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国泰区位(020015)

国泰区位: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二号)查看PDF公告




国泰区位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第二号) 基 金管 理人 :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截 止日 :二 ○ 一 五年 十一 月二 十七 日 国泰区位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2 重要提示 国泰区 位优 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根据 2009 年 4 月 3 日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证监 许可[2009]279 号 文核 准 募集 ,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于 2009 年 5 月 27 日 正式 生效 。 根据 2014 年 8 月 8 日起 实 施的《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关于实 施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 有 关问 题 的规定 》 及 《 国泰 区位 优 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 简称 “ 基金 合同” 或 “本 合同” ) 的约 定, 国 泰区 位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本基金 ”) 自 2015 年 8 月 8 日 起基 金类 别变 更为 混合型 基金 , 基 金合同 部分 条款 相应 修订 。 本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本 招募 说明书 的内 容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 中国证 监会 审核同 意 , 但 中国 证监 会 对本基 金作 出的 任何 决定 , 均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 价值和 收益 作出 实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认 购 或申购 本基 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招 募说 明书 , 全面 认 识本基 金产 品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 充 分 考虑投资 者 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力 , 并对 于认 购 ( 或 申购 ) 基 金的 意 愿、 时 机、 数量 等投 资行 为 作出独 立决 策。 基金 管理 人 提醒投资 者 基金 投资 要承 担相应 风险 , 包括市 场风 险、 管理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 本基 金特 定风险 、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合规 风险 等 。 在 投资 者 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 金投 资运 作与 基金 净 值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 由投资 者自 行负 责。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及其 净值 表现并 不预 示其 未来 业绩 表现,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 他基金 的 业绩 并 不构 成对 本基 金业 绩表现 的保 证。 投资者 在进 行投 资决 策前 ,请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 招募说 明书 》及 《基 金合 同》。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5 年 11 月 27 日, 投资 组合 报告为 2015 年 3 季 度报 告,有 关财 务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截 止日 为 2015 年 6 月30 日。 国泰区位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3 目


录 第一节





言 ............................................................... 4 第二节





义 ............................................................... 4 第三节


基 金管 理人 ........................................................... 7 第四节


基 金托 管人 .......................................................... 18 第五节


相 关服 务机 构 ........................................................ 20 第六节


基 金的 募集 .......................................................... 38 第七节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39 第八节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与转 换 .......................................... 39 第九节


基 金的 投资 .......................................................... 46 第十节


基 金的 业绩 .......................................................... 57 第十一 节


基金 的财 产 ........................................................ 58 第十二 节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59 第十三 节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62 第十四 节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63 第十五 节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4 第十六 节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5 第十七 节


风险 揭示 .......................................................... 68 第十八 节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70 第十九 节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 71 第二十 节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 81 第二十 一节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 88 第二十 二节


其 他应 披露 的事项 ................................................ 89 第二十 三节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放 和查 阅方 式 ...................................... 89 第二十 四节


备 查文 件 ........................................................ 92 国泰区位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4 第 一节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 ( 以下 简 称 “ 《运 作办 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 销售 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和 其他 相关 法律 法 规 的规 定以 及 《国 泰区 位 优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 同》 (以 下简称 “基 金合 同 ”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 资者 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 并按 照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 、 承 担义 务。 基 金投资 者欲 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 第二节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国泰 区位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国 泰区位优势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本 基 金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招募说 明书 : 指《国 泰区位优势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及其 定 期更新 ; 发售公 告: 指 《国 泰区 位优 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 托管协 议: 指《国 泰区位优势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 》 及其任 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国泰区位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5 《基金 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 第五次 会议 通过 , 自2004 年6 月1 日 起实 施并 经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 会 议修订 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 颁布机关 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 《销售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会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 修订; 《运作 办法 》: 指 2014 年 7 月 7 日 由中 国 证监会 公布 并于 2014 年 8 月 8 日 起施行 的《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不时 作 出的修 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6 月8 日颁 布、 同 年7 月1 日 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管 理人 : 指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记、存管、 过户、清 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 包 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 额注册登记、清 算及基金 交 易确认 、发 放红 利、 建立 并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本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 构。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 构 为国泰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委 托 代为办 理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的 机构 ; 投资者 : 指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关法律 法规可以投资于 证券投资 基 金的自 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 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或经 有权政府 部门批 准设立和 有 效存续 并依法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企业法 人、事业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 相 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 资于在中 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 资 基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按照 本基金合同第九 部分之规 定召集、召开并 由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或其 合法 的代 理人 进行表 决的 会议 ; 国泰区位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6 基金募 集期 : 指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的 基 金份额 募集 期限 , 自 基金 份 额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 超 过3 个月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募集 结束,基金募集 的基金份 额总额、募集金 额和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基金 管 理人依 据《基金法》向 中国证监 会办理备案手续 后,中国 证 监会的 书面 确认 之日 ; 存续期 :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终止 之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集期内,投 资者按照 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申请购 买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在本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存续期 间,投资者申请 购买本基 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赎回: 指在本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存续期 间,基金份额持 有 人按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卖出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本 基金合同 和基金管理人规 定的条件 , 申请将 其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某一基金的基 金份额转 换 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且由 同一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登 记结算的 其 他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巨额赎 回: 在单个 开放日中,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 请 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份 额 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 日 基金总 份额 的10% ;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 基金账户 内的某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 从 一个销 售机 构托 管到 另一 销售机 构的 行为 ; 投资指 令: 指基金 管理人在运用基 金财产进 行投资时,向基 金托管人 发 出的资 金划 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指 令;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 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 并接 受基 金管理 人委 托, 代为 办理 基 金认购 、 申购、 赎回 和其 他基 金业 务的机 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报刊和 互联网网 站 及其他 媒体 ; 国泰区位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7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机构为 基金 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由该注 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 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 理 认购、 申购、赎回、转 换及转托 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 的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受理 投资 者申 购、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日期 ; T+n 日: 指T 日 后( 不包 括T 日) 第 n 个 工作 日,n 指 自然 数;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债 券利息、买卖证 券价差、 银 行存款 利息、其他合法 收 入及因 运用基金财产带 来的成本 和 费用的 节约 ;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持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应 收申购款 以 及以其 他资 产等 形式 存在 的基金 财产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 指以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 算日基金份额余 额所得的 单 位基金 份额 的价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资产 和负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现行 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 部门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 对于该等法律法 规的 不时 修 改和补 充件 ;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不能预见、不能 避免且不 能克服的事件和 因素,包 括 但不限 于洪水、地震及 其他自然 灾害、战争、疫 情、骚乱 、 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 、法律变 化、突发停电或 其他突发 事 件、证 券交 易场 所非 正常 暂停或 停止 交易 等。 第三节


基 金 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成立日 期:1998 年3 月5 日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 融中 心 3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 厦 16 层-19 层 法定代 表人 : 唐 建光 国泰区位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8 注册资 本:1.1 亿元 人民 币 联系人 :何晔 联系电 话:021-31089000 ,4008888688 基金管 理人 股权 结构 如下 : 股东名 称 股权比 例 中国建 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 60% 意大利 忠利 集团 30% 中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 司 10% 二、 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 的基本情况 截至2015 年 11 月 27 日 , 本基金 管理 人共 管 理55 只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金鹰 增 长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国泰金 龙系 列证 券投 资基 金 ( 包括2 只 子基 金, 分 别为国 泰金 龙行 业精选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金龙 债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 、 国泰 金马 稳健 回报 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 泰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金 鹿保 本增 值混 合 证券投 资基 金 、 国 泰金 鹏 蓝筹价 值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金鼎 价值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由金 鼎证 券投 资基 金转型 而来 ) 、 国泰金 牛创 新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国 泰沪 深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由 国泰金 象保 本 增值混 合证 券投 资基 金转 型而来 ) 、 国 泰双 利债 券 证券投 资基 金 、 国 泰区 位 优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国 泰中 小盘 成 长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 由金 盛证 券投 资基 金转型 而来 ) 、 国泰纳 斯达 克100 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 泰价 值经 典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 上 证 180 金融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 泰上 证180 金融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 接基金 、 国泰 保本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国 泰事 件 驱动策 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信 用 互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成 长优 选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大 宗商品 配置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国 泰信 用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国泰 金泰 平 衡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由金泰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来 ) 、 国泰 民安 增利 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 国 泰国 证房 地 产行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估 值优 势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由国 泰估 值优 势 可分离 交易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封闭 期届 满转 换而 来)、 上 证 5 年期国 债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上 证5 年 期国 债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 资 基金联 接基 金 、 纳 斯达 克 1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 、 国 泰中 国企 业 境外高 收益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国 泰 黄金交 易型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泰 美国 房地 产 开发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国 泰国 证医 药 卫生行 业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泰 淘金 互联 网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聚 信价 值优 势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民 益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 国泰 国策 驱 动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国 泰浓 益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 国 泰安 康养 老 定期支 付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结 构转 型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国 泰金 鑫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由金 鑫 证券投 资基 金转 型而 来 ) 、 国 泰新 经济 灵国泰区位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9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国证 食品 饮料 行 业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创 利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由国 泰6 个月 短期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来 ) 、 国泰策 略收 益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由国 泰目 标收 益保 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来 ) 、 国泰 深 证TMT5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泰 国证 有色 金 属行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睿 吉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兴 益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生益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互联 网+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国泰 国证 新能 源汽 车指数 分级 证 券投资 基金 ( 由中 小板300 成长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转 型而 来 ) 、 国 泰央 企改 革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另 外,本 基金 管理 人 于 2004 年获得 全国 社会 保障 基金 理事会 社保 基 金资产 管理 人资 格, 目前 受托管 理全 国社 保基 金多 个投资 组合 。2007 年 11 月 19 日, 本基 金管理 人获 得企 业年 金投 资管理 人资 格 。2008 年2 月 14 日 , 本 基金 管理 人成 为首批 获准 开 展特定 客户 资产 管理 业务 (专户 理财 )的 基金 公司 之一, 并 于3 月24 日经 中 国证监 会批 准 获得合 格境 内机 构投 资者 (QDII ) 资格 , 成 为目 前业 内少数 拥有 “ 全牌 照” 的基 金公司 之一 , 囊括了 公募 基金 、社 保、 年金、 专户 理财 和QDII 等 管理业 务资 格。 三、 主要人员情况 (一) 董事 会成 员: 唐建光 ,董 事长 ,大 学本 科,高 级工 程师 。1982 年1 月至1988 年 10 月 在煤 炭工业 部 基建司 任工 程师 ; 1988 年 10 月至1993 年7 月 在中 国 统配煤 矿总 公司 基建 局任 副处长 ; 1993 年7 月至 1995 年 9 月在 中 煤建设 开发 总公 司总 经理 办公室 任处 长;1995 年9 月至 1998 年 10 月 在煤 炭部 基建 管理 中 心工作 ,先 后任 综合 处处 长、中 心副 主任 ;1998 年10 月至 2005 年1 月 在中 国建 设银 行资 产保全 部任 副总 经理 ;2005 年 1 月起 在中 国建 银投 资有限 责任 公 司先后 任资 产管 理处 置部 总经理 、 企业 管理 部高 级 业务总 监 。2010 年11 月至 2014 年10 月 任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会 主席 ,2014 年8 月 起任公 司党 委书 记 ,2015 年8 月 起任 公 司董事 长、 法定 代表 人。 张瑞兵 ,董 事, 博士 研究 生。2006 年 7 月起 在中 国 建银投 有限 责任 公司 工作 ,先后 任 股权管 理部 业务 副经 理 、 业务经 理 , 资 本市 场部 业 务经理 , 策略 投资 部助 理 投资经 理 , 公 开 市场投 资部 助理 投资 经理 ,战略 发展 部业 务经 理、 组负责 人, 现任 战略 发展 部处长 。2014 年 5 月 起任 公司 董事 。 陈川, 董事 , 博 士研 究生 , 经济 师。2001 年 7 月至 2005 年 8 月, 在中 国建 设 银行总 行 工作, 历任 中间 业务 部、 投资银 行部 、公 司业 务部 业务副 经理 、业 务经 理。2005 年 8 月至 2007 年 6 月, 在中 国建 银 投资有 限责 任公 司工 作, 历任投 资银 行部 、委 托代 理业务 部业 务 经理、 高级 副经 理。2007 年 6 月至 2008 年 5 月, 在 中投证 券资 本市 场部 担任 执行总 经理 。国泰区位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10 2008 年 5 月至 2012 年 6 月, 在中 国建 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司 工作 , 历任 投资 银行 部高级 经理 、 投资部 高级 经理 、 企 业管 理部高 级经 理。2012 年 6 月至 2012 年 9 月, 任建 投 科信科 技股 份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2012 年 9 月至 2013 年 4 月, 任 中建投 租赁 有限 责任 公司 纪委书 记、 副 总经理 。 2013 年 4 月至 2014 年 1 月 , 任 中国 建银 投资 有限责 任公 司长 期股 权投 资部总 经理 。 现任中 国建 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司 战略 发展 部业 务总 监。2014 年 5 月起 任公 司 董事。 Santo Borsellino , 董 事, 硕 士研究 生。1994-1995 年在 BANK OF ITALY 负责 经济研 究; 1995 年在 UNIVERSITY OF BOLOGNA 任 金融 部助 理,1995-1997 年在 ROLOFINANCE UNICREDITO ITALIANO GROUP – SOFIPA SpA 任 金融分 析师 ;1999-2004 年在 LEHMAN BROTHERS INTERNATIONAL 任股票保 险研 究员 ; 2004-2005 年任 URWICK CAPITAL LLP 合伙人 ; 2005-2006 年在 CREDIT SUISSE 任副 总裁; 2006-2008 年在 EURIZONCAPITAL SGR SpA 历任 研究 员/ 基 金经 理 。 2009-2013 年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权 益部 总 监。 2013 年 6 月起 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总经 理。 2013 年 11 月起 任公 司 董事。 游一冰 ,董 事, 大学 本科 ,英国 特许 保险 学会 高级 会员(FCII )及英国 特许 保险师 (Chartered Insurer )。1989 年起 任中 国人 民保 险公 司总公 司营 业部 助理 经理 ;1994 年 起任 中国保 险 (欧 洲) 控股 有限 公司总 裁助 理 ;1996 年 起 任忠利 保险 有限 公司 英国 分公司 再保 险 承保人 ;1998 年起 任忠 利 亚洲中 国地 区总 经理 。2002 年起 任中 意人 寿保 险有 限公司 董事 。 2007 年起 任中 意财 产保 险 有限公 司 董 事、 总经 理。 2010 年 6 月起 任公 司董 事 。 侯文捷 , 董 事, 硕 士研 究 生, 高 级工 程师。1994 年 3 月至 2002 年 2 月 在中 国 电力信 托 投资有 限公 司工 作 , 历 任 经理部 项目 经理 , 证券 部 项目经 理 , 北 京证 券营 业 部副经 理 , 天 津 证券营 业部 副经 理、 经理 。2002 年 2 月 起在 中国 电 力财务 有限 公司 工作 ,先 后任信 息中 心 主任 、 信 息技 术部 主任 、 首席信 息师 、 华北 分公 司 总经理 、 党组 副书 记 , 现 任中国 电力 财务 有限公 司党 组成 员、 副总 经理。2012 年 4 月 起任 公 司董事 。 张峰 , 董 事, 硕士 研究 生,16 年 证券 从业 经历 。1987 年 7 月至 1999 年 3 月就 职 于国家 计划委 员会 , 历 任产 业经 济 研究所 科员 、 政 研室 经济 分 析处副 处长 、 财 金司 综合 处 处长 。 1999 年 3 月至 2001 年 7 月在 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工作 ,任研 究部 副总 监、 市场 部总监 。2001 年 7 月至 2002 年 4 月在 中 保集团 资产 管理 公司 ,任 总经理 助理 。2002 年 4 月至 2015 年 4 月在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工作 ,历 任督 察长 、副 总经理 兼首 席市 场官 。2015 年 5 月加 入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2015 年 8 月 起任 公司 总经 理及公 司董 事。 国泰区位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11 王军, 独立 董事 ,博 士研 究生, 教授 。1986 年起 在 对外经 济贸 易大 学法 律系 、法学 院 执教, 任助 教、 讲 师、 副 教授、 教授、 博士 生导 师 、 法学 院副 院长、 院长, 兼任全 国法 律专 业学位 研究 生教 育指 导委 员会委 员 、 国 际贸 易和 金 融法律 研究 所所 长 、 中 国 法学会 国际 经济 法学研 究会 副会 长 、 中 国 法学会 民法 学研 究会 常务 理事 、 中 国法 学教 育研 究 会第一 届理 事会 常务理 事 、 中 国国 际经 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仲裁 员 、 新加坡 国际 仲裁 中心 仲裁 员、 北京 仲裁 委 员会仲 裁员、 大连 仲裁 委 员会仲 裁员 等职。 2013 年 起兼任 金诚 信矿 业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 目 前已上 市) 独立 董事 ,2015 年 5 月起 兼任 北京 采安 律师事 务所 兼职 律师 。2010 年 6 月起 任 公司独 立董 事。 刘秉升 ,独 立董 事, 大学 学历, 高级 经 济 师。1980 年起任 吉林 省长 白县 马鹿 沟乡党 委 书记;1982 年 起任 吉林 省 长白朝 鲜族 自治 县县 委常 委、常 务副 县长 ;1985 年 起任吉 林省 抚 松县县 委常 委、 常务 副县 长;1989 年起 任中国 建设 银行吉 林省 白山 市支 行行 长、 党 委书 记 ; 1995 年起 任中 国建 设银 行 长春市 分行 行长 、党 委书 记;1998 年起 任中 国建 设 银行海 南省 分 行行长 、党 委书 记。2007 年任海 南省 银行 业协 会会 长。2010 年 11 月起 任公 司独立 董事 。 韩少华 ,独 立董 事, 大学 专科, 高级 会计 师。1964 年起在 中国 建设 银行 河南 省工作 , 历任河 南省 分行 副处 长 、 处长 ; 南 阳市 分行 行长 、 党 组书记 ; 分行 总会 计师 。 2003 年至 2008 年任河 南省 豫财 会计 师事 务所副 所长 。2010 年 11 月起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 常瑞明 ,独 立董 事, 大学 学历, 高级 经济 师。1980 年起在 工商 银行 河北 省工 作,历 任 河北沧 州市 支行 主任 、 副 行长 ; 河 北省 分行 办公 室 副主任 、 信息 处处 长 、 副 处长 ; 河 北保 定 市分行 行长 、党 组副 书记 、书记 ;河 北省 分行 副行 长、行 长、 党委 书记 ;2004 年起 任工 商 银行山 西省 分行 行长 、党 委书记 ;2007 年起 任工 商 银行工 会工 作委 员会 常务 副主任 ;2010 年至 2014 年任 北京 银泉 大 厦董事 长。2014 年 10 月 起任公 司独 立董 事。 (二) 监事 会成 员:


