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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鑫益增强混合A(002146)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 理人: 长安 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农业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目





录 一、托管 协议当 事人 ........................................................................................................................ 1 二、托管 协议的 依据、 目的 和原则 ................................................................................................. 2 三、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务 监督和 核 查 ........................................................................... 3 四、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务 核查 .................................................................................... 10 五、基金 财产的 保管 ...................................................................................................................... 10 六、指令 的发送 、确认 及执 行 ....................................................................................................... 13 七、交易 及清算 交收安 排 ............................................................................................................... 16 八、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和会 计核算 ............................................................................................... 18 九、基金 收益分 配 .......................................................................................................................... 23 十、基金 信息披 露 .......................................................................................................................... 24 十一、基 金费用 .............................................................................................................................. 26 十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的的登记 与保管 ................................................................................ 28 十三、基 金有关 文件档 案的 保存 ................................................................................................... 28 十四、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的更 换 ........................................................................................ 29 十五、禁 止行为 .............................................................................................................................. 31 十六、托 管协议 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 财产的 清 算 ......................................................................... 32 十七、违 约责任 .............................................................................................................................. 34 十八、争 议解决 方式 ...................................................................................................................... 35 十九、托 管协议 的效力 .................................................................................................................. 36 二十、其 他事项 .............................................................................................................................. 36 二十一、 托管协 议的签 订 ............................................................................................................... 36


鉴于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 公司,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具 备担 任基金 管理人 的资 格和 能力, 拟募 集发行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 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 有约 定,《 长安 鑫益增 强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以 下简称 “基金 合同”) 中定 义 的术语 在用于 本托 管协 议时应 具有相 同的 含义 ;若有 抵触 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 号3 幢37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 号紫竹国际大厦16 层 邮政编码:201204 法定代表人:万跃楠 成立日期:2011 年9 月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35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7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 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 其他业务。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成立时间:2009 年1 月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 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结汇、 售汇; 从 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 管箱服务; 代理资金清算; 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 融机构贷款业务; 贷款承诺;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 贷款; 外汇 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 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合格 境外机 构投资 者境 内证 券投 资托管 业务 ;代 理开放 式基金 业务 ;电 话银行 、手 机银行、 网上银行业务; 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托 管协议 的依 据、目 的和 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 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 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本协议所使用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 同含义。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 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企 业债、 公司债、 短期融 资券、 可转 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公司债券) 、 中期票据) 、 资产支 持证券、 债 券回购、 银行定期存款、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配置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30%; 权证投资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的 现金或 者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如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相关规定履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规定。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30%; (2) 任何 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 国债 期货和 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且由 本基金 托管 人托管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且由 本基金 托管 人托管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一 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买 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 金资产净值的 40% ;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6)本基金对于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投资比例的限制,将遵从下列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 券(不 含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权 证、资 产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将 按照中 国金 融期 货交易 所要求 的内 容、格 式与 时限 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 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 况等。 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所持 有的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 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 规模变 动、股 权分 置改 革中支 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6 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 若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则当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协议第 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名单及其更新,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 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 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 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 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 人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 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 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 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 式。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 如 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应向基金 托管人 说明理 由, 在与 交易对 手发生 交易 前 3 个工 作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解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7 决。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 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 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 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 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选择存款银行。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与存款 银行 建立定 期对 账机制 ,确 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 金托 管人应 加强 对基金 银行 存款业 务的 监督与 核查 ,严格 审查 、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 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8 国证监会。 (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应遵 守《关 于规 范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证券行 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 通受 限证券 ,包 括由《 上市 公司证 券发 行管理 办法 》规范 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 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 例, 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上述 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 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之前 ,基 金管理 人应 至少提 前一 个交易 日向 基金托 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 有 ): 拟发行数量、 定价依据、 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与承 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划款账号、 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件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 整。 