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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兴利债券(002265)

鑫元兴利债券: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合同编码:光银 托管2015J027 鑫元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鑫元兴利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 理人: 鑫元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光 大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二 〇一 六年 一月















































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4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 5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6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1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2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5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8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3 九、基金收益分配 --------------------------------------------------- 29 十、基金信息披露 --------------------------------------------------- 30 十一、基金费用 ----------------------------------------------------- 32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34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35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6 十五、禁止行为 ----------------------------------------------------- 39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1 十七、违约责任 ----------------------------------------------------- 43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44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45 二十、其他事项 ----------------------------------------------------- 46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47















































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 鉴于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 金管 理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 管人; 为明确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 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 《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 合同”)中定 义的 术语 在用于 本托管 协议 时应 具有相 同的含 义; 若有 抵触应 以基 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99 号震旦大厦31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束行农 成立日期:2013 年8 月2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设 立文号 :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委 员会 证监许 可[2013] 111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光大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 号、甲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成立时间:1992 年8 月18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04.3479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75 号 联系人:张建春 电话:010-63639180 传真:010-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依 据、 目的 、原 则和 解释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 依据《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合同法 》 、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等 有关法律法规、 《鑫元兴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称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 协议 的目的 是明 确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之 间在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本托管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 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6 三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据、 企业债 、 公司债、 中期票据、 地方政府债、 次级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证券公司短期债、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短 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同业存 款、 通知存款、 银行存 款等固定收 益类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参与买入股票、权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5%。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 保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5)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指同一信用级别)规模的10%; (8)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7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十二)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8 相关限制。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事后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 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 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 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管理人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约定。 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签订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风险控制补充协 议。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前, 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资产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的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相关制度。 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过程 中, 基金管理人应合理控制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 基金托管人将严格按照 补充协议中的约定对相关业务进行监督和审核。 (六) 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约定。 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签订投资银行定期存款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基 金管理人在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过程中, 必须符合补充协议就投资品种、 投资比 例、 存款期限等方面的限制。 在投资过程中, 基金托管人将严格按照补充协议中 的约定对相关业务进行监督和审核。 (七) 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约定。 基金管理人应根












































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9 据本协议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签订投资中期票据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基金管理人 在投资中期票据的过程中, 必须严格按照补充协议中的限制性约定进行投资。在 投资过程中, 基金托管人将严格按照补充协议中的约定对相关业务进行监督和审 核。 (八)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九)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 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 金托管人合理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 就基金托管人合理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 (十二)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 理人 无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对方 根据 本托管 协议 规定行 使监 督权,












































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0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1 四、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 的其他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本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 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 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 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2 五、基金财产的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 金托 管人按 照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账户; 4.基 金托 管人对 所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产 分别 设置账 户,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 金托 管人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本协议 的约 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 于因 为基金 投资 产生的 应收 资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与 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除 依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外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 。 该 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专户的名称: 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3 托管账户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营业室 1.基 金托 管人以 基金 的名义 在其 营业机 构开 设基金 托管 专户, 保管 基金的 银行存款。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 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基 金托 管专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 金托 管专户 的开 立和管 理应 符合有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银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 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仅限于 满足 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 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证 券账 户卡的 保管 由基金 托管 人负责 ,账 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 金托 管人以 基金 托管人 的名 义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 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 中国 证监会 或其 他监管 机构 在本托 管协 议订立 日之 后允许 基金 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 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 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












































