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中海积极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1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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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已于2014年3 月12 日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4 〕 288
号 文 准予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
本基金为混合 型 基 金 ,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 险 品 种 , 其 预期 风
险和预期收益水平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 高 于 债券型基金和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是 指 中 小 微 型 企 业 在
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
其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 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 因此,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 从而增加了
本基金整体的债券投资风险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认 购 或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全
面认识本基金产品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充 分 考 虑 投 资 者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 做 出 独 立 决 策 。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基金 份 额 享 受 基 金 的 收 益 , 但 同 时 也 需 承 担 相 应 的 投 资 风
险。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要 承 担 相 应 风 险 , 包 括 市 场 风 险 、 管 理
风险、流动性风险、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过
往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引致的投资风 险 ,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负 责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5 年11月26 日 , 有 关 财 务 数 据 和 净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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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现截止日为2015 年9 月30日(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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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6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17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20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 37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42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44
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 54
十 、 基 金 的 业 绩 ................................................. 66
十 一 、 基 金 的 财 产 ............................................... 67
十 二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68
十 三 、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 74
十 四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76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79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80
十 七 、 风 险 揭 示 ................................................. 86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88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90
二 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107
二 十 二 、 其 他 应 披 露 的 事 项 ...................................... 123
二 十 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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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
言
《 中 海 积 极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以 下 简 称
“ 招 募 说 明 书 ” 或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 号<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与 格 式> 》 等相关法律法
规 和 《 中 海 积 极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海积极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投资
目标、策略 、 风 险 、 费 率 等 与 投资者投 资 决 策 有 关 的 全 部 必 要 事 项 , 投资者
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 集 。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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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1 、 基 金 或 本 基 金 : 指 中海积极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 基金管理人:指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3 、 基金托管人:指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 、 基 金 合 同 : 指 《 中 海 积 极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及对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5 、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中 海 积 极
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 、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 中 海 积 极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指 《 中 海 积 极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 、 行 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 决
议、通知等
9 、 《 基 金 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起 实 施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0、 《 销 售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 布 、 同 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 布 、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订
12、 《 运 作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 布 、 同 年 7 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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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 国 证 监 会 :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4、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人
17、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资人
21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资等业务
22 、 销 售 机 构 : 指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售服 务 代 理 协 议 ,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23、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和 办 理 非 交 易
过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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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中 海 基 金 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25 、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机构办 理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而 引 起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面确认的日期
28 、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
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 续 期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终 止 之 间 的 不 定 期 期 限
31 、 工 作 日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32 、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的开放日
33 、T+n 日:指自 T 日 起 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4 、 开 放 日 : 指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的 工 作 日
35 、 开 放 时 间 : 指 开 放 日 基 金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交 易 的 时 间 段
36 、 《 业 务 规 则 》 : 指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
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38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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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明 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的 操 作
42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购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43 、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44 、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45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 费 用
的节约
46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48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49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指 定 媒 体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站及其他媒体
51、 不 可 抗 力 :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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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成立日期:2004 年 3 月 18 日
法定代表人:黄鹏
总经理:黄鹏
经营范围: 基 金 募 集 、 基 金 销 售 、 资 产 管 理 、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其 他 业
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2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 壹 亿 肆 仟 陆 佰 陆 拾 陆 万 陆 仟 柒 佰 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 营
联系人:兰嵘
联系电话:021-38429808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41.591%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3.409%
法国爱德蒙得洛希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5.0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黄 晓 峰 先 生 , 董 事 长 。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硕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现 任 中 海 信 托
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党委书记。 历任湖北省计划管理干部学院助教, 国家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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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局管理司 主 任 科 员 ,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总 公 司 计 划 项 目 处 、 经 济 评 价 处 干 部 、
保险处保险主管, 中海石油有限公司税收保险岗、 代理融资岗位经理、 资金
部副总监、代理总监、总监,中海石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庞 建 先 生 , 董 事 。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本 科 学 历 , 高 级 会 计 师 。 现 任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总 公 司 ( 有 限 公 司 ) 资 金 部 总 经 理 。 历 任 渤 海 石 油 公 司 对 外 合 作 部 计 划
财 务 部 外 事 会 计 , 渤 海13/03 合 作 区 联 管 会 财 务 专 业 代 表 ,10/15 、11/19、
06/17合 作 区 联 管 会 财 务 专 业 代 表 ,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总 公 司 审 计 部 干 部 , 中 海
会 计 审 计 公 司 第 三 业 务 处 干 部 、 审 计 业 务 三 部 经 理 ( 副 处 级 ) , 中 国 海 洋 石
油总公司审计部审计三处处长、 项目审计经理、 审计监察部投资项目审计调
查 经 理 、 内 审 岗 经 理 ,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有 限 公 司 审 计 监 察 部 总 经 理 , 中国海洋
石 油 总 公 司 ( 有 限 公 司 ) 审 计 监 察 部 副 总 经 理 兼 审 计 中 心 主 任, 中 国 海 洋 石
油国际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黄 鹏 先 生 , 董 事 。 复 旦 大 学 硕 士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兼
中海恒信资产管理 (上海) 有限公司董事长。 历任上海市新长宁 (集团) 有
限 公 司 销 售 经 理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大 连 分 行 行 长 秘 书 , 中 海
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经理助理、 投资管理部经理、 风控委员会委员,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营 销 中 心 总 经 理 。
彭 焰 宝 先 生 , 董 事 。 清 华 大 学 学 士 。 现 任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历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原无锡证券) 交易员、 投资经理、 投资部副总
经 理 , 国 联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总
监 ( 期 间 曾 兼 任 中 海 优 质 成 长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 风 险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兼风控总监,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总裁 兼 证 券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江 志 强 先 生 , 董 事 。 东 南 大 学 硕 士 。 现 任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历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无锡证券)上海海伦路证券营业部交易员、
证券投资部投资主管、 上海邯郸路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 无锡县前
东街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无锡人民东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财富管理中心总
经 理 、 无 锡 华 夏 南 路 证 券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总 裁 助 理 兼 资 产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副
总裁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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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Y SOO MENG ( 郑 树 明 ) 先 生 , 董 事 。 新 加 坡 国 籍 。 新 加 坡 国 立 大 学 学
士 。 现 任 爱 德 蒙 得 洛 希 尔 资 产 管 理 ( 香港 ) 有限公司市场行销总监。 历任新
加坡Coopers & Lybrand 审 计 师 , 法 国 兴 业 资 产 管 理 集 团 行 政 及 财 务 部 门 主
管 、 董 事 总 经 理 兼 营 运 总 监( 亚 太 区, 日 本 除 外) 、 董 事 总 经 理 兼 法 国 兴 业 资
产管理新 加 坡 执 行 长 , 爱 德 蒙 得 洛 希 尔 银 行 亚 洲 有 限 公 司 市 场 行 销 总 监 。
陈 道 富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金 融 研 究 所 硕 士 。 现 任 国 务 院 发
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综合研究室主任。曾任中关村证券公司总裁助理。
WEIDONG WANG ( 王 卫 东 )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美 国 国 籍 。 芝 加 哥 大 学 博 士 。
现任美国德杰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 历 任Sidley Austin( 盛 德 律 师 事 务 所) 芝
加 哥 总 部 律 师 , 北 京 大 学 国 家 发 展 研 究 院 国 际MBA 项 目 访 问 教 授 , 北 京 德 恒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张军先生, 独 立 董 事 。 复 旦 大 学 博 士 。 现 任 复 旦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院 长 、 中
国经济研究中 心 主 任 、 复 旦 大 学 “ 当 代 中 国 经 济 ” 长 江 学 者 特 聘 教 授 、 复 旦
发展研究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
2 、监事会成员
张 悦 女 士 , 监 事 长 。 硕 士 , 高 级 会 计 师 。 现 任 中 海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纪
委 副 书 记 、 总 稽 核 兼 合 规 总 监 、 信 托 事 务 管 理 总 部 总 经 理 。 历 任 北 京 石 油 交
易所交 易 部 副 经 理 ,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东 海 公 司 计 财 部 会 计 、 企 管 部 企 业 管 理 岗 ,
中海石油总公司平湖生产项目计财部经理, 中海石油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计
财部岗位经 理 , 中 海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计 划 财 务 部 会 计 、 计 划 财 务 部 经 理 、
稽核审计部经理。
Denis LEFRANC ( 陆 云 飞 ) 先 生 , 监 事 。 法 国 国 籍 。 学 士 。 现 任 爱 德 蒙
得洛希尔资产管理 ( 香港)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总 监 。 历 任 法 国 期 货 市 场 监 管 委 员
会审计师,法国兴业银行法律顾问、资本市场及资产管理法务部门副主管,
法国兴业资产管理集团法遵主管及法律顾问,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
务 副 总 裁 , 法 国 兴 业 资 产 管 理 集 团 亚 太 区 执 行 长 , 东 方 汇 理 资 产 管 理 香 港 有
限公司北亚区副执行长,爱德蒙得洛希尔亚洲有限公司亚洲 区 副 执 行 总 监 。
康铁祥先 生 , 职 工 监 事 。 博 士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风 控 稽 核 部
9
总 经 理 。 历 任 山 东 省 招 远 市 绣 品 厂 财 务 科 科 员 , 上 海 浦 发 银 行 外 汇 业 务 部 科
员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部 助 理 风 控 经 理 、 风 控 经 理 、 风 险 管 理
部总经理助理、 风 险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兼 风 控 总 监 。
张 奇 先 生 , 职 工 监 事 。 学 士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信 息 技 术 部 总
经 理 。 历 任 沈 阳 联 正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技 术 部 经 理 , 北 京 致 达 赛 都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网 络 部 经 理 , 上 海 致 达 信 息 产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技 术 支 持 部 经 理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工程师、 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 、 信 息 技 术 部 副 总 经
理 。
3 、高级管理人员
黄 鹏 先 生 , 总 经 理 。 复 旦 大 学 金 融 学 专 业 硕 士 。 历 任 上 海 市 新 长 宁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销 售 经 理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大 连 分 行 行 长 秘 书 ,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管理 部 经 理 助 理 、 投 资 管 理 部 经 理 、 风 控 委 员 会
委员。2007年10 月 进 入 本 公 司 工 作 , 曾 任 董 事 会 秘 书 、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营 销 中
心总经理,2011 年10月 至 今 任 本 公 司 总 经 理, 2013 年2 月 至 今 任 本 公 司 董 事,
2013年7 月 至 今 任 中 海 恒 信 资 产 管 理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宋宇先生, 常务 副 总 经 理 。 复 旦 大 学 数 理 统 计 专 业 学 士 , 经 济 师 。 历 任
无锡市统计局秘书,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副经理、 发行调研部副经
理、办公室主任、研究发展部总经理。2004 年3 月 进 入 本 公 司 工 作 , 历 任本
公司督察长、 副 总 经 理 ( 期 间2011年1月至2011年10月兼任 本 公 司 代 理 总 经
理 ,2014年5 月至2014 年10月 兼 任 本 公 司 代 理 督 察 长 ) ,2015 年4 月至今任本
