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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可转债(100051)

富国可转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二号)查看PDF公告

 
 
 
 
 
 
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二 0 一五年第二 号 ) 
 
 
 
 
 
 
基 金 管理 人: 富国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国 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2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0 年 10 月 22 日证监许可【2010】1452 号文核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0 年12 月 8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 理人保 证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 确、完 整。本 招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 ,但中 国证监 会对本 基金募 集的 核准,并 不表 明其对 本基金 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 投资于 证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证 券 市场波 动等因 素产生 波动 。投 资有风险 ,投 资人认 购(或 申购) 基金时 应认 真阅读本 招募 说明书 ,全面 认识本 基金产品 的风 险收益 特征和 产品特 性,充 分考 虑自身的 风险 承受能 力,理 性判断 市场,对 认购 基金的 意愿、 时机、 数量等 投资 行为作出 独立 决策。 投资者 在获得 基金投资 收益 的同时 ,亦承 担基金 投资中 出现 的各类风 险, 可能包 括:证 券市场 整体环境 引发 的系统 性风险 、个别 证券特 有的 非系统性 风险 、大量 赎回或 暴跌导 致的流动 性风 险、基 金管理 人在投 资经营 过程 中产生的 操作 风险以 及本基 金特有 风险等。 基 金 管理人 提醒投 资者基 金投资 的“ 买者自负 ”原 则,在 投资者 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 过往业 绩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其 他基金 的业 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 至 2015 年 12 月 8 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 业绩表现等财务数据截止至2015 年 9 月30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基金的募集 ..................................................... 5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5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53 九、基金的投资 ..................................................... 70 十、基金的业绩 ..................................................... 82 十一、基金的财产 ................................................... 83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84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91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92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4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95 十七、风险揭示 .................................................... 100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3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06 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2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0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1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2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42




















招募说明书 4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 《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合同”或“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 投资 者投资 决策有 关的全 部必要 事项 ,投资者 在做 出 投资 决策前 应仔细 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管理人 承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何 虚 假内容 、误导 性陈述 或重 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 是根据 本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申 请 募集的 。本招 募说明 书由 富国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解 释。本 基金管 理人没 有委 托或授权 任何 其他人 提供未 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 说明书 根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基 金当 事人之 间权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基金投 资者 自依基 金合同 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基金合 同的 当事人, 其持 有基金 份额的 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 利、 承担义 务。基 金投资 者欲了 解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和义务 ,应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5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 集的富国可 转换债券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就基金合 同及本招募说 明书而 言,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 和台湾 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 司法 解释、 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 及其他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 有约束力的 规范性文件及 对该等 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基金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对其不时 作出的 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对其 不时作 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对其不时 作出的 修订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招募说明书














《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 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富国可转换债券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招募说明书 6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招募说明书和 基金合同合 法取得基金份 额的基 金投资者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 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 赎回 、 转换、 非交易 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基金直销机构


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 取 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 与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 申购 、 赎回 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 体内容 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 清算 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其委 托的其他符合 条件的 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的条件可以 投资开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华人民共和国注册 登记或经政 府有关部门批 准设立 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招募说明书 7 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 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 基金合同约定 的条件, 基金 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的 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T 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自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 为 申购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 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 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条件要求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 申请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申请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 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给投资者开 立的用于记录 投资者 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招募说明书 8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 者开立的记 录投资者通过 该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 务所引 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本基金的 不同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照基金合 同和基金管理 人届时 的公告在本基金份 额与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 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 售机构提出 申请,约定每 期扣款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 约定扣 款日在投资者指定 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 及基金 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利润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 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 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计 算日基金份额 总数的 数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以下简 称“指定报刊” )和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 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 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签署 之日后 发生的, 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 行基金 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 其他自




















招募说明书 9 然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府征用、 没收、 法律 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 易所非 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 概况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 中心二期16-1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 国金中心二期16-17 层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 年4 月13 日 电话: (021 )20361818 传真: (021 )20361616 联系人:范伟隽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2015 年12 月 8 日) :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6.675% 公司设 立了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和风 险控 制委员 会 等专业 委员会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负责制 定基 金投资 的重大 决策和 投资风 险管 理。风险 控制 委员会 负责公 司日常 运作的风 险控 制和管 理工 作 ,确保 公司日 常经 营活动符 合相 关法律 法规和 行业监 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司目 前下设 二十二 个部 门、三 个分 公司和 二 个子公 司,分 别是: 权益 投资




















招募说明书 10 部、固定 收益 投资部 、固定 收益专 户投资 部、 固定收益 研究 部、量 化与海 外投资 部、 权益专户投资部、 养老金投资部、 权益研 究部、 集中交易部、 董事会办公室、 综合管理部、 机构业务部、 零售业务部、 营销 管理部、 客户服务部、 电子商务部、 战略与产 品部 、监察 稽核部 、计划 财务部 、人 力资源部 、信 息技术 部、运 营部、 北京分公 司、 成都分 公司、 广州分 公司、 富国 资产管理 (香 港)有 限公司 、富 国 资产管理 (上 海)有 限公司 。权益 投资部 :负 责权益类 基金 产品的 投资管 理;固 定收益投资部: 负责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和非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的债券部分 (包 括公司自 有资 金等) 的投资 管理; 固定收 益专 户投资部 :负 责一对 一、一 对多等 非公募固 定收 益类专 户的投 资管理 ;固定 收益 研究部: 负责 固定收 益类公 募产品 和非固定 收益 类公募 产品的 债券部 分的研 究管 理等;量 化与 海外投 资部: 负责量 化权益投 资、 量化衍 生品投 资及境 外权益 等各 类投资的 研究 与投资 管理; 权益专 户投资部 :负 责社保 、保险 、QFII 、一对 一、 一对多等 非公 募权益 类专户 的投资 管理; 养老金投 资部: 负责养老金 (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 基本养老金、 社保等) 及类养老 金专 户等产 品的投 资管理 ;权益 研究 部:负责 行业 研究、 上市公 司研究 和宏观研 究等 ;集中 交易部 :负责 投资交 易和 风险控制 ;董 事会办 公室: 履行公 司章程规 定的 工作职 责,暂 与综合 管理部 合署 办公;综 合管 理部: 负责公 司董事 会日常事 务、 公司文 秘管理 、公司 (内部 )宣 传、信息 调研 、行政 后勤管 理等工 作;机构 业务 部:负 责年金 、专户 、社保 以及 共同基金 的机 构客户 营销工 作;零 售业务部: 管理华东营销中心、 华中营销中心 、 华南营销中心 (广州分公司) 、 北 方营销中 心(北 京分公 司) 、西部 营 销中 心( 成都分公 司) 、 华北营 销中 心,负责 共同基金 的零 售业务 ;营销 管理部 :负责 营销 计划的拟 定和 落实、 品牌建 设和媒 体关系管理,为零售和机构业务团队、 子公司等提供一站式销售支持; 客户服务部: 拟定客户 服务 策略, 制定客 户服务 规范, 建设 客户服务 团队 ,提高 客户满 意度, 收集客户 信息 ,分析 客户需 求,支 持公司 决策 ;电子商 务部 :负责 基金电 子商务 发展趋势 分析 ,拟定 并落实 公司电 子商务 发展 策略和实 施细 则,有 效推进 公司电 子商务业 务; 战略与 产品部 :负责 开发、 维护 公募和非 公募 产品, 协助管 理层研 究、制定 、落 实、调 整公司 发展战 略,建 立数 据搜集、 分析 平台, 为公司 投资决 策、销售 决策 、业务 发展、 绩效分 析等提 供整 合的数据 支持 ;监察 稽核部 :负责 监察、风 控、 法务和 信息披 露;信 息技术 部: 负责软件 开发 与系统 维护等 ;运营




















招募说明书 11 部: 负责基金会计与清算; 计划财务部: 负责 公司财务计划与管理; 人力资源部: 负责人力 资源 规划与 管理; 富国资 产管理 (香 港)有限 公司 :证券 交易、 就证券 提供意见 和提 供资产 管理; 富国资 产管理 (上 海)有限 公司 :经营 特定客 户资产 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 截止到2015 年10 月31 日,公司有员工323 人,其中62%以上具有硕士以上 学历。 (二 )主要人员情 况 1、董事会成员 薛爱东 先生, 董事长 ,研 究生学 历, 高级经 济 师。历 任交通 银行扬 州分 行监 察室副主 任、 办公室 主任、 会计部 经理、 证券 部经理, 海通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扬 州营业部 总经 理,兴 安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托管 组组长, 海通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黑 龙江管理 总部 总经理 兼党委 书记、 上海分 公司 总经理兼 党委 书记、 公司机 关党委 书记兼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陈戈先 生,董 事,总 经理 ,研究 生学 历。历 任 国泰君 安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研 究所研究 员, 富国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研究 员、 基金经理 、研 究部总 经理、 总经理 助理、 副总经理,2005 年4 月至2014 年4 月任 富国天益 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麦陈婉 芬女 士(Constance Mak ) ,董 事, 文学 及商学 学士 ,加 拿大注 册会计 师。 现任BMO 金融集团亚洲业务总经理 (General Manager, Asia,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 ,中加贸易理事会董事 和加拿大中文电视台顾问团的成员。 历任 St. Margaret ’s College 教师,加拿大 毕马威 (KPMG) 会计事务所的合伙 人。 方荣义 先生, 董事, 研究 生学历 ,高 级会计 师 。现任 申万宏 源证券 有限 公司 副总经理 、财 务总监 。历 任 北京用 友电子 财务 技术有限 公司 研究所 信息中 心副主 任, 厦门大学工商管理教育中心副教授, 中国 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深圳市 中心支行)会计处副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处处长, 中国银行 业监 督管理 委员会 深圳监 管局财 务会 计处处长 、国 有银行 监管处 处长,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裴长江 先生, 董事, 研究 生学历 。现 任海通 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副总 经理 。历




















招募说明书 12 任上海万 国证 券公司 研究部 研究员 、闸北 营业 部总经理 助理 、总经 理,申 银万国 证券公司 闸北 营业部 总经理 、浙江 管理总 部副 总经理、 经纪 总部副 总经理 ,华宝 信托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Edgar Normund Legzdins 先生,董事,本科学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现任 BMO 金融集团国际业务全球总裁(SVP & Managing Director,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1980 年至1984 年在Coopers & Lybrand 担任审计工作;1984 年加入加拿大BMO 银行金融集团蒙特利尔银行 。 蒲冰先生, 董事,本科学历, 中级审计师。 现任 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自营业务 部副 总 经理 。历任 山东正 源和信 会计 师事务所 审计 部、评 估部员 工,山 东省鲁信 置地 有限公 司计财 部业务 经理, 山东 省国际信 托有 限公司 计财部 业务经 理,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合规审计部副总经理。 张克均 先生, 董事, 研究 生学历 。现 任申万 宏 源证券 有限公 司战略 规划 总部 总经理。 历任 福建兴 业银行 厦门分 行电脑 部副 经理、计 划部 副经理 、证券 部副经 理、 杏林支行副行长;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证券营业部副经理、 经理、 深圳分公司副总经理兼厦门夏禾路证券营业部经理、经纪总部总经理。 黄平先 生,独 立董事 ,研 究生学 历。 现任上 海 盛源实 业(集 团)有 限公 司董 事局主席。 历任上海市劳改局政治处主任; 上 海华夏立向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盛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总裁。 戴国强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上海财经大学 MBA 学院院长、党 委书记。 历任 上海财 经大学 助教、 讲师、 副教 授、教授 ,金 融学院 副院长 、金融 学院常务 副院 长、金 融学院 院长; 上海财 经大 学教授、 博士 生导师, 金融 学院党 委书记, 教授委员会主任。 伍时焯 (Cary S. Ng) 先 生, 独立董 事, 研究 生学历 ,加 拿大特 许会 计师。 现任圣力嘉学院(Seneca College) 工商系会计及财务金融科教授。1976 年加入加 拿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 Thorne Riddell 公司担任审计工作,有 30 余年财 务管理及信息系统项目管理经验, 曾任职在 Neo Materials Technologies Inc. 前 身AMR Technologies Inc., MLJ Global Business Developments Inc., UniLink Tele.com Inc. 等国际性公司为首席财务总监(CFO) 及财务副总裁。 李宪明 先生, 独立董 事, 研究生 学历 。现任 上 海市锦 天城律 师事务 所律 师、




















招募说明书 13 高级合伙人。历任吉 林大学法学院教师。 2、监事会成员 岳增光先生, 监事长,本科学历, 高级会计师。 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 公司纪委 书记 、风控 总监。 历任山 东省济 南市 经济发展 总公 司会计 ,山东 正源和 信有限责 任会 计师事 务所室 主任, 山东鲁 信实 业集团公 司财 务,山 东省鲁 信投资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沈寅先 生,监 事,本 科学 历。现 任申 银宏源 证 券有限 公司合 规与风 险管 理总 部总经理 助理 及公司 律师。 历任上 海市中 级人 民法院助 理审 判员、 审判员 、审判 组长;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综合科科长。 夏瑾璐 女士, 监事, 研究 生学历 。现 任蒙特 利 尔银行 上海代 表处首 席代 表。 历任上海 大学 外语系 教师; 荷兰银 行上海 分行 结构融资 部经 理;蒙 特利尔 银行金 融机构部总裁助理;荷兰银行上海分行助理副总裁。 仇夏萍 女士, 监事, 研究 生学历 。现 任海通 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计划 财务 部总 经理。历 任中 国工商 银行上 海分行 杨浦支 行所 任职;在 华夏 证券有 限公司 东方路 营业部任职。 孙琪先生, 监事, 本科学历。 现任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IT 副总监。 历任杭 州恒生电 子股 份公司 职员, 东吴证 券有限 公司 职员,富 国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系统 管理员、系统管理主管、IT 总监助理。 唐洁女士,监事,本科学历 ,CFA。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策略研究员。 历任上海 夏商 投资咨 询有限 公司研 究员, 富国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研 究助理 、助理 研究员。 王旭辉 先生, 监事, 研究 生学历 。现 任富国 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华东 营销 中心 总经理。 历任 职于郏 县政府 办公室 职员, 郏县 国营一厂 厂长 ,富国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客户经理、高级客户经理。 陆运天 先生, 监事, 研究 生学历 。现 任富国 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电子 商务 部电 子商务总 监助 理。历 任汇添 富基金 任电子 商务 经理,富 国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资深 电子商务经理。 3、督察长 范伟隽 先生, 研究生 学历 。现任 富国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督察 长。 历 任毕 马威




















招募说明书 14 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主任科员、副处长。 4、经营管理层人员 陈戈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 林志松先生,本科学历,19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经理 。历任 漳州进 出口商 品检验 局秘 书、办事 处负 责人, 厦门证 券公司 业务经理 ,富 国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监察稽 核部 稽察员、 部门 副经理 、经理 、督察 长。 陆文佳女士,研究生学历,13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经 理。历 任中国 建设银 行上海 市分 支行职员 、经 理,华 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上 海营 销总部 投资顾 问、总 监助理 、市 场部总监 助理 、上海 分公司 总经理 助理、市场部总经理、市场总监、公司副营销总裁。 李笑薇女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13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现任富 国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副总经 理兼基 金经理 。历 任国家教 委外 资贷款 办公室 项目官 员, 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Barra 公司 (MSCIBARRA)BARRA 股票风险评估部高级研究 员 , 巴克 莱国 际投 资管 理公 司 (BarclaysGlobal Investors) 大中 华主 动股 票 投 资总监、 高级 基金经 理及高 级研究 员,富 国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量化 与海外 投资部 总经理兼基 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量化与海外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朱少醒先生,研究生学历,16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经 理兼基 金经理 。历任 富国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产 品开发 主管、 基金经 理助理、 基金 经理、 研究部 总经理 兼基金 经理 、总经理 助理 兼研究 部总经 理兼基 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5、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郑迎迎女士,硕士,曾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2011 年 8 月至2012 年10 月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 券研究员,2012 年10 月至2015 年 2 月 任富国7 天理财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3 年1 月至2015 年 4 月 任富国强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3 月起任富国可转 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4 月起 任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8 月起任富国新动力灵活




















