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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 方 龙(400001)

东 方 龙: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东方龙混合 型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 说明书 ( 更新) (2015 年第 2 号) 基金管 理人 :东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2 重要提 示 东方龙 混合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本 基金” )根 据2004 年 9 月24 日 中国 证券 监 督管理 委员 会 《 关于 同意 东方龙 混合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的 批复 》 (证 监基金 字 【2004】152 号)和《关于募集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确认函》 (基金部函 【2004】117 号)的 核 准,进 行募 集。 本基 金基 金合同 于2004 年 11 月 25 日正式 生效 。本 基金 为混 合型开 放式 。 东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以 下简称 “本 基金管 理人” 、 “管理 人” 或 “本 公司” ) 保证 《 东 方龙混 合型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以 下 简称 “ 《招 募说 明书 》 ” 或 “ 本 《 招募 说明 书》 ” ) 的内容 真实 、 准确、 完整。 本 《招 募说 明书 》 经中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 核 准,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于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投资有 风险, 投资 者在 投资本基 金之 前, 请仔细 阅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合 同, 全面认 识本基 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品 特性 , 充 分考 虑自 身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并对 认购 ( 或申 购) 本 基金 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 , 包括市 场风 险、 管理 风险 、 流动 性风 险和 本基 金所 投资的 股票 、 债 券、 衍 生 品等各 种投 资工 具的 相 关风险 等。 在 投资 者作 出 投资决 策后 , 基金 运营 状 况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导 致的 投资风 险 , 由 投资 者自 行负担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信 用、 谨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金管 理人 于2015年8月10日在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发布 《关于 变更 东方 龙混 合型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业 绩比 较基 准并 修改 基金合 同的 公告》, 决定 变更 本基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 由“ 中信 标普300 成长指 数×30% +中信标 普300价值指 数×45% + 中信 标普全 债指 数×25% ”变 更为“ 中信标 普300 成 长指数 ×30% + 中信 标普300 价值 指数 ×45% +中 证综 合债指 数×25%”, 并且 修改基金 合同 相应 条款 。 基金管 理人 于2015年8月10日在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对修 订后的 基金 合同 进行 了披 露。上 述文 件可 通过 本基金 管理 人公司网 站 查阅 。 基金管 理人 于2015 年11 月4 日在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发布 《东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任公 司关 于旗 下 部分基 金业 绩比 较基 准名 称变更 并修 改基 金合 同的 公告》 , 决定 将本 基金 的业 绩比较 基准 进行 更名 , 由“中信标 普 300 成长 指数×30% + 中信 标普 300 价值指数 ×45% + 中证 综合 债 指数×25% ”更 名为 “标普 中国 A 股 300 成长 指数×30% +标普中 国 A 股 300 价值指 数×45% + 中 证综合 债指 数×25%”, 基金管 理人 于2015 年11 月4 日在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对修订 后的 基金 合同 进行 了披露。 上述 文件 可 通 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3 过本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查阅 。 有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 截止日 为2015 年 9 月 30 日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本招 募说 明书 其 他所载 内容 截止 日为 2015 年11 月25 日。


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4 目


录 一、








................................................................. 1 二、








................................................................. 2 三、


基金 管理 人


............................................................. 6 四、


基金 托管 人 ............................................................ 17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 21 六、


基金 的募 集与 基金 合同的 生效


............................................ 43 七、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44 八、


基金 的投 资


............................................................ 50 九、


基金 的业 绩


............................................................ 60 十、


基金 的财 产


............................................................ 62 十一、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63 十二、


基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 68 十三、


基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69 十四、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72 十五、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73 十六、


风险揭 示


............................................................ 77 十七、


基金的 终止 与清 算


.................................................... 79 十八、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81 十九、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93 二十、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98 二十一 、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 100 二十二 、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 102 二十三 、


备查 文件


......................................................... 103 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1 一、





言 本《招 募说 明书 》依 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 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 法》 ” ) 、 《证券投资基 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其 他 有关规定及《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或“基金 合 同” ) 编写 。 本 《招募 说明 书》 阐 述了 本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策 略 、 风险 、 费 率等 与投 资者 投资决 策有 关的 必 要事项 ,投 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 招募说 明书 》。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 募说明 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内容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漏 , 并 对其 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本基金 根据 本 《 招募 说明 书》 所 载明 资料 募集。 本 《招募 说明 书》 由 本基 金 管理人 解释 。 本 基 金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 其他任 何人 对未 在本 《 招募 说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或 对本 《招 募说 明书 》 作出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基金合 同编 写, 并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 。 基 金合同 是约定基 金当 事人 之 间权利、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 。 基 金投 资者 取得 依基 金 合同所 发售 的基 金份 额 , 即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和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其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接 受, 并按 照 《基 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本基 金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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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2 二、





义 在《本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中,除 非文 义另 有所 指, 下 列词语 具有 如下 含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东方 龙混 合型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东方龙 混合型 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及对本 基金合 同的 任何 修订 和补 充 招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明 书: 指 《东方 龙混 合型 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 本 基 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 管理 人在每六个 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 内,定期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东 方龙 混合 型开 放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托管协 议或 本托 管协 议: 指《东方龙 混合型 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 协议》 及其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金合 同约束 ,根据 基金合同享 受权利 并承担 义务的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 法》 : 指2012 年12 月28 日 经第 十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第 三十 次会 议通 过, 自 2013 年6 月1 日起实 施的 《中 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及颁 布机关 对其不 时做出 的修订 《运作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 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 法》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销售 办法 》: 指2013 年2 月17 日经中 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第28 次主 席办公 会议 通过 , 自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 《证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并于2004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 办法》 及不时 作出的 修订 法律法 规: 指中国现行 有效的 法律、 行政法规、 行政规 章及规 范性文 件、地 方法 规、 地方 规章 及规范 性文 件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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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3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基金管 理人 或本 基金 管理 人: 指东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或本 基金 托管 人: 指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份额登 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 记、存 管、清 算和交收业 务,具 体内容 包括基 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 账户管 理、基金份 额注册 登记、 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 认、代 理发放 红利、建立 并保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等 份额登 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 金份额 登记业 务的机构。 本基金 的份额 登记机 构为东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基金投 资者 : 指个人 投资 者和 机构 投资 者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中华 人民共 和国有 关法律法规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可以 投资于证券 投资基 金的自 然人投资者 (法律 法规禁 止购买 者除外 )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华人 民共和 国境内 合法注册登 记或经 有关政 府部门 批准设立的 企业法 人、事 业法人、社 会团体 或其他 组织及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法 律法规 禁止 购买 者除 外)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现行 有效的 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 可以投 资于在 中国境 内合法设立 的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金的 中国境 外的机 构投资 者 元: 指人民 币元 基金募 集期 : 指自基金份 额发售 之日起 到基金认购 截止日 的时间 段,最 长不超 过 3 个月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金管理 人依据 《基金 法》向中国 证监会 办理备 案手续 完毕后,东 方龙混 合型开 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生效 的日期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止 事由 出现 后, 按照基 金 合 同规定 的程 序并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终 止基 金合 同的 日期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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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4 认购: 指本基金在 募集期 内基金 投资者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 申请购 买本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申购: 指基金在存 续期间 基金投 资者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申 请购买 本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指基金在存 续期间 基金份 额持有人要 求基金 管理人 接受其 申请注 销本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巨额赎 回: 指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净赎 回申请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的10%时 转换: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 的存续 期间,基金 份额持 有人要 求基金 管理人接受 申请将 其持有 的本基金份 额转换 为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其它 开放 式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转托管 :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所 持有的某一 基金份 额从一 个交易 账号指 定到 另一 交易 账号 进行交 易的 行为 直销机 构: 指东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代销机 构: 指接受东方 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委 托代为 办理本 基金销 售业务 的机 构 销售机 构: 直销机 构及 代销 机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直销 机构 销售 网点 及代 销机构 销售 网点 基金账 户: 指份额 登记 机构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开 立的 、 记 录其 持 有的、 由该份额登 记机构 办理份 额登记的基 金份额 余额及 其变动 情况的 账户 开放日 : 指为基 金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 时间受 理基金投资 者申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申 请的 日期 基金收 益: 指基金投资 所得红 利、股 息、债券利 息、买 卖证券 价差、 银行存款利 息、其 他合法 收入以及证 券持有 期间产 生的公 允价值 变动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购买 的各类 证券、 银行存款本 息、基 金应收 申购款 以及其 他投 资等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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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5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评估 基金资 产和负 债的价值, 以确定 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指定媒 体: 指中国证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行信息 披露的 报纸和 互联网 网站 不可抗 力: 指本基金合 同当事 人无法 预见、无法 抗拒、 无法避 免且在 本基金 合同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签署 之日 后发 生的, 使本基金合 同当事 人无法 全部履行或 无法部 分履行 本基金 合同的任何 事件, 包括但 不限于洪水 、地震 及其他 自然灾 害、 战争 、 骚乱 、 火灾 、 政府征 用、 没收、 法律法 规变化 、 突发停电或 其他突 发事件 、证券交易 所非正 常暂停 或停止 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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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6 三、基 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东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锦什 坊街28 号1-4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锦什坊 街28 号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崔 伟 成立日 期:2004 年6 月11 日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4 】80 号 联系人 :李 景岩 电话:010-66295888 股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出资金 额( 人民 币) 出资比 例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2,800 万元 64% 河北省 国有 资产 控股 运营 有限公 司 5,400 万元 27% 渤海国 际信 托股 份有 限公 司 1,800 万元 9% 合


