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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鑫益增强混合A(002146)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长安鑫 益增强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基金 管理 人: 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托管 人: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重要 提示 本基金 的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会2015 年8 月28 日 证监许 可 ﹝2015 ﹞2018号文 注册 募 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注 册 , 并 不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中国 证 监会不 对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及市场 前景 等作 出实质 性判 断或 者保 证。 证券投 资基金 是一 种长 期投 资 工具, 其主 要功 能是分 散 投资, 降低 投资 单一证 券 所带 来 的个别 风险 。本基 金投 资 于证券/ 期 货市 场, 基金份 额净值 会因 为证 券/ 期货市 场波动 等因 素 产 生 波动, 投资 人在 投资本 基 金前, 需充 分了 解本基 金 的产 品特 性并 认真 阅读 本 招募 说明 书 和基金 合同 等信 息披 露文 件,根 据自 身的 投资 目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投 资期 限、投 资经 验 、 资产状 况等 对是 否投 资本 基金做 出独 立决 策。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包 括 市场风 险 , 也 包括 基金 自 身的管 理风 险、 估值 风险 、 流动 性风 险以及 技术 风险 、 大额 申 购/ 赎 回、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等其 他风 险。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其 预期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高于 债券型 基金 和货 币市 场基 金, 但低 于股 票 型 基 金, 属 于较 高预 期风险 、 较 高预 期收 益的 投资品 种。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人 应 当认 真阅 读 基金合 同、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 , 自 主判 断 基金的 投资 价值 , 自 主做 出 投资决 策, 自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对 本 基 金 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基金 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 实 信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 管 理和 运用 基 金 财 产, 但 不保 证本 基金一 定 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资 者 注意 基金 投 资的“ 买者 自负” 原则 ,在 做出投 资决 策后 ,基 金运 营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投 资风 险 , 由投资 者自 行负 担。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3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6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18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3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3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4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4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5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61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5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7 第十九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68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69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71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 72 附件一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3 附件二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7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 募说 明书 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 开 募集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以下 简称“ 《销 售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 以 及 《长 安鑫 益增强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称“ 《 基金 合同》 ” )编写 。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 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招 募说 明书 由本 基金 管理人 解 释。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做出 任何 解释 或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 同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 法律 文件。 投 资人 自依 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投资 人欲了 解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 基金合 同 》。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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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长 安 鑫益增 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长安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农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金 合同: 指《长 安鑫 益增强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合 同》 及对基 金合 同的任 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长安 鑫益增 强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6、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 明书:指 《长 安鑫益 增强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7、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长安 鑫益 增强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8、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 指《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指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1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指 《证 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 做出 的修订 12、《 运 作 办法》 : 指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 的修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现实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 中国境 内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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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依法募 集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19、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 指按 照 《 人民 币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人 境内 证券投 资试 点办法》 (包括 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及相 关法律 法规规 定,运 用来 自境外 的人民 币资金 进行 境内 证券 投资 的境外 法人 20、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 合格 境外 机 构投 资者 和人 民币 合格 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资 等业 务 23、 销 售机 构: 指基 金管 理人以 及符 合 《 销售 办法 》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务 代理 协议 , 代为 办理 基金销 售业 务 的机构 24、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5、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长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6、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7、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销 售机 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办理 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 管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而引起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账 户 28、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金 管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9、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0、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1、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2、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3、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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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34、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 包含 T 日) 35、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6、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7、 《业 务规则》 :指 《长 安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金业 务规 则》 ,是 规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38、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39、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0、 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1、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2、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销 售 机构的 操作 43、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5、元 :指 人民 币元 46、A 类基 金份 额: 指在投 资 人认 购/ 申购 基金 时收 取前端 认购/ 申购 费, 而不 计提销 售 服务费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47、C 类 基金份额 :指不 收取认购费/ 申购费 ,而是 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 提 销售服务 费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48、 基金 收益 : 指 基金 投资所 得 红利 、 股 息、 债券 利息、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 存款利 息 、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9、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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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0、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1、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2、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3、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54、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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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 金管 理人 情况 名称: 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丰镇 路 806 号 3 幢 37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芳甸 路 1088 号 紫竹 国际大 厦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万 跃楠 设立日 期:2011 年 9 月 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1]1351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7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黄凤 兰 联系电 话:021-2032 9999 股权结 构: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长安国 际信 托股 份有 限公 司 29.63% 上海景 林 投资 发展 有限 公司 25.93% 上海恒 嘉美 联发 展有 限公 司 24.44% 五星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 13.33% 兵器装 备集 团财 务有 限责 任公司 6.67% 合计 100% 二、主 要人 员情 况 1、董 事会 成员 万跃楠 先生 , 董 事, 经 济学 博士。 曾任 南昌 保险 学校 教师、 中国 证监 会机 构监 管部处 长、 长沙通 程实 业集 团有 限公 司总裁 、 特 华投 资控 股有 限公司 执行 总裁 、 兵 器装 备集团 财务 有限 责任公司副总 经理和安信 期货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长 等职,现任长 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 事 长、长 安财 富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崔 进 才先 生, 董事 , 经济 学硕 士。 曾任 中信 银行 ( 原中 信实业 银行 ) 总 行部 门副 总经理 、 部门总 经理 等职 , 中 信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公司 董事 、 副 总经 理, 现任 长安 国 际信托 股份 有限 公司公 司总 经理 ,西 安国 家航空 产业 基金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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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高斌, 董事, 硕士。 曾任 中国证 监会 市场 监管 部主 任科员、 副处 长、 处 长, 中国证 监会 驻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督 察员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党 委委 员、 常务副 总经 理 , 期间兼 任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公 司上 海分 公司 总经 理。 现 任上 海景 林投 资发 展有 限 公司总裁。 陈东升 先生 , 董 事, 硕士。 曾任中 国航 空工 业集 团深 圳公司 部门 经理 , 深 圳市 拍卖行 部 门经理 、 拍 卖师 , 深 圳市 艺术品 拍卖 公司 首席 拍卖 师、 总 经理 , 国 信证 券有 限公司 总裁 室主 管、 北 京三 里河 营业 部副 总经理 , 融 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市场 部总 监、 北京 中心主 任, 上海 金信投 资控 股公 司业 务拓 展中心 总经 理 , 友邦 华泰 基金管 理公 司市 场总 监、 总经理 助理 、 拟 任副总 经理 ,财 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现任 上海同 安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李莉女 士, 董事, 经济 学硕 士、 工 商管 理硕 士。 曾 任中 国招商 银行 总行 离岸 业务 部经理 、 同 业 机构 部高 级经 理, 美国 PIMCO 总部 香港 公司 副总 裁, 现任 上 海国 和现 代服 务 业股 权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 上海 正阳 国际经 贸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 法人 代表 , 兴 业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监 事, 通联 网络 支付股 份有 限公 司监 事。 黄陈先 生, 董事 , 金 融学 博士。 曾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总行政 策室 、 发 展规 划部 、 投资 银行 部等部 门主 任科 员、 副处 长, 工银 瑞信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战略 发展 部总 监, 汤森路 透中 国 区 投资及 咨询 业务 董事 总经 理、 中 国区 机构 投资 者业 务负责 人等 职, 现任 长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长安 财富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张俊瑞 先生,独立董 事,经济学 博士。曾任陕 西财经学院 会计系/ 财会学 院、西安交 通 大学会 计学 院教 授、 副院 长等职 ,现 任西 安交 通大 学管理 学院 教授 、博 士生 导师。 田轩先 生, 独立 董事 ,金 融学博 士。 曾任 印第 安纳 大学凯 利商 学院 助理 教授 、副教 授 , 现任清 华大 学五 道口 金融 学院教 授、 保利 能源 控股 有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傅蔚冈 先生 , 独 立董 事, 法学博 士。 曾任 上海 金融 与法律 研究 院院 长助 理, 现任上 海金 融与法 律研 究院 执行 院长 ,北京 刘鸿 儒金 融教 育基 金会副 秘书 长。 2、监 事会 成员 孙广民 先生 , 监 事, 涉外 经济管 理本 科。 曾任 中国 船舶工 业总 公司 财务 局副 处长、 江南 船舶 ( 集团 ) 有 限责 任公 司财务 总监 、 中 国船 舶工 业集团 公司 财务 部副 主任 、 兵器 装备 集团 财务有 限责 任公 司稽 核审 计部总 经理 等职 , 现任 兵器 装备集 团财 务有 限责 任公 司投资 业务 部 专务。 吴缨女 士, 职工 监事, 上海 财经大 学金 融学 研究 生, 理学学 士。 曾任 江西 电力 职大助 教, 亚龙湾 开发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会 秘书 兼资 金证 券部 经理 , 海南 欣龙 无纺 股份 有限 公 司董 事会 秘书 , 上 海君 创财经 顾问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上海 鼎立实 业投 资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等职 。 现 任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综合管 理部 总经 理。 3、 高级 管理 人员 万跃楠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黄陈先 生, 总经 理, 简历 同上。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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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刘玉生 先生 , 督 察长 。 经 济学博 士, 十九 年金 融行 业从业 经历 。 曾 任建 设银 行总行 清算 中心副 主任 科员 、 主 任科 员 、 副处,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总 部业 务发 展部副 总监 、 基金业 务部 总监 等职 。 王健先 生, 副总 经理 。 工 商管理 博士 , 十 三年 基金 行业从 业经 历。 曾任 长信 基金管 理有 限责任 公司 市场 开发 部总 监, 金 元比 联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渠道 销售 部总 监,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市场 总监 等职 。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乔 哲 先生, 工商 管 理硕 士, 十九 年债券 及相关 金融 工作经 验 。 曾 任中国 农业 发展银 行 山 东省分 行资 金计 划处 资金 科科长 , 中国 农业 发展 银行 总行资 金计 划部 债券 发行 与资金 交易 负 责人, 东亚银 行 (中 国) 有限公 司资 金中 心高 级助 理经理, 法国 巴黎 银行 ( 中国) 有 限公 司 固定收 益部 债务 资本 市场 主管等 职, 现任 长安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联 席投 资总 监、 长 安货 币市 场基金 基金 经理 。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黄陈先 生, 简历 同上 。 乔哲先 生, 简历 同上 。 林忠晶 先生 , 经济学 博士 , 五 年以 上金 融行业 从业 经历 。 曾 任安 信期货 有限 责任公 司 高 级 分 析师, 中海 石油 气电 集团 有 限责 任公 司贸 易部 研究 员, 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产 品经 理、 战略及 产品 部副 总经 理等 职, 现 任长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量化 投资 部 ( 筹) 总经理 , 长 安沪 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长 安产 业精 选灵活 配置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 长安鑫 利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栾绍菲 先生 , 澳大利 亚悉 尼大学 毕业 , 获金融 与经 济学硕 士学 位 , 四年 以上 金融行 业 从 业经历 。 曾任 长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研究 部研 究员 、 基 金经 理助 理等职 , 现 任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长 安宏 观策 略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 安产 业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 三、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1、 依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基金 份 额的 发售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 5、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 基金 季度 、半 年度和 年 度报 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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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基 金管 理人 的承 诺 1、 基金 管理 人将 遵守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法 》 、 《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等 法律 法规的 相关 规定 , 并 建立 健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违法违 规行 为的 发生 。 2、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防止 下 列行为 的发 生: (1)将 基金 管理 人固 有财产 或 者他 人财 产混 同于 基金 财 产从 事证 券投 资; (2)不 公平 地对 待管 理的不 同 基金 财产 ; (3)利 用基 金财 产或 职务之 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 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4)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规 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侵 占、 挪用 基金 财产; (6)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玩 忽职 守, 不按 照规定 履 行职 责; (8) 法律 、行 政法 规有 关 规定和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3、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 员管理, 强化 职业操 守, 督促和约 束员 工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 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7)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泄 露在任 职 期 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 商业 秘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基金 投 资计 划等信 息,或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示 、暗 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8) 除按 基金 管理 人制 度 进行基 金运 作投 资外 ,直 接或间 接进 行其 他股 票投 资;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秩 序; (11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自 己 ;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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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4)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从业 人员 形象; (15)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4、 基金 经理 承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者 牟取利 益; (3)不 泄露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或 利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 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 交易活动;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 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五、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内 部控 制的 目标 (1)保 证公司 经营运 作严 格遵守国 家有 关法律 法规 和行业监 管规 定,遵 循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最 大化 原则 ,自 觉形 成守法 经营 、规 范运 作的 意识和 理念 ; (2)防 范和化 解经营 风险 ,提高经 营管 理效益 ,确 保经营业 务的 稳健运 行和 受托资 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它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和 及时 披露 ; (4) 确保 投资 管理 活动 中 公平对 待不 同投 资组 合, 保护投 资者 合法 权益 。 