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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富邦红利精选混合(730002)

方正富邦红利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招 募说 明书 方正富邦红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 2 号 基金管 理人:方正富邦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重要提示 方正富邦红利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 经 2012 年 9 月1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236 号 《关于核准 方正富邦红 利精选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核准 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 同于 2012 年 11 月20 日正式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招 募 说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 本 招 募说 明 书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但 中 国证监 会 对 本 基金 募 集 的核准 , 并 不 表明 其 对 本基金 的 价 值 和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 资 , 降 低投 资 单 一证券 所 带 来 的非 系 统 性风险 。 基 金 不同 于 银 行储蓄 和 债 券 等 能 够 提 供 固定 收 益 预期的 金 融 工 具, 投 资 人购买 基 金 , 既可 能 按 其持有 份 额 分 享 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 金 在 投 资 运 作过 程 中可 能 面 临 各 种 风险 , 既包 括 市 场 风 险 ,也 包 括基 金 自 身 的 管 理 风险 、 技 术风险 和 合 规 风险 等 。 巨额赎 回 风 险 是开 放 式 基金所 特 有 的 一 种 风 险 , 即当 单 个 开放日 基 金 的 净赎 回 申 请超过 上 一 开 放日 基 金 总份额 的 百 分 之 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围 包 括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市 的 股票 ( 包 含 中 小 板、 创 业板 及 其 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 及 法 律 法 规或 中 国 证监会 允 许 基 金投 资 的 其它金 融 工 具 ,但 须 符 合中国 证 监 会 的 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60%—95%; 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40%;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 为 0 —3%;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它 金 融 工 具 的投 资 比 例按照 相 关 法 律法 规 的 规定执 行 。 本 基金 是 混合 型基 金 , 属 于 中高风险、 中高预期收益的品种, 理论上其风险高于货币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低 于股票 型基金。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 《 方正富邦红利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 方 正 富 邦 红 利精 选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招 募 说明书 》 等 基 金法 律 文 件,了 解 基金的 风 险 收 益 特征 , 并 根据自 身 的 投 资目 的 、 投资期 限 、 投 资经 验 、 资产状 况 等 判 断 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招 募说 明书 投 资 人 应 当 充 分了 解 基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和 零 存整 取 等 储 蓄 方 式的 区 别。 定 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依 照 恪尽 职 守 、 诚 实 信用 、 谨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理 和 运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保 证 本 基金一 定 盈 利 ,也 不 保 证最低 收 益 。 基金 的 过 往业绩 及 其 净 值 高 低 并 不 预示 其 未 来 业绩 表 现 , 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其 他 基金 的 业 绩也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现 的 保 证。基 金 管 理 人提 醒 投 资 人基金投资的 “ 买 者 自负 ” 原则,在 做 出 投 资 决策 后 , 基金运 营 状 况 与基 金 净 值变化 引 致 的 投资 风 险 ,由投 资 者 自 行 负担 。 投 资 人 应 当 通 过本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具 有 基金 代 销业 务 资 格 的 其 他机 构 购买 和 赎 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涉 及 与基 金 托 管 人 相 关的 基 金信 息 已 经 与 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 。 除特别说明外, 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 年11 月20 日, 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 为2015 年9 月30 日(未经审计) 。



















































































招 募说 明书 目


录 重 要提 示 ........................................................... 2 一 、绪 言 ........................................................... 1 二 、释 义 ........................................................... 1 三 、基 金管理 人 ..................................................... 5 四 、基 金托管 人 .................................................... 15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 19 六 、基 金的募 集 .................................................... 30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31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31 九 、基 金的投 资 .................................................... 40 十 、基 金的业 绩 .................................................... 52 十 一、 基金的 财产 ................................................... 53 十 二、 基金资 产估 值 ................................................. 54 十 三、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58 十 四、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 59 十 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61 十 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62 十 七、 风险揭 示 .................................................... 67 十八 、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 71 十 九、 基金合 同内 容摘要 ............................................. 73 二 十、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88 二 十一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105 二 十二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107 二 十三 、备查 文件 .................................................. 109
















































































招募说 明书 1 一 、绪 言 《方正富 邦红利 精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以下 简称 “ 本招募 说明书”)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 办法》、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 证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法》 和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以及 《方正富邦红利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 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 :指方正富邦红利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 合同:指 《方 正富邦红 利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方正富 邦红利 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 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 明书 2 6、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 指《 方正富 邦红利精 选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方 正富邦 红利精 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 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29 日颁布、 同年 7 月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指 中 国人民 银行和/或中国 银行业 监督管 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招募说 明书 3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 销售 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 直销机构:指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 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 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 注册登记业务: 指 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 体内容 包括投资 人基金 账户的 建立和管 理、基 金份额 注册登记 、基金 销售业 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7、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方正富邦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方正富邦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注 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 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 业务而引起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招募说 明书 4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 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3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业务规则》 : 指 《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 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转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元:指人民币元
















































































招募说 明书 5 48、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4、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8 号丰融国际大厦 11 层9、11、12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8 号丰融国际大厦 11 层 9、11、1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何其聪 成立时间:2011 年7 月8 日 注册资本: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7303981 传真:010-57303716 联系人: 肖双涛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 〔2011〕 1038 号文批准设立。 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招募说 明书 6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6.7% 富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33.3%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何其聪先生, 董事长, 工商管理硕士, 注册会计师、 律师、 注册资产评估师。 曾任方正 产业控 股有限 公司财务 总监 , 北大方 正集团有 限公司 资金部 副总经理、 总经理 ,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总经理 , 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监事会主席 ,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公司监事。 现任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长兼法定代表人 ,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兼法定代表人, 执行委员会主任 , 方正和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方正中期期货有限公司董事。 邹牧先生, 董事 , 东北财经大学博士。 曾任北京汽车制造厂科员 , 华夏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经理 ,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营业部总经理 ,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方理财中心总经理 , 华富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北京办 事处负 责人、总 经理助 理兼市 场拓展部 总监、 机构理 财部总监、 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 北京方正富邦创融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 许仁寿先生, 董事, 硕士。 曾任中华邮政(股)公司董事长、 台湾证券交易所 总经理 (两度) 、 台银 综合证券(股)公司董事长。 现任富邦综合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富邦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史纲 先生 ,董 事, 博士 。曾 任 Bridgewater Group(USA) 副 总经 理、 台湾中 央大学教授 , 台湾国际证券副总经理 , 富邦综合证券(股)公司副总经理 , 富邦综 合证券( 股)公司顾问 , 富邦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 富邦综合证券(股)公司代 理董事长、副董事长 , 台 北 富 邦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Fubon Securities(BVI)Ltd 董事, 富邦 金融 控股股 份有限 公司 财富 管理事 业群功 能性 主管。 现任富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 査竞传先生, 独立董事。 美国纽约州执业律师、 美国联邦法院纽约南区注册 律师。曾任美国 Finley,Kumble,Wagner,Manley,Underberg & Casey 律师助理、 竞诚国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竞诚国际律师事务所台北分所合伙人、 台湾国民大
















































































