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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消费(519915)

富国消费: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二号)查看PDF公告

 
 
 
 
 
 
 
 
富 国消费 主题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更新) 
(二0一五年第 二号) 
 
 
 
 
 
 
 
 
 
基 金管理人 :富国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 金托管人 : 交通 银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富国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 重要提示 富国消费主题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称 “本基金” )由 汉兴证券投资 基金 转型而成。 基金转型经2014 年10 月16 日至2014 年11 月10 日汉兴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汉兴证券投资基金 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 调整存续期限、 终止上市、 调整投资目标、 范围 和策略、 修订基金合同, 并更名为 “富国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自 2014 年12 月12 日起, 由 《 汉兴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修订而成的 《 富国消费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 生效,原《 汉 兴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自同一 日起失效 。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 注册 , 但中国证监会 接受本基金 转型的备案 ,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 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 申购基金时, 应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 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 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 可能包括: 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 系统性风险、 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 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主要 包括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市场风险等。 信 用风险指发债主体违约的风险, 是 中小企业私募债最大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交投不活跃导致 的投资者被 迫持有到期的风险。 市场风险是未来市场价格 (利率、 汇率、 股票价 格、 商品价格等) 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 它 影响债券的实际收益率。 这些风险 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富国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 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高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 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 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至2015 年12月12日,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 绩表现截止至2015年9月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富国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第一部分


前 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2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6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 39 第七部分


基金的存续 ............................................... 4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1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2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5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6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6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82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6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8 第十九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1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9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131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 132 富国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 第一部分


