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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300ETF联接(460300)

华泰300ETF联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1号)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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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 泰 柏瑞 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华 泰柏 瑞 沪深3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016 年 1 号 
 
 
 
 
 
 
 
基 金管 理人 : 华 泰柏 瑞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零一 六 年 一 月 
 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华泰柏 瑞 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 明书 重 要提 示 华泰柏瑞沪深 300 交 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 资基金联接 基金 (以 下 简称 “ 本基 金 ” ) 根据 2012 年 3 月 23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 中 国证监会 ” ) 《关 于核准 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及 联接基 金 募集的批复》 (证监 许可【2012】392 号)和 2012 年 4 月 19 日《关于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 募集时间安 排的确认函》 ( 基金部 函【2012】240 号)的核准,进行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5 月 29 日正式生效。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基 金 管 理 人 ” 或 “ 管理人 ” 或 “ 本公司” ) 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本 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但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 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 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 守、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 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 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 风险,包括:因政治、 经济、社会等 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 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 投资者 连续大 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 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管理实施 过程中产生的 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 基 金为 华 泰柏 瑞 沪深 300 交易 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券 投 资基 金( 以下 简 称“沪深 300ETF ”或 “目标 ETF ”) 的联 接基金 。其 投 资目标 是 紧 密跟踪 业绩 比较基 准,追 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1)目标 ETF;( 2)标的 指数的 成份 股和备选成份股; (3 )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品种。 由于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因此, 不对联接基金财产中的目标 ETF 部分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 尽管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 但 不能保证本基金的表现会与沪深 300 指 数和 华泰柏瑞沪 深 300ETF 表现完全一致。 投 资者须参阅“ 基金的风险揭示 ”一节 以悉详情。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应 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 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基 金管理人 建议 投资者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 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基金为沪深 300ETF 的联接基金, 二者既有 联系又有区别: (1) 投 资方法不同, 沪深300ETF 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 直接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 而本基金采用间 接的投资方法, 通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沪深 300ETF, 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 的紧密跟踪。 (2 )交易 方 式不同,投资者既可 以像投资股票一样在证 券交易所买卖 沪深300ETF, 也可以按照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 实物申购赎回 沪深300ETF; 而本基金则像普通开放式基金一样, 通过基金管 理人和代销机构按未 知 价法进行基金的申购赎回。 本基金与沪深 300ETF 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包括: (1) 法规对投资比例的要求。 沪深 300ETF 作为一种特殊的基金品种, 可以将全部或接近 全部的基金资产用于跟 踪标的指数表现;而本 基金作为普通的开放式 基金,必需将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资产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 申购赎回的影响。 沪深 300ETF 采取实物申购赎回的方式, 申购赎回对基金净值影响 较小;而本基金申购赎 回采取现金方式,大额 申购赎回可能会对基金 净值产生一定 影响。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 年 11 月 29 日, 有关财务和业绩表现 数据截止日为 2015 年 9 月 30 日,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 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对 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的投资 组合报告和业绩表现进行了复核确认。 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0 华泰柏 瑞 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 明书 目 录 一 绪言 .......................................................................................................................................................1 二 释义 .......................................................................................................................................................2 三 基金管理人 ...........................................................................................................................................7 四 基金托管人 ......................................................................................................................................... 15 五 相关服务机 构 ..................................................................................................................................... 20 六 基金的募集 ......................................................................................................................................... 37 七 基金合同的 生效 ................................................................................................................................. 41 八 基金份额的 申购、 赎回 与转换.......................................................................................................... 43 九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 、转 托管、冻 结、质 押及其 他业 务 .................................................................. 52 十 基金的投资 ......................................................................................................................................... 53 十一 基金的业 绩 ..................................................................................................................................... 60 十二 基金的财 产 ..................................................................................................................................... 62 十三 基金财产 的估值 ............................................................................................................................. 64 十四 基金的收 益与分 配 ......................................................................................................................... 70 十五 基金的费 用与税 收 ......................................................................................................................... 72 十六 基金的会 计与审 计 ......................................................................................................................... 75 十七 基金的信 息披露 ............................................................................................................................. 76 十八 基金的风 险揭示 ............................................................................................................................. 82 十九 基金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 财产的 清算 .................................................................................. 86 二十 基金合同 的内容 摘要 ..................................................................................................................... 89 二十一 基金托 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115 二十二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134 二十三 其他应 披露事 项 ....................................................................................................................... 137 二十四 招募说 明书存 放及 查阅方式 .................................................................................................... 138 二十五 备查文 件 ................................................................................................................................... 139 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 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销 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招 募说明书的内容 与格式>》 、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TF) 联接基金审核指引》 (以下简称 《审核指引》 )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 华泰柏瑞 沪深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 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 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 投资者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基金 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 务, 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本基金合 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 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二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基 金 合 同 》 及 对 本 合 同 的 任 何 有 效 的 修 订 和 补充 中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仅为基金合同 目 的 不 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 国 现 时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部 门 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审核指引》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TF) 联接基金审 核指引》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 所募集的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沪深 300ETF 或目标 ETF


华泰柏瑞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管 理 的 华泰 柏 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标的指数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沪深 300 指数及其未 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招募说明书














《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 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 金的基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基 金 的 募 集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基 金 份 额 的 交 易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和 赎 回 、 基 金 的 投 资 、 基 金 的 业 绩 、 基 金 的 财 产 、 基 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收益与分配、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风 险 揭 示 、 基 金 的 终 止 与 清 算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备 查 文 件 等 涉 及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 供 基 金 投 资 者 选 择 并 决 定 是 否 提 出 基 金 认 购 或 申 购 申 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订 的 《 华 泰 柏 瑞 沪深 3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华泰柏瑞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或 其 他 经 国 务 院 授 权 的 机 构 基金管理人 华泰柏瑞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 基 金 合 同 及 相 关 文 件 合 法 取 得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基 金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 代 为 办 理 本 基 金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清 算 和 交 收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 清 算 及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华泰柏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 当事人 受 《 基 金 合 同 》 约 束 ,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享 受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 ,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的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和 其 他 组 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募 集 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 保 险公司、 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规 定 及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法 定 机 构 验 资 并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 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 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销 售 机 构 向 投 资 者 销 售 本 基 金 份 额的行为 申购 基 金 投 资 者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规 定 的 手 续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本 基 金 的 日 常 申 购 自 《 基 金合同》 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基 金 投 资 者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规 定 的 手 续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卖 出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本 基 金 的 日 常 赎 回 自 《 基 金合同》 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在 单 个 开 放 日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 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所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 的账户 转托管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 一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投 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任 一 开 放 式 基 金 ( 转 出 基 金 )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任 何 其 他 开 放 式 基 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扣款日、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投资者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 息、 债券利息、 证券投 资收益、 证 券 持 有 期 间 的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以 及 其 他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本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 资 所 形 成 的 价 值 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剩 余 期 限 在 三 百 九 十 七 天 以 内( 含 三 百 九 十 七 天) 的债 券;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 一年) 的债券回购; 期限 在一年 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银 行票据;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 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指定媒体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 互 联 网 网站 不可抗力




















