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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信息(001227)

中邮信息: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1号)查看PDF公告

中 邮 信 息 产 业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5 年 1 号
基 金管 理人 :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 理股 份有 限 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农 业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二 零一 五 年 十 二 月重 要 提 示
本 基 金 根 据 2 0 1 5 年 4 月 7 日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关 于 准 予 中 邮 信 息 产 业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注 册 的 批 复 》 ( 证 监 许 可 [ 2 0 1 5 ] 5 8 1 号 ) 进 行 募 集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注 册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做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人 认 购 ( 或 申 购 ) 基 金 时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全 面 认 识 本 基 金
产 品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和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对 认 购 基
金 的 意 愿 、 时 机 、 数 量 等 投 资 行 为 作 出 独 立 决 策 。 投 资 人 在 获 得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的 同 时 , 亦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本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是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由 非 上 市 中 小 企 业 采 用 非 公 开 方 式 发 行 的 债 券 。 由 于 不 能 公 开 交 易 , 一 般 情 况 下 ,
交 易 不 活 跃 , 潜 在 较 大 流 动 性 风 险 。 当 发 债 主 体 信 用 质 量 恶 化 时 , 受 市 场 流 动 性 所 限 , 本 基
金 可 能 无 法 卖 出 所 持 有 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由 此 可 能 给 基 金 净 值 带 来 更 大 的 负 面 影 响 和 损
失 。 本 基 金 的 特 定 风 险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 风 险 揭 示 ” 章 节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负 责 。
投 资 者 应 当 认 真 阅 读 《 基 金 合 同 》 、 《 招 募 说 明 书 》 等 基 金 法 律 文 件 , 了 解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根 据 自 身 的 投 资 目 的 、 投 资 期 限 、 投 资 经 验 、 资 产 状 况 等 判 断 基 金 是 否 和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相 适 应 , 并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的 其 他 机
构 购 买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 2 0 1 5 年 1 1 月 1 4 日 , 有 关 财 务 数 据 和 净 值 表 现 数 据 截
止 日 为 2 0 1 5 年 9 月 3 0 日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已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目 录
一、前 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二、释 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三、基金管理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四、基金托管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2
六、基金的募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4
七、基金备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8
九、基金的投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7
十、基金的财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9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0
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5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6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8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9
十六、风险揭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4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7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9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3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2 1
二十一、其他披露事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2 3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2 5
二十三、备查文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2 65 - 1
一 、 前 言
《 中 邮 信 息 产 业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以 下 简 称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 中 邮 信 息 产 业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合 同 ” ) 编 写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中 邮 信 息 产 业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 、 风
险 、 费 率 等 与 投 资 者 投 资 决 策 有 关 的 全 部 必 要 事 项 , 投 资 人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内 容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由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解 释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 信 息 , 或 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做 出 任 何 解 释 或 者 说 明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人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应 详 细 查 阅 基 金 合 同 。2
二 、 释 义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 除 非 文 意 另 有 所 指 , 下 列 词 语 或 简 称 具 有 如 下 含 义 :
1 、 基 金 或 本 基 金 : 指 中 邮 信 息 产 业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指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3 、 基 金 托 管 人 : 指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 、 基 金 合 同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 指 《 中 邮 信 息 产 业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 对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5 、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中 邮 信 息 产 业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及 对 该 托 管 协 议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6 、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 中 邮 信 息 产 业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及 其 定
期 的 更 新
7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指 《 中 邮 信 息 产 业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8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 、
行 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 决 议 、 通 知 等
9 、 《 基 金 法 》 : 指 2 0 0 3 年 1 0 月 2 8 日 经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 自 2 0 0 4 年 6 月 1 日 起 实 施 , 并 经 2 0 1 2 年 1 2 月 2 8 日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修 订 , 自 2 0 1 3 年 6 月 1 日 起 实 施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 0 、 《 销 售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1 3 年 3 月 1 5 日 颁 布 、 同 年 6 月 1 日 起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 1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0 4 年 6 月 8 日 颁 布 、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 2 、 《 运 作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1 4 年 7 月 7 日 颁 布 、 同 年 8 月 8 日 起 实 施 的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 3 、 中 国 证 监 会 :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 4 、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 5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 ,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3
1 6 、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1 7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组 织
1 8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1 9 、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的 合 称
2 0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2 1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
2 2 、 销 售 机 构 : 指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2 3 、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和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等
2 4 、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2 5 、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2 6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买 卖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 的 账 户
2 7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的 日 期
2 8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 ,
清 算 结 果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予 以 公 告 的 日 期
2 9 、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
个 月
3 0 、 存 续 期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终 止 之 间 的 不 定 期 期 限
3 1 、 工 作 日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4
3 2 、 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 的 开 放 日
3 3 、 T + n 日 : 指 自 T 日 起 第 n 个 工 作 日 ( 不 包 含 T 日 )
3 4 、 开 放 日 : 指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的 工 作 日
3 5 、 开 放 时 间 : 指 开 放 日 基 金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交 易 的 时 间 段
3 6 、 《 业 务 规 则 》 : 指 《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投 资 人 共 同
遵 守
3 7 、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3 8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3 9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将 基 金 份 额
兑 换 为 现 金 的 行 为
4 0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4 1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的 操 作
4 2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 购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4 3 、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0 %
4 4 、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4 5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 费 用 的 节 约
4 6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 购 款 及 其
他 资 产 的 价 值 总 和
4 7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4 8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5
4 9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过 程
5 0 、 指 定 媒 介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 站 及 其 他 媒 介
5 1 、 不 可 抗 力 : 指 本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事 件6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本 情 况
名 称 :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股 份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时 间 : 2 0 0 6 年 5 月 8 日
住 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西 直 门 北 大 街 6 0 号 首 钢 国 际 大 厦 1 0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西 直 门 北 大 街 6 0 号 首 钢 国 际 大 厦 1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涛
注 册 资 本 : 3 亿 元 人 民 币
股 权 结 构 :
股 东 名 称 出 资 比 例
首 创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4 7 %
中 国 邮 政 集 团 公 司 2 9 %
三 井 住 友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 4 %
总 计 1 0 0 %
公 司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8 0 - 1 6 1 8
公 司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8 2 2 9 5 1 6 0
联 系 人 : 李 晓 蕾
(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1 . 董 事 会 成 员
吴 涛 先 生 , 公 司 董 事 长 , 大 学 本 科 , 曾 任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储 备 司 干 部 、 中 国 新 技 术 创 业
投 资 公 司 深 圳 证 券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首 创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现 任 首 创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长 。
俞 昌 建 先 生 , 董 事 , 中 共 党 员 , 高 级 会 计 师 。 曾 任 北 京 化 工 集 团 财 务 审 计 处 副 处 长 、 北
京 航 宇 经 济 发 展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北 京 首 都 创 业 集 团 财 务 部 经 理 、 财 务 总 监 , 首 创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长 , 现 任 北 京 首 创 股 份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总 经 理 。
马 敏 先 生 , 董 事 , 中 共 党 员 , 大 学 本 科 学 历 , 会 计 师 。 曾 任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财 政 厅 商 财
处 干 部 、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财 政 厅 商 财 处 副 主 任 科 员 、 广 西 财 政 厅 商 财 处 主 任 科 员 、 财 政 部 商
贸 司 内 贸 二 处 主 任 科 员 、 财 政 部 经 贸 司 粮 食 处 主 任 科 员 、 财 政 部 经 建 司 粮 食 处 副 处 长 、 财 政7
部 经 建 司 粮 食 处 处 长 、 财 政 部 经 建 司 交 通 处 处 长 、 财 政 部 经 建 司 粮 食 处 处 长 、 财 政 部 经 建 司
粮 食 处 调 研 员 、 中 国 邮 政 集 团 公 司 财 务 部 干 部 、 中 国 邮 政 集 团 公 司 财 务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现 任
中 国 邮 政 集 团 公 司 财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毕 劲 松 先 生 , 董 事 , 硕 士 研 究 生 。 曾 任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金 融 管 理 司 主 任 科 员 ; 国 泰 证 券 投
资 银 行 部 副 总 经 理 ; 北 京 城 市 合 作 银 行 阜 裕 支 行 行 长 ; 国 泰 证 券 北 京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北 京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兼 党 委 书 记 ; 中 富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筹 备 工 作 组 长 ; 中 富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长 兼 总 裁 ; 民 生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副 总 裁 ; 首 创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现 任 首 创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总 经 理 , 兼 任 京 都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金 昌 雪 先 生 , 董 事 , 大 学 本 科 。 曾 任 职 于 北 京 煤 炭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 期 间 曾 赴 日 本 东 丽 大
学 任 教 、 赴 日 本 埼 玉 大 学 研 究 生 院 进 修 ) ; 日 本 住 友 银 行 北 京 代 表 处 职 员 、 代 表 ; 日 本 三 井
住 友 银 行 北 京 代 表 处 副 代 表 见 北 京 分 行 筹 备 组 副 组 长 ; 2 0 0 8 年 3 月 至 今 , 任 三 井 住 友 银 行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分 行 副 行 长 、 总 行 行 长 助 理 。
周 克 先 生 , 董 事 , 中 共 党 员 , 硕 士 研 究 生 。 曾 任 中 信 实 业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制 度 科 科 长 ; 中
信 实 业 银 行 总 行 开 发 部 副 总 经 理 ; 中 信 实 业 银 行 总 行 阜 成 门 支 行 行 长 ; 首 创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现 任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王 忠 林 先 生 , 董 事 , 曾 在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总 行 办 公 厅 任 职 ; 在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任
职 , 历 任 法 律 部 稽 查 处 负 责 人 ; 稽 查 局 信 访 处 副 处 长 、 处 长 ; 办 公 厅 信 访 办 主 任 ; 2 0 0 9 年 3
月 ,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退 休 。
刘 桓 先 生 , 董 事 , 大 学 本 科 。 曾 就 职 于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服 务 公 司 ; 1 9 7 8 年 至 1 9 8 2 年 , 就
读 于 中 央 财 经 金 融 学 院 ; 1 9 8 2 年 7 月 至 今 , 就 职 于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 现 任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税 务
学 院 副 院 长 。 期 间 于 2 0 0 4 年 4 月 至 2 0 0 5 年 6 月 , 在 北 京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挂 职 锻 炼 , 任 职 局 长
助 理 。
戴 昌 久 先 生 , 董 事 , 法 学 硕 士 。 曾 在 财 政 部 条 法 司 工 作 ( 1 9 9 3 年 美 国 波 士 顿 大 学 访 问
学 者 ) ; 曾 任 职 于 中 洲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1 9 9 6 年 2 月 至 今 , 任 北 京 市 昌 久 律 师 事 务 所 ( 主 任 / 支
部 书 记 ) 。 期 间 任 北 京 市 律 师 协 会 五 届 、 六 届 理 事 会 理 事 ; 北 京 市 律 师 协 会 预 算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 主 任 ; 北 京 市 律 师 协 会 税 务 专 业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 全 国 律 师 协 会 财 务 委 员 会 委 员 ; 曾 任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 香 港 ) 裕 田 中 国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 现 任 深 圳 天 源 迪 科 信 息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信 达 金 融 租 赁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
2 . 监 事 会 成 员
赵 永 祥 先 生 , 监 事 长 , 中 共 党 员 , 硕 士 研 究 生 , 高 级 经 济 师 。 曾 任 河 北 省 邮 电 管 理 局 计8
财 处 干 部 、 河 北 省 邮 电 管 理 局 经 营 财 务 处 干 部 、 石 家 庄 市 邮 政 局 副 局 长 、 借 调 国 家 邮 政 局 计
财 部 任 副 处 长 、 石 家 庄 市 邮 政 局 党 委 副 书 记 及 副 局 长 ( 主 持 工 作 ) 、 石 家 庄 市 邮 政 局 局 长 及
党 委 书 记 、 河 北 省 邮 政 局 助 理 巡 视 员 、 中 国 邮 政 集 团 公 司 财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及 河 北 省 邮 政 公 司
助 理 巡 视 员 、 中 国 邮 政 集 团 公 司 财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现 任 中 国 邮 政 集 团 公 司 审 计 局 局 长 。
周 桂 岩 先 生 , 监 事 , 法 学 硕 士 。 曾 任 中 国 信 息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证 券 部 经 理 助 理 兼 北 京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北 京 凯 源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 航 空 信 托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证 券 部 总 经 理 ; 首 创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资 产 管 理 总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首 创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合 规 总 监 兼 合 规 部 经 理 , 京
都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 有 二 十 多 年 证 券 从 业 经 历 。
张 钧 涛 先 生 , 监 事 , 大 学 学 历 。 曾 任 西 南 证 券 北 京 营 业 部 客 户 经 理 ; 中 国 民 族 证 券 北 京
知 春 路 营 业 部 副 总 经 理 ;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综 合 管 理 部 副 总 经 理 、 营 销 部 副 总
经 理 、 营 销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营 销 总 监 。
刘 桓 先 生 , 监 事 , 大 学 学 历 。 曾 任 真 维 斯 国 际 香 港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分 公 司 行 政 人 事 部 主 任 ;
北 京 国 声 文 化 艺 术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北 京 时 代 泛 洋 广 告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北 京 尚 世 先 锋 广
告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部 部 门 总 经 理 助 理 , 营 销 部 副
总 经 理 、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公 司 基 金 运 营 副 总 监 。
潘 丽 女 士 , 监 事 , 大 学 学 历 。 先 后 就 职 于 英 国 3 移 动 通 讯 公 司 、 武 汉 城 投 房 产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雀 巢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 华 宝 兴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现 任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营 销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
3 .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吴 涛 先 生 , 公 司 董 事 长 , 大 学 本 科 , 曾 任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储 备 司 干 部 、 中 国 新 技 术 创 业
投 资 公 司 深 圳 证 券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首 创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现 任 首 创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长 。
周 克 先 生 , 中 共 党 员 , 2 0 年 金 融 、 证 券 从 业 经 历 。 曾 任 中 信 实 业 银 行 总 行 开 发 部 副 总
经 理 、 首 创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现 任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张 静 女 士 , 金 融 学 硕 士 , 中 共 党 员 。 曾 任 中 国 旅 行 社 总 社 集 团 证 券 部 、 人 力 资 源 部 职 员 ;
中 国 国 际 技 术 智 力 合 作 集 团 人 力 资 源 部 副 经 理 ;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总 经 理 、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总 监 、 总 经 理 助 理 、 现 任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李 小 丽 女 士 , 大 学 本 科 , 中 共 党 员 , 曾 任 邮 电 部 邮 政 运 输 局 财 务 处 会 计 师 ; 国 家 邮 政 局
邮 政 储 汇 局 (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前 身 ) 资 金 调 度 中 心 主 任 ; 中 国 邮 政 集 团 公 司 财 务 部 资 深 经9
理 , 现 任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郭 建 华 先 生 , 硕 士 研 究 生 , 曾 任 长 城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研 发 中 心 总 经 理 助 理 、 长 城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海 口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督 察 长 。
4 、 本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任 泽 松 先 生 : 理 学 硕 士 , 曾 任 毕 马 威 华 振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员 、 北 京 源 乐 晟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行 业 研 究 员 、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行 业 研 究 员 、 中 邮 核 心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中 邮 战 略 新 兴 产 业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现 任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部 副 总 经 理 兼 投 研 总 部 任 泽 松 投 资 工 作 室
总 负 责 人 、 中 邮 战 略 新 兴 产 业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中 邮 双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中 邮 核 心 竞 争 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周 楠 , 曾 担 任 大 唐 电 子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设 计 工 程 师 、 产 品 工 程 师 ;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员 、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5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 员
本 公 司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 员 包 括 :
委 员 会 主 席 :
周 克 先 生 , 见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介 绍 。
委 员 :
邓 立 新 先 生 : 大 学 专 科 , 曾 任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北 京 珠 市 口 办 事 处 交 换 员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北 京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白 塔 寺 证 券 营 业 部 副 经 理 兼 团 支 部 书 记 、 华 夏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三 里 河 营 业 部 交
易 部 经 理 、 首 创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投 资 部 职 员 、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交 易 部
总 经 理 、 投 资 研 究 部 投 资 部 负 责 人 、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投 资 副 总 监 , 现 任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总 监 兼 邓 立 新 投 资 工 作 室 总 负 责 人 、 中 邮 核 心 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中 邮 核 心 优 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中 邮 创 新 优 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张 萌 女 士 : 商 学 、 经 济 学 硕 士 , 曾 任 中 信 银 行 总 行 营 业 部 国 际 业 务 部 主 管 、 日 本 瑞 穗 银 行 悉
尼 分 行 资 金 部 助 理 、 澳 大 利 亚 康 联 首 域 全 球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全 球 固 定 收 益 与 信 用 投 资 部 基 金 交
易 经 理 、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部 负 责 人 、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副 总 监 兼 中 邮 稳 定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1 0
中 邮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中 邮 双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中
邮 稳 健 添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刘 涛 先 生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中 共 党 员 , 曾 任 中 国 民 族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职 员 、 安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员 、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行 业 研 究 员 、 中 邮 核 心 主 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研 究 部 副 总 经 理 、 研 究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兼 中 邮 核 心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任 泽 松 先 生 : 理 学 硕 士 , 曾 任 毕 马 威 华 振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员 、 北 京 源 乐 晟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行 业 研 究 员 、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行 业 研 究 员 、 中 邮 核 心 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中 邮 战 略 新 兴 产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投 资 部 副 总 经 理 、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任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任 泽 松 投 资 工
作 室 总 负 责 人 、 中 邮 战 略 新 兴 产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中 邮 双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中 邮 核 心 竞 争 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中 邮 信 息 产 业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陈 梁 先 生 : 经 济 学 硕 士 , 曾 任 大 连 实 德 集 团 市 场 专 员 、 华 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行 业 研 究 员 、
中 信 产 业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高 级 研 究 员 、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部 副 总 经
理 , 现 任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部 副 总 经 理 兼 中 邮 多 策 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中 邮 核 心 主 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中 邮 稳 健 添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中 邮 乐 享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黄 礴 先 生 : 理 学 硕 士 , 曾 任 新 时 代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员 、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行
业 研 究 员 、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员 、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部 新 兴 产 业
研 究 组 组 长 , 现 任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部 副 总 经 理 。
俞 科 进 先 生 : 经 济 学 硕 士 , 曾 任 安 徽 省 池 州 市 殷 汇 中 学 教 师 、 中 国 人 保 寿 险 有 限 公 司 职 员 、
长 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金 融 工 程 分 析 师 、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金 融 工 程 研 究 员 、
中 邮 核 心 竞 争 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量 化 投 资 部 员 工 , 现 任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量 化 投 资 部 副 总 经 理 兼 中 邮 上 证 3 8 0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许 进 财 先 生 : 经 济 学 硕 士 , 曾 任 安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经 理 助 理 、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1 1
份 有 限 公 司 行 业 研 究 员 、 中 邮 中 小 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现 任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许 进 财 投 资 工 作 室 总 负 责 人 兼 中 邮 中 小 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中 邮 趋 势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聂 璐 女 士 : 硕 士 研 究 生 , 曾 任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员 、 首 誉 光 控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经 理 , 现 任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经 理 。
刘 田 先 生 : 经 济 学 硕 士 , 现 任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邮 核 心 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兼 行 业 研 究 员 。
张 腾 先 生 : 工 学 硕 士 , 曾 任 申 银 万 国 证 券 研 究 所 研 究 员 、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行
业 研 究 员 、 中 邮 核 心 优 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现 任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邮 核 心 优 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曹 思 女 士 : 经 济 学 硕 士 , 曾 任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行 业 研 究 员 、 中 邮 中 小 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现 任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邮 核 心 竞 争
