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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债中国A(001021)

亚债中国: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 人:华 夏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交 通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经中国证监会2011 年3 月14 日证监许可
[2011]392 号 文核 准募 集。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2011 年5 月25日 正式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 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根 据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享受 基金 收益 , 同 时承 担相 应的 投 资风险 。 本基 金投 资中 的 风险包 括 : 因 整
体政治 、 经济 、 社 会等 环 境因素 对证 券市 场价 格产 生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 证券 特
有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 由 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量 赎回 基金产 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 本基金 的特 定风
险等 。 本 基金 是债 券基 金 , 风 险高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 低 于混 合基 金和 股票 基 金, 属于 较低 风
险、 较低 收益 的品 种。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 金之 前 , 请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和基 金合
同, 全面 认识 本基 金的 风 险收益 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 并充分 考虑 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力 , 理性 判
断市场 ,谨 慎做 出投 资决 策。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守 诚信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遵守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最 大利 益处 理基 金事 务。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基金 资产, 必须 恪尽 职守 ,履 行诚实 、信 用 、
谨慎、 有效 管理 的义 务。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为2015 年11 月25 日 , 有 关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数 据截止 日
为2015 年9 月30 日。 ( 本招 募说明 书中 的财 务资 料未 经审计 )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1 
三、基 金管 理人 ............................................................................................................................... 5 
四、基 金托 管人 ............................................................................................................................. 12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5 
六、基 金的 募集 ............................................................................................................................. 54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55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 55 
九、基 金的 转托 管与 非交 易过户 等其 他业 务 ............................................................................. 79 
十、基 金的 投资 ............................................................................................................................. 80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 86 
十二、 基金 的财 产 ......................................................................................................................... 87 
十三、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88 
十四、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90 
十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91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93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94 
十八、 风险 揭示 ............................................................................................................................. 96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99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101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12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21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23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23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124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一、绪言 
《亚债中 国债券指 数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 》 (以 下 简称“ 本招募说 明书” ) 依据《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 、 《 证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 法》 (以下 简称“ 《 运作办 法》 ” ) 、 《证 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以及 《亚 债中
国债券 指数 基金 基金 合同 》(以 下简 称“ 基金 合同 ”)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 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基本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 其他 与 本基金 相关 的涉 及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之 间
权利义 务关 系的 任何 文件 或表述 , 均以 基金 合同 为 准。 基金 投资 者自 依基 金 合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 其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 受,并 按照《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 有权利 、承担义 务 。
基金投 资者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二、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亚债 中国 债券 指数 基金 。 
基金合 同 、 《基 金合 同》 : 指 《亚 债中 国债 券指 数基 金基金 合同 》 及 对基 金合 同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 
托管协 议: 指《 亚 债中 国债 券指 数基 金 托管 协议 》 及 对该 托管 协议的 任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 
招募说 明书 : 指 《亚 债中 国债 券指 数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及基 金管 理人对 其定
期做出 的更 新 。 
发售公 告: 指《亚 债中 国债 券指 数基 金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基金 法》 : 指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运作 办法 》 : 指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 的
修订。 
《销售 办法 》 : 指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 的
修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起实 施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 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 
《证券 法》 : 指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 根 据 基金合 同享 受权 利并 承担 义务的 法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管 理人 : 指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照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合法 取得 并持 有 基 金份 额的投 资
者。 
登记结 算业 务: 指本基 金登 记、 存管 、 过 户、 清 算和 交收 业务 。 具 体内容 包括
投资者 基金 账户 管理、 基 金份额 登记、 清算 和结 算 、 基 金销 售
业务确 认、 代理 发放 红利、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等 。 
登记结 算机 构: 指办理 基金 登记 结算 业务 的机构 。 本基 金的 登记 结 算机构 为华
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受 华 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理基 金登 记结 算业 务的 机构 。 
投资者 :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和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个人投 资者 :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 在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有 权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和 有
效存续 并依 法可 以投 资证 券投资 基金 的企 业法 人、 事业法 人 、
社会团 体或 其它 组织 。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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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 及 相关
法律法 规规 定,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可 以投 资于 中国 证券市 场 ,
并取得 国家 外汇 管理 局额 度批准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 
重大利 害关 系 人 : 受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控股 股东 控制 的证 券发 行人 。 
基金募 集期 :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最长不 超 过 3 个 月的 期间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金 达到 法定 的基 金备 案条件 , 基金 管理 人向 中 国证监 会办
理备案 手续 并获 得中 国证 监会书 面确 认之 日 。 
基金 存 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 投 资 者按照 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 
申购: 指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间 , 投资 者 按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条
件,申 请购 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 
赎回: 指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间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按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条件 , 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购 回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照基 金合同 和基 金管 理人 规定 的条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基金 的基 金 份 额的 行为 。 
销售机 构: 指直销 机构 及本 基金 代销 机构 。 
直销机 构: 指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代销机 构: 指接受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本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具有基金
代销业 务资 格的 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 
基金账 户: 指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由 该 登 记
结算机 构办 理登 记结 算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 户 。 
交易账 户: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买卖开 放式 基金 基金 份额 变动及 其余 额情 况的 账户 。 
销售服 务费 : 指从基 金资 产中 计提 的, 用于本 基金 市场 推广 、 销 售以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的费 用 。 
基金份 额类 别: 指根据 认购 费、 申购 费、 销售服 务费 收取 方式 的不 同将基 金份
额分为 不同 的类 别, 各基 金份额 类别 分别 设置 代码 , 分别 计算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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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 
标的指 数: 指 Markit 指数公 司 编 制并 发布的 iBoxx
?
亚债中 国指 数及其 未
来可能 发生 的变 更、 或根 据需要 更换 的其 他债 券市 场指数 。 
成份券 : 指构成 标的 指数 的债 券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的 工作日 。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 定的 开放 时间受 理投 资者 申购 、 赎 回或其 他业
务有效 申请 的 开 放日 。 
T +n 日: 指 T 日后 (不 包括 T 日) 的第 n 个工 作日 。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债券 利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行 存 款利息 及其
他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本基 金拥 有的 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 银 行存 款本 息、 债 券的
应计利 息、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缴存 的保 证金 以及其 他投
资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各个 基金 份额 类别 单独 计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计 算公式 为计
算日该类别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发 售 在 外 的 该 类别基金
份额总 数 。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和互 联网 网 站 。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现 行有 效的法 律、 行 政法 规、 司 法解释 、 地
方法规 、 地 方规 章、 部 门 规章及 其他 规范 性文 件以 及对于 该等
法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 充 。 
业务规 则 : 指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是 规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方 面 的 业 务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投资 者共 同遵 守 。 
不可抗 力: 指无法 预见、 无法 克服、 无法避 免的 任何 事件 和因 素, 包括 但
不限于 洪水 、 地震 及其 他 自然灾 害 、 战 争、 疫情 、 骚 乱、 火灾、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政府征 用、 没收 、 法 律变 化、 突 发停 电或 其他 突发 事件、 证券
交易场 所非 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易 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2 层 
设立日 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联系人 :张静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注 册资本 为 23800 万元 ,公 司股权 结构 如下 :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62.2% 
山东省 农村 经济 开发 投资 公司 10%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10% 
青岛海 鹏科 技投 资有 限公 司 10% 
南方工 业资 产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7.8% 
合计 100%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本 情况 
杨明辉 先生 : 董事 长、 党委 书记 ,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党 委委 员 , 硕 士 , 高级 经济师 。
兼任华 夏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 曾 任中 信证 券 公司董 事 、 襄 理、 副总 经 理, 中信 控股 公
司董事 、 常务 副总 裁 , 中 国建银 投资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党 委副 书记 、 执行 董 事、 总裁 , 兼任
信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等 。 
杨一夫 先生 : 董事 , 硕 士。 现任鲍 尔太 平有 限公 司总 裁, 负责 总部 加拿 大鲍 尔 公司在 中
国的投 资活 动 , 兼 任三 川 能源开 发有 限公 司董 事 、 中国投 资协 会常 务理 事 。 曾任国 际金 融公
司(世 界银 行组 织成 员) 驻中国 的首 席代 表等 。 
胡祖六 先生 : 董事 , 博士 , 教 授 。 现 任春 华资 本集 团主席 。 曾任 国际 货币 基 金组织 高级
经济学 家 , 达 沃斯 世界 经 济论坛 首 席 经济 学家 , 高 盛集团 大中 华区 主席 、 合 伙人 、 董 事总 经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理 。 
徐刚先 生 : 董 事 , 博 士。 现任中 信证 券执 行委 员会 委员 、 董 事总 经理 、 经纪 业务发 展 与
管理委 员会 主任 、 战略 规 划部行 政负 责人 , 亦担 任 中信证 券 (山 东 ) 有 限责 任公司 、 中信 期
货有限 公司 、前 海股 权交 易中心 (深 圳) 有限 公司 、青岛 蓝海 股权 交易 中心 有限责 任公 司 、
厦门两 岸股 权交 易中 心有 限公司 、证 通股 份有 限公 司等公 司董 事。 
葛小波 先生 : 董事 , 硕士 。 现 任中 信证 券执 行委 员 会委员 、 董事 总经 理 、 全 球首席 财务
官、 财务 负责 人, 亦担 任 金石投 资有 限公 司 、 中 信 证券投 资有 限公 司等 公司 董事 , 中 信证 券
上海 自 贸试 验区 分公 司负 责人。 葛先 生于2007 年荣 获全国 金融 五一 劳动 奖章 。 
汤晓东 先生 : 董事 、 总经 理, 硕士 。 兼任 华夏 资本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 曾 任 职于摩 根大
通、荷 兰银 行、 苏格 兰皇 家银行 、中 国证 监会 等。 
朱武祥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博士 , 教 授 。 现 任清 华大 学经济 管理 学院 金融 系教 授、 博士 生
导师,兼 任北京建 设(香 港上市) 、 华夏幸 福基业、 中海油海 洋工程、 荣信股 份、东兴 证 券
等五家 上市 公司 独立 董事 。 
贾建平 先生 :独 立董 事, 大学本 科, 高级 经济 师。 现已退 休。 兼任 东莞 银行 独立董 事 。
曾任职于 北京工艺 品进出 口公司、 美国纽约 中国物 产有限公 司(外派 工 作) , 曾担任中 国 银
行信托 咨询 公司 副处 长 、 处长 , 中 国银 行卢 森堡 公 司副总 经理 , 中国 银行 意 大利代 表处 首席
代表 , 中 银集 团投 资管 理 公司副 董事 长 、 总 经理 , 中国银 行重 组上 市办 公室 、 董 事会 秘书 办
公室、 上市 办公 室总 经理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谢德仁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博士 , 教 授 。 现 任清 华大 学经济 管理 学院 会计 学教 授、 博士 生
导师,兼 任同方环 境股份 有限公司 、博彦科 技股份 有限公司 (上市公 司) 、朗 新科技股 份 有
限公司 独立 董事 , 中国 会 计学会 第八 届理 事会 理事 , 中 国会 计学 会财 务成 本 分会第 八届 理事
会副会 长。 
张霄岭 先生 : 副总 经理 , 博士 。 现 兼 任 上海 高级 金 融学院 客座 教授 、 清华 大 学五道 口金
融学院 特聘 教授 。 曾 任中 国 技术进 出口 总公 司项 目经 理、 美 国联 邦储 备委 员会 ( 华盛顿 总部 )
经济学 家 、 摩 根士 丹利 ( 纽约总 部 ) 信 用衍 生品 交 易模型 风险 主管 、 中国 银 监会银 行监 管三
部副主 任等 。 
刘义先 生 : 副 总经 理, 硕 士。 现任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党委 委员 。 曾任 中 国人民 银行
总行计 划资 金司 副主 任科 员、 主任 科员 , 中国 农业 发 展银行 总行 信息 电脑 部信 息综合 处副 处
长(主 持工 作) ,华 夏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监 事、 党办 主任、 养老 金业 务总 监等 。 
阳琨先 生 : 副 总经 理 、 投 资总监 , 硕士 。 现任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党 委 委 员。 曾任 中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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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对外 经济 贸易 信托 投资 有限公 司财 务部 部门 经理 ,宝盈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经 理助 理 ,
益民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投 资部部 门经 理 , 华夏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股 票投 资部 副总经 理等 。 
李一梅 女士 :副 总经 理, 硕士。 曾任 基金 营销 部总 经理、 营销 总监 、市 场总 监等。 
孙毅先 生 : 副 总经 理, 硕 士。 现任 华夏 资本 管理 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 曾 任中 国 南方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投资 银行 部项 目经理 ,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投资 银行 部高 级经 理, 中信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投资 银行 部副 总经理 , 中信 证券 (香 港) 有限公 司企 业融 资业 务董 事总经 理 , 中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银行业 务 执 行总 经理 、 董 事总经 理 (担 任投 行委 运 营部 、 资 本巿 场
部、交 通行 业组 行政 负责 人)等。 
周璇女 士 : 督 察长 , 硕 士。 现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纪委 书记 。 曾任 华夏 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曾任 职于中 国证 监会 、北 京金 融街建 设开 发公 司。 
李红源 先生 : 监事 长, 硕 士, 研究 员级 高级 工程 师 。 现 任南 方工 业资 产管 理 有限责 任公
司总经 理 。 曾 任中 国北 方 光学电 子总 公司 信息 部职 员, 中国 兵器 工业 总公 司 教育局 职员 、 主
任科员 、 规划 处副 处长 、 计划处 处长 , 中国 兵器 装 备集团 公司 发展 计划 部副 主任 、 经 济运 营
部副主 任、 资本 运营 部巡 视员兼 副主 任。 
吕翔先 生 : 监 事, 学士 。 现 任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管 理部 执行 总经 理 。 曾任国 家
劳动部 综合 计划 与工 资司 副主任 科员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 管理 部执行 总 经 理 。 
张伟先 生 : 监 事 , 硕 士, 高级工 程师 。 现任 山东 高 速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党委 书记 、 副 总
经理 , 兼 任山 东渤 海轮 渡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 曾 任 山东省 济青 公路 工程 建设 指挥部 办公 室财
务科职 员 , 济 青高 速公 路 管理局 经营 财务 处副 主任 科员 , 山 东基 建股 份有 限 公司计 划财 务部
经理, 山东 高速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 党委 委员 、总 会计师 。 
汪贵华 女士 : 监事 , 博 士。 现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总经 理 。 曾 任财 政 部科研 所
助理 研 究员 、 中关 村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计 划资 金部 总经理 、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财务 总监
等。 
李彬女 士 : 监 事, 硕士 。 现 任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法律监 察部 总监 。 曾任 中 信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基金 管理 部项 目经理 、 中信 基金 管理 有 限责任 公司 监察 稽核 部高 级副总 裁 、 华 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法 律监 察部副 总经 理等 。 
宁晨新 先生 : 监事 , 博士 , 高 级编 辑 。 现 任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 室总 监。 曾任 中
国证券 报社 记者 、编 辑、 办公室 主任 、副 总编 辑, 中国政 法大 学讲 师。 
2、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柳万军 先生 , 中国 人民 银 行研究 生部 金融 学硕 士 。 曾任 中 国人 民银 行上 海总 部副主 任科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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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 、 泰康 资产 固定 收益 部 投资经 理 、 交 银施 罗德 基 金固定 收益 部 基 金经 理助 理等 。 2013 年 6
月加入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曾 任固 定收 益部 研 究员等 , 现任 固定 收益 部 副总裁 , 华夏 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 12 月 31 日 起任 职) 、 华夏安 康信 用优 选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2014 年 5 月 5 日起任 职)、 华 夏薪 金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4 年 5 月 26
日起任 职) 、 亚 债中 国债 券 指数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5 年 7 月 16 日起 任职) 、 华 夏双债 增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5 年 7 月 16 日起 任职) 。 
历任基 金经 理:2011 年 5 月 25 日至 2012 年 8 月 1 日期间 ,董 元星 先生 任基 金经理 ;
2012 年 8 月 1 日 至 2015 年 7 月 16 日期 间, 邓湘 伟 先生任 基金 经理 。 
3、本 公司 固定 收益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 
主任 : 刘 鲁旦 先生 ,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董 事总 经理 、 固 定收 益总 监 , 基 金经理 、 年
金投资 经理 。 
成员: 汤晓 东先 生,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经理 。 
韩会永 先生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 , 基金经 理 。 
曲波先 生,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现 金管 理部 执行 总经理 ,基 金经 理。 
4、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国务院证 券监督 管理机构 认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 
11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2、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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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 管理人将 根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按 照招募 说明书列 明的投资 目标、 策略及 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本基金 管理人不 从事违 反《证券 法》的行 为,并 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证 券法 》行为 的发 生。 
3、本基金 管理人不 从事违 反《基金 法》的行 为,并 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 
(2)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 
(3)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4)向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 卖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5)买卖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6) 从事 内 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 
(7) 依照 法律 、 行政 法规 有关规 定 , 由 国务 院证 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 行政 法规 有关规 定 , 由 国务 院证 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 
5、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 取
利益。 
(2)不利 用职务之 便为自 己、被代 理人、被 代表人 、受雇人 或任何其 他第三 人谋取 不
当利益 。 
(3)不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 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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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全面 性原 则、 有效 性原 则、 独立 性 原则 、 相 互制 约原 则、 防 火墙原 则和
成本收 益原 则建 立了 一套 比较完 整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该内部 控制 体系 由一 系列 业务管 理制 度
及相应 的业 务处 理、 控制 程序组 成, 具体 包括 控制 环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 、
内部 监控 等要 素。 公司已经 通过 了ISAE3402 ( 《鉴证 业务 国际准 则第3402 号》 ) 认证 ,获 得
无保留 意见 的控 制设 计合 理性及 运行 有效 性的 报告 。 
1、控 制环 境 
良好的 控制 环境 包括 科学 的公司 治理 、 有效 的监 督 管理 、 合 理的 组织 结构 和 有力的 控制
文化。 
(1) 公司 引入 了独 立董 事 制度, 目前 有独 立董 事 3 名。董 事会 下设 审计 委员 会等专 门
委员会 。公 司管 理层 设立 了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风险 管理委 员会 等专 业委 员会 。 
(2) 公司 各部 门之间 有明 确的授 权分 工 , 既互 相合 作,又 互相 核对 和制 衡, 形成了 合
理的组 织结 构。 
(3) 公司 坚持 稳健经 营和 规范运 作, 重视 员工 的 合 规守法 意识 和 职 业道 德的 培养, 并
进行持 续教 育。 
2、风 险评 估 
公司各 层面 和各 业务 部门 在确定 各自 的目 标后 ,对 影响目 标实 现的 风险 因素 进行分 析 。
对于不 可控 风险 ,风 险评 估的目 的是 决定 是否 承担 该风险 或减 少相 关业 务; 对于可 控风 险 ,
风险评 估的 目的 是分 析如 何通过 制度 安排 来控 制风 险程度 。 风 险评 估还 包括 各 业务部 门对 日
常工作 中新 出现 的风 险进 行再评 估并 完善 相应 的制 度, 以 及新 业务 设计 过程 中 评估相 关风 险
并制定 风险 控制 制度 。 
3、控制 活动 
公司对 投资 、 会计 、 技 术 系统和 人力 资源 等主 要业 务制定 了严 格的 控制 制度 。 在 业务 管
理制度 上 , 做 到了 业务 操 作流程 的科 学 、 合 理和 标 准化 , 并 要求 完整 的记 录 、 保 存和 严格 的
检查 、 复 核; 在岗 位责 任 制度上 , 内部 岗位 分工 合 理、 职责 明确 , 不 相容 的 职务 、 岗 位分 离
设置, 相互 检查 、相 互制 约。 
(1) 投资 控制 制度 
①投资 决策 与执 行相 分离 。 投 资管 理决 策职 能和 交 易执行 职能 严格 隔离 , 实 行集中 交易
制度, 建立 和完 善公 平的 交易分 配制 度, 确保 各投 资组合 享有 公平 的交 易执 行机会 。 
②投资 授权 控制 。 建立 明 确的 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 防止越 权决 策 。 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负责
制订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久期 和类属 配置 政策 ; 基金 经 理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确定 的范围 内 , 负 责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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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与 实施 投资 策略 、 建 立和调 整投 资组 合并 下达 投资指 令 , 对 于超 过投 资 权限的 操作 需要
经过严 格的 审批 程序 ; 交 易管理 部负 责交 易执 行。 
③警示 性控 制 。 按 照法 规 或公司 规定 设置 各类 资产 投资比 例的 预警 线 , 交 易 系统 在 投资
比例 达 到接 近限 制比 例前 的某一 数值 时自 动预 警。 
④禁止 性控 制 。 根 据法 律 、 法规和 公司 相关 规定 , 基 金禁止 投资 受限 制的 证券 并禁止 从
事 受限 制的 行为 。 交 易系 统 通过 预先 的设 定, 对上 述禁止 进行 自动 提示 和限 制。 
⑤多重 监控 和反 馈 。 交 易管 理部对 投资 行为 进行 一线 监控 ; 风 险管 理部 进行 事中 的监控 ;
监察稽 核部 门进 行事 后的 监控。 在监 控中 如发 现异 常情况 将及 时反 馈并 督促 调整 。 
(2) 会计 控制 制度 
①建立 了基 金会 计的 工作 制度及 相应 的操 作和 控制 规程, 确保 会计 业务 有章 可循。 
②按照 相互 制约 原则 , 建 立 了基金 会计 业务 的复 核制 度以及 与托 管 人 相关 业务 的相互 核
查监督 制度 。 
③为了 防范 基金 会计 在资 金头寸 管理 上出 现透 支风 险,制 定了 资金 头寸 管理 制度。 
④制定 了完 善的 档案 保管 和财务 交接 制度 。 
(3) 技术 系统 控制 制度 
为保证 技术 系统 的安 全稳 定运行 , 公司 对硬 件设 备 的安全 运行 、 数据 传输 与 网络安 全管
理、 软硬 件的 维护 、 数 据 的备份 、 信息 技术 人员 操 作管理 、 危机 处理 等方 面 都制定 了完 善的
制度。 
(4)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 
公司建 立了 科学 的招 聘解 聘制度 、 培 训制 度、 考 核 制度、 薪酬 制度 等人 事管 理制度 , 确
保人力 资源 的有 效管 理。 
(5) 监察 制度 
公司设 立了 监察 部门 , 负 责公司 的法 律事 务和 监察 工作 。 监 察制 度包 括违 规 行为的 调查
程序和 处理 制度 ,以 及对 员工行 为的 监察 。 
(6) 反洗 钱制 度 
公司设 立了 反洗 钱工 作小 组作为 反洗 钱工 作的 专门 机构, 指定 专门 人员 负责 反 洗钱和 反
恐融资 合规 管理 工作 ; 各 相关部 门设 立了 反洗 钱岗 位, 配备 反洗 钱负 责人 员 。 除 建立 健全 反
洗钱组 织体 系外 , 公司 还 制定了 《 反洗 钱工 作内 部 控制制 度 》 及 相关 业务 操 作规程 , 确保 依
法切实 履行 金融 机构 反洗 钱义务 。 
4、信 息沟 通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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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建 立 了 内 部 办 公 自 动 化 信 息 系 统 与 业 务 汇 报 体 系 , 通 过 建 立 有 效 的 信 息 交 流 渠
道 , 公 司 员 工 及 各 级 管 理 人 员 可 以 充 分 了 解 与 其 职 责 相 关 的 信 息 , 信 息 及 时 送 交 适 当 的
人 员 进 行 处 理 。 目 前 公 司 业 务 均 已 做 到 了 办 公 自 动 化 , 不 同 的 人 员 根 据 其 业 务 性 质 及 层
级具有不同的权限。 
5、内部 监控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稽核部 门,通过定期 或 不 定 期 检查,评价公 司内部控
制制度 合理 性 、 完 备性 和 有效性 , 监督 公司 各项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 确保公 司各 项经
营管理 活动 的有 效运 行 。 
6、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 施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1、基 金托 管人 概况 