招募说 明书 7 会代表 (侨选) 代表、 竞诚国际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首 席代表、 上海邦信阳律 师事务所北京分所资深顾问、 吉富中国股权基金管理公司总法律顾问、 大成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北京友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友成企业家扶贫基 金会监事。 现任香港京山华一证券有限公司董事、 厦门银行外部监事 、 美国STR Holding Inc.(NYSE:STRI) 独立董事、江苏京华山一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 曹茜女士, 独立董事, 工商管理硕士/CPA 。 曾任北京市财政局干部, 京都会 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 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华达投资有限 公司财务总监, 中旅饭店总公司财务总监, 港中旅 (中国) 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助理 , 中国旅行社总社 (北京) 有限公司副总裁 。 现任中旅国际会议展览有限公 司总裁、 北大资源(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 赵天庆先生, 独立董事, 律师。 曾任北京无线电仪器二厂技术员、 中国电子 显示仪器 厂法律 顾问/ 科长、北 京牡丹 电子集 团法规处 干部、 中华人 民共和国新 闻出版署中新会计师事务所副处长、 法律顾问、 北京市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合伙 人律师。 现任北京赵天庆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北京赵天庆律师事务所劳动人事 争议预防调解中心主任、 北京众信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北京市海 淀区工商联中介服务业分会会 长、 北京市海淀区工商联常委、 北京市海淀区律师 协会副会长、 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协会规章制度委员会副主任、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证券与金融专业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律师协会金融证劵专业委员会委员、 民革北 京市委法律志愿者联谊会副主任、 民革海淀区工委法律委员会副主任、 民革海淀 区律师联谊会副会长。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程明乾先生, 监事会主席, 硕士。 曾任富邦综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区部 部长、 资深副总经理、 执行副总经理等职务。 现任富邦综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 经理、 董事, 富邦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台湾集中保管结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 何亚刚先生, 监事, 曾任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部门总经理、 民生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总裁助理、 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助理总裁、 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 裁、 方正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 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现任 方正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 总裁、 执行委员会委员, 方正中期期货有限公司董事, 瑞信方
















































































招募说 明书 8 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执行委员 会主任。 高蕾女士,职工监事,硕士。曾任美国 MSC 软 件有限公司财务行政部职员、 北京理想产业发展 (集团) 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主管、 北大方正集团及所属企业 行政人事专员、 人事主管、 战略经理。 现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 部负责人。 3、公司高管人员


何其聪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邹牧先生,总经理, 简历同上。 赖宏仁先生, 督察长, 暨南大学博士。 曾任中国台湾省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 税务员、 中国台湾省金管会证期局秘书、 富邦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及帐务 主管、 富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主管、 富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 司基 金后台主管(估值、TA、客服)。现任方正富邦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督 察 长 。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沈毅先生, 清华大学国民经济管理学士, 美国卡内基梅隆大学计算金融硕士, 美国加州 圣克莱 尔大学 列维商学 院工商 管理(MBA)硕士 。曾任 中国 人民银行深 圳分行外汇经纪中心、 总行国际司国际业务资金处交易员、 投资经理职务; 嘉实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投资经理职务;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高 级投资经理兼资产配置经理、 货币基金基金经理、 投资副总监、 代理投资总监职 务;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职务;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固定收益部总经理职务;2012 年10 月加入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基金 投资部总监兼研究部 总监职务;2014 年1 月至今任基金经理。 高松先生, 北京大学医学部临床医学学士, 北京大学医学部心血管、 基因博 士研究生, 加拿大多伦多大学医学科研部博士后 。 曾任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研究部 研究员,2011 年 10 月加入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研究员;2015 年 1 月至今任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席 :邹牧先生,总经理。 委员:



















































































招募说 明书 9 沈毅先生, 基金 投资部总监。 李玥女士,交 易部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 注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以 诚实信 用、谨 慎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 的基金 财产和 基金管理 人的财 产相互 独立,对 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 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招募说 明书 10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 金的备 案条件, 基金合 同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 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招募说 明书 11 1、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遵守 现行有 效的相 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遵守 《证券 法》、 《基金法 》及有 关法律 法规,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人员 管理, 强化职 业操守, 督促和 约束员 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不从事以下活动:


(1 )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 违反证 券交易 场 所业务规 则,利 用对敲 、倒仓等 手段操 纵市场 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 )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行为的承诺
















































































招募说 明书 12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 财产不得用 于 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 与其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或 者 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 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五)基金经理承诺


基金经理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 取信于社会为宗旨, 按照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则,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 不断更新投资 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1 )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谨慎 的原则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 人、受雇 人或任 何第三 人谋取 不当利益; (3 )不 泄露在 任职期 间知悉的 有关证 券、基 金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除 为基金 管理人 进行基金 投资外 ,不直 接或间接 进行其 他股票 交易 , 也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权 威性原 则:公 司颁布实 施的各 项制度 具有高度 的权威 性,是 公司所
















































































招募说 明书 13 有员工行为及所有经营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循的准则。 (2 )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制渗 透到公 司的决 策、执行 、监督 和反馈 层次, 贯穿了业务流程的所有环节, 覆盖了公司所有的部门、 岗位和风险点, 消灭控制 盲点的存在。 (3 )有 效性原 则:各 项内控制 度必须 符合法 律法规的 要求, 不得与 之相抵 触:同时必须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切实可行 。 (4 )独 立性和 相互制 约原则: 要作到 公司决 策、执行 、监督 体系的 独立和 分离, 公司各职能部门中关键部门、 岗位的设置独立和分离, 形成权责分明、 相 互牵制的局面,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 (5 )及 时性原 则:公 司树立“ 内控优 先”的 思想。在 发生机 构调整 、新业 务开办等情况时, 首先建章立制, 将其纳入内控体系; 同时,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 和客观情况的变化及时修改、增补和完善各种内控制度。 (6 )防 火墙原 则:公 司基金资 产、自 有资产 和其他资 产的运 作严格 分离, 基金投资、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物理上适当隔离。 (7 )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将充 分发挥 各部门 及广大员 工的工 作积极 性,尽 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内容 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 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 活动、 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 )公 司管理 层牢固 树立内控 优先 的 风险管 理理念, 培养全 体员工 的风险 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 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 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2 ) 公司逐步 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 司合法权益。 (3 )公司 设置 的组织 结构 充分 体现职 责明确 、相互制 约的原 则,各 部门有 明确的授权分工, 操作相互独立。 公司 逐步 建立决策科学、 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 的运行机制, 包括民主、 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 高效、 严谨的业务执 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4 )公司设立 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招募说 明书 14 1) 各岗 位职责 明确, 有详细的 岗位说 明书和 业务流程 ,各岗 位人员 在上岗 前均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 建立 重要业 务处理 凭据传递 和信息 沟通制 度,相关 部门和 岗位之 间相互 监督制衡。 3) 公司 督察 长 和监察 稽核部独 立于其 他部门 ,对内部 控制制 度的执 行情况 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5 )公 司建立 有效的 人力资源 管理制 度,健 全激励约 束机制 ,确保 公司人 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6 )公 司建立 科学严 密的风险 评估体 系,对 公司内外 部风险 进行识 别、评 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7 )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1)股东 会、董 事会、 监事会和 管理层 充分履 行各自的 职权, 建立健 全公司 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公司 实行董 事会领 导下的总 经理负 责制, 公司各业 务部门 、各级 分支机 构和公司员工在各自的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经营管理职能;


3)各项 经营业 务和管 理程序遵 从公司 制定的 操作规程 ,经办 人员的 每一项 工作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 4)公司 重大业 务的授 权采取书 面形式 ,授权 书须明确 授权内 容和时 效,经 授权人签章确认后下达到被授权人,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5)公司 对授权 的实施 情况建立 有效的 评价和 反馈机制 ,对已 不适用 的授权 及时修改或取消。 (8 )公 司建立 科学、 严格的岗 位分离 制度, 明确划分 各岗位 职责, 投资和 交易、 交易和清算、 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 没有人员的重叠 , 重要业务 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 )公司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 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 (10 )公司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 (11 ) 公司建立 健全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 设置督察 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 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 证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落 实 。 3、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招募说 明书 15 (1 )本 公司确 知建立 、实施和 维持内 部控制 制度是本 公司董 事会及 管理层 的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 公司承 诺将根 据市场环 境的变 化及公 司的发展 不断完 善内部 控制制 度。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10 月, 是一家国内领先、 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 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 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5 年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 牌上市( 股票代码 939) ,于 2007 年 9 月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 。 2015 年6 月末, 本集团资产总额 182,192 亿元, 较上年末增长 8.81%; 客户 贷款和垫款总额101,571 亿元, 增长 7.20% ; 客户存款总额136,970 亿元, 增长 6.19%。净利润 1,322 亿元,同比增长 0.97% ;营业收入 3,110 亿元,同比增长 8.34% , 其中, 利息净收 入同比增长 6.31%,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同比增长 5.76%。
















































































