 金的 有关 结汇 、售 汇、收 汇、 付汇 和人 民币 资金结算 业务。 (27 ) 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 规 定的 其他义 务以 及中国 证监 会和 外管 局根 据审慎 监管 原则规 定的 基金 托管 人的 其他职 责。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基 金份额拥 有平等 的投 票权 。 (一)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的 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 范围或策 略( 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 定的除 外)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1 ) 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 或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事项 。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113 2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范围 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赎 回费 率; (4)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 基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5)基 金管理 人、注 册登 记机构、 代销 机构在 法律 法规规定 的范 围内调 整有 关基金 认 购、申 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规 则; (6)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规 定的情 况下 ,接 受其 他币 种的申 购、 赎回 ; (7)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8)《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性不 利影 响或修 改不 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9)除 按照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应当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 情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 基金合 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基 金托 管 人自 行召 集。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向 基金 管 理 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 和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决 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 出 具 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5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并 至少 提 前3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114 人 依 法 自 行 召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当 配 合, 不 得 阻 碍、 干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 人应 于会议 召开 前 40 天,在 指定媒 体公 告。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和 会议 形式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形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 授 权 委 托 书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 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通 讯方式 和表 决方式 , 并 在 会 议 通 知中 说 明 本 次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所 采取 的 具 体 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 证 机 关及 其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表 决意见 提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定 地点 对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集 人 为 基 金托 管 人 , 则 应另 行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 到 指定 地 点 对 表决 意 见 的 计票 进 行 监 督 ; 如召 集 人 为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则 应 另 行通 知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到 指 定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拒 不 派代 表 对 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 影响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结 果。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 议召 集人确定,但更换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 须以 现场开会 方式召 开。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书委派 代表 出席,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的 授权 代 表 应 当列 席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基 金 管 理人 或 托 管 人 不 派代 表 列 席 的, 不 影 响 表 决效 力 。 现 场开 会 同 时 符 合以 下 条 件 时, 可 以 进 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利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115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召 集人 约定的 非 现 场 方 式 在 表决 截 至 日 以前 提 交 至 召 集人 指 定 的 地址 或 系 统 。 通讯 开 会 应 以召 集 人 约 定的 非现场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 基 金 合同》 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表决 截止 日前 公布 2 次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会 议召集 人在基 金托 管人(如 果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和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按 照 会 议 通知 规 定 的 方 式收 取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 表决 意 见 ; 基金 托 管 人 或基 金管理 人经 通知 不参 加收 取表决 意见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力 ; (3)本 人直接 出具意 见或 授权他人 代表 出具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有 的基金 份 额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50% (含50% );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意 见的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或 经 验 证 的持 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 受托 出 具 意 见 的代 理 人 出 具的 委 托 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 的 规 定 , 并 与 基金 登 记 注 册机 构 记 录 相 符, 并 且 委 托人 出 具 的 代 理投 票 授 权 委托 书 符 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10% (含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可 以 在大 会 召 集 人 发出 会 议 通 知前 向 大 会 召 集人 提 交 需 由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决 的 提 案 ;也 可 以 在 会 议通 知 发 出 后向 大 会 召 集 人提 交 临 时 提案 , 临 时 提案 应当在 大会 召开 日至 少 35 天前提 交召 集人 并由 召集 人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 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 通知 后,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 当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日 30 天前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 进行 审核,符 合条件 的应 当在 大会 召开 日 30 天前 公告 。大 会召 集 人应当 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行 审核 : (1)关 联性。 大会召 集人 对于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 的,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对 于不符 合上 述 要 求 的 , 不 提交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审议 。 如 果 召集 人 决 定 不 将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提 案 提交 大会表 决, 应当 在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 解释和 说明 。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116 (2)程 序性。 大会召 集人 可以对提 案涉 及的程 序性 问题做出 决定 。如将 提案 进行分 拆 或 合 并 表 决 ,需 征 得 原 提案 人 同 意 ; 原提 案 人 不 同意 变 更 的 , 大会 主 持 人 可以 就 程 序 性问 题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出 决定 ,并 按照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程 序进 行 审议 。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含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审 议 表 决的 提 案 , 或 基金 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 管 人 提交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未 获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审 议 通 过, 就 同 一 提 案再 次 提 请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其时 间间 隔不 少于 6 个月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除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开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 原 有 提 案 进 行 修 改,应 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前 30 日公 告。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当 顺延 并 保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间 隔期 。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会 主 持 人 宣读 提 案 , 经 讨论 后 进 行 表决 , 并 形 成 大会 决 议 。 大会 主 持 人 为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出 席 会 议 的代 表 , 在 基 金管 理 人 授 权代 表 未 能 主 持大 会 的 情 况下 , 由 基 金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席 会 议 的 代表 主 持 ; 如 果基 金 管 理 人授 权 代 表 和 基金 托 管 人 授权 代 表 均 未能 主持大 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产 生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作 为 该 次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不 出席 或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 或单位 名 称) 、身 份证 号码 、住 所地 址、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金 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 或单位 名称 ) 等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 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 过方 为有 效;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117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或者 基金 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 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提交 符合 会议通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投 资 者 身 份文 件 的 表 决 视为 有 效 出 席的 投 资 者 , 符合 会 议 通 知规 定 的 表 决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决 , 表 决 意见 模 糊 不 清 或相 互 矛 盾 的视 为 弃 权 表 决, 但 应 当 计入 出 具 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各 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 内并 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 议、逐项 表决。