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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新经济(519126)

浦银新经济: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浦 银 安盛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浦 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2015 年 第2 号 
 
 
 
 
 
 
 
 
基金管 理人:浦银安盛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内容截 止日:2015 年11 月20 日 
 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重 要提 示 基金募集申请 注册文件名称: 《关于核准 浦银安盛新经济结构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4 〕365 号) 注册 日期:2014 年4 月3 日 成立日期:2014 年5 月20 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 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 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 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 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 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 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 金 产 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 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中高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 品种。投资者 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 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 判断市场, 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 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 为2015 年11 月20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5 年9 月30 日 (财务 数据未经审计) 。 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4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4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3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64 第十二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9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4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80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4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8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13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3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5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1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142 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1 第一部 分 绪言 《浦银安 盛新经 济结构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以下简 称“本招 募说明 书” ) 由浦银安 盛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依 据《中 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 公 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 金运 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 销售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 售 办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 (试行) 》 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浦 银安盛新经济结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 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浦银安盛新经济结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 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 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 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 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 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 本招募说 明书根 据本基 金的 《基 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 国证监 会 注册 。 《基 金合同 》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 者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 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 者欲了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2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浦银安盛新经济结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 合同: 指《浦 银安盛新 经济结 构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及对 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浦银安 盛新经 济结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招募 说明书 :指《 浦银安盛 新经济 结构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浦 银安盛 新经济 结构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 同年6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指中 国人民 银行和/或中国 银行业 监督管 理委员 会 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3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 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浦银安盛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4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 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 务规则 》 :指 《 浦银安盛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开放 式基金 业务规 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 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 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 赎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 放日, 基金净 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 额总数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5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 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1、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 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6 第 三部 分 基金管 理人 一、 基 金管 理人概 况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981 号3 幢 316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 381 号中环广场 38 楼 成立时间:2007 年8 月5 日 法定代表人:姜明生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207 号 注册资本:2.8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上海 浦东发 展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 以下简称 “浦发 银行” )持有 51%的股权; 法国安盛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 “安盛投资” ) 持有 39%的股 权; 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国盛资产 ” )持有10%的股权。 电话: (021)23212888 传真: (021)23212800 客服电话:400-8828-999;( 021)33079999 网址:www.py-axa.com 联系人: 徐莹 二、 主 要人 员情况 姜明生先生, 董事长, 本科学历。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信托投资公司业务 一部副总经理; 招商银行总行信托投资部副总经理; 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 招商银行 广州分 行副行 长(主持 工作) ;招商 银行总行 公司银 行部总 经理;招商 银行上海 分行党 委书记 、副行长 (主持 工作) ;招商银 行上海 分行党 委书记、行 长。2007 年 4 月加入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任总行党委委员。2007 年 9 月起任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副行长,2007 年 10 月至 2013 年 3 月兼任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上海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 , 现兼任中国银联董事 。 自2009 年11 月起兼任本公 司董事长。 Bruno Guilloton 先 生 ,副董 事长 ,法国 国籍,毕业 于国 立巴黎 工艺 技术学 院。 于1999 年加盟安盛投资管理 (巴黎) 公司, 担任股票部门主管。2000 年至 2002 年,担任安盛投资管理(东京)公司首席执行官。2002 年,任职安盛罗森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7 堡公司和 安盛投 资管理 公司的亚 洲区域 董事。2005 年起, 担任 安 盛 投资管理公 司内部审 计全球 主管。2009 年起任 安盛投 资 管理公司 亚洲股 东代表 。现任安盛 投资管理公司亚太区 CEO。自 2015 年 2 月起 兼任安盛罗森堡投资管理公司亚太 区董事。 自2009 年3 月起兼任本公司副董事长。 刘长江先生, 董事。1998 年至2003 年担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副 处长、处长,2003 年至 2005 年担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 2005 年至2008 年担任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资产托管部总 经理、期 货结算 部总经 理,2008 年 起担任 上 海浦东发 展银行 总行公 司及投资银 行总部副 总经理,2008 年至 2012 年 11 月兼 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公司及投 资银行总部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机构部总经理。 自2011 年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廖正旭先生,董事,斯坦福大学理学硕士和纽约科技大学理学硕士。1999 年加盟安盛罗森堡投资管理公司,先后担任亚太区 CIO 和 CEO,安盛罗森堡日本 公司 CIO。2010 年任命为安盛-Kyobo 投资管理公司 CEO。2012 年起担任安盛投 资管理公司亚洲业务发展主管。自 2012 年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郁蓓华女士, 董事, 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自 1994 年 7 月起,在 招商银 行上海分行工作, 历任银行职员、 招商银行宝山支行副行长、 招商银行上海分行 会计部总经理、 计财部总经理, 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 招商银行 信用卡中心副总经理。 自 2012 年7 月起担任本公司总经理。 自 2013 年3 月起兼 任本公司董事。 汪素南先生, 董事。 浙江大学计算机专业博士, 高级工程师、 国际注册内审 师。1996 年10 月加盟 浦发银行宁波分行, 历 任发展研究部、 电脑部 、 分行营业 部总经理。2003 年10 月调任至浦发银行总行, 历任审计部执行审计官、 首席审 计官助理、中小企业业务经营中心总经理。2014 年 1 月至今担任浦发银行总行 零售业务总监。2014 年 3 月起兼任浦发银行总行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总经理。 自2014 年4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金杰先生, 董事。 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曾先后就职于上海上菱电气 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神光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 (医药) 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 2011 年5 月进入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 现任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资产管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8 理部总经理。自2014 年9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王家祥女士, 独立董事。1980 年至1985 年担任上海侨办华建公司投资项目 部项目经理,1985 年至 1989 年担任上海外办国际交流服务有限公司综合部副经 理,1989 年至1991 年担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建设部副经理,1991 年至 2000 年担任正信银行有限公司 (原正大财务有限公司) 总裁助理, 2000 年至 2002 年担任上海实业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02 年至2006 年担任上海实业集团 有限公司顾问。自2011 年3 月起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韩启蒙先生,独立董事。法国岗城大学法学博士。1995 年 4 月加盟基德律 师事务所担任律师。2001 年起在基德律师事务所担任本地合伙人。2004 年起担 任基德律师事务所上海首席代表。2006 年1 月 至2011 年9 月, 担任基德律师事 务所全球合伙人。2011 年11 月起至今, 任上海启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自2013 年2 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董叶顺先 生, 独立董 事 。中欧国 际工 商学院 EMBA ,上海 机械 学院机 械工程 学士。 现任IDG 资本投资顾问 (北京) 有限公司合伙人及和谐成长基金投委会成 员。董叶顺先生拥有 7 年投资行业经历,曾任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联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宏力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MSN (中国) 有限公司、 南通联亚药业有限公司等公司董事长。董叶顺先生有着汽车、电子产业近 20 多 年的管理经验,曾任 上海申雅密封件系统、中联汽车电子、联合汽车电子系统、 延峰伟世通汽车内饰系统等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职务。自 2014 年 4 月起 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霍佳震先生,独立董事。同济大学管理学博士。1987 年进入同济大学工作, 历任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 副教授、 教授, 同济大学研究生院培养处处 长、 副院长。 现任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 院长, 同济大学中德学院教席 教授。自2014 年4 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监事会成员 檀静女士, 监事长, 澳大 利亚悉尼大学人力资源管理和劳资关系硕士研究生, 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 国际工商管理硕士。2010 年4 月至2014 年6 月就职 于上海盛 融投资 有限公 司,曾先 后担任 人力资 源部副总 经理, 监事。2011 年 1 月起至今就职于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任行政人事部总经理、 本部党支部书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9 记。自2015 年3 月起兼任本公司监事长。 Simon Lopez 先 生,澳 大利亚/英国 国籍 。澳 大利亚 莫纳什 大学 法学 学士、 文学学士。2003 年8 月加盟安盛投资管理公司 (英国伦敦) , 历任固 定收益产品 专家、 固定收益产品经理、 基金会计师和组合控制 、 首席运营官。 现任安盛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首席运营官。 自2013 年2 月起兼任本公司监事。 陈士俊先生, 清华大学管理学博士。2001 年7 月至2003 年6 月, 任国泰君 安证券有限公司研究所金融工程研究员。2003 年7 月至2007 年9 月, 任银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研究员、 研究部主管。2007 年10 月至今, 任浦银安 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总监,2010 年 12 月 10 日起兼任 浦银安盛沪深 300 增强型指数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 5 月 14 日起兼任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 面400 指数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2 年3 月起兼任本公司职工监事。 朱敏奕女士, 本科学历。2000 年至2007 年就职于上海东新投资管 理有限公 司资产管理部任客户主管。2007 年 4 月加盟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市 场策划经理,现任本公司市场策划部经理。自 2013 年 3 月起,兼 任本公司职工 监事。 (三)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郁蓓华女士,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自 1994 年 7 月起,在招商银 行上海 分行工作, 历任银行职员、 招商银行宝山支行副行长、 招商银行上海分行会计部 总经理、 计财部总经理, 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 招商银行信用卡 中心副总经理。自 2012 年 7 月 23 日起担任本公司总经理。自 2013 年 3 月起, 兼任本公司董事。 喻庆先生,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硕士和法务会计专业研究生学历, 中国 人民大学应用金融学硕士研究生学历。 历任申银万国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总部 高级经理; 光大证券有限公司 (上海) 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督察长、董事会秘书和监察稽核总监。2007 年 8 月起,担任本公 司督察长。 李宏宇先生, 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1997 年起曾先后就职于中国银行、 道勤集团和上海东新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从事联行结算、 产品开发以及基 金研究和投资工作。2007 年 3 月起加盟本公司,历任公司产品开发部总监、市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10 场营销部总监、首席市场营 销官。自 2012 年 5 月 2 日起,担任本公 司副总经理 兼首席市场营销官。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 蒋建伟先生, 毕业于 上海财经大学。2001 年 8 月至2007 年3 月在上海东新 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研究员一职,2007 年 4 月起加盟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先后担任行业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等岗位。2010 年 7 月起,担任浦 银安盛价值成长 混合型基金 (原浦银价值股票基金 )基金经理。2012 年 6 月至 2013 年 9 月,兼任浦 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5 月起,兼任 本基金经理。2015 年 3 月起,兼任浦银安盛增长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蒋建伟先生拥有 14 年证券从业经历。 褚艳辉先生, 南京理工大学经济学硕士。2004 年8 月至2008 年4 月间曾在 上海信息中心担任宏观经济、 政策研究员。2008 年5 月到2010 年9 月在爱建证 券公司担任制造与消费大类行业高级研究员, 后在上汽集团财务公司短暂担任投 资经理助理之职。2011 年 4 月起加盟本公司 担任高级行业研究员。2013 年 2 月 起,担任本公司股票基金经理助理。2014 年 6 月起任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7 月起 兼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褚艳辉 先生 拥有 11 年证券从业经历。 (五)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郁蓓华女士,本公司总经理,董事,并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李宏宇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营销官。 黄列先生,本公司研究部总监。 陈士俊先生, 本公司金融工程部总监, 公司旗下浦银安盛沪深 300 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 资基金 以及浦 银安盛中 证锐联 基本 面 400 指数 证券投 资 基金基金 经理 并兼任本公司职工监事。 吴勇先生, 本公司权益投资部总监, 公司旗下浦银安盛红利精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 浦银安盛精致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浦银安盛战略新兴 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浦银安盛消 费 升 级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经理。 薛铮先生, 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 公司旗下 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11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浦银安 盛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浦银安盛季季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及浦银安盛月月盈安心养老定 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蒋建伟先生, 本公司旗下浦银安盛价值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浦银安盛 增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及本基金 基金经理。 顾佳女士,本公司合规风控部总经理 。