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兼 中 邮 核 心 科 技 创 新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周 楠 先 生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曾 任 大 唐 微 电 子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工 程 师 、 大 唐 电 信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产 品 工 程 师 、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行 业 研 究 员 、 中 邮 战 略 新 兴 产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中 邮 核 心 竞 争 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现 任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邮 信 息 产 业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杨 欢 先 生 : 经 济 学 硕 士 , 曾 任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部 研 究 员 、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行 业 研 究 员 、 中 邮 中 小 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现 任 中
邮 中 小 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兼 中 邮 趋 势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吴 昊 先 生 : 理 学 硕 士 , 曾 任 宏 源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研 究 员 、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研 究 员 、 中 邮 双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现 任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邮 稳 定 收 益 债 券 型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兼 中 邮 稳 健 添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中 邮 乐 享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李 晓 博 先 生 : 经 济 学 硕 士 , 现 任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邮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1 2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兼 固 定 收 益 研 究 员 。
6 、 上 述 人 员 之 间 均 不 存 在 近 亲 属 关 系 。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责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和 登 记 事 宜 ;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3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4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收 益 ;
5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6 、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7 、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8 、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9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1 0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1 1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得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1 2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3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1 4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1 5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1 6 、 按 规 定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资 料 ;
1 7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1 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1 3
1 9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定 ;
2 0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基 金 当 事 人 利 益 的 活 动 ;
2 1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承 诺
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现 行 有 效 的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2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 《 基 金 法 》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下 列 行 为 发 生 :
( 1 ) 将 其 固 有 财 产 或 者 他 人 财 产 混 同 于 基 金 财 产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
( 2 )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其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
( 3 )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 4 )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 5 )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证 券 法 规 规 定 禁 止 从 事 的 其 他 行 为 。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及 行 业 规 范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不 从 事 以 下 活 动 :
( 1 ) 越 权 或 违 规 经 营 ;
( 2 )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或 托 管 协 议 ;
( 3 ) 故 意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他 基 金 相 关 机 构 的 合 法 利 益 ;
( 4 ) 在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的 资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
( 5 ) 拒 绝 、 干 扰 、 阻 挠 或 严 重 影 响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监 管 ;
( 6 ) 玩 忽 职 守 、 滥 用 职 权 , 不 按 照 规 定 履 行 职 责 ;
( 7 )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 8 )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业 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 倒 仓 等 手 段 操 纵 市 场 价 格 , 扰 乱 市 场 秩
序 ;1 4
( 9 ) 贬 损 同 行 , 以 抬 高 自 己 ;
( 1 0 )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谋 求 业 务 发 展 ;
( 1 1 ) 有 悖 社 会 公 德 , 损 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人 员 形 象 ;
( 1 2 ) 在 公 开 信 息 披 露 和 广 告 中 故 意 含 有 虚 假 、 误 导 、 欺 诈 成 分 ;
( 1 3 ) 其 他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行 为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关 于 履 行 诚 信 义 务 的 承 诺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将 以 取 信 于 市 场 、 取 信 于 社 会 为 宗 旨 , 按 照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
严 格 遵 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发 布 的 监 管 规 定 , 不 断 更 新 投 资 理 念 , 规 范 基 金 运 作 。
5 、 基 金 经 理 承 诺
(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谋 取
最 大 利 益 ;
( 2 ) 不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及 其 代 理 人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 3 ) 不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 4 ) 不 从 事 损 害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证 券 交 易 及 其 他 活 动 。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为 保 证 公 司 规 范 化 运 作 , 有 效 地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促 进 公 司 诚 信 、 合 法 、 有 效 经 营 ,
保 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 维 护 公 司 及 公 司 股 东 的 合 法 权 益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建 立 了 科 学 、 严
密 、 高 效 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1 、 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 1 ) 保 证 公 司 经 营 运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 自 觉 形 成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理 念 。
( 2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提 高 经 营 管 理 效 益 , 确 保 经 营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和 受 托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实 现 公 司 的 持 续 、 稳 定 、 健 康 发 展 。
( 3 ) 确 保 基 金 、 公 司 财 务 和 其 他 信 息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及 时 。
( 4 ) 切 实 保 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1 5
2 、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遵 循 的 原 则
( 1 ) 健 全 性 原 则
风 险 管 理 必 须 涵 盖 公 司 各 个 部 门 和 各 个 岗 位 , 并 渗 透 到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和 业 务 环 节 , 包 括
各 项 业 务 的 决 策 、 执 行 、 监 督 、 反 馈 等 环 节 。
( 2 ) 有 效 性 原 则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 维 护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的 有 效 执 行 。
( 3 ) 独 立 性 原 则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确 保 相 对 独 立 并 承 担 各 自 的 风 险 控 制 职 责 。 公 司 基 金 资 产 、 自
有 资 产 、 其 他 资 产 的 运 作 须 分 离 。 督 察 长 和 监 察 稽 核 部 对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和 监 督 。
( 4 )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公 司 在 制 度 安 排 、 组 织 机 构 的 设 计 、 部 门 和 岗 位 设 置 上 形 成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制 约 的 机 制 ,
从 而 建 立 起 不 同 岗 位 之 间 的 制 衡 体 系 , 消 除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中 的 盲 点 , 强 化 监 察 稽 核 部 对 业 务
的 监 督 检 查 功 能 。
( 5 )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公 司 将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经 营 管 理 方 法 , 并 充 分 发 挥 各 机 构 、 部 门 及 员 工 的 工 作 积 极 性 , 尽
量 降 低 经 营 成 本 , 提 高 经 营 效 益 , 保 证 以 合 理 的 控 制 成 本 达 到 最 佳 的 内 部 控 制 效 果 。
( 6 ) 适 时 性 原 则
风 险 管 理 应 具 有 前 瞻 性 , 并 且 必 须 随 着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 政 策 制 度 等 外 部 环 境 的 改 变 和
公 司 经 营 战 略 、 经 营 方 针 、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及 时 进 行 相 应 的 修 改 和 完 善 。
( 7 ) 内 控 优 先 原 则
内 控 制 度 具 有 高 度 的 权 威 性 , 所 有 员 工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 自 觉 形 成 风 险 防 范 意 识 ; 执 行 内
控 制 度 不 能 有 任 何 例 外 , 任 何 人 不 得 拥 有 超 越 制 度 或 违 反 规 章 的 权 力 ; 公 司 业 务 的 发 展 必 须
建 立 在 内 控 制 度 完 善 并 稳 固 的 基 础 之 上 。
( 8 ) 防 火 墙 原 则
公 司 在 敏 感 岗 位 如 : 基 金 投 资 、 交 易 执 行 、 基 金 清 算 岗 位 之 间 , 基 金 会 计 和 公 司 会 计 之
间 、 会 计 与 出 纳 之 间 等 等 , 在 物 理 上 和 制 度 上 设 置 严 格 的 防 火 墙 进 行 隔 离 , 以 控 制 风 险 。1 6
3 、 内 部 控 制 的 制 度 体 系
公 司 制 定 了 合 理 、 完 备 、 有 效 并 易 于 执 行 的 制 度 体 系 。 公 司 制 度 体 系 由 不 同 层 面 的 制 度
构 成 。 按 照 其 效 力 大 小 分 为 四 个 层 面 : 第 一 个 层 面 是 公 司 章 程 ; 第 二 个 层 面 是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 它 是 公 司 制 定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的 基 础 和 依 据 ; 第 三 个 层 面 是 公 司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 第 四 个
层 面 是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根 据 业 务 需 要 制 定 的 各 种 制 度 及 实 施 细 则 等 。 它 们 的 制 订 、 修 改 、
实 施 、 废 止 遵 循 相 应 的 程 序 , 每 一 层 面 的 内 容 不 得 与 其 以 上 层 面 的 内 容 相 违 背 。 监 察 稽 核 部
定 期 对 公 司 制 度 、 内 部 控 制 方 式 、 方 法 和 执 行 情 况 实 行 持 续 的 检 验 , 并 出 具 专 项 报 告 。
4 、 内 控 监 控 防 线
为 体 现 职 责 明 确 、 相 互 制 约 的 原 则 , 公 司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的 特 点 , 设 立 顺 序 递 进 、 权
责 分 明 、 严 密 有 效 的 三 道 监 控 防 线 :
( 1 ) 建 立 以 各 岗 位 目 标 责 任 制 为 基 础 的 第 一 道 监 控 防 线 。 各 岗 位 均 制 定 明 确 的 岗 位 职
责 , 各 业 务 均 制 定 详 尽 的 操 作 流 程 , 各 岗 位 人 员 上 岗 前 必 须 以 书 面 形 式 声 明 已 知 悉 并 承 诺 遵
守 ,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承 担 各 自 职 责 ;
( 2 ) 建 立 相 关 部 门 、 相 关 岗 位 之 间 相 互 监 督 的 第 二 道 监 控 防 线 。 公 司 在 相 关 部 门 、 相
关 岗 位 之 间 建 立 重 要 业 务 处 理 凭 据 传 递 和 信 息 沟 通 制 度 , 后 续 部 门 及 岗 位 对 前 一 部 门 及 岗 位
负 有 监 督 的 责 任 ;
( 3 ) 建 立 以 督 察 长 、 监 察 稽 核 部 对 各 岗 位 、 各 部 门 、 各 机 构 、 各 项 业 务 全 面 实 施 监 督
反 馈 的 第 三 道 监 控 防 线 。 公 司 督 察 长 和 内 部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独 立 于 其 他 部 门 , 对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实 行 严 格 的 检 查 和 反 馈 。
5 、 关 于 授 权 、 研 究 、 投 资 、 交 易 等 方 面 的 控 制 点
( 1 ) 授 权 制 度
公 司 的 授 权 制 度 贯 穿 于 整 个 公 司 活 动 。 股 东 会 、 董 事 会 、 监 事 会 和 管 理 层 必 须 充 分 履 行
各 自 的 职 权 , 健 全 公 司 逐 级 授 权 制 度 , 确 保 公 司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的 贯 彻 执 行 ; 各 项 经 济 经 营 业
务 和 管 理 程 序 必 须 遵 从 管 理 层 制 定 的 操 作 规 程 , 经 办 人 员 的 每 一 项 工 作 必 须 是 在 业 务 授 权 范
围 内 进 行 。 公 司 重 大 业 务 的 授 权 必 须 采 取 书 面 形 式 , 授 权 书 应 当 明 确 授 权 内 容 和 时 效 。 公 司
授 权 要 适 当 , 对 已 获 授 权 的 部 门 和 人 员 应 建 立 有 效 的 评 价 和 反 馈 机 制 , 对 已 不 适 用 的 授 权 应
及 时 修 改 或 取 消 授 权 。1 7
( 2 ) 公 司 研 究 业 务
研 究 工 作 应 保 持 独 立 、 客 观 , 不 受 任 何 部 门 及 个 人 的 不 正 当 影 响 ; 建 立 严 密 的 研 究 工 作
业 务 流 程 , 形 成 科 学 、 有 效 的 研 究 方 法 ; 建 立 投 资 产 品 备 选 库 制 度 , 研 究 部 门 根 据 投 资 产 品
的 特 征 , 在 充 分 研 究 的 基 础 上 建 立 和 维 护 备 选 库 。 建 立 研 究 与 投 资 的 业 务 交 流 制 度 , 保 持 畅
通 的 交 流 渠 道 ; 建 立 研 究 报 告 质 量 评 价 体 系 , 不 断 提 高 研 究 水 平 。
( 3 ) 基 金 投 资 业 务
基 金 投 资 应 确 立 科 学 的 投 资 理 念 , 根 据 决 策 的 风 险 防 范 原 则 和 效 率 性 原 则 制 定 合 理 的 决
策 程 序 ; 在 进 行 投 资 时 应 有 明 确 的 投 资 授 权 制 度 , 并 应 建 立 与 所 授 权 限 相 应 的 约 束 制 度 和 考
核 制 度 。 建 立 严 格 的 投 资 禁 止 和 投 资 限 制 制 度 ,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 建 立 投 资 风 险
评 估 与 管 理 制 度 , 将 重 点 投 资 限 制 在 规 定 的 风 险 权 限 额 度 内 ; 对 于 投 资 结 果 建 立 科 学 的 投 资
管 理 业 绩 评 价 体 系 。
( 4 ) 交 易 业 务
建 立 集 中 交 易 室 和 集 中 交 易 制 度 , 投 资 指 令 通 过 集 中 交 易 室 完 成 ; 建 立 了 交 易 监 测 系 统 、
预 警 系 统 和 交 易 反 馈 系 统 , 完 善 了 相 关 的 安 全 设 施 ; 集 中 交 易 室 对 交 易 指 令 进 行 审 核 , 建 立
公 平 的 交 易 分 配 制 度 , 确 保 各 基 金 利 益 的 公 平 ; 交 易 记 录 应 完 善 , 并 及 时 进 行 反 馈 、 核 对 和
存 档 保 管 ; 同 时 建 立 了 科 学 的 投 资 交 易 绩 效 评 价 体 系 。
( 5 )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公 司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业 务 的 要 求 建 立 会 计 制 度 , 并 根 据 风 险 控 制 重 点 建 立 严 密 的 会 计 系
统 , 对 于 不 同 基 金 、 不 同 客 户 独 立 建 账 , 独 立 核 算 ; 公 司 通 过 复 核 制 度 、 凭 证 制 度 、 合 理 的
估 值 方 法 和 估 值 程 序 等 会 计 措 施 真 实 、 完 整 、 及 时 地 记 载 每 一 笔 业 务 并 正 确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和
业 务 核 算 。 同 时 还 建 立 会 计 档 案 保 管 制 度 , 确 保 档 案 真 实 完 整 。
( 6 ) 信 息 披 露
公 司 建 立 了 完 善 的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保 证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公 司 设 立 了
信 息 披 露 负 责 人 , 并 建 立 了 相 应 的 程 序 进 行 信 息 的 收 集 、 组 织 、 审 核 和 发 布 工 作 , 以 此 加 强
对 信 息 的 审 查 核 对 , 使 所 公 布 的 信 息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同 时 加 强 对 信 息 披 露 的 检 查 和 评
价 , 对 存 在 的 问 题 及 时 提 出 改 进 办 法 。
( 7 ) 监 察 稽 核1 8
公 司 设 立 督 察 长 ,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 经 董 事 会 聘 任 ,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根 据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的 需 要 和 董 事 会 授 权 , 督 察 长 可 以 列 席 公 司 相 关 会 议 , 调 阅 公 司 相 关 档 案 , 就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独 立 地 履 行 检 查 、 评 价 、 报 告 、 建 议 职 能 。 督 察 长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向 董 事 会
报 告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执 行 情 况 , 董 事 会 对 督 察 长 的 报 告 进 行 审 议 。
公 司 设 立 监 察 稽 核 部 开 展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并 保 证 监 察 稽 核 部 的 独 立 性 和 权 威 性 。 公 司 明
确 了 监 察 稽 核 部 及 内 部 各 岗 位 的 具 体 职 责 , 配 备 了 充 足 的 人 员 , 严 格 制 订 了 专 业 任 职 条 件 、
操 作 程 序 和 组 织 纪 律 。
监 察 稽 核 部 强 化 内 部 检 查 制 度 , 通 过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检 查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 确 保
公 司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的 有 效 运 行 。
公 司 董 事 会 和 管 理 层 充 分 重 视 和 支 持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对 违 反 法 律 、 法 规 和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 追 究 有 关 部 门 和 人 员 的 责 任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声 明 书
( 1 ) 本 公 司 承 诺 以 上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披 露 真 实 、 准 确 ;
( 2 ) 本 公 司 承 诺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和 公 司 业 务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1 9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情 况
1 、 基 本 情 况
名 称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
住 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 9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 8 号 凯 晨 世 贸 中 心 东 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士 余
成 立 日 期 : 2 0 0 9 年 1 月 1 5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和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银 监 会 银 监 复 [ 2 0 0 9 ] 1 3 号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批 准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字 [ 1 9 9 8 ] 2 3 号
注 册 资 本 : 3 2 , 4 7 9 , 4 1 1 . 7 万 元 人 民 币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6 6 0 6 0 0 6 9
传 真 : 0 1 0 - 6 8 1 2 1 8 1 6
联 系 人 : 林 葛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中 国 金 融 体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总 行 设 在 北 京 。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整 体 改 制 为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并 于 2 0 0 9 年 1 月 1 5 日 依 法 成 立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承 继 原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全 部 资 产 、 负 债 、 业 务 、 机 构 网 点 和 员 工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网 点 遍 布 中 国 城 乡 , 成 为 国 内 网 点 最 多 、 业 务 辐 射 范 围 最 广 , 服 务 领 域 最 广 ,
服 务 对 象 最 多 , 业 务 功 能 齐 全 的 大 型 国 有 商 业 银 行 之 一 。 在 海 外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同 样 通 过 自
己 的 努 力 赢 得 了 良 好 的 信 誉 , 每 年 位 居 《 财 富 》 世 界 5 0 0 强 企 业 之 列 。 作 为 一 家 城 乡 并 举 、
联 通 国 际 、 功 能 齐 备 的 大 型 国 有 商 业 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一 贯 秉 承 以 客 户 为 中 心 的 经 营 理 念 ,
坚 持 审 慎 稳 健 经 营 、 可 持 续 发 展 , 立 足 县 域 和 城 市 两 大 市 场 , 实 施 差 异 化 竞 争 策 略 , 着 力 打
造 “ 伴 你 成 长 ” 服 务 品 牌 , 依 托 覆 盖 全 国 的 分 支 机 构 、 庞 大 的 电 子 化 网 络 和 多 元 化 的 金 融 产
品 , 致 力 为 广 大 客 户 提 供 优 质 的 金 融 服 务 , 与 广 大 客 户 共 创 价 值 、 共 同 成 长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是 中 国 第 一 批 开 展 托 管 业 务 的 国 内 商 业 银 行 , 经 验 丰 富 , 服 务 优 质 , 业 绩
突 出 , 2 0 0 4 年 被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评 为 中 国 “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 。 2 0 0 7 年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通 过
了 美 国 S A S 7 0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 并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S A S 7 0 审 计 报 告 , 表 明 了 独 立 公 正 第 三 方
对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运 作 流 程 的 风 险 管 理 、 内 部 控 制 的 健 全 有 效 性 的 全 面 认 可 。 中 国 农2 0
业 银 行 着 力 加 强 能 力 建 设 , 品 牌 声 誉 进 一 步 提 升 , 在 2 0 1 0 年 首 届 “ ‘ 金 牌 理 财 ’ T O P 1 0 颁 奖
盛 典 ” 中 成 绩 突 出 , 获 “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 奖 。 2 0 1 0 年 再 次 荣 获 《 首 席 财 务 官 》 杂 志 颁 发 的
“ 最 佳 资 产 托 管 奖 ”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部 于 1 9 9 8 年 5 月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批 准 成
立 , 2 0 0 4 年 9 月 更 名 为 托 管 业 务 部 , 内 设 养 老 金 管 理 中 心 、 技 术 保 障 处 、 营 运 中 心 、 委 托
资 产 托 管 处 、 保 险 资 产 托 管 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处 、 境 外 资 产 托 管 处 、 综 合 管 理 处 、 风 险
管 理 处 , 拥 有 先 进 的 安 全 防 范 设 施 和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系 统 。
2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部 现 有 员 工 1 4 0 余 名 , 其 中 高 级 会 计 师 、 高 级 经 济 师 、 高 级 工 程
师 、 律 师 等 专 家 1 0 余 名 , 服 务 团 队 成 员 专 业 水 平 高 、 业 务 素 质 好 、 服 务 能 力 强 , 高 级 管 理
层 均 有 2 0 年 以 上 金 融 从 业 经 验 和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 精 通 国 内 外 证 券 市 场 的 运 作 。
3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情 况
截 止 到 2 0 1 5 年 9 月 3 0 日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托 管 的 封 闭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和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共 3 0 6 只 。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说 明
1 、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监 管 规 章 和 行 内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 严 格 监 察 , 确 保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 保 证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确 保 有 关 信 息 的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及 时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2 、 内 部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总 体 负 责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的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 对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监 督 和 评 价 。 托 管 业 务 部 专 门 设 置 了 风 险 管 理 处 , 配 备 了 专 职 内 控 监
督 人 员 负 责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控 监 督 工 作 , 独 立 行 使 监 督 稽 核 职 权 。
3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及 措 施
具 备 系 统 、 完 善 的 制 度 控 制 体 系 , 建 立 了 管 理 制 度 、 控 制 制 度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可 以 保 证 托 管 业 务 的 规 范 操 作 和 顺 利 进 行 ; 业 务 人 员 具 备 从 业 资 格 ; 业 务 管 理 实 行 严 格
的 复 核 、 审 核 、 检 查 制 度 , 授 权 工 作 实 行 集 中 控 制 , 业 务 印 章 按 规 程 保 管 、 存 放 、 使 用 , 账
户 资 料 严 格 保 管 , 制 约 机 制 严 格 有 效 ; 业 务 操 作 区 专 门 设 置 , 封 闭 管 理 , 实 施 音 像 监 控 ; 业
务 信 息 由 专 职 信 息 披 露 人 负 责 , 防 止 泄 密 ; 业 务 实 现 自 动 化 操 作 , 防 止 人 为 事 故 的 发 生 , 技
术 系 统 完 整 、 独 立 。2 1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 参 数 设 置 将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和 禁 止 投 资 品 种 输 入 监 控 系 统 , 每 日 登 录 监 控 系 统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并 通 过
基 金 资 金 账 户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等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其 他 行 为 。
当 基 金 出 现 异 常 交 易 行 为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针 对 不 同 情 况 进 行 以 下 方 式 的 处 理 :
1 、 电 话 提 示 。 对 媒 体 和 舆 论 反 映 集 中 的 问 题 , 电 话 提 示 基 金 管 理 人 ;
2 、 书 面 警 示 。 对 本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接 近 超 标 、 资 金 头 寸 不 足 等 问 题 , 以 书 面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提 示 ;
3 、 书 面 报 告 。 对 投 资 比 例 超 标 、 清 算 资 金 透 支 以 及 其 他 涉 嫌 违 规 交 易 等 行 为 , 书 面 提 示 有
关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2 2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一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1 、 直 销 机 构
( 1 )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直 销 中 心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西 直 门 北 大 街 6 0 号 首 钢 国 际 大 厦 1 0 层
联 系 人 : 隋 奕
电 话 : 0 1 0 - 8 2 2 9 0 8 4 0
传 真 : 0 1 0 - 8 2 2 9 4 1 3 8
网 址 : w w w . pos t f und.c om .c n
( 2 ) 京 东 金 融 基 金 直 销 平 台 中 邮 基 金 旗 舰 店
公 司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北 辰 西 路 8 号 北 辰 世 纪 中 心 A 座
公 司 网 址 : h t t p : / / j r . j d . c o m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0 9 8 - 8 5 1 1
( 3 ) 中 邮 基 金 官 方 微 信 平 台 — — 中 邮 基 金 服 务 号
2 、 代 销 机 构 :
( 1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 9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 9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士 余
联 系 人 : 刘 一 宁
传 真 : 0 1 0 - 8 5 1 0 9 2 1 9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9 9
网 址 : w w w . 9 5 5 9 9 . c n
( 2 )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国 华
联 系 人 : 王 硕2 3
传 真 : ( 0 1 0 ) 6 8 8 5 8 1 1 7
客 服 电 话 : 9 5 5 8 0
网 址 : www.psbc.com
( 3 )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福 州 市 湖 东 路 1 5 4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江 宁 路 1 6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高 建 平
联 系 人 : 柳 澍
客 服 电 话 : 9 5 5 6 1
网 址 : w w w . c i b . c o m . c n
( 4 )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 8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牛 锡 明
联 系 人 : 宋 扬
电 话 : 0 2 1 - 5 8 7 8 1 2 3 4
客 服 电 话 : 9 5 5 5 9
网 址 : w w w . b a n k c o m m . c o m
( 5 )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 0 8 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建 红
联 系 人 : 邓 炯 鹏
客 服 电 话 : 9 5 5 5 5
网 址 : w w w . c m b c h i n a . c o m
( 6 ) 晋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山 西 省 太 原 市 万 柏 林 区 长 风 西 街 1 号 丽 华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山 西 省 太 原 市 万 柏 林 区 长 风 西 街 1 号 丽 华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阎 俊 生
客 服 电 话 : 9 5 1 0 5 5 8 8
网址:w w w .j s hba nk.c om
( 7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2 4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 5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 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联 系 人 : 杨 菲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6 6 1 0 5 6 6 2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8 8
网 址 : w w w . i c b c . c o m . c n
( 8 ) 北 京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甲 1 7 号 首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丙 1 7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闫 冰 竹
联 系 人 : 孔 超
电 话 : 0 1 0 - 6 6 2 2 3 5 8 4
传 真 : 0 1 0 - 6 6 2 2 6 0 4 5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2 6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b a n k o f b e i j i n g . c o m . c n
( 9 ) 首 创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德 胜 门 外 大 街 1 1 5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德 胜 门 外 大 街 1 1 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涛
联 系 人 : 刘 宇
客 服 电 话 : 4 0 0 6 2 0 0 6 2 0
网 址 : w w w . s c z q . c o m . c n
( 1 0 )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 5 号 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 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有 安
联 系 人 : 李 洋
联 系 电 话 : 6 6 5 6 8 0 4 7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 8 8 8 - 8 8 8
网 址 : w w w . c h i n a s t o c k . c o m . c n2 5
( 1 1 )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 0 8 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第 A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东 明
联 系 人 : 顾 凌
电 话 : 0 1 0 - 8 4 6 8 3 8 9 3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8 9 5 5 4 8
网 址 : w w w . e c i t i c . c o m
( 1 2 )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安 立 路 6 6 号 4 号 楼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内 大 街 1 8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常 青
联 系 人 : 权 唐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 8 8 8 - 1 0 8
网 址 : w w w . c s c 1 0 8 . c o m
( 1 3 )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长 乐 路 9 8 9 号 4 5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长 乐 路 9 8 9 号 4 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梅
联 系 人 : 钱 达 琛
电 话 : 0 2 1 - 3 3 3 8 9 8 8 8
客 服 电 话 : 9 5 5 2 3 或 4 0 0 8 8 9 5 5 2 3
网 址 : w w w . s w h y s c . c o m
( 1 4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商 城 路 6 1 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 6 8 号 上 海 银 行 大 厦 2 9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德 红
联 系 人 : 芮 敏 祺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 8 8 8 - 6 6 6 / 9 5 5 2 1
网 址 : w w w . g t j a . c o m2 6