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中 选 举两 名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代 表与 大 会 召 集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督 员 共 同 担任 监 票 人 ; 如大 会 由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自行 召 集 或 大会 虽 然 由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召 集, 但 是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未 出 席大 会 的 ,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应 当 在 会 议开 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中 选 举 三名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 的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对于提 交的 表决结果 有怀 疑,可 以在 宣布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所 投 票 数 要求 进 行 重 新 清点 。 监 票 人应 当 进 行 重 新清 点 , 重 新清 点 以 一 次为 限。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 持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 结果 。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 票方式为:由大会召 集人 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 托管人授 权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程 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人 拒 派 代 表 对表 决 意 见 的计 票 进 行 监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议,召集 人应 当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或 者 备案。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118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 的事项自中国证 监 会依 法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意 见之 日 起 生 效。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自生效之 日起 2 个 工作日 内在指定 媒体 公告。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在 公 告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 议 时, 必 须 将 公 证书 全 文 、 公证 机 构 、 公证 员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均有约束 力。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执行方 式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2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准日 的基金份 额净 值减去 每 单 位基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配 基 准 日 的 基金 份 额 净 值减 去 每 单 位 基金 份 额 收 益分 配 金 额 后不 能低于 面值 ,基 金收 益分 配基准 日即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 3 、若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4 、在符 合上述 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提 下, 基金收 益分 配每年最 多 12 次, 每份 基金份 额 每次基 金收 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于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每份 基金 份额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10% ; 5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除权 日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 自 动转 为 基 金 份额 进 行 再 投 资; 若 投 资 者不 选 择 , 本基 金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分 红; 6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 的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可 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酌情 调整以上 基 金 收 益 分 配原 则 , 此 项调 整 不 需 要 召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但 应 于 变 更实 施 日 前 在指 定媒体 公告 。 (二)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载 明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 配时 间、分配 数额及 比例 、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人 拟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复 核, 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并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备案 。 收 益 分 配基 准 日 由 基金 管 理 人 确 定, 基 金 红 利发 放 日 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 时间 不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四)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119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 银行 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由投 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 的现金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额 , 不 足 以支 付 银 行 转 账或 其 他 手 续费 用 时 , 基 金注 册 登 记 机构 可 将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金 红 利 按 权益 登 记 日 除 权后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自 动 转为 基 金 份 额。 红 利 再 投资 的计算 方法 ,依 照《 业务 规则》 执行 。 四、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一) 基金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管理 费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日 起计 提。 基金 管理人 若聘 请境 外投 资顾 问的, 基金 管 理 人 应 以 其收 取 的 基 金管 理 费 支 付 境外 投 资 顾 问的 投 资 顾 问 费, 其 中 境 外投 资 顾 问 的投 资顾问 费在 境外 投资 顾问 与基金 管理 人签 订的 《顾 问协议 》中 进行 约定 。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0.8% 的年 费 率计提 。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0.8%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的 管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的管理费每日计 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 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 金管 理费划 款指 令,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后于 次月前 2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假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二) 基金 的托 管费 本基金托管费自基金 合同 生效日起,按如下方 法进 行计提。本基金的托 管费 按前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5% 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 托管 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前 2 个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 支取。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方向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采用 被动 式指 数化 投资, 以实 现对 标的 指数 的有效 跟踪 。 (二) 投资 范围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全 球 证 券 市 场 中 的 金 砖 四 国 指 数 的 成 份 股 ( 包 括 股 票 和/ 或 存 托 凭 证,下 同 ) 、 备选成 份股 、新股 ( 一级 市场首 次发 行或增 发 ) , 其中金 砖四 国指数 成份 股 及 备选成份股的投资 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85%,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120 券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本基 金还 可投资 全球 证券市场 中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其他 金融 工具,包括在证券 市场挂 牌交易的普通股、 优先股 、存托凭证、ETF 基 金 、权 证 、 结 构 性 投 资 产 品 、 金融 衍 生 产 品 、 银 行 存 款 、短 期 政 府 债券 等 货 币 市 场工 具 以 及 中国 证 监 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 以 将 其 纳 入投 资 范 围 。如 法 律 法 规 或中 国 证 监 会变 更 投 资 品 种的 比 例 限 制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与 基 金 托管 人 协 商 一致 并 履 行 相 关程 序 后 , 可相 应 调 整 本 基金 的 投 资 比例 规 定 , 不需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三) 投资 限制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合法权益,除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定外,本基金 禁止 从事下列 行为: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提供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 责 任的 投 资; 4 、购 买不 动产 ; 5 、购 买房 地产 抵押 按揭 ; 6 、购 买贵 重金 属或 代表 贵 重金属 的凭 证; 7 、购 买实 物商 品; 8 、除 应付 赎回 、交 易清 算 等临时 用途 以外 ,借 入现 金; 9 、利 用融 资购 买证 券, 但 投资金 融衍 生品 除外 ; 10 、参 与未 持有 基础 资产 的卖空 交易 ; 11 、购 买证 券用 于控 制或 影响发 行该 证券 的机 构或 其管理 层;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121 12 、直 接投 资与 实物 商品 相关的 衍生 品; 13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 14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15 、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 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 可不受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不需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除非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部门 禁止, 本基 金可 以投 资境 外托管 人发 行的 金融 产品 。 2 、本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 循以下 限制 : (1)基 金持有 同一家 银行 的存款不 得超 过基金 净值 的 20% 。在基 金托管 账户 的存款 可 以不受 上述 限制 。 (2)基 金持有 与中国 证监 会签署双 边监 管合作 谅解 备忘录国 家或 地区以 外的 其他国 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 牌交易 的证券资产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其中持 有任一国家或 地区市 场的 证券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3% 。 (3)基 金持有 非流动 性资 产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 净值 的 10% 。前项 非流动 性资 产是指 法 律或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流通 受限证 券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资产 。 (4)基 金持有 境外基 金的 市值合计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值的 10% 。持 有货币 市场 基金可 以 不受前 述限 制。 (5)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金持 有任 何一只 境外 基金,不 得超 过该境 外基 金总份 额 的20 %。 (6 ) 为 应 付 赎 回 、 交 易 清 算 等 临 时 用 途 借 入 现 金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临时 借入 现金 的期 限 以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期限 为准。 