督察长、其他基金经理及基金经理助理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六)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 理人的 职责 (一)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收益;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 理人的 承诺 (一)本 基金管 理人承 诺严格遵 守现行 有效的 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 《基 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 止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关 法律、法 规、规 章、 《 基金合同 》和中 国证监 会有关规定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12 的行为发生。 (二)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 、 《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 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员工管理和培训,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 员工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以下活 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 证券交 易场所 业务规则 , 利用 对敲、 倒仓等手 段操纵 市场价 格,扰 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四)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本着 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份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13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 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 和中国 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 金管 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一)内部控制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的发展规划, 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通过建立组织机制、 运用管理方 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有机系统。 内部控制是由为保障业务正常运作、 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 防范经营风险而 设立的各种内部控制机制和一系列规范内部 运作程序、 描述控制措施和方法等制 度构成的统一整体。 内部控制是由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 管理层和员工共同实施的合理保证。 基 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达到的总体目标是: 1、 保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 和化解 经营风 险,提高 经营管 理效益 ,确保经 营业务 的稳健 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确保 基金管 理人成 为一个决 策科学 、经营 规范、 管 理高效 、运作 安全的 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 (二)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通和内部 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其他要素的基础,它决定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基 调, 并影响着基金管理人内部员工的内控意识。 为此, 基金管理人从两方面入手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14 营造一个好的控制环境。 首先, 从 “硬控制” 来看, 本基金管理人遵循健全的法 人治理结构原则, 设置了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 各部门有明确的岗位 设置和授 权分工 ,操作 相互独立 。其次 ,基金 管理人更 注重“ 软控制 ” ,基 金管 理人的管理层牢固树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优先的理念和实行科学高效的运行 方式, 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加强全体 员工道德规范和自身素质建设,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基金管理人的各个部门、 各个 岗位和各个环节。 2、风险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分三个层次进行: 第一层次为公司各业务部 门对各自部门潜在风险的自我管理和检查;第二层次为公司总经理领导的管理 层、 风险控制委员会、 合规风控部的风险管理; 第三层次为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 司的风险管理,包括董事会、合规及审计委员会、督察长和合规风控部。 3、控制活动 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 通过各种预防性的、 检查性的和修正性 的控制措施, 把控制活动贯穿于基金管理人经营活动的始终, 尤其是强调对于基 金资产与基金管理人的资产、 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 分 别核算; 严格岗位分离, 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 明确授权控制; 对重要业务部门 和岗位进行了适当的物理隔离;制订应急应变措施,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信息沟通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清晰、 有效的垂直报告制度和平行通报制度, 以确保识别、 收集和交流有关运营活动的关键指标, 使员工了解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基金管理人 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建立与客户和第三方的合理交流机制。 5、内部监控 督察长、 合规风控部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 公司内 部风险控制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 各部 门必须切实协助经营管理层对日常业务管理活动和各类风险的总体控制, 并协助 解决所出现的相关问题。 按照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体系的设置, 实现一线业务岗 位、 各部门及其子部门根据职责与授权范围的自控与互控, 确保实现内部监控活 动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展开。 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15 (三)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 性原则 :内部 控制应当 包括基 金管理 人的各项 业 务、 各个部 门或机 构和各级人员,并贯穿于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 性原则 :通过 科学的内 部控制 手段和 方法,建 立合理 的内部 控制程 序,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 性原则 :各机 构、部门 和岗位 职责应 当保持相 对独立 ,基金 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 效益原 则:基 金管理人 运用科 学化的 经营管理 方法降 低运作 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四)内部控制机制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基金管理人的组织 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 内部控 制机制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 健全、 合理的 内部控制机制是基金管理人经营活 动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 从功能上划分,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机制可分为 “决策系统” 、 “执行 系统” 、 “监督系统” 三个方面。 监督系统在各个内部控制层次上对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 实施监督。 决策系统是指在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过程中拥有决策权力的有关机构及其 之间的关系。 执行系统是指具体负责将基金管理人决策系统的各项决议付诸实现 的一些职能部门。 执行系统在总经理执行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 承担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基 金投资运 作和内部管理工作。 监督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决策系统、 执行系统进行全程、 动态的监控, 监督 的对象覆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全部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监督系统从监督内容 划分,大致分为三个层次: 1、监事会 ——对董事、高管人员的行为及董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 2、董事 会专门 委员会 及督察长 、内部 审计 —— 根据董 事会的 授权对 基金管 理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价; 3、合规 风控部 —— 根 据总经理 及督察 长的安 排,对基 金管理 人的经 营活动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16 及各职能部门进行内部监督和检查。 (五)内部控制层次 1、员工 自律和 部门主 管的监控 。所有 员工上 岗前必须 经 过岗 位培训 ,签署 自律承诺书, 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各项管理制度; 保证良 好的职业操守; 保证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等。 基金管理人的各部门主管在权限范 围之内, 对其管理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 监督和控制, 保证业务的开展符合国家 法律、 法规、 监管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规章制度, 并对部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 理负直接责任; 2、管理 层的控 制。管 理层采取 各种控 制措施 ,管理和 监督各 个部门 和各项 业务进行, 以确保基金管理人运作在有效的控制下。 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 效执行承担责任; 3、董事 会及其 专门委 员会的监 控和指 导。所 有员工 应 自觉接 受并配 合董事 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对各项业务和工作行为的检查监督。 合理的风险分析和管理建 议应予采纳, 基金管理人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必须坚决执行。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 负最终责任。 4、督察 长、合 规风控 部负责对 基金管 理人内 部控制和 风险控 制的充 分性、 合理性和有效性实施独立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六)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指规范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义务规则, 是内部控制的 重要组成部分。 内部控制制度制订的基本依据为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 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分为四个层次: 1、 《公 司章程 》 —— 指经 股东会 批准的 《公司 章程》 , 是基金 管理人 制定各 项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规章的指导性文件; 2、 内部控制大纲 ——是对 《公司章程》 规定的内部控制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3、公司 基本管 理制度 ——是基 金管理 人在经 营管理宏 观方面 进行内 部控制 的制度依据。 基本管理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并批准后实施。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但 不限于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监察稽核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固有资金投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17 行政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 制度、 员工行为规范、 纪律程 序和危机处理计划等; 4、部门 规章制 度以及 业务流程 ——部 门规章 制度以及 业务流 程是在 公司基 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 的具体说明。 它不仅是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管理、 监督的需要, 同时也是避免工 作中主 观 随意性的有效手段。 部门制度及具体管理规章根据总经理办公会的决定 进行拟订、 修改, 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的。 制定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 证 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七)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维持、 完善、 实施 和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本基金管理 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 准确、 完备, 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 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18 第四部 分 基金托 管人 一、 基 金托 管人基 本情 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汤嵩彦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发 钞行之一 。1987 年 重 新组建后 的交通 银行正 式对外营 业,成 为中国 第一家全国 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 年 6 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 年5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根据 2014 年 《银行 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 行一级资本位列第 19 位,跻身全 球银行 20 强;根据《 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 500 强公司”排行榜 ,交通银行 位列第217 位。2014 年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评选的“最佳资产托管奖” 。 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交通银行资产总额达到人民币 7.21 万亿元 ,实现 净利润人民币520.40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 (下文简称 “托管中心” ) 。 现有员工具有 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 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 专业分布合理, 职 业技能优良, 职业道德素 质过硬, 是一支诚实勤勉、 积极进取、 开拓创新、 奋发 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19 牛锡明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 牛先生2013 年10 月至今 任本行 董事长 、执行 董 事,2013 年5月至2013 年10月 任本行董 事长、 执行董 事、行长 ,2009年12 月至2013年5 月任本 行副 董事长、执 行董事、行长。牛先生1983 年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获学士学位,1997 年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学院技术经济专业, 获硕士学位,1999 年享受国务 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彭纯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彭先生2013年11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 执行董事, 2013年10月起任本行行长; 2010 年4 月至2013 年9 月 任 中 国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兼 中 央 汇 金 投 资 有 限 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05年8月至2010 年4月任本行执行董事、副行长; 2004 年9 月至2005年8月任本行副行长;2004年6 月至2004年9月任本行董事、 行长 助理;2001年9月至2004 年6月任本行行长助理;1994年至2001年历任本行乌鲁木 齐分行副行长、 行长, 南宁分行行长, 广州分行行长。 彭先生1986年于中国人民 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袁女士 2015 年 8 月起 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 年 12 月至 2015 年8 月, 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 总裁; 1999 年12 月至 2007 年12 月, 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 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 1992 年毕 业于中国石 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 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15 年9 月 30 日, 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139 只。 此外, 还托 管 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银行理财产 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 企业年金基金、QFII 证券投资资产、RQFII 证券投资资产、QDII 证券投资资产 和QDLP 资金等产品。 二、 基 金托 管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 加强内部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20 管理, 保证托管中心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 通过对各种风险的 梳理、 评估、 监控, 有 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 确保业务稳健运行, 保 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 性原则 :托管 中心制定 的各项 制度符 合国家法 律法规 及监管 机构的 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全面 性原则 :托管 中心建立 各二级 部自我 监控和风 险合规 部风险 管控的 内部控制机制, 覆盖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 执行、 监 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 性原则 :托管 中心独立 负责受 托基金 资产的保 管,保 证基金 资产与 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 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4、制衡 性原则 :托管 中心贯彻 适 当授 权、相 互制约的 原则, 从组织 结构的 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 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 性原则 :托管 中心在岗 位、业 务二级 部和风险 合规部 三级内 控管理 模式的基础上, 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通过 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 控制措施,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 行。 6、效益 性原则 :托管 中心内部 控制与 基金托 管规模、 业务范 围和业 务运作 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 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 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 制度及措施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等法律法规, 托管 中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 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 确保基金托管 业 务 运 行 的 规 范 、 安 全 、 高 效 , 包 括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 管理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 作制度》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资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21 料管理制度》 等, 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 做到业务分 工 合理,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业务管理制度化, 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 有关 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 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施 实现全流程、 全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 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 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进 行监 督的方 法和 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 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 酬的计提和支 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行为, 应 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 整。 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交 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须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 其 他事 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 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22 第五部 分 相关服 务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一)直销机构 1、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981 号 3 幢 316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 381 号中环广场 38 楼 电话: (021)23212899 传真: (021)23212890 客服电话:400-8828-999;( 021)33079999 联系人:徐莹 网址:www.py-axa.com 2、电子直销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 (目前支持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借记卡、 中国建设银行借记卡、 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 兴业银行借记卡、 中信银行借记卡、 广发银行借记卡、 上海农商银行借记卡 、 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 交通银行借记卡、 中国银行借记卡、 光大银行借记卡、 民生银行借记卡、 平安银行借记卡、 邮政储 蓄银行借记卡 ) 交易网站:www.py-axa.com 客服电话 :400-8828-999;( 021)33079999 (二)代销机构 1、场外代销机构 (1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23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3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1001A 1001B 室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服电话: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cn (4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服务热线: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5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6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服务热线:400-888-6661 网址:www.myfp.cn (7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王莉 服务热线: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24 (8 )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 盘古大观 3201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服务热线: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9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0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1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户服务热线:95521 或 400-8888-666 公司网址:www.gtja.com (13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25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4)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95587 或 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15)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 龚德雄 客户服务热线:4008-918-918 或 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1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 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户服务热线: 95548 网址: www.cs.ecitic.com (17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8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26 客户服务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19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户服务热线: 010-66045678 天相投顾网址: 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20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南昌市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客户服务热线: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21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山东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证券大厦 2001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热线:95538 网址:www.zts.com.cn (22 )中信证券(山东)有 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23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客服电话:4001022011 公司网站:www.zszq.com.cn (24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27 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服务热线: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25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 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服务热线: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26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服务热线: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27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服务热线: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28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 5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服务热线:400-786-88685 网址:www.chtfund.com (29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28 客服电话:400-678-5095 网址:www.niuji.net (30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户服务热线: 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31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服电话:95575 公司网站:www.gf.com.cn (32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 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邮编:830002 )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3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服电 话:400-001-1566 公司网站:www.yilucaifu.com (34 )深圳宜投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 1 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 综合办公楼 A 栋 201 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29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 2405 法定代表人:华建强 客服电话:4008-955-811 公司网站:www.yitfund.com (35)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客服电话:410-910-1166