前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 《 富 国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 述了 富国消 费主题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的投资 目标、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 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 在做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 责任。 本基金 由汉兴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而成 。 本招募说明书由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 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 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 按照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 投资者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富国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富国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汉兴:指汉兴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封闭式 3、基金管理人:指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 指《 富国消 费主题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订之《 富国消费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 明书 :指《 富国消 费主题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 三十次会议 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13 年 3 月15 日颁布、 同年6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 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富国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 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 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会员单位: 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3、直销机构: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 代销 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 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 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 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会员单位 25、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6、 场内销售: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的基金销售 业务 27、 场外销售: 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 而通过各销 售机构的柜台或其他交易系统办理的基金销售业务 28、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9、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富国基金管理有富国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 限公司 或接受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 本基金的登 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0、 上海证券账户: 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人民币普通股 票账户(简 称“A 股账户” )或 证券投资基金 账户 (简称 “开放式基金账户” ) , 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 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上海证券账户, 场内基金份额登记托管在该账户下 31、 开放式 基金账户: 指投资者以上 海证券账户为基础、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投资者办理场外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需 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场外基金份额登记托管在该账户下 32、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账户 33、 基金转型: 指对包括基金汉兴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 调整存续 期限, 终止上市, 调整投资目标、 范围和策略 , 修订 《汉兴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并更名为“富国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一系列事项的统称 34、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富国消费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 效起始日即汉兴基金终止上市之日, 原 《汉兴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自同一日 起失效 35、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 存续期: 指 《汉兴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起至 《富国消费主 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的 开放日 39、T+n 日:指自T 日起 第n 个工作日(不包 含T 日) 40、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 《业务规则》 :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并施行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富国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 基金业务管理办法》 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 43、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 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6、 不可抗力: 指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富国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 件 富国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0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 中心二期16 、1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 国金中心二期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薛爱东 设立日期:1999 年4 月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1999】 11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1.8 亿元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电话: (021 )20361818 传真: (021 )20361616 联系人: 范伟隽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2015 年12 月12 日): 股东 名称 出资 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万宏源证券 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 股份 有限公司 16.675%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 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和投资风险管理。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 运作的风险控制和管理工作, 确保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 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司目前下设二十二个部门、 三个分公司和二个子公司, 分别是: 权益投资 部、 固定收益投资部、 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 固定收益研究部、 量化与海外投资富国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1 部、 权益专户投资部、 养老金投资部、 权益研究 部、 集中交易部、 董事会办公室、 综合管理部、 机构业务部、 零售业务部、 营销管 理部、 客户服务部、 电子商务部、 战略与产品部、 监察稽核部、 计划财务部 、人 力资源部、信息 技术部、运营 部、 北京分公司、 成都分公司、 广州分公司、 富国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 富国 资产管理 (上海) 有限公司。 权益投资部: 负 责权益类基金产品的投资管理; 固 定收益投资部:负责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和非 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的债券部分 (包括公司自有资金等) 的投资管理; 固定收 益专户投资部: 负责一对一、 一对 多等非公募固定收益类 专户的投资管理; 固定收益研究部: 负责固定收益类公募 产品和非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的债券部分的研究管理等; 量化与海外投资部: 负 责量化权益投资、 量化衍生品投资及境外权益等各类投资的研究与投资管理; 权 益专户投资部: 负责社保、 保险、QFII 、 一对一、 一对多等非公募权益类专户的 投资管理; 养老金投资部: 负责养老金 (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 基本养老金、 社 保等) 及类养老金专户等产品的投资管理; 权 益研究部: 负责行业研究、 上市公 司研究和宏观研 究等;集中交 易部:负责 投资 交易和风险控制 ;董事会办公 室: 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工作职责, 暂与综合管 理部合署办公; 综合管理部: 负责公 司董事会日常事务、 公司文秘管理、 公司 (内部) 宣传、 信息调研、 行政后勤管 理等工作; 机构业务部: 负责年金、 专户 、 社 保以及共同基金的机构客户营销工 作; 零售业务部: 管理华东营销中心、 华中营 销中心、 华南营销中心 (广州分公 司) 、北方营销中 心(北京分 公司) 、西部 营销 中心(成都分公司 ) 、华北营 销中 心, 负责共同基金的零售业务; 营销管理部: 负责营销计划的拟定和落实、 品牌 建 设 和媒 体关 系管 理, 为零 售和 机构 业 务团 队、 子 公司 等提 供一 站 式销 售支 持 ; 客户服务部: 拟定客户服务策略, 制定客户服 务规范, 建设客户服 务团队, 提高 客户满意度, 收集客户信息, 分析客户需求, 支持公司决策; 电子商务部: 负责 基金电子商务发展趋势分析, 拟定并落实公司电子商务发展策略和实施细则, 有 效推进公司电子 商务业务;战 略与产品部 :负 责开发、维护公 募和非公募产 品, 协助管理层研究 、制定、落实 、调整公司 发展 战略,建立数据 搜集、分析平 台, 为公司投资决策、 销售决策、 业务发展、 绩效 分析等提供整合的数据支持; 监察 稽核部: 负责监察、 风控、 法务和信息披露; 信息技术部: 负责软件开发与系统 维护等; 运营部: 负责基金会计与清算; 计划财务部: 负责公司财务计划与管理;富国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2 人力资源 部: 负责人力资源规划与管理; 富国 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 证券 交易、 就证券提供意见和提供资产管理; 富国 资产管理 (上海) 有限公司: 经营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 截止到 2015 年 10 月 31 日,公司有员 工 323 人,其中 62% 以上具有硕士以 上学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薛爱东先生, 董事长, 研究生学历, 高级经济 师。 历任交通银行扬州分行监 察室副主任、 办公室主任、 会计部经理、 证券 部经理,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扬 州营业部总经理, 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托管组组长,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黑 龙江管理总部总经理兼党委书记、 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兼党委书记、 公司机关党委 书记兼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陈戈先生, 董事, 总经理, 研究生学历 。 历任 国泰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 究所研究员,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基金经理、 研究部总经理、 总经理 助理、 副总经理,2005 年 4 月至2014 年 4 月 任富国天益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 金基金经理。 麦陈婉芬女士 (Constance Mak ) , 董事, 文学 及商学学士, 加拿大注册会计 师。 现任BMO 金融集团亚洲业务总经理 (General Manager, Asia,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 , 中加贸易理事会董事和 加拿大中文电视台顾问团的成员。 历任St. Margaret ’s College 教师,加拿大 毕马威 (KPMG) 会计事务所的合伙 人。 方荣义先生, 董事, 研究生学历, 高级会计师 。 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 历任北京用友电子财务 技术有限公司研究所信息中心副主 任,厦门大学工 商管理教育中 心副教授, 中国 人民银行深圳经 济特区分行( 深圳 市中心支行)会 计处副处长, 中国人民银 行深 圳市中心支行非 银行金融机构 处处 长,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财务会计处处长、 国有银行监管处处 长,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裴长江先生, 董事, 研究生学历。 现任海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历 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研究部研究员、 闸北营业部总经理助理、 总经理, 申银万国富国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3 证券公司闸北营业部总经理、 浙江管理总部副总经理、 经纪总部副总经理, 华宝 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 监,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Edgar Normund Legzdins 先生 ,董事, 本科 学历,加拿 大特许 会计师。现 任BMO 金融集团国际业务全球总裁(SVP & Managing Director,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1980 年至1984 年在Coopers & Lybrand 担任审计工作; 1984 年加入加拿大BMO 银行金融集团蒙特利尔 银行。 蒲冰先生,董事,本科学历 ,中级审计 师。现 任山东省国际信 托股份有限公 司自营业务部副 总经理。历任 山东正源 和 信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部、评估部员 工, 山东省鲁信置地有限公司计财部业务经理,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计财部业务 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合规审计部副总经理。 张克均先生, 董事, 研究生学历。 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战略规划总部 总经理。 历任福建兴业银行厦门分行电脑部副经理、 计划部副经理、 证券部副经 理、 杏林支行副行长;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证券营业部副经理、 经理、 深圳分公司副总经理兼厦门夏禾路证券营业部经理、经纪总部总经理。 黄平先生, 独立董事, 研究生学历。 现任上海 盛源实业 (集团) 有限公司董 事局主席。 历任 上海市劳改局政治处主任; 上海 华夏立向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盛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总裁。 戴国强先生, 独立董事, 研究生学历。 现任上 海财经大学 MBA 学院院长、 党 委书记。 历任上海财经大学助教、 讲师、 副教授、 教授, 金融学院副院长、 金融 学院常务副院长、 金融学院院长; 上海财经大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 金融学院党 委书记, 教授委员会主任。 伍时焯 (Cary S. Ng) 先生,独 立董事, 研究 生学历,加拿 大特许会计 师。 现任圣力嘉学 院(Seneca College) 工 商系会计 及财务金融科 教授。1976 年加入 加拿 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Thorne Riddell 公司担任审计工作, 有30 余年 财务管理及信息系统项目管理经验, 曾任职在 Neo Materials Technologies Inc. 前身AMR Technologies Inc., MLJ Global Business Developments Inc., UniLink Tele.com Inc. 等国际性公司为首席财务总监(CFO) 及财务副总裁。 李宪明先生,独 立董事,研 究生学历。 现任上 海市锦天城律师 事务所律师、 高级合伙人。历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师。 富国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4 2、监事会成员 岳增光先生,监 事长,本科 学历,高级 会计师 。现任山东省国 际信托股份有 限公司纪委书记、 风控总监。 历任山东省济南市经济发展总公司会计, 山东正源 和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室主任, 山东鲁信实业集团公司财务, 山东省鲁信投 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沈寅先生, 监事, 本科学历。 现任申银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总 部总经理助理及公司律师。 历任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 组长;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综合科科长。 夏瑾璐女士,监 事,研究生 学历。现任 蒙特利 尔银行上海代表 处首席代表。 历任上海大学外语系教师; 荷兰银行上海分行结构融资部经理; 蒙特利尔银行金 融机构部总裁助理;荷兰银行上海分行助理副总裁。 仇夏萍女士, 监事, 研究生学历。 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 经理。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杨浦支行所任职; 在华夏证券有限公司东方路 营业部任职。 孙琪先生,监事,本科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IT 副总监。历任 杭州恒生电子股份公司职员, 东吴证券有限公司职员,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 统管理员、系统管理主管、IT 总监助理。 唐洁女士, 监事, 本科学历,CFA。 现任富国 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策略研究员。 历任上海夏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研究员,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助理、 助理 研究员。 王旭辉先生, 监事, 研究生学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东营销中心 总经理。 历任职于郏县政府办公室职员, 郏县国营一厂厂长,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客户经理、高级客户经理。 陆运天先生, 监事, 研究生学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商务部电 子商务总监助理。 历任汇添富基金任电子商务经理,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深 电子商务经理。 3、督察长 范伟隽先生, 研究生学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历任毕马威 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主任科员、副处长。 富国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5 4、经营管理层人员 陈戈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 林志松先生,本科学历,19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 历任漳州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秘书、 办事处负责人, 厦门证券公 司业务经理,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稽察员、 部门副经理、 经理、 督 察长。 陆文佳女士,研究生学历,13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现任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支行职员、 经理, 华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上海营销总部投资顾问、 总监助理、 市场部总监助理、 上海分公司总经 理助理、市场部总经理、市场总监、公司副营销总裁。 李笑薇女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13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现任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历任国家教委外资贷款办公室项目 官员, 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Barra 公司 (MSCIBARRA)BARRA 股票风险评估部高级 研究员, 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公司 (BarclaysGlobal Investors) 大中华主动股 票投资总监、 高级基金经理及高级研究员,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与海外投 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量化与海外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朱少醒先生,研究生学历,16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现任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历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开发主管、 基金 经理助理、 基金经理、 研究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总经理助理兼研究部总经理兼 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5、本基金基金经理 戴益强先生, 硕士,曾任 易方达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行业研究员 ;2008 年 9 月至 2012 年 10 月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 业研究员,2012 年 10 月至 2014 年 1 月任汉盛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8 月起任富国医疗保健行业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 月起任汉兴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2 月汉兴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富国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继续担任 富国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 6、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构成如下: 公司总经理陈戈先生、 主动权益及固定收益富国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6 投资副总经理朱少醒先生和量 化与海外投资副总经理李笑薇女士。 列席人员包括: 督察长、 集中交易部总经理以及 投委会主席邀请的其他人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 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确 定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 承诺不从事 违反《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法》的 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 ,防 止违反《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 法》 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 承诺不从事 以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并承 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 或者职务之便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富国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7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 务便利获取 的未公开信 息、利 用该信息从事或 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 承诺加强人 员管理,强 化职业 操守,督促和约 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违法现行 有效的有关 法律、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 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按时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 交易场所业 务规则,利 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 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 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 从业 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富国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8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 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 定,本 着谨慎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 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 有效的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按时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 险管理体系, 具体包括 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 管理环境。 具体包括制 定风险 管理战略、目标 ,设置相应的 组织机构, 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 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 围等内容。 富国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9 (2)识别风险 。辨识组织 系统与业务 流程中 存在的风险以及 风险存在的原 因。 (3)分析风险 。检查存在 的控制措施 ,分析 风险发生的可能 性及其引起的 后果。 (4)度量风险 。评估风险 水平的高低 ,既有 定性的度量手段 ,也有定量的 度量手段。 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 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 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 定量的方法 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 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 。将风险水 平与既定的 标准相 对比,对于那些 级别较低的风 险,则承担它, 但需加以监控 。而对较为 严重 的风险,则实施 一定的管理计 划, 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 查。对已有 的风险管理 系统要 监视及评价其管 理绩效,在必 要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 询。建立风 险管理的报 告系统 ,使公司股东、 公司董事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 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 独立的督察 长与监 察稽核部门,并 使它们保持高 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 则。公司部 门和岗位的 设置权 责分明、相互牵 制,并通过切 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重要性原则 :公司的发 展必须建立 在风险 控制完善和稳固 的基础上,内 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 。 基金管 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风险委员会, 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富国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 控制体系; 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 确保公司财务报 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 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 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 投资决策 委员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 分别负责 公司经营、 基金投资、 风险管理的 重大决策。 此外, 公司设有督察长, 组织、 指导公司监察 与稽核工作, 监督、 检查基金 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公司的内部 风险控制情况。 