计 20,000 万元 100% 注: 公司 股东 渤海 国际 信 托有限 公司 于2015 年 7 月 16 日完 成股 改, 企业 名 称变更 为渤 海国 际 信托股 份有 限公 司。 内部组 织结 构: 股东会 是公 司的 最高 权力 机构 , 下设董 事会 和监 事会, 董事会 下设 合规 与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薪 酬与考 核委 员会; 公司 组 织管理 实行 董事 会领 导下 的总经 理负 责制 , 下设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 产 品委 员会、IT 治理 委员 会、 风险控制 委员 会 和 权益 投资 部、固 定收 益部 、量 化投 资部、 专户 投资 部、 产品开 发部 、 销售部 、 公募业 务 部、 电子 商务 部、 专户业 务部 、 运 营部 、 信 息技术 部、 财务 部、 人 力资源 部、 综合 管理 部、 董事会 办公 室、 风险 管理 部、 监察 稽核 部十 七个 职能 部 门及 北京 分公 司、 上海分 公司、 广州 分公 司 ; 公司设 督察 长, 分 管风 险管理 部、 监 察稽 核部 , 负责组 织指 导公 司的 风 险管理 和监 察稽 核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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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7 (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人 员情况 1、董事会 成员 崔伟先 生, 董事 长, 经 济 学博士 。 历 任中 国人 民银 行副主 任科 员、 主任 科员 、 副处 级秘 书, 中 国证监 会党 组秘 书、 秘 书 处副处 长、 处 长, 中 国人 民银行 东莞 中心 支行 副行 长、 党委 委员 , 中国 人 民银行 汕头 中心 支行 行长 、 党 委书 记兼 国家 外汇 管理局汕 头中 心支 局局 长, 中国证 监会 海南 监管 局 副局长 兼党 委委 员、 局长兼党委 书记 , 中国 证监 会协调部 副主 任兼 中国 证监 会投资 者教 育办 公室 召 集人; 现 任东 方基 金管 理 有限责 任公 司董 事长 , 兼 任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董事 长 、 吉 林大 学商 学院教 师、 中国 证券 投资 基金业 协会 理事 、东 方汇 智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张兴志 先生 , 董事, 硕士, 研究 员。 历 任吉 林省 经 济体制 改革 委员 会宏 观处 处长, 吉林 省体 改 委产业 与市 场处 处长 , 吉 林亚泰 (集 团) 股 份有 限 公司总 裁助 理、 副总 裁, 东北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副总裁、东证融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纪委书记, 兼任吉 林省 证券 业协 会监 事长。 何俊岩先生,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吉林省 五一 劳动奖 章获 得者 。 历任 吉 林省五 金矿 产进 出口 公司 计划财 务部 财务 科长 , 东 北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计 划财务 部总 经理、 客户 资 产管理 总部 总经 理 , 福 建 凤竹纺 织科 技股 份有 限公 司财务 总监 , 东北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财 务部 负责 人、 财务 总监 , 东北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兼财 务总监 , 东证 融达 投资 有限公 司董 事, 东证融 通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东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监事 会主 席 ; 现 任东 北证 券股份有限公 司总裁,兼 任吉林省证券 业协会副会 长、吉林省总 会计师协会 副会长、 渤海 期 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郭兴哲 先生 , 董事, 硕士, 高级 经济 师。 历任唐 山钢铁公 司技 术员 、 调度, 河北省 委科 教部 干 部, 河北 省经 济体 制改 革 委员会 干部 , 河北 省体 改 委证管 办副 主任 , 河北 省 证券委 员会 国内 业务 处 处长、综合处处长,中国证监会石家庄特派员办公室综合处调研员,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 、 顾问; 现 任河 北省 国有 资 产控股 运营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党委 常委 , 兼任 河北 国控化 工有 限公 司党 委 书记、 董事 长; 河北 卓城 企业管 理服 务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 彭铭巧 女士, 董事, 经济 学硕士。 历任黑龙 江证 券有限公 司深 圳营 业部 交易 员、 研究 员, 特区 时空杂 志社 编辑 , 国泰 君安 证券公 司海 口营 业部 研究 员, 海航 集团 有限 公司 证券 业务部 研究 室经 理, 海航集 团财 务有 限公 司投 资银行 部理 财主 管 ; 现 任 渤海国 际信 托股 份有 限公 司投资 部总 经理 , 兼任 国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监 事。 田瑞璋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大学本 科。 历任 中国 北方 工业 ( 集团) 总公 司副 总 经理, 中国 兵器 工 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8 业总公司总经济师、副总经理、党组成员(副部级) ,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中央 金 融工委委员(副部级) ,工商东亚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全国政协委员、工商东亚董事长、渤海银行 独 立董事;现任中国扶贫开发协会常务副会长(中组部任命、副部级) 、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 中 国城市 金融 学会 副会 长、 中国宏 观经 济学 会常 务理 事、晋 商银 行独 立董 事。 金硕先 生, 独立 董事, 教 授。 历 任吉 林大 学总 务办 公室副 主任 、 副 教授、 教 授, 长 春税 务学 院 党委书 记、 院 长, 长 春市 政协委 员, 吉 林省 政协 委 员、 文教 卫生 委员 会副 主 任、 吉林 财经 大学 党委 书记。 关雪凌 女士 , 独 立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 历 任中国俄 罗斯东 欧中 亚学 会常 务理 事、 山东博 汇纸 业 股份有 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中国人 民大 学东 欧中 亚研 究所副 所长 、 所长 ; 现任 中国人 民大 学俄 罗斯 研 究中心 主任 、 国务 院发 展 研究中 心欧 亚社 会发 展研 究所特 约高 级研 究员 , 兼 任中国 世界 经济 学会 副 秘书长 、石 嘴山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孙晔伟 先生 , 董 事, 经 济 学博士 。 历 任吉 林省 社会 科学院 助理 研究 员, 东北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投资银 行部 经理, 东方 基 金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督察 长, 新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总经 理助 理 , 安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 公司 筹备组 副组 长 , 安 信基 金 管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现任 东方 基金 管理 有限责 任公 司总 经理 ,兼 任东方 汇智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2、监事会 成员 赵振兵 先生 , 监 事会 主席 , 本科, 高级 经济 师。 历 任河北 华联 商厦 部门 助理 、 副经 理、 副 总经 理, 河北 省商 贸集 团经 营 二公司 副总 经理 , 河北 省 工贸资 产经 营有 限公 司改 革发展 处副 处长 , 河北 省国有 资产 控股 运营 有限 公司企 业管 理部 副部 长 、 资产运 营部 部长 ; 现任 河 北省国 有资 产控 股运 营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河 北省 国控矿 业开 发投 资有 限公 司董事 。 杨晓燕女士,监事, 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 。曾任职北京银行等金融 机构,20 余年金融、 证券从 业经 历; 现任 东方 基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风 险管理 部总 经理 。 肖向辉 先生, 监事, 本科 。 曾任职 北京 市化 学工 业 研究院、 中国 工商 银行 总 行; 现任 东方 基金 管理有 限责 任公 司运营部 副总经 理 。 3、高级管 理人 员 崔伟先 生, 董事 长, 简历 请参见 董事 介绍 。 孙晔伟 先生 ,总 经理 ,简 历请参 见董 事介 绍。 刘鸿鹏 先生 , 副 总经 理, 吉林大 学行 政管 理硕 士。 历任任 吉林 物贸 股份 有限 公司投 资顾 问, 君 安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长春 办事处 融资 融券 专员 , 吉 林省信 托营 业部 筹建 负责 人, 新华 证券 股份 有限 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9 公司长 春同 志街 营业 部副 经理、 经 理 , 东 北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杭州 营业 部经 理、 营销 管理 总部 副 经 理、经 理。2011 年5 月加盟本公 司, 历任 总经 理助 理兼市 场总 监和 市场 部经 理。 陈振宇 先生, 副总 经理 , 华中理 工大 学经 济学 硕士 。 历 任大 鹏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证 券投 资一 部 经理、 深 圳深 南中 路营业部总经 理、 资产管 理部 总经理等 职, 招商证 券股 份有限责 任公 司深 圳福 民 路营业 部总 经理, 安信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资产 管理 部负责 人 、 证 券投 资部 负 责人 , 安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任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兼 基金投 资部 总经 理。2014 年 2 月加盟 本公 司, 曾任 特别助 理。 秦熠群 先生 , 副 总经 理, 中央财 经大 学经 济学 博士 。 历任 中央 财经 大学 经济 学院副 院长 、 学 校 分部副 主任 等职 务。2011 年 7 月加 盟本 公司 ,历 任 董办主 任、 董秘 、总 经理 助理等 职务 ,期 间曾 兼任人 力资 源部 、综 合管 理部、 风险 管理 部等 部门 总经理 职务 。 李景岩 先生 , 督 察长, 硕 士研究 生,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 历任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延吉 证券 营 业部财 务经 理、 北京 管理 总部财 务经 理。2004 年 6 月加盟 本公 司, 历任 财务主管 ,财 务部 经理 , 财务负 责人 ,综 合管 理部 经理兼 人力 资源 部经 理、 总经理 助理 。 4、本基金 基金 经理 姓名 任职时 间 简历 朱晓栋 (先 生) 2015年1月1 日起 至今 对 外经 济贸 易大 学经济 学硕 士,6 年证 券从 业经 历。 2009 年12 月 加盟 东方 基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曾 任研 究部 金融 行业、 固定 收益 研究 、食 品饮 料 行 业、 建筑 建材 行业研 究员 ,东 方龙 混合 型开 放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助 理、 东方 精选 混合 型 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现任 权益 投资 部 总 经理 助理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东方 利群 混 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东方 安心 收 益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东 方多 策 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东 方 龙 混合 型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东方 鼎 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东 方 核心动 力股 票型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 于2015 年 7 月 31 日更名 为东 方核 心动力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经 理、 东方新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 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10 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东 方精 选混 合型 开放 式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张洪建 (先 生) 2015年1月1 日起 至今 清华大 学物 理学 博士 ,6 年证券从 业经 历, 曾任银 联商务 创新 业务 部专 员, 平 安证券 综合 研究 所TMT 行业研 究员 。2012 年 5 月加盟东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 责 任公 司, 曾任 权益投 资部 电子 、传 媒、 家用 电 器 、电 气设 备行 业研究 员, 东方 核心 动力 股票 型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于 2015 年 7 月 31 日更 名 为东 方核 心 动力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 助 理。 现任 东方 策略成 长股 票型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 基金 ( 于 2015 年 8 月 7 日更名为 东方 策略 成长 混 合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东 方龙 混 合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东方 新思 路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东方 创 新科技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于鑫( 先生 ) 2008年9月20 日至2015年1 月1日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李坤元 (女 士) 2013年10月11日至2014年10 月14 日任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季雷( 先生 ) 2007年3月16 日至2008年9 月20日 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杜位移 (先 生) 2006年3月3 日至2008 年9 月20日任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宋炳山 (先 生) 2004年11月25日至2006年3 月3日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陈光明 (先 生) 2004年11月25日至2005年3 月27日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5、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陈振宇 先生 ,副 总经 理,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主任 委员 ,简历 请参 见高 级管 理人 员介绍 。 李仆先 生, 固定收 益部 总经理 , 东方稳 健回 报债 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东方双 债添 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东方永 润 18 个月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东 方赢 家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东 方稳 定增 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15 年证券从业经历,历任宝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经理、宝钢集团有限公司投资 经 理、 宝岛 ( 香港) 贸易 有 限公司 投资 部总 经理、 华 宝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资管 部投资 副总 监 、 信 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经理 。2014 年2 月加盟 东方 基金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曾 任特别 顾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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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11 王丹丹 女士, 固定 收益 部副总经 理、 投资决 策委 员会委员 、 东方 安心 收益 保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中 国人 民 银行研 究生 部金 融学 硕士 ,9 年基 金从 业经 历。2006 年 6 月加盟东 方基 金 管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曾任债券研 究员 、 债券 交易 员、 东方金 账簿 货币 市场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助 理、 东方 金账 簿货 币市 场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东方强 化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东 方稳健 回报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刘志刚 先生 ,量 化投 资部 总经理 ,东方央 视财 经 50 指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委员 。吉林 大学数量 经济 学博 士,7 年基金从 业经 历。历 任工 银瑞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产品开 发部 产品 开发 经理 、 安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 公司市 场部 副总 经理 兼产 品开发 总监 。2013 年5 月加盟 东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曾任指 数与 量化投资 部总 经理 、 专户 业务部总 经理 、 产品 开发 部总经 理、 投资 经理 。 朱晓栋 先生,简历参 见基 金经理介 绍。 6、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 1、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理基金备 案手 续 ; (2)自本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管理基金财产,进 行 证券投 资; (3)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 定, 制定 并公布 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回 、 转 托管 、 非 交易 过户、 冻结、 质押 、收 益分 配等 方面的 业务 规则 ; (4)依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基金投 资 者认购 费、 申购 费、 赎回 费及其 他事 先公 告的 合理 费用以 及其 他费 用; (5)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6)依据本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本基金托管人,如认为本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 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并对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并 采取其 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7)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销售基 金份 额; (8)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 理 人认为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作 为或不 作为 违反 了法 律法 规、 本基 金合 同或 基金 销 售代理 协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行 使法 律法 规、 本 基 金合同 或基 金销 售代 理协 议赋予 、 给予 、 规定 的基 金管理 人的 任何 及所 有 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12 权利和 救济 措施 ,以 保护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和基 金投 资者的 利益 ; (9)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 代表本 基金 行使 因基 金投 资而形 成的 股东 权利 或其 他任何 权利 ; (10) 在基 金存 续期 内, 依 据有关 的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拒绝 或暂 停 受理申 购申 请, 暂停受 理赎 回申 请; (11) 办理 基金 的 份额登 记 业务 或委 托其 他机 构代 理该项 业务 ; (12) 负责 选择 证券 经营 机构, 选用 其专 用交 易席 位供本 基金 证券 买卖 专用 ; (13) 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及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决定 基金收 益的 分配 方案 ; (14) 依据 《基 金法 》 、 本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并 参加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5) 根据 国家 有关 规定,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依法为 基金 融资 ; (1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以及 依据 基金 合同 制定 的其他 法律 文件 所规 定的 其他权 利。 2、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3)配备足 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 运作基 金资 产; (4)配备足 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或委托其他机 构 代理该 项业 务; (5)配备足 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 该 项业务 ; (6)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 资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进 行证 券投 资; (7)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资 产; (8)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监督 ; (9)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施保证计算本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 额 申购、 赎回 的价 格; (10)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1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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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13 (12)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3)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4)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资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7 ) 确保需 要向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 供 的各项 文件 或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内 发出 ; 并且保 证基 金投 资者能 够按 照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 随 时 查阅到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料 , 并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 撤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 (20) 因 过错 导致 基金 财 产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合法 权益 , 应当 承 担赔偿 责任 , 其过 错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本基 金托 管人 因过 错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应为基 金向 本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22)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23) 负责 为基 金聘 请注 册会计 师和 律师 ; (24)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他 义务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不从事任何违反《证券法》 、 《基金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并 承诺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采 取有 效措 施, 积极 防止此 类行 为的 发生 。 2、基金管理 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及 行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责 ,不 从事 以下 活动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3、基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敬业、诚信和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 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14 谋取最 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或 任何 第三 者谋 取利 益; (3)不泄露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不担任 基金托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职务,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 持 有人利 益的 证券 交易 及其 他活动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①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 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 环节。 ②有效 性原 则: 通过 科学 的内控 手段 和方 法, 建立合理 的 内控 程序,维护内 控制度 的有效 执行 。 ③独立性原则:本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自有资产、 其 他资产 的运 作应 当分 离。 ④相互 制约 原则 : 本 公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⑤成本 效益 原则: 本公 司 运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 以合 理的 控 制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果 。





(2) 内部 控制 的主 要内 容 <1>控制环 境 ①控制 环境 构成 本公 司内 部控制 的基 础, 环境 控制 包括管 理思 想、 经营 理念 、 控制 文化、 本公 司治理 结构 、组 织结 构和 员工道 德素 质等 内容 。 ②管理 层通 过定 期学 习、 讨论、 检 讨内 控制 度, 组 织内控 设计 并以 身作 则、 积极执 行 , 牢 固树 立诚实 信用 和内 控优 先的 思想, 自 觉形 成风 险管 理 观念 ; 通 过营 造本 公司 内 控文化 氛围 , 增进 员工 风险防 范意 识, 使其 贯穿 于本公 司各 部分 、岗 位和 业务环 节。 ③董事 会负 责本 公司 内部 控制基 本制 度的 制定 和内 控工作 的评 估审 查, 对 本 公司建 立有 效的 内 部控制 系统 承担 最终 责任 ; 同时 , 通 过充 分发 挥独 立董事 和监 事会 的监 督职 能, 避免 不正 当关 联 交 易、利 益输 送和 内部 人控 制现象 的发 生, 建立 健全 符合现 代企 业制 度要 求的 法人治 理结 构。 ④建立 决策 科学 、 运 营规 范 、 管理 高效 的运 行机 制, 包 括民主 透明 的决 策程 序和 管理议 事规 则, 高效严 谨的 业务 执行 系统 ,以及 健全 有效 的内 部监 督和反 馈系 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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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15 ⑤建立 科学 的聘 用、 培训 、 轮岗、 考评 、 晋 升、 淘 汰等人 事管 理制 度, 严格 制定单 位业 绩和 个 人工作 表现 挂钩 的薪 酬制 度, 确保本 公司 职员 具备 和保持 正直 、 诚实、 公正、 廉洁 的品 质与 应有 的 专业能 力。 <2>风险评 估 公司定期 评估 本公司 风险状 况,范 围包 括所有 能对经 营目标 产生 负面影 响的内 部和外 部因 素, 评估这 些因 素对 本公 司总 体经营 目标 产生 影响 的程 度及可 能性, 并将 评估 报 告报本 公司 董事 会及 高 级管理 人员 。