公司法 定中 文名 称: 交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简称 “交通 银行 ”) 
公司法 定英 文 名 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邮政编 码:200120 
注册时 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 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25 号 
联系人 :汤 嵩彦 
电话:95559 
交通银 行始 建于 1908 年 , 是中国 历史 最悠 久的 银行 之一, 也是 近代 中国 发钞 行之一 。
1987 年 重新组 建后的交 通 银行正式 对外营业 ,成为 中国第一 家全国性 的国有 股份制商 业银
行, 总 部设 在上 海。2005 年 6 月 ,交 通银 行在 香港 联合交 易所 挂牌 上市 ,2007 年 5 月 在上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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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证券 交易 所挂 牌上 市。 根据 2014 年《 银行 家》 杂 志发布 的全 球千 家大 银行 报告, 交通 银
行一级 资本 位列 第 19 位 , 跻身全 球银 行 20 强 ; 根 据 《财 富》 杂志 发布 的 “ 世 界 500 强公 司”
排行榜 ,交 通银 行位 列 第 217 位。2014 年 荣获 《首 席财务 官》 杂志 评选 的“ 最佳资 产托 管
奖”。 
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交通银 行资 产总 额达 到人 民币 7.21 万亿 元 , 实现 净 利润人 民
币 520.40 亿元 。 
交通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 业务中 心 (简 称 “ 托管 中 心” ) 。 现有 员工 具有 多 年基金 、 证
券和银 行的 从业 经验 , 具 备基金 从 业 资格 , 以及 经 济师 、 会 计师 、 工 程师 和 律师 等 中高 级 专
业技术 职称 , 员工 的学 历 层次较 高 , 专 业分 布合 理 , 职 业技 能优 良 , 职 业道 德素质 过硬 , 是
一支诚 实勤 勉、 积极 进取 、开拓 创新 、奋 发向 上的 资产托 管从 业人 员队 伍。 
2、主 要人 员情 况 
牛锡明 先生 ,董 事长 、执 行董事 。 
牛先 生 2013 年 10 月 至今 任本行 董事 长、 执行 董事 ,2013 年 5 月至 2013 年 10 月任 本
行董事 长、 执行 董事 、行 长,2009 年 12 月至 2013 年 5 月 任本 行副 董事 长、 执行董 事、 行
长。 牛 先 生 1983 年 毕业 于 中央财 经大 学金 融系 , 获 学士 学 位,1997 年毕 业于 哈尔滨 工业 大
学管理 学院 技术 经济 专业 ,获硕 士学 位,1999 年 享 受国务 院颁 发的 政府 特殊 津贴。 
彭纯先 生, 副董 事长 、执 行董事 、行 长。 
彭先 生 2013 年 11 月 起任 本行副 董事 长、 执行 董事 ,2013 年 10 月 起任 本行 行 长;2010
年 4 月至 2013 年 9 月任 中 国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兼 中央 汇金 投资 有限 责任公 司执 行
董事、 总经 理;2005 年 8 月至 2010 年 4 月 任本 行执 行董事 、副 行长 ;2004 年 9 月至 2005
年 8 月 任本行 副行 长;2004 年 6 月至 2004 年 9 月 任 本行董 事、 行长 助理 ;2001 年 9 月至
2004 年 6 月任 本行 行长 助 理; 1994 年至 2001 年 历任 本行乌 鲁木 齐分 行副 行长 、 行 长, 南宁
分行行 长, 广州 分行 行长 。彭先 生 1986 年于 中国 人 民银行 研究 生部 获经 济学 硕士学 位。 
袁庆伟 女士 ,资 产托 管业 务中心 总裁 。 
袁女 士 2015 年 8 月 起任 本 行资产 托管 业务 中心 总裁 ; 2007 年 12 月至 2015 年 8 月, 历
任本行 资产 托管 部总 经理 助理、 副总 经理 , 本 行资 产托管 业务 中心 副总 裁;1999 年 12 月至
2007 年 12 月, 历任 本行 乌鲁木 齐分 行财 务会 计部 副科长 、 科 长、 处长 助理 、 副处 长, 会 计
结算部 高级 经理 。袁 女士 1992 年 毕业 于中 国石 油大 学计算 机科 学系 ,获 得学 士学位 ,2005
年于新 疆财 经学 院获 硕士 学位。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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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 2015 年 9 月 30 日 , 交通银 行共 托管 证券 投资 基金 139 只。 此外 , 还托 管 了基金 公
司特定 客户 资产 管理 计划 、 证 券公 司客 户资 产管 理 计划 、 银 行理 财产 品、 信 托计划 、 私募 投
资基金、保险资金 、全国 社保基金、养老保 障管理 基金、企业年金基 金、QFII 证券投资资
产、RQFII 证券投资资 产 、QDII 证券投资资 产 和 QDLP 资 金等 产品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交通银 行严 格遵 守国 家法 律法规 、 行业 规章 及行 内 相关管 理规 定 , 加 强内 部 管理 , 保 证
托管中 心业 务规 章的 健全 和各项 规章 的贯 彻执 行 , 通过对 各种 风险 的梳 理 、 评估 、 监 控, 有
效地实 现对 各项 业务 风险 的管控 ,确 保业 务稳 健运 行,保 护基 金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2、内 部控 制原 则 
(1 ) 合 法性 原则 : 托管 中 心制定 的各 项制 度符 合国 家法律 法规 及监 管机 构的 监管要 求,
并贯穿 于托 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动 的始 终。 
(2) 全面 性原 则:托 管中 心建立 各二 级部 自我 监控 和风险 合规 部风 险管 控的 内部控 制
机制 , 覆 盖各 项业 务、 各 个部门 和各 级人 员 , 并 渗 透到决 策 、 执 行、 监督 、 反馈等 各个 经营
环节, 建立 全面 的风 险管 理监督 机制 。 
(3) 独立 性原 则:托 管中 心独立 负责 受托 基金 资产 的保管 ,保 证基 金资 产与 交通银 行
的自有 资产 相互 独立 ,对 不同的 受托 基金 资产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 
(4) 制衡 性原 则:托 管中 心贯彻 适当 授权 、相 互制 约的原 则, 从组 织结 构的 设置上 确
保各二 级部 和各 岗位 权责 分明 、 相 互牵 制 , 并 通过 有 效的相 互制 衡措 施消 除内 部控制 中的 盲
点。 
(5) 有效 性原 则:托 管中 心在岗 位、 业务 二级 部和 风险合 规部 三级 内控 管理 模式的 基
础上, 形成 科学 合理 的内 部 控制决 策机 制、 执行 机制 和 监督机 制, 通过 行之 有效 的 控制流 程、
控制措 施, 建立 合理 的内 控程序 ,保 障内 控管 理的 有效执 行。 
(6) 效益 性原 则:托 管中 心内部 控制 与基 金托 管规 模、业 务范 围和 业务 运作 环节的 风
险控制 要求 相适 应, 尽量 降低经 营运 作成 本, 以合 理的控 制成 本实 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 目 标 。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根据 《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商 业 银行法 》 等法 律法 规, 托 管中心 制定
了一整 套严 密 、 高 效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管理 规章 制度 , 确 保基 金托 管业 务 运行的 规范 、 安
全、 高效 , 包括 《 交通 银 行资产 托管 业务 管理 暂行 办法 》 、 《交 通银 行资 产 托管部 业务 风险
管理暂 行办 法 》 、 《交 通 银行资 产托 管部 项目 开发 管理办 法 》 、 《交 通银 行 资产托 管部 信息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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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制 度 》 、 《交 通 银 行 资产托 管部 保密 工作 制度 》 、 《交 通银 行资 产托 管 业务从 业人 员守
则》 、 《交 通银 行资 产托 管部业 务资 料管 理制 度 》 等, 并根 据市 场变 化和 基 金业务 的发 展不
断加以 完善 。 做到 业务 分 工合理 ,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 立, 业务 管理 制度 化, 核 心作业 区实 行封
闭管理 ,有 关信 息披 露由 专人负 责。 
托 管 中 心 通过 对 基 金托 管业 务 各 环 节的 事 前 指导 、事 中 风 控 和事 后 检 查措 施实 现 全 流
程、 全链 条的 风险 控制 管 理, 聘请 国际 著名 会计 师 事务所 对基 金托 管业 务运 行进行 国际 标准
的内部 控制 评审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交通银 行作 为基 金托 管人 , 根 据 《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和有 关证 券法 规 的规定 , 对基 金的 投资 对 象、 基金 资产 的投 资组 合 比例 、 基 金资 产
的核算 、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计算 、 基 金管 理人 报酬 的 计提和 支付 、 基金 托管 人 报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基金 的申 购 资 金的 到 账 与赎 回 资 金的 划付 、 基 金收益 分配 等行 为的 合法 性、 合规 性进 行
监督和 核查 。 
交通银 行作 为基 金托 管人 ,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 违反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集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等 有关 证券 法规 和 《 基 金合同 》 的行 为, 应当 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予以 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通 知后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进行 调 整 。 交通 银行 有 权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交 通 银行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及时纠 正的 , 交
通银行 须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交通银 行作 为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须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
同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四) 其他 事项 
最近一 年内 交通 银行 及其 负责资 产托 管业 务的 高级 管理人 员无 重大 违法 违规 行为, 未 受
到中国 人民 银行 、 中国 证 监会 、 中 国银 监会 及其 他 有关机 关的 处罚 。 负责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高
级管理 人员 在基 金管 理公 司无兼 职的 情况 。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华夏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2 层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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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 李 一梅 
网址:www.ChinaAMC.com 
2、代 销机 构 : 
(1)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 :王 佺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士余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网址:www.abchina.com 
(3)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3777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网址:www.boc.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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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 :王 嘉朔 
网址:www.ccb.com 
(5)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 :张 宏革 
网址:www.bankcomm.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6)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 振明 
电话:010-65556689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 :方 爽 
网址:bank.eciti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7)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2431 
联系人 :高 天、 汤嘉 惠 
网址:www.spd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8)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 :董 云巍 
网址:www.cmbc.com.cn 
(9)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 门西大 街 13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安东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传真:010-68858117 
联系人 :陈 春林 
网址:www.psbc.com 
(10)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联系人 :谢 小华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11 )华 夏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电话:010-85238670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 :李 慧 
网址:www.hx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12) 上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一飞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联系人 :张 萍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888 
(13)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 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电话:0755-82088888 
传真:0755-25841098 
联系人 :张 莉 
网址:bank.ping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14)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 南路 700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 :胡 技勋 
网址:www.nbcb.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2528 ( 北京、 上海 ) 、96528 (其 他地区 ) 
(15) 上海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大 道 98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8 号 中融 碧玉 蓝天 大 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电话:021-38523692 
传真:021-50105124 
联系人 :施 传荣 
网址:www.shrcb.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999 
(16) 青岛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 中路 68 号 华普 大厦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中 路 68 号 华普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郭 少泉 
电话:0532-85709749 
传真:0532-85709839 
联系人 :赵 蓓蓓 
网址:www.qdccb.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6588 ( 青 岛) 、400-669-6588 (全 国 ) 
(17) 徽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合肥 市安 庆 路 79 号 天徽大 厦 A 座 
办公地 址: 合肥 市安 庆 路 79 号 天徽 大厦 A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宏鸣 
电话:0551-62667635 
传真:0551-62667684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联系人 :叶 卓伟 
网址:www.hsban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588 
(18) 东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 21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 21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 玉林 
电话:13316603168 
传真:0769-22117730 
联系人 :胡 昱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228 
(19) 杭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庆 春 路 46 号 杭州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 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联系人 :陈 振峰 
网址:www.hzban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508 
(20) 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南京 市白 下区 淮海 路 50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 白 下区 淮海 路 50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复 
电话:025-84544021 
传真:025-84544129 
联系人 :翁 俊 
网址:www.njc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400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21) 临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临 沂市 沂蒙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临 沂市 沂蒙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傢玉 
电话:0539-7877780 
传真:0539-8051127 
联系人 :吕 芳芳 
网址:www.ls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9-6588 
(22) 温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华 海广 场 1 号楼 
办公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华海 广 场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夏 瑞洲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联系人 :林 波 
网址:www.wzbank.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699 ( 浙 江和上 海地 区) 、0577-96699(其 他地 区) 
(23) 汉口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 大道 933 号 武汉 商业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大 道 933 号 武汉 商业 银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陈 新民 
电话:027-82656867 
传真:027-82656236 
联系人 :黄 慧琼 
网址:www.hk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6558 ( 武 汉) 、400-609-6558 (全 国 ) 
(24) 洛阳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洛阳 市洛 阳新 区开 元大道 与通 济街 交叉 口 
办公地 址: 洛阳 市洛 龙区 开元大 道 256 号 洛阳 银行 三楼 306 室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法定代 表人 :王 建甫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1869 
联系人 :董 鹏程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379-96699 
(25) 乌鲁 木齐 市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乌鲁 木齐 市新 华北 路 8 号 
办公地 址: 乌鲁 木齐 市新 华北 路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农 惠臣 
电话:0991-8824667 
传真:0991-8824667 
联系人 :何 佳 
网址:www.ucc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991-96518 
(26) 烟台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 区海港 路 25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海港 路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叶 文君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联系人 :王 淑华 
网址:www.yantaibank.net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1-1777 
(27) 大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辽宁 省大 连市 中山 区中山 路 88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中山区 中山 路 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电话:0411-82356627 
传真:0411-82356590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联系人 :李 格格 
网址:www.bankofdl.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4-0099 
(28) 河北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平 安北大 街 28 号 
办公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平安 北大 街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乔 志强 
电话:0311-88627522 
传真:0311-88627027 
联系人 :王 栋 
网址:www.heb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2-9999 
(29) 包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内蒙 古包 头市 青山 区钢铁 大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青山区 钢铁 大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7 
联系人 :刘 芳 
网址:www.bs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016 (内 蒙古、 北京) 、967210 ( 宁 波、 深 圳) 、028-65558555 (成都 ) 
(30) 厦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厦门 市湖 滨北 路 101 号商 业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湖 滨北 路 101 号商 业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世群 
电话:0592-5337315 
传真:0592-5061952 
联系人 :许 蓉芳 
网址:www.xmccb.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8-8888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31) 吉林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吉林 省长 春市 经济 开发 区 1817 号 
办公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经济开 发 区 18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唐 国兴 
电话:0431-84999627 
传真:0431-84992649 
联系人 :孙 琦 
网址:www.jlban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666 
(32) 苏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 园区钟 园 路 7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 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兰凤 
电话:0512-69868389 
联系人 :项 喻楠 
网址:www.suzhou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6067 
(33) 泉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泉州 市丰 泽区 云鹿 路 3 号 
办公地 址: 泉州 市丰 泽区 云鹿 路 3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 子能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联系人 :董 培姗 
网址:www. qzcc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312 
(34)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 :尹 伶 
网址:www.tx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6045678 
(35)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 北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操 
电话:010-63130889-8369


传真:010-58325282 联系人 :刘 宝文 网址:8.jrj.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0-7771 (36)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 22 号泛利 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 22 号泛 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电话:021-20835787 传真:010-85657357 联系人 :吴 卫东 网址:licaike.hexu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021-20835588 (37)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电话:021-54509998-7019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 :潘 世友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网址:www.1234567.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38)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电话:021-20613635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 :胡 锴隽 网址:www.ehowbuy.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39)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 街文一 西 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3588 号 恒 生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联系人 :张 裕 网址:www.fund123.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40)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 西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 路 7 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8910240 联系人 :胡 璇 网址:www.5i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41)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 峪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华严北 里 2 号民 建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电话:010-62020088-6006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 :翟 飞飞 网址:www.my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6661 (42)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伟 电话:15801816961 传真:021-50583633 联系人 :张 裕 网址:www.leadfund.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7-6266 (43) 北京 创金 启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 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电话:010-66154828-809 传真:010-88067526 联系人 :张 晶晶 网址:www.5irich.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62-818 (44)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 层 1809 法定代 表人 :沈 伟桦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联系人 :程 刚 网址:www.yixin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9200 (45) 万银 财富 (北 京)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 环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浦 项中 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 表人 :王 斐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105 联系人 :付 少帅 网址:www.wy-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81-6655 (46) 深圳 腾元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028 号 卓越 世纪 中心 1 号楼 1806-1808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028 号 卓越 世纪 中 心 1 号楼 1806-1808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曾 革 电话:0755-33376853 传真:0755-33065516 联系人 :鄢 萌莎 网址:www.tenyuan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7-7899 (47) 北京 恒天 明泽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 发区宏 达北 路 10 号 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20 号乐 成中 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梁 越 电话:13501068175 传真:010-56810630 联系人 :马 鹏程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网址:www.cht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8-0618 (48) 深圳 宜投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 作 区前湾 一路 鲤鱼 门 街 1 号 前海深 港合 作区 管理 局综 合办公 楼 A 栋 201 室( 入驻 深圳 市 前海商 务秘 书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028 号 皇岗 商务 中 心 2405 法定代 表人 :华 建强 电话:0755-23919681 传真:0755-88603185 联系人 :马 文静 网址:www.yit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5-5811 (49) 北京 钱景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 址 :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联系人 :魏 争 网址:www.niuji.net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5095 (50) 上海 久富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莱 阳路 2819 号 1 幢 10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 1403 号信 息大 厦 1215 室 法定代 表人 :赵 惠蓉 电话:021-68682279 转 604 传真:021-68682297 联系人 :潘 静洁 网址:www.jfct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21-9898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51) 上海 大智 慧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杨高 南 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杨高 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 表人 :申 健 电话:021-20219536 传真:021-20219923 联系人 :王 悦伟 网址:www.wg.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1-20219931 (52) 济安 财富 (北 京) 资本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 环中 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富 中 心 A 座 46 层 法定代 表 人 :杨 健 电话:18610508307 传真:010-65330699 联系人 :赵 程程 网址:www.pjfortune.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5-6663 (53)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场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梅 路 1801 号凯 科国 际大 厦 7 楼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联系人 :陈 云卉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3999 (54) 北京 乐融 多源 投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 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电话:18510450202 传真:010-56580660 联系人 :张 婷婷 网址:www.jimu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8-1176 (55)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 :宁 博宇 网址:www.lufund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56)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三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1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二 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联系人 :洪 诚 网址:www.citicsf.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0-8826 (57)国 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 城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电话:021-38676161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 :芮 敏祺 网址:www.gtj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66 (58)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 :权 唐 网址:www.csc.com.cn (59)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 十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6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 :周 杨 网址:www.guose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60)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苏 大 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40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 :黄 健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11 、95565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61)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5 、18 、19 、36 、38 、39、41 、 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417 联系人 :黄 岚 网址:www.gf.