招募说明书 15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2)历任基金经理: 杨贵宾先生,任职时间为2010 年12 月至2012 年6 月; 赵恒毅先生,任职时间为2012 年 6 月至2013 年7 月; 陈曙亮先生,任职时间为2012 年 7 月至2014 年7 月。 6、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 成员构成如下: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构成如下:公司总经理陈戈先生,主动权益及固定收益 投资副总经理朱少醒先生和量化与海外投资副总经理李笑薇女士。 列席人员包括: 督察长、 集中交易部总经理以 及投委会主席邀请的其他人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 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 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招募说明书 16 (四 )基金管理人 关于遵守法 律法规的承 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的行 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 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 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 , 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 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 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招募说明书 17 (1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 为。 (五 )基金管理人 关于禁止性 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 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 )基金经理承 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 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 )基金管理人 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 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管理风 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 以下内容: (1) 建立风险管理环境。 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 理战略、 目标, 设置相应的组 织机构, 配备 相应的 人力资 源与技 术系统 ,设 定风险管 理的 时间范 围与空 间范围 等内容。




















招募说明书 18 (2) 识别风险。 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的原因。 (3) 分析风险。 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 分析风 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 果。 (4) 度量风险。 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 既有定 性的度量手段, 也有定量的度 量手段。 定性 的度量 是把风 险 水平 划分为 若干 级别,每 一种 风险按 其发生 的可能 性与后果 的严 重程度 分别进 入相应 的级别 。定 量的方法 则是 设计一 些风险 指标, 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 处理风险。 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 比, 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 则承担它 ,但 需加以 监控。 而对较 为严重 的风 险,则实 施一 定的管 理计划 ,对于 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 监视与检查。 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 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 在必要 时加以改变。 (7) 报告与咨询。 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 使公司股东、 公司董事会、 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 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重要性原则: 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 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 理人在董 事会 下设立 有独立 董事参 加的风 险委 员会,负 责评 价与完 善公司 的内部




















招募说明书 19 控制体系 ;公 司监事 会负责 审阅外 部独立 审计 机构的审 计报 告,确 保公司 财务报 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 效贯彻公 司董 事会制 定的经 营方针 及发展 战略 , 设立了 总经 理办公 会、投 资决策 委员会、 风险 控制委 员会等 委员会 ,分别 负责 公司经营 、基 金投资 、风险 管理的 重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组织、指导公司监察与稽核工作,监督、检查基金 及公司运 作的 合法合 规情况 和公司 的内部 风险 控制情况 。当 发现公 司及公 司管理 的基金存 在违 法违规 行为、 重大经 营风险 或者 隐患等情 形时 ,督察 长应当 及时向 董事会和 中国 证监会 报告并 应当密 切跟踪 后续 整改措施 ,并 将处理 情况向 董事会 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 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 标、 投资目标 产生 负面影 响的内 部和外 部因素 ,对 公司总体 经营 目标产 生影响 的可能 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 制衡 的原则 。基金 投资管 理、基 金运 作、市场 等业 务部门 有明确 的授权 分工,各 部门 的操作 相互独 立,并 且有独 立的 报告系统 。各 业务部 门之间 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 关系, 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 岗位均制 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 操作 有清晰 、书面 化的操 作手册 ,同 时,规定 完备 的处理 手续, 保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 ,保 证公司 员工及 各级管 理人员 可以 充分了解 与其 职责相 关的信 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招募说明书 20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 ,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 查、评价 公司 内部控 制制度 合理性 、完备 性和 有效性, 监督 公司内 部控制 制度的 执行情况 ,揭 示公司 内部管 理及基 金运作 中的 风险,及 时提 出改进 意见, 促进公 司内部管 理制 度有效 地执行 。内部 稽核人 员具 有相对的 独立 性,监 察稽核 报告提 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会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 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 四、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 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 号 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成立日期:2009 年1 月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 林葛




















招募说明书 2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 经国务院批准, 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15 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 负债、业 务、 机构网 点和员 工。中 国农业 银行 网点遍布 中国 城乡, 成为国 内网点 最多、业 务辐 射范围 最广, 服务领 域最广 ,服 务对象最 多, 业务功 能齐全 的大型 国有商业 银行 之一。 在海外 ,中国 农业银 行同 样通过自 己的 努力赢 得了良 好的信 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 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 能齐备的 大 型 国有商 业银行 ,中国 农业银 行一 贯秉承以 客户 为中心 的经营 理念, 坚持审慎 稳健 经营、 可持续 发展, 立足县 域和 城市两大 市场 ,实施 差异化 竞争策 略,着力 打造 “伴你 成长” 服务品 牌,依 托覆 盖全国的 分支 机构、 庞大的 电子化 网络和多 元化 的金融 产品, 致力为 广大客 户提 供优质的 金融 服务, 与广大 客户共 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 优质, 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 《全球托管人》 评为中国 “最佳托管银行” 。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 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 计报告, 表明 了独立 公正第 三方对 中国农 业银 行托管服 务运 作流程 的风险 管理、 内部控制 的健 全有效 性的全 面认可 。中国 农业 银行着力 加强 能力建 设,品 牌声誉 进一步提升, 在2010 年首届 “ ‘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 中成绩突出, 获 “最 佳托管银行” 奖。2010 年再次荣获 《首席财务官》 杂志颁发的 “最佳资产托管奖” 。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 年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成立,2004 年9 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 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 技术保障处、 营运中心 、委 托资产 托管处 、保险 资产托 管处 、证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处、境 外资产 托管处、 综合 管理处 、风险 管理处 ,拥有 先进 的安全防 范设 施和基 金托管 业务系 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140 余名, 其中高级会计师、 高级经济师、 高级工程师、 律师等专家10 余名, 服务团队成 员专业水平高、 业务素质好、 服务 能力强, 高级管理层均有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 验和高级技术职称, 精通国内外证 券市场的运作。




















招募说明书 22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15 年 9 月30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 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共306 只。 (二 )基金托管人 的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说 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 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 险 管 理 委 员会 总 体 负 责中 国 农 业银 行 的 风险管 理 与 内 部 控制 工 作, 对托 管 业务风险 管理 和内部 控制工 作进行 监督和 评价 。托管业 务部 专门设 置了风 险管理 处, 配备 了专职 内控监 督人 员负责 托管业 务的 内控监督 工作, 独立行 使监 督稽核职 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 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 流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务 的规范 操作 和顺利进 行; 业务人 员具备 从业资 格;业务 管理 实行严 格的复 核、审 核、检 查制 度,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制 ,业务 印章按规 程保 管、存 放、使 用,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制 约机 制严格 有效; 业务操 作区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 实施音 像监控 ;业 务信息由 专职信 息披露 人负 责,防止 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 人运作基金 进行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规 定的投资 比例 和禁止 投资品 种输入 监控系 统, 每日登录 监控 系统监 督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并通过 基金资 金账户 、基金 管理 人的投资 指令 等监督 基金管 理人的 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 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招募说明书 23 2、 书面警示。 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 资 金头寸不足等问题, 以书面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 书面报告。 对投资比例超标、 清算资金透支 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 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 务机构 (一 ) 基金 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 中心二期16-1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 国金中心二期16-17 层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总经理: 陈戈 直销网点:上海投资理财中心 上海投资理财中心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588 号宝地广场A 座23 楼客户 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 、4008880688 (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20361544 联系人:林燕珏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2、代销机构 ( 1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法人代表: 刘士余 联系电话: (010)85108227 传真电话: (010)85109219 联系人员: 曾艳 客服电话: 95599 公司网站: www.abchina.com




















招募说明书 24 ( 2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人代表: 姜建清 联系电话: (010)95588 传真电话: (010)95588 联系人员: 杨先生 客服电话: 95588 公司网站: www.icbc.com.cn ( 3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中 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人代表: 田国立 联系电话: (010)66594946 传真电话: (010)66594946 联系人员: 陈洪源 客服电话: 95566 公司网站: www.boc.cn ( 4 ) 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 1 号楼 法人代表: 王洪章 联系电话: (010)66275654 传真电话: 010-66275654 联系人员: 张静 客服电话: 95533 公司网站: www.ccb.com ( 5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招募说明书 25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法人代表: 牛锡明 联系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电话: (021)58408483 联系人员: 曹榕 客服电话: 95559 公司网站: www.bankcomm.com ( 6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法人代表: 李建红 联系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电话: (0755)83195109 联系人员: 曾里南 客服电话: 95555 公司网站: www.cmbchina.com ( 7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 华大厦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 号文 化大厦 法人代表: 常振明 联系电话: (010)65550827 传真电话: (010)65550827 联系人员: 常振明 客服电话: 95558 公司网站: bank.ecitic.com ( 8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689 号 法人代表: 吉晓辉




















招募说明书 26 联系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电话: (021)63604199 联系人员: 唐小姐 客服电话: 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 9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 号中 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 号中 国光大中心 法人代表: 唐双宁 联系电话: 010-63636153 传真电话: 010-63639709 联系人员: 朱红 客服电话: 95595 公司网站: www.cebbank.com ( 10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 号 法人代表: 李国华 联系电话: (010)68858057 传真电话: (010)68858057 联系人员: 王硕 客服电话: 95580 公司网站: www.psbc.com ( 11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 号首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 号 法人代表: 闫冰竹 联系电话: 010-66223587 传真电话: 010-66226045




















招募说明书 27 联系人员: 谢小华 客服电话: 95526 公司网站: www.bankofbeijing.com.cn ( 12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 号 法人代表: 吴建 联系电话: 010-85238667 传真电话: 010-85238680 联系人员: 郑鹏 客服电话: 95577 公司网站: www.hxb.com.cn ( 13 )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 法人代表: 范一飞 联系电话: (021)68475888 传真电话: (021)68476111 联系人员: 龚厚红 客服电话: (021)962888 公司网站: www.bankofshanghai.com ( 14 ) 深圳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 号平安银行 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 号平安银行 大厦 法人代表: 肖遂宁 联系电话: (0755)22197874 传真电话: (0755)22197874 联系人员: 蔡宇洲 客服电话: 95511-3




















招募说明书 28 公司网站: www.bank.pingan.com ( 15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 号 办公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 号 法人代 表: 陆华裕 联系电话: 0574-89068340 传真电话: 0574-87050024 联系人员: 胡技勋 客服电话: 96528(上海、北京地区962528) 公司网站: www.nbcb.com.cn ( 16 )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8 号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8 号 法人代表: 郭少泉 联系电话: 0532-85709787 传真电话: 0532-85709799 联系人员: 滕克 客服电话: 96588(青岛) 、40066-96588(全国) 公司 网站: www.qdccb.com ( 17 )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 号 法人代表: 廖玉林 联系电话: 0769-22100193 传真电话: 0769-22117730 联系人员: 巫渝峰 客服电话: 0769-96228 公司网站: www.dongguanbank.cn ( 18 )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29 注册地址: 温州市车站大道196 号 办公地址: 温州市车站大道196 号 法人代表: 邢增福 联系电话: (0577)88990085 传真电话: (0577)88995217 联系人员: 姜晟 客服电话: 96699(浙江省内), 962699 (上海地区) ,0577-96 公司网站: www.wzbank.com.cn ( 19 )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 号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 号 法人代表: 刘宝凤 联系电话: 022-58316666 传真电话: 022-58316259 联系人员: 王宏 客服电话: 4008888811 公司网站: www.cbhb.com.cn ( 20 )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56 号洛阳银行 办公地址: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56 号洛阳银行 法人代表: 王建甫 联系电话: (0379)65921977 传真电话: (0379)65921977 联系人员: 李亚洁 客服电话: 96699 公司网站: www.bankofluoyang.com.cn ( 21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 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 号




















招募说明书 30 法人代表: 陈占维 联系电话: (0411)82356627 传真电话: (0411)82356590 联系人员: 李格格 客服电话: 4006640099 公司网站: www.bankofdl.com ( 22 )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南城路2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南城路2 号 法人代表: 何沛良 联系电话: 0769 -22866268 传真电话: 0769-22866268 联系人员: 何茂才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公司网站: www.drcbank.com ( 23 ) 江苏昆山农村商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中路219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中路219 号 法人代表: 刘斌 联系电话: (0512)57379292 传真电话: (0512)55211330 联系人员: 丁丽丽 客服电话: 96079 公司网站: www.ksrcb.cn ( 24 )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 号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 号 法人代表: 王继康 联系电话: 020-28019593




















招募说明书 31 传真电话: 020-22389014 联系人员: 黎超雄 客服电话: 020-961111 公司网站: www.grcbank.com ( 25 )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大 厦B 座7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 号 C 座5 层 法人代表: 林义相 联系电话: 010-66045529 传真电话: 010-66045518 联系人员: 尹伶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公司网站: www.txsec.com ( 26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 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上 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人代表: 杨德红 联系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电话: (021)38670666 联系人员: 芮敏琪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95521 公司网站: www.gtja.com ( 27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 号 法人代表: 王常青 联系电话: (010)65183888 传真电话: (010)65182261 联系 人员: 权唐




















招募说明书 32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 28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 信证券大厦16-26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 信证券大厦16-26 层 法人代表: 何如 联系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电话: (0755)82133952 联系人员: 周杨 客服电话: 95536 公司网站: www.guosen.com.cn ( 29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区 天河北路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3楼( 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 、18、19、36 、38、41 和 42 楼 法人代表: 孙树明 联系电话: (020)87555305 传真电话: (020)87555305 联系人员: 黄岚 客服电话: 95575 公司网站: www.gf.com.cn ( 30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 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 号中信 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王东明 联系电话: (010)84588888 传真电话: (010)84865560 联系人员: 顾凌 客服电话: 95558




















招募说明书 33 公司网站: www.cs.ecitic.com ( 31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 企业大厦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 企业大厦C 座 法人代表: 陈有安 联系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电话: (010)66568990 联系人员: 田薇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公司网站: www.chinastock.com.cn ( 32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法人代表: 王开国 联系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电话: (021)23219000 联系人员: 李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 公司网站: www.htsec.com ( 33 )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 层 法人代表: 李梅 联系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电话: (021)33388224 联系人员: 黄莹 客服电话: 95523 或4008895523 公司网站: www.swhysc.com ( 34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34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268 号 办公地址: 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 弄证大五道 口广场1 号楼21 层 法人代表: 兰荣 联系电话: 0591-38281963 传真电话: 0591-38281963 联系人员: 夏中苏 客服电话: 95562 公司网站: www.xyzq.com.cn ( 35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杨泽柱 联系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电话: 027-85481900 联系人员: 李良 客服电话: 95579 或4008-888-999 公司网站: www.95579.com ( 36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 大厦35 楼、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 大厦35 楼、28 层A02 单元 法人代表: 牛冠兴 联系电话: (0755)82558305 传真电话: (0755)82558002 联系人员: 陈剑虹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公司网站: www.essence.com.cn ( 37 )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 号西南证券 大厦




















招募说明书 35 法人代表: 王珠林 联系电话: 023-63786464 传真电话: 023-63786311 联系人员: 陈诚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公司网站: www.swsc.com.cn ( 38 )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 栋11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 栋11 楼 法人代表: 林俊波 联系电话: 021-68634510-8620 传真电话: (021)68865680 联系人员: 赵小明 客服电话: 400-888-1551 公司网站: www.xcsc.com ( 39 )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 号 民生金融中心16-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 号 民生金融中心16-18 层 法人代表: 余政 联系电话: (010)85127999 传真电话: (010)85127917 联系人员: 赵明 客服电话: 400-6198-888 公司网站: www.mszq.com ( 40 )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 号写字楼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 号 法人代表: 杜庆平 联系电话: 022-28451991




















招募说明书 36 传真电话: 022-28451892 联系人员: 蔡霆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公司网站: www.bhzq.com ( 41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 号华泰 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 号华泰 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吴万善 联系电话: 0755-82569143 传真电话: 0755-82492962 联系人员: 孔晓君 客服电话: 95597 公司网站: www.htsc.com.cn ( 42 )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际贸易 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际贸易 中心东塔楼 法人代表: 侯巍 联系电话: 0351 -8686659 传真电话: 0351-8686659 联系人员: 郭熠 客服电话: 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站: www.i618.com.cn ( 43 )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 际金融广场1 号楼20 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 际金融广场1 号楼20 层 法人代表: 杨宝林 联系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电话: 0532-85022605 联系人员: 吴忠超




















