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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保证合同
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中投保公司是以下商标的持有者:
I&G
CNIG
CNSURE
SINOGUARANTEE
ZHONGTOUBAO
中保 中投保 中经投 中经担 中经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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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19-20层
法定代表人:秦维舟
电话:0755-83026604传真:0755-83026677邮编:518048
担保人: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人”)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写字楼9层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电话:010-88822888
传真:010-68437040
邮编:100048
鉴于:
《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约定了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见《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为保护基金投资
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
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保证合同》”)。担保人就本基金的第一个
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
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
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
当事人,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
意。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
《基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第 3页,共 3 页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 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 (即
认购保本金额)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
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
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即
“可赎回金额”)加上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
额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以及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
(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
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
额,且不超过51亿元人民币。
4、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为本
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周期最长为2年,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
应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在保本周期内,如果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收益率连续 15 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则基金管理人将
在满足条件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前保本周期提前到期。如果保本
周期提前到期的,保本周期到期日为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日, (提前
到期日距离满足条件之日起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且不得晚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2年后的对应日,如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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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
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
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
的认购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
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
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
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
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
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于此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作为其代理人代为行使向担保
人索偿的权利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担保人发送《履行保证责任通
知书》及代收相关款项等)。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
金额,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
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基
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 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第 5页,共 5 页
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工
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
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 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 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
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 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
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个工作日 (含第 20个工作日)
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
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及担
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
保本周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
十三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
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
期间内提出。
六 、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
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
金额支付的实际代偿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担保人为
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
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
师费、调查取证费、通讯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
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2、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担保人提交担
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担保人认可
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第 6页,共 6 页
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
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
上述款项及其他费用,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
七、担保费的支付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担保费支付方式: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
本条第3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担保人于收到款项
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3、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算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2‰×1/当年
日历天数。
担保费计算期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
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
地点为北京,且仲裁裁决为终局,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
承担。
九、其他条款
1、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
2、本《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
效。
3、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全面履行了本合同
规定的义务,本合同终止。 第 7页,共 7 页
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
目标,担保人知道本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中包含股指期货,并了解股指期货
投资的相关风险。 因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造成的本金损失风险不影响担保人履行
保证责任。
5、 担保人承诺继续对本基金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的, 基金管理人、
担保人另行签署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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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的签署页)
签署日期:年月日
签署地点:中国北京市海淀区
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
担保人: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