(15)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南 京 市 江 东 中 路 2 2 8 号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4 0 1 1 号 港 中 旅 大 厦 1 8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万 善
联 系 人 : 庞 晓 芸
联 系 电 话 : 0 7 5 5 - 8 2 4 9 2 1 9 3
客 服 电 话 : 9 5 5 9 7
网 址 : w w w . h t s c . c o m . c n
( 1 6 ) 广 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北 路 1 8 3 号 大 都 会 广 场 4 3 楼 ( 4 3 0 1 - 4 3 1 6 房 )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省 广 州 天 河 北 路 大 都 会 广 场 5 、 1 8 、 1 9 、 3 6 、 3 8 、 3 9 、 4 1 、 4 2 、 4 3 、 4 4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孙 树 明
联 系 人 : 黄 岚
客 服 电 话 : ( 0 2 0 ) 9 5 5 7 5 或 致 电 各 地 营 业 网 点
网 址 : w w w . g f . c o m . c n
( 1 7 ) 安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 0 1 8 号 安 联 大 厦 3 5 层 、 2 8 层 A 0 2 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 0 1 8 号 安 联 大 厦 3 5 层 、 2 8 层 A 0 2 单 元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2 0 0 8 号 中 国 凤 凰 大 厦 1 栋 9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连 志
联 系 人 : 陈 剑 虹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1 7
网 址 : w w w . e s s e n c e . c o m . c n
( 1 8 ) 华 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福 州 市 五 四 路 1 5 7 号 新 天 地 大 厦 7 、 8 层
办 公 地 址 : 福 州 市 五 四 路 1 5 7 号 新 天 地 大 厦 7 至 1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黄 金 琳
联 系 人 : 张 腾
联 系 电 话 : 0 5 9 1 - 8 7 3 8 3 6 2 32 7
业 务 传 真 : 0 5 9 1 - 8 7 3 8 3 6 1 0
客 服 电 话 : 9 6 3 2 6 ( 福 建 省 外 加 拨 0 5 9 1 ) 或 拨 打 各 城 市 营 业 网 点 咨 询 电 话
网 址 : w w w . h f z q . c o m . c n
( 1 9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江 苏 大 厦 A 座 3 8 — 4 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宫 少 林
联 系 人 : 林 生 迎
客 服 电 话 : 9 5 5 6 5 、 4 0 0 8 - 8 8 8 - 1 1 1
网 址 : w w w . n e w o n e . c o m . c n
( 2 0 )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淮 海 中 路 9 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广 东 路 6 8 9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开 国
联 系 人 : 金 芸 、 李 笑 鸣
电 话 : 0 2 1 - 2 3 2 1 9 0 0 0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5 3 或 拨 打 各 城 市 营 业 网 点 咨 询 电 话
网 址 : w w w . h t s e c . c o m
( 2 1 )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福 建 省 福 州 市 湖 东 路 2 6 8 号 标 力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兰 荣
联 系 人 : 谢 高 得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6 2
网 址 : w w w . x y z q . c o m . c n
( 2 2 ) 东 亚 银 行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浦 东 新 区 花 园 石 桥 路 6 6 号 东 亚 银 行 金 融 大 厦 2 9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浦 东 新 区 花 园 石 桥 路 6 6 号 东 亚 银 行 金 融 大 厦 2 9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国 宝
联 系 人 : 杨 俊
客 服 电 话 : 8 0 0 8 3 0 3 8 1 1
网 址 : w w w . h k b e a . c o m . c n2 8
( 2 3 ) 中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山 东 省 济 南 市 市 中 区 经 七 路 8 6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玮
联 系 人 : 吴 阳
客 服 电 话 : 9 5 5 3 8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z t s . c o m . c n /
( 2 4 ) 长 城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6 0 0 8 号 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 4 、 1 6 、 1 7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黄 耀 华
联 系 人 : 刘 阳
电 话 : 0 7 5 5 - 8 3 5 1 6 2 8 9
客 服 电 话 : 0 7 5 5 - 3 3 6 8 0 0 0 0 4 0 0 - 6 6 6 6 - 8 8 8
网 址 : w w w . c g w s . c o m
( 2 5 ) 光 大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 5 0 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 5 0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薛 峰
联 系 人 : 刘 晨
客 服 电 话 : 9 5 5 2 5
网 址 : w w w . e b s c n . c o m
( 2 6 ) 华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政 务 文 化 新 区 天 鹅 湖 路 1 9 8 号
办 公 地 址 :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政 务 文 化 新 区 天 鹅 湖 路 1 9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工
联 系 人 : 甘 霖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6 5 1 8 ( 安 徽 ) 、 4 0 0 8 0 9 6 5 1 8 ( 全 国 )
网 址 : w w w . h a z q . c o m
( 2 7 ) 新 时 代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北 三 环 西 路 9 9 号 院 1 号 楼 1 5 层 1 5 0 1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北 三 环 西 路 9 9 号 院 1 号 楼 1 5 层 1 5 0 12 9
法 定 代 表 人 : 田 德 军
联 系 人 : 孙 恺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8 3 5 6 1 1 4 9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6 9 8 - 9 8 9 8
网 址 : w w w . x s d z q . c n
( 2 8 ) 申 万 宏 源 西 部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新 疆 乌 鲁 木 齐 市 高 新 区 ( 新 市 区 ) 北 京 南 路 3 5 8 号 大 成 国 际 大 厦 2 0 楼 2 0 0 5
室
办 公 地 址 : 新 疆 乌 鲁 木 齐 市 高 新 区 ( 新 市 区 ) 北 京 南 路 3 5 8 号 大 成 国 际 大 厦 2 0 楼 2 0 0 5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许 建 平
联 系 人 : 李 巍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8 8 0 8 5 8 5 8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 0 0 0 - 5 6 2
网 址 : w w w . h y s e c . c o m
( 2 9 ) 浙 商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杭 州 市 杭 大 路 1 号 黄 龙 世 纪 广 场
办 公 地 址 : 杭 州 市 杭 大 路 1 号 黄 龙 世 纪 广 场 6 - 7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承 根
联 系 人 : 吴 颖
联 系 电 话 : 0 5 7 1 - 8 7 9 0 2 0 8 0
客 服 电 话 : ( 0 5 7 1 ) 9 6 7 7 7 7
网 址 : w w w . s t o c k e . c o m
( 3 0 )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无 锡 市 县 前 东 街 1 6 8 号
办 公 地 址 : 无 锡 市 县 前 东 街 1 6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雷 建 辉
联 系 人 : 袁 丽 萍
客 服 电 话 : 0 5 1 0 - 8 2 5 8 8 1 6 8 4 0 0 - 8 8 8 - 5 2 8 8
网 址 : w w w . g l s c . c o m . c n3 0
( 3 1 ) 世 纪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 0 8 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4 0 - 4 2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昧 军
联 系 人 : 袁 媛
联 系 电 话 : 0 7 5 5 - 8 3 1 9 9 5 1 1
网 址 : w w w . c s c o . c o m . c n
( 3 2 ) 中 航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江 西 省 南 昌 市 抚 河 北 路 2 9 1 号
办 公 地 址 : 江 西 省 南 昌 市 红 谷 滩 新 区 红 谷 中 大 道 1 6 1 9 号 国 际 金 融 大 厦 A 座 4 1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杜 航
联 系 人 : 史 江 蕊
电 话 : 0 1 0 - 6 4 8 1 8 3 0 1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8 6 6 - 5 6 7
网 址 : w w w . a v i c s e c . c o m
( 3 3 ) 天 相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街 1 9 号 富 凯 大 厦 B 座 7 0 1
法 定 代 表 人 : 林 义 相
联 系 人 : 尹 伶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6 6 0 4 5 1 5 2
客 服 电 话 : 0 1 0 - 6 6 0 4 5 6 7 8
天 相 投 顾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t x s e c . c o m
天 相 基 金 网 网 址 : w w w . j j m . c o m . c n
( 3 4 ) 国 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成 都 市 青 羊 区 东 城 根 上 街 9 5 号
办 公 地 址 : 成 都 市 青 羊 区 东 城 根 上 街 9 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冉 云
联 系 人 : 刘 一 宏
电 话 : 0 2 8 - 8 6 6 9 0 0 7 0
客 服 电 话 : 4 0 0 6 6 0 0 1 0 9
网 址 : w w w . g j z q . c o m . c n3 1
( 3 5 ) 长 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武 汉 市 新 华 路 特 8 号 长 江 证 券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武 汉 市 新 华 路 特 8 号 长 江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胡 运 钊
联 系 人 : 李 良 、 奚 博 宇
传 真 : 0 2 7 - 8 5 4 8 1 9 0 0
客 服 电 话 : 9 5 5 7 9 或 4 0 0 8 8 8 8 9 9 9
网 址 : w w w . 9 5 5 7 9 . c o m
( 3 6 ) 平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 0 3 6 号 荣 超 大 厦 1 6 - 2 0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陆 家 嘴 环 路 1 3 3 3 号 平 安 金 融 大 厦 2 6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谢 永 林
联 系 人 : 石 静 武
全 国 免 费 业 务 咨 询 电 话 : 9 5 5 1 1 - 8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传 真 : 0 2 1 - 5 8 9 9 1 8 9 6
全 国 统 一 总 机 : 9 5 5 1 1
网 址 : s t o c k . p i n g a n . c o m
( 3 7 ) 江 海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黑 龙 江 省 哈 尔 滨 市 香 坊 区 赣 水 路 5 6 号
办 公 地 址 : 黑 龙 江 省 哈 尔 滨 市 香 坊 区 赣 水 路 5 6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孙 名 扬
联 系 人 : 周 俊
电 话 : 0 4 5 1 - 8 5 8 6 3 7 2 6
传 真 : 0 4 5 1 - 8 2 3 3 7 2 7 9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4 0 0 - 6 6 6 - 2 2 8 8
网 址 : w w w . j h z q . c o m . c n
( 3 8 ) 联 讯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惠 州 市 江 北 东 江 三 路 5 5 号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省 惠 州 市 惠 城 区 江 北 东 江 三 路 广 播 电 视 新 闻 中 心
法 定 代 表 人 : 徐 刚3 2
联 系 人 : 张 悦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6 4
网 址 : w w w . l x z q . c o m . c n
( 3 9 ) 北 京 展 恒 基 金 销 售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顺 义 区 后 沙 峪 镇 安 富 街 6 号
办 公 区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安 苑 路 1 5 - 1 号 邮 电 新 闻 大 厦 2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闫 振 杰
联 系 人 : 马 林
电 话 : 0 1 0 - 5 9 6 0 1 3 6 6 - 7 0 2 4
传 真 : 0 1 0 - 6 2 0 2 0 3 5 5
网 址 : w w w . m y f u n d . c o m
( 4 0 ) 宜 信 普 泽 投 资 顾 问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路 8 8 号 9 号 楼 1 5 层 1 8 0 9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路 8 8 号 S O H O 现 代 城 C 座 1 8 0 9
法 定 代 表 人 : 沈 伟 桦
联 系 人 : 程 刚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5 2 8 5 5 7 1 3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6 0 9 9 - 2 0 0
网 址 : w w w . y i x i n f u n d . c o m
( 4 1 ) 北 京 创 金 启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民 丰 胡 同 3 1 号 5 号 楼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民 丰 胡 同 3 1 号 5 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梁 蓉
联 系 人 : 张 晶 晶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6 6 1 5 4 8 2 8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1 0 - 8 8 0 6 7 5 2 5
网 址 : w w w . 5 i r i c h . c o m
( 4 2 ) 杭 州 数 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杭 州 市 余 杭 区 仓 前 街 道 海 曙 路 东 2 号
办 公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滨 江 区 江 南 大 道 3 5 8 8 号 恒 生 大 厦 1 2 楼3 3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柏 青
客 服 电 话 : 4 0 0 0 - 7 6 6 - 1 2 3
网 址 : w w w . f u n d 1 2 3 . c n
( 4 3 ) 和 讯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朝 外 大 街 2 2 号 泛 利 大 厦 1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莉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9 2 0 - 0 0 2 2
网 址 : l i c a i k e . h e x u n . c o m
( 4 4 ) 深 圳 众 禄 金 融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梨 园 路 物 资 控 股 置 地 大 厦 8 楼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梨 园 路 物 资 控 股 置 地 大 厦 8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薛 峰
联 系 人 : 童 彩 平
电 话 : 0 7 5 5 - 3 3 2 2 7 9 5 0
传 真 : 0 7 5 5 - 3 3 2 2 7 9 5 1
客 服 电 话 : 4 0 0 6 - 7 8 8 - 8 8 7
网 址 : w w w . z l f u n d . c n 、 w w w . j j m m w . c o m
( 4 5 ) 上 海 好 买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虹 口 区 场 中 路 6 8 5 弄 3 7 号 4 号 楼 4 4 9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南 路 1 1 1 8 号 鄂 尔 多 斯 国 际 大 厦 9 0 3 ~ 9 0 6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文 斌
联 系 人 : 张 茹
电 话 : 0 2 1 - 2 0 6 1 3 6 0 0
传 真 : 0 2 1 - 6 8 5 9 6 9 1 9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7 0 0 - 9 6 6 5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e h o w b u y . c o m
( 4 6 ) 浙 江 同 花 顺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文 二 西 路 一 号 元 茂 大 厦 9 0 3 室
办 公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翠 柏 路 7 号 杭 州 电 子 商 务 产 业 园 2 号 楼 2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凌 顺 平3 4
联 系 人 : 汪 林 林
联 系 电 话 : 0 5 7 1 - 8 8 9 1 1 8 1 8 - 8 6 5 3
传 真 : 0 5 7 1 - 8 6 8 0 0 4 2 3
客 服 电 话 : 0 5 7 1 - 8 8 9 2 0 8 9 7 4 0 0 8 - 7 7 3 - 7 7 2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5 i f u n d . c o m
( 4 7 )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龙 田 路 1 9 0 号 2 号 楼 2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龙 田 路 1 9 5 号 3 C 座 1 0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其 实
联 系 人 : 潘 世 友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1 8 1 8 - 1 8 8
网 址 : w w w . 1 2 3 4 5 6 7 . c o m . c n
( 4 8 ) 万 银 财 富 ( 北 京 )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北 四 环 中 路 2 7 号 盘 古 大 观 3 2 0 1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望 京 浦 项 中 心 A 座 9 层 0 4 - 0 8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招 弟
联 系 人 : 付 少 帅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5 9 4 9 7 3 6 1
传 真 : 0 1 0 - 6 4 7 8 8 1 0 5
万 银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0 5 9 - 8 8 8 8
万 银 财 富 网 址 : w w w . w y - f u n d . c o m
( 4 9 ) 诺 亚 正 行 ( 上 海 )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虹 口 区 飞 虹 路 3 6 0 弄 9 号 3 7 2 4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杨 浦 区 秦 皇 岛 路 3 2 号 C 栋 2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汪 静 波
联 系 人 : 魏 可 妤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2 1 - 5 3 9 9
网 站 : w w w . n o a h - f u n d . c o m
( 5 0 ) 北 京 增 财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南 礼 士 路 6 6 号 建 威 大 厦 1 2 0 8 室3 5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南 礼 士 路 6 6 号 建 威 大 厦 1 2 0 8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罗 细 安
联 系 人 : 孙 晋 峰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0 0 1 - 8 8 1 1
网 址 : w w w . z c v c . c o m . c n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6 7 0 0 0 9 8 8
( 5 1 ) 上 海 长 量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高 翔 路 5 2 6 号 2 幢 2 2 0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 大 道 5 5 5 号 裕 景 国 际 B 座 1 6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跃 伟
联 系 人 : 敖 玲
电 话 : 0 2 1 - 5 8 7 8 8 6 7 8 - 8 2 0 1
传 真 : 0 2 1 — 5 8 7 8 7 6 9 8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2 0 - 2 8 9 9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e r i c h f u n d . c o m
( 5 2 ) 网 信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沈 阳 市 沈 河 区 热 闹 路 4 9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晓
联 系 人 : 贾 丽 媛
电 话 : 0 2 4 - 2 2 9 5 5 4 4 9
网 址 : w w w . c h s t o c k . c o m
( 5 3 ) 天 风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湖 北 武 汉 市 江 汉 区 唐 家 墩 路 3 2 号 国 资 大 厦 B 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余 磊
联 系 人 : 翟 璟
电 话 : 0 2 7 - 8 7 6 1 8 8 8 2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0 0 - 5 0 0 0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t f z q . c o m
( 5 4 ) 东 莞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东 莞 市 莞 城 区 可 园 南 路 1 号 金 源 中 心 3 0 楼3 6
办 公 地 址 : 东 莞 市 莞 城 区 可 园 南 路 1 号 金 源 中 心 3 0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运 勇
联 系 人 : 张 巧 玲
联 系 电 话 : 0 7 6 9 - 2 2 1 1 2 0 6 2
客 服 电 话 : 0 7 6 9 - 9 6 1 1 3 0
网 址 : w w w . d g z q . c o m . c n
( 5 5 ) 东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江 苏 省 常 州 延 陵 西 路 2 3 号 投 资 广 场 1 8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东 方 路 1 9 2 8 号 东 海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朱 科 敏
联 系 人 : 王 一 彦
电 话 : 0 2 1 - 2 0 3 3 3 3 3 3
传 真 : 0 2 1 - 5 0 4 9 8 8 2 5
客 服 电 话 : 9 5 5 3 1 ; 4 0 0 - 8 8 8 8 - 5 8 8
网 址 : w w w . l o n g o n e . c o m . c n
( 5 6 ) 国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西 桂 林 市 辅 星 路 1 3 号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竹 子 林 光 大 银 行 大 厦 3 F
法 人 : 张 雅 锋
联 系 人 : 牛 孟 宇
客 服 电 话 : 9 5 5 6 3
网 址 : w w w . g h z q . c o m . c n
( 5 7 ) 西 部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西 安 市 东 新 街 2 3 2 号 陕 西 信 托 大 厦 1 6 - 1 7 层
办 公 地 址 : 西 安 市 东 新 街 2 3 2 号 陕 西 信 托 大 厦 1 6 - 1 7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建 武
电 话 : 0 2 9 - 8 7 4 0 6 1 6 8
传 真 : 0 2 9 - 8 7 4 0 6 3 8 7
联 系 人 : 梁 承 华
网 址 : w w w . w e s t s e c u . c o m . c n3 7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2 9 - 9 5 5 8 2
( 5 8 ) 东 兴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5 号 新 盛 大 厦 B 座 1 2 、 1 5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5 号 新 盛 大 厦 B 座 1 2 、 1 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魏 庆 华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6 6 5 5 5 3 1 6
联 系 人 : 汤 漫 川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8 8 8 - 9 9 3
网 址 : w w w . d x z q . n e t . c n
( 5 9 ) 中 信 证 券 ( 山 东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深 圳 路 2 2 2 号 青 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1 号 楼 2 0 层
办 公 地 址 :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深 圳 路 2 2 2 号 青 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1 号 楼 2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宝 林
联 系 人 : 吴 忠 超
客 服 电 话 : 9 5 5 4 8
网 址 : w w w . c i t i c s s d . c o m
( 6 0 ) 开 源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锦 业 路 1 号 都 市 之 门 B 座 5 层
办 公 地 址 :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锦 业 路 1 号 都 市 之 门 B 座 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刚
联 系 人 : 付 琦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6 0 - 8 8 6 6
网 址 : w w w . k y s e c . c n
( 6 1 ) 华 融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8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街 1 8 号 中 国 人 保 寿 险 大 厦 1 2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祝 献 忠
联 系 人 : 李 慧 灵
电 话 : 0 1 0 - 8 5 5 5 6 1 0 0
传 真 : 0 1 0 - 8 5 5 5 6 1 5 33 8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9 8 - 9 9 9 9
网 址 : w w w . h r s e c . c o m . c n
( 6 2 ) 中 期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门 外 光 华 路 1 4 号 1 幢 1 1 层 1 1 0 3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门 外 光 华 路 1 4 号 1 幢 2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朱 剑 林
联 系 人 : 侯 英 建
客 服 电 话 : 0 1 0 - 6 5 8 0 7 6 0 9
网 址 : w w w . c i f c o f u n d . c o m
( 6 3 ) 深 圳 市 新 兰 德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华 强 北 路 赛 格 科 技 园 4 栋 1 0 层 1 0 0 6 #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宣 武 门 外 大 街 2 8 号 富 卓 大 厦 1 6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懿
联 系 人 : 张 燕
电 话 : 0 1 0 - 8 3 3 6 3 0 9 9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1 6 6 - 1 1 8 8
公 司 网 站 : h t t p : / / 8 . j r j . c o m . c n /
( 6 4 ) 一 路 财 富 ( 北 京 )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车 公 庄 大 街 9 号 五 栋 大 厦 C 座 7 0 2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车 公 庄 大 街 9 号 五 栋 大 厦 C 座 7 0 2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雪 秀
联 系 人 : 宋 志 强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0 0 1 - 1 5 6 6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y i l u c a i f u . c o m
( 6 5 ) 北 京 钱 景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丹 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 0 0 8 - 1 0 1 2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丹 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 0 0 8 - 1 0 1 2
法 定 代 表 人 : 赵 荣 春
联 系 人 : 魏 争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9 3 - 6 8 8 53 9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q i a n j i n g . c o m
( 6 6 ) 北 京 恒 天 明 泽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宏 达 北 路 1 0 号 五 层 5 1 2 2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东 三 环 中 路 2 0 号 乐 成 中 心 A 座 2 3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梁 越
联 系 人 : 陈 攀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5 7 7 5 6 0 1 9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7 8 6 - 8 8 6 8 - 5
网 址 : w w w . c ht f und.c om
( 6 7 ) 方 正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湖 南 省 长 沙 市 芙 蓉 中 路 二 段 华 侨 国 际 大 厦 2 2 - 2 4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雷 杰
联 系 人 : 郭 君 瑞
电 话 : 0 1 0 - 5 7 3 9 8 0 5 9
客 服 电 话 : 9 5 5 7 1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f o u n d e r s c . c o m /
( 6 8 ) 中 国 中 投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 栋 第 1 8 - 2 1 层 及 第 0 4
层 0 1 . 0 2 . 0 3 . 0 5 . 1 1 . 1 2 . 1 3 . 1 5 . 1 6 . 1 8 . 1 9 . 2 0 . 2 1 . 2 2 . 2 3 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 栋 第 0 4 、 1 8 - 2 1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龙 增 来
联 系 人 : 刘 毅
电 话 : 0 7 5 5 - 8 2 0 2 3 4 4 2
客 服 电 话 : 9 5 5 3 2 、 4 0 0 6 0 0 8 0 0 8
网 址 : w w w . c h i n a - i n v s . c n
( 6 9 )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 0 1 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十 六 层 至 二 十 六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 0 1 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十 六 层 至 二 十 六 层
法 人 代 表 人 : 何 如
联 系 人 : 周 杨4 0
联 系 电 话 : 0 7 5 5 - 8 2 1 3 0 8 3 3
客 服 电 话 : 9 5 5 3 6
网 址 : w w w . g u o s e n . c o m . c n
( 7 0 ) 湘 财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湖 南 省 长 沙 市 黄 兴 中 路 6 3 号 中 山 国 际 大 厦 1 2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林 俊 波
联 系 人 : 钟 康 莺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8 8 - 1 5 5 1
网 址 : w w w . x c s c . c o m
( 7 1 ) 华 宝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1 0 0 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5 7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1 0 0 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5 7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林
电 话 : 0 2 1 - 5 0 1 2 2 2 2 2 2
联 系 人 : 楼 斯 佳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2 0 - 9 8 9 8
网 址 : w w w . c nhbs t oc k.c om
( 7 2 ) 中 山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科 技 中 一 路 西 华 强 高 新 发 展 大 楼 7 层 、 8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科 技 中 一 路 西 华 强 高 新 发 展 大 楼 7 、 8 层 和 深 圳 市 华 侨 城 深 南
大 道 9 0 1 0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黄 扬 录
联 系 人 : 刘 军
电 话 : 0 7 5 5 - 8 3 7 3 4 6 5 9
传 真 : 0 7 5 5 - 8 2 9 6 0 5 8 2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1 - 0 2 2 - 0 1 1
网 址 : w w w . z s z q . c o m
( 7 3 )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东 路 5 0 4 7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孙 建 一4 1
联 系 人 : 张 莉
电 话 : 0 7 5 5 - 2 5 8 7 9 7 5 6 、 0 2 1 - 3 8 6 3 7 6 7 3
客 服 热 线 : 9 5 5 1 1 - 3
网 址 : w w w . b a n k . p i n g a n . c o m
( 7 4 ) 中 经 北 证 ( 北 京 )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车 公 庄 大 街 4 号 5 号 楼 1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车 公 庄 大 街 4 号 5 号 楼 1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徐 福 星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6 0 0 - 0 0 3 0
网 址 : w w w . b z f u n d s . c o m
( 7 5 ) 宏 信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人 民 南 路 二 段 1 8 号 川 信 大 厦 1 0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玉 明
联 系 人 : 杨 磊
电 话 : 0 2 8 - 8 6 1 9 9 6 6 5
传 真 : 0 2 8 - 8 6 1 9 9 0 7 9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 3 6 6 - 3 6 6
网 址 : w w w . hxz q.c n
( 7 6 )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街 8 号 富 华 大 厦 C 座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街 9 号 东 方 文 化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常 振 明
联 系 人 : 丰 靖
客 服 热 线 : 9 5 5 5 8
网 址 : b a n k . e c i t i c . c o m
( 7 7 ) 中 信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 3 层 1 3 0 1 - 1 3 0 5 室 、
1 4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 3 层 1 3 0 1 - 1 3 0 5 室 、
1 4 层4 2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皓
联 系 人 : 洪 诚
电 话 : 0 7 5 5 - 2 3 9 5 3 9 1 3
传 真 : 0 7 5 5 - 8 3 2 1 7 4 2 1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9 9 0 - 8 8 2 6
网 址 : w w w . c i t i c s f . c o m
( 7 8 ) 北 京 君 德 汇 富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1 8 号 1 5 层 办 公 楼 一 座 1 5 0 2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1 8 号 恒 基 中 心 一 座 2 2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振
电 话 : 6 5 1 8 1 0 2 8
传 真 : 6 5 1 7 4 7 8 2
联 系 人 : 周 汶
客 服 电 话 : 400-057-8855
网 址 : w w w . k i n g s t a r t i m e s . c o m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销 售 本 基 金 , 并 及 时
公 告 。
( 二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名 称 :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西 直 门 北 大 街 6 0 号 首 钢 国 际 大 厦 1 0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西 直 门 北 大 街 6 0 号 首 钢 国 际 大 厦 1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涛
联 系 人 : 李 焱
电 话 : 0 1 0 - 8 2 2 9 5 1 6 0
传 真 : 0 1 0 - 8 2 2 9 2 4 2 2
( 三 )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名 称 : 北 京 市 瑞 天 律 师 事 务 所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莲 花 池 东 路 甲 5 号 院 1 号 楼 2 单 元 1 5 层 1 5 0 7 室4 3
负 责 人 : 李 飒
联 系 人 : 李 飒
电 话 : 0 1 0 - 6 2 1 1 6 2 9 8
传 真 : 0 1 0 - 6 2 2 1 6 2 9 8
经 办 律 师 : 刘 敬 华 李 飒