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若 基金 超过 上述 1-6 项 投资 比例 限制 ,应 当在超 过比 例后30 个 工作 日内采 用合 理 的商业 措施 进行 调整 以符 合投资 比例 限制 要求 。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 、大 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 营销 活动或其他原因引起 的基 金净资产 规模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增 加 10 亿元 以上 的情 形, 而导致 证券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 并及时 书面 报告中国 证监 会后, 可将 调整时限 从 30 个工作 日延 长 到3 个 月。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122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 修改 或变更,致使 本 款 约定 的投 资 组 合 限 制 被 修 改 或取 消 的 , 基金 管 理 人 在 履行 适 当 程 序后 , 本 基 金 可相 应 调 整 投资 限 制 规 定, 不需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3 、 本 基 金 投 资 衍 生 品 应 当 仅 限 于 投 资 组 合 避 险 或 有 效 管 理 , 不 得 用 于 投 机 或 放 大 交 易,同 时应 当严 格遵 守下 列规定 : (1) 本基 金的 金融 衍生 品 全部敞 口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0%。 (2)本 基金投 资期货 支付 的初始保 证金 、投资 期权 支付或收 取的 期权费 、投 资柜台 交 易衍生 品支 付的 初始 费用 的总额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 本基 金投 资于 远期 合 约、互 换等 柜台 交易 金融 衍生品 ,应 当符 合以 下要 求: 1 )所有 参与交 易的对 手方 (中资商 业银 行除外 )应 当具有不 低于 中国证 监会 认可的 信 用评级 机构 评级 。 2 )交易 对手方 应当至 少每 个工作日 对交 易进行 估值 ,并且基 金可 在任何 时候 以公允 价 值终止 交易 。 3 )任 一交 易对 手方 的市 值 计价敞 口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4)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本 基金会 计年 度结 束 后 60 个 工作日 内向 中国 证监 会提 交包括 衍 生品头 寸及 风险 分析 年度 报告。 4 、本 基金 可以 参与 证券 借 贷交易 ,并 且应 当遵 守下 列规定 : (1)所 有参与 交易的 对手 方(中资 商业 银行除 外) 应当具有 中国 证监会 认可 的信用 评 级机构 评级 。 (2 ) 应 当 采 取 市 值 计 价 制 度 进 行 调 整 以 确 保 担 保 物 市 值 不 低 于 已 借 出 证 券 市 值 的 102%。 (3 ) 借 方 应 当 在 交 易 期 内 及 时 向 本 基 金 支 付 已 借 出 证 券 产 生 的 所 有 股 息 、 利 息 和 分 红。一 旦借 方违 约, 本基 金根据 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留 和处 置担 保物 以满 足索赔 需要 。 (4) 除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 定外, 担保 物可 以是 以下 金融工 具或 品种 : 1 ) 现 金; 2 ) 存 款证 明; 3 ) 商 业票 据; 4 ) 政 府债 券; 5 ) 中 资商 业银 行或 由不 低于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信 用评级 机构 评级 的境 外金 融机构 (作 为交易 对手 方或 其关 联方 的除外 )出 具的 不可 撤销 信用证 。 (5)本 基金有 权在任 何 时 候终止证 券借 贷交易 并在 正常市场 惯例 的合理 期限 内要求 归 还任一 或所 有已 借出 的证 券。 (6)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对 基 金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中发 生的任 何损 失负 相应 责任 。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123 5 、 基 金 可 以 根 据 正 常 市 场 惯 例 参 与 正 回 购 交 易 、 逆 回 购 交 易 , 并 且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1)所 有参与 正回购 交易 的对手方 (中 资商业 银行 除外)应 当具 有中国 证监 会认可 的 信用评 级机 构信 用评 级。 (2)参 与正回 购交易 ,应 当采取市 值计 价制度 对卖 出收益进 行调 整以确 保现 金不低 于 已 售 出 证 券 市 值的 102 %。 一 旦 买 方 违 约 ,本 基 金根 据 协 议 和 有 关 法律 有 权保 留 或 处 置 卖 出收益 以满 足索 赔需 要。 (3)买 方应当 在正回 购交 易期内及 时向 本基金 支付 售出证券 产生 的所有 股息 、利息 和 分红。 (4)参 与逆回 购交易 ,应 当对购入 证券 采取市 值计 价制度进 行调 整以确 保已 购入证 券 市值不低于支付现 金的 102 %。一旦卖方违约 ,本基 金根据协议和有关 法律有 权保留或处 置已购 入证 券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5)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对基 金参与证 券正 回购交 易、 逆回购交 易中 发生的 任何 损失负 相 应责任 。 6 、基金 参与证 券借贷 交易 、正回购 交易 ,所有 已借 出而未归 还证 券总市 值或 所有已 售 出而未回 购证 券总市 值均 不得超过 基金 总资产 的 50 %。前项 比例 限制计 算, 基金因参 与 证 券借贷 交易 、正 回购 交易 而持有 的担 保物 、现 金不 得计入 基金 总资 产。 六、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方法和 公告 方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办 理基 金份额 申购 或者赎回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每个 估值 日后 2 个工 作日内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份 额 发 售 网点 以 及 其 他 媒介 , 披 露 开放 日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和 基金 份 额 累 计净 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 1 个 工作日 基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在前款 规定 的市场交 易日 的 2 个工作 日内,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定 媒体 。 七、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以 及基 金财 产的清 算方 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以 下变 更《 基金 合同 》 的事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124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的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变 更 基金 投资目 标、 范围或策 略( 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 定的除 外)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 议,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同 意后变 更并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及 其他 应由 基金 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的 费用;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范围 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赎 回费 率; (4)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 基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5)基 金管理 人、注 册登 记机构、 代销 机构在 法律 法规规定 的范 围内调 整有 关基金 认 购、申 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规 则; (6)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规 定的情 况下 ,接 受其 他币 种的申 购、 赎回 ; (7)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8)《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性不 利影 响或修 改不 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9)除 按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应当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 情形。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生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基 金合 同》 变更 生效之 日 起2 日 内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125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国 证 监 会 指 定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6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 产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 合理 费用,清 算费用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 分配 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 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 财产清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8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 审计并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合 同 》 终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9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 产生 的或 与 《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如 经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 国 国 际 经济 贸 易 仲 裁委 员 会 根 据 该会 当 时 有 效的 仲 裁 规 则进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126 行 仲 裁 , 仲 裁地 点 为 北 京, 仲 裁 裁 决 是终 局 性 的 并对 各 方 当 事 人具 有 约 束 力, 仲 裁 费 由败 诉方承 担。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之间、基金与 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关系 的法律文 件。 1 、《基 金合同 》经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双 方盖 章以及双 方法 定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 签 字 并 在 募 集结 束 后 经 基金 管 理 人 向 中国 证 监 会 办理 基 金 备 案 手续 , 并 经 中国 证 监 会 书面 确认后 生效 。 2 、《基 金合同 》的有 效期 自其生效 之日 起至基 金财 产清算结 果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 告之 日 止。 3 、《基 金合同 》自生 效之 日起对包 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内 的《基 金合 同》 各方 当事 人具有 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 4 、《基 金合同 》正本 一式 六份,除 上报 有关监 管机 构一式二 份外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各持 有二 份, 每份 具有同 等的 法律 效力 。 5 、《基 金合同 》可印 制成 册,供投 资者 在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的办 公场 所和营 业 场所查 阅; 投资 者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基 金合 同》 复 制件或 复印 件, 但内 容应 以 《基 金合 同》 正本为 准。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127 §19 基金托 管协议的内容 摘要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 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路 六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 楼 31 、32 、33 层整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证监 基字[1998]4 号 注册资 本:1.5 亿元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 (0755 )82763888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 :鲍 文革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蒋 松云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 《关 于中 国人 民银行 专门 行使 中央 银行 职能的 决 定》( 国发[1983]146 号)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34,018,850,026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人民 银行证 监基 字【1998 】3 号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 币存 款、贷款、同业拆借 业务 ;国内外结算;办理 票据 承兑、贴 现 、 转 贴 现 、各 类 汇 兑 业务 ; 代 理 资 金清 算 ; 提 供信 用 证 服 务 及担 保 ; 代 理销 售 业 务 ;代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128 理发行 、代 理承 销、 代理 兑付政 府债 券; 代收 代付 业务; 代理 证券 投资 基金 清算业 务 (银 证 转 账 ) ; 保 险代 理 业 务 ;代 理 政 策 性 银行 、 外 国 政府 和 国 际 金 融机 构 贷 款 业务 ; 保 管 箱服 务 ; 发 行 金 融债 券 ; 买 卖政 府 债 券 、 金融 债 券 ; 证券 投 资 基 金 、企 业 年 金 托管 业 务 ; 企业 年 金 受 托 管 理 服 务 ; 年 金 账 户 管 理 服 务 ;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 资 信 调 查、 咨 询 、 见证 业 务 ; 贷 款承 诺 ; 企 业、 个 人 财 务 顾问 服 务 ; 组织 或 参 加 银团 贷 款 ; 外 汇 存款 ; 外 汇 贷款 ; 外 币 兑 换; 出 口 托 收及 进 口 代 收 ;外 汇 票 据 承兑 和 贴 现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担 保 ; 发 行、 代 理 发 行 、买 卖 或 代 理买 卖 股 票 以 外的 外 币 有 价证 券 ; 自 营、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外 汇 金 融衍 生 业 务 ; 银行 卡 业 务 ;电 话 银 行 、 网上 银 行 、 手机 银 行 业 务; 办理结 汇、 售汇 业务 ;经 国务院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对 下述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全 球 证 券 市 场 中 的 金 砖 四 国 指 数 的 成 份 股 ( 包 括 股 票 和/ 或 存 托 凭 证,下 同 ) 、 备选成 份股 、新股 ( 一级 市场首 次发 行或增 发 ) , 其中金 砖四 国指数 成份 股 及 备选成份股的投资 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85%,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本基 金还 可投资 全球 证券市场 中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其他 金融 工具,包括在证券 市场挂 牌交易的普通股、 优先股 、存托凭证、ETF 基 金 、权 证 、 结 构 性 投 资 产 品 、 金融 衍 生 产 品、 银 行 存 款 、短 期 政 府 债券 等 货 币 市 场工 具 以 及 中国 证 监 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 其 纳 入投 资 范 围 。