2、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包括公 司的 各项业 务、 各个部门 或机 构和各 级人 员,并 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 立性原 则。公 司各 机构、部 门和 岗位职 责保 持相对独 立, 公司基 金资 产、自 有 资产、 其它 资产 的运 作严 格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各机构 、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 经营管 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 本,提高 经济 效 益,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制订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原则 (1)合 法合规 性原则 。公 司内控制 度符 合国家 法律 法规、规 章和 各项规 定, 必须把 国 家的法 律法 规、 规章 和各 项政策 体现 到内 控制 度中 ; (2)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制度涵 盖公 司经营 管理 的各个环 节, 不得留 有制 度上的 空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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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白或漏 洞; (3)审 慎性原 则。公 司内 部控制的 核心 是风险 控制 ,制定内 部控 制制度 以审 慎经营 、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4)适 时性原 则。公 司内 部控制制 度必 须随着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调 整和公 司经 营战略 、 经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外部环 境的 变化 及时 地进 行修改 或完 善。 4、内 部控 制的 制度 体系 公司内 部控 制的 制度 体系 由内部 控制 大纲 、 基本 管理 制度和 部门 业务 规章 三个 层次的 制 度系列 构成 , 这 三个 不同 层次的 内部 管理 制度 既相 互独立 又互 相联 系, 在公 司章程 的指 引和 约束下 构成 了公 司总 体的 内部控 制的 制度 体系 。 内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 程的原 则规 定的 细化 和展 开, 同时 又是 对公 司各 项基 本管理 制 度的总 揽和 原则 指导 。 基本管 理制 度是 依据 内部 控制大 纲对 各项 业务 活动 和公司 管理 的基 本规 范 , 涵 盖公司 各 项业务 及管 理活 动的 各个 方面, 为部 门管 理制 度和 业务工 作手 册的 制定 提供 了依据 。 基 本管 理制度 主要 包括 风险 控制 制度、 投资 管理 制度 、 基 金运营 制度 、 信 息披 露制 度、 监 察稽 核制 度 、 信息 技术 管理 制度 、 公司 财 务制 度、 行政 管理 制度 、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 和反 洗 钱制 度等。 部门业 务规 章则 直接 对员 工日常 工作 进行 约束 和指 导。 三层内 部控 制制 度体 系在 不同的 控制 层次 上, 对公 司经营 管理 活动 的决 策、 执行和 监督 进行规 范, 将公 司在 经营 管理活 动中 可能 发生 的风 险, 根 据不 同的 决策 层和 执行层 的权 利与 责任进 行分 解, 并对 决策 和执行 过程 中的 风险 点和 风险因 素, 通过 相应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予以 防范和 控制 , 实现公 司的 合法合 规运 行 , 强化 公司 的内部 风险 控制 , 从 而维 护公司 股东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5、内 部控 制的 监控 防线 公司依 据自 身经 营特 点设 立顺序 递进 、权 责统 一、 严密有 效的 三道 监控 防线 : (1)建 立以各 岗位目 标责 任制为基 础的 第一道 监控 防线。明 确各 岗位职 责, 并制定 详 细的岗 位说 明和 业务 流程 , 各岗 位人 员上 岗前 必须 声明已 知悉 并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岗位 责任 ; (2)建 立相关 部门、 相关 岗位之间 相互 监督制 衡的 第二道监 控防 线。公 司建 立重要 业 务处理 凭据 传递 和信 息沟 通制度 ,相 关部 门和 岗位 之间相 互监 督制 衡; (3)建 立以督 察长和 监察 稽核部对 各岗 位、各 部门 、各机构 、各 项业务 全面 实施监 督 反馈的 第三 道监 控防 线。 督察长 、 监察 稽核部 独立 于其它 部门 和业 务活 动, 并对内 部控 制 制 度的执 行情 况实 行严 格的 检查和 反馈 。 6、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控制 制 度的 声明 基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内部 控制系 统 、 维 持其 有效 性以 及有效 执行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公司 董 事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 董 事会承 担最 终责 任; 基金 管理人 特别 声明 以上 关于 风险管 理和 内部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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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控制的 披露 真实 、 准 确, 并 承诺根 据市 场的 变化 和基 金管理 人的 发展 不断 完善 风险管 理和 内 部控制 制度 。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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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 况 1、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8 号凯 晨世贸 中 心东 座 法定代 表人 :刘 士余 成立日 期:2009 年1 月1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 :林 葛 中国农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是中国 金融 体系的 重要 组成部分,总行 设在北 京。 经国务 院 批准, 中国 农业 银行 整体 改 制为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并于2009 年1 月15 日依法 成立 。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承继 原中 国农 业银 行全 部资产 、负 债、 业务 、机 构网点 和员 工 。 中国农 业银 行网 点遍 布中 国城乡 ,成 为国 内网 点最 多、业 务辐 射范 围最 广, 服务领 域最 广 , 服 务 对象 最多, 业 务功 能齐 全 的大 型国 有商 业银 行之 一。 在海 外, 中国 农业银 行 同样 通过 自 己的努 力赢 得了 良好 的信 誉,每 年位 居《 财富 》世 界500 强 企业 之列 。作 为一 家 城乡 并举、 联 通 国际、 功能 齐备 的大 型国 有 商业 银行, 中国 农业 银行 一 贯秉 承以 客户 为中 心的 经 营理 念, 坚持审 慎稳 健经 营、 可持 续发展 , 立 足县 域和 城市 两大市 场, 实施 差异 化竞 争策略 , 着 力打 造 “伴 你成 长” 服务 品牌, 依托覆 盖全 国的 分支 机构 、 庞大 的电 子化 网络 和多 元化的 金融 产 品,致 力为 广大 客户 提供 优质的 金融 服务 ,与 广大 客户共 创价 值、 共同 成长 。 中 国 农业 银行 是中 国第 一批 开 展托 管业 务的 国内 商业 银 行, 经 验丰 富, 服务优 质, 业绩 突出,2004 年被 英国 《全 球托管 人》 评为 中国 “最 佳托管 银行 ” 。2007 年 中国农 业 银行 通过 了 美国 SAS70 内部 控制 审计 , 并获 得无 保留 意见 的 SAS70 审计 报告, 表明 了独 立公正 第三 方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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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对中国 农业 银行 托管 服务 运作流 程的 风险 管理 、 内 部控制 的健 全有 效性 的全面 认 可。 中国 农 业 银 行着 力加 强能 力建 设, 品牌 声誉 进一 步提 升, 在 2010 年首 届 “ ‘金 牌理财 ’TOP10 颁奖 盛典”中 成绩 突出, 获“ 最佳托管 银行 ”奖。2010 年再次荣 获《 首席财 务官 》杂志颁 发的 “最佳 资产 托管 奖” 。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于1998 年 5 月经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成 立,2004 年 9 月 更名 为托 管业务 部, 内设 养老 金管 理中心 、技 术保 障处 、营 运中心 、委 托 资产托 管处 、 保 险资 产托 管处、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处、 境 外资 产托 管处 、 综 合管理 处、 风险 管理处 ,拥 有先 进的 安全 防范设 施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系统。 2、 主要 人员 情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140 余 名, 其中 高级会 计师 、 高级经 济师 、 高 级工 程 师、律 师等 专家 10 余 名, 服务团 队成 员专 业水 平高 、业务 素质 好、 服务 能力 强,高 级管 理 层 均有 20 年以 上金 融从 业 经验和 高级 技术 职称 ,精 通国内 外证 券市 场的 运作 。 3、 基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 止到 2015 年9 月30 日 ,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的 封闭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和开 放式 证券投 资 基 金共 306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 内部 控制 目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 行 业监 管规 章和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 经 营、 规 范 运作、 严格 监察,确保业 务 的稳 健运 行,保证 基金财 产 的安 全完 整,确保 有关信 息 的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保 护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2、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风险管理 委员 会总体 负责 中国农业 银行 的风险 管理 与内部控 制工 作,对托 管业 务风险 管 理和内 部控制 工作进 行监 督和评 价。托 管业务 部专 门设置 了风险 管理处,配备 了专职 内控监 督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 的内 控监督 工作,独立 行使 监督稽 核 职权 。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具备系 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系 , 建 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制 制度 、 岗 位职 责、 业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 托管业 务的 规范操 作和 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员 具备 从业 资格 ; 业务 管 理实 行严格 的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 授权 工作 实行 集中 控制 , 业务 印章 按规 程保 管、 存放、 使用, 账 户资料 严格保 管,制 约机 制严格 有效; 业务操 作区 专门设 置,封 闭管理,实施 音像监 控;业 务信息 由专职 信息披 露人 负责,防 止泄密 ;业 务实现 自动化 操作, 防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技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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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术系统 完整 、独 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 人通 过参数 设置 将《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基金合 同、 托管协 议规 定的投 资 比例和 禁止 投资 品种 输入 监控系 统, 每日 登录 监控 系统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并 通过 基金资 金账 户、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等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其 他行 为。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书面 警示。 对本基 金投 资比例接 近超 标、资 金头 寸不足等 问题 ,以书 面方 式对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提示 ; 3、书面 报告。 对投资 比例 超标、清 算资 金透支 以及 其他涉嫌 违规 交易等 行为 ,书面 提 示有关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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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1、 直销 机构 名称: 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丰镇 路 806 号 3 幢 37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芳甸 路 1088 号 紫竹 国际大 厦 16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跃楠 电话:021-2032 9866 传真:021-2032 9899 联系人 :黄凤 兰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688 网上交 易平 台:www.changanfunds.com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直销 机构 网上交 易系 统办 理本 基金 的开户 、认 购、 申购 及赎 回等业 务 , 具体交 易细 则请 参阅 直销 机构网 站公 告。 2、 其他 销售 机构 (1)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 大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士余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其 他销售 机构详 见基 金份额发 售公 告和基 金管 理人发布 的其 他相关 公告 。基金 管 理人可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要求 , 变更 或增 减其 他符 合要求 的机 构销 售本 基金 , 并及时 公 告 。 二、登 记机 构 名称: 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丰镇 路 806 号 3 幢 37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芳甸 路 1088 号 紫竹 国际大 厦 16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跃楠 联系电 话:021-2032 9771 传真:021-2032 9741 联系人 : 欧鹏 三、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的律 师事务 所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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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联系电 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陆 奇 经办律 师: 安冬 、陆 奇 四、审 计基 金财 产的 会计 师事务 所 名称: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2 座 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 1266 号恒 隆广 场 1 期 50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建华 电话:021-22122888 传真:021-62881889 联系人 :王 国蓓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王 国蓓 、黄小 熠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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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等有 关法律 法规 及 《基 金合 同》 , 经 2015 年 8 月 28 日证 监许 可 ﹝2015 ﹞2018 号文 准予 注 册募 集。 一、基 金类 别、 运作 方式 、存续 期间 和基 金份 额类 别 1、 基金 类别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2、基 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 开放式 3、 存续 期间 :不 定期 4、 基金 份额 类别 本基金 根据 认购/ 申购 费用 和销售 服务 费收 取方 式的 不同, 将基 金份 额分 为不 同的类 别。 在投资 人认 购/ 申购 时收 取前 端 认购/申购 费用 ,称为 A 类基 金份 额; 不收 取前后 端认 购/ 申 购费用 ,而 从本 类别 基金 资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的 ,称 为 C 类基 金份 额。 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和 C 类基金 份额 分别 设置 基金 代码。 由于 基金 费用 的不 同,A 类 基金份 额 和 C 类基 金份 额 分别计 算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并 单独 公告。 投资人 可自 行选 择认 购/ 申 购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本基金 不同 类别 基金 份额 之间不 得互 相转 换。 根据基 金销 售情 况 , 基 金管 理人可 在对 已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的 前 提下,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增 加新 的基 金份额 类别 或 者停 止现 有基 金份 额类 别 的销 售等, 不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调整 前基 金管 理人 需及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二、募 集方 式和 募集 场所 通过各 销售 机构 公开 发售 , 各销售 机构 的具 体名 单见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以 及基 金管理 人 届时发 布的 调整 销售 机构 的相关 公告 。 三、募 集期 限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得 超 过 3 个月 ,具 体发 售 时间 以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为准。 四、募 集对 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和人民 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 的 其他投 资人 。 五、募 集规 模 本基金 的募 集份 额总 额应 不少于2亿份 ,基 金募 集金额 应 不少 于2亿元 人民 币。 六、基 金份 额发 售面 值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 为人民 币 1.00 元。 七、募 集规 模上 限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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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 本基金 不设 募集 规模 上限 , 在本 基金 的募 集达 到备 案条件 的前 提下 , 基 金管 理人可 视募 集情况 提前 结束 募集 。 八、认 购安 排 1、 认购 时间 本基金 的认 购时 间由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确 定, 在基 金份额 发 售公告 中列 明。 2、 认购 应提 交的 文件 和办理 的 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 应提 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 手续 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发 售公告或 各销售 机构 的相 关业 务办 理规则 。 3、 认购 费用 投资人 在认 购A 类基 金份额 时 支付 认购 费用 ,认 购C 类基金 份额 不支 付认 购费 用。 本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的 认 购费率 随认 购金 额的 增加 而递减 ,如 下所 示: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M <100 万元 1.20% 100 万 ≤M <300 万元 0.80% 300 万 ≤M <500 万元 0.60% M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注:M :认 购金 额; 单位 : 元) 募集期 内投 资人 可多 次认 购本基 金, 认购 费按 照每 笔认购 申请 单独 计算 。 基金认 购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 于基金 的市 场推广 、 销售 、 登记 等募集 期 间发 生 的各项 费用 。 4、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1)A 类基 金份 额认 购份 额的计 算 A 类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金额包 括 认购 费用 和净 认购 金额 。 1)当 认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 率时,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认 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资金 利息 )/ 基 金份 额发售 面值 2)当 认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 时,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认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认 购费用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资 金利 息)/ 基金 份额 发售面 值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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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 2 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享有或 承担 。 例:某 投资 者认 购 A 类基 金份额 10,000 元 ,认 购费率 为 1.20%,假 定认 购期产 生 的利 息为 1 元, 则可 认购 基金 份额为 : 净认购 金额 =10,000/(1+1.20%) =9,881.42 元 认购费 用=10,000-9,881.42 =118.58 元 认购份 额=(9,881.42 +1)/1.00=9,882.42 份 即:该 投资 者投 资 10,000 元 认 购本 基金的 A 类基 金份 额 ,假 定认 购期 产生 的利 息为 1 元,则 可得 到 9,882.42 份 A 类基 金份 额。 (2)C 类基 金份 额认 购份额 的 计算 C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认 购 费,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如下: 认购份 额= (认 购金 额+ 认购资 金利 息)/ 基金 份额 发售面值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 2 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享有或 承担 。 例:某 投资 者认 购 C 类基金 份额 10,000 元 ,假 定认购 期 产生 的利 息为 1 元, 则可认 购 基金份 额为 : 认购份 额= (10,000 +1.00 )/1.00=10,001.00 份 即:投 资人 投资 10,000 元认 购 本基 金的 C 类基 金份 额,假 定认 购期 产生 的利 息为 1.00 元,则可 得到 10,001.00 份 C 类基 金份 额。 5、 认购 的方 式和 确认 (1)本 基金 认购 采取 金额认 购 的方 式; (2) 投资 人认 购时 ,需 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缴款; (3) 投资 人在 募集 期内 可 以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但 已受理 的认 购申 请不 得撤 销; (4)当 日(T 日) 在规 定时 间 内提 交的 认购 申请, 投 资 人通 常应在 T+2 日 ( 包括该 日) 到原销 售机 构查 询认 购申 请的受 理情 况 。 基 金销 售机 构对认 购申 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该 申请 一 定成功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实 接收 到认 购申 请。 认购的 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结 果为 准 。 对于认 购申 请及 认购 份额 的确认 情况 , 投资人 应及 时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 利, 否则 , 由 此 产生的 任何 损失 由投 资人 自行承 担; (5)若 投资人 的认购 申请 被确认为 无效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将 投资 人已支 付的 认购金 额 本金退 还投 资人 (无 需支 付相关 利息 ) 。 6、认 购的 限制 (1)在 募集期 内,投 资人 可多次认 购, 对单一 投资 者在认购 期间 累计认 购份 额不设 上 限。 (2)认 购最低 限额: 在募 集期内, 除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另有 规定 外,投 资人 通过除 基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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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销售 机构 认购本 基金 份额 ,单 笔最 低金额 为 1,000 元人 民币( 含 认购 费) 。 投资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中心首 次认 购最 低金 额 为 10,000 元人 民币 (含认 购费 ) , 追加 认购 每笔最 低金 额 1,000 元人民 币 (含 认购 费) 。通 过基金 管 理人 网上 交易 平台 办理 本 基金 认购 业务的 不受 直销 中心 最低 认购金 额的 限制 ,最低 认购 金 额为 单笔 1,000 元 ( 含认购 费) 。本 基金直 销中 心单 笔认 购最 低金额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酌 情调整 。 (3)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市 场情况,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下 ,调 整上述 对认 购的金 额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九、认 购期 认购 资金 及利 息的处 理方 式 《基金 合同 》 生 效前 , 投 资者的 认购 款项 只能 存入 专门账 户, 不得 动用。 基金 募 集期 间 的信息 披露 费、 会计 师费 、 律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 不得从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期 间产 生的 利息 将折 算成基 金份 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有 , 其中 利息 转份 额的数 额以 基 金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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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金 募集 金 额 不少于 2 亿元 人民 币且 基 金认 购人 数不 少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金 管理 人 依据法 律法 规 及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并 在 10 日内 聘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收到 验资 报 告之日 起 10 日内 ,向 中国证 监 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日 起, 《 基金合 同》生 效;否 则《基 金合 同》不 生效。 基金管 理人 在收到 中国证 监 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对 《基 金 合同》 生效 事 宜予 以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 应将 基金 募 集期 间募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二、基 金合 同不 能生 效时 募集资 金的 处理 方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基金 备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 30 日内 返还 投资 人已 缴纳的 款 项,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活 期 存款 利息。 其中, 银行 同期 活期 存款利 息指 按照 同期 中国 人民银 行公 布并 执行 的金 融机构 人民 币 活期存 款基 准利 率计 算的 利息; 3、 如 基金 募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 售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或 者 基金 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 情形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期 报告 中予 以披 露; 连续 60 个工 作 日出现 前述 情形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如 转换运 作方 式 、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或者 终止 基金合 同等 ,并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进行 表决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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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一、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机构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公 告 中列明 。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情况 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若基 金 管理人 或其 指定 的销售 机构 开通 电话 、 传 真或网 上等 交易 方式 , 基金 投资 人可 以通 过上 述方 式进行 申购 与赎 回, 具 体参 见各 销售 机构 的相关 公告 。 投 资人 应当 在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的 营业 场所 或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回 。 二、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 金 合同 生效 后,若 出现新 的 证券/期货 交易 市场 、证 券/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 或其 他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 理人 将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日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该 类别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价格 。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未知 价” 原 则, 即 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该类 别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基准进 行计 算;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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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回 遵循“ 先进 先出”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成立 ; 基 金登记 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 时, 申购 生效 。 若 资金 在 规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 账则 申购不 成立 , 申 购款项 将退 回投 资人 账户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销售 机构 等不 承担 由此 产生的 利息 等 任何损 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基 金登 记机构 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申请 成功后 ,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支 付赎 回款项 。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有关条 款处 理。 3、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日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在 正常 情况 下,本 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 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T 日提 交 的 有效 申请, 投资 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 时到销 售机 构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 项退还 给投 资人。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已经 接收 到申请 。 申 购、 赎回 的确 认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对于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投 资人 应及 时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 利,否 则, 由此 产生 的投 资人任 何损 失由 投资 人自 行承担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依法 对上 述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时间进 行 调整 , 并 必须 在调整 实施 日前按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并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1、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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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投资人 在除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销 售机 构的 每笔 申购 最低金 额 为 1,000 元人 民币 (含 申购 费) ; 投资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 直销中 心首 次申 购最 低金 额为 10,000 元 人民 币( 含申 购 费) ,追 加申购 的最 低金 额为 1,000 元人 民币 (含 申购 费) 。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网上 交易 平台办 理本 基 金申购 业务 的不 受直 销中 心最低 申购 金额 的限 制, 最 低申购 金额 为单 笔 1,000 元 (含申 购费) 。 投资者 将当 期分 配的 收益 转购基 金份 额或 采用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时 , 不受 最低 申购金 额 的限制 。 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销售 机构的投资人欲转入 基金 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进 行交 易要受直 销中心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投资人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资 人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法律法 规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2、赎 回份 额的 限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机 构赎回 时, 每笔 赎回 申请 不得少 于 100 份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将 导致在 销售 机构 保留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不 足 300 份的 , 需一并 全部 赎 回。 3、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等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费 率及 其用途 1、本基 金的申 购费用 由基 金申购人 承担 ,不列 入基 金财产, 主要 用于本 基金 的市场推 广、销 售、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投 资人 申购 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 时支 付申 购费 用,申 购费 率 按照申 购金 额递 减, 申购 本 基金 C 类 基金 份额 不需 要支付 申购 费用 。投 资者 有多笔 申购 , 适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的申购 费 率具 体如 下: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1.50% 100 万 ≤M <300 万元 1.00% 300 万 ≤M <500 万元 0.80% M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注:M:申 购金 额; 单位 : 元)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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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 2、本基 金在投 资者赎 回基 金份额时 对赎 回基金 份额 收取赎回 费, 赎回费 除部 分计入 基 金财产 外, 其余 用于 支付 登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和 C 类基 金份 额的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A 类 基金份 额和 C 类基 金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 分基金 份额 赎回 。 对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30 日( 不 含 30 日) 的赎 回费 全额计 入 基金 财产; 对 持续 持有 期 长于 30 日( 含 30 日) 少于 90 日(不 含 90 日) 的投 资人, 将 赎回 费总 额的 75% 计入 基 金财 产; 对持续 持有 期长 于 90 日( 含 90 日) 但少 于 180 日( 不 含 180 日) 的投 资人 , 将 赎 回费 总额 的 50%计入 基金 财产 ;对持 续 持有 期长 于 180 日 (含 180 日) 的投 资人, 将 赎回费 总额 的 25%计入 基金 财产 。 本基金 赎回 费用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该 部分 基金 份额的 时间 分段 设定 。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的赎回 费 率如 下: 持有时间(Y ) 赎回费率 Y <7 日 1.5% 7 日≤Y <30 日 0.75% 30 日 ≤Y <365 日 0.5% Y ≥365 日 0.0% 本 基金 C 类 基金 份额 的赎回 费 率如 下: 持有时间(Y ) 赎回费率 Y <30 日 0.5% Y ≥30 日 0.0%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4、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持 续营 销计 划, 定期 或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持续 营销活 动 。 在 基金持 续营 销活动 期间 , 按 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基 金管理人可 以适当调低基 金申购费率 和基金赎回 费 率。 七、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的计算 1、 本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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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 (1)A 类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A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金 额 包括申 购费 用和 净申 购金 额,其 中: 1)当 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 率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申购 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 额=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2)当 申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 时,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 财产享 有或 承担 。 例:某 投资 人投 资 50,000 元申购 本基 金的 A 类基 金份 额 ,对 应费 率为 1.50% ,假设 申 购 当日 A 类基 金份 额 的基金 份 额净 值为 1.050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50,000/(1+1.5%)= 49,261.08 元 申购费 用=50,000-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 额=49,261.08/1.050=46,915.31 份 即: 该投 资人 通过 投资 50,000 元申 购本 基金 的 A 类基 金 份额, 假设 申购 当日 A 类基 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50 元, 则可 得到 46,915.31 份 A 类基 金份 额。 (2)C 类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C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申 购 费,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如下: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T 日基 金 份额 净值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 2 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享有或 承担 。 例: 某投 资者 申购 C 类 基金 份额 50,000 元 , 假 设申购 当日 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 额净 值为 1.050 元 ,则 可申 购的 C 类 基金 份额 为: 申购份 额=50,000/1.050=47,619.05 份 即: 投资 人投 资 50,000 元申 购 本基 金的 C 类基 金份额 , 假 设申 购当 日 C 类基 金份额 的 基 金 份额 净值为 1.050 元, 则 可得到 47,619.05 份 C 类基金 份额 。 2、 本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和 C 类基金 份额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法 一样 ,均 采用“份 额赎回”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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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 方式, 赎回 价格 以 T 日各类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计算 公式: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赎回 总金 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 赎回费 用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 财产享 有或 承担 。 例: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10,000 份 A 类基 金份 额,半年 后决 定赎 回, 对应 的赎回 费 率为 0.50% , 假设 赎回 当日 A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净 值是 1.350 元, 则可 得 到的净 赎回 金 额为: 赎回总 金额=1.350×10,000=13,500.00 元 赎回费 用=13,500.00×0.50%=67.50 元 净赎回 金额=13,500.00-67.50=13,432.50 元 即 : 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10,000 份 A 类基 金份 额半 年 后赎 回, 假 设赎 回当日 A 类基 金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是 1.350 元 ,则 可得 到的 净赎回 金 额为 13,432.50 元。 某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10,000 份 C 类基 金份 额 30 日 后(已 超过 30 日)决 定赎回 , 对 应的赎 回费 率为 0.0%,假设 赎 回当 日 C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1.350 元,则 可得 到 的净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金额=1.350×10,000=13,500.00 元 赎回费 用=13,500.00×0.0%=0 元 净赎回 金额=13,500.00-0=13,500.00 元 即: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10,000 份 C 类基 金份额 30 日 后赎 回, 假设 赎回 当日 C 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350 元, 则可 得到 的净 赎 回金 额为 13,500.00 元。 3、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计算: 本基金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均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3 位, 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 舍 五入,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享 有或 承担 。 T 日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在 当日 收 市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内 公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计 算或 公 告。 八、拒 绝或 暂停 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法 正 常运 作。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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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收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证 券 /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4、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某 些 申购 申请 可能 会影 响或 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时。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或 发生 其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 6、法 律法 规规 定 或中 国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 生 上述第 1、2 、3、5 、6 项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申 购 申请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被 拒绝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项 (不 含利 息) 将退 还给投 资人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九、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暂 停接 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 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收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 3、证 券 /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4、因 信用 风险 等引 发的 发 行人违 约或 交易 对手 延期 、拒绝 支付 到期 本息 。 5、出现 继续接 受赎回 申请 将损害现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的 情形 时,可 暂停 接受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 6、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 在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请 , 基 金管理 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应 将可 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户 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 期 支付。 若出 现 上述第 6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 的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申 请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理 并公 告。 十、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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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赎 回程 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基 金份 额持有人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 因支付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对基 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 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可 对 其余赎 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 确定 当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 时 可 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 消赎 回。 选择 延期 赎 回的, 将 自 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 续 赎回,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 选择 取消 赎回的 , 当日 未获受 理的 部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延期的 赎回 申 请 与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理 ,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一 开放日 各 类别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 净值 为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推 ,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如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 时 未作明 确选 择,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 (3)暂 停赎 回: 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 上(含本 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金 的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 在指定 媒 介上 进行 公告 。