招募说 明书 16 成本收入比23.23% , 同比下降 0.94 个百分点。 资本充足率 14.70% , 处于同业领 先地位。 物理与电子渠道协同发展。 总行成立了渠道与运营管理部, 全面推进渠道整 合;营业网点“三综合”建设取得新进展,综合性网点达到 1.44 万 个,综合营 销团队达到 19,934 个、综合柜员占比达到 84%,客户可在转型网点享受便捷舒 适的 “一站式” 服务。 加快打造电子银行的主渠道建设, 有力支持物理渠道的综 合化转型, 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交易量占比达 94.32%, 较上年末提高 6.29 个百分点; 个人网上银行客户、 企业网上银行客户、 手机银行客户分别增长 8.19%、 10.78% 和 11.47% ;善 融商务 推出精 品移动 平 台,个 人商城 手机客 户 端“建 行善 融商城”正式上线。 转型重点业务快速发展。2015 年 6 月末,累计承销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 2,374.76 亿元,承 销金额继续保持同业第一;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只数和新发 基金托管只数均列市场第一, 成为首批香港基金内地销售代理人中唯一一家银行 代理人; 多模式现金池、 票据池、 银联单位结算卡等战略性产品市场份额不断扩 大, 现金管理品牌 “禹道” 的市场影响力持续提升; 代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 代理中央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客户数保持同业第一, 在同业中首家按照财政部要求 实现中央 非税收 入收缴 电子化上 线试点 。 “鑫 存管”证 券客户 保证金 第三方存管 客户数3,076 万户,管理资金总额 7,417.41 亿元,均为行业第一。 2015 年上半 年, 本集 团各方面 良好 表现, 得 到市场与 业界 广泛认 可 ,先后 荣获国 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 40 多项重要奖项。 在英国 《银行家》 杂志 2015 年 “世 界银行1000 强排名” 中, 以一级资本总额继续位列全球第 2; 在美国 《福布斯》 杂志2015 年全球上市公司 2000 强排名中继续位列第 2; 在美国 《财 富》 杂志 2015 年世界 500 强排名第 29 位,较上年上升 9 位 ;荣获美国《环球金融》杂志颁发 的“2015 年 中国最 佳 银行”奖 项;荣 获中国 银行业协 会授予 的“年 度最具社会 责任金融机构奖”和“年度社会责任最佳民生金融奖”两个综合大奖。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 下设综合处、 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 资产市场 处、理 财信托 股权市场 处、QFII 托 管处、养 老金托 管处、 清算处、核 算处、 监督稽核处等 9 个职能处室, 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 共 有员工 21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
















































































招募说 明书 17 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 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 总行 信贷部、 总行信贷二部、 行长办公室工作, 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 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 个人银行 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 中国 建设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部、 个人银行业务部、 行长办公室, 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 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建筑经济部、 信贷二部、 信贷部、 信贷管理部、 信贷经营部、 公司业务部, 并在总行集团客户 部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 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长 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 “以客户为中心” 的经营理念, 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 切实 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 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QFII 、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 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 2015 年 9 月末,中 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537 只证券投资 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 同。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五年被国际权威杂志 《全球托管人》 评为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 二、基 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
















































































招募说 明书 18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 核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有独立行 使监 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 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 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 自行开 发的“ 托管业务 综合系 统 —— 基金监督 子系统 ” ,严 格按照现行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 资组合等 情况进 行监督 ,并定期 编写基 金投资 运作监督 报告, 报送中 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 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 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 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及交
















































































招募说 明书 19 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金 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 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报送中国证 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 人 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的直销中心以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1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8 号丰融国际大厦 11 层9、11、12 单元 邮编:100032 电话:010-57303700 传真:010-57303716 联系人: 李春雪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990(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founderff.com (2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平台 网上交易平台网址:https://www.founderff.com/etrading


投资 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 平台办理本基金的开户、 申购等业务。 有关 办理本 基金 开户、 申购 等业务 的规 则请登 录本 公司网 站(www.founderff.com ) 查询。 2、代销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招募说 明书 20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尹东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其聪 客服电话:95571 联系人:徐锦福


联系电话:010-68546765


传真:010-57398058 网址:www.foundersc.com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服电话:95599 联系人: 逄慧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仙霞路 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客服电话:95559 联系人:张作伟 电话:021-58781234
















































































招募说 明书 21 传真:021-58408842 网址:www.bankcomm.com (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服电话:95521 联系人:吴倩 电话:021-38676767 传真:021-38670767 网址:www.gtja.com (6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400-888-8108 联系人: 魏明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服电话:400-8888-001、95553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招募说 明书 22 (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 3 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服电话:95558 联系人:腾燕 电话:010-60838832 传真:010-60833739 网址:www.cs.ecitic.com (9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袁长清(代行) 客服电话:95525 联系人:丁梅 电话:021-22169130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10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荣兰 客服电话:95562 联系人: 夏中苏 电话:0591-38281963 传真:0591-38507538 网址:www.xyzq.com.cn (11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招募说 明书 2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客服电话:400-800-8899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网址:www.cindasc.com (12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客服电话:95511 转8 联系人:郑舒丽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stock.pingan.com (13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66 号2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2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客服电话:400-820-9898 联系人:刘闻川 电话:021-68778790 传真:021-68777723 网址:www.cnhbstock.com (14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 166 号润安大厦 A 座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 166 号润安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招募说 明书 24 客服电话:96518 联系人:钱欢、甘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15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服电话:400-888-8888 联系人:邓颜 电话:010-66568292 传真:010-55658536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6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3 楼 办公地址 :广 东省广 州 市天河北 路大 都会广 场 5、18 、19 、36 、38 、41 和 42 楼 法定代表人:林治海 客服电话:95575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3600 网址:www.gf.com.cn (17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客服电话:95578
















































































招募说 明书 25 联系人:李飞 电话:0551-2257012 传真:0551-2272100 网址:www.gyzq.com.cn (18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邮编:200031)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 唐岚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电话 :010-88085258 国际互联网网址: www.swhysc.com (19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客服电话: 96598 联系人:周妍 电话:0571-86078823 传真:0571-876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20 )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 18 号光大银行 1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 18 号光大银行 18 楼 法定代表人:黄冰 客服电话:0755-83710885 联系人:张翔
















































































招募说 明书 26 电话:0755-83709901 传真:0755-83703200 网址:www.ytzq.net (21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涛 客服电话:4008-773-776,0571-88920897 联系人:胡璇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8911818 网址:www.10jqka.com.cn (22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服电话:400-8001-001 联系人:郑向溢 电话:0755-82558038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23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联系人:翁嘉鸣 电话:021-38509608 传真:021-38602300
















































































