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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永益(161827)

银华永益: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更新招募说明书 
 
 
 
 
银华 永益 分 级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招募 说 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基 金管 理人 :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招商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1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 以下 简称 “ 中国 证监会 ” ) 于2013 年 10 月15 日证
监许可 【2013】1304 号文注册。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2014 年5 月22 日。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完 整。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会 注
册 ,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注册 ,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风 险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证券投 资基金 (以 下简 称 “基金” )是 一种长 期投 资 工具, 其主要 功能 是分 散 投资,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 投 资人购 买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有 份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 投 资人应 当充 分了 解基 金定 期定额 投资 和零 存整 取等 储蓄方 式的 区
别。定 期定 额投 资是 引导 投资人 进行 长期 投资 、平 均投资 成本 的一 种简 单易 行的投 资方 式 。
但是定 期定 额投 资并 不能 规避基 金投 资所 固有 的风 险, 不 能保 证投 资人 获得 收益, 也不 是替
代储蓄 的等 效理 财方 式。 
基金分 为股 票 型 基金 、 混 合 型基 金 、 债 券 型 基金 、 货币市 场基 金等 不同 类型 , 投 资人 投
资不同 类型 的基 金将 获得 不同的 收益 预期 , 也 将承 担不同 程度 的收益 风 险。 一般来 说 , 基 金
的收益 预期 越高 ,投 资人 承担的 收益 风险 也越 大。 
本基金 按照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1.00 元发 售, 在市 场 波动等 因素 的影 响下 ,基 金份额 净
值可能 低于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人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需充 分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包括 市场 风险 ,管理 风险 、流 动性 风险 、合规 性风 险 、
操作和 技术 风险 、 本 基金 特有的 风险 等 。 本基 金为 债券型 基金 , 属于证 券投 资基金 中预 期 收
益和预 期风 险较 低的 基金 品种, 其风 险收 益预 期高 于货币 市场 基金 , 低 于混 合型基 金和 股票
型基金 。 本 基金 经过 基金 份额分 级后 , 永益 A 份额 具有低 风险 、 收 益相 对稳 定的特 征 , 但并
非保本 基金 ;永益 B 份额 具有较 高风 险、 较高 预期 收益的 特征 。 
投资人 在进 行投 资决 策前 , 请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 募说明 书及 基金 合同 , 了 解本基 金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并根 据自 身的投 资目 的、 投资 期限 、 投资 经验 、 资 产状 况等 判断基 金是 否和更新招募说明书 
2 
投资人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相 适应。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恪 尽职 守、 诚 实信 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不 保
证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 当投 资人 赎回时 , 所得 会高于 或低 于投资 人先 前 所
支付的 金额 。 本 基金 的过 往业绩 及其 净值 高低 并不 预示其 未来 业绩 表现 。 基 金管理 人所 管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业 绩 并 不 构成 对 本 基 金 业绩 表 现 的 保证 。 基 金 管 理人 提 醒 投 资人 基 金 投 资的
“买者 自负 ” 原 则, 在做 出投资 决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资 风险 , 由
投资人 自行 负担 。 
投资人 应当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或具 有基 金销售 业 务资 格的其 他机 构购 买和 赎回 基金, 基 金
销售 机 构名 单详 见本 招募 说明书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以及 相关 公告 。 
本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所 载内容 截止 日为 2015 年 11 月 22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值 表
现截止 日为 2015 年9 月 30 日,所 披露 的投 资组 合 为 2015 年第3 季度 的数 据 (财务 数据 未
经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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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重要提示 ........................................................................................................................................... 1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 12 四 、 基 金托 管 人 .............................................................................................................................. 23 五 、 相 关服 务 机构 .......................................................................................................................... 28 六 、 基 金份 额 的分 级 ...................................................................................................................... 39 七 、 基 金的 募 集 .............................................................................................................................. 45 八 、 基 金合 同 的生 效 ...................................................................................................................... 46 九 、 基 金份 额 折算 .......................................................................................................................... 47 十 、 基 金份 额 的上 市 交易 ............................................................................................................... 49 十 一 、 基金 份 额的 申 购与 赎 回 ....................................................................................................... 51 十 二 、 基金 的 过渡 期 ...................................................................................................................... 67 十 三 、 基金 的 投资 .......................................................................................................................... 69 十四