招募说明书 37 客服电话: 95548 公司网站: www.citicssd.com ( 44 ) 信达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 1 号楼 法人代表: 张志刚 联系电话: 010-63080985 传真电话: 01063080978 联系人员: 唐静 客服电话: 400-800-8899 公司网站: www.cindasc.com ( 45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 号 2 号楼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 号 2 号楼21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人代表: 潘鑫军 联系电 话: 021-63325888 传真电话: 021-63326729 联系人员: 胡月茹 客服电话: 95503 公司网站: www.dfzq.com.cn ( 46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人代表: 薛峰 联系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电话: 021-22169134 联系人员: 刘晨、李芳芳 客服电话: 95525 公司网站: www.ebscn.com




















招募说明书 38 ( 47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法人代表: 杨树财 联系电话: 0431-85096517 传真电话: 0431-85096517 联系人员: 安岩岩 客服电话: 400-600-0686 公司网站: www.nesc.cn ( 48 )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 号 法人代表: 龚德雄 联系电话: (021)53519888 传真电话: (021)53519888 联系人员: 张瑾 客服电话: (021)962518 公司网站: www.962518.com ( 49 )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 号国联金融大厦7-9 层 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 号国联金融大厦702 法人代表: 姚志勇 联系电话: 0510-82830162 传真电话: 0510-82830162 联系人员: 沈刚 客服电话: 95570 公司网站: www.glsc.com.cn ( 50 )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 楼




















招募说明书 39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 楼 法人代表: 杨宇翔 联系电话: 95511-8 传真电话: 95511-8 联系人员: 吴琼 客服电话: 95511-8 公司网站: stock.pingan.com ( 51 )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3F 法人代表: 张雅锋 联系电话: (0755)83709350 传真电话: (0755)83704850 联系人员: 牛孟宇 客服电话: 95563 公司网站: www.ghzq.com.cn ( 52 )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 号 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28 层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 号 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28 层 法人代表: 蔡一兵 联系电话: (0731)4403319 传真电话: (0731)4403439 联系人员: 郭磊 客服电话: (0731)4403319 公司网站: www.cfzq.com ( 53 )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 号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 号 法人代 表: 菅明军




















招募说明书 40 联系电话: 0371 —69099882 传真电话: 0371--65585899 联系人员: 程月艳 客服电话: 95377 公司网站: www.ccnew.com ( 54 )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 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 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法人代表: 常喆 联系电话: (010)84183333 传真电话: (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员: 黄静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公司网 站: www.guodu.com ( 55 )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 号投资 广场1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 号东 海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刘化军 联系电话: 021-20333910 传真电话: 021-50498825 联系人员: 王一彦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站: www.longone.com.cn ( 56 )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 号 办公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 区新华东街111 号 法人代表: 庞介民 联系电话: 010-88088188 传真电话: 010-88088188




















招募说明书 41 联系人员: 王旭华 客服电话: (0471)4972343 公司网站: www.cnht.com.cn ( 57 )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法人代表: 许建平 联系电话: 010-88085858 传真电话: 010-88085858 联系人员: 李巍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公司网站: www.hysec.com ( 58 )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经七路86 号 办公地址: 济南市经七路86 号23 层 法人代表: 李玮 联系电话: 0531 -68889155 传真电话: 0531-68889185 联系人员: 吴阳 客服电话: 95538 公司网站: www.qlzq.com.cn ( 59 )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口市南宝路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 号时代金融 中心17 层 法人代表: 陆涛 联系电话: 0755-83025022 传真电话: 0755-83025625




















招募说明书 42 联系人员: 马贤清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公司网站: www.jyzq.cn ( 60 )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福山路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人代表: 姚文平 联系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电话: 021-68767880 联系人员: 朱磊 客服电话: 400 8888 128 公司网站 : http://www.tebon.com.cn ( 61 )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7 、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10 层 法人代表: 黄金琳 联系电话: 0591-87383600 传真电话: 0591-87383610 联系人员: 张宗锐 客服电话: 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公司网站: www.hfzq.com.cn ( 62 )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 号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 号财富中心 法人代表: 李晓安 联系电话: 0931-4890208 传真电话: (0931)4890628 联系人员: 李昕田 客服电话: (0931)96668、4006898888




















招募说明书 43 公司网站: www.hlzqgs.com ( 63 )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6 号SK 大厦3 层 法人代表: 李剑阁 联系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电话: 010-65051166 联系人员: 陶亭 客服电话: 010-65051166 公司网站: http://www.cicc.com.cn ( 64 )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 号环 球金融中心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 号环 球金融中心9 楼 法人代表: 杨锐敏 联系电话: 021-38784818 传真电话: 021-68775878 联系人员: 倪丹 客服电话: 68777877 公司网站: www.cf-clsa.com ( 65 )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 街7 号英蓝国 际金融中心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 际金融中心12 层、15 层 法人代表: 程宜荪 联系电话: (010)58328888 传真电话: (010)58328112 联系人员: 牟冲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公司网站: www.ubssecurities.com ( 66 )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募说明书 44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 -21 层及第04 层01、02、03 、05、11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 号荣超 商务中心A 栋第04、18 层至21 层 法人代表: 高涛 联系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电话: (0755)82026539 联系人员: 刘毅 客服电话: 95532、400-600-8008 公司网站: www.china-invs.cn ( 67 )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 号 法人代表: 孙名扬 联系电话: 0451-85863719 传真电话: 0451-82287211 联系人员: 刘爽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公司网站: www.jhzq.com.cn ( 68 )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24 号 办公地址: 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 号大连 期货大厦39 层 法人代表: 张智河 联系电话: 0411-39673202 传真电话: 0411-39673219 联系人员: 谢立军 客服电话: 4008-169-169 公司网站: www.datong.com.cn ( 69 ) 江苏金百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45 注册地址: 无锡市太湖新城锦溪道楝泽路9 号楼 办公地址: 无锡市太湖新城锦溪道楝泽路9 号楼 法人代表: 费晓燕 联系电话: 0510-82758877 传真电话: 0510-88555898 联系人员: 袁丽萍 客服电话: 0510-9688988 公司网站: www.jsjbl.com ( 70 )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22 号泛利大厦10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8 号保利 大厦18 楼 法人代表: 王莉 联系电话: 400-920-0022 传真电话: 021-20835879 联系人员: 于杨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公司网站: licaike.hexun.com ( 71 )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 号时 代金融中心8 楼 法人代表: 汪静波 联系电话: 021-3860-0672 传真电话: 021-3860-2300 联系人员: 张姚杰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公司网站: www.noah-fund.com ( 72 )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发 展银 行大厦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发 展银行大厦25 楼I、J 单元




















招募说明书 46 法人代表: 薛峰 联系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电话: 0755-82080798 联系人员: 汤素娅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公司网站: 众禄基金网 www.zlfund.cn 基金买卖网 www.jjmmw.com ( 73 )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 号3C 座 9 楼 法人代表: 其实 联系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电话: 021-64385308 联系人员: 潘世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公司网站: www.1234567.com.cn ( 74 )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 号26 号楼2 楼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 号鄂尔多斯 大厦903~906 室 法人代表: 杨文斌 联系电话: (021)58870011 传真电话: (021)68596916 联系人 员: 张茹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公司网站: www.ehowbuy.com ( 75 )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 号恒 生大厦12 楼 法人代表: 陈柏青 联系电话: 021- 60897840




















招募说明书 47 传真电话: 0571-26697013 联系人员: 张裕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公司网站: www.fund123.cn ( 76 )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 区高翔路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 号裕 景国际B 座16 层 法人代表: 张跃伟 联系电话: 021-58788678 -8201,13585790204 传真电话: 021—58787698 联系人员: 沈雯斌 客服电话: 400-089-128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 77 )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文二西路1 号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7 号电 子商务产业园2 号楼 2 楼 法人代表: 凌顺平 联系电话: 0571-88911818 传真电话: 0571-86800423 联系人员: 吴强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公司网站: www.5ifund.com ( 78 )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2 号民建大厦6 层 法人代表: 闫振杰 联系电话: (010)62020088 传真电话: (010)62020088 联系人员: 宋丽冉




















招募说明书 48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公司网站: www.myfund.com ( 79 ) 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6 号中国中期大厦A 座1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6 号中国中期大厦A 座11 层 法人代表: 路瑶 联系电话: 010-59539718 传真电话: 010-59539701 联系人员: 侯英建 客服电话: 95162,4008888160 公司网站: www.cifcofund.com ( 80 )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 B 座 46 楼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 B 座 46 楼06-10 单元 法人代表: 赵学军 联系电话: 021-20289890 传真电话: 021-20280110 联系人员: 张倩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公司网站: www.harvestwm.cn ( 81 )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 号 5 号楼215A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 号 5 号楼215A 法人代表: 梁蓉 联系电话: (010)66154828 传真电话: (010)88067526 联系人员: 张旭 客服电话: 400-6262-818 公司网站: www.5irich.com




















招募说明书 49 ( 82 )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 号 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 号SOHO 现 代城C 座1809 法人代表: 沈伟桦 联系电话: 010-52855713 传真电话: 010-85894285 联系人员: 程刚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公司网站: www.yixinfund.com ( 83 ) 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 号15 层办公楼一 座150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 号 恒基中心办公楼一座2202 室 法人代表: 李振 联系电话: 010-65181028 传真电话: 010-65174782/65231189 联系人员: 魏尧 客服电话: 400-066-9355 公司网站: www.kstreasure.com ( 84 )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 号 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 号 8 座 3 楼 法人代表: 燕斌 联系电话: 021-52822063 传真电话: 021-52975270 联系人员: 凌秋艳 客服电话: 400-046-6788 公司网站: www.66zichan.com ( 85 )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 号602-115 室




















招募说明书 50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 号凯石大 厦4 楼 法人代表: 陈继武 联系电话: 021-63333319 传真电话: 021-63332523 联系人员: 李晓明 客服电话: 4000-178-000 公司网站: www.lingxianfund.com ( 86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 法人代表: 郭坚 联系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电话: 021-22066653 联系人员: 宁博宇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公司网站: www.lufunds.com ( 87 )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 号105 室-3491 办 公 地 址: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人代表: 肖雯 联系电话: 020-89629099 传真电话: 020-89629011 联系人员: 吴煜浩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公司网站: www.yingmi.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 )注册登记机 构




















招募说明书 51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 中心二期16-1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 国金中心二期16-17 层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 年4 月13 日 电话: (021 )20361818 传真: (021 )20361616 联系人:雷青松


(三 ) 出具法律意 见书的 律师 事务所 (基 金募集 时) 名称: 上海市源泰 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浦东南路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256 号华夏银行大 厦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联系人: 廖海 经办律师: 梁丽金、刘佳 (四 ) 审计基金财 产的 会计师 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 场东方经贸城安永 大楼16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 号环 球金融中心50 楼 法定代表人: 葛明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六、基金的 募集




















招募说明书 52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募集 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0 年10 月22 日证监许 可【2010 】1452 号文核准。 (一 )基金类型


债券型 (二 )基金运作方 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 )基金 存续期 限


不定期 (四 )募集情况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为 44,344 户, 净销 售金额为人民币 4,264,389,677.99 元, 折合 基金份额 4,264,389,677.99 份 ;募 集资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共计757,252.10 人民币元, 折合757,252.10 份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 在基金募 集期内,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 “本基金管理人 ”)的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本基金份额 264,579.03 份,占本 基金份额总量的0.06‰;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未使用固有资金认 购富国可转换 债券基金 。上述资金已于 2010 年 12 月 7 日划 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 司开立 的富国 可转换 债券证 券投 资基金托 管专 户。按 照每份 基金份 额面值 1.00 元计算,本次募集期的有效认购 份额 4,264,389,677.99 份,利息结 转的基金份额757,252.10 份,两项合计共4,265,146,930.09 份基金份额。 七、基金合 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1、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 少于 2 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 数不少于 200 人的 条件下,基金管 理人依据 法律 法规和 招募说 明书的 规定可 以决 定停止基 金发 售。基 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起10 日内聘请法定验 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招募说明书 53 2、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 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 3、 本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 任何 人不得动 用。 认购资 金在基 金募集 期形成 的利 息在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折成基 金投资 者认购的 基金 份额, 归基金 投资者 所有。 利息 转份额的 具体 数额以 注册登 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连续20 个工作日达不到200 人, 或连续20 个工 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及时 向中国 证监会 报告, 说明 出现上述 情况 的原因 并提出 解决方 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 合同》于 2010 年 12 月8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 金。 八、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回与 转换 (一 ) 申购 和赎回 场所


本基金 的申购 和赎回 将通 过本基 金管 理人的 直 销中心 及代销 机构的 代销 网点 进行 。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 中心二期16-1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 国金中心二期16-17 层 直销网点:上海投资理财中心 上海投资理财中心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588 号宝地广场A 座23 楼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 、4008880688 (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招募说明书 54 传真:021-20361544 联系人:林燕珏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 申购及赎回等业务, 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2、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目前的代销机构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中 国建 设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交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招商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中 信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上海 浦东 发展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中国 光大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中国邮 政储 蓄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北京 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华夏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上 海银 行股份有 限公 司、深 圳平安 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宁波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青 岛银 行股份有 限公 司、东 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温州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渤海银 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洛阳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大连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东莞 农村商 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 司、江 苏昆山 农村商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 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中信 建投证 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国信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广发 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中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中国 银河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海通 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申万 宏源证 券有 限公司、 兴业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长江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安 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西南 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湘财 证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民生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渤海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华 泰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山西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中信 证券(山 东) 有限责 任公司 、信达 证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东方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光大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东 北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上海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国联 证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平安证 券有限 责任公司 、国 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财富 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中原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 西部 证券有 限公司 、中泰 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金元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德邦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华 福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华龙 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中国 国际金融 有限 公司、 上海华 信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瑞银 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中国 中投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江 海证券 有限公 司、 大通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江 苏金百




















招募说明书 55 临投资咨 询有 限公司 、 和讯 信息科 技有限 公司 、诺亚正 行( 上海) 基金销 售投资 顾问有限 公司 、深圳 众禄金 融控股 股份有 限公 司、上海 天天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上海好买 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杭州 数米基 金销 售有限公 司、 上海长 量基金 销售投 资顾问有 限公 司、浙 江同花 顺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北京 展恒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中期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嘉 实财富 管理有 限公 司、北京 创金 启富投 资管理 有限公 司、宜信 普泽 投资顾 问(北 京)有 限公司 、北 京君德汇 富投 资咨询 有限公 司、上 海联泰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上海凯 石财富 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上海 陆金所 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人 可通过 上述场 所按 照规定 的方 式进行 申 购或赎 回。本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并另行公告。 若基金 管理人 或其指 定的 代销机 构开 通电话 、 传真或 网上等 交易方 式, 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 回的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 资者在 开放日 申请 办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和赎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 券交易 所的正 常交易 日的 交易时间 。但 基金管 理人根 据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 同生效 后,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场 、 证券交 易所交 易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情 况, 基金管 理人将 视情况 对前述 开放 日及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调 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于 2011 年 1 月 19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 务。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于 2011 年 1 月 19 日开始办理日常赎回业 务。 在确定 申购开 始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由基金 管 理人在 开始日 前 依照 《信 息披




















招募说明书 56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公告。 基金管 理人不 得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期 或 者时间 办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或者 转换 。基金 投资者 在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期 和时 间提出 申购、 赎回或 转换申请 的, 其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格 为下 次办理基 金份 额申购 、赎回 时间所 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 回的原则 1、 “未 知价 ”原则 ,即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 回 价格以申 请当 日收 市 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 请; 3、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 除指定赎回外, 基 金管理人按 “ 先进先出” 的原 则,对该 持有 人账户 在该销 售机构 托管的 基金 份额进行 处理 ,即先 确认的 份额先 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 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情况下可 更改 上述原 则,但 最迟应 在新的 原则 实施前依 照有 关规定 在指定 媒体及 基金管理 人网站 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 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 资者必 须根据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程序, 在 开放日 的具体 业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 资者在 提交申 购申 请时须 按销 售机构 规 定的方 式备足 申购资 金, 基金 投资者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须 持有足 够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则 所提交 的申购 、赎回 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包括该 日) 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基金投资者可在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 构对申 购申请 的受 理并不 代表 该申请 一 定成功 ,而仅 代表销 售机 构确




