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4 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基金托 管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 公司/深 圳分公 司、银 行间 清算 所股份 有限公 司或 票据 营业中 心的 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托管人委 托保管的机构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 30 个工 作日内 将正 本 送达基 金托管 人处 。重 大合同 的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同 终止 后15 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件 核对一 致的加 盖公 章的 合同传 真件, 未经 双方 协商一 致或未 在合 同约 定范围 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5 六、指令的发送 、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 指令, 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 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 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 授权文 件原 件并经 基金 管理人 电话 确认后 ,授 权文件 即生效。 如果授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 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 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 如早于前述时间, 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 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4.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对授 权文件 负有 保密义 务, 其内容 不得 向被授 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 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指 令包 括赎回 、分 红付款 指令 、回购 到期 付款指 令、 与投资 有关 的付款 指令、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 金管 理人发 给基 金托管 人的 指令应 写明 款项事 由、 支付时 间、 到账时 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深证通或托管网银电子指令方式、 传真方式或双 方认可的其他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指令; 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 对于被授权人依约 定程序发出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 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 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 则对于此 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 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承 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6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 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电话确认。 如果银 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 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划款指令并确认, 如需在 划款当日下达投资划款指令, 在发送指令时, 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 需的时间 (该必需的时间不长于正常情况下基金托管人日常处理该指令所用的平 均时间 ) 。基 金管 理人 发送有 效指令 (包 括原 指令被 撤销、 变更 后再 次发送 的新 指令) 的截止时间为当天的 15:00。 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 则交 易结算指令需提前2 个工作小时发送, 并进行电话确认。 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导 致的指令传输不及时、 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由于基金托管人原因导致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 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 基金托管人 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 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 应及时办理。 指令执行完毕后, 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 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 赎回、 分红资金等的划拨指令, 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 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审核、 查明原因, 出具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 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指令发 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 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 有权拒绝执












































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7 行,并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改 正。如 需撤 销指 令,基 金管理 人应 出具 书面说 明, 并加盖业务用章。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 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并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财产或投资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 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 应当至少提前一 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 同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姓 名、 权限、 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与基 金管理人确认后, 授权文件即生效。 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 基金托管人仍应 按原约定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 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并 电话确认。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 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 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 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 如发现问题, 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对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 责任; 基金托管人未执行或未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导致基金财产遭 受损失的,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8 七 、交 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 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 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交易单元。 基金管理人 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 将被选中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 《基金用户交易单位变更申请书》 及时送达基金托 管人, 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 交易单元保证金由被选中的证券经营 机构交付。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 在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 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 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 回购 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 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 佣金费率等 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根据《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结 算备 付金管 理办 法》 , 在每 月前 2 个工作日内,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 额进行重新核算、 调整。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 结算备付金当日, 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最低备付金调整的情况。 管理人应预留最 低备付金, 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数 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结算保证金管理办法》 , , 在每月 前2 个营业日内,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结算保证金进 行调整 ,基金 托管 人在 调整当 日,在 资金 流量 表中反 映结算 保证 金的 调整情 况, 基金管理人应预留足够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 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 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 赔偿; 如果 因为 基金管 理人未 事先 通知 基金托 管人增 加交 易单 元等事 宜,












































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9 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 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 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 超卖等原因 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 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并确保于交收日 11 点 前完成融资,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由此给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 确保在T+1 日上午10:00 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 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 过上交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达成的私募债券转让, 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证券交易所发送的转让成交结果办理实时逐笔全额结算 (RTGS)。RTGS 的最终交收时点为T 日的15:30 分, 为保证RTGS 交易成功, 管 理人应于交易T 日的15:00 之前, 将买入私募债券的指令传真至托管人 (非担保 交收业务联系人: 李国强010-63639184; 周晓漫010-63639155;传 真 01063639145、 46、47)。 通过深 圳综 合协 议平台 的公司 债、 私募 债,结 算方式 为逐 笔全额 非担 保交 收, 最终交收时点为T 日16:00, 因此管理人应于T 日15:30 分之前向托管人发 送非担保交收债券的买入指令。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 基金托 管专户或资金交收账户 (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 上有充足的资金。 基金 的资金头寸不足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 但应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 理时间 (该必需的时间不长于正常情况下基金托管人日常处理该指令所用的平均 时间) 。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若由于结算机构的交收规则发生变化,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新的 交收规则作出相应变动, 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基金托管人为完成交收提供必要的帮 助。 如基金 新增 投资范 围或 投资品 种,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以 双方 接受的












