本 合同 当 事 人不 能 预见 、 不 能避 免 且 不能 克服 的 客 观 事件 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 新区民生路1199 弄 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17 层 法定代表人:齐亮 成立日期: 2004 年11 月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78 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汪莹白 联系电话:400-888-0001,( 021)38601777 股权结构: 柏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原 AIGGIC)49%、 华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49% 、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齐亮先生: 董事长, 硕士,1994-1998 年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情报 中心处长、 副局长,1998-2001 年任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局长,2001 年至2004 年任华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杨智雅女士:董事, 硕 士,曾就职于升强工 业 股份有限公司,华之 杰 国际商业 顾问有限公司,1992 年4 月至1996 年 12 月任AIG 友邦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部经理,1997 年 1 月至 2001 年 7 月任 AIG 友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管 理部经理、资深经理、协理,2001 年 7 月至 2010 年 2 月任 AIG 友邦证券投资顾问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总经理、 董事长暨总经理,2010 年 2 月至今任柏瑞证券投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资 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暨总经理、总经理。 吴祖芳先生: 董事, 硕士,1992 年起至今历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部门负责 人、子公司负责人、总裁助理、业务总监、总经济师、副总裁。 Rajeev Mittal 先生: 董事,学士,1992 年 加入美国国际集团,2009 —2011 年担任柏瑞投资(欧洲 分公司)总经理,新兴 市场投资主管,全球固 定收益研究团 队主管和行政总裁(欧 洲分公司) ,2011 年至 今担任柏瑞投资亚洲有 限公司业务行 政总裁 (亚洲, 日本除 外) 、 总经理、 新兴市 场投资总管, 全球固定收益研究团队主 管。 韩勇先生:董事,博士 ,曾任职于君安证券有 限公司、华夏证券有限 公司和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 年 7 月至 2011 年 9 月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2011 年10 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朱小平先生,独立董事,硕士,1983 至今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 陈念良先生,独立董事,1977 年至今任香港陈应达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 薛加玉先生,独立董事 ,博士,1988-1997 年 任江苏巨龙水泥集团有 限公司团 委书记、财务处长、副 总经济师,1997-1999 年任长城证券有限公司 投资银行部副 总经理,1999-2000 年任亚洲控股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2000-2001 年任北京 华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总裁,2001 年至今任上海德汇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总 裁。 杨科先生: 独立董事, 学士,2001 年至今任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2010 年至今任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2、监事会成员 严玉珍女士:监事 长,学士,1987 年 1 月至 1988 年 9 月任罗兵咸永道(前容 永道会计) 高级稽核员,1988 年12 月至 1990 年4 月任香港电讯 (前大东电报) 管 理会计,1990 年 5 月至1996 年11 月任宝达证券 (施罗德集团) 副 财务总监,1996 年12 月至2007 年9 月任施罗德投资管理 (香 港) 有限公司财务董事,2007 年9 月 至2008 年6 月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总经理顾问, 2008 年7 月至2012 年9 月任施罗德投资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首席营运官,2012 年9 月至今任柏瑞投 资亚洲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 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 王桂芳女士:监事,硕 士,1996-2003 年任华 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 藏南路营 业部总经理,2003-2006 年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总部总经理,2006 年至今 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城市中心营业部总经理。 柳 军 先 生 : 监 事 , 硕 士 ,2000-2001 年 任 上 海 汽 车 集 团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 2001-2004 年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基金核算员,2004 年 7 月加入华泰柏瑞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事务部总监、上证红利 ETF 基金经理助 理、上证红利 ETF 基金经理,2010 年 10 月起担任指数投资部副总监。2011 年 1 月起兼任华泰柏 瑞上证中小盘ETF 基金、 华泰柏瑞上证中小盘 ETF 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5 月 起担任华泰柏瑞沪深 300ETF 及华泰柏瑞沪深 300ETF 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2 月起任华泰柏瑞指数投资部总监。2015 年5 月 起任华泰柏瑞中证 500 ETF 及华泰柏 瑞中证500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 童辉先生:监事,硕士 。1997-1998 年任上海 众恒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程序员, 1998-2004 年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经理,2004 年 4 月加入华泰柏瑞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信息技术与电子商务部总监。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韩勇先生:总经理, 博 士,曾任职于君安证 券 有限公司、华夏证券 有 限公司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 年 7 月至 2011 年 9 月任华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2011 年 10 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王溯舸先生: 副总经理 , 硕士,1997-2000 年 任深圳特区证券公司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2001-2004 年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受托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 陈晖女士:督察长,硕 士,1993-1999 年任江 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 京代表处 代表,1999-2004 年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总部总经理。 房伟力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1997-2001 年就职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 司,2001-2004 年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部门总监,2004-2008 年5 月任华泰柏瑞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田汉卿女士: 副总经理 。曾在美国巴克莱全球 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BGI )担任 投资经理, 2012 年8 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3 年 8 月起任华泰柏 瑞量化增强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3 年10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2014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 年12 月起任华泰柏瑞量化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5 年3 月起任华泰柏瑞量化先 行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和华泰柏瑞 量化驱动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5 年6 月起任华泰柏瑞量化智慧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和华泰柏瑞量 化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 放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 。本科与研究生毕 业于清华大学, MBA 毕 业于美国加州 大学伯克利分校哈斯商学院。 高山先生:副总经理, 博士。2001.5-2013.7 任职于全国社会保障基 金理事会 投资部, 任处长;2013.7 起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科毕业于山东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硕士毕 业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 生部,博士毕业于财政 部财政科学研 究所研究生部。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柳军先生: 简历同上。 历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娅女士,2012 年5 月29 日至2015 年6 月12 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席:总经理 韩勇先生; 成员:副总经理王溯舸 先生;副总经理田汉卿 女士;副总经理高山先 生;总经 理助理董元星先生; 投资部总监方伦煜先生 ;投资部总监吕慧建先生 。 列席人员:督察长陈晖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指定的其他人员。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财务管 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 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 别管理、分别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 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按规定受理申购 和赎回申请,及时、足 额支付赎回款项;采取 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 开放式基金份 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依据《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代表基金签订 的重大合 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组织并参加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 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违反现行有 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基金法》 及有关法 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 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 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 成份;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 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 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 并渗透到各项 业务过程,涵盖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 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 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 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够充分满足经营运作需要的机构、 部门和岗位,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 相对独立。内部控制的 检查评价部门 必须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消除 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 防火墙原则。 公 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基金 投资研究、决策、执行 、清算、评估等部门和 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 制度上适当隔 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6)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与 审计委员会,全面负责 公司的风险管理、风险 控制和财 务监控,审查公司的内 控制度,并对重大关联 交易进行审计;董事会 下设薪酬、考 核与资格审查委员会, 对董事、总经理、督察 长、财务总监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的 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以确保其具有中国证监会所要求的任职资格, 制定董事、 监事、 总经理、 督察长、 财务 总监、 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及基金经理的薪酬/报酬计划或方案。 公司管理层 在总经理领 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 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效 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 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 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 和风险控制委 员会,就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 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 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 规性、有 效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 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 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 标产生负 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 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 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 响的程度及可 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 管理人员。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 、职责分离、监察稽核 、实物控制、业绩评价 、严格授 权、资产分离、危机处理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 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 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 在公司内 部建立科学、严格的岗 位分离制度,在相关部 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 重要业务处理 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 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 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 督责任,使相 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 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 。充分发挥督察长和法 律监察部对各 岗位、 各部门、 各机构、 各项业务全面监察稽核作用, 建立内部控制的第三道防线。 (4)信息与 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 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 报体系,形成了自上而 下的信息 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 信息呈报渠道。通过建 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了公司 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 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 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 适当的人员进 行处理。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风险管 理与审计委员会、督察 长、风险控制委员会和 法律监察 部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 本公司设 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法律监察部, 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 内部稽核职能,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合理性、完备 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揭示公司内 部管理 及基金运作中 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2)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洪 渊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截至2015 年 9 月末, 中国 工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共有 员工205 人 , 平 均年 龄 30 岁,95% 以上 员工拥 有大 学本 科以 上学 历,高 管人 员均 拥有 研究 生以上 学历 或高 级技 术职 称。