当发现公司及公司管理 的基金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重大经营风险或者隐患等情形时, 督察长应当及时向 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应当密切跟踪后续整改措施, 并将处理情况向董事会 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 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 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 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可能 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 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 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 基金投 资管理、 基金运作、 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 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 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 职责明确, 形成相互检查、 相互制约的 关系, 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岗 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 任制度基础 上,设置科 学、合 理、标准化的业 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 书面化的操作手册, 同 时, 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 保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富国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1 5)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 履行内部稽核职能, 检 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 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促进公 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监察稽核报告提 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会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 人确知建 立 、实施和维 持内部 控制制度是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 人承诺将根 据市场环境 的变化 及基金管理人的 发展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制度。 富国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2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 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汤嵩彦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发 钞行之一。1987 年 重新组建后 的交通银行 正 式对外营业,成 为中国第一 家全国 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 年 6 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 年 5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挂牌上市。 根据 2014 年 《银行 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 行一级资本位列第 19 位,跻身全 球银行 20 强;根据《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 500 强公司”排行榜,交通银行 位列第 217 位。2014 年荣获《首席财务官》杂 志评选的“最佳资产托管奖” 。 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达 到人民币 7.21 万亿元,实现 净利润人民币 520.40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 (下文简称 “托管中心” ) 。 现有员工具有 多年基金、证券 和银行的从业 经验,具备 基金 从业资格,以及 经济师、会计 师、 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 专业分布合理, 职 业技能优良, 职业道德素 质过硬, 是一支诚实 勤勉、 积极进取、 开拓创新、 奋发 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富国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3 (二)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 牛先生 2013 年 10 月至今任本行董事长、 执行 董事,2013 年 5 月至 2013 年 10 月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2009 年 12 月至 2013 年 5 月任本行副董 事长、执行董事、行长。牛先生 1983 年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获学士学 位,1997 年毕业于 哈尔滨工业 大学管理 学院 技术经济专业, 获硕士学位 ,1999 年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彭纯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彭先生 2013 年 11 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 执行 董事,2013 年 10 月起任本行 行长;2010 年 4 月至 2013 年 9 月任中国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总经理;2005 年 8 月至 2010 年 4 月任本行执行董 事、副行长;2004 年 9 月至 2005 年 8 月任本行副行长;2004 年 6 月至 2004 年 9 月任本行董事、行长助理;2001 年 9 月至 2004 年 6 月任本行行长助理;1994 年至 2001 年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行长,南宁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 长。彭先生 1986 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 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袁女士 2015 年 8 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 心总裁;2007 年 12 月至 2015 年 8 月, 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 副 总经理, 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 总裁; 1999 年 12 月至 2007 年 12 月, 历任本行 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 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 1992 年毕业于中国石 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 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截止 2015 年 9 月 30 日, 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 投资基金 139 只。 此外, 还托 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银行理财产 品、信托计划、 私募投资基金 、保险资金 、全 国社保基金、养 老保障管理基 金、 企业年金基金、QFII 证券投资资产、RQFII 证 券投资资产、QDII 证券投资资产 和 QDLP 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 加强内部富国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4 管理, 保证托管中心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 通过对各种风险的 梳理、 评估、 监控, 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 险的管控, 确保业务稳健运行, 保 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 :托管中心 制定的各项 制度符 合国家法律法规 及监管机构的 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全面性原则 :托管中心 建立各二级 部自我 监控和风险合规 部风险管控的 内部控制机制, 覆盖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 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 执行、 监 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 :托管中心 独立负责受 托基金 资产的保管,保 证基金资产与 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 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 :托管中心 贯彻适当授 权、相 互制约的原则, 从 组织结构的 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 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 :托管中心 在岗位、业 务二级 部和风险合规部 三级内控管理 模式的基础上, 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通过 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 控制措施,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 行。 6、效益性原则 :托管中心 内部控制与 基金托 管规模、业务范 围和业务运作 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 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 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 业银行法》 等法律法规, 托管 中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 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 确保基金托管 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 银 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 管理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 作制度》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资富国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5 料管理制度》 等, 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 做到业务分 工合理,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业 务管理制度化 , 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 有关 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 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施 实现全流程、 全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 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 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 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 付、基金托管人 报酬的计提和 支付、基金 的申 购资金的到账与 赎回资金的划 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行为, 应 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 整。 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交 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须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 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中 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富国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6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 销售 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 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 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薛爱东 总经理: 陈戈 直销网点:上海投资理财中心 上海投资理财中心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 588 号宝地广场 A 座 23 楼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 、4008880688 (全国统一, 免 长 途 话 费 ) 传真:021-20361544 联系人:林燕珏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2)其他销售 机构 ( 1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人代表: 牛锡明 联系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电话: (021)58408483 联系人员: 张宏革 客服电话: 95559 公司网站: www.bankcomm.com ( 2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人代表: 姜建清 富国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7 联系电话: (010)95588 传真电话: (010)95588 联系人员: 杨先生 客服电话: 95588 公司网站: www.icbc.com.cn ( 3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人代表: 刘士余 联系电话: (010)85108227 传真电话: (010)85109219 联系人员: 曾艳 客服电话: 95599 公司网站: www.abchina.com ( 4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中 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人代表: 田国立 联系电话: (010)66594946 传真电话: (010)66594946 联系人员: 陈洪源 客服电话: 95566 公司网站: www.boc.cn ( 5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人代表: 王洪章 联系电话: (010)66275654 传真电话: 010-66275654 富国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8 联系人员: 张静 客服电话: 95533 公司网站: www.ccb.com ( 6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人代表: 李建红 联系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电话: (0755)83195109 联系人员: 曾里南 客服电话: 95555 公司网站: www.cmbchina.com ( 7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 法人代表: 吉晓辉 联系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电话: (021)63604199 联系人员: 唐小姐 客服电话: 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 8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人代表: 李国华 联系电话: (010)68858057 传真电话: (010)68858057 联系人员: 王硕 客服电话: 95580 富国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9 公司网站: www.psbc.com ( 9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人代表: 吴建 联系电话: 010-85238667 传真电话: 010-85238680 联系人员: 郑鹏 客服电话: 95577 公司网站: www.hxb.com.cn ( 10 )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南城路 2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南城路 2 号 法人代表: 何沛良 联系电话: 0769 -22866268 传真电话: 0769-22866268 联系人员: 何茂才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公司网站: www.drcbank.com ( 11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 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人代表: 杨德红 联系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电话: (021)38670666 联系人员: 芮敏琪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95521 公司网站: www.gtja.com ( 12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富国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0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人代表: 王常青 联系电话: (010)65183888 传真电话: (010)65182261 联系人员: 权唐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 13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大厦 16-26 层 法人代表: 何如 联系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电话: (0755)82133952 联系人员: 周杨 客服电话: 95536 公司网站: www.guosen.com.cn ( 14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 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 业大厦 C 座 法人代表: 陈有安 联系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电话: (010)66568990 联系人员: 田薇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公司网站: www.chinastock.com.cn ( 15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富国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1 法人代表: 王开国 联系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电话: (021)23219000 联系人员: 李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 公司网站: www.htsec.com ( 16 )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人代表: 李梅 联系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电话: (021)33388224 联系人员: 黄莹 客服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站: www.swhysc.com ( 17 )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 大厦 法人代表: 王珠林 联系电话: 023-63786464 传真电话: 023-63786311 联系人员: 陈诚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公司网站: www.swsc.com.cn ( 18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人代表: 张志刚 联系电话: 010-63080985 富国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2 传真电话: 01063080978 联系人员: 唐静 客服电话: 400-800-8899 公司网站: www.cindasc.com ( 19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人代表: 薛峰 联系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电话: 021-22169134 联系人员: 刘晨、李芳芳 客服电话: 95525 公司网站: www.ebscn.com ( 20 )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人代表: 杨宇翔 联系电话: 95511-8 传真电话: 95511-8 联系人员: 吴琼 客服电话: 95511-8 公司网站: stock.pingan.com ( 21 )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人代表: 常喆 联系电话: (010)84183333 传真电话: (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员: 黄静 富国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3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公司网站: www.guodu.com ( 22 )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 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人代表: 李玮 联系电话: 0531 -68889155 传真电话: 0531-68889185 联系人员: 吴阳 客服电话: 95538 公司网站: www.qlzq.com.cn ( 23 )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 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 心 17 层 法人代表: 陆涛 联系电话: 0755-83025022 传真电话: 0755-83025625 联系人员: 马贤清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公司网站: www.jyzq.cn ( 24 )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人代表: 姚文平 联系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电话: 021-68767880 联系人员: 朱磊 客服电话: 400 8888 128 公司网站: http://www.tebon.com.cn 富国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4 ( 25 )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法人代表: 李晓安 联系电话: 0931-4890208 传真电话: (0931)4890628 联系人员: 李昕田 客服电话: (0931)96668、4006898888 公司网站: www.hlzqgs.com ( 26 )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 球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 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人代表: 杨锐敏 联系电话: 021-38784818 传真电话: 021-68775878 联系人员: 倪丹 客服电话: 68777877 公司网站: www.cf-clsa.com ( 27 )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 -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人代表: 高涛 联系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电话: (0755)82026539 联系人员: 刘毅 客服电话: 95532、400-600-8008 公司网站: www.china-invs.cn 富国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5 ( 28 )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 金融中心 8 楼 法人代表: 汪静波 联系电话: 021-3860-0672 传真电话: 021-3860-2300 联系人员: 张姚杰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公司网站: www.noah-fund.com ( 29 )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 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 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人代表: 薛峰 联系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电话: 0755-82080798 联系人员: 汤素娅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公司网站: www.zlfund.cn ( 30 )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人代表: 其实 联系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电话: 021-64385308 联系人员: 潘世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公司网站: www.1234567.com.cn ( 31 )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富国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6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大 厦 903~906 室 法人代表: 杨文斌 联系电话: (021)58870011 传真电话: (021)68596916 联系人员: 张茹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公司网站: www.ehowbuy.com ( 32 )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 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人代表: 凌顺平 联系电话: 0571-88911818 传真电话: 0571-86800423 联系人员: 吴强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公司网站: www.5ifund.com ( 33 )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楼 法人代表: 燕斌 联系电话: 021-52822063 传真电话: 021-52975270 联系人员: 凌秋艳 客服电话: 400-046-6788 公司网站: www.66zichan.com ( 34 )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 厦 4 楼 法人代表: 陈继武 富国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7 联系电话: 021-63333319 传真电话: 021-63332523 联系人员: 李晓明 客服电话: 4000-178-000 公司网站: www.lingxianfund.com ( 35 )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人代表: 郭坚 联系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电话: 021-22066653 联系人员: 宁博宇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公司网站: www.lufunds.com ( 36 )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人代表: 肖雯 联系电话: 020-89629099 传真电话: 020-89629011 联系人员: 吴煜浩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公司网站: www.yingmi.cn 2、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 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体见 上海证券 交易所 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增加或调整本基金 销售机构, 并及富国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8 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 (010 )59378835 传真: (010 )59378839 联系人: 崔巍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孙睿 经办律师: 黎明、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 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 球金融中心 50 楼 法定代表人:葛明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富国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9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 史沿革 本基金由汉兴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汉兴证券投资基金由海通证券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 、 江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后更名为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和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三家发起人依照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 定和《汉兴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自 2004 年 10 月 15 日起更名为“《汉兴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 发起,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 国证监会” ) 证监基金字 【1999】 38 号文批准, 于 1999 年 12 月 30 日募集成立。 汉兴证券投资基金为契约型封闭式, 存续期 15 年, 发行规模为 30 亿份基金份额。 汉兴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为交 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汉兴证券投资基金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上字 【2000】( 1) 号文审核同意,于 2000 年 1 月 10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2014 年 10 月 10 日,本基金管理人公告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披露了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会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 项。 2014 年 10 月 16 日至 2014 年 11 月 10 日 , 汉 兴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 大会通过了汉兴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议案, 内容包括汉兴 证券投资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 调整存续期限、 终止上市、 调整投 资目标、 范围和策略以及修订 《汉兴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等。 持有人大会决 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依据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管 理人 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终止上市 并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终止汉 兴证券投资基金上市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4]657 号) 同 意 。自基金终止上市之日 (2014 年 12 月 12 日) 起,原《汉兴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终止, 《富国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 基金正式 转型为开放式基金, 存续期限调整为不定期, 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和策略予以调 整,同时基金更名为“富国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0 第 七部分