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
王 莉 女 士 , 督 察 长 。 华 东 政 法 学 院 国 际 经 济 法 专 业 学 士 。 历 任 中 银 国 际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研 究 部 翻 译 , 上 海 源 泰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助 理 。2006年9 月
进入本公司工作,历任 监 察 稽 核 部 监 察 稽 核 经 理 、 监 察 稽 核 部 部 门 负 责 人 、
督 察 长 兼 监 察 稽 核 部 总 经 理 兼 信 息 披 露 负 责 人 。2015 年5 月 至 今 任 本 公 司 督
察长兼信息披露负责人。
4 、基金经理
刘 俊 先 生 , 复 旦 大 学 金 融 学 专 业 博 士 。 历 任 上 海 申 银 万 国 证 券 研 究 所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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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策略研究部策略分析师 、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战 略 合 作 与 并 购 部 高
级项目经理。2007 年3 月进入本公司工作, 曾任产品开发总监。2010 年3月至
2015年8 月 任 中 海 稳 健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012 年6月至今任
中海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7 月至今任中
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5 月 至 今 任 中 海 积 极 收 益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5 年4 月 至 今 任 中 海 安 鑫 宝1号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5 、历任基金经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4 年5 月26日 生 效 , 历 任 基 金 经 理 如 下 表:
基金经理姓名 管理本基金时间
刘俊 2014 年5 月26日-至今
6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黄鹏先生,主任委员。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夏 春 晖 先 生 , 委 员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研 中 心 副 总 经 理 、 首
席策略分析师、基金经理。
许 定 晴 女 士 , 委 员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代 理 投 资 总 监 、 投 资 副
总监、基金经理。
江 小 震 先 生 , 委 员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部 总经理、基
金经理。
7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和 登 记 事 宜 。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3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4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分配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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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6 、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7 、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8 、 办 理 与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9 、 按照规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0、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11、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现 行 有 效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现
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格 遵 守 《 基 金 法 》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建 立 健 全 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 将 其 固 有 财 产 或 者 他 人 财 产 混 同 于 基 金 财 产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
(2 )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其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
(3 )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4 )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5 )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及 行 业 规 范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不 从 事 以 下 活 动 :
(1 ) 越 权 或 违 规 经 营 ;
(2 )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或 《 托 管 协 议 》 ;
(3 ) 故 意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他 基 金 相 关 机 构 的 合 法 利 益 ;
(4 ) 在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的 资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
(5 ) 拒 绝 、 干 扰 、 阻 挠 或 严 重 影 响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监 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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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玩 忽 职 守 、 滥 用 职 权 , 不 按 规 定 履 行 职 责 ;
(7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
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 利 用 该 信 息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8 )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业 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 倒 仓 等 手 段 操 纵 市 场 价 格 ,
扰乱市场秩序;
(9 ) 贬 损 同 行 , 以 抬 高 自 己 ;
(10 )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谋 求 业 务 发 展 ;
(11 ) 有 悖 社 会 公 德 , 损 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人 员 形 象 ;
(12)在公开信 息 披 露 和 广 告 中 故 意 含 有 虚 假 、 误 导 、 欺 诈 成 分 ;
(13 ) 其 他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行 为 。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 不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及 其 代 理 人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3 、 不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或 利 用 该 信 息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 从 事 相 关
的交易活动。
4 、 不 从 事 损 害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证 券 交 易 及 其 他 活 动 。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体系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
理 人 发 展 规 划 , 在 充 分 考 虑 内 外 部 环 境 的 基 础 上 , 通 过 建 立 组 织 机 制 、 运 用
管理方法、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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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 建立了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效
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2 、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文化
(1 ) 以 最 大 程 度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为 己 任 。
(2 ) 风 险 管 理 是 业 务 发 展 的 保 障 。
(3 )最高管 理 层 承 担 最 终 责 任 。
(4 ) 分 工 明 确 、 相 互 制 约 的 组 织 结 构 是 前 提 。
(5 ) 制 度 建 设 是 基 础 。
(6 ) 制 度 执 行 监 督 是 保 障 。
3 、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包 括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或 机 构 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 有 效 性 原 则 。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职 责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 基 金
财产、公司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4 )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公 司 内 部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制 衡 。
(5 )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公 司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经 营 管 理 方 法 降 低 运 作 成 本 ,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4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 司 的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体 系 至 少 应 包 括 以 下 几 个 层 面 : 一 、 董 事 会 负 责
控制公司整体运营风险; 二、 公司高级管理层负责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领导
及 政 策 决 定 ; 三 、 风 险 管 理 部 负 责 对 业 务 风 险 进 行 日 常 管 理 ; 四 、 各 职 能 部
门负责对各自业务活动中潜在的风险通过执行制度进行控制。
(1 ) 董 事 会 应 充 分 重 视 风 险 控 制 。 通 过 批 准 公 司 的 风 险 控 制 战 略 、 制
度和工作计划,确保公司已具有了管理其面临的所有 风 险 所 需 的 必 要 系 统 、
运作制度和控制环境, 并通过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经营管理层
的风险控制工作发挥更权威的监督作用。董事会通过控制公司治理结构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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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 、 制 定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 完 善 有 关 议 事 规 则 及 充 分 发 挥 独 立 董 事 的 作 用 达 到
对风险的最终控制。
(2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为 公 司 非 常 设 议 事 机 构 , 负 责 对 公 司 业 务 风 险 控
制进行决策和协调, 是公司日常风险控制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 其具体职责
主 要 有 : 审 议 基 金 财 产 风 险 状 况 评 价 分 析 报 告 , 审 定 公 司 的 业 务 授 权 方 案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 负 责 协 调 处 理 突 发 性 重 大 事 件 并 界 定 相 关 人 员 的 责 任 , 审
议公司其他各项资 产 管 理 业 务 的 风 险 状 况 评 价 分 析 报 告 。
(3 ) 督 察 长 负 责 对 公 司 和 基 金 的 内 部 控 制 和 管 理 情 况 进 行 全 面 监 督 ,
对公司保持各项管理制度的合法性、 合理性、 有效性和完备程度进行检查并
督 促 改 进 , 发 现 重 大 问 题 及 时 向 审 计 与 合 规 委 员 会 、 董 事 长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4 ) 监 察 稽 核 部 是 公 司 管 理 层 对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 包 括 风 险 管 理 活
动 ) 进 行 合 规 控 制 的 职 能 部 门 。 其 职 责 主 要 是 对 公 司 各 职 能 部 门 在 业 务 运 作
中的遵规守法情况进行监督, 保证公司为控制风险所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切
实得到贯彻和执行。
(5 ) 公 司 各 职 能 部 门 是 公 司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的 具 体 执 行 单 位 , 应 在
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
定、操作流程及风险控制规定,并督导部门员工严格执行。
5、监督机构的合规检查作用
公 司 日 常 管 理 中 的 监 督 机 构 由 董 事 会 审 计 与 合 规 委 员 会 、 公 司 督 察 长
和监察稽核部组成,其主要作用是对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合规控制。
其中,审计与合规委员会通过定期审阅公司督察长工作报告和监察稽核报
告 , 检 查 公 司 合 规 运 作 情 况 和 督 察 长 、 监 察 稽 核 部 对 公 司 合 规 运 作 的 监 督 工
作,从而加强董事会对公司运作情况的监督 。
督 察 长 是 董 事 会 常 设 的 执 行 监 督 职 能 的 岗 位 , 负 责 对 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
和管理情况 进 行 全 面 监 督 , 对 公 司 保 持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的 合 法 性 、 合 理 性 、 有
效性和完备程度进行检查并督促改进, 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审计与合规委员
会、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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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察 稽 核 部 是 公 司 管 理 层 对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 包 括 风 险 管 理 活 动 )
进行合规性检查的职能部门。 其职责主要是对公司各职能部门在业务运作中
的遵规守法情况进行监督, 保证公司为控制风险所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切实
得到贯彻和执行。
6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通和
内部监控。
(1 ) 控 制 环 境 构 成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的 基 础 , 控 制 环 境 包 括 经 营 理 念 和 内 控
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 ) 公 司 管 理 层 牢 固 树 立 内 控 优 先 和 风 险 管 理 理 念 , 培 养 全 体 员 工 的 风
险 防 范 意 识 , 营 造 一 个 浓 厚 的 内 控 文 化 氛 围 , 保 证 全 体 员 工 及 时 了 解 国 家 法
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 各个岗位和各个
环节。
(3 ) 公 司 健 全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 充 分 发 挥 独 立 董 事 和 监 事 会 的 监 督 职 能 ,
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保护投资者利益
和公司合法权益。
(4 ) 公 司 的 组 织 结 构 体 现 职 责 明 确 、 相 互 制 约 的 原 则 , 各 部 门 有 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操 作 相 互 独 立 。 公 司 建 立 决 策 科 学 、 运 营 规 范 、 管 理 高 效 的 运 行
机 制 , 包 括 民 主 、 透 明 的 决 策 程 序 和 管 理 议 事 规 则 , 高 效 、 严 谨 的 业 务 执 行
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 ) 公 司 依 据 自 身 经 营 特 点 设 立 顺 序 递 进 、 权 责 统 一 、 严 密 有 效 的 内
控防线:
1 ) 各 岗 位 职 责 明 确 , 有 详 细 的 岗 位 说 明 书 和 业 务 流 程 , 各 岗 位 人 员 在
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 )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
相互监督制衡;
3 ) 公 司 督 察 长 和 内 部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独 立 于 其 他 部 门 , 对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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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公 司 建 立 有 效 的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 健 全 激 励 约 束 机 制 , 确 保 公
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7 ) 公 司 建 立 科 学 严 密 的 风 险 评 估 体 系 , 对 公 司 内 外 部 风 险 进 行 识 别 、
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8 ) 授 权 控 制 贯 穿 于 公 司 经 营 活 动 的 始 终 , 通 过 完 善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
明确各部门职能与授权范围来完成;
(9 ) 公 司 建 立 完 善 的 资 产 分 离 制 度 , 基 金 财 产 与 公 司 资 产 、 不 同 基 金
的财产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 ) 公 司 建 立 科 学 、 严 格 的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明 确 划 分 各 岗 位 职 责 , 投
资 和 交 易 、 交 易 和 清 算 、 基 金 会 计 和 公 司 会 计 等 重 要 岗 位 不 得 有 人 员 的 重 叠 。
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11 ) 公 司 制 订 切 实 有 效 的 应 急 应 变 措 施 , 建 立 危 机 处 理 机 制 和 程 序 ;
(12 ) 公 司 维 护 信 息 沟 通 渠 道 的 畅 通 , 建 立 清 晰 的 报 告 系 统 ;
(13 ) 公 司 建 立 有 效 的 内 部 监 控 制 度 , 设 置 督 察 长 和 独 立 的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 对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持 续 的 监 督 , 保 证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落
实。
7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上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制度 的 披 露 真 实 、 准 确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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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情 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中 国 金 融 体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总 行 设 在
北 京 。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整 体 改 制 为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并于2009 年 1 月 15 日 依 法 成 立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承 继 原 中 国 农
业银行全部资产、 负债、 业务、 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
国 城 乡 , 成 为 国 内 网 点 最 多 、 业 务 辐 射 范 围 最 广 , 服 务 领 域 最 广 , 服 务 对 象
最 多 , 业 务 功 能 齐 全 的 大 型 国 有 商 业 银 行 之 一 。 在 海 外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同 样
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 每年位居 《财富》 世界 500 强 企 业 之 列 。
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 通 国 际 、 功 能 齐 备 的 大 型 国 有 商 业 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 可持续发展, 立
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 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 着力打造 “伴你成长” 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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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
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
服 务 优 质 , 业 绩 突 出 ,2004 年 被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评 为 中 国 “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 。2007 年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通 过 了 美 国 SAS70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 并 获 得 无保
留意见的SAS70 审 计 报 告 , 表 明 了 独 立 公 正 第 三 方 对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中国农业银行着
力加强能力建设, 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 在 2010 年 首 届 “ ‘ 金 牌 理 财 ’TOP10
颁 奖 盛 典 ” 中 成 绩 突 出 , 获 “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 奖 。2010 年 再 次 荣 获 《 首 席
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 。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 国
人民银行批准成立,2004 年 9 月 更 名 为 托 管 业 务 部 , 内 设 养 老 金 管 理 中 心 、
技 术 保 障 处 、 营 运 中 心 、 委 托 资 产 托 管 处 、 保 险 资 产 托 管 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处 、 境 外 资 产 托 管 处 、 综 合 管 理 处 、 风 险 管 理 处 , 拥 有 先 进 的 安 全 防 范
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 、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40 余 名 , 其 中 高 级 会 计 师 、 高 级 经
济师、高级工程师、律师等专家 10 余 名 , 服 务 团 队 成 员 专 业 水 平 高 、 业 务
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
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5 年 9 月 30 日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托 管 的 封 闭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 306 只。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说 明
1 、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
规定,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 严 格 监 察, 确 保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保 证 基 金 财 产