<3>组织体 系 内部控 制组 织体 系包 括三 个层次 : 第一层 次: 董事 会层 面对 本公司 经营 管理 过程 中的 风险控 制工 作的 指导 ; 公司董 事会 通过 其下 设的 合规与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督察长 对本 公司 和本 基金 的合法 合规 性进 行 监督。 合规 与风险控制委 员会代表董 事会在董事会 授权范围内 对公司和基金 运作的合法 合规性及 风 险控制 状况 进行 评估 ,并 督促经 理层 、督 察长 落实 或改进 。 督察长 根据 法律 、 法规 的规 定, 监督 检查 基金 和公 司运 作的合 法合 规及 公司 内部 风险控 制情 况, 行使法 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和 公司 章程 规定 的职 权。 第二层 次 : 公 司管 理层 对 经营风 险进 行预 防和 控制 的组织 主要 是总 经理 办公 会、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和风 险与 监察 稽核 部门 ; ①总经 理办 公会 为公 司经 营重大 事项 之决 策机 构, 并负责 公司 层面 风险 管理 工作。 ②风险 控制 委员 会是 公司 基金投 资的 最高 风险 控制 机构。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的 主要职 权是 拟定 基 金投资 风险 控制 的基 本制 度和标 准, 划分和 量化 市场风险 , 并进 行基 金投 资组合的 风险 评估 和业 绩 评价。 ③风险 与监 察稽 核部 门, 负责对 公司 、 基金 运作 和 资产管 理的 合法 合规 性 、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有 效性及 公司 日常 风险 和基 金投资 的绩 效评 价进 行风 险管理 、监 察、 稽核 。 第三层 次: 各职 能部 门对 各自业 务的 自我 检查 和监 控。 公司各业务部门作为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 单位,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 根据具 体情 况制 订和 执行 本部门 的业 务管 理办 法和 操作流 程, 对 各自 业务 中 潜在风 险进 行自 我检 查 和控制 。 <4>制度体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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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16 制度是 内部 控制 的指 引和 规范, 制度 缜密 是内 部控 制体系 的基 础。 ①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业务控制制度、会计核算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 、 监察稽 核制 度等 。 ②内部 管理 控制 制度 包括 授权管 理制 度、 人力 资源 及业绩 考核 制度 、 行 政管 理制度 、 员 工行 为 规范、 纪律 程序 。 ③业务 控制 制度 包括 投资 管理制 度、 风险 控制 制度 、 资料 档案 管理 制度 、 技 术保障 制度 和危 机 处理制 度。 <5>信息与 沟通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本公 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 处理。 3、基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制的声 明 (1)本公司 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 承 担最终 责任 ;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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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17 四、基 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基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行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 (010 ) 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于 1954 年10 月, 是一家 国内 领先 、 国际知 名的 大型 股份 制商业银 行, 总部 设在北 京。 中国建 设银 行于 2005 年10 月在香 港联 合交易 所挂 牌上 市( 股票 代码 939),于 2007 年9 月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上市( 股票 代码601939) 。 2015 年 6 月末, 本集 团资 产总 额 182,192 亿元, 较上年末 增长 8.81%; 客户 贷款和 垫款 总额 101,571 亿元, 增长 7.20% ;客户 存款 总额 136,970 亿元, 增长 6.19%。净利 润 1,322 亿元, 同比 增长 0.97%;营业 收入 3,110 亿元 ,同 比增 长 8.34% ,其 中, 利息 净收 入同 比增长 6.31%,手续 费 及佣金 净收 入同 比增 长5.76% 。 成本收 入比 23.23% , 同比下 降0.94 个百 分点 。 资本充 足率 14.70% , 处于同 业领 先地 位。 物理与 电子 渠道 协同 发展 。 总行 成立 了渠 道与 运营 管理部 , 全 面推 进渠 道整 合; 营 业网 点 “三 综合” 建设 取得 新进 展, 综合性 网点 达 到1.44 万个, 综合 营销 团队 达到 19,934 个、 综合柜 员占 比 达到 84% ,客户可在转型网点享受便捷舒适的“一站式”服务。加快打造电子银行的主渠道建设 , 有力支持物理渠道的 综合化转型,电子银行和 自助渠道账务性交易量占 比达 94.32%,较上年末 提 高6.29 个百分 点; 个人 网上银行 客户 、 企业 网上 银行客户 、 手机 银行 客户 分别增 长 8.19%、10.78% 和11.47% ;善 融商 务推 出 精品移 动平 台, 个人 商城 手机客 户端 “建 行善 融商 城”正 式上 线。 转型重 点业 务快 速发 展。2015 年 6 月末, 累计 承销 非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 工具 2,374.76 亿元 , 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18 承销金 额继 续保 持同 业第 一;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只 数和新 发基 金托 管只 数均 列市场 第一 , 成为 首批 香港基 金内 地销 售代 理人 中唯一 一家 银行 代理 人; 多模式 现金 池 、 票 据池 、 银联单 位结 算卡 等战 略 性产品 市场 份额 不断 扩大 , 现金 管理 品牌 “ 禹道” 的市场 影响 力持 续提 升; 代理中 央财 政授 权支 付 业务 、 代理中 央非 税收 入收缴业 务客 户数 保持 同业 第一 , 在同业 中首 家按 照财政部 要求 实现 中央 非 税收入 收缴 电子 化上 线试 点。 “ 鑫存 管” 证券 客户 保 证金第 三方 存管 客户 数 3,076 万户 ,管 理资 金 总额7,417.41 亿元 ,均 为 行业第 一。 2015 年上 半年,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 得到市场与业界广泛认可 ,先后荣获国内外知名 机 构授予 的 40 多项重 要奖 项。在英 国《 银行 家》 杂志 2015 年 “世 界银行 1000 强排名 ”中 ,以 一级 资本总 额继 续位 列全 球第2;在 美国 《福布 斯》 杂志 2015 年全球 上市 公司 2000 强排名 中继 续位 列 第2;在美 国《财 富》 杂志 2015 年世界 500 强排 名第 29 位, 较上 年上 升 9 位;荣 获美 国《 环球 金 融》杂志颁发的“2015 年中国最佳银行”奖项;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年度最具社会责 任 金融机 构奖 ”和 “年 度社 会责任 最佳 民生 金融 奖” 两个综 合大 奖。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 下设综 合处 、 基金 市场 处、 证券保 险资产市 场处 、 理财 信托股 权市 场处 、QFII 托 管处、 养老 金托 管处 、清 算处、 核算 处、 监督 稽核 处等 9 个职能 处室 , 在上海 设有 投资 托管 服务 上海备 份中 心, 共有 员工 210 余 人。自 2007 年起 , 托管部 连续 聘请 外部 会计师 事务 所对 托管 业务 进行内 部控 制审 计, 并已 经成为 常规 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2、主要人 员情 况 赵观甫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总经理 , 曾 先后 在中 国建 设银行 郑州 市分 行、 总行 信贷部 、 总 行信 贷 二部、 行长 办公 室工 作, 并在中 国建 设银 行河 北省 分行营 业部 、 总 行个 人银 行业务 部、 总行 审计 部 担任领 导职 务, 长期从 事信贷业 务、 个人银 行业 务和内部 审计 等工 作, 具有丰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 管理经 验。 张军红,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副总经 理, 曾就职 于中 国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中国建设银 行总 行零 售 业务部 、 个 人银 行业 务部 、 行长 办公 室, 长 期从 事 零售业 务和 个人 存款 业务 管理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力铮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建 筑经 济部 、 信贷 二部、 信贷 部、 信 贷管 理部、 信贷 经 营部、 公司 业务 部, 并 在 总行集 团客 户部 和中 国建 设银行 北京 市分 行担 任 领导职 务, 长期 从事 信贷 业务和 集团 客户 业务 等工 作,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 黄秀莲,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长 期从事 托管 业务 管 理等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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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19 3、基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行 一直 秉持 “以 客户 为中 心” 的经营 理念, 不断 加强 风 险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 严 格 履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 责 , 切实维 护资 产持 有人 的 合法权 益, 为资产 委托 人提供高 质量 的托 管服 务。 经过多 年稳 步发 展, 中国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 不断扩 大, 托 管业 务品 种 不断增 加, 已 形成 包括 证 券投资 基金、 社保 基金、 保险资 金 、 基 本养 老个 人账户、QFII 、 企业 年金 等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 务体 系, 是目 前国 内托 管业 务 品种最 齐全 的商 业银 行 之一。 截至 2015 年 9 月末,中国 建设 银行 已托 管 537 只证券 投资 基金 。中 国 建设银 行专 业高 效的 托管服 务能 力和 业务 水平 ,赢得 了业 内的 高度 认同 。中国 建设 银行 自 2009 年至今 连续 五年 被国 际 权威杂 志《 全球 托管 人》 评为“ 中国 最佳 托管 银行 ”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部控 制目 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国 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 行 内有关 管理 规定, 守法 经 营、 规范 运作、 严格 监察 , 确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 保证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完 整,确 保有 关信 息的 真实 、准确 、完 整、 及时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2、内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责 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托 管业 务风 险控制 工作 进行 检查 指导 。 投资托 管业 务部 专门 设置了监 督稽 核处 , 配备 了专职内 控监 督人 员负 责 托管业 务的 内控 监督 工作 ,具有 独立 行使 监督 稽核 工作职 权和 能力 。 3、内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投资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的 制度 控制 体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控制 制 度、 岗位 职责 、 业 务操作 流程, 可以 保证 托 管业务 的规 范操 作和 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 业 资格 ; 业 务管 理严 格实 行复核 、 审核 、 检查制 度, 授权工 作实 行集 中控 制, 业务印 章按 规程 保管 、 存放 、 使 用, 账户 资料 严格保 管, 制 约机 制严 格 有效; 业 务操 作区 专门 设 置, 封闭 管理, 实施 音像 监控 ; 业 务信 息由 专职 信息披 露人 负责 ,防 止泄 密;业 务实 现自 动化 操作 ,防 止人 为事 故的 发生 ,技 术 系统 完整 、独 立。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1、监督方 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 其配 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自 行开 发 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 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的投 资比 例、 投资 范围 、 投资 组合 等情况 进行 监督 , 并定 期 编写基 金投 资运作监 督 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20 报告, 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 在日常 为基 金投 资运 作所 提供的 基金 清算 和核 算服 务环节 中 , 对 基金 管 理 人发送 的投 资指 令、 基金 管理人 对各 基金 费用 的提 取与开 支情 况进 行检 查监 督。 2、监督流 程 (1)每工作 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 发 现投资 比例 超标 等异 常情 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书 面通知 , 与基 金管 理人 进 行情况 核实 , 督促 其纠 正,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收到基 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 容 进行合 法合 规性 监督 。 (3)根据基 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 合 法合规 性、 投资 独立 性和 风格显 著性 等方 面进 行评 价,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 (4)通过技 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 或 举证, 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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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21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 直销 机构 : 1、柜台交 易: 名称: 东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锦什 坊街28 号1-4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锦什坊 街28 号3 层 法定代 表人 :崔 伟 联系人 :孙 桂东 电话:010-66295921 传真:010-66578690 网址:www.orient-fund.com 或www.df5888.com 2、电子交 易: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统 办理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等业 务, 具体 业 务办理 情况 及业 务 规则请 登录 本公 司网 站查 询。 本公司 网址 :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二) 代销 机构 : 1、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长安兴 融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甲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孔 超 电话:010-66223588 传真:010-66226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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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22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3、东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东莞市 莞城 区体 育路 21 号东 莞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东莞市 莞城 区体育 路 21 号东 莞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廖玉 林 联系人 :陈 幸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196228(全 国) 、96228( 广东 省内)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4、吉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吉林 省长 春市 东南 湖大 路1817 号


办公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东南湖 大 路18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唐 国兴


联系人 :孟 明 电话:0431-84992680 传真:0431-84992649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96666( 全国 )、96666( 吉林省 ) 网址:www.jlbank.com.cn 5、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或 拨打各 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网址:www.95559.com.cn 6、兴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路 154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江 宁路168 号兴业 大厦 9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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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23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联系人 :刘 玲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56907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7、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中国 北京 复兴 门内 大街55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复兴 门内大 街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联系人 :杨 菲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8、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联系人 :刘 健 电话:010-57092637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9、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士余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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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24 网址:www.abchina.com 10、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中国 银行总行 办公 大楼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11、中 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联系人 :王 硕 传真:010-6885811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12、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13、中 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 振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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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25 网址:bank.ecitic.com 14、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凤 凰大 厦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5、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联系人 :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16、东 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长春 市自 由 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树财 联系人: 潘锴 电话:0431-85096709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17、东 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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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26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益民 联系人 :吴 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06 或40088-88506 网址:www.dfzq.com.cn 18、东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 西路23 号投资 广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1928 号东 海证 券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联系人 :梁 旭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 或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19、东 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 区可园 南路 一号 金源 中 心30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区 可园 南 路1 号金源 中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联系人 :孙 旭 电话:0769-22119348 客户服 务电 话:961130(省内直 拨, 省外 请加 拨区 号 0769) 网址:www.dgzq.com.cn 20、方 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 中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22-24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22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郭 军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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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27 电 话: 0731-85832503 传 真: 0731-8583221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21、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3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李 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22、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 北路183 号大都 会广 场 43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大都 会广 场5 、18 、19 、36、38、41、42、43、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23、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朱雅崴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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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2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24、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十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 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5、国 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17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178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 咏 联系人 :李 蔡 电话:0551-68167423 传真:0551-68167431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26、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广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021-23219275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5553 、400-8888-001 或拨打 各城市营 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网址:www.htse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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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29 27、恒 泰长 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住所: 长春 市长 江路 经济 开发区 人民 大 街280 号科 技城 2 层 A-33 段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长 江路 经济开 发区 人民 大 街280 号科技 城 2 层 A-33 段 法定代 表人 :赵 培武 联系人 :曲 志诚 电话:0431-82945299 传真:0431-82946531 客户服 务电 话:0431-82951765 网址:www.cczq.net 28、恒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新 城区新 华东 街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新城 区新 华东 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系人 :罗 俊峰 电 话:0471-4972042 传 真:0471-4961259 客户服 务电 话:0471-4961259 网 址:www.cnht.com.cn 29、华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 文化新 区天 鹅湖 路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甘 霖 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客户服 务电 话:96518( 安徽 )、4008096518( 全国 ) 网址:www.hazq.com 30、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福州 市五 四路 157 号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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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30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 务电 话:96326(福建省外 请先 拨 0591 ) 网址:www.hfzq.com.cn


31、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江苏 省南 京市 江东 中路2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江东中 路2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程 高峰 电话:025-83389999


传真:025-8338733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或40088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2、华 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厦 28 层A01、B01 (b)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8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王 逍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967293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33、江 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 香坊区 赣水 路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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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31 联系人 :刘 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 务热 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4、联 讯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惠州 市江 北东 江三 路 55 号广 播电 视新 闻中 心 西面一 层大 堂和 三、 四层 办公地 址: 惠州 市江 北东 江三 路55 号广 播电 视新 闻 中心西 面一 层大 堂和 三、 四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联系人: 陈思 电话: 021-33606736 传真:021-33606760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35、中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济南 市经 七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济南 市经 七路86 号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 -68889155 传真:0531 -688897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36、山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中 心 东塔楼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中心 东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电话:0351-8686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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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32 传真:0351-868661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37、上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 中路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联系人 :许 曼华 电话:021-53519888-6220 传真:021-6360883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18918/021-962518 网址:www.shzq.com 38、申 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钱 达琛 电话:021-33388253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39、五 矿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28 号经贸 中心 4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28 号经贸 中心 48 楼 法定代 表人 :赵 立功 联系人 :马国栋 电话:0755-83252843 传真:0755-825455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4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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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33 网址:www.wkzq.com.cn