公司网站:www.cicc.com.cn (36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客服电话:400-820-2819 公司网站:https://tty.chinapnr.com (37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 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客服电话:400-062-6766 公司网站:www.leadbank.com.cn (38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 睿大厦一号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 号文广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服电话:021-22267995 公司网站:www.dtfunds.com (39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32 层 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30 法定代表人 :钱华 客服电话:4001962502 公司网站:www.ajzq.com (40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服电话:95574 公司网址:www.nbcb.com.cn 2、场内代销机构 投资者可通过 “上证基金通” 办理本基金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与赎回, 可办理 “上证基金通” 业 务的证券公司的具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增加或减少具有 “上证基金通” 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 请以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具体规定为准。 二、 注 册登记 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联系人: 崔巍 电话: (010)50938856 传真: (010)50938907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 律 师事 务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580 号南证大厦 45-46 层 负责人:倪俊骥 电话: 021-52341668 传真: 021-62676960 联系人: 丁媛 经办律师:宣伟华、 丁媛 四、 审 计基金 财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和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31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 (021)23238888


联系人: 黄靖婷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黄靖婷 五 、其 他服务 机构 及委托 办理 业务的 有关 情况 公司信息技术系统由信息技术系统基础设施系统以及有关业务应用系统构 成。 信息技术系统基础设施系统包括机房工程系统、 网络集成系统, 这些系统在 公司筹建之初由专业的系统集成公司负责建成,之后日常的维护管理由公司负 责 , 但与第三方服务公司签订有技术服务合同, 由其提供定期的巡检及特殊情况 下的技术支持。 公司业务应用系统主要包括开放式基金登记过户子系统、 直销系 统、 资金清算系统、 投资交易系统、 估值核算系统、 网上交易系统、 呼叫中心系 统、 外服系统、 营销数据中心系统等。 这些系统也主要是在公司筹建之初采购专 业系统提供商的产品建设而成, 建成之后在业务运作过程中根据公司业务的需要 进行了相关的系统功能升级, 升级由系统提供商负责完成, 升级后的系统也均是 系统提供商对外提供的通用系统。 业务应用系统日常的维护管理由公司负责, 但与系统提供商签订有技术 服务 合同, 由其提供定期的巡检及特殊情况下的技术支持。 除上述情况外, 公司未委 托服务机构代为办理重要的、 特定的信息技术系统开发、 维护事项。 另外, 本公 司可以根据自身发展战略的需要, 委托资质良好的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登记、估值核算等业务。 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32 第六部 分 基金的 募集 浦银安盛 新经济 结构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以 下简称 “本基 金” )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4〕365 号文准予 注册, 于 2014 年4 月23 日起向社 会公开募集。截止到 2014 年5 月16 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1982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 额面值 1.00 元人民币 计算,本息合计募集基金份额总额为 910,482,036.11 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账 户, 归投资者所有。 其中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本基金管理人” ) 的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363 ,321.38 (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 份额) ,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 0.04%。 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33 第七部 分 基金合 同的生效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 《浦银安盛 新经济 结构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的募集情况已 符合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本基金于2014 年5 月20 日得到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已于 2014 年7 月11 日开放了申购和赎回业务。 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34 第八部 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 购和 赎回场 所 场内申购与赎回场所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 位(具体 名单见 本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场外 申购与赎 回场所 包括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场外代销机构(具体名单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和份额发售公 告)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情况变 更或增 减代销 机构,并 予以公 告。若 基金管理人 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 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具体申购、赎回场所参见基金管理人关于本基金的相关公告。 二、 申 购和 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三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三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 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 申 购与 赎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 格以申 请当日收 市后计 算的基 金份额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35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 遵循 “ 先进先 出 ”原则 ,即按 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 先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进行处理时, 将对认购、 申 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对认购、 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 回,并以此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 申 购与 赎回的 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购申 请 成立, 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 投资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 回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可 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 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 果为准。 五、 申 购和 赎回的 数量 限制 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36 1、投资 者场外 通过代 销机构和 电子直 销渠道 首次申购 单笔最 低金额 为人民 币1,000 元, 追加申购单 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 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 (柜 台方式)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1,000 元。 2、本基金场内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3、本基 金不设 单笔赎 回份额下 限,单 个交易 账户最低 持有份 额余额 下限为 5 份。 4、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不作限制。 5、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情况 ,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 述对申 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 购费 用和赎 回费 用 1、申购费 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适用以下前 端收费费率标准: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5%


100 万元≤M〈300 万元


1.0%


300 万元≤M〈500 万元 0.3%


M≥500万元


按笔收取每笔1000元


2、 本基 金的赎 回费用 由赎回基 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承担 ,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 基 金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少 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 低于 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的赎回费, 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 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 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 的赎回 费, 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投 资人,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限的增 加而递减,标准如下: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日 1.5% 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37 7日≤N<30日 0.75% 30日≤N<1年 0.5% 1年≤N<2年 0.25% N≥2年 0 针对持有期限而言,3 个月指90 日,6 个月指 182 日,1 年指365 日。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最高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 4、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 同》约 定的范 围内调整 费率或 收费方 式,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5、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背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情 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 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地域范围、 特定行业、 特定职业的投资 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 申 购份 额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 (一)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1、上述 申购费 用以四 舍五入 的 方法保 留小数 点后两位 ,由此 误差产 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上述 场外申 购份额 的计算保 留到小 数点后 两位,小 数点两 位以后 的部分 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整数位,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认购资金零头返回投资者。 例: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1.5%,假设申 购当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1.5%)=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 -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46,915.31 份 即 : 如 果 投 资 人 通 过 场 外 申 购 , 则 该 投 资 人 可 获 得 申 购 份 额 为 46,915.31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38 份;如果 投资 人通过 场 内申购, 则该 投资人 可 获得申购 份额 为 46,915 份,其余 0.31 份对应金额将返回给投资人。 (二)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 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额 = 赎回份额 ×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额 ×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总额 - 赎回费用