梁凤玉 , 监 事会 主席 , 硕 士研究 生, 高级 会计 师。1994 年 8 月至 2006 年 6 月 , 先后 建 设银行 辽宁 分行 国际 业务 部、人 力资 源部 、葫 芦岛 市分行 城内 支行 、葫 芦岛 市分行 计财 部 、 葫芦岛 市分 行国 际业 务部 、 建 设银 行辽 宁分 行计 划 财务部 工作 , 任业 务经 理 、 副 行长 、 副 总 经理等 职 。2006 年 7 月至 2007 年 3 月在 中国 建银 投 资有限 责任 公司 财务 会计 部工作 。2007 年 4 月至 2008 年 2 月在 中 国投资 咨询 公司 任财 务总 监。2008 年 3 月至 2012 年 8 月 在中 国 建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财 务会计 部任 高级 经理 。 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8 月 在 建投投 资有 限 责任公 司任 副总 经理 。2014 年 12 月 起任 公司 监事 会 主席。 Yezdi Phiroze Chinoy , 监事, 大学 本科 。1995 年 12 月至 2000 年 5 月在 Jardine Fleming India 任公司秘 书及 法务 。2000 年 9 月至 2003 年 2 月, 在 Dresdner Kleinwort Benson 任 合规国泰区位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12 部主管 、 公司 秘书 兼法 务 。2003 年 3 月至 2008 年 1 月任 JP Morgan Chase India 合规部 副总 经理。2008 年 2 月至 2008 年 8 月任 Prudential Property Investment Management Singapore 法 律及合 规部 主管 。 2008 年 8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Singapore Limited 东 南亚及 南亚 合规 部主 管。2014 年 3 月 17 日起 任 Generall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 首席 执行 官。 刘顺君 , 监 事, 硕 士研 究 生, 高 级经 济师。1986 年 7 月至 2000 年 3 月 在中 国 人民解 放 军军事 经济 学院 工作 , 历 任教员 、 副 主任 。2000 年 4 月至 2003 年 1 月 在长 江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工 作, 历任 投资 银行 总部业 务主 管、 项目 经理 。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5 月任长 江巴 黎 百富勤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北京部 高级 经理 。2005 年 6 月起 在中 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司 工作 , 先后任 金融 租赁 公司 筹建 处综合 部主 任 , 营 业管 理 部主任 助理 , 华北 分公 司 总经理 助理 、 华 北分公 司副 总经 理 、 党 组 成员 、 纪 检组 长、 工会 主 席, 福建 业务 部副 主任 、 主任 , 现 任中 国 电力财 务有 限公 司投 资管 理部主 任。2012 年 4 月 起 任公司 监事 。 李辉, 监事 ,大 学本 科。1997 年 7 月至 2000 年 4 月 任职于 上海 远洋 运输 公司 ,2000 年 4 月至 2002 年 12 月任 职于中 宏人 寿保 险有 限公 司, 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7 月 任职 于 海 康人寿 保险 有限 公司 ,2005 年 7 月至 2007 年 7 月 任 职于 AIG 集 团,2007 年 7 月至 2010 年 3 月任 职于 星展 银行 。2010 年 4 月加 入国 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先 后担 任财 富大学 负责 人、 总经理 办公 室负 责人 。 现 任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 人 力 资源部 ( 财富 大学 ) 及 行政 管理部 负责 人 。 2013 年 11 月起 任公 司职 工监事 。 束琴, 监事 , 大 专学 历。1980 年 3 月至 1992 年 3 月 分别任 职于 人民 银行 安康 地区分 行 和工商 银行 安康 地区 分行 , 1993 年 3 月至 2008 年 8 月 任职于 陕西 省住 房资 金管 理中心 。 2008 年 8 月 加入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 先 后担 任行 政 管理部 主管 、 总监 助理 。 现任公 司行 政部 副总监 。2013 年 11 月起 任公司 职工 监事 。 邓时锋 ,监 事, 硕士 研究 生。曾 任职 于天 同证 券。2001 年 9 月 加盟 国泰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 历 任行 业研 究员 、 社保 111 组 合基 金经 理助 理、 国泰 金鼎 价值 混合 和 国泰金 泰封 闭的 基金经 理助 理,2008 年 4 月起任 国泰 金鼎 价值 精选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09 年 5 月 起兼任 国泰 区位 优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原国 泰 区位优 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 基金 经 理, 2013 年 9 月至 2015 年 3 月 兼任 国泰 估值 优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的基金 经 理。 2015 年 8 月起 任公 司职 工 监事。 (三) 高级 管理 人员 : 唐建光 ,董 事长 ,简 历情 况见董 事会 成员 介绍 。 国泰区位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13 张峰, 总经 理, 简历 情况 见董事 会成 员介 绍。 巴立康 , 硕 士研 究生, 高 级会计 师,22 年 证券 基金 从业经 历。1993 年 4 月至 1998 年 4 月在华 夏证 券工 作 , 历 任 营业部 财务 经理 、 公司 计 划财务 部副 总经 理兼 上海 分公司 财务 部经 理。1998 年 4 月至 2007 年 11 月在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工作 ,历 任综 合管 理部总 经理 、 基金运 作部 总经 理、 基金 运营总 监、 稽核 总监 。2007 年 12 月 加入 国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2008 年 12 月起 担任 公司 副总 经 理,2015 年 8 月 31 日起 代任 公司 督察 长。 周向勇 ,硕 士研 究生 ,19 年金融 从业 经历 。1996 年 7 月至 2004 年 12 月在 中 国建设 银 行总行 工作 ,先 后任 办公 室科员 、个 人银 行业 务部 主任科 员。2004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 在中国 建银 投资 公司 工作 ,任办 公室 高级 业务 经理 、业务 运营 组负 责人 。2011 年 1 月加 入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任总经 理助 理,2012 年 11 月起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四)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1、现 任基 金经 理 邓时锋 ,硕 士研 究生 ,15 年证券 基金 从业 经历 。 曾 任职于 天同 证券 。2001 年 9 月 加盟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历任行 业研 究员 、 社保111 组合 基金 经理 助理 、 国泰 金鼎价 值混 合 和国泰 金泰 封闭 的基 金经 理助理 ,2008 年 4 月起 任 国泰金 鼎价 值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的基金 经理 ,2009 年 5 月 起兼任 国泰 区位 优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原 国泰 区位优 势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基 金 经理 ,2013 年 9 月至 2015 年 3 月 兼任 国泰 估值 优势 股票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LOF ) 的基 金经 理 ,2015 年9 月 起兼任 国泰 央企改 革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基金 经 理。 饶玉涵 , 硕 士研 究生 , 5 年 证券基 金从 业经 历。 2010 年7 月 加入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 历任研 究员 和基 金经 理助 理。2015 年 9 月起 任国 泰 区位优 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基金 经 理。 2、历 任基 金经 理 自本基 金成 立以 来 至 2015 年 9 月 8 日 由邓 时锋 担任 基金经 理, 自2015 年9 月9 日至 今 由邓时 锋、 饶玉 涵共 同担 任基金 经理 。 (五)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本基金 管理 人设 有公 司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 其 成员 在 公司高 级管 理人 员 、 投 研 部门负 责人 及业务 骨干 等相 关人 员中 产生。 公司 总经 理可 以推 荐 上述人 员以 外的 投资 管理 相关人 员担 任 成员 , 督 察长 和运 营体 系 负责人 列席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会议 。 公司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主 要职 责是根 据有 关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 审 议并 决策 公司 投 资研究 部门 提出 的公 司整 体投资 策略 、 基 金大类 资产 配置 原则 ,以 及研究 相关 投资 部门 提出 的重大 投资 建议 等。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组成 如下: 主任委 员: 国泰区位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14 张峰: 总经 理、 董事 委员: 周向勇 :副 总经 理 黄焱: 总经 理助 理兼 投资 总监兼 权益 投资 (事业 ) 部总经 理 吴晨: 绝对 收益 投资 (事 业)部 副总 监 张则斌 :权 益投 资总 监 (六) 上述 成员 之间 均不 存在近 亲属 或家 属关 系。 四 、基金管理人的职 责 (一 ) 依 法募 集基 金 , 办 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 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二)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三)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财产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进 行证 券投 资; (四)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 益 ; (五)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六)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七)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八) 办理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业务 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项 ; (九)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十)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十一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律 行为; (十二 ) 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五 、基金管理人的承 诺 (一)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从事违 反《 证券 法》 的行 为,并 承诺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二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 从事违 反 《基 金法 》 的 行 为,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内 部 风险控 制制 度,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行 为的 发生 : 1、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产 或 者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事 证券 投资 ; 2、不 公平 地对 待管 理的 不 同基金 财产 ; 3、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以 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益 ; 4、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 承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 关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国泰区位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15 (三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 格遵守 基金 合同 , 并承 诺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防 止违 反基 金合 同行 为的发 生; (四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 强人员 管理 , 强化 职业 操 守, 督促 和约 束员 工遵 守 国家有 关法 律法规 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 (五)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从事其 他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行 为。 六 、基金经理的承诺 (一 )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 本 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最 大利益 ; (二)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取 利益 ; (三 ) 不 泄露 在任 职期 间 知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 商业秘 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 的基金 投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四)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组织 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七 、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制度 概述 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 经营运作中面临的风险, 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 和有效开 展, 制定 了一 系列 组织 机 制、 管理 方法 、 操 作程 序 与控制 措施 , 形成 了公 司 完整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该 内部 控制 体系 涵 盖了内 部会 计控 制 、 风 险 管理控 制和 监察 稽核 制度 等公司 运营 的各 个方面 ,并 通过 相应 的具 体业务 控制 流程 来严 格实 施。 1、内 部风 险控 制遵 循的 原 则 (1)全面 性原则: 内部风 险控制必 须覆盖公 司所有 部门和岗 位,渗透 各项业 务过程 和 业务环 节; (2)独立 性原则: 公司设 立独立的 稽核监察 部,稽 核监察部 保持高度 的独立 性和权 威 性,负 责对 公司 各部 门内 部风险 控制 工作 进行 稽核 和检查 ; (3 ) 相 互制 约原 则: 公司 及各部 门在 内部 组织 结构 的设计 上形 成一 种相 互制 约的机 制 , 建立不 同岗 位之 间的 制衡 体系; (4)保持 与业务发 展的同 等地位原 则:公司 的发展 必须建立 在风险控 制制度 完善和 稳 固的基 础上 ,内 部风 险控 制应与 公司 业务 发展 放在 同等地 位上 ; (5)定性 和定量相 结合原 则:建立 完备风险 控 制指 标体系, 使风险控 制更具 客观性 和 操作性 。 2、内 部会 计控 制 国泰区位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16 公司根 据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和财 务会 计准 则的 要求 ,建立 了完 善的 内部 会计 控制制 度 , 实现了 职责 分离 和岗 位相 互制约 , 确保 会计 核算 的 真实 、 准 确、 完整 , 并 保证 各基金 会计 核 算和公 司财 务管 理的 相互 独立, 保护 基金 资产 的独 立、安 全。 3、风 险管 理控 制制 度 公司为 有效 控制 管理 运营 中的风 险 , 建 立了 一整 套 完整的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 其 内容 由 一系列 的具 体制 度构 成 , 主要包 括 : 岗 位分 离和 空 间分离 制度 、 投资 管理 控 制制度 、 信息 技 术控制 、 营销 业务 控制 、 信息披 露制 度 、 资 料保 全 制度和 独立 的稽 核 制 度 、 人力资 源管 理以 及相应 的业 务控 制流 程等 。 通 过这 些控 制制 度和 流 程, 对公 司面 临的 投资 风 险和管 理风 险进 行有效 的控 制 。 4、监 察稽 核制 度 公司实 行独 立的 监察 稽核 制度 , 通 过对 稽核 监察 部 充分授 权 , 对 公司 执行 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情 况 、 以 及公 司内 部 控制制 度的 遵循 情况 和有 效性进 行全 面的 独立 监察 稽核 , 确 保公 司 经营的 合法 合规 性和 内部 控制的 有效 性 。 (二)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制度 要素 1、控 制环 境 公司经 过多 年的 管理 实践 , 建 立了 良好 的控 制环 境 , 以保证 内部 会计 控制 和管 理控制 的 有效实 施 , 主 要包 括科 学 的公司 治理 结构 、 合理 的 组织结 构和 分级 授 权 、 注 重诚信 并关 注风 险的道 德观 和经 营理 念、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职能 等方 面。 (1) 公司 建立 并完 善了 科 学的治 理结 构, 目前 有独 立董事 4 名 。董 事会 下设 提名及 资 格审查 委员 会 、 薪 酬委 员 会、 考核 委员 会等 专业 委 员会 , 对 公司 重大 经营 决 策和发 展规 划进 行决策 及监 督; (2)在组 织结构方 面,公 司设立的 执行委员 会、投 资决策委 员会、风 险管理 委员会 等 机构分 别负 责公 司经 营 、 基金投 资和 风险 控制 等方 面的决 策和 监督 控制 。 同 时公司 各部 门之 间有明 确的 授权 分工 和风 险控制 责任 , 既相 互独 立 , 又 相互 合作 和制 约, 形 成了合 理的 组织 结构、 决策 授权 和风 险控 制体系 ; (3)公司 一贯坚持 诚信为 投资者服 务的道德 观和稳 健经营的 管理理念 。在员 工中加 强 职业道 德教 育和 风险 观念 ,形成 了诚 信为 本和 稳健 经营的 企业 文化 ; (4)公司 稽核监察 部拥有 对公司任 何经营活 动进行 独立监察 稽核的权 限,并 对公司 内 部控制 措施 的实 施情 况和 有效性 进行 评价 和提 出改 进建议 。 2、控 制的 性质 和范 围 (1) 内部 会计 控制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内 部会 计控制 , 保证 基金 核算 和 公司财 务核 算的 独立 性 、 全面性 、 真 实性和 及时 性。 国泰区位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17 首先, 公司 根据 国家 有关 法 律法规 、 有 关会 计制 度和 准 则, 制 定了 完善 的公 司财 务 制度、 基金会 计制 度以 及会 计业 务控制 流程 , 做 好基 金业 务和公 司经 营的 核算 工作 ,真实 、完 整 、 准确地 记录 和反 映基 金运 作情况 和公 司财 务状 况。 其次 , 公 司将 基金 会计 和 公司财 务核 算从 人员 上 、 空间上 和业 务活 动上 严格 分开 , 保 证 两者相 互独 立 , 各 基金 之 间做到 独立 建 账 、 独立 核 算, 保证 基金 资产 和公 司 资产之 间 、 以 及 各基金 资产 之间 的相 互独 立性。 公司建 立了 严格 的岗 位职 责分离 控制 、 凭证 与记 录 控制 、 资 产接 触控 制、 独 立稽核 等制 度, 确保 在基 金核 算和 公 司财务 管理 中做 到对 资源 的有效 控制 、 有关 功能 的 相互分 离和 各岗 位的相 互监 督等 。 另外公 司还 建立 了严 格的 财务管 理制 度 , 执 行严 格 的预算 管理 和财 务 费 用审 批制度 , 加 强成本 控制 和监 督 (2) 风险 管理 控制 公司在 经营 管理 中建 立了 有效的 风险 管理 控制 体系 ,主要 包括 : 岗位分 离和 空间 隔离 制度 : 为 保证 各部 门的 相对 独 立性 , 公 司建 立了 明确 的 岗位分 离制 度;同 时实 行空 间隔 离制 度,建 立防 火墙 ,充 分保 证信息 的隔 离和 保密 ; 投资管 理业 务控 制 : 通 过 建立完 整的 研究 业务 控制 、 投 资决 策控 制、 交易 业 务控制 , 完 善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 投资 决策职 能和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的风 险控 制职 能, 实行 投 资总监 和基 金 经理分 级授 权制 度和 股票 池制度 ,进 行集 中交 易, 以及 风 险管 理部 对投 资交 易实时 监控 等 , 加强投 资管 理控 制, 做到 研究、 投资 、交 易、 风险 控制的 相互 独立 、相 互制 约和相 互配 合 , 有效控 制操 作风 险 ; 建 立 了科学 先进 的投 资风 险量 化评估 和管 理体 系 , 控 制 投资业 务中 面临 的市场 风险 、 集中 风险 、 流动性 风险 等 ; 建 立了 科 学合理 的投 资业 绩绩 效评 估体系 , 对投 资 管理的 风险 和业 绩进 行及 时评估 和反 馈; 信息技 术控 制 : 为 保证 信 息技术 系统 的安 全稳 定 , 公司在 硬件 设备 运行 维护 、 软 件采 购 维护、 网络 安全 、数 据库 管理、 危机 处理 机制 等方 面均制 定实 施了 完善 的制 度和控 制 流 程 ; 营销业 务控 制 : 公 司制 定 了完善 的市 场营 销 、 客 户 开发和 客户 服务 制度 , 以 保证在 营销 业务中 对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遵守, 以及 对经 营风 险的 有效控 制; 信息披 露控 制和 资料 保全 制度 : 公 司制 定了 规范 的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保 证 信息披 露的 及时 、 准 确和 完整 ; 在 资 料保全 方面 , 建立 了完 善 的信息 资料 保全 备份 系统 , 以 及完 整的 会 计、统 计和 各种 业务 资料 档案;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制度 : 稽 核监察 部有 权对 公司 各业 务部门 工作 进行 稽核 检查 , 并 保证 稽 核的独 立性 和客 观性 。 (3)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实 施 公司制 定了 公司 风险 控制 制度 , 对 公司 面临 的主 要 风险进 行辨 识和 评估 , 制 定了风 险控 制原则 。 在风 险管理 委 员 会总体 方针 指导 下 , 各 部 门根据 各自 业务 特点 , 对 业务活 动中 存在国泰区位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18 的风险 点进 行 了 揭示 和梳 理, 有针 对性 地建 立了 详 细的风 险控 制流 程 , 并 在 实际业 务中 加以 控制 。 3、内 部控 制实 施情 况检 查 公司稽 核监 察部 在进 行风 险评估 的基 础上 , 对 公司 各 业务活 动中 内部 控制 措施 的实施 情 况进行 定期 和不 定期 的监 察稽核 , 重点 是业 务活 动 中风险 暴露 程度 较高 的环 节, 以确 保公 司 经营合 法合 规、 以及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有效 遵循 。 在确保 现有 内部 控制 制度 实施情 况的 基础 上, 公司 会根据 新业 务开 展和 市场 变化情 况 , 对内部 控制 制度 进行 及时 的更新 和调 整 , 以 适应 公 司经营 活动 的变 化 。 公 司 稽核监 察部 在对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进行监 察稽 核的 基础 上, 也 会重点 对 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有效性 进行 评 估,并 提出 相应 改进 建议 。 4、内 部控 制实 施情 况的 报 告 公司建 立了 有效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实施 报告 流程 , 各 部 门对于 内部 控制 制度 实施 过程中 出 现的失 效情 况须 及时 向公 司高级 管理 层和 稽核 监察 部报告 , 使 公司 高级 管理 层 和稽核 监察 部 及时了 解内 部控 制出 现的 问题并 作出 妥善 处理 。 稽核监 察部 在对 内部 控制 实施情 况的 监察 中, 对发 现 的问题 均立 即向 公司 高级 管理层 报 告, 并 提出 相应 的建 议, 对 于重大 问题 , 则 通过 督察 长 及时向 公司 董事 长和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同时稽 核监 察部 定期 出具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报告 ,直 接报公 司董 事长 和中 国证 监会 。 (三)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制度 声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以上 披露 真实 、 准 确 , 并 承诺 公司 将 根据市 场变 化和 业务 发展 不断完 善 内部控 制制 度, 切实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 第四节