招募说 明书 27 网址:www.noah-fund.com (24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世群 客服电话:400-858-8888 联系人:林黎云 电话:0592-5037203 传真:0592-2275173 网址:www.xmccb.com (25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青 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1 号楼 20 层 (26606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青 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1 号楼 20 层 (26606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服电话:95548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citicssd.com (26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16 层至 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6 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服电话:95536 联系人: 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招募说 明书 28 (27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服电话:400-920-0022 联系人:习甜 电话:010-85650920 传真:010-85657357 网址:licaike.hexun.com (28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5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A 座40F-43F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客服电话:40088-95618 联系人:李微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56437030 网址:e5618.com (29 )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2 栋23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 4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A303 法定代表人:王岩 客服电话:400-819-9868 联系人:周君 电话:010-53570568 传真:010-59200800 网址:http://www.tdyhfund.com/ (30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招募说 明书 29 办公地址:深圳市华侨城深南大道 9010 号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客服电话:4001-022-011 联系人:刘军 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60582 网址:http://www.zszq.com.cn/ (31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邮编:830002) 法定代表人:李季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2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1 幢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联系人:张裕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网址:www.fund123.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30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8 号丰融国际大厦 11 层9、11、12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8 号丰融国际大厦 11 层 9、11、1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何其聪


电话:010-57303918


传真:010-57303716


联系人: 潘英杰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师: 吕红、安冬 ( 四) 审计基 金财 产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王玚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王玚 六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 基金管 理人依 照《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 金合同
















































































招募说 明书 31 及其他有 关规 定 ,并 经 2012 年 9 月 18 日中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 员会证监 许可 ﹝2012〕 1236 号 《关于核准 方正富邦红利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核准募集 。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按每份基金份额 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 元进行发售。 本基金自 2012 年 10 月 29 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至 2012 年 11 月 16 日募集工作顺利结束。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共募集 230,955,832.52 份 ,有效认购 户数为5,198 户。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11 月 20 日正式生效。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一) 申购和 赎回场所


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的直销中心以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1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8 号丰融国际大厦 11 层9、11、12 单元 邮编:100032 电话:010-57303700 传真:010-57303716 联系人: 李春雪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990(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founderff.com (2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平台 网上交易平台网址:https://www.founderff.com/etrading



















































































招募说 明书 32 投资 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 平台办理本基金的 申购、 赎回 等业务。 具体 办理 情况及 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founderff.com )查询。 2、代销机构 本基金代销机构的名称、 住所等信息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五、 相关服务 机构” 中“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代销机构”的相关描述。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 赎回等业务。 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 代销机构, 并另行公告。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 网点。 (二) 申购和赎回的 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开放 日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 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已于 2012 年12 月21 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与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 在 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 时间受理投 资人的申购、 赎回申请, 但是对于投资人在 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 时间提 出的申购 、赎回 申请, 其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为下 一开放 日 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三 )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 遵循“ 先进先 出”原则 ,即按 照 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 先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招募说 明书 33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 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 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购申 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 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 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 本金 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或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 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 善行使 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 数量限制 1、 每个基金交易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含申购费) , 每次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 元(含 申购费) 。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 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人已成功认 购过本基 金时 则不受 首 次最低申 购金 额 1,000 元(含 申购 费)限 制 ;投资人当 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公司网上直 销进行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费 ) 。单笔交
















































































招募说 明书 34 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 上直销说明; 2、投资 人可将 全部或 部分基金 份额赎 回。本 基金按照 份额进 行赎回 ,申请 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时或赎 回后, 在销售 机构(网 点)单 个交易 账户保 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一次将持有人在该交易账户保 留的剩余基金份额全部赎回;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六 )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 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申购费用采取前端收费模式, 申购费率如 下: 申购金额 M 申购费率 M<50 万元 1.50% 50 万元 ≤M<200 万元 1.20% 200 万元 ≤M<500 万元 0.80%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因分红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递减。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 其中不低于 25% 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其他用于支付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时间 T 赎回费率 T<366 天 0.50% 366 天≤T<731 天 0.25% T≥731 天 0
















































































招募说 明书 35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履行相关 手续后 ,在基 金合同约 定的范 围内 调 整费率 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对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 基金管理人 按要求履行相 应程序后 可 以 采 用 低 于 柜 台 交 易 方 式 的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和 基 金 赎 回 费 率 并 依 法 公 告。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背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况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 定基金 促销计 划,针对 基金投 资者定 期和不定 期地开 展基金 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 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 基金投资 人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 (七) 申购和赎回的 数额和价格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或,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5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 50,000 /(1+1.50%) = 49,261.08元


申购费用 = 50,000 – 49,261.08 = 738.92 元


申购份额 = 49,261.08 / 1.025 = 48,059.59份


即: 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 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50%, 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元,则其可得到48,059.59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份 额赎回 ”方式 ,赎回价 格以T 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 准进行 计算,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 × 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招募说 明书 36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例: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180天, 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0.50% , 假设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是1.025元, 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 10,000 × 1.025 = 10,250元


赎回费用 = 10,250 × 0.50% = 51.25 元


净赎回金额 = 10,250 - 51.25 = 10,198.75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180天, 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0.50%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25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198.75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 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 上述 计算 结果均 按照四 舍五入方 法,保 留小数 点后2位 ,由此 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 ,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 金销售 机构同 意,基金 投资人 提出的 申购和赎 回申请 ,在基 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 投资人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 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招募说 明书 37 3、 投资人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范 围内, 对上述注 册登记 办理时 间进行 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收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注册登 记机构 的异常 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 或暂停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 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收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招募说 明书 38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 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已确 认的赎 回申请, 基金管 理人应 足额支付 ;如暂 时不能 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连续 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 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招募说 明书 39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 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于重 新开放日 ,在指 定媒体 上刊登基 金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 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停申 购或赎 回的时 间,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 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 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 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
















































































招募说 明书 40 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由其 合法的 继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 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 行规定 。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 每期申购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只受 理国家有 权机关 依法要 求的基金 份额的 冻结与 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九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本基金将通过对盈利增长稳定、 有较强分红意愿 的高分红类股票及其他有投资价值的股票进行投资, 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 值,力争获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业绩。 (二)投资理念 本基金致力于为投资者提供稳定的股息收益和长期的资本增值 , 通过投资股 票市场中注重分红的上市公司股票, 为投资者获得股息收益和资本增值的双重收
















































































招募说 明书 41 益 。


(三)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 他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上 市的股票 ) 、债 券、货 币市场工 具、权 证、资 产支持证券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为:股 票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范围 为 60%—95%; 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40% ;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 围为0—3%;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 它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运用 “自下而上” 和 “自上而下” 相结 合的投资策略, 通过严格的投 资管理程序和收益管理程序, 力争实现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有效提高基金资产组 合的整体收益水平。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采用 “自上而下” 的多因素分析策略, 对全球经济发展形 势及中国经济发展所处阶段 (包括宏观经济运行周期、 财政及货币政策、 资金供 需情况、 证券市场估值水平等) 进行判断, 并对股票市场、 债券市场未来一段时 间内的风险收益特征 做出合理预测, 据此灵活调整股票、 债券、 现金三类资产的 配置比例。 此外, 本基金也将根据股市运行周期的演变规律定期, 或者根据宏观 经济重大 变化不 定期地 进行资产 配置比 例的调 整,保持 基金资 产配置 的有效性, 规避市场风险,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回报。


本基金不作主动的行业资产配置, 为控制个别行业投资过于集中的风险, 基 金管理人根据业绩比较基准作相应的行业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个股精选策略, 通过红利股筛选、 竞 争力分 析和盈利预测的选股流程, 精选出兼具稳定的高分红能力、 较强竞争优势和持续
















































































