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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薪金宝(000645)

华夏薪金宝: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华夏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 人:华 夏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中 信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华夏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华夏薪金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本基金” )经中国证监会2014 年5 月9 日 证 监 许 可
[2014]468 号文 核准 募集 。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2014 年5 月26日 正式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 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根 据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享受 基金 收益 , 同 时承 担相应 的投 资风险 。 本基 金投资 中的 风险包 括 : 因 整
体政治 、 经济 、 社 会等 环 境因素 对证 券市 场价 格产 生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 证券 特
有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由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连续 大量 赎回基 金产 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积 极管 理风 险 , 本 基金 的特定 风险 等 。 本 基金 为货 币市场 基金 ,
其风险 和预 期收 益率 低于 股票基 金 、 混 合基金 和债 券基金 。 投资 有风险 ,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
金之 前 , 请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和基 金合 同, 全 面认 识本 基金 的风 险收益 特征 和产
品特性 ,并 充分 考虑 自身 的风险 承受 能力 ,理 性判 断市场 ,谨 慎做 出投 资决 策。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为2015 年11 月26 日 , 有 关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数 据截止 日
为2015 年9 月30 日。 ( 本招 募说明 书中 的财 务资 料未 经审计 ) 华夏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一、绪 言........................................................................................................................................... 1 
二、释 义........................................................................................................................................... 1 
三、基 金管 理人 ............................................................................................................................... 4 
四、基 金托 管人 ............................................................................................................................. 12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5 
六、基 金的 募集 ............................................................................................................................. 16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17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 17 
九、基 金的 投资 ............................................................................................................................. 40 
十、基 金的 业绩 ............................................................................................................................. 48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48 
十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49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52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53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55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56 
十七、 风险 揭示 ............................................................................................................................. 60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62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65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78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89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91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92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92 
 华夏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一、绪言 
《华夏 薪金 宝 货 币市 场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 ( 以下简 称“ 本招 募说 明书” ) 依 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售 管 理 办 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以及
《 华夏 薪金 宝 货 币市 场基 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称“ 基金合 同”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基本 权利 义务的 法律 文件 , 其他 与本 基金相 关的 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之间 权
利义务 关系 的任 何文 件或 表述 , 均 以基 金合同 为准 。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包括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 金投 资者 自依 基金 合同取 得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合 同上 书面 签章 为必 要条件 。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务 。基 金投资 者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华 夏 薪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华夏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 信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 
4 、基金 合同、 《 基金 合同》 :指《华 夏 薪 金宝 货 币市 场基金基 金合 同》及 对基 金合同 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华夏 薪金宝 货币 市场基 金
托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 
6 、招 募说 明书 :指 《华 夏 薪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 华夏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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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华夏 薪金 宝 货 币市 场基 金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 
8 、 法 律法 规: 指 中 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 指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10 、 《 销售 办法》 :指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 订 。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
的修订 。 
12 、 《 运作 办法》 :指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 订 。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15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 
17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 投 资人 、 投 资者: 指个 人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称 。 
1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0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 
21 、 销 售机 构: 指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 为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2 、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 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 
23 、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4 、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由该 登记 机构 办理登 记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华夏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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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26 、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 
27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 
28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29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0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1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 申 请的 开放日 。 
32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 不包 含 T 日) 。 
33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 
34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 
35 、 《业 务规则》 :指 《华 夏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金业 务规 则》 ,是 规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由 基金 管理 人、 销 售机 构和投 资人 共
同遵守 。 
36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7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 
38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39 、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 请 将 其 持 有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 某 一 基金 的 基 金 份额 转 换 为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的 其 他 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0 、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 
41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 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华夏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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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巨 额赎 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 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 
43 、元 :指 人民 币元 。 
44 、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价差 、 银 行存 款利 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45 、 摊余 成本 法: 指估 值 对象以 买入 成本 列示 , 按 照票面 利率 或协 议利 率并 考虑其 买入
时的溢 价与 折价 ,在 剩余 存续期 内按 实际 利率 法进 行 摊销 ,每 日计 提损 益。 
46 、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指按照 相关 法规 计算 的每 万份基 金份 额的 日已 实现 收益。 
47 、7 日年 化收 益率 :指 以最 近 7 日 (含 节假 日 ) 收益所 折算 的年 资产 收益 率。 
48 、 销售 服务 费: 指本 基 金用于 持续 销售 和服 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费用 , 该 笔费用 从基
金财产 中扣 除, 属于 基金 的营运 费用 。 
49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0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1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2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3 、 指 定媒 介: 指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或 其 他媒介 。 
54 、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2 层 
设立日 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联系人 :张静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华夏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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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注 册资本 为 23800 万元 ,公 司股权 结构 如下 :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62.2% 
山东省 农村 经济 开发 投资 公司 10%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10% 
青岛海 鹏科 技投 资有 限公 司 10% 
南方工 业资 产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7.8% 
合计 100%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本 情况 
杨明辉 先生 : 董 事长、 党委 书记,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党 委委 员, 硕士, 高级 经济师 。
兼任华 夏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曾任 中信 证券 公司董 事、 襄理 、 副 总经 理, 中 信控 股公
司董事 、 常 务副 总裁 , 中 国建银 投资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党 委副 书记 、 执 行董 事、 总 裁, 兼任
信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等 。 
杨一夫 先生 : 董 事, 硕士。 现任鲍 尔太 平有 限公 司总 裁, 负 责总 部加 拿大 鲍尔 公司在 中
国的投 资活 动 , 兼任 三川 能源开 发有 限公 司董 事、 中国投 资协 会常 务理 事。 曾任国 际金 融 公
司(世 界银 行组 织成 员) 驻中国 的首 席代 表等 。 
胡祖六 先生 : 董 事, 博士 , 教授 。 现 任春 华资 本集 团主席 。 曾 任国 际货 币基 金组织 高级
经济学 家, 达沃 斯世 界经 济论坛 首席 经济 学家 , 高 盛集团 大中 华区 主席 、 合 伙人、 董事 总经
理 。 
徐刚先 生: 董事 , 博 士。 现任中 信证 券执 行委 员会 委员、 董事 总经 理、 经纪 业务发 展与
管理委 员会 主任 、 战 略规 划部行 政负 责人 , 亦 担任 中信证 券 ( 山东 ) 有 限责 任公司 、 中 信期
货有限 公司 、前 海股 权交 易中心 (深 圳) 有限 公司 、青岛 蓝海 股权 交易 中心 有限责 任公 司 、
厦门两 岸股 权交 易中 心有 限公司 、证 通股 份有 限公 司等公 司董 事。 
葛小波 先生 : 董 事, 硕士 。 现任 中信 证券 执行 委员 会委员 、 董 事总 经理 、 全 球首席 财务
官、 财 务 负 责人 , 亦 担任 金石投 资有 限公 司、 中信 证券投 资有 限公 司等 公司 董事, 中信 证券
上海自 贸试 验区 分公 司负 责人。 葛先 生于2007 年荣 获全国 金融 五一 劳动 奖章 。 
汤晓东 先生 : 董 事、 总经 理, 硕 士。 兼任 华夏 资本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曾任 职于摩 根大华夏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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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荷 兰银 行、 苏格 兰皇 家银行 、中 国证 监会 等。 
朱武祥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 教授 。 现 任清 华大 学经济 管理 学院 金融 系教 授、 博 士生
导师, 兼任北 京建设 (香 港上市) 、华夏 幸福 基业、 中海油 海洋工 程、荣 信股 份、东 兴证券
等五家 上市 公司 独立 董事 。 
贾建平 先生 :独 立董 事, 大学本 科, 高级 经济 师。 现已退 休。 兼任 东莞 银行 独立董 事 。
曾任职 于北京 工艺品 进出 口公司 、美国 纽约中 国物 产有限 公司( 外派工 作) , 曾担任 中国银
行信托 咨询 公司 副处 长、 处长 , 中 国银 行卢森 堡公 司副总 经理 , 中国银 行意 大利代 表处 首 席
代表, 中银 集团 投资 管理 公司副 董事 长、 总经 理, 中国银 行重 组上 市办 公室 、 董事 会秘 书办
公室、 上市 办公 室总 经理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谢德仁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 教授 。 现 任清 华大 学经济 管理 学院 会计 学教 授、 博 士生
导师, 兼任同 方环境 股份 有限公 司、博 彦科技 股份 有限公 司(上 市公司 ) 、朗 新科技 股份有
限公司 独立 董事 , 中 国会 计学会 第八 届理 事会 理事 , 中 国 会计 学会 财务 成本 分会第 八届 理事
会副会 长。 
张霄岭 先生 : 副 总经 理, 博士。 现兼 任上 海高 级金 融学院 客座 教授 、 清 华大 学五道 口金
融学院 特聘 教授 。 曾 任中 国 技术进 出口 总公 司项 目经 理、 美 国联 邦储 备委 员会 ( 华盛顿 总部 )
经济学 家、 摩根 士丹 利 ( 纽约总 部) 信用 衍生 品交 易模型 风险 主管 、 中 国银 监会银 行监 管三
部副主 任等 。 
刘义先 生: 副总 经理 , 硕 士。 现 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党委 委员 。 曾 任中 国人民 银行
总行计 划资 金司 副主 任科 员、 主 任科 员, 中 国农 业发 展银行 总行 信息 电脑 部信 息综合 处副 处
长(主 持工 作) ,华 夏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监 事、 党办 主任、 养老 金业 务总 监等 。 
阳琨先 生 : 副总 经理 、 投 资总监 , 硕 士。 现任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党 委委 员。 曾 任中
国对外 经济 贸易 信托 投资 有限公 司财 务部 部门 经理 ,宝盈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经 理助 理 ,
益民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投 资部部 门经 理 , 华夏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股 票投 资部 副总经 理等 。 
李一梅 女士 :副 总经 理, 硕士。 曾任 基金 营销 部总 经理、 营销 总监 、市 场总 监等。 
孙毅先 生: 副总 经理 , 硕 士。 现 任华 夏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曾任 中国 南方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投资 银行 部项 目经理 , 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投资 银行 部高 级经 理,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投资 银行 部副 总经理 , 中 信 证 券 ( 香港) 有限公 司企 业融 资业 务董 事总经 理, 中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银行业 务执 行总 经理 、 董 事总经 理 (担 任投行 委运 营部 、 资 本巿 场
部、交 通行 业组 行政 负责 人)等。 
周璇女 士: 督察 长, 硕士。 现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纪委 书记 。 曾 任华 夏基 金管理 有华夏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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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曾任 职于中 国证 监会 、北 京金 融街建 设开 发公 司。 
李红源 先生 : 监 事 长 , 硕 士, 研 究员 级高 级工 程师 。 现任 南方 工业 资产 管理 有限责 任公
司总经 理 。 曾 任中国 北方 光学电 子总 公司 信息 部职 员, 中国 兵器 工业总 公司 教育局 职员 、 主
任科员 、 规 划处 副处 长、 计划处 处长 , 中 国兵 器装 备集团 公司 发展 计划 部副 主任、 经济 运营
部副主 任、 资本 运营 部巡 视员兼 副主 任。 
吕翔先 生: 监事 , 学 士。 现 任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管 理部 执行 总经 理。 曾任国 家
劳动部 综合 计划 与工 资司 副主任 科员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 管理 部执行 总 经 理 。 
张伟先 生: 监事 , 硕 士, 高级工 程师 。 现 任山 东高 速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党委 书记、 副总
经理, 兼任 山东 渤海 轮渡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曾任 山东省 济青 公路 工程 建设 指挥部 办公 室财
务科职 员, 济青 高速 公路 管理局 经营 财务 处副 主任 科员, 山东 基建 股份 有限 公司计 划财 务部
经理, 山东 高速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 党委 委员 、总 会计师 。 
汪贵华 女士 : 监 事, 博士。 现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总经 理。 曾任 财政 部科研 所
助理研 究员 、 中 关村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计 划资 金部 总经理 、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财务 总监
等。 
李彬女 士: 监事 , 硕 士。 现 任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法律监 察部 总监 。 曾 任中 信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基金 管理 部项 目经理 、 中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任 公司 监察 稽核 部高 级副总 裁、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法 律监 察部副 总经 理等 。 
宁晨新 先生 : 监 事, 博士 , 高级 编辑 。 现 任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 室总 监。 曾 任中
国证券 报社 记者 、编 辑、 办公室 主任 、副 总编 辑, 中国政 法大 学讲 师。 
2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曲波先 生, 清华 大学 工商 管理学 硕士 。2003 年 7 月 加入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 任
交易管 理部 交易 员、 华夏 现金增 利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助理 、 固定收 益部 总经理 助理 、 现
金管理 部总 经理 、 华夏 货币 市场基 金 基 金经 理 (2012 年 8 月 1 日至 2014 年 7 月 25 日期 间) 、
华夏安 康信 用优 选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 (2012 年 9 月 11 日至 2014 年 7 月 25 日期
间)等 ,现任 现 金管 理部 执行总 经理 ,华夏 现 金增 利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08 年 1 月
18 日 起任 职) 、 华夏 财富 宝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 10 月 25 日起 任 职)、 华夏 薪金
宝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4 年 7 月 25 日 起任 职) 。 
柳万军 先生 , 中 国人 民银 行研究 生部 金融 学硕 士 。 曾任 中 国人 民银 行上 海总 部副主 任科
员 、 泰康 资产 固定收 益部 投资经 理 、 交 银施罗 德基 金固定 收益 部 基 金经 理助 理等 。 2013 年 6