如 法 律 法 规 或中 国 证 监 会变 更 投 资 品 种的 比 例 限 制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与 基 金 托管 人 协 商 一致 并 履 行 相 关程 序 后 , 可相 应 调 整 本 基金 的 投 资 比例 规 定 , 不需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规 及《 基金 合同 》禁 止投资 的投 资工 具。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1)按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本 基金的投 资资 产配置 比例 为:本 基 金主要 投资 于全 球证 券市 场中的 金砖 四国 指数 的成 份股 (包 括股 票和/或 存托 凭证, 下同 ) 、 备选成 份股 、新 股 ( 一级 市 场首 次发 行或 增发 ) , 其中金 砖四 国指 数成 份股 及备选 成份 股的 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 85% ,现 金 或 者 到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政 府 债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5% 。 (2) 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129 1 )基金 持有同 一家银 行的 存款不得 超过 基金净 值的 20%。在 基金托 管账 户的存 款可以 不受上 述限 制。 2 )基金 持有与 中国证 监会 签署双边 监管 合作谅 解备 忘录国家 或地 区以外 的其 他国家 或 地区证券市场挂牌 交易的 证券资产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其 中 持 有任 一 国 家 或 地 区市场 的证 券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3 )基金 持有非 流动性 资产 市值不得 超过 基金净 值的 10%。前 项非流 动性 资产是 指法律 或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流 通受 限证券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资 产。 4 )基金 持有境 外基金 的市 值合计不 得超 过基金 净值 的 10% 。持有 货币市 场基 金可以 不 受前述 限制 。 5 )同一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持有 任何一 只境 外基金, 不得 超过该 境外 基金总 份 额的 20 %。 6 )为应 付赎回 、交易 清算 等临时用 途借 入现金 的比 例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临时借 入现 金的 期限 以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期限 为准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 内使 基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符 合基 金 合 同 的约定 。若 基金 超过 上述 1-6 项 投资 比例 限制 ,应 当在超 过比 例后30 个 工作 日内采 用合 理 的商业 措施 进行 调整 以符 合投资 比例 限制 要求 。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 、大 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 营销 活动或其他原因引起 的基 金净资产 规模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增 加 10 亿元 以上 的情 形, 而导致 证券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 并及时 书面 报告中国 证监 会后, 可将 调整时限 从 30 个工作 日延 长 到3 个 月。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 修改 或变更,致使本款约 定的 投资组合 限 制 被 修 改 或取 消 的 , 基金 管 理 人 在 履行 适 当 程 序后 , 本 基 金 可相 应 调 整 投资 限 制 规 定, 不需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7 ) 本 基 金 投 资 衍 生 品 应 当 仅 限 于 投 资 组 合 避 险 或 有 效 管 理 , 不 得 用 于 投 机 或 放 大 交 易,同 时应 当严 格遵 守下 列规定 : A. 本基 金的 金融 衍生 品全 部敞口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 B. 本基金投资期货支 付的 初始保证金、投资期 权支 付或收取的期权费、 投资 柜台交易 衍生品 支付 的初 始费 用的 总额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C. 本基 金投 资于 远期 合约 、互换 等柜 台交 易金 融衍 生品, 应当 符合 以下 要求 : a. 所有 参与 交易 的对 手方 (中资 商业 银行 除外) 应当 具有不 低于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信 用 评级机 构评 级; b. 交易对手方应当至 少每 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 估值 ,并且基金可在任何 时候 以公允价 值终止 交易 ; c. 任一 交易 对手 方的 市值 计价敞 口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130 8 )本 基金 可以 参与 证券 借 贷交易 ,并 且应 当遵 守下 列规定 : A 、所有 参与交 易的对 手方 (中资商 业银 行除外 )应 当具有中 国证 监会认 可的 信用评 级 机构评 级。 B 、 应 当 采 取 市 值 计 价 制 度 进 行 调 整 以 确 保 担 保 物 市 值 不 低 于 已 借 出 证 券 市 值 的 102%。 C 、借方 应当在 交易期 内及 时向本基 金支 付已借 出证 券产生的 所有 股息、 利息 和分红 。 一旦借 方违 约, 本 基 金根 据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 留和处 置担 保物 以满 足索 赔需要 。 D 、除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 外,担 保物 可以 是以 下金 融工具 或品 种: a. 现 金; b. 存 款证 明; c. 商 业票 据; d. 政 府债 券; e. 中资 商业银 行或 由不低 于中国证 监会 认可的 信用 评级机构 评级 的境外 金融 机构( 作 为交易 对手 方或 其关 联方 的除外 )出 具的 不可 撤销 信用证 。 E 、本基 金有权 在任何 时候 终止证券 借贷 交易并 在正 常市场惯 例的 合理期 限内 要求归 还 任一或 所有 已借 出的 证券 。 F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对基 金 参与证 券借 贷交 易中 发生 的任何 损失 负相 应责 任。 9 ) 基 金 可 以 根 据 正 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A 、所有 参与正 回购交 易的 对手方( 中资 商业银 行除 外)应当 具有 中国证 监会 认可的 信 用评级 机构 信用 评级 。 B 、参与 正回购 交易, 应当 采取市值 计价 制度对 卖出 收益进行 调整 以确保 现金 不低于 已 售 出 证 券 市 值的 102 % 。一 旦 买 方 违 约 , 本基 金 根据 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有 权 保留 或 处 置 卖 出 收益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 C 、买方 应当在 正回购 交易 期内及时 向本 基金支 付售 出证券产 生的 所有股 息、 利息和 分 红。 D 、参与 逆回购 交易, 应当 对购入证 券采 取市值 计价 制度进行 调整 以确保 已购 入证券 市 值不低于支付现金 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 ,本基 金根据协议和有关 法律有 权保留或处置 已购入 证券 以满 足索 赔需 要。 E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对 基金 参与证券 正回 购交易 、逆 回购交易 中发 生的任 何损 失负相 应 责任。 10 ) 基金 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正回 购交 易, 所有 已借 出而未 归还 证券 总市 值或 所有已 售 出而未回 购证 券总市 值均 不得超过 基金 总资产 的 50 %。前项 比例 限制计 算, 基金因参 与证 券借贷 交易 、正 回购 交易 而持有 的担 保物 、现 金不 得计入 基金 总资 产。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131 《基金 法 》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的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基金 不 受上述 限制 。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 的监 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开始。 3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资禁止 行 为进行 监督 :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合法权益,除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定外,本基金 禁止 从事下列 行为: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提供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购 买不 动产 ; 5 、购 买房 地产 抵押 按揭 ; 6 、购 买贵 重金 属或 代表 贵 重金属 的凭 证; 7 、购 买实 物商 品; 8 、除 应付 赎回 、交 易清 算 等临时 用途 以外 ,借 入现 金; 9 、利 用融 资购 买证 券, 但 投 资金 融衍 生品 除外 ; 10 、参 与未 持有 基础 资产 的卖空 交易 ; 11 、购 买证 券用 于控 制或 影响发 行该 证券 的机 构或 其管理 层; 12 、直 接投 资与 实物 商品 相关的 衍生 品; 13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132 14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15 、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 可不受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不需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除非法律 法规 和监管 部门 禁止,本 基金 可以投 资境 外托管人 发行 的金融 产品 。4、基 金 托管人 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对 于基 金关 联投 资限 制进行 监督 。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 金禁 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 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 人应事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 其 更 新 , 加 盖 公 章并 书 面 提 交, 并 确 保 所 提供 的 关 联 交易 名 单 的 真 实性 、 完 整 性、 全 面 性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责任 保 管 真 实、 完 整 、 全 面的 关 联 交 易名 单 , 并 负 责及 时 更 新 该名 单 。 名 单变 更后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发 送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于 2 个工作 日内 进行回 函确认已 知名 单 的 变 更 。 如果 基 金 托 管人 在 运 作 中 严格 遵 循 了 前述 监 督 流 程 ,基 金 管 理 人仍 违 规 进 行关 联交易 ,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任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 禁止基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及 时提 醒 并 协 助基 金 管 理 人 采取 必 要 措 施阻 止 该 关 联交 易 的 发 生 , 若基 金 托 管 人采 取 必 要 措 施后 仍 无 法 阻止 关 联 交 易 发生 时 , 基 金托 管 人 有 权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告 。 对 于 交易 所 场 内 已 成交 的 违 规 关联 交 易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按相 关 法 律 法规 和交易 所规 则的 规定 进行 结算, 同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5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 行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 的信 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 银行 的信用等级、存款银 行的 支付能力 等 涉 及 到 存 款银 行 选 择 方面 的 风 险 。 