基 金 托管 人 一 、基金托管人的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 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 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电 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 主要 人员情况 国泰区位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19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 1998 年 , 现有 员工110 余人 , 大 部分 员工 具有 丰 富的银 行、 证券 、 基 金 、 信 托从 业经 验, 且具 有海 外工 作 、 学 习或培 训经 历 ,60 %以 上 的员工 具有 硕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 给客户 提供 专业 化的 托管 服务 , 中 国银 行已 在境 内 、 外 分行 开展 托 管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国 银行 拥有 证券 投 资基金 、 基 金(一 对多 、一 对一 )、 社保基 金、 保险 资金 、QFII 、RQFII 、QDII 、境 外三 类机构 、券 商 资产管 理计 划 、 信 托计 划 、 企 业年 金、 银行 理财 产 品、 股权 基金 、 私 募基 金 、 资 金托 管等 门 类齐全 、 产品 丰富 的托 管 业务体系 。 在 国 内 , 中 国 银行首 家 开 展绩 效评 估 、 风险分析 等 增值 服务, 为各 类客 户提 供个 性化的 托管 增值 服务 ,是 国内领 先的 大型 中资 托管 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情 况 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401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其 中境 内基 金 375 只, QDII 基金 26 只 , 覆盖 了 股票型 、 债券 型 、 混 合型 、 货 币型 、 指数 型等 多种 类型的 基金 , 满 足了不 同客 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财 需求 ,基 金托 管规 模位居 同业 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 控制 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 承中国 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 坚 持 “规 范运 作、 稳健 经营 ” 的 原则 。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部 风 险 控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 通 过风 险识 别与 评估 、 风险控 制措 施设 定及 制度 建设 、 内 外部 检 查及审 计等 措施 强化 托管 业务全 员、 全面 、全 程的 风险管 控。 2007 年起 , 中 国银 行连 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先后获 得基 于 “SAS70 ” 、“AAF01/06 ” 、“ISAE3402 ” 和“SSAE16 ” 等国 际主流 内控 审 阅准则 的无 保留 意见 的审 阅报告 。 2014 年 , 中 国银 行 同时获 得了 基于 “ISAE3402”和“ SSAE16 ” 双准则 的内 部控 制审 计报 告。 中 国银 行托 管业 务内 控制度 完善 , 内 控措 施严 密, 能 够有 效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 运作 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的 相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人 发 现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 、 行 政法 规和 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 应当拒 绝执 行 , 及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 并及 时向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报告 。 基金 托管 人 如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 资指 令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 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及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并及时 向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报 告。 国泰区位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20 第五节


相 关 服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 (一) 直销 机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上 海直 销柜 台 地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 厦 16 层-19 层 客户服 务专 线:400-888-8688 ,021-31089000 传真:021-31081861 网址:www.gtfund.com 2 国泰基 金 电子交 易平 台 电子交 易网 站:www.gtfund.com 登录 网上 交易 页面 智能手 机APP 平 台:iphone 交易 客户 端、Android 交 易客 户 端 “国泰 基金 ”微 信交 易平 台 电话:021-31081738 联系人 :李 静姝 (二) 销售 机构 1、销售 银 行及 券商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100005 )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100005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刘 士余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联系人 : 客 户服 务中 心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95599.cn 3


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 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客服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5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国泰区位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21 限公司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客服电 话:95559 联系人 : 张 宏革 电话:021-58781234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户服 务热 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联系人 :高 天、 虞谷 云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8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7 网址:www.hxb.com.cn 9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孔 丹 联系人 :丰 靖 电话:010-65550827 传真:010-65550827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 www.bank.ecitic.com 10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联系人 :董 云巍 、吴 海鹏 电话:010-58351666 传真:010-83914283 客服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1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17 号首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谢 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服电 话:010-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2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国泰区位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22 客服电 话:95580 客服电 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13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981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联系人 :吴 海平 电话:021-38576977 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电 话:021-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4


杭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联系人 :严 峻 电话:0571-85163127 传真:0571-85179591 客服电 话: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5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联系人 :王 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客服电 话: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16


青岛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中 路 68 号 华普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郭 少泉 联系人 :滕 克 电话:0532-85709732 传真:0532-85709725 客服电 话:96588 ( 青岛 )400-669-6588 ( 全国 ) 网址:www.qdccb.com 17


洛阳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洛阳 市新 区开 元大道 与通 济街 交叉 口 法定代 表人 :王 建甫 联系人 :胡 艳丽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0155 客服电 话:0379-96699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18


深圳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 湖区深 南东 路3038 号合 作 金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伟 联系人 :王 璇


宋 永成 电话:0755-25188269 传真:0755-25188785 客服电 话:4001961200 网址:www.4001961200.com 19


大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 路88 号天 安国 际大 厦49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联系人 :李 鹏 国泰区位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23 电话:0411-82308602 传真: 0411-82311420 客服电 话: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20


哈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志文 联系人 :武 艳凤 电话:0451-86779018 传真:0451-86779218 客服电 话:95537 、400-60-95537 网址:http://www.hrbcb.com.cn 21


广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华 夏路 1 号 法定代 表: 黄子 励 联系人 :戴 一挥 电话:020-22389298 电话:020-22389188 客服电 话: 020-961111 网址: www.grcbank.com 22


东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区 鸿福 东路 2 号 法定代 表: 何沛 良 联系人 :何 茂才 电话:0769-22866255 电话:0769-22866255 客服电 话: 0769-961122 网址: www.drcbank.com 23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服电 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4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魏 明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5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16-26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6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国泰区位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24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服电 话:400-888-8111/95565 27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8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 话:400-888-8001 (全国 ),021-95553 网址:www.htsec.com 29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梅 联系人 :黄莹 电话:021-33388211 客服电 话: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30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268 号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谢 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783 客服电 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31


万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栋 18、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罗 创斌 电话:020-38286651 传真:020-22373718-1013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32


民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 政 联系人 :赵 明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33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181 号商 旅大 厦 18-21 层 国泰区位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25 限公司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 话:0512-33396288 网址:www.dwzq.com.cn 34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吴 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 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35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 忠民 联系人 :张 瑾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客服电 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36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永叔 路15 号 办公地 址 :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 融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联系人 :徐 美云 电话:0791-6285337 传真:0791-6288690 网址:www.gsstock.com 37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 话:95525 、10108998 、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38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5 、18 、19 、36 、 38、39 、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服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39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国泰区位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26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cs.ecitic.com 40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宾水 道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41


中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 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第20 层(266061 )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 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42


华泰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张 小波 电话:025-84457777 网址:www.htzq.com.cn 客服电 话:95597 43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 话:95579 网址:www.95579.com 44


国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联系人 :牛 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 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45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17 层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联系人 :程 月艳 、耿 铭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国泰区位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27 客服电 话:400-813-9666/0371-967218 网址:www.ccnew.com 46


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185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47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48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系人 :王 旭华 电话:0471-4972343 传真:0471-4961259 客服电 话:0471-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49


东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游 锦辉 联系人 :梁 健伟 电话:0769-22119341 传真:0769-22116999 客服电 话: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50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04 层 01. 02. 03. 05. 11. 12. 13. 15. 16. 18. 19. 20. 21. 22. 2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95532 51


长城国 瑞 证 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二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勇 联系人 :赵 钦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140 客服电 话: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国泰区位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28 52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电话:021-68778081 传真 021-68778117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53


英大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文安 联系人 :王 睿 电话:0755-83007069 传真:0755-83007167 客服电 话:400-869-8698 网址:www.ydsc.com.cn 54


中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1 号 国贸 大 厦2 座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联系人 :罗 文雯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网址:www.cicc.com.cn 55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278701 传真:0591-87841150 客服电 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56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19 号富 凯大 厦B 座 701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林 爽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27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57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010-88656100 传真:010-88656290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58


中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5 号新 盛大 厦A 座 6-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联系人 :李 微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客服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59


华龙证 券有 限责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308 号 国泰区位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29 任公司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客服电 话:0931-4890100 、4890619 、4890618 网址:www.hlzqgs.com 60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联系人 :祝 丽萍 电话:0551-2257012 传真:0551-2272100 客服电 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61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 街 232 号信 托大 厦 16-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人 :冯 萍 电话:029-87406488 传真:029-87406387 客服电 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62


德邦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510 号南 半 幢9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罗 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 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63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 区红谷 中大 道1619 号国 际 金融大 厦A 座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联系人 :戴 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64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 层 法定代 表人 : 刘 化军 联系人 :李 涛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客服电 话: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65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郭 瑞军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66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注册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国泰区位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30 限公司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 话:400-666-1618 、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67


湘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黄兴中 路 63 号 中山 国际 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人 :钟 康莺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客服电 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68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8 号 法定代 表人 :宋 德清 联系人 :黄 恒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 话: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69


日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联系人 :陈 韦杉 电话:010-66413306 传真:010-66412537 客服电 话:010-88086830 网址:www.rxzq.com.cn 70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张 宇宏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71


广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19 楼、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联系人 :林 洁茹 电话:020-88836655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 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72


天源证 券经 纪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长江 路53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小明 联系人 :王 斌 电话:0755-33331188 传真:0755-33329815 客服电 话:4006543218 网址:www.tyzq.com.cn 73


浙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浙 江省 杭州 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A 座 6/7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毛 亚莉 国泰区位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31 电话:021-64318893 传真:021-64713795 客服电 话: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74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联系人 :王 炜哲 电话:021-20328309 传真:021-50372474 客服电 话:4006208888 网址: www.bocichina.com 75


新时代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大 街 1 号 A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金声 联系人 :孙 恺 电话:010-83561149 传真:010-83561094 客服电 话: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76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重 庆市 江北 区 桥北 苑 8 号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张 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http://www.swsc.com.cn 77


国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78


开源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锦 业 路1 号都 市之 门B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刚 联系人 :王 姣 电话:029-68633210 客服电 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79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 中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汪 燕


电话:0551-65161675 传真:0551-65161600 客服电 话:4008096518 网址:www.huaan.com 80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 A01 、 B01(b )单 元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王 逍 国泰区位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32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668802 客服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81


杭州联 合农 村商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建 国中 路 99 号 法定代 表: 张晨 联系人 :仇 侃宁 电话:0571-87923225 传真:0571-87923214 客服电 话:96592 网址:www.urcb.com 82


包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6 号 法定代 表: 李镇 西 法定代 表: 刘芳 电话:0472-5189051 电话:0472-5189057 客服电 话:96016 ( 北京 、 内蒙古 地区 ) 网址: www.bsb.com.cn 83


山东寿 光农 村商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寿光 市银 海路 19 号 法定代 表: 颜廷 军 联系人 :周 淑贞 电话:0536 -5293756 传真:0536 -5293756 客服电 话:0536 -96633 84