月加入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曾 任固 定收益 部研 究员等 , 现任 固定 收 益部 副总裁 , 华夏 货华夏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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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 12 月 31 日 起任 职) 、 华夏安 康信 用优 选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2014 年 5 月 5 日起任 职)、 华 夏薪 金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4 年 5 月 26
日起任 职) 、 亚债 中国 债券 指数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5 年 7 月 16 日起 任职) 、 华 夏双债 增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5 年 7 月 16 日起 任职) 。 
3 、本 公司 固定 收益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 
主任: 刘鲁 旦先生 ,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董 事总 经理、 固定 收益 总监 , 基 金经理 、 年
金投资 经理 。 
成员: 汤晓 东先 生,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经理 。 
韩会永 先生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 , 基金经 理 。 
曲波先 生,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现 金管 理部 执行 总经理 ,基 金经 理。 
4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构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将根 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按照 招募 说明书列 明的 投资目 标、 策略及 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 、本基 金管理 人不从 事违 反《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法》的行 为, 并建立 健全 内部控 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违反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 华夏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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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基 金管理 人不从 事违 反《基金 法》 的行为 ,并 建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依照 法律 、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 由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 
4 、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操 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 由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 
5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利益。 
(2)不 利 用职 务之便 为自 己、被代 理人 、被代 表人 、受雇人 或任 何其他 第三 人谋取 不
当利益 。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全面 性原 则、 有 效性 原则 、 独 立性 原则、 相互 制约 原则 、 防 火墙原 则和
成本收 益原 则建 立了 一套 比较完 整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该内部 控制 体系 由一 系列 业务管 理制 度
及相应 的业 务处 理、 控制 程序组 成, 具体 包括 控制 环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 动、信 息沟 通 、
内 部监控 等要素 。公司 已经 通过了ISAE3402 ( 《鉴证 业务国 际准则第3402号》 ) 认证, 获得
无保留 意见 的控 制设 计合 理性及 运行 有效 性的 报告 。 
1 、控 制环 境 华夏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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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的 控制 环境 包括 科学 的公司 治理 、 有 效的 监督 管理、 合理 的组 织结 构和 有力的 控制
文化。 
(1) 公司 引入 了独 立董 事 制度 , 目 前有 独立董 事3 名 。 董 事会 下设 审计委 员会 等专门 委
员会。 公司 管理 层设 立了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风 险管 理委员 会等 专业 委员 会。 
(2 )公 司各 部门 之间 有明 确的授 权分 工 ,既 互相 合 作, 又互 相核 对和 制衡 , 形成了 合
理的组 织结 构。 
(3) 公 司坚 持稳 健经 营和 规范运 作, 重视 员工的 合 规守法 意识 和职 业道 德的 培养,并
进行持 续教 育。 
2 、风 险评估 
公司各 层面 和各 业务 部门 在确定 各自 的目 标后 ,对 影响目 标实 现的 风险 因素 进行分 析 。
对于不 可控 风险 ,风 险评 估的目 的是 决定 是否 承担 该风险 或减 少相 关业 务; 对于可 控风 险 ,
风险评 估的 目的 是分 析如 何通过 制度 安排 来控 制风 险程度 。 风险 评估 还包 括各 业务部 门对 日
常工作 中新 出现 的风 险进 行再评 估并 完善 相应 的制 度, 以及 新业 务设 计过 程中 评估相 关风 险
并制定 风险 控制 制度 。 
3 、控 制活 动 
公司对 投资 、 会计 、 技 术 系统和 人力 资源 等主 要业 务制定 了严 格的 控制 制度 。 在 业务 管
理制度 上, 做到 了业 务操 作流程 的科 学、 合理 和标 准化, 并要 求完 整的 记录 、 保存 和严 格 的
检查、 复核; 在岗位 责任 制度上 , 内部 岗位 分工 合 理、 职责 明确 , 不相 容的 职务、 岗 位分 离
设置, 相互 检查 、相 互制 约。 
(1) 投资 控制 制度 
① 投资 决策 与执 行相 分离 。 投资 管理 决策 职能 和交 易执行 职能 严格 隔离 , 实 行集中 交易
制度, 建立 和完 善公 平的 交易分 配制 度, 确保 各投 资组合 享有 公平 的交 易执 行机会 。 
② 投资 授权 控制 。 建 立明 确的 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防止越 权决 策 。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负 责
制订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久期 和类属 配置 政策 ; 基 金经 理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确定 的范围 内, 负责
确定与 实施 投资 策略 、 建 立和调 整投 资组 合并 下达 投资指 令, 对于 超过 投资 权限的 操作 需要
经过严 格的 审批 程序 ; 交 易管理 部负 责交 易执 行。 
③ 警示 性控 制。 按照 法规 或公司 规定 设置 各类 资产 投资比 例的 预警 线, 交易 系统在 投资
比例达 到接 近限 制比 例前 的某一 数值 时自 动预 警。 
④ 禁止 性控 制 。 根据 法律 、 法 规和 公司 相关规 定 , 基金禁 止投 资受 限制 的证 券并禁 止从
事受限 制的 行为 。交 易系 统通过 预先 的设 定, 对上 述禁止 进行 自动 提示 和限 制。 华夏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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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多重 监控 和反 馈 。 交 易管 理部对 投资 行为 进 行 一线 监控 ; 风 险管 理部 进行 事中 的监控 ;
监察稽 核部 门进 行事 后的 监控。 在监 控中 如发 现异 常情况 将及 时反 馈并 督促 调整。 
(2) 会计 控制 制度 
① 建立 了基 金会 计的 工作 制度及 相应 的操 作和 控制 规程, 确保 会计 业务 有章 可循。 
② 按照 相互 制约 原则 , 建立 了基金 会计 业务 的复 核制 度以及 与托 管人 相关 业务 的相互 核
查监督 制度 。 
③ 为了 防范 基金 会计 在资 金头寸 管理 上出 现透 支风 险,制 定了 资金 头寸 管理 制度。 
④ 制定 了完 善的 档案 保管 和财务 交接 制度 。 
(3) 技术 系统 控制 制度 
为保证 技术 系统 的安 全稳 定运行 , 公 司对 硬件 设备 的安全 运行 、 数 据传 输与 网络安 全管
理、 软 硬件 的维 护、 数据 的备份 、 信 息技 术人 员操 作管理 、 危 机处 理等 方面 都制定 了完 善的
制度。 
(4)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 
公司建 立了 科学 的招 聘解 聘制度 、 培 训制 度、 考核 制度、 薪酬 制度 等人 事管 理制度 , 确
保人力 资源 的有 效管 理。 
(5) 监察 制度 
公司设 立了 监察 部门 , 负 责公司 的法 律事 务和 监察 工作。 监察 制度 包括 违规 行为的 调查
程序和 处理 制度 ,以 及对 员工行 为的 监察 。 
(6) 反洗 钱制 度 
公司设 立了 反洗 钱工 作小 组作为 反洗 钱工 作的 专门 机构 , 指 定专 门人 员负 责反 洗钱和 反
恐融资 合规 管理 工作 ; 各 相关部 门设 立了 反洗 钱岗 位, 配备 反洗 钱负责 人员 。 除 建立 健全 反
洗钱组 织体 系外 , 公 司还 制定了 《反 洗钱 工作 内部 控制制 度》 及相 关业 务操 作规程 , 确 保依
法切实 履行 金融 机构 反洗 钱义务 。 
4 、信 息沟 通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渠 道 ,
公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 可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 关的信 息 , 信 息及 时送 交适 当的人 员进 行
处理。 目前 公司 业务 均已 做到了 办公 自动 化, 不同 的人员 根据 其业 务性 质及 层级具 有不 同的
权限。 
5 、内 部监 控 
公司设 立了 独立 于各 业务 部门的 稽核 部门 , 通 过定 期或不 定期 检查 , 评 价公 司内部 控制华夏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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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合 理性 、 完备性 和有 效性 , 监 督公 司各项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确 保公司 各项 经 营
管理活 动的 有效 运行 。 
6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 施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信银 行 ” ) 
住所: 北京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8 号 富华 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东城 区朝 阳门北 大 街 9 号 东方 文化 大厦北 楼 
法定代 表人 : 常 振明 
成立时 间:1987 年 4 月 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467.873 亿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国务 院办 公厅 国办 函[1987]14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2004]125 号 
联系人 : 中 信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联系电 话:010-8993633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行业 拆借 ; 买 卖、 代理买 卖外 汇; 从事 银行 卡业务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保 ; 代 理收
付款项 ; 提 供保 管箱 服务; 结汇、 售汇 业务; 经国 务院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 的其他 业 务 。 
中信银 行 (601998.SH 、0998.HK ) 成 立于 1987 年, 原名中 信实 业银 行, 是中 国改革 开华夏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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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中最 早成 立的 新兴 商业 银行之 一, 是中 国最 早参 与国内 外金 融市 场融 资 的 商业银 行, 并以
屡创中 国现 代金 融史 上多 个第一 而蜚 声海 内外 。 伴 随中国 经济 的快 速发 展, 中信实 业银 行在
中国金 融市 场改 革的 大潮 中逐渐 成长 壮大 , 于 2005 年 8 月 , 正 式更 名为 “中 信银行 ” 。2006
年 12 月 ,以 中国 中信 集团 和中信 国际 金融 控股 有限 公司为 股东 ,正 式成 立中 信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 同 年, 成 功引 进 战略投 资者 , 与 欧洲 领先 的西班 牙对 外银 行 (BBV A ) 建立 了优 势
互补的 战略 合作 关系 。2007 年 4 月 27 日, 中信 银行 在上海 交易 所和 香港 联合 交易所 成功 同
步上市 。 2009 年, 中信 银 行成功 收购 中信 国际 金融 控股有 限公 司 ( 简称: 中信 国金) 70.32%
股权 。 经 过二 十多年 的发 展, 中信 银行 已成为 国内 资本实 力最 雄厚 的商 业银 行之一 , 是一 家
快速增 长并 具有 强大 综合 竞争力 的全 国性 商业 银行 。 
2009 年, 中信 银行 通过 了 美国 SAS70 内部 控制 审订 并获得 无保 留意 见 的 SAS70 审订 报
告, 表明 了独 立公 正第 三方 对中信 银行 托管 服务 运作 流程的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的健 全有 效
性全面 认可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李庆萍 , 行长 , 高级 经济 师。1984 年 8 月至 2007 年 1 月 , 任中 国农 业银 行 总行国 际业
务部干 部、 副处 长、 处长 、副总 经理 、总 经理 。2007 年 1 月至 2008 年 12 月 ,任中 国农 业
银行广 西 分 行党 委书 记、 行长。2009 年 1 月至 2009 年 5 月 , 任 中国 农业 银行 零售业 务总 监
兼个人 业务 部、 个人 信贷 业务部 总经 理。2009 年 5 月至 2013 年 9 月, 任 中国 农业银 行总 行
零售业 务总 监兼 个人 金融 部总经 理。2013 年 9 月至 2014 年 7 月, 任 中国 中信 股份有 限公 司
副总经 理。2014 年 7 月 , 任中国 中信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中信 银行 行长 。 
杨毓先 生, 中信 银行 副行 长, 分 管托 管业 务。1962 年 12 月生 ,2011 年 4 月起 担任中 国
建设银 行江 苏省 分行 行长 , 党 委书记 ;2006 年 7 月至 2011 年 3 月 担任 中国 建 设银行 河北 省
分行行 长, 党委 书记 ;1982 年 8 月至 2006 年 7 月 在 中国建 设银 行河 南省 分行 工作, 历任 计
划财务 处科 员, 副处 长, 信阳地 区中 心支 行副 行长 ,党组 成员 ,计 划处 处长 ,中介 处处 长 ,
郑州市 铁路 专业 支行 行长 , 党组 书记, 郑州 分行 行长 , 党委 书记, 金水 支行 行长 , 党委 书记,
河南省 分行 副行 长, 党委 副书记 。 
刘泽云先 生, 现任中 信银 行股份有 限公 司资产 托管 部总经理 ,经 济学博 士。1996 年 8
月进入 本行 工作 , 历 任总 行 行长秘 书室 科长 、 总 行投 资 银行部 处经 理、 总行 资产 保 全部主 管、
总行国 际业 务部 总经 理助 理、副 总经 理、 副总 经理 (主持 工作 )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2004 年 8 月 18 日 , 中 信银 行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和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员 会华夏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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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 取得基 金托 管人 资 格。 中 信银行 本着 “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 原则 , 切实履 行托 管
人职责 。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 中信银 行已 托管 63 只开 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及证 券公 司资产 管
理产品 、信 托产 品、 企业 年金、 股权 基金 、QDII 等 其他托 管资 产, 托管 总规 模突破 4 万亿
元人民 币。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部 控制目 标。强 化内 部管理, 确保 有关法 律法 规及规章 在基 金托管 业务 中得到 全
面严格 的贯 彻执 行; 建立 完善的 规章 制度 和操 作规 程,保 证基 金托 管业 务持 续、稳 健发 展 ;
加强稽 核监 察, 建立 高效 的风险 监控 体系 , 及 时有 效地发 现、 分析 、 控 制和 避免风 险, 确保
基金财 产安 全,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 
2 、内部 控制组 织结构 。中 信银行总 行建 立了风 险管 理委员会 ,负 责全行 的风 险控制 和
风险防 范工 作 ; 托管 部内 设内控 合规 岗 , 专门 负责 托管部 内部 风险 控制 , 对 基金托 管业 务 的
各个工 作环 节和 业务 流程 进行独 立、 客观 、公 正的 稽核监 察。 
3 、内部 控制制 度。中 信银 行严格按 照《 基金法 》以 及其他法 律法 规及规 章的 规定, 以
控制和 防范 基金 托管 业务 风险为 主线 , 制定了 《 中 信银行 基金 托管 业务 管理 办法》 、 《 中信 银
行基 金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管理办 法 》 和 《中 信银 行 托管业 务内 控检 查实 施细 则》 等一 整套 规
章制度 ,涵 盖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业务 的各 个环 节, 保证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业 务合法 、合 规 、
持续、 稳健 发展 。 
4 、内部 控制措 施。建 立了 各项规章 制度 、操作 流程 、岗位职 责、 行为规 范等 ,从制 度
上、 人员 上保 证基金 托管 业务稳 健发 展 ; 建立 了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的物 质条 件, 对业 务运 行
场所实 行封 闭管 理, 在要 害部门 和岗 位设 立了 安全 保密区 , 安 装了 录像 、 录 音监控 系统 , 保
证基金 信息 的安 全; 建立 严密的 内部 控制 防线 和业 务授权 管理 等制 度, 确保 所托管 的基 金财
产独立 运行 ;营 造良 好的 内部控 制环 境, 开展 多种 形式的 持续 培训 ,加 强职 业道德 教育 。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基金托 管人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金合 同、 托管协 议和有
关法律 法规 及规 章的 规定 , 对基 金的 投资 运作 、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金 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 金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载 的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如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违 反《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 、基金 合
同和有 关法 律法 规及 规章 的行为 ,将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在 限期 内 ,华夏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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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或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金托 管人 将以 书面 形式 报告中 国证 监
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华夏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 李 一梅 
网址:www.ChinaAMC.com 
2 、代 销机 构: 中信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 振明 
电话:010-65556689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 :方 爽 
网址:bank.eciti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情 况变化 增加 或者 减少 销售 机构, 并予 以公 告。 销 售机 构可以 根
据情况 变化 增加 或者 减少 其销售 城市 、网 点。 
(二) 登记 机构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区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3 号通 泰大 厦B 座12层 华夏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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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朱威 
(三) 律师 事务 所 
名称: 北京 市天 元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 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朱 小辉 
联系电 话: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联系人 :李 晗 
经办律 师: 吴冠 雄、 李晗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经 贸 城安永 大楼 (东 三办 公楼 )16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长安 街1号 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 安永大 楼16 层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吴 港平 
联系电 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徐艳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徐 艳、 濮晓达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募 集。 本基 金募 集申 请已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 5 月 9 日 证监 许可[2014]468 号 文核 准 。 
本基金 为 契 约型 开放 式 基 金, 基 金存 续期 间 为 不定 期。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为1.00 元, 认购 价格 为1.00 元。 
本基金 自 2014 年 5 月 19 日至 2014 年 5 月 21 日进 行发售 。 募 集期 间, 本基 金共募 集
209,553,943.00 份基 金份 额 ,有效 认购 户数 为 746 户。 华夏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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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 关规 定 , 本 基金 满足 基金合 同生 效条 件 , 基 金合 同于 2014 年 5 月 26 日正 式生效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本 基金管 理人 正式 开始 管理 本基金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 情形 的,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说明 原因并 报送 解决 方案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与转换 
(一) 申购 与赎 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通过 指定销 售机 构进 行。 
1 、直 销机 构 
本基金 直销 机构 为本 公司 北京 分 公司 、 上 海 分 公司 、 深圳 分公 司、 南京 分公 司、 杭 州分
公司、 广州 分公 司、 成 都分 公司, 设在 北京、 上海、 广 州的投 资理 财中 心以 及电子 交易 平台 。 
(1) 北京 分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 层(100033 ) 
电话:010-88087226/27/28 
传真:010-88087225 
(2) 北京 海淀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南大 街 11 号 光大 国信 大 厦一层 (100081 ) 
电话:010-68458598/7100/8698/8998 
传真:010-68458698 
(3) 北京 朝阳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 环中 路 24 号双 井乐 成中 心 B 座 1 层 102 (100022 ) 
电话:010-67718442/49 
传真:010-67718470 
(4) 北京 东中 街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中 街 29 号东 环广 场 B 座 一层 (100027 ) 华夏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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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64185181/82/83 
传真:010-64185180 
(5) 北京 科学 院南 路投 资 理财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科学 院南 路 9 号( 新科 祥园小 区大 门口 一层 ) (100190) 
电话:010-82523197/98/99 
传真:010-82523196 
(6) 北京 崇文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广渠 门内大 街 35 号 (富 贵园 购 物中心 )首 层东 区 F1-3(100062 ) 
电话:010-67146300/400 
传真:010-67133146 
(7) 北京 西三 环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紫竹 院路 88 号 紫竹 花园 一期 B 座 01 (100089 ) 
电话:010-52723105/06/07 
传真:010-52723103 
(8) 北京 亚运 村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慧忠里 103 号洛 克时 代广 场 A 座一层 (100101 ) 
电话:010-84871036/37/38/39 
传真:010-84871035 
(9) 北京 朝外 大街 投资 理 财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 大街 6 号新 城国 际 6 号楼 101 号(100020 ) 
电话:010-65336099/6579 
传真:010-65336079 
(10) 北京 东四 环投 资理 财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八里 庄西 里 100 号 1 幢 103 号(100025 ) 
电话:010-85869585 
传真:010-85869575 
(11 )上 海 分 公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 101A 室 (200120 ) 
电话:021-58771599 
传真:021-58771998 华夏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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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上海 联洋 投资 理财 中心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第 一层 101A-1 单 元(200120 ) 