( 四 ) 审 计 基 金 财 产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名 称 : 致 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住 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门 外 大 街 2 2 号 赛 特 广 场 五 层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 徐 华
联 系 人 : 卫 俏 嫔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8 5 6 6 5 2 3 2
传 真 电 话 : 0 1 0 - 8 5 6 6 5 3 2 0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卫 俏 嫔 李 惠 琦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要 求 ,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代 理 销 售 本 基 金 ,
并 及 时 履 行 公 告 义 务 。4 4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募 集 ,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1 5 年 4 月 7 日 证 监 许 可 [ 2 0 1 5 ] 5 8 1 号 文 注 册 。
( 一 ) 基 金 基 本 情 况
1 、 基 金 类 型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 基 金 的 运 作 方 式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3 、 基 金 存 续 期
不 定 期
4 、 募 集 规 模 上 限
本 基 金 不 设 募 集 规 模 上 限 。
( 二 )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时 间 、 发 售 方 式 、 发 售 对 象
1 、 发 售 时 间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三 个 月 , 具 体 发 售 时 间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2 、 发 售 方 式
通 过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公 开 发 售 ,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名 单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增 加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公 告 。
3 、 发 售 对 象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
( 三 ) 基 金 份 额 的 面 值 和 认 购 价 格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为 1 . 0 0 0 元 , 本 基 金 认 购 价 格 为 1 . 0 0 0 元 / 份 。
( 四 ) 认 购 安 排
1 、 认 购 时 间 : 具 体 发 售 时 间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中 确 定 并 披 露 。
2 、 认 购 申 请 的 确 认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4 5
到 认 购 申 请 。 认 购 的 确 认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认 购 申 请 及 认
购 份 额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人 应 及 时 查 询 并 妥 善 行 使 合 法 权 利 。
3 、 认 购 数 量 限 制
( 1 ) 投 资 人 认 购 前 , 需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全 额 缴 款 。
( 2 ) 投 资 人 在 募 集 期 内 可 以 多 次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 但 已 确 认 的 认 购 申 请 不 允 许 撤 销 。
( 3 ) 通 过 代 销 机 构 认 购 本 基 金 时 , 各 代 销 网 点 接 受 认 购 申 请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单 笔 1 , 0 0 0
元 (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等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认 购 本 基 金 暂 不 受 此 限 制 ) ; 直 销
网 点 接 受 首 次 认 购 申 请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单 笔 5 0 , 0 0 0 元 , 追 加 认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单 笔 1 , 0 0 0 元 。
本 基 金 直 销 网 点 单 笔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酌 情 调 整 。
( 4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单 个 投 资 人 的 累 计 认 购 金 额 没 有 限 制 。
4 、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费 用 及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 1 ) 认 购 费 用
本 基 金 的 认 购 费 率 如 下 :
认 购 金 额 ( 元 , 含 认 购 费 ) 认 购 费 率
1 0 0 万 元 以 下 1 . 2 %
1 0 0 万 元 ( 含 ) — 5 0 0 万 元 0 . 8 %
5 0 0 万 元 ( 含 ) — 1 0 0 0 万 元 0 . 4 %
1 0 0 0 万 元 ( 含 ) 以 上 1 0 0 0 元 / 笔
基 金 认 购 费 用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注 册 登 记 等 募 集 期 间
发 生 的 各 项 费 用 。
( 2 )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本 基 金 认 购 采 用 金 额 认 购 的 方 式 。 基 金 的 认 购 金 额 包 括 认 购 费 和 净 认 购 金 额 。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金 额 / ( 1 + 认 购 费 率 )
认 购 费 用 = 认 购 金 额 - 净 认 购 金 额
认 购 份 额 =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利 息 ) / 基 金 份 额 面 值
对 于 1 0 0 0 万 元 ( 含 ) 以 上 的 认 购 适 用 绝 对 数 额 的 认 购 费 金 额 。
认 购 费 用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单 位 ,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认 购4 6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产 生 的 收 益 归 基 金 财 产 所 有 。 多 笔 认 购 时 , 按 上 述 公 式 进 行 逐 笔 计 算 。
例 : 某 投 资 人 投 资 1 0 0 0 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 对 应 费 率 为 1 . 2 % , 如 果 募 集 期 内 认 购 资 金 获
得 的 利 息 为 2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如 下 :
净 认 购 金 额 = 1 0 0 0 0 / ( 1 + 1 . 2 % ) = 9 8 8 1 . 4 2 元
认 购 费 用 = 1 0 0 0 0 - 9 8 8 1 . 4 2 = 1 1 8 . 5 8 元
认 购 份 额 = ( 9 8 8 1 . 4 2 + 2 ) / 1 . 0 0 0 = 9 8 8 3 . 4 2 份
即 投 资 人 投 资 1 0 0 0 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 加 上 认 购 资 金 在 募 集 期 内 获 得 的 利 息 , 可 得 到
9 8 8 3 . 4 2 份 基 金 份 额 。4 7
七 、 基 金 备 案
( 一 ) 基 金 备 案 的 条 件
1 、 本 基 金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 在 基 金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不 少 于 2 亿 份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不 少 于 2 亿 元 人 民 币 且 基 金 认 购 人 数 不 少 于 2 0 0 人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可 以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发 售 , 并 在 1 0 日 内 聘 请 法 定 验 资 机 构 验 资 , 自 收
到 验 资 报 告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
3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 投 资 人 的 认 购 款 项 只 能 存 入 专 用 账 户 , 任 何 人 不 得 动 用 。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形 成 的 利 息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将 折 算 成 基 金 份 额 ,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
利 息 转 份 额 的 具 体 数 额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
( 二 )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1 、 基 金 募 集 期 届 满 , 未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 则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
2 、 如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其 固 有 财 产 承 担 因 募 集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届 满 后 3 0 日 内 返 还 投 资 人 已 缴 纳 的 认 购 款 项 ,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 税 后 ) 。
3 、 如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代 销 机 构 不 得 请 求 报 酬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代 销 机 构 为 基 金 募 集 支 付 之 一 切 费 用 应 由 各 方 各 自 承 担 。
( 三 )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和 资 产 规 模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连 续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二 百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五 千 万 元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中 予 以 披 露 ; 连 续 六 十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并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 如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者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等 , 并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进 行 表 决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时 , 从 其 规 定 。4 8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一 ) 申 购 和 赎 回 场 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具 体 的 销 售 网 点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 二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及 时 间
1 、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时 除 外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2 、 申 购 、 赎 回 开 始 日 及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 个 月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在 申
购 开 始 公 告 中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 个 月 开 始 办 理 赎 回 ,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在 赎
回 开 始 公 告 中 规 定 。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 与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申 购 、 赎 回 开 放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开 始 时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的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的 价 格 。
( 三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4 9
3 、 当 日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以 内 撤 销 ;
4 、 赎 回 遵 循 “ 先 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 按 照 投 资 人 认 购 、 申 购 的 先 后 次 序 进 行 顺 序 赎 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 四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程 序
1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申 请 方 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 请 。
2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款 项 支 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交 付 款 项 , 申 购 申 请 即 为 有 效 。
投 资 人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T + 7 日 ( 包 括 该 日 ) 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
3 、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 ( T 日 )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 T + 1 日 内 对 该 交 易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 T 日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请 , 投 资 人 可 在 T + 2 日 后 ( 包 括 该 日 )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 则 申 购 款 项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如 因 申 请 未 得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 五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金 额
1 、 申 购 金 额 的 限 制
代 销 网 点 每 个 账 户 单 笔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单 笔 1 , 0 0 0 元 。
直 销 网 点 每 个 账 户 首 次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5 0 , 0 0 0 元 , 追 加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单 笔 1 , 0 0 0
元 (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等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认 购 本 基 金 暂 不 受 此 限 制 ) ; 代 销
网 点 的 投 资 者 欲 转 入 直 销 网 点 进 行 交 易 要 受 直 销 网 点 追 加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的 限 制 。 投 资 者 当 期
分 配 的 基 金 收 益 转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不 受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的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调 整 本 基 金 首 次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
投 资 者 可 多 次 申 购 , 对 单 个 投 资 人 的 累 计 持 有 份 额 不 设 上 限 限 制 。
2 、 单 笔 赎 回 不 得 少 于 5 0 0 份 ( 如 该 账 户 在 该 销 售 机 构 保 留 的 基 金 余 额 不 足 5 0 0 份 , 则 必5 0
须 一 次 性 赎 回 基 金 全 部 份 额 ) ; 若 某 笔 赎 回 将 导 致 投 资 者 在 销 售 机 构 保 留 的 基 金 余 额 不 足 5 0 0
份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将 投 资 者 在 该 销 售 机 构 保 留 的 剩 余 基 金 份 额 一 次 性 全 部 赎 回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六 )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和 赎 回 费
1 、 本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按 照 申 购 金 额 递 减 , 即 申 购 金 额 越 大 , 所 适 用 的 申 购 费 率 越 低 。 投
资 者 在 一 天 之 内 如 果 有 多 笔 申 购 , 适 用 费 率 按 单 笔 分 别 计 算 。
本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最 高 额 不 超 过 申 购 金 额 的 5 % , 具 体 如 下 :
申 购 金 额 ( 元 , 含 申 购 费 ) 申 购 费 率
1 0 0 万 元 以 下 1 . 5 %
1 0 0 万 元 ( 含 ) — 5 0 0 万 元 1 . 0 %
5 0 0 万 元 ( 含 ) — 1 0 0 0 万 元 0 . 6 %
1 0 0 0 万 元 及 以 上 1 0 0 0 元 / 笔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由 申 购 人 承 担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注 册 登 记 等 各 项
费 用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2 . 本 基 金 赎 回 费 率 按 照 持 有 时 间 递 减 , 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时 间 越 长 , 所 适 用 的 赎 回 费 率
越 低 。
本 基 金 赎 回 费 率 最 高 不 超 过 赎 回 金 额 的 5 % , 随 持 有 期 限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 具 体 如 下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小 于 3 0 日 ( 不 含 3 0
日 ) 的 , 赎 回 费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长 于 3 0 日 ( 含 3 0 日 ) 但 少 于 9 3 日 的 ,
将 不 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7 5 %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长 于 9 3 日 ( 含 9 3 日 ) 但 少 于 1 8 6
日 的 , 将 不 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5 0 %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长 于 1 8 6 日 ( 含 1 8 6 日 )
持 有 时 间 赎 回 费 率
7 日 以 下 1 . 5 %
7 日 ( 含 7 日 ) — 3 0 日 0 . 7 5 %
3 0 日 ( 含 3 0 日 ) — 3 6 5 日 0 . 5 %
3 6 5 日 ( 含 3 6 5 日 ) — 7 3 0 日 0 . 2 5 %
7 3 0 日 以 上 ( 含 7 3 0 日 ) 0 . 0 %5 1
的 , 将 不 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 5 % 归 基 金 财 产 。 其 余 用 于 注 册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并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 以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 如 网 上 交 易 、 电 话 交 易 等 ) 等 进 行 基 金 交 易 的 投 资 人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
( 七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数 额 和 价 格
1 、 申 购 和 赎 回 数 额 、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1 ) 申 购 份 额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申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 2 ) 赎 回 金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赎 回 金 额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2 、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基 金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基 金 的 申 购 金 额 包 括 申 购 费 用 和 净 申 购 金 额 , 其 中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 ( 1 + 申 购 费 率 )
申 购 费 用 = 申 购 金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份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举 例 说 明 : 假 定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2 0 0 元 , 申 购 金 额 1 0 0 0 0 元 , 计 算 如 下 :
适 用 申 购 费 率 为 1 . 5 %
净 申 购 金 额 = 1 0 0 0 0 / ( 1 + 1 . 5 % ) = 9 8 5 2 . 2 2 元
申 购 费 用 = 1 0 0 0 0 - 9 8 5 2 . 2 2 = 1 4 7 . 7 8 元
申 购 份 数 = 9 8 5 2 . 2 2 / 1 . 2 0 0 = 8 2 1 0 . 1 8 份
3 、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基 金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赎 回 总 额 扣 减 赎 回 费 用 , 其 中 :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 回 份 额 ×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赎 回 费 用 =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 回 费 率
净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 回 费 用5 2
举 例 说 明 : 假 定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2 0 0 元 , 赎 回 份 数 为 1 0 0 0 0 份 , 各 时 期 净 赎
回 金 额 如 下 :
持 有 期 限 适 用 费 率 赎 回 总 金 额 赎 回 费 用 净 赎 回 金 额
7 日 以 下 1 . 5 0 % 1 0 0 0 0 * 1 . 2 0 0 = 1 2 0 0 0 1 2 0 0 0 * 1 . 5 0 % = 1 8 0 1 2 0 0 0 - 1 8 0 = 1 1 8 2 0
7 日 ( 含 7 日 ) — 3 0 日 0 . 7 5 % 1 0 0 0 0 * 1 . 2 0 0 = 1 2 0 0 0 1 2 0 0 0 * 0 . 7 5 % = 9 0 1 2 0 0 0 - 9 0 = 1 1 9 1 0
3 0 日 ( 含 3 0 日 ) — 3 6 5 日 0 . 5 % 1 0 0 0 0 * 1 . 2 0 0 = 1 2 0 0 0 1 2 0 0 0 * 0 . 5 % = 6 0 1 2 0 0 0 - 6 0 = 1 1 9 4 0
3 6 5 日 ( 含 3 6 5 日 ) — 7 3 0 日 0 . 2 5 % 1 0 0 0 0 * 1 . 2 0 0 = 1 2 0 0 0 1 2 0 0 0 * 0 . 2 5 % = 3 0 1 2 0 0 0 - 3 0 = 1 1 9 7 0
7 3 0 日 以 上 ( 含 7 3 0 日 ) 0 . 0 % 1 0 0 0 0 * 1 . 2 0 0 = 1 2 0 0 0 1 2 0 0 0 * 0 . 0 % = 0 1 2 0 0 0 - 0 = 1 2 0 0 0
4 、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本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 T + 1 日 内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
( 八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收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5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 从 而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6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第 ( 1 ) 、 ( 2 ) 、 ( 3 ) 、 ( 5 ) 、 ( 6 )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
( 九 ) 暂 停 赎 回 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5 3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收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赎 回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5 、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6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并 以 后 续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依 据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若 出 现 上 述 第 5 项 所 述 情 形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并 予 以 公 告 。
( 十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 1 )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0 % , 即 认 为 是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
( 2 )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1 )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 , 按 正 常 赎 回 程
序 执 行 。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0 %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5 4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
3 ) 暂 停 赎 回 : 连 续 2 日 以 上 ( 含 本 数 )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不 得 超 过 2 0 个 工
作 日 , 并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进 行 公 告 。
( 3 ) 巨 额 赎 回 的 公 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在 3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 同 时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公 告 。
( 十 一 )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和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1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
( 2 )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 1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 并 公 布 最 近 1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 3 )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1 日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2
个 工 作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 并 公 告 最 近 1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 十 二 ) 基 金 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 并 提 前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相 关 机 构 。
( 十 三 )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 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 并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费 。5 5
( 十 四 ) 基 金 的 转 托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按 照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取 转 托 管 费 。
( 十 五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规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
( 十 六 ) 基 金 的 冻 结 和 解 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5 65 7
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一 、 投 资 目 标
本 基 金 重 点 关 注 国 家 信 息 产 业 发 展 过 程 中 带 来 的 投 资 机 会 ,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并 保 证 充 分
流 动 性 的 前 提 下 , 谋 求 基 金 资 产 的 长 期 稳 定 增 值 。
二 、 投 资 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包 含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债 券 ( 含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 可 转
换 债 券 、 银 行 存 款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权 证 、 股 指 期 货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 % – 9 5 % , 投 资 于 债 券 、 银 行 存 款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现 金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证 券 品 种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5 % - 1 0 0 % , 其 中 权 证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为 0 % – 3 % ;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信 息 产 业 主 题 的 证 券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 0 % 。
本 基 金 参 与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 应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限 制 并 遵 守 相 关
期 货 交 易 所 的 业 务 规 则 。
三 、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将 采 用 “ 自 上 而 下 ” 的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和 “ 自 下 而 上 ” 的 股 票 投 资 策 略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进 行 投 资 。
( 一 )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对 宏 观 经 济 、 政 策 、 市 场 和 行 业 发 展 阶 段 判 定 当 前 所 处 的 经 济 周 期 , 进 而
科 学 地 指 导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 通 过 对 各 类 资 产 的 市 场 趋 势 和 预 期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的 判 定 , 来 确 定
组 合 中 股 票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及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的 比 例 , 规 避 系 统 性 风 险 。 本 基 金 采 用 的
分 析 因 素 有 :
1 、 宏 观 经 济 指 标 : 通 过 对 证 券 市 场 基 本 面 产 生 普 遍 影 响 的 宏 观 经 济 环 境 进 行 分 析 , 研
判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趋 势 以 及 对 证 券 市 场 的 影 响 。 分 析 的 主 要 指 标 包 括 : 年 度 及 季 度 G D P 增 长 率 、5 8
居 民 消 费 价 格 指 数 ( C P I ) 、 生 产 者 价 格 指 数 ( P P I ) 、 货 币 供 应 量 ( M 0 , M 1 , M 2 ) 、 进 出 口 数 据 、
工 业 用 电 量 等 ;
2 、 政 策 层 面 因 素 : 通 过 对 国 家 政 策 的 前 瞻 性 分 析 , 研 究 不 同 政 策 发 布 对 不 同 类 别 资 产
的 影 响 。 分 析 的 主 要 指 标 包 括 :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的 变 化 趋 势 、 税 收 、 政 府 购
买 总 量 以 及 转 移 支 付 水 平 等 财 政 政 策 , 利 率 水 平 、 货 币 净 投 放 等 货 币 政 策 等 ;
3 、 市 场 层 面 因 素 : 包 括 资 金 供 求 变 化 、 总 体 估 值 水 平 相 对 于 历 史 均 值 的 偏 离 度 、 不 同
主 题 或 行 业 的 市 场 轮 动 情 况 等 ;
4 、 行 业 层 面 因 素 : 包 括 产 业 发 展 政 策 、 行 业 生 命 周 期 、 国 际 比 较 、 产 业 投 资 情 况 等 。
本 基 金 将 综 合 运 用 定 量 和 定 性 分 析 手 段 , 从 宏 观 、 中 观 、 微 观 等 多 个 角 度 , 综 合 考 虑 整
体 资 产 组 合 的 风 险 、 收 益 、 流 动 性 及 各 类 资 产 相 关 性 等 因 素 , 对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进 行 灵 活
优 化 , 精 选 具 有 内 在 价 值 和 成 长 潜 力 的 股 票 和 流 动 性 好 、 到 期 收 益 率 与 信 用 质 量 相 对 较 高 的
债 券 等 资 产 构 建 投 资 组 合 。
此 外 , 本 基 金 将 持 续 地 进 行 定 期 与 不 定 期 的 资 产 配 置 风 险 监 控 , 适 时 地 做 出 相 应 的 调 整 。
( 二 ) 股 票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采 用 主 题 投 资 策 略 , 通 过 对 国 家 信 息 产 业 发 展 状 况 持 续 跟 踪 , 分 析 信 息 产 业 的 变
化 趋 势 和 新 技 术 的 发 展 方 向 , 选 择 具 有 领 先 优 势 、 创 新 能 力 及 增 长 潜 力 的 好 的 上 市 公 司 进 行
投 资 , 不 断 挖 掘 属 于 信 息 产 业 的 投 资 主 题 及 相 关 股 票 , 分 享 这 类 企 业 带 来 的 较 高 回 报 。
1 、 信 息 产 业 的 界 定
信 息 产 业 是 指 国 民 经 济 活 动 中 , 为 经 济 发 展 和 公 共 社 会 需 求 , 从 事 信 息 资 源 的 研 究 、 开
发 与 利 用 , 以 信 息 及 其 设 备 、 设 施 等 产 品 为 主 要 产 出 , 生 产 信 息 产 品 和 提 供 信 息 服 务 的 各 个
行 业 的 集 合 。
本 基 金 对 信 息 产 业 主 题 范 畴 的 投 资 范 围 界 定 为 :
( 1 ) 属 于 传 统 信 息 产 业 的 行 业 : 主 要 包 含 通 信 ( 电 信 运 营 、 动 力 设 备 、 通 信 终 端 及 配
件 、 网 络 覆 盖 优 化 与 运 维 、 网 络 接 配 及 塔 设 、 系 统 设 备 、 线 缆 、 增 值 服 务 等 领 域 ) 、 传 媒 ( 平
面 媒 介 、 广 播 电 视 、 电 影 动 画 、 整 体 营 销 、 互 联 网 等 领 域 ) 、 电 子 元 器 件 ( 半 导 体 、 电 子 设
备 及 其 他 元 器 件 等 领 域 ) 、 计 算 机 ( 计 算 机 硬 件 、 P C 及 服 务 器 硬 件 、 专 用 计 算 机 设 备 、 基 础
软 件 及 套 装 软 件 、 行 业 应 用 软 件 、 I T 外 包 服 务 、 系 统 集 成 及 I T 咨 询 等 领 域 ) 等 领 域 ;
( 2 ) 受 益 于 信 息 化 进 程 的 行 业 : 指 通 过 信 息 化 手 段 提 升 效 率 、 降 低 成 本 和 控 制 风 险 的
相 关 行 业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金 融 、 医 疗 、 教 育 、 军 工 、 汽 车 、 零 售 、 物 流 等 受 益 于 信 息 化 进 程
的 行 业 或 相 应 主 题 ;
( 3 ) 当 前 非 主 营 业 务 提 供 的 产 品 或 服 务 隶 属 于 信 息 产 业 , 且 未 来 这 些 产 品 或 服 务 有 望
成 为 主 要 利 润 来 源 的 行 业 。5 9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信 息 产 业 主 题 的 证 券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资 产 的 8 0 % , 若 未 来 由 于 技 术 进 步 或 政
策 变 化 导 致 本 基 金 信 息 产 业 主 题 相 关 行 业 和 公 司 相 关 业 务 的 覆 盖 范 围 发 生 变 动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适 时 对 上 述 定 义 进 行 补 充 和 修 订 。
2 、 信 息 产 业 的 投 资 主 题 挖 掘
在 确 定 了 信 息 产 业 的 范 畴 之 后 , 本 基 金 将 进 行 主 题 挖 掘 和 主 题 配 置 , 通 过 深 入 分 析 宏 观
经 济 指 标 和 不 同 行 业 自 身 的 周 期 变 化 特 征 以 及 在 国 民 经 济 中 所 处 的 位 置 , 确 定 在 当 前 宏 观 背
景 下 适 宜 投 资 的 重 点 行 业 。 在 投 资 组 合 管 理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也 将 根 据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以 及
各 个 行 业 的 基 本 面 特 征 对 行 业 配 置 进 行 持 续 动 态 地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定 期 召 开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会 议 , 由 宏 观 经 济 研 究 员 、 策 略 研 究 员 、 行 业 研 究
员 和 基 金 经 理 对 主 题 进 行 评 估 , 综 合 考 虑 主 题 发 展 阶 段 、 主 题 催 化 因 素 、 主 题 市 场 容 量 、 主
题 估 值 水 平 等 因 素 , 确 定 每 个 主 题 的 配 置 权 重 范 围 , 从 而 进 行 主 题 配 置 。
3 、 个 股 选 择
第 一 步 , 通 过 主 题 相 关 度 筛 选 , 构 建 信 息 产 业 股 票 库 。
在 确 定 了 信 息 产 业 范 畴 和 相 关 投 资 主 题 之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半 年 末 根 据 股 票 “ 主 题 相 关
度 ” 指 标 打 分 情 况 , 确 定 信 息 产 业 相 关 股 票 。 在 此 期 间 对 于 未 被 纳 入 最 近 一 次 筛 选 范 围 的 股
票 ( 如 新 股 上 市 等 ) , 如 果 其 “ 主 题 相 关 度 ” 可 满 足 标 准 , 也 称 为 信 息 产 业 相 关 股 票 。
本 基 金 主 要 根 据 公 司 战 略 定 位 、 公 司 营 业 收 入 和 利 润 能 够 受 惠 于 投 资 主 题 的 程 度 来 确 定
“ 主 题 相 关 度 ” 。 具 体 来 说 , 就 是 由 研 究 员 衡 量 主 题 因 素 对 企 业 的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 主 营 业 务
利 润 等 财 务 指 标 的 影 响 程 度 并 打 分 , 作 为 企 业 和 投 资 主 题 的 相 关 度 标 准 。 打 分 的 依 据 主 要 有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
( 1 ) 公 司 战 略 定 位 ;
( 2 ) 公 司 所 处 行 业 受 宏 观 经 济 环 境 和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的 影 响 程 度 ;
( 3 )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和 利 润 受 此 主 题 驱 动 的 变 动 幅 度 ;
( 4 ) 公 司 的 盈 利 模 式 ;
( 5 ) 公 司 竞 争 力 分 析 , 包 括 管 理 者 素 质 、 市 场 营 销 能 力 、 技 术 创 新 能 力 、 专 有 技 术 、
特 许 权 、 品 牌 、 重 要 客 户 等 ;
( 6 ) 公 司 财 务 状 况 及 财 务 管 理 能 力 , 包 括 财 务 安 全 性 指 标 , 反 映 行 业 特 性 的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 公 司 股 权 与 债 权 融 资 能 力 与 成 本 分 析 、 公 司 再 投 资 收 益 率 分 析 等 。 还 特 别 关 注 公 司 投
资 信 息 产 业 相 关 公 司 股 权 情 况 。
本 基 金 将 信 息 产 业 相 关 股 票 纳 入 信 息 产 业 股 票 库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信 息 产 业 相 关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资 产 的 8 0 % 。
第 二 步 , 综 合 考 虑 企 业 成 长 、 价 值 及 盈 利 特 性 , 构 建 股 票 备 选 库 。6 0
本 基 金 重 点 选 择 市 场 估 值 合 理 、 盈 利 能 力 出 色 且 营 业 收 入 和 利 润 稳 定 增 长 的 股 票 进 入 备
选 库 。 研 究 员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财 务 报 表 和 经 营 数 据 进 行 分 析 预 测 , 分 别 评 估 企 业 成 长 、 价 值 及