招募说 明书 42 盈利增长 的上市公司股票作为主要投资对象, 以增强本基金的股息收益和资本增 值能力。 (1 )红利股票筛选策略 本基金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为投资人创造价值, 秉承 “自下而上” 的投 资分析方 法,对 企业及 其发展环 境的深 入分析 ,寻求具 有良好 的公司 治理结构、 在行业内具有竞争优势及长期持续增长能力的红利股票并把握它们的价值被低 估时产生的投资机会, 通过投资具有持续盈利增长能力和长期投资价值的红利股 票为投资人实现股票资产的持续增值。 本基金综合考察上市公司分红记录和分红预期等指标筛选出红利股票, 构成 本基金红利股票的选择范围。 具体选股标准包括满足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股票: 1)具有稳定的分红政策,在过去的 3 年中, 至少有 2 次分红(包括 现金分 红和股票分红) ; 2) 具有较高的分红回报, 最近一年的股息率 (最近一年的现金分红/股票的 年均价(年均价=年成交额/年成交量) )处于市场前 50%; 3 )具有较强的分红意愿,最近一年的分红率(最近一年的现金分红总额/ 可分配利润)处于市场前 50%; 4)公司具有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股利收益预期。 本基金还将对上述红 利股票进行进一步筛选, 剔除 “恶意分红” 的股票 (包 括当年亏 损、未 分配利 润为负、 经营现 金流为 负、分红 率过高 等) , 并结合股票 的估值水平,甄选出具有投资价值的红利股票。 (2 )个股竞争力分析策略 企业在行业中的相对竞争力是决定其成败的关键, 在对红利股票的分红能力 进行评价之后, 本基金还将对这些个股的相对竞争力进行评估。 本基金的个股竞 争力分析策略主要分为以下两个部分: 1)运用 “方正 富邦企 业竞争力 分析系 统 ”对 上市公司 的核心 竞争优 势和未 来成长性进行评估, 识别行业龙头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 以波特五种竞争力模型、 价值链分析和现 代企业管理理论为理论基础, 从发展战略、 内部治理、 商业模式、 技术水准、 财务状况五个维度对目标企业的竞争力进行打分, 选择各行业中的优 质企业进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招募说 明书 43 2)运用 定性分 析与定 量分析相 结合的 方法寻 找价值被 低估的 优质企 业。本 基金将充分利用各类股票估值模型和研究部门的调研分析结果, 综合考察影响市 场和股票价格变动的诸多因素,从而判断企业的内在价值。 定性分析指标包括: ① 公司所处行业的生命周期及发展前景; ② 公司核心 竞争力及在行业中的地位; ③ 公司所处领域的专家对公司的技术认定; ④ 公司 的历史业绩表现等因素。 定量分析指标包括: 收入和利润增长率、 毛利率、 资产周转率、 市盈率 (P/E)、 市净率 (P/B) 和市盈率-长期成长法 (PEG ) 、 价值/销售收入(EV/SALES) 、 企业 价值/ 息税折 旧摊 销前 利润法 (EV/EBITDA) 、 自由现 金流贴 现模 型(FCFF,FCFE) 或股利贴现模型 (DDM ) 等指标, 同时也强调 通过对绝对估值 (DCF 、NAV 等) 的 计算过程回测我们在研究过程中的假设可靠性。 (3 )盈利增长预测 通过实地调研考察上市公司, 精选盈利增长稳定的个股。 重点考量上市公司 是否具备精英管理团队、 出众的竞争优势、 较好的盈利增长 前景等特征条件, 综 合研究团队对这些企业未来盈利增长驱动因素的研究判断, 甄选出重点投资对象。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主要目标是保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和分散投资风险。 本基 金债券投 资采取 主动的 投资管理 方式, 根据市 场变化和 投资需 要进行 积极操作, 以提高基金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管 理人将 通过对 宏观经济 运行趋 势及财 政货币政 策变化 的研究 分析, 以定量辅助手段预测未来市场利率趋势及利率期限结构的变化, 综合运用久期控 制、 期限结构配置、 类属配置、 杠杆放大等多种投资策略, 力争获取超越所对应 基准的收益。 (1 )久期控制策略 通过对经 济增长 、通胀 水平、国 际收支 等宏观 经济运行 状况进 行深入 分析, 并在此基础上对财政货币政策以及市场资金供需情况进行综合性分析, 形成对未 来市场利率走势的判断。 在判断市场利率将向上时, 降低债券组合的久期; 在判 断市场利率将向下时,拉长债券组合的久期。 (2 )期限结构配置
















































































招募说 明书 44 在对经济运行状况、 经济政策以及市场资金供需因素分析的基础上, 再结合 债券供给及其结构、 主要投资者的债券需求情况, 综合判断债券收益率形状的变 化趋势。 当判断债券收益率曲线将平坦化时, 增加中长期债券的配置; 而在判断 债券收益率曲线将陡峭化时,增加中短期债 券的配置。 (3 )类属品种配置 通过对各债券品种之间的税收利差、 信用利差、 流动性利差等因素进行分析, 利用历史规律和情境模拟相结合的办法, 在债券一二级市场之间、 银行间市场及 交易所市场之间, 在国 债、 金融债、 央行票据 、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 短期融资 券、 中期票据等资产之间进行类属配置, 从而确定风险收益特征最优的资产组合。 4、其它品种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权证作为有效控制基金投资组合风险、 提高投资组合收益的辅助工 具。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进行权证投资。 基金权证投资将以价值 分析为基础, 根据权证对应公司的基本面研究 成果确定权证的合理估值。 在分析 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 谨慎进行投资, 追求较为稳健的当期收益。 如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产品, 本基金将以谨慎为原则, 在充分评估风险 和收益的基础上,履行必要的程序后进行投资风险管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股票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红利指数, 债券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为中证全债指数。整体业绩比较基准构成为: 基准收益率=80%×中证红利指数收益率+2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中证红利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于 2008 年推出 的全市场红利股票指数。中证 红利指数通过筛选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现金股息率高、 分 红比较稳定、 具有一定规模及流动性的 100 只股票作为样本, 以反映 A 股市场高 红利股票的整体状况和走势, 具有较强的代表性, 可以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 的基准。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 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 也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并发布的首只债券类指数。 该指数的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 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成, 能真实地反映债券的实际价值和收益率特征 , 可以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部分的基
















































































招募说 明书 45 准 。 从而, 中证红利指 数与中证全债指数的混合指数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具备良好的代表性。 未来, 如果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变更或停止中证红利指数或中证全债指数的编 制及发布、 或中证红利指数或中证全债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 法发生重大变更等原因导致中证红利指数或中证全债指数不宜继续作为基准指 数, 或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 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 基准,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 型基金, 属于中高风险、 中高预期收益的品种, 理论上其预期 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 型基金。 (七)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 外宏观 经济形 势、货币 政策、 财政政 策以及产 业政策 对中国 证券市 场和行业的影响;


3、行业发展现状及前景;


4、上市 公司基 本面, 重点关注 企业的 分红能 力、竞争 优势和 持续盈 利增长 能力 ;


5、股票、债券等类别资产的预期收益率及风险水平。 (八 )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实行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研究模式, 通过整合投资研究 团队整体力量, 充分发挥宏观策略分析师、 研究员、 基金经理等不同岗位的角色 参与能力。 注重建立完整的投资决策流程,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中、 长期稳定 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投资决策流程为:


1、宏观 策略分 析师就 宏观、政 策、市 场运行 特征等方 面提交 策略报 告并讨 论; 研究员 根据自身或者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 对拟投资对象进行持续跟踪 调研,并提供个股、债券决策支持。
















































































招募说 明书 46 2、投资 决策委 员会定 期审议基 金经理 提交的 资产配置 建议, 并确定 下一阶 段资产配置比例的范围;


3、 在充 分研究 和讨论 的基础上 ,研究 部提交 核心研究 池和研 究池, 通过基 金合同筛选,决定基金核心投资池和投资池;


4、基金 经理在 考虑资 产配置的 情况下 ,经过 风险收益 的权衡 ,决定 投资组 合方案;


5、在授权范围内,基金经理实施投资组合方案;