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0 方式商定运作流程。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外披露净值之前, 基 金管理人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 致。 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 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 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 确保双方账目 相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的确 认、 清算由 基金 管理人 或其 委托的 登记 机构负 责。 2.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每 个开放 日的 申购、 赎回 、转换 开放 式基金 的数 据传送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 赎回、 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 性负责。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的登记机构在工作日 15:00 前向基金托 管人发 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基 金管 理人或 其委 托登记 机构 应通过 与基 金托管 人建 立的数 据传 输系统 发送有 关数据 (包 括电 子数据 和盖章 生效 的纸 制清算 汇总表 ) , 如因 各种原 因, 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 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如 基金 管理人 委托 其他机 构办 理本基 金的 注册登 记业 务,应 保证 上述相 关事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 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 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












































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1 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对 于基 金申购 过程 中产生 的应 收款, 应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与 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 基金管 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 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 基金托管人 应按时 拨付; 因基 金资 金账户 没有足 够的 资金 ,导致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按时拨 付, 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9.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 回购到期付款和与 投资有关的付款、 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 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四)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 “清算账户” 间的资金结算遵循 “全额清 算、 净额交收” 的原则, 每个开放日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 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 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 收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T+2 日15:00 之前从 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托管网银查询申购款到账情况,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申购款是否到账, 并对申购资金进行账务处理;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 基 金管理人应在 T+2 日 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 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 T+3 日 12:00 之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基金 管理人可通过托管网银查询托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对 赎回资金进行账务处理。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 如基金托管专户有足够的资金, 基金托管人应 按时拨付; 因基金托管专户没有足够的资金, 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的, 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垫款义务。 (五)基金转换















































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2 1.在 本基 金与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它基 金开 展转换 业务 之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基 金托 管人将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传送的 基金 转换数 据进 行账务 处理 ,具体 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 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 时的公告执行。 3.本 基金 开展基 金转 换业务 应按 相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进行 公告。 (六)基金现金分红 1.基 金管 理人确 定分 红方案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双方 核定 后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分红 进行 账务处 理并 核对后 ,基 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 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3 八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基金份额净值 = 计算日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 / 计 算日基 金份 额的 总份额 余额。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均 精确 到 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3.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和 基金会 计核 算的义 务由 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经 相关 各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见 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 所上 市的有 价证 券,以 其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所 挂牌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4 ②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 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 上市的 债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的 债券、 资产 支持证 券等 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 债券同 时在 两个或 两个 以上市 场交 易的, 按债 券所处 的市 场分别 估值。 (5)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采用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的 相应 品种当 日的 估值净 价或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或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 证券 公司发 行的 短期公 司债 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或 第三方 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价格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5 (7) 如有 确凿证 据表 明按上 述方 法进行 估值 不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第 (7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造 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 会计政 策变更 、市 场规 则变更 等,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 位以内(含第3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6 (1) 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错误 而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估值错 误发 生的原 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对 因估 值错误 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由 估值 错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的方 法, 需要修 改基 金登记 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












































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7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 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报 基金 托 管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或 其他 情形致 使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无法准 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












































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8 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9 九、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收益 分配, 具体 分配 方案以 公告为 准, 若《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收益分配; 3、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 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0 十、 基金 信息 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 除按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信息 披露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 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 但是, 如下情 况不应视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 泄露或公开; 2.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为遵 守和服 从法 院判决 或裁 定、仲 裁裁 决或中 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 、临时 报告 、澄 清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证 券公司短期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 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宗旨, 诚实信用, 严守 秘密。 基金管理人负责 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于本章第 (二) 条规定 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予以公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 复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 互相监督, 保证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根据法律法 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 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 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 基金 投资所 涉及 的证券 交易 市场遇 法定 节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力 或其 他情形 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 出现 基金管 理人 认为属 于会 导致基 金管 理人不 能出 售或评 估基 金资产 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起草、 并经 基金托 管人复 核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公告 。发 生基 金合同 中规定 需要 披露 的事项 时,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 露的 信息文 本, 存放在 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处 ,投资 者可 以免费 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2 十 一、 基金 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4%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 的计 算 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金 管理人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公 休日 或不 可抗力 等, 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1%的年 费率 计提 。托 管 费的 计 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 日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 日期顺延。 托管费收入帐户: 户