盈 利 特 性 。 通 过 对 各 项 指 标 设 定 一 定 的 权 重 进 行 加 权 打 分 排 序 , 选 取 排 名 在 前 5 0 % 的 个 股 进
入 股 票 备 选 库 。
建 立 股 票 备 选 库 参 考 指 标 包 括 :
( 1 ) 成 长 特 性 指 标 : 包 括 营 业 利 润 同 比 增 长 率 、 经 营 性 现 金 流 同 比 增 长 率 、 净 利 润 同
比 增 长 率 、 营 业 收 入 同 比 增 长 率 等 ;
( 2 ) 价 值 特 性 指 标 : 包 括 市 盈 率 、 市 净 率 、 P E G 、 市 销 率 等 ;
( 3 ) 盈 利 特 性 指 标 : 包 括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 总 资 产 净 利 率 、 投 入 资 本 回 报 率 、 销 售 净 利
率 等 。
由 于 公 司 经 营 状 况 和 市 场 环 境 在 不 断 发 生 变 化 , 基 金 将 实 时 跟 踪 上 市 公 司 风 险 因 素 和 成
长 性 因 素 的 变 动 , 对 分 析 指 标 及 其 权 重 设 置 进 行 动 态 调 整 。
第 三 步 , 个 股 定 性 分 析 , 构 建 股 票 精 选 库 。
在 股 票 备 选 库 的 基 础 上 , 本 基 金 从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 公 司 经 营 运 行 等 方 面 对 个 股 进 行 定 性
分 析 , 构 建 股 票 精 选 库 。
精 选 库 股 票 在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方 面 需 满 足 以 下 标 准 :
( 1 ) 主 要 股 东 资 信 良 好 , 持 股 结 构 相 对 稳 定 , 注 重 中 小 股 东 利 益 , 无 非 经 营 性 占 款 ;
( 2 )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突 出 , 发 展 战 略 明 晰 , 具 有 良 好 的 创 新 能 力 和 优 良 的 核 心 竞 争 力 ,
信 息 披 露 透 明 ;
( 3 ) 管 理 规 范 , 企 业 家 素 质 突 出 , 具 有 合 理 的 管 理 层 激 励 与 约 束 机 制 , 建 立 科 学 的 管
理 与 组 织 架 构 。
精 选 库 股 票 在 公 司 经 营 运 行 方 面 需 满 足 以 下 标 准 :
( 1 ) 具 有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和 偿 债 能 力 , 资 产 负 债 率 合 理 。 具 有 持 续 的 成 长 能 力 , 通 过 对
公 司 商 业 模 式 的 全 方 位 分 析 判 断 公 司 成 长 动 力 来 源 和 持 续 性 ;
( 2 ) 主 营 业 务 稳 定 运 行 , 收 入 及 利 润 保 持 合 理 增 长 , 资 产 盈 利 能 力 较 高 ;
( 3 )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处 在 领 先 水 平 ;
( 4 ) 财 务 管 理 能 力 较 强 , 现 金 收 支 安 排 有 序 ;
( 5 ) 公 司 拥 有 创 新 能 力 、 专 有 技 术 、 特 许 权 、 品 牌 、 渠 道 优 势 、 重 要 客 户 等 。
( 三 ) 债 券 投 资 策 略
在 债 券 投 资 部 分 , 本 基 金 在 债 券 组 合 平 均 久 期 、 期 限 结 构 和 类 属 配 置 的 基 础 上 , 对 影 响
个 别 债 券 定 价 的 主 要 因 素 , 包 括 流 动 性 、 市 场 供 求 、 信 用 风 险 、 票 息 及 付 息 频 率 、 税 赋 、 含
权 等 因 素 进 行 分 析 , 并 结 合 对 未 来 信 息 产 业 主 题 及 相 关 行 业 的 基 本 面 判 断 , 选 择 具 有 良 好 投6 1
资 价 值 的 债 券 品 种 进 行 投 资 , 确 定 债 券 的 投 资 组 合 。
1 、 久 期 策 略
根 据 国 内 外 的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 经 济 周 期 、 国 家 的 货 币 政 策 、 汇 率 政 策 等 经 济 因 素 , 对 未
来 利 率 走 势 做 出 准 确 预 测 , 并 确 定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久 期 的 长 短 。 考 虑 到 收 益 率 变 动 对 久 期 的
影 响 , 若 预 期 利 率 将 持 续 下 行 , 则 增 加 信 用 投 资 组 合 的 久 期 ; 相 反 , 则 缩 短 信 用 投 资 组 合 的
久 期 。 组 合 久 期 选 定 之 后 , 要 根 据 各 相 关 经 济 因 素 的 实 时 变 化 , 及 时 调 整 组 合 久 期 。 考 虑 信
用 溢 价 对 久 期 的 影 响 , 若 经 济 下 行 , 预 期 利 率 持 续 下 行 的 同 时 , 长 久 期 产 品 比 短 久 期 产 品 将
面 临 更 多 的 信 用 风 险 , 信 用 溢 价 要 求 更 高 。 因 此 应 缩 短 久 期 , 并 尽 量 配 置 更 多 的 信 用 级 别 较
高 的 产 品 。
2 、 期 限 结 构 策 略
本 基 金 根 据 国 际 国 内 经 济 形 势 、 国 家 的 货 币 政 策 、 汇 率 政 策 、 货 币 市 场 的 供 需 关 系 、 投
资 者 对 未 来 利 率 的 预 期 等 因 素 , 对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变 动 趋 势 及 变 动 幅 度 做 出 预 测 。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变 动 趋 势 包 括 : 向 上 平 行 移 动 、 向 下 平 行 移 动 、 曲 线 趋 缓 转 折 、 曲 线 陡 峭 转 折 、 曲 线 正 蝶
式 移 动 和 曲 线 反 蝶 式 移 动 等 。 本 基 金 根 据 变 动 趋 势 及 变 动 幅 度 预 测 来 决 定 信 用 投 资 产 品 组 合
的 期 限 结 构 , 然 后 选 择 采 取 相 应 期 限 结 构 的 策 略 : 子 弹 策 略 、 杠 铃 策 略 或 梯 式 策 略 。 若 预 期
收 益 曲 线 平 行 移 动 , 且 幅 度 较 大 , 宜 采 用 杠 铃 策 略 ; 若 幅 度 较 小 , 宜 采 用 子 弹 策 略 ; 若 预 期
收 益 曲 线 做 趋 缓 转 折 , 宜 采 用 杠 铃 策 略 ; 若 预 期 收 益 曲 线 做 陡 峭 转 折 , 且 幅 度 较 大 , 宜 采 用
杠 铃 策 略 ; 若 幅 度 较 小 宜 采 用 子 弹 策 略 。 用 做 判 断 依 据 的 具 体 正 向 及 负 向 变 动 幅 度 临 界 点 ,
需 要 运 用 测 算 模 型 进 行 测 算 。
3 、 个 券 选 择 策 略
( 1 ) 特 定 跟 踪 策 略
特 定 是 指 某 类 或 某 个 信 用 产 品 具 有 某 种 特 别 的 特 点 , 这 种 特 点 会 造 成 此 类 信 用 产 品 的 价
值 被 高 估 或 者 低 估 。 特 定 跟 踪 策 略 , 就 是 要 根 据 特 定 信 用 产 品 的 特 定 特 点 , 进 行 跟 踪 和 选 择 。
在 所 有 的 信 用 产 品 中 , 寻 找 在 持 有 期 内 级 别 上 调 可 能 性 比 较 大 的 产 品 , 并 进 行 配 置 ; 对 在 持
有 期 内 级 别 下 调 可 能 性 比 较 大 的 产 品 , 要 进 行 规 避 。 判 断 的 基 础 就 是 对 信 用 产 品 进 行 持 续 内
部 跟 踪 评 级 及 对 信 用 评 级 要 素 进 行 持 续 跟 踪 与 判 断 , 简 单 的 做 法 就 是 跟 踪 特 定 事 件 : 国 家 特
定 政 策 及 特 定 事 件 变 动 态 势 、 行 业 特 定 政 策 及 特 定 事 件 变 动 态 势 、 公 司 特 定 事 件 变 动 态 势 ,
并 对 特 定 政 策 及 事 件 对 于 信 用 产 品 的 级 别 变 化 影 响 程 度 进 行 评 估 , 从 而 决 定 对 于 特 定 信 用 产
品 的 取 舍 。
( 2 ) 相 对 价 值 策 略
本 策 略 的 宗 旨 是 要 找 到 价 值 被 低 估 的 信 用 产 品 。 属 于 同 一 个 行 业 、 类 属 同 一 个 信 用 级 别
且 具 有 相 近 期 限 的 不 同 债 券 , 由 于 息 票 因 素 、 流 动 性 因 素 及 其 他 因 素 的 影 响 程 度 不 同 , 可 能6 2
具 有 不 同 的 收 益 水 平 和 收 益 变 动 趋 势 , 对 同 类 债 券 的 利 差 收 益 进 行 分 析 , 找 到 影 响 利 差 的 因
素 , 并 对 利 差 水 平 的 未 来 走 势 做 出 判 断 , 找 到 价 值 被 低 估 的 个 券 , 进 而 相 应 地 进 行 债 券 置 换 。
本 策 略 实 际 上 是 某 种 形 式 上 的 债 券 互 换 , 也 是 寻 求 相 对 价 值 的 一 种 投 资 选 择 策 略 。
这 种 投 资 策 略 的 一 个 切 实 可 行 的 操 作 方 法 是 : 在 一 级 市 场 上 , 寻 找 并 配 置 在 同 等 行 业 、
同 等 期 限 、 同 等 信 用 级 别 下 拥 有 较 高 票 面 利 率 的 信 用 产 品 ; 在 二 级 市 场 上 , 寻 找 并 配 置 同 等
行 业 、 同 等 信 用 级 别 、 同 等 票 面 利 率 下 具 有 较 低 二 级 市 场 信 用 溢 价 ( 价 值 低 估 ) 的 信 用 产 品
并 进 行 配 置 。
4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投 资 策 略
利 用 自 下 而 上 的 公 司 、 行 业 层 面 定 性 分 析 , 结 合 Z - S c o r e 、 K M V 等 数 量 分 析 模 型 , 测 算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的 违 约 风 险 。 考 虑 海 外 市 场 高 收 益 债 违 约 事 件 在 不 同 行 业 间 的 明 显 差 异 , 根
据 自 上 而 下 的 宏 观 经 济 及 行 业 特 性 分 析 , 从 行 业 层 面 对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违 约 风 险 进 行 多 维 度
的 分 析 。 个 券 的 选 择 基 于 风 险 溢 价 与 通 过 公 司 内 部 模 型 测 算 所 得 违 约 风 险 之 间 的 差 异 , 结 合
流 动 性 、 信 息 披 露 、 偿 债 保 障 等 方 面 的 考 虑 。
( 四 ) 权 证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将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通 过 利 用 权 证 及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进 行 套 利 、 避 险 交 易 , 控 制 基
金 组 合 风 险 , 获 取 超 额 收 益 。 本 基 金 进 行 权 证 投 资 时 , 将 在 对 权 证 标 的 证 券 进 行 基 本 面 研 究
及 估 值 的 基 础 上 , 结 合 股 价 波 动 率 等 参 数 , 运 用 数 量 化 期 权 定 价 模 型 , 确 定 其 合 理 内 在 价 值 ,
从 而 构 建 套 利 交 易 或 避 险 交 易 组 合 。 未 来 , 随 着 证 券 市 场 的 发 展 、 金 融 工 具 的 丰 富 和 交 易 方
式 的 创 新 等 , 基 金 还 将 积 极 寻 求 其 他 投 资 机 会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更 新 和 丰 富 组 合 投 资 策 略 。
( 五 )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将 在 注 重 风 险 管 理 的 前 提 下 , 以 套 期 保 值 为 目 的 , 遵 循 有 效 管 理 原 则 经 充 分 论 证
后 适 度 运 用 股 指 期 货 。 通 过 对 股 票 现 货 和 股 指 期 货 市 场 运 行 趋 势 的 研 究 , 结 合 股 指 期 货 定 价
模 型 , 采 用 估 值 合 理 、 流 动 性 好 、 交 易 活 跃 的 期 货 合 约 , 对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及 时 、 有 效
地 调 整 和 优 化 , 提 高 投 资 组 合 的 运 作 效 率 。
四 、 投 资 限 制
1 、 组 合 限 制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应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
( 1 )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 % – 9 5 % , 投 资 于 债 券 、 银 行 存 款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现 金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证 券 品
种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5 % - 1 0 0 %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信 息 产 业 主 题 的 证 券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 0 % ;
( 2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6 3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 0 % ;
( 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 0 % ;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5 % ;
( 8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 1 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 0 % ;
( 1 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 0 % ;
( 1 2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 B B 以 上 ( 含 B B B )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 1 3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 1 4 )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的 债 券 回 购 融 入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 0 % 。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 ,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 期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4 0 % ;
( 1 5 ) 本 基 金 参 与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依 据 以 下 标 准 构 建 组 合 :
( 1 5 . 1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 1 5 . 2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 5 % , 其 中 , 有 价 证 券 指 股 票 、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不 含 质 押 式 回 购 ) 等 ;
( 1 5 . 3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总 市 值 的 2 0 % ;
( 1 5 . 4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的 有 关 约 定 , 即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 % - 9 5 % ;6 4
( 1 5 . 5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 1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 1 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因 证 券 、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 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期 间 ,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2 、 禁 止 行 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 1 ) 承 销 证 券 ;
( 2 ) 违 反 规 定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 4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
( 5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是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6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 7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上 述 组 合 限 制 、 禁 止 行 为 的 设 定 依 据 为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时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关 的 要 求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对 上 述 组 合 限 制 、 禁 止 行 为 进 行 调 整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按 照 调 整 后
的 规 定 执 行 。
五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本 基 金 整 体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构 成 为 : 中 证 信 息 技 术 指 数 × 6 0 % + 上 证 国 债 指 数 × 4 0 %6 5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中 证 信 息 技 术 指 数 , 债 券 投 资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上 证
国 债 指 数 , 主 要 基 于 以 下 原 因 :
本 基 金 的 资 产 主 要 投 资 于 信 息 产 业 的 证 券 , 投 资 于 信 息 产 业 主 题 的 证 券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 0 % ; 中 证 信 息 技 术 指 数 从 中 证 8 0 0 指 数 样 本 股 中 挑 选 属 于 信 息 技 术 行 业 的 公 司 股
票 组 成 样 本 股 , 可 以 综 合 反 映 沪 深 两 市 属 于 信 息 技 术 行 业 的 公 司 股 票 的 整 体 走 势 , 同 时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新 的 投 资 标 的 。
上 证 国 债 指 数 是 以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所 有 固 定 利 率 国 债 为 样 本 , 按 照 国 债 发 行 量 加
权 而 成 。 上 证 国 债 指 数 编 制 合 理 、 透 明 、 运 用 广 泛 , 具 有 较 强 的 代 表 性 和 权 威 性 , 能 够 满 足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管 理 需 要 。
随 着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 如 果 上 述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不 适 用 本 基 金 或 市 场 推 出 代 表 性 更 强 、 投
资 者 认 同 度 更 高 且 更 能 够 表 征 本 基 金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的 指 数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依 据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对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 调 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应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 并 按 照 监 管 部 门 的 要 求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调 整 前 3
个 工 作 日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介 上 刊 登 公 告 。
六 、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本 基 金 为 混 合 型 基 金 , 其 预 期 风 险 与 预 期 收 益 高 于 债 券 型 基 金 和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中 等 风 险 品 种 。
七 、 基 金 的 融 资 、 融 券
本 基 金 可 以 按 照 国 家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融 资 、 融 券 。
八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本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期 为 2 0 1 5 年 7 月 1 日 起 至 2 0 1 5 年 9 月 3 0 日 。
1 、 报 告 期 末 基 金 资 产 组 合 情 况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 元 ) 占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 % )
1 权 益 投 资 6 , 4 3 9 , 0 2 7 , 2 2 7 . 7 9 8 7 . 5 8
其 中 : 股 票 6 , 4 3 9 , 0 2 7 , 2 2 7 . 7 9 8 7 . 5 8
2 基 金 投 资 - -
3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 -
其 中 : 债 券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
4 贵 金 属 投 资 - -
5 金 融 衍 生 品 投 资 - -
6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7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8 5 7 , 4 8 1 , 4 5 3 . 8 2 1 1 . 6 66 6
8 其 他 资 产 5 5 , 8 9 0 , 6 9 1 . 2 7 0 . 7 6
9 合 计 7 , 3 5 2 , 3 9 9 , 3 7 2 . 8 8 1 0 0 . 0 0
注 : 由 于 四 舍 五 入 的 原 因 报 告 期 末 基 金 资 产 组 合 各 项 目 金 额 占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分 项 之 和 与
合 计 可 能 有 尾 差 。
2 、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代 码 行 业 类 别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A 农 、 林 、 牧 、 渔 业 - -
B 采 矿 业 - -
C 制 造 业 2 , 3 1 6 , 1 2 6 , 1 1 0 . 0 2 3 1 . 5 9
D
电 力 、 热 力 、 燃 气 及 水 生 产 和 供 应
业
- -
E 建 筑 业 - -
F 批 发 和 零 售 业 - -
G 交 通 运 输 、 仓 储 和 邮 政 业 - -
H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 -
I 信 息 传 输 、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业 3 , 5 9 6 , 2 6 8 , 0 4 8 . 2 9 4 9 . 0 5
J 金 融 业 - -
K
房 地 产 业
- -
L
租 赁 和 商 务 服 务 业
3 7 , 2 6 6 , 4 2 2 . 0 8 0 . 5 1
M 科 学 研 究 和 技 术 服 务 业 3 2 4 , 7 9 2 , 3 2 6 . 6 0 4 . 4 3
N 水 利 、 环 境 和 公 共 设 施 管 理 业 - -
O 居 民 服 务 、 修 理 和 其 他 服 务 业 - -
P 教 育 - -
Q 卫 生 和 社 会 工 作
- -
R 文 化 、 体 育 和 娱 乐 业
1 4 8 , 3 2 0 , 5 6 6 . 8 0 2 . 0 2
S 综 合 1 6 , 2 5 3 , 7 5 4 . 0 0 0 . 2 2
合 计 6 , 4 3 9 , 0 2 7 , 2 2 7 . 7 9 8 7 . 8 2
注 : 由 于 四 舍 五 入 的 原 因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分 项 之 和 与 合 计 可 能 有 尾 差 。
3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投 资 明 细
序
号
股 票 代 码 股 票 名 称 数 量 ( 股 )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3 0 0 2 6 7 尔 康 制 药 2 1 , 6 5 3 , 0 2 6 5 8 3 , 9 8 2 , 1 1 1 . 2 2 7 . 9 6
2 3 0 0 1 0 4 乐 视 网 1 3 , 7 9 9 , 4 7 9 5 6 4 , 1 2 2 , 7 0 1 . 5 2 7 . 6 9
3 3 0 0 3 2 4 旋 极 信 息 1 4 , 9 8 4 , 3 6 1 4 1 6 , 2 6 5 , 5 4 8 . 5 8 5 . 6 8
4 3 0 0 2 7 1 华 宇 软 件 1 1 , 7 9 6 , 2 9 0 4 1 5 , 8 1 9 , 2 2 2 . 5 0 5 . 6 7
5 3 0 0 3 6 7 东 方 网 力 6 , 7 3 8 , 6 6 0 3 7 9 , 8 5 8 , 2 6 4 . 2 0 5 . 1 86 7
6 3 0 0 3 3 2 天 壕 环 境 1 5 , 9 9 9 , 6 2 2 3 2 4 , 7 9 2 , 3 2 6 . 6 0 4 . 4 3
7 3 0 0 3 9 2 腾 信 股 份 6 , 5 8 4 , 3 1 3 2 1 2 , 0 1 4 , 8 7 8 . 6 0 2 . 8 9
8 3 0 0 4 1 8 昆 仑 万 维 1 , 9 3 9 , 9 5 1 1 9 3 , 8 0 1 , 1 0 4 . 9 0 2 . 6 4
9 3 0 0 4 3 1 暴 风 科 技 2 , 9 6 9 , 6 9 0 1 7 2 , 5 6 8 , 6 8 5 . 9 0 2 . 3 5
1 0 3 0 0 4 5 1 创 业 软 件 1 , 5 6 7 , 8 5 5 1 6 7 , 6 1 9 , 3 7 8 . 0 5 2 . 2 9
4 报 告 期 末 按 债 券 品 种 分 类 的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本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未 持 有 债 券 。
5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债 券 投 资 明 细
本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未 持 有 债 券 。
6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明 细
本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未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7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权 证 投 资 明 细
本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未 持 有 资 产 权 证 。
8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 1 ) 本 报 告 期 内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无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 无 在 报 告 编 制
日 前 一 年 内 受 到 公 开 谴 责 、 处 罚 。
( 2 )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 均 为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备 选 股 票 库 之 内 股 票 。
( 3 ) 基 金 的 其 他 资 产 构 成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 元 )
1 存 出 保 证 金 3 , 8 3 4 , 4 9 1 . 6 5
2 应 收 证 券 清 算 款 3 3 , 8 6 6 , 6 0 0 . 9 9
3 应 收 股 利 -
4 应 收 利 息 3 3 0 , 2 6 1 . 6 4
5 应 收 申 购 款 1 7 , 8 5 9 , 3 3 6 . 9 9
6 其 他 应 收 款 -
7 待 摊 费 用 -
8 其 他 -
9 合 计 5 5 , 8 9 0 , 6 9 1 . 2 7
( 4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的 处 于 转 股 期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明 细
本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未 持 有 处 于 转 股 期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6 8
( 5 ) 报 告 期 末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的 说 明
本 报 告 期 末 前 十 名 股 票 不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
9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变 动
单 位 : 份
报 告 期 期 初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1 2 , 0 2 5 , 3 4 8 , 3 5 9 . 7 1
报 告 期 期 间 基 金 总 申 购 份 额 1 , 5 4 9 , 2 6 7 , 0 7 8 . 5 9
减 : 报 告 期 期 间 基 金 总 赎 回 份 额 3 , 6 3 9 , 7 8 9 , 6 6 3 . 0 2
报 告 期 期 间 基 金 拆 分 变 动 份 额 ( 份 额 减 少 以 " - "
填 列 )
-
报 告 期 期 末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9 , 9 3 4 , 8 2 5 , 7 7 5 . 2 8
1 0 、 基 金 的 业 绩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向 投 资 者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的 ( 截
至 2 0 1 5 年 9 月 3 0 日 ) 的 投 资 业 绩 及 同 期 基 准 的 比 较 如 下 表 所 示 :
阶 段
净 值 增 长 率
①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 - ③ ② - ④
过 去 三 个
月
- 1 5 . 4 6 % 4 . 3 8 % - 2 0 . 2 6 % 2 . 5 4 % 4 . 8 0 % 1 . 8 4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起
至 今
- 2 6 . 2 0 % 3 . 7 2 % - 2 3 . 6 7 %
2 . 4 4 %
- 2 . 5 3 % 1 . 2 8 %6 9
十 、 基 金 的 财 产
( 一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 资 所 形 成 的 价 值 总 和 。
( 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账 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 独 立 。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和 处 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 他 权 利 。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 同 基 金 的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债 务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7 0
十 一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 、 估 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 基 金 净 值 的 非 交 易 日 。
二 、 估 值 对 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 产 及 负 债 。
三 、 估 值 方 法
1 、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的 估 值
(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 2 ) 在 交 易 所 市 场 上 市 交 易 或 挂 牌 转 让 的 不 含 权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选
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净 价 估 值 。 在 交 易 所 市 场 上 市 交 易 或 挂 牌 转 让
的 含 权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选 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唯 一
估 值 净 价 或 推 荐 估 值 净 价 估 值 。
( 3 ) 对 在 交 易 所 市 场 上 市 交 易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 按 照 每 日 收 盘 价 作 为 估 值 全 价 。
( 4 ) 对 在 交 易 所 市 场 挂 牌 转 让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和 私 募 债 券 , 估 值 日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时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其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如 成 本 能 够 近 似 体 现 公 允 价 值 , 应 持 续 评 估 上 述 做 法
的 适 当 性 , 并 在 情 况 发 生 改 变 时 做 出 适 当 调 整 。
( 5 ) 对 在 交 易 所 市 场 发 行 未 上 市 或 未 挂 牌 转 让 的 债 券 , 对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情 况 下 , 应
以 活 跃 市 场 上 未 经 调 整 的 报 价 作 为 计 量 日 的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对 于 活 跃 市 场 报 价 未 能 代 表
计 量 日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应 对 市 场 报 价 进 行 调 整 , 确 认 计 量 日 的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对 于
不 存 在 市 场 活 动 或 市 场 活 动 很 少 的 情 况 下 , 则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其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2 、 处 于 未 上 市 期 间 的 有 价 证 券 应 区 分 如 下 情 况 处 理 :
(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7 1
( 3 ) 对 在 交 易 所 市 场 发 行 未 上 市 或 未 挂 牌 转 让 的 债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 4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3 、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上 不 含 权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按 照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净 价 估 值 。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上 含 权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按 照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唯 一 估 值 净 价 或 推 荐 估 值 净 价 估 值 。 对 于 含 投 资 人 回 售 权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回 售 登
记 期 截 止 日 ( 含 当 日 ) 后 未 行 使 回 售 权 的 按 照 长 待 偿 期 所 对 应 的 价 格 进 行 估 值 。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未 上 市 , 且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未 提 供 估 值 价 格 的 债 券 , 在 发 行 利 率 与 二 级 市 场 利 率 不 存 在 明
显 差 异 、 未 上 市 期 间 市 场 利 率 没 有 发 生 大 的 变 动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4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 估 值 。
5 、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估 值 方 法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 一 般 以 估 值 当 日 结 算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结 算 价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采 用 最 近 交 易 日 结 算 价 估 值 。
6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7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 值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四 、 估 值 程 序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 精 确 到 0 . 0 0 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7 2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
五 、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3 位 以 内 ( 含 第 3 位 )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时 ,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应 按 照 以 下 约 定 处 理 :
1 、 估 值 错 误 类 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机 构 、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2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 估 值 错 误 已 得 到 更 正 。
(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 且 仅 对
估 值 错 误 的 有 关 直 接 当 事 人 负 责 , 不 对 第 三 方 负 责 。
( 3 ) 因 估 值 错 误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 受 损 方 ”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
( 4 )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
3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程 序
估 值 错 误 被 发 现 后 ,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 处 理 的 程 序 如 下 :
( 1 ) 查 明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确 定7 3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
( 2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估 值 错 误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 估 ;
( 3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 失 ;
( 4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进 行 更 正 , 并 就 估 值 错 误 的 更 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4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如 下 :
(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 2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 . 2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 .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
( 3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差 错 给 基 金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需 要 进 行 赔 偿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界 定 双 方 承 担 的 责 任 , 经 确 认 后 按 以 下 条 款 进 行 赔
偿 :
①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双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建 议 执 行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的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付 。
②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赔 偿 金 , 就 实 际 向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过 错 程 度 各 自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
③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 虽 然 多 次 重 新 计 算 和 核 对 或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用 的 估 值 方 法 ,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 为 避 免 不 能 按 时 公 布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情
形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公 布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造 成 的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付 。
④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申 购 或 赎 回 金 额 等 ) , 进 而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付 。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
( 5 )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处 理 。 如 果 行 业 另 有 通 行
做 法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本 着 平 等 和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原 则 进 行 协 商 。
六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7 4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2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3 、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
决 定 延 迟 估 值 ;
4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认 定 的 其 它 情 形 。
七 、 基 金 净 值 的 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估 值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净 值 予 以 公 布 。
八 、 特 殊 情 况 的 处 理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估 值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