6、交易部执行交易指令;


7、绩效评估人员进行全程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 (九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60%—95%; 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范围为 0%—4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为 0—3% ;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其它金 融工 具的投资比 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 (4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6 )本 基金 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 的 总金额 , 不得超 过 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7 )本 基金投 资于 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8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招募说 明书 47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14 )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 比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 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 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5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 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十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 财产不得用 于 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招募说 明书 48 (5 )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 与其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或 者 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 禁止性 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 可不 受上述 规定限制。 (十一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股 东及债 权人权 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二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三)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根据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5 年 10 月 26 日复 核了 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5 年 9 月30 日,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招募说 明书 49 例(%) 1 权益投资 10,775,774.28 84.44 其中:股票 10,775,774.28 84.44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1,686,821.61 13.22 8 其他资产 299,509.01 2.35 9 合计 12,762,104.90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7,524,323.34 60.30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701,548.00 5.62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1,337,198.94 10.72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 -
















































































招募说 明书 50 K 房地产业 264,500.00 2.12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523,644.00 4.20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424,560.00 3.40 S 综合 - - 合计 10,775,774.28 86.36 3、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十 名股票 投资明 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000566 海南海药 43,896 1,317,757.92 10.56 2 002089 新 海 宜 57,680 745,225.60 5.97 3 000722 湖南发展 50,800 701,548.00 5.62 4 300009 安科生物 27,560 601,083.60 4.82 5 600129 太极集团 33,546 530,697.72 4.25 6 600645 中源协和 6,600 523,644.00 4.20 7 600422 昆药集团 16,900 506,324.00 4.06 8 300273 和佳股份 23,701 457,192.29 3.66 9 000078 海王生物 32,897 428,318.94 3.43 10 300133 华策影视 17,400 424,560.00 3.40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招募说 明书 51 5、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 名债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 序 的前十 名资产 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 序 的前五 名权证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未发现本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本 基金投 资的前 十名股票 中,没 有超出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备选股 票库之 外的股票。 (3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招募说 明书 52 1 存出保证金 19,405.2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74,733.38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00.18 5 应收申购款 4,970.19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99,509.01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 的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流通受限 情况 说明 1 000566 海南海药 1,317,757.92 10.56 重大事项 2 600645 中源协和 523,644.00 4.20 重大事项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 计入费用后实 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2 年 11 月 20 日 ,基金 业绩数据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
















































































招募说 明书 53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 增长 率标 准差 ②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③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④ 2012/11/20- 2012/12/31 0.50% 0.05 % 13.76 % 1.19 % -13.26 % -1.14 % 2013/01/01- -2013/12/31 -11.24% 1.10 % -8.02% 1.19 % -3.22% -0.09 % 2014/01/01-2014/12/3 1 28.36%


1.15 %


42.82 %


0.91 %


-14.46 %


0.24 %


2015/01/01-2015/9/30 -0.70% 3.20 % 5.79% 2.31 % -6.49% 0.89 %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2/11/20 ) -2015/9/30 13.70% 1.89 % 58.09 % 1.50 % -44.39 % 0.39 % 十 一 、 基金 的财 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 银行存款本息和 基金应收的 申购 基金 款以及其他 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 基金 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 资金账户 、 证券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 独立。
















































































招募说 明书 54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 以 其自有 的财产 承担 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 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 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 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二 、 基金 资产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券( 包括股 票、权 证等), 以其估 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 化,按最 近交易 日的收 盘价估值。
















































































招募说 明书 55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 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估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 的同一 股票的 市价(收 盘价) 估值; 非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招募说 明书 56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 估值 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 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 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估值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 基 金管理 人每个估值 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3 位 ) 发生估值错 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 作过程 中,如 果由于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人 、或注 册登记 机构、 或 销售机 构、或 投资人 自身的过 错造成 估值错 误 ,导致 其他当 事人遭 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 估值错误 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招募说 明书 57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 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 估值错误 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承担; 由于 估值错误 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 估值错误 ,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 估 值错误 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 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 (2 ) 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 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 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 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 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 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 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 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 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 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 估值 错误 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 发生 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2 )根 据 估值 错误 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 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 估值 错误 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 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 估值 错误 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错误 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 4、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招募说 明书 58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通 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 (3 )因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错 误 ,给基 金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造 成损失 的,应 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 (4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置 而产生 的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十三 、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一 )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招募说 明书 59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 本基 金每年 收 益分配 次数最多 为 6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 不得低于 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 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 投 资者 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 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 值 ;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 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 支付方式、 分配原则等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 拟定, 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2 个工作 日内 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当 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 十 四、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招募说 明书 60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 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 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 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前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 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 费每日 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 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前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招募说 明书 61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 3、 基金合同生效前 的相关费用; 4、 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 (四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 金托管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 国家税收 法律、 法规执 行 。 十 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 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 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招募说 明书 62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 以书面 方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 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 具 有证 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 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 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 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 )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网站” ) 等媒介披 露 ,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 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招募说 明书 63 (四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 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 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 权利、义 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 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 证监会 派出机构 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 金托管 协议 是 界定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 管理人 在 基金财 产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 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 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 合同 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招募说 明书 64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前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体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 投资者 能够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 基金定期报告 在公开披露的第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 重大 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 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 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招募说 明书 65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 金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 百分之三十 ;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 机构; (20 )更换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 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招募说 明书 66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披露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 人应当 按照相 关法律法 规、中 国证监 会的规定 和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67 招募说明书 公布 后, 应当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 查阅 、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情况。 十 七、 风险 揭示 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简 称“基金 ” )是 一种长 期投资工 具,其 主要功 能是分 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 的非系统性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 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 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既包括市场风险, 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 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 种风险, 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 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 资不同 类型的 基金将获 得不同 的收益 预期,也 将承担 不同程 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 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
















































































招募说 明书 68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本基金按照份额初始面值 1.00 元发售,在市 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 份额净值可能低于份额初始面值,投资者存在遭受损失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 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 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 在 做出 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 负担 。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证券市场的价格可能会因为国际国内政治环境、 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 国家政策、 投资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环境等各种因素的 变化而波动,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国家经济、 各个 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也 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走势。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的损失。 利率风险 是债券投 资所面 临的主 要风险, 息票利 率、期 限和到期 收益率 水平都 将影响债券 的利率风险水平。 4、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 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 信用风险 主要来 自于发 行人和担 保人。 一般认 为:国债 的信用 风险可 以视为零, 而其它债 券的信 用风险 可按专业 机构的 信用评 级确定, 信用等 级的变 化或市场对
















































