基金 的 业绩 .......................................................................................................................... 77 十 五 、 基金 的 财产 .......................................................................................................................... 78 十 六 、 基金 资 产估 值 ...................................................................................................................... 79 十 七 、 基金 的 收益 与 分配 ............................................................................................................... 84 十 八 、 基金 费 用与 税 收 .................................................................................................................. 85 十 九 、 基金 的 会计 和 审计 ............................................................................................................... 88 二 十 、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 .................................................................................................................. 89 二十 一 、风 险 揭示 .......................................................................................................................... 95 二 十 二 、基 金 合同 的 变更 、终 止 与 基金 财 产的 清算 ................................................................... 100 二 十 三 、基 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要 ..................................................................................................... 102 二 十 四 、基 金 托管 协 议的 内容 摘 要 ............................................................................................. 103 二 十 五 、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服 务 ............................................................................................. 104 二 十 六 、其 他 应披 露 事项 ............................................................................................................. 105 二 十 七 、招 募 说明 书 的存 放及 查 阅 方式 ...................................................................................... 106 二 十 八 、备 查 文件 ........................................................................................................................ 107 更新招募说明书 4 一 、绪 言 《银华 永益分 级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 以下简 称“招 募说 明书 ” 或“本 招 募说明 书” )依 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售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市 规则 》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及 《银 华 永 益分 级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称 “ 基金合 同” )编 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银华 永益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投资 目标 、 策 略、 风 险、 费 率 等与投 资人 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全部 必要 事项 , 投资 人在 作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招 募说 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招募 说明 书由 银华 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 解 释 。本 基 金 管 理人 没 有 委 托 或授 权 任 何 其他 人 提 供 未 在本 招 募 说 明书 中 载 明 的信 息,或 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注册。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 基金 投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 和接受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并不 以在基 金合 同上 书面 签章 为必要 条件 。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应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 务。基 金投资 人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金 合同 。 更新招募说明书 5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银华 永益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金 管理 人: 指银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金 托管 人: 指招 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上市 交易 所: 指深 圳证 券交易 所 5. 基金 合同 : 指 《 银华 永 益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及对基 金合 同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6. 托管 协议 :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银 华永 益分 级债 券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 托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7. 招募 说明 书: 指《 银华 永益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及 其定 期的更 新 8.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银华 永益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9.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 指 《 银 华永益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永益 B 份 额上 市交 易公告 书 》 10.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11.《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五 次会 议通过 ,经 2012 年 12 月28 日 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议 修订 , 自2013 年6 月1 日 起实 施 的《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并 在其 后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3 月15 日 颁布、 同年6 月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3.《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7 月 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4. 《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6 月29 日 颁布、 同年7 月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5.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6.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7.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据 基金 合同享有 权利 并承担 义务 的法律 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8.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 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更新招募说明书 6 19.机构 投资者 :指 依法可 以投资证 券投 资基金 的、 在中华人 民共 和国境 内合 法登记 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20.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境内 证券 投资管 理办 法》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21.投资 人:指 个人 投资者 、机构投 资者 和合格 境外 机构投资 者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 法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23.分级 运作期 :指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后,本 基金 的基金份 额划 分为永益 A 、永益 B 两级份 额的存 续期间 (过 渡期除 外) 。 本 基金 第一个 分级运 作期为 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至 3 年后 对应日 止(如 该对 应日为 非工作 日,则 顺延 至下一 个工作 日) , 本基金 第二个 分级运 作期为 自第 一个 过渡 期 届 满日下 一工 作日 起 至 3 年 后对应 日止 (如 该对 应日 为非工 作日 , 则 顺延至 下一个 工作日 ) ,以 此类推 。如后 续年份 实际 不存在 对应日 的,则 到期 日提前 至上一 工作日 24.过 渡期 : 指 自分 级运 作 期届满 日的 次日 起累 计不 少于 5 个工 作日 并且 最长 不超 过 10 个工作 日的 期间 25.分级 运作期 起始 日:指 分级运作 期首 日, 本 基金 第一个分 级运 作期起 始日 为基金 合 同生效 日。 本基 金第 二个 分级运 作期 起始 日为 第一 个过渡 期届 满日 下一 工作 日,以 此类推 26.基 金份 额分 级: 指本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划 分为 永益 A、永益 B 两 级份 额, 两 者的份 额 配比原 则上 不超 过7:3 27.永益 A:指 银 华永 益 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之 永益 A 份 额。 永益 A 根据 《基金 合 同》 的规 定获 取约定 收益 , 并 在每 个分 级运作 期内 , 自 分级 运作 期起始 日 起 每满 6 个月 开放 一次, 接受 申购 与赎 回 ( 本基金 分级 运作 期届 满日 仅开放 赎回 业务 ) 28.永益 B :指银 华永 益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之 永益 B 份额 。本 基金 在扣 除永 益 A 的本金 及应 计收 益后 的全 部剩余 资产 归永 益B 享有 , 亏 损以 永益B 的 资产 净 值为限 由永 益 B 承担; 永 益B 在 分级 运作 期内 封 闭运 作, 封闭 期 为3 年 29.永益A 的开 放日 :指 永益 A 在每个 分级 运作 期内 开放 6 次,前 5 次开 放的 开放日 指 自分级运 作期 起始日 起每满 6 个 月最后 连续 的 两个 工作日 , 每次 开放两 个工 作日。最 后 1 次开放 的开 放日 指分 级运 作期届 满日 。 前5 次 开放 的开放 日内 办理 永 益A 的 申购、 赎回 申请 业务, 最后1 次 开放 仅办 理永 益 A 的 赎回 申请 业务 。 如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致使 基金 无法 按时开 放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的, 开放 日为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形 影响 因素 消除 之日 的下一 个工 作 日 更新招募说明书 7 30.永 益A 的 申购 开放 日: 指 在每 个分 级运 作期 内, 永益 A 前 5 次开 放的 两个 工作日 中 的第二 个工 作日 ,基 金管 理人将 在永 益 A 的申 购开 放日仅 开放 办理 永 益A 的 申购申 请业 务 31.永益 A 的 赎回 开放 日: 指 在每 个分 级运 作期 内, 永益 A 前 5 次开 放的 两个 工作日 中 的 第一 个 工 作日 , 以 及永 益 A 的第 6 次开 放的 开放 日,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永益A 的赎 回开 放日 仅开放 办理 永 益A 的 赎回 申请业 务 32.永益 A 的 基金 份额 折算 :指 在 每个 分级 运作 期内 每满 6 个 月, 基金 管理 人 将永益 A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调整 为 1.000 元 ,其 基金 份额 数按 折算比 例相 应增 加或 减少 的行为 33.永益 A 的 约定 年基 准收 益率: 指本 基金 分级 运作 期内, 永益 A 根 据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获取约 定收 益 , 其 约定年 基 准收益 率将 在 分 级运 作期 起始日 及每 个永 益A 的赎回 开放 日设 定 一次并 公告 (本 基金 分级 运作期 届满 日除 外) 。永 益 A 的约 定年 基准 收益 率 为“人 民币 一年 期银行 定期 存款 利率 (税 后)+ 利差” 。 在 分级 运作 期起始 日 ,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届 时中 国人 民 银 行 执 行 的金 融 机 构 人民 币 一 年 期 银行 定 期 存 款基 准 利 率 及 基金 管 理 人 提前 公 告 的 利差 值 设定 永 益A 的 首次 约定 年基准 收益 率 , 该 收益 率即 为永 益 A 在 每个 分级 运作 期起始 后最 初 6 个月 的年 化收 益率 , 适 用 于 分级 运作 期起 始日 (含 ) 到该 分级 运作 期 第1 个 永益 A 的赎回 开放日 (含 ) 的 时间 段; 本基金 分级 运作 期内 , 在 每个永 益A 的赎回 开 放日 (本基 金分 级运 作期届 满日除 外) , 基金管 理人将 根据该 日中国 人民 银行执 行的金 融机构 人民 币一年 期银行 定期存 款基 准利 率 及 基金 管理人 提前 公告 的利 差值 重新设 定永 益A 的年 化收 益率 , 该 收益 率 即为永 益A 接下 来6 个月 的年 化 收益 率 , 适用 于该 赎回开 放日 次日 (含 ) 到 下个永 益 A 的赎 回 开放 日 (含 ) 的 时间 段; 基金管 理人 在 每 个分 级运 作期届 满日 前 1 个赎回 开 放日 所 设定 的 永益A 年化 收益 率 将 适用 于该 赎 回开 放日 次日 (含 )到 分 级运 作 期 届满 日( 含)的 时间 段 。 根据国 内利 率市 场变 化 , 基 金管理 人在 每个 永 益A 的 赎回开 放日 及分 级运 作期 起始日 前公 告 永 益A 约定 年基 准收 益率 的利差 值, 利差 的取 值范 围从 0% (含 ) 到2% ( 含) 。 根据约 定年 基 准收益 率所 计算 的永 益 A 持有人 的可 得收 益仅 为对 永益 A 持有 人可 得收 益的 估计 , 并 不代 表 永益A 持有 人的 实际 可得 收益。 基金 管理 人并 不承 诺或保 证永 益 A 持有 人的 该等收 益, 如在 某一会 计年 度内 本基 金资 产出现 极端 损失 情况 下 , 永 益 A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能会面 临无 法 取得约 定可 得收 益的 风险 甚至损 失本 金的 风险 34.永益 B 的 封闭 期: 指自 每个分 级运 作期 起始 日 起 至 3 年 后对 应日 止 的 期间 。如该 对 应日为 非工 作日 , 则 顺延 至下一 个工 作日 。 如 后续 年份实 际不 存在 对应 日的 , 则 到期 日提 前 至上一 工作 日 35.分 级运 作期 届满 日: 指 每个分 级运 作期 起始 日 后 3 年的 对应 日 ,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该更新招募说明书 8 日 仅开 放办 理永益 A 的赎 回申请 业务 。 如该对 应日 为非工 作日 , 则顺延 至下 一个工 作日 。 如 后 续 年 份 实 际不 存 在 对 应日 的 , 则 到 期日 提 前 至 上一 工 作 日 。 分级 运 作 期 届满 日 与 永益 B 的封闭 期届 满日 相同 36.基金 销售业 务: 指基金 管理人或 销售 机构宣 传推 介基金, 发售 基金份 额, 办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37.发 售: 指在 本基 金募 集 期内, 销售 机构 向投 资者 销售本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38.销售 机构: 指银 华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以及符 合《 销售办法 》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 为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以及 可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系统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会员 单位 。 其 中 可 通 过 深 圳证 券 交 易 所交 易 系 统 办 理本 基 金 销 售业 务 的 机 构 必须 是 具 有 基金 销 售 业 务资 格、 并 经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和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认 可的 、 可 通过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系 统办 理本 基金 销售 业务的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位 39.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基 金 管理人 的直 销网 点及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销售 网点 40.登记 业务: 指基 金登记 、 存管、 过户 、清算 和结 算业务, 具体 内容包 括投 资人基 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41.登记 机构: 指办 理登记 业务的机 构。 本基金 的登 记机构为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 任公司 42.开放 式基金 账户 :指投 资人通过 场外 销售机 构在 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注 册的 、 为 投资 人开立 的 、 记录其 持有 的 、 基金 管理 人所管 理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投资 人通 过场 外销 售机构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场 外认购 、 场 外申 购和 场外 赎回等 业务 时需 持有开 放式 基 金 账户 ,记 录在该 账户 下的 基金 份额 登记在 登记 机构 的注 册登 记系统 43.深圳 证券账 户: 指在中 国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深圳 分公 司开设 的深 圳证券 交 易所人 民币 普通 股票 账户 或证券 投资 基金 账户 。 投资 人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系统 办理 场 内认购 、 场 内申 购、 场内 赎回、 上市 交易 等业 务时 需持有 深圳 证券 账户 , 记 录在该 账户 下的 基金份 额登 记在 登记 机构 的证券 登记 系统 44.基金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 资人 开立的 、记 录投资人 通过 该销售 机构 买卖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45.基金 合同生 效日 :指基 金募集达 到法 律法规 规定 及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 件, 基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更新招募说明书 9 46.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算完 毕,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47.基金 募集期 :指 自基金 份额发售 之日 起至发 售结 束之日止 的期 间,最 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48.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至终 止之 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49.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50.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开 放日 51.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工 作 日(不 包含T 日) 52.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业 务的 工作 日 53.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 金接受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交易的 时间 段 54. 《 业务 规则 》 : 指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发布 实施 的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开放式 基金 申购 赎回 业务 实施细 则》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市 规则》 , 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发布 实施的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 上 市 开 放 式基 金 登 记 结算 业 务 实 施 细则 》 及 销 售机 构 业 务 规 则等 相 关 业 务规 则 和 实 施细 则, 是 规范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人 共同 遵守 55.场外 :指不 通过 深圳证 券交易所 交易 系统而 通过 自身的柜 台或 者其他 交易 系统办 理 基金份 额认 购 、 申 购和 赎回 业务的 基金 销售 机构 和场 所。 通过 该等 场所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认购 、 申购、 赎回 也称 为场 外认 购、场 外申 购、 场外 赎回 56.场内 :指通 过深 圳证券 交易所会 员单 位和深 圳证 券交易所 交易 系统办 理基 金份额 认 购、 申 购、 赎回 和上 市交 易业务 的场 所。 通过 该等 场所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 申购 、 赎 回也 称为场 内认 购、 场内 申购 、场内 赎回 57.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投 资人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58.申购 :指基 金合 同生效 后,投资 人根 据基金 合同 和招募说 明书 的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59.赎回 :指基 金合 同生效 后,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基 金合同规 定的 条件要 求将 基金份 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60.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61.转托 管: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本 基金 的不同 销售 机构之间 实施 的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包 括跨 系统转 托管 和系 统内 转托 管 62.注册 登记系 统: 指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放式 基金 登记结 算系 统,通 过 场外销 售机 构认 购、 申购 的基金 份额 登记 在本 系统 63.证券 登记系 统: 指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深圳分 公司 证券登 记系 统,通 过 场内会 员单 位认 购、 申购 或买入 的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本系统 64.上市 交易: 指投 资人在 本基金分 级运 作期内 通过 场内会员 单位 以集中 竞价 的方式 买 卖永 益B 份 额的 行为 65.系统 内转托 管: 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 持有的 基金 份额在注 册登 记系统 内不 同销售 机 构(网 点) 之间 或证 券登 记系统 内不 同会 员单 位( 交易单 元) 之间 进行 转登 记的行 为 66.跨系 统转托 管: 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 持有的 基金 份额在注 册登 记系统 和证 券登记 系 统间进 行转 登记 的行 为 67.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指 投资人通 过有 关销售 机构 提出申请 ,约 定每期 申购 日、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68.巨 额赎 回: 指 分 级运 作 期内 , 在永 益 A 的 开放 日 内,经 过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成交 确 认后, 永 益A 的净 赎回 份额 超过本 基金 前一 日永 益 A 总份额 的10% 时 的情 形; 也 指 过渡 期内 , 本基金 单个开 放日, 基金 净赎回 申请(赎 回申 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 转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申 请份额 总 数 及基金 转换中 转入申 请份 额总数 后的余 额) 超 过上一 开放日 基金总 份额 的10% 69.日/ 天: 指公 历日 70.月 :指 公历 月 71.元 :指 人民 币元 72.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 债 券利 息、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 存款利 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73.基金 资产总 值: 指基金 拥有的各 类有 价证券 、银 行存款本 息、 基金应 收申 购款及 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74.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75.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数 76.基金 资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 资产 和负债 的价 值,以确 定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额净值 (或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的过 程 77.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指 本基金 分 级运 作期 内 ,基 金管理人 在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的 基 础上, 采用 “虚 拟清 算” 原则分 别计 算并 公告 永 益A 和永 益B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值 ,其 中 , 永益A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计算 日不 包括 永 益A 的 开放日 和永 益B 的封 闭期 届满日 。 基金 份 额参考 净值 是对 两级 基金 份额价 值的 一个 估算 , 并不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获 得的实 际 价 值 78.指 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媒 体 79.不 可抗 力 : 指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1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1 号 东方广 场东 方经 贸城C2办 公楼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 期 2001年5月28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中国证 监会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中 国 证 监 会证 监 基金 字[2001]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资 本 2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成 立于 2001 年 5 月 28 日 , 是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证 监基金 字 [2001]7 号 文) 设立 的全 国 性资产 管理 公司 。 公 司注 册资本 为 2 亿元 人民 币, 公司的 股权 结 构为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出资 比例 49% ) 、 第 一 创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出资比 例 29%)、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出资比 例 21% ) 及山 西海 鑫实业 股份 有限 公司 (出 资比例 1%) 。公 司的主 要业 务是 基金 募集 、 基金 销售 、 资 产管 理、 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他 业务 。 公司 注册 地 为广东 省深 圳市 。 公司治 理结 构完 善, 经营 运作规 范, 能够 切实 维护 基金投 资人 的利 益。 公司 董事会 下设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 和 “ 薪酬与 提名 委员 会 ”2 个 专业委 员会 , 有针 对性 地 研究公 司在 经营 管理和 基金 运作 中的 相关 情况 , 制 定相 应的政 策 , 并充分 发挥 独立 董事 的职 能, 切实 加强 对 公司运 作的 监督 。 公司监 事会 由4 位监 事组 成, 主要 负责 检查 公司 的 财务以 及对 公司 董事 、 高 级管理 人员 的行为 进行 监督 。 公司具 体经 营管 理由 总经 理负责 , 公司 根据 经营 运 作需要 设置 投资 管理 一部 、 投 资管 理 二部、 投资管 理三 部、 量 化投资 部、 研 究部、 市场 营销部、 机构 业务 部、 国 际合作 与产 品 开 发部、 境外 投资 部、 交易 管理部 、养 老金 业务 部、 风险 管 理部 、运 作保 障部 、信息 技术 部 、 互联网 金融 部、 投 资银 行 部、 公 司办公 室、 人 力资 源部、 行 政财 务部、 深圳 管理部、 监察 稽 核部、 战略 发展 部等 22 个 职能部 门, 并设 有北 京分 公司。 此外 ,公 司设 立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作为公 司投 资业 务的 最高 决策机 构 , 同 时下设 “ 主 动型A 股投 资决 策、 固定 收益投 资决 策、 量化和 境外 投资 决策 ”三 个专门 委员 会。 公司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负责 确定 公司 投资业 务理 念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投资政 策及 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险 管理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基金 管理 人董 事、 监事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王珠林 先生 : 董事 长, 经 济学博 士 。 曾 任甘 肃省 职 工财经 学 院 财会 系讲 师 ; 甘肃省 证券 公司发 行部 经理 ;中 国蓝 星化学 工业 总公 司处 长, 蓝星清 洗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副 总经 理 、 董事会 秘书 , 蓝星化 工新 材料股 份公 司筹 备组 组长 ; 西 南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副总裁 ; 中国 银 河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 总 裁。 此外, 还曾 先后担 任中 国 证监会 发行 审核 委员 会委 员、 中 国证 监会 上市 公司 并购重 组审 核委 员会 委员 、 中国 证券 业协 会投资 银行 业委 员会 委员 、 重 庆市 证券 期货业 协会 会长 、 盐 田港 集团外 部董 事、 国投 电力 控 股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上海 城投 控股 股份 有限 公司独 立董 事等 职务 。 现 任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董 事长 、 银 华国 际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银 华财 富资 本管 理 ( 北京) 有限 公司 董事 、 西 南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 , 兼 任中国 上市 公司协 会并 购融 资委 员会 执行主 任 、 中 国 退役士 兵就 业创 业服 务促 进会副 理事 长、 中证 机构 间报价 系统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中航 动力 股份有 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财政部 资产 评估 准则 委员 会委员 、 北 京大 学公 共经 济管理 研究 中心 研究员 。 钱龙海 先生 : 董事 , 经 济 学硕士 。 曾任 北京 京放 投 资管理 顾问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佛山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现任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党 委书 记、 董事 、 总裁 , 兼 任第 一创业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第 一 创 业摩 根大 通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 还担 任中 国证 券业协 会第 五届 理事 会理 事, 中 国证 券业 协会 投资 银行业 务委 员会 第五 届副 主任委 员, 深圳 市证券 业协 会副 会长 。 杨树财 先生 : 董 事, 中共 党员, 研究 生, 高级 会计 师,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 中 国证券 业协 会创新 发展 战略 委员 会副 主任委 员, 吉林 省高 级专 业技术 资格 评审 委员 会评 委, 第 十三 届长 春市人 大代 表 , 长春 市特 等劳动 模范 , 吉林省 五一 劳动奖 章获 得者 , 全 国五 一劳动 奖章 获 得 者, 吉 林省 劳动 模范, 吉林 省人民 政府 第三 届、 第四 届决策 咨询 委员 。 