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或 致电各 地营 业网 点 (62)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 行大厦 第 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陈 忠 网址:www.cs.eciti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63)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 :田 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64)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广东 路 689 号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456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网址:www.ht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400-888-8001 (65)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 艺路 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599 联系人 :钱 达琛 网址:www.hysec.com (66)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民 生路 1199 弄五 道口 广 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 :谢 高得 网址:www.xy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67)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武汉 市 新 华路 特 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联系人 :李 良 网址:www.95579.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400-888-8999 (68)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陈 剑虹 网址:www.essenc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69)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 :张 煜 网址:www.sw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70) 湘财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 区湘府 中 路 198 号新 南城 商务中 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 198 号新 南城商 务中 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电话:021-68634510-8620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 :赵 小明 网址:www.xc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551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71) 万联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东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座 18 、19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座 18、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电话:020-38286588 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 :王 鑫 网址:www.wl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33 (72)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 咏 电话:0551-62257012 传真:0551-62272100 联系人 :祝 丽萍 网址:www.gy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8 (73)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第二 大 街 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滨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 :蔡 霆 网址:www.bh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74)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 东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11 号 港中 旅大 厦 24 楼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25-51863323 (南 京) 、0755-82492962 (深 圳) 联系人 :庞 晓芸 网址:www.ht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75)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贸中 心东 塔 楼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贸中 心 东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 :张 治国 网址:www.i618.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1618 (76)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 区深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吴 忠超 网址:www.citicss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77)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 181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联系人 :方 晓丹 网址:www.dw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12-33396288 (78)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 :唐 静 网址:www.cinda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79)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729 联系人 :胡 月茹 网址:www.df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3 (80)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 中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联系人 :郭 军瑞 网址:www.founder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81)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 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联系人 :李 春芳 网址:www.cgw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6888、0755-33680000 (82)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 :刘 晨 网址:www.ebsc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400-888-8788 (83) 广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 心主 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 :林 洁茹 网址:www.gzs.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0-961303 (84)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法定代 表人 :杨 树财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 :安 岩岩 网址:www.nesc.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60 (85) 南京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 区大钟 亭 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区 大钟 亭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步 国旬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8-5888 传真:025-83364032 联系人 :石 健 网址:www.njzq.com.cn (86)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电话:021-51539888 传真:021-65217206 联系人 :张 瑾 网址:www.9625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1-8918 (87) 新时 代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 环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电话:010-83561149 传真:010-83561094 联系人 :孙 恺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网址:www.xsd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8-9898 (88) 大同 证券 经纪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 街 15 号 桐城 中央 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 路 111 号 山西 世贸 中 心 A 座 F12 、F13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联系人 :薛 津 网址:www.dtsb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12-1212 (89)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 融一 街 8 号 国联 金融 大厦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融 一 街 8 号 国联 金融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 :徐 欣 网址:www.gl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0 (90) 浙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 A6-7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 A6-7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联系人 :谢 相辉 网址:www.stock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45 (91)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 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电话:021-38631117 传真:021-33830395 联系人 :石 静武 网址:www.ping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92)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 文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联系人 :甘 霖 网址:www.ha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551-96518 、400-809-6518 (93) 国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 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南宁 市滨 湖 路 46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春梅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 :牛 孟宇 网址:www.gh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3 (94) 财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 心 26 楼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27 、28 楼 法定代 表人 :蔡 一兵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客户服 务电 话:0731-4403319 传真:0731-4403349 联系人 :郭 磊 网址:www.cfzq.com (95) 东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 南路 1 号金 源中 心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电话:0769-22115712 、0769-22119348 传真:0769-22119423 联系人 :李 荣、 孙旭 网址:www.dg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1130 (96) 中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联系人 :程 月艳 、范 春艳 网址:www.ccnew.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77 (97) 国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 门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 :黄 静 网址:www.guodu.com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98)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 一彦 网址:www.longon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99) 国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江信 国际 金融 大厦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大 厦 4 层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电话:0791-86283080 传真:0791-86281305 联系人 :俞 驰 网址:www.gsstoc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791-6285337 (100 )中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 区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185 联系人 :吴 阳 网址:www.zts.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101 )第 一创 业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 区笋岗 路 12 号 中民 时代 广 场 B 座 25 、26 层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电话:0755-25831754 传真:0755-23838750 联系人 :毛 诗莉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1888 (102 )金 元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海口 市南 宝 路 36 号 证券大 厦 4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 :马 贤清 网址:www.jy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228 (103 )中 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 滩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南昌国 际金 融大 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南昌 国际 金融 大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联系人 :戴 蕾 网址:www.avic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104 )华 林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 178 号华 融大 厦 5 、6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 178 号华 融大 厦 5 、6 层 法定代 表人 :薛 荣年 电话:0755-82707855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传真:0755-23613751 联系人 :杨 玲 网址:www.chinalion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8-3888 (105 )德 邦 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 510 号南 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电话:021-68761616-8522 传真:021-68767032 联系人 :叶 蕾 网址:www.tebo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106 )西 部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 街 232 号陕 西信 托大 厦 16-17 楼 办公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 街 232 号陕 西信 托大 厦 16-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电话:029-87417129 传真:029-87424426 联系人 :刘 莹 网址:www.westsec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2 (107 )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 :张 腾 网址:www.hfzq.com.cn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客户服 务电 话:0591-96326 (108 )华 龙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电话:0931-4890100 联系人 :李 昕田 网址:www.hlzqg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109 )中 国国 际金 融股 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立群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 :罗 春蓉 、武 明明 网址:www.cic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5051166 (110 )财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杭 大 路 15 号 嘉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 路 15 号 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818329 联系人 :夏 吉慧 网址:www.ct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6336 (111 )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 号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电话:021-54967203 传真:021-54967293 联系人 :王 逍 网址:www.cf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112 )瑞 银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程 宜荪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 :牟 冲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827 (113 )中 国中 投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 务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 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涛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 :刘 毅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95532 (114 )中 山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 中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 层、8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 层、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电话:0755-82570586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传真:0755-82960582 联系人 :罗 艺琳 网址:www.zs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2-2011 (115 )西 藏同 信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 10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永 和 路 118 弄东 方企 业园 24 号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电话:021-36533016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 :王 伟光 网址:www.xz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1177 (116 )日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 锡林南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电话:010-88086830-730、010-88086830-737 传真:010-66412537 联系人 :陈 韦杉 、朱 晓光 网址:www.rx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88086830 (117 )江 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 香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 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 :刘 爽 网址:www.jhzq.com.cn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118 )国 金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 根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 :刘 一宏 网址:www.gj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105111 (四川 地区 ) 、400-660-0109(全 国) (119 )中 国民 族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A 座 6 层-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A 座 6 层-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联系人 :李 微 网址:www.e56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5618 (120 )长 城国 瑞证 券有 限 公司 住所: 福建 省厦 门市 莲前 西路 2 号莲 富大 厦十 七层 办公地 址: 福建 省厦 门市 莲前西 路 2 号莲 富大 厦十 七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勇 电话:0592-5161642 、15880287470 传真:0592-5161140 联系人 :卢 金文 网址:www.xm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92-5163588 (121 )爱 建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1600 号 陆家 嘴商 务 广场 32 楼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600 号 陆家 嘴 商务广 场 32 楼 法定代 表人 :钱 华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联系人 :王 薇 网址:www.aj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96-2502 (122 )华 融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 北街 2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8 号 A 座 3 层、5 层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联系人 :黄 恒 网址:www.hrse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58568118 (123 )天 风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 新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高科 大厦 四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电话:027-87618882 传真:027-87618863 联系人 :翟 璟 网址:www.tf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8-86711410 、027-87618882 (124 )宏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四川 省成 都市 锦江 区人民 南路 二 段 18 号川 信 大厦 10 楼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锦江区 人民 南路 二 段 18 号 川信大 厦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玉明 电话:028-86199278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传真:028-86199382 联系人 :郝 俊杰 网址:www.hx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6-6366 (125 )太 平洋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云南 省昆 明市 青年 路 389 号志 远大 厦 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北展北 街 9 号华 远企 业 号 D 座 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李 长伟 电话:010-88321717 、18500505235 传真:010-88321763 联系人 :唐 昌田 网址:www.tpy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5-0999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增加或 者减 少代 销机 构 , 并另行 公告 。 销售 机构 可 以根据 情况 增加或 者减 少其 销售 城市 、网点 ,并 另行 公告 。 (二) 登记 结算 机构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朱威 (三) 律师 事务 所 名称: 北京 市德 恒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19 号 富凯 大厦 B 座十 二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 街 19 号 富凯 大厦 B 座十二 层 负责人 :王 丽 联系电 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联系人 :李 晓明 经办律 师: 徐建 军 、 李晓 明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北京 市 东 城区 东长 安街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经 贸 城安永 大楼 (东 三办 公楼 )16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长安 街1号 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 安永大 楼16 层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吴 港平 联系电 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徐艳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徐艳 、 蒋燕华 六、基金的募集 (一) 基金 的历 史沿 革 本基金 由亚 洲债 券基 金第 二期中 国子 基金 专户 转开 放而来 。 亚洲债 券基 金第 二期 中国 子基金 经中 国证 监会 《关 于 第二期 亚洲 债券 基金 中国 子基金 有 关问题 的函 》 ( 证监 办函[2005]68 号) 认可 , 由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担 任基 金管理 人, 以 接受特 定对 象财 产委 托从 事证券 投资 活动 的形 式从 事中国 子基 金投 资管 理。 基 金持有 人为 东 亚 及 太 平 洋 中 央 银 行 行 长 会 议 组 织 (Executives ’ Meeting of East Asia and Pacific Central Banks ,简称“EMEAP ” ) 。基金 投资主要采用代 表性分层 抽样复制策略, 跟踪 iBoxx ? 亚债 中国指 数。 经监管 部门 批准 , 亚洲 债 券基金 第二 期中 国子 基金 由专户 转为 开放 式基 金 公 开募集 , 基 金投资方向 和投资策略与专户阶段完全相同。EMEAP 以专户资产(含现券和 现金)换购为 基金份 额继 续持 有。 EMEAP 的中央银行和金融 当局成员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 同等权 利, 可在 基金 开放 后赎回 或转 换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而且 不需 事先 公告 。 (二) 基金 的募集 情况 本基金由 基金管理 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募 集。 本基 金募 集申 请已经 中国 证监 会2011 年3 月14日 证监 许可[2011]392 号文核 准 。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基 金,基 金存 续期 限为 不定 期。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人民 币1.00 元 ,按 面值发 售。 本基金 自2011 年4月26日至2011 年5月23日 进行 发售 。 本基金设 立募集期共募集2,927,413,641.76 份基金份额 ,其中包 括EMEAP 以现券和少 量 现 金的 形式 认购 的本 基金A 类基 金份额 共计2,136,796,293.57 份( 含 利 息结转 的份 额)。 有效 认购户 数为7,693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满 足基金合同生效 条件,基 金合同于2011 年5月25 日正 式生效。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本 基金管 理人 正式 开始 管理 本基金 。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与转换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1、直 销机 构 本基金 直销 机构 为本 公司 北京 分 公司 、 上海 分公 司 、 深 圳 分 公司 、 南 京分 公 司、 杭州 分 公司 、 广 州分 公司 、 成 都分 公司 , 设 在北 京、 上海 、 广 州的投 资理 财中 心以 及电子 交易 平 台。 (1) 北京 分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3 号通 泰大 厦B 座1 层(100033 ) 电话:010-88087226/27/28 传真:010-88087225 (2) 北京 海淀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南大 街11 号 光大 国信 大 厦一层 (100081 ) 电话:010-68458598/7100/8698/8998 传真:010-68458698 (3) 北京 朝阳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 环中路24号 双井 乐成 中心B 座1层102 (100022 ) 电话:010-67718442/49 传真:010-67718470 (4) 北京 东中 街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中 街29号 东环 广场B 座一 层(100027 ) 电话:010-64185181/82/83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传真:010-64185180 (5) 北京 科学 院南 路投 资 理财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科学 院南 路9 号( 新科 祥 园小区 大门 口一 层) (100190) 电话:010-82523197/98/99 传真:010-82523196 (6) 北京 崇文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广渠 门内大 街35 号( 富贵 园购 物中心 )首 层东 区F1-3 (100062 ) 电话:010-67146300/400 传真:010-67133146 (7) 北京 西三 环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紫竹 院路88 号紫 竹花 园一 期B 座01(100089 ) 电话:010-52723105/06/07 传真:010-52723103 (8) 北京 亚运 村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慧忠里103 号洛 克时 代广 场A 座 一层(100101 ) 电话:010-84871036/37/38/39 传真:010-84871035 (9) 北京 朝外 大街 投资 理 财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 大街6 号 新 城国 际6号楼101 号(100020 ) 电话:010-65336099/6579 传真:010-65336079 (10) 北京 东四 环投 资理 财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八里 庄西里100 号1幢103 号(100025 ) 电话:010-85869585 传真:010-85869575 (11 )上 海 分 公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陆 家嘴环 路1318 号101A 室 (200120 ) 电话:021-58771599 传真:021-58771998 (12) 上海 联洋 投资 理财 中心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陆 家嘴环 路1318 号 第一 层101A-1单元(200120 ) 电话:021-68547366 传真:021-68547277 (13) 深圳 分公 司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 街道益 田路6001 号太 平金 融大厦40层02室(518038 ) 电话:0755-82033033/88264716/88264710 传真:0755-82031949 (14) 南京 分公 司 地址: 南京 市鼓 楼区 汉中 路2号 金陵 饭店 亚太 商务 楼30层B区(210005 ) 电话:025-84733916/3917/3918 传真:025-84733928 (15) 杭州 分公 司 地址: 杭州 市西 湖区 杭大 路15号 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105室(310007 ) 电话:0571-89716606/6607/6608/6609 传真:0571-89716611 (16) 广州 分公 司、 广州 天河投 资理 财中 心 地址 : 广 州市 天河 区珠 江 西路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 心 主塔写 字楼 第50 层02 单元 (510623 ) 电话:020-38067290/7291/7293/7299 、020-38460001/1058/1079 传真:020-38067232 、020-38461077 (17) 成都 分公 司 地 址 : 成 都 市 高 新 区 交 子 大 道177 号 中 海 国 际 中 心B 座1 栋1 单元14 层1406-1407 号 (610000 ) 电话:028-65730073/75 传真:028-86725411 (18) 电子 交易 本公司 电子 交易 包括 网上 交易 、 移 动客 户端 交易 等 。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 统 或移 动客 户端 办理 基金 的申购 、 赎回 等业 务 , 具 体 业务办 理情 况及 业务 规则 请登录 本公 司 网站查 询。 本公 司网 址:www.ChinaAMC.com 。 2、代 销机 构 本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名 称 、 住 所 等 信 息 请 详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中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 (一 )销 售机 构 ” 的相 关描述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代销机 构开 通电 话 、 传 真 或网上 等交 易方 式 , 投 资 者可以 通过 上述方 式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 具体 办法 另行 公告 。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者 可办 理申 购 、 赎 回 等业务 的开 放日 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 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的正 常交 易日 ,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告 暂停 申购 、 赎回 时 除外 。 开 放日 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以 销售 机构公 布时 间为 准。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变 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 基 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并提前 公告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等业 务。 投资 者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 , 其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的价 格。 2、申 购、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已于2011 年7 月4 日起 开始 办理 日常 赎回 、 转 换转出 业务 , 于2011年9 月1日起 开始 办理 日 常申 购、 转换 转入 业务。 (三) 申购 和赎 回的 原则 1、 “ 未知 价” 原则 , 即基 金 的申购 与赎 回价 格以 受理 申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本基金 份额分为 多个类别 ,适用 不同的 申 购费、 销售服务 费 ,投资 者在申 购时可自 行选择 基金 份额 类别 。 4、投资者 办理申购 、赎回 等业务时 应提交的 文件和 办理手续 、办理时 间、处 理规则 等 在遵守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机 构的 具体 规 定 为准 。 5、当日的 申购与赎 回申请 可以在当 日开放时 间结束 前撤销, 在当日的 开放时 间结束 后 不得撤 销 。 6、基金管 理人在不 损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 的情况 下可更改 上述原则 ,但最 迟应在 新 的原则 实施 前 2 日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 公 告。 (四)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投 资者 通 过直销 机构办理 本基金 的申购 业务, 每次 最低申 购金额 为100.00 元 (含 申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购费 ) ; 通过 代销 机构 办 理本基 金的 申购 业务 , 每 次最低 申购 金额 为1,000.00 元 ( 含申 购费 , 定期定 额不 受此 限制 )。 2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 机构赎 回时 , 每次 赎回 申 请不得 低于100 份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赎回时或 赎回后 在销售机 构(网点 )保留 的基金份 额余额不 足100 份 的,在赎 回时 需一次 全部 赎回 。 具 体业 务办理 请遵 循各 销售 机构 的相关 规定 。 