招募说 明书 69 某一信用 等级水 平 下债 券收益率 的变化 都会影 响债券的 价格, 从而影 响到基金资 产。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有时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 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利 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 因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而引起给定投资策略下再投资收 益率的不确定性为再投资风险。 6、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 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经营决策、 技术更新、 新产品研 究开发、 高级专业人才流动、 因为中国加入WTO而产生的国际竞争加剧等风险。 如果 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 其所发行的股票价格下 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预期的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 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二)管理风险 1、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 而影 响基金收益水平。 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 例如资产配 置、 类属配置不能符合基金合同的要求, 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 也可能表现在 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2、新产品创新带来的风险 随着中 国证券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接轨, 各种国外的投资工具也逐步引入, 这 些新的投资工具在为基金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 也会产生一些新的投资风险, 例 如可赎回债券所带来的赎回风险, 可转换债券带来的转股风险, 利率期货带来的 期货投资风险等。 同时, 基金管理人可能因为对这些新的投资产品的不熟悉而发 生投资错误,产生投资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招募说 明书 70 本基金面临的证券市场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基金建仓困难, 或 建仓成本很高; 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变现成本很高; 不能应付可能 出现的投资人大额赎回的风险; 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 这些风 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市场 整体流 动性相 对不足。 证券市 场的流 动性受到 市场行 情、投 资群体 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 流动性非常好, 而在另一些时期, 则 可能成交稀少, 流动性差。 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 本基金的建仓或变现都有 可能因流动性问题而增加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 对本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不利影 响。这种 风险在发生大额申购和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2、证券 市场中 流动性 不均匀, 存在个 券和个 股流动性 风险。 由于流 动性存 在差异, 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 一些个券或个股的流动性可能仍然 比较差, 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在进行个券或个股操作时, 可能难以按计划 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 或者买入卖出行为对个券或个股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 增加个券或个股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 这种风险在出现个券和个股停牌或涨跌 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四)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为:股 票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范围 为 60%—95%; 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40% ;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 围为0—3%;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 它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为混合 型基金, 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 当股票市场发 生波动时, 将无法完全规避此类市场下跌的风险。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将主要投资 于符合本基金红利股票筛选条件的个股。 该类股票的特定风险即成为本基金及投 资者主要面对的特定投资风险。 其投资收益会受到宏观经济、 市场偏好、 行业波 动和公司自身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影响, 可能存在所选投资标的的成长性与市场一 致预期不符而造成个股价格表现低于预期的风险。 因此, 本基金所投 资的红利股 票可能在一定时期内表现与其他未投资的股票不同, 造成本基金的收益低于其他 基金, 或波动率高于其他基金或市场平均水平。 此外, 由于本基金还可以投资其
















































































招募说 明书 71 它品种, 这些品种的价格也可能因市场中的各类变化而出现一定幅度的波动, 产 生特定的风险,并影响到整体基金的投资收益。 (五)其他风险 1、现金管理风险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 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 需求, 在管理现金头寸时, 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而带来的机会 成本风险。此外,本基金也可能由于向投资人分红而面临现金不足的风险。 2、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注册登记系统瘫痪、 核 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 限显示产生净值、 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3、大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 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不 断变化, 若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债券和股票 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4、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 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 金支付出现困难, 基金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 停赎回等风险。 5、其它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 的风险, 以及证券 市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有影响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十八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合同 约定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 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对于 可不经基金份额
















































































招募说 明书 72 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 ,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 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2、关于 基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生效 后 方可 执行,自 决议 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 人、新 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终止 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 组织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小组 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3、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 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招募说 明书 73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 清算费用 、 交纳所欠税款 并清偿基金债务 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 九、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 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 照基金 合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批准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招募说 明书 74 (6 )依 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法律 规定监 督 基金 托管人 , 如认为 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 办理基 金 注册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融券;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 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 注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 以诚实 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 备 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招募说 明书 75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 理的基 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 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招募说 明书 76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 不限于 : (1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 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监 管部门 批准的 其他 费用 ;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 如发现 基 金管理 人 有违 反 基金 合同及 国家 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 财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 账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招募说 明书 77 (5 )提议召开或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 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和证券 账户, 按 照基金 合同的 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 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 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并保存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招募说 明书 78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 规定监 督基金 管理人按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履行 自己的 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招募说 明书 79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销售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 包 括但不限于 : (1 )认真阅读并 遵守基金合同;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 缴纳基金认购、 申 购 、 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 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 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定;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4、基金 合同当 事各方 的权利义 务以基 金合同 为依据, 不因基 金财产 账户名 称而有所改变。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 拥有平等 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 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招募说 明书 80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 (2 )以 下 情况 可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协商后修 改基金 合同, 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 本基金的 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 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 而应当 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 金合同 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性 不利影 响 或修 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 6)按照 法律法 规 和基 金合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以 外的 其 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 法律法 规 规定 或基金合 同另有 约定外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 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应 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招募说 明书 81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 (5 )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 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 至少提前30 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会议的召 集人负 责选择 确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 应于会议召开前30 日, 在指定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 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 会议形式 ;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 委托证 明的内 容要求( 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人身 份 ,代 理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招募说 明书 82 (2 )采取 通讯 开会方式 并进行 表决的 情况下 ,由 会议 召集人 决定在 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 通讯开会等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 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 (1 )现 场开会 。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本 人出席 或 以代理 投票 授 权委托 证明委 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 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 不派代表 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议程: 1) 亲自 出席会议 者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 、受 托出席会 议者出 具的委 托人 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 符。 2)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出示的 在权益 登记日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显 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 (2 )通 讯开会 。通讯 开会系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其对 表决事 项的投 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 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招募说 明书 83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 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 (分别或共同称 为 “监督人” ) 到指定 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会议 召集人在监督 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 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 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 的, 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 或授 权他人 代表出 具书面意 见的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持有 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 4)上述 第 3) 项中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受 托代表 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 同时 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允 许的情 况下, 经会议通 知载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 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 为 关系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重大事 项, 如基 金合同 的重大 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 基金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 召集 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 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 公告的 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 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 主持人为 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招募说 明书 84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 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 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 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 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 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 份基金份额有一 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 般决议 ,一般 决议须经 参加大 会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 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 (2 )特 别决议 , 特别 决议 应当 经参加 大会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 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招募说 明书 85 7、计票 (1 )现场开会 1)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 两 名 基 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 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中选 举三名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担 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决 后立即 进行清点 并由大 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 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 对所投票数要求 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 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 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 监督员 在监督 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 监 督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招募说 明书 86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 更 基金 合同涉及 法律法 规规定 或本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对于 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 通过 的事项 , 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 意 后变更 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2 )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生效 后方可 执行,自 决议 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 管理 人、 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 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终止 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 组织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3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基金合同 终止 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招募说 明书 87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 清算费用 、 交纳所欠税款 并清偿基金债务 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议的 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招募说 明书 88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金合同存放及投资 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正本一 式八份 ,除中国 证监会 和银行 业监督管 理机构 各持两 份外,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 ,每份 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 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 机构的办 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 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 、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8 号丰融国际大厦 11 层9、11、12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8 号丰融国际大厦 11 层 9、11、12 单元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 何其聪 成立日期:2011 年7 月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03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招募说 明书 89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 公众存 款;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 国内外 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 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 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 他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上 市的股票 ) 、债 券、货 币市场工 具、权 证、资 产支持证券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60%—95%; 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范围为 0%—4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为 0—3% ;现金或到
















































































招募说 明书 90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其它金 融工 具的投资比 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5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6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行申 购,本 基金所 申报的金 额不超 过本基 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 ) 本基金 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11 )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2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 (12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 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
















































































招募说 明书 91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3、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本托 管协议 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 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 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 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 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 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 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 基 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只能进行事后结算,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 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 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 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 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 管理人根 据市场 情况需 要临时调 整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易 对手名 单及结 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 人 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招募说 明书 92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本 基金投 资的受 限证券须 为经中 国证监 会批准的 非公开 发行股 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 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 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 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 工作的落实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 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 资产的责任与损失, 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 金管理 人投资 非公开发 行股票 ,应制 订流动性 风险处 置预案 并经其 董事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 比例限制失调、 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 以及有关异常情 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招募说 明书 93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 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 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应保 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 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 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 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本 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股 票,基 金管理 人应至少 于投资 前三个 工作日 向基金托管 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 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 准 确、 完整。 有关资料如有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 上述书面 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 开发行 股票发 行人与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或中央 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本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 股票后两 个交易 日内, 在中国 证监会指 定媒体 披露所 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的 名称、数 量、总 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 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 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 金投资 受限证 券管理工 作方面 有关制 度、流动 性风险 处置预 案的建 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 )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募说 明书 94 6、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7、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 的上述 事项及 投资指令 或实际 投资运 作违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 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 管理人 有义务 配合和协 助基金 托管人 依照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 按 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 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若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依据 交易程 序已经生 效的指 令违反 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 有重大 违规行 为,应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履 行托管 职责情 况进行核 查,核 查事项 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
















































