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中 国工 商银 行 自1998 年在 国内 首家 提供 托 管服务 以来 , 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 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体系、规范的管理 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 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 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 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 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 的市场形象和影响 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 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 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 金、信托资产、保 险资产 、 社会 保障 基金 、 安心账 户资 金 、 企 业年 金 基金 、QFII 资 产、QDII 资 产、 股权 投资 基金、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 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 产证券化、基金公 司特定 客户 资产 管理 、QDII 专户 资产、ESCROW 等门 类齐全 的托 管产 品体 系, 同时在 国内 率先 开 展绩效 评估 、 风险 管理 等 增值服 务 , 可 以为 各类 客 户提供 个性 化的 托管 服务 。 截 至2015 年9 月, 中国工 商银 行共 托管 证券 投资基 金 496 只。 自 2003 年以 来, 本行 连续 十一 年 获得香 港《 亚洲 货币》 、英 国《全球托管人 》 、香港《 财资 》 、美国《 环球金融》 、内地《证券时 报》 、 《上海 证券 报》等 境内 外权 威财 经媒 体评选 的 49 项 最佳 托管 银 行大奖 ;是 获得 奖项 最多 的国内 托管 银行 , 优良的 服务 品质 获得 国内 外金融 领域 的持 续认 可和 广泛好 评。 (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自 成 立 以 来 , 各 项 业 务 飞 速 发 展 , 始 终 保 持 在 资 产 托 管 行 业 的 优 势 地 位 。 这 些 成 绩 的 取 得 , 是 与 资 产 托 管 部 “ 一 手 抓 业 务 拓 展 , 一 手 抓 内 控 建 设 ” 的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6 做 法 是 分 不 开 的 。 资 产 托 管 部 非 常 重 视 改 进 和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 在 积 极 拓 展 各 项 托 管 业 务 的 同 时 , 把 加 强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力 度 ,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 化 , 完 善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 强 化 业 务 项 目 全 过 程 风 险 管 理 作 为 重 要 工 作 来 做 。 继 2005 、 2007 、 2009 、 2010 、 2011 、 2012 、 2013 年 七 次 顺 利 通 过 评 估 组 织 内 部 控 制 和 安 全 措 施 是 否 充 分 的 最 权 威 的 SAS70 ( 审 计 标 准 第 70 号 ) 审 阅 后 ,2014 年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第 八 次 通 过 ISAE3402 (原 SAS70) 审 阅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控 制 及 有 效 性 报 告 , 表 明 独 立 第 三 方 对 我 行 托 管 服 务 在 风 险 管 理 、 内 部 控 制 方 面 的 健 全 性 和 有 效 性 的 全 面 认 可 。也 证 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已 经 与 国 际 大 型 托 管 银 行 接 轨 , 达 到 国 际 先 进 水 平 。 目 前 ,ISAE3402 已 经 成 为 年 度 化 、 常 规 化 的 内 控 工 作 手 段 。 (1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目 标 保 证 业 务 运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 强 化 和 建 立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风 格 , 形 成 一 个 运 作 规 范 化 、 管 理 科 学 化 、 监 控 制 度 化 的 内 控 体 系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保 证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维 护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 保 障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安 全 、 有 效 、 稳 健 运 行 。 (2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内 控 合 规 部 、 内 部 审 计 局 )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设 风 险 控 制 处 及 资 产 托 管 部 各 业 务 处 室 共 同 组 成 。 总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 监 督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门 负 责 稽 核 监 察 工 作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处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对 业 务 的 运 行 独 立 行 使 稽 核 监 察 职 权 。 各 业 务 处 室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实 施 具 体 的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3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1 ) 合 法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的 监 管 要 求 , 并 贯 穿 于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的 始 终 。 2 ) 完 整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的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都 必 须 有 相 应 的 规 范 程 序 和 监 督 制 约 ; 监 督 制 约 应 渗 透 到 托 管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所 有 的 部 门 、 岗 位 和 人 员 。 3 ) 及 时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在 发 生 时 能 准 确 及 时 地 记 录 ; 按 照 “ 内 控 优 先 ” 的 原 则 , 新 设 机 构 或 新 增 业 务 品 种 时 , 必 须 做 到 已 建 立 相 关 的 规 章 制 度 。 4 ) 审 慎 性 原 则 。 各 项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防 范 风 险 , 审 慎 经 营 ,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和 其 他 委托 资 产 的 安 全 与 完 整 。 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7 5 ) 有 效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 法 律 及 经 营 管 理 的 需 要 适 时 修 改 完 善 , 并 保 证 得 到 全 面 落 实 执 行 , 不 得 有 任 何 空 间 、 时 限 及 人 员 的 例 外 。 6 ) 独 立 性 原 则 。 设 立 专 门 履 行 托 管 人 职 责 的 管 理 部 门 ; 直 接 操 作 人 员 和 控 制 人 员 必 须 相 对 独 立 , 适 当 分 离 ; 内 控 制 度 的 检 查 、 评 价 部 门 必 须 独 立 于 内 控 制 度 的 制 定 和 执 行 部 门。 (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实 施 1 ) 严 格 的 隔 离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与 传 统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分 离 , 建 立 了 明 确 的 岗 位 职 责 、 科 学 的 业 务 流 程 、 详 细 的 操 作 手 册 、 严 格 的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等 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 并 采 取 了 良 好 的 防 火 墙 隔 离 制 度 , 能 够 确 保 资 产 独 立 、 环 境 独 立 、 人 员 独 立 、 业 务 制 度 和 管 理 独 立 、 网 络 独 立 。 2 ) 高 层 检 查 。 主 管 行 领 导 与 部 门 高 级 管 理 层 作 为 工 行 托 管 业 务 政 策 和 策 略 的 制 定 者 和 管 理 者 , 要 求 下 级 部 门 及 时 报 告 经 营 管 理 情 况 和 特 别 情 况 , 以 检 查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方 面 的 进 展 , 并 根 据 检 查 情 况 提 出 内 部 控 制 措 施 , 督 促 职 能 管 理 部 门 改 进 。 3 ) 人 事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严 格 落 实 岗 位 责 任 制 , 建 立 “ 自 控 防 线 ” 、 “ 互 控 防 线 ” 、 “ 监 控 防 线 ” 三 道 控 制 防 线 , 健 全 绩 效 考 核 和 激 励 机 制 , 树 立 “ 以 人 为 本 ” 的 内 控 文 化 , 增 强 员 工 的 责 任 心 和 荣 誉 感 , 培 育 团 队 精 神 和 核 心 竞 争 力 。 并 通 过 进 行 定 期 、 定 向 的 业 务 与 职 业 道 德 培 训 、 签 订 承 诺 书 , 使 员 工 树 立 风 险 防 范 与 控 制 理 念 。 4 ) 经 营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制 定 计 划 、 编 制 预 算 等 方 法 开 展 各 种 业 务 营 销 活 动 、 处 理 各 项 事 务 , 从 而 有 效 地 控 制 和 配 置 组 织 资 源 , 达 到 资 源 利 用 和 效 益 最 大 化 目 的 。 5 )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稽 核 监 察 、 风 险 评 估 等 方 式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对 业 务 运 作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 监 控 , 指 导 业 务 部 门 进 行 风 险 识 别 、 评 估 , 制 定 并 实 施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排 查 风 险 隐 患 。 6 ) 数 据 安 全 控 制 。 我 们 通 过 业 务 操 作 区 相 对 独 立 、 数 据 和 传 真 加 密 、 数 据 传 输 线 路 的 冗 余 备 份 、 监 控 设 施 的 运 用 和 保 障 等 措 施 来 保 障 数 据 安 全 。 7 ) 应 急 准 备 与 响 应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建 立 专 门 的 灾 难 恢 复 中 心 , 制 定 了 基 于 数 据 、 应 用 、 操 作 、 环 境 四 个 层 面 的 完 备 的 灾 难 恢 复 方 案 , 并 组 织 员 工 定 期 演 练 。 为 使 演 练 更 加 接 近 实 战 , 资 产 托 管 部 不 断 提 高 演 练 标 准 , 从 最 初 的 按 照 预 订 时 间 演 练 发 展 到 现 在 的 “ 随 机 演 练 ” 。 从 演 练 结 果 看 , 资 产 托 管 部 完 全 有 能 力 在 发 生 灾 难 的 情 况 下 两 个 小 时 内 恢 复 业 务 。 (5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情 况 1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8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全 程 监 控 思 想 , 确 保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健 康 、 稳 定 地 发 展 。 2 ) 完 善 组 织 结 构 ,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完 善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需 要 从 上 至 下 每 个 员 工 的 共 同 参 与 , 只 有 这 样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措 施 才 会 全 面 、 有 效 。 资 产 托 管 部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将 风 险 控 制 责 任 落 实 到 具 体 业 务 部 门 和 业 务 岗 位 , 每 位 员 工 对 自 己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负 责 , 通 过 建 立 纵 向 双 人 制 、 横 向 多 部 门 制 的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 形 成 不 同 部 门 、 不 同 岗 位 相 互 制 衡 的 组 织 结 构 。 3 ) 建 立 健 全 规 章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部 十 分 重 视 内 控 制 度 的 建 设 , 一 贯 坚 持 把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理 念 和 方 法 融 入 岗 位 职 责 、 制 度 建 设 和 工 作 流 程 中 。 经 过 多 年 努 力 , 资 产 托 管 部 已 经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包 括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稽 核 监 察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等 , 覆 盖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 形 成 各 个 业 务 环 节 之 间 的 相 互 制 约 机 制 。 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始 终 是 托 管 部 工 作 重 点 之 一 , 保 持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地 位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 行 新 兴 的 中 间 业 务 , 资 产 托 管 部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就 特 别 强 调 规 范 运 作 , 一 直 将 建 立 一 个 系 统 、 高 效 的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体 系 作 为 工 作 重 点 。 随 着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托 管 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 新 问 题 、 新 情 况 不 断 出 现 , 资 产 托 管 部 始 终 将 风 险 管 理 放 在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重 要 的 位 置 , 视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为 托 管 业 务 生 存 和 发 展 的 生 命 线 。 ( 五)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证 券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 基 金 投 融 资 比 例 、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 基 金 管 理 人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 上 述 监 督 内 容 的 约 定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整 改 , 整 改 的 时 限 应 符 合 法 规 允 许 的 投 资 比 例 调 整 期 限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并 改 正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 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9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改 正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能 在 通 知 期 限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核 查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书 面 提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或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事 项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 料 和 制 度 等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 1、直销机构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 新区民生路1199 弄 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17 层 法定代表人:齐亮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 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17 层 电话:400-888-0001,( 021)38601777 传真: (021 )50103016 联系人:汪莹白 客服电话: (021)38784638,400-888-0001(免长途费) 公司网址:www.huatai-pb.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传真:(010 )66594853 客服电话:95566 公司网址:www.boc.cn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 内大街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传真:(010 )66107914 客服电话:95588 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1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传真:(010 )85109219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 )58781234 传真:(021 )58408483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 )83198888 传真:(0755 )83195109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6)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 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董云巍 客服电话:95568 公司网址:www.cmbc.com.cn 7)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达洋


