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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摩信价债A(000419)

大摩信价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摩 根 士 丹 利 华 鑫 优 质 信 价 纯 债 债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 ( 更 新 ) (2015 年第 2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摩根 士 丹 利 华 鑫 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 提示 】 摩根士 丹利 华鑫 优质 信价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 本基 金” ) 于2013 年 9 月24 日经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 理委员 会证 监许 可 【2013 】1210 号文 注册 募集 。 本 基金的 基金 合 同于2014 年11 月 25 日 正 式生效 。本 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式 基金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 确、 完整 。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金 募集 的注册 , 并不 表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人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 应 仔细阅 读 基 金合同 、 本招 募说明 书 , 全面认 识本 基金 产品 的风 险收益 特征 和产 品特性 ,充 分考 虑自 身的 风险承 受能 力, 理性 判断 市场, 对认 购( 或申 购) 本基金 的意 愿 、 时机、 数量 等投 资行 为作 出独立 、 谨 慎决 策。 投资 人在获 得基 金投 资收 益的 同时, 亦承 担基 金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 风险 , 包括 : 因 整体 政治、 经济 、 社会 等环 境因 素对 证券 价格产 生影 响 而形成 的系 统性 风险 , 个 别证券 特有 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由 于基 金投 资人 连续 大量赎 回 本 基金 产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 程中产 生的 基金 管理 风险 , 信 用风 险, 本 基金的 特定 风险 等。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较低 风险品 种, 其预 期风 险和 预期收 益水 平低于 股票 型、 混合 型基 金,高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基 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人基 金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 原 则, 在 作出 投资 决策 后, 基金运 营状 况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风 险, 由投 资人 自行 负责。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对 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本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所 载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5 年 11 月 25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值 表 现截止 日 为2015 年9 月30 日(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 言........................................................................................................................................... 1 二、释 义........................................................................................................................................... 1 三、基 金管 理人 ............................................................................................................................... 5 四、基 金托 管人 ............................................................................................................................. 15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9 六、基 金的 募集 ............................................................................................................................. 33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33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 回与转 换 ............................................................................................. 34 九、基 金的 投资 ............................................................................................................................. 44 十、基 金的 业绩 ............................................................................................................................. 55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57 十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57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61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63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5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6 十七、 风险 揭示 ............................................................................................................................. 71 十八、 基金 的终 止与 清算 ............................................................................................................. 76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77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内容 摘要 ..................................................................................................... 93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服 务 ........................................................................................... 110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11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13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113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一、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售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和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以 及 《 摩 根士 丹利 华鑫 优质信 价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以 下简 称“ 基金 合 同” ) 编写 。 本招募说 明书 阐述了 摩根 士丹利华 鑫 优 质信价 纯债 债券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 等与投 资人 投资决 策有关 的全部 必要 事项, 投资人 在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招 募说 明书 由摩 根士 丹利华 鑫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解 释 。 本 基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说 明书 中 载明的 信息 ,或 对本 招募 说明书 做出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基 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关系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 投资人 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份 额 , 即 成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 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人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二、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摩 根 士丹利 华鑫 优质 信价 纯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摩根 士 丹利华 鑫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4 、基金 合同 、 《 基金 合同》 :指《摩 根士 丹利华 鑫 优 质信价纯 债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 金合同 》及 对基 金合 同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摩根 士丹利 华鑫 优质信 价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 明书:指 《 摩 根士丹 利华 鑫 优质信 价纯 债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及其 定期 的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 摩根士 丹利 华鑫 优 质信 价纯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份 额发售 公告 》 8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 指《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0 、 《 销售 办法》 :指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1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指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 的修订 12 、 《 运作 办法》 : 指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 的修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 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19 、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2 、 销 售机 构: 指摩 根士 丹利华 鑫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得 基金销售 业 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理 人签 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协 议, 办理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23 、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4 、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摩 根士 丹利 华鑫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摩 根士 丹利 华鑫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25 、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6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27 、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8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0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 不 定期 期限 31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32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3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34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5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6 、 《业 务规则》 :指 《摩 根士丹利 华鑫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开 放式 基金业 务规 则》 ,是 规 范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登 记方 面的业 务规 则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投 资人 共 同遵守 37 、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 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8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9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 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0 、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1 、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 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2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3 、巨额 赎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放 日, 基金净 赎回 申请(赎 回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4 、元 :指 人民 币元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45 、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价差 、 银 行存 款利 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46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7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8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49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0 、 指定 媒体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体 51 、不 可抗 力: 指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 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第二 座 第 17 层 01-04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 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第二 座 第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YU HUA (于 华) 成立日 期:2003 年3 月 14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3]33 号 注册资 本:22,750 万元 人 民币 联系人 :赵婧 联系电 话: (0755 )88318883 股权结 构应为 :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39.560% ) 、 摩根士 丹利 国际 控股公 司 (37.363% ) 、 深 圳市招 融 投资控 股有 限公 司 (10.989% ) 、 汉唐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6.593% ) 、 深 圳市 中技 实业 ( 集团 ) 有限公 司(5.495%)。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于华先 生, 北京 大学 经济 学学士 , 鲁 汶大 学工 商管 理硕士 、 金 融博 士, 美国 注册金 融分 析师 (CFA ) 。 曾任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综 合研 究所 所长 , 加 拿大 鲍尔 集团亚 太分 公司基 金与 保险 业务副 总裁 ,加 拿大 伦敦 人寿保 险公 司北 京代 表处 首席代 表,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 总经理 , 摩根 士丹利 亚洲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 中 国投资 管理 业务 主管 , 摩 根士丹 利华 鑫 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司 总经 理。 现任本 公司 董事 长。 俞洋先 生 , 澳 门科技 大学 工商管 理硕 士 , 上海 财经 大学工 商管 理硕 士。 曾任 常州市 证 券 公司延 陵东 路营 业部 总经 理、 巨 田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无锡 营业 部总 经理 、 华 鑫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总 裁助 理、 华鑫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副 总裁 。2014 年 5 月 至今 任华 鑫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总裁、 党委 副书 记、 董事 , 兼任 华鑫 证券 投资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华 鑫期 货有 限公司 董事 。 现 任本公 司副 董事 长。 滕明芳 先生 ,1984 年 毕业 于上海 市闸 北区 业余 大学 企业管 理专 业,1999 年10 月毕业 于 亚洲 ( 澳门 ) 国 际公 开大 学。 曾 先后 担任 安徽 黄山 查林场 二连 连 长 、 上 海手 工业建 材综 合厂 厂长、 上海 水仙 电器 股份 有限企 管办 、 计 划科 、 财 务科副 科长 、 上 海水 仙能 率有限 公司 (中 日合资 ) 财 务部 经理 兼工 会主席 、 上 海水 仙电 器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 副 总、 总会计 师、 上海 广电集 团有 限公 司财 务部 经理助 理、 上海 广电 股份 有限公 司副 总会 计师 、 上 海广电 电子 股份 有限公 司总 会计 师。2011 年10 月至 今任 华鑫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财务 总监 , 兼 任华鑫 证券 投 资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现任 本公司 董事 。 陈如钢 先生 , 中 国人 民大 学市场 营销 学士 。 曾 任中 国农业 银行 上海 信托 投资 公司副 总工 程师、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信 息技 术总 监兼 信息 技术部 总 经 理。2011 年12 月至今 任华 鑫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总裁 兼信息 技术 部总 经理 , 兼 任华鑫 期货 有限 公司 董事 。 现任 本公 司董 事。 Edmond N. Moriarty 先生 ,汉密尔 顿学院 学士, 弗 吉尼亚大 学达顿 商学院 工 商管理 硕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士。2011 年 3 月 起任 摩根 士丹利 商业 银行 与房 地产 投资部 主管 。曾 任摩 根士 丹利投 资管 理 部首席 运营 官 、 美林 证券 公司联 席首 席风 险管 理官 、 环 球信 贷与 债务部 主管 、GMI 资 产配 置 与债务 部主 管、 证券 投资 银行部 总经 理。 现任 本公 司董事 。 张文础 先生 , 悉 尼大 学法 律荣誉 学士 和经 济学 学士 。 曾任 职于 富而 德律 师事 务所香 港和 伦敦办 公室 。 加 入摩 根士 丹利之 后, 历任 摩根 士丹 利大中 华区 法律 负责 人及 公司法 律与 合规 部其他 高级 职务 ,现 任摩 根士丹 利董 事总 经理 和中 国区首 席运 营官 。现 任本 公司董 事。 彭磊女 士 , 西 南财经 大学 经济学 学士 , 北京大 学经 济学硕 士 。 曾 任中国 南山 开发集 团 金 融投资 部主 管 、 深圳 经济 特区证 券公 司资 产管 理部 、 友 联资 产管 理公司 执行 董事 、 招 商局 金 融集团 有限 公司 综合 管理 部副总 经理 、 审计稽 核部 总经理 、 中国 业务部 总经 理、 证券 部总 经 理。2012 年4 月至 今任 招 商局金 融集 团有 限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现任 本公 司董 事。 高潮生(Sheldon Gao) 先 生 ,美国康 奈尔 大 学工商 管 理硕士、 金融博 士。 曾任 汇添富 资 产管理 (香 港) 公司 总经 理, 英 国施 罗德 投资 管理 公司董 事总 经理 、 中 国总 裁, 美 国联 博资 产管理 公司 投资 分析 总监 , 美国晨 星公 司全 球研 究总 监和美 国道 琼斯 公司 全球 研究与 战略 总 监,并 曾在 多家 美国 对冲 基金公 司担 任资 深基 金经 理。现 任本 公司 董事 、总 经理。 孙铮先 生, 上海 财经 大学 经济学 (会 计学 )博 士。1983 年 2 月至 今在 上海 财 经大学 先 后任职 助教 、 讲 师、 副 教 授、 教 授, 并 先后 担任 会 计学系 副系 主任 、 系 主任 、 校长 助理、 副 校长 , 现 任上 海财经 大学 商学院 院长 。 兼任中 国会 计学会 副会 长 ; 财政 部中 国会计 准则 委 员 会委员 ; 国 务院 学位 委员 会学科 评议 组 ( 工商 管理 学科) 成员 ; 全 国会 计专 业学位 研究 生教 育指导 委员 会副 主任 委员 ; 全国 工商 管理 专业 学位 研究生 教育 指导 委员 会委 员; 澳 大利 亚注 册会计 师公 会 (CPA Australia ) 资 深注 册会 计师 、 荣誉会 员 (FCPA ) ; 上海 汽 车集团 股份 有 限公司 独立 董事 ,苏 州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现任 本公 司独 立董 事。 彭章键 先生 , 中国人 民大 学法学 学士 。 曾供职 于海 南省高 级人 民法 院, 广东 信达律 师 事 务所。2008 年至今 担任北 京市中银 律师 事务所 深圳 分所合伙 人, 兼任华 南经 济贸易仲 裁委 员会和 深圳 仲裁 委员 会仲 裁员。 现任 本公 司独 立董 事。 苗复春 先生 ,中 国人 民大 学经济 专业 硕士 。2007 年 5 月至 今任 中国 人寿 养 老保险 公司 顾问。 曾任 内蒙 古商 业局 、 计委 科长 , 中 国社 科院 技术经 济研 究所 助理 研究 员, 国 务院 技术 经济研 究中 心研 究员 , 国 务院办 公厅 副局 长, 外经 贸部办 公厅 主任 , 中 央财 经领导 小组 办 公 室局长 ,中 国人 寿保 险公 司副总 经理 ,中 国人 寿保 险股份 有限 公司 执行 董事 、执行 副总 裁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中国人 寿保 险集 团公 司副 总裁。 现任 本公 司独 立董 事。 Paul M. Theil 先生,耶鲁大学东亚研究学士、硕士,哈佛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硕 士 (MBA) 、法学 院法律 博士 (JD)。 目前担 任中 安信业 董事长 ,曾任 摩根士 丹利 亚洲私 募股权 部门主 管、 美国 驻华 大使 馆一秘 。现 任本 公司 独立 董事。 2 、监 事会 成员 赵恒先 生 , 西 安大学 计划 统计学 学士 , 上海财 经大 学工商 管理 硕士 。 曾 任中 国人民 银 行 西安分 行干 部 、 西安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总 经理 、 华 鑫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总监 、 摩 根士 丹利 华 鑫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2008 年至 今任华 鑫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副总裁 ,兼 任华鑫期 货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现任 本公 司监事 长。 蒋蓓怡 女士 ,新 加坡 南洋 理工大 学会 计学 士。 美国 注册金 融分 析师 (CFA)。 2011 年 12 月至今 担任 摩根 士丹 利中 国区首 席风 险官 执 行 董事 , 曾 任德 意志 银行 (中 国) 有限公 司上 海 分行风 险管 理部 董事 、 德 意志银 行亚 太总 部风 险管 理部助 理副 总裁 、 德 勤会 计师事 务所 高级 分析师 ,安 达信 会计 师事 务所高 级分 析师 。现 任本 公司监 事。 王章为 先生 , 东 北财 经大 学学士 , 南 澳大 学工 商管 理硕士 ,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 国际 注册 内部审 计师 。 曾任深 圳三 九集团 会计 、 深圳中 华会 计师事 务所 项目 经理 、 招 商局蛇 口控 股 股 份有限 公司 审计 部经 理、 招商局 科技 集团 有限 公司 财务部 经理 、 招 商局 集团 有限公 司审 计部 高级经 理。2008 年6 月 至 今任招 商局 金融 集团 有限 公司财 务部 总经 理。 现任 本公司 监事 。 赵婧女 士 , 英 国 雷丁 大学 学士 , 英 国诺 丁汉大 学硕 士。 曾任 信诚 人寿保 险公 司管理 培 训 生、广州 英国 文化教 育处 财务官员 。2007 年 加入本 公司,现 任本 公司综 合管 理和人力 资源 部总监 、职 工监 事。 周苑洁 女士 , 华东政 法大 学国际 经济 法法 学学 士, 复旦大 学管 理学 院工 商管 理硕士 。 曾 任大鹏资 产管 理有限 责任 公司客户 关系 管理经 理。2004 年 加入本 公司, 历任 客户服务 中心 负责人 、上 海理 财中 心负 责人、 营销 策划 经理 、市 场发展 部总 监助 理、 销售 服务部 副总 监 , 现任本 公司 销售 服务 部总 监、职 工监 事。 周源女 士 , 湘 潭大学 计算 机应用 专业 学士 、 湖 南大 学金融 学院 国际 金融 硕士 。 