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 的 其他 方式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一、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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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过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暂停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并公布 最近 一个 工作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 也可 以根 据实 际情况 在暂 停公 告中 明确 重新开 放申 购 或赎回 的时 间, 届时 不再 另行发 布重 新开 放的公 告。 十二、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 并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 相关机 构。 十三、 基金 份额 的转 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认可的交易 场所或者交 易方式进行份 额转让的申 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 份额的过户 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受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公告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根据 基金 管 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十四、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五、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六、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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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十七、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 解冻和 质押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分 产生 的权 益一 并冻 结, 被 冻结 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收 益分 配。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务 或其 他基 金业 务 , 基 金管理 人 将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3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 资目 标 在 严 格控 制风 险和 保持 流动 性 的前 提下, 通过 动态配 置 固定 收益 类和 权益 类资 产, 追求 超越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投资 回报和 长期 稳健 增值 。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债 券 ( 国 债、 央 行票 据、 金融债 、 企 业债 、 公 司债、 短期 融 资券、 可转 换债 券 (含 分 离交 易可 转 债 , 可交 换公 司债 券) 、中期 票 据) 、资 产支 持证 券、债 券 回购 、银 行定 期存 款、 股 指期 货、 国债期 货 、 权 证以 及法 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 但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 比例 为: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为 0%-30% ; 权证 投资 占基金 资 产净值的比 例为 0%-3%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国 债期货和股 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 保 证 金 后,保 持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其他 金融 工具的 投资 比例 符合 法律 法规和 监管 机构 的规 定。 如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变 更投资 品种 的 比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依据 相关 规定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调整 本基 金的 投资 比例规 定。 三、投 资策 略 (一) 大类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 基 金管 理人 将综 合分 析宏 观 经济 状况、 国家 政策取 向、 资本 市场 资金 状况和 市 场情 绪 等因素 , 评估 不 同投 资标的 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通过战 略 资产 配置 策略 和战 术资 产 配置 策略 的 有机结 合, 确定 股票 、债 券和现 金类 资产 在基 金资 产中的 配置 比例 。 1、 战略 资产 配置 策略 在战略 资产 配置 策略 方面 ,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分析 影响 不同类 别资 产中 长期 风险 收益水 平 的基本 面驱 动因 素和 流动 性驱动 因素 , 其中 基本 面 因素重 点将 关注 企业 盈利 变化 、 通 货膨 胀 预期和 资产 风险 预期 , 流 动性驱 动因 素将 重点 关注 汇率变 动和 利率 变动 , 判 断相关 驱动 因素 对 证 券市 场的 影响, 评估类 别 资产 预期 风险 收益 特征 , 并 结合 相关 数量 分析模 型, 确定 基金 资产在 不同 类别 资产 中的 基本配 置比 例。 2、战 术 资产 配置 策略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4 在 战 术资 产配 置策 略方 面, 在维 持通 过战 略性 资产长 期 均衡 的基 础上, 本基金 管 理人 将 实时研 究投 资者 结构 变化 和资产 结构 变化 等影 响供 求结构 的驱 动因 素, 同时 关 注影响 资产 的 绝对估 值和 相对 估值 的相 关因素 ,对 各类 资产 配置 进行动 态的 优化 调整 。 (二)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根 据对 经济 周期 和市场 环境 的把 握 , 基 于 对财政 政策 、 货币 政策 的 深入分 析以 及 对 宏观 经济 的持 续跟 踪, 灵活 运用 期限 结构 策略、 信用 策略 、 互 换策 略、 回购 套 利策 略等 多 种 投资 策略, 构建 债券资 产 组合, 并根 据对 债券收 益 率曲 线形 态、 息 差变化 的 预测, 动态 调整债 券投 资组 合。 1、 普通 债券 投资 策略 在大类 资产 配置 的前 提下 ,通过 对宏 观经 济走 势、 财政和 货币 政策 等进 行分 析和判 断 , 进行积 极主 动的 债券 投资 ,以达 到提 高基 金投 资组 合整体 收益 、降 低风 险的 目的。 (1)期 限结 构策 略 通 过 预测 收益 率曲 线的 形状 和 变化 趋势, 对各 类型债 券 进行 久期 配置。 具体来 看, 又分 为跟踪 收益 率曲 线的 骑乘 策略和 基于 收益 率曲 线变 化的子 弹策 略、 杠铃 策略 及梯式 策略 。 骑乘策 略是 当收 益率 曲线 比较陡 峭时 , 也即 相邻 期 限利差 较大 时 , 买 入期 限 位于收 益率 曲线陡 峭处 的债 券, 通过 债券的 收益 率的 下滑 ,进 而获得 资本 利得 收益 。 子弹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 债券久期集中于收益率曲 线的一点,适用于收益率 曲线较陡 时; 杠铃 策略 是使 投资 组 合中债 券的 久期 集中 在收 益率曲 线的 两端 , 适用 于 收益率 曲线 两头 下降较 中间 下降 更多 的蝶 式变动 ; 梯 式策 略是 使投 资 组合中 的债 券久 期均 匀分 别于收 益率 曲 线,适 用于 收益 率曲 线水 平移动 。 (2)信 用策 略 信用债 收益 率等 于基 准收 益率加 信用 利差 , 信用 利 差收益 主要 受两 个方 面的 影响 , 一 是 该信用 债对 应信 用水 平的 市场平 均信 用利 差曲 线走 势; 二是 该信 用债 本身 的 信用变 化 。 基 于 这两方 面的 因素 ,本 基金 分别采 用以 下的 分析 策略 : 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 略:一是分析经济周期和 相关市场变化对信用利差 曲线的影 响 , 二 是分 析信 用债 市场容 量、 结构 、 流 动性 等变化 趋 势对 信用 利差 曲线 的影 响, 最后 综合 各种因 素, 分析 信用 利差 曲线整 体及 分行 业走 势, 确定信 用债 总的 及分 行业 投资比 例。 基于信 用债 信用 变化 策略 : 发 行人 信用 发生 变化 后 , 本基金 将采 用变 化后 债券 信用级 别 所对应 的信 用利 差曲 线对 公司债 、企 业债 定价 。影 响信用 债信 用风 险的 因素 分为行 业风 险 、 公司风 险、 现金 流风 险、 资产负 债风 险和 其他 风险 等五个 方面 。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5 (3)互 换策 略 不同券 种在 利息 、 违约 风 险、 久期 、 流动 性、 税收 和衍生 条款 等方 面存 在差 别, 投资 管 理人可 以同 时买 入和 卖出 具有相 近特 性的 两个 或两 个以上 券种 , 赚取 收益 差 。 互换策 略分 为 两种: 替 代 互换。 判断 未来 利差曲 线 走势, 比较 期限 相近的 债 券的 利差 水平, 选择利 差 较高 的 品 种, 进行 价值 置换 。 由于 利 差水 平受 流动 性和 信用 水 平的 影响, 因此 该策略 也 可扩 展到 新 老 券 置换、 流动 性和 信用的 置 换, 即 在相 同收 益率下 买 入近 期发 行的 债券, 或 是 流动 性更 好 的债券 ,或 在相 同外 部信 用级别 和收 益率 下, 买入 内部信 用评 级更 高的 债券 。 市场间 利差 互换 。一 般在 公司信 用债 和国 家利 率债 之间进 行。 如果 预期 信用 利差扩 大 , 则用国 家利 率债 替换 公司 信用债 ; 如果 预期 信用 利差 缩小 , 则 用公 司信 用 债替 换国 家 利率债。 (4)个 券选 择策 略 1) 特定 跟踪 策略 特定是 指某 类或 某个 信用 产品具 有某 种特 别的 特点 , 这种特 点会 造成 此类 信用 产品的 价 值被高 估或 者低 估。 特定 跟 踪策略 , 就 是要 根据 特定 信 用产品 的特 定特 点, 进行 跟 踪和选 择。 在 所 有的 信用 产品 中, 寻找 在 持有 期内 级别 上调 可能 性 比较 大的 产品, 并进行 配 置; 对 在持 有期内 级别 下调 可能 性比 较大的 产品 , 要进 行规 避 。 判断的 基础 就是 对信 用产 品进行 持续 跟 踪评级 及对 信用 评级 要素 进行持 续跟 踪与 判断 , 简 单的做 法就 是跟 踪特 定事 件: 国家 特定 政 策及特 定事 件变 动态 势 、 行业特 定政 策及 特定 事件 变动态 势 、 公司 特定 事件变 动 态势, 并对 特定政 策及 事件 对于 信用 产品的 级别 变化 影响 程度 进行评 估, 从而 决定 对于 特 定信用 产品 的 取舍。 2) 相对 价值 策略 本策略 的宗 旨是 要找 到价 值被低 估的 信用 产品 。 属 于同一 个行 业 、 类 属同 一 个信用 级别 且 具 有相 近期 限的 不同 债券 , 由 于息 票因 素、 流动性 因 素及 其他 因素 的影 响程 度 不同, 可能 具有不 同的 收益 水平 和收 益变动 趋势 , 对同 类债 券 的利差 收益 进行 分析 , 找 到影响 利差 的因 素, 并 对利 差水 平的 未来 走 势做出 判断 , 找 到价 值被 低 估的个 券, 进而 相应 地进 行 债券置 换。 本策略 实际 上是 某种 形式 上的债 券互 换, 也是 寻求 相对价 值的 一种 投资 选择 策略。 这种投 资策 略的 一个 切实 可行的 操作 方法 是: 在一 级市场 上, 寻找 并配 置在 同等行 业 、 同等期 限 、 同 等信 用级 别 下拥有 较高 票面 利率 的信 用产品 ; 在二 级市 场上 , 寻找并 配置 同等 行业 、 同 等信 用级 别、 同 等票面 利率 下具 有较 低二 级市场 信用 溢价 ( 价值 低 估) 的信 用产 品 并进行 配置 。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6 2、 附权 债券 投资 策略 可 转 换债 券兼 具股 性和 债性 的 双重 特征, 其内 在价值 主 要取 决于 其股 权价 值、 纯债 价值 和转换 期权 价值 。 本基 金 将通过 对可 转换 债券 内在 价值的 评估 , 选择 投资 价 值相对 低估 的可 转换债 券。 (1)本基 金先对可 转债的 基础股票 的基本面 进行分 析,并参 考同类公 司的估 值水平 , 形成对基础股票的价 值评 估和股价波动性变化 的趋 势,从而判断可转换 债券 的股权投资价 值; (2)基于 对利率水 平、票 息率、派 息频率及 信用风 险等因素 的分析, 判断其 纯债投 资 价值; (3) 根据 可转 债换 股条 款 ,采用 期权 定价 模型 ,估 算可转 换债 券的 转换 期权 价值; (4)综合 以上因素 ,确定 可转换债 券的内在 价值, 并根据可 转换债券 的市场 溢价进 行 相对价 值分 析, 决定 可转 换债券 的投 资。 3、 回购 套利 策略 回购套利策略是把信用产 品投资和回购交易结合起 来,基金管理人根据信用 产品的特 征 , 在 信用 风险 和流 动性风 险 可控 的前 提下, 或者通 过 回购 融资 来博 取超 额收 益, 或者 通过 回购不 断滚 动来 套取 信用 债收益 率和 资金 成本 的利 差。 4、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略 本 基 金将 深入 研究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 市场 利率、 发行条 款、 支持 资产 的构 成及质 量、 提前 偿还率 水平 等基 本面 因素 , 并 且结 合债 券市 场宏 观 分析的 结果 , 评估 资产 支 持证券 的信 用风 险、 利率 风险 、 流 动性 风险 和提前 偿付 风险 , 辅以 量 化模型 分析 , 评估 其内 在 价值进 行投 资。 (三) 股票 投资 策略 1、 新股 申购 策略 新股投 资相 对于 二级 市场 股票投 资, 风险 较低 ,同 时预期 收益 高于 固定 收益 类证券 。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全面 深入 地把握 上市 公司 基本 面, 运 用基金 管理 人的 研究 平台 和股票 估 值体系 , 深入 发掘 并评 估 新股的 内在 价值 , 结合 同 类公司 的市 场估 值水 平和 二级市 场的 发展 情况, 充分 考虑 中签 率、 锁定期 等因 素, 有效 识别 并防范 风险 ,并 获取 较好 收益。 新股上 市后 , 综合 考虑 其 上市后 的情 况和 本基 金二 级市场 股票 的投 资策 略 , 决定继 续持 有或卖 出。 2、 二级 市场 股票 投资 策略 本 基 金二 级市 场股 票投 资以 定 性和 定量 分析 为基 础, 从基 本面 分析 入手。 根据个 股 的估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7 值 水 平优 选个 股, 重 点配置 当 前业 绩优 良、 市 场认同 度 较高、 在可 预见 的未来 其 行业 处于 景 气周期 中且 估值 合理 的股 票。 (1)定 量分 析 本基金 将通 过以 下标准 对股 票 进行 定量 分析, 筛选成 长 能力 较强、 盈利 质量较 高 同时 估 值合理 的公 司, 形成 本基 金的股 票池 。 1) 成长 能力 较强 本基金 主要 利用 主营 业务 收入增 长率 、 净利 润增 长 率、 经营 性现 金流 量增 长 率指标 来考 量公司 的历 史成 长性 ,作 为判断 公司 未来 成长 性的 依据。 主营业 务收 入增 长率 是考 察公司 成长 性最 重要 的指 标, 主 营业 务收 入的 增长 所 隐含的 往 往 是 企业 市场 份额 的扩 大, 体现 公司 未来 盈利 潜力的 提 高, 盈 利稳 定性 的加大 , 公 司未 来持 续成长 能力 的提 升 。 本 基 金主要 考察 公司 最新 报告 期的主 营业 务收 入与 上年 同期的 比较 , 并 与同行 业相 比较 。 净利润 的增 长反 映的 是公 司的盈 利能 力和 盈利 增长 情况。 本基 金主 要考 察公 司 最新报 告 期的净 利润 与上 年同 期的 比较, 并与 同行 业相 比较 。 经营性 现金 流量 反映 的是 公司的 营运 能力 , 本 基金 主 要考察 公司 最新 报告 期的 经营性 现 金流量 与上 年同 期的 比较 ,并与 同行 业相 比较 。 2) 盈利 质量 较高 本基 金利用总 资产报酬率、净 资产收益 率、盈利现金比 率(经营 现金净流量/ 净利 润) 指标来 考量 公司 的盈 利能 力和质 量。 总资产 报酬 率是 反映 企业 资产综 合利 用效 果的 核心 指标, 也是 衡量 企业 总资 产 盈利能 力 的重要 指标 ; 净资 产收 益 率反映 企业 利用 股东 资本 盈利的 效率 , 净资 产收 益 率较高 且保 持增 长 的 公司, 能为 股东 带来较 高 回报。 本基 金考 察公司 过 去两 年的 总资 产报 酬率 和 净资 产收 益 率,并 与同 行业 平均 水平 进行比 较。 盈 利 现金 比率, 即经 营现金 净 流量 与净 利润 的比 值, 反映 公司 本期 经营 活动产 生 的现 金 净流量 与净 利润 之间 的比 率关系 。 该比 率越 大, 一 般说明 公司 盈利 质量 越高 。 本 基金 考察 公 司过去 两年 的盈 利现 金比 率,并 与同 行业 平均 水平 进行比 较。 此 外, 本基 金还 将关 注公司 盈 利的 构成、 盈利 的主要 来 源等, 全面 分析 其盈利 能 力和 质 量。 3) 估值 水平 合理 本基金 将根 据公 司所 处的 行业, 采用 市盈 率、 市净 率、EV/EBITDA 等估 值指标 , 对公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8 司股票价 值进 行动 态评 估, 分析 该公 司的 股价 是否处 于 合理 的估 值区 间, 以规 避 股票 价值 被 过分高 估所 隐含 的投 资风 险。 (2)定 性分 析 在定量 分析 的基 础上 , 本 基金结 合定 性分 析筛 选优 质股票 , 定性 分析 主要 判 断公司 的业 务是否 符合 经济 发展 规律 、产业 政策 方向 ,是 否具 有较强 的竞 争力 和良 好的 治理结 构。 根 据 定量 分析 结果, 选择具 有 以下 特征 的公 司股 票重 点 投资: 符合 经济 结构调 整、 产业 升 级 发展 方向; 具备 一定竞 争 壁垒 的核 心竞 争力; 具 有 良好 的公 司治 理结 构, 规范 的内 部管 理;具 有高 效灵 活的 经营 机制等 。 (四) 金融 衍生 品投 资策 略 1、 股指 期货 投资 策略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充 分考 虑股 指 期货 的收 益性、 流动性 及 风险 特征, 通过 资产配 置、 品种 选择, 谨慎 进行 投资 ,旨 在通过 股指 期货 实现 基金 的套期 保值 。 (1)套 保时 机选 择策 略 根据本 基金 对经 济周 期运 行不同 阶段 的预 测和 对市 场情绪 、 估值 指标 的跟 踪 分析 , 决 定 是否对 投资 组合 进行 套期 保值以 及套 期保 值的 现货 标的及 其比 例。 (2)期 货合 约选 择和 头寸选 择 策略 在套期 保值 的现 货标 的确 认之后 , 根据 期货 合约 的 基差水 平 、 流 动性 等因 素 选择合 适的 期货合约;运用多种 量化 模型计算套期保值所 需的 期货合约头寸;对套 期保 值的现货标的 Beta 值 进行 动态 的跟 踪, 动态的 调整 套期 保值 的期 货头寸 。 (3)展 期策 略 当套期 保值 的时 间较 长时 , 需 要对 期货 合约 进行 展 期。 理论 上, 不同 交割 时 间的期 货合 约 价 差是 一个 确定 值; 现实 中, 价差 是不 断波 动的。 本基 金将 动态 的跟 踪不同 交 割时 间的 期 货合约 的价 差, 选择 合适 的交易 时机 进行 展仓 。 (4)保 证金 管理 本 基 金将 根据 套期 保值 的时 间、 现货 标的 的波 动性动 态 地计 算所 需的 结算 准备 金, 避免 因保证 金不 足被 迫平 仓导 致的套 保失 败。 (5)流 动性 管理 策略 利用股 指期 货的 现货 替代 功能和 其金 融衍 生品 交易 成本低 廉的 特点 , 可 以作 为 管理现 货 流 动 性风 险的 工具, 降低现 货 市场 流动 性不 足导致 的交易 成本 过高 的风 险 。 在基金 建仓 期或 面临大 规模 赎回 时, 大规 模 的股票 现货 买进 或卖 出交 易会造 成市 场的 剧烈 动荡 产生较 大的 冲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9 击成本 ,此 时基 金管 理人 将考虑 运用 股指 期货 来化 解冲击 成本 的风 险。 2、 国债 期货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主要 利用 国债 期货 管理债 券组 合的 久期 、 流 动性和 风险 水平 。 基金 管 理人将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 结合 对 宏观经 济运 行情 况和 政策 趋势的 分析 , 预测 债券 市 场变动 趋势 。 通 过 对 国债 期货 的流 动性、 波 动 水平、 风险 收益 特征、 国债 期货 和现 货基 差、 套 期 保值 的有 效 性等指 标进 行持 续跟 踪, 通过多 头或 空头 套期 保值 等策略 进行 套期 保值 操作 。 3、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对权 证的 投资 以对 冲下跌 风险 、 实现 保值 和 锁定收 益为 主要 目的 。 本 基金在 权证 投资中 综合 考虑 股票 合理 价值 、 标 的股 票价 格, 结 合权证 定价 模型 、 市场 供 求关系 、 交易 制 度设计 等多 种因 素估 计权 证合理 价值 , 采用 杠杆 交 易策略 、 看跌 保护 组合 策 略、 保护 组合 成 本策略 、获 利保 护策 略、 买入跨 式投 资等 策略 达到 改善组 合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目的。 四、投 资决 策 1、 投资 决策 依据 以国家 有关 法律 、 法规 、 规章和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为投 资依 据 , 并 以维 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为 最高 准则 。 2、 投资 决策 原则 (1)合法 合规原则 。公司 各类投资 、研究业 务应都 当严格遵 守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和 行 业监管 规则 ,自 觉形 成守 法经营 、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和 经营 风格 。 (2)公平 交易原则 。公司 应公平对 待不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和其他 资 产委托 人 , 不 得在 不同 基 金财产 之间 、 基金 财产 和 其他委 托资 产之 间直 接或 通过第 三方 交易 等形式 进行 利益 输送 。 公 司应制 定公 平交 易制 度和 公平交 易规 则 , 明 确公 平 交易的 原则 和实 施措施 。 (3)独立 性原则。 公司基 金资产、 其他委托 资产和 固有资产 的运作应 当严格 分离; 投 资、 研究 、 决 策、 交易 和评 估等部 门和 岗位 应当 在物 理上和 制度 上隔 离 。 不 同 的基金 要独 立 运作, 分别管 理。 (4)相互 制约原则 。投资 业务部门 和岗位的 设置必 须权责分 明、相互 牵制, 并通过 切 实可行 的相 互制 衡措 施来 消除内 部控 制中 的盲 点; (5)严格 授权原则 。授权 制度是投 资管理业 务控制 的核心, 必须贯穿 于公司 投资管 理 活动的 全过 程; (6)研 究制 约原 则。 任何基 金 投资 决策 都必 须建 立在 有 研究 支持 的基 础之 上。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0 3、 投资 决策 流程 本基金 实行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 负责 制。 (1)投资 决策委员 会定期 和不定期 召开会议 ,根据 基金投资 目标,并 综合考 虑政治 、 经济及 股票 、 债券 市场 状 况等因 素决 定基 金的 总体 投资策 略 , 审 核并 批准 基 金经理 提出 的资 产配置 计划 或重 大投 资决 定。 (2)研究 部通过宏 观经济 、行业研 究、上市 公司研 究、债券 市场研究 、信用 债券发 行 人调研 、数 量化 支持 等研 究成果 对基 金经 理提 供研 究支持 。 (3) 基金 经理 在授权 的范 围内, 根据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授权的 资产 类别 配置 比例 ( 范围) 、 债券组合 剩余期限 (范围 )和债券 组合的信 用风险 结构(范 围) ,以 及内外部 的研究支 持 , 在 自 身的 职权 范围 内确 定具 体 的投 资品 种、 数 量、 价 位、 策略 等, 构 建、 优化 和 调整 投资组 合,并 进行 投资 组合 的日 常管理 。 (4)基金 经理根据 授权范 围内的投 资方案, 结合市 场的运行 特点,根 据权限 范围内 作 出投资 决定 , 并通 过交 易 系统向 中央 交易 室发 出交 易委托 。 交易 员在 执行 交 易前应 检查 核对 基金经 理交 易指 令是 否符 合投资 限制 、 是否 合法 、 合规 、 是 否有 效等 。 交 易 员根据 投资 限制 和 市 场情 况, 按 交易 委托确 定 的种 类、 价 格、 数量、 时间 等要 素, 执行 交易指 令, 最终 实现 投资计 划。 如果 市场 和交 易出现 异常 情况 ,及 时提 示基金 经理 。 (5)风险 管理部定 期对基 金投资组 合的收益 率、收 益归因分 析、按风 险调整 的收益 率 等进行 分析 计算 、 将基 金 实际投 资业 绩与 投资 基准 , 以 及与 同行 业可 类比 基 金的业 绩分 别进 行比较 ,定 期或 根据 需要 及时有 效评 价基 金运 作情 况,为 下一 阶段 投资 工作 提供参 考。 (6)风险 管理部根 据市场 变化对投 资组合的 资产配 置和调整 提出风险 防范建 议。监 察 稽 核 部对 投资 的执 行过 程进 行 合规 监控。 基金 经理依 据 市场 变化、 申购 赎回等 情 况, 对 投资 组合进 行监 控和 调整 、控 制投资 组合 的流 动性 风险 。 五、投 资限 制 1、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 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金 资 产的 比例为 0%-30% ; (2)任何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国债期 货和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保持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 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1 (5)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3% ; (6)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 得超 过该 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 券 规模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 产支 持证 券。基 金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发 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15)本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40% ; (16) 本基 金对 于股 指期 货和国 债期 货投 资比 例的 限制, 将遵 从下 列限 制: 1)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有 的买入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5% ; 2)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有 的买入股 指期货 和国债期 货合约价 值与有 价证券 市 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 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权 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 售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3)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有 的卖出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持 有的股 票 总市值 的 20%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 有的债 券总 市值 的 30% ;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将按 照中国 金融 期货 交易 所要 求的内 容、 格式 与时 限向 交 易所报 告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2 所交易 和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情 况、 交易 目的 及对 应的证 券资 产情 况等 。 