招募说明书 57 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 申购资金在规定时 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 成功 或无效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管理 人指定的 代销 机构将 基金投 资者已 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投 资者 赎 回申请 成功 后,基 金管 理人将 指 示基金 托管人 按有关 规定 支付 赎回款项, 并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 机构 在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 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购和赎回 的数额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规定, 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 元, 投资者通过代销 机构申购 本基 金时, 除需满 足基金 管理人 最低 申购金额 限制 外,当 代理销 售机构 设定的最 低金 额高于 上述金 额限制 时,投 资者 还应遵循 相关 代理销 售机构 的业务 规定。 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 元,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单笔20,000 元; 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 额的限制 。投 资者当 期分配 的基金 收益转 购基 金 份额时 ,不 受最低 申购金 额的限 制。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网上交 易系统 办理基 金申 购业务的 不受 直销网 点单笔 申购最 低金额的限制, 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 元。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调整本 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对 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赎回 时或赎 回后 在销售机 构( 网点) 保留的 基金份 额余额不足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 回。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 人进 行前述 调整须 按照《 信息披 露管 理办法》 有关 规定至 少在一 种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 )基金的申购 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招募说明书 58 本基金 的申购 费用由 基金 申购人 承担 ,不列 入 基金财 产,主 要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者 可选择 在申购 本基 金或赎 回本 基金时 交 纳申购 费用。 投资者 选择 在申 购时交纳的称为前端申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申购费用。 (1) 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时, 按申购 金额采用比例费率。 投资者在 一天之内 如果 有多笔 申购, 适用费 率按单 笔分 别 计算。 本基 金 前端 申购 对 通过直 销柜台申 购的 养老金 客户与 除此之 外的其 他投 资者实施 差别 的申购 费率。 因红利 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具体费率如下: A、前端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8% 100 万元(含) —500 万元 0.5%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 笔 注: 上述申购费率适用于除 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的 养老金客户以外的选择 前端收费模式申购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投资者。 B、特定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特定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24% 100 万元(含) —500 万元 0.15%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 笔 注:上述特定申购费率适用于 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 选择前端收费模式 申购 本基金 基金份额 的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 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企业年金 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将来 出现经 养老基 金监 管部门 认可 的新的 养 老基金 类型, 本公司 将在 招募




















招募说明书 59 说明书更 新时 或发布 临时公 告将其 纳 入养 老金 客户范围 ,并 按规定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 (2) 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时, 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 费率按持 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后端申购费率 1 年以内(含) 1.0% 1 年 —3 年(含) 0.6% 3 年 —5 年(含) 0.4% 5 年以上 0 2、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赎回费用 的25%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 付市场推 广、 注册登 记费和 其他必 要的手 续费 。 赎回费 率按 持有时 间递减 ,具体 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1 年以内(含) 0.1% 1 年-2 年(含) 0.05% 2 年以上 0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 的相关约 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 管理人应 于新 的费率 或收费 方式实 施前 依 照《 信息披露 管理 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 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告 。 (七 ) 申购和赎回 的 数额和价 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 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 扣除相应 的费 用后, 以申请 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准计 算, 四舍五 入保留 到小数 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招募说明书 60 (2)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 确认的有效 赎回份额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前端收费模式: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3:某投资人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 费率为 0.8%,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 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0.8%)=39,682.54 元 申购费用=40,000-39,682.54=317.46 元 申购份额=39,682.54/1.040=38,156.29 份 (2)后端收费模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 额的后 端申购 费在 投资者 申购 基金份 额 时不收 取,在 投资者 赎回 或转 换该部分基金份额时收取。 当投资人提出赎回时,后端 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例4: 某投资人投资4 万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 如果其选择后端收费方式,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 40,000 / 1.040 = 38,461.54 份


即: 投资人投资4 万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 元, 则可得到38,461.54 份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 额为按 实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以 以 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为 基准 计算 的赎回价 格, 赎回金 额单位 为元, 计算结 果保 留到小数 点后 两位, 第三位 四舍五 入。 (1) 如果投资人在认 (申) 购时选择交纳前端认 (申) 购费用, 则赎回金额




















招募说明书 61 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 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 5 :某投资人赎回 1 万份基金份额, 持有时 间为半年,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 ×0.1% = 10.16 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10.16 = 10,149.84 元 即: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 万份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49.84 元。 (2) 如果投资人在 认 (申) 购时选择交纳后端认 (申) 购费用, 则赎回金额 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 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 认(申) 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 6 :某投资人赎回 1 万份基金份额, 持有时 间为半年,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 元, 投资人对应的后端申购费是1.0%, 申购时的基金净值为1.010 元,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 ×1.016=10,160 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1.010×1.0%=101 元 赎回费用=10,160 ×0.1%=10.16 元 赎回金额=10,160-101-10.16=10,048.84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 持有 时间为半年, 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 0.1%, 假设赎 回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16 元, 投资人 对应 的后端 申购 费是 1.0% ,申购时的基金净值为1.010 元, 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048.84 元。 4、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 中国证监 会同 意,可 以适当 延迟计 算或公 告。 本基金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算 ,保留 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招募说明书 62 (八 )申购与赎回 的注册登记 1. 投资者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 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T +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份额。 2. 投资者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 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 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 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况 时,基 金 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停 接 受基金 投资者 的申购 申请 ,此 时,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向本基金的转入申请可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 绩产 生负面 影响, 或基金 管理人 认为 会损害已 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的 申购;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 述暂停 申购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根 据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网 站上 刊登暂 停申购 公告。 如果基 金投 资者的申 购申 请被拒 绝,被 拒绝的 申购款项 将退 还给投 资者。 在暂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形 时,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基 金 投资者 的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 ,此 时,本 基金向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基金 的转 出申请 可按同 样的方 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依法决定临时停市, 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招募说明书 63 金资产净值。 3、 连续两个或两个 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 难。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 述情形 时之一 且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拒绝 或 暂停接 受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请或 者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日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已接受 的赎回申 请, 基金管 理人应 按时足 额支付 ;如 暂时不能 足额 支付, 可支付 部分按 单个账户 申请 量占申 请总量 的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人, 未支 付部分 可延期 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3 项所述情 形,按基 金合 同的相 关条款 处理。 投资者 在申 请赎回时 可事 先选择 将当日 可能未 获受理部 分予 以撤销 。 在暂 停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复 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 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内的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 出申 请份额 总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 总数及基 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 出现巨 额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 基金当 时的资 产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 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支 付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赎回 申请而 进行 的财产变 现可 能会对 基金资 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 提下 ,对其 余赎回 申请延 期办理 。对 于当日的 赎回 申请, 应当按 单个账 户赎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总 量的比 例,确 定当 日受理的 赎回 份额;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未能赎 回部 分, 投 资者在 提交赎 回申请 时可 以选择延 期赎 回或取 消赎回 。选择




















招募说明书 64 延期赎回 的, 将自动 转入下 一个开 放日继 续赎 回,直到 全部 赎回申 请办理 完成为 止;选择 取消 赎回的 ,当日 未获赎 回的部 分申 请将被撤 销。 延期的 赎回申 请与下 一开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理 ,无优 先权并 以该 开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 础计算 赎回金额 。如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未作明 确选 择,投 资者未 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体、基 金管 理人的 公司网 站或代 销机构 的网 点刊登公 告, 并在公 开披露 日向中 国证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要 办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并 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 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公告。 (十二)暂停申 购或赎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 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 暂停的时间为1 日, 第2 个工作日基 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 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含 2 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 回时, 基金管 理人应 依照《 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 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 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2 周至少刊登暂 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 依照《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体 和基 金管理人 网站 上刊登 基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 个工作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 换




















招募说明书 65 为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 本公司开通 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代 码: 前端为100051 , 后端为100052) 与本公司旗下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基金转换业 务。 1、适用范围 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基金与本公司已发行和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2、业务规则 (1) 基金转换是指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 持有某只基金的部分或全部份 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的份额; (2)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 且该 销售机构须同时代理拟转出基 金及拟转入基金的销售; (3)基金转换 只能转换为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 (4)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之间进行, 即前端收费模式的 基金只能 与前 端收费 模式的 基金转 换,后 端收 费模式的 基金 只能与 后端收 费模式 的基金转 换; 前端收 费模式 的基金 份额和 后端 收费模式 的基 金份额 之间不 能相互 转换;在 公司 直销系 统中, 两种收 费模式 的基 金份额均 可以 与富国 天时货 币基金 A/B 进行基金转换; (5)不同注册登 记机构登记的基金之间不能相互转换; (6) 基金转换 采用“份额转换、 未知价 ”原则, 转出、 转入均以T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转出金额与转入份额 ; (7) 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 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 转入 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 (8) 基金转换过程中, 对于前端转前端的情况, 按照需转出份额对应的转出 基金赎回 费率 计算赎 回费用 ,按照 需转入 金额 对应的转 出与 转入基 金的申 购费率 计算并确 定申 购补差 费用; 对于后 端转后 端的 情况,按 照需 转出基 金份额 持有时 间对应的 转出 基金赎 回费率 计算赎 回费, 按照 需转出基 金份 额持有 时间 对 应的转 出与转入 基金 后端申 购费率 计算后 端申购 补差 费,转入 基金 后端申 购费在 该部分 基金赎回时收取; (9) 本公司旗下的 基金转换后, 转入的基金份 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




















招募说明书 66 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 (10)当日的基金转换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11)注册登记机构以收到有效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转换申请日(T 日) 。投 资者转换基金成功的, 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权益转换的注册登记 手续, 投资者通常可自T+2 日 (含该日) 起向业务办理网点查询转换业务的确认 情况,并有权转换或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12)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在 向销售 机构 申请基 金 转换时 ,每次 转换申 请不 得低 于10 份基金份额。 若某笔转换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余 额不足10 份基金份额时,剩余基金份额仍保 留在基金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内; (13) 基金净 赎回申 请份 额(该 基金 赎回申 请 总份额 加上基 金转换 中转 出申 请总份额 后扣 除申购 申请总 份额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申请 总份 额后的 余额) 超过 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时, 为巨额赎回。 发生巨额赎回时, 基金转出与基金赎 回具有相 同的 优先级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基金 资产组合 情况 ,决定 全额转 出或部 分转出, 并且 对于基 金转 出 和基金 赎回, 将采 取相同的 比例 确认; 在转出 申请得 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14) 投资者 在全部 转出 富国天 时余 额时, 将 自动结 转当前 累计收 益; 投资 者部分转 出富 国天时 份额时 ,剩余 的基金 份额 需足以弥 补其 当前累 计收益 为负值 时的损失; (15)转换费用计算采用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在T日多次转换的,单笔计算 转换费用,不按照转换的总份额计算其转换费用 ; (16)对于养老金客户基金转换,如在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基金间转换,则 按特定申购费率之间的价差进行补差,如转换的两只基金中至少有一支为非实施 特定申购费 率的基金,则按照原申购费率之间的价差进行补差; (17) 基金管 理人在 不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合 法权益 的情况 下可更 改上 述原 则,基金管理人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媒体上公告。 3、基金转换费及转换份额的计算 A 前端转前端




















招募说明书 67 (1)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出 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两部 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而 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1)转出基金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2) 转入基金申购补差 费: 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 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额收取补 差费。 对 于前 端转前 端模式 , 转出 基金金 额所 对应的转 出基 金申购 费率低 于转入 基金的申 购费 率的, 补差费 率为转 入基金 和转 出基金的 申购 费率差 额;转 出基金 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为零 。 (2)基金转换的计算: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 净转入金额=转入金额 ÷(1+申购补差费率) 申购补差费=转入金额-净转入金额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 ÷转入基金当日之基金份额净值 注:转换份额的计算结果保 留到小数点后2 位 。如转出基金为货币基金,且 全部份额转出账户时,则净转入金额应加上转出货币基金的当前累计未付收益。 B 后端转后端 后端收 费模式 基金发 生转 换时, 其转 换费由 转 出基金 的赎回 费和申 购补 差费 两部分构 成, 其中申 购补差 费率按 照转入 基金 与转出基 金的 后端申 购费率 的差额 计算。当 转出 基金后 端申购 费率高 于转入 基金 后端申购 费率 时,基 金转换 申购费 补差费率 为转 出基金 与转入 基金申 购费率 之差 ;当转出 基金 的后端 申购费 率低于 转入基金的后端申购费率,申购补差费率为零。 (1) 对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 , 其后 端收费模式下份额之间互相转换的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金额= 转出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金额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申购补差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 ×补差费率 净转入金额=转出金额-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申购补差费用 转入份额= 净转入金额/ 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招募说明书 68 (2) 对于由本公司担任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 后端收费模式下基金份额之间 互相转换的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金额= 转出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 费率 申购补差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补差费率/ (1+补差费率) 净转入金额=转出金额-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申购补差费用 转入份额= 净转入金额/ 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注:转换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如转出基金为货币基金,且 全部份额转出账户时,则净转入金额应加上转出货币基金的当前累计未付收益。 4、转换业务办理时间 投资者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 由于各销售机构的系统差异以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展该业务的时间可能有 所不同 ,投资者应以各销售机构公告的时间为准。 5、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 列情况 之一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暂停 接 受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基金 转换 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暂停接受该基金份额的转出申请; (4) 法律、 法规 、 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 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发生上 述情形 之一的 ,基 金管理 人 应 立即向 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于规 定期 限内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 人应最迟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基金转 换的公告。 6、声明




















招募说明书 69 本基金 管理人 有权根 据市 场情况 制定 或调整 上 述转换 的程序 及有关 限制 ,但 应最迟在调整生效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7、重要提示 (1) 目前, 可以进行本业务的销售机构包括本 公司的直销网点以及同时代销 本基金与 拟转 换基金 、且已 开通本 基金和 拟转 换基金基 金转 换业务 的机构 ,具体 开通转换的机构可向本 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咨询 。 (2) 由于各代销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 可能开展该业务的时间有所不 同,投资者可以向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咨询。 (3)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直销系统办理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转换业务, 实际 办理过程 中根 据支付 渠道不 同可能 存在限 制办 理后端收 费模 式基金 转换业 务的情 况,具体以实际网上交易页面相关说明为准。 ( 4 ) 投 资 者 欲 了 解 其 他 情 况 , 请 登 录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fullgoal.com.cn ) 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热线电话查询。 富国基金客服热 线:95105686、400-888-0688 (全国统一, 免长途话费) 。 (5)上述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 (十四)基金的 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 过户是 指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受 理继承 、 捐赠、 司法强 制执行 和经 注册 登记机构 认可 的其它 情况而 产生的 非交易 过户 。在非交 易过 户中, 不采用 申购、 赎回等基 金交 易方式 ,将一 定数量 的基金 份额 按照一定 规则 从某一 投资者 基金账 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但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继承是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基 金 份额由 其合法 的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其 合法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会 或社会 团体;司 法强 制 执行 是指司 法机构 依据生 效司 法文书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基 金份额强 制划 转给其 他自然 人、法 人或其 他组 织或者以 其他 方式处 分。办 理非交 易过户必 须提 供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要求提 供的 相关资料 ,对 于符合 条件的 非交易 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 个月内办理, 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注册登 记机构 受理上 述情 况下 的 非交 易过户 , 其他销 售机构 不得办 理该 项业 务。 (十五) 基金的 转托管




