晋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万柏林 区长 风西 街一 号丽 华大 厦 A 座 法定代 表: 上官 永清 客服电 话:95105588 网址: www.jshbank.com 85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江 东区 中山东 路 294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陆 华裕 客服电 话:96528 ( 上海 地 区 962528 ) 网址:www.nbcb.com.cn 86


张家港 农村 商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张家 港市 人民 中路 66 号 法定代 表: 王 自忠 联系人 :朱 芳 电话:0512-96065 客服电 话:0512-96065 传真:051256968259 网址:http://www.zrcbank.com 87


浙商银 行股 份有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庆春 路288 号 国泰区位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33 限公司 法定代 表人 :张 达洋 客服电 话:95527 网址:http://www.czbank.com 88


广 发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东 风东 路 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建岳 电话:020-38322256 传真:020-87310955 客服电 话:400-830-8003 网址:http://www.cgbchina.com.cn/ 89


苏 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工 业园区 钟园 路 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兰凤 电话:0512-69868390 传真:0512-69868370


客服电 话:0512-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90


江苏江 南农 村商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常 州市 和平 中 路 413 号 法定代 表: 陆 向阳 联系人 :包静 电话:0519-89995170 传真:0519-89995170 客服电 话:(0519)96005 网址:www.jnbank.com.cn. 2、第 三方 销售 机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诺亚正 行( 上海 ) 基金 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金山 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7650 号2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方 成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2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虹口 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薛年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国泰区位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34 3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 张跃 伟 联系人 :敖 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 —58787698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4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5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焦 琳 电话:010-62020088-8288 传真:010-62020088-8802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6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 售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杨 翼 电话:0571-88911818-8565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 话:4008-773-776 0571-88920897 网址:www.5ifund.com 7 杭州数 米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陈柏 青 联系人 : 周嬿 旻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 26698533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8 江苏金 百临 投资 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滨 湖区 锦溪 路99 号 法定代 表: 费晓 燕 联系人 :袁 丽萍 电话:0510-82758877 传真:0510-88555858 客服电 话:0510-9688988 网址: www.jsjbl.com 9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 表: 其实 联系人 :朱 钰 电话:021-54509988-1071 传真:021-64383798 国泰区位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35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 : www.1234567.com.cn 10 万银财 富( 北京 )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27 号院5 号楼 3201 内 法定代 表: 李招 弟 联系人 :刘 媛 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59393074 客服电 话: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11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宝山 区 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法定代 表: 盛大 联系人 : 叶 志杰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 话:400-005-63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2 鼎信汇 金( 北京 )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 区 中 关村东 路1 号院8 号楼C 座1701 室 法定代 表: 齐凌 峰 联系人 :阮 志凌 电话:010-82151989 传真:010-82158830 客服电 话:400-158-5050 网址:www.9ifund.com 13 浙江金 观诚 财富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教 工 路18 号 EAC 欧美 中心A 座D 区 801 法定代 表: 陆彬 彬 联系人 :鲁 盛 电话:0571-56028617 传真:0571-56899710 客服电 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14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法定代 表: 赵学 军 联系人 :张 倩 电话:021-20289890 客服电 话:400-021-8850 传真: 021-20280110 、010-85097308 网址:www.harvestwm.cn 15 宜信普 泽投 资顾 问 ( 北京 )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88 号 9 号楼15 层1809 法定代 表: 沈伟 桦 联系人 :王 巨明 电话:010- 52858244 传真: 010-85894285 客服电 话:400-6099-5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16 一路财 富( 北京 )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阜 成 门大 街2 号 万通 新世 界广 场 A 座 22 层2208 国泰区位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36 信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热 线:400-001-1566 公司网 站:http://www.yilucaifu.com 17 北京增 财基 金销 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客户服 务热 线:400-001-8811 公司网 站:http://www.zcvc.com.cn 18 上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 上海 )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277 号3 层310 室 客户服 务热 线:4000-466-788


公司网 站:http://www.91fund.com.cn


19 上海汇 付金 融服 务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336 号1807-5室 客服电 话:400-820-2819 公司网 站:http://a0918660.atobo.com.cn 20 上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网站:www.lufunds.com 21 泰诚财 富基 金销 售 ( 大连 )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3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卓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服电 话: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n 22 北 京 钱 景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 赵 荣春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 话:400-893-6885 网址:http://www.qianjing.com 23 北 京 乐 融 多 源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温 特莱 中 心A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8-1176 国泰区位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37 网址:www.jimufund.com 24 北 京 微 动 利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 古城西 路113 号 景山 财富 中心金 融商业 楼341 室 法定代 表人 :梁 洪军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9-6665 网址:http://www.buyforyou.com.cn 25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4 栋10 层 1006# 公司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 武门外 大 街28 号富 卓大 厦 16 层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26 上海凯 石财 富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765 号 602-115 室 法定代 表: 陈继 武 联系人 : 李晓 明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 话:4000-178-000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27 深圳富 济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 合作区 前湾 一 路1 号 A 栋201 室 法定代 表: 齐 小贺 联系人 :马 力佳 电话:0755-83999907-815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 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 海 市 浦 东 新区 世 纪 大 道100 号 上 海 环 球金 融 中 心39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路18号8号 楼嘉 昱大 厦16 层-19 层 法定代 表人 : 唐 建光 传真:021-31081800 联系人 :何晔 客户服 务专 线:400-888-8688 ,021-31089000 国泰区位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3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律 师事务所 序号 机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上海源 泰律 师事 务 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14 楼 负责人 :廖 海 联系人 :廖 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 师: 廖海 、田 卫红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 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黄 靖婷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许 康玮 、黄靖 婷 第六节


基 金 的募 集 一、 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销 售办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许可[2009]279 号文 核 准 募集 发售 。 二、 基金类型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三、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 、开 放式 四、 基金的存续期间 不定期 国泰区位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39 五、 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2009]279 号文 核准 , 自 2009 年4 月20 日 起向 社会公 开 募集 , 于2009 年5 月 22 日结束 募集 。 经普 华永 道 中天会 计师 事务 所有 限公 司验资 , 本次 募 集的净 认购 金额 为1,908,882,949.00 元 人民 币, 折 合基金 份 额1,908,882,949.00 份, 认购 资金在 募集 期间 产生 的银 行利息 共 计321,208.74 元 人民币 ,折 合基 金份 额 321,208.74 份, 已分别计入各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基金账户,归 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上述 资金总额已于 2009 年 5 月 26 日 全额 划 入本基 金在 基金 托管 人中 国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开立 的基金 托管 专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本基金募集期间含本息共募集 1,909,204,157.74 份基 金 份额, 有效 认购 户数 为 18,997 户。 第七节


基 金 合同 的 生 效 根据有 关规 定 , 本 基金 满足 基金合 同生 效条 件 , 基 金合 同于 2009 年5 月27 日正 式生效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本 基金管 理人 正式 开始 管理 本基金 。 第八节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 赎回 与转换 一、 申购与赎回的场 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投 资 者 可 以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通 过 国 泰 基 金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www.gtfund.com ) 或 按 销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况 变更 增减 代销 机构 ,并予 以公 告。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 放日 及时间 (一)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本基金 的开 放日 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和 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同时 开放 交易 的工 作日 。 具体业 务 办理时 间以 销售 机构 公布 时间为 准。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变 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 基 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并至 少在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的 , 其 基金 份额 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次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转 换时间 所在 开放 日的 价格 。 国泰基 金电 子交 易平 台提 供 7×24 小 时服 务 , 接 受个 人投资 者申 购 、 赎 回与 转换 的申请 , 但交易 日下 午 15 :00 以 后 接受的 交易 申请 顺延 至下 一交易 日处 理。 国泰区位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40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始 时间 本基金 的申 购自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起不 超 过3 个 月的 时间 开 始办 理。 本基金 的赎 回自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起不 超 过3 个 月的 时间开 始办 理。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时间 与赎 回开始 时间 后, 由基 金管 理 人最迟 于申 购或 赎回 开始 前 3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一 ) “ 未知 价” 原则 , 即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价 格以受 理申 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二) 基金 采用 金额 申 购 和份额 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金 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请 ; (三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 基金 管 理人按 先进 先出 的原 则 , 即对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的 基金 份额 进行 赎回 处理时 , 申 购确 认日 期在 先 的基金 份额 先 赎回, 申购 确认 日期 在后 的基金 份额 后赎 回, 以确 定所适 用的 赎回 费率 ; (四 )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 申请可 以在 当日 开放 时间 结束前 撤销 , 在当 日的 开 放时间 结束 后不得 撤销 ; (五 ) 基 金管 理人 在不 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下 可更 改上 述原 则 , 但最迟 应在 新的原 则实 施 前3 个 工作 日予以 公告 。 四、 申购与赎回的数 额限 定 (一 ) 投资 者 每次 最低 申 购金额 为 1,000.00 元(含 申购费) , 网 上直 销渠 道 的申购 金额 起点 为100 元。 (二 ) 投资 者 可多 次申 购 , 对 单个 投资 者累 计持 有 份额不 设上 限限 制 。 法 律 法规 、 中 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三 ) 投资 者 可将 其全 部 或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单 笔赎回 申请 最低 份数 为 1000 份, 若某 投资 者 在销 售网 点保 留的 基金份 额不 足 1000 份, 则 赎回时 必须 一起 赎回 。 (四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市场情 况 , 合 理调 整对 申 购金额 和赎 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前述 调整 必须 提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 刊登公 告 。 五、 申 购和赎回的程 序 (一)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 提出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 在 开放 日的 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 赎回的 申 请。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国泰区位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41 (二)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注册登 记机 构应 在T+1 日 对基金 投资 者申 购 、 赎 回 申请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 投资者 应在 T+2 日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 否则 , 如 因申 请 未得到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而造 成的 损失 ,由 投资 者自行 承担 。 (三)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 款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申 购款项 将退 回投资 者账 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 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 付赎回款 项, 赎 回款 项在 自受 理基 金 投资者 有效 赎回 申请 之日 起不超 过7 个工 作日 的时 间内划 往投 资 者银行 账户 。 在发 生巨 额 赎回时 , 赎回 款项 的支 付 办法按 本基 金合 同和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处 理。 六、 申购和赎回的数 额与 价格 (一) 申购 份额 的处 理方 式 1、申购份 额的处理 方式: 本基金采 用外扣法 计算申 购费用及 申购份额 ,申购 的有效 份 额以申 请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 准计 算 , 各 计算 结 果均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 保留小 数点 后 2 位,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产 生的 收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2、赎回金 额的处理 方式: 赎回金额 为按实际 确认的 有效赎回 份额乘以 申请当 日基金 份 额净值 的金 额 , 净 赎回 金 额为赎 回金 额扣 除赎 回费 用的金 额 , 各 计算 结果 均 按照四 舍五 入方 法,保 留小 数点 后 2 位, 由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金 财产 所 有。 (二)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注 : 对 于500 万 (含 ) 以 上的申 购适 用固 定数 额的 申购费 金额 ,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 金 额-申 购费 用) (三)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基 金 赎回费 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金 额- 赎 回费用 (四)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公式 国泰区位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42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公式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资产 净值总 额/ 发行 在外 的基 金 份额总 数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 确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定 的 , 从其规 定。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T+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 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七、 基金的申购费与 赎回 费 及其用途 (一) 申购 费用 本基金 申购 费率 按照 申购 金额递 减 , 即 申购 金额 越 大, 所适 用的 申购 费率 越 低。 若投 资 者在一 天之 内有 多笔 申购 , 则 按每笔 申 购金 额对 应 费率分 别收 取申 购费 。 申 购费用 由基 金申 购人承 担,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注 册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不列 入基金 财产 。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如 下: 申购金 额( 含申 购费 ) 申购费 率 50 万 元以 下 1.5% 50 万 元( 含) - 200 万元 1.2% 200 万 元( 含) -500 万元 0.8% 500 万 元( 含) 以上 1000 元/笔 举例说 明如下 : 某投资 者 以 40 万元 申购 本 基金 , 申 购费 率为1.5% , 假 设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00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净申购 净额 =400,000/ (1+1.5% )=394,088.67 元 申购费 用=400,000 -394,088.67 =5,911.33 元 申购份 额=394,088.67/1.100=358,262.43 即投资 者 以 40 万 元申 购本 基金, 如果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1.100 元, 则 其可得 到 的申购 份额 为358,262.43 份。 (二) 赎回 费用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 其中 不 低于 25% 的 部分 归入 基金 财产 , 其 余 部分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 费 等相关 手续 费。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如 下: 持有时 间 赎回费 率 1 年以 下 0.5% 1 年( 含) -2 年 0.2% 国泰区位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43 2 年( 含) 以上 0 (注:1 年按 365 天 计算 ) 举例说 明如下 : 某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 持 有不超过 1 年的 1000 份 基金份额, 赎回对 应的赎 回费率为 0.5%,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是 1.100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净额 为: 赎回金 额=1000 ×1.100 =1,100.00 元 赎回费 用=1,100.00 ×0.5%=5.50 元 赎回净 额=1,100.00 -5.50 =1,094.50 元 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持 有不超 过 1 年的 1000 份 基 金份额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是1.10 元 , 则其 可得 到 的赎回 净额 为 1,094.50 元。 (三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范围内 调整 申购 费率 和赎 回费率 。 费 率如发 生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调 整实 施 2 个工 作日 前在至 少一 种 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媒体 上 刊登公 告。 (四 ) 针 对特 定交 易方 式 (如 网上 交易 、 电话 交易 等)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调 低基金 申购 费率和 基金 赎回 费率 。 (五)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 违反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情形 下根 据市 场情况 制 定基金 促销 计划 , 对投 资 者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 在基 金促 销 活动期 间 , 按 相 关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 必要 手续后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调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费 率。 八、 申购和赎回的注 册登 记 (一 ) 经 基金 销售 机构 同 意, 基金 投资 者提 出的 申 购和赎 回申 请 , 在 基金 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之 前可 以撤 销。 (二) 投资 者 T 日 申购 基 金成功 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 投资 者增 加权益 并 办理注 册登 记手 续, 投资 者自 T +2 日起 有权 赎回 该 部分基 金份 额。 (三) 投资 者 T 日 赎回 基 金成功 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 投资 者扣 除权益 并 办理相 应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 (四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 律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注 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整 , 并 最迟于 开始 实施 前3 个工 作日予 以公 告。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一)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 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 回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中 转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份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过上 一日 基 金总份 额 的10% ,为 巨额 赎回。 国泰区位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44 (二)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 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接受全 额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能力 兑付投 资者的全 部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 赎 回程序 执行 。 2、部分延 期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兑付投 资者的 赎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为 兑付投 资 者的赎 回申 请进 行的 资产 变现可 能使 基金 资产 净值 发生较 大波 动时 , 基 金管 理 人在当 日接 受 赎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日基 金总份 额 10%的 前提 下 , 对 其余赎 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 对于当 日的 赎 回申请 , 应当 按单 个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申请 赎回 份额 占当日 申请 赎回 总份 额的 比例 , 确 定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未受 理部 分除 投 资者在 提交 赎回 申 请 时选 择将当 日未 获 受理部 分予 以撤 销者 外 , 延迟至 下一 开放 日办 理 ,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个开 放日 的价格 。 转入 下 一开放 日的 赎回 申请 不享 有赎回 优先 权,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3、 当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 办理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通过邮 寄 、 传 真或 基金 管 理人网 站 , 在3 个 交易 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 理方法 , 同时 在至 少一 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予 以公 告。 4、暂 停接 受和 延缓 支付 : 本基金 连续 2 个 开放 日以 上(以 上含 本数 ,下 同) 发生巨 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 有必要 , 可暂 停接 受赎 回 申请 ;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 请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 但 延缓 期 限 不 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 并应 当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体公 告 。 十 、拒绝或暂停申购 、暂 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一) 在如 下情 况下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受 理投 资者 的申 购申请 ; 2、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基金财 产规模过 大,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品 种,或其 他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的 情形 ; 5、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 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 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 投资者账 户。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 接受申 购申 请时 , 应当 依 法公告 。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 形消除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并 予以 公告 。 (二) 在如 下情 况下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支 付赎 回款 项; 2、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可以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的 情况; 国泰区位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45 4、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情况 ; 5、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并 及时 公 告。 已接 受 的赎回 申请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足 额支 付 ; 如 暂时 不 能足额 支付 , 应当 按单 个 赎回申 请人 已被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 已接 受的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其余 部 分在后 续开 放 日予以 支付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及 时公 告。 (三) 暂停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四 )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期 间结束 , 基金 重新 开放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规定 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1、如果发 生暂停的 时间为 一日,基 金管理人 将于重 新开放日 ,在至少 一种中 国证监 会 指定媒 体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 公告最 近一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2、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一日 但少 于两 周 , 暂 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 或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将提 前一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媒体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 回的公 告,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3、如果发 生暂停的 时间超 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 管理人应 每两周 至 少重复 刊登暂 停 公告一 次 ; 当 连续 暂停 时 间超过 两个 月时 , 可对 重 复刊登 暂停 公告 的频 率进 行调整 。 暂停 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 赎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 前3 个 工作 日 , 在 至少 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体 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 在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最 近一 个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十 一、 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 在 条件 成熟 的情 况 下提供 本 基金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由同 一注 册登 记机 构办 理注册 登记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转 换服 务 。 基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 基金 管 理人届 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本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制 定并 公告 。 十二 、 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办理 其基金 份额 在不 同销 售机 构之间 的转 托管 手续 。 投 资 者需按 销 售机构 的规 定交 纳一 定的 手续费。 十三 、 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在各项 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 本 基金 可为 投资 者提 供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服 务 , 具体规 则由 基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 布的 公告或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确定 。 国泰区位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46 十四 、 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一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只受理 继承 、 捐赠 、 司 法 强制执 行和 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可 的其 他情况 下的 非交 易过 户。 其中: “继承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亡,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 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 ” 仅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 会或社 会 团体的 情形 ; “司法 强制 执行 ” 是 指司 法 机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 书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强 制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必须 提供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 定的相 关资 料。 (二 ) 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 过户申 请自 申请 受理 日起 , 二 个月 内办 理; 申请 人 按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规 定的 标准 缴纳 过户费 用。 十五 、 基金的冻结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解 冻 。 基金账 户或 基金 份 额 被冻 结的 , 被 冻结 部分 产生 的 权益 (包 括现 金分 红和 红 利再投 资 ) 一 并 冻结。 第九节