联系人:毛真海/刘坚 电话:0571-87659546/87659234 传真:0571-87659188 客服电话:95527 公司网址:www.czbank.com 8)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嘉兴市建国 南路409 号 办公地址:嘉兴市建国南路 409 号 法定代表人:许洪明 联系人:陈兢 电话:0573-82082676 传真:0573-82099678 客服电话:0573-96528 公司网址:www.bojx.com 9)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联系人:遇玺 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3 电话:(0451 )86779018 传真:(0451 )86779018 客服电话:95537 或400-609-5537 公司网址:www.hrbb.com.cn 10)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1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吴军 电话:(0755 )23838751 传真:(0755 )23838750 客服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1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 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 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 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 )82130833 传真:(0755 )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12)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4 联系人:李蔡 电话:(0551 )2207939 传真:(0551 )2645709 客服电话:95578 公司网址:www.gyzq.com.cn 13)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华融大厦A 座3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李慧灵 电话:(010 )58315221 传真:(010 )58568062 客服电话:400-898-9999


公司网址:www.hrsec.com.cn 1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庞晓云 电话:(0755 )82569143 传真:(0755 )82492962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15)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28 层 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家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陈敏 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5 电话:(021 )64316642 传真:(021 )64333051 客服电话: 400-109-9918、021-32109999、029-68918888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16)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23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 )68889155 传真:(0531 )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zts.com.cn 17)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中国武汉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A 座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崔成 电话:027-87610052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话:400-800-5000 公司网址:www.tfzq.com 18)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罗文雯 电话:(021 )58763575 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6 传真:(021 )68875123 客服电话:(021)58796226-373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19)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薛长平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8891212 客服电话:400-641-1999 公司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20)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5 号楼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5 号楼1 层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联系人:陈莹莹 电话:010-68998820 传真:010-88381550 客服电话:400-600-0030 或010-68292745 公司网址:www.bzfunds.com 21)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车公庄大街 9 号院5 号楼7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 A 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段京璐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7 客服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22)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 号桐城中央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A 座12、13 层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7219891 客服电话:400-712-1212 公司网址:http://www.dtsbc.com.cn


23)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8 号 上 海 国 金 中 心 办 公 楼 二 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A 座6 层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余永键 电话:010-85097570 传真:010-85097308 客服电话:400-021-8850 公司网址:www.harvestwm.cn 24)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刘潇 电话:021-20691942 传真:021-2069-1861 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8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2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胡锴隽 电话:021-20613635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26)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二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朱玉 电话:021-54509988-1071 传真:021-6438379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27)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9 公司网址:www.jjmmw.com;www.zlfund.cn 28)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翟飞飞


电话:010-62020088-6006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400-888-6661


