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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泰锐富(168102)

九泰锐富: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XXXX 证券投 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九泰 锐富 事件 驱动 混合 型 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基金管理人: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 一 六 年 一 月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9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11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1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15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运作方式、申购与赎回 ......................................................................... 17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6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3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托管 ............................................................................................................. 43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 登记 ..................................................................................................... 4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4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 55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 60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 63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 65 第十九部分


基金份额转 换 ......................................................................................................... 66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 68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 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4 第二十二部分


违约责 任 ............................................................................................................. 76 第二十三部分


争议的 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77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 同的效力 ................................................................................................. 78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事 项 ............................................................................................................. 79 第二十六部分


基金合 同内容摘要 ............................................................................................. 80 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 的、依据和原则 1 、 订 立本基 金 合 同的目 的 是 保护 投资者 合法权 益 , 明确基 金 合 同当事 人 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合同 法》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 公 开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下简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 订 立本基 金 合 同的原 则 是 平等自 愿 、 诚实信 用 、 充分保 护 投 资者合法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 金 合 同有冲 突 , 均以基 金 合 同为准 。 基 金合同 当 事 人按照 《 基 金法》 、 基 金 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 投 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 人依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 国证监会 ”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 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 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 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 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若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九泰 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2 、 发 起式基 金 : 指按照 《 运 作办法 》 及 中国证 监 会 规定的 条 件 而募集 、 运 作, 由基金管理 人、 基金管理人股东、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 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 证券投资基金 3、 基金管理人:指九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4、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 基 金合同 或 本 基金合 同 : 指《 九泰 锐 富事件 驱 动 混合型 发 起 式 证券 投 资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托 管协议 : 指 基金管 理 人 与基金 托 管 人就本 基 金 签订之 《 九泰 锐富 事 件 驱动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7 、 招 募说明 书 : 指《 九泰 锐 富事件 驱 动 混合型 发 起 式 证券 投 资 基金招 募 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8 、 基 金份额 发 售 公告: 指 《 九泰锐 富 事 件驱动 混 合 型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10、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上市交易公告书》 : 指 《 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发起资金: 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 份额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 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 ( 指基金管理人员工 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 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同时也可以 包括基金经理之外 的公司投研人员,下同 )等人员的资金 22、 发起资金提供方: 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 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 管 理人员或基金 经理等人员 23、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者的合称 24、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 投资 者 25、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 销售机构: 指 九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 监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7、 会员单位: 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认 可 的 、 可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认 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8、 场外: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其 他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 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29、 场内: 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通 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 场内申购、 场 内 赎回 30、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31、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2、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登记在 该系统的基金份额也称为场外份额 33、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登记在该系统的基金份额也称为场内份额 34、 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基金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 场外申购和场外赎 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 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 系统 35、 深圳证券账户: 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基金投资者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认购、 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 基金交易等业务时需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 持有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 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 投资 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 回、 交易、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3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 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4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2、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 投资者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4、 开放日: 指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销售机构为投资者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 、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6、受限 开放日:在基金 合同生效的前五年内, 本基金场外 份额开放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即每个 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年度对日的前 一日, 如果该年度 对日的前一日 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 下一个工作日 47、 赎回预约期: 赎回预约期为 每个受限开放日的前四个工作日 , 期间可以 受理赎回申请的 预约,所有赎回 申请均在受限开放日进行受理 48、 年度对日: 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 若该日历年度中 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 49、 《业务规则》 : 指 本基金管理人、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公司及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0、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1、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2、 上市交易: 指基金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 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53、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4、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5、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6、 系统内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 转 托管的行为


57、 跨系统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持有的 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8、 基金份额转换: 指在本基金 合同生效后第五个年度对日起按照 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 份额转换规则, 九泰锐 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在 转 换日自动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份额 59、 基金份额转换日: 本基金份额转换日 为基金合同生效后第 五个年度对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60、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 投资 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 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1、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62、 元:指人民币元 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 63、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4、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 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5、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6、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7、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 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8、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69、 不可抗力: 指本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 第三部分


基 金 的基 本 情 况 一、基金名称 九泰 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三、发起式资金来源 本基金 发起式资金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 基金管理人 固有资金以及 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 发起 资金 提供方认购本基金 的总金额不少 于 1000 万元。本基金 发起式资金提供方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不少于 3 年 。 四、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 约 型 ,本基 金 在 基金合 同 生 效后五 年 内 (含 第 五 年 ) , 场内份额 不开 放 申 购、 赎回业务, 但可上市交易 ; 场外份额每年定期开放一次场外 份额申购、 赎回 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采取部分确认的方式确保 申购、 赎回结束后 本基金的总份额 基本保持不变。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五个年度对日 起,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 ) , 并更名 为 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接 受场内、 场外申购与赎回等业务, 并继续上市交易。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开放 跨 系统转托管业务, 不开放系统内转托管业务。 五、基金的投资目标 基于对宏观经济、 资本市场的深入分析和理解, 深入挖掘并充分理解国内经 济增长和结构转型所带来的事件性投资机会 , 精选具有估值优势和成长优势的公 司股票进行投资, 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 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 增值。 六、 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本 基 金 基金合 同 生 效后, 在 基金 合同 生 效 后五年 内 ( 含第五 年 ) ,基金 份 额 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与交易。 在 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五个年度对日起 , 本 基金将自 动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并 更名为九泰 锐 富 事 件 驱 动 混 合 型 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 )并继 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与交易。 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和募集金额 本基金为 发 起 式 基 金 , 其 中 发 起 资金 提 供 方 认 购 本 基 金 的 总 金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元 ,且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发起式基金的基金合同 在生效三年后,若 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的, 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同时不得通过召开持有人大会 的方式延续。因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 五年 (含第五年) 基金 份额总额不会发生 较 大 的 变化, 固 本 基金 的 最 低 募集份 额 总 额为 2 亿份 , 基 金 募集金 额 不 少于 2 亿元,其中发起 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且持有期限 不少于 3 年。 八、基金份额 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具体 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 九、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 第四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发 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内发售是指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并 经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认 可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发售基 金份额的行为。 尚未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 资格, 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 “ 深 交 所” ) 会 员 的其他 机 构 ,可在 本 基 金上市 后 , 代理投 资 者 通过深 交 所 交 易 系统参与本基金的 上市交易。 场外发售是指通过基金销售 机构 (包括直销机构及其他场外销售 机构) 通过 场外公开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 发售基金份额。 场外发售的基金份额可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后, 在深交所上 市交易, 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 定办理。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者。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 和认购金额 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 和认购金额 的 具体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 认购份额 (含利息折 算的份额) 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认购 的份额按整数申报, 利息折算的 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位的方式,保留到整数位,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5、认购份额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 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 应 及时查询。 三、 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 者认购时, 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投资 者在募集期内可以 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经受理,投资 者就不得撤销。 本基金各销售机构的首次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按照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 构的约定为准。 本基金直销机构 最低认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 , 具体限 制参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募集期间内, 基金管理人 可以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 或最高认 购份额进行 限制,具体限制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之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认购金额、追加认购金额的 限制。 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 第五部分