3、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市场 情况, 在 法律法规 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申购 金额、 赎回份 额 的数量 限制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调整 的 2 日前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投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手续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理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回 的申请 。 投资者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者在 提 交赎回 申 请时 , 其 在销 售机 构 ( 网点 ) 须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 赎 回申请 无效 。 2、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与通知 投资者 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 后,登 记结 算机 构在 T+1 日为投 资者 办理 增加 权益 的登记 手 续,投 资者 自 T+2 日 起有 权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投资者 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 后,登 记结 算 机构 在 T+1 日为 投资 者办 理扣减 权益 的登 记手 续。 T 日 规定时间 受理的申请,正 常情况下 投资者应在T+2 日后(包括 该日) 通过本 公司网 站、客 户服 务电 话或 到其 办理业 务的 销售 网点 查询 确认情 况, 打印 确认 单。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登 记结算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 整 并公告 。 3、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时 , 采用 全额 缴款 方 式, 若申 购资 金在 规定 时 间内未 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申购 不成功 的款 项将 退回 投资 者账户 。 赎回时 , 当投 资者 T 日 赎 回申请 成功 后 , 基 金管 理 人将指 示基 金托 管人 按有 关规定 在 T +7 日 (包 括该 日 ) 内支 付赎回 款项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按照基 金合 同 、 招募说 明书 和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处理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业 务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提 前公 告 。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 、对于A 类基 金份额 ,投资 者在申 购时需 交纳 前端申 购费, 费率按 申购 金额 递 减, 具 体如下 : 申购金额 (含申购费 ) 前端申购费率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100 万 元以 下 0.8% 100 万 元以 上( 含 100 万 元)-500 万 元以 下 0.6% 500 万 元以 上( 含 500 万 元)-1000 万 元以 下 0.4% 1000 万 元以 上( 含1000万 元) 每笔1,000.00 元 申购费 由申 购人 承担 ,用 于市场 推广 、销 售、 登记 结算等 各项 费用 。 2、本 基金 C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取申 购费 。 3、 本基 金 A 类、C 类 基金 份额均 收取 赎回 费 , 赎 回 费由赎 回人 承担 , 在投 资 者赎回 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赎回 时份 额持有 不满 90 天 的, 收 取 0.3% 的 赎回 费, 持有 满 90 天以上 ( 含 90 天) 的, 赎回 费为 0。 其中, 所收 取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归 入基 金资 产, 其 余用于 支付 登 记结算 费、 销售 手续 费等 各项费 用。 4、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范围 内调整申 购费率、 赎回费 率或收 费 方式。如 调整费率 或收费 方式,基 金管理人 最迟须 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 方式开 始实施前1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公告。 5、经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 金管理人 可以在遵 守法律 法规及基 金合同规 定的条 件下, 针 对特定 期间 或符 合特 定条 件的投 资者 , 采取 调低 基 金申购 费 、 赎 回费 或调 高 基金赎 回费 等措 施,基 金管 理人 须于 该等 措施实 施前 至少1个 工作 日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公告 。 (七) 申购 份 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申 购份 额 的 计算 (1 ) 当投 资者 选择 申购A 类基金 份额 时, 申购 份额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 ①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前 端申 购费 率) 前端申 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 净申 购金 额/T 日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②申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时 ,申购 份 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前端申 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前 端申购 费用 申购份 额 = 净申 购金 额/T 日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2 ) 当投 资者 选择 申购C 类基金 份额 时, 申购 份额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 申购份 额 = 申购 金额/T 日C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3)基金 份 额按照 四舍五 入方法, 保留小数 点后两 位,由此 误差产生 的损失 由基金 财 产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所有 。 例一: 假定T 日 基金 的A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为1.230 元, 若三笔 申购 金额 分别 为1,000 元、 100 万元 和500 万元 ,则 各笔 申 购负担 的前 端申 购费 用和 获得的 基金 份 额 计算 如下 :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 1,000,000 5,000,000 适用前 端申 购费 率(b) 0.8% 0.6% 0.4% 净申购 金额 (c=a/ (1+b)) 992.06 994,035.79 4,980,079.68 前端申 购费 (d=a-c ) 7.94 5,964.21 19,920.32 该类基 金份 额净 值(e ) 1.230 1.230 1.230 申购份 额 (f=c/e ) 806.55 808,159.18 4,048,845.27 若申购 金额 为1000 万 元, 则申购 负担 的前 端申 购费 用和获 得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如下: 申购4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0,000 前端申 购费 (b ) 1,000 净申购 金额 (c=a-b) 9,999,000


该类基 金份 额净 值(d) 1.230 申购份 额(e=c/d ) 8,129,268.29


例二:假 定T 日基金 的C 类 基金份额 净值 为1.200 元, 申购金额 为10 万元, 则申 购获得 的 基金份 额计 算如 下: 申购份 额=100,000/1.200=83,333.33 份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1 ) 当投 资者 赎回A 类 基 金份额 时,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 额 ×T 日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赎回费用 (2 ) 当投 资者 赎回C 类 基 金份额 时,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 额 ×T 日C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赎回费用 例三: 假定 某投资 者在T 日 赎回10,000 份A 类 基金 份额 , 持有 期限20 天, 该日A 类 基金份 额净值 为1.250 元, 则其 获 得的赎 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赎回金 额=10,000 ×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 ×0.3%=37.50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37.5 =12,462.50元 例四 : 假 定某 投资 者在T 日 赎回10,000 份C 类基 金份 额 , 持 有期 限95 天 , 该 日C 类 基金份 额 净值 为1.225 元, 则其 获 得的赎 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赎回金 额=10,000 ×1.225=12,250.00 元 3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 当日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T+1 日公告 。 各 个基 金份 额类别 单独 计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算基金 份额 净值 , 计 算公 式 为计算 日该 类别 基金 资产 净值除 以计 算日 发售 在外 的该类别 基金 份额总 数 。 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3 位 , 小 数点 后第4 位四 舍五 入 。 如 遇特 殊情 况,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八) 拒绝 或 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在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 、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 接受申 购 。 2 、证 券交 易场 所决 定临 时 停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的情 况 。 4、因基金 收益分配 、或基 金投资组 合内某个 或某些 证券即将 上市或进 行权益 分派等 原 因,使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短 期内继 续接 受申 购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已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 的 。 5 、基金资 产规模过 大,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顺 利实施 投资策略 ,可能对 基金业 绩产生 负 面影响 ,从 而损 害已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6 、个别投 资者的申 购、赎 回过于频 繁,导致 基金的 交易费用 和变现成 本增加 ,或使 得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顺利 实 施 投资策 略, 继续 接受 其申 购 可能对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产 生 损害 。 7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接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申请 可能会 影响或损 害其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 益的 。 8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拒绝 接受 某些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时 ,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 投资 者 账户 。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全部 或部分 申购 申请 时 , 应 当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并 及 时公告 。 在暂 停 申购的 情形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并 予以 公告 。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在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赎 回申 请 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 : 1 、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 支付赎 回款 项 。 2 、证 券交 易场 所决 定临 时 停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的情 况 。 4 、基金 连续2 个 开放 日 及 以上发 生巨 额赎 回 。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并 及时 公 告。 已接 受 的赎回 申请 , 基金 管理 人 在有能 力兑 付时 , 应当 足 额支付 ;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 支付 , 应 当按 单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 受的 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 的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受 理赎 回申请人的 部 分赎回 申请 , 其余 赎回 申 请则延 期办 理 , 并 以后 续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依据计 算赎 回金 额。赎 回申 请的 延期 办理 最迟 不 得超 过正 常支 付时 间 20 个工 作日 。投 资者 在 申请赎 回时 可 选择将 当日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撤 销 。 在 暂停 赎回 的 情形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 告。 (十)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 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 回申请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申 请总份 额后 的余额 ) 与净 转出 申请 ( 转出申 请总 份额 扣除 转入 申请总 份额 后的 余额 ) 之 和超过 上一 日基 金总份 额的10% ,为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接受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能 力兑付 投资者的 全部赎回 申请时 ,按正 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 )部分 延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兑付 投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 ,或认 为为兑 付 投资者 的赎 回申 请进 行的 资产变 现可 能使 基金 资产 净值发 生较 大波 动时 , 基 金 管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日基金 总份 额10% 的 前提 下, 对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于 当 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 确定 当日 受理 的 赎回 份额 ; 未受理 部分 除投 资者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选 择将 当日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者 外, 延 迟至 下 一 开放日 办理 。 转 入下 一开 放 日的赎 回申 请不 享有 赎回 优先权 并将 以下 一个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 金额 ,以此 类推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止 。 当发生巨 额赎回并 部分延 期办理时 , 基金管 理人应 立即向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并在2 日内 通过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刊 登公告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本基金 连续2 个 开放 日以 上 (含2 个开 放日) 发 生巨 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要 , 可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已 经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延 缓 期限 不 得超 过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 公 告。 (十一 )申 购和 赎回 暂停 期间与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暂停申 购或 暂停 赎回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公 告 : 1 、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1 日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刊登 基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并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2 、如果发 生暂停 的时间超 过1 日但少 于2 周, 暂停结 束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 回时, 基 金管理人 应 至少提前1 个工 作日在至 少一种指 定媒体 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的公 告 , 并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告 最新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3 、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2 周 , 暂 停期 间 , 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两 周至 少重 复刊 登暂停 公 告一次; 当连续暂 停时间 超过2 个月 时,可 对重复刊 登暂停公 告的频率 进行调 整。暂停 结 束 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 时,基金 管理人应 至少提前2 日在至 少一种 指定媒体 刊登基金 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告 最新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十二 )基 金 的 转换 1、基 金转 换的 原则 (1) 投资 者只 可在 同时 销 售转出 基金 及转 入基 金的 机构办 理基 金转 换业 务。 (2) 基金 转换 以份 额为 单 位进行 申请 。 (3)基金 转换采取 “未知 价 ”法, 即基金的 转换价 格以转换 申请受理 当 日转 出、转 入 基金的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算 。 (4) 投资 者 T 日申 请基 金 转换后 ,T+1 日可 获得 确认 。 (5 ) 除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单笔 转出 申请 遵循转 出基 金有 关赎 回份 额的限 制 , 单笔转 入申 请不 受转 入基 金最低 申购 限额 限制 。 (6)发生 巨额赎回 时,基 金转出与 基金赎回 具有相 同的优先 级,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基 金资产 组合 情况 , 决定 全 额转出 或部 分转 出 , 并 且 对于基 金转 出和 基金 赎回 , 将 采取 相同 的 比例确 认 ; 在 转出 申请 得 到部分 确认 的情 况下 , 未 确认的 转出 申请 可根 据投 资者事 先的 选择 和代销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予 以顺延 或撤 销基 金转 换。 (7)投资 者办理基 金转换 业务时, 转出基金 必须处 于可赎回 状态,转 入基金 必须处 于 可申购 状态 。 由于各 代销 机构 系统 及业 务安排 等原 因 , 可 能开 展 基金转 换业 务的 时间 有所 不同 , 投 资 者应参 照各 代销 机构 的具 体规定 。 基金管理 人有权根 据市场 情况调整 转换的程 序及有 关限制, 但应最迟 在调整 生效前2 个 工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2、暂 停基 金转 换的 情形 及 处理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暂 停基 金转 换业务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2)证券 交易场所 在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3)因市 场剧烈波 动或其 它原因而 出现连续 巨额赎 回,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必 要暂停 接 受该基 金份 额的 转出 申请 。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转换 申请 。 (5) 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 由认为 需要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金 转换 申请 的。 (6)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申 购或 赎回 的情 形。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于 规定 期限 内在 至少一 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重新 开放 基 金转换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及时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重新 开放 基金 转换 的公 告。 3、基 金转 换费 用 (1) 基金 转换 费: 无。 (2)转出 基金费用 :按转 出基金赎 回时应收 的赎回 费收取, 如该部分 基金采 用后端 收 费模式 购买 , 除收 取赎 回 费外 , 还 需收 取赎 回时 应 收的后 端申 购费 。 转换 金 额 指 扣 除赎 回费 与后端 申购 费( 若有 )后 的余额 。 (3) 转入 基金 费用 :转 入 基金申 购费 用 根 据适 用的 转换情 形收 取, 详细 如下 : ①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比 例费 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基 金和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均适 用比 例费 率。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 费率= 转入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 转出 基金 的前端 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一。 ②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入 其他 前 端(固 定费用 )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 且转 出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 比例 费率 , 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固定 费 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如果 转入 基 金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比转出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高 档 高,则 收取 的申 购费 用 为 转入基 金适 用的 固定 费用 ;反之 ,收 取的 申购 费用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二。 ③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 转 入其 他后 端收费 基金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后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 前 端收 费 基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时 , 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的 持有期 将自 转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 认之 日起重 新开 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三。 ④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适用 比例 费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四。 ⑤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比 例费 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 且转 出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 固定 费用 , 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比例 费 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 费率= 转入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 转出 基金 的前端 申 购费率 最 高 档,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五。 ⑥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固 定费 用)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基 金和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均适 用固 定费 用。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费用 =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用-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用,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六。 ⑦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后 端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后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固 定费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 前 端收 费 基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时 , 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的 持有期 将自 转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 认之 日起重 新开 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七。 ⑧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适用 固定 费用 。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八。 ⑨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后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 费率= 转入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 转出 基金 的前端 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九。 ⑩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后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固 定费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如 果 转入 基 金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比转出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高 档 高,则 收取 的申 购费 用为 转入基 金适 用的 固定 费用 ;反之 ,收 取的 申购 费用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 ?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后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后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 费用收 取方 式 : 后 端收 费 基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时 , 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的 持有期 将自 转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 认之 日起重 新开 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一 。 ?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后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基金 份额。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二 。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 比例费 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理 的 其他前 端收 费基 金基 金份 额,且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比 例费 率。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费率= 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 率-转 出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率× 转 出基金 的持 有时 间( 单位 为年) ,最 低为 0。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三 。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 转出, 转入 其他 前端 (固 定费用 )收 费基 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理 的 其他前 端收 费基 金基 金份 额,且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固 定费 用。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费用= 固 定费 用- 转换 金 额×转 出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率× 转 出基金 的持 有时 间( 单位 为年) ,最 低为 0。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四 。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转出 ,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的基 金份 额 转 换为 本公 司管理 的 其他后 端收 费基 金基 金份 额。 费用收 取方 式 : 不 收取 申 购费用 的基 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费 基金 时 , 转 入的 基 金份额 的持 有期将 自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认 之日 起重 新开 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五 。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转出 ,转 入其 他不 收取 申购费 用的 基金 情形描 述: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某一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理 的 其他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基金 份额 。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六 。 ?对于 多笔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的基 金份 额转 出情 况的 补充说 明 上述为 处理 申 (认 ) 购 时 间不同 的多 笔基 金份 额转 出的情 况 , 对 转出 不收 取 申购费 用的 基金的 持有 时间 规定 如下 : (i ) 对于货币 型基金( 目前包 括华夏现 金增利货币、华 夏货币、 华夏财富宝货币 、华 夏薪金 宝货 币 ) 和不 收取 赎回费 用的 债券 型基 金( 目前包 括华 夏债 券 C ) , 每 当有基 金新 增 份额时 ,均 调整 持有 时间 ,计算 方法 如下 : 调整后 的持 有时 间= 原 持有 时间× 原 份额/ ( 原份 额+ 新 增份额 ) (ii ) 对于除 上述 (i)中 五 只基金 外的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的基 金 , 其 持有 时间 为 本次转 出 委托中 多笔 份额 的加 权平 均持有 时间 。 (4) 上述 费用 另有 优惠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和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范围 内调整 基金 转换 的有 关业 务规则 。 4、业 务举 例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例一: 假定 投资 者 在 T 日 转出 1,000 份 甲基 金基 金 份额( 前端 收费 模式 ) , 该 日甲基 金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200 元 。甲基 金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5% ,赎 回费 率为 0.5% 。 (1)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乙 基金 适用的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2.0% , 该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2.0%-1.5%=0.5%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88.06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5.94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3.89 (2)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丙 基金 适用的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1.2% , 该日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94.00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8.46 例二: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甲 基金 基金份 额 ( 前端 收费 模式 ) , 甲基 金 申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 率 , 该日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 甲基 金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为 1.5% ,赎 回费 率为 0.5% 。 (1)若 T 日 转入 乙基 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 乙基 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 乙基 金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2.0% , 该日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1,00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39,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3,846.15 (2)若 T 日 转入 丙基 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 丙基 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 丙基 金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1.2% , 该日 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4,615.38 例三 : 假 定投 资者 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成 功提 交了 基 金转换 申请 , 转出 持有 的 前端收 费 基金甲 1,000 份, 转入 后 端收费 基金 乙, 该日 甲、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200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 笔转换 确认 成功 。甲 基金 适用赎 回费 率 为 0.5% 。则 转出基 金费 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796.00 若投资 者在 2011 年 1 月 1 日赎回 乙基 金, 则赎 回时 乙基金 持有 期在 1 年之 内 ,适用 后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端申购 费率 为 1.2% ,且 乙 基金不 收取 赎回 费, 该日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赎 回金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K ) 796.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L ) 1.300 赎回总 金额 (M=K*L ) 1,034.80 赎回费 用(N ) 0.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O ) 1.2% 后端申 购费 (P=K*I*O/(1+O) ) 14.16 赎回金 额(Q=M-N-P ) 1,020.64 例四: 假定 投资 者 在 T 日 转出前 端收 费基 金 甲 1,000 份, 转入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金 乙 。 T 日甲 、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分 别为 1.300 、1.500 元。甲 基金 赎回 费率 为 0.5% 。则 转出 基 金费用 、转 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6.50 转换金 额(F=C-E ) 1,293.5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293.5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862.33 例五: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甲 基金 基金份 额 ( 前端 收费 模式 ) , 甲基 金 申购费 率适 用固 定费 用 , 该日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 甲基 金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为 1.2% ,赎 回费 率为 0.5% 。 (1)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前端 收费 模式 ) , 且乙 基 金申购 费率 适用 比例 费率 ,乙基 金 前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5% ,该 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费 用、 转 入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1.5%-1.2%=0.3%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904,287.14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35,712.86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57,143.95 (2)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前端 收费 模式 ) , 且丙 基 金申购 费率 适用 比例 费率 ,丙基 金 前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0% ,该 日丙 基金 基金 份 额 净值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费 用、 转 入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84,615.38 例六: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甲 基金 基金份 额 ( 前端 收费 模式 ) , 该日 甲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200 元。 甲基 金赎 回费 率为 0.5% 。 (1)若 T 日 转入 乙基 金 (前端 收费 模式 ) , 甲基 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500 元 ,乙基 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该 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 基金费 用、 转入 基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1,000-500=50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39,5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4,230.77 (2)若 T 日 转入 丙基 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甲 基金 适 用的申 购费 用为 1,000 元 , 丙基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500 元 , 该日 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 金 费用、 转入 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4,615.38 例七 : 假 定投 资者 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成 功提 交了 基 金转换 申请 , 转出 持有 的 前端收 费 基金 甲 10,000,000 份 , 转 入后端 收费 基金 乙 , 甲 基 金申购 费率 适用 固定 费用 , 该 日甲 、 乙 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200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 笔转 换确 认成 功 。 甲基 金适 用 赎回费 率 为 0.5% 。则 转出 基金费 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7,960,000.00 若投资 者在 2011 年 1 月 1 日赎回 乙基 金, 则赎 回时 乙基金 持有 期在 1 年之 内 ,适用 后 端 申购 费率 为 1.2% ,且 乙 基金不 收取 赎回 费, 该日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赎 回金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K ) 7,960,000.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L ) 1.300 赎回总 金额 (M=K*L ) 10,348,000.00 赎回费 用(N ) 0.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O ) 1.2% 后端申 购费 (P=K*I*O/(1+O) ) 141,581.03 赎回金 额(Q=M-N-P ) 10,206,418.97 例八: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前 端收 费基 金甲 10,000,000 份, 转 入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基 金乙 , 甲 基金 申购 费率适 用固定 费用 。 T 日 甲、 乙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300 、 1.500 元。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甲基金 赎回 费率 为 0.5% 。 则转出 基金 费用 、转 入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65,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2,935,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2,935,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8,623,333.33 例九: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转 出 1,000 份持 有期 为半 年的 甲基金 基金 份额 (后 端收 费 模式) , 转出时 适用 甲基 金后 端申 购费率 为 1.8% ,该 日甲 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甲 基金 前 端申购 费率 最高 档 为 1.5% ,赎回 费率 为 0.5% 。 申购 日甲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100 元。 (1)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乙 基金 适用的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2.0% , 该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5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5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K ) 2.0%-1.5%=0.5% 净转入 金额 (L=J/(1+K) ) 1,168.71 转入基 金费 用(M=J-L ) 5.84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N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O=L/N ) 899.01 (2)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丙 基金 适用的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1.2% , 该日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赎回费 (E=C*D ) 6.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5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5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1+K) ) 1,174.55 转入基 金费 用(M=J-L ) 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 (N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O=L/N ) 903.50 例十: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 持有 期 为半年 的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后端 收 费模式 ) , 转出 时适 用甲 基 金后端 申购 费率 为 1.8% , 该日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甲基金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1.5% , 赎 回费 率 为 0.5% 。 申购 日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00 元。 (1)若 T 日 转入 乙基 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 乙基 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 乙基 金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2.0% , 该日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 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00.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499.02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499.02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00.98 转入基 金费 用(K ) 1,00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1,744,500.98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9,034,231.52 (2)若 T 日 转入 丙基 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 丙基 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 丙基 金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1.2% , 该日 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00.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499.02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499.02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00.98 转入基 金费 用(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1,745,500.98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9,035,000.75 例十一 :假 定投 资者 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 成功 提交 了基金 转换 申请 ,转 出持 有期为 3 年 的后端 收费基 金甲 1,000 份,转 入后端收 费基金乙 ,转出 时适用甲 基金后端 申购费 率为 1.0% , 该 日甲、 乙基 金基 金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300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笔 转换 确 认成功 。申 购当 日甲 基金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1.100 元 ,适用 赎回 费率 为 0.5% 。 则转出 基金 费 用、转 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5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0%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0.89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17.39 转换金 额(J=C-I ) 1,282.61 转入基 金费 用(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282.61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855.07 若投资 者 在 2012 年 9 月 15 日赎 回乙 基金 , 则赎 回时 乙基金 持有 期 为 2 年 半 , 适用后 端 申购费 率 为 1.2%, 且乙 基金 赎回费 率 为 0.5% , 该 日乙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300 元。 则赎 回 金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O ) 855.07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P ) 1.300 赎回总 金额 (Q=O*P ) 1,111.59 赎回费 率(R ) 0.5%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赎回费 (S=Q*R ) 5.56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T ) 1.2% 后端申 购费 (U=O*M*T/(1+T) ) 15.21 赎回金 额(V=Q-S-U ) 1,090.82 例十二 :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转出 持有 期 为 3 年 的后 端收费 基金 甲 1,000 份 , 转 入不收 取 申购费 用基 金乙 。T 日 甲 、 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分 别为 1.200 、1.500 元。 申 购当日 甲基 金基 金份额 净值为 1.100 元, 赎回费 率为 0.5% , 转出 时 适用甲 基金 后端 申购 费率 为 1.0% 。 则转 出基金 费用 、转 入基 金费 用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0%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0.89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16.89 转换金 额(J=C-I ) 1,183.11 转入基 金费 用(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183.11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788.74 例十三 :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转出 持有 期 为 146 天的 不收取 申购 费 用 基金 甲 1,000 份 , 转 入前端 收费 基金 乙 。T 日 甲、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分别 为 1.200 、1.300 元 。 甲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率 为 0.3% , 不 收取 赎回 费。 乙 基金 适用 申购 费率 为 2.0% 。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 转入 基金 费 用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费 用(D ) 0.00 转换金 额(E=C-D ) 1,200.00 销售服 务费 率(F ) 0.3%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G ) 2.0% 收取的 申购 费率 (H=G-F* 转出基 金的 持有 时 间(单 位为 年) ) 1.88% 净转入 金额 (I=E/(1+H) ) 1,177.86 转入基 金费 用(J=E-I ) 22.14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K ) 1.300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转入基 金份 额(L=I/K ) 906.05 例十四 : 假 定投 资者 在 T 日转出 持有 期 为 5 天 的不 收取申 购费 用基 金 甲 10,000,000 份, 转入前 端收 费基 金乙 。T 日甲 、 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 值分别 为 1.200 、1.300 元 。 甲 基金 销售 服 务费率 为 0.3% , 不收 取赎 回费。 乙基 金适 用固 定申 购费 500 元。 则转 出基 金 费用 、 转入 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费 用(D ) 0.00 转换金 额(E=C-D ) 12,000,000.00 销售服 务费 率(F ) 0.3%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用(G ) 500 转入基 金费 用 (H=G-E*F* 转出基 金的 持有 时 间(单 位为 年) ) 6.85 净转入 金额 (I=E-H ) 11,999,993.15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I/J ) 9,230,763.96 例十五 : 假定 投资 者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 成功 提交 了 基金转 换申 请 , 转 出持 有 的不收 取 申购费 用基 金 甲 1,000 份 , 转入后 端收 费基 金乙 , 该日 甲、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分 别为 1.200 、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笔 转换 确认 成功 。甲 基金不 收取 赎回 费。 则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费 用(D ) 0.00 转换金 额(E=C-D ) 1,2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F ) 0.00 净转入 金额 (G=E-F ) 1,2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H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I=G/H ) 800.00 若投资 者 在 2013 年 9 月 15 日赎 回乙 基金 , 则赎 回时 乙基金 持有 期 为 3 年 半 , 适用后 端 申购费 率为 1.0% , 且乙 基 金赎回 费率为 0.5% ,该 日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300 元。则 赎 回金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J ) 800.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K ) 1.300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赎回总 金额 (L=J*K ) 1,040.00 赎回费 率(M ) 0.5% 赎回费 (N=L*M ) 5.2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O ) 1.0% 后端申 购费 (P=J*H*O/(1+O) ) 11.88 赎回金 额(Q=L-N-P ) 1,022.92 例十六 :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转出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甲 1,000 份 , 转 入不 收取 申购费 用 基金乙 。T 日甲 、乙 基金 基金份 额净 值分 别为 1.300 、1.500 元。 甲基 金赎 回费 率为 0.1% 。 则转出 基金 费用 、转 入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1%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1.30 转换金 额(F=C-E ) 1,298.70 转入基 金费 用(F ) 0.00 净转入 金额 (G=E-F ) 1,298.7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H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I=G/H ) 865.80 九、基金的转托管与 非交 易过户等其他业务 (一 ) 登 记结 算机 构受 理 继承 、 捐 赠 、 司法 强制 执 行 和经 登记 结算 机构 认可 的 、 符合 法 律法规 的其他 情 况下 的非 交易过 户申 请 。 其 中继 承 是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 赠仅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赠 给福 利 性质的 基金 会或 其他 具有 社会公 益性 质的 社会 团体 ; 司法强 制执 行是 指司 法机 构依据 生效 司 法文书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强制 划转 给其他 自然 人 、 法 人或 其 他组织 。 符合 条 件的非 交易 过户 申请 自申 请受理 日 起 2 个 月内 办理 并按登 记结 算机 构规 定的 标准收 费。 登 记 结算机 构可 依据 其业 务规 则受理 其他 情况 下的 非交 易过户 申请 ,或 委托 销售 机构代 为 办 理 。 (二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以办理 其基 金份 额 在 不同 交易账 户间 的转 托管 手续 , 基 金销 售 机构可 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转 托管 费。 具体 办理 方 法参照 基金 管理 人及 销售 机构的 业务 规 则。 (三) 登记 结算 机构 受理 国 家有权 机关 依法 要求 的基 金账户 或基 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冻 以 及经登 记结算 机 构认 可的 、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 情 况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 基 金 账户或 基金 份额 被冻结 的,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权 益按 照有 关规 定来 决定是 否冻 结。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四 ) 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的规定 , 登记 结算 机构 可 以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 务或其 他基 金业务 ,并 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业 务规 则。 十、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追求 取得 在扣 除各 项费 用 之前 与标 的指 数相 似的总 回报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份 券 。 为 了更 好地 实 现投资 目标 , 本基 金还 可 以投资 于非 成份券 , 以及 法律 、 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 但 是 这些金 融工 具限 于 以人 民币 计价 的债 券 、 货币市 场金 融产 品 、 现 金 或类似 现金 的产 品 。 本 基 金不得 投资 于股 票。 (三)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为被 动管 理基 金 , 主要采 用代 表性 分层 抽样 复制策 略 , 投 资于 标的 指 数中具 有代 表性的 部分 成份 券 , 或 选 择非成 份券 作为 替代 , 使 得债券 投资 组合 的总 体特 征 ( 如久 期、 剩 余期限 分布 和到 期收 益率 等) 与标 的指 数相 似。 此 外, 本 基 金还 将积 极参 与 风险低 且可 控的 债券回 购等 投资 ,以 弥补 基金费 用、 增加 基金 收益 。 1、债 券指 数化 投资 (1) 组合 构建 策略 构建投 资组 合的 过程 主要 分为 3 步 : 指 数成 份券 流 动性筛 选 、 确 定目 标组 合 和逐步 调整 建仓。 ①指数 成份 券流 动性 筛选 : 通 过日 均交 易量 、 报 价 次数 、 买 卖价 差和 是否 为 跨市场 债券 等定量 和定 性指 标, 筛选 具有较 好流 动性 的指 数成 份券作 为组 合备 选券 。 ②确定 目标 组合 : 使用 代 表性分 层抽 样法 确定 各备 选券权 重 , 使 组合 总体 特 征与指 数相 似。 ③逐步 调整 建仓 : 根据 市 场实际 流动 性情 况和 投资 机会 , 进 一步 调整 和优 化 组合并 逐步 建仓。 在一般 情况下,本基金投资于债 券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的 90% 。本基 金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内 达到 这一 投资 比例 。 此 后, 如因 标的 指数 成 份券调 整 、 基 金 申购或 赎回 带来 资金 流动 等因素 导致 基金 不符 合这 一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2) 月度 组合 管理 ①根据 标的 指数 月度 调整 , 对 组合 持有 的债 券及 其 权重进 行调 整 , 保 证组 合 总体特 征与 调整后 的标 的指 数相 似。 ②根据 基金 费用 、 收益 分 配等支 付要 求 , 及 时检 查 组合中 现金 的比 例 , 进 行 支付现 金的 准备。 ③在公 司研 究团 队月 度策 略会议 上对 组合 操作 及跟 踪误差 等进 行 分 析, 分析 最 近组合 与 标的指 数总 回报 的差 异情 况,找 出相 应原 因。 ④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对 基金的 操作 进行 指导 与决 策。 基 金经 理根 据公 司投 资 决策委 员 会的决 策开 展下 一阶 段的 工作。 (3) 跟踪 误差 目标 在正常 市场 情况 下, 本基 金 追求债 券指 数化 投资 组合 在扣除 基金 费用 前的 总回 报与标 的 指数总 回报 之间 的年 化跟 踪误差 不超 过 50 个 基点 ( 一个基 点为 万分 之一 ) 。 如 因指数 编制 规 则调整 或其 他因 素导 致跟 踪误差 超过 上述 范围 , 基 金 管理人 应采 取合 理措 施避 免跟踪 误差 进 一步扩 大。 2、衍 生品 投资 未来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 机构允 许基 金投 资衍 生品 的, 经持 有人 大 会 同意 后 , 基 金可 以 参与相 关衍 生品 投资 。 基 金 衍生品 投资 的目 的是 使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更 紧密 地跟 踪标的 指数 或 复制标 的指 数的 相关 重要 特征 , 以 便更 好地 实现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 基金 将主 要投 资于与 利率 、 标的指 数、 标的 指数 成份 券或构 成基 金组 合的 其他 非成份 券相 关的 各种 衍生 工具, 如远 期 、 掉期 、 期 权、 期货 等 。 基 金 持有金 融衍 生工 具风 险敞 口的绝 对总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的 10% 。 基金 的 衍生 品 投 资只 能用 于风险 对冲 而不 能用 于投 机。 3、未来, 如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 投资其 他品种的 ,基金管 理人在 依法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可 以将 其纳 入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并 更新和 丰富 基金 投资 策略 。 (四) 投资 管理 体制 公司实 行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领导下 的投 资总 监负 责制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公 司的 最高投 资 决策机 构 , 负 责资 产配 置 和重大 投资 决策 等 ; 投 资 总监全 面负 责公 司的 投资 、 研 究、 交易 工 作, 向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报 告; 基金 经理 负责 所管 理 基金的 日常 投资 运作 ; 交 易管理 部负 责所 有交易 的集 中执 行。 (五) 投资 管理 程序 研究 、 决 策 、 组 合构 建、 交易 、 评 估 、 组 合调 整的 有机配 合共 同构 成了 本基 金的投 资 管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理程序 。严 格的 投资 管理 程序可 以保 证投 资理 念的 正确执 行, 避免 重大 风险 的发生 。 1、研究 公司研 究团 队整 合外 部信 息开 展 指数 跟踪 分析 、 流 动性分 析 、 跟 踪误 差及 其 归因分 析等 工作, 撰写 研究 报告 ,作 为基金 投资 决策 的重 要依 据。 2、投 资决 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依据 公司 研究团 队提 供的 研究 报告 , 定期召 开或 遇重 大事 项时 召开投 资 决策会 议 , 决 策相 关事 项 。 基 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的决 议 , 每 日进 行 基金投 资管 理的 日常决 策。 3、组 合构 建 根据标 的指 数 , 结 合研 究 报告 , 基 金经 理主 要以 代 表性分层 抽 样复 制法 构建 组合 。 在 保 证组合 总体 特征 与标 的指 数相似 的前 提下 ,基 金经 理将采 取适 当的 方法 ,以 降低交 易成 本 、 控制投 资风 险。 4、交 易执 行 交易管 理部 负责 具体 的交 易执行 , 同 时履 行一 线监 控的职 责。 5、风 险与 绩效 评估 基金定 期和 不定 期地 进行 风险和 绩效 评估 。 风 险评 估 使得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和基 金经理 能 够随时 了解 组合 承担 的风 险水平 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资 策略 。 绩 效评 估能 够 确认组 合是 否 实现了 投资 目标 、 组合 跟 踪误差 的来 源及 投资 策略 是否成 功 , 基 金经 理可 以 据此检 讨投 资策 略,进 而调 整投 资组 合。 6、组 合监 控与 调整 基金经 理将 跟踪 标的 指数 变动 , 结 合成 份券 流动 性 状况 、 基 金申 购和 赎回 的 现金流 量情 况以及 组合 风险 和投 资绩 效评估 的结 果, 对投 资组 合进行 监控 和调 整, 使之 不断得 到 优 化 。 基金管 理人 在确 保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有 权根据 环境 变化 和实 际需 要对上 述 投资程 序做 出调 整, 并在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及其 更新 中公告 。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标的指 数。 本基 金标 的指 数为 Markit 指数 公司 (Markit Indices Limited ) 编制并 发布 的 iBoxx ?1 亚债 中国 指数 。iBoxx ? 亚债中 国指 数成 份券 包括 政府发 行的 以及由 政府 提供 信用 支持 的机构 发行 的人 民币 债券 , 例如 国 债、 央行 票据 、 政 策性金 融债 和 地方政 府债 券等 。



















































































1 iBoxx 是 Markit 指数公司(Markit Indices Limited )的注册商标。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若标的 指数 变更 涉及 本基 金投资 范围 或投 资策 略的 变更 ( 包括 但不 限于 编制 机 构变更 ) , 则应经 过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同 意,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者 备案 。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属于 债券 基金 , 风 险与收 益低 于股 票基 金 、 混合基 金 , 高 于货 币市 场 基金 。 本 基 金 主要 投资 于政 府债 券 , 风险和 收益 低于 投资 范围 包括股 票 、 可 转换 公司 债 及普通 企业 债的 债券基 金。 (八) 禁止 行为 1、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 2、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 3、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4、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买卖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发行的 股票或 者 债券 。 5、买卖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有控股关 系的股 东或者与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6、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 关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对基金 合同 约定 的禁 止行 为进行 变更 的, 本基 金可 相 应调整 禁 止行为 规定 ,不 需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九) 投资 限制 1、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非标 的 指数成 份券 发行 人发 行的 债券 。 2、基 金投 资于 非标 的指 数 成份券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0% 。 3 、 基金持有现金以及到期 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比例不 得 低 于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5% 。 4、基 金不 得从 事卖 空 。 5、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以 及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限制。 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 合同生 效后的6个 月内使基 金的投 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约定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不符 合上述 规定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使 本基 金重新 符合 上述 规定 。 对于因 基金 份额 拆分 、 大 比 例分红 等集 中持 续营 销活 动引起 的基 金净 资产 规模 在10个交 易日内 增加10亿 元以 上的 情形 , 而 导致 证券 投资 比 例低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 基金管 理人 同基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及时 书面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后, 可 将调整 时限 从10 个交 易日 延长到3个 月。 法律法 规如 有变 更, 则从 其变更 。 (十) 基金 的短期 融资 和 证券出 借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的有 关规 定进 行 短期 融资 和证 券出 借 。 管 理人需 在 从事该 项业 务前 征得 持有 人大会 同意 , 具体 风险 管 理方案 亦需 经持 有人 大会 同意 。 基 金进 行 债券回 购投 资不 受本 款限 制。 (十一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以下内 容摘 自本 基金2015 年第3 季度 报告 : “5.1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固定收 益投 资 2,669,482,560.40 97.39 其中: 债券 2,669,482,560.40 97.39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金融 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6,559,273.92 0.60 7 其他各 项资 产 55,113,655.71 2.01 8 合计 2,741,155,490.03 100.00 5.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票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5.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5.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2,100,911,560.40 76.68 2 央行票 据 - -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3 金融债 券 568,571,000.00 20.75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568,571,000.00 20.75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669,482,560.40 97.43 5.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 张)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150210 15 国开 10 2,000,000 208,080,000.00 7.59 2 150005 15 附 息国 债 05 1,500,000 154,920,000.00 5.65 3 120004 12 附 息国 债 04 1,400,000 142,170,000.00 5.19 4 110016 11 附 息国 债 16 1,000,000 110,650,000.00 4.04 5 060009 06 国债 09 1,000,000 104,060,000.00 3.80 5.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 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5.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贵 金属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5.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权 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5.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5.9.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股指 期货投 资。 5.9.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股指 期货投 资。 5.10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5.10.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5.10.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5.10.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5.11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5.11.1 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投资决 策程 序符 合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未发 现本 基金投 资 的前十 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出 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在 报告 编制 日前 一 年内受 到公 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5.11.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未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5.11.3 期末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单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4,112,336.69 5 应收申 购款 21,001,319.02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5,113,655.71 5.11.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11.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5.11.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其他 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下述基 金业 绩指 标不 包括 持有人 认购 或交 易基 金的 各项费 用, 计入 费用 后实 际 收益水 平 要低于 所列 数字 。 (一) 华夏 亚债 中国 指数 (A 类)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④ 2011 年 5 月 25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4.50% 0.14% 4.13% 0.11% 0.37% 0.03%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20% 0.09% 2.42% 0.07% -0.22% 0.02%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3.29% 0.14% -2.78% 0.13% -0.51% 0.01%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1.18% 0.19% 11.14% 0.18% 0.04% 0.01%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4.90% 0.16% 4.19% 0.14% 0.71% 0.02% (二) 华夏 亚债 中国 指数 (C 类)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④ 2011 年 5 月 25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4.30% 0.14% 4.13% 0.11% 0.17% 0.03%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1.73% 0.09% 2.42% 0.07% -0.69% 0.02%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3.61% 0.13% -2.78% 0.13% -0.83% 0.00%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0.79% 0.19% 11.14% 0.18% -0.35% 0.01%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4.68% 0.15% 4.19% 0.14% 0.49% 0.01%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总值 包括 基金所 持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 应收 申 购款以 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需按 有关 规定 开立 基金资 金账 户以 及证 券账 户, 上 述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管人自 有的 资产 账户 以及 其他基 金资 产账 户独 立 。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调整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可依 据新 规定 执行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1、本基金 财产独立 于基金 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 人的固 有财 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 保管。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基 金财 产归 入其 固有 资产。 2、基金 投 资或 运作 取得 的 财产和 收益 ,归 入基 金财 产。 3、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被 依法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等 原因进 行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范围 。 4、基金财 产的债权 不得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固有财产 的债务相 抵销; 不同基 金 财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 抵销。 非因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 强制执 行。 5、除 《基 金法 》等 相关 法 律法规 及基 金合 同另 有规 定,基 金资 产不 得被 处分 。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 值 (一) 估值 日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每 开放 日 以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开放日 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 值。 (二) 估值 方法 1、在证券 交易所市 场挂牌 交易的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 估值日 无 交易的 , 但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 无交易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将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 调整 最近 交 易日收 盘价 , 确定 公允 价 值进行 估值 。 如有 充足 证 据表明 最近 交易 日收盘 价不 能真 实地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 应对 最近 交 易日的 收盘 价进 行调 整 , 确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值 。 2、在证券 交易所市 场挂牌 交易的未 实行净价 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 但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 按最 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所 含的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应收 利息后 的净 价 进行估 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将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 (净价 ) 及 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 交易日收 盘价 (净价 ) ,确 定公允价 值 进 行估值 。 如有 充足 证据 表 明最近 交易 日收 盘价 ( 净价 ) 不能 真实 地反 映公 允 价值的 , 应对 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 ( 净价 )进行 调整 ,确 定公 允价 值进行 估值 。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3、首次发 行未上市 债券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的 公允价 值进行估 值,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4、在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 的债券 , 按 公允 价值 估值 。 5、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本款 第 1 -4 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但是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按 本款 第 1 -4 项规 定的 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 情况 , 并 与基 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其 他资 产按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 有 关规 定 进 行估 值。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有 最新规 定的 ,按 其规 定进 行估值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债 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 他投资 等资 产。 (四) 估值 程序 与基 金净 值的确 认 基金的 日常 估值 由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 基 金管 理人 完 成估值 后 , 将 估值 结果 报 送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 时 间与程 序进 行复 核 ; 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将复 核结 果返 回给 基金 管理人 ,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布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 确到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四位四 舍五 入。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 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2、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采取 必要、适 当、合 理的措施 确保基金 资产估 值的准 确 性和及 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 净值计 价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 即纠 正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计价 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当 计 价错 误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公 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因基金 份额净值 计价错 误而给投 资者造成 损失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承担赔 偿责任 。 赔偿仅 限于 因差 错而 导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直接 损失。 基金 管理 人 在 赔偿 基金投 资者 后 , 有权向 有关 责任 方追 偿。 基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保留 要求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4、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 按 其规定 处理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涉 及的 证券 交 易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停 市时 。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3、占基金 相当比例 的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为 保障投 资者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如出现 基金管理 人认为 属于紧急 事故的任 何情况 ,会导致 基金管理 人不能 出售或 评 估基金 资产 的 。 5、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七)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第 ( 二) 款第5 项规 定进 行估 值 时, 所造 成 的 误差 不作 为 基金资 产 估值错 误处 理。 2、由于不 可抗力原 因,或 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 登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 错误,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 未能 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 造成的 基金 财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 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1、基金收 益包括: 基金投 资所得债 券利息、 买卖证 券差价、 存 款利息 收入以 及其他 收 入。 2、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 成本或 费用 的节 约应 计入 收益。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为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 即可 供 分配利 润计 算截 至日 ) 未 分配利 润与 未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1、由于基 金费用的 不同, 不同类别 的基金份 额在收 益分配数 额方面可 能有所 不同, 基 金管理 人可 对各 类别 基金 份额分 别制 定收 益分 配方 案, 同 一类 别内 的每 一基 金 份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2、基金收 益分配后 基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 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 日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3 、在符合 上述基金 分红条 件的前提 下,本基 金方可 进行收益 分配。本 基金每 年度收 益 分配不超过4 次,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 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 ,基 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 基准 日 (即 可供 分 配利润 计算 截至 日 ) 的 时 间不得 超过15 个 工作 日 。 若自基 金合 同生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效日起 不满3 个 月可 不进 行 收益分 配。 4、基金份 额持有人 可以选 择取得现 金红利或 将所获 红利再投 资于本基 金,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可 对 A 类、C 类基 金 份额分 别选 择不 同的 分红 方式, 选择 采取 红利 再投 资形式 的, 同 一类别 基金 份额 的 分 红资 金按 分 红权 益再 投资 日 ( 具体以 届时 的分 红公 告为 准 ) 该类 别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转成 相应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事先未 做出 选择 的 , 默 认 的分红 方式 为现 金红利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由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按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及时公 告。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 案须载 明 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可 供分 配 利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 分 配时 间 、 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 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由于不 同基 金份 额类别 对应 的可 分配 收益 不同, 基金 管理 人可 相应 制定不 同的 收益 分配 方案 。 (五)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收益分 配采用红 利再投 资方式免 收再投资 的费用 ;采用现 金分红方 式,则 可从分 红 现金中 提取 一定 的数 额或 者比例 用于 支付 登记 结算 手续费 , 如收 取该 项费 用 , 具体提 取标 准 和方法 在招 募说 明书 或其 他公告 中列 示。 2、收益分 配时发生 的银行 转账等手 续费用 应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自行承 担;如 果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所 获现 金红 利不 足支付 前述 银行 转账 等手 续费用 , 登 记结 算机 构 可 将 该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按分 红权 益再投 资日 ( 具体 以届 时 的分红 公告 为准 ) 该类 别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转为 相 应的 基金 份额 。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一) 基金 运作 费用 1、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的费 用包 括: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销售 服务 费 。 (4) 因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或 结算而 产生 的费 用 (包 括 但不限 于经 手费 、 印花 税 、 证 管费、 过户费 、手 续费 、券 商佣 金及其 他类 似性 质的 费用 等) 。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 (6)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会 计师费 、律 师费 和信 息披 露费用 。 (7) 基金 的资 金汇 划费 用 。 (8) 其他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 规 定可 以从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费 用 。 2、基 金费 用的 费率 、计 提 方式与 支付 方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8%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 ×0.28%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资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其中, 基金 管理 费中 包括 基金管 理人代 Markit 指数 公司 收 取的 iBoxx ? 亚 债中 国指数 的 授权使 用许 可费 。指 数许 可费按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收取 ,年 费率 最高 为 0.023% , 费率 随 基金规 模、 人民 币汇 率调 整 等因素 变化 而变 化; 而且 , 因支付 指数 许可 费而 发生 的汇兑 费用 、 转账费 用以 及 Markit 指数 公司 在 国内 应缴 纳的 相关 税负等 均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其支付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15%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E ×0.1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起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 资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托管人 。 (3) 销售 服务 费 销售服 务费 可用 于本 基金 市场推 广 、 销 售以 及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等各 项费 用。 本基 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适 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 。 其中,A 类不收取销售服 务费 ,C 类销售 服务费 年费 率 为0.4% 。 各类别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 务费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R ÷ 当年 天数 H为各 类别 基 金份 额每 日 应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E为各 类别 基 金份额 前一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R为各 类别 基 金份 额适 用的 销售服 务费 率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销售 服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 于次 月首日起5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 划出,经 登记结 算机构 分 别支 付给各个 基 金销 售机 构。 (4)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可协 商酌情调 低基金 管理费率 和基金托 管费率 ,无须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但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 管费的 提议 须首 先经 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批 准。 (5) 本条 第 (一 ) 款 第1 项中第 (4 ) 至第 (8 ) 项 费用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规 及 相 关合同 等的 规定 ,按 费用 实际支 出金 额支 付。 3、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资产的损 失,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事 项发 生的 费用 等不 列入基 金费 用。 (二) 基金 销售 费用 1、本基金 申购 费、 赎回费 的费率水 平、计算 公式、 收取方式 和使用方 式请详 见本招 募 说明书 “ 八、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 赎 回与 转换 ” 中 的 “ (六 ) 申 购费 与赎 回费 ” 与 “ ( 七) 申购 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式”中 的相 关规 定。 2、 本基 金转 换费 的费 率水 平、 计算 公式 、 收取 方式 和 使用方 式请 详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 八、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 中的 “(十 二 )基 金的转 换 ” 中的 相关 规定 。 (三)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基金管 理人 应保 留完整 的会计账 目、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算, 按照有 关规定 编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制基金 会计 报表 ,基 金托 管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 人就 基金的 会计 核算 、报 表编 制等进 行 核 对 。 (二) 基金 审计 1、基金管 理人应聘 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相 独立的、 具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 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计 师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及 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2、会计 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3、基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认 为有充足 理由更 换会计师 事务所, 须经基 金托管 人 ( 或基 金管 理人 ) 同意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换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更换会 计师 事务 所后 2 日内 公告 。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 露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按 照 《 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及 其实 施 准则 、 基 金 合同 、 本 招募 说明 书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办理 。 本基 金 的信息 披露 事项 将按 照有 关规定 , 在至 少 一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露 媒体 (包 括报 刊和 网站) 公告 。 (一)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招 募 说 明书 、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基金募集 申请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基金 份额发售 的3 日前 ,将招 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合 同、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公司网 站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每6 个月 结束之 日起45 日 内,更新 招募说 明书并 登 载在网 站上 ,将 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上。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的次日 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三) 基金 开始 申购 、赎 回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申购 开始 日、赎 回开 始日 前至 少1 个 工作日 在指 定报 刊及 网站 上公告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开 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 站、代 销机 构以 及其 他媒 介,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 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五) 定期 报告 基金定 期报 告由 基金 管理 人按照 相关 规定 编制 , 由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定 期报告 包括 基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1 、季度报 告:基金 季度报 告在每季 度结束后 的15 个 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 ,并登 载在指 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 2 、 半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年 度报告 在基 金会 计年 度前6 个月结 束后 的60 日内 编制 完成 , 半 年度报 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 3 、年度报 告:基金 年度报 告经注册 会计师审 计后在 基金会计 年度结束 后的90 日内编制 完成, 年度 报告 正文 登载 于网站 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 4、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 月的, 可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5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六)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 列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 项时,有 关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2日内编 制临时报 告书,予 以公告 ,并在公 开 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及 决议 。 2、终 止基 金合 同 。 3、转 换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 经理和基 金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 8、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9、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30% 。 10、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或 仲裁 。 11、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12、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13、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 14、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 15、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 16、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的0.5% 。 17、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8、基 金变 更、 增加 或减 少代销 机构 。 19、基 金更 换登 记结 算机 构 。 20、基 金申 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销售 服务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发生 变更 。 21、基金 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 22、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 23、基 金暂 停办 理申 购、 赎回 。 24、基 金重 新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 25、基 金变 更标 的指 数 。 26、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 27、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 他事项 。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基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招募 说明书 、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 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定 期报告 、 临时公 告等 文本 存放 在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投 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 在支付 工本 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 上述文 件复 印件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保证 文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 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十八、风险揭示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 基金 ” ) 是 一种 长期 投 资工具 , 其主 要功 能是 分 散投资 ,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基金 不同 于银 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 投 资 者 购买 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 有份 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包 括 市场风 险 , 也 包括 基金 自 身的管 理风 险、 技术 风险 和合 规风 险 等。 巨额 赎回 风险 是开 放 式基金 所特 有的 一种 风险 , 即 当单 个交 易 日基金 的净 赎回 与净 转出 申请之和 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的百分 之十 时, 投资 者 将 可 能无法 及时 赎 回持有 的全 部基 金份 额。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 混 合 基金 、 债 券基 金、 货币 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 投资者 投资 不同 类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预 期 , 也 将承 担不 同 程度的 风险 。 一般 来说 , 基金的 收益 预期 越高, 投资 者 承 担的 风险 也越大 。 投资者 应当 充分 了解 基金 定期定 额投 资和 零存 整取 等储蓄 方式 的区 别。 定期 定 额投资 是 引导 投 资者 进行 长期 投资 、 平 均投 资成 本的 一种 简 单易行 的投 资方 式 。 但 是 定期定 额投 资并 不能规 避基 金投 资所 固有 的风险 , 不能 保证 投资 者 获得收 益 , 也 不是 替代 储 蓄的等 效理 财方 式。 投资者 应当 认真 阅读 本基 金 “基 金合 同 ” 、 “ 招 募 说明书 ”等 基金 法律 文件 , 了 解本 基 金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 并 根 据自身 的投 资目 的 、 投 资 期限 、 投 资经 验、 资产 状 况等判 断基 金是 否和 投 资者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相适 应。 投资者 应当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或 代销 机构 购买 和赎 回基金 , 基 金代 销机 构名 单 详见本 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以及 相关 公告。 本基金在认 购期内 按1.00 元面值发售 并不改 变基金 的风险收益 特征。 投资者 按1.00元面 值购买 基金 份额 以后 ,有 可能面 临基 金份 额净 值跌 破1.00 元, 从而 遭受 损失 的风险 。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主 要风险 1、投 资组 合风 险 (1)利率 风险:利 率上升 时,基金 持有的固 定收益 证券组合 的价值将 随之下 降。本 基 金跟踪 标的 指数 , 不进 行 积极管 理 , 在 债券 市场 下 跌时 , 基 金不 会采 取防 守 策略 , 由 此可 能 对基金 资产 价值 产生 不利 影响。 (2)收益 风险:利 率下降 时,基金 再投资收 益和利 息收入将 下降,基 金分红 可能随 之 减少。 (3)市场 风险:基 金份额 净值将受 证券市场 波动所 影响,投 资者可能 因债券 市场波 动 承担短 期或 长期 损失 。 (4)资产 类别风险 :基金 主要投资 于以人民 币计价 的国债、 央行票据 和政策 性金融 债 等 ,这 些资 产类 别的 回报 可能高 于或 低于 市 场 平均 水平。 2、跟 踪误 差风 险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以下因 素可 能导 致基 金债 券投资 组合 的收 益率 无法 紧密跟 踪标 的指 数的 收益 率: (1 ) 基 金采 用代 表性 分层 抽样复 制策 略 , 基 金投 资 组合与 标的 指数 构成 可能 存在差 异。 在抽样 复制 过程 中, 为流 动性考 虑, 基金 将可 能主 要投资 于跨 市场 债券 。 (2) 基金 有投 资成 本和 各 种费用 及税 收, 而指 数编 制不考 虑费 用和 税收 。 (3)债券 利息在指 数编制 中计算再 投资收益 ,而基 金在再投 资中未必 能获得 相同的 收 益率。 (4)当指 数调整成 份券构 成时,基 金在相应 的组合 调整中可 能暂时扩 大与标 的指数 的 构成差 异, 而且 会产 生相 应的交 易成 本。 (5)投资 者申购、 赎回将 带来一定 的现金流 或变现 需求,在 债券市场 流动性 不足时 , 或受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交易起 点的 限制 , 基金 组 合将存 在现 金拖 累 , 或 在 变现中 遭遇 一定 的变现 损失 。 (6)其他 因素产生 的偏离 ,如基金 估值与指 数成份 券定价的 差异、指 数供应 商的指 数 编制错 误等 。 3、流 动性 风险 在市场 流动 性不 足的 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 可能 无法 迅速、 低成 本地 调整 基金 投资组 合 , 从而对 基金 收益 造成 不利 影响。 由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 本基 金必 须保 持一 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付赎 回要 求, 在管 理 现金头 寸时 ,有 可能 存在 现金不 足的 风险 和现 金过 多带来 的 收 益下 降风 险。 4、标 的指 数变 更的 风险 尽管可 能性 很小 , 但根 据 基金合 同规 定 , 如 出现 变 更标的 指数 的情 形 , 本 基 金将变 更标 的指数 。 基于 原标 的指 数 的投资 政策 将会 改变 , 投 资组合 将随 之调 整 , 基 金 的收益 风险 特征 将与新 的标 的指 数保 持一 致,投 资者 须承 担此 项调 整带来 的风 险与 成本 。 5、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 内部 控制 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或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引 致的 风险 , 例 如 , 越 权违 规交 易、 会计 部门 欺诈 、 交易 错误 、IT 系统 故 障等风 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 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 司 、 登记结 算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等。 6、其 他风 险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 会严 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 市场 危 机、 行业 竞争 、 代 理机 构 违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制 能力 之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 金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损 。 (二) 声明 1、本基金 未经任何 一级政 府、机构 及部门担 保。投 资者自愿 投资于本 基金, 须自行 承 担投资 风险 。 2、除基金 管理人直 接办理 本基金 的 销售外, 本基金 还通过代 销机构销 售,但 是,本 基 金并不 是代 销机 构的 存款 或负债 , 也没 有经 代销 机 构担保 或者 背书 , 代销 机 构并不 能保 证其 收益或 本金 安全 。 3 、EMEAP 投资于 本基金。 但 本基 金并非 由任何EMEAP 的中央银 行和金 融当局 成员 推 广、发起、推荐、发行或保证。EMEAP 的中央银行 和金融当局成员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与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享 有同等 权利 , 可 在基 金开 放 后赎回 或转 换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而且 不 需事先 公告 。 4、iBoxx ? 是Markit 指数公司(简称“Markit ” )的注册商标,基金管理人已经获得许 可 使用该 商标 ,但Markit 并 未同意 、认 可或 推荐 基金 管理人 或本 基金 。 本基金 的投 资是 基于 Markit 提供的 iBoxx ? 亚 债中 国 指数进 行的 ,该 指数 是基 于被认 为 是可靠 的资 料来 源建 立的 , 但 Markit 及其 雇员 、 供 应商 、 分 包人 及代 理人 ( 统称为 “Markit 关联人” ) 不保证 本基金或 与基金相 关的其他 信息的 真实性、 完整性或 准确性 。对于基 金 或 基金包 含的 数据 、 或者 与 基金有 关的 任何 人员 或机 构对基 金或 其数 据的 使用 , Markit 或 任何 Markit 关联人 不就 其状 态 、 质量 满意、 业绩 表现、 或者适 用性 提供 或承 担任 何声明 、 保 证或 者条件( 不管是明 示的或 是暗示 的 、法定的 或是其 他的) ,这 些声明 、保证或 者条件是 被 排 除的, 除非 该排 除被 法律 禁止。 十 九、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修改基 金合 同应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并 自 中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 出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 但如 属于 基金 合同 第 九条第 ( 一) 款 第 2 项 规定 的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情形 , 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议 , 而 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修 改后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况。