曾 任招商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会 计(高 级经 理) 。2010 年 起加入 本公 司, 曾任 基金 运营部 副总 监 , 现任本 公司 专户 理财 部副 总监、 职工 监事 。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许菲菲 女士 , 中 南财 经大 学国际 会计 专业 学士 。 曾 任职于 深圳 市华 新股 份有 限公司 财务 部、宝盈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基金运 营部 。2005 年加 入本公司 ,历 任基金 运营 部基金会 计、 监察稽 核部 高级 监察 稽核 员、总 监助 理、 副总 监, 现任本 公司 监察 稽核 部总 监 、职 工 监 事 。 徐达女士 ,弗 吉尼亚 大学 商业与经 济学 士。2012 年 加入本公 司, 现任本 公司 研究管 理 部研究 员 、 职工 监事 。 3 、公 司高 级管 理人 员 高潮生(Sheldon Gao)先生, 总经 理, 简历 同上 。 孙要国先 生, 英国格 林威 治大学项 目管 理专业 硕士 。18 年 证券基 金行 业工作 经历。 曾 任职于 西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总 经理 办公 室, 华鑫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总 裁办 公室, 曾任 华鑫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深 圳营 业部总 经理 。2009 年 4 月 加入本 公司 ,现 任本 公司 副总经 理兼 董 事会秘 书。 高见先 生, 北京 大学 经济 学硕士 , 香 港科 技大 学 MBA , 清华 大学 五道 口金 融学 院经济 学 博士。15 年证 券基 金行业 工作经历 。曾 任职华 夏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基金 管理 部高级经 理、 市场部 执行 副总 经理 ,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规划 发展部 产品 总监 、 委 托投 资 部总 监 , 中 国 民生银 行私 人银 行事 业部 首席投 资顾 问兼 产品 与资 产管理 中心 总监 , 中国 国际 金融有 限公 司 执行总 经理 。2014 年 2 月 加入本 公司 ,现 任本 公司 副总经 理。 李锦女士 ,吉 林大学 经济 管理学院 国际 金融专 业硕 士研究生 。18 年证 券 基金 行业工 作 经历 。 曾 就职 于巨田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 历任 交易 管理总 部综 合管 理部 经理 助理 , 总 经理 办 公室主 任助 理 , 资 产管 理 部理财 部副 经理 、 经理 , 研究所 研究 员 。2003 年9 月加入 本公 司, 曾任基 金运 营部 副总 监、 总监, 总经 理助 理兼 基金 运营部 总监 。 现 任本 公司 督察长 。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张雪女 士 , 中 央财 经大 学 国 际金 融学 硕士 , 美国 特 许金融 分析 师 (CFA), 7 年 证券从 业 经历 。 曾 任职 于北 京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资 金交 易部 , 历 任交 易员 、 投资 经理 。2014 年11 月 加入本 公司 ,2014 年12 月 起任摩 根士 丹利 华鑫 强收 益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摩根士 丹利 华 鑫双利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2015 年2 月起 任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洪 天阳先 生,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起 至 2015 年 2 月管 理 本基金 。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主任委 员: 高潮 生先生 ( 代理) ,本 公司 总经 理 。 副主任 委员 :王 大鹏 先生 ,研究 管理 部总 监、 基金 经理。 委员: 李轶 女 士 ,固 定收 益投资 部总 监 、 基金 经理 ;胡明 女士 ,交 易管 理部 总监。 6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益 ;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 制 季 度、 半年 度 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 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 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2 、有 关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 、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 按照 招募 说明 书列 明的 投资目 标、 策略及 限制 全权 处理 本基 金的投 资。 2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不从 事违反《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法》 的行 为,并 建立 健全内 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3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不从 事违反《 基金 法》的 行为 ,并建立 健全 内部控 制制 度,采 取 有效措 施, 禁止 基金 财产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 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及基 金合 同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上述禁 止行 为为 引用 当时 有效的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的有 关禁 止性 规定 , 如法律 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本基 金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可不 受上 述规 定的限 制。 4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严 格遵 守法律法 规, 建立健 全内 部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禁止 发生下 列行 为: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 会及基 金合 同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5 、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 员管理, 强 化 职业操 守, 督促和约 束员 工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 纵市 场价格 ,扰 乱市场秩 序; (9)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 告中故 意含 有虚 假、 误导 、欺诈 成分 ; (10) 其他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及 基金 合同 禁止 的行为 。 6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其 他第 三人 牟取 不当 利益;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1)保 证基金 管理人 的经 营运作严 格遵 守法律 法规 和行业监 管规 则,自 觉形 成守法 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防 范和化 解经营 风险 ,提高经 营管 理效益 ,确 保经营业 务的 稳健运 行和 受托资 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持续 、稳 定、 健康 发展; (3) 确保 基金 、基 金管 理 人应披 露的 信息 真实 、准 确、完 整、 及时 ; (4)确 保基金 管理人 成为 一个决策 科学 、经营 规范 、管理高 效、 运作安 全的 持续、 稳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定、健 康发 展的 基金 管理 公司。 2 、内 部控 制原 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机制覆 盖基 金管理 人的 各项业务 、各 个部门 和各 级岗位 , 并渗透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部 控制程 序, 维护内 控 制度的 有效 执行 。 (3)独 立性原 则。基 金管 理人各机 构、 部门和 岗位 职责保持 相对 独立, 基金 财产、 基 金管理 人固 有财 产、 其他 财产的 运作 必须 相互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基 金 管理人 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须 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 本效益 原则。 基金 管理人运 用科 学化的 经营 管理方法 降低 运作成 本, 提高经 济 效益, 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3 、内 部控 制体 系 基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体 系结 构 是一 个分 工明 确、 相互制 约的 组织 结构 ,具 体包括 : (1 ) 董 事会 负责 决定 基金 管理人 内部 管理 机构 的设 置、 制定 基金 管理 人基 本管 理制度 , 对确保 基金 管理 人建 立及 维持适 当而 有效 的内 部控 制负有 最终 责任 。 董事 会下 设的风 险控 制 和审计 委员 会负 责审 核基 金管理 人内 部控 制制 度 、 检 查公司 和基 金运 作的 合法 合规情 况等 事 项,并 向董 事会 汇报 。 (2)经 营管理 层负责 组织 设计公司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拟订公 司的 基本管 理制 度和制 定 公司的 部门 业务 规章 ,并 确保公 司的 日常 经营 运作 活动合 法合 规。 (3)督 察长负 责监督 检查 基金管理 人运 作的合 法合 规情况及 公司 内部风 险控 制情况 , 并依据 相关 规定 可独 立向 董事会 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4)经 营管理 层下设 的风 险管理委 员会 协助经 营管 理层实施 对各 类业务 和风 险的总 体 控制以 及解 决公 司内 部控 制中出 现的 问题 。 (5)风 险管理 部负责 跟踪 和报告投 资管 理中的 市场 风险, 评 价基 金投资 业绩 ,并根 据 风险收 益情 况及 时提 出改 进意见 ,为 投资 业务 的稳 健发展 提供 支持 。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6) 监 察稽 核部 独立 于基 金管理 人其 他部 门和 业务 活动, 对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制 度、 风险管 理政 策和 措施 的执 行情况 实行 严格 检查 和及 时反馈 , 并 向督 察长、 风险 管理委 员会 和 经营管 理层 定期 或不 定期 报告。 (7)各 业 务部 门及员 工对 风险管理 负有 直接责 任。 各业务部 门负 责人在 权限 范围内 , 执行公 司的 各项 风险 管理 程序 , 负 责本 部门业 务风 险的识 别 、 监 控, 对本 部 门的风 险管 理负 全部责 任。 每一 位员 工均 负有一 线风 险控 制职 责, 负责把 公司 的风 险管 理理 念和控 制措 施落 实到每 一个 业务 环节 当中 ,并在 发现 风险 隐患 和问 题时负 有报 告、 反馈 和改 进的义 务。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1)建 立合理 、完备 、有 效并易于 执行 的内部 控制 制度体系 。基 金管理 人内 部控制 制 度体系 由不 同层 面的 制度 构成, 按照 其所 管理 的层 次可以 分为 四个 级别 : 第 一级别 是公 司章 程; 第二 级别 是公司 内部 控制大 纲 ; 第 三级别 是公 司基本 管理 制度 ; 第 四级 别是公 司各 委 员 会、 各 部门 根据 业务 需要 制定的 各种 制度 及实 施细 则等。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业 务需要 持续 修订 和更新 各项 制度 ,使 其内 部控制 制度 体系 日趋 完善 。 (2)建 立浓厚 的风险 管理 文化。经 营管 理层牢 固树 立内控优 先的 风险管 理理 念,注 重 培养全 体员 工的 风险 防范 意识, 通过 制度 约束、 学习 培训使 全体 员工 及时 了解 国家法 律法 规 和公司 规章 制度 ,使 风险 管理意 识深 入人 心, 并贯 穿到各 个业 务环 节。 (3)建 立严密 有效的 内控 防线。依 据自 身经营 特点 ,基金管 理人 建立起 各岗 位的自 控 与互控 、相 关部 门之 间的 监督制 衡、 监察 稽核 部 和 督察长 的独 立监 督等 内控 防线。 (4)建 立并持 续完善 风险 管理体系 。基 金管理 人通 过建立风 险分 类、识 别、 评估、 报 告及监 督等 程序 , 定 期或 不定期 地对 风险 进行 评估 、 预警 , 并 通过 清晰 的汇 报路径 , 使 相关 部门及 经营 管理 层即 时把 握风险 状况 ,及 时、 快速 地采取 风险 控制 措施 。 (5)强 化风险 管理措 施。 随着业务 发展 及技术 进步 ,基金管 理人 开始更 多地 采取系 统 化监控 措施 , 增 强风 险管 理的全 面性 、 实 时性 和有 效性。 同时 , 采 用数 量化 分析方 法, 提高 风险管 理的 科学 性。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1)本 基金管 理人确 知建 立、实施 、维 持和完 善 内 部控制制 度是 本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 及管理 层的 责任 ;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2)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以 上关于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实 、准 确; (3)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将 根据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和业 务的发 展不 断完 善内 部控 制制度 。 四、基金托管人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情 况 ( 一 ) 基 本 情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 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 于 1954 年10 月 , 是 一家 国内 领先 、 国际知 名的 大型 股份 制商 业银行 , 总部设 在北 京。 中国 建设 银行 于 2005 年10 月 在香 港联合 交易 所挂 牌上 市( 股 票代 码 939) , 于2007 年9 月 在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挂牌 上市(股 票代 码 601939) 。 2015 年6 月末 , 本 集团 资 产总 额 182,192 亿元 , 较 上年末 增 长 8.81%; 客户 贷 款和垫 款 总额 101,571 亿元 ,增 长 7.20% ;客 户存 款总 额 136,970 亿元 ,增 长 6.19% 。 净利 润 1,322 亿元, 同比 增长0.97% ; 营业收 入 3,110 亿元 ,同 比增长 8.34% , 其中 ,利 息净收 入同 比增 长 6.31%, 手续 费及 佣金 净收入 同比 增长 5.76%。 成本收 入比 23.23%, 同比 下降 0.94 个百 分点。 资本 充足 率14.70% ,处于 同业 领先 地位 。 物理与 电子 渠道 协同 发展 。 总 行成 立了 渠道与 运营 管理部 , 全面 推进渠 道整 合; 营业 网 点 “三 综合 ” 建 设取 得新 进展, 综合 性网 点达 到1.44 万个 , 综 合营 销团 队达 到19,934 个、 综 合柜员 占比 达到84% ,客 户 可在转 型网 点享 受便 捷舒 适 的“ 一站 式” 服务 。加 快打造 电子 银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行的主 渠道 建设 , 有 力支 持物理 渠道 的综 合化 转型 , 电子 银行 和自 助渠 道账 务性交 易量 占比 达94.32% , 较上 年末 提高6.29 个 百分 点; 个 人网 上银 行客户 、 企 业网 上银 行客 户、 手 机银 行 客户分 别增 长8.19% 、10.78% 和11.47% ;善 融商 务推 出精品 移动 平台 ,个 人商 城手机 客户 端 “建行 善融 商城 ”正 式上 线。 转型重 点业 务快 速发 展。2015 年6 月末 ,累 计承 销非 金融企 业债 务融 资工 具2,374.76 亿 元, 承销 金额 继续 保持 同业 第一 ;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只 数和新 发基 金托 管只 数均 列市场 第一 , 成为首 批香 港基 金 内 地销 售代理 人中 唯一 一家 银行 代理人 ; 多模 式现金 池 、 票据池 、 银联 单 位结算 卡等 战略 性产 品市 场份额 不断 扩大 ,现 金管 理品牌 “禹 道” 的市 场影 响力持 续提 升 ; 代理中 央财 政授 权支 付业 务、 代 理中 央非 税收 入收 缴业务 客户 数保 持同 业第 一, 在 同业 中首 家按照 财政 部要 求实 现中 央非税 收入 收缴 电子 化上 线试点 。 “ 鑫存 管” 证券 客 户保证 金第 三 方存管 客户 数3,076 万户 , 管理资 金总 额7,417.41 亿 元,均 为行 业第 一。 2015年 上半 年 , 本集 团各 方面良 好表 现 , 得到 市场 与业界 广泛 认可 , 先 后荣 获国内 外 知 名机构 授予 的40 多项 重要 奖项。 在英 国《 银行 家》 杂志2015 年 “世 界银 行1000 强排 名” 中, 以一级 资本 总额 继续 位列 全球第2; 在美 国《 福布 斯 》杂志2015 年全 球上 市公 司2000 强排 名 中继续 位列 第2 ;在 美国 《 财富》 杂志2015 年世 界500 强排名 第29 位, 较上 年上 升9位 ;荣 获 美国 《环 球金 融》 杂志 颁发 的 “2015 年中 国最 佳银 行” 奖项 ; 荣 获中 国银 行业 协 会授予 的 “年 度最具 社会 责任 金融 机构 奖”和 “年 度社 会责 任最 佳民生 金融 奖” 两个 综合 大奖。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 下 设综 合处、 基金市 场处 、 证 券保 险资 产 市场处 、 理财信 托股 权市 场处 、QFII 托 管处 、养 老金托 管处 、清算 处 、 核算 处、 监督 稽核处 等 9 个 职能处 室, 在上 海设 有投 资托管 服务 上海 备份 中心 ,共有 员工 210 余人 。自 2007 年 起, 托 管部连 续聘 请外 部会 计师 事务所 对托 管业 务进 行内 部控制 审计 , 并已 经成 为常 规化的 内控 工 作手段 。 2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赵观甫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总经理 , 曾 先后 在中 国建 设银行 郑州 市分 行、 总行 信贷部 、 总 行信贷 二部 、 行 长办 公室 工 作, 并 在中 国建 设银 行河 北 省分行 营业 部、 总行 个人 银 行业务 部、 总行审 计部 担任 领导 职务 , 长 期从 事信 贷业务 、 个 人银行 业务 和内 部审 计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军红 ,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总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行零售 业务 部 、 个人 银行 业务部 、 行长 办公室 , 长 期从事 零售 业务 和个 人存 款业务 管理 等工 作,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 张力铮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 总经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 银行总 行建 筑经 济部 、 信 贷 二部、 信贷部 、 信 贷管 理部 、 信 贷经营 部、 公司 业务 部, 并在总 行集 团客 户部 和中 国建设 银行 北京 市分行 担任 领导 职务 , 长 期从事 信贷 业务 和集 团客 户业务 等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理 经验 。 黄秀莲 ,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长 期从事 托 管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3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情 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 “以 客户 为中心 ” 的 经营 理念 ,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 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责 , 切 实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供 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品 种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QFII 、 企业 年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 是 目前 国内托 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业 银行 之一 。截 至 2015 年 9 月 末, 中国 建设 银 行已托 管 537 只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专业 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力 和业 务水 平, 赢得 了业内 的高 度认 同。中 国建 设银 行自 2009 年至今 连续 五年 被国 际权 威杂志 《全 球托 管人 》 评 为“中 国最 佳 托管银 行” 。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 严 格监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2 、内 部 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专门设 置了 监督 稽核 处, 配备了 专职 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投资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 实 施 音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 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1 、监 督方 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自 行开发 的“托 管业务 综合 系统——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严格 按照现 行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同 规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 围、 投 资组 合等 情况 进行 监督, 并定 期编 写基金 投资 运作 监 督 报告 ,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在 日常 为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清 算和 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2 、监 督流 程 (1)每 工作日 按时通 过基 金监督子 系统 ,对各 基金 投资运作 比例 控制指 标进 行例行 监 控, 发现 投资 比例超 标等 异常情 况 , 向 基金管 理人 发出书 面通 知 , 与基 金管 理人进 行情 况 核 实,督 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2)收 到基金 管理人 的划 款指令后 ,对 涉及各 基金 的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及 交易对 手 等内容 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根 据基金 投资运 作监 督情况, 定期 编 写基 金投 资运作监 督报 告,对 各基 金投资 运 作的合 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和 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评 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通 过技术 或非技 术手 段发现基 金涉 嫌违规 交易 ,电话或 书面 要求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解释或 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1)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直 销中 心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 第二座 第17 层01-04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 第二座 第17 层 联系人 : 吴 海灵 电话: (0755 )88318898 传真: (0755 )82990631 (2)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北 京分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18号 丰融 国际 大厦100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18号 丰融 国际 大厦1005 室 联系人 :杨雪 电话: (010 )66155568 传真: (010 )66158135 (3)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上 海分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000 号 恒生 银行大 厦45 楼011-111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000 号 恒生 银行大 厦45 楼011-111单元 联系人 :栾倩 电话: (021 )63343311-2100 传真: (021 )63343988 (4)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网 上直 销系 统 交易系 统网 址:https://etrade.msfunds.com.cn/etrading 目前支 持的 网上 直销 银行 卡: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中国银 行卡、 农业 银行 卡 、 工商 银行卡 、 建设 银行 卡、 交通 银行 卡、 招 商银 行卡、 光 大 银行卡 、 中信 银行 卡、 兴 业银行 卡、 上 海浦 东发 展 银行卡、 广发 银行 卡、 民 生银行 卡、 平 安 银行卡 、 中 国邮 政储 蓄银 行卡、 南京 银行 卡、 金华 银行卡 、 上 海农 村商 业银 行卡、 长沙 银行 卡。以 上银 行卡 均指 银行 借记卡 ,信 用卡 等贷 记卡 不支持 购买 基金 。 全国统 一客 服电 话:400-8888-668 客户服 务信 箱:Services@msfunds.com.cn 深圳、 北京 或上 海的 投资 人单笔 认购 金额 超过100 万 元 (含100 万元) 人民 币以 上的, 可 拨打直 销中 心的 上述 电话 进行预 约, 本公 司将 提供 上门服 务。 2 、销售 机构 (1)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网址:www.cmbchina.com (4)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 深 南中 路1099 号平 安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1099 号平 安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孙建 一 联系人 :芮 蕊 联系电 话:0755-2587975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5)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6) 河北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石家 庄市 平安 北大街28号