4)本基金 所持有的 股票市 值和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 算)应 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 关规 定 ; 本 基 金所持 有的 债券 ( 不含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 政 府债 券) 市 值和 买入、 卖出 国债 期货 合约 价值, 合计 ( 轧差 计算 ) 应 当符 合 基金 合同 关 于债券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5)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内 交易(不 包括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 约的成交 金额不 得超过 上 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 的 20%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 合 约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0%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 券/ 期货市 场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 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上 述 投资 组合 限制 条款 中, 若属 法律 法规 的强 制性规 定, 则当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 门取 消 或 变 更上 述限 制, 如 适用于 本 基金, 基金 管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本基 金 投资可 不受 上述 规定限 制或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2、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或 者 提供 担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投 资 ;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但 是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 外; (5)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3、 关联 交易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及其 控股 股东、 实际控 制 人或 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3 易 的,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投 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原 则, 防 范利 益 冲 突, 建 立健 全内 部审批 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按照市 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相 关 交易 必须 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金 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六、业 绩比 较基 准 中债综 合指 数收 益率*85%+沪深 300 指数 收益 率*15% 。 中 债 综合 债券 指数 是综 合反 映 银行 间和 交易 所市 场国 债、 金融 债、 企业 债、 央票 及 短期 融资券 等整 体走 势的 跨市 场债券 指数 。 中债 综合 债 券指数 能够 反映 债券 市场 总体走 势 , 适 合 作为本 基金 固定 收益 部分 的业绩 比较 基准 。沪 深 300 指数 是 由沪深 A 股中 规模 大 、流 动性 好的最 具代 表性 的 300 只 股票组 成, 以综 合反 映沪 深 A 股市 场整 体表 现 。 沪深 300 指 数对 A 股 市 场总 体走 势, 具 有较强 代 表性, 适合 作为 本基金 股 票部 分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 本 基金 的投 资目标 是在 严格 控制 风险 和保持 流动 性的 前提 下, 通过动 态配 置固 定收 益类 和权益 类资 产 , 追求 超越业绩比较 基准的投资 回报和长期稳 健增值,以 “中债综合指 数收益率*85%+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15% ”为本基金业 绩比较基准能够较好反应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产品 特性 及风险 收益 特征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未来 市场 发生 变化 导 致此业 绩比 较基 准不 再适 用或者 有 其他代 表性 更强 、 更科 学 客观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适用 于本基 金时 , 本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根据 市场 发展状 况及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和 投资 策略 , 依据 维 护投资 者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 在 与基 金托 管 人协商 一致 并按 照监 管部 门要求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变 更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而 无需 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七、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其 预期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高于 债券型 基金 和货 币市 场基 金, 但低 于 股票型 基金 ,属 于较 高风 险、较 高收 益的 投资 品种 。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4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 金 托管 人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金 开 立资 金账 户、 证 券账户 、 期 货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 的其 他专 用账户 。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 账户与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基 金销 售机构 和基 金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托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 律 责任,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本 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 押 或其 他权 利。 除依 法律法 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5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对 象 基 金 所拥 有的 股票、 权证、 债券、 股指 期货 合约 、 国 债 期货 合约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三、估 值方 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 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 参考 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易 所上市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第三 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 估值净 价估值 , 估值日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未 提供估 值净 价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日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估值 净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 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3)交易 所市场实 行全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 全价或第 三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估 值 全价减 去其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估 值净 价进 行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或 第三方 估值 机 构未提 供估 值全 价 ,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全 价或 第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估值 全价减 去其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估 值净 价进 行估值 ; 如 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4)交易 所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证 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6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次 公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首次 公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 的 同 一 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行 业 协会 有关 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 股权,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6、期货合 约以估值 当日结 算价进行 估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 的,且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7、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金资 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 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本基 金 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 理人 担任, 因此 , 就与 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 值程 序 1、基金份 额净值是 按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 金份额 的余额 数 量 计 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于每 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并按规定 公告。 2、基金管 理人应每 个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 同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7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各 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约定对 外 公 布 。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 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值 错误 类型 本 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如果由 于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售 机 构、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损 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述“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给予 赔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尚 未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协 调 各方 , 及 时 进行 更正, 因更 正估值 错 误发 生的 费用 由估 值错 误 责任 方承 担; 由 于估值 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 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已 经 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助 义 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 进行 更正 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 值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 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 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受损 方”) , 则 估值 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8 3、 估值 错误 处理 程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 的程 序如 下: (1)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处 理 的方 法如 下: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 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立 即予 以纠 正, 通 报基金 托 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进 行复核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 每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 值计算 结果 复 核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八、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按 上述“ 三、 估值 方法”的第 7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 成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处 理。 2、由于不 可抗力原 因,或 由于证券 、期货交 易所及 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 的数据 错误等 ,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 未 能发 现错 误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9 的 ,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减轻 或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 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 金 利润 指基 金利 息收 入、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 用 后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由于基 金费用的 不同, 不同类别 的基金份 额在收 益分配数 额方面可 能有所 不同, 基 金管理 人可 对各 类别 基金 份额分 别制 定收 益分 配方 案, 同 一类 别内 的每 一基 金 份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2、在符合 有关基金 分红条 件的前提 下,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 进行收 益分配 , 具体分 配方 案以 公告 为准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3、本基金 收益分配 方式分 两种:现 金分红与 红利再 投资,投 资人可选 择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 若 投资 人 不选择 ,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4、基金收 益分配后 基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 值,即 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 日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5、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有 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 理人 拟定, 并由 基金托 管 人复 核, 在 2 日内 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 作日 。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1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人的现 金 红 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不足于 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 用时, 基金 登记 机构可 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2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 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诉讼 费和 仲裁 费;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用 ; 7、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费用; 8、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9、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20%年费 率 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H =E×1.20%÷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理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 管理 费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按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 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 的 0.25% 的 年费率计提。托 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 下: H =E×0.25%÷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管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 托管 费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按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 管人 发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3 送基金托 管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 前 3 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 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3、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可用 于本 基金市 场推 广 、 销 售以 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等各 项费用 。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收 取 销售服 务费 , C 类基 金份额 销 售服 务费 年费 率为 0.50%, 按前 一日 C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50%年费 率计 提。 销售服 务费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0.50%÷ 当年 天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一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 售 服务 费每 日计 提, 逐日 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按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销售 服务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支付 给登 记 机 构, 经基 金登 记机 构分别 代 付给 各个 销售 机构。 若 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 休日等 , 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第 4 -10 项费 用” ,根据 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费和 销售 服务 费的 调整 在 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范围 内,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协 商一 致后, 可酌 情降低 基 金管 理 费、 基金 托管 费和 基金 的 销售服 务费 等相 关费 率 , 此项调 整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最 迟 于新的 费率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公告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 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基 金 会计 责任 方; 2、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年 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 露;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相 关法 律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 的规 定发生 变化 时, 本基金 从其 最 新规 定。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基 金投 资人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息 ,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测 ;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四 、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息 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如同时 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基金信 息 披露 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各项权 利、 义务 关系 , 明 确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人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 律文件 。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6 2、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最大 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 人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 基 金认 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基金 投 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 险 揭示、 信息 披露 及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服 务 等 内容 。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 月 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 ,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指 定媒 介上 ;基 金管 理人在 公告 的 15 日 前向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 在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 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财 产保 管及 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 金 募集 申请 经中 国证 监会 注 册后, 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 份额 发售的 3 日前, 将 基 金招 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 金托 管协 议登载 在网 站上 。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 具体 事宜 编制 基金 份 额发 售公 告, 并在 披露招 募 说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销 售机 构以 及其 他媒 介,披 露开 放日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份 额 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 市场 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 基金资 产 净值、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 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资 人 能够 在基 金销 售机 构查 阅 或者 复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7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 报 告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内 ,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 并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 工作 日, 分别 报中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 基金 合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 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资 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年 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 分 之三 十;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8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仲 裁;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销 售服务 费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本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27、调 整基 金份 额类 别设 置; 28、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内 , 任 何公 共媒 介中 出现的 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 能对 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十) 投资 股指 期货 和国 债期货 的相 关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季 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年 度报 告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 等文件 中披 露股 指期 货和 国债期 货的 交易 情况 , 包 括投资 政策 、 持仓 情况 、 损益情 况 、 风 险 指标等 , 并 充分 揭示 股指 期 货和国 债期 货交 易对 基金 总体风 险的 影响 以及 是否 符合既 定的 投 资政策 和投 资目 标等 。