招募说明书 70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不 同 销售机 构之间 的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 现基金 管理人 、注 册登记 机构 、办 理 转 托管的 销售机 构因技 术系 统性 能限制或其它合理原因, 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 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六)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 条件成 熟的情 况下 ,本基 金可 为基金 投 资者提 供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服 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十七)基金的 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只 受理 国家有 关机 关依法 要 求的基 金账户 或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 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基金 账户 或基金 份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基 金份额所 产生 的权益 一并冻 结,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基金 份额处 于冻结 状态 时,基 金注 册登记 机 构或其 他相关 机构应 拒绝 该部 分基金份 额的 赎回申 请、转 出申请 、非交 易过 户以及基 金的 转托管 。被冻 结部分 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九、基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主要利 用 可转 债品种 兼具 债券 和股票 的 特性 , 通过将 “自上 而下 ”宏 观分析与 “自 下而上 ”个券 选配有 效结合 ,力 争 在锁定 投资 组合下 方风险 的基础 上实现 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将投资于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 债券 、权 证 以 及中国 证监会 允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融工 具 。 本基金 所投资 的固定 收益类资 产包 括国债 、央行 票据、 金融债 、企 业债、公 司债 、短期 融资券 、次级 债、资产 证券 化产品 、可转 债(含 分离交 易可 转债)和 回购 等;本 基金可 参与一 级市场新 股申 购或增 发新股 ,也可 在二级 市场 上投资股 票、 权证等 权益类 证券,




















招募说明书 71 但二级市 场的 股票仅 限于传 统可转 债对应 的标 的股票以 及分 离交易 可转债 发行人 发行的股票。 本基金 的投资 组合比 例为 :投资 于固 定收益 类 资产的 比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的 80% ,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 投资于 可转债 (含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的 资产比 例不低 于固定 收益 类资 产的80%。 如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后 允许 基金投 资的其 他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行 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资理念 坚持价值投资,强调自下而上,突出研究为本,讲求风险控制。 (四)投资策略 1、投资策略 本基金 主要投 资于可 转债 品种, 一方 面通过 利用 可转 债的 债 券特性 ,强 调 收 益的安全性与稳定性 , 另一方面 利用可转债 的股票特性 ( 内含股票期权 ) , 分享股 市上涨所产生的较高收 益。 (1)自上而下的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 在合同 约定的 范围 内实施 稳健 的整体 资 产配置 ,通过 对国内 外宏 观经 济状况、 证券 市场走 势、市 场利率 走势以 及市 场资金供 求情 况、信 用风险 情况、 风险预算 和有 关法律 法规等 因素的 综合分 析, 预测各类 资产 在长、 中、短 期内的 风险收益 特征 ,进而 在债券 类资产 、权益 类资 产以及货 币类 资产之 间进行 动态配 置,确定资产的最优配置比例和相应的风险水平。 (2)自上而下的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 在整体 资产配 置策 略的框 架下 ,根据 类 属资产 的收益 率水平 、风 险来 源、市场 流动 性、利 息税务 处理等 因素, 采取 积极的投 资 策 略,定 期对投 资组合 类属资产 进行 优化配 置, 以 寻求收 益、 风 险、 流动性之间 的 最佳平 衡点。 针对固 定收益类资产, 本基金将市场细分为可转债 ( 含传统可转债、 分离交易可转债等) 、 普通债券 (含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短期融资券等) 、 资产 证券化产 品三 个子市 场,其 中可转 债根据 其市 场转换溢 价率 及其价 格相对 标的股




















招募说明书 72 票价格的变动情况,将进一步划分为偏股型、平衡型和偏债型进行优化配置。 (3)自下而上的明细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 采取自 下而上 的方 法挑选 个券 和个股 。 在个券 选择方 面,本 基金 将债 券的估值 水平 、剩余 期限、 正股基 本面、 信用 风险程度 等作 为个券 是否能 够纳入 投资组合 的主 要考量 指标; 同时对 照本基 金的 收益要求 ,进 一步考 虑正股 基本面 与可转债 估值 水平的 配比、 普通债 券的收 益率 与剩余期 限的 配比等 因素; 并且根 据个券的 流动 性指标 决定投 资总量 。在个 股选 择方面, 本基 金将采 用定性 分析与 定量分析 相结 合的方 式精选 行业地 位领先 、成 长前景向 好、 估值具 有优势 的优质 品种。 ① 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策略 I.可转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 将积极 参与发 行条 款较好 、申 购收益 较 高、公 司基本 面优秀 的可 转债 的一级市 场申 购,上 市后根 据个券 的具体 情况 做出持有 或卖 出的决 策;同 时,本 基金将综 合运 用多种 可转债 投资策 略进行 二级 市场投资 操作 ,在承 担较小 风险的 前提下获取较高的投资回报。 (i)传统可转债投资策略 传统可 转债即 指可转 换公 司债券 ,其 投资者 可 以在约 定的期 限内按 照事 先确 定的 价格 将 该 债券转 换为公 司普通 股。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同时 具备了 普通股 所不具 备的 债性 和普通 债券 不具备 的 股性 。当标 的股 票下跌时 ,可 转换公 司债券 的价格 可以受到 债券 价值的 支撑; 当标的 股票上 涨时 ,可转换 公司 债券内 含的期 权使其 可以分享 股价 上涨带 来 的收 益。 可 转换公司 债券 的理论 价值 应该等 于作为 普通公 司债券的基础价值加上内含的转股期权价值。 ? 个券精 选策 略。 本基 金将对 所有 可转 债对 应的 标的股 票进 行深入 研究, 采用定性分析 (行业地位、 竞争优势、 治理结构、 市场开拓、 创新 能力等)与定量分析(P/B、P/E 、PEG、DCF 、DDM、NAV 等)相结合的方 式精选成长性好且估值合理的正股, 同时考虑 证券市场的环境, 并在对应 可转债估值合理的前提下集中投资,以分享正股上涨带来的收益。 ? 买入并 持有 策略 。与 股票市 场类 似, 可转 债市 场存在 着周 期性的 起伏波动。 当股票市场持续下跌时, 投资者容 易过度悲观, 可转债的期权




















招募说明书 73 价值可能被市场低估, 表现为可转债的债券溢 价率很低。 本基金将在信用 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买入债券溢价率较低的可转债, 并坚持长期持有, 以 获取低风险稳定回报。 ? 条款博 弈策 略。 通常 情况下 ,可 转债 均设 有一 些特殊 条款 ,如修 正条款、 回售条款、 赎回条款等。 修正条款给 予发行人向下修正转股价格 的权利, 有利于提升可转债的期权价值, 对投 资者是一种保护条款, 有时 甚至能直接推动可转债价格的上涨; 回售条款给予投资者将可转债回售给 发行人的权利, 对于投资者有保护作用, 回售 价格是判断可转债安全边际 的重要因素之一; 赎回条款给 予发行人从投资 者处赎回可转债的权利, 如 发行人放弃赎回权则会提高可转债的期权价值。 本基金将充分发掘各项条 款博弈给可转债带来的投资机会。 ? 低风险 套利 策略 。由 于可转 债可 以按 照约 定的 价格转 换为 股票, 因此在日常交易过程中会出现可转债与标的股票之间的套利机会。 当可转 债的转换溢价率为负时, 买入可转债的同时卖出标的股票可以获得套利价 差; 反之, 买入标的股票的同时卖出可转债也 可以获得套利价差。 当对可 转债未来的转换溢 价率有比较明 确的趋势判断 时,该种套利策略 同样适 用。 在日常交易过程中,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可 转债与标的股票之间的对比 关系 ,恰当的选择时机进行套利,以增强基金资产组合的收益。 ? 分阶段 投资 策略 。在 可转债 发行 和存 续的 各个 阶段, 由于 品种本 身的特征和属性, 可转债的走势随市场环境会呈现出与股票市场正相关或 相对独立的规律, 它在大概率上适用于所有可 转债, 仅在少数情况下受可 转债的个性影响而不适用。 本基金将充分利用 可转债各个阶段的特征, 并 结合个券的具体情况,适时运用分阶段投资策略。 (ii)分离交易可转债投资策略 分离交 易可转 债即指 认股 权和债 券分 离交易 的 可转换 公司债 券,它 是一 种附 认股权证 的公 司债, 上市后 可分离 为 纯债 和认 股权证两 部分 。分离 交易可 转债是 债券和股 票的 混合融 资品种 ,它与 传统 可 转债 的本质区 别在 于 上市 后 债券 与期权 将各自单 独 交 易。 尽 管如此 ,分离 交易后 的纯 债和认股 权证 组合在 一起仍 然具有 传统可转 债的 部分特 征,甚 至分离 后的纯 债和 标的股票 组合 在一起 也可以 构造出




















招募说明书 74 类可转债 品种 ,因为 实践证 明,不 论是认 股权 证还是标 的股 票,与 传统可 转债内 含的期权之间都具有很强的相关性。 分离交 易可转 债可以 采取 与传统 可转 债类似 的 投资策 略。此 外,也 可以 通过 调整纯债 和认 股权证 或标的 股票之 间的比 例来 组合成不 同风 险收益 特征的 类可转 债产品, 从而 应对不 同的市 场环境 。本基 金将 对纯债和 认股 权证或 标的股 票之间 的最佳比例进行量化研究,并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II.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 主要基 于对国 家财 政政策 、货 币政策 的 深入分 析以及 对宏观 经济 的动 态跟踪, 在对 普通债 券的投 资过程 中,采 用久 期控制下 的主 动性投 资策略 ,主要 包括:久 期控 制、期 限结构 配置、 信用风 险控 制、跨市 场套 利和相 对价值 判断等 管理手段 ,对 债券市 场、债 券收益 率曲线 以及 各种债券 价格 的变化 进行预 测,相 机而动、积极调整。 (i)久期控制是根据对宏观经济发 展状况、 金融 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析确 定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控制整体资产风险。 (ii)期限 结构配 置是 在确定 组合 久期后 ,针 对 收益率 曲线形 态特 征确定 合理 的组合期 限结 构,包 括采用 集中策 略、两 端策 略和梯形 策略 等,在 长期、 中期和 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iii)信用风险控制是基金管理人充分利用现有行业与公司研究力量, 根据发 债主体的 经营 状况和 现金流 等情况 对其信 用风 险进行评 估, 以此作 为品种 选择的 基本依据。 (iv)跨市 场套利 是根 据不同 债券 市场间 的运 行 规律和 风险特 性, 构建和 调整 债券资产组合,提高投资收益,实现跨市场套利。 (v)相对价值判断是根据对同类债券的相对价值判断,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 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涨的债券,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跌的债券。 此外, 对于内 嵌赎回 或回 售选择 权的 债券, 本 基金将 利用债 券市场 收益 率数 据,运用 利率 模型, 计算含 赎回或 回售选 择权 的债券的 期权 调整利 差(OAS ) ,作 为此类债券投资决策的主要依据。 III.资产证券化产品投资策略 资产证 券化是 将缺乏 流动 性但能 够产 生稳定 现 金流的 资产, 通过一 定的 结构




















招募说明书 75 化安排, 对资 产中的 风险与 收益进 行分离 组合 ,进而转 换成 可以出 售、流 通,并 带有固定 收入 的证券 的过程 。资产 证券化 产品 的定价受 市场 利率、 发行条 款、标 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 本基金 将在基 本面分 析和 债券市 场宏 观分析 的 基础上 ,对资 产证券 化产 品的 交易结构 风险 、信用 风险、 提前偿 还风险 和利 率风险等 进行 分析, 采取包 括收益 率曲线策 略、 信用利 差曲线 策略、 预期利 率波 动率策略 等积 极主动 的投资 策略, 投资于资产 证券化产品。 ② 股票投资策略 I.二级市场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 可以直 接参与 二级 市场投 资的 品种仅 限 于与可 转债相 关的股 票, 包括 传统可转债对应的标的股票、分离交易可转债发行人发行的股票。 自上市 公司公 告董事 会通 过可转 债发 行议案 之 日起, 该股票 可进入 本基 金股 票库;自可转债摘牌日或上市公司公告取消可转债议案之日起,本基金必须在 60 个交易日内卖出对应股票。 本基金 参与二 级市场 的股 票投资 与可 转债的 研 究和投 资紧密 相联, 重点 投资 于行业地 位领 先、成 长前景 向好、 估值 具 有优 势的股票 品种 ,以及 有利于 可转债 套利、纯债和标的股票构造类可转债组合等投资策略的执行的股票品种。 此外, 本基金 将充分 利用 标的股 票在 可转债 发 行及存 续的各 个阶段 呈现 出的 不同特征,积极参与标的股票在各个阶段的投资机会。 在个股 选择过 程中, 本基 金主要 采取 自下而 上 的投资 策略, 借鉴国外 的 投资 管理经验 ,结 合国内 市场的 特征, 采用基 本面 研究与数 量化 分析 相 结合的 方法, 对以下三类上市公司 进行重点 投资: (i)现金流充沛 、 行业竞争优势明显、 具有良好 的现金分红纪录或现金分红潜 力的优质上市公司 ; (ii)投资价值明显被市场低估的上市公司; (iii)未来盈利水平具有明显增长潜力且估值合理的上市公司。 II.一级市场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 研究首次 公开发行(IPO)股票及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 挖掘公司 的内 在价值 , 根据 当时股 票市场 整体 投资环境 及 定 价水平 ,发行 折价水




















招募说明书 76 平及一、 二级 市场间 资金供 求关系 , 在有 效控 制风险的 前提 下 制定 相应的 新股 申 购策略。 对通过新股申购获得的股票, 本基金 将在其 上市流通之日起60 个交易日 内卖出。 ③ 权证投资策略 在确保 与基金 投资目 标一 致以及 风险 可控的 前 提下, 本基金 可适度 进行 谨慎 的权证投 资。 基金对 权证投 资的目 标首先 是与 纯债组合 构造 类可转 债产品 ,其次 是谋求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五 )投资决策与 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 策委员 会负责 确定 本基金 的大 类资产 配 置比例 、组合 基准久 期、 回购 的最高比例等重大投资决策。


基金经 理在投 资决策 委员 会确定 的投 资范围 内 制定并 实施具 体的投 资策 略, 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集中交 易室设 立 债券 交易 员,负 责执 行投资 指 令,就 指令执 行过程 中的 问题 及市场面 的变 化对指 令执行 的影响 等问题 及时 向基金经 理反 馈,并 可提出 基于市 场面的具 体建 议。集 中交易 室同时 负责各 项投 资限制的 监控 以及本 基金资 产与公 司旗下其他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六 )投资程序 投资决 策委员 会负责 决定 基金投 资的 重大决 策 。基金 经理在 授权范 围内 ,制 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并执行。集中交易室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I.基金 经理根 据市场 的趋 势、运 行的 格局和 特 点,并 结合基 金合同 、投 资风 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II.投资策略报告提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 决策委员会审批决定基金的投 资比例、大类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回购比例等重要事项;


III.基金 经理根 据批 准后的 投资 策略确 定最 终 的资产 分布比 例、 组合基 准久 期和个券投资分布方式等; IV.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七 ) 业绩比较基 准 本基金 业绩比 较基 准= 天相转 债指 数收益 率×60%+沪 深 300 指 数收 益率×




















招募说明书 77 20% +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20%。 天相转 债指数 是以 沪 深两 市所有 可转 债的交 易 价格, 按发行 公司公 告的 实际 未转股规 模帕 氏加权 计算, 反映两 市可转 债的 总体走势 。天 相转债 指数的 基期为 1999 年12 月30 日,是国内较早编制的可转债 指数。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 授权,由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 开发的中国 A 股市场指数 ,它的样本 选自 沪深两个证券市场 ,覆盖了大部分 流通市值,其 成份股 票为中国A 股市场中代表 性 强、 流动性高的股票 , 能够反映A 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 。 本基金 认为, 该业绩 比较 基准目 前能 够忠实 地 反映本 基金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如果今后 法律 法规发 生变化 ,或者 有更权 威的 、更能为 市场 普遍接 受的业 绩比较 基准推出 ,或 者是市 场上出 现更加 适合用 于本 基金的业 绩基 准的指 数时, 本基金 可以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八)风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债券 型基金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中 风 险较低 的品种 ,其预 期风 险与 预期收益 高于 货币市 场基金 ,低于 混合型 基金 和股票型 基金 。本基 金主要 投资于 可转换债券,在债券型基金中属于风险水平相对较高的投资产品。 (九)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 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招募说明书 78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定 , 履行适 当程序 后,本 基金 投资 可不受上述规定 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共同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展期;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 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非 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招募说明书 79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投资于可转债(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资 产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80%; (11)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投资比例的规定; (12)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证券 市场波 动、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模 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若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当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十 )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行 使股东权利 的处理原 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 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 二)基金投资 组合报告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 资 459,875,300.40 93.55 其中:债券 459,875,300.40 93.55