的安全完整, 确 保 有 关 信 息 的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及 时,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19
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总 体 负 责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的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对
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
风险管理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独立
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 备 系 统 、 完 善 的 制 度 控 制 体 系 , 建 立 了 管 理 制 度 、 控 制 制 度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可 以 保 证 托 管 业 务 的 规 范 操 作 和 顺 利 进 行 ; 业 务 人 员 具
备 从 业 资 格 ; 业 务 管 理 实 行 严 格 的 复 核 、 审 核 、 检 查 制 度 , 授 权 工 作 实 行 集
中 控 制 , 业 务 印 章 按 规 程 保 管 、 存 放 、 使 用 , 账 户 资 料 严 格 保 管 , 制 约 机 制
严 格 有 效 ; 业 务 操 作 区 专 门 设 置 , 封 闭 管 理, 实 施 音 像 监 控 ; 业 务 信 息 由 专
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 止 泄 密 ; 业 务 实 现 自 动 化 操 作 , 防 止 人 为 事 故 的 发 生 ,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 参 数 设 置 将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 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
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
式的处理:
1 、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 、 书 面 警 示 。 对 本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接 近 超 标 、 资 金 头 寸 不 足 等 问 题 , 以
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 、 书 面 报 告 。 对 投 资 比 例 超 标 、 清 算 资 金 透 支 以 及 其 他 涉 嫌 违 规 交 易
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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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一 ) 基金份额 发 售 机 构
1 、 直销机构
(1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鹏
电话:021-68419518
传真:021-68419328
联系人:周颖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788( 免 长 途 话 费 ) 或 021-38789788
公司网址:www.zhfund.com
(2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分 公 司
住所: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58 号 1 号楼F218
办公地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58 号 1 号楼F218
负责人:李想
电话:010-66493583
传真:010-66425292
联系人:邹意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788( 免 长 途 话 费 )
公司网站:www.zhfund.com
2 、代销机构:
(1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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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法定代表人: 刘 士 余
传真: (010 )85109219
联系人:蒋浩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china.com
(2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 系 人 : 杨 菲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3 )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深圳市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 建 红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4 )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 深 圳 市 深 南 东 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深 南 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孙 建 一
联系电话: 021-38637673
传真电话: 021-50979507
联系人:张莉
22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公司网址: www.bank.pingan.com
(5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 上 海 市 中 山 东 一 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 -61616193
传真:021-63604196
联系人:高天、杨文川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6 ) 上 海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联系人:施传荣
电 话 : (021 )38576666
传 真 : (021 )50105124
客户服务电话: (021 )962999
公司网站: www.srcb.com
(7 )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无 锡 市 太 湖 新 城 金 融 一 街 8 号 7-9 层
办公地址: 无 锡 市 太 湖 新 城 金 融 一 街 8 号 7-9 层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沈刚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23
公司网址:www.glsc.com.cn
(8 )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许梦园
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9 )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黄莹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10 ) 东吴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江苏省苏州 工 业 园 区 翠 园 路 181 号 商 旅 大 厦 18-21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 18-21 层
法 定代表人:范力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客户服务电话:0512-33396288
公司网址:www.dwzq.com.cn
24
(11 ) 招商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12 ) 光 大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 户 服 务 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13 ) 华 龙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 甘 肃 省 兰 州 市 静 宁 路 308 号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 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 晓 安
电话:0931-8784656 、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李昕田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8888
公司网址:www.hlzqgs.com
(14 ) 第 一 创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5
住所: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一 路 115 号投行大厦20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刘 学 民
联系人:吴军
电话:0755-23838751
传真:0755-824850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15 ) 申 万 宏 源 西 部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新 疆 乌 鲁 木 齐 市 高 新 区 ( 新 市 区 ) 北 京 南 路 358 号 大 成 国 际
大厦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 疆 乌 鲁 木 齐 市 高 新 区 ( 新 市 区 ) 北 京 南 路 358 号 大 成 国 际
大厦20 楼 2005 室 ( 邮 编:830002 )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6 ) 信 达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26
(17 )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二期) 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 中 信 证 券 大 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顾凌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18) 天 相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 富 凯 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尹伶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公司网址: 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19 ) 中 信 证 券 ( 山 东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青 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青 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1 号楼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20 ) 华 鑫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27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 安 联 大 厦 28 层 A01、B01 (b )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陈敏
业务联系电话:021-64339000-807
客服热线: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21 )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国 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28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门 外 大 街 1 号 国 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服电话:400910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22) 杭 州 数 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23 ) 深 圳 众 禄 金 融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梨 园 路 物 资 控 股 置 地 大 厦 8 楼
办公地址: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梨 园 路 物 资 控 股 置 地 大 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 平
28
联系电话:0755-33227950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24 ) 上 海 长 量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业务联系人: 郑 茵 华
联系电话:021-2069183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25 ) 诺 亚 正 行 ( 上 海 )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 海 市 虹 口 区 飞 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 海 市 杨 浦 区 昆 明 路 508 号北美广场 B 座 12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汪 静 波
联系人:徐诚
联系电话:021-38509639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26 ) 和 讯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 街 22 号 泛 利 大 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泛 利 大 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卫东
联系电话:021-20835787
客服电话:400-920-0022/ 021-20835588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27 )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29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朱玉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28 ) 万 银 财 富 ( 北 京 )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北 四 环 中 路 27 号 盘 古 大 观 32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付少帅
联系电话:010-59497361
客服电话:400-059-8888
公司网址:www.wy-fund.com
(29 ) 上 海 好 买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 文 斌
联系人: 张茹
联系电话:021-58870011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 www.ehowbuy.com
(30 ) 上 海 利 得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30
联系人:吴鸿飞
联系电话:021-50583533
客服电话:400-005-6355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31 ) 北 京 增 财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南 礼 士 路 66 号 建 威 大 厦 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建 威 大 厦 1208-1209 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 史丽丽
联系电话:010-67000988
客服电话:400-001-8811
公司网址:www.zcvc.com.cn
(32 ) 北 京 恒 天 明 泽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 乐 成 中 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 周斌
联系电话:010-57756019
客服电话:400-786-8868-5
公司网址:www.chtfund.com
(33 ) 深 圳 市 新 兰 德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10 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东翼
7 层 727 室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刘宝文
联系电话:010-63130889-8369
客服电话:400-166-1188
31
公司网址:8.jrj.com.cn
(34) 浙 江 同 花 顺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文 二 西 路 一 号 元 茂 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翠 柏 路 7 号 杭 州 电 子 商 务 产 业 园 2 号楼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胡璇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35) 中 国 国 际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
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
11 层、12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孟夏
联系电话:010-59539861
客服电话:95162、400-8888-160
公司网址:www.cifco.net
(36) 中 期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中期大厦 8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新
联系人: 方艳美
联系电话:010-65807865
客服电话:010-65807865
公司网址:www.cifcofund.com
(37) 浙 江 金 观 诚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32
住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 ( 锦 昌 大 厦 )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 ( 锦 昌 大 厦 )1 幢 10 楼 1001 室
法定代表人: 陈峥
联系人: 周立枫
联系电话:0571-88337788
客服电话:400-068-0058
公司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38) 上 海 汇 付 金 融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住所: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西 藏 中 路 336 号 1807-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金 外 滩 国 际 广 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 张皛
联系人: 周丹
联系电话:021-33323999*8318
客服电话:400-820-2819
公司网址:fund.bundtrade.com
(39 ) 中 信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40) 泰 诚 财 富 基 金 销 售 ( 大 连 ) 有 限 公 司
住所: 辽 宁 省 大 连 市 沙 河 口 区 星 海 中 龙 园 3 号
33
办公地址: 辽 宁 省 大 连 市 沙 河 口 区 星 海 中 龙 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 林卓
联系人: 薛长平
联系电话:0411-88891212
客服电话:4006411999
公司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41) 华 西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高 新 区 天 府 二 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 洋
联系人:周志茹
电话:028-86135991
传真:028-86150040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和 4008-888-818
公司网址:http://www.hx168.com.cn
(42)上海 陆 金 所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所: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联系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43 ) 北 京 乐 融 多 源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16 层 1603
办公地址: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西 大 望 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34
联系人:张婷婷
联系电话:18510450202
传真:010-56580660
客服电话:4000681176
公司网址:www.jimufund.com
(44) 大泰金石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 国 睿 大 厦 一 号 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 号 文 广 大 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 何庭宇
联系电话:13917225742
传真:021-22268089
客服电话:021-22267995/400-928-2266
公司网址:www.dtfunds.com
(45 ) 深 圳 富 济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 12 号 惠 恒 集 团 二 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 齐 小 贺
联系人:陈勇军
联系电话:0755-83999907-806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13
公司网址:www.jinqianwo.cn
(46)上 海 凯 石 财 富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 凯 石 大 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李晓明
35
联系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客服电话:4000178000
公司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47)珠 海 盈 米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联系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变更或增 减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 二 ) 登记机构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鹏
总经理:黄鹏
成立日期:2004 年 3 月 18 日
电话:021-38429808
传真:021-68419328
联系人:周琳
36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星 展 银 行 大 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 普 华 永 道 中 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杨绍信
联 系 电 话 : (021)23238888
传 真 : (021 )23238800
联系人:赵钰
经办会计师:薛竞、赵钰
37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并经中国证监会2014 年3 月12 日
证监许可[2014]288 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并 发 售 。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三)基金运作方 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 五 )募集期限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 最 长 不 超 过3 个 月 , 具 体 发 售 时 间 以 基 金 份 额
发售公告为准。
( 六 ) 募 集 方 式 和 募 集 场 所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销 售 机构的销 售 网 点 向 社
会公开募集。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名 单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发布的变更或 增 减 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销 售 机 构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认 购 申 请 。 认 购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于认
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38
( 七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其他投资者。
( 八 )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在本基金的募集达到备案条件的前提下, 基
金管理人可 视 募 集 情 况 提 前 结 束 募 集 。
( 九 )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1 、基金份额初始 面 值 、 认 购 费 用 、 认 购 份额及计算公式
(1 )基金份额初始 面 值 : 本 基 金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 元 人 民 币 ,
按 初始面值发售 。
(2 )认购费 用