40、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99 号标 力大 厦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陆 家嘴 东路166 号中保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谢 高得 电话:021-68419393-1098 传真:021-6841986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41、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苏 大 厦A 座 38-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迎生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42、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5 号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宋 明 电话:010-66568450 传真:010-6656899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3、中 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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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34 住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 中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7 层、8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华 侨城 深南大 道9010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联系人 :罗 艺琳 电话:0755- 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 44、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45、中 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任 公司 住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46、中 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责任 公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 东路29 号迪凯 银座 22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29 号迪凯 银座 2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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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35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联系人 :周 妍 电话:0571-86078823 传真:0571-8510638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bigsun.com.cn 47、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中心 三 路8 号卓越 时代 广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朝阳 区亮 马桥 路4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ecitic.com 48、中 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三路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区中 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场 (二期 ) 北座 13 层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洪 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49、嘉 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8 号上海 国金 中心 办公楼 二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91 号金 地中 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联系人 :余 永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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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36 电话:010-85097570 传真:010-8509730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50、杭 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住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 街道文一 西路 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 址: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 3588 号恒生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韩 爱彬 传真:0571-266985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076 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51、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1118 号鄂尔 多斯 国际 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700 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52、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住所: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613 号6 幢 55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195 号 3C 座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彭 远芳 电话:021-54509998-2010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1818 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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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37 网址:www.1234567.com.cn 53、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华严 北里 2 号民建 大厦 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华严北 里2 号民 建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宋 丽冉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888 6661 网址:http://www.myfund.com 54、深 圳众 禄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 东路 5047 号发展 银行 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678 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55、上 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住所: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 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单 丙烨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820 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56、中国国 际期 货有 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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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38 住所: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门外光 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麦子店 西 路3 号新恒 基国 际大 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兵 联系人 :孟夏 电话:010-59539861 传真:010-59539806 客服电 话:95162 或400 888


8160 网址:www.cifco.net 57、北 京钱 景财 富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 赵荣 春 联系人 :车倩倩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 话:400 678 5095 公司网 址:www.niuji.net 58、深 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 北路赛 格科 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10 号庄胜 广场中央 办公 楼东 翼 7 层 727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懿 联系人 :张 燕 电话:010-58325388-1588 传真:010-58325282 客服电 话:400-166-1188 网址:https:// 8.jrj.com.cn 59、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杭州 市文 二西 路 1 号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 路7 号杭州 电子 商务 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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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39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汪林林 联系电 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8910240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公司网 站:www.5ifund.com 60、北 京增 财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 士路 66 号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66 号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法定代 表人 :罗 细安 联系人 :史 丽丽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61、上 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宝山 区蕴 川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伟 联系人 :赵 沛然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 话:400 067 6266 网址:www.leadfund.com.cn 62、北 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北 京经 济技 术开发区 宏达 北路 10 号五 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20 号乐 成中 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梁 越 联系人 :马 鹏程 联系电 话:13501068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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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40 传真:010-56810628 客服:4008980618 网站:www.chtfund.com 63、上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联系人 :宁 博宇 联系电 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4008219031 网站:www.lufunds.com 64、北 京乐 融多 源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 望路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联系人 :张 婷婷


联系电 话:18510450202 传真:010-56580660 客服:400-068-1176 网站:www.jimufund.com 65、上 海汇 付金 融服 务有 限公司 住所: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场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场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联系人 :陈 云卉 联系电 话:021-33323999-5611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400-820-2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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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41 网址: http://www.chinapnr.com/ 66、诺 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售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住所: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 路508 号北 美广 场 B 座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张 裕 联系电 话:021-38509735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400-821-5399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三) 份额 登记 机构 名称: 东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锦什 坊街28 号1-4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锦什坊 街28 号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崔 伟 联系人 :王 骁骁 电话:010 -66295873 传真:010-66578680 网址: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四)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市 银城 中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联系人 :吕 红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 师: 吕红 黎明


(五)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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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42 名称: 立信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南 京东 路61 号新黄 浦金 融大 厦4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四环 中 路16 号院7 号楼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朱 建弟


联系人 :朱 锦梅 电话:010-68286868


传真:010-8821060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朱 锦梅 、赵立 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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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43 六、 基金的募集 与基金合 同的生效 (一 ) 本基金 根据 2004 年9 月24 日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 理委员 会 《关 于同 意东 方 龙混合 型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 (证监基金字【2004】152 号)和《关于募集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 券 投资基金的确认函》 (基金部函【2004】117 号)的核准,并按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 办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进行 募集 。 (二) 本基 金类 型: 混合 型 本基金 存续 期间 :不 定期 (三) 本基 金募 集期 为:2004 年10 月 11 日至2004 年 11 月 19 日 募集份 额为 :1,130,727,725.99 份 有效户 数为 :17,966 户 (四) 本基 金根 据 《关 于东 方龙混 合型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备案 确认 的函 》 (基 金部函 【2004】 185 号 )的 批准 ,于2004 年11 月25 日基金合 同生 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连 续 20 个 工作日 出现 上述 情形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向 中国 证 监会说 明原 因并 报送 解决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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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44 七、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1、 本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机构为 直销 中心 以及 电子 交易平 台。 2、经本基金 管理人委托,具有销售开放式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即代 销 机构销售网 点。目前代销机构的名称 、住所等信息请详见本招 募说明书“ 五、相关服务 机构” 中 “(二 )代 销机 构 ” 。本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增 减基金 代销 机构 ,并 予以 公告。 3、投 资者 可通 过本 基金 直 销机构 或指 定的 代销 机构 按照规 定的 方式 进行 申购 或赎回 。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本 基金 办理 日常 申购 和 赎回的 开放 日为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本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时除外)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 交 易时间 。 目前 ,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交易时 间为 交易 日上 午 9 :30-11 :30,下午 1: 00-3:00。 2、若出现新 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原因,基金管理人可对前述 开 放日及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进行相 应的 调整 并于 实施 前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3、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回 视 为下一 开放 日的 交易 申请 。 4、本基金 自 2004 年12 月20 日开始正 常申 购; 自 2004 年12 月 20 日开始正常办 理赎 回。


(三) 申购 与赎 回限 制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 在不损 害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权益 的情 况下 , 调整首次 申购 的金 额 和赎回 的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调整前 的3 个工 作日 内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四) 申购 和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基金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手续, 在开 放 日的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回 的申 请 。 基金投 资者 提交 申购 申请 时,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 方式备 足申 购资 金 , 基金投资者 交付 款项 , 申购 申请即 为有 效。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 网点) 必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 额。 2、申购和 赎回 的确 认 当日 (T 日) 规 定时 间受 理 的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 自收 到基金 投资 者申 购、 赎回 申请之 日起2个工 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45 作日内 ,对 该申 购、 赎回 的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正常 情况下 基金 投资 者可 从T+2工作日 起直 接到 其办 理业务 的销 售网 点查 询确 认情况 ,打 印确 认单 。 3、申购和 赎回 款项 支付 的方式和 时间 基金投 资者 申购 时, 采用全额缴 款方 式, 若资金 未全额到 账则 视为 无效 申购 , 申购无 效的款项 将退回 申购 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赎回 申请 确认 后, 正常情 况下 应当 自接 受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有效赎 回 申请之 日起7个工作 日内 支付赎回 款项 。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 和价格 1、申购和 赎回 的数 额、 余额的处 理方 式 (1) 在直 销机 构销 售网 点 首次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人 民币1.00 元, 超过 部分 不 设最低 级差 限制 ; 追加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人 民币1.00 元, 超 过 1.00 元的部 分不 设最 低级 差限 制; 已在 直销 机构 销售 网点有认购基金记录的基金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 在代销 机构 销售 网点 首次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为人 民币1.00 元, 超过1.00 元的部 分不设最 低级 差限 制; 追加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人 民币1.00 元, 超过1.00 元的部 分不 设最 低级 差限 制; (2)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持有本 基金 的最 低限 额为 1 份, 每次 赎回 的最低 份 额为 1 份基金 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将 其全部 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但某 笔赎 回导 致在 一 个销售 机构 的基 金份 额 余额少 于1 份时 ,余 额部 分基金 份额 必须 一并 赎回 ; (3)申购份 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 费 用后, 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基 准计 算保 留小 数点 后两位 , 小数 点两 位以 后 的部分 舍去 ,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4)赎回金 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 准计算 ,保 留到 分, 分以 后的小 数四 舍五 入,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由 此产 生的 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2、申购份 额的 计算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以当 日基 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计 算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小 数点两 位以 后的 部分 舍去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产 。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 (1+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以人 民币 元为 单位 , 保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 小 数点后 两位 以后 舍去 ,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 入 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46 基金财 产。 3、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赎回费 以人 民币 元为 单位 , 保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 小 数点后 两位 以后 舍去 ,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 入 基金财 产。 4、T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T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T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六) 不再 接受 或暂 停接 受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情况 1、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基金资 产规模过大,使本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机会,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 负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2)本基金 管理人、本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或份额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 等 不充分 ; (3)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4)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暂停 申购情 形; (6) 本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会 影响其 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申购 申请 。 上述(1) 到(5 )项 为暂 停申购 情形 ,发 生时 本基金 管 理人 立即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 登暂 停公 告; 上述(6) 项为 拒绝 申购 情 形,发 生时 申购 款项 将全 额退还 基金 投资 者。 2、暂停赎 回的 条件 本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按 时支 付赎回 款项 ,但 是下 列情 形除外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 本 基 金管理 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依法 决定临时 停市 ,导 致 本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3)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 他原因 而出 现连 续巨 额赎 回,导 致本 基金 的现 金支 付出现 困难 ; (4)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情形 。 第(1 )项 规定 的情 形消 失后, 本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支付 赎回 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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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47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本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当 日报 国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备案 。 已接受 的申 请, 本基 金管 理人 应足 额兑付 ;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兑付, 可兑 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 的 比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未兑付 部分 由本 基金 管理 人按照 发生 的情 况制 定相 应的处 理办 法在 后续 开 放日予 以兑 付, 并以该 开放日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依据 计算 赎回 金额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在 申请 赎 回时可 选择 将当 日未 获受 理部分 予以 撤销 。 3、发生基金 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本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 停 接受基 金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报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后可 以暂 停接 受基 金投 资者 的 申购 、赎 回申 请。 4、暂停基金 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公 告。 5、在暂停的 情况消除时,本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办理申购或赎回业务。暂停期间结束, 基 金重新 开放 时, 本基 金管 理人应 予公 告。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天,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于 重 新开放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信 息 披露媒 体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 公告最 新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但 少于 两周, 暂停 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 赎回时 , 本基 金管 理人将提 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 的公告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日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 暂 停期 间, 本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两 周至 少重 复刊 登暂停 公告 一次 ; 当连续 暂停 时间 超过 两个 月时, 可 对重 复刊 登暂 停 公告的 频率 进行 调整 。 暂 停结束 ,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时, 本基金 管理人应 提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息 披露 媒体 连续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 新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七)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额赎 回的 认定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净 赎回 申请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的10%的, 为巨 额赎 回。 本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的 , 基金管 理人 当日 办理 的赎 回份额 不得 低于 基金 总份 额的10% ,对 其余 赎回申 请可 以延 期办 理。 2、巨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1)本基金 发生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 申 请赎回 份额 占当 日申 请赎 回总份 额的 比例 ,确 定该 单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日 办理的 赎回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在申 请赎回 时选 择将 当日 未获 办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未选 择 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48 撤销的, 基金 管理 人对 未 办理的 赎回 份额 , 可延 迟 至下一 个开 放日 办理 , 赎 回价格 为下 一个 开放 日 的价格 。 (2)本基金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3 个 交 易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同时在 指定 报刊 及其 他 相关媒 体上 予以 公告 。 (3) 本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按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和 招募 说明 书的规 定, 暂停接 受 赎回申 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但 延缓 期限 不得 超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 在指定 报刊 及其 他相 关媒 体上予 以公 告。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 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 额 5% 的,基金管理人可 以 按照《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的相 关规 定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或者 延缓 支付。 (八) 基金 转换 为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本公司 已在 部分 销售 机构 开通本 基金 和旗 下各 只基 金的基 金转 换业 务 。 基金转 换的 数额 限制 、转 换费率 等具 体规 定以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发布 的公 告为 准。 (九)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 赎回 等基 金交 易方 式, 将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 额按照一 定规 则从 某 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基 金账 户转移 到另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基 金账 户的 行为 。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 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 合 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 生 效司法 文书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强制 划转给 其他 自然 人 、 法 人、 社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 情况 下,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应符 合相 关法律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持有本 基金 份额 的条 件 。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必须 提供 相关资 料。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则》的 有关 规定 办理 。 (十) 基金 的转 托管 本基金 目前 实行 份额 托管 的交易 制度。 投资 者可 将 所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从 一个 交易账 户转 入另 一 个交易 账户 进行 交易。 具 体办理 方法 参照 《 开放 式 基金业 务规 则 》 的 有关 规 定以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 业务规 则。 (十一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为方便 投资 者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本基 金已 在部 分 销售机 构开 通定 期定 额投 资业务 , 具体 内容 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49 详见基 金管 理人 和其 他代 销机构 有关 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的 公告。 未来 在各 项 技术条 件和 准备 完备 的 情况下 ,将 在其 它销 售渠 道酌情 增加 本基 金的 定期 定额投 资业 务。 (十 二) 基金 的冻 结及 解冻 基金份 额登 记机 构受 理的 基金账 户或 是基 金份 额的 冻结与 解冻。 基金 账户 或 是基金 份额 被冻 结 的,被 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 益一并 冻结 ,被 冻结 部分 份额仍 然参 予每 日收 益分 配与支 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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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50 八、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分享中 国经 济和 资本 市场 的高速 增长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谋求 长期 、稳 定的 投资回 报。 (二) 投资 方向 本基金 的投 资方 向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主 要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 上 市 的股票 、 债 券、 权证以 及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本基金 的重 点投 资对 象为 经过严 格筛 选的 优势 行业 中的龙 头企 业。 本 基金 投 资这类 公司 股票 的 比例将 不低 于基 金股 票资 产的50%。 (三)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的投 资管 理由 自上 而下的 资产 配置、 积极 风 格管理 和自 下而 上的 个股 (包 括债 券 ) 选 择 组成。 1、决策依 据及 投资 程序 (1) 依托于 公司 整体 的研究平 台 , 并 借助 外部 的 研究机 构, 对 宏观 经济、 证券市 场 、 行 业和 公司的 发展 变化 进行 深入 而有效 的研 究, 形成有 关的 各类报 告, 为本基 金的 投资 管理提 供决 策依 据。 (2)投资决 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形成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指导意见;如遇重大 事 项,投 资决策委 员会 及时 召开临 时 会议做 出决 策。 (3)基金经 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上述报告,并结合自身的分析判断,形成 基 金投资 计划 ,主 要包 括风 格管理 和投 资组 合管 理。 (4)中央交 易室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基金经 理 必须遵 守投 资组 合决 定权 和交易 下单 权严 格分 离的 规定。 (5)投资决 策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市场风险防范措施, 风险管理部对投 资组合 计划 的执 行过 程进 行日常 监督 和实 时风 险控 制, 基金 经理 依据 基金 申 购和赎 回的 情况 控制 投 资组合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在确 保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有权根 据环 境变 化和 实际 需要对 上述 投资 管 理流程 做出 调整 。 2、投资管 理的 方法 和标 准 (1) 资产 配置 本基金 各类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范围 根据 本基 金的 投资 理念和 投资 方针 决定, 主 要基于 以下 几 个 素 : <1>基于对中国经济长期高速增长和中国股票市 场发展的信心,本基金将 主要投资于股票, 以 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51 获得长 期的 股票 投资 溢价 ; <2>由于目前证券市场上没有有效的衍生产品作 为避险工具,在预期股市 下跌的情况下,本 基 金将增 加债 券或 货币 市场 工具的 比重 ,用 以规 避股 票市场 下跌 的系 统性 风险 ; <3>由于日常有调整基金组合、申购新股及应付 赎回的需要,在正常情况 下本基金投资组合 中 需要保 留少 量现 金。 在实际 管理 过程 中, 本基金管理 人将 依据 市场 的阶 段性变 化, 通过战 略资 产配置和 战术 资产 配 置, 动态 调整 三类 资产 的配置比 例, 其中现 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的 比例 不低 于 5%。 本基金 的资 产类 别配 置范 围如下 表所 示: 基金资产类别配置范 围 资产类 别 最低比 例 最高比 例 股票 0% 95% 债券 0% 95% 货币市 场工 具 5% 100% (2) 积极 风格 管理 针对中 国市 场进 行实 证检 验, 本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 成长型 投资 和价 值型 投资 作为两 种不 同的 投 资风格 , 在 不同 市场 阶段 有着不 同表 现; 在牛 市初 期和中 期, 成长 类股 票相 对表现 较好 , 而 在牛 市 后期或 者是 市场 的底 部区 域,价 值类 股票 相对 表现 较好。 因此, 我们认 为结 合对 市场时机 的分 析和 把握 , 进行积极 的风 格管 理, 主动调整股 票资 产中 成 长型股 票和 价值 型股 票的 投资比 例可 以使 基金 投资 者获得 超出 市场 平均 水平 的收益 。 (3) 个股 选择 在具体 的个 股选 择上 , 本 基金管 理人 建立 了一 套多 层次的 股票 筛选 体系 。 通 过定量 模型 和定 性 分析的 有机 结合 , 充分 发 挥金融 工程 模型 的客 观科 学性和 投资 研究 人员 的主 观能动 性 , 筛 选出 具有 投资价 值的 个股 。 本基金 通过 “股票 初选 ” 、 “质量检 验” 、 “精选 龙头 ” 和 “行 业优 化” 四个层 次的 股票筛选 体系 , 层层筛 选, 得到 最具 投资 价值的 个股 构成 本基 金核 心股票 池。 具体 来看 : “股票 初选 ”是 指剔 除禁 止买入 的股 票和 限制 买入 的股票 。 “质量 检验 ”主 要从 以下 三个方 面展 开: <1>盈 利能 力: 用扣 除非 经 常性损 益之 后的 净资 产收 益率来 衡量 , 在行 业内 按照 从高到 低排 名 ; <2>经营效 率: 用总 资产 周转率来 衡量 ,在 行业 内按 照从高 到低 排名 ; <3>偿 债能 力: 用资 产负 债 率来衡 量( 金融 企业 除外 ) ,在行 业内 按照 从低 到高 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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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52 接下来, 结合 定量 指标 和 定性分 析从 通过 财务 “ 质 量检验 ” 后的 股票 中挑 选 出优质 的行 业龙 头 组成备 选股 票池。 其中, 定量指 标主 要有: 毛利 率 、 扣除非 经常 性收 益之 后 的净资 产收 益率 、 资产 负债率 、 流 动比 率、 股 票 每股经 营性 现金 流、 总资 产周转 率、 来自 于控 股母 公司的 利润 占税 前利 润 的比重 、关 联公 司之 间的 关联交 易额 占公 司总 收入 的比重 等。 最后, 就 是从 “ 行业 优化 ” 的角度 出发 进行 二次 精 选, 确定 本基 金的 重点 投 资对象 。 本基 金评 价优势 行业 的标 准包 括该 行业在 全球 范围 内的 比较 优势 ; 该行业 由其 本身 的行业结 构状 况、 所处的 生命周 期以 及行 业政 策决 定的中 长期 的吸 引力 ; 经 济周期 、 行业 拐点 所决 定 的该行 业中 短期 的吸 引 力;最 后是 该行 业的 估值 水平。 (4) 债券 投资 策略 债券投 资的 风险 因素 如果 按照其 对超 额收 益的 贡献 程度大 小排 序依 次为 久期 、 期 限结 构、 类 属 配置和 个债 选择, 我们 针 对每一 类别 的风 险设 计相 应的管 理方 法而 形成 本基 金债券 组合 部分 的投 资 策略。 本基金 以 “理 想久 期” 作 为债券 组合 配置 的核 心, 通过期 限结 构配 置、 确 定 类属配 置 、 浮 息债 和固息 债的 配置 、一 级市 场和二 级市 场的 配置 、个 债选择 、组 合调 整等 策略 进行债 券投 资。 (5) 权证 投资 策略 基金管 理人 在确 保与 基金 投资目 标相 一致 的前 提下 , 本着谨 慎和 风险 可控 的原则 , 为取得 与承 担风险 相称 的收 益, 投资 于权证 。