办公地 址: 石家 庄市 平安 北大街28号


法定代 表人 : 乔志 强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7)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28 层A01 、B01 (b )单 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8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联系人 :杨 莉娟 业务联 系电 话:021-54967202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8)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路8号 卓越 时 代广场 (二 期) 北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48 号中 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顾 凌 联系电 话:010-60838869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9)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 区 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联系电 话:010-8513057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0)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 薇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联系电 话:010-66568536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1)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12)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上 海银 行 大厦29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联系电 话:021-386761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66/95521 网址:www.gtja.com (13)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路989 号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路989 号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曹 晔 联系电 话: (021 )33389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网址:www.swhysc.com (14)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静安 区 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静安 区 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联系电 话:021-2216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788、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15)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路128 号 办公地 址: 济南 市经 七路86 号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王 霖 联系电 话:0531-6888915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16)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 广场1 号楼 第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 广场1 号楼 第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联系电 话: (0532 )85022326 客户咨 询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citicssd.com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17)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街69号 山西 国贸 中心 东塔楼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街69号 山西 国贸 中心 东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联系电 话:0351-868665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18) 华龙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东岗西 路638 号 财富 大厦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东岗西 路638 号 财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联系电 话:0931-878465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9-8888 网址:www.hlzqgs.com (19)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 陵西 路23 号投 资广 场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1928 号 东海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刘 化军 联系人 :王 一彦 联系电 话:021-203333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20)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注册地 址 :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路181 号商 旅大 厦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街5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联系人 :方 晓丹 联系电 话:0512-6558113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01555 网址:www.dwzq.com.cn (21) 宏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人民南 路二 段18 号川 信大 厦10楼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人民南 路二 段18 号川 信大 厦10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玉明 联系人 :刘 进海


联系电 话:028-8619927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22)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单元 法 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55830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3)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A栋第18 层-21 层及第04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层01、02、03、05、11 、12 、13 、15 、16 、18 、19 、20、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A栋第04 、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涛 联系人 :刘毅 联系电 话:0755-8202344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24)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A座38 —45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A座38 —45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联系电 话:0755-8296022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25)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路4036 号荣 超大 厦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路4036 号荣 超大 厦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吴 琼 联系电 话: (0755 )2262186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26)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 、8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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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8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 至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联系电 话:0591-87383623


客户服 务电 话:96326 ( 福 建省外 请加 拨0591 )


网址:www.gfhfzq.com.cn (27)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19号 富凯 大厦B座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28 号C 座5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尹 伶 联系电 话:010-66045529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28)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22 号泛 利大 厦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22 号泛 利大 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梁 檐 联系电 话:021-2083578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29) 深圳 众禄 金融 控股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5047 号 发展 银行 大厦25 楼I 、J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5047 号 发展 银行 大厦25 楼I 、J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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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9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汤 素娅 联系电 话:0755-3322795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网址: 众禄 基金 网 http://www.zlfund.cn 基金买 卖网 http://www.jjmmw.com (30)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3588 号恒 生大厦12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周 嬿旻 联系电 话: 0571-28829790 ; 021-6089786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31)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1 号元 茂大 厦903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翠柏 路7 号电 子商 务 产业园2号楼2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吴 强 联系电 话:0571-8891181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32)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路685 弄37 号4号楼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际 大厦903-906 室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蒋 章 联系电 话:021-588700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33)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613 号6幢55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5 号3C 座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联系电 话:021-54509998-701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34)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道555 号裕 景国 际B座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沈 雯斌 联系电 话:021-58788678-820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35)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路88号9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路88号9号楼15 层1809 法定代 表人 :沈 伟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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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1 联系联 系人 :王 巨明


电话:010-5285565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36)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街6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华严北 里2 号民 建大 厦6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乌 兰其 其格 联系电 话:010-62020088- 704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37) 北京 创金 启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31 号5 号楼215A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31 号5 号楼215A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联系人 :张 旭 联系电 话:010-6615482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38)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金外 滩国 际广 场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联系人 : 陈 云卉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联系电 话:021-33323999-56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19 网址:fund.bundtrade.com (39)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联系人 :宁 博宇 联系电 话:021-2066595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变化增 加或 者减 少销 售机 构, 并 另行 公告。 销售 机构 可以根 据 情况变 化增 加或 者减 少其 销售城 市、 网点 ,并 另行 公告。 (二) 登记 机构 名称: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 第二座 第17 层01-04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 第二座 第17 层 法定代 表人 :YU HUA(于华) 联系人 :赵恒 电话: (0755 )88318709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北京 国枫 凯文 律师 事务所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一 号写 字楼A座12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一 号写 字楼A座12层