例: 某投资者赎回本 基金1 万份本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 6 个月, 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额=10,000 ×1.12=11,200 元 赎回费用=11,200 ×0.5%=56 元 赎回金额=11,200-56 =11,144.00 元 即 :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 1 万 份 本 基 金 份 额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11,144.00 元。 (三)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基金开放期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 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交易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 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四)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 后, 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 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39 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 后, 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有效份额的计算保留到整数位, 不 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由会员单位返还给投资者。 (五)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 申 购和 赎回的 注册 登记 (一)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人 增加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人自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二)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人 扣除权 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三)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 ,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 2 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 予以公告。 九、 拒 绝或 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 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注册登 记机构 因技术 故障或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40 发生 上述第 1、2 、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收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注册登 记机构 因技术 故障或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一、 巨 额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 放日内 的基金份 额净赎 回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41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 工作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工作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 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 二、 暂 停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42 十 三、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目前本基金在代销渠道交通银行 、 浦发银行 、 招商银行、 宁波银行、 海通证 券、银河证券、国泰君安、爱建证券及 上海天天基金 开通了基金转换业务。 目前本公司在电子直销渠道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借记卡、中国建设银行借记 卡、 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 兴业银行借记卡、 中信银行借记卡、 广发银行借记卡、 上海农商银行借记卡 、 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 交通银行借记卡、 中国银行借记卡、 光大银行借记卡、 民生银行借记卡、 平安银行借记卡、 邮政储蓄银行借记卡 开通 了基金转换业务。 十 四、 基 金的 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五、 基 金的 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六、 定 期定 额投 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43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目前本基金已在代销渠道浦发银行、 交通银行、 招商银行、 宁波银行、 申万 宏源、申万宏源西部、银河证券、海通证券、上海证券、信达证券、天相投顾、 广州证券、 数米基金销售、 长量基金销售、 北京展恒、 天天基金销售、 万银财富、 同花顺基金销售、和讯信息科技、钱景财富、广发证券、中泰证券、爱建证 券、 中山证券、 一路财富、 宜投基金、 上海汇付金融 、 利得基金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 务。 目前本公司电子直销渠道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借记卡、 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已 开通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十 七、 基 金的 冻结和 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 八、 未 来条 件许可 情况 下的基 金模 式 本基金管理人可在条件成熟时,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 情况 下, 可安排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依法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或者按照法律法 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 行 转 让 , 或 者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质 押 等 相 关 业 务, 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提前 公告。 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44 第九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一、 投 资目 标 本基金通过在股票、 固定收益证券、 现金等资产的积极灵活配置, 并通过重 点关注受益于中国经济结构转型趋势、以及新的经济结构变化包括新城乡结构、 新需求结构、 新产业结构带来的投资机会, 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证充分流动性的 前提下,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含 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上市 的股票 ) 、债 券 (含中小 企业私募债) 、 货币市场工具 (含中期票据)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 股指期货 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其中投资于受益于新经济结 构包括新城乡结构、 新需求结构、 新产业结构相关行业股票的比例不低于 非现金 资产的 80% ; 现金、 债 券资产、 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0% -100% ; 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 资策 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资产配置策略采用浦银安盛资产配置模型, 通过宏观经济、 估值水平、 流动 性和市场政策等四个因素的分析框架, 动态把握不同资产类别的投资价值、 投资 时机以及其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 进行股票、 固定收益证券和现金等大类资 产的合理配置,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追求基 金 资 产 的 长 期 持 续 稳 定 增 长。 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45 (二)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票投资方面主要采用主题投资策略, 通过重点投资受益于中国经 济结构转型趋势、 新的经济结构包括新城乡结构、 新需求结构、 新产业结构的相 关行业股票, 并保持对中国经济结构调整的趋势以及经济结构调整对相关行业及 上市公司影响的密切跟踪和研究分析, 对属于新经济结构投资主题范畴的上市公 司进行重点投资。 1、新经济结构及其受益行业的界定 中国经济自 2013 年起进入到一个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的新时期。 传统的经 济增长模式面临调整, 传统的经济结构迫切需要调整和转型, 从而为中国经 济实 现有质量、可持续的经济增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可持续的增长驱动力。


党的十八大提出, 要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 这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的主攻方向。 必须以改善需求结构、 优化产业结构、 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推进城 镇化为重点,着力解决制约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大结构性问题。 要牢牢把握扩大内需这一战略基点, 加快建立扩大消费需求长效机制, 释放 居民消费潜力,保持投资合理增长,扩大国内市场规模。 牢牢把握发展实体经济这一坚实基础, 实行更加有利于实体经济发展的政策 措施, 强化需求导向, 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 先进制造业健康 发展, 加快传统产 业转型升级, 推动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发展壮大, 合理布局建设基础设施和 基础产业。


科学规划城市群规模和布局,增强中小城市和小城镇产业发展、公共服务、 吸纳就业、人口集聚功能。加快改革户籍制度,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努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城乡二元结构是制约城乡发展一体化的主要障碍。 必须健全体制机制, 形成 以工促农、 以城带乡、 工农互惠、 城乡一体的新型工业城乡关系, 让广大农民平 等参与现代化进程、 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 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赋予 农民更多财产权利, 推进城乡 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 完善城镇化健 康发展体制。


十八大以来, 新一届政府推动中国经济增长进入新经济结构时代, 传统的城 乡二元结构转变为新型的城乡发展一体化结构,需求结构转型升级为内需为主、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46 消费为主的需求结构,产业结构逐步转型升级为新兴产业、服务业为主的结构。 新经济结构为中国经济注入可持续增长的动力, 相关行业的上市公司也将获得持 续快速稳定的业绩增长,具有巨大的发展空间。 新型的城乡发展一体化结构, 将使农业、 环保、 轨道交通、 智慧城市、 电子 商务 、医疗、教育 、房地产、商业餐饮等行业未来 5-10 年保持快速增长,新 的需求结 构将使 食品饮 料、纺织 服装、 汽车 、旅游、 家电、 传媒文 化、信息消 费等行业获得稳定增长的动力, 新的产业结构将推动节能环保、 新一代信息技术、 高端装备制造 、 金融服务、 专业服务、 文化服务 等行业获得巨大的发展前景。 本 基金管理人将对属于上述新经济结构投资主题范畴的上市公司进行重点投资。 2、新经济结构主题投资 十八届三中全会《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指出, 城乡二元结构是制约城乡发展一体化的主要障碍。 必须健全体制机制, 形成以工 促农、 以城带乡、 工农互惠、 城乡一体的新型工业城乡关系, 让广大农 民平等参 与现代化进程、 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 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赋予农民 更多财产权利, 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 完善城镇化健康发 展体制。


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推进农业经营方式创新。 维护农民土地承包 经营权。 赋予农民承包 经营权抵押、 担保、 入 股、 流转功能。 扶持规 模化、 专业 化、现代化经营。鼓励工商资本向农业输入现代生产要素和经营模式。 要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 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 发展农民股份 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 保障农户宅基地用 益物权, 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 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 产权抵押、担保、转让。建立农村六中交易市场。


要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 维护农民生产要素权益, 保 障农民工同工同酬, 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保障金融机构农村存款主 要用于农 业农村 。 健 全农业支 持保护 体系。 鼓励社会 资本投 向农村 建设。统筹 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社区建设,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要完善城镇化健康发展体制。 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 推动大中小城市和 小城镇协调发展、 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 促进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协调推进。 推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47 进城市建设 管理创新。 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逐步把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 口转为城镇居民。 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把进城落户农民完 全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 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 镇社保体系。 中国城镇化进程远未结束, 我们估计未来 20-30 年中国城镇化率有望提升至 70%-80% 。每年将有超 过 1000 万的人口转移 到城镇,并带来更多的消费增量, 不断推动中国经济前行。 与此同时, 中国的城市地区, 尤其是东部和南部城镇化 率已较高的经济发达地区,则进入到一个追求城市生活品质,不断提升安全性、 舒适度、 便 捷性和智能化, 从而带来对诸如环境保护、 智慧城市、 电子商务等新 产品和服务的需求。 预计到 2020 年, 中国的城镇人口将达到 8 亿, 城镇化率将 达到约 60% 。在 8 亿 城镇人口中,预计 50% 是原来城镇定居人口,他们将追求 更为舒适和高品质的城市生活, 带来对环保、 轨道交通、 智慧城市、 电子商务等 新产品和服务的需求; 35% 是原来的流动性人口, 他们希望成为真正的城市人口, 能平等地获得医疗、 教育等公共服务;15% 人口则继续从农村进入城镇, 成为新 的流动人 口,带 来对住 房、购物 、餐饮 的新需 求。 未 来中国 城镇化 将是推进以 人为核心的城镇化, 是 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 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 促进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协调推进的新型城镇化。 新型的城乡发展一体化结构和新型城镇化, 将使农业、 环保、 轨道交通、 智 慧城市、电子商务 、医疗、教育 、房地产、商业餐饮等行业未来 5-10 年保持 快速增长。 十八大提出要牢牢把握扩大内需这一战略基点, 加快建立扩大消费需求长效 机制, 释放居民消费潜力, 保持投资合理增长, 扩大国内市场规模。 中国新一届 政府将更为关注居民收入增长和国内消费。2012 年, 中国推出了收入倍增计划, 旨在到 2020 年实现个人收入的翻番。2013 年以来, 国务院 《关于深 化收入分配 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等政策的推出将推动收入快速增长, 加上新一届政府在完 善社会保 障体系 方面的 政策举措 ,消费 增长将 获得持续 的政策 支持。2012 年, 三大需求中消费对 GDP 的贡献率达到 55% ,超过资本形成和净出口,这一趋势 将延续,消费将成为经济可持续增长的主要推动力。我们相信消费将成为未来 10 年中国经济可持续增长的主要推动力。2012 年,中国人均 GDP 已达到 6091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48 美元,较 2002 年的 1135 美元增长近 4 倍。中国经济进入到人均 GDP3000 美元 -10000 美元的消费升级 阶段。人均 GDP3000-10000 美元,是消费升级和消费转 型的重要 阶段。 将带动 消费的快 速持续 增长。 中国的 个人消 费正在 呈现强劲的 消费升级趋势, 诸如奢侈品、 娱乐、 旅游、 医 疗保健的消费正快速增长。 消费升 级将推动中国的消费进入快速增长通道。


新的需求 结构将 使食品 饮料、纺 织服装 、 汽 车、旅游 、家电 、传媒 文化、 信息消费等行业获得稳定增长的动力。 十八大提出, 要牢牢把握发展实体经济这一坚实基础, 实行更加有利于实体 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 强化需求导向, 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 先进制造业健康发 展, 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 推动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发展 壮大, 合理布局 建设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