本基金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 , 认 购 费 率 随 认 购 金 额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 本基
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养老金客户等特定投资群体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人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等特定投资群体是 指 依 法 设 立 的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 依 法 制
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基 金 ( 包 括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单 一 计 划 以 及 集 合 计 划 ) , 以 及 可
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
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 经养老基金监管部 门 认 可 的 新 的 养 老 基 金 类
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时 或 发 布 临 时 公 告 将 其 纳 入 特 定 投 资 群
体范围, 并 按 规 定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本基金的 认 购 费 率 如 下 表 :
单笔 认 购金额 (M ) 费率
39
M<100万 元 0.6%
100万 元 ≤M<300万 元 0.4%
300万 元 ≤M<500万 元 0.2%
M ≥500万 元 1000 元/ 笔
养老金客户 等 特 定 投 资 群 体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认 购 本 基金的
认购费率见下表:
单笔认购金额 (M ) 费率
M<100万元 0.24%
100万元≤M<300万元 0.12%
300万元 ≤M<500万元 0.04%
M ≥500万元 1000 元/ 笔
投资人 重 复 认 购 , 须 按 每 笔 认 购 所 对 应 的 费 率 档 次 分 别 计 算 。
(3 ) 募 集 期 利 息 的 处 理 方 式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 )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 包 括 认 购 金 额 和 认 购 金
额在本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其中利息以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 采用 四
舍五入方法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认 购 份 额 计 算 时 采 用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保 留 至 小
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本基金有效 认 购 申 请 的 认 购费用及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统 一 采 用 外 扣 法 , 计
算公式如下: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
净认购金额 = 认 购 金 额/ (1 + 认 购 费 率 )
认购费用 = 认 购 金 额- 净认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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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份额 =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金 额 利 息 )/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 面 值
例 : 某 投 资 者(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投资 1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 认 购 费 率
为 0.60% , 假 定 认 购 金 额 在 募 集 期 产 生 的 利 息为3.00 元 , 则 可 认 购 份 额 为 :
净认购金额=10,000/ (1 +0.60% )=9,940.36 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 元
认购份额=(9,940.36 +3.00)/1.00 =9,943.36 份
即 : 投资者 (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 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份额,如果该
笔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为 3.0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9,943.36 份基金份
额。
2 、认购的程序
(1 )认购时间安排
投 资 人 可 在 募 集 期 内 前 往 本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网 点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手
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 售 机构相关
业务办理规则。
(2 ) 投资人 投 资 人 认 购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的 手 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或各销 售 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 ) 认购 的 方式及确认
1 ) 本 基 金 认 购 采 用 金 额 认 购 方 式 。 投 资 人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需 按 销 售 机
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可 多 次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
2 ) 认购确认
对于 T 日 ( 此 处 , 特 指 发 售 募 集 期 内 的 工 作 日 ) 交 易 时 间 内 受 理 的 认 购
申 请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将 在 T+1 日 ( 同 上 ) 就 申 请 的 有 效 性 进
41
行 确 认 。 但 对 申 请 有 效 性 的 确 认 仅 代 表 确 实 接 受 了 投 资 人 的 认 购 申 请 , 认 购
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登记机构在本基金募集结束后的登记确认结果为
准 。 投 资 人 应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到 各 销 售 网 点 或 以 其 规 定 的 其 他 合 法 方 式 查
询 最 终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人 应 主 动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结 果 。 投 资 人 开 户 和 认 购 所
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请参阅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 )认购数量限制
在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者 可 多 次 认 购 , 对 单 一 投资 人 在 认 购 期 间 累 计 认 购 份
额不设上限。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 和 其他销 售 机构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金额
为人民币 1,000 元 ,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 元 ; 通 过 本 基金
管理人直销网点 首 次 认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00 元 , 追 加 认 购 单 笔
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 各 销 售 机 构 对 最 低 认 购 限 额 及 交 易 级 差 有 其 他
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 十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当存入专门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结 束 前 ,
任何人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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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 月 内 , 在 基 金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不 少 于 2
亿 份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不 少 于 2 亿 元 人 民 币 且 基 金 认 购 人 数 不 少 于 200 人的条
件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可 以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发 售 , 并 在
10 日 内 聘 请 法 定 验 资 机 构 验 资 , 自 收 到 验 资 报 告 之 日 起 10 日 内 , 向 中 国 证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
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 金 合 同 不 能 生 效 时 募 集 资 金 的 处 理 方 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 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后 30 日 内 返 还 投 资 者 已 缴 纳 的 款 项 , 并 加 计 银
行同期活期 存 款 利 息 ;
3 、 如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销售机 构 不 得 请 求 报
酬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销售机 构 为 基 金 募 集 支 付 之 一 切 费 用 应 由 各
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基金资产规模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低于 5000 万 元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连 续 20 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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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
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44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一 ) 申 购 与 赎 回 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时 除 外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2 、 申 购 、 赎 回 开 始 日 及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具 体 业
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 始 办 理 赎 回 , 具 体 业
务办理 时 间 在 赎 回 开 始 公 告 中 规 定 。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开 始 时
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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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
3 、 当 日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以 内 撤 销 ;
4 、 赎 回 遵 循 “ 先 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 按 照 投 资 人 认 购 、 申 购 的 先 后 次 序 进
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申 请 方 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款 项 支 付
投资人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交 付 申购款项,
申购成 立 ;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基 金 份 额 时 , 申 购 生 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
生效。投 资 人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T +7 日( 包 括 该 日)内支付
赎 回 款 项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
3 、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 T+1 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请 , 投 资 人 可 在 T+2 日后(包括
该日)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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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 于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者 应 及 时 查 询 。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 通 过 代 销 机 构 单 笔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及 追 加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 元 , 各
销售机构对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
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通
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 , 追 加 申 购
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
2 、 投 资 者 将 当 期 分 配 的 基 金 收 益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时 , 不 受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的限制。
3 、 投 资 者 可 多 次 申 购 , 对 单 个 投 资 者 累 计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或 数 量
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为 1 份
(除非该账户在销售机构或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 ) ; 若 某 笔 赎
回或转换导致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或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 份 , 剩
余部分基金份额 必 须 一 起 赎 回 , 即 交 易 账 户 最 低 基 金 份 额 为 1 份。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 本基金在投资人 申 购 时 收 取 申 购 费 , 申 购 费 用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
购 本 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等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
申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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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所示:
金额(M ) 申 购费率
M<100 万元 0.80%
100 万元≤M<300 万元 0.50%
300 万元≤M<500 万元 0.30%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养老金客户 等 特 定 投 资 群 体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申购 本 基金的
申购费率见下表:
单笔申购金额 (M ) 费率
M<100万元 0.32%
100万元≤M<300万元 0.15%
300万元≤M<500万元 0.06%
M ≥500万元 1000 元/ 笔
投资人 在 一 天 之 内 如 果 有 多 笔 申 购 , 须 按 每 笔 申 购 所 对 应 的 费 率 档 次 分
别计算。
2 、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 回 费 率 随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时 间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 具 体 费 率 如
下:
持有年限(Y ) 赎回费率
赎回费归入基金
财产的比例
Y<30 天 0.50% 100%
Y ≥30 天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对 于 持 有 期
限少于 30 日的 基 金 份 额 所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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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媒体上公告。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 网 上 交 易 、 电 话 交
易等) 等 进 行 基 金 交 易 的 投 资 人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
净申购金额 = 申 购 金 额/ (1 + 申 购 费 率 ) ;
申购费用 = 申 购 金 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当 申 购 费 用 适 用 固 定 金 额 时 :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 购 金 额- 申购费用 ;
申购份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例: 某 投资 人(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投资 10,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申 购 费 率 为
0.8%,假定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50 元,则可申 购 基 金 份 额 为 :
净 申 购金额=10,000/ (1 +0.80%)=9,920.63 元
申 购费用=10,000-9,920.63 =79.37 元
申 购份额=9,920.63/1.05=9,448.22 份
即 :投资人(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投资 10,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可得到 9,448.22 份基金份额。
2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 用 “ 份 额 赎 回 ” 方 式 , 赎 回 价 格 以 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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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总金额= 赎 回 份 额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回费 用
例: 某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 份 额 持 有 期 限 10 天 , 对 应 赎回
费率为 0.5%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10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额为:
赎回金额=1 0 , 0 0 0 × 1 .100 =11,000.00 元
赎回费用=11,0 0 0 . 0 0 ×0.5%=55.00 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 -55.00=10,945.00 元
即:投资 人 赎回 10,000 份 本 基 金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100 元,可得到 10,945.00 元 赎 回 金 额 。
3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余额总数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
为 份 ,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舍五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后 2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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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资产净值。
4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
6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生上述第 1 、 2 、 3 、 5 、 6 项 之 一 的 情 形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九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资产净值。
4 、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51
5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生上述情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定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项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
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
上述第 4 项 所 述 情 形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 即 认 为 是 发
生了巨额赎回。
2 、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52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 暂 停 赎 回 : 连 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 作 日 , 并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进 行 公 告 。
3 、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 )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和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1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 1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 在 指 定 媒
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
3 、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1 日, 暂 停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2 周至少
刊登暂停公告 1 次 ; 暂 停 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 ) 基 金 的 转 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已于 2014 年 8 月 25 日 起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业务。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详见基金转换公告。
( 十 三)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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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
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 四)基 金 的 转 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 五)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本基金已于 2014 年 8 月 25 日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业 务 , 基 金 定 投 的 数 额
限制、业务规则等请参见基金定投相关公告。
( 十 六)基金份额 的 冻 结 和 解 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54
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 一)投资目标
在充分重视本金长期安全的前提下, 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积极收