负责人 : 张 利国


联系人 : 徐 秋迪


电话:010-66090088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经办律 师: 张清 伟、 殷长 龙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233 号 汇亚 大厦1604 -1608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18 号 星展 银行大 厦6 楼 法人代 表: 杨绍 信 联系人 : 俞伟 敏 联系电 话: (021 )23238189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单 峰、 俞伟敏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销 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募 集, 经中 国证 监会2013 年9月24 日 证监 许 可【2013 】1210 号文 件备案 募集 。 本基金 募集 期为2014 年11 月3日至2014 年11 月21 日 。 经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 殊普通 合伙 )普 华永 道中 天验字(2014) 第716 号验 资 报告予 以验 证, 按照 每份 基金份 额面 值 人民币1.00 元计 算, 本基 金募集 期共 募集1,061,869,816.94 份 基金 份额, 其中 认购资 金利 息 折合646,563.81 份基 金份 额,有 效认 购户 数为5,665 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一)基金 合 同生 效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 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它 相关规 定 , 本 基金募 集符 合有关 规定 和条 件, 已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完毕 基金 备案手 续 , 并 于 2014 年11月25日 获书 面确 认,基 金合 同自 该日 起正 式生效 。 ( 二)基金 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 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元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 报告中 予以 披露 ;连 续六 十个工 作日 出 现前述 情形 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并提出 解决 方案 , 如 转换 运作方 式 、 与 其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他基金 合并 或者 终止 基金 合同等 ,并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进行 表决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与转换 ( 一)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 投资者 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式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 二)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自2015 年2 月25 日 起 开放办 理日 常申 购赎 回业 务。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同 约 定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或者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转 换申 请的 , 其 基金 份额申 购 、 赎 回价格 为下 一开放 日基 金 份 额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知 价” 原则 ,即 申 购、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缴 付申 购款 项 ,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 回申请 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购 、赎 回申 请无 效。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成立 ; 本 基金 登 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申购 生效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递 交赎 回申 请, 赎回成 立; 本基 金 登记 机构 确认 赎回 时, 赎回生 效。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T+7 日( 包 括该日)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在发生 巨 额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照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 日(T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日 提交 的有效 申请 , 投资 人可 在T+2 日后( 包 括该 日)到 销售 网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查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 申购不 成功 ,则 申购 款项 退还给 投资 人。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 量 限制 1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和 销售机 构首 次申 购单 笔最 低金额 为人 民币 100 元 , 追加申 购 单笔最低 金额 为人民 币 100 元;通 过基 金管理 人直 销柜台首 次申 购单笔 最低 金额为人 民币 100 元, 追加 申购 单笔 最低 金额为 人民 币 100 元 。 已 有认购 本基 金记 录的 投资 人不受 首次 申 购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但受 追加申 购最 低金 额的 限制 。 2 、基 金投 资者 将当 期分 配 的基金 收益 转为 基金 份额 时,不 受最 低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3 、基金 投资者 可多次 申购 ,对单个 基金 投资者 累计 持有基金 份 额 的比例 或数 量不设 上 限限制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4 、 基 金投 资者 可将 其全 部 或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单 笔最低 赎回 份额 为 10 份 ( 除非该 账 户在销 售机 构或 网点 托管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不 足10 份 ) ; 若 某笔 赎回 或转 换导 致 持有人 在该 销 售机构 或网 点托 管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少 于 10 份, 剩余 部分基 金份 额必 须一 起赎 回,即 交易 账 户最低 基金 份额 为 10 份。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市 场情况,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下 ,调 整上述 对申 购金额 和 赎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生效 前依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公告 。 (六) 申购 份额 与净 赎回 金额的 计算 1 、本 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的 申购费 用由 申购 本基 金的 基金投 资者 承担 ,不 列入 基金财 产 , 主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 注 册登 记等 各 项费用 。 赎回 费用由 赎回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承 担。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其 持有的 全部 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回 。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用在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 本基 金份 额时收 取 , 扣 除用 于支 付注 册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后 的余 额 归基金 财产 ,赎 回费 归入 基金财 产的 比例 不得 低于 赎回费 总额 的25% 。 3 、申 购费 用 投资人 申购A类 基金 份额 收 取前端 申购 费用 ,即 在申 购时支 付申 购费 用, 申购 费率按 每 笔 申购 申请 单独 计算 。投 资人申 购C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申购 费用 ,而 是从 该类 别基金 资产 中 计提销 售服 务费 。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申购 费用采 取前 端收 费模 式, 申购费 率按 照申 购金 额递 减, 即 申购 金额越 大 , 所 适用的 申购 费率越 低 。 投 资者在 一天 之内如 果有 多笔 申购 , 适 用费率 按单 笔 分 别计算 。 本基金 对通 过直 销中 心 申 购的养 老金 客户 与除 此之 外的其 他投 资者 实施 差别 的 申购费 率。 养老金 客户 指基 本养 老基 金与依 法成 立的 养老 计划 筹集的 资金 及其 投资 运营 收益形 成 的补充 养老 基金 , 包 括全 国社会 保障 基金 、 可 以投 资基金 的地 方社 会保 障基 金、 企业 年金 单 一计划 以及 集合 计 划 。 如 将来出 现经 养老 基金 监管 部门认 可的 新的 养老 基金 类型,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时 或发布 临时 公告 将其 纳入 养老金 客户 范围 , 并按 规定 向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非养 老金 客户 指除 养老金 客户 外的 其他 投资 者。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 申购 本基 金基金 份 额的 养老金 客户 申 购 费率 见下 表: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单位 :元 ) 申购费 率 申购金 额(M) A类基 金份 额 C 类基 金份 额 M <100 万元 0.32% 申购费 率为0% 100万 元≤M <500万元 0.20% M ≥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其他投 资者 申购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申购 费率 见下 表: ( 单位 :元 ) 申购费 率 申购金 额(M) A类基 金份 额 C类基 金份 额 M <100 万元 0.8% 申购费 率为0% 100万 元≤M <500万元 0.5% M ≥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4 、赎 回费 用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 取。 对 于持 有期 大于 或等 于30 日的A 类 份额 所收 取 赎回费 用的25% 计入 基金 财 产, 其 余用 于 支付市 场推 广、 注册 登记 费和其 他手 续费 ; 对 于持 有期限 少于30 日的A 类/C 类基 金份 额所 收取的 赎回 费, 全额 计入 基金财 产。 赎回费 率具 体如 下表 所示 : 持有时 间(Y ) A 类基 金份 额赎 回费 率 C 类基 金份 额赎 回费 率 Y<30 天 0.5% 0.5% 30 天≤Y<1 年 0.1% 赎回费 率 为 0% 1 年≤Y<2 年 0.05% Y≥2 年 0%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注:1 年指365天。 5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申 购费用 后 , 以 申请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基准 计算 , 有 效份 额单 位为份 , 各 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小 数点后 两位 , 由 此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所 有。 (1)A 类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份额的 计算 公式 为: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计算 公式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2)C 类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份额计 算公 式为 :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例 1:某 非养老 金客 户投 资者投 资 10,000 元申购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申 购费率 为 0.8% , 假定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1.050 元 ,则 可申购 基金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10,000/ (1 +0.8% )=9,920.63 元 申购费 用=10,000-9,920.63 =79.37 元 申购份 额=9,920.63/1.0500 =9,448.22 份 即该投 资者 投 资 10,000 元申购 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可 得 到 9,448.22 份 基 金份额 。 例 2: 某 非养 老金 客户 投资 者投 资 10,000 元申 购本 基金 C 类基 金份 额, 申 购费 率为 0% , 假定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50 元, 则可 申购 基金份 额为 : 申购份 额=10,000/1.050 =9,523.81 份 即该投 资者 投资10,000 元 申购本 基金C类 基金 份额 , 可得到9,523.81 份基 金份 额。 6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申 请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并扣 除相 应的赎 回 费用, 赎回 金额 单位 为元 。 各计 算结 果均 按照 四舍 五入方 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产生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的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产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1)A 类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如果投 资者 赎回A 类 基金 份 额,则 赎回 金额 的 计 算公 式如下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 ×T 日A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赎 回 费用 例 3: 某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 A 类基 金份 额, 持有时 间 为 6 个 月, 对应 的赎回 费率 为0.1% ,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是 1.1000 元 , 则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额=10,000 ×1.1000 =11,000 元 赎回费 用=11,000 ×0.1%=11 元 净赎回 金额=11,000 -11=10,989 元 即:该 投资 者 赎 回本 基 金1 万份A 类 基金 份额 ,可 得到的 赎回 金额 为10,989 元。 例 4 :某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 金 1 万份 A 类基 金份 额, 持有时 间 为 10 天 ,对 应的 赎回费 率 为0.5% ,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是 1.2000 元 , 则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额=10,000 ×1.2000 =12,000 元 赎回费 用=12,000 ×0.5%=60 元 净赎回 金额=12,000 -60=11,940 元 即:该 投资 者 赎 回本 基 金1 万份A 类 基金 份额 ,可 得到的 赎回 金额 为11,940 元。 (2)C 类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 如果投 资者 赎 回 C 类 基金 份额, 则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公式如 下: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赎 回 当日 C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 5: 某投 资者 赎 回 10,000 份 C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时间 为 6 个月 , 假 设赎 回 当日 C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是1.2500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金 额=10,000 ×1.250=12,500 元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即: 投 资者 赎回10,000 份C 类基 金份 额, 假 设赎 回当 日C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250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 为12,500 元。 例6 : 某投资 者赎 回10,000 份C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时间 为20 天, 对 应的 赎回 费率 为0.5% , 假设赎 回当 日C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是 1.2500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额=10,000 ×1.2500 =12,5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 ×0.5%=62.5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 -62.5=12,437.5 元 即:该 投资 者 赎 回本 基 金1 万份C 类 基金 份额 ,可 得到的 赎回 金额 为12,437.5 元 。 7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公式 为: T 日A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T 日A类基 金资 产净 值总 额/T 日A类 基金 份额 总份 数。 T 日C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T 日C类基 金资 产净 值总 额/T 日C类 基金 份额 总份 数。 本基金 不同 类型 基金 份额T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 收市后 分别 计算 , 并在T+ 1 日分 别 公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3 位, 小 数点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 由此产 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8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范围 内调整 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率 或 变更收 费方 式 ,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前 依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 关规 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反 法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情形 下根 据市 场情 况制定 基 金促销 计划 , 针 对以 特定 交易方 式( 如网 上交 易、 电 话交易 等) 等进 行基 金交 易 的投资 人定 期 或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 必要手 续后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 基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 费率。 (七) 申购 和赎 回的 登记 业务 1 、基 金投 资人 当日 的申 购 和赎回 申请 ,在 基金 管理 人规定 的时 间以 内可 以撤 销。 2 、投 资人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登记 机构 在T +1日 为投资 人增 加权 益并 办理 登记手 续 , 投资人 自T +2日 起有 权赎 回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3 、 投资 人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登记 机构 在T +1日 为投资 人扣 除权 益并 办理 相应的 登记 手续。 4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对 上述 登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于开 始 实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在开放 期内 发生 下列 情况 时,基 金管 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接 受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 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接受 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 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1、2 、3 、5、6 项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暂 停 接 受投 资人的 申 购 申请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请 被拒 绝 , 被拒 绝的 申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 暂 停 申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在开放 期内 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赎 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发生上 述情 形 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当 日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已 确认的 赎回 申请 ,基 金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 应将可 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支 付部分 可延 期 支付, 并以 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金 额。 若出 现上 述 第4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金 合同 的相 关条 款处 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申请 赎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未 获受 理 部分予 以撤 销。 在暂 停赎 回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理 并 公 告 。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 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 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 以上( 含本 数)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2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公 告 , 同时在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时 间内通 过邮 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通知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十一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 停申购或 赎回 的时间 ,依 照《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也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在 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十二 )基 金转 换 1 、 本 基金 于2015年2月25日 起开放 了本 基金 与本 公司 作为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其他 开放式 基 金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可办理 转换 业务 的具 体基 金名称 、 转换 业务办 理时 间、 转换 业务 规则 、 转 换 费用等 相关 事项详 见本 公司2015 年2 月16日刊 登的 《摩 根士 丹利 华鑫优 质信 价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开放日 常申 购( 赎回 、转 换、定 期定 额投 资) 业务 公告》 。 2 、转 换费 用 本基金 转换 费用 由转 出基 金的赎 回费 和转 出与 转入 基金的 申购 费补 差两 部分 构成 , 具 体 收取情 况视 每次 转换 时两 只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差 异情 况和赎 回费 率而 定 。 基 金转 换费用 由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计 算方 法如下 :