新的产业结构将推动节能环保、 新一代信息技术、 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 兴行业获得巨大的发展前景。 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 传统产业对接新经济的进程 中,部分传统行业如化工、机械、建材、有色中会涌现一些率先进行技术创新、 商业模式创新的上市公司而获得新的业绩增长点。 海外成熟经济体的经验和产业 演进的路径表明,在消费需求升级、要素禀赋变迁中诸如金融服务、专业服务、 文化服务等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壮大是必然趋势。 本基金管 理人 将通过 重点投资 受益 于中国 经 济结构转 型趋 势、新 的 经济结 构包括新城乡结 构、 新需求结构、 新产业结构的相关行业股票, 包括农业、 环保、 轨道交通、 智慧城市、 电子商务 、 医疗、 教 育 、 房地产、 商业餐 饮、 食品饮料、 纺织服装 、 汽 车、旅 游、家电 、传媒 文化、 信息消费 、 新一 代信息 技术、高端 装备制造、 金融服务、 专业服务、 文化服务等行业的股票以及化工、 机械、 建材、 有色等传统行业中率先进行技术创新、 商业模式创新的部分股票, 并保持对中国 经济结构调整的趋势以及经济结构调整对相关行业及上市公司影响的密切跟踪 和研究分析,对属于新经济结构投资主题范畴的上市公司进行重点投资。 3、行业精选策略 本基金作为主要投 资于受益于新经济结构趋势相关行业的主题基金, 行业在 产业链上的位置、 行业定价能力、 行业发展趋势、 行业景气程度、 行 业成熟程度、 行业内竞争格局等因素都构成本基金进行行业精选时考虑的因素。 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49 (1 )基于行业定位和定价能力的分析和判断 本基金将通过毛利率的变化情况深入分析各个相关行业的定位与定价能力, 重点关注那些可顺利将上游成本转化、 产品提价能力强, 保持较高毛利率的行业。 (2 )基于全球视野下的行业发展潜力和行业景气程度的分析和判断 本基金着眼于全球视野, 借鉴全球范围内各国家在经济结构调整中相关行业 发展的国际经验, 再结 合对国内宏观经济、 行业政策、 产业发展规律、 居民收入 支出变化等经济因素的分析, 从而判别国内各行业产业链传导的内在机制, 并从 中找出最具发展潜力以及处于高景气中的行业。 (3 )基于行业生命周期的分析和判断 由于新经济结构受益相关行业的外延在不断发展变化, 各行业发展成熟度不 尽相同,本基金将重点投资处于快速成长期、稳定成长期的相关行业。 (4 )基于行业竞争结构的分析 本基金重点通过波特的竞争理论考察各行业的竞争结构:a, 成本控制能力; b,现有竞争状况;c, 产品定价能力;d,新进入者的威胁;e, 替代品的威胁等。 本基 金重 点投资那些行业内竞争规范、 行业中上市公司具有一定市场份额集中度的行 业。 4、个股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精选个股的策略, 并辅之以公司特有的数量化公司财务研究模 型基本面财务对拟投资的上市公司加以甄别。 具体策略上, 主要从定量分析、 定 性分析和估值水平三个层面对上市公司进行考察。 (1 )定量分析 主要通过运用特有的数量化公司财务研究模型基本面财务, 结合上市公司的 财务数据, 从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 增长趋势、 运营能力、 偿债能力和现金流指 标等 5 个方面对相关上市公司进行量化筛选, 挖掘财务健康度很高, 数据可以信 赖的上市公司,这些 公司作为进一步选择的目标。主要指标包括有: ①盈利能力指标 a, 毛利率 b,息税前利润(EBIT ) c,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EBITDA ) 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50 d,净资产收益率(ROE ) e, 总资产收益率(ROA ) ②增长趋势指标 a,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b,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EBITDA )增长率 c, 净利润增长率 d,净现金流增长率 ③运营能力指标 营运资金周转天数 ④偿债能力指标 a, 财务杠杆系数指标(EBIT/I ) b,净负债/ 息税折旧及摊销前利润指标(NETDEBT/EBITDA ) ⑤现金流指标 经基本面财务模型调整 后的现金流指标(NCF ) (2 )定性分析 ①公司所处的行业特征和在行业中的地位 主要包括公司所处行业的周期特征、 行业景气度和行业集中度等内容, 同时 关注公司在所处行业或是子行业中的地位。 ②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主要体现在公司是否在经营许可、 规模、 资源、 技术、 品牌、 创新能 力和成 本控制等方面具有竞争对手在中长期时间内难以模仿的显著优势, 并重点关注公 司的中长期持续增长能力或阶段性高速增长的能力, 内容包括上市公司的主营产 品或服务是否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在产品或服务提供方面是否具有成本优势, 是否拥有出色的销售机制、 体系及 团队, 是否 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并保持足 够的研发投入以推动企业的持续发展等。 ③公司的管理能力和治理结构 关注公司是否具有诚信、优秀的公司管理层和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诚信、 优秀的公司管理层能率领公司不断制定和调整发展战略,把握住正确的发展方 向, 以保证企业资源的最佳配置和自身优势的充分发挥; 同时良好的治理结构能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51 促使公司管理层诚信尽职、 融洽稳定、 重视股 东利益并使得管理水平能充分适应 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 ④公司的历史表现 我们关注有良好历史盈利记录和管理能力的公司, 同时也关注和历史表现相 比,各方面情况正在得到改善 的上市公司。 (3 )估值分析 对通过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筛选出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前的估值分析, 主要 分析方法包括对市场中同类企业的估值水平进行横向比较和对拟投资上市公司 的历史业绩和发展趋势进行纵向比较两种方法。 涉及的主要指标包括有: 市净率 指标(PB ) 、 市 盈率 指标 (PE ) 、市 盈 率/ 盈 利增 长 比 率 指 标 (PEG ) 、 市 值/ 标准 化的净现金流指标(MV/NormalizedNCF ) 、 经 济 价 值/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指标 (EV/EBITDA)。 本基金认为, 通过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可筛选出那些财务健康、 获利能力强、 核心竞争优势明显、 成长性高、 公司治理完善的上市公司, 再将筛选出的上市公 司纳入估值指标进行考察, 结合深入的基本面分析和实地调查研究, 选择出最具 有估值吸引力的股票,结合行业配置计划精选个股构建组合。 (三)债券投资策略 在资本市场国际化的背景下, 通过研判债券市场风险收益特征的国际化趋势 和国内宏观经济景气周期引发的债券市场收益率的变化趋势, 采取自上而下的策 略构造组合。 1、期限结构策略 (1 )久期调整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利率水平的预期, 确定资产组合的久期配置。 (2 )收益率曲线策略 在久期确定的基础上, 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 情景的分析, 分别 采用子 弹型策略、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 合理 配置, 以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 )骑乘策略 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 买入收益率曲线最陡峭处所对应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52 的期限债券, 随着基金持有债券时间的延长, 债券的剩余期限将缩短, 到期收益 率将下降,基金从而可获得资本利得收入。 2、 类属配置策略 在保证流动性的基础上 ,本基金将通过国债、 央行票据、金融债、企 业( 公 司) 债、 可转换债、 资产 支持证券、 回购等资产的合理组合实现稳定的投资收益。 (1 )相对价值策略 相对价值策 略包括研究国债与金融债之间的信用利差、 交易所与银行间的市 场利差 ,寻找价值相对低估的投资品种 。 (2 )信用利差策略 通过对内外部评级、 利差曲线研究和经济周期的判断主动采用相对利差投资 策略。 3、个券选择策略 (1 )流动性策略 通过对流动性做针对性地分析,考察个券的流动性。 (2 )信用分析策略 本基金对企业债、 公司债、 金融债、 短期融资 券等高信用债券进行信用分析。 此分析 主要 通过 三个 角 度完成 :a, 独 立第 三方 的外部 评级 结果 ;b, 第 三方担 保情 况;c, 基于基本面财务 模型的内部评价。 基本面财务 模型在信用评价的主要作用 在于通 过 对 部 分 关 键 的 财 务 指 标 分 析 判 断 发 行 债 券 企 业 未 来 出 现 偿 债 风 险 的 可 能性,从而确定该企业发行债券的信用等级与利率水平。主要关键的指标包括: NETDEBT/EBITDA 、EBIT/I 、资产负债率、流 动资产/ 流动负债、经营活动现金 流/ 总负债。其中资产 负债率、流动资产/ 流 动负债主要分析企业 静 态的债务水平 与结构,其他的指标主要分析企业经营效益对未来偿债能力的支持能力。 4、 可转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可转债, 主要目标是降低基金净值的下行风险, 基金投资的可 转债可以转股, 以保留 分享股票升值的收益潜力。 可转债内含选择权定价是决 定 可转债投资价值的关键因素。 本基金将采取积极管理策略, 重视对可转债对应股 票的分析与研究, 选择那些公司行业景气趋势回升、 成长性好、 估值水平偏低或 合理的转债进行投资,以获取收益。 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53 5、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通过严谨的研究, 综合考虑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安全性、 收益性和流动性等特征, 并与其他投资品种进行对比后, 选择具有相对 优势的类属和个券进行投资。 同时, 通过期限 和品种的分散投资降低基金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可能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其信用风险一般情况下 高于其他公募债 券,其流动性一般情况下弱于其他公募债券。 6、中期票据投资策略 投资策略通过浦银安盛信用分析系统, 遴选收益风险平衡或被市场错误定价 的中期票据, 兼顾流动性, 以持有到期为主, 波段操作结合的方式进行中期票居 的投资。 7、根据 基金申 购、赎 回等情况 ,对投 资组合 进行流动 性管理 ,确保 基金资 产的变现能力。 (四)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 配以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 合理估值水平,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 品种与类属选择, 追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 期收益。 (五)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 个券选 择和把 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 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 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六)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 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 目的,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慎原则, 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以管理投资 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 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 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基金管理人将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 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54 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同时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 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四、 投 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 的股票 投 资比例 为基金 资产的 0%-95% ,其中 投资 于受 益于新 经济结构包括新城乡结构、 新需求结构、 新产 业结构相关行业股票的比例不低于 非现金资产的 80% ; 现 金、 债券资产、 资 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0% -100% ; (2 )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55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 (15) 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 券有关问题的 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权 证、资 产支持 证券、买 入返售 金融资 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1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 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 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9)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 0% ‐95% ; (20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 股指 期货投资之前,应 与基 金托管人就股指期 货开 户、 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21 ) 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 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 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56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且适用于本 基金, 则本基金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 不 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3、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 利益冲突,符合 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 业 绩比 较基准 1、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55% ×中证500 指数(000905)+ 45%×中证全债指数 2、选择比较基准的理由 中证 500 指数 (000905 ) 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所开发的指数中的一种, 其样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57 本空间内股票是扣除沪深300 指数样本股及最近一年日均总市值排名前300 名的 股票, 剩余股票按照最近一年 (新股为上市以来) 的日均成交金额由高到低排名, 剔除排名后20%的股票, 然后将剩余股票按照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进行排名, 选 取排名在前500 名的股票作为中证 500 指数样本股。 中证 500 指数综合反映沪深 证券市场内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 新经济结构主题混合型基金重点投资受益 于中国经济可持续增长、新的经济结构包括新型城乡一体化结构以及新需求结 构、 新产业结构的若干 持续快速增长行业中的优质公司, 从风格角度看所筛选的 行业主要是在未来中国经济增长中具有持续快速增长的各行业, 因此用中证 500 指数比较合适。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 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 指数信息透明度高, 反映债券全市场整 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 具有很高的代表性, 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部分的基 准。 本基金主要投资受益于中国经济结构转型趋势、 新的经济结构包括新城乡结 构、 新需求结构、 新产业结构的相关行业的优质企业股票为主, 并对固定收益类 资产进行资产配置和主动投资, 以获取良好收 益。 为此, 综合基金资产配置与市 场指数代表性等因素, 本基金选用中证 500 指数和中证全债指数加权作为本基金 的投资业绩评价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 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 可以变更本基金业绩 比较基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六、 风 险收 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属于中高风险、 中高收益的基金品种, 其预期 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 基 金的 融资融 券 、 转融通 ,基 金投资 基金 待基金参与证券投资基金、 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等的相关规定颁布后, 基 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 提下, 参与证券投资基金、 融资融券业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 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 届时基金参与证券投资基金、 融资融券、 转融 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 具体参与比例限制、 费用收支、 信息披露、 估值方法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58 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八、 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5 年9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 一)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资 52,412,738.40 81.97 其中:股票 52,412,738.40 81.97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8,408,827.06 13.15 8 其他资产 3,121,016.75 4.88 9 合计 63,942,582.21