曾 任职 吉林省 财政 厅、 吉林会 计师 事务 所涉 外业 务部主 任; 广西 北海 吉兴 会 计师 事务 所主 任会 计师 ; 吉林 会计 师事 务所副 所长 ; 东 北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财务 总监 、 副 总裁、 总裁;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总 裁、 党委书 记 ; 东 方基金 管理 有限责 任公 司董 事长 。 现 任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党委 副 书记; 中证 机构 间报 价系 统股份 有限 公司 监事 。 周晓冬 先生 : 董 事, 金 融 MBA 、 国 际商 务师。 曾任 中 国南光 进出 口总 公司 广东 分公司 总 经理 ; 上 海海 博鑫惠 国际 贸易有 限公 司董 事、 常务 副总经 理 。 现 任海鑫 钢铁 集团有 限公 司 董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事长助 理, 兼任 北京 惠宇 投资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王立新 先生 , 董事 、 总 经 理, 经济 学博 士。 曾任 中 国工商 银行 总行 科员 ; 南 方证 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基 金部 副处 长;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研 究开发 部 、 市 场拓展 部总 监; 银华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副总经 理、 代总 经理、 代董 事长。 现任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总经理 、银 华财 富资 本管 理(北 京)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银 华国 际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郑秉文 先生 : 独立 董事 , 经济学 博士 后 , 教 授, 博 士生导 师 。 曾 任中 国社 会 科学院 培训 中心主 任, 院长 助理 , 副 院长。 现任 中国 社会 科学 院美国 研究 所党 委书 记、 所长; 中国 社科 院世界 社会 保障 中心 主任 ;中国 社科 院研 究生 院教 授,博 士生 导师 ,政 府特 殊津贴 享受 者 , 中国人 民大 学劳 动人 事学 院兼职 教授 , 武 汉大 学社 会保障 研究 中心 兼职 研究 员, 西 南财 经大 学保险 学院 暨社 会保 障研 究所兼 职教 授, 辽宁 工程 技术大 学客 座教 授。 王恬先 生 : 独 立董 事, 大 学学历 , 高级 经济 师。 曾 任中国 银行 深圳 分行 行长 , 深 圳天 骥 基金董 事, 中国 国际 财务 有限公 司( 深圳 )董 事长 ,首长 四方 (集 团) 有限 公司执 行董 事 。 现任南 方国 际租 赁有 限公 司副董 事长 ,首 长四 方( 集团) 有限 公司 副董 事总 经理。 陆志芳 先生 : 独立 董事 , 法律硕 士 , 律 师。 曾任 对 外经济 贸易 大学 法律 系副 主任 , 北 京 仲裁委 员会 仲裁 员, 北京 市律师 协会 国际 业务 委员 会副主 任委 员 , 海问 律师 事务所 律师 、 合 伙人 , 浩天 信和 律师 事务 所合伙 人、 律师 。现 任北 京天达 共和 律师 事务 所合 伙人、 律师 。 刘星先 生 : 独 立董 事, 管 理学博 士 , 重 庆大 学经 济 与工商 管理 学院 会计 学教 授、 博士 生 导师, 政府 特殊 津贴 享受 者、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协会 非执业 会员 、 中 国会 计学 会理事 、 中 国会 计学会 对外 学术 交流 专业 委员会 副主 任、 中国 会计 学会教 育分 会前 任会 长、 中国管 理现 代化 研究会 常务 理事 、中 国优 选法统 筹法 与经 济数 学研 究会常 务理 事。 周兰女 士: 监事 会主 席, 中 国社会 科学 院货 币银 行学 专业研 究生 学历 。 曾 任北 京建材 研 究院财 务科 长; 北京 京放 经济发 展公 司计 财部 经理 ; 佛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监事 长 及风 险控 制委员 会委 员。 现任 第一 创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监 事长及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委 员。 王致贤 先生 , 监事 , 硕 士 。 曾任重 庆市 地方 税务 局办 公室秘 书 、 重 庆市 政府 办 公厅一 处 秘书、 重庆 市国 有资 产监 督管理 委员 会办 公室 秘书 、 重庆 市国 有资 产监 督管 理委员 会企 业管 理三处 副处 长。 现任 西南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办 公室 (党委 办公 室) 主任 、证 券事务 代表 。 龚飒女 士 : 监 事, 硕士 学 历。 曾任 湘财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分支 机构 财务 负责 人; 泰达 荷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事业部 副总 经理 ; 湘 财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稽核 经理 ; 交银 施罗 德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运营 部总 经理。 现任 银华 基 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运 作保 障部 总监 。 杜永军 先生 : 监事 , 大 专 学历 。 曾 任五 洲大 酒店 财 务部收 款主 管 ; 北 京赛 特 饭店财 务部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收款主 管、 收款 主任 、 经 理助理 、 副 经理 、 经 理。 现任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行政 财务 部总 监助理 。 封树标 先生 : 副总 经理 , 工学硕 士 。 曾 任国 信证 券 天津营 业部 经理 、 平安 证 券综合 研究 所副所 长 、 平 安证券 资产 管理事 业部 总经 理、 平安 大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广 发基 金 机构投 资部 总经 理等 职。2011 年 3 月加 盟银 华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曾担 任公 司总经 理助 理 职务, 现任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同时 兼任公 司 投 资管 理二 部总监 及投资经理。 周毅先 生 : 副 总经 理, 硕 士学位 。 曾任 美国 普华 永 道金融 服务 部部 门经 理 、 巴克莱 银行 量化分 析部 副总 裁及 巴克 莱亚太 有限 公司 副董 事等 职。2009 年 9 月 加盟 银华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曾担 任银 华全 球核 心优选 证券 投资 基金 、银 华沪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 基金(LOF )及 银华抗通 胀主 题证券 投资 基金(LOF )基 金经 理和公 司总经理 助理 职务。 现任 银华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兼任 公司量 化投 资总 监、 量化 投资部 总监 以及 境外 投资 部总监 、 银华 财 富资本 管理 (北 京) 有限 公司董 事 、 银华 国际 资本 管理有 限公 司 总 经理 , 并 同时兼 任银 华深 证1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 资 基金 、 银 华中 证800 等 权重 指数增 强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职 务。 凌宇翔 先生 , 副总 经理 , 工商管 理硕 士 。 曾 任机 械 工业部 主任 科员 ; 西南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基 金管 理部 总经 理;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现任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及银 华国 际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杨文辉 先生 , 督察 长, 法学 博士 。 曾 任职 于北 京市 水 利经济 发展 有限 公司 、 中 国证监 会。 现任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察 长。 2.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邹维娜 女士 , 硕 士学 位。 历 任国家 信息 中心 下属 中经 网公司 宏观 经济 分析 人员 ; 中再 资 产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部 投资 经理 助理 、 自 有账户 投资 经理 。2012 年10 月 加入 银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担 任基金 经理 助理 职务 。 自 2013 年 8 月 7 日起 担任 银 华信用 四季 红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自2013 年 9 月 18 日 起兼任 银华 信用 季季 红债 券型证 券投 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自2014 年1 月 22 日 起兼 任银 华永 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自 2014 年5 月22 日起 兼任 本基 金 基金经 理, 自2014 年10 月 8 日起 兼任 银华 纯债 信 用主题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基 金 经理 。 瞿灿女 士 , 硕士 学位。2011 年至2013 年 任职 于安 信 证券研 究所 ;2013 年 加盟 银华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 曾担 任研 究员 、 基 金经 理助理 职务 。 自2015 年5 月25 日起 担任本 基金 及 银 华永兴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 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3.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委员会 主席 :王 立新 委员: 封树 标、 周毅 、王 华、姜 永康 、 王 世伟 、 郭 建兴 、 倪明 、董 岚枫 王立新 先生 :详 见主 要人 员情况 。 封树标 先生 :详 见主 要人 员情况 。 周毅先 生: 详见 主要 人员 情况。 王华先 生, 硕士 学位, 中国 注册会 计师 协会 非执 业会 员。 曾 任职 于西 南证 券有 限责任 公 司。2000 年 10 月 加盟 银 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筹) , 先 后在 研究 策划 部 、 基 金经理 部工 作, 曾任银 华保 本增 值证 券投 资 基金 、 银 华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 银 华富 裕主 题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现 任银 华中小 盘精 选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银华 回报 灵活 配置定 期开 放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和 银 华 逆 向 投资 灵 活 配 置定 期 开 放 混 合型 发 起 式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经理 、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投资 管理 一部 总监 及 A 股基金 投资 总监 。 姜永康 先生 , 硕 士学 位。2001 年至 2005 年曾 就职 于 中国平 安保 险 ( 集团) 股 份有限 公 司,历 任研 究员 、组 合经 理等职 。2005 年 9 月 加盟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任养 老金 管 理部投 资经 理职 务。 曾担 任银华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 银 华保 本增值 证券 投资基 金 、 银 华 永祥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以 及银 华中 证转 债指 数增强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现 任 公司总 经理 助理 、 投 资管 理 三 部总 监、 固定 收益 基金 投 资总监 以及 银华 财富 资本 管理 ( 北京) 有限公 司董 事, 并同 时担 任银华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银 华永 泰积 极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王世伟 先生 , 硕士 学位 , 曾 担任吉 林大 学系 统工 程研 究所讲 师 ; 平 安证 券营 业部 总经理 ; 南方基 金公 司市 场部 总监 ; 都 邦保 险投 资部总 经理 ; 金 元证 券资 本市场 部总 经理 。2013 年1 月加盟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曾担 任银 华财 富资 本管理 (北 京)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现任 银 华财 富资 本管 理( 北京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郭建兴 先生 , 学士 学位 。 曾在山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原山 西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 从 事 证券自 营业 务工 作, 历任 交易主 管 、 总 经理助 理兼 监理等 职 ; 并 曾就职 于华 商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投 资管 理部 ,曾 担任 华商领 先企 业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职 务。2011 年 4 月加 盟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任 银华 优质 增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倪明先 生, 经济 学博 士; 曾 在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从事研 究分 析工 作, 历任 债券信 用 分析师 、 债 券基 金助 理、 行业研 究员 、 股 票基 金助 理等职 , 并 曾任 大成 创新 成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职 务。2011 年 4 月加 盟银 华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现任 银华 核心价 值优 选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银华 领先策 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及 银华 战略 新兴 灵活 配置定 期开 放 混合型 发起 式基 金基 金经 理。 董岚枫 先生 , 博士 学位 ; 曾任五 矿工 程技 术有 限责 任公司 高级 业务 员 。2010 年10 月加 盟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任 研究 部助 理研 究员 、 行业 研究 员、 研究 部副 总监。 现任 研究 部总监 。 4.上述 人员 之间 均不 存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 集 资金 ; (2)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独立 运用 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 基金合 同》 收 取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 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 委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担 任基 金登 记 机构办 理基金 登记 业务 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部机构 ; (16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 规的前 提下 , 制订 和调 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 申 购、 赎回 、 转 换、 转托管 和非 交易 过户 的业 务规则 ,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决 定基 金的除 调高 托 管费、 管理 费和 销售 服务 费之外 的基 金费 率结 构和 调整收 费方 式;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 集资金 ,办 理 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 监会 认 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配 备足 够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 金投 资 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 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 全内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基 金合 同 》 的 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规定 保存 基金 财 产管理 业务活 动的 会计 账 册、报 表、记 录和 其他 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分配 ; (19)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 基金管 理人 在募 集 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 的备 案 条件, 《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 效,基 金 管理人承 担全 部募集 费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加 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本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 按 照招 募 说明书 列明 的投 资目 标 、 策略及 限制 全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从事 违 反《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 法》的 行为, 并建 立健 全 内部控 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违反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 3.本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违 反 《 基金 法》 的行 为 , 并 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 取有效 措 施,防 止下 列行 为的 发生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1) 本基 金投 资于 其他 基 金; (2) 以基 金的 名义 使用 不 属于基 金名 下的 资金 买卖 证券; (3) 动用 银行 信贷 资金 从 事证券 买卖 ; (4) 将基 金资 产用 于抵 押 、担保 、资 金拆 借或 者贷 款; (5) 从事 证券 信用 交易 ; (6) 以基 金资 产进 行房 地 产投资 ; (7) 从事 有可 能使 基金 承 担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8) 从事 证券 承销 行为 ; (9) 违反 证券 交易 业务 规 则,利 用对 敲、 倒仓 等行 为来操 纵和 扰乱 市场 价格 ; (10) 进行 高位 接盘 、利 益输送 等损 害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利 益的 行为 ; (11) 通过 股票 投资 取得 对上市 公司 的控 制权 ; (12) 因基金 投资 股票 而 参加上 市公司 股东 大会 的 、与上 市公司 董事 会或 其 他持有 5% 以上投 票权 的股 东恶 意串 通,致 使 股 东大 会表 决结 果侵犯 社会 公众 股东 的合 法利益 ; (13) 法律 法规 及监 管机 关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4.本基 金管 理人 将加 强人 员管理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违 反基金 合同 或托 管协 议; (2)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3)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材料 中弄 虚作 假; (4)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5)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6)泄 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 秘 密、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7) 其他 法律 法规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 5.基金 经理 承诺 (1)依 照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 本着 谨 慎的原 则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3)不 泄漏 在任职 期间 知 悉的有 关证券 、基 金的 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风险 管理体 系和 内部 控制 制度 1.风险 管理 体系 本基金 在运 作过 程中 面临 的风险 主要 包括 市场 风险 、 信用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 操作或 技 术风险 、 合 规性 风险 、 声 誉风险 和外 部风 险。 针对 上述各 种风 险, 本公 司建 立了一 套完 整的 风险管 理体 系, 具体 包括 以下内 容: (1)建 立风 险管理 环境 。 具体包 括制定 风险 管理 战 略、目 标,设 置相 应的 组 织机构 , 配备相 应的 人力 资源 与技 术系统 ,设 定风 险管 理的 时间范 围与 空间 范围 等内 容。 (2)识 别风 险。辨 识组 织 系统与 业务流 程中 存在 什 么样的 风险, 为什 么会 存 在以及 如 何引起 风险 。 (3) 分析 风险 。检 查存 在 的控制 措施 ,分 析风 险发 生的可 能性 及其 引起 的后 果。 (4)度 量风 险。评 估风 险 水平的 高低, 既有 定性 的 度量手 段,也 有定 量的 度 量手段 。 定性的 度量 是把 风险 水平 划分为 若干 级别 , 每一 种风 险按其 发生 的可 能性 与后 果的严 重程 度 分别进 入相 应的 级别 。定 量的方 法则 是设 计一 些风 险指标 ,测 量其 数值 的大 小。 (5)处 理风 险。将 风险 水 平与既 定的标 准相 对比 , 对于那 些级别 较低 的风 险 ,则承 担 它, 但 需加 以监 控。 而对 较为严 重的 风险 , 则 实施 一定的 管理 计划 , 对 于一 些后果 极其 严重 的风险 ,则 准备 相应 的应 急处理 措施 。 (6)监 视与 检查。 对已 有 的风险 管理系 统要 监视 及 评价其 管理绩 效, 在必 要 时适时 加 以改变 。 (7)报 告与 咨询。 建立 风 险管理 的报告 系统 ,使 公 司股东 、公司 董事 会、 公 司高级 管 理人员 及监 管部 门了 解公 司风险 管理 状况 ,并 寻求 咨询意 见。 2.内部 控制 制度 (1)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1)全面 性原 则。内 部控 制 制度覆 盖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和 各级 人员 , 并渗透 到 决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 等各个 经营 环节 。 2)独立 性原 则。公 司设 立 独立的 督察长 与监 察稽 核 部门, 并使它 们保 持高 度 的独立 性 与权威 性。 3)相互 制约 原则。 公司 部 门和岗 位的设 置权 责分 明 、相互 牵制, 并通 过切 实 可行的 相 互制衡 措施 来消 除内 部控 制中的 盲点 。 4)有效 性原 则。公 司的 内 部风险 控制工 作必 须从 实 际出发 , 主要 通过 对工 作 流程的 控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制,进 而达 到对 各项 经营 风险的 控制 。 5)防火 墙原 则。公 司的 投 资管理 、基金 运作 、计 算 机技术 系统等 相关 部门 , 在物理 上 和制度 上适 当隔 离。 对因 业务需 要知 悉内 幕信 息的 人员, 制定 严格 的批 准程 序和监 督处 罚措 施。 6)适时 性原 则。公 司内 部 风险控 制制度 的制 定, 应 具有前 瞻性, 并且 必须 随 着公司 经 营战略 、 经 营方 针、 经营 理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 国家法 律、 法规 、 政 策制 度等外 部环 境的 改变及 时进 行相 应的 修改 和完善 。 (2) 内部 控制 的主 要内 容 1)控 制环 境 公司董 事会 重视 建立 完善 的公司 治理 结构 与内 部控 制体系 。 本 公司 在董 事 会 下 设立了 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 负 责针 对公 司在经 营管 理和 基金 运作 中的风 险进 行研 究并 制定 相应的 控制 制 度。 在 特殊 情况 下, 风险 控制委 员会 可依 据其 职权 , 在上 报董 事会 的同 时, 对公司 业务 进行 一定的 干预 。 公司管 理层 在总 经理 领导 下, 认真 执行 董事 会确 定 的内部 控制 战略 , 为了 有 效贯彻 公司 董事会 制定 的经 营方 针及 发展战 略, 设立 了投 资决 策委员 会, 就基 金投 资等 发表专 业意 见及 建议。 此外 , 公 司设 有督 察长 , 组 织指导 公司 的监 察与 稽核 工作 , 对 公司 和基 金运 作的 合法性 、 合规性 及合 理性 进行 全面 检查与 监督 , 参 与公 司风 险控制 工作 , 发 生重 大风 险事件 时向 公司 董事 长 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2)风 险评 估 公司风 险控 制人 员定 期评 估公司 风险 状况 , 范 围包 括 所有能 对经 营目 标产 生负 面影响 的 内部和 外部 因素 , 评 估这 些因素 对公 司总 体经 营目 标产生 影响 的程 度及 可能 性, 并 将评 估报 告报公 司董 事会 及高 层管 理人员 。 3)操 作控 制 公司内 部组 织结 构的 设计 方面 , 体 现部 门之 间职 责 有分工 , 但部 门之 间又 相 互合作 与制 衡的原 则。 基金 投资 管理 、 基金 运作 、 市 场等 业务 部门有 明确 的授 权分 工, 各部门 的操 作相 互独立 ,并 且有 独立 的报 告系统 。各 业务 部门 之间 相互核 对、 相互 牵制 。 各业务 部门 内部 工作 岗位 分工合 理 、 职 责明 确, 形 成相互 检 查 、 相互 制约 的 关系 , 以 减 少舞弊 或差 错发 生的 风险 ,各工 作岗 位均 制定 有相 应的书 面管 理制 度。 在明确 的岗 位责 任制 度基 础上 , 设 置科 学、 合理 、 标 准化的 业务 操作 流程 , 每 项业务 操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作有清 晰、 书面 化的 操作 手册, 同时 ,规 定完 备的 处理手 续, 保存 人员 进行 处理。 4)信 息与 沟通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渠 道 , 保证公 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可 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关 的信 息 , 保 证信 息及 时送达 适当 的 人员进 行处 理。 5)监 督与 内部 稽核 本公司 设立 了独 立于 各业 务部门 的监 察稽 核部 ,其 中监察 稽核 人员 履行 内部 稽核职 能 , 检查、 评价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 度合理 性、 完备 性和 有效 性 , 监督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 执行情 况, 揭示公 司内 部管 理及 基金 运作中 的风 险, 及时 提出 改进意 见, 促进 公司 内部 管理制 度有 效地 执行。 监察 稽核 人员 具有 相对的 独立 性, 定期 出具 监察稽 核报 告, 报公 司督 察长、 董事 会及 中国证 监会 。 (3)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 控制制度 的 声明 1)基金 管理 人 确知 建立 、 实施和 维持内 部控 制制 度 是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及 管 理层的 责 任; 2)上 述关 于内 部控 制制度 的披露 真实 、准 确; 3)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将根 据 市场环 境的 变化 及 基 金管 理人 的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制 度 。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概 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招 商银 行” ) 设立日 期:1987 年4 月8日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注册资 本:252.20亿元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行长: 田惠 宇 资产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 —83199084 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传真:0755 —83195201 资产托 管部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张 燕 2 、发 展概 况 招商银 行成 立 于 1987 年 4 月 8 日, 是我 国第 一家 完 全由 企 业法 人持 股的 股份 制商业 银 行,总 行设 在深 圳。 自成 立以来 ,招 商银 行先 后进 行了三 次增 资扩 股, 并于 2002 年3 月成 功地发 行 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 上交 所挂 牌( 股 票代码 :600036 ), 是国 内第一 家采 用 国际会 计标 准上 市的 公司 。2006 年9 月又 成功 发行 了 22 亿 H 股,9 月22 日在 香港联 交所 挂 牌交易 (股 票代 码: 3968),10 月5 日 行使H 股 超额 配售, 共发 行了24.2 亿H 股。 截止,2015 年 9 月 30 日, 本集 团总 资 产 5.2223 万 亿元 人民 币, 高级法 下资 本充足率 12.79%,权 重法 下资本 充足 率12.14% 。 2002 年8 月 ,招 商银 行成 立基金 托管 部;2005 年 8 月,经 报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更名 为 资产托 管部 , 下设 业务 管 理室 、 产 品管 理室 、 业务 营运室 、 稽核 监察 室 、 基 金外包 业务 室5 个职能 处室 ,现 有员 工 60 人。2002 年 11 月, 经中 国人民 银行 和中 国证 监会 批准获 得证 券 投资基 金托 管业 务资 格, 成为国 内第 一家 获得 该项 业务资 格上 市银 行;2003 年 4 月, 正式 办理基 金托 管业 务。 招商 银行作 为托 管业 务资 质最 全的商 业银 行, 拥有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 、 受托投 资管 理托 管、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托管 (QFII ) 、 全 国社 会保 障基 金托 管、 保 险资 金 托管、 企业 年金 基金 托管 等业务 资格 。 招 商银 行确 立 “因 势而 变 、 先您 所想” 的托管 理念 和 “财富 所托 、 信守 承诺 ” 的托管 核 心价值 , 独创 “6S 托管银 行” 品牌 体系 , 以 “保 护 您的业 务 、 保 护您 的财 富 ” 为 历史 使命 , 不断创 新托 管系 统、 服务 和产品 : 在 业内 率先 推出 “网上 托管 银行 系统 ” 、 托管业 务综 合系 统和 “6 心” 托管 服务 标准 , 首 家发 布私 募基 金绩 效 分析报 告 , 开 办国 内首 个 托管银 行网 站, 成功托 管国 内第 一只 券商 集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第一 只 FOF 、 第 一只 信托 资金 计 划 、 第 一只 股 权私募 基金 、第 一家 实现 货币市 场基 金赎 回资 金 T+1 到账 、 第 一只 境外 银行 QDII 基 金、 第 一只红 利 ETF 基金 、 第一 只“1+N ” 基金 专户 理财 、 第一家 大小 非解 禁资 产、 第一 单 TOT 保 管 ,实 现从 单一 托管 服务 商向全 面投 资者 服务 机构 的转变 ,得 到了 同业 认可 。 经过十三 年发 展,招 商银 行资产托 管规 模快速 壮大 。2015 年招 商银行 加大高 收益托 管 产品营 销力 度, 截止 11 月 末新增 托管 公募 开放 式基 金52 只, 新 增首 发公 募开 放式基 金托 管 规模 940.37 亿元 。克 服国 内证券 市场 震荡 的不 利形 势,托 管费 收入 、托 管资 产均创 出历 史 新高 , 实 现托 管费 收入31.36 亿 元 , 同 比增 长65.49%, 托管 资产 余额6.29 万 亿元 , 同 比 增 长 86.96%。 作为公 益慈 善 基金的首 个独 立第三 方 托 管人,成 功签 约“壹 基金 ”公益资 金托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管, 为 我国 公益 慈善 资金 监管、 信息 披露 进行 有益 探索, 该项 目荣 获 2012 中 国金融 品牌 「金 象奖」 “十 大公 益项 目” 奖 ;四度 蝉联 获《 财资 》 “ 中 国最佳 托管 专业 银行 ”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李建红 先生 ,本 行董 事长 、非执 行董 事,2014 年 7 月起担 任本 行董 事、 董事 长。英 国 东伦敦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 吉 林大 学经 济管理 专业 硕士 , 高 级经 济师 。 招 商 局集团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兼任 招商局 国际 有限公 司董 事会 主席 、 招 商局能 源运 输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 中 国 国际海 运集 装箱 (集 团 )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招 商局华 建公 路投 资 有 限公 司董事 长和 招商 局资本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长 。曾 任中 国远 洋运 输(集 团) 总公 司总 裁助 理、总 经济 师 、 副总裁 ,招 商局 集团 有限 公司董 事、 总裁 。 田惠宇 先生 ,本 行行 长、 执行董 事,2013 年 5 月起 担任本 行行 长、 本行 执行 董事。 美 国哥伦 比亚 大学 公共 管理 硕士学 位 ,高 级经 济师 。 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历 任上 海银行 副行 长 、 中国 建设 银行上 海市 分行 副行 长、 深圳市 分行 行长 、 中 国建 设银行 零售 业 务 总监兼 北京 市分 行行 长。 丁伟先 生 , 本 行副 行长 。 大学本 科毕 业 , 副 研究 员 。1996 年 12 月加 入本 行 , 历任杭 州 分行办 公室 主任 兼营 业部 总经理 , 杭 州分 行行 长助 理、 副 行长 , 南 昌支 行行 长, 南 昌分 行行 长,总 行人 力资 源部 总经 理,总 行行 长助 理,2008 年 4 月 起任 本行 副行 长。 兼任招 银国 际 金融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姜然女 士 , 招 商银行 资产 托管部 总经 理 , 大学 本科 毕业 , 具 有基 金托管 人高 级管理 人 员 任职资 格。 先后 供职 于中国 农业 银行 黑龙 江省 分行 , 华商 银行 ,中 国农业 银行 深圳 市分行, 从事信 贷管 理、 托管 工作 。2002 年 9 月加 盟招 商银 行至今 ,历 任招 商银 行总 行资产 托管 部 经理、 高级 经理 、 总 经理 助理等 职。 是国 内首 家推 出的网 上托 管银 行的 主要 设计、 开发 者之 一,具 有 20 余年 银行 信贷 及托管 专业 从业 经验 。在 托管产 品创 新、 服务 流程 优化、 市场 营 销及客 户关 系管 理等 领域 具有深 入的 研究 和丰 富的 实务经 验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截至2015 年11 月 30 日 ,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累计 托管 142 只开 放式 基金 及其它 托 管资产 ,托 管资 产 为 62,901.90 亿元 人民 币。