2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国 家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 市 场 规 则 变 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减 轻 或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7 5
十 二 、 基 金 收 益 与 分 配
一 、 基 金 利 润 的 构 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 、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 孰 低 数 。
三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1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为 1 2 次 , 每 次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该 次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5 0 % , 若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不 满 3 个 月 可 不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2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4 、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 权 ;
5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四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时 间 、 分 配 数 额 及 比 例 、 分 配 方 式 等 内 容 。
五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的 确 定 、 公 告 与 实 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 5 个 工 作 日 。
六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中 发 生 的 费 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计 算 方 法 , 依 照 《 业 务 规 则 》 执 行 。7 6
十 三 、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4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和 诉 讼 或 仲 裁 费 ;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 ;
6 、 基 金 的 证 券 账 户 开 户 费 及 交 易 费 用 ;
7 、 基 金 的 银 行 汇 划 费 用 ;
8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 费 用 。
( 二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 5 %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1 . 5 %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费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假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至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结 束 之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或 不 可 抗 力 情 形 消 除 之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支 付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2 5 %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0 . 2 5 %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7 7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至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结 束 之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或 不 可 抗 力 情 形 消 除 之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支 付 。
上 述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中 第 3 - 7 项 费 用 ”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 三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下 列 费 用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
( 四 )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的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规 模 等 因 素 协 商 一 致 , 酌 情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提 高 上 述 费 率 需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须 最 迟 于 新 费 率 实 施 日 2 日 前 在 指 定 媒 介 刊 登 公 告 。
( 五 ) 基 金 税 收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相 关 税 收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其 他 扣 缴 义 务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税 收 征 收 的 规 定 代 扣 代 缴 。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执 行 。7 8
十 四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一 ) 基 金 会 计 政 策
1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
2 、 基 金 的 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年 度 的 1 月 1 日 至 1 2 月 3 1 日 ; 基 金 首 次 募 集 的 会 计 年 度 按
如 下 原 则 : 如 果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少 于 2 个 月 , 可 以 并 入 下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披 露 ;
3 、 基 金 核 算 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记 账 单 位 ;
4 、 会 计 制 度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
5 、 本 基 金 独 立 建 账 、 独 立 核 算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基 金 会 计 报 表 ;
7 、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以 约 定 方 式 确
认 。
( 二 ) 基 金 的 年 度 审 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 计 。
2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意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需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7 9
十 五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关 于 信 息 披 露 的 披 露 方 式 、 登 载 媒 介 、 报 备 方 式 等 规 定 发 生
变 化 时 , 本 基 金 从 其 最 新 规 定 。
( 二 )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 保 证 所 披 露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介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 以 下 简 称 “ 网 站 ” ) 等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资
料 。
( 三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1 、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2 、 对 证 券 投 资 业 绩 进 行 预 测 ;
3 、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4 、 诋 毁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者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
6 、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
( 五 )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包 括 :
1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1 ) 《 基 金 合 同 》 是 界 定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 资 者 重 大 利 益 的 事 项 的
法 律 文 件 。8 0
(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等 内 容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 6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4 5 日 内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公 告 的
1 5 日 前 向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作 监 督 等
活 动 中 的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将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2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媒 介 上 。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登 载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公 告 。
4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5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 基 金 合 同 》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前 述 信 息 资 料 。8 1
6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9 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 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并 将
季 度 报 告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不 足 2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在 公 开 披 露 的 第 2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 或 书 面 报 告 方 式 。
7 、 临 时 报 告
本 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下 列 事 件 :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
( 2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 3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 4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法 定 名 称 、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及 其 出 资 比 例 发 生 变 更 ;
( 7 ) 基 金 募 集 期 延 长 ;
(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发 生 变 动 ;
( 9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在 一 年 内 变 更 超 过 百 分 之 五 十 ;
( 1 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百 分 之
三 十 ;8 2
( 1 1 ) 涉 及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诉 讼 或 者 仲 裁 ;
( 1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受 到 监 管 部 门 的 调 查 ;
( 1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 1 4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
( 1 5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事 项 ;
( 1 6 )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 销 售 服 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 1 7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百 分 之 零 点 五 ;
( 1 8 ) 基 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 1 9 ) 变 更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 2 0 ) 更 换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
( 2 1 ) 本 基 金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
( 2 2 ) 本 基 金 收 费 方 式 发 生 变 更 ;
( 2 3 )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支 付 ;
( 2 4 ) 本 基 金 连 续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 2 5 ) 本 基 金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后 重 新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
( 2 6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
8 、 澄 清 公 告
在 《 基 金 合 同 》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介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9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备 案 , 并 予 以 公
告 。
1 0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
( 六 )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的 规 定 。8 3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 审 查 , 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具 书 面 文
件 或 者 盖 章 确 认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介 中 选 择 披 露 信 息 的 报 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介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介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介 披 露 信 息 , 并 且 在 不 同 媒 介 上 披 露 同 一
信 息 的 内 容 应 当 一 致 。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 业 机 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后 1 0 年 。
( 七 )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的 存 放 与 查 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以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8 4
十 六 、 风 险 揭 示
基 金 业 绩 受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的 影 响 , 投 资 者 持 有 本 基 金 可 能 盈 利 , 也 可 能 亏 损 。 本 基
金 面 临 的 风 险 有 :
一 、 本 基 金 特 有 的 风 险
1 、 本 基 金 作 为 投 资 于 信 息 产 业 主 题 的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基 金 , 投 资 于 信 息 产 业 主 题 的 证
券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 0 % , 主 题 投 资 的 集 中 度 相 对 较 高 。 因 此 , 本 基 金 不 仅 需 承 受 证
券 市 场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而 且 需 承 受 宏 观 经 济 周 期 、 行 业 周 期 、 公 司 经 营 状 况 等 影 响 信 息 产 业
主 题 投 资 回 报 的 各 种 因 素 可 能 带 来 的 风 险 , 当 信 息 产 业 主 题 整 体 表 现 较 差 时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回 报 可 能 低 于 主 要 市 场 指 数 。
同 时 , 由 于 信 息 产 业 的 创 新 空 间 大 , 信 息 产 业 主 题 的 上 市 公 司 之 间 差 异 较 大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选 择 投 资 标 的 时 出 现 投 资 失 误 , 可 能 导 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回 报 低 于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2 、 本 基 金 使 用 股 指 期 货 作 为 风 险 对 冲 工 具 ,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采 用 保 证 金 交 易 制 度 , 由 于
保 证 金 交 易 具 有 杠 杆 性 , 当 出 现 不 利 行 情 时 , 股 价 指 数 微 小 的 变 动 就 可 能 会 使 投 资 者 权 益 遭
受 较 大 损 失 , 存 在 潜 在 损 失 可 能 成 倍 放 大 的 风 险 。
3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风 险
本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是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由 非 上 市 中 小 企 业
采 用 非 公 开 方 式 发 行 的 债 券 。 由 于 不 能 公 开 交 易 , 一 般 情 况 下 , 交 易 不 活 跃 , 潜 在 较 大 流 动
性 风 险 。 当 发 债 主 体 信 用 质 量 恶 化 时 , 受 市 场 流 动 性 所 限 , 本 基 金 可 能 无 法 卖 出 所 持 有 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由 此 可 能 给 基 金 净 值 带 来 更 大 的 负 面 影 响 和 损 失 。
4 、 巨 额 赎 回 风 险
若 本 基 金 在 开 放 期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可 能 采 取 部 分 延 期 支 付 或 暂 停 支 付 的
措 施 以 应 对 巨 额 赎 回 , 因 此 在 巨 额 赎 回 情 形 发 生 时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存 在 不 能 及 时 赎 回 份 额
的 风 险 。
二 、 市 场 风 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因 受 经 济 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而 引 起
的 波 动 , 将 对 本 基 金 资 产 产 生 潜 在 风 险 , 主 要 包 括 :
1 、 政 策 风 险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等 国 家 政 策 的 变 化 对 证 券 市 场 产 生 一 定 的 影 响 , 导 致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而 产 生 风 险 。8 5
2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证 券 市 场 是 国 民 经 济 的 晴 雨 表 , 而 经 济 运 行 具 有 周 期 性 的 特 点 。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状 况 将 对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 产 生 影 响 , 从 而 产 生 风 险 。
3 、 利 率 风 险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波 动 会 导 致 股 票 市 场 及 债 券 市 场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 同 时 直 接 影 响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水 平 。 因 此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水 平 会 受 到 利 率 变 化 的 影 响 。
4 、 购 买 力 风 险
如 果 发 生 通 货 膨 胀 ,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获 得 的 收 益 可 能 会 被 通 货 膨 胀 抵 消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资 产 的 保 值 增 值 。
5 、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风 险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状 况 受 多 种 因 素 影 响 , 如 市 场 、 技 术 、 竞 争 、 管 理 、 财 务 等 都 会 导 致 公
司 盈 利 发 生 变 化 , 从 而 导 致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变 化 。
三 、 信 用 风 险
指 基 金 在 交 易 过 程 发 生 交 收 违 约 , 或 者 基 金 所 投 资 债 券 之 发 行 人 出 现 违 约 、 拒 绝 支 付 到
期 本 息 ,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
四 、 流 动 性 风 险
指 基 金 资 产 不 能 迅 速 转 变 成 现 金 , 或 者 不 能 应 付 可 能 出 现 的 投 资 者 大 额 赎 回 的 风 险 。 在
开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 可 能 会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 巨 额 赎 回 可 能 会 产 生 基 金 仓 位 调 整 的
困 难 , 导 致 流 动 性 风 险 , 甚 至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五 、 管 理 风 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 可 能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经 济 形 势 和 证 券 市 场 等 判 断 有 误 、 获 取 的
信 息 不 全 等 影 响 基 金 的 收 益 水 平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管 理 水 平 、 管 理 手 段 和 管 理 技
术 等 对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存 在 影 响 。
指 相 关 当 事 人 在 业 务 各 环 节 操 作 过 程 中 , 因 内 部 控 制 存 在 缺 陷 或 者 人 为 因 素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等 引 致 的 风 险 , 例 如 , 越 权 违 规 交 易 、 会 计 部 门 欺 诈 、 交 易 错 误 、 I T 系
统 故 障 等 风 险 。
在 本 基 金 的 各 种 交 易 行 为 或 者 后 台 运 作 中 , 可 能 因 为 技 术 系 统 的 故 障 或 者 差 错 而 影 响 交
易 的 正 常 进 行 或 者 导 致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受 到 影 响 。 这 种 技 术 风 险 可 能 来 自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销 售 机 构 、 证 券 交 易 所 、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等 等 。
六 、 合 规 性 风 险8 6
指 基 金 管 理 或 运 作 过 程 中 ,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或 者 基 金 投 资 违 反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规 定 的 风 险 。
七 、 法 律 文 件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表 述 与 销 售 机 构 基 金 风 险 评 价 可 能 不 一 致 的 风 险
法 律 文 件 投 资 章 节 有 关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的 表 述 是 基 于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比 例 、 证 券 市 场 普 遍
规 律 等 做 出 的 概 述 性 描 述 , 代 表 了 一 般 市 场 情 况 下 本 基 金 的 长 期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销 售 机 构 (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对 本 基 金 进 行 风 险 评 价 , 不 同 的 销 售 机 构
采 用 的 评 价 方 法 也 不 同 , 因 此 销 售 机 构 的 风 险 等 级 评 价 与 法 律 文 件 中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的 表 述 可
能 存 在 不 同 , 投 资 人 在 购 买 本 基 金 时 需 按 照 销 售 机 构 的 要 求 完 成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与 产 品 风 险 之
间 的 匹 配 检 验 。
八 、 其 他 风 险
1 、 因 技 术 因 素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如 电 脑 系 统 不 可 靠 产 生 的 风 险 ;
2 、 因 业 务 快 速 发 展 而 在 制 度 建 设 、 人 员 配 备 、 内 控 制 度 建 立 等 不 完 善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3 、 因 人 为 因 素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如 内 幕 交 易 、 欺 诈 行 为 等 产 生 的 风 险 ;
4 、 对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如 基 金 经 理 的 依 赖 而 可 能 产 生 的 风 险 ;
5 、 因 业 务 竞 争 压 力 可 能 产 生 的 风 险 ;
6 、 不 可 抗 力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从 而 带 来 风 险 ;
7 、 其 他 意 外 导 致 的 风 险 。
九 、 声 明
1 、 本 基 金 未 经 任 何 一 级 政 府 、 机 构 及 部 门 担 保 。 投 资 人 自 愿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 须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
2 、 本 基 金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网 点 和 指 定 的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公 开 发 售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都 不 能 保 证 其 收 益 或 本 金 安 全 。8 7
十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一 ) 《 基 金 合 同 》 的 变 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表 决 通 过 之 日 起 生 效 , 自 决 议
生 效 之 日 起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 二 ) 《 基 金 合 同 》 的 终 止 事 由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 基 金 合 同 》 应 当 终 止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接 ;
3 、 因 重 大 违 法 、 违 规 行 为 ,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责 令 终 止 ;
4 、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5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 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 4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8 8
律 意 见 书 ;
( 6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 7 ) 对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期 限 为 6 个 月 。
( 四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 五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 六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 行 公 告 。
( 七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 5 年 以 上 。8 9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 内 容 摘 要
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 义 务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 2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独 立 运 用 并 管 理 基 金
财 产 ;
( 3 ) 依 照 《 基 金 合 同 》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费
用 ;
( 4 ) 销 售 基 金 份 额 ;
( 5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6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 7 )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
( 8 ) 选 择 、 更 换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对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和 处 理 ;
(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 务 并 获 得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费 用 ;
( 1 0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决 定 基 金 收 益 的 分 配 方 案 ;
( 1 1 ) 在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 1 2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 1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
( 1 4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 1 5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
部 机 构 ;
( 1 6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和 非 交 易 过 户 的 业 务 规 则 ;9 0
( 1 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 3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 理 和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 7 ) 依 法 接 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
(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的 价 格 ;
( 9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 1 0 )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 1 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 1 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向 他 人 泄 露 ;
( 1 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基 金
收 益 ;
( 1 4 )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 1 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 5
年 以 上 ;
( 1 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9 1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 , 并 在 支 付 合
理 成 本 的 条 件 下 得 到 有 关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
( 1 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 1 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 2 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时 ,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 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 2 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 事 务 的 行
为 承 担 责 任 ;
( 2 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 2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3 0
日 内 退 还 基 金 认 购 人 ;
( 2 5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 2 6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2 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 2 ) 依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费
用 ;
( 3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 4 ) 根 据 相 关 市 场 规 则 , 为 基 金 开 设 证 券 账 户 、 为 基 金 办 理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清 算 。9 2
( 5 ) 提 议 召 开 或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6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 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持 有 并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 的 熟 悉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专 职 人 员 ,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托 管 事 宜 ;
(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 、 账 册 记 录 等 方 面 相 互 独 立 ;
(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
(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 事 宜 ;
(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予 以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 8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 9 ) 办 理 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 1 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 1 1 )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 5 年 以 上 ;
( 1 2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1 3 ) 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
( 1 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
( 1 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9 3
( 1 7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 1 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监 管
机 构 , 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 1 9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 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 2 1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定 ;
( 2 2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 三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基 金 投 资 者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取 得 的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当 事 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 基
金 合 同 》 上 书 面 签 章 或 签 字 为 必 要 条 件 。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 合 法 权 益 。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分 享 基 金 财 产 收 益 ;
( 2 ) 参 与 分 配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基 金 财 产 ;
( 3 ) 依 法 申 请 赎 回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 4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者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事 项 行
使 表 决 权 ;
( 6 )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资 料 ;
( 7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服 务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或 仲 裁 ;
( 9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9 4
( 1 ) 认 真 阅 读 并 遵 守 《 基 金 合 同 》 ;
( 2 ) 了 解 所 投 资 基 金 产 品 , 了 解 自 身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
( 3 ) 关 注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 及 时 行 使 权 利 和 履 行 义 务 ;
( 4 ) 缴 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所 规 定 的 费 用 ;
( 5 )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的 有 限 责 任 ;
( 6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活 动 ;
( 7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定 ;
( 8 )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
( 9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 议 事 及 表 决 的 程 序 和 规 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拥 有 平 等 的 投 票 权 。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未 设 立 日 常 机 构 。
一 、 召 开 事 由
1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 提 前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 2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 3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 4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 5 )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 6 )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 7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 8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
( 9 )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 1 0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1 )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2 ) 对 基 金 当 事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 1 3 )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9 5
的 事 项 。
2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
( 2 )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增 加 的 基 金 费 用 的 收 取 ;