基金的存 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汉兴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后, 基金管理人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取得终止上市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之后, 将进行基金 份额更名以及必要的信息变更, 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根据基金管理 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明细数据在其开放式基金 登记结算系统进行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初始登记 。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存续期内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并提出 解决方 案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富国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1 第八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办理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并经上海 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 认可的上海证券 交易所会员单 位。 投资者需使用上海证券账户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办理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 机构的代销网点,投资者需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1 个月, 本基金将开放 日常申购、 赎回 。 在确定 日常 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 日常 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日常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 在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的 日期或 者时间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 原 则,即 申购、 赎回 价格以 申请 当日收市 后计 算的基 金份额净富国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2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 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 场外 申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在 基金管 理人规定的时间 以内撤销; 当 日的 场内申购与赎回申请在当日接受申报的时段内可以撤销; 4、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 原则 , 即按照投资者申 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 5、 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时, 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业务 规则》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 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交付 申购款项, 申 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 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顺延 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 基金 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 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富国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3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者 应 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 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 使 合 法 权 利 。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者 办理场内申购时, 每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0 元, 超过部分需为 100 元的整数倍,最高不能超过 99,999,900 元。 投资者通过代理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时, 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 限制外 , 当代销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 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 代销 机构的业务规定。直销网点单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追 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20,000 元。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 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 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或电话交易系统 办理 基 金 申 购 业 务 的 不 受 直 销 网 点 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 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 2、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销售 机构赎回时 ,每次 对本基金的赎回 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时或 赎 回后在销售机构 (网点)保 留的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 部 申请赎回。 3、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率 1、申购费率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时, 需交纳申购费用, 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 投资者富国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4 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1)场外申购费率 本基金场外 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 别的 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 包括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 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 产管理计划、 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 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 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 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的申购费率 见下表: 申购 金额(M ) 特定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0.45% 100 万元≤M <500 万元 0.36%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 金额(M ) 申购 费率 M <100 万元 1.5% 100 万元≤M <500 万元 1.2%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2)场内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代销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 投资者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1)场外赎回费率 富国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率 随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 具体 如下: 份额 持有时间(N ) 赎回 费率 N <7 日 1.50% 7 日≤N <30 日 0.75% 30 日≤N <1 年 0.50% 1 年≤N <2 年 0.30% N ≥2 年 0.00% (注:赎回份额 持有时间的 计算,以该 份额在 登记机构的登记 日开始计算。 1 年为 365 天,2 年为 730 天,依此类推)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 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 投资者 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者 收取的赎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 投资者 ,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归入基金财产 。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 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2)场内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参照场外赎回费率执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终止上市前持有的原基金汉兴份额, 持有期限自 《富 国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日常申购所得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登记机构确认登记之日起计算。 3、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基金 合同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费率或收费 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约定的 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 低基金销售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富国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6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 为份。 场内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 不足 1 份部分对应的申 购资金将返回给投资者; 场外申购份额的 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3. 申购份额的计算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 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则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 ,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 (1+1.5% )=39,408.87 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 元 申购份额= (40,000-591.13 )/1.040=37,893.14 份 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可得到 37,893.14 份基金份额。 投资者通过场内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可得到 37,893 份基金份额,剩下 0.14 份所对应的金额 返 还 投资者 。 4、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 富国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7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 赎回通过 集中(日常)申购 持有的 10,000 份基金份额,赎回 费率为 0.5%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8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080 =10,800.00 元 赎回费用=10,800.00 ×0.50% =54.00 元 净赎回金额=10,800.00 —54.00 =10,746.00 元 即: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 10,000 份 基 金 份 额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10,746.00 元。 5.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 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 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 交易所交易 时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 认为接受某 笔或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影响或损 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 模过大,使 基金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投资品 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 、5、6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 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富国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8 公告。如果投资 者的申购申请 被拒绝,被 拒绝 的申购款项 本金 将退还给投资 者。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 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 交易所交易 时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基金管理人 认为继续接 受赎回申请 将损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情 形时,可暂停接受 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 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 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富国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9 (1)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者的全部 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 赎回:当基 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 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延 期赎 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 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者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 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其 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 停申购或赎 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立即 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 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 基金转换 富国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0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之 间的转换业 务, 基金转换可 以收 取一定的转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 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 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或者是按 照相关法 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 继承是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死 亡,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由其合法的 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 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 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 基金份额的冻结 、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富国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1 如相关法律法规 允许基金管 理人办理基 金份额 的质押业务或其 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七)基金上市交易 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规则安排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 具体上市交易安排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提前发布 公告,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富国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2 第 九部分