( 四)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 制 度 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1、 内部控 制目 标 确保托 管业 务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自 觉形 成守 法经 营、 规 范运 作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 理念 ; 形 成科 学合 理的决 策机 制、 执行 机制 和监督 机制 , 防 范和 化解 经 营风险 , 确 保托 管业 务的 稳 健运行 和托 管资 产的 安全 完整; 建立 有利 于查 错防 弊 、 堵塞 漏洞、 消除隐 患, 保证 业务 稳健 运行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 确 保托管 业务 信息 真实 、 准 确、 完 整、 及 时; 确保内 控机 制、 体制 的不 断改进 和各 项业 务制 度、 流程的 不断 完善 。 2、 内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建 立三级 内控 风险 防范 体系 :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在总 行层 面对风 险进 行预 防和 控制 。 二级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 部设立 稽核 监察 室, 负责 部门内 部风 险预 防和 控制 。 稽核 监察 室在总 经理 室直 接领 导下 , 独立 于部 门内 其他 业务 室和托 管分 部、 分行 资产 托管业 务主 管部 门, 对 各岗 位、 各业 务室 、 各分 部、 各项 业务 中的 风险控 制情 况实 施监 督, 及时发 现内 部控 制缺陷 ,提 出整 改方 案, 跟踪整 改情 况。 三级风 险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部 在专 业岗 位设 置时 , 必须 遵循 内控 制衡 原则, 监督制 衡 的形式 和方 式视 业务 的风 险程度 决定 。 3、 内部控 制原 则 (1 ) 全面性 原则 。内部 控 制应覆 盖各项 业务过 程和 操作环 节、覆 盖所有 室和 岗位, 并 由全部 人员 参与 。 (2 ) 审慎性 原则 。内部 控 制的核 心是有 效防范 各种 风险, 托管组 织体系 的构 成、内 部 管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应 当体 现“ 内控 优先 ”的要 求。 (3 ) 独立性 原则 。各室 、 各岗位 职责应 当保持 相对 独立, 不同托 管资产 之间 、托管 资 产和自 有资 产之 间应 当分 离。 内 部控 制的 检查、 评价 部门应 当独 立于 内部 控制 的建立 和执 行 部门 , 稽 核监 察室 应保 持高 度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 负责 对部门 内部 控制 工作 进行 评价和 检 查 。


(4 ) 有效性 原则 。 内部 控 制应当 具有高 度的权 威性 ,任何 人不得 拥有不 受内 部控制 约 束的权 利, 内部 控制 存在 的问题 应当 能够 得到 及时 的反馈 和纠 正。 (5 ) 适应性 原则 。 内部 控 制应适 应我行 托管业 务风 险管理 的需要 ,并能 随着 托管业 务 经营战 略、 经营 方针 、 经 营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 和国家 法律 、 法 规、 政策 制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变 及时 进行 修订 和完 善。 内部 控制 应随着 托管 业务经 营 战 略 、 经营 方针 、 经 营理 念等 内 部环境 的变 化和 国家 法律 、法规 、政 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的 改变 及时 进行 相应 的修订 和 完 善 。 (6 ) 防火墙 原则 。 业务 营 运、稽 核监察 等相关 室, 应当在 制度上 和人员 上适 当分离 ,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办公网 和业 务网 分离 ,部 门业务 网和 全行 业务 网分 离,以 达到 风险 防范 的目 的。 (7 ) 重要性 原则 。内部 控 制应当 在全面 控制的 基础 上,关 注重要 托管业 务事 项和高 风 险领域 。 (8 ) 制衡性 原则 。内部 控 制应当 在托管 组织体 系、 机构设 置及权 责分配 、业 务流程 等 方面形 成相 互制 约、 相互 监督, 同时 兼顾 运营 效率 。 (9 ) 成本效 益原 则。内 部 控制应 当权衡 托管业 务 的 实施成 本与预 期效益 ,以 适当的 成 本实现 有效 控制 。 4、 内部控 制措 施 (1)完 善的制 度建设 。招 商银行资 产托 管部制 定了 《招商银 行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业 务 管理办 法》 、 《 招商银 行资 产托管 业务 内控 管理 办法 》 、 《招 商银 行基 金托 管业 务 操作规 程 》 和 等一系 列规 章制 度, 从资 产托管 业务 操作 流程 、 会 计核算 、 岗 位管 理、 档案 管理、 保密 管理 和信息 管理 等方 面, 保证 资产托 管业 务科 学化 、 制 度化、 规范 化运 作。 为保 障托管 资产 安全 和托管 业务 正常 运作 , 切 实维护 托管 业务 各当 事人 的利益 , 避 免托 管业 务危 机事件 发生 或确 保危机 事件 发生 后能 够及 时、 准 确、 有效 地处 理, 招 商 银行 还制 定了 《招 商银 行托管 业务 危 机事件 应急处 理办法 》 ,并 建立了 灾难备 份中心 ,各 种业务 数据能 及时在 灾难 备份中 心进行 备份, 确保 灾难 发生 时, 托管业 务能 迅速 恢复 和不 间断运 行。 (2)经 营风险 控制。 招商 银行资产 托管 部托管 项目 审批、资 金清 算与会 计核 算双人 双 岗、 大 额资 金 专 人跟 踪、 凭证管 理、 差错 处理 等一 系列完 整的 操作 规程 , 有 效地控 制业 务运 作过程 中的 风险 。 (3)业 务信息 风险控 制。 招商银行 资产 托管部 采用 加密方式 传输 数据。 数据 执行异 地 同步灾 备, 同时 , 每 日实 时对托 管业 务数 据库 进行 备份, 托管 业务 数据 每日 进行备 份, 所有 的业务 信息 须经 过严 格的 授权才 能进 行访 问。 (4)客 户资料 风险控 制。 招商银行 资产 托管部 对业 务办理过 程中 形成的 客户 资料, 视 同会计 资料 保管 。 客 户资 料不得 泄露 , 有 关人 员如 需调用 , 须 经总 经理 室成 员审批 , 并 做好 调用登 记。 (5)信 息技术 系统风 险控 制。招商 银行 对信息 技术 系统管理 实行 双人双 岗双 责、机 房 24 小时 值班并 设置 门禁管 理、电脑 密码 设置及 权限 管理、业 务网 和办公 网、 与全行业 务网 双分离 制度 ,与 外部 业务 机构实 行防 火墙 保护 等, 保证信 息技 术系 统的 安全 。 (6)人 力资源 控制。 招商 银行资产 托管 部通过 建立 良好的企 业文 化和员 工培 训、激 励 机制、 加强 人力 资源 管理 及建立 人才 梯级 队伍 及人 才储备 机制 ,有 效的 进行 人力资 源 控 制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的 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等 有 关证券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基 金投融 资比 例 、 基金投 资禁 止行 为、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基金 管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 基 金资 产 净值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定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关信 息披 露 、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的合 法性、 合规 性进 行 监 督和 核查。 基金托 管人 对上 述事 项的 监督与 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议 、 上 述监 督内 容的约 定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式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进 行 整改 , 整 改 的时 限 应 符 合 法规 允 许 的 投资 比 例 调 整期 限。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并 改正 。 在 规定时 间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指 令违 反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基 金 合同和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 应 当拒 绝执行 ,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改 正 , 如基 金管 理人未 能在 通 知 期限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 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 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 对基金业 务执行 核查 。 对基金 托管 人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并改 正 , 或 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对 方根 据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 经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 机构 (1)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深圳 直销 中心 地址 广东省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9 层 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电话 0755-83515002 传真 0755-83515082 联系人 饶艳艳 网址 www.yhfund.com.cn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 400-678-3333 (2)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北京 直销 中心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 C2 办公 楼 15 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3)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网上 直销 交易 系统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上 直销 交易 系统 办理 本基金 的开 户和 申购 手续 , 具体交 易 细则请 参阅 本基 金管 理人 网站公 告。 网上交 易网 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手机交 易网 站 m.yhfund.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85186558 ,4006783333 2.代销 销售 机构 (1) 永益A 场外 代销 销售 机构 1)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建红 客服电 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2)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1号 法定代 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 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3)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北 京复 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建清 客服电 话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4)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锡明 客服电 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5)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2号 法定代 表人 洪崎 客服电 话 95568 网址 www.cmbc.com.cn 6)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甲17 号首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冰竹 联系人 谢小华 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客服电 话 95526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7)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8号 富华 大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振明 联系人 丰靖 客服电 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8) 东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 东路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沛良 联系人 何茂才 客服电 话 0769-961122 网址 www.drcbank.com 9)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8 号15-20 楼、22-27楼 法定代 表人 胡平西 联系人 施传荣 客服电 话 021-962999 、 4006962999 网址 www.srcb.com 10) 上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一飞 客服电 话 021-962888 网址 www.bankofshanghai.com 11) 乌鲁木 齐市 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新华 北路8 号 法定代 表人 农惠臣 联系人 何佳 客服电 话 96518 网址 www.uccb.com.cn 12)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市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第 二大街42号 写字 楼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蔡霆 客服电 话 400-6515-988 网址 www.ewww.com.cn 13) 大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同市 城区 迎宾 街15 号桐 城中央21层 法定代 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客服电 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14)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注册地 址 长春市 自由 大路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树财 联系人 安岩岩 客服电 话 400-600-0686