(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
( 4 )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而 应 当 对 《 基 金 合 同 》 进 行 修 改 ;
( 5 )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 改 不 涉 及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变 化 ;
( 6 ) 在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 7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以 外 的 其 他 情
形 。
二 、 会 议 召 集 人 及 召 集 方 式
1 、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召
集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规 定 召 集 或 不 能 召 开 的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行 召 集 , 并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并 告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配 合 。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
5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 并 至 少 提 前 3 0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9 6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配 合 , 不 得 阻 碍 、 干
扰 。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
三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通 知 时 间 、 通 知 内 容 、 通 知 方 式
1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应 于 会 议 召 开 前 3 0 日 ,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应 至 少 载 明 以 下 内 容 :
( 1 ) 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 地 点 和 会 议 形 式 ;
( 2 ) 会 议 拟 审 议 的 事 项 、 议 事 程 序 和 表 决 方 式 ;
( 3 ) 有 权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
( 4 )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
等 ) 、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 5 ) 会 务 常 设 联 系 人 姓 名 及 联 系 电 话 ;
( 6 ) 出 席 会 议 者 必 须 准 备 的 文 件 和 必 须 履 行 的 手 续 ;
( 7 ) 召 集 人 需 要 通 知 的 其 他 事 项 。
2 、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寄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和 收 取 方 式 。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效 力 。
四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的 方 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等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的
其 他 方 式 召 开 ,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确 定 。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 开 会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可 以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议 程 :
( 1 )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9 7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
( 2 )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 0 % ( 含 5 0 % ) 。
2 、 通 讯 开 会 。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召 集 人 确 定 的 非
现 场 方 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 通 讯 开 会 应 以 召 集 人 确 定 的 非 现 场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通 讯 开 会 的 方 式 视 为 有 效 :
( 1 ) 会 议 召 集 人 按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 公 布 相 关 提
示 性 公 告 ;
( 2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会 议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通 知 不 参 加 收 取 表 决 意 见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 0 % ( 含 5 0 % ) ;
( 4 ) 上 述 第 ( 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与 基 金 登 记 注 册 机 构 记 录 相 符 ;
( 5 ) 会 议 通 知 公 布 前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3 、 在 不 与 法 律 法 规 冲 突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网 络 、 电 话 或 其 他 方 式
召 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采 用 书 面 、 网 络 、 电 话 、 短 信 或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具 体 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确 定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列 明 。
4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授 权 他 人 代 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的 , 授 权 方 式 可 以 采 用 书 面 、 网 络 、
电 话 、 短 信 或 其 他 方 式 , 具 体 方 式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列 明 。
五 、 议 事 内 容 与 程 序
1 、 议 事 内 容 及 提 案 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 基 金 合 同 》 的 重 大 修 改 、 决 定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 金9 8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讨 论 的 其 他 事 项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前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得 对 未 事 先 公 告 的 议 事 内 容 进 行 表 决 。
2 、 议 事 程 序
( 1 ) 现 场 开 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 0 % 以 上 ( 含 5 0 % )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作 出 的 决 议 的 效 力 。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 委 托 人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和
联 系 方 式 等 事 项 。
( 2 ) 通 讯 开 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提 前 3 0 日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
六 、 表 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有 一 票 表 决 权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分 为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 0 %
以 上 ( 含 5 0 % )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第 2 项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事
项 均 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采 取 记 名 方 式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9 9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表 决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
决 。
在 上 述 规 则 的 前 提 下 , 具 体 规 则 以 召 集 人 发 布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为 准 。
七 、 计 票
1 、 现 场 开 会
( 1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
(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
( 3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 。 重 新 清 点 后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当 场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
( 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
2 、 通 讯 开 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 若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派 代 表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和 表 决 结 果 。
八 、 生 效 与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5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自 表 决 通 过 之 日 起 生 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1 0 0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 、 公 证 机 构 、 公 证 员
姓 名 等 一 同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九 、 参 加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持 有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低 于 5 0 % 的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 三 个 月 以 后 、 六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有 代 表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人 参
加 , 方 可 召 开 。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通 知 、 形 式 、 议 事 程 序 、 表 决 、 生 效 和 公 告
等 适 用 本 合 同 中 有 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规 定 。
十 、 本 部 分 关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 召 开 条 件 、 议 事 程 序 、 表 决 条 件 等 规 定 ,
凡 是 直 接 引 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规 则 的 部 分 , 如 将 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规 则 修 改 导 致 相 关 内 容 被
取 消 或 变 更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前 公 告 后 , 可 直 接 对 本 部 分 内 容 进 行 修 改 和 调 整 ,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三 、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和 终 止 的 事 由 、 程 序 以 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方 式
( 一 ) 《 基 金 合 同 》 的 变 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本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表 决 通 过 之 日 起 方 可 执 行 , 自
决 议 生 效 之 日 起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 二 ) 《 基 金 合 同 》 的 终 止 事 由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 基 金 合 同 》 应 当 终 止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接 ;
3 、 因 重 大 违 法 、 违 规 行 为 ,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责 令 终 止 ;
4 、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5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1 0 1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 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 4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 6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 7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期 限 为 6 个 月 。
( 四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 五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 六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 行 公 告 。
( 七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 5 年 以 上 。1 0 2
四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 基 金 合 同 》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 基 金 合 同 》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各 方 当 事 人 具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 基 金 合 同 》 受 中 国 法 律 管 辖 。1 0 3
十 九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内 容 摘 要
一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名 称 :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西 直 门 北 大 街 6 0 号 首 钢 国 际 大 厦 1 0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西 直 门 北 大 街 6 0 号 首 钢 国 际 大 厦 1 0 层
邮 政 编 码 : 1 0 0 0 8 2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涛
成 立 日 期 : 2 0 0 6 年 5 月 8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 2 0 0 6 ] 2 3 号
组 织 形 式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3 亿 元 人 民 币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 发 起 设 立 基 金 及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名 称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 9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 8 号 凯 晨 世 贸 中 心 东 座 九 层
邮 政 编 码 : 1 0 0 0 3 1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士 余
成 立 时 间 : 2 0 0 9 年 1 月 1 5 日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批 准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字 [ 1 9 9 8 ] 2 3 号
注 册 资 本 : 3 2 , 4 7 9 , 4 1 1 . 7 万 元 人 民 币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 买 卖 外 汇 ; 结 汇 、 售 汇 ; 从 事 银 行 卡 业 务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代 理 资 金 清 算 ; 各 类 汇 兑 业 务 ;
代 理 政 策 性 银 行 、 外 国 政 府 和 国 际 金 融 机 构 贷 款 业 务 ; 贷 款 承 诺 ; 组 织 或 参 加 银 团 贷 款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汇 汇 款 ; 外 汇 借 款 ; 发 行 、 代 理 发 行 、 买 卖 或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1 0 4
币 有 价 证 券 ; 外 汇 票 据 承 兑 和 贴 现 ; 自 营 、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 外 币 兑 换 ; 外 汇 担 保 ;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企 业 、 个 人 财 务 顾 问 服 务 ; 证 券 公 司 客 户 交 易 结 算 资 金 存 管 业 务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 企 业 年 金 托 管 业 务 ; 产 业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 代 理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 电 话 银 行 、 手 机 银 行 、 网 上 银 行 业 务 ; 金 融 衍 生 产
品 交 易 业 务 ; 经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等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合 同 明 确 约 定 基 金 投 资 风 格 或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的 格 式 提 供 投 资 品 种 池 和 交 易 对 手 库 , 以 便 基 金 托 管 人 运 用 相 关 技 术 系 统 , 对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约 定 进 行 监 督 , 对 存 在 疑 义 的 事 项 进 行 核
查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包 含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债 券 ( 含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 可 转
换 债 券 、 银 行 存 款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权 证 、 股 指 期 货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 % – 9 5 % , 投 资 于 债 券 、 银 行 存 款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现 金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证 券 品 种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5 % - 1 0 0 % , 其 中 权 证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为 0 % – 3 % ;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信 息 产 业 主 题 的 证 券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 0 % 。
本 基 金 参 与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 应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限 制 并 遵 守 相 关
期 货 交 易 所 的 业 务 规 则 。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 融 资 、 融
券 比 例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下 述 比 例 和 调 整 期 限 进 行 监 督 :
1 、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 % – 9 5 % , 投 资 于 债 券 、 银 行 存 款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现 金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证 券 品 种1 0 5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5 % - 1 0 0 %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信 息 产 业 主 题 的 证 券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 0 % ;
2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4 、 本 基 金 与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 0 % ;
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
6 、 本 基 金 与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 0 %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5 % ;
8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1 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 0 % ;
1 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 0 % ;
1 2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 B B 以 上 ( 含 B B B )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1 3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1 4 、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的 债 券 回 购 融 入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 0 % 。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 ,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 期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4 0 % ;
1 5 、 本 基 金 参 与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依 据 以 下 标 准 构 建 组 合 :
( 1 5 . 1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 1 5 . 2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不 得1 0 6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 5 % , 其 中 , 有 价 证 券 指 股 票 、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不 含 质 押 式 回 购 ) 等 ;
( 1 5 . 3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总 市 值 的 2 0 % ;
( 1 5 . 4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的 有 关 约 定 , 即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 % - 9 5 % ;
( 1 5 . 5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1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1 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因 证 券 、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 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上 述 投 资 组 合 限 制 条 款 中 , 若 属 法 律 法 规 的 强 制 性 规 定 , 则 当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本 基 金 投 资 可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限 制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资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本 协 议 第 十 五 条 第 九
项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基 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 其 更 新 , 并 以 双
方 约 定 的 方 式 提 交 , 确 保 所 提 供 的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的 真 实 性 、 完 整 性 、 全 面 性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责 任 保 管 真 实 、 完 整 、 全 面 的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 并 负 责 及 时 更 新 该 名 单 。 名 单 变 更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确 认 已 知 名 单 的 变 更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运 作
中 严 格 遵 循 了 监 督 流 程 ,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违 规 进 行 关 联 交 易 , 并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的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责 任 ,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有 权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1 0 7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的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
并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
(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经 慎 重 选 择 的 、
本 基 金 适 用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并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 基
金 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每 半 年 对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说 明 理 由 , 在 与 交 易 对 手 发 生 交 易
前 3 个 工 作 日 内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解 决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书 面 确 认 后 , 被 确 认 调
整 的 名 单 开 始 生 效 , 新 名 单 生 效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 , 仍 应
按 照 协 议 进 行 结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对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控 制 , 按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 交 易 规 则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根 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 交 单 对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但 不 承 担 交
易 对 手 不 履 行 合 同 造 成 的 损 失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后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对 手 或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任 何 损 失 和 责 任 。
(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
本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应 符 合 如 下 规 定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与 存 款 银 行 建 立 定 期 对 账 机 制 , 确 保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业
务 账 目 及 核 算 的 真 实 、 准 确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加 强 对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业 务 的 监 督 与 核 查 , 严 格 审 查 、 复 核 相 关 协 议 、
账 户 资 料 、 投 资 指 令 、 存 款 证 实 书 等 有 关 文 件 , 切 实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开 展 基 金 存 款 业 务 时 , 应 严 格 遵 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以 及 国 家 有 关 账 户 管 理 、 利 率 管 理 、 支 付 结 算 等 的 各 项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时 有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的 行 为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1 0 8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纠 正 或 拒 绝 结 算 。
( 六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审 核 擅 自 将 不 实 的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印 制 在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上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此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并 将 在 发 现 后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七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进 行 监 督 。
1 、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应 遵 守 《 关 于 规 范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行 为 的 紧 急 通
知 》 、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2 、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包 括 由 《 上 市 公 司 证 券 发 行 管 理 办 法 》 规 范 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 未 上 市 证 券 、 回 购 交 易 中 的 质 押 券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3 、 在 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制 定 相 关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流 动 性 风 险 控 制 预 案 等 规 章 制 度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基 金 流 动 性 的 需 要 合 理 安 排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 并 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中 明 确 具 体 比 例 , 避 免 基 金 出 现 流 动 性 风 险 。 上
述 规 章 制 度 须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 上 述 规 章 制 度 经 董 事 会 通 过 之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将 上 述 规 章 制 度 以 及 董 事 会 批 准 上 述 规 章 制 度 的 决 议 提 交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4 . 在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提 前 一 个 交 易 日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有 关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相 关 信 息 , 具 体 应 当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如 下 文 件 ( 如 有 ) :
拟 发 行 数 量 、 定 价 依 据 、 监 管 机 构 的 批 准 证 明 文 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承 销 商 签 订 的
销 售 协 议 复 印 件 、 缴 款 通 知 书 、 基 金 拟 认 购 的 数 量 、 价 格 、 总 成 本 、 划 款 账 号 、 划 款 金 额 、
划 款 时 间 文 件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上 述 信 息 的 真 实 、 完 整 。
5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过 程 中 , 如 认 为 因 市 场 出 现 剧 烈 变
化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具 体 投 资 行 为 可 能 对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较 大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 和 整 改 , 并 做 出 书 面 说 明 。 否 则 , 基 金 托 管 人 经
事 先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有 权 拒 绝 执 行 其 有 关 指 令 。 因 拒 绝 执 行 该 指 令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并 有 权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1 0 9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的 受 限 证 券 登 记 存 管 在 本 基 金 名 下 , 并 确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能 够 正 常 查 询 。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原 因 产 生 的 受 限 证 券 登 记 存 管 问 题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的 责 任 与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7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照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报 送 相 关 数 据 或 者 报 送 了 虚 假 的
数 据 , 导 致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能 履 行 托 管 人 职 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法 律 后 果 。 除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能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及 本 协 议 履 行 职 责 外 , 因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产 生 的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本 协 议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后 不 承 担 上 述 损 失 。
( 八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首 次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或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前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署 相 应 的 风 险 控 制 补 充 协 议 , 并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补 充 协 议 的 约 定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有 关 基 金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或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 九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中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十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核 查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书 面 提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或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事 项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 料 和 制 度 等 。
( 十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 查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1 1 0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和 监 督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等 行 为 。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本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改 正 。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四 、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 一 )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的 原 则
1 、 基 金 财 产 应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固 有 财 产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合 法 程 序 作 出 的 合 法 合 规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 处 分 、 分 配 基 金 的 任 何 财 产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
5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双 方 可 另 行 协 商 解 决 。
6 、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账 户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此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7 、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
( 二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及 募 集 资 金 的 验 资
1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具 有 托 管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开 设 的 基 金 认 购
专 户 。 该 账 户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立 并 管 理 。1 1 1
2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开 立 的 基 金 托 管 资 金 账 户 , 同 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由 参 加 验 资 的 2 名 或
2 名 以 上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方 为 有 效 。
3 、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 办 理 退
款 等 事 宜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提 供 充 分 协 助 。
( 三 ) 基 金 资 金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负 责 本 基 金 的 资 金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设 本 基 金 的 资 金 账 户 , 并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合 法 合 规 的 指 令 办 理 资 金 收 付 。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和 使 用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投 资 、 支 付 赎 回 金 额 、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 收 取 申 购 款 ,