基 金 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 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 其中发起资金 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发起资金的提供方承诺持有期限 不少于三年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 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 3 、 如 基金募 集 失 败,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及 销售 机构 不 得 请求报 酬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 后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数 量 不 满 200 人 或 者基 金 资 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元 的,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证 监 会 说 明 原 因 并 报 送 解 决 方 案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满 3 年之日 (指自然日) 起, 若基金 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 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同 时 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证监 会规定发生变化, 上述终止规定 被取消、 更改或补充时, 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4 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证监会规定执行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5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的 情 况 下, 本基金在 基金 合 同 生效后 五 年 内(含 第 五 年) , 基 金 份额 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与交易。 在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五个年度对日 起, 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自动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并 更 名 为 九 泰 锐 富 事 件 驱 动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券投 资基金(LOF), 转 换 后 本基金 继 续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与 交 易 。 本基金在转 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 (LOF ) 前后 可根据情况暂停上市与交易 , 恢复时间 以本基金 管理人公告为准。 一、 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基金份额上市后, 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场内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中 的 场外基 金 份 额 通 过 办 理 跨 系 统 转 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三个月内 具备下列条件的 , 可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 资基金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 1、本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2、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 指定媒介刊登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 基 金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上 市 交 易 需 遵 循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规 则 》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五年 内 (含第五年) , 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 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 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6 2 、 本 基金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第 五个年 度 对 日起 , 本 基金 转为 上 市 开放式 基 金 (LOF ) 后 , 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3、 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 ,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 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5、 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6 、 本 基金上 市 交 易遵循 《 深 圳证券 交 易 所交易 规 则 》 、 《深 圳 证 券交易 所 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及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 发布系统同时揭示本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本基金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 ) 后, 则为前一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 、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事项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 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本基金基金合同 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 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7 第 七 部分


基金 份 额的 运 作方 式 、申 购 与赎 回 一、基金份额的 运作方式 本基金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五年 内 (含第五年) 场内份额不 开放申购、 赎回业 务, 但可上市交易。 场外份额每年 定期开放一次申购、 赎回业务 , 此开放日为受 限开放日 , 受限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可 采取部分确认的方式确保本 基金份额申购与 赎回后总份额 基本保持不变。 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五个年度对日 起, 本基金转为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并更名 为 九 泰 锐 富 事 件 驱 动 混 合 型 发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 接 受 场 内 、 场 外 申 购 与 赎 回 等 业 务 , 并 继 续 上 市 交 易 。 本 基金运作过 程中,开放 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不开放系统内转托管 业务。 受限开放日为每个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年度对日的前 一个工作日, 赎回预约期 为受限开放日的前 四个工作日。 整个赎回预约期内 和受限开放日收到的基金 赎回 与 受限开放日收到 的 申购 申 请 于 受 限 开 放 日 按 照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统 一 进 行 确 认;在受限开放日结束后, 本基金 需保持基金总份额基本保持 不变。 开放 日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 赎回 预约期开始前 2 日进行公告。 如在 受限开放日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 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受限开放日中止开放,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 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 继续计算该 受限开放日时间, 直到满足 受限开放日的 时间要求。 本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后第五个 年度对日起, 本基金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 转为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并 更 名 为 九泰 锐 富 事 件 驱 动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同时开放 场 内 与 场 外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 本 基 金 在 转 型 前 后 可 根 据情况暂停上市与 交易,恢复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场外申购、 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 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其 它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且 符 合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有 关 风 险 控 制 要 求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单位。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8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 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本基金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 ,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 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 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 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之日起,不超过 30 天开始办理场内与 场外份额的 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 价 ” 原则,在 基金合同 生 效 日 后 前 五年 (含五年) 的 预 约 赎 回 期和 受限开放日 , 场外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以受限开放日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在 本基金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申购、 赎回价 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 3、 当日的场外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 4、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五年内 (含第五年) , 场外份额受限赎回遵循 “按比 例 确认原则 ” ,即按照 “受 限 开 放日有 效 申 购扣费 后 预 成交份 额 数 量 ”与 “ 赎回预 约期和受限开放日的有效赎回申请份额数量”预 确认比例, 按照该比例对赎回进 行确认, 具体规则见“ 五、 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 ;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9 后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 按照投资 者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 5 、 投 资者 通 过 深 圳证券 交 易 所交易 系 统 办理 基金份 额的场 内 申 购、赎 回 业 务 时 , 需 遵 守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五、 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需 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 在开放日的 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申请。 投资者在 提交申购申请时, 须按销售机构 规定的方式备足申 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 申购、赎回申请 不成立。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 成 立。 投资者 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 时,申购生效。 若申购不 成立或无效, 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由此产生的利 息等 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 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 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项 , 将款项通过销售机构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 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 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 按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包括该日)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赎回 预约期内赎回申请以受限开放日当天作为 T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0 日)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 者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 款项退还给投资 者。 4、 受限开放日申购和赎回申请 的确认 在受限开放 日,申购和赎回 申请的确认需遵循如下规定: (1 ) “赎回预约期与受限开放日的有效赎回申请份额数量 ” 大于 “受限开放 日 有 效 申购扣 费 后 预成交 份 额 数量 ” , 则 对申购 的 有 效申请 全 部 予以确 认 , 同 时 将按照 “赎回申请份额” 和 “有效 申购扣费后预成交份额” 基本 相等的原则对所 有有效的 赎回申请份额进行部分确认 。 (2 ) “赎回预约期与受限开放日的有效 赎回申请份额数量 ” 小于 “受限开放 日 有 效 申购 扣 费 后 预成交 份 额 数量 ” , 则 对赎回 的 有 效申请 全 部 予以确 认 , 同时 将按照 “赎回申请份额” 和 “有效 申购扣费后预成交份额” 基本 相等的原则对所 有有效的申购申请 份额进行部分确认 。 (3 ) “赎回预约期与受限开放日的有效 赎回申请份额数量 ” 等于 “受限开放 日有效收购 扣费后预成交份额数量 ” , 则对申购和赎回的有效申请全部予以确认。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时间进行调整, 并必须在调整 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规定 投 资 者首次 申 购 和每次 申 购 的最低 金 额 以及每 次 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2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规定 投 资 者每个 基 金 交易账 户 的 最低基 金 份 额余额 , 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3 、 基金 管理 人 可 以规定 单 个 投资 者 累 计 持有的 基 金 份额上 限 , 具体规 定 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4 、 对 于场内 申 购 、赎回 及 持 有场内 基金份额的 数 量 限制, 深 圳 证券交 易 所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1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最 新 规 定 办 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 赎回份额 和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等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 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 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2 、 申 购份额 的 计 算及余 额 的 处理方 式 : 本基金 申 购 份额的 计 算 及余额 的 处 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 3 、 赎 回金额 的 计 算及处 理 方 式:本 基 金 赎回金 额 的 计算 及 处 理 方式详见招 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 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 、 赎 回费用 由 赎 回基金 份 额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承 担 ,在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 未归入 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 、 本 基金的 申 购 费率、 申 购 份额具 体 的 计算方 法 、 赎回费 率 、 赎回金 额 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7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在不 违 反 法律法 规 规 定及基 金 合 同约定 的 情 形下根 据 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 进 行基金交易的投资 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 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2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发 生基金 合 同 规定的 暂 停 基金资 产 估 值情况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可暂停 接 受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 基 金管理 人 认 为接受 某 笔 或某些 申 购 申请可 能 会 影响或 损 害 现有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 基 金资产 规 模 过大, 使 基 金管理 人 无 法找到 合 适 的投资 品 种 ,或其 他 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 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 发 生基金 合 同 规定的 暂 停 基金资 产 估 值情况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可暂停 接 受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 发 生继续 接 受 赎回申 请 将 损害 现 有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利益 的 情 形 时, 基 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定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3 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对于场外的赎回申请,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 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申请场外 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对于场内赎回 部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仅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后 的情况。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五 年 内 ( 含 第 五 年 ) , 不 存 在 巨 额 赎 回 的 情形, 具体的申购赎回情形及处理方式, 参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申购赎回原则与申 购赎回程序执行。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 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 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额赎 回 : 当基金 管 理 人认为 有 能 力支付 投资者的全 部 赎 回申请 时 ,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分延 期 赎 回:当 基 金 管理人 认 为 支付 投资者 的赎回 申 请 有困难 或 认 为因支付投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 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4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者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 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 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 生上述 暂 停 申购或 赎 回 情况的 , 基 金管理 人 当 日应立 即 向 中国证 监 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根据 暂 停 申购或 赎 回 的时间 , 依 照《信 息 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 并 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或最近 1 个工作日 (暂停 时间超过 1 日时 适用) 的基金份额 净值;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确定方式 ,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 关机构。 十三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 者 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5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继承是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 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 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 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 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募集期内 本基金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和跨系统转 托管。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前, 只开通跨市场转托管, 不开通系 统内转托管。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 转托管 业务。 十六、 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6 第 八 部分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18 号院 1 号楼 801-16 室 法定代表人: 王学明 设立日期:2014 年 7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 】650 号文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52601666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管 理 人 的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 合 同 生效之 日 起 ,根据 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 合同 独 立 运 用并管 理 基 金财产; (3 ) 依照基金合同 收取 基 金 管理费 以 及 法律法 规 规 定或中 国 证 监会批 准 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 关 法 律规定 监 督 基金托 管 人 ,如认 为 基 金托管 人 违 反了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择、 更 换 基金销 售 机 构,对 基 金 销售机 构 的 相关行 为 进 行监督 和 处 理;