转出金 额= 转出 份额 ×转 出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转 出金 额×转 出 基 金赎 回费 率


转入总 金额 =转 出金 额- 转 出基金 赎回 费 申购补 差费 =转 入总 金额 ×申购 补差 费率 /(1+ 申 购补差 费率 )


转换费 用=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申 购补 差费


(1) 对于 实行 级差 申购 费 率(不 同申 购金 额对 应不 同 申购费 率) 的基 金, 申购 补 差费率 = 转入总 金额 对应 的转 入基 金申购 费率 - 转入 总金 额 对应的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 ,若转 入总 金 额对应 的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率 ≥ 转入 总金 额对 应的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 , 则 申购 补差费 率为0 。


(2) 计算 基金 转换 费用 所 涉及的 申购 费率 和赎 回费 率均按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及 相关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公告的 规定 费率 执行 ,对 于通 过 本公 司网 上交 易、 费率优 惠活 动期 间发 生的 基金转 换业 务 , 按照本 公司 最新 公告 的相 关费率 计算 基金 转换 费用 。 (十三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 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四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五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六 )基 金份额 的 冻结 和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九、基金的投资 (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主要投资于信 用债、利率 债等固定收益 品种,通过 积极主动的投 资管理,力 争 为投资 者提 供持 续稳 定的 回报。 ( 二) 投资 范围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 金融工 具,包括国 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国债、 央 行票据 、 地 方政 府债 、 金 融债、 公司 债、 企业 债、 债券回 购、 次级 债、 中期 票据、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 资 产 支持证 券 、 银 行存款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会 相关 规定 ) 。 本基金 不直接从二级 市场买入股 票、权证等权 益类资产, 也不参与一级 市场新股申 购 和新股 增发 ,不 参与 可转 债投资 。 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债券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80% , 信用 债 的投资 比 例不低 于 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比 例 合计不 低于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本基金 所指信用 债券 具体包 括企 业债、公 司债 、金融 债( 不含政策 性金 融债) 、 地方政 府债 、短期 融资券 、超短 期融资 券、 中期票 据、次 级债和 资产 支持证 券等除 国债、 央行 票据 和政 策性 金融债 之外 的、 非国 家信 用的固 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 ( 三)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根据宏观经济 运行状况、 政策形势、利 率走势、信 用状况等的综 合判断,并 结 合各大 类资 产的 估值 水平 和风险 收益 特征 , 在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决定 各类 资产的 配置 比 例,并 随着 各类 资产 风险 收益特 征的 相对 变化 ,适 时进行 动态 调整 。 对于固 定收益投资, 本基金通过 分析经济 增长 、通货膨胀 、收益率曲线 、信用利差 、 提前偿 付率 等指 标来 发现 固定收 益市 场中 存在 的各 种投资 机会 , 并根 据这 些投 资机会 的相 对 投资价 值构 建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信用 债投 资中 以具 有最佳 “信 价比 ” 的 中等 评级信 用债 投资 为主 , 一 般情况 下, 在债券 类投 资产 品中 , 信 用债的 收益 率要 高于 国债 、 央 行票 据等 其他债 券的 收益率 。 投资 中 等评级 的信 用债 是通 过主 动承担 适度 的信 用风 险来 获取较 高的 收益 , 所以 在个 券的选 择当 中 特别重 视信 用风 险的 评估 和防范 。 本基金 采用主动投资 的策略,通 过评估货币政 策、财政政 策和国际环境 等因素,分 析 市场价 格中 隐含 的对 经济 增长、 通货 膨胀 、 违 约概 率、 提 前偿 付速 度等 因素 的预测 , 根 据固 定 收 益 市 场 中存 在 的 各 种投 资 机 会 的 相对 投 资 价 值和 相 关 风 险 决定 总 体 的 投资 策 略 及 类属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政府 、企业/ 公司 、资产 支持证 券)和 期限( 短期 、中期 和长期 )等部 分的 投资比 例,并 基于价 值分 析精 选投 资品 种构建 固定 收益 投资 组合 。 当各种 投资 机会 预期 的风 险调整 后收 益 发生变 化时 ,本 基金 对组 合的策 略和 比例 做相 应调 整,以 保持 基金 组合 的最 优化配 置。 本基金 采用的主要固 定收益投资 策略包括:利 率预期策略 、收益率曲线 策略、信用 利 差策略 、公 司/ 企业 债券 策 略、资 产支 持证 券策 略等 。 1 、利 率预 期策 略 当 市场 利率上升时, 固定收益证 券的价格一般 会下跌;反 之,市场利率 下降时,固 定 收益证 券的 价格 一般 会上 涨。 证券 的久 期越 长 , 证 券 价格随 市场 利率 变动 的幅 度一般 也越 大。 固定收 益证 券久 期衡 量证 券价格 对市 场利 率变 化的 敏感度 , 主要 决定 于证 券的 到期期 限和 票 面利率 ;其 它条 件等 同的 情况下 ,到 期期 限越 长, 固定票 面利 率越 低, 久期 越长。 本基金 采用特有的利 率预测模型 ,对经济增长 和通货膨胀 等经济因素进 行研究分析 , 判断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特征 , 结合 国家 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资金 供求、 国际 环境 等其它 因素 , 在当前 市场 利率 水平 的基 础上预 测将 来一 段时 间市 场利 率 水平 的变 动趋 势 , 在 市场利 率水 平 上升前 降低 固定 收益 投资 组合的 平均 久期 以规 避利 率风险 , 下 降前 提高 组合 的平均 久期 , 以 获取额 外的 资本 利得 收益 。 2 、收 益率 曲线 策略 其它参 数完全相同而 到期期限不 同的固定收益 证券在同一 时点会有不同 的到期收益 率 (即证 券的市 场利率 ) 。一 般情况 下,期 限越长 ,利 率越高 ,从而 显示向 上倾 斜的收 益率曲 线。收 益率 曲线 形状 的变 化反应 不同 期限 固定 收益 证券的 市场 利率 变化 趋势 。 本基金 采用特有的利 率预测模型 ,通过对市场 利率期限结 构历史数据的 分析检验, 把 握收益 率曲 线变 动的 周期 特征和 结构 特征 , 在当 前收 益率曲 线形 状的 基础 上预 测将来 收益 率 曲线的 形状 , 据此在 短期 、 中 期和 长期 固定收 益证 券中合 理配 置 , 建立 不同 类型的 组合 期 限 构成( 子弹 型、 哑铃 型或 阶梯型 等) ,以 获取 风险 优 化的超 额期 限结 构收 益。 3 、信 用利 差策 略 对于非 国家发行或担 保的固定收 益证券,由于 存在发行机 构无能力按期 偿付本金和 利 息的信 用风 险, 其市 场利 率会高 于同 等条 件的 无信 用风险 证券 , 这 部分 利率 的差额 被称 为信 用利差 。 信 用利 差会 随发 行机构 偿付 能力 市场 预期 的变化 而变 化, 导致 有信 用类风 险的 固定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收益证 券市 场价 格的 波动 。权威 信用 评级 机构 的评 级对信 用利 差有 重要 影响 。 本基金 参考权威评 级 机构的信用 评级,根据经 济、行业和 发行机构的现 状和前景, 采 用 特 有 的 信 用分 析 模 型 对各 种 有 信 用 风险 的 固 定 收益 证 券 的 发 行机 构 及 证 券本 身 进 行 信用 评估, 分析 违约 和损 失的 概率变 化趋 势。 同时 , 本 基金结 合信 用利 差的 历史 统计数 据, 判断 当前信 用利 差的 合理 性、 相对投 资价 值和 风险 , 相 应地优 化投 资组 合的 信用 质量配 置 , 选 择 最具有 “信 价比 ”的 品种 ,通过 信用 利差 获取 额外 的投资 收益 。 4 、公 司/企 业固 定收 益证 券策略 公司/ 企业 固定 收益 证券 是 信用类 证券 的主 要部 分, 包括公 司债 、企 业债 、中 期票据 、 短期融 资券等 。公司/ 企业 固定收 益证券 相对于 国债 或央 行 票据等 非信用 类证 券由于 额外的 信用风 险、 系统 性风 险、 流 动性风 险和 赋税 等原 因, 其 利率高 于流 动性 良好 的非 信用类 证券 。 本 基 金 对 上 述 公 司/ 企 业 证 券 特 有 的 风 险 进 行 综 合 分 析 和 评 估 , 结 合 市 场 利 率 变 化 趋 势、 久 期配 置、 市场 供需、 组合总 体投 资策 略和 组合 流动性 要求 等因 素, 选择 相对投 资价 值 较高的 证券 投资 。 对于含 有附 加期 权债 券, 本基金 采用 期权 调整 后的 利差 (OAS) 的方 法对 债券 进行合 理 估值。 5 、资 产支 持证 券策 略 资产支 持证 券包 括信 贷资 产支持 证券 和企 业资 产支 持证券 。 根据 目前 监管 机 构的规 定, 基金只 能投 资信 用评 级在BBB 及以 上的 资产 支 持 债券 , 并且投 资比 例不 超过 基金 净值的20%。 本基金 在综 合分 析资 产支 持证券 的资 产的 质量 和构 成、证 券的 条款 、利 率风 险、信 用评 级 、 流动性 和提 前偿 付速 度的 基础上 , 评 估证 券的 相对 的投资 价值 并作 出相 应的 投资决 策。 资产 支持证 券投 资也 是本 基金 增强收 益的 策略 之一 。 6 、回 购杠 杆放 大策 略 本基金 可以通过债券 回购融入和 滚动短期资金 作为杠杆, 投资于收益率 高于融资成 本 的其它 获利机 会(包 括期 限较长 或同期 限不同 市场 的逆回 购) ,以 获取 额外收 益。本 基金进 入银行 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超过 基金净 资产 的40% 。 7 、其 它辅 助策 略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除了以 上所述的主要 投资策略外 ,本基金积极 寻找固定收 益市场其它有 吸引力的辅 助 投资机 会 , 在 考虑 投资 组合 总体策 略和 控制 投资 风险 的基础 上采 用适 当的 方法 获取额 外的 增 强收益 。可 利用 的辅 助投 资策略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骑乘 收益 率曲 线 收益率 曲线 向上 倾斜 的情 况下购 入收 益率 曲线 最陡 峭处顶 端的 债券 , 通过 随 期限缩 短、 收益率 下降 而导 致债 券价 格的上 涨获 取额 外资 本利 得。 (2) 跨市 场套 利 利用同 一债券在不同 市场(银行 或交易所市场 、一级或二 级市场)交易 价格的差异 套 利。 (3) 跨品 种套 利 通过期 限相近的品种 由于某些特 性(市场供需 、流动性或 赋税 等)不同 而导致的收 益 率差异 套利 。 (四) 投资 决策 程序 1 、投 资决 策依 据 1 )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 2 )国 内外 宏观 经济 发展 状 况、微 观经 济运 行环 境和 证券市 场发 展趋 势; 3 )投 资品 种的 预期 收益 率 和风险 水平 。 2 、投 资决 策程 序 (1) 投资 研究 本基金 管理 人研 究团 队充 分利用 外部 和内 部的 研究 资源提 供研 究成 果, 挖掘 投资机 会 , 为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和 基金 经理提 供决 策支 持。 (2) 投资 决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基 金投 资的最 高决 策机 构, 负责 制定基 金的 投资 原则 、 投 资目标 及整 体资产 配置 策略 和风 险控 制策略 , 并对 基金经 理进 行 授权 , 对基 金的投 资进 行总体 监控 。 如 遇重大 事项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及 时召 开临 时会 议做 出决议 。 (3) 组合 构建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委 员会 确定的 总体 投资 策略 和原 则以及 研究 团队 提供 的分 析和建 议 等信息 ,在 遵守 基金 合同 的前提 下, 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的 授权 范围 内构 建具 体的投 资组 合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进行组 合的 日常 管理 。 (4) 交易 执行 本基金 实行 集中 交易 制度 。 交易 团队 负责 执行 基金 经理投 资指 令, 同时 承担 一线风 险监 控职责 。 (5) 风险 与绩 效评 估 投资风 险管 理团 队由 风险 管理部 和监 察稽 核部 组成 。 风险管 理部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对基 金 投资绩 效及 风险 进行 评估 ; 监察 稽核 部对 基金 投资 的合规 性进 行日 常监 控;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定期召 开会 议, 结合 市场 、 法律 等环 境的 变化 , 对 基金投 资组 合进 行风 险评 估, 并 提出 风险 防范措 施及 意见 。 (6) 组合 调整 基金经 理根 据行 业状 况、 证券市 场和 上市 公司 的发 展变化 、 基 金申 购和 赎回 的现金 流量 情况以 及组 合风 险与 绩效 评估的 结果 ,对 投资 组合 进行动 态调 整。 本基金 管理人在确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前 提下,有权 根据市场环境 变化和实际 需 要调整 上述 投资 程序 ,并 在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公 告。 ( 五)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对 债券 资 产的 投资 比 例不 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80% , 对信 用债 的投 资比 例 不低于 非现金 基金 资产 的80% 。 (2)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6)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7)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 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不 得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8)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9)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10)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1)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 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 中债国 债总 全价 (总 值) 指数收 益率 ×40% + 中债 企 业债总 全价 (总 值) 指数 收益率 × 60% 。 中债国 债总 全价 (总 值) 指数和 中债 企业 债总 全价 (总值 ) 指 数是 由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编 制 , 分 别反 映我国 国债 和企 业债 市场 整体价 格和 投资 回报 情况 的指数 。 其中 , 中债国 债总 全价 总值 指数 样本券 包括 在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 柜 台以 及上 海证 券交 易所流 通交 易 的所有 记帐 式国 债; 中债 企业债 总全 价总 值指 数样 本券包 括在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柜 台以 及上 海证券 交易 所流 通交 易的 所有中 央企 业债 和地 方企 业债。 该两个 指数 具有 广泛 的市 场代表 性, 能够 分别 反映 我国国 债、 企业 债市 场的 总体 走 势 。 如果上 述基 准指 数停 止计 算编制 或更 改名 称, 或者 今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又或者 市场 推出更 具权 威、 且更 能够 表征本 基金 风险 收益 特征 的指数 , 则 基金 管理 人将 视情况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同意 后调 整本 基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 而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并应 及时公 告并 报证 监会 备案 ,同时 在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列 示。 (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较低 风险品 种, 其预 期风 险和 预期收 益水 平低于 股票 型、 混合 型基 金,高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 八)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及 债权 人权 利 , 保 护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 2.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4.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 雇 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何 存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 取任何 不 当利益 。 ( 九)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 十)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于 2015 年 10 月 23 日 复 核了本 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容 ,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假 记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 资组 合报 告所 载数 据截 至2015 年9 月30 日 , 本报 告中 所列 财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1.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260,958,411.70 94.26 其中: 债券