<1>资产配 置策 略





根 据股 票、 债券 等资 产类别 的配 置计 划, 为提 高投资 效率 或避 险, 本基 金可投 资于 权证 , 权 证 投资比 例范 围为 0% ~3% 。





<2>投资管 理程 序





权 证投 资管 理程 序包 括研究、 决策、 组合 构建 及调整、 交易、 风险 和绩 效评估 。 严格 的投 资管 理程序 是避 免重 大风 险的 发生的 前提 。





①研究


研 究员 负责 权证 投资 研究工 作。 依 据现 代金 融 学投资 理论 , 建立 权证 定 价模型 , 结合 对市 场无 风险利 率、 隐含 波动 率等 参数的 估算 ,评 价权 证的 内在价 值, 并据 此提 出投 资建议 。





② 资产 配置 决策


在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决定 的股 票、 债券等 资产类别 的配 置比 例范 围内 , 基金经 理根 据基 金组 合实际 情况 ,结 合研 究员 提交的 权证 投资 报告 ,决 定权证 替代 投资 或避 险的 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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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权证 组合 构建


基金经 理根 据权 证的 市场交 易情 况, 结合自 身的研究 判断 , 决定 具体 权证品种 的投 资计 划, 按 照公司 内部 投资 管理 流程 审批。 ④交易 执行





中央交 易室 负责 具体 的交易 执行 , 同时 履行 一线监控 的职 责, 监控内 容包括但 不限 于权 证投 资 比例等 。





⑤风险 与绩 效评 估





风险与 绩效 评估 小组 事前为 权证 投资 提供 风险 评估报 告, 事 后定 期和 不 定期为 权证 投资 提供 风 险和绩 效评 估报 告。 风险 评估报 告包 括单 只权 证品 种本身 和组 合两 个层 面的 内容。





⑥权证 投资 监控 与调 整





基 金经 理根 据权 证投 资风险 与绩 效评 估结 果并 结合证 券市 场情 况等因素 , 对权证 投资 进行 监控 和调整 ,使 之更 能符 合基 金的投 资目 标。 (四)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标普中 国 A 股 300 成长 指数×30% + 标普 中国 A 股 300 价值指 数× 45% + 中证 综合 债指 数×25% 。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部分 的业 绩比较 基准 是标 普中 国 A 股 300 风格指 数, 具体 包括标普 中国 A 股 300 成长指 数和 标普 中国 A 股 300 价值 指数 ,本基金 债 券部 分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 中证 综合 债指 数。 中证综 合债 指数 是综 合反 映银行 间和 交易 所市 场国 债、 金融 债 、 企 业债 、 央 票及短 融整 体走 势 的跨市 场债 券指 数, 能够 体现中 国债 券市 场整 体走 势,反 应本 基金 对债 券配 置的业 绩。 若未来 市场 发生 变化 导致 此业绩 比较 基准 不再 适用 或有更 加适 合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基 金管 理 人 有权根 据市 场发 展状 况及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策略 , 调整本 基金 的业 绩比较基 准。 业绩比 较基 准的变 更须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由基金 管理 人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及时公 告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五) 投资 限制 1、基金财 产不 得用 于下 列投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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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54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票 或者 债券; (6) 买卖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 或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2、本基金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2) 本基 金与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持 有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 不 得超 过该证 券的10% ; (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得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4) 股票 、债 券和 现金 的 投资比 例应 符合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投 资比 例限 制; (5)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对上述 比例 限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在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6个月内 达到规定 的标 准。 因 证 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的比 例或 者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六)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处理原 则: (1) 不谋 求对 所投 资企 业的控股 或者 进行 管理 ; (2) 所有 的参 与均 在合 法 合规的 前提 下维 护基 金投 资者利 益并 谋求 基金 资产 的保值 和增 值。 2、方法 投资部 门人 员代 表公 司出 席被投 资上 市公 司股 东会 议时, 应 以支 持以 股东 利 益最大 化为 目标 的 企业经 营管 理为 原则。 若 涉及重 大决 策时 , 如拟 对 上市公 司公 司提 出的 预案 投反对 票时 , 应事 先召 开有投 资总 监参 加的 会议 讨论, 并将 讨论 结果 报备 总经 理办 公会 后, 指派 适当 人 员代 表基 金出 席, 行使决 议事 项, 并填 写会 议记录 。 (七)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不 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重 大遗 漏, 并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 连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 已复 核了 本报 告 中的净 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等内容 , 保证 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55 复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5年9月30日(财 务数据未 经审 计) 。 1、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904,464,832.99 78.66 其中: 股票 904,464,832.99 78.66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30,266,000.00 2.63 其中: 债券


30,266,000.00 2.63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52,300,278.45 4.55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48,269,958.50 12.89 8 其他资 产


14,536,901.88 1.26 9 合计





1,149,837,971.82


100.00 2、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23,129,626.20 2.04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614,065,912.00 54.22 D 电力 、 热力、 燃气 及水 生产和供 应 业 - - E 建筑业 23,380,000.00 2.06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7,330,800.00 1.53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10,346,000.00 0.91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和 信息 技术服务 业 51,587,761.60 4.56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20,228,000.00 1.79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730,400.00 0.06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32,812,438.45 2.90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13,982,000.00 1.23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5,523,972.38 0.49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4,421,709.00 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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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56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82,330,213.36 7.27 S 综合 4,596,000.00 0.41 合计 904,464,832.99 79.86 3、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000681 视觉中 国 2,924,857 77,450,213.36 6.84 2 300429 强力新 材 700,000 60,893,000.00 5.38 3 300285 国瓷材 料 1,699,938 52,698,078.00 4.65 4 300232 洲明科 技 2,054,111 42,109,275.50 3.72 5 300306 远方光 电 2,619,157 37,453,945.10 3.31 6 300012 华测检 测 1,827,991 32,812,438.45 2.90 7 002260 德奥通 航 1,399,828 29,046,431.00 2.56 8 000050 深天马 A 1,524,400 21,173,916.00 1.87 9 300182 捷成股 份 450,000 19,579,500.00 1.73 10 000915 山大华 特 600,000 19,128,000.00 1.69 4、报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25,092,000.00 2.22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25,092,000.00 2.22 4 企业债 券 5,174,000.00 0.46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30,266,000.00 2.67 5、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 排序 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150202 15 国开 02 200,000 20,076,000.00 1.77 2 124504 11 鹰投债 50,000 5,174,000.00 0.46 3 150411 15 农发 11 50,000 5,016,000.00 0.44 4 - - - - - 5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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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57 6、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 排序 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 排序 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10、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11、投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德 奥 通航(002260) 全资 子公 司南通 德奥 斯太 尔航 空发 动机有 限公 司于 2014年12月1日与南 通中 奥苏通生 态园 产业 发展 有限 公司签 署了 《通用 航空 发动机技 术平 台- 转子 发 动机开 发委 托合 同》 ,金 额6,500万元人 民币 ,其 中,合同 一期 项目 已于2014 年12月23日完成 ,公 司确认 收入4,000万元, 增加公司2014 年度 净利 润2,810 万元 ,占 公司2013 年度 经审计 净利 润的 140.04%。 对于 公司 全资 子公司签 署前 述委 托合 同的 事项 , 公司未 及时 履行 信息披露 义务 , 直至2015 年1月14 日才对 外披 露。2015年6 月15 日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针对 公司 未及 时披 露公 司重大 事项 进行 公开 批评。 本基 金决 策依 据及 投资 程序:


(1) 研究 员对 宏观 经济 、 证券市 场、 行业 和公 司的 发展变 化进 行深 入而 有效 的研究 ,形 成有 关的各 类报 告, 为本 基金 的投资 管理 提供 决策 依据 。


(2)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定 期 召开会 议, 讨论 本报 告期 内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中, 没有 投资 超出基 金合 同规 定范 围形 成本基 金的 资产 配置 比例 指导意 见。


(3) 基金 经理 根据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的 决议 ,参 考上 述报告 ,并 结合 自身 的分 析判断 ,形 成基 金投资 计划 ,主 要包 括行 业配置 和投 资组 合管 理。


(4)运营 部依 据 基 金经 理 的指令 ,制 定交 易策 略, 统一进 行具 体品 种的 交易 ;基金 经理 必须 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58 遵守投 资组 合决 定权 和交 易下单 权严 格分 离的 规定 。 (5)投资 决策 委 员 会根 据 市场变 化对 投资 组合 计划 提出市 场风 险防 范措 施, 监察稽 核部 、风 险管理 部对 投资 组合 计划 的执行 过程 进行 日常 监督 和量化 风险 控制 。