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7 (9 ) 担任或 委 托 其他符 合 条 件的机 构 担 任基金 登 记 机构办 理 基 金登记 业 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融券;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 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 、 期货经纪机 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 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管 理 人 的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 集 资 金,办 理 或 者委托 经 中 国证监 会 认 定的其 他 机 构代为 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 同 生效之 日 起 ,以诚 实 信 用、谨 慎 勤 勉的原 则 管 理和运 用 基 金财产; (4 ) 配备足 够 的 具有专 业 资 格的人 员 进 行基金 投 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 使 计算基 金 份 额认购 、 申 购、赎 回 和 注销价 格 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8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金合同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 ,履 行 信 息 披露 及 报 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 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召 集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20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9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 】3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 人 的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 同 生效之 日 起 ,依法 律 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 安 全保管 基 金 财产; (2 ) 依基金 合 同 约定获 得 基 金托管 费 以 及法律 法 规 规定或 监 管 部门批 准 的 其他费用; (3 ) 监督基 金 管 理人对 本 基 金的投 资 运 作,如 发 现 基金管 理 人 有违反 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0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 关 市 场规则 , 为 基金开 设 资 金账户 、 证券 账户 、 期 货账户 等 投 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 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 人 的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 门 的 基金托 管 部 门,具 有 符 合要求 的 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够 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 开 设 基金财 产 的 资金账 户 、 证券账 户 、 期货账 户 等 投资所 需 账 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 事 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核、 审 查 基金管 理 人 计算的 基 金 资产净 值 、 基金份 额 申 购、赎 回 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 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 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0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 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召集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 出席或 者 委 派代表 出 席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基 金 服务机 构 损 害其合 法 权 益的行 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 了解所 投 资 基金产 品 , 了解自 身 风 险承受 能 力 , 自主 判 断 基金的 投 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 在其持 有 的 基金份 额 范 围内, 承 担 基金亏 损 或 者 基金 合 同 终止的 有 限 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 第 九 部分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 自 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五个年度对日 起 ,满足基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存 续 条 件 , 本 基 金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自 动 转 换 为 契 约 型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按 其 所 持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相 应 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 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但 本 基 金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除外 (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5 ) 提高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的 报 酬标准 ( 根 据法律 法 规 的要求 提 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 变更基 金 投 资目标 、 范 围或策 略 , 但法律 法 规 、中国 证 监 会另有 规 定 的除外;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 终止基金上市, 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 上市的除外; (1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 、 以 下情况 可 由 基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协商 后 修 改,不 需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法律 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规定的 范 围 内调整 本 基 金的申 购 费 率、 或在对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 调低赎回费 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 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 同 的修改 对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利益 无 实 质性不 利 影 响或修 改 不 涉及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 按照法 律 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不 需 召开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的以 外 的 其他情形。 3、基金 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 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 报送解决方案。 4、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之日 (指自然日)起,若基金资产 规模低于 2 亿元 的, 作为基金合同终止的事由之一, 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延续基金 合同期限 。 届时, 本基金即进行清算,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法律 法 规及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基金资产的清算。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 法律法 规 规 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 约 定 外,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由基 金 管 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 基 金托管 人 认 为有必 要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的,应 当 向 基金管 理 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 基 金管理 人 决 定不召 集 , 基金托 管 人 仍认为 有 必 要召开 的 , 应 当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5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会议 的 召 集人负 责 选 择确定 开 会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 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委 托 证 明的内 容 要 求(包 括 但 不限于 代 理 人身份 , 代 理权限 和 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 2 、 采 取通讯 开 会 方式并 进 行 表决的 情 况 下,由 会 议 召集人 决 定 在会议 通 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集人 为 基 金管理 人 , 还应另 行 书 面通知 基 金 托管人 到 指 定地点 对 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 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 场开会 。 由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本 人 出 席或以 代 理 投票授 权 委 托证明 委 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自出 席 会 议者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凭 证、受 托 出 席会议 者 出 具的委 托 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2 ) 经核对 , 汇 总到会 者 出 示的在 权 益 登记日 持 有 基金份 额 的 凭证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到会 者 在 权益登 记 日 代表的 有 效 的基金 份 额 少于本 基 金 在权益 登 记 日 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 通 讯开会 。 通 讯开会 系 指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将 其 对 表决事 项 的 投票以 书 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集人 按 基 金合同 约 定 通知基 金 托 管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 人 为召集 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本人 直 接 出具书 面 意 见或授 权 他 人代表 出 具 书面意 见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 (含三分之一) 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 在 法律法 规 和 监管机 关 允 许的情 况 下 ,本基 金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可 采 用 网络、 电话、 短信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具 体授权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可采用网络、电话、 短 信 等 其 他 非 现 场 方 式 或 者 以 非 现 场 方 式 与 现 场 方 式 结 合 的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 程序进行 , 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 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8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 律 法规及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 或 单 位名称 ) 、 身份证 明 文 件号码 、 持 有或代 表 有 表决权 的 基 金份额 、 委 托 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决议 , 一 般决议 须 经 参加大 会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或 其 代 理人所 持 表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9 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决议 , 特 别决议 应 当 经参加 大 会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或 其 代理人 所 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 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 如大会 由 基 金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票人 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表 决 后立即 进 行 清点并 由 大 会主持 人 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果会 议 主 持人或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或代理 人 对 于提交 的 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0 (4 ) 计票过 程 应 由公证 机 关 予以公 证 , 基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 管 人拒不 出 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 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1 第 十 部分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条 件 和 程 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 临 时基金 管 理 人:新 任 基 金管理 人 产 生之前 , 由 中国证 监 会 指定临 时 基 金管理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 5 、 公 告:基 金 管 理人更 换 后 ,由基 金 托 管人在 更 换 基金管 理 人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 6 、 交 接:基 金 管 理人职 责 终 止的, 基 金 管理人 应 妥 善保管 基 金 管理业 务 资 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2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 、 审 计:基 金 管 理人职 责 终 止的, 应 当 按照法 律 法 规规定 聘 请 会计师 事 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 、 基 金名称 变 更 :基金 管 理 人更换 后 , 如果原 任 或 新任基 金 管 理人要 求 ,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 临 时基金 托 管 人:新 任 基 金托管 人 产 生之前 , 由 中国证 监 会 指定临 时 基 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 5 、 公 告:基 金 托 管人更 换 后 ,由基 金 管 理人在 更 换 基金托 管 人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 6 、 交 接:基 金 托 管人职 责 终 止的, 应 当 妥善保 管 基 金财产 和 基 金托管 业 务 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 审 计:基 金 托 管人职 责 终 止的, 应 当 按照法 律 法 规规定 聘 请 会计师 事 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 、 提 名:如 果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同时更 换 , 由单独 或 合 计持有 基 金 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 公 告:新 任 基 金管理 人 和 新任基 金 托 管人应 在 更 换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3 第十 一 部分