260,958,411.70 94.26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计


7,251,038.79 2.62 8 其他资 产


8,634,823.91 3.12 9 合计





276,844,274.40 100.00


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基 金不 参与 股票 投资 。 3.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基 金不 参与 股票 投资 。


4.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 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3 金融债 券 10,091,000.00 4.75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0,091,000.00 4.75 4 企业债 券 220,579,411.70 103.88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30,288,000.00 14.26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60,958,411.70 122.89


5.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1480577 14 河 源润 业债 300,000 31,002,000.00 14.60 2 011599105 15 武 商贸SCP001 300,000 30,288,000.00 14.26 3 112220 14 福星 01 250,000 28,495,000.00 13.42 4 122158 12 西 钢债 241,450 23,191,272.50 10.92 5 1480583 14 芜 建债 200,000 20,970,000.00 9.88


6.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基 金不 参与 贵金 属投 资。 8.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国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9.1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政 策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基 金不 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9.2 报 告期 末本 基 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基 金不 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9.3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评 价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基 金不 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10.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0.1


报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除 12 西钢债 的发 行主 体西 宁特 殊钢股 份 有限公 司( 以下 简称 “西 宁特钢 ” ) 外, 其余 的没 有 被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 在报告 编制 日 前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2014 年10 月 28 日 ,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发布 《关 于对 西宁特 殊钢 股份 有限 公司 及有关 责 任人予 以通 报批 评的 决定 》 ( 〔2014 〕39 号) , 决定 对 西宁特 钢未 及时 披露 重大 事项的 行为 给 予以通 报批 评。 本基金 投 资12 西钢 债(122158 ) 的决 策流 程符 合本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管理 制度 的相关 规 定。针 对上 述情 况, 本基 金管理 人进 行了 分析 和研 究,认 为上 述事 件 对12 西 钢债的 投资 价 值未造 成实 质性 影响 。本 基金管 理人 将继 续对 上述 公司进 行跟 踪研 究。 10.2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基 金不 参与 股票 投资 。 10.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4,227.3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996,116.81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6,030,989.39 5 应收申 购款 578,284.39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25,205.97 8 其他 - 9 合计 8,634,823.91 10.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基 金不 参与 可转 债投 资。