资产 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招募说明书 80 其 中 : 买 断式 回 购的 买 入返 售 金 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计 30,278,317.70 6.16 7


其他资产 1,405,900.85 0.29 8


合计 491,559,518.95 100.00 2、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资产。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资产。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33,145,502.10 6.91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 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329,736,220.30 68.70 5 企业短期融 资券 40,008,000.00 8.34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56,985,578.00 11.87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459,875,300.40 95.82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126018 08 江铜债 3,312,150 325,948,681.50 67.91 2 132002 15 天集EB 509,710 56,985,578.00 11.87 3 011512004 15 华能SCP004 400,000 40,008,000.00 8.34 4 020077 15 贴债03 179,280 17,730,792.00 3.69 5 019509 15 国债09 133,010 13,327,602.00 2.78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招募说明书 81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国债期货。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申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 券的发行主 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 本基 金投资 的前十 名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没有被监 管部 门立案 调查或 在本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 )申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 在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74,416.93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799,791.36 5 应收申购款 131,692.56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405,900.85




















招募说明书 82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未持有流通受限的股票。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 差。 十、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 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历史各时间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 与同期业绩比 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1.1.1-2011.12.31 -11.43% 0.56% -12.32% 0.56% 0.89% 0.00% 2012.1.1-2012.12.31 1.70% 0.43% 4.60% 0.44% -2.90% -0.01% 2013.1.1-2013.12.31 -10.36% 0.72% -1.74% 0.63% -8.62% 0.09% 2014.1.1-2014.12.31 80.00% 1.34% 45.28% 0.83% 34.72% 0.51% 2015.1.1-2015.9.30 10.01% 2.32% -17.95% 2.54% 27.96% -0.22% 2010.12.8-2015.9.30 59.40% 1.19% 6.14% 1.16% 53.26% 0.03%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 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 资基金 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招募说明书 83 注:1.截止日期为2015 年 9 月30 日。 2.本基金于2010 年12 月 8 日成立,建仓期 自 2010 年12 月8 日至2011 年6 月7 日共 6 个月,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 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十一、基金 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值 是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券 、 银行存 款本息 、基金 应收 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 财产以 基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以 基金托 管人的 名义开 立证 券交 易清算资 金的 结算备 付金账 户,以 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金 联名 的方式 开立基 金证券 账户,以 本基 金的名 义开立 银行间 债券托 管账 户。开立 的基 金专用 账户与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其 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招募说明书 84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 产独立 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和 代 销机构 的固有 财产, 并由 基金 托管人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因 基金 财产的管 理、 运用或 者其他 情形而 取得的财 产和 收益归 入基金 财产。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可以按 基金合 同的约 定收取管 理费 、托管 费以及 其他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费 用。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以其 自有 财产承 担法律 责任, 其债权 人不 得对基金 财产 行使请 求冻结 、扣押 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 撤销或 者被依 法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 产的债 权,不 得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固 有财产 的债务 相抵 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 资产的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 产的估 值目的 是客 观、准 确地 反映基 金 相关金 融资产 的公允 价值 ,并 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值 日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正 常 交易日 ,以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 通股票 按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的 收 盘价估 值;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化 ,以 最近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值; 如果估




















招募说明书 85 值日无交 易,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变化 的, 将参考 类似投 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2) 小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 产进 行估值 ,均应 被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值方 法。 但是, 如果基 金管理 人认为按 本项第 (1) -(2 )小 项规定 的方法 对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具体情 况, 并与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按 最能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 )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挂 牌 交 易 且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按最 近交易 日的收盘 价估 值;如 果估值 日无交 易,且 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 的,将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 现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 因素, 调整 最近交 易日收 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未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债券 应收利 息得到 的净 价进行估 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 且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化 ,按 最近交易 日债 券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息 得到的 净价估 值; 如果估值 日无 交易,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招募说明书 86 (3) 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 估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7)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6) 小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 产进 行估值 ,均应 被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值方 法。 但是, 如果基 金管理 人认为按 本 项第 (1) -(6 )小 项规定 的方法 对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在综合 考虑市 场成 交价、市 场报 价、流 动性、 收益率 曲线等多 种因 素基础 上形成 的债券 估值,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 具体情 况与基 金托管 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 基金持有的权证,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权 证按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 牌的该 权证的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 化,按 最近 交易日的 收盘 价估值 ;如最 近 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大 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 (3) 项规定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均应被 认为采 用了适 当的 估值方法 。但 是,如 果基金 管理人 认 为 按本 项第 (1 )- (3 )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 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体 情况, 并与 基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能 反映公




















招募说明书 87 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进行 。基 金份额 净 值由基 金管理 人完成 估值 后, 将估值结 果以 书面形 式或双 方约定 的形式 报给 基金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按 基金合 同规定的 估值 方法、 时间、 程序进 行复核 ,基 金托管人 复核 无误后 签章或 以双方 约定的形 式返 回给基 金管理 人,由 基金管 理人 依据基金 合同 和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予以公布。月末、年 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当 、 合理的 措施确 保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 运作过 程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或注 册登记 机构 或代 销机构或 投资 者自身 的过错 造成差 错,导 致其 他当事人 遭受 损失的 ,差错 的责任 人应当对 由于 该差错 遭受损 失的当 事人( “受 损方 ”) 按下 述 “ 差 错处理 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 错的主 要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申 报 差错、 数据传 输差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 故障差 错、下 达指令 差错等 ;对 于因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 技术 水平不 能预见 、不能 避免、 不能 克服,则 属不 可抗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 可抗 力原因 出现差 错的当 事人不 对其 他当事人 承担 赔偿责 任,但 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 更正 ,因更 正差错 发生的 费用由 差错 责任方承 担; 由于差 错责任 方未及 时更正已 产生 的差错 ,给当 事人造 成损失 的, 由差错责 任方 承担; 若差错 责任方




















招募说明书 88 已经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的 当事人 有足 够的时间 进行 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 应当承担 相应 赔偿责 任。差 错责任 方应对 更正 的情况向 有关 当事人 进行确 认,确 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 责任方仍 应对 差错负 责。如 果由于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不 返还或 不全部 返还不 当得利造 成其 他当事 人的利 益损失 ,则差 错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的 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 利;如果 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则 受损方 应当将其 已经 获得的 赔偿额 加上已 经获得 的不 当得利返 还的 总和超 过其实 际损失 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 管理人的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时,基 金托 管人应 为基金 的利益 向基金 管理 人追偿, 如果 因基金 托管人 的过错 造成基金 财产 损失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基 金的 利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基 金管理 人和托管 人之 外的第 三方造 成基金 财产的 损失 ,并拒绝 进行 赔偿时 ,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向 差错 方追偿 ;追偿 过程中 产生的 有关 费用,由 责任 方承担 ,不列 入基金 费用项目。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其 他规定 ,基金 管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判决 、仲 裁裁决 对受损 方承担 了赔偿责 任, 则基金 管理人 有权向 有责任 的当 事人进行 追索 ,并有 权要求 其赔偿 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 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招募说明书 89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 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 位以内(含 第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 份额净 值出现 错误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的 措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大; 当错 误达到 或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0.25% 时,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在除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以外的第 三方 错误导 致净值 计算发 生错误的 情况 下,由 基金管 理人负 责处理 ,由 此给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金 造成损 失的,应 由基 金管理 人先行 赔付, 基金管 理人 按差错情 形, 有权向 其他当 事人追 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 根据实 际情 况界定双 方承 担的责 任,经 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 在平 等基础 上充分 讨论后 ,尚不 能达 成一致时 ,按 基金会 计责任 方的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 基金托管 人未 对计算 过程提 出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理人书 面说 明,份 额净值 出错且 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其中 基金管理人承担50% , 基金托管人承 担50% ; ③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 ,尚 不能达 成一致 时,为 避免不 能按 时公布基 金份 额净值 的情形 ,以基 金管理人 的计 算结果 对外公 布,由 此给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和基 金造成 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招募说明书 90 ④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 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错误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 基金的 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 赔付。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 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 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息 披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 净值由 基金管 理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管 人负 责进行 复核。 基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作日 交易 结束后 将当日 的净值 计算结果 发送 给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 对净 值计算结 果复 核确认 后发送 给基金 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 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按 股票估 值方法 的第(3 )项 、债券 估值方 法的 第(7) 项、权 证估值 方法 的第(4)项 进行估 值时,所 造成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 于其他不 可抗 力原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进 行检 查,但 是未能 发现该 错误而 造成 的基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错误,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免除 赔偿责 任。但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采取必




















招募说明书 91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 的收益与 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基 金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 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 供分配 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即 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 至日 ,下 同)资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 次, 每份基金 份额 每次分 配比例 不得低 于收益 分配 基准日每 份基 金份额 可供分 配利润 的25% ;若基金合同生效 不满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3.基金 收益分 配基准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减去 每 单位基 金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为两种 :现 金分红 与 红利再 投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选择现 金红 利或将 现金红 利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进行再 投资 ;若投 资者不 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配 方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分配基 准 日可供 分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由 基金管 理人 拟定、 由 基金托 管人核 实后确 定, 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在分配方 案公布 后(依 据具 体方案 的规定),基 金管理人 就支付 的现金 红利 向基金 托管人发 送划 款指令 ,基金 托管人 按照基 金管 理人的指 令及 时进行 分红资 金的划 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 配时所 发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 由投资 者自行 承担。 当投 资者 的现金红 利小 于一定 金额, 不足于 支付银 行转 账或其他 手续 费用时 ,注册 登记机 构可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现 金红利 自动转 为基 金份额。 红利 再投资 的计算 方法, 依照注册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十四、基金 的费用与 税收 (一 ) 与基 金运作有关的 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 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 金费用 由基金 管理 人在法 律法 规规定 的 范围内 按照公 允的市 场价 格确 定,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 情况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年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




















招募说明书 93 如下: H=E×年管理费率 ÷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0.7%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每 日计提 ,按 月支 付 。由 基金管 理 人向基 金托管 人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 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 情况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年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E×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2%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每 日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管 理 人向基 金托管 人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 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 上述( 一)中3 到7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 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 行义务 导致的 费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及处 理与基 金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费 用。基 金募集期 间所 发生的 信息披 露费、 律师费 和会 计师费以 及其 他费用 不从基 金财 产 中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 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 管费率。 降低 基金管 理费率 和基金 托管费 率, 无须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基 金管理人 必须 依照有 关规定 最迟于 新的费 率实 施日前在 指定 媒体和 基金管 理人网 站上刊登公告。




















招募说明书 94 (二 )与基金销售 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用 基金申 购费的 费率水 平、 计算公 式、 收取方 式 和使用 方式参 见本招 募说 明书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2、赎回费用 基金赎 回费的 费率水 平、 计算公 式、 收取方 式 和使用 方式参 见本招 募说 明书 “八、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3、转换费用 基金转 换费的 费率水 平、 计算公 式、 收取方 式 和使用 方式参 见本招 募说 明书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三)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五、基金 的会计与 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 月 1 日至12 月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分别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年 度财务 报表 及 其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注 册会计 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招募说明书 95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六、基金 的信息披 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披 露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 信息披 露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 监会的 规定披 露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息披 露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规 定 时间内 ,将 应 予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全 国性报 刊和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的 互联网 网站等 媒介披露 ,并 保证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能够按 照基 金合同约 定的 时间和 方式查 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时, 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本 。 如同时采 用外 文文本 的,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 人应保 证两种 文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中 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 公开披 露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除 特 别说明 外,货 币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招募说明书 96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3 日前,将 招募说明 书、 基金合 同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 体和 基金管理 人网 站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 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 金认购、 申购 和赎回 安排、 基金投 资、基 金产 品特性、 风险 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 告的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 的规则 及具体 程序, 说明基 金产 品的特性 等涉 及基金 投资者 重大利 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作 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宜 编 制发售 公告, 并在披 露招 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指 定 媒体和 基金管 理人网 站上 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 理人应 于申购 开始 日、赎 回开 始日前 在 指定媒 体及基 金管理 人网 站上 公告。 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 同生效 后,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购 或 者赎回 前,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招募说明书 97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申 购赎回 代理机 构以及 其他媒 介, 披露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个 市 场交易 日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前款 规定的 市场 交易日的 次日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 编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 将半年度 报告 正文登 载在网 站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和基 金管理 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 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 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证 监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和 书面报 告两种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 在公开 披露日 分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所 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 称重大 事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权益 或者基 金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 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招募说明书 98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管 部门 的 主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变 动超 过30% ;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 管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其 他高 级 管理人 员、基 金经 理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 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 合同存 续期限 内, 任何公 共媒 体中出 现 的或者 在市场 上流传 的消 息可




















招募说明书 99 能对基金 份额 价格产 生误导 性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动的 ,相 关信息 披露义 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法 报 中 国证 监会核 准或者 备案 ,并 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 人应当至少提前30 日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的事 项不依 法履 行信息披 露义 务的, 召集人 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息 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应 当 符合中 国证监 会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 管人应 当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证 监 会的规 定和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 理人 编制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基 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基金定期 报告 和定期 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等 公开 披露的相 关基 金信息 进行复 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 据需 要在其 他公共 媒体披 露信息 ,但 是其他公 共媒 体不得 早于指 定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网 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管 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 期报告 公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招募说明书 100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十七、风险 揭示 本基金 为债券 型基金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中 风 险较低 的品种 ,其预 期风 险与 预期收益 高于 货币市 场基金 ,低于 混合型 基金 和股票型 基金 。本基 金主要 投资于 可转换债 券, 在债券 型基金 中属于 风险水 平相 对较高的 投资 产品。 本基金 主要利 用可转债 品种 兼具债 券和股 票的特 性 ,通 过将 “自上而 下” 宏观分 析与“ 自下而 上”个券 选配 有效结 合,力 争 在锁 定投资 组合 下方风险 的基 础上, 以有限 的期权 成本 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 (一 )投资于富国 可转换债券 证券投资基 金的主要 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格 因受经 济因 素、政 治因 素、投 资 心理和 交易制 度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 策、财 政政策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政策 的 变化对 证券市 场产生 一定 的影 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 场是国 民经济 的晴 雨表, 而经 济运行 具 有周期 性的特 点。宏 观经 济运 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 波动会 导致 股票市 场及 债券市 场 的价格 和收益 率的变 动, 同时 直接影响 企业 的融资 成本和 利 润水 平。因 此基 金投资收 益水 平会受 到利率 变化的 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招募说明书 101 上市公 司的经 营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如市 场 、技术 、竞争 、管理 、财 务等 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5)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 生通货 膨胀, 基金 投资于 证券 所获得 的 收益可 能会被 通货膨 胀抵 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指基金 在交易 过程发 生交 收违约 ,或 者基金 所 投资债 券之发 行人出 现违 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3、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 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 平行移动有关的风 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4、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 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 收益的影 响, 这与利 率上升 所带来 的价格 风险 (即前面 所提 到的利 率风险 )互为 消长。具 体为 当利率 下降时 ,基金 从投资 的固 定收益证 券所 得的利 息收入 进行再 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5、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 资产不 能迅速 转变 成现金 ,或 者不能 应 付可能 出现的 投资者 大额 赎回 的风险。 在本基 金交易 过程中 ,可 能会发 生巨 额赎回 的 情形。 巨额赎 回可能 会产 生基 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6、管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运 作过程 中, 可能因 基金 管理人 对 经济形 势和证 券市场 等判 断有 误、获取 的信 息不全 等影响 基金的 收益水 平。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 管理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7、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 当事人 在业务 各环 节操作 过程 中,因 内 部控制 存在缺 陷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操作 失误 或违反 操作规 程等引 致的风 险, 例如,越 权违 规交易 、会计 部门欺 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本基 金的各 种交易 行为 或者后 台运 作中, 可 能因为 技术系 统的故 障或 者差 错而影响 交易 的正常 进行或 者导致 投资者 的利 益受到影 响。 这种技 术风险 可能来




