5、基 金托 管人在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过 程中, 如认 为因市 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 并 做出书面说明。 否则, 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 有权拒绝执行其 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9 6、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基金投 资的 流通受 限证 券登记 存管 在本基 金名 下,并 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 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未 按照本 协议 的约定 向基 金托管 人报 送相关 数据 或者报 送了虚假的数据, 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 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 担相应法律后果。 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 因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 失。 (八)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期票据或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 与基 金托管人签署相应的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补充协议的约 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或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管理制度。 (九)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上述 事项 及投资 指令 或实际 投资 运作中 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管 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 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0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本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 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1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 金托 管人应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未 经基 金管理 人依 据合法 程序 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 金托 管人按 照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和 期货 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4、基 金托 管人对 所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产 分别 设置账 户,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 金托 管人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本协议 的约 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 于因 为基金 投资 产生的 应收 资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与 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 依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外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 金募 集期间 的资 金应存 于基 金管理 人在 具有托 管资 格的商 业银 行开设 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 同时在规 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 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 效。 3、若 基金 募集期 限届 满,未 能达 到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托管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 金托 管人可 以以 本基金 的名 义在其 营业 机构开 设本 基金的 托管 资金账 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2 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 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 托管 资金 账户 的开立 和使 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条 件下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通过 基金托 管人 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 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 托 管人以 自身 法人名 义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 算 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 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证 券账 户卡的 保管 由基金 托管 人负责 ,账 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 管与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 业务 发展需 要而 开立的 其他 账户, 可以 根据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3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 律法 规等有 关规 定对相 关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 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至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的 原件。 重大 合同 的保管 期限为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5 年。 六 、指 令的发 送、 确认及 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 指令, 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专用传真号码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 金管 理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书面 授权 文件, 该文 件中应 含有 基金管 理人预留印鉴, 该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确定基金管理人所发送指令形式真实性 的唯一依据。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授权文件后, 要及时电话确认, 以保 证基金托管人及时查收。 3、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后并经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 4、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对授 权文件 负有 保密义 务, 其内容 不得 向被授 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 (二)指令的内容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4 1、 指令包括付款指令(含赎回、 分红付款指令、 银行间业务划款指令) 以及 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 金管 理人发 给基 金托管 人的 指令应 写明 款项事 由、 支付时 间、 到账时 间、金额、账户资料等,并加盖预留印鉴。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双方书面共同确认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指令。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全国银行间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 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 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留出至少2 个工作 小时。由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 未准备足够资金,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答复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确认 电话。 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授 权文件进行表面相符的形式审查, 及时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 基金托管人对 指令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指令的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 金余额, 否则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 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审核、 查明原因, 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 在及时通知后,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 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对于申购新股等时效性要求高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必须及时将指令传至基金 托管人,并预留充足的指令处理时间。 对于发送时资金不足的指令, 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 基金管理人确认该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5 指令不予取消的, 资金备足并以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因托 管资金账户资金余额不足导致的投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指令错误, 提示基金管理人改正后再予以执行, 若由此造成 的延误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 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其自身原因未能执行或错误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致使本基 金的利益受到损害, 应在发现后, 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成损失的,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七)授权通知的变更 1、基 金管 理人若 对授 权通知 的内 容进行 修改 ,应当 提前 至少三 个工 作日电 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需提供书面的变更授权通知文件, 在加盖公章后 以传真或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同时以电话形式向基金托管人 确认。 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在基金托管人收到相关文件传真件和基金管理人的电话 确认后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原件送交基金 托管人。 2、基 金托 管人更 改接 受基金 管理 人指令 的人 员及联 系方 式,应 至少 提前 1 个工作日以传真方式发送基金管理人, 同时以电话形式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基金 托管人更改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应 自 基金管理人收到相关文 件传真件和基金托管人的电话确认后生效。 (八)其他事项 1、基 金托 管人在 接收 指令时 ,应 对指令 的要 素是否 齐全 、印鉴 是否 与预留 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2、除因 其 自身原 因致 使基金 的利 益受到 损害 而负赔 偿责 任外, 基金 托管人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6 按照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而引起的任何可能发生的损 失,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七 、交 易及清 算交 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使用其交易单元 作为基金的交易单元。 基金管理人应制定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 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由基金管理人提 前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 在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 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 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 量、 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 并将上述情况及基金专用交易单元号、 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因相关 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 为准。