电话:021-68547366 
传真:021-68547277 
(13) 深圳 分公 司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 街道益 田 路 6001 号 太平 金 融大 厦 40 层 02 室(518038 ) 
电话:0755-82033033/88264716/88264710 
传真:0755-82031949 
(14) 南京 分公 司 
地址: 南京 市鼓 楼区 汉中 路 2 号 金陵 饭店 亚太 商务 楼 30 层 B 区(210005 ) 
电话:025-84733916/3917/3918 
传真:025-84733928 
(15) 杭州 分公 司 
地址: 杭州 市西 湖区 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105 室(310007 ) 
电话:0571-89716606/6607/6608/6609 
传真:0571-89716611 
(16) 广州 分公 司、 广州 天河投 资理 财中 心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西 路 5 号 广 州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主 塔 写 字 楼 第 50 层 02 单元
(510623 ) 
电话:020-38067290/7291/7293/7299 、020-38460001/1058/1079 
传真:020-38067232 、020-38461077 
(17) 成都 分公 司 
地址: 成都 市高 新区 交子 大道 177 号中 海国 际中心 B 座 1 栋 1 单元 14 层 1406-1407 号
(610000 ) 
电话:028-65730073/75 
传真:028-86725411 
(18) 电子 交易 
本公司 电子 交易 包括 网上 交易、 移动 客户 端交 易等。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
统 或移 动客 户端 办理 基金 的申购 、 赎 回等 业务, 具体 业务办 理情 况及 业务 规则 请登录 本公 司
网站查 询。 本公 司网 址:www.ChinaAMC.com 。 华夏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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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代 销机 构: 
本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名 称 、 住 所 等 信 息 请 详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中
“ (一 )销 售机 构 ” 的相 关描述 。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 业 务操作 需 要
或其他 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 理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但应 在实
施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已 于 2014 年 6 月 18 日起 开始 办理 日常 申购 、赎回 、转 换等 业务 。 
基金管理人不 得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者 时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 或者 赎 回 或
者转换 。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登 记机 构确
认接受 的, 视为 下一 开放 日的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确 定价” 原 则, 即申购 、赎回 价格 以每 份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00 元的 基准 进 行计 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投资 者办理 申购、 赎回 等业务时 应提 交的文 件和 办理手续 、办 理时间 、处 理规则 等
在遵 守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投 资者 每次 最低 申购 金 额为 0.01 元。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 机构赎 回时 ,每 次赎 回申 请不得 低 于 0.01 份 基金 份 额。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基金 的总规模 及单 个投资 人累 计持有的 基金 份额上 限 进 行限制 ,
并在招 募说 明书 或相 关公 告中列 明。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 整上 述申 购 金额 和赎 回份 额的 数量限 制。华夏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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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款项 , 申 购成 立, 申 购是
否生效 以基 金登 记机 构确 认为准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 赎 回成 立, 赎回 是 否生效 以基 金登 记机 构确 认为准 。 正
常情况 下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 基 金 管理人将在 T +1 日 内 (包 括该日 ) 支付
赎回款 项。 特殊 情况 下,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申 请成 功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与基 金 托管人 协商 ,
在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期 限内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 付赎 回款项 。 如遇 交易 所或 交易 市场数 据传 输
延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银行 数据交 换系 统故 障或 其它 非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所能 控制 的
因素影 响业 务处 理流 程, 则赎回 款项 的支 付时 间可 相应顺 延 。 在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 款 项的 支
付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处 理。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 (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
提交的 有效 申请 ,投 资人 可在 T+2 日 内( 包括 该日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 申购款 项退 还给 投资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或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
接收到 申请 。申 请的 确认 以登记 机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反 法律法 规的 前提 下, 对上 述业务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提 前公
告。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 、本 基金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 与赎回 费用 。 
2 、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且对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不 利影 响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范围 内调 整申 购、赎 回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如发 生变 更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调整 实施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公 告。 华夏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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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保 持为1.00元, 本基 金的 申购 、 赎 回价 格为 每份 基金 份额 净值1.00
元。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1.00 
申购份 额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产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例 一 : 假 定某 投资 者T 日申 购金额 为10,000.00 元 , 则 投资者 可获 得的 基金 份额 计算如 下 : 
申购份 额=10,000.00/1.00=10,000.00 份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1.00 
赎回金 额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
担,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有 。 
例 二: 假定 某投 资者 在T 日 赎回10,000.00 份 基金 份额 ,则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如下 : 
赎回金 额=10,000.00× 1.00=10,000.00 元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 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本基 金出现 当日净 收益 或累计未 分配 净收益 小于 零的情形 ,为 保护持 有人 的利益 ,
基金管 理人 可视 情况 暂停 本基金 的申 购。 
5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6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的情 形。 
7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等因异 常情 况无 法办 理申 购业务 。 
8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2 、3 、4、6、7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且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拒 绝或 暂停 基金投 资华夏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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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的申 购申 请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如果 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人 。 在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除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 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本基 金出现 当日净 收益 或累计未 分配 净收益 小于 零的情形 ,为 保护持 有人 的利益 ,
基金管 理人 可视 情况 暂停 本基金 的赎 回。 
5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6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等因异 常情 况无 法办 理赎 回业务 。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且 基 金管 理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者 延缓 支 付 赎
回款项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请 , 基 金管理 人应 足额
支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应 将可 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户 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请 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支 付 。 若 出现上 述 第 5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 的相关 条款 处
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 请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在暂 停赎
回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理 并公 告。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华夏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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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 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 投资 人在 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选 择, 投资
人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回 处理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 以上 ( 含本 数 )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要 ,
可暂停接 受基 金的赎 回申 请;已经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可以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介上 进行 公告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一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 停申购或 赎回 的时间 ,最 迟于重新 开放 日在指 定媒 介上刊 登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也可 以根 据实 际情 况在 暂停公 告中 明确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
时间, 届时 不再 另行 发布 重新开 放的 公告 。 
3 、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情 况消除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新 开放 日公 布最 近 1 个开放 日
的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十二 )基 金转 换 
1 、基 金转 换的 原则 
(1) 投资 者只 可在 同时 销 售转出 基金 及转 入基 金 的 机构办 理基 金转 换业 务。 
(2) 基金 转换 以份 额为 单 位进行 申请 。 
(3)基 金转换 采取 “ 未知 价 ”法, 即基 金的转 换价 格以转换 申请 受理当 日转 出、转 入
基金的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算 。 华夏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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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投资 者T 日申 请基 金 转换后 ,T+1 日 可获 得确 认。 
(5) 除 另有 规定 外,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单笔 转出 申请 遵循转 出基 金有 关赎 回份 额的限 制,
单笔转 入申 请不 受转 入基 金最低 申购 限额 限制 。 
(6)发 生巨额 赎回时 ,基 金转出与 基金 赎回具 有相 同的优先 级,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基
金资产 组合 情况 , 决 定全 额转出 或部 分转 出, 并且 对于基 金转 出和 基金 赎回 , 将 采取 相同 的
比例确 认 ; 在转 出申 请得 到部分 确认 的情 况下 , 未 确认的 转出 申请 可根 据投 资者事 先的 选择
和代销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予 以顺延 或撤 销基 金转 换。 
(7)投 资者办 理基金 转换 业务时, 转出 基金必 须处 于可赎回 状态 ,转入 基金 必须处 于
可申购 状态 。 
由于各 代销 机构 系统 及业 务安排 等原 因, 可能 开展 基金转 换业 务的 时间 有所 不同, 投资
者应参 照各 代销 机构 的具 体规定 。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 市场 情况调整转换的程序 及有 关限制,但应最迟在 调整 生效前 2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告 。 
2 、暂 停基 金转 换的 情形 及 处理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暂 停 基 金转 换业务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证 券交易 场所在 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3)因 市场剧 烈波动 或其 它原因而 出现 连续巨 额赎 回,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必 要暂停 接
受该基 金份 额的 转出 申请 。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转换 申请 。 
(5) 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 由认为 需要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金 转换 申请 的。 
(6)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申 购或 赎回 的情 形。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于 规定 期限 内在 至少一 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重 新开 放基 金转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重新 开放 基金 转换 的公 告。 
3 、基 金转 换费 用 
(1) 基金 转换 费: 无。 
(2)转 出基金 费用: 按转 出基金赎 回时 应收的 赎回 费收取, 如该 部分基 金采 用后端 收华夏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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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模式 购买 , 除收取 赎回 费外 , 还 需收 取赎回 时应 收的后 端申 购费 。 转 换金 额指扣 除赎 回 费
与后端 申购 费( 若有 )后 的余额 。 
(3) 转入 基金 费用 :转 入 基金申 购费 用根 据适 用的 转换情 形收 取, 详细 如下 : 
① 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 其 他前 端(比 例费 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基 金和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均适 用比 例费 率。 
费用收 取方 式 : 收 取的 申购 费率= 转入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转出 基金 的前端 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一。 
② 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固 定费 用)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 且转 出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 比例 费率 , 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固定 费 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 如 果转 入基 金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比转出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高 档
高,则 收取 的申 购费 用为 转入基 金适 用的 固定 费用 ;反之 ,收 取的 申购 费用 为 0。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二。 
③ 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后 端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后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前端 收费 基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时,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的 持有期 将自
转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 认之 日起重 新开 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三。 
④ 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适用 比例 费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四。 
⑤ 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比 例费 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 且转 出基金 申购 费率 适 用 固定 费用 , 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比例 费 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 收 取的 申购 费率= 转入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转出 基金 的前端 申华夏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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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费率 最高 档,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五。 
⑥ 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固 定费 用)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基 金和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均适 用固 定费 用。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费用 =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用-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用,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六 。 
⑦ 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后 端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后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固 定费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前端 收费 基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时,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的 持有期 将自
转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 认之 日起重 新开 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七。 
⑧ 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基金 份 额, 且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适用 固定 费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八。 
⑨ 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后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 收 取的 申购 费率= 转入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转出 基金 的前端 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九。 
⑩ 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 其 持有 的某一 后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固 定费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 如 果转 入基 金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比转出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高 档
高,则 收取 的申 购费 用为 转入基 金适 用的 固定 费用 ;反之 ,收 取的 申购 费用 为 0。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十。 华夏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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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后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后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 
费用收 取方 式: 后端 收费 基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时,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的 持 有期 将自
转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 认之 日起重 新开 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十一 。 
? 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后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基金 份额。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十二 。 
?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 比例费 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理 的
其他前 端收 费基 金基 金份 额,且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 比 例费 率。 
费 用 收取 方式 :收 取的 申购 费 率= 转 入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转 出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 率× 转
出基金 的持 有时 间( 单位 为年) ,最 低为 0。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十三 。 