招募说明书 102 自基金管 理公 司、注 册登记 机构、 销售机 构、 证券交易 所、 证券登 记结算 机构等 等。 8、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 管理或 运作过 程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或 者基金 投资 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9、基金估值风险 指每日基金估值可能发生错误的风险。 10、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 主要投 资于可 转债 品种, 可转 债的条 款 相对于 普通债 券和股 票而 言更 为复杂, 忽视 这些条 款导致 的事件 可能为 本基 金带来损 失。 例如, 当可转 债的价 格明显高 于其 赎回价 格时, 若本基 金未能 在转 债被赎回 前转 股或卖 出,则 可能产 生不必要的损失。 11、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将 会 严重影 响证券 市场的 运行 ,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二 )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 基金还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中 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中国 银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中国建 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交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招商 银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中信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上 海浦东 发展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中国光大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中国 邮政储蓄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北京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华夏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上海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深 圳平安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宁波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青岛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东 莞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温州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渤海 银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洛阳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大连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东 莞农村 商业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江 苏昆山 农村商 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 司、广 州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 司、天 相投资 顾问有 限公司 、国 泰君安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中信建 投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国信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广发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中信证




















招募说明书 103 券股份有 限公 司、中 国银河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海通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申万宏 源证券有 限公 司、兴 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长 江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安信 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西南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湘 财证 券股份有 限公 司、民 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渤海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华泰证 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山西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中信 证券 (山东 )有限 责任公 司、信 达证 券股份有 限公 司、东 方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光大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东北证 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上海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国联 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平安 证券有 限责 任公司、 国海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财富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中 原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国都 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东海 证券股份 有限 公 司、 恒泰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申万宏源 西部 证券有 限公司 、中泰 证券股份 有限 公司、 金元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德邦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华 福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华龙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中国 国际金融 有限 公司、 上海华 信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瑞银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中国 中投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江 海证券 有限公司 、大 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江苏 金百 临投资咨 询有 限公司 、和讯 信息科 技有限公 司、 诺亚正 行(上 海)基 金销售 投资 顾问有限 公司 、深圳 众禄金 融控股 股份有限 公司 、上海 天天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上海好买 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杭州 数米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上 海长量 基金销 售投 资顾问有 限公 司、浙 江同花 顺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北京 展恒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中期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嘉 实财富 管理有限 公司 、北京 创金启 富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宜信 普泽 投资顾 问(北 京)有 限公司、 北京 君德汇 富投资 咨询有 限公司 、上 海联泰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上海凯 石财富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上海陆 金所资 产管 理有限公 司、 珠海盈 米财富 管理有 限公司等 代销 机构代 理销售 ,但是 ,基金 并不 是代销机 构的 存款或 负债, 也没有 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八、基金 合同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下列 涉及到 基金合 同内 容变更 的事 项应召 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并经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招募说明书 104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但出 现下列 情况时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决 议,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其他应由基 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 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 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6 个月内没有新 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6 个月内没有新 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招募说明书 105 (1)基金合同终止后, 成立基金清算小组, 基金 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 师、律 师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组成 。基 金清算 小组可 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指 基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算 过 程中发 生的所 有合理 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 算过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须 及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算结 果经 会计师 事务所 审计,




















招募说明书 106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十九、基金 合同内容 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权利、义务 1、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与 义务 基金投 资者自 依招募 说明 书、基 金合 同取得 基 金份额 即成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合 同当 事人, 直 至其 不再持 有本基 金的 基金份额 , 其 持有基 金份额 的行为 本身即表 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 完全承 认和接 受。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作为 基金合 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份额 代 销机构 损害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招募说明书 107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 纳基金 认购、 申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招募 说明书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 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 6)遵 守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销售机 构 和注册 登记机 构的相 关交 易及 业务规则; 7)返 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自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 基金 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 本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依照 有关法 律 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的 规定 独立 运用基金财产; 2)依 照本基 金合同 获得 基金管 理人 报酬以 及 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其他费 用; 3)依照有关规定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 回、 转换、 非交易 过户、 转托管 等业 务的规则 ,决 定基金 的除调 高托管 费和管理费之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根 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 关规定 监督 基金托 管 人,对 于基金 托管人 违反 了本 基金合同 或有 关法律 法规规 定的行 为,对 基金 财产、其 他基 金当事 人的利 益造成 重大损失 的情 形,应 及时呈 报中国 证监会 和银 行业监督 管理 机构, 并采取 必要措 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7)自 行担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或选 择、更 换 注册登 记机构 ,并对 注册 登记




















招募说明书 108 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选 择、更 换代销 机构 ,并依 据销 售代理 协 议和有 关法律 法规, 对其 行为 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托管 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2)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 金融资、融券;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由证监 会 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责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基 金 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理 的基 金财产 和 基金 管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 财产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认 购 、申购 、赎回 价格的 方法 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招募说明书 109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报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 格按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履行 信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依 据《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 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根据托管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24)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7)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不 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招募说明书 110 3、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 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 关规定 监督 基金管 理 人,对 于基金 管理人 违反 本基 金合同或 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 的行为 ,对基 金财 产、其他 基金 合同当 事人的 利益造 成重大损 失的 情形, 应及时 呈报中 国证监 会, 并采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及 相关基 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 营业场 所,配 备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 保基金财 产的 安全, 保证其 托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不 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 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招募说明书 111 8)对 基金财 务会计 报告 、季度 、半 年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出 具意见 ,说 明基 金管理人 在各 重要方 面的运 作是否 严格按 照基 金合同的 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 报表 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15 年;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 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支 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18)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 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分配; 21) 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 破产或者由接管 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 集、议事及 表决的程 序和规则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 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招募说明书 112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 费、 其他应由基 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 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 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 会议 时间、 地点、 方式和 权 益登 记日 由基金管 理人 选择确 定。基 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招募说明书 113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不 召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当 自行召 集并确定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事项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的,应 当向 基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书 面决定 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提出书 面提 议。基 金托管 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 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 “ 召集人”)负责 选择确定开会 时间、地 点、 方式和 权益登 记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必须 于会议 召开日前30 日在指定媒体网站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 委托书 的内容 要求(包括 但不 限于代 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




















招募说明书 114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 通讯方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 证机 关及其 联系方 式和联 系人、 书面 表达意见 的寄 交的截 止时间 和收取 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知 基金管 理人到指 定地 点对书 面表决 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如召 集人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A、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 场 开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通 过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其 代 理 人 出 席,现场 开会 时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表应 当出 席,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B、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经核对、 汇总, 到会 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全 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以上 (含50%,下 同) ; 2)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凭 证 和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招募说明书 115 人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及授 权委托 等文件 符合 有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及 会议通 知的规定 , 并 且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与 基 金注 册登记机 构提 供的注 册登记 资料 相 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 则召集人可另行 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 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 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 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 在基 金托管 人(如 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则 为基 金管理 人)和 公证 机关的监 督下 按照会 议通知 规定的 方式收 取和 统计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面 表决意 见,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经通 知拒不 参加 收取和统 计书 面表决 意见的 ,不影 响表决效力; 3)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 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表,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和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证 和授 权委托 书等文 件符合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定 ,并与 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 会条件 达不到 上述 的条件 ,则 召集人 可 另行确 定并公 告重新 表决 的时 间( 至少应在25 个工作日后), 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 登记日不变。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 事 内 容 为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事 由 所 涉 及 的 内 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 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 以上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以 在大会 召集人 发出 会议通知 前就 召开事 由向大 会召集




















招募说明书 116 人提交需 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表决 的提 案;也可 以在 会议通 知发出 后向大 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5 日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 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0 日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30 日的间隔 期。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 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 。大会 召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 案 涉及事 项与基 金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超 出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 定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职权范 围的, 应提交 大会审议 ;对 于不符 合上述 要求的 ,不提 交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如 果召集 人决定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提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 召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提案涉 及的程 序性问 题作 出决 定。如将 其提 案进行 分拆或 合并表 决,需 征得 原提案人 同意 ;原提 案人不 同意变 更的,大 会主 持人可 以就程 序性问 题提请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作出 决定, 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表决 的提案 、 基金 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 人提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表 决的提 案,未 获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议 通过 ,就同 一提案 再次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 日公告。 否则, 会议的 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 开会的 方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按 照 规定程 序宣布 会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在 基金管 理 人授权 代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招募说明书 117 况下,由 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主持 ;如果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未 能主持大 会, 则由出 席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代理人 以所 代表的 基金份 额 50% 以上多数 选举 产生一 名代表 作为该 次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不出席 或主持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不影 响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作 出的决议的 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 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持有或代表 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第2 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 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 出席 会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及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 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 议须经 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及 代 理人所 持表决 权的三 分之 二以 上通过方 为有 效;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 托管人、 转换 基金运 作方式 、终止 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告。 (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 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 表面符合 法律 法规和 会议通 知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即视 为有 效的表 决,表 决意见 模糊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为 弃权表 决,但 应当 计入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招募说明书 118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 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 人应当 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代 理人中 推举 两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代 表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自 行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召集, 但是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未出 席大会 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担任 监票 人。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不 出席大会 的, 不影响 计票的 效力及 表决结果。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会议主 持人 未进行 重新清 点,而 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 会议主 持人宣布 的表 决结果 有异议 ,其有 权在宣 布表 决结果后 立即 要求重 新清点 ,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 方式开 会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为:由 大 会召集 人授权 的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托管 人授权 代表( 如果 基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则为 基金管 理人授 权代 表)的监 督下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机 关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不派代表 监督 计票的 ,不影 响计票 效力及 表决 结果 。但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应当至少 提前 两个工 作日通 知召集 人,由 召集 人邀请无 直接 利害关 系的第 三方担 任监督计票人员。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招募说明书 119 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均 有约束 力。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当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 起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4)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三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 下列涉及到基金合同内容变更的事项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 但根据 法律法 规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 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影 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 基金管 理费、 基金 托管费 、其 他应由 基 金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承担 的费 用; 2)在法 律法规 和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调 整 基金的 申购费 率、调 低赎 回费




















招募说明书 120 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2、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6 个月内没 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6 个月内没 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后, 成立基金清算小组, 基金 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 师、律 师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组成 。基 金清算 小组可 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招募说明书 121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指 基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算 过 程中发 生的所 有合理 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 算过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须 及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算结 果经 会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四 )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 本基金 合同产 生或 与本基 金合 同有关 的 争议, 基金合 同当事 人应 尽量 通过协商 、调 解途径 解决。 不愿或 者不能 通过 协商、调 解解 决的, 任何一 方均有 权将争议 提交 中国国 际经济 贸易仲 裁委员 会, 按照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裁 委员会 届时有效 的仲 裁规则 进行仲 裁。仲 裁地点 为北 京市。仲 裁裁 决是终 局的, 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 理期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自 的 职责, 继续忠 实、勤 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五 )基金合同存 放地和投资 者取得合同 的方式 本基金 合同可 印制成 册, 供基金 投资 者在基 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代 销机 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 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招募说明书 122 二十、托管 协议的内 容摘要 (一 )基金托管协 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 国金中心二期16-1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 国金中心二期16-17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成立日期:1999 年4 月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 字[1999]1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 围: 基 金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及 中 国证券 监督管 理委员 会批 准的 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 号 凯晨世贸中心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成立时间:2009 年1 月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金: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 办理票据 承兑 与贴现 ;发行 金融债 券;代 理发 行、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债 券;买




















招募说明书 123 卖政府债 券、 金融债 券;从 事同业 拆借; 买卖 、代理买 卖外 汇;结 汇、售 汇;从 事银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证 服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款项 及代 理保险 业务; 提供保 管箱服务 ;代 理资金 清算; 各类汇 兑业务 ;代 理政策性 银行 、外国 政府和 国际金 融机构贷 款业 务;贷 款承诺 ;组织 或参加 银团 贷款;外 汇存 款;外 汇贷款 ;外汇 汇款;外 汇借 款;发 行、代 理发行 、买卖 或代 理买卖股 票以 外的外 币有价 证券; 外汇票据 承兑 和贴现 ;自营 、代客 外汇买 卖; 外币兑换 ;外 汇担保 ;资信 调查、 咨询、见 证业 务;企 业、个 人财务 顾问服 务; 证券公司 客户 交易结 算资金 存管业 务;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业务 ;企业 年金托 管业 务;产业 投资 基金托 管业务 ;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 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 电话银行、 手机 银行、网 上银 行业务 ;金融 衍生产 品交易 业务 ;经国务 院银 行业监 督管理 机构等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 进行 监督。 基金合 同明确 约定基 金投 资风格或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基金管 理人应按 照基 金托管 人要求 的格式 提供投 资品 种池和交 易对 手库, 以便基 金托管 人运用相 关技 术系统 ,对基 金实际 投资是 否符 合基金合 同关 于证券 选择标 准的约 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将投资于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 债券 、权 证 以 及中国 证监会 允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融工 具 。 本基金 所投资 的固定 收益类资 产包 括国债 、央行 票据、 金融债 、企 业债、公 司债 、短期 融资券 、次级 债、资产 证券 化产品 、可转 债(含 分离交 易可 转债)和 回购 等;本 基金可 参与一 级市场新 股申 购或增 发 新股 ,也可 在二级 市场 上投资股 票、 权证等 权益类 证券, 但二级市 场的 股票仅 限于传 统可转 债对应 的标 的股票以 及分 离交易 可转债 发行人 发行的股票。 本基金 的投资 组合比 例为 :投资 于固 定收益 类 资产的 比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的 80% ,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 投资于 可转债 (含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的 资产比 例不低 于固定 收益 类资 产的80%。




















招募说明书 124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 资、融券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 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 ) 本 基 金 与 由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共同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 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展期;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 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 券期 间,如 果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再 符合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布 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的80%, 投资于非 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投资于可转债(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资 产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80%; (11) 本基金 不得违 反基 金合同 中 有 关投资 范 围、投 资策略 、投资 比例 的规 定;




















招募说明书 125 (12)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证券 市场波 动、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模 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投 资组合 限制条 款中 ,若属 法律 法规的 强 制性规 定,则 当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 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协议第十五 条第九项 基金 投资禁 止行为 进行监 督。基 金托 管人通过 事后 监督方 式对基 金管理 人基金投 资禁 止行为 和关联 交易进 行监督 。根 据法律法 规有 关基金 禁止从 事关联 交易的规 定,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相 互提 供与本机 构有 控股关 系的股 东、与 本机构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系 的公司 名单 及 有关 关联方交 易证 券名单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有责任 确保关 联交易 名单的 真实 性、准确 性、 完整性 ,并负 责及时 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 关联 交易名 单 中列示 的关联 方进行 法律 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 的关联 交易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醒并 协助 基金管 理人采 取必要 措施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生 ,如基 金托管 人采 取必要措 施后 仍无法 阻止关 联交易 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 如基金托 管人 事前已 严格遵 循了监 督流程 仍无 法阻止该 关联 交易的 发生, 而只能 按相关法 律法 规和交 易所规 则进行 事后结 算, 则基金托 管人 不承担 由此造 成的损 失,并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 与银行间 债券 市场进 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托 管人提 供经慎重 选择 的、本 基金适 用的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对 手名 单。基 金管理 人可以 每半年对 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 易对手 名单进 行更 新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基金托 管人书 面确认后 ,被 确认调 整的名 单开始 生效, 新名 单生效前 已与 本次剔 除的交 易对手 所进行但 尚未 结算的 交易, 仍应按 照协议 进行 结算。 基 金管 理人负 责对交 易对手




















招募说明书 126 的资信控 制, 按银行 间债券 市场的 交易规 则进 行交易, 基金 托管人 则根据 银行间 债券市场 成交 单对合 同履行 情况进 行监督 ,但 不承担交 易对 手不履 行合同 造成的 损失。如 基金 托管人 事后发 现基金 管理人 没有 按照事先 约定 的交易 对手或 交易方 式进行交 易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由 此造成 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应收资 金到账 、基 金费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基 金收益 分配、相 关信 息披露 、基金 宣传推 介材料 中登 载基金业 绩表 现数据 等进行 监督和 核查。 如果基 金管理 人未经 基金 托管人 的审 核擅自 将 不实的 业绩表 现数据 印制 在宣 传推介材 料上 ,则基 金托管 人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并 将在 发现后 立即报 告中国 证监会。 6、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 对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 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 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 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 公开 发行股 票网下 配售部 分等在 发行 时明确一 定期 限锁定 期的可 交易证 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流动 性风险 控制预 案等规 章制 度。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根据基 金流动 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 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 避免基金 出现 流动性 风险。 上述规 章制度 须经 基金管理 人董 事会批 准。上 述规章 制度经董 事会 通过之 后,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将上 述规章制 度以 及董事 会批准 上述规 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 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 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如有) :




