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 并与其签订期货 经纪合同, 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 若无明确规定的, 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 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交易成交结果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 易单元, 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 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 交易规则的规定进行超 买、 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 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7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 确保在T+1 日12:00 之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 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 基金托 管资金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 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 基金托管 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 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 的情况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本协议的指令不 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 前, 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 如 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 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 由 此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核对证券账户中的种类和数量, 确保每日交易结束后证券 账户中证券的种类和数量与基金会计账簿中的记载一致。 (4)实物券账目 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三)基金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及转 换的 确认、 清算 由基金 管理 人指定 的登 记机构 负责。 2、登记 机构 应将 每个 开放日 的申 购、赎 回、 转换开 放式 基金的 数据 传送给 基金托管人。 登记机构应对传递的申购、 赎回、 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 责。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必须于每个工作日 15:00 前 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 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包括电子数据和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8 盖章生 效的纸 制清 算汇 总表) ,如因 各种 原因 ,该系 统无法 正常 发送 ,双方 可协 商解决处理方式。 登记机构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 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如 基金 管理人 未委 托其他 机构 办理本 基金 的登记 业务 ,上述 事宜 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 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 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 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四)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 款,基金管理人最晚不 迟于款项交收日当日 15 :00 前将资金划往基金托管资金账户。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 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 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 付。 如果指令接收时, 托管资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 以账户足额时间为指令接收 时间。 因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 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如 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 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五)基金融资、融券 如本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融资、 融券 提供必要的协助。 八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后 得 到的 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9 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 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披露。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 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和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 易所 上市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第三方 估值 机构提 供的 估值净 价估值, 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净价,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 易所 市场实 行全 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全 价或 第三方 估值 机构提 供的估值全价减去其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 交易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全价,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全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其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 公允价格; 4)交 易所 上市不 存在 活跃市 场的 有价证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0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 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 开增 发的新 股, 按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 次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在 交易 所上市 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的 债券、 资产 支持证 券等 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 债券同 时在 两个或 两个 以上市 场交 易的, 按债 券所处 的市 场分别 估值。 (5)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 期货 合约以 估值 当日结 算价 进行估 值, 估值当 日无 结算价 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 如有 确凿证 据表 明按上 述方 法进行 估值 不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相关 法律法规 以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以约定的方法、 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上 述“三、 估值 方法”第(7)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1 误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 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当基金 份额 净值 计 算差错 给基金 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造成 损失 需要 进行赔 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 计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问 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会计责任方 的建议 执行, 由此 给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赔 付。 (2) 若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已由 基金托 管人 复核确 认后 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 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其中基金 管理人承担50%,基金托管人承担50%。 (3) 如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结果, 虽然 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 基金管 理人 提供的 信息 错误(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申购 或赎 回金额 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正常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2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 述内 容如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关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处理 。如 果行业 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涉 及的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营 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或 其他 情形致 使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无法准 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方 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若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 个月 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 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 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 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3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3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 日内 完成复 核, 并 将复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 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 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 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 编制结果。 九 、基 金收益 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由 于基 金费用 的不 同,不 同类 别的基 金份 额在收 益分 配数额 方面 可能有 所不同, 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 同一类别内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 符合 有关基 金分 红条件 的前 提下,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实 际情 况进行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4 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3、基 金收 益分配 后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低 于面 值,即 基金 收益分 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式分为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利 再投 资,基 金投 资者可 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本基 金 收益分 配方 案由基 金管 理人拟 定、 由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后确 定,基 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本 基金 收益 分配的 发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时间 不超过 15 个工作 日。 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 的划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 、基 金信息 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 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 除按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进行 信息 披露 外,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了为合法履行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 的义务所必要之外, 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 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保密信息, 并 且应当将保密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保密信息的职员范围之 内。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 泄露或公开;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5 2、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为遵 守和服 从法 院判决 或裁 定、仲 裁裁 决或中 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3、监管机关要求披露的; 4、因不可抗力发生信息披露或公开的。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以及临时报告、 澄清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 息。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 方可 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宗旨, 诚实信用, 严守秘密。 