基 金的 托 管 基 金 托 管人和 基 金 管理人 按 照 《基金 法 》 、 基金 合 同 及其他 有 关 规定订 立 托 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 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4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 登 记 一、基金份额 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 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 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 、 在 法律法 规 允 许的范 围 内 ,对登 记 业 务的办 理 时 间进行 调 整 ,并依 照 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 、 妥 善保存 登 记 数据, 并 将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名 称 、 身份信 息 及 基金份 额 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 20 年; 4 、 对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基 金 账户信 息 负 有保密 义 务 ,因违 反 该 保密义 务 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 法律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5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 、按基金合 同 及 招募说 明 书 规定为 投 资 者办理 非 交 易过户 业 务 、提供 其 他 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义务。 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6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基于对宏观经济、 资本市场的深入分析和理解, 深入挖掘并充分理解国内经 济增长和结构转型所带来的事件性投资机会 , 精选具有估值优势和成长优势的公 司股票进行投资, 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 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 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创业板、 中小板股票及 其 他 经 中国证 监 会 核准发 行 的 股票) , 债 券(国 债 、 金融债 、 企 业(公 司 ) 债 、 次 级 债 、可转 换 债 券(含 分 离 交易可 转 债 ) 、中 小 企 业私募 债 、 央行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超短 期 融 资券、 中 期 票据等 ) 、 资产支 持 证 券、债 券 回 购、银 行 存 款 等 固定收益类资产, 权证, 股指期货, 货币市场工具,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基金合 同 生 效 后 五 年 内 ( 含 第 五 年 )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10%-95% ; 投资事件驱动类公司的证券占非现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非公开 发 行 股 票 资产 占 股 票 资产 的 0%-100% 。 每个交 易 日 日 终在 扣 除 股 指期 货 合 约 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 应当保 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 本基金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后,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10%-95% ; 投资事件驱动类公司的证券占非现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非公开 发行股票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 的期货交易账户内应当保持不低于期货交易保 证金一倍的现金, 同时本基金保持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 比例。 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7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积极把握宏观经济周期、 证券市场变化以及证券市场参与各方行为 逻辑的基础上, 深入挖掘可能对行业或公司的当前或未来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 件,将事件性因素作为投资的主线,形成以事件驱动为核心的投资策略。 1、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环境、 财政及货币政策、 资金供需情况等因素的综合 分析以及对资本市场趋势的判断, 结合主要大类资产的相对估值, 合理确定基金 在股票、债券、现金等各类资产类别上的投资比例,并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2、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从估值水平和发展前景两个角度出发, 注重 事件性因素对行业影响的 分析。 采取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影响上市公司当前及未来价值的事件 性因素进行全面的分析, 精选股价受益或未能充分体现事件影响的股票, 在严格 掌控投资组合风险与收益的前提下,对行业进行优化配置和动态调整。 本 基 金 的 股 票 定 量 分 析 方 法 将 分 析 各 行 业 公 司 的 估 值 指 标 ( 如 PE 、PB 、 PE/G 、PS 、 股息率等) 、 成长性指标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净利润增长率、 毛 利 率 增 长率、 净 利 润现金 保 障 倍数等 ) 、 现金流 量 指 标和其 他 财 务指标 , 从 中 选 出价值相对低估、 成长性确定、 现金流量状况好、 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强的公司, 作为本基金的备选股票; 再通过分析备选股票所代表的公司的资产收益率、 资产 周转率等变量的时间序列, 以及通过对市场整体估值水平、 行业估值水平、 主要 竞争对手估值水平的比较,并参考国际市场估值水平来评估其投资价值。 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 本基金的股票定性分析方法采用深度价值挖掘和多层 面立体投资分析体系, 并结合基金管理人的股票研究平台, 多层面地分析备选股 票所对应的公司的业务环节的竞争优势和劣势, 分析公司治理和公司管理方面的 优势和劣势,分析公司所处行业的波特五力结构、行业历史及行业变革力量。 经过严格的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 最 终确定股票投资组合, 并适时进行投资 组合调整。 本基金将影响个股估值的事件驱动因素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 (1 )股权变动,包括定向增发、增持与回购等 公司股权的变动不仅仅直接改变公司的资产结构, 同时也会对企业未来在生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8 产、 经营、 管理等多个方面产生影响。 本基金通过定性和定量方法对股权变动可 能带来的影响进行模拟分析, 挑选具有绝对或相对估值吸引力的公司股票, 再通 过分析和评估股权变化, 结合预期盈利水平和成长潜力, 择优选取安全边际较高、 成长性较好的公司进行投资。 定向增发是指公司向符合条件的少数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行 为, 以 促进公司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拓宽融资渠道,提高兼并效率。 股份增持包括股东增持和高管增持, 其中股东增持是指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增持股份行为; 高管增持是指公司高管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的行为; 股 份回购是指公司按一定的程序购回发行或流通在外的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其他股权变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通过增发、 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在证 券市场上进行的融资;其对公司的发展起到了较大的推动作用。 (2 )业绩预告与超预期 根据交易所规定,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会 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 预计中期和第三季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的, 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净利润为负值; 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 降 50% 以上; 实现扭亏 为盈。 业绩 超预期是指公司披露的实际业绩显著超越过去 3 个月券商等研究机构的预测平均数的情况。 此两种情况都显示公司经营上出现显著变化, 本基金将通过筛选与分析业绩 变化情况, 自下而上评估, 结合公司基本面情况, 择优选取成长性好, 安全边 际 高的公司进行投资。 (3 )资产重组,包括重组、注入与并购 资产重组是企业与其他主体对企业资产的分布状态进行重新组合、 调整、 配 置的过程, 或对设在企业资产上的 权利进行重新配置的过程。 重组前后公司的估 值往往会有明显的改变。 本基金在市场上收集公开的事件信息,对事件影响中的公司进行分析与估 值,挑选具有吸引力的公司股票。 (4 )高分红及高转送 分红指公司以现金分红方式将盈余公积和当期应付利润的部分或全部发放 给股东, 是股东分享公司红利的重要方式, 高分红是指公司分红比例较高的股票。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9 高转送是实施较高比例的送股或者转股的股票。 本基金将通过筛选、 分析和评估高分红, 高转送股票; 结合预期盈利水平和 成长潜力,择优选取安全边际较高、成长性较好的公司进行投资。 (5 )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 包括员工持股、 股票期权等不同形式, 使企业经营者与所有者利益 一致,利润与风险共担;起到改善公司治理,提升公司运营效率的作用。 本基金将对采用股权激励的公司进行调研, 综合分析公司基本面、 预期盈利 水平和成长潜力,择优选取安全边际较高、成长性较好的公司进行投资。 (6 )其他影响公司的重大因素 其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发布对预期业绩及行业造成极大影响的重要产 品或重大合同公告; 有影响上下游公司的重大事项发生; 公司遭遇重大危机; 管 理层发生重大变更等。 此类事件会对公司的运营造成深远的影响, 继而影响其市 场估值。 本基金将通过 筛选、 分析和评估发生重大变动的股票, 结合其预期盈利水平 和成长潜力,择优选取安全边际较高、成长性较好的公司进行投资。 3、 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数据、 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趋势以及不同类属 的收益率水平、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的基础上, 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 运用久期控制策略、 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策略、 骑乘策略、 杠杆放大 策 略等多种策略进行债券投资。 4、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票面利率较高、 信用风险较大、 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差。 本基 金将运用基本面研究, 结合公司财务分析方法对债券发 行人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 度量, 综合考虑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安全性、 收益性和流动性等特征, 选择风险 与收益相匹配的品种进行投资。 5、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主动进行权证投资。 基金权证投资将以 价值分析为基础, 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 把握市场的短期 波动,进行积极操作,追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稳健的超额收益。 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0 6、 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慎原则, 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改善组合 的风险收益特 性。 