基 金 的投 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具 有区 位优势 且受 益于 区位 经济 发展优 势环 境 (如 优惠 政 策、 特殊 的 产业链 等 ) 的 优质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 在 有效 控制 风 险的前 提下 , 谋求 基金 资 产的长 期稳 定增 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A 股 及监管 机构 允许 投资 的其 他种类 和其 他市 场的 股票 ) 、 债券 、 权 证 、 资 产支 持 证券以 及法 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投资 比例 占基金 资产 的 60%-95% ; 债券、 现金、 权证 、 资 产 支持证 券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占 基金 资产 的 5%-40% ,其中 ,权证国泰区位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47 投资比 例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3% , 资产 支持 类证 券 投资比 例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10% , 现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三、 投资理念 价格终 将反 映价 值 。 股 票 定价低 于价 值的 暂时 性偏 差总是 存在 的 , 而 且, 市 场最终 必将 认识到 这一 偏差 的存 在 , 并促使 市场 价格 上升 到反 映其内 在价 值的 水平 。 本 基金遵 循价 值投 资理念 ,并 坚信 价值 投资 理念始终 是 在证 券市场 获得 长期 、持 续、 稳定 回报 的根本 。 四、 投资策略 (一) 大类 资产 配置 本基金 的大 类资 产配 置主 要通过 对宏 观经 济运 行状 况、 国家 财政 和货 币政 策 、 国家产 业 政策以 及资 本市 场资 金环 境、 证券 市场 走势 的分 析 , 预 测宏 观经 济的 发展 趋 势,并 据 此评 价 未来一 段时 间股 票、 债券 市场相 对收 益率 ,主 动调 整股票 、债 券及 现金 类资 产 的配 置 比 例 。 本基金 资产 配置 主要 包括 战略性 资产 配置 和战 术性 资产配 置: 战略 性资 产配 置 首先分 析 较长时间 段内所关 注的各 类资产的 预期回报 率和 风 险,然后 确定最能 满足各 类基金风 险- 回 报率目 标的 资产 组合 ; 战 术性资 产配 置根 据各 类资 产长短 期平 均回 报率 不同 , 预 测短 期性 回 报率 , 调 整资 产配 置, 获 取市场 时机 选择 的超 额收 益。 本基 金的 资产 配置 主 要采用 定量 分析 与定性 分析 相结 合的 方法 。 在定量 分析 方面 , 主要 采 用均衡 市盈 率预 测模 型 , 并参考 其他 相关 指标 。 均 衡市盈 率模 型的思 路是 通过 测 算A 股 市场理 论上 均衡 的市 盈率 水平 , 然 后将 其与A 股 市 场整体 、 基金 股 票池的 实际 市盈 率水 平进 行比较 , 来判 定股 票市 场 系统性 风险 的高 低 , 最 后 则根据 理论 值与 实际值 的差 异程 度来 决定 资产配 置中 股票 资产 的配 置比例 。 另外 , 本 基金 还 参照股 息率 、 收 益率差 距表 (1/PE- 银行 利 率)等 指标 ,来 判断 股市 是否处 于合 理水 平。 在定性 分析 方面 , 主要 对 可能影 响市 场走 势的 相关 因素进 行定 性分 析 , 并 对 根据定 量模 型作出 的资 产配 置方 案进 行修正 。 定性 因素 涉及 很 多方面 , 主要 包括 国家 宏 观经济 和证 券市 场政策 、 利率 和汇 率政 策 、 国 家政 治环 境、 资本 项 目外汇 管理 政策 、 市场 参 与主体 的诚 信程 度等。 (二) 股票 资产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的股 票资 产投 资主 要以区 位经 济发 展优 势为 龙头 , 采 取自 下而 上 、 三 重 过滤的 精 选个股 策略 。 首先 , 通 过 对具有 区位 优势 的产 业和 行业进 行筛 选 , 构 成区 位 优势 上 市公 司股 票池 ; 其 次, 利用 “上 市公 司竞争 力评 价体 系 ” 对 区 位优势 上市 公司 股票 池中 的上市 公司 的 资源基 础竞 争力 、 经营 过 程竞争 力 、 业 绩表 现竞 争 力进行 总体 评价 , 筛选 具 有竞争 力的 优质 上市公 司 , 构 成具 有区 位 和竞争 力双 重优 势的 股票 池; 最后 , 通 过相 对价 值 评估 , 选 择价 值国泰区位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48 被低估 上市 公司 , 形成 优 化的股 票投 资组 合 。 这 部 分投资 至少 占基 金股 票资 产 净值 的 80% 以 上。 1、区 位优 势股 票筛 选 (1) 区位 的划 分 本基金 把我 国 内 地划 分为 东部 、 中 部、 西部 、 东 北四 大板块 , 并将 四个 板块 划 分为八 大 综合经 济区 。 分别 是 东 北 综合经 济区 、 北部 沿海 综 合经济 区 、 东部 沿 海综 合 经济区 、 南部 沿 海经济 区 、 黄 河中 游综 合 经济区 、 长江 中游 综合 经 济区 、 大 西南 综合 经济 区 、 大 西北 综合 经 济区 。 (2) 区位 优势 评价 方法 本基金 从市 场竞 争格 局中 识别和 判断 各区 位的 比较 优势产 业, 由于 区位 规模 的 差异较 大, 直接进行市场占有率 的比 较会低估幅员较小区 位的 优势, 因 此 本 基 金 根据 相对 份 额 来 判 断 区位比 较优 势。 引入 “区 位商” 的概 念, 其定 义如 下: LQij= ? ? ? ? i j ij j ij j ij L L L L / / ij 其中,i— 表示 第 i 个 地区 ;j — 表示 第 j 个行 业,Lij — 表示 表示 第 i 个 地区 、第 j 个行业 的产 出指 标;LQij — 表示 第i 个地 区、 第j 个行业 的区 位商 。 区位商 是 i 地区 j 行业 在 本地总 产出 中的 份额 与整 个 j 行业 占全 国经济 产出 的份额 之 比。其 含义 是 : 当 LQij >1 时 ,意 味 着 i 地区 的 j 行业 供给 能力 除 满足本 地区 需求 之外 ,还 可以对 外 提供产 品, 有对 外扩 张的 能 力,意 味着i 地 区在j 行 业上具 有优 势地 位 ; 当 LQij <1 时, 意味着 i 地区 的 j 行业 供给 能力 不 能满足 本地 区的 需求 ,需 要由区 外 调入 ; 当LQij =1 时, 意味 着 i 地区 的j 行 业供 给能 力恰 好能够 满足 本地 区需 求。 “区位 商 ” 可 以反 映某 一 区位的 相关 行业 的比 较优 势。 区位 商大 于 1 表示 这 个区位 的该 行业具 有较 高的 “ 比较 优 势” , 该 行业 所包 含的 上 市公司 具有 较强 的 “区 位 优势 ” 。 本基 金 根据“ 区位 商” 指标 的大 小,形 成具 有区 位优 势的 上市公 司股 票池 。 2、上 市公 司竞 争力 股票 筛 选 本基金 在区 位优 势上 市公 司股票 池中 , 通过 “上 市 公司竞 争力 评价 体系 ” 对 上市公 司的 竞争力 进行 综合 排序 ,得 出具有 竞争 力的 上市 公司 股票池 。 上市公 司综 合竞 争力 主要 由其资 源基 础竞 争力 、 经 营过程 竞争 力 、 业 绩表 现 竞争力 等环 节构成 。 (1) 资源 基础 指标 : 包 括 企业总 资产 、净 资产 、人 力资源 数量 和质 量等 指标 ; 国泰区位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49 (2)经营 过程指标 : 包括 总资产周 转率、存 货 周转 率、成本 控制水平 等体现 经营管 理 水平的 技术 指标 ; (3 ) 业 绩表 现指 标 : 包括 利润总 额 、 净 利润 率 、 市 场份额 、 净资 产收 益率 等 财务指 标 。 本基金 采用 主观 赋权 法 , 对上述 指标 进行 加权 , 得 出上市 公司 竞争 力综 合排 名, 本基 金 选择排 名 前300 位的 上市 公司组 成上 市公 司竞 争力 股票池 。 3、相 对价 值评 估分 析 在上市 公司 竞争 力股 票池 范围内 ,本 基金 利用 相对 价值评 估, 形成 可投 资的 股票组 合 。 相对价 值评 估主 要运 用国 际化视 野 , 采 用专 业的 估 值模型 , 合理 使用 估值 指 标, 将国 内上 市 公司的 有关 估值 与国 际公 司相应 指标 进行 比较 , 选 择其中 价值 被低 估的 公司 。 具 体采 用的 方 法包括 股息 贴现 模型 、自 由现金 流贴 现模 型、 市盈 率法、 市净 率法 、 市 盈增 长比率 等方法。 (三) 债券 资产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的债 券资 产投 资主 要 以长 期利 率趋 势分 析为 基础 , 结 合中 短期 的经 济 周期 、 宏 观 政策方 向及 收益 率曲 线分 析, 通过 债券 置换 和收 益 率曲线 配置 等方 法 , 实 施 积极的 债券 投资 管理。 1、以对长 期利率预 期为基 础确定期 限结构。 在预期 利率下降 时,增加 组合久 期,提 高 债券价 格上 升产 生的 收益 ; 在 预期 利率 上升 时, 减 小组合 久期 , 降低 债券 价 格下降 产生 的损 失。 如果 预期 市场 收益 率 曲线作 强烈 的整 体向 上平 移, 降低 债券 组合 的整 体 持仓比 例 , 同时 降低组 合久 期, 来使 组合 损失降 到最 低。 2、以收益 率曲线分 析为基 础确定收 益率曲线 配置。 根据收益 率曲线可 能发生 变动的 种 类, 如平 坦化 、 陡 峭化 、 正向蝴 蝶型 、 反向 蝴蝶 型 等, 通过 子弹 形、 哑铃 形 和梯形 等配 置方 法,在 短、 中、 长期 债券 间确定 比例 ,以 期从 短、 中、长 期债 券的 相对 价格 差中取 得 收 益 。 3、以相对 利差分析 为基础 确定类属 配置。通 过对各 类属债券 历史利差 的数量 化分析 , 寻找市 场投 资机 会。 比如 在预期 国债 与金 融债 利差 缩小时 ,卖 出国 债, 买入 金融债 。 4、以流动 性分析和 收益率 分析为基 础确定市 场配置 。交易所 国债市场 发行总 量较小 , 大额 交 易流 动性 较差 、 小 额交易 流动 性较 好 , 而 银 行间国 债市 场发 行总 量较 大, 大额 交易 成 本低 , 某 些时 段流 动性 较 好。 故根 据不 同时 段对 流 动性的 不同 需求 , 在两 个 市场间 配置 债券 资产。 在通过 上述 配置 方法 构建 债券组 合之 后, 本基 金在 出 现以下 情况 时对 债券 投资 组合进 行 动态调 整: 1、短期经 济运行指 标, 如 短期通货 膨胀率、 短期名 义利率、 汇率等发 生变动 ,引起 的 市场实 际利 率的 变动 ; 2、中长期 国内通货 膨胀预 期的变动 引起中长 期利率 走势变动 ,导致整 个投资 组合重 新 估价; 3、 央行 通过 公开 市场 操作 引导市 场收 益率 水平 的走 向, 从而 引起 债券 市场 结 构性调 整 ; 国泰区位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50 4、债券一 级市场上 的发行 方式创新 及新债定 价与认 购情况发 生变化, 导致二 级市场 收 益率产 生波 动; 5、由 于市 场交 易规 则改 变 等因素 引起 的流 动风 险溢 价的重 新估 价; 6、市 场平 均风 险偏 好的 变 化引起 信用 风险 溢价 的变 动; 单个券 种或 某一 类别 债券 的定价 偏差 ,也 就是 市场 失衡导 致的 投资 机会 等。 (四)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 在严格控 制风险 的前提下, 主动进行 权证投 资。基金 权证投资 将以价 值分析 为 基础, 在 采 用 数量 化 模 型 分析 其 合 理 定 价的 基 础 上, 把握 市 场 的 短 期波 动, 进 行 积极 操 作,追 求在风 险可 控的 前提 下实 现稳健 的超 额收 益。 (五)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分 析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资 产特 征 , 估 计违 约 率和提 前偿 付比率, 并 利 用收益 率曲 线 和期 权定 价模 型 , 对 资 产支持 证券 进行 估值 。 本 基金将 严格 控制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总体 投资 规模并 进行 分散 投资 ,以 降低流 动性 风险 。 五、 选券标准 (一) 债券 资产 选择 标准 1、相 同剩 余期 限中 到期 收 益率较 高的 ; 2、有 较好 流动 性( 日成 交 量大、 买卖 价差 小) ; (二) 股票 资产 选择 标准 1、与 区位 经济 发展 所具 有 的比较 优势 密切 相关 的上 市公司 ; 2、根 据“ 上市 公司 竞争 力 评价体 系 ”,对 上市 公司 竞 争力进 行甄 别; 3、通 过相 对价 值评 估,选 择流动 性好 、价 格低 估的 企业进 行重 点投 资。 (三) 权证 选择 标准 : 对权证 的投 资建 立在 对标 的证券 和组 合收 益进 行分 析的基 础之 上, 主要 用于 锁 定收益 和 控制风 险。 1、考量标 的股票合 理价值 、标的股 票价格、 行权价 格、行权 时间、行 权方式 、股价 历 史与预 期波 动率 和无 风险 收益率 等要 素, 估计 权证 合理价 值; 2、计算权 证合理价 值与其 市场价格 间的差幅 以及权 证合理价 值对定价 参数的 敏感性 , 为权证 的具 体操 作提 供依 据。 (四) 资产 支持 证券 选择 标准 对各档 次资 产支 持证 券利 率敏感 度 进 行综 合分析。 在给定 提前 还款 率下 , 分析 各档 次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收 益率 和加 权平均 期 限 的变 化情 况 。 六、 投资决策过程 国泰区位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51 (一) 投资 依据 1、有 关法 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等 的相 关规 定; 2、经 济运 行态 势和 证券 市 场走势 。 (二) 投资 管理 体制 本基金 管理 人实 行投 资决 策委员 会领 导下 的基 金经 理团队 制。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负责制 定 基金投 资方 面的 整体 投资 计划与 投资 原则 ; 决定 有 关基准 指数 重大 调整 的应 对决策 、 其他 重 大组合 调整 决策 以及 重大 的单项 投资 决策 ; 基金 经 理根据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 决策 , 负 责投 资 组合的 构建 、调 整和 日常 管理等 工作 。 (三) 投资 程序 1、 金融 工程 部运 用风 险监 测模型 以及 各种 风险 监控 指标 , 结 合公 司内 外研 究 报告, 对市 场预期 风险 和投 资组 合风 险进行 风险 测算 与归 因分 析,依 此提 出研 究分 析报 告。 2、投资决 策委员会 依据金 融工程部 、研究开 发部等 部门提供 的研究报 告,定 期召开 或 遇重大 事项 时召 开投 资决 策会议 , 决策 相关 事项 。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的 决议 , 进 行基金 投资 管理 的日 常决 策。 3、基金经 理以基金 合同、 投资决策 委员会决 议、金 融工程部 和研究开 发部研 究报告 等 为依据 建立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 4、 交易 管理 部 根 据基 金经 理下达 的交 易指 令制 定交 易策略 , 完成 具体 证券 品 种的交 易 。 5、金融工 程部等部 门根据 市场变化 定期和不 定期对 基金进行 投资绩效 评估, 并提供 相 关绩效 评估 报告 。稽 核监察 部对 投资 计划 的执 行进 行日常 监督 和实 时风 险控 制。 6、基金经 理结合个 券的基 本面情况 、流动性 状况、 基金申购 和赎回的 现金流 量情况 、 金融工 程部 和 稽 核监 察 部 的绩效 评估 报告 和对 各种 风险的 监控 和评 估结 果, 对 投资组 合进 行 监控和 调整 。 7、本基金 管理人在 确保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的前提 下有权根 据市场环 境变化 和实际 需 要调整 上述 投资 程序 ,并 予以公 告。 (四) 关于 交易 过程 的说 明 本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各 基金将 独立 、 平等 地使 用 公司统 一的 中央 交易 平台 。 交 易管理 部 公平 、 及时 地处 理所 有 投资产 品的 交易 指令 , 并 保护不 同产 品之 间的 交易 秘密 。 基 金经 理 小组必 须遵 守投 资组 合决 定权和 交易 下单 权严 格分 离的规 定, 经由 交易 管理 部 统一下 达交 易 指令。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其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交 易对 手库 。 交 易对 手 库由银 行 间市场 成员 中财 务状 况较 好、 实力 雄厚 、 信 用等 级 较高的 交易 对手 组成 , 并 报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批准 后实 施。 交易对 手库 由公 司债 券交 易员发 起更 新, 交易 对手 库的更 新包 括定 期更 新和 临时更 新 , 定期更 新为 每半 年一 次 , 债券交 易员 应于 每半 年初 整理更 新交 易对 手库 清单 , 并 报投 资决 策国泰区位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52 委员会 审批 后交 固定 收益 投资经 理和 交易 管理 部 实 施。当 银行 间成 员资 质发 生重大 变化 时 , 债券交 易员 应及 时发 起临 时调整 。上 述调 整应 及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的交 易对 手应 符合交 易对 手库 的范 围。 基 金托管 人 对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 交易 对手 是否符 合交 易对 手库 进行 监督。 七、 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基 准= 80% ×沪深 300 指数收 益率+20% ×上 证国 债指数 收益 率。 沪深300 指 数成 份股 选自 沪深两 个证 券市 场 , 覆 盖 了大部 分流 通市 值 , 为 中 国A 股 市场 中代表 性强 、 流动 性高 的 主流投 资股 票 , 能 够反 映A 股市 场总 体发 展趋 势 。 沪 深300 指数 中 的指数 股的 发布 和调 整均 由交易 所完 成 , 具有 较强 的公正 性与 权威 性。 上证国债 指数是以 上海证 券交易所 上市的所 有固定 利率国债 为样本,按 照国债 发行量 加 权而成 。 上证 国债 指数 是上 证指数 系列 的第 一只 债券 指数 , 反 映我 国债 券市 场整 体变动 状况 , 具有较 强的 市场 代表 性。 随着法 律法 规和 市场 环境 发生变 化 , 如 果上 述业 绩 比较基 准不 适用 本基 金 、 或者本 基金 业绩比 较基 准中 所使 用的 指数暂 停或 终止 发布 , 或 者 推出更 权威 的能 够表 征本 基金风 险收 益 特征的 指数 , 本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依据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 根据实 际情 况对 业绩比 较基 准进 行相 应调 整。调 整业 绩比 较基 准应 经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调整 前2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上 予以 公告 。 八、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基 金 资产整 体的 预期 收益 和预 期风险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和债券 型 基金,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 九、 投资禁止行为与 限制 (一) 禁止 用本 基金 财产 从事以 下行 为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买卖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发行的 股票或 者 债券; 6、买卖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有控股关 系 的股 东或者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国泰区位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53 8、依照法 律、行政 法规有 关法律法 规规定, 由国务 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 构规定 禁止的 其 他活动 。 (二) 基金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1、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2 、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 3、基金财 产参与股 票发行 申购,本 基金所申 报的金 额不超过 基金总资 产,本 基金所 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4、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得 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5、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6、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该 权证 的 10%; 7、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指 同一信用 级别)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8、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本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9、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 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益 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 不得超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10、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 果其 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合 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11、本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40% ; 12、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限制 。 (三 ) 若 将来 法律 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发 生修改 或变 更 , 致 使本 款 前述约 定的 投资禁 止行 为和 投资 组合 比例限 制被 修改 或取 消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本 基金 可 相应调 整禁 止行 为和 投资 限制规 定。 十、 投资组合比例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比例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十一、 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国泰区位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54 2、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 保 护基 金投 资 者的利 益 。 4、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债权人权 利,保护 基金投 资者的 利 益。 十二、 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政策 的规 定进 行融 资 、融 券 。 十三、基金投资组合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 及连带 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于 2015 年 10 月 21 日复核 了 本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 值表现 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 内容 ,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 在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止 2015 年 9 月 30 日, 本报告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一)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156,244,792.64 76.37 其中: 股票 156,244,792.64 76.37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 合 计 44,507,161.82 21.75 7 其他各 项资 产 3,839,128.96 1.88 8 合计 204,591,083.42 100.00 (二) 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国泰区位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55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624,500.00 0.31 C 制造业 78,166,804.46 38.42 D 电力、 热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业 254,364.00 0.13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2,933,000.00 1.44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39,573,255.06 19.45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15,924,700.00 7.83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1,326,400.00 0.65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17,441,769.12 8.57 S 综合 - - 合计 156,244,792.64 76.80 (三)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300271 华宇软 件 430,000 15,157,500.00 7.45 2 600872 中炬高 新 1,002,746 14,549,844.46 7.15 3 300357 我武生 物 350,000 12,533,500.00 6.16 4 000793 华闻传 媒 1,100,000 10,593,000.00 5.21 5 300376 易事特 288,000 10,031,040.00 4.93 6 300188 美亚柏 科 400,000 8,916,000.00 4.38 国泰区位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56 7 300479 神思电 子 170,000 8,279,000.00 4.07 8 002400 省广股 份 450,000 8,217,000.00 4.04 9 002712 思美传 媒 130,000 7,707,700.00 3.79 10 300203 聚光科 技 300,000 7,215,000.00 3.55 (四) 报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五)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 的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六)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的 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七)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八)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名 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九)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指期 货。 2、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 投资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股 指期货 。 若本 基金 投资 股 指期货 , 本基 金将 根据 风 险管理 的原 则, 以套 期保 值为 主要 目 的, 有选 择地 投资 于股 指 期货 。 套 期保 值将 主要 采 用流动 性好 、 交 易活跃 的期 货合 约。 本基金 在进 行股 指期 货投 资时 , 将 通过 对证 券市 场 和期货 市场 运行 趋势 的研 究, 并结 合 股指期 货的 定价 模型 寻求 其合理 的估 值水 平。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充分 考虑 股指期 货的 收益 性 、 流 动 性及风 险特 征 , 通 过资 产 配置 、 品 种 选择, 谨慎 进行 投资 ,以 降低投 资组 合的 整体 风险 。 法律法 规对 于基 金投 资股 指期货 的投 资策 略另 有规 定的, 本基 金将 按法 律法 规 的规定 执 行。 (十)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本 基金不 能投 资于 国债 期货 。 (十一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本报告 期内基金 投资的 前十名证 券的发行 主体没 有被监管 部门立案 调查或 在报告 编 制日前 一年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况。 国泰区位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57 2、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 中,没 有投 资于 超出 基金 合同规 定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情况 。 3、其 他各项 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348,880.90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3,334,111.19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7,585.76 5 应收申 购款 148,551.11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839,128.96 4、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可转换 债券 。 5、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第十节