10.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基 金不 参与 股票 投资 。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1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至 2015 年9 月 30 日 , 本 基金 份 额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比较 表: 大摩优 质信 价纯债 A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4 年11 月 25 日 至2014 年12 月 31 日 0.40% 0.04% -1.81% 0.19% 2.21% -0.15% 2015 年1 月1 日至 2015 年6 月30 日 2.49% 0.05% 0.48% 0.11% 2.01% -0.06%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起至2015 年9 月30 日 6.10% 0.06% -0.24% 0.11% 6.34% -0.05% 大摩优 质信 价纯债C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4 年11 月 25 日 至2014 年12 月 31 日 0.30% 0.03% -1.81% 0.19% 2.11% -0.16% 2015 年1 月1 日至 2015 年6 月30 日 2.49% 0.05% 0.48% 0.11% 2.01% -0.06%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起至2015 年9 月30 日 5.90% 0.06% -0.24% 0.11% 6.14% -0.05%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增长 率变 动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变动的 比较 摩根士 丹利 华鑫 优质 信价 纯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累计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的 历史 走势 对比图 : (2014 年 11 月25 日至 2015 年9 月 30 日)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十一、基金的财产 (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 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及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 债权人 不得 对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押 或其 他权 利 。 除 依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 金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 值 ( 一)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债 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三)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首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债 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3 、全国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为确保 证券 投资 基金 估值 的合理 性和 公允 性, 根据 《 中国证 券投 资基 金业 协会 估值核 算 工作小 组关 于 2015 年 1 季 度固定 收益 品种 的估 值处 理标准 》 ( 以下 简称 “估 值 处理标 准” ) 的有关 规定 , 经 与相 关基 金托管 人、 会计 师事 务所 协商一 致, 自 2015 年 3 月25 日 起, 对 本 基金持 有的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易 或挂 牌转 让的 固定 收益品 种 ( 估值 处理标 准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的估 值方 法进 行调 整, 采 用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价格数 据进 行 估值。 上述 调整 事项 已 于2015 年3 月26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 四) 估值 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第3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 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 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 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的孰低 数。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12 次,每 次 收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供 分配 利润 的50% ,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 收益分 配;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的每 份 基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 五)收 益分 配 方 案的 确定 与公告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2个 工作 日 内在指 定 媒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15 个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 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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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63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9 、销 售服 务费: 本 基金 从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资 产中计 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75%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0.75 %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托管 人根据 与管 理人核 对 一 致的财 务数 据 , 自动 在月 初 5 个 工作 日内 、 按 照指 定的账 户路 径进 行资 金支 付 , 管理 人无 需 再出具 资金 划拨 指令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等 , 支付 日期 顺延 。 费 用自 动扣划 后, 管理 人应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数 据不符 ,及 时联 系托 管人 协商解 决。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0.2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托管 人根据 与管 理人核 对 一 致的财 务数 据 , 自动 在月 初 5 个 工作 日内 、 按 照指 定的账 户路 径进 行资 金支 付, 管理 人无 需 再出具 资金 划拨 指 令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等 , 支付 日期 顺延 。 费 用自 动扣划 后, 管理 人应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数 据不符 ,及 时联 系托 管人 协商解 决。 3. 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 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40%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 C 类基 金份 额的 资产 净 值的 0.40%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0.40% ÷ 当年 天数 H 为 C 类 基金 份额 每日 应 计提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 基金 份额 前一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 付。 由托 管人 根 据与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据 , 自 动在 月 初五 个工 作日 内 、 按 照指定 的账 户路 径进 行资 金支付 , 管理 人无 需出 具资 金划拨 指令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 或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的 , 支 付日 期顺 延至 最近可 支付 日支 付。费 用自 动扣 划后 ,管 理人应 进行 核对 ,如 发现 数据不 符, 及时 联系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主要 用于 支付销 售机 构佣 金以 及基 金管理 人的 基金 行销 广告 费、 促销 活 动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服 务费等 。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不包 括基 金募集 期间 的上 述费 用。 上述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3-8 项 费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 费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 金 财产中 支付 。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一)基 金的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 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1月1 日至12 月31日 ;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 的年度 审计 1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 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3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 定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 露 (一) 本基金 的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的 全国性 报刊 (以下 简称“ 指定报 刊” ) 和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互 联网网 站(以 下简称 “网站 ” )等 媒介披 露,并 保证基 金投 资者能 够按照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时 间和方 式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息 资料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 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 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基 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各项权 利、 义务关系 ,明 确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 事项的 法律 文 件。 (2)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露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内 ,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载 在网 站 上,将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金 管理 人在 公告 的 15 日前向 主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 并 就 有 关更 新内 容提供 书面 说 明。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 要登 载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基金合 同 、 基金 托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3 、 《基 金合 同 》 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 到中 国证监会确认 文 件 的次 日在 指 定 报刊和网站上登 载 《 基金合 同 》生 效公 告。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 报 刊和网 站上。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合 同 、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基金合 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5)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6)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7)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8)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9)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 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10)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年 内变 更超 过 50% ; (11)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30% ; (12)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13)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4)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5)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6)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7)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 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8)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 值 0.5% ; (19)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20)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21)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2)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3)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4)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办理 ; (25)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6)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7) 中国 证监 会或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 8 、澄 清公 告 在 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 何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0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 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 基金 份额 申购赎 回价 格 、 基金 定期 报告和 定期 更 新 的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 具书面 文件 或 者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十七、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基金” )是一 种长期 投资 工具,其 主要 功能是 分散 投资,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 投 资人购 买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有 份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 包括 市场风 险, 也包 括基 金自 身的管 理风 险、 技术 风险 和合规 风险 等。 巨额 赎回 风险是 开放 式基金 所特 有的 一种 风险 , 即 当单 个交 易 日基金 的净 赎回 申请 超过 基金总 份额 的百 分之 十时 , 投资人 将可 能无 法及 时赎 回持有 的全 部 基金份 额。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混合 基金、 债券 基金 、 货 币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投资 人投资 不同 类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预 期 , 也 将承担 不同 程度的 风险 。 一般来 说 , 基金的 收益 预期 越高, 投资 人承 担的 风险 也越大 。 投 资人应 当认 真阅读 《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基 金法律文 件, 了解基 金的 风险收 益 特征, 并根 据自 身的 投资 目的、 投资 期限 、 投 资经 验、 资 产状 况等 判断 基金 是否和 投资 人的 风险承 受能 力相 适应 。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投资人 应当 充分 了解 基金 定期定 额投 资和 零存 整取 等储蓄 方式 的区 别 。 定 期定 额投资 是 引导投 资人 进行 长期 投资 、 平均 投资 成本 的一 种简 单易行 的投 资方 式。 但是 定期定 额投 资并 不能规 避基 金投 资所 固有 的风险 , 不 能保 证投 资人 获得收 益, 也不 是替 代储 蓄的等 效理 财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本基 金一 定盈利 ,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绩 及其 净值高 低并 不预 示其 未来 业绩表 现 , 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不 构成 对本 基金 业绩 表现的 保证 。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资 人基 金 投资的 “买 者自 负” 原则, 在做出 投资 决策 后, 基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的 投资 风 险,由 投资 人自 行负 担。 投资人 应当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或具 有基 金销售 业 务资 格的其 他机 构购 买和 赎回 基金 , 基 金 销售 机 构名 单详 见发 售公 告及相 关公 告。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较低 风险品 种, 其预 期风 险和 预期收 益水 平低于 股票 型、 混合 型基 金,高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本基金在 认购期 内按 1.00 元面值 发售并 不改 变基 金的风险 收益特 征。 投资 者按 1.00 元面值 购买 基金 份额 以后 ,有可 能面 临基 金份 额净 值跌 破 1.00 元 、从 而遭 受 损失的 风险 。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面临 的主要 风险 1 、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而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政 策风险 。因国 家宏 观政策( 如货 币政策 、财 政政策、 行业 政策、 地区 发展政 策 等)发 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 (2) 经济 周期 风险 。 随 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 证 券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也 呈周 期性变 化。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 收 益水 平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险 。 (3)利 率风险 。金融 市场 利率的波 动会 导致证 券市 场价格和 收益 率的变 动。 利率直 接 影响着 债券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影响 着企 业的融 资成 本和利 润 。 基 金投资 于债 券, 其收 益水 平 会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4)上 市公司 经营风 险。 上市公司 的经 营好坏 受多 种因素影 响, 如管理 能力 、财务 状 况、 市 场前 景、 行业 竞争 、 人员 素质 等, 这些 都会 导致企 业的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的上 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其股票 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 者能够 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 金投 资 收益下 降。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投 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系 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规避 。 (5)债 券市场 流动性 风险 。由于银 行间 债券市 场深 度和宽度 相对 较低, 交易 相对较 不 活跃, 可能 增大 银行 间债 券变现 难度 ,从 而影 响基 金资产 变现 能力 的风 险。 (6)购 买力风 险。基 金的 利润将主 要通 过现金 形式 来分配, 而现 金可能 因为 通货膨 胀 的影响 而导 致购 买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收益 下降。 (7)再 投资风 险。再 投资 风险反映 了利 率下降 对固 定收益证 券利 息收入 再投 资收益 的 影响, 这与 利率 上升 所带 来的价 格风 险 ( 即利 率风 险) 互 为消 长。 具体 为当 利率下 降时 , 基 金从投 资的 固定 收益 证券 所得的 利息 收入 进行 再投 资时, 将获 得比 以前 较少 的收益 率。 (8)信 用风险 。基金 所投 资债券的 发行 人如出 现违 约、无法 支付 到期本 息, 或由于 债 券发行 人信 用等 级降 低导 致债券 价格 下降 ,将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 2 、管 理风 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由于 基金 投资策 略、 人为 因素、 管理 系统设 置不 当造 成操 作失 误或公 司 内部失 控而 可能 产生 的损 失。管 理风 险包 括: (1)决 策风险 :指基 金投 资的投资 策略 制定、 投资 决策执行 和投 资绩效 监督 检查过 程 中,由 于决 策失 误而 给基 金资产 造成 的可 能的 损失 ; (2)操 作风险 :指基 金投 资决策执 行中 ,由于 投资 指令不明 晰、 交易操 作失 误等人 为 因素而 可能 导致 的损 失; (3)技 术 风险 :是 指公 司 管理信 息系 统设 置不 当等 因素而 可能 造成 的损 失。 3 、职业 道德风 险:是 指公 司员工不 遵守 职业操 守, 发生违法 、违 规行为 而可 能导致 的 损失。 4 、流 动性 风险 在开放 式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 可能 会发 生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巨额 赎回 可能 会产 生基金 仓位 调整的 困难 ,导 致流 动性 风险, 甚至 影响 基金 份额 净值。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5 、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 反国 家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 或 者基 金投资 违反 法规及 基金 合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6 、投 资管 理风 险 (1)本 基金为 债券型 基金 ,其预期 收益 和风险 均高 于货币型 基金 ,低于 混合 型基金 和 股票型 基金 ,为 证券 投资 基金中 的低 风险 品种 ; (2) 选券 方法 、选 券模 型 风险; (3) 基金 经理 主观 判断 错 误的风 险; (4) 其他 风险 。 7 、本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主 要投资 于债券 资 产, 其中 投资于 信用 债比 例不 低于 非现金 基金 资产 的80% 。 因 此, 如 果债 券市场 出现 整体 下跌 , 本 基金将 无法 完全 避免 债券 市场系 统性 风 险。 因本基 金主 要投 资于 信用 债, 本基 金需 要承 担因 信用 债券品 种的 发债 主体 信用 质量变 化 造成的 信用 风险 , 如 果基 金持有 的信 用债 券出 现信 用违约 事件 , 将 给基 金净 值带来 较大 的负 面影响 和波 动。 8 、其 他风 险 (1)随 着符合 本基金 投资 理念的新 投资 工具的 出现 和发展, 如果 投资于 这些 工具, 基 金可能 会面 临一 些特 殊的 风险; (2) 因技 术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计 算机 系统 不可 靠产生 的风 险; (3)因 基金业 务快速 发展 而在制度 建设 、人员 配备 、内控制 度建 立等方 面不 完善而 产 生的风 险; (4) 对主 要业 务人 员如 基 金经理 的依 赖而 可能 产生 的风险 ; (5) 因业 务竞 争压 力可 能 产生的 风险 ;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6)战 争、自 然灾害 等不 可抗力导 致基 金资产 遭受 损失产生 的风 险,以 及由 此致使 基 金的申 购和 赎回 不能 按正 常时限 完成 而产 生的 风险 ; (7) 其他 意外 导致 的风 险 。 (二) 声明 1 、本 基金 未经 任何 一级 政 府、机 构及 部门 担保 。投 资人投 资于 本基 金, 须自 行承担 投 资风险 ; 2 、除 基金 管理 人直 接办 理 本基金 的销 售外 ,本 基金 还通过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等基金 销售 机构 销售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销售 机构 都不能 保证 其收 益或 本金 安全。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关 于基 金合 同变 更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表决 通过 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自 决议 生效后 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当 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月 内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 止事 由之 日起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 算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出 现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6个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进 行公 告。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十九、基金合同 的 内 容摘 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摩根 士丹 利华鑫 优质 信价 纯债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一、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 一)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与 义务 1 、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 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2 、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 依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和登 记事 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依 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按 照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 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 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承 担全 部募集 费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加 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 义 务。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 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 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 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与义 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包括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但不限 于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包括 但不限 于 :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表 有 权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并表 决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平 等的 投 票权。 ( 二)召 开事 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和提 高销售 服务 费;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或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本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或变更 收费 方式 ,调 整基 金份额 类别 的设 置;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6)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 三)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向 基金 管 理 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 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5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以上 ( 含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 阻碍 、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 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四)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30日 ,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 会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 会议的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或法 律法 规 、 监 管机 构允许 的 其他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 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1/2 (含1/2) 。若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日 代表 的 有效的 基金 份额 少于 本基 金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1/2 , 召集 人可 以在 原 公告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 时 间的3 个月以 后、6 个月 以内, 就 原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日 代表 的有 效的 基金 份额应 不少 于 本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1/3 。 2 、通 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2 (含 1/2 ) ; 若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日 代表 的 有效的 基金 份额 少于 本基 金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2 , 召 集人 可 以 在原 公告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 间 的3 个月 以后、6 个 月以 内, 就原定 审议 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记 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额 应不 少 于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1/3 ;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3 、在法 律法规 或 监管 机构 允许的情 况下 ,经会 议通 知载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也可以 采 用网络 、 电话 或其他 方式 进行表 决 , 或 者采用 网络 、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授 权他 人代为 出席 会 议 并表决 。 (六)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 《基 金合 同》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法 律法规 及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1/2 以 上 ( 含1/2 ) 选 举产生 一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出席 或 主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 七)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 特别 决议, 特别 决议 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2/3 以上 ( 含2/3 ) 通过 方可 做 出。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终止 《基金 合同 》 、 与其 他基 金 合并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 八)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 九)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 十)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 与将 来颁 布的 涉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规定 的法律 法规 不一 致的 , 基 金管理 人提 前公 告后, 可直 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行 修改 和调 整,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三、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一) 《基 金合 同 》 的变 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关 于 《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自表 决通 过生效 后 方可 执行, 自 决议生 效后 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体公 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月 内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 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四 、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国 际 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 、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基金 合同 》是 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1 、 《 基金 合同 》 经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双 方盖 章以及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签 字并在 募集 结束 后经 基金 管理人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书 面确 认 后生效 。 2 、 《基 金合 同》 的 有效 期自 其生效 之日 起至 基金 财产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公告 之日止 。 3 、 《 基金 合同 》 自 生效 之 日起对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内的 《基金 合同 》各 方当 事人 具有同 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4 、 《基 金合 同》 正本 一式 六份,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 构一式 二份 外,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各 持有 二份 ,每 份具 有同等 的法 律效 力。 5 、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 销 售机 构的办 公场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 内容 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四路 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第 二座第 17 层 01-04 室 法定代 表人 :YU HUA(于华) 成立时 间:2003 年3 月 14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3]33 号 注册资 本:22,750 万元 人 民币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及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存续期 间:50 年 电话: 0755-88318883 传真: 0755-82990384 联系人 : 赵婧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 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 、核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范 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基 金合同 》 明 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格 或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照基 金托 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供 投资 品种 池, 以便 基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对基 金实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际投资 是否 符合 《基 金合 同》 关于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 对存 在疑 义的事 项进 行 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 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国债、 央行 票据 、 地 方政 府债 、 金融 债、 公司 债 、 企 业债 、 债券 回购 、 次 级债 、 中期 票据 、 短期融 资券 、 超短期 融资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银行 存款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不直 接从 二级 市场 买入股 票、 权证 等权 益类 资产, 也不 参与 一级 市场 新股申 购和 新股增 发, 不参 与可 转债 投资。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债券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80% , 信 用债 的投资 比 例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的 80% ,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合计不 低于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本基金 所指信用 债券 具体包 括企 业债、公 司债 、金融 债( 不含政策 性金 融债) 、 地方政 府债 、短期 融资券 、超短 期融资 券、 中期票 据、次 级债和 资产 支持证 券等除 国债、 央行 票据 和政 策性 金融债 之外 的、 非国 家信 用的固 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融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监 督: 1. 