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本基金 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 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 并结合 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基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五 年 内 ( 含 第 五 年 )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10%-95% , 投资事件驱动类公司的证券占非现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投资非 公开发行股票资产占股票资产的 0%-100% ;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股 票 资产 占 基 金 资产 的 比 例为 10%-95% , 投资 事件 驱 动 类 公司 的 证 券 占非 现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80% ,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资 产 占 基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20% ; (2 ) 基金合同生效后五年内( 含第五年)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本 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 本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全 部基金 持 有 一家公 司 发 行的证 券 , 不超过 该 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7 ) 本基金 在 任 何交易 日 买 入权证 的 总 金额, 不 得 超过上 一 交 易日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0.5%; (8 ) 本基金 投 资 于同一 原 始 权益人 的 各 类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 过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1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 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 交易后,需遵守下列规定: 1 ) 本 基金在 任 何 交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 买 入股指 期 货 合约价 值 , 不得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基金合同生效后五年内 (含第五年)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 的 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本基金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 以 内 的政府 债 券 ) 、权 证 、 资产支 持 证 券、买 入 返 售金融 资 产 (不含 质 押 式 回 购)等; 3 ) 本 基金在 任 何 交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 卖 出期货 合 约 价值不 得 超 过本基 金 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4 ) 本 基金所 持 有 的股票 市 值 和买入 、 卖 出股指 期 货 合约价 值 , 合计( 轧 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 ) 本 基金在 任 何 交易日 内 交 易(不 包 括 平仓) 的 股 指期货 合 约 的成交 金 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2 (16 ) 基金合 同 生 效后五 年 内 (含第 五 年 ) ,基金资产 总值 不 得 超过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200%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基金资产 总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40% ; (17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五年 内(含第五年)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到期日,不得超过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五个年度对日的前一日;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调整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五年内 ( 含第五年),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年化收益 率5.5%。 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3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力争在 基金合同生效后五年内 (含第五年) 为投资者 提供稳定的绝对 回报。 因此,本基金 采取年化收益率5.5%作为本基金业绩比较基 准,能够较好反应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及风险收益特征。 2、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60%+ 中国 债券总指数收益率×40%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选取 沪深300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该指数能够较为 全面地反 映中国股票市场的状况 ;债券投资部分选择中国债券总指数作为业绩 比较基准, 该指数能够较为全面 地反映中国固定收益市场的状况, 具有广泛的 市场代表性。 3、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 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 比较基准 时,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一般情况下其 预期风险和 预期收益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 债券型基金 , 低于股票型基金 , 属于高风险收益特征的证券投资基 金品种。 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4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 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账 户、 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5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资 产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 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的市价估值 ;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 交易所 上 市 交易或 挂 牌 转让的 固 定 收益品 种 ( 估值处 理 标 准另有 规 定 的除外)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的价格估值; (3 ) 交易所 上 市 交易的 可 转 换债券 , 以 每日收 盘 价 减去可 转 换 债券收 盘 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可转换债券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 增 股、配 股 和 公开增 发 的 新股, 按 估 值日在 证 券 交易所 挂 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 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6 (2 ) 首次公 开 发 行未上 市 的 股票、 债 券 和权证 , 采 用估值 技 术 确定公 允 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 首次公 开 发 行有明 确 锁 定期的 股 票 ,同一 股 票 在交易 所 上 市后, 按 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全 国银行 间 债 券市场 交 易 的债券 、 资 产支持 证 券 等固定 收 益 品种, 采 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同 一债券 同 时 在两个 或 两 个以上 市 场 交易的 , 按 债券所 处 的 市场分 别 估 值。 5、 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1 ) 股票指 数 期 货合约 一 般 以估值 当 日 结算价 格 进 行估值 , 估 值当日 无 结 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 值; (2 )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小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 (1)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3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开 放 式 基 金 ( 包 括 托 管 在 场 外 的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以 估 值 日 前 一 交 易 日基金净值估值, 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开放式基金份额净值未公布的, 以此前最近 一个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6 、 中 小企业 私 募 债,采 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 公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 术 难以可 靠 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 如 有确凿 证 据 表明按 上 述 方法进 行 估 值不能 客 观 反映其 公 允 价值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8 、 相 关法律 法 规 以及监 管 部 门有强 制 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 有 新增事 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7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 基 金份额 净 值 是按照 每 个 工作日 闭 市 后,基 金 资 产净值 除 以 当日基 金 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 、 基 金管理 人 应 每个工 作 日 对基金 资 产 估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 根 据法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按约定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 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8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 已 发生, 但 尚 未给当 事 人 造成损 失 时 ,估值 错 误 责任方 应 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估值 错 误 而获得 不 当 得利的 当 事 人负有 及 时 返还不 当 得 利的义 务 。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 受 损 方 ”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估 值 错 误发生 的 原 因,列 明 所 有的当 事 人 ,并根 据 估 值错误 发 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原 则 或当事 人 协 商的方 法 对 因估值 错 误 造成的 损 失 进行评估; (3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原 则 或当事 人 协 商的方 法 由 估值错 误 的 责任方 进 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的 方 法,需 要 修 改基金 登 记 机构交 易 数 据的, 由 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9 (1 ) 基金份 额 净 值计算 出 现 错误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立即 予 以 纠正, 通 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 )错误 偏 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 的 0.2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 时,基金管理 人 应当公告 ;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按约定 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于 不可 抗 力 原因, 或 证 券交易 所 、 期货公 司 及 登记结 算 公 司发送 的 数 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 、 市场规则变更等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 金资 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0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基金的上市费和年费;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为基金管理人的基本管理费和基金管理人的附加管理 费之和。其中,基金管理人的基本管理费和基金管理人的附加管理费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如下: (1 )基金管理人的基本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 下,基本管 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 =E ×年 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基本 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基本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基本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1 (2 )基金管理人的附加管理费 在 基 金 合同 生 效 后 前五年 内 ( 含第五 年 ) ,每日 附 加 管理费 余 额 按照如 下 公 式计算: E=max ﹛S ×(P -1.275)×15% ,0﹜ 其中,E 为当日附加管理费余额; S 为附加管理费提取对应日的基金份额; P 为每日基金计提附加管理费前累计份额净值 ( 含截止前一日 计提的附加管 理费的余额 ) 。 基金附加管理费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前五年内 (含第五年) 每日计提,在 基金 合同生效满五年 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附加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的 附 加 管 理 费 余 额 于 基金合 同 生 效 后 第 五 个 年 度 对 日 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 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 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 .2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 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2 1 、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因未履 行 或 未完全 履 行 义务导 致 的 费用支 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 他根据 相 关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证 监 会 的有关 规 定 不得列 入 基 金费用 的 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3 第十 八 部分