100.00 ( 二) 报告期 末按 行业分 类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1,552,620.00 2.54 C 制造业 30,681,480.40 50.22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 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2,662,136.00 4.36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 - - 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59 政业 H 住宿和餐饮业 1,870,000.00 3.06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务业 10,718,502.00 17.54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 学 研 究 和 技 术 服 务业 1,447,200.00 2.37 N 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 体育和娱乐业 1,877,800.00 3.07 S 综合 1,603,000.00 2.62 合计 52,412,738.40 85.78 ( 二)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00782 美达股份 231,821 3,878,365.33 6.35 2 300049 福瑞股份 85,947 2,390,186.07 3.91 3 600184 光电股份 106,000 2,273,700.00 3.72 4 300016 北陆药业 81,600 2,182,800.00 3.57 5 600446 金证股份 85,500 2,171,700.00 3.55 6 600559 老白干酒 36,000 2,121,120.00 3.47 7 002268 卫 士 通 43,000 2,067,440.00 3.38 8 300363 博腾股份 91,200 2,063,856.00 3.38 9 300458 全志科技 26,000 2,002,000.00 3.28 10 002751 易尚展示 49,900 1,926,639.00 3.15 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60 ( 四) 报告 期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的 债券 投资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五) 报 告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 的前 五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 六) 报告期 末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例 大小 排名的 前十 名资产 支持 证 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 七) 报告期 末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贵金 属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 八) 报告期 末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比例 大小 排名的 前五 名权证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 九) 报告期 末本 基金投 资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况 说明 1 、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 持仓 和损益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 、 本 基金 投资股 指期货 的投 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 十) 报告期 末本 基金投 资的 国债期 货交 易情况 说明 1 、 本 基金 投资国 债期货 的投 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2 、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 持仓 和损益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3 、 本 基金 投资国 债期货 的投 资评价 本基 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十 一 )投资 组合 报告附 注 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的范围。 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61 1 存出保证金 194,770.4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852,144.57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623.74 5 应收申购款 72,478.0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121,016.75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 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 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允 价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比例(%) 流 通 受 限 情 况说明 1 600446 金证股份 2,171,700.00 3.55 临时停牌 注:本基金 本报告 期末前 十名股票 中除 金 证股份 外 不存在其 他流通 受限股 票 。 九、 基 金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浦银新经济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 较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4 年5 月20 日至 2014 年12 月31 日 9.5% 0.84% 25.96% 0.66% -16.46% 0.18% 2015 年01 月01 日至 2015 年09 月30 日 0.18% 3.16% 12.12% 1.67% -11.94% 1.49% 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62 2014 年5 月20 日至 2015 年09 月30 日 9.70% 2.39% 41.22% 1.31% -31.52% 1.08% (二)浦银 新经济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 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浦银安盛 新经济结构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4 年5 月20 日至2015 年9 月30 日) 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63 第十部 分 基金的 财产 一、 基 金资 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 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 产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 基 金财 产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64 第十一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股指期货、 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 值方 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65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股权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6、 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合约, 一般以 估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估 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7、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9、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66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 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损失。 四、 估 值程 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五、 估值 错 误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67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 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 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 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68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 停估 值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出现 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 时; 4、法律法规规定、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 金净 值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 殊情 况的处 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 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69 第十二 部分 基金费 用与税收 一、 基 金费 用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基金开户费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9、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 基 金费 用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 管理 费按前 一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年费率 计提 。管理 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于次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给 基金管 理人。 若遇法定 节假日 、公休 假等,支付 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70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 列入 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规 定不得 列入基 金费用的项 目。 四、 费 用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 率, 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 五、 基 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71 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配 一、 基 金利 润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 金可 供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 金收 益分配 原则 1、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本基 金每年收 益分配 次数最 多为 6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 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投 资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 值;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 定。 基金 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 收 益分 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 配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 基 金收 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 行承担。 当投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72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73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一、 基 金会 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 、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 托管协议约定 方式确认。 二、 基 金的 年度审 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74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一、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二、 信 息披 露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不 得有下 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种 文本 的内容 一致 。 两种 文本 发生歧 义的 , 以中 文文 本 为准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 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75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 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基 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指 定媒体 上;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76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 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 体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 书面报 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 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77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 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股指期货的投资信息披露 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78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 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 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 一)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1、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基金投资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后两 个交易 日内, 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等信 息。 2、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季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年度报 告等定 期报告 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 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 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 或者以 XBRL 电子方式复 核审查并 确 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 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79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 暂 停或 延迟信 息披 露的情 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出现 基金管 理人认 为属于会 导致基 金管理 人不能出 售或评 估基金 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时;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80 第十六 部分 风险揭 示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 简称“基金”)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者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 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本基 金为混合型基金, 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型基金, 但 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中高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 资品 种。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 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 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 《基金合同》 、 《 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 产状况等判断 本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 基金代销机构名 单 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等基金代销 机构代理销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 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 金安全。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后,须了解并自行承担以下风险: 一、 市 场风 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 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81 1、 政策 风险。 因国家 宏观政策 (如货 币政策 、财政政 策、行 业政策 、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 周期风 险。随 经济运行 的周期 性变化 ,证券市 场的收 益水平 也呈周 期性变化, 从而引起债券价格波动, 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 波动会 导致证 券市场价 格和收 益率的 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利率风险 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 4、 信用 风险。 债券发 行人出现 违约、 拒绝支 付到期本 息,或 由于债 券 发行 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 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5、 购买 力风险 。基金 投资的收 益 可能 因为通 货膨胀的 影响而 导致购 买力下 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 再投 资风险 。再投 资风险反 映了利 率下降 对固定收 益证券 利息收 入再投 资 时的收益 率的影响。 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 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 较以前低的收益率。 二、 流 动性 风险 在本基金的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投资 组合中的股票和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 使 证券交易的执行难 度提高, 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 此外, 基金投资者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 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 加剧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 风险的发生但本基金将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 防范 和控制,努力去克服流动性风险。 三、 管 理风 险 1、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 2、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的 管理水 平、管 理手段和 管理技 术等因 素的变 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 操 作和 技术风 险 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82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 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 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 如越权违规交易、 内幕交易、 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 在基金的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 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注册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等。 五、 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六、 本 基金 特有风 险 本基金在类别资产配置中会由于受到市场环境、 公司治理、 制度建设 等因素 的不同影响, 导致资产配置偏离最优化, 这可能为基金投资绩效带来风险。 本基 金在股票投资过程中坚持价值投资的投资理念, 运用公司内部的 基本面财务 模型 对上市公司进行基本面的分析和估值。 然而, 宏观经济、 行业生命周期和模型参 数的估计等将给基金在个股投资决策中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 因而存在个股选择 的风险。 本基金在固定收益品种投资过程中, 由于利率变动受到众多因素的影响, 基于预期的利率变动而采取的债券投资策略也面临一定的个券选择风险。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 债。 本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 务人如出现违约, 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 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 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 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此外, 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 程度的影响,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 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七、 其 他风 险 1、在符 合本基 金投资 理念的新 型投资 工具出 现和发展 后,如 果投资 于这些 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 金业务 快速发 展而在制 度建设 、人员 配备、内 控制度 建立等 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83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抗力 可能导 致基金 资产的损 失,影 响基金 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84 第十七 部分 基金合 同的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合同 约定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经中国 证监会 备案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85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 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 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 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基 金合 并方案 1、基金合并概述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 协商一致, 可以决定本基金与其他同类型基金合并或终止基金合同, 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2 )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合并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 吸收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的基金等方式。 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 时, 其他基金终止, 本 基金存续;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时, 其他基金存续,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86 本基金终止;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的基金时,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均终止。 2、基金合并实施方案 (1 )基金合并公告 1)基金 管理人 应就本 基金合并 事宜, 依照相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进行 公告, 向投资人披露合并后基金的法律文件, 明确实施安排, 说明对现有持有人的影响,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更新基金申请材料。 2)基金 管理人 应在合 并实施前 至少提 前二十 个工作日 就基金 合并相 关事宜 进行提示性公告。 3)为了 保障现 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利 益,基 金管理人 可在合 并实施 前的合 理时间内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或转换转入业务。 (2 )基金合并业务的规则 1)基金 管理人 应在有 关基金合 并的公 告中, 说明对现 有基金 份额的 处理方 式及基金合并操作的具体起止时间, 并提示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合并前的 指定期限内 (该期限不少于二十个工作日, 具体期限在公告中列明, 以下简称指 定期限)可行使选择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指定期限内可行使的选择权包括: a.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 b.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可接受转换转入的其他 基金份额; c.继续持有合并后的基金份额; d.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其他选择权。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就其持有 的本基 金全部 或部分基 金份额 选择行 使上述 任一一项选择权。 4)指定 期限届 满,基 金份额持 有人没 有作出 选择的, 视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选择继续持有基金合并后的的基金份额。 3、基金 合并导 致本基 金终止并 清算时 ,由此 产生的清 算费用 由本基 金财产 承担。 4、基金合并后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的,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本基金合同约定保持不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87 变。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的,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照其他基金基金合同 的约定执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按照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投资目标、 投资策略、 投资范围、 投资限制、 投资管理程序 等执行。 5、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应 就基金 合并事 宜协商一 致,并 按照本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具体实施,且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 九、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 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引起本基 金基金合同终止的, 本基金财产可不予变现和分配, 并入其他基金或新基金资产 中。 本基金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 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按照 基金合同的其他约定执行。 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88 第十八 部分 基金合 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权 利、 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 纳基金 认购、 申购、赎 回款项 及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定的 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89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 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 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90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 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 交易清算等款项, 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资产作为抵押进行融资; (17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 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管理费之外的基金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 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91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92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账 户、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93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托 管协议》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 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及 《托 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因审计、 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及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 及 《托管协议》 规定 的行为, 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照法律法规、 本 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94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及 《托管协议》 导 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 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表 决的 程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95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的前提 下,基 金管理 人、登记 机构、 代销机 构调整 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收益分配 、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 等业务的规 则。 (6 )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且对 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的 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在 基金合 并中, 本基金作 为合并 方的; 本基金可 针对被 合并方 基金开 通特殊申购, 即被合并方基金可以基金资产 (证券、 存款或现金) 特殊申购本基 金。 (8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9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3、基金 合同生 效后的 存续期内 ,出现 以下情 形之一的 ,本基 金可与 其他基 金合并或终止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2 )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5,000 万元。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96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 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 限等) 、授权 方式(包 括但不 限于纸 质授权、 电话授 权、短 信 授权及网 络授权方式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97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及投票方式 (包括但不限 于以纸质 表决票 投票、 网络投票 及短信 投票等 ) 、委托 的公证 机关及 其联系方式 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 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 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 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98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 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知公 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二次召集持有人大会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 或直接或授权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持有 人, 所持基金份额低于前款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 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9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 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终 止《基 金合同 》 、与其 他基金 合并以 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100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 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101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 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 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收 益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 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本基 金每年收 益分配 次数最 多为 6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投 资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 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 值;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102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基金 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 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 与 基金 财产管 理、 运用有 关费 用的提 取、 支付方 式与 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开户费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9、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103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管理费率%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托管费率%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 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104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 基 金财 产的投 资方 向和投 资限 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在股票、 固定收益证券、 现金等资产的积极灵活配置, 并通过重 点关注受益于中国经济结构转型趋势、以及新的经济结构变化包括新城乡结构、 新需求结构、 新产业结构带来的投资机会, 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证充分流动性的 前提下,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含 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上市 的股票 ) 、债 券 (含中小 企业私募债) 、 货币市场工具 (含中期票据)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其中投资于受益于新经济结 构包括新城乡结构、 新需求结构、 新产业结构相关行业股票的比例不低于 非现金 资产的 80% ; 现金、 债 券资产、 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0% -100% ; 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105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 的股票 投 资比例 为基金 资产的 0%-95% ,其中 投资 于受 益于新 经济结构包括新城乡结构、 新需求结构、 新产 业结构相关行业股票的比例不低于 非现金资产的 80% ; 现 金、 债券资产、 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0% -100% 。 (2 )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106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 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5)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投资 遵 照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受 限 证 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6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7 )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权 证、资 产支持 证券、买 入返售 金融资 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18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 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9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 0% ‐95% ; (20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 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开户、 清 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21 ) 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107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 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 利益冲突,符合 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方法 和公 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108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 基 金合 同解除 和终 止的事 由、 程序以 及基 金财产 清算 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合同 约定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经中国 证监会 备案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109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 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基金合并方案 1、基金合并概述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 可以决定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终止基金合同, 不需召开基金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110 份额持有人大 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2 )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合并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 吸收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的基金等方式。 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 时, 其他基金终止, 本 基金存续;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时, 其他基金存续, 本基金终止;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的基金时,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均终止。 2、基金合并实施方案 (1 )基金合并公告 1)基金 管理人 应就本 基金合并 事宜, 依照相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进行 公告, 向投 资人披露合并后基金的法律文件, 明确实施安排, 说明对现有持有人的影响,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更新基金申请材料。 2)基金 管理人 应在合 并实施前 至少提 前二十 个工作日 就基金 合并相 关事宜 进行提示性公告。 3)为了 保障现 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利 益,基 金管理人 可在合 并实施 前的合 理时间内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或转换转入业务。 (2 )基金合并业务的规则 1)基金 管理人 应在有 关基金合 并的公 告中, 说明对现 有基金 份额的 处理方 式及基金合并操作的具体起止时间, 并提示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合并前的 指定期限内 (该期限不少于二十个工作日, 具体期限 在公告中列明, 以下简称指 定期限)可行使选择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指定期限内可行使的选择权包括: a. 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 b.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可接受转换转入的其他 基金份额; c. 继续持有合并后的基金份额; d.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其他选择权。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就其持有 的本基 金全部 或部分基 金份额 选择行 使上述 任一一项选择权。 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111 4)指定 期限届 满,基 金份额持 有人没 有作出 选择的, 视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选择继续持有基金合并后的的基金份额。 3、基金 合并导 致本基 金终止并 清算时 ,由此 产生 的清 算费用 由本基 金财产 承担。 4、基金合并后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的,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本基金合同约定保持不 变。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的,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照其他基金基金合同 的约定执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按照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投资目标、 投资策略、 投资范围、 投资限制、 投资管理程序 等执行。 5、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应 就基金 合并事 宜协商一 致,并 按照本 基金合 同的约定具体实施,且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 (九)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引起本 基金基金合同终止的, 本基金财产可不予变现和分配, 并入其他基金或新基金资 产中。 本基金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 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按 照基金合同的其他约定执行。 八、 争 议解 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 金合 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 供投资人查阅, 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11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113 第十九 部分 基金托 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 基金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981 号3 幢 316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 381 号中环广场 38 楼 法定代表人: 姜明生 成立时间:2007 年8 月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207 号 注册资本:2.8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 号文和中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114 二、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督 与核 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 协议的 约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含中小板、 创业板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 的股票)、债券 (含中小企业私募债) 、货币市场工具 (含中期票据)、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 本基金 的股票 投资比 例 为 基金 资产的 0%-95% ,其中 投资于 受益于 新 经济结 构包括新城乡结构、 新需求结构、 新产业结构相关行业股票的比例不低于 非现金 资产的80%; 现金、 债 券资产、 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证券品种 占基金 资产比 例为 0%-100% ;每 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开始履行。 2、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 协议的 约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 )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其中投资于受益于新经 济结构包括新城乡结构、 新需求结构、 新产业 结构相关行业股票的比例不低于 非 现金资产的80%; 现金、 债券资产、 资产支持 证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0%-100%; (2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保持不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115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 基金与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持 有一家公 司发行 的证券 总和,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 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 进入全 国银行间 同业市 场进行 债券回购 的资金 余额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5 ) 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 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6 )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7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 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116 押式回购)等; (18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 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 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9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 0%‐95%; (20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 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开户、 清 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21 ) 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 (22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 规定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 个工作 日内进行调整。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 且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 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和 本协议 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117 (4 )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 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和 本协议 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 金托管 人依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的 约定对 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 单。基 金托管 人在收到 名单后 2 个 工作日内 电话或 回函确 认收到该名 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 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 新。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 新名单自基金 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 )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 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和 本协议 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 确定符合 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应当与 存款银 行建立定 期对账 机制, 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人 应根据 相关规 定,就本 基金银 行存款 业务另 行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 执行、 资金划拨、 账目核对、 到期兑付、 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 传递、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118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 )基 金托管 人应加 强对基金 银行存 款业务 的监督与 核查, 严格审 查、复 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 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人 在开展 基金存 款业务时 ,应严 格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 等 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 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 《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 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 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 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 度。基金 投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基金管 理人还 应提供基 金管理 人董事 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 和投资比 例控制 情况。 基金管 理人应 至少于 首次执行 投资指 令之前 两个工作日 将上述资 料书面 发至基 金托管人,保证 基金托 管人有足 够的时 间进行 审核。基金 托管人应 在收到 上述资 料后两个 工作日 内,以 书面或其 他双方 认可的 方式确认收 到上述资料。