对债券 资 产的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80% , 对信 用债的 投资 比例 不 低于非现 金基金 资产的 80% ; 2.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指 同 一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证 券 的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6.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持证券 期间 , 如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 部 卖 出; 7.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 行间 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40 %; 8. 本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 律法规 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托管 协议第 十五 章第九 条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行 监督 。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事后 监督 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投 资 禁止行 为和 关联 交易 进行 监督。 根据 法律 法规 有关 基金禁 止从 事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 互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 、 与 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 的公司 名单 及有 关关 联方 发行的 证券 名单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有责 任确 保关联 交易 名 单的真 实性 、准 确 性 、完 整性, 并负 责及 时将 更新 后的名 单发 送给 对方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 禁止基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及 时提 醒 基 金 管理 人 采 取 必 要措 施 阻 止 该关 联 交 易 的发 生, 如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 要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已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事前 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 只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 规及行 业标 准的 、 经 慎重 选择的 、 本基 金适用 的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 定各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间 债券 市 场选择 交易 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单进行 交易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每 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进 行更 新 , 新名单 确定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算 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进 行结 算 。 如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要 临时 调 整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式 的 , 应 向 基金托 管人 说明 理由 ,并 在与交 易对 手发 生交 易 前3 个工 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 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事 先根 据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明确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比 例 , 制订 严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范 流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 情 况进 行监 督。 1. 本基 金投 资的 受限 证券 须为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 公开 发行 股票网 下 配售部 分等 在发 行时 明确 一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 交易 证券 , 不 包括 由于 发布 重大 消息或 其他 原 因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未 上市 证券 、 回 购交 易中的 质押 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 本 基金 不 投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 期不 明确的 证券 。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 券限 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 国债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 存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 或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证 券。 本基金 投资 的受 限证 券应 保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 下,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相 关工 作的落实 和协调 , 并确 保基 金托 管人 能够正 常查 询 。 因 基金 管理 人原因 产生 的受 限证 券登 记存管 问题 , 造成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安全 保管本 基金 资产 的责 任与 损失 , 及 因受 限证 券存 管直 接影响 本基 金 安全的 责任 及损 失,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本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不 得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 2.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应制 订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并 经其 董事 会批准 。 风 险处置 预案 应包 括但 不限 于因投 资受 限证 券需 要解 决的基 金投 资比 例限 制失 调、 基金 流动 性 困难以 及相 关损 失的 应对 解决措 施, 以及 有关 异常 情况的 处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首 次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相关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案 。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受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 责, 确保 对相 关风 险采 取积 极有效 的 措施,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有 效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 问题。 如因 基金 巨额 赎回 或市场 发生 剧烈 变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 金周转 困难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 确保 基金的 支付 结 算, 并承 担所 有损失 。 对 本基金 因投 资受 限证 券导 致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如因 基金 管理 人原 因导致 本基 金出 现损 失致 使基金 托管 人承 担连 带赔 偿责任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赔 偿基 金托 管人 由此遭 受的 损失 。 3. 本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 行 股票 , 基 金管 理人 应至 少于 投资前 三个 工作 日向 基金 托管人 提 交有关 书面 资料 , 并 保证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的 有关 资料真 实、 准确 、 完 整。 有 关资料 如有 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调整 后的 资料 。上 述书 面资料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发 行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的批 准文 件。 (2)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有 关 发行数 量、 发行 价格 、锁 定期等 发行 资料 。 (3)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发行 人与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 司或 中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签订 的证 券登 记及服 务协 议。 (4)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 价格、 总成 本、 账面 价值 。 4.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本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后两 个交易 日内 ,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体 披露所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的名 称、 数量 、 总 成本、 账面价 值, 以及 总成 本和 账面价 值占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锁定 期等信 息。 本基金 有关 投资 受限 证券 比例如 违反 有关 限制 规定 ,在合 理期 限内 未能 进行 及时调 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规 定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以下事 项监 督: (1) 本基 金投 资受 限证 券 时的法 律法 规遵 守情 况。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2)在 基金投 资受限 证券 管理工作 方面 有关制 度、 流动性风 险处 置预案 的建 立与完 善 情况。 (3) 有关 比例 限制 的执 行 情 况。 (4) 信息 披露 情况 。 6. 相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投 资受限 证券 有新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七)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 及投 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 作违 反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 应 及时 以电 话提醒 或书 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书面 通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说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 期限内 ,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改 正 。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八)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 协议对 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示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并改正 , 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事项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提 供 相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九)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十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采取 拖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法 律法规 、 《基 金 合同》 、 托 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后 应 及 时 核对 并 以 书 面 形式 给 基 金 管理 人 发 出 回 函, 说 明 违 规原 因 及 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期 限内 及时改 正 。 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 进 行复查 , 督促 基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 于: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人 并改 正。 (三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 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拖 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 基金 合同 》 和 托管 协议的 约定 保管基 金财 产 , 如有 特殊 情况双 方 可 另行协 商解 决。 基金 托管 人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 不得 自行 运用 、 处 分、 分 配本基 金的 任 何资产 (不 包含 基金 托管 人依据 中国 结算 公司 结算 数据完 成场 内交 易交 收、 托管资 产开 户银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行扣收 结算 费和 账户 维护 费等费 用) 。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日 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财 产造 成 损 失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应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托管 人的 营业 机构 开立 的 “ 基金 募 集专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金 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人 数符 合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 于基金 财产 的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同时 在规定 时间 内, 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进 行验资,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具的验 资报 告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达 到 《 基金 合同 》 生 效的条 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相关 规定 办理 退款等 事宜 。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基 金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 并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合 法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2.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 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下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通 过基金 托管 人专 用账 户办 理基金 资 产的支 付。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 深 圳分 公司 为基 金开立 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管 理和运 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 算备付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 保 基金 、 交 收价 差资金 等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 他监 管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订 立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其 他投 资 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银行 间市 场登记 结算 机构的 有关 规定 , 在 银行 间市场 登记 结算机 构开 立债 券托 管账 户, 持有 人账 户和资 金结 算账户 , 并代 表 基金进 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算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共同 代表 基金 签订 全国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债券 回购 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 以根 据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开 立。 新账 户按有 关规 定使 用并 管理 。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存 款开 户证 实书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于 基 金托管 人的 保管 库, 也可 存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 上海清 算所 、 中 国证 券登 记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深 圳分公 司或 票据营 业中心 的代保 管库, 保管 凭证由 基金托 管人持 有 。 有 价凭证 的购 买和转 让 ,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办 理。 基金托 管人对由 基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资产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托管 协议 另有 规 定外 ,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年度 审计 合 同、 基 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将重大 合同 以 加密传 真方 式或 双 方 协商 一致的 其他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 并 在三 十个 工作 日内将 正本 送 达基金 托管 人处 。重 大合 同的保 管期 限为 《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与 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金 额。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交易 日 闭市后 , 基金 资产净 值除 以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 量计算 , 精确 到 0.001 元 , 小 数点 后第 四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每个交 易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交 易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 基金合 同 》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交易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债 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2.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1)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 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 定公允 价格 ; 2)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 收盘 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3)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 易所上 市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 按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首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债 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如有 确凿证 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 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 金合同 》 订明 的估值 方法 、 程 序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 同查 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 意 见的,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出具加 盖公 章 的书面 说明 后,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3.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按估值方 法的 第(5) 项进行 估值时, 所造 成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 份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 以内(含第 3 位)发 生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值错 误 ;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正 ,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 并 采取 合理 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公 告; 当发 生净 值计算 错误 时,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处 理, 由此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基 金造 成 损 失的,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先 行赔付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 错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 人追偿 。 2.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差 错给基 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成 损失 需要 进行 赔偿 时,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实际情 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 责任,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条 款进行 赔偿 : (1)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任 方由基金 管理 人担任 ,与 本基金有 关的 会计问 题, 如经双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时 , 按 基金管 理人 的建 议执 行, 由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财 产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2)若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份额净 值已 由基金 托管 人复核确 认后 公告, 而且 基金托 管 人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错 且造 成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损 失的 ,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付 赔偿 金, 就实 际向 投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赔 偿金 额,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和托 管费 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应 的 责 任 。 (3)如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算 和核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 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4)由于 基金管 理人 提供的 信息错误 (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申购 或赎 回金额 等) ,进而 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起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赔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付。 3.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有关会 计制 度变 化或 由于 其他不 可 抗力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4.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 以 基金管 理 人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 者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果 行业 另有 通行做 法 ,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占基金相当比 例 的投 资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转 变,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障 投资 人 的 利 益, 已决 定延 迟估值 ; 如 果出现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属 于紧急 事故 的任 何情 况, 导致基 金管 理人 不能出 售或 评估 基金 资产 时;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合 同》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独 立地 设置、 记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表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 对不符 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 时间安 排 (1)报 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 在 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 起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基 金 季度报 告的 编制 ;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完成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的编 制;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内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的 编制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 半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2)报 表的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八)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编 制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年 度报 告之 前及 时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基础数 据和 编制 结果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 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 担责任 。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金 托管 人 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 托管 协议 产生 或与 之相 关的争 议,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过协 商、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 解不 能解决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仲裁 地点为 北京 市 , 按照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当 事人均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托管协 议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 与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托管协 议双 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致 , 可以 对协议 进行 修改 。 修 改后 的新协 议 , 其内容 不得 与《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 任何冲 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更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 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基 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 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将 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6 个月 。 6.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7.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 的分配 :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8.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并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9.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 一) 网 上交 易服 务 投资人 除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销 网点 和销售 机 构的 销售网 点办 理申 购、 赎回、 信息查 询 等业务 外, 还可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http://www.msfunds.com.cn )享 受网 上交易 服务 。 具体业 务规 则详 见本 公司 网站。 ( 二) 网 上查 询服 务 投资人 除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 销售 机构 的销售 网 点查 询基金 持有 情况 之外 , 还可 通过基 金 账号或 者身 份证 号码 和 查 询密码 登陆 基金 管理 人 网 站(http://www.msfunds.com.cn )“ 账 户 查询 ”栏 目, 可享 有账 户查询 、信 息定 制、 资料 修改等 多项 在线 服务 。 ( 三) 服务 产品 的定 制及 发送 投资人 可根 据个 人需 要,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客服 电话 、 网站 、 电 子邮 件、 短 信等 方式订 阅 或取消 对账 单服 务及 免费 定制信 息。 投资 人还 可通 过发送 邮件 、短 信进 行业 务咨询 。 1 、对账 单服务 :基金 管理 人将按照 投资 人需求 ,提 供电子账 单( 电子邮 件、 短信) 、 纸质账 单 。 上 述账单 需投 资人通 过拨 打基 金管 理人 客服电 话 、 登 录基金 管理 人网站 、 发送 电 子邮件 或短 信等 方式 向基 金管 理 人主 动定 制。 对账 单服务 发送 规则 如下 : (1)电 子账单 :如投 资人 成功定制 电子 账单( 短信 或邮件)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每月 初 五个工 作日 内发 送; (2) 纸质 账单 : 如 投资 人 成功定 制纸 质账 单, 基金 管理人 将在 每季 度结 束 后15 个 工作 日内, 向本 季度 内有 交易 的投资 人寄 送季 度纸 质对 账单; 每年 度结 束后 20 个 工作日 内, 基 金管理 人向 第四 季度 内有 交易或 年度 末有 余额 的投 资人寄 送纸 质年 度对 账单 。 2 、免费 定制信 息:投 资人 可定制的 信息 包括: 基金 份额净值 、基 金交易 确认 、基金 视 窗、 基金 理财 刊物 、 基 金 公告等 信息 。 基金管 理人 可通过 邮件 或短 信方 式向 投资人 发送 所定 制的信 息。 (四) 在线 客服 服务 投资人 可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www.msfunds.com.cn ) 通 过 “在 线客 服” 进行 业务咨 询 或留言 。在 线客 服提 供基 金产品 信息 查询 、基 金业 务咨询 、服 务投 诉和 建议 等服务 。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1 在线客 服服 务时 间为 周一 至周五 上午9:00-11 :00 ,下午13:00-17 :00 。 ( 五)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服务 客户服 务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供7×24 小 时基 金净 值 信息、 账户 交易 情况 、基 金产品 与 服务等 信息 查询 。 客户服 务中 心人 工座 席提 供每周 五天 ,每 天不 少于8 小时的 座席 服务 ,投 资人 可通过 该 电话 查 询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等交 易情 况、 基金 账户 余额、 信息 定制 、 资 料修 改、 服 务投 诉 及 获得其 他业 务咨 询等 专项 服务。 ( 六) 客户 投诉 处理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拨打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或以书 信、 传真 、电 子邮 件等方 式 , 对 本公 司所 提供 的服 务提 出建议 或投 诉( 具体 渠道 见以下 服务 联系 方式 )。 对于工 作日 受理 的投 诉, 原则上 当日 回复 ,不 能当 日回复 的, 在3 个工 作日 内 回复。 对 于非工 作日 受理 的投 诉, 原则上 在顺 延的 第一 个工 作日回 复, 不能 及时 回复 的,在3个 工作 日内回 复。 ( 七) 服务 联系 方式 基金管 理人 网址 :http://www.msfunds.com.cn 客服电 子信 箱:services@msfunds.com.cn 全国统 一客 服电 话:400-8888-668 ( 免长 途费 ) 传真: (0755 )82990631 信件邮 寄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中 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 广场第 二座 第17 层摩 根士 丹利华 鑫 基金客 户服 务中 心 邮编:518048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 事项 序号 公告事 项 法定披 露方 式 法定披 露日 期 1 本公司 高级 管理 人员 变更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5 月 30 日 2 本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与交 通银行 网上 银行 、手 机银 行申购 费率优 惠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6 月 30 日 3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5 年第1 号)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7 月8 日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2 4 本公司 关于 向招 行、 银联 通借记 卡持卡 人开 通基 金网 上交 易直销 定期定 额申 购业 务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7 月 16 日 5 本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参加 数米基 金网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7 月 16 日 6 本公司 关于 调整 基金 网上 交易直 销定期 定额 申购 业务 部分 银联通 支付渠 道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7 月 18 日 7 本基 金2015 年2 季 度报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7 月 18 日 8 本公司 关于 部分 基金 参与 平安证 券申购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7 月 20 日 9 本公司 关于 新增 银联 通部 分银行 卡网上 直销 业务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7 月 21 日 10 本公司 关于 增加 上海 汇付 金融服 务有限 公司 为销 售机 构 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7 月 27 日 11 本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与网 上银行 、手 机银 行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8 月3 日 12 本公司 关于 董事 变更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8 月 20 日 13 本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参与 上海天 天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费率 优惠活 动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8 月 25 日 14 本基 金2015 年 半年 度报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8 月 25 日 15 关于本 公司 旗下 基金 继续 参与河 北银行 电子 渠道 申购 及定 期定额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8 月 28 日 16 本公司 关于 增加 上海 陆金 所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为 销售 机构 并参与 其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9 月1 日 17 本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参与 招商证 券定期 定额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 10 月 8 日 18 本基 金2015 年3 季 度报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2015 年10 月27 日 注:上 述公 告同 时在 公司 网 站www.msfunds.com.cn 上 披露。 摩根士丹利华鑫 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3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销售机构 的 办公 场所 , 投 资人可 在办 公时间 免费 查阅 ;投 资人 在支付 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制件或 复印 件 , 但应以 招募 说明 书正 本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投资人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 (http://www.msfunds.com.cn )查 阅和下 载 招募说 明书 。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 本基 金在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备案 的 募 集文 件; (二)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 (三) 本基 金托 管协 议;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上述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的办 公场 所, 投资 人可 在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二〇一 六年一月 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