基 金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前五年 内 (含第 五年) ,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年不得少于 1 次, 年度收益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基 金 年 度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90% ;在 本 基 金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后 ,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 为 6 次, 每份基金份额 每次收益分配 比例不得低于 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 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 基金合 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基金合同生效后五年内 (含第五年) 的收益分配 方式为现金 分红;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 登记在 注册登记系统 的基金份额, 收益分配方式为 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的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为 现金分红 ;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 不 违 反 法 规 的 规 定 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4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场 内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时 发 生 的 费 用 , 遵 循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登 记 机 构 的 相关规定。 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5 第十 八 部分


基 金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管理 人 及 基金托 管 人 各自保 留 完 整的会 计 账 目、凭 证 并 进行日 常 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托管 人 每 月与基 金 管 理人就 基 金 的会计 核 算 、报表 编 制 等进行 核 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基 金管理 人 聘 请与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相 互 独立的 具 有 证券从 业 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 金管理 人 认 为有充 足 理 由更换 会 计 师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 金 托管人 。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6 第 十九部分


基 金份 额 转 换 一、 基金合同生效满五年 后基金的存续 形式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满五 年后, 满足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条件, 本基金无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自 动 转 换 为 契 约 型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并更名 为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LOF ) 。 本基金在 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五个年度对日起 ,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 将九泰锐 富 事 件 驱 动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份额等额 转 换 为 九 泰 锐 富 事 件 驱 动 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LOF )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份额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份 额时 , 基金份额仍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同时开放申购 、赎回。本基金在转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 ) 前后可根据情况暂停上市与交易 ,恢复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二、 基金合同生效满五年 后的份额转换规则 对投资者认购, 申购或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并持有到期的每一份 基金份额, 本 基金在基金 合同生效后第五个 年度对日 , 按照份额 相等原则转换为 九泰锐富事件 驱动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 )份额 。无需支付转换基金份额的费用。 本基金份额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份 额时 ,基金 总份额保持不变, 本基金在 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五个年度对日基金单位净值即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的 首日份额 净值。 三、 基金合同生效满五年后 基金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在 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五个 年度对日起, 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换为普通 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本基 金的投资管理程序、 投资策略、 投资理念、 投 资范围、 投资限制会相应 发生变化, 具体变化参见基金的投资章节 ; 根据基金合 同的约定 ,相关变化符合混合型 开放式基金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 四、 基金合同生效满五年后 的公告 (一 )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五个 年度对日起, 在符合本基金存续条件 下, 本基金将继续存续。 基金管 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 续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二 )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五个 年度对日起, 本基金将转 换为上市开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7 放 式 基 金 (LOF )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临 时 公 告 或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公 告 相 关 规 则 。 管理人有 权根据基金转换需求与 交易所相关规定暂停交易或上市 。 基金管理人可 以修改相关规则,并将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 (三 ) 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五个 年度对日前三十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 人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8 第 二十部分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一 、 本 基金的 信 息 披露应 符 合 《基金 法 》 、 《 运作 办 法 》 、 《信 息 披 露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 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9 1 、 基 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 合 同 当事人 的 各 项权利 、 义 务关系 , 明 确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 金招募 说 明 书应当 最 大 限度地 披 露 影响基 金 投 资者决 策 的 全部事 项 ,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基 金托管 协 议 是界定 基 金 托管人 和 基 金管理 人 在 基金财 产 保 管及基 金 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 指定媒 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上市 交易 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1、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五年 内 (含第五年) ,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 基金 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0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2 、 在 本 基 金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或 赎 回 前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六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 )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八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1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 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 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 金管理 人 的 董事长 、 总 经理及 其 他 高级管 理 人 员、基 金 经 理和基 金 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2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本基金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事项。 (九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 一)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 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 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 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3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 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 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 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4 第 二十一 部分


基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 合 同 变更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决 议 自 生效后 方 可 执行, 并 自 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之日 (指自然日) 起, 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的 。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 基 金财产 清 算 小组组 成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成 员 由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5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 算报告 进 行 外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金财 产 清 算报告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由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6 第二十 二 部分


违约 责 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 给 基 金 财 产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害 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损 失。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 基 金管理 人 由 于按照 基 金 合同规 定 的 投资原 则 投 资或不 投 资 造成的 损 失 等。 二、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 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 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 进一步扩大 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 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 投资者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 成的影响。 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7 第二十三 部分