; 0431-85096733 网址 www.nesc.cn 15) 国都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3号 国华 投资 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喆 客服电 话 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16) 华龙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兰州市 城关 区东 岗西 路638 号财富 大厦4楼 法定代 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邓鹏怡 客服电 话 95368 网址 www.hlzqgs.com 17)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8 号 法定代 表人 祝献忠 联系人 李慧灵 客服电话 400-898-9999 网址 www.hrsec.com.cn 18)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黑龙江 省 哈 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路56号 法定代 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刘爽 客服电 话 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19) 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省 济南 市经 七路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玮 联系人 马晓男 客服电 话 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20) 瑞银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7 号 英蓝国 际金 融中 心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程宜荪 客服电 话 400-887-8827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21)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太原市 府西 街69 号山 西国 际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法定代 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客服电 话 400-666-1618 ; 95573 网址 www.i618.com.cn 22)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街19 号 富凯大 厦B 座701 法定代 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尹伶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网址 www.jjm.com.cn 23)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安市 东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 托大厦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 梁承华 客服电 话 95582 网址 www.westsecu.com.cn 24) 新时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北 三环 西路99 号院1 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 表人 田德军 联系人 田芳芳 客服电 话 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25)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唐静 客服电 话 95321 网址 www.cindasc.com 26)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35 号国际 企业 大厦C座 法定代 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 邓颜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27) 中天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省 沈阳 市和 平区 光荣 街23号甲 法定代 表人 马功勋 联系人 袁劲松 客服电 话 400-6180-315 网址 www.stockren.com 28)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立路66 号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客服电 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29)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A层 法定代 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郑慧 客服电 话 95558 网址 www.citics.com 30) 中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市 崂山 区深 圳路222 号 青岛国 际金 融广 场1 号楼20层(266061) 法定代 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客服电 话 95548 网址 www.citicssd.com 31)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4018 号安联 大厦35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冠兴 客服电 话 400-800-1001 网址 www.essence.com.cn 32) 财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沙市 芙蓉 中路 二段80 号 顺天国 际财 富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蔡一兵 联系人 郭磊 网址 www.cfzq.com 33) 长城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耀华 客服电 话 0755-33680000 ; 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34) 长江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市 新华 路特8号 长江 证 券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泽柱 联系人 奚博宇 客服电 话 95579; 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35) 第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福 华一 路115 号投行 大厦20楼 法定代 表人 刘学民 客服电 话 400-888-1888 网址 www.fcsc.cn 36) 东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东莞市 莞城 可园 南路1号 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法定代 表人 张运勇 客服电 话 0769-961130 网址 www.dgzq.com.cn 37)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23 号投资 广场18层 法定代 表人 朱科敏 联系人 梁旭 客服电 话 95531 ;400-8888-5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38)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苏州工 业园 区星 阳街5号 东 吴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范力 联系人 方晓丹 客服电 话 4008-601-555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39)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北路183-187 号 大都会 广场43楼 法定代 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客服电 话 95575 或 致 电 各 地 营 业网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40)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商 城路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德红 客服电 话 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41)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红 岭中 路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16-26层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联系人 周杨 客服电 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42)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 政 务文 化新 区天鹅 湖路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工 联系人 范超 客服电 话 96518( 安徽) ; 400-809-6518( 全国) 网址 www.hazq.com 43)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 厦28 层A01 、B01 (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俞洋 联系人 杨莉娟 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客服电 话 021-32109999 ; 029-68918888 ; 400-109-9918 网址 www.cfsc.com.cn 44) 金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海南省 海口 市南 宝路36 号 证券大 厦4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涛 客服电 话 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45) 南京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大 钟亭8号 法定代 表人 步国旬 联系人 潘月 客服电 话 400-828-5888 网址 www.njzq.com.cn 46)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中心 区金 田路4036 号 荣超 大厦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谢永林 客服电 话 95511-8 网址 stock.pingan.com 47) 长城国 瑞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厦门市 莲前 西路2号 莲富 大 厦17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勇 客服电 话 0592-5163588 网址 www.xmzq.cn 48)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西藏 中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德雄 客服电 话 400-891-8918 ; 021-962518 网址 http://www.962518.com 49) 申万宏 源 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长 乐路989 号45层 法定代 表人 李梅 客服电 话 95523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50) 天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省 武汉 市东 湖新 技术 开发区 关东 园路2号 高科 大 厦4楼 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法定代 表人 余磊 联系人 刘鑫 客服电 话 028-86711410 ; 027-87618882 网址 www.tfzq.com 51) 五矿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4028 号荣超 经贸 中心 办公 楼47 层01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赵立功 联系人 王鹏宇 客服电 话 400-184-0028 网址 www.wkzq.com.cn 52) 西藏同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藏自 治区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101 号 法定代 表人 贾绍君 联系人 曹亦思 客服电 话 400-881-1177 网址 www.xzsec.com 53)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市 江北 区桥 北苑8号 法定代 表人 余维佳 客服电 话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54)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与福 中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 中心A 栋第18 层-21 层及 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高涛 联系人 刘毅 客服电 话 95532 网址


www.china-invs.cn 55)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市 红谷 滩新 区红 谷中 大道1619 号 国际 金融 大厦A 座41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宜四 联系人 戴蕾 客服电 话 400-8866-567 网址 www.avicsec.com 56) 中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南山 区科 技中 一路 西华强 高新 发展 大 楼7 层、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扬录 联系人 罗艺琳 客服电 话 400-1022-011 网址 http://www.zszq.com/ 57) 中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中 心三 路8 号 卓越时 代广 场 (二 期) 北座13层1301-1305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皓


联系人 洪诚


客服电 话 400-990-8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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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深圳众 禄金 融控 股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梨 园路 物资 控股置 地大 厦8 楼 联系人 童彩平 客服电 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59)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田路195 号3C座9 楼 联系人 潘世友 客服电 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60) 杭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滨 江区 江南 大道 3588 号恒 生大 厦12 楼 联系人 徐昳绯 客服电 话 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61)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南路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厦9 楼(200120 ) 联系人 罗梦 客服电 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以上 排名 不分 先后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 办法 》 和 基金 合同 等的 规 定, 选择 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并及 时履 行公 告义务 。 (2) 永益B 场内 代销 销售 机构 具有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且 具有场 内基 金申 购 、 赎 回 资格的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位 ( 具 体名单 可在 深交 所网 站查 询)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 办法 》 和 基金 合同 等的 规 定, 选择 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并及 时履 行公 告义务 。 (二) 登记 机构 名称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中国北 京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7 号 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法定代 表人 金颖 联系人 崔巍 电话 010-66210988 ,010-59378888 传真 010-66210938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市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68 号时 代 金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联系人 黎明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 师 吕红、 黎明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安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 殊普通 合伙)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1 号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安 永大楼 (即 东 3 办公楼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葛明 联系人 贺 耀 电话 010-58153280 ;010-58152145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徐 艳 、贺 耀 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六 、基 金份额 的分 级 ( 一)基 金份 额分 级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划 分为 永益 A 、永 益B 两级 份额 ,所募 集的 基金 资产 合并 运作。 1. 基金 份额 配比 永益A 、永 益B 的份 额配 比原则 上不 超 过 7∶3。 本基金 募集 设立 时, 永 益A、永 益B 的份 额配 比将 不 超过 7 ∶3 。 本基金 分级 运作 期内 , 永 益 A 自 分级 运作 期起 始日 起每 满6 个 月开 放一 次, 永益 B 封闭 运作 。 在 分级 运作期 起始 日起每 满 6 个月 , 基 金管 理人将 对永 益 A 进行 基金 份额折 算 , 永 益 A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调 整为1.000 元,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持有的 永 益 A 份 额数 按折 算比例 相应 增 减。 因 此, 在永 益A 每次 开放时 , 如 果永 益 A 未发 生赎回 或者 发生 的净 赎回 份额极 小, 永益 A、 永益B 在 该次 开放 后的 份额配 比可 能出 现大 于 7 ∶3 的 情形; 如永 益A 发生 的净赎 回份 额 较多, 永 益A、 永益B 在 该次开 放后 的份 额配 比可 能会出 现小 于7 ∶3 的情 形 。 2.永益 A 的 运作 (1)约 定年 基准 收益 率 本基金 分级 运作 期内 ,永 益 A 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获取约 定收 益, 其约 定年 基准收 益 率将在 分级 运作 期起 始日 及每个 永 益A 的 赎回 开放 日设定 一次 ( 本基 金分 级运 作期届 满日 除 外) , 并按 照《 信息 披露 办 法》有 关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进行 相关 公 告 。计 算公式 为: 永益A 的约 定年 基准 收益 率=人 民币 一年 期银 行定 期 存款利 率( 税后 )+ 利差 在分级 运作期起始日 ,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届时 中国人民银 行执行的金融 机构人民币 一 年期银行 定期 存款基 准利 率及基金 管理 人提前 公告 的利差值 设定 永益 A 的首 次约定年 基准 收益率 , 该 收益 率即 为永 益 A 在 每个 分级 运作 期起 始后最 初6 个月 的年 化收 益率, 适用 于分 级运作 期起 始日 (含 ) 到 该分级 运作 期 第1 个永益 A 的赎 回开 放日 (含) 的时 间段; 本基 金 分级运 作期 内, 在每 个永 益 A 的赎 回开 放日 (本 基 金分级 运作 期届 满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 将 根 据 该 日 中国 人 民 银 行执 行 的 金 融 机构 人 民 币 一年 期 银 行 定 期存 款 基 准 利率 及 基 金 管理 人提前 公告 的利 差值 重新 设定永 益 A 的年 化收 益率 , 该收益 率即 为永 益 A 接下 来 6 个 月的 年 化收益 率, 适 用于 该赎 回 开放日 次日 ( 含) 到 下个 永益 A 的赎 回开 放日 ( 含 ) 的时间 段; 基 金管理 人在 每个 分级 运作 期届满 日前1 个 赎回 开放 日所设 定的 永益A 年 化收 益率将 适用 于该 赎回开 放日 次日 (含 )到 分级运 作期 届满 日( 含) 的时间 段。 根据国 内利 率市 场变 化, 基金管 理人 在每 个永 益 A 的赎回 开放 日及 分级 运作 期起始 日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前公告 永 益A 约 定年 基准 收益率 的利 差值 ,利 差的 取值范 围 从 0% (含 )到 2% (含) 。 永益 A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以 分级运 作期 起始 日或 赎回 开放日 永 益 A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为 基 准采用 约定 年基 准收 益率 单利进 行计 算。 基金管 理人 并不 承诺 或保 证永 益 A 的 本金 安全 或约 定收益 ,在 极端 亏损 的情 况下, 永 益A 的 持有 人可 能面 临无 法足额 取得 约定 收益 乃至 本金损 失的 风险 。 在国内 利率 市场 发生 极端 情况的 条件 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适当 调整 永 益A 的 约定 年基准 收 益率公 式, 而无 需召 开持 有人大 会, 但调 整方 案需 按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有 关规定 , 在 正式 实施前 就相 关业 务规 则进 行公告 。 (2)开 放日 本基金 分级 运作 期内 ,永 益 A 共开 放 6 次。 前 5 次 开放的 开放 日为 自分 级运 作期起 始 日起每满 6 个月 最后 连续 的两个 工作 日, 每次 开放 两个工 作日 。 最 后 1 次开 放的开 放日 为分 级运作 期届 满日 。 前5 次 开放的 开放 日内 办理 永 益A 的申 购、 赎回 申请 业务 , 最后 1 次开 放 仅办理 永 益A 的 赎回 申请 业务 。 其 中, 永益A 将 在 申购开 放日 仅开 放办 理申 购申请 业务 ; 赎 回开放 日仅 开放 办理 赎回 申请业 务。 本基 金每 个分 级运作 期届 满日 将开 放永 益 A 的 赎回 。 因 不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无 法按 时开 放申 购与 (或 ) 赎 回业 务的 , 开 放日 为不可 抗力 或 其他情 形影 响因 素消 除之 日的下 一个 工作 日。 因极 端情况 致使 永 益A 的 净值 (或 将) 低于 面 值时, 为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基金 管理 人可 对永 益 A 在 开放 日的 申购 与赎回 业务 做出 相应调 整, 并在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每个分 级运 作期 内, 永 益 A 的 第一 次开放 为分 级运 作期起 始日 起届 满 6 个 月 最后连 续 的两个 工作 日; 第二 次开 放为分 级运 作期 起始 日起 届满 12 个月 最后 连续 的两 个工作 日; 以 此类推 。 例如 : 首 个分 级 运作期 起始 日 为2014 年5 月 26 日, 则首 个分 级运 作 期起始 日起 届 满6 个 月、12 个月 、18 个 月所对 应的 赎回 与申 购开 放日如 下表 所示 : 日期 赎回开放日 申购开放日 备注 满6 个月 2014 年11 月 24 日 2014 年 11 月 25 日


满12 个月 2015 年5 月21 日 2015 年5 月 22 日 虽然 2015 年 5 月 25 日为 工 作日 , 但 因2015 年5 月23 日和 5 月 24 日均 为非 工作 日 , 则 最后连 续的两 个工 作日 为2015 年5 月21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日与 2015 年 5 月 22 日。 满18 个月 2015 年11 月 24 日 2015 年 11 月 25 日