基 金 的业 绩 本基金 业绩 截止 日 为 2015 年 6 月 30 日, 并经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 本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守职 守、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投资 有风 险 , 投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④ 2009 年5 月27 日至 2009 年12 月31 日 20.14% 1.28% 25.27% 1.62% -5.13% -0.34% 2010 年度 13.70% 1.23% -9.12% 1.26% 22.82% -0.03% 2011 年度 -21.89% 0.94% -19.67% 1.04% -2.22% -0.10% 2012 年度 -4.30% 0.94% 7.04% 1.02% -11.34% -0.08% 2013 年度 34.18% 1.33% -5.30% 1.11% 39.48% 0.22% 2014 年度 13.99% 1.25% 41.16% 0.97% -27.17% 0.28% 2015 年上 半年 55.30% 2.39% 22.00% 1.81% 33.30% 0.58% 国泰区位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58 2009 年5 月27 日至 2015 年 6 月30 日 142.56% 1.31% 59.64% 1.22% 82.92% 0.09% 第十一 节


基 金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包 括基 金所 持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 行存款 本息 、 基金 的应 收 款项和 其他 投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 其构成 主要 有: (一) 银行 存款 及其 应计 利息; (二) 清算 备付 金及 其应 收利息 ; (三) 根据 有关 规定 缴纳 的保证 金 及 其应 收利 息 ; (四) 应收 证券 交易 清算 款; (五) 应收 申 购 款; (六) 股票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整; (七) 债券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整和 应计 利息 ; (八) 权证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整; (九) 其它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整; (十) 其他 资产 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 义开立 资金 结算 账户 、 以 本 基金的 名义 开立 托管 专户 用于基 金 的资金 结算 业务 , 并以 基 金托管 人和 “ 国泰 区位 优 势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联名的 方式 开立 基金证 券账 户 、 以 “ 国 泰 区位优 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 名义 开立 银行 间 债券托 管账 户并 报中国 人民 银行 备案 。 开 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售 代理 人和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户 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和处 分 (一) 本基 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固有 财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管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 运 用或 者其 他情 形而 取 得的财 产和 收益, 归入 基金 财产 。 国泰区位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59 (三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因依 法解 散 、 被 依 法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原 因进 行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清 算范 围。 (四 ) 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不 得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固 有财 产的 债务 相抵 销; 不同 基 金 财产 的债 权债 务 , 不 得 相互抵 销 。 非 因基 金财 产 本身承 担的 债务 , 不得 对 基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 第十二 节


基 金资 产 的 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 真实 地反 映基 金相 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并 为本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等 交易提 供公 允的 价值 基础 。 二、估值日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个 交易日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所承担 的金 融负 债 。 四、估值方法 (一) 股票 估值 方法 1、上 市流 通股 票的 估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以 最近交 易 日的 收 盘价 估值 ; 2、未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送股 、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 开增发 新股 等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按估 值日 在交 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首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 计量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有 明确 锁定 期股 票的 估 值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 易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所 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收 盘价 估值 ;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股票 按 以下 方法 估值 : 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 取得成本高于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 易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 应 采 用在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的同一 股票 的收盘 价 作为 估值日 该股 票国泰区位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60 的 估值 价。 如果 估值 日非 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的初 始取 得成 本低 于在 证券交 易所 上 市交易 的同 一股 票的 收盘 价,应 按以 下公 式确 定该 股票的 价值 : FV=C+(P-C) ×(D l-Dr) /Dl 其中: FV 为 估值 日该 非公 开发 行 有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的价 值; C 为该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的 初始 取得 成本 ( 因权 益业 务导 致市 场价格 除 权 时,应 于除 权日 对其 初始 取得成 本作 相应 调整 ); P 为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的 同一 股票 的收盘 价; Dl 为 该非 公开 发 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锁 定期 所含 的交易 所的 交易 天数 ; Dr 为估值 日剩余 锁定期 , 即估值日至 锁定期 结束所 含的交易所 的交易 天数( 不含估值 日当天 )。 (二) 固定 收益 证券 的估 值办法 1、证券交 易所市场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 盘净价估 值,估值 日没有 交易的 , 按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净价 估值 ;


2、证券交 易所市场 未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 估值日 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 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 按有 交易 的最 近交 易 日所采 用的 净价 估值; 3、未上市 债券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 的情况 下 ,按 成 本估值 。 4、在银行 间债券市 场交易 的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等 固定收益 品种,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5、交易所 以大宗交 易方式 转让的资 产支持证 券,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进行 后续计 量。 6、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三) 权证 估值 : 1、配 股权 证的 估值 :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类 同权 证处 理方 式的 ,采用 估值 技术 进行 估值 。 2、认沽/认 购权 证的 估值 : 从持有确 认日起到 卖出日 或行权日 止,上市 交易的 认沽/认购 权证按估 值日 的 收盘价 估 值,估值 日没有交 易的, 按最近交 易日的收 盘价估 值;未上 市交易的 认沽/认 购权证采 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的 情况下 , 按成 本估 值; 停 止交易 、 但未 行 权的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四 ) 本 基金 持有 的回 购 以成本 列示 , 按合 同利 率 在回购 期间 内逐 日计 提应 收或应 付利 息。 国泰区位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61 (五) 本基 金持 有的 银行 存款和 备付 金余 额以 本金 列示, 按相 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息 。 (六) 其他 资产 的估 值方 法 其他资 产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或行 业约 定进 行估 值。 (七 )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 金管理 人采 用上 述 1-6 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值,均 应被认 为采 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法 。 但是 ,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有 充足 的理 由认 为按 上述方 法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可在 综合 考虑 市场 成交价 、 市场 报 价、 流动 性、 收益 率曲 线 等多种 因素 的基 础上 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 按最 能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估 值。 (八)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按其 规定 进行 估值 。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完成 估 值后 , 将 估值 结果 以书 面 形式报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值 方法 、 时 间、 程 序进 行复 核,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签 章 返回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 人对外 公布 。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一)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交 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二 )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 情形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产 价值 时; (三)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情 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进 行 复核 。 基 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 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予 以 公 布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 小数 点后 第 四位四 舍五 入 。 国 家另 有 规定的 , 从 其规定 。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一) 当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导致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三位 (含 第三 位) 内发 生差错 时 , 视为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二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将采 取必 要 、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的 准确 性、 及时 性。 当基 金份 额 净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国泰区位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62 施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 当计价 错误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25%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报 基 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当 计价错误 达到或 超过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 时,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公告 ,并 同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三)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其 规定 处理 。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一 ) 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 第四款 有关 估值 方法 规定 的第 7 项条 款进 行估 值时 , 所 造成 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处 理。 (二 )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 或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未 能 发现错 误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第十三 节


基 金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未分配利 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 收益的孰 低数。 三 、收益分配原则 (一 ) 基 金收 益分 配采 用 现金方 式或 红利 再投 资方 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自 行选择 收益 分配方 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事先 未做 出选 择的 ,默 认的分 红方 式为 现金 红利 ; (二)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分 配权 ; (三 )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四 )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 红条件 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 每年收 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4 次 , 每 次 收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次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10% 。 若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 , 可 不进 行 收 益分配 ; (五 ) 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 离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即 可 供分配 利润 计算 截至 日 ) 的时间 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国泰区位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63 (六)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至 少应 载明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日 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收益 分 配 对 象、分 配原 则、 分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 确定 与公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由 基金 托 管人核 实后 确定 ,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并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 、收益分配中发生 的费 用 (一) 收益 分配 采用 红利 再投资 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二 ) 收 益分 配时 发生 的 银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 如果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获现 金红 利不 足支付 前述 银行 转账 等手 续费用 , 注 册 登 记机 构自 动 将该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按 分红 除权除 息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转为 基金 份额 。 第十四 节