(4 )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要求的 有关书 面信息,包括但 不限于 拟发行 证券主体 的中国 证监会 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 数量、 发行价 格、锁定 期,基 金拟认 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 本、总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 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 时间等。 基金管 理人应 保证上述 信息的 真实、 完整,并 应至少 于拟执 行投资指令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119 前两个工 作日将 上述信 息书面发 至基金 托管人, 保证基 金托管 人有足 够的时间进 行审核 。 (5 )基 金托管 人应对 基金管理 人提供 的有关 书面信息 进行审 核, 基 金托管 人认为上 述资料 可能导 致基金 投资 出现 风险的, 有权要 求基金 管理人 在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前就该 风险的 消除或防 范措施 进行补 充书面说 明,并 保留查 看基金管理 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 利。否则,基金 托管人 有权拒绝 执行有 关指令 。因 拒绝 执行该 指令造 成基金财产 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应 及 时 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请 求 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 )基 金投资 中期票 据应遵守 《关于 证券投 资基金投 资中期 票据有 关问题 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风险 控制补充协议》 。 (2 )基 金管理 人应将 经董事会 批准的 相关投 资决策流 程、风 险控制 制度以 及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 情况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 应根据 《托管协议》 及相关补充协议 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托管基金拟购买中期票据的数量和价格、 应划付的金 额等执行指令所需相关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认为 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 投资出现风险的,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前 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 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 人风险管 理 部门就基金投资中期票 据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 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 则, 基金托 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 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 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应 及 时 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请 求 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120 8、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和 本协议 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人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本着审慎、 勤勉尽责 的原则, 针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制定了相 关风险控制制度及决策流程, 以规范对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 《基金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基金管理人已将经董事会批准的相应风险控制制度及决策流程提供给基金 托管人, 若基金管理人对相关制度进行修订, 应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依据届时有效的制度文件及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决策流程、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 相关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如今后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9、基金 托管人 根据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和 本协议 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 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 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 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在规 定时间内 答复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 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基金法》 及其 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反馈,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限期 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121 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 核查 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 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 》 和本协议规定,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 是否及时、 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是否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规定进行相关 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 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 产、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 本协议及其他有 关规定的, 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 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122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 基 金财 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 )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 账户。 (4 )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和独立。 (5 )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 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本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开立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 。 基金募集期满 之日起 10 日内,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 金管理人聘 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 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 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 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 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 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 保管 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123 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 ) 本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通 过 申 请 开 通 本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企 业 网 上 银 行 业 务 进行资金支付, 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 网上银行 (简称 “交通银行网银” ) 办理托 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 )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的 管 理 应 符 合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票 据 法 》 、 《 人 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 、 《 人民币利率 管理的有关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 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 买。 基金托管人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 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募 集 资 金 经 验 资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及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由 基金托管人 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 由基金托管 人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 账户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124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 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 除本协议另 有规定外, 基 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 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 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和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 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关 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后, 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 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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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125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券( 包括股 票、权 证等), 以其估 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 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股权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126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6、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合约, 一般以 估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估 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7、中小 企业私 募债,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9、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 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 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损失。 (二)净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3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本基 金合同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127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 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128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 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通 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三)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 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五)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 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确保核对一致。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 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 告。季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公告一次,于 截止日后的 45 日内公 告。半年度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129 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 60 日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 后90 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对报表加盖公章后, 以传真方式将有关报 表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日, 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 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15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20 日内进 行复核 ,并 将复核结 果反馈 给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在 年度报告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 复核,并将 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 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 双方认可的 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 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金托管 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可以出具复核确认书 (盖章) 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 以备有权机构对相 关文件审核检查。 六、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注册登记人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由基金注册登记人负责编 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 10 个工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130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 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后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 除上述约定时间外, 如果确因业务需要,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 议一致后,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由 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 七、 争 议解 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应通 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 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上海,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 托 管协 议的变 更与 终止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修改后的新协议, 应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13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 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 消基金 托管资 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 )基 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 消基金 管 理资 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 生《基 金法》 、《销售 办法》 、《运 作办法》 或其他 法律法 规规定 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 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 基金财产清算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注册登记人、 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 基金财产清算组职责: 基 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132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133 第二十 部分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主要的服务项目如下: 一、 资 料寄 送 1、基金交易对账单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份额持有人的定制情况, 提供电子邮件或短信方式对账 单。客户可通过浦银安盛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或者网站进行对账单服务定制或更 改。 电子邮件对账单经互联网传送, 可能因邮件服务器解析等问题无法正 常显示 原发送内容, 也无法完全保证其安全性与及时性。 因此浦银安盛基金管理公司不 对电子邮件或短信息电子化账单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 也不对因互联网或通讯 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完整、泄露等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指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 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 的相关材料、基金经理报告等。 二、 红 利再 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分红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不 收取手续费。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随时选择更改基金分红方式。 三、 电 子化 服务 1、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和客户服务热线人工应答预留手机号 码, 我们将为基金持有人提供每周净值、 到点提示、 查询密码修改等短信通知服 务,持有人可自行定制以上服务或致电客服热线要求定制。 2、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按需要定制各类电子邮件服务, 如基金 份额净值、电子对账单、交易确认、到点提示、基金资讯等。 四、 客 户服 务中心 1、客户服务电话 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134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时的自助语音服务和查询 服务, 客户可通过电话收听 最新公告信息、 基金份额净值, 自助查询基金账户余 额信息、交易确认情况等。同时,呼叫中心在工作时间提供人工应答服务。 2、网上客户服务 浦银安盛网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查询服务和资讯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我公司网站“ 账户查询”登录后,即可 7*24 小时查询个人账户资料,包括基 金持有情况、 基金交易明细、 基金分红实施情况等; 此外, 还可修改部分个人账 户资料,查询热点问题及其解答,查阅投资刊物等。 公司网址:www.py-axa.com