均 需 通 过 本 基 金 的 资 金 账 户 进 行 。
3 、 基 金 托 管 资 金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任 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4 、 基 金 托 管 资 金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应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
5 、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托 管 人 专 用 账 户 办 理 基 金
资 产 的 支 付 。
( 四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为 基 金 开 立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联 名 的 证 券 账 户 。
2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自 身 法 人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并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完 成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 算 工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 积 极 协 助 。 结 算 备 付 金 的 收 取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规 定 执
行 。
4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证 券 账 户 卡 的 保 管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 账 户 资 产 的 管 理 和 运1 1 2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
5 、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生 效 日 之 后 , 本 基 金 被 允 许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 使 用 的 , 按 有 关 规 定 开 设 、 使 用 并 管 理 ;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比
照 并 遵 守 上 述 关 于 账 户 开 设 、 使 用 的 规 定 。
( 五 ) 债 券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与 结 算 账 户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市 场 债 券 的 结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时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回 购 主 协 议 。
( 六 ) 其 他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1 、 因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而 开 立 的 其 他 账 户 , 可 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议 后 开 立 。 新 账 户 按 有 关 规 则 使 用 并 管 理 。
2 、 法 律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对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办 理 。
( 七 )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有 价 凭 证 等 的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妥 善 保
管 ,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实 物 证 券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期 间 的 损 坏 、 灭 失 ,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托 管 人 对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的 证 券 不 承 担
保 管 责 任 。
( 八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除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期 限 为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1 5 年 。
五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 算
( 一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及 复 核 程 序
1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净 资 产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后 得 到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 . 0 0 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四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1 1 3
产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每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
2 、 复 核 程 序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外 公 布 。
( 二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方 法 和 特 殊 情 形 的 处 理
1 、 估 值 对 象
基 金 依 法 拥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 产 及 负
债 。
2 、 估 值 方 法
( 1 ) 股 票 估 值 方 法 :
1 ) 上 市 股 票 的 估 值 :
上 市 流 通 股 票 按 估 值 日 其 所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果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将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2 ) 未 上 市 股 票 的 估 值 。
① 首 次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价 估 值 ;
②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新 股 等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进 行 估 值 ;
③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进 行 估 值 ;
④ 非 公 开 发 行 的 且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3 )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如 采 用 本 项 第 1 ) - 2 )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 项 第 1 ) - 2 )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4 ) 国 家 有 最 新 规 定 的 , 按 其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1 1 4
( 2 ) 债 券 估 值 方 法 :
1 ) 在 交 易 所 市 场 上 市 交 易 或 挂 牌 转 让 的 不 含 权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选 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净 价 估 值 。 在 交 易 所 市 场 上 市 交 易 或 挂 牌 转 让 的
含 权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选 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唯 一 估
值 净 价 或 推 荐 估 值 净 价 估 值 。
2 ) 对 在 交 易 所 市 场 发 行 未 上 市 或 未 挂 牌 转 让 的 债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3 ) 对 在 交 易 所 市 场 上 市 交 易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 按 照 每 日 收 盘 价 作 为 估 值 全 价 。
4 ) 对 在 交 易 所 市 场 挂 牌 转 让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和 私 募 债 券 , 估 值 日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时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其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如 成 本 能 够 近 似 体 现 公 允 价 值 , 应 持 续 评 估 上 述 做 法
的 适 当 性 , 并 在 情 况 发 生 改 变 时 做 出 适 当 调 整 。
5 )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上 不 含 权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按 照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净 价 估 值 。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上 含 权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按 照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唯 一 估 值 净 价 或 推 荐 估 值 净 价 估 值 。 对 于 含 投 资 人 回 售 权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回 售 登
记 期 截 止 日 ( 含 当 日 ) 后 未 行 使 回 售 权 的 按 照 长 待 偿 期 所 对 应 的 价 格 进 行 估 值 。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未 上 市 , 且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未 提 供 估 值 价 格 的 债 券 , 在 发 行 利 率 与 二 级 市 场 利 率 不 存 在 明
显 差 异 、 未 上 市 期 间 市 场 利 率 没 有 发 生 大 的 变 动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6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 估 值 。
7 )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如 采 用 本 项 第 1 ) - 6 )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 项 第 1 ) - 6 )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综 合 考 虑 市
场 成 交 价 、 市 场 报 价 、 流 动 性 、 收 益 率 曲 线 等 多 种 因 素 基 础 上 形 成 的 债 券 估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8 ) 国 家 有 最 新 规 定 的 , 按 其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
( 3 ) 权 证 估 值 方 法 :
1 ) 基 金 持 有 的 权 证 , 从 持 有 确 认 日 起 到 卖 出 日 或 行 权 日 止 , 上 市 交 易 的 权 证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该 权 证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2 ) 首 次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1 1 5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3 ) 因 持 有 股 票 而 享 有 的 配 股 权 , 以 及 停 止 交 易 、 但 未 行 权 的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4 )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如 采 用 本 项 第 1 ) - 3 )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 项 第 1 ) - 3 )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5 ) 国 家 有 最 新 规 定 的 , 按 其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
( 4 ) 股 票 指 数 期 货 合 约 估 值 方 法 :
1 ) 股 票 指 数 期 货 合 约 以 结 算 价 格 进 行 估 值 。
2 )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如 采 用 本 项 第 1 )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 项 第 1 )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3 ) 国 家 有 最 新 规 定 的 , 按 其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
( 5 ) 其 他 有 价 证 券 等 资 产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以 约 定 的 方 法 、 程 序 和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 以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3 、 特 殊 情 形 的 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股 票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3 ) 项 、 债 券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7 ) 项 、 权 证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4 ) 项 、 股 票 指 数 期 货 合 约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2 )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处 理 。
( 三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方 式
( 1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3 位 以 内 ( 含 第 3 位 ) 发 生 差 错 时 ,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2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 . 5 0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当 发 生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时 , 由 基 金 管1 1 6
理 人 负 责 处 理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先 行 赔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差 错 情 形 , 有 权 向 其 他 当 事 人 追 偿 。
( 2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差 错 给 基 金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需 要 进 行 赔 偿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界 定 双 方 承 担 的 责 任 , 经 确 认 后 按 以 下 条 款 进 行 赔
偿 :
①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双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 按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的 建 议 执 行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造 成 的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付 。
②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 , 而 且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对 计 算 过 程 提 出 疑 义 或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书 面 说 明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出 错 且 造 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损 失 的 ,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支 付 赔 偿 金 , 就 实 际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 其 中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5 0 % ,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5 0 % 。
③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 虽 然 多 次 重 新 计 算 和 核 对 ,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 为 避 免 不 能 按 时 公 布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情 形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公 布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造 成 的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付 。
④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申 购 或 赎 回 金 额 等 )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履 行 正 常 复 核 程 序 后 仍 不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 进 而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付 。
( 3 )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变 化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而 造 成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
( 5 )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处 理 。 如 果 行 业 有 通 行 做
法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本 着 平 等 和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原 则 进 行 协 商 。
( 四 ) 暂 停 估 值 与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情 形
(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1 1 7
( 3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 五 ) 基 金 会 计 制 度
按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规 定 的 会 计 制 度 执 行 。
( 六 ) 基 金 账 册 的 建 立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独 立 地 设 置 、 记 录
和 保 管 本 基 金 的 全 套 账 册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 在 分 歧 ,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处 理 方 法 为 准 。 若 当 日 核 对 不 符 ,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 错 账 的 原 因 而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和 公 告 的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账 册 为 准 。
( 七 )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与 报 告 的 编 制 和 复 核
1 、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编 制 并 对 外 提 供 真 实 、 完 整 的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月 度 报 表 的 编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月 终 了 后 5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 招 募 说 明 书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每 6 个 月 更 新 并
公 告 一 次 , 于 该 等 期 间 届 满 后 4 5 日 内 公 告 。 季 度 报 告 应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编 制 完 毕 并 予 以 公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在 会 计 年 度 半 年 终 了 后 6 0 日 内 编 制 完 毕 并 予 以 公 告 ;
年 度 报 告 在 会 计 年 度 结 束 后 9 0 日 内 编 制 完 毕 并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足 2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
2 、 报 表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月 度 报 表 完 成 当 日 , 将 报 表 盖 章 后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后 应 在 3 日 内 进 行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季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收 到 后 7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半 年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收 到 后 3 0 日 内 完 成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年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收 到 后 4 5 日 内 完 成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的 上 述 文 件 往 来 均 以 加 密 传 真 的 方 式 或 双 方 商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 发 现 双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调 整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账 务 处 理 方 式 为 准 ; 若 双 方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账 务 处 理 为 准 。 核 对 无 误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报 告 上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 或 者 出 具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专 用 章 的 复 核 意 见 书 , 双 方 各 自 留 存 一 份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能 于 应 当 发 布 公 告 之 日 之 前 就 相 关 报 表 达 成 一 致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按 照 其1 1 8
编 制 的 报 表 对 外 发 布 公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就 相 关 情 况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八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季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基 础 数 据 和 编 制 结 果 。
六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保 管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须 分 别 妥 善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包 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益 登 记 日 、 每 年 6
月 3 0 日 、 1 2 月 3 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至 少 应 包 括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编 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审 核 并 提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任 意 一 个 交 易 日 或 全 部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提 供 , 不 得 拖 延 或 拒 绝 提 供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每 年 6 月 3 0 日 和 1 2 月 3 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下 月 前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等 涉 及 到 基 金 重 要 事 项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发 生 日 后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保 存 期 限 为 1 5 年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 , 并 应 遵 守 保 密
义 务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无 法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应 按 有
关 法 规 规 定 各 自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
七 、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一 )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程 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生 效 。
( 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的 情 形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1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 0 个 工 作 日 内 , 成 立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1 1 9
( 2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 3 ) 在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各 自 履 行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 4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 4 ) 编 制 清 算 报 告 ;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 6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 7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8 ) 公 告 基 金 清 算 报 告 ;
( 9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3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4 、 基 金 财 产 按 下 列 顺 序 清 偿 :
( 1 ) 支 付 清 算 费 用 ;
( 2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
( 3 )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
( 4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未 按 前 款 ( 1 ) - ( 3 ) 项 规 定 清 偿 前 , 不 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 行 公 告 。
6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1 2 0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 5 年 以 上 。
八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因 本 协 议 产 生 或 与 之 相 关 的 争 议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 协 商 、 调 解 不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各 自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本 协 议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并 从 其 解 释 。1 2 1
二 十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以 下 是 主 要 的 服 务 内 容 ,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 市 场 状 况 及 自 身 服 务 能 力 的 变 化 , 有 权 增 加 、 修 改 这 些 服
务 项 目 。
( 一 ) 红 利 再 投 资 服 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若 选 择 红 利 再 投 资 形 式 进 行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期 分 配
所 得 现 金 红 利 将 按 除 息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且 免 收 再 投 资 的 费 用 。
( 二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在 条 件 成 熟 的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可 为 投 资 人 提 供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服 务 , 具 体 实 施 方 法 以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公 布 的 业 务 规 则 为 准 。
( 三 ) 网 上 交 易 服 务
在 条 件 成 熟 的 情 况 下 , 为 客 户 提 供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 通 过 网 络 通 讯 技 术 , 为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的 基 金 交 易 服 务 。
( 四 ) 客 户 分 级 服 务
根 据 客 户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 划 分 出 六 个 级 别 , 根 据 不 同 级 别 客 户 需 求 给 予 更 全 面 、 更 优 质 、
更 个 性 化 的 服 务 。
( 五 ) 信 息 查 询 服 务
客 户 可 以 通 过 自 动 与 人 工 两 种 查 询 方 式 及 时 了 解 公 司 信 息 、 产 品 信 息 、 投 资 资 讯 等 。
自 动 查 询 : 我 公 司 开 通 2 4 小 时 自 动 语 音 服 务 、 网 上 查 询 服 务 。 客 户 可 以 通 过 拨 打 客 服
电 话 通 过 自 动 语 音 进 行 信 息 查 询 , 也 可 以 通 过 网 站 账 户 查 询 系 统 及 时 了 解 账 户 信 息 和 交 易 信
息 。
人 工 查 询 : 客 户 可 以 在 工 作 时 间 通 过 拨 打 客 服 电 话 直 接 与 客 服 人 员 进 行 业 务 咨 询 或 交
流 , 也 可 以 通 过 语 音 电 话 留 言 、 网 站 留 言 、 客 服 邮 箱 的 方 式 和 我 公 司 取 得 联 系 , 公 司 客 服 人
员 会 在 最 短 的 时 间 内 和 您 联 络 , 竭 诚 为 您 服 务 。
查 询 内 容 包 括 : 最 新 活 动 公 告 、 基 金 产 品 介 绍 、 公 司 介 绍 等 公 司 信 息 ; 基 金 净 值 查 询 、
基 金 份 额 查 询 、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查 询 、 基 金 分 红 查 询 及 基 金 历 史 交 易 记 录 等 账 户 及 交 易 信 息 等 。
( 六 ) 主 动 通 知 服 务
我 公 司 会 根 据 业 务 开 展 情 况 , 通 过 信 函 、 电 子 邮 件 、 短 信 、 电 话 等 方 式 主 动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各 项 通 知 服 务 , 包 括 公 司 信 息 、 产 品 信 息 、 交 易 信 息 、 投 研 资 料 及 重 要 信 息 提 示1 2 2
等 。
( 七 ) 对 账 单 寄 送 服 务
我 公 司 会 根 据 相 关 规 则 , 定 期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对 账 单 邮 寄 服 务 。
( 八 ) 信 息 定 制 服 务
为 进 一 步 提 升 服 务 品 质 , 我 公 司 推 出 服 务 定 制 业 务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客 服 热 线 、
公 司 网 站 等 途 径 , 按 照 我 公 司 服 务 定 制 规 则 和 定 制 范 围 , 定 制 各 种 资 讯 , 公 司 会 通 过 E M A I L 、
短 信 、 信 函 等 多 渠 道 发 送 相 关 资 讯 与 资 料 。
( 九 ) 投 诉 建 议 受 理
如 果 客 户 对 我 公 司 提 供 的 各 种 服 务 感 到 不 满 或 有 其 它 需 求 , 可 拨 打 投 诉 电 话 或 通 过 语 音
留 言 、 客 服 邮 箱 、 网 站 留 言 等 各 种 方 式 随 时 向 我 公 司 提 出 , 我 公 司 将 及 时 处 理 客 户 投 诉 和 建
议 。
( 十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联 系 方 式
1 、 客 户 服 务 部 电 话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8 0 - 1 6 1 8
客 户 投 诉 电 话 : ( 0 1 0 ) 5 8 5 1 1 6 1 8
2 、 网 址 : w w w . p o s t f u n d . c o m . c n
3 、 客 服 信 箱 : i n f o @ p o s t f u n d . c o m . c n1 2 3
二 十 一 、 其 他 披 露 事 项
本 基 金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有 关 公 告 ( 自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日 至 本 次 更 新 内 容 截 止 日 ) :
披 露 事 项 时 间
中 邮 信 息 产 业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2 0 1 5 - 0 5 - 0 5
中 邮 信 息 产 业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摘 要 ) 2 0 1 5 - 0 5 - 0 5
中 邮 信 息 产 业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2 0 1 5 - 0 5 - 0 5
中 邮 信 息 产 业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2 0 1 5 - 0 5 - 0 5
中 邮 信 息 产 业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2 0 1 5 - 0 5 - 0 5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的 公 告
2 0 1 5 - 0 5 - 0 8
关 于 中 邮 基 金 旗 下 产 品 “ 中 邮 信 息 产 业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在 官 方 微 信 平 台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5 - 0 5 - 0 9
关 于 中 邮 基 金 旗 下 产 品 “ 中 邮 信 息 产 业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参 与 代 销 机 构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5 - 0 5 - 0 9
关 于 中 邮 基 金 旗 下 产 品 “ 中 邮 信 息 产 业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在 京 东 旗 舰 店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5 - 0 5 - 0 9
关 于 中 邮 信 息 产 业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提 前 结 束 募 集 的 公 告 2 0 1 5 - 0 5 - 1 2
中 邮 信 息 产 业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2 0 1 5 - 0 5 - 1 5
中 邮 信 息 产 业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变 更 公 告 2 0 1 5 - 0 5 - 2 7
中 邮 信 息 产 业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开 放 日 常 申 购 、 赎 回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公 告
2 0 1 5 - 0 6 - 1 3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东 亚 银 行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的
公 告
2 0 1 5 - 0 6 - 1 3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光 大 证 券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5 - 0 6 - 1 3
关 于 实 施 特 定 投 资 群 体 通 过 直 销 中 心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2 0 1 5 - 0 6 - 1 3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工 商 银 行 、 兴 业 银 行 、
交 通 银 行 、 平 安 银 行 、 农 业 银 行 网 上 交 易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5 - 0 6 - 1 3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参 加 代 销 机 构 网 上 申 购 基 金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2 0 1 5 - 0 6 - 1 3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东 亚 银 行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定 投 及 定 投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5 - 0 6 - 2 5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5 - 0 6 - 2 9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2 0 1 5 年 6 月 3 0 日 资 产 净 值 公 告 2 0 1 5 - 0 7 - 0 1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在 京 东 店 铺 开 展 0 折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1 5 - 0 7 - 0 8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参 加 天 天 基 金 网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2 0 1 5 - 0 8 - 2 5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参 加 浙 江 同 花 顺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2 0 1 5 - 0 8 - 2 5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参 加 平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2 0 1 5 - 0 9 - 2 21 2 4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参 加 上 海 好 买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2 0 1 5 - 1 0 - 1 7
中 邮 信 息 产 业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0 1 5 年 第 3 季 度 报 告 2 0 1 5 - 1 0 - 2 41 2 5
二 十 二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住 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证 其 所 提 供 的
文 本 的 内 容 与 所 公 告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1 2 6
二 十 三 、 备 查 文 件
( 一 ) 中 国 证 监 会 准 予 中 邮 信 息 产 业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注 册 的 文 件 ;
( 二 ) 《 中 邮 信 息 产 业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 三 ) 《 中 邮 信 息 产 业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
( 四 ) 《 法 律 意 见 书 》 ;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和 营 业 执 照 ;
( 六 ) 基 金 托 管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和 营 业 执 照 ;
( 七 ) 中 国 证 监 会 要 求 的 其 他 文 件 。
存 放 地 点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查 阅 方 式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复 印 件 。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 0 1 5 年 1 2 月 3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