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的股票 (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等权益
类资产、 债券等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他金融工具(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主要投资于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券、 企业债
券 、 公 司 债 券 、 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政 府 机 构 债 、 地 方 政 府 债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次 级 债 券 、 可转 换 债 券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 包
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等金融工具。
本基金权益类资产主要投资于股息率高、 分红潜力强 或 具 有 核 心 竞 争 力
的优质上市公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5%。
( 三 ) 投资策略
1 、一级资产配置
一级资产配置主要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
本基金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 财政货币政策分析判断, 采取自上
而 下 的 分 析 方 法 , 比 较 不 同 证 券 子 市 场 和 金 融 产 品 的 收 益 及 风 险 特 征 , 动 态
确定基金资产在 固 定 收 益 类 和 权 益 类 资 产 的 配 置 比 例 。
2 、债券投资策略
55
(1 )久期配置: 基 于 宏 观 经 济 趋 势 性 变 化 , 自 上 而 下 的 资 产 配 置 。
利用宏观经济分析模型, 确定宏观经济的周期变化, 主要是中长期的变
化 趋 势 , 由 此 确 定 利 率 变 动 的 方 向 和 趋 势 。 根 据 不 同 大 类 资 产 在 宏 观 经 济 周
期 的 属 性 , 即 货 币 市 场 顺 周 期 、 债 券 市 场 逆 周 期 的 特 点 , 确 定 债 券 资 产 配 置
的基本方向和特征。结合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债券市场资金供求分析,
根据收益率模型为各种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进行风险评估, 最终确定投资组
合的久期配置。
(2 ) 期 限 结 构 配 置 : 基于数量化模型,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 。
在确定组合久期后, 通过研究收益率曲线形态, 采用收益率曲线分析模
型对各期限段的风险收益情况进行评估, 对收益率曲线各个期限的骑乘收益
进 行 分 析 。 通 过 优 化 资 产 配 置 模 型 选 择 预 期 收 益 率 最 高 的 期 限 段 进 行 配 比 组
合 , 从 而 在 子 弹 组 合 、 杠 铃 组 合 和 梯 形 组 合 中 选 择 风 险 收 益 比 最 佳 的 配 置 方
案。
子弹组合, 即 使 组 合 的 现 金 流 尽 量 集 中 分 布 ;
杠铃组合, 即 使 组 合 的 现 金 流 尽 量 呈 两 极 分 布 ;
梯形组合, 即 使 组 合 的 现 金 流 在 投 资 期 内 尽 可 能 平 均 分 布 。
(3 ) 债 券 类 别 配 置/ 个券选择: 主 要 依 据 信 用 利 差 分 析 , 自 上 而 下 的 资
产配置。
本基金根据国债、央行票据、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短 期 融 资 券 、
可转换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之 间 的 相 对 价 值 , 以 其 历 史 价 格 关 系 的 数 量 分 析
为 依 据 , 同 时 兼 顾 特 定 类 别 收 益 品 种 的 基 本 面 分 析 , 综 合 分 析 各 个 品 种 的 信
用 利 差 变 化 。 在 信 用 利 差 水 平 较 高 时 持 有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短 期 融 资 券 、 可
转 换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信 用 债 券 , 在 信 用 利 差 水 平 较 低 时 持 有 国 债 ,从
而确定整个债券组合中各类别债券投资比例。
个券选择:基于各个投资品种具体情况,自下而上的资产配置。
个券选择应遵循如下原则:
相 对 价 值 原 则 : 同 等 风 险 中 收 益 率 较 高 的 品 种 , 同 等 收 益 率 风 险 较 低 的
品种。
流动性原则:其它条件类似,选择流动性较好的品种。
56
(4 )其它交易策略
a 、 短 期 资 金 运 用 : 在 短 期 资 金 运 用 上 , 如 果 逆 回 购 利 率 较 高 , 选 择 逆
回购融出资金。
b 、 公 司 债 跨 市 场 套 利 : 公 司 债 将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和 交 易 所 市 场 同 时 挂 牌 ,
根 据 以 往 的 经 验 , 两 个 市 场 的 品 种 将 出 现 差 价 套 利 交 易 的 机 会 。 随 着 交 易 所
固定收益综合电子平台的推出, 交易所债券市场流动性日益增强, 这使得跨
市场套利策略成为可能。本基金将利用两市场相同公司债券交易价格的差
异,锁定其中的无风险收益进行跨市场套利,增加持有人收益。
3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基 金 管 理 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
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董
事会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本基金对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的 投 资 策 略 主 要 重 点 分 析 中小企业 私 募 债 的 信
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4 、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主要采用定量与定性的方式精选股票。
(1 )定量方式
本基金主要通过现金股息率、3 年 平 均 分 红 额 等 指 标 进 行 综 合 评 价 以 反
映上市公司过去分红强度、 持续性、 稳定性及分红投资回报。 同时通过对经
营能力、 盈利能力 、 负 债 情 况 等 财 务 指 标 的 分 析 , 判 断 企 业 未 来 的 分红能力
及 意愿, 从而精 选 出 现 金 股 息 率 高 、 分 红 潜 力 强 的 优 质 上 市 公 司 。
(2 ) 定性方式
本基金主要通过实地调研等方法,综合考察评估公司的核心竞争优势,
重点投资具有较高进入壁垒、 在行业中具备比较优势的公司, 并坚决规避那
些公司治理混乱、管理效率低下的公司,以确保最大程度地规避投资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重点考察上市公司的竞争优势包括:公司管理竞争优势、
技术或产品竞争优势、品牌竞争优势、规模优势等方面。
( 四 ) 投 资 决 策 依 据
1 、 依 据 投 资 研 究 人 员 对 国 内 宏 观 经 济 、 政 策 、 行 业 和 上 市 公 司 的 综 合
57
分析研究进行决策;
2 、 依 据 对 国 内 证 券 市 场 的 阶 段 表 现 、 活 跃 程 度 和 发 展 趋 势 的 判 断 进 行
决策;
3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决策;
4 、风险控制贯穿投资过程各环节。
( 五 )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为明确投资各环节的业务职责, 防范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建立规范的
投资流程。
1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定 期 召 开 会 议 确 定 股 票/ 债 券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 形 成 基
金投资的投资决议。
2 、 研 究 部 和 金 融 工 程 部 等 提 出 个 股 、 行 业 选 择 、 数 量 化 投 资 方 案 , 为
基金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投资参考依据。
3 、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决 议 , 在 研 究 部 和 金 融 工 程 部 等 提
出的方案的基础上构建投资组合 。
4 、 交 易 部 依 据 基 金 经 理 的 指 令 , 执 行 交 易 , 交 易 进 行 过 程 中 , 交 易 员
及时反馈市场信息。
5 、 风 险 管 理 部 对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风 险 进 行 跟 踪 、 评 估 、 控 制 , 对 投 资
组合的绩效进行分析。
(六)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 基 金 对 股 票 的 投 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
(2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债券;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58
该证券的 10 % ;
(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
(8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13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量;
(14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 ,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期;
(1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5%;
(16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59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
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或 按 调 整 后 的 规 定 执
行 。
2 、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 )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是 中 国 证 监 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
(6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7 ) 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七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一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 税 后 )+2% 。
其中, 一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是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并 执 行 的 金 融 机
构 一 年 期 人 民 币 存 款 基 准 利 率 。
本基金以实现积极 收 益 作 为 投 资 目 标 , 力 争 在 混 合 型 基 金 的 投 资 限 定 之
60
下 , 追 求 较 好 的 投 资 回 报 。 一年期银 行 定 期 存款 作 为 收 益 稳 定 的 产 品 , 较 符
合本基金的收益 预 期 。 因 此 , 本 基 金 采 用 一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 税 后 )
+2% 作 为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与 本 基 金 追 求 的 预 期 收 益 水 平 相 符 。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
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依 据 维 护 投 资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 在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 而 无 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八 )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本基金为 混 合 型 基 金 ,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中 等 风险品种, 其 预 期 风
险和预期收 益 水 平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 高 于 债 券 型 基 金 和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 九 )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 本 报 告 中 所 列 财 务 数
据未经审计。
1 、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 中 海 积 极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资
产净值为 1,416,905,214.87 元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99 元,累计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99 元。其资产组合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61
1 权益投资 24,042,805.47 1.59
其中:股票 24,042,805.47 1.59
2 固定收益投资 61,312,153.60 4.05
其中:债券 61,312,153.60 4.05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470,001,545.00 31.04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合计
955,610,638.99 63.12
7 其他资产 3,077,660.37 0.20
8 合计 1,514,044,803.43
100.00
2 、报告期末按 行 业 分 类 的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6,579,026.40 0.46
D
电 力 、 热 力 、 燃 气 及 水
生产和供应业
2,288,205.00 0.16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2,522,500.00 0.18
G
交 通 运 输 、 仓 储 和 邮 政
业
4,515,474.42 0.32
62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 息 传 输 、 软 件 和 信 息
技术服务业
3,418,599.65 0.24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4,719,000.00 0.33
M
科 学 研 究 和 技 术 服 务
业
- -
N
水 利 、 环 境 和 公 共 设 施
管理业
- -
O
居 民 服 务 、 修 理 和 其 他
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4,042,805.47 1.70
3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投
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300058 蓝色光标 330,000 4,719,000.00 0.33
2 300016 北陆药业 150,800 4,033,900.00 0.28
3 603883 老百姓 50,000 2,522,500.00 0.18
4 002245 澳洋顺昌 408,729 2,444,199.42 0.17
5 601368 绿城水务 152,547 2,288,205.00 0.16
63
6 300166 东方国信 69,937 2,059,644.65 0.15
7 300109 新开源 32,576 1,511,526.40 0.11
8 600571 信雅达 30,300 1,358,955.00 0.10
9 600676 交运股份 100,000 1,284,000.00 0.09
10 603066 音飞储存 22,500 787,275.00 0.06
4 、报告 期 末 按 债 券 品 种 分 类 的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61,312,153.60 4.33
其 中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61,312,153.60 4.33
4 企业债券 - -
5 企 业 短 期 融 资 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61,312,153.60 4.33
5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债 券 投
资明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 量 ( 张 )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018001 国开1301 408,960 41,268,153.60 2.91
2 140230
14 国开
30
200,000 20,044,000.00 1.41
6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7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贵 金 属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64
8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股 指 期 货 持 仓 和 损 益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
(2 )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的 投 资 政 策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说 明
(1 ) 本 期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政 策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本 基 金 不 参 与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
(2 )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国 债 期 货 持 仓 和 损 益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3 ) 本 期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评 价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1 ) 报 告 期 内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没 有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或
在 本 报 告 编 制 日 前 一 年 内 受 到 公 开 谴 责 、 处 罚 的 情 况 。
(2 ) 报 告 期 内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没 有 在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备 选 股
票库之外的股票。
(3 )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 本 基 金 的 其 他 资 产 项 目 构 成 如 下 :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34,056.5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843,603.80
5 应收申购款 -
65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077,660.37
(4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的 处 于 转 股 期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 报 告 期 末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的 说 明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 通 受 限 部 分 的
公允价值( 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值比例
(% )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说
明
1 300058 蓝色光标 4,719,000.00 0.33 重 大 事 项 停 牌
2 603883 老百姓 2,522,500.00 0.18 重 大 事 项 停 牌
(6 )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的 其 他 文 字 描 述 部 分
本基金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66
十 、 基 金 的 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的 比 较 ( 截 止 日 期
2015 年 9 月 30 日 )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 值 增 长 率
标准差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4.05.26-2
014.12.31 4.80% 0.16% 2.99% 0.00% 1.81% 0.16%
2015.01.01-2
015.06.30 4.87% 0.08% 2.17% 0.01% 2.70% 0.07%
2015.07.01-2
015.09.30 0.00% 0.06% 0.93% 0.01% -0.93% 0.05%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起至今 9.90% 0.12% 6.20% 0.01% 3.70% 0.11%
注 :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为2014 年5 月26 日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67
十 一 、 基 金 的 财 产
( 一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
券 账户以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户。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账户相独立。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和 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
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
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
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
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68
十二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一 )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 三 )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69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
价)估值;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估值。
5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估 值 。 如 使 用 的 估 值
技术难以确定和计量其公允价值的, 按成本估值。 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6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金管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估值。
7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70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 ) 估值程序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规或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
( 五 )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失按下述“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 赔 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71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 估 值 错 误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 损 方 ”),则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
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
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 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 明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估 值 错 误 造 成 的
损失进行评估;
(3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72
(4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处 理 。
( 六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时;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 基 金 净 值 的 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净 值 予 以
公布。
( 八 ) 特 殊 情 况 的 处 理 方 法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6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73
错 误 , 或 国 家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 市 场 规 则 变 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74
十三 、 基 金 的 收 益 分配
( 一 ) 基 金 利 润 的 构 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后的余额。