基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大消费行业中具有持续增长潜力的优质上市公司, 以分享 中国经济增长与 结构转型带来 的投资机会 ,追 求超越业绩比较 基准的投资回 报, 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 股票(包括中小 板、创业板及 其他中国证 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 股票) 、衍生 工具 (权证、股指期 货等) 、债券 资产(国债 、金 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次级 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可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 转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 融资券等) 、资 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 存款等固 定收益 类资产,以及 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 投资于本 基金定义的大消费行业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股指期货、 权 证及其他金融工 具的投资比 例符合 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采取 “自上而下” 的方式进行大类资产 配置, 根据对宏观经济、 市场 面、政策面等因 素进行定量与 定性相结合 的分 析研究,确定组 合中股票、债 券、 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 本基金主要考虑的因素为: (1)宏观经济指标,包括 GDP 增长率、工业增加值、PPI 、CPI、市场利率 变化、 货币供应量、 固定资产投资、 进出口贸 易数据等, 以判断当前所处的经济 周期阶段; 富国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3 (2)市场方面 指标,包括 股票及债券 市场的 涨跌及预期收益 率、市场整体 估值水平及与国外市场的比较、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及其变化; (3)政策因素,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资本市场相关政策等; (4)行业因素:包括相关行业所处的周期阶段、行业政策扶持情况等。 通过对以上各种因素的分析, 结合全球宏观经济形势, 研判国内经济的发展 趋势, 并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 确定或调整投资组合中大类资产的 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1)大消费行业的界定 基于对消费行业发展形势和未来趋势的深刻理解, 本基金对于消费行业的界 定定位于大消费行业, 按照申万行业分类标准 , 划分为三类: 即主要消费、 可选 消费和其他消费。 主要消费指主要与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高度相关的商 品或服务; 可选消费指非居民生活必需的, 主要用于改善居民生活质量的商品和服务, 居民 可以自行选择是否进行消费。 此外, 一些行业虽然目前尚未被划入消费行业, 但 是其属性已经基本具备消费行业属性, 形成实际的消费需求, 并拉动一系列与其 相关的行业发展。 本基金也将这些公司划入消费行业的范畴中, 定义为其他消费。 根据前文定义, 主要消费包 括食品饮料 、家用 电器、农林牧渔 、纺织服装、 医药生物、轻工 制造、交通运 输、公用事 业等 ;可选消费包括 汽车、休闲服 务、 商业贸易、 金融、 银行、 电子、 通信、 传媒、 房地产、 建筑材料、 建筑装饰、 电 气设备、 机械 设备、 计算机等。 其他消费包括 日用化学产品、 民用军工用品、 综 合等。 对于以上行业之外的其他行业, 如果其中某些细分行业符合消费行业的定 义,本基金也会酌情将其纳入消费行业的范围。 若未来申万行业分类标准调整, 本基金仍将定位于大消费行业, 选择其他合 适的消费行业分类标准。 (2)大消费行业配置策略 我国经济从投资拉动转向消费拉动是大势所趋。 在这一过程中, 我国居民收 入水平持续提高, 各个消费子行业均受益于居民消费的大趋势。 本基金将对消费 结构的变化趋势进行跟踪分析,不断发掘各个行业的投资机会。 (3)个股投资策略 富国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4 本基金将运 用 “价值为本, 成长为重” 的合理价格成长投资策略来确定具体 选股标准。 该策略通过建立统一的价值评估框架, 综合考虑上市公司的增长潜力 和市场估值水平,以寻找具有增长潜力且价格合理或被低估的股票。 同时,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投资回报的稳定性、 持续性与成长性, 通过精细化 风险管理和组合优化技术, 实现行业与风格类资产的均衡配置, 从而实现风险调 整后收益的最大化。 1)第一层:侧重量化筛选 本基金重点关注由以下量化筛选过程产生的股票样本: 本基金构建的量化筛选指标主要包括: 市净率 (PB) 、 市盈率 (PE) 、 动态市 盈率(PEG) 、主营 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等: ①价值股票的量化筛选:选取PB 、PE 较低的 上市公司股票; ②成长型股票的 量化筛选: 选取动态 市盈率(PEG)较低,主营 业务收入增 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排名靠前的上市公司股票。 2)第二层:突出基本面分析 在量化筛选的基础上, 本基金将基于 “定性定量分析相结合、 动态静态指标 相结合” 的原则, 进一步筛选出运营状况健康 、 治理结构完善、 经营管理稳健的 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运用 (定量的) 财务分析模型和资产估值模型, 重点关注 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 盈利能力、 偿债能力、 成本控制能力、 未来增长性、 权益 回报率及相对价值等方面; 通过运用 (定性的 ) 上市公司质量评估模型, 重点关 注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 团队管理能力、 企业核心竞争力、 行业地位、 研发 能力、公司历史业绩和经营策略等方面。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 主要包括: 久期控制、 期限结 构配置、 市场转换、 相对价值判断和信用风险评估等管理手段。 在有效控制整体 资产风险的基础上, 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 金 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析 确定组合整体框架; 对债券市场、 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品种价格的变化进行 预测,相机而动、积极调整。 (1)久期控制 是根据对宏 观经济发展 状况、 金融市场运行特 点等因素的分富国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5 析确定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的控制整体资产风险; (2)期限结构 配置是在确 定组合久期 后,针 对收益率曲线形 态特征确定合 理的组合期限结构, 包括采用集中策略、 两端 策略和梯形策略等, 在长期、 中期 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市场转换 是指管理人 将针对债券 子市场 间不同运行规律 和风险-收益 特性 构建和调整组合,提高投资收益; (4)相对价值 判断是在现 金流特征相 近的债 券品种之间选取 价值相对低估 的债券品种, 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 增持相对 低估、 价格将上升的类属, 减持相 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类属; (5)信用风险 评估是指基 金管理人将 充分利 用现有行业与公 司研究力量, 根据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和现金流等情况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 以此作为品种 选择的基本依据。 对于可转换债券的投资, 本基金将在评估其偿债能力的同时兼顾公司的成长 性, 以期通过转换条款分享因股价上升带来的高收益;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可转债 的转换价值、 市场价值与其转换价值的比较、 转换期限、 公司经营业绩、 公司当 前股票价格、相关的赎回条件、回售条件等。 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定价受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 前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 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 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交易结构风险、 信用风险、 提前偿还风险和利率风险等进行 分析, 采取包括收益率曲线策略、 信用利差曲线策略、 预期利率 波动率策略等积 极主动的投资策略,投资于资产证券化产品。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主要围绕久期、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三方面 展开。 久期控制方面, 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分析和预判, 灵活调整组合的久 期。 信用风险控制方面, 对个券信用资质进行 详尽的分析, 对企业性质、 所处行 业、 增信措施以及经营情况进行综合考量, 尽可能地缩小信用风险暴露。 流动性 控制方面, 要根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整体的流动性情况来调整持仓规模, 在力求 获取较高收益的同时确保整体组合的流动性安全。 5、金融衍生工具投资 富国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6 本基金还可能运 用组合财产进行权证投资。 在权证投资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 主要通过采取有效的组合策略, 将权证作为风险管理及降低投资组合风险的工具: (1)运用权证 与标的资产 可能形成的 风险对 冲功能,构建权 证与标的股票 的组合,主要通过波幅套利及风险对冲策略实现相对收益; (2)构建权证 与债券的组 合,利用债 券的固 定收益特征和权 证的高杠杆特 性,形成保本投资组合; (3)针对不同 的市场环境 ,构建骑墙 组合、 扼制组合、蝶式 组合等权证投 资组合,形成多元化的盈利模式; (4)在严格风 险监控的前 提下,通过 对标的 股票、波动率等 影响权证价值 因素的深入研 究,谨慎参与以杠杆放大为目标的权证投资。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 的股指期货合约。 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 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 的交易成本。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 股票投资占 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 60%-95%;投资于本 基金定义的 大消费行业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每 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 10%; (7)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 买入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 (8)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富国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7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5)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6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合计市值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19)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 (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 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富国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8 (2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 基 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 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 不需要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 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 富国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9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沪深300 指数收益 率×8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 ×20%。 沪深300 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授权, 由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开发的中国A 股市场指数, 其成份股票为 中国A 股市场中代表性强、 流动性 高、 流通市值大的主流股票, 能够反映A 股市 场总体价格走势。 中债综合指数是 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具有代表性的债券市场指数。 根据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 合理地反映本基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 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高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 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股东、债 权 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 交易为自身 、雇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 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 投资组合报告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166,299,365.71 77.92 其中: 股票 1,166,299,365.71 77.92 富国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0 2