?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 转出, 转入 其他 前端 (固 定费用 )收 费基 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理 的
其他前 端收 费基 金基 金份 额,且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固 定费 用。 
费用收 取方 式 : 收 取的 申 购费用= 固定 费用 -转 换金 额× 转出 基金 的销 售服 务费 率× 转出
基金的 持有 时间 (单 位为 年) ,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四 。 
?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转出 ,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理 的
其他后 端收 费基 金基 金份 额。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的基 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费 基金 时, 转入 的基 金份额 的持
有期将 自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认 之日 起重 新开 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十五 。 
?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转出 ,转 入其 他不 收取 申购费 用的 基金 华夏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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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理 的
其他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基金 份额 。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十六 。 
? 对于 多笔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的基 金份 额转 出情 况的 补充说 明 
上述为 处理 申 (认 ) 购 时 间不同 的多 笔基 金份 额转 出的情 况 , 对 转出不 收取 申购费 用的
基金的 持有 时间 规定 如下 : 
(i )对 于货币型基金 (目前包括 华夏现金增利 货币、华夏 货币、华夏财 富宝货币 、华
夏薪金 宝货 币 ) 和不 收取 赎回费 用的 债券 型基 金( 目前包 括华 夏债 券 C ) ,每 当有基 金新 增
份额时 ,均 调整 持有 时间 ,计算 方法 如下 : 
调整后 的持 有时 间= 原 持有 时间× 原 份额/ ( 原份 额+ 新 增份额 ) 
(ii ) 对于 除上 述 (i ) 中 五 只基金 外的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的基 金 , 其 持有 时间 为 本次转 出
委托中 多笔 份额 的加 权平 均持有 时间 。 
(4) 上述 费用 另有 优惠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和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范围 内调整 基金 转换 的有 关业 务规则 。 
4 、业 务举 例 
例一: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 份 甲基 金基 金 份额( 前端 收费 模式 ) , 该 日甲基 金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200 元 。甲基 金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5% ,赎 回费 率为 0.5% 。 
(1)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 前 端收费 模式 ) , 且 乙基 金适 用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2.0% ,
该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 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2.0%-1.5%=0.5%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88.06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5.94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3.89 
(2)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 前 端收费 模式 ) , 且 丙基 金适 用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2% ,华夏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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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日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94.00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8.46 
例二: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甲 基金 基金份 额 ( 前端 收费 模式) , 甲基 金
申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 率, 该日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甲基 金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为 1.5% ,赎 回费 率为 0.5% 。 
(1)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乙 基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 乙 基
金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 为 2.0% , 该日 乙基 金 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1,00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39,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3,846.15 
(2)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丙 基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 丙 基
金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 为 1.2% , 该日 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华夏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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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4,615.38 
例三: 假定 投资 者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成 功提 交了 基 金转换 申请 , 转 出持 有的 前端收 费
基金甲 1,000 份 ,转 入后 端收费 基金 乙, 该日 甲、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200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 笔转换 确认 成功 。 甲 基金 适用赎 回费 率 为 0.5% 。 则 转出基 金费 用、
转 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796.00 
若投资 者 在 2011 年 1 月 1 日赎回 乙基 金, 则赎 回时 乙 基金 持有 期 在 1 年 之内 ,适用 后
端申购 费率 为 1.2% ,且 乙 基金不 收取 赎回 费, 该日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赎
回金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K ) 796.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L ) 1.300 
赎回总 金额 (M=K*L ) 1,034.80 
赎回费 用(N ) 0.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O ) 1.2% 
后端申 购费 (P=K*I*O/(1+O) ) 14.16 
赎回金 额(Q=M-N-P ) 1,020.64 
例四: 假定 投资 者 在 T 日 转出前 端收 费基 金 甲 1,000 份, 转入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金 乙。
T 日 甲、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 净值分 别 为 1.300 、1.500 元。甲 基金 赎回 费率 为 0.5% 。则 转出 基
金费用 、转 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华夏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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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6.50 
转换金 额(F=C-E ) 1,293.5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293.5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862.33 
例五: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甲 基金 基金份 额 ( 前端 收费 模式) , 甲基 金
申购费 率适 用固 定费 用, 该日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甲基 金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为 1.2% ,赎 回费 率为 0.5% 。 
(1)若 T 日 转入 乙基 金 (前端 收费 模式 ) , 且乙 基 金申购 费率 适用 比例 费率 ,乙基 金
前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5% ,该 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 基金费 用、 转
入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1.5%-1.2%=0.3%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904,287.14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35,712.86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57,143.95 
(2)若 T 日 转入 丙基 金 (前端 收费 模式 ) , 且丙 基 金申购 费率 适用 比例 费率 ,丙基 金
前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0% ,该 日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 基金费 用、 转
入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0.00 华夏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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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84,615.38 
例六: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甲 基金 基金份 额 ( 前端 收费 模式) , 该日 甲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200 元。 甲基 金赎 回费 率为 0.5% 。 
(1)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前端 收费 模式 ) , 甲基 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500 元 ,乙基 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该 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费 用、 转入
基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1,000-500=50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39,5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4,230.77 
(2)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甲基 金适 用的申 购费 用 为 1,000 元 , 丙基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500 元 , 该日 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 金 费用、 转入 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4,615.38 
例七: 假定 投资 者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成 功提 交了 基 金转换 申请 , 转 出持 有的 前端收 费
基金 甲 10,000,000 份 , 转 入后端 收费 基金 乙, 甲基 金申购 费率 适用 固定 费用 , 该日 甲、 乙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200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 笔转 换确 认成 功 。 甲基 金适 用
赎 回费 率 为 0.5% 。则 转出 基金费 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华夏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 份 额(J=H/I ) 7,960,000.00 
若投资 者 在 2011 年 1 月 1 日赎回 乙基 金, 则赎 回时 乙基金 持有 期 在 1 年 之内 ,适用 后
端申购 费率 为 1.2% ,且 乙 基金不 收取 赎回 费, 该日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赎
回金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K ) 7,960,000.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L ) 1.300 
赎回总 金额 (M=K*L ) 10,348,000.00 
赎回费 用(N ) 0.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O ) 1.2% 
后端申 购费 (P=K*I*O/(1+O) ) 141,581.03 
赎回金 额(Q=M-N-P ) 10,206,418.97 
例八: 假定 投资 者 在 T 日 转出前 端收 费基 金 甲 10,000,000 份 ,转 入不 收取 申购 费用基
金乙, 甲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固定 费用 。 T 日甲、 乙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300 、 1.500 元。
甲基金 赎回 费率 为 0.5% 。 则转出 基金 费用 、转 入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65,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2,935,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2,935,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8,623,333.33 
例九: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转 出 1,000 份持 有期 为半 年的 甲基金 基金 份额 (后 端收 费 模式) ,
转出时 适用 甲基 金后 端申 购费率 为 1.8% ,该 日甲 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甲 基金 前
端申购 费率 最高 档 为 1.5% ,赎回 费率 为 0.5% 。 申购 日甲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100 元。 
(1)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 前 端收费 模式 ) , 且 乙基 金适 用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2.0% ,华夏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该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5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5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K ) 2.0%-1.5%=0.5% 
净转入 金额 (L=J/(1+K) ) 1,168.71 
转入基 金费 用(M=J-L ) 5.84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N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O=L/N ) 899.01 
(2)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 前 端收费 模式 ) , 且 丙基 金适 用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2% ,
该日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5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5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1+K) ) 1,174.55 
转入基 金费 用(M=J-L ) 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N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O=L/N ) 903.50 
例十: 假定 投资 者 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持 有期 为半年 的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后端 收
费模式 ) , 转出 时适 用甲 基 金后端 申购 费率 为 1.8% , 该日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甲基金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1.5% , 赎回 费率 为 0.5% 。 申购 日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00
元。 华夏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1)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乙 基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 乙 基
金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 为 2.0% , 该日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00.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499.02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499.02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00.98 
转入基 金费 用(K ) 1,00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1,744,500.98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9,034,231.52 
(2)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丙 基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 丙 基
金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 为 1.2% , 该日 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00.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499.02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499.02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00.98 
转入基 金费 用(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1,745,500.98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9,035,000.75 
例十一 :假 定投 资者 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 成功 提交 了基金 转换 申请 ,转 出持 有期 为 3
年的 后端收费 基金 甲 1,000 份 ,转入后 端收费基 金乙, 转出时适 用甲基金 后端申 购费率 为
1.0% , 该日 甲、 乙基 金基 金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300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笔 转换 确华夏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认成功 。申 购当 日甲 基金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100 元, 适用 赎回 费率 为 0.5% 。 则转出 基金 费
用、转 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5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0%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0.89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17.39 
转换金 额(J=C-I ) 1,282.61 
转入基 金费 用(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282.61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855.07 
若投资 者 在 2012 年 9 月 15 日赎 回乙 基金, 则赎 回时 乙基金 持有 期 为 2 年 半, 适用后 端
申购费 率 为 1.2%, 且乙 基金 赎回费 率 为 0.5% , 该 日乙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300 元。 则赎 回
金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O ) 855.07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P ) 1.300 
赎回总 金额 (Q=O*P ) 1,111.59 
赎回费 率(R ) 0.5% 
赎回费 (S=Q*R ) 5.56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T ) 1.2% 
后端申 购费 (U=O*M*T/(1+T) ) 15.21 
赎回金 额(V=Q-S-U ) 1,090.82 
例十二 : 假定 投资 者 在 T 日转出 持有 期 为 3 年 的后 端收费 基金 甲 1,000 份 , 转 入不收 取
申购费 用基 金乙 。T 日甲 、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分 别为 1.200 、1.500 元。 申 购当日 甲基 金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100 元, 赎回费 率 为 0.5% ,转 出时 适用甲 基金 后端 申购 费率 为 1.0% 。则 转
出基金 费用 、转 入基 金费 用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 华夏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0%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0.89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16.89 
转换金 额(J=C-I ) 1,183.11 
转入基 金费 用(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183.11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788.74 
例十三 : 假定 投资 者 在 T 日转出 持有 期 为 146 天的 不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 甲 1,000 份 , 转
入前端 收费 基金 乙。T 日 甲、 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200 、1.300 元。 甲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率 为 0.3% , 不收 取赎 回 费。 乙基 金适 用申 购费 率 为 2.0% 。 则转 出基 金费 用 、 转 入基 金费
用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费 用(D ) 0.00 
转换金 额(E=C-D ) 1,200.00 
销售服 务费 率(F ) 0.3%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G ) 2.0% 
收取的 申购 费率 (H=G-F* 转出基 金的 持有 时
间(单 位为 年) ) 
1.88% 
净转入 金额 (I=E/(1+H) ) 1,177.86 
转入基 金费 用(J=E-I ) 22.14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K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L=I/K ) 906.05 
例十四 :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转出 持有 期 为 5 天 的不 收取申 购费 用基 金 甲 10,000,000 份,
转入前 端收 费基 金乙 。T 日甲、 乙基 金基 金 份 额净 值分别 为 1.200 、1.300 元 。 甲基 金销 售服
务费率 为 0.3% ,不 收取 赎 回费。 乙基 金适 用固 定申 购费 500 元。 则转 出基 金 费用、 转入 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费 用(D ) 0.00 
转换金 额(E=C-D ) 12,000,000.00 
销售服 务费 率(F ) 0.3%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用(G ) 500 华夏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转入基 金费 用 (H=G-E*F* 转出基 金的 持有 时
间(单 位为 年) ) 
6.85 
净转入 金额 (I=E-H ) 11,999,993.15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I/J ) 9,230,763.96 
例十五 : 假 定投 资者 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 成功 提交 了 基金转 换申 请, 转出 持有 的不收 取
申购费 用基 金 甲 1,000 份 , 转入后 端收 费基 金乙 , 该 日 甲、 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分 别为 1.200 、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笔 转换 确认 成功 。甲 基金不 收取 赎回 费。 则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费 用(D ) 0.00 
转换金 额(E=C-D ) 1,2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F ) 0.00 
净转入 金额 (G=E-F ) 1,2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H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I=G/H ) 800.00 
若投资 者 在 2013 年 9 月 15 日赎 回乙 基金, 则赎 回时 乙基金 持有 期 为 3 年 半, 适用后 端