客服信箱:service@py-axa.com


五、 客 户投 诉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服热线自动语音留言、 客服热 线人工坐席、 书信、 电子邮件、 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 务进行投诉。 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 的服务进行投诉。 六、 服 务渠 道 1、客服电话:400-8828-999(免长途话费)或(021)33079999 2、客服传真: (021 )23212999 3、公司网站:www.py-axa.com


4、客服邮箱:service@py-axa.com 5、其他,如邮寄等。 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135 第二十 一部分 其他应 披露事项 以下为本基金管理人 自 2015 年 5 月 21 日 至 2015 年 11 月 20 日 刊登于《中 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的与本基金相关的公告。 公告事项 公告类型 披露形式 披露日期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一 路财富 (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 司网上 费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 网站 2015-05-27 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在海通 证券开 通基金定投及基金转换业 务并参 加其费率 优惠活 动的公 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 网站 2015-06-04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 通银行 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基金 申购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 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 网站 2015-06-24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中 山证券 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业 务及参 加其费率 优惠活 动的公 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 网站 2015-06-24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 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 法的公 告 临时公告 公司网站 2015-06-30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 调 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 法的公 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 网站 2015-07-02 浦银安盛新经济结构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更 新正文(2015 年第 1 号) 定期公告 公司网站 2015-07-02 浦银安盛新经济结构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更 新摘要(2015 年第 1 号) 定期公告 报刊及公司 网站 2015-07-02 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136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 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 法的公 告 定期公告 报刊及公司 网站 2015-07-03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 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 法的公 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 网站 2015-07-04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 投资旗下 基金相 关事宜 的 公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 网站 2015-07-06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 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 法的公 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 网站 2015-07-07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 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 法的公 告 定期公告 报刊及公司 网站 2015-07-08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在天天基金 开通基 金转换业务及浦银医疗健 康基金 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 其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 网站 2015-07-08 关于浦银安盛医疗健康灵 活配置 混合型基金在浦发银行开 通基金 定投及基 金转换 业务的 公 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 网站 2015-07-09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 新增交通银行为浦银医疗 健康基 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定 投和基 金转换业务及参加其费率 优惠活 动的公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 网站 2015-07-09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 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 法的公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 网站 2015-07-09 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137 告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 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 法的公 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 网站 2015-07-10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 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 法的公 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 网站 2015-07-11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 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 法的公 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 网站 2015-07-14 浦银安盛新经济结构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2 季度报告 (全文 ) 定期公告 报刊及公司 网站 2015-07-18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 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 法的公 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 网站 2015-07-28 关 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浦 发银行 电子渠道基金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 网站 2015-07-29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 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 法的公 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 网站 2015-08-04 关于旗下基金参加数米基 金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 网站 2015-08-06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 金公司 申购费率 优惠活 动的公 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 网站 2015-08-18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 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 法的公 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 网站 2015-08-22 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138 浦银安盛新经济结构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半年 度报告( 正文) 定期公告 公司网站 2015-08-25 浦银安盛新经济结构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半年 度报告摘 要 定期公告 报刊及公司 网站 2015-08-25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 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 法的公 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 网站 2015-08-25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 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 法的公 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 网站 2015-08-26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 调整长期停 牌股票估值方 法的公 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 网站 2015-08-27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 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 法的公 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 网站 2015-08-29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银河 证券开 通基金转 换业务 的公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 网站 2015-09-01 关于新增宁波银行为旗下 部分基 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定 投和基 金转换业 务的公 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 网站 2015-09-10 浦银安盛关于旗下部分基 金新增 爱建证券为代销机构并开 通基金 定投和基金转换业务以及 参加其 费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 网站 2015-09-25 浦银安盛关于旗下部分基 金新增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 司为代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 网站 2015-09-29 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139 销机构并开通定投业务及 参加其 费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 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 法的公 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 网站 2015-10-13 浦银安盛关于旗下部分基 金新增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为代 销机构并开通定投业务及 参加其 费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 网站 2015-10-15 浦银安盛新经济结构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3 季度报告 (全文 ) 定期公告 报刊及公司 网站 2015-10-27 关于新增大泰金石投资管 理有限 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 机构并 参加其费 率优惠 活动的 公 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 网站 2015-10-29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国泰 君安开 通基金转 换业务 的公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 网站 2015-11-03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 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 法的公 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 网站 2015-11-05 关于调整电子直销平台基 金转换 业务申购 补差费 用优惠 的 公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 网站 2015-11-06 关于电子直销平台开展现 金宝转 换业务补 差费率 优惠的 公 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 网站 2015-11-09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 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 法的公 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 网站 2015-11-12 关于变更旗下基金业绩比 较基准 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部分 条款的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 网站 2015-11-13 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140 公告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 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 法的公 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 网站 2015-11-12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 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 法的公 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 网站 2015-11-17 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141 第二十 二部分 招募说 明书的存放及查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可印制成册,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等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 供投资者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印制件或 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浦银安 盛 新 经济 结构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文 (更 新) 142 第二十 三部分 备查文 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以下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 核准浦银安盛新经济结构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 集的文件 (二) 浦银安盛新经济结构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 浦银安盛新经济 结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五) 关于募集浦银安盛 新经济结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法律意 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