争议 的 处 理 和 适 用 的 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 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 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8 第二十四 部分


基金 合 同 的 效 力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 基 金合同 经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双方盖 章 以 及双 方 法 定 代表人 或 授 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经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 基 金合同 的 有 效期自 其 生 效之日 起 至 基金财 产 清 算结果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并公告之日止。 3 、 基 金合同 自 生 效之日 起 对 包括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和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在内的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 基 金合同 可 印 制成册 , 供 投资者 在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销售 机 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 场所查阅。 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9 第二十五部 分


其他 事 项 基金合同 如有未尽事宜,由 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0 第二十六 部分


基金 合 同 内 容 摘 要 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管 理 人 的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 自基金 合 同 生效之 日 起 ,根据 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 合同独 立 运 用并管 理 基 金财产; (3 ) 依照基 金 合 同收取 基 金 管理费 以 及 法律法 规 规 定或 中 国 证 监会批 准 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基 金 合 同及有 关 法 律规定 监 督 基金托 管 人 ,如认 为 基 金托管 人 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择、 更 换 基金销 售 机 构,对 基 金 销售机 构 的 相关行 为 进 行监督 和 处 理;


(9 ) 担任或 委 托 其他符 合 条 件的机 构 担 任基金 登 记 机构办 理 基 金登记 业 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 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融券;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 、 期货经纪机 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1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 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 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管 理 人 的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 集 资 金,办 理 或 者委托 经 中 国证监 会 认 定的其 他 机 构代为 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基金 合 同 生效之 日 起 ,以诚 实 信 用、谨 慎 勤 勉的原 则 管 理和运 用 基 金财产; (4 ) 配备足 够 的 具有专 业 资 格的人 员 进 行基金 投 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 使 计算基 金 份 额认购 、 申 购、赎 回 和 注销价 格 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 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 ,履 行 信 息 披露 及 报 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2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召 集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20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 人 的权利 包 括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3 但不限于: (1 ) 自基金 合 同 生效之 日 起 ,依法 律 法 规和基 金 合 同的规 定 安 全保管 基 金 财产; (2 ) 依基金 合 同 约定获 得 基 金托管 费 以 及法律 法 规 规定或 监 管 部门批 准 的 其他费用; (3 ) 监督基 金 管 理人对 本 基 金的投 资 运 作,如 发 现 基金管 理 人 有违反 基 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 关 市 场规则 , 为 基金开 设 资 金账户 、 证券 账户 、 期 货账户 等 投 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 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 人 的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 门 的 基金托 管 部 门,具 有 符 合要求 的 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够 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 开 设 基金财 产 的 资金账 户 、 证券账 户 、 期货账 户 等 投资所 需 账 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 事 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4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核、 审 查 基金管 理 人 计算的 基 金 资产净 值 、 基金份 额 申 购、赎 回 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 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0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召集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5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 权益。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 出席或 者 委 派代表 出 席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基 金 服务机 构 损 害其合 法 权 益的行 为 依 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 了解所 投 资 基金产 品 , 了解自 身 风 险承受 能 力 , 自主 判 断 基金的 投 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 在其持 有 的 基金份 额 范 围内, 承 担 基金亏 损 或 者基金 合 同 终止的 有 限 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6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 变更基 金 投 资目标 、 范 围或策 略 , 但法律 法 规 、中国 证 监 会另有 规 定 的除外;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 终止基金上市, 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 上市的除外; (1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 、 以 下情况 可 由 基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协商 后 修 改,不 需 召 开基金 份 额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7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法律 法 规 和基 金 合 同 规定的 范 围 内调整 本 基 金的申 购 费 率 ,或在对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调低赎回费 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基金 合 同 的修改 对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利益 无 实 质性不 利 影 响或修 改 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 按照法 律 法 规和基 金 合 同规定 不 需 召开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的以 外 的 其他情形。 3、基金 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 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 报送解决方案。 4、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之日 (指自然日)起,若基金资产 规模低于 2 亿元 的, 作为基金合同终止的事由之一, 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延续基金 合同期限 。 届时, 本基金即进行清算,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法律 法 规及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基金资产的清算。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 法律法 规 规 定或基 金 合 同另有 约 定 外,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由基 金 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 金托管 人 认 为有必 要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的,应 当 向 基金管 理 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 基 金管理 人 决 定不召 集 , 基金托 管 人 仍认为 有 必 要召开 的 , 应 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8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会议 的 召 集人负 责 选 择确定 开 会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 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 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委 托 证 明的内 容 要 求(包 括 但 不限于 代 理 人身份 , 代 理权限 和 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取通讯 开 会 方式并 进 行 表决的 情 况 下,由 会 议 召集人 决 定 在会议 通 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 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9 3 、 如 召集人 为 基 金管理 人 , 还应另 行 书 面通知 基 金 托管人 到 指 定地点 对 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 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 场开会 。 由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本 人 出 席或以 代 理 投票授 权 委 托证明 委 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自出 席 会 议者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凭 证、受 托 出 席会议 者 出 具的委 托 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2 ) 经核对 , 汇 总到会 者 出 示的在 权 益 登记日 持 有 基金份 额 的 凭证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 若到会 者 在 权益登 记 日 代表的 有 效 的基金 份 额 少于本 基 金 在权益 登 记 日 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 通 讯开会 。 通 讯开会 系 指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将 其 对 表决事 项 的 投票以 书 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0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集人 按 基 金合同 约 定 通知基 金 托 管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 人 为召集 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 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直 接 出 具书面 意 见 或授权 他 人 代表出 具 书 面意见 的 ,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 若本人 直 接 出具书 面 意 见或授 权 他 人代表 出 具 书面意 见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 (含三分之一) 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 在 法律法 规 和 监管机 关 允 许的情 况 下 ,本基 金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可 采 用 网络、 电话、 短信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具 体授权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在会议召开方 式上,本基金可采用网络、电话、 短 信 等 其 他 非 现 场 方 式 或 者 以 非 现 场 方 式 与 现 场 方 式 结 合 的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 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 律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1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 或 单 位名称 ) 、 身份证 明 文 件号码 、 持 有或代 表 有 表决权 的 基 金份额 、 委 托 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决议 , 一 般决议 须 经 参加大 会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或 其 代 理人所 持 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决议 , 特 别决议 应 当 经参加 大 会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或 其 代理人 所 持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2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 如大会 由 基 金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 效力。 (2 ) 监票人 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表 决 后立即 进 行 清点并 由 大 会主持 人 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果会 议 主 持人或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或代理 人 对 于提交 的 表 决结果 有 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 程 应 由公证 机 关 予以公 证 , 基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 管 人拒不 出 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3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 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前五年 内 (含第 五年) ,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年不得少于 1 次, 年度收益分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4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基 金 年 度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90% ; 在 本 基 金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后 ,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份基金份额 每次收益分配 比例不得低于 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 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若基金合 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基金合同生效后前五年 (含第五年) 的收益分配 方式为现金 分红;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 登记在 注册登记系统 的基金份额, 收益分配方式为 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的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 不 违 反 法 规 的 规 定 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5 场 内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时 发 生 的 费 用 , 遵 循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登 记 机 构 的 相关规定。