( 二 )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1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为 10 次,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每 次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每 份 基
金份额该 次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10% , 若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不 满 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 权 ;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75
( 五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的 确 定 、 公 告 与 实 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 工 作 日 。
( 六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中 发 生 的 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76
十四、 基 金 的 费 用 与税收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4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5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和 诉 讼 费 ;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他费用。
( 二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80%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80%÷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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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托管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
延。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5%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E 为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划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支 付 给 销
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上述“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中 第 4 -9 项费用 ”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付。
( 三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78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项目。
( 四 )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和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 此 项 调 整 不 需 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个 工 作 日 前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
规执行。
79
十五、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一 ) 基 金 会 计 政 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基 金 首 次 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 月 , 可 以 并 入 下
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 基 金 的 年 度 审 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80
十六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一)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 等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二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 业 绩 进 行 预 测 。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本 基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
81
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
民币元。
(四)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 金 托 管 协 议
(1 ) 《 基 金 合 同 》 是 界 定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
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等 内 容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人在每 6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45 日 内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册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
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登 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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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5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 基 金 合 同 》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
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审 计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不 足 2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 书面报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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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 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
(2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3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4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法 定 名 称 、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及 其 出 资 比 例 发 生 变 更 。
(7 ) 基 金 募 集 期 延 长 。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在 一 年 内 变 更 超 过 50% 。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动超过30%。
(11 ) 涉 及 基 金 管 理 业务、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诉 讼 或 仲 裁 。
(1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受 到 监 管 部 门 的 调 查 。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
(15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事 项 。
(16 )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 销 售 服 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生变更。
(17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0.5%。
(18 ) 基 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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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变 更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20 ) 更 换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
(21 ) 本 基 金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
(22 ) 本基金 申 购 、 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办理 。
(24 ) 本 基 金 连 续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25 ) 本 基 金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后 重 新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
(26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
8 、澄清公告
在 《 基 金 合 同 》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并 予 以
公告。
10、 投 资 于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信 息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后 2 个 交 易 日 内 ,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
收益率等信息。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1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
(五)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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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
的 专 业 机 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后 10 年。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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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风 险 揭 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组合主要由固定收益类证券和权益
类证券组成,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
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 政 策 风 险 。 因 国 家 的各项宏观政策 , 如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产业政
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随 着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各 行业和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
化,从而产生风险。
3 、 利 率 风 险 。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影 响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水 平 等 , 并
导致证券市场价格的变动,进而对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
险 。
4 、 通 货 膨 胀 风 险 。 如 果 发 生 通 货 膨 胀 ,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获 得 的 收 益 可
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 、 信用风险 。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指 信 用 证 券 发 行 主 体 信 用 状 况 恶 化 , 导 致 信
用评级下降甚至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
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 券 交 割 风 险 。
6 、 再 投 资 风 险 。 再 投 资 风 险 反 映 了 利 率 下 降 对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利 息 收 入 再
投 资 收 益 的 影 响 , 这 与 利 率 上 升 所 带 来 的 价 格 风 险 ( 即 利 率 风 险 ) 互 为 消 长 。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
技能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
势 的 判 断 , 或 者 由 于 基 金 数 量 模 型 设 计 不 当 或 实 施 差 错 导 致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偏
离业绩基准的风险。 对主要业务人员 (如基金经理) 的依赖也可能产生管理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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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
变现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
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四)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风 险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是 指 中 小 微 型 企 业 在 中 国 境 内 以 非 公 开 方 式 发 行 和
转 让 , 约 定 在 一 定 期 限 还 本 付 息 的 公 司 债 券 , 其 发 行 人 是 非 上 市 中 小 微 企
业 , 发 行 方 式 为 面 向 特 定 对 象 的 私 募 发 行 。 因 此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较 传
统 企 业 债 的 信 用 风 险 及 流 动 性 风 险 更 大 , 从 而 增 加 了 本 基 金 整 体 的 债 券 投
资风险。
(五)其他风险
1 、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 战争、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3 、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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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生效后方 可 执 行 , 自 决 议 生 效 后 两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二)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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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4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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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 义 务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与 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当 事 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 基 金 合 同 》 上 书 面 签 章 或 签 字
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者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 决 权 ;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91
2 ) 了 解 所 投 资 基 金 产 品 , 了 解 自 身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 缴 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所 规 定 的 费 用 ;
5 )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与 义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 金;
2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独 立 运
用并管 理 基 金 财 产 ;
3 ) 依 照 《 基 金 合 同 》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 按照规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6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 择 、 更 换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对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和
处理;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
务并获 得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费 用 ;
10)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决 定 基 金 收 益 的 分 配 方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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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在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12)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
14)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基金财产;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93
产净值,确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的 价 格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5)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关资料 15 年 以 上 ;
17)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
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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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 内 退 还 基 金 认 购 人 ;
25)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议 ;
26)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27)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3 、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与 义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依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准的其他费用;
3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 据 相 关 市 场 规 则 , 为 基 金 开 设 证 券 账户 、 为 基 金 办 理 证 券 交 易 资
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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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 、 账 册 记 录 等 方 面 相 互
独立;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格;
9 )办理 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10)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度、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年
以上;
12)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13) 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
14)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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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赎回款项;
15)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6)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17)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分配;
18)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22)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 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 议 事 及 表 决 的 程 序 和 规 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 、 召开事由
(1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1 )终止《 基 金 合 同 》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和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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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1 )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 基 金 当 事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13)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或 基金 销 售 服 务 费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低赎回费率或 在 不 影 响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变 更 收 费 方 式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 变 化 ;
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2 、会议召集人 及 召 集 方 式 :
(1 )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规 定 召 集 或 不 能 召 集 时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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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
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
集 , 并 至 少 提 前 30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配 合 , 不 得 阻 碍 、 干 扰 。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和权益登记日。
3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应 于 会 议 召 开 前 30 日 , 在 指 定
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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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在 会
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