公司网址:www.myfp.com


29)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2 楼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30)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朱晓超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站: http://www.fund123.cn 31)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1 幢11 层 1103 号 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0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6 号中期大厦A 座8 层 法定代表人:姜新 联系人:侯英建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客服电话:010-65807865 公司网站:www.cifcofund.com 32)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卫东 电话:021-20835787 客服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33)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5 号楼3201 内3201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5 号楼3201 内32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李招弟 联系人:刘媛 电话:(010 )59393923-819 客服电话:400-808-0069 公司网址:www.wy-fund.com 34)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 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 号新恒基国际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1 联系人: 孟夏 电话:010-65807829 公司网址: www.cifco.net 客服电话:95162、400-8888-160 35)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SOHO 现代城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 沈伟桦 联系人: 刘梦轩 电话:(010)-52858244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客服电话:400-6099-200 36)上海大智慧财富 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1 号楼10-1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1 号楼10-11 层 法定代表人: 申健 联系人: 付江 电话:(021 )20219988*31781 公司网址: www.gw.com.cn 客服电话:021-20219999 37)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C 座9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 张燕 电话:(010 )58325395 公司网址: http://8.jrj.com.cn/ 客服电话:400-166-1188 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2 38)恒丰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 248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 248 号 法定代表人: 蔡国华 联系人: 汪明 电话:021-38966235 公司网址: www.egbank.com.cn 客服电话:400-813-8888 39)泉州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泉州市云鹿路3 号 办公地址: 泉州市云鹿路3 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联系人: 董培姗 电话:0595-22551071 公司网址: www.qzccbank.com 客服电话:400-88-96312 40)日发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大厦 1307 室 办公地址: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大厦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周泉恭 联系人: 杨迎雪 公司网址: www.rffund.com 客服电话:021-61600500 41)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5 号楼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5 号楼215A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 张旭 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3 电话:010-66154828-835 公司网址: www.5irich.com 客服电话:400-6262-818 42)北京恒久浩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怀北路 3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7 号汉威大厦B1210 法定代表人:谢亚凡 联系人: 陈冲 电话:010-65617753 公司网址: www.haofunds.com 客服电话:4006-525-676 43)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1807-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张皛 联系人: 朱翔宇 电话:021-33323999-8147 44)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1 幢12 层(陆家嘴软件园 10 号楼) 法定代表人: 沈继伟 联系人: 徐鹏 公司网址: http://m.lead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005-6355 45)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 海淀区丹棱街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 高静 电话:010-57418829 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4 传真:010-57569671 公司网址: www.qianjing.com 客服电话:400-893-6885 46)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1208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李皓 电话:010- 67000988-6003 公司网址: www.zcvc.com.cn 客服电话:400-001-8811 47)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B 座12F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谢远敏 电话:021-3850 9626 公司网址: www.noah-fund.com 客服电话:400-821-5399 48)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陈思乐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客服电话:4008219031 49)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1 号楼1603 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5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1 号楼1603 法定代表人: 董浩 联系人:于婷婷 公司网址:www.jimufund.com 客服电话:400-068-1176 50)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珠海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钟琛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51)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 B 区4 楼A506 室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 1 号南京中心 66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何庭宇 联系电话:021-22267987 公司网址:www.dtfunds.com 客服电话:400-928-2266 52)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310 室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310 室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凌秋艳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客服电话:4000-466-788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 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 告。 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6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华泰柏瑞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 新区民生路1199 弄 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17 层 法定代表人:齐亮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 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17 层 电话:400-888-0001,( 021)38601777 传真: (021 )50103016 联系人:陈培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秦 悦民、王利民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谢瀚文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王灵 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7 六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并经 2012 年3 月23 日中 国证 监会《关于核准 华泰柏瑞 沪深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及联接基金 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 【2012】392 号)核 准募集。 (一)基金 类别 指数基金、 联接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和销售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 的直销和中国 工商银行 、华泰证券等代销机构 的销售网 点公开发售。 投资者还可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 接受本公司有关服 务条款后, 通过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huatai-pb.com ) 办理开户、 认购等业务, 有关基金网上 交易的开通范围和具体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具体销售城市名单、销 售机构联系方式以及发 售方案以发售公告为准 , 请投资 者就募集和认购的具体事宜仔细阅读《 华泰柏瑞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四)募集期限 本基金自2012 年4 月 23 日至2012 年5 月25 日公开发售 。根据《运作办法》 的规定,如果本基金在 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基 金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 、或基金管理 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延 长基金份额发售的时间 ,本基金可继续销售, 但募集期自基 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同时也 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 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8 (六)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 募集金额应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七)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基金 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以初始面值发售 。 (八)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 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 金管理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 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2) 销售网点 (包括直销和代销网点) 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 申请是否成功的 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 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 。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 金注册登记机 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 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 成交确认情况 和认购的份额。 (3)基金投资者 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消。 (4) 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 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3、认购的限额 (1) 在募集期内, 投资者可多次认购, 对单一投资者在 募集期 间累计认购份额 不设上限。 (2) 认购最低限额: 在基金募集期内, 除发售公告另有规定, 代销网点和基金 管理人的网 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单笔认购 最低金额为1000 元人民币; 直销 柜台每个基 金账户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 5 万元人民 币,已在直销 柜台 有认 购本基金记录的 投资者 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 的限制,单笔 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 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 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 的业务规 定为准。 4、认购费率 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9 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认购金额的 0.8%。 认购金额(元) 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 100 万 0.8% 100 万≤认购金额< 500 万 0.4% 认 购金额≥500 万 1000 元/ 笔 投资者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认购费将用于支付募集 期间会计师费、律师费 、注册登记费、销售费 及市场推 广等支出,不计入基金资产。 5、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本基金的认购费用 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 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 费。 投资 者 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 费用和净认购金额。有 效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 期间所产生的 利息折成基金份额,归 投资者所有,投资者 的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募集期利息)/基金份额初始 面值 净认购金额以人民币元 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 数点后两 位;认购份额的计算结 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 此误差产生的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 某 投资者 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如果 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1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8%)=9,920.63 元 认购费用=10,000-9,920.63=79.37 元 认购份额=(9,920.63+10)/1.00 =9,930.63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加上认购资金在 募集 期内获得的利息, 可 得到9,930.63 份基金份额。 (九)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 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0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 得动用。 2、 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成基金份额, 归 投资者所有。 利息折 算成基金份额,计算结 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利 息的计算和折 算的基金份额的具体数 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计 算结果为准。该部分份 额享受免除认 购费的优惠。 3、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 不得动用。 (十)募集结果 本基金募集工作已于 2012 年5 月 25 日顺利 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 所有限公司验资, 本次募集的 净认购金额为 366,989,094.83 元人民币, 折合基金份 额 366,989,094.83 份 ; 认 购 款 项 在 基 金 验 资 确 认 日 之 前 产 生 的 银 行 利 息 共 计 30,587.52 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 30,587.52 份。本次募集的资金已于 2012 年 5 月 29 日全额划入本基 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 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 立的基金托管 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5,145 户, 按照每份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1.00 元人民币 计算, 本次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367,019,682.35 份, 已分 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基金账户,归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有。按 照有关法律规 定,本基金募集期间的 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 、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从基金财 产中列支。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管理办法》 和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 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 金备案手续, 并于2012 年5 月 29 日获确认, 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1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一) 基金生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 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同时本 基金目标 ETF 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符合基金备案条件 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 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 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取得 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 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效。 基金管理 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 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 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 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 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 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 份额归投 资者所有。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 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 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基金合同的生效 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2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2 年5 月 29 日正式生效。 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3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回 与转 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 增减基金代销 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 理人公告 暂停申购 、 赎回等业务 时除外) ,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 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 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 金管理人 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2、申购、赎 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 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 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 购赎回的 具体日期前 2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 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 申购、 赎回采用现金方式, 遵循 “金额申 购、 份额赎回” 原则, 即申购以金 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 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 有人实质利益 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4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 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 时间向基 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 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 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 的申请无效而 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 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 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 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发售机构申购申请 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 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 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 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 的确认结果为 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 日 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 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 相关基 金销售机构在T+7 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 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 代 销 网 点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每 个 账 户 首 次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1000 元人民币;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2、 直销 柜台 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 万元人民币; 已在直销 柜台有认 购本基金记录的 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单笔申购的最 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3、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500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 其全部或部分基金 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00 份 时,余额部分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5 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对申购的 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申购金额(元)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 100 万 1.0% 100 万≤ 申购金额 <500 万 0.6% 申购金额 ≥ 500 万 1000 元/ 笔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 情况下,如果 投资者多 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 笔申购金 额所对应的费率。本基 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 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期< 365 天 0.50% 365 天≤持有期<730 天 0.25% 持有期≥ 730 天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 回人承担, 投资者可将 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 金份额赎 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 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 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 场推广、注册 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 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 回费归 入基金财产的比 例不得低于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 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及基金管 理人 网站公告。 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6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 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 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 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地域范围、 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 投资者以及以 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 交易、电话交易等)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 定期或不定期 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相关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 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 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52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0%)=49504.95 元 申购费用=50000-49504.95=495.05 元 申购份额=49504.95/1.0520=47057.94 份 即: 投资者投资 5 万元 申购本基金, 其对应费率为 1.0%,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1.0520 元,则其可得到47057.94 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 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 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 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 有时间为 180 天,对应 的赎回费 率为0.50%,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20 元, 则其可得到的 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1.0520=10520 元 赎回费用= 10520×0.50%=52.6 元 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7 净赎回金额 =10520 - 52.6=10467.4 元 即:投资者 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 持 有时间为 180 天,对应 的赎回费率 为 0.50%,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20 元,则其可得到的 净赎回金额为 10467.4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保留到 小数 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 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后两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 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 扣除相应 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 权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 扣除权益的 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 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8 (2 ) 证 券 交 易 场 所在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或依 法 决 定 临 时 停 市 ,导致 当 日 基 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过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法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或 可 能 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目标 ETF 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目标 ETF 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目标 ETF 停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暂停本基金申购的; (6)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7 ) 本 基 金 的 资 产组合 中 的 重 要 部 分 发 生暂停 交 易 或 其 他 重 大 事件, 继 续 接 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8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代 销机构 或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构因 技 术 故 障或人员伤亡导致基金 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 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 无法正常运行 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10)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 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的,申 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 者。发生上述(1)到 (9)项暂停申购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该退 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 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按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 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 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 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依法决定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 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9 (4)目标ETF 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目标 ETF 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目标 ETF 停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暂停本基金赎回的; (6)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7) 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 继续接受 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8)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代销机构或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因技 术故障 或人员伤亡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拒绝接受或暂 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或 者延缓支付赎回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 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 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 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 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 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 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 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 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 法在后续开放 日予以支付。 同时, 在出 现上述第 (3) 款的情形时, 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 项, 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 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 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 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0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 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 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 当 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 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 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 上 一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予以 办理。对于 单个基金 份 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 照其申请赎回份 额 占当日申请 赎回总 份额的比例,确 定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 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 投资者未能 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 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 撤销外,延迟 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 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 定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 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部分顺延赎回 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 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 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 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并在公开披 露 日向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同时 以 邮寄、传真或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 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 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 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 个 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 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 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 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 公告最近一个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 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 过两周,暂停期间,基 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 重复刊登 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 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三)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 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 投资者可 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 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之间进行 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 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 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 理人届时另行 规定并公告。 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2 九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户 、转 托管 、冻结 、质 押及其 他业 务 (一)非交易过户是指 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 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 量的基金 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 理继承、捐赠、司法强 制执行和经注 册登记机 构认可的 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 户。其中, “继承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 继承; “捐赠”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 有的基金份额 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 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执行”是指司法 机构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社会团 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 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 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 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 提供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 户费用。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 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 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 办理该项 业务。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本基金目前实行 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 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从 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 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 务规则》的有 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三)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 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 额的冻结与解 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 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 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 结的,被冻结 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 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 以及 国家有权机关的要 求来决定是否 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 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 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 并冻结。被冻 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四)如相关法律法规 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 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 他基金业 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五)基金管理人可以 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 基金管理 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3 十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 沪深 300ETF、 沪深300 指 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 非成份股、 债券 、 新 股 (一级市场初次发行 和增发) 、 权证、 股指期货、 货币市场工 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资 产中投资于 沪深 300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90% ;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股指期货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权 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 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 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三)投资理念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管 理 将 遵 循 联 接 型 基 金 的 投 资 理 念 , 通 过 投 资 于 华泰柏瑞沪深 300ETF 间接实现指数化投资, 为投资者带来良好的长期投资回报的同时, 满足投资 者多样化的投资需求。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沪深 300ETF 的联接基金。沪深 300ETF 是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实现对 沪深300 指数紧密跟踪的全被动指数基金, 本 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沪深 300ETF 实现 对业绩比较基准的 紧密跟踪, 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 0.3%以内, 年 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 在投资运作过程中,本 基金将在综合考虑合规 、风险、效率、成本等 因素的基 础上,决定采用一级市 场申购赎回的方式或二 级市场买卖的方式投资 于华泰柏瑞沪 深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 中主要遵循有效管理投 资策略,根据风险管理 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 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 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 对现货和期货 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 结合股指期货定价模型 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 与现货资产进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4 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本基金管理人对股指期 货的运用将进行充分的 论证,运用股指期货的 情形主要 包括:对冲系统性风险 ;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 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 赎回等;对冲 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 效跟踪标的指数的风险 ;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 杆作 用,降低 股票和目标ETF 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五)投资组合管理 1、投资组合的建立 基金处于建仓期间, 在沪深 300ETF 开放申购或在交易所上市交易之前, 本基金 主要投资于沪深300 指数成份股。 在沪深300ETF 开放申购或在交易所上市交易之后, 基金经理主要考虑采用 实物申购的方式辅以二 级市场买卖的方式建立 联接基金的初 始投资组合。 2、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 (1)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指导意见确定具体的资产配置方案。 (2) 基金经理每日根据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情况和保留的现金比例, 在综合考虑 合规、风险、效率、成 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决 定采用实物申购赎回的 方式或二级市 场买卖的方式投资于沪深 300ETF。 (3) 通常情况下, 联接 基金的投资组合主要体现为持有沪深 300ETF 基金份额; 对于股票停牌或其他原 因导致基金投资组合中 出现的剩余成份股,基 金经理将选择 作为实物申购沪深 300ETF 的基础证券或者择机在二级市场卖出。 3、投资绩效的评估 数量分析师 定期对本基 金的运作情况进行量化 评估,提交评估报告 。 基金经理 根据评估报告分析投资 操作、组合状况和跟踪 误差来源等情况,对组 合进行相应调 整。 在正常市场情况 下,本 基金 与业绩比较基准的 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 值不超过 0.3% ,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 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 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 、跟踪误差进 一步扩大。 (六)业绩比较基准 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5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 × 95% +银行活期存款税后 收益率 × 5% 如果沪深300ETF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或沪深 300 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沪深 300 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沪深 300 指数由其 他指数替代、或沪深 300 指数编制方 法发生重大变更导致该 指数不宜继续作为业 绩 比较基准的组成部分, 本基金管理人 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原则,履行必 要手续后,调整业绩比 较基准并及时 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沪深 300ETF 的联接基金, 采用主要 投资于 华泰柏瑞 沪深3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 紧密跟踪。因此,本基 金的业绩表现 与沪深 300 指数的表现 密切相关。本基金的风险与收益水平高于 混合型基金、债券 型 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 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 额,但本基金投资目 标 ETF 或者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 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6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持有的沪深 300ETF 的资产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 股票、 债券和现金 的投资比例不得违反本基金合同有关投资范围 和投资比 例等内容的约定; (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展期;