基 金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三 ) 因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 或结算 而产 生的 费用 ( 包 括但不 限于 经手 费 、 印 花 税、 证管 费、 过户费 、手 续费 、券 商佣 金、权 证交 易的 结算 费及 其他类 似性 质的 费用 等) ; (四)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信息 披露 费用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用 ; (六)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七) 基金 的资 金汇 划费 用; (八) 按照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可 以列 入的 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5%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 方法如 下 : H=E×1.5% ÷当 年天 数 国泰区位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64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 由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 日 起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托管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5%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25%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 法如下 : H=E ×0.2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 由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 日 起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三) 本条 第一 款 第 3 至第 8 项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及相 应 协议的 规定 ,列 入当 期基 金费用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本条第 一款 约定 以外 的其 他 费用 , 以 及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履 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损 失等 不列 入基 金费用 。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 金托 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无 须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最 迟于 新的 费率 实施 前 2 日 依照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 公 告 。 五、与基金销售有关 的费 用 本基金 认购 费 、 申 购费 、 赎回费 的费 率水 平 、 计 算 公式 、 收 取方 式和 使用 方 式详见 本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有 关章 节。 六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第十五 节


基 金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一)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每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国泰区位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65 (二) 基金 核算 以人 民币 为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记 账单 位。 (三) 会计 核算 制度 按国 家有关 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四)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核 算。 (五) 本基 金会 计责 任人 为基金 管理 人。 (六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留 完整的 会计 账目 、 凭证 并 进行日 常的 会计 核算 , 按 照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 表,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 金管理 人就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 报表 编制 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 面方 式确 认。 二、基金审计 (一 )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相独立 的 、 具 有从 事证 券 业务资 格的 会计师 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等 对基 金年 度财 务报 表及其 他规 定事 项进 行审 计; (二)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基 金管 理人 同意 ; (三 )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 充足理 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经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 并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后2 日内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体 公 告。 第十六节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中 国 证监 会的规 定披 露基 金信 息, 并 保证所 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至少 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的互联 网网 站等 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 投资 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一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3 日 前, 将招 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合 同、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公司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 月结 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 新后 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 指定报刊上。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公告的国泰区位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66 15 日前向 中国证 监会报 送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并就 有关更新 内容提供 书面说 明。 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 公告 内容 的截 止日为 每 6 个月 的最 后1 日。 二 、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四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开 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 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五 、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由基 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相 关内 容 进行复 核。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一)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 基金年 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 告正 文 登载于 网站 上 , 将 年度 报 告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 金年 度报 告 的财务 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二)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 半年度 报告 ,并 将半 年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三)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国泰区位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67 六 、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 有 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 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 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事件 ,包 括: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召 开; (二) 终止 基金 合同 ; (三)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四)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五)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变 更; (六)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资 比例 发生 变更 ; (七)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八 ) 基 金管 理人 的 董 事 长、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 理人员 、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九)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年 内变 更超 过 50% ; (十)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30% ; (十一 )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十二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十三 )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 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 管理人 员 、 基 金经 理受 到 严重行 政处 罚,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十四 )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十五 )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十六)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用 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十七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误 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十八 )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所 ; (十九 ) 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少 基金 代销 机构 ; (二十 ) 基 金更 换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 (二十 一)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二十 二)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率 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二十 三)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延期 支付 ; (二十 四)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赎 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二十 五)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购 、赎 回; (二十 六)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国泰区位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68 (二十 七)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议; (二十 八)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事 项。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住 所 ,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投资 者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投 资者可 免费 查阅。 投资 者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第十七 节


风 险揭 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而各 种证 券的 市场 价 格受到 经济 因素 、 政治 因 素、 投资 者 心理和 交易 制度 等 各 种因 素的影 响, 导致 基金 收益 的不确 定性 。市 场风 险主 要包括 : (一 ) 政 策风 险。 因国 家 宏观政 策 (如 货币 政策 、 财政政 策 、 行 业政 策、 地 区发展 政策 等)发 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 (二) 经济 周期 风险 。 随 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 证 券 市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 周期 性变化 。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与上 市公 司的股 票,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三 ) 利 率风 险。 金融 市 场利率 的波 动会 导致 证券 市场价 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 利 率直 接 影响着 债券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影响 着企 业的 融资 成 本和利 润 。 基 金投 资于 债 券和股 票 , 其 收 益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四 )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 上 市公 司的 经营 好坏 受 多种因 素影 响 , 如 管理 能 力、 财务 状 况、 市场 前景 、 行业 竞争 、 人 员素 质等 , 这些 都会 导致企 业的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 金所 投 资的上 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 其股票 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 者能够 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 金投 资 收益下 降。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投 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系 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规避 。 (五 ) 信 用风 险 。 主 要是 指债务 人的 违约 风险 , 若 债务人 经营 不善 , 资不 抵 债, 债权 人 可能会 损失 掉大 部分 的投 资,这 主要 体现 在企 业债 中。 (六 ) 购 买力 风险 。 基 金 的利润 将主 要通 过现 金形 式来分 配 , 而 现金 可能 因 为通货 膨胀 的影响 而导 致购 买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收益 下降。 (七 ) 债 券收 益率 曲线 风 险。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风 险 是指与 收益 率曲 线非 平行 移动有 关的 风险, 单一 的久 期指 标并 不能充 分反 映这 一风 险的 存在。 (八 ) 再 投资 风险 。 再投 资 风险反 映了 利率 下降 对固 定收益 证券 利息 收入 再投 资收益 的 影响 , 这 与利 率上 升所 带 来的价 格风 险 (即 前面 所 提到的 利率 风险 ) 互为 消 长。 具体 为当 利国泰区位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69 率下降 时 , 基 金从 投资 的 固定收 益证 券所 得的 利息 收入进 行再 投资 时 , 将 获 得比之 前较 少的 收益率 。 (九 ) 波 动性 风险 。 波 动 性风险 主要 存在 于可 转债 的投资 中 , 具 体表 现为 可 转债的 价格 受到其 相对 应股 票价 格波 动的影 响 , 同 时可 转债 还 有信用 风险 与转 股风 险 。 转股风 险指 相对 应股票 价格 跌破 转股 价, 不能获 得转 股收 益, 从而 无法弥 补当 初付 出的 转股 期权价 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验 、 判断 、 决 策 、 技 能等 , 会 影响其 对 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因 此, 本基 金可 能 因为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 平、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 等因素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的证 券可 能会因 为各 种原 因使 交易 的执行 难度 提高 , 买 入成 本 或变现 成 本增加 。 出现 部分 品种 的 交 投不 活跃 、 成交 量不 足 的情形 , 此时 如果 基金 赎 回金额 较大 , 可 能因流 动性 风险 的存 在导 致基金 净值 出现 波动 。 本 基 金产品 设计 时充 分考 虑了 基金流 动性 问 题。 针对 巨额 申购 和赎 回 设定限 制条 款 , 在 资产 配 置中适 当加 大期 限短 、 流 动性好 的资 产配 置比例 。通 过上 述管 理措 施,最 大限 度地 减低 本基 金的流 动性 风险 。 四、其他风险 除以上 主要 风险 以外 ,基 金还可 能遇 到以 下风 险: (一 )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 的风险 , 如基 金在 交易 时 所采用 的电 脑系 统可 能因 突发性 事件 或不可 抗原 因出 现故 障, 由此给 基金 投资 带来 风险 ; (二 ) 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 的风险 , 如基 金经 理违 反 职业 操 守的 道德 风险 , 以 及因内 幕交 易、欺 诈等 行为 产生 的违 规风险 ; (三 ) 人 才流 失风 险 , 公 司 主要业 务人 员的 离职 如基 金经理 的离 职等 可能 会在 一定程 度 上影响 工作 的连 续性 ,并 可能对 基金 运作 产生 影响 ; (四) 因为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产 生的 风险 ; (五 ) 因 其他 不可 预见 或 不可抗 力因 素导 致的 风险 , 如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会 导致基 金资 产损失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五、本基金的特定风 险 本基金 作为 股票 型基 金 , 通过数 量化 、 定性 化的 评 估流程 构造 投资 组合 。 在 具体投 资管 理中 , 可 能会 由于 股票 投 资比例 较高 而带 来较 高的 系统性 风险 。 鉴于 我国 股 市目前 仍处 于发国泰区位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70 展阶 段 ,具 有波 动性 较大 的特征 ,因 而本 基金 管理 人在必 要时 将通 过适 当的 大类资 产配 置 , 降低系 统性 风险 。 第十八节


基 金合 同 的 变 更 、 终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一)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本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二 ) 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 并 自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之 日起 生效 。 (三 ) 但 如因 相应 的法 律 法规发 生变 动并 属于 本基 金合同 必须 遵照 进行 修改 的情形 , 或 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 涉及 本基金合同当 事 人 权利 义务 关 系 发 生 变 化 或 对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 , 可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 而经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修改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终止 ; (二) 因重 大违 法、 违规 行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的 ; (三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 在六 个 月内没 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 (四)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 《销 售办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 行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 从 基 金资产 中获 得补 偿的权 利。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终止 ,应 当按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的有 关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 算 。 (二)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自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 管理人 组织 成立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产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 的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金财 产清算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国泰区位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71 3、基金财 产清算组 负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三) 清算 程序 1、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 后,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根据 基 金财产 的情 况确 定清 算期 限; 3、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对基 金 财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评估 和 变现; 5、制 作清 算报 告; 6、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 计,聘 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7、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 备案 并公 告; 8、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2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 备 案并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15 年 以上 。 第十九 节


基 金合 同 内 容 摘 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权 利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享有 如下 权 利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独 立管 理运 用基 金财 产; 国泰区位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72 (3 )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 制订 、 修改 并公布 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回 、 转托管 、基 金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冻 结、 收益 分配 等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4)根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规 定决定本 基金的 相关费率 结构和收 费方式 ,获得 基 金管理 费 , 收 取 认 购费 、 申购费 、 赎回 费及 其他 事 先核准 或公 告的 合理 费用 以及法 律法 规规 定的其 他费 用; (5)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在本 合同的有 效期内 ,在不违 反公平、 合理原 则以及不 妨碍基金 托管人 遵守相 关 法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基 础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合 同的情 况进 行 必要的 监督 。 如认 为基 金 托管人 违反 了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 其 他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 应 及时 呈报 中国 证 监会和 中国 银监 会 , 以 及 采取其 他必 要措 施以保 护本 基金 及相 关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 (7)根据 基金合同 的 规定 选择适当 的基金代 销机构 并有权依 照代销协 议和有 关法律 法 规对基 金代 销机 构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8)自行 担任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或 选择、更 换基金 注册登记 代理机构 ,办理 基金注 册 登记业 务,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规定 对基 金注 册登 记代 理机构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10)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 提下,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利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 融券; (1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12 ) 按 照法 律法 规, 代 表基金 对被 投资 企业 行使 股东权 利 , 代 表基 金行 使 因投资 于其 他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4)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5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律 行为; (16 ) 选 择、 更换 律师 、 审 计师 、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并确 定 有关费 率; (17)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基 金管 理人 履行 如下 义 务 (1)依法 募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国务院 证券监 督管理机 构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3)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国泰区位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73 (5)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 (7)除依 据《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外,不得 为自己及 任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金 财产 ;


(8)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 施使计 算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


(12)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4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6 )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 账册 、 报表 、 代 表基 金签 订的 重 大合同 及其 他相关 资料 ; (17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8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9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应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1、基 金托 管人 享有 如下 权 利: (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国泰区位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74 (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托 管人 履行 如下 义务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设立 专门的基 金托管 部,具有 符合要求 的营业 场所,配 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4)除依 据《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外,不得 以基金财 产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 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6)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8)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


(9)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 除《基金 法》、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 有规定 外,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0)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1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和 年度 基 金报告 的相 关内 容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是 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规 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有 未执 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6)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8)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 责任, 其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 免除; (19)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 偿 ; (2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义 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享有 如 下权利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国泰区位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75 (5)出席 或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份额 销售机 构损害其 合法权益 的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履行 如 下义务 :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不从 事任何有 损基金 、其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及 其他基金 合同当事 人合法 利 益的 活 动; (5) 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决议 ; (6)返还 在基金交 易过程 中因任何 原因,自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及基金 管理人 的 代理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7)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一)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 (二)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时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终 止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 ,但根 据法律法 规的要求 提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变 更 基 金类 别; 6、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7、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议事 程序 、表 决方 式和 表决程 序; 8、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 9、对基金 合同当事 人权利 、义务产 生重大影 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变更 基 金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10、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事项 。 (三)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国泰区位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76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 2、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赎回 费率 或 收费方 式 ;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规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以 外的 其他 情形 。 (四) 召集 方式 : 1、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2、基金托 管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3、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 召集 ,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当 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4、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而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 代 表基 金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5、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五)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 证监会 指 定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通 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就 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决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将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的 内容、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国泰区位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77 4、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5、权 益登 记日 ;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如采用 通讯表决 方式, 由召集人 决定通讯 方式和 书面表决 方式,还 应载明 具体通 讯 方式 、 委 托的 公证 机关 及 其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 书 面表达 意见 的寄 交和 收取 方式 、 投 票表 决 的截止 日以 及表 决票 的送 达地址 等内 容。 8、如召集 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通 知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 对书面 表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不派 代表 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果 。 (六) 开会 方式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现 场开 会由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现场 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 表应当 出席 ; 通讯 方式 开 会指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以 通讯 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决 。 会议 的 召开方 式由 召集 人确 定 , 但决定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或 基金托 管人 的更 换 、 转 换 基金运 作方 式和 终止基 金合 同事 宜必 须以 现场开 会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出 席会议者 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和受 托出席 会议者出 具的委托 人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和授 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合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2、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 示的在权 益登记日 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显示 ,全部 有效凭 证 所对应 的基 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以上。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两 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 2、召 集人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3、本人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 具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 以 上; 4、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受 托代表 他人出具 书面意见 的其他 代表, 同 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 额的 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 者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和授权 委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如果开会 条件达不 到上述 的条件, 则召集人 可另行 确定并公 告重新表 决的时 间(至少 应 在30 个工 作日 后), 且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应保 持 不 变 。 (七)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国泰区位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78 (1)议事 内容限为 本条前 述第(二 )款规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 开事由 范围内 的 事项。 (2)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以在大 会 召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向 大会召 集人 提交 需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召 集 人 对于议 案应 当在 大会 召开 前 30 日公 告 。 (3 )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的 提案 , 大会 召集 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 a、关联性 。大会召 集人对 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案涉 及事项与 基金有直 接关系 ,并且 不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 应 提交 大 会审议 ; 对于 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 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b、程序性 。大会召 集人可 以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提 案涉及的 程序性问 题做出 决定。 如 将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 的,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定的 程 序进行 审议 。 (4)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 表决的提 案, 或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 未获得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 同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 其 时 间间隔 不少 于 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 报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 在 通讯 表决 开 会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召 集 人在会 议通 知中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 截止日 期第 二个 工作 日由 大会聘 请的 公证 机关 的公 证员统 计全 部 有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报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八) 表决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 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特别 决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三分 之 二)通 过。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或终止 基金 合同 应当 以特 别决议 通 过方为 有效 。 (2) 一般 决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通过 。 国泰区位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79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4、采 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时,符 合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符 合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决 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 但 应当 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5、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各项提案 或同一项 提案内 并列的各 项议题应 当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九)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人 为召集人 授权出 席大会的 代表,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中推 举两名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与大 会召集人 授权的一 名监督 员(如果基 金 管 理人为 召集 人 , 则 监督 员 由基金 托管 人担 任 ; 如 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 则 监 督员由 基金 托管 人在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中 指定)共 同担任监 票人;如 大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自 行 召 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中 推 举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任 监票 人。 (2)监票 人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 即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果 大会主持 人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 怀疑, 可以对所 投票数进 行重新 清点; 如 果大会 主持 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而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理人 对 大会主 持人 宣布 的表 决结 果有异 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 大 会主 持 人应当 立即 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限 一次 。 (4)在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担 任召集人 的情形 下,如果 在计票过 程中基 金管理 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配合 的, 则 参加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有权 推举 三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共同 担任 监票 人进 行计 票。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由大会 召集 人聘 请的 公证 机关的 公证 员进 行计 票。 (十) 生效 与公 告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按 照《基金 法》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表 决通过的 事项, 召集人 应 当自通 过之 日 起5 日 内报 中国 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中 国 证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国泰区位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80 2、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对全体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均有法 律约 束力 。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当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具 无异 议意 见后 2 日 内,由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人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4.如果采 用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在 公告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时, 必须将 公证书 全 文、公 证机 关、 公证 员 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十一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 与终 止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 金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 约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2、变更基 金合同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应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 案,并 自中国 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3、但如因 相应的法 律法规 发生变动 并属于本 基金合 同必须遵 照进行修 改的情 形,或 者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 及本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 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而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修改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3、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在六 个月内 没有新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4、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 《销 售办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 行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 从 基 金资产 中获 得补 偿的权 利。 四、争议解决方式 (一) 本基 金合 同适 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之间因 本基 金合 同产 生的 或与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的争 议可通 过 友好协 商解 决, 但若 自一 方书面 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起 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 协商方 式解 决国泰区位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81 的, 则任 何一 方有 权将 争 议提交 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根据提 交仲 裁时 该会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 仲裁各 方当 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三 ) 除 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 本 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 行。 五、 基金合同存放及 投资 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 式 基金合 同正 本一 式六 份 , 除上报 有关 监管 机构 一式 二份外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各 持有二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 的法律 效力 。 基金合 同 可 印制 成册 , 供 投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 销 售代 理人 的 办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查 阅 ; 投 资者 也 可按工 本费 购买 基金 合同 复制件 或复 印件 , 但内 容 应以本 基金 合同 正本为 准。 第二十 节