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公告 , 并 按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 组织 清算 组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自 中国 证监 会对 清算 结果 核准并 予以 公告 之日 起, 基金合 同 终 止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1、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产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托 管 协议 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1)基金 财产清算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2)基金 财产清算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 (4) 对基 金 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基金 清算 组做 出清 算 报告 。 (6)清算 报告经会 计师事 务所审计 、律师事 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 报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 (7)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 告 。 (8)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4、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基金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组做 出的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事 务 所审计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意 见书 后,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公 告。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亚债 中国 债券指 数 基 金基 金合 同》 。 “八、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其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2.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 备 案手 续; (2) 运用 基金 财产 ; (3) 获得 管理 人报 酬; (4)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5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前提 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 关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 托管 、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冻结 、收益 分配 等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6)在符 合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前提 下,决 定本基金 的相关费 率结构 和收费 方 式; (7)在符 合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前提 下销售 基金份额 ,收取认 购费、 申购费 、 基金赎 回费 及其 它法 律法 规规定 的费 用; (8)根据 本基金合 同 及有 关 规定监 督基金托 管人 , 如认为基 金托管人 违反本 基 金合 同 或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 对 基金资 产 、 其 他当 事人 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 应 及时呈 报中 国证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监会和 中国 银监 会 , 并采 取必要 措施 保护 本基 金及 相关当 事人 的利 益; (9)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 (10 ) 选 择、 更换 代销 机 构, 并依 据代 销协 议和 有 关法律 法规 , 对其 行为 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检 查; (11 ) 自 行担 任基 金登 记 结算机 构或 选择 、 更换 基 金登记 结算 代理 机构 , 办 理基金 登记 结算业 务,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规定 对基 金登 记结 算代 理机构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12)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和 赎回 的申 请;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 以 基金 的名 义依 法为基 金进 行 短 期融 资、 证券 出 借 ; (14)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 制订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5) 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6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法 律行 为; (17 ) 选 择、 更换 律师 、 审 计师 、 证 券经 营机 构或 其 他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并 确 定有关 费率 ; (18)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及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 定的 其它 权利 。 3.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依法 募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 国务院 证券监 督管理机 构 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和 受托 资产 分别管 理 、 分 别 记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6)除依 据《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外,不得 为自己及 任何第 三人谋 取 非法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按照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 公告基 金份 额净 值, 确定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价 格; (9)采取 适当合理 的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 购、申 购、赎回 和注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 基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 赎回 款项 ; (11)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 (12)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4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人 泄露 ; (15) 按基 金合 同确 定基 金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 收益; (16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法 律行 为; (19) 组织 并参 加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20 ) 因 违反 《基 金法 》 或 基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 权益,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21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 基金法 》 或基 金合 同造 成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22)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及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2.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1) 获得 基金 托管 费;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3)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保管 基金 资产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5)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及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 规定 的其 它权 利。 3.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设立 专门的基 金托管 部门,具 有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 悉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立 健全内部 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 管理及 人事管理 等制度, 确保基 金财产 的 安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 财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资 产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 互独立 ; 对所 托 管的不 同的 基金 和受 托资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 独立 核 算, 分账 管理 , 保 证不 同 基金 、 受 托资 产 之间在 名册 登记 、账 户设 置、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4)除依 据《基金 法》、 本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 以基金财 产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按规 定保 管由 基金 管 理人代 表基 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7)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 除《基金 法》、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 有规定 外,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对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半年度 和年度基 金报告 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 人在各 重 要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 照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 行为, 还应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 建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10 ) 按 规定 保存 有关 基 金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 账册 、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 资 料, 保存 基 金的会 计账 册、 报表 和记 录等 15 年 以上 ; (11)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 宜 ; (12)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3 )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 额累计 净值 及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4)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5)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6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 基 金 转换转 出款 项; (17)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8 ) 因 违反 《 基金 法》 或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失 ,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 其 责任 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19 )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 《基 金法 》 或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基 金 托管人 应为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基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20)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1)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及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 成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同 的 当事 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合 同 上 书面 签章 为必 要条件 。 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 同等的 合法 权 益。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1) 分享 基金 财 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基金 合同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席 或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获得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关于基金 管理运 作的相关 报告,包 括但不 限于基 金 申购赎 回政 策、 法律 法规 变化对 基金 运作 的影 响; (9)对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登记结算 机构、 基金份额 发售机构 损害其 合 法权 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 诉讼 ;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及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 定的 其它 权利 。 2.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1) 遵守 法律 法规 、 基 金 合同 、 业务 规则 以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 (2)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不从 事任何有 损基金 及其他基 金合同当 事人合 法利益的 活动, 为 避免疑 义,持 有 人根据上 述第 1 款规定 行 使权利的 行为不应 被视为 是导致基 金或其他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合法 权益受 损的 行为 ;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6)返还 在基金交 易过程 中因任何 原因,自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 的 代理人 及 其 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处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7)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及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一) 召开 事由 1. 有以 下事 由情 形之 一时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 变更 基金 类别 ; (2)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3)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4) 终止 基金 合同 ; (5)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6)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7)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 但基 金合 同另 有约定 的除 外 ; (8)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 2.以下 情况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资产承 担的 费用 ; (2)在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内变 更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设置或 调整各 类 别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 率、 赎回费 率、 销售 服务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 (3)经中 国证监会 允许, 基金管理 人、代销 机构、 登记结算 机构在法 律法规 规定的 范 围内调 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4 ) 当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发生 股权 变动 、 机 构 合并/ 分立 、 变 更经 营范 围、 变更 公司形 式或 公司 名称 等事 项, 但其 基金 管理 或托 管 业务未 发生 实质 性变 动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可 不召 开持 有人 大会 ; (5)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 基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如电话 交易 ; (6)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7)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8)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9)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它情 形。 (二)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在正 常 情 况下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2.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者 不能 召集 时 , 由 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 基 金托 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集 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基 金托 管人 仍认为 有必 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 3.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除特 别说 明, “以 上” 含本数 , 下 同 ) 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认 为有必 要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 应当 向基 金 管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 开;基 金管 理 人决定不召 集,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 集的 , 应 当自 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都 不召 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 向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方式、 通知 内容 1.通知 时间 和通 知方 式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30 日在 至 少一 种 指 定 媒体公 告 通知。 2.通知 内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须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 会 议形 式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 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 益登 记日 ; (4)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6)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采用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 表决的 情况 下 , 由 召集 人 决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 方式 , 并 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 证 机关及 其联 系 方式和 联系 人 、 书 面表 达 意见的 寄交 和收 取方 式 。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 还应另 行书 面通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知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 托管人 , 则应 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 为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 督。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召集人 可选 择以 现场 开会 或通讯 开会 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现场 开会 。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 票 授权 委托 书委 派代表 出 席, 现 场 开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 现场开 会方 式在 同时 符合 以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 (1)亲自 出席会议 者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受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 规 定 ; (2)经核 对,汇总 到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 日持有 基金份额 的 凭证显 示,全部 有效 的 凭证所 对应 的 基 金份 额占 本基金 在 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以上 。 未能满 足上 述条 件的 情况 下, 则召 集人 可另 行确 定 并公告 重新 开会 的时 间和 地点 , 但 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保持 不变 。 2.通讯 方式 开会 。 通 讯方 式开会 应以 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连 续公布 相关 提示 性公 告; (2) 大 会召 集人 按本 基金 合同规 定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基 金管 理人 ( 分别 或 共同地 称 为“监 督人 ” ) 到指 定地 点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 (3)召集 人在公证 机关的 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 知规定 的方式收 取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书 面 表决意 见; (4)所有 出具有效 书面意 见所代表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所持有 的基金份 额占 本 基金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以上; (5)直接 出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 受托代 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 见的代 理人, 同 时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席 会议 者出 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 符 合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符合法 律法 规和 会议 通知 规 定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效 的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 或相互 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有 效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条件 , 则 召集 人可 另行 确 定并公 告重 新表 决的 时间 , 但 确定 有 权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保 持不变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事 内容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本条 第 (一 ) 款 规定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范 围内 的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 后,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 进行修 改 , 应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召开 前及 时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 决。 2.议事 程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大 会主持 人由 召集 人指 定 。 大会主 持人 应按 照下 列第 (六 ) 款规 定程序 确定 监票 人, 然后 宣读提 案,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形 成大会 决议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天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第 2 天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构及 监督 人 的监督 下形 成决 议 。 如 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不 影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的效 力。 (六) 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 表决方 式、 程序 1.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须经 出席 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及其 代理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 50% 以上多 数 (不含 50%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 (2 ) 所 规定 的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 均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 (2)特别 决议须经 出席会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及 其 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 的三分 之二以 上 通过方 为有 效 ; 更 换基 金 管理人 或者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 除外 ) 、 转换 基 金运作 方式 、终 止基 金合 同等重 大事 项必 须以 特别 决议方 式通 过。 2.表决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 每一基 金份 额具 有一 票表 决权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委托 代理 人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并行 使表 决权 。 3.表决 程序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计 票程 序如 下: (1) 现场 开会 如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主 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两名 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 授权 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 任监 票人;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自行召 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 理人中 选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基 金管 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未授 权代 表出 席, 则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的 一名监 督员 与选 举出 的两 名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代 表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 但 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 表未 出席 , 则 大会 主持 人 可自行 选 举 3 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监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 计票 结 果 。 如会议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的 表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以 对 投票数 进行 重新 清点 ; 如 会议主 持人 未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 出席 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 理人对 会议 主持 人宣 布的 表决结 果有 异 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 结 果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 会议主 持人 应当 立即 重新 清点并 公布 重新 清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 一次。 (2) 通讯 方式 开会 由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督员 在 监 督人 派出 的 授 权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公 证 机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如监 督人 经通 知但 拒 绝到场 监督 , 则大 会召 集 人可自 行授 权 3 名监督 员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机 构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七)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的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过 的 事项 ,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 之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 者备案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定 的事 项自 中国 证监 会依法 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之日 起 生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自生 效之 日 起 2 个 工作日 内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公 告。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均 有 法律 约 束力 。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议 。 (八)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二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 基 金合同 终止 :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 2.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职责终 止, 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承 接 的; 3.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 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公告 , 并 按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组 织清 算组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自 中国 证监 会对 清算 结 果核准 并予 以公 告之 日起 , 本 基金 合同 终 止。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产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托 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1)基金 财产清算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2)基金 财产清算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清算 程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基金 清算 组做 出清 算 报告; (6)清算 报告经会 计师事 务所审计 、律师事 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 报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 (7)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 告; (8)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3.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费用 由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基金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4.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基金财 产按 如下 顺序 进行 清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基金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2) 、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组做 出的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事 务 所审计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意 见书 后,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公 告。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 以 上。 二十三 、争 议的 处理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法 律管 辖。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 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 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 首先通过 友好协 商或 调解 解决 。 协 商或者 调解 不 能 解决 的 , 任何一 方当 事人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仲裁地 点为 上海 市 , 按 照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除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本 基金合 同的 其他 部分 应当 由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继续 履行。 二十四 、基 金合 同的 效力 本基金 合同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住 所。 投 资者可 登 录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网站 查询 。 投资 者也 可 按工本 费购 买本 基金 合同 复制件 或复 印件 , 但内 容 应以本 基金 合同 正本为 准。 ”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亚债 中国 债券 指 数基 金托 管协 议》 。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2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成立时 间: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6 号文 注册资 本:23800 万元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存续期 间:100 年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简称 :交 通银 行)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成立时 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5 号 注册资 本:742.62 亿 元人 民币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根据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份 券 。 为 了更 好地 实 现投资 目 标, 基金 还可 以投 资于 非 成份券 , 以及 法律 、 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是 这些 金融 工具 限 于以人 民币 计价 的债 券 、 货币市 场金 融产 品 、 现 金 或类似 现金 的产 品。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股 票。