固定收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 金 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279,516,695.97 18.67 7


其他资产 50,961,362.08 3.40 8


合计 1,496,777,423.76 100.00 2 、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 、渔业 61,428.40 0.00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721,615,821.65 48.86 D 电力、热力 、燃气及 水生产和 供应业 56,375,623.92 3.82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 业 115,115,720.02 7.80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 政业 615.60 0.00 H 住宿和餐饮 业 722,400.00 0.05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 务业 201,691,072.01 13.66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 业 53.31 0.00 N 水利、环境 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 -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 70,716,630.80 4.79 S 综合 - - 合计 1,166,299,365.71 78.98 3、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十 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300287 飞利信 9,476,570 137,789,327.80 9.33 2 002117 东港股份 4,371,224 137,125,296.88 9.29 3 600195 中牧股份 7,000,000 120,260,000.00 8.14 富国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1 4 002488 金固股份 5,834,335 112,894,382.25 7.64 5 002152 广电运通 3,214,839 83,907,297.90 5.68 6 300049 福瑞股份 2,590,467 72,040,887.27 4.88 7 300392 腾信股份 1,945,866 62,656,885.20 4.24 8 002727 一心堂 1,291,486 59,795,801.80 4.05 9 000722 湖南发展 4,082,232 56,375,623.92 3.82 10 603939 益丰药房 911,967 55,319,918.22 3.75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五 名债券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十 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五 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五 名权证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富国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2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申明本基 金投资的前 十名证券的 发行主 体本期是 否出现 被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 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申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报告期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0,084,622.9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40,478,320.39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22,052.15 5 应收申购款 276,366.57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0,961,362.08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1 600195 中牧股份 120,260,000.00 8.14 筹划重大事项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 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 在尾差。 富国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3 第十 部分


基金 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 保证最低收 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 并不代表其未 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富国消费主 题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历史各 时间段份额净值 增长率与同期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4.12.12-20 14.12.31 -6.54% 1.68% 8.66% 1.50% -15.20% 0.18% 2015.1.1-2015.9. 30 9.46% 3.04% -5.58% 2.16% 15.04% 0.88% 2014.12.12-2015 .9.30 2.30% 2.96% 2.86% 2.12% -0.56% 0.84% 2、自基金合同 生效以来基 金累计份额 净值增 长率变动及其与 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1、截止日期为2015 年 9 月30 日,本基 金自基金转型日至图表截止日富国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4 不足一年。2、 本基金于2014 年12 月12 日由 原汉兴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自 合同生效日起至本报告期末不足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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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5 第十 一部分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基金拥有 的各类 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富国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6 第十 二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股指期货合约、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交易所上 市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 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 日的收 盘价估 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 市未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行估 值。如最近 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 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 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富国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7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 增股、配股 和公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 发行未上市 的股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首次公开 发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交易所 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固定收 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 时在两个或 两个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券所处 的市场分别估 值。 5、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本基金投资 股指期货合 约,一般以 估值当 日结算价进行估 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 日结算 价估值。 7、基金份额采用份额净值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进行估值。 8、如有确凿证 据表明按上 述方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 部门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定。如 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富国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8 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 值是按照每 个工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 应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的规 定暂停估值时 除外。基金 管理 人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 已发生,但 尚未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 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富国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9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 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 误而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 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受损方 ”) ,则估值 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 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 错误发生的 原因,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并根据 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 错误处理原 则或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估值错 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 错误处理原 则或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 错误处理的 方法,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构交易 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 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出 现错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予 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 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富国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0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 涉及的证券 、期货 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日或因 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 致使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 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 露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 及登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 变化或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 富国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1 第十 三部分


基金的 费用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的证券 、期货 交易费用; 6、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7、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 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富国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2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因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得列入 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此项调 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富国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3 第十 四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润 指 基金 利息 收 入、 投 资收 益、 公 允价值 变 动收 益 和其 他收 入 扣 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供 分 配利 润指 截 至收 益 分配 基准 日 基金未 分 配利 润 与未 分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符合 有 关基 金分 红 条件 的 前提 下, 本 基金每 年 收益 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 每份基金份额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 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 该次 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同一类别内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益 分 配方 案中 应 载明 截 止收 益分 配 基准日 的 可供 分 配利 润、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 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利 发 放日 距离 收 益分 配 基准 日( 即 可供分 配 利润 计 算截 止日 ) 的 时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益 分 配时 所发 生 的银 行 转账 或其 他 手续费 用 由投 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富国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4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富国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5 第十 五部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基金 转型后 首个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 人各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凭证 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 每月与基金 管理人就基 金的 会 计核算、报表编 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 托管协议约定的 方式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 聘请与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充足 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富国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6 第十 六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 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网站” )等 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 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富国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7 (1)基金合同 是界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 的各项 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 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 日常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 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 协议是界定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 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转型事宜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完成中国证监会备案手续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将基 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 2、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日常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日常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 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3、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销 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4、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富国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8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 个工作日, 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5、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9)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 的主要业务人员 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 富国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9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 基金 管理费、 基金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9)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0)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 ;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 予以公告。 9、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 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 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0、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富国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0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 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1、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 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中 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 或者以XBRL 电子方式复核审查并 确认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富国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1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 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 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 所遇法 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 致使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 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富国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2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 示 从基金资产整体运作来看,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具有较高预期风险、 较高 预期收益的特征。 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型基金, 地域 股票型基金。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 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 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宏观经济运 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时 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因 此基金投资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 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 好坏受多种 因素影响, 如管理 能力、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 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 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 胀,基金投 资于证券所 获得的 收益可能会被通 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富国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3 指基金在交易过 程发生交收 违约,或者 基金所 投资债券之发行 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3、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4、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 具体为当 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 将获得 较少的收益率 。 5、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 的风险。 在本基金交易过程中, 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 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6、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 在影响。 7、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 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 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 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公司、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 算 机 构 等 等 。 8、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富国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4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9、基金估值风险 指每日基金估值可能发生错误的风险。 10、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 其余资产投 资于 衍生工具、 债 券资产、 资产支持证券、 债 券回购、 银行存款 等固定收益类资 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因此股市、 债市 的变化将影响到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 加强对 市场、 上市公司基本面和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深入研究, 持续优化组合配置, 以控 制特定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 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 具备一些特有的 风险点。投资股 指期货所面临 的主要风险 是市 场风险、流动性 风险、基差风 险、 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具体为: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 变动而给 投资者 带来的风险。 市场风险是股 指期货投资中最主要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标的指数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 的风险 ,以及不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 限 价 差 风 险 ; 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维持股指期货合约头寸 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 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 或者系 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主要 包括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市场风险等。 信 用风险指发债主体违约的风险, 是 中小企业私募债最大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交投不活跃导致 的投资者被迫持有到期的 风险。 市场风险是未来市场价格 (利率、 汇率、 股票价 格、 商品价格等) 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 它 影响债券的实际收益率。 这些风险富国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5 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二)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 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本基金通过 基金管理人 直销网点和 指定的 基金 销售机构销售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销售 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 富国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6 第十八 部分