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9 (十一 )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的 相关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本 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后 2 个 交易 日 内,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介 披露 所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的 名称 、 数 量、 总成 本、 账面 价值 , 以 及总 成本 和账 面 价值占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锁定 期等 信息。 (十二 )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的相 关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 持证券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明 细。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季度 报告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 券市值 占 基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 期末按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10 名资产 支 持证 券明 细。 (十三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 定。 基 金 托管 人应 当按 照相 关法 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 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 管 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 净值、 基金 份额 申购赎 回 价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并向 基金 管 理人出 具书 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 但 是其 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办 公场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0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办公 场所 , 以 供公 众 查阅、 复制 。 八、暂 停或 延迟 信息 披露 的情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不 可抗 力; 2、 发生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3、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情况 。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1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一、市 场风 险 本基金 为证 券投 资基 金 , 证券市 场的 变化 将影 响到 基金的 业绩 。 因此 , 宏 观 和微观 经济 因素 、 国 家政 策、 市场 变 动、 行业 与个 股业 绩的 变 化、 投资 人风 险收 益偏 好 和市场 流动 程度 等影响 证券 市场 的各 种因 素将影 响到 本基 金业 绩, 从而产 生市 场风 险, 这种 风险主 要 包 括 : 1、 经济 周期 风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国家 经济 、 微 观经 济 、 行业及 上市 公司 的盈 利水 平也可 能 呈周期 性变 化, 从而 影响 到证券 市场 及行 业的 走势 。 2、 政策 风险 因 国 家的 各项 政策, 如财政 政 策、 货 币政 策、 产 业政 策、 区域 发展 政策 等发生 变 化, 导 致证券 市场 波动 而影 响基 金投资 收益 ,产 生风 险。 3、 利率 风险 利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 券价 格和收 益率 的波 动 ; 同 时 , 利率直 接影 响着 债券 的价 格和收 益 率 , 从 而影 响着 企业 的融资 成 本和 利润。 本基 金投资 于 债券 和股 票, 其 收益水 平 可能 会受 到 利率变 化的 影响 。 4、 信用 风险 信用风 险主 要指 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短 期融 资券 等信用 证券 发行 主体 信用 状况恶 化 , 到 期 不能 履行 合约 进行 兑付 的 风险, 另外, 信用 风险也 包 括证 券交 易对 手因 违约 而 产生 的证 券交割 风险 。 5、再 投资 风险 再投资 获得 的收 益又 被称 为利息 的利 息, 这一 收益 取 决于再 投资 时的 市场 利率 水平和 再 投资的 策略 。 未 来市 场利 率 的变化 可能 会引 起再 投资 收益的 不确 定性 并可 能影 响到基 金投 资 策略的 顺利 实施 。 6、购 买力 风险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收益 将主 要通过 现金 形式 来分 配, 而 现金可 能因 为通 货膨 胀因 素而使 其 购买力 下降 。 7、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 市 公司 的经 营状 况受 多种 因 素的 影响, 如经 营决策 、 技 术变 革、 新产 品研发 、 竞 争加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2 剧 等 风险。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的 上 市公 司基 本面 或发 展前 景 产生 变化, 可能 导致 其股 价 的下 跌, 或者可 分配 利润 的降 低 , 使基金 预期 收益 产生 波动 。 虽 然基 金可 以通 过分 散 化投资 来减 少风 险,但 不 能完 全规 避。 二、管 理风 险 1、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风险 本 基 金可 能因 为基 金管 理人 的 管理 水平、 手段 和技术 等 因素, 而影 响基 金收益 水 平。 这 种风险 可能 表现 在基 金整 体的投 资组 合管 理上 , 例 如资产 配置 、 类属 配置 不 能达到 预期 收益 目标; 也可 能表 现在 个券 个股的 选择 不能 符合 本基 金的投 资风 格和 投资 目标 等。 2、 新产 品创 新带 来的 风险 随着中 国证 券市 场不 断发 展, 各种 国外 的投 资工 具 也将被 逐步 引入 , 这些 新 的投资 工具 在 为 基金 资产 提供 保值 增值 功 能的 同时, 也会 产生一 些 新的 风险, 例如 利率期 货 带来 的期 货 投 资 风险, 期权 产品 带来的 定 价风 险等。 同时 , 基金 管 理 人也 可能 因为 对这 些新的 投资 产品 的不熟 悉而 发生 投资 错误 ,产生 投资 风险 。 三、估 值风 险 本基金 采用 的估 值方 法有 可能不 能充 分反 映和 揭示 利率风 险, 或经 济环 境发 生 重大变 化 时, 在一 定时 期内 可能 高 估或低 估基 金资 产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共同 协商 , 参 考 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最 近 交易 市价, 使调 整后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 更公允 地反 映基 金资 产价 值。 四、流 动性 风险 本基金 面临 的流 动性 风险 主要表 现在 几个 方面 : 建 仓成本 控制 不力 , 建仓 时 效不高 ; 基 金 资 产变 现能 力差, 或变现 成 本高; 在投 资人 大额赎 回 时缺 乏应 对手 段; 证券 投资中 个券 和 个股的 流动 性风 险等 。这 些风险 的主 要形 成原 因是 : 1、市 场整 体流 动性 问题 证券市 场的 流动 性受 到价 格、 投资 群体 等诸 多因 素 的影响 , 在不 同状 况下 , 其流动 性表 现 是 不均 衡的, 具体 表现为 : 在 某些 时期 成交 活跃, 流动 性非 常好, 而在 另一 些 时期, 则可 能成交 稀少 , 流动 性差 。 在市场 流动 性出 现问 题时 , 本 基金 的操 作有 可能 发 生建仓 成本 增加 或变现 困难 的情 况。 这种 风险在 发生 大额 申购 和大 额赎回 时表 现尤 为突 出。 2、 市场 中流 动性 不均 匀,存 在 个股 和个 券流 动性 问题 由于不 同投 资品 种受 到市 场影响 的程 度不 同 , 即 使 在整体 市场 流动 性较 好的 情况下 , 一 些单一 投资 品种 仍可 能出 现流动 性问 题 , 这 种情 况 的存在 使得 本基 金在 进行 投资操 作时 , 可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3 能难以 按计 划买 入或 卖出 相应数 量的 证券 ,或 买入 卖出行 为对 证券 价格 产生 比较大 的影 响 , 增加基 金投 资成 本。 这种 风险在 出现 个股 和个 券停 牌和涨 跌停 板等 情况 时表 现得尤 为 突 出 。 五、本 基金 的特 定风 险 1、本 基金 作为 混合 型基 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为 0%–30% ,在 资产 配置上 可 能存在 以下 风险 : 本基 金 在调整 资产 配置 比例 时 , 可能由 于基 金经 理的 预判 与市场 的实 际表 现存在 较大 差异 ,出 现资 产配置 不合 理的 风险 ,从 而对基 金收 益造 成不 利影 响。 2、本基金 可投资 于 股指期 货和国债 期货,股 指期货 和国债期 货作为金 融衍生 品,具 备 一些特 有的 风险 点。 投资 股指期 货和 国债 期货 所面 临的主 要风 险是 市场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 、 基差风 险、 保证 金风 险、 信 用风险 和操 作风 险, 国债 期 货还面 临到 期日 风险 和强 行平仓 风险 。 具体为 : (1) 市 场风 险是 指由 于国 债期货/ 股指 期货 价格 变动 而给投 资人 带来 的风 险。 市场风 险 是股指 期货 投资 中最 主要 的风险 。 (2)流 动性 风险 是指 由于国 债 期货/股指 期货 合约 无法 及 时变 现所 带来 的风 险。 (3)基差 风险是指 国债期 货与国债 现货价格 之间或 股指期货 合约价格 和标的 指数价 格 之间 价格差的波 动所造成的风 险,以及不同 国债期货/ 股 指期货合约价 格之间价格 差的波动 所造成 的期 限价 差风 险。 (4) 保证 金风 险是 指由 于 无法及 时筹 措资 金满 足建 立或维 持国 债期 货/ 股指 期货 合 约头 寸所要 求的 保证 金而 带来 的风险 。 (5) 信用 风险 是指 期货 经 纪公司 违约 而产 生损 失的 风险。 (6)操作 风险是指 由于内 部流程的 不完善, 业务人 员出现差 错或者疏 漏,或 者系统 出 现故障 等原 因造 成损 失的 风险。 (7)到期 日风险是 指国债 期货合约 到期时, 如本基 金仍持有 未平仓合 约,交 易所将 按 照交割结算价将本基 金持 有的合约进行现金交 割, 本基金存在无法继续 持有 到期合约的可 能,具有 到期 日风 险。 (8)交 割风 险 国债期 货合 约采 取实 物交 割方式 , 如 本基 金未 能在 规 定期限 内如 数交 付可 交割 国债或 者 未能在 规定 期限 内如 数缴 纳交割 贷款 , 将构 成交 割违 约, 交易 所将 收取 相应 的惩 罚性违 约 金 。 六、其 他风 险 1、 技术 风险 当计算 机 、 通 讯系 统、 交 易网络 等技 术保 障系 统或 信息网 络支 持出 现异 常情 况, 可能 导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4 致 基 金日 常的 申购 赎回 无法 按 正常 时限 完成、 注册登 记 系统 瘫痪、 核算 系统无 法 按正 常时 限 显示产 生净 值、 基金 的投 资交易 指令 无法 及时 传输 等风险 。 2、 大额 申购/ 赎回 风险 本基金 是开 放式 基金 , 基 金规模 将随 着投 资人 对基 金的申 购与 赎回而 不断 变化 , 若 是由 于投资 人的 连续 大量 申购 而导致 基金 管理 人在 短期 内被迫 持有 大量 现金 ; 或 由 于投资 人的 连 续大量 赎回 而导 致基 金管 理人被 迫抛 售所 持有 的证 券以应 付基 金赎 回的 现金 需要, 则可 能 使 基金资 产净 值受 到不 利影 响。 3、延 期或 暂停 赎回 风险 因为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他 原因而 连续 出现 巨额 赎回 , 并导致 基金 管理 人的 现金 支付出 现 困难,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可能 会遇 到部分 延期 赎回 或暂 停赎 回等风 险。 4、 不可 抗力 风险 战 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力 可 能导 致基 金资 产有 遭受 损 失的 风险, 以及 证券市 场、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销 售机 构可 能因不 可抗 力 无法 正常 工作 , 从而 产生 影响 基金 的申购 和 赎回 按正 常时限 完成 的风 险。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5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变更基 金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 同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自生效 后方可执 行,并 自决议 生 效后 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二 、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情 形之 一的 , 《 基金合 同 》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出 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由 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立 清 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计 师、 律 师以 及中国 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务 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和 变 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6 律意见 书;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分 配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 6 个月 。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 规定。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7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一。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8 第十九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 摘要 托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二。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9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及 内容。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公 开信 息披 露服 务 1、 披露 基金 管理 人信 息; 2、披 露基 金信 息; 3、 其他 信息 的披 露。 二、交 易对 账单 寄送 服务 一般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根 据客户 定制 需求 通过 书面 或电子 形式 向投 资人 提供 定期或 不 定期对 账单 。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对 帐单 服务优 先为 电子 对账 单, 客 户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网 上 查 询 系统 查看、 下载 、 打印 对 账单, 或通 过基 金管理 人 指定 的 微信 公众 号服 务系统 查看 对账 单。 如客户 有纸 质对 账单 寄送 需求, 客户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热线 人工 服务申请, 基金管 理人 将为 投资 人提 供纸质 对账 单邮 寄服 务, 基 金管理 人不 对邮 寄材 料的 送达做 出承 诺 和 保 证; 也 不对 因邮 寄资 料出 现 遗漏、 泄露 而导 致的 任何 直 接或 间接 损害 承担 任何 赔 偿责任。 三、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客户 服务 中心 自动语 音系 统提 供 7×24 小 时交易 情况 、基 金账 户余 额、基 金 产品与 服务 等信 息查 询。 人工座 席每 个交 易 日 9:00-11 :30,13:00-17:00 为投资 人提 供 服 务, 投资 人可 以通 过该热 线 获得 业务 咨询, 信息查 询, 服务 投诉, 信息 定制 , 资 料修 改等 专项服 务。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20-9688,021-2032 9688 传真电 话:021-2032 9899 四、网 络在 线服 务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的 留言板 和客 户服 务信 箱 , 投资人 可以 实现 在线 留言、投 诉 、建 议和寻 求各 种帮 助。 基 金 管理 人网 站提 供基 金公 告、 投资 资讯 、 理 财刊物 、 基 金常 识等 各种 信息, 同时 提供 网上交 易、 基金 账户 查询 、交易 明细 查询 、修 改查 询密码 等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网址 :www.changanfunds.com 电子信 箱:service@changanfunds.com 五、资 讯定 制服 务 基 金 管理 人为 投资 人提 供各 类 资讯 服务, 包括 基金净 值、 交易 确认 、 基 金管理 人最新 公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0 告、 市场 资讯 , 旗 下基 金 信息等 。 投资 人可 以通 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 客户 服 务热线 提交 定制 申请, 基金 管理 人通 过手 机短信 和 E-MAIL 方式发 送定制 信息 。 除 了 上述 信息 之外, 基金管 理 人也 会不 定期 向留 有手 机和 EMAIL 地址的客户 发送节 日 及生日 问候 、产 品推 广等 信息。 六、客 户投 诉处 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客 户服 务热线 、 书信 、 电 子邮 件 、 传真等 渠 道对基 金管 理人 和销 售机 构所提 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还可 以通 过销售 机构 的服 务电 话对 该销售 机构 所提 供的 服务 进行 投 诉 。 对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以“及时 回复” 为处 理原则 ,对 于不 能及 时回 复的投 诉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将充 分与 投资人 做好 沟通 ,协 商确 定回复 时间 。 七、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直销 机构 或销售 机构 为投 资人 提供 定期定 额投 资服 务。 通过 定 期定额 投 资计划 ,投 资人 可以 通过 固定的 渠道 、定 期定 额申 购基金 份额 。 八、 如本招募 说明书存在任何 您/ 贵机构 无法理解的内容 ,请通过 上述方式联系基 金管 理人。 请确 保投 资前 ,您/ 贵机构 已经 全面 理解 了本 招募说 明书 。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1 第二十一部 分


招募说明书的 存放及 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 基 金销售 机构 的办 公场 所 , 投资人 可在 办 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投资人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合 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 制件 或复 印 件。投 资人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进行 查阅和 下载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投资 人 按上述 方 式所获 得的 文件 及其 复印 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保证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全 一致 。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2 第二十二部 分


备查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 予长 安鑫益 增强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注册 的文 件 (二) 《长 安鑫 益增 强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长 安鑫 益增 强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 关于 申请 募集 注册 长安鑫 益增 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法律 意见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基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和营业 执照 存放 在基 金托 管人处 ;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 议及其 余 备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处 。 投 资人 可在 办公 时间 到存放 地点 免费 查阅 ,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6 年 1 月 8 日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3 附件一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基 金 投资 人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 额的 行为 即视 为对 《基 金 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基金 投资 人自依 据《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 直 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 金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 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并 不以 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同一类 别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余 基 金财 产; (3)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的 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露 的 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运 作;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服 务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金 合 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息 披 露文 件;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及 时 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款 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4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法 律法 规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 集资 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依照 《基 金合 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销 售基 金份 额; (5)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 合 同》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 采取必 要 措施 保护 基 金投资 人的 利益 ; (7)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机 构 ,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 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券 经 纪商、 期货 经纪 机构或 其 他为 基 金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16 )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整 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换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5 和非交 易过 户等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 起, 以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 财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 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 产相 互独 立, 对 所管理 的 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 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的 监 督;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 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法 符 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编 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 金报 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2)保 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 资 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6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资 人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 规定 时间 发出, 并且保 证 投资 人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产 清 算小 组, 参 与基 金财产 的 保管、 清理 、 估 价、 变现 和 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除 ;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财 产 损失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 金托 管人 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24) 基金 在募 集期 间未 能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 基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基 金管理 人 承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 募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束 后 30 日 内退还 基金认 购人 ;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 家 法律 法规 行为, 对基金 财 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益 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应 呈 报中 国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人 的利 益;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7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 期货 账户 等投 资 所需账 户, 为基金 办理 证券 、期 货交 易资金 清算 ; (5)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6)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责 的 原则 持有 并安 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 期 货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 按照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 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活 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告 、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说明基 金 管理 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活 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 以上,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8 (15 )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或配 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 赔偿责 任 不因 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务 ,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 若将来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 定的 ,以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为准。