申购费 率 为 1.0% ,且 乙基 金赎回 费率 为 0.5% , 该日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赎
回金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J ) 800.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K ) 1.300 
赎回总 金额 (L=J*K ) 1,040.00 
赎回费 率(M ) 0.5% 
赎回费 (N=L*M ) 5.2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O ) 1.0% 
后端申 购费 (P=J*H*O/(1+O) ) 11.88 
赎回金 额(Q=L-N-P ) 1,022.92 
例十六 : 假定 投资 者 在 T 日转出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甲 1,000 份 , 转 入不 收取 申购费 用
基金乙 。T 日 甲、 乙基 金 基金份 额净 值分 别 为 1.300 、1.500 元 。甲 基金 赎回 费 率为 0.1% 。
则转出 基金 费用 、转 入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 华夏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1%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1.30 
转换金 额(F=C-E ) 1,298.70 
转入基 金费 用(F ) 0.00 
净转入 金额 (G=E-F ) 1,298.7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H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I=G/H ) 865.80 
(十三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 他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 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四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根 据法 律法规 及销 售机 构的 规定 , 办理已 持有 基金 份额 在不 同销售 机
构之间 的转 托管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以 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取 转托 管费 。 
(十五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 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六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十七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不违反 相关 法律 法规 、 不 影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实质 利益的 前提
下,根 据具 体情 况对 上述 申购和 赎回 的安 排进 行补 充和调 整并 提前 公告 。 
九、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华夏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在 力求 安全 性的 前提 下, 追求稳 定的 绝对 回报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金 融工 具, 包括 :现 金,通 知存 款, 一年 以内 (含一 年 )
的银行 定期 存款 和大 额存 单, 期 限 在 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的债 券回 购, 期限 在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的中央 银行 票据, 短期融 资券, 剩余 期限 在 397 天 以内 ( 含 397 天) 的 债券、 资 产支
持证券 、中 期票 据,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允许 货币市 场 基 金投 资其 他 货 币市场 基金 的 , 在 不改 变基 金投资 目
标、 不改 变基 金风险 收益 特征的 条件 下 , 本基 金可 参与其 他货 币市 场基 金的 投资 , 不 需召 开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投 资其 他货币 市场 基金 的比 例不 超过基 金资 产 的 80%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 投资 策略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基金根 据宏 观经 济运 行状 况、 政 策形 势、 信用 状况、 利率走 势、 资金 供求 变化 等的综 合
判断, 并结 合各 类资 产的 流动性 特征 、 风 险收 益、 估值水 平特 征, 决定 基金 资产在 债券 、 银
行存款 等各 类资 产的 配置 比例, 并适 时进 行动 态调 整。 
2 、个 券选 择策 略 
在个券 选择 上 , 基金 将综 合运用 收益 率曲 线分 析、 流动性 分析 、 信用风 险分 析等方 法 来
评估个 券的 投资 价值 ,发 掘出具 备相 对价 值的 个券 。 
3 、银 行存 款投 资策 略 
基金根 据不 同银 行的 银行 存款收 益率 情况 , 结 合银 行的信 用等 级、 存款 期限 等因素 的分
析, 以 及对 整体 利 率 市场 环境及 其变 动趋 势的 研究 ,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选择 具有 较高
投资价 值的 银行 存款 进行 投资。 
4 、利 用短 期市 场机 会的 灵 活策略 
由于市 场分 割、 信息 不对 称、发 行人 信用 等级 意外 变化等 情况 会造 成短 期内 市场失 衡 ;
新股、 新债 发行 以及 年末 效应等 因素 会使 市场 资金 供求发 生短 时的 失衡 。 这 种失衡 将带 来一
定市场 机会 。 通 过分 析短 期市场 机会 发生 的动 因, 研究其 中的 规律 , 据 此调 整组合 配置 , 改
进操作 方法 ,积 极利 用市 场机会 获得 超额 收益 。 
未来, 随着 证券 市场 投资 工具的 发展 和丰 富, 本基 金可相 应调 整和 更新 相关 投资策 略 ,
并在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中公 告。 华夏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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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投资 限制 
1 、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 
(2) 可转 换债 券。 
(3) 剩余 期限 超过 397 天 的债券 。 
(4) 信用 等级 在 AAA 级 以下的 企业 债券 。 
(5) 以 定期 存款 利率 为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但市场 条件 发生 变化 后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6) 非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 交易市 场或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7)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投 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 剩余期 限不 超 过 120 天。 
(2)投 资于同 一公司 发行 的短期企 业债 券及短 期融 资券的比 例, 合计不 得超 过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10%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 存放 在具 有基 金托 管 资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存 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30% ;
存放在 不具 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剩余 期 限不超 过 397 天 但剩 余存 续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券 摊
余成本 总计 不得 超过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6)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规模 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的 10% ; 本 基金 应投 资 于信用 级别 评级 为 AAA 以 上 (含 AAA )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7)除 发生巨 额赎回 的情 形外,本 基金 债券正 回购 的资金余 额在 每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 产华夏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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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 20%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5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8) 本基 金投 资的 短期 融 资券的 信用 评级 ,应 不低 于以下 标准 : 
①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 A-1 级 或相 当于 A-1 级 的短期 信用 级别 。 
② 根据 有关 规定 予以 豁免 信用评 级的 短期 融资 券 , 其 发行人 最近 三年 的信 用评 级和跟 踪
评级具 备下 列条 件之 一: 
i. 国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的长 期信 用级 别。 
ii. 国际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低于 中国 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的 信用 级别 ( 例如 , 若中国 主权
评级 为 A- 级, 则低 于中 国 主权评 级一 个级 别的 为 BBB+ 级) 。 
③ 同一 发行 人同 时具 有国 内信用 评级 和国 际信 用评 级的, 以国 内信 用级 别为 准。 
④ 本基 金持 有短 期融 资券 期间 , 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 应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20 个 交易 日 内予以 全部 减持 。 
(9)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比例 限制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变更 或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 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法律 法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 人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基金 的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的 有
关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 
(7)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 制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华夏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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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期七 天通 知存 款税 后利 率。 
七天通 知存 款利 率指 中国 人民银 行公 布的 七天 通知 存款基 准利 率。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者 是市 场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时 ,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 , 本 基
金可以 在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公 告。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基金的 风险 和预 期收 益低 于股票 型基 金 、 混合 型基 金、 债券 型
基金。 
(七) 基金 的融 资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以及 参与 转融 通等 相关业 务 ,
不需召 开持 有人 大会 。 
(八)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以下内 容摘 自本 基 金 2015 年第 3 季度 报告 : 
 “5.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 组合情 况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5,033,756,976.96 57.28 
 其中: 债券 5,033,756,976.96 57.28 









资产 支持 证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金融 资 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694,633,744.28 42.04 4 其他各 项资 产 60,261,362.51 0.69 5 合计 8,788,652,083.75 100.00 5.2 报 告期 债券 回购 融资 情况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17.53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1,429,896,820.63 19.45 华夏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注:报 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额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为 报告 期内 每个 交易 日融资 余 额占资 产净 值比 例的 简单 平均值 。 报告期 债券 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的 说明 在本报 告期 内本 货币 市场 基金债 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未超 过资 产净 值 的 20% 。 5.3 基 金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5.3.1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 限基本 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118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119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84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合同 约定 :“ 本基 金 投资组 合的 平均 剩余 期限 不超 过 120 天” 。本 报告 期 内,本 基金未 发生 超标 情况 。 5.3.2 报告 期末 投资 组合 平 均剩余 期限 分布 比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 1 30 天 以内 33.80 19.45 其中 :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 动利率 债 - - 2 30 天( 含)—60 天 4.23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 动利率 债 - - 3 60 天( 含)—90 天 14.88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 动利率 债 - - 4 90 天( 含)—180 天 50.14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 动利率 债 - - 5 180 天( 含)—397 天 (含 ) 15.67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 动利率 债 - - 合计 118.71 19.45 5.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华夏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99,093,771.14 1.35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400,822,135.67 5.45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400,822,135.67 5.45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3,008,125,119.96 40.91 6 中期票 据 50,556,951.15 0.69 7 同业存 单 1,475,158,999.04 20.06 8 其他 - - 9 合计 5,033,756,976.96 68.46 10 剩余存 续期 超过 397 天 的 浮动利 率债券 - - 5.5 报 告期 末按 摊余 成本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十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摊余成 本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11515117 15 民生 CD117 5,000,000 491,754,067.25 6.69 2 111507070 15 招行 CD070 5,000,000 491,748,917.32 6.69 3 111591783 15 宁 波银 行 CD104 5,000,000 491,656,014.47 6.69 4 011599138 15 山钢 SCP003 3,000,000 301,491,045.07 4.10 5 011524002 15 中冶 SCP002 3,000,000 301,026,975.74 4.09 6 041555017 15 陕 煤化 CP002 3,000,000 300,582,860.68 4.09 7 011574004 15 陕 煤化 SCP004 3,000,000 299,933,520.38 4.08 8 011515004 15 中 铝业 SCP004 2,700,000 270,739,383.76 3.68 9 011599153 15 山钢 SCP004 2,500,000 250,233,837.86 3.40 10 011581002 15 淮 南矿 SCP002 2,000,000 200,987,383.30 2.73 5.6 “ 影 子定 价” 与“ 摊 余成 本法”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 0.25( 含)-0.5% 间的 次数 0 次 报告期 内 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20%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4%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值 0.13% 5.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资 明 细 华夏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5.8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5.8.1 基金 计价 方法 说明 鉴于货 币市 场基 金的 特性 ,本基 金采 用摊 余成 本法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即本 基金按 持 有债券 投资 的票 面利 率或 商定利 率每 日计 提应 收利 息, 并按 实际 利率 法在 其剩 余期限 内摊 销 其买入 时的 溢价 或折 价, 以摊余 的成 本计 算基 金资 产净值 。 为了避 免采 用摊 余成 本法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与按 市场利 率或 交易 市价 计算 的基金 资 产净值 发生 重大 偏离 , 从 而对基 金持 有人 的利 益产 生稀释 或不 公平 的结 果, 基金管 理人 采用 “ 影子 定价” ,即 于每 一计 价日采 用市 场利 率和 交易 价格对 基金 持有 的计 价对 象进行 重新 评 估, 当 基金 资产 净值 与其 他可参 考公 允价 值指 标产 生重大 偏离 的, 应按 其他 公允价 值指 标对 组合的 账面 价值 进行 调整 , 调整 差额 确认 为“ 公 允价 值变动 损益” , 并 按其 他公 允价值 指标 进 行后续 计量 。如 基金 份额 净值恢 复 至 1.00 元 ,可 恢 复使用 摊余 成本 法估 算公 允价值 。如 有 确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 规定 不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资 产公 允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 , 在与基 金托 管人 商议 后, 按最能 反映 基金 资产 公允 价值的 方法 估值 。 5.8.2 本报 告期 内本 基金 持 有剩余 期限 小 于 397 天但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 债券, 未发 生该 类浮 动利 率债券 的摊 余成 本超 过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的 情况。 5.8.3 报告 期内 , 本 基金 投 资决策 程序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要求 , 未发 现本 基 金投资 的 前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本 期出现 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在 报告 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到 公开 谴 责、处 罚的 情形 。 5.8.4 期末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 成 单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60,143,998.69 4 应收申 购款 31,113.82 5 其他应 收款 86,250.00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8 合计 60,261,362.51 5.8.5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华夏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5.8.5.1 本 报告 期内 没有 需 特别说 明的 证券 投资 决策 程序。 5.8.5.2 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 因,分 项之 和与 合计 项之 间可能 存在 尾差 。 ”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无持 有人 认购 或交 易基金 的各 项费 用。 阶段 净值 收益率 ① 净值收 益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4 年 5 月 26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4114% 0.0031% 0.8137% 0.0000% 1.5977% 0.0031%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3.2758% 0.0115% 1.0097% 0.0000% 2.2661% 0.0115%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华夏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 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 估 值 日 为 本基 金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的 交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规 规定 需 要 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 他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三) 估值 方法 1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 成本法” ,即估值对象以买 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 率或协议 利率并 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折 价 , 在 剩余 存续 期内 按实际 利率 法进 行摊 销 , 每 日计提 损益 。 本基金 不采 用市 场利 率和 上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 市价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2 、为了避免采用“ 摊余成 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 计算的基 金资产 净 值 发生 重大 偏离 , 从而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产生 稀释 和不 公平 的结果 , 基 金管 理人于 每一 估值 日, 采用 估值技 术, 对基 金持 有的 估值对 象进 行重 新评 估, 即“ 影 子定 价” 。 当“ 影 子 定 价”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达到或 超 过 0.25%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根据 风险 控制 的需要 调整 组合 , 其中 , 对于偏 离度 的绝 对值达 到或 超 过 0.5% 的情 形,基 金管 理人 应编 制并 披露临 时报 告。 3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 价 格估 值。 4 、其 他资 产按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有 关规 定进 行估 值。 5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华夏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 估值 程序 1 、每万 份基金 净收益 是按 照相关法 规计 算的每 万份 基金份额 的日 已实现 收益 ,精确 到 小数点 后 第 4 位 , 小 数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 本基 金的收 益分 配是 按日 结转 份额的 ,7 日年 化收益 率是 以最 近 7 日 ( 含节假 日 ) 收益 所折 算的 年资产 收益 率, 精确 到 0.001% , 百分 号 内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 基 金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后 , 将 结果 发送 基金托 管人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资产 的计 价导致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小数点 后 4 位内 发生 差错 时, 视 为估 值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损 方” ) 的 直接 损 失 按下述“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 担赔偿 责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华夏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 失 (“ 受损方” ) ,则 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 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4 、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如 下: (1)基 金估值 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并采 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率 由华夏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进 行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开放 日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 基 金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并发 送给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确认 后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规 定 予 以公 布。