(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 有价证券 指股票、 目标 ETF 、 债 券 (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 购)等;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和 目标ETF 总市值的 2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 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 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 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 的 10%。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遵从其规定; (7)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达到规定的标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 金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 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7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原因导 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 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 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4、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投资组合报告截止日为 2015 年9 月 30 日。 1 、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基金投 资 827,772,981.28 90.73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83,290,652.73 9.13 8 其他资 产


1,269,831.42 0.14 9 合计





912,333,465.43





100.00 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8


2 、 报告 期末 按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票。 3 、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投 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票。 4 、 报告 期末 按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债 券。 5 、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投 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债 券。 6 、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证 券投资 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7 、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投 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8 、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基金投 资明 细 序 号 基金名 称 基金类 型 运作方 式 管理人 公允价 值 ( 人民 币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沪深300ETF 指数型 交易型 开放 式 华泰柏 瑞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827,772,981.28 90.76


9 、 投资 组合 报告附 注 (1 ) 报告 期内 基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券 的发 行主体 没有 被监管 部门 立案调 查的, 也没 有 在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内 受到 公开谴 责、 处罚的 。 (2 )基金 投资 的前十名 股票 中,没 有投 资于超 出基 金合同 规定 备选股 票 库 之外 的。 10 、 其 他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235,351.2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9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0,397.82 5 应收申 购款 14,082.35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269,831.42


11 、 报 告期末 持有 的处于 转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12 、 报 告期末 前十 名股票 中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的 说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票。 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0 十一


基 金 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 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 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 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 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 用后实际 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基金的业绩报告截止日为 2015 年 9 月30 日。 1 、 本报 告期 基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及 其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的比 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2 年 4.50% 1.00% -3.28% 1.15% 7.78% -0.15% 2013 年 -4.55% 1.29% -7.16% 1.33% 2.61% -0.04% 2014 年 46.65% 1.12% 48.69% 1.15% -2.04% -0.03% 2015 年上 半年 25.69% 2.10% 25.29% 2.15% 0.40% -0.05% 过去 三个 月 -24.56% 2.85% -27.06% 3.18% 2.50% -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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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1 2 、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以来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增长 率变 动及其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 率变 动的比 较 注:1 、图 示日 期为 日为2012 年5 月29 日至 2015 年9 月30 日。 2、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 本 基 金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 3 个月内 为建 仓期 , 截 至报 告期末 本基 金的 各 项投资 比例 已达 到基 金合 同第十 一部 分 ( 二) 投 资 范围中 规定 的比 例, 即投 资于沪 深 300ETF 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 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2 十二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 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目标ETF 、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 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 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 资金结算 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 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 基金的名义开 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 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 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 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 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 产;基金管理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3 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 财 产的管理、运用或其 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 收益,归入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 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 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 的债务相 互抵消; 基金管理人管 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4 十三 基 金财 产的 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 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 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依据经基 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 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 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 基金申购与赎 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 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 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 目标ETF 份额、 股票、 债券、 权 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 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 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 果加盖业 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 定的估值方法、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 误后在基金管理人 传真 的书面估值结 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 给基金管理人;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 基金会计账目 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 价证券(包括股票、权 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5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 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 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 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 非公 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 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 如果收盘价 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 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 。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 股价,则估值 为零。 4、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 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 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6 6、 目标ETF 采用估值日该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若估值日为非证券交易所营 业日,以该基金最近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因此,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当估值 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 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 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0.25% 时,基 金管理人应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 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 先 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 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 机构、或 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 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 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按下述 “ 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 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 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 差错、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 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 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 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 他差错,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7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 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 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 因该差错取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 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 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 责任方未及时 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 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 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 责任方已经积 极协调,并且有协助 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 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 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 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 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 范围内对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 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 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 实际损失的差 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 错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 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 理人和托管人 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 资产的 损失,并拒绝进 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差错 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 法规、 《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 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 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 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8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 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 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目标ETF 暂停估值时; 3、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由此造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9 成的影响。 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0 十四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 收益的构成 本招募说明书 项下基金 收益指基金利润,即 基 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去公 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 配利 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 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 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基金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按 分红 权益再投资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 (具体以届 时的基金分红公告为准 ) 进行再投资;若投资 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 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 注册 登记机构可对基金收益 分配的有 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 载明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 收益分配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1 对象、分配 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收益分配 方案确定后,由基金管理人在 2 日内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 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 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注册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按 分红权益 再投资日 的基金份额净 值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 (具体以届时的基金分红公 告为准) 。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 《业务规 则》执行。 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2 十五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一) 基金运 作费 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 可 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 中扣除。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由于本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同时为沪深 300ETF 的管理人和托管人, 为避免重复 收费, 本基金管理人、 托管人不对本基金财产中的沪深 300ETF 资产计提管理费和托 管费。本基金制定了以下收费标准。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 调整 后的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0% 的年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调整后的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 其公式为E=Max (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 前一日基金持有的 沪深300ETF 公允价值,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3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托管费 按调整后 的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10%的 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 的基金托管费 E 为调整后的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 其公式为E=Max (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 前一日基金持有 的沪深300ETF 公允价值,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中第(3)-(7)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 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 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 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4、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 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 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 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4 人网站上公告。 ( 二) 基金销 售费 用 本基金认购费的费率水 平、计算公式、收取方 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 招募说明 书 “六、基金的募集 ”中“(八)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 中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 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 、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 请详见本 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 换 ”中的“(六)申购 费与赎回费 ” 与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中的相关规定。 ( 三) 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5 十六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 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 进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十七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 露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 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 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 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7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A)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 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 安排、基金投资、基金 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 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基金合同》是界定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 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 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 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B)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 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C)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 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D)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个开 放日 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8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 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E)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 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 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 在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F)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 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 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和书面报告两 种方式。 (G)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 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9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 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 变动超过 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 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 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0 (H)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 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 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 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I)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核准或 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开时间、会议形式、 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 表决方式等事 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 人应当履行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 (J)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 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 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 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 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 于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 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1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 公众查阅、复制。 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2 十八 基 金的 风险 揭示 本基金的投资风险包括 投资组合的风险、管理 风险、投资的合规性风 险以及其 他风险。