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 、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 或 法 律 法 规 、
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 开 ,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确 定 。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 开 会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可 以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议 程 :
1 )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 分 之 一 (含二分
之一)。 若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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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 3 个 月 以 后 、6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2 ) 通 讯 开 会 。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
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会 议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
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 分 之 一 (含 二
分之一); 若 本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召 集 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 月 以 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应 当 有 代 表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
4 ) 上 述 第 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与 基 金 登 记 机
101
构记录相符。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机 关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会议召
开 方 式 上 , 本 基 金 亦 可 采 用 其 他 非 现 场 方 式 或 者 以 现 场 方 式 与 非 现 场 方 式 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
会的程序进行。
5 、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 议 事 内 容 及 提 案 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
大 修 改 、 决 定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 议事程序
1 )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
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 上 ( 含 二 分 之 一 ) 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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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
委托人姓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和 联 系 方 式 等 事 项 。
2 )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 、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二分之一 )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过方可做出。 除 基 金 合 同 另
有约定外,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终 止 《 基
金合同》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 、 计票
(1 ) 现场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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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
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
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
果。
8 、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完 成 备 案 手 续 之日起生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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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 、 本 部 分 关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 召 开 条 件 、 议 事 程 序 、
表 决 条 件 等 规 定 , 凡 是 直 接 引 用 法 律 法 规 的 部 分 , 如 将 来 法 律 法 规 修 改 导 致
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前 公 告 后 , 可 直 接 对 本 部 分 内 容 进
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三 ) 基 金 合 同 解 除 和 终 止 的 事 由 、 程 序
1 、 《 基金合同 》 的 变 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本 基金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后 方 可
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2 、 《 基金合同 》 的 终 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2 ) 基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4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105
3 、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 作 人 员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期 限 为 6 个月。
4 、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106
6 、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 、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 ) 争议 解 决 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
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
为 北 京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各 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承担。
《 基 金 合 同 》 受 中 国 法 律 管 辖 。
( 五 ) 基 金 合 同 存 放 地 和 投 资 者 取 得 基 金 合 同 的 方 式
《 基 金 合 同 》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107
二十、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1 、 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办公地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黄鹏
成立日期:2004 年 3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金 字[2004]24 号
组织形式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册资本:1.466667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 续 经 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
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
2 、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 蒋 超 良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经营范围: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
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108
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
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
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
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
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
管 业 务 ; 产 业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投资托管业
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
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的 格 式 提 供 投 资 品 种 池 和 交 易 对 手 库 ,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
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 (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等 权 益
类资产、 债券等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他金融工具(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主要投资于国债、 央 行 票 据 、 金 融 债 券 、 企 业 债
券 、 公 司 债 券 、 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政 府 机 构 债 、 地 方 政 府 债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次 级 债 券 、 可 转 换 债 券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 包
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等金融工具。
本基金权益类资产主要投资于股息率高、 分红潜力强或具有核心竞争力
的优质上市公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配 置 比 例 为: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109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2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 融 资 、 融 券 比 例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下 述 比 例 和 调 整 期 限 进 行 监 督 :
(1 ) 本 基 金 对 股 票 的 投 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2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4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3%;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部基金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过该权证的10%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6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8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BBB 以上( 含BBB)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9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110
量;
(10)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 ,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
期;
(11)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公 募 基 金 投 资 于 一 家
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 10%;
(12)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20%;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5%;
(13) 本只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得超过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所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得超过该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 可 对 以 上 比 例 进 行 调
整;
(14) 本 基 金 不 得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中 有 关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 投 资 比 例 的
规定;
(15)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对 上 述 比 例 限 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
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或 按 调 整 后 的规定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本 协 议 第
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4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111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
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
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
对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
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
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基
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
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
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
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
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
5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的约定选 择 存 款 银 行 。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与 存 款 银 行 建 立 定 期 对 账 机 制 , 确 保
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加 强 对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业 务 的 监 督 与 核 查 , 严 格 审 查、
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
管职责。
(3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开 展 基 金 存 款 业 务 时 , 应 严 格 遵 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以 及 国 家 有 关 账 户 管 理 、 利 率 管 理 、
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时 有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
日 内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10 个 工 作 日 内 纠
112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10 个 工 作 日 内 纠 正
或拒绝结算。
6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
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
报告中国证监会。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 )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应 遵 守 《 关 于 规 范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
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包 括 由 《 上 市 公 司 证 券 发 行 管 理 办 法 》 规 范 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 在 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制 定 相 关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流 动 性 风 险 控 制 预 案 等 规 章 制 度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据基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 并在风险控制制
度中明确具体比例, 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 上 述 规 章 制 度 经 董 事 会 通 过 之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将 上 述 规
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 ) 在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提 前 一 个 交 易 日 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 具体应当包括但 不限于如下
文 件 ( 如 有 ) :
113
拟 发 行 数 量 、 定 价 依 据 、 监 管 机 构 的 批 准 证 明 文 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承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
总 成 本 、 划 款 账 号 、 划 款 金 额 、 划 款 时 间 文 件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上 述 信
息的真实、完整。
(5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过 程 中 , 如 认
为因市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
成 较 大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 和 整 改 , 并 做 出 书 面 说 明 。 否 则 , 基 金 托 管 人 经 事 先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管
理人,有权拒绝执 行 其 有 关 指 令 。 因 拒 绝 执 行 该 指 令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的 ,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登 记 存 管 在 本 基 金 名
下 , 并 确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能 够 正 常 查 询 。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原 因 产 生 的 流 通 受 限
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照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报 送 相 关 数 据
或者报送了虚假的数据, 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 基金管理
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 及 本 协 议 履 行
职 责 外 , 因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产 生 的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本 协 议 履 行 监 督
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8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首 次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或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前 , 与
基金托管人签署相应的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补充协
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期
票据或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管理制度。
9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
114
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
会。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
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
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1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 查
1 、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
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本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
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
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
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
115
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 、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1 、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 基 金 财 产 应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固 有 财 产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合 法 程 序 作
出的合法合规指令, 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完整与独立。
(5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
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管基金财产。
2 、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具 有 托 管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开设的基金 认 购 专 户 。 该 账 户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立 并 管 理 。
(2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
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
116
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 以 上 中
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提 供 充 分 协 助 。
3 、 基金资金账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1 ) 基金托管人 应 负 责 本 基 金 的 资 金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
(2 ) 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
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
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
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
户进行。