本基金 投资 德奥 通航 主要 基于以 下原 因: 从基 本面 上看,2013 年8 月公 司提 出 通用航 空业 务未 来5年 的发 展战 略规 划, 此 后公司 通过 国内 和国 际的 连续收 购及 合作 展开 通航 业务布 局 。 国 内方 面, 2013 年10 月收 购东 营德 奥 直升机 公司, 2014 年1 月与 江苏南 通苏 通科 技产 业园 合作组 织实 施通 用航 空产业 项目 。国 际方 面, 成立伊 立浦 国际 控股 作为 通航业 务国 际运 作平 台,2014年5 月收 购瑞 士 MESA85.6%的股权 和德 国SkyTRAC/SkyRIDER 共轴 双旋翼 直升 机项 目的 全部 技术资 产和 样机 , 2014年7月与奥 地利SAG 公司合 作成 为其 无人 机系 统中国 区独 家总 代理 ,2014 年8月收购 ROTORFLY 公司R30 共轴 双旋翼 直升 机资 产包 。 公 司在通 航领 域布 局不 断推 进, 逐 步由 传统 家电 企 业转型 为通 航企 业。 我们认为公 司未 来有 望进 一步 打造成 为直 升机 和无 人机 生产 、 维修、 服务和 培 训一体 化的 通航 平台 。 公司 所从事 的通 用航 空发 展潜 力巨大 , 同国 内同 业相 比竞 争优势 也非 常突 出。 本基金 在这 一投 资过 程中 严格遵 守了 上述 投资 程序 。 除上述 情况 外, 本 报告 期 内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 券的发 行主 体未 发现 存在 被监管 部门 立案 调 查,或 在报 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的情况 。


(2) 本报 告期 内本 基金 投 资的前 十名 股票 中, 没有 投资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备 选股票 库之 外的 股票。 (3)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860,808.52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2,492,033.64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785,094.42 5 应收申 购款 398,965.30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4,536,901.88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可转换 债券 。 (5)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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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59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 价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300429 强力新 材 60,893,000.00 5.38 重大资 产重 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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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60 九、基 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信 用、 谨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利 ,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 资有 风险, 投资 者在 做出 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 (一) 基金 净值 表现 历史各 时间 段基 金份 额净 值增长 率及 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收 益率 的比 较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4/11/25-2004/12/31 0.16% 0.01% -5.53% 0.67% 5.69% -0.66% 2005/1/1-2005/12/31 3.07% 0.69% -7.52% 1.04%


10.59% -0.35%


2006/1/1-2006/12/31 106.91% 1.46% 81.94% 1.05% 24.97% 0.41% 2007/1/1-2007/12/31 107.31% 2.15% 107.41% 1.73% -0.10% 0.42% 2008/1/1-2008/12/31 -57.21% 2.34% -52.24% 2.29% -4.97% 0.05% 2009/1/1-2009/12/31 40.12% 0.86% 66.45% 1.51% -26.33% -0.65% 2010/1/1-2010/12/31 2.30% 1.02% -8.09% 1.17% 10.39% -0.15% 2011/1/1-2011/12/31 -8.39% 0.96% -18.50% 0.97% 10.11% -0.01% 2012/1/1-2012/12/31 12.18% 0.90% 7.05% 0.93% 5.13% -0.03% 2013/1/1-2013/12/31 -2.20% 0.96% -2.89% 1.03% 0.69% -0.07% 2014/1/1-2014/12/31 31.69% 0.75% 38.70% 0.89% -7.01% -0.14% 2015/1/1-2015/6/30 75.95% 2.17% 21.51% 1.68% 54.44% 0.49% 2015/7/1-2015/9/30 -32.81% 3.98% -20.50% 2.41% -12.31% 1.57% (二) 本基 金累 计净 值增 长率与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历 史走 势对 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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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61 注: ①根 据 《东 方龙 混合 型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本 基金 的资产 配置 范围 为 : 股 票 0%~95% 、债券 0%~95% 、货币 市场 工具 5%~100%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应 在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内 达到 规定 的标 准。 本报告 期内 , 本基 金严 格 执行了 《 东方 龙混 合型 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 合同》 的相 关规 定。 ② 本 基金 成立于 2004 年11 月 25 日 , 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本基 金成 立不满 十 一年 。 ③所述 基金 业绩 指标 不包 括持有 人认 购或 交易 基金 的各项 费用, 计入 费用 后 实际收 益水 平要 低 于所列 数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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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62 十、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财产 构成 基金财 产是 由基 金所 拥有 的股票 、债 券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 资构成 。 (二)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 人为 基金 设立 独立 的账户 ,本 基金 财产 与基 金托管 人的 资产 以及 其他 基金的 资产实 行严格 的分 账管 理。 (三)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与 处分 1、本基金财 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 将 基金财 产归 入其 固有 财产 。 2、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 入基金 财产 。 3、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因依 法解 散、 被依法 撤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清 算的 , 基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 产。 4、非 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 的债务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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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63 十一、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 金的估值日为 本基金相关 的证券交易场 所的正常营 业日以及国家 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二) 估值 方法 1、股 票估 值方 法: (1)上市流 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1>首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按成 本计 量;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 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估值 ;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 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 的市价 估值 ; <4>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流 通受 限股 票, 按监管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 ,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 了 适当的 估值 方法 。 但是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按本 项第 (1 ) - (2 ) 小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值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具 体情 况, 并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债券估 值 方 法: (1)证券交 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按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证券交 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应收 利 息 (自债券 计息 起始 日或 上一起息 日至 估值 当日 的利 息 ) 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以最近 交易 日 的 收盘 净价 估值;


(3)发行未 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 下,按 成本 进行 后续 计量 ; (4)在全国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 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64 公允价 值; (5)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6)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 ,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 了 适当的 估值 方法 。 但是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按本 项第 (1 ) - (5 ) 小项 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 市场报 价、 流 动性 、 收益 率曲线 等多 种因 素基 础上 形成的 债券 估值 , 基金 管 理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 基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权证 估值方 法: (1)基金持 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 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 该权 证的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的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值 ;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 按成本 计量 ;


(2) 在任何 情况 下, 基金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 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 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 并与 基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值 ; (3)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4、如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 共 同查明 原因 , 双方 协 商 解决。 5、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 的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人 担任, 因此 ,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 如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 达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 布。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产。 (四) 估值 程序 1、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开放 日闭 市后 , 基金 资产 净值除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数 量计 算, 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65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 后第五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个工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 基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无 误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外 公布 。 月 末、 年 中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 时性 。 当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4 位以 内 ( 含第4 位 )发 生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值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结 算机 构、 或代销 机构 、 或 投 资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 导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的 , 过错的 责任 人应 当对由于 该差 错遭 受损 失 的当事 人( “受 损方” )按 下述“ 差错 处理 原则 ”给 予赔偿 ,承 担赔 偿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据 计算差错 、 系统故 障 差错、 下达 指令 差错 等; 对于因 技术 原因 引起 的差 错, 若 系同 行业 现有 技术 水平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 免、不 能克 服,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照 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力 原 因 出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 对其 他当事 人承 担赔 偿责 任, 但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仍 应负 有返 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2、差错处 理原 则 (1) 差 错已 发生, 但尚 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差 错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时 进行 更正 , 因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 差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 错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差 错, 给当事 人造 成损失 的, 由差错 责任 方承担赔 偿责 任; 若差错 责任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有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 足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责 任。 差错责 任方 应对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 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到 更正 。 (2)差错的 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差 错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因差错 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 差 错负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 其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66 ( “受损方” ) ,则差错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 给受损 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错责 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 人 应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如果因 基金 托管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的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 金管 理人 和托 管 人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 并拒 绝进 行赔偿 时,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向 差错 方追 偿; 追偿 过程中 产生 的有 关费 用, 应列入 基金 费用 , 从 基 金资产 中支 付。 (6)如果出 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 其 他规定, 基金 管理 人自 行 或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裁 裁 决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 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 用和 遭受的 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 根据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任 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据差 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进 行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 会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因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 行 赔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 情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 追偿。 (4)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 人 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67 计算结 果为 准。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交易 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它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如出现基 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 金 资产的 ; 4、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它情形。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进 行复核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 每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净值 予以 公布 。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 (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6)项或权 证 估值方 法的 第(2) 项进行估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资 产估 值 错误处 理。 2、由于不可 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 策 变更、 市 场规 则变 更等,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未能 发现 错误 的, 由 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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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68 十二、


基金的收益与分 配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1、买卖证 券差 价; 2、基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息、债 券利 息; 3、银行存 款利 息; 4、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 5、证券持 有期 间产 生的 公允价值 变动 。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计入 收益 。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1、每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配权 ; 2、基金收益 分配采用现金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 照 基金合 同有 关基 金份 额申 购的约 定, 采用红 利再 投资方式 转为 基金 份额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事 先未 做 出选择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支付 现金 ; 3、本基金 收益 每年 至多 分配 6 次,每 次收 益分 配比 例不低 于基 金可 分配 收益 的 75% ; 4、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中应 载明基 金收 益的 范围 、 基 金收益 分配 对象 、 分 配原 则、 分 配时 间、 分 配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支付 方式 及有 关手 续费 等内容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本 基金管 理人 拟定 , 由本 基金托管 人核 实, 在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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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69 十三、


基金的费用与税 收 (一) 基金 运作 相关 费用 1、管理费 基金管 理费 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5% 年费 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5%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方法 如下 : H=E×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 指令 ,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本基 金管理 人。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或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的 ,顺 延至 最近 可支 付日支 付。 2、托管费 基金托 管费 按基 金资 产净 值的0.25% 年费 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的0.25% 年费率 计提 。计算方 法如 下: H=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令 ,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资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本基 金托管 人。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或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的 ,顺 延至 最近 可支 付日支 付。 3、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信 息披露费 用; 4、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会 计师费和 律师 费; 5、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6、基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银行手 续费 、服 务费 ; 8、基金分 红手 续费 。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上述 第 3 项至第 9 项费用 由本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划 款指 令后, 基 金托管 人按 费用 实 际支出 金额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列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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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70 (二) 基金 销售 相关 费用 1、申购费


(1) 申购 费率 :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按申 购金 额采用 比例 费率, 申购 费 率按照 申购 金额 递减 , 即 申购金 额越 大 , 所 适用的 申购 费率 越低 , 申购费用 等于 申购 金额 乘以 所适用 的申 购费 率。 申购费率按 申购 金额 的大 小 分为三 档, 最高 不超 过1.5% ,具 体如 下表 所示 :

















申购金 额 费率 100万元以 下 1.5% 100万元 ( 含)—500 万元 1.2% 500万元 ( 含) 以上 1000元 (2)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公 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以当 日基 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计 算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小 数点两 位以 后的 部分 舍去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产 。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 (1+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3) 收取 方式 本基金 采用 金额 申购、 前 端收费 的形 式收 取申 购费 用, 投资 者在 一天 之内 如果有多 笔申 购, 适 用费率 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4) 申购 费用 的使 用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 用 于市 场推 广、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不 列入 基金 财 产。 2、赎回费 (1) 赎回 费率 : 赎回费 率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本基 金的 时间 的增 加而递 减 , 即持有 时间 越长, 所适 用的 赎回 费率越 低, 赎回费 用等 于赎 回金额 乘以 所适 用的 赎回 费率 。 投资者 持有 本基 金365 天以 内的 收取0.5% 的赎回 费率 ,投 资者 持有 本基金366 天以 上( 含366 天)的 收取0.25%的赎回 费。如下 表所 示: 持有期 限( 日历 日) 赎回费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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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71 1 天至365 天 0.5% 366 天(含 )以 上 0.25% (2)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公 式: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赎回总 额、 赎回 费以 人民 币元为 单位 ,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位 ,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四舍 五入 , 由 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3) 收取 方式 :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赎回费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 赎回份 额, 以当日 适用 的赎回费 率为 基准 计 算。赎 回费 直接 从赎 回总 额中扣 除。 (4) 使用 方式 :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 赎回 费 用的75% 用于注 册登 记费 及相关 手续 费,25% 归基金 财产 。 3、转换费 为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未来在 各项 技术 条件 和准 备完备 的情 况下 , 投资 者 可以选 择在 本基 金 和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的其他基金(如有)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 转换费 率等 具体 规定 将由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另行 规定 。 4、基金管理 人可以从本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用于基金的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具体 办法 按中 国证 监会有 关规 定执 行。 (三) 基金 的税 收 本基金 及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据 国家 有关 规定 依法 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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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72 十四、


基金的会计与审 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本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会计 责任 人; 2、本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每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本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计年 度按 如下 原则: 如果 基金 合同 生效 少于3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 一个会 计年 度; 3、本基金 核算 以人 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 ,以 人民 币元 为记账 单位 ; 4、会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的会计 制度 ; 5、本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核算; 6、本基金管 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 基 金会计 报表 ; 7、本基金托 管人与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的基金财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报表等进行核 对 并确认 。 (二) 基金 审计 1、基金管理 人应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基 金年 度财 务报 表及 其他规 定事 项进 行审 计;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同意,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3、 本基金 管理 人 (或 本基 金托管 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 经本基金 托管 人 (或 本基金 管理 人) 同意, 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可以 更换 。 更换会 计师 事务 所需在 5 个工 作日 内在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报刊上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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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73 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本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 息通过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 “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 开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 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 同时 采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信 息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 种文本 发生 歧义 的, 以中 文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二)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包括 : 1、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 本基金 募集 申请 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后 , 基金 管理 人 在基金 份额 发售 的3 日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基金 合同 、 基 金托 管 协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1)基金招 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 申购和 赎回 安排 、基 金投 资、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 揭示、信 息披 露及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服务 等内 容;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人 在每 六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 新招 募说明书 并登 载在 网 站上,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管 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并 就有 关更新 内容 提供 书 面说明 。 (2)基金合 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的 规则及 具体 程序 ,说 明基 金产品 的特 性等 涉及 基金 投资者 重大 利益 的事 项的 法律文 件。 (3)基金托 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 的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的法 律文件 。 2、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 募说明 书的 当日 登 载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3、基金募 集情 况; 4、基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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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74 基金管 理人 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5、基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基金份 额获 准在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时 ,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的3 个工 作日 前, 将 基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6、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净值 ;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每 周公 告一 次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的 次日, 通过 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 披露 开 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金管 理人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的 次日 , 将基 金资 产净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7、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在本 基金 合同 、 本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式 及有 关申 购 、 赎回费率 ,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前 述信 息 资料。 8、基金定 期报 告 :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 基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 报告正 文登 载于 网 站上,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指 定报 刊上 ;基 金年 度报告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经过 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 半年度 报告 正文 登 载在网 站上 ,将 半年 度报 告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金管 理人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 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如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 本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度报告 或者 年度 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2 个工 作日, 分别 报 中国证 监会 和本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9、临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两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 予以公 告 , 并 在公 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75 开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本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 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响 的下 列 事件: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召开 ; (2) 提前 终止 本基金合 同;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 (8)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 门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要 业 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百分 之三 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员 、 基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政 处罚 , 基金 托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 负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20) 基金 更换 份额 登记 机构;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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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76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10、澄清公 告; 在本基金合 同 存续 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 息 披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 即对该 消息 进行 公开 澄 清,并 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上市 交易的 证券 交易 所。 1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当 依法 报国 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 并 予以 公告;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 人应 当至 少提 前30 日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开 时间 、 会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本 基金 管理 人、 本基金托管人 对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不 依法履 行信 息披 露义 务的 ,召集 人应 当履 行相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 12、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三)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1、定期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 售 机构的 住所 ,供 公众 查阅 、复制 ; 2、基金定期 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及基金上市 交 易的证 券交 易所 ,供 公众 查阅、 复制 。 3、招募说明 书、基金定期报告、基金资产净值 公告公布后,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在支付 工 本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获得 上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应 保证 文本 定的 内 容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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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77 十六、