招募说 明书 95 理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 值、根 据基金管 理人指 令办理 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人 擅自挪 用基金 财产、未 对基金 财产实 行分账 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 规定期限 内,基 金管理 人有权随 时对通 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托 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3、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人 有重大 违规行 为,应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 产的保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 金托管 人对所 托管的不 同基金 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确 保基金 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 )基 金托管 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协 议的约 定保管基 金财产 ,如有 特殊情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 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 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 费用)。
















































































招募说 明书 96 (6 )对 于因为 基金投 资产生的 应收资 产,应 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与有 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应 及时通 知基金 管理人采 取措施 进行催 收。由此 给基金 财产造 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 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 何责任。 (7 )除 依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外, 基金托管 人不得 委托第 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2、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 金募集 期间募 集的资金 应存于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托管 人的营 业机构 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 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停止 募集时 ,募集 的基金份 额总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 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 规定时间内, 聘 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 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 有效。 (3 )若 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未 能达到 基金合 同生效的 条件, 由基金 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托管 人可以 本基金的 名义在 其营业 机构开立 基金的 银行账 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 (2 )基 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 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的条 件下, 基金托 管人可以 通过基 金托管 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招募说 明书 97 (1 )基 金托管 人在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上 海分公 司、深 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 金证券 账 户的 开立和使 用,仅 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 要。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 不得出借 或未经 对方同 意擅自转 让基金 的任何 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证 券账户 卡的保 管由基金 托管人 负责, 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 金托管 人以基 金托管人 的名义 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 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 中国证 监会或 其他监管 机构在 本托管 协议订立 日之后 允许基 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 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 业务发 展需要 而开立的 其他账 户,可 以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 律法规 等有关 规定对相 关账户 的开立 和管理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办理。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 海分公 司/深 圳分公司 或票据 营业中 心的代保 管库, 保管凭 证由基金托
















































































招募说 明书 98 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 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 净值是 指基金 资产净值 除以基 金份额 总数,基 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 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 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 据有关 法律法 规,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和基金会 计核算 的义务 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 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招募说 明书 99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 交易 所上市 的有价 证券(包 括股票 、权证 等),以 其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 交易 所上市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 估值日 收盘价估 值,估 值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 交易 所上市 未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减去债 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④ 交易 所上市 不存在 活跃市场 的有价 证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 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公开 增发的 新股, 按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票 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日 无交易 的,以最 近一日 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②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招募说 明书 100 ③ 首次 公 开发 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同一 股票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非 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3、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 第 3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 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 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差错 给基金 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造成 损失需 要进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招募说 明书 101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 的建议执 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份 额净值 已由基 金托管人 复核确 认后公 告,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值 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 照 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 份额净 值的计算 结果, 虽然多 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 于不可 抗力原 因,或由 于证券 交易所 及注册登 记机构 发送的 数据错 误, 或国家会 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置 而产生 的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或者 监管部 门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4、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 额净值的情形 (1 )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 不可抗 力或其 他情形致 使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确 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招募说 明书 102 (3 )占 基金相 当比例 的投资品 种的估 值出现 重大转变 ,而基 金管理 人为保 障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 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7、 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招募说 明书 103 8、基金 管理人 应在编 制季度报 告、半 年度报 告或者年 度报告 之前及 时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至 少应包括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名称 和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 托管人不 得将所 保管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用 于基金托 管业务 以外的 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管协议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 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 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 金托管 人接管 基金资 产;
















































































招募说 明书 104 (3 )基 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 金管理 人接管 基金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终止 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 组织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3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基金合同 终止 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 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 )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 清算费用 、 交纳所欠税款 并清偿基金债务 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招募说 明书 105 (8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9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 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潜在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系列 的服务, 并将根 据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需 要和市 场的变化 ,增加 或变更 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 人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提 供注册 登记服 务。基金 管理人 将配备 安全、 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 准确、 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 基金份 额的登记、 管理、 托管与转托管; 基金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管理;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 的交收等服务。 (二)交易资料的寄送 每次交易 结束后, 投资人应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 印确认单; 每季度结束后基金管理人 按照投资者选择的方式 向本季度有交易的投 资者 提供 电子或纸质对账单; 每年度结束后基金管理人 按照投资者选择的方式 向 所有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提供电子或纸质对账单 ; 资料不详导致无法寄送及 投资者主动要求取消寄送的除外。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8180990 (免长途话费) 享受 以下服务。 1、自动语音服务
















































































招募说 明书 106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 24 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基金 账户余额、申购与赎回交易情况查询、基金产品与相关服务等信息的查询。 2、人工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五天, 每天不少于 8 小时的人工热线咨询服务 (法定 节假日除外) 。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该热线享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 服务投 诉、信息定制、对账单寄送地址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四)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基 金管理 人网 站(www.founderff.com )可 享受 以下服 务: 1、网上交易服务 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founderff.com ) 可以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分红方式修改、 账户资料修改、 交易密码修改、 交易申请查询和账 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请登录公司网站查询。 2、查询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登录 基 金管理 人网 站(www.founderff.com ), 通过 基金账 号(或开户证件号码)和查询密码,可享受账户查询等在线服务。 3、信息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 包括基金法 律文件、基金管理人基金公告、最新动态等。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销售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的规则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登 录基金 管理 人网 站(www.founderff.com ), 或拨打 客服热线电话提交信息定制申请。 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 电子邮件或其他方 式按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定制提供 信息。 可定制 的信息包 括:每 周基金 份额净值、 每笔交易确认、 电子对账单等。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 调整定制信 息的条件、方式和内容。
















































































招募说 明书 107 (七)投资者 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网点或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电话、 信函及电子邮件、 传真等形式对基金管理人或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二 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一) 成立以来基金管理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工商、 财税等有关机关的处罚。 (二)本期公告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日期 1 方正富邦红利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暂停 大额申购、定投及转换转入业务 2015-05-25 2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 增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 开通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2015-06-05 3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15-06-13 4 方正富邦红利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更新)摘要 方正富邦红利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更新) 2015-06-25 5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变更的公告(徐进) 2015-06-27 6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参加交 通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2015-06-29 7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展基金直 销网上交易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07-02 8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2015-07-10 9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2015-07-11 10 《方正富邦红利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015-07-21
















































































招募说 明书 108 2015年2季度报告》 11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 增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 开通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2015-07-22 12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2015-07-29 13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法定 代表人(董事长)变更的公告 2015-08-06 14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 增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 并开通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参加申购 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5-08-11 15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数米基 金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08-13 16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旗下部 分“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名称并相 应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2015-08-17 17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2015-08-25 18 《方正富邦红利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015年半年度报告》《 方正富邦红利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5-08-27 19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浙江同 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08-28 20 方正富邦创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方 正富邦红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通过交 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的公告 2015-09-02 21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金参加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手机、网 上委托的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09-10 22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2015-09-16 23 方正富邦货币市场基金2015年“国庆节”假 期暂停及恢复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申 2015-09-25
















































































招募说 明书 109 购业务公告 24 方正富邦基金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在杭州 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起点金额的公告


2015-10-12 25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 加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基金申购或定期 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10-19 26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 增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 构并开通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参加申 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5-10-20 27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2015-10-26 28 方正富邦红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恢复 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公告 2015-10-26 29 《方正富邦红利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015年3季度报告》 2015-10-26 30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2015-11-12 二十 三 、备 查文 件 ( 一) 备查文 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基金募集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法律意见书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托管协议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 二)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办公场所。 ( 三)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网站查询。
















































































招募说 明书 110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一 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