基金 投 资 银 行存 款 的 , 其 基金 管 理 人 应根 据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符 合 条件 的 所 有 存款 银 行 的 名 单, 并 及 时 提供 给 基 金 托管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应 据 以 对基 金 投 资 银 行存 款 的 交 易对 手 是 否 符 合有 关 规 定 进行 监 督 。 本基 金 投 资 除 提 供 的 存 款 银 行 名 单 以 外 的 银 行 存 款 出 现 由 于 存 款 银 行 信 用 风 险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时 , 先 由 基 金管 理 人 负 责赔 偿 , 之 后 有权 要 求 相 关责 任 人 进 行 赔偿 , 如 果 基金 托 管 人 在运 作 过 程 中 遵 循 上 述 监 督 流 程 , 则 对 于 由 于 存 款 银 行 信 用 风 险 引 起 的 损 失 ,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基 金 管 理人 与 基 金 托管 人 协 商 一 致后 , 可 以 根据 当 时 的 市 场情 况 对 于 存款 银 行 名 单进 行调整 。 6 、基金 管理人 可对本 基金 的投资范 围和 投资限 制进 行更新, 但任 何更新 均应 符合最 新 之 法 律 法 规 要求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及 时 将投 资 及 其 调整 情 况 书 面 通知 基 金 托 管人 , 授 权 并配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133 合 基 金 托 管 人以 及 其 境 外托 管 人 进 行 投资 合 规 性 检查 , 核 对 资 产状 况 , 提 供相 关 信 息 ,并 确保信 息真 实、 准确 。 (二 ) 基 金托 管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 的 约定, 对基 金资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额 净 值 计 算、 应 收 资 金 到账 、 基 金 费用 开 支 及 收 入确 定 、 基 金收 益 分 配 、相 关信息 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三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或其 授权 投资 机构 的投资 运作 和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法 规或 《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应及时 以书 面或 电话 或双 方认可 的其 他方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限期 纠 正 ; 基金 管 理 人 收 到通 知 后 应 及时 进 行 核 对 确认 并 回 函 ;在 限 期 内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予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监 管 部 门。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 人或其授权投资机构 有重 大违法违规行为,应 立即 报告有关 监 管 机 构 , 同时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 由 基金 管 理 人 限期 纠 正 , 并 将纠 正 结 果 报告 有 关 机 监管 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 核查,必须在规定时 间内 答复基金 托 管 人 并 改 正, 就 基 金 托管 人 的 疑 义 进行 解 释 或 举证 , 对 基 金 托管 人 按 照 法规 要 求 需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等 。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 拒绝、阻挠基金托管 人根 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 ,或采取 拖 延 、 欺 诈 等手 段 妨 碍 基金 托 管 人 进 行有 效 监 督 ,情 节 严 重 或 经基 金 托 管 人提 出 警 告 仍不 改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四) 基金管 理人认 可, 合规投资 责任 方为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 其境 外托管 人 的 合 规 监 管 系统 的 准 确 性和 完 整 性 受 限于 基 金 管 理人 、 经 纪 人 及其 他 中 介 机构 提 供 用 于该 系 统 的 数 据 和信 息 。 基 金托 管 人 及 其 境外 托 管 人 对这 些 机 构 的 信息 的 准 确 性和 完 整 性 不作 任 何 担 保 、 暗示 或 表 示 ,并 对 这 些 机 构的 信 息 的 准确 性 和 完 整 性所 引 起 的 损失 不 负 任 何责 任。 (五) 无投 资责 任 基金管理人应理解, 托管 人对于基金管理人的 交易 监督服务是一种加工 应用 信息的服 务,而 非投 资服 务。 除下 列第 ( 六) 项 及法 律法 规明 确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及其 境外 托 管 人 将 不 会 因为 提 供 交 易监 督 服 务 而 承担 任 何 因 基金 管 理 人 违 规投 资 所 产 生的 有 关 责 任, 也 没 有 义 务 去采 取 任 何 手段 回 应 任 何 与合 规 分 析 服务 有 关 的 信 息和 报 道 , 除非 接 到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其 授 权 机 构 要 求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针 对 某 个 信 息 和 报 道 作 回 应 的 书 面 指 示。 (六 )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境外 托管人 应本 着诚 实尽 责的 原则, 采取 合理 的手 段、 方法和 实 施 工 具 , 来 提高 交 易 监 督服 务 的 质 量 ,除 非 基 金 托管 人 或 其 境 外托 管 人 因 疏忽 、 过 失 或故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134 意 而 未 能 尽 职 尽 责 , 造 成 交 易 监 督 结 果 不 准 确 , 并 进 而 给 基 金 资 产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造 成 损 失,否 则基 金托 管人 或其 境外托 管人 不应 就交 易监 督服务 承担 任何 责任 。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 一) 在 本协议 有效期 内, 在不违反 公平 、合理 原则 ,以及不 导致 基金托 管人 接受基 金 管 理 人 监 督 与检 查 与 相 关法 律 法 规 及 其行 业 监 管 要求 相 冲 突 的 基础 上 , 基 金管 理 人 有 权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行 本 协 议 的情 况 进 行 必 要的 监 督 与 检查 。 基 金 管 理人 对 基 金 托管 人 履 行 托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核 查 , 核 查事 项 包 括 但 不限 于 基 金 托管 人 安 全 保 管基 金 财 产 、开 设 基 金 财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证 券 账 户 、复 核 基 金 管 理人 计 算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和基 金 份 额 净值 、 根 据 管理 人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 关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作 等行 为。 (二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人 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 、本 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时, 基金 管理 人须向 基金 托管 人作 出书 面提示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接 到提 示 后 , 应及 时 对 提 示 内容 予 以 确 认, 如 无 异 议 ,应 在 基 金 管理 人 给 定 的合 理期限 内改 进, 如有 异议 ,应作 出书 面解 释。 (三 )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提 交相 关资料 以 供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改 正。 四、基 金财 产保 管 ( 一)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 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规定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户 和 证券账 户; 3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4 、除依 据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和本协 议约 定外, 基金 托管人及 其境 外托管 人不 得利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或 第 三 方 谋取 利 益 , 违 反此 义 务 所 得利 益 归 于 基 金财 产 , 由 此造 成 的 直 接损 失 由 基 金 托 管人 承 担 , 该等 责 任 包 括 但不 限 于 恢 复基 金 财 产 的 原状 、 承 担 因此 所 引 起 的直 接损失 的赔 偿责 任; 5 、基金 托管人 自身, 并尽 商业上的 合理 努力确 保境 外托管人 不得 自行运 用、 处分、 分 配托管 证券 ; 6 、除非 根据基 金管理 人书 面同意, 基金 托管人 自身 ,并应尽 商业 上的合 理努 力确保 境 外 托 管 人 不 得在 任 何 基 金资 产 上 设 立 任何 担 保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于 抵 押 、 质押 、 留 置 等, 但根据 有关 适用 法律 的规 定因基 金投 资而 产生 的担 保权利 除外 ;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135 7 、对于 因为基 金管理 人进 行本协议 项下 基金投 资产 生的应收 资产 ,应由 基金 管理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因 基 金 持 有 的 资 产 所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并 由 基 金托 管 人 作 为资 产 持 有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应 负 责 与 有 关当 事 人 确 定到 账 日 期 并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账 日 没有 到 达 托 管 账 户 的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及 时通 知 并 配 合基 金 管 理 人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收 , 由 此 给基 金 造 成 损 失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负 责 向有 关 当 事 人追 偿 基 金 的损 失。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关 规定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格 的会 计 师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应由 参加 验资 的2 名以 上 (含2 名)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有 效。 2 、验资 完成, 基金管 理人 应将募集 的属 于本基 金财 产的全部 资金 划入基 金托 管人为 基 金开立 的资 产托 管专 户中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资金 当日出 具确 认文 件。 3 、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到 《基 金合同 》生 效的条件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规定 办 理退款 事宜 。 (三) 资产 保管 内容 和约 定事项 基金管理人同意,若 当地 法律或市场规则要求 ,现 金账户中的现金可由 基金 托管人或 其境外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或其 境外 托管 人的 银行 身份持 有。 除非被授权人按指令 程序 发送的指令另有规定 ,否 则,基金托管人和其 境外 托管人应 在收到被 授权 人的指 令后 ,按下述 方式 收付现 金、 或收付证 券:(a) 按 照交易 发生的司 法管 辖区或市 场的 有关惯 常和 既定惯例 和程 序作出 ;或(b) 就通过 证券 系统进 行的 买卖而言 ,按 照 管 辖 该 系 统运 营 的 规 则、 条 例 和 条 件作 出 。 基 金托 管 人 和 其 境外 托 管 人 应不 时 将 该 等有 关惯例 、程 序、 规则 、条 例和条 件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 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 依法 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 因进 行终止清 算 时 , 不 得 将基 金 财 产 归入 其 清 算 财 产。 基 金 托 管人 应 自 身 , 并尽 商 业 上 的合 理 努 力 确保 其 境 外 托 管 人建 立 安 全 的数 据 管 理 机 制, 安 全 完 整地 保 存 基 金 管理 人 与 基 金财 产 相 关 的业 务数据 和信 息。 (四)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可以基 金、 基金托管 人或 其境外 托管 人的名义 (视 当地法 律或 市场规 则 而 定 ) 在 其营 业机 构或 其境 外托管 人开 立基 金的 资金 账户, 并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合法合 规的 指 令 办 理 资 金 收付 。 基 金 资金 账 户 的 银 行预 留 印 鉴 由基 金 托 管 人 或其 境 外 托 管人 的 营 业 机构 保管和 使用 。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136 2 、基金 资金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限 于满 足开展 基金 业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基 金 的 名 义开 立 任 何 其 他银 行 账 户 ;亦 不 得 使 用 基金 的 任 何 账户 进 行 基 金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3 、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账户 所在 国家 或地区 相关 监管 机构 的有 关规定 。 (五)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在基金 所投 资市场或 证券 交易所 适用 的登记结 算机 构为 基 金开 立基金 名 义 或 基 金 托 管人 名 义 或 其境 外 托 管 人 名义 或 境 外 托管 人 的 代 理 人的 名 义 或 以上 任 何 一 方与 基金联 名名 义 ( 视当 地法 律或市 场规 则而 定) 的证 券账户 。由 基金 托管 人或 其境外 托管 人负 责办理 与开 立证 券账 户有 关的手 续。