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基金的上市费和年费;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为基金管理人的基本管理费和基金管理人的附 加 管 理 费之和。其中,基金管理人的基本管理费和基金管理人的附加管理费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如下: (1 )基金管理人的基本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 下,基本管 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 =E ×年 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基本 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基本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基本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6 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2 )基金管理人的附加管理费 在 基 金 合同 生 效 后 前五年 内 ( 含第五 年 ) ,每日 附 加 管理费 余 额 按照如 下 公 式计算: E=max ﹛S ×(P -1.275)×15% ,0﹜ 其中,E 为当日附加管理费余额; S 为附加管理费提取对应日的基金份额; P 为每日基金计提附加管理费前累计份额净值 ( 含截止前一日 计提的附加管 理费的余额 ) 。 基金附加管理费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前五年内 (含第五年) 每日计提,在 基金 合同生效满五年 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附加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的 附 加 管 理 费 余 额 于 基金合 同 生 效 后 第 五 个 年 度 对 日 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 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 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 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 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7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因未履 行 或 未完全 履 行 义务导 致 的 费用支 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 他根据 相 关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证 监 会 的有关 规 定 不得列 入 基 金费用 的 项 目。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创业板、 中小板股票及 其 他 经 中国证 监 会 核准发 行 的 股票) , 债 券(国 债 、 金融债 、 企 业(公 司 ) 债 、 次 级 债 、可转 换 债 券(含 分 离 交易可 转 债 ) 、中 小 企 业私募 债 、 央行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超短 期 融 资券、 中 期 票据等 ) 、 资产支 持 证 券、债 券 回 购、银 行 存 款 等 固定收益类资产, 权证, 股指期货, 货币市场工具,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基金合 同 生 效 后 五 年 内 ( 含 第 五 年 )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10%-95% ; 投资事件驱动类公司的证券占非现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投资非 公 开 发 行 股票 资 产 占 股票 资产的 0%-100% 。每 个 交 易 日日 终 在 扣 除股 指 期 货 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 本基金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后,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10%-95% ; 投资事件驱动类公司的证券占非现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非公开 发行股票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 的期货交易账户内应当保持不低于期货交易保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8 证金一倍的现金, 同时本基金保持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基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五 年 内(含 第 五 年 )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10%-95% , 投资事件驱动类公司的证券占非现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投资非 公开发行股票资产占股票资产的 0%-100% ;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股 票 资产 占 基 金 资产 的 比 例为 10%-95% , 投资 事件 驱 动 类 公司 的 证 券 占非 现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80% ,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资 产 占 基金资产的 比 例 不 超 过 20% ; (2 ) 基金合同生效后五年内( 含第五年)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本 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 本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全 部基金 持 有 一家公 司 发 行的证 券 , 不超过 该 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7 ) 本基金 在 任 何交易 日 买 入权证 的 总 金额, 不 得 超过上 一 交 易日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0.5%; (8 ) 本基金 投 资 于同一 原 始 权益人 的 各 类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9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 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 交易后,需遵守下列规定: 1 ) 本 基金在 任 何 交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 买 入股指 期 货 合约价 值 , 不得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基金合同生效后五年内( 含第五年)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 的 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本基金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 以 内 的政府 债 券 ) 、权 证 、 资产支 持 证 券、买 入 返 售金融 资 产 (不含 质 押 式 回 购)等; 3 ) 本 基金在 任 何 交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 卖 出期货 合 约 价值不 得 超 过本基 金 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4 ) 本 基金所 持 有 的股票 市 值 和买入 、 卖 出股指 期 货 合约价 值 , 合计( 轧 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 ) 本 基金在 任 何 交易日 内 交 易(不 包 括 平仓) 的 股 指期货 合 约 的成交 金 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6 ) 基金合 同 生 效后五 年 内( 含第 五 年 ) ,基金资产 总值 不 得 超过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200%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基金资产 总值不得超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0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40% ; (17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在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五 年 内( 含 第 五年) , 本 基金投 资 中 小企业 私 募 债 券 的到期日, 不得超过基金合同 生效后第五个年度对日的前一日;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调整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 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基金资产 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1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 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 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 交易所 上 市 交易或 挂 牌 转让的 固 定 收益品 种 ( 估值处 理 标 准另有 规 定 的除外)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的价格估值; (3 ) 交易所 上 市 交易的 可 转 换债券 , 以 每日收 盘 价 减去可 转 换 债券收 盘 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可转换债券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 增 股、配 股 和 公开增 发 的 股 票, 按 估 值日在 证 券 交易所 挂 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 (2 ) 首次公 开 发 行未上 市 的 股票、 债 券 和权证 , 采 用估值 技 术 确定公 允 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 首次公 开 发 行有明 确 锁 定期的 股 票 ,同一 股 票 在交易 所 上 市后, 按 交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2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 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全 国银行 间 债 券市场 交 易 的债券 、 资 产支持 证 券 等固定 收 益 品种, 采 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同 一债券 同 时 在两个 或 两 个以上 市 场 交易的 , 按 债券所 处 的 市场分 别 估 值。 5 、 中 小企业 私 募 债,采 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 公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 术 难以可 靠 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 、 如 有确凿 证 据 表明按 上 述 方法进 行 估 值不能 客 观 反映其 公 允 价值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7 、 相 关法律 法 规 以及监 管 部 门有强 制 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 有 新增事 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程序 1 、 基 金份额 净 值 是按照 每 个 工作日 闭 市 后,基 金 资 产净值 除 以 当日基 金 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 、 基 金管理 人 应 每个工 作 日 对基金 资 产 估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 根 据法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3 理人按约定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 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 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 已 发生, 但 尚 未给当 事 人 造成损 失 时 ,估值 错 误 责任方 应 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 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估值 错 误 而获得 不 当 得利的 当 事 人负有 及 时 返还不 当 得 利的义 务 。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 受 损 方 ”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4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 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估 值 错 误发生 的 原 因,列 明 所 有的当 事 人 ,并根 据 估 值错误 发 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原 则 或当事 人 协 商的方 法 对 因估值 错 误 造成的 损 失 进行评估; (3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原 则 或当事 人 协 商的方 法 由 估值错 误 的 责任方 进 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的 方 法,需 要 修 改基金 登 记 机构交 易 数 据的, 由 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 额 净 值计算 出 现 错误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立即 予 以 纠正, 通 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 )估值 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估值 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托管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按约定 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5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 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于 不可 抗 力 原因, 或 证 券交易 所 、 期货公 司 及 登记结 算 公 司发送 的 数 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 、 市场规则变更等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 资 产估值错误 的, 由此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 基金合同的终止的事由与程序 (一)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之日 (指自然日) , 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的。 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 基 金财产 清 算 小组组 成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成 员 由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6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 算报告 进 行 外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三)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金财 产 清 算报告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由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六)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 终局的,对各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 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7 九、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 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 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 复制件或复 印件, 但 内容应以基金合同 正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