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对于本章第 (二) 条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 应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 定媒介披露。 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 基金托管人将通过 指定报刊和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起草、 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6 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上述文件。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 完全一致。 十 一、 基金费 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20%年费率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 项费用。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0.5%,按前一日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7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四) 银行 汇划费 用、 基金的 证券/期货 交易 费用、 账户 开户费 用和 账户维 护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基金合同生 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诉讼费和仲裁费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可以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 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 费等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 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六) 本基金运作前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垫付, 运作后由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日起 3 个 工作日内从 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 售服务费, 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 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八)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 支付方式和 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 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次月初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基 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资产 中一次性划出,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分别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服务费经基金登记机构分别代付给各个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8 付日支付。 (九)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 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十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的登记 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 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 保管。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 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 10 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 发生日后10 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保存 期限 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 三、 基金有 关文 件档案 的保 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9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5 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相关的重大合同文本后, 应及时以加密方式 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10 个工 作日内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 管人处。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发 生变 更,未 变更 的一方 有义 务协助 变更 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15 年以上。 十 四、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更 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的;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人 由基 金托管 人或 者由单 独或 合计持 有基 金总份 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 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时 基金管 理人 :新任 基金 管理人 产生 之前, 由中 国证监 会指 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0 (4)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选任基 金管 理人的 决议 须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5) 公告 :基金 管理 人更换 后, 由基金 托管 人在更 换基 金管理 人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 :基金 管理 人职责 终止 的,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妥 善保管 基金 管理业 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 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 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 :基金 管理 人职责 终止 的,应 当按 照法律 法规 规定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 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 基金名称变更: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的; (2)基金托管人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新任 基金 托管人 由基 金管理 人或 者由单 独或 合计持 有基 金总份 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 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时 基金托 管人 :新任 基金 托管人 产生 之前, 由中 国证监 会指 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更换基 金托 管人的 决议 须经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1 (5)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更换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在更 换基 金托管 人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的,应 当妥 善保管 基金 财产和 基金 托管业 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 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 资产总值; (7) 审计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的,应 当按 照规定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 提名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时更换 ,由 单独或 合计 持有基 金总份额 10%(含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 :新任 基金 管理人 和新 任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 新任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任基金托管人或接受基金财产和基 金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 续履行相关职责, 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原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 仍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 费或基金托管费。 十 五、 禁止行 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从事证券投资。 (二) 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人不公平 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2 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失。 (五)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 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 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 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有效指令拖延或拒绝执行。 (八)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在 行政上 、财 务上不 独立,其高 级管 理人员 相互兼职。 (九)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十)将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十一)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以及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 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 六、 托管协 议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3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 金管 理人解 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 或由 其他基 金管 理人接 管基 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由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 金财 产清 算过 程中,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各自履 行职 责,继 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编制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公告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4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 七、 违约责 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根据另一方过错程度向另一方追偿。 (三) 一方当事人违约, 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 偿; 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的, 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 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5 1、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 金管 理人由 于按 照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投资 原则投 资或 不投资 造成 的损失 等。 (四) 一方当事人违约, 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 措施, 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 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 担。 (五) 违约行为虽已发生, 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 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 议。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起诉, 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 要支持。 (六)由于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者 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 八、 争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6 十 九、 托管协 议的 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 案, 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协议当 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 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 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 本协议一式六份, 协议双方各持二份, 上报有关监管部门两份, 每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 十、 其他事 项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 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协议未 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二 十一 、托管 协议 的 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订地、签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