本基金 永益 A 的 其他 各个 开放日 的计 算类 同。 (3)规 模限 制 本基金 存续 期内 , 永 益 A 的份额 余额 原则 上不 得超 过 7/3 倍永 益B 的份 额余 额。 本 基金 在每个 分级 运作 期的 规模 上限、 具体 规模 限制 及其 控制措 施见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以 及 基金 管理 人发 布的 其他相 关公 告。 (4)基 金份 额折 算 本基金 每个 分级 运作 期起 始日 起 3 年 期内 每 满 6 个 月, 基金 管理 人将 对永 益 A 进行基 金 份额折 算, 永益A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调 整 为 1.000 元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永益 A 份额 数按 折算比 例相 应增 减。 永益A 的基 金份 额折 算具 体见 本 招募 说明 书第 九部 分 以及 基金 管理 人发 布的 相关 公 告 。 3.永益 B 的 运作 (1)在 本基 金分 级运 作期 内 ,永 益 B 封 闭运 作, 封闭 期内不 接受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永益B 的封 闭期 为自 分级 运作期 起始 日起 至 3 年后 对应日 止。 如该 对应 日为 非工作 日 , 则顺延 至下 一个 工作 日。 如后续 年 份 实际 不存 在对 应日的 ,则 到期 日提 前至 上一工 作日 。 (2)本 基金 分级 运作 期内 , 在满足 上市 条件 的情 况下 ,永益 B 将申 请在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 上市交 易。 (3)本 基金 在扣 除永 益 A 的 应计收 益后 的全 部剩 余收 益归永 益B 享 有, 亏损 以 永益 B 的 资产净 值为 限由 永 益 B 承 担。 (4)基 金份 额折 算 本基金 分级 运作 期届 满日 ,基金 管理 人将 对永益 B 进行基 金份 额折 算, 永益 B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调 整 为1.000 元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永益B 份额 数按 折算 比例 相应增 减。 永益 B 的基 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为分级 运作 期届 满日 。 具体折 算方 式如 下: 折算基 准日 日终 ,永益 B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调整 为 1.000 元 ,折 算后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持有的 永益 B 的 份额 数按 照折算 比例 相应 增减 。 永益B 的基 金份 额折 算公 式如下 : 永益B 的折 算比 例= 折算 基准日 折算 前每 份永益 B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1.000 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永益B 经折 算后 的份 额数 =折算 前永益 B 份额 的数 ×永益 B 的 折算 比例 永益 B 经折 算后 的份 额数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小 数点两 位以 后的 部分 舍去 ,舍去 部 分所代 表的 资产 归基 金所 有,计 算的 结果 以注 册登 记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在实施 基金 份额 折算 时, 永益 B 的折 算比 例的 具体 计算见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相 关 公告。 4. 基金 份额 发售 永益A 、永 益B 将分 别通 过各自 发售 机构 的销 售网 点独立 进行 公开 发售 。 5.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闭 市后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T 日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总数 在分级 运作 期及 过渡 期内 , T 日本 基金 的总 份额 余额 数量为永益 A 和永益 B 的 基金份 额 余额数 量之 和 。T 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公 告。 如遇特 殊情 况 , 经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 6.永益 A 和永益 B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 本基金 分级 运作 期内 ,在 永益 A 的 申购 开放 日 和 赎 回开放 日 计 算永 益 A 的 基 金份额 净 值;在 分级 运作 期届 满日 分别计 算永 益 A 和永 益 B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每个 分级 运作 期内 , 自 分级运 作期 起始 日 起 ,设 为永 益 A 当期 分级 运作 期 内的 前 个 赎回 开放 日次 日 ( 如无 , 则为 当 期 分级 运作 期起 始日) 至 T 日的 运作 天数 , 为T 日闭 市后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为T 日永 益A 的份 额余 额, 为T 日永益 B 的 份额 余额 ,R 为在永 益 A 为分 级运 作期 起始日 或上 一次 赎回 开放 日设定 的永 益 A 的约 定年 基准收 益率 ,M 为运作 当年 的实 际天 数 , 即 指 分级 运作 期起 始日 或永 益 A 上 一次 申购 开放 日所 在 年度 的实 际 天数。 (1) 永益A 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计算 1 ) 若T 日 闭市 后, 本基 金 基金资 产净 值大 于或 等于 “ 乘以 T 日永 益 A 的 份额 余 额加 上T 日 全部 永 益 A 应 计收益 之和 ” , 则T 日 永益A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计算公 式如 下 : “T 日 全部 永益A 份 额应 计收益 ”计 算公 式如 下: 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T 日全 部永 益A 份额 应计 收益 其中, 在本 基金 首个 分级 运作期 之后 的每 个分 级运 作期起 始日 至该 分级 运作 期第 1 个 赎回开 放日 之前 的期 间内 , 为该 分级 运作 期起 始日 前 1 日永益 A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其余期 间 等于 1.00 元。 2 ) 若T 日 闭市 后, 本基 金 基金资 产净 值小 于 “ 乘以T 日永 益A 的份 额余 额加 上 T 日全 部永 益A 份额 应计 收益之 和” ,则 : (2) 永益B 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计算 永益B 封闭 期届 满日 (T 日) , 永益B 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 计算 公式 如下 : 永益A 、 永 益B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的 计算 , 保留 到小 数 点后 3 位 , 小 数点 后第4 位四舍 五 入,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财 产。 T 日的 永益A 和 永益B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 收市 后计算 , 并在T+1 日内 公 告。 如遇 特 殊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 意,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7.永益 A 和永益 B 的 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计 算 本基金 分级 运作 期内 ,基 金管理 人在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基础 上, 采用 “虚 拟清算 ” 原则分 别计 算并 公告 永 益A 和永 益B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值 , 其 中, 永 益A 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 值计算 日不 包括 永 益 A 的 申购开 放日 和赎 回开 放日 。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是 对两 级基金 份额 价 值的一 个估 算, 并不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获 得的 实际价 值。 (1) 永益A 的 基金 份额 参 考净值 计算 1) 若 T 日 闭市 后, 本基 金 基金资 产净 值大 于或 等于 “ 乘以 T 日永 益 A 的份 额余额 加 上T 日 全部 永 益A 应计 收益 之和 ” , 则T 日 永益A 的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 计 算公式 如下 : 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T 日 全部 永益A 份 额应 计收益 ”计 算公 式如 下: T 日全 部永 益A 份额 应计 收益 其中, 在本 基金 首个 分级 运作期 之后 的每 个分 级运 作期起 始日 至该 分级 运作 期第 1 个 赎回开 放日 之前 的期 间内 , 为该分 级运 作期 起始 日 前1 日 永益A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其余期 间 等于 1.00 元。 2) 若 T 日 闭市 后, 本基 金 基金资 产净 值小 于“ 乘以 T 日永 益 A 的 份额 余额 加上T 日全 部永 益A 份额 应计收 益之 和” ,则 : (2) 永益B 的 基金 份额 参 考净值 计算 分级运 作期 内, 永 益 B 的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计算公 式如下 : 上式中 , 在永 益 A 的非 申 购开放 日 和 非赎 回开 放日 , 为永益A 的 基金 份额 参 考净值 。 永益A 、 永 益B 的基 金份 额 参考净 值的 计算 , 保留 到 小数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 后 第 4 位四 舍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基 金财 产。 T 日的 永益A 和 永益B 的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在 当天 收市后 计算 , 并在T+1 日 内公告 。 如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二) 本基 金分 级运 作期 届满时 永 益 A 的 赎回 本基金 分级 运作 期届 满时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 金合同 》约 定, 开放 办理 永益 A 的 赎回业 务。 在每 个分 级运 作期届 满日 , 所 有经 确认 有效的 永 益 A 的 赎回 申请 全部予 以成 交确 认。 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七 、基 金的募 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理 人依 照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销售 办法》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经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10 月15 日证 监许 可 【2013】1304 号文 注册 。 募 集 期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及 利 息 转 份 额 共 计 269,999,577.28 份 , 其 中 A 级 份 额 189,011,525.80 份,B 级 份额80,988,051.48 份, 有效认 购总 户数 为 1,271 户。 (二) 基金 类型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三)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本基金 每个 分级 运作 期内, 永益A 自 分级 运作 期起 始日起每满 6 个 月开 放一 次, 永益 B 封闭运 作 。 本基 金第 一个 分级运 作期 为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至 3 年后 对应 日止 ( 如该 对应 日为非 工作日 ,则顺 延至 下一个 工作日) ,本 基金第 二个分 级运作 期为自 第一 个过渡 期届满 日下一 工作 日起 至 3 年 后 对应日 止( 如该 对应 日为 非工作 日, 则顺 延至 下一 个工作 日) ,以 此类推 。 如后 续年份 实际 不存在 对应 日的 , 则 到期 日提前 至上 一工 作日 。 本 基金每 个分 级 运 作期届 满日 将开 放永 益 A 的赎回 。 每个 分级 运作 期届 满日的 次日 起 累 计不 少 于5 个工 作日 并 且最长 不超 过 10 个工 作日 的期间 为过 渡期 , 基 金管 理人在 过渡 期内 办理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 折算确认 、永益 B 的 开放 及永 益 A 的 申购 等事 宜。 (四) 基金 存续 期限 不定期 (五) 上市 交易 本基金 分级 运作 期内 ,基 金管理 人 应 根据 有关 规定 ,申请 永益 B 的 上市 交易 。 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八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2014 年 5 月 22 日,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 量不 满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值 低 于 5,000 万元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 连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前 述 情形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向 中国证 监会 说明 原因 并报 送解决 方案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 内,出 现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决定 本基 金终止 : (1) 永益B 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在分 级运 作期 届满 日 为0;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 在过渡 期届 满日 低 于 200 人; (3) 基金 资产 净值 在过 渡 期届满 日低于 5,000 万元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九 、基 金份额 折算 (一) 本基 金 分 级运 作期 内,永 益A 将按 以下 规则 进行基 金份 额折 算。 1、折 算基 准日 本基金 分级 运作 期起 始日 起 3 年期 内每 满 6 个月 的 赎回开 放日 日终 ,基 金管 理人将 对 永益A 进行 基金 份额 折算 , 永益 A 的基 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具 体见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与 基金 管 理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 2、折 算对 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的 永 益 A 所 有份 额。 3、折 算频 率 定期折 算,自 分 级运 作期 起始日 起3 年内 每满 6 个月 对永 益A 进行 份额 折算 。 4、折 算方 式 折算基 准日 日终 , 永 益 A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调整 为 1.000 元, 折算 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 有的永 益A 的份 额数 按照 折算比 例相 应增 减。 (1) 预计 赎回 开放 日本 基 金基金 资产 净值 大于 或等 于 “ 元乘 以 T 日永益 A 的份 额余额 加 上T 日 全部 永 益A 应计 收益 之和 的情 况下 ,永益 A 的 基金 份额 折算 公式如 下: 永益A 的折 算比 例= 永益A 经折 算后 的份 额数 =折算 前永 益 A 的份 额数 ×永 益 A 的 折算 比例 其中, 为永 益A 当 期分 级 运作期 内的 前个 赎回 开放 日次日 (如无 , 则为 当期 分级运 作 期起始 日) 至T 日的 运作 天数 ; R 为在 永益A 为分 级运 作期 起始日 或上 一次 赎回 开放 日设定 的永 益A 的约 定年 基准收 益 率 ; M 为运 作当 年的 实际 天数 , 即指 分 级运 作期 起始 日 或 永益A 上一 次申 购开 放日 所在年 度 的实际 天数 ; 在本基 金首个 分级 运作 期 之后的 每个分 级运 作期 起 始日至 该分级 运作 期第 1 个赎回 开 放 日之前 的期间 内, 为 该分 级运作 期起始 日前 1 日永益 A 的 份额净 值; 其 余期 间 等于1.00 元。 (2) 预计 赎回 开放 日永 益 A 无 法获 得本期 全部 收 益时, 永益 A 的基 金份 额 折算公 式如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下: 永益A 的折 算比 例= 折算 基准日 折算 前永 益 A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1.000 永益A 经折 算后 的份 额数 =折算 前永 益 A 的份 额数 ×永 益 A 的 折算 比例 永益A 经折 算后 的份 额数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两 位以 后的 部分 舍去 , 舍 去部 分 所代表 的资 产归 基金 所有 ,计算 的结 果以 登记 机构 的记录 为准 。 在实施 基金 份额 折算 时 , 折算基 准日 折算 前永 益 A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永益A 的折算 比例 的具体 计算 见基 金管 理人 届时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 5、基 金份 额折 算期 间的 基 金业务 办理 为保证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本基金 的平 稳运 作 , 基 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 中 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相 关业 务规 定暂 停永 益 B 的 上市 交易 等业 务 , 具 体见基 金管 理 人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本基金 分级 运作 期内 的赎 回开放 日 , 永 益A 持有 人 依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若 赎回其 单一 账户下 全部 折算 前的 永 益A 基金 份额 时, 该账 户下 因 份额折 算所 新增 的永 益 A 基金份 额将 一 并赎回 。 若 持有 人仅 赎回 其单一 账户 下部 分折 算前 的永 益 A 基 金份 额时 , 份 额折算 所新 增的 基金份 额将 不予 一并 赎回 , 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赎回 后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 单 个交易 账户 保留 的基 金 份额 余额 (含 折算 后新增 份额 ) 不足最 低基 金份额 余额 要求 时, 余额 部分基 金份 额 也 将一并 赎回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基金 运作 的实 际情 况对上 述处 理方 式进 行调 整。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处 理方 式开 始实 施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 6、基 金份 额折 算的 公告 (1) 基金 份额 折算 方案 须 最迟于 实施 日前 2 日在 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网 站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基金 份额 折算 结束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2 日 内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理 人 网站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二 ) 本 基金 分级运 作期 届满日 , 基金 管理人 将对 永益 B 进行 基金 份额 折算 , 具 体折 算 规则请 参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六、 基金 份额 的分 级” 中的“3、 永益B 的 运作” 。 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十 、基 金份额 的上 市交易 (一)上 市交 易的 基金 份额 本基金 分级 运作 期内 ,基 金管理 人 应 根据 有关 规定 ,申请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上市交 易 。 永益B 上市 后, 登记 在 证 券登记 系统 中的 永 益B 可 直接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易 ; 登 记在 注册登 记系 统中 的永 益B 可通过 办理 跨系 统转 托管 业务将 永益B 转 托管 在 证 券登记 系统 中再 上市交 易。 过渡期 内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不上 市交 易。 (二)上 市交 易的 地点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三)上 市交 易的 时间 本基金 分级 运作 期内 , 基 金管理 人应 根据 有关 规定 , 申 请永 益 B 上市交 易 。 具体的 上市 交易时 间见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在确定 上市 交易 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最 迟在 上市 前 3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和 基 金管理 人网 站上 公告 。 (四)上 市交 易的 规则 本基金 永 益B 在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的上 市交 易需 遵循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 基金上 市 规则》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规 则》 等有 关规 定, 包括但 不限 于: 1.永益 B 上 市首 日的 开盘 参考价 为其 前一 工作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2. 本基 金实 行价 格涨 跌幅 限制, 涨跌 幅比例为 10% ,自上 市首 日起 实行 ; 3. 本基 金买 入申 报数 量 为100 份 或其 整数 倍; 4. 本基 金申 报价 格最 小变 动单位 为 0.001 元; 5. 本基 金上 市交 易遵 循《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规则 》及相 关规 定。 (五)上 市交 易的 费用 本基金 (指 永 益 B) 上市 交易的 费用 按照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相关 规则 及有 关规 定执行 。 (六)上 市交 易的 行情 揭示 本基金 ( 指永 益 B ) 在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挂牌 交易 , 交 易行情 通过 行情 发布 系统 揭示 。 行 情发布 系统 同时 揭示 前一 交易日 本基 金( 永益 B 的 参考 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七)上 市交 易的 停复 牌、 暂停上 市、 恢复 上市 和终 止上市 本基金 ( 指永 益 B ) 的停 复 牌与暂 停 、 恢复、 终 止上 市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监 会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及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相关 规定执 行。 (八)相 关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 监会及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对 基金上 市交 易的 规则 等相 关规定 内 容进行 调整 的, 基金 合同 相应予 以修 改, 且此 项修 改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 九) 若 深 圳 证 券交 易 所 、中 国 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 增 加 了基 金 上 市交易 的 新 功 能,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履 行适当 的程 序后 增加 相应 功能。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十 一、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与 赎回 本基金 分级 运作 期 内 , 投 资 人可 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在永益 A 的 开放 日对 永益A 进行 申 购和赎 回, 永益B 在 分级 运作期 内封 闭运 作, 不开 放申购 赎回 ; 过 渡期 内, 本基金 开放 永益 A 的申 购, 以及 永益B 的 申购和 赎回 。 (一)本 基金 分级 运作 期内 ,永 益 A 的 申购 和赎 回 1.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机构 及场外 销售 机构 的销售 网 点进行 , 具 体的销 售网 点将 由基 金管 理人在 招募 说明 书或 其他 相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情 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若 基金管 理人 或其指 定的 销售 机构 开通 电话 、 传 真或 网 上等交 易方 式, 投资 人可 以通过 上述 方式 进行 申购 与赎回 。 2.永益 A 的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本基金 分级 运作 期内 , 永益 A 自 分级 运作 期起 始日 起每 满6 个 月最 后连 续的 两个工 作日 开放一 次, 投资 人可 在永 益 A 的 开放 日办 理永 益 A 的申购 和赎 回, 但分 级运 作期届 满日 只办 理赎回 业务 。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 无法 按时开 放申 购与 (或 ) 赎 回业务 的, 开放 日为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影响因 素消 除之 日的 下一 个工作 日。 其中, 永益A 将 在申购 开放 日 仅 开 放 办 理 申购 申 请 业 务; 赎 回 开 放 日仅 开 放 办 理赎 回 申 请 业 务。 因 极 端 情况 致 使 永 益 A 的净值 (或 将) 低于 面值 时, 为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 基 金管 理人 可对 永益 A 在开 放日 的申购 与赎 回业 务做 出相 应调整 , 具 体的 调整 方案 见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公 告。 永益 A 的开 放日 设定 方式 见 本 招募说 明书 第六 部分 “基 金份额 的分 级” 。 在确定 永 益A 申 购开 始与 赎回开 始时 间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在 申购 、 赎 回开 放日 前 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的 开始 时间 。 永益 A 的开放 日以 及开 放日办 理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的具体 事宜 见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3.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原 则,即 申 购、赎 回价格 以申 请当 日 收市后 计算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3)当日 的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可以在基 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内 撤销 ;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登记机 构 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4)赎回 遵循“ 先进 先出” 原则,即 按照 投资人 持有 基金份额 登记 日期的 先后 次序进 行 顺序赎 回; (5) 投 资人 申购 永益 A 时 ,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款项 后, 申购 申请方 为 有效。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依 法对 上 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4.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人在 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可 用基 金份额 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购 、赎 回申 请无 效而 不予成 交。 投资人 办理 申购 、 赎 回等 业务时 应提 交的 文件 和办 理手续 、 办 理时 间、 处 理规 则等在 遵 守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交 易 时 间结 束 前 受 理 申 购和 赎 回 申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购 或 赎 回申 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 基 金登记 机构 在 T+1 日内 对 该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 交的 有效申 请 , 投 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到销 售网 点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他 方式 查 询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否则 , 如 因申 请未 得到基 金管 理人或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而 造成的 损失 , 由 投资人 自行 承担 。 因 投资 人 怠于 履行 该项 查询 等各 项义务 , 致使 其相关 权益 受损的 ,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售机 构不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损失 或 不 利后 果。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业 务 规则 , 对 上述 业务 办理 时 间进行 调整 并按照 有关 规定 公告 。 在永 益A 的 每个 申购 开放 日, 本基 金以 永益B 的 份 额余额 为基 准 , 在 不超 过 7/3 倍 永益 B 的份 额余 额范 围内 对永益 A 的 申购 申请 进行 确认 。 在永 益A 的 每个 赎回 开放 日,所 有经 确认 有效 的永益 A 的 赎回 申请 全部 予以 成交确 认 。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时 , 按照 本部 分 “11、 巨 额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对 巨额赎 回的 有 关规定 执行 。 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对于永 益A 的申 购申 请 , 如果对 永益 A 的 全部 有效 申购申 请进 行确 认后 , 永益 A 的 份额 余额小 于或 等 于7/3 倍永益 B 的 份额 余额 , 则所 有经 确认有 效的 永益 A 的 申购 申请全 部予 以 成交确 认; 如果 对永益 A 的全部 有效 申购 申请 进行 确认后 , 永益 A 的份 额余 额大 于 7/3 倍永 益B 的 份额 余额 , 则 在经 确认后 的永益 A 余额 不超 过 7/3 倍永益 B 的份 额余 额范围 内, 对全 部有效 申购 申请 按比 例进 行成交 确认 。 永益A 每 次开 放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确 认办法 及确 认 结果 见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相 关公 告。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永 益 A 申 购和赎 回申 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 而 仅 代表销 售 机构确 实接 收到 永益 A 申 购和赎 回申 请 。 永益 A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的确 认以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确 认结果 为准 。 (3) 分 级运 作 期 内永 益 A 的 规模控 制 本基金 自 分 级运 作期 起始 日 起3 年内 , 永益 A 的份 额余额 原则 上不 得超 过 7/3 倍永益 B 的份额 余额 。 按 照 首 个分 级运作 期 募 集规 模上 限 20 亿份计 算, 永益A 的 份额 余额上 限 为 14 亿 份 , 具 体 规模 限 制 及 其控 制 措 施 见 基金 份 额 发 售公 告 以 及 基 金管 理 人 发 布的 其 他 相 关公 告。 (4)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 申购 不 成功或 无效 ,投 资人 已缴 付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 投资 人账户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通 过登 记机 构及销 售机 构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 将赎 回款 项 划 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银 行账 户, 但在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时除 外。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 金合 同 有 关条 款处 理。 5.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 额的 限制 (1) 永益 A 在本 基金 销售 网 点及直 销网 上交 易系 统进 行场外 申购 时, 每个 基金 账户首 笔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为人 民 币10 元, 每笔 追加 申购 的最 低金额 为人 民 币10 元。 直 销机构 的直 销 中心仅 对机 构投 资者 办理 业务 , 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机构 的直销 中心 或各 销售 机构 对最低 申购 限 额及交 易级 差有 其他 规定 的,以 其业 务规 定为 准。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其 全部或 部分 永益A 份 额赎 回, 每 笔赎 回申 请的 最 低 份 额为500 份。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其全部 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时或 赎回 后在 销售机 构 (网 点) 单个 交 易账户 保留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500 份的 , 余 额部 分基金 份额 必须 一同赎 回。 各销 售机 构对 赎回份 额限 制有 其他 规定 的,以 各销 售机 构的 业务 规定为 准。 (3) 投资 人可 多次 申购, 对 单个投 资人累 计持 有份 额 不设上 限限制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监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据 市 场情况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 的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 定 申购金 额 和赎回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生 效前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6.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费 用及其 用途 (1) 永益A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3 位 ,小 数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 在 T+1 日 内公 告。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2)永益 A 不收 取申 购和 赎 回费用 。申 购的 有效 份额 为申购 金额 除以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有 效份 额单 位为 份。 赎回金 额单 位为 元。 7.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 计算方 式 (1)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及 余 额的处 理方 式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永益 A 基 金份 额净 值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单位 为份 , 上述 计算 结果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2 位, 由 此 产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例 4:某 投资 人投资 500,000.00 元 申购 本基 金的 永益 A 基金份 额, 其对 应的 申购费 率 为0, 申购 当日A 类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1.000 元 ,则 可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 申购份 额=500,000.00/1.000 =500,000.00 份 即:投 资人 投资 500,000.00 元申 购本 基金 的 永益 A 基金份 额, 申购 当日 永益A 基金份 额净值 为1.000 元, 则其 可得到 永益 A 基 金份 额 500,000.00 份基 金份 额。 (2)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及 处 理方式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 赎回当 日永益 A 基金 份额 净值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上述各 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 舍五入 方法 , 保留 小数 点 后两位 ,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例 5:某投资 人赎 回 10,000.00 份 永益A 基 金份 额, 对应的 赎回 费率 为 0 ,赎 回当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是1.000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 额=10,000.00 ×1.000 =10,000.00 元 即: 某投 资人 赎回 持有 的10,000.00 份本 基金 永益A 基金份 额 , 则 其可 得到 的 净赎回 金 额为10,000.00 元。 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8.申购 和赎 回的 登记 永益A 申购 与赎 回的 登记 业务, 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有关 规定办 理 , 永益A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 投资人 申购 永 益 A 成 功后 , 基金登 记机 构 在T+1 日为 投资人 登记 权益 并办理 注册 登记 手 续。 投资人 赎回 永 益 A 成 功后 , 基金 登 记机 构 在T+1 日为 投资人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注册 登记 手 续。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可依 法对 上述 相关 规定予 以调 整, 并最 迟于 开 始实施 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公告 。 9.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不 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因 特殊 原因 (包 括但 不 限于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正常 停市 或依 法决 定临 时停市 ) , 导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3)发生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受 某 笔或某 些申购 申请 可能 会 影响或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使 基金管 理人无 法找 到合 适 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根 据申 购规 则和 程序 导 致部分 或全 部申 购申 请没 有得到 成交 确认 。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暂停 申购 情形 之 一(第(4) 项 除外 )且基 金 管理人 决定拒 绝或 暂停 接 受投资 人 的申购 申请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10.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 形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因 特殊 原因 (包 括但 不 限于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正常 停市 或依 法决 定临 时停市 ) , 导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3)永益 A 在 开 放日 发生 巨 额赎回 ,导 致本 基金 的现 金支付 出现 困难 。 (4)发生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发生上 述情形 之一 ,除 上 述第(3) 项规 定外 , 且基 金 管理人 决定延 缓支 付赎 回 款项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已接受 的赎 回申请 , 基金 管理人 应足 额支付 ; 如暂 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 可 由基 金管 理人按 照发 生的 情况 制定 相应的 处理 办法 在后 续工 作日予 以延 期 支付。 在 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理 并依 照有 关规定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上予 以公 告。 11.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次开 放 , 经 过申 购与 赎 回申请 的成 交确 认后 , 永 益 A 的 净赎 回份 额超 过本 基金 前 一日 永益A 的10% 时 ,即 认为 是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及 时支付 全 额赎回 款项 或延 期支 付赎 回款项 。 1)及时 支付 全额 赎回 款项 : 当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 全部 赎回 申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程 序执 行。 2)延期 支付 赎回 款项 :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基金财 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 对已经 接受 的有 效赎 回申 请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应 当在 指 定媒体 公告 。 对于当 日的 赎回申 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 确 定当日 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支付 赎回 款项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通过邮 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 说明书 规定 的其他 方式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 时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公告 。 (二)本 基金 过渡 期内 的申 购与赎 回 1.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 的场 外销 售机 构包 括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托 的基 金销售 机 构, 场 外申购 的 基金份 额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中 ; 本基 金的 场内 销售 机构为 具有 相应 业务 资格 的深圳 证券 交 易所会 员单 位, 场内 申购 的基金 份额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系统 中。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 并 予 以公告 。 基金 投资 者应 当 在销售 机构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方 式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2.申购 和赎 回的 账户 投资者 办理 本基 金申 购 、 赎回应 使用 经基 金登 记机 构及基 金管 理人 认可 的账 户 ( 账户 开 立、使 用的 具体 事宜 见相 关业务 公告 ) 。 3.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 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过渡期 内, 本基 金申 购与 赎回的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见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公告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4.