(3 ) 基金托 管 资 金 帐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 基金托管 资 金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应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定。
(5 )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托 管 人 专
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管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托 管 人 以 自 身 法 人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
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 的 规 定 执 行 。
(4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证 券 账 户 卡 的 保 管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 账 户
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117
(5 )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生 效 日 之 后 , 本 基 金 被 允 许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的投资
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
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因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而 开 立 的 其 他 账 户 , 可 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规定,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
管理。
(2 ) 法 律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对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办理。
7 、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有 价 凭 证 等 的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
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托 管 人 对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的 证 券 不 承 担 保 管 责 任 。
8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
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 五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与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
118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基金份额的
资产净值。基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四 位四舍五
入,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基金管理人 每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
2 、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暂停估值时除外。
( 六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
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下 月 前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 基 金
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
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
任。
( 七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119
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 八 ) 托 管 协 议 的 修 改 与 终 止
1 、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
会 核准或备案。
2 、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产;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理权;
(4 ) 发生法律法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120
二十一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潜 在 投 资 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并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增 加 或 变
更 服 务 项 目 。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如 下 :
(一)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注 册 登 记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敦 促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配 备 安 全 、 完 善 的 电 脑 系 统 及 通 讯 系 统 , 准 确 、
及 时 地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办 理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 管 理 、
托 管 与 转 托 管 ; 基 金 转 换 和 非 交 易 过 户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管 理 ; 权
益 分 配 时 红 利 的 登 记 派 发 ; 基 金 交 易 份 额 的 清 算 过 户 和 基 金 交 易 资 金 的 交
收 等 服 务 。
(二)交易资料的寄送
1 、 账 户 资 料 :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户 申 请 被 受 理 的2 个 工 作 日 后 (T+2 日 后 ) ,
可 以 到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和 打 印 基 金 账 户 开 户 确 认 资 料 。 基 金 成 立 后 的30个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定 制 纸 质 对 账 单 的 投 资 者 寄 送 包 含 基 金 账 户 信 息
在 内 的 对 账 单 。
2 、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查 询 服 务 :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交 易 申 请 被 受 理 的2 个 工 作
日 后 (T+2 日 后 ) , 可 以 到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和 打 印 该 项 交 易 的 确 认 资 料 。基 金
成 立 后 的30 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定 制 纸 质 对 账 单 的 投 资 者 寄 送 包
含 基 金 认 购 确 认 信 息 在 内 的 对 账 单 。
3 、 每季度结束后20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向该季度发生过交易的 定
制纸质对账单的投资者 邮 寄 该 季 度 对 账 单 。 每 年 度 结 束 后30 个 工 作 日 内 , 向
所有定制纸质对账单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寄 送 年 度 对 账 单 。
4 、对于未 主 动 定 制 对 账 单 服 务 的 投 资 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统 一 提供 电
子 对 账 单 ( 包 含 电 子 邮 件 或 短 信 形 式 , 按 账 户 资 料 完 善 程 度 , 优 先 提 供 电
子 邮 件 对 账 单 ) 。
121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提 供24 小 时 自 动 语 音 查 询 服 务 。 持 有 人 可 进 行 基 金 账 户
余 额 、 申 购 与 赎 回 交 易 情 况 查 询 、 基 金 产 品 与 传 真 服 务 等 信 息 的 查 询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提 供 每 周 五 天 , 每 天 不 少 于8 小 时 的 人 工 热 线 咨 询 服 务 。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400-888-9788 或021-38789788 享 受 业 务 咨
询 、 信 息 查 询 、 服 务 投 诉 、 信 息 定 制 、 对 账 单 寄 送 地 址 资 料 修 改 等 专 项 服
务。
(四)网上交易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开 通 个 人 投 资 者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 个 人 投 资 者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可 以 办 理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分 红 方 式 修 改 、 账 户
资 料 修 改 、 交 易 密 码 修 改 、交 易 申 请 查 询 和 账 户 资 料 查 询 等 各 类 业 务 。 个
人 投 资 者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www.zhfund.com 办理 “ 网 上 开
户 ” 和 “ 网上交易 ” 业 务 , 适 用 银 行 卡 详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zhfund.com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
在 技 术 条 件 成 熟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将 提 供 支 持 其 他 银 行 卡 种 的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zhfund.com ) 和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服 务 。 通 过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销 售 渠 道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 本 基 金 已 于2014 年8 月25 日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业 务 , 基 金 定 投 的 数 额 限 制 、 业 务 规 则 等 请 参 见 基 金 定 投 相 关 公 告 。
(六)信息定制服务
基 金 持 有 人 可 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或 拨 打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提 交 信 息
定 制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手 机 短 信 、 电 子 邮 件 或 其 他 方 式 按 持 有 人 的 定
制 提 供 信 息 。 可 定 制 的 信 息 包 括 : 电 子 对 账 单 、 每 周 基 金 净 值 、 交 易 确 认
信 息 、 投 资 者 服 务 刊 物 、 分 红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业 务 需 要 , 调 整 定 制 信 息 的 条 件 、 方 式 和 内 容 。
122
(七)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留 言 栏 目 、 信 函 及 电 子 邮 件 等 形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网 点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进 行 投 诉 。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投 诉 、 电 子 邮 件 投 诉 、 信 函 投 诉 、网 站 留 言 是 主 要 投 诉
受 理 渠 道 ,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负 责 管 理 投 诉 电 话 、 投 诉 邮 箱 。现 场
投 诉 和 意 见 簿 投 诉 是 补 充 投 诉 渠 道 , 由 各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分 别 管
理。
对 于 工 作 日 期 间 受 理 的 投 诉 , 原 则 上 是 及 时 回 复 ; 对 于 不 能 及 时 回 复
的投 诉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在 投 诉 送 达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两 个 工 作 日 之 内 做 出 回
复 。 对 于 非 工 作 日 提 出 的 投 诉 , 顺 延 至 下 一 工 作 日 完 成 回 复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邮 箱 :service@zhfund.com
123
二十 二 、 其 他 应 披 露 的 事 项
1 、2015-05-29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与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网 上 银 行 、 手 机 银 行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2015-06-01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在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公 告
3 、2015-06-04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开 通 工 商 银 行 卡 ( 借
记 卡 ) 、 农 业 银 行 卡 ( 借 记 卡 ) 、 浦 发 银 行 卡 ( 借
记 卡 ) 及 兴 业 银 行 卡 ( 借 记 卡 )APP 直 销 业 务 的 公
告
4 、2015-06-06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上
海 汇 付 金 融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投 资 业 务 的 公 告
5 、2015-06-11
关 于 中 海 积 极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恢 复 申 购( 含 转 换 转 入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公 告
6 、2015-06-12
关 于 中 海 积 极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暂 停 申 购( 含 转 换 转 入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公 告
7 、2015-06-13
中 海 基 金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8 、2015-06-17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参 加 数 米 基 金 网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9 、2015-06-19
中 海 基 金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10 、2015-06-24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恢 复 对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长 期 停 牌 股 票 “ 大 洋 电 机 ” 进 行 市 价 估 值 的 公
告
11 、2015-06-27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澄 清 公 告
124
12 、2015-07-01
中 海 积 极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半 年
度最 后 一 日 净 值 公 告
13 、2015-07-03
关 于 在 中 海 基 金 官 方 京 东 店 开 展 直 销 业 务 的 公 告
14 、2015-07-08
关 于 中 海 积 极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恢 复 申 购( 含 转 换 转 入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公 告
15 、2015-07-08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与 京 东 基
金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16 、2015-07-09
中 海 积 极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2015年第2号)
17 、2015-07-09
中 海 积 极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2015 年第2 号 )
18 、2015-07-15
中 海 基 金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19 、2015-07-15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中 信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公 告
20 、2015-07-16
中 海 基 金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21 、2015-07-20
中 海 积 极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2015
年第2 季 度 报 告
22 、2015-07-28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泰
诚 财 富 基 金 销 售 ( 大 连 )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公 告
23 、2015-07-30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与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银 行 、 手 机 银 行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4 、2015-08-01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不 再 参 与 销
售 机 构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125
25 、2015-08-01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恢 复 对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长 期 停 牌 股 票 “ 思 美 传 媒 ” 进 行 市 价 估 值 的 公
告
26 、2015-08-06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公 告
27 、2015-08-06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申 购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8 、2015-08-11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第
一 创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申 购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9 、2015-08-11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第
一 创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公 告
30 、2015-08-14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与 京 东 基
金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31 、2015-08-19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华
西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公 告
32 、2015-08-25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参 加 天 天 基 金 网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33 、2015-08-26
中 海 积 极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2015
年 半 年 度 报 告
34 、2015-08-26
中 海 积 极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2015
年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35 、2015-09-16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上
海 陆 金 所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的 公 告
126
36 、2015-09-23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上 海 好
买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37 、2015-09-25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公 告
38 、2015-10-19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北
京 乐 融 多 源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公 告
39 、2015-10-20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浙 江 同
花 顺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40 、2015-10-20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投 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公 告
41 、2015-10-24
中 海 积 极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2015
年第3 季 度 报 告
42 、2015-11-03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大 泰 金
石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公 告
43 、2015-11-06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深 圳 富
济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公 告
44 、2015-11-11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上 海 凯
石 财 富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公 告
45 、2015-11-11
关 于 中 海 积 极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暂 停 大 额 申 购( 含 转 换 转 入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业务
公告
46 、2015-11-13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上 海 长
量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127
告
47 、2015-11-13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开 通 中 信 银 行 卡 ( 借
记 卡 ) 、 大 连 银 行 卡 ( 借 记 卡 ) 、 广 发 银 行 卡 ( 借
记 卡 ) 网 上 直 销 业 务 的 公 告
48 、2015-11-13
关 于 中 海 积 极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暂 停 申 购( 含 转 换 转 入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公 告
49 、2015-11-17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珠 海 盈
米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公 告
128
二十 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的 住
所 , 投 资 者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复 印 件 。 对 投 资 者 按 上 述 方 式 所 获 得 的 文 件 及
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证 与 所 公 告 文 本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zhfund.com ) 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129
二十四 、 备 查 文 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 、 中 国 证 监 会 准 予 中 海 积 极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集 注
册 的文件。
2、《 中 海 积 极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3、《 中 海 积 极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
4 、 关 于 申 请 募 集 注册 中 海 积 极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法
律意见。
5 、基金管理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营业场所及网站免费
查阅备查文件。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 六 年 一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