(一)投资组合的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 1、系统性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 影响市场整体的因素如 经济因素、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 和交易监管制度等的影 响而引起波动,从而导 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 使本基金资产 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导 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 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影响 ,也呈现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 公司的股票, 收益水平也会随之 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 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 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 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 票和债券,收 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4) 购买力风险: 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如果发生通 货膨胀,现金的购买力会下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2、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单个 证券特有的风险,包括 企业的信用风险、经营 风险、财 务风险等。上市公司的 经营状况受到多种因素 影响,如管理能力、财 务状况、市场 前景、行业竞争能力 、 技术更新、研究开发、 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 公司盈利发生 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股票和债券的发行人经营不善, 导致其股票价格下跌、 股息、 红利减少,或者存在所 投资的企业债券发行人 无法按时偿付本息,从 而使基金投资 收益下降。 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3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市场 交易量不足,导致不能 以适当价格及时进行证 券交易的 风险,或基金无法应付 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 引起的违约风险。本基 金是契约型开 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 随着基金投资人对基金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而不 断变化。基金 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 可能使基金资产难以按 照预先期望的价格变现 ,而导致基金 的投资组合流动性不足 ;或者投资组合持有的 证券由于外部环境影响 或基本面发生 重大变化而导致流动性降低,造成基金资产变现的损失,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二)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 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 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 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 收益水平。管理风险又可以包括以下几种具体风险: (1)交易风险 由于交易权限或业务流 程设置不当导致交易执 行流程不畅通,交易指 令的执行 产生偏差或错误;或者 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未 能及时准确执行交易指 令,事后也未 能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或 部门;或者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未能履约 导致基金利益 的直接损失。 (2)系统故障风险 当计算机系统、通信网 络等技术保障系统出现 异常情况,可能导致基 金日常的 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 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 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 正常时限产生 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3)交易结算风险 在 基 金 的 投 资 交 易 中, 因 交 易 的 对 手 方 无 法 履 行 对 一 位 或 多 位 的 交 易 对 手 的 支 付义务而使得基金在投资交易中蒙受损失的可能性。 (4)会计核 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 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 理上违规操作形成的风 险或错误, 通常是指基金管理人在 计算、整理、制证、填 单、登账、编表、保管 及其相关业务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4 处理中,由于客观原因 与非主观故意所造成的 行为过失,从而对基金 收益造成影响的 风险。 (三)投资的合规性风险 合法合规风险是指因公 司及员工违反法律法规 、行业准则、职业操守 和职业道 德而可能引起法律制裁 、重大财务损失或者声 誉损失的风险,主要合 规风险包括如 下具体风险: 1、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基金管理 人违反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从而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带来损失的风险。 2、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指员工违背 职业道德、法规和公司 制度,通过内幕信息、 利用工作 程序中的漏洞或其他不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所带来的风险。 (四)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作为一只股票 指数联接 型基金,本基金特有的 风险主要包括被动跟踪 指数的风 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 指数下跌风险: 即在 市场下跌的情况下由于本基金跟踪指数而对基金净值造 成损失的不确定性; 2、目标 ETF 的风险:即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 华泰柏瑞 沪深 300ETF,其面临 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3、 标的指数的风险: 即 标的指数因为编制方法的缺陷有 可能导致标的指数的表 现与总体市场表现的差异, 因标的指数编制方 法的不成熟也可能导致指数调整较大, 增加基金投资成本,并有可能因此而增加跟踪误差,影响投资收益。 4、 跟踪偏离风险: 即基 金在跟踪指数时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基金的业绩表现与标 的指数表现之间产生差异的不确定性,可能包括: (1) 基金在跟踪指数过 程中由于买入和卖出 目标ETF 以及 成份股时均存在交易 成本例如印花税、交易 佣金经手费、证管费、 过户费等交易成本,导 致本基金在跟 踪指数时可能产生收益上的偏离; (2) 受市场流动性风险 的影响本基金在实际管理过程中由于投资者申购 而增加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5 的资金可能不能及时地转化为 目标 ETF 和成份 股、或在面临投资者赎回时无法以赎 回价格将 目标 ETF 和成份 股及时地转化为现金,这些情况使得本基金在跟踪指数时 存在一定的跟踪偏离风险; (3) 在本基金实行指数化投资过程中, 管理人对指数基金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 指数的技术手段、买入 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 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 响,从而影响 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6 十九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 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4)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提高赎回费率 , 但根据法律法 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5)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 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 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 他情形。 2、关 于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生 效 后 方 可 执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7 行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 。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 权依照《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使请求给付报酬、 从基金资 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 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 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 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 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8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 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2、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 计师 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于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 行 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9 二十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依法申请赎回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 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 有 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 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代销 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义务。 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0 3、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 监管部门,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委托、 更换基金代销机构, 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和处 理;