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 则,即 申 购、赎 回价格 以申 请当 日 收市后 计算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管 理人 规定 的 时间以 内撤销 ; 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 登 记机 构或 证券 交易 所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4) 场外 赎回 遵循 “先进 先 出 ”原 则,即 按照 投资 人 持有基金 份额 登记 日期 的 先后次 序 进行顺 序赎 回; (5) 投资 人通 过深 圳证券 交 易所交 易系统 办理 基金 份 额的场 内申购 、赎 回业 务 时,需 遵 守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相关 业务规 则 。 若 相关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或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对场 内申 购、 赎回 业务 规则有 新的 规定 ,按 新规 定执行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5.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 成立 ; 基 金份额 登记 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时 , 申购 生效 。 投 资 者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赎回申 请无 效。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 赎 回成立 ; 基 金份 额登记 机构 确认 赎回 时, 赎回生 效。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7 日( 包 括该日)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 在发生 巨 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照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购 或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 投 资人 应 在T+2 日后(包 括该 日)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 项退还 给投 资人 。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回 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 构确实 接收 到申请 。 申 购、 赎 回的 确认 以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 的确认 结 果 为准 。 对 于申 请 的确认 情况 , 投资者 应及 时查 询。 (4)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成 交 确认原 则 过渡期 内, 在永 益 B 的开 放期, 对于 永益B 赎 回申 请, 所 有经 确认 有效 的赎 回申请 全部 予以成 交确 认。 过渡期 的永 益B 的开 放期 内, 对于 永 益 B 申 购申 请 , 如果对 永 益 B 的 全部 有效 赎回及 申 购申请 进行 确认 后, 永益B 的份 额余 额大 于永 益 B 的份额 上限 , 则 在经 确认 后的永 益 B 份额 余额不 超过 其份 额上 限的 范围内 , 按 比例 进行 确认, 具体的 确认 方案 见基 金管 理人届 时发 布 的公告 ; 如 果对 永益B 的 全部有 效赎 回及 申购 申请 进行确 认后 , 永 益B 的份 额余额 小于 或等 于其份 额上 限, 则对 全 部 有效申 购申 请全 部予 以成 交确认 。 如果在 永 益B 的 开放 期届 满日日 终, 永益A 的 份额 余 额小 于 7/3 倍的 永 益 B 开 放期末 的 份额余 额, 则开 放永 益 A 的过渡 期申 购业 务; 如果 在永 益 B 的 开放 期届 满日 日终, 永 益 A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的份额 余额 已经 大于 或等 于 7/3 倍的 永 益B 开 放期 末的份 额余 额 , 则 不再 开放 永益 A 的过 渡 期申购 业务 , 并 按永 益 A 和永 益B 两 级份 额配 比不 超过 7:3 的 原则 , 以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对全 部永 益A 按比 例进行 确认 ,超 出部 分按 比例强 制赎 回。 过渡期 永 益A 申 购期 内, 对于永 益 A 申购 申请 , 本 基金以 永 益B 的 份额 余额 为基准 , 在 不超过 永 益B 份 额余 额 的7/3 倍 范围 内对 永益A 的 申购进 行份 额限 制。 在每 一个交 易日 , 如 果对永 益A 的全 部有 效申 购申请 进行 确认 后 , 永 益 A 的份额 余额 大 于7/3 倍的 永益 B 的份 额 余额, 则按 永益A 和 永益B 两级 份额 配比 不超 过 7:3 的原 则, 对 当日 全部 有效 申购申 请按 比 例进行 成交 确认 ; 如 果对 永益 A 的全 部有 效申 购申 请进行 确认 后, 永益A 的 份额余 额小 于或 等于7/3 倍 的永 益B 的份 额余额 ,则 对当 日申 购申 请全部 予以 成交 确认 。 6.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量 限制 (1) 本 基金 永益 B 场内 申购 采用份 额申购 的 方式 。在 具有基 金销售 资 格的 深圳 证券交 易 所会员单位进行场内申购 时,投资人以份额 申 请 ,单 笔 最 低 申购份额为 50,000 份,超过 50,000 份 的应 为1,000 份 的整数 倍, 且每 笔申购 最 大不超 过99,999,000 份 基 金份额 。 本基金 永益 B 场外 申购 采 用金额 申购 的方 式。 在本 基 金 销售 机构 的销售 网 点及 网上直 销 交易系 统进 行场 外申购 时 , 投资 人以 金额 申请, 每个 基金账 户首 笔申购 的 最低 金额为 人民 币 50,000 元 ,每 笔追 加申购的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 。 直销机 构或 各销售 机 构对 最低申购 限额 及交易 级差 有其 他规 定的 ,以其 业务 规定 为准 。 本基金 永益 A 场外 申购 采 用金额 申购 的方 式。 在本 基 金 销售 机构 的销售 网 点及 网上直 销 交易系 统进 行场 外申购 时 , 投资 人以 金额 申请, 每个 基金账 户首 笔申购 的 最低 金额为 人民 币 1,000 元, 每 笔追 加申购 的 最低金 额 为1,000 元 。 直 销机构 或各 销售 机构 对最 低 申购 限额 及 交易级 差有 其他 规定 的, 以其业 务规 定为 准。 本基金 过渡 期内 的开 放日 对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最 高累计 申购 金额 不设 限制 。 基金管 理 人可根 据市 场情 况, 调整 本基金 申购 和追 加申购 的 最低金 额。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办理 场 外赎回 时, 每笔 赎回 申请 的最低 份额 为 500 份基 金 份额;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办 理场 内赎 回时, 每笔 赎回 申请 的最 低份额 为 500 份 基金 份额 , 同时 赎回 份额 必须是 整数 份额 ,且 单笔 赎回最 多不 超 过 99 ,999 ,999 份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其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后 在 销售机 构 (网 点) 单个 交 易账户 保留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500 份的 , 余 额部 分基金 份额 必须 一同赎 回。 (3)本 基金 不对 单个 投资 人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限 制。 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4)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市 场 情况, 合理调 整对 申购 金 额和赎 回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 管 理人进 行前 述调 整须 按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7.申购 费用 和赎 回费 用 (1) 过 渡期 内, 永益 A 不收 取申购 费, 永 益 B 在申 购 时收取 基金 申购 费用 ,申 购费用由 投资人 承担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推 广、 销售 、登 记等 各项费 用。 过渡期 内, 永益B 的 申购 费率按 照申 购金 额递 减, 即申购 金额 越大 , 所 适用 的申购 费率 越低。 过渡 期内 ,永 益 B 的申购 费率 如下 表所 示: 过渡期内永益B 场外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适用费率 M<50 万元 0.80% 50 万 元≤M<100 万元 0.60% 100 万 元≤M<200 万元 0.50%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30% M≥500 万元 按笔固 定收 取1,000 元/ 笔 过渡期内永益B 场内申购费率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应按照 场外 申购 费率 设定 投资人 的场 内申购 费 率。 其中,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 销机构 及网 上直 销交 易系 统 申购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养老金 客 户,所 适用 的特 定申购 费 率如下 所示 : 过渡期内永益 B 特定申购费率 申 购金额 (M,含申购费) 适用费率(养老金客 户) M<50 万元 0.24% 50 万 元≤M<100 万元 0.18% 100 万 元≤M<200 万元 0.15%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09% M≥500 万元 按笔固 定收 取1,000 元/ 笔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基本 养 老 基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养 老 计 划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投 资 运 营收 益 形 成 的补充 养老 基金 , 包 括全 国社会 保障 基金 、 可 以投 资基金 的地 方社 会保 障基 金、 企业 年金 单 一计划 以及 集合 计划 。 如 将来出 现经 养老 基金 监管 部门认 可的 新的 养老 基金 类型, 基金 管理 人将发 布临 时公 告将 其纳 入养老 金客 户范 围, 并按 规定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非养老 金客 户指 除养老 金客 户外 的其 他投 资人。 (1) 投 资人 在一 天之 内如 有 多笔申 购, 适用 费率 按单 笔分别 计算 。 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2) 过 渡期 内, 本基 金 暂 不 收取赎 回费 。 (3)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不 超 过申购 金额 的 5% 。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据 基 金合同 的相关 约定 调 整 费 率或收 费方式 ,基 金管 理 人最迟 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5)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不 违 背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 金 合同》 约定的 情形 下根 据 市场情 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特定交 易方 式 ( 如网 上交 易、 电 话交 易等 ) 等 进行 基金交 易的 投资 者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求 履行 相关 手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回 费率 ,并 进行 公告 。 8.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1)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及 余 额的处 理方 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 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 以 当日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 基准计 算。 (2) 本基 金 申 购份 额的 计 算公式 :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申购费 的申购 ,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金 额- 固定 申购 费金额 )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通过场 外方 式进 行申 购的 , 申购 份额 、 申购 金额 计算 结果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到小 数 点后两 位 ,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通 过场 内方 式进行 申购 的, 申购 份额 计 算结果 采用 截尾 法保 留至 整数位 , 不 足1 份部 分对 应的申 购资 金将 返还 给投 资人 , 申购 金额 的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位 ,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财 产 。 例 6:某 投资 人 ( 非养 老 金客户 ) 投资 500,000.00 元申购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其对 应 的申购 费率 为 0.6% ,假 设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050 元, 若 投资者 选择 场外申 购, 则 其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500,000.00/ (1+0.6% )=497,017.89 元 申购费 用=500,000.00 -497,017.89 =2,982.11 元 申购份 额=497,017.89/1.050 =473,350.37 份 即:投 资人 (非 养老 金) 投资 500,000.00 元 场外 申 购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假 设申购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050 元,则 其可 得到 基金 份 额473,350.37 份。 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若 投 资 者 选 择 场内 申 购 ,场 内 申 购 份 额 保留 至 整 数份 , 故 投 资 者 可得 到 的 申购 份 额 为 473,350.00 份 ,整 数位 后 小数部 分的 申购 份额 对应 的资金 返还 投资 者。 退款 金额为 : 实际净 申购 金额=473,350.00 ×1.050 =497,017.50 元 退款金 额=500,000.00-497,017.50-2,982.11=0.39 元 即:投 资人 投资 500,000.00 元 场 内申 购本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假 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为1.050 元, 则其 可得 到基金 份 额 473,350.00 份。 9.申购 和赎 回的 登记 本基金 申购 与赎 回的 登记 业务, 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有关 规定办 理 。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为 投资者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登 记手续 , 投 资者 自T+2 日 ( 含该 日) 后有 权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的 登记 手续 。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可依法 对上 述相 关规定 予以 调整 ,并 最迟 于开始 实施 前3 个工 作日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10.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 况时 , 基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收 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受 某 笔或某 些申购 申请 可能 会 影响或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使 基金管 理人无 法找 到合 适 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 形。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 、 (2) 、 (3 ) 、 (5) 、 (6) 项暂 停申购 情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根据有 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理 。 11.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 况时 , 基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收 投 资人的 赎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单个 开 放日 发生 巨额 赎 回。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若 出现上 述 第 4 项 所述 情形 , 按 基金 合同 的 相关条 款处 理。 在暂 停赎 回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赎 回 业务 的办理 并 公 告 。 12.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个 开放 日内 的 基金份 额净赎 回申 请(赎 回 申请份 额总数 加上 基金 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额 赎回 : 当基 金管 理 人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 资 人 的全部 赎回 申请 时 , 按 正 常赎回 程序 执行。 2)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基 金 管 理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 付投资 人 的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 变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 放日基 金总 份额 的10% 的 前提下 , 可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期 办理 。 对 于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 定当日 受理 的赎 回份额 ; 对于 未能赎 回部 分, 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赎 回 。 选 择 延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入 下一个 开放 日继 续赎 回,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消赎 回的 , 当 日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被 撤销 。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并 处理 , 无 优先权 并以 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金 额 , 以 此类 推 , 直 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如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 未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处 理。 3)暂停 赎回 : 连 续 2 日以 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 暂停 接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 经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 超过 20 个工 作 日,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 进行公 告。 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4)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和 登记 机构对 于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的场内 份额 的处 理方 式另 有规定 的 , 按其规 定执 行。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 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体 上 刊登公 告。 13.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如果 发生暂 停的 时间超 过一天但 少于 两周,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2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 并 在重新 开始 办理 申购 或赎 回的开 放日 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4)如果 发生暂 停的 时间超 过两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人可 自行 确定公 告频 率。暂 停 结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 前 2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连 续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日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 当连续 暂停 时间 超过 两个 月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调 整刊登 公告 的频 率。 (三)基 金转 换 基金管 理 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决 定开 办本 基金 (本 基 金 分级 运 作期内 ,为 永 益A) 与基 金管理 人管 理 的 已开 通基 金转换 业务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转 换业 务 , 基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费 , 基 金转 换的 数额 限制、 转换 费率 等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 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 ,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机 构 。 本基金 永益 A 与 永益 B 不得 互相 转换 。 (四)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 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 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 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五)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1.永益 A 的 转托 管 永益A 的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注册登 记系 统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下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可 将持 有的 永 益 A 在 注册登 记系 统内 不同 销售 机构 (网 点) 之间 进行 转 托管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在变 更办 理永 益 A 赎回业 务的 销售 机构 (网 点) 时, 可办 理已 持有 永 益 A 的 基金 份额 的系统 内转 托管 。 2.永益 B 的 转托 管 永益B 的基金 份 额采 用分 系统登 记的 原则 。 场外 转入 或场外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登 记在注 册 登记系 统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开放式 基金 账户 下; 场内 转入、 场内 申购 或上 市交 易买入 的基 金份 额登记 在 证 券登 记系 统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深圳 证 券账 户下 。 登 记在 证券 登记 系统 中的基 金份 额 既可以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 也可 以直 接申 请场内 赎回 。 登 记在 注册 登记系 统中 的基 金份额 可申 请场 外赎 回。 永益B 的转 托管 包括 系统 内转托 管和 跨系 统转 托管 。 (1) 系 统内 转托 管 1) 系 统 内 转 托 管是 指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有 的 基 金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系 统 内 不同 销 售 机 构(网 点) 之间 或证 券登 记系统 内不 同会 员单 位( 交易单 元) 之间 进行 转托 管的行 为。 2) 基 金 份 额 登 记在 注 册 登记 系 统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在 变 更 办 理 基 金赎 回 业 务的 销 售 机 构(网 点) 时, 可 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系统 内转 托管。 3) 基 金 份 额 登 记在 证 券 登记 系 统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在 变 更 办 理 上 市交 易 或 场内 赎 回 的 会员单 位( 交易 单元 )时 ,可办 理已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系统 内转 托管 。 具体办 理方 法参 照《 业务 规则》 的有 关规 定以 及基 金 销售 机构 的业 务规 则。 (2) 跨 系统 转托 管 1) 跨 系 统 转 托 管是 指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有 的 基 金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系 统 和 证券 登 记 系 统之间 进行 转托 管的 行为 。 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2) 本 基 金 跨 系 统转 托 管 的具 体 业 务 按 照 中国 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的 相关 规 定 办 理。 (六)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七)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十 二、 基金 的 过渡 期 本基金 分级 运作 期届 满, 本基金 自动 进入 累计 不少 于 5 个 工作 日并且 最长 不 超过 10 个 工作日 的过 渡期 。 在 过渡 期内 , 基 金管 理人将 办理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折 算确 定、 永益B 的 开 放以及 永 益A 的 申购 等事 宜。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市 场情 况, 并按 照 《 信息 披露 办 法》 有关 规定 , 在 本基 金 分级运 作期 届满日 前, 就本 基金 过渡 期的相 关业 务规 则进 行公 告。 (一) 过渡 期内 永 益 A、 永益B 的份 额配 比 在过渡 期内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根 据基 金份 额上 限和 两级份 额配 比进 行规 模控 制;其 中 , 过渡期 内永 益A、 永 益 B 的 基金份 额配 比原 则上 不超 过7∶3, 两 级基 金份 额上 限详见 相关 公 告, 规 模控 制的 具体 方式 包括但 不限 于比 例确 认、 不进行 或提 前终 止某 一级 份额的 过渡 期申 购、减 少某 一级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份额 等。 (二) 过渡 期内 的基 金份 额折算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分 级运 作期届 满日 闭市 后两 级份 额的份 额净 值分 别对 永益 A、永益 B 分别进 行基 金份 额折 算 , 折算后 , 永益A、 永 益B 的 份额净 值调 整 为1.000 元 , 并 按折 算比 率相应 增加 或减 少永 益 A 和永 益B 的 份额 数量 。 过渡期 基金 份额 折算 业务 安排详 见基 金管 理人 发布 的相关 公告 。 (三) 过渡 期内 的相 关业 务安排 分级运 作期 结束 后, 本基 金将安 排 累 计不 少于 5 个 工作日 并且 最长 不超 过 10 个工作 日 的过渡 期 , 过 渡期包 括份 额折算 确认 日 、 永益 B 的 开放期 和永益 A 的申 购期 三个阶 段 。 其 中 第一个 工作 日为 份额 折算 确认日 , 登记 机构 及基 金管 理人将 为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办理 折算 后 永益A 和永益 B 的登 记确 认, 份 额折 算确 认日 当日 不接受 申购 与赎 回。 自过 渡期的 第二 个工 作日起 本基 金将 进入 永益 B 的开 放期 (永益 B 的 开放 将遵循 先永 益 B 的赎 回开 放, 后 永益 B 的申购 开放 顺序 进行 。 ) , 开放期 的具 体时 间详 见基 金管理 人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 永益B 的开 放期 结束, 基金 管理人 将以 永益B 的 开放 期结束 后的 永益B 份 额余 额为基 准, 决定是 否开 放永 益 A 的申 购。如 果在 永 益 B 的 开放 期届满 日日 终, 永 益 A 的 份额余 额小 于 7/3 倍 的永 益B 开放 期末 的份额 余额 , 则 开放 永益A 的过 渡期 申购 业务; 如果 在永 益 B 的开 放期届 满日 日终 ,永 益 A 的份额 余额 已经 大于 或等 于 7/3 倍的 永 益B 开 放期 末的份 额余 额 , 则不再 开放 永益A 的 过渡 期申购 业务 , 并 按永 益A 和 永益B 两级 份额 配比 不超 过7:3 的原 则, 以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 对全 部永 益A 按 比例 进行确 认 , 超 出部分 按比 例强制 赎回 。 具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体规则 详见 基金 管理 人发 布的相 关公 告。 本基 金过 渡期内 不开 放永 益A 的赎 回。 自过渡 期届 满日 下一 工作 日起, 本基 金进 入下 一分 级运作 期。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 内,出 现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决定 本基 金终止 : 1 、永益 B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分级 运作 期届 满日 为 0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数量 在 过渡期 届满 日低 于 200 人; 3 、基 金资 产净 值 在 过渡 期 届满日 低于 5,000 万 元。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四) 过渡 期内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过渡期 内, 永益 A、 永益B 按照 如下 公式 计算 基金 份额净 值: T 日永 益A 净值=T 日永益A 资产 净值/T 日永益 A 份 额数 T 日永 益B 净值=T 日永益B 资产 净值/T 日永益 B 份 额数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结 果采 取四舍 五入 的方 式保 留至 小数点 后 第 3 位 ,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计 入基金 财产 。 (五) 过渡 期内 的基 金运 作安排 1.过渡 期内, 本基 金基 金 资产以 现金形 式管 理( 因 特殊情 况,无 法变 现的 资 产除外 ) , 过渡期 前3 个月 开始 至过 渡期结 束 后 3 个 月之 内 , 基 金资产 不受 基金 合同 中与 基金投 资比 例 相关条 款的 限制 ; 2.过渡 期内 , 基 金管 理人 停收管 理费 , 基 金托 管人 停收托 管费 , 销 售机 构 停 收销售 服务 费; 3.过渡 期届 满日 下一 工作 日为永 益 A 约定 年化 收益 率起算 日, 即第 二个 分级 运 作期起 始 日; 4.若永 益B 已上 市 , 永 益B 自过 渡期 起始 日开 始停 牌, 并在 下一 个分 级运 作 期开始 后满 足上市 条件 时申 请在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复牌 。 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十 三、 基金的 投资 (一)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在有 效控 制风 险的 基础上 , 以债 券等 固定 收 益类品 种为 主要 投资 对象 , 采 用稳 健 的投资 思路 , 力 求获 得基 金资产 的长 期稳 定增 值。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 债券 金 融工具,包 括 国债、中央 银行票据、 中 期票据 、 金 融债 、 企 业债 、 公司 债、 短期 融资 券、 回购、 次级 债、 资产 支持 证券、 可转 换债 券(含 分离交 易可转 债) 、 期限在 一年以 内的银 行存 款, 以 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 固 定收 益类 金融工 具 及 其衍 生工 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本基金 不直接在二级 市场买入股 票、权证等权 益类资产, 也不参与一级 市场新股申 购 或增发 新股 投资 , 但 可持 有因可 转换 债券 转股 所形 成的股 票 ( 包括 因持 有该 股票所 派发 的 权 证) 以及 因投 资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券而 产生 的权 证。 因上述 原因 持有 的股 票和 权证等 资产 , 本 基金将 在其 可交 易之 日 起30 个 交易 日内 卖出 。 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基金 对债 券资 产的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现 金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本基金 管理 人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 起 6 个 月内 使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上 述相关 规 定。 (三)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对宏 观经 济 、 通货膨 胀 、 资 金供 求、 证 券市场 走势 等方 面 的 分析 和预测 , 构 建和调 整固 定收 益投 资组 合,力 求实 现风 险与 收益 的优化 平衡 。 1.资产 配置 本基金 在整 体战 略资 产部 署策略 的框 架下 , 还将 根 据各个 大类 资产 的收 益水 平、 信用 风 险状况 以及 流动 性等 因素 , 识别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中不 同券 种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并寻 求进 一步地 降低 风险 、增 强基 金组合 的收 益。 2.久期 选择 本基金 根据 中长 期的 宏观 经济走 势和 经济 周期 波动 趋势 , 判 断债 券市 场的 未 来走势 , 并 形成对 未来 市场 利率 变动 方向的 预期 , 动态调 整组 合的久 期 。 当 预期收 益率 曲线下 移时 , 适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当提高 组合 久期 , 以 分享 债券市 场上 涨的 收益 ; 当 预期收 益率 曲线 上 移 时, 适当降 低组 合 久 期,以 规避 债券 市场 下跌 的风险 。 3.收益 率曲 线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考察 收益 率曲 线、 历 史期 限结 构、 新 债发 行、 回 购及 市场 拆借 利率 等债券 市 场微观 因素 的基 础上 , 利 用金融 工程 技术 , 通 过预 期收益 率曲 线形 状的 变化 来调整 投资 组合 的头寸 , 确定 采用集 中策 略、 哑铃 策略 或梯形 策略 等, 以从 收益 率曲线 的形 变和不 同期 限 债 券的相 对价 格变 化中 获利 。 一般而 言, 当预 期收 益率 曲线变 陡时 , 本 基金 将采 用集中 策略 ; 而 当预 期收 益率曲 线变 平时, 将采 用哑 铃策 略; 梯形策 略则 在预 期收 益率 曲线不 变或 平行 移动 时采 用。 4.套利 策略 一是跨 市套 利 , 本基 金将 积 极把握 我国 交易 所市 场与 银行间 市场 可跨 市交 易的 相同品 种 收益率 的差 异、 同期 限债 券品种 在一 二级 市场 上的 收益率 差异 、 同 期限 债券 回购品 种在 不同 市场之 间的 利率 差异 所产 生的套 利机 会。 二是跨 期套 利 , 本 基金 将 利用一 定时 期内 不同 债券 品种基 于利 息 、 违 约风 险 、 久 期、 流 动性 、 税 收特 性、 可回 购 条款等 方面 的差 别造 成的 不同券 种收 益率 的失 衡性 差异 , 同 时买 入 和卖出 这些 券种 。 5.个债 选择 本基金 根据 债券 市场 收益 率数据 , 运用 利率 模型 对 单个债 券进 行估 值分 析 , 并结合 债券 的信用 评级 、流 动性 、息 票率、 税赋 等因 素, 选择 具有良 好投 资价 值的 债券 品种进 行投 资 。 对于含 权类 债券 品种 , 如 可转债 等 , 本 基金还 将结 合公司 基本 面分 析, 综合 运用衍 生工 具 定 价模型 分析 债券 的内 在价 值。 6.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深 入分 析资 产支 持证券 的市 场利 率、 发行 条款、 支持 资产 的构 成及 质量、 提前 偿还率 、 风险 补偿收 益和 市场流 动性 等基 本面 因素 , 估 计资 产违 约风险 和提 前偿付 风险 , 并 根据资 产证 券化 的收 益结 构安排 ,模 拟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本 金偿 还和 利息 收益 的现金 流过 程 , 辅助采 用蒙 特卡 洛方 法等 数量化 定价 模型 ,评 估其 内在价 值。 7. 可转 换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综 合分 析可 转换 债券的 股性 特征 、 债性 特征 、 流 动性 、 摊 薄率 等因 素的 基础上 , 采用 Black-Scholes 期权 定价模型 和二叉 树期权 定 价模型等 数量化 估值 工具 评定其投 资价 值, 选 择其 中发 行条 款优 惠、 安 全边 际较 高、 发行 条款相 对优 惠、 流动 性良 好、 基 础股 票的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基本面 优良 、 具有较 好盈 利能力 或成 长前 景、 股性 活跃并 具有 较高 上涨 潜力 的品种 , 以合 理 价格买 入并 持有 , 根 据内 含收益 率、 折溢 价比 率、 久期、 凸性 等因 素构 建可 转换债 券投 资组 合, 获取 稳健 的投资 回报 。 此 外, 本基 金将 通过 分 析不同 市场 环境 下可 转换 债券股 性和 债性 的相对 价值 , 通过对 标的 转债股 性与 债性 的合 理定 价, 力求 选择 被市场 低估 的品种 , 来构 建 本基金 可转 换债 券的 投资 组合。 (四)投 资决 策依 据和 决策 流程 1.决策 依据 (1) 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2) 国 家宏 观经 济环 境及 其 对债券 市场 的影 响; (3) 国 家货 币政 策、 财政 政 策以及 证券 市场 政策 ; (4) 债 券发 行人 财务 状况 、 行业处 境、 经济 和市 场需 求状况 ; (5) 货 币市 场、 资本 市场 资 金供求 状况 及未 来走 势。 2.投资 管理 程序 本基金 实 行A 股 基金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负 责制 。A 股基 金投 资 决策委 员 会负责 确定 本基 金的 重大 投资决 策 。 基 金经 理在A 股 基金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确定 的投资 范围 内 制定并 实施 具体 的投 资策 略,向 交易 管理 部下 达投 资指令 。交 易管 理部 负责 执行投 资 指 令 。 具体投 资管 理程 序如 下: (1) 基金 经理 根据 市场的 趋 势、运 行的格 局和 特点 , 结合本 基金的 基金 合同 和 投资风 格 拟定投 资策 略报 告, 并提 交给 A 股基 金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2)A 股基金 投资 决策委 员 会审批 决定基 金的 投资 比 例、大 类资产 分布 比例 、 组合基 准 久期和 回购 比例 等重 要事 项。 (3) 基金 经理 根据 批准后 的 投资策 略确定 最终 的资 产 分布比 例、组 合基 准久 期 和个券 投 资分布 方式 等事 项。 (4) 基 金经 理对 已投 资品 种 进行跟 踪, 对投 资组 合进 行动态 调整 。 (五)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中 债综合 指数 中债综 合指 数由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编 制并发 布, 该指 数样 本具 有 广泛的 市 场代表 性,涵 盖主要 交易 市场( 银行间 市场、 交易 所市场 等) 、不 同发 行主体 (政府 、企业 等)和 期限( 长期、 中期 、短期 等) ,是 中国 目前最 权威, 应用也 最广的 指数 。中债 综合指 数的构 成品 种完 全覆 盖了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反映 债券全 市场 的整 体价 格和 投资回 报情 况 ,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适合作 为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 更 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的 债券 指数 时, 经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本 基金 可以 在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变 更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六)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中预 期收 益和预 期风 险较 低的 基金 品种 , 其 风 险收益 预期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低于 混合 型基 金和 股票型 基金 。 本基金 通过 基金 份额 分级 后, 永 益 A 具有 低风 险、 收 益相对 稳定 的特 征; 永益B 具有 较 高风险 、较 高预 期收 益的 特征。 (七)投 资禁 止行 为与 限制 1.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 将 基金 财产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 中国 证监 会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法 律法 规 和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2.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 基金 对债 券资产 的 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80% ; (2)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 或 者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3)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4)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5)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别)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 过该 资 产支持 证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券规模 的10% ; (7)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 部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 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8) 本 基金 应投 资 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9)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行 债券 回购 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40%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 回购到 期后 不 得展期 ; (10)过 渡期 内, 本基 金基 金资产 以现 金形 式管 理 ( 因特殊 情况 , 无 法 变 现的 资产除 外) , 过渡期 前3 个月 开始 至过 渡期结 束 后 3 个 月之 内, 基金资 产不 受上 述投 资比 例限制 ; (11)法 律法 规及 中 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 合 并 、 基 金规模 变动 、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支 付对 价等基 金 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或 以变 更 后 的规 定为 准 。 (八) 、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理人银 华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的 董 事会 及 董 事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资 料 不 存在 虚 假 记 载、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 责 任 。