基金合 同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 同约定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 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 同变更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生效后方可 执行, 并 自决 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富国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7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富国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8 第十 九 部分


基金合 同的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独立 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2)依照基金 合同收取基 金管理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3)销售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依据基金 合同及有关 法律规定监 督基金 托管人,如认为 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选择、更 换基金销售 机构,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关行为 进行监督和处 理; (8)担任或委 托其他符合 条件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9)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2)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融券 ;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 证券 、 期货 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富国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9 (15)在符合有 关法律、法 规的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关基金 申购、赎回、 转换 等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办理 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以诚实 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业 资格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析、决 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控 制、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施 使计算基金 份额申 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 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富国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0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 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 加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 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依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金富国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1 财产; (2)依基金合 同约定获得 基金托管费 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或监 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 管理人对本 基金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 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 基金财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 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 证券账户 、期货账户、 基金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基金 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 规定 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依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 同约定获得 基金托管费 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或监 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 管理人对本 基金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 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 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 证券账户 、期货账户、 基金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基金 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 规定 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富国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2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 的基金托管 部门,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控 制、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 设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户 、证券 账户 、基金账户 和期货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 按照基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 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 因审计、 法 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 (8)复核、审 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 的运 作是否严格 按照 基金合同 及托管 协议 的规定进 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 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富国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3 (15)依据《基 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 金合同 和托 管协议 导致 基金财 产损失时,应承 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 督基金管理 人按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履行 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2)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出席或者 委派代表出 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富国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4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其合法 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 范围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基金合 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 准 ,但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要 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富国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5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的除 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 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的范 围内调 整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 (4)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规 定的情况下 ,增加 、减少或调整基 金份额类别或 分类规则,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 同的修改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基金管理 人、登记机 构、基金销 售机构 在法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申购 、 赎回、 转换、 基 金交易、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 务规则; (9)按照法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其他情 形。 富国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6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 规定或基金 合同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 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基 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 有人会议的 召集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间、地 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富国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7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 证明的内容 要求(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 会方式并进 行表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 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 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 等方式 或法律法规和监 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票授权 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 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 会议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 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 出示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 。若到会者 在权益登记日 代表的有效 的基 金份额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 日基富国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8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 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 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决事项 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 定通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 ;若本人直 接出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他 人代 表出具书面意见 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 (含三分之一) 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 允许的情况 下,经 会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富国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9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在会议的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 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 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 重大事 项,如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 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 由大会主持人 宣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 件号码、持 有或 代表有表决权的 基金份额、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 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富国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00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 决议须 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 当经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 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 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 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点并由 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富国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01 (3)如果会议 主持人或基 金份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提交的 表决结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 应由公证机 关予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个工 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富国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02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 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 收 益分 配 基 准 日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该次可 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 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式分 两种:现金 分红 与 红利再投资,投 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 配后基金份 额净值不能 低于面 值;即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同一类别内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 、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富国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03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的证券 、期货 交易费用; 6、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7、证券、期货、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 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富国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04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因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得列入 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此项调 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 股票(包括中小 板、创业板及 其他中国证 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 股票) 、衍生 工具 (权证、股指期 货等) 、债券 资产(国债 、金 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次级 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可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 转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 融资券等) 、资 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 存款等固定收益 类资产,以及 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 投资于本 基金定义的大消费行业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富国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05 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股指期货、 权 证及其他金融工 具的投资比 例符合 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 股票投资占 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 60%-95%;投资于本 基金定义的 大消费行业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每 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 10%; (7)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 买入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 (8)本基金 投 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富国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06 金资产净值的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5)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6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合计市值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19)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 (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 基 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 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富国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07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 不需要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 告方式 (一)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日常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日常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 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富国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08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或 本 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 同变更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生效后方可 执行, 并 自决 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履行相关程 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富国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09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 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 同意,因基 金合同而产 生的或 与基金合同有关 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 决的, 应提交仲裁。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上海 。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富国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10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富国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11 第二十 部分