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一)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但 法律 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1)终 止《 基金 合同 》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或销 售服务 费;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合 并 ; (8)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范 围 或策 略;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程序 ;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9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基 金 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事项 。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金 托 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财 产 承担 的费 用;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基 金 费用 的收 取; (3) 在 不违 反法 律法 规规 定且对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前提 下 , 调整基 金份 额类 别设 置或 申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率 、销售 服务 费率 或变 更收 费方式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修改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 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6)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规 定和基 金合 同约 定且 对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 利影响 的前 提下 , 基金 管 理人 、 销 售机 构、 登记 机 构在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范围 内调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的 规则 ; (7)在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允 许的 范围 内且 对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不 利 影响的 前提 下, 推出 新业 务或服 务; (8)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知 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并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配合 。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0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当 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 集,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并告知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配 合。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 提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配 合, 不 得阻 碍、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前 30 日 ,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点 和 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议 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 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及 联 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的 文 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他 事 项。 2、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 会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委托的 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 联 系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1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 方式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允 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明 委派 代表 出 席,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现 场 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以 进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 分之 一) 。若 到 会者在 权益 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 的 3 个月 以后 、6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议 事 项重 新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 基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分 之一 。 2、通 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合 同 》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 相关 提示性 公告 ;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 则 为基 金 管理人 )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2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 分之 一) ;若 本 人直接 出具 书 面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面 意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小于 在权益 登记 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召集人 可以 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3 个 月以 后、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议 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上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 直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 授权 他人代 表出 具 书面意 见; (4)上 述 第( 3 ) 项 中直 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时 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和 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3、在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构 允许的 情况 下,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亦可 采用 其他非 书 面方式 授权 其代 理人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4、在 会议 召开 方式 上, 本 基金亦 可采 用其 他非 现场 方式或 者以 现场 方式 与非 现场方 式 相结合 的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会议 程序 比照现 场开 会和 通讯 方式 开会的 程序 进 行。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 事 内容 为关 系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的 重大 事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改 、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 同》 、更 换基 金 管理人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含 二 分之一 ) 选举 产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3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名册 载 明参 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 或单 位名 称) 、 身份 证明 文件 号码 、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 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 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 之一以 上 (含 二分 之一 ) 通 过 方为 有效; 除下 列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 含三 分之 二 ) 通 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换 基金 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 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 证据 证明, 否则 提交符 合 会议 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人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人 , 表 面符 合会 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七)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选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4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三名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 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 点, 重新 清点 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 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 生 效之 日起 2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如果 采用 通 讯方式 进 行 表 决,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必须将 公 证书 全文、 公证 机构、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召 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 表决 条 件等 的 规定,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 法规的 部分 ,如 将来 法律 法规修 改导 致相 关内 容被 取消或 变更 的 , 基金管 理人 提前 公告 后 , 可直接 对本 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和 调整 , 无需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方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5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基 金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并 自决议 生 效后 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的 , 《 基金合 同 》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职 责终 止,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出 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由 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立 清 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国 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务 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和 变 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分 配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 6 个月 。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6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 规定。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 方 当事 人同 意, 因 《基金 合 同》 而 产生 的或 与 《基 金 合同》 有关 的一 切争议 , 如 经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应 提 交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 根据 该会 届时 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裁 , 仲裁 的地 点在 北 京市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性 的并对 相关 各方 均有 约束 力, 除非 仲 裁裁 决另有 规定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方 承担 。 争 议 处理 期间,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应 恪守 各自 的职 责,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 地履 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 基 金合 同》 可 印制 成册, 供投 资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的 办 公场 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7 附件二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丰镇 路 806 号 3 幢 371 室 办公地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芳 甸路 1088 号 紫竹 国际大 厦 16 层 邮政编 码:201204 法定代 表人 :万 跃楠 成立日 期:2011 年 9 月 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1]1351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7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 务 。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凯 晨世贸 中 心东 座九 层 邮政编 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刘 士余 成立时 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 营 范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 中 期、 长期贷 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 理 票据 承 兑 与 贴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代 理 发行、 代理 兑付、 承销政 府 债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金 融 债券 ; 从 事 同业 拆借; 买卖 、 代理 买 卖外 汇; 结 汇、 售汇; 从事 银行 卡业 务; 提供信 用 证服 务及 担 保 ; 代 理收 付款 项及 代理保 险 业务; 提供 保管 箱服务 ; 代 理资 金清 算; 各 类汇 兑 业务; 代理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8 政 策 性银 行、 外 国政 府和国 际 金融 机构 贷款 业务; 贷 款 承诺; 组织 或参 加银团 贷 款; 外 汇存 款 ; 外 汇贷 款; 外汇 汇款; 外汇 借款 ; 发 行、 代理发 行、 买卖 或代 理买 卖股票 以 外的 外币 有 价 证 券; 外 汇票 据承 兑和贴 现; 自营 、 代 客外 汇买卖 ; 外 币兑 换; 外汇 担保; 资信 调查 、 咨 询 、 见 证业 务; 企 业、 个人 财 务顾 问服 务; 证 券公司 客 户交 易结 算资 金存 管业 务;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业 务; 企业 年金 托 管业务 ; 产 业投 资基 金托 管 业务;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境内证 券 投 资 托管 业务; 代理 开放式 基 金业 务; 电 话银 行、 手 机 银行、 网上 银行 业务; 金融 衍生 产品 交易业 务;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等监 管部 门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 基 金合 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种 池和 交易 对手 库 , 以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系 统 , 对 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对存 在疑 义 的事项 进行 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 的股票 、 债 券 (国 债、 央 行票 据、 金 融债、 企业 债、 公 司债、 短期融 资券 、 可 转换 债券 (含分 离交 易可 转 债, 可交 换公 司债 券) 、 中 期 票据 ) 、 资 产支 持证 券、 债券 回购、 银行 定期 存款、 股指 期货 、 国债期 货 、 权 证以 及法 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 但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的配 置比 例为 股票 投资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为 0%–30% ; 权证投 资占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比例 为 0%-3% ; 每 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国债 期货 和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 保 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5%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其他金 融 工具 的投 资比例 符合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构 的规 定。 如法 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变 更投 资品 种的比 例限 制 的,基 金管 理人 可依 据相 关规定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调 整本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规定 。 (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投资、 融资 、 融 券比例 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按 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1、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占 基金资 产 的比 例为 0%–30% ; 2、任何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 国债期货 和股指期 货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保持不 低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9 于 基 金资 产净值 5%的现 金或 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 政府债 券;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且由本 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 不 超 过该 证券的 10% ; 5、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6、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且由本基 金托管人 托管的 全部基金 持有的同 一权证 ,不得 超 过 该 权证的 10% ; 7、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入 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上 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 8、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9、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指同 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且由本 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 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4、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15、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40% ; 16、本 基金 对于 股指 期货 和国债 期货 投资 比例 的限 制,将 遵从 下列 限制 : (1)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持 有的买入 股指期 货合约价 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5% ; (2)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持 有的买入 股指期 货和国债 期货合约 价值与 有价证 券 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 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 证、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不含 质押 式回购 )等 ;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0 (3)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持 有的卖出 股指期 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 过基金 持有的 股 票总市值 的 20%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 持 有 的债 券总 市值的 30% ;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将按 照中国 金融 期货 交易 所要 求的内 容、 格式 与时 限向 交 易所报 告 所交易 和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情 况、 交易 目的 及对 应的证 券资 产情 况等 。 (4)本基 金所持有 的股票 市值和买 入、卖出 股指期 货合约价 值,合计 (轧差 计算)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规定 ; 本 基金所 持有 的债 券 (不 含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 的 政府 债券) 市值 和买入 、 卖 出国 债期 货合 约价值 , 合 计 (轧 差计 算) 应当 符 合基 金合 同 关于债 券投 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5)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日 内交易( 不包括平 仓)的 股指期货 合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 过 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 货 合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1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因证 券/ 期货市 场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 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 规定的投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部门 另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上 述 投资 组合 限制 条款 中, 若属 法律 法规 的强 制性规 定, 则当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 门取 消 或 变 更上 述限 制, 如 适用于 本 基金,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 适当 程序 后, 本 基金投 资 可不 受上 述 规定限 制或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三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本 协议 第 十五条 第九 项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从 事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互 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 其更新 , 并 以 双 方 约 定的 方式 提交, 确保所 提 供的 关联交 易名 单的 真实性 、 完整 性、 全面 性。 