招募说明书 127 拟发行 数量、 定价依 据、 监管机 构的 批准证 明 文件复 印件、 基金管 理人 与承 销商签订 的销 售协议 复印件 、缴款 通知书 、基 金拟认购 的数 量、价 格、总 成本、 划款账号 、划 款金额 、划款 时间文 件等。 基金 管理人应 保证 上述信 息的真 实、完 整。 (5) 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 如 有合理理 由认为因 市场 出现剧 烈变化 导致基 金管理 人的 具体投资 行为 可能对 基金财 产造成 较大风险 ,基 金托管 人有权 要求基 金管理 人对 该风险的 消除 或防范 措施进 行补充 和整改, 并做 出书面 说明。 否则, 基金托 管人 经事先书 面告 知基金 管理人 ,有权 拒绝执行 其有 关指令 。因拒 绝执 行 该指令 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 的,基 金托管 人不承 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并确保 证基金托 管人 能够正 常查询 。因基 金管理 人原 因产生的 受限 证券登 记存管 问题, 造成基金 财产 的损失 或基金 托管人 无法安 全保 管基金财 产的 责任与 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7)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 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 送了虚假 的数 据,导 致基金 托管人 不能履 行托 管人职责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依法承 担相应法 律后 果。除 基金托 管人未 能依据 基金 合同及本 协议 履行职 责外, 因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产生的 损失, 基金托 管人按 照本 协议履行 监督 职责后 不承担 上述损 失。 7、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 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 管理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基 金托管 人的监 督和 核查。基 金管 理人收 到通知 后应在 下一工作 日前 及时核 对并以 书面形 式给基 金托 管人发出 回函 ,就基 金托管 人的疑 义进行解 释或 举证, 说明违 规原因 及纠正 期限 ,并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及时 改正。 在上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托 管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项进 行复 查, 督 促基金 管理人 改正。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托 管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基 金托管 人应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效 的投资 指令违反 法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有 关规定 ,或 者违反基 金合 同约定 的,应 当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招募说明书 128 8、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对 基金 业务执 行核查 。对基 金托管 人发 出的书面 提示 ,基金 管理人 应在规 定时间内 答复 并改正 ,或就 基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行解释 或举 证; 对 基金托 管人按 照法规要 求需 向中国 证监会 报送基 金监督 报告 的事项, 基金 管理人 应积极 配合提 供相关 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人 无正当 理由,拒 绝、 阻挠对 方根据 本协议 规定行 使监 督权,或 采取 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 碍对方进 行有 效监督 ,情节 严重或 经基金 托管 人提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基 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 人的业务核 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 托管人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户和 证券 账户、 复核基 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 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 根据 基金管理 人指 令办理 清算交 收、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未执 行或 无故延 迟执行 基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息 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 纠正 。基金 托管人 收到通 知后应 在下 一工作日 前及 时核对 并以书 面形式 给基金管 理人 发出回 函,说 明违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并 保证 在规定 期限内 及时改 正。在上 述规 定期限 内,基 金管理 人有权 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促 基 金托 管人改正 。基 金托管 人应积 极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 以供 基金管 理人核 查托管 财产的 完整 性和真实 性, 在规定 时间内 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通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人 无正当 理由,拒 绝、 阻挠对 方根据 本协议 规定行 使监 督权,或 采取 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 碍对方进 行有 效监督 ,情节 严重或 经基金 管理 人提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基 金管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招募说明书 129 (四 )基金财产保 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 指令 ,基金 托管人 不得自 行运用 、处 分、分配 基金 的任何 财产。 如果基 金财产( 包括 实物证 券)在 基金托 管人保 管期 间损坏、 灭失 的,应 由基金 托管人 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 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 日期 并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到账日 基金 财产没有 到达 基金账 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人 采取措 施进行 催收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 成损失 的,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 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 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 的基金 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 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人数符 合《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等有 关规定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属于基 金财 产的全 部资金 划入基 金托管 人开 立的基金 银行 账户, 同时在 规定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招募说明书 130 (1) 基金托管人 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基金托管人应严格 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及时核查账户余额。 (2) 基金 托管人 可以本 基金 的名义 在其营 业 机构开设 本基 金的资 金账户 , 并根据基 金管 理人合 法合规 的指令 办理资 金收 付 。本基 金的 银行预 留印鉴 由基金 托管人保 管和 使用。 本基金 的一切 货币收 支活 动,包括 但不 限于投 资、支 付赎回 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假借 本基 金 的名义 开立 任何其他 银行 账户; 亦不得 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 (5)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 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出借 或未经 对方 书面 同 意擅自转 让基 金的任 何证券 账 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 托管人 以自身 法人 名义在 中国证 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 账户 ,并代 表所托 管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的一 级法人清 算工 作 ,基 金管理 人应予 以积极 协助 。结算备 付金 的收取 按照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 账户 的开设 、使用 的,按 有关规 定开 设、 使用 并管 理;若 无相关 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 同生效 后,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民 银 行、中 央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招募说明书 131 任公司的 有关 规定, 以基金 名义 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开立债 券托管 与结算账 户, 并代表 基金进 行银行 间市场 债券 的结算。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 在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商 议后由 基金 托管人负 责 开 立。新 账户按 有关规 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 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 产投资 的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行 定期存 款 存单等 有价凭 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妥善 保管 ,保管 凭证由 基金托 管人持 有 。 实物证券 及银 行定期 存款存 单等 的 购买和转 让, 由基金 托管人 根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办理 。属 于基金 托管人 实际有 效控制下 的实 物证券 在基金 托管人 保管期 间的 损坏、灭 失, 由此产 生的责 任应由 基金托管 人承 担。基金 托管 人对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构实 际有 效控制 的证券 不承担 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 管理人 代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有关 的 重大合 同的原 件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保 管。除 协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署 与基金 有关的重 大合 同时应 保证基 金一方 持有两 份以 上的正本 ,以 便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至 少各 持有一 份正本 的原件 。基金 管理 人在该等 合同 签署后 及时通 过专人 送达、挂 号邮 寄等安 全方式 将合同 原件送 达基 金托管人 处。 重大合 同的保 管期限 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对于无 法取得 二份以 上的 正本的 ,基 金管理 人 应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 加盖 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 )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会 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 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招募说明书 132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 额净值 是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份 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 理人每 工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后 , 将基金 份额净 值结果 发 送 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 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和负债 。 (2)估值方法 A、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 通股票 按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的 收 盘价估 值;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化 ,以 最近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值; 如果估 值日无交 易,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变化 的, 将参考 类似投 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 发行 未 上市 的 股票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


②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 公开增 发新 股等发 行 未上市 的股票 , 按估 值日 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 票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估 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非公 开发行 的且在 发行 时明确 一定 期限锁 定 期的股 票,按 监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 -2)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 金 资产进行 估值 ,均应 被认为 采用了 适当的 估值 方法。但 是, 如果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招募说明书 133 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具体 情况, 并与基 金托 管人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公 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B 、债券估值 方法: 1)在证券交 易所市场 挂牌交 易且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 化, 按 最近交 易日的 收盘价估 值; 如果估 值日无 交易, 且最近 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将参考类 似投 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调整 最近 交易日 收盘价 ,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 易所市场 挂牌交 易且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 所含的 债券应 收利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估值 ;估 值日没 有交易 的,且 最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易日 债券 收盘价 减去债 券收盘 价中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净 价估值 ;如 果估值日 无交 易,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的 ,将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 未上市债 券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的公 允价值进行 估值,在 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 -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 估值 ,均应 被认为 采用了 适当的 估值 方法。但 是, 如果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按本项 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 管理 人在综 合考虑 市场成 交价、 市场 报价、流 动性 、收益 率曲线 等多种 因素基础 上形 成的债 券估值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体情 况与 基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招募说明书 134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C 、权证估值方法: 1) 基 金持 有 的权 证, 从 持有 确 认日 起 到卖 出 日或 行 权 日止 , 上市 交易 的 权 证 按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该权 证的收 盘价 估值;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化 ,按最 近交 易日的收 盘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首 次发 行 未上 市的 权 证, 采 用估 值 技术 确 定公 允 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交易 、 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 -3)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 值, 均应被 认为采 用了适 当的估 值方 法。但是 ,如 果基金 管理人 认为按 本项第1)-3)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 人可 根据具 体情况 ,并与 基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价 值的价 格估值 。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D、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如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违 反 基金合 同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或 者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应立 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 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 7) 项、 权证估值方法的第 4)项 进行估值时, 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处理。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 份额净 值出现 错误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的 措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大; 错误 偏差 达 到或超 过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5 资产净值的0.25% 时,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 在 除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以外的 第三 方错误 导致净 值计算 发生错误 的情 况下, 由基金 管理人 负责处 理,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基 金造成 损失的, 应由 基金管 理人先 行赔付 ,基金 管理 人按差错 情形 ,有权 向其他 当事人 追偿。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 根据实 际情 况界定双 方承 担的责 任,经 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 金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担 任 。与本 基金有 关的会 计问 题, 如经双方 在平 等基础 上充分 讨论后 ,尚不 能达 成一致时 ,按 基金会 计责任 方的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基 金 托 管人 复核确 认后公 告, 而且 基金托管 人未 对计算 过程提 出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理人书 面说 明,份 额净值 出错且 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 ,基金托管人 承担 50% 。 ③如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净 值 的计算 结果, 虽然多 次重 新计 算和核对 ,尚 不能达 成一致 时,为 避免不 能按 时公布基 金份 额净值 的情形 ,以基 金管理人 的计 算结果 对外公 布,由 此给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和基 金造成 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基金托管 人在 采取必 要的措 施后仍 不能发 现该 错误, 进 而导 致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 (3)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 由于其他 不可 抗力原 因,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适 当、合 理的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是未 能发现 该错误 而造 成的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错误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可以免 除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积 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招募说明书 136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理。 如果行业 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4、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 理人进 行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 会计报 告。基 金管理 人独 立地 设置、记 录和 保管本 基金的 全套账 册。若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对会计 处理方 法存在分 歧, 应以基 金管理 人的处 理方法 为准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暂时无 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7、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及时 编制 并对外 提供 真实、 完 整的基 金财务 会计报 告。 月度 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 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每6 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 间届满后45 日内公告。 季度报告应 在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 完毕并 予以公告; 半年度报告在会计 年度半年终了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 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 编制完毕并 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 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 理人在 月度报 表完 成当日 ,将 报表盖 章 后提供 给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基




















招募说明书 137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 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 在季 度报告 完成当 日,将 有关报 告提 供给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基金 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半 年度 报告完 成当日 ,将有 关报告 提供 给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托 管人应 在收到后30 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 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 日 内完成复 核, 并将复 核结果 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之间 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 行。 基金托 管人在 复核过 程中 ,发现 双方 的报表 存 在不符 时,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应 共同 查明原 因,进 行调整 ,调整 以双 方认可的 账务 处理方 式为准 ;若双 方无法达 成一 致,以 基金管 理人的 账务处 理为 准。核对 无误 后,基 金托管 人在基 金管理人 提供 的报告 上加盖 托管业 务部门 公章 或者出具 加盖 托管业 务专用 章的复 核意见书 ,双 方各自 留存一 份。如 果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不能 于应当 发布公 告之日之 前就 相关报 表达成 一致, 基金管 理人 有权按照 其编 制的报 表对外 发布公 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 基金管理人应每 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 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 结果。 (六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 的登记与保 管 本基金 的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妥 善 保管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包括基金 合同 生效日 、基金 合同终 止日、 基金 权益登记 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由注 册登记 机构 编制, 由 基金管 理人审 核并提 交基 金托 管人保管 。基 金托管 人有权 要求基 金管理 人提 供任意一 个交 易日或 全部交 易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 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每年 6 月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 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 日、基金 合同 终止日 等涉及 到基金 重要事 项日 期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应 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招募说明书 138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保管方 式可 以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保存期限为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用于 基金托 管业务 以外的 其他用 途, 并应遵守 保密 义务。 若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由于自 身原因 无法妥 善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应 按有关 法规规 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议解决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 解决 的,任 何一方 均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员 会,仲 裁地点为 北京 市,按 照中国 国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会届 时有 效的仲 裁规则 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 理期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职责, 各自 继续 忠实、勤 勉、 尽责地 履行基 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 (八 )托管协议的 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 双方当 事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议 进 行修改 。修改 后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得 与基 金合同 的规定 有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协议 的变 更报中 国证监 会核准 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 破产或由 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 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 后, 成立基金清算小组, 基金 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招募说明书 139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 师、律 师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组成 。基 金清算 小组可 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 忠实、勤 勉、 尽责地 履行基 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编制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 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指 基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算 过 程中发 生的所 有合理 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招募说明书 140 金清算小 组公 告;清 算过程 中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算 结果经 会计师事 务所 审计, 律师事 务所出 具法律 意见 书后,由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二十一、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承 诺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系 列 的服务 。基金 管理人 将根 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基金份额持 有人交易资 料的寄送服 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者可在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 印确认单; 在第一、 二、 三 季度结束后15 个工作日内, 向本季度有交易 并定制对 账单服务 的投资者寄送季度对账单。 每年结束后15 个工作日内, 向本年度末所有 持有本公 司基 金份额 并定制 对账单 服务的 投资 者,或在 第四 季度有 交易、 年末基 金份额余 额为零并定制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寄送年度对 账单。 (二 ) 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者 除可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的直 销网 点和代 销 机构的 代销网 点办理 申购 、赎 回及信息查询外, 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fullgoal.com.cn ) 享受网上 交易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说明。 (三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通过定 期定额 投资计 划, 投资者 可以 通过固 定 的渠道 ,定期 定额申 购基 金份 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和开放时间另行公告。 (四 )免费信息定 制服务 基金客户可以通过拨打电话、发送邮件或者发短信 3 种方式定制每周基金净 值、交易 确认 信息、 富国周 刊、公 告信息 、月 度、季度 电子 对账单 等,基 金管理 公司通过手机短信、E-MAIL 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五 )网络在线服 务 客户通 过基金 账户号 和查 询密码 登录 基金公 司 网站“ 客户服 务”栏 目, 可享




















招募说明书 141 有账户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投资刊物查阅,在线咨询等多项在线服务。 (六 )客户服务中 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 ×24 小时基 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 周 5 天、每天不 少于 8 小时的座席服务,投资 者可以通 过该 热线获 得业务 咨询、 信息查 询、 服务投诉 、信 息定制 、资料 修改等 专项服务。 (七 )客户投诉受 理服务 投资者 可以通 过各销 售机 构网点 柜台 、基金 公 司网站 投诉栏 目、自 动语 音留 言栏目、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 6 种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 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八 )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联 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 ,4008880688 ,工作时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传真: (021 )20361544 公司网址:http://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二十二、其 他应披露 事项 1、2015 年7 月7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和公司 网站发布 《富 国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开 展官 方京东旗 舰店 基金费 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 2、2015 年8 月1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展官方京东旗舰店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3、2015 年9 月1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和公司 网站发布 《富 国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中 信浙 江并入中 信证 券期间 基金业 务安排 的提示性公告》 。 4、2015 年10 月14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和公




















招募说明书 142 司网站发布《关于淘宝官方店继续进行在售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5、2015 年11 月16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和公 司网站发布《提请广大投资者持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相关业务的公告》 。 二十三、招 募说明书 的存放及 查阅方 式 本基金 招募说 明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销售代 理人和 注册 登记 机构的办 公场 所,投 资者可 在办公 时间查 阅。 在支付工 本费 后,可 在合理 时间内 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四、备 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 核准 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 申请募集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七)基金销售代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 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