基 金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或简 称“管 理人 ”)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 3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 厦 16 层-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唐 建光 成立日 期:1998 年3 月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1998]5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1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或简 称“托 管人 ”)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1983 年 10 月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国泰区位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82 经营范 围: 吸收 人民 币存 款;发 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款 ;办 理结 算; 办理 票据贴 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 代 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 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从 事 同业拆 借 ;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 代 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 险箱 服务 ; 外 汇存 款; 外汇 贷款; 外汇汇 款 ; 外 汇兑 换; 国 际结算 ; 同业 外汇 拆借 ; 外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 外汇借 款 ; 外 汇 担保 ; 结 汇、 售汇 ; 发 行和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 买 卖和 代理 买 卖股票 以外 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 自 营外 汇 买卖 ; 代 客外 汇买 卖; 外 汇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款 ; 资信 调查 、 咨 询 、 见 证业 务; 组织 或参 加 银团贷 款 ; 国 际贵 金属 买 卖; 海外 分支 机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银 行业 务; 在港 澳地 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 发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 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 、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建立 相 关的技 术系 统,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进 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方 面: 1、对基金 的投资范 围、投 资对象进 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应将 拟投资的 股票库 、债券 库 等各投 资品 种的 具体 范围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的变化 , 对各 投 资品种 的具 体范 围予 以更 新和调 整 , 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上 述投资 范围 对基 金的投 资进 行监 督; 2、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3、对基金 投资禁止 行为进 行监督。 为对基金 禁止从 事的关联 交易进行 监督, 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 互提 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 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名 单; 4、基金管 理人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其 银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的交 易对 手库 ,交易 对手库 由 银行间 交易 会员 中财 务状 况较好 、 实力 雄厚 、 信 用 等级高 的交 易对 手组 成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实 际情 况的 变化 , 及 时对交 易对 手库 予以 更新 和调整 ,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对手 应符 合交 易对 手库的 范围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管 理人 参 与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交易对 手是 否符 合交 易对 手库进 行监 督; 5、基 金托 管人 对银 行间 市 场交易 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按约定 进行 监督 。 6、基金如 投资银行 存款, 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 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 定,事 先 确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的 名单 , 并及 时提 供 给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 人据以 对基 金投 资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 监督 ; 7、对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方面 进行 监督 。 国泰区位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83 (二 )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 的 约定 , 对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 收资 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 基 金 收益分 配 、 相 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三 ) 基 金托 管人 在上 述 第 ( 一) 、 ( 二 ) 项的 监督 和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违反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 《 基金 合同 》 及 本协 议的 约定 ,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并 改正 。 在 限期内 ,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 人改正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四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法 规 、 《 基金 合同 》 及 本协议 的 规定 , 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并 及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 序已 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 违反《基金合 同》、 本协 议约 定的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五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包括 但不 限 于: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对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基金 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六)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在本协 议的有效 期内, 在不违反 公平、合 理原则 以及不妨 碍基金托 管人遵 守相关 法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况 进行 必 要的核 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安全 保 管基 金财 产 、 开 设基 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2、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 财产、 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 分账管 理、无 正 当理由 未执 行或 延迟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法律法 规 、 《 基 金合同 》 及本 协议 有关 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限 期内 , 基金 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基金托 管人应积 极配合 基金管理 人的核查 行为, 包括但不 限于:提 交相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三、基金资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国泰区位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84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 未 经基 金管 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 《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基 金托 管 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除依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规 定外,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基 金财 产。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募 集资金 的验 资和 入账 1、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管 理人宣 布停 止募 集时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 基 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关 规定 的 , 由 基金 管 理人在 法定 期 限内聘 请具 有从 事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基金进 行验 资 , 并 出具 验 资报告 , 出具 的 验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 资 的2 名以 上( 含2 名) 中国 注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 2、基金管 理人应将 属于本 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 金划入 在基金托 管人处为 本基金 开立的 基 金银行 账户 中, 并确 保划 入的资 金与 验资 确认 金额 相一致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基金托 管人以本 基金的 名义开设 本基金的 银行账 户。本基 金的银行 预留印 鉴由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 本 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 支 付 赎回金 额 、 支 付 基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行 。 3、本基金 银行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本 基金 的 银行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基金银 行账户的 管理应 符合《中 华人民共 和国票 据法》、 《人民币 银行结 算账户 管 理办法 》 、 《 现金 管理 条例 》 、 《人 民币 利率 管理 规定 》 、 《关 于大 额现 金支 付管 理的通 知》 、 《支付 结算 办法 》以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四) 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资的 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 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 的指定营 业网点 开立 存款 账户 , 并 负责该 账户 的日 常管 理以 及银行 预留 印鉴 的保 管和 使用 。 基 金管 理 人应派 专人 协助 办理 开户 事宜 。 在 上述 账户 开立 和 账户相 关信 息变 更过 程中 , 基 金管 理人 应 提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开 户或账 户变 更所 需的 相关 资料, 并对 基金 托管 人给 予 积极配 合和 协 助。 (五)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资 金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基金托 管人应当 代表本 基金,以 基金托管 人和本 基金联名 的方式在 中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国泰区位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85 2、本基金 证券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转让 本基金 的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 使用本 基金 的证 券账 户进 行 本基 金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3、 基金 托管 人以 自身 法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 所托 管的 包 括 本 基 金 在 内的 全部 基 金 在 证 券 交 易 所进 行证 券 投 资 所 涉 及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4、在本托 管协议生 效日之 后,本基 金被允许 从事其 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 业务的 ,涉及 相 关账户 的开 设、 使用 的, 若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比 照并 遵守 上述 关于账 户开 设 、 使用的 规定 。 (六)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 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 并 代表 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金 托管 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 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券 和资 金 的清算 。在 上述 手续 办理 完毕之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向 中国 人民 银行 报备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妥善 保 管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 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重大 合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 少15 年。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基金资 产净值是 指基金 资产总值 减去负债 后的价 值。基金 份额净值 是指计 算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该基 金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 2、基金管 理人应每 开放日 对基金财 产估值。 估值原 则应符合 《基金合 同》、 《证券 投 资基金 会计 核算 办法 》 及 其他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用 于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结束后 计算 得 出当日 的该 基金 份额 净值 , 并 在盖 章后 以传 真方 式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应在 收到 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 算结 果进行复核,并在盖 章后 以传真方式将复核结 果传 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 进 行 。 国泰区位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86 3、 当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 不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财 产公 允价值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估值违 反《基 金合同》 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序 以 及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双方 应及 时 进行协 商和 纠 正。 5、当基金 资产的估 值导致 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 点后 三 位内发生 差错时, 视为基 金份额 净 值估值 错误 。 当基 金份 额 净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 当计价 错误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25%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报 基 金托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当 计价错误 达到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5% 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 前述内 容另 有规 定的 , 按 其 规定处 理。 6、由于基 金管理人 对外公 布的任何 基金净值 数据错 误,导致 该基金财 产或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实际 损失 , 基金 管 理人应 对此 承担 责任 。 若 基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正确 , 则基 金 托管人 对该 损失 不承 担责 任; 若基 金托 管人 计算 的 净值数 据也 不正 确 , 则 基 金托管 人也 应承 担部分 未正 确履 行复 核义 务的责 任。 如果 上述 错误 造 成了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不 当 得利 , 且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 金托管 人已 各自 承担 了 赔 偿责任 ,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 负责向 不当 得利 之主体 主张 返还 不当 得利 。 如果返 还金 额不 足以 弥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已承担 的赔 偿 金额, 则双 方按 照各 自赔 偿金额 的比 例对 返还 金额 进行分 配。 7、由于证 券交易所 及其登 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 数据错 误,或由 于其他不 可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8、如果基 金托管人 的复核 结果与基 金管理人 的计算 结果存在 差异,且 双方经 协商未 能 达成一 致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按照 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基 金托 管人 可 以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二) 基金 会计 核算 1、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 分别 独立 地 设置 、 登 记和 保管 基金 的 全套账 册 , 对 双方 各自 的 账册定 期进 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 以 保证 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 若 双方 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2、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 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 如 发现 存 在不符 , 双 方应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基 金财 务报 表和 定期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国泰区位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87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 月 度报 表的 编 制, 应于 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招 募说 明书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六个 月更 新并公 告一 次 , 于该等 期间 届满 后 45 日 内 公告。 季度 报告 应在 每个 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0 个 工作 日 内编制 完毕 并于每个 季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予 以公告 ; 半年度报 告在会计 年度半 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 完毕并于 会计年 度半年终 了后 60 日内 予 以公告; 年度报告 在会计 年度结束 后 60 日内编 制完 毕 并 于会 计年 度终了 后 90 日 内予 以公 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报 表盖 章后 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立 即进 行复 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季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给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 基 金托 管 人应在 收到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复核 ,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在 半 年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 将 有 关报告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后 10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面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年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 将 有 关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 应在收 到后 15 个工 作日 内 完成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之 间的 上述 文件 往来均 以加 密传 真的 方式 或双方 商定 的其 他方 式进 行。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 符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整 ,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双 方无 法 达成一 致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账 务处 理为 准 。 核对无 误后 , 基金 托管 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务 部门公 章或 者出 具加 盖托 管业务 部门 公章 的 复 核意 见书 , 双 方各 自留 存一 份 。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 理 人有权 按照 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登记与保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4、每 半 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 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每半 年 度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定 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 对于 基金 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 基 金国泰区位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88 权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 册生成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六、适用法律与争议 解决 (一)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二)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之 间因 本协 议产 生的 或与本 协议 有关 的争 议可 通过友 好 协商解 决。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 方式解 决的 , 则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根据 提 交仲裁 时该 会 现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 均具 有约束 力。 (三) 除争 议所 涉的 内容 之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行 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七、托管协议的 变更 和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二)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 基金 合同 》终 止; 2、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或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终止 事项 。 第二十 一 节


对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 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 容, 基金 管 理人可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不断完 善 并 增加 、修 改这 些服务 项目: 一、客户服务专线 1、理 财咨 询 人工理 财咨 询、 账户 查询 、投资 人个 人资 料完 善等 。 2、全 天候 的7 ×24 小时 电 话自助 查询 (基 金净 值、 账户信 息、 公司 介绍 、产 品介绍 、 交易费 率等 )。 国泰区位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89 3、7×24 小时 留言 信箱 。 若不在 人工 服务 时间 或座 席繁忙 ,可 留言 ,基 金管 理人会 尽 快在2 个工 作日 内回 电。 二、客户投诉及建议 受理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电话 信函 、 电 邮 、 传 真等 方式 提出 咨询 、 建 议 、 投 诉等 需求 , 基 金管 理 人将尽 快给 予回 复, 并在 处理进 程中 随时 给予 跟踪 反馈。 三、短信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拨打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 务 电话 、 网 站申请 订制 ( 退订 ) 免 费 的手机 短信 资讯 。 内 容包 括基 金净 值 、 交 易确 认 、 手 机月 度对 账单 、 生 日节 日祝 福 、 相 关基金 资讯 信息 以及移 动资 讯刊 物等 。 四 、电子邮件电子刊 物发 送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拨打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电话 、 网 站申请 订制 ( 退订 ) 免 费 的电子 邮件 资讯。 基金 管理 人定 期或 不 定期向 订制 邮件 服务 的投 资人发 送电 子资 讯和 电子 月度交 易对 账 单等。 五 、联系基金管理人 1、网 址:www.gtfund.com 2、电 子邮 箱:service@gtfund.com 3、客 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88 (全 国免 长途 话 费 ),021-31089000 4、客 户服 务传 真:021-31081700 5、基 金管 理人 办公 地址 : 上海市 虹口 区公 平 路18 号8 号 楼嘉 昱大 厦 16 层-19 层 邮编:200082 第二十二 节


其他 应 披 露 的 事 项 公告名 称 报纸 日期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调 整长期 停牌 股 票估值 方法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5/5/28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参 加在中 国农 业银 行网 上银 行、手 机银 行 基金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 日 报》 2015/5/30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参 加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申 购( 含 定期定 额投 资)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5/6/1 国泰区位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90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调 整长期 停牌 股 票估值 方法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5/6/4 关于新 增华 鑫证 券销 售国 泰基金 旗下 部 分基金 并开 通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转 换 业务及 开展 申购 (含 定投 )费率 优惠 活 动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 2015/6/9 关于新 增泰 诚财 富基 金销 售(大 连) 有 限公司 销售 国泰 基金 旗下 部分基 金并 开 通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转 换业务 及开 展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5/6/11 关于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部分 基 金参加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申 购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5/6/12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调整 网上 直 销交易 系统 通联 支付 网络 服务股 份有 限 公司直 连渠 道申 购( 含定 投)费 率优 惠 的公告 《中 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5/6/13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调 整长期 停牌 股 票估值 方法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5/6/20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调 整长期 停牌 股 票估值 方法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5/6/24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参 加交通 银行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5/6/29 关于新 增青 岛银 行开 通国 泰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旗下 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并 开 展申购 (含 定投 )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5/6/30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调 整长期 停牌 股 票估值 方法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5/7/4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公司 、高 管 及基金 经理 投资 旗下 基金 相关事 宜的 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5/7/6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在京 东旗 舰 店开展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5/7/8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调 整长期 停牌 股 票估值 方法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5/7/10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调 整长期 停牌 股 票估值 方法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5/7/14 关于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股票 型 基金变 更基 金类 别并 修订 基金合 同的 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5/7/23 关于修 订国 泰区 位优 势股 票型证 券投 资 基金基 金合 同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5/7/23 国泰区位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91 关于新 增北 京钱 景财 富投 资管理 有限 公 司销售 国泰 基金 旗下 部分 基金并 开通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及开 展申 购、定 期定 额 投资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5/8/6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任 职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5/8/8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调 整长期 停牌 股 票估值 方法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5/8/12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在京 东旗 舰 店开展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5/8/13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离任 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5/8/14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参 加中国 国际 金融 股份 有限 公司申 购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5/8/18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调 整长期 停牌 股 票估值 方法 的公 告 《中国 证 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5/8/20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高级 管理 人 员变更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5/8/22 关于新 增上 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销售国 泰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并开 展申 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5/8/29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高级 管理 人 员变更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5/9/1 国泰区 位优 势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基 金 经理变 更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5/9/10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参 加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费率优 惠活 动 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5/9/12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参 加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申 购( 含 定期定 额投 资)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5/9/17 关于新 增北 京乐 融多 源投 资咨询 有限 公 司销售 国泰 基金 旗下 部分 基金并 开通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转 换业 务及开 展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5/9/22 关于新 增北 京微 动利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销售国 泰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并开 通定 期 定额投 资计 划、 转换 业务 及开展 费率 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5/9/22 关于新 增深 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资 咨询 有 限公司 销售 国泰 基金 旗下 部分基 金及 开 展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5/9/22 国泰区位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二号) 92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调 整长期 停牌 股 票估值 方法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5/9/29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调 整长期 停牌 股 票估值 方法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5/11/5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 金参加 北京 乐融 多源 投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申购( 含定 期定 额投 资) 费率优 惠活 动 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5/11/11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 金参加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 公 司申 购( 含定 期定 额投 资)费 率优 惠 活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5/11/11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 金参加 嘉实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申 购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5/11/11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调 整长期 停牌 股 票估值 方法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5/11/24 第二十三 节


招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和 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 及基 金销售 网点 的营 业场 所, 投资者 可 在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第二十四节


备查 文 件 一、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 国泰 区位优 势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募 集的 文件 二、《 国泰 区位 优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国泰 区位 优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关 于申 请募 集国 泰 区 位优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之法 律意 见书 五、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六、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和 营业 执照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办公 场所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国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 ○一六 年 一月 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