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3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其登 记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或由 于其 他不可 抗力 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损益 后的 余额 。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 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 红利再 投资 ,免 收再 投资 的费用 。 3 、“ 每日分配、按日支付” 。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 益情况,以基金净收益为 基准,为 投资人 每日 计算 当日 收益 并分配 , 且 每日 进行 支付。 投资人 当日 收益 分配 的计 算保留 到小 数 点后 2 位, 小数 点后 第 3 位按去 尾原 则处 理 ( 因去 尾形成 的余 额自 动合 并入 下一日 收益 中进 行分配)。 4 、本基 金根据 每日收 益情 况,将当 日收 益进行 分配 ,若当日 净收 益大于 零时 ,为投 资 人记正 收益 ; 若 当日 净收 益小于 零时 , 为 投资 人记 负收益 ; 若 当日 净收 益等 于零时 , 当 日投 资人不 记收 益。 5 、本基 金每日 进行收 益计 算并分配 时, 每日收 益支 付方式只 采用 红利再 投资 (即红 利 转基金 份额 ) 方 式, 投 资人 可通过 赎回 基金 份额 获得 现金收 益; 若投 资人 在每 日 收益支 付时 , 当日净 收益 大于 零时 , 则 增加投 资 人 基金 份额 ; 若 当日净 收益 等于 零时 , 则 保持投 资 人 基金华夏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份额不 变 ; 基 金管 理人 将采 取必要 措施 尽量 避免 基金 净收益 小于 零 , 若 当日 净收 益小于 零时 , 缩减投 资 人 基金 份额 。 6 、当日 申购的 基金份 额自 下一个工 作日 起,享 有 基 金的收益 分配 权益; 当日 赎回的 基 金份额 自下 一个 工作 日起 ,不享 有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权益。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 对 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 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 基金管理 人、登 记机 构可 对基 金收 益分配 原则 进行 调整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本基金 按日 计算 并分 配收 益,基 金管 理人 不另 行公 告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四)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本基金 每个 工作 日进 行收 益分配 。 每个 开放 日公 告 前一个 开放 日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应于 节假日 结束 后第 二 个自 然日 , 披 露节 假日期 间的 每 万 份基金 净收 益和 节假 日最 后一日 的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以及节 假日 后首 个开 放日 的每万 份基 金 净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 可 以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五)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及 7 日年 化收益 率的 计算 见基 金合 同第十 八 部分。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一) 基金 运作 费用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基金 的销 售服 务费 。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5) 《 基金 合同 》生 效 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费 和诉 讼费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包括 但不限 于经 手费、 印花税、 证管 费、 过 户费 、 手续费 、 券商佣 金、 融资 融券 费及 其他类 似性 质的 费用 等 ) 。 华夏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8)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 (9) 基金 的开 户费 用、 账 户维护 费用 。 (10)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用 。 2 、基 金费 用的 费率 、计 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与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33%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 0.33%÷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日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 基 金 的 托管 费 按前 一 日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0.10% 的年 费 率 计 提。 托 管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1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托 管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 5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3)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金 的年 销售 服务 费率 为 0.25% , 销售 服务 费的 计算方 法 具 体如 下: H =E×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当 年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销 售服务 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基 金销 售服务 费 划付指 令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登 记 机构 , 由 登记 机构代 付给 销售机 构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致 使无法 按时 支 付 的,支 付日 期顺 延至 最近 可支付 日支 付。 华夏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4) 本条 第 (一 ) 款 第 1 项中第 (4) 至第 (10 ) 项 费用根 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规 定,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3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义务导 致的 费用支 出或 基金财 产 的损失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相关 费用 。 (4) 其他 根 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1 、本 基金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 与赎回 费用 。 2 、 本 基金 转换 费的 费率 水 平、 计算 公式 、 收 取方 式和 使用方 式请 详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 八、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 中的 “( 十二 )基 金转换 ”中 的相 关规 定。 ( 三)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华夏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 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 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介披 露,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时 间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 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 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华夏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1) 《 基金合 同》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 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书 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收 到中 国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 定媒介 上登 载 《基 金合 同 》 生效公 告 。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万 份 基金净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公 告 (1)本 基金的 基金合 同生 效后,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人 将 至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值 、 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日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当 日基金 份额 的已 实现 收益/ 当日基 金份 额总 额× 10000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 最近 第 i 个 自 然日 ( 包括 计算 当日 ) 的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采 用四 舍五入 保留 至小 数点 后 第 4 位, 7 日年化 收益 率采 用 四舍五 入 保留至 百分 号内 小数 点后 第 3 位。 (2)在 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 后,基 金管 理人将在 每个 开放日 的次 日,通 过华夏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指定媒 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和 7 日 年化收 益率 。 (3) 基金 管理 人将 公告 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日 ( 或自 然日 )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和 7 日 年化收 益率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上述 市场 交易 日 ( 或自然 日 ) 的 次 日,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5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 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 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6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华夏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9)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 部门的 主要 业务人员 在一 年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0)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1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2)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3)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4)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5)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资产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6)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7)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18)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19) 本基 金收 费方 式发 生变更 。 (20)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1)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2)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3) 增加 基金 份额 类别 。 (2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7 、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8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备案 , 并予 以公 告。 9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信息。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华夏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7 日年化 收益 率 、 基金 定期 报告和 定期 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 露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 核、 审 查, 并 向基 金管 理人 出具书 面文 件 或者 进 行电 子 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媒 介。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置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的 住所 ,供公 众查 阅、 复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信 息披 露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十七、风险揭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主 要风险 1 、基 金收 益为 负的 风险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基金的 份额 净值 始终 保持 为1.00 元, 每日 分配 收益。 但投资 者 购买本 基金 并不 等于 将资 金作为 存款 存放 在银 行或 存款类 金融 机构 , 基金 每日 分配的 收益 将 根据市 场情 况上 下波 动, 在极端 情况 下可 能为 负值 ,存在 亏损 的可 能。 2 、流 动性 风险 当投资 者集 中赎 回时 ,基 金需迅 速变 现, 从而 承担 交易成 本和 变现 成本 的损 失。 为满足 投资 者的 赎回 需要 , 基 金可 能保 留大量 的现 金, 而现 金的 投资收 益最 低, 从而 造 成基金 当期 收益 下降 。 投资定 期存 款时 , 资 金不 能随时 提取 。 如果基 金提 前支取 将可 能不 能获 取定 期利息 , 会华夏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从 而存在 一定 的风 险。 3 、利 率风 险 当市场 利率 上升 时 , 基金 持有的 短期 金融 工具 的市 场价格 将下 降。 由于 基金 投资组 合的 平均剩 余期 限不 超过120 天 ,所以 市场 利率 上升 导致 基金本 金损 失的 风险 较小 。 当市场 利率 下降 时, 基金 再投资 的短 期金 融工 具的 利息水 平将 下降 , 导 致基 金的当 期收 益随之 降低 。 4 、信 用风 险 当基金 持有 的债 券、 票据 的发行 人违 约 , 不按 时偿 付本金 或利 息时 , 将 直接 导致基 金 财 产的损 失。 由于 基金 主要 投资于 高信 用等 级的 短期 金融工 具, 因违 约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的风 险较小 。 当基金 持有 的债 券、 票据 或其发 行人 的信 用等 级下 降时, 会因 违约 风险 的加 大而导 致市 场价格 的下 降, 从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 在基金 投资 债券 、 票 据或 债券回 购的 交易 过程 中, 当发生 交易 对手 违约 时, 将直接 导 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 是导 致基金 不能 按时 收回 投资 资金, 从而 造成 当期 收益 的下降 。 5 、积 极管 理风 险 在实际 投资 操作 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可能 限于 知识 、 技 术、 经验 等因 素而 影 响其对 相关 信息、 经济 形势 和证 券价 格走势 的判 断, 其精 选出 的投资 品种 的业 绩表 现不 一定持 续优 于其 他品种 。 6 、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或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引 致的 风险, 例如 , 越 权违 规交 易、 会 计部 门欺 诈、 交易 错误、IT 系 统故 障等风 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 司 、 登记机 构、 代销 证券 公司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等。 7 、政 策变 更风 险 因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政策 修改 等基 金管 理人 无法控 制的 因素 的变 化 , 使 基金或 投 资者利 益受 到影 响的 风险 , 例如, 监管 机构 基金 估值 政策的 修改 导致 基金 估值 方法的 调整 而 引起基 金净 值波 动的 风险 、 相关 法规 的修 改导 致基 金投资 范围 变化 , 基 金管 理人为 调整 投资 组合而 引起 基金 净值 波 动 的风险 等。 华夏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8 、其 他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行业 竞争 、 代 理机 构 违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制 能力 之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 金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损 。 (二) 声明 1 、本基 金未经 任何一 级政 府、机构 及部 门担保 。投 资者自愿 投资 于本基 金, 须自行 承 担投资 风险 。 2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以 诚实 信用、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 资产, 但不 保证本 基 金一定 盈利 ,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本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及 其净值 高低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业绩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资 的“ 买者 自负” 原则 ,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基金 运营状 况与 基 金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 险,由 投资 者自 行负 担。 十 八、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完成 备案 手续之 日起 生效, 自 决议生 效后 两日 内在 指定 媒 介公 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华夏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 基金 合并 方案 1 、本 基金 作为 被合 并方 的 基金合 并 当出现 基金 合同 第八 部分 第一款 第 3 项的 情形 时 , 如 果本基 金作 为被 合并 方与 其他基 金华夏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进行合 并, 则需 按照 以下 方案进 行: (1)合 并方基 金的选 择: 合并方基 金需 与本基 金的 基金类别 相同 ,且为 同 一 基金管 理 人、 同一 基金 托管人 ; 若 满足条 件的 基金 有多 只, 则选择 最近 一季 末规 模最 大的基 金作 为合 并方基 金。 若按 上述 条件 选择的 基金 因特 殊情 况无 法接受 本基 金合 并的 ,则 剔除该 基金 后 , 按上述 条件 重新 选择 , 以 此类推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根 据上 述条 件确 定合并 方基 金并 协商确 定合 并基 准日 。 (2) 公告 : 确 定合 并方 基 金及合 并基 准日 后, 基金 管理人 需提 前 15 个 工作 日 发布基 金 合并公 告, 公布 合并 基准 日及相 关操 作。 (3) 赎 回选 择: 发 布合 并 公告后 基金 将至 少预 留 10 个赎回 开放 日供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做 出选择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选择在 此期 间赎 回其 所持 有的本 基金 份额 , 亦可 选择 不进行 赎回 , 在本基 金被 合并 后成 为合 并方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4)合 并:在 合并基 准日 ,本基金 将以 基金资 产( 证券、存 款、 现金等 )申 购合并 方 基金份 额, 申购 价格 为申 购当日 合并 方基 金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5) 合并 后的 日常 申购 和 赎回 : 基 金合 并后 , 本 基 金资产 和合 并方 基金 资产 合并运 作,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即成为 合并 方基 金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申 购赎 回 按照合 并方 基金 的相 关规 定进行 。 2 、本 基金 作为 合并 方的 基 金合并 当出现 基金 合同 第八 部分 第一款 第 2 项 第(6) 小项 的情形 时, 本基 金作 为合 并方与其 他基金 进行 合并 , 被 合并 基金需 与本 基金 为同 一类 别并 按 照以 下方 案进 行: (1)确 定合并 基准日 :本 基金作为 合并 方基金 的, 基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确 定 合并基 准日 。 (2) 公告: 确定 合并 基准 日后, 基金 管理 人提 前 15 个工作 日发 布基 金合 并公 告, 公 布 合并基 准日 及相 关操 作。 (3) 赎 回选 择: 发 布合 并 公告后 基金 将至 少预 留 10 个赎回 开放 日供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做 出选择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选择在 此期 间赎 回其 所持 有的本 基金 份额 , 亦可 选择 不进行 赎回 , 在本基 金合 并被 合并 基金 后继续 作为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4)合 并:在 合并基 准日 ,被合 并 方基 金可以 其基 金资产( 证券 、存款 、现 金等) 申 购本基 金份 额, 申购 价格 为申购 当日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5)合 并后的 日常申 购和 赎回:基 金合 并后本 基金 的申购赎 回不 受影响 ,申 购赎回 相 关业务 仍按 照原 规则 进行 。 华夏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华夏 薪金 宝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合同 》 : “ 第七 部分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及 权利 义务 一 、基 金管 理人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 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13)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4)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5)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华夏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16 ) 在 不 违 反 法 律法 规和 监 管 规 定 且 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利 影响 的 前 提 下, 为支 付本 基金应 付的 赎回 、 交 易清 算等款 项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代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资产 作为 抵押 进行 融资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的每 万份 基 金 净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华夏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 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承 担全 部募集 费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加 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 金托 管人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华夏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 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 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 的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和 七 日年化 收益 率。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华夏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 基金 合同》 取得 的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同一类 别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华夏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 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设 立日常 机构 。 一 、召 开事 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法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 (5)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法律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除外。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华夏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 不违 反法 律法 规且 对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不 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增 加、 减少、 调整 基金 份额 类别 设置或 调整 各类 别基 金份 额的销 售服 务费 率或 变更 收费方 式。 (4)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且 对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质 不利 影响的 前提 下,基 金 管理人 、 登 记机 构、 代 销 机构调 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收益 分配、 非交 易过 户、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 (5)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且 对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质 不利 影响的 前提 下,基 金 推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6) 在基 金合 并中 , 本 基 金作为 合并 方的 。 本 基金 可针对 被合 并方 基金 开通 特殊申 购, 即被合 并方 基金 可以 基金 资产( 证券 、存 款或 现金 )特殊 申购 本基 金。 (7)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8)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9)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3 、基金 合同生 效后的 存续 期内,出 现以 下情形 之一 的,本基 金可 与其他 基金 合并或 终 止基金 合同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 连续 60 个 工作 日达 不到 200 人。 (2) 基金 资产 净值 连续 60 个工 作日 低于 5000 万元。 (3)本 基金前 十大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 份额数 之和 在本基金 总份 额数中 所占 比例连 续 60 个 工作 日达 到百 分之 九 十以上 。 二 、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华夏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5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 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配合 , 不得 阻 碍、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 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华夏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 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或通 讯开 会等 方式召 开 ,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议 召 集人确 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2(含 1/2)。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低 于上 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集人 可 以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后 、 六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议 事项 重 新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应当 有代 表 1/3 以上 ( 含 1/3 )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 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华夏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少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2(含 1/2)。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低 于上 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集人 可 以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后 、 六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议 事项 重 新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应当 有代 表 1/3 以上 ( 含 1/3 )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 、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允许的情 况下 ,经会 议通 知载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也可以 采 用网络 、 电话 或其他 方式 进行表 决 , 或 者采用 网络 、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授 权他 人代为 出席 会 议 并表决 。 五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外)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他 事项 以及会 议召集 人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华夏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 含 50% ) 选举产 生一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拒 不出 席 或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般 决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 所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2 、 特 别决 议,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2/3 以上( 含 2/3 )通 过方 可做 出。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提 前 终止《 基金合 同》 、 与其他 基金合 并(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华夏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 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 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公 证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完 成备 案手 续之 日起 生效。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自生效之 日起 2 日 内按照 法律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相 关规定 的 要求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九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华夏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二、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华夏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第二十 一部 分


争议 的处 理 和适 用的 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 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裁 , 仲裁 地点为 北京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性 的并 对各方 当事 人具 有约 束力 , 仲 裁费 由败 诉 方承担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第二十 二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效力 《基金 合同 》 可 印 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华夏 薪金 宝货币 市场 基金 托管 协议 》 : “ 第一 条 基金 托管 协议 当 事人 1.1 基 金管 理人 :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辉 成立时 间: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字[1998]16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38 亿元 华夏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经营范 围: (一) 基金 募集 ; (二 ) 基 金销售 ; ( 三) 资产管 理; (四) 中国 证 监 会核准 的 其他业 务。 存续期 间:100 年 1.2 基 金托 管人 : 名称: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 振明 成立时 间:1987 年 4 月 7 日 批准设 立文 号: 国办 函[1987]14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4]125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467.873 亿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 融债 券; 从事同 行业 拆借 ; 买 卖、 代理买 卖外 汇; 从事 银行 卡业务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保 ; 代 理收 付款项 ; 提 供保 管箱 服务; 结汇、 售汇 业务; 经国 务院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 的其他 业 务 。 第三条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3.1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3.1.1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和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 下述基 金投 资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金 融工 具, 包括 :现 金,通 知存 款, 一年 以内 (含一 年 ) 的银行 定期 存款 和大 额存 单, 期 限在 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的债 券回 购, 期限 在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的中央 银行 票据, 短期融 资券, 剩余 期限 在 397 天 以内 ( 含 397 天) 的 债券、 资 产支 持证券 、中 期票 据,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允许 货币市 场 基 金投 资其 他货 币市场 基金 的 , 在 不改 变基 金投资 目 标、 不改 变基 金风险 收益 特征的 条件 下 , 本基 金可 参与其 他货 币市 场基 金的 投资 , 不 需召 开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投 资其 他货币 市场 基金 的比 例不 超过基 金资 产 的 80%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华夏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3.1.2 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下 述基金 投融 资比例 进 行监督 : 1 、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 (2) 可转 换债 券 。 (3) 剩余 期限 (或 回售 期 限)超 过 397 天 的债 券 。 (4) 信用 等级 在 AAA 级 以下的 企业 债券 。 (5) 以 定期 存款 利率 为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但市场 条件 发生 变化 后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 (6) 非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 交易市 场或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7)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禁止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 、组 合限 制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 过 120 天。 (2)投 资于同 一公司 发行 的短期企 业债 券及短 期融 资券的比 例, 合计不 得超 过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10%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 ) 本 基金 投资 于定 期存 款的比 例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0% , 根 据协议 可提前 支 取且没 有利 息损 失的 银行 存款, 可不 受此 限制 。 (5) 存放 在具 有基 金托 管 资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存 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30% ; 存放在 不具 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 5%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剩余 期 限不超 过 397 天 但剩 余存 续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券 摊 余成本 总计 不得 超过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7)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本 基 金持有的同一 ( 指 同 一 信用 级 别 ) 资 产支 持 证 券 的比 例 , 不 得 超过 该 资 产 支持 证 券 规 模的 10%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8)除 发生巨 额赎回 的情 形外,本 基金 债券正 回购 的资金余 额在 每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 产华夏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净值 20%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5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9)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比例 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法 律法 规 另有规 定时 ,从 其规 定。 3 、本 基金 投资 的短 期融 资 券的信 用评 级应 不低 于以 下标准 : (1)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 定的 A-1 级或 相当 于 A-1 级的短 期信 用级 别 。 (2)根 据有关 规定予 以豁 免信用评 级的 短期融 资券 ,其发行 人最 近三年 的信 用评级 和 跟踪评 级具 备下 列条 件之 一: i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的长 期信 用级 别 。 ii )国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低于 中国 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的 信用 级别 ( 例如 , 若中国 主 权评级 为 A- 级,则 低于 中 国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 的 为 BBB+ 级) 。 同一发 行人 同时 具有 国内 信用评 级和 国际 信用 评级 的,以 国内 信用 级别 为准 。 本基金 持有 短期 融资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 应 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 起 20 个交 易日 内 予 以全 部减 持。 4 、本基 金投资 的资产 支持 证券须具 有评 级资质 的资 信评级机 构进 行持续 信用 评级, 且 其信用 评级 应不 低于 国内 信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AA 级或相 当 于 AAA 级的 信用 级别。 本基金 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 对其予 以全 部卖 出。 5 、如果 法律法 规及监 管政 策等对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组合比 例限 制进行 变更 的,本 基 金可相 应调 整投 资比 例限 制规定 。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 则 本基金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以 后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 前 述调整 均不 需经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审 议。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3.1.3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下 述基金 投资 禁止行 为 进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 止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 华夏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 (6) 从事 内 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则本 基金不 受上 述规 定的 限制 。 3.1.4 基 金托 管人依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和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1)基 金托管 人依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和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于 基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时面 临的 交易对 手资 信风 险进 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投资 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 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 业标 准的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 并按 照审 慎的 风险 控制 原则在 该名 单中 约定 各交 易对手 所适 用 的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 名单 后 2 个工 作日内 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基 金管 理人 应定期 或不 定期 对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现 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的 名单 进行 更新 , 名单 中增加 或减 少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时须及 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托 管人 于 2 个工 作日 内回函 确认 收 到后 , 对 名单 进行更 新 。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面 确认 后 , 被确 认调 整的名 单开 始生 效, 新 名单 生效 前已 与本 次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应 按照双 方原 定协 议进行 结算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债 券市 场 交 易对 手进 行交易 , 应 及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执 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的 ,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 (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债券 市场进 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时 , 需按 交易 对手 名单 中约定 的 该交易 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方 式进 行交 易 。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按 照事 先 约定的 有利 于信 用风 险控 制的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理 人与 交 易对手 重新 确定 交易 方式 , 经提 醒后 仍未 改正 并造 成基金 资产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责 任。 (3) 基金 管理 人有 责任 控 制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 险 按银行 间债 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进 行交 易 , 并 负责 解决 因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 同而 造成的 纠 纷及损 失 。 若 未履 约的 交易 对手在 基金 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内 仍未 承担 违约 责任 及其他 相关 法华夏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律责任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 偿。 基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 行间 债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基金 托管 人事 后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没 有按 照事 先约 定的交 易对 手 进行交 易时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3.1.5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 资中期 票据 的监 督: (1)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基 金在投资 中期 票据前 ,基 金管理人 须根 据法律 、法 规、监 管 部门的 规定 , 制 定严 格的 关于投 资中 期票 据的 风险 控制制 度和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案 , 并 书面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依 据上 述文 件对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中期 票据 的额 度和比 例进 行 监督。 (2)如 未来有 关监管 部门 发布的法 律法 规对证 券投 资基金投 资中 期票据 另有 规定的 , 从其约 定。 (3)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在相 关基 金投 资中期 票据 时的 法律 法规 遵守情 况, 有关制 度、 信用 风险 、流 动性风 险处 置预 案的 完善 情况, 有关 额度 、比 例限 制的执 行情 况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上 述事 项 违 反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以 及本 协议 的规定 , 应及 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纠正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相关 托管 协议要 求向 基金 托管 人及 时发出 回函 , 并 及时 改正。 基金托 管人 有 权随时 对所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未 能切 实履 行监 督职责 , 导致 基 金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 应承担 相应 责任 。 3.1.6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 基金管 理人 选择存 款 银行进 行监 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符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据以对 基金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应当 与存 款银行 建立 定期对账 机制 ,确保 基金 银行存 款 业务账 目及 核算 的真 实、 准确。 (2)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应根 据相 关规定 ,就 本基金银 行存 款业务 另行 签订书 面 协议, 明确 双方 在相 关协 议签署 、 账 户开 设与 管理 、 投资 指令 传达 与执 行、 资金划 拨、 账目 核对、 到期 兑付 、 文 件保 管以及 存款 证实 书的 开立 、 传递 、 保 管等 流程 中的 权利、 义务 和职华夏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责,以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3) 基金 托管 人应 加强 对 基金银 行存 款业 务的 监督 与核查 , 严格 审查 、 复 核 相关协 议、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4)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在开 展基 金存款 业务 时,应严 格遵 守《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国 家有 关账 户管 理、 利率管 理、 支付 结算 等的 各项规 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的监督 应依 据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的 符合条 件的 存款 银行 的名 单执 行 , 如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将基 金资 产投 资于该 名单 之 外的存 款银 行 , 有权 拒绝 执行 。 该 名单 如有变 更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启用 新名 单前提 前 2 个工 作日将 新名 单发 送给 基金 托管人 ,特 殊情 况下 双方 可协商 处理 。 3.2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业务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的 有关措 施: 3.2.1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资 产 净值计 算、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和 7 日 年化收 益率 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账 、 基金 费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 、 基 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 行监督 和 核 查 。 