托管协 议的内容 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 中心二期16 、1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 国金中心二期16、17 楼 法定代表人: 薛爱东 成立时间:1999 年4 月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 证监基金字【1999 】11 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人民币1.8 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邮政 编码:200120 )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 民银行银发 【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吸收 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 长期贷款;办理 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 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富国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12 注册资本: 人民币742.6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同和本协 议的约定,对 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 股票(包括中小 板、创业板及 其他中国证 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 股票) 、衍生 工具 (权证、股指期 货等) 、债券 资产(国债 、金 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次级 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可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 转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 融资券等) 、资 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 存款等固定收益 类资产,以及 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 投资于本 基金定义的大消费行业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股指期货、 权 证及其他金融工 具的投资比 例符合 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开始履行。 (2)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同和本协 议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股 票投资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为 60%-95%;投资于本 基金定义的大 消费行业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每个 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富国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13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4)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持有 一家公 司 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10% 。 7)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买 入权证的总 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 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展期。 15)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6)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合计市值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1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富国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14 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 产支 持证券、买 入返 售金融资产( 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 19)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 基 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 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 不需要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同和本协 议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 富国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15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出资 。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法律、行政 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 (4)基金托管 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同和本协 议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 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 于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 个工 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 期和不定期对 银行间市场 现券 及回购交易对手 的名单进行更 新。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 书面回函确认, 新名单自基金托管 人确认当日生效。 新名单生效 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 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 市场交易时 ,有责 任控制交易对手 的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同和本协 议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与存 款银行 建立定期对账机 制,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富国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16 2)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 人应根据相 关规定 ,就本基金银行 存款业务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执 行、资金划拨、 账目核对、到 期兑付、文 件保 管以及存款证实 书的开立、传 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 应加强对基 金银行存款 业务的 监督与核查,严 格审查、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 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 行 托 管 职 责 。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 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 范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证券行 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 券,包括由 《上市公司 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规 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首 次投资流通 受限证 券前,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 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 额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 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 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 工作日内, 及时 以书面或其他双 方认可的方式 确认 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 前,基金管 理人应 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符合法律法 规要求的有关书 面信息,包括 但不限于拟 发行 证券主体的中国 证监会批准文 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格、 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成本富国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17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 时间等 。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 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审核 。 5)基金托管人 应对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 有关书 面信息 进行审核 , 基金托管人 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 投资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 风险管理部门就 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出 具的 风险评估报告等 备查资料的权 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 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同和本协 议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本着审慎、 勤勉尽责的原则, 针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制定了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及决策流程, 以规范对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 《基金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基金管理人已将经董事会批准的相应风险控制制度及决策流程提供给基金 托管人, 若基金管理人对相关制度进行修订, 应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依据届时有效的制度文件及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决策流程、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 相关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如今后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同和本协 议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中 期票据应遵 守《关于证 券投资 基金投资中期票 据有关问题的 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风险控 制补充协议》。 富国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18 2)基金管理人 应将经董事 会批准的相 关投资 决策流程、风险 控制制度以及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资 产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 况进行监督。 如果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 应根据 《托管协议》 及相关补充协 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托管基金拟购买中期票据的数量和价格、 应划付的 金额等执行指令所需相关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 如果基金托管人 认为上述资料可 能导致基金投 资出现风险,有 权要求基金管理 人在投资中期 票据 前就该风险的消 除或防范措施 进行补充书 面说 明, 并保留查看 基金管理人风 险管 理部门就基金投 资中期票据出 具的风险评 估报 告等备查资料的 权利。否则, 基金 托管人有权拒绝 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 行该 指令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的,基 金托 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无法达成一 致,应 及时上报中国证 监会请求解 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 不承担任何责任。 (9)基金托管 人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和本协议的 约定,对基金 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 应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 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 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 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和核查, 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 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基金法》 及其 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富国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19 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 人反馈,说明违 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并保 证在 规定期限内及时 改正。在限期 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 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协议规定, 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债券托管账户、 基金 账户及 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 是否及时、 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是否按照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 基金托 管人 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 擅自挪用基金资产、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 ,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 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 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 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富国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20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未经 基金管理人依据 合法程序作出 的合法合规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 开立基金财 产的资 金账户、证券账 户、债券托管 账户、基金账户及 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 (4)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管 的不同基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户,确 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和独立。 (5)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 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集中申购资金的验证 基金集中申购期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 资的2 名以上 ( 含2 名 )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 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 集中申购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 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 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3、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 人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其 营业机 构开立基金的银 行存款账户, 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 保管 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 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富国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21 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 人可以通过 申请开通本 基金银 行存款账户的企 业网上银行业 务进行资金支付, 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 (简称 “交通银行网银” ) 办理 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基金银行 存款账户的 管理应符合 《中华 人民共和国票据 法》、《人民 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 、 《人民币利率管 理的有关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 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金托管人 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 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 金托管人负 责向人 民银行进行报备 ,并在备案通 过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 银 行间 市 场 清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本 基金的名义开立 债券托管账户 ,并由基金 托管 人负责基金的债 券及资金的清 算。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 由基金托管人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基金管理人负责申 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 交易, 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 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 账户。 (2)基金管理 人共同代表 基金签订全 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债券 回购主协议, 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富国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22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 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 制除外。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 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 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 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 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及 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后, 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 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富国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23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 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交易所上市 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按 估值日 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没有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3)交易所上市 未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 按 估值 日收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 4)交易所上市 不存在活跃 市场的有价 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送股、转增 股、配股和 公开增发的 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 盘 价 ) 估 值 。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首次公开发 行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 ,同一 股票在交易所上 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 (3)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券 、资产 支持证券等固定 收益品种,采富国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24 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 或两个以上 市场交 易的,按债券所 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本基金投 资股指期货 合约,一般 以估值 当日结算价进行 估值,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7)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净值差错处理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以下条 款进行赔偿。 (1)如采用本 协议 “ 第八 部分


基 金资产净 值及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与复 核 ”中估值方法的第 (1) — (6) 进行处理时, 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 基 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 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对投资 者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就 实际 向投资者或基金 支付的赔偿金 额,富国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25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 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 任。 (2)如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对基 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 致时,为避 免不 能按时公布基金 份额净值的情 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 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 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4)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 所及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 度或由于不可抗 力等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适 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 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 新的规定, 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 双方应 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3、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 券 、期货 交 易市场 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 (2)因不可抗 力 或其他情 形 致使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 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4、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5、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 的同一记账方 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方各 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理富国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26 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6、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 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确保核对一致。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 册为准。 7、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 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定期 报告文件应按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公 告。季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半年度 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 60 日 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 后90 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对报表加盖公章后, 以传真方式将有关报 表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2 个工作日 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日, 以 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 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5 个工作日内进 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更新招 募说明书完 成当 日,将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管 人,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15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2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反馈给基 金 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年度 报告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复核,并将 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 符 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 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 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金托管 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 财务报表、 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年度报告 复核完毕后, 可以出具复核确认书 (盖章) 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 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富国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27 关文件审核检查。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由基金注册登记人负责编制和保管, 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 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1、 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10 个工作日内向 基金 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 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10 个 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 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除上述约定 时间外,如 果确因业务 需要, 基金托管人与基 金管理人商议 一致后,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 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应通 过友好协商或者 调解解决。托 管协议当事 人不 愿通过协商、调 解解决或者协 商、 调解不成的,任 何一方当事人 均有权将争 议提 交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 会, 按照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上海。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 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富国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28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修改后的新协议, 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 人解散、依 法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消基金 托管资格或因 其他事 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 人解散、依 法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消基金 管理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 金法》 、 《销 售办法》 、 《运作办 法》或其他法律 法规规定的终 止事项。 富国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29 第二十 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 务 内 容 如 下 :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应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 打印确认单;在 第一、二、三 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本季度有交易 并定 制对账单服务 的投资者寄送季度对账单。每年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本年度 末所有持有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 并定制对账单服务 的投资者, 或在第四季度有交 易、年末基金份额余额为零 并定制对账单服务 的投资者寄送年度对账 单。 (二)网 上交易服务 投资者除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销售机构的网点办理申购、 赎回及 信息查询外 ,还可通 过基金管 理人的网 站(www.fullgoal.com.cn)享受网上交 易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说明 。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 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 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和开放时间另行公告。 (四)免费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电话、 发送邮件或者发短信3 种方式定制每 周基金净值、 交易确认信息、 富国周刊、 公告信息、 月度、 季度电子对账单等, 基金管理人通 过手机短信、E-MAIL 定期为 投资者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五)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者通过基金 账户号和查 询密码登录 基金管 理人网站“客户 服务”栏目, 可享有账户查询, 信息定制, 资料修改, 投资 刊物查阅, 在线咨询等多项在线服 务。 (六)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5 天、 每天不 少于8 小时的 座席服务, 投资富国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30 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 服务投诉、 信息定制、 资料修改等 专项服务。 (七)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 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诉栏目、 自动语音 留言栏目 、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 书信、 电子邮件等6 种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 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 基金管理人 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八)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 ,4008880688 ,工作时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传真: (021 )20361544 基金管理人 网址:http://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富国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31 第二 十二 部分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1、2015 年 6 月 2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 公司网站发布 《关于在京东电商平台开通富国基金官方旗舰店基金网上直销业务 的公告》 。 2、2015 年 6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 布《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3、2015 年7 月 7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和公 司网站发布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展官方京东旗舰店基金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 4、2015 年 8 月 1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 公司网站发布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展官方京东旗舰店基金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 5、2015 年9 月 1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和公 司网站发布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中信浙江并入中信证券期间基金业务安 排的提示性公告》 。 6、2015 年10 月21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 布《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 7、2015 年11 月16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 时报、 证券日报和 公司网站发布《提请广大投资者持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相关业务的公告》 。 8、2015 年 12 月 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 布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展官方京东旗舰店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第二十 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 放及其 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在支付工本费 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富国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32 第二十 四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 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也 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备查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应以基金备查文件正本为准 。 (一)中国证监会 关于准予汉兴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 (二)《 富国消费主题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 富国消费主题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 六年一月 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