基金管 理人 有 责 任 保管 真实、 完整 、 全面 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并负责 及 时更 新该 名单。 名单变 更 后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确 认 已知名 单的 变更 。 如果 基 金托管 人在 运作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1 中严格 遵循 了监 督流 程 , 基金管 理人 仍违 规进 行关 联交易 , 并造 成基 金财 产 损失的 , 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责任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 者从 事 其他重 大关 联 交易的 ,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遵 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原 则, 防范 利益 冲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 理价格 执行 。 相关交 易必 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按 法 律法规 予以 披露 。 重大 关 联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审议 , 并 经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通 过 。 基 金管 理人 董 事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关 联交 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四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慎 重选 择的 、 本 基金 适 用的银 行 间债券 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 定各 交易 对手 所适用 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基金托 管 人监 督基 金 管理人 是否 按事 前提 供的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进 行交 易。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每 半年 对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进 行更 新, 如基 金管 理 人根据 市场 情况 需要 临时 调整银 行间 债 券 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应向 基 金托 管人 说明 理由, 在 与 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前 3 个工 作日 内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认 后 , 被 确认 调整 的名 单开始 生效 , 新名单 生效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算 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进 行结 算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 按银 行间债 券 市场 的交 易规 则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则根 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单 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督 , 但 不承 担交 易对 手 不履行 合同 造 成的损 失。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 后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 照事先 约定 的交 易对 手或 交易方 式进 行 交易时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和 责 任 。 (五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进 行监 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选择 存 款银行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应当与 存款银行 建立定 期对账机 制,确保 基金银 行存款 业 务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基金托 管人应加 强对基 金银行存 款业务的 监督与 核查,严 格审查、 复核相 关协议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2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3、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在开展 基金存款 业务时 ,应严格 遵守《基 金法》 、 《运作 办 法》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定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工作 日内 纠正 。基金 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立 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或 拒绝结 算 。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各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计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相 关信 息披 露、 基金 宣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查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 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 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 传推介材 料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将在 发现后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七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进行 监督 。 1、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 范基金 投资非公 开发行证 券行为 的紧急 通 知》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 定 。 2、流通受 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 司证券发 行管理 办法》规 范的非公 开发行 股票、 公 开发行 股票 网下 配售 部分 等在发 行时 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期 的可 交易 证券 , 不包括 由 于发 布重 大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 已发 行未 上 市证券 、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3、在首次 投资流通 受限证 券之前,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制定相关 投资决策 流程、 风险控 制 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控 制预案 等 规章 制度。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根 据基 金流 动性 的需 要 合理 安排 流 通 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比例, 并 在 风险 控制 制度 中明 确具 体 比例, 避免 基金 出现流 动 性风 险。 上 述规章 制度 须经 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批 准 。 上 述规 章 制度经 董事 会通 过之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将上述 规章 制度 以及 董事 会批准 上述 规章 制度 的决 议提交 给基 金托 管人 。 4、在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之 前,基金 管理人应 至少提 前一个交 易日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 有 关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相 关信 息,具 体应 当包 括但 不限 于如下 文件 (如 有) : 拟发行 数量 、 定价 依据 、 监管机 构的 批准 证明 文件 复印件 、 基金 管理 人与 承 销商签 订的 销售协 议复 印件 、缴 款通 知书、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价格 、总 成本 、划 款账 号、划 款金 额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3 划款时 间文 件等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 实、完 整。 5、基金托 管人在监 督基金 管理人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 的过程中 ,如认为 因市场 出现剧 烈 变化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的具 体投资 行为 可能 对基 金财 产造成 较大 风险 , 基 金托 管 人有权 要求 基 金管理 人对 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和整 改, 并做 出书 面说 明。 否则 , 基 金托 管人 经事先 书面 告知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 拒绝 执行 其有 关 指令 。 因 拒绝 执行 该指 令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并有 权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6、基金管 理人应保 证基金 投资的流 通受限证 券登记 存管在本 基金名下 ,并确 保基金 托 管人能 够正 常查 询 。 因 基 金管理 人原 因产 生的 流通 受限证 券登 记存 管问 题 , 造成基 金财 产的 损失或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的责 任与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7、如果基 金管理人 未按照 本协议的 约定向基 金托管 人报送相 关数据或 者报送 了虚假 的 数 据, 导致 基金 托管 人不能 履 行托 管人 职责 的, 基金 管 理人 应依 法承 担相 应法 律 后果。 除基 金托管 人未 能依 据基 金合 同及本 协议 履行 职责 外 , 因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产生 的损失 , 基金 托 管人按 照本 协议 履行 监督 职责后 不承 担上 述损 失。 ( 八)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金 首 次投 资中 期票 据或 中小 企 业私 募债 券前, 与基金 托 管人 签 署相应 的风 险控 制补 充协 议, 并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和补充 协议 的约 定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经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 有关基 金投 资中 期票 据或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投资 管理制 度。 (九)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中违 反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纠 正。 基 金管理 人 应积 极配 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 知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对 并以 书 面 形 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说明违 规 原因 及纠 正 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内 及 时改 正。 在 上述 规定期 限 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 对通 知事 项 进行复 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 人改正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投 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政法 规 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 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应 当 立即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 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十 )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对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十一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同时 通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4 知 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 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 采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金 托 管人 进行 有 效监督 ,情 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 人履 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基 金 托管 人 安 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开设基 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券 账 户和 期货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 账户、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指 令办 理 清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 二)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金 托 管人 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账 管 理、 未 执行或无 故延迟执 行基金 管理人资 金划拨指 令、泄 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 合 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明违 规原 因 及 纠 正期 限, 并 保证 在规定 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述 规 定期 限内, 基金 管理人 有 权随 时对 通 知 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 促基金 托 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人 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 核 查行 为,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交 相关 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 在 规定 时间 内 答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 三)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金 托 管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 由, 拒绝 、 阻 挠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 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托 管人应安 全保管 基金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 人依据合 法程序作 出的合 法合规 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财 产。 3、基金托 管人按照 规定开 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 证券账户 和期货账 户等投 资所需 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金托 管人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指 令,按照 基金合 同和本协 议的约定 保管基 金财产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5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对于因 为基金投 资产生 的应收资 产,应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 与有关当 事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7、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基金募 集期间的 资金应 存于基金 管理人在 具有托 管资格的 商业银行 开设的 基金认 购 专户。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开立 并管 理。 2、基金募 集期满或 基金停 止募集时 ,募集的 基金份 额总额、 基金募集 金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 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 的 基金 托管 资金 账户, 同 时 在规 定时 间内, 聘请具 有 从事 证券 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具 验资 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由 参 加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方 为有 效。 3、若基金 募集期限 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 条件,由 基金管理 人按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充 分协 助。 (三) 基金 托管 资金 账户 的开立 和管 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托 管资 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理 。 2、基金托 管人可以 以本基 金的名义 在其营业 机构开 设本基金 的托管资 金账户 ,并根 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 的指 令办理资金收付。本 基金 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 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 用。 本基 金的 一切 货币 收 支活动 , 包括但 不限 于投资 、 支 付赎 回金 额、 支 付基 金 收益、 收取 申购款 ,均 需通 过本 基金 的资金 账户 进行 。 3、基金托 管资金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有关 规定 。 5、在符合 法律法规 规定的 条件下, 基金托管 人可以 通过基金 托管人专 用账户 办理基 金 资产的 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基金托 管人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6 2、基金证 券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限 于满足开 展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 金的任 何证 券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3、 基金 托管 人以 自身 法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 并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完成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 工作, 基金 管 理 人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4、基金证 券账户的 开立和 证券账户 卡的保管 由基金 托管人负 责,账户 资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5、在本托 管协议生 效日之 后,本基 金被允许 从事其 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 业务, 涉及相 关 账 户 的开 设、 使 用的, 按有 关 规定 开设、 使用 并管理 ; 若 无相 关规 定, 则 基金 托 管人 应当 比 照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使 用的 规定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开立 债券 托管 与结 算账户 , 并代 表 基金进 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算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同时 代表 基金 签订 全国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债券 回购 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因业务 发展需要 而开立 的其他账 户,可以 根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在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商议 后开立 。新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用 并管 理。 2、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 有价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妥善 保 管,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 人持有 。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 和转让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办 理 。 属 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坏 、 灭失 , 由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证 券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 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 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 除协 议另 有 规定外 ,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 表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时 应保 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 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 持有 一份正本的原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7 件。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 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基 金份额的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 精 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 由此 产生 的 误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各 类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 按规定 公 告。 (二) 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 值后 , 将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结果 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 经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 由基 金 管理人 依据 基金 合同 和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外披 露。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登记和保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包 括基金 合 同生效日、基金合同 终止 日、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 益登 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至 少应包 括持 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登 记机构 编制 , 由基 金管 理 人审核 并提 交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 基 金 托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任意 一个 交易 日或 全部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提 供, 不得 拖延或 拒绝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每 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下 月前 10 个工 作日 内 提交;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金合 同终 止 日等涉 及到 基金 重要 事项 日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应于 发生 日 后 10 个工 作 日内提 交。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 并应遵 守保 密 义务 。 若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由 于自 身原 因无 法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应按 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8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裁 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 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除非 仲裁 裁决另 有规 定,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与终 止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变 更。 变更 后的 托管 协议 , 其内容 不得 与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