3.2.2 基金 托 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及 其他 运作违 反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本 托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在 下一 个工 作日 及时核 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就基金 托管 人合 理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3.2.3 在 限期 内,基 金托管 人有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促 基金管 理人 改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金 托 管 人 通知 的 违 规 事 项未 能 在 限 期内 纠 正 的 , 基金 托 管 人 应报 告 中 国 证监 会。 3.2.4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 指令违 反相 关法律法 规规 定或者 违反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应 当拒 绝 执 行,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3.2.5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的投 资指 令违反 法律 、行政 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及时 向中 国 证 监会报 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依法承 担相 应责 任。 3.2.6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配 合和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和核查 ,必 须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 基金托 管人 并改 正, 就基 金托管 人合 理的 疑义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法规 要求 需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报 告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和 制 度 等 。 3.2.7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同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华夏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3.2.8 基 金管 理人无 正当理 由,拒绝 、阻 挠基金 托管 人根据本 协议 规定行 使监 督权, 或 采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金 托管 人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 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第四条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4.1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基 金 托管人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 每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根 据 基 金管 理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 相 关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作 等行 为。 4.2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未 执 行或无 故延迟 执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拨 指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息 等违反 《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 本托 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在限 期内,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 督促 基金 托管人 改正 , 并予协 助配 合。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或 未在合 理期 限内 确认 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管理 人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 赔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 失。 4.3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监 督 管理机 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 纠正 。 4.4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 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4.5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或 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第五条 基 金财 产保 管 5.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5.1.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5.1.2 基 金托 管人应 安全保 管基金财 产。 除依据 法律 法规规定 、基 金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 约定及 基金 管理 人的 正当 指令外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5.1.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和 投资 所需 的 其他账 户。 5.1.4 基 金托 管人对 所托管 的不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与 基金 托管人 的其 他业务 和 其他基 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的 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华夏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5.1.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 按 照基 金 合同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 基金财 产,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5.1.6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资 产。 5.2 募 集资 金的 验资 5.2.1 基 金募 集期间 募集的 资金应存 于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托管 人的 营业机 构或 在其他 银 行开立 的 “ 基金 募集 专户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 理人 委托的 登记 机构 开立 并管 理。 5.2.2 基 金募 集期满 或基金 提前结束 募集 时,募 集的 基金份额 总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规 定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募 集的 属于 本基金 财产 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基金 托管 人为 本基 金开 立的资 产托 管专 户中 , 基金 托管人 在收 到 资金当 日出 具确 认文 件。 同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聘请 具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 格的 会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 以上 (含 2 名 )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字 有效 。 5.2.3 若 基金 募集期 限届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备案 条件 ,由基金 管理 人按规 定办 理退款 事 宜。 5.3 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5.3.1 基 金托 管人以 本基金 的名义在 其营 业机构 开立 基金的银 行账 户,并 根 据 基金管 理 人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付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刻制 、保管 和 使 用 。 5.3.2 基 金银 行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5.3.3 基 金银 行账户 的开立 和管理应 符合 有关法 律法 规以及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的有 关 规定。 5.4 基 金证 券账 户与 证券 交 易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 5.4.1 基 金托 管人以 基金托 管人和本 基金 联名的 方式 在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上海分 公司/ 深圳 分 公 司开 设证券 账户 。 5.4.2 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金 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5.4.3 基 金证 券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和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华夏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5.5 债 券托 管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5.5.1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基 金管理人 负责 以基金 的名 义申请并 取得 进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 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账 户,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基 金的债 券的 后 台匹配 及资 金的 清算 。 5.5.2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一 起负 责为基 金对 外签订全 国银 行间国 债市 场回购 主 协议。 5.6 其 他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在本托 管协 议生 效之 后 , 本 基金被 允许 从事 符合 法律 法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投 资品种 的投 资业 务时 , 如 果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 设和 使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协助 托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开立 有关 账户 。该账 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理 。 5.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中 实物证 券 也可存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 深 圳分公 司 、 银 行间 清算 所股 份有限 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代 保管 库 。 实 物证 券的 购买和 转让 , 由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办理 。 属于 基金 托管人 控制 下的 实物 证券 在基金 托管 人 保管期 间的 损坏 、灭 失, 由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 5.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 署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 原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在 代表 基 金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时 应保 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份 以上 的正 本原 件 , 以 便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基 金管 理人在 合同 签署 后 30 个工 作日内 通过 专 人送达 、 挂 号邮 寄等 安全 方式将 合同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合同 应存 放于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 门 15 年以上 。 第八条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和 会计 核算 8.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8.1.1 基 金资 产净值 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 去负债 后的 净资产值 。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是 按 照相关 法规 计算 的每 万份 基金份 额的 日已 实现 收益 , 精确 到小 数点 后第 4 位 ,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舍 五入 。7 日年 化收 益 率是以 最 近 7 个 自然 日 ( 含节假 日 )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所 折算 的 年资产 收益 率 , 精确 到百 分号内 小数 点 后 3 位 , 百 分号内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入 。 国家 另华夏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8.1.2 基 金管 理人应 每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估 值时除 外。 估值原 则应符 合基金 合同、 《证券 投资基 金会计 核算 业务指 引》及 其他法 律 、 法 规的规 定 。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 益率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 值后, 将估 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外 公布 。 8.1.3 根据 《基 金法 》 ,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审 查基 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因此 ,本 基金 的会计 责任 方是 基金 管理 人,就 与本 基金 有 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意 见, 按照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第十二 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的 保管 12.1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名册的 内容 必须 包括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 12.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金 的基 金登 记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管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目 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保 管方式 可以 采 用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保 管期限 为 15 年。 12.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容 必须 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 并 应遵 守 保密义 务。 12.4 若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由 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 按 有关法 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责 任。 第十八 条 争议 解决 方式 18.1 本合同 及本合同 项下各 方的权利 和义务适 用中华 人民共和 国法律( 为本合 同之目 的,不 包括 香港 、澳 门和 台湾法 律) ,并 按照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法 律解 释。 18.2 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合同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合 同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经 友好协 商未 能解决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照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为 北京 市 。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 对 各 方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仲 裁 费用 、律 师费 用由 败诉 方承担 。 18.3 争 议处 理期 间, 相 关 各方当 事人 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继续忠 实、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华夏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第十六 条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6.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与终 止 16.1.1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的 内容 进行变 更 。 变 更后的 托管 协议 , 其 内 容不得 与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何 冲突 。本 托管 协议 的变更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生效 。 16.1.2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代 销机构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一) 资料 发送 1 、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基金管理人根据持有 人账 单订制情况向账单期 内发 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 持有 本公司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定期或 不定 期发 送对 账单 , 但由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本公司 未详 实 填写或 更新 客户 资料 ( 含 姓名、 手机号 码、 电 子邮 箱、 邮寄 地址 、 邮政 编码 等)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送 出的 除外 。 2 、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指随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不定 期发送 的基 金资 讯材 料, 如基金 新产 品或 新服 务的 相关材 料 、 客户服 务问 答等 。 ( 二) 电子 交易 持有中 国建 设银 行储 蓄卡 、 中 国农 业银 行金穗 借记 卡、 中国 工商 银行借 记卡 、 中 国银 行 借记 卡 、 招 商银 行储 蓄卡 、 交通 银行 太平 洋借 记卡 、 兴业 银行 借记 卡、 民生 银行借 记卡 、 浦 发银行东 方卡/ 活期账户一本通、广 发银行借记卡、上海银行 借记卡、平安银行借记卡 、中华夏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国邮政 储蓄 银行 借记 卡、 华夏银 行借 记卡 等银 行卡 的个人 投资 者 , 开通 天天 盈账户 、 支付 宝 基 金 专 户 等 第三 方 支 付 账户 的 个 人 投 资者 , 以 及 在华 夏 基 金 投 资理 财 中 心 开户 的 个 人 投资 者, 在 登录 本公 司网 站 (www.ChinaAMC.com ) 或本 公司移 动客 户端 , 与 本公 司达成 电子 交 易的相 关协 议 , 接受 本公 司有关 服务 条款 并办 理相 关手续 后 , 即 可办理 基金 账户开 立 、 基 金 申购、 赎回 、 转 换、 资 料 变 更、 信息 查询 等各 项业 务, 具 体业 务办 理情 况及 业务规 则请 登录 本公司 网站 查询 。 在华夏 基金 投资 理财 中心 开户的 机构 投资 者, 与本 公司达 成机 构网 上交 易的 相关协 议 , 接受本 公司 有关 服务 条款 并办理 相关 手续 后 , 即 可 登陆本 公司 网站 (www.ChinaAMC.com), 办理货 币基 金的 申购 、 赎 回及密 码修 改 、 信息 查询 等业务 。 具体 业务办 理规 则请登 陆录 本 公 司网站 查询 。 ( 三) 电子 邮件 及短 信服 务 投资者 在申 请开 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时 如预 留准 确的 电子邮 箱地 址、 手机 号码, 将不定 期 通过邮 件、 短信 形式 获得 市场资 讯、 产品 信息 、 公 司动态 等服 务提 示; 同时 , 如 需 订制 个性 化服务 ,可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邮 件、 短信 、人 工等 方式操 作。 ( 四) 呼叫 中心 1 、自 动语 音服 务 提供每周7天、 每天24 小时 的自动语 音服 务,客 户可 通过电话 查询 最新热 点问 题、基 金 份额净 值、 基金 账户 余额 等信息 。 2 、人 工电 话服 务 提供每 周7 天的人 工服 务。 周一至 周五 的人 工电 话服 务时间 为8 :30~21 :00 , 周六至 周 日的人 工电 话服 务时 间为8 :30~17 :00 ,法 定节 假日 除外。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客户服 务传 真:010-63136700 ( 五) 在线 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站 ,投 资者 可获得 如下 服务 : 1 、查 询服 务 投资者可 登录 本公司 网站 “基金账 户查 询” ,查 询基 金账户情 况、 更改个 人信 息、订 制 个性化 服务 。 2 、在 线客 服 投资者可 点击 本公司 网站 “在线客 服” , 进行咨 询。 周一至周 五的 在线客 服人 工服务 时华夏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间为8 :30~21 :00 , 周 六至 周 日 的在 线 客服 人 工服务 时 间 为8 :30~17 :00 ,法 定 节 假日 除 外。 3 、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可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获取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各 类信息 , 包 括基 金法 律文 件、 基 金管 理人最 新动 态、 热点 问题 等。 公司网 址:www.ChinaAMC.com 电子信 箱:service@ChinaAMC.com ( 六) 客户 投诉 和建 议处 理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人 工电 话、 在 线客 服、 书信、 电子 邮件、 传 真等渠 道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机 构所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或提 出建 议 。 投 资者 还可以 通过 代 销机构 的服 务电 话对 该代 销机构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 诉或提 出建 议。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 事项 (一)2015 年7 月18 日发 布 华夏薪 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2015年第2季 度报 告。 (二)2015 年8 月1 日 发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公 告。 (三)2015 年8 月22 日发布 华夏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公司董 事、 监事、 高级 管理人 员 及其他 从业 人员 在子 公司 兼职等 情况 的公 告。 (四)2015 年8 月29 日发 布 华夏薪 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2015 年 半年 度报 告。 (五) 2015 年9 月11 日发 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深圳 分公 司经 营场 所变 更的公 告 。 (六)2015 年10 月27 日发 布华夏 薪金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2015 年第3季 度报 告。 (七)2015 年11 月20 日 发布 华 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成 都 分 公 司 经 营 场 所 变 更 的 公 告。 (八)2015 年11 月24 日 发布 华 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南 京 分 公 司 经 营 场 所 变 更 的 公 告。 (九)2015 年12月1 日发布 华夏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华夏资 本管 理有限 公司 变更相 关 事项的 公告 。 (十)2016 年1 月4 日 发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公 告。 ( 十 一 )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2015 年10 月29 日 发 布 《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2015 年第 三 季 度 报 告 》 , 本 公 司 董 事 徐 刚 先 生 、 葛 小 波 先 生 被 要 求 协 助 公 安 机 关 调 查 , 截 至 本 公 告 披 露华夏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日,调查工作仍在进行中。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 置 备于 基金 管理人 的住 所, 投资 者可 免费查 阅 。 投资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 二十四、备查文件 ( 一) 备查 文件 目录 1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华夏 薪 金宝 货 币市 场基 金募 集的 文件。 2 、 《华 夏 薪 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基 金合 同》 。 3 、 《华 夏 薪 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托 管协 议》 。 4 、法 律意 见书 。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 二) 存放 地点 备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或 基金 托管 人处 。 ( 三) 查阅 方式 投资者 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备 查文 件。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备 查文 件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六 年 一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