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仅 限于 满足开 展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 理 人 以 及 境外 托 管 人 均不 得 出 借 或 未经 基 金 托 管人 、 基 金 管 理人 双 方 同 意擅 自 转 让 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亦 不得 使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 进行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证券账户 相关 证明文 件的 保管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 账户资 产 的管理 和运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 4 、基金 管理人 投资于 合法 合规、符 合基 金合同 的其 他非交易 所市 场的投 资品 种时,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后 , 基 金 托管 人 或 其 境 外托 管 人 根 据投 资 所 在 市 场以 及 国 家 或地 区 的 相 关规 定 , 开 立 进 行基 金 的 投 资活 动 所 需 要 的各 类 证 券 和结 算 账 户 , 并协 助 办 理 与各 类 证 券 和结 算账户 相关 的投 资资 格。 5 、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应符 合账 户所 在国 家或地 区有 关法 律的 规定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 的其他账 户, 可以根 据投 资市场所 在国 家或地 区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定 , 由 基 金托 管 人 或 其 境外 托 管 人 负责 开 立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提供 所 有 必 要协 助。 2 、 投 资 市 场 所 在 国 家 或 地 区 法 律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对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另 有 规 定 的,从 其规 定办 理。 (七) 证券 登记 1 、境 外证 券的 注册 登记 方 式应符 合投 资当 地市 场的 有关法 律、 法规 和市 场惯 例。 2 、基金 托管人 应确保 基金 管理人所 管理 的基金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始终是 以所 有证券 的 实益所 有人(beneficial owner) 的方 式持 有基 金财 产 中的所 有证 券。 3 、基金 托管人 应该:(a) 在其账目 和记 录中单 独列 记属于本 基金 的证券 ,并 且(b)要求 和 尽 商 业 上 的合 理 努 力 确保 其 境 外 托 管人 在 其 账 目和 记 录 中 单 独清 楚 列 记 证券 不 属 于 境外 托 管 人 , 不 论证 券 以 何 人的 名 义 登 记 。而 且 , 若 证券 由 基 金 托 管人 、 境 外 托管 人 以 无 记名 方 式 实 际 持 有, 要 求 和 尽商 业 上 的 合 理努 力 确 保 其境 外 托 管 人 将这 些 证 券 和基 金 托 管 人、 其境外 托管 人自 有资 产、 任何其 他人 的资 产分 别独 立存放 。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137 4 、除非 基金托 管人及 其境 外托管人 存在 过失、 疏忽 、欺诈或 故意 不当行 为, 基金托 管 人将不 保证 其或 其境 外托 管人所 接收 基金 财产 中的 证券的 所有 权、 合法 性或 真实性 ( 包括 是 否以良 好形 式转 让) 。 5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应 指 示 存 放 在 证 券 系 统 的 证 券 为 基 金 的 实 益 所 有 人 持 有,但 须遵 守管 辖该 系统 运营的 规则 、条 例和 条件 。 6 、由基金托管人及 其境外 托管人为基金的利 益而持 有的证券( 无 记 名 证券 和 在证 券 系 统持有 的证 券除 外) 应按 本 协议约 定登 记。 7 、基金 托管人 及其境 外托 管人应就 其为 基金利 益而 持有证券 的市 场有关 证券 登记方 式 的 重 大 改 变 通知 基 金 管 理人 。 若 基 金 管理 人 要 求 改变 本 协 议 约 定的 证 券 登 记方 式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境 外托 管人 应就 此予以 充分 配合 。 (八)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 实物 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 放于 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 托管 人的保管 库。实 物证 券的 购买 和转 让,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 人 ( 或其 授权 的境 外投资 顾问 ) 的 指 令 办 理 。 属于 基 金 托 管人 及 其 境 外 托管 人 或 其 委托 的 第 三 方 实际 有 效 控 制下 的 实 物 证券 在 保 管 期 间 的损 坏 、 灭 失, 由 此 产 生 的责 任 应 由 基金 托 管 人 承 担。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 金 托管 人 及 其 境 外 托管 人 以 外 、非 由 基 金 托 管人 或 境 外 托管 人 委 托 的 第三 方 机 构 实际 有 效 控 制的 证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九)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 基金 托管人提供涉及基金 财产 投资运作的书面协议 的副 本或相关 证明文 件。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 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 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除 本 协 议另 有 规 定 外 ,基 金 管 理 人在 代 表 基 金 签署 与 基 金 有关 的 重 大 合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一 方 持 有 两份 以 上 的 正 本, 以 便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至 少各 持 有 一 份正 本 的 原 件 。 合同 原 件 应 存放 于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各 自 文 件保 管 部 门 ,保 存 时 间 应符 合相关 法律 、法 规要 求。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与 复核 ( 一)资 产估 值 基金托管人、境外托 管人 负责按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约定的定价原 则对 基金资产 进 行 定 价 。 在进 行 资 产 定价 时 , 基 金 托管 人 、 境 外托 管 人 有 权 本着 诚 意 原 则, 依 赖 本 协议 所 约 定 的 经 纪人 、 定 价 服务 机 构 或 其 他机 构 的 定 价信 息 , 但 在 不存 在 过 错 的前 提 下 , 基金 托管 人 、 境 外托 管 人 对 上述 机 构 提 供 的信 息 的 准 确性 和 完 整 性 不作 任 何 担 保, 并 对 这 些机 构的信 息的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所引 起的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财 产损 失不 负任 何责 任。 ( 二)基 金资 产估 值方 法和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138 1 、会 计核 算和 估值 的处 理 原则 (1)托 管资产 的会计 责任 主体为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对 本基 金的资 产净 值计算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向基 金 托 管 人 提供 基 金 托 管人 进 行 本 基 金的 净 值 计 算复 核 和 本 基金 进 行 信 息 披 露所 需 要 的 相关 信 息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依据 与 基 金 托 管人 及 其 境 外托 管 人 协 商确 定的会 计原 则和 会计 准则 进行会 计处 理。 (2)基 金托管 人负责 按照 中 国会计 准则 及双方 认可 的会计处 理方 法,为 基金 提供会 计 核算服 务。


(3)基 金托管 人、境 外托 管人应按 国家 规定和 基金 管理人要 求对 托管资 产中 的证券 账 户和现 金账 户进 行帐 实核 对。


(4)基 金管理 人有权 委托 第三方独 立机 构进行 会计 核算,并 认可 其委托 的第 三方独 立 机 构 所 计 算 的基 金 资 产 净值 ,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 金 管理 人 认 可 的 第三 方 独 立 机构 所 计 算 的资 产净值 进行 复核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会 计核 算 处理 (1)在 遵守相 关会计 法律 法规的前 提下 ,基金 托管 人应按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协 商 确 定 的 会 计核 算 方 法 和处 理 原 则 进 行会 计 核 算 ,并 对 基 金 单 独建 账 、 独 立核 算 , 并 应指 定 专 门 人 员 负责 会 计 核 算与 会 计 资 料 保管 。 属 于 基金 财 产 的 收 益应 全 额 计 入会 计 账 簿 ,不 得与其 他托 管资 产的 收益 相混淆 。 (2)托 管资产 核算的 内容 包括但不 限于 :证券 买卖 业务的核 算、 持有资 产的 付息、 兑 付 、 分 红 等 业务 的 核 算 、证 券 发 行 认 购业 务 的 核 算、 货 币 市 场 产品 买 卖 业 务的 核 算 、 银行 存款计 息、 存款 账户 间的 资金划 付业 务的 核算 、支 付费用 的核 算、 汇兑 损益 的核算 等。 3 、净 值计 算 (1)资 产净值 是指基 金资 产总值减 去负 债后的 金额 。份额净 值是 指资产 净值 除以份 额 总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精 确到0.001 人 民币 ,小数 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2)基 金资产 净值的 计算 日为每一 基金 开放日 ,基 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在 收集净 值 计 算 日 估 值 价格 截 止 时 点所 估 值 证 券 的最 近 市 场 价格 后 , 按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双方 协 商 确 定 的 估值 方 法 和 处理 原 则 对 各 类估 值 资 产 进行 估 值 , 如 监管 有 相 关 规定 的 , 按 相关 规定进 行估 值, 计算 出基 金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 值,并 按规 定公 告。 ( 三)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的 处理方 式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后3 位 ,小 数点 后第4 位四 舍五 入。 当基 金估值 出现 影 响 基 金 份 额净 值 的 错 误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立 即纠 正 , 并 采 取合 理 的 措 施防 止 损 失 进一 步扩大。 当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差错 小于 基金份 额净 值 0.5% 时, 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应 在 发 现 日 对 账务 进 行 更 正调 整 , 不 做 追溯 处 理 。 当基 金 份 额 净 值偏 差 达 到 基金 份 额 净 值的 0.5% , 视 为 基金 份 额 净 值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公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会 备 案。 因 基 金 估 值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139 错 误 给 投 资 者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先 由 基 金管 理 人 承 担, 基 金 管 理 人对 不 应 由 其承 担 的 责 任, 有权向 过错 人追 偿。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或注册登记机 构、 或代理销 售 机 构 、 或 投资 者 自 身 的过 错 造 成 差 错, 导 致 其 他当 事 人 遭 受 损失 的 , 过 错的 责 任 人 应当 对由于 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人 (“ 受损 方” )按 下述“ 差错 处理 原则 ”承 担赔偿 责任 。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 包括 但不限于:资料申报 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 算差错、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下 达 指 令差 错 等 ; 对 于因 技 术 原 因引 起 的 差 错 ,若 系 同 行 业现 有 技 术 水平 无 法 预 见 、 无法 避 免 并 不能 克 服 的 , 则按 照 下 述 不可 抗 力 处 理 。因 不 可 抗 力原 因 出 现 差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其 他 当 事 人承 担 赔 偿 责 任, 但 因 该 差错 取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仍 应 负 有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 资者 造成损失,在基金 管理 人可 承 担 的 范 围 内 应 先由 基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理 人 对 不 应由 其 承 担 的 责任 , 有 权 根据 过 错 原 则 ,向 过 错 人 追偿 , 本 协 议的 当事人 应将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1)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正 差 错 发 生的 费 用 由 差 错责 任 方 承 担; 由 于 差 错 责任 方 未 及 时更 正 已 产 生的 差 错 , 给 当 事人 造 成 损 失的 由 差 错 责 任方 承 担 ; 若差 错 责 任 方 已经 积 极 协 调, 并 且 有 协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有 足 够 的 时间 进 行 更 正 而未 更 正 , 则其 应 当 承 担 相应 赔 偿 责 任。 差 错 责 任方 应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到 更正 。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如 果 由 于获 得 不 当 得 利的 当 事 人 不返 还 或 不 全 部返 还 不 当 得利 造 成 其 他当 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损 方”) ,则 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 享有 要 求 交 付不 当 得 利 的 权利 ; 如 果 获得 不 当 得 利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此 部 分 不 当得 利 返 还 给 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 应 当 将 其已 经 获 得 的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分 支付 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时,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金 的 利 益 向基 金 管 理 人 追偿 , 如 果 因基 金 托 管 人 过错 造 成 基 金资 产 损 失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为 基 金 的 利益 向 基 金 托 管人 追 偿 。 