(9)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注 册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 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 《 业务规则》 , 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 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 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 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5)以基金管理人的 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 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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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1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 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 《 基金合同》 、基 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 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外,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 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2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 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 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 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 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 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受到损 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 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 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 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 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3 (26)建立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定期 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 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 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 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负责基金 投资债券 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 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 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 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 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 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 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 置账户,独立核算,分 账管理,保证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4 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 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回款项; (15)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 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 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5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2)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共同 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 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 本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其 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 在目标 ETF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 权益登记日, 本基金持 有目标 ETF 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 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 应 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 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目标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 但可接受本基金的 特定基金份额持 有 人 的 委 托 以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理 人 的 身 份 出 席 目 标 ETF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议 召 开 或 召 集 目 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须先遵照本基金《基 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 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 基金基金管理人代表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议召开或召 集目 标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经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 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下同 )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 到提议当日的 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6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 低赎 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 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7 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 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 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 合计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 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 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至 少一家指定 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8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 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 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 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 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 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 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 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 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9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 人在基金托管 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 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 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 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 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 法 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并且委托人 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 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 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 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 者;表面符合 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 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 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 见模糊不清或 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 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 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数。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 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10% )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 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 人提交需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 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 召集人提交临 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 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 案进行审 核, 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 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 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 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 进行解释和说 明。 (2)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提案进 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 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 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 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 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 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提交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 同一提案再次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 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 有提案进 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 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 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 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 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 主 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 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 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 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1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50%以上 (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拒不 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不 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持 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 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50%以上 (含50%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 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 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 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 交符合会 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 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 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通知 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2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 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 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 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中 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 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 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 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 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 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 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 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 效力。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 照《基金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 事项, 召 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 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 见之日起 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应当自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日内,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 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 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 构、公证员姓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3 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其他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 收益的构成 本合同项下基金收益指 基 金利润,即 指基金利 息收入、投资收益、公 允价值变 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 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 润减去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 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 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基金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按 分红 权益再投资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 (具体以届 时的基金分红公告为准 ) 进行再投资;若投资 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 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4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 注册 登记机构可对基金收益 分配的有 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 载明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 收益分配 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 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 投资者的 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注册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按 分红权益 再投资日 的基金份额净 值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 (具体以届时的基金分红公告为准) 。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 《业务规 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5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由于本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同时为沪深 300ETF 的管理人和托管人, 为避免重复 收费, 本基金管理人、 托管人不对本基金财产中的沪深 300ETF 资产计提管理费和托 管费。本基金制定了以下收费标准。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 调整 后的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0% 的年费率计提 。管理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调整后的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 其公式为E=Max (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 前一日基金持有的沪深 300ETF 公允价值,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托管费 按调整后 的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10%的 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 的基金托管费 E 为调整后的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 其公式为E=Max (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 前一日基金持有的沪深 300ETF 公允价值,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 的种类中第3-7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 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 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6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 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 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 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 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 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 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公告。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 沪深 300ETF、 沪深300 指 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 非成份股、 债券 、 新 股 (一级市场初次发行 和增发) 、 权证 、 股指期货、 货币市场工 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资 产中投资于 沪深 300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90% ;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股指期货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权 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 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 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三)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7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 额 ,但本基金投资目 标 ETF 或者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 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 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持有的沪深 300ETF 的资产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 股票、 债券和现金 的投资比例不得违反本基金合同有关投资范围 和投资比 例等内容的约定; (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展期; (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 有价证券 指股票、 目标 ETF 、 债 券 (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 购)等;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和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8 目标ETF 总市值的 2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 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 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 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 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 的 10%。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遵从其规定; (7)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达到规定的标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 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 金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合并 或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原因 导 致的投资组合 不符合 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 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 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 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依据经基 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 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 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 基金申购与赎 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 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 营业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 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 目标 ETF 份额、 股票、 债券、 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 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 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 果加盖业 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9 定的估值方法、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 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 的书面估值结 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 给基金管理人;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 基金会计账目 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 价证券(包括股票、权 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 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 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 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 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0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非公 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 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 如果收盘价 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 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 。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 股价,则估值 为零。 4、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目标ETF 采用估值日该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若估值日为非证券交易所营 业日,以该基金最近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7、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因此,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当估值 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 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基 金管理人应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 先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七)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1 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 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七、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4)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5)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 况时,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 回费率; 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2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 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 的其他 情形。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 方可执行,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 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 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 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 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3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 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 产 清算费用、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 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 一切 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 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 该会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 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 方当事人具有 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4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 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 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 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代 销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基金合同》 复制件或复印 件, 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5 二 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 “管理人” ) 名称:华泰柏瑞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 新区民生路1199 弄 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17 层 法定代表人:齐亮 成立时间:2004 年11 月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 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78 号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1 )38601777 传真: (021 )38601799 联系人:陈晖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 “托管人” )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6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 号:国务院《关于中国 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 银行职能 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 存款、贷款、同业拆借 业务;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 兑、贴现、转贴现、各 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 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代理 销售业务;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 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证券投 资基金清算业务 (银证转账) ; 保险代理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 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 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证券投 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 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 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 服务;开放式 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业、 个人财 务顾问服 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 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 款; 外币兑换; 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外汇担保; 发行、代理发 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 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 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网上银行、 手机银行业务; 办理结汇、 售汇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A、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 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 沪深 300ETF、 沪深300 指 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 非成份股、 债券 、 新股 (一级市场初次发行和 增发) 、 权证 、 股指期货、 货币市场工 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资 产中投资于 沪深 300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90% ;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股指期货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权 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 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 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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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7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 工具 。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资 产中投资于沪深 300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9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 化 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 不 符合上述规定的,基 金 管理人应 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 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 合理地调整投 资范围。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 制: a、基金持有的沪深 300ETF 的资产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b、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c、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d、本 基金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展期; e、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 有价证券指 股票、 目标 ETF、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 购)等;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 股票和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8 目标ETF 总市值的 2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 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 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f、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 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 的,遵从其规定; g、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达到规定的标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 金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合并 或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原因 导 致的投资组合 不符合 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 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 的监督和检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由于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 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 例,不在限制之内,但 基金管理人应 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 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 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 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 托管人实施交 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9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 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 额,但本基金投资目 标 ETF 或者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 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 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 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 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事先相互提供 与本机 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 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 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 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 的真实性、完 整性、全面性。基金管 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 名单,并负责 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 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 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 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 严格遵循了监 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 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责任。 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0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 律法规禁 止基金从事的关 联交易 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 采取必要措施 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 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 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 联交易,基金 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 交易对手 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 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 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 用的交易结算 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 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 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 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 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 单中增加或减 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 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 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 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 面确认后,被 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 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 进行但尚未结 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 进行结算。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不 在 名 单 内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 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 易并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 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 报告中国证监 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 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 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 名单中约 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 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 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 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 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 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 基金管理人与交 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 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 时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1 行、中国建设银行、中 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 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 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 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 责任控制交易 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 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 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 于交易对手资 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 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 行赔偿,如果 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 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交 易对手 资信风险引起 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 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 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 银行的支 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 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 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 为中国工商银 行、中国银行、中国建 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 资除核心存款 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 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 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 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 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 作过程中遵循 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 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 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 偿 责任。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 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 存款银行名单 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 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 题的通知》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 股 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 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 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 市证券、 回购 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 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 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 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 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 准的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 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 额度和投资比 例控制情况。 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2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 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 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 面发至基 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 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上述资料 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 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 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 准文件、发行 证券数量、发行价格、 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 数量、价格、总成本、 总成本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 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时间 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 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 资指令前两个 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 投资决 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 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 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 理人在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 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 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 查看基金管理 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 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 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 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 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 切实履 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 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 管人没有切实 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B、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应收资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 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 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C、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 、 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在下一 个工作日及时 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 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3 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 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 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 合同 》而致使 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 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 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 时间内答 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基金托管 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 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 有 效监督,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托管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D、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 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 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 交收、相关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 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 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 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 、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 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 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 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 基金托管人赔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4 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 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 合 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 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 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 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基金管理 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 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 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管理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A、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 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 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对于因基金认 (申) 购、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 没有到达基金 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 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 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 管人对此不承 担责任。 B、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 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 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 金管理人 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 银行开设的 华泰柏瑞 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 购专户。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 合《基金法》 、 《运作办 法》等有关规定后,由 基金管理人聘 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5 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 以上(含 2 名)中国注 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 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 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 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 开立的 资产托 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事宜。 C、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 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 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 管基金的 银行存款。该资产托管 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 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 所托管的基金 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 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 的开设和管理 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 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 人的资产托管 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 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 基 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 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 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 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 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 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 管理暂行 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 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 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 法》以及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D、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 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 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 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 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 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 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E、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 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 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 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 责以基金的名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6 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 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 营账户,并由 基金托管人负 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 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F、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 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 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 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开立有关账 户。该账户按 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G、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 物证 券由基金托管人存 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 库;其中 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 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 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 间的损坏、灭失,由此 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 管人承担。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H、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 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 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 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 签署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 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 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 内通过专人送 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 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 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A、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 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 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 算日 基金份额总份额后 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保留到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7 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 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 《证券 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 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 露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 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 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 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 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 方式传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因此,本基 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 管理人,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 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 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 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因此, 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本 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 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 B、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 目标ETF 份额、 股票、 债券、 权 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 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8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 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 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 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 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 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 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 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 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非公开 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 票,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 如果收盘 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 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 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 配股价,则估 值为零。 (4)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目标ETF 采用估值日该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若估值日为非证券交易所 营业日,以该基金最近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9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C、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 理人对不 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确认后 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 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投资者或基金 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 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 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 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 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 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 措施后仍 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 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 成投资者或基 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 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计 算顺延错误而 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 除由此造成的 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 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各 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 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 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管理 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 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 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顺 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D、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 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 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 则,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 套账册,对相 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 进行核对,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 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0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 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 须及时查 明原因并纠正,保证 相 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 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 核对不符,暂 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 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 基金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 E、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 表的编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 《 基金合同 》 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 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 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体上。基金 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 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 成半 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 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 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 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 式将有关 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 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 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 告提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 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在 年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 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 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 因,进行调整,调整以 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 理方式为准。 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 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 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 者出具加盖托 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 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 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 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 有权按照其编 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 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 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 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 盖章确认 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1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 括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基金 合同 》终止日、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 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 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编制和 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基金 合同 》终止日、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 日、每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 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 工作日内提交; 《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基金 合同 》终止日等 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 光盘备份, 保存期限为15 年。 基金 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 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 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 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 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 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 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2 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A、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 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 内容进 行变更。变更后 的托管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 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 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 》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有 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终止事项。 B、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 人组织基 金财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 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 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 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 算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3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 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4 二 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 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 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 内容,基 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资料寄送 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 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 交易确认单,或在 T+1 个工作日后通过电话、网上服务手段查询交易确认 情况。基 金管理人不向投资者寄送交易确认单。 在从销售机构获取准确 的邮政地址和邮政编码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将负责寄 送以下资料: 1、基金账户确认书 在开户确认后为投资人 寄送基金账户确认书。 在基金募集期间开户的 ,于基金 合同生效后的15 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形式 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 存续期内, 每个月 结束后的1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 或电子文件形式 寄送。 2、基金交易对账单 基金交易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 季度对账单在 每年一、 二、 三季度 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当季有交易的基金 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 件形式寄送,若 投资者 在季度期内无交易发生 ,客户服务部 不邮寄该季度的对账单; 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 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 对 年度内有基金交易或 最后一个 交易日仍持有基金份额的 基金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指随基金交易对账单不 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 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 服务的相 关材料、基金经理报告、客户服务问答等。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 为现金分红,当收益分 配时,基金持有人可以 选择将所 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将其所 获红利按分红实施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5 自动转为基金单位。红利再投资免收 申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 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 投资的服务,即投资人 可通过固 定的渠道,采用定期定 额的方式申购基金单位 。定期定额投资不受最 低申购金额限 制,具体实施情况和业务规则详情请见本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资讯服务 在从销售机构获取准确 的基金持有人账户信息 (邮政地址、邮政编码 、手机、 EMAIL 等)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提供以下服务: 1、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为投资者 的提供个性化的手机短 信息服务,如基金公告 信息、 基 金分红 或公司各种活动提示等信息。 2、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人在申请开立本公 司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 子邮件地址,可自动获 得电子邮 件公共信息服务,内容 包括基金资讯信息、基 金分红提示信息、定期 基金报告和临 时公告及各种基金理财 刊物等。未预留相关资 料的投资人可致电电话 呼叫中心人工 坐席或上网修改自己的相关资料获得此项服务。 (五)服务方式 1、呼叫中心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 7 天、 每天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查询服务, 客户 可通过电话收听最新公 告信息、 基金份额净值 信息 ,并可自助查询基 金账户余额信 息等。同时,呼叫中心提供工作日 9:00-17:30 的人工服务。 呼叫中心电话:400-888-0001 (免长途费) , 或 021-38784638,按 “0”可转 人工坐席。 传真:021-50103016 2、网上客户服务 网上客户服务为投资人 提供查询服务、资讯服 务以及与基金管理人一 对一的相 互交流平台。登录网站 后,投资人可以通过输 入账号及密码查询个人 账户资料,包 括基金持有情况、基金 交易明细、基金分红实 施情况等;并享受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6 各种理财资讯服务;投 资人还可以查询热点问 题及其解答,并一对一 的向基金管理 人提交投诉和建议。 公司网址:www.huatai-pb.com (六)客户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 金管 理人提供的网上投诉栏 目、呼叫中心自动语音 留言、呼 叫中心人工坐席、书信 、电子邮件、传真等渠 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 机构所提供的 服务进行投诉。投资人 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 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 提供的服务进 行投诉。 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7 二十 三 其他 应披露 事项 本基金 及基 金管 理人 的有 关公告 ( 自 2015 年 5 月 30 日至 2015 年 11 月 29 日) , 下列 公 告刊登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 海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和基 金管理 人公 司网 站: 公 告内 容 披 露时 间 沪深 300ETF 联接 2015 年 第三季 度报 告 2015-10-27 沪深 300ETF 联接 2015 年 度半年 报摘要 2015-08-29 沪深 300ETF 联接 2015 年 半年报 2015-08-29 华泰柏 瑞沪 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2015 年 第 2 季 度报 告 2015-07-18 华泰柏 瑞沪 深 3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明 书 2015 年 2 号( 摘要) 2015-07-11 华泰柏 瑞沪 深 3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更 新的 招 募说明 书 2015 年 2 号 2015-07-11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公 司、 高 管及基 金经 理投 资 旗 下基 金相关 事宜 的公 告 2015-07-07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变更 基金 经理 的公 告 2015-06-13 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8 二十 四 招募 说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基金代销机构住所, 投资者可 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 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保证其 所提供的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华泰柏瑞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9 二十 五 备查 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 华泰柏瑞沪深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 募集的文件; (二) 《华泰柏瑞 沪深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 (三) 《华泰柏瑞 沪深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备查文件存放地点为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投资者如需了 解详细的 信息,可在营业时间前往相应场所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华泰柏瑞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