名:基金托管费收入 账





号:10010117380000001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系统支付号303100000006) (三) 证券交易或结算费用、 基金财产划拨支付的银行费用、 证券账户开户 费用及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等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3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 会计师费、 信息披 露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 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 金费用。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低基 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提高上述费率需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等, 根据本托管协 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七)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 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 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4 十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至 少应包 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由 基金登 记机构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令 编制 和保 管.基 金管 理人应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得到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持有人名册后与基金管理人分别进行保管。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 的形式,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料 时,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 证其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5 十三 、基 金有 关文 件档 案的 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 料。基 金托管 人应 保存 基金托 管业务 活动 的记 录、账 册、报 表和 其他 相关资 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 保存期限不少于15 年, 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 金管 理人签 署重 大合同 文本 后,应 及时 将合同 文本 正本送 达基 金托管 人处。 2.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将与本 基金 账务处 理、 资金划 拨等 有关的 合同 、协议 传真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发 生变 更,未 变更 的一方 有义 务协助 变更 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 15 年以 上 ,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6 十 四、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10%以上 (含10%)基 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3) 临时 基金管 理人 :新任 基金 管理人 产生 之前, 由中 国证监 会指 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 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更换基 金管 理人的 决议 须经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5) 公告 :基金 管理 人更换 后, 由基金 托管 人在更换 基 金管理 人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 :基金 管理 人职责 终止 的,基 金管 理人应 妥善 保管基 金管 理业务 资料, 及时向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或新任 基金 管理 人办理 基金管 理业 务的 移交手 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 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 :基金 管理 人职责 终止 的,应 当按 照法律 法规 规定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 计费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7 (8) 基金名称变更: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10%以上 (含10%)基 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 基金托 管人 :新任 基金 托管人 产生 之前, 由中 国证监 会指 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更换基 金托 管人的 决议 须经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5)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更换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在更换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的,应 当妥 善保管 基金 财产和 基金 托管业 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的,应 当按 照法律 法规 规定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计费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8 1、提 名: 如果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时 更换, 由单 独或合 计持 有基金 总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 告: 新任基 金管 理人和 新任 基金托 管人 应在更 换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 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 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 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 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并保证不做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9 十 五、 禁止 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从事证券投资。 (二) 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人不公平 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失。 (五)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 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 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 基金 托管人 私自 动用或 处分 基金财 产, 根据基 金管 理人的 合法 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十)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 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十二) 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 规定向 他人贷 款或者 提供担 保 ; (3 )从事 承担无 限责 任的投 资; (4)向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6)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十三)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以及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 关规定, 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












































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0 他行为。 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则 本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相 关 限 制 。















































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1 十 六、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须报中国备案 。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 金管 理人解 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 或由 其他基 金管 理人接 管基 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 基金管理 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基 金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各自 履行 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负责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2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在进 行基金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 项 规 定 清 偿 前 ,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基 金合同 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3 十 七、 违约 责任 (一)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不 履行本 协议 或履行 本协 议不符 合约 定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在 履行各 自职 责的过 程中 ,违反 《基 金法》 或者基 金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约 定,给 基金 财产 或者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害 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 的 赔 偿 , 仅 限 于 直 接 损 失 。 (三) 一方 当事人 违约 ,给另 一方 当事人 造成 损失的 ,应 就损失 进行 赔偿; 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应就损失进行赔偿, 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 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当时有 效的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的规定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 (四) 一方当事人违约, 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 措施, 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 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 违约行为虽已发生, 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 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起诉, 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要支 持。 (六)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 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响。















































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4 十 八、 争议 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5 十九 、托 管协 议的 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 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 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协议当事人 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 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 本为正式文本。 (二) 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 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 本协议一式六份, 协议双方各持二份, 上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各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6 二 十、 其他 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 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 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协议未 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7 二 十一 、托 管协 议的 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8 (本页为《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签署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日: 签订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