除基 金 管 理 人 和托 管 人 之 外的 第 三 方 造成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赔 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140 (6)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 受损方 进行 赔偿,并 且依 据法律 、行 政法规 、 《基 金 合同 》 或其 他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决 、仲 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担 了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管 理 人 有 权向 出 现 过 错 的当 事 人 进 行追 索 , 并 有 权要 求 其 赔 偿或 补 偿 由 此发 生的费 用和 遭受 的损 失。 (7)由 于证券 交易所 ,交 易市场及 登记 结算公 司及 数据供应 商发 送的数 据错 误,券 商 或 交 易 对 家 的成 交 回 报 错误 或 延 误 , 或由 于 其 他 不可 抗 力 原 因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必 要 、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进 行 检 查 ,但 是 未 能 发 现该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 的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误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可 以 免除 赔 偿 责 任 。但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8)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 发生 的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 进行 更正 ,基 金管 理人就 差错 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人 进行 确认 ;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两 日内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四)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 金投资 所涉及 的主 要证券交 易场 所或市 场或 外汇市场 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 因暂停 交易 时; (2)因 不可抗 力或其 他情 形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价 值 时; (3)占 基金相 当比例 的投 资品种的 估值 出现重 大转 变,而基 金管 理人为 保障 投资者 的 利益, 已决 定延 迟估 值; (4)出 现基金 管理人 认为 属于紧急 事故 的任何 情况 ,会导致 基金 管理人 不能 出售或 无 法评估 基金 资产 的情 形; (5)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其他情 形; (6) 监管 机构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 五)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估值方法 进行 估值时 ,所 造成的 误 差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处理 。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141 (2)由 于不可 抗力原 因,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未 能 发现 错 误 的 , 由此 造 成 的 基金 资 产 估 值 错误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 六)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 会计 核算,基金托管人对 本基 金的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进 行复核。 基 金 托 管 人 和基 金 管 理 人分 别 独 立 地 设置 、 记 录 和保 管 本 基 金 的全 套 账 册 。基 金 托 管 人应 向 基 金 管 理 人提 供 基 金 管理 人 进 行 本 基金 的 净 值 计算 复 核 和 本 基金 进 行 信 息披 露 所 需 要的 相关信 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应 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 和 会 计 处 理 原则 , 分 别 独立 地 设 置 、 登录 和 保 管 本基 金 的 账 册 ,对 相 关 各 方各 自 的 账 册定 期进行 核对 ,互 相监 督, 以保证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 的账 目存在不符的,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 及时 查明原因 并纠正 ,保 证相 关各 方平 行登录 的账 册记 录相 符 。 ( 七)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 和复核 1 、基 金托 管人 法定 报告 基金托管人需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向监管 机构 报告相关信息,包括 但不 限于以下 内容: (1) 自开 设境 外结 算账 户 之日 起 5 日 内, 将有 关账 户的详 情报 告外 管局 ; (2) 每月 结束 后 7 个 工作 日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和外 管局报 告基 金境 外投 资情 况,并 按 相关监 管规 定进 行国 际收 支申报 ;


(3)发 现基金 管理人 投资 指令或资 金汇 出违法 、违 规的,及 时向 中国证 监会 或外管 局 报告;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国家 外 管局规 定的 其他 报告 事项 ; 上述报告应同时抄送 基金 管理人,对于基金托 管人 提供上述报 告 , 基 金管 理人 应 予 以 支持和 配合 。 2 、定 期信 息和 报告 (1)基 金托管 人应按 照本 协议及时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供与基金 财产 托管业 务相 关的信 息 报 告 , 包 括 但不 限 于 定 期报 告 的 基 金 财产 账 户 的 相关 评 估 报 告 、会 计 报 表 、估 值 报 告 、监 管报告 ; (2)应 基金管 理人要 求, 基金托管 人及 境外托 管人 可以就有 关法 律规定 和市 场惯例 等 事项向 咨询 机构 进行 咨询 ,但应 谨慎 处理 该等 咨询 事项并 向基 金管 理人 报告 有关结 果。 ( 八)基 金会 计制 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和准 则执 行。 ( 九)基 金财 务报 表与 报告 的编制 和复 核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142 1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 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 表复 核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后 , 进 行 独 立 的 复 核 。 核 对 不 符 时,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同 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直 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与复 核 时间安 排 (1)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完 成基 金半年 度报 告的 编制 ;在 每年结 束 之日起 90 日 内完 成基 金年 度报告 的编 制。 基金 年度 报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审 计。 基 金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半 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2) 报表 的复 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 成报 表编 制 , 将 有 关 报 表提 供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金 托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 发现 双 方 的 报表 存 在 不 符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共 同 查明 原 因 , 进行 调整, 调整 以国 家有 关规 定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利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 的内 容 必 须 包 括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名 称和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由 基金 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构 根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编 制和 保 管 , 至 少 应 包 括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名 称 和 持有 的 基 金 份额 ,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应 按 照目 前 相 关 规 则 分别 保 管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名册 。 保 管 方式 可 以 采 用 电子 或 文 档 的形 式 。 保 管期 限为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期限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交下 列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合 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利 登记 日、 每 年6 月30 日 、每 年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其 中每年12 月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工 作日 内 提交; 《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 《 基金 合同 》 终 止日 等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应 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 形式 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并定期刻成光 盘备 份,保管 期限为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期 限。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143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负 有保密 义务 。除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 和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得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及其 中的 任 何 信 息 以 任 何方 式 向 任 何第 三 方 披 露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 人应 将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名册 及其中 的信 息限 制在 为履 行 《基 金合 同》 和 本协 议之 目的而 需要 了解 该等 信息 的人员 范围 之 内 。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 未 能 妥 善保 存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名 册, 造 成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毁 损 、 灭 失, 或 向 第 三方 泄 露 了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信 息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应对 此 承 担 法 律 责任 , 赔 偿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 或 基 金 管理 人 ) 遭 受的 全 部 直 接损 失。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 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 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应按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一 ) 本 托管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法律 并依 照其 解释。 相关 各方 当 事 人同 意,因 本 协 议 而 产 生 的或 与 本 协 议有 关 的 一 切 争议 , 除 经 友好 协 商 可 以 解决 的 , 均 应提 交 中 国 国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委 员 会 在 北京 仲 裁 , 按 照申 请 仲 裁 时该 会 现 行 有 效的 仲 裁 规 则进 行 仲 裁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对 双方 均有约 束力 。 (二 ) 当 任何 争议 发生 或任 何争议 正在 进行 仲裁 时, 除争议 事项 外, 双方 仍有 权行使 本 协议项 下的 其他 权利 并应 履行本 协议 项下 的其 他义 务。 八、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和终 止 ( 一)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 协商 一致,可以书面形式 对本 协议进行修改。修改 后的 新协议, 其内容 不得 与 《 基金 合同 》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 《 托管协 议》 的 修 改和 变更 应报送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 (二)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任 一情 况, 本协 议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3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终止情 形。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144 §20 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 金份 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 的服 务,以下是主要的服 务内 容,基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需 要 和 市场 的 变 化 ,有 权 增 加 和 修改 相 关 服 务项 目 。 如 因系 统、第 三方 或不 可抗 力等 原因, 导致 下述 服务 无法 提供, 基金 管理 人不 承担 相关责 任。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交易 资料的 寄送 及发 送服 务 1 、交 易确 认单 每次交易 结束 后,投 资人 可在 T+3 个 工作日 后通过 销售机构 的网 点查询 或打 印交易 确 认单。 2 、纸 质对 账单 每季度 结束 后 15 个工 作日 内,基 金管 理人 向本 季度 有交易 且有 定制 的投 资人 寄送对 账 单,资料(含姓名及地址等)不详的除外。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nffund.com ) 、 客 服热线 (400-889-8899 转 人工 ) 、 客服 邮箱 (service@nffund.com 或service@southernfund.com ) 及在 线客 服等 途径 申请/ 取消 对账 单服 务。 3 、电 子对 账单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月 度 、 季 度 、 年 度 电 子 邮 件 对 账 单 及 月 度 、 季 度 手 机 短 信 对 账 单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人 将 以 电 子邮 件 或 手 机 短信 形 式 向 定制 的 投 资 人 定期 发 送 。 投资 人 可 通 过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nffund.com ) 、 客 服 热 线 (400-889-8899 转 人 工 ) 、 客 服 邮 箱 (service@nffund.com 或service@southernfund.com ) 及 在线 客服 等途 径申 请/ 取消对 账单 服务。