风险揭示 (一) 市场 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而各 种证 券的 市场 价 格受到 经济 因素 、 政治 因 素、 投资 者心 理和 交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导 致基 金收 益的 不确 定性。 市场风 险主 要包 括: 政策 风险、 利率 风险 、上 市公 司经营 风险 、购 买力 风险 。 (二) 管理 风险 1、因为开放 式基金后台运作中的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产生 的 风险, 这种 风险 来自 基金 管理人 、份 额登 记人 、销 售机构 、证 券交 易所 和证 券登记 结算 机构 等; 2、 因基金 业务 快速 发展 而在制度 建设 、 人员 配备 、 内控制度 建立 等方 面不 完善 而产生 的风 险; 3、因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三) 流动 性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的证 券可 能会因 为各 种原 因使 交易 的执行 难度 提高, 买入 成 本或变 现成 本 增 加 。 (四) 其他 风险 1、因金融 市场 危机 、业 务竞争压 力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 2、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 抗力可 能导 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影响 基金 收益水 平, 从而带 来风 险 ; 3、其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五) 权证 投资 风险 揭示


基 金管 理人 本着 谨慎 和风险 可控 的原 则进 行权 证投资 ,但 仍具 有以 下风 险: 1、价格风 险





由于权 证的 高杠 杆性 , 权证价 格可 能会 剧烈 波动。 权证 价格 与标 的证 券价格及 波动 率、 利率水 平、 权 证剩 余存 续期 等因 素高度 相关 ; 同 时, 权 证 价格可 能会 受权 证交 易活 跃程度 的影 响。 权证 价 格存在 因上 述因 素变 化导 致的风 险:


(1) 标的 证券 价格 及 波动率 的下 降, 可能 会导 致权证 价格 的下 降;


(2) 利率 水平 的下 降 ,可能 会导 致权 证价 格的 下降;


(3) 权证 剩余 存续 期 的缩短 ,可 能会 导致 权证 价格的 下降 。 2、流动性 风险





受 权证 规模 及权 证交 易活跃 程度 的影 响, 权 证 可能无 法在 同一 价格 水平 上进行 较大 数量 的买 入 或卖出 ,存 在一 定的 流动 性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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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78 3、时效性 风险





权 证具 有一 定的 存续 期,存 续期 满后 权证 将不 具有任 何价 值, 存在 时效 性风险 。 4、杠杆风 险 由于权 证的 杠杆 效应 ,权 证价格 的波 动将 远远 大于 其标的 股票 的波 动而 带来 的风险 。


5、信用风 险 在权证 持有 人行 权时 ,存 在发行 人无 法履 约的 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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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79 十七、


基金的终止与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的 ,本 基金合 同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将 终止 : 1、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表 决终止 的; 2、因 重大 违法 违规 行为 , 基金合 同被 中国 证监 会责 令终止 的; 3、基金管理 人因解散、破产、撤消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而无其他 适 当的基 金管 理机 构承 接其 权利及 义务 的; 4、基金托管 人因解散、破产、撤消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而无其他 适 当的基 金托 管机 构承 接其 权利及 义务 的; 5、由于投 资方 向变 更引 起的基金 合并 、撤 销; 6、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的 其他 情况 。 出现上 述情 况之 一后 , 须 依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对基 金进 行清 算 , 本基金 合同 于中 国 证监会 对清 算结 果批 准并 予以公 告后 终止 。 (二)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1、自基金 合同 终止 之日 起30个工 作日 内基 金管 理人 组织成 立清 算财 产小 组, 清算小 组必 须在 中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清 算 , 在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 接管 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 责; 2、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 资格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员 组成 。清 算小 组可 以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三)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1、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2、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对 基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对基金 财产 进行 评估 ; 4、对基金 财产 进行 变现 ; 5、将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国证监 会; 6、公布基 金清 算公 告; 7、进行基 金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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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80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清 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 算费用 由清 算小 组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 ,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具体分 配顺 序如 下: 1、支付清 算费 用; 2、交纳所 欠税 款; 3、清偿基 金债 务; 4、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六)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合 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后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公告 ;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将及 时公 告 ; 清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 告经 会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律师事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后,报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备案 并公 告。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后 3 个 工作 日内公 告。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本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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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81 十八、


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一)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义务 1、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①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 ②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独 立管 理基 金财产 , 进行 证券 投资; ③根据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制定 并公 布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托 管 、 非交 易过 户、 冻 结、质 押、 收益 分配 等方 面的业 务规 则; ④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获得基 金管 理人的管 理费 , 收取 或委 托收取基 金投 资者 认 购费、 申购 费、 赎回 费及 其他事 先公 告的 合理 费用 以及其 他费 用; ⑤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⑥依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本 基金 托管 人, 如认 为本 基金 托管 人违反了 本基 金合 同 及国家 法律 法规, 并对 基金财产 或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并 采取 其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 ⑦根据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销 售基金 份额 ; ⑧选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 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行 为 进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基金 销售 机构 的作 为或 不作为 违反 了法 律法 规 、 本基金 合同 或基 金销 售代 理协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行使法 律法 规、 本 基金 合 同或基 金销 售代 理协 议赋 予、 给予 、 规定 的基 金管 理人的 任何 及所 有权 利 和救济 措施 ,以 保护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和基 金投 资者 的利益 ; ⑨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代 表本基 金行 使因 基金 投资 而形成 的股 东权 利或 其他 任何权 利; ⑩在基 金存 续期 内, 依 据 有关的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 拒绝 或暂 停 受理申 购申 请 , 暂 停受理 赎回 申请 ; ?办理 基金 的 份额登 记 业 务或委 托其 他机 构代 理该 项业务 ; ?负责 选择 证券 经营 机构 ,选用 其专 用交 易席 位供 本基金 证券 买卖 专用 ; ?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依据 《基 金法 》 、 本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并参加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根据 国家 有关 规定 ,在 法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依 法为基 金融 资;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以 及依据 基金 合同 制定 的其 他法律 文件 所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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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82 (2)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①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 ②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③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理 和运 作 基金财 产; ④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申 购和 赎回 业务 或委托 其他机 构代 理 该项业 务; ⑤配 备足够的专业 人员和相应 的技术设施进 行基金的份 额登记业务或 委托其他机 构代理该 项 业务; ⑥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察与 稽核 、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 保 证 所管理 的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⑦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 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⑧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⑨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保证计 算本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法 符合 基金 合 同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按 有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的价 格; ⑩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 有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 回款项 ;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和直 接管 理;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 资产 管 理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内 发出; 并 且保证 基金 投资 者 能够按 照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 随 时查 阅 到与本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得 到有 关资 料的 复印件 ;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产或 者由 接管 人接 管其资产 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监会 并通 知基 金 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83 托管人 ; ?因过 错导 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法 权益 , 应当 承担 赔 偿责任 , 其过 错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 21 本基金 托管 人因 过错 造成 基金资产 损失时 ,应 为基 金向本 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 22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 23 负责为 基金 聘请 注册 会计 师和律 师; ④除依 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 ○ 24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2、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①依据 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获得 基金 托管 费; ②监督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 如认为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了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和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并 采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的 利益 。 除非 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托 管协 议另有 规定 ,否 则,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行 为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③有权 对本 基金 管理 人的 违法、 违规 投资 指令 不予 执行,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④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⑤依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本 基金 管理 人, 如认 为本 基金 管理 人违反了 本基 金合 同 及国家 法律 法规, 并对 基 金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并 采取 其它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 ⑥依据 《基 金法 》 、 本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并参加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⑦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①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②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 配备足 够的 、 合格 的熟悉 基金 托管 业 务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 财产托 管事 宜; ③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及 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确 保基 金 财产 的安 全, 保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 产与 基金托 管人 的资 产以 及不 同的基 金财 产相 互独 立; 对所托 管的 不同 的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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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84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⑤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 ⑥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负 责办理 基金 投资 于证 券的 清算交 割 , 执 行基 金管理 人合 法合 规的 投资 指令, 办理 基金 名下 的资 金往来 ; ⑦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⑧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⑨依法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⑩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中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按有 关规 定, 保存 基金 托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报 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 销 、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 接管 其资产 时,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和 银行 业 监督管 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因过 错导 致基 金 资产 的 损失,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过错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基金 管理 人因 过错 造成 基金资产 损失时 ,应 为基 金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3、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与义务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利:


①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②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财 产; ③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回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④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⑤出席 或委 派代 表出 席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并 行使 表决权 ; ⑥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⑦因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 销售机 构、 份额登 记机构 的过 错导 致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损 失的 求 偿权; ⑧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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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85 ①遵守 本基 金合 同; ②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款 项及规 定的 费用 ; ③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终止 的有限 责任 ; ④不从 事任 何有 损本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 法利益 的活 动; ⑤认可 本基 金管 理人 和本 基金托 管人 订立 的托 管协 议; ⑥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事 项; ⑦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因任何 原因 , 自本 基金 管 理人及 其代 理人 、 本基 金 托管人 处获 得的 不 当得利 ; ⑧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召集事 由 (1)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 按照有 关的 法律 法规 应当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①提前 终止 基金 合同 ; ②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③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④变更 投资 目标 、范 围或 策略; ⑤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程序 ; ⑥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⑦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⑧代表10% 以上 ( 不含10% , 下同)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求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⑨按照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 ,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 须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变更 基金 合同 等其 他事项 ; ⑩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事 项。 (2) 以下 情形 不需 要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①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 ②在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赎 回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 ③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而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④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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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86 ⑤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⑥按照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召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 正常 情况 下,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集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召 集或 不能 召 集时,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开会时 间及 地点 由召 集人 选择确 定。 基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日内召 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应 当自 行召 集。 (2) 代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日内召 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 集, 代表 基金份 额10% 以 上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日内召 开。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都不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以按 照《基金 法》的 有关 规定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至 少提 前30 日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阻 碍、 干扰 。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按照《 基金 法》 第七 十五 条的规 定, 表决 通过 的事 项,召 集人 应当 自 通过之 日起5日内报 中国 证监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或 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起 生效 。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决定 。 3、通知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人 必须 于会 议召 开前30 天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的 报刊 上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会 议形 式和 表决 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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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87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和 议事程 序; (3) 确定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资格 的权 益登 记日 ; (4)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 送达的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电话 ; (6)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事项 。 4、开会方 式 召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选择 以现 场方式 或通 讯方 式召 开。 (1) 现场 方式 开会 :由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委 派代表 出席 ,现 场 开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 席会议 。 现 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下 条件 时, 可以 进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①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受 托出 席会 议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及 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符合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②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全部 有效的 凭证 所对 应的 基金份 额占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50% 以上 (含50% ,下 同 )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指定的 开会 时间 后30 分钟 内, 如到 场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未 达 到要求 的份 额, 则 召集 人 可另行 确定 并公 告重 新开 会的时 间 (至 少应 在15 个工作日 后) 和地点 及新 的 权益登 记日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通 讯 方式开 会应 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决 。如 采取 通讯 方式 开会, 召集 人将 事 先报请 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在符合 下列 条件 时, 通讯 开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①基金 管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2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告 相关提示 性公 告; ②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其代 理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③出具 有效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占 本基金 在权 益登 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50% 以上 ; ④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 需符合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⑤会议 通知 公布 前已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如表决 截止 日前 (含当日 )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表 未达前 款约 定份 额, 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88 则召集 人可 另行 确定 并公 告重新 表决 的时 间 (至 少 应在15 个工 作日 后) 及新的权益 登记 日。 就同一 事 项以通 讯方 式重 新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时, 以书 面方式 参加 表决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与 受托 表决 人 所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不 少于 代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份额 总数的50% (含50% ) ,方 可召开 。 5、议事内 容与 提案 权 (1) 议事 内容 为关 系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如 修改 基金 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 提高 基金 管理 费或基 金托 管费 、 与 其他 基金合 并以 及召 集人 认为 需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集 人发 出会 议通 知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召 开日 前10 天公 告; 否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 当顺延 并保 证至 少有10天 的间隔 期。 本基金 管理 人、 本基 金托 管人、 持有 基金 总份 额10%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在大 会召 集人 发 出会议 通知 前向 大会 召集 人提交 需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也 可以在 会议 通知 发出 后 向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 时提 案,临 时提 案应 当在 大会 召开日 前15 天提 交。 临时提案不得包括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前 终止基金合同事 项。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提交 的临 时提 案应当 在大 会召 开日 前10 天公告。 对于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提 交的 提案 ,大 会召集 人应 当按 照以 下原 则进行 审核 : ①关联 性: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涉 及事项 与基 金有 直接 关系 , 并且 不超 出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符 合上 述要 求的, 不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②程序 性: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 将其 提案 进行 分拆或 合并 表决, 需征 得 原提案 人同 意; 原 提案 人 不同意 变更 的, 大 会召 集 人可以 就程 序性 问题 提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 决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 程序 进行 审议。 持有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的提 案, 如 未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通 过,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需 由持 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20% 以上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 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审议的 提案 ,如 未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 通过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其时间 间隔 不得 少于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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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89 6、议事程 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会 议召集 人或 其委 派的 代表 主持。 (1) 在现 场开 会的 方式 下 ,首先 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第 (8 )款 规定 程序 确定和 公 布 监票 人,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5 日内 报经中国 证监 会批 准或 备 案后生 效。 大 会主 持人 为 基金管 理人 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表, 在基 金管 理人 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 席会 议的代 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均未 能主持 大会 , 则 由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50% 以上 多 数选举 产生 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2) 在通 讯表 决开 会的 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30 天公 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 表决截 止日 期第 二天在 公证 机构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5 日内 报经 中国证监 会批 准或 备案 后 生效。 7、表决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一基 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半数以 上通 过, 但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和提前 终止 基金 合同 , 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以 上通 过;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8、计票 (1) 现场 开会 ①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 布 在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中 选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召 集人 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 监票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大会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中 选举 三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②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果 ; ③如果 主持 人对 提交 的表 决结果 有怀 疑, 可以 对所 投票数 进行 重新 清点 ; 如 果会议 主持 人未 进行 重新清 点, 而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代 理人 对会 议主 持人宣 布的 表决 结果 有 异议, 有 权在 宣布 表决 结 果后立 即进 行重 新清 点, 会议主 持人 应当 立即 重新 清点。 会 议主 持人 应公 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2) 通讯 方式 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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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90 由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督员 在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并由公 证机 关对 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9、生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做出 之日 起生 效, 但需 经中国 证监 会或 其他 有权 机构核 准的 , 自 核准 之日或 相关 批准 另行 确定 的日期 起生 效;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应在 报中 国证监 会批 准后5个工作 日内, 通过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全 国性 报刊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 网网站 等媒 介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均有约 束力 。 10、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有 关事项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三)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合 同的 终止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的 ,本 基金合 同经 中国证监 会批 准后将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表决终 止的 ; (2) 因重 大违 法违 规行 为 ,基金 合同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终 止的 ; (3)基金管 理人因解散、破产、撤消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而无其 他 适当的 基金 管理 机构 承接 其权利 及义 务的 ; (4)基金托管 人因解散、破产、撤消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而无其 他 适当的 基金 托管 机构 承接 其权利 及义 务的 ; (5) 由于 投资 方向 变更 引起的基 金合 并、 撤销 ; (6)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允许 的其 他情 况。 出现上 述情 况之 一后 , 须 依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对基 金进 行清 算 , 本基金 合同 于中 国 证监会 对清 算结 果批 准并 予以公 告后 终止 。 2、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基 金管 理 人组织 成立 清算 小组 , 清 算小组 必须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接 管基 金财 产之 前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员 组成 。清 算小 组可 以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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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91 3、基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金 财产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对基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变 现; (5)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6)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7) 进行 基金 剩余 资产 的 分配。 4、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清 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 算费用 由清 算小 组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基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 ,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具体分 配顺 序如 下: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6、基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合 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后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公告 ;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将及 时公 告; 清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 告经 会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律师事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后,报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备案 并公 告。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 后3 个 工作 日内公 告。 7、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本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15 年。 (四) 争议 解决 方式 1、因本基金 合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 决的 , 任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按照中 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 裁委 员 会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裁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 当 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争议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和/ 或基金托 管人 的, 争议处 理期间 , 基金管 理人 和/或基金托管 人应 恪守 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92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 托 管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2、解 决上 述争 端的 依据 为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有关 法律 法规。 (五) 基金 合同 的效 力 基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并对 外公开 散发 或供 基金 投资 者在有 关场 所查 阅, 但 应 以基金 合同 正本 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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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93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基金管 理人 名称: 东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锦什 坊街28 号1-4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锦什坊 街28 号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崔 伟 成立日 期:2004 年6 月11 日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4 】80 号 2、基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行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 长 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 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行 、 代理兑 付、 承销 政府债券 ;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代理 买卖 外汇 ; 从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 代 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 务;提 供保 管箱 服务 ;经 中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等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人 之间 的业 务监 督与 核查 1、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1)基金托 管人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 组 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94 合、 所托 管的 本基 金管 理 人的所 有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基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 管 费的计 提和 支付 等事 项进 行监督 和核 查。 (2)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 应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 说明违 规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保证 在规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上述规定 期限 内,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3)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 正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1)根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 合 规的投 资指 令、 妥 善保 管 基金的 全部 资产 、 按时 将 赎回资 金和 分红 收益 划入 专用清 算账 户 、 对 基金 资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擅自 动用基 金资 产等 行为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2)基金管 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 应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3)基金管 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3、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 理 人在业 务监 督、 核查 中的 配合、 协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无正当 理由, 拒绝 、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 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 方 进行有 效监 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监 督方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 监督 方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三) 基金 资产 保管 1、基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的财 产。 (2)基金托 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分 别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完 整和 独立 。 (3)除证券 交易清算资金外,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 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95 配基金 的任 何资 产, 如有 特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 。 (4)对于因 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账 日基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 户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采取 措 施进行 催收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损 失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的 损失 。 (5)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 设 有 专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 取得 基金从 业资 格的 专职 人员 达到法 定人 数, 有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的条 件, 有 安全 高效 的清 算、 交割系 统,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场 所、 安全 防范 设 施和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有关 的其他 设施 ,有 完善 的内 部稽核 监控 制度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6)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资产 。 2、基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金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的资 金 应存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托管行 的营 业机 构开 立的 “ 基金募 集专 户” 。 该账户 由基 金管 理人开立 并管理 。 (2)基金募 集期满,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 银 行账户 中, 同时在 规定 时间内 , 聘请具 有从 事证 券相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进 行验 资, 出具验 资报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加 验资 的2 名或 2 名 以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有 效。 (3) 若基 金未 达到 成立 条 件,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 办理退 款事 宜。 3、基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1)基金托 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 法 合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 (2)基金银 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 的活动 。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4)在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 的支付 。 4、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1)基金托 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 金 托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 账户。 (2)基金证 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 人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 的任何 账户 进行 本基 金 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96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基金证 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 人 负责。 5、债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管理 (1)基金合 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出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进 行交易。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 中国人 民银 行 、 中 央国 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有关规 定 , 在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债券 托管 与结 算账 户, 并代表 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券 的结 算。 (2)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正 本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人 保存 副本 。 6、其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因业务 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 管 人负责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 关规则 使用 并管 理。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7、基金资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证券 的保 管 基金资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的 保管 按照 实物 证券 相关规 定办 理。 8、与基金 资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资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保 管。 重 大合同 包括 基金 合 同、托 管协 议。 (四) 基金 资产 估值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与复 核 1、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金 额。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确 到0.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五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每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公 告。 2、复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登 记与 保管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权益登记日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利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份 额登 记机 构负责 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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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97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按 国家法 律 法规 及证 券监 督管 理部 门 的要 求执 行。 (六) 争议 处理 和适 用法 律 1、 因本合 同产 生或 与之 相关的争 议, 当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解解 决, 协商 、 调解不能 解决 的, 任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按照 中国 国际 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市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 托管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 续 忠实、 勤勉 、尽 责地 履行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2、解 决上 述争 端的 依据 为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有关 法律 法规。 (七)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与 终止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有任何 冲突 。 修改后的 新协 议,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 生效 , 须经证 监会批 准的 , 经其批 准 后生效 。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基金或 本基 金合 同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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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98 二十、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 容,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 要和市 场的 变化 ,增 加或 变更服 务项 目。 主要 服务 内容如 下: (一) 开户 确认 基金管 理人 为投 资者 提供 开户信 息的 短信 确认 及网 上查询 确认 服务, 投资 者 可通过 接收 公司 的 开户确 认短 信或 者登 陆公 司网站 了解 相关 的开 户信 息。 (二) 资料 发送 1、基金投 资人 对账 单 基金管 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供对 账单 定期 发送 服务。 为保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获 得方便、 快捷 、 私密 性较 强的对 账单 信息 , 基金 管 理人同 时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提 供电 子对 账单 发送服 务。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在开 户后 可通 过公 司网 站、 客服 电话 、 客服 邮 箱留下 本人 的电 子邮 件地 址及相 关信 息, 我们 将按 投资者 的选 择定 期为 其发 送电子 对账 单。 2、其他资 料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客 户的 定制要 求和 相应 的客 户类 别, 寄送 公司 期刊 及各 类 研究报 告 , 动 态地 向客户 提供 时效 性强 的财 经资讯 。 (三) 呼叫 中心 服务 东方呼叫中 心已 经开 通并 能 为客 户提 供安 全高 效的 信息查 询服 务及 人工 咨询 服务。 客 户可 以 通 过自动 语音 系统 进行 交易 信息查 询 、 账 户信 息查 询 与修改 以及 基金 信息 的查 询, 在这 过程 中客户有 任何需 要帮 助的 地方 , 均可 以转接 人工 或在 语音 信箱 中留言 ; 系统 同时 受理E-Mail 等多样 化服 务 , 为客户 提供 便捷 多样 的交 流方式 。 (四) 网上 交易 业务 本基金已开通网上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的开户、申购 、 赎回等 各项 业务 , 本公 司 在遵循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开展网 上交 易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 个人 投资 者通 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申购业务时可享受申购费率优惠,详情可登陆本公司网站 www.orient-fund.com 或www.df5888.com 查阅 本公 司旗下 基金 开通 网上 交易 业务的 公告 。 为方便 个人 投资 者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未来 在各 项 技术条 件和 准备 完备 的情 况下 ,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酌 情丰 富网 上交 易渠 道。 (五) 网上 查询 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站 ,客 户还 可获得 如下 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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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99 1、查询服 务 所有东 方开 放式 基金 的持 有人均 可通 过公 司网 站实 现基金 交易 查询、 账户 信 息查询 和基 金信 息 查询。 2、信息资 讯服 务 客户可 以利 用公 司网 站获 取基金 和公 司的 各类 信息 , 包 括基 金的 法律 文件 、 业绩报 告及 公司 最 新动态 等各 类最 新资 料。 (六) 短信 服务 本公司 已经 开通 短信 服务 ,通过 短信 向投 资者 发送本 公 司基 金、 公司 活动 等内 容 的相 关信 息。 (七) 资讯 服务 投资者 如果 想了 解申 购与 赎回的 交易 情况、 基金 账 户余额 、 基金 产品 与服 务 等信息 , 可拨 打本 公司如 下电 话: 电话呼 叫中 心:010-66578578 或400-628-5888 ,该 电话可 转人 工座 席。 传真:010-66578700 (八)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为方便 投资 者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本基 金已 在部 分 销售机 构开 通定 期定 额投 资业务 , 具体 内容 详见基 金管 理人 和其 他代 销机构 有关 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的 公告。 未来 在各 项 技术条 件和 准备 完备 的 情况下 ,将 在其 它销 售渠 道酌情 增加 本基 金的 定期 定额投 资业 务。 (九) 基金 转换 为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本公司 已在 部分 销售 机构 开通本 基金 和旗 下各 只基 金的基 金转 换业 务 。 基金转 换的 数额 限制 、转 换费率 等具 体规 定以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发布 的公 告为 准。 (十) 客户 投诉 受理 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客户服务热线(010-66578578 ) ( 400-628-5888 )、公司网站 (www.orient-fund.com ) (www.df5888.com ) 、电子邮件(services@orient-fund.com)、 传 真 (010-66578700) 、信件等方式对我们的 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我 们将用心倾听投资者的需 求和意 见,并 按照 “客 户投 诉和 建议” 流程 处理 ,在 规定 的时间 内予 以反 馈。 (十一 )投 资顾 问服 务 本公司 拥有 一支 具有 金融 专业技 能与 良好 沟通 技能 的专业 的理 财顾 问团 队 , 分布于 北京 、 上海 等地区 ,致力于 为客 户提 供优异 的个 性化 理财 服务 。 公司网 址:http:// www.orient-fund.com 或 http:// www.df588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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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100 电子信 箱:services@orient-fund.com 二十一 、


其他应 披露事 项 (一) 在本 基金 存续 期内 ,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机 构设置 、 职 能划 分可 能会 发生变 化, 职能 也 会相应 地做 出调 整, 但不 会影响 本基 金的 投资 理念 、投资 目标 、投 资范 围和 投资运 作。 (二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遵守 《 东方 基金 管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放式 基金业 务规 则》 等有关规定(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对上述规则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上述规则由本基金管理人制定 , 并由其 解释 与修 改, 但规则的修 改若 实质 性地 修改 了本基 金合 同, 应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 基金合同的修改达成决议。本基金托管人不受《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的限定 。 (三)本《招募说明书》将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更新 ; 《招募说明书》解释与本 基 金基金 合同 不一 致时 ,以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为准 。 (四) 从上 次《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截止日 2015 年 5 月 25 日到本次 《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 截止 日 2015 年11 月25 日 之间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公告名 称 发布日 期 关于旗 下基 金参 与农 业银 行网上 银行 和手 机银 行基 金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05-29 关于 在东海证券开 通东方新策 略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转 换业务的 公告 2015-06-19 东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关于 子公 司增 加注 册资 本的公 告 2015-06-23 关于 增加恒天明泽 为旗下基金 销售渠道及开 通定投和转 换业务并参与 其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5-06-29 东方龙 混合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半 年度 最后 一日 净值公 告 2015-07-01 东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关于 公司 、 高级 管理 人员 及基金 经理 投资 旗下 基 金 相 关事宜 的公 告 2015-07-06 东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关于 在京 东旗 舰店 开展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07-07 东方龙 混合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5 年第 1 号) 2015-07-08 东方龙 混合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摘 要(2015 年第 1 号) 2015-07-08 东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关于 参加 数米 基金 网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07-17 关于增 加中 信期 货为 旗下 基金销 售渠 道及 开通 定投 和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2015-07-17 东方龙 混合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5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15-07-21 东方龙 混合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2015 年 8 月 10 日修 订) 2015-08-10 关于 变更东方龙混 合型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 业绩比较基 准并修改基金 合同的公 告 2015-08-10 东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关于 在京 东旗 舰店 开展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08-14 关于 本公司旗下部 分基金参与 兴业证券开展 的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并开 通转换业 务的公 告 2015-08-26 东方龙 混合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5 年半 年度 报告 2015-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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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101 东方龙 混合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5 年半 年度 报 告摘要 2015-08-27 东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关于 参加 天天 基金 网费 率优惠 的公 告 2015-08-28 关于 增加上海陆金 所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为旗 下基金销售 机构并参与其 费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5-09-25 东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关于 参加 好买 基金 网费 率优惠 的公 告 2015-09-25 关于 增加北京乐融 多源投资咨 询有限公司为 旗下基金销 售机构及开通 定投和转 换业务 并参 与其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5-09-29 东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关于 调整 旗下 部分 基金 业务规 则的 公告 2015-10-14 关于增 加诺 亚正 行 (上海 )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为旗 下基 金销 售机 构及开 通定投 业务 并参 与其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10-17 关于 增加上海汇付 金融服务有 限公司为旗下 基金销售机 构及开通定投 和转换业 务并参 与其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5-10-17 关于 增加嘉实财富 为旗下基金 销售渠道及开 通转换业务 并参与其申购 费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5-10-22 东方龙 混合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5 年第 3 季度报告 2015-10-26 东方 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关 于旗下部分基 金业绩比较 基准名称变更 并修改基 金合同 的公 告 2015-11-04 东方龙 混合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2015 年 11 月 2 日修 订) 2015-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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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102 二十二 、


招募说 明书的 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 募说 明书 》公 布后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的办 公地址 ,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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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103 二十三 、


备查文 件 以下备查文件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 、 复制。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东 方龙混 合型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东 方龙 混合 型开 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东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代 理销 售协 议 (四) 《东 方龙 混合 型开 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五) 《东 方龙 混合 型开 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法律 意见 书》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八)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东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2016 年 1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