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 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 否符合基金合同的相关约 定进行监 督,对 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查 。 (二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 对 基金 投资 、 融 资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比例进 行监 督。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基金 管理 人运 用基 金财 产进行 证券 投资 ,不 得有 下列 情 形 : 1 、投 资于 非标 的指 数成 份 券发行 人发 行的 债券 ; 2、投 资于 非标 的指 数成 份 券的比 例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0% ; 3、现 金以 及到 期日 在 1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 例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4、从 事卖 空交 易; 5、违 反基 金合 同关 于投 资 范围和 投资 策略 等的 约定 ; 6、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 其他情 形。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6个月 内使基 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符合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不符合 基金 合 同约定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对于 因基 金份 额拆 分 、 大 比例 分红 等 集中持 续营 销活 动引 起的 基金净 资产 规模 在10 个交 易日内 增加10亿 元以 上的 情形, 而导 致证 券投资 比例 低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 基 金管 理人 同基 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并及 时书 面报告 中国 证 监会后 ,可 将调 整时 限从10 个交 易日 延长 到3个 月。 法律法 规如 有变 更, 则从 其变更 。 基金托 管人 依照 上述 规定 对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限制 及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 (三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 投资禁 止行 为进行 监督 。基 金财 产不 得用于 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2、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3、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4、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买卖 基金管 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发行的 股票或 者 债券; 5、买卖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有控股关 系的股 东或者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6、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 关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对基金 合同 约定 的禁 止行 为进行 变更 的, 本基 金可 相 应调整 禁 止行为 规定 , 不需 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根 据法律 法规 有关 基金 禁止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的规定, 基金合同 生效后2 个工作日 内,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相 互提供 与本机构 有 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 者与 本机 构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名 单 , 以 上名 单发 生 变化的 , 应及 时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予以更 新并 通知 对方 。 (四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 、基金托 管人依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于基 金管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市 场交 易时 面临 的交 易对手 资信 风险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名 单 。 基金管 理人 应定 期或 不定 期对银 行间 市场 现券 及回 购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 行更 新。 基 金托 管 人 在 收到 名单 后电 话或 书面 回函确 认 , 新 名单 自基 金 托管人 确认 当日 起生 效 。 新名单 生效 前已 与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应按 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2.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 市场交 易时 , 有责 任控 制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 由 于交易 对手 资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负责 向相 关责 任人追 偿。 (五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进 行监 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存 款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确 定符 合 条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 单, 并及 时提 供给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 据 以 对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 有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应当与 存款银行 建立定 期对账机 制,确保 基金银 行存款 业 务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 人应根据 相关规定 ,就本 基金银行 存款业务 另行签 订书面 协 议, 明确 双方 在相 关协 议 签署 、 账 户开 设与 管理 、 投资指 令传 达与 执行 、 资 金划拨 、 账目 核 对、 到期 兑付 、 文 件保 管以 及存款 证实 书的 开立 、 传 递、 保管 等流 程中 的权 利、 义务和 职责 , 以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3、基金托 管人应加 强 对基 金银行存 款业务的 监督与 核查,严 格审查、 复核相 关协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4 、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在开展 基金存款 业务时 ,应严格 遵守《基 金法》 、 《运作 办 法》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定 。 (六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 其他方 面进 行监督 。 (七 )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计算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 收 资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 及收入 确认 、 基金 收益 分 配、 相关 信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行为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八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违 反 《基 金法 》 及其他 有关 法规 、 《基 金 合同 》 和 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行为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在收 到通知 后及 时核 对 , 并 以 电话或 书面 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确 认 。 在 限期 内,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限 期纠 正。 (九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对基 金托 管 人发出 的书 面提示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 需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报 告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积极配 合提 供 相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行 ,同 时立 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并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 规 和其他 有 关规定 , 或者 违反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及 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四、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根据 《基 金法 》 及 其他 有 关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本托管 协议 规定 , 基金 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的情 况进行 核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安全保 管基 金 财产 、是否及时 开立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户/ 证 券账户和债 券托管账户、 是否准确复 核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是否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 如遇 到 问题是 否及 时反 馈 , 是 否 按照法 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规定 进行 相关 信息 披 露和监 督基 金 投 资运作 等行 为、 是否 对非 公开信 息保 密。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对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的基 金资产 进行 核查 。 基 金托 管 人应积 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 提交 相 关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管 财产 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 并 改正。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未对 基金 资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擅 自挪 用基 金资 产 、 未执行 或 无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 投 资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本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的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限 期内 , 基金 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对基金 管理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五、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 完 整保管 基金 财产 。 2、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立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券账 户和 债券 托管 账户 。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立 。 5、基 金托 管人 未经 基金 管 理人的 授权 ,不 得擅 自运 用、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产 。 6、除依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规 定外,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基 金财 产。 对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的 应收资 产和 基金 申购 过程 中产生 的应 收资 产, 应由 基 金管理 人 负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账日 基金 资产 没有 到达 基金托 管人 处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收 。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 损失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基 金的 损失 。 对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的 存放或 存管 在基 金托 管人 以外机 构的 基金 财产 , 基 金 托管人 仅 限于保 管资 产的 行使 依据 及有关 记录 , 由于 该机 构 破产 、 疏 忽、 欺诈 、 故 意不 当以及 其他 违 约行为 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 关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 损失 。 基 金托 管人 对 此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二) 募集 资产 的验 资 基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管理 人宣布 停止 募集 时 , 募 集 的基金 份额 总额 、 基金 募 集金额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等有关 规定 后 , 由 基金 管 理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资 报告 , 出具 的验 资 报告应 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以 上 (含 2 名 )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有效 。 验 资完 成, 基金 管理 人 应将募 集到 的全 部资金 存入 基金 托管 人为 基金开 立的 基金 银行 存款 账户中 , 基 金募 集的 证券 过 户至基 金托 管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人为基 金开 立的 证券 账户 下,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资 金及收 妥证 券当 日出 具相 关证明 文件 。 (三) 基金 的银 行存 款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银行 存款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2、基金托 管人以本 基金的 名义在其 营业机构 开立基 金的银行 存款账户 。本基 金的银 行 预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制 作、 保 管和 使用 。 本 基金 的 一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 但 不限于 投资 、 支付赎 回款 项、 支付 基金 收益、 收取 申购 款, 均需 通过本 基金 的银 行存 款账 户进行 。 3、本基金 银行存款 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务的需 要。基 金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的 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存 款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 本基金 的任 何 银行存 款账 户进 行基 金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4、基金托 管人可以 通过申 请开通本 基金银行 账户的 企业网上 银行业务 进行资 金支付 , 并使用 交通 银行 企业 网上 银行 (简 称 “ 交通 银行 网银 ” ) 办理 托管 资产 的资 金结 算汇划 业 务 。 5、基金银 行存款账 户的管 理应符合 《中华人 民共和 国票据法 》、《人 民币银 行账户 结 算管理 办法 》 、 《 现金 管 理条例 》 、 《 中国 人民 银 行利率 管理 的有 关规 定》 、 《 关于 大额 现 金支付 管理 的通 知》 、《 支付结 算办 法》 以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6、基金托 管人应严 格管理 基金在基 金托管人 处开立 的银行存 款账户、 及时核 查基金 银 行存款 账户 余额 。 (四) 基金 证券 交收 账户 、资金 交收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基金托 管人应当 代表本 基金以基 金托管人 和本基 金联名的 方式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立证 券账 户。 2、基金证 券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限 于满足 开 展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本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 本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3、基金管 理人不得 对本基 金证券交 收账户、 资金交 收账户进 行证券的 超卖或 超买。 若 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 管机 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 日之 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 品种的投资业 务,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 立 、 使 用的 , 若 无相 关规 定, 则基金 托管 人比 照并 遵守 上述关 于账 户 开立、 使用 的规 定。 4、基金托 管人以基 金托管 人的名义 在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开立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用于 办理 基金 托管 人 所托管 的 包 括本 基金 在内 的全部 托管 资产 在证 券交 易所进 行证 券 投资所 涉及 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结 算备 付金 的收 取按 照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规 定 执行。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5、基金托 管人以本 基金的 名义在基 金托管人 处开立 基金的证 券交易资 金结算 的二级 结 算备付 金账 户。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合 同生效后 ,基金 管理人负 责以本基 金的名 义申请并 取得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 业 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 基 金 托管人 负责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 本基金 的债 券 及资金 的清 算。 在 上 述手 续办理 完毕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向 人民 银行 进行 报备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共同 代表 本基 金签 订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协 议 , 协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协 议副 本由 基金 管理 人保存 。 (六) 基金 实物 证券 、银 行存款 定期 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保 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托 管银 行的 保管 库, 应 与非本 基金 的其 他实 物证 券分开 保 管; 也可 存入 登记 结算 机 构的代 保管 库 , 保 管凭 证 由基金 托管 人持 有 。 实 物 证券的 购买 和转 让,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 基 金托管 人对 由基 金托 管人 以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制 的资 产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银行存 款定 期存 单等 有价 凭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保 管。 (七)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本 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相关 业务 程 序另有 限制 除外 。 除本 托 管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 基 金 管理人 在代 本基 金签署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时应 尽可 能保 证持 有两份 以上 的正 本, 以便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的 原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及时 将正 本送 达基 金托 管人处 。 合同 的 保管期 限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执行 。 对于无 法取 得两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 务章的 合 同传真 件, 未经 双方 协商 或未在 合同 约定 范围 内, 合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八、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和 会计核 算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 净值除 以计 算日 基金 总份 额后的 价值 。 本基金 根据 认购 费、 申购 费、销 售服 务费 收取 方式 的不同 将基 金份 额分 为不 同的类 别 , 各基金 份额 类别 分别 设置 代码 , 分 别计 算和 公告 基 金份额 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 值计算 公式 为计 算日该 类别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计 算日 发售 在外 的该 类别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估值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 估 值原 则 应符合 《 基金 合同 》 、 《证 券投资 基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金会计 核算 业务 指引 》 及 其他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用 于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个估 值日 计算当 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 盖章 后以 加 密传真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 计算结 果复 核盖 章后 , 将 复核 结果 以加 密 传真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予以 公布 。 双 方采用 电子 对账 方式 进行 估值结 果的 核对 。 十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的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可委 托基 金登 记结算 机构 登记 和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名册的 内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包 括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每 年最 后一 个 交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由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 构负责 编制 和保 管 , 并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的 真实 性、 完整 性和 准确性 负责 。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 管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1、 基金 管理 人于 《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及 《 基金 合同 》 终 止日 后 10 个 工作 日内 向基金 托 管人提 供由 登记 结算 机构 编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基 金管 理人 于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权利 登记 日后 5 个工作 日内 向基 金托 管 人提供 由 登记结 算机 构编 制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 基金 管理 人于 每年 最后 一个交 易日 后 10 个 工作 日 内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由登 记结算 机 构编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4、除上述 约定时间 外,如 果确因业 务需要, 基金托 管人与基 金管理人 协商一 致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由 登记 结算 机构 编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并 定期 刻成 光盘 备 份, 保存 期 限为 15 年, 如 不能 妥善 保 管,则 按相 关法 规承 担责 任。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将所 保管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 途, 并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十八、 争议 解决 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托管 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托管 协议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应通 过 友好协 商或 者调 解解 决。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不愿 通过 协商、 调解 解决 或者 协商 、调解 不成 的 , 任何一 方当 事人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上 海分 会, 根 据该会 当时 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上海 ,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性的 并对 相关 各方 均有约 束 力 。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1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托管 协议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法 律管 辖。 十六、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托管 协议 相关 各方 当事 人经协 商一 致 , 可 以对 协 议进行 修改 。 修改 后的 新 协议 , 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变 更 应 报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 止; 2、基金托 管人解散 、依法 被撤销、 破产,被 依法取 消基金托 管资格或 因其他 事由造 成 其他基 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财产; 3、基金管 理人解散 、依法 被撤销、 破产,被 依法取 消基金 管 理资格或 因其他 事由造 成 其他基 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权 。 4、 发生 《基 金法》 、 《销 售办法 》 、 《运 作办 法》 或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终 止事项 。 ”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代 销机构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资料 发送 1、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基金管理人根据持有人账 单订制情况向账单期内发 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持有 本公司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定期或 不定 期发 送对 账单 , 但由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本公司 未详 实 填写或 更新 客户 资料 ( 含 姓名 、 手 机号 码、 电子 邮 箱、 邮寄 地址 、 邮 政编 码 等)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送 出的 除外 。 2、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指随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不定 期发送 的基 金资 讯材 料, 如基金 新产 品或 新服 务的 相关材 料 、 客户服 务问 答等 。 (二) 电子 交易 持有中 国建 设银 行储 蓄卡 、 中 国农 业银 行金 穗借 记 卡、 中国 工商 银行 借记 卡 、 中 国银 行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2 借记卡 、 招商 银行 储蓄 卡 、 交 通银 行太 平洋 借记 卡 、 兴 业银 行借 记卡 、 民生 银行借 记卡 、 浦 发银 行东方卡/ 活 期账户一本通 、广发银行借 记卡、上海 银行借记卡、 平安银行借 记卡、中 国邮政 储蓄 银行 借记 卡 、 华夏银 行借 记卡 等银 行卡 的个人 投资 者 , 开 通天 天 盈账户 、 支付 宝 基金专户等第三方支 付账 户的个人投资者,以 及在 华夏基金投资理财中 心开 户的个人投资 者, 在 登录 本公 司网 站 (www.ChinaAMC.com ) 或本 公司移 动客 户端 , 与 本公 司达成 电子 交 易的相 关协 议 , 接 受本 公 司有关 服务 条款 并办 理相 关手续 后 , 即 可办 理基 金 账户开 立 、 基 金 申购 、 赎 回、 转换 、 资 料 变更 、 分 红方 式变 更、 信 息查询 等各 项业 务 , 具 体 业务办 理情 况及 业务规 则请 登录 本公 司网 站查询 。 (三) 电子 邮件 及短 信服 务 投资者 在申 请开 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时 如预 留准 确的 电子邮 箱地 址 、 手 机号 码 , 将不定 期 通过邮 件 、 短 信形 式获 得 市场资 讯 、 产 品信 息 、 公 司动态 等服 务提 示 ; 同 时 , 如 需订 制个 性 化服务 ,可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邮 件、 短信 、人 工等 方式操 作 。 (四) 呼叫 中心 1、自 动语 音服 务 提供每 周 7 天 、每 天 24 小 时的自 动语 音服 务, 客户 可通过 电话 查询 最新 热点 问题、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 金账 户余 额等信 息。 2、人 工电 话服 务 提供每 周 7 天 的人 工服 务 。周一 至周 五的 人工 电话 服务时 间为 8 :30~21 :00,周六 至 周日的 人工 电话 服务 时间 为 8:30~17 :00 , 法定 节 假日除 外。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客户服 务传 真:010-63136700 (五) 在线 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站 ,投 资者 可获得 如下 服务 : 1、查 询服 务 投资者可 登录本公 司网站 “基金账 户查询” , 查询基 金账户情 况、更改 个人信 息、订 制 个性化 服务 。 2、在 线客 服 投资者可 点击本公 司网站 “在线客 服” ,进行 咨询。 周一至周 五的在线 客服人 工服务 时 间为 8 :30~21 :00 , 周六 至周日 的在 线客 服人 工服 务时间 为 8 :30~17 :00 , 法定节 假日 除 外。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3 3、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可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获取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各 类信息 , 包括 基金 法律 文 件、 基金 管 理人最 新动 态、 热点 问题 等。 公司网 址:www.ChinaAMC.com 电子信 箱:service@ChinaAMC.com (六) 客户 投诉 和建 议处 理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人 工电 话、 在线 客服 、 书 信、 电子 邮件 、 传 真等渠 道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机 构所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或提 出建 议。 投资 者 还可以 通过 代 销机构 的服 务电 话对 该代 销机构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 诉或提 出建 议。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 事项 (一) 2015 年6月4 日 发布 华 夏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在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开 通 旗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基金 转换业 务的 公告 。 (二)2015 年7月15 日发 布 华夏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 于旗下部分 开放 式 基金新 增泉州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公 告。 (三)2015 年7 月18 日发 布 亚债中 国债 券指 数基 金2015 年第2 季度 报告 。 (四)2015 年7月18 日发 布 华夏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 于调整亚债 中国债 券指数 基金基金 经理的 公告 。 (五)2015 年7月20 日发 布 华夏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 于旗下部分 开放式 基金新 增中信期 货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六)2015 年8 月1 日 发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公 告。 (七)2015 年8月22 日发 布 华夏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 于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 管理人员 及其他 从业 人员 在子 公司 兼职等 情况 的公 告。 (八)2015 年8 月29 日发 布 亚债中 国债 券指 数基 金2015 年半 年度 报告 。 (九) 2015 年9月1 日 发布 华 夏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新增 上海陆 金 所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十 ) 2015 年9月11 日 发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深圳 分公 司经 营场 所变 更的 公 告 。 (十一 ) 2015 年10 月14 日 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新增北 京 恒天明 泽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 (十二 ) 2015 年10 月21 日 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新增北 京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4 乐融多 源投 资咨 询有 限公 司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 (十三 )2015 年10 月27日 发布亚 债中 国债 券指 数基 金2015 年第3季 度报 告。 (十四 ) 2015 年11 月13 日 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新增上 海 汇付金 融服 务有 限公 司为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 (十五 ) 2015 年11 月20 日 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成 都分 公司 经营 场所 变更的 公 告。 (十六 ) 2015 年11 月24 日 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南 京分 公司 经营 场所 变更的 公 告。 (十七 ) 2015 年11 月25 日 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在杭州 数 米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调整 申购、 赎回 数额 限制 的公 告。 (十八)2015 年12 月1日 发 布华夏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华夏资 本管理 有限公 司变更相 关事项 的公 告。 (十九 )2016 年1月4 日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公告。 ( 二十)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2015年10 月29 日 发 布 《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2015年第 三 季 度 报 告 》 , 本 公 司 董 事 徐 刚 先 生 、 葛 小 波 先 生 被 要 求 协 助 公 安 机 关 调 查 , 截 至 本 公 告 披 露 日,调查工作仍在进行中。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 投 资者 可免 费 查阅 。 在 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 备查 文件 目录 1、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亚债 中 国债券 指数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2、 《亚 债中 国债 券指 数基 金基金 合同 》 3、 《亚 债中 国债 券指 数基 金托管 协议 》 4、法 律意 见书 5、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5 (二) 存放 地点 备查文 件存 放 于 基金 管理 人 和/ 或 基金 托管 人处 。 (三) 查阅 方式 投资者 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备 查文 件 。 在 支付 工 本费后 ,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 取得备 查文 件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一 六 年 一月 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