二、网 上在 线服 务 (一)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www.nffund.com ), 投资人 可获 得如 下服 务: 1 、查 询服 务 投 资 人 通 过 基 金 账 户 号 、 身 份 证 号 等 开 户 证 件 号 码 和 查 询 密 码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南 方e 站 通” ,可 享有 基金交 易查 询、 账户 查询 和基金 信息 查询 服务 。


2、 信息 资讯 服务 投资人可以利用基金 管理 人网站获取本基金和 基金 管理人的各类信息, 包括 基金的法 律文件 、基 金公 告、 业绩 报告和 基金 管理 人最 新动 态等各 类最 新资 料。 3 、网 上交 易服 务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145 投资人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南方 e 站通 ”办 理 本基金 的开 户、 认购/申 购 、定投 、 赎 回 及 信 息 查询 等 业 务 。有 关 基 金 管 理人 电 子 直 销具 体 业 务 规 则请 参 见 基 金管 理 人 网 站相 关公告 和业 务规 则。 4 、自 助答 疑服 务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在 线 客 服 ” , 根 据 提 示 操 作 输 入 要 咨 询 问 题 的 关 键 词,便 可自 助进 行相 关问 题的搜 索及 解答 。 5 、网 上人 工服 务 投资人可 登录 基金管 理人 网站通过 “在 线客服 ”获 得投资顾 问、 服务定 制/取 消、账 户 查询等 专项 服务 。 6 、专 用客 户端 下载 投资人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下载 专用 客户端 ,如 IOS 版 和安卓 版等, 通过 专用客 户 端 获 得 基 金 净值 查 询 、 账户 查 询 、 理 财资 讯 及 相 关客 户 服 务 。 基金 管 理 人 电子 直 销 投 资人 还可通 过专 用客 户端 进行 基金交 易。 ( 二 ) 投 资 人 通 过 关 注 基 金 管 理 人 微 信 公 众 号 ( 可 搜 索 “ 南 方 基 金 ” 或 “NF4008898899 ” ) , 可查 阅基金 净值 、基 金动 态及 活动、 服务 资讯 等。 如绑 定个 人 账户 , 还可享 有基 金交 易 ( 仅限 基金管 理人 电子 直销 投资 人) 、 账户 查询 、基 金交 易查询 、持 有理 财基金 到期 日查 询等 服务 。 三、信 息定 制服 务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nffund.com )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提 交 信 息 定 制 申 请,基 金管 理人 通过 电子 邮件或 手机 短信 定期 发送 所定制 的信 息。 1 、电 子邮 件: 基金 份额 净 值、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各 类电邮 资讯 等。 2 、手 机短 信: 基金 份额 净 值、手 机短 信对 账单 、各 类短/ 彩信 资讯 等。 四、账 户资 料变 更服 务 为 便 于 投 资 人 及 时 得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各 项 服 务 , 请 投 资 人 及 时 更 新 服 务 联 系 信 息。投 资人 可通 过以 下 4 种方式 进行 服务 联系 信息 ( 包括联 系地 址、 手机 号码 、固定 电话 、 电子邮 箱等 ) 的变 更。 基金 管理人 电子 直销 投资 人交 易联系 信息 的变 更, 请遵 照基金 管理 人 电子直 销相 关规 定办 理: 1 、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南方 e 站通 ”自 助修 改联 系信息 。 2 、致 电基 金管 理人 客户 服 务中 心 400-889-8899 转 人 工修改 。 3 、 发 送 邮 件 至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服 邮 箱 service@nffund.com 或 service@southernfund.com 提交 修改 申请 。 4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在线客 服” 在线 提交 修改 申请。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146 五、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服务 投资人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 线 400-889-8899 ( 国 内免长 途话 费) 可享 有如 下服务 : 1 、自 助语 音服 务: 提供 7 ×24 小 时基 金净 值信 息、 账户交 易情 况、 基金 产品 等自助 查 询服务 。 2 、人 工服 务: 提供 每周 七 天,每 日不 少于 8 小时 的 人工服 务( 法定 节假 日除 外)。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该 热 线 获 得投 资 顾 问 、 业务 咨 询 、 信息 查 询 、 服 务投 诉 及 建 议、 信 息 定 制、 资料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 3 、电话 交易服 务:基 金管 理人电子 直销 投资人 可通 过基金管 理人 的电话 交易 系统办 理 开 放 式 基 金 的认 购 、 申 购、 交 易 撤 单 、交 易 密 码 修改 、 信 息 查 询和 投 资 人 该直 销 账 户 下开 放 式 基 金 的 赎回 、 转 换 及分 红 方 式 变 更等 业 务 。 有关 基 金 电 话 交易 的 具 体 业务 规 则 请 参见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相关 公告 和业务 规则 。 六、客 户投 诉及 建议 受理 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 管理 人客户服务中心人工 热线 、在线客服、书信、 电子 邮件、短 信 、 传 真 及 各销 售 机 构 网点 柜 台 等 不 同的 渠 道 对 基金 管 理 人 和 销售 网 点 所 提供 的 服 务 进行 投诉或 提出 建议 。 如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在 任 何 您/ 贵 机 构 无 法 理 解 的 内 容 , 请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联 系 基 金 管 理 人。请 确保 投资 前, 您/ 贵 机构已 经全 面理 解了 本招 募说明 书。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147 §21 其他应 披露事项 标题 公告日 期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凯石 财富 为 代销机 构及 开通 定投 和转 换业务 并参 与其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12-08 关于京 东电 子交 易平 台实 施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5-12-04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富济 财富 为 代销机 构及 开通 定投 和转 换业务 并参 与其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11-24 关于电 子直 销业 务调 整通 联支付 申购 优惠 费 率的公 告 2015-11-23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降低 旗下 部分 开 放式基 金申 购最 低金 额限 制的公 告 2015-11-09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陆金 所资 管 为代销 机构 并参 与其 费率 优惠活 动 的 公告 2015-11-09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泉州 银行 为 代销机 构及 开通 定投 和转 换业务 并参 与其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11-04 南方金 砖四 国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5 年第 3 季度报 告 2015-10-27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盈米 财富 为 代销机 构及 开通 定投 和转 换业务 并参 与其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10-16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中信 期货 为 代销机 构及 开通 定投 和转 换业务 的公 告 2015-09-23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公司 旗下 开放 式 基金变 更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5-09-12 南方金 砖四 国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2015 年 半年 度报告 (摘 要) 2015-08-25 南方金 砖四 国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2015 年 半年 度报告 2015-08-25 关于修 订公 司旗 下开 放式 指数基 金基 金合 同 有关基 金关 联交 易限 制等 投资限 制条 款的 公 告 2015-08-12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诺亚 正行 为 代销机 构及 开通 定投 业务 并参与 其费 率优 惠 活动的 公告 2015-08-10 关于注 意防 范冒 用南 方基 金名义 进行 的非 法 证券活 动的 提示 2015-08-07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中信 建投 期 货为代 销 机 构及 通定 投和 转换业 务并 参与 其 2015-08-03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148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加 浦发 银行 网 上银行 、手 机银 行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08-03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天风 证券 为 代销机 构及 开通 定投 和转 换业务 公告 2015-07-31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江南 农村 商 业银行 、第 一创 业、 大连 银行、 青岛 银行 和 包商银 行为 代销 机构 及开 通定投 、转 换业 务 并参与 其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07-30 南方金 砖四 国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5 年第 2 季度报 告 2015-07-20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汇付 金融 为 代销机 构及 开通 定投 业务 并参与 其费 率优 惠 活动的 公告 2015-07-20 关于京 东电 子交 易平 台实 施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5-07-09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加 交通 银行 网 上银行 、手 机银 行基 金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 公告 2015-06-30 §22 招募说 明书存放及其 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 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 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 记机 构的办公 场 所 , 投 资 者可 在 办 公 时间 免 费 查 阅 ;也 可 按 工 本费 购 买 本 招 募说 明 书 复 制件 或 复 印 件, 但应以 招募 说明 书正 本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 书(更新) 149 §23 备查文 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 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 办公场所。投资者可 在办 公时间免 费查阅 。 一、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南方 金砖四 国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设立 的文 件 二、《 南方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三、《 南方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四、《 南方 金砖 四国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登 记结 算服 务协议 》 五、《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六、法 律意 见书 七、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八、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6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