基金托 管人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复 核了 本报 告中 的财 务指标 、 净 值 表现 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 内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 遗 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 载 数据 截至 2015 年9 月30 日( 财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固定收 益投 资


320,388,774.30 89.17 其中: 债券


320,388,774.30 89.17 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0,888,385.16 8.60 7 其他资 产


8,043,179.30 2.24 8 合计





359,320,338.76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票。 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票。


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1,283,875.00 6.86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9,996,000.00 6.08 4 企业债 券 299,030,899.30 181.86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10,074,000.00 6.13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320,388,774.30 194.85


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24435 13 邯 城投 239,920 25,976,138.40 15.80 2 122705 12 苏 交通 237,050 24,368,740.00 14.82 3 122205 12 沪 交运 210,000 21,564,900.00 13.11 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4 124106 12 邯 郸债 201,000 21,428,610.00 13.03 5 124348 13 京 谷财 200,000 21,082,000.00 12.82 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 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贵 金属 。 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指期 货。 10.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国 债期 货。 11.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1 本 基金 投资的 前十 名证券 的发 行主体 本期 不存在 被监 管部门 立案 调 查 ,或 在报告 编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公 开谴 责、处 罚的 情形。 11.2 本 基金 本报告 期末 未持有 股票 ,因此 本基 金不存 在投 资的前 十名 股 票 超出 基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之 外的 情 形。 11.3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4,617.22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61,552.28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7,957,009.80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043,179.30 11.4 报 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换 债券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11.5 报 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票。 11.6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的其他 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比 例的分 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差 。 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十 四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比较表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 值 增长 率 标准差 ② 业 绩 比较 基 准收益 率③ 业 绩 比较 基 准 收 益率 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2014 年5 月22 日)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0.09% 0.40% 3.25% 0.12% 6.84% 0.28%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6 月30 日 13.82% 0.78% 1.20% 0.10% 12.62% 0.68% 2015 年 7 月 1 日至 2015 年9 月30 日 6.66% 0.12% 1.12% 0.06% 5.54% 0.06%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2014 年5 月22 日) 至2015 年9 月30 日 33.65% 0.54% 5.67% 0.10% 27.98% 0.44% 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十 五、 基金的 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 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十 六、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估 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为 本 基 金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场 所 的 交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律 法 规 规定 需 要 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 债 。 (三)估 值方 法 1.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 上市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 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 上市未 实行 净 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 收 盘价减 去债券 收盘 价中 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 易所 上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价 证券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 转增股 、配 股 和公开 增发的 新股 ,按 估 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 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 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 开发行 未上 市 的债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 难以可 靠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3.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4.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配 股权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5.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 理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7.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 家最新 规 定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 值程 序 1. 基金 份额 净值 (含 本基 金在 分 级运 作期 内的 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量 计算,精 确到 0.001 元 , 小数点后 第 4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含本 基金 在 分 级运 作期 内 的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并 按 规定公 告。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理 人每 个工 作 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后 , 将基 金份 额净值 ( 含本 基 金在 分 级运 作期 内的 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 结果 发送 基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无误 后 ,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第3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值 错误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或登记 机 构、 或 销售 机构 、 或 投资 人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 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人 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 错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 损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 述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则 ”给 予赔 偿, 承担 赔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1)估值 错误 已发 生,但 尚 未给当 事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 及时 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 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对 有 关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 并 且仅对 估 值错误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因估 值错 误而 获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人 负有 及时 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 估 值错误 责 任方仍 应对 估值 错误 负责 。 如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当 得利 造 成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受损 方 ”) ,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 在其 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估 值错 误调 整采 用尽 量 恢复至 假设 未发 生估 值错 误的正 确情 形的 方式 。 3.估值 错误 处理 程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估值 错误 发生的 原 因,列 明所有 的当 事人 ,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 生的 原 因确定 估 值错误 的责 任方 ; (2)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或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估值错 误造 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3)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原 则 或当事 人协商 的方 法由 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 和赔偿 损 失; (4)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的 方 法,需 要修改 基金 登记 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 基金 登 记机构 进 行更正 ,并 就估 值错 误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出 现 错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 报基 金 托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当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差 错给基 金和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造成 损失需 要进 行赔 偿 时,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责任 ,经 确认 后按 以下 条款进 行 赔 偿 : 1)本基 金的 基金会 计责 任 方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与 本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经双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时 , 按 基金管 理人 的建 议执 行, 由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财 产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2)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 金份额 净值已 由基 金托 管 人复核 确认后 公告 ,由 此 给基金 份 额持有 人造 成损 失的 , 应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或 基金 支付 赔偿 金, 就实际 向投 资者 或基金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过 错程 度各 自承 担相 应的责 任。 3)如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 算结果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 算和核 对 或对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的估 值方法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 避免 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公布 , 由 此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损 失 , 由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4)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信息错 误 ( 包括 但不 限 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进而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计 算 错 误 而引 起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基 金 财 产 的 损失 , 由 基 金管 理 人 负 责赔 付。 (4)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由于 各自技 术系 统设 置 而产生 的净值 计算 尾差 ,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3.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 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含本基 金在 分级 运作 期 内 的基金 份 额参考 净值 )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计算 , 基金托 管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金 管理 人应于 每个 开 放 日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含 本基 金在 分级 运作 期 内的 基金 份 额参考 净值 ) 并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 含本 基金 在 分 级运 作期 内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予以公布。 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十 七、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本基金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如果中 国证 监会 调整 有关 红利分 配法 规政 策 ,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根 据新 政策 制定 和 调整 本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方案 。 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十 八、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基金 的销 售服 务费 ; 4.《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 仲裁 等法 律费用 ; 6.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7.基金 的相 关账 户的 开户 费用; 8.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9.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70%年 费率计 提 ,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除 外 。 管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E×0.7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基金 管理 人 与 基金 托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 由 基金 托管 人 于 次月 前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等 , 支付日 期顺 延。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基 金 合 同 另有 约 定 除 外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E×0.2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基金 管理 人 与 基金 托管 人 核对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一致 后 ,由 基金 托管 人 于 次月 前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取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 公休日 等 , 支付 日期 顺延 。 3.基金 的销 售服 务费 基金的 销售 服务 费用 于支 付销售 机构 佣金 、 基 金的 营 销费用 以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服务 费 等。 (1)本 基金 在分 级运 作期 内 的销售 服务 费 本基金 分级 运作 期内, 永益 A 基 金份 额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年费 率为0.30% , 永 益B 基金 份额不 收取 销售 服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销售 服务 费按前 一日 永 益 A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30%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 × ×年 销售 服务 费率 ÷ 当年天 数 H 为永 益A 基金 份额 每日 应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为前一 日永 益 A 的份 额余 额 为前一 日永 益 A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开 放日 以外 为永 益A 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 基金的 销售 服务 费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计 至每月 月末 , 按 月支 付 , 基金 管理 人 与基金 托管 人 核对一 致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于次 月前 5 个 工作 日 内从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 支 付给基金 管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支 付给 销售机 构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公 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 延 。 (2)本 基金 过渡 期内 不收 取 销售服 务费 证券账 户开 户费 由托 管人 在开户 时先 行垫 付 , 产 品 在证券 账户 开户 一个 月内 成立的 , 经 管理人 与托 管人 核对 无误 后, 自 证券 账户 开户 一个 月内由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 中扣划 ; 如 证券 账户开 户一 个月 内产 品未 能成立 , 由管 理人 在收 到托 管人缴 费通 知后 的 5 个工 作日内 支付 给 托管人 ,托 管人 不承 担垫 付开户 费用 义务 。 上述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4 -10 项费 用 ”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 费用 实际支 出 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的 损失;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十 九、 基金的 会计 和审计 (一)基 金的 会计 政策 1.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 的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 年度按 如 下原则 :如 果《 基金 合同 》生效 少 于2 个 月, 可以 并入下 一个 会计 年度 披露 ; 3.基金 核算 以人 民币 为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会计制 度; 5.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6.基金 管理 人 及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 会 计核算 , 按 照有关 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7.基金 托管 人每月 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 以 书面方 式 确认。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 立的具 有证 券从 业资 格的 会计师 事 务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对本 基金的 年度 财务 报表 进行 审计。 2.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 更 换 会计师 事务 所需 在2 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二十 、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的 媒体和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以 下简称 “网 站” )等 媒介 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资 者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四)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 如 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 基 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 金 合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基 金合同 》是 界定《 基金合同 》当 事人的 各项 权利、义 务关 系,明 确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应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者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认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购、 申 购 、 赎回 和交 易 安 排、 基 金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风 险揭 示、 信 息披 露及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服 务等 内容 。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管 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 关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 界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3 日 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 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上。 3.《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体 上登 载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公告。 4.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基金份 额获 准在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前按照 相 关法律 法规 要求 ,将 基金 份额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登载 在指定 媒体 上。 5.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包 括本 基金 在分 级运作 期 内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值 ) 本基金 分级 运作 期内,在 永益A 的首 次赎回 开 放日 或者永益 B 上市 交易 前,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至 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以及永益 A 和永益 B 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 值 。 本基金 分级 运作 期内 , 在 永益A 的首 次开 放或 者永益 B 上 市交 易 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根 据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在 每个 工作日 的次 日 , 通过 网站 、 基 金份 额发 售网点 以及 其他媒 介 , 披 露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 永益 A 和永益 B 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以 及各 自 的基金 份额 累计 参考 净值 。 在 本基 金过 渡期 内, 基金 管理人 将在 每个 交易 日的 次日 , 通 过网 站、 基金 销 售网点 以及 其他媒 介, 披露 交易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永益 A 和 永益 B 各自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 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本 基金 分级 运作期 内, 包含 永益A 和 永益B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以及 各自 的基 金份额 累计 参考 净值 ) 登 载在指 定媒 体上 。 6.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基 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书 等信 息 披露文 件上载 明基 金份 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7.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8.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 基金 合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长 、 总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基 金经理 和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业务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销 售服务 费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永益 A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永益 A 进行 基金 份额 折算; (23)永益 A 的收 益率 设定 及其调 整; (24)永益 A 约定 年基 准收 益率的 利差 值设 定; (25)永益 B 上市 交易 、暂 停上市 、恢 复上 市或 终止 上市; (26)过 渡期 内,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折 算确认 、 永益B 的开 放以 及永益 A 的申 购等事 宜 ; (27)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8)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9)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30)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9.澄清 公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1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1.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信息 。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暂 停或 延迟 信息 披露 的情形 1.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 时 ; 3.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利 益, 已决 定延 迟估 值; 4.法律 法规 规定 、中 国证 监会或 《基 金合 同》 认定 的其他 情形 。 (八)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本基金 的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公布后 , 应 当分 别置 备于 基 金管理 人和 本基 金上 市交 易的证 券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交易所 ,以 供公 众查 阅、 复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更新招募说明书 95 二十 一 、风险 揭示 (一)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 治因 素、 投 资心 理和 交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政策 风险 。 因国 家宏 观 经济政 策 (如 货币 政策 、 财政政 策 、 产 业政 策、 地 区发展 政策 等)发 生变 化, 导致 证券 价格波 动, 影响 基金 收益 。 2.经济 周期 风险 。 随 着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 证 券市场 也呈 现出 周期 性变 化, 从 而 引 起债券 价格 波动 并影 响股 票和权 证的 投资 收益 ,基 金的收 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发 生变化 。 3.利率 风险 。 当 金融 市场 利率水 平变 化时 , 将 会引 起债券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变 化, 同 时也 直接影 响企 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润 水平 , 造 成股 票和 权证市 场走 势变 化, 进而 影响基 金的 净值 表现。 例如 当市 场利 率上 升时, 基金 所持 有的 债券 价格将 下降 , 若 基金 组合 久期较 长, 则基 金资产 面临 损失 。 4.信用 风险 。 基金 所投 资 债券的 发行 人如 果不 能或 拒绝支 付到 期本 息 , 或 者 不能履 行合 约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或者 其 信用等 级降 低, 将会 导致 债 券价格 下降 , 进 而造 成基 金 资产损 失。 5.购买 力风 险 。 基 金投 资 于债券 所获 得的 收益 将主 要通过 现金 形式 来分 配 , 而现金 可能 受通货 膨胀 的影 响以 致购 买力下 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收 益下 降。 6.债券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风 险。 该 种风 险是 指收 益率 曲 线没有 按预 期变 化导 致基 金投资 决 策出现 偏差 。 7.再投 资风 险。 该风 险与 利率风 险互 为消 长。 当市 场利率 下降 时, 基金 所持 有的债 券价 格会上 涨 , 而 基金 将投 资于 固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所得 的利息 收入 进行 再投 资将 获得较 低的 收 益率, 再投 资的 风险 加大 ; 反之 , 当 市场 利率 上升 时, 基 金所 持有 的债 券价 格会下 降, 利率 风险加 大, 但是 利息 的再 投资收 益会 上升 。 8.经营 风险 。 此 类风 险与 基 金所投 资债 券的 发行 人的 经营活 动所 引起 的收 入现 金流的 不 确定性 有关 。 债 券发 行人 期间运 营收 入变 化越 大, 经营风 险就 越大 ; 反 之, 运 营收入 越稳 定, 经营风 险就 越小 。 (二)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基金管 理人 的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决策 、 技 能等 会 影响其 对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造 成管理 风险 。 基 金管理 人的 管理 水平 、管 理手段 和管 理技 术等 对基 金收益 水平 也存 在影 响。 更新招募说明书 96 (三)流 动性 风险 流动性 风险 表现 在两 个方 面。 一是 在某 种情 况下 因 市场交 易量 不足 , 某些 投 资品种 的流 动性不 佳, 可能 导致 证 券 不 能迅速 、 低 成本 地转 变为 现 金, 进 而影 响到 基金 投资 收 益的实 现; 二是在 本基 金的 开放 期内 投资人 的连 续大 量赎 回将 会导致 基金 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难 , 或迫 使 基金以 不适 当的 价格 大量 抛售证 券, 使基 金的 净值 增长率 受到 不利 影响 。 (四)本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1.特定 投资 对象 风险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在 具体投 资管 理中 , 本基 金 投资于 债券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的80% , 因 此, 本基 金可 能因投 资债 券类 资产 而面 临较高 的市 场系 统性 风险 。 此 外 , 本 基 金虽然 不直 接从 二级 市场 买入股 票、 权证 等权 益类 资产, 也不 参与 一级 市场 新股申 购或 增发 新股投 资 , 但 可持有 因 可 转债转 股所 形成 的股 票 ( 包括因 持有 该股 票所 派发 的权证 ) 以及 因 投资可 分离 债券 而产 生的 权证 , 因 上述 原因 持有 的权 益类资 产 , 可 能增 加本 基金 的投资 风 险 。 2.基金 终止 的风 险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存续期 内, 永益 B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在 分级 运作 期届 满日 为0 , 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在 过渡期届 满日 低于 200 人 ,或 基金 资产 净值在 过渡 期届满日 低于 5,000 万元 的, 可不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本基金 终止 。 3.永益 A 的 特有 风险 (1) 流 动性 风险 永益A 自分 级运 作期 起始 日 起每 满6 个月 开放 一次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只能 在赎 回开放 日 赎回永 益A,在 非 开放 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不 能赎 回永 益 A 而 出现 流动 性风 险。 另外 , 因 不可抗 力等 原因 , 永 益 A 的 开放日 可能 延后 , 导致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不能 按期 赎回 而出现 风 险 。 (2) 利 率风 险 在每个 永 益A 的 赎回 开放 日 及分 级运 作期 起始 日 , 本 基金将 根据 届时 执行 的 1 年期银 行 定期存 款利 率 及 基金 管理 人提前 公告 的利 差值 设定 永益 A 的收 益率 。 如果 在非 开放日 出现 利 率调整 , 永 益A 的收 益率 并不会 立即 进行 相应 调整 , 而是 等到 下一 个赎回 开 放日再 根据 实际 情况作 出调 整, 从而 出现 利率风 险。 (3) 开 放日 的赎 回风 险 在每个 永 益A 的 赎回 开放 日, 永 益A 将 进行 基金 份 额折算 , 永益 A 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调整 为1.000 元 , 并 相应 对永 益 A 的 份额 数进 行增 减。 因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永 益 A 时 , 可 能出现 新增 份额 不能 全部 赎回的 风险 。 更新招募说明书 97 (4) 极 端情 形下 的损 失风 险 永益A 具有 低风 险、 收益 相对稳 定的 特征 , 但 是, 本 基金为 永 益 A 设 置的 收益 率并非 保 证收益 , 在极 端情况 下 , 如果基 金在 短期 内发 生大 幅度的 投资 亏损 , 永 益A 可能不 能获 得收 益甚至 可能 面临 投资 受损 的风险 。 (5) 过 渡期 内 风 险收 益特 征 变化风 险 本基金 根据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进 入过 渡期 后 , 永益A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基 金 份额将 面临 风险 收益 特征 变化的 风险 。 (6)过 渡期 内的 流动 性风 险 在过渡 期内 , 本基 金将 不 开放永 益 A 的赎 回 , 因 此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不 能 赎回永 益 A 而出现 流动 性风 险。 (7) 过 渡期 内的 净值 波动 风 险 过渡期 内 , 永 益A 根据 基 金合同 约定 不再 获取 约定 收益 , 其 净值 将根 据基 金 资产组 合的 价值波 动, 因此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将 面临 永 益A 的 净值波 动风 险。 (8)强 制赎 回风 险 在永 益B 的 开放 期结 束后 , 若永益 A 的 份额 余额 大于7/3 倍 的永 益B 开放 期末 的份额 余 额 的, 本基 金将 按永 益 A 和永 益B 两 级份 额配 比不 超过 7:3 的 原则 , 对 全部 永益 A 按比 例进 行确认 , 超出 部分按 比例 强制赎 回 , 因 此, 永益A 基金份 额的 持有 人将 可能 面临既 有份 额被 强制按 比例 赎回 的风 险。 4.永益 B 的 特有 风险 (1) 杠 杆机 制风 险 分级运 作期内 ,本 基金 在 扣除永 益 A 的本 金及应 计 收益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将 归永益 B 享有 , 亏 损以 永益B 的资 产净值 为限 由永 益 B 承担 , 因 此, 永益B 在 可能 获 取放大 的基 金资 产增值 收益 预期 的同 时, 也将承 担基 金投 资的 全部 亏损 , 极 端情 况下 , 永 益B 可能 遭受 全部 的投资 损失 。 (2) 利 率风 险 在每个 永 益A 的 赎回 开放 日 以及 分级 运作 期起 始日 , 本基金 将根 据届 时执 行 的1 年期 银 行存款 利率 及基 金管 理人 提前公 告的 利差 值 重 新设 定永 益 A 的 收益 率 , 如 果永 益 A 的 约定 年 基准 收 益率 向上 调整 , 则 永益B 的资 产分 配份 额将 减少, 从而 出现 利率 风险 。 (3) 份 额配 比变 化风 险 本基金 的永 益A 、永 益 B 的份额 配比 最高 为 7 :3 , 但是, 永 益A、 永益B 将 独立发 售,更新招募说明书 98 两级份 额在 基金 募集 设立 时的具 体份 额配 比可 能低 于 7:3 , 存 在不 确定 性; 本基金 成立 后, 永益B 封闭 运作 , 永 益 A 则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每 满6 个月 开放 一次。 由于 永 益 A 每 次开 放后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是不 确定 的, 在 永益A 每 次开 放结 束后, 永益A、 永 益B 的份 额配比 可能 发 生变化 。 两 级份 额配 比的 不确定 性及 其变 化将 引起 永益 B 的杠 杆率 变化 , 出 现份额 配比 变化 风险。 (4)杠 杆率 变动 风险 永益B 具有 较高 风险 预期 、 较高 收益 预期 的特 性, 由 于永 益B 内 含杠 杆机 制的 设计,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波 动将 以一 定的杠 杆倍 数反 映到 永 益B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波 动上, 但是, 永益 B 的预期 收益 杠杆 率并 不是 固定的 , 在 两级 份额 配比 保持不 变的 情况 下, 永益B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越高 ,杠 杆率 越低 ,收 益放大 效应 越弱 ,从 而产 生杠杆 率变 动风 险。 (5) 上 市交 易风 险 永益B 上市 交易 后可 能因 信息披 露导 致基 金停 牌, 投资者 在停 牌期 间不 能买 卖永 益 B , 产生风 险; 永 益B 上 市后 也可能 因交 易对 手不 足产 生流动 性风 险。 (6) 折/ 溢价 交易 风险 永益B 上市 交 易 后 , 受 市 场供求 关系 等的 影响 , 永 益 B 的 上市 交易 价格 与其 基金份 额净 值之间 可能 发生 偏离 从而 出现折/溢 价交 易的 风险 。 (7) 过 渡期 内 风 险收 益特 征 变化风 险 本基金 根据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进 入过 渡期 后 , 永益B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基 金 份额将 面临 风险 收益 特征 变化的 风险 。 (8) 过 渡期 内永 益 B 暂停 上 市交易 的风 险 过渡期 内, 本基 金将 暂停 永益 B 的上 市交 易, 因此, 永益 B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面临 永 益B 在 过渡 期内 不能 交易 的风险 。 (9) 过 渡期 内永 益 B 杠杆 消 失 的风 险 过渡期 内 , 永 益A 根据 基 金合同 约定 不再 获取 约定 收益 , 则 永 益A 与 永益B 不再存 在配 比关系 , 因此 , 永益B 基 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将 在过渡 期内 面临 永 益B 杠 杆消失 的风 险 。 (五)其 他风 险 1.在符 合本 基金 投资 理念 的新型 投资 工具 出现 和发 展后 , 如 果投 资于 这些 工 具, 基金 可 能会面 临一 些特 殊的 风险 ; 2.因技 术因 素而 产生 的风 险,如 计算 机系 统不 可靠 产生的 风险 ; 3.因基 金业 务快 速发 展而 在制度 建设 、 人员 配备 、 内 控制度 建立 等方 面不 完善 而产生 的更新招募说明书 99 风险; 4.因人 为因 素而 产生 的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5.对主 要业 务人 员如 基金 经理的 依赖 可能 产生 的风 险; 6.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力可 能导 致基 金资 产的 损失,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从而带 来 风险; 7.其他 意外 导致 的风 险。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0 二十 二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 更 基 金 合 同涉 及 法 律法 规 规 定 或 基金 合 同 约 定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决 议 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 更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经 自完 成备 案手 续 后 方可 执行, 自 决议生 效后 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体公 告。 (二)《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 接的; 3.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存续 期内 , 出 现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 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决定 本基 金终止 : (1) 永益B 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在分 级运 作期 届满 日 为0;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 在过渡 期届 满日 低 于 200 人; (3) 基金 资产 净值 在过 渡 期届满 日低于 5,000 万元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4.《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小 组, 基金 管理 人组织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 会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3.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更新招募说明书 101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4.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外 部审 计, 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 算报 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 (7)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6 个月 。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1. 本基 金在 分级 运作 期 内 清算时 的基 金清 算财 产分 配 本基金 在 分 级运 作期 内, 如果本 基金 发生 基金 财产 清算的 情形 , 则 依据 基金 财产清 算的 分配方 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财 产清 算费 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 将 优先 满足 永益A 的本 金及 应计 收益 分配, 剩余 部分 (如 有) 由 永益B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根据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2. 本基 金 过 渡期 内 的 基金 清算财 产分 配 本基金 过渡 期内 , 如 果发 生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情 形, 则 依据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案 , 将 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2 二十 三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见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www.yhfund.com.cn)。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3 二十 四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本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见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www.yhfund.com.cn)。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4 二十 五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并 将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需 要 和市场 的变 化增 加、 修订 这些服 务项 目。 主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一) 资料 寄送 1.基金 投资 人对 账单 对账单 服务 采取 定制 方式 , 未定 制此 服务 的投 资人 可通过 互联 网站 、 语 音电 话、 手 机网 站等途 径自 助查 询账 户情 况。纸 质对 账单 按季 度提 供,在 每季 度 结 束后 的 10 个工作 日内 向 该季度 内有 交易 的持 有人 寄送 。 电 子对 账单按 月度 和季度 提供 , 包括彩 信 、 电子邮 件等 电子 方式, 持有 人可 根据 需要 自行选 择。 2.其他 相关 的信 息资 料 (二) 查询 与咨 询服 务 1.信息 查询 密码 基金查 询密 码用 于投 资人 查询基 金账 户下 的账 户和 交易信 息。 投资 人请 在知 晓 基金账 号 后, 及时 登录 公司 网 站 www.yhfund.com.cn 修 改基 金 查询密 码 , 为 充分 保障 投资 人信息 安全 , 新密码 应 为6-18 位 数字 加 字母组 合。 2.信息 咨询 、查 询 投资人 如果 想了 解认 购、 申购和 赎回 等交 易情 况、 基金账 户余 额、 基金 产品 与服务 等信 息,请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 客 户服务 中心 电话 或登 录 基 金管理 人 网 站进 行咨 询、 查询。 客户服 务中 心:400-678-3333 、010-85186558 公司网 址:www.yhfund.com.cn (四) 在线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自已 的网 站定期 或不 定期 为基 金投 资人提 供投 资资 讯及 基金 经理 ( 或 投 资顾问 )交 流服 务。 (五) 电子 交易 与服 务 投资者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网上 交易 系统 、 手机 交 易系统 进行 基金 交易 , 详 情请查 看公 司网站 或相 关公 告。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5 二十 六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自上次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截 止日以 来涉 及本 基金 的重 要公告 : 本基金 管理 人于2015 年9 月30 日 发布 公告 ,自 2015 年 10 月 12 日 起调 整本 基金永 益 A 的场 外申 购最 低金 额。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6 二十 七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销售 机构 的住 所 , 投资人 可免 费查阅 。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但 应以 本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的正 本为 准。 投资人 还可以 直接 登录基 金管理 人的网 站(www.yhfund.com.cn )查 阅和下 载 招募说 明 书。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7 二十 八 、备查 文件 (一)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银华 永益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募 集注册 的 文件 ; (二)《 银华 永益 分级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三)《 银华 永益 分级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 (四)关 于申 请募 集银华 永 益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的法 律意 见书 ; (五)注 册登 记协 议; (六)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和 营业 执照 ; (七)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和 营业 执照 ; (八)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文件 。 基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和营业 执照 存放 在基 金托 管人处 ;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 议及其 余 备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处。 投资 人可 在营 业时 间免费 到存 放地 点查 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复印 件。